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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时间:2022-05-31 09:36:09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文1

[关键词]社会保险法 基本养老保险 创新

[中图分类号]D922.18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8-0086-02

一、社会保险及《社会保险法》的概念和意义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不是以经济效益的高低来衡量其好坏,而是以其所提供的社会效益的多寡为标准的。社会保险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政府对社会保险承担最终的兜底责任。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下午经表决,通过了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草案从2007年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次审议,至今已历时三年,期间共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四次。这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首次就社保制度进行立法。从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明确养老保险可以进行转移接续,到要求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加强对百姓“保命钱”的监管等。社会保险法的通过和实施,关系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对于健全和完善中国社会领域的立法具有重要意义,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对于加快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具有里程碑意义,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为推动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制保障。

二、《社会保险法》规范和明确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

社会保险法共十二章九十八条,其中第二章的13条内容主要针对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两大体系内容,一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用人单位和职工;一是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城乡居民,形成城乡居民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制度模式、缴费工资基数和比例、基金的构成、政府的责任、个人账户的管理和性质、养老金的构成、享受待遇的条件、死亡待遇、病残待遇、养老金调整机制、转移与接续。在国发[2005]38号文件基础上增加很多新的内容,特别指出了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了新型农村社保养老保险的缴费方式、待遇计发和与职工养老保险的区别,然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没有严格限制的制度,有了更多的空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三、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创新

(一)调整了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核算标准

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而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将单位缴费与个人待遇分开。无论有多少职工参保,单位缴费的数额不变。避免了因单位给部分职工参保引起的争议,同时也增加了社保缴费的面度和广度,然而给用人单位也带来了压力。

(二)明确政府责任,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风险

保险法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补贴。明确规定了我国政府在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中的责任,隐蔽债务和兜底责任。而且在总则中也要求政府将社会保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且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或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这些内容也是首次出现的。

(三)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了社会保障体系

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了所有的劳动者,包括职工、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而且也涉及到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按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养老保险机制正在研究中,国务院对此也将出台新的政策。不仅如此,在城乡居民的养老问题上,也有相应的规定,国家将进一步建议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加强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四)基本养老保险可实现延缴与制度间转换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国务院对此也会有新的规定怎样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五)基本养老保险跨统筹地区转移后可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并逐步实现全国统筹

[2009]66号已经实现了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参保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社保资金可以按规定转移,但未提及达到退休年龄时候怎么样领取基本养老金事宜。社保法明确了转移后的各统筹地区参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标准。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六)首次规定外国人参保

根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劳社〔2005〕133号)文件,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应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未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台、港、澳人员,可不参加所在地的社会保险。但是,从未提及到国外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事宜。《社会保险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四、《社会保险法》中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启示

通过认真比较《社会保险法》和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文件,进一步了解社会保险法的内涵,明确了保险法的意义所在,引人深思。要彻底转变观念,坚持从法的本意出发贯彻落实各项规定;要树立大局观念,摒弃地方利益思想,清理强调地方特殊性而制定、设置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要树立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经办、依法服务的观念,维护法律的意志,维护法律的尊严。

【参考文献】

[1]管梅莹.浅析社会保险法[J].中国外资,2011年5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M].法律出版社,2010年10月,第一版.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文2

【关键词】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问题与建议

一、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一般理论

(一)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价值分析

法律价值是指人们就规则的制定、解释适用形成的一系列价值共识或法律制度的取向。关于法律实体方面的价值包括秩序、自由、效率、平等,正义等等;程序方面的价值包括平等与参与、公正、效率等等。效率与公平正是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所追求的价值。

在确定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价值时,笔者认为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公平是当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必须明确的核心价值。公平价值在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中,主要体现在:其一,这种公平的实质是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基本养老保险的平等性和普遍性是其必然要求。其二,在基本养老保险运作过程中,必须体现公平的要求。

2.效率是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次要层次的价值目标。效率价值在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中的体现。其一,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增长起推动作用,即效率性;其二,关注点在增进制度运行效率,例如:降低基本养老保险运营机制的体系成本;打击非法挪用、侵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违法犯罪活动等。

(二)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功能

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功能是多方面的,在此强调的主要是三种功能:保障和实现人的生存权及其他人权;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经济增长。

1.保障和实现人的生存权及其他人权。其一,保障和实现人的生存权,必须保障社会成员在年老时生活所必需的条件;其二,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确立使老年人生活质量得以改善和提高。

2.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帮助社会成员在年老时摆脱贫困状态,对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巩固是至关重要的。

3.促进经济发展和经济增长。经济发展和经济增长是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的前提条件,不论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还是其基金的保值增值,归根结底,凭借的是国家经济总量与宏观经济状况,不能脱离经济规律和国家政策去空谈问题。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通过保障社会成员的生存权及其他人权,使得社会在有序和稳定的态势下保持经济可持续的发展和增长。

二、我国现行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甚至是深层次的矛盾,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中得到解决。

(一)养老保险立法层次不高

我国目前还没有对养老保险进行专门立法,相关规定还是相对空泛化,不具有具体的可操作性。养老保险法理应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来制定。立法层次过低的状况与养老保险制度重要地位是不相符的。同时,在实践中,由于相关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规范之中,内容相互冲突的情形为数不少,加剧了执行的难度。

(二)养老保险“三个支柱”模式未能真正建立

“三个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第一层次是政府举办的,由政府通过税费形式强制征收基金,纳入政府社会保障财政预算,覆盖全社会。第二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采取个人账户储存积累模式。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经办,职工个人自愿投保,政府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根据经济学的溢出效应,[1]企业和个人实在难有余力再投保第二和第三层次的保险。[2]目前我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是属于强制性保险,保险费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且养老保险存在着缴费年限长、交费数额高的特点。[3]

(三)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不够完善

对养老保险基金的专门监督机制欠缺,主要源于相关法规和规章中缺乏相关的规定,这是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设计上的一个重大缺陷。由于缺乏有力的法律监管措施,基金被挤占挪用等现象时有发生,如:四川省2003年全省查出6013个死人冒领走了1143万元养老金。 由于行政机制不健全,未能有效防范基金运作中的侵吞、欺骗等腐败现象。一些地方社保资金突破国家所规定的投资范围,涉足高收益投资领域,不可避免地带来高风险,屡屡导致重大损失。

(四)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机制非规范化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作为社会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分别储存于相关部门,未与其他基金形成合力,因此,社会保险各个项目基金的统一管理,统一运营增值,实践中出现很多阻碍。尤其是基金运营始终处于单独的监督之中,而管理部门的“自我监督”,缺乏独立监管使基金处于风险状态。

三、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在立法上应降低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替代率

使之与现阶段我国经济、生活水平相一致,立法上应当设置带有惩罚性质的对提前退休者领取养老金时会适当减少的规定,从立法角度对相关规定进行重大修改。笔者认为,国家重新立法时应废止相关规定:一是取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目前,井下、高温、高空、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客观存在,据统计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平均寿命比正常人要低得多。从事特殊工种职工应该享受特殊的优惠政策待遇,而不应把这种待遇与退休制度直接挂钩,应体现在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工作期间享受相应的各种待遇,这样才能体现对这些特殊工种的保护。二是取消退职的规定。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应当执行《劳动法》有关医疗期的规定,医疗期满后仍不能参加正常工作的,应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以后再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如认为有关医疗期的规定尚不能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可以从立法角度修改相关条款。

(二)加强与其他部门法以及部门内其他法之间的配套和街接

注重税法、预算法、物权法、合同法和刑法等相关法律的配套协调。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与税务机关紧密相连,随着费改税步伐的加快,基本养老保险税的征缴依然离不开税法的保障。保险法律体系中五个子项目之间也要注意协调,社会风险制度针对年老、疾病、工伤、失业以及生育等五种不同的风险分别建立起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个不同的险种。

(三)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运营机制,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的基本保障。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和挪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不得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基金的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同时,加大对侵犯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惩罚力度,应将挪用社会保险、社会福利款物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并加重刑罚处罚。

参考文献:

[1]董保华等著.社会保障的法学观.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林嘉著.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实践与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王伟著.中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

[4]余雪明著.比较退休基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5]宋晓杰.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1期.

注释:

① 经济学上的溢出效应是指事物一个方面的发展带动了该事物其它方面的发展。

② 胡晓义:“从‘统分混合’走向‘统分结合’”,载《中国社会保障》加02年增刊52页。

③“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研究”课题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反思与重构”,载《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6期50页。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文3

关键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制度建设

一、绪论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在2009年印发《关于开展农村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之后的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对已经年满16周岁,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是在我国“老农保”基础上的补充和完善。

(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从2010年开始实行的针对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市居民的保险,采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个人缴费部分分为10档,采取多缴多得的方式,政府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在达到规定年龄后即可领取养老金。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014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后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对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及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城市和农村居民进行的一项保险,也采取了多缴多得的方式,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共同构成。

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背景

(一)城镇化水平逐步提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网站统计数据整理得出,从2010年至2014年,全国总人口从134091万人增长到136782万人;城镇化率也由49.95%增长到54.77%,其中2011年首次突破50%,并呈逐年增长趋势;2010至2014年间,全国总人口共增加了2691万人,增长率为2%;城镇人口增加了7938万人,增长率为11.86%,这说明城镇人口的增长速度远远高于总人口增长速度,且农村人口不断涌入城市是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的重要因素。

(二)人口老龄化加剧,养老压力增大

我国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4年末超过60周岁的人口达21242万人,比例为15.5%,远超10%;超过65周岁的人口达13755万人,比例为10.1%,超过7%,这些数据表明我国老龄化程度已经非常严重。目前,“4-2-1”的家庭结构加上不断加剧的人口老龄化,年轻人身上养老的压力也在不断增大。

(三)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二元化弊端

社会养老保险并轨前实行的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着一些弊端,比如:不利于城乡一体化发展,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二元化,使得农村与城市分离开来,容易形成城乡之间的鸿沟和差距;不利于保证社会公平,农村和城市实行不同的制度,在缴费档次、方式、补贴和享受的待遇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农村户口居民相比较于城市居民的待遇相对差一些。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问题

(一)全国统一难度大

我国城市与农村之间、城市与城市之间、东部与西部之间的经济差异比较大,而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需要依靠财政来支持,但经济差距会导致部分经济不发达的地方政府对此项政策实施不积极。此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上,国家只给付有限的一部分资金,剩下部分是要由城乡居民个人来承担的,城乡居民的经济水平存在差距,农村居民想要适应城市的消费水平还是存在着一定难度。

(二)保障水平较低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来源于财政转移支付,最根本的目的是想要保障生活困难的群体能过上基本生活,从而提升我国的福利水平。但是我国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居民不可领取基础养老保险金,实际上这部分居民就是因为生活水平较低才无法缴纳养老保险的费用。而我国这一规定就导致真正生活水平低下的居民无法享受到基本的养老保险,通过财政转移补贴的还是一些中等收入的群体,这就无法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水平。并且我国的基础养老金由原来的每月55元调整到每月70元,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水平并没有适应我国的经济增长的速度以及物价水平的变化。

(三)监督不规范

《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中,虽然对两种制度的并轨做出了说明,但是在很多具体实施的细节上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各地的经济状况以及实施方案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缺乏统一的规定管理监督就会导致各地的政策落实情况标准不一致,执行不规范不彻底,甚至形式化。这就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作用得不到发挥,且缺乏科学合理的监督体系还有可能会带来一些现象的发生,让城乡居民得不到真正的物质保障,从而使并轨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四)政策宣传不够,居民信心不足

我国很大一部分居民缺乏养老意识,对养老保险缺乏了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实施虽然提高了城乡居享受养老的公平性,但是由于部分居民对此项政策并不了解,所以参保意愿并不强烈,这就要归因于制度的宣传力度不到位。在当代社会,生活节奏很快,消费水平也在不断增长,人们更多地追求当前的利益,而对于养老保险这种长远利益的追求并不积极,甚至很多人不以为然。

四、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策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对制度并轨以及养老保险作用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多媒体平台,潜移默化地改变人们对于养老保险的看法,帮助城乡居民重拾对于养老保险的信心。政府还可以用讲座或是知识宣传等方式,让居民们认识到养老保险对于他们以后老年生活的重要性,转变他们只追求眼前利益的观念,加深他们对制度并轨的理解;可以设立咨询投诉热线,对于居民们提出的关于养老保险的问题及时予以解答,对参保过程中存在的不文明现象及时进行处理,增强城乡居民参保的积极性。

(二)提高基金保值增值水平

我国目前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很狭窄,为了降低风险,保证稳定的收益,基本只是单一存到银行或是购买国债。虽然在《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中提出要按国家规定投资运营,但在落实过程中并没有具体的文件对此做出相关规定。针对当前的情况,首先就要继续重视发展经济,只有经济水平的提高才能推动福利水平的提高。其次,政府可以大力发展慈善事业以及福利等事业,拓宽基金投资的渠道以及基金的来源渠道。最重要的是,要完善国家关于基金投资运营的统一规定,让全国各地的基金运营受到统一的管理和监督,减少甚至避免基金投资过程中出现的不法现象,从而增强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提供更高水平的养老保险。

(三)继续扩大养老金覆盖面

我国基础养老金的领取存在着前提条件—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居民不可以领取基础养老金,这就导致一部分生活困难的老年人难以得到养老的保障。在制度并轨的阶段,可以考虑取消领取基础养老金的门槛,让无法负担养老保险费用的老年人获得基础养老保险金的补助,真正帮助他们得以生活,提升我国福利水平,满足真正处于贫困的居民的基本生活要求。同时,基础养老金的水平应该跟上中国经济发展的步伐,要跟上经济的发展和物价的变化,让基础养老金能够满足社会发展情况下的基本生活需要,从而提升参保人的满意度以及对养老保险的信心。

(四)加快信息平台的建设

信息平台的建设可以让城乡居民足不出户就能通过互联网了解政策的变动以及相关规定,政府可以通过信息平台对政策做出更加全面的解释,帮助居民更好地了解相关政策。信息化平台也需要继续完善,让居民可以通过这一平台参保,缴纳保费,查询相关个人信息及业务办理情况等,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作用,让居民参保更方便更及时,这就有助于提高居民参保的积极性,使参保人数增加,帮助政策更好地发挥作用。

(五)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

对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监管,首先需要中央明确监管机构,由该机构统一规范和管理监督,要对各地的实行情况进行了解,制定出具体的政策,对制度的并轨以及推行做出具体规定。在此基础上,各级政府也需要确立自己的监管机构或是部门,明确划分好责权,对执行政策的全过程进行实时的监督,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还要加强社会监督,各级政府要做好政务公开工作,让城乡居民都可以对当地政府的政策落实过程进行监督,提升政府公信力,增强制度实行的规范性。居民可以通过网络、电话、电视等渠道全面对政府进行监督,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改变了旧农保中政府不投入的情况,实现了城乡居民公平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目标,成为了我国“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虽然在两项制度并轨的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但是我国制度并轨推行过程还是较为顺利的。我们应继续深入探索研究制度并轨及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寻找解决对策,从而推动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和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1]李颍华.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公平性研究[D].河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20-26.

[2]张凤宜.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逐步统筹实施———以安徽省芜湖市为例[J].经济视角(下),2010,(07):53-55.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5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中国人保部网

[4]睢党臣,董莉,张朔婷.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问题的思考[J].北京社会科学,2014,07):38-43.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1号)[OL].中华新闻网,2011-04-28.

[6]颜令帅,吴忠,向甜,职韵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探究[J].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2012,(11):49-52.

[7]阳代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后存在的问题[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6,(04):186-188.

[8]罗遐.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问题的实证研究——基于安徽省四县市的调查[J].社会保障研究,2011,(01):67-73.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文4

关键词: 基本养老保险;国际比较;改革

一、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对比

按制度特点,国外建立起来的养老保险模式大致可分为四种类型:投保资助型、福利国家型、国家保险型和储蓄积累型等。目前,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属于投保资助型,英国、瑞典等北欧国家是福利国家,前苏联、东欧诸国以及澳大利亚等国实行国家保险模式,智利和新加坡等国则实施储蓄积累模式。这些模式在具体设计上各有特点,实施的效果及对经济的影响也有很大差异,以下对它们进行具体的比较。

(一)资金来源

在这一问题上,主要涉及到两方面问题,即缴费由几方负担和缴费基金具体以何种方式筹集。就养老基金的负担方这一问题来说,一般以雇主、雇员及政府三方出资为主或至少是其中两方出资。就各国实际而言,投保资助型国家主要以三方负担为主,政府的责任主要是间接的;而储蓄型模式中,政府基本不承担责任。

具体来看,福利国家的基金来源于一般税收,基本上由国家和企业负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或缴纳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例如,瑞典退休者在工作期间不必缴纳任何保险金或保险税。在投保互助型的美、德、日等国中,美国的养老金以社会保障税的形式负担,主要由雇员和雇主缴纳,国库原则上不负担,典型的依靠目的税负担费用,根据所得最高税率可达27%;欧洲大陆国家养老金来源比较多样,主要来自保险费,但以国库的部分负担为补充,其中德国除主要由保险费(占所得比例的17.7%)负担外,国库也分别负担12-15%;东亚的日本也是雇主、雇员、国家三方负担型,日本对其基础部分除有定额保险费负担外,国库负担高达33%。储蓄型模式的典型代表东南亚的新加坡,不需要国家在财政上给予拨款,强制雇员和雇主同时投保,以形成保险基金,并制定个人账户,记载个人缴纳保险费情况,国家在银行利息上给予优惠。

(二)财政方式

主要有现收现付制和基金积累制两大类,各有优缺点。从根源上说,现收现付制是用工作一代人所创造的财富为同一时期的退休一代人的养老金进行支付,所以它是一个跨代的收入再分配问题,会影响到不同代人之间的福利,并且这种方式可能会“挤出”部分个人储蓄。基金积累制的融资部分或全部来自于参加者个人的缴费,而由缴费集中起来的基金又要用来进行投资,所以参加者最后的养老金是根据个人的缴费记录及基金会的投资回报而定的,对个人储蓄没有太大影响。

一般来说,投保资助型、福利型国家及保险型国家的法定养老保险多采用现收现付制,储蓄积累模式国家采取完全积累制。同时,采取现收现付制的国家一般也会留有少量的基金积累。大部分发达国家都从完全积累制开始,之后由于经济上不能维持,转而向现收现付制,使其在一段时间内成为工业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模式。例如,德国吸取了“二战”前积累制管理社会保险资金的教训,认为它易受经济周期变动、通货膨胀、战争等不可预测因素的影响,因此战后主要采取现收现付制。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全球性的人口老龄化给选择现收现付制的国家带来日益加重的财政压力,西欧发生“福利国家危机”,日本惊呼“年金制度将崩溃”,连小心谨慎的美国也进入“福利困境”。因此,养老保险私有化的浪潮席卷全球,以智利为代表的养老基金私有化改革倍受推崇。相比而言,发展中国家较多采用积累制,典型的代表国家是实行中央公积金制度的新加坡。

(三)给付水平

1.计算基数的对比,即按照不同期间的平均所得作为养老金计算的基数,一般采用的期间越短,给付水平越高。有的国家以加入养老金计划的整个期间为基数,例如德国就以加入全期间平均所得为基数,还有些国家以退休前几年的平均所得为基数,例如意大利仅以退休前5年间平均所得为基数。

2.调整指数的对比,即按照相应的指数来调整养老金有利于提高给付水平。一般有以下几种:一是按工资水平予以调整。经济繁荣、物价稳定时,养老金额随一定时期内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变动而调整,符合分配的效率原则,20世纪60年代之前的许多发达国家都流行这种做法。二是按物价水平予以调整。经济衰退、物价飞涨时,以物价水平作为养老金调整的基础,总体上能补偿物价上扬对退休人员生活的影响,效果比较直观,简便而易行。20世纪70年代之后,剧烈的通货膨胀导致发达国家开始起用这一调整机制。

3.替代率标准的对比。替代率是养老金额相对于过去所得的比例,是有效的衡量给付水平的工具,替代率越高,给付水平越高。并且计算替代率的标准也各不相同。由于依据不同的计算基准,不仅会使替代率大相径庭,而且使养老金的实质水准相差悬殊,无论各国采取什么办法,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就是尽量不让替代率过高,以防止福利刚性。

4.给付基准的对比,可分为受益基准制与缴费基准制。受益基准制的受益标准与受益人过去的缴费多少无关,而是“各尽所能,按需再分配”,具有较强的公平性和共济性,但可能会以牺牲经济效率为代价。例如,瑞典的基本养老金用于保证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支出,凡年满65的公民,都可以享受基本养老金,是一种典型的受益基准制。

(四)支付条件

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条件通常有四个:

一是退休,大多数国家规定的最基本条件就是必须完全退休或基本退休。既要减轻养老金支出带来的过重负担,又要妥善解决社会就业问题,退休年龄问题是重要的政策问题。西欧、北欧国家和美国、加拿大、智利、澳大利亚等国,均规定法定退休年龄为65岁,而亚洲、非洲等国家规定的年龄为55或60岁。二是工龄,即必须达到一定的工作年限,通常为男25年左右,女20年左右。三是缴费年限,即缴够规定期限的保险费,如10年、20年等,各国规定不同。四是居住期限,即参保人须达到规定年龄,并符合居住国所规定的居住期限,方可领取养老金。这四个条件不一定要同时具备,有些国家只要符合其中一至几项即可。

二、国外养老保险改革的路径选择

随着全球性老龄化浪潮的到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大潮开始席卷全球,各国改革的路径大相径庭、各具特色,但总的来说,各国都十分注重发展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制,积极进行私有化改革。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文5

一、浙江省“城乡居保”制度运行情况

(一)制度发展。

浙江省“城乡居保”制度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得以建立和发展起来: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1992~2002年)。20世纪90年代,国内迫切的需要拥有一套自己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来解决农村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的难题,为此国家民政部在1992年颁布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提供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依据。1999年国务院在《国务院批转整顿保险业工作小组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9]14号)中指出,要清理整顿我国农村地区已经开展但没有条件普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区。受此影响,浙江省农村地区参保人数开始减少。

2、部分县市进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大胆创新和实践(2003~2008年)。面对此前的发展困境,党的“十六大”提出,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2005年,《关于切实做好2005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委[2005]1号)号召探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将重点放在城市化发展较快的地区。

3、全面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09~2014年)。2009年9月,《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表示从2009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并对制度实施的参保对象、基本原则、待遇享受、筹资模式等作了统一的规定。根据国发[2009]32号文件的基本要求,浙江省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颁布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2号),文件标志着浙江省全面建立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2014至今)。2014年2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重新规定了个人缴费档次、养老金待遇、调整了政府补贴标准。在国家文件的指导下,浙江省为了配合国家政策,将原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改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均有所调整。在特色政策的探索中,浙江省在个人缴费与统筹账户之外,还建立了缴费年限养老金,鼓励参保人在缴费15年的基础上多缴多得。截至目前,浙江省无论是在政策的先进性还是待遇水平方面都高于国家制定的基本标准,在全国省级行政区划中位居领先水平。

(二)运行情况。

浙江省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险五年以来,总体水平呈现平稳上升的趋势,参保人数逐年增加,基础养老金水平稳步提高。基本满足了城乡老年人养老保障方面的基本需求,他们的生活质量也得到明显的改善。

二、浙江省“城乡居保”制度取得的成效

(一)制度设计层面

1、激励参保缴费待遇机制。浙江省增设了缴费年限养老金。按缴费年限的不同采取分段累加计发的方式:缴费年限为15年的参保人员,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为30元;缴费年限为16年以上的参保人员,月缴费年限养老金在30元的基础上,从第16年起,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增发5元。浙江省还超前增设了丧葬补助费,规定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是20个当地当月的参保人基础养老金金额。

2、制度衔接通道通畅。浙江省建立了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制度等政策的衔接方案。其中,“城乡居保”转为“职保”,可以个人账户全额划转,通过个人账户的总额折算缴费年限来进行衔接。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全额转入,根据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来折算缴费年限,。“职保”转为“城乡居保”,参保人的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全额划转,按划转时当年当地的平均缴费额来折算缴费年限。

(二)制度执行层面

1、制度适应性。从“城乡居保”的统计公报来看,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与浙江省农村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以及人口结构都是相适应的。浙江省各市不同层次收入水平和需求的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障需求都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缴费档次来得以满足。

2、资金保障。据统计,每年浙江省各级财政补贴增长幅度都较大,2010年全年补贴共55.7亿元,而目前仅2015年6月一个月的财政总补贴额就达到了14.54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比2010年多了2.84个百分点,提高了4倍多,共占比3.67%。政策财政补贴是2010年的2倍,占浙江省财政总支出比重的2.94%。

3、制度监管。从健全内控制度入手,防范和控制经办风险。制定出台了《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风险防范和控制暂行办法》,对参保登记、基金收缴、基金管理、个人账户管理、关系转移接续到待遇核发等各个业务经办环节可以出现的风险以及相应的防范和控制、监督和检查等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三)实施效果层面

1、制度覆盖率。制度覆盖率是衡量社会保障成果的一个重要指标,它反应了有多少应参保人数已被纳入制度覆盖范围,得到了制度保障。“城乡居保”实施5年期间,基本实现了人员全覆盖。截至2015年6月,全省60周岁以上人员全部参保领取基础养老金,“城乡居保”的总参保率达到了95.1%。分地市来看,参保率最高的是温州市,为97.92%;最低的是绍兴市,为90.3%。

2、保障水平。浙江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经过两次待遇调整,从60元/月起步,目前全省平均养老金待遇为126元/月,其中最高的市县(宁波)已调整到210元/月,最低水平也已调整到100元/月。此外,从2011年起,浙江省还建立了高龄老年补贴制度,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人,可以享受每月给予不低于30元的高龄补贴,对有效提高老年生活质量、缓解老年贫困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制度实施中的问题

(一)政府财政补贴效率问题。

在现行的政策中,参保人缴费100元至300元,政府补贴均为30元,相对于100元的缴费档次,30元的财政补助是总缴费额的33%,而相对300元的缴费档次来说,30元财政补助仅占比10%。那么,遵循“逆向选择”,绝大多数农村居民会选择最低的缴费档次,因而获得相对最高回报的财政补助,这种现象不利于缴费档次的提高以及制度的可持续性。

(二)激励参保问题。

虽然现行制度在筹资方式上建立了政府双向补助的激励机制,对参保对象从缴费和待遇享受上进行双向补助,但激励参保的效果令人堪忧,“老年人积极参保,中年人热情不高,青年人等待观望”的局面普遍存在,即60周岁以上的老人非常拥护“城乡居保”制度,45岁以上的城乡居民因离退休刚好还有15年左右,因此参保也较为积极,但16~45岁的青年人普遍抱有较强的观望心理,参保率较低。

(三)基础养老金待遇的调整不够科学性。

在财政分担上,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的补贴比例是不同的,如表2所示。对于东部地区中央只给予50%的补助,且对于浙江省根据本地情况增加的基础养老金的部分不予补贴,这部分钱完全由地方财政负担。且浙江省的基础养老金每次调整都是依据政府发文,没有一个合理、持续、稳定的调整机制,不利于制度的长期发展。

(四)经办管理配套不足。

(1)人员、机构短缺。从人才建设来看,不少县市没有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从机构设置上来看,设置专门的经办机构的地区有限。根据浙江省调查结果显示,只有21.4%的地区设有专门的经办机构,还有42.9%的地区有兼职的经办机构,有35.7%的地区则完全没有设立经办机构;

(2)基层单位经费不足。虽然浙江省经济发达,但经费不足的问题依然存在。尤其是村级单位,经办人员工资较低,其余的工作经费严重不足;

(3)信息化程度不高。浙江省开发了全省统一的“城乡居保”系统的软件,但使用率仅58%,有30%的县自行开发业务操作系统,大多数的乡镇农村还在使用纸质版来登记与保存信息。再加上软件无法覆盖全部功能,一些特殊业务只能由人工操作。并且一些数据仅留存在县级,并未上报省里,未能实现省级统筹,影响了数据的分析和应用。

四、政策建议

(一)合理划分各级政府财政责任,财政补贴机制进一步完善。

笔者建议明确各级政府在“城乡居保”制度实施中的责任归属,合理优化各级财政的筹资比例。一方面要加大省级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另一方面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的支持,合理规划各级政府的支付比例。在贫困县、财政收入低的县,建议县级财政承担少一点,省、县(市)按1∶1来分担。在富裕、财政收入高的县,县级财政承担多一点,省、县(市)二级财政可按1∶2或1∶3来分担;协调各地财政部门与社保经办机构共同来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二)建立有效的激励参保机制,鼓励农村居民早参保多缴费。

首先,本文建议在财政条件允许的前提下适当提高用于鼓励缴费的那一部分补贴的标准。适当提高缴费补贴,以参保人个人缴费标准的适当比例对其进行补贴,向中间缴费档次倾斜;其次,政策宣传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来提高城乡居民对此项政策的信任程度;最后,加强对办事人员的业务培训,充分发挥他们的基层作用,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办理业务。

(三)探索基础养老金标准的调整机制。

根据国际公认养老金的给付标准,平均给付水平为当地当年用于生活消费支出的60%。《2015中国居民营养与慢性病报告》显示,2014年居民每人每天平均能量摄入量为2,172千卡,碳水化合物摄入量为301克,蛋白质摄入量为65克,脂肪摄入量为80克,三大营养素供能充足,能量需要得到满足。“城乡居保”的适宜水平应为365~671元/月,能保障农村居民的正常生存所需。

(四)强化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完善经办管理方法。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文6

关键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风险;转制成本

1 风险概述和养老保险风险分类

所谓风险是指未来事件发生及事件发生造成的损失的不确定性。风险与养老保险制度结合,可引申出养老保险风险这个新概念。基本养老保险是指国家为解决劳动者可能遭遇的年老风险而采取的规避和补助措施,包括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两部分。其保障能力本身也面临着很大的不确定性,这种在未来养老保险事件发生及事件发生造成损失的不确定性便是养老保险制度风险。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将养老保险风险进行不同的分类,如从养老金运作过程来看,可分为筹资风险、投资风险、管理风险、给付风险;从内因和外因的角度来看,可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从金融角度来看,可分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营运风险、政治风险等。本文对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主要风险的讨论分析主要针对制度设计风险,运营管理风险、投资风险以及偿付能力风险展开。

2 养老保险风险的基本特征

养老保险风险作为风险的一种,必然和其他风险种类有着密切相关的联系,除了具有风险的共性,如不确定性、客观性、损害性和投机性等,也有其特性。

养老保险风险作为社会保障风险中的一种,具有它和其他风险的不同之处。它的特性主要有以下四方面:一是风险发生的可测性,比如国家财政部门可以通过养老保险精算理论计算出中国未来30年的养老金的收支缺口,来预测养老金支出方面是否存在风险。二是风险发生单位的普遍性,根据大数定律,养老保险覆盖绝大多数劳动者,时间跨度上有的长达几十年,涉及几代劳动者的收入及福利待遇,一旦风险事件发生,造成的损失将是巨大的。三是风险补偿或给付具有弹性,风险事件发生后,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风险补偿或给付金额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物价指数的变动适时作出必要的调整。四是风险补偿或给付的连续性,养老保险风险事件一旦发生,它的补偿或给付是长期的、连续的,直至被保险人亡故。因而在应对诸如人口老龄化的养老金支付风险时,需要政府作出长期的预算安排与风险防范措施。

3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其风险来源分析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面临着各种层次的风险。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正在进行由计划模式逐渐向市场模式转变的改革,制度设计上还很不完善,存在资金来源紧、缺口大、管理漏洞多、投资渠道窄、监管实施难、财政补贴压力大等诸多问题。特别是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按照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运作模式,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入不敷出”局面将愈演愈烈。综合分析我国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制度设计风险,运营管理风险、投资风险以及偿付能力风险。

3.1 制度设计风险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度设计风险是指由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缺陷导致的风险。由于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实现的制度设计并不一定能够保证完全科学正确。

1.在设计保障项目方面责任不明确

长期以来,由于政府与企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养老保障责任不明,企业依赖政府、地方政府依赖中央政府的倾向日趋明显,中央政府的责任和包袱越来越重。一些地方利用基本养老保险中过渡性养老金管理混乱,把统筹外项目纳人基本养老保险支付范围,部分地区统筹外项目已占实际支付的1/3左右,变相提高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增加了各级政府养老保险的隐性负担。

2.在账户设计方面,债务不清晰,放大基金缺口和“空账”

养老保险历史债务是我国社会保障改革过程中最难解决的转制成本。在设计养老保险改革方案,也就是从传统的现收现付制转向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体制时,没有采取专门方式处理转轨成本。由于当时只是将个人账户作为一个计发办法,个人账户只是一个“名义账户”,各地没有做实个人账户,无法割断统、账基金之间的联结,没有锁定统筹基金的债务。由于财务上实行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混账管理,允许统、账基金相互调剂使用,基金管理未能实现向部分积累制过渡的目标,仍然是现收现付制。一些地方为满足当期支付需要,大量动用“中人”和“新人”积累的个人账户基金弥补社会统筹基金收支缺口,其结果是债务期间结构的变换,即在暂时减少历史债务的同时,持续扩大统筹基金的现实债务,增加了政府的养老保险债务规模。

3.2 运营管理风险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营管理风险是指由于各种潜在的管理失败引发的风险。包括由于制度不适应、管理中出现的错误、无效的控制机制以及欺诈、养老基金被挪用导致的管理风险。

1.养老金运营管理缺乏一套风险控制机制

很长一段时间,各级政府主要注重养老保险的社会效果,忽略了其经济效应和运行方式,缺乏一套风险控制机制。在征收环节,由于政策规定弹性较大,缺乏统一调控和措施,各地费基和费率不一、差距很大,高低相差15%左右;由于缴费年限与最终受益之间缺乏制度关联和激励作用,企业和职工没有缴费积极性,普遍缩短缴费期限。在管理环节,由于基金混账管理,统筹基金未按收支需要实行有效管理和监控,造成一定隐性损失;个人账户基金没能形成资本、实施投资运营且高额计息,加大了“空账”规模和政府负债。

2.养老基金管理混乱,存在违规风险

由于个人账户管理权限高度集中,而且管理层次参差不齐,会产生基金的违规风险。主要问题是:基金管理分散,成本过高,而效率很低;缺少专业的投资管理人才,基金管理混乱,收益率较低,缺少监督与制衡机制,基金管理不透明,挪用情况时有发生,违规风险大。只要继续用这种管理运营办法,养老金贬值、违规等风险将严重威胁个人账户的安全,最终还可能使政府财政背负很大的财政负担。况且仅仅出于对安全的过分关注,对风险的过于担忧,而使规模巨大的个人账户基金不进行市场化运营,痛失基金增值的良机,实际上是一种更大的隐性风险。

3.3 投资风险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投资风险是指由于系统性市场不景气、不良的投资战略或者投资选择不当,使投资没有产生预期回报带来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贬值风险,缺乏足够的投资多样化所导致的风险、资产及其支付债务之间不匹配引发的风险、由于行政干预将养老金投向没有经济回报或有大量风险的资产而产生的风险等。

对于缴费结余养老金的使用,目前主要限于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而银行存款和国债收益率低于工资增长率。因此,实际上并没有对基金实行有效的保值增值,长此以往将使得养老金个人账户及统筹账户难以提供养老保险制度期望的替代率,养老金每年的贬值率所造成的基金损失将异常惊人。但是养老金投资是有风险的,高收益也意味着高风险。

1.政治、经济政策不稳定的风险

一国政治、经济政策不稳定的风险会造成金融资产价值的巨大波动,在发展中国家,政治、经济政策的不稳定因素大于政治、经济制度较为成熟的国家;还有经济周期造成的投资风险和不确定经济因素造成的投资风险。1998年的金融危机与2008年的金融危机,给各国养老保险基金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表明了养老保险基金贬值风险是值得所有采取基金制的国家高度重视的风险来源。

2.对养老基金投资限制过多造成投资不稳定和低效率

从国外的情况看,个人账户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作,是在市场化的基础上政府管理和市场运作相结合。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现行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用于购买国债券和存人专户,严禁投人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境内外进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这种严格的基金投资管理政策仅追求较低风险,忽略了养老基金必须达到一定投资收益率,会造成投资的不稳定和低效率。这不仅不符合基金制养老金制度改革的本质要求,而且使个人账户养老基金面临巨大的通货膨胀风险和经济增长风险。

3.4 偿付能力风险

偿付能力风险又称为给付风险。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言,偿付能力风险包括长寿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和债务风险等。

1.长寿风险

个人账户养老金制度通过正式的制度安排平滑个人一生的收入和消费需求。但是,由于个人账户的供款率是比照社会平均预期寿命厘定,当以个人账户养老基金积累支付退休金时,有些个人可能面临因其实际寿命超过社会平均预期寿命而导致的个人账户基金积累不足的风险,即长寿风险;而另一些人则可能出现个人账户积累过剩。因此,个人账户养老金将无法应对个人长寿风险。[4]

2.通货膨胀风险

养老金个人账户的通货膨胀风险是由于通货膨胀率与记账利率非同步变动引起的,通货膨胀率与记账利率的非同步变动关系,对养老金个人账户的危害乃至整个社会养老金的危害是显而易见。其一,通货膨胀使养老金只能从数量上增值,而不能从价值上增值,当记账利率小于通货膨胀率时,还会使养老金贬值。其二,如果发生过高的通货膨胀,即使改变养老基金的投资组合也难以避免贬值的危险。[5]

3.养老基金缺口加大

衡量基本养老保险偿付能力风险的大小可以用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缺口来表示。我国现实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缴费型的养老保险制度,基本上是企业职工自己为自己养老。1997年中国才实行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并且此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从制度到资金筹集管理、运作都处在试探摸索阶段。社会化养老覆盖面越来越大,财政对于养老赤字的补贴逐年加大。同时,法律法规严重缺位而导致的拖欠迟缴的后果也越来越严重。1997年养老改革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他们改革前的工龄期间的巨额缴费被政府长期占用迟迟不予归还,形成了巨额社保历史欠账,导致了养老金的巨大资金缺口。这样,老职工的养老保障由现收现付制转向个人账户制后就势必出现“空账”问题。不仅老职工的“视同缴费”账户空账至今,新职工的个人账户被挪用弥补养老金收支缺口。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此前的《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2》显示,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金额约为2.5万亿元,但实际上账户里做实的仅有2703亿元,个人账户“空账”已超两万亿。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空账运转,给日后的资金偿付问题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加上出现了“提前退休”的现象,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导致养老基金账户资金严重亏空,使得政府必须解决“转制成本”的问题。

参考文献

[1]邓大松,薛惠元:《社会保障风险管理国际比较分析》[J],《学术与实践》2011年第2期。

[2]邓大松,刘昌平等:《改革开放30年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回顾、评估与展望》[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6页。

[3]刘昌平:《实施做实、做大、做强战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武汉,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文7

摘要:筹资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率。基于对武陵山片区城乡居民进行的问卷调查,运用SPSS1

>> 浅析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等 论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浅谈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的政府责任研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探究 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探讨 《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国务院决定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湖北省合并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分析 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地调查与思考 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河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的机制优化 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整合研究 浅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现状及解决对策 浅谈当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 浅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困境与对策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

作者简介:李 琼(1972-),女,湖南桑植县人,吉首大学商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应用经济学,社会保障与财政。

姚文龙(1982-),男,湖南龙山人,吉首大学招生就业处,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社会学,哲学。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武陵山片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机制研究“(14BJY203);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武陵山区扶贫开发研究中心”学术成果;武陵山片区扶贫与发展协同创新中心。湖南省2014年社科基金项目(14YBA322):“湖南武陵山片区城镇化进程中多元文化冲突与融合路径研究”;湖南省2014年社科基金西部项目(14YBX048):“公共财政支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研究―以武陵山片区为例”。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文8

 

关键词:产权;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产权理论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产权现状

产权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内容。按照阿尔钦的定义,“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实施的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马克思认为,产权不是指人与物的关系而是指由物存在及关于它们自身使用而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是一系列用来界定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如何受益,如何受损,以及他们之间如何进行补偿的规则。因而,从产权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养老保险制度的产权能帮助我们界定个人在养老过程中的责任、成本和收益。

根据产权理论,产权可以分为:私有产权、国有产权和共(公)有产权。德姆塞茨曾指出:“共有产权是指共同体所有成员共同行使的权利。共有产权意味着共同体否认国家或私人去干涉共同体内的任何人行使其权利。私有产权则意味着社会承认所有者的权利,并拒绝其他人行使该权利。国有产权意味着国家可以在权利的使用中排除个人因素,而按政治程序来使用国有财产。”

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从产权视角看,养老保险的统筹账户应该属于所有参保人的共有财产,属于共(公)有产权;养老保险中个人账户部分属于私有财产,是私有产权;养老保险中的国有产权指的是全国社保基金中用于养老的部分,这主要由中央财政或转让国有资产而来,是国家的重要储备和战略资源。

根据产权理论,不同类型的产权安排其经济效率是有差异的。一种产权结构是否有效率,主要视它是否能为在它支配下的人们提供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在共有产权下,由于共同体内的每一成员都有权平均分享共同体所具有的权利,他在追求个人价值最大化时,一个共有权利的所有者由于成本过高而无法排斥其他人来分享他努力的果实,因而,共有产权导致了很大的外部性,出现“搭便车”行为。

当前中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严重的产权问题,首先是产权界定不清晰,没有明确界定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和范围外边界,造成大量养老基金的流失和企业逃避缴费的行为。其次,一味注重产权界定,在明晰产权的同时并没有想到如何去保护产权,其实,事实上财政基金部分产权是明晰的,就是国家所有。但是,这种明晰的产权该有一个怎样的具体主体来体现国家对整体国有资产“所有”这个权力,这还不明晰,以及这种明晰的产权该有一个怎样的制度来对其进行保护,让其在该有效的制度保护下保值、增值也还不明确。再次,个人账户的产权归属也不明确,国家一直没有理清养老基金的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之间的关系,因此人问题一直是一个致命问题。

二、不清晰的产权权利对中国养老保险的影响

当前中国采取的是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部分属于被保险人的共有产权,而个人账户部分是个人的私有产权。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私有产权承认和维护,但是在具体权利的界定上还不是很完善和精确,这对我国养老保险产生了不利影响。

1.制度设计中的产权模糊问题。中国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中虽然明确了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相结合的模式,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担的原则已经确立,但是各方的具体责任划分并不明晰,责任分担处于模糊状态;同时,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这两者之间的产权主次关系也没有明确。 这就意味着管理层并不清楚要建立的养老保险制度,到底是以社会统筹 (现收现付)的共有产权为主, 还是以个人账户 (基金积累)私有产权为主。这种制度设计上的模糊, 不利于制度的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还会带来严重的 “空账”问题。

2.个人账户产权不明问题。个人账户作为一种带有强制性的储蓄, 其积累的资金本质上是缴费者的私人财产,对其享有完全产权。作为其权利的自然延伸,缴费者个人在缴费期内享有其个人账户资金的自由转移的权力,通过选择较高管理水平的经营者投资运营,以获得较高的收益,实现个人财产的收益权。一般来说,个人是其私有财产最好的看守者,在缴费者对其个人账户基金享有完整的产权时,个人有足够强的风险意识和强烈的动机去关心资金的使用情况。但在目前的制度基础上,由于政府的强制性使个人账户基金的产权受限,激励机制受到损害。特别是在政府承担起对养老金的运营时,个人普遍存在 “搭便车”的心理,没有较强的动机去关心自己资金的使用情况,更由于现有制度框架内,获取资金经营状况的信息成本很大,导致缴费者个人基本上放弃了这一动机。而个人账户基金所有者权力的缺位,使得政府不具备足够的责任心来管理好这笔基金,往往把个人账户资金作为一种廉价的资本来源,用于平衡政府财政预算、补偿政府的债务和行政支出等。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已严重威胁到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基础,个人账户基金产权的不完整已使得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处于一种无效率运行的状态。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文9

摘要:完善和健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由于我国城乡发展不均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呈现出明显的城乡分割特征,影响了养老保险制度城乡整合的进一步深化。本文分析了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了并轨新农保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思路作为研究参考。

关键词:城镇养老保险 农村养老保险 衔接方法

一、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现状――城乡二元分割

我国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出于社会保障的普遍原则,无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都强调“保基本、广覆盖”。

1.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对象不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保证城镇就业群体,而新农保保障的是农村居民群体。

2.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模式不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主要筹资方是用人单位。新农保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适当扶持,主要供款方是政府。

3.新农保更有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各项有严格的规定,是没有太大的弹性的。而新农保里有一条原则就是有弹性,比如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收入水平选择不同的缴费标准,同时允许地方增设缴费标准,这适应了各地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差异大的实际情况。

4.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不允许一次性补缴。新农保需缴满15年,到60周岁按月领取。如未缴满15年的,可以停缴,也可以一次性补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须按月连续缴纳至少15年,且不允许一次性补缴。

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趋势――城乡统筹

1.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分析。首先,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严重,老年人口年平均增长速度为2.85%,高于1.17%的人口增长速度。然而我国目前仍属于中等偏低收入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经济实力还比较薄弱。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使城乡居民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成果,就必须整合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其次,养老风险不断加大。一方面,家庭规模小型化趋势不断加深;另一方面,大量农村劳动力到城镇谋生,传统家庭养老模式受到冲击,给农村家庭养老带来了挑战。再次,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二元结构直接影响和阻碍了城乡劳动力的流动,不利于农村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因此,消除城乡壁垒,实行人才和劳动力资源自由流动,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最后,建立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保持社会、经济和政治平稳运行的需要,其中养老保险又占据着最主要的地位。因此必须建立城乡一体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首先,我国城乡养老保险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管理。不仅体现了公平,而且管理简便、成本低廉,为实现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打好了基础。其次,国家高度重视,宏观政策的支持。党的十七大报告已将“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摆在了突出位置。再次,国家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目前我国的经济总量已跃居世界第2位,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为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障制度奠定了经济基础。最后,居民社会保险意识的提高。人们逐步感受到单靠单位或家庭养老已不合时宜,社会养老已经逐步走进人们的生活,这使得城乡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成为可能。

三、我国新农保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合轨衔接的对策建议

新农保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合轨思路是:建立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实现从现收现付制向统账结合转变,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方式,使其成为缩小城乡差别、实现社会公平的制度保障。

(一)建立统一的机构

合理配置各种资源,建立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障管理机构,对国家和地方的养老保障制度和政策及时进行优化调整,确保决策科学化、资金保值增值和有效监管。

(二)建立灵活缴费机制和规范的管理机制

个人缴纳的养老金标准应随经济发展水平、消费水平的变动而调整,实行动态缴费。制定严格的基金管理运营办法,专款专用,建立健全基金监督体系,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三)设立统一的待遇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养老金标准根据各地经济情况、生活水平差异划分档次。城乡居民尽同样的义务,享受同样的待遇。

(四)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机制

国家要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机制,以落实最低待遇承诺,并且根据经济增长、最低生活保障水平调整,适时增加政府养老补贴。

(五)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续工作。

把基金积累制和现收现付制彻底分离,个人账户部分可以随工作地点转移,因此要尽快提高统筹层次,打破户籍承担的各种功能。

四、小结

我国当前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分别实施,导致了城乡差距的扩大和全社会抵御老年风险能力的减弱。新农保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合轨则有利于社会整体福利的增加,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但这一整合过程应该是渐进的,逐步地推进我国新农保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合轨衔接,并最终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体化。

参考文献:

[1]童广印.统筹城乡社会养老制度研究[D].山东农业大学,2003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文10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促进公平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河北省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背景下建立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尚存不少问题,居保制度才刚刚起步在制度设计与实施上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随着城镇化的加速,大批农民工在城乡间的流动更加频繁。现行政策规定,农民工在城镇就业,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而回到农村,需要参加居保。但目前我国尚缺乏城乡养老跨制度的转移接续办法,没有城镇职工养老和居保制度间的通道,城乡间流动人员的养老权益缺乏制度保障。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员在城乡间流动,解决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间的转移衔接问题,已经成为河北省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瓶颈。通过分析两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间存在的差异和衔接的体制性鸿沟;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简要分析产生的原因;提出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与转化的思路;着重分析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转化的内在机理,设计出制度间账户转换的路径、引入养老保险费的折算及缴费年限的确定方法;最后提出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与转化的对策及建议。

一、河北省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差异性分析

目前河北省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主要由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制度组成。在城镇主要是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保”),2009年3月11日,河北省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订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标准,结合河北省实际,下发了(冀政[2009]55号)文件《关于河北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结合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字[2006]77号《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对职工养老保险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规范和完善。在农村则是实施新农保制度。河北省于2009年启动首批新农保试点,并在2011年7月同步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2012年5月22日,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河北省实际,河北省决定合并实施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下发冀政函〔2012〕68号文件,自2012年7月1日起,河北省合并实施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统称为“居保”。城保和居保主要内容概括对比分析见表1,差异性分析如下:

(一)性质及管理体制上的差异

城保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主要有强制性原则作保障,在养老保险制度上,用人单位和企业必须为本单位人员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这与社会保险的特征是相符合的。而在居保制度中,不管是城镇还是农村居民都是以自愿参保为首要原则,并且规定在原新农保制度实施时,符合领取条件的老年人领取待遇与其子女参保缴费挂钩的有关规定不再执行。在社保基金管理上,“城保”统筹层次已经上升到省级统筹,基金管理比农村严格规范,“居保”在统筹层次上较低,管理制度不完备,目前暂以县(市)、区为单位管理。

(二)养老基金筹集设计上的差异

1、城保设有缴费基数并且按比例缴费。(1)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设有个人缴费基数的上下限以避免缴费差距过大:其中下限为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上限为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2)参保单位(企业)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单位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无法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做为企业的计算基数缴费。(3)另据冀人社发〔2011〕72号文件,参加城保的个体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选择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至3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个体户的雇工按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余部分由雇主缴纳。

2、居保制度的养老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以及各级政府补贴构成。(1)个人缴费。参加居保制度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目前河北省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城乡居民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档次。(2)集体补助。鼓励经济条件好的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及社会公益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资助标准由这些经济组织自主确定。(3)政府补贴。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支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各级地方政府对城乡居民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最低为每人每年30元。由省、市、县(市、区)按照1:1:1的比例分担。

(三)养老金账户及领取待遇安排上的差异

1、居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1)基础养老金。中央政府确定的居保或新农保基础养老金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2)居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各级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居民的个人账户。(3)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收益。由省人社厅参考央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个人账户利息,按年度定期公布计息标准。居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139)。若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2、城保养老金待遇由统筹账户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1)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由国务院统一确定。基础养老金由统筹账户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时,由统筹账户基金继续支付。

二、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与转化的体制障碍和存在问题

(一)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与转化的必要性和体制障碍

从制度设计和实施看,河北省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账户模式、筹资方式、缴费标准、待遇享受水平及政府责任程度等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城保在社会保障中的主导地位和居保制度的社会保险性质不明确,也形成鲜明对比。这些差异直接影响和阻碍着河北省城乡居民和劳动力的流动,限制了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同时也不利于河北省农村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因此,消除两种制度之间的诸多差异,努力促进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与转化,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城乡协调与均衡,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然而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与转化受诸多体制条件的限制,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着不同的形成历史,其制度的性质、制度模式和制度内容具有很大不同,这些将成为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与转化的体制内障碍因素。除此之外,还受诸如户籍制度、土地制度、劳动就业制度、财政体制等外部制度因素的阻碍[2]。

(二)河北省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河北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城保制度、居保制度适用于不同的参保对象,因此制度之间有很强的独立性,在制度的设计上城乡体制差异大,仍是典型的二元结构。从保险业务管理方面看多元化制度供给是保障资源的一种浪费。从参保对象流动与转保方面看,由于各种制度模式差异大、待遇标准和计发办法不同,保险关系转移存在严重的制度壁垒。这种制度上的分割导致了各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间衔接不顺畅,也不利于人力资源在社会各个领域之间的自由流动。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出台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了参加城保制度的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顺畅转移接续。但是,我国目前缺乏制度与制度之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比如:由城保制度转入居保制度以及由居保转入城保制度的衔接办法目前存在空白。随着河北省城市化的加速发展,大量农民工进入城市就业,参加了当地的城保制度,但是其之前在农村参加居保的个人账户缴费额由于没有衔接机制只能封存。部分进城的农民工因工作原因返乡后,同样由于没有转移接续办法,之前缴纳的城保保险费不能转移到居保养老制度中,这损害了农民工的基本权益[2]。

2、河北省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不足。从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和覆盖面看,农村养老制度的稳定性和保险关系的持续性差以及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困难等问题,造成了大量适保人群未能参保,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的不足。根据2011年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数据显示:河北省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城保、新农保以及城镇居民保险制度共计3524.1万人,而2011年末全省常住人口7240.51万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率为48.67%。具体数据如下图1所示。

符合参保条件但没有纳入现行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的人群主要包括:参保意识差的纯农民、一些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等。农村大量年轻力壮的农民可能只看到短期内只缴费的义务,得不到可见的利益,而采取等待观望态度而未参保;一些年龄大的农民受中国传统观念影响,认为养儿防老、储蓄防老更为可靠,造成参保意识不强;还有部分农村的弱势群体由于自身经济条件差,无暇顾及养老保障的安排既使想参保也经济拮据;同时可能当地政府对居保制度宣传工作不到位也是重要的原因。私营企业本身所具有经营稳定性差、季节差异性强、用工流动性大、用工人员变动频繁等特点,再加上相关的法律监管不到位,雇佣工人迫于就业压力不敢伸张自己的养老保障权益,导致部分私营企业主不愿意为其雇员参保缴费。河北省存在的这种制度内不参保的问题危害性是很大的,它损害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导致了劳动者收入分配和社会地位的不公平 [2]。

3、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间缴费负担和待遇计发差距大。河北省在制度设计上,居保与城保的缴费水平和待遇标准计发办法等方面存在很大不同。在缴费方面,居保实行年缴,个人按档次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资助记入个人账户,但实际上河北省各地的集体补助缴费部分缺失严重,此项政策形同虚设;地方政府补贴部分绝大部分地市县按最低标准执行,财政支出投入不够;而且没有社会统筹账户。城保制度实行按月按比例缴费,个人缴费全部进入个人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按8%进入),企业缴费以及政府补贴进入社会统筹账户,而且个人和企业的缴费基数相对居保档次缴费制度要高很多。从2011年河北省各种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个人养老保险缴费率来看差异较大,城保几乎是居保缴费率的4倍(具体数据见下表2)。目前河北省城保缴费率已经达到比较高的水平19.32%,远远高于世界平均缴费水平(为10%),甚至很快就要达到国际警界线(20%)。

数据来源:2011年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附注:养老保险缴费率=人均养老保险缴费额/职工平均工资)。

待遇领取条件上,居保制度要求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可领取基础养老金待遇,城保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满60岁,女干部满55岁,女工人满50岁)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在待遇计发方面,两者都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但居保制度基础养老金全部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发放,带有普惠性( 每人每月55 元);城保制度基础养老金与参保人缴费年限和平均缴费工资水平挂钩,由社会统筹账户发放。55元的居保基础养老金待遇水平远远低于20%的城保基础养老金替代率[3]。因此,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主要应解决制度之间账户资金转移以及缴费年限折算这两大关键问题。

三、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与转化的思路及内在机理

(一)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与转化的总体思路

尽管河北省社会经济发展较快,但目前达不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城乡一体化的条件,因此现阶段首先要从优化养老资源、简化操作办法、提高管理效率的角度,对现行居保制度、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简称“土保”)、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简称“工保”)进行规范和完善,形成统一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同时,对城市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促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城保的融合与统一,形成统一的城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河北省统筹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路径是:首先从“城乡分割”到“统一筹划、制度有别”,然后到“制度统一、标准有别”。分阶段渐进式进行,等待条件和时机成熟后,逐渐实现二者的衔接与转化,最终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城乡一体化目标(参见图2)。

对居保的要求是要既能适应农村及城镇居民的情况,又能有利于与城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初步设想的方案是部分积累制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对城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的重点是:完善城保制度、优化和整合城市养老保险制度和项目、调整和控制城市养老金水平的增长、将城市农民工直接纳入城保制度等,改革的目标是增强城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包容性、开放性以及与居保衔接的亲合性。

(二)河北省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与转化的内在机理

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与转化,从制度层面看,主要包括:账户的转换、缴费年限的确定、养老金待遇的调整及其他要素的调整与统一等。其中账户的转换和缴费年限的确定是关键。

1、城乡基本养老保险账户转移的条件

参加职保和居保人员,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含待遇领取年龄)后,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含依据有关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从居保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居保,待达到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由于职保、居保制度都规定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为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而职保的待遇水平相对较高。因此,规定只要满足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无论在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多长时间,都可以转入职保合并计算待遇,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同时引导参保人员长期参保、持续缴费;而对由于各种原因在职保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从职保转入居保,由后者发挥“兜底”功能,也避免因职保缴费年限不足而造成参保人员的权益损失。

2、城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及缴费年限的确定

参保人员从居保转入职保的,居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保个人账户,居保缴费年限不累计计算或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居保的,职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居保个人账户,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为居保的缴费年限。对职保向居保转移的,不转移职保统筹基金。考虑到统筹基金是政府对职保制度的专门安排,基本功能是保障职保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而居保制度中没有这一安排,而另外安排了政府全额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如果职保向居保单向转移统筹基金,会导致各项制度资金安排上的不平衡。同时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性质不同,不属于个人所有。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居保,不转移统筹基金,也不影响其个人权益。

3、城乡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的调整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重复参加职保和居保的,其重复时段(按月计算)只计算职保缴费年限,清退居保重复时段缴费,并将居保重复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含集体补助)金额退还本人。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职保和居保待遇。已经同时领取职保和居保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居保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居保基础养老金待遇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居保个人账户余额或者职保基本养老金中抵扣。必须遵循养老保险关系唯一性的原则,既优先保留养老金水平较高的职保待遇,又防止重复领取待遇给其他参保人员权益带来损害。

四、河北省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与转化的对策及建议

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与转化是新时代的新生事物,这项工作没有现成的理论和经验可借鉴,操作和实施起来难度相当大,为此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先行试点,总结经验渐进式推广

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衔接与转化是中国国情的特有情况,没有现成的理论和经验可借鉴,因此必须经过深入试点,总结经验和完善理论后,进行推广。河北省城乡之间、不同地区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养老保险政策在一些具体细节上也存在地区差异,因此转移办法的完善需要一个探索试点的过程。其次,办法的实施需要统一规范、操作简便的经办流程,否则再好的办法也难以落实。建议试点地选择经济条件较好、城镇化相对发达、有一定的新农保工作基础和经验的地区,如河北省的秦皇岛市。试点的重点任务是要对参保对象、保险费折算、账户转化、养老金计发标准和待遇等基本要素进行规范和不断地调整,对衔接与转化办法进行完善,以适于向全省推广。

(二)重视立法保障,及时制定转移接续办法

要根据试点情况,及时出台城乡基本养老保险衔接与转化的有关条例和管理办法,使该项工作有法可依。从统一管理角度,出台一个省级的《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与转化的方案》,以及和其配套的实施细则,非常必要。该方案和实施细则,是全省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统一管理的纲领性文件,也是各地市进行接转保险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以便解决城乡流动人员的养老关系转移问题。农民工频繁在城乡间流动,是我国城镇化过程中的必然现象,将在很长时期内存在,研究解决他们的跨城乡养老关系转移接续问题恰逢其时。一方面,目前由于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刚刚试点实施不久,城乡养老关系转移无论从总量,还是诉求方面矛盾并不突出,农民工大多年龄在 30 周岁以下,离领取养老待遇还有较长的时间。早做筹划,尽快出台办法,避免问题和矛盾的堆积。另一方面,各类养老保障制度正在逐步完善,如果这一问题还仍然没有解决办法,势必影响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的实现[8]。

(三)加快社保机构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建设

加快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信息化建设是支撑社会保障系统的重要技术保障,对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的动态监控、传递互通、有序衔接具有重要的意义。充分利用国家“金保工程”建设,依托政务网络技术平台,形成统一集中、分层互联和安全高效的社会保障网络体系,为社会保障管理提供一个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为公众提供一种方便快捷的信息查询服务平台。目前除了加强各地“城保”制度的完善外,同时,也要加强与兄弟省份的沟通与合作,为保险关系的衔接与转移提供方便。要加大各地社会保险信息服务设施的软硬件平台建设和网络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增强准确性;有条件的地方,最好与各地社会保险的开户银行建立网络关系,对参保对象建立社会保障卡,实现动态迁转,减少人工程序,节约成本。

(四)消除体制障碍,创造衔接的宽松制度环境

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与转化,会涉及到许多相关制度,如劳动就业制度、户籍制度、土地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等,它们的开放程度直接决定着城乡社会保险制度的接轨进程。因此,必须加强对劳动就业制度、户籍制度等的改革力度,为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城乡劳动力就业机会均等、公平竞争的就业环境,是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与转化的真正动力;继续放开城乡户口的限制和束缚,实行户口属地管理原则,促进劳动力的流动和保险关系的转移;将现行城镇的社会福利制度向农村延伸,形成城乡一体的社会福利制度体系,促进流向城镇的农村劳动力除了养老保险关系与城镇衔接外,也能同时享受城镇其他的福利待遇。

(作者单位: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财经学院)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文11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

(一)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的法定保险。凡本省境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及其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均应纳入实施范围。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全省统一按下列比例筹集。

(一)企业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2%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私营企业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按月缴纳,其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缴费比例在2001年调整到按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1%按月缴纳;在2002年,调整到按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按月缴纳。

(二)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按月缴纳),今后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在2003年达到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个人和企业均以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个人和企业均以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个体工商户户主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为其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6%为其帮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帮工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今后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在2003年达到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随着帮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个体工商户户主为帮工缴费的比例要同步下降。

(四)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行业单位,按照国发〔1998〕28号文件的规定,用3至5年的时间过渡到全省统一缴费比例。

(五)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征缴。企业和职工(个体工商户扩其帮工)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并对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加缴2‰的滞纳金。

(六)破产、倒闭、拍卖的企业,资产出售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优先用于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一次性划拨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七)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由财政给予支持。

(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年检制度,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列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工商执照年检项目。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社会保障号码(GB11643-89),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个人帐户。

(二)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全省统一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今后,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原已按赣府发〔1995〕50号文件规定为职工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保留,并与本办法实施后的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记帐利率”,每年由省人民政府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确定。

(四)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由于各种原因中断工作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照计利息。再就业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

(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其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已领取完毕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直至其死亡。

四、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一)职工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批准退休的下月起,按以下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按规定累计缴费满15年的职工,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的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2.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和本办法实施后离休的人员,仍按原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正常调整待遇。

3.1995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本办法实施后退休,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满15年的职工,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1995年9月30日以前的本人工龄每满1年发给本人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20+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2%×1995年9月30日前的本人工龄。

按照此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赣府发〔1995〕50号文件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4.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计发。

(二)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1995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本办法实施后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职工,按本人缴费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每满1年,一次性发给2个半月的生活补助费,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对国家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五)本办法实施后,未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之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职工,在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之前,退休费由所在企业支付;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六)本办法实施后,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办理,并将个人帐户储存额按规定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七)1995年10月1日前获得国家规定可享受养老保险优惠待遇的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职工,离退休时仍保留优惠待遇。

(八)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切实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具体调整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审定下达。

(九)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行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将根据国发〔1998〕28号文件精神,结合行业的实际研究制定,并逐步向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

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一)继续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平衡、年度结算、调剂使用。

(二)全省按实际征缴基金的10%统一提取调剂金,其中,实际征缴基金的3%留各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地市范围内的调剂,7%上缴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全省范围内的调剂及支付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必要支出。各地、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现已结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三)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与所属单位实行全额上缴、全额下拨的基金管理制度;行业主管部门与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余额上缴、缺额下拨的基金管理制度。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劳动厅制定。

(五)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严格禁止投入其他任何方面。

六、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建立统一管理、集中决策、政事分开、执行与监督分设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

(一)省劳动厅负责编制发展规划,拟订有关法规、规章、方案、组织、指导和监督有关法规、规章、方案的实施。

(二)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发放等业务。负责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度、调剂和经费的下拨工作;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县(市、区)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指导和基金调剂工作;市(含省辖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区域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发放。建立和管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积极创造条件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做好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服务工作。

(三)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核拨;其他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必要支出由省财政厅核定所需经费,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安排使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地调剂金的上交情况逐级核拨给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设立行业养老保险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管理与经办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行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各移交行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行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经费由行业自行解决。其他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必要支出由省财政厅核定所需经费,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安排使用。

(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基本养老保险规划和法规的实施,监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七、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文12

京政办发[2002]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本市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1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称被保险人)、和离退休人员,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确定的原则,单位和被保险人共同承担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义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第四条、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全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并按单位所在区、县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五条、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与被保险人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被保险人自2003年1月1日起,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被保险人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被保险人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被保险人无法确定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全部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被保险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2003年1月1日起,按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11%的标准,为被保险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包括:

1.被保险人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2.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被保险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自2003年1月1日起按3%划入。

3.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

4.本暂行办法实施前被保险人已在企业或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储存额与本暂行办法实施后的储存额合并计算。

5.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根据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纳入个人账户的一次性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计息、转移、继承等问题,按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按本暂行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经区、县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规定》中下列条件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

(二)、1998年7月1日(含,下同)、后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含,下同)、前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以上。

第八条、本暂行办法实施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第九条、被保险人的基本养老金,按照下述办法计算:

(一)、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5年,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

被保险人2003年1月1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符合国家关于连续工龄计算规定的年限)、,退休时加发个人账户补贴。

个人账户补贴月标准为:以被保险人参加工作之月至2002年12月期间,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各月平均工资的累计之和,乘以2003年1月至2007年12月期间被保险人本人相应年度各月缴费工资基数合计与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合计之比,乘以个人账户的比例,再乘以一百二十分之一。

(二)、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综合性补贴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及其以上的被保险人,按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其缴费年限满10年的,按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计发,在满10年的基础上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计发比例增加1%.(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按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计发。

(3)、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以1992年10月至1997年12月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的平均过渡性养老金,加上以1992年10月至2002年12月,被保险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并按相应年度规定的计入个人账户比例计算的平均个人账户月补贴,两项之和再乘以2003年1月至2007年12月期间被保险人相应年度各月实际缴费工资基数合计与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合计之比。

(4)、综合性补贴月标准为:按本市现有规定发放的各项价格补贴、生活补贴及过渡性补贴。

第十条、为使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原按事业单位养老金计算的办法与本暂行办法平稳衔接,基本养老金计算实行5年过渡的办法。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在2003年1月至2007年12月之间符合养老条件的被保险人,原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养老金高于按本暂行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时,其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补贴的比例逐年递减。第一年加发差额部分的90%,第二年加发差额部分的70%,第三年加发差额部分的50%,第四年加发差额部分的30%,第五年加发差额部分的10%.五年内按事业单位有关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封定在2002年底。自2008年1月起被保险人办理养老手续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一律执行本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计发办法。

第十一条、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不满10年(占地农转工人员除外,下同)、,以及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按1992年10月至1997年12月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的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乘以2003年1月至2007年12月被保险人相应年度各月实际缴费工资基数合计与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之比计算的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并按被保险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计算。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实施前已按事业单位有关办法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原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离退休待遇原则上保持不变。其中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基金支付,超出基本养老金支付范围的部分,由单位按原渠道继续支付。

第十三条、列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项目为:

(一)、按照国家及本市规定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

(二)、按照国家及本市规定发给在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物价补贴。

(三)、按照国家及本市规定发给在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

(四)、按照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调整机制,在1996年、1997年、1998年、1999年给离退休人员增加的补贴、2000年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时的职务补贴,进入基本退休费计算基数的增加额和离休人员按照在职同类人员标准增加的补贴。

(五)、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人员有关离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京国工改〔1994〕10号)、的有关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奖金,按50元标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

(六)、2001年、2002年根据市人事局关于调整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与基本养老金规定正常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

第十四条、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本暂行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执行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统一规定。

第十五条、职工因病办理提前退休,以及从事高温、井下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及手续,依照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6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非财政供款的社团、各类社会中介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本暂行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