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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投资管理制度

时间:2023-09-05 17:00:04

基金会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投资管理制度范文1

1.1管理机构重叠,管理成本比较高

例如,上海市社会保险局本来属于财政拨款的单位,不应该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但是,该局两年之内利用管理养老保险基金之便,提取管理费820万元。广州市社会保险局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840.85万元。总之,各地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不胜枚举。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费用由政府提供,但是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成本依然很高。据统计,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成本占其管理资金的3%左右,远高于国际上通行的1%左右的水平。

1.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难以做到专款专用

1.2.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处于分散、无序的管理状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一项专项资金,其使用具有专门的用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保障老年人退休以后的基本生活,任何侵占、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行为都是非法的。但是,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被挥霍浪费、挪用、甚至贪污的现象十分严重,截止到2010年,全国累计实地稽核企业221万户次,涉及参保职工14185万人次,查出少报漏报人数676万人,少缴漏缴社会保险费27亿元,已督促补缴25亿元。全国共核查五项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数6707万人,查出5万人冒领待遇8154万元,已追回7977万元。清理收回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422亿元。“养老基金案”接连曝光充分说明了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存在巨大的风险,也暴露了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的缺失。其后果将直接导致养老基金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当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又成为存在问题较多的领域,需要引起政府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1.2.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损失的风险比较高

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管理混乱的情况下,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损失也比较严重。例如,哈尔滨市社会保险局曾经动用养老保险基金2000万元投资于海南及本地房地产,至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本金尚未得到归还。更有一些地方,视养老保险基金为本单位的既得利益,甚至贪污、私分养老保险基金。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显示,目前全国发现被挤占、挪用的养老保险基金多达100多亿元,部分基金投资积压、沉淀、不能如期归还,已经成为呆账或死账,这不仅造成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损失,而且也影响了养老保险基金的信誉。急需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风险防范机制,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1.2.3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比较困难

当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大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比较狭窄,只能购买国债和存人银行。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因遭受通货膨胀的影响,每年正以6%~7%的速度贬值。例如,从2003年到2008年的5年时间内,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率为2.18%,而同期平均通货膨胀率为2.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率为负值。由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投资运营方面长期处于低收益的状态,这已经严重影响了基本养老保险经济补偿功能的发挥。

1.3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投资运营行为

目前,我国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审计的法规主要有《审计署、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开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部关于抓紧清理回收挤占挪用的养老保险基金的紧急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全面清查的通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等法规,尽管政府出台了许多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法规,但是缺乏相应的法律制裁非法挪用、挤占、盲目投资养老保险基金的行为。

1.4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监管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监管的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设立相互制约的监管制度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确保基金安全的制度保障。当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督制度尚不完善,缺乏可以量化的指标体系监测基金的投资运营绩效,缺乏反映基金投资风险的预警机制,缺乏反映基金投资收益的评估机制,缺乏制度化的监督机制。(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监管缺乏高素质的投资管理人才。由于缺乏专业人员和技术资源去分析政策的变化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带来的影响,这使数额巨大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面临着潜在损失的风险。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风险的预警机制,需要能够准确预测市场变化的宏观管理人才和投资管理人才。(3)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监管缺乏高素质的财务管理人才。目前,各地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大多是从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抽调的,缺乏基金投资运营管理的经验和财务管理的经验。例如,财务工作的基础规范无法制定、财务档案管理无法完善、预算管理无法实行、硬件设施(电算化设施)跟不上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需要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财务管理,使管理人员动态及时发现基金投资运营中存在的潜在损失风险。(4)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监管缺乏稳定性。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缺乏稳定化、制度化的监管机制,这就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留下了制度上的隐患。建立制度化的日常监管机制,连续地监管基金的投资运营绩效,并对投资损失的风险进行科学地评估,采取动态策略防范基金的损失。

2、养老金投资运营模式

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要解决3个最基本的问题,即“谁来管理、如何投资、怎么监管”。这就需要通过设计科学的管理体制来明确政府、参保人、市场三方的责、权、利。首先,管理主体(主要指投资主体)是谁,是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还是非政府部门、非营利性的专门机构,抑或是市场金融机构(包括基金公司、保险公司、投资银行、专业的养老金投资机构等)。管理主体直接影响参保人权利表达的渠道及能力,影响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风格及收益水平,影响整个金融市场尤其是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其次,如何投资,这就要求在投资主体确立之后,设计相应的投资运营模式,包括建立组织机构、明确投资策略、选择投资工具等。最后,怎么监管,要求明确监管主体、监管方式、考核指标、激励与约束机制、风险分担机制,以及准入和退出机制等。

2.1国际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模式

目前,从世界范围看,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的管理大体可划分为三种类型:政府集中管理的投资运营管理模式、分散型管理模式和适度集中型管理模式。1)政府集中管理的投资运营管理模式。这种模式是指中央政府通过强制手段,将参保人的部分收入以费或税的方式集中到一家公共管理的中央基金,政府社会保障部门直接负责这部分资金的投资运营,从而实现对社保基金的投资管理。政府采取将社保基金投入资本市场(多投入银行、政府债券)方式,实现其保值增值,参保人无权自由选择投资方式。同时,政府单方面制订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益率,以此支付参保人。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和地区有新加坡、马来西亚等。我国目前采取的也是这种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模式。2)分散型管理模式。这种模式是指社会保障计划的参保人根据国家的法令建立个人账户,每个参保人可以从国家核准的基金管理公司中,自由选择基金公司,委托其管理自己的个人账户。政府核准的基金公司可以自由进入该市场,吸收社会保障资金加入。以智利为代表的拉美国家大多采取这种模式。3)适度集中型投资管理模式。这种模式仍然采取政府公共机构统一征收投保人的社会保障款项,政府公共机构公开选择若干家经营良好的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由其管理运作社会保障基金;或者,基金集中起来后再按照投保人个人的选择,在几家基金公司之间进行分配。

2.2现行模式下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现状

中国现有养老运营现状存在严重问题。一方面,养老保障体系资金严重不足,随着老龄化的加剧,未来养老资金需求会出现巨大缺口。另一方面,政府主导的非市场化的基本养老金运作模式,进一步恶化了养老金缺口矛盾。目前养老金主要投资于国债和银行存款,对极少量的企业年金基金采取了较为市场化的信托模式管理体制。近十年来,由政府机构负责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均投资收益不到2%,远低于年均通货膨胀水平,我国主体养老基金实际价值在逐年缩水,更谈不上保值增值。现行模式下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长期以来,我国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在个人账户空账、投资运营回报低等问题,亟待通过顶层设计完善投资体系建设,逐步做实个人账户。未来改革思路面临两种选择。一是延续“广东模式”,将原本由地方管理运营的养老金委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二是在中央一级新设投资运营机构统一投资管理。

3、完善我国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机制

养老基金投资有两大要素即风险和回报。养老基金具有公益性,其投资运营的客观要求是“安全性”和“回报性”。养老基金投资管理需要运用“组合”理论,即鸡蛋不能放在一个篮子里的道理,又要低成本管理。

3.1简化管理机构,规定养老保险基金市场的准入与退出

制度简化管理机构,需要中央层面强力推进,破除部门利益阻扰,否则,还是几个部门之间在“各说各的好”,很难有实质性进展面对现行养老金体系的主要问题。养老基金投资运作影响面很广,规范、清晰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是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的重要制度保障之一。具体来说,对市场参与者设置的准入标准包括:机构准入标准、业务准入标准、高级管理人员的准入标准等。而养老基金参与机构的退出可以有正常退出、自愿退出和强制退出。针对不同的退出类型,应当有不同的监管策略和思路。对此,许多国家建立了明确的投资管理人资格认定标准,规定这些机构在获得特别许可证后,才能从事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业务。投资管理人资格的审议具有一套严格的程序和条件,其中基金投资管理人是否具备投资管理能力、投资管理经验和投资管理业绩等是政府审查的重点。只有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才有资格投资运营养老保险基金。通过资格审查后,投资管理人还负有定期汇报和接受监督的义务,并有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义务。

3.2监督养老金专款专用并且设立储备金和盈余储备金

我国自实行政府集中管理的投资运营管理模式以来,国务院从保证养老基金安全性和经济完整性的角度出发,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全部用于职工的养老保险,严禁任何形式的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银行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它金融和经营性事业。因此,我国养老保险投资运营途径主要是购买国库券及国家银行发行的债券,或委托国家银行、国家信托投资公司放款。为了防止养老保险基金收益的过度波动,一些国家的政府要求养老金管理公司建立投资储备金和盈余储备金。一般来说,投资储备金由相当于基金管理资产一定比例的资本构成,盈余储备金则由基金1年的实际投资收益率超过所有养老保险基金平均收益率的几个百分点以上的差额构成。这些国家建立风险准备金的目的是,当某一养老保险基金遭遇投资风险、出现支付困难时,由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储备金弥补暂时的资金短缺。例如,智利政府规定,投资储备金由养老金管理公司自有资产的l%构成,盈余储备金由基金1年的实际投资收益率超过所有的养老保险基金平均收益率1.5%或2%以上的差额部分构成。当养老保险基金的年投资收益率低于所有的养老保险基金平均收益率的0.5%~2%以下时,养老金管理公司首先要用盈余储备金弥补差额;如果盈余储备金不足,再用公司的投资储备金弥补;如果仍然不足,则公司要被强制进行破产清算,由政府来弥补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率的剩余差额,个人账户余额将被转移到其他养老金管理公司。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亏损或者出现支付危机时,其资金缺口可以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弥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发生亏损或者出现支付危机时,其资金缺口则缺乏相应的补充和担保机制。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损失的补偿机制或保险机制,避免出现由于投资损失而无法兑现养老保险金的问题。

3.3拓宽养老金投资渠道,实现多层次化管理

为了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必须要扩宽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且要针对不同类型的基金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实现其保值增值。对于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账户基金和其他四险种的养老保险基金,可实行现收现付、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政策,结余基金原则上存银行、买国债,不进行其他风险投资。对于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基金,由于基金数额巨大且积累时间长,可以通过投资金融市场或用于支持国家经济建设来实现保值增值。此外,考虑到养老保险基金的特殊性质,其在存入银行时,如果银行存款利率低于市场利率,可以通过制定相关协议使其按市场利率计息,以防止养老保险基金面临贬值风险。要真正实现社会统筹账户的互助共济作用和个人账户的积累激励作用,政府必须承担起偿还制度转轨历史债务的责任。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划转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企业中地方企业国有资产以及划转部分国有土地收益的方式偿还历史债务,并积极推进做实个人账户,真正实现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的分账管理,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的提高。

3.4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监督体系

基金会投资管理制度范文2

一、基建财政财务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财政收回原中国建设银行代行的基建财政财务管理职能后,财政部门根据基建财务管理涉及领域宽、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延伸面宽的特点,结合本身熟悉财务管理的优势,在增强基建领域的宏观调控能力,强化基建财务管理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改革了基本建设经营性资金管理办法,改变了过去以计划代预算的办法,简化了资金拨付程序,强化预算约束等。各有关主管部门也积极加强基建财务管理和项目管理,努力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认真做好国有建设单位年度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加强财务监督。目前,财政部门暂按预算级次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基建投资和财务,其中中央级财政投资项目的资金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经办建设银行办理结算业务,其财务监督管理由财政部驻各地的专员办事处负责,地方投资的建设项目的资金和财务管理,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在各级财政部门的努力下,基本实现了基建财政财务管理职能、业务管理工作运转的平稳过渡。但是目前的管理体系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相比还有相当的差距,还有许多待完善的地方。财政基建财务管理工作在某些方面滞后于经济的发展,突出表现在投资领域中存在一些问题:

1、新开工项目过多,投资规模大。投资规模应同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应控制在国家财力所能承受的范围之内。但在现行投资体制下,出于利益机制驱动,一些部门和单位,千方百计上项目,扩大建设规模,再加上审批制度不健全,导致新开工项目过多,甚至有的低水平、重复性建设项目也能蒙混过关。据统计,从1991年到1995年,全国基建投资规模年均递增31%,超过同期国民经济年均递增12%的水平,大大超过了国家财务所能承受的能力。

2、建设资金不落实,投资缺口大。在大上基建项目的同时,基建资金不足却是摆在建设单位面前的棘手问题。有的基建项目是在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情况下仓促上马的,项目开工后基建资金迟迟不能到位;有的项目则是受建筑材料、设备价格、人员工资等市场因素变化,加上建设期间工期延长,不可预料的地质、地形等情况,工程建设所需资金超出预算的范围;有的项目一开始就搞“钓鱼”工程,钓到多少资金就建多少,钓不到就摆在那里,处于半建半停的状态,人为形成“胡子”工程,“半拉子”工程。

3、概预算审查不严,三超现象严重。投资领域内普遍存在“三超”现象,即建设项目概算超计划、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三超”现象形成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有的建设项目不是严格按批准的可行性报告开展设计工作,编制设计概算,甚至有的设计部门为能多收设计费人为抬高设计概算,使编制的概算一开始就超计划;二是人为压缩概算。有的建设项目开始申报时为能申报,争取上项目,或为减轻税费负担,人为压缩概算、预算,一旦项目批下来,又把摊子铺大;三是概预算审核不严。由于某些管理方面的原因,工程的概预算审核不严,或是审而不调,对有的建设项目概预算应做调整的不及时调整或不调整,使实际施工远远超出原定的概预算。

4、基建投资成本高,投资效益差。目前施工管理普遍不严,施工质量差,建设过程中损失浪费严重,加上基建单位的财会人员素质低,会计核算、成本核算弱化,而伸向建设工程的收费项目越来越多,标准越来越高,一个项目下来,各项税费开支占总投资的30%左右。有的项目的基建资金很大一部分是通过贷款来的,投资期的利息负担很重,建设成本过高,资产交付生产部门后效益往往不理想,有的重点建设项目成了重点浪费项目。

5、基建资金分散,财政可控性差。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投资领域出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资金来源多渠道的局面,其中属于财政性的资金但由其它部门、单位掌握和支配的资金越来越大,相当一部分资金脱离了财政预算管理的轨道,不少的部门、单位利用自己支配的资金大搞基本建设,大量的基建资金没有按照基建程序来管理,基建资金的源头失去控制,对基建投资规模膨胀起了推波助澜作用,对整个投资计划冲击很大,不仅不利于财政监督,而且分散了有限的财力,降低基建投资的整体效益。

二、产生问题的根源分析

基建投资领域存在以上各种问题,同我国现行的投资体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未完全建立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究其原因主要有五个方面:

1、投资体制不健全,机制有缺陷。理论研究和基本建设实践证明,一个科学的固定资产投资决策体系要由三个因素组成:一是行政约束机制,二是利益驱动机制,三是风险约束机制。这三个机制缺一不可。而目前我国投资体制,应该说风险约束机制没有真正形成,一项投资,在大多数投资者心目中,仅仅着眼于利益,而不注意风险,因此全国范围内形成投资冲动,争上项目,造成基建投资规模膨胀。

2、考核制度不完善,领导工程多。我国这几年投资体制改革,包括目前推行的项目法人责任制,都只停留在决策后的实施阶段,没有对项目决策阶段的责任问题真正涉及到,造成责任制的奖励和惩罚措施不对称,而且即使有责任制,也没有将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联为一体,对投资的改换往往脱离开对生产经营的改换而单独进行。由于决策阶段责任不明,加上目前干部的考核制度存在某些方面的弊端,有的领导出于树政绩、树形象考虑而盲目决策一些项目,或为争取部分上级资金上了些可行性研究差的项目,资金虽争取到了一点,但却给地方财政带来了沉重的包袱,毕竟大部分基建资金须由地方政府筹集,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却难以取得应有效果。因此,投资效益的问题在投资领域少有人问津。

3、预算约束不严,资金到位率差。基建预算是保证投资计划按时、按质、保量完成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基建支出预算和施工图预算。目前投资领域中集中体现为预算约束不严,基建资金到位难于达到施工进度的要求,其中自筹资金到位不足尤其突出,往往是财政资金用完以后,项目就停建。不少财政困难的县市,财政基建资金集中在年底一次性拨,造成有的项目建设资金得不到满足,而有的项目则资金闲置,财政宏观调控的力度弱,有的县市财政对上级追加的基建预算限于财力被挪用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建设过程中预算往往得不到有效执行。

4、机构建设滞后,财务管理弱化。财政收回职能后必须配备相应的机构和人员,积极开展基建财务管理工作。目前的状况是不少的财政部门尤其是县市级财政部门人员机构建设滞后于管理的需要。以赣州地区18个县市为例,据统计,只有8个县财政部门设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并且都是与预算部门合署办公,其人员由预算部门的人员兼任。从人员的业务素质看,除个别县调入专门人员外,其余的原来都未涉及工程建设方面的业务;从各县市开展的工作看,除个别县市业务开展比较顺利外,不少的县市基建财务管理工作仅局限于拨付预算资金,编报会计报表,不能有效担当起管理基建财务的职能;从建设单位看,负责基建管理的人员不熟悉基建程序,对基建会计、财务核算比较陌生,财务管理混乱,有的地方基建财务管理工作处于无人管的状态。

5、制度不够健全,管理不够规范。财政收回职能已有两年,但在投资领域中并没有制定出一套比较规范、完整的制度,大部分仍沿用当时中国建设银行代行职能的制度,针对目前的实际情况,不少的制度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另外一些部门、单位的法规、文件和财政有关法规、规定有冲突和矛盾,各主管部门和单位为维护本部门、本单位的利益各行其是,给管理带来很大的难度。各级财政部门基建财务管理工作,由于缺少统一规范的制度指导自己的工作,都处于一种摸索前进的过程,业务工作开展被动。

三、构筑基建财政财务管理体系的设想

财政部门作为基建财务的主管部门,应从深化改革入手,加强制度、业务、机构队伍建设,逐步形成以提高投资效益为中心,基建财务管理以资金管理为中心,按照“制度办法统一、管理要求统一、拨款方式统一、会计核算统一”的“四统一”要求,实行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中央和地方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和财务,避免机构和管理重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建财政财务管理体系,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基建财务管理工作。这一体系主要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规范财政职能。建立新的基建财务管理体系,首先是要按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要求,规范财政管理基建财务的职能。根据基建投资的特点,财政管理基本建设的职能应包括:

第一,强化宏观调控,参与投资计划研究。财政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调控手段,要通过管理基本建设投资,参与投资计划研究,实现对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经济发展。实施宏观调控职能,一是搞好投资规模总量控制;二是要制定好一定时期的投资重点,产业政策;三是要制定和实施政府的投资、融资改革,引导资金按市场的要求优化配置;四是立法建制,规范新的管理模式。

第二,拨付配置基本建设资金。把有关的资金配置到基建项目上去。

第三,搞好财务管理,包括制定和实施基本建设过程中的财务管理制度,确定各种收费开支标准,进行项目建设成本控制,开展效益评价。

第四,实行项目监督管理。包括参与前期研究和招投标管理,对项目工程概预算、决算进行审查,搞好国有资产移交,对社会中介机构业务实施监督。

总之,通过规范财政职能的目标是要实现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财政财务管理。

2、强化预算约束。确立新的基建财政财务管理体系,必须加强基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按照《预算法》的要求办事。一是要建立计划和预算相结合的制度。财政部门应加强同计划、城建等部门的协调,共同搞好投资计划的制订,防止以计划代预算,重计划轻预算等情况的发生,切实建立计划和预算相配合和制约的机制。二是财政用于基建的支出要统一口径,归口管理,加强监督,防止用款单位将单位经费和建设费用混用,人为造成本部门内部多口管理和项目资金来源复杂化,逐步向项目预算过渡。三是要把其它的基建资金、各专项建设基金逐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对投资规模和投资总量实施宏观调控,保证建设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在财务许可的情况下,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合理确定支出预算,并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根据需要及时调整预算。

3、严格资金管理。资金管理是财务管理的核心,必须建立统一规范的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基建资金,实行源头控制。一是要建立资金审查和专户存储制度。凡对投资资金来源不落实,来源不合理或属重复性、低水平建设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协同有关部门一起,严格控制,计划部门不得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门不安排预算,城建部门不发给开工证。对末经批准擅自上项目的要按违纪处理,严格查处。基建资金应实行专户存储。按照基建程序管理的要求,对属于财政性的资金必须纳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包括预算内基建拨款、预算外用于基建的资金、用于基建的各专项事业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基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会计核算。其它的基建资金、银行应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有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共同搞好基建资金的管理。二是规范资金拨付程序。财政部门应制定相应的资金拨付办法来规范资金的拨付。建设单位按规定的程序每月向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请领资金。财政部门应根据批准的投资计划、支出预算、施工进度逐期拨付建设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上级财政部门补助下级财政的基建资金可采取划转预算或划转资金形式,保证一些财政困难地方的基建资金及时到位。三是建立考核和奖励制度,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评价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

4、强化项目管理。基建项目管理是财务的重要内容,也是一个难点,要求的技术性、专业性高。针对财政部门现有的人员力量,必须建立财政管理和社会中介机构办理相结合,以财政部门委托业务性强的业务给中介机构办理的管理模式,对建设项目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管理。

事前管理:一是要积极参与项目工程立项、设计审查、招投标等管理工作,这是实施财政监督,加强项目管理,管好用好资金的前提;二是建立项目档案,掌握一些必备的基础资料。

事中管理:必须坚持“四按”拨款原则保证资金用到实处。

事后管理:一是检查工程设计、概预算执行情况;二是建立项目跟踪问效制度;三是建立项目清理制度。工程竣工后,财政部门应积极组织好残值处理,基建收入上交,包干投资的结算等工作,不仅可以创造财政收入,还可以为以后基建拨款提供准确的参考资料,扩大财政部门管理基建财务的社会影响。

基金会投资管理制度范文3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伴随着证券市场的风风雨雨一路走来。特别是2000年以来,针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众多、投机气氛浓厚等缺陷,中国证券监管部门明确提出超常规培育机构投资者的政策取向,在机构投资者中证券投资基金无疑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上最受瞩目的。截至2003年10月,中国证券市场上共有基金管理公司25家,发行54只封闭式基金,50只开放式基金,基金总份额为1674.28亿基金单位,其中开放式基金规模为857.28亿基金单位。

尽管证券投资基金的规模有了长足的发展,在保护中小投资者方面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在一个发展并不健全的资本市场上发展起来的证券投资基金也出现了很多问题,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在证券市场上的行为表现并不令人满意。2000年以来基金绩效普遍不佳、投资风格趋同、投机行为时有发生。在这些现象和问题的背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几乎成为所有这些行为的主体,那么如何认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行为及其制度背景是解决问题的前提。

一、成熟资本市场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行为特征

(一)市场化的发起行为

美国共同基金的管理人是投资顾问或基金管理公司,他们实际管理和经营共同基金的资产,负责基金行政管理与投资操作。基金(本文专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与运行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通过政府证券主管部门的审核并核发相应的执照后,管理人就有了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资格。基金公司的发起人通常是投资银行、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信托公司、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负责基金公司的审批以及向公众募集资金,发起人常常通过控制基金公司的董事会而实际掌握基金管理人的控制权。基金管理人的发起完全置身于市场化的环境之中,通常由投资公司对宏观经济发展情况、资本市场状况以及投资者需求和预期的深入了解和评估来把握投资方向,决定是否设立以及设立何种类型的基金。可见美国共同基金的发起设立是一种完全市场化的行为,至少为共同基金日后的运行打下了良好的市场基础。

(二)以满足投资者需求为中心的营销行为

在美国共同基金的快速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市场化的营销方式,营销方式创新的同时推动了基金品种甚至投资方式的创新。在销售渠道上,共同基金主要通过各类经纪人、保险机构、财务顾问、金融策划人和银行等中介机构购买(代销)以及直接从基金公司购买(直销)。基金代销机构的投资专家会分析客户的金融需求和目标并推荐合适的基金品种,即使普通的基金推销人员都受过严格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为每一位投资者提供合适的基金类型,并取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允许收取的由投资者支付的销售委托费或从基金资产中扣除的服务费。一旦销售人员为了获取更多的服务费而向投资者推销了不合适的品种,投资者会向监督部门投诉,而监督部门将会对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在营销行为的背后是管理人不断的产品创新能力,来适应投资者不断变化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开发了各种类型的基金,以便满足投资者在年龄、金融资历、承担风险能力等方面的差异而产生的不同的投资要求,投资者买卖基金的成本也在不断下降,以投资者需求为中心的产品创新体现了市场化营销方式下的供给创造需求,这是促进共同基金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重要机制。

(三)责权明晰的管理行为

自1924年起,美国共同基金实行的就一直是公司型制度。在公司型制度下共同基金首先是一个法人组织机构,通常没有自己的雇员,只设立一个基金董事会来代表基金持有人利益并维护基金持有人权益。所有这些业务委托均由基金公司董事会与各方签订契约,并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和为投资者提供服务为根本。由此可见美国共同基金运作的核心是董事会,它承担着大量而复杂的业务管理职责。

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表现

(一)基金管理人的发起

随着“好人举手”政策的出台,中国证券基金的发起实行了很久的行政审批制正逐渐放松。“好人举手”政策是中国证监会2001年5月起要求申请设立基金公司的机构预先规范证券投资行为并提交自律承诺书制度,即改变行政审批及在小范围内选择基金管理公司,强调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金融机构和社会机构要用事实证明自身具备管理能力,并向社会公开承诺自己是行为规范理性的机构投资者。这项政策是基金行业准入制度的改革,更是基金业打破行业垄断、市场化进程的重要内容。使一些市场信誉较好、运作规范的机构能够作为发起人参与基金公司的设立,推动了以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队伍的建设,加大了基金业的竞争。

(二)投资风格趋同

基金在订立契约时都会明确说明各自的投资风格,基金经理根据产品设计的不同风格来为基金订立投资计划,即在不同风险水平下实现产品的投资目标。如1999年和2000年,网络股、科技股在世界也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备受推崇,此时中国基金的风格以成长型为主;而2001年中期以来市场走势一度低迷,成长型基金发展趋势放慢,新成立的基金中出现复合型基金。经过2001年下半年股指进一步向下,基金的投资策略已从追求成长到稳健投资,多数基金投资组合具有价值型特征。2002年新发行的基金以成长价值混合型基金为主。可见基金风格随着证券市场整体的走势而变化,而在同一时期基金的风格却是趋同的,导致基金的风格区分不明显。

(三)简单的营销行为

基金管理人的营销行为就是让投资者了解管理人的投资理念、投资业绩及运作机制等,以期获得投资者信任从而代其投资理财。中国基金产品销售从最初投资者彻夜排队购买,到目前新基金销售冷清的原因主要是基金管理人的迅速扩大和相对简单的营销行为产生了矛盾。中国开放式基金的营销渠道分为代销和直销,代销是利用银行和证券公司网点多、方便购买等特点通过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进行向广大中小投资者的销售;直销是由基金管理人直接向投资者销售,往往面向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等机构投资者。

(四)管理行为不规范

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与基金治理结构密切相关,决定了管理人行为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目前中国基金治理结构中存在的不规范之处,归根于基金管理人既是自身财产所有人又是基金所有权代表人的双重人格,极易造成关联交易,使管理人有机会利用其特殊地位损害持有人利益。首先,在管理人和发起人的关系上,《暂行办法》颁布以后新发行的基金,管理人与发起人没有彻底分离,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风格受到控股公司的巨大影响。发起人或者不干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作,只是被动地获取投资收益,或者股东价值至上,将其对基金管理人的控制推到及至。甚至某些个人或机构可能会通过假借合法的金融机构掌控基金管理公司,利用金融杠杆以合法的形式借用基金管理人进行市场操纵。

其次是对管理人约束与激励不足。在约束方面,契约型基金主要是由托管人和持有人大会对管理人进行监督和约束。但由于持有人较为分散,且大多数投资者关注的是资本获利,通常用脚投票来选择投资方向,没有足够的动力行使监督权,使持有人大会无法对管理人起到切实的监督作用。而托管人在固定托管费率下受到发起人选择权的限制,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而在激励方面,封闭式基金固定的管理费提取制度使基金管理人能够在存续期内获得持续稳定收益,受业绩因素的影响有限。管理人只要保持所管理资产的适度规模,经营上较小的压力使其没有足够大提升业绩的动力。同时,这种他利性经营与获取固定的报酬的矛盾,弱化了管理人对基金的责任心。而目前报酬机制和基金评级体系的建立也无法达到对不同水平的基金管理人的有效区分和激励,不利于优胜劣汰竞争环境的形成。

最后管理人的有限责任制、低资本金与持有人利益的矛盾。经理人对基金运作结果只承担有限责任,损失风险由受益人承担。当管理人违反基金宗旨违规操作甚至损害基金资产或持有人损失时,则其应当承担无限责任,即应以基金经理人的注册资本金予以赔偿,这样管理人资本金的多少就决定着持有人求偿安全性的高低。

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行为的制度背景

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来分析目前中国证券市场投资基金管理人行为背后的原因可以总结为:在强制性制度变迁下,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都是以国有制为基础的证券公司、信托机构等,导致证券投资基金的产权约束不够,产权所有人不明确就难以生成对基金管理人严格有效的监督;中国证券市场上存在两种契约,一种是事实上以国家为监管人的基金公司,一种是以投资者个人为委托人和监督人的资金契约。两种契约制度在竞争规则上的不公平,使两种制度的收益成本不同,从而出现证券市场上投资手法“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利益因素促使基金管理人投机炒作;由于中国证券市场制度的功能缺陷,上市公司普遍效率不高,导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将利润来源转向投机炒作甚至是违规行为。

基金管理人的外部制度环境是与中国证券市场和投资基金所处的发展阶段相联系的,中国资本市场属于历史短、不规范的新兴市场,还存在着结构和深度上的问题。目前可供投资基金选择的投资品种仅有国债、流通股等,范围十分狭窄,同时相应的获取收益规避风险的金融工具也非常少,因此造成基金投资渠道单一,导致了基金产品设计及投资策略的趋同性。同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幻无常,投资者的急功近利,证券市场浓重的投机氛围,其中的每一项都足以将科学的投资理念扼杀掉,并进而扭曲了基金管理人的精神和企业的组织结构,然而投资理念恰恰是基金管理人的灵魂。

在投资基金制度中,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聘任,尽管并不拥有基金的资产,但它接受基金投资者的委托而运作基金资产,同时每年提取固定的管理费,投资人在承担全部投资风险的同时享有收益权。从微观层面上看,基金管理人的组织制度也存在着缺陷,一方面,基金管理公司只能由证券公司作发起人,公司的管理人由发起公司指派,导致了基金管理公司与证券公司天然具有重大的关联关系,目前证券公司普遍存在的自营行为,使其和基金管理公司在市场上相互配合成为可能;另一方面,基金管理公司“内部人”控制倾向又排斥了基金经理人市场和社会选择机制,压制了“管理者市场”的形成,使基金管理公司实际上不是“专家”理财而是“庄家”理财,从而出现了种种不规范甚至不合法行为,给证券市场带来了较大的负面效应。

可见,当基金管理人所处的制度环境存在缺陷时,外部监管、基金治理结构的漏洞会为基金管理人提供“违规条件”。因此从制度上分析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行为,将发现其行为的本源,而只有发现行为背后深层原因后才能指导我们提出规范、引导行为的方法,并针对目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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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主编。证券投资基金研究文集[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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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赵献兵。中国基金发展模式与治理结构的互动关系[N].经济导刊,2002,(10)

基金会投资管理制度范文4

关键词:投资基金风险管理

截至2004年末,国内规范化发行并实际管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已有40多家,共计54只封闭式基金和近百只开放式基金,拥有约三千亿份基金单位,若以60%的持股市值计算,基金拥有的股票市值占股市流通市值比例已近20%,成为了一支举足轻重的市场投资力量。因此,基金的风险管理引起人们关注。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化、市场化程度的加深,以及资本市场监管体制的完善、法制的健全都将使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的背景和环境发生巨大变迁,从而对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基金业风险管理根基不稳

证券市场市场化发育程度先天不足、后天失调,使基金管理机构的风险管理处于根基不稳的不利处境。我国现有的基金产品多为股票型基金,投资对象结构布局也多集中于股票,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定位一开始即把支持国企改革作为基点的历史局限,导致证券市场实际上成为了国企筹资解困的重要途径,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市场化功能被置于次要地位,使得投资行为预期极不稳定,助长了市场投机风盛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问题成为长期以来不能很好解决的市场之痛。

证券市场承载过多的政府意图、行政意志等非市场化的功能和任务,证券市场“政策市”的色彩挥之不去。证券市场不仅要承接数量庞大的国企上市融资和再融资的扩容黑洞,又要面对大量非流通的国有股、法人股,这必然助长投资行为的短期化,加大市场价格的波动频率和幅度,增加了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的成本和难度。

投资者普遍缺乏专业素养和监管滞后,众多不规范投资者和投资行为的存在以及由此衍生的羊群效应,叠加并放大了市场风险,而监督层并未细分市场风险源而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结果是严重牺牲了市场的效率和功能,限制了市场竞争和活力,造就了市场对政府政策投入的过度依赖与股市长期以来“不牛则熊”极端走势的市场格局,对于追求长期收益的基金来说不利于有效开展资产风险管理。

市场交易制度不够完善,风险管理手段严重不足。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投资品种单一,基金的投资组合品种选择范围狭窄,通过构建多元化资产组合分散非系统风险存在困难,而同时指数期货、无风险套利等规避系统风险的交易手段尚不具备,基金管理机构既不能根据市场趋势在做多与做空之间顺势转化,又不能运用其他金融工具进行风险对冲,这降低了基金抵御风险能力,加剧了股市的波动。

市场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评价集中在收益性上,忽视了从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的综合角度展开评价,使基金出现了单一片面追逐净值的倾向,从而产生过度投机行为。

基金业风险监管效能不高

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生态不佳,监管效能不高,致使基金业运作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和问题,不利于基金管理机构建设有足够功效和长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不完备,基金在实际运作中存在风险生存的制度漏洞。尽管作为纲领性大法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业已颁布,还缺乏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特别是证券市场发展和变革快速,更需要对基金业的监管动作向前移位,加大事前监督力度。

相关的投资比例限制模糊,可操作性不强,如不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利益冲动下,通过幕后的默契和联手可以操控单只股票绝大多数的流通筹码,在短期利益驱使下个别基金投资在个股上过度集中极易诱发流动性风险。

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实践中,缺乏独立、公正和权威的第三方责任审计和问责制度,而基金管理人掌握着基金的实际控制权,仅依靠基金管理人的自律不足以有效制约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基金契约。

虽然基金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基本分离,但基金持有人没有适当和相应的诉讼、追偿权利,持有人大会功能形同虚设,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不拥有实质性话语权,而且由于基金托管人一般由基金管理人选择,基金资产托管协议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签订,基金托管人演变成基金管理人的人,这种错位导致基金托管人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放弃了托管监督和委托管理责任,形成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事实上的利益趋同,基金持有人利益往往不能放在最优先位置,极易诱发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

基金管理机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不尽完善,管理费计提办法弊端较多,不利于刺激基金管理公司提升资产运行效率,降低资产风险水平。

基金业风险管理制度存在风险

内部治理存在缺陷,形成制度性风险源,损伤了基金的风险管理制度优势。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结构普遍存在“一股独大”问题,基金管理公司决策高层和管理高层来源于或受聘于公司股东,其股东背景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倾向,在基金投资者成为弱势群体和基金持有人的约束严重软化情况下,实际上基金管理公司行为的利益考虑当然地将公司股东利益置于最优先地位,偏离了证券投资基金兼顾基金投资者与基金公司股东二元利益平行的设计初衷。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由大股东和高管提名选任,薪酬由董事会决定,这种利益关联格局很难保证其独立性。

基金经理权限过大而缺乏有效制衡。有的基金经理甚至将投资建议、评估投资建议、构建投资组合、下达投资指令与执行投资指令等职能集于一身,这种把控制决策和操作失误风险寄托于对基金经理人的充分信任和道德判断的幼稚做法显然没有制度、规则和机制的约束更有效、更先进。

加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风险管理的建议

针对目前我国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过程存在的诸多弊端,必须从制度安排、监管方式、市场结构等若干方面进一步深化改革,增强证券投资基金业加强风险管理的动力和压力,全面提升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以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稳健发展。

构建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进一步推动证券市场市场化改革,营造市场运行新生态,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的市场大环境。认真落实“国九条”,积极实施“全流通”战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促进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改变上市公司“重上市、轻转制;重筹资、轻回报”状况,以有利于基金管理机构坚持崇尚充分研究和清晰价值判断以及“稳定持仓、长期投资”的理性投资理念,引导市场投资理念逐步走向成熟,降低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的成本和难度。

从完善市场交易制度、推动沪深股市与国际市场接轨和促进市场走向成熟着眼,在尽快推出我国统一指数基础上适时推出股票价格指数期货交易,一方面通过基金实施套期保值动作和在做多与做空之间顺势转化,提高基金资产管理效率,增加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可达到活跃和繁荣市场、降低市场价格剧烈波动的效果,以进一步完善市场交易制度,增加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手段,增强应对系统风险的风险管理能力,提高资产风险管理水平。

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评价要全面结合“新兴加转轨”的不成熟市场非系统风险和系统风险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特征的实际状况,从单一的收益性考量转向对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的综合评估,评价体系要有利于引导基金重视风险管理和提高风险管理质量,改变单一、片面追求净值的倾向。

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合法合规经营,促使基金管理机构构建有足够功效和长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监管层要抓住《基金法》颁布和实施的有利时机,提高本行业依法经营的自觉性;提高《基金法》在实施中的可操作性,特别是要加强现场监管和不定期巡访,对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高效、公正和严格处理,硬化法律法规的强制约束力和严肃性。

从有效提高基金资产流动性出发,防止发生操控市场价格的情况,在监管办法上要更具体地明确基金投资比例限制,特别是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股票总和不得超过该股流通市值的10%。

证监会应指定部分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和诚信卓著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业务运营合规性、资产流动性、内控运行状况的现场稽核,加强第三方责任审计,建立独立、公正和权威的问责制度,以提高监管效能、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增强合规经营意识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监管层要引导、支持和鼓励基金单位持有人依法启动持有人大会机制,切实发挥持有人大会对基金管理机构的制约作用。为了增强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机构的实质话语权,建议对基金持有人适当的诉讼地位和追偿作出安排。

完善基金管理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适当降低市场准入门栏,提高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竞争性。若基金在收益、资产流动性上存在限期内不能改变的问题和状况就必须终止运作,以强化基金管理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

改变目前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做法,建立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最大的共同利益目标函数。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只能来源和体现在其运营带来基金净值不断增长中。

完善基金管理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

消除制度性风险源。在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审批时,要关注其股东出资结构状况,严格审核股东诚信记录等,以均衡股东权利和增加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使基金管理机构高管层不仅代表股东利益,更要维护基金持有人权益,实现基金管理公司二元利益平衡格局的设计初衷。

为了确保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董事、监察员履行职责的独立性、公正性,打破独立董事、监察员与股东、高管层的利益关联格局,建议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董事、监察员一律由监管层指定有专业水准、诚信良好的相关专业人士担当司责,以形成良好的风险控制机制。

针对目前普遍基金经理权限过大问题,从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出发,基金管理机构在制度层面要做到基金的投资建议、投资建议评估与构建投资组合、执行投资指令的投资过程关键环节做明确的人员区分和操作隔离,也就是说,研发人员采取定性与定量的技术手段,充分尊重统计规律,对价值高估或低估的品种进行科学遴选排列,提出具体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要利用现资管理技术对投资建议作出评估和判断,在征询意见基础上依据现代证券投资组合理论构建投资组合,并向交易人员下达投资指令,从而建立完备火墙机制以有利于基金强化风险管理。

参考文献:

1.贝政新,陈瑛主编.证券投资通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

2.[美]查尔斯%26#8226;W%26#8226;史密森著.管理金融风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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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投资管理制度范文5

关键词:构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系

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以集合投资为目的的企业组织形式,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托管人托管、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作资金的证券投资,具有投资额小、费用不高,专家理财、风险较低,买卖方便、变现性强,专人保管、安全性高等特点,对活跃证券市场、满足中小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深受广大中小投资者的青睐。近年来,在我国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的政策驱动下,基金业快速发展,基金业在我国整个金融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而如何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建立完善投资基金监管体系,加强对投资基金的引导和管理,已成为我国基金业规范、稳健运行的迫切需要。

1 监管的原则

1.1 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

在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投资者不可避免地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综观世界基金业的发展历程,投资者利益的保护都被各国的金融管理部门和证券市场监管部门放在极其重要的位置,保护投资者利益成为基金立法和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通过建立严格的监管体系,来抑制欺诈客户、操纵市场等证券违规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者保护基金作为对投资者的保险系和赔偿基金,不仅是对投资人信心的保证,也会为经营不善的基金公司尽早退出市场扫清障碍。

1.2 依法监管原则

这是世界各国都严格执行的原则。规范、有序的基金市场离不开严格的法律法规,无法可依、滥用监管权必将导致基金市场的混乱和危机。因此,有关投资基金的法律体系必须健全,可操作性强;监管主体的地位及其权利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严格依法监管,防止滥用监管权;监管者要提高自身专业水平和独立性,保证规则制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专业性和监督的有效性,加快政策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公众的再监督,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3 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相结合原则

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系包括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组织的自我管理这两大规范基金发展的杠杆。政府通过制定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设立监管机构,对基金业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这是基金监管的主旋律。由于基金业的复杂性、技术性、庞大性,政府监管必须辅之以行业自律组织自我管理。没有行业自律,政府监管难以达到预期目标,从业者的自我管理是基金市场规范运作的基石。

1.4 稳健运行与风险预防的原则

基金监管要以保证金融部门的稳健运行为原则。为此,监管活动中的组织体系、工作、程序、技术手段、指标体系设计和控制能力等都要从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健出发。当出现异常情况时,如有金融机构无力继续运行时,监管机构要促成其被监管或合并。

2 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系

基金的监管属于资本市场监管的一部分,基金监管体系的构成是建立在资本市场监管体系的基础之上的。我国当前的资本市场实行的是集中型模式,即由政府制定专门的基金法规, 并设立全国性的监督管理机构来统一管理的一种体制模式。具体来说,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系应包括以下几个层次:

2.1 政府行政监管

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提出,政府有两大特征:政府是一个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性的组织;政府拥有其他经济组织所不具有的强制力。因此,基金市场的监管主体首先应该是政府机构。《证券法》从法律上确立了中国证监会在证券市场集中统一监管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中国证监会对投资基金的监管包括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申请的核准以及信息披露等日常监管。当前我们应着力提高证监会的监管效率,使其能够真正履行监督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的职责,即制定投资基金管理有关法律和政策,设计投资基金市场的总体发展规划;监督基金法规的实施,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对基金发行流量计存量的总额或结构进行调整,从而引导基金市场和立派之社会资源,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机构投资者。

2.2 基金行业的自律监管

自律监管能够弥补政府因监管成本过高和失灵所造成的监管效率不足,它在基金监管体制中是必不可少的一环。建立行业自律性组织,有利于减少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国外基金成长史证明,基金的发展需要行业自律。为提高基金管理水平,我国在2002年12月4日成立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委员会,在加强行业自律、协调辅导、合作和自我管理等方面作了许多工作。其职责包括:监督基金日常运作;培训基金从业人员,对其进行资格认证;出版基金管理专业刊物,普及基金知识;仲裁基金纠纷,并与政府主管机构及国际同行沟通。

2.3 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基金市场的监管是一项相当复杂而艰巨的任务,涉及面广,没有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的配合,国家监管部门难以实现有效监管。因此,各国都比较注重证券业交易所的管理,以发挥证券交易作为第一道监管闸门的作用。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者,提供与证券发行和交易相关的各项服务,它的角色和职能决定了要加强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它的一线监督地位,也是其他任何机构所不能代替的。证券交易所除对基金上市管理外,对基金投资的监管包括两各方面:一方面是对投资者买卖基金的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管;另一方面是对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进行监控和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于每月终了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交易行为月度监控报告。证券交易所作为上市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容易及时发现问题,能够对整个交易活动进行全面的实时监控。因此,加强证券交易所对市场的实时监控,就有助于及时发现和查处问题,防止风险和危害的扩大。

2.4 社会公众监督机制

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能形成强大的外在压力促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行为趋向理性化、规范化。加强社会监督体系,第一,要利用审计、会计等中介机构制定完善的审核程序,标准及内容,选择经营规范、信誉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进行审计;第二,建立基金信用评级体系。基金信用评级应由独立的信用评级机构来进行,根据基金的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对基金整体运作做出综合的评判;第三,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在加强基金监管的过程中,媒体的力量是不容忽视的,应该对其加以正确的引导,推动基金业的发展。

2.5 投资者监督机制

整个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主要是围绕对基金管理人的外部制约建立起来的,如对治理结构、内控制度等的强制性要求等。但是,基金持有人才是基金利益的享有者和损失的承担者,是基金管理人非法行为的直接侵害对象,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是最充分的,不存在问题。但由于基金持有人的分散性,只有制度设计上减少基金持有人监督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本,才能使基金持有人监督机制具有可操作性。社会公众监督机制包括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两类,事前监督主要是持有人大会制度,事后监督主要是持有人诉讼制度,即基金持有人对侵犯其作为基金持有人权益的行为而提起的诉讼制度。对持有人大会制度,《证券投资基金法》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对持有人诉讼制度仅作出了原则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2.6 基金内部监管机制

当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有效机制尚未完全建立,无论是封闭式还是开放式基金,基金内部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作用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导致基金制衡机制弱化。要建立规范的内部监管及制衡机制,就必须在投资基金内部形成权力、经营和监督“三权分立”而又“ 三权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注意发挥独立董事在基金管理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3 构建多渠道监管体系的保障措施

3.1 完善法律法规,严格执法监督

在基金比较发达的国家中,通常都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对基金也进行监管,我国目前适用的法律主要有《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一些部门制定的规范指引,总的说来,还需要进一步对公司型基金、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激励、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操作细则等方面进一步立法和规范,这样才能使法律覆盖显示,为基金行业进一步创新发展打开空间。

3.2 完善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制衡机制

基金立法应当继续完善基金持有人的事前监督机制。监管机构应出台相关法规进一步扩大持有人的权力以事前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行为,如减少持有人召集会议的所持基金份额,赋予基金持有人大会更大的权利。同时完善基金持有人的事后监督机制,建议建立我国的“基金持有人代表诉讼制度”,以使持有人的利益在受到基金管理人的损害后,能够通过行使诉讼权得到有效的赔偿,有益于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3.3 完善竞争性的基金托管人市场

设立基金托管人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基金资产的独立性和监督基金资产运作的合理性和合规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对基金持有人大会或基金董事会(公司型基金)负责。从这个意义上说,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机构其实不一定是由银行来担任。但为了防止托管机构出现道德风险,挪用基金资金,将基金委托银行保管是最合适的。基金托管人除了保管基金资产外,更重要的一个职能应是会计监督。基金托管人的选择要有一个公正的程序,同时,基金的会计应由托管人负责,会计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应为基金托管人,这样可增强基金托管人监管的主动性,同时加大托管人的监督责任,加大对托管人的约束性。

3.4 完善基金治理结构

基金管理公司要加强自身内部建设,从源头上防范虚假信息等违规行为的产生。发展基金管理人的外部竞争市场,建立独立董事的竟聘机制,以独立董事来决定cpa的聘任和报酬,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同时完善基金管理人报酬机制。

基金会投资管理制度范文6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利益冲突;基金管理人名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1-0128-02

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是通过专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集合具有相同投资目标的大众投资者的资金,根据证券组合投资理论,将基金资产分散投资于各种有价证券及其他金融工具,通过独立的基金保管机构对基金财产进行保管,投资人按照投资于基金的资产份额大小分享收益、分担风险。在我国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中,基金投资者基于对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信赖,通过购买基金份额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分享基金财产收益;基金管理人享有管理基金财产,利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的权利;基金托管人是基金财产法律上的所有者,负责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使投资者能够轻松享受专家理财带来的收益,另一方面,由于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权限极大,为之滥用优势地位、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其关联人士谋利创造极大便利,极易产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与基金之间的利益冲突。

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利益冲突法律规制的现状

我国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组织、运作、管理的法规主要为2004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六个行政规章。这“一法六规”构成了我国基金法律体系的核心,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跨入法治建设时代的标志,同时也确立了基金利益冲突规制的法律基础。从利益冲突规制角度来看,我国的法规体系的现状具有如下特点:

1.《基金法》以信托制度构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法律关系

我国作为沿袭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在引进信托法的同时没有引入被信任者法。2001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正式实施,将基金关系纳入信托框架符合我国的立法现状及法律体系特点,从而最终明确了各基金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根据《基金法》的相关规定,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具有自益信托的法律特点,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双重角色,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以平行受托人的身份共同履行受托职责,分别对各自的行为承担责任。基金财产作为信托财产,与管理人、托管人及持有人的固有财产相分离,具有强烈的独立性,其一切运作仅服从于信托目的。

2.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基金当事人内部制衡框架

第一,严格的基金财产托管制度。

商业银行作为我国法定的基金财产托管人,对基金持有人负有信赖义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同时,基金托管人还要承担信托法中的共同受托责任,保护基金安全,特别强调托管人负有监督基金管理人行为的职责。

第二,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监督制衡机制。

《基金法》第九章“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力及其行使”就基金持有人的受益权、知情权、表决权、诉讼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作了明确规定。尤其是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度上,不但赋予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自行召集大会的权利,而且明确了大会可以采用通讯(如网络)等方式召开,降低了投资者的参会成本,使投资者能够更加便利地对基金运营的重大事项行使“用手投票”的权力,对管理人和托管人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

3.在外部规制方面

第一,严格防范利益冲突交易。《基金法》为了保证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忠实处理基金事务,防止将自身及其关联人士的利益置于与基金利益相冲突的地位,概括性地规定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不得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并就几种常见的利益冲突交易行为作了严格的禁止规定,如防止共同交易行为、防止本人交易行为等。

第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和管理费用、托管费等费用的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变更,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公告并报证监会备案的重大事件。

第三,严格的行政监管权。《基金法》及其配套规章均设有专章明文规定国务院证监会监督管理机构的职权范围,具体包括市场准入审查和资格管理,基金募集、交易、运作和清算过程中的行政监管和介入,监管机关的调查和处罚权。

第四,详尽的法律责任。《基金法》对受托人的法律责任,特别是民事责任的规定比较具体,如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的赔偿责任、管理人、托管人损害责任的承担、民事责任承担在先原则、管理人与托管人以固有财产承担责任等。

但是,与成熟市场相比较,我国基金利益冲突的法律规制尚不够完善,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快速发展,规范基金利益冲突的重要性日趋凸现。

二、完善我国基金利益冲突规制的思考与建议

(一)明确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忠实义务

忠实义务的规定作为受益人利益的第一层次法律保护,是防范利益冲突之根本所在。无论法律对具体交易行为的规范多么详尽,随着基金市场的发展、金融品种的创新,必然会出现更多新型的利益冲突类型。法律是相对稳定的,仅以法律明文逐项规定的方式不能起到有效防范利益冲突的效果。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忠实义务,要求管理人、托管人以受益人的利益为处理基金事务的唯一目的,不得为自己或他人图利,就能起到防止挂万漏一的作用,“得济列举规定之穷”。

(二)改革利益冲突的规制政策

《证券法》和《基金法》对利益冲突基本采取了绝对禁止的态度,没有规定豁免情形。这固然与我国证券市场运行不够规范,治乱“市”用重典有关,但这种过度的管制不但不易达到理想的效果,有些情况还会导致新的道德风险。同时绝对禁止的做法在客观上遏制了金融品种的创新,阻碍了市场发展的进程。笔者建议,在基金市场取得长足发展的情况下,对利益冲突的规制应当逐步过渡到原则禁止、适度豁免政策上来。通过严格限定利益冲突交易生效的实质和程序要件,对符合生效要件的交易行为予以确认和保护,对不符合的予以撤销和制裁,从而达到抑弊扬利的效果。

(三)充实和完善具体利益冲突形式的法律规制

1.基金关联交易利益冲突

主要是明确基金关联人的范围,当对“控股关系”、“重大利害关系”等概念予以比较明确的解释和界定。笔者建议,应从关联人士的界定标准、界定方式、管制程度三方面对关联人士的范围进行界定。

2.基金管理费利益冲突

我国的基金管理费水平通常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在订立基金合同时确定,实际上是基金管理人单独决定的。我国目前的基金管理费普遍采取固定费率方式,通行的做法是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计提,从形式上看其符合国际通行做法,但由于我国目前流通股市场规模还有待进一步扩大,市场监管存在不少缺陷,像证券投资基金这样的大型机构投资者很有可能通过操纵股票价格和基金净资产值提高管理费水平。因此,笔者建议应规定基金管理人在管理费方面对基金负有忠实义务,基金管理人操纵资产净值抬高管理费等做法应被视为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基金个人交易利益冲突

(1)改革基金个人交易利益冲突

本文建议改革现行的绝对禁止基金经理从事证券交易的做法,确立原则禁止,适度豁免的规制政策,使法律的规定更加切合实际。

(2)加强对基金个人交易的法律规制

应当对基金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制定具体的规章,强化对个人交易利益冲突的防范。如要求基金管理人在内部建立和执行有效的员工道德准则;对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执行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披露自己及其利害关系人的持有证券及与基金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交易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对内部人执行道德准则的情况以及定期报告必须详细记录,并定期向监管机关报告;在证券交易所建立对基金管理人关键岗位人员的交易账户的监控系统。

4.完善证券投资基金利益冲突的内部制衡机制

第一,完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度。包括:一是强化机构投资者在基金持有人大会中的作用以实现基金持有人对管理人、托管人的有效制衡。二是要降低出席持有人大会的法定人数,从现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降低到30%。三是要建立利害关系人回避制度,目的是防止作为基金发起人的管理人控制基金持有人大会,使大会的决议更能体现公众投资者的意志。

第二,强化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明确基金托管人获得信息的权力和基金管理人提供信息的义务。

基金会投资管理制度范文7

国际上通常将监管方式分为两类:

(一)审慎型监管—

即根据审慎原则对基金进行监管。监督机构不对基金资产的具体安排做任何数量化的规定,但要求投资管理人的任何一个投资行为都要像一个“谨慎人”对待自己资产一样考虑各种风险因素。有如下四个主要特点:一是强调基金管理者对基金持有人的诚信义务以及基金管理的透明度,打击欺诈行为,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二是要求对基金资产进行多样化的组合,避免风险过于集中;三是限制基金管理者进行自营业务;四是鼓励竞争。在这种监督模式下监督机构较少干预基金的日常活动.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审计师、精算师等市场中介组织对基金运营进行监管,只是在当事人提出要求或基金运营出现问题时才介入;这种监督模式给基金管理者依靠专业背景进行投资以很大的发挥空间。

(二)严格限量监管

即预先配置好各种资产在总资产中的比例,然后按照既定的比例投入资金。其主要特点:监督机构独立性强,权力较大,除了要求基金达到最低的审慎性监管要求外,还对基金的结构,运作和绩效等具体方面进行限制性的规定。监督机构根据这些规定,通过现场的和非现场的监管方式密切监控基金的日常运营。

其风险较小,但保值风险一般高于审慎性监管模式。

(三)两种模式的比较与分析

两种模式各有特点;对待不同的风险抵御能力不同。从资金投资权力上来讲,审慎性监管是较宽松的,因为管理人享有充分的资产配置权。但从另外一方面看,它又是非常苛刻的,因为在发生投资失败时,资金管理人必须能够举证自己当时的决策是符合谨慎性原则的。与审慎性监管相比较,严格限量对投资管理人在承担投资失败责任时比较有利;只要不违反预先规定的资产数量比例规定就可以免除承担投资损失的责任。

在表1中,我们可以看到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严格限制监督模式,而只有英国、美国、爱尔兰是采用的谨慎人投资监督模式。这些国家采用谨慎人投资监督模式,其资产组合中不动产投资均在50%以上,股票投资尤其居多。

从收益率上看,这种模式的特征是不动产和股票投资收益率大于其他的投资组合的收益率,其倾向于风险较高,灵活性强的投资模式。采用审慎型监管方式的国家的基金收益率一般高于采用严格限量监管的。但这类投资组合的风险较大,需要成熟的资本市场和有效的制衡机制作为充分条件,否则基金的安全难以保证。

二、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方式及其实际效果

(一)当前社保基金运营的监管模式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严格限量监管模式。2000年我国成立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并于2001年出台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基金的投资渠道和内容进行了规定。社保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理事会直接运作的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其他投资需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和运作并委托社保基金托管人托管。它的优势是资产承担的风险有底线,但最大的缺陷是容易产生人风险,而人风险在公共产权资产管理框架尚没有形成合理制约或激励的投资。土壤上是最容易滋生的,也是最难根治的,这类风险常常表现为“道德风险”。

(二)基金运营现状

根据《暂行办法》,目前主要投资于国内资本市场,投资品种包括银行存款、国债和股票等。银行存款、国债等风险较小的投资,由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内部专业人员直接运作。股票等风险较大的投资,社保基金委托给专业投资机构投资运作。2003和2004年,共有10家专业投资机构人围,成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管理人。2000年我国建立起了全国保障基金理事会,对全国社保基金的积累部分进行统一投资运营。通过各种投资渠道,社保基金取得了一定成绩如表2所示。全国社保基金累计收益率为11.48%,比同期累计通货膨胀率5.04%高出6个百分点,说明理事会较好地实现了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目标。

(三)投资创新与探索

这几年,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针对社保基金的运作展开了一系列多元化投资的探索和创新。2003年,开展了债券回购业务;以战略投资者的身份,申购了有良好发展前景的新股。2004年经国务院批准进行了股权投资,并且开通了上证50ETF直接投资渠道。从实际效果来看,这些投资工具和投资方式的创新,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发挥了积极作用。此外,在进入新的资本市场方面,2004年2月,国务院已经原则同意全国社保基金进行海外投资。这对社会保险基金来说又是一个全新的机遇与挑战。

三、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实行审慎型监管方式的必要性

我国当前面对的老龄化问题严峻;其一是我国的养老保险起步晚,层次低,覆盖面窄;其二是人口老龄化速度迅猛。据测算,目前我国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的比例为20%左右,2010年达到30%,2032年达到50%,2045年将达到55%。从目前的投资收益来看,我国社保基金自我保值增值能力难以应对未来20年后的老龄和购买力风险。故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监督机构有必要从制度供给方面考虑,转变现行的监管方式。

(一)资金增值是监管方式转变的内生要求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需要通过投资运营实现其保值增值,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目前社保基金来源有限,多半来自于财政拨款。如表3。假设财政支持可这样继续,对于要承担的2万多亿的转制成本,凹这无疑是杯水车薪。如果情况不能得到改善,这些历史成本很难甩掉,还会使财政陷入泥潭不能自拔。这就需要为资金创造一个合理的投资环境,让其实现自我保值增值。

(二)监管模式要与投资方式相适应

投资方式改变,要求其监管方式也应该随之改变,两者相辅相成。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的成立之初,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主要将资金在银行存款、国债等风险较小的投资。在这种投资方式下,选择严格限量监管是比较适宜的,其优点在于投资风险、委托风险及成本比较小。不过,随着基金积累规模扩大,应对未来老龄化危机的要求,选择更能保值增值的投资渠道,基金入市成为大势所趋。2003和2004年,共有10家专业投资机构入围,成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管理人。这一投资方式的调整,要求监管方式也需要随之改变,使监督方式向适合于社保基金发展的方向渐进。此外,国家对投资的范围有所扩大,开展了债券回购,股权投资,并原则上同意海外投资等一系列政策变化。这也就为我们的投资管理人提供了提高收益,降低风险制度前提。但这个前提还不完全,需要适合的监管方式与之配合,才可能达到基金保值增值预期的目标。

(三)化解“资产——负债”风险

社保基金在运营过程中,会遇到经营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信用风险,在限量型的监管模式下,它们都得到了较有效的控制,但是“资产——负债”风险就成为了一种很难规避的风险。这种风险就变成了一种系统风险。也就是说,当未来的现金流量是已知的,那么就能够购买合适的债券来抵消负债的影响,然而,假如未来的现金流量是不确定的,特别是由于工资、物价变化,资产价格上涨或人口因素等,那么固定收益工具或政府债券是一种拙劣的保值工具,不能化解社保基金的资产—负债风险。风险管理学中有一句言简意赅的结论,那就是“不能把所有的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告诉人们要用分散的办法去规避风险。这种规避方式正与审慎型监管方式相匹配。因此,转变监管方式成为一种大的趋势。

(四)理清产权

社保基金属于公共产权资产,划清产权界限,良好的制度供给才能充分发挥对投资管理人进行激励的作用。依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是基金的“托管人”。银行存款、国债等风险较小的投资,由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内部专业人员直接运作。股票等风险较大的投资,我们委托给专业投资机构投资运作。从这里可以看出,基金理事会兼有基金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双重身份。两者的目标也不尽相同,基金托管人的目标是社保基金的安全性好、流动性高;而投资管理人的目标是社保基金投资的收益最大化。这样看来,“双重角色”必然产生一定程度上的冲突,所以这个机构应该进一步“专业化”。审慎型监管有利于这种产权的清晰划分,使得基金理事会真正成为基金托管人,专业的投资机构成为投资管理人。从而权责匹配,使它们最大限度的发挥各自的优势,增大社保基金保值增值能力。

(五)提高竞争层次

从制度的角度来看,没有—个适合的制度,市场经济只能是低效的,审慎型的监管方式实质是政府的一种新的制度供给。这种监管方式的转变,会引入与市场经济相一致的竞争,符合市场经济及全球化的要求。在严格限量监管条件下,基金投资管理人自由较小,没有资产—负债风险压力,也没有积极寻找基金增值的内在需求。他们只要按照比例投资就高枕无忧,盈亏对这些机构影响不大,缺乏逐利动力。而审慎型监管模式会打破这种“大锅饭”的情况,采用一种机制设计的方式将表现优秀的和低劣的基金投资者区分开来。使得它们有动力和压力尽可能的为基金保值增值。这样的话,保值增值能力强的投资管理人会有获得更多的资源;反之,可供投资的资源越来越少,甚至取消其投资管理人资格。

综述所述,社保基金所面对的风险呈多样化,不能完全靠政策法规,行政命令,更不能依仗投资人或称为内部人的那部分人的自我约束来控制和化解。需要政府从制度上来考虑,从制度上来约束,为社保基金投资营运提供制度环境。通过上述分析,审慎型监管应该是比较适合今后社保基金保值与增值的一种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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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2000-2004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年度报告[EB/OL]http:///web/NewsInfo.asp?Newsld=243,2006-04-10.

[3]赵曼,刘恒庆.社会保障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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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投资管理制度范文8

一、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运营现状

社会保障制度尤其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发展的稳定器。自建立个人账户以来,养老保险基金因为规模大成为社保基金的最主要组成部分,也因时间久而成为社保基金中最难管理的部分。目前由于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渠道十分有限,基金的收益率偏低,这一方面使得基金呈现逐渐贬值的趋势,另一方面使得目标替代率无法实现,从而动摇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近年来,我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基金的实际收益率不足2%,而2005年以来的加权通货膨胀率却达到2.22%,这意味着积累基金每年自动缩水几十个亿。如果收益率得不到提高,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就难以为继,老年人的生活就得不到保障。

二、我国社保基金投资运营存在的问题

1、社保基金积累不足。一是我国社保基金筹资模式长期以来都是现收现付制,历史上没有基金积累,即使引入个人账户,因为人口老龄化和转制成本无法消化,个人账户被挪用,有名无实。二是企业缺乏主动缴费的积极性,少缴漏缴欠缴的情况大量存在,屡禁不止。三是基金管理不规范,管理成本高。

2、投资方式单一,效率低下。为了防止社保基金的挪用和流失,在地方性社保基金的管理方面,国家对省级社保基金的投资渠道做了严格限制,只允许银行定期存款和投资国债,这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社保基金的投资风险。但随着老年化问题的日益严重,社保基金的巨大缺口亟需通过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来实现。而目前省级社保基金单一的投资渠道和管理方法将影响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迫于安全性原则的要求以及我国资本市场不成熟的现状,我国大部分社保基金只能存于银行或购买国债,取得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或分红,表现为“重保值、低增值”。另外,基金运营效率也不高。由于社保基金运营缺乏相应的投资部门和专业人才,法律限制严苛,影响了基金运营效率,降低了资金的投资回报率。

3、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泛行政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既不是独立的金融企业,也不是政府机构;既难以保障社保基金所有者的权益,也不具备承担金融风险的能力。在这种“泛行政化”制度设计下,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很难建立起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的会计审计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此外,基金投资运营缺乏监督制衡和信息公开。我国基金监督体系发展不健全,内部监督和政府监督、监督和运营均出自一个利益部门,这种集裁判和运动员于一身的角色确定不可能产生有效的监督制衡。另外,基金投资运营的渠道和额度透明度不高,基金拥有者不知道自己的资金用在哪里,效果如何,为各种违规违法行为提供了可能。

4、管理主体分散。目前地方社保基金的统筹层次较多,管理主体多元化。如央企和省属企业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统筹主体为省级社保机构,而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则由市级或者县级统筹管理。现有的管理体制在影响基金存量规模的同时,也增加了管理链条和管理成本,使社保基金的管理难度增加。

三、国外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的经验

1、美国。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由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构成。按美国现行政策,社保基金结余只能投资于美国政府发行的债权或由政府担保利息和本金的债券。关于债权的兑现,财政部也特别做了相应的规定:一是明确社保基金提前兑现的用途:只有社保信托资金用于支付与社会保障项目有关的支出时,才能提前兑现。二是对特别债券的兑现顺序给出了严格的规定。

2、新加坡。新加坡实行的中央公积金制度是一种实现个人账户完全积累,政府集中管理,并涵盖养老、医疗、住房、投资和教育等多项计划的综合性社会保障制度。雇主和雇员必须按雇员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公积金,他们缴纳的所有公积金款项都存入政府为每位会员设立的个人账户中。相关投资决定由新加坡货币管理局(MAS)和新加坡政府投资管理公司(GSIC)执行。其中,MAS负责中央公积金对国债和银行存款的投资管理,而GSIC负责把积累的基金投资于国内的住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部分国外资产。

3、香港。香港建立的强积金制度是一项采取个人账户完全积累、实行市场化投资营运的强制性养老储蓄制度。香港强积金计划基本上不对投资工具的种类加以限制,但对其质量的要求较高,比如债券必须是投资级以上或已上市、股票必须经认可上市且已缴足股款、认股权证必须是交易所上市的认股权证、存款必须存入合格银行等。此外,为规避货币风险并控制风险集中度,香港强积金计划规定外币资产不得占总资产的70%以上,对任何一家公司的证券投资也不能超过总资产的10%,在雇主营办计划中也不可把超过10%的计划资产投资于雇主及关联企业发行的股票或其他证券。

4、日本。在社保基金运营方面根据委托对象的不同,厚生年金基金的运营方式可以分为证券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和投资顾问公司三种类型。证券公司的委托协议分为年金信托和年金指定信托,它们可以与其他基金、资产共同运用,也可以和各年金分别运用,按实际收益进行分红。人寿保险公司的合约一般分为“一般勘定”、“第一特约”和“第二特约”。一般勘定使用频率最高,其资产运用形式与个人保险等保险资产共同运用,其分红按保证利率进行:保证利率在l996年4月从4.5%降低至2.5%,从1999年起调整为0.5%~1.0%。

四、关于我国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的政策建议

1、建立健全社保基金的法律法规,并建立统一规范的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监管体制。国家应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投向、范围、项目投资比例给出原则规定,这是社会保险基金规范运作和良性发展的基石。目前尽管有中央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但这仅仅只是针对全国社保基金,不是全部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而对其他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在法律上还是空白。我国筹划多年的《社会保险法》已经出台,相信可以为社保基金投资运营指出一条明路,确保基金投资的安全有效。为了确保社保基金投资的安全与有效,防止社保基金的挪用,防止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与危机,需要建立与完善社保基金运作的监管体系。通过法规和机构的作用,确保对多元化投资的监督与管理,调控基金资产的结构与比例,形成一个多元、分散而又规范有效的社保基金投资运营体制,并依此来推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和社保体系的完善。

2、建设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培育市场化的独立基金管理法人机构。要通过入市实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关键是要培育基金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其包括:完全独立的基金法人,他们受托承办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并以其经营业绩获得收入与利润;专业化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机构,可以通过竞争机制来参与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商业性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与商业保险机构也是社保基金投资管理的主要竞争者之一。从现实看,政府社保部门受其职能、资本运作专业化水平以及资本市场管理水平等因素的限制,其管理社保基金的运营效率在市场条件下较难与其他商业性金融机构竞争。因此,通过市场竞争实行委托投资,将是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一个有效途径。

3、选择合适的最低收益率。社保基金基于保值的需要,不少国家都规定了社保基金投资的最低收益率,并以此作为社保基金投资效果评价的标准。若社保基金投资的实际收益率低于预先设定的最低收益率,就应该采用必要的措施,如改变投资方向、投资项目以及调整持有资产的比例等。因此,最低收益率的确定是社保基金投资可行性评估的重要环节,是社保基金投资效果评价的关键考核指标。在确定最低收益率时应注意两点:一是在设置最低收益率时应考虑物价水平的影响,最低收益率应不低于实际通货膨胀率;二是最低收益率应是中长期投资的平均收益率,是一种较为均衡的收益率,建议采用历年投资的年平均收益率。

基金会投资管理制度范文9

    关键词:构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系

    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以集合投资为目的的企业组织形式,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托管人托管、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作资金的证券投资,具有投资额小、费用不高,专家理财、风险较低,买卖方便、变现性强,专人保管、安全性高等特点,对活跃证券市场、满足中小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深受广大中小投资者的青睐。近年来,在我国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的政策驱动下,基金业快速发展,基金业在我国整个金融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而如何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建立完善投资基金监管体系,加强对投资基金的引导和管理,已成为我国基金业规范、稳健运行的迫切需要。

    1 监管的原则

    1.1 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

    在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投资者不可避免地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综观世界基金业的发展历程,投资者利益的保护都被各国的金融管理部门和证券市场监管部门放在极其重要的位置,保护投资者利益成为基金立法和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通过建立严格的监管体系,来抑制欺诈客户、操纵市场等证券违规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者保护基金作为对投资者的保险系和赔偿基金,不仅是对投资人信心的保证,也会为经营不善的基金公司尽早退出市场扫清障碍。

    1.2 依法监管原则

    这是世界各国都严格执行的原则。规范、有序的基金市场离不开严格的法律法规,无法可依、滥用监管权必将导致基金市场的混乱和危机。因此,有关投资基金的法律体系必须健全,可操作性强;监管主体的地位及其权利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严格依法监管,防止滥用监管权;监管者要提高自身专业水平和独立性,保证规则制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专业性和监督的有效性,加快政策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公众的再监督,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3 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相结合原则

    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系包括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组织的自我管理这两大规范基金发展的杠杆。政府通过制定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设立监管机构,对基金业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这是基金监管的主旋律。由于基金业的复杂性、技术性、庞大性,政府监管必须辅之以行业自律组织自我管理。没有行业自律,政府监管难以达到预期目标,从业者的自我管理是基金市场规范运作的基石。

    1.4 稳健运行与风险预防的原则

    基金监管要以保证金融部门的稳健运行为原则。为此,监管活动中的组织体系、工作、程序、技术手段、指标体系设计和控制能力等都要从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健出发。当出现异常情况时,如有金融机构无力继续运行时,监管机构要促成其被监管或合并。

    2 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系

    基金的监管属于资本市场监管的一部分,基金监管体系的构成是建立在资本市场监管体系的基础之上的。我国当前的资本市场实行的是集中型模式,即由政府制定专门的基金法规, 并设立全国性的监督管理机构来统一管理的一种体制模式。具体来说,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系应包括以下几个层次:

    2.1 政府行政监管

    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提出,政府有两大特征:政府是一个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性的组织;政府拥有其他经济组织所不具有的强制力。因此,基金市场的监管主体首先应该是政府机构。《证券法》从法律上确立了中国证监会在证券市场集中统一监管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中国证监会对投资基金的监管包括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申请的核准以及信息披露等日常监管。当前我们应着力提高证监会的监管效率,使其能够真正履行监督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的职责,即制定投资基金管理有关法律和政策,设计投资基金市场的总体发展规划;监督基金法规的实施,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对基金发行流量计存量的总额或结构进行调整,从而引导基金市场和立派之社会资源,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机构投资者。

    2.2 基金行业的自律监管

    自律监管能够弥补政府因监管成本过高和失灵所造成的监管效率不足,它在基金监管体制中是必不可少的一环。建立行业自律性组织,有利于减少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国外基金成长史证明,基金的发展需要行业自律。为提高基金管理水平,我国在2002年12月4日成立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委员会,在加强行业自律、协调辅导、合作和自我管理等方面作了许多工作。其职责包括:监督基金日常运作;培训基金从业人员,对其进行资格认证;出版基金管理专业刊物,普及基金知识;仲裁基金纠纷,并与政府主管机构及国际同行沟通。

    2.3 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基金市场的监管是一项相当复杂而艰巨的任务,涉及面广,没有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的配合,国家监管部门难以实现有效监管。因此,各国都比较注重证券业交易所的管理,以发挥证券交易作为第一道监管闸门的作用。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者,提供与证券发行和交易相关的各项服务,它的角色和职能决定了要加强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它的一线监督地位,也是其他任何机构所不能代替的。证券交易所除对基金上市管理外,对基金投资的监管包括两各方面:一方面是对投资者买卖基金的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管;另一方面是对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进行监控和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于每月终了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交易行为月度监控报告。证券交易所作为上市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容易及时发现问题,能够对整个交易活动进行全面的实时监控。因此,加强证券交易所对市场的实时监控,就有助于及时发现和查处问题,防止风险和危害的扩大。

    2.4 社会公众监督机制

    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能形成强大的外在压力促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行为趋向理性化、规范化。加强社会监督体系,第一,要利用审计、会计等中介机构制定完善的审核程序,标准及内容,选择经营规范、信誉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进行审计;第二,建立基金信用评级体系。基金信用评级应由独立的信用评级机构来进行,根据基金的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对基金整体运作做出综合的评判;第三,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在加强基金监管的过程中,媒体的力量是不容忽视的,应该对其加以正确的引导,推动基金业的发展。

    2.5 投资者监督机制

    整个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主要是围绕对基金管理人的外部制约建立起来的,如对治理结构、内控制度等的强制性要求等。但是,基金持有人才是基金利益的享有者和损失的承担者,是基金管理人非法行为的直接侵害对象,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是最充分的,不存在问题。但由于基金持有人的分散性,只有制度设计上减少基金持有人监督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本,才能使基金持有人监督机制具有可操作性。社会公众监督机制包括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两类,事前监督主要是持有人大会制度,事后监督主要是持有人诉讼制度,即基金持有人对侵犯其作为基金持有人权益的行为而提起的诉讼制度。对持有人大会制度,《证券投资基金法》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对持有人诉讼制度仅作出了原则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2.6 基金内部监管机制

    当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有效机制尚未完全建立,无论是封闭式还是开放式基金,基金内部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作用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导致基金制衡机制弱化。要建立规范的内部监管及制衡机制,就必须在投资基金内部形成权力、经营和监督“三权分立”而又“ 三权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注意发挥独立董事在基金管理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3 构建多渠道监管体系的保障措施

    3.1 完善法律法规,严格执法监督

    在基金比较发达的国家中,通常都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对基金也进行监管,我国目前适用的法律主要有《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一些部门制定的规范指引,总的说来,还需要进一步对公司型基金、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激励、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操作细则等方面进一步立法和规范,这样才能使法律覆盖显示,为基金行业进一步创新发展打开空间。

    3.2 完善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制衡机制

    基金立法应当继续完善基金持有人的事前监督机制。监管机构应出台相关法规进一步扩大持有人的权力以事前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行为,如减少持有人召集会议的所持基金份额,赋予基金持有人大会更大的权利。同时完善基金持有人的事后监督机制,建议建立我国的“基金持有人代表诉讼制度”,以使持有人的利益在受到基金管理人的损害后,能够通过行使诉讼权得到有效的赔偿,有益于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3.3 完善竞争性的基金托管人市场

    设立基金托管人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基金资产的独立性和监督基金资产运作的合理性和合规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对基金持有人大会或基金董事会(公司型基金)负责。从这个意义上说,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机构其实不一定是由银行来担任。但为了防止托管机构出现道德风险,挪用基金资金,将基金委托银行保管是最合适的。基金托管人除了保管基金资产外,更重要的一个职能应是会计监督。基金托管人的选择要有一个公正的程序,同时,基金的会计应由托管人负责,会计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应为基金托管人,这样可增强基金托管人监管的主动性,同时加大托管人的监督责任,加大对托管人的约束性。

    3.4 完善基金治理结构

    基金管理公司要加强自身内部建设,从源头上防范虚假信息等违规行为的产生。发展基金管理人的外部竞争市场,建立独立董事的竟聘机制,以独立董事来决定CPA的聘任和报酬,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同时完善基金管理人报酬机制。

基金会投资管理制度范文10

关键词:养老基金;信托运营;法律监管

一、养老基金运营状况及其存在的问题

养老保险制度实质上就是围绕养老资金的筹集、管理、运营、支付和监督来设计的,因此,选择养老金作为养老保障制度的基础概念和养老保障制度理论体系的基础范畴更能直观地体现养老保障制度的这一特性。养老基金是法定部门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对象、标准、方式和程序筹集、管理运营和使用的专门用于社会成员养老的专门资金形态。它是养老保险和金融体系相结合的产物。随着经济的发展,养老保险制度得到了不断的完善,特别是颁布了一系列养老基金法规和规章、完善了养老基金管理体制和提高养老基金统筹层次并扩大覆盖面、企业年金制度得到初步发展、养老金待遇的给付方式实现社会化。但依然存在许多制约养老基金正常运营的相关问题,导致了养老基金收支形势严峻,财政压力日益增大,不同地区养老金支付能力不平衡问题严重,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养老金负担增长迅猛。主要问题如下(1)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挪用养老基金的问题突出——“上海社保基金案”引起人们对养老基金监管问题的反思与重视;(2)养老基金投资渠道狭窄,保值增值没有可靠保障。投资国债很难达到增值的目的,且受通货膨胀的影响容易出现贬值导致支付能力进一步下降;(3)养老基金通过投资运营保值增值,来补充和改善基金的支付现状是通行的做法。但中国养老基金的投资渠道过分单一且缺乏对养老基金运营的规范监管,养老基金运营过程中被人为操作的现象较为严重,导致养老基金的运行效率低下。

二、中国养老基金运营监管制度的缺陷

1.管理体制存在缺陷。目前中国养老基金的监管制度过分偏重行政监管。尽管有关社会保险的法规都是以市场经济体制为设计背景和逻辑基础的,但由于路径依赖和制度惯性的原因,这些规定中存在明显计划体制烙印——在养老基金监管体制的安排上过度的注重行政监管。过分的行政监管容易引发行政监管权力的寻租,造成养老基金挪用、挤占、浪费现象严重。因为在行政监管过程中,同样存在由于有限理性、官僚主义属性、垄断性等原因导致政府失灵,从而可能导致出现行政监管低效率、无效率甚至负效率。同样,过分的注重行政监管容易忽略甚至抑制其他监管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2.专门监督机制欠缺。相关的法规中缺乏这方面的规定。专门的监督制度安排不仅可以给利益相关方提供一个交流与沟通的机会,达到更好的协调彼此立场与想法的目的,从而使养老基金得到更好的管理和运行;而且可以大大提高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的监管效率。因为,从根本上讲,养老基金首先是参保职工的钱,是用于社会保险对象的专项资金,其实质所有权属于广大参保者。其基本功能是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物质生活,同时养老基金还关涉到企业的切身利益。因此,理应设置专门的组织平台,让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参与到养老基金管理和监督中去。没有谁比直接利害关系人更关心养老基金的征缴、支付、管理、运营及保值增值。专门监督机制的缺失严重影响基金的监管效率。

3.信息化建设滞后,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监管效率不高。信息化技术建设的滞后,致使社保、税务、财政和社会中介机构不能实现信息共享,不能进行有效监管。养老基金的管理者不能定期披露养老基金的管理运营信息,不能保障受益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知情权,因此就没有渠道对养老基金运营进行监督。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对基金管理基本上没有监督,财务上内控薄弱,也是导致养老基金被挤占挪用的诱因之一。

三、养老基金信托运营法律监管制度的完善

伴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中国养老基金的信托投资运营的入市,构建养老基金信托投资运营的安全监管制度已成为必然要求。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养老基金信托运营法律监管制度:

1.监管体制和模式的选择。借鉴外国经验,中国应建立以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内部监管为核心、社会中介机构监管和国家监管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体系,以建立一个多权分离、各司其职、互相监督的监管制度。养老基金信托投资管理机构设置具有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和内部控制功能的独立经济实体,建立行政管理监督、经营管理和经营决策监督、会计监督、内部审计监督等制度,以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保单位为主体的社会中介监督组织,对养老保险基金信托投资管理机构基金运营管理、经营状况、财务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基金周转和调剂等进行综合评价。国家行政和经济主管部门,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对养老基金的信托投资运营情况,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管,确保养老基金的安全性和增值性要求。

对于养老基金的监管模式,笔者认为,应该结合资本市场的发展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总体情况。因此,在现阶段对养老基金信托运营的监管应该采用“数量限制”规则,这样更符合中国资本证券市场的实际和养老基金特殊的安全性和效益性的要求。但在此基础上,随着中国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和“人口老龄化”趋势引起的养老保险压力对养老基金资产保值增值的特殊要求,我们应该逐渐引入英美的“审慎人”规则,来克服和弥补“数量限制”规则的缺陷。

2.建立严格养老基金管理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由于养老基金对安全性的特殊要求,世界上各国基金管理者的选择都很严格。对基金管理者的最低资本金,经营信誉和经营业绩都有严格的规定,其目标是允许最好的申请者进入,限制未来的风险和成本。首先,养老基金信托管理机构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金的要求,并且是实收资本;其次,要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鉴于养老基金的特殊性,在公司治理方面必须有更高的要求,在董事会成员中必须配备一定比例的独立董事;最后,其专业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如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并且主要的投资管理人员必须是专职的、在业内具备良好的业绩和声誉。只有符合这些条件、通过公开招标的基金管理公司才具有经营养老基金的资格。

在一定的限制准入的基础上,为了确保养老基金运营的安全,提高养老基金信托运营管理公司的积极性,使养老基金获取更高的投资收益率,相应的必须建立养老基金管理人的退出制度。政府监管机构应当负责对基金管理机构的资格予以认定和注册,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其投资运营、内部风险控制等情况给予监督,对违规违法或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要视其情节轻重实行惩罚和注销其养老基金的管理资格。

3.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一种运用越来越广泛的养老基金投资监管制度。对于整个养老基金投资监管体制来说,信息披露要求是监管的最基本组成部分。“垄断理论从市场的角度出发,认为信托投资公司是其经营财物等重要信息的垄断提供者。在没有管制的信息披露市场中,信托投资公司作为信息的垄断提供者,不仅限制信息的产出,而且可以以垄断价格出售信息,让利益相关者都去购买同一信息,这将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而强制性披露则可以大大降低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成本。” 信息披露的目的是将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置于社会公众和监管机构的双重监督之下,防止基金管理违法、违规操作,损害基金所有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因此,必须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众和养老基金的受益人公布相关信息,并且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的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转贴于

4.建立养老基金收益担保和保险制度。大多数引入职业养老金计划的国家和地区对养老基金的投资收益都进行某种程度的担保。其中,拉美和中欧国家通常采用相对值的形式,即达到所有养老基金投资收益的均值或某个收益基准的一定比例。例如,智利规定某个基金的投资收益必须高于全部基金平均收益的50%,阿根廷规定的比例为70%;而另外一些国家规定,养老基金的投资收益率必须达到某个具体数额,如瑞士规定养老基金的名义投资收益率必须高于4%,乌拉圭规定实际投资收益率必须高于2%。作为保证,各国养老基金或出资成立中央担保基金,或自行提取一定比例作储备,或由基金管理公司的自由资本作支撑。当储备不足时,国家财政予以支持。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也有可能存在破产和清偿的风险。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地化解养老基金可能面临的这些风险,一些国家和地区,规定了养老基金保险制度,明确要求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向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保险费水平依各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等级而定。这样养老基金在实际运营中遇到投资风险造成损失时,可以通过养老基金保险公司获得补偿。

四、结论

养老基金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最基础性和代表性的制度。完全可以说养老基金是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石范畴。养老基金制度作为现代各国普遍推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对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生存权,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养老基金制度最为重要的是养老基金的管理和运营,即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我们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实现养老基金与资本市场的接轨,养老基金只有参与资本市场才能实现其保值增值的目标。采用信托的形式是养老基金进入资本市场的最佳途径。

参考文献

[1]张新民.养老金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68.

[2]张新民.中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研究[J].江西社会科学,2004,(2).

基金会投资管理制度范文11

【关键词】 社保基金 投资管理 现状 问题 优化措施 分析

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清醒的认识到这样一个方面的问题:对于我国而言,在各项改革事业横向发展与纵向延伸的背景作用之下,承载着整个现代经济社会安全保障与减震关键作用的社会保障问题备受各方工作人员特别关注与重视。更为关键的一点在于:社会保障制度功能的实现往往需要以社会保障基金的高效运转为基础,这也就使得社保基金成为了研究并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根本所在,有关社保基金投资管理的成败更是直接体现着社会保障制度的成败,其重要意义是可想而知的。本文试针对以上问题做详细分析与说明。

1. 我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现状分析

自2001年以来,社保基金理事会就负责着对我国社保基金的全面管理。在相当长的一段发展时间内,我国社保基金投资主要集中在存款以及债券这两个方面。然而现阶段,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建设进程不断加剧与城市化建设规模持续扩大的背景作用之下,全国性社保基金投资领域正呈现出持续扩大趋势。与此同时,新型投资工具的出现于引入使得社保基金能够以更为丰富且多样的方式进行投资领域。简单来说,从宏观角度上来看,我国社保基金投资的扩展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扩大了局部性投资的整体性风险,与此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局部性投资的整体性收益。

2. 我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自2008年世界范围内的次贷危机不断蔓延以来,全球资本市场既有不稳定问题使得我国现阶段有关社保基金的投资行为面临着极为严峻的挑战。在这一发展背景作用下,我国社保基金投资所面临的风险因素与问题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2.1我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存在的投资组合风险及问题分析:对于我国而言,结合我国现阶段《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条例暂行办法》的相关标准与要求,在针对社保基金投资行为进行管理的过程当中,存款与国债投资的比例应当始终保持在50%比例以上。与此同时,企业债券以及金融债券投资的比例应当始终保持在10%比例范围以内,其他类型的股票投资以及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投资比例同时也应当严格控制40%比例范围以内。从这一角度上来说,现阶段全国性社保基金所配备的投资渠道仍旧比较窄,与此同时资产投资的集中性问题仍然比较凸显。总的来说,加大的资产投资比例变动幅度使得我国现阶段社保基金投资的组合无法较为真实与有效的针对风险因素进行合理预防与控制。

2.2我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存在的操作风险及问题分析:对于我国而言,现阶段社保基金投资管理所面临的操作风险主要是指社保基金在进行投资操作过程当中,受到社保基金投资行为相关工作人员对整个市场经济发展形式以及资产价值判断失误以及信息数据失效因素影响而最终致使社保基金投资失误的问题。相关实践研究结果表明:社保基金投资行为的运作往往需要大量具备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的人才进行专业性操作,这对于现阶段整个社保基金投资所处不稳定市场的实际情况而言同样如此。

3. 我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的优化措施分析

鉴于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现状,全国社保基金在2012年度应当针对投资风险予以更为合理的控制,对于股票投资行为应当继续保持审慎性原则,在此基础之上合理增加投资产品,并针对投资结构进行合理调整,其目的在于逐步缩小固定收益产品的投资比例。以上主流思想均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我国社保基金长期以价值投资、长期投资以及责任投资为准则,始终落实安全至上、风险控制的投资理念。基于对我国社保基金投资理念的遵循,结合当前我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针对我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的优化应当落实在对风险因素的合理规避上。具体而言,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3.1对于社保基金管理而言,优化的关键在于以加强监管的方式合理规避社保基金投资行为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问题:基于对监督管理的强化,要想最大限度的规避社保基金投资行为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风险问题,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3.1.1首先,社保基金投资管理应当着眼于对运行独立的专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构建:运行独立的社保基金监督管理机构及部门需要在日常工作中负责定期向社会大众针对社保资金的筹集与运用情况进行规范且即使的公式,确保社会公众以及各类型新闻媒体对于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及各类社保基金的监督管理作用能够得到充分且有效的发挥,这在很大程度上也有效抑制了地方部门或个人以行政名义进行社保基金挪用的违法行为,从而确保了社保基金投资的安全性与完整性。

3.1.2其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应当着眼于对社保基金投资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通过构建信息披露制度的方式,全社会范围内的社保基金的运营以及管理状况均能够以一种相对公开化且透明化的方式所呈现,从而使得社会大众能够明确各个时间段内社保基金的投资、收支、收益以及亏损情况。

3.1.3再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应当充分遵循安全性、收益性以及流动性的顺序展开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社会大众普遍将社保基金简单理解为“养命钱”。从这一角度上说,社保基金自身所具备的安全性特征是极为关键的。换句话来说,在针对社保基金进行投资管理的过程当中,安全性应当始终是第一位的投资原则。更为关键的一点在于:相关部门机构在针对我国社保基金进行投资行为的过程当中,必须采取强制性的方式将一部分社保基金投资于安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证券当中(例如国债等)。与此同时,对于风险性资产的投资应当是中采取分散投资方式,借助于此种方式合理控制风险因素,并且还应当在社保基金投资组合中针对风险度水平较高的金融工具投资比例予以严格控制。

3.1.4最后,社保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针对既有行政法规加以严格执行:相关部门机构及工作人员在针对社保基金进行投资管理的过程当中,应当针对现阶段已有的行政法规加以严格执行,加大对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所出现的违规、违纪及违法问题的惩处力度,特别是对于基本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行为而言,监管力度应当不断强化与落实,确保这部分社保基金能够在投资过程当中安全保值与增值。

3.2对于社保基金所涉及到的投资领域而言,优化的关键在于以分散投资的方式合理降低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的风险因素:大量的实践研究结果向我们证实了一个方面的问题:分散性投资是确保设备现阶段社保基金投资安全以及投资收益合理的关键所在。具体而言,应当重点关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3.2.1首先,社保基金投资管理应当借助于投资组合最有理论实现对市场风险因素的有效防范:从现阶段社保基金的投资管理组合角度上来说,除结合我国现阶段相关政府部门机构借助于强制性措施实现对基金资金投向的规范以外,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工作人员还应当结合市场发展实际以及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自主性决策,在此基础之上针对最优化投资组合予以合理选取,进而获取最高的投资效益。

3.2.2其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应当借助于分散投资方式实现对市场风险因素的合理降低:分散投资方式应当如何在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优化过程当中发挥其应用优势呢?笔者认为,其重点应当关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①.社保基金投资管理应当积极拓宽海外投资渠道: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针对整个国际市场范围内富有国际投资经验与业绩稳健的专业性投资公司进行管理与专门运行。投资公司的选取可以采取招标竞争的方式,吸引国际范围内知名基金管理公司参与社保基金投资管理的竞标作业;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应当积极参与金融衍生品的投资行为:我国现阶段社保基金投资渠道较少,且社保基金投资行为保值增值实现难度较大的最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的发达水平较低,可供投资的产品较少,无法在有限的对象选取范围之内构建最为优化的投资组合。从这一角度上来说,社保基金的投资管理应当参与开发市场最具潜力投资品种和金融衍生工具。实践表明:投资组合分散风险的能力会伴随着社保基金投资渠道的增多而呈现出较为显著的增长趋势,由此也使得社保基金投资状态的保值及增值能力有效提升。

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基于对当前形势下我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发展现状的分析,从投资组合风险以及操作风险这两个方面简要分析了我国社保积极投资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风险因素,在此基础之上从加强监督管理力度以及践行分散投资方式这两个方面入手,详细阐述了我国社保基金投资优化的具体措施与方式。总而言之,本文针对有关我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相关问题做出了简要分析与说明,希望能够为今后相关研究与实践工作的开展提供一定的参考与帮助。

参考文献:

[1] 万幸.我国社保基金投资资本市场的风险及其管理--基于全球金融动荡背景下的思考. [J].南方金融.2012.(02).6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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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伟婵.章君凤.从历年报表分析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绩效与风险管理. [J].科技创业月刊.2011.24.(14).40-41.

[4] 罗锋.社保基金投资的国际趋势及对我国的借鉴. [J].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2.(01).41-44.

[5] 吴丽莉.钟振强.社保基金资产对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建设及运营的投资研究. [J].财务与金融.2010.(01).20-24.

[6] 吴有华.何建敏.江红莉等.基于过度自信的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研究. [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9.(05).29-34.

[7] 王忠郴.杨淑玲.模糊间接识别法在社保基金投资质量分析中的应用. [J].企业经济.2003.(06).117-118.

基金会投资管理制度范文12

关键词:养老基金;信托运营;法律监管

一、养老基金运营状况及其存在的问题

养老保险制度实质上就是围绕养老资金的筹集、管理、运营、支付和监督来设计的,因此,选择养老金作为养老保障制度的基础概念和养老保障制度理论体系的基础范畴更能直观地体现养老保障制度的这一特性。养老基金是法定部门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对象、标准、方式和程序筹集、管理运营和使用的专门用于社会成员养老的专门资金形态。它是养老保险和金融体系相结合的产物。随着经济的发展,养老保险制度得到了不断的完善,特别是颁布了一系列养老基金法规和规章、完善了养老基金管理体制和提高养老基金统筹层次并扩大覆盖面、企业年金制度得到初步发展、养老金待遇的给付方式实现社会化。但依然存在许多制约养老基金正常运营的相关问题,导致了养老基金收支形势严峻,财政压力日益增大,不同地区养老金支付能力不平衡问题严重,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养老金负担增长迅猛。主要问题如下(1)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挪用养老基金的问题突出——“上海社保基金案”引起人们对养老基金监管问题的反思与重视;(2)养老基金投资渠道狭窄,保值增值没有可靠保障。投资国债很难达到增值的目的,且受通货膨胀的影响容易出现贬值导致支付能力进一步下降;(3)养老基金通过投资运营保值增值,来补充和改善基金的支付现状是通行的做法。但中国养老基金的投资渠道过分单一且缺乏对养老基金运营的规范监管,养老基金运营过程中被人为操作的现象较为严重,导致养老基金的运行效率低下。

二、中国养老基金运营监管制度的缺陷

1.管理体制存在缺陷。目前中国养老基金的监管制度过分偏重行政监管。尽管有关社会保险的法规都是以市场经济体制为设计背景和逻辑基础的,但由于路径依赖和制度惯性的原因,这些规定中存在明显计划体制烙印——在养老基金监管体制的安排上过度的注重行政监管。过分的行政监管容易引发行政监管权力的寻租,造成养老基金挪用、挤占、浪费现象严重。因为在行政监管过程中,同样存在由于有限理性、官僚主义属性、垄断性等原因导致政府失灵,从而可能导致出现行政监管低效率、无效率甚至负效率。同样,过分的注重行政监管容易忽略甚至抑制其他监管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2.专门监督机制欠缺。相关的法规中缺乏这方面的规定。专门的监督制度安排不仅可以给利益相关方提供一个交流与沟通的机会,达到更好的协调彼此立场与想法的目的,从而使养老基金得到更好的管理和运行;而且可以大大提高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的监管效率。因为,从根本上讲,养老基金首先是参保职工的钱,是用于社会保险对象的专项资金,其实质所有权属于广大参保者。其基本功能是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物质生活,同时养老基金还关涉到企业的切身利益。因此,理应设置专门的组织平台,让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参与到养老基金管理和监督中去。没有谁比直接利害关系人更关心养老基金的征缴、支付、管理、运营及保值增值。专门监督机制的缺失严重影响基金的监管效率。

3.信息化建设滞后,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监管效率不高。信息化技术建设的滞后,致使社保、税务、财政和社会中介机构不能实现信息共享,不能进行有效监管。养老基金的管理者不能定期披露养老基金的管理运营信息,不能保障受益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知情权,因此就没有渠道对养老基金运营进行监督。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对基金管理基本上没有监督,财务上内控薄弱,也是导致养老基金被挤占挪用的诱因之一。

三、养老基金信托运营法律监管制度的完善

伴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中国养老基金的信托投资运营的入市,构建养老基金信托投资运营的安全监管制度已成为必然要求。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养老基金信托运营法律监管制度:

1.监管体制和模式的选择。借鉴外国经验,中国应建立以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内部监管为核心、社会中介机构监管和国家监管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体系,以建立一个多权分离、各司其职、互相监督的监管制度。养老基金信托投资管理机构设置具有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和内部控制功能的独立经济实体,建立行政管理监督、经营管理和经营决策监督、会计监督、内部审计监督等制度,以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保单位为主体的社会中介监督组织,对养老保险基金信托投资管理机构基金运营管理、经营状况、财务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基金周转和调剂等进行综合评价。国家行政和经济主管部门,如财政部门、审计部

门、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对养老基金的信托投资运营情况,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管,确保养老基金的安全性和增值性要求。

对于养老基金的监管模式,笔者认为,应该结合资本市场的发展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总体情况。因此,在现阶段对养老基金信托运营的监管应该采用“数量限制”规则,这样更符合中国资本证券市场的实际和养老基金特殊的安全性和效益性的要求。但在此基础上,随着中国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和“人口老龄化”趋势引起的养老保险压力对养老基金资产保值增值的特殊要求,我们应该逐渐引入英美的“审慎人”规则,来克服和弥补“数量限制”规则的缺陷。

2.建立严格养老基金管理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由于养老基金对安全性的特殊要求,世界上各国基金管理者的选择都很严格。对基金管理者的最低资本金,经营信誉和经营业绩都有严格的规定,其目标是允许最好的申请者进入,限制未来的风险和成本。首先,养老基金信托管理机构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金的要求,并且是实收资本;其次,要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鉴于养老基金的特殊性,在公司治理方面必须有更高的要求,在董事会成员中必须配备一定比例的独立董事;最后,其专业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如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并且主要的投资管理人员必须是专职的、在业内具备良好的业绩和声誉。只有符合这些条件、通过公开招标的基金管理公司才具有经营养老基金的资格。

在一定的限制准入的基础上,为了确保养老基金运营的安全,提高养老基金信托运营管理公司的积极性,使养老基金获取更高的投资收益率,相应的必须建立养老基金管理人的退出制度。政府监管机构应当负责对基金管理机构的资格予以认定和注册,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其投资运营、内部风险控制等情况给予监督,对违规违法或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要视其情节轻重实行惩罚和注销其养老基金的管理资格。

3.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一种运用越来越广泛的养老基金投资监管制度。对于整个养老基金投资监管体制来说,信息披露要求是监管的最基本组成部分。“垄断理论从市场的角度出发,认为信托投资公司是其经营财物等重要信息的垄断提供者。在没有管制的信息披露市场中,信托投资公司作为信息的垄断提供者,不仅限制信息的产出,而且可以以垄断价格出售信息,让利益相关者都去购买同一信息,这将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而强制性披露则可以大大降低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成本。” 信息披露的目的是将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置于社会公众和监管机构的双重监督之下,防止基金管理违法、违规操作,损害基金所有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因此,必须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众和养老基金的受益人公布相关信息,并且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的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建立养老基金收益担保和保险制度。大多数引入职业养老金计划的国家和地区对养老基金的投资收益都进行某种程度的担保。其中,拉美和中欧国家通常采用相对值的形式,即达到所有养老基金投资收益的均值或某个收益基准的一定比例。例如,智利规定某个基金的投资收益必须高于全部基金平均收益的50%,阿根廷规定的比例为70%;而另外一些国家规定,养老基金的投资收益率必须达到某个具体数额,如瑞士规定养老基金的名义投资收益率必须高于4%,乌拉圭规定实际投资收益率必须高于2%。作为保证,各国养老基金或出资成立中央担保基金,或自行提取一定比例作储备,或由基金管理公司的自由资本作支撑。当储备不足时,国家财政予以支持。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也有可能存在破产和清偿的风险。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地化解养老基金可能面临的这些风险,一些国家和地区,规定了养老基金保险制度,明确要求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向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保险费水平依各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等级而定。这样养老基金在实际运营中遇到投资风险造成损失时,可以通过养老基金保险公司获得补偿。

四、结论

养老基金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最基础性和代表性的制度。完全可以说养老基金是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石范畴。养老基金制度作为现代各国普遍推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对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生存权,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养老基金制度最为重要的是养老基金的管理和运营,即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我们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实现养老基金与资本市场的接轨,养老基金只有参与资本市场才能实现其保值增值的目标。采用信托的形式是养老基金进入资本市场的最佳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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