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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社保基金 投资管理 问题 建议
一、社保基金投资管理
(一)社会保障基金
社会保障基金是指用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的那部分社会消费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的构成源于社会保障制度各构成部分形成的基金,即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救助基金、社会福利基金和社会优抚基金等。目前我国社保基金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省级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概念及原则
社保基金投资管理是通过对各项社保基金筹集、使用以及投资运营进行全面规划、系统管理和监督,以实现社会保障政策目标的管理的系统总称。具体包括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体制的选择、社保基金筹集与支付管理以及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一般情况下,投资都要遵循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和社会性这四项原则。社保基金也不例外,并且由于社保基金的基本性质,其也决定了社保基金投资管理原则是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和社会性。
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在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上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其仍存在许多问题:
第一,监管和监督体系不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社保基金管理中不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的监督机制,以及投资管理过程中透明度过低等问题的存在,会导致基金利用率低、挤占和挪用等现象的发生。由于地方与部门的利益倾向等原因,使得社保基金结余资金会被擅自利用。然而,这些基金的一般流入风险投资,这样会破坏基金的安全性,进而损坏基金收益人的利益。
第二,社保基金管理层次非常多,同时管理机构分散,导致资金不集中。各部门和各级别相关机构都参与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和统筹,这就导致部门和地区间难以集中和协调运营社保基金,扩大了基金的投资风险,同时不能发挥规模效应。另外,各部门分别设置管理机构,造成许多效率低和浪费的问题。
第三,投资工具有限,缺乏有效的保值增值手段。目前,我国社保基金主要用于安全性投资,其主要用于社保定向债券、国债和银行存款,只有一小部分用于股市投资。虽然我国对社保基金运用方式的限制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安全性原则,但同时也导致了资金运用的低效率,这在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上产生了一定的约束限制。
第四,缺乏专业化资产管理能力的经营管理机构。现阶段,我国并没有市场化、专业化的社保基金运营机构,而且社保基金管理主要问题是其不善于投资经营、缺少专业人才,比如金融人才。其次与社保基金投资有密切关系的证券管理公司和商业保险公司自身不硬,存在着许多问题,资产管理能力亟待提高。近年来基金管理公司的获益情况并不好,因此,为提高社保基金投资效益水平应选择合适的基金管理公司和委托投资管理人。
三、完善我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的对策建议
为进一步提高我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的效率及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同时,为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我认为可以采取如下几点措施:
第一,加强社保基金的制度建设,并提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的透明度。这里的制度包括信息披露制度,以及监督、监管制度。具体来说,社保基金制度建设有两个层次,一是有关法律法规。应该建设起高效和完备的、并且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法规体系,其中包括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这样可以提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的透明度。二是具体的制度体系,这就包括科学的决策机制、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专家论证制度、协调统一的内外部监控机制以及必要的听证制度等。
第二,进一步加强我国社保基金的机构建设。其具体包括社保基金所涉及的各种主体,以及各级监管机构和各种营运机构的建设。对于不同的社保基金机构,要明确其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由于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分散,管理层次过多,在明确他们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同时,可以进行社保基金管理机构的改制和重组,以提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的效率。
第三,社保基金投资渠道应多元化。我国社保基金投资主要是安全性投资,银行存款、国债和社保定向债券,只有一部分在股市上。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安全性原则,但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其保值增值问题。在保证一定安全性下,社保基金投资渠道应多元化,这样有利于社保基金的保值与增值,也有利于提高社保基金管理的效率。比如,投资开放式基金、发行定期保险基金的国债、委托银行抵押贷款、公司或企业债券等方式可以作为社保基金投资的方式。
第四,建立具有专业化资产管理能力的社保基金管理机构。现阶段,我国并没有市场化、专业化的社保基金运营机构,而且社保基金管理主要问题是其不善于投资经营、缺少专业人才,比如金融人才。但是,市场上那些社保基金投资管理公司和委托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效益并不是很好,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受到影响。因而,应逐步建立专业的社保基金管理机构,聘用专门的人才,进而实现社保基金的投资效益。
参考文献
[1]胡曼.浅谈社保基金投资管理现状及对策[J].改革与开放. 2009(11).
关键词 养老保险基金 投资管理模式 国际比较
在人口老龄化程度日益加重的形势下,养老保险遭到了巨大的冲击,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短缺问题非常严重。面对这种严峻局势,各国都将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作为确保其养老保险基金充足的首要议题。符合国情和科学发展要求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模式,自然成为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国际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模式的比较
(一)投资管理主体比较
(1)政府主导型。所谓政府主导型,即政府作为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主体,同时创建一个专门机构,来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并代表国家统一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美国、新加坡、日本、中国都是以政府作为投资管理的主体,但不同国家的机构设置也有所不同,美国主要是由财政部进行公共养老金的投资管理,同时国家颁布相关法律来监管对私人养老金的投资;新加坡通过中央公积金局来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中央公积金局隶属于国家劳工部;日本则是通过厚生劳动省将储备基金直接寄存到政府养老基金投资部之中,由其管理储备基金。中国由中央政府下设相关部门来负责社会统筹基金的管理,投资在个人账户上的基金实行的是属地管理,中央政府为模式的最终担保人。在政府主导模式下,政府作为受托人直接控制着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构成。它的优点是政府自始至终都以主要决策人的身份对养老金的投资全权进行监管,管理简便,成本较低;管理机构能很容易地对基金进行实时监控,且拥有较高的法律地位,这就确保了基金的安全。缺点是透明度不高,很难获得较高的回报率并且可能会因为政府的调用而造成基金的亏损。
(2)混合管理型。混合管理型,即一部分基金由受托人直接进行固定收益投资,而对风险收益部分的投资则托付给专业的投资管理人去运行,其投资管理主体为政府认定的公立性组织。瑞典的养老金制度,分为名义账户缓存基金和强制性个人账户。其中大部分资金作为缓存基金,实行的是现收现付财务模式,平均交由四大国民养老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运营,根据比例限制进行投资,包括证券、固定收益产品等。而剩余资金被记入个人账户,采取清算模式,政府设立了个人账户养老金管理局(PPA),PPA负责管理并直接运营1/5的资产,投资指数化债券和股票市场,其余4/5的资产则通过招标选择几百家基金公司,个人可从中选择最多五个公司进行投资。这种模式的特点不仅体现了政府部门参与其中进行监管的强制性,而且体现了个人进行选择投资的自主性,因而大大降低了管理成本,也便于民主监督。
(3)私营管理型。私营管理型是指由政府以公正、透明的方式选拔出的私营机构作为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主体,而不是以政府或下设的公立性机构为投资管理主体。作为受托人,政府只行使一般监督权,不过多控制和干预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具体投资行为,而私营机构则有相对较大的自由权来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私营管理模式的代表国家是智利。智利通过私人的养老金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养老金的征收、管理和投资,政府不能干预公司的管理经营活动,仅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在法律上加以制约。这种模式下,受托管理机构可以自由地进行投资活动,使养老金与资本市场有机的结合,收益率较高,同时还推动了资本市场的发展;引入竞争机制,管理成本得以下降;政府虽不直接插手基金的投资运营,但却充当着监督人的角色;透明度和灵活性较高。
(二)投资渠道管理比较
在投资渠道的管理方面,可将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分为谨慎人模式和严格数量限制模式,划分的依据为政府对养老金投资渠道的限制程度。
(1)谨慎人模式。谨慎人模式,是指对基金资产投资类别(如投资比例、投资品种)不做任何定量的规定,但要求投资管理人必须像一个“谨慎的商人”对待自己的财产那样考量到任何一个投资行为的各种风险因素,创造一个最有利于养老保险基金分散和规避风险的组合。采用此种模式的通常是“市场自由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如美国、日本、新加坡等。日本自1998年起开始实行谨慎人模式,规定大约为养老保险基金20%的基金可投资到国外资产上。在经合组织的《聚焦2013年养老金市场》的报告中,2012年日本政府投资于现金及存款的养老金比例仅为5.1%,而投资于其他(如房地产、贷款等)的比例则高达46.1%。在新加坡,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是由独立于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投资收益的政府机构负责的,政府可以自主决定基金的国外投资比例,把超额盈余收益“存储”为存款,作为“国家的未来”的应急储备。美国的养老金托管委员会根据谨慎人原则的标准制定了宏观的投资政策,政府并没有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做具体的限定,由于其国内证券市场十分发达。因此,国外资产投资比例相对较低,只有11%。此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调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者的创造性和积极性,能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管理者可以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时对投资组合做出调整,最大程度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具有较强的灵活性。但是这种模式的实行需要发展水平较高的资本市场和完善的金融监管系统来作为支撑,并且对管理者的要求也很高,要对“谨慎人”原则的法理和要求有充分的认识以及心理认同。
(2)严格数量限制模式。严格数量限制模式是指由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机构指定投资工具及其比例结构,如规定养老基金只能投资于现金与存款、债券、股票,且都限定了一定的比例。并要求管理者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从而在合理范围内控制对基金投资运营的风险。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是采取这种模式的代表国家,以瑞典、智利、中国为例。例如,智利颁布相关法律严格规定了养老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要求必须投资于法律、央行和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局专门批准的投资工具。为防止养老金投资到单一项目上,使投资的风险加大,法律规定养老金的投资上限不能超过养老金总额的30%,但对政府债券的限制则相对宽松。不过随着市场的发展,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也逐步得以放宽。瑞典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是很保守的,2012年养老金的投资组合分别为:现金及存款2.4%、债券58.1%、贷款0.3%、股票9.4%、不动产3%、共同基金26.7%、其他0.1%。此种模式的优点是能控制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同时也能降低运营成本;对资产的投资规定比例,这样若投资失败也不会使基金破产。但是在具体实践中,由于对风险控制的简单考虑,面对多变的金融市场环境,限量监管缺乏弹性,从而可能导致资产的收益遭到损失。通过这两种投资渠道管理模式的对比,不难发现,实行谨慎人模式的大多为发达国家,采取严格数量限制模式的则是发展中国家居多;由于采用谨慎人模式具有较高的投资回报率并能推动国际投资,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正逐渐由严格数量限制模式向谨慎人模式过度。尽管二者的最终目标都是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稳健投资,而且也显示出某种融合的发展趋势,但两者之间的差异将存在很长一段时间。
二、对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模式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对投资风险的监管
2010年颁布的《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基金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国务院的规定进行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挪作他用。虽然该法的出台填补了我国社会保险相关法律的空白,但是并没有明确提出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渠道和方式的具体管理办法。因此,建议政府尽快建立起相关法律法规,来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管理,并确定监管部门的职责及其追究措施,完善监管体系,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做出严格规定,控制投资风险,抑制过度投资,从而形成全方位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安全管理机制,营造一个良好的投资运营环境。
(二)逐步放宽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管制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现在实行的严格数量限制模式应该并且也能够向谨慎人模式逐步过渡,使投资组合实现多元化。建议逐步放宽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品种的限制,拓宽其投资渠道和投资范围。适当降低对银行存款和国债及政府债券投资的最低比例限制,并适当放宽对高风险资产数量的限制。允许养老保险基金持有更多的股票、公司债券等,并可以尝试把少量基金投资到风险投资公司。此外,应该逐步放宽对国际资产投资的资金限制,这样不仅有利于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灵活性,以调整到更好的资产组合结构,有效降低投资风险,同时也有助于提高我国对外开放的水平,以便更好地顺应国际资本市场一体化的发展趋势。
(三)坚持“安全第一”原则
作为最重要的社会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具有普遍需求、地位特殊、长期积累、管理复杂的特征。因此,实现保值增值是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最为重要的目标。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范围需要从投资国债和银行贷款逐步转向其他收益――风险比较高并且风险可控的金融产品。但是,由于养老保险基金的特殊地位,基金的风险管理要比追求超额收益更加重要。所以,我们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首先要保证将较大比重的资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产品,获得基本收益,而后再将适度比例的资金配置到风险资产之中,获得超额收益。
(作者单位为辽宁大学人口研究所)
[作者简介:张文婧(1992―),女,内蒙古赤峰人,辽宁大学人口研究所社会保障专业研究生。]
参考文献
[1] 徐懿.中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体制改革研究[J].当代经济,2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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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李辉.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的国际比较[J].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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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田远.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与管理国际经验与启示[J].经济研究参考,2013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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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陈志国.公共养老强制基金制个人账户投资管理模式研究[J].国经济问题2012 (3).
【关键词】 社保基金;拓宽渠道;增值
社会保障基金是公共资金的一种,是一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资金来源。近年来,社会保障制度逐渐完善,被纳入社保的人群也逐渐扩大,社保基金规模也逐渐增大。但是我国在社保基金规模不断扩大的条件下,其增值收益却处于较低水平。社保基金按照规定只允许存入国有银行或者购买政府发行的特种国债,而后者却因为发行问题一直没有成为实际运作方式,因此,社保基金投资渠道单一,亟待拓宽,本文对此进行了系统的分析,旨在为社保基金的增值提供更多的选择和渠道。
一、拓宽社保基金增值空间的对策
社保基金的增值空间拓宽需要开拓出更广泛的投资运作渠道,但在多样化投资运作时,要始终保障社保基金的安全稳定性,在此基础上逐渐实现增值,提高收益。
(一)建立起社保基金投资多元化机制
建立起社保基金多元化的投资机制是实现社保基金增值、提高效益的重要选择,多元化的投资能够保障投资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在降低基金累计制度成本上也具有很大的优势,对社保基金的安全运作是十分有益的。多元化的投资机制会给社保基金带来很大的增值效益,对减轻社保制度负担和产生良性的外部效益也有很好的效用。
社保基金的投资除了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外,还可以投资金融产品,包括证券、股票和其他类型的债券,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信托产品等等,但是要选择资信良好、安全性好的金融产品,金融创新产品是实现社保基金增值的选择。此外,尽快的恢复发行适合社保基金投资的政府特种国债也是十分必要的。
(二)为社保基金投资入市建立渠道
社保基金是一股重要的资金力量,它的投资入市将会大幅提高市场的资金供给,成为重要的投资者之一。我国当前社保基金的总量已经十分庞大,这一资金一旦通过相关渠道进入市场,资本市场的资金供给形势将会发生巨大的改变,对资本市场的供需状况也会有巨大的影响,平衡资金也有了强大的基础。社保基金投资入市,需要基金管理企业具备较高的运营水平和控制风险的能力,这一问题需要有关部门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在资格审查、专家评审时要以保障社保基金的安全运作为目标,选择具有科学投资的管理公司来运作社保基金的投资。
笔者认为社保基金投资入市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例如可以选择直接入市的方式,由政府或者相关的企业联合成立专门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企业,专项直接负责社保基金的投资管理以及运作监督;可以选择间接委托的方式,委托证券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券商、商业保险公司等进行基金的投资运作;还可以选择由国家政府部门与相关的协会进行投资管理的方式。当前我国社保基金的运作应当先选择间接委托的投资管理方式,等到建立起全面系统的社保基金市场化模式后,再行直接入市进行投资运作。
(三)将社保基金平稳地推进投资到海外市场
国际资本市场相对成熟,投资工具健全完善,在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上也更完善有保障,投资收益回报率高,将社保基金稳健地推进投资到海外市场是一项明智的选择。社保基金投资海外资本市场是拓宽社保基金增值空间的一项有利措施,能够有效地规避风险和控制投资风险,此外对于缓解国际收支平衡以及减轻外汇储备压力也具有积极的作用。基于我国当前国内的社保制度还处于初级阶段,仍有待完善,资本项目还未完全打开,在社保基金投资海外市场的过程中还要以保障安全稳定为原则,有序稳步的推进实施。
投资海外市场需要谨慎,并建立起相应的风险控制机制,选择可靠的项目进行分散化投资,在国内要制定出与之对应的投资战略与政策,确定准确的投资方向与治理结构。
(四)社保基金投资管理的有效监督
社保基金按照以上所述,采用间接的投资方式需要对投资进行严格的监管,才能确保投资安全,防控风险。监管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第一,基金代管人的资格审查与监管,要坚持公开、公平、透明的方式选择投资管理公司,并与选择的投资管理公司签订完备的基金投资合同,明确退出机制;第二,运用激励机制促使投资管理公司更加积极稳健的运作社保基金;第三,加强社保基金投资管理的信息披露与监管,通过立法等形式建立起基金投资管理公司的公示制度,加强社会公众与相关监管部门的双重监督,防范风险;最后还要不断地完善立法,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监督,并提供法律引导和支撑。
二、结语
社保基金的增值是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拓宽社保基金的投资渠道,实现社保基金增值和扩大收益,是当前研究的重点内容,社保基金的投资需要以安全运营为原则,强化风险控制,笔者结合我国国情和社保基金的投资需要,提出了社保基金投资管理的几项对策,主要就是结合多元化的投资渠道,逐渐进入市场并推进到海外资本市场,进行全面的投资管理和监督,力求实现安全性与高收益性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孙立彬.我国社保基金市场化运作的分析[J].上海经济研究,2005,(8):71-76.
关键词:企业年金;投资管理;委托
一、引言
企业年金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吸引人才,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我国企业年金从1991年开始建立,经过十余年的努力,已经初步具备一定基础。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配套附件《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等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标志着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开始正式步入规范化的发展阶段。
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整个业务流程中,基金投资管理的重要性正日益凸显。按照公共经济学理论,当年金基金依照市场规律运行和发展时,由年金基金受托人直接进行投资管理,难以兼顾基金的收益性和安全性,满足效率和公平的要求。因此,年金基金受托人委托专业机构基金投资运营业务显得十分必要,而建立在委托关系基础上的年金投资管理势必将成为一个重要研究课题,委托关系的恰当处理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年金效益以及年金整体规模和质量的健康发展。
二、委托模式的选择
企业年金制度安排体现了多层和复杂的委托关系,涉及到多个当事人,主要包括企业年金的委托人、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帐户管理人、中介服务机构和各类监管机构等。年金受托人将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交与帐户管理人,将基金投资决策交与投资管理人,将基金保管交与托管人,并分别与之签订契约,从而形成三层独立的委托关系。企业年金的受托人在接受了委托人的信托之后,又将该信托资产的管理委托给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以及账户管理人,后三者有责任分别定期向受托人出具投资管理报告、基金账户管理报告以及托管和财务报告。在这个信用关系网中,受托人明显处于核心位置,是企业年金基金安全运行的中心枢纽。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帐户管理人作为年金基金的专业机构虽然职责不同,但在行使职责的过程中都必须保证年金基金最大程度的安全。
企业年金在世界范围内实施已有一定的历史,部分国家发展较为成熟,从这些国家已经发展的企业年金基金运作来看,按照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的委托关系程度不同,可以分为直接投资型、部分委托型和全部委托型。
1.直接投资型。该模式由企业年金受托人直接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年金基金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合二为一,简化了委托关系,降低了委托管理成本,但也使得年金受托人职责过大、过宽,不符合专业化分工协作的趋势,同时,行政管理和投资运营两项工作由同一机构同时负责,不仅不利于投资效率的提高,而且增加了受托人的风险。这种模式对企业年金受托人的要求较高,必须具备相当强的投资管理经验,同时需要相应的人员配置和投资管理系统。
2.部分委托型。该模式由企业年金受托人直接进行固定收益部分投资,风险收益部分委托专业投资管理人运作,这样使得年金受托人职责范围、承担的风险均有所减少,部分被委托给专业投资管理人。随着利率的市场化改革趋势,固定收益部分投资的市场波动必然增大,因而固定收益投资也需要年金受托人具备较强的投资管理能力。
3.全部委托型。这是比较常用的一种模式,它由企业年金受托人在监管机构已确认的资格范围内,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根据企业年金投资立法规定比例进行投资组合。在全部委托投资模式中,年金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之间存在着委托关系,投资管理人要对其管理的年金资产的投资行为负责,年金受托人是最终的法律主体,承担最终的风险。这种模式通过选择不同的机构承担不同职能的专业化分工,使投资管理人专注于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有利于提高年金运营效率。通过招标选择专业年金投资管理人,可以增加年金投资管理人之间的竞争性,促进年金投资人努力提高基金运营效率,降低经营费用。在这种模式下,受托人作为企业年金所有权的代表,对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形成有效的约束,并与托管人共同对年金投资管理进行有效的外部监督。
三、委托关系的风险约束
在企业年金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以及托管人发生的委托关系中,受托人委托三者对年金资产进行营运管理,在这个委托关系中,由于人与委托人之间信息不对称,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中所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如何保证这些专业机构能够按照年金所有人的投资意愿或策略行事,这里面牵涉到委托关系中的几个基本问题。一般认为,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委托人和人之间要达成对双方有约束力且有效的合同,必须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第一,在任何激励合同下,人总是选择使自己效用最大化的原则选择具体的操作行动,即所谓激励相容约束;第二,在具有“自然”干涉的情况下,人履行合同责任后所获收益不能低于某个预定收益额,这是参与约束;第三,在人执行这个合同后,委托人所获收益最大化,采用其他合同都不能使委托人的收益超过或等于执行该合同所取得的效用,这是收益最大化条件。
当然,在委托合同不完善时,有可能因利益目标不同、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形成委托人与人之间潜在的风险。在不完善的市场条件下,人总有空子可钻。但是,通过强化委托人对人的管理机制,将使人经过收益成本比较后,自觉地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行事。设人的目标函数为X=X(a,θ),a为人的一个特定行动,可代表他的努力程度;θ为不受委托人、人控制的外生随机变量。
这意味着人的经营好坏由其努力程度和外界不确定因素共同决定。199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莫里斯指出:如果具有一定的边界,即θ对X的影响是在一个可观测的区间里,即使信息不对称,委托人可以通过事前的警告或鼓励,使人不会选择较低的努力水平,并且使委托人、人均获得满意的收益水平。通过许多国家的实践,我们可以看到,事实上,如果资本市场是发达的,也就是说,因政策等引起的随机因素θ是有一定边界的,有效的管理会使得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自觉地去寻求多种投资方式的组合,例如购买寿险保单、进入“分离基金”和“共同基金”,从而控制风险,实现双方都比较认可的收益水平。
委托是否有效,取决于成效系数γ的值。γ=收益/成本。若γ>1则表示委托有效;否则,γ≤1则表示无效。收益可表示为人经营企业资
产的经营收益、委托人自理企业资产的经营收益、委托人因不自理企业资产而从事其他经济活动取得的收益之和。成本可表示为人的选聘费用、人的报酬、监督成本、人的职务消费、经营损失之和,其中,经营损失定义为人有意无意的经营决策失误和其他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造成剩余损失或资产损失。
在人财务公开且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情况下,比例分成是委托人与人分享剩余的最有效的制度安排。但是如果人是风险中性的,固定收益是有效的办法。实际上可以看到在商业银行与企业间的博弈过程中,企业也是接受了固定收益的办法,商业银行的固定收益表现为事先约定的贷款利息。通过固定收益的委托后,年金所有人成功地转嫁风险,人获得了部分剩余索取权,此时人的努力是最优的。对于委托人而言,尽管由于剩余索取权的分割和部分转让从静态上看使其利益受损,但这较之委托人自理基金的经营业务,仍是帕累托改进。因为从动态上看,由于人获得了部分剩余索取权,其积极性提高了,运用其专业投资技术,可以增加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使委托人获得高于自理时的收益。但在这一过程中,应当注意的是,要给企业年金投资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条件,以避免不能满足莫里斯的θ边界基本前提的情况出现,从而真正建立起有效的约束机制。
四、政策建议
1.建立相互制衡的运作机制。在委托关系的框架之下,需要在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帐户管理人之间建立相互制衡的关系。一方面,引入多种类型的投资管理人,它们之间形成竞争机制,使得受托人有了更大的选择空间。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管理运营的最终责任主体,它有更换投资管理者、账户管理人以及托管人的权力,这就迫使这三类机构必须降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另一方面,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帐户管理人之间也应该建立相互制衡的机制。在三者同时作为企业年金人的过程中,他们相互之间会产生业务联系,投资管理人有责任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账户管理人有责任及时与托管人和对缴费数据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财产变化状况;而托管人则有责任及时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这些相关责任都是由委托关系衍生出来的,相互之间的制衡机制有效运作也十分重要。
2.建立市场化的投资管理体系。我国现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中,企业年金的保费收缴、会计核算、个人账户的登记、基金账务管理等业务工作基本上依附于企业的劳资、财务职能科室,汇集的基金由企业直接投资,有的将基金作为企业生产资金进行投资,也有上缴社会保险机构或上级工会“互助会”投资营运。这种非市场化投资管理方式不仅投资收益率低,不利于基金保值增值,而且难以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基金安全性得不到保证。从国际经验来看,通过公开竞争招标的方式来挑选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是一种比较合理的方式。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专业性的投资机构,如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由其负责企业年金的投资运作,不仅有利于增加服务的竞争性、降低管理费用,而且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增加管理的透明度。更重要的是,投资管理人还可以为年金基金“量身定做”投资方案,单独设立账户进行运作。这一形式使得企业年金的风险收益偏好、投资目标等都更为明确,使投资管理人能够为年金基金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务。
3.完善投资管理人的法人治理结构。在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流程中,专业的投资管理人是最为重要的一个角色。不断完善投资管理人的法人治理结构,这是有效管理和控制年金基金投资风险、防范关联交易和内部人控制的重要环节。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人应该是按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起来的规范化的股份制公司;是真正意义上的自主经营、白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真正建立起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和经理等分层设置的组织机构和权利系统,形成协调所有者、法人代表、经营者和职工之间关系的制衡和约束机制;投资管理人将自有资产与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分账管理,自有资产的使用不能够与年金基金利益发生冲突。
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以及投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书面合同关系。
书面合同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企业年金基金必须存入企业年金专户。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基金财产。
第五条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不同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第七条非因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八条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第九条劳动保障部负责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有关政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管。
第二章受托人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法人受托机构)。
第十一条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依法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应当诚实守信、无重大违法记录,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
(二)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
(三)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
(五)根据合同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并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
(六)接受委托人、受益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关的记录至少15年;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并享有受益权的企业职工。
第十五条法人受托机构具备账户管理或投资管理业务资格,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但应当保证各项管理之间的独立性。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受托机构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委托人合同约定的;
(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资格的;
(五)委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受托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受托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年金理事会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按国家规定重新组成。
第十七条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委托人应当在30日内委任新的受托人。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资料,及时办理受托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受托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十八条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受托管理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委托人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账户管理人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账户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第二十条账户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信息管理系统;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账户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二)记录企业、职工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
(三)及时与托管人核对缴费数据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财产变化状况;
(四)计算企业年金待遇;
(五)提供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六)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
(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档案至少15年;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受托人合同约定的;
(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资格的;
(五)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账户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账户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30日内确定新的账户管理人。
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资料,及时办理账户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账户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二十四条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账户管理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受托人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托管人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托管人,是指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
单个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由一家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担任。
第二十六条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净资产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
(三)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四)具有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条件;
(五)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二)以企业年金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四)根据受托人指令,向投资管理人分配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五)根据投资管理人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
(七)及时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八)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
(九)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报告;
(十)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至少15年;
(十一)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托管人发现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托管人发现投资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人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受托人合同约定的;
(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的;
(五)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托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托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30日内确定新的托管人。
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资料,及时办理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三十一条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受托人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禁止托管人有下列行为:
(一)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合管理;
(二)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托管的其他财产混合管理;
(三)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混合管理;
(四)挪用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五)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投资管理人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第三十四条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受托投资管理、基金管理或资产管理资格的独立法人;
(二)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专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投资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二)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
(三)建立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四)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投资管理报告;
(五)根据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投资记录至少15年;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一)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市场价值大幅度波动的;
(二)减资、合并、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决定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的;
(三)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四)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的;
(五)可能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受托人合同约定的;
(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格的;
(五)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投资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投资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30日内确定新的投资管理人。
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料,及时办理投资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三十九条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管理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受托人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禁止投资管理人有下列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二)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三)挪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四)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企业年金管理提供服务的投资顾问公司、信用评估公司、精算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第四十二条中介服务机构经委托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为企业设计企业年金计划;
(二)为企业年金管理提供咨询;
(三)为受托人选择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提供咨询;
(四)对企业年金管理绩效进行评估;
(五)对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业务。
第四十三条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企业年金中介服务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职业准则。
第七章企业年金基金投资
第四十四条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
第四十五条投资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托管人或其他投资管理人的任何职务。
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相互持有股份。
第四十六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短期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
第四十七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按市场价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短期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
(二)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可转换债、债券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50%。其中,投资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
(三)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及投资性保险产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30%。其中,投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20%。
第四十八条根据金融市场变化和投资运作情况,劳动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适时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投资产品和比例进行调整。
第四十九条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按市场价计算,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证券或该基金份额的5%;也不得超过其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总值的10%。
第五十条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自己管理的金融产品须经受托人同意。
第五十一条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用于信用交易,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
投资管理人不得从事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第八章收益分配及费用
第五十二条账户管理人根据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和净值增长率,按周或按日足额记入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第五十三条受托人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
第五十四条账户管理人的管理费按每户每月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限额,由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另行缴纳。
第五十五条托管人提取的托管费不高于托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
第五十六条投资管理人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2%。
第五十七条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劳动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适时对有关管理费或托管费进行调整。
第五十八条投资管理人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亏损。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在托管银行专户存储,余额达到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0%时可不再提取。
第九章信息披露
第五十九条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十条受托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委托人提交季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45日内向委托人提交年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其中年度企业年金基金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一条账户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季度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年度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
第六十二条托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季度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年度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投资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的季度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的年度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报告。
第十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应当向劳动保障部提出申请。法人受托机构、投资管理人向劳动保障部提出申请前应当先经其业务监管部门同意,托管人向劳动保障部提出申请前应当先向其业务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五条劳动保障部收到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进行审慎评审。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公告;经评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有关部门代表和社会专业人士组成。
第六十六条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应当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管。
关键词:企业年金 发展 监管 财务公司 投资管理
养老保障可由五大支柱构成,他们分别为:零支柱,来自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的养老补贴;第一支柱,来自于企业雇主和雇员双方缴费的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来自于企业雇主和雇员双方缴费的企业年金制度;第三支柱,来自于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市场的提供;第四支柱,来自于个人的其他家庭养老资源[1]。
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是健全中国养老保障体制的一个重要支柱,对于分散职工养老风险,增加职工退休收入,缩小退休收入差距,减轻国家财政负担,提高企业凝聚力,促进中国养老保障体系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经过20年的发展,中国企业年金法律体系和制度架构逐步建立并日趋完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基金规模持续增加。但是,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的速度相比,企业年金的发展明显滞后。资本市场不健全、投资工具不丰富、年金基金收益率低、投资管理人道德风险、企业建立年金积极性不高等,都是制约企业年金发展的因素。
财务公司作为企业集团金融运作平台,是经银监会批准和监管的产融结合的专业金融机构,担负着整合企业集团内部金融资源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职责。特别是国有企业财务公司,依托实力雄厚的国有企业股东背景,经营业绩优秀,运作规范,金融专业人才多,风险控制能力强。
本文针对大型国有企业财务公司被排斥在企业年金运营管理队伍之外的现状,提出将国有企业财务公司纳入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队伍,是对企业年金运营管理角色的补充,有利于化解制约企业年金发展的因素,对于保证年金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1.企业年金的定义及发展历程
1.1企业年金的定义
企业年金[2](在国外又称为职业年金、私人养老金计划、公司年金计划、雇主承办的计划等等)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制度。企业年金既不同于养老社会保险,也不同于商业保险。从社会的角度来看,企业年金是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其直接目的是为了提高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待遇水平;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企业年金计划通常被企业视为人力资源管理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了吸引和留住优秀雇员长期为本企业服务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成为留住优秀人才的“金手铐”。
1.2企业年金的发展历程
中国企业年金,以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为界,可以划分为探索时期和发展时期两个阶段。
1.2.1企业年金探索时期
从1991年开始到2004年,这个阶段是中国企业年金的探索时期。
企业年金的前身是1991年建立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首次明确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并在政策上给予指导。”1995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明确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管理主体、决策程序、资金来源和计发办法等主要政策。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进一步明确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2000年国务院在《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中》,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并指出“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百分之四以内的部分,经从成本中列支。”
这一阶段提出了企业年金概念,将中国的企业年金定位为实行以参保个人账户为基本形式,基金积累制的DC型(缴费确定型)企业年金制度。规定了企业年金实行市场管理,但是没有明确具体的投资制度,对投资运营的方式、基金管理和资产配置等都没有任何强制性的规定与细则。各地的企业年金投资管理模式也不统一。有的是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称为“经办模式”;有的是由行业经办机构或者企业自己管理,称为“自办模式”;有的是通过商业保险公司的团队管理,称为“团险模式”。
这一阶段企业年金虽然存在管理不规范、缺乏投资规则、相关措施和条件不配套等问题。但是,这一阶段仍然具有重要的探索和实践价值,为中国后来相关企业年金政策的修订和完善,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判断依据。从1991年到2000年的10年间,全国补充养老保险共积累基金191.9亿元,年均增长19.19亿元,其中地方社保管理42.6亿元,行业积累149.3亿元。在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16247家企业中,由地方社保经办机构管理的企业为12062家,其中国有企业6588家,占地方企业总数的56.4%;由行业经办机构管理的企业为4185家,其中国有企业3891家,占行业经办机构管理企业总数的93%。反映出,在部分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没有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计划。2000年底,全国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职工人数为560.3万人,仅相当于基本养老保险参加人数的5.3%[3]。
1.2.2企业年金发展时期
从2004年以后,以颁布《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为标志,中国企业年金进入发展时期。
上述两个办法规定了中国企业年金建立的前提条件和程序、企业年金方案的内容、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原则、筹资制度和缴费限额、账户资金的领取和转移以及继承、信托管理制度、行政主管部门等。具体规定了中国企业年金基金信托管理的总体原则和要求,并对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资格条件、职责和相互关系做出了明确规定,并确定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和比例,对基金管理费用加以限制。
这一时期,中国企业年金制度是DC型信托积累制。虽然中国从1991年就开始鼓励企业年金的发展,但对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的法律地位一直模糊,基金管理不规范,影响基金的安全。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企业年金基金的财产性质、法律地位不明确,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安全性不能得到有效保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企业年金基金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一系列法规建立之后,确立了信托型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模式,明确了企业年金基金是独立信托财产的法律地位,把企业年金基金与雇主经营风险和管理机构的风险隔离开来,通过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四个资格人之间的相互监督制衡,最大限度地保证企业年金的安全与收益。
这一时期,企业年金得到了快速发展。2004年中国企业年金规模仅为493亿元。2004年以来,中国企业年金的规模迅速增长,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0年末全国有3.71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参加职工人数为1335万人,年末企业年金基金累计结存2809亿元[4]。
2.中国企业年金的管理运营角色及投资情况分析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的受托人,可以是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法人受托机构。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账户;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
各类金融机构依据各自的不同优势,在中国企业年金市场中担当不同的运营主体,可以发挥不同的作用。这些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寿险公司、基金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以及养老金公司等。商业银行挺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分布广泛的机构网点,主要优势在账户管理和托管两方面。寿险公司对企业年金的探索起步较早,拥有保障性资产管理方面的优势,具有偿付能力管理和资产负债匹配技术上的优势。从国际通常的经验看,证券投资是企业年金投资的重要资产配置,证券和基金公司的主业就是证券投资,比较适宜承担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的职责。信托公司有“金融百货公司”之称,根据《信托法》有关规定,信托公司可以承担企业年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的职能。财务公司是企业集团的内部银行,同时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可以办理成员单位的委托投资,同样作为企业集团的内部机构,财务公司承担本企业年金的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具有很强的优势。养老金管理公司是专门从事养老金管理的公司,可以有多种市场角色与功能,包括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等,提供捆绑式一站式服务。
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企业年金发展较晚,市场环境尚不健全,宏观政策不完全配套,为保证企业年金制度的正常运行,年金基金的安全与保值增值,有必要在法律法规中对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账户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准入资格、投资及管理规则等进行规定,实行准入制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对上述四类管理人设定了明确的准入条件。
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依法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法人受托机构必须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
账户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信息管理系统。
托管人,是指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必须是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净资产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单个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由一家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担任。
投资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必须是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受托投资管理、基金管理或资产管理资格的独立法人。作为投资管理人,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和净资产要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专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要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
2005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启动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评审工作,申请各类资格的金融机构达120多家,涵盖基金、券商、银行、保险、信托、专业养老金公司等多个领域,经过封闭式专家评审,认定了第一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共有29家金融机构获得37个企业年金管理资格。2007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第二批认定结果,共有20家机构获得了24个企业年金管理资格[5]。这里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包括中石油财务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都积极争取,虽然递交了申请,但是未获得任何资格。
从年金制度安排中可以看出,中国立法原意及监管部门希望通过发挥各类金融机构的优势,在中国企业年金市场中担当不同的角色,实现企业年金基金与企业经营风险的隔离,实现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衡,最大限度地保证企业年金的安全与收益。但是,从现实执行情况来看,尚有很多方面值得进一步研究、探索和完善,尤其是在年金基金投资收益方面。
(二)目前企业年金投资管理情况分析
目前,在中国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补充作用还很薄弱。全国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不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人数的7%,企业年金占GDP的比重仅为0.7%,而OECD国家平均水平达到75%。企业年金补充作用不明显,造成老百姓过度依赖公共养老金,公共养老金负担沉重,近10年来,基本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超过1万亿元,而且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负担会越来越重[6]。
导致我国企业年金覆盖率不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税收优惠比例仅为工资总额的5%,远低于发达国家的20%-30%水平;社会保险缴费过高,增加了企业的劳动成本,限制了企业年金发展的空间;特别是年金投资的严重“缩水”是重要的影响因素之一。2010年,21家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全部取得正收益,整体取得了3.41%的加权平均收益率[7],略高于当年CPI3.3%;2011年3000多亿委托资产的平均收益率为-0.78%,损失超20亿元[8]。虽然有股市、债市双双下跌的因素,但企业年金是一项长期投资项目,不可能永远有“牛市”保证其保值增值,亏损应当引发我们对当前企业年金投资的反思。
一是投资管理人的严格限制。截止2011年底,全国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共计4.49万家,累积基金达到3570亿元[9],但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资格审核的投资管理人22家,其中基金公司占据12席,保险公司占7席,券商和资产管理公司则为另外3家。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寡头垄断,不利于各类金融机构通过充分竞争,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企业年金的保值增值和分散投资风险。
二是投资范围狭窄。我国企业年金基金权益类投资比例不超过30%,使高达70%的投资限定在货币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这体现我国对于企业年金的安全性要求高于收益性的整体思路,但货币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过高,降低了整体收益水平。但是,在我国证券市场还不健全的情况下,股票等权益类产品的投资风险又极大。中国股市在2006-2007年经过一波上涨达到历史最高点6124点以后,迎来了4年的大熊市,无论是散户,还是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几乎全盘皆输。天相投顾数据显示,2011年基金业又迎来一个巨额亏损年。据统计,2011年四季度各类型基金合计亏损1235.28亿元,而前三个季度基金整体分别亏损359.91亿元、894.32亿元和2510.74亿元,全年基金累计亏损达5000.25亿元。有媒体2011年12月份举行的一次网上调查显示,中国七成以上基民在基金投资中亏损。以2月3日为例,在853只开放式基金中,已有564只基金的单位净值跌破1元,其中单位净值低于0.5元的有19只。即便按照累计净值计算,也有342只基金跌破1元[10]。企业年金不得用于贷款,使企业年金少了一个稳定低风险运作渠道,也使规模越来越大的企业年金基金难以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上发挥直接作用。
上述因素导致企业即使为员工建立了年金,还要承受投资管理人等机构违约可能带来的信用风险、投资失败可能造成的投资风险,并支付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各类管理费,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企业的建立企业年金的意愿。
3.财务公司具有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的良好资质
3.1财务公司是“立足集团、服务集团”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从历史上看,财务公司在中国曾经包括两类,一类是非金融机构类型的财务公司,另一类是金融机构类型的财务公司,正确的称谓是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在2004年《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颁布之前,有一些以会计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公司名称中有财务公司的字样。但是这些公司不持有金融机构许可证,不是金融机构。在《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颁布后,此类公司就没有再获批。以前不是金融机构但在公司名称中含“财务公司”字样情况成为历史遗留问题。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对财务公司的定义进行了明确,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时在第六条指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名称应当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并标明“财务有限公司”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名称中应包含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称或者简称。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财务公司”字样。从此,财务公司成为一个专属名词,专指一类特殊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3.2财务公司具备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的基本条件
财务公司是稀缺的金融牌照,有很高的准入门槛。首先,对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设定了条件: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0%。其次,对财务公司自身设定了条件:注册资本金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从事金融或者财务工作5年以上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风险管理、资金集约管理等关键岗位上有合格的专门人才。此外,为了保证财务公司的经营安全,要求集团公司做出书面承诺,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相应资本金,并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
财务公司的基本定位是企业集团的内部银行,经营范围有严格限定,与商业银行类似。在《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中,规定了财务公司可以经营包括: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有价证券投资、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等16大类业务。特别是在第二十八条第五款中明确提出,财务公司可以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为财务公司受托管理本集团企业年金提供了法律基础。
中国现有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最低的为1.5亿元,最高的为100亿元。国有企业财务公司注册资本更加雄厚,2011年合计达到1361亿元[11],按资质和实力都符合投资管理人关于“其他专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的基本规定。
财务公司具有良好内部管理水平。各财务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都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并且在监管部门的规范指导下,各财务公司都高度重视合规经营,积极学习引进优秀商业银行的内控建设经验和风险管理技术,内部管理不断规范,风险水平持续较低,盈利水平稳步提升。2011年财务公司行业的不良贷款率仅为0.17%,远低于商业银行1%的水平;资本充足率24.34%,拨备覆盖率732.90%[12]。财务公司已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中经营最稳健的金融机构之一。
财务公司不仅为企业集团提供资金管理服务,还承担着集团公司及成员单位与外部金融市场相衔接的桥梁作用,为企业集团及成员单位提供各种金融服务与支持,与其他金融中介相比,财务公司是为集团服务最负责、最直接、最高效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4.国企财务公司作为投资管理人参与企业年金运营有利于企业年金的发展
自1987年设立第一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至今,中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已由初建时期的较小规模、较单一品种经营,发展到如今的实力日益强大、业务范围日趋合理规范。截至2011年底,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已成立了127家,有统计的118家财务公司资产总额达18215亿元,净资产达2302亿元,利润总额达360亿元[13]。
当前,中国大型国有企业引领年金市场。从中国目前企业年金市场结构分析,90%以上的企业年金基金都来自于大型国有企业,推进国有企业财务公司担任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对于拓宽年金投资范围、提高年金收益水平、扩大年金市场、促进年金可持续发展都可以发挥积极作用。
4.1国企财务公司作为投资管理人有利于提高年金基金收益水平。
一方面财务公司是企业集团的内部机构,集团公司会将年金的保值增值作为一项重要指标对财务公司进行考核,促进财务公司配置最优秀的人才加强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另一方面财务公司员工自身也是年金的利益直接相关者,由其承担投资任务,必然将年金的安全性和盈利性放在突出位置。
国有企业财务公司承担投资管理人有利于探索将企业年金投向贷款,实现年金增值与服务实体经济双赢。虽然目前法律规定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但随着中国企业年金规模的快速增长、以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需要,通过国有企业财务公司将年金基金贷款给大型国有企业,仍有其积极意义。
一是能够提升企业年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大型国有企业集团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经营业绩,是各类金融机构争相服务的对象,尤其是贷款的优质投放客户。国企财务公司是企业集团的内部银行,熟知集团内部信息,掌握着集团最优质的客户与项目资源。由财务公司作为本企业集团年金的投资管理人,将年金用贷款的方式投放到集团内部最好的企业,在中国当前市场环境尚不完善的情况下,特别有利于企业年金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获取最大的收益。如果由财务公司发放贷款,一年期的利率也将达到6.56%,远高于企业年金2010年3.41%[14]、2011年-0.78%的投资收益水平。
二是能够直接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当前,允许年金投资股票、债券,并且也未禁止年金投资于本企业股票、债券,如2011年末中国农业银行年金重仓持有自家股票,年报账面金额达13.46亿元。通过投资股票、债券虽然也能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但也使年金承受证券市场动荡的风险。如果允许年金向优质国有企业贷款,可以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同时,较好地分散中国证券市场不健全对企业年金带来的投资风险。
三是将贷款作为企业年金投资品种之一,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下表为西方发达国家养老金投资工具中部分品种的投资比重与实际回报。从中可以发现,贷款同样是投资工具中重要的一类[15]。
4.2国企财务公司作为投资管理人有利于提高企业集团建立年金的积极性。
大型国有企业在中国企业年金市场中占绝对份额,其积极性高低对于年金市场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由于目前中国资本市场并未完全成熟,投机风险依然存在,企业年金对外委托给证券公司或基金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分享国民经济高速成长的收益还有一定的困难和不确定性,这构成了制约企业年金发展的负面因素。企业将年金投资于现行规定的货币类与固定收益类产品,回报过低,甚至跑输CPI,企业年金就仅仅是一个储蓄计划而已,导致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的意愿不足。
当前,中国企业年金监管机构没有独立出来,监管组织力量薄弱。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均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一个机构监管,其中负责监管企业年金的只有2-3人,监管人员数量太少,根本无法满足企业年金市场监管的需要,形势严峻。反观美国,劳工部下辖雇员福利保障局负责企业年金的监管,目前其规模已经超过800多人。法治环境不健全,企业和职工存在对年金外部委托机构道德风险的担忧,基金公司频繁出现的“老鼠仓”让人心有余悸。
财务公司作为企业集团的“内部银行”,由其承担所在企业集团年金投资管理人职责,一是可以防范信用风险。委托外部机构对于企业来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委托“内部银行”可以减少企业因自己出钱、自担风险委托外部机构投资带来的抵触和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的风险。二是降低整体成本。企业集团将年金基金委托财务公司投资,可以将原来支付外部投资管理人的费用留在集团内,降低企业年金管理的整体成本支出,并更容易被企业接受;三是可以更好地实现企业年金委托人、受托人对投资管理人的全面监督。由于集团化管理,企业集团可以对财务公司的管理团队、投资水平、年金运作流程、投资成效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从而也更加放心。因此,如果允许企业年金委托内部财务公司作为投资管理人,更有利于提高企业集团建立年金的积极性。
4.3国企财务公司作为投资管理人有利于企业年金的长远健康发展。
企业年金具有长期性的特征,资金积累周期长达几十年之久,追求长期均衡稳定收益和可持续发展是企业年金运营的要求。财务公司作为投资管理人具有以下优势:
一是有利于长远规划年金投资。财务公司作为企业集团的内部机构,必然会站在集团长远发展和年金稳健增长的角度,对年金基金投资进行中长期规划,优化年金资产配置,避免委托外部机构可能带来投资策略频繁调整等不利因素。
二是有利于降低投资成本对年金投资带来的负面影响。仅就企业年金投资管理这一单项业务来说,由于市场规模有限,市场主体众多并且业务模式雷同,竞争激烈,销售展业困难,利润微薄,大多难以弥补年金管理的巨额投入,甚至难以弥补可变成本,面临生存困境。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投资管理费是1.2%。实际上市场各个主体的取费现状远远低于上述标准,投资管理费根据投资产品的不同,常常在0.4%-1%之间,大大低于运营和服务成本的价格[16]。但是出于稳定客户的考虑,投资管理机构往往要通过其它业务填补此项亏空,无奈地“硬撑”下去。然而,如果年金管理业务长期不能实现自我盈利,投资管理机构必然会降低服务质量,忽视甚至侵蚀企业年金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损害企业年金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国有企业财务公司依托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型集团企业,资产规模大、盈利能力强、流动性与安全性俱佳。2011年国有企业财务公司资产总额17235亿元,营业收入4615亿元,利润总额334亿元,不良资产率0.21%,拨备覆盖率711%,流动性比率54%[17]。如果由财务公司作为投资管理人管理本企业集团年金,不会将投资管理费作为重要收入来源,在未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范之前,大多数财务公司均是无偿为集团管理企业年金。由于财务公司是集团内部机构,企业年金是本单位全体职工的养老钱,集团公司会将年金的保值增值作为一项任务对财务公司进行考核。因此,即便管理费收入微薄,财务公司依然会尽心尽责运营好企业年金。
4.4国有企业财务公司作为投资管理人不会损害年金的安全性和职工利益。
各国监管部门均通过不同方式,避免企业在经营不善时,挪用企业年金损害职工利益。在中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这为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的独立性提供了法律保障。并且,国有企业财务公司作为投资管理人,因其受到更多的监督,也不会影响企业年金基金运作的独立性和安全性。
一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监督。《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二是托管人的监督职责。《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托管人发现投资管理人投资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三是受国资委等国家机构的监督。国资委、国务院派驻企业集团监事会等机构每年会对国有企业经营情况,包括企业年金建立和运作情况、财务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使企业年金完全置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管理之下。这是委托外部机构很难延伸到的。
四是受到中国银监会的监督。中国银监会作为财务公司的监管部门,通过各类现场或非现场监管,全面监督财务公司经营管理,包括受托管理年金的合规性,促进财务公司依法合规管理年金。
五是企业职工的监督。职工是企业年金的直接受益者,也是年金投资最有力的监督者。财务公司作为投资管理人有利于将年金运作直接置于企业职工的全面监督之下,使国有企业集团或财务公司很难因弥补亏损或其他原因损害职工利益。
5.结语
综上分析,目前中国养老社会保障体系中各支柱失衡,压力主要集中在作为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和作为第三支柱的公民自愿积累养老储蓄上。相比之下,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的替代率仅为1%,显得非常落后,没有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没有发挥相对应的作用[18]。导致企业年金替代率低的关键在于企业建立年金的积极性不高,而投资管理人外部委托又是影响企业积极性的重要因素之一。将大型国有企业财务公司纳入投资管理人队伍,利用其内部委托的优势,提高企业年金的安全性、收益性与流动性,从而提高国有企业建立年金的积极性,并通过国有企业的示范和带动,引导其他所有制企业年金的建立,有助于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增强企业年金的养老保障功能。
注 释:
[1]郑秉文.《职工退休年龄必须延迟》,东方早报,2012年03月15日。
[2] 邓大松、刘昌平.《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研究(修订版)》,人民出版社 ,2005年,第1页。
[3]杨帆、郑秉文、杨老金.《中国企业年金发展报告》,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年,第7页。
[4]郑秉文.《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1》,经济管理出版社,2012年,第69页。
[5]杨帆、郑秉文、杨老金.《中国企业年金发展报告》,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年,第136页。
[6]郑秉文.《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1》,经济管理出版社,2012年,第110页。
[7]郑秉文.《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1》,经济管理出版社,2012年,第49页。
[8]《企业年金去年亏损超20亿,投管人能力悬殊》上海证券报,2012年3月29日
[9]《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暨企业年金工作座谈会在西安召开》,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2012年3月26日
[10]《我国基金业发行热认购冷》,人民网,2012年2月7日
[11]《企业集团财务公司2011年度行业统计数据》,财务公司协会内部资料,2012年,第1页。
[12]银监会2012年度监管会议,内部报告,2012年3月26日
[1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2011年度行业统计数据》,财务公司协会内部资料,2012年,第1页
[14] 郑秉文.《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1》,经济管理出版社,2012年,第49页。
[15]杨长汉.《中国企业年金投资运营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10年,第138页。
[16]杨帆、郑秉文、杨老金.《中国企业年金发展报告》,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年,第131页。
【关键词】养老保险基金 股市 收益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近期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宣布,经过严格的评审程序,21家证券投资管理机构获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意味着争论多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入市即将启动。
一直以来,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面临两难困境,一方面养老基金缺乏投资管理,个人账户收益率长期低于通货膨胀率,基金保值增值压力巨大;另一方面资本市场不成熟,投资风险对基金保值增值构成威胁。那么养老金入市了,资金安全性如何保障?资本市场的风险性毋庸置疑,养老基金并没有独门致胜法宝。养老保险投资相比普通投资具有期限长(可以达到30-40年)、流动性要求较低、安全性要求很高的特点,可以通过制定投资战略和监管政策,在获得一定收益的同时,控制风险。
控制养老保险基金入股市的比例
养老金入市后只有一部分基金进入股市。按照我国现行投资管理办法,养老金进入股市的最高限额为30%。这个比例算高还是低?答案是“不算低”。对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中31个成员国(其中既有经济发达的美国和西欧国家,也有处于发展中的智利和东欧国家)的统计表明,他们的各类养老基金平均仅有5%以下是配置在银行存款上,投入股票的比例也不占大头,2010年的简单算术平均值约为27%,大部分B老金资产投资在了债券上。各国养老金投资股票比例差异比较大,发展中国家除智利外,都不超过5%;发达国家中德国为6%,日本为13%,美国年金类基金在40%-45%左右。
数据分析表明,越想要高收益就要有越多的资产配置在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上。在1980-2006年的26年间,美国和英国股市的年均回报率为10%,德国为12%,比较低的日本也达到5%。那么为什么大部分国家养老基金都将投资于股市的比例,控制在较低的水平上呢?主要还是因为股市的高风险和养老金的高安全要求不相匹配。如果考虑更长的时期,以美国标准普尔指数为例,从1927年开始,计算每40年期间的年化收益率,其波动就很大,1927-1967年间的年化收益率为6.8%,1932-1972年间为10%,1955-1995年间为5%,1969-2009年间为3.8%,近期比较低的原因是2008年金融危机的影响。股票市场回报的波动,导致不同时代的养老金收入产生很大差异,其结果不符合养老保险消除老年贫困的初衷,所以养老基金不宜大比例进入股市。
很多赞成养老金入市的观点是参照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收益,全国社保基金自2001年到2016年,年均收益率高达8.82%。值得注意的是,这其中有8个年份收益率是在5%以下,超过半数。尽管全国社保基金可将不超过40%的资产投资于股票,但实际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并不高,很多年份都不超过10%。近年来较高的投资收益很大部分是来源于债券、信托、资产证券化产品和股权投资等。同样,现在基本养老金保险基金要入市,最终投入股市的资金占基金的比重,也需控制在较低水平。尽管养老金投资是价值投资,但并不能直接改变当前股市具有的一些投机性特质。
投资境外股市是各国养老基金的普遍做法,通过比较发现,新兴市场国家的养老基金投资境外股市的比例要高于工业化国家,原因是本国资本市场不够成熟。但很多发展中国家对资金外流都有严格控制,主要是防止对本币币值和国内经济增长的冲击。受制于我国投资管理政策,短期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可能到境外股市投资。
完善分红制度,提高养老金投资的红利收入
投资股市的收益除了股票市值增加,另外还有股息、红利收益,这是公司利润中分配给股东的收益。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中,这是投资收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养老金投资等价值投资者所青睐,比如不少美国上市公司按季度将税后利润的50%-70%对股东支付红利。上市公司分红可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的收益,有助于抵御市场风险。
而我国部分上市公司长期不分红或者很少分红,2010年只有28%的公司分红,股息率偏低,远低于境外股票市场的股息率。分红是判断上市公司是否具有投资价值的重要指标,体现其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我国上市公司不分红是股市缺乏价值投资的重要原因之一。
证监会多次出台政策希望提升上市公司分红水平,但收效不大。如果没有一定量的上市公司定期分红,我国养老金入市收益的不确定性将高于许多境外市场。养老金入市后,监管层更加有必要督促上市公司完善分红制度,没有分红的股市并不适合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希望以养老金入市为契机,监管层可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增加股票投资价值,并吸引更多机构投资者。
降低投资管理成本
在养老金投资体系中包含受托人、投资管理人、账户托管人等多个管理角色,需要支付各种费用,有些是固定费用,有些是按比例收费,有些按照资产规模收费,有些根据投资收益收费。这些费用发生在养老金投资的各个时期,并且互相关联,计算十分复杂,因而管理成本会比较多地侵蚀投资收益,由美国的数据可见,管理费用会使得投资收益降低2-3个百分点。在养老金改革争论中,投资管理成本较高是个人账户养老金遭到诟病的重要原因。
影响投资管理成本有多种因素,一是与资产属性相关,高风险、高收益的权益类资产管理成本较高,固定收益资产管理成本相对较低。二是投资账户数量,一个基金的投资管理人越多,费用越高。三是账户规模,在合理的规模基础上,投资具有规模经济,有利于控制管理成本。
与美国完全市场运作不同,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投资管理政府干预程度较深,定价模式相对简单,各环节定价也不完全是市场价格。我国社保基金的管理费用也是比较高的,高于战略性投资较为活跃的养老金的管理费用,大约是挪威养老基金管理费用的3倍,是爱尔兰养老金管理费的1.5倍。降低管理成本在我国是保证投资收益的重要内容。在加强成本核算的同时,仍需在投资管理和托管方面有适度市场竞争。同时,应提供更透明的信息,比如公布对各类相关管理机构的费用支出等。
坚持定量投资监管
公共养老金投资的监管可分为定量投资监管和“审慎人”监管两种模式。定量投资监管,限定各种投资工具在投资组合总额中所占的最高比例或最低持有额。“审慎人”规则是指受托人应该审慎地、细心地和有谋划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并不对具体投资工具进行限制。到2014年底,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养老基金投资仍采用定量投资监管,只有9个国家采用“审慎人”规则,主要是欧美法系国家,如美国、英国等。
研究发现,实施严格的数量投资限制可能对投资业绩带来负面影响,因为投资组合的多样性受到限制。从一些国家实践看,定量投资限制会随着养老金制度的完善、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制度运行的稳定而逐步放开。但当下我国仍然需要比较严格的定量管理,一方面是因为投资管理能力还不强,另一方面养老金投资的特点对投资人有更高的要求。在资本市场不完善时,不具备放松定量监管的条件。由于养老金在多年后支付,养老金参保人数众多,大多数人没有能力也没有渠道对基金管理提出质疑,养老基金受益人和基金管理人长期处于分离状态,这给投资管理人很大的操作空间。就算监管部门都很难辨别基金是否得到合理使用,投资管理者有可能进行过于冒险的资产配置而无法及时发现。在信息难以甄别的情况下,市场竞争也无法发挥监督作用。
(作者为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参考文献】
平安保险投资管理中心50人的团队由深圳北上,在上海静安广场落户;中国人寿的投资管理中心9月份挂牌成立,办公地点从公司总部迁至北京金融街;因为看好上海将成为亚洲金融中心,华泰财险的投资部即将从北京南下上海,从形式上开始独立运作;人保设立的投资管理部,从一开始就在财务上单独核算,人员上单独招聘,体制上已经是“一司两制”;新华人寿、泰康人寿等公司对投资部门的改组也已列入议事日程,有消息称,保监会有意支持保险公司根据自己的情况成立专业的投资管理公司,经营保险公司的金融资产。
《金周刊》记者分析:国内几家主要的财产险、人寿险保险公司对投资部门的外挂、改制或搬迁,不是普通的机构调整,而是反映了保险业对提高保险资金运用专业化程度的空前重视,预示着我国保险业面临一次结构变革,保险公司延伸出来的资产管理公司也许很快就会浮出水面。一位业内人士说:“(新的投资机构)将参照投资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专业投资机构的管理运作模式进行构建。”
管理着7133亿欧元资产的德国安联集团下一步是在中国拿到资产管理业务的许可证
中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的进程可能超过很多市场人士预料。保险(集团)公司的资产管理公司在我国尚未“出世”,但在国际保险业,却几乎已是“标准模式”了。
记者在多次采访德国安联、英国商联、美国信诺、美国信安、林肯金融集团、瑞士丰泰、加拿大宏利、瑞典斯堪的亚保险集团等国际保险大鳄的过程中了解到,国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部门往往比银行和基金公司更具有融资能力,巨大的融资能力造就了管理财富、消化资金、专业投资理财的资产管理公司,而资产管理公司对巨额资产的管理经验随着保险公司的百年历史日臻成熟,这样的资产管理公司又会吸纳更多的社会资金,不断“放大”融资水平。
德国安联保险集团包括三大块业务:寿险、非寿险和资产管理。令安联引以骄傲的是,安联还是世界10大机构投资者之一,最近的数字中,安联集团管理的资产7133亿欧元。目前,安联已获准在中国开展寿险业务和非寿险业务,据说,安联的下一步是在中国拿到资产管理业务的许可证。
另一家主要的国际性的机构投资者茂利资产管理公司属于英国商联保险CGUplc的控股公司。商联是一家国际性保险集团,它的业务包括四大块:寿险、非寿险、国际业务和资产管理。作为机构投资者,它还是欧洲最大的基金管理人之一。至1998年12月31日,商联保险管理下的资产超过2000亿美元。这相当于中国最大的人寿保险公司近20倍的资产。
瑞士苏黎士保险集团的业务也分为四大块:寿险、非寿险、再保险和资产管理公司,其资产管理公司属于独立性质的公司,除负责母公司的资产管理和投资外,还代客理财及负责第三方基金管理。
这些国际保险集团内部的资产管理公司都具有完全独立的董事会、管理团队和组织结构,有着各自不同的投资理念和鲜明的业务特色,拥有投资领域内最出色的专业队伍。
中国人保投资管理部的组织架构已能看出基金公司的“身形”
保险投资部门上演“独立运动”
国内保险业的业务规模的迅速扩大,催生出专业化的资产管理公司的诞生。
今年年初,新华人寿董事长在他的年度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深入改革投资管理体制,推行投资银行运作模式……将金融投资部比照投资银行管理模式,模拟独立法人实体运作,财务上单独核算……”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张鸿翼接受采访时亦认为:“保险与证券两个行业确实是有隔膜。这两个行当在运作机制、决策机制、工作效率、人事制度、薪金制度很难对接。从保险公司资金运作的安全性方面考虑,也应该在保险公司内部对保险业务和保险资金实行分业管理。”
来自保险人士的共识是:由于投资部门的工作性质、专业方向、管理手段都与保险业务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大相径庭,因此,按照现资银行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组织模式成立相对独立的投资公司或单设投资机构,有利于从组织上避免不同性质的业务工作间互相掣肘、提升保险投资业务的专业化程度,使保险投资能真正按照专业化投资业务的要求去做。
记者了解到,几家欲成立独立资产管理机构的方案都是比照基金管理公司的组织形式。如下辖投资研究部门、基金管理部门和业务操作部门。
于2000年底筹建,今年年初建立的中国人保投资管理部的组织架构已能看出基金公司的“身形”,人保投资管理部分为四个部门,即研究部、运营部、核算部、投资管理部。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各家保险公司的上上下下都为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狭窄而着急,但果真渠道打开,如保险资金入市,面对成千只股票,成千家上市公司,保险公司假如不在组织和人才方面做好准备,保险资金入市的风险将难以控制。从这方面考虑,与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拓宽相配套的政策应该是让保险公司的投资部门形成专业化、独立运作的机构。
“保险公司狭窄的投资渠道也是保险公司长期以来没有大力发展投资专业队伍的重要原因。”新华的沈志卫说。那么,保险公司的投资部门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相比,存在哪些专业方面的不足呢?“主要体现在投资专业队伍的单薄,特别是市场研究力量普遍存在比较大的欠缺,但现有的保险公司的管理模式和薪酬水平又很难吸引到高水平的专业人才。因此,成立独立运作的投资管理公司,可以从根上理顺管理体制,以专业化公司的结构组成专业化的投资团队。”
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险投资部门的“独立运动”也正反映和顺应了保险公司投资渠道的逐渐放宽。
对于何时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各公司似乎并不着急。张鸿翼认为,“这件事,政策一放开,就会水到渠成的。”
2007年是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快速发展的一年。不管是公募基金还是私募基金,规模都出现了迅速的膨胀。与以往的委托理财方式有所区别,一些新兴的私募基金选择借道信托公司发行证券投资信托计划实现了阳光化。以深国投、平安信托、厦门国投为代表的信托公司为私募基金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信托型私募基金产品已经成为了反映私募基金整体动向的重要指标。然而,采取信托方式运作的私募基金整体业绩却并不尽如人意,不仅跑输了大盘,同样落后于公募基金。因此,与公募基金规模业绩双丰收的壮观景象所不同,信托型私募基金更多的是在蛰伏中等待涅。
市场波动剧烈信托型私募基金业绩分化
2007年下半年A股市场走势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7月初到10月中旬,市场呈现单边上扬的走势;第二一阶段从10月中旬至12月末,市场呈现震荡下跌的走势。信托型私募基金下半年的业绩能够反映出在经历了一次中期时间段的涨跌轮回后,各家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究竟如何。数据显示,深国投一亿龙中国2期、厦国投一国轩一号、深国投一景林稳健等5只产品位列下半年收益率前五名(表1)。而李振宁领衔的上海睿信3只产品收益率列在末位。除此之外,赵丹阳领衔的深国投一赤子之心系列产品和平安-pureheart系列产品收益率也都在10%以内。(表2)
而2007年7月2日至12月20日同期,上证指数涨幅为32.01%。除了深国投一亿龙中国2期、厦国投一国轩一号与上证指数收益率大致相当外,其余多数信托型私募基金产品均明显跑输上证指数。当然,这其中扣除了作为信托产品投资顾问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所提取的盈利部分的业绩提成。(投资顾问费)
从数据中可以看出,在下半年市场经历了一轮完整涨跌过程的背景之下,私募基金阵营开始加速分化。收益率最高的产品是收益率最低的产品的77倍。如果说公募基金选择的是投资团队化的运作模式,那么私募基金往往更加崇尚个人英雄主义。由于私募基金特别强调灵魂人物在投资管理过程中的核心地位。因此,对于基金投资人来说,由于私募基金经理人判断失误所引发的风险是不容忽视的。
信托型私募基金背水一战
我们尊重私募基金不同类型的投资理念、投资风格和投资策略。但是,我们必须承认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下,不同的投资理念和策略可能会出现截然不同的投资结果。这是证券市场的客观规律,我们不赞成完全以理想主义者的态度对待真金白银的投资。2007年信托型私募基金输给公募基金的现实将私募基金推向了十分尴尬的境地。私募基金的领军人物――赤子之心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赵丹阳已经于新年伊始宣布,将清盘旗下所有信托型产品。这一信号表明,如果私募基金的表现不能体现出优于公募基金的投资管理能力和业绩,那么高额的业绩报酬提成便难以持续。因此,2008年对于信托型私募基金来说,是证明自己的最后次机会。
不过,对于信托型私募基金来说,也并非完全没有胜算。
首先,经过了2006、2007年的大幅上扬后,市场估值水平迅速提升。2008年的市场上涨动力更多的来自上市公司业绩提升而非估值的提升。因此,2008年A股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在上升,市场指数的波动幅度会进一步加剧,个股的分化不可避免。很多私募基金的长处就是在震荡市中寻找超额收益。优秀的资产管理人完全可以通过选股与择时的操作来平滑市场大幅波动的风险。因此,在这种市场环境下,抗风险能力强的私募基金产品可能会有更为上住的表现。从今年11月份以来的数据已经可以看出,以厦国投一国轩一号为代表的产品逆势出现大幅上涨,大大跑赢市场和公募基金,表明优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正在崭露头角。
另一方面,信托公司对于私募基金的投资组合、持仓比例等方面的限制也在进步放开。灵活操作本身就是私募基金的优势。完全按照公募基金的持仓比例要求信托型私募基金也不尽合理。随着单只股票持仓比例的放开,信托型私募基金的业绩有望出现明显的提升。
关注抗风险能力强的信托型私募基金产品
既然我们认为2008年是机遇与风险并存的一年,股票市场可能出现大幅震荡。作为投资者,在产品选择方面应当关注抗风险能力较强的产品。
如何操盘养老金入市,似乎更受市场关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游钧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态,据《投资办法》对受托机构界定,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将成为唯一符合标准的受托机构,而且养老金入市将严格按照规定进行。
养老金入市规模有多大?
放开养老金对资本市场的投资,是此次《投资办法》的一大亮点。
《办法》明确规定: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30%;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养老金入市开闸究竟会为资本市场带来多少活水?
游钧在吹风会上介绍,到2014年底,养老基金的累计结余是35万亿元。另外,要留足当期的支付准备金,不能够全部用来投资,大致测算能够用于投资的资金量是2万亿元左右。按照30%入市资金上限计算,最高将有6000亿元养老金入市。
中国政法大学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教授胡继晔分析称,养老金入市的资金量是一个动态数额,由于各省养老金分布在不同的社保中心,有的在市里,有的在县里,各个省不同地区差距悬殊,所以各省调结这笔资金可能需要较长时间,而且大部分养老金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可能要等到期后逐步入市,预测全国养老基金入市资金区间为3000亿―7000亿元,而且是一个变动的数字。
这与新华社t望智库研究员孙博的测算大体一致,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规模3845亿元,这部分资金还处于县级统筹,实现省级归集委托难度较大。能够进行投资的主要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此外,各地需要留存部分资金以备日常养老金支付,假定各地社保机构必须留存的支付资金期限为三个月,根据财政部社保预算,2015年养老金支出22581.54亿元,三个月的资金规模为5564亿元。因此,基本养老金真正需要进行投资不会超过2.5万亿,而且运营中实际投资股市资金不会轻易逼近30%的上限,据此测算实际入市资金也不会超过7000亿元。
数千亿的新增长期资金无疑是市场渴望的“生力军”,但这支“生力军”何时能够正式入场却未有定论。有分析称,以企业年金和社保基金入市经验看,公布办法到确定基金管理机构要一年左右,之后从确定基金管理机构签署委托协议等,到实际开展投资还要3―6个月。海通证券苟玉根团队则指出,现阶段蛰伏等待,未来的变化需等9―10个月。
民生证券首席宏观研究员管清友也认为,以企业年金和社保基金入市经验看,公布办法到确定基金管理机构要一年左右,之后还要与基金管理机构签署委托协议等,预计养老金年内难以入市。
社保基金理事会获唯一执掌权
据《投资办法》对受托机构界定。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将成为唯一符合标准的受托机构。
而养老金投资股市借助信托模式,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养老基金委托投资的委托人,委托给受托机构,受托机构可以自行投资,同时也可以委托投资管理机构进行投资;整个流程中还包括托管机构,主要是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经验的商业银行,负责安全管理基金资产。
经济学家吴晓求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采用信托方式,有助于保障养老金的安全,各个省养老金都将成立一个独立的信托账户。而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这使信托财产免于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债权人追索,保证了广大受益人的利益。《投资办法》也指出,养老基金资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从顶层设计来看,将由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来受托管理养老金投资。”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告诉记者,目前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代为管理了部分省市做实个人账户的资金,以及广东、山东的千亿养老金,这部分基本养老金与社保基金本身持有的储备养老金分别在两个资金池中,即使将来成立新的受托人,这部分养老金也可以很快分离出来。
对于未来是否还会成立另外一个受托机构,游钧则表示,这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社保基金理事会目前运营的资金规模很大,未来养老基金的规模也很大,而且必须是单独管理、集中运营、独立核算。所以,“我们是否要成立新的机构,需要等社保基金理事会经营养老保险基金一段时间以后,几个部门再进一步研究论证。”
据了解,全国社保基金近几年投资的年均收益达到8.36%,胡继晔认为,成立一个专业受托机构时间成本很高,可行性很小,而且目前大多数省、市、直辖市并不具备建立这类专业受托机构的能力。
谁来操刀养老金入市?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可以直接对养老基金进行投资,同时也可以委托给投资管理机构进行打理。
“根据以往经验。对于债券投资等一级市场买入,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通常自行投资,而对于二级市场投资主要委托给专业机构。”胡继晔告诉记者,《投资办法》中的投资管理机构,是指接受受托机构委托,具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经验,或者具有良好资产管理业绩、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负责养老基金资产投资运营的专业机构。
吴晓求也解释称,最终负责投资的是具有资产管理资格的机构,主要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养老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这几类。
记者查询到一份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资格名单发现,其中投资管理人包括南方基金、博时基金等13家基金公司,国寿资管、华泰资管、太平养老、平安养老、人保资管、长江养老,以及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信证券。
上述具有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机构,或更容易获得养老金入市操刀权。
据了解,企业年金管理资格需要人社部的批准,目前市场上的资产管理公司能否有资格管理养老金投资,则需要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的认可与授权。此外,养老金获准入市,对于专业养老保险公司而言,将迎来重大利好。目前,国内已有6家专业养老保险公司,分别是平安养老、太平养老、国寿养老、长江养老、安邦养老以及泰康养老。
以下对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和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成功案例做了分析,并结合当前发展,提出了可实施性的方案和意见,内容如下。
一、国内社保基金投资管理的经验启示
在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主题基金,它的一些投资管理的经验值得住房公积金吸收借鉴,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加大参与国企改革的力度,增加实体投资规模。社会保障基金参与国企改革,进行实体投资由来已久,早在2012年5月,全国社保基金就出资100 亿元入股中石油西气东输三线项目。有关部门通过测算预计从2012年到2015年,社会保障基金用于实业投资的资金规模最高可达2500亿元。近年来社保基金的投资方式不断走向多样化。一方面加强同央企的合作,争取优先投资机会,另一方面还先后投资了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银联,除了部分银行以外,像是一些工商企业也做了相关投资(京沪高铁、中节能风电等)。
二、新加坡中央公积金投资管理的经验启示
新加坡是实行集中管理社会基金典型国家之一,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很大程度上借鉴了新加坡的做法。1955年,新加坡建立起了中央公积金制度,目前资金总额已超过千亿美元。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主要分为三个部分,每个部分由不同的部门负责,有不同的投资方向。
首先,新加坡政府投资管理公司负责一部分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的住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部分国外资产。
第二部分属于中央公积金投资计划,此项计划允许成员将专门账户、普通账户中超出特定比例的公积金用于购买共同基金或者股票,以这样的形势投资于资本市场。
保险计划基金是中央公积金的第三部分,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包括大病医疗保险、家属保险、住房保险等多个保险种类。这部分基金的投资主要外包给资产管理公司,可投资于定期存款、可转让存款凭证、股票和债券等。
以上三部分中,前两个部分,即由政府投资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以及由成员自主决策投资的基金是新加坡中央公积金投资的主体。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的投资管理模式虽不是十全十美,但仍有很多可借鉴的地方。首先,投资模式多元化、多层次;其次,投资方式专业化,具有相对独立性;最后,立法健全,基金投资拥有法律保障,更具安全性。
三、建议及对策
3.1 健全公积金投资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为公积金投资管理提供法律支撑。
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此项规定过于僵化,限制了住房公积金投资的多元化发展的可能,不利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利用效率。
因此,应当加快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步伐,推动公积金多元多渠道投资方式的合法化,并为其实施提供法律支撑和保护,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3.2 改革住房公积金投资管理组织体系,促使管理功能和经营投资功能相分离。
目前在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既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又负责公积金的投资经营工作,职能复杂,分工混乱,很难做到各自有专攻,做投资决定时往往手忙脚乱,很难做出明智的投资选择。由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基金的投资经营工作,聘请有相关工作经验或专业知识充足的人员来专门负责此项业务,同时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对公积金资金流向进行实时监控。
3.3 建立有效监督管理体系,多位一体,强效联动。
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安全,真正实现公积金投资的高效益,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是必不可少的。有效的监管体系需要将行政监管、金融监管和社会监管结合在一起,各级各相关部门必须上下一心,齐抓联动,与此同时严格的投资管理规范和监管制度必须建立起来才能防止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损失,保障公积金资金安全。
从中国市场目前的宏观经济情况来看,在经济复苏的背景下,以行业轮动策略作为一个新产品的投资切入点,可能是一个比较好的投资时机。从宏观到中观到微观,既有“投资时钟理论”所带来的行业轮动投资机遇,又有中国国内在“调整经济结构”的大背景之下给市场新带来的行业轮动,以及与此相关的投资机会。从总体来看,在经济复苏的大背景下,上投摩根行业轮动股票型基金将会笑对未来更加丰富多彩的投资机会。
上投摩根依然有望重振雄风
根据中国银河证券研究所基金研究中心《基金管理公司股票投资管理能力评价体系》的统计,该公司的股票投资管理能力2005年度在33家基金公司中排名第2位,2006年在45家基金管理公司里排名第1位,2007年在52家基金管理公司里排名第10位。如果单独看2007年度的排名,该公司似乎有点落后,但若考虑到规模因素,排在其前面的9家基金公司里,只有3家公司的管理规模高于它。因此说,该公司是一家在管理A股股票方面能力十分强大的公司。更为重要的是,在那过去3年的辉煌时间里,能够像该公司这样连续将股票投资管理能力保持在市场前列的,市场上找不出第二家公司来。
近两年来,由于受到种种原因的影响,该公司旗下基金的绩效排名出现了下降的情况,让很多投资者甚为担心上投摩根未来的发展前景。从另一个角度上来看,这种情况也表明了广大投资者对于该公司曾拥有过的辉煌的深爱。通过广泛的沟通和深入的分析,我们认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公司依然有望重振往日的雄风。
(1)用积极的心态来看待上投摩根基金管理公司的人动
近两年,投资者关心最多的问题之一就是上投摩根基金管理公司的人动,尤其是各个相关高级管理岗位的人动。这其中的原因很简单,出于对“老公司”的深厚情感,担心后来者无法达到前者的高度。对此,我们认为,大家应该用积极的心态来看待这些问题。作为凌驾于上投摩根基金管理公司之上更高一级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同样也在考虑这个问题。因此在遴选、拍板相关人选的时候都会很慎重很仔细。以前他们已经选出了第一批各部门的精英管理者,相信现在与未来他们还一定能够再接再厉,再举贤能,不让广大投资者失望。
现在已经先后上任的侯明甫先生、章硕麟先生,据悉同样是来自中国台湾证券,投资界的精英人士,过去都曾经有过良好的工作绩效表现。我们期待着他们以及他们同事、他们所带领的团队,能够续写上投摩根基金管理公司往日的辉煌。
(2)公司的投资发展战略主线依然没有变化
此次该新基金的发行,正是在继续强化以往的特色,以期在全新的基础市场大背景下,为投资者创造全新的、良好的收益。为了做好这一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公司与其他各家基金管理公司一样,都必。需建立、完善以及强化自己的研究团队和投资管理团队。在近一年多的时间里,该公司正是在不断地强化这个方面的工作,并且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从最为直观的相关岗位人数变化上来看,无论是研究岗位,还是投资管理岗位,都较以往增加了三分之一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