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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和制度

时间:2023-08-29 16:43:3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律法规和制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法律法规和制度

第1篇

一、检查和调研工作情况

1、认真学习《审计法》等法律法规

要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首先要学好审计法律法规。近几年来,我局一直按照审计署“人、法、技”建设的要求,认真学习《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学习与审计行政执法相关的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认真学习与审计业务工作相关的会计法、预算法、税收征管法。通过学习,全面提高审计人员的法律意识,做到自觉遵守《审计法》等法律法规。

2、广泛宣传《审计法》等法律法规

执行好审计法律法规,不仅我局审计人员要熟悉审计法律法规,更要让全社会熟悉审计法律法规,共同营造执行审计法律法规的良好氛围。为此,我局采取多种渠道宣传审计法律法规,让社会各界和有关单位了解审计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和执行审计法律法规,支持审计工作,主动接受审计。

3、认真贯彻落实执法责任制

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要靠制度和机制来保障。我局先后建立了《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办法》、《审计复核工作办法》、《审计业务会议制度》等制度办法,健全了审计复核机构,完善了三级复核机制。同时,认真贯彻落实执法责任制,全面规范审计行政执法行为,对审计执法的各个环节,全面加强控制约束,从制度上、程序上预防以审谋私、讲人情、放弃原则等问题的发生。

4、依法行政提高审计执法水平

我局在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审计执法水平,紧紧围绕“角度、广度、力度、尺度”四个环节开展审计工作。一是围绕中心,选准审计角度,将群众普遍关注和反映强烈的问题及多年未审计的单位作为重点审计对象;二是突出重点,加大审计力度,着力查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问题,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原则,做好违纪违规问题的定性和处理工作;三是拓宽领域,扩大审计广度,积极开展重点领域、专项资金的审计;四是宽严结合,掌握处罚尺度。在依法审计的前提下,考虑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重在加强教育、促进整改,不断增强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财经法纪意识,规范财务管理。通过这四项工作,我局既坚持依法行政,又提高了审计执法水平。

二、贯彻落实审计法律法规取得的主要成效

1、全面完成审计业务

2007--2011年,我局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和其他各项专业审计工作为突破口,密切联系我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积极开展审计工作,全面完成审计业务。五年间共完成审计项目40个,累计查出违规资金130,050元,管理不规范资金1,220,032.52元,提出审计建议13条,向市审计局报送审计论文和审计信息22篇,审计项目被评为市级优秀审计项目二等奖2个、三等奖1个。

2、促进了审计规范化建设

我局继续推行政务公开和执法公开,将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方面的内容公布上墙,并相继公开了审计听证规定、审计处罚告知、审计工作纪律、被审计单位承诺书等方面内容,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了审计规范化建设。

3、提高了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我局坚持每星期业务学习制度,抓好审计人员的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更新;加强工作作风建设,增强审计人员的服务意识,坚持“一审二帮三促”的方针,寓监督于服务之中;加强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审前廉政谈话制度,培养审计人员廉洁、公正、严谨的工作纪律,认真努力做好各项审计业务工作。通过这些工作,我局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明显提高,在全面完成审计业务工作的同时,没有发生违纪违规情况,树立了良好的审计形象。

三、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局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审计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问题,其突出问题是审计人员对审计法律法规学习不够,业务知识还不够全面扎实,勤勉工作、服务意识不够浓厚。其原因是我局存在一定的重业务轻学习现象,没有把提高审计人员综合素质作为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的基础根本性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四、解决存在问题的几点建议

1、加强学习,提高审计人员法律水平与法律意识

要针对部分审计人员没有完全掌握审计法律法规的现实情况,加强学习,做到每月安排一天时间,专门学习审计法律法规。要聘请法律专家和学者给审计人员讲解法律法规,提高审计人员法律水平与法律意识,为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打下扎实法律基础。

2、加强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

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必须要有扎实的业务知识来保证。要加强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通过培训,使审计人员具备财务知识外,还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及文字表达能力,适应不断发展的审计工作需要。

第2篇

摘 要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发展突飞猛进,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逐渐步入网络信息化时代,财务管理越发重要,“会计”又成了热门职业,在当今社会的地位也不断提升。然而,近些年来会计在进行财务管理时造假事件频频发生,从这一情况可以看出,会计队伍的素质有待提高,再加上进入了网络信息化时代,造假账等技术得到了提升。因此,加强财务管理势在必行。本文就网络时代下财务管理的有效性进行浅谈。

关键词 网络时代 财务管理 有效性

一、网络时代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1.会计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和综合水平有待提高,职业道德观念有待加强

近些年来,会计造假事件频频发生,这说明了会计人员自身素质不高,职业道德观低下。造假事件的发生,让我们必须重新思考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和会计职业道德问题,会计们频频出现的违反职业道德、会计准则和财会制度的行为,说明了在金钱的利诱下,一些会计人员不能够正确的看待会计准则和财会制度,法律意识不强烈,将《会计法》抛到脑后。一些会计人员的、贪污、挪用公款和造假账、假公济私等行为,充分说明了现在会计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水平有待提到,职业道德观念有待加强。

2.会计法律法规不健全,企业财务管理不到位

随着新旧会计准则的更新,使部分会计人员跟不上步伐,致使一些企业的会计人员不能完全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去做。然而现在的法律法规,对一些违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及《会计法》的行为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处罚条例,致使现在的会计人员没有充分重视《会计法》。在造假账、挪用公款、贪污、受贿等问题出现以后才去后悔和挽救损失。只有让会计人员清楚的明白自己的疏忽、对利益的追求和被金钱蒙蔽双眼会有严重的后果,他们才能更好的遵守《经济法》,更好的工作,从而确保会计监督的依法实行。

3.网络时代下财务管理中会计法律法规没能起到监督作用

会计这个每天与金钱和权利打交道的职业,其职业特殊,职能也很特殊。现在的会计法律法规存在着很多缺点,不能起到监督作用。会计法律法规对一些违背会计法律法规的会计人员的处理力度不够,对其处罚条例也不明确。因此,才让有些会计工作人员有机可乘,逃脱不了金钱利益的魔爪。会计法律法规行政处罚力度比较轻,也没有明确的指出该怎么去处理现在会计存在的一些问题。实施会计法律法规的部门没有认真贯彻实施该法律法规,最后只是会计法律法规成为一纸空文,没有起到监督作用,无法确保企业财务管理的依法实行。

二、确保网络时代下财务管理的有效性探讨和建议

1.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水平,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观念

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会计制度不断改革,经济发展和经济全球化也不断加快。这种趋势就要求会计人员应该具备的职业技能这职业素质越来越高,想要保证网络时代下财务管理具有有效性,就要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水平,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观念。首先要对会计人员的政治水平、综合素质、业务能力进行培训,身为会计人员要不断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能力,并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有这样,才能够使会计人员更好的进行会计工作,从而确保网络时代下财务管理的具有有效性。

2.建立健全会计各项法律法规,使网络时代下的财务管理职能有力进行

一些企业财务管理会计人员的、贪污、挪用公款和造假账、假公济私等行为的出现,说明了现存会计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才能使网络时代下的财务管理不能依法实行。要确保网络时代下的财务管理依法有效实行,就要完善会计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会计各项法律法规,从而使财务管理有力进行。在这里,笔者提几点建议,仅供参考。首先,在制定相关各项会计法律法规时,要考虑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还要针对其所的不同程度的错误,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其次,要加强会计监督机构的执法意识,提高执法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意识,消除出现、假公济私等问题的机会,强化执法人员对会计人员法律责任的监督意识,真正的做到秉公守法。

3.加大处罚力度,使网络时代下财务管理具有有效性

针对我国现存会计法律法规的缺点和不足,为了确保财务管理的依法有效实行,应该完善会计法律法规,加大对一些企业财务管理会计人员的、贪污、挪用公款和造假账、假公济私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出现这些问题的会计人员进行行政处罚,而这些行政处罚不是说说,要具体、明确的写出怎样处理,使会计法律法规不再是一纸空文。只有加大处罚力度,才能有效的避免一些会计人员的造假账等问题的出现。从而做到确保网络时代下财务管理的依法并且有效实行。

三、结语

财务管理在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经营过程中起着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网络时代下的企业财务管理也如此,财务管理实行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企业经济和国家经济发展的好坏。因此,本人就近些年来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如何确保会网络时代下财务管理的依法有效实行。确保网络时代下财务管理的依法有效实行的首要任务就是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让其自觉的去遵守会计法律法规,远离金钱利益的诱惑。网络时代下财务管理的有力、依法实行促进企业经营发展和国家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卢朝晖.对非法人单位财务管理有效性的探讨.经济师.2006(1).

[2]杨利华.关于中小企业财务管理有效性问题分析.中国集体经济.2010(5).

[3]贺红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国集体经济.2010(5).

[4]李彤.加强基层央行财务管理有效性的路径思考.西部金融.2010(2).

第3篇

通过开展法律政策七进活动,全面贯彻落实“两联一进”群众全覆盖和依法治县目标,教育干部职工自觉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进一步提高法律素质;引导机关、乡村、社县、学校、企业、寺庙做到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进一步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推进依法治县进程,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二、工作重点

(一)推进法律进机关

1.加强机关法律学习。重点学习《宪法》,关于依法治国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省、州、县各级领导关于依法治理重要讲话;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相关法律法规;公务员履行职责相关法律法规;廉洁从政相关法律法规。局党组中心组坚持定期学法制度,每年集中学习法治1次,党组成员每年底结合年终述职专题汇报学法用法守法情况;完善机关干部定期学法制度。每年组织集中学法不少于4次。

责任股室:办公室;完成时限:2020年11月

2.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聘请法律顾问,参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讨论、审核,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咨询。

责任股室:办公室;完成时限:2020年11月

3.加强机关普法阵地建设。办好单位法制宣传专栏,利用政务公开栏、短信、qq群、订阅普法读物等进行法制宣传,配合各类新闻媒体开展法制宣传活动。

责任股室:办公室;完成时限:2020年11月

(二)推进法律进乡村

1.重点开展《宪法》、《知识产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居民学法、懂法、用法意识,利用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股室:办公室、基财股、农财股;完成时限:2020年11月

(三)推进法律进寺庙

结合“两联一进”群众全覆盖活动,深入川主寺镇元坝寺,重点学习宣传关于依法治县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及寺庙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宗教教职人员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责任股室:办公室;完成时限:2020年11月

(四)推进法律进单位

重点学习《宪法》;关于依法治国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省、市、县各级领导关于依法治理重要讲话;依法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财政资金安全、新《预算法》相关法律法规。

责任股室:办公室;完成时限:2020年11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抓好落实。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法律政策七进”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法律政策七进”活动有步骤、有秩序地实施。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创造条件。在做好自身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基础上,大力开展面向社会服务的法制宣传工作。

第4篇

【关键词】法治 农村治理 村规民约 重构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村规民约是在农村居民自治环境下的一项制度化成果,在农村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发挥了“准法律”的效用。因此,村规民约的存在和执行对于农村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受到村规民约自身在制度上的缺陷影响,国内许多的村规民约与国家的法律法规之间往往存在较明显的矛盾和冲突,村规民约在农村治理法治化中的实际效用往往无法充分发挥。如何重构村规民约,化解与国家法律法规的矛盾冲突,推动村规民约的法治化,成为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建设的一大重点任务。

我国传统村规民约体系的弊端分析

虽然我国传统的村规民约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村规民约的实施对于我国农村治理的法治化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就目前而言,我国的村规民约实际上仍属于一种非正式的农村民间法,其存在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归根结底,我国传统的村规民约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其与国家的正式法律之间有一定的矛盾和冲突,即一些具体的村规民约与部分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首先,传统的村规民约过度扩大了村民委员会的权力。我国传统的村规民约普遍使用范围偏小,一般一个村的村规民约只在这个特定的村发挥作用,存在局限性和封闭性,村子之间的村规民约也存在差异性,而国家正式的法律法规具有标准化和统一化的特点,因此,这就导致了国内较多的村规民约都无法直接同国家的正式法律法规相衔接。传统的村规民约大部分是依靠祖祖辈辈相传下来的习俗、习惯形成的,以维持该农村社会的正常运行,制定较为随意,缺乏一定的科学性,且一般村规民约的制定权往往只掌握在村支书、村长和村委等少数村干部的手中,村民无权参与村规民约的商讨与制定。

其次,传统的村规民约存在侵犯农村一些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可能。在我国,许多村规民约具有非正式性,缺少一套稳定的程序来进行约束,也缺乏相应的审查机制。因为没有标准化的正式约束机制,这些村规民约的制定往往采用简易、直接的的少数服从多数的多数决定制。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是可行的,但也存在会侵犯农村的一些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可能。例如,一些村规民约中存在歧视妇女和外来人员的内容,明显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由此可见,我国传统的村规民约在一定程度上与国家法律制定的基本准则是相背离的,与公民平等享受各项权利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

再次,传统的村规民约在惩罚制度上过于严厉,甚至存在滥用处罚权的情况。例如,有些村的村规民约规定,对违反计生政策的家庭实施扣人、缴粮的处罚,这必然会侵害村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我国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这些村规民约显然是在破坏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时,我国行政处罚法也规定,除了国家公开承认的法律法规以外,其余的规范性文件也均不得擅自进行行政处罚的规定。但是,国内有一些村规民约就存在随意设置和滥用处罚权的情况,这无疑会影响到我国农村治理的法治化。

法治化视角下村规民约体系重构的建议

我国农村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建设,不仅需要借助国家的正式法律法规制度,还要结合农村自身的特点来共同实现。因为农村地区的社会关系较为复杂,而这些关系依靠我国的法律法规无法实现自身的调整,所以必须要通过农村的村规民约来进行校正,以实现农村社会治理的法治化。

传统的村规民约存在的最大问题就在于其与国家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因此,要推进我国传统村规民约体系的重构,首要的就是要妥善处理村规民约同国家法律法规制度之间的双向关系,积极促进两者实现互动,减少两者的矛盾和冲突。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需要明确村规民约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度在进行农村治理时各自的权限范围。无论是村规民约,还是国家法律法规制度,在对待农村社会治理方面都应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发挥最大效用,不随意越权越位,在自身所适用范围之外还进行管理,这是我国农村治理法治化的基本前提。我国农村治理是一个动态性的过程,在传统村规民约重构的过程中也要充分考虑农村治理法治化的动态性。

第一,我国的法律法规有必要为村规民约留出适当的自治范围。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普适性,在农村治理方面的相关规定与农村特定群体生活中形成的特定规约相比,缺乏针对性。因此,通过村规民约来解决农村社会纠纷等方面的问题,更能得到大多数村民的认可,也往往更能深入民心。尤其在一些农村,村民对国家法律的理解存在差异,使用村规民约反而比运用法律手段更利于问题的解决。因此,通过村规民约处理有些农村治理问题往往更能保持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二,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应该有选择性地适度接受村规民约,吸纳村规民约中合理的部分。在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村民对于村规民约的权威性和接受程度往往高于国家法律法规。存在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我国的法律法规在宣传讲解方面不够深入和接地气,往往给村民留下一种国家法律“高高在上”的印象。因此,在我国农村治理法治化的大背景下,要促进传统的村规民约重构,我国的法律法规在制定方面就应该秉持包容性理念,将村规民约中的一些农村成熟的、合理的做法、风俗习惯、治村规则等设法融入到相关的法律法规当中。

第三,我国传统的村规民约也要充分允许国家的法律法规渗透进来,利用法治观念来健全村规民约。首先,要进一步规范村规民约的制定流程。应严格根据现代化民主法治的原则,充分体现村规民约对民意的尊重,在村规民约制定的过程中充分保证村民参与权和决定权的行使。只有尊重民意,才能让村民自觉自愿地去遵守村规民约,保证村规民约的实效性。其次,要保证村规民约的内容符合法治化的基本要求。我国一些农村的村规民约一般是根据祖辈留传下来的习俗、习惯所制定的,存在不符合现代化法治精神的内容。因此,对于村规民约中这些违反法治精神的规定,应摒弃或去除。再次,要进一步规范村规民约权利的执行。村规民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一个村的一部法律,对村民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对于传统的村规民约中可能存在的过度处罚等超出国家法律规定的人身权、财产权和生命健康权的,应予以严格修正。对于触犯国家法律基本规定、村规民约无权处理的,应通过正当法律渠道解决。

传统村规民约在维持农村社会发展秩序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因此能够延续至今并发挥作用。但是,村规民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也应与时俱进,与国家的现代化法治精神相适应。面对当前我国传统的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法规存在矛盾和冲突的问题,需加快推进传统村规民约的重构,加速实现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法规之间的互动和融合。这样,既能更好地发挥村规民约在农村社会治理中的有效性,也能提升我国法律的权威性和亲民性,还能提高村民的法治意识,对我国农村的法治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作者分别为云南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武汉大学行政学院教授)

【参考文献】

①王刚:《进一步发挥村规民约促进基层社会治理作用》,《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6年第8期。

第5篇

论文关键词 法律法规 消防法律法规体系 公安消防机关

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我国公安消防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避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和西方先进国家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相比较,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社会经济水平和文明程度不断提高,现行消防法律法规体系越来越不适应时代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促进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有必要对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细致地探讨,并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寻找对策,从而不断促进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一、当前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弱势地位

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我国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必须严格依据我国国家机关组织法。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作为我国公安消防特别行政法,对国务院、国家各级政府机关、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消防行为上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目前在我国国家机关组织法中,根本没有对国家机关的消防行为做出明确规定的组织法。这样,在执行消防法的过程中,许多国家机关会借口国家机关组织法中没有消防法的内容而拒绝执行,在这样的情况下,消防法对于国家机关来讲就是一纸空文。

(二)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和西方先进国家适时进行法律修改不同,我国法律法规修改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其主要原因是,我国法律法规的立法程序相当复杂,无论是制定法律法规,还是对法律法规的修改,都相当困难,制定法律法规往往要经过繁琐的手续,持续数年才能制定完成,对于法律法规的修改同样如此。并且制定好的法律法规颁布后一旦开始实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便不再发生变化,这样一来,就会导致我国的法律法规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作为我国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制定、颁布和实施的过程同样如此。

例如:随着社会经济和建筑技术的快速发展,现代高层建筑已经成为城市建筑的主力军。但是,在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中,涉及到现代高层建筑消防设计以及施工要求的内容尚不健全,导致现代高层建筑消防设计与施工无法可依,同时又和原来的消防法律法规相冲突的现象。

(三)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执行力不足

在我国,由于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人大于法的现象仍然存在,在消防法律法规体系执行的过程中,常常出现由于主要领导的干涉而无法执行的现象。同时,由于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监督的是国家机关、团体以及各种类别的企事业单位,这样也导致了我国消防法律法规在执行上存在着一定的难度。通常情况下,不能按照消防法律法规体系规定执行的国家机关、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如果不能进行限期整改,通常只是对主要领导或者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并且大部分时候处罚力度也相当低。特别是在一些机关单位中,相关责任人一般不是单位的主要领导或者法定代表人,这样就出现了法律责任和消防责任相互脱节的现象,对消防法律法规的严肃程度带来了一定的冲击。

二、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改变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弱势地位

正是因为我跟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主要依据我国国家机关组织法。因此,为了保证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对国家机关的约束力,避免国家机关和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发生不必要的冲突,确保我国消防法律法规的顺利执行,必须切实改变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弱势地位,按照我国实际状况以及消防工作的特征,制定对国家机关具有约束作用的消防组织法。在消防组织法,必须明确各级党政国家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之间的关系,通过法律的手段实现对国家机关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限制和约束。

(二)大力加强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大力加强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是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全面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建设的需要,同时还是保障全体公民生命和安全的需要。加强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第一,必须大力加强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立法进度,不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制定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立法规划,促进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立法进程,保证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和我国的社会制度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保证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和消防队伍建设相适应;第二,要大力加强消防立法机制建设,按照民主以及公开立法的原则和方法,建立专家消防立法机制,公开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争取反映他们最根本的利益。第三,要努力完善当前实施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在现行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当前社会发展的需求,在不违背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和现行消防法律法规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同时确保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内部互相协调,互相统一。第四,要认真分析当前消防方面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特别是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必然带来设计理念、建筑风格以及消防安全技术的变化,特别是在高层建筑以及现代化工厂消防方面,更是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难题。在这种情况下,要想保证消防法律法规的与时俱进,保证消防法律法规能够符合经济发展的形势,参考西方先进国家在消防法律法规建设上的经验很有必要。

(三)努力提高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执行力

在我国,要想提高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执行力。主管领导首先必须大力加强自身的政治思想修养,充分认识到消防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程序办事,决不可凌驾于消防法律法规之上。在国家机关、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中,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必须是其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责任人,从而确保法律责任设定和职责设定相一致,保证在发生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时责任追求的严肃性。

努力提高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执行力,还要努力提高公安消防机构的执法力度,大力加强防火设计的审核和验收工作,加强对各单位在建、新建或者已经投入使用的建筑的消防检查,避免出现在消防工作上的政企不分、灭火救援体系相对混乱的现象。

第6篇

摘要:校企合作不仅要有丰富的内容,更需要有国家层面的支持和指导。目前我国校企合作制度并未得到法律层面的充分认识。本文从分析我国校企合作法律法规现状入手,指出我国校企合作法治层面存在政策文件多、法律法规少以及有限的法规内容欠缺等问题,提出在推进校企合作立法的同时,在明确校企合作的内涵和范围、明确学校的权利和义务、鼓励和强化企业应履行的社会责任、明确政府各部门的职责、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五个方面加强立法。

关键词 :校企合作 法律法规 职业教育

课?题: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2013年立项课题“技工院校校企合作管理制度体系研究”项目成果,课题编号:201323。

校企合作体现的是一种新型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应有相应的政策,特别是法律法规来调解、规范和推动。对校企合作的规范仅仅通过通知、决定、办法、意见等一般性的政策支持是不够的,对有些重要的扶持政策,如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实训安全、企业接受学生实训等方面必须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才有强制性。将校企合作政策法制化,才能使政府、企业及行业、学校在法律框架内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一、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法规发展现状

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过程中,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尚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相配套,而且地方各级政府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的具体实施条例还很少,没有从法律层面上真正建立有效的校企合作保障机制,对校企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约束,对各方利益的保护还不够。具体来看有如下两方面的表现。

1.政策文件多,法律法规少

目前我国倡导校企合作的政策文件不少,但上升到法律层面的文件则不多,而且涉及校企合作的具体内容也比较少。目前,我国涉及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一章第六条,第三章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三条,第四章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七条,分别规定行业企业有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实施的办法以及实施的保障条件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条、四十六、四十七条,规定企事业组织应对职业培训和职业学校提供支持和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鼓励高等职业院校与企事业组织协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只对职业培训做了简单规定。而发达国家的校企合作法律法规通常都具有较强的系统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因此,我国政府应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以规范和推动校企合作的发展。

2.现有法律规定明显滞后于现实

(1)目前校企合作中,在学校与企业间最重要的依据就是双方的校企合作协议。由于缺乏法律的强行规定,双方协议内容也多为原则性内容,对具体权利义务规定常常不明确也不具体。特别是学生与企业的关系十分含糊,一旦遇到学生安全事故,处理难度就会很大,还有可能会导致校企合作关系的破裂。同时,如果企业毁约的惩罚性条款也缺失,企业在缺乏硬性约束的情况下,参与校企合作的热情自然不高。

(2)企业的本质在于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如果企业从校企合作中得不到预期的利益,他们自然不会主动推进校企合作,校企合作也很难往深化发展。目前,我国法律层面,对于保护、鼓励校企合作中利益的规定少之又少,且多是原则性规定,没有配套实施细则,严重挫伤了企业促进校企合作实现共赢积极性的发挥。

(3)校企合作,顶岗实习,必然涉及劳动者的权益。由于目前法规规定,顶岗实习学生与企业之间并无劳动关系,但是学生在实习中从事的工作,面临的风险与企业员工几乎没有差别,因此学生实习中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劳动保护等都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现实中,有些企业打着为学生提供见习岗位的幌子,把学生当做廉价劳动力,严重破坏了校企合作的健康发展。

二、几项立法建议

1.尽快制定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

发达国家的校企合作模式都是建立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政府在政策、财政等方面给予极大的支持,企业也全程参与其中,或以企业为主,或以院校为主,或以行业为主,校企合作模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例如,德国政府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陆续颁布了《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总纲法》《企业基本法》《青年劳动保护法》《劳动促进法》等10多项法律法规,为德国校企合作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另外美国、挪威、韩国、日本等国家都是通过建立大量职业教育立法,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关系,才使校企合作得到极大发展的。因此,我国应加大校企合作法律法规建设。例如,制定全国性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等。

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1)明确校企合作的内涵和范围。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才是校企合作的根本目的,校企合作应该紧紧围绕这一主题开展。德国的“双元制”,英国的“三明治”,美国的“合作教育”,澳大利亚的“TAFE”,日本的“产学官合作”等先进的国外模式中,校企合作的核心都是使学生得到系统教育的同时又具备职业能力。因此,校企合作的内容应包括职业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建设、实习教学、教学评价、研究开发、招生就业和学生管理等诸多方面。

(2)明确学校的权利和义务。学校的权利主要体现在通过校企合作获得相应的资助和政策优惠。学校的义务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学校自身的义务,学校应当根据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设置专业、开展课程与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学校应当建立“双师型”教师培养机制,有计划地选派教师到企业实践;学校应当建立学生顶岗实习制度,制订可行的合作计划;学校因校企合作而购置的资产,应列入学校财产统一管理等。第二,学校对企业的义务,学校应设立专门机构协调企业合作关系;根据合作内容承担合作企业职工的继续教育与技能提升;对校企合作资产按照相关制度严格管理,使其保值增值。第三,学校对学生的义务,应在进厂实习前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按照有关规定维护好学生实习权益,指派实习指导教师,有条件的地方应为学生统一办理实习安全保险。

(3)鼓励和强化企业社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规定企业有开展职业教育的义务,但它只是一种原则性规定,如该法第六条、第十九条和第三十六条对行业、企业在发展职业教育和开展校企合作的义务、行为都有明确规定,但对企业未承担相应义务的法律后果并未做出规定,政府也没有制定相应的实施条例,对不参与校企合作的行业、企业没有任何强制措施。这显然是不可取的,通过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确保有法可依。因此,我国应尽快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4)明确政府各部门职责。校企合作的持续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的积极引导、鼓励,为校企合作提供政策倾斜和优先支持等。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校企合作,建立政府引导、校企互动、行业协调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校企合作中的作用,引导和鼓励该行业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充分发挥行业资源、技术、信息等优势,参与校企合作项目的评估、职业技能鉴定及相关管理工作、强化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促进学校与行业之间的紧密联合,实现资源共享。政府可以通过减免赋税、增加财政补贴等多种方式调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学校的专业设置、培养目标、培养方案和评价考核标准的制定以及招生就业工作,为学校学生实习和教师专业深造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条件,把校企合作作为企业未来人力资本的投资,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

(5)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我国目前尚未确立学生在教育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学生的权利屡受侵犯。学生的权益只能依赖国家法律的外部强制力量来保障。第一,完善实习人员获取报酬的法规。目前,我国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实习人员是否该获取报酬做出硬性规定,各地方对实习生劳动报酬问题规定的也不全面,迫切需要相关立法出台。第二,完善实习学生人身伤害保障法规。学生顶岗实习中出现人身伤害的问题没有切实可行的保障制度,当前我国国家法律法规层面还尚未对此类问题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明确将实习生排除在外。这个问题处理不好,不仅学校、学生的权益得不到维护,还会影响实习单位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我国应通过建立预防和妥善处理实习学生意外伤害机制,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在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时,需要明确学校和企业的安全义务划分,要求学校或企业为学生统一办理实习伤害保险,在实习事故发生时可以有序处理,政府可以补助部分保险费用,以减轻学校压力。

参考文献:

[1]高山艳.法律视角下的校企合作制度[J].教育与职业,2010(3).

第7篇

关键词:市场经济;法律法规;问题研究;对策建议

一、引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取得了较大的发展成就,尤其是在十以来,随着相关政策的不断完善,使得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得到了完善。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存在较大的不完善之处,比如法律法规建设滞后,难以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法规干预过多,难以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对市场经济的监管力度不足;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不足,难以有效遏制寻租等行为等问题较为明显。因此,必须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有效的分析,以强化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的作用。

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律法规建设滞后,难以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起步较晚,但是发展速度较快,在仅仅的几十年时间内就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成就,使得我国成为世界经济强国之一。但是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却存在严重的滞后性,在仅有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其对市场经济的服务能力十分有限,比如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工商监管等方面,相关的审批程序过多,虽然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对其进行了完善,但是其制定和实施存在一定的时滞性,这在很大程度上难以全面服务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甚至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阻碍作用,很多中小企业也难以借助现有的法律法规政策实现突破性的发展,因此市场经济的发展显得举步维艰。2.法律法规干预过多,难以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从经济学原理来看,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必须要发挥决定性的作用,才能提升资源配置的效率。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时代,其各项思想受到计划经济的影响十分严重,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严重受到计划经济思想的影响,因此长期以来其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力度较大,难以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虽然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政府不断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但是,其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的完善还没有全面得到落实,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还处于不断完善过程中,因此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暂时得到不充分的发挥。3.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对市场经济的监管力度不足。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同时又存在诸多的弊端,其在发展过程中必须要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监督,以此完善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作为一只看得见的手,其在市场经济监管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主要是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来实现这一目标的。但是,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还不完善,因此其对市场经济的监管力度不足,导致各地区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紊乱现象,严重干扰了市场经济发展的秩序,使得市场经济自身的诸多弊端不断显现,最终不利于提升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长期发展。4.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不足,难以有效遏制寻租等行为。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重在执行,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政企不分现象依旧得不到有效的解决,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力度不足,导致很多国有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违背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其借助于自身所掌握的垄断权利,不断出现寻租等违反市场经济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这不仅使得社会资源受到浪费,还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十以来,我国政府不断强化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力度,不断加大对国有企业的改革,但是寻租行为依旧难以得到遏制,这是当前我国政企分离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也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必须要面临和解决的关键问题。

三、完善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的对策建议

1.更新理念,以市场经济发展为导向进行法律法规的建设。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要想充分完善和发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市场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必须要全面更新理念,以市场经济发展为导向,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完善。一方面,要摒弃传统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思想,以全新的视角和理念制定和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使其全面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另一方面,要充分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经验,并根据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现状对其进行修正和完善,使其能够充分服务于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2.减少法律法规的过多干预,充分发挥市场职能,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是否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是判断一个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给市场经济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都留下了深刻的影响。因此,必须要全面借助于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思想,以减少政府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干预,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使其能够在社会资源配置方面的决定性作用能够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市场经济的服务职能,减少相关法律法规对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合理干预,使其能够充分有效的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积极转变政府职能,以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为理念和方向,全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度的建设,以有效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3.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强化监督管理职能,一般而言,市场经济的发展都有其自身的诸多弊端,因此要想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长期发展,必须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强化其对市场经济发展的监督管理职能,充分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充分结合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现状,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建设,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指明方向,使其能够在合理的法律框架下取得自由的发展,避免各地区为了提升经济发展总量而出现膨胀发展,保证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实现健康有序进行,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应有的作用。4.强化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遏制违法行为,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难免出现一些违法行为,比如寻租等。因此,在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必须要全面强化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增强政府对国有企业等发展的监督管理职能,使其能够在公开、公正、透明的法律法规政策环境下取得一定的发展,尽量实现政企分开,避免国有企业及其个人出现寻租行为,这不仅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方向,也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要求,因此必须要给予其充分的重视。

四、结语

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其自身诸多的弊端,其在整个发展过程中必须要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其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阻碍作用。因此必须要从更新理念,以市场经济发展为导向进行法律法规的建设;减少法律法规的过多干预,充分发挥市场职能;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强化监督管理职能;强化执行力度,遏制违法行为等方面出发,全面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以有效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长期发展。

参考文献:

[1]韩宇欣.论商法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J].经营管理者,2016(05).

[2]郑兴碧.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北方经贸,2015(09).

[3]范丹妮.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探讨[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07).

第8篇

    2007年美国发生的金融危机,导致了美国和欧盟国家的经济下滑、失业、财政恶化和债务危机,但这些只是经济社会表现出的问题。难道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没有相应防范危机的法律法规的制度安排和保障措施?这个问题并不易回答,实践中存在多种因素。如果有,可能是法律法规未能发挥防范危机和保障安全作用,可能是执法部门执行不力,可能是社会行为主体未完全遵守,可能是法律法规不完善存在灰色地带,可能是法律法规框架性原则缺少操作性,可能是法律法规设计的制度规则与市场机制不匹配,也可能是法律法规设计的制度规则已经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广度和深度。那么美国和欧盟对这些法律法规和制度是否有关键性或者根本的修改与改革?

    奥巴马面对这样的问题,提出了变革法律进程的白宫与国会参众两院几经辩论,众多利益集团的参与,国会以微弱多数相继通过了《美国复苏和再投资法案》(American Recovery and Reinvestment Act of 2009, Public Law 111-5)、《保护病患及可支付的医疗保障法案》(Patient Protection and Affordable Care Act, Public Law 111-148)、《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Public Law 111-203)。与此同时,奥巴马从2009年1月30日提出施政理念的八点建议,供大家讨论,在收到184封意见反馈的基础上,于2011年1月签署了《13563号行政命令:促进监管和监管审核》,①旨在处理政府监管与市场机制的行为边界,关键在立法前评估依据法律制定规章设立制度和规则的必要性、正当性和协调性,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成本有效性分析方法和风险评估方法,评估设计的制度和规则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维护市场秩序。

    欧盟委员会、欧盟理事会和欧盟议会面临的问题更复杂。欧盟面对希腊债务危机、意大利债务危机和成员国整体经济下滑、失业率上升、财政赤字及高额债务,欧元似乎危在旦夕。对欧盟复苏经济、增加就业、防范财政风险和降低希腊和意大利债务规模的规则尽管有不同意见,但欧盟委员会仍于2009年1月通过了修改2006年版的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立法前影响评估指引《影响评估指引SEC(2009)92》,2009年9月通过了《金融系统的宏观审慎监督和建立系统性风险委员会规章SEC(2009)1235》,2010年10月通过了《欧盟明智的监管COM(2010)543 final》,这些规范性文件,实质是统一和规范欧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出台前的评估框架和评估方法,评估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使其有必要性、合法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欧盟机构和欧盟成员国对经济社会发展有一个稳定预期。②

    美国和欧盟的立法前评估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的制度框架基本一致,设计的规则和评估方法基本相同。虽然规则的细致性不同,但都是以法律制度为框架,行政系统必须制定详细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授权立法或者委托立法是法律的基本模式。行政系统既是上位法的执法主体,也是下位法的立法主体。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通过一定的传导机制,最终影响到个人、企业和政府,经济影响包括个人的就业、收入和消费等,企业的成本、生产、价格、利润和创新等,政府的建设规划、财政预算和社会保障规模等;社会影响包括社会公正、机会平等、人的尊严、安全、健康和社会稳定等。简言之,法律法规最终影响市场机制、资源重新配置、收入再分配和社会公正。因此,立法前要评估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需要评估所立之法影响的经济成本和经济收益,使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必要性、合法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能够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竞争。因此,本文重点讨论金融危机后,美国和欧盟立法前评估制度的改革,关键是评估什么与如何评估,评估什么主要关注的是评估内容,如何评估重在运用什么方法评估。

    一、美国立法前评估:评估什么和如何评估

    美国历届总统上任后有一个惯例,施政理念的行政命令,这个行政命令或者坚持前任总统施政理念的行政命令的原则框架,只是做些技术性修改,或者废止前任总统施政理念的行政命令。总统施政理念的行政命令,规范市场机制与政府监管的关系,行政内阁部门和独立监管机构在总统这个行政命令框架的范围内,制定规章,实施监管。但奥巴马例外。首先,奥巴马于2009年1月30日了13497号行政命令,③该行政命令废止了乔治·W.布什的13258号和13422号行政命令,恢复实施1993年的克林顿的12866号行政命令,提出了施政理念的八个问题,这八个问题是:一是关于信息和监管事务办公室(Office of Information and Regulatory Affairs,简称OIRA,职能相当于中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行政机构的关系;二是制定信息披露与透明性指引;三是鼓励公众参与行政机构规章的讨论;四是讨论市场机制与成本—收益分析、成本有效性分析等评估方法的作用;五是重视资源分配、公正和相关问题对后代的利益;六是防止监管审查出现不必要的延误;七是行为科学在制定监管政策时的作用;八是监管程序(成本信息公开与收益信息公开)与公共目标最佳工具的选择。行政命令要求OIRA负责,征求行政机构、独立监管机构、游说集团、企业和专家学者的讨论意见,在征求意见和讨论的基础上,准备新的行政命令。然后,奥巴马全力推进了经济复苏与再投资法、医疗保障法和华尔街金融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在国会的先后通过,这些法律基本上符合他的施政理念。最后,奥巴马于2011年1月18日(执政差2天两年)签署了《13563号行政命令:提高监管和监管审核》,该行政命令重申执行克林顿于1993年签发的《12866号行政命令:监管计划和审核》,④但强调了评估规章设立的制度和规则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对安全、健康、收入分配、社会公正和风险防范的影响。因此,行政机构和独立监管机构在根据法律的相关委托立法制定规章时,要遵守克林顿12866号行政命令和奥巴马13563号行政命令规定的评估内容和评估方法。

    (一)立法前评估:评估什么?

    立法前评估,是评估法律法规和规章设计的制度、规则对经济、社会和环境产生的影响。根据克林顿12866号行政命令和奥巴马13563号行政命令规定,依据法律制定的规章对经济、社会和环 境有重大影响和重要监管行为的规章,定性为重要规章(Significant Regulation)。重要规章的立项、讨论和公布草案,立项机构要评估重要规章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评估规章影响的总成本、总收益、净收益。如果重要规章的影响不能够量化收益,也要说明不能量化的理由。因此,行政机构和独立监管机构在提交一件认为是重要规章的立项议案时,同时要提交一份评估重要规章立项议案的成本收益分析报告。判断行政机构和独立监管机构制定的规章是否是一个重要规章,具有四个标准:一是数量判断标准。规章在一年内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达到或超过1亿美元,包括成本、收益和转移支付;二是资源配置影响判断标准。规章对经济部门、生产力、市场竞争、就业、公共健康、安全和环境产生了重大影响。三是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影响判断标准。州政府、地区政府和原住民机构在执行和落实规章时发生了严重的财政预算平衡和经济负担。四是引发冲突判断标准。在法律、总统行政命令所确定的原则之外,规章引发了新的法律问题或政策问题。行政机构和独立监管机构建议制定的规章,只要符合其中一个判断标准,可以决定是一个重要规章,就要评估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评估总成本、总收益和净收益。

    重要规章需要进行立法前评估。立法前评估的内容,一是评估对行为主体的影响,包括个人的就业与薪酬、企业的生产与创新、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财政预算。二是评估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包括经济增长、就业增加、物价稳定、国际国内财政收支均衡、金融不确地性和风险的影响。三是评估对社会公正的影响,包括人的尊严、健康、安全、机会均等和收入分配的影响。四是评估对环境保护的影响,包括空气质量、土地污染、水资源清洁和生态平衡。⑤

    (二)立法前评估:如何评估?

    如何评估是运用什么方法进行评估。12866号行政命令和13563号行政命令,规定要运用量化方法,包括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成本有效性分析方法、风险分析方法和敏感性分析方法,评估重要规章的制度设计和规则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产生的成本和收益。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收益包括短期收益和长期收益。13563号行政命令强调,每一个机构尽可能准确地量化现在和预测将来重要规章和政府监管产生的成本和收益,也要考虑和讨论定性的、难以量化、或者不可能量化的价值,如人的尊严、健康、社会公正、公平和收入分配对后代的影响。OIRA制定了规范性指引文件“监管分析”(Circular A4, Regulatory Analysis),该指引文件对行政机构和独立监管机构评估规章立项报告,统一了假设条件、统计口径、成本和收益概念、基准日期、贴现率和分析方法,如成本收益分析、成本有效性分析、风险分析和不确定性分析等等。⑥

    成本收益分析方法评估的核心是对可行的替代方案进行选择和评估。行政机关和独立监管机构需要对这些可行的替代方案进行深入的信息数据收集和讨论,所选择的替代性方案应该至少包括两个:一个是更加严格的监管规章,监管收益更大;另一个是较为宽松的监管规章,监管成本更小。针对预期采取的方案以及相关的潜在方案之间的比较,不仅仅是针对成本和收益大小的简单比较,而是应该按照监管强度,逐一与次优(Next Best)监管规章进行比较,并计算相关指标的变化,从而选择接近实际的制度与规则设计的方案。⑦

    但这种制度规定执行的如何呢?笔者比较了从2004—2009年行政机构和独立监管机构的重要规章,发现并没有完全进行成本和收益的评估。重要规章中评估了成本

    

    实际上,美国要求行政机关和独立监管机构对重要规章进行立法前评估,是基于委托—理论的假设。在委托—理论中,假设委托人是国会(总统),人是行政机构和独立监管机构,由于委托人和人之间存在委托风险,包括利益不对称、信息不对称、契约不完备,人可能会做出损害委托人而有利于自己的制度选择,如发生于美国电力监管委员会、铁路监管委员会高速公路监管委员会中的监管者被被监管者俘获的问题。因为法律的框架性原则性立法,法律必然授权行政机构或者独立监管机构制定规章,具体细化法律的操作性。但作为人的行政机关或者独立监管机构,是否完全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制定规章,作为委托人又通过什么方法控制人行为,避免和克服由于利益不对称、信息不对称和契约不完备而产生的问题,委托人就规定,人在制定重要规章时,要提供重要规章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的信息,对个人、企业和政府影响的信息,对经济社会影响的总成本、总收益、净收益的信息。而只有在评估的重要规章能够证明为其支付成本的正当性时,重要规章才能获得通过。⑧

    从这个视角审视美国立法前评估法律法规和规章,信息的公开、透明以及衡量信息的标准和可靠性,意义重大。同时,通过法律法规和规章提供的总成本、总收益、净收益,也为社会提供了一个稳定预期。

    二、欧盟立法前评估:评估什么和如何评估

    2009年1月15日,欧盟委员会公布了最新修正的法律、规章、指引和政策制定的立法前的《影响评估指引SEC(2009)92》,宗旨是界定法律、监管与市场的关系,为欧盟和成员国建构一个评估法律法规制定的制度框架,促使欧盟法律法规在议案的提出、讨论、通过、执行和检查等方面更为规范、协调和有效,促进市场竞争、经济增长、就业、社会公正和环境保护。相对美国立法前评估的改革,欧盟立法前体制的改革,涉及欧盟层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涉及欧盟与成员国之间的主权分割和让渡,事关欧盟和成员国之间的法律法规的趋同和转化,磋商、妥协和达到一致,走的是一条不断探索和渐进改革的道路,更为复杂和艰难。

    2003年,欧盟委员会、议会、理事会通过的法律《更好地制定法律》,规定欧盟法律法规和政策议案,要进行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评估。⑨欧盟委员会于2006年了对2005年《影响评估指引》的修正和更新。⑩2007年美国爆发金融危机,欧盟整体经济下滑,成员国财政赤字严重,失业率上升,尤其是希腊和意大利的债务危机。严重的经济问题与社会问题相互交织,确实需要法律法规保障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在这个背景下,欧盟委员会进一步修正立法前影响评估指引,加强了评估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经济影响、社会影响和环境影响的效率指标与公正指标, 2009年1月了最新的立法前影响评估指引。(11)

    欧盟委员会在2005年至2009年的4年时间中,三次修正立法前影响评估指引,说明立法前评估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的重要性。为了执行以及发现监管影响评估指引问题,欧盟委员会于2010年10月了“明智的监管”,提高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前瞻性,保障经济社会稳定。

    (一)欧盟立法前评估:评估什么

    立法前影响评估是立法主体准备法律法规和政策建议时,应遵循的一系列步骤,评估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潜在影响,比较可供选择的制度方案,为立法主体提供决策依据。因此,欧盟非常强调立法制度规范什么问题、问题的性质与范围的界定、谁得益、谁受损以及谁受影响最大。

    欧盟的立法前评估,适用于大多数重要的欧盟委员会立法草案以及有重要影响的政策。包括欧盟委员会的全部立法和工作计划(Commission's Legislative and Work Programme, CLWP)中的立法提案、非CLWP立法提案中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要影响的政策,如白皮书(White Papers)、行动计划(Action Plans)、开支计划(Expenditure Programmes)和国际协议谈判指引(Negotiating Guidelines for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等。为了方便行政机构对于这些不同提案进行评估,欧盟还特别制定了针对交流文件(Communications)、试点项目(Pilot Projects)和白皮书等欧盟战略性文件的影响评估。欧盟的法律法规旨在解决因市场失灵和政府监管失灵产生的问题,因此,评估的范围和内容较为全面。

    立法前影响评估主要分析和评估法律、法规和政策可能对经济、社会和环境产生的影响。欧盟委员会已列举式列举了评估指标,包括经济影响指标、社会影响指标和环境影响指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从影响方式看,有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从影响结果看,有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从影响范围看,有欧盟内部影响和欧盟以外影响;从影响时间看,有短期影响和长期影响(立法前评估的步骤和具体影响见表2)。

    

    欧盟影响评估指引在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分析中,确定了三个步骤。第一步是对法律法规和政策议案可能产生的经济影响、社会影响和环境影响的问题界定与描述性分析,指引文件提供了一系列的关键问题(Key Questions),使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立项机关认识到,立法是对资源配置的重新分配,是利益关系的重大调整,个人、企业和政府都受到影响。第二步是关于较为重要的影响分析,指引的规定也主要是描述性的分析,包括确定影响发生的可能性、发生领域、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关键是受影响的行为主体是否接受法律法规和政策议案设计的制度和规则。第三步是对法律法规和政策议案最为重要的影响进行量化评估,通过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成本有效性分析方法和风险分析方法,量化预期的成本、收益和净收益。欧盟委员会相关职能部门建立了成本收益评估模型,对成员国进行定量分析提供参考。如果定量或货币化是不可行的,立项部门需要解释原因。

    下表是从欧盟第一步骤的经济影响、社会影响、环境影响中提取的,说明欧盟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影响评估的具体与细化(见表3)。

    

    欧盟影响评估指引强调,尽管影响评估主要评估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经济影响、社会影响和环境影响,但法律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制度或者规则,可能在一个或者多个领域有特殊显著的影响,有些影响是单一的,有些影响是叠加的,有些影响可能是几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共同作用的结果,可能对人的基本权利、某些经济部门、经济行为者、公民团体、大企业、中小型企业、或者对地区结构、文化产品、栖息地等产生影响。在评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影响时,要考虑到种种复杂的因素。

    从上面经济影响、社会影响和环境影响中列举的问题可以看出,欧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立法前评估,不是评估抽象的必要性、公正性、合理性和规范性,而是评估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经济问题、社会问题和环境问题的具体影响,从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中,分析谁受益、谁受损,影响的程度与范围社会是否可以接受。在对社会资源重新调整与分配中,判断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效率与公正。在评估什么问题上,注重数据分析、影响因素解析、实证检验。

    (二)立法前评估:如何评估

    影响评估包括定性评估、定量评估和货币化方式评估,评估包括成本、收益、净收益,如果有些影响不能量化或者不能货币化评估,要解释不能量化或者不能货币化评估的原因。欧盟委员会认为,立法前影响评估如果能够对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量化和货币化的评估分析,影响评估结论越有说服力。同时,也要对法律法规和政策选择的制度安排、措施和方法的不确定性、风险以及执行和遵守的困难,进行评估分析。

    欧盟委员会在评估法律法规和政策议案的可行性时,主要运用了三种评估方法。

    第一,成本收益分析(Cost-Benefit Analysis)。成本收益分析是评估法律法规和政策提案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影响产生的成本和收益,它既是一种评估程序,又是一种评估方法,实质是对法律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制度安排、规则措施实施后产生的总成本、总收益、净收益进行预测。衡量的标准是,政府监管所预期的净收益是适当的(A measure is considered justified where net benefits can be expected from the intervention.)。政府通过法律法规和政策干预经济,解决市场失灵和监管失灵的问题,目的是增加社会总福利。但只有通过量化社会为其支付的成本和社会取得的收益,才能衡量政府干预经济社会的正当性。

    成本收益分析方法作为评估法律法规和政策议案的一种工具,它首先要求议案立法主体提供一种信息,谁支付成本,支付多少,谁获得收益,获得多少。如果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设计的一项制度,影响企业的投入或产出(前提是企业不存在负的外部性),影响消费者就业机会或消费选择,影响政府财政预算或转移支付,就要比较制度预期产生的成本和收益,在既定成本约束下,实现立法预期收益最大化,或者在既定立法目标约束下,支付成本的最小化。成本收益分析评估方法,是市场方法,是效率原则,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成本收益分析评估方法并不适用非量化、非货币性的信息和统计资料,尤其是评估法律法规和政策中影响的对象本身没有市场价格、没有交易市场,而又非常重要的如 人的安全、卫生、健康和环境保护等,因此,需要使用成本有效性分析评估方法。

    第二,成本有效性分析(Cost-effectiveness analysis)。成本有效性分析是对法律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制度、规则之间比较投入成本的一种分析方法。社会性监管中的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健康、环境保护,它们本身不是商品,不能用价格表示货币数量,也不存在交易市场。在这种情况下,成本有效性分析可以作为成本—收益分析的替代工具,比较不同制度设计和规则措施方案发生的成本,选择达到立法目标可以接受的成本支出方案,对制度设计选择做出评价和比较。

    相对于成本收益分析,成本有效性分析是一种较为宽松的成本收益衡量方法,可以用于分析比较达到相同目标,但成本费用较少的制度设计措施。但在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加社会总收益方面,说服力并不充分(欧盟对成本分类见表4)。

    第三,风险分析(Risk analysis)。风险分析用于分析评估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实施过程中,是否会发生不确定性和风险因素,若发生,不确定性和风险因素可能会对经济、社会和环境产生的不利后果。因此,风险分析可以用于防范和化解风险。进行风险分析需要界定风险类型,如食品安全法规中的色素风险和比例风险,金融法规中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系统性风险;分析风险出现的可能性,从不确定性转化为风险的概率,以及防火墙设置;分析风险可能造成的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分析应对风险的措施。(12)

    风险分析对涉及经济安全、社会安全和国家安全尤为重要,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能以有效的方式防范和化解风险,是设计制度安排和规则时必须考虑的关键因素。

    

    若将欧盟委员会的成本分类,实际上就是立法成本、执法成本和守法成本。立法成本主要产生在立法主体内部,或者是欧盟委员会、议会、理事会,或者是欧盟成员国的立法机构。立法成本包括立法工作人员的薪酬、办公场地和办公设备支出、立法调研和座谈会、讨论会、听证会、征求意见会、审议会的支出、立法文本印刷、宣传等支出。执法成本包括欧盟或者成员国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薪酬、执法机关办公场地和设备支出、执法调研、执法处理等支出。关键在守法成本,包括个人、企业和政府,个人为遵守法律需要调整收入预算、就业机会和消费行为,企业为遵守法律需要提高技术更新设备把负的外部性内生化的支付成本(如环保法、食品安全法等)、支付员工社会保障中属于企业支付的支付成本(如社会保险法等)、利润分成发生变化或提高员工最低工资水平或上缴税收而影响企业预算约束(如最低工资法、各种税法)等。法律法规不直接影响欧盟机构一级的财政,因为欧盟机构一级没有税收职能,但影响成员国的税收和财政预算,成员国财政预算的收支均衡问题,影响欧盟整体的财政安全与风险。

    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影响广泛而深刻,所有发生在立法准备、立法草案公布、立法征求意见、立法审议和立法通过这个过程中的立法博弈、立法游说、立法妥协、立法均衡等的各种争论和活动,都因为立法是社会资源的又一次分配,社会利益关系的又一次调整,行为主体有的支付成本、有的获得收益。因此,法律是稀缺资源,对稀缺资源的争夺、维护和平衡,既要支付很高的成本,也能产生很高的收益。

    欧盟立法达到平衡的关键是,欧盟层面的立法最常用的形式是联合决定程序(Codecision Procedure)。欧盟委员会负责拟定立法草案,并提交给欧盟议会和理事会。欧盟委员会负责起草立法草案的办公室将一同负责进行影响评估分析,保证立法草案和影响分析的一致性。欧盟议会对委员会的提案进行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随后将修改后的提案提交给欧盟理事会,若理事会同意则将其在官方杂志上,即生效为法律。如果欧盟议会和理事会对委员会的提案进行重大修改,那么同样需要对修改的部分进行影响评估分析,以支持修改建议。因此,欧盟委员会、议会和理事会三方都有可能主导进行影响评估。在立法过程中,这三个机构通过影响评估相互制衡和监督,无论哪一方需要进行一项重大的制度设计和调整,都需要运用影响评估来说服其他机构。欧盟立法评估在欧盟三个机构的流程如下所示(见表5)。

    表5 欧盟立法评估在欧盟三个机构的流程

    

    欧盟委员会2006年建立了影响评估理事会(Regulation Assessment Board,简称RAB),集中审核立法前影响评估的方法、程序、模型,向欧盟委员会、理事会和议会提供立法前影响评估报告,RAB相当于美国OIRA的职能。

    欧盟的立法前影响评估指引的制度性框架,建立了立法、修法和废法的理念、原则、程序和方法。在这个框架下,欧盟委员会提出立法的议案或者草案影响评估报告,议案以欧盟委员会COM文件形式,影响评估报告以欧盟委员会SEC文件形式,提交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SEC文件评估立法议案和草案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包含了社会的总成本、总收益、净收益,论证该法律法规出台的条件和时机,为欧盟立法、修法和废法的顺利审议,提供信息,减少障碍,铺平道路,加快了欧盟立法与成员国立法的趋同与转化。从2009年起,欧盟委员会立法建议的COM文件、立法建议的立法前影响评估报告的SEC文件,趋于规范和完善。

    四、总结

    文章分析了美国和欧盟从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和规范性文件上建立立法前评估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的制度框架,主要分析了评估什么和如何评估,即评估的内容和评估的方法。建立这些法律法规立法前的评估制度,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出台前,评估立法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包括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国内影响和国际影响,目的是,预警和防范经济、社会和环境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保障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行为主体对经济社会发展有一个稳定预期。

    假设,如果美国的监管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分析,评估了美国当时次级贷款的各种规则和措施的成本、收益、风险和可行性,评估了经济周期、企业经营、个人就业、收入分配对银行信贷与偿还期限的影响,评估了次级贷款客户的风险承受级别和能力,评估了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评估了金融风险对实体经济的传导机制和影响,那么,会发生由次级贷款引发的金融危机吗?(13)

    假设,如果希腊和意大利的财政部、中央银行、议会、欧盟央行和欧盟理事会 ,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分析,评估了希腊和意大利的经济增长率和就业的相关性关系、评估了收入分配与消费水平的相关性关系,评估了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的非均衡增长、评估了财政补贴与社会保障项目的相关性关系、评估了国债总额占GDP的合理比率和规模,那么,还会发生由希腊和意大利的债务危机引起的国内经济社会不满情绪,以及欧元区的货币与财政恐慌吗?

    金融危机后,美国和欧盟修改了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的评估制度,强调了立法前评估法律法规议案和草案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这些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防范经济社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但这仅仅是可能性,在信息不对称和利益集团的博弈中,我们对经济、社会和环境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又知之多少呢?但如果没有立法前的评估,情况又将会是什么样呢?

    注释:

    ①奥巴马,行政命令第13563号:“促进监管和监管审查”,《联邦登记》(第76卷)。(Obama, Executive Order 13563: Improving Regulation and Regulatory Review, Federal Register, Vol. 76, No. 14, January 21, 2011.

    ②欧盟委员会:《影响评估指引SEC(2009)92》[European Commission, Impact Assessment Guidelines, SEC(2009)92.];欧盟委员会:《金融系统的宏观审慎监督和建立系统性风险委员会规章SEC(2009)1235》[European Commission, Macro Prudential Oversight of The Financial System And Establishing a European Systemic Risk Board, SEC(2009)1235.];欧盟委员会:《欧盟明智的监管COM(2010)543 Final》[European commission, Smart Regulation in the European Union, COM(2010)543 final.]

    ③奥巴马,行政命令第13497号:“关于监管计划和审核的特定命令的废止”。

    ④克林顿,行政命令第12866号:“监管的计划和审核”,《联邦登记》(第58卷)。

    ⑤[美]哈恩、赫德:“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审查与合成”,《耶鲁监管杂志》(第8卷)。

    ⑥联邦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信息和监管事务办公室,A-4号通知:“监管分析”[OMB and OIRA, Circular A-4: Regulatory Analysis(2003).]建立了一个立法前评估规章的分析框架。通知指出“监管分析是行政机构和监管机构用来评估和预算规章和政策可能性结果的一种工具。在制定监管规章和政策时,监管分析提供了一种规范的方法,各种应该予以考虑的可能性结果的一种工具。在制定监管规章和政策时,监管分析提供了一种规范的方法,各种应该予以考虑的可行性方案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立法前评估的监管分析报告,第一,是要知道监管的收益是否能够证明为其支付成本的正当性;第二,在各种监管可能性选择方案中,发现具有成本有效性的监管方案”。第16页。

    ⑦[美]施瓦茨:“系统性风险”,载《乔治城法律评论》第97卷。Schwarcz的文章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和成本有效性分析方法评估了美国金融制度的几个规则。

    ⑧同注⑤引文,Posner在文章中建构了一 个委托-模型,分析了委托人、人的利益关系,委托人控制人的办法是,人提供成本、收益的信息。

    ⑨欧盟委员会、议会、理事会:《更好地制定法律》。(EU inter-institutional Agreement on Better Law-Making,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the European Council of Ministers,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 2003/C 321/01. )其中25-31条为“提高立法质量”规定,欧盟议会、理事会和委员会同意,运用影响评估程序、原则和方法,提高立法质量。影响评估主要评估所有法律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包括立法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但重视立法前评估,这个法律奠定了欧盟影响评估的制度基础。

    ⑩欧盟委员会:《影响评估指引SEC(2005)791》

    (11)欧盟委员会:《影响评估指引SEC(2009)92》Wiener教授的这篇文章,比较了美国、欧盟关于立法前评估的法律规定、实施机制、成本收益方法、成本有效性方法和风险分析方法。他认为,法律移植对各国法律改革起很大作用,学者在法律移植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学者通过论文、国际会议和学校互访等方式,讨论一个相关的法律概念或法律框架,逐步达成一致。立法前评估是欧盟从美国、欧盟成员国的英国、芬兰和荷兰,以及OECD等国家运用监管影响分析、成本收益方法和成本有效性方法移植引入的一项制度。他也认为,相同的立法前监管影响分析(RIA)的木桶,并不必然产生同样的红酒。第453页。

    (12)[美]阿德勒:“风险平衡:一个新的建议”,《哈佛环境法律评论》(第32卷)。

第9篇

坚持依法行政,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是新形势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必然要求。目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人员编制数量相对较少,处于疲于应付的局面;人员结构不合理,专业技术人员匮乏,依法行政意识淡薄,能力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深刻领会和正确把握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坚持依法指导和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应把法律法规作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必备的基本知识。“依法行政” 是“依法执政”的前提和基础,而“行政”是实现“依法执政”的基本平台和最终体现。法律法规特别是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是指导和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依据,是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所必须掌握并经常应用的内容,应当成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必备的基本知识。有些监管部门人员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掌握重视不够,往往是使用时查一查,强调时看一看,处于一知半解的状态,这就不能适应依法行政的需要。依法指导和开展工作,是对各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也是安全生产监管干部能力素质的一种具体体现。作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一定要身体力行,并带动生产经营单位把法规制度作为必备的基础知识加以系统学习、全面理解和准确掌握,形成制度,常学常新,自觉运用。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把对法规制度的学习掌握情况作为安全生产监管干部知识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来看待,把依法指导和开展工作作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干部能力素质的重要方面来对待。如果法规意识不强、法律素质不高,就不是一个称职的安全生产监管干部。

应当把贯彻落实法规制度的质量作为检验安全生产监管干部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准。我国的各种法规制度是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践活动的科学规范和基本要求,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开展工作应遵循的基本规范。评判一个安全生产监管干部的工作水平,固然要看很多方面,但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看其能否依法行政,把各项法规制度落到实处。有的人在开展工作中存在着“经验主义”和凭个人好恶抓工作的现象;有的忙于设计一些“造势”性的活动,把“动作”当工作,以表面上的声势代替抓工作的力度;有的喜欢琢磨一些“花花点子”,贴上所谓“改革创新”的标签;有的热衷于抓“马上见效的”、“上级注意的”,而不是扎扎实实地按法规制度抓工作、打基础。纠正这些现象,就是要把能否坚持依法开展工作作为检验每安全生产监管干部能力的一个标准。要让各级安全生产监管干部切实懂得,法规制度既是生产经营单位抓安全生产的依据和标准,也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指导工作的依据和标准,增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干部依法办事意识。

应把按职尽责作为依法开展工作的关键环节。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各级各类人员的工作职责,这是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生产安全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一些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生产单位经营长期存在着不能依法进行监管和依组织安全生产的问题,既有法律法规不健全的问题,也有安全监管机关包代生产经营单位问题,还有这个安全监管部门包代另一安全监管部门的现象,结果是“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这种现象说到底,就是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职责规定行事。久而久之,一些部门就淡化了自己的职责,甚至变得不会抓自己的本职工作了。强调按职尽责,也是依法行政的一个基本途径。有些监管部门往往为“利益”而扯皮,影响和贻误了工作,造成这种现象,根子也在于未按法律法规办事。如果严格按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就不会出现争“利益”的问题。当然,按照职责抓工作,不是各自为战,各唱各的调,而是各司其职,互相支持配合,始终形成并保持依照法规制度抓安全生产工作的合力。

第10篇

关键词:地方财政管理;金融机构;法律法规

最近几年,各个地方都出现了金融机构引发的金融风暴,造成这些金融风暴的原因往往是地方的金融监管体系出现了漏洞,金融机构出现金融风暴,导致当地的金融市场产生动荡,给当地的人民群众生活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因此,建立有效的中央和地方分级的金融监管体系成为当前政府必须注意的问题。

一、我国地方财政管理当前面临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金融的进一步发展,许多当地的金融机构不断雨后春笋涌现出来,金融机构的规模也在不断的壮大,但当地的金融机构存在着许多的监管漏洞,地方比较大型的国有金融机构有中央的银行监管部门进行监督,但是许多民营的金融机构却由于缺乏地方法律法规,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一旦这些金融机构出现相关的问题,将会对当地的人民群众产生非常大的影响,扰乱当地的金融秩序。除此之外,不同的财务管理导致金融监管机构管理不统一,导致地方的财务管理困难,当前一些地方金融机构促进了当地金融不断发展,要想实现金融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就是必须加强金融环境和金融服务体系的相关建设和完善,不嗍迪纸鹑诘拇葱隆K淙坏鼻安煌的金融机构有着各自不同的管理目标,这就为统一的金融机构监管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但是不容置否的是,金融机构需要当地政府的不断监管。地方财务管理部门权责不匹配也是当前金融管理出现困难,面临的比较突出的问题之一,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地方的财务管理比较混乱,地方分支机构的监管部门缺乏对,当地金融机构的风采,五风险管理,因此在这种权责不明确的情况下,直接影响到当地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财务风险监管工作的展开。除了以上几个原因,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因在于当前地方的金融界金融机构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虽然当前国务院和相关的中央银行出台了一系列的监管法律法规,但是地方金融监管由于法律不够完善,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不够充分,不能适应当前金融机构快速发展的需要。除了这些,中国还没有引进相关的地方财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法规,以及地方财政管理体系,使得地方财政管理法律缺乏系统性的法律制度的保障,直接影响了地方财政管理工作的顺利展开,使得当地的金融机构长期处于地方法律法规的监管之外。

二、健全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意义

完善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对于当前中国金融社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地方的金融机构在整个金融体系中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如果不能有效地健全和完善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就会使得地方金融机构的发展与管理之间出现越来越大的差距,这样既不利于地方金融机构的发展壮大,也不利于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一旦金融机构出现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的保障,就会冲击当地的金融秩序,给当地的金融社会和群众的正常生活带来严重的影响。在当前这种垂直向下的金融监管模式下不利于地方的财政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展开监管,再加上地方的财政管理存在着较大的漏洞,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导致法律监督和金融管理难度非常大,监管工作难以顺利展开,从而影响当地金融机构的发展进而影响当地财政的管理工作。所以,加强地方财政和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非常重要,只有不断完善当地的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健全,才能使得地方财政管理,能够有法可依,促进地方财政管理的有效开展,从而促进地方财政经济上更好更快的方向发展。

三、如何开展地方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建设

要想完善健全地方金融管理法律法规,要建立完善的地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只有健全这个门槛制度才能更好地监督地方金融机构的发展,有效地保障地方金融机构的稳定性。制定科学合理的法律法规,健全地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制度,需要在当地的金融机构进行普查,只有符合当地发展要求的金融机构才能批准上市,其次要对地方金融机构注册资本进行清算,对地方金融机构注册资本制定最低的限度,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确保地方金融注册做到有有法可依,从而促进地方财政合理化和正常发展。最后,必须要加强金融机构的监管以及金融市场秩序的维护,对民间借贷要进行及时的监管,这些民间自发形成的金融机构,将会对当地的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一定的冲击,如果没有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定规范,一旦出现问题,就会给当地的金融市场造成巨大的冲击,对当地的经济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这是我们必须要值得注意的。

在具体的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过程中,必须要理清中央和地方权力的分配,中央要大胆放权赋予地方财政管理部门更大的权力,对金融机构进行业务管理分离,这样可以增强地方财政管理部门监管权力,有助于加强地方监管部门进行有效的监管。

除此之外相关的监管部门应该将地方金融机构纳入到法律,监管的范围之内,在法律上承认这些金融机构的市场地位,从而使得当地的金融市场正常化,也可以对当地的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管。除此之外,当地财政管理部门也要为地方的金融机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从宏观政策方面给予支持,在地方财务管理方面,可以向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学习,实现政府和企业之间财务管理的分离,避免过度的政府干预,这样的财政管理系统可以有效的控制地方债务,实现当地金融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

为了促进我国金融市场机制的完善,我们还要不断促进中国金融市场不断创新,中国当前金融市场已经出现许多创新的金融模式,我们应该对此进行支持和鼓励,例如人人贷模式,这种模式最大优势在于,可以有效地满足中小型企业的融资需求,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的是,这种网络借贷平台只是一种信息服务组织,而不是一种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必须对其提供的信息进行可靠性和真实性方面的检验,对其贷款质量应该加强监管。陆金所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借款人通过在线上进行申请,金融机构通过线下对借款人的信息进行审核,并由担保机构进行担保,实施借贷。对于大大部分的中小企业来说,这种新的模式更加方便灵活,是企业能够实现快速融资的重要途径,但是这种模式也有相应的局限性,这种模式主要依赖于借款人的信用评价,但是如何保障借款人信用评价的真实性以及如何客观地评价借款人的信用,就成为当前金融机构面临的主要问题。

四、结论

当前,虽然中国的金融控制比较严格,利率市场也将处于要完全开放的状态,但是在传统的商业银行为主导对金融市场还存在着监管的漏洞,这就为小型的金融机构的出现产生了必要的条件,但是由于当前中国金融机构管理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金融机构乱象丛生,民间金融市场比较混乱。因此,面对中国金融安全管理的严峻形势,政府部门必须要指示当前金融管理安全出现的问题,面对问题应该积极应对挑战,不断进行创新,不断加强自身的革新,建立和健全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创新服务产品,创新服务机构,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本文就是着眼于这一角度,希望中国不断加强和完善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促进中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仁荣. 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法律问题研究[D].复旦大学,2012.

[2]陈璐. 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D].中国政法大学,2012.

[3]林建华.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的法律问题[D].华侨大学,2011.

第11篇

关键词:经济法;问题;解决措施

一、我国经济法与其他管理的关系分析

1.经济法与审计之间的关系及重要性。经济法课程是审计学专业、会计学专业、财务管理专业等财务会计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由于我国的经济法建设仍不完善,在经济活动建设审计项目过程中经常会造成审计经济的损失。在审计项目管理中,如何科学有效地控制审计成本一直是审计项目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2.市场管理控制与经济法制度的关系。在市场管理中,一般会利用国家的相关社会经济法律法规与市场运营管理相结合进行控制管理。市场的控制管理除了包括物价管理,还包括商标维权管理和其他管理等。只有加强市场管理制度,才能更好地确保市场经济有条不紊地进行下去,建立一个公正合法的市场法律大环境。

3.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与经济法的关系。构建节约型社会是我国的重要治国方针,要想做好节约型社会就必须做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我国的经济法中重要的管理项目。不断完善并实施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政府应该制定详细的相应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法等,在保证国民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要做到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

二、我国经济法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法规缺乏统一性。我国经济法的法律法规中有很多内容并不统一,常出现理论与实际实施内容相悖的现象。在经济学的理论书籍中,关于同一内容却又不同的说法,其中心内容基本一样,但论述的实际条例却又不同,很难分辨哪个是正确的。理论学都无法一致,又怎能以其限制约束人们的经济活动行为呢。这种经济法缺乏了统一性和信服性,只有法律法规统一了,才能更好地约束人们的经济活动。

2.理论内容缺乏明确性。在我国的经济法内容中,有很多问题并没有明确的经济法律法规条例可依据,没有详细具体的理论依据条例来遵循,而法律就必须是法规纲要明确,所以不限地理区域,法律条例内容必须统一。

3.内容建设缺乏完整性。国际的经济法内容中的明确条例常无法在我国的经济法学中查到,这样不健全的经济法内容,使我国的违法分子趁虚而入,却没有什么办法可以制约他们。长此以往,必然会扰乱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建设,更会失去经济法在人们心中的威严性和崇高法律地位。

三、解决我国现经济法存在问题的措施

1.完善我国经济法及行政立法的制度体系。要想确保我国经济市场有条不紊地进行下去,一定要加强我国的经济法制度体系的完善和改革,这样才能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合法地进行经济活动。随着对经济法的不断重视,我国政府已经在各领域公布确立有关经济立法,并在市场的经营活动中起到了明显的作用。只有不断完善我国经济法的内容,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有理有据地制定相应的经济法律法规,才能提高对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能力。

2.加大我国宏观调控经济法的力度。市场经济的特点是其本身盲目性和混乱性,这就需要通过国家制度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来约束经济市场本身的缺点。我国经济体系制度在从传统的管理模式逐渐转变成新型模式的过程中,因受到传统经济制度体系的约束,所以,国家必须要加强对经济体系的宏观调控,促进市场经济化升级。

四、结论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只有不断地完善我国经济法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使我国经济市场合法有序地进行下去,才能使我国的社会市场经济持久稳定地发展下去。

参考文献:

[1]李元.“低碳经济”的思维模式[J].武汉理工大学报,2017,(1).

第12篇

关键词 草原 碳汇 法律保障

基金项目: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内蒙古草原碳汇经济发展的法律保障途径研究”(NJSY13178)阶段成果。

作者简介:顾世华,内蒙古民族大学政法与历史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环境法。

碳汇一般是指从空气中清除二氧化碳的过程,即植物吸收和存储CO2的能力;碳汇经济又被称为低碳经济,如今增强碳汇储量,运用碳汇贸易赢得碳排放权成为了世界各国发展经济的重要手段。作为草原资源碳汇大区的对发展草原碳汇经济有着其他省份不可比拟的优势。

一、内蒙古草原碳汇经济发展的优势

二、内蒙古草原碳汇经济发展的法律保障

发展草原碳汇经济首先有良好的草原生态系统,其更重要的是有可行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各项制度的落实,否则发展草原碳汇经济只能是昙花一现。因此,要想大力发展内蒙古草原碳汇经济,就要从法律法规层面上进行保障,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进行规范引导,以促进草原碳汇工作的进展。

(一)总要求

任何国家的法律体系都是一个有机系统,同样,建立和健全草原碳汇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也必须与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相统一和协调,既不能生搬硬套先进国家的现成的立法模式,也不能闭门造车或独具匠心创造新法律,应结合现有的法律体系特点,制定出适合国情特点的法律法规。

合理的法律法规要从我国实际国情出发,合理的立法是在改变过去的观念基础上结合当前的实际进行重新完善和修订。鉴于此,国外关于碳汇经济的立法趋于成熟,我们可以采取拿来主义,进行甄别与剖析之后再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法规制度。在立法过程中,还要注重经济与环保同步进行,而且要环境优先,不能只图GDP的提高而忽略环境的代价,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不可偏废,不能牺牲环境来促进经济发展,那样只能是本末倒置,得不偿失。首先,要发展草原碳汇经济要保障政策法律化的科学性。政策具有特殊属性,不同的政策有着不同的作用,亦不能盲目地把政策法律化,否则违背了初衷,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产生了种种问题从而不能够解决,更不能出现政策式立法。其次是要以政策为导向,完善法律规范。当前,《草原法》是规范我国草原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主要依据,对于其他关于碳汇经济的立法还不成熟,甚至是空白,此时应通过政策的规定来引导低碳经济的发展,因为政策具有灵活性的优势,从长远看它不可完全替代法律的长期性、稳定性和规范性的特点。因为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性的特点,良好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可以起到相互补充的作用。最后,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碳汇经济法律法规可从成熟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京都议定书》以及哥本哈根及坎昆会议的内容中汲取相应的法律法规条文,结合我国草原碳汇工作的实际,制定出有自己特色的法律法规。

(二)具体要求

1.完善地方行政法规

2.加强横向联合,促进内蒙古草原碳汇经济全面发展

首先是搭建国际合作平台,加强横向联合,这其中最重要的是完善生态补偿制度。其目的是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在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中补偿标准是关键,现行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其三个标准,每个标准各有利弊,有的易于操作,有的补偿标准高。针对内蒙古的现状,把重点应放在补偿方式的立法研究上,即把政府补偿和市场补偿有机结合起来。在此基础上要搭建一个科学的合理的国际平台,依照相关规定获取补偿资金,确保内蒙古草原生态建设可持续发展。

最后是加强国际、国内企业间的环境合作项目。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还存在着高消耗、高排放的问题,内蒙古作这我国的最大碳源大区也是如此,因此低碳减排任务十分艰巨。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要求,低碳减排是我国义不容辞的责任,碳汇和碳耗之间的矛盾如何解决关系到国家能否实现减排目标。因此,鉴于内蒙古有着良好的碳汇资源的基础,应与亚、非、拉等国家进行多方位的环境项目合作,加强经济上的往来。另外,可以充分利用自身的地理区位优势与更多的国家开展碳汇合作贸易,达到互惠互利、双方共赢的目的,既可以获取更多的碳汇资源储备,也会为今后的经济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