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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业务风险防控

时间:2023-08-28 16:56:5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债券业务风险防控,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债券业务风险防控

第1篇

债券发行业务:坚持市场化发债筹资体系

(一)以政策为根本,坚持以市场化发债为主的筹资体系

十年的探索和实践形成了今天农发行以市场化发债为主体的现代化政策银行筹资架构。境内债券发行量从2004年的408亿元猛增至2013年的4424.5亿元。2014年全年发行量预计将达到6500亿元,创历史新高。截至2014年6月末,存量债券余额为19929亿元,占农发行资金来源的69%,已成为行内第一大资金来源。坚持市场化发债为主的筹资结构不仅稳定了农发行的长期资金来源,为业务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而且为实现政策性银行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高效灵活的资金基础。

(二)以市场为导向,致力与债券市场的共同成长

尊重市场运作模式,推动债券市场建设和发展始终是农发行债券发行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一是农发行十年来根据业务发展需求不断提高发行量,成为境内债券第三大发行体,向市场提供了大量的准评级金融产品;二是推出包括贴现式债券、不同基准浮息债券、含选择权债券等丰富的债券品种,支持债券市场的创新发展;三是农发债期限结构覆盖10年期以下所有标准期限,对构建政策性金融债收益率曲线发挥了很大作用;四是农发行始终坚持不设债券基本承销额,通过取消连续投标限制等方式,消除非市场化主观操控的影响,获得了债券投资者的广泛认可;五是农发债承销团规模已接近80家。

此外,农发行一直把恪守发行人义务,维护债券市场秩序作为债券发行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严格按规定做好发行前后的信息披露工作,保证投资者对于农发债信息充分了解;严谨对待债务管理工作,确保支付本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十年来,农发行共按时完成95笔本金兑付和613笔利息兑付,共计15312.25亿元。零差错地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三)以国际为视野,拓宽境外支农资金的筹资渠道

2012年初,农发行首次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取得了理想的发行利率和认购倍数,并成为首家债券在港交所上市交易的境内金融机构。此后,农发行先后4次登上国际债券市场舞台,累计筹集人民币资金110亿元,投资者的地域分布和性质结构趋向多元化。通过赴港发债,农发行开创了境外融资支农的新模式:以“农发债”为载体,募集境外资金用于我国农村经济建设,既为境外人民币资金提供了高信用等级的投资工具,又为我国的支农资金寻找到了新的来源,提供了一条境外资金回流农村的通路。

(四)以责任为动力,夯实承载新农村梦想的资金池

由于农业产业低利润的弱势特征,农村金融供给存在严重短缺,新农村建设在资金上受到了很大制约。而农发行作为国家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银行,通过筹集社会资金形成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庞大资金池,必将为支农金融发挥不可替代的支柱作用。为此,未来农发行将继续积极应对、夯实基础、发挥优势、开拓进取:一是始终坚持市场化发债筹资的基本方针,保证支农资金池的稳定。二是积极探索低成本境外资金来源,实现融资渠道的国际化。三是积极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建设,重视市场机构的需求,加强同业交流与合作,推动债券市场的更好发展。

资金交易业务:构建资金营运新格局

伴随着筹融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农发行的资金交易工作也走过了十年的时光。十年来,资金交易从无到有,依托市场开拓创新,探索和构建了政策性资金营运的新路子,为全行在新形势下全面履行政策性银行职能提供了有力支持。

(一)顺应形势,建立市场化资金营运体制

2004年7月,农发行首次公开发行了政策性金融债券,开启了全行筹融资体制的改革。在改革过程中,资金交易业务职责主要体现在有效调控全行流动性和资产规模,建立储备层,预防潜在的流动性风险。十年来,通过体制机制的不断调整优化,市场化的资金营运体系得以建立并运转良好,对全行业务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二)依托市场,创新资金交易品种和体系

十年来,农发行资金交易业务不断进行交易品种和管理模式的创新。一是交易总量迅速攀升。年交易额从2005年的222亿元增加到目前的4万亿元。作为后起之秀,农发行在银行间市场数千家机构中的排名迅速上升到20名左右。二是不断开拓新的交易品种。2005年至2009年,农发行相继开办了同业拆借、票据转贴现、同业存放、债券回购和现券买卖等业务,流动性管理实现多品种协同操作。三是创新交易体制。2008年至2010年,农发行先后在上海、广东、北京、重庆组建了四家票据交易平台,形成“总分结合,区域联动”的交易格局,极大地提高了全行资金的营运效率。

(三)统筹规划,实现资产负债管理多重目标

随着交易品种的不断完备,农发行资金交易策略持续优化,通过对全行资金的统筹规划,顺利实现了资产负债管理的多重目标。

第一,构建并充实流动性二级储备。通过对各交易品种进行不同期限的搭配,构建“多层次”的流动性二级储备体系,农发行成功应对了银行间市场的历次系统性流动性危机,尤其是2013年6月及12月的两次“钱荒”,确保了全行短期资金供应。

第二,配合全行资产负债管理工作。首先是稳步开展票据业务,在总行统筹下,通过四个票据交易平台操作,实现了对资产规模和资金的双调节。其次是开展债券买卖业务,丰富了资产方的品种和结构。

第三,创造了较好的交易盈利。在确保全行流动性安全的基础上,准确判断市场价格走势,稳步获取交易盈利。2011年以来,各品种交易累计实现利息收入186亿元。

第四,切实防范了交易风险。通过梳理、优化交易流程,加强授权授信管理,自主开发票据前台系统,采购中央结算公司中债金联系统的债券模块等操作,切实有效防范了交易风险。自资金交易业务开办以来,未发生任何风险。

(四)踏实稳健,为全行改革发展做出新贡献

随着农发行资产负债规模的持续拓展和内部改革的不断深化,资金交易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为此,我们将继续改革创新,完善策略,履行好流动性安全守护、资产配置、交易盈利等职责,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为全行业务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风险控制业务: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短短十年,农发行迅速荣升为第三大债券发行体,跃居银行间交易市场“交易百强”!风险控制业务紧紧围绕“稳中求进、稳中有为”的工作总基调,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着力提升各类风险管理能力,为全行融资业务保驾护航,促进了资本、风险和收益的平衡统一,守住了不发生各类风险的底线。

(一)信用风险防控:立于信

风险控制业务以信用评级作为主要抓手,以授信管理作为基础,构建起了风险管理的第一道防火墙,实现了对于融资业务管理的事前预警、事中监控以及事后分析。一是建立健全评级授信体系,实现了对金融机构的全行业覆盖。为提高债券承销机构参与购买农发债的积极性,提升全行流动性二级储备的广度和深度,农发行分别将债券承销团成员和“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百强”全部纳入评级范围,并通过科学优化评级指标,不断完善授信体系,合理确定授信额度。二是严格执行统一授权管理,将交易审批权集中在总行。三是以大数据思维监测金融机构用信状况,及时进行风险提示。每季度将各机构使用我行授信额度情况按交易量排名,对其进行全方位的复合式动态风险评估,及时为交易前台提供信息支持和风险提示。

(二)操作风险防控:慎于行

完善操作风险管理的关键是过程控制。农发行以强化内部控制作为操作风险管理的核心环节,建立了良好的管理机制。一是建立健全融资业务组织架构,通过明确各部门的定位和职责,合理确定各部门的管理边界,形成了分工明确的内部管理架构。2010年起,农发行在融资中心设立风险控制处,实现了资金交易业务前、中、后台的分离。二是建章立制,做好操作风险管理与业务流程的有机结合。将操作风险管理嵌入业务流程,完善操作办法和控制手段,推动由被动承担风险向主动掌控风险的转变,有效识别和防范操作风险。

(三)市场风险防控:精于思

农发行开展债券投资等经营性资金交易业务是大势所趋,因此,深入的市场研究、有效的估值体系和止损限额的设定等措施必须建立和实施。一是科学分析。定期根据农发行资产负债期限错配及重新定价缺口情况,提出融资重新定价期限结构与定价方式的合理化建议。二是严格审批。对交易前台部门提交的有关交易业务逐笔进行成交利率审核,并向交易前台部门及时反馈有关审核意见。

第2篇

关键词:《新版回购主协议》 质押券管理 净风险敞口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深化与发展,质押券管理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今年1月,《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2013年版)》(以下简称《新版回购主协议》)正式推出,这是我国债券回购交易市场的重要制度创新,它对现有的回购业务提出了诸多重要规范和改进意见,其重点之一就是对质押券管理作了明确要求。

《新版回购主协议》对质押券管理的相关要求

《新版回购主协议》在“质押式回购特别条款”和“买断式回购特别条款”中,对质押式回购的质押券和买断式回购下履约保障的盯市、替换、调整等进行了规定。

(一)质押式回购

《新版回购主协议》在“质押式回购特别条款”第一条“替换”中说明:“在一笔质押式回购的首期结算日(含该日)与到期结算日(不含该日)之间的任何一个营业日,经交易一方提出要求且另一方同意,正回购方可在约定数额及类别的不同于回购债券的其他债券(‘新回购债券’)上为逆回购方设定质押登记,以换取逆回购方在当日向正回购方解除全部或部分回购债券上的质押登记(该日为‘替换日’)。新回购债券在替换日的市场公允价值应不少于解除质押登记的回购债券的市场公允价值。完成替换后,新回购债券应被视为回购债券。”即在回购交易存续期内,经双方协商,正回购方可质押新质押券,以换出原质押券,实现质押券替换。

“质押式回购特别条款”第二条“调整”中说明:“若交易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适用本条,则在一笔质押式回购的首期结算日(不含该日)与到期结算日(不含该日)之间的任何一个营业日,根据估值方在估值日计算的估值结果,净风险敞口等于或超过最低转让金额的交易一方,可在估值日之后的第一个营业日(该日为‘通知日’)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通知另一方向其设定或解除一定面额(‘调整数量’)的回购债券的质押登记,即:当正回购方的净风险敞口等于或超过最低转让金额时,正回购方可以通知逆回购方向其解除相应调整数量的回购债券的质押登记;当逆回购方的净风险敞口等于或超过最低转让金额时,逆回购方可以通知正回购方向其设定相应调整数量的回购债券等同品的质押登记。”

其中“净风险敞口”指一笔质押式回购的净风险敞口。对于正回购方而言,其净风险敞口指回购债券在估值日的市场公允价值乘以该笔质押式回购适用的折算比例后所得数额减去资金成本之差;对于逆回购方而言,其净风险敞口指资金成本减去回购债券在估值日的市场公允价值乘以该笔质押式回购适用的折算比例后所得数额之差。

(二)买断式回购

《新版回购主协议》“买断式回购特别条款”第一条“调整”中说明:“若交易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适用本条,则在交易双方任何一笔买断式回购存续期间的任何一个营业日,根据估值方在估值日计算的估值结果,净风险敞口等于或超过最低转让金额的交易一方,可在估值日之后的第一个营业日(该日为‘通知日’)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通知另一方向其转让一定面额(‘调整数量’)的回购债券等同品。”

第二条“履约保障安排(保证金与保证券)”中说明:“若交易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适用本条,则在交易双方任何一笔买断式回购存续期间的任何一个营业日,根据估值方在估值日计算的估值结果,净风险敞口等于或超过最低转让金额的交易一方,可在估值日之后的第一个营业日(该日为‘通知日’)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通知另一方:(1)将一笔总金额不少于该净风险敞口(‘保证金调整数量’)的保证金移交其占有并作为担保或解除占有和担保;或(2)向其设定或解除一定面额(‘保证券调整数量’)的保证券的质押登记”。

买断式回购“净风险敞口”指交易双方间在本协议下届时存续的全部买断式回购的净风险敞口。对于买断式回购净风险敞口的计算方法,《新版回购主协议》进行了详细规定,简单来说,它等于一方交付或质押给对方的所有回购债券、回购资金、回购债券等同品、保证金、保证券与从对方接收或受押的所有回购债券、回购资金、回购债券等同品、保证金、保证券之差。

加强质押券管理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加强质押券管理主要出于有效控制风险、与国际标准接轨、满足监管要求、适应市场需求等诸多方面的考虑。

(一)质押券管理是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

众所周知,抵押品是金融市场高效、安全运行的基石。若没有足够的抵押品作为覆盖风险的保障,一方面将大大提高杠杆率,增加泡沫出现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将大大增加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超出可控范围。而债券因其流动性强、价格波动相对较小而成为最主要的抵押品。有统计表明,国际金融市场使用的抵押品90%以上是债券,因此,质押券在风险管理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不言而喻。

(二)质押券管理已成为国际市场通行准则

如国际证券市场协会《回购交易实践指引》中明确指出,“法律协议应提供交易的逐日盯市机制”,“法律协议应提供初始保证金/券、保证金/券维持以及价值重估机制……”。证券业与金融市场协会、国际资本市场协会在《全球回购主协议》中也明确:“保证金/券维持……若任何一方于任何时间对另一方有净风险,其可以通知另一方,要求另一方向其作出一笔总金额或价值最少等于该净风险的保证金/券转让。” 在这一系列国际标准的规范与指引下,国际金融市场参与者均非常重视对于质押券的管理,可以说质押券管理已成为国际市场的通行准则与主流趋势。

(三)监管规则对质押券管理提出新要求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中明确提出,“银行应每日对其回购业务进行盯市,对相关的保证券、折扣系数进行调整,以及时应对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我国银监会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1号令)也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抵质押品管理体系,包括健全完善的制度、估值方法、管理流程以及相应的信息系统……根据抵质押品的价值波动特性确定重新估值的方式和频率,市场波动大时应重新估值……”。 出于有效控制市场风险的考虑,监管部门对于质押券管理提出了更新、更高、更严格的要求,需要市场参与者遵守与执行。

(四)欧美市场抵押品危机为我国金融市场敲响警钟

金融危机之后,为了进一步有效防范风险,国际金融市场对合格抵押品的需求急剧增加。但由于经济不景气,信用风险加大,合格抵押品紧缺,加之某些国家出现信用危机,导致可以作为合格抵押品的政府债券也日益减少,欧美市场因而在去年爆发了所谓的“抵押品危机”。从本质上讲,这是金融危机后市场对抵押品依赖的加强与合格抵押品减少之间的矛盾,是金融抵押品供不应求的体现,也更凸显出质押券在金融市场风险防控方面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与国际市场情况所不同的是,国内金融市场普遍存在抵押品使用不足、抵押品管理分散与低效、管理手段相对粗放等问题。截至目前,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类或准类债券存量已经超过16万亿元,AAA级信用类债券存量也已突破4万亿元,但这些优质的抵押品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而与此相对的是,目前的质押式回购有10%以上存在不足额质押的情况,这一比例最高时曾达到30%,同时有大量的场外衍生品交易还没有使用抵押品,这些都是不容忽视的市场风险隐患,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平稳运行。欧美市场的“抵押品危机”也很好地提醒我们,对抵押品的使用必须严格要求,重视抵押品管理效率,未雨绸缪,预控风险。

(五)质押券管理已成为市场客观的需求

随着市场的发展,市场机构越来越重视质押券管理,对其提出了更精细化的要求,形成了诸多客观需求。例如,质押式回购的正回购方在回购期间,需动用出押的质押券,希望实现质押券替换;又如,质权方希望及时准确地把握质押券价值的变化,在质押券价值出现剧烈波动时,希望通过调整质押券价值以覆盖风险敞口;再如,质押券临近到期日,出质方希望替换质押券;等等。其中一些需求是市场呼声很高,甚至是较为迫切的。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新版回购主协议》对质押券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规范要求,对于银行间市场质押券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中央结算公司的质押券管理服务

既然质押券管理如此重要,《新版回购主协议》又提出了相关的要求,市场成员也有比较强烈的需求,那么需要有专业的机构承担起这一责任,为市场的质押券管理提供集中、统一、安全、高效的服务。而中央结算公司作为债券市场的基础设施提供者,承担了绝大部分债券的登记、托管职责,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又赋予其“提供债券等质押物的管理服务”的职能,中债估值也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运用,因此中央结算公司具备质押券管理的天然条件,在这一方面可以说责无旁贷。

根据《新版回购主协议》的要求,中央结算公司在过去大量研究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对系统原有的相关功能进行了升级改造,同时把质押券管理相关的功能进行了集中、整合与完善,在此基础上构建了专门的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以此为市场成员提供更加专业、精细的质押券管理服务。

中央结算公司的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已可基本满足《新版回购主协议》提出的对于质押式和买断式回购的盯市、替换、调整等要求。届时,已签署《新版回购主协议》且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开通质押券管理服务的结算成员,可通过系统查询质押式、买断式回购的风险敞口盯市结果,质押券、保证券的替换与调整也可以直接通过在系统终端进行操作来实现。同时,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亦可满足远期交易、债券借贷等双边业务中的质押券、保证券管理。

第3篇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 税收 风险防控

一、企业税收风险

企业税收风险是指纳税人没有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或者纳税风险规避措施失败而付出代价的一种可能性,经济活动环境的复杂性,多样性,以及纳税人认识的滞后性,对税后法规理解的失误等共同作用的结果。

二、房地产企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1998年以来,房地产投资持续快速增长,房地产价格持续上涨。然而,房地产在发展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税收风险的防控就是房地产企业提高企业竞争力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房地产企业内部管理缺失或不完善

房地产的税收管理基本包括三个环节,分别是交易环节、保有环节、继承环节。后两个环节我国基本没有,第一个环节在很大程度上也在“放行”。在一定程度上,房地产企业组织的结构比较庞大和复杂,所经营的业务也是纷繁复杂的。同时,设计,加工,广告和物业管理各个方面之间的关系也非常混乱。

(二)房地产企业内部财务核算问题

中国的房地产发展起步相对比较晚,所以在其在内部财务核算方面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突出表现在财务核算比较混乱。例如,做账相对缓慢、延迟报表,其企业所得税申报数字的真实性也让人怀疑;两套账,一套账应付银行,账面反映为盈利和经营良好,这样做的用途是贷款方便,一套账应付财政和税务部门,账面反映为亏损或小额盈利。同时,房地产企业收入的核算方式采取两种核算方式,即收入按收付实现制核算和成本按债券发生制核算,就是少记收入,多记成本。

(三)房地产企业办税人员自身综合素质的欠缺

在房地产企业平时的经营的过程中,企业办税人员综合素质的不足导致企业不能及时和全面的了解相关的税法和法规。同时,由于办税人员对有关税法精神理解错误,也会使企业陷入税收风险。尽管企业主观上没有意愿违规操作,但由于房地产企业办税人员自身业务素质欠缺而导致事实上的偷税或逃税,使企业陷入税收风险。因此,在房地产企业的日常活动中,提高企业办税人员的业务素质也是提高企业防控税收风险关键因素。

(四)房地产企业在政策执行方面的问题

首先,企业所得税预交政策落实不到位。在企业税收办理的具体操作过程中,部分房地产开发商没有落实企业所得税预交政策。同时,企业的办税人员对企业所得税的预交政策不是很了解,更不能深刻的理解其精神。第二,企业实际发生预售收入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在房地产开发市场,开发商在项目开发前已向购房者提前收取了部分的房产销售款,但房地产商在一定程度上违反税法,即并没有如实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三、房地产企业应该如何防控税收风险

1998年以来,房地产税收已经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但是,由于房地产内部管理问题,企业办税人员自身业务素质和房地产企业在政策执行方面不完善,企业在防控税收风险方面还有问题。因此,房地产企业如何防控税收风险是其健康发展和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关键因素。

(一)房地产企业应该建立健全和完善的内部税收防控制度

面对税收风险,建立健全和完善的税收内部防控制度是房地产企业有效防控税收风险的关键。企业内部税收防控制度涉及从企业经营到财务控制各个方面。同时,企业内部税收的防控制度是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立需要企业会计,税务,审计,信息等各个部门共同制定和实施。另外,在建立完善的税收内部防控制度过程中,房地产企业可以向专业的机构进行咨询,以便更准确的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二)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能力的提高

企业成功开展税收筹划的前提是企业经营决策层应该树立依法纳税的观念,税收合理筹划能够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因此,依法设立完整和规范的财务会计账,报表和正确的进行会计处理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基本前提,提高自身税收筹划的效果,规避企业陷入税收风险。另外,具体项目实施前做好项目税收规划,预测该项目税收总额、纳税环节及各环节的税收比重,对即将发生的税收事项了然于胸,也是规避税收风险的有效手段。

(三)提高企业干部和办税人员的综合素质

房地产企业业务量是比较大的,交易也比较复杂。因此,做好税收风险防控的工作,房地产企业的干部和办税人员应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掌握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也就是说,培养企业办税人员的综合素质特别是业务素质是房地产企业有效防控税收风险的基础。例如,企业涉税人员要不断学习新知识和新的税收法规,提高企业涉税人员运用税法武器维护房地产企业的合法正当权益和避免企业陷入税收风险。

(四)加大涉税业务自查力度,避免涉税违法行为

房地产企业的信息,项目开发的信息和税务的征收是比较复杂的,企业要根据自身企业的特点,对相关开票数据认真进行分析比对,切实做到按照税法法规进行纳税,使企业避免涉税违法行为。另外,企业也要认真执行相关的税法政策,深刻理解税法的精神,提高自身防控税务风险的能力,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四、结束语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惊异的快速发展,房地产企业已经成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方面。因此,房地产企业如何防控税收风险是房地产企业本身所面临的重要课题。总之,房地产企业要不断地建立和健全内部税收防控制度,也要不断提高企业干部和办税人员的综合素质,更重要的是要切实执行相关的税法法规,提高自身防控税收风险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张新泽.中国宏观经济形势[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2]岳松,陈昌龙.财政与税收[M].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3]赵玲.浅议我国房地产企业税收风险的管理[J]. 理论探讨,2007(5)

第4篇

[关键词]资管业务;中小银行;风险评估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9074

1基本情况

目前宁夏中小银行机构资管业务涉及银行理财、信托计划、证券及保险资管计划、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基金专户几大类,暂时还未涉及期货公司资管计划。主要呈现以下几方面特点。

(1)资管业务交易结构相对简单,层级较少。目前,宁夏中小银行机构资管产品交易层级相对较少,最多涉及三层交易对手,多家机构以涉及两层交易对手的情况居多,而且倾向于选择集合资管计划,而定向资管计划较少。

(2)资金主要来源于理财发行,资金主要投向四个行业。宁夏中小银行资管产品交易资金来源多为理财资金,也有全部使用自有资金的情况,如石嘴山银行。从底层资产看,主要投向债券类资产,包括政府债、金融债和企业信用债等,由于2015年信用风险事件多发的不良影响,其中投向企业信用债的资金占比有所下降。此外,也有部分投向同业存单、同业理财,以及同业存放等。从行业来看,资金主要投向建筑业、制造业、金融业以及房地产业四个行业。

(3)资管产品收益率同比下降,其中银行理财降幅最大。2016年资管产品收益率整体较上年降幅较大,这主要是由于投资标的债券资产的收益率降幅较大所致。几类资管产品中银行理财收益率相对较高,年收益率区间为30%~131%,同比下降18%,证券业资管计划年收益率区间42%~125%,同比下降15%,信托计划年收益率区间45%~107%,同比下降12%。

(4)资管业务增势显著,资管计划新增占比最高,受新规影响小。2016年以前,宁夏银行机构股权投资项下资管产品(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业及保险业资管计划)以银行理财产品为主,自2016年年初开始拓展资金信托、证券业资管计划、保险业资管计划业务,而且规模得到迅速扩张。2016年银行业机构资管计划(包括证券业、保险业资管计划)当年新增额占比较高,占资管产品新增总额的58%,资金信托占比36%,银行理财产品新增额仅占6%。

10月份起执行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规定“A类券商通道业务风险准备从02%提高至063%”,导致全国资金信托规模大幅增长,证券业资管计划大幅下降。但数据显示,宁夏资金信托与证券业资管计划并未发生大幅变动。据了解,主要是由于宁夏城商行在选择合作券商时,倾向于大中型券商,如黄河银行只选择全国排名前十的券商合作,这些券商由于风险准备金充足,此项规定暂对宁夏中小银行与券商合作的通道类业务影响不大。同时也反映出宁夏中小机构选择合作券商时持相对保守、单一的态度,而大型券商收取的中间费用相对较高,这也是其收益空间较窄的原因之一。

2存在的问题

(1)资管类业务快速发展,但缺乏对实体经济的支持。由于资管产品涉及多方投资人,交易层级多,多种结构叠加,交易链条拉长,资金在金融机构之间空转循环,到达实体经济时间拉长,甚至最终根本不能到达实体经济,造成银行业资管业务“脱实向虚”。

(2)委托资产风险难以实时评估、穿透评估,评估方法有待改进。中小银行选择资管业务合作对手时,普遍看重其管理能力,认为资管产品的风险主要取决于资产管理人的资产管理能力。另外,如上所述,资金投向比较集中,因此银行在选择投资资管产品时更关注管理人的资产管理能力、内外部评级等。但在评估过程中,仍然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对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能力的评估往往是对以前业绩的评估,无法真实反映该笔委托管理资产的情况,投资人无法实时评估委托资产的风险,为风险防范增加了难度;二是资产管理人存在不按照委托合同进行投资的可能性,投资人无法穿透评估实际投资资产的真实风险。

(3)流动性风险主动防控意识薄弱,管理方法和预警机制有待加强。此次调研,宁夏中小银行普遍认为自身基本不存在流动性风险,这一判断主要依据主观印象,以及参考流动性比例等指标,只能反映一个时点的流动性,有一定滞后性,风险主动防控意识薄弱。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基本完成,传统的静态流动性管理已无法适应时刻变化发展的市场环境,应向动态流动性管理转变。

流动性风险管理方法以定性为主,且较为模糊,缺乏精准性,主要通过关注用款项目相关情况,以及控制资管业务规模、投向、期限等措施,缺乏针对自身特点的定量管理方法,难以及时、准确地进行风险识别、计量及监测,进而防控风险。

(4)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体系不完善。多重风险相互交织、相互传染的复杂局面将成为银行资管面临的巨大挑战。单家银行的风险通过市场活动传导至整个金融系统,并最终影响金融稳定。建立动态、全面的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体系是当前银行的首要任务。

32017年资管业务走势

受经济下行压力、金融去杠杆、银行理财新规、新八条底线,以及10月份起执行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因素影响,中小银行机构普遍认为2017年资管产品投资将有以下几点变化。

2017年宁夏银行机构将重风险防范,资管产品投资态度显谨慎,业务规模和利润增长空间有限。据了解,宁夏中小银行机构普遍认为,国内宏观经济基本面和“资产荒”局面难有明显改观,资管业务监管和资本约束将更趋严格,收益率空间会进一步压缩。另外,2017年中小银行机构将通过倾向于投资短期限、单一底层标的资管产品,并将资管产品底层标的穿透纳入底层授信管理中等措施,加大信用风险防范力度,投资态度更趋保守,最终导致2017年银行资管业务发展速度将有所放缓。

4建议

(1)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和资产配置。在产品端,宁夏中小银行应积极设计营销净值型产品和非保本理财产品,提高两类产品类型的占比,从真正意义上为打破刚性兑付作出努力。在资产端,应通过积极营销拓展优质非标投资和权益类投资项目,各类产业基金和PPP项目,助力商业银行委外投资规模仍保持增长态势。

(2)提高风险评估水平,完善风险管理体系。由于资管产品具有非标准性、风险隐蔽性、低流动性、长久期等特点,模式多样、风险表现形式多样,以及涉及多种模式、融资主体、担保主体、资产管理机构及多方投资人,交易层级多,多种结构叠加,从而,交易结构的风险越来越难以识别,风险隐蔽性也随之增强。然而,银行业机构的风险评估及风险管理体系的发展滞后于资管业务的发展,宁夏辖内中小银行表现尤为突出。宁夏辖内中小银行尤其地方性银行引进全面、动态、定量的资管I务风险管理体系是当前的首要任务。

第5篇

20年来,河北银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精神面貌焕然一新,稳扎稳打,稳健中谋创新,正在一步一个脚印悄然跻身于城商行的前列,向着广阔的发展前景稳步迈进。

而20年来,河北银行坚持不变的是其市场定位没有变,其发展战略没有变,其发展方向没有变。而这背后最重要的因素是其“掌舵人”没有变,他就是河北银行董事长乔志强。1999年,肩负着改革河北银行的重任,乔志强只身赴任河北银行(当时为石家庄市商业银行),引领河北银行日后的转型创新,为河北银行立下了汗马功劳。

内敛低调、成熟稳健的乔志强与河北银行的气质是相符的,历史证明也是最适合的。乔志强扎实的金融理论功底、审慎稳健的风险偏好以及对于公司治理独到的见解是指导河北银行日后成功发展的关键所在。

银行的本质是经营风险

乔志强多年的人民银行系统的工作经验,使其深谙风险管理之道。商业银行的本质是经营风险,乔志强一直坚持以风险管理为本,执掌河北银行多年来也始终践行着这一本质。目前风险管理已成为河北银行的一种共识,河北银行围绕下沉市场服务重心的需要,坚持把风险防控和案件防范作为银行发展的生命线,持续细化、量化“稳健、审慎”的风险偏好,将稳健经营、合规经营的理念融入全行的经营活动中。

“‘审慎、稳健’的风险偏好,‘前瞻、主动、持续’的风险管理机制和结构,使得河北银行矢志不渝地把风险管理放在重要位置。稳健经营、健康发展是河北银行20年来一直坚守的经营理念。20年来,河北银行以国际、国内先进银行为标杆,以一流现代银行为目标,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架构,搭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内控机制建设,特别是新核心业务系统上线后,配套建立了一系列防范操作风险的内控制度,梳理了业务流程,完善了授权制度,规范了操作程序,操作风险防控体系不断健全,这为河北银行实现跨越式发展支撑起了坚强有力的风险防火墙。”

“银行的发展就像一场马拉松,比的是耐力。如果你中间摔了跟头,即使起点快,仍然会被别人超越。”乔志强对于安全、风险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与此同时,在乔志强治下十几年的河北银行已经建立起了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从总行到分支行,风险管理已经作为一个独立部门存在,在总行有首席风险官,分行有风险总监,管理全行的风险。管理层也有风险控制委员会,分层授权,根据授信审批人制度,有资格的授信审批人独立地对授信作判断,保证独立性;从操作风险来讲,对所有的分支行都有委派的营业室主管、事中监督。总行直接委派,独立条线,定期轮换,并加大审计力度、问责力度。”

近几年,许多城商行依靠金融市场业务、同业业务、互联网金融业务等实现了超常规增长,有些银行的资产规模甚至一年间翻了一番。然而,面对这些所谓“成功”的案例、这些所谓的“创新”业务,乔志强并没有表现出太多的羡慕和冲动,而是异常冷静的看待当今的市场环境,“在当前形势下,确实获客渠道、业务模式发生了改变,但是商业银行的本质始终是经营风险。稳健审慎的经营思路是需要定力的,需要抵制住市场的诱惑。商业银行的业务拓展始终是‘业务在先,风险在后’的,城商行在发展新业务时应把握自身实力以及环境因素,不盲目跟风,要保持发展的合理性,不以数字论英雄。只要发展方向是正确的,步子快一些还是慢一些要根据所处环境、自身的条件和能力。只有经得住时间检验的成功才是真的成功。”

正如英国经济学家在其著作《小的是美好的》里讲到的一样,一个企业不应过分的追求规模的扩大,往往稳扎稳打,夯实基础,关注自身,结合自身特点来实现业务拓展才是一个企业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所在。乔志强能够在当前这种浮躁的市场环境下保持冷静,关注河北银行自身条件,稳健审慎的一步一个脚印,河北银行每一步都走得扎实有力,必将会长久地在中国银行业的大军中保有生命力。

坚守市场定位,扎根当地经济

自成立以来,河北银行就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先导,坚守“服务地方经济、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市居民”的基本市场定位,在与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度融合中实现了又好又快发展。

跟随地方经济发展脉搏而跳动

“百业兴则金融兴,百业稳则金融稳。”服务实体经济是银行业发展的坚实根基。根据河北省“经济强省、美丽河北”的战略目标,河北银行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特别是在纳入省级管理后,更是紧紧跟随实体经济发展的脉搏,围绕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要求,不遗余力地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仅纳入省管以来就为河北省战略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传统优势产业等重点产业融资超过500亿元。同时,充分利用同省、市、县各级政府搭建的“政银企”合作平台,积极探索创新型合作模式,有力支持了一大批省内重点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例如,与省科技厅密切合作,在全省首推科技型中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业务。即把河北省部分科技专项资金作为风险补偿准备金,由河北银行放大20倍,配套专项信贷额度,构建了科技厅推荐初评、保险公司部分保证、银行提供贷款、利息适度补贴,损失实行分担的合作机制,搭建了政、银、险、企信息沟通平台,解决了企业担保难,降低了企业融资成本,实现了信息和资源有效交互融合和多方共赢。

做大投行业务。针对经济新常态下传统融资模式难以满足实体经济多样化融资需求的情况,河北银行充分运用“间接融资+直接融资”“商行+投行”等组合方式,大力发展理财直融工具、非金融企业债券承销等直接融资业务,积极推广结构化融资、并购融资等投行业务,有效满足了企业客户的综合金融需求。积极发展基金业务,在做好政府性产业基金金融服务的同时,深入探索并购基金、产业基金等基金类投行业务。2015年河北银行新增投行融资额135亿元,非金融企业债券承销额达到169亿元,并成功发行了深交所首单并购重组私募债券。

做透零售业务。“朋友金融 知心致行”是河北银行始终坚守并积极践行的品牌服务理念。多年来,河北银行紧贴客户需求,加快产品服务创新,竭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专业、贴心、高效的金融服务。针对个人客户多样化的金融需求,河北银行推出了易生钱、多利宝、定活通智能储蓄产品及净值型、结构化等多款理财产品,研发个人循环贷、个人网银自助贷等消费金融产品,市场反响良好。2015年,河北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余额较年初增长72.9%,发行个人理财652期,为客户创造财富超过15亿元。同时适应银行转型发展和客户需求变化,近年河北银行在电子银行、移动金融、互联网金融方面持续发力。在总行增设了电子银行部、互联网金融部,经过短期发展,电子银行综合替代率达到78.5%,手机银行签约客户近50万户,直销银行“彩虹Bank”顺利上线并已获客15.8万户。

做强金融市场业务。“大资管”是当前金融业的显著特征和趋势。为了紧跟和把握这一潮流,河北银行将“以资产综合管理能力”为核心的金融市场业务定位与小微业务、零售业务并列为全行业务的“三驾马车”,努力将金融市场业务打造成经营效益突出、专业能力突出、区域市场影响力突出、战略协同作用突出的支柱业务。为此河北银行先后将资金运营中心和资产管理中心纳入事业部管理,并单设总行一级部门票据中心。创新是金融市场业务的命脉。近年来,河北银行持续丰富投资品种、拓宽投资渠道,突出打造资产管理能力,并相继获得了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类衍生产品业务、黄金询价交易业务等多项资格。通过各种创新的资管模式优化资产负债表,盘活各项资产,基本打通了信贷市场、资金市场、同业市场等之间的通道,架起市场各类投资者与融资者的桥梁。同时为加强同业合作,河北银行组织省内城商行成立了冀银合作平台,致力于在互惠共赢基础上,实现河北省城商行竞争力的共同提高。合作业务涉及共同投资、流动性互助、债券承销、定制同业理财等领域,目前已累计投资33.9亿元,并完成了75.2亿元的地方政府债券承销。

第6篇

三方回购业务的担保品管理

三方回购交易前需制定统一的质押券管理规则,该规则由监管部门、市场参与者和中央结算公司共同确定。中央结算公司根据该规则,通过专业的担保品系统为三方回购提供质押券的自动选取、计算、质押,并进行期间管理服务。

(一)交易前管理

三方回购的质押券管理规则通过担保品系统设置业务参数实现。

质押券范围:在业务开展初期,出于对业务整体风险可控的考虑,质押券范围限定为托管在中央结算公司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等利率债以及评级着AA+以上的信用债。

质押率:回购本金额与所对应按公允价值计算的需质押债券价值的比,即:质押率=回购本金额/质押券价值×100%。

质押券选取顺序:中央结算公司根据三方回购交易成交合同,在正回购方账户中自动选取合格质押券时的先后排序。

质押券价值计算基础值:核算质押券价值时所用的基数。中央结算公司使用债券的公允价值(即中债估值)作为质押券价值计算基础值。

质押超额率:在质押率基础上计算的质押券价值超过风险敞口金额的比例。

敞口差值临界比例:敞口差值比例指质押券价值与回购本金额之差占回购本金额的比例,敞口差值临界比例是中央结算公司设定的敞口差值比例临界值。

(二)担保品的期间管理服务

在三方回购期间内,中央结算公司提供期间管理服务,包括逐日盯市、自动增补(退还)、置换等功能。

逐日盯市和自动增补(退还):每个工作日初,担保品管理系统根据前一工作日的中债债券估值(公允价值),计算、比较每笔三方回购业务质押券价值和风险敞口。当质押券价值小于设定的临界比例下限时,发起质押券自动增补业务;当质押券价值大于设定的临界比例上限时,发起自动退还业务。

质押券置换:一是质押券到期自动置换,如换入债券足额,中央结算公司系统将在兑付日前的规定时间内自动完成置换。二是人工置换,如正回购方在回购期内需使用质押券,可通过发送置换指令办理。

从三方回购业务的实践来看,中央结算公司为三方回购业务提供安全、专业、高效的担保品管理服务,全流程风险敞口可覆盖,控制回购期内质押券价值不足的风险。同时,正回购方也可在保证足额质押的前提下,随时人工置换需要的债券,以满足其投资或库存管理等需求。通过担保品系统全流程、自动化的管理,大大提高了回购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防控了信用风险。

三方回购中的违约处理机制

(一)国外成功经验

欧美国家在金融担保品快速处置方面的立法和业务实践都较为成熟,已经建立起了相对完善的制度体系。一方面,欧美国家法律在证券交易领域,大多允许让与担保、所有权转让担保等非典型性担保方式,证券交易各方约定交易违约后担保品可直接归担保权人所有,不存在法律障碍;另一方面,即便一般法禁止让与担保或所有权转让式的担保,欧美国家或地区会在特别法中明确规定金融担保品快速处置机制。一般而言,担保合同双方可事先约定:一旦发生违约,担保权人可不用与担保人另行协商或通过司法程序,即可通过折价过户、拍卖、债务抵消、直接占有等方式迅速实现担保权益。

(二)国内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质押券快速处置机制已形成了有力支持。《物权法》第219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担保法》第33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另外,质押券快速处置机制已有先例。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联合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通过特别席位卖出质押股票,所得的价款直接用于清偿所担保的贷款人债权。”

(三)违约处置方案

目前,中央结算公司已经研究制定了质押券的快速处置方案。通过对有关法律规定的研读,针对三方回购到期违约情形,我们认为应由质押双方授权托管机构,在出现特定的违约情形时对正回购方质押券进行快速处置,依照公允价值将违约方提供的回购质押券作拍卖处理,从而尽快补偿逆回购方的信用风险损失。托管机构也将根据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建立担保品拍卖机制。

(四)实践案例应用

上述违约处置方案已经在中央结算公司的跨境担保品管理业务中有所实践,实现了在担保品快速处置方面的创新突破。

第7篇

[关键词]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商业银行;利率风险

2005年以来,短期融资券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等多种直接融资工具对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影响开始显现。

值得关注的是,多年来发展缓慢的企业债券市场也出现了加速发展迹象,而无论从国际经验还是从国内趋势看,境内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将对商业银行带来机遇和挑战。因此,准确把握境内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脉络和动态,深入研究其对商业银行可能带来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历史分析

我国企业债券市场是在政府监管部门严格管理下逐渐规范化发展的直接融资市场。在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历程中,监管部门对企业债券发行额度和利率的管制、企业整体信用状况不佳和金融发展水平相对落后成为制约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主要因素。

(一)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的概念界定

按照1993年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发行的债券均属于企业债券。在此基础上,如果发行人还满足《公司法》中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即发行人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发行的企业债券属于公司债券。

因此,从概念界定上看,尽管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两者均属于企业法人发行的债务契约,债务人承诺在未来的特定时期,偿还本金并按照事先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从严格意义上讲,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是不相同的,企业债券所包括的范围更广,不仅包括公司法人发行的债券,还包括非公司法人发行的债券。鉴于企业债券这一概念更符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因此本报告将围绕企业债券展开分析和讨论。另外,从理论上讲,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也属于企业债券的范畴,但由于金融债券有其自身特殊性,因此未列入本文研究范围之内。

(二)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简要回顾

企业债券(包括短期融资券)市场发展可以概括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1984-1994年,即企业债券市场的创始及整顿期。1987年《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颁布,企业债券发行迅速增长,并于1990-1992年出现了一轮发债,1992年当年企业债券发行总额为684亿元,大大超过原计划发行规模(王铁锋,2005)。但此阶段,企业债券发行缺乏有效约束,发债企业良莠不齐,部分地方政府也利用企业债券变相集资,“乱集资”现象较为普遍。

第二个阶段为1995~2003年,在1993年《企业债券管理条例》颁布后,企业债券市场运行逐渐规范化,但由于监管部门采取限额管理和审批制的管理办法,市场发展速度缓慢。根据《条例》规定,这一期间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扩大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但实际上发行主体绝大多数为能源、交通、通信、重要原材料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国家重点项目,如三:峡工程(超过110亿元)、铁道建设(超过180亿元)等,普通企业发债较少。同时,随着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市场的逐步规范,企业债券市场的投资主体逐渐由以个人投资者为主转向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企业债券亦被允许在沪、深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企业债券流动性有所提高。

第三个阶段为2004年至今。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为企业债券在银行间市场正式流通提供了依据。人民银行并据此批准了7只企业债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改变了企业债券只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方式单一的状况。2005年,随着企业短期融资券的“开闸”,企业债券市场亮点频出。《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经过6年的修订,亦有望在2007年出台,企业债券市场的“黄金期”即将到来。

(三)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内在矛盾

从融资次序理论看,企业债券具有银行贷款所不可比拟的优势。首先,企业债券作为一种标准化的有价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场内以及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其流动性远远高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一般只有通过证券化才能在市场上公开出售)。其次,由于企业债券市场是一个债权人、债务人和中介商共同“议价”而形成的具有共同约束力的市场,需要定期披露各方面相关信息供市场决策参考,因此在信息对称方面也优于商业银行。其三,企业债券具有信用工具和市场投资工具的双重属性,其利率决定因素包括实体经济供需情况以及金融市场动向等,因此利率水平更能反映资金市场的真实价格。从国际上看,许多发达经济体债券市场融资额一般是股票市场融资额的几十倍,而在企业外源性融资中,企业债券融资额亦超过股票融资额数倍。

在我国,企业债券市场规模远远小于银行信贷市场和股票市场规模,其制度建设也较为落后,在融资体系和企业融资结构中始终处于从属地位(见表1)。总体上看,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现实与理论及发达国家经验不相符合,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企业总体信用水平不佳以及监管部门对企业过多的行政干预。因此,有效解决这些矛盾是促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关键所在。

1.行政化利率管制与企业债券发行期限中长期化。为规避“高息揽存”现象,1993年颁布的《条例》规定,企业债券发行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140%。为吸引投资者,企业发债均倾向于将利率定至规定内的上限,这容易导致风险不同的企业债券定价趋同的现象出现,导致风险收益严重不对称(袁东,2004)。

2001年以前发行的企业债券其期限以1—3年以内的中短期为主,2001年以后,部分企业开始发行期限超过7年的固定利率债券,企业债券发行期限出现了中长期化的趋势。主要原因在于,2001年以来,宏观经济增长稳定性不断增强,物价上涨压力较小,金融体系利率水平保持低位,企业有意识地发行中长期债券以规避未来的升息风险。

但是,由于定期储蓄存款最长期限为5年,从而并没有期限与长期企业债券相对应的银行储蓄存款品种。因此,中长期企业债券的利率水平事实上已经规避了《条例》的利率管制,这愈加凸显出《条例》中关于利率管制的滞后性和不适宜性。尤为重要的是,这种对企业债券的行政性利率管制,再加上对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下限的严格控制,使得价格信号失灵,5年期以内的企业债券利率定价基准较为混乱(赵新杰,2006)。

2.银行担保与风险转嫁。《条例》并未对企业债券发行做出强制担保的规定,但人民银行1998年4月8日的《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管理办法》则规定,企业发债应提供担保,但经人民银行批准免予担保的除外。2001年以前,大部分企业债券都是由企业集团或者建设基金进行担保,2001年以后,商业银行逐渐成为企业债券的主要担保者。2002-2005年,企业债券累计发行72只,规模为1659亿元,其中,银行担保的企业债券60只,规模为1211亿元,占比分别为83.3%和73%(安义宽,2006)。

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商业银行对企业债券发行提供担保起到了降低企业债券兑付风险,提升投资者信心的作用,但这无形中也将企业信用风险转嫁给银行,商业银行承担了与担保费并不对称的信用风险,风险与收益不相匹配。银行担保也使得发行人和投资者风险意识淡薄,市场对企业债券系统性风险的估计和准备不足。

更为严重的是,银行担保使得企业债券市场成为以银行信用为主体的失衡市场,企业债券的商业信用属性并未得到充分体现,这也不利于市场均衡发展。

3.发行主体的单一性与功能偏差。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始终较为单一,企业债券创始时期,发行额度分配时按照“济贫”原则,把额度分给质量较差的国有企业,后来则将企业债券的发行权集中于少数国有大型企业。国有大型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主要目的是弥补固定资产投资和市政建设项目的资金不足。从这个角度看,相当多的企业债券在某种意义上属于市政债券的范畴,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债券。在这种背景下,企业债券仅仅能够履行其融资功能,很少发挥其改善企业融资结构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功能。

4.多头监管与效率低下。2000年以来,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工作由国家发改委(原为计委)负责,发改委制定债券发行计划,并逐级分配企业债券的发行额度,中国人民银行在企业争取到额度之后,对企业债券的发行利率进行审批,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企业短期融资券的监管,中国证监会则负责企业债券的承销审批以及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批。

二、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现状及前景展望

尽管发展遇到制度及市场等重重约束,2005年以来,企业债券市场的广度和深度仍不断拓展,机构投资者队伍也逐渐壮大。预计2007-2008年,企业债券市场的监管政策将有重大突破,企业债券市场的制度、产品和机制创新将不断深化。

(一)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现状及特点:2005年至今

1984年,我国首次发行企业债券,从1998年到2005年,国内市场累计发行企业债券1997亿元。2005年末,企业债券市场余额占债券市场总余额的2.75%。截至2006年11月末,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市场存量为2800亿元,占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托管债券总量的3%。在市场总量不断增加的同时,企业债券市场运行机制、市场参与者也呈现新特点。

1.资金用途多样化,期限长期化,品种创新加快。传统意义上的企业债券,其资金主要用途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但目前,企业债券的募集资金投向已经不仅限于上述项目,还包括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贷款等其他目的。

期限结构方面,截至2006年12月13日,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中,约有164只发行期限在5年以上,136只发行期限在10年以上,仅有3只发行期限为3年。

品种创新方面,2005年以来,企业债券市场陆续推出了浮动利率债、含选择权债、保底浮动债、期限20年至30年超长期债等新型债券品种。但总体看,由于衍生工具目前在我国尚不成熟,我国金融市场运行也较为平稳,因此产品创新缺乏必要的空间和内在需求。

2.发行数量有所增加,发行者范围有所扩大。2005年以来,我国企业债券发行有所加快。全年发行企业债券37只,发行量为654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94.74%和100.47%。2006年上半年,企业债券发行32只,发行量为508亿元。截至2006年12月18日,2006年企业债券累计发行48只,发行量为945亿元。

此外,企业债券发行者的范围也有所扩大。2005年发行的企业债券全部为中央企业债,2006年上半年,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扩大到地方企业,地方企业成为2006年企业债券发行的一大亮点。2006年上半年,地方企业债共发行21只,发行量达到261亿元,超过同期中央企业债的发行总量,达到上半年企业债券发行总量的51.38%。

从行业角度看,2005年以来,企业债的发行主体仍主要集中于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通信、市政建设等大型国有企业或者大型项目上。

3.投资者结构转向以机构投资者为主。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债券投资主体定位于主要在交易所交易的个人和中小投资者。然而,由于企业债券相对于国债等“金边”债券具有更高的风险,因此企业债券投资更适合于有较强分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

近年来,机构投资者在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份额逐渐增加。2005年12月,人民银行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年第30号),简化了企业债券交易流通的审核程序,从事前审批改为备案制;允许所有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投资企业债券,扩大债券投资主体范围。这项规定的主要创新点就是商业银行被允许投资企业债券,企业债券的投资主体进一步扩大。

目前,企业债券市场的投资者群体包括个人、企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非银行金融机构及信用社等,范围广泛,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日渐成为企业债券的主要投资者。

2006年1-11月份,商业银行、保险机构、信用社、基金四类机构投资者认购总额占到了2006年以来企业债券发行总额的87.2%(见图1)。

4.交易渠道从交易所逐渐拓展到银行间。目前企业债券的交易渠道有两条。一条是通过上海和深圳的交易所进行集中撮合式“零售”交易,一条是通过银行间市场进行“批发”交易。2004年12月,人民银行允许企业债券进入银行间市场交易流通,丰富了企业债券的交易方式。截至2006年2月末,共有33只企业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规模总计为697.2亿元。由于企业债券更适宜于以报价驱动为主要交易方式的场外市场交易,因此企业债券进入银行间市场交易的速度将继续加快。截至2006年11月末,企业债券托管总量为2768.99亿元,其中在交易所市场流通总量仅为407.75亿元。

5.企业债券需求旺盛,投资者“惜售”导致流动性相对较低。由于企业债券相对于国债和金融债利率较高,且由于发行主体大多数为信誉优良的国有大型企业,因此信用风险也较低,众多机构投资者对企业债券的需求十分旺盛。其中,出于资产负债“匹配”策略的考虑,保险公司等长期型机构投资者对长期债券分外“青睐”。截至2006年11月末,保险公司共持有企业债券1397.92亿元,占企业债券市场存量的50.48%;商业银行共持有企业债券364.81亿元,占企业债券市场存量的13.17%(2005年末商业银行仅持有企业债券82.98亿元);基金持有企业债券223.42亿元,占企业债券市场存量的8.07%(见图2)。

在长期企业债券供给数量偏少的前提下,机构投资者普遍存在“惜售”心理,多数机构投资者对企业债券采取持有到期的策略,企业债券的供求严重失衡。因此,尽管企业债券本身属于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但是现阶段我国企业债券市场流动性相对较低。

(二)企业债券市场发展前景

企业债券市场担负着促进储蓄转化为投资、完善资本市场结构并降低金融市场风险的重要职能,2007-2010年,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将迎来广阔的发展空间。

1.可能的政策变动预测。在2007年,已经沿用十多年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可能重新修订。企业债券市场在信息披露、利率定价、发行主体资格审定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将更趋完善。

预计企业债券监管政策将有以下主要变动:首先,继续加强企业债券发行的信息披露工作,严格要求企业债券发行人定期披露企业债券的主要条款、发行人历史财务数据、财务结果分析、发行人所在行业情况、发行人业务情况、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税务问题等一系列信息。

其次,企业债券发行许可将由目前的审批制逐渐过渡到核准制或者注册备案制,并逐步实现规范化和法制化。这项政策如果得以实施,企业债券发行的效率将大大提高。

第三,取消企业债券发行的额度和利率控制。政府部门将逐渐降低、直至取消对企业债券发行总规模的限制,逐步取消对企业债券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140%”的控制。

第四,登记托管体系将实现统一化。柜台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及交易所市场的连通机制将逐步建立,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的联系将越来越紧密。

2.未来的发展前景。在美国等以直接融资为主导的融资体系中,企业债券占融资总额比重大约在25%左右。以银行等间接融资为主导的融资体系中,企业债券依然占有重要地位。例如,欧洲1998-2005年间的债券发行总量中,一般企业发债比重稳定在15%左右(赵兴耀,2006)。

预计未来3-5年内我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增长速度将在10%-30%之间,大中型民营企业将成为企业债券市场的重要发行者。

除政策因素外,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将有以下因素作为支撑。首先,股票市场“全流通”的顺利实施对企业债券市场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其次,企业债券的投资者将继续以机构投资者为主。在流动性过剩的背景下,机构投资者对企业债券的需求正在逐步增加。第三,《证券法》中公司债券的主要发行条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随着我国经济的稳健成长,满足上述条件的公司(企业)将越来越多。

三、企业债券市场发展对商业银行的机遇与风险分析

企业债券市场发展为商业银行带来广阔的机遇,与此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定风险。商业银行应抓住机遇,规避但不“逃避”风险。

(一)企业债券市场发展对商业银行的机遇分析

发展企业债券业务,商业银行可以增加盈利来源,有效提升市场价值:通过投资与交易企业债券获得利息收入与交易价差收入;通过发展企业债券承销业务,获得中间业务收入;通过在资产组合中合理配比信贷资产、债券资产以及其他资产,实现风险分散化。

1.优化资产组合,提升资产流动性。截至2006年11月末,商业银行持有企业债券数额仅占其持有债券余额的0.55%(商业银行持有债券余额为65781亿元)。商业银行持有企业债券情况见表2。

随着未来企业债券的大量发行,加大企业债券投资力度可以减少贷款替代的负面效应,实现资产组合多元化,并有效提高银行资产的收益率和流动性。

首先,随着直接融资市场的发展,部分商业银行贷款将逐渐被包括企业债券在内的直接融资工具所替代,投资企业债券可以减缓这种“替代效应:’的冲击,弥补优质贷款流失的部分损失,实现商业银行经营转型的平稳过渡。

其次,增加企业债券投资比重可以增强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便于商业银行改善流动性管理,提高资产负债管理水平。信贷资产的综合收益率虽然高于债券资产,但是信贷资产只有经过证券化后方可具备较好的流动性,其流动性显然弱于企业债券。

第三,如果《条例》修订后,监管部门对企业债券利率的行政管制大幅度放宽,企业债券利率有可能出现整体上升的走势,再加上企业债券本身相对于国债和金融债具有更高的收益率,因此提升企业债券在证券投资组合中的占比有助于提高债券资产的总体收益率。

2.深入发展承销业务,增加中间业务收入。《条例》中第23条规定,“非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和转让业务”,这条规定使得商业银行长期以来不能参与企业债券的承销业务。

然而在经济发达国家,大多数企业债券主要通过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例如,在美国,只有很少一部分评级较高的投资级企业债券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绝大多数企业债券都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因此,未来我国企业债券将可能主要通过场外的银行间市场进行发售和交易。目前,商业银行已经成为企业短期融资券的主承销商,随着《条例》的修订,商业银行将可能进入企业债券的承销市场。

深入发展企业债券承销业务不仅能够增加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还能够据此维持与传统客户的业务联系,吸收相应的企业存款并增加债券投资收入。从短期融资券市场发展的经验可以看出,谁拿到了短期融资券的主承销商资格,谁就能够拿到相对更多的短期融资券,并且有可能夺走其他银行的传统优质客户。因此,企业债券承销业务是一项综合回报率很高的战略性业务,需要商业银行密切关注。

3.降低银行业整体风险,提高银行体系稳定性。从理论上讲,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可以避免企业债务融资过度依赖银行,避免金融风险在银行体系内大量集聚,增强银行体系稳定性。这种企业债务融资过度依赖银行的风险在1997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中就已得到体现。危机后,东南亚各国对企业债券市场建设非常重视。

事实上,我国企业债券到期违约率远远低于银行贷款损失率。根据有关材料,90年代是企业债券违约高发时期,1995年底全国逾期未付的企业债券(含短期融资券)占期末余额的比例为11%,到1996年6月这一指标又下降到10%。相比而言,同期商业银行贷款不良比率为29.2%。需要指出的是,这些未兑付的企业债券中绝大部分是企业短期融资券,期限为3、6、9个月,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债券,真正的企业债券违约率更低。2000年以后,由于企业债券发行采取了严格的审批制,迄今为止,企业债券发行尚未出现违约情况。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2004年以来出现的商业银行贷款中长期化趋势使得商业银行在中长期面临着很大的市场风险。未来宏观经济如果出现下行走势,商业银行中长期贷款必然遭受一定程度的损失。而企业债券的发展,特别是中长期企业债券的快速增长,则为分散商业银行所承担的风险提供了有效途径。

4.提高商业银行利率定价水平。从企业的角度看,企业债券直接将实体经济与资本市场紧密相连在一起,其主要用途是弥补企业中长期经营支出。因此其利率定价将不仅仅参考金融市场利率,还将参考实体经济的中长期走势、实体经济中资金的供求水平,发行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利率定价比银行贷款包含了更多的信息。

这种价格信号功能能够给商业银行贷款定价提供更好的比较基准,可以使商业银行的贷款融资成本接近风险调整后的真正成本,使风险高的项目不能借到相对低的利率,提高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水平。

(二)企业债券市场发展对商业银行的风险分析

从商业银行角度看,投资企业债券与向企业发放贷款的性质基本类似,均属于债务融资,因此,投资企业债券将同样面临信用风险。此外,企业债券作为一种市场工具,也面临着由于价格波动而引发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往往相互作用和影响,从而“放大”风险。

1.从微观角度看,信用风险不容忽视。尽管从宏观角度看,企业债券市场发展降低了金融市场的整体风险,但从微观角度看,信用风险仍然是企业债券风险中最为主要的风险,也是商业银行需要关注的核心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包括违约风险和信用等级降低风险。企业一旦出现较为严重的财务问题,并出现违约,则会出现以下几种可能的结果。一是企业债券发行人资不抵债,企业直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二是企业虽然不至于破产,但是信用水平降级,信用利差随着企业信用等级的下降而上升,导致企业债券价格下降,持有企业债券的机构的资产账面价值将缩水。三是由于债券的投资者广为分散,很难形成一个能代表整体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方案,协调成本偏高,因此企业在出现违约风险时,更容易导致企业直接进入破产程序进行清算,信用风险难以避免。

截至目前,在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上市的企业债券发行者均属于现金流状况较好的国有大型优质企业,信用风险较低。但是随着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特别是如果民营企业进入企业债券市场,企业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将会增加。

2.企业债券投资需警惕市场风险。企业债券的市场风险主要指企业债券的价格波动风险和利率风险。具体体现在:首先,利率、汇率等资产价格变动、宏观经济波动对企业债券价格将形成影响,从而影响商业银行持有债券的账面资产价值和流动性。其次,企业债券价格波动进而导致直接融资利率水平的变动,从而间接影响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

现阶段,由于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容量相对较小,品种单一,交易缺乏连续性,无法形成完整有效的收益率曲线。因此,商业银行在进行企业债券投资时将面临两个问题,一是难以精确测算企业债券收益率受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影响的程度,二是难以准确判断企业债券利率波动与国债和金融债收益率调整的相关性。

需要指出的是,短期内,由于企业债券的供给需求失衡情况仍较为严重,因此,长期企业债券收益率被人为降低在一个非均衡的水平。例如,目前发行的20年期固息企业债券利率均低于商业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这种局面并未反映出长期投资所内含的利率风险。如果利率进入连续上升的周期,商业银行持有的企业债券将遭受账面损失。

3.规避信用因素与市场因素的关联性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是相互关联的。企业出现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信用风险,或者财务指标恶化,出现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可能性,则首先直接影响到该企业债券的市场价格和到期收益率,形成市场风险。市场风险的扩散对企业债券的后续发行形成声誉风险,企业信用等级下降导致债券后续发行的难度增大。

为规避信用因素与市场因素交叉导致的关联性风险,商业银行在投资决策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宏观经济走势、债券价格、债券发行者的财务状况、信用评级水平、债券的发行期限、债券收益率曲线情况及债券发行相关条款等。

4.防范企业债券市场发展对银行贷款的“替代效应”。如果企业债券市场在未来3—5年内形成一个较大的规模,则企业债券利率势必对商业银行贷款定价形成重要影响。如果贷款定价相对于企业债券利率偏高,企业选择债券融资的冲动更强,企业债券对商业银行信贷的“替代效应”将增强。商业银行应对这一发展趋势进行预判并做好充分准备。

四、商业银行应对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策略

加快企业债券市场发展,扭转“股强债弱”的局面已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趋势,企业债券在金融市场中的战略地位将逐渐加强。面对迅速变革的市场环境,商业银行应重新审视“脱媒”对商业银行的潜在影响,在做好风险防控的同时不断提升企业债券资产占比。

(一)认清优劣势,从发展战略角度为企业债券业务定位

在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中外资银行全面竞争的大背景下,企业债券业务不应仅定位于金融市场业务的一项“子业务”。企业债券对于商业银行的价值不仅在于通过投资和交易获利,其对于完善资产组合、增强资产流动性,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商业银行应从发展战略角度为企业债券业务进行市场定位,将企业债券业务作为“入世”后银行业全面竞争的重点之一。

为此,商业银行应认清发展企业债券业务的优势和劣势。长期以来,商业银行与企业通过信贷业务、中间业务等建立了密切的银企合作关系,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有较深入的了解,因此在企业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控制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商业银行发展企业债券业务的劣势主要在承销业务领域,尽管商业银行具备承销短期融资券的经验,但是在中长期企业债券承销方面的经验和人才储备不足。此外,短期内监管部门是否允许商业银行承销企业债券,仍旧是一个亟待关注的问题。为弥补这种劣势,商业银行应加大对企业债券投资和承销人才的培养力度,培育适应企业债券业务发展需求的营销队伍,并密切关注监管部门的政策动向。

(二)构建企业债券业务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

控制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强项,经过多年来的运作实践,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的识别、衡量和控制技术已经比较成熟。但是涉足企业债券市场后,商业银行需要面对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交叉性风险,由于这种复杂的风险环境是商业银行在以往的经营实践中很少遇到的,因此对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形成了挑战。

面对这种情况,商业银行须制定包括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在内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具体需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加强信用风险管理部门和市场风险管理部门的沟通与协作;二是通过VAR等定量手段为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设立可容忍区间。一旦超出这一区间,风险管理部门须迅速调整相关参数和变量,将总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之内;三是注意防控企业债券的相关衍生产品的风险。互换、掉期等衍生产品在规避市场风险的同时,其本身也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四是仔细计算企业债券投资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按照有关规定为企业债券投资计提必要的拨备。

(三)加强对企业债券创新产品的研究

企业债券本身所具有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为企业债券产品创新提供了原动力。企业债券产品创新,包括利用基础方法进行的产品设计,如还本和付息方面的创新;也包括利用衍生方式进行的产品设计。20世纪80年代以来,利用衍生工具方法进行企业债券产品创新已经成为国际主流,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结构性债券设计开始兴起,企业债券的衍生产品越来越复杂(范飞龙,2005)。

目前,我国企业债券产品创新主要包括浮动利率、内含选择权的企业债券产品,产品设计相对简单。随着人民币汇率波动区间的增大,利率市场化的不断推进,企业债券的产品创新将越来越活跃。远期、期权、期货、掉期、利率上限、利率下限等衍生工具将更多地与基础性的企业债券相融合,形成企业债券的创新品种。

企业债券产品创新的新趋势为商业银行提供了更多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管理手段,同时也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因此,商业银行应调动其市场研究力量,加大对企业债券创新产品的研究力度。

[参考文献]

安义宽,2006.中国公司债券——功能分析与市场发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范飞龙,2005.企业债券品种设计与创新分析[J]。证券市场导报,(6):57—64.

袁东,2004.中国债券流通市场运行实证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王铁锋,2005.中国债券市场投资分析及组合管理[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第8篇

关键词:超短期融资券;金融市场

中图分类号: F83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11)04-0081-03

一、近年来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成效显著,创新不断

近年来,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保持了较快的发展速度,尤其是2007年9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成立后,银行间市场合格机构交易产品改行政审批制为注册备案制至今,在主管部门及市场各参与主体的共同努力下,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取得巨大成就,发行规模迅猛增长,交易量突飞猛进。截至2010年12月31日,累计已有754家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2,023只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金额38,321.7亿元;其中,未到期897只,余额21,463.9亿元。银行间债券市场不断创新,先后推出浮息中票、含权中票、外币中票、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等品种,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的作用日益重要。[1] 目前,以银行间债券市场为主体的中国债券市场已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社会资金配置和货币政策传导的重要平台。

2010年12月21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正式推出超短期融资券业务品种。产品推出后仅3个月,就有铁道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等5家发行人申请并完成发行注册,注册额度高达2,700亿元。

二、超短期融资券的产品含义

根据交易商协会的界定,超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270天以内的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并非已有短期融资券的简单复制,在制度和流程上,超短期融资券有很大的简化。根据《业务规程》[2],超短期融资券可以一次注册,两年有效,随时分期发行,事后报备,期限最短可按天计算。发行公告时间也大大缩短为1天,使发行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和资金使用需求,灵活安排资金到账时间。在资金用途方面,只要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募集资金可用于满足各种流动性资金需求。

在设计理念上,超短期融资券类似国外短期商业票据,它作为一种常规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供发行人管理流动性使用,是一种以融资为目的的、直接向货币市场投资者发行的短期无担保货币市场工具。其发行期限平均在1至2个月,由于其无担保特性,所以发行人主要限于资质良好、信用等级较高的各类金融、非金融类机构。

三、超短期融资券的产品优势

1. 为非金融企业提供了高效、灵活、低成本的短期融资工具和流动性管理工具

目前,国内企业的短期间接融资工具主要是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和票据贴现。这两种融资方式都涉及较为复杂的评级授信管理和信贷审批程序,操作成本高,时效性差。而银行间市场现有直接债务融资产品(如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期限大多在1年以上,无法满足企业短期、超短期融资需求。

超短期融资券的推出可帮助企业丰富长短兼备的梯次融资结构。通过发行超短期融资券,企业可进行更为合理的资产负债管理及流动性管理,实时摆布短期头寸,灵活应对突发资金需求,提高资金运作效率。

在时效性方面,超短期融资券一次注册,分次发行,持续发行备案程序十分简便,短期资金获取高效快捷,最快可以当日发行当日到账,从而实现快速融资,于是企业可以像调拨内部短期资金头寸一样依赖外部市场进行内部资金管理,可以有效熨平现金流波动。[3]

在成本控制方面,超短期融资券由于其发行期限短,利率水平明显低于贷款,可为发行人节省融资成本;另一方面,超短期融资券可以更好地契合企业现金需求,避免资金堆积、账面闲置造成的成本增加。

在灵活性方面,作为发行人,企业可以直接面向银行间市场多种机构投资者,并根据市场需要和自身需求灵活设计超短期融资券的结构、期限和利率。

2. 对投资者来讲,超短期融资券的推出有助于丰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可满足投资者多元化投资需求

目前国内货币市场工具主要包括央行票据、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发行主体主要是中央银行、财政部和政策性金融机构。超短期融资券的面世,标志着企业作为发行主体,直接参与到货币市场中,货币市场的发行人主体得到进一步扩充。现有货币市场中,可供投资者选择的企业信用类产品发行量较少,市场存量规模较小,二级市场流动性较低。超短期融资券的推出为机构投资者提供了多元化的投资选择,更好地满足券商、基金、财务公司、集合理财产品等各类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对投资者来说,超短期融资券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一是风险可控。与中、长期债券不同,超短期融资券具有较短的存续期限,便于投资者评估发行人履行偿付义务的能力。二是收益较高。相比同期限的短期国债和存款,超短期融资券收益相对更高。投资者如发生短期资金闲置,即使短至一天也可进入超短期融资券二级市场,获取高于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的收益。三是方案条款设计灵活。投资者可通过逆向询价方式与发行人协商发行条款设计方案,进而充分满足自身投资及风控需要。这样,不仅金融市场效率得以提升,金融运行成本也可降低,实业企业也可依赖此种方式不断增强综合竞争力。

3. 对银行来讲,超短期融资券的推出有助于银行转变经营模式,提升中间业务水平,适应监管新规,优化资本管理

2011年,随着银监会引入巴塞尔改革建议中的新监管指标,中国银行业面临日益提高的资本要求,大多数商业银行都面临资本消耗过快进而资本饥渴的问题,人民银行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逐步启动也给依靠存贷利差生存的银行提出了新的挑战。在这一背景下,向“资本节约型”业务发展模式转变就成为银行业面临的一大课题。而开拓中间业务市场,发展承销业务就是有效的资本管理方式。

银行可通过参与超短期融资券承销、投资及交易,加强银行对高端客户直接融资的支持力度,增加银行中间业务收入,降低银行短期贷款和商业票据资产构成。银行整体收益逐步由贷款利差收入为主向中间业务收入、债券投资及交易盈利为主转变,释放出来的信贷规模可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其他赢利较高的领域。

四、结论

在我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今天,超短期融资券的推出有利于改变我国债券市场超短期产品长期缺失的状况,完善债券市场化信用产品线,进一步丰富市场的利率期限结构、风险结构及流动性结构;有利于形成短、中、长期兼备的市场化收益率曲线[4],定价系统覆盖范围得以拓宽,进而促进货币市场基准利率体系的逐步完善,成为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超短期融资券推出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对市场利率更为敏感,这将为央行的货币政策调控增加更多的灵活性,有助于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率,提高货币政策敏感性和有效性。作为货币市场利率的重要载体,超短期融资券的推出不仅将丰富我国货币市场工具,也能促进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均衡发展,改变银行作为信用产品主要投资者一家独大的局面,促进信用风险向银行体系外分担,降低系统性风险,加速金融脱媒进程,促进金融市场结构优化。

从长远看,国内银行对大型客户的竞争将更加激烈,传统的贷款需求日渐减少,迫使国内银行将不得不转向承销及现金管理等中间业务上来,通过中间业务收入来弥补贷款的利差损失。为实现差异化经营,除了积极开展超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收取主承销费外,银行也可将贷款承诺或授信额度与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结合起来,允许发行人在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过程中有条件动用银行贷款来支持票据发行。通过向客户进行一揽子营销,银行可以向企业同时承揽超短期融资券的承销业务和搭桥贷款业务:一方面当新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后,企业即可以归还搭桥贷款,搭桥贷款还款有保证;另一方面,通过与企业的一揽子合作,银行可以获得搭桥贷款利息收入和超短期融资券的承销费收入,通过超短期融资券的营销,进一步密切银企关系,扩大与企业的合作,同时推进银行信贷业务和中间业务“双丰收”,优化银行收入结构。

就超短期融资券产品本身而言,未来可考虑进一步对其进行条款创新,坚持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的原则,在担保、结构化、发行方式、交易方式等方面进行更多尝试,以尽可能满足投融资双方的需求,从而推动市场始终向前发展。此外,要总结、汲取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现有产品的经验,借助国家及省市各级担保机构的力量,利用其信用增信杠杆,研究推出服务于中小企业、涉农企业的超短期融资券,丰富细分类别,服务实体经济,实现良性发展。

从风险防控角度来说,超短期融资券毕竟是用于企业日常流动资金所需,要严防企业不顾自身偿债能力过高负债,或者“短融长用”,将融来的资金投入固定资产投资等长期用途。这样,就将给发行人带来资产负债的期限错配风险。因而,超短期融资券市场应不断加强和完善信息披露和重大事件报告机制,既便利发行人,也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确保市场稳步向前发展。在银行内部,也要尽快完善现有企业授信审批制度,将同一客户投资银行类业务和商业银行类业务的整体风险统筹起来,合理配置金融资源,保留适宜的风险敞口。

[参考文献]

[1] 陈春锋.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一步创新的路径探讨[J].中国货币市场,2010(9):35-39.

[2]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S/OL]., 2010-12-22.

[4] 高国华.超短期融资券推出,货币市场再添工具[N/OL].金融时报, 2010-12-24. 省略/hbsc/txt/2010-12/24/

content_333615.htm.

Ultra-short Term Commercial Paper: A New Innovative Example

of the Financial Market

YangChao 1,2

(1. Graduate School of the People' Bank of China,Beijing 100083, China; 2. The Export-Import Bank of China,Beijing 100031, China)

第9篇

资产管理具有系统重要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居民财富的增长以及理财需求的提升,资产管理成为了金融体系中快速发展的一个领域,并且其作用日益@著,甚至已经成为了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领域。资产管理领域成为了国内仅次于银行、具有跨界特征的金融“子行业”,缔造了一个所谓的“大资管时代”。

资产管理规模持续快速扩张,已十分巨大。根据证监会副主席李超的数据,金融子行业相关资产管理规模总计约为88万亿元,由于在实际运作中,存在着部分资管产品之间互相借用、产品互相嵌套、交互持有等重复计算因素,剔除后我国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约为60万亿元,约为2016年GDP的80.8%。虽然与英美等资本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比较而言,资产管理规模占GDP的比重仍有待进一步提高,但是从自身规模上看,国内资产管理规模已经非常巨大。我国资产管理的行业分布结构见图1。

资产管理运作存在跨界融合的特征。国内资产管理的运作存在诸多跨界操作的状况,“银行+信托”“银行+证券”“银行+信托+证券”“基金+信托”等互为通道、交互嵌套和跨界融合十分普遍,本质上形成了日益深化的综合化或混业化经营,而国内目前仍然是分业监管体系,这就导致了混业经营模式与分业监管体系的制度性错配。在这个过程中,存在部分金融机构主动跨界创新、刻意规避监管、深化跨界套利等行为,在加上监管体系自身的分业监管、监管标准以及监管执行等方面的差异,导致资产管理领域的风险逐步显性化,并且风险跨界传染的可能性大大加强,存在潜在的空间维度系统性风险。

资产管理是银行部门重要的业务延伸,显著提高了银行部门与整个金融体系的关联性。除了银行体系自身超过26万亿元的资产管理规模,银行体系之外的部分资产管理实际上是银行业务的延伸,部分业务是以资产管理为名、行信用业务之实,这使得国内的银行表外业务以及银行与其他金融子行业的合作仍然带有“银行的影子”,或者说是具有我国特色的“影子银行”。在资产管理发展中,银行部门的内在以及内外关联性明显提高,而关联性则是考量系统性风险及应对最为显著的一个指标。

资产管理领域的风险点

由于我国货币金融和监管环境在过去几年中相对宽松,银行、信托、保险、基金等子行业发展迅速且呈现出跨界融合发展的趋势,我国的资产管理获得了快速发展。但是,在该过程中,资产管理领域确实存在两大风险点。

非标准产品盛行

这实际上是非标产品与标准产品的关系问题。不管是新近的《意见》,还是此前的监管实践,对于资产管理领域中的非标准化资产投资都持审慎态度。信贷资产、信托收益权、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悉数被银监会的8号文纳入到非标准资产之中。

就监管当局较为审慎的态度和政策而言,非标资产之所以盛行,其原因更加值得注意。首先,非标产品的监管整体是弱监管状态。从监管实践的角度看,我国对于金融行业的微观监管是较为严格的,这使得我国金融体系保持了较好的稳定性,即便在全球金融危机期间也基本安然渡过。但是,微观监管的趋严可能使得金融机构不得不收缩其相关业务,或者采取积极创新和主动规避的策略,非标产品就是金融机构积极主动创新的重要结果。由于金融监管的相对滞后性,使得非标产品在场外市场受到的监管相对更少,整体呈现相对较弱的监管态势,特别是国内缺乏统一的资产管理监管体系,导致了金融机构具有规避监管的空间,最后形成了非标监管相对滞后以及缺乏统一监管框架的状况。

其次,标准化产品的广度和深度不足。非标产品盛行的另一个原因是标准产品发展的问题,非标准债权的迅猛发展源于标准化的债券品种相对缺乏。在一个缺乏统一监管体系的债券市场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使得标准化产品的供给整体是有缺陷的。比如,国债收益率曲线可能还有完善的空间,直到人民币加入SDR货币篮子,我国才实现3个月期国债的滚动发行。2016年12月,我国甚至出现了国债期货跌停的情况,使得无风险资产国债变成了典型的风险资产,其中反映出的是我国债券市场的深度不够,包括无风险利率以及信用利差的市场定价机制存在较大的完善空间。在监管非标产品的同时,我们需要考虑如何做大做好标准产品。

表外业务信用化

资产管理最为本质的特征就是表外业务,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实际上赚的是管理费,资产管理机构本质上并不像银行表内业务一样经营风险。对于银行而言,表内业务属于间接金融,而资产管理业务属于直接金融,两个业务最为重大的影响在于对资本金以及其他微观监管指标的约束上。业务本质以及监管标准的差异使得表内表外业务出现了两个重大的趋势。

一是表内业务表外化。金融机构竞相将表内业务转化为表外业务,主要目标就是规避监管,这导致了非传统信用业务的蓬勃发展。比如,国外的影子银行与商业银行相对独立,成为“平行银行体系”,而国内的影子银行很大程度上是“银行的影子”。此前十分流行的信托收益权、买入返售以至应收账款投资等业务实际上是与非传统信用业务紧密相关的。非传统信用扩张与传统信用的行政性调控是相关的,比如,地方融资平台和房地产行业的资金需求是十分强劲的,但是,调控之后的传统信用渠道无法满足其资金需求,导致的结果就是“迂回”进行。

二是表外业务信用化。理论上,资产管理是一个专业的中间业务,不应该涉及管理主体机构的信用问题,但是,在一个信用体系不健全的金融体系中,如果不嵌入金融机构自身的信用,那么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就十分困难。为了保障业务的开展以及作为风险暴露的管控方式,资管管理主体经常(此前甚至是一直)以自身的信用来承担本应由市场决定的信用风险,承担起了不应该承担的刚性兑付责任,这个趋势的结果就是刚性兑付盛行于金融市场。该格局也使得资产管理领域更加注重收益的潜在保障和兑付的刚性保证,但同时资金使用方的信用利差可能被低估。最后的结果是资产管理机构(包括银行)从一个资产管理专业中介变为资产负债信用中介。

资产管理监管的新趋势

面对日益强大且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子行业”,金融监管当局看到了其中的风险,相关当局亦对风险进行了相应的管控,票据空转、买入返售、信托收益权等都受到了较为严格的治理。本次《意见》在资产管理的表内业务与表外业务、管理中介与信用中介、投资范围与限制范围、风险防控等方面都有重大的举措,对于完善资产管理领域的监管具有重大的促进意义。

表内业务与表外业务。从界定上说,资产管理业务是一个典型的直接金融范式,资产管理公司在其中主要赚取管理费。但是,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在内的部分资产管理业务都涉及到了金融机构的表内业务,比如银行表内理业务,这使得资产管理的边界被混淆。此次《意见》明确资产管理业务明确为表外业务,金融机构不得开展所谓的表内资产管理业务。

管理中介与信用中介。从本质上说,资产管理公司是一个资产管理中介。但是,在现实的运作中,资产管理公司往往成为了一个信用中介,承担了承诺保本收益、进行收益保障、刚性兑付、隐性担保等非市场化的责任。《意见》要求,当金融机构开展名为代客理财、实为承担兑付责任的资产管理业务时,要适用资本约束机制,实际上要变成一个真正的信用中介。如果是一个管理中介,那么要求严格禁止刚性兑付、禁止资金池、禁止关联交易,要求产品期限与所投资产存续期相匹配,并强化投资者适当性以及信息披露等制度的实施。

投资范围与限制范围。本次《意见》对于资产管理的投资方向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投资范围上,固定收益类资产、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股票、未上市股权、金融衍生品和境外资产都被纳入了资产管理投资的“正面清单”。在限制范围上,《意见》严格要求资产管理产品对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及其收益权的投资,允许发专门产品,投资于其他非标产品,需要限额管理与禁止期限错配,逐步压缩非标资产规模。

风险管控问题。在资本约束与风险准备上,《意见》在资产管理领域的风险防控上最为重要的政策是,要求资产管理机构建立好资本约束机制,按照产品管理费统一计提10%的风险准备金。《意见》并没有对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本金要求提出具体的建议,但是,根据宏观审慎评估体系的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也将纳入宏观审慎评估体系之中,未来表外业务的资本金约束机制可能会随之出台。在杠杆倍数与集中度上,《意见》对结构化产品的杠杆做出统一限制,抑制高杠杆操作,同时,单只资管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管产品净资产的10%(私募产品除外),全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的市值或者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基金市值的10%。

从资本金监管看,我国金融体系子行业的宏观审慎管理逐步呈现出微观监管标准强化特征,特别是强调了资本金的重要性,“资本为王”的逻辑在过去几年的监管中实际上是被强化了。以资本约束来抑制金融发展的过快膨胀对于宏观审慎而言是一个重要的工作,但是,从微观主体发展角度来说,这实际上对于金融机构未来的扩张施加了较为显著的压力。

资产管理监管未尽的任务

过去几年中,我国监管当局针对资产管理领域的风险提出了较多的应对举措,特别是2016年以来,保险、银行等监管主体都出台了相应的指导意见或征求意见稿,此次央行主导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亦是较为及时的政策举措。但是,整体而言,对于资产管理领域的监管仍然具有较大需要完善的空间。

全面监管。一定程度上,资管管理领域的机构与监管主体进行了一场“猫和老鼠”的游戏。但是,由于分业监管和混业经营的制度性错配,使得资产管理领域的部分业务可能未被及时纳入监管体系之中。本次《意见》明确了资产管理的范畴,这对于践行全面监管或监管全覆盖是重要的举措,有利于减少监管漏洞和监管空白。但是,分业监管和混业经营的制度性错配对于全面监管仍然是一项长期的挑战。

统一监管。资产管理几乎涉及到了国内所有的金融子行业,但是,在分业监管体系下,统一标准一直是监管体系的体制性瑕疵,各个监管主体对于资产管理的管控力度及其微观监管标准的约束都存在差异。即使在本次的《意见》中仍然可能存在微观标准不统一问题,《意见》中指出固定收益类、股票及混合类、其他类产品的杠杆倍数分别限定在3倍、1倍、2倍,对于结构化产品优先和劣后的杠杆倍数设置中固收类、股票类、其他类分别为3倍、1倍和2倍。但是,银监会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的结构化安排可能持保留意见,这就需要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资产管理监管机制。

统一监管需要考虑到监管组织机构分工和监管目标实现的平衡,需要特别凸显功能监管。目前,我国是分业监管体系,近期内实现一个统一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可能性并不大,这就要求以“一行三会”为主的监管主体须形成一个分工合理、标准统一、协调有效的资产管理监管机制。更重要的是,要注重资产管理的功能监管。在机构监管、行业监管的基础上,需要关注功能监管,以缓释混业经营趋势和分业监管体系的制度性错配。

基础设施。资产管理领域发展迅猛,跨界特征亦十分明显,但是,针对资产管理监管的基础设施仍然是不完善的。第一,法律制度规范存在不健全甚至是适用混乱的现象,亟待建立全国统一的资产管理制度规范。第二,资产管理分布于不同的金融子行业,整体存在相对分离的状态,这使得资产价值、风险定价、资产负债匹配以及投资者保护等存在重大难题,亟待建立统一化的资产管理市场体系。第三,金融综合统计不完善,使得不同部门的资产管理业务交叉状况无法获得全面洞悉,无法推行具有针对性的跨界风险防控,亟待建立全国统一的金融信息综合统计系统。最后,资产管理既涉及高净值客户,也涉及众多的中小投资者,但是,投资者保护机制并未健全,资产管理机构被迫陷入刚性兑付的泥潭之中,亟待建立一个买者自负、卖者有责、监管有力、保护得当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第10篇

首先,要抓住证监会推动实施第三方存管的机遇,加大银证双方的信息交流与互动营销,依托多功能账户管理系统为客户提供股市投资便利。

其次,基于共同培育优质客户的需求,银行与券商应积极探索高端客户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目前,应借鉴恒生、渣打、汇丰等香港同业的经验和做法,遴选可用于质押的优质股票,并在股价波动警戒线及平仓线的设定方法以及在平仓还款的授权与合规操作方面攻坚克难,力争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充分发挥高端客户股权资产的增值功能,进一步提高资产收益。在券商授信方面,除同业资金拆借和有效资产抵押的短期贷款以外,可以抓住第三方存管带来的资金监管能力提升的机遇,由第三方存管主办银行向券商提供信用循环授信额度,使券商融资更加灵活。

另外,在投资银行业务领域银行与券商的合作空间广阔,围绕企业在资本市场的运作,一些具备综合理财和上市辅助功能的产品和服务亟需推出,这些产品和服务应当能够通过资本市场帮助公司客户提升财务管理效率和资本运作效率,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围绕增值服务加强合作创新

一方面可以学习国际上知名托管银行的经验和技术,为基金管理公司提供更多增值服务,充分发挥商业银行在资金清算上的技术优势和企业信息收集传递功能,协助基金管理公司不断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和投资分析能力,促进基金管理公司专注于投资组合成长性的判断与操作,有助于全面提升基金业绩。

另一方面可以结合为VIP客户提供的私人银行业务,为高端客户提供投资理财等增值服务。主要服务途径是设计并销售有自主品牌的创新理财产品,这些产品分别与不同基金公司旗下的不同类型基金挂钩,再根据高端客户的财富状况量身定制合适的资产配置计划进行组合投资,包括各类基金、QDII和私募产品等。在机构客户方面,银行和基金管理公司还可以依托双方各自的专业优势,为一些大中型企业的年金账户、集零账户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保值增值方案。相信随着客户需求的变化和银行风险防控能力的不断提升,今后除货币基金、短债基金以外,股票基金、平衡基金等高风险、高收益的基金产品也将会纳入到银行资产配置组合之中。

此外,基金管理公司在接受银行增值服务的同时,还可以与优质券商一起围绕ETF产品加强研究与创新,依托上海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技术支持,进一步发挥ETF产品集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功能于一身且交易费用、运作费用低廉的优势和特点,大力培养追求资产长期配置收益的机构投资者以及对股票缺乏研究的中小投资者。各家券商还可以充分利用ETF的换股认购功能激活睡眠客户和被长期套牢的存量客户,提高交易手续费收入。待股指期货推出以后,基金管理公司还可研究利用股指期货对ETF进行套期保值和相关的套利操作,从而使ETF成为风险超低的稳重型基金产品。

围绕融资效率加强合作创新

在债券发行方面,各家金融机构应通过目标客户筛选和操作流程设计,协助国家监管部门健全做市商制度,大力培育现有上市公司或具备上市条件的绩优企业以及IPO受阻转而产生债券融资需求的客户成为发债主体,给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发债主体的企业债券市场提供重要补充,尽量减少企业债券的政府背景,真正建立以公司信用为支撑的企业债券市场。

在债券承销与信用评级方面,银行和券商可以在短期融资券及其他企业债券的承销上形成有效互补,把银行的网络和营销优势与券商的专业能力和专业人才优势结合起来,确保债券承销的效率和质量达到最佳水平。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应积极借鉴并吸取Moody、S&P、Fitch等国际知名信用评级机构的先进经验,加强技术创新与队伍建设,创出既符合国际惯例又符合我国国情的评级体系,加快行业兼并整合步伐,在整个市场范围内形成科学、公正、规范、权威的债券信用评级标准。

在国债回购方面,银行与券商要在加强内控风险管理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市场,就资金募集方式、技术手段、操作流程、控制程序等内容进行合作创新,大力培育投资主体,进一步扩大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的投资者范围。除了企业法人等机构投资者以外,可以顺应我国居民个人财富日益增长的趋势,锁定银行、券商的高端个人客户群体,按照客户对投资期限的具体要求,将其短期闲置资金集结在一起,以法人的身份参与国债回购业务,帮助个人高端客户获得比七天通知存款或三个月定期存款更高的收益。这样既能提升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对短期头寸的调整效率,又能提高我国居民短期闲置资金的增值能力,更重要的是间接地协助央行实现了对居民储蓄资金的流动性管理。

在次级债券的发行和流通方面,商业银行应当起到主导作用,深入探索次级债券在产品设计、条款组合、利率定价以及发行环节上的创新模式,对一级市场加强研究,不断推出卖点突出、覆盖市场需求的次级债券品种,根据自身资本充足率的缺口,持续、滚动发行次级债券。商业银行之间可以通过市场转让和银行间交易,相互持有或交叉持有次级债券,达到降低发行成本、增加彼此资本金补给、优化整体资产组合、提高债券资产收益、共同抵御市场风险的目的。还可以与券商等交易媒介合作进行技术创新,以银行间市场交易为依托、通过债券结算网络将次级债券分销给众多企业法人和个人投资者,最大范围地打通流通转让的各个环节,增强次级债券的流动性和投资吸引力。同时还要重视加强银保合作,争取保险公司资金特别是寿险等长期资金对次级债券市场的支持,用次级债券代替保险公司协议存款,变被动负债为主动负债,有利于降低商业银行筹资成本。

围绕股指期货加强合作创新

在当前分业经营的政策环境下,虽然我国商业银行的期货自营业务受到一些限制,但各家银行可以运用自身先进的技术平台和网络系统,进一步加强与期货公司的合作,不断升级和畅通银期转账等资金结算业务,同时紧跟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和国际化程度的节奏,深入进行研究与创新,逐步进入期货保证金封闭管理、财务管理、风险管理以及资金业务、期货仓单质押贷款、期货基金托管等全新的合作领域;还可以充分利用股指期货对冲风险的功能,参照QDII产品的运作模式,研发与A股挂钩的理财产品,充分发挥自身在期货交易资金调度、管理以及代客理财方面的职能,为我国金融期货市场尽快赶上国际潮流创造条件。

第11篇

关键词: 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 非融资性担保 再担保

近来年,在整体经济下行的大背景下,担保行业增速放缓,代偿上升,担保公司风控能力和担保实力面临挑战。但与此同时,担保行业资本实力和业务规模均保持增长,业务创新又为行业发展带来了广阔的市场空间。随着监管力度不断加强,政策机制不断优化,笔者认为我国担保行业未来发展空间较大,近期行业展望稳定。

政策趋势分析

(一)监管体系

2010年,我国确立了由七部委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称联席会议)作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机构,并实行省(区、市)人民政府属地管理的担保监管体系。在新的监管体系下,各属地监管机构加强了行业整顿力度,先后完成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整顿、审核与发证工作,加强了行业整治。为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和银监会等七部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关于建立行业自律组织的要求,2013年9月,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成立。协会首先起草了《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希望改善行业透明度,加强外部监督机制,规范行业健康发展。

然而,作为行业监管的重要制度依据,现行《暂行办法》仍存在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在担保业务品种、风险责任认定、投资范围和准备金计提方面亟待细化。联席会议于2012年就启动了对《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但修订稿至今尚未出台。担保行业监管尺度一致性、监管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明确。

近两年,在整体经济下行的大背景下,担保公司经营不规范导致担保链风险持续暴露。2014年7月,联席会议下发《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违规关联担保有关风险的提示函》称,部分地区风险事件中存在大量的关联担保、“自担自用”问题,担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设立理财公司、P2P平台进行关联担保融资,并将所募资金转而用于关联交易或民间借贷,因资金链断裂导致到期债务无法偿还。就此,联席会议要求各属地监管机构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全面排查,重点关注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及关联方设立或控制财富管理公司、投资公司及P2P平台等理财关联公司的情况,对可能出现较大风险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好应急处置预案。

笔者认为,由于担保公司数量众多、业务资质差异度大,加上行业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尚在进行中、联席制度和属地监管有待加强,担保行业不规范经营问题突出,行业整体发展受到一定制约,健全和完善监管机制日益重要。

(二)补贴政策

2014年4月,《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z2014{38号,以下称38号文),增设代偿补偿机制,对省级再担保机构和中西部地区省级担保机构实行政策倾斜,体现了中央政府依托省级担保机构支持担保体系建设,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图。不过,单个担保机构或再担保机构当年获得专项资金的最高资助额度维持不变,分别为2000万元和3000万元。此外,38号文补贴的对象有较大变化,仅针对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通过竞争性方式选定为从事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国有背景的担保机构将是主要受益者。除中央财政外,各级省市政府也建立了类似的补贴和基金,鼓励担保公司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尽管补贴政策不断完善,但由于补贴总额有限,相对中小企业的高风险特性,担保公司的风险预计仍难以得到全覆盖。

(三)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的支持

一直以来,担保机构在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13年以来,在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大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支持力度的相关政策中,明确要求加强担保行业监管,鼓励政府出资成立或参股担保机构,引导担保机构健康发展,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增信作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相关政策精神,联席会议于2014年7月了《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融资担保发z2014{1号),分别从规范经营、再担保体系建设、银担合作、环境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

笔者认为,上述政策的落实执行有待观察。就间接融资性担保业务而言,要提高银行和担保公司合作的意愿和深度,首先需要完善担保行业监管,规范担保公司经营,提升行业信誉度和担保实力,其次是建立和完善担保体系和风险分担机制。

业务运营状况分析

(一)总体业务规模及核心业务

2013年,担保公司资本实力和业务规模虽保持增长,但由于国内经济增速放缓,信用风险持续暴露,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弱,其代偿持续上升,因此担保机构主动进行业务收缩以及结构调整。此外,行业监管从严、竞争激烈以及银担合作政策收紧,使资质不合格、违规经营以及部分实力较弱的的担保公司被淘汰。受以上因素共同影响,担保机构数量有所减少,业务规模增速也有所放缓。截至2013年末,行业法人机构总计8185家,较上年末减少405家,行业实收资本8793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2%,增速下降约6.1个百分点。业务规模方面,2013年新增担保2.39万亿元,同比增长14.5%;其中新增融资性担保2.05万亿元,同比增长13.6%。截至2013年末,在保余额2.57万亿元,较上年末增加4833亿元,增长23.1%,低于2010年至2012年37%的平均增速;其中融资性担保在保余额2.22万亿元,较上年末增加4024亿元,增长22.2%,低于2010年至2012年28%的平均增速(见图1)。

作为担保公司的核心业务,间接融资性担保余额在行业总在保余额中占比为65.76%。2012年以来,银担合作政策收紧,银行终止了与一些资质较差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合作。根据银监会披露数据,截至2013年6月末,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的融资性担保机构7485家(包括跨省分支机构),较年初减少119家,融资性担保贷款户数和余额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中的占比分别较年初下降5.8%和1.6%,为9.92%和2.2%。截至2013年末,间接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为1.69万亿元(不含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贷款),较上年末增长16.6%,低于融资性担保业务增速5.6个百分点,间接融资性担保在总在保余额中占比较2012年下降了1.49个百分点。

(二)债券担保业务

1.公募债券市场业务

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尤其是中小企业发行主体的增加,使得债券担保业务需求持续上升。在债券公开发行市场中,截至2013年末,担保公司累计为226只债券提供担保,较上年末新增48只,累计担保债券金额达1482.10亿元,较上年末增加314.89亿元。2014年,担保公司在保债券的数量继续保持增长,截至2014年末,担保公司累计为276只债券提供担保,较上年末新增50只,累计担保债券金额达2045.23亿元,较上年末增加563.13亿元(见图2)。在保债券品种以企业债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1为主,共224只,占总在保债券数量的81.15%,在保债券金额达1653.59亿元,占总在保债券金额的80.87%(见图3)。

随着债券市场对担保需求的增加,大型担保机构大多将公募债券担保业务作为战略发展方向。由于公募债券担保业务单笔金额大、企业资信相对较好、风险相对较低、收入较为可观,公开发行市场担保业务竞争趋于激烈。截至2014年末,为公开发行债券提供担保的公司已增至38家,较2012年末增加了18家,这些担保公司大多为各省市资本实力较强的国有背景公司,信用等级最低为AA。其中前五家担保公司累计担保债券187只,占担保公司担保债券只数的68%,行业集中度较高。

在风险管控方面,由于中小企业信用状况较弱,担保机构主要通过反担保措施来控制项目风险,主要的反担保措施包括第三方保证担保、股票质押、股权质押、应收款项质押和房产土地抵押等形式,部分项目还引入了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以进一步强化风险缓释力度。2014年,公募市场共发生5次信用事件2,涉及债券本息金额共18.25亿元,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债券共两只,最终其中一只由股东筹资兑付,另一只由担保机构进行了代偿,代偿金额为1.38亿元。

笔者认为,一方面,公募债券市场担保业务的发展拓展了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有利于改善担保公司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另一方面,公募债券担保业务单笔金额较大、期限较长、业务竞争激烈、被担保企业信用资质下沉等,对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及其对企业长期经营的研判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2.私募直接融资市场

除公募债券市场外,私募直接债权融资市场也得到快速发展。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陆续推出多个私募债券品种,如非金融企业债权融资工具(PPN)、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等。此外,信托计划、P2P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融资渠道,也增加了对担保的业务需求。

由于私募市场信息不公开,担保公司参与私募直接债权融资的家数、只数、规模及信用等级情况均难以获得,但是通过媒体报道可以发现,私募市场的违约事件近年来呈上升趋势,而担保公司违约、倒闭事件也时有发生,对担保公司的整体信誉造成了影响。

目前,信托担保呈以下特点:(1)融资主体主要为资金需求大、利率敏感性低的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资源类企业及产能过剩企业,行业集中度高;(2)融资主体信用资质参差不齐,融资成本加担保费率高,部分企业负债率高、财务负担重,资金链容易出现问题;(3)担保公司自身的实力和资质差异度也大,绝大多数担保公司无评级,担保效力难以评估,据不完全统计,在8000余家担保公司中,有外部评级的公司不足50家。

中小企业私募债作为2012年证监会的一项金融创新,其发行采取备案制,对企业净资产和盈利能力都未设门槛,无强制评级和担保要求。截至2014年末,沪深两市中小企业私募债共有614只,总发行余额为877.64亿元。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中小企业信用状况较弱,大部分私募债通过担保以提高发行成功率和投资者接受度。2014年,据媒体报道,共5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发生违约,其中13华珠债、13中森债的担保人中海信达担保和12津联债的担保人海泰担保未及时或未能履行代偿责任。为了加强对有担保私募债的风险防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5年1月了《关于加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风险防控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在可能发生利息或本金违约的情形下,担保人在债券到期前第5个工作日前将代偿本息存入偿债保障金专户。此外,若融资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该通知还要求承销商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核查担保公司业务资质、经营状况及担保风险等情况,并与担保公司所在地的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进行事先沟通,以降低担保机构的违约风险。

P2P网贷主要是指个人与个人之间通过互联网实现借贷。截至2014年9月末,P2P网贷平台突破1400家。目前,对该类互联网金融公司的监管体系尚待建立和完善。P2P网贷平台在发展过程中,为了解决国内征信体系缺失的问题,衍生出新的业务模式,即和融资性或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合作,为投资者提供保本(息)承诺。而某些P2P 平台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存在权益方面的关联关系,使得平台利用担保机构分担风险的模式大打折扣。网贷平台跑路、倒闭事件以及担保公司违约频发,这里面既有信用风险暴露,也存在道德风险问题。

总体来看,私募直接融资市场的发展给担保公司带来了新的广阔的市场空间,但担保公司自身担保实力不足、风险管理水平低、运作不规范导致违约事件,将严重损害担保公司的信誉和行业发展。因此,行业自律和监管效力的持续完善和提升,就显得更加迫切。

(三)再担保机构业务

自2009年以来,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政府相继出资成立了15家再担保公司,其承担建设省、市担保体系的政策性职能,采用的基本业务模式为一般责任再担保和连带责任再担保。其中,一般责任再担保是再担保公司的主要业务模式,即当再担保体系内的担保公司破产清算时,由再担保公司对其在保组合履行代偿义务。一般责任再担保有助于提升当地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的议价能力,但增信效果不强、费率低、盈利性弱。再担保公司的政策性职能和商业可持续发展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矛盾,导致再担保公司青睐直接融资担保业务,对间接融资性再担保业务有所收缩,不利于区域内担保体系的建立。2014年,联席会议下发的融资担保发z2014{1号文中明确了再担保公司的政策性职能,预计尚未建立再担保机构的省份会陆续建立再担保公司。

此外,38号文增设中央与地方联动的代偿补偿机制,将为再担保机构开展连带责任再担保业务提供保障和支持,当再担保机构承担50%的分险责任时,可从代偿补偿资金中获得30%的补偿。政策的优化将促进再担保公司调整业务模式,加大连带责任担保业务开展力度,联合区域内优质担保机构共同参与保前调查和保后管理,并共同承担代偿风险,有助于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实体经济。

再担保公司是各地政府建设地方性担保体系的主要力量,也是完善担保机制的重要环节。但现阶段担保行业监管环境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再担保业务处于发展初期,各地以再担保为主导的担保体系建设情况仍有待观察。代偿补偿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再担保公司切实发挥支持实体经济的作用,但连带责任再担保业务开展力度加大将对再担保公司的风控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财务状况分析

由于担保公司数量众多,信用质量差异很大,笔者选取了12家主要担保公司进行分析,包括1家信用增进公司、7家融资性担保公司和4家再担保公司。上述12家公司业务品种较为齐全、资本实力较强,具有一定代表性,能为行业财务状况趋势提供一定参考。

(一)业务规模增长显著放缓,业务收入增速略有下降

由于宏观经济下行,中小企业经营环境恶化,银行提高了中小企业贷款准入门槛,银担合作有所收缩,担保行业在保余额增速放缓。2013年末,主要担保机构在保余额为4341.53亿元,同比增长12.77%,增速较上年降低27.92个百分点。受业务增速放缓影响,主要担保机构2013年实现担保业务收入42.96亿元,同比增长30.46%,增速较上年下降4.70个百分点(见图4)。由于担保业务收入增速大幅高于在保余额增速,笔者推断主要担保机构2013年的担保平均费率较上年有所上升。

(二)投资组合差异明显,投资收益率上升,但对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2013年末,主要担保机构投资资产规模合计579.58亿元,同比增长4.88%。由于担保机构投资范围和比例没有严格的监管要求,担保机构投资品种齐全且呈多样化,包括债券、股票、委托贷款、信托计划、长期股权投资、银行理财产品和货币基金等,并且由于风险偏好不同,各担保机构的投资资产组合具有很大差异。总体来看,与2012年末相比,2013年末担保机构投资资产组合中低收益品种占比下降,高收益品种占比上升。货币资金在投资资产中占比降幅最大,平均降幅达到6.54个百分点;信托投资占比升幅最高,平均升幅达到6.70个百分点。此外,主要机构普遍压缩了股票投资,在各投资品种中,股票投资余额较上年末平均降幅最大,达到26.69%,占比平均降低0.56个百分点。

受投资管理能力、投资组合和风险偏好差异影响,2013年各担保机构投资收益率存在很大差异,主要担保机构总投资收益率最低为2.35%,最高达9.38%,平均投资收益率为5.79%,较上年上升1.63个百分点。主要担保机构总投资收益3共计34.07亿元,较上年增长51.10%。其中11家机构投资收益较上年上升,只有1家较上年下降。总体来看,多数投资收益上升的机构均不同程度地压缩了低收益投资品种的占比,并提升了高收益投资品种的占比。虽然高收益投资品种占比上升推动投资收益增长,但对担保公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准备金提取率上升,平均准备金覆盖率下降

2013年担保行业整体代偿风险上升,全年行业发生代偿309亿元,同比增长45.2%;2013年末行业代偿余额415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00.4%,其中融资性担保代偿余额413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00.3%;年内代偿率1.6%,同比上升0.4个百分点,主要担保机构表现趋势与行业一致。2013年末,主要担保机构的应收代偿款余额4合计达23.39亿元,较上年大幅增加80.27%,总体资产质量下降明显。其中,直保机构的应收代偿款较上年末增长84.23%至19.39亿元,占比为12家担保机构的82.93%。2014年总体代偿进一步上升,截至9月末,10家主要担保机构的应收代偿款余额达28.96亿元5,较年初增加23.95%,其中最高增幅达226.89%。对于应收代偿款快速上升且金额大的担保机构,应关注其风险处置、代偿回收和损失率情况。

受代偿上升影响,2013年主要担保公司共计提取担保损失准备金621.64亿元,较上年增加27.75%,准备金提取率(提取担保损失准备金/担保业务收入)为50.61%,较上年上升1.89个百分点(见图5)。其中,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77.32亿元,较上年增加10.97%,占担保业务收入的17.03%,较上年降低2.99个百分点;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14.32亿元,较上年上升38.45%,占年末在保责任余额的0.33%,较上年末上升0.06个百分点。单个公司各年度间准备金提取率差异较大,各家担保机构间差异也较大,主要由于两点原因:第一,各机构业务品种不同,面临风险不同,因此部分公司在计提准备金和折算在保责任余额时已经引入了各担保品种的风险权重;第二,各公司在计提准备金时有很大的决策自由度。

由于多数担保机构加大了准备金计提力度,截至2013年末,主要担保机构担保损失准备金余额为65.18亿元,较上年上升31.29%。但从担保损失准备金覆盖率(担保损失准备金/在保余额)来看,由于担保损失准备金余额上升较快的机构在保余额增速普遍较快,截至2013年末,主要担保机构平均准备金覆盖率为1.86%,较上年降低0.09个百分点。从担保机构类别看,增信机构准备金覆盖率较低,仅为0.69%;直保机构准备金覆盖率较高,为2.28%;再担保机构准备金覆盖率较上年有所上升,为1.43%。各主要担保机构的准备金覆盖率均低于3.2%的行业平均水平。

(四)行业盈利水平有所提升,各机构资本回报水平差异较大

由于担保业务收入增速低于计提准备金增速,截至2013年末,主要担保机构实现担保业务净收入26.51亿元,较上年增长23.28%,增速同比降低19.95个百分点。在成本费用方面,由于年内总投资收益大幅上升推动营业收入增长,2013年主要担保机构平均成本费用率为20.34%,较上年下降了4.16个百分点。在担保业务净收入与投资收益增长的推动下,2013年主要担保机构净利润总额达34.68亿元,较上年增加38.65%;但个别机构由于代偿很高,净利润增速很慢。在资本回报方面,2013年12家担保机构的平均资本回报率为7.85%,较上年提高0.74个百分点;各机构的平均资本回报率差异也较大,回报率最高达15.85%,最低的仅有3.07%。总体来看,政策性定位的再担保公司平均资本回报率低于直接担保公司(见图6)。

(五)资本放大倍数进一步上升,核心资本形成率有所提高

随着业务规模快速增长,主要担保机构资本放大倍数呈上升趋势。截至2013年末,主要担保机构平均核心资本放大倍数为7.21倍,较上年末提高0.17倍,最高达15.36倍,最低只有2.21倍。由于担保机构业务结构不同,单纯比较不同机构的放大倍数已不能如实反映担保机构对损失的吸收能力,引入风险权重来反映不同产品资本占用差异的相关政策有待尽早出台。

目前,股东增资和利润留存补充是担保机构资本补充的主要渠道。2013年担保行业实收资本增加了511亿元,年末行业实收资本达8793亿元,较年初增加6.17%。2013年12家主要担保机构中有3家的股东以现金出资的方式增加注册资本合计29亿元,12家担保机构净资产合计较年初增加11.16%。在内生补充方面,由于盈利水平的提高,2013年主要担保机构平均核心资本形成率为10.75%,较上年上升了0.80个百分点,内生补充资本的能力有所增强。内生补充资本的能力和股东的增资意愿仍是担保机构未来业务扩张的关键因素。

(六)高流动性资产占比有所下降,流动性风险加大

截至2013年末,主要担保机构高流动性资产与总资产之比平均为39.94%,较上年末降低9.20个百分点。各主要担保机构的该指标差异很大,最高达81.80%,最低的为17.87%。在12家担保机构中,10家机构该指标较上年末下降,平均降幅12.58个百分点(见图7)。

高流动性资产对在保余额的覆盖率持续下降,截至2013年末,主要担保机构高流动性资产与在保余额之比为7.26%,较上年下降2.03个百分点。由于担保公司整体代偿风险上升,高流动性资产占比和覆盖率低的公司面临的流动性管理压力加大。

股东支持情况

从股东背景上看,担保公司分为国有背景担保公司和民营担保公司。国有背景担保公司大部分由地方政府全资所有或控股,在业务开展上具有一定的政策性,特别是再担保公司,还承担了建设当地担保体系的职能。相较于民营担保机构,地方国有担保机构整体经营风格较为稳健,经营合规性更强。此外,目前政策对国有担保机构支持力度更大,国有担保机构和地方政府的联系更为紧密,使得其在经济周期波动过程中风险集中爆发的现象较少。得益于股东和地方政府支持,国有担保机构近两年资本水平持续提升,在化解代偿时,所能动用的资源也更多,总体实力持续增强,目前已经是担保市场的主体,成为支持地方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主力军。与民营担保公司相比,国有控股担保公司必要时获得政府直接支持的可能性很大,其信用级别和地方政府信用级别具有很大相关性,因此应将这类股东的支持纳入评级考虑。

由于风险事件频繁爆发,银行的授信门槛提高,监管部门也在实施主动的清理整顿,民营担保机构经营难度加大,数量显著下降,国有和民营担保机构的实力差距逐渐拉开。截至2013年末,国有控股担保机构1921家,较上年末增加14家,而民营担保机构较上年末减少419家至6264家(见图8)。由于众多民营小型担保公司股东实力不强且股权较为分散,对公司提供实质性支持程度不一,因而股东支持一般未被纳入评级考虑。

注:

1.含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中小企业区域集优票据。

2.数据来源:中诚信国际特别评论《2015债市结构与风险大变局:企业债收缩,国企违约风险加深,信用债风险分化》。

3.包括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和净利息收入。

4.净额列示。

5.中合担保和山东再担保未披露其2014年9月末的应收代偿款。

6.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

第12篇

关键词:传统业务;中间业务;现状;对策1.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必要性

1.1 存贷业务盈利空间缩小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使银行的外部竞争环境变得更加恶劣,在银行传统放贷业务经营风险高、存贷利差小、资金渠道少的背景下,其传统业务盈利空间不断缩小,而中间业务因其经营成本低、风险小、手续费稳定,逐步的成为了银行可靠的收入来源。自始至今,国内大型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收入占比在80%以上,而欧美发达国家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比重一般都达到了40%以上,且呈不断上升趋势。此外,伴随着我国融资政策的逐步放开使企业的融资手段逐步增多,越来越多的企业逐渐采用其他的融资方式,如债券、基金、股票等,从而对银行的贷款需求呈日渐缩减的态势。

1.2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使竞争日益激烈

据来自银监会的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5月末,已有45个国家和地区的182家银行在华设立了209家代表处,25个国家和地区的76家外国银行在华设立了92家分行,此外,还有14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在华设立了37家外商独资银行,2家合资银行。外资银行的进入规模巨大,来势汹汹,他们可以凭借着其优质的服务态度、强大的管理团队和产品的创新在竞争中占据优势,特别是在中间业务上,他们可以通过入股、合作、兼并等方式进入中国市场。同时,国内大型的企业集团、公司可以通过成立自己的财务公司开展中间业务,而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证券、保险、邮政储蓄也可以通过提供相应的服务与传统的商业银行展开相竞争。

2.目前国内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现状

2.1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的现状

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期我国银行业首次开展信托、租赁类中间业务以来,国内商业银行开拓中间业务的序幕被缓缓的拉开。经过近40年左右的发展,我国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无论在收入规模还是在产品品种等方面都取得了骄人的成就。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相比国际上发达国家的银行中间业务贡献度平均在45% 左右的状况,我们的差距仍然很大,整体上仍处于较低发展水平。

2.2国内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收入规模和收费现状

近年来,国内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较快。我们现以工商银行为例,从下表2—3可知,2008年—2011年期间,中间业务收入的绝对规模是持续增加的,且占营业收入的相对比也是不断的上升。但相比发达国家的一些大型商业银行,仍存在较大的差距。欧美大型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比重一般超过50%,以美国为例:摩根银行达到83.16%,花旗银行达到了80%。日本、英国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由24%、28.5% 上升到了39.9%、41.1%。

3.制约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的因素

3.1 业务范围窄,盈利空间小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规模仍然很小,主要集中在汇兑、收付、、结算等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业务上;而评估类、咨询类、代客理财、承兑类等高收益、高知识含量的业务品种少,功能也不够完善;投资银行和资产证券化业务等一些附加值较高的产品,仍处于初级阶段,大多数业务依然是利差的延伸产品,金融期权、期货、远期利率协议、互换等金融衍生工具业务,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

3.2 缺乏创新,业务招揽能力不强

据相关统计,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开展的中间业务数量已经达到了270 多种,然而在品种数量巨大的同时能实际开展运用的却不多,大部分都集中在业务和支付结算等传统产品方面,依靠技术和自主创新的产品开发严重不足。相比之下,欧美发达国家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种类已达2万余种,除去结算、外,还涵盖融资、咨询、担保、投行和金融衍生品等许多领域,可说的上是品种众多,应有尽有。

4.进一步推进中间业务发展的建议及对策

4.1 大力推进新兴中间业务

首先是资产托管业务。伴随着我国各类社保基金、私募基金、证券基金以及保险资金的不断扩大,商业银行的资金托管业务将得到快速发展。商业银行应努力发展各类基金的托管业务,夯实业务基础,丰富托管业务产品体系。

其次是个人理财业务。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财富的不断增加和金融市场快速发展,中高端客户的私人银行和财富管理业务将会大幅度增加,商业银行应进一步完善理财产品种类,不断的推进私人财务顾问、咨询、理财规划等业务的发展。

4.2 提升自身管理能力,防控风险

商业银行应始终坚持风险防范与业务拓展并重的原则,努力做到区别对待、强化内控、充分披露,将中间业务融入到银行整体风险防控体系。对于操作风险,商业银行应在积极完善和落实有关规章制度的同时,不断的培养企业的合规文化,健全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提高防范操作风险的能力;对于市场风险,应积极按照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和衍生产品交易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相关风险的管理体系;对于信用风险,应完善相关的评级体系,并按照国际上优秀银行的标准进行监管,提高抵抗风险的能力。(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孙喜禄,陈豪: 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海南金融,2009(4).

[2]邹玲.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创新研究.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