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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发展

时间:2023-08-14 17:27:53

金融监管发展

金融监管发展范文1

关键词:金融监管;全球化;发展

目前,全球性的金融监管机制仍谈无法达到实质的建立,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世界各国都在为达成初步的全球金融统一监管框架协议而努力。举例来说过,以世界金融发展最发达的美国来说,美国拥有针对于交易性金融服务监管的机构,并且也有相应的立法加以规范,但是,由于美国的法律并不能够适用并且在世界各国相推行,并且,其他国家也不会允许美国干涉自身的内政,这就意味着那些金融机构可以选择去美国势力相对较弱的亚非国家去发展。因此,如若相对以上这种逃脱金融监管的行为进行控制,则必须要各国、各种达成互相承认的一体化金融监管策略。例如2004年的美国加息行为不会降低其自身的长期信贷成本,反而起到了相反的作用。这种结果产生的原因就是全球化的资本金融流通使得单一范围的监管力量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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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从企业角度来说,企业能够避免自身的损失,提升自身的资产稳定性。而且这种资本的流动还能够使得企业获得范围更大的投资区域。另一方面,对于企业的监管国家来说,这又是有害的,在损失国内自身的税收规模的同时,对于资本流动的安全性也难以保证,监管在这时显得乏力。所以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要建立与目标国或是全球化的金融监管协议。

如表1所示,可以看出对金融的监管分为多种类别,且每种类型的金融企业的监管模式与策略都是不同的。这是一种纵向的监管,相比于全球化的金融监管来说,纵向的金融监管更加容易,但是也暴露出了诸多的弊端。其一,不同部门的信息协调能力不同。此点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发达程度地区的差异是异常明显的,对于美国来说,其自身的金融资本市场相对成熟,而对于中国这类发展中国家来说,自身的监管制度仍有待加强的情况下,这种纵向的金融监管是缺乏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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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全球化的金融监管框架的建立,国际上已经基本形成了共识,即如图1所示的框架结构。可以看出,在横向的将不同地域的国家的金融机构相连接的过程之后,纵向的协调组织与分业监管机构也是十分必要的。这种结构能够有效的预防或减少全球性经济危机发生的概率。对于各国资本市场来说,经济危机就像是一颗定时炸弹,随时能够爆炸而造成大范围的经济衰落,甚至是国家破产。同样的,当这种经济危机的风险宽展到全球之时,这将是一场灾难。因此,对于全球性的金融监管的框架必须得到切实有效的建立。

1.必须确立全球性金融灾难救助机制

全球性经济灾难不同于经济危机,经济的灾难是一种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低谷。但是不可忽视的是,单一国家的经济灾难或者是小范围的经济危机会有可能衍生出区域性的经济危机。因此,应当建立金融灾难救助机制防止经济灾难的逐步恶化与传播。

最可取的办法是建立相应的国际机构,世界各国应用此举的众多,主要有建立了国际保险公司、国际最后贷款人措施、社会团体的国际安全网络、国际贸易融资支持体系及紧急筹融资机制等。一些国家的政府、组织和个人也提出了相对周详的设计,包括建立国际破产法院、全球金融稳定基金、系统的全球金融监管机构等。这一系列的想法反映出各界在金融风险和全球化的优化结构调整的关注,但假设实施过程本身会涉及很多利益的分配问题,因此,提高未来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仍然任重道远,但我始终相信,伴随着经济和金融全球化的过程,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必将不断发展和完善。

2.关注发展中国家金融监管的发展方向

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制度需要完善,其存在不少漏洞。在全球化经济的浪潮之中,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挑战无疑是最大的。一方面发展中国家不能够拒绝从经济一体化中获得充足的利益,另一方面,不同国家、不同发达程度的金融市场与国际企业都会对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以及经济造成冲击。但是可喜的是,发展中国家拥有经验的优势,其并不是单纯性的摸着石头河,发展中国家的金融监管制度有着非常可借鉴的案例。未来发展中国家在国际金融监管方面的地位和作用也不能忽视。发展中国家应该发挥自己所长,充分融入自己在世界范围的角色中,团结一致的加入整个全球监管合作中。只有这样才会平衡全球的金融监管发展,使其健康、公平的完善。(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

参考文献

[1]许先普,楚尔鸣. 论金融开放条件下我国金融业的发展与监管[J]. 宁波大红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5(02)

金融监管发展范文2

一、金融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金融的影响

对发展中国家的金融而言,金融全球化的积极作用体现在:第一,金融全球化有利于发展中国家从国际市场引入外资。发展中国家由于自身发展比较落后,普遍面临着资金短缺的矛盾。随着金融全球化的拓展,相当多的资金流向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其经济发展的资金缺口,并带动了技术的扩散和人力资源的交流。第二,金融全球化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学习发达国家金融运作的先进经验,提高自身的金融效率。发达国家由于市场经济建立较早,金融体系较为完善,金融风险控制机制严密,这给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很好的学习借鉴之机。第三,金融全球化提高了国内外金融业间的竞争程度,迫使发展中国家金融机构利用金融创新减少交易成本,提高运作效率。

金融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金融的消极作用表现在:第一,金融全球化使发展中国家金融业的生存面临巨大压力。发展中国家参与金融全球化,符合自身长远利益。但是,由于其金融业处于弱势地位,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还较差。如果外国金融机构大规模进入,势必给本国金融业造成巨大的生存压力,金融体系遭受冲击将是不可避免的。第二,金融全球化为国际游资制造风险提供了条件。金融全球化虽然有利于资本在国际间自由流动。但是,出于逐利的动机,国际游资会利用发展中国家利率、汇率管制放开后产生的金融产品价格波动,大量涌入发展中国家套利和套汇。加之目前国际上尚未对投机资本提供必要的约束机制,若有风吹草动,国际游资就会从所在国大量撤走,从而引发严重的金融动荡。第三,金融全球化加剧了发展中国家经济的泡沫化程度。在过去20年中,发展中国家从国际市场筹集到的大笔资金被过度投入股市和楼市进行炒作。同时,国际投机资本也乘虚而入。在巨量资金的支撑下,证券、房地产市场逐渐脱离了经济发展的基本面而飙升,并逐步演变为泡沫经济。第四,金融全球化给发展中国家的金融监管和调控带来严峻挑战。金融全球化意味着金融资本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与获利。出于获利的需要,国际上许多金融资源被无序、过度开发,金融投机性凸显。加之现代金融交易工具发展迅速,极短时间内即可完成巨额资金的交易与转移,其去向不确定性很大。这既给发展中国家金融监管与调控带来严峻的挑战,也削弱了其货币政策的调控力度。

二、发展中国家应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一)发展中国家传统的监管手段,放松对金融业的直接管制,加强以促进金融业谨慎经营为目的的风险监管,保证金融业的效率和稳定

随着金融全球化进程的推进,传统的对金融业的直接监管越来越暴露出弊端,对金融业管得过多过细过死,破坏了市场的竞争机制,窒息了金融业的活力和创造力,影响了金融业效率的正常发挥,因此必须放松对金融业的行政式的直接管制。放松管制并不是不要监管或者撒手不管,而是在放宽一些管制的同时加强某些监管,或者在微观上放松一些管制,在宏观上又加强某些监管。从限制竞争改为促进公平竞争和提高安全性并举,在保证金融业稳定的前提下放松束缚金融业合理竞争的过多管制,寻求保证金融业效率和稳定的最佳均衡点,达到对金融运行新的控制。风险管理正是适应这一要求诞生的新的监管方式。以促进金融业稳定经营为目的,通过实施资本充足比率、流动性比率和其他资产负债比率,并以资本管理作为核心手段,对金融全球化进程中金融业经营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进行管理,使金融业在保证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实现盈利的最大化。

(二)发展中国家金融监管的国际化

发展中国家要改变单向内调的管理策略,采取综合性、国际性的监管策略、政策和手段,与金融全球化发展趋势一致,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首先,监管政策的覆盖面应包括国内金融业、国内金融业的国外分支机构和本国境内的外国金融机构;其次,监管的内容要适应金融全球化带来的新问题,金融风险特别是系统性金融风险,应成为发展中国家监管当局关注的首要问题之一;最后,对金融风险的监管手段应该比照国际标准,监管法规和各项会计、审计制度均应该与国际接轨。

(三)发展中国家要加强对金融风险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

不同的经济、金融发展水平和结构,不同的发展战略和监管取向,使各国形成了不同的监管体制。随着金融业在金融全球化进程中越来越走向无边界的“国际存在”,这种分割的监管框架已经越来越不适应金融业务的迅速发展,并构成国际金融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发展中国家为了控制金融风险,就必须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并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在金融监管方面,国际合作应建立在母国控制的基础之上,而不应依靠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法律安排。其次,国际协议中应集中关注监管活跃的国际金融机构的最低标准;母国和东道国在监督国际金融机构经营方面的责任划分;各国监管当局之间的信息交流等。

金融监管发展范文3

【关键词】传统金融行业 金融创新 监管 互联网金融

一、金融创新内涵和本质属性

所^的“金融创新”,简而言之即是指在现有金融业发展的基础之上,通过对资源的合理调配,以盈利为最终目的而进行的对金融体制和金融工具的变革和创新。在一定程度上,金融创新的根本出发点在于对金融市场供求关系变化的一种适应性反应,与此同时,金融创新也能反过来影响金融市场的供求关系。互联网金融正是基于此而产生并兴起的。从互联网广阔的发展空间上看,以互联网金融为典型的金融创新无疑具有广阔的发展和延伸前景。一方面,金融创新有助于从微观角度实现对传统金融模式的突破,打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另一方面,金融创新还能从宏观角度实现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调控和管理。然而,任何一项制度的创新,必然都伴随着一定的风险。金融创新也是如此。在肯定金融创新所带来的积极作用之外,还需要关注金融创新可能招致的风险和危机,尤其是金融创新对社会发展和金融业稳定所带来的风险。联系到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和本世纪初的全球金融危机,导致危机酿成的根本原因正是在于一系列不加节制、以金融逐利为目的的金融创新行为而引发的连锁危机效应,最终使得金融业乃至整个社会都遭受着巨大的冲击。由此不得不令人对金融创新行为进行反思。是否有必要进行金融创新?如何进行金融创新?之于前者,问题的答案毋庸置疑是肯定的。因为没有创新就没有发展,金融业就不会有进步。况且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因金融创新而可能引发的金融系统性风险的预见性和反应也有了较大程度的提升。故而,人们不会停止对金融创新的探究和摸索。而之于后者的思考,则道出了金融监管制度和实施金融监管行为的根本意义和必要性。为此,基于金融创新这一前提,应当进一步加强对金融监管相关的方面的探索,探究如何实施有效的金融监管,采取何种监管措施和方法,才能真正促进金融创新的健康、良性发展,且规避金融创新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创新产物

互联网金融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创新行为的产物。自互联网诞生之日起,其就对整个社会的发展和变革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影响。当互联网介入金融业务之后,标志着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到来。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基于传统金融基础之上,依托现代互联网技术包括移动支付、社交网络、云计算等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在国外的文献研究中,罕有互联网金融的相关研究和论述,但在我国,互联网金融却呈“燎原之势”风行全国。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具有极典型的中国特色,且不得不说,互联网金融的盛行一定程度上得益于我国企业对金融产业的“入侵”。当然,互联网金融并非我国首创,当前国内流行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在国外都可以找到相类似的“影子”。例如,于2004年成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其效仿的对象正是国外的PayPal。因此,互联网金融是基于我国传统金融业基础上,通过学习和接受国外互联网支付模式而衍生的一种新的金融业态。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及现状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当前,互联网金融已经深入到每家每户,影响着数以亿计的老百姓。然而,对互联网金融的争议尤其是互联网金融潜在的风险以及监管层面的争议始终未曾中断。同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对金融业介入的程度愈深,任何一个细微的环节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系统性的风险。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隐蔽性和广泛性也越来越大,其中较为突出的表现主要在于对第三方金融平台的资金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法律定位不明确以及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等。这些都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中存在的几个较为突出的问题。正是此类问题,才使得人们对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呼声愈加强烈。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

2013年,互联网金融经历了一个飞速发展的时期,业务量猛增,平台存储资金也呈倍增的态势。因而,2013年可以称得上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元年”。然而,接踵互联网金融发展“元年”而至的是监管“元年”。次年,央行了《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和《手机支付业务发展指导意见》,其中对个人支付账户单笔消费、转账分别作了不超过5000元、1000元,月、年累计消费、转账金额皆不得超过10000元的规定。之后,央行再次出售,制定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原则和监管细则。接二连三的监管措施和监管方法打的互联网金融措手不及,其中众所周知的便是支付宝平台下的“余额宝”的收益率一降再降。纵观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现状可以看出,监管的主要领域集中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及其线下拓展业务,监管的主要方法采用的是限制交易金额和虚拟支付。从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可以窥得,央行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的主要动机在于规范网上金融业务、防范金融业出现系统性风险以及保护网络金融消费者群体等几大项。

四、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二者关系思辨

在一定程度上,对互联网金融实施监管无疑限制了金融创新,但这肯定不是金融监管的根本目的。就金融监管与金融关系二者单独而言,监管是为了维持金融业现状的稳定,而创新则在于对传统金融业态的变革,二者虽看似矛盾,但从辩证法的角度上看,并非全部的金融监管都是为了抑制金融创新,同样地,也并非所有的金融创新都是为了冲突金融监管。一方面,金融监管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持整个金融业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因为任何一个国家的稳定都基于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而金融稳定又是市场经济稳定运行的关键环节。要维持金融业的稳定发展与运行,金融监管者在其中占据着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无论是金融市场准入门槛的设定、具体的金融行为,还是金融风险的防范、控制,以及金融风险后的惩戒,都需要金融监管者发挥其监管主体的作用。另一方面,金融创新是在现有金融体制和金融基础等框架下试图要作出的新的决策和行为,如果所作出的金融创新旨在冲破金融监管的现行框架,以追逐资本利益为唯一目的,而枉顾法律的约束,甚至于引发系统性风险,那么此类金融创新无疑是不利的创新,需要严格进行管控。而如果金融创新的初衷与金融监管的禀赋“同宗同源”,那么这种金融创新无疑是有利的创新,对于保持和促进金融业朝更加稳定的态势发展大有助益。因此,看待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二者的关系,要用辩证的眼光看待。

五、金融监管的新路径探析

(一)金融监管需坚持以发展为本位

平衡状态的金融监管与创新无疑有助于促进金融行业的发展和稳定,反之亦然。然而,在确定何种状态下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才是“最佳状态”的标准却不一,且这一标准也正是金融监管者行使监管职能的根本定位。当前,业界关于这一标准的提法主要有三种:一是以金融稳定作为金融监管的本位。然而,该界定下该如何评判金融业何为稳定状态又使问题陷入了另一个新的问题;二是以金融效率作为金融监管的本位。在一定程度上,以金融效率作为金融监管的本位能够解决问题,因为金融效率的关键在于金融成本,而互联网金融此类的金融创新无疑有助于金融成本的降低,从而提高金融效率。然而,金融监管的原因多元复杂,降低金融成本提升经济效益并非所有金融监管者的唯一目的。况且,有交易成本的地方,势必就会有金融监管,不存在零成本的金融创新。故而,以金融效率作为金融监管的本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三是以金融公平作为金融监管的本位。在这种标准下,则很可能引发新的问题,比如当前农村金融机构制定的各类支农目标最终出现种种“异化”现象就是典型。

(二)对金融创新需适时出击

金融创新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更为细致合理的资源配置和组合,来追求更高的金融效益和利润。对于促进金融市场的进步,金融创新无疑有着重要的作用。因而,针对金融创新的监管,监管者不能持完全禁锢和扼杀的理念,转而要采取适时出击的手段。第一,通过市场准入机制来限制一些不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的金融创新模式和行为;第二,发挥市场自身甄别作用,再适时出击,让一些高效的、好的金融创新得以繁衍发展,一些低效的、坏的金融创新及时遏制。通过对金融创新的适时出击,才能省时省力,既减少了监管成本,又鼓励了好的金融创新。

参考文献:

[1]周四清,郭琴.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边界的演化博弈分析[J].经济数学,2016(03).

金融监管发展范文4

中国现在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中国金融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金融体系逐步完善。尽管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从总体上看,中国的金融市场还处于一个初级发展阶段,还须进一步完善金融体系,加快推进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

1.相对于中国的实体经济需求而言,中国金融创新的供应仍然处于短缺状态。迄今为止,在中国的金融发展过程中,数量扩张是一个很突出的特征。尽管在某些指标上我们已经接近西方发达国家水平,但在同一数量级或规模水平上用效率的尺度来衡量,中国金融体系的效率还处于较低水平上。

2.在具体业务内容上,我国金融创新总类和完善程度不够。首先,我国金融负债类业务创新和资产类业务创新发展严重不平衡。银行存款等负债业务一直是各商业银行竞争相对激烈的业务领域。而在我们的资产类产品以消费贷款、银团贷款等为主,欧美银行业很流行的平行贷款、分享股权贷款、组合性融资等品种还未出现。其次,大部分金融机构在金融创新上更多的是对赢利金融产品比较关注,开发规避风险的金融创新产品力度和重视不够。一些具有重要风险管理特征的金融工具,比如互换交易、期权交易等等在人民币业务基本没有。

二、我国金融监管机制存在和问题。相对来说,在采用稳健的金融政策和管理同时,我国的金融监管机制还是不够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金融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不够。有效的信息披露是加强市场约束的必要条件。而我国目前关于信息披露的规范只有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颁布前制订的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等个别金融规章,以及在《会计法》、《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等其他法律法规中的一些零星规定,这些规定不仅零散、而且缺乏可操作性,存在很大的漏洞。

2.金融机构退出规范机制不合适金融发展。我国金融机构退出机制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既不系统,制度设计也过于简单和原则,并且缺乏对金融机构退出后的补救制度。随着国外金融机构的大举进入,行业竞争的加剧以及国际金融形势复杂化,金融机构的退出、国外金融机构退出波及国内分支机构的问题将涌现,市场退出制度规定的不足将直接影响金融机构,妨碍优胜劣汰市场机制的建立。

3.金融发展的自由化和国际化。面对金融机构的相互渗透,传统金融业务界限日趋模糊,金融机构逐步从分业经营过渡到综合经营。我国目前所实行的是根据既定金融机构的形式和类别进行分业监管的传统方式,对于不断进入的外资综合性金融机构的监管能力差,存在不能及时、有效发现风险等实际问题,对于推进我国金融业务的现代化和国际化极为不利。

三、在次贷危机中,我国应如何处理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

我国金融业发展应该从这次次贷危机中的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问题中得到以下三方面的启示。

1.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协调发展是我国金融业不断发展完善的关键。金融创新是金融业为适应实体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制度安排、金融工具、金融产品等方面进行的创新活动,是引领金融业前进的不竭动力。但是金融创新也会产生新的风险,使金融系统的稳定性下降,使金融监管的效率下降或完全失效,如果监管当局监管不得力,控制不当,会给金融业甚至整个国家的经济带来危害和破坏。而金融监管就是为了使金融机构的行为规范于法规之内,从而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次序的安全稳定。金融创新会促进金融管制的变革。由于规避监管产生的金融创新打破了原来的均衡状态,使金融环境发生了变化,且产生了新的风险。而当金融创新可能危及金融稳定时,金融管理当局理所当然的调整对策,对金融业采取新的更为严厉的管制,在对金融创新本身进行安全和慎重评估的基础上采取一些新的监管措施来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

2次贷危机给我们带来的启示就是要继续坚持审慎监管的原则。因为金融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尤其是金融衍生产品所带来的一系列的系统性的风险和市场风险。在未来的发展中,须在监管上加强监管信息的沟通和政策执行力度,避免出现虚假混乱的现象,进一步提高监管队伍的建设。关于金融创新对金融危机方面的影响,我们要结合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具体情况,不但要从金融创新和国有型管控平衡协调发展,而且金融创新要围绕实体经济创新。我国银行业如何促进和支持经济的增长。银行业的创新和竞争力提高,是我们中国银行走向国际化必经的途径,从创新的角度关注我们系统性的风险,尤其是跨国界的风险传递。总之,鼓励金融创新和金融风险可控的两者的协调问题,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金融创新。

3.结合我国金融业具体发展情况,做好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美国的次贷危机很大部分还是美国本身经济出现问题,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金融创新的积极性和必要性,而且应该认识到我们在金融创新上远远落后于我国本身经济高速的发展。我国的经济发展决定了我国的金融创新一定会更加高速和开发的发展。在总类和金融产品完善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在适合我国国情的情况下,发展金融创新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我们应该用理性客观的态度进行金融创新。在金融监管上,根据我国目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相关法规和措施。应该将金融创新过程中出现的新型金融机构纳入金融监管网之内,从各个角度加强对衍生业务的监管,将衍生业务的风险控制在最小的限度内,应该在加大金融风险的监管力度的同时加强协调监管能力,建立统一监管和职能体制。应加强我国金融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提高金融市场管理者和参与者交易的透明度,以降低市场的不确定性和规避风险。

参考文献

金融监管发展范文5

关键词:金融监管 发展趋势 启示

自从全球爆发金融危机以来,巨大的冲击了全球的金融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对国际金融的监管体系进行了改革以求避免这些冲击而保证经济的快速发展。虽然在改革方面,我们做出了积极的尝试并指明了未来的方向,但是目前现行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仍旧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弊端。本文就是试图通过对这些弊端的研究,来揭示国际金融监管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而为中国金融监管的政策选择提供依据,具有非常深刻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1 现存国际金融监管体系的弊端

1.1 金融全球化趋势与金融监管国别化之间的矛盾。伴随着各个国家逐步放松或取消对资金流动和金融机构跨地区、跨国经营的限制,全球金融已经成为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为了有效的规避现代金融的各种弊端,客观上需要有一个全球性的风险预警机制和监管框架;为了抑制跨国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套利,需要一个趋同的监管标准;为了避免发生全球性金融危机,需要在全球范围内拥有危机防范和处理的机制。目前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实际上结构比较松散,也加大了各国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合作协调的交易成本。

1.2 巴塞尔协议产生的监管豁免。1988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根据具体情况虽然对巴塞尔协议进行了多次修改,但是国际金融监管一直遵守的重要准则就是保证监管银行资金的充足率。此协议虽然采取自愿原则,但是银行通常都会自愿按照协议保持充足的资本率,同时各国的监管部门也十分重视并且认可该协议。但是由于此协议仅关注银行的稳健性,从而导致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评级公司、对冲基金和影子银行等和场外交易市场普遍享有监管豁免权,从而造成部分银行进行监管套利。因此,此协议不仅不能够有效避免金融危机,反而刺激银行从事高风险活动,并且这种高风险活动最终也将银行体系的风险扩散到整个金融体系,加上巴塞尔协议设立之初是建立在欧美国家的金融体系基础上,因此,监管理念和理论深度在实施范围上有着本源性限制,从而显得薄弱。

1.3 主要国际金融监管机构职能的缺位和错位。“出现监管问题――采取补救措施――出现新的监管问题――再采取新的补救措施”模式虽然被国际金融监管体系一直采用,但是此模式会出现两个问题:第一,国际金融监管出现滞后现象;第二,主要的国际金融监管机构长期处于缺位和错位状态。目前,世界银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及国际清算银行等是国际金融监管与协调体系的主要结构,但是这些机构并没有充分发挥全球金融监管的职能,其中,世界银行值监管部分技术援助项目中涵盖的金融机构,IMF只在第四条款磋商中关注成员国金融体系的健康程度,国际清算银行除了难以监管国际支付清算体系外,更难化解国际金融领域的系统性风险。此外,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宗旨仅停留在加强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合作和堵塞国际金融监管漏洞。目前国际金融监管框架还没有办法实施有效的国际金融监管,这是由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职能尚处于缺位和错位状态造成的。

2 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金融监管新趋势

2.1 金融监管模式由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过渡。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的趋势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竞争的加剧而不断的加强,一些实行分页经营的国家随着金融创新和金融自由化水平的提高逐渐向混业经营体制转变,从而促使一些国家对监管体制实行了调整而实行统一监管。所谓统一监管体制就是由统一的监管主体对从事银行、证券和保险等不同类型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统一监管的制度。英国作为首次开展统一监管模式的国家,统一监管体制经过短短几年的发展已经席卷全球。目前西方实施金融监管体制的国家有73个,其中采取不同形式统一监管的国家至少有39个,统一监管的比例为53.4%。

2.2 金融监管方式从单一合规性监管转向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由于合规性监管注重事后补偿和处罚,从而使得监管人员长期扮演救火队员的角色,从而起不到风险预测和防范的作用。风险性监管相对于合规性监管更加注重于风险的事前防范,因此,为了实施全面的风险管理,国际银行监管组织相继推出了一系列以风险监管为基础的审慎规则。

2.3 金融监管法制趋同化和国际化。金融监管法制形式由于经济、文化和法律的差异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地区风格:即以非制度化著称的英国模式和以规范化著称的美国模式。但是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英国不断走向法制化,美国向英国模式靠拢,即两种模式逐渐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此外,为了适应不断加深的金融全球一体化的客观需求,金融监管法制正逐渐走向国际化。

2.4 金融监管的目标正在向着安全与效率并重的方向转变。20世纪30年代出现的大危机,充分说明在市场信息不完全和金融体系本身特点的情况下,市场的运作会失灵,因此,维护金融体系安全以及弥补金融市场不完全已经成为这一时期金融监管理论的主要内容。20世纪70年代,困扰发达国家10年之久的滞胀宣告了凯恩斯主义宏观经济政策的破产。20世纪90年代出现的金融危机浪潮,不仅推动了金融监管理论逐步向如何协调安全稳定与效率的关系转变,并且越来越重视金融业自身的独特性对金融监管的要求和影响。金融监管理论的这种演变是安全和效率之间的新的融合和均衡。

2.5 更加重视内控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各国增强金融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自律机制。逐渐完善金融机构内部的控制制度以提高其自律水平已经成为国际监管的一个重要趋势。如果没有内在控制的配合,不管外部金融监管力量如何强大,监管程度如何细致周密,也会大大降低监管的效果。因此,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就是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金融机构除了能够减少对官网监管的依赖外,还能通过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自身管理和市场约束机制作用的环境。国外的商业银行除了设立专门独立于其他部门的仅仅对银行最高权利机构负责的内部审计机构外,还建立了健全的内控制度。国际金融集团和金融机构随着巴林银行、大和银行以及住友商社等一系列严重事件的发生开始对自己的内控状况做出了重新的检讨和审视。此外,为了促进更高层次金融的稳定和安全,对于银行内部控制问题,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和一些重要的国际性监管组织也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关注。

通过以上对国际现存金融监管体制的弊端以及新趋势的介绍和分析,可以看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金融监管也逐步向综合、统一的监管模式过渡,金融业也逐步走向了全球化。这些弊端和新趋势对我国的金融监管也起到了很大的影响,对我国的金融监管完善有很大的借鉴作用。我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于1998年最终确立,监管制度的形成时间较短,但是,分业监管在具有专业化和竞争优势的条件下也具有协调性差的缺陷,因此,金融监管有待急需改革和创新。本文结合当前国际金融监管的趋势,总结出几点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3 国际金融监管的新趋势对我国的启示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金融市场呈现出国际化的趋势,所以金融风险不但有原来中国特色的表现形式,还会受到国际金融市场风险的影响。在国内金融市场继续进行创新的前提下,我国还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因此,在21世纪监管发展的新趋势的背景之下,我们应以我国现阶段金融发展水平为立足点,尽快调整监管理念,以国际上的优秀的金融监管实践为借鉴,使金融监管制度和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逐步探索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方法和工具。

3.1 金融监管法律先行,需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银监会需要合法有效地履行金融监管职能,严格的金融立法是最有效的保障和前提条件,而且要使金融监管法律充分考虑未来金融监管的需要,使之行之有效。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两部基本法律和其他法规和规章组成,不可避免的是这些法律法规之间有许多重叠的地方、直接抵触的地方,甚至还有部分法规与我国现行的法律相矛盾。因此,应结合当前金融监管的现实状况和一些新特点,将法律法规做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才能使我国的金融监管有法可依,从而更顺畅的运行。

3.2 逐步建立一个完整、有效的监管体系。我国应该从这四个方面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①金融监管体制由分业监管逐渐向功能性监管转变。为了明确职责分工,各级监管机构应当具有合理的组织机构。我国正处于自由化浪潮和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大背景下,除了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监管体制外,还应当向功能性金融监管方式转变。目前我国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当时在当前形势下为了使得各个金融监管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更加顺畅,应当依照功能性监管的原则明确各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并向功能性监管转变。

②完善监管主体制度。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共同组成了监管当局,目前很多金融业务出现了监管交叉和监管真空的现象,这是因为随着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各个金融领域的边界变得越来越模糊从而很难做到泾渭分明。我国现行的监管体制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国际上现行的业务模式为混业经营,监管模式为混业监管,所以我国的监管体制与国际趋势出现了一定的不相适应。我们可以借鉴英国和日本成立一家具有统一监管功能的国家金融管理局以促进我国金融业的稳定发展。“三驾马车”仍保持分业监管主要职能,但是需要接受金管局的领导。对外,金管局代表国家监管部门,对内,对混业经营引起的跨行业监管的问题,组织三会进行协调,提高监管效率。

③为了建立健全我国金融监管的自律机制,除了进一步扩充监管的内容和范围外,还应当丰富监管方式。从现阶段来看西方发达国家的监管方式比较先进,而我国主要以行政命令式、合规性监管和标准化监管为主,还处于初级阶段。由于此三种方式都不利于当今金融市场瞬息万变的特点,因此,我国也应加大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充分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优秀监管经验,用一个统一的审核标准,保证管理者在实践中发现的问题都可以及时关注,也使我国的金融机构的自律性更强。

④使金融行业的信息披露更加及时透明,同时强化全社会对金融行业的监督。首先,信息披露要求金融机构对其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使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充分有效地接收企业的的信息,从而更主动地进行监管,也能使金融风险管理地更为有效。另外一方面,信息披露通过公示的方式,使全社会对金融机构形成了有效的监督,在监管成本得以降低的同时,实现了监管效率的提高。

3.3 在监管重点上,既要注重风险性,同时也要注重合规性。现阶段,较发达国家而言,我国金融业的市场化程度相对较低,从而导致银行出现违法违规的现象,因此,我国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合规性的监管。但银行在金融系统中的重要地位,也导致了其风险对经济有着很大破坏力,在合规性监管的同时,风险性监管依然不能放松。合规性监管执行规定在前,监管在后,偏重于事后化解。风险监管则是根据银行的各个指标,对监管提出要求,这项监管方式更偏重于事前防范。风险监管的实质是重视对过程控制的评价,从而有效地提出监管措施,使银行风险带来的影响和损失得到降低。现阶段对银行的监管,我们不但要督促银行加强自身合规性的管理,同时还要积极推进风险监管,思路上坚持事前防范的要求,建立健全银行的风险评估体系。与此同时,对商业银行风险的早起预警也是非常重要的。

3.4 在当今金融全球化的趋势之下,我国还要加强与国外监管组织和机构的合作。我国政府应意识到国际协作的必要性,监管方法上积极创新和改进,实现国际范围内的金融监管合作。通过与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及其它国家的中央银行的交往与协作,在实践中提高我国央行的监管水平,从而使我国金融对外开放水平实现扩大和提高,同时也提高对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和化解能力。此外,国际监管组织还会有多种方式的活动,我国也需要积极参与,并且能够发挥我国监管机构的作用,维护我国整体利益;加强与其他组织的交流和磋商,也能对银行跨境金融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管。

总之,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很年轻。但是入世之后的中国商业银行如何应对各种挑战,不仅要求国内金融体制在方式方法上进行调整,而且也要求中国多多借鉴国外监管机构的经验,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方法和措施。在当前,我国既面对瞬息万变的国际金融形势,又要面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金融体制的要求。在世界金融联系日益紧密的今天,建立一支坚实可靠的金融监管体系以促进金融稳定发展并增强市场信心,必须要引起中国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的重视。

参考文献:

[1]韩汉君,王振富,丁忠明编著.金融监管[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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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潘英丽,全球视角的金融变革[M].江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2月版.

[4]胡援成.中国银行业:“入世”面临的十大挑战[J]当代财经,2000(2).

金融监管发展范文6

【关键词】会计准则;金融监督;关系;协调发展;会计监督

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其实是维持市场竞争公平和有序化的两个方面,但是又有所交叉。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中,为了促进市场经济运转的有序性,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促进社会资金的合理流动和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将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有机结合起来,让它们从不同的方面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管理,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一、会计准则概述

会计准则是规范会计帐目核算、会计报告的一套文件。它的目的在于把会计处理建立在公允、合理的基础之上,并使不同时期、不同主体之间的会计结果的比较成为可能。按其使用单位的经营性质,会计准则可分为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我国相关部门在会计准则上于2006年颁发出台了新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施行,并逐步扩大实施范围。新会计准则是对旧会计准则的完善和改革,对旧会计准则中的很多部分的内容进行了更加明确系统的规定,比如说在资产减值的完善上,新会计准则提出了更多具体的资产减值计量方法。新会计准则在经过多方面的努力下,已经实现了新旧转换和平稳实施,目前已经成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主要规范和准则。随着经济的发展,新会计准则将会面临着更加复杂多样的市场环境,将会不断的进行更新和完善。

二、金融监管概述

金融监管就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金融监督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金融监管是为了维持金融业健康运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业的风险,保障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促进银行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金融监管是为了确保公平而有效地发放贷款的需要,由此避免资金的乱拨乱划,防止欺诈活动或者不恰当的风险转嫁。中央银行通过货币储备和资产分配来向国民经济的其他领域传递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可以保证实现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时的传导机制。金融监管可以提供交易帐户,向金融市场传递违约风险信息。

三、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分析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而来的是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的全球化发展,从20世纪末到21世纪初的波及全球范围的几次大型金融危机中就可以看出,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还不够完善,还需要能够有效的发现和防范金融风险。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两个方面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两者是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关系。(1)会计准则是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金融监管者需要利用会计准则来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有序竞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金融市场将会不断发展壮大,金融市场会出现越来越多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了加强金融监管,金融监管者必须借助会计准则来提高金融监管的力度。对于金融市场的监管上,仅仅依靠金融监管是不够的,是需要会计准则来约束企业的金融活动的,会计准则是金融监管的基础,是金融监管的重要工具。金融监管内容的制定是依靠会计准则来进行的,因为是先有会计准则,接着才有金融监督和管理。所以说,会计准则是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2)会计准则是金融监管的工具之一。会计准则是金融监管的一种工具,比如说会计准则有对金融资产减值方面的相关规定,对于企业金融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和计提都有着详细的规定,那么企业在会计准则的要求下做好金融资产的减值计提,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大量的减值准备,以抵御在经济衰退时资产价值降低带来的损失,缓解金融风险。(3)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具有相似性。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虽然有着不同的目标,有着不同的监管层次和内容,但是这两者之间还是有许多相似之处。首先,它们产生的背景是相同的,市场经济的盲目性带来的市场混乱,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正常运作,就需要对市场上的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管,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就应运而生了。其次,二者都有着政府管制的强制性,这两者是以一定的法律规范而存在的,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规范,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再次,它们的最终目的是相似的,虽然说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的目的各不相同,但是它们的最终目的都是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促进社会资金的合理流动。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是相辅相成的,是市场经济健康运作的重要工具,将这两者结合起来可以促进金融市场发展得越来越快,并且能够快速的发现金融风险,并采取一定的措施防范金融风险。

四、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的协调发展

(1)尊重会计准则和会计监管的独立性。将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结合起来,不是说要将二者合二为一,而是让两者协调发展。首先就要充分肯定会计准则的地位,肯定会计准则在金融市场上的监管地位,会计准则和会计监管是独立存在的。会计准则的基本目标就是要实现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它具有专业独立性。所以说,会计准则和会计监管在企业的发展各个环节力求实现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促进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它是具有独立性的。(2)发挥会计准则对金融监督的基石作用。从前文中可知,会计准则是金融监管的基础,是金融监管制定的理论依据,金融监管是在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进行监管的,所以说,要让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就需要会计准则发挥基石作用,在制定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金融监管,务必做到对金融市场上每一个细节的监督和管理,让金融监管能够涉及到企业生产经营的每一个方面。在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客观性时要将所有涉及到的内容以非常明确的形式制定出来,能够将企业的经营活动都纳入到一定的监管体制中来。会计准则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需要在市场经济中与时俱进的,要不断创新和发展,所以说,要看到市场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进行会计准则的更正完善。(3)积极完善金融监督。会计准则要不断发展和完善,金融监管也是如此,金融监管需要在会计准则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主要是从以下一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信息质量的检查制度,逐渐提高信息的透明度;第二,将金融监管与外部审计结合起来,让外部审计对金融监管进行监督,促进金融监管实施的到位和有效性;第三,完善金融监管机制,市场经济的日新月异使得金融监管已经不能满足需求了,并没有实现对金融市场的有效兼顾,所以需要及时的完善和创新。(4)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督加强合作。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要加强合作,从不同的方面实现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由于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又有着高度的内在同一性,所以有合作的基础,两者从不同的方面逐渐提高金融市场信息的透明度,从不同的方面逐渐加强对市场的约束力,使得市场运转更加审慎,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总而言之,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既有高度的内在统一性又有着很明显的区别,将这两者结合起来,根据市场发展的情况不断进行修正和完善,促进自身协调发展的同时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促进市场的和平稳定,实现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社会资产的合理流动,逐渐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 考 文 献

[1]马飞.会计准则国际化对银行监管的影响[J].南方金融.2005(10)

[2]甘文涛.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关系问题探讨[J].河北金融.2012((9)

[3]徐琤.全球化背景下金融监管的新困惑[J].探索与争鸣.2002(11)

金融监管发展范文7

关键词:互联网 金融 发展 监管

互联网金融是借助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多种现代信息技术,完成的一种资金融通支付以及中介这些业务新兴的金融形式。互联网在我国快速发展对于传统金融行业进行了有效的补充,能够有效强化资金资源分配,与此同时对于金融监管方面也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因此,下面将进一步分析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监管。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及重要性

互联网金融发展一共经历了下面三个阶段:

在2005年之前,互联网和金融的融合重点表现在互联网给金融机构提供技术方面的支持,对于银行网上办理业务的实现提供帮助,还没有产生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业态。

在2005年开始,逐渐开始出现网络借贷,并且第三方支付机构慢慢兴起,互联网和金融的融合开始由之前的技术领域拓展到金融业务领域当中,这个时期典型时间就是2011年的发放了第三方支付的牌照。

在就是2012年到现在,2013年被称作是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元年,也是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极快的一年,因此,P2P网络借贷平台也在不断加快发展的速度,众筹融资平台逐渐发展,首家专业的网络保险企业获得审批合格,有些银行和商券也将互联网当作基础,对于业务形式实施重新组合以及改进,快速构建线上创新型的平台,互联网金融发展逐渐迈向新的历史时期。

互联网金融(IT FIN)是指依托于移动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互联网金融日新月异的创新与变革,对于我国经济金融发展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但也对于金融监管力一式提出新的挑战。如何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做到既能允分覆盖、创新又能确保监管到位,是承待研究的重要课题,因此十分有必要对于互联网金融实施有效的监管。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策略及措施

(一)构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法律规定是我国进行金融监管,确保其安全的基础依据。构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督法律规定,是我国互联网金融长期稳定发展的核心保障。必须要提升我国当前拥有的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等相关法律修订的速度,针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补充。要参考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成功经验,及时出台例如网络理财条款等一系保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互联网金融主体的合法地位,具体确定互联网金融关系到的各方权利和义务,合理掌控风险。

(二)建立多层次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要坚持职能监管的原则,确定主体,根据互联网金融关系到多个部门,范围和跨度较大的特点。构建由监督管理部门当作核心的有关法律,商务和信息,还有相关金融部门辅助的监督管理体系。确定监督管理的范围,理清对应的责任。深入强化金融监管每个部门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构建包含一行三会,工商和司法以及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其中的会议机制,在规定时间内探讨互联网金融分输站情况。强化检测,及时语境,有效预防虚拟平台交易风险朝着实体经济扩散。

协调银证保监管协作,达到对于互联网金融整体上的监督管理。针对银行保险证券这些金融部门,利用互联网或者是相关企业协作而使用的每一项金融服务及产品。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一定要遵循分层监管的整个原则的前提下,经过补充改进有关法律制度进行监管,有效填补众筹这些新型业务监督管理的空白。加强每个监管部门之间的分工合作,达到信息共享以及联动监管的目标,构建不仅含有专业分工,同时又协调统一的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体系。

最大限度发挥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组织功能,金融监管部门应该提升和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协会等有关行业的交流,编制标准的行业规定和自律公约。经过维护市场竞争程序以及会员合法权益,达到互联网金融行业自我掌控和管理的目标。

(三)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我国在提倡强化对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时,必须要提升社会公共互联网金融知识的宣传,引导消费人员树立健康的投资思想,提高风险教育和防范意识以及自我保护的能力。进一步改M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有关法律机制模型,对于交易时责任承担以及风险配置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部门的信息泄漏,要进行明确的规定。建立健康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环境。还应该建立标准的互联网金融消费人员统投诉处理方式,同时依照互联网金融消费和经营工作者的特点,构建由网络当作平台的在线矛盾解决机制,这样能够确保及时的处理有关投诉。

(四)构建社会信用体系

必须要拓展信用体系信息收集的范畴,将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当作前提,把互联网金融平台出现的信用信息,其中包含支付和交易以及评价记录这些,添加到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收集范畴当中。

进一步扩展社会信用体系的内在含义,在构建基础法律模型以及行业规定的前提下,建立一个囊括等级注册系统以及信息泄漏和信用系统等跨领域的综合信用体系,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深入发展,减少互联网金融所具有的虚拟性,造成的风险。应该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的优点,强化社会征信系统的共构建,同时推动满足条件的网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企业的信用数据库和目前拥有的征信体系进行整合,构建健全并补充小规模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

三、结束语

通过本文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及监管的进一步分析和阐述,使我们了解到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持续加快,对于其监督管理方面也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我国必须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对于互联网金融方面进行监管,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互联网金融能够健康可持续的发展。因此,希望通过本文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及监管的阐述,能够给互联网金融发展方面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参考文献:

金融监管发展范文8

【关键词】金融监管,发展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金融业进入了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期,建立了新的金融体系并逐步得到完善,与此同时,中国金融监管体系也较以前完善。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制定并执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由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构成的监管体系,分别对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分业监管。回顾我国的金融监管的演变历程,主要有以下三个阶段:

一、计划经济时期(1948年—1978年)

早在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之初,我国对金融业的监管职能就由该行来承担。新中国成立后,确定了计划是配置社会资源的主要手段和方式,金融业的运行也要服从计划。为了与当时的计划经济相适应,“大一统”的银行体制诞生了。1950年11月的《中央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试行组织条例》规定了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设立检查处,专门负责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别的银行没有这样的监管大权,这种情况直到1978年才结束。虽然当时没有金融监管理论支持,但国家领导人深知金融体系的重要性和脆弱性,这一时期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职能主要是:全面接管官僚资本银行;限制外商银行,在接受监管的前提下允许正常经营;严厉打击投机倒把活动,保障金融秩序稳定。通过金融监管稳定了市场物价,沉重打击嚣张的投机倒把活动,金融秩序步入正轨,使一穷二白的国家财政经济状况得到了根本好转,为以后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创造稳定的金融环境。那时我国的金融业没有分业或混业经营,金融监管主要是以检查计划落实情况。总之,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监管体制不是在现代监管理论的指导下建立起来的,它只是计划经济的产物罢了。

二、现代金融监管形成期(1978年—1992年)

1978年后,改革开放大潮席卷中华大地,我国的金融经济体制也开始了现代化变革,我国逐步恢复成立了四大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农业银行),承担原来由中央银行办理的存贷款业务和结算业务。在这一时期,一批具有不同股权构成的新型商业银行先后诞生,标志着“大一统”体制已经瓦解,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局面开始形成,现代金融竞争的格局已开始显现。

面对新的形势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发挥中央银行职能,开始探索现代金融监管。1982年金融机构管理司的设立标志着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审批金融机构设置和撤并以及研究金融机构改革。1983年《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的颁布更加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管理的地位。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进一步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的重要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在这一时期对金融业统一管理、宏观经济调控以及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不可或缺的积极作用。但是好景不长,由于1985年到1992年间货币发行、固定投资和消费基金增长过快,使经济过热和财政赤字逐年增长,催生了通胀压力、银行超负荷运转等问题,经济效率低的问题越来越突显。虽然受金融监管体制不健全和监管手段较为单一等问题的困扰,即便施加了在提高利率,严控信贷管理和信贷规模等措施,金融监管政策依旧很难落实。

三、分业监管体制的形成和完善(1992年—至今)

自1992年以来,中国金融机构种类和金融业务品种在广度以及深度上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尤其是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发展的脚步越来越快,金融业实现了分业经营。但是金融监管当局越来越清楚地感觉到来自如何监管证券市场和信托机构的违规行为,以及整顿由此而引发的金融秩序混乱的状况方面的压力。这种现实情况的变化对原有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了新的改革要求。

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于1992年8月正式成立,标志着我国有了专门负责对证券业进行监管的工作机构,在很大程度上替代了人民银行对证券业的部分监管职能。而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央行的重要地位。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标志着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时代已经到来。

从1998年开始,亚洲金融危机愈演愈烈局势十分严重,党中央、国务院出于对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在我国的发生和传播的考虑,对我国金融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首先就是分业经营,具体要求是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与其旗下的证券、保险、信托等经济实体脱离,各司其业。然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同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接手了人民银行对保险机构的监管职能。针对,人民银行内部也开始了对银行业监管职能的调整和改革,一方面为了同一法人金融机构由多个部门分割监管的格局以及实现一对一的全过程监管,裁撤了稽核监督局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组建了银行监管一司、二司、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另一方面,为了强化人民银行制定、实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加强对商业银行、金融合作社等相关机构的监管职能,撤消了省级分行建制,设立了九个大区分行和两个总行营业管理部。2003年国务院出于加强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的作用,更好地发挥其在宏观调控以及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同年4月正式成立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来履行原由央行履行的审批、监督管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存款类机构的相关职责。这一系列的举措有效地明确了金融监管分工,提高了金融监管的专业化水平。

至此,我国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组成的“一行三会”的新格局基本形成。随着《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通过生效,我国分业经营、监管的管理体制得到巩固和完善。

参考文献:

金融监管发展范文9

[关键词]金融监管 风险 商业银行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3-0252-01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的金融体系变得比以往都脆弱,世界各国都历经过严重的金融危机。特别是2007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全球性金融危机,更是引发了全球的经济动荡。因此,加强金融体系的监管已经成为了世界各国关注的重大问题。而我国在加入WTO后,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金融制度全面转向与国际接轨的、有效率、有竞争力的市场金融制度。在这种背景下,我国金融业运营的环境将变得更加复杂、运营的风险性变得更加大。银行业是金融体系中的最重要构成。因此,国家加强对国内商业银行的监管,对保持金融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性将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研究和解决商业银行金融监管中的问题也是摆在我国央行面前的严峻课题。

一、我国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我国商业银行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

在当今金融领域中,各项金融监管都是以法律法规为基础的,而不单单只是简单的违章检查。然而在目前,我国现行颁布的各项经济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虽然近年来为了与国际接轨在金融监管立法方面取得很大的进展,相继颁布了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规,但是从这些颁布的法律条例的内容可以看到,一是针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有关法规覆盖面较窄,法律层次低,前瞻性不强。除核心大法外,第二、三层次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法律效力和权威性不高。二是商业银行业务法尚不完善,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银行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难以适应商业银行风险监管实践的需要。因此需不断加强国银行金融监管相关配套法制的完善,使国内银行监管法制框架更具全面性和系统性。

2.国内商业银行内控机制较弱。

商业银行内控管理机制不完善,风险管理执行力度较弱。近年来我国各商业银行为了适应国际化需要,纷纷加强内控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依然存在很多问题,一是一些商业银行内控制度机制建设缓慢,往往滞后于银行业务的发展,而且还存在较大的漏洞;二是制度执行不力,存在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现象,经济案时有发生;三是亏损风险管理薄弱,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办法。而且研究表明,国内商业银行存在“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主要表现为收支核算不实、人为调节利润等问题比较严重,尤其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其次是有些金融机构出现私设“小金库”的现象等等。这都说明内控制度执行不力现象比较普遍,国内商业银行内控机制需要不断加强完善。

3.缺乏风险管理意识,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僵乏。

在我国,各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基础比较薄弱,尚未形成健全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一是还没有完善的、全方位的风险监管部门,商业银行的风险监管部门还只是“形似”,还没有形成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二是还没有形成完整、科学、有效的岗位职责体系,各个部门之间、岗位之间普遍存在界面不清、职责不明现象;三是没有形成科学、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特别是近年来部分金融机构操作风险管理意识弱化。

二、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1)市场失效。

1.垄断与市场价格的扭曲;

2.外部效应与市场价格的扭曲;

3.信息不对称与市场价格的扭曲。

(2)金融业内部。

1.银行业的内在脆弱性;

2.期限变换和流动性;

3.高负债经营;

4.金融交易的跨时空性和交易费用。

三、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

1.由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

机构型监管以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性质不同为出发点,在金融分业经营条件下,或者在金融业内各部门之间的分工比较明确、界限比较清楚的条件下,监管效果表较明显。机构型监管模式主要关注单个机构的状况,每家金融机构由一个监管者负责,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交叉监管。但是,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各部门之间界限的日益模糊,机构监管的劣势逐渐显露。默顿和伯蒂提出金融体系的“功能观”学说,认为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稳定,金融功能优于组织结构。从历史的角度考察,只有在金融混业经营的条件下,随着不同金融机构间的界限日益模糊,才出现了功能型金融监管理论。

2.由合规性监管向风险性监管转变。

合规性监管主要是约束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而风险性监管除了要求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符合国家政策法规以外,还要致力于机构自身的稳健经营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它是在合规性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的审慎性监管。风险性监管是一种积极地监管方式,侧重于引导金融体系树立防范风险的理念,从正面引导金融业采取积极稳妥的风险处置措施,降低成本,减少损失。

3.由单一的国内监管向国际监管转变。

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是指各国在遵循国内金融监管目标的基础上,建立国际间广泛的多边合作协议。明确本国和东道国金融监管当局的责任,对跨境金融业务、国际金融集团等进行充分的监督和管理。金融市场的全球化、自由化趋势和银行经营的国际化,需要各国中央银行以合作的态度、统一协调的措施加强对国际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成为一种主流趋势。

4.由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转变

历史的经验表明,统一的监管模式更适合混业经营条件,可以统一监管标准,避免监管套利,全面覆盖对各种金融商品的监管,在组织结构上有利于宏观审慎监管的实施,对于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具有先天结构优势。

参考文献

[1] 彭建刚等.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研究[M].湖南人民出版杜2000. 10;

[2] 荣庆.关于加强我国银行风险监管的几点思考.西安金触2002. 5 ;

[3] 谢太峰等.金融业务风险及其管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9;

金融监管发展范文10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4)02-0057-05

互联网金融,是指互联网企业介入金融行业所开展的业务,包括互联网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的支付结算、融资、投资理财保险等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给小额投资者提供了新的理财选择。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2013年7月的调查报告,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591亿,使用网上支付的网民达244亿人,如此庞大的网民规模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坚强后盾。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这一年阿里巴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推出的以“余额宝”为代表的“XX宝”金融产品成为网络市场上最热门的话题和投资品种之一,BAT(百度、阿里、腾讯)、京东、新浪、网易、苏宁等企业也纷纷涉足金融行业,P2P(Peer to Peer,对等网络,也称为对等连接)、第三方支付、保险、基金理财、电子商务等领域的投融资模式不断创新。作为一种新的金融业态,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造成了冲击,也对现行金融监管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既尊重互联网业务自身发展规律,又保证投资安全,成为我国金融监管制度革新所面临的难题。

一、互联网金融的类型及特点

根据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功能,互联网金融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1)支付结算类。这一类型又分为两小类,一类是依托购物网站发展起来的以生活购物、移动支付为主要功能的支付结算平台,如淘宝网等购物网站的存在直接催生了支付宝、财付通等支付结算平台的出现。另一类是独立的第三方支付结算平台,这类平台一般通过与其他互联网企业合作来实现支付结算功能,如快钱作为目前国内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已经推出了包括人民币在内的多币种、跨银行、跨地域、跨网络的信息化支付清算业务。(2)融资类。这一类型也分为两小类,一类是中介平台,如拍拍贷作为一种无担保线上融资平台,供借贷双方进行资金匹配,借贷利率、借贷金额、借贷期限等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另一类是电商介入型融资平台,典型的如阿里小贷、京东供应链金融等。电商根据融资方的各项非结构化指标,对融资方的信用进行分析,然后给予信用评级、实施放贷业务。(3)投资理财保险类。投资者通过互联网平台,购买基金、保险、信托等理财产品,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在我国,传统的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除通过基金公司和保险公司的自有网站以及专业销售人员进行销售外,更多的是通过银行这个平台来完成线下认购目标。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对传统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传统业务构成了一定的冲击。这主要缘于互联网金融具有下列特点。

1.互联网金融打破了地域和时间的限制

只要是网络能够到达的地方,就可以开展互联网金融服务,而且是24小时不间断服务。信息是影响金融投资的重要因素,其质量的好坏、传递速度的快慢以及投资者信息甄别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金融投资的成败,而互联网金融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开放、共享、透明度高的优势,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深度挖掘并分析用户的信用状况、行为模式、投资偏好等信息,进而对用户提供个性化服务,这是传统金融业很难做到的。

2.互联网金融实现了碎片化理财

传统金融业更多关注高净值客户群或者机构客户、VIP客户(个人优质客户),这就导致相当一部分小额投资者的资产难以实现有效的保值增值,而互联网金融能够很好地通过碎片化理财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以余额宝(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为个人用户提供的一项余额增值服务)为例,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2013年7月的《第3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我国支付宝手机支付用户数已经超过1亿,支付宝钱包用户数也接近1亿,其中月收入3000元以下的网民数量占全体网民数量的70.7%,月收入5000元以下的网民数量占全体网民数量的88.8%,这些在网上购物、网上支付的用户具有高粘度的特性,其碎片化散钱被网络公司通过余额宝业务集聚起来,余额宝业务将用户的账户余额与货币基金对接,使用户用于购物的资金能够实现增值,用于理财的资金能够进行购物,从而产生巨大的商业价值。

3.互联网金融具有创新速度快、信息公开、便捷的优势

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速度快,如余额宝、现金宝、活期宝等投资理财产品以及P2P网络众筹等融资产品都能够在极短时间内得以创新、面市,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直接强化了互联网金融在这方面的优势。互联网金融将供需双方联系起来,清晰、动态地公布金融产品的市场供需状况、交易价格、交易规模、收益状况等,从而在更深层次上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扩大了“交易可能性集合”。互联网金融还向用户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以余额宝业务为例,通过便捷的“一键开户”流程,用户可以随时将支付备用金转入或转出,实现购物与理财之间的无费用快捷转换。相比之下,银行的基金销售一般起点比较高,申购与赎回时间也有限制,现金与理财之间的转换成本较高。

4.互联网金融具有低成本、低门槛、高收益的特性

网络业务的最大优势在于省去了实体网点的各项费用,能够以极低的成本获得客户的信息,投资门槛被拉低,从而有效削减了理财业务的人力成本和店面成本。互联网企业参与金融业务的目的,主要不是为了获得金融业务收入,而是为了获得更多客户和更多数据流,进而得到更多广告加盟,这样互联网企业和融资者就能够在节俭成本的同时,更多地向投资者让利,从而提高了投资者的收益率。

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在运行中逐渐暴露出很多问题,如其交易缺少认证,客户备付金及其孳息的所有权归属不明,沉淀资金因缺乏监管而存在欺诈风险,等等。这些问题使得互联网金融呈现出高风险性,具体表现如下。

1.互联网金融很可能成为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温床”

互联网金融业务具有匿名性和隐蔽性,其运行往往不需要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网络用户和手机用户都可以通过简单地设置身份证号和登陆密码而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进行资金流转。这种认证方式存在很大弊端,不法分子极有可能在填写虚假信息后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转账功能实现“黑钱”的划拨,实施非法转移资金、洗钱、收受贿赂、变相侵占国有资产、诈骗等活动,或者将资金转入项目中,再以投资回报的方式使不合法收入合法化。

2.互联网金融存在技术性风险

技术性风险是几乎所有互联网业务的通病,主要体现在操作风险和安全风险两个方面。操作风险来源于投资者或者工作人员的操作不当,如2013年8月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员在进行高频交易下单时没有对可用资金额度进行有效的校验控制,导致巨量订单生成,期指、股指大幅波动,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服务对象十分广泛,所以一旦发生操作不当,所涉及的投资者就可能是非常大量的。互联网金融的安全风险系系统的可靠性、完整性存在明显缺陷所致,表现为网络黑客非法入侵系统后盗取客户信息而造成客户损失,或者互联网企业在设计、运行和维护互联网平台时对系统设计不当或者运行不当,从而导致客户信息被盗用、客户权益受损等现象。

3.互联网金融运行中潜在欺诈风险

随着P2P网络融资平台的发展,部分P2P融资平台由最初的独立平台逐渐转变为融资担保平台,进而又演变为经营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这已经远远超出了P2P融资平台发展的界限,而且此类P2P融资平台的信息披露极不透明,其中一些已经涉嫌进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挪用沉淀资金甚至编造虚假债权和投资项目等欺诈活动。有些网络融资平台承诺的高额预期年收益远远超出了货币基金可能达到的平均年收益,这种依靠互联网企业进行高额补贴来兑付所承诺的高收益的做法导致了不正当竞争,很有可能成为作虚假宣传后无法兑现高收益的欺诈活动。

4.互联网金融面临市场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实质仍然是金融,其最基本的功能即实现资金融通并没有变,因此,互联网金融必然面临因金融产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产生的市场风险,主要是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为了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国人民银行自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开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随着利率上下限的进一步放开,利率波动加剧,货币市场尤其是国债市场收益率曲线将发生不确定性波动。如果银行通过上调存款利率而使收益水平达到互联网金融相关投资理财的收益水平,就将吸引大量资金从互联网融资平台回流至银行,如此很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此时如果恰值“双十一”“双十二”或法定节假日等购物高峰时段,互联网企业承诺的“T+0交易”(在证券或期货成交当天办理好价款清算交割手续的交易方式)就可能导致大规模赎回情况发生。由于互联网企业参与金融业务并不受资本充足率、准备金等监管制度约束,所以一旦出现问题,“蝴蝶效应”将导致互联网金融危机范围的扩大。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

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匿名性和隐蔽性决定了对其进行监管十分困难。另外,我国互联网金融出现的时间并不长,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尚未充分暴露,这也导致目前对其的监管几乎处于真空地带: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运行进行规范和治理,也没有专门的部门对其发展进行规划和支持。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状况堪忧,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滞后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大大加快了金融创新的步伐,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在促进金融发展的同时,也给金融监管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会加大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进而削弱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日新月异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无论是投资理财产品还是各类平台的出现,都让监管部门力不从心、措手不及。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业不同,目前对其创新的界定尚不确定,这导致很多情况下相应的监管立法也是滞后的。目前金融监管部门仍然延续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金融监管做法,对互联网金融实行“先发展,后规范”,在监管的同时又怕监管过度而阻碍了互联网金融创新。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度”的把握使监管部门陷入了两难境地,这也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必须慎重考虑的问题。

2.互联网金融监管取证难

互联网金融交易并不是像传统金融业务那样在柜台进行,其虚拟性使得对交易双方的身份认证和违约责任追究都存在很大的困难。证据是法官和监管部门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依据,因而证据的保全极其重要,但互联网金融交易数据以电子证据的形式被记录和保存,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审查、出示等对传统取证制度提出了挑战,电子证据还很容易被伪造、篡改,其脆弱性使得互联网金融交易监管远比惩治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困难。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跨市场的监管制度,货币市场与证券市场分业经营所造成的分业监管局面往往导致取证效率低下,虚拟货币的金融监管更加困难。

3.现有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混乱

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多个监管部门,人民银行实施对第三方支付业务的监管,证监会实施对第三方证券基金销售业务的监管,根据银行对第三方的资金存管制度,银监会又要对银行进行监管。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众多、政出多门,对于跨市场的交易活动,以谁为监管主体尚不明确,这样的监管制度安排导致监管效率低下,一些互联网企业几乎处于监管的真空地带。中国人民银行2012年5月为支付宝颁发了第三方支付牌照,但具有支付牌照并不意味着支付宝就具有了基金销售牌照,基金销售牌照需要证监会另外专门发放,这就导致支付宝的“余额宝”业务中有部分基金销售支付结算账户并未向监管部门进行备案,也未能向监管部门提交监督银行的监督协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9月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9条要求“账户开立人应当自销售账户开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监督协议和账户信息报中国证监会及账户开立人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其2013年3月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可以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但这些规定中的流程“余额宝”业务都没有走过,存在明显的脱离监管现象。

四、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构建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亟须对其加强监管。互联网金融出现的时间并不长,如何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既不抑制创新,又能提高新型金融产品的透明度、解决虚假信息问题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这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难点所在。鉴于前述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和现有监管法制的不健全,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建立健全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1.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征信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4年成立了反洗钱局(对内协助司法部门调查涉嫌洗钱犯罪案件,对外加强反洗钱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此后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6年)、《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2007年)、《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2012年)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在强调对传统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同时,也不断强化对支付机构的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对以上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进行革新、完善,使之能够反映网络反洗钱工作复杂性和专业性较强的特点。应当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征信制度,对P2P融资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相关参与人和利益相关方的交易数据建立信用数据库,并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与银行合作,实现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同时,应当建立有效的反洗钱调查工作数据库,对大额、可疑、复杂、跨区域的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账户信息和交易记录进行重点排查,防止互联网金融成为不法分子从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温床”。

2.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实施业务许可证制度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改革整体上采用一种循序渐进的方式进行:首先提出改革方案,然后在典型地区进行先行先试,如果试点成熟,则改革方案在经过一定的修改之后逐步向全国推广。互联网金融监管也应循序渐进地进行。监管部门可以对互联网企业的准入实施业务许可证制度如第三方支付许可证制度、基金销售许可证制度、中间业务许可证制度等,并且规定互联网企业如果介入金融业务,就必须制定更加完善的信息披露规则,对注册资本、技术协议、网络设备标准、业务范围与计划、交易记录保存方式与期限、责任界定等予以明确,同时要求其满足一定的资本充足率要求,确保对客户的信息予以保密和尊重客户的隐私权。现阶段监管部门可以先对某些实力比较雄厚、专业化程度较高的互联网企业颁发业务许可证,特别是要严格掌控P2P融资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运作模式和资金流向,在这批互联网企业发展成熟之后再逐渐放开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准入条件,降低准入门槛。目前我国金融行业的监管模式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这容易导致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监管真空或监管交叉、重复,而混业经营、混业监管已渐成国际金融业监管的发展趋势,因此,我国在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时,应当强调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沟通。

3.建立互联网金融纠纷救济制度

互联网金融大大降低了金融服务和投资的门槛,便利了大量小额投资者参与金融业务,但互联网的虚拟性和金融行业的复杂性、专业性,导致很多投资者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和相关投资策略缺乏必要的认知,一些投资者受互联网企业的误导或虚假宣传而遭受极大损失。鉴于此,必须建立互联网金融纠纷救济制度,加大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互联网金融立法应当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进行强制性要求,因风险揭示、信息披露方面的违规操作而造成的损失,投资者有权进行追偿。同时,立法应当畅通投资者的投诉渠道,如设立受理投诉的专业委员会、设置投诉咨询热线和网络平台等;应当强调互联网金融投资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制定监管规则及虚拟金融服务行业自律准则

对监管机构而言,由互联网金融发展所形成的虚拟金融服务市场是一个信息高度不对称的市场,对其进行监管需要多方协力。政府应制定监管规则,细化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原则,界定互联网金融业的经营范围,设立规范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准入门槛,设定网络金融行为的指引性规范和国家标准,甚至可以采用负面清单模型对违规行为进行明确警示,以实现市场良性竞争。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成立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2013年8月,多家互联网金融企业成立了“互联网金融千人会俱乐部”,了《互联网金融自律公约》,该公约主要针对合规经营、风险管理、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资金安全、消费者保护等方面进行约定,这有助于构筑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互联网金融监管也必须实行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在防范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的同时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五、结语

金融企业与互联网平台的融合对于促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升级发挥着重要作用。监管部门在对互联网金融业实施监管的同时,应当鼓励其进行更多的创新。我国现行金融法律绝大多数以传统有形货币为调整对象,以此为基础的制度体系越来越难以适应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要求。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兴未艾,制定新的法律规范来解决相关监管难题,这不仅是我国法制完善的问题,而且是保障国家金融安全、避免发生互联网金融危机的要求,因此,应当将互联网金融立法上升到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市场准入、信息披露、企业内部结构、风险控制、资本充足率、广告宣传、消费者保护等,这些是互联网金融运行中最有可能出现问题的环节。互联网金融立法应当明确这些环节中相关主体的义务,加大对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和惩治力度,严厉打击破坏互联网金融秩序的行为,确保互联网金融行业安全发展和国家的金融安全。

在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同时,还应当从技术、机制、体制等方面重视和推进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安全管理。互联网企业应当针对计算机设施(硬件与软件方面)存在的某种缺陷、兼容问题以及来自网络内部和网络外部的恶意攻击,通过修改或删除服务程序,防止客户资料被窃取、客户资金被盗用等安全性问题发生。互联网企业还应当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如建立内控稽核制度,防止内部人员违规操作、私自窃取和贩卖客户信息;应当大力发展先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提高计算机系统的关键技术水平和关键设备的安全防御能力。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6月以新闻会形式首次提出了对互联网金融的关注,在2014年1月的新闻会上再次表示了对部分互联网机构在其理财平台业务推广中存在投资人收益构成表述不清、混淆概念误导宣传等不合规现象的严重关切,并提出将依法打击其中的非法证券活动。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负责全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随着政府部门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相关风险的重视,互联网金融的法制监管体系有望日臻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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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发展范文11

一、方兴未艾的互联网金融

百度百科将互联网金融定义为:“以依托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

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于2003年,其典型代表是银行卡的普遍使用。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互联网金融伴随电子商务的崛起,呈现出超常规的增长势头。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截至2012年12月,我国使用网上支付的用户规模达到2.3亿,网上支付的使用率迅速提升到37.6%。据赛迪顾问数据,2012年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的整体交易规模突破10万亿元,高达104221亿元。

互联网金融正从经营理念、组织形式和服务方式等方面冲击传统的金融业,如今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虚拟化程度日益提高,呈现出三大发展趋势,即金融活动无处不在(Anywhere)、无时不有(Anytime)和无所不能(Anyhow)。借助互联网平台的线上交易,非现金(Nomoney)、不用支票(Nocheck)和无纸化(Nopaper)的金融新业态也初见端倪。

“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互联网与传统金融的深度融合,预示着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到来。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企业金融化,还是金融机构互联网化?从我国的基本国情看,互联网金融更应该是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总体而言,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优势为:

庞大的网络用户。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上网用户数量为5.64亿,位居世界第一;手机网民规模达到4.2亿,上网用户中74.5%的人群使用过手机上网业务;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2.42亿,较2011年增长24.8%,其中使用手机进行网络购物的用户数量是2011年的2.36倍。

海量交易信息与信用数据。由于资本积累不足,资金需求“短、频、急”,以及抗风险能力较差等特征,中小企业往往难以从商业银行获得金融产品和服务。而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和第三方支付组织在运营中积累了大量客户,这些客户的交易记录和买家评价等信息构成重要的信用记录,有利于打造互联网信用评价体系和信用数据库,进而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良好的信用评估条件。

强大的网络支付功能。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量不断增大,支付业务也呈现多元化趋势,如为客户提供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电话支付、银行卡收单,以及跨境支付等全方位支付解决方案。支付宝和财富通等能够为客户提供收付款、自动分账与转账汇款、机票与火车票代购、水电费与保险代缴等支付结算服务。

便捷的操作流程。与商业银行复杂的操作流程相比,互联网平台提供金融服务的操作流程更加便捷。以贷款为例,商业银行操作流程一般包括借款申请、贷前调查、风险评价、逐级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等多个环节,从借款人提交申请到贷款实际到账的周期较长;而网络借贷的操作流程则大大简化,贷款审批流程简单、放款速度快、产品类型丰富,借款人只需在电脑前轻点鼠标即可完成贷款申请,信誉良好的借款者最快当天就可以获得所需要的资金。

互联网金融明显提高了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还有利于加快普惠金融和草根金融的发展。在2014年3月5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互联网金融被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报告提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这表明了政府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积极态度,也意味着互联网金融将会迎来更大的发展机遇。

二、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

近十年来,互联网金融以超乎想象的发展速度引起了我国政、产、学、研各界的高度关注,更在社会公众中产生了轰动效应。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主要模式有:

第三方支付。这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非银行机构,借助通信、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采用与商业银行签约的方式,在用户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间建立连接的电子支付模式。根据人民银行2010年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给出的定义,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作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网络支付、预付卡、银行卡,以及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第三方支付已不再局限于最初的互联网支付,而且已成为线上、线下全面覆盖,体验场景更为丰富的综合支付工具。

点对点信贷,亦称P2P网贷。这是指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资金借、贷双方的匹配,需要借贷的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寻找到有出借能力并且愿意基于一定条件出借资金的人。P2P网贷还可分为纯线上模式和线上、线下结合模式。P2P网贷最大限度地为社会公众提供透明、公开、直接和安全的小额信用交易的可能,其特点在于:一是直接透明。出借人与借款人签署个人间的借贷合同,一对一地互相了解对方的身份和信用信息,出借人还可以及时获知借款人的还款进度和生活状况。二是信用甄别。出借人可以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选择,信用级别高的借款人将优先得到满足,其得到的贷款利率也可能更加优惠。三是分散风险。出借人将资金借给多个借款人,或向多人提供小额贷款,这可以在最大限度上分散风险。四是门槛和成本低。借助互联网平台,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信用的传播者和使用者,信用交易可以更加方便地进行,这有利于提高社会资金配置的效率,特别是将中高收入群体的闲余资金合理地引向信用良好且需要资金的中低收入群体。

大数据金融。这是指通过集合大量非结构化数据,并对其进行实时分析和挖掘,进而为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客户的全方位信息。例如,分析和挖掘客户的交易和消费信息,就可以较好地掌握客户的消费习惯,合理预测客户的支付能力,互联网金融机构因此能够有的放矢地提供服务和掌控风险。大数据金融是以云计算为基础的,其效果如何,取决于从大量数据中快速获取有用信息的能力。目前,大数据金融的运营模式可以分为以阿里小额信贷为代表的电商平台模式,以及以京东和苏宁为代表的供应链金融模式。

大众筹资,亦称众筹。这是指以团购或预购方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众筹是借助互联网传播广泛的优势,让创业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在众筹平台上向社会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及项目,争取社会公众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其流程是,需要资金的个人或团队将项目策划提交众筹平台,经审核后,在众筹平台的网站上建立自己的页面,向社会公众展示创意及项目,以便筹措资金。由于国家政策对企业股东人数和公开募集资金的限制,国内已有众筹平台的融资渠道还比较狭窄。目前,已经出现“天使汇”、“创投圈”和“大家投”等股权众筹平台,但更多的则是以“点名时间”和“众筹网”为代表的创新产品的预售及市场宣传平台,以“淘梦网”和“追梦网”等为代表的人文、影视、音乐和出版等梦想实现平台,以及一些公益性质的小额资金募集平台。

信息化金融机构。这是指利用信息技术,对传统业务的操作流程进行改造或重构,实现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电子化和网络化。从整个金融业来看,银行的信息化建设一直处于业内领先水平,有实力的银行已建立技术先进的金融信息平台,拥有了由自助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构成的电子银行立体服务体系,而且还形成了基于互联网的“网银”、“电商”和“金融产品超市”等金融服务的新业态。

互联网金融门户。这是指利用互联网进行金融产品的销售,以及为金融产品销售提供第三方服务的平台。它的核心是“搜索比价”,即采用金融产品垂直比价的方式,将各家金融机构的产品及其价格展现在平台上,客户通过比较,选择合适的金融产品与服务。互联网金融门户的创新与发展,形成了提供高端理财产品和服务的第三方理财机构,能够较好地为客户提品咨询、比价和购买服务。因为,互联网金融门户不负责金融产品的实际销售,同时资金也完全不通过中间平台,所以这种模式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和政策风险较小。

三、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

由于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技术问题和监管困难等,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必须得到充分的重视。互联网金融不仅面临传统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合规风险,而且还因其特殊性,会较多地面临以下几种风险:

征信风险。由于起步较迟,互联网金融机构尚未建立必要的客户信用评价数据库,大数据挖掘的设备与技术也不到位,特别是已有的客户信用评估体系还存在不少缺陷。因此,互联网金融机构还难以对借款个人及机构进行真实、准确、全面和有效的信用评价。一旦征信失败,就会造成因借款人或交易对手违约而导致的损失。

技术性风险。由于技术漏洞、运行不稳定、安全隐患,尤其是病毒攻击和黑客入侵,互联网络平台的技术性风险较大。这样的技术性风险,很可能降低互联网金融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甚至还可能导致系统性瘫痪或系统性风险。

声誉风险。互联网金融具有普惠金融和草根金融特性,其受众面广,影响力大。如果互联网金融机构推出的产品或服务不能如约兑现,客户在遇到问题时不能得到及时解决,交易信息严重泄露和被恶意利用,网络故障导致网站功能部分或全部瘫痪,以及经营业绩低下等,这些都会使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声誉扫地,而且声誉风险会在短时间内过度集中和放大,进而将互联网金融机构置于极其困难的境地。

法律风险。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在2013年后异军突起、“野蛮生长”,新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层出不穷,有些互联网金融机构甚至从事超范围或未经许可的金融业务。与此同时,适用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却还没有建立起来。在这样的背景下,互联网金融机构在开展金融业务时有法不依或无法可依,又得不到有效监管,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难免出现较多的法律风险。

成本―收益风险。金融机构互联网化,或互联网机构金融化,都需要对技术设备、流程改造、产品研发、服务升级、品牌塑造乃至人才队伍建设做较大投入,而在短期内又难以收回投资和实现较大盈利。这样的成本―收益风险,势必会影响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和市场竞争力。

在《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中,中国人民银行提出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其基本思路是: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适度监管。基于此,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就要在过去金融监管的基础上加以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包容性监管。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产生与成长,符合市场化和金融创新的要求,符合国家大力发展新兴战略性产业的政策导向。出于这样的判断,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具备足够的包容性,不能过于严厉,更不能简单地用行政手段进行干预或封杀。

分类监管。鉴于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主体多元化和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运营风险差异大,政府有关部门对不同互联网金融机构及其业务要有针对性地实施分类监管,而不是“一刀切”。

联合监管。在金融分业监管的体制下,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实现联合监管,尽可能不留监管的空白或灰色地带。这不仅要实施跨行业、跨市场的交叉联合监管,而且还要实现以行业自律和企业内控为基础,内部监管与外部职能部门法律行政监管的结合。

金融监管发展范文12

[摘要]我国庞大的影子银行规模对于民间融资产生了重要影响,但金融监管不尽完善,我国应当尽可能地减小影子银行对于民间融资消极影响,借鉴欧美金融监管模式实施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模式,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建立区域与行业相结合的合作模式。

[关键词] 民间融资;影子银行;规制与发展

由于我国银行贷款融资的困难和巨大的民间融资需求,导致我过民间借贷飞速增长,同时影子银行规模也在不断扩大。据估计,2011年中期我国民间借贷规模已达3.4万亿元,占所有企业贷款余额比重达到了近十分之一,相当于银行总贷款的7%。随着民间借贷的发展和壮大,影子银行也伴随着迅速发展起来,在我国民间借贷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根据瑞银在央行社会融资总量基础上加上社会融资规模估算影子银行规模为20.9万亿元,占GDP的40%,可以看出这一数据是相当惊人的。

一、影子银行对民间融资的影响

(一) 影子银行的概念

影子银行,又名平行银行,影子银行体系( Shadow Banking system),是指把银行贷款证券化, 通过证券市场获得信贷资金、实现信贷扩张的一种融资方式。在我国主要是指银行理财产品,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私募股权投资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融资。这类型的融资业务脱离了传统的银行业务,可以有效的逃避有关部门的监管。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在2007年首次提出了影子银行的概念,影子银行在美国发展非常迅猛,已经成为一种广受认可的具有类似银行功能的融资渠道。然而我国民间融资由来已久,但是我国影子银行模式仍然是处于新兴时期,不仅发展时间较短而且相对于美国品种繁多的金融产品,我国金融产品无论是功能和数量都无法与之相比。

(二) 影子银行对民间融资的积极影响

由于资金运用现状不合理,大量的中小企业和个体被排斥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之外,资金在特权阶层得到低效率的使用,而急需资金进行投资的个体和中小企业却得不到足够资金,金融抑制使部分经济主体的融资需求无法通过正规金融渠道获得满足,民间借贷由此应运而生。传统的商业银行受到较为严格的金融监管,对于存贷款业务活动必须遵循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由于对于资本金的保持率有所要求,商业银行中信贷体系中始终保持相对稳定的份额,因此对于贷款人的资信状况审查严格,偏好于大型公司,中小企业往往被排除在外。然而影子银行只需要通过高杠杆率和复杂的金融手段就可以利用少部分资金进行信贷活动,提高资金流通的效率,正适合于我国民间融资市场。

(三) 影子银行对民间融资的消极影响

由于影子银行所受到监管约束力较小,因此其金融风险较大。由于我国影子银行发展时间较短,各方面制度不够健全,因此在一系列仓促的交易中会产生巨大的不利影响。在 2011年的温州民间借贷危机中,影子银行就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不规范的民间融资导致大量的资金泡沫,最后其中一环出现问题引发连锁反应,造成巨大经济危害。我国影子银行主要存在于地下钱庄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中,具有明显金融风险,例如影子银行在资金流通中一般采取短期融资和长期投资的形式,一旦投资无法及时变现填补融资带来的资金缺口,就会出现资金链断裂,挤兑现象,同时由于影子银行通过高杠杆率追求利润,带来巨大金融风险,这都会对整个金融体系安全造成巨大影响。

二、我国对影子银行的监管

在监管问题上我国应当认识到我国影子银行体系与西方发达国家有很大区别。首先,整体资金规模较小,操作相对简单。我国资本金融市场一直处于较为保守的状态,对于各种金融衍生工具和资产证券化等金融业务的发展较为慎重,金融产品的复杂程度无法与西方国家相比。

西方国家对于影子银行的监管主要是设立监管机构进行统一或者联合监管,加大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罚等等。但是对于我国民间融资的巨大需求和商业银行贷款困难的现状来说,通过监管来抑制影子银行发展不能解决金融风险问题,因此应当采取引导的方式来管理影子银行,在中国现有的金融环境之下,建立相匹配的灵活的监管体系,在保障金融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减少对于影子银行的负面影响,同时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采取替代监管的方式来达到更好的资本流通效果。

三、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规范与发展

在资本比较充裕的民间资本中,资本的安全性也是双方优先考虑的条件,因此需要建立能够让民间资本安全流通的机制来符合各方利益。

(一) 地域性合作

我国民众缺乏专业的金融理财知识,民间资本流动容易受到误导,盲目追逐暴利,并且在投资选择上往往不顾自身认识水平倾其所有投入到金融市场中,给自身带来巨大的投资风险,一旦发生问题损失往往难以挽回。针对这些问题,我国影子银行可以采取类似于早年合作社的合作模式,通过一定的地理位置来划分合作社间界限,各个合作社成员的资金通过合作社来统一管理,在资金的运作中更为注重理性。

这种模式应当注意以下问题:首先,国家应当按照各地不同经济状况投如启动资金。政府资金的扶持有利于合作模式的起步和发展。当然政府资本的注入必须设定一个短时期该资本收回的规定,即政府资本只是过渡性的和辅的,要在较短时间内比如5 年内将政府资本撤回,从而达到自治的效果。其次,借款人按比例享有产权。借款人按一定比例偿还政府的借款,在一个较短期限内将政府借款完全偿还后,该影子银行的产权全部归借款人所有,保证清除政府权力,借款人作为影子银行股东行使相关权利,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合作性质。再次,注重内部的风险控制。主要是两方面,一方面是要控制该合作模式下的影子银行的资本只能在银行投资人( 即该地域的借款人) 之间流动,不能允许资本流出该区域;另一方面是要控制该资本流向的产业类型,设定资本的用途,允许用于投资实业,商业发展等风险较小的产业,禁止投入较大风险行业。最后,保护借款人的利益。一方面是保护其基本信息 资料;另一方面加大对于借款人的优惠力度,比如在利息设定和提供资金的效率方面。

(二) 行业性合作

行业合作模式下的影子银行有利于弥补地域性合作模式的缺点,避免地域限制和缺乏协调统一的机制。在同一行业内部实施以合作性质的影子银行,重点强调行业合作的优势。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行业间恶性竞争非常激烈,主要的原因是行业内部缺乏共同利益而过多的内斗和消耗,导致我国很多产品缺乏国际竞争力。另外,资本的充裕度对于企业的持续发展有着重大影响,建立一种行业合作模式的影子银行,充实企业资本,提高国际竞争力是一种多赢的局面。建立这种合作模式起步会存在诸多困难,但是只要在国家大力扶持的带动下,民众会逐步适应和信任这项机制,合作模式下的影子银行就会在中国快速发展起来。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民间资本的规模不断扩大,民间资本的流动是经济发展必然趋势,在这个体系中,合作模式应该能发挥其特有的功用。民间借贷规制和发展的基本路线是引导而不是封堵,封杀影子银行的出口并不是恰当的方法,应当引导其正确地进行资本流动,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瑞银证券,“影子银行”的风险,全球经济研究报告[C],2012,10-16.

2黄元山:《股票分析师太乐观?》,(香港)《信报月刊》2008 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