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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如何防治

时间:2023-07-24 17:07:47

大气污染如何防治

大气污染如何防治范文1

(一)立法滞后

《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我国有关城市空气污染防治方面位阶最高的法律。然而,这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却是在十四年之前修订的。各地关于城市空气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也普遍存在着滞后的问题。以四个直辖市为例,直到2014年7月,上海市的《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才得以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而在此之前施行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是在2001年颁布、2007年修订的;北京的情况同上海相似;天津目前适用的仍是2004年修订的《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甚至在地方性法规级别没有进行专门的立法来对城市空气污染防治进行相关的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在城市空气污染防治方面立法的滞后性。我国的社会经济结构在近些年发生了巨大变化,与大气污染有关的污染源数量、污染规模、排污强度等量化方面以及排污方式、排污水平、排污手段等技术方面都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而显著变化着。现有的多数有关城市空气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已不能完全适应目前的防治形势,因此需要加紧修订。

(二)配套法规不完善

不论是《大气污染防治法》还是有关城市空气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都存在着某些条款规定过于抽象的问题。应当说,作为一部法律或者地方性法规,这是极为正常的现象。但是,为了保证这些抽象却必须被遵守的条款得以贯彻落实,必须将这些条款细化成相关的配套法规。举例来说,《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4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履行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权对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上述条款赋予了天津市民环境举报权,任何人都享有对排污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任何人也都享有对行政不作为的政府部门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但目前天津市民最主要的投诉渠道就是拨打12369环保举报热线,不仅投诉渠道单一,而且就如何保护举报市民、给予什么样的奖励、公众如何监督举报后的处理程序等细节,天津市尚未作出具体规定。最重要的是,根据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的法律原则,对天津市民的这项检举控告权受到侵犯时如何保护,天津市也未作具体的规定。

(三)立法思维单一

各国在工业化过程中都或大或小发生过环境污染事件,英国伦敦“雾都”称谓的来源,美国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日本水俣病、米糠油事件等等,似乎都在向我们揭示着这样一条信息:环境问题是一个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必然会遇到的问题,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虽然笔者赞同,环境污染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代价,但另一方面,笔者相信,有效的防治措施能够降低环境污染的程度,至少将环境污染控制在不至于威胁到人体健康及可持续发展的范围内。所以,如何建立有效的防治措施,在笔者看来是解决环境问题的关键。纵观我国城市空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无一例外都以执法和监督为立足点进行立法,立法思维过于单一。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既有上位法的影响,也有固有思维的影响,我们始终将惩治违法犯罪作为法律的基本价值。但环境污染尤其是空气污染的防治有别于其他需要进行立法规制的事项。其一,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对立;其二,环境问题涉及到科学技术、环境标准等专业性问题,污染源为小型企业或者个人时,仅靠自身很难落实相关规定;其三,法律规制属于事后救济,而空气污染的影响范围广,速度快,破坏性强,事后救济显然不能有效保护环境和国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事前防范,即让潜在违法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显得尤为重要;其四,环境执法者没有足够的资源来掌握所有的污染源。因此,在进行有关城市空气污染防治的立法时,如果我们仅以“堵”作为立法的主要角度,也就是仅以禁止性规定以及惩罚作为主要的法律手段,并不能取得较好的治理效果。针对空气问题的特殊性,笔者建议转变我们固有的立法思维,从单一的以“堵”为主到“疏”、“堵”结合,将打击违法排污和引导、激励自觉遵守法律相结合。

二、对完善我国城市空气污染防治立法的建议

在前述谈到我国城市空气污染防治立法的不足时,笔者指出我国立法过于滞后,在此笔者建议应及时更新空气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对空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进行制定或者修订时,笔者建议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的空气污染防治立法:

(一)加大财政投入,建立激励制度

激励制度应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以及各类奖励。激励制度的建立,是立法思维从以“堵”为主到“疏”、“堵”结合转变的重要标志。激励制度能够引导排污者主动遵守法律法规,这是从源头上控制空气污染源最有效的手段。英国政府在这方面的做法值得借鉴。英国政府为了鼓励能源利用效率和节能技术的应用与开发,对中小企业和大企业分别设定了不同的基金来为企业提供无息贷款以更新设备、研发节能技术。我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在融资都成为难题的情况下,很难留出足够的资金进行设备的更新和技术的研发,所以设立专门的基金来可以有效帮助企业淘汰老旧设备,更新技术,以满足清洁生产的标准。再者,政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技术研发,研发结果应与本行政区域内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如连续三年以高于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标准进行排污的企业,实行免费共享;而未达到条件的其他企业可自愿申请使用该研发结果,但需收取较高的使用费用。另外,空气污染监管部门可以在建立达标企业名单目录的基础上,对自觉遵守空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企业通过各大媒体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相应补贴或者政策优惠。针对污染源为个人的情况,政府应鼓励其对污染源进行申报登记,以使政府全面掌握污染情况,并参照针对企业的处理方式,对自觉更换设备,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个人提供无息贷款并进行奖励。投入资金可由地方财政与中央财政按比例共同负担。

(二)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不论是《大气污染防治法》还是各地方的地方性法规中规定的法律责任,都普遍较轻,有些甚至可能低于违法排污所能获得的经济利益,这在实质上就是变相鼓励违法排污的行为。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于违反空气污染防治法律的处罚都极其严厉。对违反《清洁空气法》进行超标排放的行为,美国将给予行政的、民事的甚至是刑事的处罚。德国其刑法典中还规定有污染大气罪,对严重的污染空气行为以刑事处罚。我国在制定或者修订空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时,也应当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必要时可探讨将污染空气的行为在刑事责任上由结果犯转变为行为犯的可能性,让违法所要付出的成本与守法所能获得的效益形成鲜明的落差,促使潜在违法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适时考虑征收排污税与处罚违法排污不同

排污税的征收对象是任何向空气中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排污税的征收需要考虑到不同污染源、不同污染规模以及不同污染程度等因素,设置不同的税率。目前世界上已有较多国家在征收排污税。例如,英国自2001年开始对电力、天然气、液化石油和固体燃料等特定能源生产商征收气候变化税,并随时根据国家经济状况调整税率;2008年英国又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机动车环境税,并根据机动车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制定不同的税率分别征税。排污税的征收,能够在更大的范围内有效促使排污者自觉进行设备更新及清洁技术的研发,更有效地保护城市的空气质量。当然,这一制度的设置还需要各方进行反复论证,需要众多配套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四)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大气污染如何防治范文2

内容提要: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正在进行之中,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仍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重大问题。除了基于气候变化问题对二氧化碳的规制作出回应,以及结合我国大气污染现状提出大气污染防治应引入分区管理制度外,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仍然呈现出以政府为主体,以污染企业为规制对象的单一化威权体制特征,其法律实施效果不佳,也不符合现代社会自我管制与和谐发展的要求。为此,需要加强市场激励机制的作用,为社会自我管制和公众参与提供条件,并基于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动因的不同,改变目前法律责任规定中重行政责任轻民事责任的现状。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于1987年制定,之后随着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形势的变化,于1995年和2000年先后修订两次。该法的修订于2009年再次被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09年立法计划。目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第三次修订正在进行,环境保护部已经完成该法修订草案的送审稿,全国人大环资委也在开展相关的起草工作。

近年以来,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由于大气污染形势的复杂化以及我国节能减排工作的紧迫要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尽管目前有关部门的起草工作已经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仍存在一些有待澄清的问题,如后哥本哈根时期是否应当规制温室气体的排放,以及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与大气污染现状的同步问题。更为重要的是,环境保护领域的立法在总体上呈现出强烈的“命令控制型”形态,即有关法律规范以政府为主体,以污染企业为规制对象,呈现出“政府管制污染企业”的单一化威权体制特征,大气污染防治法也不例外。其法律实施效果不佳,也不符合现代社会自我管制与和谐发展的要求。本文就此开展一些讨论,以期为该法的修订提供帮助。

一、二氧化碳之性质与规制

在全球变暖的背景下,温室气体的排放控制是大势所趋。但是否将二氧化碳界定为大气污染物,国内外有很多争论,这些争论涉及到科学定义、管理成本乃至政治问题,必须慎重。从国外来看,尽管目前有许多争论,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2007年4月2日判定二氧化碳为空气污染物,并要求联邦环境保护局予以监管。另外,大多数欧盟国家已经开始征收碳税,部分国家也在考虑征收碳关税的问题。

从国内来看,大多数学者的观点是支持不将二氧化碳减排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法》。例如,翟勇认为,控制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防治在三个方面不同:大气污染防治与温室气体控制的立法宗旨或者控制目标不同,二者的控制手段不同,法律责任也不同。《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国内法,主要规范我国各种导致大气污染的行为,并进行相关管理活动;二氧化碳控制是国际法律义务,主要是发达国家的责任,中国开展减排活动只是道义行为,不属于法律义务[1]。常纪文也认为,二氧化碳不属于污染物质,因而碳排放问题不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法》。他同时也提出,可以采取变通的方法,将二氧化碳定位于大气环境影响物质,而不是污染物质,这样即可将《大气污染防治法》更名为《大气环境保护法》,将温室气体的排放控制以及臭氧层的保护纳入其中[2]。周珂则认为,将温室气体控制写入大气污染防治法,不论从科学上还是法律上都是不合理的。从科学上看,污染物是指既会对环境介质又会对人体造成损害的物质,而二氧化碳并不具备这样的特征;从法律上看,如果将其作为污染物,就脱离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因为针对跨境环境污染,国际上有另外一套法律规则[1]。

我们认为,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不宜将二氧化碳界定为污染物,理由如下:

第一,《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的是大气“污染”行为,二氧化碳是大气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光合作用的重要成分,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物质基础。二氧化碳的作用是双重的,既有正效应,也有负面影响,其本身便是大气的一种重要组成成分,因此,将二氧化碳作为污染物这种说法是存在问题的。

第二,如果将二氧化碳界定为污染物,势必要类似于其他污染物,针对二氧化碳的所有排放行为全面实施环境法律规制,这不但包括排污收费(或征收碳税),也包括排放超标的行政处罚等等,这在现实的环境执法中是难以操作的。

第三,尽管目前普遍认为,二氧化碳的过度排放可能导致温室效应的出现,但一方面科学证据并不明确,另一方面发达国家的人均排放和历史积累排放要远远大于中国。如果《大气污染防治法》将二氧化碳界定为污染物,势必导致中国在气候变化谈判中处于不利位置。此外,中国在气候变化谈判中强调自己为发展中国家,因此一直采取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协调一致的策略。目前其他发展中国家并未将二氧化碳定义为污染物,中国也不宜把自己排除在外。

第四,可能导致温室气体效应的不只是二氧化碳一种,其他如甲烷、一氧化二氮以及氢氟碳化合物等,也具有温室气体效应。因此,在考虑温室气体减排方面,不能只对二氧化碳进行控制。

如前所述,一些学者认为不将二氧化碳界定为污染物并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法》,并不妨碍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以倡导性条款鼓励二氧化碳的减排,环境保护部的草案也采取了这种立法思路。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以倡导性条款来鼓励二氧化碳减排,没有法律约束力,其实施意义也不大。因此,一个更为合适的策略,是根据国内相关法律以及各项国际公约的要求,单独制定针对温室气体或更广泛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其中可以包括碳减排、碳税、碳交易等内容;或者针对低碳发展问题,制定《低碳经济促进法》,在其中涵盖有关温室气体减排方面的内容。

二、大气污染分区管理

大气污染的发展有不同的阶段。早期的污染是煤烟型污染,即以粗颗粒物为主,这发生在19世纪工业化开始时;第二期的污染是由于能源革命造成的,即以硫酸盐与二氧化硫为主的污染;第三阶段是以1943年美国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为代表的污染,其污染物主要为氮氧化物与挥发性有机物(voc),这些气体经过紫外线照射会形成光化学烟雾,其标志物臭氧浓度会非常高,最后的产物就是细粒子污染。国外经历了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从煤烟污染阶段过渡到今天的细粒子污染阶段。我们的工业完成了三级跳,城市大气污染在尚未摆脱第一期的煤烟污染阶段时,就跑步进入了第二期的污染阶段;在前两期污染还比较严重时,又加速进入了最新的光化学烟雾污染阶段。发达国家长达百年经历的三个阶段,在我国集中地压缩,从而同时出现,这形成了我国目前的新型复合型大气污染。(以上我国大气污染的现状,参见:城市空气污染调查:广州怎么了[j/ol].新民周刊,2009(14)[2010-08-26].http://news.163.com/09/0415/22/56vnp7cd00011sm9_3.html.)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在应对复合型大气污染上存在的首要问题,是缺乏对新情况的考虑。在我国经济发达地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汽车数量的增加,加剧了城市细微粒子污染,大气细微粒子已成为危害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最主要空气污染物之一。我国现行空气质量评价体系中,仅有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三种指标,这已不能反映目前空气质量的实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应当有应对新型光化学烟雾污染的内容。

此外,我国目前的新型复合型大气污染,呈现为地区极端不平衡的复杂态势。在一些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细粒子污染日趋严重,但大部分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所面临的污染仍然是第一、二期类型的污染。同时,由于大气的流动性,部分区域(典型的如京津冀、珠三角、长三角等地区)的大气污染呈现出趋同的特征。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是以全国的总体情况为基础,按照行政区划管理而制定的,没有对不同区域做出不同的安排,这就造成了不同地区面对不同污染类型采取的却是同一类标准和制度,造成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在应对新型大气污染时缺乏法律依据,同时各相邻地区的大气污染相互影响,区域之间的环境污染纠纷不断。因此,《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需要考虑是否可以按区域不同设定不同的大气污染防治要求,或者至少是为分区域管理和区域联防联动提供一定的空间和依据。

三、市场激励机制

在世界范围内,环境管理是一种公共事务管理的理解应该没有问题,公共管理不能等同于行政管理也是基本共识[3]。利用市场机制实现大气污染防治,是一个重要的政策和立法选择。从一些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制度在大气污染领域是比较成功的,这是因为大气污染不像水污染那样受水系的控制,是没有边界的,且大型污染源较多,相对而言交易成本较低。

美国是较早利用市场机制进行污染控制的国家,也是比较成功的。美国环境管理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将污染防治与市场手段结合起来,通过经济激励形成了一系列创新性作法。经济激励主要有正激励与负激励两种,前者是给守法者以经济收益预期,在不降低环境目标的前提下,给予企业更大的守法弹性,其优点在于可以在满足一定环境要求的前提下,节省企业的守法成本。后者给企业设置不守法的经济损失预期,从而降低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可能性[4]。

在美国的环保法律法规中,许多激励手段都有所应用,美国早在上世纪70年代就开始实施了以气泡政策(“气泡”政策,即在进行废气排放时,以一个工厂所排放的所有废气为一个气泡,只要在这个气泡内的总污染量不超过法定标准,就不必理会该工厂内各个设备的污染情况如何。该政策赋予了企业一定的自由权,实现了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结合。)和折抵政策(“折抵”政策,即对某一地区内所有工厂排放污染物的总量规定一个最高的限额,如果该区域某工厂污染物排放量很小,以致该区域内全部工厂所排放的污染物总和仍然低于上述最高限额,则即使该区域内存在某个排放大气污染物较多的工厂,则仍然允许该工厂继续存在。)等为基础的大气污染排污权交易。“气泡”政策和“折抵”政策反映了排污权交易一个最基本的思路,即在总量控制下,利用各企业减排成本的不同,调整企业的减排任务。

美国的排污权交易主要在大型点源之间进行,并集中于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这样可以大大减少交易成本。为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美国联邦环保署建立了一整套交易系统,包括排放源监测、指标分配许可等,以保证排污交易的公正、公开、规范化和低成本运行。此外,负激励手段也广泛得到应用,主要是经济处罚[4]58,并且处罚的额度相当高,因而所取得的效果十分明显。

我国传统上环境调控的行政驱动特征非常浓厚,特别是“十一五”以来,为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国家陆续采取了一系列具有明显行政强制特征的手段,如对二氧化硫削减等方面所采取的各种强制性减排措施。这些措施虽然短期看成效显著,但从长远来看,这种运动式减排措施的实施成本高,且很难持续。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环境法律体系也在向更多应用市场机制的方向迈进。在水污染领域,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试点已经在一些地区开展,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2008年《水污染防治法》较多地引入了市场手段,相关的立法经验值得《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时借鉴。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确立了逐渐将浓度控制转变为总量控制的思路,该法第15条明确了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但这一制度本身就存在着问题,比如总量控制区划定权限不合适、总量控制实施范围较小、违反规定进行排放的法律责任比较弱等;与此同时,还缺少建立在这一制度下的排污权交易体系的规定。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过程中,有必要借鉴国内外已经取得的经验,设计一套有针对性、高效、系统、低成本的大气污染排污交易体系。考虑到目前国内各地区、各行业情况差别较大,为了积累经验,可以在立法中鼓励从一些有条件的行业和地区做起,逐步扩大范围。

除排污权交易制度外,还应引入更多的市场调节机制和手段,比如比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引入类似于节能服务公司的专业大气污染防治服务公司,为企业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提供相关的建设和运营服务。再比如通过绿色信贷为大气污染防治提供有效的融资渠道。大气污染防治给企业带来一定的资金压力,对此,应通过立法鼓励各商业金融机构创新绿色金融产品,为企业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提供融资渠道,政府可通过财政贴息等手段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绿色金融产品。

四、社会自我管制与公众参与

社会自我管制兴起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它不同于国家威权管制,不是采用命令、禁止等强行规范,表现出“自愿性”与“公益取向性”的特点[5]。与国家威权管制相比,社会自我管制有其一定的优越性,这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第一,由于信息偏差等因素的存在,行政机关在动用行政管制之时,对于管制对象之情势,因缺乏足够考量,而导致管制之失效;第二,由于客观情势的变化,行政管制之法律具有滞后性,不足以规范社会经济之发展;第三,现代社会利益之高度分化,传统威权等管制体制因缺乏足够的利益整合机制,而对各方利益之融合缺乏足够的考量;第四,威权管制须以国家制裁之力为后盾,加之缺乏必要之弹性,其运行成本颇高。社会自我管制机制可有效避免上述威权管制之不足,成为社会利益调节的有机组成部分[5]22-23。

大气污染的管理成本十分高昂,环境管理必然要从早期政府与企业的对立走向相互合作。作为污染者而言,由于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而使得它们不得不更重视自身的环境表现,这就为社会自我管制提供了良好的基础。目前发达国家企业和公众的环境意识较若干年前有了巨大的提高,排污者主动采取措施或与政府合作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为社会监督成本的降低作出了巨大贡献。近年来,国内相关领域的进展也值得肯定。例如,2007年上海市颁布了《上海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我监测报告的若干规定》,这是企业与政府合作减少污染排放的一个典型案例。此外,国内一些行业所开展的节能自愿协议活动,在减少大气污染方面也可以发挥重要作用[6],《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应在这方面有所体现。

社会自我管制从本质上来说,是随着民主社会的发展,私人尤其是私人结成的社团与政府形成一种强有力的竞争,获得公益的代表资格,以实现在公益代表方面的平等性,并打破了政府作为公益唯一代表的垄断地位,成为制衡政府的一种力量而存在[7],其可以分为私人、社团的自我管制和公众诉讼(私人、社团以公益之名义)这两种公益代表机制[5]22。公众参与是实现自我管制的重要途径,但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有关公众参与的条款非常少,只有第20条提出了在发生污染事故及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情况下,要通报当地居民或进行公告。

从发达国家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历史来看,早期主要是以公众参与各种环境保护的集会、游行、抗议等方式为主;到了近期,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方式越来越多,领域也越来越广,从单纯反对污染发展到参与政府决策,并注重自身的环境友好行为。在这一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散在的公众参与、ngos(非政府组织)参与和社区参与三种形式。其中,ngos以其专业性、灵活性和凝聚力,形成政府和公众之外的一种富有行动力的“第三力量”,所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关于ngos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参见:郑少华.试论美国环境法中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j].法学评论,2005(3):120-123.)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已经成为许多国家环境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并得以广泛落实。在日本,《大气法》中规定了居民有要求环保部门对污染源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的权利,有要求政府对可能造成环境破坏的开发计划和建设项目以及污染源实行限制的权利,有要求设立由居民代表组成的公害监督委员会的权利[8]。此外,日本大气立法中提出了在规定总量控制区、制定总控标准和拟定总量降低计划时,要进行“征询意见”、“公布周知”等,体现了立法中的民主原则和公众参与思想[9],也值得借鉴。

公众参与条款的不断强化也是我国环境法律体系取得进展的体现,但从总体上看,目前公众参与还多停留在“专家参与”和宣传普及阶段,作为一般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具体途径和程序尚不十分清晰。此外,公众参与的关键不在于让不让公众参与,而是如何实现有效的公众参与。公众参与以后其意见是否能被接纳,公众如何能了解所受到的损害,如何要求停止污染损害,如何参与决策制定等,这些都要求法律中可操作性的规定进行保障。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应将公众参与各个层面的大气环境保护行动的程序加以详细规范,以确保形成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

基于现代环境问题的多发性、复杂性与政府管制之人力物力局限,通过有效的公众参与实现社会自我管制,离不开司法途径作为最后的保障。如果公众(包括公众团体)可以对环境侵害提起公益诉讼,促进政府实施法律,其本身既是公众参与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社会自我管制的两种基本模式之一。我国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88条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共同诉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讼。”这一规定有所进步,但其实质只是代表人诉讼制度和支持制度,而远非真正的公益诉讼制度。《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应在这方面有所突破,明确规定公益诉讼制度,并将其具体化。

五、法律责任问题

环境法律责任主要涉及环境刑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和环境民事责任。2000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6条到第65条,均为法律责任的规定。但在这总共二十条的法律责任规定中,有十六条完全是环境行政责任的规定,有二条是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以及刑事责任的规定,有一条是出现自然灾害不可抗力情况下的免责规定,而仅有一条是关于环境民事责任的规定。这种法律责任的设置,正好符合前文所述之单一化威权体制特征。实践证明,此种依赖政府管制来实施的法律,其效果并非良好。

以行政责任为主,缺少民事责任的规定不符合我国环境状况的特点以及当前环境法的发展趋势,应当在法律责任别强化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这主要是因为,这两种责任发动的动因强度悬殊。对于行政责任而言,尽管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的规定很多,但由于担任政府公职的工作人员同样是有理性的、自私的人,政府不一定能纠正问题。公共选择学派的代表者布坎南早已指出,参与政治活动和参与市场活动的是同一个人,其品性不会发生变化,都受自利动机的影响。“政府及其公务人员在社会上的多重角色和身份使其在追求社会利益最大化和追求部门利益、个人利益之间存在着持久的冲突”[10],而“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1]。因此,这种冲突最为可能的结果,是政治参与人在政治决策和执行中将个人利益凌驾于社会公共利益之上[12]。更何况在大气污染中,行政机关的执法对象———污染企业———往往是地方经济发展和财政税收的主要来源,这是行政责任发动动因不强,实践中往往不能落实的首要原因。

除了“经济人”本性决定的部门利益、个人利益优先以及相应的“权力寻租”问题外,政府行政责任发动动因不强的第二个原因,是“在‘群’意识的指导下,干预者为了和所属群体的思维方式、行为习惯保持一致———为了‘遵循通则’、避免脱离所在群体而独立存在———他们或出于对‘木秀于林,风必摧之’的恐惧,或出于对‘不求无功,但求无过’的中庸之道的固守,于是导致经济职权运行中的决策滞后,执行滞后,效用滞后等现象屡见不鲜。”[12]35政府部门固有的低效率问题,也导致行政责任的发动动因不强。以上这些原因,都容易导致行政责任仅仅成为纸上的责任而无法实现。

民事责任则不同,民事责任赋予了个体主动的权利,基于个人爱惜自身及自己财产的本能,民事责任有很强的发动机制。私人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较之于行政机关,往往会更加主动地通过各种途径(如诉讼、行政复议、上访等)寻求救济,能够使民事责任落到实处。与此同时,技术的不断更新和工业化大生产的加快,导致现代环境污染事故越来越频繁。与越来越多的污染点相比,政府环境执法的人力和物力均存在限制,而私人则不存在这方面的限制,能够更好地监督污染者守法。除了需要增加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外,《大气污染防治法》在修订中,还要注意关于民事责任设定的两个问题。

第一,根据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民事责任第62条的规定,即“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民事责任的发动,仅限于单位或者私人在发生大气污染危害时“直接遭受损失”。其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仍然继承了私法体系下的直接利害关系准则,仅赋予个体在私益受损的情况下请求调解和提讼的权利。这样一种公私泾渭分明的规定,实际上忽略了现代社会中,公民私人、社团的公益代表性作用。现代社会的发展带来了社群主义为基础的社会力量的发展,环境法需要破除政府管制污染者的单一模式,发挥社会散在力量,发挥私人、社团在公共利益上与政府的竞争机制。所以,在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中,应当淡化“直接遭受损失”的要求。

第二,“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一直是我国环境立法中存在的核心问题之一。这固然和行政责任中设定的行政处罚力度偏轻有关,但更重要的原因在于,行政责任的执法动因不强,可以在实践中发挥得更加淋漓尽致的民事责任却没有得到重视。因此,要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难题,不妨换一种思路,即增强民事责任的威慑力,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所谓惩罚性赔偿,也称示范性的赔偿或报复性的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13]。当然,严格说来,惩罚性赔偿并不能算作一种纯粹的民事责任。所谓“惩罚”,应该是公权所为,而所谓“赔偿”,乃填充损失也,系“私法所为”,而惩罚性赔偿有机地溶入了“公法”与“私法”因素,演变成一种“社会责任”[14]。惩罚性赔偿制度既可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害,还能惩罚和遏制违法者的违法行为,事实上起到了私人协助政府执法的作用。大气环境保护作为政府监管能力明显不足的领域,非常适合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运用。

除了以上讨论的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问题,考虑到环境污染的发展和变化,环境法律责任所涵盖的对象也应当有所拓展,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时,还特别需要解决几个问题:第一,除人身和财产权利的侵害外,人类活动对于生态系统的损害及其补偿,应成为法规规范需要考虑的内容。比如,大气污染导致的酸雨对湖泊、森林、土壤等的损害,应通过某种方式建立补偿机制,从而对污染者形成压力。第二,科技飞速发展的同时,也给人类社会带来不可预知的风险。从一定意义上说,企业对于环境的污染,有时候是无法避免的,而当重大的环境侵害事件发生时,往往会出现企业无力承担经济赔偿的情况。更何况对于大气污染,基于空气的流动性以及不同污染物可能发生的协同作用,污染责任方往往难以确定。为此,需要考虑设定环境责任保险条款,将大气污染损害的风险进行社会化的分担。第三,与水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相比,大气污染物具有更强的流动性和隐匿型,在大气污染损害侵权事件中,受害者往往因缺乏技术、资金等,无法进行维权,因此,应强调政府公权力提供合理的救助。ml

注释:

[1]杜娟.气候变化与排放权交易高层论坛举行,全国人大环资委调研室副主任翟勇表示不赞同应对气候变化写入大气污染防治法[n].法制日报,2009-12-12(3).

[2]常纪文.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不应把二氧化碳作为污染物质对待[j].今日中国论坛,2009(z1):106-107.

[3]吕忠梅.水污染防治法修订之我见[j].法学,2007(11):136-143.

[4]秦虎,张建宇.以《清洁空气法》为例简析美国环境管理体系[j].环境科学研究,2005,18(4):55-62.

[5]郑少华.简论社会自我管制[j].政治与法律,2008(3):21-23.

[6]hu yuan.implementation of voluntary agreementsfor energy efficiency in china[j].energy policy,vol.35,2007,35(11):5541-5548.

[7]郑少华.动态社会契约论:一种经济法的社会理论之解说[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3):51-62.

[8]李启家.日本大气污染防治立法新动向探微[j].环境导报,2000(4):12-15.

[9]方?遥?腥沾笃?廴咀芰靠刂浦贫缺冉霞傲⒎ㄆ羰?j].环境科学与技术,2005,28(1):63-65.

[10]陈奇,星罗峰.“经济人”和“道德人”并重:行政监督中的人性理论[j].政治与法律,2004(1):40-43.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82.

[12]胡光志,靳文辉.国家干预经济中“政府失灵”的人性解读及控制[j].法学评论,2009(6):32-37.

大气污染如何防治范文3

关键词:城市;大气污染;现状;防治对策

引言

大气污染主要包括两个因素:一是自然因素,如火山爆发;二是人为因素,如工业废气和汽车尾气的排放等。其中,主要的因素是人为因素。近些年,我国的工业获得了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大气污染也随之变得更加严重。当前,城市空气质量已成为人们越来越担忧的问题,大气中的固体颗粒浓度增加,导致雾霾天气频现,严重威胁到了人们的生活环境。

1 我国城市大气污染现状

我国主要能源是煤炭,城市供电、工业行业和北方地区冬天取暖所需要的主要能源都是燃煤热能。当前,我国的工业生产中,以煤炭资源为主要能源的行业占据总行业80%左右比例。燃煤过程中不断排放出来的氮氧化物、硫化物以及粉尘,都是导致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在城市中,导致大气污染的另一个主要因素是汽车尾气。汽车尾气给城市带来的大气污染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城市经济越是发达,机动车的保有量以及使用量也就相应的越多,相反,如果城市经济比较落后,机动车也相对较少。

当前,我国正致力于发展新兴城市,可是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地方政府时常会忽视保护环境这一问题。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对于其给环境带来的不良影响以及对大气的污染程度没有形成充分的重视,最终导致新兴城市出现越来越严重的大气污染问题。

2 造成城市大气污染的主要因素

一是能源利用率较低。在我国一次性能源结构中,煤炭资源大约占据了75%的比例,然而发电用煤量大概只占据煤总量的35%。不合理的能源利用方式,会导致煤炭资源出现极大的浪费现象。此外,在燃烧煤炭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污染物,对大气环境造成极为严重的污染。二是人们环保意识不强。大气环境对于人类而言是赖以生存的资源,然而长时间以来,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都没有对大气防护的重要性形成充分的认识。在制定城市、产业以及经济发展规划的过程中,没有为大气环境保护制定相关的规划,甚至会将大气环境保护视作一种可有可无的因素,对其置之不理。三是环保资金投入不足。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是一个历史性问题,虽然国家在保护环境、治理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等方面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可就当前的情况来看,这些资金要解决我国污染防治遇到的问题还远远不够,而且国家对企业排污费的收缴力度不够。四是缺乏适合国情的大气污染治理技术。与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自主研发以及推广应用的环境治理技术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合适的大气污染治理技术比较欠缺,尤其是在煤炭、冶金、化工等行业表现得特别明显。

3 我国城市大气污染的防治对策

3.1 合理规划城市工业,调整产业结构

当前,调整城市工业规划,优化工业布局合理已迫在眉睫。各城市要根据各地的自然环境和条件,分析各类污染源分布、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发展趋势,分析城市污染物排放源、排放量,依据大气自净规律,分析核算城市大气定量、定点、定形、定时排放污染物数据,及时提出城市大气环境问题,制定城市大气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划分城市大气环境功能区。根据各功能区大气环境功能,科学调整工业布局,利用各城市主导风向和地理位置,在主导下风向和城市居住区较远的地区合理布局工业企业。

我国产业结构还存在着诸多不合理的地方,高能耗、重污染的产业依旧存在,给坏境带来了极大的破坏,也增加了环境治理的代价。因此,只有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实现产业结构由低度化向高度化转型,才能有效遏制经济发展对环境的不良影响,才有可能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和谐发展。要将一些产能比较落后、污染和能耗比较高的企业淘汰掉,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来对大气环境质量进行控制。此外,还需要大力宣传以及提倡一些对环境有利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高效发展。

3.2 控制污染源,推广清洁能源

控制大气污染,必须要从源头抓起,控制好污染源。因此,针对工业点源、扬尘、机动车、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生活餐饮等领域,相关环保部门要加强污染监管与治理。要严厉打击重点企业在线监测数据造假、切实抓好市控以下污染源监管,确保重点污染源达标;要持续抓好对建设工地现场扬尘、道路扬尘、商品混凝土搅拌扬尘的治理;加强饮食业单位油烟治理、取缔露天烧烤;加快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扎实推进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和异味治理;要继续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加强车用成品油市场监管和机动车尾气检测监管。

当前,要改变我国城市空气污染的现状,还要逐步改变传统能源的消费结构,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充分利用风能、水能、生物能等可再生清洁能源,取代传统的化石燃料。在清洁能源的开发上,政府的作用不容忽视。首先,新能源的开发利用需要巨额投入,仅靠市场竞争是无法满足的,政府可以集中利用政策和资金。其次,政府需引导能源研究和企业的有效结合,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为环保、节能、新能源企业创造便利的融资条件。

3.3 完善环境保护的体制,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空气污染的产生有诸多原因,因此,政府需要不断完善环境保护的体制。一是,政府要借鉴国外污染治理经验,根据污染源制定针对性政策。二是,要制定更严格的各行各业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是煤电、钢铁、水泥、工业锅炉、机动车等。三是,及时地修订更新相关规划、标准,此外还要加大执行的力度,完善落实规划。同时,还应关注各地政府的努力程度,即是否制定并实施了空气污染防治的政策和措施。

城市绿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治汽车尾气和工业废气带来的污染,同时也能减少汽车尾气和工业废气给人们生活带来的影响。绿色植物能够吸收有毒有害的气体和粉尘,而且还能够有效地调节二氧化碳和氧气的比例,改善空气的质量。在实施城市绿化工作之前,首先应该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规划,将绿化带和城市绿地设置在恰当的地域中,才能够发挥出效用。此外,要对城市绿化景观进行严格的保护。

4 结束语

对空气质量的担忧,不过是人类对基本生存条件的焦虑。多年以来,尽管保护大气的呼声是一浪高过一浪,各地政府环保部门也使出浑身解数,但效果却不容乐观,PM指数居高不下。防治大气污染虽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但治理大气污染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难,相信只要政府、群众同心协力,“蓝天碧水”将不再只是美好的愿景。

参考文献

[1]郑颖.浅谈我国大气污染现状及防治措施[J].环境与生活,2014(16).

[2]丁峰,张阳,李鱼,等.京津冀大气污染现状及防治方向探讨[J].环境保护,2014(21).

大气污染如何防治范文4

一、行动时间

2014年11月15日-12月15日

二、行动内容

(一)再次进行全面排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我街道所有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排查。主要包括:

1.化工、医药、铸造、建材等重点行业,环境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企业。

2.集中饮用水源地及主要河流沿线排污企业。

3.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构成威胁的危险废物和固废堆放场所。

4.生产、销售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

5.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噪声源和“十五小”、“新六小”企业。

6.近年来发生环境违法案件的行业或区域。

上述工作于2014年11月18日前完成。完成后,及时上报街道办环保所,由环保所进行汇总整理,进一步完善网格化管理内容。

(二)严格落实网格化管理。对排查出来的污染点,落实严格的网格化管理,不留死角、杜绝盲区。即对每个污染点,所在村(居)要安排人员进行监督排查,企业要安排专人负责污染治理工作,每一个污染点都要建立监管、整治工作档案,何人何时入点检查、检查发现了什么问题、谁负责整改、整改效果如何等,都要详细记录在案。

(三)彻底整治。

1.对辖区内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十五小”、“新六小”企业和国家2011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确时限的淘汰类重污染项目,以及工业落后、污染严重、无环保、无环评手续的小型企业、作坊、摊点,严格按照“拆除设备、清除原料、断水断电、吊销执照、严禁反弹”的标准,彻底予以取缔。

2.对手续齐全但超标排放的污染企业,要全面整治并给予高限处罚,实现稳定达标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生产。

3.严格规范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确保脱硫、脱硝、除尘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绝不允许有环保设施不运行、恶意偷排偷放等行为发生,发现后及时上报。

4.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严格对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2014-2017年)》、《市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以及我市相关文件要求,逐条梳理、逐项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保持高压态势。各村(居)要进一步加大巡查频次和力度,坚持24小时不间断巡逻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要立即向街道办报告,由街道环保所上报给大气办。

(二)要积极接受监督。石市督导组已入驻我市,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村(居)要积极接受上级督导组的督导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一把手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第一时间采取措施,最大程度降低影响。

大气污染如何防治范文5

第一条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进口、销售、维修、使用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车用燃油经营单位,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单位,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市及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管理、发展改革、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体系,改善交通环境,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总量,防治环境污染。

第二章排气污染控制

第五条生产、进口和销售机动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称排放标准)。

第六条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第七条鼓励城市公共交通、出租客运使用排气污染低的车辆。

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应当采购排气污染低的车辆。

第八条使用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机动车进行维护、修理,确保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正常使用。

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第九条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公开服务承诺,严格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并保证经其维修的机动车在维修保质期内符合排放标准。

第十条鼓励、支持和推广使用低污染燃油、替代燃料等清洁车用燃料。

鼓励城市公共交通、出租客运车辆优先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禁止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油及清净剂。

第三章排气污染检测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

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第十二条排气污染年度检测、抽测认定不合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及时进行维修治理,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十三条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年度检测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法定检测资质并接受省环境保护部门委托;

(二)检测使用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应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检定有效期内;

(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排气污染检测,如实出具排气污染检测数据报告;

(四)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档案,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送检测数据。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道路运输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及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和排气污染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维修单位治理排气污染,不得指定购买、使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产品。

第十六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平台,定期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抽测信息,方便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查询。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环境保护部门举报。环境保护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举报联合处理制度。

大气污染如何防治范文6

关键词: 中学化学教学 环境教育 实施途径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但同时随着工业的迅猛发展,环境污染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许多造成严重后果的环境污染事件被媒体频频曝光,环境污染与人类生存的矛盾也日益尖锐起来,其中最严重的是化学品造成的污染。治理已经发生的污染固然重要,而治理的根本还是在于防患于未然,要使人们在发展建设的同时时刻考虑到对环境的影响,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因此,在中学阶段向学生介绍有关环境化学和防治环境污染的知识变得非常必要和迫切。

一、加强中学环境教育的重要性

我国的环境现状并不容乐观。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特别是大批中小型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大气污染、水污染已经对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产生了严重的影响。据报道,2007年12月31日我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显示:2007年我国全国排放工业固体废物为4914.87万吨,工业危险废物为3.94万吨,废水中化学需氧量为3028.96万吨。近年来,燃烧煤和机动车辆排放出的废气对大气造成的污染更严重。面对极具严峻的环境形势,如果不加强环境保护力度,让不断增加的工业“三废”继续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就会严重制约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经济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是一件事关未来、影响深远的大事。

二、化学课堂应当成为中学环保教育的载体

化学学科的特点,决定了中学化学教育应当成为中学环保教育的重要前沿阵地。许多污染物的成分、特性、形成过程、对人类生产生活的危害,以及如何防治等都与化学教学内容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化学课程标准》明确要求帮助学生逐步树立珍惜资源、爱护环境、合理使用化学物质的观念。

三、如何在化学教学中渗透环境保护教育

在化学教学中,化学教师理所当然地应当肩负起对学生进行环境教育的使命,有意识地在化学教学中不断地渗透环境保护教育。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实施途径。

1.在化学课堂教学中渗透环境教育

在中学化学教材中,有许多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知识点。例如初中化学“空气”这一节,介绍了空气污染的初步知识。在课堂教学中,我们可以列举一些空气污染事件实例,比如马斯河谷烟雾事件、多诺拉烟雾事件、伦敦烟雾事件等世界重大环境污染公害事件,列出一些重要数据,特别是介绍受害人群所身受的极端痛楚的经历,加深学生对空气污染问题严重性的认识,激发学生探讨如何防治空气污染的热情,增强教学效果。在水是人类宝贵得自然资源一节中,教材介绍了水污染的初步知识。这时可以介绍像水俣病事件、痛痛病事件等造成严重危害的世界公害事件,也可结合学生在周围现实中接触的水污染造成不良后果的生动事件,让学生深切地体会到水污染对人类生活产生的严重影响,增强学生保护环境的意识,并适时地指导学生展开针对防治污染的方法和措施的讨论,帮助学生认识工业“三废”要处理达标后再排放,生活污水需要净化后才能排放,农村要合理使用农药和化肥的重要性,并且鼓励学生将来进入社会后要积极投身环保事业。

又如高中化学“硫酸的工业制法”这一节,介绍了环境保护的初步知识。我们可以列举一些有关二氧化硫的污染事件,如世界上几起著名的环境污染公害事件,海湾战争、巴格达战争,伊朗油井大火等。还可以结合酸雨的危害和防治,提出一些问题让学生思考。比如,在生产和实验中可能产生的硫化氢、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废气,可以用什么方法将它们分别除去?又可以怎样利用这些废气制得有用的化工产品?在学生讨论的基础上,教师可以最后归纳:对于酸性物质,一般可用碱溶液吸收或制成相应的化工产品(如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用氢氧化钠溶液吸收),同理,碱性物质通常就用酸溶液来吸收(如氨气用浓硫酸吸收),某些有毒物质可使它们转化为沉淀或可溶物(如硫化氢可通入硫酸铜溶液中,转化为硫化铜沉淀)等。这样,使学生初步掌握消除或减轻环境污染的简单原理,使他们明白,环境污染的治理不仅可以消除污染,还能通过努力使废物得到充分利用,实现变废为宝。

除此之外,还可以结合平时的作业、单元练习、测验等,在不偏离教学大纲要求的前提下,穿插安排除杂质气体、提纯溶液和消除环境污染等方面的思考题、习题,以便随时巩固学生环境保护方面的知识。

2.在化学实验教学中进行环境教育

化学是一门以实验为基础的自然科学,实验教学作为化学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肩负着对学生进行环境保护教育的重任,并且比课堂教学更具有直观性。

一方面,教师可以以环境污染物为试验样品,指导学生观察分析和研究。例如发动学生在一些环境污染重点防治企业,如火力发电厂、化工厂周边收集雨水,结合pH值测定的教学,让学生自己动手测定收集的雨水样品的pH值监测本地有无酸雨危害发生。

另一方面,教师在做演示实验或指导学生实验时,要切身实地地进行环境教育。例如,在做硫在氧气中燃烧的实验时,指导学生用氢氧化钠溶液吸收残留在集气瓶中的二氧化硫气体,并强调其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做氯气、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的性质实验时,要增加尾气处理装置,以减少有害气体的排放。在实验结束后,要将产生的废液、废渣等倒入指定的容器统一处理,避免对周围的环境造成污染。这样从自身做起,教育学生保护环境要“从我做起”,才能帮助学生从小养成良好的环境保护习惯。

3.在化学课外活动中加强环境教育

一方面,可以通过组织化学课外兴趣小组活动,指导学生运用课堂上所学习的化学知识,开展环境保护活动。例如,组织学生记录当地空气质量日报的数据,结合测定当地大气污染物的种类和浓度,分析造成当地大气污染的主要因素,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对于有建设性、有可操作性的建议可以推荐给当地的环保部门,从而增强学生的环保意识和参与热情。还可以组织学生到附近的工厂参观、观察污水的排放和处理方法,利用节假日组织学生到野外收集废电池、到工厂社区进行环境保护宣传等。这样,可以让学生亲身体验周围环境的污染程度及环境污染的危害性,增强他们的环保意识。

大气污染如何防治范文7

现代环境保护问题是当今世界最严肃,突出的问题之一,世界各国每年都投入大量资金用于环保,初中化学虽然是化学学科的启蒙阶段,但对青少年学生进行环境教育,提高学生的环保意识,了解人类懒以生存的环境被污染的因素以及学习掌握预防环境污染的基本知识,担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

一、通过化学教学,使学生了解环境污染的因素及造成的严重危害

现行初中化学教材中有五处涉及到环境污染问题。①、P9中讲到空气成分时,“排放到空气中的有害物质,大致可分为粉尘和气体两大类。从世界范围看,排放到空气中的代表污染物较多的是S0、CO、NO等。这些气体主要来自矿物燃料(煤和石油)的燃烧和工厂的废气。”这些有害气体及烟尘,改变了空气的成分,造成了对空气的污染。被污染的空气会严重地损害人体健康,影响作物生长,造成对自然资源以及建筑物等的破坏。②、P46“保护水资源"中,讲到“水可以造福人类,但水被污染后却会给人类造成灾难。”“工业生产中的废渣、废水、废气和生活污水的任意排放;农业生产中施用的农药、化肥随雨水流入河中,都会使水源受到污染。”受到污染的水含有这样或那样的毒物或病菌,饮用后会使人中毒致,甚至死亡。工农业生产用了被污染的水,会严重降低产品质量,甚至损害人类健康。因此,需要采取各种措施来预防和消除对水源的污染,保护和改善水质。如:加强对水质的监测;工业“三废”要经过处理方可排放;农业上要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等。③、P99中,讲到CO时,涉及到CO对空气的污染问题:“自从人类用煤作燃料以后,空气污染的现象就多了。CO是排放量很大的空气污染物之一。”据估计,目前每年人为排放出的CO总量为(3—4)亿吨。其中,一半以上来自汽车排放的废气,其余主要来自煤等燃料的燃烧和石油炼制、钢铁冶炼等。森林火灾、海洋和陆地生物的腐烂等过程,也能产生CO由于CO能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因此,防止和控制CO对空气的污染是非常重要的。④P164中,讲到溶液的PH值时,指出“在农业生产中,作物一般适宜在中性或接近中性的土壤中生长。当空气受硫的氧化物(S0。)或氮的氧化物(NO:)污染时,雨水呈酸性,形成酸雨。”因此,测定雨水的PH可以了解空气污染的情况。⑤、P87中,讲到C02是不能供呼吸的,虽然C0:对人畜无毒,但它在空气中的体积分数不能超过0.5%。因为CO。含量越高,O2在空气中含量就要明显降低。当CO。体积分数达到1%时,对人畜就有害处;当达到4%——5%时,会使人感到气喘、头痛、眩晕;达到10%时,能使人不省人事,呼吸逐渐停止,以致使人死亡。因此,要有效控制排放到空气中的CO:的含量,也是预防空气污染的重要任务之一。在P11 1中,又指出当大量CO。进入大气后,将会导致“温室效应”。科学家们普遍认为,“温室效应”将会对人类产生严重影响。

二、学习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学生的环境意识

以上所述,使学生深刻懂得,人类懒以生存的环境是怎样被污染的;受到污染后又如何对人类进行“反作用”、进行“报复”、进行“肆虐"、进行无情“伤害"的。从而引起学生的足够重视,进而提高学生的环保意识,积极、主动、自觉学习环保知识,达到环境教育之目的。(1)充分利用化学教学中所接触到的一些有毒物质,如:CL:、H。S、CO、SOz、N0、NOz及各种酸雾、农药、化肥等进行直观具体的环境教育。通过实验操作,如闻气体方法;收集有毒气体;实验中剩余的废液废物的处理;怎样利用通风厨;如何吸收有毒尾气(CO、CLz、SOz)等知识,对学生进行保护环境教育。(2)、通过大气和水源污染及其治理的教学,可以提高学生对人类与环境相互依赖的关系和防污重要性的认识。因为人类的生活环境是个庞大而复杂的生态系统,是由要类在自然环境下不断改造而逐步形成的。教学过程,可以介绍因大气、淡水水源、土壤等被污染而对人类造成的严重威胁或伤害事件(参见教师教学用书,人教版,P 1 6——1 7中,“大气污染与防治"),等有关资料,从而引起学生高度重视。教育学生保护好大气,会给人类提供清洁的空气;保护好水源,不仅保护了人类本身,也保护了水生生物及生态平衡;保护好土壤,可给人类提供无毒无污染的农产品,使学生懂得人类与环境的关系是何等密切。另外,通过对CO和S0。的吸收利用,使学生初步认识到治理污染又是化学界的重要课题和任务。但要同时教育学生,环境一旦被污染,仅靠一种方法治理是远远不够的,需要采取综合治理,才能凑效。教育学生环境易污治理难的道理,以启发学生从小就养成自觉保护环境的良好习惯,并勇于向破坏环境、污染环境的不法分子作斗争。

三、教育学生热爱环保事业

初中化学对环境教育还处于启蒙阶段,若能将课内外、校内外有机结合起来,组织开展综合学科性的环保科技活动,将使环保教育深入人心,丰富多彩,进而调动同学们的积极性,产生热爱环保事业的浓厚兴趣。为此,我们的做法是:①组织学生观察并记录本校周边空气污染情况(学校提代监测酸雨的PH计或PH试纸);②观察、分析家乡(要求学生人人参与)淡不源污染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③绘制本校周边环境污染分布图,实地考察作出记录(造纸厂、油毡厂等);④积极参与学校附近化工厂污染源治理工作;⑤每年6月1日和7月1日,分别组织学生深入社会、工厂,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⑥教室要悬挂“节水行徽记”,时时刻刻教育学生,不仅要防止水源污染,更要养成节约用水的良好习惯。通过上述活动,不仅教育学生从小养成关心家乡环境保护的优良的心理品质,同时,又培养学生热爱祖国、热爱家乡热爱环境保护事业的跨世纪的一代新人。

总之,重视初中化学是环境科学的基础这一特殊地位,完成对初中毕业生环境教育之任务,是完全可以实现的,贡献我们每一个人的一份力量,积级参与到环保当中吧!

大气污染如何防治范文8

关键词:光污染;立法现状;立法建议

提及环境污染,人们很容易想到空气污染、水污染和固体废弃物污染等,很少有人会注意到光污染。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光污染的危害程度也有逐渐加剧的趋势。本文将从光污染的内涵入手,阐释我国光污染的立法现状及其完善措施。

一、光污染的内涵

目前关于光污染的概念,学术界还没形成有统一的定义。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光污染的内涵:1.会对我们的正常生活环境产生消极不利影响的过度的光辐射。2.影响光学望远镜所能检测到的最暗天体极限的因素之一。综合以上定义,笔者认为可以将光污染的内涵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会对我们的正常生活环境产生消极不利影响,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过度光辐射为广义的光污染。如墙面涂料的反光,夜晚装点城市的霓虹灯都可算在此列。而干扰光的有害影响为狭义的光污染。

二、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光污染的立法现状及其缺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其实质内涵其实是规定公民具有享有健康生活环境的权利,且受宪法和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或影响他人享有安全健康生存环境的权利。但宪法无法对具体的侵权形态,侵权行为种类做详细的规定,还需要有其他法律法规作为补充,对细节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2、《物权法》的规定

《物权法》第90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该条对不动产相邻关系和处理污染纠纷做出了规定,是我国立法首次在法律层面上将光污染纳入规制范畴,这对于我国光污染防治工作有重大推动作用。但该条强调不动产权利人在排放光污染时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目前我国尚没有制订光污染排放的具体标准。因此,对于现实中很多光污染排放,我们很难判断其是否是合法排放。受害者利益难以从物《权法中》得到充分的保护。

3、《环境保护法》的规定

《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这是我们在实际操作中认定环境污染侵权时所依据的基础性条款,列举了粉尘、噪声等等多种环境污染种类,但是对“光辐射过度对人类生产生活的不利影响”却并没有作出明文规定。笔者认为,现在社会的过量光辐射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人类健康损害是人类有意识的活动引起的,严重影响了他人正常、健康、安全的生产生活环境。因此,依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初衷和原则,“光的有意侵入”应同废气废水、放射性物质等环境污染形态一样,被纳入环境污染的行列,构成侵权行为(显著轻微情节除外)而且刻不容缓。

4,有关光污染法律法规的地方性规定

虽然我国尚未制定防治光污染的全国性法律法规,但是少数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却对光污染有明确的规定。如《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19条的规定中,除了上述《环境保护法》第24条中罗列的环境污染形态外,还增加了光污染、热污染、建材等污染等环境污染的具体形态。可见,一些地方法规对光污染作为一种新的环境污染类型已作了明确的规定,体现了有关环境法方面的立法方向。这些地方性法规有一定的进步性,但是在适用范围上有其局限性,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难以保障全体公民的权益。

三、完善光污染防治的立法建议

完善光污染防治,应当制定专门的《光污染防治法》,从而使光污染防治纳入法制化轨道。对光污染的防治立法,应该兼顾与民生相关,人类社会公益相关、大自然相关的利益。《环境保护法》应明确规定何为光污染,制定有关光污染的防治措施和建设监督管理体制,实行分区域管理,确定各类区域光污染的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光污染防治法》必须制定明确的光环境标准。环境标准是为了保护人群健康,应该是防治环境污染,促使生态良性循环,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经济发展,依据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政策,对有关环境的各项工作所做的规定。环境标准是监督管理的最重要的措施之一,是行使管理职能和执法的依据,也是处理环境纠纷和进行环境质量评价的依据,是衡量排污状况和环境质量状况的主要尺度。如果在光污染防治法中确立光污染防治的环境标准,不仅使该法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而且因为有了具体量化的标准,受害者更容易获得救济。《光污染防治法》的制定可以使环境保护法体系更加完善。在有体系的光污染防治法出台前,可首先从技术规范方面入手,通过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先解决光污染的评价标准问题,对光污染定性,科学定义,使当事人,法院审判、行政执法都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法可依。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光污染的危害逐渐加剧。而国内尚无完善的立法和监督机制。笔者认为,不管现行立法是否有独立的法律部门解决此类问题,司法实践中都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立法精神对此种侵权形式予以认定。光污染的治理,任重而道远。城市现代化,是城市的经济、社会、文化及生活方式等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发展的历史转变过程,它是一个全面发展的概念,而非一个简单的“亮”字就能概括。正如一位老人对着灯光黯淡的罗马曾说过的一句名言:“一座城市既然有了历史的光辉,就不必再用灯光来制造明亮。”(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张梓太,程雨燕.论光污染纠纷的法律适用[J],法商研究,2001,(2):47-48

[2]张梓太:环境法论[M].学苑出版社,1999,231

大气污染如何防治范文9

摘要

大气污染是人类无法逃避、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威胁着亿万民众的健康和生活环境。从分子水平上理解大气二次污染物形成机理是预防、控制和治理大气污染的重要基础。在这方面,基于电子结构计算和动力学模拟的理论研究有其独特的优势。由于机理过程涉及光诱导的超快反应,如何开展多尺度计算模拟,目前还面临诸多挑战。在拟开展的工作中,我们将发展和应用高精度的量子化学计算方法、非绝热的速率和动力学理论;建立适合大气复杂环境的量子力学和分子力学组合的计算模型;研究系列挥发性有机物形成光化学烟雾的分子机理,发现并解决光化学烟雾形成过程中的一些重要的关键基础科学问题,为预防、控制和治理大气光化学污染提供理论依据和有意义的指导。

空气污染已经成为全世界居民生活中一个无法逃避的问题,威胁着亿万民众的健康和生活环境。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和日益加快的城市化进程,也让空气污染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

空气污染是大气中污染物浓度达到一定有害程度,破坏生态系统和人类正常生活条件,对人和物造成危害的现象。空气污染物的种类繁多,按照产生方式的不同主要分为一次和二次污染物。一次污染物指直接从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质,比如煤炭燃烧和工业生产产生的粉尘、灰尘、二氧化硫等,以及机动车排放的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等。二次污染物指排放到对流层中的一次污染物在大气中发生化学反应或者光化学反应形成的新的、毒性更强的污染物,光化学烟雾就是其中的一种。

光化学烟雾是指对流层中的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等,在阳光的作用下发生光化学反应,生成臭氧、过氧乙酰硝酸酯、醛、酮、自由基、有机和无机酸等二次污染物产生的混合污染。光化学烟雾的最早认识来源于著名的“洛杉矶烟雾事件 ”。上世纪40年代,洛杉矶出现大量淡蓝色烟雾,持续多天,诱发了一系列疾病,比如眼睛红肿、流泪等,并造成大量人员死亡。此后,在北美、日本、澳大利亚和欧洲部分地区也先后出现类似光化学烟雾。我国于1972年在兰州西固石油化工区首次发现光化学烟雾。近30年来,随着我国城市交通需求和汽车保留量急剧增多,机动车尾气污染迅速加重,在一些城市出现光化学污染的现象日趋增多,严重威胁了当地居民的健康和生活。另一个方面,光化学烟雾最后生成大量臭氧,会增加大气的氧化性,导致大气中的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污染物被氧化并逐渐凝结成颗粒物,从而加大了大气中悬浮微粒颗粒物的浓度,这是造成大气雾霾的源头之一。因为光化学烟雾的危害比一次污染物更加严重,所以如何预防、控制和治理光化学烟雾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严峻的环境问题,特别是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中国来说。毫无疑问,在提出高效、可行的大气治理措施前,我们必须首先从源头掌握光化学烟雾的形成机制,尤其是二次气态污染物的形成机制,对症下药。

我国的大气污染问题已经十分严峻,有效地改善空气质量需从源头出发,了解空气中存在哪些污染物以及它们之间是如何相互作用产生各种二次污染物及二次气溶胶的。在提出科学可行的控制和治理光化学烟雾污染技术和措施前,必须从分子水平上理解光化学烟雾形成的分子机理。正如芬兰赫尔辛基大学 Kulmala 教授在《自然》杂志中写到的,“改善中国城市和家庭中的空气质量需要对空气污染物之间发生的化学反应有更深刻的理解,需要知道有哪些污染物存在以及它们之间如何相互作用产生二次污染。”

光化学烟雾形成的分子机理研究是一项难度大且十分复杂的课题。尽管随着激光、分子束和时间分辨的超快光谱等现代实验技术的飞速发展,实验学家已能从基元反应的层面上讨论自由基和光化学反应的微观机制,但是,由于实验的种种困难和限制,一些重要的微观反应信息比如过渡态和中间体的电子和几何结构很难通过实验测量,同时实验测量大气条件下的光化学反应以及随压力变化的化学反应速率常数也面临挑战。因此,仅仅依靠外场检测和烟雾腔实验等,很难在分子水平上理解污染物的形成机制以及反应的动力学过程,必须依靠高精度的量子化学和化学反应动力学计算。在这方面,量子化学计算体现出了“价值”。它能够计算过渡态的性质,评判反应通道的可行性,也可直观形象地描述反应过程中涉及的短寿命中间体的详细信息等。

本项目拟通过理论化学手段探索大气挥发性有机物(VOC)形成二次污染物和光化学烟雾的分子机理, 以及二次污染物转化成二次有机气溶胶的微观成核机制(3nm以下)。本项目拟开展的研究课题从属于“大气污染成因与控制技术研究”试点专项。选取“挥发性有机物形成光化学烟雾的微观机制”这一有希望取得重大突破的方向,应用量子化学计算、反应速率常数计算和动力学模拟等理论研究方法探索大气挥发性有机物形成光化学污染物的分子机理、反应动力学及大气微观环境效应。研究挥发性有机物大气氧化反应和形成光化学污染物的微观机制和动力学,将为研究典型区域反应性有机物与臭氧的量化研究奠定理论基础、提供详实可靠的理论数据、对方向目标起到支撑作用。研究内容包括:拟发展考虑势能常数计算新方法;发展适合大气复杂微环境(液滴、颗粒物等)的量子力学/分子力学结合的计算新方法,并编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程序包。应用发展的新方法,拟解决以下两个关键科学问题:大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在光化学作用下形成二次污染物和光化学烟雾的分子机理;二次污染物形成二次有机气溶胶的微观成核机理。

概而言之,光化学烟雾是人类无法逃避且日趋严重的大气污染问题,威胁着亿万民众的健康和生活环境。从分子水平上理解二次污染物形成的微观机理及动力学机制是治理大气污染的重要基础。在这方面,量子化学计算和动力学模拟有着独特的优越性。然而,如何利用高精度的量子化学计算和动力学模拟方法探索大气污染中自由基和光化学反应的分子机理和微观动力学仍处于起步阶段、面临诸多挑战,但同时也是机遇。在拟开展的工作中,我们首先利用高精度量子化学计算研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形成光化学污染物的分子机理、过渡态和基元化学反应的速率常数、分子动力学方法模拟超快、非平衡的化学反应过程;同时,发展适合大气复杂环境的量子力学和分子力学组合的计算模型和动力学方法。最后,应用发展的方法研究颗粒物、液滴和气溶胶等大气复杂微观环境对化学反应动力学的影响。在此过程中发现并解决光化学烟雾形成过程的一些重要的关键基础科学问题,以期为预防、控制和治理大气光化学污染提供理论依据和有意义的指导。

大气污染如何防治范文10

关键词:雾霾防治;环境与经济同向共生;法律思考

2016年隆冬至2017年新春,我国广大地区,特别是东北、华北和华中,甚至长江三角洲地区,都被浓浓的雾霾天气所笼罩。雾霾所带来的危害成为这几年各类媒体不断追踪的主题,常常处于媒体关注的焦点,也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关注与焦虑,雾霾防治已成为改善民生的当务之急。

、总理等国家领导人对雾霾治理纷纷作出相关指示。全国深受雾霾困扰的地区相继出台雾霾天气防治措施和行动计划。历年“两会”期间,广大代表和委员均针对雾霾问题提出建议和质询,希望通过加强环保法律立法和加大执法力度,以确保大气环境治理更有成效,笔者希望难能可贵的“APEC蓝”“北京蓝”不再是可望不可即的梦。

对于如何防治雾霾,我国正加强研究,从立法到执法层面都做了大量工作,但总体治标效果不明显。认为雾霾防治效果难现、环境与经济发展是不可调和的矛盾等惯性思维还普遍存在,依法治霾尚有一定的制度空白与缺失,这也是造成雾霾天气防治不力的主要原因之一。树牢环境和经济同向共生发展理念,提升依法治霾和人民共治层级水平,才能从根本上对雾霾天气进行有效防治。

一、雾霾和雾霾成因

1.雾霾

何为雾霾?气象学解释,雾是气溶胶系统,是由大量悬浮在近地面空气中的微小水滴或冰晶组成的能见度降低到1000米以内的自然现象。雾和霾的区别在于水分含量的不同:水分含量达到90%的叫雾,水分含量低于80%的叫霾。处于80%~90%之间的,是雾和霾的混合物,主要成分是霾。

2012年入冬以来,雾霾频繁肆虐中国北京以及广大中东部地区上空,覆盖25个省份、100多个城市,受影响区域约占国土面积的1/4,受影响人口高达6亿人。众多城市变身为“雾都”,中东部地区连续发生多次大气重度污染事件,多个地区能见度不足500米,其范围之广、时间之长、影响之重,令全国乃至世界震惊。

2.雾霾成因

传统观念认为,雾霾主要含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可吸入颗粒物,它们与雾气相汇合,使空气污染,天空阴沉灰暗。其归因也有多个方面,从宏观经济结构看:能源消费总量增量很大,但利用率很低。我国主要是煤、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通过简单燃烧排放大量的粉尘小固体,引起空气可吸入颗粒物浓度超标。从消费方式看:机动车保有量不断提高,尾气排放大量的细颗粒物、碳氢化合物和二氧化氮等转化为二次颗粒污染物,加重加快雾霾形成。此外,还有气候状况、城市布局、建筑扬尘等因素。

当今,科学界认为,雾霾的形成与气溶胶有直接关系。研究显示,大气环流相对稳定情况下,大气层低空的空气垂直运动受到限制,其中的气溶胶难以向高空飘散而被阻滞在低空和近地面,各种气溶胶污染物逐渐堆积而产生雾霾。

3.我国雾霾与土壤水等面源污染密切相关

(1)雾霾的普遍性特征。一般情况下,小风、高湿、逆温等稳定的气象条件易导致雾霾。针对我国雾霾问题,既要对其普遍性特征进行研究,更要对其特殊性进行深入剖析。如美国与英国雾霾结构和组成不同,有其地域特征,我国也是如此。

(2)我国雾霾的特殊性。微生物最主要的特点为体积小、种类多、繁殖迅速、环境适应能力强。研究发现,我国雾霾频发和严重性与东部地区水土环境面源污染、大量滋生微生物N群有直接关联。

土壤是微生物的大本营。土壤为微生物生长提供了各种基本要素,具有保温性能好、缓冲性强等优点。土壤中尤以细菌最多,约占土壤微生物总量的70%~90%。

水环境是微生物栖息的第二天然场所。微生物生长最重要的养分就是氨和氮。研究发现,氨和氮产生的根源是水源的富营养化污染。我国水体营养物污染或富营养化,在过去50年里呈指数增长,为土壤中微生物大量繁衍提供了条件,造成微生物大量富集,可随着气流运动而携带到空气中。通常,空气不是微生物生长繁殖的良好场所,但土壤、水体、腐烂有机物以及人和动物、植物体上的微生物,都可随着气流运动被携带到空气中。

微生物因具有惊人的繁殖速度而促成雾霾。当微生物飘移到大气中,吸附在气溶胶凝结核表面,加上土壤中水分蒸发所携带大量氨氮营养物,与气溶胶凝结核结合,就为微生物生长提供了水分、养料和氧气,使微生物进入对数生长期,其繁殖速度仍比高等生物高出千万倍,使气溶胶体积迅速增大,最终形成雾霾。

这也揭示了一个不被常人注意的现象:如北京下大力关停重点大气污染企业,但效果难现,就与微生物的繁殖能力有关。目前北京已经被2000多座垃圾场包围,每天垃圾处理缺口高达8000吨,但微生物仍以每年8%~10%的速度增长,微生物的繁殖能力相当大,雾霾快速形成与扩散也快。

我国冬春季为微生物繁殖创造了天然条件。研究发现,雾霾以冬春最为严重,此时正是我国中东部地区处在5~20℃温度区间,北方干旱冷空气南下易引发土壤水分携氨氮营养物蒸发,当温度、水分、氧气和养分条件满足,微生物达到一定规模形成微生物群时,会为产生重雾霾创造条件。

二、雾霾大气污染法治和防治状况

1.防治雾霾的必要性

雾霾天气易引发呼吸系统、心血管、脑血管、神经系统等疾病,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雾霾超标导致高速公路关闭、交通事故增加、飞机航班取消,这些都会影响人们的生产生活;雾霾甚至导致部分企业被迫停产,影响经济发展。雾霾还会污染水体,对建筑物造成腐蚀和损坏。雾霾造成的巨大损失,仅医疗成本就相当于GDP的1.2%。运用法律积极治霾势在必行,这也是政府最有效的制霾手段。

2. 雾霾大气污染防治的法治状况

早在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将“大气”列为首要环境。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出台,专项治理大气环境污染,并于次年开始实施,且历经1995年和2000年两次修订。此间,除全国性法律法规外,我国各部委和各省市针对不同的大气污染源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和法规。1996年修订通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将PM10纳入标准体系;2013年2月27日环保部《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紧接着《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将PM2.5纳入空气质量的常规监测指标。环保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制定《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各地方政府亦针对性的制度,防止雾霾天气频繁发生。

当前,虽然我国大气污染治理立法很多,但大部分是应急立法,缺乏前瞻性,存在法律定位不清晰、政府环境责任难落实等问题,很难满足当前大气污染治理和人民生命健康保障的需要。为遏制雾霾污染继续扩大,针对雾霾地域特征与成因,树立新的法律思维,更新立法理念已势在必行。

3.我国雾霾在减排中仍逆势增长

我国雾霾在节能减排的过程中逆势增长。20世纪,伦敦发生严重雾霾后,英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案,规定工业燃料里的含硫上限;通过征收气候变化税、设立碳基金、建立碳排放交易制度等激励和惩罚机制,促使企业进行节能减排,多管齐下,逐渐摘掉了“雾都”的帽子。而我国,近年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推广燃煤机组烟气超低排放技术,严格做到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烟气等达标排放;提高天然气使用比例,2013年天然气消费量就突破1600亿立方米,当年全国能源消耗强度下降3.7%,也即减少2.2亿吨煤炭消耗;政府通过补贴,取消家庭燃煤取暖,推广使用电取暖器,有效控制京津冀地区粉尘量。但雾霾问题却在近两年有所加剧。特别是北京区域雾霾并没有随着上述节能减排和粉尘增长速度下降而减少,反而频率越来越高,重度雾霾越来越多,同样呈逆势增长。

我国雾霾并不与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呈正相关。研究发现,与欧美不一样,我国雾霾与新能源应用比例呈正相关。一般认为,欧美国家雾霾发生的强度与大气污染物,如土壤尘、燃煤、生物质燃烧、汽车尾气与垃圾焚烧、工业污染和二次无机气溶胶等产生和排放强度呈正相关,易于掌握雾霾的产生规律和强度变化。而我国大范围产生的雾霾在宏观上并不与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呈正相关。如在夜间,运行的汽车大幅减少,工厂停产,工地停工,职工下班,商业打烊,发电厂负荷下降,向大气中排放污染物的强度大幅降低,但雾霾强度却显著增强;早上,生产生活恢复正常,向大气中排放污染物的强度增大,但雾霾强度却稳定或呈下降趋势。这种变化趋势并不是偶尔发生的现象,而是已形成一般性规律。

三、我国雾霾成因的特殊性最新研究与当前雾霾防治状况对雾霾治理的启示

综上所述,我国雾霾防治状况呈现在减排中仍逆势增长的特点,而大气污染治理立法大部分又属应急立法,缺乏前瞻性,存在法律定位不清晰、政府环境责任难落实等,难以满足当前大气污染治理和保障人们生命健康的需要。为有效遏制雾霾污染,建立完善且既治标又治本的大气污染治理法律体系,树立新的法律思维,更新立法理念已势在必行。

1.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构建环境与经济同向共生发展环境提供了社会基础

三十多年的高速发展为构建环境与经济同向共生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过去,我国防霾治霾呈现减排中仍逆势增长、防治效果难现的特征,既有对雾霾成因特殊性认识不到位的原因,没能实现对症治理、有效治理,也存在环境治理影响发展的困扰,出现认为环境与发展是不可调和的矛盾等错误观点,这已长期成为决策者、执法人和建设者的惯性思维。内因是我国经济发展尚不成熟,没有形成足够的体量。现在,作为世界新兴经济的“领头羊”,有足够的体量给雾霾治理提供回旋余地,给合供给侧改革可以对涉污企业进行关、停、并、转,采取有力的治理措施。

同样,三十多年的大发展,为中央决策新的农业政策,搞好农业供给侧改革,稳妥推进“三农”发展,实现对土壤、水环境等微生物大本营实行去富养改造,提供了经济保障。

2.生态经济理念已深入人心,为构建环境与经济同向共生发展环境提供了思想基础

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社会建设,以及多年重度雾霾污染,为生态、环保理念入社进村,步入平常家庭铺垫了基础。人人讲生态、家家要环保的社会氛围正在形成。

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也为构建环境与经济同向共生发展环境提供了思想基础。但要形成现实效果,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仍然需要靠法律的强力支撑。只有立下人人面前平等的法律,强调法的运行符合法治精神,坚持依法治霾,才能构筑美好的两型社会。

3.借鉴循环经济发展的成功模式,为构建环境与经济同向共生发展环境提供了实践基础

循环经济的发展是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全新的经济运行模式。当今,西方发达国家循环经济已经成为一股新的经济潮流和趋势。许多国家已经开始以立法的方式来保障和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我国也正加强循环经济的内涵研究和框架分析,这将有力助推我国经济运行新模式的发展,对循环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可以通过借鉴国外关于循环经济的立法进行系统研究,加强构建我国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研究与探索,开展环境与经济同向共生发展的新实践。

4.以现行环保法为基础,为构建环境与经济同向共生发展环境提供了立法支持

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是2014年4月24日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其宣示了“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的环境优先思想,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一部基础法律,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也为构建环境与经济同向共生发展环境提供了立法支持。但如何在根治雾霾的基础上依法治霾,还应多措并举,如落实“三同时”的环保法律要求,必须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正如所言,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这对完善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和生态文明建设,解决我国面临的环境危机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肖 文.如何提升环保执法能力?[J].环境经济,2012(7):57-58.

[2]肖梦然.雾霾防治的环保执法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3(24):246.

[3]杨建宁.适应时展要求 努力提高环保执法水平[J].民营科技,2013(3):157.

大气污染如何防治范文11

关键词: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对策研究

伴随着现代化技术的快速发展,环境的改变正严重的损害着人类的健康,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意识到保护环境的迫切性和重要性。环境的污染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噪音污染等等,其中大气污染是和人类联系最紧密的。近些年来衡水市的大气污染愈加严重,污染严重的影响了衡水市的环境,同时威胁了人们的身体健康。大气污染不仅是我国各个城市环境中要面临的重要问题,对衡水市而言,更是重中之重。

1 大气污染的特征

大气污染不仅是影响衡水市城市环境的重要因素,也是需要环境治理的重点内容。由于治理大气污染工作的不完善和治理过程中的困难,没有得到显著的治理效果,衡水市的大气污染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1 污染物较多

随着衡水市工业新区和其他一些工厂的发展,大气污染源在逐渐增加,工厂生产和居民生活产生的废气,以及私家车产生的尾气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污染源,PM2.5是近期各个城市中雾霾天气中的主要颗粒,雾霾天气更加剧了大气污染的速度。

1.2 污染范围较大

由于空气的扩散使污染物漂浮,同时受到风向和气候的严重影响,增大了大气污染的影响范围,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大气污染治理的难度。

1.3 污染治理困难

大气污染的治理工作是十分复杂和繁琐的,需要完善的治理措施和有效的预防措施,但很难准确的控制污染源,并且没有完善的治理措施和监管制度,使整个大气污染治理的工作存在很多困难。

2 衡水市大气污染的原因

大气污染的来源可以分为固定污染源和移动污染源两类。由于衡水市工业新区的发展,工农业生产活动中燃料燃烧产生的污染物和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属于固定污染源;由于衡水市机动车的发展,私家车大量使用产生的汽车尾气属于移动污染源,两种污染源造成了严重的大气污染,并严重的威胁了城市的发展和人们的健康,但是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十分困难,大气污染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衡水市经济发展方式的影响

衡水市的发展主要依靠工业生产,而传统的工业生产会产生大量的废气和污染物,产生的废气和污染物是导致大气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

2.2 居民环保意识的薄弱

当前衡水市居民的环保意识还很淡薄,多数居民认为只有工业废气才导致大气污染,没有意识到自身的生活中产生的废气也污染了大气,比如汽车产生的尾气、烟花爆竹产生的气体和生活垃圾等等,都污染了大气。

2.3 治理措施的不完善

由于大气污染的治理过程缓慢,且环保部门的治理措施不完善,使现有的治理难以发挥有效的作用。环保部门没有实时的对污染进行监测,对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力度不够,监测范围不合理,导致一些容易控制的污染物释放到大气中,对大气治理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3 综合治理大气污染的建议

改善环境对于城市发展和人们的健康很重要,但治理大气污染是改善环境重中之重的举措,为了尽快改善衡水市的环境,能更好的综合治理大气污染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3.1 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

造成衡水市大气污染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居民对环保意识的认识薄弱是重要的因素,应通过加强环保的宣传教育,普及环保知识,使居民提高对环保的认识,明确知道造成大气污染的污染源和重要原因,进而正确的改善自己的生活方式,减少生活废物,自觉保护环境。

3.2 完善衡水市大气污染的治理措施

为了进一步完善治理措施,衡水市的环保部门可以通过相关的法律手段对造成污染的工厂企业进行限期整理,并通过限制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方法要求工厂企业进行整改;市政府应该加快餐饮行业的油烟净化装置的安装进度,减少油烟的排放,加大力度取缔或者整改露天烧烤;在完善治理措施的同时,市政府应积极开展大气环境治理考核活动,将日常大气的督查情况应用于考核结果,并定时定期的公布衡水市大气环境的质量和排名。

3.3 采用科学技术减少污染物

在综合治理大气污染的过程中应合理的采用现代的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的源头做好净化防治工作,减少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和烟尘的排放量,使污染物扼杀在污染源的摇篮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做好排污大户工厂的整理建设工作,并大力推行洁净且无污染的技术,尽可能的减少污染物排放。

3.4 调整工业布局,搞好城市绿化

为减少污染物排放到大气中,应将排污量大的工厂企业设置在城市的郊区,在郊区和城市之间建造防护林,并在城市中种植能吸收一些有害气体和粉尘的有针对性的植物,以起到净化空气和保护大气环境的作用,降低大气污染对人们造成的危害。

3.5 提高政府部门的监管力度

衡水市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环境的监管力度,针对环境问题应出台相应的监管方案,提高所有工作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降低工厂企业所排放的污染物数量,努力使污染物数量符合国家检测标准,并严肃处理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工厂,从政治和经济等多方面遏制工厂的违规行为,确保衡水市相关部门的执法质量,有效的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4 结束语

我们对大气污染的特征和形成大气污染的原因进行了详细的叙述,治理大气污染是衡水市改善环境面临的重要问题,而治理大气污染又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要想真正的治理大气污染问题,应需要衡水市各个部门和居民的密切配合,认真分析大气污染的形成原因,并制定出有效的综合治理对策,对大气环境进行实时的监测和科学的管理,从而提高衡水市的空气质量,保证人们的身体健康。

参考文献

[1]何静华.有关大气污染预防及防治工作的探讨[J].科技资讯,2013(29).

[2]陈智.浅谈城市大气污染极其综合防治[J].科学时代,2013(4).

[3]袁丽欣.大气污染的原因及治理措施探析[J].科技资讯,2012(35).

大气污染如何防治范文12

关键词:空气质量;大气污染;工业废气;锦州市

中图分类号:X5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6)22-0065-02

1锦州市空气质量污染现状

锦州市地处北方受内蒙等地沙尘影响,空气干燥,空气中浮尘较多。环境空气污染以燃煤与机动车尾气混合污染类型为主,冬季采暖期和春季沙尘天气对大气环境质量影响明显。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加,大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加重,臭氧污染对空气质量的影响逐渐加重。目前城区污染物的主要来源主要有:燃煤、工业排放机动车尾气、扬尘[1]以及其他因素。如加油站的油气家庭厨房和餐饮业油烟,露天烧烤。家庭装修的油漆。其中的稀释剂是用以稀释涂料的挥发性有机液体。是不留在家装表面的[2],全部挥发到空气中,秋冬季节农村秸秆焚烧产生的烟尘等。

2空气污染源成因分析

2.1大气污染企业来源广泛

工业排放,不仅仅指燃煤企业,还有很多其他工业排放。如:化工、喷漆、油墨、印染等行业废气。还包括小锅炉,此外还有VOC(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企业。有些企业治理设施简陋,处理效率不高。有的企业为了省成本(夜间电价便宜),主要生产在夜间,甚至有的企业就是为了排污方便进行夜间生产。有的企业生产工段好多个,没污染的白天生产,有污染的晚上生产。

2.2监管难度大,取证难

有些企业的废气污染处理设施没有充分利用,甚至是在夜间非法偷排,导致实际排放量远远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尤其是在冬天(气象扩散条件差)夜间的直排偷排,白天的部分设施停运,使巨量的污染物未经任何处理被排放到空气中。大气,除了烟尘(焚烧产生)、粉尘(物理方式产生)肉眼可见[3],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都看不到,居民也不会举报。居民举报废气主要是两类:冒黑烟、有异味。偷排自然有异味,严重影响居民的生活质量。可是即使举报,等执法部门到了,企业净化电机设备马上运行,再加上一个工业园有多家企业,大大的增加了执法的难度。

2.3监管人员不足

通常一个省,几千个环保执法人员,企业数则是成百上千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门监管责任不力,所以就像红绿灯只能靠自动监控,不能靠交警。大气监控还要依靠准确可靠的自动监控系统,不能只靠执法人员。

3大气污染防治对策和建议

3.1提高执法能力,加大执法力度

完善相应的法律法律。法律要完善,法律的层次一定要严厉。加大执法力度,健全环境监管体制,完善大气污染环境监管体制。可以利用夜间开展零点夜查,对锦州市违规施工、渣土车违法运营、工业企业违法超标排放等行为进行督导执法,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遏制企业直排偷排。

3.2治理机动车尾气污染

严禁超标车辆上路,禁止黄标车通行,渣土车、黄标车、农用车和机动三轮车全时段禁行;严控油气污染,完成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以减少尾气排放[4]。

3.3提高城市绿化率

在建成区内严禁露天烧烤,加大对施工工地、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扬尘管控力度;合理调整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时间,非冰冻时每日增加国省干道、县乡公路和城区道路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扬尘作业频次,避免二次扬尘。

3.4配合相关法规进行宣传教育

鼓励拼车,错峰下班,运输车辆错峰上路来减少污染。

4锦州市2015年空气质量现状

2015年度锦州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为1.106,属中度污染水平。超标的122d中,从污染级别来看,三级轻度污染80d,四级中度污染24d,五级重度污染16d,六级严重污染2d;从首要污染物来看,84d为细颗粒物(PM2.5),5d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4d为二氧化硫(SO2),29d为臭氧(O3)最大8h平均值。2015年,该市环境空气质量执行国家最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全年监测365d,达到或优于国家二级标准的天数为243d,同比增加5d,空气质量优良率66.6%,同比提高1.4%。达到一级优的天数为29d,同比增加8d。

参考文献:

[1]李善强.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综述[J].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4).

[2]程晓辉.浅谈大气污染与防治[J].内蒙古气象,2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