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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与防治

时间:2023-05-23 15:45:23

大气污染与防治

大气污染与防治范文1

关键词:大气污染;酸雨;防治;关系;对策

1 前言

酸雨因其对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巨大危害而有着“空中死神”之称,在人类社会发展中正在产生着不容忽视的影响。酸雨的形成与人类社会工业化进程中大量的化石燃料燃烧、大量人口集中而不断加速的城市化进程及人口剧增等因素紧密相关,正是在人类工业化进程中大量燃烧以煤炭和石油等为主体的化石燃料造成大量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排入大气中,一旦遭遇雨雪天气就会从大气层降落,给自然界动植物、人类社会建筑物、日常生活带来不容忽视的影响。

在当今社会,酸雨正日渐成为一种全球化的环境污染问题,世界各国几乎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酸雨的危害。一般来说,酸雨指的是PH值小于5.6的降水,这种降水具有腐蚀性,能够对暴露在大气环境中接触降水的物体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自1975年第一次国际酸性降水讨论会在美国召开后,40年来酸雨已经成为公认的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环境污染问题。

在我国,酸雨的主要类型是硫酸型,也就是说中国酸雨的形成主要是由于大气中人为排放的二氧化硫缘故,因此探究我国酸雨的防治必须要与治理大气污染特别是二氧化硫排放相结合。从整体来看,我国酸雨的危害东部强于西部,南方高于北方,这是与我国东南沿海地区在工业发展进程中大量排放二氧化硫紧密相关的。根据相关报道,我国南方地区已经成为了继欧洲、美国之外的世界第三大酸沉降区,酸雨正在我国的国民生产生活中产生着不容忽视的消极影响,给我国工农业生产与人们日常生活带来越来越严重的危害。

2 我国酸雨的主要危害与大气污染的关系

2.1 影响植物生长

酸雨在我国最突出的影响首先出现在影响植物生长方面。根据我国的野外植物生长调查研究,当一个地区的降水PH值长期小于4.5时,当地的植物会出现大量落叶、成片死亡等情况,这种影响对于马尾松、华山松、冷杉等树木的影响尤为突出。酸雨影响植物的生长主要是通过改变了植物生长所依附的土地实现的,酸性降水进入土壤后会改变土壤理化性质,造成土壤板结、营养质减少等问题,从而影响植物的根部吸收。同时酸雨还会直接作用于植物本身,从对植物枝叶的损害过程中破坏植物的形态结构,抑制植物的代谢功能,从而极大地增加了植物的死亡率。

2.2 影响土壤环境

酸雨对土壤环境的影响是深远持久且范围广阔的,通过酸性降水对土壤的作用可以降低土壤PH值,造成土壤板结,加速土壤中矿物质元素的风化,从而降低土壤养分库的营养质,最终造成土壤贫瘠,并由此给以土壤为基础的一切生命带来严峻挑战。相关研究表明,酸雨能够大幅度提高土壤中的氧化铁活性,减少土壤团聚体中的胶结物质数量,很大程度上破坏土壤的稳定性,加速了土壤侵蚀。同时,不同性质的土壤对酸雨的反应是不同的,一般来说,碱性土壤对于酸雨的抵抗力较强。

2.3 影响动物生长与人类健康

酸雨作用于自然水体中会给水生生物带来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加剧甚至造成鱼类的死亡。同样对于从受酸雨影响过的水体中摄取水或食物的其他鸟类、哺乳动物等来说,酸化的湖泊和溪流会使动物在饮食中中毒,极大程度地影响其健康。由于我国酸雨的主要成因是人为排放的二氧化硫,因而我国酸雨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也异常显著。酸雨会刺激人的皮肤,造成各种皮肤问题,同时酸雨的有害成分还会给人体呼吸道带来影响,诱发哮喘等呼吸道疾病。

除此之外,酸雨还会加速建筑材料的腐蚀,加快建筑物的损坏速度和损坏强度,给建筑物、桥梁等带来严重损坏,既影响了我国的建筑物寿命,又会加剧一些人类文化遗产的腐蚀。

3 我国酸雨防治对策

在我国开展酸雨防治工作必须要与治理大气污染工作相结合,这是由我国大气污染与酸雨问题的互动关系决定的。大气污染物中的二氧化硫、氮的氧化物等正是造成我国硫酸型酸雨的主要成因,因此防止酸雨根本上就要控制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的排放。

3.1 优化能源结构

长期以来我国国民生产生活的主要燃料是煤炭、石油,这一现状当前仍然没有根本改变。加强酸雨问题防治就要不断优化能源结构,提高我国能源结构中天然气、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的比重,降低煤炭、石油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改进能源利用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对于煤炭采取脱硫措施,提高煤炭的燃烧率,降低高硫煤的生产和使用,减少大气中二氧化硫的排放。

3.2 完善植物净化体系

众所周知,植物对于净化空气、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等有着极为强大的功能,为提高空气质量,净化空气中二氧化硫浓度可以不断完善植物净化体系。通过有计划地开展植物净化工作,发挥植物在净化空气中的作用,吸附二氧化硫,提升空气质量,从而降低酸雨的发生概率。

3.3 健全工业二氧化硫排放制度

造成空气中二氧化硫含量居高不下问题的主要成因是工业二氧化硫排放,因而工业生产对于我国酸雨的产生有着不容推卸的责任。通过建立健全工业二氧化硫的排放制度,加强工业生产中对二氧化硫污染的控制,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对于二氧化硫排放问题突出的企业要加大惩罚力度,坚决抵制排放超标的工业锅炉、窑炉投产,对于二氧化硫排放不达标且拒绝整改的企业要依法关停。

3.4 强化环境执法

我国《环境保护法》颁布以来对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在发展国民经济的大潮流中环境保护问题很大程度上被人们有意忽视,因此推进我国大气污染治理与酸雨防治必须要加强环境执法。在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基础上,健全地方性环保法规,加大对违法企业的惩处力度,提升环境保护的整体力度,从根本上改善我国环境质量,减少大气中二氧化硫与氮氧化合物的排放水平,从而为我国酸雨防治工作提供坚强助力。

参考文献:

大气污染与防治范文2

关键词:大气污染;雾霾天气;协同治理;汽车尾气;扬尘;燃煤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X513 文章编号:1009-2374(2016)10-0088-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6.10.043

1 概述

2010年以来,雾霾频繁笼罩着我国的大中型城市,雾霾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常出现,不仅阻碍了人们的正常出行,而且对人们的生理和心理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自2013年12月起,更多城市的PM2.5屡屡爆表,持续时间变长,一再引起人们的恐慌和焦虑。显而易见,我国城市雾霾已经成为当前大气污染最棘手的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来解决。

2 大气污染和雾霾

2.1 大气污染

当大气中有害物质的密度超过一定标准,威胁到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存环境时,就形成了大气污染。对大气产生不利影响的物质都属于污染物,按照是否人为原因造成的污染,分为天然污染物和人为污染物。目前,人为污染物主要是可吸入颗粒物,最突出的污染问题是PM10和PM2.5。

2.2 雾和霾

雾是相对湿度大于90%、能见度小于1.0km的大气浑浊,主要成分是水;霾是相对湿度小于60%、能见度小于10km组成的大气浑浊,主要成分是非水成物,即灰尘、有机碳氢化合物等粒子。

雾霾,顾名思义,是雾和霾的混合物,主要成分是霾,大多产生在60%~90%的相对湿度条件下。

3 我国雾霾天气现状

我国雾霾天气大多集中于城市,发生的频次多,持续的时间长,造成了严重的危害。2013年1月,雾霾天气出现4次,波及30个省市。我国有500个大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的统计数据显示,只有不到5个城市能达到国际大气质量标准,而国际大气质量最差的10个城市中,我国占7个。

近年来,雾霾污染的范围也在逐渐扩大,从北方扩展到了南方许多区域。2013年12月,我国在74个城市进行环境质量测评,结果显示,平均达到质量标准的天数仅29.1%,剩余天数都超标,其中重度污染总占比24.5%。许多城市PM2.5频频爆表,城市雾霾天气不断刷新历史纪录。

4 成因分析

4.1 人为因素

雾霾主要是人为造成的,主要是汽车尾气、建筑扬尘、燃煤和工业排放。

4.1.1 汽车尾气。汽车尾气中的有害气体有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物、碳烟等。各地的雾霾成因分析结果显示,汽车尾气污染至少占20%。细颗粒物的排放主要来自使用柴油的汽车。有雾时,使用汽油的小型车排放的气态污染物会加重雾霾,因为它们容易转化为二次颗粒污染物。近年来,汽车的数量迅猛增长,来自《中国汽车社会发展报告2012~2013》的数据显示,私人汽车的拥有量即将破亿。这是汽车尾气造成污染的主要原因,另外还有燃油品质不高也造成了污染物的排放量越来越大。

4.1.2 扬尘。扬尘污染是指在房屋建筑、道路建设等工程施工,拆除建筑物,运输和堆放物料等活动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污染。扬尘的主要成分是PM10,已成为雾霾天气的主要原因之一。

4.1.3 燃煤。燃煤会排放大量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巨大的煤炭消费量是我国大面积雾霾的最主要原因。中国燃烧世界一半的煤炭,燃煤主要用于发电,总排放量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几乎占一半。除此之外,其余煤炭消费基本用于供暖和工业制造,雾霾有鲜明的季节性特点,即每当北方城市进入供暖季,雾霾污染就频繁发生。

4.1.4 工业排放。目前,中国工业创造了大量的经济财富,同时也消耗了大量的资源和能源,付出了环境的代价。每年电热、钢铁等耗煤行业的烟尘排放占全国的近70%,再加上工业部门的烟尘治理水平低,工业生产成为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

4.2 气候因素

人为因素是造成雾霾的主要原因,而气候因素则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4.2.1 冷空气活动偏弱。冷空气会带来风、降水和降雪,它们对空气有净化作用。近年来,影响我国的冷空气活动偏弱,风速减小,高空中的雨水元素到达地面前就已消耗,导致污染物无法沉降。

4.2.2 大气逆温层。逆温导致较暖较轻的空气上升到较冷较重的空气上面,严重阻碍了空气对流,各种有害气体只能在近地面的大气层飘浮着,这样就促进了雾霾的形成。

4.2.3 静稳型重污染天气。依据污染的不同成因和特征,重污染天气有两种类型:静稳型和沙尘型。如果污染物由于持续不利于扩散的气象条件而大范围积累,导致可吸入颗粒物达到重污染水平,这样就会形成静稳型重污染天气。这种天气的大气层结有较强的稳定性,有利于生成更多的雾滴,形成恶性循环,使雾霾污染维持连续数天并不断加剧。

除了气象因素之外,有些地区外高内低的地形也不利于雾霾污染的扩散,例如京津冀地区三面环山,污染物受到山脉的阻挡,聚集在山前,很难扩散,从而加剧雾霾的产生。

5 防治对策

5.1 国外经验

1952年12月4日,伦敦从这一天开始,连续五天被能见度只有几米的浓雾笼罩,这场灾难造成了1.2万人死亡。这次灾害事件发生后,英国首次为控制污染而推出了多项严厉的措施。1954年,推出了治理污染的特别法案;1956年,通过了《清洁空气法案》,法案规定:严禁使用多种燃料、关停重污染工厂、提高工业烟囱的最低限高、逐步实现居民生活天然气化、冬季采取集中供暖等;1968年以后,又出台了一系列防控空气污染的法案,划分空气质量管理区域,并强制在规定期限内达标,处罚措施更加明确,有效减少了烟尘和颗粒物。2010年,推出了有关减少可吸入颗粒物等空气污染源的行动纲领。

5.2 我国的主要举措

我国不断深入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大量消耗资源和能源,大气污染问题严重,防治迫在眉睫。针对雾霾防治,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措施:

2012年,环保部将PM2.5纳入空气质量标准,迈出PM2.5监测和的第一步。

2013年1月,PM2.5浓度作为预警的重要指标,中央气象台从9月2日起,每日空气污染预报。

2013年9月12日,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这是我国第二个大气污染防治规划。

2013年10月16日,“京津冀环境气象预报预警中心”成立,主要规划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的气象监测、预报预警重污染天气。

2013年10月22日,《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正式。把空气重污染预警分为蓝、黄、橙、红四级,根据不同的级别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旨在进一步控制污染。

5.3 对策建议

5.3.1 控制污染源。雾霾的防治首先要从人为因素入手,重点是控制车辆尾气、扬尘、燃煤、工业废气等污染源,除限行外,加强汽车尾气治理;采用吸附、冲洗方式清理地面等处灰尘;关停高污染企业及设备,大力支持污染低的项目和替代产品,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和产品,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物。

5.3.2 建立区域联防联控机制。中国当前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是雾霾天气的主要根源,其产生的污染具有区域性特征,影响范围主要是华北平原和长江中下游平原等区域。大气污染治理是多个环节紧密相关的系统工程,因此必须建立区域联防联控机制。

首先,制定区域联动法规、政策和更加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采用综合手段实施跨省区和多部门联动机制,例如调整产业和能源结构、优化城市公交系统等,政府和民间共同努力,使多项污染物协同减排。

其次,各级能源部门要提高能源产品的质量,大力支持清洁能源的开发和使用,严格限制高污染能源的供应和使用。发改委要制定更加严格的不合格产品淘汰制度,防止高能耗、高污染企业排放大量污染物;交通部严格管制车辆;环保部加强企事业单位排污的监管,划定空气质量管理区域,并强制其在规定期限内达标;企业加大环保投入。

5.3.3 完善清洁生产标准体系。完善各行业清洁生产标准和评价体系,进行节能评估,加大力度,严格关停不达标的企业,从源头上减少大气污染物,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5.3.4 研发新技术。

首先,研发新技术,人工干扰雾霾产生的条件,这样可以从源头上控制雾霾的产生。

其次,研发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污染治理水平。

最后,研究新的大气净化技术,利用吸附等手段清洁污染的大气。

5.3.5 倡导绿色生活理念。治理雾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应该人人参与,从我做起,坚持“绿色出行、绿色消费”的绿色生活理念,养成节电、节气、节油、节碳的良好习惯。从身边小事做起,珍惜资源,降低能耗,减少污染。

6 结语

空气质量关系着每个人的健康甚至国家的命运,雾霾防治迫在眉睫。目前,雾霾防治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国内外主要措施是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体系,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但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这些措施并不能彻底解决雾霾问题。防治雾霾需要建立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全社会共同携手应对。

参考文献

[1] 郭方兴.我国治理雾霾的法律对策研究[D].四川省社会科学院,2014.

[2] 张军英,王兴峰.雾霾的产生机理及防治对策措施研究[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3,(10).

[3] 王彦囡.城市雾霾的外部成因及对公众的影响分析

[D].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015.

大气污染与防治范文3

【关键词】大气污染;现状;成因

引言

城市化进程加快的同时,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加重,城市酸雨以及温室效应等问题所带来的后续反应已经逐渐加重,对人们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存等都带来了很大威胁。加强对城市大气污染的问题治理就新的比较关键,这也是当前城市化发展当中比较重要的课题。通过从理论层面对城市大气污染问题的分析探究,就能有助于从理论层面为解决大气污染问题提供理论支持。

1.城市大气污染的特征以及现状分析

1.1城市大气污染的特征体现分析

城市化的发展为人们的生活品质提高起到了促进作用,但环境污染问题尤其是大气污染问题在城市化发展中愈来愈突出。从大气污染的主要特征来看,在细菌的含量方面相对比较高。由于城市的人口相对比较密集,在绿化的面积上比较小等,这就使得大气当中有着大量细菌存在[1]。特别是在工业区的细菌量是比较大的,然后就是在城市的商场以及街道等领域的细菌含量比较高。这就对人们的身体健康有着很大的影响。

城市大气污染的特征还体现在,总悬浮颗粒以及可吸入颗粒物的含量相对比较高。对大气污染的成分分析来看,其中在二氧化硫以及可吸入颗粒物等方面的浓度是比较高的。这些物质是对人体有着严重危害的。大气污染当中的煤烟型是比较主要的污染类型。这就和我国对煤炭资源的应用有着紧密联系,在对经济发展的同时,煤炭的使用也对大气环境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大气污染中的新兴城市以及大城市的大气污染是比较严重的。

1.2城市大气污染的现状分析

从当前我国的城市大气污染的现状来看,主要的污染是以煤炭污染为主。我国作为煤炭能源消耗大国,在城市化发展过程中的能源消耗当中,比较突出的就是煤炭资源的消耗。在人们的生活质量水平的提高下,家用汽车的增多,在汽车尾气的增加下,对城市大气的污染就有了加重。而这些大气污染最为主要的源头就是煤炭资源的消耗所致[2]。再者,城市化进程中的城市大气颗粒物污染的问题相对比较严重,以及在新兴的城市污染方面有了加重。在这些层面的污染方面,就对城市大气污染的严重性有了加强。

城市大气污染重的扬尘污染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城市的迅速发展期,由于对房屋的拆迁以及施工建筑等,就造成了大量的扬尘,对城市的大气环境有了很大影响,使得整体的大气环境质量大大降低。这就不利于城市环境的保护。对于这些层面的问题就要能充分重视,并要能找到大气污染的主要因素,从根本上进行有效解决。

2.城市大气污染的成因以及防治的措施探究

2.1城市大气污染的成因分析

造成当前的城市大气污染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由于人们在环境保护的意识层面没有加强,以及在环境保护执法过程中没有加强,这就使得大气污染的问题比较严重。城市化进程中,政府的只能发挥是比较重要的,对当地的经济发展推动有着重要责任。但是一些政府为了当地经济的增加,对环境保护的问题就没有得到充分重视,对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面没有加强,这就必然会影响城市的大气环境质量。

另外,由于在对产业结构方面没有注重优化,在对能源资源的利用方面没有合理化实施,这就造成了大气环境的污染问题愈来愈严重。工业能源的消耗方面,主要是煤炭为主,在当前的可持续发展策略的实施过程中,由于没有充分注重能源利用的合理性,在产业结构方面没有注重优化等,这就造成了大气污染问题的出现[3]。还有就是在对大气污染的防治技术层面相对比较缺乏,这也是造成大气污染问题存在的重要因素。

2.2城市大气污染的防治的措施探究

为能有效防治城市大气污染,就要注重多方面措施的实施。笔者结合实际的情况,对大气污染的防治方法进行了探究,通过相应的方法研究,就能有助于大气污染问题的解决。

第一,加强居民的环保意识。对城市化进程中的大气污染问题进行防治,就要能充分注重让全民的环保意识得到加强,在城市的空气质量监控能力方面不断加强。环境问题在当前的经济发展过程中愈来愈重要,加强大气空气的问题解决,就要从思想观念上进行及时性的转变。政府方面要将自身的职能充分的发挥,对大气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妥善实施,能结合具体的大气污染问题的严重程度来构建与之相适应的空气监测管理体系。注重对城市居民在大气环境保护层面的教育工作实施,从基础做起才能有利于保障大气污染问题的有效解决。

第二,加强法律层面的制度完善制定以及执行。大气环境的污染问题解决,要能从法律层面进行着手加强。通过法律体系的完善实施,注重城市大气污染的法律体系完善化建立,才能真正有助于大气污染问题的解决。在当前的法治化进程中,在法律方面的加强就能有效对大气污染问题得以解决[4]。这就需要按照《21世纪议程》以及《中国21世纪议程》当中的环保原则加以执行,并要充分重视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法规原则加以严格的遵循。只有在这些层面得到了加强,才能真正有利于大气污染问题的解决。

第三,注重从产业结构方面科学化调整,对颗粒物的排放量最大化控制。城市大气污染问题的解决,就要能从根本上进行解决,在产业结构层面能够及时有效的调整。其中在重工业的污染源问题上就要针对性解决,对环保型以及技术型的重工业发展进行加大扶持,并对严重污染的工业发展进行整改以及关停等措施的实施,要能使得废弃污染物的排放量达到相应的标准。工业企业自身要在社会责任感方面良好树立,并能对自身的环保措施的实施有着使命感。只有在产业结构层面得到了优化调整,才能真正有利于大气污染问题的有效解决。

第四,注重城市扬尘以及机动车污染源的解决。城市大气污染的成因中,扬尘以及车辆尾气的排放是重要的污染源,这些都对人的身体健康有着很大威胁。这就需要能够注重将城市扬尘的污染治理工作得以完善化实施。在建设工程中的施工,就要在施工中设置围挡墙,防止扬尘的大量扩散造成空气环境的污染[5]。并要在汽车尾气的排放方面加强技术的应用,注重对汽车的环保检验的工作良好实施,对不达标的车辆要采取相应的手段进行解决,在尾气排放量方面能够达到一定标准。这些方法都是对大气污染问题解决的有效措施。

第五,对大气污染问题的解决,要能在资金投入上能充足化的呈现,在环境监测的工作上能得以完善化实施,以及注重植树造林的工作实施。通过多方面的手段方法实施,就能有助于大气环境污染问题的有效解决。

3.结语

总而言之,对城市大气污染的问题解决,就要能注重多样化措施的综合性利用,在技术层面以及管理层面和政策上等,都要能和当地的环境问题相结合,针对性的解决才能有助于大气污染问题的有效解决。希望能通过此次理论研究,能为城市大气污染问题的解决起到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郑娟,郭治敏,李刚.城市大气污染的治理方法探讨[J]. 资源节约与环保. 2015(11).

[2]王海云.城市大气污染的特征及其防治研究[J].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6(03).

[3]张越,张国峰,佟霁坤.试论城市大气污染的治理方法[J]. 科技展望. 2016(06).

[4]乔晶晶.我国城市大气污染现状及防治措施研究[J]. 企业技术开发. 2016(02).

[5]杜庆萍.浅析城市大气污染的治理措施[J]. 绿色科技. 2014(02).

大气污染与防治范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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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目前出台的这些法律法规可知,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但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实践的需求,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体系难免出现漏洞,其有些条款已不能应对当前形势。因此需要对其的完善进行探析。

一、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对策之缺陷

(一)法律修订缓慢,有些条款明显滞后

首先,《大气污染防治法》立法宗旨同现今人类对大气环境的要求已有差别。 目前我们不仅仅是单纯的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而是要锁定排放物,减少排放物。同时,法律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单一,新污染物不能及时补充,导致一些标准已经滞后于社会的需求。 其次,《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对“限期治”的规定。国务院至今未做细化规定,导致执法中“无法可依”。

(二)有些法律条款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首先,现行法律条款只是笼统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的防治,对于如何具体防治,比如对大气质量的监测及相关费用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

其次,《大气污染防治法》仅规定国家和省、直辖市有权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这项规定明显压缩了地方的立法权限,打击地方工作的积极性。

再次,《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其它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的规定,基于兜底性条款,其职责范围难以确定,责任承担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三)处罚力度轻,违法成本低。

《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定罚款上限低,行政处罚力度小,不足以制裁、震慑和遏制环境违法行为,致使多数企业宁愿选择缴纳罚款违法排污,也不愿停止自己的生产。

(四)法律对策于地方“落实难”。

第一,执法和监督难。环保部门缺乏必要的强制性权利,如查封、扣押、没收、关闭等强制性权利,同时“地方保护主义”变成了环保部门有效监督的防火墙。第二,处理难。现有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存在缺陷,一些案件的处理无法可依。第三,上下配合、部门联动难。大气污染防治涉及环保、建委、环卫、交管、市政和城管等多个部门,现行管理制度中存在着条块分割、各自为政、责任不明及不同机构之间的执法机制不衔接等现象的存在。 第四,地方政府贯彻力度不大,特别是对《防治条例》的制定,基本上是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复制,没有因地制宜。

二、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对策的完善

通过前文对大气污染防治法律缺陷的探析,本文在次建言献策。

(一)与时俱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

1、调整政府责任范围,增加不同辖区的环保部门合作的规定。

首先,《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可增加:“各地方人民政府应相互配合共同防治大气污染”;其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可增加:“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地区的标准”;最后,《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可增加:“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边境城市列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

2、“责令限期治理”条文可进行修改

本文建议《大气污染防治法》将“责令限期治理”部分修改为“排放超标行为,即为违法行为,必须责令立即停产,并进行罚款或整改”;第五十六条可增加一项:“未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施,新建、扩建排放二氧化硫的火电厂和其他大中型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

3、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环境违法的成本。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五十七条规定的五万元和二万元以下罚款标准明显过低,难以达到防治目的。建议将罚款标准范围化而不是具体化。

4、增设征收“大气污染物排放税”。重度污染企业或者个人征收高额税,而对于轻度或者无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或个人则征收较低或者免征环境税。

此外,随着环境污染惩罚力度的加大、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更新、以及对于环境污染,事件责任承担的明确,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开征大气污染强制责任险。

(二)因地制宜,推动地方积极制定相关的法律对策

《大气污染防治法》已为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提供了蓝本,那么地方就应因地制宜制定有效的法律对策。本文就此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各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可增写“环境权”,提高民众的环保法律意识。建议《条例》第一条曾写:“维护大气环境权益”,强调公众享有环境权,负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依法获取大气环境信息、参与大气环境行政决策、监督大气污染排放行为等权利。

2、各地结合实际,对自己的条例增设防治PM2.5污染专章,对PM2.5污染防治问题进行直接和专门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必须同时制定有效的执行和保障措施。

3、借鉴其他地方,加大处罚力度,可以考虑环境违法按日处罚。此做法鉴于重庆市借鉴美国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计罚,取得良好效果。

4、地方政府制定规章制度,主动出面协调不同机构之间的执法机制,形成上下配合、部门联动。

总之,政府应大力投入人力和物力,及时科学的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相配套法律对策。 最终做到大气污染防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注释:

解振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J].生态环境与保护,2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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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程.环境执法难的问题及对策[J].环境保护,2006(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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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与防治范文5

摘要 在国家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方强烈呼吁下,《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已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相比于现行法律,此次修订草案对法律框架和主要内容作出了全面修改,在立法理念、重点法律制度、法律治理方式、监管机制和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呈现出诸多亮点。本文在对其简要评析的基础上,从进—步强化法律责任、细化主要制度、加强公众参与、充实防治手段、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大气污染治理;法律治理;法律监管

2014年12月,倍受关注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已经由国务院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此次修订草案共8章100条,虽然比现行法仅增加了一章,但对结构、顺序和实质内容的改动较大。本文将从此次《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的必要性、内容、亮点等方面对修订草案进行简要评析,同时针对目前修订草案的不足提出修改建议,以期能为修订草案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本次《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的必要性

大气污染防治问题直接关乎公众的生命健康,关乎国家能源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各地频发的大气污染事件已经对我国经济社会各方面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也因之受损严重,中央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强烈诉求成为此次修法的一个显著特征。2013年11月,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被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修改工作进程因我国大气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和紧迫以及《环境保护法》的修订而不断提速。具体而言,此次修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我国当前大气污染治理的迫切需求

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强有力的节能减排措施,但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短期内仍然难以改变,煤炭消费量持续提升。在传统煤烟型污染尚未得到控制的情况下,以臭氧、细颗粒物( PM2.。)和酸雨为特征的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日益突出,区域内空气重污染现象大范围同时出现的频次日益增多。通过尽快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以适应我国当前大气污染治理的严峻形势尤为必要和紧迫。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存在诸多问题

虽然已经经历过两次修改,特别是2000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也体现了环境管理思想的变革,即:大气污染防治范围从全面防治变为重点防治、大气污染控制方式从浓度控制变为总量控制、大气污染超标规定从超标不违法变为超标即违法,但是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存在的问题仍然十分明显,主要是:立法理念陈旧,未以环境质量改善和达标为核心;制度设计缺乏系统化,重要制度缺失或无法发挥应有作用;政府排污者和公众法律责任及义务不明确且不平衡,特别缺乏对公民受污染损害的法律援助;对违法排污和造成环境重大损害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致使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

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需要

此次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另一个重要依据就是20 14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新的《环境保护法》在立法理念、基本制度、监管模式、政府责任、环境执法、环境责任等诸多方面都做了许多改进与革新。

本次《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亮点评析

此次修订草案由现行法律的7章66条修改为8章100条,不仅新增了大量条文规定,同时对现有条文也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呈现出以下几个亮点。

立法理念的进步

首先,修订草案反映出源头治理、协同控制的新理念。具体体现为:草案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先行,对市场准入的要求更加严格,强调污染排放物的协同控制与总量控制相互配合;在污染物防治对象上,从过去对单一污染物的控制转变为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氟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多种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协同控制;新增的第五章从原来对大气污染治理属地管理的理念转变为区域联合防治。其次,修订草案立法理念的进步还体现在其既立足当前、又着眼长远上。结合当前我国大气环境污染状况,草案新增的第6章既着重解决以灰霾为典型代表的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同时也从未来长远发展着眼,通过系列规定来引导和促使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主要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是大气污染预防制度的完善。修订草案明确规定了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且将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由原来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扩展到全国,明确了分配总量指标、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原则和程序,以及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的内容等;草案还对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了完善,明确政府责任,确立规划环评制度,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制度”,从而与现有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新《环境保护法》更好地衔接。二是大气污染重点领域防治制度的完善。修订草案在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燃煤、机动车船和粉尘等重点领域污染防治原则规定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关于工业污染和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污染防治的规定,同时对原有规定进行了补充和细化。例如在燃煤、工业方面,明确国家采取措施逐步降低煤炭消费比重;在机动车方面,强化对新生产机动车、在用机动车、油品质量环保达标的监督管理等。三是大气污染区域治理制度的完善。为应对近年来雾霾问题日益恶化的现实之需,同时结合我国多年来开展跨区域污染联防联控的经验,草案第5章专章规定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机制,同时明确了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信息共享机制,以及有关部门在重点区域内开展联合执法等。四是大气环境监测制度的完善。修订草案对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新增监测信息共享制度,实现了全国监测网络的统一;草案针对重污染天气建立监测预警体系,同时注重大气污染对公众健康的影响监测,鼓励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大气污染有关的疾病。五是大气环境风险预警机制的完善。修订草案第6章针对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对所建立的大气环境风险预警机制也成为此次修订的亮点。草案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规定了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有关地方政府的预警和应对责任,以及可以采取的相关应急措施等。

法律治理机制的创新

修订草案的治理机制创新之处体现在以大气环境保护规划为基础,突破以往由政府和相关部门大包大揽承担治理责任的方式,强调大气污染防治要规划先行,积极推进多元治理模式和综合治理手段,同时重视相关的政策引导作用,从而实现大气污染防治的机制创新。

首先,“规划先行”是本次草案修订理念的一大亮点,也是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机制创新的起点。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在现行法律规定的“限期达标规划”基础上,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强调按期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并规定了此类规划的评估、修订所应依据的法律规范,同时对于已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城市政府提出更高的规划要求,对持续改善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提出了明确要求。其次,“多元治理”的模式在修订草案中得以进一步完善。修订草案关于大气污染治理的参与主体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负责”;新法增加了国家鼓励发展公共交通,倡导绿色出行,国家鼓励和引导文明、绿色祭祀等规定。国家、企业和个人都参与到大气污染治理中,特别是在各个领域倡导公民树立“绿色”的生活理念,积极参与到日常生活与大气环境息息相关的领域中来,强调各方主体的义务,使其作用都得到充分发挥,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的治理新机制。再次,修订草案还综合采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防治大气污染,呈现出治理手段多样化。

法律监管的健全

一是进一步明晰政府的职责范围。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重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使本行政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并逐步改善。

二是进一步加强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职权。修订草案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基础上,加强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渔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职权。

三是进一步健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管。与现行法律相比,修订草案新增了排污许可证中应当载明监测方案、防治技术要求、应急措施等内容,另外还新增了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等强制性规定。

四是进一步强化大气环境行政监管部门相关人员的行政问责。修订草案新增了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评价并向社会公开。

法律责任的强化

此次修订草案对法律责任部分也进一步加以强化。首先是强化了政府的法律责任,第74条规定了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大气环境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将根据新《环境保护法》和《公务员法》予以追责。其次,修订草案进一步加大了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有关违法行为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治以及责令停业、关闭等行政处罚。对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实行按日计罚,并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细化了不同违法主体和情节的处罚数额。再次,修订草案对个人的追责也较现行法律更为严格,如第76条规定因拒不执行停止排污、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第87条新增了对机动车驾驶人的处罚规定;第92条规定的对个人的罚款等。

完善修订草案的几点建议

修订草案在呈现出上述诸多亮点的同时,也还存在一些有待进一步完善之处。本文建议从以下几方面人手对草案做出修改完善:

一是建议进一步加强和细化法律责任,特别是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追究机制。例如,修订草案第74条只是规定了对于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按照新《环境保护法》、 《公务员法》等法律进行处分,但是这并不能涵盖本法所有由政府或其相关工作部门应当采取而未采取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处罚,建议进一步加强政府及相关负责人对大气经济环境质量所应担负的责任。

二是建议进一步细化完善重点法律制度,增强可操作性。例如重点区域联合防治制度,不仅仅是环保部门,其他部门如地方政府、宏观经济调控部门、能源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等都需要共同参与才能形成合力,建议在第5章中增加上述有关部门参与联防联治的规定;对于跨行政区域的联防联治,建议考虑建立国务院相关部门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沟通协调的联席会议制度。

三是建议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是一项全局性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尽管目前的草案中规定了公民参与大气环境保护的义务,以及大气环境标准、规划等的应当征求公众意见,但其规定仍然十分原则性,缺少相应的程序性规定,建议予以补充。同时除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之外,还建议增加有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第三方组织等对污染防治进行服务、监督等的规定,全社会共同参与防治大气污染。

四是建议进一步充实大气污染防治的方式和手段。如前所述,大气污染防治的复杂性决定了要想从根本上提高大气环境质量,不能仅仅依靠政府的管控,更要重视市场机制,综合运用经济、技术等多种手段引导企业和公众减少污染物排放;要更加重视科技进步的作用,以创新驱动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

五是建议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修订草案中的法律责任虽然比现行法律有大幅度提高,但相对于当前大气环境质量的严峻形势,处罚力度总体仍然偏低,不足以有效震慑违法排污行为。建议进一步加大对于企业偷排、机动车船不达标排放、秸秆露天焚烧、建筑扬尘、餐饮油烟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数额,切实提高违法成本。

主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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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与防治范文6

大气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严峻,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为特征污染物的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区域内空气重污染现象大范围同时出现的频次日益增多,严重制约着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①雾霾成了网上出现频率最高的词语,治理雾霾已成为改善民生和置于经济发展之上的当务之急。治理大气污染既与民生紧密相连,也是转方式、调结构的关键措施。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能源资源消耗持续增加,大气污染防治压力不断加大。坚决向污染宣战、治污环保已成为我国政府的核心目标。2013年9月,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了大气污染防治的总体要求、奋斗目标和政策举措。截至目前,已有25个省(区、市)制定了本地的落实方案。一场以雾霾治理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持久战己在全国打响。

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环境审计是国家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在大气污染防治中发挥作用。大气污染防治审计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审计机关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迅速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审计行动计划,积极组织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审计项目,把大气污染防治审计作为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环境审计任务抓实抓好,为实现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各地落实方案提出的防治目标发挥审计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大气污染防治审计的主要任务有:一是检查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分析评价政策效用,促进落实和完善相关政策制度,规范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行为;二是检查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投入、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分析评价资金使用效果,促进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是检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分析评价项目的建设运行情况,促进加强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的运营效果;四是检查大气污染防治目标的实现情况,分析评价政府的履责绩效,促进落实大气污染的防治目标责任制,加快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各级审计机关要以促进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各地提出的落实方案为目标,按照“摸清基本情况、揭露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原因、促进政策落实、完善制度机制”的工作思路,以检查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为主线,以影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效的重点部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重点资金为主要对象,组织开展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大气污染防治审计的显著特征是绩效审计,要完善审计内容,加强审计组织,创新审计方式,提高审计成效。

一、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环境政策分为控制型手段和经济手段两种类型。控制型手段以环境成本内部化为原则,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基于环境资源利益的调整。相比控制型手段,经济手段具有促进环保技术创新、降低环境治理成本和行政监控成本等优点,主要运用财政、价格、税收等政策。信贷、金融等政策近年来在不断完善,在大气污染防治中也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经济手段主要发挥两方面的作用:一是引导激励。如已经在推行的脱硫电价政策,有效地解决了电厂脱硫的资金运行问题。二是惩罚抑制。如排污收费政策对企业排污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同时,还可以通过收费筹集资金,为污染治理提供支持。

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由35项措施组成,涉及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企业技术改造、调整能源结构、严格节能环保准入、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健全环境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明确政府企业和社会责任等诸多方面。国家环境保护部和全国31个省(区、市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签订了目标责任书,细化、分解和梳理了近期需要完成的22项政策措施,其中包括6项能源结构调整政策,涉及气代煤和洁净煤的扩大使用等;10项环境经济政策,涉及价格政策、税收政策、投资政策等;6个方面的管理政策,主要是考核办法、节能环保标准等。

为了加快大气污染防治工作,2014年2月1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在抓紧完善现有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出以下措施:一是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实施跨区送电项目,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推广使用洁净煤。促进车用成品油质量升级,2014年年底前全面供应国四车用柴油。推行供热计量改革,开展建筑节能,促进城镇污染减排。加快淘汰老旧低效锅炉,提升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水平。提前一年全面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二是发挥价格、税收、补贴等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对煤层气发电等给予税收政策支持。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2014年安排100亿元,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实行“以奖代补”。制定重点行业能效、排污强度“领跑者”标准,对达标企业予以激励。完善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政策,加大力度淘汰黄标车和老旧汽车。大力支持节能环保核心技术攻关和相关产业发展。三是落实各方责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完善水泥、锅炉、有色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范环境信息。①

各级审计机关要以促进政策作用有效发挥为目标,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各项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跟踪审计力度,促进政令畅通。要密切关注财政、能源、产业、价格、投资、税收、信贷、金融等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行为,深入分析政策实施效果和政策目标实现状况,及时揭示和反映政策措施不完善、不配套、不衔接、不适应以及政策目标未实现等问题,为政策措施的及时调整和完善提供参考和依据,促进提高政 策效用,促进各项政策措施更加符合实际、更加合理和有效。要以《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等为依据,密切关注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划计划、政策标准的约束和引导作用,揭露和查处防治规划政策措施不落实、违规排放污染物、防治设施运营不正常、严重污染环境等问题,促进落实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政策、制度。

二、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使用管理及绩效情况的审计监督

根据科学论证及评估,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共需投入资金1.75万亿元。按照“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污染治理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政府投入资金优先支持列入规划的污染治理项目。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加大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重点用于工业污染治理、交通污染治理、面源污染治理,以及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建设。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防”、“以奖促治”等方式,加快地方各级政府与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的进程。地方政府根据规划计划确定的大气污染控制任务,将治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投入力度。②各级财政加大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环保能力建设等政策支持力度,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省级财政统筹整合主要污染物减排等专项,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加大省级基本建设投资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投入。此外,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用于大气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并由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随着各级政府大气污染防治投入的加大,加强资金监管已成为当务之急。各级审计机关要以促进资金合规有效使用为目标,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投入、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监督资金合规使用,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揭露资金虚报冒领、违规申请、挤占挪用、滞留沉淀和监管弱化、损失浪费等问题,促进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防止资金“跑、冒、滴、漏”。要分析评价资金的使用效果,促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确保资金投入的有效性。要注重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撬动企业和社会资本投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要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揭露偷漏拖欠、挤占挪用、违规使用等问题,促进管好、用好排污费。对排污费被挪用的,审计机关要责令退回挪用款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予以追回,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要通过审计,筑牢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使用的“高压线”,对侵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惩不贷,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得到合规有效的使用。

三、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建设运营情况的审计监督

2014年地方“两会”纷纷把环保治理列为关注焦点,不少省份和地区拟投入巨资加快大气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分为二氧化硫治理、氮氧化物治理、工业烟粉尘治理、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油气回收、黄标车淘汰、扬尘综合整治、能力建设八类。其中能力建设重点包括区域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企业污染排放监控能力建设、机动车排污监控能力建设、污染排放与环境质量调查等项目。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投资总需求约3500亿元,其中二氧化硫治理项目投资需求约730亿元,氮氧化物治理项目投资需求约530亿元,工业烟粉尘治理项目投资需求约470亿元,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投资需求约400亿元,油气回收项目投资需求约215亿元,黄标车淘汰项目投资需求约940亿元,扬尘综合整治项目投资需求约100亿元,能力建设项目投资需求约115亿元。①

各级审计机关要以促进项目顺利建设和有效运营为目标,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揭露项目管理不善,违规使用建设资金,项目达不到预期的节能减排效果,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等问题,促进加强项目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高效使用,保障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和建成运行,提高项目运营效果。要重点关注建设项目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对新建、改建、扩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要检查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情况。建设项目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不得开工建设。要监督建设单位保证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监督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实现情况的审计监督

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②为实现这一具体目标,必须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推广新能源汽车,加快提升燃油品质;到2017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到65%以下;鼓励民间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国务院与各省级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进行年度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键在于狠抓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认真执行行动计划提出的各项任务,特别是在重点污染源治理、产业转型升级、加快调整能源结构、严格节能环保准入、建立区域协作机制等方面,不搞地方保护,不搞临时突击,不搞数字游戏。要以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坚决卡住违规项目,坚决惩治违法排污,切实处理好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让人民群众看到大气污染防治的决心和诚意,享受到实实在在的环境质量改善成果。

各级审计机关要以促进实现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为目标,通过资源环境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途径,对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重点检查本级政府及其部门、重点行业、重点项目 单位贯彻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措施、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目标、管理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重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建设运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等情况,注意揭露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措施执行不到位,乱上不符合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政策的项目,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滞后,大气污染防治目标未实现,以及资金分配不合理、管理不严格、制度不完善等问题。通过对有关地方和单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及实施效果的审计监督和评价,促进强化重点污染源治理,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加快火电、钢铁、水泥等落后产能及小锅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类行业落后工艺的淘汰步伐,加快实现二氧化硫(是造成雾霾的因素之一)和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减排,以及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浓度下降的目标。

五、创新审计方式,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大气污染防治审计合力

大气污染防治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任务。各级审计机关要围绕大气污染防治审计工作重点,构建大气污染防治审计与其他专业审计相结合的整体工作格局。财政审计要关注各级政府制定、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政策制度,以及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财政资金的情况,揭露大气污染防治政策制度执行不到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位,以及大气污染防治财政资金分配、使用与管理中存在的不合规、不真实等问题。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要关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建设项目在规划布局、立项审批、设计施工、生产运营等环节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大气污染防治产业政策,以及对环境的影响及其防治措施的合法性、效益性,揭露违反国家大气污染防治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措施不到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等问题。金融审计要关注金融机构对国家重点支持的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保险支持情况,关注“绿色信贷”政策执行情况,揭露违规向国家限制类、淘汰类行业和企业发放贷款,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等问题。企业审计要关注企业执行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法规情况,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与使用效果,以及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运行效果,揭露挪用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治污设施运行不正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法排放废气、造成高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等问题。外资运用审计要加强对国外贷援款节能减排促进项目、环境保护公约项目和生态环境改善项目的审计监督力度,关注项目执行环境政策和项目环境目标的实现情况,促进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绩效。经济责任审计要关注领导干部(人员)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职责、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责任目标的情况,揭露责任制度不完善,考核目标不明确,以及由于决策失误、履责不当、行政不作为和管理不力造成的大气污染等问题。

大气污染与防治范文7

【关键词】大气污染;污染防治;区域协调机制

近年,我国频发大面积严重的灰霾天气,据专家研究,西方150多年发展经历的各类大气污染在我国集中爆发,挥之不去的灰霾反映出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形势异常严峻。空气质量的恶化不仅影响百姓健康,同时会使我国付出经济发展上的巨额成本。改善空气质量已成为改善民生的当务之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2013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大气国十条”,其中提出建立区域协调机制。即各级政府的做好本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的同时,还要注重区域间的协调配合,联防联控,才能确保城市空气质量改善。欧美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起步较早,理论和操作体系已经比较成熟,能够给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协调机制提供许多借鉴之处。

1 美国大气污染防治的区域协调机制

美国的大气污染联合控制管理体制中,不仅有联邦环境保护署以及各州和城镇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还组建了独立的州际输送委员会,直接向联邦环境保护署负责,对大气污染的州际飘移进行监管。联邦环境保护署在组建州际输送委员会时,为了确保委员会成员构成合理,充分考虑在大气污染防治过程中涉及到的各部门。具体的人员构成如下:各州长或者州长委派的人,在输送区域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署辖下各地区办公室负责人,或者该负责人委派的人,以及由州长任命的在输送区域范围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官员等。输送委员会对各州的大气污染状况进行评估,并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跨区域策略进行研究,向联邦环境保护署署长提交评估和研究报告,为各州的大气污染防治从联防联控上提供决策建议,对各州的大气污染防治各州进行统筹规划。

1.1 州际合作与联邦合作机制

美国联邦政府在1963年制定的清洁空气方案经过不断的修订完善,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为州际合作和联邦合作机制提供法律基础。在清洁空气法中明确规定,联邦环境保护署署长鼓励各州和地方政府针对大气污染防治开展全方面的合作,并为这种合作提供便利;联邦环境保护署署长积极鼓励州和地方政府在遵循联邦法律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强的地方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联邦环境保护署署长对州和地方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提供技术指导,支持州和地方政府之间就大气污染防治进行交流和合作,以达到跨区域协作共识。

清洁空气法还对联邦政府相关部门间的大气污染防治合作进行了规定,鼓励由联邦政府各部门之间联合发起的针对大气污染防治的合作活动,鼓励联邦政府各部门尽可能利用一切资源支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

总而言之,美国大气污染防治的区域协调机制全方位地体现在污染治理中。不仅从法律制度上为各区域的相关协调、相互配合提供了可能性,贯彻落实方面,也通过有效的措施保障了大气污染跨区域协作的效果。

1.2 资金和技术支持机制

大气污染防治跨区域协作不仅需要法律的保障,而且也离不开资金和技术的支持。为了保证跨区域联合治理大气污染的行动能够顺利实施,清洁空气法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资金来源做了明确规定,联邦财政对各州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跨区域大气污染治理联合行动项目提供必要的支持。项目负责人可以向州政府提出资金申请,州政府在接到项目资金申请后需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不得拒绝项目负责人提交的资金申请。在技术支持方面,清洁空气法也有明文的规定,“对于污染控制机构和其他适当的公共机构或私人机构、院校、组织及个人,应当给予鼓励、支持和协作,并在技术服务和在财务上提供帮助”。以上规定均表明了联邦环境保护署对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决心和态度。

2 欧盟的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协调机制

由于欧盟成员国众多,各成员国之间地势犬牙交错,因此欧盟的大气污染防治也非常依赖于区域协调机制。欧盟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法律的组织框架主要由下面几个部分构成:欧洲委员会、欧洲议会、部长理事会、欧洲法院、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区域委员会以及欧洲环境局。其中,欧洲委员会是一个综合性事务机构,承担着大气污染防治的大部分管理职责,委员会有权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的任何行为开展调查,做出调查报告,针对调查过程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委员会还有权向欧洲法院提请申诉。欧洲议会可以接受有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建议或意见,并针对该建议或意见进行讨论。部长理事会在通过的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法案中承担着具体事务的实施工作,也可以将实施权直接授权给委员会进行管理。经济和社会委员会以及区域委员会可以公开发表意见,对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欧洲法院负责受理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申诉,并做出裁判。而欧洲环境局主要承担着开展针对有关大气污染状况调查的任务。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密切监控污染源,建立数据库,收集、整理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信息,并将信息提供给欧盟各成员国以供其做出更加有针对性的空气污染防治决策。此外,在欧洲委员会下还设立了环境空气质量委员会,负责协调各成员国之间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

2.1 以片区为单位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制

欧盟出台的2008/50/EC指令规定,各成员国需要在其领土范围内划分大气污染防治的片区,以片区为单位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片区既是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单位,也是对大气污染防治情况进行评估的基本单位。此外,2008/50/EC指令还详细规定了在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管理和评估时,片区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应采取怎样的防治措施。

2.2 跨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

对跨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2008/50/EC指令也有详细的规定,鼓励各成员国之间开展联合执法的专项行动。鼓励成员国间协作配合,也可以要求欧洲委员会加合行动中,为成员国间的合作提供更多的便利。且在必要时,欧洲委员会也可以根据2001/81/EC指令的规定,开展欧盟层面的联合整治行动,以消除跨区域污染。欧盟成员国应全力配合相邻成员国针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行动,为协同合作做好准备,必要时可提供相应的帮助。成员国应为相邻成员国提供必要的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尊重相邻成员国的知情权。当大气污染有扩散进相邻成员国的趋势时,应在第一时间进行告知。

3 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特别是大气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对大气污染的治理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由大气污染的流动性决定了在大气污染防治中必须要依赖于区域协调机制。通过对欧美国家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协调机制的分析,欧美国家的治理经验为我国提供了许多可借鉴之处。

参考文献:

[1]万薇.区域环境管理与跨地区合作激励机制研究[J].环境科学.2012(12).

[2]李崇峰.跨区域进行大气污染防治的可行性研究[J].中国地理与环境.2006(17).

[3]张玉莲.空气污染治理的区域合作与区域管理探究[J].科技信息导读.2011(08).

大气污染与防治范文8

一、总体目标

健全环境空气重污染预警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形成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指挥体系,信息共享、运作灵敏的防范体系,行动迅速、反应及时的处置体系,责任明确、配合密切的保障体系,实现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应对系统化、保障统筹化,有效解决环境空气重污染问题。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预警与响应相结合。建立常规气象监测和环境空气监测预报合作机制,统筹预警环境气象,及时、科学布防应急响应对策,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环境空气重污染。

(二)坚持减灾与减排相结合。把保护受污染人群摆上突出位置,贯穿应急工作全程,尽量减轻健康损害;把减少大气污染排放源和排放量作为根本措施,尽可能防范和化解环境空气重污染。

(三)坚持劝导与严管相结合。注重环境空气重污染危害常识普及和排污行为管理约束,既主动面向社会倡导防范污染损害的建议性措施,更加大环境违法问题查处力度,保证环境管理与为民服务都见成效。

(四)坚持政府主导与部门齐抓共管相结合。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应急办具体协调、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区县(市)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共同解决环境空气重污染。

三、适用范围

环境空气重污染是指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哈尔滨市区环境空气重污染,所辖县(市)参照执行。

四、组织体系

在市政府领导下,建立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除承担日常制定政策、统筹协调、督办检查、解决难题外,负责组织应对环境空气重污染工作。

(一)联席会议组成。总召集人:市政府主管环境保护工作副市长。召集人:市环保局局长。会议成员:市政府办公厅(应急办)、市环保局、气象局、发改委、财政局、工信委、交通局、公安局、交管局、住房局、城管局、教育局、监察局、执法局、工商局、农委、建委、卫生局、新闻办、市政府法制办、各区县(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工作联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应急工作综合协调,并组织实施本预案。

(二)成员单位应急职责分工。市政府办公厅(应急办):负责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市环保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分析、研判和重污染预报预警、信息,组织重点企业落实环境空气重污染内部应急预案,监督检查并依法处理大气污染源违法排放行为。市气象局:负责与市环保局等部门建立环境空气重污染联合会商和服务响应机制,开展环境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与研究。市交通局:负责紧急增加公共交通运力,劝导市民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组织停运尾气超标公交营运车。市交管局:负责临时调整车辆限行范围、路段和时间,会同市环保局集中路检尾气不达标车辆。市住房局:负责组织供暖单位错时错峰起炉,压缩供暖燃煤量,加强供暖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行业管理。市发改委:负责产业结构调整,严格控制“两高”行业项目审批。市工信委:负责督导工业企业特别是重点工业企业降低生产负荷、停止或减少废气排放量大的工段生产。市农委:负责会同区县(市)政府落实秸秆禁烧应急工作方案。市城管局:负责组织区政府落实道路保洁应急预案,减少道路扬尘。市建委:负责控制建筑施工扬尘。市执法局:负责集中查处露天烧烤、垃圾焚烧等违法行为。市工商局:负责配合查处烧纸行为。市公安局:负责管控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市教育局:负责建立中小学校重污染天气响应机制,科学安排学生放假及课外活动,普及中小学生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市卫生局:负责组织预防大气污染导致的疾病,科学指导公众提高防护能力,及时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疾病等易感人群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市财政局:负责提供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资金保障。市法制办:负责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核,依法对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市新闻办:负责指导协调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信息、新闻宣传,协调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报道和舆论引导、舆论监督。市监察局:负责严肃追究重大环境违法问题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区县(市)政府:结合区域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指挥落实应急措施。

(三)成立专家组。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建环境空气重污染专家组,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保障。

五、分级预警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实测与预报,并综合分析污染程度及持续时间,将环境空气重污染分为3个预警级别,由轻到重顺序依次为Ⅲ级、Ⅱ级、Ⅰ级,分别对应黄、橙、红色预警,红色为最高级别。

(一)Ⅲ级黄色预警。市区24小时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均值达到201-300定为重度污染。当市区24小时实测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均值达到重度污染程度,并预测未来持续48小时以上,由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研判、审定,启动黄色预警。

(二)Ⅱ级橙色预警。市区24小时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均值达到301-500定为严重污染。当市区24小时实测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均值达到严重污染程度,并预测未来持续48小时以上,由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研判、审核后,立即与市应急办沟通,并通报相关情况,2小时内报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审批,启动橙色预警,并由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转市应急办备案。

(三)Ⅰ级红色预警。市区24小时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均值达到500以上定为极重污染。当市区12小时实测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均值达到极重污染程度,并预测未来持续12小时以上,由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1小时内组织市环保局、气象局和专家组会商分析后,立即与市应急办沟通,并通报相关情况,1小时内报市大气污染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审核,再1小时内报市长审批,启动红色预警,并由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转市应急办,由市应急办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六、预警

(一)黄色预警。启动预警后,由市环保局公众网和市气象局气象用户平台2小时内向社会,并给予市民健康防护提醒,提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暂停或减少户外活动,建议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防护措施。

(二)橙色预警。启动预警后,由市新闻办组织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新闻媒体30分钟内向社会预警信息和应急预案,并给予市民健康防护提醒和公益性建议提示。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暂停或减少户外活动,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建议:市民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机动车尽量避免昼间加油。

(三)红色预警。启动预警后,由市新闻办组织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新闻媒体30分钟内向社会预警信息和应急预案,并给予市民健康防护提醒和公益性建议提示。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暂停户外活动,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建议:倡导公众节约用电;一般人群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暂停重大群众性户外运动赛事和露天大规模群众活动;不燃放烟花爆竹。

七、应急响应

(一)黄色预警应急响应。由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日常环境管理工作,但不集中行动。

(二)橙色预警应急响应。市环保局、气象局加密监测,将监测结果及时报送市应急办,每8小时更新1次环境气象与重污染程度信息,并由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步向总召集人报告。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和相关工作方案,及时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每天15时前向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情况,并固定夜间值班人员,保持通讯畅通,同时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前提下,按照职责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纠正并严格依法处罚秸秆焚烧违法行为;

2、立即纠正并严格依法处罚垃圾焚烧违法行为;

3、立即纠正并严格依法处罚露天烧烤违法行为;

4、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范围,减少道路扬尘污染;

5、立即纠正并严格依法处罚煤堆、灰堆和物料堆未有效封闭行为;

6、要求供热单位确保供暖锅炉24小时低温连续作业;

7、确保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从重处理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

8、要求施工单位停止建筑拆扒工程;

9、要求施工单位停止建筑工程土石方施工;

10、立即纠正并严格依法处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11、增加公交运力;

12、立即纠正并严格依法处罚和问责供暖储煤、输送用煤(运灰渣)车辆未有效防尘行为;

(三)红色预警应急响应。在橙色预警响应基础上,由市环保局、气象局随时向市应急办报送信息,每2小时更新1次环境气象与重污染程度信息,并由市大气污染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步向市长、有关副市长和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总召集人报告;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每8小时向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应对措施及进展情况;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总召集人或召集人最长每24小时召开1次联席会议,听取应急情况、研判污染趋势、部署任务措施、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并增加4项强制性措施:

1、幼儿园、中小学停课;其中,前一日22时前预警并维持到22时后的,或者前一日22时后至当日6时前预警的,采取停课措施;当日6时后至上课前预警的,采取停课措施;当日上课后预警的,不停课,但停止户外课及户外活动,迟到、缺勤学生不作迟到或旷课处理,学校灵活安排教学进度。

八、预警解除和应急终止

经实测和预测研判,未来不满足预警条件时,由有权决定预警的部门2小时内解除预警或终止应急响应,并向社会。橙色和红色预警应急响应终止后,由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总结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报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再由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总结评估后,报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总召集人或市长。

九、经费保障

按照市政府有关处置应急情况的财政保障规定,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所需预警及应急经费,由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解决。

十、预案管理

(一)演练培训。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组织至少1次本预案联合演练和操作流程、岗位职责等培训。

大气污染与防治范文9

[关键词]大气污染 成因 治理

[中图分类号] X51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4)-1-156-1

大气污染的防治相比于水污染、噪音污染等更加的难以治理。大气污染受自然因素与人为因素双重影响,其中汽车尾气、生活燃煤、工业废气等是引起大气污染的主要人为因素。近年来的全球气候反常已经常为常态,极端的寒冷天气与高温天气在全球多个国家蔓延。早在十年前我国已经对大气污染开始的防治工作,但由此吸引全国眼光的则是出现于京津唐地区的严重雾霾天气,且PM2.5由此进入公众的视野。

1大气污染概述

大气污染是一种厚积薄发型的污染,是在人类污染排放与自然活动(火山喷发)向大气排放一定量的污染物质后,达到一定浓度界限进而对人类、建筑物、植物、土壤等产生危害。大气污染可以分为粉尘、降尘、烟液滴、悬浮物、雾等气溶胶污染;NO2、CO2、碳氢化合物等气体性污染。大气污染无国界,具有较强的流动性,随着大气风的作用可以危害地球任何一个区域,如无人居住的南极、北极正在遭受大气污染的威胁。大气污染对于人类来说主要会引起中毒,更严重可能造成致癌的风险。肌体在污染物的沉积与破坏下发生基因的突变,严重的就可以诱发肿瘤,最终导致肌体癌变。大气污染是酸雨的主要诱因,酸雨严重地区鱼类灭绝、森林尽毁。大气污染另一个表现就是能见度降低,在风力过小的情况下,能见度比平时下降40%,由于冰箱排放的氟氯烃类也造成了臭氧的空洞,使地球直接暴露在紫外线的照射下,比如城市的的紫外照射度就强于农村,在南美洲最南端常常出现鱼的眼睛变瞎,磷虾减少的情况。

2大气污染原因

造成大气污染的原因分为自然与人为两个方面,其中的火山爆发、森林火灾造成的大气污染并不多发,其人自然界有足够的能力自解,在人类农业社会几千年来,并不存在大气污染。所以这里主要探讨人为因素。

首先,环境意识薄弱是造成大气污染主要原因。早在工业革命时期,最著名的伦敦烟雾事件夺取了上万人的生命,人们大肆的进行资源开发,毫无忌惮的向大气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加上伦敦地处低洼地带,造成了那次灾难的发生。为了谋取利益,重复建设、允许高能耗高污染企业的存在,无序发展乡镇企业,燃烧劣质煤等。

其次,投入资金的力度不够。据统计,仅有占GDP总量的0.8%用于污染的的防止治理,在我国高速发展、严重污染、历史坏账堆积的现状下,这样的投入显然是杯水车薪。我国大多数的工业装备多为上世纪遗留,想要改造工业技术必须有充足的资金,但资金投入量少,无法做好整体的改造,高能耗设施依然继续从事工业生产。国家支持节能清洁煤炭燃烧,但在燃煤脱硫、型煤等的投入太过少,无法开展清洁生产。再如北方地区的供暖设施,如果集中供热可有效节能,虽然热电厂竣工,但在供热管道上缺乏资金,这完全没有解决分热现状,污染反而增加。我国实施的污染物排放收费措施,企业缴纳的费用并不高,比如某些地区规定的SO2收费标准为0.2元/斤,这在脱硫成本达1元的现状下,企业并不愿意进行SO2的治理,且存在只要企业花钱就可以肆无忌惮的排放情形。

另外,执法力度不大,企业玩猫捉老鼠的游戏。我国虽然颁布了《环境法》,就执法与违法等情况做了说明,但现实的执法情况并不乐观。当地政府招商引资发展经济,为了提高当地GDP,有意阻拦环境执法部门;政府不按规定进行环境污染评价,盲目施工建设,对布局与污染标准决然不顾。企业逃避执法监督,经常出现执法部门到就停止施工,执法部门一走又接着工作,同时存在偷排污染物的行为。

3大气污染治理办法

首先,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项目,如太阳能、潮汐能、风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逐渐以电力、燃气等取代煤炭消;对燃油质量进行改善,逐渐取代含铅油品。含铅油品在2000年已经不复存在。发展绿色机动车项目,如电动汽车、天然气汽车、甲醇汽车等。

其次,为了减排SO2,应该在煤炭的洗选加工上下功夫。对含有高灰份、高硫份的煤炭要做好开采洗选工作。一般以大于3%的硫份含量为开采的界限,对正在开采的企业进行关停、限产。应该建设好洗选设备,做好含量大于1.5% 的硫份煤炭的洗选工作,发电煤不可采用煤研石。

另外,国家加大资金投入。大气污染的防治不可能靠企业个人之力就能完成,而需要国家做好防治规划,加大环境污染防治预算额。分布实施治理计划,分地区下达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转变经济发展模式,调整经济发展结构。对落后的产能、设备要坚决的淘汰,对清洁能源加大资金的投入。支持发展新能源项目,但要限制盲目扩张。在防治PM2.5上,国家布置了部分地区2017年的防治任务,比如山东、山西、北京、河北等地都要相比2012下降二十个百分点。

绿化工作也是防治大气污染的有效措施,绿色植物可有效的吸收空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吸附空气粉尘,可有效的调节气候。

还应该做好环境质量的监测,为污染防治提供可靠的数据。如背景站、城市站、区域站等监测网的建立。定时各地区的NO2、PM2.5、SO2、O3等气体颗粒的AQI指数、浓度等数据,逐步扩大数据检测范围,建立更多的监测网点。

4结语

环境污染已经成为人类生存的重要威胁,大气污染是主要的环境污染。分析大气污染的成因是做好有效治理的前提。我国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尤为严重。小型落后工业设备,汽车数量规模庞大,无净化的大气烟雾的排放等都给人体健康带来潜在的威胁。可以说我们生活的环境是浑浊的,是毒气笼罩的世界,京津唐地区的雾霾天气已经为我们敲响了大气污染的警钟。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参考文献

[1]池春月.临汾市区大气环境污染成因及防治对策[J].内蒙古电大学刊,2004,(4):19-20.

[2]周尚忠.大同市区大气污染成因及防治对策[J].山西能源与节能,2006,(1):27-28.

大气污染与防治范文10

内容提要: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正在进行之中,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仍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重大问题。除了基于气候变化问题对二氧化碳的规制作出回应,以及结合我国大气污染现状提出大气污染防治应引入分区管理制度外,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仍然呈现出以政府为主体,以污染企业为规制对象的单一化威权体制特征,其法律实施效果不佳,也不符合现代社会自我管制与和谐发展的要求。为此,需要加强市场激励机制的作用,为社会自我管制和公众参与提供条件,并基于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动因的不同,改变目前法律责任规定中重行政责任轻民事责任的现状。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于1987年制定,之后随着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形势的变化,于1995年和2000年先后修订两次。该法的修订于2009年再次被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09年立法计划。目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第三次修订正在进行,环境保护部已经完成该法修订草案的送审稿,全国人大环资委也在开展相关的起草工作。

近年以来,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由于大气污染形势的复杂化以及我国节能减排工作的紧迫要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尽管目前有关部门的起草工作已经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仍存在一些有待澄清的问题,如后哥本哈根时期是否应当规制温室气体的排放,以及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与大气污染现状的同步问题。wWw..cOM更为重要的是,环境保护领域的立法在总体上呈现出强烈的“命令控制型”形态,即有关法律规范以政府为主体,以污染企业为规制对象,呈现出“政府管制污染企业”的单一化威权体制特征,大气污染防治法也不例外。其法律实施效果不佳,也不符合现代社会自我管制与和谐发展的要求。本文就此开展一些讨论,以期为该法的修订提供帮助。

一、二氧化碳之性质与规制

在全球变暖的背景下,温室气体的排放控制是大势所趋。但是否将二氧化碳界定为大气污染物,国内外有很多争论,这些争论涉及到科学定义、管理成本乃至政治问题,必须慎重。从国外来看,尽管目前有许多争论,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2007年4月2日判定二氧化碳为空气污染物,并要求联邦环境保护局予以监管。另外,大多数欧盟国家已经开始征收碳税,部分国家也在考虑征收碳关税的问题。

从国内来看,大多数学者的观点是支持不将二氧化碳减排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法》。例如,翟勇认为,控制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防治在三个方面不同:大气污染防治与温室气体控制的立法宗旨或者控制目标不同,二者的控制手段不同,法律责任也不同。《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国内法,主要规范我国各种导致大气污染的行为,并进行相关管理活动;二氧化碳控制是国际法律义务,主要是发达国家的责任,中国开展减排活动只是道义行为,不属于法律义务[1]。常纪文也认为,二氧化碳不属于污染物质,因而碳排放问题不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法》。他同时也提出,可以采取变通的方法,将二氧化碳定位于大气环境影响物质,而不是污染物质,这样即可将《大气污染防治法》更名为《大气环境保护法》,将温室气体的排放控制以及臭氧层的保护纳入其中[2]。周珂则认为,将温室气体控制写入大气污染防治法,不论从科学上还是法律上都是不合理的。从科学上看,污染物是指既会对环境介质又会对人体造成损害的物质,而二氧化碳并不具备这样的特征;从法律上看,如果将其作为污染物,就脱离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因为针对跨境环境污染,国际上有另外一套法律规则[1]。

我们认为,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不宜将二氧化碳界定为污染物,理由如下:

第一,《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的是大气“污染”行为,二氧化碳是大气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光合作用的重要成分,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物质基础。二氧化碳的作用是双重的,既有正效应,也有负面影响,其本身便是大气的一种重要组成成分,因此,将二氧化碳作为污染物这种说法是存在问题的。

第二,如果将二氧化碳界定为污染物,势必要类似于其他污染物,针对二氧化碳的所有排放行为全面实施环境法律规制,这不但包括排污收费(或征收碳税),也包括排放超标的行政处罚等等,这在现实的环境执法中是难以操作的。

第三,尽管目前普遍认为,二氧化碳的过度排放可能导致温室效应的出现,但一方面科学证据并不明确,另一方面发达国家的人均排放和历史积累排放要远远大于中国。如果《大气污染防治法》将二氧化碳界定为污染物,势必导致中国在气候变化谈判中处于不利位置。此外,中国在气候变化谈判中强调自己为发展中国家,因此一直采取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协调一致的策略。目前其他发展中国家并未将二氧化碳定义为污染物,中国也不宜把自己排除在外。

第四,可能导致温室气体效应的不只是二氧化碳一种,其他如甲烷、一氧化二氮以及氢氟碳化合物等,也具有温室气体效应。因此,在考虑温室气体减排方面,不能只对二氧化碳进行控制。

如前所述,一些学者认为不将二氧化碳界定为污染物并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法》,并不妨碍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以倡导性条款鼓励二氧化碳的减排,环境保护部的草案也采取了这种立法思路。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以倡导性条款来鼓励二氧化碳减排,没有法律约束力,其实施意义也不大。因此,一个更为合适的策略,是根据国内相关法律以及各项国际公约的要求,单独制定针对温室气体或更广泛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其中可以包括碳减排、碳税、碳交易等内容;或者针对低碳发展问题,制定《低碳经济促进法》,在其中涵盖有关温室气体减排方面的内容。

二、大气污染分区管理

大气污染的发展有不同的阶段。早期的污染是煤烟型污染,即以粗颗粒物为主,这发生在19世纪工业化开始时;第二期的污染是由于能源革命造成的,即以硫酸盐与二氧化硫为主的污染;第三阶段是以1943年美国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为代表的污染,其污染物主要为氮氧化物与挥发性有机物(voc),这些气体经过紫外线照射会形成光化学烟雾,其标志物臭氧浓度会非常高,最后的产物就是细粒子污染。国外经历了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从煤烟污染阶段过渡到今天的细粒子污染阶段。我们的工业完成了三级跳,城市大气污染在尚未摆脱第一期的煤烟污染阶段时,就跑步进入了第二期的污染阶段;在前两期污染还比较严重时,又加速进入了最新的光化学烟雾污染阶段。发达国家长达百年经历的三个阶段,在我国集中地压缩,从而同时出现,这形成了我国目前的新型复合型大气污染。(以上我国大气污染的现状,参见:城市空气污染调查:广州怎么了[j/ol].新民周刊,2009(14)[2010-08-26].http://news.163.com/09/0415/22/56vnp7cd00011sm9_3.html.)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在应对复合型大气污染上存在的首要问题,是缺乏对新情况的考虑。在我国经济发达地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汽车数量的增加,加剧了城市细微粒子污染,大气细微粒子已成为危害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最主要空气污染物之一。我国现行空气质量评价体系中,仅有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三种指标,这已不能反映目前空气质量的实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应当有应对新型光化学烟雾污染的内容。

此外,我国目前的新型复合型大气污染,呈现为地区极端不平衡的复杂态势。在一些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细粒子污染日趋严重,但大部分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所面临的污染仍然是第一、二期类型的污染。同时,由于大气的流动性,部分区域(典型的如京津冀、珠三角、长三角等地区)的大气污染呈现出趋同的特征。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是以全国的总体情况为基础,按照行政区划管理而制定的,没有对不同区域做出不同的安排,这就造成了不同地区面对不同污染类型采取的却是同一类标准和制度,造成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在应对新型大气污染时缺乏法律依据,同时各相邻地区的大气污染相互影响,区域之间的环境污染纠纷不断。因此,《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需要考虑是否可以按区域不同设定不同的大气污染防治要求,或者至少是为分区域管理和区域联防联动提供一定的空间和依据。

三、市场激励机制

在世界范围内,环境管理是一种公共事务管理的理解应该没有问题,公共管理不能等同于行政管理也是基本共识[3]。利用市场机制实现大气污染防治,是一个重要的政策和立法选择。从一些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制度在大气污染领域是比较成功的,这是因为大气污染不像水污染那样受水系的控制,是没有边界的,且大型污染源较多,相对而言交易成本较低。

美国是较早利用市场机制进行污染控制的国家,也是比较成功的。美国环境管理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将污染防治与市场手段结合起来,通过经济激励形成了一系列创新性作法。经济激励主要有正激励与负激励两种,前者是给守法者以经济收益预期,在不降低环境目标的前提下,给予企业更大的守法弹性,其优点在于可以在满足一定环境要求的前提下,节省企业的守法成本。后者给企业设置不守法的经济损失预期,从而降低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可能性[4]。

在美国的环保法律法规中,许多激励手段都有所应用,美国早在上世纪70年代就开始实施了以气泡政策(“气泡”政策,即在进行废气排放时,以一个工厂所排放的所有废气为一个气泡,只要在这个气泡内的总污染量不超过法定标准,就不必理会该工厂内各个设备的污染情况如何。该政策赋予了企业一定的自由权,实现了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结合。)和折抵政策(“折抵”政策,即对某一地区内所有工厂排放污染物的总量规定一个最高的限额,如果该区域某工厂污染物排放量很小,以致该区域内全部工厂所排放的污染物总和仍然低于上述最高限额,则即使该区域内存在某个排放大气污染物较多的工厂,则仍然允许该工厂继续存在。)等为基础的大气污染排污权交易。“气泡”政策和“折抵”政策反映了排污权交易一个最基本的思路,即在总量控制下,利用各企业减排成本的不同,调整企业的减排任务。

美国的排污权交易主要在大型点源之间进行,并集中于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这样可以大大减少交易成本。为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美国联邦环保署建立了一整套交易系统,包括排放源监测、指标分配许可等,以保证排污交易的公正、公开、规范化和低成本运行。此外,负激励手段也广泛得到应用,主要是经济处罚[4]58,并且处罚的额度相当高,因而所取得的效果十分明显。

我国传统上环境调控的行政驱动特征非常浓厚,特别是“十一五”以来,为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国家陆续采取了一系列具有明显行政强制特征的手段,如对二氧化硫削减等方面所采取的各种强制性减排措施。这些措施虽然短期看成效显著,但从长远来看,这种运动式减排措施的实施成本高,且很难持续。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环境法律体系也在向更多应用市场机制的方向迈进。在水污染领域,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试点已经在一些地区开展,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2008年《水污染防治法》较多地引入了市场手段,相关的立法经验值得《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时借鉴。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确立了逐渐将浓度控制转变为总量控制的思路,该法第15条明确了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但这一制度本身就存在着问题,比如总量控制区划定权限不合适、总量控制实施范围较小、违反规定进行排放的法律责任比较弱等;与此同时,还缺少建立在这一制度下的排污权交易体系的规定。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过程中,有必要借鉴国内外已经取得的经验,设计一套有针对性、高效、系统、低成本的大气污染排污交易体系。考虑到目前国内各地区、各行业情况差别较大,为了积累经验,可以在立法中鼓励从一些有条件的行业和地区做起,逐步扩大范围。

除排污权交易制度外,还应引入更多的市场调节机制和手段,比如比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引入类似于节能服务公司的专业大气污染防治服务公司,为企业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提供相关的建设和运营服务。再比如通过绿色信贷为大气污染防治提供有效的融资渠道。大气污染防治给企业带来一定的资金压力,对此,应通过立法鼓励各商业金融机构创新绿色金融产品,为企业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提供融资渠道,政府可通过财政贴息等手段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绿色金融产品。

四、社会自我管制与公众参与

社会自我管制兴起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它不同于国家威权管制,不是采用命令、禁止等强行规范,表现出“自愿性”与“公益取向性”的特点[5]。与国家威权管制相比,社会自我管制有其一定的优越性,这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第一,由于信息偏差等因素的存在,行政机关在动用行政管制之时,对于管制对象之情势,因缺乏足够考量,而导致管制之失效;第二,由于客观情势的变化,行政管制之法律具有滞后性,不足以规范社会经济之发展;第三,现代社会利益之高度分化,传统威权等管制体制因缺乏足够的利益整合机制,而对各方利益之融合缺乏足够的考量;第四,威权管制须以国家制裁之力为后盾,加之缺乏必要之弹性,其运行成本颇高。社会自我管制机制可有效避免上述威权管制之不足,成为社会利益调节的有机组成部分[5]22-23。

大气污染的管理成本十分高昂,环境管理必然要从早期政府与企业的对立走向相互合作。作为污染者而言,由于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而使得它们不得不更重视自身的环境表现,这就为社会自我管制提供了良好的基础。目前发达国家企业和公众的环境意识较若干年前有了巨大的提高,排污者主动采取措施或与政府合作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为社会监督成本的降低作出了巨大贡献。近年来,国内相关领域的进展也值得肯定。例如,2007年上海市颁布了《上海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我监测报告的若干规定》,这是企业与政府合作减少污染排放的一个典型案例。此外,国内一些行业所开展的节能自愿协议活动,在减少大气污染方面也可以发挥重要作用[6],《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应在这方面有所体现。

社会自我管制从本质上来说,是随着民主社会的发展,私人尤其是私人结成的社团与政府形成一种强有力的竞争,获得公益的代表资格,以实现在公益代表方面的平等性,并打破了政府作为公益唯一代表的垄断地位,成为制衡政府的一种力量而存在[7],其可以分为私人、社团的自我管制和公众诉讼(私人、社团以公益之名义起诉)这两种公益代表机制[5]22。公众参与是实现自我管制的重要途径,但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有关公众参与的条款非常少,只有第20条提出了在发生污染事故及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情况下,要通报当地居民或进行公告。

从发达国家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历史来看,早期主要是以公众参与各种环境保护的集会、游行、抗议等方式为主;到了近期,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方式越来越多,领域也越来越广,从单纯反对污染发展到参与政府决策,并注重自身的环境友好行为。在这一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散在的公众参与、ngos(非政府组织)参与和社区参与三种形式。其中,ngos以其专业性、灵活性和凝聚力,形成政府和公众之外的一种富有行动力的“第三力量”,所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关于ngos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参见:郑少华.试论美国环境法中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j].法学评论,2005(3):120-123.)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已经成为许多国家环境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并得以广泛落实。在日本,《大气法》中规定了居民有要求环保部门对污染源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的权利,有要求政府对可能造成环境破坏的开发计划和建设项目以及污染源实行限制的权利,有要求设立由居民代表组成的公害监督委员会的权利[8]。此外,日本大气立法中提出了在规定总量控制区、制定总控标准和拟定总量降低计划时,要进行“征询意见”、“公布周知”等,体现了立法中的民主原则和公众参与思想[9],也值得借鉴。

公众参与条款的不断强化也是我国环境法律体系取得进展的体现,但从总体上看,目前公众参与还多停留在“专家参与”和宣传普及阶段,作为一般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具体途径和程序尚不十分清晰。此外,公众参与的关键不在于让不让公众参与,而是如何实现有效的公众参与。公众参与以后其意见是否能被接纳,公众如何能了解所受到的损害,如何要求停止污染损害,如何参与决策制定等,这些都要求法律中可操作性的规定进行保障。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应将公众参与各个层面的大气环境保护行动的程序加以详细规范,以确保形成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

基于现代环境问题的多发性、复杂性与政府管制之人力物力局限,通过有效的公众参与实现社会自我管制,离不开司法途径作为最后的保障。如果公众(包括公众团体)可以对环境侵害提起公益诉讼,促进政府实施法律,其本身既是公众参与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社会自我管制的两种基本模式之一。我国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88条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共同诉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有所进步,但其实质只是代表人诉讼制度和支持起诉制度,而远非真正的公益诉讼制度。《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应在这方面有所突破,明确规定公益诉讼制度,并将其具体化。

五、法律责任问题

环境法律责任主要涉及环境刑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和环境民事责任。2000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6条到第65条,均为法律责任的规定。但在这总共二十条的法律责任规定中,有十六条完全是环境行政责任的规定,有二条是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以及刑事责任的规定,有一条是出现自然灾害不可抗力情况下的免责规定,而仅有一条是关于环境民事责任的规定。这种法律责任的设置,正好符合前文所述之单一化威权体制特征。实践证明,此种依赖政府管制来实施的法律,其效果并非良好。

以行政责任为主,缺少民事责任的规定不符合我国环境状况的特点以及当前环境法的发展趋势,应当在法律责任中特别强化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这主要是因为,这两种责任发动的动因强度悬殊。对于行政责任而言,尽管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的规定很多,但由于担任政府公职的工作人员同样是有理性的、自私的人,政府不一定能纠正问题。公共选择学派的代表者布坎南早已指出,参与政治活动和参与市场活动的是同一个人,其品性不会发生变化,都受自利动机的影响。“政府及其公务人员在社会上的多重角色和身份使其在追求社会利益最大化和追求部门利益、个人利益之间存在着持久的冲突”[10],而“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1]。因此,这种冲突最为可能的结果,是政治参与人在政治决策和执行中将个人利益凌驾于社会公共利益之上[12]。更何况在大气污染中,行政机关的执法对象———污染企业———往往是地方经济发展和财政税收的主要来源,这是行政责任发动动因不强,实践中往往不能落实的首要原因。

除了“经济人”本性决定的部门利益、个人利益优先以及相应的“权力寻租”问题外,政府行政责任发动动因不强的第二个原因,是“在‘群’意识的指导下,干预者为了和所属群体的思维方式、行为习惯保持一致———为了‘遵循通则’、避免脱离所在群体而独立存在———他们或出于对‘木秀于林,风必摧之’的恐惧,或出于对‘不求无功,但求无过’的中庸之道的固守,于是导致经济职权运行中的决策滞后,执行滞后,效用滞后等现象屡见不鲜。”[12]35政府部门固有的低效率问题,也导致行政责任的发动动因不强。以上这些原因,都容易导致行政责任仅仅成为纸上的责任而无法实现。

民事责任则不同,民事责任赋予了个体主动的权利,基于个人爱惜自身及自己财产的本能,民事责任有很强的发动机制。私人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较之于行政机关,往往会更加主动地通过各种途径(如诉讼、行政复议、上访等)寻求救济,能够使民事责任落到实处。与此同时,技术的不断更新和工业化大生产的加快,导致现代环境污染事故越来越频繁。与越来越多的污染点相比,政府环境执法的人力和物力均存在限制,而私人则不存在这方面的限制,能够更好地监督污染者守法。除了需要增加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外,《大气污染防治法》在修订中,还要注意关于民事责任设定的两个问题。

第一,根据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民事责任第62条的规定,即“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责任的发动,仅限于单位或者私人在发生大气污染危害时“直接遭受损失”。其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仍然继承了私法体系下的直接利害关系准则,仅赋予个体在私益受损的情况下请求调解和提起诉讼的权利。这样一种公私泾渭分明的规定,实际上忽略了现代社会中,公民私人、社团的公益代表性作用。现代社会的发展带来了社群主义为基础的社会力量的发展,环境法需要破除政府管制污染者的单一模式,发挥社会散在力量,发挥私人、社团在公共利益上与政府的竞争机制。所以,在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中,应当淡化“直接遭受损失”的要求。

第二,“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一直是我国环境立法中存在的核心问题之一。这固然和行政责任中设定的行政处罚力度偏轻有关,但更重要的原因在于,行政责任的执法动因不强,可以在实践中发挥得更加淋漓尽致的民事责任却没有得到重视。因此,要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难题,不妨换一种思路,即增强民事责任的威慑力,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所谓惩罚性赔偿,也称示范性的赔偿或报复性的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13]。当然,严格说来,惩罚性赔偿并不能算作一种纯粹的民事责任。所谓“惩罚”,应该是公权所为,而所谓“赔偿”,乃填充损失也,系“私法所为”,而惩罚性赔偿有机地溶入了“公法”与“私法”因素,演变成一种“社会责任”[14]。惩罚性赔偿制度既可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害,还能惩罚和遏制违法者的违法行为,事实上起到了私人协助政府执法的作用。大气环境保护作为政府监管能力明显不足的领域,非常适合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运用。

除了以上讨论的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问题,考虑到环境污染的发展和变化,环境法律责任所涵盖的对象也应当有所拓展,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时,还特别需要解决几个问题:第一,除人身和财产权利的侵害外,人类活动对于生态系统的损害及其补偿,应成为法规规范需要考虑的内容。比如,大气污染导致的酸雨对湖泊、森林、土壤等的损害,应通过某种方式建立补偿机制,从而对污染者形成压力。第二,科技飞速发展的同时,也给人类社会带来不可预知的风险。从一定意义上说,企业对于环境的污染,有时候是无法避免的,而当重大的环境侵害事件发生时,往往会出现企业无力承担经济赔偿的情况。更何况对于大气污染,基于空气的流动性以及不同污染物可能发生的协同作用,污染责任方往往难以确定。为此,需要考虑设定环境责任保险条款,将大气污染损害的风险进行社会化的分担。第三,与水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相比,大气污染物具有更强的流动性和隐匿型,在大气污染损害侵权事件中,受害者往往因缺乏技术、资金等,无法进行维权,因此,应强调政府公权力提供合理的救助。ml

注释:

[1]杜娟.气候变化与排放权交易高层论坛举行,全国人大环资委调研室副主任翟勇表示不赞同应对气候变化写入大气污染防治法[n].法制日报,2009-12-12(3).

[2]常纪文.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不应把二氧化碳作为污染物质对待[j].今日中国论坛,2009(z1):106-107.

[3]吕忠梅.水污染防治法修订之我见[j].法学,2007(11):136-143.

[4]秦虎,张建宇.以《清洁空气法》为例简析美国环境管理体系[j].环境科学研究,2005,18(4):55-62.

[5]郑少华.简论社会自我管制[j].政治与法律,2008(3):21-23.

[6]hu yuan.implementation of voluntary agreementsfor energy efficiency in china[j].energy policy,vol.35,2007,35(11):5541-5548.

[7]郑少华.动态社会契约论:一种经济法的社会理论之解说[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3):51-62.

[8]李启家.日本大气污染防治立法新动向探微[j].环境导报,2000(4):12-15.

[9]方堃.中日大气污染总量控制制度比较及立法启示[j].环境科学与技术,2005,28(1):63-65.

[10]陈奇,星罗峰.“经济人”和“道德人”并重:行政监督中的人性理论[j].政治与法律,2004(1):40-43.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82.

[12]胡光志,靳文辉.国家干预经济中“政府失灵”的人性解读及控制[j].法学评论,2009(6):32-37.

大气污染与防治范文11

*年大气方面的工作牢牢围绕《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中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目标和要求,以两控区和机动车污染防治为重点积极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

(一)两控区污染防治工作

1、国务院正式批复由我局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联合上报的《两控区“十五”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计划》,这是*年规定两控区后国务院首次批复的规划,为全面推动两控区工作,实现“十五”两控区污染控制目标提供保障。

2、召开了全国两控区工作会议,总结*年以来两控区各地工作进展情况,交流经验,并部署了近期两控区重点工作。会后,向总局领导提交了关于两控区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提出了进一步加强总局两控区工作的建议。

3、组织*市和华能电力公司开展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交易政策实施试点工作。为试点工作制定了二氧化硫总量控制指标分配至排放源的方法;二氧化硫排污许可证治理办法;固定大气污染源在线监测运行、治理办法;排污交易治理办法等技术指导文件,指导试点地区核定当地重点污染源的二氧化硫答应排放总量指标,开展交易试点,并进行了培训。

4、严格控制两控区新建项目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对监视司会签的20余个项新建项目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认真审核,提出意见。

5、组织山东、江苏、浙江、山西四省开展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总量分配绩效方法的试点工作,调查四省电力行业绩效(每度电二氧化硫排放量)现状,提出四省电力行业绩效指标,核定二氧化硫总量指标。

6、积极推动国家有关经济综合治理部分出台有利于火电厂脱硫的经济政策。提出了“促进火电厂脱硫有关经济政策的建议”,召集部分脱硫火电厂和脱硫公司开会进行讨论。目前正在与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进一步协调。

(二)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1、为落实国务院批准*市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第二阶段排放标准(欧2标准)有关要求,了对达欧2标准车型进行型式核准的公告,首次公布了我国第一批达到欧2标准车型的公告,这对促进我国今后的新车治理体制改革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年已四批3000多个达到欧2标准车型公告。

2、加强我局对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的监视治理,完善了审批程序,理顺了治理体制。继续了四批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目录(近3000个车型);调整了对新生产机动车排放达标申报审核工作规范,进一步进步审核工作效率和质量。

3、继续推进出台《防治机动车污染监视治理条例》。重点就新生产机动车环保准进治理体制题目,与中编办、国家经贸委和认监委协调。

4、与国家经贸委共同组织了对重点生产企业停止生产化油器微型车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目前全国已经停止所有化油器微型车的生产,从今年年底开始国家经贸委将取消此类车的公告,公安部分不再予以上牌照。

5、与公安部协调在用机动车定期排放检测监视治理的职能转移工作,召开部分重点城市在用机动车污染监视治理工作讨论会,对目前机动车污染治理方面存在的题目进行调查,组织制定有关在用车定期检测的治理规范。

6、与国家经贸委共同继续对提前达到国家第二阶段排放标准的低污染排放小汽车生产一致性进行审查。到目前为止,审核料共有11个企业的111个车型获得减税。

7、加强对农用运输车污染的监视治理。与国家经贸委联合《关于改善农用运输车尾气排放和噪声污染题目的通知》;召开农用车生产企业会议贯彻落实,实施《农用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限值及丈量方法》的通知;要求农用运输车按照新标准组织生产并进行达标车型申报。

8、与建设部协调发展城市电车工作,积极推进城市发展无污染电车发展。与科技部共同推动清洁汽车行动。

(三)推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工作

1、依照大气法,规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与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建设部、公安部等7部委协调,完成《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的划分方案》上报国务院批复

2、继续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颗粒物源解析工作,组织培训,指导重点城市制定空气质量达标计划。

3、与科技部共同推进清洁能源行动,确定“十八”个示范城市,促进城市用自然气、电、可再生能源等替换燃煤,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改善城市空气质量。

4、对吉林省的扬尘污染控制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并转发吉林省环保局联合公安厅、建设厅等7个部分联合下发的关于控制扬尘污染的通知。

(四)*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1、联合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将《*市环境污染目标与对策(*年-*年)》上报国务院。

2、配合全国政协对*市大气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工作进行调研,重点就*市产业结构调整和污染治理情况形成调研报告,提出措施建议。

3、围绕*市举办20*年*应达到的空气质量要求,同一协调局内外,继续支持、协助*市采取控制大气污染的主要项措施。重点协调*市实施更严格的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以及中心单位燃煤锅炉改烧自然气等方面工作。

(五)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1、实施“安静小区工程”计划。编制了“安静小区指标”并在*市召开了有区县环保局和物业治理公司参加的讨论会。

2、针对当前交通噪声污染严重的现状,开始实施机动车加速噪声排放标准,对不能达标的新车不能列进我局的达标车型公告,从源头上控制交通噪声污染。

3、铁路噪声防治稳步推进。今年又有*和上海对进进市区的列车实行禁叫措施,有效地改善了铁路周边地区的环境质量。

(六)保护臭氧层工作

加进哥本哈根修正案的部委协调工作。

举办臭氧层友好的*20*年*的协调工作。

二、*年重点工作计划

*年重点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两控区“十五”计划、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规定方案和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治理条例。

一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两控区“十五”计划,组织制定本地区两控区污染防治具体实施计划;督促落实二氧化硫重点污染治理项目,出台有利于火电厂脱硫的饿经济政策。

大气污染与防治范文12

【关键词】大气环境;大气污染;污染防治;环境质量

中图分类号:X5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8500(2014)01-0120-01

大气环境是人们赖以生存的空间,其质量的好坏关系到群众的身心健康、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的总体形象,更关系到国计民生和人民的幸福指数。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环保意识不断增强,大气污染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环境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已成为全社会的迫切愿望,《大气污染防治法》中除了上述对大气污染防治采取的一些带有共性的监督管理措施。

一、清醒认识大气污染防治的严峻形势

最新的《2013年6月份及上半年重点区域和74个城市空气质量状况》显示,2013年6月份及上半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和74个城市空气质量状况。结果显示,6月份,74个城市平均达标天数比例为64.4%,超标天数比例为35.6%,其中轻度污染占21.5%,中度污染占8.8%,重度污染占4.9%,严重污染占0.4%。海口、珠海、舟山和哈尔滨的达标天数比例为100%,26个城市达标天数在80%-100%之间,25个城市达标天数在50%-80%之间,19个城市达标天数不足50%,首要污染物为O3和PM2.5。污染物排放量大是影响空气质量的根本原因。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一是防治燃煤污染。在我国,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量的70%左右,并且由于煤炭资源的相对丰富,它在我国能源结构中所占的重要地位不会轻易改变。所以对于燃煤特别是直接燃用煤炭导致的大气污染给予了重视,成为防治大气污染的一个重点。对此,改善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要加快开展工业炉窑煤改气改造工程,坚决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小锅炉,加大热电行业整治整合,推进火电厂技术改造,减少能源终端利用原煤的消费量。开展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加快淘汰落后燃烧工艺,推广节能减排先进技术,扩大集中供热范围,调整能源利用结构,并积极推广节能、清洁、混合燃料汽车等节能型交通工具,逐步以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原来的污染原料。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推进以秸秆和垃圾为主的生物质能发电和太阳能的综合利用。

二是机动车船污染控制。机动车船在流动中排放大气污染物,这种流动污染源有其特点,但是又必须加以控制,考虑到机动车船排放污染的流动性这一特征。突出车辆防治,控制车辆尾气污染。进一步加快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实施进程,严格地方标准,加快推进实施国柴油Ⅳ标准、车用燃油低硫化进程,提高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大在用车辆排气污染管理力度,普及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发放,推进重点区域“黄标车”限行的实施,强化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道路抽检,对尾气排放不合标准、伪造环保贴等违法车辆进行曝光,对经修理和调整后仍然超标排放的车辆强制报废。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型汽车,积极推进公交车实行“油改气”,提高清洁能源车辆使用比重;加大对公共交通的建设投入力度,提高公交出行比例,降低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严格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提高使用效率,加快推进公务用车改革。

三是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控制。废气、尘和恶臭是造成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物,必须采取一些特定的措施进行防治,以防止或者减轻对人体健康的危害,防止或者减轻对动物、植物的危害,防止对经济资源的损害,也要防止严重的污染所导致的大气性质的改变。

四是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护措施。首先,改进生产工艺,减少废气排放。通过改革工艺过程,以无毒或低毒的原料替代毒性大的原料,减少污染物的排出。第二,加强居住区内局部污染源的管理。第三,卫生部门应与有关部门配合,对居住区内饭店、公共浴室的烟囱、废品堆放处及垃圾箱等可能污染室内外空气的污染源加强管理。第四,改善能源结构,大力节约能耗。在城市应尽量选择使用低硫和低灰份的燃煤。应因地制宜地开发水电、地热、风能、海洋能、核电以及太阳能等。第五,合理安排工业布局,调整工业结构。应结合城镇规划,全面考虑工业布局。工业建设应多设在小城镇和工矿区;避免在山谷内建立有废气排放的工厂;将工业区配置在当地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侧;在工业企业与居民区之间应设置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第六,完善城市绿化系统。城市绿化系统是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城市绿化系统可调节水循环和“碳-氧”循环,调节城市的小气候,阻挡、滤除和吸附风沙和灰尘,吸收有害气体。

四是提高公众环保意识。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公众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强化领导干部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切实提高社会环保意识,使各项社会经济重大决策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通过媒体宣传、事迹推广、横幅标语、知识竞赛、定期区域空气质量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生态”的理念、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提高环境状况的社会透明度,引导企业和公民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形成人人关注大气污染防治、人人保护大气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积极与周边地区协调配合,定期通报大气质量监控数据,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共同做好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三、结语

人类共同寄居的地球和共同享有的天空是不可分割的整体。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为了地球上的生命,为了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空间,从我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我相信,有了科学的方法,再加上我们的实际行动,在不远的将来,我们将拥有一片美丽而完整的蓝天。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