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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专家申报材料

时间:2022-04-21 23:56:17

大气污染专家申报材料

第1篇

为加强和规范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集中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4]7号)和《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印发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10年)的通知》(财建[*]318号),结合国家和天津市环境保护政策、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重点及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按照预算资金管理办法,遵循诚实申报、公正受理、择优支持、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支持对象

(一)基本条件

申报*-2010年度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应坐落在天津市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缴纳排污费,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行为。

2、项目应符合《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4]7号)中关于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出范围的有关规定。

3、项目有利于区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

4、项目应符合国家及天津市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前期工作基础较好。

5、项目已编制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完成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除外)。

6、项目已具备开工条件,计划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7、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支持以下项目

(1)属于新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项目);

(2)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绿化、环境卫生项目;

(4)已开工建设(仅限于申报拨款补助)的项目;

(5)以前年度中央或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已经支持过的项目;

(6)不符合国家和天津市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及产品的项目。

(二)重点项目

*-2010年度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项目:

1、污染防治项目

(1)以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以及控制化学耗氧量排放总量为主的水环境污染防治项目;

(2)以控制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主的大气环境污染防治项目;

(3)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项目;

(4)辐射环境污染防治项目;

(5)土壤污染防治项目。

2、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项目。

3、经国家或天津市有关机构认定或审定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推广应用及有助于推动循环经济、资源节约的示范项目。

4、市级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

5、国务院和天津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对符合上述范围的滨海新区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三、支持方式

(一)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支持方式分为拨款补助、贷款贴息两种。

(二)申报市财政拨款补助(以下简称拨款补助)的项目,一般采取市财政拨款、区县财政配套与项目单位自筹相结合的方式。市财政拨款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三)申报拨款补助的项目(装机容量在30万千瓦以上<含30万千瓦>的电力企业申报脱硫项目除外)必须首先获得与申报拨款补助金额同比例的区县级财政配套资金支持。

(四)申报市财政贷款贴息(以下简称贷款贴息)的项目,贴息期限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贴息利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借款基准利率。

四、项目申报

(一)申报程序

申报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的项目,除装机容量在30万千瓦以上(含30万千瓦)电力企业的脱硫项目直接向市财政局、环保局申请外,其他项目由区县财政局、环保局或申报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后,汇总向市财政局、环保局提出申请(详见《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手册》)。

(二)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区县财政局、环保局或申报单位的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环保局报送的资金申请正式文件、《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拨款补助项目申报汇总表》、《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汇总表》及每个项目的申报材料(详见《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手册》)。

市级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建设方案。

五、项目评审和实施

(一)评审程序

1、形式审查:项目的形式审查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等。

2、项目评审: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市财政局、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可行性进行评审,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及专家评审结果对项目排序。对拟支持的项目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

(二)项目下达

对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市财政局、环保局根据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收支预算,按季度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三)签订合同

根据已经下达的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市环保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拨款补助项目合同》或《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贷款贴息项目协议》。

(四)拨付资金

1、申报拨款补助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规定,在有关商业银行开立项目专户,对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详见《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手册》中“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拨款补助项目资金使用流程”。

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资金计划拨付资金。

2、申报贷款贴息的项目,市财政局、环保局依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有资质单位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实际使用贷款额度及其计息方式,直接将资金划入项目承担单位指定的帐户。

(五)项目实施

1、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经制度的规定,科学、合理地安排和使用项目资金。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2、项目建设期间,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拨款补助项目合同》或《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贷款贴息项目协议》完成项目,如需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工期、调整项目预算,应当提前向市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待批准后方可变更或调整。

3、各级财政部门或环保部门应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实行跟踪管理。

(六)项目验收

1、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市财政局、环保局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审计。

2、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在三个月内完成验收,验收后将项目验收报告提交市财政局、环保局。

污染防治项目承担单位应委托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对既定的环境指标进行监测。

3、凡未及时验收或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市财政局、环保局将视情况予以通报;对情节严重的,取消该项目承担单位今后五年内申报使用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资格。

六、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2篇

关键词:排污申报;数据审核与核实;数据准确性

中图分类号: X8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5-569X(2009)07-0089-02

1 引言

排污申报数据的审核与核定是排污申报制度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排污申报审核做得好,数据才能够全面、真实、准确,有利于环保部门及时准确地掌握有关污染物排放和污染防治情况的信息,为实施各种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奠定基础。下面结合多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谈一谈如何做好基层排污申报工作的审核与核定。

2排污申报的概念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所拥有的污染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等与排污情况有关的生产、经营、治污设施等情况,以及排放污染物有重大改变时及时进行申报的一项法律制度。

排污者在填报完《排污申报登记表》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并报送到环保部门后,环保部门于每年2月15日前完成对表格的项目和内容的审核,并于每月或季度末10日内,对排污者的实际排污情况进行核定。

3申报数据审核和核定应注意的问题

尽管排污申报制度在我国已经实行了20多年,但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在基层,受诸多因素影响,企业申报质量差,在数据的审核与核定存在很多问题。

3.1申报数据的真实性

基层的申报企业主要以小型企业或私营企业为主,企业主不重视,根本不把申报工作纳入管理,缺乏相应的专业申报人员,在填报数据时随意性大。

由于申报专业性较强,企业填报人员缺乏相关专业知识且变化较频繁,报表数据逻辑性差,工作连续性受到影响,数据真实性得不到保证。

在不少申报者中,把申报数据大小与缴纳排污费多少联系起来,为达到少交排污费的目的,从生产时长、材料消耗、排污量等方面瞒报、少报排污情况,上报的数据较实际情况有较大出入,导致申报数据失真。

3.2各种制约性因素的影响

环境监督性监测工作中,基层环保部门受到监测经费、人力及仪器等因素的制约,对面广量大的中小污染源,无论从监测频次、数据质控等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再加上企业生产经营、企业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监测数据的随机性大,即便是同等规模、相同行业的企业,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因此,很难用实测法对所有申报企业的排污情况进行核定,从而影响了申报登记工作的质量。

4基层排污申报的数据审核方法

在基层排污申报中,小型企业占多数,种类繁多、信息量大、数据对应关系复杂、逻辑性强,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进行审核与核定:

4.1对申报表中的重点内容进行审核

在报表中,有一部分数据如:企业生产时间、生产规模、燃料用量、用水量等是判断企业排污情况的基础数据,这部分数据在日常环境管理、发放排污许可证、征收排污费中经常用到,同时也是采用物料衡算或系数法计算的基础,必须由排污单位填写齐全并重点审核是否属实。

4.2通过数据的逻辑关系进行审核

排污申报中的许多数据之间具有对应性和关联性,如果不符合,申报数据就存在问题。比如几个排污口的排水量相加不等于总排水量,用煤量与废气排放量不相对应,污染物产生量小于排放量,有原、辅材料用量而无污染物排放量等等。另外,申报单位对报表中有些数据不了解或疏忽大意,会出现一些常识性错误。比如填报的湿法除尘却没有脱硫率,将表中万吨单位当成吨来填等等。

4.3 通过数据的来源进行审核

对用水量、燃料消耗量、燃料硫份等数据,排污单位应当提供完整的发票、监测报告等基础性数据。对燃料用量大、采购批次较多、含硫量不稳定的企业,要进行不定期抽查,以确定企业填报数据的准确性。

4.4 通过对比数据进行审核

对于同行业而且生产工艺流程相近的企业,可以将多家企业的申报数据进行对比,查找出申报数据异常的企业,对异常数据进行重点审核。而对于同一家企业,可以收集其历史数据,将其本年度申报数据同往年数据进行对比,包括以往排污申报资料、污染源普查资料、环评资料、环境统计资料等等。申报数据出现相差30%以上的情况,要让排污单位出具书面说明及有效材料。另外,还可以对照排污单位上年度月变更、季变更和临时变更材料及监测报告等,对申报数据进行对照审核。

4.5参照自动监控数据对数据进行审核

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规定,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就目前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来看,大多数自动监测数据还不能达到与人工监测数据完全一致,数值上有15%~20%的偏差。但在线监测仪器正常运行的企业,环境监测员可以将在线监测数据作为参考依据,当申报数据与在线监测数据相差很大时,我们基本可以确定其申报数据存在问题。

5 几点建议

5.1从企业入手,增加数据来源准确性

首先要从源头抓起,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企业的申报意识,加强企业申报人员的专业培训,明确报表中各项指标的申报要求,减少错填误填;其次应加强宣传,使企业明确自己应负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对屡教不改或故意谎报的企业则应依法处罚。提高企业申报水平,端正企业申报态度,增加数据准确性,大量减少环保部门数据审核时间,节约人力物力。

5.2 加大力度推行网上软件申报

目前全国环保部门使用的《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其中包含了排污申报从数据录入到数据审核的全过程,从05年开始使用至今,逐步完善,可以方便、及时地排除数据的数量级错误、逻辑关系错误以及数据不全(缺项、漏项等)等错误,并可调出历年来排污申报等历史资料,方便工作人员进行对比审核。

5.3排污申报数据要注重现场审核

排污申报仅仅依靠统计报表审核和掌握的资料审核还不足以体现申报的真实性,还需要到排污现场进行核实、检查。要加强对排污企业的日常环境监察中的现场数据采集,注重积累。通过现场监察,对比企业整个生产过程情况、工艺工艺水平、治污设施运行情况及排污量与填报内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要将现场取得的数据作为审核的第一手依据。

5.4引导企业参与核定工作

审核与核定全部交由环保部门来做任务过于繁重,可是尝试把部分数据核定工作交给企业自己去办,由企业安排专人提出有关排污量的佐证。如果企业无法提供准确真实的证据,就认定企业是满负荷运转,从而计算出其生产量,再依据生产量和排污系数核定排污量,环保部门每月可以按其设计生产能力,下达排污量核定通知。这样企业必须加强日常管理,落实企业内部的环境管理制度,提供准确真实的生产记录及有关资料,再加上环保部门日常监察和监测数据,就可以比较准确地掌握排污情况,从而为管理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

参考文献:

第3篇

很多投资者对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感觉特别迷惑,对自己的项目不知需向环保局提供什么样的材料及证明,需要办理的时限是多久,为了解开投资者的迷惑,特对如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进行介绍。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的审批要件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是一项行政许可事项,该事项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需要申请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提交相应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申请人应当提交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申请登记表》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项目不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及上述两表的电子文档,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报告书须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2002]88号)的要求。

(三)需提交项目建议书及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各一份及扫描文件;拟建项目实施地点地形图,图上应标出拟建项目周围情况,建设项目依法需要由行业主管部门预审的,需持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

(四)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及按照要求需要征求周围居民意见的建设项目,需提交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的结果,但依照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新建餐饮、娱乐、洗浴、美容美发业、洗衣业、加油站、机动车修理业容易发生废气、噪声、异味扰民的项目时,如果距离居民较近,应征得项目周围居民同意。

(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工作时限为:环境影响报告书3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2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登记表10个工作日。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的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对建设项目的基本要求是:

(一)要符合《北京市为保护环境禁止建设项目、禁止建设地区和严格控制建设地区的名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城市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要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采用的技术与装备须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

(二)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环境保护排放标准,满足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建成后须能维持地区环境质量,符合环境功能区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承诺在项目投入使用前向利害关系人如实说明该地区的环境质量现状及拟采取的防护措施。

(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及其他需对环境征求公众意见的报告表、登记表项目,需提交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的结果,但按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和《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及其导出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

(四)对于工业项目,还要求要首先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其次新建工业项目应进入工业开发区,做到合理布局,在现有住宅区内不得新建污染环境的工业项目,根据其排放的污染物性质,工业项目应与周围敏感建筑保持一定的防护间距,具体防护距离由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五)对于房地产项目,要求首先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如项目所在地区环境质量超标,建设单位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减少外环境对本项目的影响,应与周围产生污染的工业项目保持一定的防护距离,临近铁路、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机场等情形时,应符合城市规划部门划定的防噪声距离,并按照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六)对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要求首先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建设经过已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设置声屏障或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应与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保持300米以上的防护距离,垃圾卫生填埋厂应与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保持500米以上的防护距离。

(七)对于餐饮项目,首先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并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底层和住宅楼内设立产生油烟、异味污染的饮食业经营场所。炉灶必须使用燃气或电能等清洁燃料,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锅炉也须使用燃气或电能等清洁燃料。必须设置收集处理油烟、异味的装置,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专用烟囱的高度应高于周围20米内的居民建筑。安装空调器、排风装置产生噪声和热污染的,应采取措施进行防治;空调器、排风装置不得设置在居民窗户附近,在商业区步行街和主要街道两侧不得直接朝向人行便道。在运营过程中产生噪声的须采取降噪、隔声措施,达到当地固定噪声源厂界噪声标准。废水应经隔油或残渣过滤措施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周围无市政管网的,应将废水处理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残渣、废物,不得排入下水道。

(八)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较大或所在位置敏感的建设项目,根据有关环保法规规定,可由环保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会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

以上项目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工业类)需先到北京市环评中心对相关材料及项目资格的预审,预审通过后方可到北京市环保局环评处受理审批。

第4篇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政府责任)

市和区(市)县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节能减排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和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规划、公安、工商、质监、经济、建设、安全生产、交通、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园林、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作机制)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网格监控、预报预警、空气质量定期会商、空气质量定期公告、督查督办等制度。市政府对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目标考核。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第六条(管理制度)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环境管理制度。

市环保部门拟订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区(市)县环保部门根据本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拟订本辖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计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经济和环保部门备案。

第七条(项目管理)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投产使用。

第八条(排污申报)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的环保部门申报污染物排放设施、防治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在3日内向原申报的环保部门办理变更申报手续。

第九条(设施运行)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按规定正常运行。

暂停、改造、更新、闲置、拆除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事先报经所在地环保部门批准。环保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条(监控设施)

依法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的连续自动监测、监控装置,确保其正常运转,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环保部门联网,准确及时传输监控信息和数据。

第十一条(排污许可)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并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单位,排放污染物还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不得超过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指标。

第十二条(排污收费)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十三条(重点区域)

本市绕城高速路环线以内的区域、区(市)县政府所在镇以及其他依法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所在地的区(市)县政府应当采取严格措施,保证空气环境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持续改善。

第十四条(应急管理)

环保部门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应急管理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

依法确定的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放企业应当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应急方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并组织员工定期进行演练。

事故性排放、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市)县政府或环保部门报告。

在大气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和区(市)县政府应当及时公告,并依法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限期淘汰)

列入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公布的目录的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设施、工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淘汰,并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十六条(现场检查)

环保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材料查验)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其他经营审批时,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依法查验申请人的环保守法材料。

第三章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达标排放)

生产(含制造、改装、组装,下同)、销售和使用的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九条(装置使用)

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确保机动车污染防治装置正常使用,不得拆除机动车污染防治装置。

第二十条(车辆管理)

对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农业等部门不得办理初始注册登记、移入登记、变更登记,不得通过定期审验。

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人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原有机动车,应当先行办理报废手续。

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由公安、农业等部门监督进行报废,严禁拼装或转让使用。

第二十一条(资料监管)

生产、维修、检测、使用机动车和销售旧机动车的单位应当按要求建立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污染物排放资料档案,并接受公安、交通、农业、工商、环保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交通管制)

市政府根据本市防治大气污染的需要,可以授权公安部门采取限制机动车行驶时段、区域等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标识管理)

对在用机动车实行排气标识管理。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在用机动车,在本市登记注册的,由公安部门核发机动车排气标识;在外地登记注册在本市行驶的,由公安、交通部门核发有效期限不超过10日的临时机动车排气标识。

无排气标识的机动车不得在依法划定的限行区域内行驶。

禁止伪造、变造机动车排气标识;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排气标识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排气标识。

第二十四条(监督抽查)

公安、农业等部门应当会同环保部门,对本市在用机动车的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监督抽查。

第二十五条(车辆维修)

机动车维修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维修,经其维修后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应稳定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六条(燃料管理)

生产、销售、使用的机动车燃料应当符合质量标准。

鼓励机动车使用清洁能源。

第四章燃煤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禁煤区域)

本市绕城高速路环线以内区域为禁煤区。绕城高速路环线以外区域,各区(市)县政府根据防治大气污染的需要,可自行划定禁煤区。

第二十八条(燃煤管理)

在禁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生产、销售、使用燃煤或其他高污染燃料;

(二)新建项目应当使用清洁能源;

(三)不得将燃煤运至禁煤区内。

现有型煤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或关闭;现有使用燃煤设施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制定并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废气、烟尘和恶臭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选址要求)

项目选址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商住楼内紧邻居住层开设可能产生油烟的饮食服务业(含食堂)项目;

(二)不得在居民住宅小区、学校和医院周边、重点街道沿街商铺内经营涉及喷绘、喷漆、屠宰、制革、饲料加工、食品发酵等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

第三十条(餐饮防治)

饮食服务业(含食堂)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并确保其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二)设置专用烟道,其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工作环境;

(三)禁止沿街违法占道或在人口集中地区经营产生污染的露天饮食摊点。

第三十一条(禁止焚烧)

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禁止焚烧沥青、油漆、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落叶、秸秆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烟尘的物质。

第三十二条(生产废气管理)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含硫化合物气体、含放射性物质气体和气溶胶等工业废气、恶臭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二恶英的,应当采取防治措施,并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生产中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

第三十三条(防护措施)

施工、运输、装卸、贮存可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的,应当采取密闭、覆盖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一般责任)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拒绝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实施检查的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由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拒报、谎报排污事项的,由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自动监测、监控装置,擅自拆除或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保部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对个体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

(六)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由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

(七)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单位超过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环保部门扣减下一年度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八)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环保部门按应缴排污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九)排污单位不按规定建立应急方案或不按国家规定实施应急处理的,由环保、公安、安全生产等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不按规定淘汰落后的设施、设备、工艺,由有关部门强制淘汰;将淘汰的设备、设施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排气责任)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或拆除机动车污染防治装置的,由公安、农业部门按每辆车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生产、维修、检测、使用机动车和销售旧车的单位不按要求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资料档案的,由公安、交通、农业、工商、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机动车维修者不按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维修,致使其维修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伪造、变造机动车排气标识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排气标识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排气标识的,由公安部门处2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机动车限行、禁行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处200元以下罚款;

(六)机动车使用人或所有人不按规定接受机动车排气监督抽查的,由公安、交通、农业、环保部门按每辆车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生产废气排放责任)

排放工业废气,恶臭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二恶英,没有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生活废气排放责任)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饮食服务业(含食堂)经营者排放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二)在商住楼内紧邻居住层开设可能产生油烟的饮食服务业(含食堂)项目的;

(三)在居民住宅小区、学校和医院周边、重点街道沿街商铺内经营喷绘、喷漆、屠宰、制革、饲料加工、食品发酵等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项目的;

(四)施工、运输、装卸、贮存可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没有采取密闭或其他防护措施的;

(五)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焚烧沥青、油漆、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落叶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气体的物质的;

(六)沿街违法占道或在人口集中地区经营产生污染的露天饮食摊点的。

第三十八条(燃煤责任)

在禁煤区内生产、销售燃煤,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清洁能源的,由经济、工商、质监、环保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5篇

一、目标任务完成及工作情况

(一)突出重点,抓住难点,推动减排。

今年市政府下达给区政府的减排任务是:沿滩区污水处理厂要加快前期准备工作,并在年底前开工建设。为完成这一目标务,我局将按环保部门在减排工作中的定位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理的通知》要求,已向区政府报送了《关于建设沿滩污水处理厂有关事项的请示》和《关于建设沿滩污水处理厂有关事项的汇报》为区委、区政府当好参谋。

(二)继续推进生态建设工作。已规划仙市镇创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基础设施建设以基本完成,软件材料正在上报中;规划仙市镇箭口村、华丰村、黄市镇凤凰村、联络镇海涛村、刘山乡利民村5个村创建市级生态村;仙市镇仙滩社区创建省级人居环境生态小区;箭口村创建市级农业生态小区;规划建设25个生态家园,正在上报软件资料之中。组织编制和实施《市沿滩生态区建设规划》,正在起草当中。

(三)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强化环境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1、在春节即“两会”期间,进一步强化了环境安全工作,专门安排了节假日值班,24小时开通“12369”环保热线电话,及时受理人民群众来电、来信、来访投诉,加强了对污染源监督管理和污染防范,强化了对涉及危化品的企业现场巡查。

2、开展了对市卫生纸厂的污染治理设施和污染隐患的检查工作,强化日常环境管理,保障治污设施正常运行,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3、认真开展了污染隐患检查工作。重点检查了企业储酸池、储污池是否存在泄漏、垮塌隐患;原材料、产品是否存在漏雨、进水的隐患,特别是沿河的企业是否存在因汛期涨洪水造成原材料、产品库房进水的可能及处理措施;检查了企业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转情况;认真开展了沿滩区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专项检查工作,对区内涉及危险废物产生的5家工业企业和16家卫生院进行了检查,掌握了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和处理处置及管理情况。

4、完成了全区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检查工作。检查了四川省新特水泥有限公司铯-137放射源的使用管理情况和10个医疗单位的射线装置的使用情况及感光材料废物处置情况,对存在的问题以文书的形式提出了整改意见。

5、认真开展了中、高考期间噪声污染监督管理工作。下发了《关于加强中高考期间加强噪声污染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并强化了巡查,较好的保障了中、高考的顺利开展。

6、强化了环境执法。5月7日,对威远奕宏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郑永华在沿滩区王井镇黄桷村8组违法倾倒气田水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了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7、认真开展了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4月10日,对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督导组发现“四川省新特水泥有限公司烟尘超标排放”的问题,发出了《限期整改决定书》,坚持了每周2次的现场巡查,督促了企业的及时整改和治污设施的正常运行。

8、上半年共接到污染纠纷和件14件,全部都做到了及时处理,处理率100%,无重大和群访。

9、6月18日在锦湖石化重庆有限公司(工厂)顺利完成了区政府下达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实战演练”计划。提高了企业的应急反映和我区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置协调能力。

(四)继续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加强对排污企业的量化管理。按照《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及变更申报登记表》,对企业继续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和换发排污许可证,准确追踪掌握企业排污动态,加强排污总量控制。上半年完成了区内16家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对完成了资料报送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的废水、废气排放企业核发了排污许可证,共发出正式排污许可证15户、临时排污许可证1户。完成了60户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工作,并完成了其中有污染物排放或超标排放的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和排污费核定工作。现共征收排污费13.5万元。

(五)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切实提高“三同时”执行率。继续把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作为调整优化全市产业结构,从源头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的主要途径,坚持严格环保审批制度。推行优质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对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均按向社会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间进行审批。上半年共审批项目28项,通过28项,还为拉动内需发展项目、灾后重建和民生工程项目开辟了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坚持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的检查,提高“三同时”执行率。

(六)扎实做好环境监测工作,为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上半年监测站对对全区大气、水体、集中式饮用水源、噪声等情况进行了列行监测,为环境管理提供了科学依据。完成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申报监测共19个单位。

1、今年在省补资金的支持下购买了30万元的监测仪器,新购置设备21台套。较好地提高了我区的环境监测能力。

2、按区政府的统一安排,我局承担了沿滩工业集中区规划环评的牵头衔接工作并承担了沿滩工业园区的环评监测任务。本次监测同富顺环境监测站、市环科所的同志一道。集中25天时间,完成了对工业集中区及周边地区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环境噪声和土壤的环评本底监测,共监测项目37个,获得原始数据550个,为编制工业集中区环评规划,提供了环境质量现状第一手数据资料。省环科院现以完成沿滩工业集中区规划环评的初稿和省环保局审批前的第二次公示。

3、城市空气质量实现了半自动监测,长年达二标,空气质量好;饮用水源和釜溪河流断面按要求进行了定期监测,因受农业面源和生活污染全区11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均不达Ⅲ标,因受釜溪河上游来水污染釜溪河流断面地表水质长年达不到Ⅳ标;今年通过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沿滩区城区环境噪声及交通噪声有所降低。按时完成了市控和区控的重点污染源的监测;通过监测及时的反映出了我区环境质量状况。

(七)完成了全区污染源普查任务。5月7日,市污普办主任、市环保局副局长李建军为组长的专业人员,按照验收标准严格考核,我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工作顺利通过市级验收,并以91分的好成绩名列全市第一。

(八)牵头实施了环境治理民生工程。区环保局作为环境治理民生工程的牵头单位,在区民生领导组的领导下,及时召开了相关部门的协调会议,分解落实了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目标任务,建立工作联系机制,较好的推动了工程顺利开展。

(九)政务工作任务。

1、扎实开展了环保宣传教育。今年年初我局以送明信片的形式进行环保宣传。“六.五”世界环境日围绕今年“减少污染-行动起来”的中国主题,通过发资料、发短信、集中宣传、全面动员等形式多样集中宣传。共向社会各界发放宣传资料等200本;宣传画20套;向区、乡镇机关工作人员、村组干部、绿色社区、企事单位、学校等各行业人员发送明信片600百余张,手机短信4000余条;发放宣传资料5000余份。接待群众咨询800余人次。全区宣传点共写标语共20幅,制作环保工作成果展板15张,发各种宣传资料近11000余份,设置环境污染投诉点1个,公布投诉电话:12369,接待咨询群众4000人次。

2、政务信息完成任务较好,至今已报送各类信息29条,市环保局专刊、《沿滩信息》、《政务信息》、《日报》、《今日晚报》等采纳信息共22条次。行政效能、电子政务建设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稳步推进,确保了依法行政。

3、今年6月,区人大教科文卫委专题调查了《环保法》的贯彻执行情况,对我区环保工作给予充分的肯定。

(八)加强“城考”基础工作。完成了2008年环境统计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城考”自查得分76.69分,比上年增加0.93分。

(九)积极上报争取环保项目

以项目实施年为契机,根据环保今年的投资重点,新编制包装对上争取项目5个。其中:环保能力建设项目1个即:沿滩区环保局监测执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5月份编制上报争取中央农村环保“以奖代补”项目资金项目4个即:黄市镇红旗村为重点的碾子滩水库饮用水源地治理项目、富全镇新房村为重点的生活污水综合治理项目、瓦市镇沱湾村为重点的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永安镇柏祥村为重点的蛋鸡养殖污染治理与综合利用项目。

(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通过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班子集体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显著提高。通过课题调研,形成了《如何实现我区集中式饮用水源达标》等3篇调研报告,为我区饮用水安全、主要污染物减排、如何确保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等现实问题提出了建设性的建议、意见;开展了解放思想大讨论、专题民主生活会等活动,广聚民智,多渠道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回顾总结领导班子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深刻剖析根源,理清了下步工作思路,明晰了工作目标。班子成员带头互相谈心,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存在的问题形成了共识,进一步增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步工作要点

(一)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1、环保宣传教育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城乡环境保护特别是农村的污染防治宣教面还不够宽。对农村饮用水源地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和农村生活污染的宣传开展不够,落实防控措施较差。

2、要完成今年市政府下达的“沿滩区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在年底前开工建设”的任务十分困难。

3、我区“城考”质量考核得分不高。主要原因是城市功能区地表水质和集中式饮用水源不达标以及无污水处理设施。

4、个别乡镇对环评工作重视不够,未批先建的新上项目,特别是在发展规模化养殖方面尤为突出,导致环保投诉时有发生,要责令搬迁或停产、停业十分困难,也不利于经济发展。

(二)下步工作要点

1、进一步加强对《环保法》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扩大《环保法》宣教工作覆盖面,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环境纷围。

2、扎实推进污染减排,确保目标任务完成。做好统筹协调服务,为促进沿滩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推进管理减排发挥好职能作用。

3、进一步提高环评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积极主动搞好环评审批服务,控制好“两高一资”的新上项目,严把环评关,促进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积极协调沿滩工业集中区规划环评审批,力争在七月底前完成。:

4、加大环境执法监督力度,确保环境安全。强化环境监督检查,污染治理成果,加强突发环境事故应急能力建设,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全区环境安全。

5、加快生态环境建设,搞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

编制好《市沿滩生态区建设规划》,广泛开展生态创建工作;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确保城乡饮用水安全;以项目建设为载体,积极争取“以奖促治”和“以奖代补”政策,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搞好环境综合整治。

6、努力提高环境监测水平,拓展环境监测领域。强化重点污染源、集中式饮用水水的源监测。搞好生态保护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等监督性工作。

第6篇

20xx年最新湖北省防治大气污染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城市建设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将区域性大气环境保护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和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等有关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的领导,支持环保产业的发展,奖励对大气污染防治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鼓励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各市(含地、州,下同)、县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总量控制实施计划,对国家和省未实行总量控制的大气污染物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保护的目标和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总量控制计划。

城市人民政府划定烟尘控制区,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级环保部门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区域功能要求,划分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功能区,经上级环保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县以上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根据国家和省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大气污染作出界定。

第七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可能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变更申报登记。经环保部门审核的数据,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基础依据。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设置排污口标志,安装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计量、采样装置。

第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必须向环保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

环保部门对不超过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环保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发证手续。

第九条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按规定缴纳二氧化硫排污费;超过国家或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按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加倍征收排污费。

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的管理使用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和严重污染大气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经营户,必须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环保部门限期治理的决定,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治理进度,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环保部门应当检查限期治理情况,对完成限期治理的项目进行验收,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验收结果。

第十一条从事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设计的单位,必须经省以上环保部门认证资格。新安装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采用经省以上环保部门认可的产品。

环保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测,对检测合格的,发给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合格证。拆除或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提前三十日向环保部门申报批准。环保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二条有大气污染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应当制定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向环保部门报告,并接受检查。

因发生大气污染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按规定向环保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必须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解

除或减轻危害。

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应当缴纳事故应急费,具体标准由省环保部门会同省物价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防治建设项目造成的大气污染

第十三条各级计划、经济贸易、建设、工商、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在立项、登记、规划、用地、设计、竣工验收时严格审查,并对其审批结果负责。

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三同时(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审查与验收负责。

第十四条建设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项目,必须报请环保部门协调削减本企业或本区域其他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确保该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增加。

第十五条建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查后,有关部门方可批准立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环保部门审查批准的,计划部门不予办理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编制环境保护篇章,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设计较复杂的,应当组织单独审查。未经环保部门审查批准的,计划、土地、建设、金融等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进行试生产或试运行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报告,其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验收。环保部门对验收达到要求的,发给验收合格证和排污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十八条未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其他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手续。环保部门收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予以批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未经环保部门许可,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

第十九条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污染大气的工业生产项目或设施。已有的项目或设施,必须限期治理或搬迁。

第四章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

第二十条锅炉生产企业在锅炉新产品定型前,必须向省环保部门申报新产品的初始排放烟尘浓度和烟气黑度指标及其测验数据,并经审查合格。出厂锅炉应当注明锅炉初始排放的烟尘浓度和烟气黑度指标。

禁止制造、销售、进口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锅炉。

第二十一条工业窑炉、锅炉超过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的,由环保部门责令使用单位限期达标。

第二十二条城市建设和区域开发建设,应当发展热电联供或集中供热,其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在已实行集中供热的区域,不得新建分散供热锅炉。

第二十三条大、中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改善民用燃料结构的规划,确定分阶段实现燃用固硫型煤或其他清洁燃料的限期,逐步替代原煤散烧。

城市饮食服务企业的炉灶应当使用固硫型煤或其他清洁燃料。

第二十四条各级电力主管部门应当从电费收入中安排一定资金,专门用作燃煤电厂的大气污染防治和粉煤灰综合利用。

第五章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

第二十五条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必须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不得采用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严重污染大气的工艺和设备,对采用土法工艺从事炼焦、炼硫磺、炼黄磷、炼汞、炼铅锌、炼油、炼铁等生产的企业或个体经营户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闭。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计划。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控制或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进口或使用。

第二十八条在人口集中地区不得从事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或恶臭的活动;存放易燃、易扬散物质,必须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染。

第二十九条各级环保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对机动车辆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检验必须作为机动车辆初次检验和年度检验的内容。经检测合格的,由环保部门发给《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合格证》,对未取得合格证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年检手续。

从事机动车辆排气检测的单位,必须经县以上环保部门会同公安、交通部门确定。

第三十条禁止制造、销售、进口排气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在用的排气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应当安装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省以上环保部门认可的排气净化装置;经治理仍不能达标的,责令停止使用或强制淘汰。

生产、销售含铅汽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淘汰含铅汽油的计划,按期淘汰含铅汽油。

第三十一条从事建筑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防治和减少扬尘对大气的污染,及时清理建筑垃圾,需要熔化沥青的,应当使用密闭式装置或采用其他无污染的新型建筑材料。

第三十二条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应当有处理液化石油气残液的设施,对液化石油气残液实行集中处理,不得任意倾倒。

第三十三条城市饮食服务企业,应当安装消除油烟、异味的设施,使用专门的排气装置,其他饮食服务个体经营户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不得随意倾倒污水和垃圾,防止与减少大气污染和恶臭污染。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不按规定设置排污口标志,安装计量、采样装置的;

(二)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发生大气污染事故,不采取应急措施或不按规定报告或拒不缴纳事故应急费的;

(四)工业窑炉、锅炉逾期达不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五)在人口集中地区从事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恶臭的活动或未采取措施存放易燃、易扬散物质,造成污染的;

(六)制造、销售、进口排气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或机动车船排气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拒不安装净化装置的;

(七)建筑施工或排放油烟或任意倾倒污水、垃圾、液化石油气残液,造成严重大气污染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二)项、第(四)项行为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三)项行为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六)项行为的,按每辆车(船)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有第(七)项行为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逾期未完成小型窑炉、锅炉等单一小项目治理任务的单位或个体经营户,由环保部门责令停用或停业。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赔偿。

第三十八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由本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7篇

(一)全力以赴做好演丰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示范镇及演东村委会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示范点建设的工作。

我局将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作为重点工作进行认真规划、统筹安排,按照区委、区政府推进演丰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示范镇工作的部署要求和目标任务,采取有效措施,创新思路,按时间节点推进重点项目落地、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演丰统筹城乡示范镇第一批建设项目中的演丰污水处理厂工程,已完成前期征地、项目环评等工作,项目已按时间节点正式动工,九号生态恢复项目和演东村委会雨污管线并入镇启动区污水主干管网的项目也在稳步有序推动。同时我局积极参与以“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美丽”为主题的科普宣传活动,组织工作人员利用宣传挂图展示、现场环保咨询、宣传资料发放等多种形式,结合统筹城乡示范镇建设特点,重点宣传和普及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倡导农村绿色、环保的生活理念和文明的生活方式,从生态保护角度做好统筹城乡的统一宣传。

(二)严把环境准入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得到加强。

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及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下放行政权项》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环评制度,分类管理,分类审批。内部明确和规范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报批的具体要求,建设项目实行“一源一档”管理,并健全和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做到项目的受理、审批、监督各个环节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严谨、科学,从源头控制好污染源;外部行政审批事项全部窗口受理、网上审批,彰显环保行政审批事项按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今年我局共审批了108个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办理了84家企业环保“三同时”验收手续;核发了150家企业排污许可证。

(三)重视维稳,加大环境污染和事件的调处力度。

1、高度重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专门召开了办公会议,成立办理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促成了办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前期面对面认真听取代表、委员意见、初衷,中期深入现场协商解决问题,后期及时沟通反馈的思路,切实增强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主动性。今年按时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6件,办结率、满意率均为100%。

2、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我局集中力量解决环境难点、热点问题。环监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首先主动与投诉人联系,切实了解他们的诉求;及时勘测现场,协调被投诉人,指导其进行整改。并结合具体情况,主动会同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解决市民投诉的难点问题。问题处理完毕后,及时回访,并听取群众对处理结果的意见和建议,由于处理做到“三及时”,即及时调查,及时解决,及时反馈,赢得市民的充分肯定。今年通过“12369”环保投诉专线和“12345”政府投诉热线,共处理环境投诉事件150宗,调查反馈率100%,处理办结率100%。

3、对敏感环境问题按照“早发现、早介入、早上报、多协调、早解决”的方针,积极防止因环境污染纠纷造成的进一步恶化。今年2月份在接到演丰东河遭养猪场污染,村民反应强烈的投诉后,我局立即联系市环监局执法人员一同赶往现场调查,取水样送检,协助迅速查明污染原因,并联系了谭德下村的村民,做好群众的安抚工作。鉴于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我们对该事件高度重视,时刻关注事态发展,2月26日在获悉演丰东河流域部分村民自发聚集约160多人涌入天工万头猪场后,我局领导成员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处理,并及时向区领导和区综治委汇报,在事件中充分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一方面积极主动协调各方,促成演丰东河污染事件协调会的召开和市环保局对排污企业管理和处罚力度加强,另一方面对500头以下的罗牛河猪场经进思想教育、行政处罚后,最终使其停止生产不再排污。通过各项工作努力,有效防止了群众上访事件的发生,把矛盾化解于基层,为维护社会稳定贡献了一份力量。

(四)注重基层环保宣传,开展环保教育入社区、进村镇活动。

结合科技活动月、“4.22”世界地球日和“6.5”世界环境日等主题日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低碳生活方式等宣传。我局通过进村镇,深入水源保护区的形式,在凤潭水库周边的永群村委会、大容村委会组织开展了以“珍惜地球资源,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生态文明,共建美丽中国”为主题的地球日宣传活动。围绕宣传主题,通过设置咨询点,在村委会设置环境保护宣传喷绘、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资料,与村民现场宣讲环保常识以及解答群众的咨询,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在新埠岛三联社区开展环境日系列宣传活动,通过悬挂宣传横幅和张贴环保挂图,发放世界环境日主题宣传画和500多份各类环保知识宣传资料等方式,倡导市民树立低碳、绿色、循环发展的理念,增强市民对世界环境日的认知和关心,进一步推动了社区环境保护宣传工作;在第九届科技活动月开幕式暨科技大集市活动中,积极组织开展了以“节能减排、保护环境”为主要内容的环保知识宣传。现场布置了宣传台进行咨询问答,发放了800余份《环保科普知识手册》,向公众宣传和解析了节能减排、绿色生活为主的生活环保知识,营造了良好舆论氛围。

(五)积极争取上级环保专项资金支持,以奖促治,有效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

1、推动已获批的演丰三个村的中央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如下:目前项目已完成现场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并报省厅组织评审等工作,现已通过专家评审,正进行施工图修改和组织招投标工作。

2、编制其他环保专项整治项目并向上级申请专项扶持资金。今年已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整镇推进示范项目设计方案》,现正逐级申报。

3、鼓励并帮扶村民自筹资金建设人工湿地污水处理系统。大致坡的美浑村自筹资金10万元用于建设村里的污水处理系统,我局得知情况后,积极提供技术服务。联系环保专家到现场“把脉”,为村里编制了设计图,并因地制宜提供建议,指导村民规范地建设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发挥好湿地的生态环保作用,同时以此来带动周边村庄的环境整治。

(六)贯彻落实全区各项环境保护专项工作,加大环保执法力度。

1、按照市政府的部署,我局加强与市级相关部门的衔接,有序地推进了各项减排工作。一是按照《2013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对年度工作进行统一谋划部署,完成了《2013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代拟编制工作,将减排指标细化,进一步强化各部门的减排工作职责;二是大力推进重点减排工程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推动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目前,江东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一期工程和演丰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正在稳步推进中;三是推进畜禽养殖减排工程的建设。推进农业源削减化学需氧量、氨氮减排,配合市职能部门大力推动畜禽养殖场废水上马厌氧生物处理工艺和好氧生物处理及深度处理工艺,目前罗牛山大致坡猪场和歌颂坡种鸡场的干清粪和雨污分流改造已完成。

2、以开展城市管理年活动为契机,切实抓好重点区域、主要城区、城乡结合部的环境整治,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的热点、难点的环境问题。一是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解决群众与关心的空气环境问题。不断加大检查力度,督促城区餐饮服务经营企业安装高效油烟净化处理设施并做到定期清理维护,控制油烟污染,并以大学周边为重点实施综合治理,进一步提高环境空气质量。二是控制环境噪声污染。严格审批,从源头上控制噪声污染,新、改、扩建的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娱乐场所的噪声监管,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3、强力推进东寨港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一方面大力整治餐饮业污染,在协助市环保局完成东寨港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周边演丰镇、和大致坡镇等3个镇范围内陆源污染源调查的基础上,针对问题较突出的红树缘海鲜舫、红林香饮食服务有限公司、红树林海鲜馆等3家违法排污的餐饮企业,在履行完行政处罚程序,督促其停止生产、履行处罚决定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目前琼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已向红树林和红树缘两家海鲜店送达法院强制关停的公告,由于红树林和红树缘两家海鲜店已纳入演丰镇征地拆迁范围,演丰镇政府和琼山区人民法院正协商暂缓这两家海鲜店的强制断电事宜)。对保护区周边的椰园海鲜店、演丰新塔市海鲜店、曲口海鲜第一家、连理枝农家乐餐馆、红林水庄等5家餐饮店已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告知书》。并督促、指导其按照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完善隔油池、三级化粪池、人工湿地等污染防治设施,签订与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协议,确保污水达标排放。同时密切同镇政府的协调,加强企业环境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偷排污染物、污染物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开展石材加工厂污染治理,通过细致全面的摸底排查,进一步摸清的石材厂污染源总体现状及违法排污情况,完成了36家石材厂的拍照取证,证照等相关证据材料收集和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等前期工作。按照《东寨港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周边环境综合整治的工作方案》,我局组织召开了东寨港红树林周边石材加工企业调查与整治专题工作会议,向各石材加工企业通报《关于开展石材加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徐瑞光常委和杨柳芳副区长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为加大整治力度,随即召开了关于7家石材厂搬迁工作座谈会。要求江东石材厂等7家对保护区有重大污染隐患的石材厂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关闭,目前政府已完成7家石材厂搬迁费用等方面的摸底调查,待市政府经费落实到位即开展关闭及转产工作,切实改善红树林周边的生态环境。

4、加大绿色创建力度,深入乡镇、社区,积极指导其开展生态文明乡镇、生态村和绿色社区创建活动,并以此为契机,创新工作思路,拓展绿色创建载体,进一步提高绿色创建质量和规模。我局根据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生态文明乡镇”、“小康环保示范村”创建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积极组织各镇街按照《评定办法》,结合辖区文明生态村创建的实际,指导其编制符合实际,具有本地特色的创建方案,督促、配合申报乡镇按照创建方案和创建指标扎实开展污染治理、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整治和舆论宣传等项工作。今年,完成了“生态文明乡镇”推荐申报,东坡湖村等6个村庄“小康环保示范村”推荐申报和银谷苑等4个小区“绿色社区”推荐申报工作。

(七)扎实开展环境统计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一方面充分利用各镇畜牧站对基层情况熟悉、与群众沟通能力强的优势,培训并组织其发放统计报表,指导其准确、完整填报统计数据。另一方面组建“攻坚组”,做好沟通服务工作,确保环统工作按时完成。由于受到过环保处罚,辖区内有多家养殖场对这次环境统计工作不理解不配合,我局领导亲自带队,深入企业,仔细讲解政策要求,及时进行沟通,打消他们的顾虑,准确反映了实际情况。同时对收集上来的数据进行反复核定、审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最终完成了99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统计报表上报工作。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我局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全面促进环境污染整治和生态保护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但是我区环保工作还存在诸多的困难和问题。

(一)污染减排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因石材加工厂的污染治理列入了我区“十二五减排”考核指标和红树林周边综合整治专项工作任务,我局已经开展了摸底调查。调查发现的石材加工企业数量多,多种违法现象严重,涉及从业人员队伍庞大,进行综合整治比较困难。针对此种现象,我局建议:

1、对河边问题比较严重的两家石材加工厂进行重点整治;

2、组织国土、工商、环保、安监、水务、税务、供电等部门研究专项整治对策对其他34家石材加工厂进行综合整治;

3、市环保局和政府共同发文给市国土要求安排石材加工产业园区的用地指标,市国土已函告我区会按报批进度给与考虑,故我局建议区里尽快研究确定石材加工产业园区的业主,推进项目建设。以便采取推拉结合的方式促进石材加工产业健康、规范的发展。

(二)环境能力建设严重滞后,环境管理水平总体较弱。目前我局环境监测能力建设薄弱,人员编制不足、资金投入不多,而环境监察建设尚处于空白,这些都严重制约了环境管理水平。二次扩权”后,我局日常履行的行政权项进一步增多,尤其是部分环境监督处罚权也下放到我局,由于无专门的执法队伍,环境监管物力、车辆、设备不足与繁重的环境管理任务不相适应,这种状况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我局的工作效率。

(三)环境调处难度越来越大。投诉量逐年增多,群众对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导致调处难度越来越大。

三、2014年工作安排

(一)组织启动编制环境保护规划。

与《产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规划做好对接,启动我区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摸清我区的环境家底,明确我区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大气、水、声、固体废物、以及生物多样性等的保护目标和任务、措施,为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了依据,科学引领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二)开展全区重大污染源情况排查工作。

通过分片区开展走访和调查,对辖区涉及集中畜禽养殖和农业面源为主的农业污染源、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源等重大污染源进行详细的查勘,基本掌握其污染物排放、治理和综合利用现状,并从市区协调联动、企业监管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对策建议,积极防范环境风险,为今后开展环保专项治理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三)继续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1、继续强化农村环境保护能力建设。以演丰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示范镇建设为契机,切实推进演丰镇、灵山镇、大致坡镇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项目工程,主动和上级环保部门协调,协助区水务局、统发公司等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的办理工作,深入建设现场解决相关环境问题。完善我区环保基础设施,提高污水处理率和中水回用率,树立示范标准。

2、加快演丰三个村的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推进步伐,积极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问题,督促业主单位演丰镇尽快进行施工招投标并开工建设,争取明年3月全面竣工,推动农村环保工作发展。

3、稳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按照我区《东寨港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和《城市管理年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工作方案》部署安排,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着力整治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生活垃圾、规模化畜禽养殖及农村面源污染,增强农村污染防治能力,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

(四)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坚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加强现场环境监察工作的基础上,结合环保专项行动,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提高环保违法案件查处水平,及时调处各类环保,有效维护群众的利益。

第8篇

根据大会安排,下面我对20*年全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今年的工作任务进行部署。

一、充分肯定过去一年我县的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

20*年,是我县全面推进生态县建设与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的一年,围绕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主题,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群众健康、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方式,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取得良好成绩,*、*、*年连续3年被*市委、市政府评为优秀单位。20*年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大力推进生态县建设。进一步完善保障措施。*年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乡镇(街道)工作业绩考核,根据各乡镇(街道)的不同特点,实行个性化考核。加强生态建设资金保障,出台《*县生态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115”生态示范工程。根据*市政府提出的“1250”工程,我县提出了实施“115”工程。一年来,共完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9家、农居点生活污水处理工程12个、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示范工程5个、创建省、市、县三级绿色学校10所、绿色社区4个、通过清洁生产审计评审企业10家,其中浙江蜂之语集团和*市汽车内饰件厂被命名为*市首批环境保护模范企业;完成农村改水项目138个,新增受益群众9.1万人,完成农村户厕改造6900座。全面启动生态村镇创建。到20*年底,已经有5个乡镇(街道)申报了*市生态乡镇(街道)验收,其中桐君街道通过了市级预验收。有6个村申报*市市级生态村验收,其中阳山畈、合岭、西庄三个村已通过验收。有31个村申报县级生态村验收,其中有12个村已经通过验收。

2、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成效明显。县政府先后制定出台《*县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办法》、《饮用水源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等一系列生活饮用水源保护规范性文件。完成《生活饮用水源保护规划》的编制,九个集中式供水水厂均建立健全了生活饮用水源保护的规章制度。瑶琳、横村、深澳、旧县等四个自来水厂通过生活饮用水源保护达标区验收。开展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执法检查和污染整治工作,对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的三个排污口下达关闭决定,下达限期治理企业三家,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开展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采砂整治和码头整治。*江水库漂浮物和水葫芦打捞工作采取了早计划、早部署、抓源头、早打捞的科学打捞方式,有效地遏制了水葫芦的生长和繁衍。20*年4月至6月期间打捞深埋不明来源、不明死因的死猪400余头,为钱塘江下游地区生活饮用水源安全作出了贡献。

3、环境污染整治力度空前。严格执行*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年共审批293个项目,否决了塑料粒子、喷塑、印染、电镀、熔炼等高污染、高能耗、不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项目85家。制订《*县环境污染整治行动方案》,对市级重点监管区钟山乡石材行业和其它七大行业进行专项整治,石材企业完成治理107家,电镀、化工、印染、造纸等重点污染行业的整治均取得了明显成效。关闭了1家电镀厂、2家熔炼厂、15家红砖厂、2家机立窑水泥厂等共计46家低、小、散、重污染企业。建设标准化排污口23家,安装在线监测、监控系统15家。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检查排污企业400多厂次,监测367次,立案查处环境违法案件64起,处罚金额102.5万元。

4、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县城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投入运行,日处理4万吨的二期工程完成前期规划并先行完成了5公里管网建设。老城区污水过江管网全面竣工。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一期工程开工建设。分水镇、*江镇、横村镇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已完成项目建议书编制,*江镇污水处理厂已于20*年12月10日开工建设。凤川镇、莪山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已编制完成,正在组织实施。全县已有11个村建成农居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县城空气自动监测站和分水江临安-*交界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相继建成并投入运行。

经过努力,全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有效遏制,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部分区域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状况有了一定改善,确保了环境安全。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从全国的大环境来讲,今后5到10年污染压力将持续加大,未来15年中国人口将继续增长,经济总量将再翻两翻,资源、能源消耗持续增长,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形势严峻,表现在“三个高峰”同时到来:一是环境污染最为严重的时期已经到来;二是突发性环境事件进入高发时期,环境安全受到挑战;三是群体性环境事件呈迅速上升趋势,污染问题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导火索。从我县的环境现状来讲,形势也很严峻,一是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仍然滞后,跟不上经济社会发展的速度;二是环境投诉居高不下,呈上升趋势,工业结构性污染依然很严重,部分污染物指标排放总量已接近或突破环境容量,超过了环境承载能力,农业面源污染和生活污染日益突出;三是水源污染问题还比较严重,这也是近年来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中较多的一项内容;四是监测能力、应急能力、人员素质等环保能力建设还跟不上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保护执法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

二、明确20*年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主要工作任务

县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十一五”纲要要求2010年我县基本建成生态县,围绕这一目标,结合《*市20*年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要求,20*年我们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1、深入开展环境污染整治,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一是加强治理与技术改造,加大老污染企业治理力度。进一步加强对电镀、熔炼、化工、印染、造纸等重点污染企业的整治。实施县控以上污染企业排污口标准化整治,增强污染物排放的监控透明度,便于群众监督。加强县城及沿高速公路、国道烟气排放单位的管理,创建杭千高速(*段)烟尘控制区。开展分水喷塑行业大气污染整治。认真做好化学危险品和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规范管理,严格防范意外事故发生。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坚决取缔“十五小”、“新五小”以及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污染行业的企业。加强畜禽养殖业的污染治理和粪尿综合利用工作,进一步减轻农业面源污染。二是深化石材企业综合治理。规范石材企业的发展,对新批的石材企业必须做到符合县产业发展规划要求,逐步实现大锯进厂房、污水回收利用、场地硬化,完善长效管理机制,防止污染反弹。力争20*年上半年摘除钟山乡石材加工企业环境污染“市级重点监管区”的帽子。三是坚持创新,严格把好工业项目准入关。充分发挥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把关领导小组的作用,污染项目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按照《*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对重点建设项目咨询省市专家,多方论证、实地考察,杜绝引进不符合环境功能区要求、产业政策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等项目,从源头上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四是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实施“1234”工程。按照“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原则,推行清洁生产。加强对工业“三废”的综合治理,支持石材行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在重污染行业中确定6家工业企业进行强制清洁生产,有效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引导注重环境保护,做好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资源节约工作,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建设。

2、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推进生态县建设。一是积极创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20*年我县将申报创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并通过预验收,围绕这一目标,各乡镇、各部门要根据自己职责,通力协作,加大工作力度,共同完成创建任务。二是继续深入开展“115”生态示范工程建设。充分发挥生态示范工程的宣传示范作用,多绿创建、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治理、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生态公墓示范点建设、清洁生产推进、绿色、有机无公害农林产品基地建设、清洁能源示范点建设、工农业生产废弃物综合利用、河道和小流域治理等工作抓出精品和亮点,以点带面,推进生态工程建设。三是抓好生态村镇建设。要突出生活污水处理、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农村环境的洁化美化、农村安全饮用水等工作重点,创建示范工程。20*年,*江、凤川两镇创建省级生态乡镇,并通过预验收。旧县、新合、莪山、横村创建*市市级生态乡镇(街道),并通过预验收。*江镇和凤川镇要有30%的村通过生态村验收。旧县街道、横村镇、新合乡、莪山乡要有20%的村通过生态村验收。其它乡镇要按照创建计划完成年度创建工作任务。

3、切实加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工作。20*年要在巩固深澳等四个生活饮用水源保护达标区的基础上,创建分水自来水厂、横村新水厂、*江镇自来水厂等三个生活饮用水源保护达标区。拆除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江南造纸厂、信达包装纸厂、申富水泥制品厂三个排污口。对*江沿岸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码头进行专项整治。完成县城新水厂取水口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取缔一级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采砂作业,进一步削减两江采砂总量。要根据省政府批准的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定规划红线,实施规范管理,确保保护到位。

4、进一步加大环境基础实施建设力度。*年我们要集中有限财力,抓好重点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年内力争完成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一期工程、完成污水处理厂等比例采样器和在线监测设施的安装,制定脱氨除磷改建方案。加快县城截污纳管,新增管网5公里以上,增加截污量,充分发挥好一期工程的处理能力。完成凤川、莪山污水处理站,凤川、*江垃圾中转站建设。*江污水处理厂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分水镇、横村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开工建设。编制县城与乡镇环卫一体化专项规划,逐步实行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资源共享。

第9篇

第二章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四章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五章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六章放射性废物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

第三条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利用,推广先进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技术。

国家支持开展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宣传教育,使公众了解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有关情况和科学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放射性污染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在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安全要求、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

第十条国家建立放射性污染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网络,对放射性污染实施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核设施、铀(钍)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和部位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负责本单位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污染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必须采取安全与防护措施,预防发生可能导致放射性污染的各类事故,避免放射性污染危害。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放射性安全教育、培训,采取有效的防护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国家对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专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对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处置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场所,以及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

第十七条含有放射性物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不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不得出厂和销售。

使用伴生放射性矿渣和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质的石材做建筑和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标准。

第三章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核设施选址,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办理核设施选址审批手续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核设施选址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在进行核设施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前,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装料、退役等审批手续。

核设施营运单位领取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相应的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

第二十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与核设施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二条进口核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没有相应的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采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

第二十三条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地区应当划定规划限制区。规划限制区的划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四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以及核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总量实施监测,并定期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实施监督性监测,并根据需要对其他核设施的流出物实施监测。监督性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由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五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并接受公安部门的监督指导。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核设施的规模和性质制定核事故场内应急计划,做好应急准备。

出现核事故应急状态时,核设施营运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控制事故,并向核设施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核事故应急制度。

核设施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核事故应急工作。

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在核事故应急中实施有效的支援。

第二十七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制定核设施退役计划。

核设施的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生产成本。核设施的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的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设施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章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国家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备案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三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第三十二条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收集、包装、贮存。

生产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回收和利用废旧放射源;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放射源的单位或者送交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

第三十三条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组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减少事故损失。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众,并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章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五条与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三十六条铀(钍)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对铀(钍)矿的流出物和周围的环境实施监测,并定期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第三十七条对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尾矿,应当建造尾矿库进行贮存、处置;建造的尾矿库应当符合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铀(钍)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制定铀(钍)矿退役计划。铀矿退役费用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

第六章放射性废物管理

第三十九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

第四十条向环境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第四十一条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射性核素排放量,并定期报告排放计量结果。

第四十二条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要求,对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或者贮存。

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液,必须采用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放方式。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

第四十三条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区域实行近地表处置。

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实行集中的深地质处置。

α放射性固体废物依照前款规定处置。

禁止在内河水域和海洋上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核设施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质条件和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的需要,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上编制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规划,提供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的建设用地,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处置。

第四十五条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后,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承担处置费用。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费用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六条设立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未经许可或者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活动。

禁止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

第四十七条禁止将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或者批准,核设施营运单位擅自进行核设施的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

(二)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

(三)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

(四)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

(五)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

(二)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

(三)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第五十六条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

(二)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

第五十八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因放射性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军用设施、装备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由国务院和军队的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放射性物质造成的职业病的防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二)核设施,是指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和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等。

(三)核技术利用,是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

(四)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五)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六)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七)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

第10篇

家庭装修装饰施工合同(最新版)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手机号: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建筑资质等级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工程设计人: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施工队负责人: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1.2工程装饰装修面积:_____________

1.3工程户型:_____________________

1. 4工程内容及做法(见报价单和图纸);

1.5工程承包,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

(1)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见附表三)。

(2)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提供其余部分材料(见附表二、三)。

1.6工程期限 日(以实际工作日计算);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1. 7工程款和报价单

(1)工程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人民币)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2) 报价单应当以《北京市家庭装饰工程参考价格》为参考依据,根据市场经济运作规则,本着优质优价的原则由双方约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 报价单应当与材料质量标准、制安工艺配套编制共同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条 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甲方应当与具有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批的工程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乙方。

第三条 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计算书

3.1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____种方式提供:

(1)甲方自行设计的,需提供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计算书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2)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的,乙方需提供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计算书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3.2双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计算书必须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9)的要求。

3.3双方应当对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计算书予以签收确认。

3.4双方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设计方案等资料擅自复制或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

第四条 甲方工作

4.1开工三日前要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4.2无偿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和冬季供暖。

4.3负责办理物业管理部门开工手续和应当由业主支付的有关费用。

4.4遵守物业管理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定。

4.5负责协调乙方施工人员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4.6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意改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

(2)在外墙上开窗、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

(3)在室内铺贴一厘米以上石材、砌筑墙体、增加楼地面荷载。

(4)破坏厨房、厕所地面防水层和拆改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

(5)强令乙方违章作业施工的其他行为。

4.7凡必须涉及4.6款所列内容的,甲方应当向房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改动方案的安全使用性进行审定并出具书面证明,再由房屋管理部门批准。

4.8施工期间甲方仍需部分使用该居室的,甲方则应当负责配合乙方做好保卫及消防工作。

4.9参与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督,参加工程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第五条 乙方工作

5.1施工中严格执行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安全操作规程、防火规定,安全、保质、按期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

5.2严格执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无房屋管理部门审批手续和加固图纸,不得拆改工程内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加大楼地面荷载,不得改动室内原有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

(2)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十八时至次日八时之间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活动。

(3)因进行装饰装修施工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等,由乙方承担修理和损失赔偿的责任。

(4)负责工程成品、设备和居室留存家具陈设的保护。

(5)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畅通和卫生间的清洁。

(6)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每日完工后清扫施工现场。

5.3 通过告知网址、统一公示等方式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标准、规范、计算书、参考价格等书面资料的查阅条件。

5.4甲方为少数民族的,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尊重其民族风俗习惯。

第六条 工程变更

在施工期间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双方应当协商一致。由合同双方共同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及工期。工程变更协议,作为竣工结算和顺延工期的根据。

第七条 材料供应

7.1按由乙方编制的本合同家装《工程材料、设备明细表》所约定的供料方式和内容进行提供。

(1)应当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甲方在材料设备到施工现场前通知乙方。双方就材料、设备质量、环保标准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2) 应当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乙方在材料、设备到施工现场前通知甲方。双方就材料、设备质量、环保标准共同验收,由甲方确认备案。

(3) 双方所提供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并具有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4)如一方对对方提供的材料持有异议需要进行复检的,检测费用由其先行垫付;材料经检测确实不合格的,检测费用则最终由对方承担。

(5)甲方所提供的材料、设备经乙方验收、确认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在施工使用中的保管和质量控制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工期延误

8.1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的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应当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2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的日期延误, 工期应当顺延: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当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

(3)因甲方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况。

8.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8.4判断造成工期延误以“双方认定的文字协议”为确定双方责任的依据。

第九条 质量标准

9.1 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方面,应当严格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9)的标准执行。

9.2本工程施工质量按下列第 项标准执行:

(1)《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DBJ/TO1-43-2019);

(2)《北京市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DBJ/T01-27-2019)。

9.3在竣工验收时双方对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发生争议时,应当申请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予以认证;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申请方垫付,并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 工程验收

10.1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联合验收:

(1)材料验收;

(2)隐蔽工程验收;

(3)竣工验收。

10.2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竣工验收通知单后三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结清尾款,签署保修单,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其施工部分的水电改造图。

10.3双方进行竣工验收前,乙方负责保护工程成品和工程现场的全部安全。

10.4双方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不得入住,如甲方擅自入住视同验收合格,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0.5竣工验收在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及经济方面存在个别的不涉及较大问题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解决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协议”(作为竣工验收单附件)后亦可先行入住。

10.6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防渗漏工程保修期限为五年。

第十一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

11.1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按下列表中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支付次数 支付时间 工程款支付比率 应支付金额

第一次 开工三日前___%

第二次 工程进度过半___%

第三次 竣工验收合格___%

11.2工程进度过半,指工程中水、电管线全部铺设完成,墙面、顶面基层按工序要求全部完成,门、窗及细木白茬制品基本制安完成为界定工程过半的标准。

11.3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对乙方提交的工程结算单进行审核。自提交之日起二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甲方同意支付乙方工程尾款。

11.4工程款全部结清后,乙方向甲方开具正式统一发票为工程款结算凭证。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受到处罚的,最终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12.2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由责任方承担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

12.3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第二、三次工程款,每延误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迟延部分工程款2‰的违约金。

12.4由于乙方责任延误工期的,每延误一日,乙方支付给甲方本合同工程造价金额___‰的违约金。

12.5由于乙方责任导致工程质量和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乙方按下列约定进行返工修理、综合治理和赔付:

(1)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位,乙方必须进行彻底返工修理。因返工造成工程的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误,按12.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对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乙方必须进行综合治理。因治理造成工程的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误,按12.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3)室内空气质量经治理仍不达标且确属乙方责任的,乙方应当向甲方返还合同的工程全部价款;甲方对不达标也负有责任的,乙方可相应减少返还比例。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或向市场主办单位、消费者协会等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时,向 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 附则

14.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4.2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14.3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补充,但变更或补充减轻或免除本合同规定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责任的,仍应以本合同为准。

14.4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影响了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双方应当本着公平原则协商解决。

14.5乙方撤离市场的,由市场主办单位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主办单位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14.6本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终止。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签字):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市场主办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1篇

一、课题的提出 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重视生活质量,家居装饰也成为一种时尚。各种各样的装饰材料确实给家居增添了不少光彩,给人们的生活增添了不少情趣。然而,人们却往往忽视甚至不知道装饰材料中存在着化学污染。近年来,因装饰材料化学污染导致人们身体不适甚至死亡的事情时有发生。据温州晚报报道,近年来,室内装修材料污染的投诉不断上升。曾有一位消费者结婚后多年不育,结果发现是地砖放射元素超标造成的;许多消费者在入住新居半年后,房间内依然气味呛人,令人流泪不止;新买的家具一打开柜门就使人呼吸困难。有关部门曾对1000多户家庭的装修材料检测发现,400多户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装修污染问题。这些情况引起我们的关注。那么,装饰材料中究竟有那些化学污染,会对人体健康产生怎样的危害?人们对装饰材料的化学污染的认识又怎样呢?怎样才能预防减少装饰材料的化学污染?带着这些问题,我们开始了研究活动。 二、课题目的 1.了解装饰材料的化学污染及其对人体的危害。 2.分析装饰材料化学污染日益严重的原因。 3.学会预防,降低装饰材料化学污染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方法。 4.参加社会实践,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学会合作,增长知识。 三、课题研究过程 1.讨论,制定方案和计划 因为以前没有进行研究性学习的经验,为了使研究过程更为顺利,我们首先讨论了一些有关的问题。比如:如何进行研究,分几个步骤进行,如何分工等。制定了进行研究的方案,计划,为研究的进行作了准备。 2.分工 我们分成两组,利用课余时间进行活动。 第一组;上图书馆,上网查找资料。 第二组:编写调查问卷,并联系印制。 3.调查 我们此行的主要目的是收集足够资料,为写研究报告做好准备。 (1)进行问卷调查 我们利用乘车、乘船的时间向市民发放调查问卷。我们发现许多人对此了解甚少,这给我们完成问卷调查带来很大的困难。但在调查的过程中,我们也遇到了医生,老师和从事化学工作的叔叔阿姨。他们给了我们很大的帮助,为我们提了很多建议。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我们终于做完了100份问卷调查,得到了一些反映市民对装饰材料化学污染认识程度的数据。 (2)采访问汕头环保局 环保局的有关负责人热情地接待了我们,解答了我们提出的一些问题,向我们介绍了汕头市装饰材料化学污染的情况,并为我们提供了一些资料。在环保局,我们还遇到了电视台的记者,在交谈过程中她也给我们不少建议,并对我们的做法表示肯定。这使我们深受鼓舞。此行真是收获不小。 (3)在装饰材料城的调查 对照我们收集到的资料,我们在装饰材料城中找到了各种材料,并认识了它们的用途,所含有的化学污染和销售情况,生产厂家。并发现了许多装饰材料上贴有绿色环保等字样,引发出我们对环保材料是否真正环保的思考,并使我们找到装饰材料化学污染日益严重的原因之一。 4.返回学校后 返校后我们进行了新一轮的讨论,大家交流心得,整理资料,并完成研究性学习报告。 四、课题成果 装饰材料化学污染不容忽视 继煤烟型光化学型污染后,近几年来的多次专家研究发现,现代人正进入以室内空气污染为标志的第三代污染时期。产生这一污染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装饰材料的化学污染。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追求家居装饰水平成为一种新时尚。大量装饰材料的使用,使得装饰材料的化学污染在近几年显得尤为突出。鉴于此,本文旨在探索装饰材料中含有哪些污染物质,对人体健康有哪些危害,怎样预防降低装饰材料化学忽然对人体的伤害。   装饰材料中含有多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装饰材料中含有多种挥发性,刺激性气体,放射性元素,种类繁多。其中较为典型的有: (1) 甲醛。甲醛大量存在于胶、漆、涂料、墙纸、化纤地毯等室内装饰材料,是一种无色易溶的刺激性气体,可经呼吸道吸收。现代科学表明,甲醛对人体健康有较大的损害。高浓度的甲醛对神经系统,肝脏等都有毒害。甲醛还有致畸、致癌作用,长期接触甲醛的人,可引起鼻腔、口腔、鼻咽、咽喉、皮肤和消化道的癌症。1998年9月,中央电视台~栏目报道,青岛市某医院副院长全家搬进刚装修好的新居,不久他自己因甲醛中毒死亡,其家人均有不同程度中毒。去年,北京市卫生局对北京大部分住宅楼和写字楼的抽检表明,新居装修后居室的甲醛含量普遍超标,最高者竟超标73倍! (2)氨。氨是一种无色而具有强烈刺激性臭气味的气体,存在于建筑施工中使用的混凝土外添加剂中。随着温度湿度等环境因素的变化而从墙体中释出。它是一种碱性物质,对接触的组织都有腐蚀性和刺激作用。可以吸收组织中的水分,使组织蛋白变性,并使组织脂皂化,破坏细胞膜结构,减弱人体对疾病的抵抗力。浓度过高时除具有腐蚀作用外还可以通过三叉神经末梢的发射作用而引起心脏停搏和呼吸停止。 (3)苯。苯为无色具有特殊芳香味的液体,是室内挥发性有机物的一种。在通风不良的环境中工作,短时间内吸入高浓度苯蒸汽可引起以中枢神经系统抑制作用为主的急性苯中毒,已被专家确认是严重的致癌物质。苯在各种建筑材料的有机溶剂中大量存在。比如各种油漆的添加剂、稀释剂和一些防水材料等。 (4)氡。氡是由镭衰变产生的天然放射性无色无味的气体。建筑材料是室内氡的主要来源。常温下氡在空气中能形成放射性其溶胶而污染空气,并能诱发肺癌,是导致癌的第二大杀手。 此外一些材料如大理石还含有大量放射性元素,其危害也是不容忽视的。 由此,可以看出装饰材料中的化学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具有影响范围广,影响时间长等特点。这些物质长期作用于人体,其影响是不可低估的。   装饰材料化学污染日益严重的原因 (1)虽然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装饰质量也越来越高,但人们对装饰材料的污染的认识并没有与日俱增。汕头市民对装饰材料化学污染的认识究竟由多少呢?对此我们进行问卷调查。 我们向市民发放以下问卷: 金山中学化学研究性学习调查问卷 --对装饰材料化学污染的认识 请您按照您的实际情况填写,谢谢! 职业  :____________________ 1.材料对人体健康有危害吗? a、很大程度      b、有一点   c、不会   d、不知道 2.您在新居装修好后隔多久入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您搬入新居后感觉如何? a、很好       b、感觉不适     具体症状:___________________ 4.您会选择一下那种装饰材料? a、价格适中但有较大污染     b、价格昂贵的环保材料 5.如果家里有小孩,你是否会对儿童房特别装修? a、会     b、不会  6.如果装修后您发现自己的新居存在很大的化学污染,您会不会重新装修一遍? a、会      b、不会      c、视情况而定 7.您认为以下哪种装饰材料有较大的化学污染? a、木板

b、油漆

c、大理石

d瓷砖

e、其它 8.您家里有没有使用环保型材料? a、有

b、没有

c、不知道 9.您知道有多少种装饰材料中的污染元素? a、一种

b、两种以上

c、不知道 10.谈谈您对如何预防降低装饰材料化学污染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们共收到有效答卷100份,统计如下: 对装饰材料化学污染的严重程度的认识 装修后隔多久搬入新居

另据统计,被调查的人中使用环保型油漆的占30%,知道两种以上污染元素的只有5%,而对于哪种装饰材料污染会比较严重一题,选择两种以上材料的只有8%对于如何降低装饰材料化学污染,有78%的人是不知道的。 由以上统计可见,目前,汕头市民对装饰材料的化学污染的认识还比较贫乏,大多数人只追求家居装修的美观和质量,而不注意装饰材料的选择及其化学污染对人体的危害,没有采取预防措施。据汕头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该局几乎没有收到市民对装饰材料化学污染的投诉,这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市民对装饰材料化学污染缺乏认识。这是导致装饰材料化学污染越来越严重的原因之一。 (2)大部分装饰材料含有害物质严重超标,绿色材料并不绿。 装饰材料的有害物质超标,也是导致装饰材料的化学污染日益严重的重要原因。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的装饰材料竟有30%所含有害物质超标。另外,许多商家在绿色、环保材料上大做文章。据汕头市环保局的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国的装饰材料只有质量体系认证,即合格产品所含物质符合标准,不超标。而对于绿色材料的鉴定,我国目前尚无专门从事此类工作的机构。因此所谓的绿色材料并没有通过认证,这只不过是商家为招揽顾客而打出的旗号,并无保证。以油漆为例,在我们统计的三十个品牌的油漆中,竟有二十三种包装上印有绿色字样。这其中又有多少是真正达到国家质量标准的呢?更别说绿色了,正是厂家的这种无中生有,使不法厂家也有了可乘之机,劣质产品印上绿色字样,摇身一变成为绿色材料,坑害了不少消费者。随着绿色材料的流行,劣质材料进入千家万户,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也导致装饰材料的化学污染日益严重。   防治装饰材料化学污染的方法 (1)国家的指导性措施 ①目前,国家已经出台了许多相应的法规来防治装饰材料的化学污染,如《住房内氡浓度控制标准》、《居室空气中甲醛卫生标准》、《室内空气可吸入颗粒物卫生标准》等。此外,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建设部、卫生部几个部委相继启动制订有关室内空气相关标准工作。目前《室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住宅装修工程施工规范》、《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等标准法规已基本形成框架。但由于各种建筑材料、装饰材料花样繁多,层出不穷,给规定的制定带来了许多困难,目前国家出台的法规还存在许多漏洞,有待进一步完善。 ②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民众的认识。据了解,汕头市环保局在去年就对此进行了大力的宣传。 ③实现室内空气质量的监测。据汕头市环保局的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上海、深圳等发达城市已把居民家居的空气质量监测列入空气质量监测的范围之内。汕头市环保局也研制出了室内空气质量监测仪,将准备实行到户监测室内空气。 (2)市民的自我保护及防范 通过研究,我们总结出了许多方法,在此向市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①购买质量有保证的装饰材料(符合国家室内装饰材料标准的gp18581gp18582,并选用大厂家生产的产品)。 ②在新居装修后隔三个月入住。 ③在家里种植一些能吸收有害气体的植物。在室内栽种一些花草,来消除有害气体的影响。比如吸收甲醛的植物有仙人掌、吊兰、扶郎花(又名非洲菊)、金绿箩、无花观赏桦、芦荟、耳蕨、常春藤、铁树、菊花等。消除二甲苯的有耳蕨、常春藤、铁树、菊花、红鹳花等。红鹳花还可以吸收甲苯、氨。雏菊、万年青则对消除三氯乙烯有特效。 ④家里经常开窗,保持空气流通。 ⑤在装修前与装修承包商的合约中加入装饰材料质量标准保证一条。 ⑥感到有胸闷、头晕、呕吐、呼吸急促、流眼泪、皮肤过敏等症状,应立即采取措施,看医生,请环保部门对家里的装饰材料进行监测,从把危害减小到最低程度。 希望随着更加完善的法规的出台,人们认识的提高,装饰材料的化学污染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 五、体会 到此,我们的报告总算告一段落了。在参加研究、调查的这段时间里,我们学到了不少知识,更重要的是我们学会了一种分析具体问题的思维方法,锻炼了我们分析问题的能力,培养了我们的动手能力,我们小组成员分工合作,团结一致,增进了友谊,在这一过程中,互相学习,受益匪浅。在这次活动中,真可谓是好事多磨。我们不知跑了多少次办公室、政教处、教导处,从写申请到教师签名,主任批准,到外出调查,取证都耗费了我们许多心血,才凝结成这份调查报告,真是来之不易。但面对这份报告,我们都会心笑了,这对我们来说,是一种锻炼,一种体验,更是人生中一笔巨大的财富。在此,也要谢谢老师们给予我们的指导与帮助。这次活动,真是让我们受益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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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 民族:___住所:__身份证号:__联系电话:__手机号:____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住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联系电话: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联系电话:____建筑资质等级证书号:______

本工程设计人:____联系电话:_____

施工队负责人:___ 联系电话: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地点:_________

1.2 工程装饰装修面积:_________

1.3 工程户型:_________

1.4 工程内容及做法(见报价单和图纸);

1.5 工程承包,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 (1)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见附表三)。 (2)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提供其余部分材料(见附表二、三)。

1.6 工程期限___日(以实际工作日计算); 开工日期___年__月___日; 竣工日期__年___月___日。

1.7 工程款和报价单 (1)工程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人民币)_________。 金额大写:_________ (2)报价单应当以《北京市家庭装饰工程参考价格》为参考依据,根据市场经济运作规则,本着优质优价的原则由双方约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报价单应当与材料质量标准、制安工艺配套编制共同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条 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甲方应当与具有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批的工程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乙方。

第三条 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计算书

3.1 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提供: (1)甲方自行设计的,需提供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计算书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2)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的,乙方需提供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计算书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3.2 双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计算书必须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9)的要求。

3.3 双方应当对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计算书予以签收确认。

3.4 双方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设计方案等资料擅自复制或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

第四条 甲方工作

4.1 开工三日前要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4.2 无偿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和冬季供暖。

4.3 负责办理物业管理部门开工手续和应当由业主支付的有关费用。

4.4 遵守物业管理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定。

4.5 负责协调乙方施工人员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4.6 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意改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 (2)在外墙上开窗、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 (3)在室内铺贴一厘米以上石材、砌筑墙体、增加楼地面荷载。 (4)破坏厨房、厕所地面防水层和拆改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 (5)强令乙方违章作业施工的其他行为。

4.7 凡必须涉及4.6款所列内容的,甲方应当向房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改动方案的安全使用性进行审定并出具书面证明,再由房屋管理部门批准。

4.8 施工期间甲方仍需部分使用该居室的,甲方则应当负责配合乙方做好保卫及消防工作。

4.9 参与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督,参加工程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第五条 乙方工作

5.1 施工中严格执行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安全操作规程、防火规定,安全、保质、按期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

5.2 严格执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无房屋管理部门审批手续和加固图纸,不得拆改工程内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加大楼地面荷载,不得改动室内原有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 (2)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十八时至次日八时之间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活动。 (3)因进行装饰装修施工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等,由乙方承担修理和损失赔偿的责任。 (4)负责工程成品、设备和居室留存家具陈设的保护。 (5)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畅通和卫生间的清洁。 (6)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每日完工后清扫施工现场。

5.3 通过告知网址、统一公示等方式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标准、规范、计算书、参考价格等书面资料的查阅条件。

5.4 甲方为少数民族的,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尊重其民族风俗习惯。

第六条 工程变更

在施工期间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双方应当协商一致。由合同双方共同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及工期。工程变更协议,作为竣工结算和顺延工期的根据。

第七条 材料供应

7.1 按由乙方编制的本合同家装《工程材料、设备明细表》所约定的供料方式和内容进行提供。 (1)应当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甲方在材料设备到施工现场前通知乙方。双方就材料、设备质量、环保标准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2)应当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乙方在材料、设备到施工现场前通知甲方。双方就材料、设备质量、环保标准共同验收,由甲方确认备案。 (3)双方所提供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并具有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4)如一方对对方提供的材料持有异议需要进行复检的,检测费用由其先行垫付;材料经检测确实不合格的,检测费用则最终由对方承担。 (5)甲方所提供的材料、设备经乙方验收、确认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在施工使用中的保管和质量控制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工期延误

8.1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的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应当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2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的日期延误,工期应当顺延: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当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 (3)因甲方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况。

8.3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8.4 判断造成工期延误以“双方认定的文字协议”为确定双方责任的依据。

第九条 质量标准

9.1 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方面,应当严格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9)的标准执行。

9.2 本工程施工质量按下列第___项标准执行: (1)《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DBJ/TO1-43-2019); (2)《北京市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DBJ/T01-27-2019)。 9.3 在竣工验收时双方对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发生争议时,应当申请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予以认证;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申请方垫付,并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 工程验收

10.1 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联合验收: (1)材料验收; (2)隐蔽工程验收; (3)竣工验收。

10.2 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竣工验收通知单后三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结清尾款,签署保修单,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其施工部分的水电改造图。

10.3 双方进行竣工验收前,乙方负责保护工程成品和工程现场的全部安全。

10.4 双方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不得入住,如甲方擅自入住视同验收合格,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0.5 竣工验收在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及经济方面存在个别的不涉及较大问题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解决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协议”(作为竣工验收单附件)后亦可先行入住。

10.6 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防渗漏工程保修期限为五年。

第十一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

11.1 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按下列表中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11.2 工程进度过半,指工程中水、电管线全部铺设完成,墙面、顶面基层按工序要求全部完成,门、窗及细木白茬制品基本制安完成为界定工程过半的标准。

11.3 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对乙方提交的工程结算单进行审核。自提交之日起二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甲方同意支付乙方工程尾款。

11.4 工程款全部结清后,乙方向甲方开具正式统一发票为工程款结算凭证。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受到处罚的,最终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12.2 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由责任方承担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

12.3 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第二、三次工程款,每延误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迟延部分工程款2‰的违约金。

12.4 由于乙方责任延误工期的,每延误一日,乙方支付给甲方本合同工程造价金额2‰的违约金。

12.5 由于乙方责任导致工程质量和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乙方按下列约定进行返工修理、综合治理和赔付: (1)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位,乙方必须进行彻底返工修理。因返工造成工程的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误,按12.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对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乙方必须进行综合治理。因治理造成工程的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误,按12.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3)室内空气质量经治理仍不达标且确属乙方责任的,乙方应当向甲方返还合同的工程全部价款;甲方对不达标也负有责任的,乙方可相应减少返还比例。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或向市场主办单位、消费者协会等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时,向___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 附则

14.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4.2 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14.3 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补充,但变更或补充减轻或免除本合同规定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责任的,仍应以本合同为准。

14.4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影响了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双方应当本着公平原则协商解决。

14.5 乙方撤离市场的,由市场主办单位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主办单位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14.6 本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终止。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市场主办单位(盖章):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