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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报告

时间:2023-07-04 17:10:03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报告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报告范文1

关键词:保险;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四性”

一、“四性”:证券市场对保险公司上市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

保险公司上市后,它作为一种公众公司,不仅应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可靠的信息,更应该向投资者、投保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公正、有效的会计信息,并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近几年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以及国外相关机构出台了一些具体用于规范保险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制度、法律和法规,它们可以概括为“四性”,即真实性、充分性、及时性、主动性。如:财政部2001年11月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明确了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特征,强调了会计报表附注的重要性,增加了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充分考虑了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2006年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其中与保险公司相关度最高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一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一再保险合同》,规范了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列报。中国证监会2005年10月颁布的《证券法》,要求每个会计期间对外应提供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2000.11.2),规范了会计报表附注和非财务信息的披露。中国保监会2003年3月颁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应按编报规则填报认可资产表和认可负债表,并披露相关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5号》(2004年),统一了偿付能力报告的编报标准和口径;《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9号》(2005年),从以业绩为核心的静态监管向以风险为核心的动态监管过渡;《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2006.2.7),强调了公司治理结构在会计信息披露中的核心作用。美国奥克斯利和参议院银行委员会2002年7月颁布的《萨班斯法案》,其中与公司相关度最高的是302、404和906条款,强化公司高管对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的责任,强调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重要性,提高外部审计的独立性,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监管,并加重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保险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四性”角度的考察

(一)会计信息披露缺乏真实性

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做假保费。比如为了虚增保费,以借款、集资方式投保,以实物抵交保费,以赔款和提取手续费方式提取资金后转入保费账户,虚构保险标的进行虚假承保等。(2)做假赔款。比如通过制造假赔案或压赔案,将当年赔款支出人为调节到未达账项等诸多方式增加或减少赔款;将未决赔案当作利润实现的调节器。(3)手续费支付混乱。有的公司使用尚未取得资格的人非法,蓄意提高手续费标准;有的公司为了招揽业务,将超标准的手续费以开假发票形式在营业费用中列支。(4)费用超支、成本不实。有的公司钱已经花了,但当时没有费用指标就采用压发票、不入账等方式,赔案中以查勘费的名义大量列支经营费用。(5)通过不恰当的比例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有些公司在预计资产损失和计提减值准备时,无视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具有很强的目的性和倾向性。(6)操纵应计项目。比如应收保费不入账或少入账来逃避保险责任,减少营业税等相关税金;对超过规定期限的呆滞放款仍通过应收利息挂帐,形成虚假收入和虚假利润;利用“其它应收款”进行应收保费、费用、基建规模挂账,化整为零的处理违法业务。(7)通过责任准备金的调整控制利润。一些公司利用保险行业利润的预计性特点,滥用会计估计,选择最能体现其现实意图的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来操纵利润。(8)关联交易调整利润。如为了避免不良资产经营产生的亏损或损失,达到支持上市公司的目的,运用“金蝉脱壳”的方法,将不良资产剥离给母公司或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二)会计信息披露缺乏充分性

某些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够全面、不够详细,主要表现在:(1)会计报表附注披露内容和方法极其简单。会计报表附注几乎没有,即使有也只是简单的几项,比如业务量、资金总额、机构人员情况等,重大事项均未予披露,定量的信息、预测性信息根本就没有。(2)衍生保险产品信息披露不充分。对分红保险、投资连接保险、万能寿险、变额保险等投资类寿险产品,披露内容主要是投资收益情况,对于独立账户财务状况、独立账户资产估值方法、保单持有人利益等情况、公司留存的分红产品收益、分红比率都避而不谈,或轻描淡写,极易产生误导作用。(3)偿付能力信息披露不规范。(4)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信息含量不高。对公司治理的信息披露多为原则性的陈述,泛泛而谈,而不能够坦然揭示公司治理存在的实质性问题。(5)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的比例存在严重失调。有些公司过于偏重财务信息而忽略了非财务信息的披露,缺乏对公司核心能力、管理当局对公司信息的分析评价、背景信息、社会责任等信息的披露。

(三)会计信息披露缺乏及时性

某些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时,没有立即将该重大事件的报告提交证券交易场所和证监会,也不向社会公布,说明事件的实质,如某些公司由于发生巨额赔款,现金流量面临严重不足,这一重大事件变化的情况在年报中没有公布。另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披露时间远远滞后于财政部规定的时间,这无疑给保险公司提供了宽松和便利,期间容易造成不合理的内幕交易。

(四)会计信息披露缺乏主动性

长期以来,保险界对信息披露存在一种误解,认为保险是经营风险的高负债经营机构,这些风险信息的披露,会影响公司甚至整个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因此,对信息披露产生一种害怕和回避的心理,不愿让投保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知道本身存在的暗点;还有些公司把信息披露看成是一种额外的负担,甚至还有人把信息披露看成是泄漏公司商业机密的行为,而不是把它看成是在市场经济下,公司应该承担的一种义务和投资者、投保人等应该获得的一种权利,因而往往不是主动地去披露有关信息,而是抱着能少披露就少披露,甚至不披露的观点,在信息披露上处于一种被动应付的局面。在信息披露时对有利事项披露较多,对不利事项披露较少或根本不披露;强制性信息披露较多,自愿性信息披露较少;对取得的成绩夸张渲染,而对存在的问题则力求遮掩甚至没有。

三、加强“四性”:保险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优化

由于信息的非对称性,以及由此引起的“外部性”(externalities)和“搭便车”(free-riding)、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和道德风险(moral hazard),会导致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所以会计信息披露需要通过政府立法、制定会计准则等强制性手段以及公司内部建立管理和监督机制来加强“四性”。

(一)尽快推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加强“四性”的必然选择

1.改变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针对借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操纵利润的问题,新资产减值准则明确规定,在会计期末是否必须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应当首先取决于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如果资产不存在减值迹象,则不必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也不必确认减值损失,另外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

2.明确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列报。原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强调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各种责任准备金的余额,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各种责任准备金提取情况,在附注中披露各项准备金的增减变动情况、提取各项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的主要精算假设和方法,突出了保险经营的风险性和负债性,反映了责任准备金在保险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要地位。而且,该准则规定除了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保费收入外,还应单独列示退保费和已赚保费情况;除了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赔付成本外,还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代位追偿款、损余物资的有关情况,使得保费收入和赔付成本信息更为真实、可靠。

3.明确保险人签发的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列报。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应收的各项分保责任准备金以及再保险接受人的应收分保账款和再保险分出人应付分保账款;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分保费收入、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分保费用、摊回赔付成本、分保赔付成本、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摊回寿险责任准备金、摊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在附注中披露分入业务各项分保准备金的增减变动情况、分科业务提取各项分保准备金及进行分保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的主要精算假设和方法,以充分揭示分保业务引起的信用风险。

(二)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化建设:加强“四性”的基本要求

1.加强非财务信息的披露。上市保险公司的财务报告除了披露公司财务数据和业务数据等财务信息外,还需要披露以下非财务信息:公司概况;公司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报告期内公司收购及出售资产、吸收合并实现的简要情况、进程,以及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的影响,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股东大会简介,董事会及监事会报告,行业风险和公司自身风险,各项准备的计提方法、计提比例及期初数、期末数,保险资金的运用情况,境内外同业拆入、拆出资金情况,应收保费、应付保户利差情况,偿付能力情况;公司核心能力、管理当局对公司信息的分析、背景信息、社会责任信息等,以满足各种信息需求者的决策需要。

2.加强偿付能力信息的披露。对于偿付能力信息的披露,应严格按照保监会颁布的有关管理规定和编报规则执行。新颁布的《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9号》中,偿付能力信息披露的力度加大了、内容更加细化、标准更加严格,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风险控制能力的要求更高了。关于综合收益,要求保险公司披露营业费用在承保业务、投资业务、受托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之间的分配标准;还要披露各险种的直接业务保费、分人保费、分出保费、赔款和给付、退保金;寿险公司保费收入居前十位的保险产品的明细信息,包括保费收入、预定利率、预定费用率、销售时间等。对投资连结保险业务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信息披露应按照国际通行做法,要求独立账户资产和独立账户负债应当在认可资产表和认可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3.强化公司治理结构信息的披露。对证监会来说,保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编制招股说明书时应增加有关内部控制充分性和有效性说明的内容,保险公司还应委托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系统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并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形式作出报告。另外上市保险公司在季报、半年度报告中应披露公司治理信息,对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薪酬应披露到人。保监会应充实公司治理信息的披露内容,增加披露关联方交易和性质、薪酬计划、内部控制等内容。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内控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和合规报告。

(三)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四性”的关键

公司治理不严、“一个法人”的管理体制不到位是“四性”缺乏的根本原因。在现阶段保险经营行为尚不规范的情况下,国有股占较大的比重。在股权高度集中的条件下,产权是虚拟的,这种产权主体的缺位很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从公司内部关系来看,在“一级法人,分级管理,逐级核算”的管理体制下,由于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的考核多以单一的保费为主,并将营业费用与保费收入直接挂钩,在这种“费用是我的,亏损是法人的”经营思想指导下,某些公司不考虑信用效应,不惜以各种方式虚增保费来“挣够自己的费用”,谋求自己的利益。2003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美国上市后,《萨班斯法案》的严厉条件使其在2004年遭遇了审计案件,给在美上市的保险公司敲响了警钟,也使得中国上市保险公司正在进行一次内部控制的全面改革。首先,必须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国有股减持,改变股权结构严重失衡的局面;选择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积极推进保险公司的民营化进程,使股权过分集中和流通股过分分散的现象得到缓解。其次,应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核心作用。保险公司董事会应至少有2名独立董事,与保险公司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可能影响其对公司事务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人士,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另外,设计和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使管理者的个人利益与公司的利益挂钩,使股东目标成为管理者目标,消除激励管理者的利益障碍。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报告范文2

(一)金融监督院的保险统计工作

韩国金融监督院是韩国所有金融机构的监督机构,其内部分别设有银行监督局、证券监督局和保险监督局等。依照韩国保险业法的要求,保险公司要按时向金融监督院保险监督局提交包括业务、财务情况、资金运用成果、偿付能力等内容的统计报告。统计报告的格式、编制周期和报告期限等由金融监督院规定。金融监督院以这些统计报告为基础编制反映保险公司整体经营状况的统计分析报告,按照季度对保险公司实施经营状况计量评价,并建立早期警报指标体系。具体如下:

1.统计报告的内容。各保险公司需要提交的统计报告共分为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业务管制遵守状况、区域状况、内部控制和统计问卷调查等六大类,其中包括的指标有机构、人员、大股东持股状况、经营效率指标、合同维持率、资产运用比率、资本适当性、资产健全性、收益性、流动性等。截至2006年3月末,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分别向金融监督院提交了128个统计报告(见表1)。

从统计报告提交频度来看,按月提交的是以财务报表等为主的统计报告,约占全体报告的51%;按季提交的是以对资本的适当比率、资产的健全性等经营状况计量评价为目的统计报告和再保险交易及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状况的统计报告,占全体报告的43%;按半年提交的是为掌握保险设计师的职业稳定率等经营效率指标而制成的不同区域现状的统计报告,占全体报告的3.1%;按年提交的是以会计年度决算为主的统计报告,约占全体报告的2.3%。

2.统计报告的报送。2001年12月,韩国金融监督院以因特网为载体,建立了金融信息交换网(FINES),通过此网,采集、验证保险公司报送的统计报告。具体流程是首先由保险公司按照规定格式编制统计报告,经金融信息交换网传送至金融监督院。金融信息交换网具备对统计报告项目之间验证及报告间相互验证的功能,所传送的数据通过数据错误验证后储存到金融监督信息系统数据库,在这里对数据进行计算处理形成统计结果(见图1)。

保险公司提交的统计报告情况

3.统计资料的使用。韩国金融监督院形成的统计资料,一是用于评价保险公司经营状况,了解和把握保险业的发展情况。二是了解掌握保险业及个别保险公司所面临的风险水平及今后经营不善的可能性。通过时序分析等,掌握异常变动指标,可对经营不善的公司采取先发制人的对应策略。通过分类评定模型或判别分析等统计性方法,对保险公司进行早期预警。三是金融监督院内保险公司的专管员对所负责公司的一般情况、保险营销及投资经营现状、合同保全状况、偿付能力状况等进行一揽子的查询,便于开展常规监察及现场检查业务。四是向外报送或披露统计信息。信息主要是通过发行金融统计月报及在网站上保险统计数据等形式来公布统计信息(见表2)。

统计资料的使用

4.韩国金融监督院对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处理较为严厉。韩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如果不在期限内提交财务报表等,或者提交虚假的财务报表等时,监管部门可以对其处以1千万韩币以下的罚款,并可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在韩国还有相关的法规规定: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3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故意遗漏或虚报季度(中期)报告与业务报告的重要事项者。

——明知故意遗漏或虚报季度(中期)报告与业务报告重要事项的情况下签字者。

(二)保险开发院的保险统计工作

韩国保险开发院是根据保险业法第176条所成立的机构,该条款规定了保险开发院统计工作的必要性、保险公司的协助义务,以及统计资料的提供方法等。主要目的是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开发院主要职责是厘定纯保险费率、保险商品的确认(保险费及责任准备金的妥当性)、保险制度及政策研究、保险市场分析、经营分析及咨询、保险经验数据统计的汇总、分析、提供保险信息的管理及利用,保险信息网的运营等。开发院保险统计工作内容具体如下:

1.统计资料的内容及报送周期。开发院统计的内容是基于每份保险合同以及每次保险事故的详细信息。以火灾保险为例,开发院要求保险公司报送每份保险合同的合同号、批单号、处理日期、保险期间、标的类别、保险金额、保险费、折扣及加价事项等多项详尽的信息。保险事故资料要求提交合同号、批单号、处理日期、事故号码、事故日期、风险级别、标的代码、标的类别、事故原因、保险金额、发生损失额、保险责任类别等详尽的信息。根据保费规模的大小,分为基础统计资料和摘要统计资料。机动车保险、火险、水险和人寿保险等15种保费规模较大的险种均属于基础统计资料,汇总周期有按月、按季度、按半年和按年度等多种方式。其它规模较小的险种属于摘要资料的范围,每年汇总一次即可。韩国开发院统计汇总各保险公司的险种情况已有20多年的历史。

2.通过保险信息网收集、汇总及校验统计信息。由共同信息系统、资料传输系统、保险事故信息系统及为国际贸易交易而建的EDI系统构成的保险信息网是收集保险统计信息的主要渠道。保险信息网是国家主干电算网的一部分,由保险开发院与所有的保险公司、有关机关、地方自治团体及贸易网等联接。韩国保险统计资料的汇总分保险合同及每次事故的资料及摘要资料汇总两部分,以不同的方式进行。对规模较大的险种的保险合同及每次事故的资料汇总见图2。

对统计资料的校验目的在于检验资料是否是开发院根据统计编撰要求准确地进行编制。采用实施平衡检验、项目检验、分布检验等方法,在发现保险公司未达标时,向其提出更正要求。平衡检索是为了检验资料的准确性,由保险公司与保险开发院对附件资料编制记录件数、金额等进行核对。项目检索是确认基础统计的各个编制项目有无不合适的资料,通过相关项目之间的比较确认资料错误。分布检索是将对象资料实绩与过去实绩相比较,确认有无异常。

3.统计资料编撰要求。统计资料的编撰要求由四个部分构成。一是记载记录的提交方法、记录单位等共同的指示事项。二是格式由保险凭证号、会计处理日等记录管理项目、所涉及合同的风险特征、保费、保险金等项目构成。三是关于格式的各个项目详细的编撰方法说明。四是整理编撰记录时所使用的代码。

4.统计资料的利用。开发院利用采集到的保险统计资料,编制经验生命表及经验住院率,计算保险费率(风险率)。按照合同统计、支付统计、赔付率统计三大类别,编制、提供按照保险年度/商品种类/合同物品/年龄/职业/地区等进行分类的统计资料。对于机动车保险、工伤保险等,向保险公司提供每件合同的倾向特点。出刊发行保险统计月报、年报、年鉴、按险种分类的统计资料集以及其他非定期分析统计。建立并运营保险事故信息系统、机动车履历信息系统。从现代海上火灾保险公司我们了解到保险公司可以获得并利用开发院的统计资料,进行公司运营分析、保险费的调整、对历史数据结果的评估等。

二、统计在韩国保险业发展中的作用

(一)保险统计是保险业发展的基础

从上面的介绍中可以知道,保险统计在韩国对保险业起到强有力的支撑作用,是保险监督管理的重要支柱。以保险统计报告为基础编制的统计资料,应用于金融监督院、保险开发院、保险公司各个环节。从大的方面看是整个业界对保险公司实施经营状况计量评价,是对保险公司分类评定并进行早期预警的基础,从小的方面看是纯保险费率的厘定、经验生命表的制定、保险费及责任准备金的妥当性、对象指标评价等的基础。

(二)保险统计范围广、内容多

韩国的保险统计范围广泛、内涵丰富,例如从各保险公司定期向金融监督院保险监督局提交的统计报告来看,不仅包含我们通常所说的业务财务等一般经营过程中的数据统计,而且还包括股东变更、关联交易、内部控制、问卷调查和金融事故等重要事项和各项经营记录。金融监督院可以凭借这些统计报告建立一揽子统计指标,全面分析衡量各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及各种基本情况。又如各保险公司向保险开发院报送的保险合同资料的内容十分详尽,不但包括公司代码、时间、合同状态号码、批单号码和保险期间等基本事项,还包括结构级别、物品代码和物品类别等风险特征,更包含了投保金额事项、保费折扣或加价原因事项以及保费更正变动事项等内容,是一种基于每份保单和每次保险事故的统计资料。

(三)保险统计对整个保险行业加强资源共享、进而做到保险经营的精细、科学发挥着重要作用

现代保险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基于大数法则等原理的运用,利用保险统计手段在各公司之间做到资源共享,建立整个社会的损失率和赔付率等数据资料库,从而做到针对不同人群或不同保险标的提供不同的差别费率,十分有利于整个保险行业的科学稳健经营。韩国的保险开发院在这方面发挥着独特的功能作用。

1.保险费率的计算与验证。开发院利用各家保险公司报送的保险合同的有关信息资料,在人寿保险行业,主要是针对人寿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保险标的事故发生率,编制经验生命表及经验住院率,供各人寿保险公司确定险种费率时使用,经验生命表一般是每三年编制一次。在财产保险行业,主要是汇总计算各种社会风险损失率,并以次为依据来计算整个行业参照执行的保险费率。

2.建立行业核保核赔资料数据库。保险开发院按照保险合同统计、支付统计和赔付率统计等三大类别,编制和提供按照保险年度、商品种类、合同物品、被保险人年龄和职业、区域分布等因素进行分类的统计资料,并将这些风险因素数据库的内容提供给各家保险公司进行参考使用。通过各家保险公司定期制度性进行信息交流,有助于确定实际损失的赔偿,进行资料交换,有助于预防和防止保险欺诈。

3.建立费率等级,体现结构性差异费率。保险开发院还针对个别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建立不同的费率等级,例如开发院要针对机动车辆保险、工伤保险等主要险种,向保险公司

提供每件保险合同的趋向特点。

(四)保险统计在体现社会管理功能中发挥着独特作用

汽车是现代社会重要的基本交通工具之一,汽车行业在整个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与现代企业和人类的联系十分紧密,再加之汽车保险的强制性,因此,机动车保险统计对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广大被保险人利益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例如韩国保险开发院对保险合同内容进行统计就是从机动车开始的,最早始于1985年7月。保险开发院通过机动车强制保险投保管理电算网等连接全国256个市、郡、区的建设交通部等汽车行业的主管部门,向其通报未投保责任保险的汽车名单,并与交通部门共享违反交通法规者的信息资料。此外,保险开发院还通过统计数据构建和运营保险事故信息系统和机动车履历信息系统等,积极支援社会公益活动。

三、韩国保险统计对我国的启示

(一)继续加强保险统计工作

近年来,我国保险统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制度建设、标准构建、手段创新和人员配备等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基于大数法则原理发展起来的现代保险业,其统计工作与其他行业相比,重要性更为突出和迫切。无论是加强保险偿付能力监管、防范化解保险经营风险,还是科学合理厘定保险费率、积极开发新险种扩大保险覆盖面,均离不开保险统计的支持和保障。因此,我们要继续重视与加强监管机构的保险统计工作,同时还要加强对各家保险公司的指导力度,积极督促其切实加强保险统计等各项基础工作,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经费安排等方面优先考虑进一步促进保险统计工作的开展。

(二)进一步加强统计法规建设

韩国科学丰富的统计内容,统一协调的统计体制,高度集中的数据管理,高效先进的统计平台,高素质的统计队伍等,对我们拓展创新统计工作思路帮助很大。因此,建议结合此次我国保险法修改的有利时机,进一步明确保险统计工作的相关责任和要求,从而为保险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法律保障。

(三)尽快完善保险统计内容

自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开发使用以来,在收集汇总并整理分析保险公司财务、业务数据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尤其是在数据集中管理、高效查询使用等方面取得了历史性突破。但通过与韩国保险统计内容广泛、内涵丰富的现状相比,我们的保险统计还存在数据偏少、内容不全、不成体系等诸多问题,因此,建议借鉴韩国保险统计的先进做法,尤其是韩国详尽统计保险合同内容、每次赔付事故信息等方面的先进做法,本着量力而行、循序渐进的原则,尽快补充完善保险统计的内容和范围,做好保险合同信息、保险机构信息、保险从业人员记录等全方位、多角度的统计工作,为建立动态性监管措施提供详实全面的数据资料。

(四)创新保险统计工作手段

统计工作与IT信息化建设息息相关,现代化IT信息技术是做好保险统计工作的重要手段。中国保险行业的统计数据信息量和工作量远远大于韩国保险开发院,因此,当务之急是在借鉴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同时,对保险公司提出了统计信息收集、传输、管理等方面的rr技术要求,通过利用先进的丌技术手段促进保险统计工作取得更大的发展。

(五)加强保险统计数据集中管理

从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来看,保险行业已经初步积累了一些行业数据,但保险监管机构在带领和协助各家保险公司积累整个行业的公共数据方面做得还不够,尤其是在集中统一管理保险行业的相关数据资料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从韩国保险统计数据的管理方式来看,监管部门集中统一收取相关的保险统计数据,并在组织体系内部共享使用,因此建议保监会进一步明确我国保险统计数据的统一集中,避免统计数据及统计分析资料的多头管理,强化数据和分析依据的一致性,做到数据资料的统一、规范,从业务发展、偿付能力评估、风险管理和政策研究等诸多方面实现保险行业数据资源的统一一致和信息资源的共享,并切实减轻各保险公司多次重复向监管机构报送数据的工作任务量。

(六)强化保险统计执法检查

数据的真实性、一致性和完整性是做好制定保险行业政策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从韩国考察情况来看,保险产品的设计定价、偿付能力评估、保险准备金的提取、再保险安排和资产负债管理等均需要积累多年的承保和理赔的历史数据。这些数据至少需要5年左右的积累才会有相应的效果,而且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十分重要。韩国保险监督局按照保险法的规定,经常对公司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检查核对,主要采取与公司以前历史数据核对、与其它公司对应数据相互比较和对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等方法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并对其中存在问题的保险公司实施相应处罚并直接追究公司高管人员的责任,这对我们加强保险统计执法检查、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七)做好保险数据标准化工作

要做好保险统计工作中的数据采集、数据管理、决策支持和分析研究,就必须首先解决好保险数据标准化的问题。当前我国各保险公司的系统都相互独立,差别很大,统计口径不尽一致,采用的数据库也不尽相同,这些问题的最根本原因是统计数据标准不完善甚至缺失,因此我们应该抓住保险标准化建设的有利时机,采用“急用先行”的原则,首先花大力气重点解决好保险基础数据标准缺位、数据接口标准缺失等主要问题。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报告范文3

随着保险市场的深化和保险业监管的规范,《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相继出台,保险业的信息披露问题逐渐引起会计、保险、证券理论和实务界的密切关注,其重要性得到共识。除投资者外,更多的决策主体,包括监管部门、保户、中介机构、评级机构等,对保险业的信息存在着内在需求,呼唤保险行业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一、现行保险业信息披露制度的局限性

(一)侧重反映保险公司的历史经济活动,缺乏预测信息。现行财务报告体系是一种以过去交易事项为基础、反映保险公司过去业绩的向后看的报告体系。保险行业的运作是以精算假设为基础的,这种假设即是一种预测性的信息。当今社会瞬息万变,用户更希望了解那些对决策有用、能体现保险公司现在与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前瞻性和预测性信息。因而,改革现行的财务报告体系,建立能更好适应新经济时代的财务报告体系势在必行。

(二)拘泥于法律形式,轻视经济实质。尽管现行财务报告体系也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际上往往是法律形式占据了会计处理的指导地位。比如资产虽被定义为未来的经济利益,但会计人员并非按现值而是按历史成本计量资产。

(三)缺少非财务信息。长期以来,会计报表过于偏重财务信息而忽略了非财务信息的披露。在科技高度发达的新经济时代,每一项经济决策不仅要依据财务信息,而且要依据非财务信息,有时甚至后者比前者对决策更为重要。会计必须从用户的需求出发,尽力满足其信息需求,适当增加对经济决策有用的非财务信息,如保险公司的背景信息、业务发展的前瞻性信息、保险公司创新能力信息等。

(四)无形资产的计量与披露还存在较大的缺陷,尤其是自创商誉、知识资本等信息得不到反映。市场经济时代,保险公司等企业的发展动力主要来自一流的人才和不断创新的技术和管理手段。知识、技术将成为保险公司等企业的核心。财务报告应恰当地揭示对保险公司成功经营起关键作用的知识资本信息及其潜在的巨大收益,以合理体现保险公司价值。

(五)未能全面反映保险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信息。保险公司经营成功与否,不仅取决于其财务状况的优劣和盈利能力的大小,而且取决于其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形象的好坏。企业是社会的企业,保险公司也是社会的保险公司,人们在关注保险公司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关注社会效益,即保险公司在扩大就业、维护职工利益、保护资源与环境及公益性捐赠等方面作出的努力。遗憾的是,现行的财务报告很少涉及社会责任方面的内容。

二、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拓展的新信息

(一)保险公司财务指标的披露。保险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财务分析指标与其他的行业会计相比有很大的差异。龚兴隆在《保险会计与风险管理》一书中,对保险公司整体状况评估提出了五类指标,即偿付能力指标、资产质量指标、盈利能力指标、产品线指标和经营稳健指标。在每一大类中还确定该类的核心指标以及一些辅助指标,并对每一指标设定合理的预警线。现列举五个核心指标的公式及其一般的取值范围:

1.偿付能力系数=自留保费/(资本金+公积金)×100%

该指标越高,则意味着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越大。我国《保险法》和《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对该指标所做出的规定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公司,其自留保费不得超过资本金和公积金和的4倍”。因此,对于财产保险公司应以400%作为临界值。

2.非认可资产与认可资产比=非认可资产/认可资产×100%

该指标用以衡量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我国《保险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对保险公司的不良资产应予以控制,NAIC则规定该指标应小于10%.

3.净收入与总收入比=营运净收入/总收入×100%

该指标中,营运净收入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业务和投资中的净收入,总收入中还包括已实现的资本收益。该指标的临界值应大于零。如果保险公司年度指标小于零,则说明公司整体经营没有利润,且由于保险是负债经营,很容易使保险公司处于潜亏的状态。

4.产品组合变化率=各产品险保费比率的变化之和/产品险总数×100%

该指标用以衡量保险公司每种产品险,如车险、财产险、个人寿险、团体寿险、年金、健康保险等平均保费变化率。根据NAIC的要求,该指标应小于5%.

5.保费收入变化率=保费收入增长(或减少)/上年保费总收入×100%

该指标用以衡量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变动情况,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NAIC对财产险公司规定保费收入变化率应在-33%-+33%之间,寿险公司为- 10%-+50%之间。鉴于我国保险市场尚未成熟,为维护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我们认为平均一般应控制在-20%-+50%之间为宜。

(二) 保险公司财务预测信息的披露。保险公司财务预测信息是保险业信息披露中的自愿披露部分,它表示的是保险公司的末来发展状况,因而备受投资者的关注。保险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财务预测信息质量难以保证,并由此引发有关各方承担法律责任。财务预测信息是着眼于未来的信息,它是基于一系列假设基础之上的推测,可能会因经营环境与经济活动未能与预测一致而与实际结果出现差异,保险公司和注册会计师都有可能因此而招致法律诉讼。当然,这也与公司在披露财务预测信息过程中倾向于报告“好消息”,隐瞒“坏消息”,而且披露的“好消息”往往也过于乐观有关。我们建议在规定保险公司会计报表披露财务预测信息时,应建立相应的财务预测信息质量保证机制。

(三)非财务信息的披露。保险公司的非财务信息是指不一定与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相关,但与保险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信息,它不以货币为主要的计量单位。保险行业信息的需求者和保险公司本身都对非财务性信息存在一定的需求。具体而言,保险公司披露非财务信息的必要性在于:对保险业信息的用户而言,披露非财务信息,弥补了现行财务报告之不足,有助于其进行正确的决策;对保险公司而言,披露非财务信息有助于改进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效率。因此,目前很多国家要求披露非财务信息。

保险公司的非财务性信息的内容包括:

1.经营业绩指标。它比财

务指标更能揭示保险公司的发展前景和未来趋势。有助于信息用户深入了解保险公司经营活动性质和未来现金流量,把握保险公司企业发展方向,是信息用户对保险公司未来作出预测的重要依据。

2.保险公司的管理者对财务和非财务信息的分析。由于信息不对称,管理人员比外部用户更了解与公司有关的事项和交易,因此,披露管理层对一些重要事项的分析和评论有助于信息用户评估公司经营管理状况。

3.前瞻性信息。不包括财务的预测信息。(1)保险公司面临的机会和风险,包括从事其他行业的经营而导致的机会和风险等。(2)公司管理部门计划,包括影响成功的关键因素等。(3)将实际经营业绩与以前披露的机会和风险进行比较,以及与计划相比较等。

4.背景信息。如主要竞争对手及公司经营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有关股东及主要管理者的信息、经营活动和资产的范围与内容。公司可以就其发展目标和实现这些目标的经营战略作出说明,以便用户恰当判断这些战略是否与公司经营环境相适应。

(四)保险公司人力资源信息的披露。新经济时代将不再是企业物质财富、企业规模大小的竞争,而是知识、信息和创新能力的全面竞争,说到底就是人才的竞争。现行的保险业信息披露制度并不反映人力资源的价值,从而低估了保险公司资产的总额,忽略了劳动者对公司的经济贡献。人力资源信息的披露还有利于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宏观调控,政府机构可以了解整个保险业及社会的人力资源维护与开发状况。在保险业信息披露中至少应该对其主要高层管理人员的简介进行披露。

(五)社会责任信息。保险公司对扩大就业范围、维护职工权益、参与社会活动与保护资源和环境负有社会责任。今后,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意识到自身的社会责任,保险公司只有通过社会效益的实现才能更好的实现其经济效益。社会责任信息包括:保险公司对职工的社会责任,如职工的劳动报酬和集体福利、健康安全保护和就业保障等信息;保险公司对社会的贡献,如保险公司对文化、教育、艺术的赞助和捐赠等信息;保险公司对生态环境维护的社会责任,虽然保险公司行业的特点决定了其对环境的影响不会太大;保险公司对保险产品消费者的社会责任等。

三、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方式的创新

(一)监管会计财务报告的定期披露。保险公司应依法定期向其监管部门递交财务报告。依照美国的惯例,通常要求在GAAP和SAP下准备两份财务报告(Annual Rerert and Annual statement)。在监管会计原则下,监管部门的监管重点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而一般公认会计原则更近似于把保险公司视为一般的企业。目前我国应当在要求保险公司向监管部门提供与其他行业具有可比性的一般性财务报告的同时,还应法定要求保险公司对偿付能力方面的具体指标进行充分披露,以突出保险公司行业舍计的特殊性,保证保险公司的保户和债权人的利益。

(二)上市信息披露。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虽尚未上市,但是它获许以基金的形式间接入市。保险公司上市是大势所趋,只是一个时间的问题。因此,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应不单单将保险公司作为未上市公司来考虑,还应该对上市后的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一些超前的设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经验也可为保险公司来借鉴。受制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对于欲上市的和已经上市的保险公司的财务信息应予以更为严格的监管。尤其是在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日益拓宽的时候,应披露的信息将有所增加,如前面所提到的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的披露。

(三)自愿披露与强制披露相结合。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一般都体现着强制性的特征,尤其在资本市场中是促使市场有效性而不得不采取管束措施的直接后果。强制性信息包括财务报告信息和许多非财务报告信息。虽然强制性信息对于减少困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内幕交易和信息误导有着积极的意义,但也可能因此产生负面效应,如迫使公司公开本属商业秘密的事项,这样不利于竞争。考虑到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着强制性和自愿性的矛盾,对保险业会计信息除了必须披露的内容外,应注上类似“不限于此”字样,以使自愿披露留有余地。如何完善自愿披露的机制,调动信息披露的积极性,又是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甚至是资本市场规范中应予以重视的一个问题。

(四)信息披露的渠道多样化。除了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外,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传播媒介的完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渠道也日益多样化。从某种角度来说,保险公司的财务报告可以实现两种不同的目标:一是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二是作为保险公司的宣传工具。其中,后者具有相当的战略意义。从本质上讲,财务报告可以看作一种大众传播活动。与现行通用的财务报告模式不同的是,大众传播报告将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和远程通讯技术来传播会计信息,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采用光盘存储技术将财务报告存储在光盘上然后传递给使用者。这种做法的良性结果是更多的信息需求者能够容易地获得所需要的保险业信息,使保险公司信息面对更大范围的群体,最大限度地满足保险公司信息需求者的需要。

保险公司可以在网上公布其所能提供的各种会计报告和信息,信息使用者则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财务报告的用户也可通过网络主动提出所需信息。保险公司的会计人员可以用IT技术改进财务报告,使之更符合用户的要求。即采取交互式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报告范文4

关键词:保险市场不完善保险监管

保险市场不完善现状

(一)保险人

在我国保险市场中,政府的市场参与程度很强。新成立的保险公司,除外资企业外,几乎全是国有控股股份公司,通过其与各级政府的特殊关系,依然保持着相当程度的垄断性。

主体产权资格的缺位或者说不明晰必然导致国有保险企业的多重经营目标。在经营上不但要追求微观盈利的目标,还要满足政府的偏好。如除经营商业保险外,还要经营一些政策性保险;除考虑效益最大化以外,还要考虑达到当地政府解决就业的要求。同时由于产权的不清晰,经营目标的模糊,约束机制的缺乏,导致保险经营者追求企业短期指标。更严重的情况在于政府直接干预保险经营。

政府作为保险业监管者的同时也是保险企业的最大股东,有权过问保险企业经营的具体情况。目前政府对保险经营的直接干预突出表现在保险经营中展业和理赔两环节上。这样,不但保险公司因此无法控制费率、手续费等,甚至连出险后的理赔权也被他人控制,而且也造成了保险市场的混乱,不利于保险监管。

(二)投保人

投保人也存在着种种问题。如果说投保人用自己的钱投保,自己承担风险,也享有风险保障的话,他就是高质量的投保人,对于整个市场的正常运转有极强的监督作用。然而,我国很大一部分保费收入来自国有单位,在缺乏有效监督机制与明晰产权界定的情况下,这些国有单位的决策者选择保险公司,不是主要看该保险公司是否经营比较稳健、信誉较好、服务质量高或者价格低,而把保险公司的高回扣作为一个衡量标准。投保人的质量问题严重扭曲了市场竞争,为不正当竞争的滋生提供了土壤。投保人的行为也从某种程度上,鼓励保险公司花更多的精力去培植这种土壤,而不是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

个人投保人虽然从产权角度来说符合成熟市场的要求,但他们尚且缺乏对保险行业的充分了解,往往不能有效鉴别保险公司的业绩,对各种保险业务的利弊也只停留在感性的认识层次上,加上相关法律知识的淡薄,他们的行为往往具有盲目性,不但不能有效监督市场的运作,反而还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市场的管理难度。

(三)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机制

披露的信息只侧重于反映保险公司的历史经济活动。当今社会瞬息万变,用户更希望了解那些对决策有用、能体现保险公司现在与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前瞻性和预测性信息。因而,改革现行的财务报告体系,建立能更好适应新经济时代的财务报告体系势在必行。

拘泥于法律形式而轻视经济实质。尽管现行财务报告体系也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际上往往是法律形式占据了会计处理的指导地位。比如资产虽被定义为未来的经济利益,但会计人员并非按现值而是按历史成本计量资产。

缺少非财务信息。长期以来,会计报表过于偏重财务信息而忽略了非财务信息的披露。会计必须从用户的需求出发,适当增加对经济决策有用的非财务信息,如保险公司的背景信息、业务发展的前瞻性信息、保险公司创新能力信息等。

另一信息制度的不完善之处在于保险中介的有限性。首先,在保险中介人中,仅保险人有了长足的发展,保险经纪人在我国数量还极为有限,仅在沿海一些城市有为数不多的经纪人。基于投保人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经纪人的缺位,使投保人企图减少其事前非对称信息的愿望难以实现。其次,保险公估机构只在某些城市和地区零星存在。保险公估人是以独立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第三者身份,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对保险标的进行承保风险的评估并对保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专业性的分析核算。保险公估人的出现有利于加强保险交易双方的信息沟通,有利于增强保险双方的信任度。而我国保险公估人的缺位,不能不说是保险信息传导机制的缺陷。再次,就目前广泛采用的保险人制度而言,还有许多不规范之处。目前近50万个人中,真正持有证书的大约只有30万人;保险人素质低下,故意告知不实,蒙蔽客户。此类现象已严重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形象,不但不利于保险双方的信息沟通,反而造成投保人对保险人的不信任,使双方沟通更为困难。

我国保险监管的未来发展方向

(一)明晰保险公司的产权

纵观西方发达国家的保险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所驱动,任何保险公司都不会采取不负责任的经营政策,他们会建立规避风险、保证保险公司收益的机制,建立稳妥配置及处置资产的准则。采取维护公司形象不受损失的管理办法,保持公司长时间正常运营。正是由于保险市场微观主体企业制度健全,才使其保险市场得以实现有序发展,从而使保险监管从严格走向宽松有了坚实的基础。而其中,关于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改革又包括以下几点:

1.监管会计财务报告的定期披露。监管部门的监管重点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而一般公认会计原则更近似于把保险公司视为一般的企业。目前我国应当在要求保险公司向监管部门提供与其他行业具有可比性的一般性财务报告的同时,还应法定要求保险公司对偿付能力方面的具体指标进行充分披露,以突出保险公司行业会计的特殊性,保证保险公司的保户和债权人的利益。2.上市信息披露。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虽尚未上市,但是它获许以基金的形式间接入市。保险公司上市是大势所趋,只是一个时间的问题。因此,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应不单单将保险公司作为未上市公司来考虑,还应该对上市后的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一些超前的设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经验也可为保险公司来借鉴。受制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对于欲上市的和已经上市的保险公司的财务信息应予以更为严格的监管。

3.自愿披露与强制披露相结合。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一般都体现着强制性的特征,尤其在资本市场中是促使市场有效性而不得不采取管束措施的直接后果。强制性信息包括财务报告信息和许多非财务报告信息。虽然强制性信息对于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内幕交易和信息误导有着积极的意义,但也可能因此产生负面效应,如迫使公司公开本属商业秘密的事项,这样不利于竞争。如何完善自愿披露的机制,调动信息披露的积极性,又是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甚至是资本市场规范中应予以重视的一个问题。

4.信息披露的渠道多样化。除了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外,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传播媒介的完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渠道也日益多样化。从某种角度来说,保险公司的财务报告可以实现两种不同的目标:一是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二是作为保险公司的宣传工具。其中,后者具有相当的战略意义。从本质上讲,财务报告可以看作一种大众传播活动。与现行通用的财务报告模式不同的是,大众传播报告将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和远程通讯技术来传播会计信息(联机报告),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采用光盘存储技术将财务报告存储在光盘上然后传递给使用者(脱机报告)。这种作法的良性结果是更多的信息需求者能够容易地获得所需要的保险业信息,使保险公司信息面对更大范围的群体,最大限度地满足保险公司信息需求者的需要。

5.有差别、公开性的信息披露。保险监管部门是保险业信息的间接使用者,而作为直接需求者的投资者、债权人及保户,他们要求的是公开性的、易得到的信息。这样,定期财务报告以外的信息就显得尤为重要。就一般保户而言,专业的会计指标晦涩难懂,而保险公司的信誉、产品信息以及经营业绩则是他们更关心的;对于投资者来说,更关心的是关键业绩指标,尤其像留存收益表和股东利益分配表等等;而债权人关注的目标则是公司的偿债能力。因此,有差别、公开的信息披露所涉及的范围就应该更宽,针对性更强。

(二)尽快完善信息传导机制以增加市场透明度

透明度是保险消费者的最佳途径。消费者只有通过高透明度的保险业运作,清晰了解到有关情况及其权利责任,才可做出明智的决定。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保险中介制度,整顿中介市场,提高中介人素质,建立健全保险信息披露制度。

此外,应逐步放开保险费率的管制,在确保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基础上,赋予保险公司一定的费率厘定和修正及调整权力,做出合理的费率水平,反映市场需求状况,参与市场竞争,使保险公司的费率在一定范围和幅度下市场化,促进保险各方利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郭畅.关于保险监管的经济分析[J].经济评论,2001(4)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报告范文5

一、全方位创造良好的风险控制环境

(一)完善公司治理

信托公司要按照健全的法人治理原则,努力构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各司其职,协调运转,相互制衡的组织架构。进一步充实完善“三会”及高级管理层的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加强董事会建设,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扩大非执行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推行独立董事制度;在经营层成立业务决策委员会,负责日常经营决策。在公司治理中,应注重确立董事会在内部控制框架中的核心地位,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系统的建立、完善和有效运行负责。

(二)加强制度建设

制度是规范的基础。信托公司应依照“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业务实践,积极建设内控制度。董事会应确立包括公司治理制度、前台业务管理制度和后台工作管理制度在内的制度体系,并依内部牵制原理制定各项业务操作流程,内容要覆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增强信托公司的自我约束能力。

(三)培育内控文化

为形成风险控制的长效机制,信托公司应打造以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理念为核心,以“全程、全员、立体式”为主线的内控文化。全程,即从事前、事中和事后三大环节构建工作流程,防止出现内控脱节;全员,即培养全体员工的内控意识,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并明确每个员工在内控体系中的职责,防止出现内控缺位;立体化,即将纵向与横向控制的交汇点作为内部控制的关键点,防止出现内控漏洞,最终使内控意识贯穿到信托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二、分层次构建严密的风险管理体系

信托公司在风险管理过程中,应以两个转化为方向。以两个原则为指导,多层面构建严密的风险管理体系。两个转化,即风险管理由风险控制部门主导向业务全程化管理转化,风险评估由定性分析为主向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转化。两个原则,一是全面性原则,即风险控制必须覆盖所有业务和岗位;二是独立性原则,即涉及风险控制的部门或岗位要具有极高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一)组织体系

科学合理的组织体系是风险管理与控制的首要条件。信托公司应建立由董事会、经理层和部门岗位三个层次组成的梯次型风险控制体系。董事会作为信托公司风险的最终承担着,主要职责是通过授权管理、对重大事项的风险控制、强化内部审计职能等途径发挥内控主导作用。董事会是信托公司风险控制的一级层次,其内控职能主要体现在对经理层授权,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对风险状况做出系统评估,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审计。经理层是信托公司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第二个层次,其职责是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通过日常经营管理及业务决策委员会制度,对各项业务的风险实施控制。部门和岗位是信托公司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第三个层次,即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员工风险意识,完善业务操作流程,执行岗位风险控制。

(二)风险识别、评估体系

信托公司由于其信托资产和自有资产的复杂性决定了所面临风险的复杂性。而且,传统的风险识别和评估主要依靠报表的静态风险和定性分析,缺乏时效性和客观性。所以,信托公司正在探索建立一套定量的、直观的风险管理指标,并采用现代风险管理的量化技术建立风险量化模型,通过对各项业务的分析和测试,测量和评估风险,计算风险暴露值,以此为依据建立动态风险识别和评估体系。

三、多环节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活动

(一)隔离控制

隔离控制包括业务隔离以及部门和岗位隔离。业务隔离指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与自营业务及其他业务相分离;不同的信托财产之间相分离;同一信托财产的运用与保管相分离;业务操作与风险监控相分离。部门和岗位隔离指信托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体现了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的原则,前台业务部门与中后台支持部门相分离,不相容岗位相分离;信托公司主要职能部门之间建立了防火墙制度,确保了自营、信托业务独立运作,内部审计监督部门、资产保管部门、信托公司财务部门、信托财产部门、业务部门、信息技术部门之间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同时,信托公司要建立具体、明确、合理的分工和授权制度,明确界定了各部门的目标、职责和权限,确保每个员工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能,操作相互独立。

(二)尽职调查控制

尽职调查是业务开展的基础环节。在业务过程中对交易对手进行全面、客观的尽职调查,可以在较大程度上弥补信息不对称的缺陷,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确定业务的可行性。因此,尽职调查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业务的潜在风险状况。信托公司应不断摸索,针对不同的信托业务,建立相应的尽职调查工作流程,不断规范尽职调查的标准、内容及格式。同时,应要求业务人员贯彻勤勉尽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明确其对尽职调查报告所承担的责任,不断提高尽职调查的工作水平,为项目的论证、决策提供坚实的事实基础。

(三)决策控制

董事会为信托公司的决策机构,托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均由董事会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决策。在日常经营中,信托公司可实行董事会授权下的业务决策委员会制度,即信托公司在经营层设立了业务决策委员会,负责日常的经营决策。董事会对决策委员会的审批权限应做出明确界定,特别是对于高风险业务,非经董事会授权不得介入。业务决策委员会应具有明晰的工作职权和严密规范的工作规程。在业务决策委员会制度执行过程中,信托公司应坚持规范和科学并重的原则。一方面,不断完善决策程序,遵循集体审议、明确发表意见、多数同意通过的规则;另一方面,努力提高项目评审质量,以科学严谨和客观公正的态度对项目进行分析评审,避免主观性和随意性。

(四)信托财产管理控制

信托公司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应采取以下措施。第一,信托财产的运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和信托合同约定的目的、范围。第二,对信托财产的审批、运用和保管应实行分离制度,即业务部门提出信托财产运用申请,按决策权限审批后,信托财产保管部门依据信托合同。审核用途的合规性、真实性后方可执行,如发现用途违法违规或其他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第三,信托公司应建立信托项目跟踪检查、定期分析制度,设立了业务台账和客户管理系统。第四,信托公司应实行信托营业报告书和信托事务清算报告制度。即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编制信托营

业报告书,并按要求及时提供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信托项目结束时,编制处理信托事务清算报告,由委托人、受益人进行确认,并依据信托文件规定以书面形式送达信托财产归属人。

(五)合规性控制

信托公司应设立独立的法律合规部,不仅负责统一处理各类法律事务,制定和审查法律文件,而且应将法律服务的端口前移,全程参与项目的论证、决策,对有关法律问题出具专业意见,对项目做出客观独立的合规性审核意见,防范法律风险,维护信托公司合法权益。

(六)会计系统控制

信托公司会计控制系统的建立应遵循规范化原则、授权分责原则、账务核对原则、安全谨慎原则和监督制约原则。第一,信托公司应制定和实施明确的财务管理制度、资金审批制度和会计业务规范,会计业务规范覆盖了会计业务的所有环节;第二,要确保会计工作的独立性,实行凭证制度;第三,会计核算要实行岗位分工,明确岗位职责,严禁一人兼岗或独自操作全过程;第四,信托会计核算应以信托为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信托会计核算独立于信托公司会计核算;第五,实行严格的对账制度;第六,要强化账户管理,制定明确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信托账户管理制度,确保自有财产与信托财产、不同信托之间、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的独立核算;第七,信托公司应制订并严格执行费用管理办法,加强费用的预算控制,明确费用标准,严格履行费用报销审批程序。第八,信托公司应合理分配利润,确保足额提取公积金和信托赔偿准备金,增强了可持续发展能力。

(七)信息系统控制

信托公司信息系统控制的重点是建立健全计算机系统风险防范制度,确保计算机系统设备、数据、系统运行和系统环境的安全。信托公司应建立信息系统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及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设备、软件、数据、事故防范与处理、系统网络等的管理;信托公司应建立信息技术中心,统一归口管理信息技术工作,并定期对信息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进行检查;对系统进入严格控制,强化信息系统的权限、密码管理;信托公司要定期对数据和资料进行备份,并建立了信息系统应急处理机制。

(八)合同、印鉴及档案控制

信托公司应按照专人管理、相互牵制、适当审批、严格登记的原则,加强对合同、票据、印章、空白凭证、用印审批单等的管理;对各类档案包括各种会议记录与决议、经营协议、客户资料、交易记录、凭证账表以及各类法规、制度等档案应确保实施妥善保管和分类管理。

四、立体化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机制

有效的信息交流与沟通是内部控制体系运作的重要因素。信托公司建立信息沟通与交流机制的目标是:确保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能够及时了解业务信息、管理信息及其他重要风险信息;保证所有员工充分了解相关信息,遵守涉及其责任和义务的规定和程序;出现风险预警时,相关信息能够得到及时报告和有效沟通;及时、真实、完整地向监管机构和外界报告、披露相关信息。为此,信托公司应建立立体化、多渠道的内、外部信息沟通机制。

(一)内部信息沟通机制

信托公司的内部信息沟通应以清晰、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为主线。垂直报告即:部门――高级管理层――董事会――风险管理部门的结构层次,形成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及自上而下的信息反馈渠道和业务汇报体系。平行通报即按照业务分离的原则,各岗位、各部门就相关业务信息及信托公司经营管理的必要信息进行沟通。信托公司内部沟通的主要平台有各类会议、文件、内部报表、内部刊物及信托公司网站等。此外,为保证各股东的知情权,信托公司除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外,还可通过多种方式与各股东保持日常沟通。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报告范文6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对自身职责范围内的风控有更高的认识,不断提高其决策能力,同时,尽量减少因决策失误可能造成的自身损失,这已经成为业界共识。

最应关注事项

上海甫瀚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甫瀚咨询”)是一家全球性的商业咨询和内部审计专业机构,汇聚了众多专门从事风险、咨询和并购服务的专家。该公司最近做了一项针对董事会风险监督现状的全面调查,调查对象包括两百多名董事。调查结果显示,董事会应针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及其风险的性质和复杂程度,并根据风险监督流程的现状,考虑以下建议:

实施更结构化的流程,监控

和报告董事会所面临的关键企业风险和新兴风险。

虽然大部分企业都对其面临的风险进行监控和报告,但调查结果显示,有关流程仍有待改善,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作出改进。例如,企业可以指定通用的风险评估方法,从潜在的未来事件所产生影响的严重程度,及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两方面进行评估,并将这项评估落实为一个可定期执行的流程,将评估结果定期提交董事会;另一种方法是使用各种分析性框架来解构企业所面临的各种风险的不同特性,归纳出董事会必须应对的少数极重要风险。

按企业的经营性质和风险

概况,设法改善风险报告流程,提高其效能和效率及报告的规律性。

大多数受访者表示,董事会并非每年收到的报告包括:旨在评估重大外部可变因素对企业影响的情景分析报告;违反管理层既定政策或重大风险容限的例外情况汇总报告;重要风险管理能力差距及其应对措施的执行情况汇总报告。

必须向董事会通报的风险相关事宜,包括内容、时间和原因,与管理层达成一致。

针对企业的运营活动和风险来制定通报机制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在执行风险监督流程时,必须确定需向董事会通报的事宜,如超越风险容限、违反政策、虚惊事件等,并说明发生的时间和原因。

鼓励打破陈规,运用全局思维,审视企业战略的关键假设,以评估企业面临的战略风险和不确定性。

由于近年来的环境充斥着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性,企业可以考虑投入更多的时间和资源来了解未知事项,通过应用一些技术方法来培养全新的思维,以专注于企业战略的关键假设,这样的实际行动将有助于他们识别改进机会,进一步改善和聚焦于董事会风险监督流程。

至少每年评估一次商业环境变迁是否会导致企业战略的关键假设和固有风险发生变化,以及有关变化对企业商业模式的影响。

调查结果显示,在了解和质询企业战略的假设固有风险,以及监控环境变化对战略和商业模式的影响方面,少于15%的受访者认为,董事会对相关流程感到十分满意。这些流程的实施或改善有助于董事会应对风险监督流程的两个基本问题一如果我们的战略关键假设不再有效,该怎么办?我们如何知道假设不再有效?

实施更加明确和严谨的流程来支持董事会和管理层之间的风险偏好对话,并确保对话结果适当地在企业内传达。

对话内容可以包括:具体运营领域绩效差异的最大可接受程度;希望达到的战略、财务和运营目标;有关重大事项的利弊讨论;企业战略的相关风险和假设;业务计划中的“难点”和“易点”;运营环境的变化对战略核心假设的影响,包括理想的风险偏好。董事会也应当考虑在什么时候以及在什么情况下,相关人员必须向其通报有关企业风险容限及计划行动的例外情况和差点出错时间,以便通过政策和流程的改进做出应对。

董事会在定期评估企业绩效时,应适当考虑其风险监督职责。

视乎企业的业务性质及其风险,对风险监督流程执行自我评估的可行方法之一,是将这项评估纳入董事会现行的定期自我评估流程。如此一来,风险监督流程的评估次数至少能够与董事会有效性的整体评估看齐。

甫瀚咨询表示,不论董事会履行其风险监督职责有多么不同,以上建议都适用于大多数企业。

D&CI至关重要

由于针对董事及高级管理层的诉讼正处于上升的趋势,公司承担管理职务的董事及高级管理职员面临的潜在被诉讼风险亦与日俱增。这种风险不仅可能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而且威胁到了董事及高级管理层的个人财产。除了提高风控意识外,越来越多的董事及高管将目光投向了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D&O,以下简称“董事责任险”)。

业务规模与市值堪称全球“老大”的保险经纪商达信表示,该公司将其在中国的业务机构达信(北京)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000万元增至3000万元,以进一步扩展在华的保险经纪与风险管理咨询业务。达信(北京)保险经纪公司副总裁熊耀华也是达信企业风险管理部门中国区的负责人。记者在对熊耀华的采访中获悉,董事责任险正受到越来越多中国上市公司的重视。

据介绍,董事责任险是一种保障公司及其董事、高级职员个人财产的保险。此保险针对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在行使其职责时所产生的错误或疏忽的过失行为进行赔偿,承保范围包括庭外和解、判决或和解的损失、律师费,以及对于公司事务正式调查的抗辩费用,但不承保依法不允许承保的事项,比如由于非法行为导致的罚款或处罚。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报告范文7

1.资本充足性要求

各国对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金都作了限定,不仅开业时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模,就是在营业中,也要求保持资本的最低限度。如韩国1989年将人寿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金从2亿韩币提高到1亿韩币,将非寿险公司的最低资本金从3亿提高到3亿韩币;日本1996年保险法把设立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金从3万日元调高到1亿日元;德国人身险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不得少于3万马克;在美国纽约州,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必须经常维持的最低资本金为2万美元,其初期资本则为最初资本的两倍或4万美元,相互人寿保险公司必须经常保有的最低资本金为1万美元,但是初期的资本需要15万美元的现金;欧盟的保险监管局还以收入指数和偿付指数两个指标来要求保险公司展业的规模与自有资金保持一个适当的比例,以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2.偿付能力边界

现在有许多国家都采取了偿付能力边界的管理模式,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额度与规定的最低偿付能力标准相比较,来评估其经营状况。以最具代表性的英国为例。英国保险监管局对寿险业务和非寿险业务的最低偿付能力有不同的规定。①经营寿险业务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标准为以下两项之和:第一项为责任准备金的4%、1%或%,百分比根据不同的业务种类的资本保证金来确定;第二项为风险资本(即保险金额与责任准备金之差)的.3%.②非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标准有两种计算方法,两者以高者为准。一种是以上一年的保费收入为基础。上一年保费收入低于或等于1万ECU的,最低偿付能力标准为上一个年保费收入的16%乘以已发生赔款净额与已发生赔款总额之比;上一年保费收入超过1万ECU的,则为上一年保费收入的18%乘以已发生赔款净额与已发生赔款的总额之比。另一种是以过去三年的已发生赔款额为基础。过去三年已发生赔款平均额小于或等于7万ECU的,最低偿付能力标准等于平均额的23%乘以已发生赔款净额与已发生赔款总额之比;平均额超过7万ECU的,则将7万的26%与超过部分的23%之和,乘以已发生赔款净额与已发生赔款总额之比。如果保险公司成立的时间不到三年或经营的险种不到七年,则以所经营的年份计算。

3.负债管理和资产负债匹配管理

负债管理主要是对准备金的管理,包括未决赔准备金和寿险准备金。各国法律通常都对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做出明确的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提足各种准备金,若提取比例低于规定,保险公司必须做出合理的解释并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比例。而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则是侧重于资产和负债的对应管理,将资产和负债按其现金流和风险特点进行组合分类,利用凸性和期间等预测性指标对资产和负债的组合类别进行分析,然后将期间和凸性匹配的资产和负债结合起来管理。在此过程中,用模型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预测,从而修正可能出现的偏差。主要分析方法有:①现金流测试,采用动态模型对寿险公司未来的资产负债状况进行分析,分析其预测与期望之间的偏差;②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模拟在不同利率下的现金流状况,从而找出可能影响公司长期财务状况的因素。资产负债管理主要是使保险公司投资的现金流入与赔款的现金支出相匹配,以控制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保持公司经营的财务稳定性。

4.资金运用渠道。

资金运用实际上就是对保险资产作出合理的分布。一般说来,各国法律大都不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作直接的规定,保险公司可根据业务经营情况自主地决定保险资金的投资方式,但多数国家禁止或限制将保险资金投资于流通性较差和风险较高的领域,如非上市公司的股票、非抵押或非担保的贷款等,在此前提下,对某些类别的资产的数量和质量加以限制,力求资产投向多样化,资产规模分散化。①对投资于某种形式的资产的最高比例加以限制。如日本规定投资国内股票不能超过总资产的3%,房地产投资不能超过总资产的2%,外汇资产不能超过总资产的3%,信用风险高的贷款、公司债不能超过总资产的1%,金银、期货方面的投资也不得超过总资产的3%.②对持有每一公司证券数量的限制,以避免保险公司资产运营与某一公司存在过度关联,也可以防止市场的垄断。如美国的寿险公司持有的每个公司债券的总额不得超过其认定资产的5%,对每一抵押贷公司债券的投资不得超过其认定资产的.1%,投资于每一企业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其认定资产的2%.

5.财务报告、财务检查

各国保险监管部门一般都要求保险公司定期以报告的形式向保险监管部门做出经营情况的汇报。报告不仅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还包括由指定的注册会计师提交的审计报告和由独立精算师出具的精算报告。监管者根据报告提供的信息,对保险人的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利润率、现金流量、财务杠杆和流动性等进行评估,分析公司风险管理系统、管理信息系统等内控制度的充分性以及投资组合的质量和准备金提取的充足性,以发现需要引起注意的保险人。

财务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通过连续收集保险公司分散的汇总的报告和统计数据,按一定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核准、动态分析,检测评价保险公司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现场检查主要根据非现场检查的结果或保户的举报,现场稽核保险人,查证问题,追查原因并限期改正。

6.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

美国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制定了一系列指标,包括所有者权益增减率,投资收益充足率、盈余调剂比率、产品综合变化率等十二个指标,并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确定每一比率的正常区间。每年NAIC用保险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计算IRIS指标,若指标的值落在正常区间内,就意味着公司通过IRIS统计阶段,也就是通过了IRIS监测;

若有四个或四个以上的指标超出正常范围,或盈余调剂指标显着增加或减少,或对某一分支机构的投资大于公司的总盈余,则意味着没有通过IRIS统计,NAIC将实施下一步骤——IRIS分析阶段,用一些数量和质量指标进一步分析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数据,并根据分析结果给出四个优先级别。若某一公司的IRIS结果显示异常,则NAIC会将此结果通报该公司注册地的主管机构,以及该公司开展业务的其他州,因此若IRIS结果不佳,通常意味着要受到所在州保险监督机关的进一步调查。IRIS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了初步监管,对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的预防和控制起了有效的警戒作用。 二、对我国保险财务监管的借鉴

1.资本金要求要落实到位,使资金规模与业务规模相适应。我国《保险法》第97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但实际上,就连在中国市场上享有垄断地位的中国人寿都不能完全符合此规定。如1997年,当时的中保寿险公司实收资本8亿元,资本公积11.8亿元,但保费规模却在3亿元以上。资本金仍偿付能力之根本,无视自身资本实力盲目扩大业务规模,严重增大公司的财务风险,无疑是在玩火。因此,对保险公司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不应只作法律上的规范,而应加强实际监管和控制,使保险公司的资本无论是开业时还是经营中,都满足法律规定的标准。

2.偿付能力监管应成为财务监管的重点

《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中对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分别规定了最低偿付能力标准,财险公司的每一标准都与上一年的自留净保费收入相联系,寿险公司的每一标准与其实际负债挂钩。但是规定并没有被很好地执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依然薄弱,如中国人寿1997年度的最低偿付能力数值的负值,平安公司同一指标标准与最低标准也有7.79亿的差距。省级以下的分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均为零,资本金、公积金由总公司掌握,只核定部分营运资金给分公司,造成这些公司无法按法规确定自留保费和提足准备金,没有偿付能力管理的概念和风险选择的意识,挂赔现象严重,总体偿付能力缺口惊人。保险公司承担着广大被保险人可能发生保险事故而引致的赔偿或给付责任,只有本身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才能保障被保险人的安全,增强消费者的信心。因此保险监管应加强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的考核,在我国实际国情的基础上,参照国际惯例,改善目前最低偿付能力的计算方法,使其更加科学化、合理化,确保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风险具有足够的赔偿或给付能力,保证公司良好的财务稳定性和较高的置信度,一旦发现偿付能力不足,立刻采取诸如办理再保险、转让业务、增加资本金、调整资产结构或是限期整顿、停止部分业务、直接接管等补救措施,重新塑造保险公司的财务信用体系,以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促进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

3.适当拓宽资金运用渠道,加强对资金运用的监管

我国近年来通货紧缩的局面一直没有改观,数次降息之后,保险公司的利差倒挂现象越来越严重,而保险公司在资金运用上过于依赖银行存款,又使得利率风险增大,产品定价极为被动,而且由于缺乏与长期负债相匹配的长期投资,资产与负债在期限上出现配比失衡。另外由于保险市场的无序竞争,使得保险公司的承保利用率已降至临界点,这种现象持续下去,将使保险公司难以保持足够的偿付能力,甚至出现保费收入越多,偿付能力越低的情况,因此,放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就显得很有必要。但由于目前我国宏观金融环境还不够完善,各方面的改革还没有到位,所以资金运用方式的选择还要慎重,做到逐步放开,审慎适度,保证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的统一。同时借鉴国际通行的监管方式,加强对资金运用的监管,限制高风险投资的比例,规范资金的流向,力求保险资金的运用在方式上灵活合理,在风险控制上安全有效,在收益上稳定可靠。

4.改善财务报告和财务检查的手段和方法

目前我国无论是财务报告还是财务检查在制度上都存在着很大的漏洞。如报送报表不及时,信息传递滞后;财务数据不完整,未经独立审计师审计,无法保证真实性;会计制度与国际惯例脱节,难以实现信息的标准化;未实现监管信息电子化,信息收集的效率低下;现场检查只注重合规性检查,忽视安全性检查和风险评价,实际绩效大打折扣;监管队伍的素质还有待提高等等。财务报告和财务检查作为保险监管的基本手段,本应在监管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却因为一些人为的因素降低了实际效果。因此有必要改善财务报告和财务检查的方法体系,避免沿袭以往的错误做法,建立监管信息的电子化系统,提高信息管理的效率,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充实监管机构的人才,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只有这样,才能使财务报告和财务检查真正成为衡量保险人经营状况的有用的工具。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报告范文8

论文关键词:内部控制,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委托理论,保险理论,信号理论

 

近年来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上市公司的经营者为了私利的最大化对财务报告进行包装,以完美的财务报告来取悦投资者,不仅挫伤了广大投资者的积极性保险理论,而且使投资者对财务报告产生了一种不信任的感觉。财务报告信息失真,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严重缺位和失灵。在目前我国证券市场还不够成熟的情况下,投资者开始关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情况,并认识到内部控制是影响会计信息可靠性的重要因素;上市公司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同样注意到仅仅披露财务报表不能给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和具有说服力的信息,从而企业自愿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来满足各方使用者的需要。

任何事物都有某种客观需要,在特定条件下产生并遵循一定的规律向前发展演进的,作为社会经济生活中重要组成部分的审计亦是如此小论文。审计动因是指审计产生、存在与发展的动力和原因。主要的审计动因理论包括信息理论、理论、委托责任理论、保险理论、冲突理论。其中,保险理论认为审计动因是风险的分担;理论认为审计动因在于促进股东利益和企业管理者人员的利益达到最大化并缓解两者之间的矛盾;信息理论认为审计动因在增进财务信息的价值,提高财务信息使用者决策人员的利益达到最大化。本文从理论假说、保险理论假说、信息理论假说角度来研究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动因。

一.理论假说

财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保险理论,这种分离必然形成了所有者与管理者之间的委托和受托这样一种经济责任关系,也就是委托人和人的关系。由于委托人和人的目标不一致,导致了委托问题。正是由于委托人与人存在着利益冲突,使得委托人往往倾向于通过与人达成的契约来解决因目标差异而产生利益冲突。对行为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报告正是所有者能够用以监督管理人履行契约关系的一种手段或途径,而管理者则有责任和义务是如实地向所有者反映行为责任的落实与执行情况小论文。由此可见,信息披露制度是缓解管理者和所有者冲突的有效的制度设计之一,也说明了理论为信息披露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

就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而言,管理者有责任确保公司内部控制的合理完整有效,保证公司的正常有序高效的运转保险理论,从而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有利于管理者证明其工作并检验其对公司的诚信;所有者不仅仅通过财务报表了解公司的财务情况更要通过注册会计师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披露了解公司的业务运转情况和财务信息是否得到有效合理的处理和反映。上市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披露合理有效的缓解了管理者和所有者之间的矛盾使两者利益最大化。

二.保险理论假说

上市公司披露财务报告信息需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一方面各方报表使用者可以理智的获取信息,另一方面上市公司通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可以规避风险,对自身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并做出正确的披露,给信息使用者一个透明的信息。但在一些列虚假财务报表曝光使信息使用者对其上市公司丧失信心的时候,上市公司开始注意到仅仅通过财务报表的披露是远远不够的,逐渐认识到内部控制对于财务信息的重要性,为了重塑披露信息在证券市场上的重要地位,各大上市公司开始寻求资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鉴证和披露保险理论,从而降低信息使用者的风险,有利于提高企业形象和分散风险的作用。但目前,有人认为保险理论在我国并不能做到,由于证券体制的不健全和使用者取证难的现实状况,保险理论在我国难以实现。

三.信息理论假说

自愿审计动机与信号假说有着天然的联系。审计是一项有成本的行为,在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强制审计要求的情况下,上市公司之所以愿意负担审计成本,自愿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其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其动机很可能是向财务信息使用者发送信号小论文。事实上保险理论,上市公司自愿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其内部控制进行审计这一行为本身就是信号,意在向外界表明自己提供的财务信息可靠,增加信息的可信性。

1.会计信息与内部控制相关性需要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由于公司的会计信息与内部控制密切相关,注册会计师进行内部控制鉴证有助于发现公司内部控制的缺陷;注册会计师进行内部控制鉴证有助于寻找并改善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注册会计师进行内部控制鉴证有助于促进企业内部控制的健康发展。

上市公司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进行内控控制鉴证,首先,避免了企业内部审计师作为公司员工的关系,内部审计师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状况有所隐瞒,或者碍于内部管理人员个人之间的关系不愿按原则披露;其次,内部审计师所接触和了解到的企业内部控制状况不如外部注册会计师了解该行业及企业内部控制状况全面保险理论,外部注册会计师更加熟悉和掌握企业内部控制流程及有效合理性;最后,注册会计师较企业内部审计师更加注重其在审计市场中自身的声誉,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会更加严谨,以便提供给报告使用者以清晰透明的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任何一个企业有序高效的运作都离不开有力的内部控制机制。会计信息与内部控制的关系就如同水与过滤系统的关系,水在经过各各过滤环节都会有效的去除杂质最终得到纯净水,如果某一过滤环节出现问题最终不会得到我们想要的纯净水。内部控制在上市公司中它设计的是否完整、是否合理、是否有效都将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有效性。仅仅通过财务报表的披露并不能让信息使用者更加清晰了解上市公司的整体情况,只有通过内部控制信息的有效披露才可以让使用者了解企业,达到信息披露的目的。

可见,上市公司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进行内部控制鉴证保险理论,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有利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小论文。

2.上市公司的筹融资动机需要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对于有新发行证券再融资的公司来说,银行等金融机构会要求借贷款企业提供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最近的中期报告,并对企业年度报告进行审计要求,对企业的内部控制报告并没有要求但我国近几年也要求一些金融企业提供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而其他企业没有相关规定;并且,在筹融资的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保险理论,一类是签订贷款契约之前的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问题,另一类是签订贷款契约之后的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道德风险问题。诸如上述问题归根结底就需要有一个良好资金流向监管,而它则需要上市公司有着有效的内部控制做保证,从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披露势在必行。

3.审计声誉和审计质量促使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声誉常指获得社会公众信任和赞美的程度,通常由知名度、美誉度和信任度构成。高质量审计的声誉则可以认为社会公众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予以信任和赞美的程度。既然审计质量可以理解为审计师发现并报告客户财务报告错报的概率,如果一个会计师事务所想要获得高质量审计的声誉,他就必须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比如发现并且报告更多客户财务报告的错报。

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对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进行职业培训和监管并且对一些违规注册会计师进行处罚,说明我国政府为力求塑造一个良好的审计市场不断努力;上市公司也力求四大会计事务所和具有良好声誉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鉴证。相信我国审计市场的良好声誉渐渐形成。对于投资者来说保险理论,会偏重相信那有良好声誉的审计师所做的鉴证报告,这就促使上市公司寻求具有良好声誉和良好审计质量的审计师进行审计,期望通过审计师的审计对该公司的内部控制做出正确的评估和内部控制进一步的改善,并提供给投资者透明的信息,从而给上市公司带来融筹资的机会小论文。可见,无论从投资者的角度还是从上市公司的角度都倾向于相信具有良好声誉的注册会计师,从而上市公司会自愿寻求审计声誉良好的注册会计师对其进行内部控制鉴证。

4.企业的规模和企业的形象可促使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大部分上市公司其涉足的领域较多,例如原本以房地产经营为主的上市公司,由于企规模的扩大不断涉足其他行业比如食品加工保险理论,外贸等行业,这就造成投资者和其他相关信息使用者怀疑该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力和企业的运作状况。上市公司渐渐意识到在资本市场上筹融资的重要性,让投资者更加对企业有信心就有必要提供给投资者更加可信和透明的企业内部控制信息,使其相信企业具有良好的运作情况和内部控制机制,确保给投资者以更大的回报。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便成为信息使用者较为可信的信息来源,这就促使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且,最近财务丑闻不断出现,企业信誉也成为考量企业的一把尺子,财务报表的披露已不能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信息使用者逐渐意识到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更加重要,更为可靠。上市公司同样逐渐意识到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有助于提高企业良好运转的形象,并有助于企业改善内部控制使其健康发展。可见,企业的规模和企业形象可促使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通过从理论、保险理论、信息理论的研究分析,可见,在国家法规的不断完善、监管力度的加大及信息使用者对信息质量要求不断提高的情况下,上市公司不断意识到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不仅有利于信息使用者,也有利于上市公司自身的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

1.喻少华.2008.自愿审计动机与质量研究大连出版社

2.周莉.2010.信息理论与自愿审计动机探究科技创业第7期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报告范文9

关键词:深化 风险评估 实践 探索

一、风险评估开展背景

杭州华电半山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半电公司”)是一家有着50多年历史的发电企业,长期以来,重视风险防范工作,逐步建立了一系列内控制度,加强风险管控,采取一些积极措施应对风险,如定期召开经济活动分析会,对年度目标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及面临的燃料供应及价格、电价、用电需求等经营形势变化情况进行深入、全面分析,制订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化解经营风险、降低经营风险。各有关职能部门在日常工作中也注重风险管理,及时收集相关信息,了解有关方面情况,及时报告公司管理层,提出一些建议供公司领导决策,并采取相关措施防范风险。

在安全生产方面,公司制订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和预案,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防范安全风险等;在廉洁自律方面,开展廉洁风险防控工作,防范廉洁风险;在内部控制方面,建立健全内控管理机制,每年开展内控评价工作,提升内控管理和风险管理水平。半电公司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安全生产目标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但是多年来,半电公司规范化、常态化的风险评估机制并没有真正建立。近年来,公司内外部环境不断发生深刻变化,面临的形势错综复杂,存在着方方面面的风险。在半电公司内部,煤机逐步淘汰或关停,燃机发电规模不断取得新发展,但员工总数不断减少,并出现老龄化趋势,难以满足企业快速发展。在经营上,燃料价格、电价、发电利用小时等影响企业效益的关键性因素不能得到稳定保障。在半电公司外部,国家不断深化改革,电力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政府对环保的要求越来越高,上级公司对企业的管控越来越严,对管理和效益提出更高的要求,半电公司在经营等方面所面临的问题和矛盾越来越突出。在这样的复杂形势和严峻环境下,仅通过定期召开经济活动分析会等方式方法,以及缺乏对风险进行科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评估,难以很好地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风险,防范经营风险和其他面临的种种风险,半电公司整体风险管理水平难以显著提高。对企业来说,面临的风险很多,从大类来说,有安全风险、经营风险、廉洁风险等,从具体来说,有法律风险、资金风险、人力资源风险、采购风险等等。因此,从上述现状看,很有必要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有效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同时,对风险评估工作进行监督与客观评价,提出风险评估工作存在的问题或不足,促进风险评估工作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从而提升风险管理水平,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

二、风险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风险评估就像有效的刹车系统,能够保障企业安全、高速运行、基业长青。公司风险评估工作实行2+1+5管理模式(2是指全覆盖、全流程;1是指内控评价;5是指五道防线,岗位、部门、职能部室、审计部、风险管理委员会),该模式从火电企业现实出发,它以基于风险控制为导向的流程控制为核心,将风险评估工作嵌入经营管理活动中,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

全覆盖是指从制度、流程手册、风险数据库、评价手册等方面实现全覆盖。整个企业自上而下各相关部门通过积极参与、互相配合、统筹兼顾,全员参与、分级负责的方式,全面复审、修订、编制规章制度和流程手册,形成有效的标准制度清单、管理流程手册及风险数据库。

全流程是指从企业整体角度审视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对全部业务流程进行分析、梳理和完善,形成包含管理业务模块和具体业务流程《管理业务流程控制手册》,包括控制范围、控制目标、流程主要风险、相关政策或制度依据、业务流程图和流程说明六个部分。管理流程是按业务顺序的逻辑关系对企业制度的进一步阐释,既确保了制度有效执行,又预防了风险的发生。

内控评价就像给人查体看病一样。经过对流程控制情况进行评价后,有无缺陷和剩余风险一目了然。半电公司缜密的内部控制评价为内部控制体系规范运行提供了保障,也是基于风险管理为导向的内部控制运行模式取得效果的保证。内部控制评价是按照内部控制五要素,遵循风险导向原则对重要性业务及重要管理环节进行评价,最后形成内控评价报告,内控评价报告是内控评价的主要成果。

风险管理的五道防线,企业依托内部控制,筑牢风险管理五道防线。这五道防线分别是:岗位、部门、职能部室、审计部、风险管理委员会即公司领导班子。通过五道防线的层层防控,各类风险被有效化解,风险可控在控。五道防线,互相牵制、互相促进,“严防死守”紧抓内控牛鼻子,把风险控制在企业可承受的程度之内。

为全面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推进公司风险评估工作,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风险防范目的,公司于2014年经过充分研究和酝酿后,决定推进公司风险评估工作。为使各部门学习、掌握风险评估知识,开展好风险评估工作,总经理工作部于2014年6月份举办了风险评估实务知识培训班,在培训的基础上,总经理工作部于当年3季度组织各职能部门开展了首次风险评估工作。为保障风险评估工作的规范性、有效性,审计部对风险评估工作进行了检查与客观评价,公司风险评估工作迈出了实质性步伐。

从评估工作检查情况看,各职能部门虽开展了风险评估工作,评估的风险事项符合要求,运用了有关评估方法和标准,编写了风险评估报告,但也存在规范性、正确性、准确性等问题。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

采用的评估方式单一。在评估方式上,仅有一个部门采用访谈方式,其他部门均采用会议讨论方式,各部门都未综合运用会议讨论、访谈、问卷调查等评估方法。无论采用访谈方法还是采用会议讨论方法的部门,参与人员基本为本部门人员。由于评估方式单一和缺乏人员参与的广泛性,对评估结论的正确性可能产生一定的影响。

界定标准不够明确。评估的界定标准不够明确,如确定“是否重大风险”没有很明确的界定标准(即如何由风险发生可能性和风险损失度两个维度标准确定是否为重大风险)。

评估结论的随意性较大。本次评估虽然采用定性方法,但多数部门对于评估结论没有有效结合实际或缺乏历年发生的有关情况及历史数据等,特别是对“风险损失度”中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评估随意性较大,缺乏支撑依据。

评估过程阐述不具体。一些部门在风险评估报告中对于风险评估情况的阐述过于简单,没有具体阐述风险评估过程等。

措施、方案不够具体。一些部门对于主要风险的防控措施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比较粗略或空洞,缺乏详细的应对措施和具体实施计划。

明年风险评估方向不明确。个别部门在评估报告中虽然分析了一些面临的风险,但对明年的重点风险评估方向不够明确。

三、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加强实践

2015年3月公司继续启动年度重大风险评估工作,在去年开展的基础上,不断加以完善,明确评估方法,根据不同方面的风险,完善风险评估中“是否重大风险”和“风险损失度”的界定标准和依据。本次风险评估综合运用多种方式,保障风险评估的真实性和评估结论的准确性。同时加强监督评价工作,形成“三道监督防线”,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

(一)事前监督

评估工作实施前开展风险事项调查,了解当前面临的关键性风险有哪些,在此基础上分析确定各部门风险评估事项,提高风险评估的实效性。公司各相关部门认真组织、深入研究,根据当前内外部形势变化、生产实际情况,从安全、经营等多角度分析识别本部门当前重点面临的风险。各部门在分析面临重点风险时,牢牢把握准确性、全面性、时效性三项原则。

本次开展风险评估信息收集工作的部门主要有总经理工作部、财务部、物资部、燃料管理部、人事部、政治部、安保部、生产营运部、生产技术部、基建管理部、纪委监察办等职能部门。上报的风险评估信息主要包括税务风险、队伍稳定风险、维稳风险、廉洁风险、泄密风险、职业危害风险、安全监督风险、环境保护风险、能耗指标管理风险、天然气价调整风险、工程质量管理风险、电子商务风险等。

风险评估信息的准确收集,是风险评估工作的第一步,是做好该项工作的基础,在此之后,才能识别和评估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并且采取必要的措施对这些风险进行控制。通过风险评估工作,不断增强公司风险管控实效性,深化公司风险管理工作。

(二)事中监督

各部门评估工作综合运用会议讨论、访谈和问卷调查三种方法,根据上述三项方法得出的结论来确定风险等级及应对措施,避免评估工作简单化、形式化。

本次评估工作在去年开展的基础上,不断加以改进,首先参与人员广泛,不仅局限于本部门;其次综合运用三种方法,使得评估结果更为准确。最大的亮点是内控管理办公室派员参加部门风险评估的会议讨论,加强过程监督。

风险评估部门在确定好会议讨论时间后,将会议时间和地点报内控管理办公室备案,内控管理办公室根据风险内容派员参加,起到指导、咨询、监督作用,会后汇报讨论情况。

同时部门及时通知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充分做好与风险讨论相关的准备工作。讨论时,与会人员围绕风险产生的原因、应对措施等方面积极发言,各部门讨论会要形成规范的会议纪要。本次风险评估工作中,内控管理办公室派员参加了天然气价格调整、安全监督、环境保护、信息系统安全、能耗指标管理及网络采购等风险评估讨论会。

内控管理办公室对各部门风险评估报告及相关评估资料的规范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风险评估报告予以退回,并要求当事部门及时纠正和完善。

(三)事后监督

各部门制订的风险应对措施、方案应具体、可行,符合实际,能起到防范风险作用,并在日常工作中予以落实。落实措施必须形成相关材料,总经部和审计部组织内控评价人员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在公司《风险评估管理办法》中增加追究责任的规定,对由于不认真开展风险评估,导致评估结论不准确,影响公司决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其他方面不利影响等,追究当事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报告范文10

Abstract: First of all, this paper elaborated the content of risk management in insurance company, secondly, analyzed current situation of risk management of China's insurance company. At the same time, made in-depth discussion on effectively strengthening risk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insurance company from aspects, such as refining responsibility, total employee involvement; establishing comprehensive risk management institution n insurance company; improving customer credit rating management level; using SAS to boost insurance company to strengthen the risk management, which have the certain reference value.

关键词: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控制

Key words: insurance company;risk management;control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31-0160-02

0 引言

加强风险管理是保险行业的发展基石。保险行业只有加强自身风险管理与控制,以稳健的形象示人,才能向客户传递信心,行业才能持续发展。加强风险管理是与控制公司的战略保证,设计合理、运行有效的风险管理是保险公司的管理者和董事会实现公司目标的保证[1]。

1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内容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主要作用就在于最大程度地降低保险公司所存在的风险,实现风险成本最小化、而企业价值最大化,包括了对风险的控制、衡量、识别的技术方法[2]。

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主要包括风险衡量、风险分析和风险识别这几个方面。其中,风险识别最为关键,应该仔细研究,从危险因素、危害、受损标的、风险源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有效地识别风险标的,能够快速判断出保险公司的主要受损标的内容,看是人力资本还是金融资产受到损失。第二,有效地识别风险源,能够对保险公司目前所遇到的外部环境风险(也称非保险风险)进行有效分析,这些风险是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包括金融环境风险、政治环境风险、经济环境风险、物质环境风险、法律环境风险、社会环境风险等方面[3]。第三,如果不有效控制这些风险,那么对于保险企业而言会有很大危害,甚至可能造成保险公司破产。因此,有效地识别这些风险可能对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能够有效明确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理赔风险、定价风险、承保风险、销售风险与危害之间的关系。第四,保险公司可以结合企业的自身情况及保险经营的各个相关因素,来有效分析危险因素。理赔风险来自于保险理赔的时候,主要是在通融赔付、理赔人员素质、委托理赔人、审核单证、确定赔偿金额和责任这几个方面出现损失。承保风险来自于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从目前的发展趋势来看,承保风险日益严重。投资风险来自于在投资的过程中违背保险资金运用原则,没有体现出保险资金的收益性、流动性和安全性。定价风险来自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为人为因素的影响,违背了合理预期利润的保险定价原则,保险公司完全无利可图,甚至还有可能亏本。而对于保险公司而言,销售风险的内部经营影响不大[4]。

2 我国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现状分析

2.1 财产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现状

2.1.1 对于我国财产保险公司而言,规模发展过快、保费增长过快等导致表外风险严重,这主要是因为很多基层财产保险公司普遍存在轻效益重规模、轻管理重业务的错误思想,公司领导为了追求最大业绩,而不采取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而业务员为了提高薪酬,没有风险管理与控制的意识,普遍缺乏效益观念和风险意识[5]。

2.1.2 我国很多财产保险公司目前还没有建立完善的核保核赔制度,这样一来,就导致承保理赔风险日益表现。主要表现在:没有严格执行《保险法》的监管规定,擅自承保定损理赔、违规支付手续费的现象屡见不鲜;时有发生盲目签单承保、违反承保实务规范要求的现象;保险理赔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还有待提升。

2.1.3 我国财产保险公司资产总量虽然高速增长,但是增长方式原始,含有大量泡沫,结构不合理,高效益资产比例较小,资产风险日益突出。与此同时,资金结构风险也较大,这是由于资产结构配置不合理,尤其是经营机构设置,此外,经营机制不规范,缺乏科学的调研论证和明确的资产负债管理目标,这些因素都导致财产保险公司机会成本严重浪费。

2.1.4 我国财产保险公司信用方面存在很大的风险,主要是由于单证领用管理混乱,缺乏保险知识、应收保费日益增多等原因造成。

2.2 人寿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现状

2.2.1 许多人寿保险公司投资风险日益突出,普遍存在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不多,较为狭窄,违规资金运用情况严重,历史形成呆账严重。

2.2.2 许多人寿保险公司都存在着承保风险突出、业务核保不完善的问题,主要是由于道德风险日益严重,核保人员素质较差,核保管理不完善,核保制度不健全,核保队伍建设不足。

2.2.3 一些人寿保险公司定价风险较为严重,主要体现在不结合实际情况,费率管理高度统一,费率审批手续繁琐,费率厘订过于标准化,恶性削价现象较为严重,这样一来,严重地不适应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的需要,不利于保险公司实现专业化经营。

2.2.4 基本所有的人寿保险公司都会长期存在利差损风险,主要是因为在短时间内,经营体制上的弊端,盲目追求业务规模之类的问题难以纠正。

3 如何有效加强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与控制

3.1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中应用VaR方法 VaR方法,又称风险价值法,是一种新近出现的金融风险管理工具。目前,已成为一种常用的市场风险度量技术。我们以VaR方法应用于保险公司的资产风险管理为例,VaR可以给出特定持有期内一定置信水平下资产组合面临的最大损失,有效地描述资产组合的整体市场风险状况。保险公司可用VaR方法来评估和管理个别资产或资产组合的市场风险。

但是,在实际投资决策中,仅仅掌握了资产组合的整体风险状况是远远不够的,资产组合的管理者还必须了解构成组合的每一项资产及其相应调整、变化对整体风险的影响。因此引入边际VaR、成分VaR和增量VaR的概念和计算方法。

边际VaR(M-VaR)。边际VaR反映了组合VaR对组合中某一资产头寸变化的灵敏性。

M-VaR■=■

其中,Wi表示组合中资产I的权重。

成份VaR(C-VaR)。投资组合VaR可表示为组合的各资产成分VaR之和,成分VaR反映了组合中各资产对组合VaR的贡献大小。

VaR=■C-VaR■

增量VaR(I-VaR)。增量VaR表示当组合增加某项资产时所带来的组合VaR变化。

I-VaR=■■ ·W■=M-VaR■■·W■

其中P′为包括资产N的投资组合。

3.2 细化责任,全员参与 突出“责、权、利”的有机结合,通过目标任务的层层分解落实,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在年初将保险公司可能出现风险的指标任务分解到位,形成人人头上有指标、每个岗位有责任、层层考核有目标的工作机制。制定出台了一整套切实可行的管理方案和制度,明确各单位、各部门乃至每一名员工的职责权利关系,明晰各自的权限空间和责任区域。

3.3 设立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机构 该机构由保险公司最高管理层直接领导,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机构成员应当具备足够的保险经营风险控制、评估和识别之类的经验和知识,熟悉保险公司管理流程及业务知识。全面风险管理机构的作用就在于在公司全面实施全面风险管理策略,制定公司风险管理目标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定期考察公司的经营风险状况,及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以供保险公司董事会抉择参考。诸如某保险公司紧紧围绕 “发展与调整”两条主线,以风险管理职能转型为重点,积极发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效能,进一步加强了全面风险管理制度建设工作。

3.4 提高客户信用评级管理水平 保险公司应该从完善客户内部评级分析风险报告制度、规范监测报告流程、加强培训等工作入手,不断强化措施,推动了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一,完善客户内部评级分析风险报告制度。保险公司应该建立起基于客户内部评级结果的风险分析报告机制,并以此完善风险报告制度。在信用评分吻合度分析的基础上,积极利用客户内部评级成果,对客户风险状况、客户内部评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等进行专题分析与报告。

第二,规范监测报告流程。对多次评分贷款,认真实施监测,及时通知基层保险公司,要求基层保险公司就对多次评分形成的原因、该保费基本情况、采取的风险管理举措报公司风险管理部。收到书面报告后,经核实属于正常调整范围之类的,不予处罚;属于以提高信用评分为目的的人为修改客户资料和人为试算评分模型的,要落实责任人,根据《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加强员工培训工作。应该加强员工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通过现场和视频等培训形式,开展零操作培训,提高保险业务管理前、中、后台人员的认知水平,确保各级管理层和相关业务人员都能正确理解客户评级的实质含义和应用原理,为推进成果应用打下了坚实基础。

3.5 利用SAS助力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理 当前肆虐全球的金融危机将保险公司对企业风险管理战略的需求提到一个新的高度。因此,诸如S&P、Moody's和AM Best这样的评级机构都在建议保险公司实施企业风险管理方法,确定最佳的费率标准。商业分析领袖SAS计划通过推出最新版本的SAS保险智能架构来帮助保险公司满足对这些风险进行管理的需求。

保险的基本概念是风险,然而只有很少的保险公司拥有企业风险管理战略,Solvency II和最近的金融危机使保险公司对实施风险管理解决方案的需求进一步提高。为了确保这些系统的成功,数据是关键,因此,实施企业数据管理平台自然非常重要。SAS保险智能架构能够帮助保险公司从运作应用中收集数据,然后对数据进行转换和清理,让用户通过这些数据更好地了解自己的企业问题。通过SAS商业智能解决方案,保险公司可以提高数据的透明度,将相关的信息提供给保险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法规监管机构。SAS风险管理解决方案能够帮助保险公司化解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以及保险精算风险和整个企业范围的风险。

参考文献:

[1]展凯.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理论与实务[J].金融经济,2008,(08):174-176.

[2]刘斌.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亟需加强[J].保险研究, 2000,(03):115-118.

[3]李宗璋.谈谈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J].企业经济,2002,(09):105-109.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报告范文11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除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境外保险类企业是指在境外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境外保险类企业或者收购境外保险类企业20%以上股权的活动。

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外汇资金来源;

(二)经营稳定,财务状况良好。

第五条非保险机构申请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设立境外保险类企业申请书;

(二)企业的章程及基本情况介绍;

(三)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财务报表及外币资产负债表;

(四)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在境外投资保险类企业的意见书;

(五)拟设保险类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场分析报告和筹建方案;

(六)拟设保险类企业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名称、住所、章程、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股权结构及出资额、业务范围、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非保险机构拟收购境外保险类企业的,应当提供境外保险类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公司情况介绍、公司近3年的年报,以及拟派出的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应当对非保险企业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非保险机构应当在境外保险类企业获得许可证或者收购交易完成后20日内,将境外保险类企业的下列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一)许可证复印件;

(二)机构名称和住所;

(三)机构章程;

(四)机构的组织形式、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其他股东投资金额及投资比例;

(五)机构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非保险机构应当在其设立、收购的境外保险类企业所在地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境外保险类企业的财务报表。

第九条非保险机构转让其境外保险类企业股权的,应当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十条非保险机构投资的境外保险类企业发生下列事项的,非保险机构应当在事项发生之日起20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一)投资、设立机构的;

(二)解散、撤销或者破产的;

(三)机构名称或者注册地变更的;

(四)机构负责人变动的;

(五)注册资本和股东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

(六)调整业务范围的;

(七)出现重大经营或者财务问题的;

(八)涉及重大诉讼、受到重大处罚的;

(九)中国保监会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非保险机构擅自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依法责成其限期补办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非保险机构按照本办法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各项报告、报表、文件和材料,应当使用中文。原件为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中文与外文表述有歧义的,以中文表述为准。

第十三条非保险机构在本办法施行前已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3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十四条本办法有关批准、报告期间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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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特点

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具有以下特点:①没有独立于保险公司的名称。分支机构的名称前都要冠以本公司的名称,且须标明是该公司的分公司、支公司或办事处。例如平安保险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天河区办事处等。②没有独立于本公司的资产。分支机构占有和使用的资产均为本公司的资产,从公司财务会计角度讲,分支机构尽管可能设立会计人员和会计工作的账册,但这都是本公司财务工作的组成部分。③没有独立于本公司的组织机构。分支机构的组织应由本公司依照有关规定设置,其经营管理活动也是按本公司的规定进行的。④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其民事责任均由本公司承担。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是以本公司的名义进行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本公司承担。在保险业务活动中,尤其在民事诉讼中,分支机构只有得到本公司的授权,方可以本公司的名义进行诉讼,分支机构未经授权不得随意处分属于本公司的资产。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由于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负责管辖总公司所在城市的支公司与营业部,因此总公司所在地不再设立分公司。全国性的保险公司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公司,区域性保险公司可以申请设立2家分公司。此外,每申请增加一家分公司或者省级以上分支机构,应当增加资本金至少人民币5000万元。全国性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达到人民币15亿元的,区域性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达到人民币5亿元的,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增设分支机构可以不增加资本金。

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由其总公司统一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利于当地保险市场的发展;②总公司开业1年以上,且资本金符合法定要求;③内控制度健全、机构运转正常、偿付能力充足;④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章行为,拟设分支机构的上级机构年检合格;⑤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⑥上次批准设立的分支机构筹建成功,运转正常;⑦中国保监会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程序

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首先应当提交正式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业务经营范围、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筹建负责人、计算机设备方案及拟定的办公地点等。

中国保监会在接到保险公司的申请报告后,应当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并结合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规模、偿付能力、经营效益、经营管理水平、内控制度建设、已有分支机构的分布和数量等情况进行审批。中国保监会在收到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的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逾期未答复的,视为不批准。申请未获批准的,保险公司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内容的申请。

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被获批准后,保险公司应当立即进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经保险公司申请,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期可以延长3个月。筹建工作完成后,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开业申请,申请领取经营保险业务的许可证。开业申请的内容主要包括:筹建工作的完成情况、业务经营的范围、机构负责人、办公场所及有关证明、计算机设备配置情况、内部机构设置及从业人员情况等。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取得经营保险业务的许可证后,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公司登记机关予以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获得营业执照后,即可进行相关的保险业务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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