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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险服务

时间:2023-07-04 17:08:22

知识产权保险服务

知识产权保险服务范文1

一、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预警的内涵及特点

(一)知识产权风险预警的内涵

预警包括预测和警示。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是指由各种反映知识产权风险的警情、警源及变动趋势的组织形式、指标体系和预测方法等构成的有机整体。知识产权预警通过对国内外企业知识产权的信息资源收集、整理、分析、整合,将有用信息反馈给问题企业,使其能在最短时间内提出调整方案或应对举措。风险预警机制即对知识产权风险进行监测、识别、分析,知识产权预警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

(二)知识产权风险预警的层次

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分为国家层次、区域层次、行业层次和企业层次。国家层次是覆盖全国的、公共性、公益性突出的预警机制。相比行业协会和企业,国家更有能力和资源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收集完善的国际法律与惯例,组成庞大的专家队伍设计预警指标,完善预警机制。区域层次是根据某个区域内的具体情况,结合相关企业的共性与差异,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知识产权预警机制。行业层次是相关行业协会建立的预警机制,能够及时快捷收集和本行业相关的信息,迅速发出预警信号。企业层次即企业自身制定的预警机制,最具针对性,但弊端也多。由于信息不对称,企业很难及时准确获取所需信息。同时,维持预警机制良性运转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成本极高。

(三)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预警的特点

中小企业资金薄、人才少,拥有的知识产权质量和数量均不高,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具有天然的脆弱性。表现在,一是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形成的基础较差。由于缺乏充分的市场调研、信息采集和专业知识储备,中小企业所能形成和拥有的知识产权本身就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性。二是中小企业应对知识产权风险的能力较弱。中小企业缺乏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人员,更难以支付成本高昂的数据库建设费用和风险预警费用,也不熟悉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应对的程序,一旦风险爆发,企业将承担巨大损失。三是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外部环境不完善。目前,面向广大中小企业的、公益性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还不多,远不能满足中小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需求。

基于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脆弱性,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有其特殊性,即需建立“政府主导、协会参与、企业自助”的风险预警机制。所谓政府主导,是指由政府主导建立覆盖全国的、公共的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平台,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免费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协会参与,是指依靠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公益机构,建立带有行业、区域特色的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平台。企业自助,是指有能力的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独立或互助建立知识产权风险预警系统,满足企业需要。

二、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制度环境不完善

一是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分散,难以形成合力。目前,虽然工信部中小企业司负责中小企业的宏观管理职能,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各项职能和资源均分散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等20多个部门当中,部门职权交叉,管理效率低下,政策出台难。二是以央企、国企为代表的大型企业长期处于经济制度安排的核心地位,广大中小企业仍摆脱不了缺乏金融资源、技术资源、人才资源和市场空间的境地,整体处于产业链低端,技术含量不高,这导致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多为外观专利,缺少含金量,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服务也属初级。三是缺乏国家层面的、客观可靠的专利风险评价标准。目前,知识产权预警在实际操作中难以采用较一致的专利风险评价标准,只能采取技术比对法,缺乏权威科学的评价标准。

(二)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预警意识薄弱

一方面,中小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认识还停留在申请专利的阶段,还没有意识到完备的知识产权预警对企业预防专利风险、确保长远发展的重要作用,缺乏对大型、跨国企业知识产权布局的了解和研究,一旦风险爆发,根本无从应对。另一方面,知识产权预警机制运转成本高,其投入多为沉没成本,且短期内看不到收益,只有在风险爆发和应对时才会体现价值。因此,大多数中小企业缺乏长远战略眼光,在短暂的存活期内,将精力放在快速复制、获取收益上,忽视风险预警。

(三)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预警专业能力不足

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要求大量涉及法律、经济、知识产权、计算机、情报学等多方面的复合型专业人才。我国大多数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人大多只侧重于专利或商标,专业范围窄。而中小企业中,拥有专门的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或部门的为数不多,更难以获得这种复合型人才。

(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体系不健全

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缺乏国家层面的资金支持,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制度、政策尚不完善。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的成本高,中小企业难以独力承担,而国家尚没有针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预警方面的资金支持,政策体系也不完备。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专利审查制度、驰名商标认证制度、专利资助政策等存在着审查速度慢、行政效率低等问题。

(五)中介服务体系有待完善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服务缺乏、技术水平不高,存在服务功能弱,服务业务散,机构规模小,区域发展不平衡,综合性、专业化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严重缺乏等问题。现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主要业务以代企业申请专利、商标等低端服务为主,风险评估和预警等高端信息服务能力明显不足。

三、构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政府主导、协会参与、企业自助”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预警体系

建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预警机制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协会和企业共同努力。政府负责预警战略的制定和预警技术体系的构建,同时制定和实施必要的法规等。行业协会负责建立本行业的知识产权预警机制,为企业在相关信息交流方面提供极大便利,在企业遭受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时提供保护和支持。中小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依托产业链、产品、区域等关联性,建立互助式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

完善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应包含以下三个系统。一是完善的知识产权信息情报收集机制。围绕国家重点领域,充分利用国内信息情报力量,全面、及时、准确地收集信息。包括专利信息、商标信息、版权信息,企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发生情况,国外知识产权与专利发展战略的研究、实施和调整动态,发达国家的政府和企业集团实施技术壁垒的动态以及大型跨国公司多家联合、共同设置技术壁垒,垄断市场的新动向等。二是健全的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处理机制。通过全面而严密的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对企业可能遭遇的专利障碍、技术壁垒提出预警。预测不同产业的市场空白点,竞争对手及其威胁情况;预测技术发展方向、重点公司及其技术战略,可能存在的技术风险等。通过对专利类别、技术领域、技术特征等进行归纳和分析,得出判断和预测,为企业规避知识产权纠纷提供决策依据。三是有效的知识产权信息警报机制。建立通畅的信息传输网络和点对点信息传递系统,通过信息网站和定向信息传递等方式把分析处理而得到的知识产权警示信息及时反馈给相关方。

(二)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试点推进预警平台建设

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作用,依据试点先行、示范带动的原则,依托地方支柱产业、特色产业建立地方知识产权预警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地方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的建立。建立具有地方特点的专利检索数据库,服务于地方优势产业。包括世界知识产权数据库、日本专利数据库、欧洲专利数据库、美国专利数据库、中国专利检索数据库和商用数据库等。明确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预警流程,包括数据检索和筛选流程、数据对比分析方法、专利侵权分析指南、风险规避与应对方案等,指导企业顺利实施知识产权预警与应急对策。

(三)加强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服务体系建设

大力扶持和发展专业化、高水平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构架,提高知识产权服务层次。加大财政资金向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方面的倾斜力度,通过设立基金、服务补助、项目补贴等方式,支持服务机构完善服务项目,增强服务功能。支持和引导各大小中介机构拓展和增强高端服务。扶持成立商业性的情报服务公司,向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分析预测和知识产权预警服务。

(四)强化定向人才培养,满足企业知识产权人才需求

构建高校培养、企业实践、实战应用的一条龙人才培养机制,解决中小企业长期存在的专业人才缺乏问题。一方面,加大高校在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专业方向的投入,强化知识产权信息运用、风险分析以及战略分析等方面的系统培训。加强战略型、复合型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另一方面,通过降低企业社保负担、提供工资补贴、便利子女就学等方式,增强中小企业对专业人才的吸引力,实现供需对接。同时,加大知识产权培训力度,帮助企业从内部选拔合格人才。

(五)完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政策支持措施

知识产权保险服务范文2

[关键词]图书馆 知识产权 风险类型

[分类号]G253

作为海量信息处理机构的图书馆,其业务广泛涉及到受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产品。划分图书馆知识产权的风险类型是图书馆业务运作需要面对的一个基础问题。图书馆的知识产权风险类型可以概括为基于主体的知识产权风险、基于业务的知识产权风险和基于资源的知识产权风险三种类型。

1 基于图书馆主体因素的知识产权风险

不同服务对象、不同存在形态的图书馆主体具有不同的知识产权风险。图书馆按照服务对象可以划分为公共图书馆、学校图书馆和科研院所图书馆;按照存在形态可以划分为虚拟图书馆和物理图书馆。

1.1 公共图书馆、学校图书馆和科研院所图书馆的知识产权风险

公共图书馆、学校图书馆和科研院所图书馆在知识产权风险方面的区别主要表现在:①公共图书馆的民事主体地位与学校图书馆和科研院所图书馆不同。公共图书馆是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而学校图书馆是从属于所在院校,院校虽然是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但其图书馆不具有完全独立的地位;科研院所图书馆和学校图书馆类似,是从属于所在的科研院所的。法律地位的不同决定其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也是不同的。公共图书馆需要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可以独立成为诉讼主体。而学校图书馆和科研院所图书馆则由所在单位作为诉讼主体和责任承担主体。②这三类图书馆除了在责任主体和法律地位上的区分外,其侵权形式也有所不同。公共图书馆的网上服务一般是利用馆舍内局域网和广域网提供服务;学校图书馆和科研院所图书馆的服务一般都在学校和科研院所范围内提供图书馆的服务。因此,和公共图书馆相比较,学校图书馆和科研院所图书馆存在着“图书馆馆舍之外,学校和科研院所局域网之内”的范围内的网络服务是否侵权的问题。③从用户范围而言,公共图书馆的服务对象更具有地域性特征,而学校图书馆和科研院所的法定用户是局限在所在单位之内的。因此,在网络服务上,公共图书馆更需要通过广域网提供服务,而学校和科研院所图书馆虽然也需要广域网推动馆际协作,但更强调局域网的基础服务。如果试图通过网络满足所属用户的信息需求,公共图书馆在广域网上的信息传播更容易侵权。

1.2 虚拟图书馆和物理图书馆的知识产权风险

虚拟图书馆是相对于物理实体图书馆而言。传统的图书馆都具有馆舍,读者到馆舍内借阅图书;而虚拟图书馆强调的是图书馆形态的变化,虚拟图书馆从事传统图书馆的业务,但是一切服务都要通过网络进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使用了“图书馆”这个传统的概念,并没有使用“数字图书馆”或者“虚拟图书馆”这样的术语。该《条例》将“合理使用”的服务对象限定为“本馆馆舍”这样一个物理空间,也就是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范的图书馆必须有馆舍。只有在馆舍内,读者才能利用图书馆提供的网络服务系统浏览本馆提供的数字作品;离开了馆舍,读者就不能通过“合理使用”制度使用图书馆提供的服务。当然,《条例》并非否认图书馆的网络业务,而是规定该业务必须和物理馆舍相连才能享有合理使用的权利。因此,没有任何物理实体的纯粹网上图书馆,即使在局域网上传播,如果没有合同约定,也是不能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合理使用豁免的。

2 基于图书馆业务类型的知识产权风险

随着网络的普及,图书馆的业务随之扩大,涉及图书馆业务类型的知识产权风险可以划分为数字化建设的知识产权风险、信息的知识产权风险、文献传递的知识产权风险、声像服务的知识产权风险、网络导航知识产权风险、虚拟参考咨询的知识产权风险等类型。

2.1 数字化建设的知识产权风险

图书馆对馆藏作品进行数字化时,要根据不同的作品类型采取不同的版权措施,对于已进入公共领域和不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如法律法规、时事新闻、历法等),图书馆可以进行数字化并提供网络传播服务而不需要征得版权人同意,也不用向其支付报酬。对于保护期内的作品,“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范围。“为陈列或保存版本需要”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被限定为“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

数字化制品在本质上和传统作品有共通之处。国际图联长期倡导“数字的不是不同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确认现存的著作权例外和限制原则可以适当地延伸到数字环境中,并允许制定与数字网络环境适宜的新的例外与限制,这也肯定了数字作品和传统作品具有共通之处。

2.2 信息的知识产权风险

国际图书馆协会联合会(IFLA)2000年发表的《关于数字环境的立场声明》明确提出:“过度的版权保护,不合理地限制接触信息和知识,会威胁到社会公正原则”。作为创作共同(Creative Common)董事会成员,博伊尔也在《开放心态为何重要》中指出,“这不是说开放总是对的,而是我们需要在开放与封闭、专有与免费之间取得平衡。”图书馆是面向公众提供信息的重要机构,信息是图书馆的核心功能之一。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图书馆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才能享有合理使用的权利。“本馆馆舍”成了图书馆网络信息的空间范围,“本馆收藏并合法出版”成了图书馆网络信息的客体范围。超过这个范围,对于享有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图书馆只能通过合同授权与许可的方式提供服务。该《条例》第十条第四款对图书馆信息的义务做出了规定,按照该规定,图书馆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防止“图书馆馆舍以外的其他人”获得著作权人的作品,并防止“图书馆馆舍内的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从而对图书馆信息提出了更高的技术和经费投入要求。

2.3 文献传递的知识产权风险

澳大利亚《著作权法修正案(数字日程)》赋予了图书馆在网络环境中馆际互借的权利。欧盟《信息社会著作权指令》认为如果图书馆采取了合适的技术措施,通过专用的计算机终端可以在线传输著作权作品。

美国1976年著作权法赋予图书馆特定条件下处理馆际互借合理使用的权利。对其使用目的、载体所有权、著作权告示行为、系统性复制和传播等作出了限制。IFLA在《国际借阅和文献传递:原则和程序》中认为:版权责任应按照提供文献的国家的版权法,当属于合理使用条款时,提供文献的图书馆有责任提醒请求图书馆遵循版权的限制;提供文献的图书馆也必须遵守已经达成的许可协议,这些许可可能会对国际馆际互借业务电子资源的使用进行某些限制;遵守《IFLA许可原则》和《IFLA在数字环境下的版权立场》。由此可以看出,IFLA在强调文献传递合理使用原则的同时,也注意合理使用的限制条件和许可协议的规定。

我国尚未对文献传递和馆际互借的知识产权问题做出专门规定。我国处理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至少应该关注两个问题:①纸质文献传递与数字文献传递的区分;②特殊文献传递的义务。对于第一个问题,如果传递纸质文献,可以划分为传递原件还是传递复制件,如果是传递原件,实际上就已经不涉及著作权问题,而是所有权问题,是所有物的出借,因此不是侵权行为。如果传递的是复制件,则制作复制件的行为属于著作权中的复制,其数量受到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的限制,不能对著作权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如果传递的是数字作品,因为数字作品实际上不存在原件的问题,所以,传递数字作品是一种复制行为,在没有例外合同的情况下,应该有数量上的限制,或者通过技术措施限制能够传递的份数;对于第二个问题,要针对特殊类型进行分析,例如传递学位论文,因为学位论文是一种未发表文献,在传递过程中应注意其发表权,图书馆在论文的传递过程必须尊重知识产权,要在论文归档时与作者签署有关协议。

2.4 声像服务的知识产权风险

声像服务是图书馆的传统服务之一,在数字和网络环境下,图书馆声像服务的范围大大拓展,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也越来越复杂。归纳目前图书馆的业务状况,结合知识产权制度规定,声像服务的知识产权风险主要包括馆内放映、声像出租、馆际互借、网络传播、视频编辑、数字典藏、声像翻录等七类。

对于馆内放映而言,图书馆公益性放映有合法来源的有关研究、教学参考、电影资料片、电影制品属于合理使用;播放其它类型的电影需要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进行营利性播放其它类型的电影还需要相应的许可证;对于声像出租,图书馆提供有偿声像出租服务是一种侵权行为,即使出租的制品属于正规渠道的正版;对于馆际互借,对于出借原件,一般不会发生著作权问题,对于出借复制件,主要涉及复制权及其权利限制问题;对于网上传播,图书馆在馆舍范围内对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可以进行网上传播。视频编缉主要涉及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问题。数字典藏和声像翻录主要涉及复制权的问题。

2.5 网络导航的知识产权风险

网络信息导航是图书馆进行数字图书馆虚拟馆藏建设和组织网上信息资源的最主要手段。它利用超链接技术把网络上的相关学科资源进行搜集、评价、分类、组织和有序化整理,并对其进行简要的内容解释,以方便用户查询。网络导航服务的最主要方式是对相关内容进行超文本链接。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链接服务是不需要经过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权利人特别声明的除外,当权利人发现自己的作品被链接而不同意该链接执行时,链接者应当及时断开链接,否则将被视为侵权。图书馆网站的超文本链接主要分为主页链接、深层链接、视框链接、埋置链接等类型。深层链接、视框链接和埋置链接容易构成不正当侵权,这是图书馆网络导航需要注意的。

2.6 虚拟参考服务的知识产权风险

虚拟咨询服务是图书馆基于网络环境推出的新型服务方式,它通过网络来连接用户和信息专家,采用网上对话等实时或非实时的方式向用户提供参考咨询服务,从而使用户可以享受不受时间、空间限制的个性化服务。

由OCLC与美国国会图书馆共同牵头的合作虚拟参考咨询项目QuestionPoint就要求在将参考咨询问答编入知识库的时候就要注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例如记录若包含需授权使用的数据库内容时,则只记录出处,或改写内容,不可直接复制数据库内容。同时要求,必须确定所有引用的书目信息都记录在“SourceCitations”的字段中,若不完整则需补齐。虚拟参考存在着国际合作引起的法律冲突的风险和相互协作引起的权利义务模糊问题。总的来说,与高水平的知识产权的私权保护相比,现今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对于相关公共利益目标所给予的关注显然是不够的。并且TRIPS协议所持的以一个标准要求所有成员(a one-size-fit-a11)的做法,也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公共利益。所以,国际间的知识产权冲突解决应该引起重视。

3 基于图书馆信息资源因素的知识产权风险

从模拟信息时代到数字信息时代,再到即将进入的泛在信息时代,尽管信息资源的载体类型、学科类别、交互方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还是面临一些共通的知识产权问题。

3.1 馆藏信息资源的产权归属引致的风险

著作权法规定了职务作品、委托作品、合作作品、演绎作品、汇编作品、未发表作品、外国作品等不同的作品形式。对于易于产生著作权归属纠纷的作品,如个人作品、法人作品、职务作品和合作作品,数字图书馆在使用的时候,要根据法律判断作品的归属然后履行诸如付酬和获得授权等相应的义务;对于易于产生著作权侵权纠纷的作品(即易于侵犯在先的权利人的作品),如演绎作品和汇编作品,既要履行获得演绎作品和汇编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也要获得演绎作品的原作者,汇编作品中享有著作权的原作品作者的授权并支付报酬;对于易于产生著作权认定纠纷的作品,例如时事新闻和标准。要区分新闻作品与新闻事实,强行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对于新闻作品和推荐性标准,必须支付使用报酬并取得许可。图书馆为了寻找合适的权利人,要履行较为复杂的知识责任,因而面临着风险。

3.2 馆藏信息资源的产权瑕疵引致的风险

馆藏信息资源本身是可能存在权利瑕疵的。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提到“合法出版”的概念,并且指出,只有图书馆的信息属于合法出版,才可能享有合理使用的权利。但条文没有指明在非法出版的情况下,图书馆有哪些责任。实际上,馆藏信息资源的产权瑕疵并不仅仅限于其“非法出版”,还包括该信息资源本身就侵犯了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或(和)其他权利形成的瑕疵。从性质上而言,由于馆藏资源本身存在权利瑕疵,提供商对图书馆的出售或者许可行为是无处分权行为,其合同虽不是当然无效,但属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权利人追认或者出卖人(许可人)取得处分权的,转让或者许可合同自始有效,权利瑕疵消

除。但如果权利人未追认或者出卖人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转让或者许可合同的效力是值得研究的,可能发生第三人(权利人)向买受人图书馆主张权利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图书馆属于善意,但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向出卖人主张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也是值得深究的。在通常的物权中,买受人是难以使用善意制度的,但图书馆作为公益服务的特殊主体,其中的交易环节中又涉及可能同时包含许多作品的知识集合形成的新作品,如果因为一个作品的瑕疵导致整个集合作品的交易无效,容易引起市场的不稳定,因此有着特殊性。我国对此并无明确的规定。图书馆存在着馆藏信息资源的产权瑕疵引致的风险。

3.3 馆藏信息资源的用户侵权引致的风险

对于图书馆是否承担用户非法使用导致的知识产权责任,目前尚存争议,国际图联认为,虽然图书馆在保证遵守版权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侵权的责任,最终应该由侵权者负责。用户通过图书馆的阅读和利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由用户独立作出判断,并独立承担责任。图书馆不为任何第三方侵权带来的后果承担直接的或连带的责任。

在我国,图书馆是否免除责任还需要结合具体的侵权情节才能断定,图书馆本质上是一个内容服务的提供者。在美国及欧洲许多国家,大都把网络内容提供商视作“出版商”,承担严格责任。在我国,图书馆如果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权的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版权的行为,图书馆可能要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即使没有参与、教唆、帮助行为,如果图书馆明知用户通过网络侵犯他人版权的行为,或者经权利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图书馆仍不采取移除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同样可能被追究共同侵权责任。因此,馆藏信息资源的用户侵权可能引发图书馆的侵权风险。

4 基本结论

图书馆的知识产权风险的规避是现存制度框架下图书馆业务开展的基本保证。图书馆的知识产权风险可以分为基于主体的风险、基于业务的风险和基于内容的风险。但这三者不是孤立的,而是密切联系的。

知识产权保险服务范文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09.039

0引言

科技是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引擎,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以知识技术密集化为标志性特征,集高效益、高成长、低耗能等优势于一身的产业组织集合,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将生物医药、高端装备、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以及新能源汽车等七个产业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范畴,该产业不仅是我国抢占世界科技创新制高点的前沿阵地,更是我国供给侧改革和产业结构优化的主要抓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经济特征决定了其发展极其依赖技术创新,所属企业的价值形成过程正是在消耗有形资产形成无形资产的过程,因此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必然伴随着以知识产权为代表的智力型轻资产的不断积累和优化。反过来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也更能反映该产业的发展水平。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技术创新和产品量产需要持续、大量的资金投入,因此充分利用富集的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就成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突破资金瓶颈的关键渠道,而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防控的研究更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1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方式的比较与选择

1.1战略性新兴产业与传统产业的融资差异

战略性新兴产业与传统产业相比最大的差别和优势在于知识资本密集,该产业下的企业,高端人才集聚、创新能力强并且拥有大量自主知识产权,这也决定了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高成长性和先导性。基于这些技术经济特征,它的融资模式与传统产业相比也存在显著的差异性,如表1所示。

不难发现,有形资产相对规模较小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通过间接融资获取资金的难度较大,而丰富的知识产权为企业提供了优质的质押品,为企业获取直接融资提供了便利。

1.2知识产权融资方式的匹配性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经济特征决定了其融资方式,行业内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的中小科技型企业数量较多,由于规模小、固定资产少、缺乏实物担保,导致了企业资产的弱质性和间接融资的低效性。同时也应看到,战略性新兴产业拥有独特的融资路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首先,该产业拥有的大量知识产权可以提供丰富的融资质押品。技术密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是知识产权的“主产地”,自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以来,包括专利、版权在内的各项知识产权申请量和授权量都在大幅增加,知识产权的质量也不断提升,这都为战略性新兴产业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奠定了基础;其次,战略性新兴产业自身特点更适合采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方式。不同于传统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高投入和高成长必然伴随着高风险,而缺乏质押品,又进一步推高了融资成本,因此知识产权质押是一种更适合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的可选路径;第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能推进知识资本与金融资本的快速融合,将知识产权资产未来预期收益贴现到企业资产中,有助于资本市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价值挖掘和发现。根据上述论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将替代传统融资方式成为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的主要渠道。

2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的诊断与甄别

知识产权作为一类典型的无形资产,相比有形资产,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较大,这给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带来了更多风险。整体来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源于评估、法律和变现三个层面,风险承担主体有:出质企业、金融机构、评估机构、担保机构、政府部门等。风险信号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流程的各个环节逐级传递,因此要有效的识别质押风险,需要了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主要流程,以便风险释放时能够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隔离和防治。

2.1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程序展示

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流程相对较为复杂,参与主体多元化虽有助于分散烫平风险,但也导致融资链条的延长,信号传递时滞性增强,风险释放环节增多等问题,我们把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流程展示如图1。

2.2融资流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

风险存在于流程的各个阶段,融资链条越长,风险释放的环节就越多。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一般流程上看(图1所示),首先在知识产权出质之前,需要将具体的专利、商标和版权等质押品进行法律审核和价值评估,生成评估报告作为知识产权标的物的基础要件,此阶段面临的主要风险是:评估风险和权属风险;其次在知识产权质押给过程中存在担保风险和侵权风险,最后一旦企业无法偿还质押贷款,知识产权标的物在处置上可能面临变现风险。

2.2.1知识产权评估风险

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在作价融资的过程中存在评估失准的风险,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评估标准和评估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尤其是细分行业的技术认证体系和知识产权评估制度尚未完全对接,此外,技术更新速度加快对评估准则的时效性提出更高的要求;二是知识产权评估方法的选择会导致评估结果的差异,因此根据标的物特质进行评估方法选择的适当性和权威性都有待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三是知识产权信息的获取和处理能力直接关系到评估结果的准确性,无论是信息披露水平还是评估机构处理信息的专业能力都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评估误差的大小。

2.2.2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权属争?h和侵权争议两个方面,权属争议一是由于发明人与权利人不统一,例如发明人在工作岗位上研发获取的创新成果,而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则是所属单位;二是知识产权保护期到期或因未及时付费导致权利失效,这些因素都影响权属的稳固性。侵权争议主要反映在技术仿冒和授权转让上,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大量中小科技企业对知识产权法了解相对较少,一旦陷入知识产权侵权的纠纷中,质押融资进程将会受阻,资金运转难以为继。

2.2.3知识产权担保风险

战略性新兴产业内的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实践中普遍面临担保风险,根据优序融资理论,资金薄弱的技术类中小企业在无法顺利实现内源融资时,才会转向债务融资,然而利用非实体的知识产权进行融资本身具有高风险特性,金融机构通常引入担保机构来承担大部分风险,由于高风险推高了担保机构受理门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成本也水涨船高,担保期限短,质押率低,担保歧视普遍存在,提高了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获取融资的困难和风险。

2.2.4知识产权变现风险

从图1的流程中可以看到,担保机构在质押人无法偿本付息时,将通过交易和收购等处置方式将知识产权变现,从而实现债权人权益。知识产权变现是质押融资流程的后续环节,也是担保机构维护债权人权益的兜底环节,其风险主要源于交易机制不健全、交易市场不活跃等因素带来的流动性不畅。这意味着即便金融机构获取该项知识产权权利,也不可避免因放贷资金无法及时回笼带来的持续损失,如果变现风险不能得以防控,将大大抑制资本市场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的积极性,并加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对知识产权质押的歧视性。

3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防控措施

3.1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风险补偿机制

知识产权本身的弱质性时常无法仅凭资本市场充分发挥融资功能,出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先导性、技术性对产业结构优化的带动作用考虑,政府应通过构建风险补偿机制予以支持,设置专项基金和制定优惠政策,从风险疏导和政策补偿两个层面提升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积极性,改善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融资的市场环境。

3.2规范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体系

从流程图上看,服务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服务机构有:资产评估公司、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公司、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知识产权局、行业自律组织以及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等,这些服务机构里有中介组织也有政府机关,共同构成了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体系,同时也应看到我国知识产权融资起步较晚、发展滞后,就配套服务而言,无论是价值评估的专业化水平、商业化激励机制,还是知识产权交易制度、政府信息引导功能都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大力推进和完善专业化、科学化、标准化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配套服务体系是降低资本市场资源错配风险的重要保障。

3.3构建战略性新兴产业信用清单数据库

战略性新兴产业中,企业对商业信用的重视程度存在差异,因此要降低企业融资过程中的违约风险,应提高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的违约成本,构建“负面清单”数据库,统计和录入企业信用相关信息,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的权利稳固性、财务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跟踪。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信用状态透明度,有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降低知?R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风险。

3.4强化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功能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流程的退出机制就是知识产权

变现,在企业贷款到期无法偿付时启动知识产权的变现程序,知识产权局通过交易中心以拍卖方式进行处置,交易的活跃度和平台运作效率决定了质押资产的流动性。当前各地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主要提供:价值评估、法律确权、上市交易、资金结算、项目推介、融资托管、政策咨询等服务,但处置效率和水平参差不齐,标准化、智能化水平与欧美等国相比尚有差距,因此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加强与金融服务机构以及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优化交易功能,缩短运作时滞,降低知识产权变现环节带来的风险损失。

知识产权保险服务范文4

关键词:“一带一路”; 知识产权;风险防范;企业;政府

“一带一路”战略是我国企业“走出去”、实现贸易投资便利化与技术合作的重大历史机遇。发达国家国际化发展历程显示,后发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必将面临先行者较大的知识产权风险。在“走出去”进程中,我国企业愈来愈受到国外竞争对手的关注,企业频频遭遇知识产权风险,损失惨重。“一带一路”战略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环境的复杂性和知识产权制度的差异性势必导致多层次、多领域的知识产权纠纷。分析我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对有效控制风险,顺利实施“一带一路”战略具有重大的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在国际化风险研究方面,Simon首次探讨了企业海外投资风险的预警问题,认为预警系统的目的是消除意外因素和提高应付突发事件计划的超前时间,并提出了有效的国际风险预警系统应达到的标准。Miller则最早提出了系统而全面的“国际风险一体化框架”PEU模型。

在国际化知识产权风险研究方面,Josh L认为与传统的风险相比,专利侵权诉讼风险对企业危害更大,不仅影响到企业当前经营,同时损害企业市场声誉和未来技术创新、市场拓展。针对国外投资在美国市场专利纠纷迅速增长的现实,一是John R.Allison, Emerson H. Tiller从专利内在属性的角度,二是Crampes Claude, Langinier Corinne从专利权利人对技术监控和潜在侵权人对技术模仿等企业行为的角度对美国市场的专利侵权诉讼进行研究。

一、我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机制的构建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该机制以企业为主体,政府为主导(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协调辅助,各方相对独立、各司其职,但互为依托、协同运作。

当企业发现自己的合法知识产权在境外被诉侵权或受到侵害后,不仅要尽快启动企业内部知识产权处理程序、制定应对策略,还要及时向政府、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报告涉诉的具体情况,借助于政府境外知识产权信息库中的信息以及中介机构提供的专业服务,有效应对境外知识产权纠纷。政府在接到企业的涉诉报告后,及时预警,引起利益相关方的注意,防止更多企业陷入纠纷。

二、政府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策略

政府在“一带一路”建设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机制中,是连接企业、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发挥作用的重要桥梁,是企业进行境外维权的坚实后盾。其重点是战略制定、制度建设、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基础信息服务、预警服务平台、培育规范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对外交流合作等全局性、基础性和援的事务。

制定“一带一路”知识产权总体发展规划和促进战略。“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和促进战略的制定将会对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的布局、维权等方面发挥巨大的导向和促进作用,更利于整合各方资源,为防范知识产权风险奠定坚实的基础。

注重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接轨,进一步加强国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不仅可以为“一带一路”知识产权战略的构建、实施以及信息库建设等提供法律依据,为“一带一路”战略的顺利实施提供坚实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障;而且与国际规则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可以引导我国企业对国际规则的理解,防止因法律差异而导致的知识产权风险。

加大知识产权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力度。以“请进来”方式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合作,提高企业开拓沿线市场进程中的知识产权意识和能力;以“走出去”方式跟踪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发展动态与趋势,学习国外知识产权发展的先进经验,加强对沿线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研究;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知识产权对话,增进相互了解,协调知识产权冲突,与沿线国家政府达成知识产权境外保护的协议、条约。

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加强合作,充分发挥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的地位、作用和影响力,逐步改变发达国家主导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不公平现状, 推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朝着普惠、包容方向发展。加大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知识产权类型的保护,为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我国企业争取最大化利益。

努力建设“一带一路”区域知识产权一体化制度。区域知识产权一体化有助于知识产品在区域里自由流动、促进贸易自由化,推动知识产权法全球化的实现。北美自由贸易区通过《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提出成员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有力地推进了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体化。构建“一带一路”区域知识产权一体化制度,一是要积极融入国际知识产权体系,充分研究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与区域规则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二是要坚持“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充分考虑沿线国家知识产权发展状况的差异,允许不同国家实施不同的保护策略,以保证“一带一路”区域知识产权一体化的凝聚力和合理性。

进一步完善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境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协同机制,提高协助和支持企业境外维权效率。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维权具有涉外性明显、专业性强、范围广泛等特点,援助机制涉及多个相关部门。应建立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务部、外交部、财政部等相关政府部门,联合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协同推进海外维权援助的工作机制。同时,引导地方建立境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协同机制,提高维权效率,支持企业知识产权境外维权的各项援助工作。

设立“一带一路”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项资金,建设沿线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库,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服务平台。“一带一路”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信息咨询、法律咨询等服务,帮助企业防范境外知识产权风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是我国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信息资源,而提供沿线国家知识产权信息、信息预警以及最新案例等是政府服务于企业,向企业提供公共基础服务的基本职能。使领馆、驻外经商机构也为政府履行该职责提供了便利的条件。知识产权信息库便于企业了解沿线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风险状况,便于企业进行有效专利检索和专利信息查询并采取相应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策略,产生纠纷后能够采取有效的应诉措施。建立“一带一路”知识产权预警服务平台,对知识产权风险进行警示、主动防范和制订应急预案,协助企业从被动应对转变为主动防御。

注重培育和规范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境外知识产权纠纷往往涉及同一行业的多个企业,甚至整个行业,而且较之于政府,行业协会更具有灵活性,因此,企业迫切需要行业协会的引导或组织应诉。另外,企业在处理境外知识产权纠纷过程中需要求助于知识产权、信息咨询、法律服务等服务,需要各类中介机构的参与与支持。政府应注重培育和规范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如制定有利于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财税扶持政策,重点培育一批服务规范、诚实守信、专业化程度较高的知识产权服务骨干企业,鼓励和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向专业化、规模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通过规范知识产权服务业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建立职业资格证、资格审查和注册登记制度,明确知识产权服务执业人员的资质条件。

引导并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功能。完善地方政府知识产权地方立法机制并突出地方特色,确保优势产业、产品在对外竞争中的优势地位。以陕西为例,陕西一方面要围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各项要求及陕西经济长远发展需要,积极制定和出台一批有关知识产权的陕西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突出陕西文化、地源优势和资源优势等特色,确保陕西优势产业、产品在对外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建立具有协调职能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改变过去不同的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各自为政的局面,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观念。研究、创新符合陕西地方实际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协调机制,针对陕西出口商品的监管,制定一套包括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司法局、科技局、新闻出版局、海关、工商、商检等相关执法部门的协调职能方案。

三、企业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策略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企业是境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机制的主体,是境外知识产权纠纷的直接参与者,企业的利益是评判知识产权风险对策成功与否的标准。

牢固树立境外知识产权风险意识。遭遇和应对知识产权纠纷对于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企业是不可避免的,牢固树立境外知识产权风险意识,及时查找自身不足和原因尤为必要,如学习研究境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例,带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提升等。

建立企业专利预警机制,加强专利预警工作。我国涉外企业遇到的知识产权纠纷几乎涉及国际商务的所有领域,包括被诉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展会侵权、商业秘密,以及违反相关国家出口管制法等。因此,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企业都需要加强知识产权预警工作,防范知识产权风险。在企业“走出去”之前,企业要了解和熟悉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东道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以及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情况。密切结合本企业的产品和相关技术领域,建立专利跟踪、检索制度,定期进行相关领域的专利文献检索、分析。提前在“一带一路”沿线市场积累高质量的专利权是有效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基础。投资“一带一路”沿线的企业应主动到目的国提交专利申请、注册商标,加快知识产权布局。无论是赢得中美知识产权第一案的中国通领科技集团公司,还是反诉爱立信侵权的中兴公司,有效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关键都在于此。

重视地域性、海外参展、出口产品海关过境查扣带来的专利风险,重视外国企业以专利构筑的非关税壁垒风险。不同国别和地区的专利制度存在差异,忽视这种差异,往往会使企业陷入非常被动的境地。企业应该认真学习贯彻国家知识产权局、外交部等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企业境外参展知识产权工作的通知》,积极防御海外参展专利风险。加强对产品进口国知识产权法律环境研究的同时,高度重视对出口产品过境转运地知识产权法律环境的分析。出口的产品中,往往会采用一些国际标准、外国标准或外国企业的标准,这些标准中往往包含外国的专利,应事先取得这些专利实施的许可,以免成为外国企业封杀我们产品向国外出口的依据。

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企业有效应对境外知识产权风险的根本在于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国际直接投资理论认为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优势是企业“走出去”的必要条件。中国自实施“走出去”战略以来, 中石油、中石化、华为、海尔、格兰仕、奇瑞和吉利等取得成功的企业基本上都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不断创新的企业。在这一方面,“复合木地板案”给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启示。深圳燕加隆公司之所以能够在这一案件中异军突起,杀出重围,成为唯一的幸存者,是与其通过创新取得的“一拍即合锁扣地板”专利密不可分的。这一案例再次告诉我们,创新是我国企业有效应对专利风险的根本对策。

参考文献:

[1]Simon.Political Risk Assessment: Past Trends and Future Prospects[J].Columbia Journal of World Business,1982,17(3): 62-70.

[2]Miller,K.D.A Framework for Integrated Risk Management in the international Business[J].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Studies,1996,(2):311-331.

[3]Josh L. Patenting in the shadow of competition [J].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995,38(2): 463-495.

[4]John R. Allison, Emerson H. Tiller. The business method patent myth[J]. Berkeley Technology Law,Journal,2003,18(4): 989.

[5]Crampes Claude,Langinier Corinne.Litigation and settlement in patent infringement cases[J]. RAND Journal of Economic, 2002,33(2): 258-274.

[6]卢海君,王飞.“走出去”企业知识产权风险研究[J].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2): 40-46.

知识产权保险服务范文5

关键词:知识产权;金融证券化;科技服务机构;广东省科技型企业

中图分类号:F276.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30-0075-06

一、广东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金融证券化的研究背景

(一)广东省科技型企业的总体发展状况

近年来,广东省科技型企业数量呈现快速增长趋势。由图1可知,2013年,广东省的科技型企业数量已达7 432家,总产值25 750亿元,这一数值较十年前均增长了2倍。而民营科技企业的数量则更多,亿万元规模以上的有2 166家,千万元规模以上的有6 233家,百万元以上的8 233家。

(二)广东省科技型企业融资状况和政府支持力度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对广东省上市的84家科技型企业的融资比例分析,内源融资的比例达30%,外源融资中的权益融资为60%左右、长期贷款和应付债券各5%(见下页表1)。尽管广东省政府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力度逐年上升,但上升幅度较小,所占的财政支出的比例也较小,不及同年上海的5.69%和北京的5.62%。2000―2008年,广东省科技活动经费总额逐年上升,但这一数值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仍然不高,九年间均在3% 以下(见下页图2)。尤其是随着科技企业数量的增长,政府在科技活动方面的专项支出越来越难以满足企业的需求,特别在创新基金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资助方面,资金规模较小,多数在300万元以内。

(三)广东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专利情况

广东的综合科技进步水平评价指数居于各省排名前列。自2005年伊始(见下页图3),广东省的专利申请和授权数量稳步上升,2014年的专利申请量达到238 751件,授权量179 953件,较2005年分别增加280%和380%,且两者的数量多年来均占全国总量的11%~15%。科技型企业是广东省的创新主体,在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上,均占50%以上,拥有足够的知识产权构建基础资产池。同时,知识产权证券化也有助于企业进行新的技术研究,获得更多专利,再一步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良性循环,有助于促进整个社会的科技发展。

二、知识产权金融证券化与科技服务机构发展的中外借鉴

(一)知识产权金融证券化的交易流程及特点

正如同志指出的:“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应运而生为中小型科技企业的融资难题提供了新的解决方式,必将在未来成为知识产权商业化的重要应用。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标的通常是未来能产生预期现金收益的各种基础资产(产权和权益)。知识产权所有者(发起人)通过将这些资产转移给特设机构的融资方式,通过特设机构在市场上发行可流通的权利凭证,据以融资。具体而言,其交易流程及操作过程(见图4)。

知识产权证券化以知识产权的信用为担保,将知识资本与金融资本有效结合,具有基础资产多元性、结构性融资、资产隔离和信用支撑来源于知识产权等优势特征。

(二)科技服务机构发展的国外经验借鉴

相较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政府对科技服务业的重视程度要高出许多,尤其在资金投入上更具优势。他们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引入、立法保障、人才培养、风投担保等机制和措施,建立了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的科技服务体系。其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对于正处于发展时期的中国科技服务业来说具有良好的借鉴意义。

1.完善法律保障制度。发达国家的政府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创立科学的制度体系,为科技服务业的发展构建优良的制度环境,以推动科技服务业的整体发展。如美国政府先后出台了《专利和商标法修正案》《联邦技术移转法》和《贝尔―多尔法案》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涉及科技服务业全部运行环节。日本自1995年颁布《科学技术基本法》伊始,开始逐步建立完善的政策、投入和法规保障体系,明确强调政府和各机构、组织等要在科技中介机构建设方面加大资金投入,旨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在为科技服务业发展提供政策鼓励,形成制度保障。

2.建立专业化和网络化的科技服务机构。发达国家在政府引导和支持下形成了一批分工明确、专业化程度高、运行规范的服务机构,成为科技服务业体系(见图5)的重要组成部分。如美国的小企业发展中心,主要为小企业提供融资、技术与管理援助和政策扶持,已成为美国科技服务业发展体系的核心主体机构,该中心服务网络遍及全国,共有1 000多个分支服务机构。德国的技术转移中心不仅向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信息查询服务,还会帮助中小企业申请经费补助和税收减免,并借助平台资源、寻找欧盟范围内的可合作伙伴。

3.建立健全风险投资担保机制。在风险投资担保机制方面,发达国家率先采取多动联动措施,建立风险投资机构、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发起贷款担保、实施信用及风险担保等,完善风险投资担保机制,为初创和小微型科技企业融资探寻解决渠道。如美国政府设立的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以2/3的出资比例为限从债券市场募集资金,另外的1/3资金比例来自私人,再以项目形式成立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为其提供风险投资。如项目成功,SBIC向SBA支付利润,如项目失败,SBA和SBIC共同承担损失,当SBIC获得收益时,SBA虽然支付了2/3的资金,但仅得利润的10%,而SBIC仅出1/3的资本就可获得90%的利润。这种运作方式能够积极鼓励私人资本参与风险投资,从而提高社会资本的总体运行效率。

4.注重科技服务人才的引培和激励。各国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和激励制度、完善聘用和派遣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等方式,为科技服务业发展网络优秀人才。如日本政府根据《人才派遣法》,设立了许多人才派遣公司,汇集了众多领域的优秀人才,可根据中小企业的需要,及时派出相应的专业人才为企业服务。为弥补企业研发力量不足问题,日本政府还专门出台了《大学等技术转让促进法》,鼓励科研机构实施技术创新并向初创和中小企业转让。此外,日本还采用“临时租借”“中途录用”“企业间交流”和“产学官合作”等不同措施,提供企业发展的各类人才需求。

三、广东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与科技服务机构的互动机制

截至2015年末,广东省424家上市公司通过证券市场共筹集资金3 192.02亿元,这一数值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188.9%;证券公司25家,合计全年营业收入1 697.75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140.7%;证券营业部1 106家,股票交易额78.18万亿元,增长250.9%;基金公司28家,共管理1 008只公募基金,累计净值28 793.07亿元,增长103.5%。期货公司21家,全年交易额228.29万亿元,营业收入40.53亿元,分别增长127.2%和41.5%。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广东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金融证券化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在银行、信贷、保险、担保、服务等业务领域起到联系、支撑和保障服务的功能。科技中介机构充分利用“风险池”的资金汇集优势,完善“风险池”资金运作模式,为创业期、成长型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支持,拓展资金来源,逐步加大民间资本占比,加快广东省技术成果转化。

广东省拥有较好的经济环境,除拥有我国两个证券交易所之一的深圳交易所,广东深圳市还诞生了我国第一家无形资产评估事务所。随着投资银行、评级机构、评估机构和法律、会计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的数量越来越多,与此同时广东省较好的经济发展形势及机遇也吸引了国外有经验的投资银行和评估、评级机构的入驻,这些资质优良的公司、企业将与国内的金融机构展开合作,在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领域进一步深耕细作。总体而言,中外金融中介机构在我国的繁荣发展,以及逐步形成的顺应市场需求的知识产权评价体系,将进一步助高新技术企业在广东省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的平稳开展。

以广州市番禺区为例,2012年番禺区成立中国银行番禺天安科技支行,成为全省首家科技支行,旗下开发“科技通宝”等融资产品,进一步拓宽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解决渠道。同时,通过银行系统,科技型企业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和联合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抵押贷款,相关贷款额度已超过2亿元。

广州市番禺区还积极参与到政府引导基金为基础的创新投资基金建设中,先后成立了广州红土科信、广东中科白云、番禺创投等创业投资基金,基金管理规模达到125.8亿元。番禺区以科技金融为主线,引导投资资本倾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在文化传媒、信息技术、新能源、生物医药和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重点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金投资,投向初创和成长期的中小型科技型企业,推动科技创新企业在本省的优先发展。

为更好地辅助企业在资本市场上科学发展,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主导组建广东华南资本研究院,利用技术平台优势,集成各类中介机构,为广东省省内中小型科技企业提供行研、策划、咨询和人才培训等服务,辅助企业在资本市场科学发展。

位于番禺区天安科技园的广东现代服务交易中心,立足广州,辐射全国,构建起一个“中心+平台”“线上+线下”“总部+分部”的“精品服务超市”,为企业发展提供一站式服务,业务涉及金融、管理、科技、物流等十大领域。2011年12月,科技金融促进会在广州市番禺区正式成立,重点打造政府支持、企业参与、行业自律、机构自觉的科技金融服务产业链条。众多科技中介机构服务平台的组建和运作,推动了广东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深入实践。

四、发展科技服务机构、完善科技创新金融支持体系的政策建议

(一)搭建科技服务融资平台,推动积聚发展

2012年4月,广东省首家科技支行――中国银行番禹天安科技支行在广州市番禺区正式成立,旗下联合开发的“科技通宝”等授信产品,为广东省内科技创新型企业提供“减低贷款门槛、提高授信额度、简化贷款流程”的专业融资服务,着力解决科技企业融资难问题。广州市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强大的资金支持链条,设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金、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等专项基金,扶持市内符合产业政策导向、技术含量高、成长性好的科技型中小型企业,为其提供资金保障和支持。

此外,广东省省、市、区各级联合推动科技服务平台和机构建设,推动广东现代服务业交易中心在省内落户,设立华南科技资本研究院,重点针对科技企业,实现金融、管理、服务等环节的协同联动发展,形成科技研发、创业孵化、企业发展、高新技术成果转发等多层次、全方位的科技金融体系,提升科技创新资源的综合效益。

(二)培育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完善科技中介服务能力

在科技与金融融合的过程中,融资渠道的狭窄、低效,缺乏有效的投资退出渠道等,导致科技企业的融资难题长期存在。科技成果转化难,科技创新项目悬停和后续资金难以支持等一系列现实问题,使得科技与金融的联动机制难以实现。所以,针对广东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金融证券化,创立并培育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完善科技中介服务能力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初创或小型科技企业缺乏可以抵押的信用资产,作为企业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以质押方式融资对科技企业的重要性便不言而喻。广州市于2010年试行《广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确定了政府帮助科技型企业分担风险,促进融资支持力度,引导机构融资的政策导向。但是,目前由于知识产权质押并不完善,缺乏健全的知识产权评估以及转化机制,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也就无法准确地对企业的知识产权做出价值判断。以上原因导致知识产权金融证券化贷款方式的推进进程缓慢,因此在这种状况下,应引进优秀的具有权威性的知识产权评评估机构。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建议政策性担保机构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担保业务,还可以考虑组建信用再担保机构,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给予再担保;建立风险补偿金,保证信用担保出现损失的后备补偿。

政府财政金融部门应联合科技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科技企业担保基金,并提供相关税收优惠、奖励政策和资金贴补,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长期信贷、进出口信贷和短缺信贷担保等,着力对有技术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提供担保支持和奖励政策。同时,应鼓励企业联合设立担保机构,发挥联保作用,鼓励运作规范、资金充足的担保机构开展风险投资业务,充分实现担保体系的完善。

中介机构在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作用举足轻重,不仅能够为中小企业提技术、信息、管理咨询等方面的全方位服务,为中小企业寻找技术合作伙伴、担任产品研发顾问、提供企业经营管理指导,还可以在职工的教育方面提供帮助,对员工进行知识的更新培训。政府部门可以建立带有政策性质的中介服务组织,为企业创新提供间接的支持,成立产权交易中心、高新技术孵化平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的项目开发、贷中、贷后进行管理,有条不紊地推进票据融资,及时总结推行经验,探索更为有效的方式。此外,应积极利用资本市场,推进中小企业板创新,改善高新技术企业的上市环境,引导中小企业板上市向高新技术企业倾斜;同时推进启动创业板,满足企业多样化的融资需求。

(三)培育知识产权中介市场,服务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金融证券化

中介机构发展的总体水平和服务质量直接影响了知识产权成果参与科技型企业的创新发展程度,是企业创新能力与发展动力的重要影响因素。而广东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还存在诸多问题,如中介机构与产权多产区域存在空间错配、服务机构没有形成统一的商业化运作流程、缺少具有专业经验和国际视野的行业引领标杆等,这些问题极大地限制了知识产权产业化和商业化的顺利实施。总体而言,广东省中介机构的数量、人员从业量和服务水平与知识产权专利数量、市场需求总量及省内经济发展水平极不相符,制约了知识产权事业的健康发展。

综上,培育健康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市场环境,建立层次分明、结构合理的服务管理体系,稳步推进中介服务机构的产业化和商业化流程,对知识产权的成果转化以及中小型科技企业的稳步发展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广东省应以政府为引导,完善知识产权的专利申请与保护体系,鼓励中介服务机构的兴办,重点培植和扶植有经验和规模、综合实力强、有国际战略视野的中介服务机构,形成行业标杆效应,以点带面,鼓励行业发展。广东省的科技园区、创业产业园和服务创新中心成立至今,已取得系列性成果,在总结相关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广和构建企业、行业平台,推动构建覆盖全省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将有助于发挥中介机构在经济发展中的联动作用。

(四)加强区域与国际交流,引导多方合作推动科技服务机构发展

推动科技服务机构和平台的发展离不开行业内成功经验和模式的借鉴。广东省靠海临江、毗邻港澳、坐拥便利的地域优势,加之经济发展繁荣,政府政策有多方优惠支持,可吸引到省外和国外资本的流入和先进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入驻。广东省应引导政府、社会、企业和各级机构、平台的多方合作,促进区域与国际层面对推动科技服务业的发展和交流,深入参与到知识产权成果的创造、保护和商业化运作的各级环节中。

在中介服务机构提权和诉讼服务领域,重点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学习成熟的商业运作模式,通过完善多层次、宽领域的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大优秀人才的交流和培育力度、积极建设风险、信用担保机制等保护措施,形成科学合理的科技服务业体系。

同时,发挥粤港澳联动创新机制,以政府牵头,市场引入的方式投资建立综合性科技服务园区或科技服务中心,帮助科技型企业提高创新能力,提供发展动力,鼓励科技服务业形成“产学研”结合、多平台互动、多机制联动协调发展的良性循环趋势。

五、总结

知识经济时代到来,为以知识产权直接创造财富的发展方式提供了广阔空间。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金融证券化的融资方式有助于缓解社会经济的融资困境,降低金融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满足资金供需双方的需求。为自有资本存在着先天不足,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经营特征的科技型企业提供了高效率、低成本的融资渠道,从而扩展了科技型企业的融资能力。

知识产权保险服务范文6

(浙江工业大学,浙江 杭州 310014)

摘 要:在知识经济时代,智力成果的培育、配置和调控能力是核心竞争力,专利因其复杂的技术性和诉讼程序、维权成本高等因素导致对其保护不足。专利保险是对专利保护体系的有益补充,发达国家都在积极探索实施专利保险制度。我国专利保险经历了理论研究、试点运行和推广应用三个阶段,但目前仍存在着保险产品无法满足市场需求、严重依赖专利保险政策支持、保险人对专利保险新业务领域相对比较陌生等问题。因此,在推行专利保险制度过程中,应设计符合我国产业发展实际的专利保险发展模式,完善“保险公司——中介服务机构——企业”的专利保险运行机制,精细设计符合我国市场需求的专利保险产品。

关 键 词:专利保险;发展模式;运行机制;专利保险产品

中图分类号:D923.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5-0106-08

收稿日期:2015-04-10

作者简介:潘灿君(1969—),男,浙江永康人,浙江工业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商法;于世忠(1962—),男,吉林长春人,浙江工业大学教授,研究方向为刑法、知识产权法。

基金项目:本文系浙江省科技厅重点软科学项目“关于推进专利保险支撑产业创新对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3C25031;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我国知识产权保险机制的构建——以海外知识产权风险为视角”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LY13G030030。

在经济全球化和科技快速发展的知识经济时代,科技已成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驱动力,科技的迅猛发展带动了诸多领域的产业革命,也为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已日益体现为对智力资源和智慧成果的培育、配置和调控的能力。[1]因此,专利保护不足必然会给产业技术创新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导致出现“块状经济特点的制造业跟风模仿严重,集群产业恶性竞争屡屡出现”的现象。因此,构建专利保险市场运行机制,是我国知识产权战略中的应有之义。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市知识产权局正不断扩大专利保险的试点范围,并出台了诸多有关专利保险试点方面的政策。基于此,本文在总结我国专利保险试点经验得失的基础上,提出了在我国实施专利保险制度的相关建议。

一、专利保险制度的发展与我国的实践

保险作为现代商事制度,发源于中世纪欧洲,是商人自发筹集资金,以防范海上贸易之巨大风险而提供互助,渐而形成了合作社之相互保险。随着商事的不断繁荣和发展,保险从最初的合作互助形式逐步发展为现代商事保险,从事保险产业的商人在提供互助救济公益目的之外,不断拓展自身保险产品的空间,从财产保险到人寿保险,再发展到责任保险、保证保险。随着现代工业革命的发展,西方社会的生产和贸易规模不断扩大,西方人从个人中心出发,在谋求物质财富最大化的内在驱动下,迫切需要在更大范围内分散商业活动中越来越多的风险,从而推动西方保险也从最初的互助形式发展到商业性质的保险形式。[2]

知识产权保险是指将知识产权或者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权益作为保险标的,由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一定的保费,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一定保险理赔金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保险包括专利保险、著作权保险、商标保险,其中又以专利保险发展最为典型,因此本文的讨论以专利保险为其范畴。

(一)域外专利保险的发展

专利保险最早起源于美国,其专利保险的市场化程度相对比较成熟,积累了实施专利保险的经验。美国专利保险的保险产品主要有:专利侵权责任保险和专利执行保险。专利侵权责任保险是保险人为被保险人因过失或者疏忽侵犯第三人专利权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专利执行保险是保险人为被保险人维护专利权合法权益产生的费用承担的理赔责任保险。因为美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相对比较强,美国的保险市场也相对成熟,所以,美国保险公司实施专利保险业务的盈利性也较为理想。Reyes,Jason A(1995)认为,保险为成本高昂的专利侵权诉讼与损害赔偿提供了解决方案。[3]

在欧盟,中小企业是其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但因专利的非物质性、技术性和诉讼程序复杂等原因,中小企业普遍感到专利维权难度较大,维权成本较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小企业对专利的保护,也给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欧盟组织意识到了专利保险对维护中小企业专利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积极探索专利保险的实施模式和具体方式,希望通过构建有效的专利保险机制分散欧盟中小企业专利维权风险,缓解中小企业面临的专利维权困境。自1997年欧盟委员会提出在欧共体内设立专利诉讼保险制度开始,2003年欧盟委员会公布了专门委托民间企业咨询机构Consultant Ltd.,European Policy Advise(以下简称CAJ公司)就专利保险试行进行专门调查所作的调查报告认为,应该在欧共体内部实施专利强制保险。在2007年布鲁塞尔会议上CAJ公司再次建议,应在欧共体内实施更广泛的专利保险,并应考虑采取强制保险模式。这种强制性的专利保险方案引发了巨大争议:从学理上看,专利侵权纠纷属于私法领域,政府不应以行政权力强制干涉;就实务而言,因欧盟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其专利制度也有不同之处,因而强行推广存在着障碍。在欧盟成员国中,英国是专利保险实施比较好的国家,根据是否已经授权专利分别设置了专利申请保险和专利实施保险(包括专利执行保险、专利侵权责任保险)。[4]德国的专利保险制度分为专利侵权责任保险和专利财产保险。德国专利侵权责任保险不仅包括诉讼费用和损害赔偿金,还包括法院判定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所产生的抗辩费用、专利无效费用、判令支付的专利使用费用。[5]丹麦对专利保险制度有独特认识。多年来,丹麦政府一直呼吁私营保险公司为丹麦市场提供专利保险。丹麦专利局主动提出在国内市场建立专利诉讼保险体制,向所有感兴趣的保险公司提供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公开信息,并对专利保险产品有利于中小企业的设计提出建议。SAMIAN保险公司在丹麦推出通用专利保险,其承保范围包括:⑴侵权行为地国家的专利法承认的对投保专利的实际或怀疑侵权;⑵对侵权人提起的反诉的抗辩;⑶中小企业对第三方的意外侵权。经过丹麦的积极推广,专利保险从丹麦发展到卢森堡、澳大利亚和英国,并都由SAMIAN保险公司提供,这给欧盟改革专利保险制度提供了一个新选择。[6]

日本专利保险在政府扶持下逐渐建立起了商业保险的运行模式。日本知识产权保险包括专利权授权金保险和专利侵权保险。日本专利权授权金是指当第三人因信用风险(如破产、政治危险、战争等原因)无法及时向作为被保险人的日本企业支付授权金时由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专利授权金收入的损失,而后由保险人向外国企业追偿。日本专利权授权金保险的目的是为了本国企业更放心地向外国企业授权专利使用权,这无疑有利于企业对科研技术的投入。近年来,日本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安田海上火灾保险公司和住友海上火灾保险公司还共同开发出专利侵权保险险种,其保险对象为发明、新型专利、新式样专利及商标权侵权诉讼的费用,被保险人包括专利和商标侵权诉讼中的权利人和侵权人。[7]

(二)我国关于专利保险制度的研究及其实践

保险是商业化社会的互助机制,也是金融业的重要分支。专利保险是通过金融支持社会创新,维护公平有序竞争市场环境的重要方式,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内容,也是知识经济时代对专利保护体系的有益补充。通过专利保险的推广,能够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降低维权成本,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总结我国关于专利保险制度的研究和实践过程,基本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⒈域外专利保险和我国实施专利保险可行性研究阶段。吴玫与朱雪忠(2004)分析了知识产权诉讼费用保险的提出背景、基本原理及其分类、适用与展望。吴玫(2005)、李雪梅(2005)、孙佩绫(2006)、杨德齐(2009)探讨了如何引入知识产权保险机制来分担知识产权权利人的风险,帮助中小型企业通过参与诉讼维护和实施其知识产权。[8]肖小锋(2007)通过对搜集的诉讼费用、案件结案情况等资料的分析,结合国际上的知识产权保险制度,提出了应面向出口企业建立政策性知识产权保险的观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知识产权保险制度需要解决企业风险管理意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风险评估体系国际接轨、知识产权人才及评估体系四个方面的问题。高留志(2006)在阐释美国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及其缺失的基础上认为,根据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增长和企业国际化蓬勃发展的现实,国外企业控告我国企业侵害知识产权的情况将越来越多,为此,应建立知识产权保险制度,但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应避免美国知识产权保险保费过高和大企业拖延诉讼削弱保险成效不足的现象。姚新超(2007)从我国众多企业面临发达国家专利壁垒挑战的实际情况出发,建议开办专利侵权责任保险,认为应借鉴瑞士再保险公司的示范合同做出相应规范。刘丁巳(2008)认为,知识产权已日益成为经济增长点和提高企业竞争力的主要手段,但知识产权诉讼却成为了企业的沉重负担,因此我国也应建立知识产权制度。考虑我国国情,建议知识产权对外诉讼保险应以行业协会为主导,依靠政府的力量加以推动。周美华(2007)认为,知识产权保险在国外已经日趋成熟,其在分析知识产权保险基本原理和国外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应提供多种选择的保险产品,扩大理赔范围,开发知识产权权利人为投保人的知识产权执行保险,引导资本实力强大,具有高端风险管理技术的保险公司和较多数量的投保人加入知识产权保险市场。孙捷(2009)在阐释国外知识产权保险发展、现状和分析专利保险性质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承保机构设立模式、投保方式和投保人范围、专利保险险种设计、保险条款设计和保险费率厘定、限陪方式和共保条款的基本模式的观点。蔡华(2010)从分析知识产权风险、风险管理、专利保险对经济的影响入手,借鉴美国和欧盟的专利保险制度,提出应从政府、保险人、投保企业三个层面来推进我国的专利保险。林小爱(2009)对国内外知识产权保险研究现状进行了梳理,阐述和比较了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险制度,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分析了知识产权保险的必要性及特殊性,主张应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下构建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宋来仕(2010)提出应在中小企业推行专利侵权责任保险。王学士(2011)认为,知识产权本身属性之不确定风险符合保险利益要件,对企业在自主创新中运用知识产权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论证,提出应优先构建专利侵权责任保险制度和保险费用的先予支付制度。

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知识产权保险体系问题研究”列入了其软科学重点研究项目指南中,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应用类项目中的首要项目。[9]这标志着我国政府已经就我国实施知识产权保险的可行性以及如何建立知识产权保险体系等进行了理论储备。

⒉在专利保险理论研究基础上进行专利保险试点阶段。我国专利保险实践起步较晚。佛山市禅城区于2010年初在全国率先推出专利保险,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专利侵权调查费保险”作为首个险种,理赔范围包括差旅费、公证费、律师费等。2010年12月,佛山德众药业有限公司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签订了专利侵权保单,这是全国专利侵权保险的第一张保单。2011年3月2日,佛山市新概念磁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签订了专利侵权保单,为包括“一种除铁机”(专利号:ZL200410051946.7)在内的7件专利投保,专利的保费共计3400元。2012年4月20日,保险公司实现承诺,向新概念磁电赔付了价值20400元的第一笔保险金。这是全国首例顺利结案的专利保险赔付案件。获批开展全国专利保险试点后,禅城区加快推进试点工作,目前,首批21项专利已完成投保、承保手续。[10]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公司)开展专利保险工作。2011年12月8日,人保财险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签订《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促进工程项目》合作协议,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人保财险公司开展制定专利保险方案工作。

⒊总结专利保险试点经验并在全国推广实施阶段。2012年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江苏省镇江市组织召开专利保险工作研讨会并正式启动专利保险试点。2012年4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选取北京、武汉、镇江等8个城市作为专利保险第一批试点城市,首次实施试点的专利保险产品是“专利执行保险”,待条件成熟后,还将研究推出“专利侵权责任险”产品,在更大范围内开展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2012年11月30日,确定了第二批专利保险试点地区,试点工作得到了推广和升级,浙江省嘉兴市成为第二批专利保险试点城市。2014年2月26日,确定河北邯郸、上海奉贤为第三批专利保险试点地区(详见附图1)。在全国三批专利保险试点地区的基础上,各省市纷纷设立了省级专利保险试点区域,如浙江省嘉兴市被确定为全国第二批专利保险试点地区之后,浙江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专利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试点地区因地制宜,制定参保专利保费、专利保险信息平台建设补贴和创新专利保险种类奖励等优惠政策,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试点地区要建立专利保险信息服务平台,探索建立保险专家咨询制度和中小企业专利保险托管机制。[11]浙江省先后在温州瓯海区、杭州市、湖州德清县、湖州安吉县、湖州南浔区以及金华东阳市等地推广实施专利保险工作。

二、我国实施专利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随着经济转型升级步伐不断加快,我国在各个产业的专利拥有量不断增多。2014年12月16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日内瓦的《2014世界知识产权指数》报告显示,全球专利年申请量2013年继续强劲增长,这主要得益于中国两位数的增长势头。在全世界近260万件专利申请中,约有1/3是中国提交的,其次是美国和日本。[12]与之相对应的是专利纠纷不断增多,且纠纷涉及的标的和影响越来越大。然而,由于我国实施知识产权制度的时间比较短,商业保险运行起步也比较晚,导致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实施、商业保险市场发展等都明显滞后于发达国家。

(一)专利的技术性、授权性、保护范围的抽象性导致保险标的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

由于保险公司运营经验不足和专业性不强等原因,致使试点运行的保险产品无法满足市场需求。专利作为典型的知识财产,相对于普通有形财产而言,具有技术性、授权性、保护范围的抽象性和专利客体的不确定性,专利侵权、维权都比较困难。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专利保险本来就是比较陌生的业务领域,且对各行业的专利也相对比较陌生,因此,保险公司在推广专利保险时谨小慎微,导致试点的专利保险产品比较单一,或者设置了比较高的门槛,使得试点运行的保险产品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

(二)保险公司试点专利保险时主要依赖于政策推动,专利保险市场化运行程度不高

专利保险是政策性业务,专利保险开始试行离不开政府的推动和政策的支持,专利保险的政策支持调动了企业单位参保的积极性,有效推动了专利保险试点工作的开展。但是过分依赖政府的主导、推动和保费补贴政策,也会影响保险公司自身专利保险商业开发作用的发挥,阻碍了专利保险市场化进程。如2013年江苏省的5个专利保险试点城市均实现了出单承保,共实现签单280件,保险金额1830万元,保费收入53.8万元。其中,镇江承保了131件,保险金额508万元,保费收入19.68万元;南京承保了2件,保险金额9万元,保费收入0.6万元;苏州承保了10件,保险金额68万元,保费收入6.95万元;无锡承保了95件,保险金额40万元,保费收入14.9万元;南通承保了42 件,保险金额24万元,保费收入10.6万元。江苏省的南京、无锡、南通、镇江等地的政府部门都制定了专利保险试点方案,出台了保费补贴办法。因此,上述保险费中有比较高的费用是政府出资的保费补贴。[13]

(三)专利的非物质性特点导致专利侵权成本低、维权难,专利保险产品出险的可能性比较大

专利是非物质财产,且其财产价值会随着技术进步和市场发展出现较大的波动,财产价值相对于普通财产评估比较困难,评估程序复杂,评估费用高,而专利保险评估前置程序又增加了企业的投保成本。故保险公司保费比较高,或者是保险条款设置比较苛刻,导致企业购买保险产品需求受到影响。

(四)保险公司对专利保险的新业务领域相对比较陌生,导致专利保险的推广运营比较困难

发达国家成熟的市场机制、保险公司强大的资本实力和高端风险的管理技术是其专利保险市场化、商业化的基础。虽然我国专利申请量已经超过美国,但是专利法实施时间较短,专利保护经验不足。例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2014年上半年专利执行保险的承保数量较前一年明显减少,主要原因是企业专利维权难度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投保的积极性。此外,企业对专利执行保险的赔偿范围也缺乏充分了解,在发生赔案后对专利保险产生了一定的误解,进而影响了投保的积极性。

专利保险是一项创新工作,由于企业的专利保险意识不强,使之成为推广的桎梏。专利保险作为新型的险种,企业的认知度和接受程度还需要一个过程,从目前投保企业数量来看,与我国专利大国地位不相匹配,与实际的专利保险有效需求也不相符。

三、推进和完善专利保险制度的对策

(一)专利保险发展模式选择

域外专利保险的发展模式主要有三种,即以美国为代表的商业运作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的政府支持模式和以欧盟委托CAJ咨询公司提出但没有实施的强制专利保险模式。美国专利保险实施是以AIG等保险公司通过自身商业化保险产品的推销而运行的,日本是由经济产业省所属的行政法人——“日本贸易保险公司”开展专利保险,欧盟委托的CAJ咨询公司认为,专利保险涉及面狭窄、专利保险高保费低赔付率、中小企业潜在的专利保险需求多,因此,应实施专利强制保险。

专利保险发展模式选择是专利保险推广实践的顶层设计,要使我国的专利保险得到有效推进,必须设计出符合我国国情的专利保险发展模式。为此,我国诸多学者对专利保险发展模式进行了有益探讨。林小爱主张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下构建知识产权保险制度,提出应拟设自愿性的专利申请保险和专利侵权责任保险。[14]宋倩(2014)对现有的专利保险强制模式、半强制模式以及欧盟的中小企业专利互助保险模式进行了理论分析,结合我国目前专利诉讼情况以及专利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提出在我国应推行强制型或者中小企业互助的专利保险模式。[15]王娜加(2010)认为,基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商业性保险缺陷及国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脆弱,应选择政策性知识产权保险。[16]王会华(2013)认为,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现状来看,目前不宜采用纯商业保险模式来运行专利权保险,可采用政府支持方式设立政策性保险,再由政府初期支持的半政策性的保险模式逐步过渡到商业保险模式。[17]陈志国(2013)提出了强制型专利保险、半强制型专利保险和互助型专利保险三种模式,在对不同模式的优缺点及其不同模式的适应性进行比较后认为,强制型专利保险模式和互助型专利保险模式在我国为较好的模式选择。[18]

笔者认为,我国应采用以自愿保险为基本原则,以特定领域的强制保险为补充的模式。根据我国有支付能力的保险需求不足和有效保险产品短缺的客观情况,纯商业化和市场化的专利保险难以实现“以众人之力分摊风险”的保险机制,采用自愿型专利保险可以借鉴日本的政府支持模式。我国在专利保险试点和推广过程中,应强调以“企业为主、政府政策支持和引导为辅”的专利保险发展模式。另外,针对我国参与海外参展和海外贸易的企业尤其是专利纠纷高发的领域,可以根据保险产品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我国产业利益的基本国情,对参与海外参展或海外贸易的企业实施专利强制保险,以加强对我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二)对专利保险运行机制的构建和完善

专利保护范围是通过权利要求书中抽象概念来描述的,其必然导致权利边界模糊,专利权维权不确定性因素的增加,对此,保险公司也必然心存芥蒂。因此,保险公司对专利风险评估、专利检索分析、专利有效性分析、专利保险核保、专利保险费率评估、保险公司专利保险核保等环节都需中介服务机构的深度合作。试点和推行专利保险是知识产权与金融领域的创新,应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中专业人员的作用,探索保险公司、中介服务机构、企业之间的深度合作模式。

在专利保险试点过程中,我国佛山市禅城区首创并推行了专利保险合作社。该合作社是由保险机构、企事业法人单位、社会团体、专利服务机构组成的专业机构,负责专利保险的咨询、维权指导等工作。北京市中关村也对构建保险公司、中介服务机构、企业之间创新服务合作机制进行了有益尝试。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遴选出24家市场前景好、创新能力强的优势企业首批试点专利保险,公开征集和遴选专利保险经纪公司、法律服务机构等专业机构,为中关村专利保险试点单位提供专利保险方案设计、投保、索赔等全方位的专业支持,推进第三方服务机制构建,形成了“人保财险——保险经纪人——企业”的专利保险模式,在率先试点的5个城市中独树一帜,形成了鲜明的特色。[19]

笔者认为,我国在专利保险推行初期应实施政策性保险,比较研究并不断完善佛山市禅城区专利保险合作社和北京市中关村的“人保财险——保险经纪人——企业”的专利保险模式,整合保险公司、中介服务市场、专利信息服务平台、企业各方力量和需求,突破专利维权困难的瓶颈,加强对企业的专利保护和管理,鼓励企业发明创造。在实施“人保财险——保险经纪人——企业”的深度合作模式中,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避免因权力寻租而导致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现象,以免对专利保险推行带来负面影响。

(三)调研企业对于专利保险的市场需求,对专利保险产品进行精细化设计

经过400多年的发展,发达国家根据市场需求推出了专利申请保险、专利执行责任保险、专利侵权责任保险、专利许可保险、专利投资保险等专利保险产品。发达国家的专利保险实践表明,这些险种的拓展对专利产业化和专利保护具有深远意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开发并推广了《专利执行保险》(2012年5月)、《侵犯专利权责任保险》(2013年8月)、《专利人责任保险》(2013年2月)、《海外展会侵犯专利权责任保险》(2014年8月),目前正在研发《知识产权综合保险》、《专利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但这些保险产品还存在着承保范围过窄、保险门槛过高等问题,且单一性的保险产品无法满足专利保险多样化的需求。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3条保险责任规定:“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约定的追溯期内,第三方未取得授权而首次实施本保险单列明的专利,被保险人为获取证据在承保区域范围内进行调查,并在保险期间内就其受到侵犯的专利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或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或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处理请求,该请求被立案或受理的,对于被保险人的前述请求在立案或受理前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调查费、公证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以下简称调查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但该专利执行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仅仅是对调查取证费用的理赔,没有将专利宣告无效程序的相关调查费、差旅费和诉讼费纳入到保险责任之中,显然无法满足专利保险的有效需求,只有对被保险人调查取证费用的理赔金,对于复杂的专利诉讼过程而言可谓是杯水车薪,无法满足专利保险市场需求,导致了保险人因对无形专利财产的陌生而对保险市场持谨慎态度。因此,应在政府的支持和引导下,对我国专利保险市场需求进行调研分析,精细化设计不同的专利保险产品,并且可以与其他有形财产保险、保证保险、责任保险等险种形成多样化的保险产品组合设计,以满足市场的多样化需求,进而形成专利保险市场的良性互动。同时,在适当时机完善我国专利保险配套法规政策,为专利保险制度的推广和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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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网站[EB/OL].http://www.cstb.gov.cn/2013-1/201311685853.htm,2014-03-07.

[11]浙江省知识产权局网站[EB/OL].http://www.sipo.gov.cn/dtxx/gn,2014-04-21.

[12]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公布的数据资料[EB/OL].http://www.sipo.gov.cn/yw,2014-12-30.

[13]201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举办的全国专利保险专题培训班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工作报告[R].201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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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陈志国,杨甜婕.创新驱动战略背景下我国专利保险发展模式研究[J].保险研究,2013,(08):35.

知识产权保险服务范文7

中小企业具有资金需求量大、融资风险高、对外部融资依赖性大等特性。2009年我带领课题组对滨海高新区中小企业进行问卷调查发现大多数中小企业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企业性质以私营和股份制为主,上市企业比例较小。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为银行借贷与投资者入股,资金用途主要用于产品研发、招募管理人才、购买设备、开拓市场等,调查显示融资渠道狭窄、融资成本过高、融资观念与方式落后是造成企业融资障碍最主要的原因。中小企业拥有自主核心知识产权的企业占34.48%;且其中利用自身知识产权进行融资的比例仅占4.6%;调查还显示“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不够健全”和“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不够完善”是中小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融资的主要障碍。总之,中小企业普遍规模小,实力弱,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不强,而且对市场波动的风险承受力差,经营状况不稳定,难以形成竞争力,融资渠道相对狭窄,融资难的问题十分突出。

目前,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原因主要有:(1)政府对风险投资的政策支持上还未形成一套完备的税收优惠、国家补助及资金担保体系;同时,与创业投资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挫伤了私人投资者的积极性。(2)银行不愿意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主要原因是中小企业的信用不高、对企业信息了解存在不对等、风险大;信用制度及抵押担保体系尚不健全。(3)中小企业上市发行股票融资存在着诸多的融资制度障碍,上市的总量偏小、门槛偏高。(4)企业债券市场在整个资本市场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仍处于微不足道的从属地位,对于绝大部分中小企业来说,债券市场筹集资金之路同样步履维艰。

我国中小企业的特征及融资现状表明,创新融资方式十分必要。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大体可以分为三类:债务融资、股权融资、政府(或其他社会团体)资助,但这些融资方式取得的资金是十分有限的,必须要利用市场机制,开辟多渠道融资之门,即知识产权融资创新。知识产权融资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自身的知识产权优势获取资金来源.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我国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1)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知识产权投资入股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出资人以其经过评估的知识产权为投资的注册资本,以获取对价股权的出资方式。(2)吸收风险投资。风险投资(又称创业投资)是向高成长性创业企业提供股权资本,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以期在被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取中长期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3)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企业拥有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4)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产权证券化是指企业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等转移到特设机构,再由此机构以该资产作担保,经过重新包装、信用评价等,以及信用增强后发行在市场上可流通的证券,借以为企业进行融资的金融操作方式。(5)知识产权回租。知识产权回租融资是指承租人先将自己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出售给出租方,然后再将其租回使用的一种融资方式,是债务融资方式的一种。(6)知识产权信托。知识产权信托是权利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知识产权及其衍生权利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对知识产权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知识产权信托融资可以采取证券化的形式,也可将风险投资引入知识产权信托。

实现知识产权融资创新需要政府、市场与企业共同努力:(1)宏观上发挥政府的调控功能。在政府的角色定位上需要把握一个原则,即“介入但不包办,管理但不干预;引导而不干涉,支持而不控制”。首先,政府须集中精力改善融资环境、完善相关制度;建立信用保证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在知识产权商业化、产业化的过程中积极发挥领导、参与、协调、规范、管理等多种职能,通过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引导、支持交易市场的发展,成为市场建设的主要推动者和协调者;其次,为融资方式提供政策上的扶持;再次,完善知识产权质押制度使之具有可操作性,知识产权质押实现虽可套用有形资产质权实现的方法,但实施结果却未必理想,过分强调权利质押与动产质押的近似性,而忽视权利质押制度自身的特点,使知识产权质押的某些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2)中观上要加强金融机构、评估机构、交易市场等中介服务体系的建设。首先,要采取以下措施发展和完善各类中小金融机构:开发非国有金融机构市场,以增加金融体系中的竞争改善服务;完善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督制度和监管体系,对中小金融机构加强监管;对现有中小金融机构进行经营机制转换,促使金融机构实现真正的商业化经营。其次,要加强中介服务体系的建设,包括律师事务所、融资辅导中心、信用担保、资信评级、资产评估机构、交易市场以及认证服务机构等,通过组建中介服务联盟,加强中介服务体系的协调沟通,搭建一体化服务平台。(3)微观上要提升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知识产权保险服务范文8

关键词:知识产权;专利保险;现状分析;对策研究

基金项目: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13BJY015);广西高校科研重点项目(ZD201407);柳州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课题(2013I020401)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3月20日

一、引言

专利保险是指投保人以授权专利为标的向保险公司投保,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为专利维权而支出的费用进行赔偿。专利保险最早起源于美国的普通商业责任保险(简称CGL),经过发展演变成独立针对专利侵权的专利保险。2012年4月,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选取成都、北京、镇江、大连和广州作为首批专利保险试点城市,推行“专利执行保险”产品。同年12月份,选取无锡、合肥、佛山、福州等20个城市推行专利保险试点。2014年2月,确定河北邯郸、上海奉贤为第三批专利保险试点地区。近几年来,广西主要专利指标跃居全国前列,2014年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增长率、发明专利申请量增长率等指标居全国首位,发明专利授权量增长率位居全国第二位。当前,广西能否利用专利保险等新途径,保持专利申请与授权的良好势头是一个值得探索的问题。

二、广西企业专利保险需求现状

为了解广西企业专利保险的需求现状及推广的可能性,2014年10月24日至26日,本课题组利用参加第四届广西发明创造成果展览交易会之机,对参展企业进行了问卷调查与访谈,调查内容包括专利执行保险的企业需求、保费额度、补贴投入和投保方式等方面。通过对问卷调查数据的统计和访谈内容的梳理,课题组深入分析了广西企业专利保险需求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具体如下:

(一)多数企业对于购买专利保险存在需求,但对制度的作用了解不够准确。对于专利保险,企业并不是没有意识到其作用,主要在于对专利保险制度在企业遭遇专利侵权时能够发挥的作用了解不深。从调查中可以看出,对于专利调查费用保险和专利诉讼费用保险,42.9%的企业无法选择到底购买哪种险种,仅有17.8%的企业清楚了解专利保险在于调查费用和诉讼费用的保障。调查数据显示,76.6%的企业认为有必要购买专利保险,其中有43.3%的企业希望政府能够补贴超过50%以上的保费。总体来看,大多数企业对专利保险感兴趣但不甚了解,认为专利保险是与人们熟悉的车险、意外险和财产险一样的保险险种,是保险公司为了自身盈利而向企业推销的产品,忽视从专利风险管控的视角来认识专利保险的价值。

(二)企业愿意承担的专利保险保费额度较低,希望有较高的保障金额。调查显示,大多数企业不想在专利保险做较大的投入,44.4%的企业愿意花费3,000元以内来购买专利保险,仅有3.7%的企业愿意投入5,000~10,000元的资金来购买专利保险。原因可能有两个方面:一是对于专利价值的评估问题。企业对自身的专利价值信心不足或无法准确评价,认为没有必要投入过多的资金在专利保险上;二是对专利潜在风险发生概率的预测问题。企业认为自己专利发生专利侵权纠纷的风险较低,不愿意花费过多的资金购买保险。在专利执行保险的保障金额上,30.4%的企业选择5~10万元之间,17.4%的企业选择10~20万元之间。企业希望保险公司能够承担更多的保障金额也是情理之中,这恰恰说明企业对于专利纠纷产生的费用是心中有数的。因为时间、物力、人力、财力等诉讼成本在专利纠纷案件中的花费往往也是十分巨大。

(三)尽管保险公司有鼓励性政策,但企业专利投保的主动意识较为薄弱。根据保险公司规定,如果向保险公司首批投保专利保险的企业达到100家以上,保费将折扣7折以上,以此鼓励更多拥有专利权的企业投保专利执行保险。然而,调查显示,57.1%的企业选择先观察其他企业是否投保后再参加,32.1%的企业表示很愿意接受这种保费折扣的方式,愿意更多的企业能够一起参保。此外,40.7%的企业认为对于专利保险保费的补贴等业务最好让保险公司代为办理,14.8%的企业选择本公司自己办理。当前,专利保险仍难成为国内众多保险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尽管政府给予一定补贴),完善的专利中介服务依然缺乏,企业主动给专利投保的积极性并不高,存在观望与等待心理。如何把政府的引导机制与市场的激励机制结合起来,激活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的热情,是促进专利保险业务发展的关键问题之一。

(四)大多数企业更希望一次性缴纳专利保险的投保费用。目前,我国专利执行保险为每年缴费续保,也就是一年一缴。调查发现,50%的企业更愿意一次性缴费保障专利期的调查费用和诉讼费用损失。究其原因,企业考虑更多的是专利的使用期限。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企业更希望购买专利保险后能够在专利有效期内实现其可能损失的保障。同时,38.46%的企业认为每年缴费投保更适合,它们认为这样的做法对企业来说,在财务成本上更能灵活控制。

三、我国专利保险发展建议

通过以上调查分析可知,尽管专利保险有助于促进专利战略的发展,但是要在广西地区有效开展,需要从保险公司、投保企业和政府部门三方的良好合作,在保险成本、专利质量、风险管控形成完善的机制,把技术推动、市场拉动和政策引导三个方面的激励力量融合一体,形成适合广西实际情况和规范化的专利保险业务操作模式。

(一)企业应进一步提高专利维权意识,从构建知识产权资产自我保护体系的角度,认识和理解专利保险的作用与价值。2012年在我国刚刚推出专利保险及确定首批试点城市时,很多企业对专利保险这个全新险种的认识不深。随着第三批试点城市的确定和被侵权专利得到成功理赔的案例报道,企业的专利保险意识有了提高,不少企业注意到“购买专利保险等于降低风险损失,不购买专利保险等于冒风险节约成本”。随着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深入和企业专利数量的增加,专利侵权纠纷数量也会随之增长。这不仅反映了知识产权资产价值日益得到重视,也反映了企业通过专利维权来维护和增强竞争地位的趋势,在一定程度彰显了专利保险的作用与价值。我国不乏华为、中兴、腾讯等专利数量较多、专利战略运用出色的高科技企业,也有相当部分企业的专利拥有量并不多,但这些专利往往是企业赖以生产与发展的核心技术。因此,企业应进一步提高专利维权意识,善于运用专利保险等工具构建专利自我保护体系,以专利价值的挖掘、利用与保护来实现企业发展。

(二)保险公司应健全完善专利保险服务体系,帮助企业构建专利风险管理体系,拓展知识经济时代新的利润增长点。专利保险从本质上而言是一种服务(商品),企业是否愿意购买这种商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商品的质量。对保险公司来说,需要从市场需求出发,根据企业专利申请、管理、应用与保护过程的不同要求,开发专利保险的新险种,探索适合企业的保费方案和投保方式,完善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质量,简化投保程序。为此,保险公司首先可以考虑建立专利保险的风险管理机制,对投保专利进行风险的识别、评估与控制。其次,建设基于B/S模式的专利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从技术层面规范强化专利保险的业务流程、信用管理、数据分析、风险预警管理等核心环节。2012年,我国有效专利数量达300万件,这是一个潜力巨大、尚未挖掘的新兴保险市场。对我国保险业来说,极有可能成为新的发展机会。如果借助专利保险业务的开拓,帮助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和外向型企业)构建起有效的专利风险管理体系,将实现两者的共赢发展,促使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三)政府要发挥引导作用,加快推出专利保险配套政策,形成促进专利保险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广泛的多主体合作机制。当前,我国专利保险主要采取的是政府提供保费补贴、保险公司商业化运作的运作模式,专利执行保险是主推险种。专利保险对于企业和专利权人来说还很陌生。对此,政府要积极发挥其引导作用,通过宣传等手段让专利保险等新兴事物有更高的社会认知度。同时,建设标准化的专利服务机构认证体系及相关评级机构,形成专利价值评估、专利风险评估等促进专利保险、质押融资等专业化的跨业态服务平台,降低专利保险的不确定性风险与服务成本。此外,政府专利保险补贴的使用,可以考虑从申请、授权等前端转移至专利转化应用等中后端,通过配套政策的组合调整来优化外部环境,以降低保险公司的收益风险,促进专利转化、专利创业等创新经济的发展。

(四)加快促进专利质押融资与专利保险等跨业态、跨平台的融合,形成规范的业务操作模式。传统专利质押融资难的原因在于没有从市场化运作的角度来化解风险。专利保险通过提供种类丰富的保险险种,不仅可降低专利诉讼费用,还可以有效化解过去由政府、银行或担保公司承担的风险,促使整个知识产权金融融资市场的有效运转。理论研究与国内实践已经表明,将专利保险和专利质押结合起来,既是一种市场化的融资模式,也是一种可持续运作的模式。对广西等欠发达地区来说,目前主要处于工业化发展中期,产业化程度不高、资本供给和科技需求支撑不足,大多数高新科技企业规模较小、技术实力较弱、专利技术质量较低,与先进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相比差距较为明显。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在成立省级专利运营中心的基础上,形成省级知识产权局、商业银行、投保企业、保险公司与风险评估机构的合作机制以及高效、便捷和规范的操作流程,促进专利保险业务的发展。

(五)专利保险的推行应以构建风险管控机制、促进专利商业化、实现专利价值为目的,形成市场化前提下专利价值高效实现与合理分享的多赢格局。专利商业化的目的在于挖掘与实现专利价值。在商业化过程中,专利保险可以起到风险分析与化解作用。专利价值评估――或者说专利质量的高低程度――与专利保险之间存在必然的关联,其基本逻辑应该是:专利价值评估较高者(即专利质量较高者),专利保险费用较高,当触发保险赔付条款时,投保者所获赔偿也较高。按照这种逻辑,以专利执行险为例,企业降低侵权风险的最佳策略就是为评估价值最高的专利支付最高的保险费用,以确保这项核心技术能够实现持续的商业化回报。这也意味着保险费用取决于专利价值,而不决定于专利数量,而这也许是当前一些省市试行的专利保险条款忽视的关键问题之一。

合理的专利保险制度不仅在于有效化解、降低专利侵权诉讼等风险,丰富创新资源的保护层面和体系,更在于引导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等现代金融服务企业涉足创新经济以改变单一的生产制造型企业唱独角戏的市场格局,促进专利质量提升和专利转化应用新路径的开拓。对于广西地区而言,应该充分利用专利保险等现代金融服务业介入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过程的机会,构建起合适的专利保险制度与运作机制,促进产业升级转型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毫无疑问的是,政府必须扮演好顶层设计者的角色。

主要参考文献:

[1]蔡华.知识产权风险管理与保险――以专利权为例[J].山东经济,2010.26.5.

知识产权保险服务范文9

关键词:保险消费指导师 必要性 作用机制 发展路径

保险消费指导师职业发展的必要性

(一)有助于培养公民树立正确的保险消费观

保险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在许多发达国家,保险已经进入成熟阶段,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近年来,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我国的保险业也已得到迅速发展。但是,由于我国的保险业起步较晚,人们对风险的认识还不够,风险和保险意识比较落后,还没有形成正确的、科学的保险消费观。人们的消费行为总是在一定的消费观支配下进行的,正确的保险消费行为,必须由正确的保险消费观来指导(刘茂山,2010)。相关调查研究表明,我国广大公民的保险基本知识和保险消费技能明显不足,绝大多数消费群体无法正确认识自身的风险,对实际的风险水平也无法做出正确的评估。另外,保险产品的多样性、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也影响了消费者的准确选择和判断。很多消费者在亲朋好友的推荐下盲目投保,过分重视保险的投资收益,没有将保险视为规避风险的有力手段,当投资收益没有达到心理预期时往往会影响消费信心。专业的保险消费指导师能够运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帮助广大消费者认识到保险是一种以等价交换为基础的公平合理的交易行为,认识到保险所具备的抵御风险的保障作用,从而树立正确的保险消费观,提高我国的保险消费需求,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全面发展。

(二)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险相对于一般消费服务而言,是一种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金融服务,保险产品定价和赔付计算模型复杂、产品条款专业性强等特点,使得保险消费者在保险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陈华等,2012)。由于保险市场信息的不对称,自身保险专业知识的缺乏,很多消费者无法对保险公司的具体状况进行正确评估,无法评判保险产品定价是否合理,因此,常常会在保险营销人员的误导下,做出非理性的消费选择,购买不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保险纠纷也随之产生。在实际中,很多保险消费者维权意识比较淡薄,对权益维权知识了解太少,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由于对维护权益的仲裁或者诉讼程序并不熟悉,再加上经济上的原因,保险消费者即使受到伤害,也没有能力耗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保险业发展的基石,也是保险监管的根本目标,更是促进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公众保险消费教育是保险消费者保护的重要防线。保险消费指导师作为联接保险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通过普及保险知识,培养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调动消费者的维权主动性,提高消费者的维权能力,增强消费者的判断能力,从而引导消费者进行理性消费,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保险消费指导师的作用机制分析

(一)为保险消费者培训保险知识,树立科学的保险消费观

消费指导师要对保险消费者进行保险消费经济理论方面知识的培训,提高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完善消费者的知识结构。大部分的消费者缺乏对于风险和保险的了解,同时也缺乏对于保险产品和保险法规的了解,因此,无法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对保险的真正需求。一个优秀的保险消费指导师可以引导消费者去认识可能会遇到的风险,并且学会如何规避这些风险。保险消费指导师通过普及保险消费的专业知识,可以让消费者在短时间内对于风险和保险有一个正确的认知,从而有助于保险消费者建立正确而科学的保险消费观,提高保险消费者的消费技能。正确的保险消费观不仅是指导人们进行科学的保险消费行为,对于保险业的科学发展也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

(二)为保险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保险消费指导师要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为消费者提供合适的保险产品。一般情况下,普通的消费者很难对某个保险公司的财务情况、经营状况、偿付能力、保险产品的定价、服务条款以及保险公司和消费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分配等有明确清晰的了解,而保险公司为了利益需求往往夸大保险的各项功能,掩盖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保险消费指导师则通过解释保险条款,剖析公司运营情况,点评保险产品,分析消费者的个人财务需要,评估消费者面临的各种风险,为他们提供合适的保险产品,帮助他们做出理性的消费选择。同时,通过为消费者设计保险方案,制定保险计划,促使消费者把消费意愿转变为消费行为,以此保证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满意度,实现消费效用的最大化(吴军,2013)。

(三)为保险消费者提供全面服务,满足消费者保险需求

在保险消费者签订保单之后,根据消费者的需要,保险消费指导师要为其提供持续有效的服务,切实解决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麻烦。保险消费行为一般都是一种长期性的行为,因此,消费中的保险服务就显得尤其重要。绝大多数的保险消费者除了希望在出险后能够得到一定的补偿外,更希望有专业的消费指导师在投保、保全、核保和理赔等各个方面都能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因此,在保险消费的过程中,保险消费指导师要向消费者详细解释保险合同的条款,提醒各种应注意的事项,帮助了解投保单等保险合同的内容,协助办理各种投保手续,建议合适的保费支付方式并代收保费,保单签约后办理理赔申请等。一个有远见的保险消费指导师绝不会是一个短期行为者,因此,以自己的知识和经验提供全面持续的服务是保险消费师提供消费指导的重要内容之一。

(四)为保险消费者解决消费纠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当保险消费者与保险公司产生争议时,保险消费指导师要妥善解决各种消费纠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是增强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调动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的能力。市场经济是消费者的经济,消费者的消费知识和技能不仅关系到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消费的合理化,而且关系到国民经济能否良性运行(张慧,2013)。保险消费指导师通过强化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尤其是保险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使消费者明确了解自己应当享有的权利,鼓励其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用法律的武器主动来争取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当发生保险纠纷时,及时了解事情发生的过程,代表保险消费者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沟通,为保险消费者争取应得的权益。如果出现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积极帮助消费者寻找其他的解决办法和途径。如有必要,协助消费者通过向监管机构投诉、申请仲裁及提讼等方式解决。

(五)对保险市场进行调查,反馈消费者消费信息

对保险市场进行调查与分析是保险消费指导师的重要职责之一。在现代市场中,全面了解消费者需求,尊重消费者意愿,才能赢得市场、占领市场,而市场调查则是了解消费者需求和意愿的最直接有效的方式。保险消费指导师通过观察法、实验法、访问法和问卷法等科学的方法,系统地搜集、记录和整理有关资料,为市场预测和营销决策提供依据。保险消费指导师进行市场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消费者的需求数量、消费者的收入水平、消费结构、消费者的行为,以及消费者的购买偏好和购买后的意见和建议等。保险消费指导师能够直接接触市场和消费者,因此,通过市场调查能及时掌握保险市场的需求信息。保险消费指导师将这些第一手的资料和信息反馈给企业,增强企业和产品的竞争力,促进企业的发展。同时,企业通过对市场需求的分析研发新的产品投放市场,又可以吸引更多的保险消费者。

保险消费指导师职业发展路径

(一)加大保险消费指导师职业的宣传力度,提高对保险消费指导师的认同度

由于保险消费指导师是一个新兴的职业,广大消费者对其还没有足够的了解,因此,要围绕“消费者希望了解的”和“需要消费者了解的”两个主题展开宣传。一是积极拓宽宣传渠道。在数字化、网络化的今天,仅仅通过开展座谈会、研讨会和发放宣传资料等宣传形式已经不能达到宣传的要求,还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广播等大众媒体,采取新闻、报送稿件和约请采访等多种途径,不断拓宽宣传渠道,提高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二是丰富宣传内容。宣传内容包括保险消费指导师的产生背景、目的和意义、职业定位、岗位职责、发展前景以及项目的组织机构等。通过些内容的宣传,让广大保险消费者和社会的其他相关方面能充分认识到保险消费指导师发展的必要性,明确保险消费指导师项目的开展是促进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为保险消费指导师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加强保险消费指导师的职业培训,确保保险消费指导师的培训质量

一个优秀的保险消费指导师不仅可以获得企业的认可,还可以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因此,保险消费指导师的质量是保险消费指导师职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只有完善各项培训制度,才能确保培训质量。一是加强培训的规范化建设。要按照国家关于职业培训的有关规定,按照“五个统一”的要求,即统一职业标准、统一培训教材、统一师资队伍、统一培训流程、统一考核颁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高标准、高质量地做好消费指导师职业培训工作。二是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内容是培训的主题。培训内容不仅要包括消费指导师职业概况与前景分析,消费者消费心理与消费行为分析,消费维权与消费危机处理以及语言技巧与沟通能力等公共知识,还要包括保险业的专业知识。只有具备完善的知识体系和专业技能,才能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专业化的服务。三是拓宽培训渠道。保险消费指导师的培训要与就业联系起来,统筹利用各类职业培训资源,建立以职业院校、企业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载体的职业培训体系,促进保险消费指导师的就业。

(三)完善保险消费指导师资格认证制度,推进保险消费指导师职业化进程

我国要进一步完善目前的保险消费指导师资格认证制度,通过政策引导和制约,推进保险消费指导师职业化进程。一是规范职业资格鉴定的各个环节,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这方面,可以借鉴英国的经验,不仅仅要求考试成绩达标,更重要的是考核在工作中的表现是否符合岗位的要求,因此,我国也应改进现行的考核方式,提高实践考核的比重,实行教考分离,建立客观、公正、公开和科学的第三方认证规则(蒋晓旭等,2006)。二是严格就业准入制度,形成一致的职业标准。只有实行严格的就业准入制度,才能保证持证上岗的保险消费指导师具有足够的知识和技能,从而有效地完成消费指导工作。另外,在职业标准的认识上,要从保险消费指导师的职业素养、知识结构和能力水平等方面作出明确一致的规定。

(四)加强保险消费指导师网络建设,扩大保险消费指导师的交流空间

信息技术和网络已经成为知识经济时代的人类新语言,成为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新工具,因此,要重视和发挥互联网的作用,不断加强保险消费指导师网络建设,努力把网络建设成保险消费指导师培训与管理的平台,为保险消费者提供消费知识和消费教育的平台,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的平台,指导保险消费者消费的平台,消费者与企业和平解决消费纠纷的平台,开展消费市场调查的平台,从而为保险消费指导师提供更广阔的学习和交流空间,推动消费指导工作的开展,促进保险消费指导师在保险业的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刘茂山.从保险消费观视角分析我国保险业的发展[J].保险研究,2010(8)

2.陈华,王玉红.保险消费者保护:市场失灵、政府介入与道德风险防范[J].保险研究,2012(10)

3.吴军.论保险消费指导师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作用[J].中国商贸,2013(1)

知识产权保险服务范文10

关键词 知识流程外包 服务外包 研究进展

分类号 G350

作为一个崭新的领域,知识流程外包代表了一种新的服务外包趋势。在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这一大背景下,知识流程外包无疑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将逐渐受到政府、企业和学术界的重视。目前我国学术界对知识流程外包这一主题的研究还很少,如知识流程外包的内涵、类型、发展演变过程与规律以及国际知识流程外包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知识流程外包发展的借鉴意义等方面的研究几乎空白,理论明显落后于实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知识流程外包的发展进程。围绕“知识流程外包”这一主题进行追踪,本文拟对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归纳出知识流程外包研究的五个方面,并据此阐述国内外知识流程外包研究的最新进展,期待学界和业界重视对我国知识流程外包的理论研究。

1知识流程外包的内涵研究

1,1知识流程外包的概念研究

从目前所掌握的文献来看,国内对KPO这个术语的翻译各不相同,有如下表达方式:知识处理外包、知识流程外包、知识外包、知识管理外包、高端业务流程外包等。虽然对KPO的翻译不同,但其内涵都是相同的,即KPO是服务外包发展的一个高级阶段,具有高知识密集性、专业性和知识性等特点。根据调研发现,政界和业界较为认同“知识流程外包”这一说法,笔者在此将KPO称为“知识流程外包”。

不同学者、机构对KPO做出了不同的阐释,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包括:①KPO是指将业务中的知识创新、研发等需求智力决策的、复杂的、高度变化的活动转移给第三方;②KPO通常关注需要领域专门技术的、知识相关的业务流程;③KPO指用户化的研究解决方案,工作方式主要是通过多种途径来获取信息并经过即时、综合的分析研究,最终将报告呈现给客户,作为决策的借鉴。

从以上对KPO概念的归纳分析可以看出,目前达成共识的是:①KPO面向高端服务,具有高附加值;②KPO的流程具有复杂性;③KPO基于业务专长,需求先进的分析与技能要求。因此,笔者认为,知识流程外包是面向知识流程业务的知识密集型服务外包模式。它是指将组织内部具体的知识型业务承包给外部专门的服务提供商,即是在普通业务流程外包(BPO)中分离出的需要领域专门技术的、高智力活动的外包业务。

1,2知识流程外包的特征研究

Sen F和Shiel M、Mierau A提出KPO需专业技能、领域知识以及客户战略方面的知识;Wendy等分析KPO具有综合性、专业性、动态性以及创造性;KPMG(毕马威公司)、TPI(IPI公司)提出KPO具有“智力套利”、流程复杂性和高技能要求等特性。现有学者与机构对ITO(Inofmraiton Technology Out-sourcing)、BPO、KPO特性的比较,如表1所示:

2知识流程外包分类研究

KPO的业务类型较多,但目前没有统一的标准,根据现有知识流程外包的分类研究,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归纳。

2,1知识流程外包的主要类型

易唯思将KPO服务项目分为15种:知识产权研究;股票、金融和保险研究;数据搜寻、整合与管理;分析与数据挖掘服务;人力资源方面的研究与信息服务;业务与市场研究;工程与设计服务;设计、动画制作与仿真服务;辅助律师业务的内容与服务;医学内容与服务;远程教育与出版;医药与生物技术;研发;网络管理;决策支持系统。

美国TPI公司将下列服务归为KPO:资产净值&金融研究与分析、业务&市场研究与分析、工程和设计服务、医药业研究外包;陈刚在易唯思分类的基础上提出,位于商业流程价值链高端的KPO和CRO(合作研发外包)还包括新产品的研制、机械工程制图及设计、电子产品设计及测试;Agarwal R等人将KPO涉及的领域归纳为:法律服务、工程研发、市场研究与分析、写作与内容发展、医药研发、医疗服务、教育培训。

财政部、国家税务部等五部委的《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文件明确规定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包括: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2,2特定行业的知识流程外包分类

针对具体行业,如金融、医药等领域,KPO业务可进一步细分。Currie W L等人认为如下服务为KPO:医学中的X光解释;法学中的案例工作和专利分析工作;产品设计、文件设计和电子设计(如网页设计);人力资源中的猎头一搜寻和选择;市场中的研究/商务智能。Sen F和Shiel M指出KPO类型有:金融领域的信用研究和保险研究;生物医药领域的临床试验、药物发现、医学诊断和生物制剂;法律领域的知识产权研究、专利应用和索赔分析;分析领域的数据搜索/整合/挖掘、基准风险分析、市场研究和竞争情报;研发领域的产品设计和创新等。

此外,毕马威公司阐述了金融行业内5个KPO领域:保险和保险精算;净资产研究和投资银行业务;企业信用、结构化的项目金融;基于群体的共享功能;小额银行业务和市场。“知识产权服务外包”理念的倡导者江苏舜禹公司则致力于专利调研、专利检索、专利撰写、专利等完整的知识产权服务。“知识流程外包”理念的首倡者易唯思提出,知识产权研究业务主要包括专利申请撰写、专利使用权转让、前案检索、专利地图研究等。

3知识流程外包的模式与风险研究

3,1 知识流程外包的模式研究

梁学成、万迪防对企业间互惠合作发展的创新模式进行设计与研究,提出服务外包发展初期的尝试性合作、服务外包发展中期的选择合作、服务外包发展成熟的稳固合作三种模式;简兆权等探讨了一体化外包管理模式,即“确定外包战略――选择合适的承包商――建立风险管理机制――控制与评估系统”;王琼英提出三类主要的会展服务外包模式:传统模式、总服务商模式和创新型外包模式。

就企业而言,应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和能力特点,积极探索不同的知识流程外包模式。易唯思提供灵活的管理模式,通过3种合作关系模式来为客户提供定制化服务,3种业务模式包括:FTE(专属服务)、On De-mand(项目服务)、Research Desk(响应服务)。舜禹基于自身在专利翻译领域的优势和长期积累,逐步在知识产权服务外包领域发展一种长期合作的业务外包模式。

3,2知识流程外包的风险研究

易唯思指出,当实施KPO时,许多风险是由客户转移过来的,如顺从风险和诉讼风险等;可通过雇佣有经验和技能的管理团队、转移固定成本为可变边际成本等方式来减少。同时易唯思认为,KPO项目要求更高层次的控制、保密性和强化的风险管理。Mier-au A分析KPO可能存在的5类风险:①机密性数据、知识产权等安全问题,通过选择具有国际安全标准如ISPO27000认证的合作伙伴可避免;②可控职能的缺失,解决方法是公司关注核心业务并外包非核心业务;③就业提供、贸易保护等社会舆论;④预期目标的实现问题;⑤法律、语言及文化方面的障碍,这需要企业之间找到一种互惠的方式来发展成功的合作关系。Sen F和Shiel M指出,考虑知识流程外包的公司将面临外包哪一个流程以及需要做什么来保证这一外包成功实施的风险,为减轻客户对这一风险的担忧,KPO提供商需要结合客户的组织文化和战略进行整合,与客户建立合作关系并相互信任。

Wendy等则评估金融机构在考虑KPO时可能存在的风险:知识产权风险、机密性风险、顺从风险和管理风险、地理风险、运行风险以及名誉风险。Bhatta-charya使用内外部环境扫描模型分析印度金融服务领域KPO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雇佣和保持合适人才的内部风险;对质量、数据安全和顺从等需求的客户风险;竞争者风险以及行业风险。

4 国内外知识流程外包的发展研究

4,1 国外知识流程外包的发展研究

印度知识流程外包的发展走在前列。刘重提出知识流程外包成为印度企业新的利润“面包”;张义明提出,KPO产业在印度的兴起得益于成本、人力资源和能力三方面因素,KPO市场主要涉及客户服务、财务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医案记录和翻译服务等领域。

波兰、菲律宾和匈牙利等国家,期待从KPO市场获取优势并在这一市场中引入新的服务。调查显示,北美是菲律宾最大的知识流程外包市场,大约有94%的菲律宾业务流程外包供应商都预期自己的业务将继续增长,其中60%的公司表示将在2010年将员工数量增加两倍以上。Patankar N指出,美国的组织机构开始逐渐认识到KPO的价值主张及其能为组织带来的更大利益;越来越多的行业正在关注KPO,如金融、市场&产品发展、企业战略以及电信和消费零售等。在选择KPO发包方时,这些行业注重发包方的领域专业技能(行业和产品)以及跨行业、跨公司、跨国家的研究规模和快速的分析服务能力。

4,2中国知识流程外包的发展研究

在国内,KPO为加速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了机遇。青岛市政府办公厅李强指出,青岛承接KPO具备一定的优势,比较突出的是经济活力和城市竞争力较强,关键是在金融、医疗、法律、会计、海洋科技、电子信息等领域聚集了一批高端专业人才。青岛应通过细分市场、重点承接那些可以突出青岛特色的KPO活动,实现跨越式发展。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经济贸易研究中心教授邵学言等人提出,KPO应成为广东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加速器,可将KPO增长潜力较大的领域与广东部分重点发展的服务产业对接。如广东的软件设计、生物制药研究、金融管理和动漫创意设计等产业已有一定基础,并开始承接服务外包业务。

5结论

综上所述,国内外学者从不同角度对知识流程外包相关问题展开了一定研究,产生了一些重要的研究成果。通过对知识流程外包有关概念、特性、主要类型、模式、风险及国际知识流程外包的发展等方面现有文献的回顾和总结,笔者认为未来知识流程外包研究应在以下几方面给予重视:

・KPO内涵及主要业务类型的界定。目前学者及相关机构对KPO内涵的理解还不统一,他们从各自的背景出发对KPO进行阐释。同时,对于KPO涉及的具体业务类型也没有统一的标准,机构根据自身业务的发展需求圈定不同的KPO业务范围。作为一个新兴领域,为了更好地促进国内KPO产业的发展,对KPO内涵及主要业务予以清晰的界定和规范是非常必要的,特别是在当前大力促进KPO发展的背景下,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KPO业务模式探讨。如何评价与选择KPO业务模式是KPO战略及实施的关键。在具体的KPO业务过程中,接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现有哪些KPO业务合作模式、如何选择业务模式、如何进行业务模式创新以及在KPO行业内是否有标准的业务流程等,亟需深入探讨。

・KPO风险问题研究。鉴于KPO的特殊性质,风险问题成为知识流程外包研究的一个重要主题。KP0涉及到发包方的高端业务甚至是部分核心业务,因此风险问题备受KPO发包方和接包方的重视。如何确保发包方的数据安全和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都迫使KPO接包方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来预防、识别和分析潜在的风险,并采用合理的技术手段等控制风险,最终保证和发包方之间更多的业务合作和建立良好的信任体系,保持长期的合作关系,互相依存、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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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子商务 网络营销 风险管理 法律框架

一、引言

本文主要研究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和网络营销活动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并对这些法律风险进行管理。为了完成这一研究成果,我们设定了如下具体目标:选择风险管理模式;识别、评估和分析法律风险;研究围绕企业电子商务和网络营销活动的法律法规现状,提出一种方法来提升企业内部的法律风险管理。

二、法律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广泛应用于各种经营活动之中,当前,法律风险管理方面的研究在飞速发展。法律风险不是孤立的,还会受到其他的商务和技术风险的影响。在本课题的研究过程中,我们采用了法律风险识别、法律风险评估、制定法律风险管理措施、实施该法律风险管理措施、法律风险措施改进与评价这样一个五步法律风险管理模式。

三、法律风险的识别和分析

企业从事电子商务和网络营销活动的主要法律风险有:销售合规性、知识产权、网络营销、信息安全和数据资料保护。

(一)销售合规性

无论何种方式的销售和购买活动都是受相关法律法规所规范的。在中国,通过互联网销售产品和服务,公众的利益受多种法律法规的保护。如根据国家药监局2005年9月下发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经过审查验收并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

另外,在产品配送和服务方面违规可迅速成为电子商务企业的法律风险,很容易让企业失去客户信任、遭受财务损失甚至在市场上丧失信誉。

(二)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外观设计权和商标,对知识产权是关注由来已久。随着计算机技术、软件开发和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企业法律策略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必须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对于知识产权,企业要从两个维度来考虑:一方面,必须确保电子商务和网络营销活动遵守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有一套程序来监管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其不受侵害。

(三)网络营销

营销是商务活动的核心,营销有助于品牌认知、创造收入和产生客户群。企业在营销的时候,要保证所有的营销活动是合法的,这是企业必须承担的义务。

在互联网环境下,企业通过搜索引擎、电子邮件、社会媒体等工具开展营销。不同企业的网络营销策略不尽相同,但无论网络营销策略包含何种具体网络营销方式,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并符合消费者行为。

(四)信息安全和数据保护

对于企业来说,确保商务通信的安全及保护客户信息的安全和完整是保持竞争优势的要素之一。商务信息被人知悉,就可能丧失商机,因此首先必须保证信息除了发送方和接收方外不被其它人窃取,要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其次还要确保信息在传输过程中不能被篡改,保证商务信息的完整性。此外,商务信息的发送方要能够确认接收方的身份,确保交易方身份的真实性。最后,双方对于自己的信息不能抵赖,确保交易的不可否认性。

要想在商业道德方面获得竞争优势,同时做到遵从法律法规,维护信息安全是非常重要的。企业如果无视信息安全和合法的数据保护的要求就会面临法律风险。电子商务具有全球性,企业从事国际电子商务除了要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同样应该保持对国际和相关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的遵从。

四、一种法律风险管理方法

前文中,我们对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和网络营销活动的主要法律风险进行了识别和评估,指出了法律上需遵从的方面,本节我们提出一种方法来制定、实施、监测与评价法律风险管理措施。

首先,要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员工要清晰地认识到企业内部业务的法律问题。企业要根据员工的角色开发一套策略来引起员工的法律意识,这套策略要涵盖到企业的每个人。基于员工角色和职责的层次结构来开发管理策略是个很好的方法。对营销人员应该增强营销相关法律问题的意识,对信息技术支持人员应该增强《电子签名法》等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意识。企业还要周期性地举办一些活动来提升员工的法律意识。

其次,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可在法律专家的帮助下,制定一套标准的规程以确保合规性。按照这套规程,员工在进行业务操作之前先要完成核查表,确保法律规定得以满足。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可使企业内部信息处理更加高效,这样既节约成本,又可有效促进守法要求。目前市场上有许多成熟的信息管理系统商业解决方案,如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企业资源计划(ERP)等。信息技术支持主管要确保企业内使用的信息系统是合法的。通过使用合法的信息管理系统,企业可以对业务环节进行有效的监控,利于明确责任和提高效率。

再次,企业还可以引入员工激励系统,来激励那些达到最低合法要求并使企业业务活动不受潜在法律风险影响的员工。激励可以以奖金、礼物、积分等形式来体现,最重要的是在精神上给员工以认可和欣赏。

五、结论

法律风险管理当前正处于初期,但是其发展演进非常快。本文从法律的角度来讨论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和网络营销活动面临的风险。企业要开展电子商务和网络营销,需要有一套风险管理策略,这是非常重要的。

未来,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法律还在演进,新的技术进步会为企业和消费者带来法律保护的新需求。电子商务环境下,任何企业都可以从事全球贸易和营销,保持法律的协调和一致性将会给企业一个公平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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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温州市扎实推进公共科技平台建设,大力扶持培育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科技引领转型发展的作用不断得到发挥。浙江省“十二五”科技工作发展规划将温州列为浙江省科技创新副中心,予以重点打造。为了进一步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科技投融资体系,探索科技金融结合平台运作的新模式、新机制,温州市加快了科技金融工作的步伐。

一、综合优势和工作基础

温州市是我国14个沿海开放城市之一,长江三角洲地区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区域中心城市,浙江省三大经济中心之一,浙南经济、文化、交通中心。2010年温州全市生产总值达到2900亿元,年均增长11%,人均生产总值突破5000美元;财政总收入411.4亿元,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20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400元,年均分别增长9.5%和10.7%。另外,温州是民间资本集聚的城市,据不完全统计,民间资本保有量在六千亿以上。温州市在开展科技和金融结合工作上有如下优势:

(一)体制机制创新优势

温州市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活跃城市,近年来,相继推出了市区财政体制、市区土地出让分配、国企整合重组和城建体制等重大改革举措,正着手研究出台审批制度改革、统筹城乡综合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考核评价体系改革等一系列举措。

(二)政策扶持优势

“十一五”规划以来,温州市陆续出台了26项支持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行业发展的财政政策。为让更多的百龙企业能及时、充分享受这些财政扶持政策,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专门对政策进行了详细解读。2009年,温州市共审核评定制造业优化升级专项资金扶持项目139个、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专项资金扶持项目494个,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41个,下拨财政扶持资金分别达2745万元、3358万元和4216万元。政府对这些企业进行了重点扶持培育,着力打造了一批整合力、辐射力和带动力强的创新型行业龙头企业。此外,温州市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上规模、知识产权培育、社会事业发展等多个方面,也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的力度,为推进科技与金融结合工作奠定了政策基础。

(三)新兴产业集聚优势

目前,温州在风能、太阳能这两个新能源领域,有很好的潜力:华仪电器集团已经进入了中国风电领域的第一梯队,正泰集团的太阳能二代产品也已经投产。同时,温州市政府正在积极对接国家“十二五”产业调整与振兴规划,结合温州的产业发展实际,重点规划发展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形成新兴产业聚集优势。

(四)产业配套优势

温州拥有汽摩配、电气、鞋革、服装、泵阀、模具、船舶、合成革、精细化工、印刷等10大特色优势产业,均已成为或接近千亿级现代产业集群。温州市先后被确定为“中国低压电器之都”,中国精密模具生产基地、中国食品制药机械产业基地、国家火炬计划智能电器产业基地、中国锻造产业基地、中国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并有“中国最具经济活力城市”、“中国品牌城市”的称号。

(五)金融资源集中优势

温州是我国“金融综合改革试点城市”,也是浙江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三个金融集聚区之一。目前,包括国内十大股份制银行在内的20多家银行都已经在温州落地;40多家保险公司在温州设营业部;另有证券公司20多家,期货公司20多家,小额贷款公司20家,担保公司159家,寄售行350家,典当行18家,投资咨询公司1000多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有几十个,还有工商、会计师事务所、房产中介,有些也从事金融服务,它们之间金额流动相当巨大。尤其是温州民间资本雄厚,民间投融资活动频繁。

二、温州市科技金融工作现状

在新一轮国际资本和产业转移、国家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经济背景下,温州市在改善和营造科技创新融资环境方面进行大胆探索和尝试,在科技与金融结合方面取得了重大发展,为下一步的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具体情况如下:

(一)积极推动投融资体制改革

温州市积极争取金融先行先试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扩大金融产品开发权限。加快民企、国企上市步伐,做大做强温州股权营运中心,大力发展创业投资机构,设立并购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培育多层次区域资本市场。促进“温州人股权投资基金”“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引导基金”等金融产品支持本地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开展社区银行、农村资金互助联合会试点,探索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与邮储银行等有条件的机构联动发展机制,打造民间资本转化示范区。深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产权改革,探索设立新型民营银行业机构和民营资本准入银行业新方式,全力培育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引进设立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等金融组织和总部性质的金融机构,引进和培育信用评级、会计师事务所、投资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以及高层次金融人才,加快“省级金融集聚区”建设。

(二)成立专门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的投融资促进机构

为引导温州民间资本走向,宣传创业投资理念,2010年,温州市人民政府与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共建“温州风险投资研究院”,通过论坛、高峰会等形式在温州普及创业投资理念。另外,为提高民间投资的审批效率,构建民间投资的服务体系,温州市进一步发挥“温州市国际投资促进中心”、“温州风险投资研究院”、“温州民间资本投资服务中心”的职能作用,组建集招商引资、投资评估、政策咨询等功能于一体的温州民间投资促进中心(政府性),建立项目和民间资金的对接机制。

(三)鼓励在温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和参与自主创新

为了积极拓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从2007年开始,温州市财政每年拿出500万元资金,用于奖励温州市级银行支持地方发展,加大了对银行金融机构信贷投入的引导,特别是对中小企业、成长型创新型中小企业信贷投入等方面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为了逐步完善中小企业担保机制,截至2009年一季度末,我市列入统计的41家信用担保机构,累计担保数额已达90亿元,为解决中小企业抵押难问题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积极推进担保机构“抱团增信”,组建温州联保平台,增强担保实力。

(四)积极推进金融产品创新

2009年10月末温州市小企业贷款、沿海产业带贷款、中小企业信用贷款当年新增月均余额分别达到88.54亿元、15.36亿元、13.51亿元,银行业信贷投向得到优化。助学贷款方面, 截至2009年12月末贷款余额7073.88万元,比年初增加933.55万元。为了积极推进金融产品创新,温州市出台《温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温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温州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温州市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等文件,积极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商标权质押贷款等业务,规定每年在科技经费中预算500万元用于质押贴息。2009年9月份,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批复我市参加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10月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我市举行“2009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签约仪式”,对温州开展质押融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截止2010年底,全市累计为创力电子等13家企业共发放38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贷款金额1.47亿元;根据我市制定的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办法,对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还贷后,按放贷时基准利率的50%对企业进行贴息,已对前到期还贷的四家企业给予了贴息补助,共计32万元。

三、温州市“十二五”科技金融结合工作建议

“十二五”期间,温州市科技发展将以科技金融结合工作为重要抓手,全面实施风投引导基金、科技担保、科技保险、科技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五大改革创新工程,建立和完善五位一体的科技投融资体系,通过项目建设和机制改革为科技创新“打基础、造环境”,带动全社会对科技创新的投入。

(一)设立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

引进省内外优秀科技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进入我市科技金融结合工作体系,与专业投融资机构建立科技投资服务战略合作联盟,共同搭建科技投资服务平台。建议设立温州市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通过逐年投入,形成2亿元左右的政府引导基金,引导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在我市重点投资处于初创期、既有风险又具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形成100亿元左右的创投基金规模。

(二)探索科技担保机制

完善科技担保体系,支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担保公司开展科技投资担保,并引进国内外具有较强服务能力、服务条件较好的科技担保公司,建议设立1-2家市级科技担保公司,各县(市、区)指定或设立1家以上科技担保公司,共同构建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网络,主要承担科技再担保、联合担保功能。支持高新园区和科技孵化器与担保机构合作,推动成立科技企业孵化器贷款担保联盟,探索科技型中小企业互助联保等贷款新方式,优先为在孵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三)探索科技保险机制

贯彻落实保监会与科技部联合的《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29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31号),建议开展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等6个科技保险险种,其保费支出纳入企业技术开发费用,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拓宽保险服务领域,保险公司、科研机构、中介机构和科技企业共同参与,积极创新,大力开发新险种,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业、融资、企业并购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供应链等方面提供保险支持。

(四)建立科技银行

鼓励商业银行试办科技支行,探索设立准法人科技贷款专营机构,围绕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业风险投资企业,聚合政府、硬化、创投、担保、科技园区等力量,创新营销模式。银政合作,建立风险池制度;银投合作,共享客户资源,开展银投联贷业务;银保合作,建立担保合作风险共担基金;银园合作,为科技园区内企业提供租金贷、订单贷等服务。

(五)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以开展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试点城市工作为契机,加大《温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温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等政策引导力度,扩大质押融资规模,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使更多、更广泛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瓶颈得到及时有效缓解。提升温州知识产权服务园,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作用,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政府、银行、担保、保险、中介、企业形成合力,通过信用评价、贷款发放、政府贴息、科技创新、中介服务支持等措施,扩大贷款规模。

“十二五”期间,温州市将继续创新科技金融结合工作思路,以降低科技型企业投融资风险为目标,组合引导基金、银行、担保、期权、风险补偿和知识产权质押等投融资方式,建立完善的科技投融资体系,力争成为“全省领先、全国一流”的科技金融结合试点城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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