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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25 16:22:42

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

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范文1

*年12月22日,我局已下发《明确民办培训学校(教育机构)审批管理职权的通知》(杭教成〔*〕23号;杭府法审告〔*〕64号,*年12月14日),明确从*年1月1日始,将我市民办培训学校(教育机构)审批管理权下放到区教育局(社发局)。*年上半年,我局已根据上述文件精神下放了7所民办培训学校(教育机构),并根据市法制办的要求开展了审批管理权下放一年多以来情况的评估工作。

为强化对民办培训学校(教育机构)的属地管理,使之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发挥我局对民办培训学校的宏观管理、指导作用,经局领导班子研究,并请示市政府同意(府办简复第B*2247号),决定将市管民办培训学校(教育机构)下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对象

所有市管民办培训学校(教育机构),共96所。

二、下放方案

按学校法人证书标明的地址,将96所市管民办培训学校(教育机构)全部下放到所在地的区教育局(社发局)管理。其中,上城区27所,下城区29所,拱墅区10所,江干区3所,西湖区25所,滨江区2所(具体下放名单见附件)。

三、下放的实施

(一)上述民办培训学校(教育机构)的下放于2009年1月1日生效。即从2009年1月1日始,上述民办培训学校(教育机构)由区教育局(社发局)主管。

(二)市管民办培训学校(教育机构)下放后,由主管区教育局(社发局)在2009年3月1日前换发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版办学许可证,相关学校要及时到区相关部门办理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等证书的变更手续。2009年3月1日始,原由我局颁发的民办培训学校(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一律作废。

(三)举办者因故要求终止学校,并于*年12月31日前按相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的,由我局依法予以终止,并到市相关部门办理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等证书的注销手续,不再实施下放。

(四)个别办学地点与注册地点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确需调整到学校实际办学地注册,并因此而需要调整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下放后再由相关区实施调整。

四、下放后的管理

(一)由各区教育局(社发局)负责实施对民办培训学校(教育机构)的日常管理、年检年审和统计、办学许可证的换发等工作;我局负责对全市民办培训学校(教育机构)宏观管理和指导。

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教育培训;上市;法律风险

一、我国教育培训公司上市现状

中国的教育培训业处于起步阶段,市场竞争激烈。规模来看,现有教育培训机构近万家,德勤(2012)预计,包含各类培训机构在内的中国民办教育市场,将继续保持15%的复合增长率,预计2015年将达6,400亿元规模。市场业务来看,教育培训主要业务涵盖:语言培训、职业培训、管理培训、教辅培训、幼儿教育。行业发展来看,知名品牌教育机构如新东方、巨人教育、安博教育、环球雅思等占据英语、课外辅导、职业教育等业务主要地位。

教育培训机构虽然众多,但上市公司却较少,且没有教育培训机构选择国内上市。从教育行业大类来看,虽有国内上市公司“方直科技”等,但其并非教育培训机构。此外,自2006年有9家教育培训机构海外上市,依次为东方纪元、新东方、弘成教育、正保远程教育、ATA公司、安博教育、环球雅思、学而思教育和学大教育等。

从表1不难发现,我国教育培训机构的上市地点都选择国外,其中除东方纪元选择在新加坡外,其余8家教育培训机构均选择在美国挂牌上市。不禁要问,为什么我国教育培训机构不选择在国内上市?

二、我国教育培训机构国内上市面临的主要问题

国内教育培训机构众多,融资需求旺盛。事实上,教育培训机构并非不想在国内上市,而是在国内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我国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很难在境内上市。

(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难成上市主体

上市主体,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登记成立的企业法人。而《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按照相关法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大多为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企业法人。因此,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公益性和民办非企业法人的自然属性决定其难成上市主体。

(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有营利限制

《教育法》第25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这从法律上排除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营利性基础。但《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1条规定:“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此处“合理回报”界定尚不明确,如果合理回报指通常意义上的营利,那么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就与其他营利性法人相同。但这又与《教育法》规定相悖。

(三)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监管机制有待健全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由于部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业务内容模糊,且各地审批登记难易程度不同,没有完善的审批登记制度将对该民办教育机构整体上市的核准造成障碍。

(四)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有所限制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8条的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此处“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尚不明确是在学校最初成立之时,还是包括在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成立后也不得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支持学校的后续发展。因此,如果对其采取严格的界定,那么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上市融资又面临一法律障碍。

(五)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税收法律障碍

国家对公益性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和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在税收方面采取了不同的优惠政策。但是目前为止,虽然国家已经出台了针对捐资举办和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对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尚不明确,对此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造成一种不确定性和一定程度上的税收法律障碍。

此外,目前我国适用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会计制度尚不健全,权责发生制下的收入确认方式不利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国内上市。综上各种因素,我国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为了规避法律风险纷纷奔赴海外寻求上市融资谋取发展。

三、我国教育培训机构谋求国内上市的实践

国内教育培训机构在上市筹备过程中面临种种法律障碍,但这并非否定了教育培训机构国内上市可能性,部分教育培训机构谋求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框架之内上市,并进行了实践。

(一)教育培训机构谋求国内上市形式之“上市公司并购”

“拓维信息”作为一家计算机应用服务类行业的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7月,以中国动漫第一股概念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股票代码为002261。作为上市公司,其近年来积极拓展教育培训业务,并购多家教育培训公司,确立了教育培训为其主营业务的事实。

1.收入构成

“拓维信息”上市之初业务包括系统集成及软件业务与传统增值业务。2011年主营业务构成有了变化,教育培训业务已经作为其主营业务的一部分并逐渐得到壮大。

资料来源:“拓维信息”2009、2010和2011年年报

公司收入构成在2011年及之前并不包含移动教育业务,而2011年移动教育业务已经占到主营业务收入的19%,而2012年中报显示,其移动教育较之于去年同期增长219.84%,占总收入的32%。而文化创意、传统增值业务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分别下降26.43%、35.26%,占总收入比分别为20%和20%。显然,移动教育相对于其他业务而言,已经成为公司创新业务中的最重要的一块。

2.移动教育业务构成

“拓维信息”教育培训业务2011年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国内“校讯通”业务;通过移动互联网推出的“名校联盟”、“博士热线”、《哇哇教育》等在线产品;在线下开设实体培训学校。其中“校讯通”业务可以看作公司增值服务业务的教育领域的延伸,而线下实体培训学校需要教育局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是民办教育机构典型的业务形式。目前从公开资料无法确认实体培训学校收入所占比重,但与之前上市公司不含实体培训学校收入相比,拓维信息已有一定突破。

3.“拓维信息”教育培训业务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计算机应用服务类行业,其工商执照上经营范围未包含“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教育软件的研究、开发”等与教育相关的业务,也未取得当地教育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其教育培训业务的收入依赖于子公司及其控股孙公司。

资料来源:根据拓维信息2011年审计报告整理

由于上市公司仅对外公布合并报表,各级子公司的业务相对不透明。仅从股权结构图中可以发现北京九龙晖科技有限公司是拓维信息教育培训版块的重要节点。北京九龙晖成立于2002年10月,由拓维信息全资子公司湖南互动传媒有限公司持股70%,拥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主营业务一直是电信的增值业务。从2010年并购珠海市龙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始,北京九龙晖逐渐演变成为一家教育培训业务的控股公司。鉴于教育培训业务审批门槛高、区域性强、客户资源优势重要、维护成本较低、竞争激烈等特定,2011年北京九龙晖快速设立或购并多家以教育培训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大多采用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合作方式,但为了各地业务遵循统一标准,在各新公司章程中约定由代表拓维的出资方行使100%表决权。

(二)教育培训机构谋求国内上市形式之“IPO”

“洪恩教育”成立于1996年,据其网站最新资料显示:公司注册资金4500万,是一家以学前教育软件研发为主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致力于点读笔、纸质有声读物、益智玩教具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11年9月北京市环保局已对其进行了环保公示,意味着洪恩教育或成为教育培训行业国内上市第一人。在2012年2月间媒体曾对此事广泛报道,公司登陆创业板进程已处于“落实反馈意见”阶段;公司网站对其主业的描述由“学前教育”变更为“学前教育软件研发”已规避作为民营教育培训机构上市的法律障碍;公司主要有四大类业务,一是多媒体教学软件,二是交互式教育VCD/DVD,三是有声读物系列产品,四是教学实验示范基地(教育业务),主要是针对0到8岁的儿童;对于公司是整体上市,还是将教育培训业务剥离后再上市,其财务总监冯智明曾对媒体表示,公司还没有最后决定等等。

截至2012年7月5日证监会的《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报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中,洪恩教育上市进程仍处于“落实反馈意见”阶段,由于未到预披露阶段公众无法了解其对教育业务的处理方法,如果其预披露招股说明书中主营业务不含实体学校的业务,即意味教育培训机构上市之路还未到破冰时,反之证监会将对此类企业上市的法律障碍做出新释义,但不排除其观察公众反应后在发审会做最终裁决的可能。

(三)教育培训机构谋求国内上市形式之“挂牌地方OTC市场”

2008年9月成立的天津股权交易所(简称:天交所)是成立较早影响力较大的地方产权交易所,其教育版块有两家教育培训机构挂牌,分别是“北海教育”和“尚学教育”。

“北海教育”是“山东北海教育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其成立于2005年,于2011年4月在天交所挂牌,从天交所披露的信息来看,其主营业务包括“全托、半托幼儿机构、双语中小学教育、国际化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尚学教育”是天津尚学教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其前身天津尚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10日,于2012年5月在天交所挂牌,从天交所披露的信息来看,其主营业务包括“小学、初中及高中课外辅导和升学辅导”。此外,天交所还披露了“尚学教育”的办学资质信息:“公司在2011年12月19日取得南开区教育局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教民112010470001011号],办学内容为培训、业余面授,举办者为天津尚学教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1月17日取得由天津市南开区民政局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津南民证字第010281号],名称为天津市南开区尚学教育培训学校,业务范围为培训机构。”

可见,“北海教育”及“尚学教育”作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在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抑或成为我国教育培训机构谋求上市打开了一条道路。

四、关于教育培训机构谋求国内上市实践的几点思考

目前,虽然没有民营教育培训机构在国内IPO上市挂牌,但是各民营教育培训机构也在通过各种方式,规避相应的法律风险,谋求国内上市。“拓维信息”作为上市公司,其IPO时主营业务不含教育培训,但通过设立合并子公司等运作,教育培训逐渐成为其主营业务之一,从另一个角度而言,也算是教育培训机构曲线上市。然而随着相关政策逐渐清晰,“洪恩教育”IPO进程不断明朗化,暗示了教育培训行业国内上市存在可能,尽管存在着前述种种法律风险,但从另一角度而言,似乎也无法排除民营教育培训机构“闯关IPO”的可能,从监管者的角度而言将好的教育培训机构留在国内上市也顺应了市场的需求。此外,“挂牌地方OTC市场”成为地方民营教育培训机构踏上资本之路的第一站,“北海教育”和“尚学教育”在天交所的挂牌表明地方性的场外交易市场已率先放宽民办教育机构挂牌限制,不排除此事件的示范效应将会影响到全国其他场外交易市场,甚至A股市场。

(一)提前规范的教育培训机构或将成为首批获益者

规范化的经营运作是教育培训机构国内上市的基本前提。尽管“拓维信息”和“洪恩教育”等公司的实践有所不同,但都可看作我国教育培训机构谋求在国内上市的努力。这些公司通过规范化的经营运作,逐步得到监管机构的认可。随着国内教育培训行业上市政策明朗化,提前规范的教育培训机构或将成为首批获益者。

(二)亟需相关法律及政策对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正确定位

金融市场尤其是资本市场的进步及相关改革只有经过法律的确认,才能变成行业发展规范,促进行业长久有序的发展。因此,对《教育法》等应进行适当修改,对公立教育、私立教育、营利性教育加以区别明确。只有明确教育培训机构营利的适当性及其企业属性,才是其进入资本市场进行市场化运作的法律保证。

(三)应该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登记注册管理监督

部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业务内容模糊,各地审批登记程序有待完善,这些都将对民办教育机构上市的核准形成阻碍。因此,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的等级注册管理有其现实意义。因此,明确教育培训机构登记注册机构,加强工商税务部门对其经营监管,确保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政策法规得到落实相,切实做到各监管部门对教育培训机构的无缝衔接。

(四)教育培训机构上市主体的价值取向应清晰正确

教育培训机构作为特殊的上市主体,应有清晰正确的价值取向。事实上,教育培训机构不仅是教育培训产品的提供者,更是知识技能等无形产品的传播和输出机构。这些无形产品对于其受众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清晰正确的价值取向和经营理念有助于其得到社会认可获得融资便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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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伶,唐海花.我国民办教育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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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周凤荣.对我国现行民办教育政策法规的几点思考[J].湖南第一师范学报,2005(04).

[6]高志国.民办学校营利与公益关系的哲学思考[D].内蒙古师范大学,2009.

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范文3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对保安培训机构的管理,维护保安培训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保安培训机构,是指对正在从事或者准备从事保安服务职业的人员进行保安法律、安全防范等知识、技能培训的组织。

第三条 保安培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和规范管理、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二章 保安培训机构设立

第四条 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校园、校舍;

(三)具有与培训内容相匹配、满足培训要求的训练场馆、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

(四)具有与培训内容、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师资人员,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治安保卫或者保安工作经历;

(五)具有一百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六)申请人、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及师资人员没有故意犯罪记录和精神病史;

(七)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政法机关、军队或者教育培训的工作经历。

第五条 申请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填写《保安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

(一)设立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人、培训机构名称、培养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层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二)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归属;

(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第六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到上述申请资料后,应当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收到申请资料的书面凭证;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七日内审查完毕,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审查意见后,应当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二)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本办法规定的许可事项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八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下列资料进行可行性和真实性审查,并对培训机构的校园、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现场考察:

(一)保安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保安培训机构设立报告书;

(三)校园、校舍、资金等有关证明文件;

(四)相关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许可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应当同时发给《保安培训许可证》,并报公安部备案;对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的书面凭证,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申请人取得《保安培训许可证》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第十条 保安培训机构成立后,需要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院长)、投资主体或者培训类型的,应当在变更后的二十日内到发放《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保安培训许可证》的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到发证机关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期;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期,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教育、职业培训机构(包括武术学校)开展保安培训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保安培训机构招录的学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十八周岁至五十周岁的中国公民;

(二)男性身高不低于一百六十厘米,女性身高不低于一百五十五厘米;

(三)身体健康,没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

(四)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第十四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对学员进行两个月以上且不少于二百六十四课时的培训。

第十五条 保安培训机构学员实习时间不得超过培训时间的三分之一。

保安培训机构不得向社会提供保安服务或者以实习等名义变相提供保安服务。

第十六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保安员培训大纲、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制定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并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保安培训机构不得传授依法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专有的侦察技术、手段。枪支使用培训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法律、法规对培训内容和学员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保安培训机构对完成培训计划、内容和课时且考核合格的学员,应当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八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对学员成绩、考核鉴定等基本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学员文书档案应当保存至学员毕业离校后的第五年年底。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将学员、师资人员文书档案及电子文档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保安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商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在学员入学时与学员签订规范的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实告知可能存在的就业风险。保安培训合同式样应当报保安培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保安培训机构不得以转包形式开展保安培训业务,不得委托未经公安机关依法许可的保安培训机构或者个人开展保安培训业务。

第二十二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依法招生广告,不得夸大事实或者以安排工作等名义诱骗学员入学。

第四章 保障金制度

第二十三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学员培训费的一定比例,设置学员权益保障金。培训规模在五百人以下的,保障金总额不少于三十万元;培训规模在五百人以上的,保障金总额不少于五十万元。

保障金用于因培训机构欺诈或者不履行合同时的学员权益保障。

第二十四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与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订《委托监管保障金协议》,并按照协议将保障金存入指定银行账户。

保障金及其利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委托监管保障金协议》实行监管。

第二十五条 保障金及其利息归保安培训机构所有,但不得用于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用途。保安培训机构解散、破产、合并或者分立时,保障金及其利息作为该培训机构资产的一部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保安培训机构无力执行仲裁机构裁决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无力支付对学员的赔偿时,可以书面形式向委托监管的公安机关提出动用保障金及其利息的申请,但所申请的数额不得超过保障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并应当在六十日内补足保障金。

第二十七条 保安培训机构被撤销《保安培训许可证》或者终止保安培训业务的,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告,如在九十日内未发生针对该机构的投诉或者诉讼,可以凭委托监管的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到开户银行领取保障金及其利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保安培训机构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检查、监督,及时纠正、查处保安培训中的违法行为。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对保安培训机构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保安培训机构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保安培训机构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保安培训机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核实、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保安培训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应当将核查的有关材料报送作出许可决定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撤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保安培训机构因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而被撤销《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五年内不得从事保安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办理《保安培训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一)《保安培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保安培训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保安培训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擅自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开展保安培训业务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取缔和处罚。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培训许可证》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该保安培训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的公安机关撤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退还学员全部学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取消教员授课资格,并对保安培训机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保安培训机构因违反本办法被公安机关给予两次罚款处罚后,又违反本办法的,由发证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吊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不予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以及保安培训机构或者个人对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申请人发放《保安培训许可证》的;

(二)对符合设立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限作出许可决定的;

(三)索取、收受当事人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七章 附 则

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范文4

【摘 要】民办小学生托管机构不仅是学校教育的延伸,也是缓解很多家长和孩子放学时间衔接难问题的重要途径。尽管其弥补了一部分教育公共职能,但良莠不齐,管理混乱的现象确是极大隐患。与此同时,相关理论研究也不够完善。文章从分析民办小学生托管机构的产生和发展入手,结合我国民办教育市场和管理的现状,发掘民办小学生托管机构管理难背后的原因,并试着为该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新的思路。

【关键词】托管;公益性;盈利性

下午4:30对很多家长而言是一个相当尴尬的时间。放学了,老师下班了,家长还未下班,家中没有老人帮忙接送,孩子们何去何从?为了缓解这一局面,民办小学生托管机构就产生了。这种机构一般是指民居办学的,容纳20-30人左右,以作业辅导和兴趣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临时教学场所。经统计,武汉市绝大部分小学2KM范围内都存在此类托管机构。新世纪以来,教育培训行业市场需求巨大,利润也相当可观,颇具投资吸引力。有趣的是,此类托管机构的数量经历峰值后却呈现出较强的稳定性,即现有民办小学生托管机构往往在周边区域内有延续性,稳定性,长期开办并且有着高认同度。它的认同度来源于稳定性,稳定性又进一步提升了认同度。此中既有就近办学甚至是教师家属办学使得托管市场本身带有一定的排他性的原因,也有4:30―5:30是家长下班和孩子放学时间衔接上的一个缺口,大部分家长的直接要求是“补位”,也即托而管之,新兴各色培训班吸引乏力的原因,还有家长的心理价位是40元/小时以内,较低的价格对新办托管班而言稍显压力的助力。然而,此类有着高认同度的“托管班”却存在着极大的隐患。调查发现,这类托管机构往往缺乏市场准入标准,监管方式、伤害预防机制都相当不明确,绝大部分托管机构的责任承担力度严重不足。事实上,尽管近年来民办小学生托管机构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但是相关理论研究却少之又少。可以说,民办小学生托管机构既是权力配置的盲区,也是权利保护的死角。

民办小学生托管机构是否合法?这是与之有关的法律规制中的基础性问题。教育培训机构一般指的是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目前从事教育培训的机构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非企业性质的民办学校,由个人或者企业出资,需有办学资质并经教育行政部门注册、民政部门注册;第二类是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需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许可设立,从事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第三类是教育咨询公司,为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盈利性机构,在实际生活中也是最常见的培训机构组织形式。此三类中,进行教育培训的适格主体为第一类和第二类,目标市场为学生的主要是第一类和第三类,其中教育咨询公司没有获得教育行政部门许可,事实上并不具备办学资格。显然,本文研究的民办小学生托管机构不符合上述三种组织形式中的任一种,而是一种事实存在的,且未经任何主管部门批准的盈利性机构。形式上最接近于教育咨询公司。调查还发现,武汉市的托管班有两种存在形式,一种是教育咨询公司便搭托管业务,即教育咨询在进行培训业务的同时,附带提供放学托管服务。另一种是无任何登记注册手续的居民办学,且后一种的比重接近七成。《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目前并没有详细的“另外规定”。可以说,培训托管行业一定程度上游离于体制外。我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有一原则性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强调了教育机构的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也有定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然而,仅仅“合理回报”是无法满足民办学校维持运营要求的。因此,即使有“非盈利”的要求,民办学校要生存发展也不得不“盈利”,此为问题之一。民办学校准入门槛较高,相比之下教育咨询公司的准入门槛则低了很多,很多办学者选择申请注册教育咨询公司,以培训公司为民办学校出资人,或者以教育咨询公司的名义从事教学活动。实际上后者超出了其营业范围,是不合法的。但在对之的管理上却乱象纷呈:一方面,教育行政部门不插手盈利,另一方面,工商管理部门对教育教学方面的管理也常常推诿。教育行政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谁来主管?这个问题同样亟待解决。综上,可以说,民办小学生托管机构的问题实际上是当前教育培训机构畸形发展的衍生问题。要对其进行科学管理,重点和难点都是解决上游教育机构的失范问题。

在调查中,笔者发现了针对民办小学生托管机构问题的一些新思路。如在武汉市洪山区四眼井社区存在着一种新型的托管班――“四点半学校”,这种托管班是由社区自发组织,自行管理,自我服务的。辅导人员主要是社区管理人员,每月仅收取300元/人的合理运营费用,认同度相当高。又如华中师范大学教工社区同样开办了“四点半学校”,吸纳全校区志愿者为孩子们辅导,学校后勤处给以支持,面向教工子女是免费的。这种社区服务中心组织的托管班由各级民政局管理,同时接受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属于比较良性的运营方法,可以推广。除此之外,我国东部沿海地区,以上海为例,是存在学校延长教学时间,免费为孩子们提供“托管”服务的现象的。这种模式不存在市场准入规范,且有明确的主管部门――教育局,同上也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在收费上,经教育部门批准,向物价部门申请审批,在开办和运行的发展上都更加科学有序。不得不说,当前成本较低,发展较广的良性模式是社区办学,而在未来一段最终解决这一问题,也许指向的是学校托管。

参考文献

[1] 李凌.不容培训机构干扰学校教学秩序[N].中国教育报,2012-10-29.

[2] 陶西平,王佐书.中国民办教育[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0.

作者简介:徐颖(1994- ),女,湖南长沙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农秀权(1993- ),男,云南文山人,华中师范大学数学与统计学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数学与应用数学;钟幸校(1993- ),男,广西贺州人,华中师范大学数学与统计学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数学与应用数学。

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税务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税务登记

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无形中造成了人们的“税不进校”观念根深蒂固。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如何加强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切实堵塞税收漏洞,应当成为税务人员认真思考的问题。最近,笔者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学习和思考,现对有关问题作出粗浅的分析,以期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现状

教育机构种类较多,按组织形式划分,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非企业组织和各类企业组织。据统计,目前在虞城县范围内,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共有557所,其中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非学历教育的6所。在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教育机构中,从事幼儿教育的有76所,从事小学教育的有438所,从事中学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围之外,还存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大量的未登记注册的无照培训机构和为数众多的家教执业者个人。

目前虞城县教育培训行业提供的主要有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专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服务,适应了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提供学历教育,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较为明确,其他单位及个人则提供除学历教育以外的诸多培训,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

教育培训行业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是,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含政府办和民办)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主要涉及税费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收入外,教育培训收入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其中应纳营业税主要涉及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缴纳。

数据统计显示,目前虞城县的学校均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缴纳的主要为个人所得税;其他教育机构有的虽然缴纳了营业税等,但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税款流失严重;无照教育机构及个人未缴纳任何税费。

二、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日趋多元化,各类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公私合办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业税收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教育劳务的税收管理规定,明确了对教育超标准收费或接受捐赠、赞助行为等征税的规定。尽管如此,教育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导致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税务部门不能参与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很难掌握详细税源情况和各类教育机构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具体信息。各级教育部门在对待教育劳务税收问题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积极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学校、培训机构等都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学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不全或根本没有,对这类教育劳务税收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

税务管理人员对教育行业的有关政策不理解,制约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使人们“税不进校”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业有关政策的复杂性,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在该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区。具体表现一是对教育行业的划分及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门协作不畅、信息交流不通等,无法掌握教育行业的税源情况;二是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不了解,如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及有关的优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造成了对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机构不按规定使用发票,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难度。多年以来,教育机构的收费一直是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造成了大部分教育机构在收取国家规定规费以外的费用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使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这就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从业者纳税意识淡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无可厚非,问题主要出在其他培训服务当中。各类机构提供了种类繁多的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缴纳的税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数培训者没有纳税常识,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无法正确计算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更有办班人受利益驱使,只为赚钱,对有关税收政策置若罔闻,不但不积极主动纳税,反而有意逃避纳税,纳税意识十分淡薄。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为了加强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盲区,各级税务机关在教育行业税收管理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并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教育行业的税务登记管理

熟悉教育行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标准,目前教育行业可分为六大类,一是学前教育,包括各类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类小学;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类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教育、技工学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办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脱产班、进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培训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外语培训、电脑培训、汽车驾驶员培训、厨师培训、缝纫培训、武术培训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党校、行政学院、中小学课外辅导班。为了表述的方便,笔者在此将“学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课外辅导班”分别简称为“幼儿园”“学校”“培训机构”。

明确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的部门,主要包括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民政、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属于事业单位;根据《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也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应当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应当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另外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还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

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上述各项规定均明确要求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目前,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仍有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这应当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

开展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该文件从四个方面规定了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解决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又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但由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税收的规定十分笼统,征纳双方对教育行业的纳税问题均存在不少模糊认识。大部分学校对“教职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比较认可,而认为学校本身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应纳税。据调查了解,持“税不进校”观点的还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税务人员也认为幼儿园、学校不用纳税。可见,对教育行业现行税收政策的宣传确实存在不少问题。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税务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比如在各学校及培训机构开展专项宣传,把有关的税收政策送进校门,送进课堂,使老师学生都能知税法、守税法;应定期召开学校及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座谈会,对税法的严肃性做明确的说明。总之,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学校等单位,深入细致地讲解有关税收政策,切实提高各类教育机构相关人员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以确保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三)加强教育行业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减免税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收费标准、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报批手续,严格界定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范围。一是必须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区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正确把握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控制教育行业的减免税范围。二是收费必须经有关部门(一般为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且不能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均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三是必须单独核算免税项目。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税。四是各类学校必须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否则一律照章征收相关税收。

(四)进一步加强财政税务票据童理

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范文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拖拉机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确保拖拉机驾驶培训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第三条拖拉机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农机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国家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平竞争、保证质量的原则,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实行资格管理。第四条拖拉机驾驶人员需提供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记录,方可参加拖拉机驾驶证考试。第二章培训机构条件第五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培训活动。第六条教学场所(一)教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总面积不得低于120平方米,且采光、通风、照明和消防等条件符合有关标准;(二)有单独的办公用房;(三)有固定的教练场地,面积不得少于1500平方米。第七条教学设备(一)有5台以上检验合格的教练车辆,并配备相应的农机具,配套比例不低于1:2;(二)有常用机型的教学挂图、示教板和主要零部件实物;(三)有必要的电教设备。第八条教学人员(一)教学负责人应当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三年以上;(二)理论教员应当具有农机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三)教练员应当持有拖拉机驾驶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和相应机型5年以上安全驾龄,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教学人员不得少于5人。第九条组织管理制度(一)有完善的教学制度,包括学员学籍档案管理制度、教员管理制度、教学设备及车辆管理制度。(二)有健全的财务制度,配备专职财务人员。(三)有科学的安全管理制度。第三章许可程序第十条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提交《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并附具以下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教学场所使用权证明及其平面图;(三)教学设备清单;(四)教学和财务人员身份及资质证明;(五)组织管理制度;(六)生源预测情况。第十一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第十二条受理申请后,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书面审查。书面审查合格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专家进行现场评审。第十三条现场评审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书面审查或现场评审不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教学场所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第四章培训业务管理第十五条拖拉机驾驶培训包括:(一)初学驾驶培训;(二)增驾车型培训;(三)与驾驶相关的其他培训。拖拉机驾驶培训方式分为全日制和学时制,由学员选择。第十六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农业部颁发的教学大纲,按照许可的范围和规模培训,保证培训质量。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财务应当独立。第十七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聘用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教学人员。第十八条申请参加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应当符合拖拉机驾驶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申请表》,交验身份证件。第十九条完成规定课程并考试合格的学员,由培训机构发给结业证书,并提供学员素质评价、培训课时、教练员签名等记录。学员凭结业证书和培训记录参加拖拉机驾驶初考或增考。第二十条教练车应当按拖拉机登记有关规定取得教练车牌证。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10日前,填写《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报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需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报请决定。第二十三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予以注销,并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一)办学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在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的;(二)歇业一年以上的;(三)申请终止的;(四)连续两年未按时报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限期整改仍拒不报送的;(五)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第二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告批准、变更和注销的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三)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农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中,,违法乱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员考核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八条现有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

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范文7

《青岛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6年11月17日经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251号政府令公布,2017年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是全国率先出台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领域的地方政府规章,对于加强和规范青岛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构建新型生产经营队伍,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粮稳天下安,而“粮稳”要依靠稳定的农业生产能力,要靠掌握了先进生产技术、实现规模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指示,发展现代农业,要在稳定粮食生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基础上,着力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加快构建职业农民队伍,形成一支高素质农业生产经营者队伍。

当前,农业还是现代化建设的短腿,农村还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保障农民的核心利益,让种田变成一个富裕、体面、有稳定预期的职业,最终还要靠转变农业的发展方式,建设现代大农业。生产集约化、农民职业化,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青岛市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方向。

据统计,2016年青岛市610万亩承包耕地中,已有230万亩实现有序流转,流出土地农户达到40.49万户。全市50亩以上的土地规模经营主体15000余家。到2020年全市承包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比重将达到70%以上。青岛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一大批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需要一大批专业技能型、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从事专业化农业生产服务。

青岛率先全面建成较高水平小康社会,向基本实现现代化目标迈进,要求加快构建城乡一体化发展格局,同步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和农业从业人口职业化,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抓紧制定出台一部切合青岛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实际、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政府规章,是十分必要的。

《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为依据,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总体部署,构建教育培训、规范管理、政策扶持“三位一体”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体系,促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加快构建与农业现代化发展和小康社会建设相适应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

二、《办法》制定的主要工作

(一)立法准备工作

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作出了“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部署。2013年青岛市实施现代农业十大工程,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列为智慧农业工程的主要内容。为促进全市农民教育培训事业的发展,市农委提报了《青岛市农民教育培训办法》市政府规章调研项目建议。市政府予以立项。2013―2015年,市农委连续3年组织开展了农民教育培训立法调研工作。这期间我国农民培训向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农业部启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制度框架初步形成。青岛市农民教育培训政府规章立法调研工作也逐步向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方向转移。

2016年市政府将《青岛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办法》列为政府规章完成项目。市农委成立了起草小组,制定了新型职业农民技能教育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分工和工作进度要求,起草工作全面启动。

通过对立法依据文件的全面梳理学习,结合当前青岛市工作实际,原规章名称《青岛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办法》难以适应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工作要求。为此,按照程序将规章名称变更为《青岛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办法》。

(二)开展立法研究

1. 研究立法依据

地方政府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法律规范文件,其制定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为此,《办法》制定的首要环节就是全面系统地学习研究相关的立法依据,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农业部等有关部委文件,省市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等,将《办法》制定依据和参考文献汇编成册,作为送审材料之一。

2. 开展学习调研

坚持问题导向开展学习调研,学习外地成功经验。甘肃省是较早完成农民教育培训地方立法的省份,为学习《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立法经验和实施效果,赴甘肃省开展了学习调研。为掌握基层实情,赴各区市调研,与有关部门、镇政府、种粮大户等广泛交流,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3. 厘清有关概念和法律关系

包括新型业农民的概念,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定义,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与农民教育培训的法律关系,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的法律属性等。

4. 明确立法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主要是体制机制不健全,农民教育培训决策、协调、监管、运行机制有待完善;基础薄弱,条件能力不足;新型农民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政策扶持体系尚未建立;农民教育培训规模、层次不符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等。

5. 提出立法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主要包括联席会议制度、教育培训制度、认定管理制度和扶持服务制度等。

(三)起草初稿

“农民培训”是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法律规定的农业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公共服务机构依法履行的公益性职责。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是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的农民教育培训职能的具体落实。起草过程重点把握以下几点原则。

依法原则。《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建立的制度、规范的事项要合法。全面汇集、学习、研究相关的上位法规、政策文件,主要包括国家法律,中央文件、农业部等部委文件、山东省文件、青岛市委市政府文件,外省和成都、宁波、南京等副省级城市规范性文件。《办法》制定的程序要合法。依照《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完成规定程序,制作规定的文件。

民主原则。广泛征求市直部门、区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集思广益,提高《办法》起草质量和可操作性。

科学原则。注重系统性和逻辑性,将《办法》与法律法规、中央政策、省市部署统一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避免产生冲突。整个《办法》的架构清晰,条款逻辑严谨。主体、客体、措施等语句、措辞严谨,内涵外延明确。

实用原则。2016年农业部支持青岛市创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示范市。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制度设计应当以农业部政策为依据,建立健全整体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制度和措施,核心是建立教育培训、规范管理、政策扶持“三位一体”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推行认定管理,出台扶持政策,与整体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有效衔接。

《办法》起草的核心是将国家出台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条法化。起草工作围绕教育培训、规范管理、政策扶持“三位一体”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体系展开,确保每一环节、每一条文、每一事项的合法性、连贯性、系统性和前瞻性,适应当前和今后的工作实际,使国家政策能够在青岛市落地,起到促进农民增收和现代农业发展的作用。

(四)征求意见与异议处理

征求意见是民主立法的具体体现。起草过程中,采取了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送审前,分别向相关市直部门和各区市农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了相关市直部门座谈会。针对有关部门提出的不同意见进行充分协商和正确处理。

2016年4月,市农委邀请农业部、中央农广校、青岛市委党校、青岛农业大学等专家,对《办法(初稿)》进行了论证。论证意见认为,青岛市率先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作出制度性安排,意义重大,在全国具有引领示范作用。《办法》符合中央部署要求和青岛实际,思路清晰、目标明确、措施具体,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经社会征求意见、市直部门征求意见和多轮修改,具备了送审条件,建议尽快出台。

(五)送审与公布

《办法(初稿)》经市农委委务会研究通过后向市政府送审。送审以后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和草案制定,面向有关区市和市直相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通过政务网、法制办网站、农业信息网公开征求意见。召开立法协调会,正确处理了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分歧。《青岛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办法》于2016年11月17日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251号政府令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青岛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办法》分为总则、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政策保障、附则,共5章35条。

(一)关于第一章总则

本章重点明确了新型职业农民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概念和适用范围、遵循原则、规划计划、组织领导、责任分工与专项资金安排。由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是个全新的概念,首先要明确定义与范围。《办法》直接引用国家文件内容,第二条规定,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为职业、具有较高专业技能、较好的管理经验、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农业从业者,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是指教育培训、认定服务和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农民职业化促进活动。为保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责任落实,《办法》第五条明_规定了市、有关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特别是要求农村地区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组织工作,指导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做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相关工作。农村地区的社区服务中心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

(二)关于第二章教育培训

本章重点规范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规划、多元培训机制、培训条件建设、教材编制以及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选拔推荐、培训内容和培训机构绩效评估等。一是规范了培训主体和基本要求。为适应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要求,《办法》第八条规定应当健全以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为依托、各类涉农培训机构参与的多元培育体系,并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分区域、分产业、分类型确定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机构。同时《办法》规定,应当分级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师资库和科学的师资配置、考核和报酬制度。二是规范培训对象、要求和程序。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应当突出重点,《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分别明确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对象和推荐参训程序。第十六条要求培训机构按照培训任务要求编制培训计划,重点培训专业技能、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公共知识等。同时提出,培训教学活动应当结合农业生产规律和农民学习特点,分段集中培训、实训实习、参观考察与生产实践相结合。其中,生产经营型应当不少于一个产业周期的全程培训。提倡开展参与式、互动式培训,发展在线教育培训、移动互联服务和在线管理考核。三是明确培训责任。《办法》要求培训机构不得减少培训内容和培训课时,并应当建立规范统一、信息完整、内容真实的培训档案。培训活动所涉及的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产品及其使用技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市、有关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培训机构进行绩效评估,开展日常考核与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关于第三章认定管理

本章重点规范了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原则、认定条件、认定程序、退出机制、统计制度和工作责任。认定管理是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规范管理、政策扶持“三位一体”政策体系的关键环节,有利于引导新型职业农民接受教育培训、落实新型职业农民扶持政策、培养和壮大新型职业农民队伍。一是明确了认定原则、程序和条件。《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是明确认定标准和程序。《办法》第二十三条列出了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的基本条件包括,土地经营规模达到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倍以上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负责人和返乡创业人员等;在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中成效突出的人员;在带领、指导、服务农民增收致富和富余劳动力就业等方面示范带头作用显著的人员。考虑到各地农村发展水平的差异,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标准。三是明确了动态管理。为保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质量,切实落实好扶持政策,必须实行动态管理方式。《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新型职业农民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并设定了退出条件。

(四)关于第四章政策保障

本章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现行政策,重点规范、整合了促进新型职业农民发展的扶持政策,主要包括优先承担支农项目、设施用地用电政策,税收优惠、融资、保险、社保、公益岗位政策等。为保证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对相关区(市)人民政府和农业部门提出具体要求。《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政策保障体系,确定扶持政策和扶持方式,明确扶持项目、扶持范围、扶持标准和扶持时限等,并及时公开公布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资金项目、实施绩效等信息。第二十七条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开公布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资金项目、实施绩效等信息,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接受社会监督。

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范文8

第一条社会力量办学事业是我国教育培训事业的组成部分。为积极鼓励、正确引导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培训机构),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社会培训机构的综合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市社会培训机构的现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社会培训机构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面向社会以成人为主要对象的各级各类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第三条社会培训机构的举办要适应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与本地区的其他教育培训资源统筹规划,在培训机构的举办和培训专业(工种)的设置上要有利于教育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区县劳动局是本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对全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的宏观规划、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等工作,区县劳动局负责对本地区社会培训机构的综合管理、指导服务和质量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五条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举办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办学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并且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专职领导班子成员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策观念强,熟悉教育业务,懂得教学规律,有组织管理能力和事业心。主要行政负责人(校长或中心主任)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职业教育培训工作3年以上;

(三)应配备与培养目标、培训专业(工种)、在校学员人数相适应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聘任的教师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外省市人员须具有“*市外来人员就业证”。必须有专职的办学管理人员和专职的财会人员;

(四)有相对稳定的能满足教学需要的自有或租用的教学行政用房、教室、实习场所等(其中应知教室不少于2间,应会实习场所满足实习工位要求)。租借的教室和教学实习场地均须具有法律效力、租期不少于2年的契约;

(五)应配备与培养目标、培训人数和开设的专业(工种)相适应的教具、教学实习仪器和设备。通用工种实训时能满足一人一个工位(以40人一个班为基准),特殊工种不宜(或无能力)在校内配备的须落实符合教学要求的实习基地;

(六)有明确的办学章程(包括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组织机构、开设专业(工种)、招生对象、招生范围、资金来源和管理办法、学校停办善后处理意见等)和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相应的教材;

(七)有健全的教学行政管理,财务、会计管理,财产管理,学员学籍管理,印章管理,文书档案管理等制度;

(八)应有与建校(中心)相应的建设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上,并经有关部门注册验资;

(九)有一定规模的培训能力,设置的专业(工种)原则上在两个以上,机构具有同时容纳80人以上的培训规模。

第六条培训能力达不到一定规模的,可申办不独立设置机构的“职业技能培训班”,在设置专业(工种)、师资队伍、办学场所与设备、管理制度、注册经费等方面的要求可参照第五条的标准。

第三章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七条凡申请举办社会培训机构或不独立设置机构的“职业技能培训班”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在地区的区、县劳动局申报,各区县劳动局在对申报者的办学条件进行初审后报市劳动保障局,经市劳动保障局核准后,由各区县劳动局下发批文,予以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

第八条既办职业技能培训又搞学历教育的教育培训机构,按其主体专业设置的性质,分别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和管理,其文化、学历教育可向教育行政部门申报教学班;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和文化补习、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的教育机构,可向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其职业技能培训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教学班。

第九条已获得办学许可证的社会培训机构申报新的专业(工种),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申报职业技能教学班,其审批程序按照第七条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条凡社会力量申报社会培训机构或“职业技能培训班”的,须填报《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市社会力量职业技能培训专业工种审批表》;已获得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申报新的专业(工种),以及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申报职业技能教学班,须填报《*市社会力量职业技能培训专业工种审批表》。

第十一条社会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确切、规范。凡独立设置的社会培训机构,其名称应使用“*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或中心";不独立设置机构的,其名称应使用"*职业技能培训班"。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院)、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申办社会培训机构,原则上可沿用其原校名。

第四章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举办培训机构须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一)举办者的申请报告、《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

(二)申办单位的法人资格复印件,或公民个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所在街道(镇)或单位同意办学的证明;

(三)培训机构主要行政负责人资格证明文件、学历文凭、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四)拟聘的专、兼职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资格证明;

(五)拟办培训机构的注册、验资证明及经费来源的证明;

(六)拟办培训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七)拟开设专业(工种)的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八)自有或租借教学场地、教学设备的证明;

(九)有关办学和教学的管理制度;

(十)联合办学的,还需提交联合办学的协议书;

(十一)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章管理

第十三条经批准成立的社会培训机构和培训班,由所在地区的区县劳动局进行统一管理。区县劳动局对社会培训机构的管理要建立例会制度。

第十四条社会培训机构应按批准的培养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组织教学,保证开出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规定的课时数。培养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确需改动应经市劳动保障局同意。

第十五条社会培训机构应对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定期进行考核和教学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支持并定期组织社会培训机构的教师开展各种教研与进修活动,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六条社会培训机构的招生广告(简章)须经区县劳动局审核后方可刊播散发。未经审核或虚假广告(简章),区县劳动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

第十七条取得办学许可证的社会培训机构的学员,完成学业,由所在培训机构进行结业考试,合格的发给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印制的“*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凡取得上述证书的学员,在参加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时,其应知考试成绩可加5分。

第十八条要做好社会培训机构的年度统计工作和复核检查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做好社会培训机构的年度统计工作,并且每两年要对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复核认定,对不具备办学资格或连续两年没有办学的培训机构,要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对缺乏基本培训能力或连续两年没有开班的专业(工种),要取消该专业(工种)的培训资格。

第十九条社会培训机构加入“*市就业培训网络”后,要遵守就业培训网络的管理规定。

第六章变更与处理

第二十条社会培训机构更改名称、性质及有关事项,应报区县劳动局批准,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社会培训机构解散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并及时报区县劳动局。经核准解散后的社会培训机构应及时交回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予以封存。

第二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暂停办学、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招生举办职业技能培训的;

(二)虚假出资或在培训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三)伪造、变造、买卖和乱发证书的;

(四)超过经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滥收费用的;

(五)管理不善,办学秩序严重混乱,造成不良影响的;

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范文9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颁布,并将于199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劳动部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劳动行政部门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的意见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宣传《条例》,充分认识《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是促进社会力量办学的重要行政法规,是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培训机构”)、规范社会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办学积极性,促进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贯彻落实,认真学习《条例》与《通知》精神,充分认识《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利用颁布实施《条例》的有利时机,加强对社会力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宣传,组织辖区内社会培训机构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各种宣传形式,宣传总结近几年社会培训机构举办职业技能培训在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本地区劳动就业和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及社会培训机构作为政府办学的重要补充力量,在我市教育特别是职业教育发展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同时要认真总结并大力宣传我市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社会培训机构的规范、指导、服务与监督检查上所进行的积极的行之有效的工作。

二、加强规范管理,做好检查评估。

各社会培训机构要根据《条例》规定进行认真的对照检查,进一步端正办学方向,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各办学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社会培训机构的管理,认真做好检查、指导工作;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条例》赋予的管理职责,对辖区的社会培训机构有效地实施监督检查。根据劳动部《通知》的要求与我市实际情况,在前一阶段我市对社会培训机构进行登记注册工作的基础上,市劳动局今年10月将组织对举办美发、美容、中式烹调、中式面点、计算机文字录入、汽车维修等重点专业(工种)和举办高级技能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检查评估(具体检查评估安排另行通知),并根据劳动部制定的机构设置标准进行资格审定,重点检查这些社会培训机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落实招生广告审批制度、培训收费制度以及执行教学计划、使用教材和学员学籍管理、考核鉴定等情况。通过检查评估,进一步督促社会培训机构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培训质量,从而逐步达到规范社会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目的。

三、制定配套政策,完善管理制度。

贯彻落实《条例》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市劳动局将根据劳动部《通知》的要求,制定并完善社会培训机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建立我市社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的审批制度,做好机构名称规范工作,加强对社会培训机构招生广告(简章)与招生收费的审核与管理,加强社会培训机构培训学员的学籍管理与考核鉴定管理,组织制定有关职业(工种)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教学计划、大纲,加强对社会培训机构的业务指导,教材教研建设与师资的培训与管理等,并尽快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配套政策与管理办法。

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颁布实施是直接关系到劳动力资源开发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发展过程中一个重要起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贯彻落实国务院《条例》与劳动部《通知》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有组织有步骤地做好各项工作。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劳动局。

附件:1.《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226号令)(略)

附件2:劳动部关于贯彻落实《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通知

(1997年8月12日 劳部发〔1997〕2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宣传部、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总工会,,全国 妇联,全国工商联等派中央机关: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颁布,并于199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贯彻实施《条例》,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有组织、有步骤地做好工作。现就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宣传

《条例》是促进社会力量办学的重要行政法规。贯彻实施《条例》,对于规范社会力量办学行为,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办学积极性,发展职业教育事业,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就业和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结合《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贯彻落实,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要把社会力量办职业技能培训纳入本地区职业技能开发事业发展规划,依法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规范、指导、服务与监督检查,使其走上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

二、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条例》规定,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举办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和管理。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确立审批和管理的范围、种类,明确管理职责,加强对所辖区的社会力量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班)(以下简称社会培训机构)的综合管理。

为加强对重点职业(工种)社会培训机构的有效管理,劳动部将针对举办中式烹饪、中式面点、美容、美发、计算机文字录入等通用性强的职业(工种)的社会培训机构,制定机构设置标准和教学计划、大纲,并提出制定机构设置标准和教学计划、大纲的基本要求(见附件1)。各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根据这一基本要求,逐步分类制定省级辖区内统一的具体机构设置标准和教学计划及大纲,并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对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资格审定和年检。

三、建立审批制度

劳动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制度。开办社会培训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式样)的《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见附件2),由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举办以培训初级职业技能水平和非技术岗位的劳动者为主要任务的社会培训机构,原则上由县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报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举办以培训中级职业技能水平劳动者为主要任务的社会培训机构,由地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审批范围和办法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制定;举办以培养高级职业技能水平劳动者为主要任务的社会培训机构,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报劳动部备案。国务院各行业部门和各派中央机关及部级社团组织举办社会培训机构,原则上由劳动部审批,或由劳动部委托当地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跨省(或省辖区内跨地市)举办社会培训机构,须经举办者所在地省(或地市)劳动行政部门出具证明,由办学所在地省(或地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社会力量举办技工学校,按技工学校审批程序执行。社会培训机构的更名、撤销亦按上述管理权限办理。

对符合办学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由劳动部统一印制。

取得办学资格的社会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立分校或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办学资格及所承担的培训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它组织或个人。

四、做好机构名称规范和年度统计工作

社会培训机构的名称应按其所在行政区域、冠名、培训层次和类别依次确切表示。凡独立设置的社会培训机构,其名称应使用“××××××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或中心”;不独立设置机构的,其名称应使用“××××××职业技能培训班”。凡需冠“中华”“中国”、“国际”等字样的社会培训机构须经劳动部批准。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按照劳动部统一制订的统计报表及统计要求(另发)做好年度统计工作。要将年度统计情况逐级上报,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劳动部和当地人民政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同时应将社会培训机构年度统计情况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加强对招生广告(简章)与招生收费的审核与管理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社会培训机构招生广告的审核和管理,建立招生广告审核制度,保证社会培训机构招生广告内容的真实、准确。招生广告中对机构的名称、办学性质及培训目标、收费标准、证书发放与就业方式等事宜应如实,不得以任何形式作不负责的许诺或言词误导。社会培训机构的招生广告须经负责办学资格审批的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刊播散发。未经审核或虚假广告,劳动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按《条例》的有关规定,与财政、物价管理部门共同做好社会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核定工作,督促社会培训机构建立财务、会计和财产管理制度,并对其执行收费标准和建立、落实财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搞好指导和服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对社会培训机构的专业设置和培训方向提供指导;要在管理人员和师资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教材建设、职业指导等方面及时提供服务。社会培训机构毕(结)业生,颁发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培训证书;经技能鉴定合格的人员,由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要抓紧研究制定对社会培训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教师管理、表彰奖励以及开展教研活动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其办学中出现的问题,维护社会培训机构合法权益,鼓励与帮助社会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

七、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经常深入社会培训机构了解情况,对社会培训机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要及时查处。每年对所批准的社会培训机构要依据办学标准要求进行一次办学资格的复核认定。要定期开展教育教学质量评估活动,听取受培训学员、家长和用人单位对培训质量的反映。通过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督促社会培训机构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培训质量。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抓住实施《条例》的有利时机,依据劳动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在今年11月底之前对本地区社会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评估,重新进行登记注册,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取得教育、公安、财政、工商、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在工作中,要注意加强自身廉政建设,严格执行《条例》中有关收费问题的规定,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报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

附1:制定社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教学计划、大纲的基本要求

为加强对社会培训机构的有效管理,使社会培训机构的审批和对教学活动的评估有更加明确合理的依据,现提出制定社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教学计划、大纲的基本要求,供各地在组织制定具体设置标准和教学计划、大纲时参考。

一、制定社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基本要求

(一)办学法人的资格。

(二)与培养目标、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教师的比例。

(三)与培养目标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要求(包括理论教学与教学实验、实习场所,可按生均平方米数提出具体要求)。

(四)与培养目标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办学设施、设备(基本的办学设施、不同工种专业所要求的特殊的教学设备,可按生均拥有量提出具体要求)。

(五)教学管理的要求(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教学计划大纲及所使用的教材)。

(六)管理制度的要求(包括教学行政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

(七)培训期限的要求(初、中、高级技能培训分别所需的培训时间)。

(八)办学经费的要求(固定资产最低金额、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渠道)。

(九)结业方式(考试考核方式、证书种类与名称)。

(十)其它方面的要求。

二、制定社会培训机构教学计划、大纲的基本要求

(一)教学计划的制定

1.培养目标

2.培训时间

3.课程设置和要求

4.结业考试和鉴定考核

5.周数分配

6.教学计划表

(二)教学大纲的制定

1.说明

(1)课程性质和内容

(2)课程任务和要求

(3)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

2.学时分配表

3.课程内容

(1)教学要求

(2)教学内容

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范文10

一、基本情况

到目前为止,全县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6418人,其中市外转移2873人。累计培训1702人,培训结业1702人,结业率100%,转移就业1573人,转移就业率92.4%。举办培训班21期,培训专业主要有:汽车驾驶员、计算机操作员、缝纫工、焊工、锻压工等专业。

二、主要工作

1、安排部署了2006年各街镇乡和培训机构的工作任务。下达了各街镇乡和培训机构的培训、转移目标任务。

2、研究、制定了《2006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方案》和《2006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财政资金补助办法》。

3、参与了各培训学校的培训过程的监督管理。各培训机构开班培训时,县劳务办、阳光办均派员到场参与,并宣传劳动力转移培训政策等。

4、完成了上级部门和县委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完善了相关档案资料建设,上报了劳务信息材料和数据。

5、正着手今年赴新疆采棉工的组织筹划工作。

6、接受了中央农业部、组织部、人事部组成的联合调研组对我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及农村人才调查。

7、接受了市劳务办的检查、接待了市劳务办、市政府、市发改委、市计生委等市级部门对农村劳动力的专题调研。

8、正在协调市级招标培训指标。

三、工作措施

1、整合资源、基地再认定

建立健全培训机构。以优惠的政策鼓励和引导各培训机构实现资源重组、优化,实行多层次、全方位的培训。县劳务办、阳光办按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办法》的要求,由培训机构报名申请,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认定原则,采取招投标及申报审核认定的方式对县内培训机构进行了再认定,对未开展工作、不符合条件的予以了取缔,有效整合了全县教育资源。

2.创新培训、拓宽就业渠道

为使县内各定点培训机构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抓好“订单式”的培训,使务工人员“输得出、留得住、挣得钱”,积极整合县内外培训市场,把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和劳动力输出工作结合起来。按照“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采取长短结合、分散与集中结合、随招随训相结合等培训方式,对外出务工人员进行岗前教育,重点从政策法规、职业道德、社会知识等方面进行培训;按照“以需定供,定向就业”的路子,开展汽车驾驶、计算机、缝纫、家电维修等方面的技能培训项目,提高外出务工人员的综合素质,向企业输出合格技术人才。

3、严格监管、规范操作程序

一是全程监管。为保证培训转移学员的真实性,县劳务办严格按照《大足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施办法》执行,制定了培训转移全过程服务监管程序。二是严格资金管理。县劳务办严格按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采取免费培训、降低收费标准和收费培训三种形式,采用直补学员和直补培训机构紧密结合的方式。各培训机构也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专帐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培训补助资金的使用去向县劳务办、财政局经常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确保培训补助资金到人头,农民受益得实惠,奖励资金到学校。三是规范档案管理。县劳务办专门将档案资料建设要求及所需资料明细纳入《大足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办法》之中,形成一种格式化的档案资料。同时建立了培训转移学员资源信息库档案。

四、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1、针对今年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出台的相关政策,我县还未研究具体的工作措施。培训、补助方式怎么操作还未敲定,采棉工补助

2、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不够。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是一个社会问题,不是农业局一个单位的事情。有许多政策、制度的落实还需要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特别是维权方面、资源库建设、资金方面还需要有关单位高度重视。

3、建议政府组建统一的劳务大厅,免费为全县农民及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就业信息渠道,为外出务工人员搭建就业平台。以利有序输出和规范管理。

五、下步打算

1、继续严格实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公示制度,增加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2、严格实行各定点培训机构开班前必须报县劳务办,县劳务办工作人员上好开学典礼的第一堂课,并定期与不定期的参与抽查,实行全程监督,确保培训转移的真实性。

3、加强财政公共资金的监管力度,确保财政资金用到培训学员身上,切实为广大农民解轻负担。

4、进一步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力度,确保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目标任务。

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范文11

第一条为加强对认证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培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培训机构,是指对从事认证评审、审核、检查以及其他与认证活动有关的人员进行基本培训活动的组织。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培训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培训机构及其认证培训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培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家鼓励认证培训机构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以下简称认可机构)的认可,以保证其持续、稳定地具有认证培训能力。

第二章设立条件和批准程序

第六条设立认证培训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培训活动。

第七条设立认证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培训教学设施及办公条件;

(二)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20万元;

(三)有4名以上具有注册培训教师资格的专职教师,每项课程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2名;

(四)有符合有关认证培训机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五)拥有自有或者相关组织授权的知识产权培训课程;

(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培训机构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外方投资者还应当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的认证培训从业资格和认证培训授权,并具有认证培训授权相应的师资。

第八条设立认证培训机构的审批程序:

(一)设立认证培训机构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国家认监委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书面决定;

(三)国家认监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在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认证培训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凭国家认监委出具的《认证培训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依法办理的登记手续领取《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

国家认监委应当公布依法设立的认证培训机构名录。

第九条《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4年。

认证培训机构需要延期使用《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的,应当在《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

第十条境外认证培训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书面备案,方可从事有关业务联络、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宣传推广活动,但不得从事认证培训经营性活动。

第十一条认证培训机构分包境外认证培训机构或者组织的相关培训课程,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

第十二条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可以从事其批准范围内的内审员培训活动,但认证机构不得对向委托其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开展内审员培训活动。

内审员培训教师应当具有高级审核员或者高级咨询师资格。

第三章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认证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制定的认证培训基本规范、认证培训课程准则、规则等有关要求从事认证培训活动。

属于认证培训新领域,尚未制定统一认证培训课程准则、规则的,认证培训机构可以自行制定相应的认证培训课程准则和规则。

第十四条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公开认证培训基本要求、收费标准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全面。

第十五条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完成认证培训机构和认证培训课程准则、规则规定的课程设计、课程管理、学员管理、证书管理和管理评审等基本程序,保证认证培训的完整、真实、有效,不得减少、遗漏认证培训程序和内容。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对认证培训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

第十六条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建立与认证培训课程准则、规则相适应的培训课程管理和培训教师能力评价制度,必要时可以取得认可机构的确认。

第十七条认证培训机构及其认证培训教师应当及时作出认证培训结论,并保证认证培训结论的客观、真实。

经认证培训符合要求的,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及时颁发认证培训合格证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被培训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认证培训结论经培训教师签字后,由认证培训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署。

认证培训机构及其认证培训教师对认证培训结论负责。

第十九条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对其认证培训活动的有效性实施监控和评价,至少每12个月实施1次内部质量体系审核和管理评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国家认监委和所在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上1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前向国家认监委报告,并办理相关变更事宜:

(一)认证培训业务范围发生变更;

(二)法定代表人、股东发生变更;

(三)专职教师发生变更;

(四)认证培训机构名称发生变更。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国家认监委应当对认证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方式包括:年度报告审查;现场监督;对认证培训活动及结果进行抽查;组织同行评议;向认证培训对象征求意见。

第二十二条认可机构对已取得认可的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实施认可监督。

第二十三条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认证培训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认证培训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依法办理认证培训机构批准决定注销手续:

(一)《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认证培训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认证培训机构已经不具备认证培训能力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认证培训机构批准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对认证培训机构作出的批准决定:

(一)工作人员、作出批准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批准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培训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认证培训活动,处3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分包境外认证培训机构或者组织的相关课程培训的,责令其停止所分包的培训业务,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申请设立认证培训机构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国家认监委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认证培训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文件的,责令其停止认证培训活动,处3万元罚款;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认证培训机构超越国家认监委批准的业务范围进行认证培训活动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条认证培训机构涂改、出租、出借批准证书或者以分包本机构认证培训业务、委托招生等形式非法转让认证培训业务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消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认证培训机构在公开信息、网站和广告等宣传活动中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认证培训机构在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的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六条境外认证培训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未经国家认监委备案或者从事认证培训经营性活动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认证培训机构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或者确认的培训教师进行认证培训活动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条认证培训机构在被国家认监委责令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认证培训活动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条买卖、伪造或者冒用批准文件、认证培训证书以及其他认证培训证明文件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认证培训机构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条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认证培训机构审批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认证培训机构或者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比照本办法办理有关审批以及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认证培训收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范文12

上海市奉贤区教育局“科教兴区”课题组

本课题调研报告是区委科教兴区的总体调研报告的一部分,区教育局“以职成教育为突破口,构筑区域人才培养的平台”作为调研课题,对区域内成职教育改革与发展过程中所取得的经验与成就进行了回顾,对职成教育面临的困难与问题进行了剖析,同时研制了对策与措施。报告最后又以“社区学院调研报告”及“奉贤中等专业学校调研报告”作为局调研报告的附件,予以佐证。

近几年来,奉贤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坚持以科学的教育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服务经济为宗旨、面向市场为导向,立足提高我区人力资源素质,积极推进办学思想、办学模式和办学机制的创新,不断加强知识型应用型技能人才培养,大力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积极推进社区教育,为奉贤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奉贤区职成教育的现状与概况:

2004年,全区有各级各类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学校、培训机构共58所。其中教育局直属的有2所(成教中心、奉贤中专),乡镇成校7所,市老年大学奉贤分校1所,部门、行业(企业)办学3所(工业技校、农业技校、职工培训学校),社会力量办学45所。事业总量达到了286138人次,比上年净增了9万人次。而且办学层次正在高移、重点比较突出,同时又基本形成了多元化、多规格、多样化的局面,体现了职成教育多功能的特点和直接有效,以及其他教育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有13476人接受了学历教育和文化基础教育,其中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和外语教育的人数分别占了35%和36%;又如:有77774人次接受了岗位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有157579人次接受了社会文化生活教育,这既适应了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对从业人员的要求,又为实现农民市民化和构建学习型组织、学习型社区提供了良好的教育基础;再如:有17277人次老年人接受了教育,占到了全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的22.05%,这又证明了我区的终身教育体系正在形成。

二、取得的成就与基本经验:

成人教育、职业教育始终结合奉贤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不断深化改革与发展,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开创了奉贤人才培养与劳动力培训的新局面。经过近年来的积极探索,在职成教育工作中形成了一定的经验与特色:

1、办学体制呈现了多元化的良好态势。

经过多年来的努力,我们在巩固和调整、完善以区成教中心为龙头、以乡镇成校为枢纽、以社区及村(企业)办学点为基础的三级办学网络的同时,抓住了上海市百所中职校重点建设工程的契机,抓住了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契机,抓住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条例》相继出台并施行的契机,着力推进了职成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又在2004年取得了质的突破,逐年形成了政府主导、行业自主、社会参与的办学体制格局。

其一,奉贤中等专业学校的内涵建设和发展又有新的起色。该校作为上海市现代化、示范性的中等职校,顺利通了上海市百校重点建设的评估和部级重点中专的复评,并积极开展了上海市行为规范示范校的创建活动,真正成为了我区,乃至上海职教领域的一个亮点。抓住奉贤产业结构调整和“三个集中”战略实施,调整中职专业设置,瞄准各工业开发区、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的崛起,积极培养一大批中级专业人才和劳动者。同时又与上海工会管理干部学院等高职院校成功进行了办学合作,为向高职延伸奠定了资源、管理等方面的基础,并且学生证了专业建设,已有计算机应用等专业成为或申报为上海市重点专业。更值得指出的是,该校注重教育质量,打造品牌优势,2004年有效控制了校外办学点的参与力度和规模,毕业生的就业率达到了98%的历史新高。

其二,区成教中心的功能建设得到了加强。该校充分发挥了区域内职成教育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其中,电大作为本区高等学历教育和紧缺人才培养基地的地位得到了充分确立,事业规模日趋扩大;整个中心作为政府办学的主导地位得到了提升,成为政府部门加强职成教育指导、管理和服务的中介和桥梁,为政府职能转变提供了客观条件;成教中心还在本区职成教育科研工作、队伍培训等方面逐步形成了区域化的有效机制,从而有效地促进了全区职成教育整体水平的提高。

其三,乡镇成人学校的布局调整和功能定位工作进展顺利。结合奉贤新一轮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和“三个集中”的进程,以及“1+2+5”的城镇体系的构建,在以往开展《上海郊区成人教育办学群建设的研究》和《奉贤区乡镇成人学校体制、布局、功能的研究》两项课题工作的基础上,区教育局会同各镇政府对新形势下成人学校管理体制、设点布局和功能定位进行了深入的调研,理清了改革的思路,形成了进一步加强建设的意见。落实了积极而科学的操作举措。目前,这类学校已从原来的16所调整到了7所,并且理顺了由镇政府主办、区教育局主管的体制,调整和优化了管理队伍,明确了集职成教育包括社区教育、老年教育等于一体的多功能定位,还创造性地探索了一镇一校、总校与社区校区整合的办学管理运行机制,资源组合得到了优化,办学实力得到了增强,常规管理得到了规范,成为农村城市化、农业现代化、农民市民化进程中极其重要的智力支撑。

其四,部门和行业办学机构加大了社会化、规范化的推进力度。农广校、工技校、职工培训学校、建设培训中心等部门和行业办学打破了部门、行业所有的局限,发挥了各自的资源、专业等优势,面向社会,开展各类教育培训活动,为我区的职工岗位培训、职业技能储备培训和农业服务体系人员继续教育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也为现代企业教育制度的构建开创了新的局面。同时,由于主动参与了社会化培训市场竞争,学员意识、质量意识、品牌意识进一步提升,规范管理进一步加强。

其五,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健康发展。根据“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16字方针,加大了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支持和管理力度,包括:开展了以“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推动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为主题的风采展示和法制宣传周等系列活动;组织了校院长和档案管理员的岗位培训,建立和完善了办学水平分等定级评估及其社会公示的长效管理机制。与此同时,还会同民政、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开展了规范登记、常规检查、整改验收、执法检查等工作,使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真正步入了法制化轨道,从而有效地遏止了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文化补课等违规现象,有效地遏制了无序竞争,净化了办学氛围。目前,全区这类学校已达到45所,其中A级学校8所,也涌现了一批先进的典型。如:去年我们接受了市教育评估院对A级学校抽查,得到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并被市教委作为样板在全市推广。去年培训约3.5万多人次,占全区成人教育事业总量的12.3%以上,涉及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专业技术教育及社会生活类教育等。

2、学习型社区建设呈现了整体攀升的良好态势。

社区教育蓬勃开展。根据市委、市府提出的建设学习型城市的总体目标和部署,结合我区的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各镇成人学校都加挂了社区学校牌子,建立了由镇党委、政府领导挂帅的社区学校校务委员会,落实了社区教育的功能和任务。同时,积极扶植了村(居委)的社区教育点,积极培育了学习型企业、学习型班组和学习型家庭,从而初步形成了以各种学习型组织为基础和载体的终身学习网络,不断满足了广大居民多样化的学习要求。

在大力推进学习型社区建设中,顺利完成了我区的市政府老年教育实事项目,实现了兴办一所区老年大学和完善南桥、奉城、庄行三所镇老年学校的目标,使老年人学习环境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并形成了区老年大学为龙头、镇老年学校、各村(居委)老年分校三级老年教育网络,使全区的老年教育覆盖率和老年人参与率都有了明显的提高。我区老年教育实事工程的实施所取得的成效,得到了市教委、市老龄委等部门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我们始终把创建“学习型”社区,提高全区市民的整体素质作为职成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头戏。近三年来,全区近60万人次参加学习、进修、培训,老年教育、妇女教育、农民教育、职工教育、党员教育、干部教育、行业培训等教育蓬勃开展,创建学习型社会正在向纵深发展。

目前,全区7个镇都有社区学校,组织全区不同年龄、不同阶段的市民参加各自需要的各类教育,推进成人公益性、娱乐性教育培训,去年社区教育培训达16万人次,促进地区精神文明建设。

3、农民市民化培训呈现了项目与职业并举的良好态势。

立足“三农”高度,实施科教兴区战略,围绕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农民致富的目标,以具体项目为抓手,实施“燎原计划”与“万家富”工程有机结合,广泛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名、特、优、稀”农副产业实用新技术培训,这是我区多年来在农业劳动者教育培训上所形成的一大特色。近年来,根据实现农民市民化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改革和发展这方面的教育培训又是职成教育必须研究、探索的一大课题。由此,在继续以各镇成人学校为载体,落实了18个技术培训与推广项目的同时,依托区农广校,实施了区府的万名农民培训实事工程,其完成率达到了143.1%,其内容也转到了以绿色农业、高效农业为重点,并使千余人获得了绿色证书。在此基础上,还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大力兴办了农民职业储备培训和就业转移培训,接受培训的农民达1.5万人次。

为了使这项培训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和实效化,从而实现以教育支持来加快农民市民化的进程,岁末年初时,拟定了《奉贤区农民劳动力职业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及其《操作规程》,明确了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培训项目指向和以提高就业能力、就业率为目标的培训要求,并落实了办公室和具体人员。

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就业为目标,以职业学校教育和社会化培训机构为抓手,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面向社会开放办学,坚持以“学文化、学科学、学技能”为主,让农村富余劳动力、下岗、待岗、转岗社会人员掌握一技之长,就去年各镇成人学校、社会培训机构培训人数达5万人次。

4、职成教育两级管理、三级办学网络初步形成并不断完善。区、镇两级政府管理全区职成教育,加强规划、指导、督查等职能,发挥主导作用。区、镇、村(居委会)三级适应市场自主办学,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奉贤中等专业学校的内涵建设和发展又有新的起色。该校作为上海市现代化、示范性的中等职校,顺利通了上海市百校重点建设的评估和部级重点中专的复评,并积极开展了上海市行为规范示范校的创建活动,真正成为了我区,乃至上海职教领域的一个亮点。同时又与上海工会管理干部学院等高职院校成功进行了办学合作,为向高职延伸奠定了资源、管理等方面的基础。更值得指出的是,该校注重教育质量,打造品牌优势,2004年有效控制了校外办学点的参与力度和规模。南桥江海成人学校、奉城成人学校和庄行成人学校是上海市示范性乡镇成校,形成了一批品牌学校和特色专业。

5、深化教学和科研改革呈现了以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为重点的良好态势。

组织开展了职成教育系统的第2004年教学论文竞赛活动,极大地提高各职、成校深化教学改革和开展教学科研的自觉性、积极性,而且为强化教学常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提供了有效的抓手,又为教师的专业发展,尤其是青年教师脱颖而出搭建了舞台。

更为可喜的是,开展聚焦到职成教育教师的专业发展,积极开展了国家教育规划课题的子课题研究。经过近一年的研究和实践,目前已基本完成了成职教科的《支持教师多元化专业发展的对策研究》、成教中心的《成人教育教师专业化培养的区域化管理机制的研究》、奉贤中专的《以科学发展观引领中职校教师专业发展的策略研究》和南桥镇成校的《成人学校专职教师一专多能的策略研究》的结题工作。

三、职成教育面临的困难与问题:

目前,我区职成教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奉贤经济快速发展、社会深刻转型实际需要相比,无论在培训观念、组织管理、考核评价还是在资金投入等方面,都有相当的差距,与奉贤基本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还有较大差距,具体表现在:区域层面上的统筹管理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尤其是建立统筹管理成人教育、职业教育、社区教育的综合性机构已经成为当务之急;乡镇成人学校的发展水平不均衡,现代化程度不高;农民市民化培训和弱势群体培训缺乏支持氛围和支持力度;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层次、专业、结构布局尚欠合理,办学的社会氛围并不宽松;等等。

1、政府统筹、多方参与的职成教育管理体制不够完善。条块分割,部门各自为政,行业垄断控制性办学制约整体发展,政府部门统筹、协调,齐抓共管发展职成教育缺乏宏观性、科学性。区成人教育委员会的职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建立统筹管理成人教育、职业教育、社区教育的综合性机构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2、镇成人学校建设明显薄弱,发展水平不均衡。镇政府应承担职责与义务不尽到位。镇级行政区划调整后,仍有1所(青村)成人学校没有解决独立建制问题,各成人学校的编制问题还没有落实,4所(金汇、青村、四团、柘林)成人学校设在社区,对工作的正常开展带来不便。

3、教育培训经费投入不足。培训设施、设备欠缺严重,简陋陈旧,难以适应高新层次的成人继续教育和中高级职业技术人才培养。

4、有关职能部门人才培养、培训规划不健全。各镇、委、办、局都应对本部门人才培养及干部培训作出规划,但不少部门缺乏人才意识和培训措施,甚至无规划,人才观念、人力资源开发观念极为淡薄。

5、职业技能教育、就业再就业培训与现有企业用人制度不适应。企业为降低成本,不规范用工,无证上岗,明显降低企业员工素质,但又缺乏有效劳动监察。不少企业忽视在职职工的培训,根据国家规定的职工培训经费不在成本中提留,即使提留挪作他用,企业开展职工培训摆不上位置,而有关职能部门又不对企业的职业教育经费作审计监督。“劳动准入制度”推进缓慢。

6、职业技术等级培训与技能考工考核关系没有理顺。培训面难以推开,缺乏开展社会化培训、专业化技能等级考核的良性循环机制。

7、外来务工人员培训未摆上重要位置。尚处在自发状态,缺乏部门协调配合与综合管理。

8、全民学习尚未得到社会响应,整体提高市民素质未受到一些领导、部门的重视。终身教育理念缺乏社会舆论导向。

四、对策与措施:

1、正确树立“科教兴区”、“人才强区”战略观念。各级领导、部门及全社会都要充分认识职成教育在全区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方面,在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其他教育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发展新型工业、实现城市化进程、解决“三农”问题、增强产业竞争力、促进就业再就业、提高劳动者素质等都得依靠职成教育,发展职成教育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也是形成全民学习、终生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的重要实践,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区政府应将各镇政府、职能部门的教育培训工作列入年终干部实绩考核内容之一。各镇政府、各委、办、局职能部门必须制定人才培养规划,切实落实培养、培训措施。各部门要有专(兼)职分管教育领导和办学干部,加大对企业、行业职工教育和新型农民培训的指导和督查,扎实推进人才的培养和干部职工素质的提高。

2、建立和完善政府统筹、多方参与、区镇分级管理的全员教育管理体制。建议将原来的区成人教育委员会更名为奉贤区职成教育委员会(由区教育、劳动保障、人事、财政、计划、经济、建设、商业、农业、妇联、共青团等有关部门及部分行业、集团企业参与),研究解决职成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增强其职能和协调面。各镇建立相应的成人教育协调机构——镇成人教育(社区教育)委员会。

3、切实加大职成教育经费的投入。根据国家规定的经费渠道,必须确保:

(1)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成人教育经费,须有权威合法部门提取后全额划拨成人学校使用,年终必须审计;

(2)全区成人教育经费(沪教委成95第01号文)规定按常住人口(包括外来务工人员)每年1.00元,针对奉贤人口现状及成人学校培训面,应按全区总人口计拨。同时,根据镇成人教育开展状况,镇财政应以1:1配套安排成教经费;

(3)农村教育经费附加中的20%应用于成人教育发展;

(4)每年均应安排职成教育专项(重点项目培训、重大工程)经费;

(5)社区教育为公益性教育,必须有政府适量、稳定的资金投入来保障开展培训;

(6)区、镇政府应安排部分经费用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4、进一步整合区域内教育资源。重点建设好部级、市级标志性重点中专,积极推进职业教育办学思想、办学模式和办学机制的创新,调整职成专业设置,不断满足奉贤新兴产业和支柱产业对紧缺人才的需求,以社会需求为准则,坚持学历教育与社会培训并举并重,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有机结合的办学路子,加强与完善区成教中心建设,筹建区社区学院。充分利用区域内大学园区优质教育资源,推进职成校与各高校的协调与沟通,搭建“双向互动、交流合作”的培训平台,引入高校先进办学理念,延伸培训领域,拓展培训空间。使高校的师资、设备、人文环境、办学理念等优质资源在推进全区职成教育中发挥独特优势。扩大对外合作办学,使我区职成教育向规模化、集约化、连锁化方向发展。

5、努力改变镇成人学校建设的薄弱局面。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成人教育的若干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教委、市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郊区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尽快转发2004年2月区教育局提交给区政府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镇成人中等文化技术学校建设和管理的请示》。各有关部门要在学校建制、编制、经费、基本建设上给予积极支持。必须进一步明确镇政府的管理职责,加大支持、扶持力度,使镇成人学校真正成为本地区精神文明建设基地、党员教育基地、科教兴镇基地、社区教育基地。

6、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积极推进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进一步充分利用各类学校师资、专业、基地等优势,把就业教育、创业教育摆到各职成校办学重点内容之一,由学校专业学科为本转向职业岗位和就业为本的办学理念。加大对社会化下岗转岗人员的技能技术培训力度。区劳动部门可将培训岗位向社会公布,分解培训任务到各镇成人学校及社会培训机构,推开培训面。加强就业指导与推荐,促进社会稳定。

7、要充分重视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素质教育。从入口关上加强有关职能部门的综合管理,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培训的原则,组织职成学校加大培训力度,经济、计划、建设、商业、公安、综治等部门联席办公,可试行《奉贤区外来务工人员培训证》制度,推动外来务工人员上岗前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和行业必备技能教育及法律法规安全教育,确保奉贤劳动大军素质的提高和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