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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申报材料

时间:2023-01-30 12:57:33

民办学校申报材料

民办学校申报材料范文1

一、筹设申办民办教育机构需提交材料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需提交的材料

1.单位或个人提交筹办学校申请书(申请书需说明举办者、办校(园)宗旨、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拟办校(园)名称等)。法人申办要盖有法人单位公章和署有法人代表人签字,公民个人申办要署有开办人本人的签名与联系方式;

2.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先到民政局或工商质监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根据举办者自愿原则,拟申办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应到民政局进行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拟申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应到工商质监局进行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举办者应将核准后的办学名称交至民办学校审批部门报审。

3.举办者的身份、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简历;若是两个(含两个)法人联办或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民合办,应有合法的联办或合作协议,并说明主要开办单位或主要举办者;

4.递交办学资金验资证明,明确注册资金数量和经费来源;启动资金和运转资金的来源、数量、使用计划;

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教育部门组织考评组进行初步审核(审核报批的各种资料及察看场地),写出考察意见提交县教科体局党委会议讨论。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二)申请正式设立学校,需提交的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用作校园的房产证及校园校舍平面设计图、房产所有权人的身份证、租赁协议或同意借用的证明及房舍使用性质证明,在住宅小区内开办的要提供小区的有关规划文件。

6.消防建筑工程许可意见书(备案)、消防建筑工程验收意见书(备案)、食堂卫生许可证,校舍建设竣工验收合格证或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7.校(园)长、教师、财会人员、保健员等资格证明文件。

8.购办校、办公设备资产总账。

布点在乡(镇)的幼儿园,须由乡(镇)中心小学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教育局政策法规股。

教育部门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三)审批程序

1.举办者提交筹设申请;

2.审批机关审核与签署意见;

3.举办者按设置标准筹备;

4.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5.审批机关对同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放办学许可证民政局法人登记公安局刻印章物价局核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法人代码证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二、变更(终止)程序

民办学校举办者、办学地址、名称、层次、类别发生改变和终止,均须事先向县教科体局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经县教科体局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变更。

(一)变更程序

1.举办者更改程序

(1)应由举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写明变更的项目、原因及涉及到的人员安置、财务结算、确保安全稳定等情况),填写变更审批表一式2份。财务清算资料(由会计事务所整理造册),新旧法人代表办理交接手续。

(2)申请变更的要提交变更协议,新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新法人代表学历证书、个人简历、承诺书等材料及办学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3)公众媒体登记事项的证明。

2.更改办学地址程序

(1)由举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变更原因、原校址关于校舍所属权、债权债务、设备处置情况;

(2)新校址资料法律文书(房产性质、租赁协议等)、新办学校办学地址及校舍平面设计图;

(3)消防建筑工程许可意见书(备案)、消防建筑工程验收意见书(备案)、食堂卫生许可证,校舍建设竣工验收合格证或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4)新学校采购的设备资产总账;

(5)填写变更申请表。

3.办学名称更改程序

(1)由举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注明变更原因;

(2)在公众媒体登记变更事项,提交资产资产明细表;

(3)填写变更申请表。

4.其他变更程序

书面申请及变更内容所需的材料。

(二)办学终止程序

1.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办学的程序及依据

(1)向审批机关提交理事会(董事会)关于终止办学的会议纪要。

(2)向审批机关提交终止办学申请书(需写明终止原因、财务清算情况、教职员工安置分流情况、学生安置情况)。

(3)向审批机关递交申请时,必须携带财务清算报告和审计报告(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原件交给教科体局政策法规股审验后退还,留复印件存档。

(4)审批机关对上述情况进行审核无误后,下发终止办学决定并收回办学许可证,同时销毁印章,注销登记。

以上四点依据:第1点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二十条;第2.3.4点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的第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条。

2、民办学校因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抵债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程序及依据

(1)审批机关组织对学校进行资产清算。

(2)民办学校清偿所有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3)审批机关下发撤销办学资格的决定并收回办学许可证,同时销毁印章。

民办学校申报材料范文2

1、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举办者应为在本市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单位;或有本市户口,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符合北京市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3、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学校名称的一般形式为,中学:“北京市×××中学”;小学:“北京市××区×××小学”或;中小学:“北京市×××学校”;

(2)取名范围遵循以下原则:学校名称要准确反映其办学层次;可用有教育意义的词汇命名;用全市统一序号命名的中学须向市教委申请北京市序号;企事业举办中小学,可冠以本企事业名称,无须加“北京市”和区名;一个名称只能命名一所学校,同一校名应用在两所以上的学校时,第一所学校不加“第一”二字,从第二所学校起加“第×”字样;必要时可使用“高级中学”、“综合高中”、“初级中学”、“中心小学”等字样。

4、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中小学、幼儿园,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合理的收费标准和相应的生源保证,(公司营业注册资金1000万以上);有经过公证的经济风险担保,担保额需不低于学校一年收取学生费用的总和(150万元以上)。

5、民办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与学校级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师资、自有独立校(园)舍、场地和其他办学设施条件。其中,职业高中要分别达到《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或《中等艺术学校设置标准》;普通中小学必须分别达到《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幼儿园达到《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

6、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推选民办学校的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参加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应当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7、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按原国家教委颁布的《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教人(1991)38号)或《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要求确定的校(园)长人选。

8、实施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但是,民办学校应当将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实施高级中等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达到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其所选用的教材应当依法审定。幼儿园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9、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和财务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民办学校自主聘任教师、职员。民办学校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民办学校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民办学校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0、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等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二、 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所需材料

1、办学申请: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 、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

2、 举办者资格证明: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举办者的名称、地址;举办者为个人应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出示原件、交复印件);举办者为社会组织应提交单位法人证书(出示原件、交复印件);联合举办学校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3、验资报告(或资信证明)文件(其中合作办学需提供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合作办学协议书);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学校章程(包括①学校的名称、地址;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⑧章程修改程序。首届学校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简历及相关证明文件。

6、办学场地,校舍产权证明,校园校舍、实验、实习场地(具有符合标准的自有办学条件)使用有关证明。

7、拟任校长的有关材料:校长资格证明文件,包括决策机构聘任书、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上岗资格证书。(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8、师资配备和生源论证,教师、财务人员资格证明文件。(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9、填写《ХХХ学校设置情况一览表》。

10、校内规章制度。

11、学校拟设置的学段、办学规模、发展规划及专业名称、课程设置、教学计划、选用教材等内容。

12、董事会章程。

三、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设立流程

1、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学许可证。

所需材料包括:办学申请;举办者资格证明;学校(教育机构)章程;拟任校长(负责人)的有关材料。

2、筹设批准后3年内申请正式设立。

具体流程为:根据办学申办报告准备办学条件实地核查合格办学许可证。

3、到民政局申请设立登记。

相关法律规定参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所需材料包括登记申请书、办学许可证、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4、其它流程。

(1)公安局:办理刻章(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刻章介绍信、教育局批文、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教育局批文、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章程草案)。

(3)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企业章程、组织机构代码、法无产权、法人身份证明、验资报告.

(4)财政局:办理票据购领证。

四、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变更程序

1、变更举办者应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变更,提供如下变更材料:

(1)原举办者不再担任该校举办者的申请。

(2)新举办者办学申请: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承担举办学校的债权债务。

(3)新举办者资格证明: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举办者的名称、地址;举办者为个人应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出示原件、交复印件);举办者为社会组织应提交单位法人证书(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4)经费来源证明(或资信证明)文件(其中合作办学需提供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合作办学协议书)。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5)董事会决议

(6)审计报告

2、变更校长应提供如下材料:

(1)现任校长的申请。

(2)拟新任校长(负责人)的有关材料,校长资格证明文件,包括决策机构聘任书、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3)董事会决议。

3、变更办学地点应提供如下材料:

(1)变更申请。

(2)校园校舍、实验、实习场地(具有符合标准的自有办学条件)使用有关证件证明

(3)董事会决议。

4、增加办学范围应提供如下材料:

(1)变更申请

(2)教学计划和师资情况.

(3)董事会决议。

5、变更校名应提供如下材料:

民办学校申报材料范文3

申请《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积分一、领取《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

(一)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依据申领条件到所在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统一办理领取《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手续。

外地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依据申领条件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领取《通知单》手续。

(二)《通知单》的第一联用于毕业生去用人单位报到,第二联用于办理《居住证》积分对应材料。同时,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为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出具去外省市落户所需的《就业报到证》。

(三)领取《通知单》受理截止时间为20xx年12月31日。

二、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一)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其实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领《居住证》。

(二)申办材料

申请办理《居住证》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

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4.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以及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三、申请居住证积分

(一)已持有居住证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二)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3.劳动(聘用)合同;

4.承诺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材料;

5.承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材料;

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和磁卡。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提供《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可作为应届毕业生积分指标的对应材料。

四、其他

不符合本办法申领条件的,可至本市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或以其他条件申请《上海市居住证》。

20xx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入户细则一、引进上海社会经济发展紧缺急需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是加强人才强市,培养和集聚各类人才的重要措施,对上海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不断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本市各有关部门、各高校和用人单位要从保持和增强上海人才优势出发,认真做好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为吸引优秀人才进沪就业营造良好环境。

充分发挥居住证和户籍吸引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完善管理和服务,强化以积分制为主体的居住证制度的主渠道作用。优先满足上海建设四个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紧缺急需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的落户需求。

二、为了保障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在沪就业创业的合法权益,各用人单位应按照《20xx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积分办法》(附件1)和《20xx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办法》(附件2)的要求,及时为本单位录用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办理进沪就业的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在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不得在协议中规定毕业生如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则与其解除就业协议等相关内容。

三、严格规范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管理,用人单位须作为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落户及居住证积分申请的主体,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申报。中介机构派遣人员不属于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范围。

四、相关主管委办局、在沪央企、市属单位、部分区县等申请材料受理经办的机构(以下简称受理经办机构),要认真审核下属(辖)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在5月10日前提交《受理经办机构基本情况及下属(辖)用人单位登记表》。

五、相关主管委办局、总部在沪央企、区县、市级及以上开发园区要结合20xx年度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在20xx年5月20日前,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委,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推荐引进非上海生源毕业生重点用人单位(以正式公文报送),并填写《20xx年引进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推荐重点用人单位情况登记表》(附件4)。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根据20xx年度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实际需求予以研究认定。对于20xx、20xx、20xx年重点用人单位退工率较高的,20xx年将不再认定为重点用人单位。

民办学校申报材料范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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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学生推荐材料邹xx,来自黄石三中高二零七班,是一名在幸福和幸运中逐渐成长起来的中学生,在我的成长过程中,得到了长辈、老师们的关爱。父母的言传身教,老师们的教育与熏陶,在我的心里播种了健康向上的种子,更使我懂得了无论做什么事,都应把“德

先进单位申报材料4篇本文目录2018先进单位申报材料“课堂教学改革先进单位”申报材料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申报材料“工会工作先进单位”申报材料回首,xxx单位全体员工紧紧围绕公司规范运行管理,提高机组运行经济性,保证机组长周期安全稳定经济环保运行的工作思

市级三好学生申请书尊敬的各位老师:我是来自经济学院金融班的xx。时光荏苒,转眼间我已经是大三的学生了.回顾过去的两年大学生活,有过拼搏有过汗水,但我始终坚信“人生能有几回搏,此时不搏何时搏”,我努力使自己自己迈出每一步都坚实而有力。

三好学生生申请书(大学生)尊敬的老师:您好!我是谢xx,来自计算机科学与技术10-01班,在学习和工作中我始终保持积极向上的心态,时刻严格要求自己,能妥善处理好工作与学习之间的关系,同学与工作之间的关系,努力做到全面发展。

教师职称评定申报述职本人****年7月毕业于**师范大学数学系,本科学历,理学学士学位.****年1月被***大学录取为XX级教育硕士学科数学硕士专业学位学员.***年8月被认定为中学数学二级教师,至今任现职满五年,这五年来,我完成了从高一到高三一个循环的数学教学工作

优秀团员申报材料4篇本文目录2018优秀团员申报材料优秀团员申报材料优秀团员申报材料优秀团员申报材料xx,男,1989年10月出生,计算机学院xx班团员。

“三下乡 ”社会实践活动先进单位申报材料“三下乡 ”社会实践活动先进单位申报材料前言: 作为21世纪的大学生,肩负着历史赋予的重大使命。我们是前线的弄潮儿,是阵地的后备军,是再生的力量团,有激情,有冲劲,有责任。

教育局教育科研申报材料*市*教育科研先进集体申请报告 *中学 市教科所: 根据金市教规[20*]6号文件《关于评比*市*教育科研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知》精神,我校认真对照考核细则,积极开展自查自评工作。

优秀班集体申报材料(详细)班 级 简 介XX年的金秋季节,为了人生的梦想,我们相聚人文。一张张稚气的面孔,一张张灿烂的笑容,一阵阵百灵鸟般的笑声,我们走进了软件工程二班的教室。

关于我最喜爱的健康卫士申报材料我最喜爱的健康卫士xx部分先进事迹我们所从事的工作,其实就是一个火炬手的工作,就是将汇聚的爱心血液又好又快的传递给病危的人,尽最大努力地保障人民的健康。广安市中心血站副站长xx总是在会上对职工们说。

优秀团支部申请书尊敬的团领导:我们艺术设计学院08工业设计01班全体同学希望能申请成为优秀团支部。我们08工业设计01班是一个团结、友爱、奋发、向上的集体。我们全体同学将以积极向上的态度和真挚饱满的热情争创艺术设计学院优秀团支部。

优秀科技工作者候选人推荐材料何xx,男,现年45岁,1990年7月在榆林地区卫生学校毕业后分配到xx县xx镇中心卫生院工作。从此,他下决心将自己的根深深地扎在xx镇这片热土上,一心一意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奉献自己的青春。

评优申报材料3篇本文目录评优申报材料协会评优申报材料社团评优申报材料遗人玫瑰,手有余香。付出了爱心收获了善良,付出了努力收获了澄明。大学生心理健康协会成立至今已6年,无论是在协会建设还是协会活动,都富有成效;无论是在协会自己举办的活动还是

优秀毕业生申报材料陈x座右铭:无论你选择做什么,追求完美的程度决定你成就的高度先进事迹思想政治方面, 思想进步,积极进取,注意加强自身道德修养,保持与时俱进的思想观念和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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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团支部申请书中国共青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党的助手和预备军。我班团支部创建以来,积极拥护党的章程,努力执行党的路线政策,自觉遵守団记,发扬社会主义新风,热心帮助青年进步坚持不懈地加强团员队伍建设,提高团员素质。

青年文明号申报材料范文4篇本文目录青年文明号申报材料范文青年文明号申报材料压力容器室青年文明号申报材料关于区“青年文明号”的申报材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郑州市新密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密移动)成立于1999年10月18日,位于溱水路西段18号,下设综合支

民办学校申报材料范文5

一、报名条件:

1、思想品德良好、学习成绩良好、身体健康,符合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特长生招收规定的江苏考生。

2、招收项目:

(1)器乐类:西洋乐类不招收钢琴,民乐类不招收古筝;

(2)声乐类:以美声唱法和民族唱法为主;

(3)舞蹈类:民族舞、芭蕾舞、现代舞

二、报考办法

1、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11年12月25日24时

2、报名方式:考生均须通过网上报名。

3、报名流程:

(1)网上报名。凡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须登录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招生网网上报名系统(bkzs.njnu.edu.cn/xxfw/index.html)按照要求填写、提交信息,报名成功后,请打印相关报名表并签字确认,并于考试报到当天带至我校。

(2)邮寄初审材料。凡报考我校的考生,须向我校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材料请于2011年12月25日(以邮戳为准)前寄往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地址:南京市宁海路122号,邮编:210097)。申请材料恕不退回。申请材料包括:

①《南京师范大学艺术特长生考生报名登记表》(见附件一,相关栏目须由中学填写意见、由校长亲笔签名并加盖中学校级公章);

②身份证、等级证书及获奖证书复印件、其他证明自己的特长和优势的有关材料;

(3)材料确认。申请材料提交后,我校将对申请对象进行初审(材料不全者不予审核),确定取得测试资格的学生名单。

4、以上材料经审查合格者,必须参加我校艺术特长生的专项测试。

三、专项测试

1、报到时间:另行公布,请考生关注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招生网。报到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专项测试报名表》(由网报系统生成)、等级证书、获奖证书等原件。

2、报到地点: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

3、测试时间:另行公布,请考生关注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招生网。

4、测试地点:南京师范大学(南京市宁海路122号,随园校区)。

5、测试说明:测试不分初复试。乐器、伴奏、服装、道具一律自备。

6、测试内容:

器乐和声乐类:考生需报两首曲目。器乐和声乐评委可根据情况要求考生表演乐曲的全部或片段,或者要求考生加演另一首曲目。表演5分钟。

基本功测试:声乐类考视唱,器乐类考视奏。视奏一般为五线谱,声乐视唱、民乐视奏中考生可选择简谱。

舞蹈类:考生需准备两个不同风格的节目,现场自选一个表演。评委可根据情况要求考生加演另一个节目的全部或者片段,表演5分钟。

7、成绩通知:测试结束后,我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测试成绩、招收项目及人数等情况确定可以报考我校的合格人选,并在我校本科生招生网上公示后将测试合格人选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和公示。测试结果将于2012年3月前按考生的登记地址寄达考生。

四、文化考试

考生必须按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参加2012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文化统一考试。文化科目考试方案及计分办法均按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文件规定执行。

五、录取方案

取得我校专项测试合格证,符合我校招生章程(届时将通过我校本科招生网向社会公布)且公办本科普通类批次平行志愿A院校志愿报考我校、专业志愿填报指定的招收专业的艺术特长生,我校将根据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制定的关于招收艺术特长生的有关政策和我校艺术特长生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六、其他说明

1、考生报考期间,往返路费、食宿费用一律自理。

2、本简章如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相抵触的,则以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为准。

3、合格考生的高考文化成绩单请于2012年6月26日前交至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地址:南京市宁海路122号,邮编:210097),2012年6月29日前将考生志愿表交至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由此带来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4、被我校录取的艺术特长生,自然成为学校大学生艺术团成员,除正常参加所录取专业的学习外,还须参加我校艺术教育中心安排组织的训练、演出和参赛等活动。

民办学校申报材料范文6

乙方(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人): 乙方法定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就乙方接受甲方提供有关自费出国留学服务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服务内容

l、甲方向乙方提供留学前往国家的教育概况、院校、院系、专业的信息,供乙方参考。提供相应的咨询建议,最终由乙方决定留学方案。

2、乙方根据自身条件,决定申请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国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院校中文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院校外文名称)

留学,就读____________专业或专业方向,就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请选择:高中、语言、预科、职业教育、大专文凭、学士学位、研究生文凭、硕士学位填写)课程,自愿接受甲方提供涉及上述自费出国留学的法律服务。

3、甲方向乙方介绍申请留学院校的入学要求及入学申请程序,指导乙方准备入学申请的相关材料。

4、甲方告知乙方申请留学院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院校指定的银行帐号,指导乙方办理报名费和学费、杂费等有关费用的缴付手续。

5、甲方代为乙方办理人学申请手续。

6、甲方指导乙方办理公证和办理护照(不包括异地户籍)。

7、甲方告知乙方办理人学申请的结果。

8、甲方向乙方介绍留学前往国家或地区的留学政策和签证政策,指导乙方进行签证申请准备,协助乙方办理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

9、甲方在乙方获取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时,指导乙方进行出国留学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甲方责任

1、向乙方告知甲方的从业资格情况。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自费出国留学服务。

3、如实介绍乙方前往国家或地区的留学政策、签证政策和申请留学院校的入学要求等有关情况,并承诺不作虚假陈述。

4、对乙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包括个人隐私,均负有保密义务。除为了乙方入学申请。签证申请的目的之外,不得向无关的第三方透露。

5、拟定乙方委托的留学申请在_年_月_日前取得申请留学院校的申请结果。如到期不能完成(包括校方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内容与乙方申请的院系或专业或专业方向有异),本合同即告终止,甲方向乙方全额退还已缴付的服务费用。甲方发生的成本费用,由甲方承担。同时,提请乙方重新确认是否继续申请,如继续申请,须重新签订《自费出国留学服务合同》。

6、收到乙方符合签证要求的全部签证申请材料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相关使(领)馆递交签证申请材料。如乙方前往国家或地区的使(领)馆关于递交签证申请材料有特别要求,按特别要求办理。

7、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完成所应提供的服务内容。

8、对乙方缴付的服务费用,根据本合同《特别告知》第五条第4项规定,开具相应的正式发票。

9、在符合申请留学院校退费规定的前提下,甲方应协助乙方向申请留学院校办理退费手续。

三、乙方责任

l、确认本合同委托事项,并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向甲方缴付服务费。

2、配合甲方工作,切实遵从甲方的工作进程安排。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__天内把入学申请所需材料交给甲方,并遵守本合同《特别告知》中第五条第3项规定。如乙方不能如期提供入学申请所需材料,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前往国家或地区的留学政策、签证政策或申请留学院校的人学要求发生变化,乙方应根据新的要求,及时提供补充材料。

4、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乙方应在甲方的指导下,自行将申请留学院校报名费、学费、杂费等费用按时足额汇往院校指定的银行帐号。

5、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乙方前往国家或地区使(领)馆要求乙方进行面试,乙方应按使(领)馆要求,按时到使(领)馆面试。

6、乙方如未能获得留学前往国家或地区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或者已获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而放弃前往该国已申请留学院校学习,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向该院校提出退费申请,要求该院校按规定退还学费、杂费等费用。

四、缴费规定

1、乙方向甲方缴付出国留学服务费合计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元(其中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是人学申请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是签证申请服务费)。

2、乙方应按以下付款方式中第___种方式向甲方缴付上述款项:

第一种:乙方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向甲方缴付全部服务费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种:乙方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向甲方缴付入学申请服务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

乙方在获得申请留学院校录取通知书当天,向甲方缴付签证申请服务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元。

3、服务费缴费方式为现金或银行汇款,如乙方采用银行汇款方式,甲方的开户银行及帐号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乙方必须自行承担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如院校报名费、护照工本费、公证费、翻译费、体检费、签证费、银行手续费及汇费、机票款、保险费、院校学费、杂费、接机费、住宿费等)。上述费用(除甲方收取的服务费)由乙方自行向有关机构缴付,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以相关收费机构对乙方的要求为准。

五、退资规定

1、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甲方向乙方全额退还已缴付的服务费,本合同终止:

(1)甲方未能为乙方申请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留学申请院校的录取通知书;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责任,由于甲方未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责任,致使乙方的出国留学目的无法实现。

2、如发生以下情形之,则乙方已缴付的服务费扣除人民币(大写)壹仟元,余额退还,本合同终止:

(1)乙方被前往国使(领)馆拒签(本合同第五条第4项第(3)一(5)点所述的三种情况除外);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我国或前往国家或地区留学政策或签证政策的改变,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

3、如乙方因自身原因,在本合同签署后,单方面要求解除本合同,则根据本合同实际履行的阶段,乙方已缴付的服务费按以下办法处理:

(1)在乙方尚未得到申请留学院校的申请结果前,乙方单方面要求解除本合同,则人学申请服务费不予退还,签证申请中介服务费全额退还,本合同终止;

(2)申请留学院校已向乙方签发了录取通知书(包括校方根据申请人的自身条件,签发有条件的录取通知书,甲、乙双方认可该人学申请成功),乙方尚未向甲方提供办理签证申请所需材料,乙方单方面要求解除本合同,则入学申请服务费不予退还,签证申请服务芽鄢?0%,余额退还,本合同终止;

(3)乙方已向甲方提供签证申请所需材料,尚未向使(领)馆递交乙方的签证申请材料,乙方单方面要求解除本合同,则人学申请服务费不予退还,签证申请服务费扣除80%,余额退还,本合同终止;

(4)已向使(领)馆递交乙方的签证申请材料,在签证审理过程中,乙方单方面要求解除本合同,则全部服务费不予退还,本合同终止。

4、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则乙方已缴付的服务费一律不予退还,本合同终止:

(1)乙方无正当理由拒付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笔款项;

(2)乙方由于自身的违法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

(3)乙方未按前往国家或地区使(领)馆签证要求办妥签证申请所需文件及手续,并书面(正本)要求坚持送签而被拒签;

(4)乙方因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相关实情而被拒签;

(5)乙方被前往国家或地区使(领)馆查实有非法移民、犯罪前科等不良记录而被拒签;

(6)乙方前往国家或地区使(领)馆发出乙方申请的签证(预签)或人境批准文件后,乙方拒绝领取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或拒绝人学或提出要求转学、不向留学院校缴付学费、杂费等费用的。

5、甲方应按上述退费规定,在乙方办妥退费手续后将应退款退还乙方,乙方将相关收费凭证退还甲方,本合同终止。

6、乙方申请留学院校的报名费和学费、杂费以及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除甲方收取的服务费)的退费事宜,由申请留学院校和相关机构负责处理。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中全部条款,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在任何情况下,甲方为达成本合同之目的而为乙方制作虚假文件材料的,应承担违约责任,除全额退还已收取的服务费以外,还应按服务费的5%作为违约金偿还乙方。

3、本合同终止后,合同违约方仍应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

七、终止条款

二、乙方前往国家或地区使(领)馆发出乙方申请的签证或人境批准文件后,即视为甲方已为乙方完成提供自费出国留学服务事宜,本合同即告终止。

2、出现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合同终止条件,本合同即告终止。

八、适用的法律及争议解决方法

l、本合同的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2、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种: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九、本合同的补充、变更、修改

1、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变更、修改应采用书面补充合同形式声充合同在双方签署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除本合同上明确规定可以填写的内容之外,任何在本合同上的手写内容或修改均对双方没有约束力。

十、特别条款

l、甲、乙双方作如下特别约定:乙方对特别告知的内容。仔细阅读,并同意将特别告知的全部内容作为本合同的条款,与甲方共同遵守履行。

2、本合同是甲、乙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其内容。

十—、生效条款

1、本合同自甲方代表签字、盖章(行政章或合同专用章)及乙方(如乙方未满18周岁由乙方法定人签署)签署并在甲方收到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第一次缴付的服务费之b起生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民办学校申报材料范文7

人大劳动人事学院劳动经济学专业2018申请审核博士招生简章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招生

“申请-审核-复试(综合考试)”制说明

为了进一步创新博士生优秀人才选拔办法,我校2018年在哲学院、法学院、商学院、新闻学院、信息学院、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理学院化学系、劳动人事学院的劳动经济学专业、统计学院、数学科学研究院、理学院物理系、公共管理学院、外国语学院、统计与大数据研究院开展博士生招考制度的“申请-审核-复试(综合考试)”制的改革工作。

报考上述学院和专业的所有博士生考生(含硕博连读考生和普通招考考生)均采取“申请-审核-复试(综合考试)”的模式进行选拔。考生通过网上报名,按照学院要求提交材料,由学院对申请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集体审核评议,通过审核的考生方可进入复试(综合考试)阶段,复试内容包含外语水平、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三方面。

报考上述学院的考生均须按《中国人民大学2018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的要求,完成报名、复试、体检、录取等相关工作程序。详情请参见《中国人民大学2018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以及附件中各学院的工作方案,各学院“申请—审核-复试(综合考试)”制博士生招生工作方案由相应学院负责解释。

特此说明。

根据《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招考制度“申请-审核-复试(综合考试)”制改革方案》,外国语学院自2017年起,博士生招考试行“申请-审核-复试(综合考试)”制选拔模式。为保证2018年博士生招生工作顺利开展,提高生源质量,制定本工作方案。

根据《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招考制度“申请-审核-复试(综合考试)”制改革方案》,劳动人事学院劳动经济学博士点自2016年起,博士生招考试行“申请-审核-复试(综合考试)”制选拔模式。为保证2018年博士生招生工作顺利开展,提高生源质量,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

招生工作要自始至终贯彻科学选拔、公平公正、全面考察、客观评价、公开透明的原则,招生过程中任何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录取资格。

二、选拔模式

所有报考我院劳动经济学专业的考生均采取“申请-审核-复试(综合考试)”的模式进行选拔,即考生申请并报名后,由学院对申请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集体审核评议,通过审核的考生方可进入复试阶段,复试阶段将进行综合考试,内容包含外语水平、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三方面。

三、组织管理

成立劳动经济学专业博士招生工作小组,负责本专业“申请-审核-复试(综合考试)”制博士生招生工作的管理办法的制定、报名材料的集体审核评议和筛选及整体组织工作。

四、工作程序

1、网上报名。

报考我院劳动经济学专业的普通招考和硕博连读的考生均须在我校指定的博士生网上报名系统中提交报名信息、网上支付报名费、进行网上确认。报考条件、报考类别、报名时间、确认信息时间请参见《中国人民大学2018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简章》。

2、提交申请材料

考生的报名申请材料须于2018年3月15日前提交,过期不再接收。

申请材料包括:

(1)纸质材料(共计11项,提交至求是楼348室)

a.博士研究生报名登记表(包括封面和封底);

b.证明外语能力的外语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

c.本科、硕士阶段的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注:需要学校教务处、研究生院(处)培养办或本人档案所在单位公章);

d.学位证书复印件(双证硕士必须提交硕士学历证书复印件,应届硕士生须在入学报到后补交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e.两名与报考学科有关的教授或相当职称(正高职)的专家推荐书。(专家推荐书空白模板请于网上报名并网上交费后,从网报系统中下载。专家推荐书必须用信封密封,并由推荐专家在封口处签名。未密封、未签名的专家推荐书,一律无效。);

f.学术简历:学习和工作经历、经验、能力、特别成就等,不超过1500字;

g.研究计划:攻读博士生学习期间研究构想,不少于4000字;

h.科研成果复印件:包括已经发表的论文、未发表的工作论文或学位论文,不超过3件。(往届生须提供硕士毕业论文,应届生须提交硕士毕业论文的研究设计);

i.其他表明考生综合能力的学习证书或获奖证书复印件。

j.身份证或学生证(应届生)。

(2)电子版材料(发送至slhradmit@ruc.edu.cn )

a.上述11项报名材料的电子版或扫描件

b.《劳动经济学考试情况汇总表》(请见附件)

考生提交的以上所有申请材料如有不真实的,取消复试资格;已被录取的,取消录取资格。

3、资格审查

由劳动经济学专业招生材料审核评议小组对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评分,综合考察申请人以往学习情况、英语水平、科研水平、创新能力、学术潜力、学术兴趣等方面,确定参加复试考生名单。

4、复试考核

(1)复试名单将于4月中旬在我院网站上公布。

(2)复试时间一般为4月中旬

(3)复试内容与形式:复试内容为外语水平(100分)、专业水平(100分)和综合素质(100分),采用笔试和面试两种考核形式,先笔试,后面试。笔试与面试成绩加总,为考生总成绩。

笔试为闭卷考核,总分150分,其中专业外语50分、专业水平100分(含专业知识、研究设计、研究方法等)。

面试考核总分150分,其中外语听力及口语50分、综合素质部分(含学术基础、知识结构、科研能力等)100分。

(4)跨学科及同等学力加试

跨一级学科(含专业学位)报考须加试(笔试)两门业务课(政治经济学和劳动经济学),同等学力考生须加试(笔试)两门业务课(政治经济学和劳动经济学)及一门政治理论课,详情请参见《中国人民大学2018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简章》及《中国人民大学2018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加试成绩不计入加权成绩。

5、确定录取

本专业将根据《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录取工作管理办法》开展录取工作。根据加权成绩等综合因素,确定拟录取名单,报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的名单,在校研招网予以公示。

五、联系方式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联系人:周老师

邮编:100872 电话:010-62515531

民办学校申报材料范文8

第一条民办高等学校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为了积极鼓励、正确引导兴办民办高等学校,维护民办高等学校的合法权益,完善对民办高等学校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办高等学校,系指除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以外的各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自筹资金,依照本规定设立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

第三条设置民办高等学校要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与现有各类高等教育统筹规划,有利于高等教育布局、层次、科类结构的改善。

第四条民办高等学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五条民办高等学校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的人才。学校要建立共产党、共青团和工会组织,以及必要的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第六条民办高等学校及其教师和学生享有与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及其教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民办高等学校招收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纳入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学生毕业后自主择业,国家承认学历。

民办高等学校应对毕业的学生提供就业指导。

第七条民办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为办学宗旨。其财产归学校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其收入应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学校的进一步发展。民办高等学校的校办产业享受和普通高等学校校办产业同样的政策。

第二章设置标准

第八条民办高等学校的设置标准,应有别于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从满足教学基本需要出发,实事求是地予以确定。

第九条设置民办高等学校,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

配备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水平,具有高等教育工作经验,管理能力较强,并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专职正、副校长。还应配备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职学科、专业负责人。

配备政治素质较高、业务能力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的稳定的教师队伍。各门公共必修课程、专业基础和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应有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1人。每个专业至少应有二名具有副教授职称以上的教学骨干。

设置的专业数一般在三个以上;在校学生规模应达到500人以上,其中高等学历教育在校学生规模应不少于300人。

有固定、独立、相对集中的土地和校舍。校舍一般应包括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含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校系行政用房及其它用房五项,合计建筑面积参考指标为:文法财经类学校每生10平方米,理工农医类学校每生16平方米。占地面积应满足校舍建设用地和供学生体育活动的场所。

按所设专业和学生人数配备必要的教学仪器设备和适用图书。实验课及实习条件应达到各专业教学的基本要求。

要有与建校相应的建设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建校、办学费用由申办者自行筹措,并需有关部门审核、验资。其资金数额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自行筹资建校舍尚有困难的民办高等学校,允许租借现有合适的校园或其它单位的适用土地、用房从事教学活动,但须有具法律效力的契约。长期租借外单位适用土地、房屋等设施满足办学需要的学校,其筹办启动资金的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民办高等学校不得租借以下房产做为校舍:

简易建筑物;

危房;

从事正常教学活动的中小学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校舍;

其他不适于教学活动的房屋。

第十二条民办高等学校可以利用其他单位的实验、实习设施和图书资料,但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设置专科层次的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本科层次的民办高等学校,其标准需参照《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设置申请

第十四条民办高等学校设置分筹办和正式建校两个阶段。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未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先申请筹办。筹办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批准筹办的民办高等学校可以招生,但不具有发放高等学历教育文凭的资格。学生学习结束后,可由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书,也可以参加国家组织的高等教育学历资格考试或自学考试,合格者发给毕业文凭。学生考试合格率达到70%以上,并已基本具备办学条件的,可以申请正式建校。

第十五条申请筹办民办高等学校,由申办者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参照本规定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补充规定进行评议,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抄送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民办高等学校正式建校,由申办者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

第十六条申请筹办民办高等学校须报送以下材料:

学校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建校方案(规模、专业设置等);

建校资金、办学正常经费的数量、来源渠道及证明文件;

学校章程;实行董事会制度的学校,还须报董事会章程和董事长、董事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已有办学条件和学校基本建设规划;

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七条申请正式建校要报送以下材料:

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

正式建校的可行性论证;

资金数量、来源及证明文件;

学校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教工队伍情况和骨干教师名单及其职称、专业;

学校规模、学制、招生专业、人数、生源面向;

批准筹办学校的结业学生参加自学考试情况;

已有校园、校舍建筑面积、图书资料及教学仪器设备情况。

第四章评议审批

第十八条国家教育委员会每年第三季度前受理当年的民办高等学校设置申请,逾期申报,转至下一年度办理。

第十九条民办高等学校的设置申请,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形式审查后,对申报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备、基本办学条件达到要求的,委托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对申报程序不符合规定、申报材料不完备、基本办学条件未达要求的设置申请,国家教育委员会暂不委托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并及时通知申报者。

第二十条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的评议结论进行审批,并将结论意见通知省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民办高等学校从批准正式建校至达到计划规模,期限为5年。

第二十二条民办高等学校校名要根据国家关于高等学校名称的有关规定确定,一般应与其办学层次相符,同时须在校名前冠以“民办”二字。批准筹办的民办高等学校的校名,须在校名后加注“(筹办)”字样。

第五章管理

第二十三条民办高等学校由所在地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十四条民办高等学校校长的任免,须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五条民办高等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应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并须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六条民办高等学校招收学历教育的学生,应参加全国高等学校统一考试,并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举办助学性质的非学历教育班,入学资格考试可由学校自行组织。

第二十七条民办高等学校不得办分校和设校外办学点,也不得将本校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

第二十八条未经筹办阶段而直接正式建校的民办高等学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其首届毕业生进行考核验收。考核验收合格率低于70%的为不合格学校,允许第二年再次申请验收,再不合格,则改为筹办学校。参加考核验收合格的学生发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学习证明。

第二十九条民办高等学校依据国家法规和政策,享有下列办学职权:

制定和修改学校规章制度;

设置校内管理机构;

聘任校长、教师、职工,确定教职工工资收入标准;

根据学校的规章制度对教职工和学生给予应有的奖惩;

享有国家赋予高等学校的有关优惠政策;

设置、调整专业;

根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精神,确定和调整学费标准;

接受捐赠、资助;开展对内对外的教育交流与合作;

兴办校办产业,进行科技协作,开展社会服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章变更与调整

第三十条民办高等学校的变更分为更改校名、培养层次等;调整分为撤销与合并。民办高等学校调整和变更,均须按申报设置学校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民办高等学校调整,由学校提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学校负责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并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下处理校产。

第三十二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民办高等学校的各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的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顿、停止招生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者,报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予以撤销。

未经批准,擅自筹办、建校招生的;

乱发学历文凭的;

管理不善,办学秩序严重混乱,造成不良影响的;

教育质量严重低下的;

严重违背办学宗旨的。国家明令撤销的民办高等学校,校长应负责对其在校学生妥善安置。必要时,可请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协助。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财务、审计等部门对学校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包括校舍、场地等,除依法返还给创办人部分外,均归教育行政部门处理,用于发展教育事业。

第七章其它

第三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有关补充规定。

民办学校申报材料范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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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培养目标

深入贯彻博士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提高我校高层次人才的培养质量,构建具有南京大学特色的博士研究生培养体系。以全面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为核心,以面向博士生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为主线,建立和完善博士生择优选拔、特色培养、分流管理、分层激励机制,以此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门学科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报考资格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学位获得情况:

(1)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

(2)应届硕士毕业生(学历教育、最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

(3)获得学士学位6年以上(含6年,从获得学士学位到博士生入学之日)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已发表与报考学科相关的论文(第一作者),或有专著,或有获部省级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

(4)在境外获得学位的考生,须凭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正式认证书方可参加报名。

4.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符合我校规定的体检要求;

5.有两名与报考学科有关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附件一: 南京大学2017年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专家推荐信,下载地址:granju.edu.cn/943/list.htm);

6.现役军人考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规定办理。

7.硕博连读的报考条件是:除满足上述第1、2、4、5条规定之外,还必须是品学兼优、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出类拔萃的本校在读优秀硕士生(具体条件请咨询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

8.直接攻博的报考条件是:除满足上述第1、2、4、5条规定之外,还必须是已取得推免生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三、招考方式

1. 申请考核方式:

2017年度将在哲学系、政府管理学院、社会学院、文学院、历史学系、新闻传播学院、国际关系研究院、数学系、物理学院、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化学化工学院、环境学院、天文与空间科学学院、地理与海洋科学学院、大气科学学院、地球科学与工程学院、生命科学学院、模式动物研究所、软件学院、计算机与科学技术系、现代工程与应用科学学院、医学院、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开展“申请-考核”方式招收博士研究生工作,具体申请条件及招生名额可参看相关院系网站、南京大学研究生院网站公告说明及招生目录。

以上院系考生在网上报名后,根据各院系“申请-考核”办法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各院系对申请材料组织评审后确认是否给予申请者考核资格,按院系“申请-考核”办法和日程对取得资格的考生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基础能力、专业知识、学习能力、科研能力、创新能力、交流交往能力,最终确定能否录取。

同等学力人员须参加我校统一组织的政治理论考试(考试内容为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考试时间为2017年3月11日;复试阶段还须加试(笔试)两门本专业硕士学位主干课程(加试科目名称由报考院系指定)。

2. 普通招考方式:

2017年度仍延续以往普通招考方式招收博士研究生的院系有: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法学院、外国语学院、教育研究院、信息管理学院、工程管理学院、艺术研究院。以上学院的招考方式如下:

普通招生方式下的博士生入学考试包括初试和复试两个环节。按照“宽口径、厚基础”的选拔人才方式,实行按学科、专业统一招生的办法,初试科目按学科、专业统一设置,导师结合自己的研究方向加强复试,择优选拔。

初试科目以《南京大学2017年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的考试科目为准,包括:外国语、政治理论和两门业务课,每门考试时间为三小时。其中,外国语和两门业务课必考,政治理论为同等学力人员必考科目(考试内容为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已获得硕士学位者和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免考。

复试的方式方法、程序及要求由我校各院系自行确定并对外公布,复试形式可笔试、口试或者其它必要的测验。复试主要根据专业培养要求和考生具体情况,考察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本学科前沿知识及最新研究动态掌握情况、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综合素质,并进行外国语的听力和口语测试。对同等学力考生应加强复试,复试阶段还须加试(笔试)两门本专业硕士学位主干课程(加试科目名称由报考院系指定)。

四、报名程序

1. 网上报名。

凡报考我校博士生者(申请考核方式和普通招考方式)均须先参加网上报名。南京大学2017博士网上报名系统使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网址yz.chsi.com.cn/)。网上报名时间暂定为2016年11月3日-11月25日。考生上传照片并通过网上银行交纳报名考试费。报名交费后,一律不再办理退款手续。

2. 寄送材料至研招办。

网上报名后,凡涉及到以下四种情况的考生,须将下列指定材料在2016年12月10日前(以寄出邮局邮戳为准)寄送到仙林校区研招办(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大道163号南京大学仙林校区行政北楼9楼研究生院招生办,邮编:210023)。

(1)报考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的考生,提交由考生所在省(市、区)教育厅民族教育处(或高等教育处)盖章的“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登记表”。

(2)同等学力考生,提交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的、报考专业领域的核心期刊论文或专著或省部级以上奖励证明的复印件。

(3)在境外获得学位的考生,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书复印件。

(4)南京大学的教职员工,提交由人力资源处或人才交流中心盖章的同意报考的证明。

3. 寄送材料至院系。

(1)申请考核方式:考生根据各院系的“申请-考核”实施办法,在院系规定的申请材料交寄截止时间之前(以寄出邮局邮戳为准),将报名及申请材料直接寄送到相关院系指定地址,如因考生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寄送报名材料而导致无法参加院系考核,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2)普通招考方式:考生在2017年3月13日-14日复试期间,将如下材料交到报考院系:

网上报名生成的报名登记表、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两份由报考专业相关的教授签字封口的专家推荐信,以及往届生的硕士学位证复印件、应届生的学生证复印件和由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盖章的应届硕士毕业生证明复印件、同等学力考生的学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考生还可向报考院系提供能证明自己学术能力的材料,如:硕士阶段的成绩单、公开发表(出版)的论文(专著)、科研成果证明书、学习(工作)中获奖证书、硕士论文等材料,这些材料也将作为录取与否的重要依据。

(3)直博生方式:直接攻博考生在推免生复试阶段提交专家推荐信等相关材料。

五、考核及考试程序

1. 申请考核方式:

以院系公布的博士生“申请-考核”办法为准,院系自行组织申请考核过程。请考生密切关注相关院系网站公布的招生通知。

2. 普通招考方式:

初试时间: 2017年3月11-12日

复试时间:一般安排在初试后的两天内进行

考试地点:南京大学(初试安排以准考证和研究生院主页为准,复试安排以相关院系通知为准)。

初试及复试验证:考生在参加初试及复试时需要分别给监考老师和院系查验的材料包括身份证原件、准考证以及往届生的硕士学位证原件、应届生的学生证原件和由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盖章的应届硕士毕业生证明原件、同等学力考生的学士学位证书原件。

六、其它注意事项

1.2017年全校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均实行一次性招生(秋季入学)。入学时间为2017年9月。

招生目录中列出的招生人数为院系招生基准规模,包括硕博连读及直接攻博招生名额。关于导师在本年度即将招收硕博连读及直接攻博考生的情况,请各位考生在报考前咨询报考院系或导师。

2.为保证培养质量,提高科研效率,鼓励考生报考非定向博士生,规定:每名博士生导师原则上每年最多招收一名定向就业博士生(不含特殊计划);兼职导师需与指定专职导师联合招生,原则上每年最多招收一名博士生;每位导师原则上仅可以招收一名特殊计划考生,每位考生最多只能选择一种特殊计划报考;特殊计划包括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对口支援西部高校计划。考生须慎重选择导师报考,网上报名截止后,报名系统中的报考导师选择不得更改。

3.考生报考类别有两种:非定向就业、定向就业。定向就业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按所在招生单位推荐、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人事关系不离开工作单位的在职人员,只能报考定向就业类别;人事关系离开工作单位的在职人员,只能报考非定向就业类别。

报考非定向就业类别的考生,如果被我校录取,我校须向考生所在档案单位调取档案。报考定向就业类别的考生,如果被我校录取,我校须和考生所在工作单位签定定向协议,因此,该类考生报考须征得所在单位同意,考生与所在单位因报考研究生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上述问题使我校无法调取考生档案或签定有关协议,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的后果,我校不承担责任。

4.为促进西部大开发和我国各民族共同繁荣,我校承担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培养任务,招生计划数约30名(具体计划数以教育部实际下达为准)。将按照“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的原则,采取“自愿报考、统一考试、适当降分、单独统一划线”的招生办法,少数民族考生和汉族考生将分别划线,汉族考生录取人数不能超过当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录取人数的10%。由考生所在省(市、区)教育厅民族教育处(或高等教育处)推荐报考,拟录取者须签订“定向培养”协议,毕业后回定向单位和地区工作,服务期为8年。

5.为进一步加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全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政治素质、专业水平,我校承担“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职攻读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学位”专项计划培养任务。报考条件为:(1)从事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教学的教师。(2)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教学一线工作5年以上。(3)具有硕士学位。(4)报考专业为:马克思主义发展史、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该计划将按照“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的原则,从报名者中择优选拔。考生毕业后回定向单位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且服务年限不得少于5年。

6.为提高高等学校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使其在管理和教育教学领域掌握必要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具备较高的实际研究和实践创新能力,以适应我国教育发展对高层次实践性人才的迫切需求,南京大学从2010年开始招收教育博士专业学位(Ed.D.)研究生。详情请参阅教育研究院网站。

7.2013年5月,中国南海研究协同创新中心已被教育部认定为协同创新中心。依据教育部有关“2011协同创新中心” 政策支持意见及《中国南海研究协同创新中心发展规划(2013-2016年)》要求,中国南海研究协同创新中心依托相关院系增设南海研究相关博士研究生招生方向,院系单位代码为099。由南海中心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学籍及日常管理仍属于导师所在院系。

8.2014年10月,人工微结构科学与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已被教育部认定为协同创新中心。依据教育部有关“2011协同创新中心”政策支持意见及《人工微结构科学与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发展规划(2014-2017年)》要求,人工微结构科学与技术协同创新中心依托相关院系增设人工微结构研究相关博士研究生招生方向,中心代码为097。由人工微结构协同创新中心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学籍及日常管理仍属于导师所在院系。2017年度仅招收直博生。

9.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全日制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万元;教育博士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2万元,学制4年。

10.南京大学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非定向博士研究生提供“国家助学金”(1.68万元/年)及“学业奖学金”(首年为1.4万元,直博生进入博士阶段首年为1.6万元);全日制全脱产优秀博士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3万元/生);特别优秀的博士研究生还可申请“提升计划”项目奖励;此外,学校和院系还设有冠名奖学金和“三助”岗位(具体可查询网址granju.edu.cn/932/list.htm)。

11.博士考生提供的所有报考材料均应属实、准确,如有弄虚作假,将取消考试、入学资格和学籍。报考博士生所需的报名考试费、体检费、往返路费和食宿费等均由考生本人自理。

民办学校申报材料范文10

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户口登记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户口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户口登记,包括登记、注销、迁移、项目变更、更正。

第三条 公民户口以在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原则,实行属地管理。一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户口。

第四条 依法登记户口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公民户口登记诚信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户口登记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具有户口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含边防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民政、民族宗教、侨务、司法行政、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助做好户口登记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户口调查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坚持便民利民原则,依法如实签发、出具公民申报户口登记所需的证件、证明文件或者鉴定文书。

公民因申报户口登记事项,需要有关部门出具或者换发、补发有关证件、证明文件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规范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当查看并如实登记新生儿父母身份信息,随父或者随母登记新生儿姓氏。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可疑《出生医学证明》进行鉴定,并在1个月内反馈鉴定结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安置本辖区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优先保障移送人依法收养或者接受寄养,并及时办理户口登记;督促殡葬服务单位按照规定落实火化登记并建立信息平台,与公安部门共享有关登记信息。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为公民出具申报户口登记所需的有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反馈辖区内落户公共地址和集体户人员的房产登记、租赁情况。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宗教部门负责为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出具审批意见。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为来本省定居的国外中国公民出具申报户口登记所需的华侨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大中专院校配合公安机关落实学校学生集体户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出具涉及户口登记事项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意见书。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将公民户口登记诚信评价结果纳入个人诚信记录档案。

第三章 户口登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共同居家生活、成员间以亲属关系维系的,登记家庭户,原则上由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担任户主,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家庭户户主负责申报与户有关的户口登记,督促户内其他成员申报户口登记。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成员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登记集体户,由所在单位指定一名成员担任户主,颁发集体《居民户口簿》。集体户户主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户内其他成员申报户口登记。

第十八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事项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本人因故无法申报的,可以书面委托家庭户内成员或者直系亲属代为申报。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登记事项由其监护人或者户主申报。

投靠户口迁移事项,由被投靠人申报。

第十九条 家庭户立户以房屋权属证明、土地使用证明或者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证明为依据。

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得立户。

第二十条 家庭户内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分户:

(一)结婚且仍在本地址居住的;

(二)取得立户房屋部分产权或者公共租赁住房部分使用权的。

分户时,原户内的下列成员应当分在同一户内:

(一)夫妻;

(二)未取得立户房屋部分产权或者公共租赁住房部分使用权的未婚子女及其父母。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

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设立一个集体户。

学校学生集体户仅限于学校录取的学生落户。

第二十二条 已设立的集体户不再符合立户条件的,应当销户。

第二十三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确定一个公共地址,用于登记符合在本辖区内登记条件,但暂时无处落户人员的户口。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产权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将户内成员户口迁出,拒不迁出的,户口登记机关可以将其迁移到公共地址。

第二十四条 公民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交虚假声明或者证明材料等手段办理户口登记事项,经查实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相应的户口登记。

公安机关进行户口调查时,公民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民拒不履行户口登记义务,影响户口登记正常管理秩序的,户口登记机关可以冻结其户口业务办理或者直接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以及强制迁移、注销户口。

第二十六条 户口登记申请材料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

第二十七条 对户口登记过程收集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户口登记机关应当保密。

户籍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立卷、归档,妥善保管、规范使用。

第二十八条 户口簿和户口迁移证件,除丢失、损坏补办或者迁移证件过期失效重办外,免收工本费。

第二节 登 记

第二十九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报户口登记:

(一)生育子女的;

(二)收养子女的;

(三)军人退役的;

(四)捡拾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

(五)户口被错误注销的;

(六)应当申报户口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生育子女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按照随父或者随母登记的原则,依据《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婚姻状况证明办理;非婚生子女申请随父登记的,还应提交亲子鉴定证明。

户口登记机关不得设置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前置条件。

第三十一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遵循公序良俗,使用通用规范汉字,首次登记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应当登记汉字译写的姓名。

第三十二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和性别,根据《出生医学证明》确定;无《出生医学证明》的,根据医院分娩记录、病案档案、婴儿免疫接种规划卡或者户口调查确定。

出生日期应当登记为公历时间,一经登记不得变更。

第三十三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民族,根据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所登记的民族应当是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名称,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第三十四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籍贯,原则上登记其祖父居住地,无法确定祖父居住地的,随父亲籍贯;无法确定父亲籍贯的,以出生地为籍贯;父母一方为中国台湾籍的,籍贯可以登记为中国台湾。

外国人经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以入籍前所在国家为籍贯。

籍贯不详的弃婴,以收养人籍贯或者收养机构所在地为籍贯。

第三十五条 公民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其他户口登记项目,依据有关证件进行登记。

第三十六条 公民首次申报户口登记时,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并登记公民身份号码。

第三十七条 《出生医学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证明材料:

(一)新生儿姓氏非随父姓或者随母姓的;

(二)新生儿姓名中含有非通用规范汉字的;

(三)字迹无法辨认、被涂改的;

(四)被私自裁切的;

(五)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第三十八条 收养子女申报户口登记的,养子女随抚养人登记户口,以《收养证》或者记载收养事实的《公证书》为依据。

第三十九条 被私自收养的未成年人,按照下列顺序办理户口登记:

(一)随生父或者生母登记;

(二)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登记;

(三)随抚养人以非亲属关系登记。

第四十条 军人退役申报户口登记的,依据县级以上安置部门介绍信,在安置地申报。

因不合格退出现役、被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依据部队有关证明在原户口注销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申报。

第四十一条 符合在本省定居条件的国(境)外中国公民,可以依据相关批准文件向拟定居地申报户口登记。

第三节 注 销

第四十二条 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公民,其户主、监护人、近亲属、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应当为其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第四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报户口注销:

(一)加入外国国籍的;

(二)应征入伍的;

(三)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

(四)多重户籍的;

(五)随抚养人以非亲属关系登记户口后找到生父母的。

第四十四条 外国人在本省福利院收养儿童办理收养手续后,福利院应当为被收养儿童申报户口注销。

第四十五条 户口登记机关发现公民户口应销未销的,可以催告有关人员履行申报义务,无法催告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经催告或者公告后,有关人员仍不履行申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直接注销户口。

第四节 迁 移

第四十六条 户口迁移实行迁入地条件准入制。

第四十七条 户口迁移以《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为依据,按照迁入地核准、迁出地迁出、迁入地落户的流程进行。

迁入和迁出地均在本省范围内的户口迁移,采取公民在迁入地直接申报的方式办理,不再开具迁移证件。

第四十八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户口迁移:

(一)符合直系亲属投靠规定的;

(二)符合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落户规定的;

(三)被大中专院校录取需要将户口迁往院校集体户的;

(四)录(聘)用调动的;

(五)符合随军条件的;

(六)符合本省农业转移人口落户规定的;

(七)符合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购建房、投资兴业、引进人才等落户规定的。

第四十九条 公民在户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市辖区、县(市)内取得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将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家庭户)、公共地址或者拆迁地址上的户口迁至合法稳定住所地址落户。

第五节 项目变更、更正

第五十条 公民户口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并提交与申报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公民发现户口登记事项有差错的,应当及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更正登记,并提交与申报更正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对公民申报变更、更正登记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当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予以变更、更正。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报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三)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的;

(四)原户主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在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其他特殊原因应当变更的。

申报集体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单位向户口登记机关提出。

第五十二条 公民出生日期确因户口登记机关录入等原因造成登记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

第五十三条 按照规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监护人经协商一致可以申报名字变更登记;已满18周岁的,本人可以根据意愿申报名字变更登记。

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征得本人的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姓氏变更登记: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的;

(三)少数民族公民选取的姓氏符合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的;

(四)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一)因涉嫌刑事犯罪尚未审结的,或者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二)因犯罪被人民法院禁止从事相关职业,期限未届满或者被法律法规列为职业禁止对象的;

(三)因行政处罚案件尚未作出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因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六)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七)户口登记机关认定不宜变更的其他情形。

已核准变更姓名后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撤销变更的决定,恢复其变更前的姓名。

第五十六条 公民实施变性手术后申报性别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或者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并经公证的性别鉴定证明。

第五十七条 公民申报民族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族宗教部门批准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

第五十八条 公民变更更正性别或者更正出生日期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变更公民身份号码。

第五十九条 公民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其他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或者出现差错的,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更正登记。

第六节 办理程序

第六十条 户口登记事项由户口登记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规定权限予以核准。

第六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且按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登记事项,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办理;对申报材料不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六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但按规定需要调查核实、上报核准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于户口登记机关核准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调查后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通知申报人;

(二)需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准的,户口登记机关在完成户口调查后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通知户口登记机关;

(三)需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后上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通知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通知户口登记机关。

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在接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人。

第六十三条 申报人应当在收到核准通知之日起60日内前往户口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户口登记,逾期未办理的应当重新申报。

第四章 户籍证明

第六十四条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公民从事有关活动,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证明本人身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公民提供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相同的证明,但是因身份证件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无法证明身份办理入住旅店、乘坐交通工具或者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及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办理婚姻登记的除外。

第六十五条 公民需要证明下列事项之一,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均无法证明的,可以申请户口登记机关出具户籍证明,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户籍档案记载内容如实出具:

(一)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变更更正情况或者因户口迁移,在居民户口簿上未体现的其他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情况;

(二)与曾经同一家庭户成员间登记的亲属关系;

(三)因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的情况;

(四)与本人有同一家庭户、监护、抚养、赡养关系的人员死亡注销户口的情况。

第六十六条 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部门以及其他政府执法部门因办案、调查需要,律师因案件或者公证机构因办理公证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查询公民个人户籍资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公民申报户口登记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出生医学证明》、亲子司法鉴定意见书、《收养证》等证明材料的;

(三)伪造、变造《户口迁移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的;

(四)伪造、变造政府公文申请办理本人或者被监护人户口登记事项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3000元罚款:

(一)为当事人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为户口调查对象作伪证的。

个人在申报户口登记事项时提供虚假自陈材料的,处以1000元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公民申报户口登记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不予办理或者不予核准的;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给予办理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

(四)教唆或者协同当事人编造虚假材料的;

(五)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违反规定提供公民户口登记信息的;

(七)工作疏忽大意导致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规定。

户口登记诚信评价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立户,指确认户口登记范畴的地址;

(二)落户,指在立户地址上登记户口;

(三)分户,指同户成员在原址上分出多个户主;

(四)注销,指将登记在原址上的户口除去;

(五)投靠,指基于亲属关系申请将户口迁移至其他成员处登记。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户口登记的过程(1)新生儿出生一个月以内,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持《居民户口簿》到新生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1]。

(2)超计划生育出生的婴儿户口申报

对超计划生育的婴儿户口,由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对其父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婴儿可在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

民办学校申报材料范文11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中专学校,是指按规定批准成立的、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由地方统一组织入学考试、以应届初级毕业生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

第三条普通中专学校的设置,应当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利于调整中等教育结构,充分利用教育资源。

鼓励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以多种形式举办和发展民办中等职业教育。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市属和县、市、区属普通中专学校以及辖区内民办普通中专学校(不含师范类和卫生类)的设立、变更和撤销进行审批,并按规定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普通中专学校设置审批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设置普通中专学校应当符合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教职成〔*1〕8号)的规定。

设置艺术类学校应当符合文化部、教育部《中等艺术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文教科发〔*1〕55号)的规定。

设置体育类学校应当符合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体群字〔*1〕167号)的规定。

第六条设置普通中专学校应当首先向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可行性论证申请。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教育、发展和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等部门以及中等职业以上学校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的评议委员会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论证报告。

第七条经论证可以设置普通中专学校的,应当正式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申请设置普通中专学校分审批筹办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学校;未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先申请筹办,筹办期限从正式批准之日起,一般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九条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设置普通中专学校,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学校章程;

4.办学方案(学校类别、专业设置、学制、办学规模、规章制度、发展规划等);

5.学校组织机构和教师队伍状况(附名单、学历、职称、专业);

6.经费及来源证明文件;

7.其他相关材料(如产权证明文件,有关部门审查意见文件等)。

第十条民办普通中专学校的设置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对普通中专学校的设置申请予以审查。

第十二条经审查符合设置条件的,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准予设置的决定,并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审查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普通中专学校的督导和评估,对达不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和要求以及教育质量不合格的,应根据不同情况,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予以撤销或者停办,并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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