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3 16:26:2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理分析案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1.讲授教学法
它是我国教育历史上最悠久的教学方法之一,也是使用最广泛的教学方法之一。其含义是,以某个主题为中心进行有组织有系统的口头讲授,包括讲解、讲述、讲演等三种方式。 在具体的教学实践中,三种讲授方式常常交织在一起,混合使用。眼下,它仍是最重要的教 学方法之一,人们的知识绝大多数是通过它而获得的。
法理学教师在使用讲授教学法时,应注意四个问题:第一,整理法理学知识点,有选择地讲授重点内容和基本范畴,其他内容留给学生课后自学。从一定意义上说,法理学的内容可分两部分:法的内在方面和法的外在方面。前者侧重研究法的内部组成要素、各个要素之 间的相互关系、法的运行机制等,由于它更具有法理学学科的独立特质,因而是教师讲授的重点;而后者侧重研究各种法律活动的社会效果以及它们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和相互作用,教师则应少讲,由学生自学。第二,采取多渠道提供信息、提出推论而不给出结论等方式,鼓励学生多角度审视、思考问题。讲授教学法最为人诟病的缺陷之一就是“满堂灌”、“照本宣科”。为此,教师在授课时可采取如下对策:通过推荐课后阅读资料、介绍前沿理论知识等形式多渠道地向学生提供信息;授课内容不局限于教科书的范围;预先从课本中布置学生的阅读范围,并要求学生在课堂上简要概括阅读内容;在授课中不断设 置问题情境,鼓励学生积极听讲和参与等。第三,教师讲述的声音要清晰,音量要适当,抑扬顿挫,富有情趣。讲授的速度要适当。过快,学生没有思考的时间,不易理解消化;过慢,学生则容易倦怠,分散注意力;重要问题要稍做停顿,便于学生思考和记笔记。第四,教师在使用讲授教学法时,应适时穿插其它教学方法(这是所有教学方法应采用的)。
2.辩论教学法
辩论教学法是教师、学生以某一具体问题为纽带而展开分析、讨论、辩驳及总结,从而使学生获得真知的教学方法。它源远流长。早在古希腊,苏格拉底在与他的学生对话或讲课时,就总是扮演“魔鬼辩护士”的角色,不断地向学生提出各种假设性的问题,让学生处于 必须主动扩大且深入思考的位置。在我国古代,教育家孔子、孟子都运用了辩论教学法,培养学生的“思”、“辩”能力,树国之栋梁。
法理学教师在使用辩论教学法时,应注意四个问题:第一,选好辩题。辩题既要和刚结束的课程内容紧密相联,又要与现实紧密相联,最好以校园生活和学生生活为辩题;辩题不 能太生僻,太深奥,要让所有学生都能参与。第二,教师应扮演一个经验丰富的“引导者” 和“辩护士”,而不是纯粹的“教师”,要为学生创造更多自由发挥的空间。一方面,教师要“抛砖引玉”,尽快引导学生进入辩论角色;另一方面,教师又要像会议的主持人,有效地控制好辩论和节奏,鼓励学生大胆质疑,大胆论证。第三,辩论结束,教师要进行点评。点评要客观、中肯,避免情绪化和例行公事。对作了充分准备的学生要给予表扬和肯定,对不认真准备的学生要给予恰当的批评,给他们压力,以促使下次改正。第四,要控制好辩论次数,不宜过多,期中和期未各举行一次为妙。
3.案例教学法
也叫实例教学法或个案教学法,它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于19世纪70年代首创的,最早属于医学领域,后来广泛运用于法学、军事学、教育学、管理学等学科。其含义是,教师根据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选择特色案例,组织学生自己去感受、分析、讨论和研究,并提出解决案例的各种方案。它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参与意识,缩短理论与实际的距离,活跃课堂气氛,提高学生思辨能力和实际问题解决的能力极为有利。如今,它已活跃在国内外各个大学的课堂。
法理学教师在使用案例教学法时,应注意三个问题:第一,选好案例。案例要与所授课 的内容相吻合;案例要注重方向性,正面为主,反面为辅;案例要注重时效,不应是陈年旧事,而应是最近发生的;案例要注意精确性,是真人真事,而不是胡编乱造;案例要注重本地性,尽量是学生身边所发生之事,与学生有关,而不应遥不可及、与学生毫无关联。第二,不能把案例教学法当成传统的举例说明,从而有意无意地包办教学环节的一切。案例教学法和传统的举例说明都是利用案例来进行课堂教学,但案例教学法的教学模式是:案例-理论-案例,案例既是教学活动的出发点,又是落脚点,研究、讨论案例需要运用理论知识,而运用理论知识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案例;而传统的举例说明的教学模式是:理论-案例-理论,理论既是教学活动的出发点,又是落脚点,案例起到了掌握理论的媒介作用,掌握理论需要分析案例,案例分析是为了掌握理论。因而在教学中,教师不能去讲案例,去分析案例,或者由于学生基于知识的不足得不出正确结论时,为了完成教学任务而越俎代庖,不当“教练员”而当“运动员”。第三,一堂课所选的案例要适中,不能太多,能达到说明的目的即可,切忌把课堂变成“说书场”或“故事会”。
4.多媒体教学法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多媒体已成为当今教学领域的热点。多媒体教学是一种 现代的教学手段,它是利用文字、实物、图像、声音等多种媒体向学生传递信息。多媒体教 学法则是以各种电教媒体如:计算机、电视、录像、投影、幻灯等为标志,以传统的教学媒 体如:黑板、挂图、实验、模型等为基础的多种媒体有机结合的教学方法。多媒体教学法因信息容量大,生动形象,调用方便自如,图文并茂,效率高,教学效果好等优点,已走进各个高校。
法理学教师在运用多媒体教学法,应注意两个问题:第一,要把握好教师在多媒体教学中的地位——教师永远是课堂的主宰。多媒体技术进入课堂不但不能取代教师的地位,相反,它对教师主观能动作用的发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管多媒体技术怎样优越,都不能改变它为教学内容服务的辅助地位,而教师必须驾驭课堂,把 握全局。第二,要正确选择与教学内容匹配的多媒体技术,实现教学手段与教学内容的有机结合,克服形式和内容“两层皮”的倾向。
方法是科学的生命,教学方法是学科的生命,更是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的生命。要克服法理学课堂的“怪现象”,必须杜绝单一死板的教学方法,选择多样灵活的教学方法。法理学如此,其它学科也是如此。
参考文献
[1]“法理学向何处去”专题研讨会纪要[J].法商研究,2000(1).
[2] 强昌文.法理学教改的基本思路——从素质教育谈起[EB/OL].
摘要:目前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在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方面普遍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并导致了学生缺乏从事法律职业应有的专业实际技能和竞争优势。本文针对这些问题,就法律事务专业在课程体系整合和教学方法创新方面遇到的问题做一探讨,试图探寻更加科学的专业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
关键词:法律事务;课程体系;教学方法
近年来,各高职院校在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方面,做出了许多有益的研究和探索,特别是广大教师积极解放思想,先后总结和摸索出具有高等职业院校特色的“互动式教学法”、“主题辩论教学法”等多种教学方法,并逐步对专业课程体系作出日趋合理的调整。同时,还加强了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手段的开发和利用,积极组织模拟训练,建设实践基地,把课堂延伸到校园外,在人才培养上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目前在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本文就法律事务专业在课程体系整合和教学方法创新方面遇到的问题做一探讨,试图探寻更加合理、科学的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
一、法律事务专业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各高职院校的法律事务专业在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个别教师对教学方法的改革在思想观念上仍存在着模糊认识,他们大多认为法律高职教育与本科教育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都差不多,没有必要进行改革,由此产生了抵触或者推诿情绪;二是教学方法还不能适应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的需要,课堂教学中“满堂灌”的现象依然存在,过分强调理论的讲授,学生在课上则无独立思考与回旋的余地,虽然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手段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以往课堂上“一枝粉笔打天下”的现象,但现代化教学手段的运用方法仍需改进,运用的实际效果还不明显;三是考核方法单一,“一卷定乾坤”的情况还没有大的改变,对于学生的学习过程、知识应用能力也没有进行综合性的全程跟踪考评,无法全面反映教学质量和学生能力。这种模式的长期运行使得在理论素养上本身就不如本科生的法律事务专业学生在专业应用技能上也没有明显优势,缺乏从事法律职业应有的实际技能和竞争优势。
二、法律事务专业理论课的改革
(一)理论课课程体系改革
在理论课课程体系的设置上,应按照“实际、实用、实践”和“必需、够用”的原则,坚持理论知识为岗位技能服务,逐步建立与专业培养目标相适应的理论教学体系。
首先,当前大部分院校将民事法律课程设置为《民法原理与实务》一门课,但考虑到社会生活中民事案件、民事纠纷占大多数,学生就业后多从事民商事领域工作,有必要加强对民商法知识的教学,可以考虑在《民法原理与实务》的基础上开设《合同法原理与实务》《物权法原理与实务》《知识产权法原理与实务》《婚姻与继承法原理与实务》,从而细化学生的知识内容,同时也保持了与我国当前的民事法律规范的衔接;其次,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的需要,应在传统的《商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框架内加大了公司法比重,使学生对市场经济最重要的主体――公司,有更为深刻的了解,并适当增加信托、基金、期货等新知识讲解;除此之外,还应注重法学方法论的讲述,应专门开设了《逻辑学》《证据法原理与实务》等课程,同时可以组织校内外专家举行法学前沿知识讲座,以开拓学生思路,培养学生创新能力。
(二)理论课教学方法改革
基础理论课的教学应改变过去以教师为主体的“满堂灌”方式,转向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教学方法,笔者认为以下两种教学方法在法律事务专业的理论教学中是值得推广的。
1.法理分析 法学理论在法律学习中的重要地位是有目共睹、不可或缺的,由于高职院校的课程体系调整,理论课程的教学学时被大大压缩,如何在有限的课时内讲授好抽象的法学理论是一个难题。为此我们可以结合职业技能培养,精选出与理论相关典型案例,引导学生运用理论进行比较分析鉴别,找出蕴涵于其中的法理依据,培养学生将抽象的法律知识应用于具体实践的能力。需要注意的是法理分析并非仅仅适用于法理课,同时还应贯彻于部门法的学习中。由于法理课一般开设在新生入学的第一学期,大部分学生无法在短时间内领会抽象的法理,所以在部门法讲授的过程中任课教师对于有关案例也有必要引导学生进行法理的分析,这样一方面可以加深对相关法理的认识,同时亦可使学生深入了解部门法相关法律制度的理论依据和法理渊源。
2.案例教学 在传统法学教育中教师也常常讲到案例,但那些往往只是举例,其目的也仅仅是解释法律理论或法律条文,而不能培养学生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笔者认为高职院校的案例教学法更应该系统化,设立完善的案例教学规程。首先,由任课教师精选教学案例,在教研室内部进行案例交流,汇编教学案例库。同时有条件的院校之间也可以进行交流,以优化教学案例库。其次教师要以学生为中心,有目的、有计划的引导学生讨论、分析案例,为学生分析实践中的操作方法并比较各种方法的优劣,总结操作技巧。最后还要指导学生写出案例分析报告,对案件的整个过程进行总结。并可以将案例分析成绩纳入本课程的考核之中,从而改变以往的“一卷定乾坤”的做法。
三、法律事务专业实践课的改革
(一)实践课课程体系改革
诚如江平教授所言,“从本质上说,法学是一门实践科学”。近些年来不少高职院校认识到了这一问题,也进行了一些改革,但从整体上看,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和训练仍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在实践教学环节的设置上,往往只突出学生法律经验的培养,但忽视了学生的思维能力和经验分析推理能力的提高。鉴于这种状况,笔者认为在顶岗实习、认知实习等传统的实践教学方法的基础上,增加一些旨在培养学生思维能力和分析推理能力的实践课程。参考国内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的课程设置情况,笔者认为法理辨析与模拟法庭是能较好的培养学生思维能力和分析推理能力的实践课程。
法理辨析是让学生通过对相关案例的理解和分析,找出蕴涵于其中的法理依据,培养学生将抽象的法律知识应用于具体的实践的能力。这里说的法理辨析有别于前文提到的法理分析:法理分析是一种教学方法,而法理辨析是以法理分析方法为主的一门独立设置的实践课程。该课程可以集中设置在每学期的最后两周,这样设置一方面可以集中时间来分析一些疑难案例,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当学期的理论课程学习做一个回顾与总结。
模拟法庭是让学生自己扮演角色来模拟审判的全过程的实践课程。模拟法庭为学生提供了集中模拟法律实践的场所和机会,让学生在模拟的诉讼环境中掌握具体的审判过程,比较直接的面对法律实践问题的考验。使学生通过讨论案情、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参与庭审等过程,切实的提高实务操作能力,并训练司法速记、司法口才、司法文书写作等基本专业技能。
(二)实践课教学方法改革
法律事务教学的特点要求学生多动脑,多思考,在实践中积累经验,培养能力。因此,在实践教学方法中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与分析推理能力。笔者认为在传统的实习、参观、演示、练习、讨论等教学方法的基础上可以试着采用一些综合性的教学方法,诊所式法律教学法就是一种值得借鉴的先进方法。
这种教学方法之所以被称为“诊所式”,是因为它吸取了医学教学的经验(医学院的学生通过有经验的医生的指导而习得治疗病人的方法)。法律诊所教育法律诊所教育的出发点是通过学生处理实际案例,让学生接触实际案例的操作,培养一个能独立工作的法律工作者。适用诊所式法律教学法时,指导教师在教学上要采用多角度、多方位和多层次的教学方法,丰富教学内容,贯彻教学意图,使教学能产生一种立体的、透视的、深入的效果。其采用的主要教学方法包括了课堂内的角色模拟、互动、提问与讨论等方法,以及课堂外的演示、练习等教学方法。从而使学生通过办理真实案件,接触案件的全部过程和细节,使学生掌握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技巧,培养学生的判断力和职业责任心。
参考文献:
[1]李傲.互动教学法――诊所式法律教育(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马海发・梅隆.法学教育s与诊所式教学方法[M].彭锡华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3]吴军辉.建立注重职业操作技能培养的法学高职教育模式[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0.2
一、民法思维的特点
民法思维是指按照民事法律的逻辑和理念来分析、解决民法问题的思维。民法思维是学习民事法律人所必备的基本素养之一,也是民法学习当中要有意识的进行培养的法律思维能力之一。一般而言,民法思维具有高度的抽象性、严密的逻辑性以及民法理念的强化。
(一)民法思维具有抽象性
民事法律规范具有一般性,而现实中发生的一个个民事案件则具有特殊性。在分析民事案件的时候,我们必须进行仔细的观察、分析,将案件的焦点问题从案件本身抽象出来,并使其与相关的民事法律原理、规范相衔接,最后才能正确的解决问题。民事法律关系体现的是与公民息息相关的社会生活,它无疑是纷繁复杂的。所以,我们有必要掌握案件事实背后本质的民事法律问题,进而分析、推理,那么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了。民法本身就是由具体而又复杂的社会生活抽象而来,民法所涵盖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法律关系等概念均具是抽象的,所以必须培养自身的抽象思维能力与之相衔接。
(二)民法思维强调逻辑性
民法知识体系是依一定的逻辑关系组成的有机整体。它看似繁杂,其实内部都是环环相扣的,点和点之间都有一定的逻辑联系,而不是粗糙地糅合、堆砌在一起的。民法有自己总览全局的调整范围、调整原则以及调本文由收集整理整手段,这些综合性的规定限制约束着民法分则的具体内容的实施。可见,民法总则和民法分则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民法分则的内容不能逾越总则的概括规定。所以,在民法学习中,我们必须特别注意民法思维中的逻辑性。掌握逻辑性就好比顺藤摸瓜,势必会让我们的民法学习事半功倍。
(三)民法思维强调独特的民法理念
我国民法是在借鉴、吸收、继承法德大陆法系民法理论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体系。民法经过悠久的发展,已经形成了高度概括性的民法理念,这些民法理念是民法体系的精髓和支撑,他们在民法体系当中有着不可撼动的地位。一般来说,民法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在民法当中公民平等的享有民事权利和平等的履行义务,所以民法理念包括私权至上、主体平等以及私人自治。
二、高职教师民法思维能力的培养策略
(一)民法思维能力培养的目的
民法思维能力的培养有利于法律人的全面培养。相信学了法律,但是不能利用法律解决案件,是法律人的耻辱,也是现今法学教育的悲哀。社会需要的是实干人才,而不是只会死记硬背法律条文的书呆子。法学教育的目的是要让学生能够将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投入到实践当中,实现法律的价值,而不是将法律知识束之高阁。民法思维能力的培养无疑有利于法学教育的实现,即法律人在脱离的学校之后,能够运用自己的民法思维能力灵活而又具有创造性地解决所面对的纷繁的民法问题。另外,民事法律关系其实也是法学教学必须达成的最基本的而又无比重要的目标之一。
(二)高职教师民法思维能力的培养策略
1.培养民法概念分析能力
概念是人们在认识事物的过程当中,对所感知的事物的本质特征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民法概念可谓民法体系的基石,我们在民法学习中首先接触到的便是民法概念。民法概念是相关民法问题本质特征的整合,有着自己独有的内涵和外延。培养民法概念分析的能力,掌握概念当中的要点以及概念与概念之间的区别无疑有利于整个民事法律体系的学习。民法概念是民法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价值认同,它将民法的相关内涵以简短的句子、简单的语言表述出来,能够给法律学习者更加深刻和直观的印象。所以,培养民法思维能力应从分析民法概念开始。
2.培养民法条文分析能力
民法条文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民法条文有着严密的逻辑顺序,即一定的行为模式和一定的法律后果。民法条文是根据一定的立法精神制定出来的,民法的基本理念、基本原则等均体现在其中。严格来讲,几乎没有一个法条能够独立解决民事法律问题。所以,在规定同一问题的不同法条中,我们必须首先弄清法条的性质,才能解决适用问题。一般而言,法条有任意性法条和强制性法条、不完全性法条和完全性法条、上位法条和下位法条以及同位阶的法条,这些法条之间有着一定的限制作用,只有对相关法条进行分析,才能适当的解决问题。 因此,培养民法条文分析能力有利于民法思维能力的培养。
3.培养民法立法分析能力
立法分析是培养民法思维的重要途径。法律必须保持一定的稳定性,朝令夕改无疑会导致对法律权威的亵渎。但是,法律又不能一层不变,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改变,法律也必然要与之接轨。否则,用已经不适宜的法律来解决当下的问题当然不能获得法律所追求的正义,法律的权威也将受到极大的冲击力。因此,立法的演变方向一直都是朝着更加贴近现实社会、更加完善的方向前进。与此同时,法律当中蕴涵的本质是不会轻易改变的,就民法来说,无论其立法如何改变,其保护平等主体私权,禁止公权力的强行介入的理念是不会改变的。 因此,培养民法立法分析能力不仅可以让人了解到民法立法精神的改变和民法立法完善的进程,还可以让人从立法演变中领会到民法逻辑的完善,这无疑有利于提高民法思维能力。
宪法学在本质上也是一门实用学科,它原本就是为了合理解决人类社会的国家和人民之间关系问题而存在的。但在宪法学课堂教学中,教师往往没有把这种实用性、实践性体现出来,使得宪法由于缺乏实用价值而使学生丧失学习兴趣。除了课堂因素外,我国并没有真正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我国没有实质意义上的等宪法制度层面的现实问题也影响了宪法学教学的实践性、互动式发展。因此,这就需要教师通过细致、完善的教学设计配合以多媒体、现实案例、社会热点讨论等现代教学技术来实现宪法学实践教学的深入。
良好的教学设计是在激发学生的兴趣的同时,运用新的知识材料,让学生参与并反馈,从而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1989年由Russel、Molenda和Heinich提出的ASSURE模式就将这些阶段结合在一起,集中于真实课堂环境中媒体与技术运用的设计[1],这种设计模式为宪法学教学提供了媒体与技术的程序性向导,具有使宪法学教学摆脱上述困境的现实意义。学习者的特征一般包括学习者的一般特征(年龄、民族、籍贯、文化和社会经济背景等)、学习者相关知识技能现状、学习习惯和方式。宪法学的课堂讲授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在进行宪法学课堂讲授之前,应当针对学生的基本情况进行普查。其原因有二:其一,宪法学内容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社会背景对学生的影响会导致其在学习知识、分析问题上存在差异,例如一个少数民族学生对于民族问题具有天然的敏感性,就需要教师在讲授涉及民族平等问题时选择合适的方式和交流媒体。其二,宪法学涉及社会敏感性问题较多,例如民主问题、人权问题,学生往往由于自己以往通过各种渠道获知的知识不同,对这些问题的理解也多有不同,在教学中应针对不同特征予以设计。所谓教学目标,应该包含教学行为(Behavior)、教学条件(Condition)、教学程度(Degree)和学习者(Audience)四个方面,其因英文字头简称为ABCD四要素。宪法学教学目标是通过宪法学学习,学生(学习者A)能够掌握宪法理论知识及其法律地位(行为B),运用所学的宪法原理分析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宪法问题(条件C),自觉维护宪法的权威(程度D)。针对课程中不同的教学内容也应有不同的目标设计。宪法学教学的基本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宪法理论和历史部分、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针对宪法理论和历史的讲授,教师应根据学生的特点,围绕对“什么是宪法”这个中心,通过对英国宪法、美国宪法、法国宪法的产生过程的梳理,运用多媒体的技术支持,再现宪法产生的历史画面,使学生在体验过程中了解宪法的历史发展、掌握宪法的基本理论知识,提高学生对中国国情的认识。而针对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讲授,教师应通过大量的宪法案例、宪法事例剖析中国现行宪法理论,引导学生思考现实生活中的宪法问题,探究宪法理论的深层道理,使学生具备法律思维和思辨能力。
对宪法教学媒体资源进行系统设计首先要对其进行系统的选择,通常有三个方面的步骤:对给定的教学目标确定合适的方法、对方法的执行选择合适的媒体形式、在此基础上进行具体资源的选择、修改和设计[2]。宪法教学设计具体方法,笔者认为,其一,在宪法概述和历史的章节,应采用视频短片、历史照片等材料,在历史中分析宪法基本理论知识;其二,在国家结构和国家机构的章节,应合理运用结构图、柱状图、饼状图等图表形式,在多媒体课件中展现国家结构之间的关系和联系,明确人民与国家的关系;其三,在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章节,应采用互动式、体验式的实践教学方法,如针对重庆最牛钉子户是维权还是抗法展开辩论,或者针对教育权受侵害的案件、乙肝歧视案件展开讨论,这些资料与媒体之间的运用,激发学生探究问题的热情,使学生在讨论、辩论的过程中锻炼法律思维,形成思辨能力。要求学习者参与是ASSURE模式对于教学效果影响最大的一个重要步骤,忽视学习者的参与和反馈,教学是单向的传播、单调的注入[3]。而积极的参与却能够促进有效的学习,使学生在参与过程中对学习的知识印象深刻。宪法课堂教学可采取以下三种参与形式:其一,案例式教学。宪法知识抽象难懂,理论性、系统性强。教师在课堂上可以采用将法理讲授、法条解释、评析案例相互切换的教学方法,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来决定法理讲授、法条解释、评析案例三者所占的比例和切换的先后顺序。学生可以在评析案例中参与分析和讨论,深刻理解知识和概念。其二,研讨式教学。案例教学法仅停留在课堂上为解释成文法条而进行案例评析是不够的。要培养学生正确分析案例的能力,作为法学教师还应结合教学内容,阶段性地组织案例分析专题讨论课。为了调动学生学习宪法的积极性,还可以针对热点问题组织讲座,在讲座中带领学生进行一次“引导———探究———思辨”实质和连贯的学习过程。其三,实践性教学。对于刚刚进入大学的新生来说,面对枯燥的宪法学习往往不如刑法、民法等部门法容易提起兴趣。针对这种现象,可采用事例来说明宪法的作用。如齐玉苓受教育权案、青岛考生诉教育不平等高考录取政策案、夫妻看黄碟案、大学生怀孕被勒令退学案、蒋韬状告人民银行“身高歧视”案、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乙肝歧视”案等等。法学的学习是随着法律的不断变化而变化的,宪法学也不例外,因此,宪法学的学习内容要根据时代的变化、学习者的特征、学习的习惯和效果不断改进。在宪法学的教学过程中,学生学习状态的变化和反馈应被教师足够重视并且记录下来,在下一轮的教学中予以修订和改进。同时,也应在评价学生的成绩之后,针对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教学设计与教学效果之间的差距,提出可行性的教学设计方案。宪法学教学应不断更新运用的视频资料和案例、事例,只有这些资料有新鲜感、有时代意义、被学习者熟知,才能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
本文作者:邓齐滨工作单位:哈尔滨金融学院
作者:李静 单位: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
最早运用案例教学法的是哈佛大学的医学院和法学院,后来该方法在各国法学教育中被推广。它最大的特点之一就是将理论与实际相联系,通过分析具体案例以此加深理解所学的理论知识,掌握基本的法律原理及制度,从而培养和锻炼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体而言,案例教学法有以下特征②:(1)明确的目的性;(2)客观真实性;(3)较强的综合性;(4)深刻的启发性;(5)突出的实践性;(6)学生的主体性;(7)过程动态性;(8)结果多元性。
在我国民法教学中,理论讲授占有支配性地位,教学实践中存在着概念化、教条化色彩太浓厚的现象,很多教师在民法教学中主要是解释概念、规则,阐述原理,抽象议论。[2]在教学中虽然也使用案例,但大部分情况下是作为理论的例证,以便让学生知道如何运用学过的民法原理或加深对某一问题的理解,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实践能力方面难以获得理想的效果。近些年来,案例教学法受到高度重视,甚至有人认为以理论教学为主导的民法教学模式已经过时。毋庸讳言,我国民法教学确实应该进行改革,但决不能矫枉过正。事实上,司法实践本身也离不开民法理论的指导,如果司法实践者不熟悉民法概念、规则、原则,则不能正确地处理各类错综复杂的民事案件。因此,民法的课堂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应该彼此协调、互相促进。那么,如何在有限的课堂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从而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真正提高学生的主动性,培养其综合运用民法原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
在民法课堂教学中,仍应以理论讲授为主,但要改革讲授模式。毋庸置疑,理论教学模式利于学生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较为系统的知识体系,其优势不容忽视,就连一直以案例教学为最大特色的哈佛法学院也“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原来从具体个案中推导抽象的一般法律规则和原理的思维方式,代之以大陆法系从现存的法律原理和法律原则出发来研究与分析具体个案的教育路径”。[3]但应该对传统的“灌鸭式”教学进行改革。首先,从民法的内容上精讲其重点、难点问题,其他问题少讲甚至不讲,由学生自学。这样,可以留出一部分课时进行案例教学的实施。其次,教学方法上应多样化,注重师生互动。比如通过提问检查要求学生自学的内容,对有争议的、疑难的问题。可以让学生分组讨论。
强化案例教学法,实现理与例的结合,例与理的统一。笔者在前文中已明确强化案例教学法并不意味着对理论讲授法的否定,因为法律思维的形成是建立在掌握了基本的民法理论并结合案例的分析、推理的基础上的,因此,只有将案例教学法与理论讲授法有机统一起来,才能取得最佳教学成果。具体而言,笔者分以下几步进行:
(1)选择适合采用案例教学法的教学内容。民法内容非常庞杂,并不是所有的民事法律知识都能采用案例教学法,因此,需要先确定哪些教学内容适合适用案例教学法。比如,笔者就从民法的教学内容中选取了民事主体制度、制度、所有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合同制度、继承制度、侵权责任等几大专题进行案例教学。
(2)在讲授民法理论的前提下,精心选择案例,以体现理与例的结合。案例的正确分析离不开对理论知识的掌握。故而,笔者先就与要分析的案例有关的民法理论进行课堂讲授,并辅之以一些简单案例的讲解,从而使学生较通俗易懂地理解该理论知识,以便之后能顺利地开展案例分析。在对案例的选择上,笔者认为应考虑以下几点[4]:首先,所选案例力求具有典型性和系统性。案例不在大小,内容不在繁简,关键要看所选的案例能否解释一个或数个民事法律规则的内涵及运用。其次,所选案例应具有一定的疑难性。如果案例太简单,不仅调动不起学生的积极性,也起不到增强学生综合运用民法原理去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再次,所选的案例尽量真实。当然,鉴于学生初学时基础较差,笔者将真实案例进行删减、加工后分发给学生,甚至虚构案例,随着教学进程的推进,逐渐以真实案例为主,使案例教学接近于实战。
案例教学的实施,这个过程应体现例与理的结合。为了尽可能在有限的课堂时间内充分发挥案例教学法的优点,笔者在具体实施案例教学时,不占用课堂时间讲述案情,而是事先向学生分发案例,并设计一些与教学内容、教学目的及案情内容相一致的具有启发性的问题。同时,将学生分组,并指定小组负责人组织课后讨论。在学生做好分析准备后,笔者组织全班学生进行课堂讨论,并由每个小组推荐一位同学作总结汇报。对于学生的讨论,笔者或提示、或发问、或故设疑团、或充当争论反角,引起争论,把讨论不断引向深入。在讨论过程中,允许学生有不同的意见或观点,不追求一种结论,而是重视得出结论的思考过程[4]。在对案例讨论、分析之后,笔者对各小组的汇报及学生讨论情况作总结、评析,并着重点明讨论的案例所反映出的民法概念、原理及制度。笔者认为,民法课堂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点睛之笔就在于如何科学地总结和评析学生的讨论,并告知其所要掌握的知识点。教师应运用准确的专业术语和法学原理告知学生推理的过程,将重点放在分析上而不是案例的处理结果上,同时对学生持有的其他观点进行理论上的评述,指出学生在讨论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及不足之处。
关键词:案例;案例教学法;税法
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识码:A
案例教学法最早源于美国哈佛大学。案例教学法具有形象、模拟真实、理论联系实际和教学互动等特点,通过大量的典型个案分析,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在此基础上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教学方法。如何在税法课程教学中科学、合理地运用案例教学法,已成为税收学界关注的问题。
一、税法课程特点分析
税法课程不仅是高等院校会计专业的核心专业课程,同时也是一个财会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的基础知识。税法的主要教学任务是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为指导,按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对税法理论及实际应用的讲授,使学生系统掌握税法的基本原理、基本内容和基本方法,提高对与企业会计处理、纳税有关的经济活动分析及其信息处理的能力。税法具有政策性、实践性强,涉及面广,相关法律法规更新频繁的特点,同时与会计学学科联系密切。要成为一名优秀的税法学教师,既需要雄厚的税法理论基础,更需要税法实践及其经验的积累。要将税法讲好、讲精,就必须做到教学活动中理论联系实际,注重探索教学规律;开展必要的实践教学,并将税法理论贯穿于实践教学的全过程,以培养学生的实践和操作能力。
二、税法应用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
我国传统的教学过程中偏重理论教学,学生缺乏操作性的实践,学生虽然掌握了一定的税法理论基础知识,但学生到实践中仍然无法胜任涉及税收会计核实、纳税申报、税收筹划等实际工作问题。随着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税务机关的执法尺度越来越严格,任何税收会计处理的错误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损失,这些新变化、新纳税环境恰巧成为税法教学改革的契机。引入案例教学法,使税法真正成为一门与现实经济生活有紧密联系的实用性、实践性、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已成为必然趋势。
1、案例教学法可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目前,税法的教学方式大多数还是传统的“满堂灌”式的教学法,老师讲学生听,考试考笔记。这样的教学方式使学生在听课时常常感到枯燥乏味,对一些税收理论知识理解不够深,经常一知半解,考试只能死记硬背,考完就忘得差不多了,在实际中不能运用所学的税收知识解决相关的问题,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而案例教学法通过讨论的方式,增加了学生课堂学习的主动性,提高了学生与教师的互动性。学生通过对这些接近真实案例的分析,获得一定的成就感,从而增强了学生主动学习税法知识的兴趣。
2、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学生开阔视野。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从居民的衣食住行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都与税收密切相关,税法的案例完全可以来自现实生活中。学生对案例的分析与讨论中,能极大地增加对社会经济生活的了解。通过案例教学法,学生不单局限于书本理论知识的学习,而是全面系统地了解了税收,不仅在课堂上学习税收知识,在日常生活中也可以领会国家的各种税收政策。
3、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来分析和解决案例中的实际问题。通过对实际问题的分析,学生可以锻炼自己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进一步巩固教学效果,思维和判断能力在案例分析和讨论中逐步得到提高。
4、案例教学法有助于提高学生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目前,高校学生绝大部分是独生子女,他们独立性较强,但缺乏一定的团结协作能力。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有许多群体活动,通过群体互动,取长补短,集思广益,才能形成较为完整的方案。在讨论过程中,对于不同的意见,教师会引导学生倾听、包容、心平气和的与他人合作,向他人学习。这对于培养学生团结协作能力,掌握必要的处理人际关系的技巧,对于学生的全面发展与成长大有益处。
三、案例教学法在税法课程中的应用
本文以税法课程教学为例,从案例的选取、案例分析程序的设计与安排、案例教学中应该注意的问题等几个方面对案例教学法进行了初步探讨。
1、案例的选取。案例教学要达到理想的效果,案例的正确选取是先决条件之一。为了达到案例分析的效果,教师在进行案例教学时必须首先对所用案例进行选取,做到因理选案,以案释理。案例的选取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教学目标明确,案例切合理论。教学目标亦即教师通过本次案例教学,要解决什么问题,达到什么目的。教学目标明确后,要选择适度、适用的教学案例。现实经济生活纷繁复杂,个案林立。这就要求教师在选取案例时,要考虑授课内容的实际,挑选切合理论的个案。所选择的案例既要与教学目标相吻合,又要是教师自己能把握,学生易于接受和认同的案例。例如,“国家每次调控房地产的税收政策”就是营业税税法理论在实际中的应用案例。
(2)案例分析性、互动性强。案例教学法改变了传统教学模式中“教师讲学生听”的教学方式。把抽象的理论具体化,通过科学合理地组织案例讨论,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形成师生之间的互动参与,教师把分析问题的思路在互动中传授给学生,让学生学会分析实际问题的思路,并通过反复训练,不断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因此,要求所用个案应当具有很强的分析性与互动性。
(3)案例内容真实新颖。税法教学案例的取得主要依靠大量搜集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资料和纳税人的纳税资料,有的是由教师通过社会实践自编案例。无论从何种渠道取得,案例都应当内容真实新颖。案例密切联系实际,既新颖,又有趣味性,课堂教学气氛活跃,学生才会积极参与,并容易接受和认同案例。
2、案例分析程序的设计与安排。为了达到案例教学的效果,教师在组织案例教学时要注重对案例分析程序的设计与安排,通过合理的组织,提高案例分析的效果。一堂案例教学课的组织,可分四个环节进行:
(1)课前准备。课前把案例讨论的内容布置给学生。把根据授课内容选好的案例内容介绍给学生,并提出思考问题。让学生结合所给案例搜集分析资料进行思考。如对新税收征管法的讲授,我们提供了“厦门远华”这一典型的偷逃税款违法案例,让学生课后去收集相关的资料,并要求对普遍存在的偷税现象、税务干部渎职受贿、贪赃枉法等问题做相应的思考。
(2)组织非正式小组讨论。让学生根据个人的情况和案例讨论的需要随意组合成讨论小组,优势互补,发挥集体智慧。
(3)课堂讨论。可以由教师主持,学生发言。为保证讨论效果,也可以事先指定好中心发言人。全班交流是课堂教学的,是形成教学效果的重要环节,也是全班学生经验与知识共享过程。
(4)课后归纳总结。每一次案例讨论结束后,教师应对讨论课进行归纳、总结,对一些存在争议的问题加以澄清,对好的方案加以表扬,尤其要鼓励学生的创造性思维。通过案例分析,使学生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进而深刻把握课程内容。例如,通过“厦门远华”案的分析,既让学生了解了税款流失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又使学生从触目惊心的事实中了解到严格执法和守法的必要性,增强了法律意识,做到既教书又育人。
四、案例教学应当注意的问题
案例教学作为一种新的教学方法,给理论教学注入了新的活力,在税收专业教学上发挥了积极作用。其广泛推广已是共识。由于案例教学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在其进程中仍有许多需要注意的问题。
1、师资水平有待提高。目前,各高校的教师普遍缺乏较为全面的学习,并且大多数都没有相关的实际工作经验,对于如何做好案例教学大都是摸着石头过河,缺乏社会实践经验和实际动手能力。因此,加强对教师队伍的培训,提高教师的案例教学水平,从而在教学中有效推进案例教学,发挥案例教学的效力,势在必行。各个院校可在师资培训中增加案例教学法的学习内容,必要时还应鼓励教师到实践工作中挂职锻炼。
2、案例的采集与编写亟待完善更新。当前税收教学中可用的案例大部分都比较陈旧,更新不快,已不能适应现代经济生活瞬息万变的要求,案例教学的效果也因此大打折扣。各高校应当及时完善和更新案例库,从经费和思想上大力支持案例的采集与编写,以进一步发挥案例教学的作用。
3、案例教学不能忽略课堂讲授。著名经济学家光认为,推广案例教学法在教育改革中具有重要地位,但这“决不意味着对课堂讲授的全盘否定,也不意味着在一切教学中都要推广案例教学法。”由此可见,案例教学并不是完全抛弃传统的课堂讲授,而应在教学过程中,综合运用两种教学方法,充分发挥案例教学与课堂讲授两种方法各自的优点与长处,做到优势互补,进而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
(作者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周新华.案例教学:创新性教学实践的一种方法[J].课程研究,2002.11.
关键词:网络;法学;案例教学法;理论;实践;探索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2-0224-02
“案例教学法”,又称为“苏格拉底教学法”,在美国有一百多年历史。一般认为是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前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布・朗代尔于1870年前后首创的。朗代尔之后的美国法学院把案例教学法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学生主要通过阅读根据上诉法院裁决编写的案例教科书来学习法律。我国普通高校的法律院系,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引入法学案例教学法。2000年电大法学开展教育试点以来,网上法学案例教学法以其特有的优势受到电大法学教师的青睐。但有些教师在网上法学案例教学实践环节中陷入认识误区,削弱了案例教学法应有的功效。鉴于此,本文结合自己的实践,谈谈网上法学案例教学法的理论与实践若干问题。
一、网上法学案例教学与传统案例教学的区别
网上法学案例教学法的概念,尚无权威的大家认可的定义。笔者以为,它是指在基于网络环境的法学教学中,教师结合具体的教学目的,组织、引导学生对某些网上的真实案例或虚拟案例进行分析、讨论,理解和掌握案例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精神,以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和其他相关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根据网上案例教学法在电大普遍采用的形式看,主要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建立了网上案例教学的支持系统,包括法学课程的案例资源库,相关课程法律知识准备:(1)课程专题理论知识介绍;(2)相关法律法规选编;(3)类似案例的专家点评。二是组建网络学习小组,网上案例讨论方式多样化:利用网上电子公告牌系统、在线聊天系统、电子邮件、视频会议等信息技术来实现。三是设计了网上案例讨论的评价功能:(1)讨论区的功能设置――身份识别功能,点评和回复功能,记录功能;(2)网上案例教学的考核方式――①学生互评,②教师测评,③综合评价。
网上案例教学法与课堂案例教学法相比,存在以下较大不同。
1.教师与学生教学空间方位的不同。案例教学中的案例呈现、学生自学活动与小组讨论、教学交互、案例分析报告及评价等活动,前者是在虚拟的网上远程进行;后者是在现实的教室面对面进行。
2.案例教学设计上不同。案例教学内容设计上不同:网上教学案例的设计,教师要考虑案例的交互功能和监督检测功能;课堂案例教学教师利用案例创设问题情境后,教师用语言和肢体语言监督评价学生的学习活动。
3.学生利用的案例资源和教学活动的时间不同。前者案例及辅助资源丰富,讨论的时间灵活,可以实时或异时;后者案例资源十分有限,讨论时间一般利用1课时。
4.教师对整个教学活动的控制方式和程度不同,师生之间的角色关系多样化。网上案例教学中,教学全过程由教师潜在操控,操控的力度有限,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教师既是指导者又是协作伙伴、又是学生的多重角色。课堂案例教学当中,提倡教师的主导作用、学生的主体作用,教师在整个教学活动当中的角色主要还是一个指导者。由于师生面对面进行教学活动,教师很难在其中扮演学习伙伴或学习者的身份。
二、网上法学案例教学的理论基础
这方面学者研究的较少。笔者认为,网上法学案例教学的理论基础至少有三方面。
1.法学知识基础。法学适应科学,法学的实践与发展为案例教学不断提供丰富的教学资源。案例教学需要借助完整的事件,在教学中鼓励学生独立思考,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这些都与法学的特征相符合,所以说,法学为案例教学提供了素材,而案例教学又为法学教学提供了一种适宜的教学方式。
2.教育学基础。范例教学理论基础:在教师的启发和辅助下,学生借助精选出来的典型例子主动地掌握知识、能力、情感、态度和价值观;教学要突出重点,忽略细节,重点的知识就是范例;案例教学引入了范例教学中利用典型例子组织教学的方法,同时又部分采纳了关于范例教学目标的观点。情景教学理论基础:学生的学习活动自始至终都离不开由一定的物质因素和精神因素构成的外部环境,即学习活动所需要的情景,客观的教学情景和学生自身的主动学习活动构成了学生发展的综合因素。依此原理,案例教学一般选择真实的情景,它所引发的问题、悬念等是激发内部动机,引起学生对理性思维尝试的一种良好方法。
3.心理学基础。这方面理论较多,如建构主义学习理论、教学交互理论、社会互动理论、信息加工理论、顿悟学习理论、学习迁移理论、认知弹性超文本理论等。这里只介绍两种理论。
(1)迁移理论。迁移假设理论认为,一个人在解决问题过程中,会提出和检验一系列假设,形成一套解决问题的思考顺序和假设范围,由此形成的思考顺序和假设范围会迁移到以后类似问题的解决中。案例教学中,学生通过自学案例、分析案例和小组讨论来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这一过程就是运用原有的法学理论知识形成对案例中问题的解决办法的假设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学生将法理与实际问题结合而生成自己的亲身经验,同时逐步了解与掌握解决问题的一般步骤。促进迁移的情景相似原理认为,学习的情景与日后运用所学内容的实际情况相类似,有助于学习迁移,即创设与应用情景相似的学习情景有利于学习迁移。法学案例一般源于判例或现实,与学生将来法律事务工作中要面临的情景具有相当强的相似性,能使学生在案例学习中获得的知识与经验有效地发生迁移。
(2)认知弹性超文本理论。该理论创立者斯皮诺等人认为,学习划分为三大类型:适用于初学者的导论式学习、高级知识的获得和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学习,后两类知识与技能要求学习者通过知识表征的建构掌握概念的复杂性与跨越案例的变化性,使认知具有更大的弹性与灵活性;具有非线性的认知弹性超文本是适用于这两类学习的最佳媒体。网上案例的设计就是一种将案例相关内容镶嵌在相关的上下文或背景中的认知弹性超文本,以克服法理的抽象性并有助于对复杂法理的理解与掌握。
三、网上法学案例教学法的实践――民法学案例教学为例
网上法学案例教学模式可表述为:教师利用网络平台案例教学活动任务,提供教学案例――对学生进行网上分组――教师有针对性选择类似案例网上点拨辅导――学生网上独立阅读案例,积极思考,初步分析并提交自己案例分析报告――小组成员利用网络活动区展开讨论活动,由组长和组员在网上共同修改整理,形成小组主报告――各小组之间对主报告进行互评,教师给予教学评定。简言之:提供网络案例――网上分组――教师辅导――自主探索――小组协作学习――师生评价等教学环节。这期间,网络案例选择与问题设计是关键。
从案例与法学理论关系看,网上法学案例可设计为两种类型:一是从例到理型,即引导学生运用法律案例,经过自学与合作,寻找某科法律知识形成规律,发现基本概念并运用掌握的法理和概念去解决实际法律问题;二是从理到例型,即给出法学基本概念,启发学生运用法学基本概念,以例释理,以例证理,从而获得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从教学过程看,网上案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导学阶段、知识能力形成阶段和巩固阶段。对于某一学科如民法学的知识体系来讲,运用法学案例教学法时,也应当根据三个不同阶段,设计、选择和运用三种不同功能的案例。以《民法学》“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为例,谈谈三阶段的网络案例设计与运用。案例设计应具有典型性、新颖性、综合性、趣味性。
1.网络导学阶段的案例设计与运用。该阶段最显著的特点是启发性,设计只有一个知识点(基本概念)的单一案例,问题不宜太多太深,不要求过多地分析,点到即可。从例到理型来设计如何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案例,在案例背景资料库中可以链接类似案例分析实例。
例1,甲与乙婚后无生育,于1937年收养丙为女,1938年甲又与丁结婚,生有一子一女,他们共同生活。1956年丙结婚,养父母买了一幢四室一厅的房屋作为结婚礼物送给她,房契上写明买主为丙。丙与养父母关系一直很好。1968年与1970年养父母相继去世。1979年落实政策,返还1966年甲被抄家的物品折合人民币15万元和一处房产。丙得知后,要求共同继承遗产,因丁及其子女拒绝而引讼。问题:1.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中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2.哪些是财产关系,哪些是人身关系?
2.知识能力形成阶段案例设计与运用。该阶段的任务是使学生全面学习第三章重点内容,突破难点,掌握重点。案例设计采用多知识点的特殊综合案例,特殊在把第三章的五项内容综合在一个案例中。可以设计两类案例:一类是法院判例,用已审结的判例中判决结果和依据,作为学生印证所学理论的依据;一类是有争议的研究性案例,让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运用所学理论分析解决案例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3.知识能力巩固阶段案例设计与运用。该阶段的任务是巩固复习,查漏补缺。当第三章学习完后,为了巩固学习、检验学习水平,可以设计一般综合案例,把民事法律关系一章的内容与已经学过的其它章节或其他学科如民事诉讼法知识综合设计,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难度,要求学生综合运用所学法理和相关法律规定解决实际法律问题。
总之,在法学教学中广泛采用网上案例教学法,既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也提高了学生法律实践能力和探索、合作、创新能力,是提高远程教学质量,培养法学应用型人才的一种有效的方法。
参考文献:
[1] 郑金洲.案例教学指南[M].上海:华东师大出版社,2000:20.
[关键词]民法;民法思维;实践教学;参与式案例教学
作为一门与司法实践紧密联系的学科,法学教育不仅要传授法学知识,还要担负起培养掌握各类法律技能,胜任实际法律工作的“法律人”的重任[1]。“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对法学教育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法课程亦应对教学方法进行适时调整和创新。
一、民法教学模式创新的目标———民法思维能力的培养
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创新虽进行多年,出现了若干相对成熟的实践教学法,但总体上未能改变教师单方面灌输知识的授课模式,学生思维僵化,创造力低下的状况依然严重。传统法学教育模式陷入困境的理由是没有将培养学生的法学思维能力作为教学目标,部门法的教学亦未能担负起培养学生不同法律思维能力,教授法律思维方法的重任。著名法学家E.博登海默先生认为:“教授法律知识的院校,除了对学生进行实在法规和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础训练以外,还必须教导他们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问题和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2]民法课程的教学应以促进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为基本任务,将民法思维能力的培养作为民法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设计的终极目标。民法思维能力包括理论思维能力和实践思维能力,二者相互交织,密不可分。民法思维能力是法律职业能力结构中的决定性因素,是学生将法学知识运用于实践,掌握职业法律群体必须具备的法律意识和思维方法的基础。民法思维能力的培养应注重以下三点内容:首先,民法规则的准确认识。法律思维的重要特点是从具体的规则出发考虑问题。虽然法律思维并不直接来源于规则,但是法律判断始终是以事实与规则判断为中心的思维活动。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思维首先应服从法律规则而不是服从情感[3]。民法是一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其基础是一套有严密逻辑关系的规则。因此,培养民法思维的起点是帮助学生准确认识规则。这一目标要依靠教师的课堂讲授环节得以实现,教师对具体规则的原理、立法背景、制度价值、各国制度异同进行分析、比较、评论,是帮助学生准确、高效认识规则的有效途径。其次,民法规则的准确理解。任何规则的存在和运用都不是孤立的,民法教学中应进行将抽象规则置于社会现实中理解的逻辑思维能力训练,要求学生不仅要掌握规则,更应懂得规则存在的价值。因此,民法课程教学中应增加引导学生对立法背景,社会需要及社会价值等制度价值层面的思考环节,通过“透过现象看本质”的反复训练,提高学生对规则的理解能力,加强记忆,进而达到灵活运用规则的效果,不因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法律的改变而丧失判断能力。再次,民法规则的准确表达。“法律是词语的职业”,对于法律人而言,不仅要准确认识规则,理解规则,更需要用准确的方式表达规则。法律专业术语的娴熟运用是法律职业素养的最直观表现,所以“法言法语”的训练和正确使用对于法律思维的养成至关重要。因此,民法实践教学环节中应适时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手段,给学生创造运用法言法语表达的机会,培养学生规范、自然地运用法言法语的能力。
二、“参与式”实践教学法助益民法思维能力的
训练在民法思维能力中实践思维能力的培养对学生整体素质的提升有决定性的作用。“参与式”实践教学法拟通过课堂教学方法的创新,实现兼顾民法理论思维能力和实践思维能力培养的目标。
(一)“问答参与式”教学法与理论思维能力的训练
民法课堂教学的方法有很多,如启发式教学、案例教学法、讨论教学法等,教学方法的运用应依据教学内容进行选择,不是所有的教学内容都适合通过案例讲解,也不是所有的问题都适合讨论[4]。对于低年级的民法教学而言,因法科新生无法律基础知识而且教学内容主要为民法理论问题,不宜将案例教学作为主要授课手法,而应以民法理论思维能力的培养为教学目标,在教学方法上配合适用“问答参与式”课堂讲授法。“问答参与式”课堂讲授法强调教师授课时不直接进行知识点的介绍,而是先设计问题,引导学生思考回答问题,待学生得出初步结论后再由教师进行总结和讲解。采用该教学法的优势有:首先,奠定扎实的理论基础。民法理论博大精深,感受并领悟私权至上、平等自由、公平诚信、公序良俗、自己行为自己责任等民法精神需要一定的理论沉淀和知识储备。民法的精神实质和制度价值的准确理解对于学生学习兴趣的培养和知识体系的巩固发挥着积极作用。但理论的理解对于法科新生而言无疑是空洞晦涩的,因此要求教师用日常的、通俗的方法讲解抽象的理论,降低学生的理解难度。以公平原则为例,可采用以下思路展开讲解:先介绍法哲学议题“一辆马车失控,有两条路可选,一条路上有三个乞丐,另一条路上有一名政治家,但无论走哪条路,路上的人必死无疑”,请学生做出自己的选择并说明理由;再介绍现实事例,并对该事例进行时空环境改变,请学生做出选择并说明理由;得出结论:公平是法律永远的价值追求,但没有绝对的公平,民法要维护大多数人的社会利益;学生说明对公平原则的认识,鼓励举例说明;最后,教师总结。采用问答式教学法,能帮助学生准确认识民法规则,提高对抽象规则的理解能力,进而奠定扎实的理论基础。其次,启发思考,培养民法思维习惯。法学教育的目标不是对法律进行记忆,而是带领学生懂得法律规则背后的道理,将法律运用于社会生活,掌握用法律思维辨析日常社会活动的能力,运用法律的前提是有较强的民法思维能力。采用“问答参与式”教学法,用问与答的形式引导学生对日常事例进行法律化思考,达到准确理解规则的目的。以善意取得制度为例,讲解的基本思路是:角色分配,教师与两名学生分饰角色,教师将同学甲交付保管之物无权处分给同学乙;学生讨论,分析物的归属,说明理由;教师提问,如何处理三方关系;继续提问,为何同学甲失去所有权,学生回答对立法价值的理解;得出结论,物的归属是静态安全,物的利用是动态安全,动态安全的保护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法应为经济发展服务。同理,教师继续提问,学生依次回答“善意是什么?是否有善意即可?任何物均可善意取得吗?”等问题,层层架构起善意取得制度的完整知识体系。设问时教师亦可巧妙运用反向思维训练法,带领学生向错误结论方向展开思考,学生在思考遇阻时自然得出正确结论,通过强烈的思维刺激达到强化理解效果的目的。再次,提高课堂利用率,强化教学效果。当代大学生普遍存在学习态度懈怠,自我约束能力差,听课效果低下,有效学习时间不断减少的现象,长此以往不利于学生的品格塑造。“问答参与式”教学法以“教师提问、学生回答、教师说明、师生总结”为教学活动的基本节奏,教师不断提问,将冗长的知识点分解为若干个独立的小问题,能够帮助学生缓解听课疲劳感,培养学习兴趣。在不断回答问题的压力下学生不得不进行主动思考,从而形成良好的自律状态。同时,高效的课堂利用率能给学生带来充实感,对塑造积极向上的品格有裨益。综上,“问答参与式”教学法意在帮助学生养成生动的关联思考习惯,经过长期训练,学生便能掌握“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的思考方式。非但懂得“为什么-理解法律的价值”,更能掌握“怎么办-法律的运用技巧”,对于民法理论思维能力的训练有积极的启发作用。
(二)“案例参与式”教学法与实践思维能力的训练
通常,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特别法课程在高年级开设。此时无论是学生的知识结构体系、能力发展水平还是教学内容均已具备开展案例教学的条件。“案例参与式”教学法是与“问答参与式”教学法相衔接并配合适用的实践教学方法之一。“案例参与式”教学法强调学生以角色扮演方式参与案例演练,分别体验项目分析、风险评估、谈判协作、文书起草、法庭审理及执行操控等案件发展的各个阶段,拉伸参与案例的时间维度和思考深度,达到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的实践思维能力的目的。
1.“案例参与式”教学法的优势
第一,视角独特,内容丰富。传统案例教学法以纠纷事后救济为关注重心,以模拟法庭审理为主要形式,教学形式单一、目的性过强,制约了实践教学的效果。法律职业并非都是为诉讼服务的,随着民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以风险防控为主旨的非诉业务的需求日渐强烈,迫切需要学生的法律素养中具备从事非诉业务的能力,因此实践教学中应增加相应的训练内容。参与式案例教学法打破传统案例教学法的惯常模式,将参与案例的时间提前至纠纷发生前,进行更多的风险防控能力训练,有利于改变学生的思维惯式,拓展视野。在教学效果上,实现案件分析能力、口头表达能力、文字表达能力以及团队协作能力等综合法律素养同时训练的目的,对于实践思维能力的培养有积极作用。第二,参与人多,趣味性强。以一个案例分两组,每组成员5-7人为例,一项参与式案例演练需要10-14人参与。一个学期一个教学自然班进行3-4个案例演练,全班同学均可获得参与机会。在演练过程中,组员分工合作完成阶段性任务,逐步体验案件发展走向,使案例生动立体,提高参与案例的浓厚兴趣。团队共享成绩,有助于培养凝聚力和合作意识。第三,方式灵活,节奏可控。参与式案例教学法运用了案例情节设计、阶段性文书写作、面对面谈判讨论及成果汇报总结等灵活多样的演练方法,为教师随时依据阶段性目标的完成情况对演练方向、效果、节奏等进行调控提供了可能。同时教师有机会因材施教,充分发挥学生特长,挖掘学生潜质,达到教书更育人的目的。
2.案例演练方法
教师预先对真实案例进行适当精简,删减法律关系过于复杂的或与民法教学知识点无关的要素,组织学生认购角色,学生以当事人身份模拟演练“法律关系设立、纠纷发生、纠纷解决”的全过程。表1为以抵押权为教学内容的案例演练思路。
三、变革考核方式以呼应“参与式”实践教学法
(一)变革民法课程考核方式的必要性
目前,闭卷考试仍然是我国大多数法学院校民法课程期末考核的主要方法。题型设计上采用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以及论述题为主的主、客观题相结合的方式。上课时教师围绕着概念、特点、性质、意义的教材体例进行讲解,学生听课的主要方式是记录。应付考试的唯一手段是临近考试突击、机械地背诵记录的知识点,记忆能力强者可获得高分,反之则不然。然而背诵对思维的刺激作用很浅,记忆周期短暂,“考完就忘”成为了多数学生学习效果的形象评价。可以说,当“记录”代替了学习过程中的理解和思考,学生无法提高对抽象知识的理解能力,养成主动思考的学习习惯;当“背诵”成为了应试手段,课程考核方式培养与考察的仅是学生的记忆能力,而非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考核的结果具有相当的片面性,限制了学生创造性思维的发展[3],无法实现培养学生实践思维能力的教学目标。
(二)与“参与式”实践教学法相呼应的考核方式设计
推行“参与式”实践教学法,需对传统民法课程的考核方式进行变革,着重关注考核形式的多样性、评价方式的灵活性、考核结果的全面性和考核效果的实效性。具体而言,应减少期末考试的分值,增加实践环节的计分比例,依据参与实践教学的效果、课堂教学活动参与度和日常表现等要素做出综合的成绩评定。在考试组织形式上,期末考试可选择综合性案例分析题为主,总结比较式的理论分析题为辅的开卷考试形式,重点考察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表达能力和法条理解和运用能力。考试用案例可以来源于教学案例或以教学案例为主要素材,提高分析论理的难度要求。如此,既能提高学生的课堂参与积极性,也能直观体现课程教学目标的实践性。实践考核和日常表现考核的组织形式可由教师依据教学形式的需要进行灵活把握,但要注意因材施教。在从分值安排上,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案例演练教学活动的参与效果占总成绩的40%,课堂教学活动的参与度和日常表现占总成绩的20%。分散期末考试的分值,增加总成绩的构成要素,既能减轻学生期末考试的压力,扼杀由此引发的不良学风考风问题,又能促使学生重视日常上课及表现,提高课堂利用率。同时,因参与案例演练和课程教学参与度的成绩可以直接成为总成绩的组成部分,能够促使学生认真对待案例演练的过程,形成学生主动配合“参与式”实践教学的局面,从而真正实现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口头表达能力、思辨能力、团队协作能力等综合法律素养的目的,达到与“参与式”实践教学法相呼应的效果。法学教育的长足发展需要对教学理念和方法进行不断的探索和创新。本文设想的实现亦需要课程设置、教学资源调配以及考核方式变革等相关要素的协调和支持,并非能立竿见影,但所有朝正确目标发展的道路均值得尝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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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年冰.民法思维能力的培养与民法学教学的创新[J].中国校外教育(下旬刊),2009,(5):72-74.
从实施过程看,行政法案例教学一般包括案例选择、案例分析、互动论辩和总结评议等关键环节。
(一)案例选择案例选择既是案例教学过程的起点,也是决定案例教学成败的关键。1.要选择好行政案例司法案例仍是当下行政法案例教学的首选。行政法教学案例不仅来自各种行政法教科书、行政法案例分析教材以及司法考试真题案件,源自媒体报道的典型案例、庭审直播的案例以及参观庭审的案例,而且还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等登载的典型行政案例的裁判文书。这些案例特别是“指导性行政案例”能够为行政法案例教学提供优质材料。2.要遴选好行政事例行政事例系指虽未进入司法审查,但在不同行政管理领域实际发生的热点事件。并非所有的行政事例都能进入教学,因而应根据以下标准进行遴选:一是典型性,即事件是否具有典型性、代表性,是否反映了我国行政管理领域普遍存在的问题应成为遴选行政事例的首要标准;二是时代性,即对某些陈旧的行政事例不必详析,而那些媒体正在关注的典型事件则应融入到行政法案例教学中去;三是争议性,即选择那些极具“争议性”事件,往往会同时出现若干种不同的解决方案。此外,作为行政事例的新近形式“,行政指导性案例”由于被官方推崇,理应被纳入教学案例之列。
(二)案例分析在遴选好案例之后,如何对行政法案例进行有效的分析成为行政法案例教学的中心环节。根据教学进程,案例分析可分为以下步骤:一要全面展示案例的发展脉络。行政法案例一般都比较复杂,如果不对案例本身进行回放,不了解案例进展,案例教学无从谈起。二要揭示案例涉及的行政法关键问题。选择的案例有可能涉及行政法某一个或几个专业问题,也可能涉及跨专业的问题,但是行政法案例教学只分析其中的行政法问题,特别是要分析行政法案例涉及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若干争议等。三要分析问题背后的行政法背景。对行政事例、行政案例的分析如果仅仅局限于表面报道或法条适用,就法论法,从法律原理到法律原理,就难以有效解决案例所引发的制度变迁难题,也无法提升学生的理论水平。行政法案例分析不是随心所欲的讲解,而是应讲究法律逻辑分析方法,同时要使用其他有效分析方法。一是要运用个案分析法与批量分析法。个案分析法可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展开,重在对个案的事实、法律以及理由的解读,而批量分析法则选择一组在领域、地区、时间或主题等方面相类似的案件进行对比分析,发掘法律规则,提炼行政法理。二是要使用引申式分析方法。即要超越纯粹的司法者立场、超越个人权利救济的传统视域,从整体制度的角度探究事件发生流程中各种权力机关的互动和背景、关注政府对该案例所涉及的行业规制政策和规制手段的整体考量。
(三)互动论辩互动与论辩是行政法案例教学中难度较大的环节,也是教学过程中最为精彩的部分。在行政法案例分析中,教师不应预设标准答案,应让各位学生互动交流,积极参与案例讨论,并在互相论辩中实现教学相长。这种互动论辩既可发生在师生之间,也可发生在学生之间。在互动论辩中,可以采取两种组织方式:一是分组讨论。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学生分成几个小组,针对所选案例进行不同的论辩。首先由各组代表轮流发言,如果其中一位代表发言完毕,其他各组成员可对其提问与质疑,并由其当场回答,代表所在组的成员可作补充回应。提问与质疑是深入互动的关键元素,需要教师引导学生有序进行。二是角色扮演。对于一些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以及有争议的案例等,可以组织学生进行分别扮演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法官,开展法庭式模拟训练,体验不同角色的分析思路,这不仅能增强行政诉讼的实务技能,而且能加深对行政法理论的理解掌握。
(四)总结评议行政法案例教学的最后环节是教师对案件的总结评议。在行政法案例分析和论辩中,虽然学生对案例进行了课前阅读、课程讨论、观点交锋,但是关于行政法案件的见解无论如何都不会十分周延,即使十分周延也需要教师的进一步总结评议。它主要针对的是学生就案例的分析意见进行总结和评价。为此,要根据案例的种类不同进行相应的评议总结,比如教师对学生就行政案例分析意见的总结评议与对学生就行政事例分析意见的总结评议就应有所区别;要善于发现学生在案例分析时存在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在一些关键问题上必须态度明确,纠正学生明显错误的观点,引导学生正确地运用所学行政法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要通过案例的法律依据以及行政实践总结,深入发掘行政法案例背后的行政法理论和蕴含的规制和政策,使学生在教师对案例的总结评议中真正受益。
二、行政法案例教学的保障条件
行政法案例教学能否成功实施,在很大程度上离不开以下条件的创设和保障。
(一)案例教学课程的合理设计由于课时有限,授课教师往往只能选择性授课,许多行政法学知识只能“蜻蜓点水”,在此情形下难以有效实施行政法案例教学。对此,有的高校适当地延长教学学时(60学时),从时间上保证了案例教学的进行。与其他法学课程一样,在学时数不可能无限增加的前提下,案例教学基本上都是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主干课的教学中将案例穿插在具体知识点的讲解中。总的来说,以往案例教学不免显得比较单一,要实现真正的案例教学,提高大学生的分析真实问题的能力,开设专门的“行政法案例分析”等选修课似乎成为可选择项。
(二)案例研究方法的自觉运用行政法案例教学能否成功实施,与授课老师有关行政法案例研究方法的能力息息相关。案例研究方法及科研质量不仅越来越成为高校法学专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要素,而且也势必影响行政法案例教学的顺利开展。而案例研究方法的使用具有反哺教学的特殊功能。比如,台湾学者叶俊荣提出的“三层次案例分析法”,不仅是对完全以请求权为核心的案例研究方法的反思,而且也可视为行政法案例教学的改革方法。总之,当案例研究方法成为行政法学者的自觉行动时,行政法案例教学将具备师资和教法的有利条件。
(三)师生互动角色和情景的创设行政法案例教学改变了传统单一教学模式,师生关系、教学互动等较之以往具有不同之处,为此要特别关注互动条件的创造。一是要塑造师生互动的角色。在行政法案例教学的舞台上,虽然教师还会客串一下“演员”,但其基本角色还是“导演”,通过引导、启发、点拨、评论等手段,引导学生的探究、讨论、发言过程有序进行。而学生不再是“观众”,单纯被动地接受课堂教学的内容,而是直接参与课堂教学活动的“演员”,是案例教学的主体。二是要创设互动的情境。教师要注重构建一种平等的、合作的师生关系,应采用分组讨论、角色扮演等各种不同形式组织课堂活动,激发学生的主动参与性。同时,在学生与学生之间,教师应该导演学生互动论辩,提高分析和解决行政法问题的能力。只有营造一种平等、宽松的互动环境,才能真正实现案例教学的目标。
1.1学生角度
经济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时比例少内容多,学生因为非法学专业,对课程不够重视。但是之后在大二、大三阶段的专业课却需要经济法知识理论的储备,学生基础不牢,导致之后专业课的学习需要耗费更多时间、更大精力。传统的教学方式并不能按照学校给学生定下的教学计划进行。
1.2教学角度
(1)教师方面。在实际课程教授过程中,教师的授课方式普遍是“填鸭式”教学,有的教师的讲义多年不变,枯燥无味,师生缺乏沟通与交流,难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2)教材方面。大多经济法教材仍是以较强的法学理论为基础,术语晦涩难懂,学生无法理解教材内容,缺少学习兴趣,教材应用不到位。
1.3社会角度
高职院校计划培养适应社会的“高技能人才”,这就需要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立。而高职院校普遍实施普通高校的教学模式,所增加的实训与实习环节,并未起到很大作用,因为整个教学模式仍是以理论知识的讲述为主,不能达到企业对技能与技术的要求,缺乏竞争优势。对案例进行分析是案例教学与传统教学的最大区别,案例教学的主要特点是案例贯穿整个教学过程。培养学生案例分析过程中的思维模式,积极主动学习法律法规,掌握论证方法,锻炼口语与书面的表达能力,做到理论与实际兼顾,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立。
2案例教学的前期准备
(1)真实性。案例最好来源现实,将法律生活化,引导学生将理论带入实践,加深理解。既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又有实用性。(2)典型性。典型代表案例会与法律知识点密切联系,加深学生对法学原理概念的理解。并且要难度适中,过难则会打击学生学习的积极性。(3)针对性。符合教学内容,最好选择热门案例,学生更有兴趣,便于实施教学计划。
3案例教学的课程实施
3.1讲解式教学法
传统的教学方法,教师首先讲解基本的法律概念和原理,通过对案例的讲解,加深学生对知识点的印象。但是这种方法理论性过强,经常会造成“满堂灌”和“填鸭式”教学,学生和教师交流少,学生学习效率低,往往达不到教学目标。
3.2教师启发诱导
课程中,教师预先讲解容易理解的案例,通过案例讲解基本的概念与原理,加强学生对知识点的认知。在一个新的案例中,提出问题,引导学生举一反三。例如,在讲解合同法合同的订立时,先给出一个案例:“甲向乙发出一份要约,拟以1万美金将一部汽车卖给乙,乙在看到甲的要约前,丙去信表示愿意以1万美金购买其汽车,甲拒绝把车卖给丙,于是丙到法院。”然后提出问题“:丙可以胜诉吗?”学生会发出不同的质疑。这时,教师就要对“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内容须具体和确定,像特定人发出;要约邀请并非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内容不一定是具体和确定的,也不一定是向特定人发出”作出讲解,并再举几个例子,要学生分辨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这样学生就会对法律基本概念留有印象,加深理解。
3.3小组讨论模式
在学生对法律原理和法律概念有了基本的认知时,教师作为组织者和引导者,给出一定难度的案例,分派小组选出小组长进行讨论。讨论过程中,教师要引导每个学生积极主动参与,提出自己的意见与见解。讨论结束后,由小组长总结陈词,其他小组可以提出质疑,进行点评。最后,由教师对每一小组进行点评,给予中肯的评价,并通过案例对所要传授的知识点做进一步讲解与归纳。分组讨论的形式不仅可以促使学生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点,还锻炼了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交流能力和表达能力。
4案例教学结合其他实践方法
4.1观摩法庭方法
学校同司法审判部门沟通联系,挑选典型性和有针对性的案例,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真实而严肃的环境会使学生了解一个全面的诉讼庭审程序的流程和诉讼的行为技巧,体会诉讼主体在其中所应尽到的责任与义务等,并且会牢记此案例所针对的法律知识。观摩结束后,可以组织学生进行进一步的讨论,交流所思所得,由教师做最后总结。
4.2模拟法庭方法
模拟法庭教学是实践性很强的教学方式。例如,在教师讲解完消费者权益相关法律条文之后,教师选择一个典型的案例,如:原告蒋某因与被告L化妆品有限公司、S环球购物中心发生消费者权益纠纷,像X省X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教室模拟法庭现场,学生亲身上阵,扮演审判长、书记员、检察官、原告、被告、律师等角色,仿照庭审流程,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撰写书、答辩书、判决书等,对案件进行审理。教学活动结束后,教师和学生发表见解,作出点评。这种教学活动的优点在于“真实”的环境,不仅锻炼学生的组织领导能力、沟通与交流能力,而且要求学生积极主动的收集证据、自行组织分析讨论案情、掌握相关法律条文、熟悉庭审流程,达到自身技能、职能与智能的提高。
5撰写案例分析总结报告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高职院校;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37-0183-02
针对高职院校开设的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工作,需要教学工作者首先认清楚经济法在高职院校经管类专业课程中的基础作用,进而展开相应的教学组织工作,以提高学生对经济法的认识,提高相应的经济法授课质量。高职院校经管类专业经济法在教学工作中,运用案例教学法,首先符合新课改对教学工作创新进展的要求,同时也是对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工作的进一步探索,有利于优化经管类专业经济法的教学工作,从而对经管类专业经济法在高职院校中的教学有重要意义。
一、高职院校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现状
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在高职院校课堂中的开设,有利于完善经济法的理论基础知识体系,是完善经济法教学工作的有利措施,也是从根本提高经济法教学质量的有利措施[1]。因此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工作,至关重要,但是又存在一些问题:教学内容不够丰富和教学方法过于落后等。
(一)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内容不够丰富
随着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工作在高职院校专业课程中的逐步深入,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内容不够丰富的特点越来越凸显出来[2]。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课程属于高职院校经管专业的必修课程,但是面对经济法课程科目繁多和重难点不同等特点,高职院校在进行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工作中,基于学校自身的教学水平和教育实际需要等问题,教学中心和侧重点存在很大偏差,如高职院校经济法教学工作者基于对证券法的认识,在进行经济法教学工作中往往会侧重于证券法的介绍和重难点分析。经济法是一门包含经济法理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证券法等多种经济法律学科的综合知识学科,因此在高职院校的经济法教学工作中,需要进行多方面的理论知识讲解,由于教学工作者对经济法认识的片面性,对教学工作内容存在相应的盲区。
(二)教学方法过于落后
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课程在高职院校专业课程中的逐步展开,由于经济法教学工作者对经济法认识的局限性和了解程度,教学工作采用落后单一的教学方法,使得经济法理论知识授课枯燥,教学质量不够理想。高职院校教学工作者在组织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工作中,采用听讲结合的教学方式,过多的理论理论讲解,忽视学生的理解能力和接收能力,产生经济法理论基础教学质量低下,学生对经济法理论掌握不够深刻,严重影响学生对相应的经济法的认识[3]。同时,经济法教学工作者对经济法的认识不足,也是造成经济法理论基础授课不理想的客观因素。教学工作者在进行经济法理论基础知识授课时,对经济法如果停留在了解层面,缺少对经济法理论基础知识的深入了解,使得在教学过程中仅局限于理论基础知识讲解,缺少有效的教学方法丰富教学内容和活跃教学课堂,也是影响经济法理论基础知识授课的原因,从而造成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在教学工作中教学质量不理想和学习效果不明显的局面。
二、案例教学法在高职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中的运用
(一)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由美国哈佛商学院利用商业管理中的相关事件为背景,合理展开教学工作而提出的新型教学方式[4]。案例教学法的概念,是指教学工作者为达到丰富教学内容和活跃教学氛围的双重目的,针对教学方法采用教学内容和实际案例结合的教学方式展开教学的方法。案例教学法在教学工作中的运用,符合新课改对教育工作的创新要求,教学工作者在教学过程中,不仅仅是老师的身份,而且更多地担当设计教育和指导学习方法的多重角色,从而实现引导学生的学习、提高教学质量和丰富教学内容的多重目的。在案例教学的教学过程中,有利于提高学生对理论基础知识的掌握能力,也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思考能力。
(二)案例教学法在高职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工作中的应用
1.案例教学法在高职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首先,有利于提高教学工作者的教学水平。针对案例教学法在高职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工作中的应用,首先要求教学工作者针对教学过程中需要的相关案例和社会事件进行整体规范和教学备课工作,以满足在教学过程中的运用,客观上对教学工作者组织课堂和施教能力都有严格的要求,从而提高教学工作者的教学水平。其次,有利于提高学生的思考能力。案例教学法在高职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工作中的具体运用,对学生来说,更有利于提高学生的思考能力和学习效果。学生在案例教学法的学习中,针对相关理论与社会事件的有效结合,有利于提高学生对理论基础知识的了解,也有利于学生在案例法的教学过程中,在教学工作者的引导下,增加对理论基础知识的理解。最后,有利于活跃教学氛围。案例教学法在高职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中的运用,运用理论知识和社会事件结合的方式,进行教学讲解,这种将抽象的理论知识转化为生动的社会事件,变抽象为具体的新型教学组织方法,更能吸引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思考能力[5]。
2.案例教学法在高职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工作应用中受限因素
针对案例教学法在高职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工作中作用发挥不明显,存在的受限因素:案例和知识没有有效结合和教学能力有限等。案例教学法在实际的运用中,需要教学工作者针对实际的教学内容,进行相关的社会事件搜索进而利用,合理进行备课工作,才能确保社会事件的运用在理论讲解的过程中起到补充完善作用,如果社会事件引用不当或者与理论基础知识结合不够密切,容易造成分歧或者给学生思考造成误区的引导。这是案例法在实际的经济法授课中经常遇到的问题,需要教学工作者注意。针对教学工作者教学组织能力对案例法造成的直接影响,主要是指教学工作者由于自身教学组织能力和教学水平有限,不能对案例法在实际的教学组织工作中充分利用,对教学质量起着反作用,这点是教学工作者需要注意提高自身能力的根本原因,也是保证案例教学法在教学工作中起积极作用的前提。
三、案例教学法在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工作中的改进措施
(一)提高教学工作者的教学组织能力
针对案例教学法在高职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工作中的具体应用,应首先提高教学工作者的教学组织能力,提高教学组织能力包括完善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和提高教学过程中的组织学习能力等[6]。教学工作者的能力直接决定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教学工作中的发挥作用程度,因此提高教学工作者的教学组织能力是确保正确运用案例教学法的前提和基础。教学工作者应不断加强教学理论体系学习,通过听讲专家授课和与优秀教学工作者的交流,提高教学理念,进而针对实际的教学需要,进行有效的结合。其次教学工作者也可以通过社会实践和参观调研中的学习,进行具体运用到教学工作中,有效提高教学质量。
(二)完善对案例教学法的认识
案例教学法在高职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工作中的具体应用,不仅得益于建立教学法先进的教学法,最基本的是案例教学法是对教学理论的补充和完善,针对理论基础知识的理解,起到辅助和完善作用。因此针对案例教学法在高职院校经济法教学工作中的应用,教学工作者对案例教学法应有全面系统的认识,便于在实际的教学工作中合理利用案例教学法,达到提高教学质量和活跃教学课堂氛围的效果。高职院校应加强案例教学法的应用,在其他专业课程中进行相关应用,不仅局限于经济法教学工作中,以便教学工作者对案例教学法都有系统的认识,便于在教学经验交流中有效沟通教学心得,为案例教学法的应用营造教学氛围。其次,教学工作者应对案例教学法有全面的认识,认识到对基础理论的补充突完善作用,针对实际的教学工作要适当引用案例教学法,不能过度依赖案例教学法,针对案例教学法的利用应进行合理安排。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丰富教学内容
针对案例教学法在高职经济专业教学工作中的应用,教学工作者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利用相关案例,严禁错用或者滥用案例。同时针对经济法内容,应有效结合教学资源加以利用,如新媒体形象的画面展示和多媒体教学优点,应加大对多媒体的利用,注重对案例教学法的形象补充,进而达到丰富教学形式的效果。教学工作者通过多种方法丰富教学内容,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活跃教学氛围,也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
四、结束语
案例教学法在高职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工作中的运用,是新课改要求下对教育工作的创新改革,对教学工作产生积极影响。针对案例教学法在教学课堂中的运用,教学工作者应首先增加经济法理论基础的全面认识,进行教育工作的备课工作,其次运用理论知识和社会事件相结合的方式展开教学工作,在教学组织过程中,通过理论引导,社会事件的客观阐述,进行与学生的理论基础知识交流,并采用分组讨论的学习方法进行理论思考,促进学生与老师及学生与理论的有效结合。案例教学法是将客观的理论知识转化为实际的社会事件影响,从而提高对理论基础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对丰富高职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工作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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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理学;教材;教育法学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4107(2014)04-0005-02
教育法学是高等院校教师教育专业的基础课之一,其教学目标是向初涉教师教育专业的学习者传播“依法治教”、“依法从教”的理念,进而规范其未来的教育教学行为。由于教育法学教材建设还处于初始阶段,编写人员的教育学背景更为深厚,所以目前教师教育专业使用的教育法学教材,多半是从教育法律法规的文本分析入手,解释教育领域各主体的法律关系。由于教材对学生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制素养提升的内容不足,因而学生对案例的分析仍旧停留在文字表面和浅层次的道德分析,缺乏法律的规范性和严谨性,使案例分析流于形式。黑龙江大学教师教育专业“教育法学”课选用高教版《法理学》作为参考教材,在教学中和《教育法学》教材共同作为课程内容,效果很好。
一、双重身份要求加大教师教育专业学生法学素养
2013年6月,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若干意见》,强调“法律素质是现代社会公民健康成长、参与社会、幸福生活的核心素质之一”。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提升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水平”[1]。教师是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主要承载者,教师自身的法学素养直接关系到法制教育的成效,所以,作为未来教师的教师教育专业的学生仅仅了解教育法律部门的相关法律条文是不够的,需要获得法理学的支撑。同时,教师教育专业学生当下的身份是“高等学校学生”,依据《意见》对提高高等学校学生法律意识的规定,他们也需要“了解现代法学的基本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及民事、刑事、行政法律规范,提高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意识和能力”[2]。双重身份要求在教育法学课程中贯穿法理学的内容,而高教版《法理学》“用实践揭示法理,以法理透视实践”的主旨正与这一需求契合。提高教师教育专业的学生教育法学课上对法理学的学习是不可或缺的。高教版《法理学》对教学的影响还反映在一定程度上补足实习、实训的不足,给学生一个想象的空间,通过现实的教育法律案件接触教育实践,在模拟学校的环境中体验为师的感觉,使教学具有针对性。
二、用教育实践揭示法理,以法理透视教育实践
《法理学》揭示了日常生活与法学理论之间的关系,“善于从生活中的具体事例或案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用生活揭示法理,以法理透视生活”[3]。教育实践中的法律问题也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现实源泉,也需要法理的提升。
(一)教育是一种秩序
教育领域的一些违法行为,与教师的法律素养缺乏、法律意识淡漠直接相关。当教师把体罚当作“正当管理”、把侮辱性斥责当作“忠言逆耳”时,他已经毁坏了教育秩序。卢梭说,有人把自己看成是别人的主人,但他比别人更是奴隶。即使他并非总是果真如此,他也毕竟确实具有奴隶的灵魂,并且在遇到奴役他的强者面前,他会奴颜婢膝[4]。对学生权利忽视的教师,也会在教育管理中轻视自己的正当权利,陷入“在自己的权利上缺位,而在学生权利上越位”的怪圈。为此,在教育法学教学伊始,我们选择把“法的价值”补充到教学内容中。《法理学》第二十一章“法的基本价值”中强调了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和对自由确认保护作用。“秩序是指事物存在的一种有规则的关系状态”[5]。某种程度上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是秩序的具体特征。抽象地说,社会秩序表示在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依据《法理学》教材,我们从“历史上的几种主要秩序观”入手,分析当下在教育领域特别是在中小学中,学校领导与教师之间、教师之间以及教师与学生和学生家长之间的秩序关系。
(二)以教材自身的学术性提升学生学习兴趣
教育法学的教学目的在于促进教师教育专业学生法制精神的养成,使未来的教师能够知法、懂法、守法、依法执教。现有的教育法学教材,对法律规定“是什么”解释的比较多,但对于“为什么”和“怎么办”讲解的比较少,很难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学科的悠久历史和具有挑战性的研究内容可以有效地提升学生对该课堂的学习兴趣。《法理学》教材关于三种形式划定权利和义务的界限的学理分析,使学生可以把教育法律部门中的相关权利和义务规定进行分类。如:我们以把《教师法》中关于教师的六项权利和义务归为一类,即“由法律直接设定权利义务,并赋予以明确的内容”;我们可以把《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生存权、发展权和参与权的规定及未成年人工作原则的规定归为第二类,即“法律只提供依据或规定某种标准,由当事人自行设定权利义务确定具体内容”;另外一些偶发性事件的权利与义务模糊之处,可以归为第三类,即“法律设定了权威解释制度”。法学专业以及教师教育专业的学生“不仅要知道有关的法律规范,而且必须知道它们是怎样成为这样的法律规范以及为什么是这样的法律规范;不仅要知道解释和运用法律规范的技术,而且必须知道解释和运用法律规范时应当坚持的价值标准”[6]。学习法理学,掌握适当的法律方法、培养法律理论素质和法律思维能力,比仅仅习得具体的法律知识重要得多。
(三)以法律思维分析教育法律条文
通过教育法学课程教学,不仅要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特别是教育法律知识,而且要锻炼学生运用法律思维分析教育法律条文的能力,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学校、学生和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的教师教育,无论是教学方法、教学内容还是课程设置,都是以教育学理论体系构建为核心,正是基于这一点,学科交叉解决教育领域的实际问题就难以实现。教师教育专业学生是未来的教师,他们在学习期间所接受的课程内容将直接影响他们未来的研究思路和审视问题的视角。为此,借助教育法学课程平台,把《法理学》的思想贯穿其中,提升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法学思维能力,为日后依法从教奠定坚实的基础。高教版《法理学》特别关注法律的执行环境,弥补了当下教育法学教材偏重于法律条文解释说明,而缺少现实操作性的不足。在第六编“法与社会”中强调了法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之间的关系,明确了法律的制定与执行不仅仅是法律系统本身的事务,任何法律规定的落实都离不开环境的影响,正如教育法律问题不能仅仅从学校、学生、教师、家长的微观层面来看一样。“法的生命在法的实施”,《法理学》在第四编“法的运行”中突显“法的实施”的重要性,详尽分析了守法的影响与制约因素,为分析教育法律条文提供了社会环境依据。“社会认同”走进教师教育学生视野,在没有补充法理学理论之前,针对《教师法》规定的六项基本权利,学生们通常从“带薪休假”等显性权利着眼,而没有认识到“专业人员”在身份认定中的重要意义;没有考虑到只有确定了教师的专业人员地位,才能使其他权利的实现成为可能。通过学习“法的实施”,学生不再把权利相对方固化,开始从更大的体统中寻找解决教育中主体利益受损问题的办法。
三、提升教师教育专业学生的“身份荣誉意识”
德国思想家雅斯贝尔斯在论及“什么是教育”时说:“教育须有信仰,没有信仰就不成其为教育,而只是教学的技术而已。”如何在教育法学课上,通过学习《教育法》、《教师法》等有关教育的部门法提升教师教育专业学生的荣誉感?《法理学》关于“法律职业伦理”的论述为我们提供了有效的路径。“在法律活动促进法律职业形成之前,其内部就已经开始酝酿着一种‘身份荣誉意识’,进而发展为一种传承后世的法律职业伦理,它从集团内部维系着这个共同体的成员并保证共同体的社会地位和声誉”[7]。教育职业共同体与法律职业共同体一样不是行业,而是职业。它不仅需要有专业学识与资质资格,而且需要践行特殊的职业伦理,成为这个社会中最崇高的人群。这一人群的特征是什么?《法理学》教材弥补了已有《教育法学》教材的不足,明确了现代公民应具备的基本素质。首先是主体意识,即明确认识到自己是一名教师,职业平凡而又不平凡,肩负着教书育人的使命,为此自己是社会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的主体,而不是无足轻重的客体,要有独立意识和独立地位。其二是权利意识,即清晰地懂得权利的正当性、可行性、界限性,在法定范围内主张和行使自己的权利,勇敢地捍卫自己的权利,同时对一切合法的权利给予同等的尊重和维护。其三是参与意识,教师和法律人一样应对社会更具责任力,并且积极参与社会建设和公共事业管理。其四是平等意识和宽容态度,只有具有宽容品质的教师才能营造一个民主的学习生活氛围,只有讲民主的教师才能培养出具有宽容胸怀的学生。
高教版《法理学》教材鲜明的理论引领特色,使教育法学教学突破对教育法条文的解释和讨论局限,使教育法律实践与法学理论有机结合起来,真正实现了为教师教育专业学生“依法执教”奠基的课程目标,也为今后教育法学教材建设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
参考文献:
[1][2]教育部司法部、中央综治办、、全国普法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若干意见》
2013年6月13日.
[3][5][6][7]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17,260,22,224.
[4][德]费希特;梁志学、沈真译.论学者的使命、人的使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21.
收稿日期:2013-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