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2 14:48:0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新修订法律法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进一步加强对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及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和依法维权意识。
二、选题背景
我局以“四下基层转作风、强化监管迎改革”主题实践活动和“加强五化建设、提高监管水平”调研活动为载体,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服务基层大走访”等方式,征求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根据群众反映的“多举办业务知识培训讲座,加强学习沟通、建议多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宣传活动”。经研究,确定2014年民评选题评议的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及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和依法维权意识”。
三、工作目标
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动力,以深化“法律六进”活动和推进重点对象学法用法工作为重点,不断创新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逐步健全社会普法机制,大力提升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在传承发扬的基础上,要立足新起点,开创新局面,创新举措,推动案例普法、联动普法、阵地普法全面发展,形成法制宣传形式丰富、气氛热烈、城乡统筹、群众受益的生动局面,为推动我县食品医药经济社会跨越发展、营造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四、工作任务
(一)深化“法律六进”宣传活动。全面推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扩大“法律六进”覆盖面,让法律渗入食品药品监管的各个层面。
(二)加强专业法的学习宣传。加强《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等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并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抓紧抓好。尤其要加强对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新颁布、新修订的食品药品监管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普及。
(三)积极开展专项宣传活动。组织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集中宣传活动,并充分利用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月、“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重大节点以及各项法律法规颁布实施日,组织形式多样的专项法制宣传活动,推动各项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活动扎实开展。
(四)发挥媒体法制宣教作用。巩固发挥简报、电视等大众传媒的独特优势,加大媒体食品药品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推进网络、移动通讯法制宣传教育力度,积极运用微信、QQ群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普法。
(五)加强学法用法工作力度。抓好食品、药品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提高管理相对人的质量意识、守法意识、责任意识以及企业管理水平;加强对食品药品协管员和信息员的培训,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结合“法律六进”及日常检查,加大新版GSP认证指导力度,提前介入,现场办公,听取企业需求,对实施新版GSP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解析,解决企业实际困难。
(六)推进普法依法治理活动。针对食品药品安全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专项普法依法治理活动,采取张贴法治警句、悬挂宣传标语、发放法治文化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开展“法治文化六进”活动,努力取得让广大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普法依法治理效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普法依法治理机构职责,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加强对食品药品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利用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食品药品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
2020年市地方志办公室普法和依法治市工作按照“七五”普法规划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并结合业务工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建设平安和谐法治环境,严格实施依法行政工作,推进了普法教育和依法治市工作顺利开展。现总结如下:
一、加强对工作的组织领导
全年将“七五”普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年初即成立了以市志办普法教育领导小组,由办公室负责普法具体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普法教育工作不少于2次,加大工作督促检查力度,并纳入目标管理,真正起到了组织领导和检查督促作用,切实加强了对全办普法宣传工作的领导,为普法工作顺利推进奠定了组织基础。
二、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全年内一是按照我办七五普法规划和实施意见,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工作,使全体干部充分认识到普法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自觉学习法律法规知识。深入开展以《宪法》、新修订的《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准备了相关普法书籍,供全体干部学习使用。领导干部带头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做遵守法律法规的模范,全年利用每周星期二集中学习时间,坚持每月学习不少于1天,半年保证普法时间不少于20小时。二是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法制理论和业务知识,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积极参加上级业务部门的培训和组织全办人员法制和业务学习,通过普法教育,使全体干部了解与业务工作、生活等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增强公民权利义务观念,提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和运用法律武器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三是结合走基层和群众工作,深系群众开展“爱国、团结、感恩、守法”活动,认真宣讲相关法律知识。
三、依法实施地方志工作
一是健全行政决策制度,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定“三重一大”实施办法,对单位重大事项提交会议讨论,充分征求大家意见。二是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采取多种形式学习宣传《条例》,形成保证《条例》贯彻落实的良好氛围。提高了各乡镇、各部门和干部职工对《条例》的认知度,促进年鉴编纂人员严格遵守条例规定,认真履行编纂职责。三是做好年鉴等相关资料出版前的保密审核工作。对《年鉴》、《州年鉴》、《年鉴》(2020)的数据、资料的真实、完整、保密等通过统计、保密等相关部门顺利完成了审核审查工作。
摘 要:税收筹划是一门实践性与风险性都很强的学科,它除了要求筹划人员具备较全面的会计税收政策的驾驭能力,还要求与主管税务机关的良好沟通,以及掌握最新的政策法规并及时进行筹划方案的调整的能力。本文以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发生的变化,结合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条例,以案例的形式阐述税收筹划给纳税人带来的积极作用与意义。
关键词 :税收筹划 案例分析 税收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它具有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的特征。所以依法征税是国家的权利,同时也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国家为了实现其管理职能希望在政策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多征税,而企业是以赢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其根本目标是为了生存与获利,并最终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利润是以全部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得出的,而税金作为费用的一部分无疑成为了阻碍企业获取更大利益的拌脚石。企业更希望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少交税甚至不交税,两者形成一种胶着博弈的状态。
由于我们国家税收法规结构不够合理,立法层次较多且各税种纷繁复杂,如何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用最小的税收成本获取更大的税收收益,这已引起了社会各界包括纳税人与税收理论界人士在内的普遍关心,税收筹划应运而生。
从总体上来讲税收筹划就是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企业投资、经营、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以期达到合理避税的目标。而税收的固定性又使税收筹划具有了一定的可行性。当然在实际工作中税收筹划不可避免具有一定的风险,税收筹划必须综合考虑筹划结果对其他税种以及企业整体经营的影响。税收筹划的成败除了取决于筹划人员本身对税收法律法规知识的全面驾驭能力,还取决于筹划的结果是否能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由于税法赋予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以及税务人员自身水平的良莠不齐都会造成税务人员在对税法理解和执行上的偏差,导致税收筹划的失败,另外法律法规的不断变化也是引起筹划风险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进行税收筹划决不能孤立静止的进行,除了及时与各地税务机关进行必要的沟通,动态的掌握法规政策的变化并能够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不断地进行筹划方案的调整也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就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相结合进行筹划的一个实例进行说明。
2008 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对原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两税合一,在税收扣除、税率、税收优惠等方面作出了重大的调整。新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此政策放宽了对职工工资薪金的限制,取消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关于计税工资的政策规定(此政策给利用工资薪金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同时条例明确了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税函[2009]3 号具体明确条例三十四条所称“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对于此项政策规定,一般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的时候,掌握的主要标准是企业对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是否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如果企业已如实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则相应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允许全额在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同时在税收优惠中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九十二条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作出了限定:
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 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 万元。
依据上述的实际税收征管情况及税收政策可综合思考如下:
若某一中小型工业企业,2011 年度预计资产总额2600 万元,职工平均人数88 人,企业的会计利润35 万元,该年度终了汇算清缴前经注册税务筹划师初步测算,应纳税所得额为30.5 万元。考虑到该工业企业处于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优惠的边缘,企业完全可以通过适当的对自身费用的调整进而享受税收优惠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2011 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6 号,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重新作出了规定:纳税人2011 年9 月1 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 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鉴于上述税收政策的调整,注册税务筹划师建议增发0.8 万元的工资,以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优惠要求。(假设该公司原平均计税工资为2000 元,可增发计税工资到3500 元以内,按职工人数88 人计算,最多可增发13.2 万元工资)
未筹划前企业预计缴纳企业所得税=30.5*25%=7.625(万元)
企业净利润=35-7.625=27.375(万元)
经筹划后企业预计缴纳企业所得税=(30.5-0.8)*20%=5.94(万元)
企业净利润=35-0.8-5.94=28.26(万元)
经过筹划后企业的净利润增加0.885 万元,同时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685 万元。
由于及时考虑个人所得税新的费用减除标准的变化,并运用到税收筹划实例中,给企业和员工都切实带来了好处。员工的工资增加了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没有产生影响,企业也因此节约了税负增加了税后净利,同时适当的增加员工工资也能增加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由此可见合理、合法的运用税收政策能够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与企业全体相关利益者共同利益的共羸。
参考文献:
[1]赵善庆.纳税筹划目标及评价模型.财会月刊. 2007.1.s.
作为工作在统计执法检查第一线的普通执法队员,我们要经常运用《统计法》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在平常的执法工作中遇到许多问题使我们捉襟见肘,随着新修订的《统计法》的颁布,这些问题都将迎刃而解。
一、明确规定企业要建立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制度
在平时的执法检查中我们发现,有些企业的统计数据往往是统计人员随手上报的,并没有经过该单位领导的审核,上报时依据的原始财务数据也没有归档保存,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往往无证可循,新修订的统计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企业统计审核签署制度的建立,必将规范企业的统计工作,提高上报数据的质量。
二、明确执法检查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可采取的措施
在一次对一家外企的执法检查中我们发现,该公司的统计人员拒绝让检查人员登记保存该单位的会计资料,针对这种情况,新修订的《统计法》则有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货物存放地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等资料,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像、复制等。
三、明确规定政府相关部门要与统计部门相互配合,共同查处违法行为
我们在平时的执法检查中往往只是统计部门单独的行为,很少与政府相关部门相互配合查处违法行为,但有时候单纯依靠统计部门自身查处违法行为往往有些势单力孤,新修订的统计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移交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
四、加大对统计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力度,提升《统计法》的执行力
现行《统计法》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度是五万元以下,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五万元的罚款已经达不到惩戒统计违法行为的效果,一些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接受处罚后依然对统计工作不重视,数据质量依然很差,没有起到教育警戒的作用,新修订的《统计法》调整了行政处罚的罚款额度,由以前的5万元以下调整到20万元以下,明显加大了统计违法成本,而且新《统计法》细化了违法行为以及相应的罚款数额,情节严重的,对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新的《统计法》大大强化了统计法律责任,为惩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特别是打击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提供了比较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我们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对于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不论是什么地方、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切实维护统计法的尊严。
我作为一名战斗在统计执法第一线的统计人员,新修订的《统计法》将成为我们日常工作的必备武器,我们不仅要学懂它,更要宣传它,在执法检查服务中自觉成为新《统计法》的宣传员,在日常工作中,我们经常深入企业,接触大量的基层统计人员,这正是宣传新《统计法》的有效时机,所以我们应该身先士卒、带头学习、严格自律、规范自我,在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过程中积极发挥表率作用,将《统计法》带到基层,为实现每个人、每个地方、每个单位都能提供真实准确的数据这个目标而努力!
关键词:消防法制建设;消防监督;关联性
我国现在的消防法律法规相对完善,它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着消防工作的顺利开展。然而,因为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的影响,我国的消防部门执法过程中存在缺陷。
一、我国目前消防法制建设与消防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力度不够,火灾隐患整改不彻底。我国消防工作的原则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单在实际工作中,消防部门唱“独角戏”的情形普通存在,有些单位和个人法制意识不强,不理解消防工作,表面配合,实际上对消防部门指出的隐患并不积极整改,应对检查,阳奉阴违,造成很多流动性的消防安全隐患。
(二)消防执法人员具体有一定的随意性。在进行消防执法时,很多执法人员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举例来看,由于执法人员调动频繁,导致执法人员对岗位不熟悉,难以留住精通消防监督的人员,直接导致消防执法工作水平不高。另外,部分人员为了应付考试而进修,这些随意性导致消防执法工作难以高效开展,同时也致使消防执法透明度不强。因为人际关系的影响,所以执法人员的执法力度不严格,针对被监督对象的行为规范性不强。
(三)消防法律法规亟待完善。在我国的法制体系变革背景下,《消防法》也实现了新的发展,有关规章制度也重新修订。不过,在实践中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消防法制建设。和我国的现在社会发展状况相比,整体消防工作具有一定滞后性,难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在我国的消防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的背景下,现在的消防法律法规难以和科技化消防设备相适应,难以实现规范化管理,不利于推广消防科技和设备。因此,为了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进一步拓宽消防器材应用范围,就要不断完善和消防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改进消防法制建设与消防监督的措施
(一)不断完善消防法律法规。要想完善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就要提高消防监督工作规范化。另外,在制定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时,必须参考市场经济发展状况,完善现在的消防法律法规。通过加大创新力度,不断完善国内消防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消防监督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职责义务,通过和现在的消防水平相结合,探究新型消防技术和消防工艺,利用法律法规规范其使用。另外,要制定和《消防法》有关的法律法规解释,进一步推动消防监督工作开展。
(二)加大对消防监督工作重视力度。通过分析现在的消防工作可以得知,因为我国的国土面积比较大,消防执法工作改善存在一定难度,难以执行消防处罚。这些问题不利于开展消防监督工作,进一步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导致消防建设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在这一背景下,有关部门必须和实际状况相结合,不断加大对消防监督工作的重视。另外,要加大对消防监督工作队伍培训力度,统一规划管理,努力提高基层消防监督人员的业务能力,实现规范化和科学化的监督管理。除此之外,对于消防监督队伍来说,要在实际工作中遵守《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发现消防隐患必须及时处理,通过和受检单位共同努力,整改消防隐患。在消防监督队伍工作过程里,必须按照法律进行监督,只有这样才可以使相关单位和部门协助工作,推动消防监督工作高效开展。
(三)加大对消防监督工作人员培训力度。要想提高消防监督工作水平,必须提高消防监督队伍总体素质,而要想提高消防监督队伍素质,就要加大对消防监督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消防监督队伍工作总体水平,优化其知识结构。因此,要以《消防法》为基础,使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不断提高个人素质,一方面要有超强的消防技能,另一方面还要有一定的消防法律法规知识,不断加大对其培训力度。在消防监督队伍执法时,要努力转变过去的消防监督工作理念,建设消防监督队伍工作人员的知识体系,不断提高总体素质,使我国的消防监督工作越来越规范化和法制化,真正提高消防监督工作水平。另外,在完善相关监督制度过程里,必须建设监督奖惩机制,按照协议机制及时考核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素质,定期考查消防监督工作人员对业务知识的把握状况,按照我国的《消防法》,不断落实消防监督工作,建设完善的责任追究体系,以此来提高消防监督执法队伍的工作积极性,端正工作态度。利用培训手段,提高消防监督工作人员的素质,推动国内监督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四)加大消防法律和常识的普及力度,增强全社会参与消防工作的意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监督工作的开展除了需要消防执法队伍的努力,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作为强大支撑。政府各职能部门要齐抓共管,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国民安全教育体系,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责任,进一步加大媒体消防安全公益宣传的力度,进一步提升公民消防法律法规意识、消防安全常识知晓率和自防自救能力,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抵御火灾的能力和水平。通过依托各级各类媒体平台,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宣传推动,督促行业部门和单位落实消防宣传教育责任全面推进,民众消防安全素质全面增强,消防宣传能力全面提升,在社会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要建立舆情监控机制和应对机制,要利用媒体和其他社会宣传资源,召开新闻会,公开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反映当地火灾形势,宣传消防工作措施,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加大96119火灾隐患举报电话的推广和普及力度,充分发挥公民监督者的作用,提高公民遵守消费法律法规的意识,号召大家为维护全社会的消防安全贡献一份力量。
三、结语
综合来看,我国现在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监督工作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所以,必须努力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消防监督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以提高执法队伍素质,通过和社会发展状况相结合,优化自身消防监督管理体系,为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献出一份力量。
作者:袁方 单位:焦作市消防支队
参考文献:
[1]刘珩.当前我国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01).
关键词:教学改革;建设法规;执业资格;工程管理专业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52909(2015)05007504
2014年10月,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整理并公布了近两年各地本科就业率较低的专业,其中工程管理专业为河北省和安徽省本科就业率较低的专业[1]。作为省属地方高校,
南通大学于2001年开始招收工程管理本科生,主要培养面向建筑企业工程一线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当前
工程管理专业就业率降低,除了与当前中国经济增速放缓、房地产业不景气和开设该专业的高校众多等大背景有关之外,还与高校的人才培养体制有关。社会衡量高校工程管理专业人才培养质量高低的重要尺度是毕业生的执业能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工程管理专业评估委员会章程(2009年修订)中明确其评估的目的是使该专业毕业生符合未来国家规定的申请参加相关专业国家注册执业资格考试的教育标准要求。因此,工程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尤其是核心课程的教学改革,应与执业资格制度挂钩,着力培养学生的执业能力。
建设法规是绝大多数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之一,也是工程管理专业的核心课程。文章以选取建设法规课程为研究对象,面向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从教学大纲的修订、教学内容的优化、教学方法的创新、考核评价的改革等方面开展教学研究,旨在提高课程教学质量,使学生具备
较强的法律意识,掌握建设法规、法律的主要内容,并学以致用。
一、建设法规课程教学大纲的修订
工程管理专业毕业生在其职业生涯中可能面临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
咨询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等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而对南通大学历届毕业生的调研结果表明:大多数毕业生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管理和造价管理等工作,与其相关的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主要涉及关于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三类,因而文中的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具体指以上三类。
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根据其考试类型不同,其考试大纲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内容也稍有区别,但绝大数内容有交叉和相同之处,主要有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详见表1。考试大纲是针对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的基本要求,是考试命题和复习备考的依据。课程教学大纲则是指导教学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人才培养方案的具体落实。为了使建设法规课程教学与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接轨,有必要根据相关执业资格考试大纲重新修订建设法规课程教学大纲,既要避免相关课程内容之间的重复,
使教学活动达到本科学历教育的要求,又要培养学生的执业能力。工程管理专业课程体系应覆盖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中涉及到的所有法律法规相关考点,对于类同的考点所对应的知识点在教学要求和课时分配时要有所侧重,且应主要放在建设法规课程中讲授。与此同时,建设法规课程教学大纲中的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也应根据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予以全面改革。
二、建设法规课程教学内容的优化
建设法规课程教学内容改革要着眼于基础理论知识的应用和执业能力的培养,及时更新、优化,减少与相关课程教学内容的重复,提高教学效率。
根据表1中的类同考点,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考试大纲等资料[2-6]的具体内容,进一步分析考点之间的内在关系,然后进行整合。查询建筑法的具体内容得知第二章为建筑许可,该章节与建造师考试大纲中的施工许可法律制度所含的内容大致相同,而建筑法中的其它几章则涉及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这其中除了建筑工程监理这一章,其它则与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含内容大致相同。虽然建筑法是建筑行业的大法,其法律效力较高,但与上述专门法律和法规相比,其所含内容不够详尽,教学时应以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主。此外,通过对比发现,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合同法分则中的建设工程合同分别与建造师考试大纲中的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建设工程合同制度大致相同。综上所述,建造师等三大类执业资格考试涉及法律法规的共同考点有施工许可法律制度、建设工程合同制度、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如表2所示。
重庆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分局,在一次教育收费专项检查中发现,有的高校没有按照文件规定,免费向住宿公寓的学生提供热水,而是按照实际成本对学生收取热水费,涉嫌存在价格违法行为,遂立案并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由于检查发现多家高校均存在同样问题,及时向定价业务处室通报了情况。有关高校也向定价处室反映,因提供热水成本过高,有的高校免费提供热水的成本甚至能达到住宿费的一半,为此学校收取的住宿费将入不敷出。定价处室经过调研,认为情况属实。因高校公寓住宿费是公益价格,收费应该能够覆盖运行成本,于是定价处室根据实际情况修订了有关收费政策。待整个专项检查结束后,进入处理程序时,关于高校热水收费的政策已经修改,根据修改后的政策,之前的违法行为不再属于违法行为,而成了合法行为。这种情况下,检查发现的问题应该如何进行后续处理呢?这就涉及溯及力的问题,本文将对这种情况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立法法》关于溯及力规定
目前行政法律法规自身对溯及力没有明确规定,那么只有从上位法《立法法》来看法律的溯及力问题。2000年版《立法法》第八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与20巧年新修订的《立法法》第九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完全一致,可以看出修改前后的《立法法》对法律溯及力的表述是一样的。要使法律法规具有溯及力,需要作出特别规定。目前,只有刑法对溯及力做了特别规定,《刑法》第十二条“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这就是刑法基本原则中溯及力的原则,简单的说也就是“从旧兼从轻”。由于行政法律法规没有对溯及力进行明确的特别规定,那么不管是2000年的《立法法》还是2015版的《立法法》都可以看出,行政法律法规是没有溯及力的,那么价格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也不应该具有溯及力。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刑事犯罪是比行政违法性质严重得多的违法行为,既然对于更为严重的违法行为都是“从旧兼从轻”原则,那么对于违法性质较轻的行政违法当然也应该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这种说法从理论上来说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不管是2000年的《立法法》还是2015年版的《立法法》,关于溯及力都要求特别规定,所以行政法律法规还是很难直接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还有学者提出,除了《刑法》明确规定溯及力原则为“从旧兼从轻”外,其他的部门法溯及力也可以概括为“从旧兼有利”,但从价格行政执法案件的实际而言,既然有价格违法案件的违法者绝大多数情况都存在价格违法案件的受害者,除非没有受害者的情况下,否则恐怕很难适用有利的原则。
二、行政法原则看溯及力
2004年,国务院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了依法行政的六大基本原则,也是行政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合理行政指的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可以清楚地看到,行政法的合理原则,要求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价格行政执法中也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如有的价格违法案件中,目前有效的定价文件制定时间是90年代末期,当时的人工费一般为50元一60元/工•日,时至今日,最便宜的杂工每天人工费都超过150元,这种情况如果依然坚持50元一60元/工•日的人工费,恐怕难说公平公正。笔者认为像这种情况是应该考虑合理原则的。但是,行政法的原则强调公平、公正,但这并不是明确的特别规定。要把公平、公正原则作为特别规定.肯定比较牵强。
三、从审判部门看溯及力问题
由于行政案件最终是由审判系统,即吝级法院进行裁判的,那么审判部门的意见可以说是至关重要。那么法院系统是怎么样的看法呢?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印发了《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由于这个会谈纪要的受文主体是法院,所以对行政部门并不直接产生效力,但价格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从审判的角度进行参考。纪要规定“关于新旧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根据行政审判中的普遍认识和做法,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法律、法规或规章价文件对热水成本考虑不足,高校公寓供应热水的成本过高,使得高校公寓的运行成本超过了公寓收费,已经不符合公益价格的定价原则,这种客观情况使得高校按照热水实际成本收费具有了一定的合理性,可以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在价格违法案件尚未进入处理程序而所依据文件修改,使得之前违法行为变得合法的情况下,应该根据价格政策变化的客观原因和具体情况,采取对行政相对人有利的从新原则。反之,在没有客观原因、具体情况要考虑的情况下,应该坚持从旧原则。
作者:白雪
一、现行有关政府投资审计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政府投资审计的现行法律法规主要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在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中,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二)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4月5日联合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共二十四条,规范了对在基本建设项目审计中查出的各类问题,如何进行处理、处罚;(三)2001年8月1日以审计署令第3号的《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该准则共二十六条,不仅定义了国家建设项目:“国家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产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而且扩大了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延伸,即“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二、现有政府投资审计法律法规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
一是政府投资审计中的法律适用存在冲突。审计实践中主要涉及到《审计法》与《民法》、《合同法》的适用冲突。从法律关系看,一方面,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进行审计监督,与建设、施工等单位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这种行政法律关系是审计机关依据职权进行监督管理而形成的,具有强制性,双方当事人地位是不平等的;另一方面,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合同法》签订经济合同,其产生的是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体现平等互利原则,双方当事人是平等、自愿的。当这两种法律关系在政府投资审计中,就必然会产生法律冲突。为此引起的法律诉讼问题已逐渐成为政府投资审计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受到多方关注。如对于工程价款审计核减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问题,建设单位一般以追回多付的工程款为目的提讼,施工单位则为了多结工程款而提讼。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抛开审计决定及其反应的事实,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是平等的合同关系为由,仅仅依据《民法》、《合同法》及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判决,并认为《民法》、《合同法》的效力高于其它法律,大多数情况下会判决施工单位胜诉。
二是《审计法》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内容的规定过于抽象笼统。有人认为,虽然《审计法》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内容的规定过于抽象笼统,但《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规定了审计机关应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资金使用、招标投标、合同管理、材料采购、工程结算和决算、工程质量、单位资质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可我们知道后者的法律效力较低,并且它主要是规范审计机关如何开展工作,这就给政府投资审计工作形成了较大的困难。特别是新形势下审计署已确立向绩效审计为主转变的思路,对政府投资审计法规部分内容的修订更是势在必行。
三是政府投资审计中执法主体资格问题受到质疑。《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规定审计机关为政府投资审计的执法主体,但对审计机关能否依据其他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处理处罚的问题没有明确约定。例如,在政府投资审计中,审计机关必然要对建设项目在建设管理、招标投标、工程价款、监理的执行等方面实施监督,但能否依据《建筑法》、《招投标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和监理制度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在执法主体和执法的方式、方法上存在争议。由于审计法规定审计监督的主体是国有投资或融资的项目建设单位,基建工程项目审计由于受审计管辖权的限制,无法对施工企业进行处理处罚。虽然审计署于1996年出台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为审计处理处罚提供了依据,但大多处理处罚的是建设单位。
四是地方性政府投资审计的规章制度多形成人为“地区差”。如2004年3月新疆自治区颁布实施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2008年初自治区人民政府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通知》;2008年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了《鄂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还有深圳、武汉等一些地方政府都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这些地方性规章制度无疑为各地的政府投资审计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但与此同时也形成了许多的人为“地区差”。
三、关于健全完善政府投资审计相关法律规章的几点思考。
一是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体系,构建科学的审计准则体系和审计工作指南体系。特别是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审计、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审计、涉外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审计监督领域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尽快出台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使这些领域的审计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根据审计法和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结合业务工作需要,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和有益经验,修订和完善原有的国家审计准则,组织制定包括政府投资审计在内的各项审计指南。在完善审计法律规范、准则和指南体系的过程中,要注意解决好立法的技术性问题,坚持从实际出发,确保规范建设服务于审计业务工作,减少由规范引起的矛盾和冲突,及时调整原有规范。
■ 宣传教育先行
新统计法规进一步强化了各级领导和统计人员违反统计法律的纪律责任,可以进一步强化数据质量意识,使统计数据更加真实可信。加强新法规宣传教育,要突出重点,做到三个明确:
一是明确宣传教育对象。重点应包括两类人员:
一类是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统计人员。《处分规定》第二条规定,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负责人,以及有统计违法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从《处分规定》的第三条至第十条分别对哪些人员、违反哪些规定,承担哪些纪律责任做出了具体的论述。
另一类是社会公众。重点是营造良好的环境,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统计法律法规,能正确解读统计数据的良好氛围。
二是明确宣传教育内容。对于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统计人员,宣传的重点内容是违反了哪些规定,应承担的具体的纪律责任。
对于社会公众,重点明确新统计法规对于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可靠的重要性,使社会公众信赖统计数据。
三是明确宣传教育的方式。针对不同的对象,采取有差异性、多样性的宣传方式,进行全面、系统、扎实的宣传教育。
■ 严肃查处案件
查办案件是贯彻落实《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关键环节,如果不严肃查办,不认真处理,依法统计就很难在实际工作中推得开。
严肃查办案件,当前要着重查处两种行为,一是故意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行为,要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能手软;二是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例如:擅自统计信息,误导社会公众的行为。
对于查办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要按照《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明确的程序和有关规定处理,要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依法处理。
对于典型案件,要在内部进行通报,或在媒体上进行曝光,扩大社会影响力,有效地促进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在思想上形成抵御统计违法违纪的防线,在行为上形成贯彻统计法规的自觉性。
■ 加强部门联动
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合力,是确保新法规贯彻执行的根本措施,具体做到“三要”。
第一,要分清职责。贯彻落实《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既不能各自为战,又不能互相越权,要按照本部门的职能和相关规定,分清职责。例如,查处统计违法违规案件,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任免机关和监察机关共同负责。任免机关和监察机关主要负责受理向本部门举报的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坚持“有举再查”。而对于一些重大案件,可以成立联合执法检查组。
第二,要建立机制。要用制度和机制来保障《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贯彻执行。当前要建立两个机制,即情况通报机制,案件移送机制。要联系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细化案件移送制度,明确责任部门。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1.突出党的十精神的学习宣传。深刻领会党的十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以党的十精神统揽、指导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系列重要部署,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创新发展。
2.突出宪法的学习宣传。坚持把学习宣传宪法放在首位,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深入学习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3.突出新颁布或修订的重要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立足当前社会和广大公民对法律知识的需求,重点开展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新颁布或新修订的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采取安排自学、集中培训、举办讲座、巡回宣讲、阵地宣传、组织考试和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加强新颁布或修订的重要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
4.突出服务全镇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法制宣传。围绕我镇各项工作事业目标,深入学习宣传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改善民生、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组织开展专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为建设更水平的美好新县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突出重点,完善机制,推进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
1.强化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坚持并健全落实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法制讲座、重大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审核、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领导干部网上法律知识学习和考试等制度,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的经常化、制度化。着力提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2.深入开展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加强通用法律知识与履职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学习,并将其纳入公务员年度培训内容,加大对新录用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力度,公务员每年法律知识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镇机关开展“一月一法一考”工作,不断提公务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
3.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全面推进中小学校法制教育课时、教材、师资、经费和法制副校长“五落实”,坚持校内法制教育课与社会第二课堂法制教育活动相结合,不断提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实效。
4.加强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着重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对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和新经济组织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增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深化企事业职工法制宣传教育,提权利义务意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5.加强社区居民和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在全镇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深化法律进农村、进社区活动,大力开展村、居“两委”干部和“法律明白人”的法律知识培训,加强农民工的普法教育,引导广大农民和社区居民积极学法用法,增强基层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三、深化“法律六进”活动,有效满足群众法律需求
组织开展“深化‘法律六进’、推进依法治镇”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六进”工作机制,规范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内容、途径和方式,立足群众需求,创新普法形式、丰富活动内容。积极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和资源,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普法讲师团成员、普法志愿者作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拓展服务领域,广泛开展法律进社会组织、进院落农户、进集贸市场、进公共场所、进建设工地、进寺观教堂、进网络等活动,根据不同行业和对象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推动普法向社会各领域、各行业、各层面延伸,努力实现法制宣传教育全覆盖,使主题活动更好地深入基层,有效地服务群众,调动群众学法用法的积极性、主动性,提升普法效果。建立完善“法律六进”考核机制,加强监督检查,推进“法律六进”活动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四、继续推进法治创建,促进各项工作法治化
1.深化法治创建活动。按照“六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考核评估标准,明确创建目标,努力提创建实效,推进法治建设。要将创建活动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与为民办实事紧密结合,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在维护群众利益中的作用,使群众真正从法治创建中得到实惠。
2.深化依法治理。以创建“法治”为载体,结合实际,大力推进部门行业依法治理和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一是深化部门行业依法治理工作。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依法治校示范校”和“诚信守法企业”等创建活动,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不断提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二是深入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继续广泛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等基层民主法治创建活动,丰富基层法治创建活动内涵,不断提基层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3.加强阵地建设。加大大众传媒普法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和移动通讯等大众媒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法制宣传教育更加便捷,更有针对性,更为群众喜闻乐见。加强普法窗口场所建设,积极创造条件,整合各方资源,加强公示栏、法制宣传橱窗、普法长廊、乡村少年宫、法律图书角等法制宣传阵地建设。
4.打造法治文化。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活动,推进本土法治文化产品创作,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文化活动,促进法制文艺发展繁荣,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文化需求。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法治文化建设,促进法治文化与机关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社区文化、乡村文化等有机融合。积极探索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路径,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传播。组织筹划法制宣传教育重要节点宣传活动,充分运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各专项法律的宣传日、宣传周和宣传月等开展集中宣传活动,不断扩大法制宣传教育效果。
五、组织开展中期督导检查,推动“六五”普法深入实施
按照“六五”普法规划要求,下半年在全镇组织开展“六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科学制定督查方案和考评标准,广泛进行宣传动员,务求“六五”普法中期督查工作取得实效。各乡镇、各部门要对本地本部门“六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自查,及时查漏补缺。做好全国、全省、全市、全县先进的推荐工作,树立先进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六五”普法规划更加全面、深入、有效实施。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1.强化普法和法治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运行机制,健全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调整充实普法依法治理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建立健全普法和法治创建工作保障机制,确保普法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顺利开展。
2.加强普法工作指导、督查、考核。充分发挥组织、指导、协调、监督作用,建立完善工作考评机制,坚持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充分利用普法网站、简报等,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加强学习交流和指导。
摘 要 企业会计造假严重违反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原则,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本文对企业会计造假进行成因分析,并提出加强制度建设,加大监管力度,提高造假者的成本,是治理会计造假的根本措施。
关键词 会计造假 成因 治理措施
会计造假是指企业领导和财务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准则制度,做假账和编制虚假会计报表的行为。
一、企业会计造假的成因分析:
1.经济利益驱动。通过财务造假,一些不符合上市
规定的企业可获得上市“资格”; 一些已经上市的公司能够以较高价格发行股票;而一些上市公司可以成功地再融资以更高的价格发行新股。
2、监督严重缺位。从会计监督来看,企业会计人员由于受制于企业,其监督功能基本丧失;审计监督是保证社会经济良性发展和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保证,但由于企业内控制度的不完善及外部审计监督的不独立性使得审计监督缺乏应有的力度;从社会监督来看,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等相互独立,缺乏互相间的沟通,共同监督难以实现。
3、造假成本低。与所获得的利益相比,企业造假成本极低,目前对造假的企业只是经济处罚,且罚款金额不超过募集数额的5%,比银行利率还低。对于相关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几乎谈不上什么惩罚。
二、会计造假的治理措施
1、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内部制衡机制及监督机制。(1)国有股减持。这有利于优化企业的股权结构,在股东间形成制约,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2)增强董事会内部的制衡。实际情况显示,大多数企业会计造假均有董事、高管人员参与。因此,健全和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内部的制衡显得尤为重要。具体措施有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强化监事会功能、完善企业内部会计审计体系等。
2、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强化法制监管。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中一些责任和处罚不明确的条款重新修订,增加对那些在现实生活中存在而法律中没有规范的情况的规定。还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在法律规范中增加民事赔偿条款,对因会计人员造假而造成的合法利益受到的侵害,受害人可提讼,由此产生的损失,按照责任大小由参与造假者进行承担,尤其是要明确和加大单位负责人的赔偿比例,这样会计信息使用者一旦受到虚假信息损害就会依照有关条款向司法机关提讼,获取赔偿,在保护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同时也遏制了造假者的造假行为,遏制了会计人员违背会计诚信的风险。
3、强化外部监督。根据我国当前财政、税务、审计、等监督部门的实际情况,应尽快健全和完善会计、审计的法律体系,明确各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协调好财政、税务、审计等各部门的相互配合,既要增加审计监督的覆盖面,又要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审计。同时健全注册会计师的监督管理体系,实行无限责任,提高违规风险成本。可成立会计监督机构,负责对审计企业会计业务的会计师的监督和调查,对违规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严厉处罚,从而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确保审计质量。
4、全面开展诚信教育。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诚信教育,提高企业负责人的诚信意识及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因此,企业领导者应加强学习会计法律法规,明确自身责任与义务,对自己负责、对企业负责、对社会负责,加强单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发挥带头人的作用,自觉提高诚信觉悟。只有领导者做到知法懂法,才能减少会计造假。其次,加大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培训与职业道德培训,包括熟悉法律法规、爱岗敬业、加强自律意识、做好企业服务工作,依法开展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确保企业会计工作的有序开展。
治理会计造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从各个方面进行统一平衡、综合治理。它使得会计工作能够有序进行,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最终杜绝会计造假现象的发生。
参考文献:
[1]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表现形式及治理措施.现代企业教育.2010(16).
[2]程安林、梁芬莲、黎军.会计造假与会计监管的博弈分析.商业研究.2009(6).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及《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围绕烟草行业“卷烟上水平”战略任务,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相结合,与行业共同价值观教育相结合,与全市系统法治建设相结合,进一步提高全市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深入开展以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依法生产经营(以下简称“三个依法”)水平为主要内容的行业依法治理活动,为顺利实现烟草“十二五”时期各项工作目标提供法律保障,全面提升烟草行业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组织生产经营水平,切实维护“两个至上”奠定坚实基础,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主要目标:
适应推进“卷烟上水平”和建设法治烟草的新形势,适应全市系统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生产经营的要求,适应广大干部职工对法制宣传的需求,通过深入宣传宪法、国家基本法律、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以及与全市系统专卖管理和经营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增强专卖管理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依法治理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的水平;健全和规范“三个依法”基础制度和运作机制,切实提高专卖执法和经营管理能力。
三、主要任务:
(一)制定法制宣教规划,打造法治烟草
1、以落实责任为抓手,全面落实《实施意见》
全系统要把贯彻落实《实施意见》作为加强行业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层层落实责任。严格按照行业推进法治建设的总体要求,落实好规范性文件管理,切实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落实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确保依法履行职责;落实好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努力提高决策水平;落实好办事公开民主管理,扎实推进依法管理监督;落实好完善依法办事能力保障机制,有效提高“三个依法”能力和水平。
2、以突出规范为手段,清理行业规范性文件
全系统将组织对1995年以前国家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各县局分公司要按照统一部署同步清理,该废止的及时废止,该修订的限期修订,年底前完成全部清理工作。认真贯彻实施《国家烟草专卖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今后要全面开展行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3、以完善工作为目标,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各级专卖部门要依法依规切实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认真对工程投资、物资采购、宣传促销项目和程序以及具体执行的各类合同进行合法合规审查。凡是违反国家法规及国家局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
4、以落实规划为载体,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今后三年工作重点是落实重点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按照有效提升“三个依法”素质能力要求,分级组织好法律知识培训,培训重点内容要突出行业“六五”普法规划规定的法律法规,包括新修订的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培训要严格考核,确保学习实效。
(二)提升“三个依法”水平,打造和谐烟草
1、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学法守法用法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不断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将法律专题学习纳入中心组理论学习内容,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法律培训、任前法律知识的考试考核等长效机制,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每年至少安排一次法律专题讲座,市局每年至少举办两期“三个依法”专题研讨班。加强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察,将依法办事情况作为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加强对全市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守法情况的督促检查和年度考核评价,要把“三个依法”落实和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绩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全市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树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树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
2、切实加强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学法守法用法
引导和组织各级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深入学习宪法、与烟草专卖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教育,使广大烟草专卖管理人员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等理念,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着力提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公共权力的意识,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确保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市局人事科、法规科、专卖科要统筹培训资源,合理规划专卖人员法制教育培训工作。其中专卖科侧重专卖上岗资格证和申领检查证的培训活动,法规科侧重申领执法证和执法监督证的培训活动,人事科安计划组织相关人员素质提升等培训活动,要努力实现这三类培训与日常法制教育、业务基础培训和行为规范教育的有机结合,形成以专卖科为主,专卖科、法规科、人事科齐抓共管、互为补充的全市系统专卖法制教育培训新格局。要注重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围绕不同岗位专卖人员的工作职责确定培训内容,突出培训与日常业务指导的相互衔接,突出对新颁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培训。要注重培训的实效性,务必将考试结果纳入对专卖人员的日常考评之中。特别是在各类执法资格考试中,要坚决杜绝走过场,凡考试不合格并经补考仍不合格的,严禁从事专卖执法工作,调离专卖管理岗位。通过扎实有效的培训工作,切实提高专卖执法人员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规范全市系统公正文明执法提供有力保障。
3、切实加强全市系统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学法守法用法
要结合全市系统构建现代化流通企业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法治教育和培训,要同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结合起来,同“六五”普法期间开展“全市系统依法生产经营先进单位”和“全市系统依法管理先进单位”创建活动结合起来。培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诚信守法、依法经营和依法办事的观念,促进企业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解决纠纷。把对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培训纳入到全市系统培训规划之中,进一步完善全市系统经营管理人员统一培训制度和考核制度,把依法经营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4、进一步深化面向社会开展的烟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坚持执法与法制宣传教育相结合,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积极面向青少年、卷烟零售户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宣传国家烟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制度规定,国家对烟草依法实行专卖专营管理,全市系统依法保障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建立健全面向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相关制度,开通有效渠道,创新载体,丰富形式,切实提高宣传对象对于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认识和理解。我们要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法制宣传教育融入到管理和服务的各个环节;转变法制宣传教育的方式,从“灌输式”教育向“服务式”教育转变,利用更加丰富、有效的方式进行普法。
(三)建立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机制,打造规范烟草
烟草系统重大决策事项风险评估,是指在制定或实施涉及烟草员工及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时,对可能引发影响烟草及社会稳定的群众集体上访、或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况进行先期评估、先期预防、先期化解,包括:发展规划编制、重点工程、重大投资项目的设立、调整;烟草管理体制改革及网点布局调整;用工体制改革、人员管理制度改革调整,岗位调整;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职称评定政策改革调整;单位改革中涉及的人员安置、社保关系、职工待遇及重大资产处置调整等;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调整。
1、完善决策程序,确保规范有序
要严格执行行业各级单位党组议事规则、工作规则和国家局、总公司投资、预算、薪酬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以及行业和本单位工程项目、物资采购、宣传促销管理规定等一系列重大事项民主决策规则。进一步完善烟草行业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制度体系,按照科学化、合法化、法制化要求,把职工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行业各单位都要制订和完善重大决策程序规范,凡未经上述程序的重大决策不得付诸实施。
2、建立评估机制,确保风险可控
烟草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建设,重点是解决好评估什么,谁去评估,怎样评估和哪个环节评估四个问题。要紧紧围绕有关落实“三个依法”的重要决策评估法律和政策风险,评估所做的决策是否符合烟草专卖法律和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是否符合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要求,是否同烟草行业其他政策协调一致,有无抵触,是否符合行业科学发展和战略方针任务,是否符合预期设计的目标和效果。具体评估工作由决策机关的政策法规体改部门牵头,有关业务部门协调共同实施。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重视听取有关业务部门和基层广大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对关键和疑难问题,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具体评估意见,提交决策机关审议。对于哪个环节评估,突出落实好决策前和决策实施过程中的风险评估。
3、健全审查制度,确保阳光透明
烟草行业的重大决策必须设置合法性审查程序。各级法规体改部门是合法性审查的责任主体。合法性审查工作要贯穿于调查研究、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集体决策等重要程序和环节。决策机关在集体讨论前要将审议草案交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在集体讨论中,法规部门要提出是否合法的审查意见并记录在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的,不能作出决策,有关规范性文件领导不得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