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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专业

时间:2023-06-11 09:33:28

法律服务专业

法律服务专业范文1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事务所

甲、乙双方就企业劳资专项法律服务的有关事宜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互相信任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

1、乙方指派的律师

乙方应指派工作勤勉,认真负责,并对所提供法律服务具有相当经验之律师为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

经与甲方协商,乙方指派________________律师组成工作小组为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

2、服务事项

在甲方支付了规定费用后,乙方应在下列事项范Χ内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1)对甲方目前劳资状况进行分析,出具《企业目前劳资状况分析报告》;

(2)针对甲方的实际情况,为甲方出具《企业用工制度策划书》;

(3)审阅甲方与员工订阅的劳动合同,对其提出修改意见或重新提供规范的劳动合同。对于尚δ签订的员工,提供新的劳动合同;

(4)审阅甲方现有的规章制度,对其提出修改意见或重新拟定规范的规章制度;

(5)根据甲方的运作流程,拟定商业保护策略;

(6)向甲方提供一份《劳资纠纷预警机制》;

(7)对甲方的有关人员进行劳动法方面的专业培训。

3、乙方的保密义务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的服务实施过程中及完毕之后,不向任何第三方披__任何接触到的甲方δ公布、保密或专有性质的资讯,并将维护其保密性。

4、甲方的责任

甲方同意与乙方真诚合作,如实提供乙方所需的所有资料,积极配合乙方工作,确保乙方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履行本合同条款, 按时支付费用及告知乙方其他地址、电话号码和处所。

5、付费方式

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法律服务费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整。上述款项支付后不予退回。

6、合同的解除

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合同,但甲方有权不予退还已经收取的法律服务费。乙方在甲方同意或有其他正常理由的情况下也可解除合同。前述的正当理由包括:甲方的Υ约或在实质问题上甲方拒绝与乙方合作或接受乙方的建议,以致乙方随后的工作无法开展。

任何一方拟依据本款解除本合同的,应提前两周通知对方。当本合同终止后,甲方应立刻支付所有δ支付的费用。

7、其他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年,即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2)其他δ尽事宜双方将另行协商;

(3)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法律服务专业范文2

关键词:应用型人才;法律服务专业;专业能力;创新能力

作为中职教育专业的一种,中职社区法律服务专业在近几年发展进程中,尽管取得一定成效,但是,若要在中职院校激烈的教育竞争中求得生存,必须要对市场进行系统调研的前提下,对法律服务专业学生能力的培养予以加强,将学生造就成为能力强、质量高以及与社会需要相适应的应用型人才。

一、中职社区法律服务专业学生能力结构

1.专业能力

在法律服务专业中,专业能力是运用所学法律法规服务于法律,并对法律纠纷进行解决的能力。其内容主要包括诉讼业务能力和诉讼业务能力。专业能力可以说是法律服务专业学生能力的核心,这种能力是将学生所掌握的理论与知识转化成服务与措施的过程。就学生而言,能力更重要,所以,一定要注重培养学生的能力。

2.基本技能

逻辑思维能力、计算机操作能力、合作交流能力、外语运用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统称基本技能。其中,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包括综合分析能力、抽象概括能力和推理判断能力。

(1)知识经济时代要求学生熟练地掌握计算机及软件的应用

学生使用计算机和Internet网络资源是获取信息、提高学习与工作效率的捷径。另外,在目前乃至今后,涉及计算机及网络的法律问题会有很多,诸如网络犯罪等。学生只有具备了熟练操作计算机的能力,才能有效地解决好这类实际问题。学生要想适应所担任的工作,必须有良好的表达能力――法律语言表达能力和司法文书写作能力。这是法律服务专业的学生首要的基本功。学生毕业后在基层岗位上提供法律服务时,要与受助对象交流思想,了解案情,并以通俗易懂的语言为其讲解法律常识。如果他的语言贫乏生涩,那么法律服务的效果势必会大打折扣。所以,加强对学生语言表达能力的训练是十分必要的。

(2)逻辑思维能力是法律服务专业学生的关键能力

只要严格根据逻辑思维定律,学生才有可能科学而正确地处理问题。若学生逻辑思维能力不强,则他在表达法律问题时就会出现思路混乱的情况;而如果一个学生具有非常强的逻辑思维能力,那么他在写作表达与语言表达方面就会有清晰的条理性,而且能够将自己的想法层次分明地表达出来。

3.创新能力

要想对法律服务专业学生进行创新能力的培养,首先要做的就是要培养他们的创新意识。所以,一定要鼓励学生开发创新意识,学生只有具备了创新能力与素质,才会得心应手地处理复杂多变的律法问题。

二、培养法律服务专业学生职业能力的措施与途径

1.对理论教学制度进行变革,变“以知识为本位”为“以能力为本位”

在设置课程方面,必须要将实用原则突出来,对法律教学内容进行更新,重组课程结构,形成以能力为本位的法律教学机制,确保专业课和公共同课能够有适当的比例,而且还要保证理论课与实践课同等重要,防止厚此薄彼现象的出现。在教学内容上,必须保证以够用、必需为度,以应用为目的,删除偏难偏深、陈旧过时及不实用的教学内容,将实用而又最新颖的技术增加进去。可以多加些讲座与选修课,教师一定要在理论课教学中加入一些案例,并结合案例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讲解,在案例中寓说于理,这样不仅能够突出理论课应用性,而且还能增加理论内容通俗易

懂性。

法律服务专业教学方法上,倡导案例式、讨论式以及启发式教学,从根本上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对学生学习积极性进行调动,提高其独立思考的学习能力,从根本上变“以教师为主导”为“以学生为主导”,使学生变“要我学”为“我要学”。

2.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能力的根本

从根本上说,中职教育必须突出视角教学,重点强调以学生能力为教学目标。在对法律服务实践教学予以强化上,一定要做到以下两点:

(1)建立与完善校内实习、实训基地

教师应该将学生实习活动贯穿整个中职教育过程,因此,必须重视校内实训实习基地的构建。目前很多中职院校法律服务专业实习基地基本上都是简单的模拟法庭、法律服务视听资料室、法律服务所等。必须购置相关对法律服务学习有帮助的音像资料,能够让学生适时展览法律文书,确保学生能够熟悉文书制作要求与格式。

(2)坚持走校所、校企和校区合作的教育发展道路

从根本上完善校外实习基地,而且校方还要主动与社区、律师事务所、法院、企业等达成学生实习建议,保证学生可以有稳定的实习单位,以锻炼学生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的能力。

若将商品质量视为企业生存与发展的生命,则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就是教育的根本和中心。由此可见,我们一定要将法律服务专业学生能力培养放在教育之首,只有这样,法律教育培养目标才有可能实现,才能为我国社会提供更多应用型人才。

参考文献:

法律服务专业范文3

国外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已有100多年历史,在传统业务方面已建立了一套完备的制度体系。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快,一些新领域的业务发展迅猛,其中法律服务业务占有很大比重,如普华水道国际会计公司在西班牙成立了律师事务所,并与当地两家领先的律师事务所合并,正在筹划建设全球法律服务网络,计划5年内建立拥有10亿美元、3000名律师的全球第五大律师事务所。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恢复只有20年历史,截止1998年全国共604家会计师事务所,很多事务所规模小,其他专业人才缺乏,普遍没有系统开展法律服务业务,我国不久将加入世贸组织,正在起动中西部大开发,改革开放将进一步深化,我国必将成为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法律服务业务是很有前景的。 

一、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的性质及特点 

1、专业性和综合性。受国家对跨行业经营的限制,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的法律服务业务,很大程度上被局限于自身专业范围内。综合性与专业性并不矛盾,专业性指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是针对自身专业方面的问题开展法律服务业务;但具体到每一个问题的解决方法,又要求注册会计师综合运用相关法律及方法。 

专业性表现为:一是结合传统业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及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性进行评价。二是开展自己专业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或培训。三是结合专业理论和实践,通过深入了解企业的实际,为企业设计合法的内部管理制度。综合性表现为:一是注册会计师必须综合应用相关的法律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方案。二是按整改方案并结合客户实际情况,进行综合整改。 

2、技术性和可操作性。注册会计师资格取得,必须经过严格的考试和具备一定时间的专业实践工作经验,这就是因为注册会计师业务具有较强的技术性,法律业务也如此。客户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技术性表现为:一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及相关工作人员掌握注册会计师传统业务的技术。二是要求其精通相关法律,并能熟练运用。可操作性表现为:一是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法律服务,其工作人员容易操作。二是客户采纳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后,能很自如地进行整改和执行。 

3、咨询性和服务性。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业务很多是咨询服务业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开展专门的法律咨询和服务业务。(2)客户在日常经营管理中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常常向会计师事务所咨询。(3)会计师事务所为客户经办业务时,常常出于为客户服务的目的而指出其违法行为。(4)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还能发展到为公共事业服务。如日本注册会计师担任各省、厅的审计委员会、地方公共团体的审计委员会等。我国政府应借鉴日本的经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中立的社会组织,为国家的立法提出建议,在执法和司法中提供法律服务;政府可大胆利用注册会计师参与某些政府审计,如国务院稽查特派员及其他专项审计,或接受法律方面的咨询。 

4、强制性和自愿性。强制性表现为: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如审计、评估等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并在报告中对其合法性发表意见。自愿性表现为:一是会计师事务所是社会专业组织,出于职业道德以及为与客户保持长期业务关系等原因,自愿利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为客户服务。二是客户在某些专项法律咨询业务中具有委托的自愿性,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接受委托的自愿性。 

5、效益性和社会性。效益性表现为:一是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专项法律服务委托时,要衡量其风险、业务量和效益。二是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一般业务时,额外进行的法律服务,要考虑时间性和效益性。社会性表现为:会计师事务所为树立良好形象,常参与社会的一些法律援助活动,这表现出一定的社会性。 

二、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的界定和发展方向的定位 

从广义上看,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分为综合法律服务和专项法律服务。从狭义上看,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就是专项法律服务。要界定清楚其法律服务业务的范围和发展方向定位,应处理好法律服务业务与其他业务的关系,并要认清与其他方面的关系。 

1、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是其咨询服务业务的一个重要方面。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是随着其咨询服务业务的发展而发展的。从五大国际会计公司看,其法律服务业务迅速增长是由其咨询服务业务带动的。如德勤会计公司1998财政年度业务收入90亿美元,其中,咨询收入达32.4亿美元。随着咨询业的发展,德勤也开始大举进军律师业。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服务业务包括:管理咨询服务、税务咨询服务、人力资源咨询服务、法律业务咨询服务等。会计师事务所要发展法律服务业务,必须发展全面的咨询服务业务,这样才能培养出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知识的人才,并能获得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践信息。另一方面,开展法律服务业务也促使其咨询服务业务的发展。 

2、发展法律服务业务应结合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定位。几乎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都可以开展法律服务业务,但具体开展何种类型的法律服务业务应分析各会计师事务所的人才结构、资产规模等实际情况。一般情况下,小所只能开展一些日常小型法律服务业务或结合其他业务开展综合性的法律服务;大所聚集了各种类型人才,既可以开展小所进行的业务,也能开展诸如经济案件证据鉴定,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法律咨询服务,上市公司经营战略、改造战略等法律咨询服务,接受政府委托的一些大型法律服务活动等。当然,这种划分只是相对的,有时小所也有知识全面的人才或聘请社会专业人士参与。 

3、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法律服务业务应分阶段进行。从全国分析,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还处于发展阶段,其法律服务业务仅处于起步阶段,但我们应以高起点发展,并规划好各阶段的发展蓝图,实现高起点、分阶段发展。从各个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情况分析,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大多数执业水平不高,每个会计师事务所都应该认真分析自己的如资产、客户、内部管理、经验积累、市场前景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后,定位自己近期、中期、远期的法律服务范围和方向。 

4、正确处理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与其他业务的关系。从以上论述看到,正确处理好二者关系,能够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并最终影响到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市场状况和前景。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其他业务时,应关注委托方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并为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积累相关信息;另一方面,若对一个单位既提供法律服务,又开展其他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相互参照各种业务的信息,并相互映证。 

5、正确认识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业务的关系。从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看,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在很多方面是有差别的。在多数国家都有行业竞争禁止的规定。国际律师协会已号召各国立法机构阻止会计公司向其所审计的公司提供其他服务;二者传统主业也是不同的。尽管很多国际会计公司已经与律师合作开展业务,但各自的业务还是径渭分明的。一些国际会计公司也通过其法律服务公司直接提供一些律师事务所执业范围内的法律业务,这些法律服务公司已具备了律师事务所的很多特征,或者就是独资或合资的律师事务所,其提供的这些法律服务已不是完全意义的会计师事务所所提供的。 

当前二者法律服务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律师事务所开展的一些主要业务,会计师事务所还不予获准经办,如律师事务所能直接参与法律诉讼程序,经办刑事、行政、民事等各领域的业务;而注册会计师只能提供其业务范围的法律咨询和服务。 

尽管当前二者法律服务在很多方面还不能统一,但笔者认为:二者的法律服务是相互联系的,从长远看,二者在法律服务的很多领域将出现统一的趋势与更多的合作。合作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如会计师为律师事务所提供经济案件证据鉴定;律师派出精通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律师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常年法律顾问;相互获取对方占有的客户资料;相互聘请对方工作人员参与自己的工作;签订协议,进行某些业务领域的长期合作;合资创办法律服务公司或律师事务所。笔者认为,二者均是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尽管二者所坚持的执业原则不尽相同,但只要两个行业的自律性管理、执业水平和国家法制高度发达时,可以选择执业水平较高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相互出资持股,但相互出资组建的事务所必须有一方绝对控股,并按控股方业务性质进行注册,只能按所注册业务性质和范围开展业务和纳入一个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律师协会)管理,否则将出现两个行业之间的混乱。从长期发展来看二者甚至可以共享客户资源和利润分成。 

三、发展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的对策 

1、转换机制,改变观念。全国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后,这对事务所的生存与发展提出挑战,要求有更大的发展,要不断开拓市场。从国际形势和我国实际情况看,法律是注册会计师行业潜力巨大的市场。会计师事务所应以此为契机,勇于转换自身机制,抢占这方面更大的市场。在很多人的观念中,注册会计师就是审计,我们应放眼世界与未来,转变传统观念,站在更高的高度去开拓业务。 

2、引进和培养法律人才。注册会计师不可能精通所有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实际情况,引进或利用一些精通业务和知识全面的人才,同时将自己的注册会计师培养成既精通注册会计师业务,又精通法律知识的人才,以便更好地开展法律服务业务。 

法律服务专业范文4

执业机构名称 华诚律师事务所、华诚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团队成员人数 260人

团队建立时间 1995年2月

主营业务领域

专利权法律服务

专利的清理、梳理及管理服务;

专利申请及确权服务;

专利分析服务,包括专利稳定性分析、侵权分析、检索分析等

专利无效服务,包括对他人申请的专利进行检索、监测,如与贵公司的在先权利相冲突,则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请求;

专利许可管理服务,包括建立外观设计专利许可使用制度,并办理许可合同备案,监测许可合同的期限;

专利权利维持服务,包括各种法定期限的监测、年费的及时缴付;

专利权维护服务,包括以协商、行政投诉、司法诉讼等方式制止各种形式的专利侵权行为。

商标法律服务

现有商标的清理、梳理及管理服务(续展、异议、许可等);

对现有商标注册的查漏补缺、全面保护服务

商标申请及确权、维持权利类法律服务,包括商标申请、变更、转让、复审、商标撤销答辩等;

以商标为依托的品牌经营、衍生产品扩展经营服务;

商标权利维护服务,包括以协商、行政投诉、司法诉讼等方式制止各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律服务

著作权申请及确权服务;

著作权及其衍生产品的许可管理服务;

著作权权利维护服务,包括以协商、行政投诉、司法诉讼等方式制止各种形式著作权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登记服务

专利权海关备案登记;

版权海关备案登记;

商标权海关备案登记;

与海关沟通、应对侵权嫌疑品查扣。

诉讼/仲裁法律服务

提供与案件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

侵权行为调查及证据保全;

提供案件诉讼的策略性意见,制定专项诉讼方案;

参加案件诉讼;

提供协调、谈判及调解服务;

审查、修改、起草、提交案件在诉讼过程中的有关法律文书。

团队介绍

1.概况

华诚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5年,是中国最早的律师事务所之一。总部设在上海,并在北京、香港、哈尔滨、无锡、悉尼等地设有分所或代表处,在国内外各大城市均有合作所。

华诚所作为公司制律师事务所,实行“团队服务、部门管理”的运营模式,各团队专业分工明确,跨团队合作紧密,完全摆脱个人专业局限等因素造成的服务成本增加、服务效果欠佳等弊端。

2.主要客户

华诚所客户中既有国际知名的大型跨国公司,也有国内大型企业或事业单位。华诚所善于针对不同行业提供各项法律服务,致力于向客户提供构建详细和综合的投资策略,提供专业且创新的法律服务,善于发挥与政府有关部门、专业中介机构长期联系与合作的优势。华诚因能针对性地满足客户的严格要求而广受客户好评。华诚所常年为多家国内外知名机构和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行业遍及各种制造业、高科技、金融业及服务业,目前拥有法律顾问单位112家,为其提供包括多领域的法律服务。

曾经服务或正在服务的部分客户包括宝钢集团、SMG上海文广集团、东方有线、大新华集团、中石化集团、上海期货交易所、中福集团、上海家化、美国高通集团、美国迈图高新材料集团、美国通用电缆、MPAA(美国电影协会)、彭博有限合伙企业(Bloomberg LP)、KLA科天集团、可口可乐公司、微软公司、美礼公司(America Greetings)、杜比公司、美国新美亚公司、耐克、NBA、3M集F、东陶TOTO集团、花王集团、理光、旭硝子、金刚化工、Sony、Sanmina、三菱(电梯、重工、化学)、住友、Beckman courter、Umicore、Jinko、三得利、Shimano等众多企业与集团。

团队主要成果及获奖情况

2015年

《亚洲法律杂志》(ALB)“年度上海最佳律师事务所”、“年度中国破产与重组律师事务所”提名

获评IAM杂志“中国专利诉讼和许可领域的顶级律师事务所”称号

获得上海市律协表彰的2011―2015年度“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上海市商标诚信单位

上海市商标协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单位

Chambers and Partners “顶级知识产权事务所”

“亚洲法律杂志”(ALB)“2015年亚洲最大50家律所”

Legal 500“2016亚太专刊”知识产权业务排名第一梯队

Asialaw Profiles 年度推荐律师事务所

2015年度LEGALBAND中国律所品牌50强

上海市合同信用A+等级企业

上海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2016年

获评IAM杂志“中国专利诉讼和许可领域的顶级律师事务所”称号

Chambers and Partners “顶级知识产权事务所”

2016年度全球领先商标法律服务排行榜(WTR 1000)“商标保护及诉讼”领域银奖

2011-2014年度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法律服务专业范文5

一般而言,法律服务是具有“地域性”的,也就是说,企业或者个人在遇到法律纠纷或者法律疑难需要律师帮助时,往往选择当地的律师,因为当地的律师不但拥有当地的人脉资源,还可以及时掌握当时的事实情况。但是,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选择北京或者上海等大城市的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高端的法律服务,因为很多涉外或者专业的服务只有大城市的专业律师才能胜任。据悉,北京上海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都承接了大量异地法律服务项目。如何为外地的企业提供异地法律服务成为很多的律师事务所需要考虑的问题。

我们总结了自己在异地法律服务方面的经验,将异地法律服务分类为“静态的服务方式”与“动态的服务方式”两种。“静态的服务方式”是指律师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特快专递等方式为企业的日常工作提供的“非现场”法律服务。这些法律服务通常包括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合同协议修改文本》、《电子文档备忘录》等等。因为采用了文字化、固定化的形式,所以他们将其定义为“静态的服务方式”。其实,律师在为同一城市、甚至同一楼宇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也经常采用这种“静态的服务方式”,因为很多法律事务并不要求律师在场,只要遥控就可以了,以这种服务方式提供的法律服务占异地法律服务总量的70%以上。在“静态服务”提供方面,本地的律师事务所并不占优势,北京上海的律师事务所能够给企业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价格也高不了多少。电子通信业的发达和通信成本的降低也助成了这一优势,外地企业也愿意获得高水平的静态法律服务。

“动态的法律服务”是指对于客户的重大合同、重大谈判及其他重大涉法事项,律师事务所派人前往相应地点,采用包括《律师实地尽职调查》、《实施考察及同步顾问》、《直接参与实地谈判》等方式提供的法律服务。因为这些法律服务对企业意义重大、律师要实时参与,及时做出判断,所以一般企业认为当地的律师具有绝对优势。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动态的法律服务”都是高层次的法律服务,更需要大城市律师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我们根据自己的实际工作经验将所有的法律服务分为三部分:其中百分之七十的法律事务是日常法律事务,不需要律师到场,这就是静态的法律服务;百分之二十九的法律事务是较为复杂的,需要律师进行一定的创造性劳动;剩下百分之一的法律事务是极端复杂的,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需要律师极深的法律功底和高超的操作技巧。动态的法律服务基本上属于后面的百分之二十九和百分之一,需要非常专业的律师服务。聘请北京上海的律师虽然会增加了费用,但相对于巨大的商业利益而言,专业的法律服务还是首选。更为重要的是,在提供动态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现场律师的“动态法律服务”往往需要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的密切配合,需要很多人在总部提供同步的法律支持。很多地方的律师事务所在这方面与北京上海的律师事务所有很大距离。为了给用户提供异地法律服务,大型的律师事务所会针对每一个异地法律服务项目都组成了项目团队,由这些项目组同时为客户提供动态和静态的法律服务。在遇到关键法律争端时,某些高端律师事务所还可以动用律师事务所外以及国外的专家队伍,从学术的和前瞻的角度为客户提供服务。

理和律师事务所认为,异地法律服务的精髓是“诚信”。因为是跨地域服务,所以对企业的管理者来讲,他们面临的律师都是“生人社会”的个体,不再是像本地法律服务那样所有的律师都是朋友亲戚或者朋友亲戚介绍的熟人。在生人社会,诚信非常重要。在信用调查不起作用的中国国情下,企业更信任品牌,这就是为什么在异地法律服务中 “强者愈强”的原因。如果能够诚信为本,在某些领域和行业树立律师事务所的品牌,并能够组织灵活的律师服务队伍,为客户提供“动态”和“静态”两方面的服务,那么,任何律师事务所都可以提供全国性的法律服务,高端律师服务的竞争也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展开。

赵宏瑞 徐海凌

法律服务专业范文6

法律服务市场是指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机构和具有中介机构性质的法律服务部门以及具有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资质的部门(含公民)进行法律服务活动的场所。这里讲的中介机构和具有中介机构性质的法律服务部门以及具有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资质的部门是指律师事务所(含法律援助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和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律服务市场监督管理是指法律赋予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服务市场正常秩序行使监督和管理的全部活动。

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步伐的加快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作为承担法律服务职能的法律服务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法律服务是投资软环境的重要构成部分,属于法治环境的内容,投资者评价法治环境的优劣,往往首先关注的是法律服务的状况,我国要实现经济快速发展,就必须着眼于不断改善法治环境,提高法律服务水平。因此,对当前法律服务市场进行考察,并研究加以改善的相应对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我国法律服务业取得了较快的发展,法律服务主体在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起到越来越重要作用,但考察我国目前法律服务市场的运行,仍存在一些不足与问题,有待进一步规范。

1、法律服务机构种类繁多

目前我国的法律服务机构主要有律师事务所;乡镇、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所;公证机构;实际从事法律服务的社会咨询机构;政府机关、社会团体设立的各类法律服务中心等。这些机构在法律服务市场中各显其能,的确为老百姓提供了便利,然而为了争夺案源,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有的法律服务机构不惜以夸大宣传、大包大揽、恶意诋毁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造成了我国法律服务市场诸侯林立的混乱局面。

2、法律服务主体多元化

由于我国法律服务机构种类繁多,致使法律服务主体也多元化,主要有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人员、各种社会法律咨询机构人员等等。〔1〕

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发现:在法律服务市场中,有很多不具有法律执业资格的公民为当事人案件,他们凭借对法律知识的一知半解为当事人提供有偿的法律服务,并收取不菲的费用,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使纠纷解决的社会成本大大增加。这些人员主要为在工商局登记注册成立法律咨询公司,以咨询公司的名义开展法律咨询活动,收取咨询费、代书费,或者直接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以公民身份从事活动,收取费,有的甚至不在任何机关注册登记备案,直接以公民身份为当事人进行活动,并私自收取费。

3、整体法律服务面过窄,法律服务专业化程度较低,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

目前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主要集中在解决纠纷领域,而在纠纷的预防市场方面参与不够,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要求的需要。

就律师个人来说,出于“生存”需要,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或其他类型的案件,不少律师几乎是有什么接什么,接什么做什么。往往可能昨天从事刑事辩护,今天又办理破产清算,明天也许是劳动纠纷,后天则可能是处理合同纠纷。总之,绝大多数律师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总想把自己塑造成所谓的“复合型”律师,确切地说是“万金油”律师,哪方面似乎都懂一点,但哪方面都不专不精。这种状况作为初入门的律师可以理解,但对从业数年、甚至一二十年或更长时间的律师来说如果仍然还是门门懂、样样差的话,那就不行了。在知识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如果律师不树立深钻一两门法律知识的观念,不注重形成自己的专业优势,是很难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律师执业活动中适用不正当手段违法乱纪,知法犯法,败坏职业风气的现象还比较严重。〔2〕就法律业务来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内外交流越来越频繁,法律服务的内容也不断增加,涉外、金融、海商事、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大量出现,这就需要一批律师专门从事高端领域的法律服务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

4、法律服务机构规模偏小,法律服务人员文化程度不高

我国法律服务机构的数量近年来虽然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普遍存在着规模偏小的问题。绝大多数的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大多数的律师事务所,仍然处在“小作坊”的层次,人数少、规模小、管理简单不规范;从人数来看,大多数机构平均仅为10多人执业。而律师事务所的性质是双重的,它既是法律服务的经营者,又是律师的管理者。〔3〕有人根据我国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人数,将其划分为三个不同的档次:小型所为十人左右或以下,中型所为三五十人左右,大型所为七八十人左右,如果按这一标准,我国律师事务所大多数都是中、小型所,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的规模更小。

经过对注册律师学历、教育背景等情况的调查,我国法律服务人员的文化素质不高。学历大多为

大学本科学历,且一半以上为非法律专业本科,不仅如此,他们知识结构相对单一,外语水平不高、金融知识掌握不够,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行业的发展。1、立法缺陷为非律师的执业提供了“合法性”保障

我国三大诉讼法均规定当事人的近亲属、亲友具有诉讼或辩护资格,也就是说,法律允许非律师从事诉讼及辩护业务,但同时没有相应的措施对其进行有效监督,他们可以任意地向当事人收取服务费用。受利益驱动,非律师人员从事着大量的名为无偿实为有偿的法律服务活动,而《律师法》第13条规定明确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或者辩护业务。”从这条可以看出,法律赋予有权从事有偿的诉讼业务的只能是律师,其他人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和辩护业务,立法上的缺陷显而易见。

2、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空白为非律师的发展提供了空间

在实践中,许多从法官、检察官职位上离任的律师,一离开原机关即开始从事诉讼业务,司法行政机关对这一部分人的执业资格控制处于空白状态。《律师法》第55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从以上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只要当事人不以律师名义进行,司法行政机关处罚就没有依据,自《律师法》颁布以来,因非法执业受到处罚的人极少,由此可以看出,一些相关法律服务市场监管部门难以严格执法打击违法执业行为。

3、落后的诉讼观念恶化了律师的执业环境

受我国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社会公众认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他们更愿意花钱请一个有关系的律师,这间接促使有的律师进行违规操作。律师在执业中的实际地位相对低下,相当一部分人员对律师带有偏见,认为律师就是为罪犯开脱罪责,妨碍了他们打击犯罪和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一些政府机构和工作人员排斥乃至歧视律师的现象还广泛存在,对律师的正当调查取证不予配合,甚至百般刁难。在行政事务中,尽管还存在着对律师职能的广泛要求,但律师仍然很少有机会涉足。

要进一步发展与规范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就应当从我国国情和法律服务的属性出发,在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稳妥地推进。为此,我们应该加强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督和管理,推进相关制度的改革,强化法律服务人员为全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完善不同法律服务主体业务范围的法律规则体系

目前,我国对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没有统一的立法,许多实践中执行的相关规定散见于一系列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各部门颁布的内部文件中,规则数量繁多,制定主体不同,效力也不同,难以避免规则之间互相冲突的现象。例如,统一《律师法》与三大诉讼法对公民个人从事诉讼活动时能否收取费用问题。

要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实现法律服务市场的真正价值,完善相关立法是最基本的对策。如可以逐步确立律师在刑事辩护、诉讼中的垄断地位,建立律师垄断刑事辩护、业务的制度。律师可以从事各级法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的,而法律工作者只能在基层法院审理的民事、行政案件。同时,要加大对法律服务人员的培训、执业资格认证和监督管理,使其服务规范化。

2、进一步整顿法律服务市场,净化法律服务执业环境

在加强法律服务队伍管理、整顿和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活动中,公、检、法、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要加强合作,共同担负起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和法律服务市场管理的重任,做到公正司法、公正执法,努力改善社会法治环境,净化我们的法律服务市场。

(1)严格诉前验证制度。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在开庭前,要严格查验作为委托人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律师所持的公函、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经年检注册的执业证,确认其身份并监督其在业务范围内依法履行职务,杜绝无证、证件未经当年年检注册或“两证一书”不全的人参加诉讼。发现有手续不全或手续不符的诉讼人,主审法官应拒绝其参与诉讼活动,并将情况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通报,法律服务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应主动配合,并相互监督。

(2)实行案件(辩护)业务登记、追踪调查制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执法监督部门应对承办案件的人的有关情况作记录,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到各局院收集情况,并建立案件人台帐,再根据台帐进行追踪调查。主要是抓“四查”:查人是否具有有偿服务资格;查人员是否私自收案收费;查人的办案质量是否符合标准;查人是否有其他不法行为。通过调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3)严格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的“准入制”。成立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应符合严格的条件,司法机关要加强审查与监督,禁止违规的法律咨询机构滥设,对扰乱法律服务秩序的要清理整顿,加大惩处力度,净化法律服务市场。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都要经过国家组织的资格考试,其中律师必须参加十分严格的司法考试。但国家的资格考试仅仅是对考生法律专业知识的考察,要提高法律服务人员的综合素质,还要重视执业前的培训、考核和考察,坚持道德品质有问题的人员不得进入法律服务队伍的原则。

(4)建立健全法律服务人员执业公示制度、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责任赔偿和不良执业登记制度,大力推行挂牌服务和服务承诺,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5)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行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考评体系和信用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对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相关信用信息的及时披露,为社会各界查询法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提供服务。

3、依法为法律服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解决执业者后顾之忧

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

保障的政策和规定,为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办理社会保险,使其能安心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要纠正当前一些地方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在分配比例上过多的考虑个人利益或将社保费交与个人,由个人决定是否缴纳社保费的错误做法。为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是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有机结合,意义重大,能切实解决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后顾之忧,使其老有所养。同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狠抓社会保障工作的落实,将保险纳入法律服务机构年检注册的要件予以保障,对未办理保险的法律服务机构,坚决不予注册,并且向社会公开,确保法律服务队伍的整体稳定性,这是促进法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手段。4、提高法律服务机构的自身管理水平

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专业特点对管理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管理者既要熟悉法律,更要懂管理,做管理的行家里手,要加强对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如财务管理制度、案件登记制度、定期培训制度,以制度管人,将制度落实到人。律师事务所要注重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要有具体的规划和目标,注重所内的专业化分工,促进律师事务所在一个或几个服务领域形成团队力量,用集体智慧向社会提供专家型的、高水平的法律服务,并通过这种法律服务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吸引、凝聚一批学有专长的律师人才,从而进一步扩大律师事务所的规模,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提供更加丰富的人才资源。

5、推进律师行业协会为主的管理机制,建立一定规模的律师事务所

对律师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是律师行业的性质决定的,是必要的,并符合我国目前的现实国情。律师体制改革后新的律师组织形式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司法行政机构与律师协会对律师的共同管理与监督,能直接掌握律师工作的规律,适时指导律师工作。律师协会是行业管理的组织形式,由职业律师组成,更贴近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实际。实现以律师协会行业为主的管理,对于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尤其是对于维护律师免受不正当的干涉和侵害,依法独立执业,显得更有意义。必须看到,法律服务行业的规模化与专业化密不可分,愈来愈多的专业法律服务必须由专业团队来运作,而只有规模化的律师事务所才可能凝聚一批专业法律人才,承揽大型专业法律事务,实现专业团队化。解决这一问题的惟一方法是建立规模所,要组织建立30-50人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培植和刺激律师事务所的“品牌意识”、“精品意识”,在律师界形成拳头,能够集团作战,能够承揽各种诉讼与非诉讼案件,能在社会主义建设和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6、加强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法律服务水平

(1)加强思想教育引导。建立健全法律服务业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制度,坚持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运用教育、纪律、法制等手段,引导法律服务人员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自觉抵御“利益至上”的不良倾向。加强对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后续专业培训和诚信教育,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既是诚信制度的维护者,又是诚信制度的实践者,因此,加强诚信宣传、诚信教育和监督是当务之急,必须抓紧抓实。

(2)加强专业教育培训。通过分级培训,提高法律服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建立法律服务单位之间、法律服务单位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联系交流制度,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实现共同提高。法律服务人员要注重自身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提高,把学习当成一种与办案同样重要的日常工作,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化水平。律师协会和管理部门还应经常性地举办有关培训班,为律师“充电”提供条件。

(3)进一步拓展法律服务新领域。法律服务单位要积极开拓非诉讼法律业务、涉外法律服务及其他高端法律服务,法律服务人员面向基层农村社区,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鼓励法律服务业积极引进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高层次人才,通过多渠道、多方式培养和集聚人才,为做大做强法律服务业奠定人才基础。

法律服务专业范文7

【关键词】基层法律服务;多元化;1+X模式

基层法律服务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创建于广东、福建、辽宁等沿海地区农村的一些乡镇,是基于我国国情和社会需要逐步发展起来的一项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广大群众和基层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在三十余年的发展演变中,基层法律服务经历了从无到有、迅速发展到逐渐萎缩的过程,随着党和国家对法治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以及广大基层基层群众的迫切需求,基层法律服务在服务主体和服务形式上需要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来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发挥作用。

一、服务主体的多元化:1+X模式

只要一提到基层法律服务,人们往往会马上联想到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从业人员,的确,其主要职责就是提供基层法律服务,但在我国,除了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从业人员外,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等广为人知的法律服务组织和从业人员在基层法律服务中也扮演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本文所说的基层法律服务主体多元化的“1+X模式”中的“1”即是指传统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从业人员,“X”即是指广大的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等法律服务组织,以下分别予以论述。

1.基层法律服务所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前身是乡镇法律服务所,虽然司法部曾在1987年和2000年两次下发文件规范其名称,但各地称谓仍比较混乱,有叫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站的,有叫法律事务所、法律咨询站的,其在业务上侧重于提供相对专业的法律服务。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性质,在2000年以前,基层法律服务所大都与司法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合署办公,2000年司法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将基层法律服务所界定为“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自主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到2002年底,全国绝大多数基层法律服务所实现了与司法所的分离,基层法律服务所成为独立的法律服务机构,相对于律师事务所被称为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基层法律服务所可称之为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准”社会中介组织。

2.基层司法所

基层司法所的设立晚于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所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才设立的。司法所是设置于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的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侧重于调解纠纷,协调政府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更多地具有行政职能。目前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基层司法所在群众心中的威望明显超过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律师事务所,有时甚至会超过基层法庭。

3.律师事务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按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4.法律援助机构

依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律师应当依据《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5.人民调解委员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二、服务形式的多元化:1+X模式

传统的基层法律服务形式是基层法律从业人员在其工作单位为有法律需求的基层群众提供服务,但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和我国广大基层地区的实际情况要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必须采取各种形式主动为广大基层群众提供服务,将法律服务送到基层群众的家门口,同时加强法制宣传,切实提高基层群众的法律知识和水平。本文所说的基层法律服务形式多元化的“1+X模式”中的“1”即是指传统的基层法律从业人员在其工作单位为有法律需求的基层群众提供服务,“X”即是指基层法律服务送上门,鼓励法学专业学生参与,加强法制宣传等多样化的形式主动为基层群众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

1.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建设

第一,加强基层司法机构的建设。基层司法机构如基层法庭、司法所、公证机构等在基层生活中起到至关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在广大基层应以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为单位(有的地方可以延伸到村委会和居委会),建立、健全基层法庭和司法所、公证机构等基层司法机构,以便强化其基层法律服务。第二,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人民调解委员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范下,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第三,加强基层法律从业机构建设。基层法律从业机构主要是指基层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鼓励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积极与基层群众联系,一方面为基层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端,维护权利提供便利条件,另一方面在进行基层法律服务的同时扩展其相关业务。

2.基层法律服务送上门

第一,法律知识送上门,提高基层群众法律素质。基层群众有广泛的法律需求,却很少有法律方面的相关知识,因此,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应该积极采取发放法律书籍,举办普法讲座等形式为广大基层群众提供法律知识。第二,调解疏导送上门,预防和化解基层群众纠纷。基层生活看似普通,实则丰富所彩,其中的矛盾纠纷也多种多样,最常见的如婚姻纠纷,拆迁纠纷,借款纠纷等,如果得不到及时处理很有可能破坏基层稳定的大局,因此,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应该早发现早解决,将基层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第三,法律援助送上门,解决基层群众实际困难。一大部分基层群众因生活所迫无法聘请专业法律从业人员为其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这时就需要党和政府为其提供帮助,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加大基层法律援助的范围和力度,简化援助申请手续,缩短申请审批时间,以便更好地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3.鼓励法学专业学生参与

法学专业学生,特别是高年级的法学专业学生,已经掌握了较多的法律知识,有强烈的参与社会实践的想法,有强烈的运用法律知识的愿望。也就是说,他们具备了提供简单法律服务的能力,并且具有参与基层法律服务的愿望。目前我国某些高校已经在基层设立了专门的法律服务中心,由法学专业学生为基层群众提供相关法律咨询与帮助。此外,积极鼓励法学专业学生到基层地区就业,通过引入法学专业学生从业,还可提高基层法律工作者的素质,推进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改革。需要注意的是,法学专业学生尚缺乏基层法律实务经验,其参与基层法律服务还需要专业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组织和指导。

4.加强基层法制宣传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送法下基层、现场授课、针对性辅导、法律咨询等形式,在继续利用板报、墙报等基层传统法制宣传教育阵地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报刊、电视、广播和网络等现代化大众传媒的作用,就基层自治、政务公开、民主管理、契约化建设等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对基层群众在基层生活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解答咨询,提供法律意见。要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政府对农村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要结合基层“两委”换届选举,宣讲宪法和选举法、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方针政策,增强基层干部和群众的宪法观念和法律意识,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健康有序发展。要引导、帮助基层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和途径表达利益诉求,提高基层干部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基层事务、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

此外,基层法律服务还可采取其他各种适合本地区的有效形式,这需要基层法律服务的提供主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需求对象的特点和要求,积极探索,敢于创新,主动为基层群众提供更好更及时的服务。

三、小结

基层法律服务在我国基层地区有着极为广泛的需求,为基层群众提供及时、专业的法律服务关系到我国广大基层地区的稳定,但目前我国的基层法律服务还比较缺乏,无论是基层法律服务的主体还是形式都比较单一,迫切需要建立多元化的基层法律服务主体和服务形式,形成基层法律服务多元化的1+X模式,此外这种基层法律服务多元化的1+X模式还需建立一个长效机制来予以保障,可以把基层法律服务加入到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考核中,鼓励基层政府积极作为,否则只能是昙花一现,无法实现广大基层地区民主法治的大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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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绪联.规范基层法律服务的新举措[J].中国司法,2000(10).

[3]樊华.对法律服务市场割据现状与规范化的思考[J].中国律师,2001(5).

[4]张富才.当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J].人民调解,2006(10).

[5]魏杨.广州基层法律服务制度研究[D].中山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12).

[6]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法律服务专业范文8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确定的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目标,以促进转型升级、服务民生幸福为主题,大力实施“百名法律服务人员、千名调解员助千企升级、促百村(社区)和谐”的法律服务专项活动,整合职能优势,创新服务方式,增强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效果,为我市“十二五”规划实施和“第二个率先”奋斗目标实现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二、主要目标

充分发挥法律服务队伍的职能作用,紧密结合争创“群众满意窗口服务单位”主题实践活动,紧密结合为创建“千亿园区百亿镇”提供法律服务专项活动,紧密结合领导干部下基层“三解三促”活动,组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等走访企业、村(社区),提供专项法律咨询服务,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优化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效果,努力实现三个目标:渠道更畅通、帮助更及时,方向更明确、服务更有效,内容更丰富、层次再提升。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司法局决定成立法律服务“四万”工程领导小组。

各单位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落实责任,认真做好本单位的“四万”工程法律服务专项活动。

四、主要内容

(一)扎实开展法律服务“助千企升级”活动

根据省委、省政府《转型升级工程计划》、《万企升级行动计划》和我市“主题年”活动的部署要求,扎实开展法律服务“助千企升级”活动,切实为企业转型升级提供及时优质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1.创新服务方式,完善结对机制。继续深入走访企业,分析研究企业转型升级发展中法律服务的新情况、新问题、新需求。坚持每十天上门服务一次,及时掌握企业发展动态,及时有效提供法律服务。建立服务企业网络热线,组织律师事务所党组织与企业党组织结对共建,创新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与企业家沟通交流机制,进一步拓宽服务企业的渠道,不断完善“法企”对接的形式和途径。加强重点企业法律服务中心或法律服务工作站建设,创新企业法律服务模式和服务机制,努力打造适应现代产业体系建立和发展的高层次法律服务平台。开展法律服务进企业“六个一”活动:设立一个“法律服务工作站”,定制一套服务方案,建立一个法律图书角,作一场法制报告,建立一个调解室,开展一次法律咨询(座谈会)。

2.突出服务重点,搭建服务平台。围绕我市产业调整和产业发展的主要方向,突出以重要产业链和重点领域骨干企业、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利税大户企业为重点,加强服务力量配置。加强与金融、商贸、科技、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联系,参与搭建服务企业转型升级的平台,把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纳入现代产业发展的“一站式”服务体系建设。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处要加强对转型升级各类新型法律事务、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的研究,开展“我为企业制课表,学法用法促发展”活动,针对重点企业、创新企业提供特色业务和定制业务,切实提高服务企业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打造服务品牌,增强服务实效。适应现代产业调整和各类企业发展的不同需求,以深化企业法律顾问为基础,大力发展法律服务的专特优产品,形成企业法律服务的品牌。

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促进创新经济发展。强化企业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工作,加大对经济增长有重大带动作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企业的法律保护,加强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以及商标权、专利权的保护,帮助企业实施品牌战略,促进自主品牌的形成和品牌经济发展。

加强企业优化资源配置的法律服务,促进企业转型升级。认真办理纺织服装、冶金、轻工、建材等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所涉及的企业并购重组、股权转让、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融资引资等领域的法律事务,强化法律服务在企业发展事前谋划和事中控制方面的作用,积极为企业重大战略调整提供周密细致的法律论证,防范、化解企业在转型升级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加强园区建设法律服务,推动产业集约发展。建立适应园区建设需要的专业法律服务团组,发挥法律服务在资源要素集约利用和高效配置中的促进、保障作用,推动产业间的合作共赢,促进产业链的发展。积极做好招投标公证,保证招投标活动依法顺利进行,确保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各类合同顺利履行。

4.化解纠纷矛盾,营造和谐环境。着力在大中型企业调解组织建设上打造调解工作新品牌,努力实现调解组织对矛盾纠纷多发、易发领域的全覆盖,职工人数500人以上企业力争全部建立调解组织。强化企业转型升级中各类矛盾纠纷的分析、防控工作,积极履行调解职责,避免矛盾扩大和激化。鼓励和引导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职能,积极帮助企业规范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消除劳资纠纷隐患。帮助企业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强化对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重大矛盾纠纷的预警预测能力,提高预防和化解的主动性。

(二)加快推进法律服务“促百村(社区)和谐”活动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民生幸福工程的意见》、《关于实施社会管理创新工程切实加强群众工作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社会管理创新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法律服务“促百村(社区)和谐”活动,努力促进民生幸福,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1.加快推进法律服务全覆盖行动。着力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法律服务进村镇、进社区进程。进一步健全农村法律服务网络,全面推行“法制副村长”工作,稳步推进社区“律师工作站”建设,切实把法律服务纳入村、社区共建共享机制。着力提高城乡法律服务的覆盖水平,年内全市“法制副村长”配备率达100%,社区“律师工作站”的建成率达到90%。

2.大力实施法律服务惠民行动。

积极拓展法律服务领域。认真办理涉及村(居)民切身利益、关乎百姓生计的法律事务。进一步把法律服务资源向就业、就学、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倾斜,整合服务资源,健全服务网络,努力满足群众对法律服务的新需求、新期待,发挥法律服务促进民生幸福的积极作用。

完善法律服务便民、利民举措。组织法律服务人员开展面向广大群众的法律咨询活动,解答百姓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积极创造条件,在老弱病残困等弱势群体中发放“法律服务一卡通”,实行减免费服务,保证他们得到及时、优质的法律帮助。加强与劳动保障、妇联、残联、消协等部门的协作,共建一批针对特定人群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加强法律援助接待窗口建设,开展法律援助示范窗口和合格窗口建设。做好“12348”法律援助专线服务工作,着力推进法律援助设施便利化,进一步完善“15分钟法律援助服务圈”,建立与群众零距离、面对面、心贴心的法律援助平台。

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和效率。适应困难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在提供服务中更加注重质量优化,效率提高,品质提升。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建立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形式并用的纠纷解决参与机制,推行诉前、庭前调解服务模式,不断把法律服务向诉前和诉后延伸,努力实现群众利益最大化,并在化解矛盾纠纷中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实现最佳纠纷解决效果。

3.深入开展促进和加强社会管理法律服务创新行动。

深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团建设,积极向乡镇(街道)发展。围绕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公共事务管理、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不断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体制机制,强化业务流程管理,积极参与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建设,引导当事人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在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

增强村(社区)维稳能力。加强村(社区)调解组织建设,完善法律服务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积极把法律服务导入村(社区)管理和建设,不断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在服务村(社区)居民的过程中,了解掌握社情民意,及时发现矛盾纠纷隐患,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切实做好群众工作。主动参与突发事件和的预防和应对,制定事前预防预警、事中应急处理和事后救助、补偿、抚恤、安置工作方案,形成有效的突发事件源头治理和应急处置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在化解处置社区居民生活中各种矛盾纠纷的专业优势。

推进村(社区)民主管理。组织法律服务人员帮助村(社区)按照村(居)自治管理的法律法规,完善村规民约,规范村(居)民自治和两委议事规则,促进村(居)务公开,推进城乡社区居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引导居民依法参与社区事务、财务和集体资产管理,有序参与涉及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听证活动,切实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开展法律服务“四万”工程专项行动,是司法行政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重大举措,也是争当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排头兵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把“四万”工程列入年度重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细化推进措施,加强工作力度,确保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精心组织,注重实效。各单位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整合资源,互补职能,形成合力。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找准服务的切入点、结合点,把服务中心与业务发展有机结合,创新举措,真抓实干。认真安排时序进度,加强督查,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法律服务专业范文9

关键词:专利信息;服务体系;优化;完善;

中图分类号:G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8-00-02

一、我国专利信息服务体系现存问题分析

(一)政府主管部门专利信息服务问题分析

1、政府主管部门在专利信息服务体系中的主体地位问题。此问题涉及到政府主管部门提供专利信息服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提供专利信息服务是其享有的权利,还是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亦或是其应有的行政职责?政府主管部门不能及时、准确地提供专利信息服务,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又有哪些?这些问题不予澄清,会对我国整个专利信息服务产业造成重大影响。

2、国家专利信息服务整体规划与地方规划的关系、不同政府主管部门规划之间的关系问题。目前,我国公共性的专利信息服务主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下属机构提供,广东、江苏、山东等经济发达地区的知识产权局设立了专利信息服务中心,其他政府主管部门,如科技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也都提供不同类型的专利信息服务。不同机构、部门之间的专利信息服务规划、设施与投入势必重复、冲突,是否会导致公共资源浪费,值得探讨。

3、平衡公共与商业性专利信息服务的关系问题。“如今越来越多的国家机构担当起专利信息服务的职责,然而这样做实际上等于在破坏业已建立的市场秩序”[1]。其后果有两个方面:其一,政府主管部门做了超出其职责范围的工作,而这部分工作本应由其他市场主体完成;其二,本来没有提供专利信息服务职责的政府部门也参与到了专利信息服务工作中,实则过犹不及。如果政府部门过多的参与专利信息服务产业环节,会产生两个问题,一是对于政府公共资源的浪费,二是严重打乱专利信息服务的市场秩序。

(二)商业性专利信息服务机构问题分析

商业性专利信息服务机构承载着大部分的专利信息服务工作,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专利信息服务人才奇缺。据调研,目前国内现有的专利人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其原因有:第一,专利行业进入门槛高。专利执业人员必须通过“专利人资格考试”,其报考资格要求具有高等院校理工科专科以上学历、熟悉专利法和有关法律、从事过两年以上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第二,专利人薪酬低。“在极为重视科技创新的发达国家,专利人的收入比律师还要高,但在我国专利费极低,刚入行的年轻人,没有案子做,没有提成,只能拿到基本工资。”[2]

2、乱收费现象严重。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有些占据了垄断地位的专利机构收费高,严重影响了我国自主创新建设;很多商业性专利信息服务机构为了抢夺市场地位,打起了价格战,进行不正当竞争,对专利信息服务市场造成了冲击。

3、专利信息欺诈滋生。由于专利信息本身的专业性程度高、数量大,加工整理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专利机构容易对客户进行欺诈。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对其进行约束,更加重了这一行为的泛滥程度。

4、缺乏相关法律与制度的监管。目前,规范专利信息服务的法律法规有《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合同法》以及一些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等。这些法律法规散见于多个法律文件中,还有很多方面没有法律规范。

(三)公益性专利信息服务机构问题分析

目前,我国提供专利信息服务的公益性机构主要包括图书馆、行业协会、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

图书馆提供专利信息服务存在如下问题:第一,图书馆资源有限,只有部分地区公民可以享受;第二,图书馆主要是基于文献的检索服务,专利信息分析的服务较少,另“中文专利信息服务平台数据库”至今未建设完成;第三,图书馆提供的专利信息服务也不是免费的,一般图书馆也需要办理会员卡或者缴纳一定的服务费用,才可以享受相应的服务。

行业协会提供专利信息服务的主要问题如下:第一,只有极少的符合条件的会员才可以享受到行业协会提供的专利信息服务;第二,行业协会提供专利信息服务虽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并不等于免费,会员仍然需要交纳会员费,才可以享有专利信息服务。

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专利信息服务中的问题:第一,该服务属于内部服务,可否对外公开;如果对外服务,可否对外收费;第二,其发展经费如何来源?

二、我国专利信息服务体系的优化与完善

(一)政府主管部门专利信息服务的优化与完善

党的十六大报告曾指出“政府的职能主要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因此在专利信息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不论知识产权局系统内部,还是政府不同主管部门之间都应当按照这一精神树立专利信息“公共服务”意识和观念,加强对市场的宏观管理,防止政府参与市场主体行为。笔者认为,政府主管部门在专利信息服务体系中应承担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与专利信息服务相关的政策法规,使专利信息服务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2、加强专利信息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为专利信息服务市场主体及公众提供便利的市场平台。这些设施包括:第一,完整的国内外专利信息及文献;第二,完善的专利数据库、网络服务平台、专利信息分析工具(软件);第三,引进国外先进的检索和分析工具;第四,专利信息公布手段和方式多元化;第五,开发其他专利信息服务公共产品。

3、加强专利信息服务市场监管力度,建立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新秩序,严格执法,从严治理,采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打击各种违法、欺诈、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4、加大宣传力度,使相关行业、企业及科研人员知晓专利信息对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意义以及对企业带来的竞争价值、了解专利信息获取的方式。

5、加速专利信息服务专业人才的培养,以满足日益增加的专利信息服务需求。

6、政府部门提供专利信息服务应基于其公共服务的职能,而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应防止政府部门参与专利信息服务市场主体的行为及垄断行为。

7、建立和完善对政府主管部门提供专利信息服务的监督方式,将党的监督、权利机关监督、上一级行政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社会监督等方式有效结合,以保证政府专利信息服务中的“公共性”和公正廉洁。

(二)商业性专利信息服务机构的完善

政府专利信息服务部门出于经济职能、市场监管和公共管理职应承担专利信息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法规制定、市场管理、宣传培训责任。想要建立健全专利信息服务体系,应主要依靠市场的作用,鼓励商业性专利信息服务机构的发展,并且对业已形成的专利信息服务市场进行有效监管,从而完善整个专利信息服务产业链。

1、鼓励商业性专利信息服务机构的发展。政府作为公共职能的执行者,不可能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对专利信息进行市场开发利用,这既不符合政府部门的性质,也不利于专利信息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政府部门应当对专利信息商业性增值服务给予指导,并提供优惠政策;还要拓宽专利信息传播渠道,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公众利用专利信息的意识和能力,促进专利信息的传播利用。”[3]

2、对商业性专利信息服务机构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第一,设置专利信息服务主体的入门资质标准,只有有资质、有能力的法人才能够为公众提供专利信息服务,其中包括资金、人员资格等方面的限制。第二,对收费方式的监管。首先,尽管专利信息具有公共性质,但是,最终能为公众服务的专利信息是赋予了人们无形的智力劳动的产品,当它进入市场时就变成了商品,使用者应当为其支付相应的对价。其次,为专利信息服务付费也是市场运行的必要条件。当前,收费的不合理可能会形成行业垄断,而且不利于专利信息服务产业的发展,因此,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负责对专利信息服务行业的收费问题进行监管,制定出可供参考的收费标准。第三,对服务质量的监管。专利信息的性质决定了专利信息服务行业的高质量、高标准化。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商业机构时常会存在专利信息欺诈的行为。这种欺诈行为常常会给企业等造成严重的后果。受害者会因为没有法律依据或者商业机构缺乏赔偿能力,而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3、专利信息服务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新兴行业产生的初期常常会因为立法不配套而出现大量纠纷。在专利信息服务行业,商业机构与消费者往往是通过签订合同来进行交易。这其中会出现大量问题,格式合同问题、赔偿方式与数额确定问题、诉讼无门问题等,这都急需立法的完善。笔者建议未来在对《专利法》进行修改时,专列一章对专利信息服务体系进行规定。

(三)公益性专利信息服务机构的完善

如前所述,公益性专利信息服务机构是专利信息服务的积极参与者。在专利信息服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无论如高校、科研院所这样为内部科研提供专利信息服务,还是类似行业协会、图书馆这样为更广大公众提供专利信息服务,其工作性质同于政府主管部门的公共服务性,这在很大程度上辅助了政府主管部门的工作,应该给予鼓励、支持。公益机构可以说是一个专利信息服务产业链上的积极参与者,他的参与会使得专利信息服务行业欣欣向荣。当然,公益性专利信息服务机构提供专利信息服务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作如下完善:

1、图书馆、行业协会可以借鉴美英日国家的做法,充分发挥自身信息优势,与政府主管部门合作开发相关的专利信息数据库、服务平台、检索工具、分析工具等;

2、以免费或者收取工本费方式提供公益性专利信息服务;

3、服务不应以营利为目的;

4、对公益性专利信息服务机构也应当实施监管,不同主体由有权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管。

三、结论

笔者认为,我国已建立了由政府主管部门牵头、由专利机构、信息技术公司、科技查新公司等商业性专利信息服务机构以及图书馆、行业协会、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公益性专利信息服务机构组成的专利信息服务体系。尽管这个体系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但是,只要通过专利信息服务法制建设、发挥政府主管部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与管理职能、加强专利信息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商业性专利信息服务机构、同时发挥公益性专利信息服务组织的积极作用,净化专利信息服务市场环境,即可以使我国的专利信息服务体系得以优化并健康完善地发展。

参考文献:

[1]闫晓苏.浅谈日本专利文献的网上获取[J].中国发明与专利,2007(5):49-50

[2]徐峰.国外专利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经验与启示[J].科技管理研究,2008(11):195-196

法律服务专业范文10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正处在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为更好地发挥法律服务在我市经济转型升级中的积极作用,现就公证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科学发展提供法律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为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科学发展提供法律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今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市经济发展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少数企业生产经营发生困难。针对当前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全体法律服务工作者要充分认识危机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准确把握当前国际国内和我市经济形势,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各所、处要把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企业重整重组、努力为企业化解危机提供法律服务作为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充分发挥法律知识和法律实务经验的专业优势,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做好相关法律服务工作,推动我市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工作在参与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科学发展中的职能作用

服务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的重要职责。当前,针对我市工业经济发展中的困难问题,市委、市政府和各工业企业正采取积极措施,着力做好防范、化解工作,全力维护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这些措施涉及大量的法律关系调整和法律事务处理,迫切需要通过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协助政府和企业有效实施企业资产重组和债务处理,提高化解矛盾和防范风险的能力,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一)成立一个专门组织

为加强对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科学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工作的领导,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有关职能科室、各法律服务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各法律服务机构都要成立相应组织,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开展一次集中服务

近期,全体法律服务工作者要深入顾问单位,开展一次全面走访,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切实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要做好事前防范、事中化解、事后处理工作。要运用法律手段,防范、弥补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风险漏洞,提高抗风险能力。要参与制定危机化解方案,协商化解办法,维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三)组织一次专题研讨

要组织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公证处主任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讨如何为企业应对风险、化解危机提供法律服务。要针对银行欠贷、民间负债、职工欠薪、企业担保承担连带责任以及资产重组、知识产权保护等共性、关键性问题,认真研究对策措施,提出意见建议,努力为市委、市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法律支持。

(四)开展一次法制宣传

要紧密结合职能,开展一次“送法进企业”宣传活动,通过以案说法、法律咨询等方式和途径,加强《公司法》、《担保法》、《合同法》和《公证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说服、引导有关企业、债权人通过合法的程序和途径表达诉求,解决问题,维护社会稳定。要引导运用公证手段,规范公司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更好地发挥公证的事前预防功能。

(五)规范一项收费行为

严格收费规定,适当减少法律服务收费,减轻困难企业经济负担,与企业共克时艰。严禁乱收费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三、不断提升法律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法律服务专业范文11

一、工作目标

围绕县委、县政府重大项目建设、中小企业转型、民生改善和社会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以促进转型升级、服务民生幸福为主题,以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目标,深入实施省厅法律服务“四万工程”,不断深化法律服务专项活动,为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开启基本实现现代化新征程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二、主要内容

1、深化“五联五促”活动。市委组织部、市司法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五联五促”活动意见,要求全市律师行业党组织与成长型民营企业党组织结对联建,做到组织联建促创先争优、人才联培促转型升级、专业联动促业务提升、资源联享促规范管理、公益联办促社会和谐,着力培养一批优质服务、诚信服务的优秀党员律师,培育以申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为典型的党组织,推动创建一批转型升级示范企业。

2、深化“双十双百”工程。积极参与市司法局组织的100名法律专家深入100家企业进行法律“体检”活动,“会诊”企业运行中的疑难杂症,开出诊治处方。我局成立以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10名骨干律师、公证员为成员的法律服务专家组,确定19家企业作为走访对象,在4月底前逐一上门走访,了解企业概况、目前的困难、依法经营情况、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并针对不同情况,提出建议和解决问题的措施,在此基础上形成调研报告。选择全县重点项目10个,主动服务、重点服务、优质服务;建立和培育1-2个法企合作示范点,扎实推进“法企合作服务项目‘双十双百’工程”,建立服务宝胜集团的工作班子,明确安宜律师事务所与宝胜集团建立所企合作单位,采取切实措施,提升服务质量。

3、开展“法律服务进村(社区)”系列活动。大力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进镇村行动,组织公证员与城区所有社区结对共建,并在社区设立律师咨询点。加强“一村(居)一顾问”和“所所合作”,全体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深入村(居)开展法律服务,实现全县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

4、为重大项目提供“组团式”法律服务。深入开展“深化‘法律六进’,服务重大项目”法制宣传主题活动。按照宝司发[2013]8号文《关于为重大项目建设提供法律服务的实施意见》,

加强律师、公证员服务重大建设项目的理论和实务研究,提升高端业务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做好重大投资项目建设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发挥律师工作“减压阀”,公证工作“稳定器”的作用;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协助做好建设项目的法律风险评估、法律风险控制和危机处理能力。进一步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发挥专业优势,组织重大项目建设法律顾问团为重大建设项目投资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

5、开展法律服务“促万村(社区)和谐”活动。组织基层人民调解员、法律服务工作者,每月两次深入村居(社区),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等活动,发挥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促进民生和谐幸福的积极作用。出台矛盾纠纷网格化管理工作意见,抓好镇(区)、村(居)的网格化管理责任落实,做到矛盾纠纷早发现、早化解,确保基层和谐稳定。村(居)实行法律顾问服务公示制度,方便基层村(居)群众办理法律服务事项。

三、实施步骤

活动时间安排:2013年3月初-12月底,具体分三个阶段:

1、动员启动阶段(3月份-4月初)

3月,组织全系统学习贯彻省厅法律服务“四万工程”的活动方案,建立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调研。4月初,组织宣传发动,明确目标任务,出台具体方案。

2、组织实施阶段(4月中旬-11月底)

机关各科室分别按照活动方案,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系列法律服务活动,认真细致的做好“双十双百”工程,全面实施“五联五促”活动方案,为全县重大项目和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与市司法局密切联动,开展好“法律服务进村(社区)”和“法制宣传‘六进’、服务重大项目”等活动。

3、总结提高阶段(11月-12底)

认真总结工作,推广典型经验,健全工作制度,建立完善

工作长效机制,以优质的法律服务成效助推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活动中,要注重及时报送专项活动实施的阶段性经验和做法。12月,县局组织推进落实法律服务“四万工程”的考核总结,同时迎接省厅、市局的检查考核,考核情况作为专项法律服务活动总结表彰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取得优良成绩的,将推荐作为专项法律服务活动的表彰对象。

四、工作要求

(一)深化认识,加强领导。深入落实法律服务“四万工程”是司法行政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重大举措,是新一轮争当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排头兵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对我县法律服务行业服务能力建设的一次重大检验。局成立法律服务“四万工程”领导小组,由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副组长,下设办公室在法律服务管理科,副书记任办公室主任,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各法律服务机构、司法所、机关各科室要高度重视法律服务“四万工程”活动的开展,并将这项工作列入日常工作。要根据自身实际,拿出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将任务分配到具体单位,落实到具体责任人,确保法律服务“四万工程”取得效果。

(二)狠抓督促,落实责任。基层工作科、法律服务管理科分别负责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四万工程”的指导与管理,要加强对其检查督促。各法律服务机构要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要及时向局上报法律服务“四万工程”的进度,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法律服务“四万工程”进行督查考核和通报,并将督查考核结果列入年度考评范围。

法律服务专业范文12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执法为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牢固树立维护安全稳定的首位意识,端正执法执业思想,规范执法执业行为,严密执法执业程序,加强执法执业监督,提高执法执业公信度,集中整改人民群众反映的执法执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队伍素质,推进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和发展,树立司法行政机关良好形象,为服务海西建设,全面建设“平安”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目标要求

通过开展专项活动,全县司法行政队伍执法执业理念进一步端正,执法执业行为进一步规范,执法执业能力进一步增强,执法执业监督体系进一步完善,执法执业公信度进一步提高,执法执业中的突出问题得到进一步整改,执法执业形象进一步提升,司法行政队伍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对司法行政队伍执法执业工作的满意程度进一步上升。

三、指导原则

(一)坚持开展专项活动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相结合。把专项活动作为巩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的重大措施。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贯彻落实到执法执业过程中;坚持从我县司法行政队伍的实际情况出发,创造性地开展专项活动;坚持以人为本,从严要求,把执法执业行为转化为服务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坚持建立健全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执法执业机制,规范执法执业行为,推进专项活动的深入开展。

(二)坚持开展专项活动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相结合。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广大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对照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基本内容,认真检查在法治意识、执法执业观念、执法执业纪律、执法执业行为等方面的问题,对照公正廉洁执法执业的具体要求,带头整改,带头规范执法执业行为,充分发挥党员的表率作用和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使全系统每一名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永葆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的政治本色。

(三)坚持开展专项活动与服务海西绿色腹地建设相结合。自觉将司法行政各项工作放到服务海西绿色腹地建设中去定位,放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大背景下去开拓,努力开创司法行政工作新局面。司法行政公务员队伍立足于服务海西、服务基层,积极转变工作作风、畅通办事渠道、提高工作效率;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要围绕服务海西建设大局,按省厅下发的《关于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积极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深入推进工作实践,积极服务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提高执业和服务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强化服务功能,拓宽服务领域。

(四)坚持开展专项活动与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相结合。结合贯彻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的要求,通过组织广大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围绕提高理论水平、增强工作能力、完善知识结构、提升思想境界,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领导班子建设、能力素质建设、基层基础建设和作风建设,打牢公正廉洁执法的组织基础,树立司法行政机关良好形象。

(五)坚持开展专项活动与执法执业大培训、岗位大练兵活动相结合。通过开展执法执业大培训、岗位大练兵活动,使全体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进一步规范执法执业行为,进一步强化职业道德,切实提高广大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法执业能力、执法执业水平和执法执业公信力。

(六)坚持开展专项活动与抓好突出问题整改相结合。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广泛征求意见,听取社会各界的反映,敢于解剖,善于纠正,边查边改边建,哪些问题突出就重点整改那些问题,哪个环节薄弱就重点加强那个环节,哪项制度不健全就重点完善那项制度,特别要紧紧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

四、工作重点

(一)强化思想武装。通过动员教育,澄清模糊认识,使广大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刻认识开展专项活动的重要性,明确开展专项活动是适应新时期司法行政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需要,是确保司法行政工作社会主义方向的客观需要,是解决执法执业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建设高素质司法行政队伍的客观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赋予司法行政队伍的重大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切实增强广大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公正廉洁执法和依法诚信执业的意识,提高参与专项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领导班子带头。在开展专项活动过程中,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带头,带头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执业行为,带头遵守廉洁从政准则,带头参加学习培训,带头征求基层干警、法律服务工作者和群众意见,带头查摆存在的突出问题,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带头抓好整改落实,带动本部门专项活动深入开展。

(三)组织开展执法执业教育培训。落实轮训制度。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培训”的要求,抓好全体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法执业教育培训。今年5月底以前,我局党支部要安排一次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执业”为主题的集中学习教育活动。对新任领导干部、新录用公务员开展“公正廉洁执法执业”集中教育时间不少于15天。积极组织新任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省厅举办的培训班。积极组织司法所长和新录用司法助理员参加市局举办的培训班。律师、公证员、人民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按照“谁 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特别要把全县律师队伍开展的律师警示教育活动作为专项教育培训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

(四)加强执法执业规范化建设。健全完善执法执业工作制度,按照法律规定,坚持实体和程序并重,对执法执业中的每个具体环节作出严密细致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市委反腐办关于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要求,认真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办事公开等工作,严格按照程序开展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要将行政许可事项、办事程序向基层和服务对象公开;律师、公证、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行业要进一步细化完善行业管理和执业者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将执业依据、程序、流程、结果、收费标准向服务对象公开。

(五)加快执法执业信息化建设。要继续加强司法行政网和普法网建设,逐步在全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通过信息化建设促进司法行政工作提速增效。

(六)落实执法执业公开要求。健全完善执法执业公开制度,凡是能公开的工作制度、办事规则都要公开,凡是有条件实行执法执业工作信息化管理的,都要尽快实行信息化管理,以信息化促进规范化。法律服务机构也要将执法执业与服务行为向服务对象及社会公开。要将执法执业公开工作的内容、进度纳入法律服务机构执法执业状况考评的范围。

(七)创新执法执业监督制约机制。全面推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公正廉洁执法执业公开承诺制度,明确承诺事项、保障措施,并主动接受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健全完善执法执业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进一步明确行为规范,严密工作流程,落实监督责任。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新闻媒体检查执法执业机构的执法执业行为,自觉将执法执业行为置于广大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之中。

(八)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执法执业考评机制。通过评查活动,严格落实“一案(证)一卡”制度、回访当事人制度,并运用调查问卷、满意率测评等方式,了解掌握群众对公正廉洁执法执业的意见、建议和满意程度。要全面建立执法执业人员公正廉洁执法执业档案,作为执法执业人员表彰奖励、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五、方法步骤

专项活动必须把学习教育贯穿始终,使广大司法行政干警牢固树立执法执业为民观念,切实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执法执业、为谁服务的问题。专项活动分为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5月初—5月中旬)。召开专项活动动员会,将上级领导的讲话精神和有关会议精神传达到每一位干警,切实提高广大干警的思想认识和参与专项活动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要组织广大干警认真学习有关公正廉洁执法执业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重点是学习《律师法》、《公证管理条例》等。要按照省厅、市局的部署,制定出我局开展专项活动的方案,制定阶段性计划,明确活动内容,确保专项活动落到实处。

(二)深入查摆。(5月中旬—7月中旬)。认真开展公正廉洁执法执业专项检查。采取自查、互查、上下帮查、面向社会开门查等方式,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调查问卷,召开专题分析会、专题座谈会等形式,特别要从社会各界的反映中、从群众的批评意见中、从已经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涉法涉诉案件中、从查处的干警违法违纪典型案例中,深入查摆各部门及个人在执法执业工作中存在的不公正不廉洁的问题,剖析原因、深挖根源。

(三)集中整改。(7月中旬—9月底)。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做到“五个明确”:明确项目、明确目标、明确时限、明确措施、明确责任。做到“问题没搞清楚不放过,整改不落实不放过,处理不到位不放过”。对需协调配合处理的问题,要密切协作配合,发挥部门优势,形成执法执业合力,切实解决影响公正廉洁执法执业的突出问题。

(四)健全制度。(10月初—12月底)。要针对查摆出的问题,从执法执业工作最基础的环节和最基本的要求抓起,从看得见、摸得着的事情做起,认真检查现有的规章制度,通过健全制度、完善程序、强化监督,保证执法执业权的正确有效行使。要把健全完善制度与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各部门要把建章立制情况和需要上级主管部门统一规范的制度建议及开展专项活动的总结上报县局。

六、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推动。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的位置,加强领导,专题部署,精心指导,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专项活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成立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专项活动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分工,狠抓落实,把专项活动与业务管理密切结合,确保专项活动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