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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学

时间:2023-06-05 09:56:17

犯罪心理学

犯罪心理学范文1

犯罪心理学有狭义和广义之说,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亦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人即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就是说犯罪心理和犯罪是其研究对象。犯罪主体的心理包括其心理过程和个性心理、犯罪心理结构形成的原因和过程、犯罪心理外化为犯罪行为的机理、犯罪过程中的心理活动、犯罪心理发展变化的规律以及怎样对犯罪心理结构施加影响和加以教育改造等。简单地说,它只研究犯罪人的个性缺陷及有关的心理学问题。

 

广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除包括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之外,还包括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如预防犯罪、惩治犯罪以及教育改造罪犯的心理学问题;还包括有犯罪倾向(即尚未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的心理和刑满释放人员的心理;还包括被害者心理、证人心理、侦查心理、审讯心理、审判心理以及犯罪的心理预测等等。

 

简单地说,广义的犯罪心理学既研究犯罪人的心理和行为,又研究与犯罪作斗争的对策心理学部分,即被认为是司法心理学的有关内容。

 

一、学科历史

 

犯罪心理学一词最早出现于1790年德国人明希编写的《犯罪心理学在刑法制度中的影响》;而最早以犯罪心理学为书名的著作是1792年德国人绍曼编写的《犯罪心理学论》。

 

18世纪末19世纪初形成了犯罪心理学研究的第一个活跃期。

 

在龙勃罗梭实证研究的带动下,19世纪末出现了犯罪心理学的第二个活跃期。

 

我国犯罪心理学的建立和发展,是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韵。

 

犯罪心理学或称为罪犯侧写,起源于1940年代时,当时的美国战略情报局要求精神病学家威廉·兰格侧写阿道夫·希特勒的心理。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英国的精神病学家利昂内尔·哈瓦特在英国皇家空军中工作,侧写了一串纳粹的高级战犯可能表现出来的行为特征,以期能由一群被俘的士兵和飞行员中找出他们。

 

19世纪后期的欧洲,生产力迅速发展,从而促进了自然科学的发展,涌现出一大批新兴的学科,如人类学、人体解剖学、心理学、生理学等。同时,由于社会矛盾日趋尖锐,犯罪率急剧上升。因此,具体提示犯罪行为原因、心理机制、犯罪者的人格特征,从而提供预防和控制犯罪的途径,就成了当时一个十分重要的研究课题。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心理学逐渐形成为一门专门的学科。

 

1872年,德国精神病学家K·埃宾出版了世界上第一本以犯罪心理学为书名的著作《犯罪心理学纲要》。这本著作主要从精神病态的角度研究犯罪人。1889年,奥地利的检察官和犯罪学家H·格罗斯出版了《犯罪心理学》一书,着重研究犯罪者的人格。这两本专著的问世,标志了犯罪心理学的诞生。

 

1950年代时,美国精神病学家布鲁塞尔精确地侧写了恐怖份子攻击纽约的不寻常心理状态。

 

最快速的发展出现在联邦调查局在匡堤科开了联邦调查局学院之后,此一学院导致了全国研究暴力罪行中心和暴力犯罪执导系统的建立。其原初的想法是想建立一个可以找出许多无解的重大犯罪之间关连性的系统。

 

在英国,大卫·康特博士是于1980年代中期指导警方侦探侦办已犯下一连串重大攻击行为的罪犯的一位先驱,但康特博士看到了“罪犯侧写”的局限性——尤其是在做为一个心理学家的主观、个人看法之下。他和一位同事创立了“调查心理学”这一词,并且开始尝试以他们认为较科学的观点来逼进此一主题。

二、国内情况

 

犯罪心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只有近百年的历史,但是对犯罪心理的探讨却由来已久。我国古代的史书上早就有探讨犯罪心理问题的记载。

 

公元前11世纪,周公旦就曾对犯罪的心理原因、犯罪动机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关于人性善恶的论战,其实就是对犯罪心理形成原因的探讨。孟子认为人皆有“恻隐”“羞恶”“是非”之心,有些人之所以干坏事,是因为受环境的影响。他说:“富岁,子弟多赖;凶岁,子弟多暴。”荀子则认为,人生来就有“好利”“疾恶”“好声色”的不良本性,只有“师法”,即进行遵守礼义法度的教育,才不会作恶。

 

西汉初期,董仲舒提出“性三品”说,认为“圣人”天生性善;“斗筲之徒”天生性恶;“中民”则既可为恶,也可为善,关键在于对其是否进行教化和以刑罚威胁。可见,我国历史上许多政治思想家和学者已有关于犯罪心理的精辟见解,只是未能形成一门专门的学问。

 

犯罪心理学在我国的传播比欧美国家晚。尽管我国历史上早就有关于犯罪思想的探讨,其历史比欧洲早得多,内容也更为丰富,但一直未能形成一门系统的独立学科。20世纪30年代前后,西方的犯罪心理学开始传人中国。当时我国有一些学者翻译出版了一批西方犯罪心理学著作,也有学者撰写出版了自己的犯罪心理学著作。同其他心理学分支学科一样,从30年代到40年代,犯罪心理学在我国缓慢地发展着。建国以后,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一度曾将心理学视为伪科学,50-70年代中期,犯罪心理学一直没有得以重视,这方面的研究几乎是空白。直到70年代末,犯罪心理学才与心理学的其他分支学科一样开始复苏,且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了迅猛的发展。

 

我国许多心理学工作者、教育工作者、法学工作者、青少年工作者进行了大量的犯罪心理研究,翻译出版和撰写出版了几十种犯罪心理学教材和专著,以及不计其数的研究报告和论文。开设犯罪心理学课程的学校从1979年的几所政法院校发展到全国各地的几百所院校。犯罪心理学成为心理学各门支学科中发展最为迅速的学科之一。

 

三、学科发展

 

20世纪以来,研究犯罪心理学的学者逐渐增多,许多心理学家也加入了研究犯罪心理的行为。精神分析学的创始人s·弗洛伊德认为,性本能的冲动是犯罪的根本原因。他指出,人的意识由本我、超我和自我三个部分组成。本我代表与生俱来的欲望冲动,按“快乐原则”活动;超我代表社会道德标准,按“至善原则”活动;自我则对本我和超我进行协调,按“现实原则”活动。

 

犯罪行为的发生是由于自我对超我的依从力减弱,而趋向于本我的结果。他还认为,成人犯罪是由于退化而使幼儿时期原始的、非道德的性冲动复活了起来。

 

美国精神病学家W·希利和他的妻子A.F.布朗纳对少年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多年的研究,于1936年提出了“情绪障碍理论”。他们认为,违法犯罪行为是“不能得到满足的愿望与欲求的表现”。当年轻人的愿望和欲求长期得不满足,就会产生深刻的情绪问题。长期存在不满情绪就会导致年轻人采用违法犯罪的方式求得代偿性的满足。

 

美国犯罪学家E·H·萨瑟兰1939年在他所出版的《犯罪学原理》一书中提出了“不同接触理论”。这一理论认为:(1)犯罪行为是由学习得来的。(2)犯罪行为是通过与他人交往的过程而学得的。(3)犯罪行为主要是在与个人关系密切的群体中学习得到的。(4)犯罪行为的学习内容包括犯罪方法技巧、动机、态度、理由等。(5)在犯罪动机和内驱力的形成方面,主要是从人际接触中获得错误观念,即犯罪比不犯罪有利,使违法心理战胜守法心理。(6)犯罪学习的结果随接触频率、时间长短、顺序、强度的不同而异。在犯罪多发区,由于同犯罪分子接触机会多,因此犯罪行为多是必然的。

 

德国精神病学家K·施奈德在1940年出版的《精神病质的人格》一书中,具体分析了各种异常人格与犯罪行为的联系。

 

他发现易于导致犯罪的异常人格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1)意志薄弱型,这种人对外界的诱惑缺乏抵抗力,易受外人引诱而去犯罪。(2)情感缺乏型,这种人缺乏羞耻、怜悯、同情、名誉感、良心等高尚情感,具有冷酷、无耻的人格特征。(3)爆发型,这种人稍受外界刺激,便会暴怒,用暴力手段攻击他人。(4)激奋型,这种人很容易激动兴奋,做事不谨慎、无耐心,很容易与人发生纠纷。(5)自我显示型,这种人有强烈的虚荣心,处处想表现自己,不顾场合和方法。(6)偏执型,这种人顽固地坚持违背社会规范的错误观点和信仰,并付之于行动。(7)情绪易变型,这种人喜怒无常,情绪一日多变,难以捉摸。(8)软弱型,这种^缺乏人格的尊严,经受不了外界的压力,常违心地屈服于他人,做自己明知不该做的事情。(9)自卑型,这种人极度自卑,否定自己的能力和知识经验,认为自己无法像正常人那样生活,只能依靠他人,或采取非法手段来谋生。(10)忧郁型,这种人整日情绪低沉消极,遇到任何事情都看成是不利于自己的事,并以此支配自己行动。

 

四、学科研究

 

许多犯罪心理学家致力于研究犯罪者特定的人格特征和这种人格特征的由来。他们将犯罪者人格的各个方面与未犯罪者进行系统比较,从而试图确定犯罪者的人格特征。他们所指的人格内容很广泛,如雷蒙认为:“人格即是个人的全部,包括智慧、性格、本能内驱力、情绪稳定性、态度、兴趣、气质、社会性和个人的仪表,以及他的一般社会效能”。“它是一个对环境起调节作用的心理体系”。研究犯罪者人格问题的犯罪心理学家普遍认为:人的犯罪心理发展到人格的改变,表明这个人的犯罪心理已经定型。要矫正这种心理定型了的人格,需要做极其精细、复杂、长期的工作。所以,对罪犯的人格变化的研究,是犯罪心理学上一个十分细微与深入的课题。日本犯罪心理学家出根淳还指出:“过去的犯罪心理学研究只限于探讨人的犯罪心理是如何产生的——即是基于生理原因还是社会原因。所以,过去都集中于对犯罪心理的个人因素—社会因素的探索与讲座在犯罪人格论建立以后,犯罪心理学就出现了新的面貌。这样,就在犯黯的人格问题的讨论中开阔了犯罪心理的具体研究途径。”

犯罪心理学范文2

一、创新教学方法之一:加强案例教学

犯罪心理学的理论性和实践性结合的特点较强,因此,如果仅仅是着重于理论的阐述和教授,那么课程教学的效果将会大打折扣。所以,目前我国的犯罪心理学都看重案例教学的重要性,无论是所使用的教材,还是教师在课堂实际教学中,都或多或少的引用案例,来对犯罪心理学的理论进行解释,以突出理论的实践性和应用性。采取案例教学这种教学方式,是较为传统的教学方式,有利于增强学生的学习动力,提高他们独立思考的能力,并引导他们应用理论于实际案例的解剖中,从而全面掌握这门课程的理论和精髓。然而,在实际的教学考察中,发现案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为:一是案例的时效性,即有些教材和课堂上所使用的案例都是十年前甚至几十年前的案例,而且经久不变,时效性不强。二是教学手段较为单一,一般仅采取PPT等文字展示方式。因此,我们强调案例教学,一是要所使用当今实际发生的案例,并尽量使用最新案例,从而使课堂更为生动;二是应采取多媒体技术来展示案例,比如采取短剧、微电影等方式来展示案例,而不仅仅是PPT式的文字解释。在网络发达的今天,要实现上述两点,已经变得越来越容易了,只要教师用心去搜集案例,基本上能达到上面两点创新要求。

二、创新教学方法之二:提倡探究式教学模式

近年来,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模式饱受非议。从客观上说,填鸭式教学模式,在教学上有助于教授系统的知识和理论框架,但是未充分重视学生的主动性和可接受性。因此,探究式教学模式受到大家的推崇。在犯罪心理学的课堂上,采取探究式教学模式,可以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新,有利于引导学生将基本理论应用于案例中,从而提高实际操作和实践的能力。从本文作者的实际教学经验来看,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来建立和实践探究式教学,而且从实际教学效果来看,一般都能比传统的教学方式,更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教学效果颇佳。一是案例教学前的提问环节。教师可以在教授基本理论后,在展示自己的案例之前,对学生进行提问,比如提问“身边是否有这样心理的例子”、“是否看到这样的报道”、“你看到的案例是什么样的”等这类问题。二是在展示案例后,可采取分组讨论的方式进行分析和提问。可以在案例展示后,将学生进行分组,通过深入分析与探讨特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进而对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具体心理状态加以分析,对犯罪人人格的缺陷进行探讨等。三是在课堂结束后,给每组布置案例收集和分析的任务。设置这个环节的目的,主要是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应用实践能力。可以在上个环节分组的基础上,让每组继续收集相关案例,然后对案例进行分析,总结相关的几个要点,在下次课进行演讲,向全班展示他们的学习成果。通过上述三个环节的分解,一般课堂的气氛就变得较为活跃,而且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都得到较大程度的提高,教学效果相比较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模式有了从被动学习到主动学习的质的提高。

三、创新教学方法之三:加强实践教学

作为一个较为独立的学科,犯罪心理学的理论性和实践性结合的特点极强。因此,除了在课堂上采取案例教学和探究式教学模式之外,还需要加强对学生的实践性教育和锻炼。我们可以加强同司法部门的联系,为学生提供去看守所、拘留所和监狱等地方的参观机会。去看守所、拘留所和监狱等地进行实地参观,能让学生切实感受到犯罪心理学所涉及到的案例,通过与犯罪者的接触与沟通,了解他们犯罪的主、客观原因,这有助于学生真正了解不同犯罪行为与不同犯罪者的犯罪心理状态,并因此学会通过犯罪动机的分析来确定案件的性质。此外,还可以采取听取司法工作者(如检察官、律师等)讲座和模拟法庭的方式,来加强犯罪心理学的教学实践,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应用理论的主动性。

[参考文献]

[1]彭慰慰.浅议犯罪心理学教学方法的改进[J].长沙大学学报,2014(07).

[2]胡天宏.抛锚式教学模式在犯罪心理学教学过程中的应用[J].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1).

犯罪心理学范文3

(一)大学生犯罪状况

大学生犯罪就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在高效学习的大学生,基于自己的主观过错,对事件进行作为或者不作为,而导致违反法律规定,破坏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社会利益等的危害。

大学生群体是青少年群体的组成部分。在我国犯罪学研究中,对青少年的界定是14周岁至25周岁。“”前五六十年代,我国青少年犯罪并不突出,仅占20%-30%,其中大学生犯罪在青少年犯罪中约占1%;“”期间,青少年犯罪增加,占犯罪人数的6O%,大学生犯罪上升为2.5%;从70年代后期开始,青少年犯罪呈现逐年上升之势,近几年来占到了刑事犯罪的80%,大学生犯罪占到了青少年犯罪的17%,占高校总人数的1.26%,更为严峻的是,大学生犯罪呈逐年增加趋势:2001年比1999年增加了54.5%,2002年较之2001年又增加了97.1%。据有关资料透露,目前国内青少年犯罪占整个犯罪人数的80%左右,且以年平均2%—3%的速度上升,大学生犯罪在其中所占比重也越来越高,大学生犯罪率呈现上升的趋势。[1]尤其是1999年起高校继续扩大招生规模,高考录取率不断提高,大学生数量越来越多。到2007年底,全国研究生教育招生42万人,毕业生31万人。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566万人,在校生1885万人,毕业448万人。随着大学生数量的增加,大学生犯罪人数也不断增多,大学生犯罪日益严重化。

(二)大学生犯罪特点

1、数量增长的迅速性。这些可以从上面的现状中以及媒体的不断报道中得出结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了犯罪率的上升,而我国的大学生数量因为不断的扩招而增加,庞大的基数下,犯罪率依旧上升,则说明了越来越多的大学生走向了犯罪道路。

2、大学生犯罪主体的多样性。在前几年,犯罪大学生多出自民办大专院校,而现在来自重点大专院校甚至名牌院校的犯罪大学生较往年明显增多,学历已不再是影响大学生犯罪的主要因素,很多高学历的人正在跨入犯罪的行列。且女性大学生犯罪比率日益剧增,年龄日益趋现低龄化。通过相关的报道可以发现在犯罪的大学生中,既有来自经济落后地区的,也有来自发达地区,既有经济条件较差的农村,也有来自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大中城市。政治面貌上,有普通群众、共青团员、共产党员;有平时表现差的,也有许多是学生中的高材生、三好学生、学生干部;此外,初犯、累犯的复杂化,呈现出全方位、多层次的状况。

3、大学生犯罪类型的多样化。根据一定的标准,我们把犯罪分类为:暴力型违法犯罪、财产型违法犯罪、性犯罪、智能型违法犯罪、特殊类型的违法犯罪。大学生犯罪多以暴力型违法犯罪、财产型违法犯罪、性犯罪为主,但同时出现了一些新类型案件。大学生犯罪开始向多样化和智能化发展,犯罪手段比一般犯罪表现出高智能、高技术性以及高隐蔽、高危害性。比如大学生卢某就利用“黑客”软件,盗取某公司上网账号和密码,不仅自己使用,而且还向好友传播,给该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达几万余元;还有某些博士硕士利用所学科学知识研制冰毒,从事交易活动等等。

二、大学生犯罪心理特点及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

(一)大学生犯罪心理的特点。

任何行为都是在一定的心理支配下实施完成的,因此,探讨大学生犯罪就有必要分析大学生犯罪心理的特点。当前,大学生犯罪心理的特点主要有:

1、强烈的自卑心理。自卑指自我评价偏低。自卑除了可以消磨一个人的雄心,还会使人自暴自弃、悲观绝望。因而产生消极、不自信、抑郁等失落情绪。当前,一些大学生自卑情绪严重,有的对自己身体素质或自己的社会条件、自身能力不满意而产生自卑。大学生的自卑心理会导致其人格的缺陷,严重者会走上极端,抑或愤世嫉俗,消极度日,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2、强烈的享乐欲望。某些大学生由于抵制不住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等不良风气的影响,假如没有及时的得到老师和家长的引导和教育,极容易产生心理趋同的倾向。许多大学生都存在盲目攀比的心理和现象,对于家庭比较富裕的学生,自然有优势去高消费,但对于家庭贫困的学生而又有这种心理的人,一般情况下,家庭是不能满足其极富虚荣心的消费的。在这种“需要”的影响下,便产生盗窃以及其他的犯罪动机。有很多女大学生为了这种极其低俗的享乐,从事和盗窃,并且这两种犯罪占到了女生犯罪的很大比率。

3、长期形成的冷漠心理。冷漠是一种比较消极的心理,主要变现为对人对事有一定的抵触情绪甚至有敌对情绪,这种人一般情况下不会轻易的和别人交流思想感情,感情一般也不会外泄,对一般的事无动于衷,缺乏同情心。形成这种心理的人通常受过极大的伤害,如欺骗、受人漠视甚至歧视等。大学生有这种心理主要表现为对国家、社会的命运漠不关心,对自己的命运采取回避的方式,这是对生活环境的自我逃避的退缩性反映。由于其回避人际交往,造成心理脆弱、自负等不良心理,对周围的人、事高度不满,已发生冲突和争执,甚至实施犯罪行为。

4、嫉妒心理。嫉妒心理在一定程度上会激发一个人的潜力,但如果控制不好这个度,会造成心理的失衡,影响大学生正常的生活和学习,直接影响大学生的健康发展与成才。社会环境的影响以及个人利益的冲突和矛盾是大学生产生失衡心理的客观原因,同学间普遍存在盲目攀比心理,使其对社会及诸多事物深恶痛绝,但又无可奈何。这种心理如果长期不能得到缓解、平衡,而为了其心理的平衡,大学生极有可能通过违法犯罪手段报复他人、社会以求暂时的心理平衡。心理失衡是导致大学生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

5、追求刺激。大学生空余时间相对较多,接触的事物也较多,尤其是受到一些不良书籍、录像、网络的影响、刺激,一些大学生会迷失自己,一部分大学生为了追求刺激、满足心理需要,不惜违法犯罪,尤其是性犯罪。

(二)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

1、经济根源。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同时贫富差距进一步加大,这种差距在大学生中也暴露无余,因此,同学之间的嫉妒心理以及盲目攀比心理日益滋长,这就导致强烈的自卑、心理失衡。而且由于经济的原因,导致同学之间明显的分化现象,并产生歧视等一系列的现象,直接导致冲突的产生。

此外当今的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社会正面临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的转型,于是引起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随之发生结构性的变迁,而且也打破了原来相对静止、相对封闭、有序的社会生活状态,走向了变动、开放和相对无序,这样无疑会产生许多新的社会矛盾在带给我们最快、最多的消息的同时。让我们开阔视野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众多的诱惑。一些图书文化、音像制品中都包含着有关破坏和暴力以及某种的内容但像色情、暴力、荒谬、享乐主义以及极端个人主义文化及文化商业化作用下产生的文化糟粕,这些非法版书刊、VCD光盘陆续涌向校园,有些大学生由于意志比较薄弱,很容易接受外界的影响,而对于不良现象和行为,也往往缺乏辨别能力而跃跃欲试。随着自我意识的增强,他们非常重视自己能否得到同龄伙伴的承认和赞许,并把它看得比父母、师长的评价还要重要。导致许多大学生赶时髦、追求时尚、追求享乐、追求刺激,这些东西在一定程度上起着催化的作用,大学生为了满足其不理智的需要,遂产生了相应的犯罪动机。

2、思想根源。大学生正处于青年时期,其生理和心理都迅速走向成熟但还没有成熟。他们感情丰富,心理起伏大,易冲动,自控能力差做事欠缺考虑,他们没有走向社会却渴望走向社会;他们缺乏社会阅历和人生经验,但社会却纷繁复杂,所以,如果没有正确引导的话,大学生很容易误入歧途,走上犯罪的道路。

当前,大学生普遍呈现出心理脆弱,应对挫折的能力不足。许多大学生都是独生子女,独立生活的能力较差,远离父母独立生活之后,对挫折没有充分的心理准备,一旦遇到较大的事以后,容易产生过激行为。还有一些大学生因为家庭贫困或有某些缺陷,一方面对家庭和社会不满、仇视,另一方面有极其严重的自卑心理,这一部分人容易走向极端。

随着高校的扩招,以及就业压力的增大,大学生失业现象也日益频繁,许多人的自我预期值下降,当前的大学生已没有了昔日的“社会精英”的自豪感,相反对社会极其失望,对前途一片渺茫,社会责任感也随之下降,这一部分人容易情绪失控、失足犯罪。

当前大学生普遍不懂法律知识不是其犯罪的主要原因,犯罪的许多大学生对法律条文还很了解,有的甚至是攻读法律专业的学生,对法律的藐视以及心存侥幸以至于以身试法。另外大学生对性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加上受到各种暴力和色情文化的不良影响,有的大学生为了追求刺激,实施了、等违法犯罪行为。价值观念的不正确是许多大学生步入歧途的重要原因,许多学生在外读书,远离家庭,父母鞭长莫及,而学校又给大学生一个相对自由的环境,以至于现在大学生、旁大款成为公开的事情。

三、在校大学生犯罪心理的预防措施

控制犯罪的方法包括事先的预防措施,以及事后的补救措施。预防是减少犯罪的最有利的办法,预防大学生犯罪是对人才的珍惜,是对社会的责任。对于大学生犯罪问题事后的措施只能通过刑罚,通过刑罚的威慑作用从而达到其减少犯罪的目的。同时,大学生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的各个部门积极参与配合,各个环节之间相互补充。

(一)加强社会教育——促进人的持续社会化。

使个体顺利地社会化,是犯罪心理预防的基本途径之一。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个体的社会化,就是社会将一个自然人转化成一个能适应一定的社会文化、履行一定角色行为的社会人的过程。[2]许多大学生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就是因为不能适应社会环境的生活,无法融入一个新的环境、群体,时间长了,就会觉得自己受到冷漠、歧视等不公的对待,也就会产生一系列的心理问题。为了保证个体社会化过程的完成,实现犯罪的心理预防目标,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1、不断完善社会环境。人格的健全需要具备良好的社会环境,一定的文化背景和社会政治经济背景对个体人格的发展会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社会环境状况的好坏和和会犯罪有很大关系。作为当代大学生,就需要教育部门不断完善大学校园环境以及校园周边的社会环境以引导大学生人格的塑造,使其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研究表明,不良的社会环境是影响和造成犯罪的重要原因。要控制和减少大学生的犯罪,就必须要从源头抓起,即花大力气根治校园以及周边环境,当然整个的大的社会环境也是同步的。为大学生创造一个有利于人格简况发展的良好的环境,能够最大程度的降低诱发犯罪行为的各种社会矛盾。

2、加强知识、技能和相关社会规范的传授。个体社会化的前提是必须要有立足于社会的资本,这就需要一定的知识和技能,而且知识能提高个人的道德修养,社会必须要社会成员传授一定的知识文化和技能,而社会成员又必须学习和接受这种知识技能,并且把它内化为自己的价值规则。对于大学生,要想其传授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一定的社会习俗、行为模式,以及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达到提高社会成员文化素质、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的目的。这些知识的传授以及获得主要靠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及社会上的一些传播媒介等文化机构。

3、加强心理健康工作。开展心理卫生工作是维护心理健康、培养健全人格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预防犯罪心理形成的重要途径。尤其是现在的大学生,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心理承受能力不足,对自己没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对自己的期望值过高以及对自己及情绪的自控能力比较弱。这就需要家庭和学校多注重心理健康方面的工作:第

一、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第

二、充分认清自己,学会接受现实的自我;第

三、要确定适当抱负水准,不要好高骛远;第

四、学会在自己的学习工作中找到乐趣;第

五、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加强与别人的沟通,学会在适当的时候释放的情绪和压力,培养乐观向上的人生态度。

(二)加强自身修养——促进人格的自我完善。

人的自我意识也是在社会化的过程中完成的,人的自我意识可以分为三个方面:对自我的认知,几对自己的认识;对自我的情感,即自我的认识而产生的对自我的情感体验;对自我的意向,及与认知、情感相随而产生的对自己思想与行为的调节与支配等等。[3]培养每一个成员的自我意识,引导他们积极进行自我修养和自我完善,增强自我控制和自我调节能力,既是塑造健康人格的一种途径,也是犯罪心理预防的基本途径之一。当代大学生要不断提高自我认识水平,培养良好的自我意识;要促进自我意向的发展,提高人们对自我的期望、要求与控制等方面的水平,要丰富大学生自我意向的内容;要培养积极的自我体验,要有责任感、义务感、荣誉感等要克服消极的自我体验,如孤独感、苦闷感、自卑感等;要发展自我控制能力,增强自控能力,尤其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浮躁等会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因素,这就要求大学生要形成合理的需要和远大的理想以及的人生目标的一种能够锲而不舍的精神,在平时的生活和学习中要经常进行自我反省、自我监督、自我强化、自我批评等自我控制能力的培养,要养成良好的生活学习习惯,增强自己适应生活的能力,并且要注重锻炼自己的意志品质。

此外,各政府的职能部门要加强这方面的教育和引导,应力所能及地为大学排忧解难。要切实采取可行的措施,优化社会大环境以及校园环境,加强教育领导,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最大限度的做好大学生犯罪心理的预防工作,把大学生的犯罪率降到最低限度。

犯罪心理学范文4

关键词:大学生犯罪;心理透视;预防

中图分类号:D6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3-0235-02

一、当前大学生犯罪的现状与犯罪特点

中国大学生年龄一般介于18~22周岁。若从中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看,大学生这一群体具有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大学生学习时间一般长达四年之久,且学习环境又较为封闭,社会就业和现实社会发展对大学生在此期间的心理变化会产生很大影响。结合近年来各类大学生刑事案件分析,大学生犯罪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犯罪人数逐年增加,犯罪类型多样化以及犯罪手段残忍加剧。据有关统计资料表明,青少年犯罪占整个社会刑事犯罪的70%左右,其中大学生犯罪在近几年逐渐上升,约占17%;中国高等学校学生违法犯罪的,占高校总人数的1.26%。其中盗窃案件就占到50%,打架斗殴、杀人伤害等人身伤害的犯罪仅次于盗窃犯罪案件。而走私、贩毒、高科技智能犯罪也在呈上升趋势。

通过对有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发现大学生刑事犯罪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从犯罪类型来看,以侵财型犯罪和伤害型犯罪为主。目前,在大学生犯罪类型相比较中,盗窃罪“遥遥领先”居第一位。盗窃行为在大学生中成为一种比较严重的现象,盗窃的目标往往是钱包、银行卡以及一些贵重物品,例如手机、便携式电脑甚至教学实验室中有较高价值的教学仪器等。除此之外,故意伤害罪所占比重也相当大。

2.从犯罪主体来看,涉案大学生的范围有扩大趋势。前几年,犯罪大学生多出自二三年级或民办大专院校,而今,来自重点高校甚至名牌高校的犯罪大学生较以往有所增多。今年4月成都市某重点高校九天内接连发生两起在校大学生致人死亡的案件。此外,在大学生犯罪中,女大学生犯罪现象有上升趋势。

3.从犯罪动机来看,非贫困化趋势较为严重。以往大学生犯罪,尤其是财产型犯罪,其作案动机常出于家庭贫困的原因,近几年,笔者发现非贫困化的作案动机越来越严重。非贫困化的动机有多种:有的出于追求享受,爱慕虚荣;有的为打击报复,泄私愤;有的可能是因为学习上的竞争或是恋爱方面的原因;有的则是出于空虚无聊,寻求刺激。

4.从犯罪经验来看,大学生犯罪多为初犯、偶犯,犯罪手段较为简单,且大多数犯罪后悔罪态度明确,可改造性较大。

二、大学生犯罪心理透视及原因分析

(一)大学生犯罪心理透视

1.情绪具有不稳定性。情绪是激发心理活动和心理行为的动机,情绪构成一个基本的动机系统,它能驱动有机体发出反映,在最广泛的领域为人类的各种活动提供动能。情绪的作用在于能够放大内驱力的信号,从而更强有力的激发行为。现在的大学生犯罪大多数都表现为激情犯罪,即情绪不稳定,易冲动,感情用事,自控力较差。他们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情绪具有明显的不稳定性,并且他们对于一些认识比较偏激,不能用正常的眼光去看待问题,换言之,即是缺乏理智,具有明显的一时冲动等特点。在失去理智的情况下,他们对自己的行为是否会触犯法律,会造成什么后果缺乏考虑,加之心理只感到愤怒、怨恨、嫉妒和恐惧,从而就向引起这些情绪的客体进行发泄或者是向与之无关的当事人进行发泄,从而导致了犯罪行为的产生。

2.具有不良情绪。这里说的不良情绪主要是以性格孤僻、焦虑不安、抑郁情绪、敏感多疑、强迫自我、内在心理压力和自卑等为主。据《江南时报》报道,在中国,有焦虑不安、恐怖和抑郁情绪等问题的大学生占学生总数的16%,据世界卫生组织的调查显示,只有不足15%的患者得到了适宜的治疗。而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研究员王玉凤研究也表明,大学生中有16%~25.4%的有心理障碍,尤以焦虑不安、神经衰弱、强迫症等为主。当这些不良情绪积累到一定程度,行为人就会出现情绪发作,进而产生犯罪动机并实施犯罪行为。

3.具有强烈的享乐欲望。现在许多高校周围的餐馆、游戏厅、网吧几乎被学生占满,而教室里往往空空荡荡,许多学生更愿把精力投入玩乐而不是学习上;另外,学生高消费心理突出,把穿名牌服装,买高档商品(如手机等)看成一种时髦。但是大学生几乎都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没有独立的经济能力来负担这种高消费,他们唯一的经济来源只能是靠父母给予的生活费。而每个同学之间各自的家庭经济条件不同,这就直接导致了物质条件的差距,那么就会给某些同学在心理上造成了极大刺激和打击。在有限的金钱和现实之间便形成了巨大的落差,为了享乐,这种落差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不知不觉的慢慢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大学生犯罪心理分析

1.自尊心与自卑感的矛盾。随着大学生独立意向的增强,他们的自尊心也迅速增强。大学生非常关注别人对自己的评价和自己在别人心目中的形象,渴望得到他人的尊重与认可。但是,当他们跻身大学校园,发现自己只是大学生这一群体的普通一员,良好的自我感觉将会不复存在,而新的竞争压力又会使不少大学生产生心理的失衡,从而转向自卑导致自己心胸越来越狭窄。

2.社会认知上的自我中心观。所谓社会认知上的自我中心观是指在个体与他人或社会的关系上往往只从自我的立场出发,而不能从他人或社会位置去思考问题或处理问题的认知方式。社会认知上的自我中心观正是阻挡个体客观认知他人与正确把握社会规范的一个心理问题。由于不能从他人或社会角度去分析问题,在进行某种社会行为时,也就不能或无法了解他人对此的真正态度,不能意识到或了解社会规范对此行为的评价,对社会规范的遵从难免不会发生问题。曾经轰动一时的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伤熊行为反映出他在社会认知上仍然没有超越儿童时期的“自我中心状态”,其心理水平与社会角色极不一致。

3.自我意识的混乱。自我意识是指个体对自身的意识。自我意识表现为自我概念、自我评价和自我理想的辩证统一。所谓自我意识的混乱是指个体无法形成正确的自我概念和适宜的自我态度,以致不能达到自我同一性的确立而获得安定、平衡的心理状态。

4.心理脆弱,无法应对挫折。大学生犯罪,主要原因有自控力较差,心理脆弱,无法应对挫折。大学生中独生子女是绝大多数,远离父母独立生活之后,对挫折没有准备,一旦遇到比较大的事件,容易产生过激行为。如大学生吕某强制猥亵妇女一案,吕某与女朋友在热恋之中突然失恋,面对突如其来的感情打击,吕某难以接受,某日凌晨恰好遇见被害人,一时无法抑制心中的冲动,便起了歹意。最典型的案例莫过于曾震惊全国的马加爵凶杀寝室室友案。

三、预防大学生犯罪的对策思考

1.加强对大学生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目前,中国针对在校大学生的思想道德和法制宣传教育仍很薄弱。在开设课程方面,各个高校都普遍重视专业课、外语课等,而往往忽视思想道德的教育。而开设的法律基础课和思想政治课针对性不强,内容僵化,一般局限于讲授一些法律基础知识,导致一些大学生接受教育的效果不理想。特别是学校招生规模逐年扩大,而校方对学生的德育等管理却未加强,存在重知识“输入”而轻思想品德的“塑造”,致使一些大学生在对物质享受的盲目追求中迷失了方向,犯罪的数量才会与日俱增。同时,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法制教育同样也是道德教育的基础。通过各种形式的法制教育,使大学生不仅掌握一些重要的、基本的法律知识,而且要培养出一定的法律意识,使他们的脑子里装上法律这根弦,遇事知道用法律来衡量,从法律的角度思考能不能干、该不该干。在刘海洋伤熊案中,他在被拘留后说,自己学了法律基础课,知道民法、刑法等,但不知道伤害狗熊是违法犯罪的,但现在知道了,自己很后悔。由此可知,刘海洋并未将法律知识转化为法律意识用于指导自己的行为,从而不知道自己的行为究竟是做得还是做不得。

2.加强对大学生心理引导,培养良好心理素质。我们在教育体制改革中必须重视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改变大学生成长中存在生理营养过剩与心理营养不良、生理早熟与心理晚熟亚健康状态。同时,大学生自身要重点加强对犯罪心理的自我防范。针对大学生心理发展的特点,学校要有意识地开展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开设心理咨询机构。正确的心理引导,可以培养引导大学生控制情绪,消除其人格障碍,学会宽容,提高大学生承受和应对挫折的能力,学会处理现实与愿望的矛盾,学会自我调适,做事前理智思考,以乐观和坚强的积极态度去面对所遇到的困难;可以使大学生放弃偏激和自卑心理,笑对人生,热情生活,多交朋友,使自己的心理常常处于轻松愉快之中;培养大学生正确的恋爱观,使他们正确处理恋爱与性问题,正视恋爱关系,保持稳定的情绪及健康的心理。

3.加强学校的内部管理。美国犯罪专家萨瑟兰的“不同接触理论”和班杜拉的社会学习理论,都揭示了个体形成犯罪心理与不良的环境因素有关。预防犯罪首先必须保证良好的校园生活环境,切实加强学生的管理。面对当前高校校园治安的新形势、新特点,学校应当更新观念,加强教育,不断增强师生员工维护校园稳定的自觉性。从健全规章制度着手,改进工作作风,把握学生思想脉搏,切实解决学生的各种困难,及时发现并改善处理各种矛盾。积极构建“人防、技防、物防”三位一体的治安防控网络,是做好校园治安稳定工作的物质条件保证。另外,加强高校保卫队伍建设,是做好校园治安工作的主要依托力量。

4.加强与当地司法机关的积极协助。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同时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重要职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预防大学生犯罪方面的作用,对于大学生犯罪的防治具有重要意义。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积极与高校合作,创建全新的大学生犯罪预防体系模式。通过检校合作为大学生开设预防大学生犯罪专题讲座、警示图片展览、选取典型案例组织大学生参加庭审旁听,分批组织各院校大学生到警示教育基地或监管场所,参观在押人员的监区生活,现场听取服刑人员的忏悔和指导模拟法庭等形式有针对性的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指导大学生妥善解决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引导大学生学会自我保护。

参考文献:

[1]周保强.大学生犯罪心理分析及预防[J].犯罪研究,2008,(3):52-53.

犯罪心理学范文5

内容提要: 近年,在校学生犯罪频繁发生,已经严重影响了校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我国高校普遍存在的人文精神缺失和法制教育观念滞后在很大程度上造成大学生对他人权利的漠视和法制观念淡薄,心理健康教育缺失,心理疏导缺位则是大学生心理问题频发的重要原因。 

 

 

    中国的大学生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准人才,是和谐社会建设的生力军,是民族的希望,是祖国的未来。他们的精神面貌、思想态度和行为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因此,大学生的培养和教育应为全社会所关注。目前,我国正处于激烈的社会转型时期,城市化、现代化、工业化、市场化的社会变革也正处在关键时期。就这个时期我国的大学生而言,其思想道德素质状况的主流是健康向上的,能与变革中的时代要求相一致。但是随着社会的变革,尤其是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以前居于“象牙塔”中的大学生,如今也逐步被卷入社会化、市场化浪潮之中。入学时的高额收费、毕业时的双向选择,高校扩招带来的就业困难使现在的大学生较以往在思想上、心理上都产生了前所未有的负担和压力。经济、学习、就业的压力、使许多大学生心理上不堪重负,于是在大学校园里产生了一些不协调的音符,出现了日益增多的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据北京大学教授康树华所做的一项调查:1965年青少年犯罪在整个社会刑事犯罪中约占33%,其中大学生犯罪约占1%;“文革”期间,青少年犯罪开始增多,占到了整个刑事犯罪的60%,其中大学生犯罪占2.5%;而近年,青少年犯罪占到了社会刑事犯罪的70%~80%,其中大学生犯罪约为17%{1}。从卢刚事件到马晓明杀亲,从云南大学马加爵杀死同学到政法大学陈春明老师被学生杀害,这都引起全国范围的关注和讨论。大学生犯罪的数量之大、频率之高,范围之广,危害之重已不容我们对这个犯罪群体忽视。

以往学者们在探究大学生犯罪原因时,更多的是关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主体外因素。诚然,这些主体外因素对犯罪的发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犯罪是综合动因的产物,主体外因素必须通过主体内因素才能发挥作用。犯罪既是一种社会现象,又是一种个体现象。任何犯罪行为的发生,都是在行为人的有关心理活动和心理因素的影响下进行的。犯罪心理既是生成犯罪行为的基础和前提,又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正如菲利所言:犯罪必然在他的心理活动支配下进行,因为犯罪是一种有意识的活动,所以研究犯罪的最终途径必然要研究罪犯的犯罪心理。因此我们有必要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来审视大学生犯罪,分析和探究大学生犯罪的深层次原因,以便拓宽预防和减少大学生犯罪的思路,寻求更多切实有效的预防途径和措施。

在当今社会,随着互联网、手机的普及,现代交通工具快速发展,使交通更为便捷,信息更为通畅,也使得人与人之间外在的物质交往变得更加频繁、密切。但是人与人之间心理的距离却在拉大,心灵的沟通在减少,内心的世界在关闭,心理的疾病在增加。一位心理医生曾谨慎地说过:你可以随意站在都市的任何一个角落,然后把你见到的人从1数到20,那么必定有一个心理障碍者。据统计,现代高校大学生里只有20%左右的学生是心理完全正常的,其余的或多或少都有些心理问题,而且10%左右的学生存在极为严重的心理健康问题。卫生部2002年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问题公布的调查统计显示,我国儿童、青少年行为问题的检出率为12.97%,有忧虑不安和易于焦虑情绪的大学生占学生总数的16%以上。大学生犯罪心理的形成是社会环境和大学生自身心理背景相互作用的结果。本文通过对导致在校大学生犯罪的不良心理特点及其成因的分析,力图提出防范大学生犯罪的措施和方法,意在呼吁家庭、学校、社会对大学生犯罪的关注,引发更大范围的理论探讨,进而引起全社会的普遍重视,采取积极措施,共同防范大学生犯罪。

一、导致在校大学生犯罪的不良心理

(一)虚荣心理。心理学上认为虚荣心理是指为了取得荣誉和引起普遍注意而从物质或精神方面表现出来的一种不正常的心理状态,爱慕虚荣的人多为外向型、冲动型、做作型性格特征,待人接物突出自我,常以自我为中心,心理浮躁,行为反复易变。虚荣心强烈的人一般奉行“你有我也有,你没有我也有”的信条。具有这种心理的人,若任其发展,就会为满足虚荣心理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20岁左右的大学生,大多具有极强的表现欲,也亟须被他人认同,但若寻求不当,就可能使一些思想不成熟的大学生寻求各种途径满足虚荣心,甚至不惜去违法犯罪。海淀区检察院首次公布的一项在校大学生犯罪调查表明:从2005年至2006年,该院受理审查批捕的在校大学生(包括统招、民办、自考、成教等)犯罪总计85件,114人。其中盗窃犯罪占到50%以上,其他涉及罪名还包括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抢劫等。男性学生和外地学生犯罪比例,双双占到此次公布的在校大学生犯罪的80%以上。通过调查发现,这一部分大学生普遍自我独立性较差,经济上依赖性强,心理上过分虚荣,为了显示比别人强、经济上比较优越,就不择手段,以盗窃、诈骗等犯罪行为获得钱财以满足自己的虚荣心。一些女大学生由于认为通过正常途径赚钱太少,无法满足其虚荣心,便去实施卖淫、诈骗,甚至抢劫等犯罪行为。

(二)攀比心理。所谓攀比心理,是刻意将自己在智力、能力、生活条件等方面与别人进行比较,并希望超越别人的一种心理状态。攀比心理的由来在于一样的生命不一样的生活,俗语称:“人比人,气死人。”现在的学生从小学到高中,整天读书、学习、做题、考试,确实很苦很累,而一旦上了大学,犹如久压的气酒瓶盖被打开,他们所有的发泄、享受的欲望就像滚滚泡沫从瓶颈喷涌出来,遍地泛滥。在物质生活上互相攀比,尤其一些女大学生喜欢和别人攀比任何事情,和同学比吃,比穿,比手机,甚至比看谁的男朋友多,比谁的男朋友有钱,有本事,能送自己的东西多。一切都处于攀比之中,人好像活在一个虚伪的世界里。不断升级的攀比,使许多学生不堪重负,加大了一些大学生的心理落差,由此而成为一些大学生违法犯罪的主要诱因。目前大学生犯罪呈上升趋势,其中又以盗窃、抢劫等财产类犯罪上升幅度最快,其中盗窃案约占70%以上,究其主要原因就是学校里严重的攀比风气所造成。

(三)报复心理。报复心理是指在社会人际交往中,意图以暴力、语言等攻击的方式对那些曾给自己带来伤害或不愉快的人发泄不满的心理状态,俗称“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报复心理不仅会对报复对象造成这样或那样的威胁,而且有害自己的心理健康。一些大学生在纠纷中不能理智地解决问题,不能控制过激行为,因为一些小事,心存怨恨,产生报复心理。在大学生的犯罪类型中,打架斗殴、杀人、伤害、强奸等这类人身伤害的犯罪是仅次于盗窃犯罪的第二大类案件,约占整体大学生犯罪案件的30%,这类犯罪主要是由于大学生极强的报复心理所引起。报复心理极强的大学生多为偏执型人格障碍者,对人敌意、多疑,极度自私,易走极端。比如有的大学生恋爱不成,因爱生恨,伤害、杀害对方;有的仅仅因为一句玩笑话或一点小事,认为被对方侮辱便杀害或打伤对方。

(四)嫉妒心理。妒忌就是一种心胸狭窄、不能容忍别人比自己强的病态心理表现形式,俗称“红眼病”。在特定情况之下,一个人卓越的声誉、地位、学识,财富、相貌,爱情、家境都可能引起别人的嫉妒。进人大学的学生,失去了中学时期的优越感,原来在中学的一些佼佼者们,在强手如云的大学里,也感到自己好多地方不如别人,从而产生不服气,甚至嫉妒的心理。具有严重嫉妒的这部分大学生往往爱钻牛角尖,不愿从自己身上找出落后或者失败的原因,反而怨天尤人,不思进取。一些学生因妒忌他人而丧失了作为人的正义感、是非感,失去做人的起码自尊。尤其一些心胸狭窄而又怀有强烈进取心的大学生由于对自身的期望值较高,当理想与现实产生矛盾,遭受挫折后,就产生极度的嫉妒心理。在这种变态心理的驱使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发生扭曲,人际关系遭受毁坏。如再受到周围不良影响时,一些大学生就容易因妒贤嫉能便借机诽谤、诬告陷害、破坏、伤害、杀人,陷入犯罪泥潭。

(五)逆反心理。逆反心理是一种对事物所作的反应跟当事人的意愿或多数人的反应正好相反的一种心理现象。随着大学生独立意识和自我意识的增强,他们迫切地希望摆脱家长、老师的管制。为了表现自己已经成熟和独立,或担心别人无视自己的存在,他们常常会用对抗性的言行和态度来突出自我和确定自我,对任何事物都持批判态度,这就是在大学生阶段常见的逆反心理。其表现有多种,如:对正面宣传作反面思考、对不良倾向产生情感认同、对思想教育、遵章守纪要求的消极抵抗或否定、对学校和老师教学及行为的偏激评判、对成人和家长的抵触情绪的明显增强、对异性的盲目信任及亲近感增强、对内心世界的封锁、对社会要求的矛盾态度、对社会与家庭的冷漠等等。逆反心理束缚着大学生的身心的健康发展、使许多学生误入歧途,造成不同程度的身心伤害和其他消极后果。有许多大学生就是因为逆反心理的驱使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

二、大学生犯罪心理特点

(一)思想幼稚,感情用事。大学生既是生理成熟的重要阶段,又是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重要阶段,更是心理成熟的关键期。有些学生虽然考取了大学,成了大学生,但由于当代的大学生基本上是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出生的,且多为独生子女,父母多溺爱,其性格多任性。正如美国犯罪学家戈夫指出的:“家庭在青少年犯罪中扮演关键角色是在对越轨行为研究中最瞩目和最经常重复的发现。”{2}对于一些家庭教育缺失的孩子,性格孤僻、性情粗暴、急躁,步入大学后表现出种种不适应。由于缺少生活阅历、交往经验,而自尊心又过强,在与老师和同学的交往中受到挫折后,便回避与人交往,以致陷入无端的自我封闭之中,形成多疑、自卑、敏感的性格。在解决一些人际冲突纠纷时,往往感情用事,采取偏激的,极端的暴力方式解决问题,从不计后果。如南京某高校体育系的一男生与女友看电影,不慎与一社会青年发生争执,在工作人员劝阻下,电影开始后争执平息。可散场时,因女友埋怨他身为体育系的却不能保护自己而一时性起,一脚将对方踢成重伤,险些残废。

(二)心存侥幸,铤而走险。侥幸心理,就是无视事物本身的性质,违背事物发展的本质规律,违反那些为了维护事物发展而制定的规则,想根据自己的需要或者好恶来行事就能使事物按着自己的愿望发展,直至取得自己希望的结果。侥幸心理就是妄图通过偶然的原因去取得成功或避免灾害,成了许许多多失败、悲惨生活,甚至违法犯罪的罪魁祸首。有些学生明明晓得那样做是违法犯罪的,但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鬼使神差地走上了险路。像包头市的女大学生柴某,就属于这种类型,自己学的就是法律,知法懂法,但偏偏就不会守法,在债主上门不断逼债、父亲不知去向时,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绑架幼童,因一念之差由大学生变成了绑匪。道德不是靠灌输的,道德是靠家长身体力行的,是靠自己的行为教育给孩子的。如果成人世界都奉行的是弱肉强食、巧取豪夺,你又凭什么要求孩子温良恭俭让呢?{3}

(三)心理迷乱,故意突发。大学生正处于生理、心理的渐熟期,自控能力较弱,易冲动。加上当前大学毕业生就业形势日益严峻,许多大学生的自我预期值开始下降。他们不再拥有昔日身为“社会精英”的自豪,而是对前途充满渺茫,这就使他们极易产生消极颓废心理,导致心理迷乱,情绪失控而突发犯罪故意。大学生犯罪一般很少有事前充分的考虑和酝酿过程,往往只是受到某种影响或不良刺激,一时心血来潮,立即萌发犯罪意图,从而突发犯罪,且行为时随心所欲,完全由着自己的性子来,同时犯罪手段残忍,极易酿成恶性犯罪。如某高校一位来自山区的品学兼优的大学生,大学三年级时恋上了一位城市姑娘,但又不敢表白,心理十分孤独抑郁,有时姑娘对他很平常的言笑,都会令他兴高采烈或垂头丧气。当这位学生终于鼓起勇气向该女生表白,遭到婉言拒绝后,竟然一气之下杀害了对方。

(四)动机单一、不计后果。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行为人总是以一定的犯罪动机作指引才萌发某种犯罪目的的。大学生犯罪的动机主要有贪财、仇恨、报复或极端的妒忌等心理。从犯罪目的角度来看,大学生犯罪目的中以盗窃、诈骗、抢劫等侵犯财产型犯罪居多,而伤害次之,以杀人最少。因而如果从动机引发犯罪实施的过程来看,很多犯罪大学生实施犯罪过程并非真正想致人于死地,只是失去理智,对犯罪后果难以预见或根本没有预见,即行为的不计后果。他们往往或为一念之贪,或逞一时之快。如在马加爵案件中,其犯罪动机仅仅是因为同学说他打牌作弊而怀恨在心,为了达到泄愤报复的目的,不计后果地以极其凶残的手段杀死同学。

三、当代大学生犯罪的心理矛盾

当今我国社会正处于现代化建设的转型期,旧的观念体制在打破,新的体制和价值体系并未完全建立,而当代的大学生也正处在个人人生发展的关键阶段。这个阶段不确定的因素很多,国家政策的改变,经济危机的冲击,上一代人的期望、教育体制的不合理,教育内容陈旧老化,都会转嫁到大学生身上,使现在的大学生面临着巨大的心理压力,从而引发大学生心理障碍,进而导致大学生违法犯罪。从北京、江苏、江西、山东、广东、上海等省市的一些高校对大学生心理素质状况跟踪调查中表明,大学生中有抑郁、焦虑、社会恐惧、自卑、过分依赖、神经衰弱等心理疾病及心理障碍的学生人数正以10%的速度递增。而目前我国许多高校心理健康教育或未开展,或刚刚起步,心理环境十分落后。有资料表明,国外高校学生与心理医生的比例是400 : 1,我国仅为10000:1,即使距要求的5000:1也差的太远,因此很多学生不良心理根本得不到及时矫正{4}。这些学生的心理矛盾如不及时疏导和解决,就可能成为犯罪的心理基础。当代大学生的主要心理矛盾有:

(一)内心孤独与强烈的人际交往需求的矛盾。中学阶段,学生学习任务,学校管理严,社会交往少,思想相对比较单纯。从中学升入大学后,大学生成人感明显增强,独立自主的期望增加。正因这些学生自我感觉是大学生了,内心秘密、思想、感情不愿轻易向家长、老师,甚至同学吐露,表现出明显的心理闭锁,由此而产生内心的孤独感。大学生心理闭锁的形成,是由于自我意识的增强、学习生活环境的变化,熟人环境未建立,对他人不便诉说。尤其是一些性格内向的新生,由于家庭条件的不同,地域文化的差异,在和别人交往的过程中不知所措或无法和别人较好地沟通,从而走向自闭甚至相互间产生敌意。此外,由于近年大学扩招,大学生总体数量剧增,大学生就业不理想,再加上这一代的大学生为“80后”甚至“90后”,多为独生子女,自我意识较强,社会各界人士,甚至包括大学的老师们从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出发,过多地不公正地抱怨、指责、批评大学扩招后的大学生。自私、责任心差、懒惰、贪图享乐、素质低下、不能吃苦等词汇常常用在现在的大学生身上,不能正确地对待这些大学生,更没有积极加以引导。由于缺少了对受教育者灵魂的震撼,就有可能造就出精于科学而荒于人学、精于电脑而荒于人脑、精于网情而荒于人情、精于商品而荒于人品的一批有知识无智慧,有目标无信仰,有规范无道德,有欲望无理想的社会成员{5}。这种现象就导致大学生在心理上与老师、辅导员及其父辈产生隔阂,不愿与其交流思想、感情,从而产生孤独感。实质上这种孤独感并不是大学生所希望的,他们其实迫切渴望与人交往,希望在人际交往中获得理解、得到认可,赢得尊重。这种在心理上既感到孤独,又渴望交往的矛盾,可能使大学生陷于苦恼的境地。他们不愿意与父辈及老师沟通,却希望与同龄人交往,特别是大学新生刚入学、同学之间互不认识,也没有建立起同学的友谊和感情时期,于是就在网上找友,在网上倾诉衷肠,或出外寻找“友谊”。由于他们的社会阅历浅,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容易被人引诱,有的大学生就稀里糊涂地、不知不觉地走上了犯罪道路。

(二)强烈的情绪冲动与理智控制较弱的矛盾。当代的大学生大都是应届高中毕业考入大学的,年龄都在18~22岁之间(本专科学生)。这一时期的大学生情绪的兴奋性高,两极变化大,具有极大的冲动性。既表现为热情、活泼,强烈而不稳定,又容易急躁、激动、感情用事。美国学者马斯洛提出人心理健康的标准,其中之一就是:能适度宣泄情绪和控制情绪。但现实当中,有相当一部分大学生情绪飘忽不定,喜怒无常,有些人为了一点点小事常与别人大吵大闹,甚至大打出手。有些人经常为了一点小事耿耿于怀、闷闷不乐。有的学生当个人的需要受到限制而不能得到满足时,就会产生挫折感,因而产生强烈的不满情绪,这时理智的控制能力却显得无能为力,为满足自己的需要而采取简单、粗暴的方法,完全不顾及社会危害性及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或不择手段,向有关当事人或无辜同学及其他人实施攻击行为,进行报复。从天津大学生马晓明因成绩太差被学校劝退、自感无法交代而杀死父亲和奶奶的恶性刑事案件到云南大学马加爵因同学关系紧张而先后杀死即将毕业的四名大四同学的特大恶性刑事案件,足以反映出当代大学生中有一部分学生对情绪的控制能力很差,造成的后果也非常严重。正因为如此,在大学生犯罪中,激情犯罪、冲动犯罪较为普遍。

(三)在求职就业上理想与现实的矛盾。大学阶段是大学生人生中的美丽春天,在这个时期,大学生们对未来充满了希望和憧憬。在校大学生的愿望非常多,大学期间在不断地进行人生规划,大学毕业后想干什么、能干什么等等。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给当代大学生提供了更多的充分施展才华的机会,实现远大报复的舞台,但是现代人才之间的竞争也更加残酷、激烈。国家“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大学生就业机制的实施,一方面给大学生更多参与社会竞争的机会,另一方面又给大学生以极大的压力。而且这一压力随着年级提高成正比递增。根据近年大学生心理调查问卷,现在刚刚进入大学校门的大学生就已经在为自己将来毕业时的就业焦虑、担心。看着在校园举行的人才招聘会人山人海的就业大军,他们心里也产生莫名的恐慌、茫然。尤其是临近毕业的大学生,他们不可避免地接受着各种矛盾的冲击和考验,当自己的愿望很难达到时,他们往往靠想象来营造未来的蓝图,靠幻想来构造将要达到的目的,以求得心理的平衡。近年,大学生就业一年比一年困难,薪水与消费的比例也在不断拉大,甚至出现“毕业就意味着失业”的现象。从近年的公务员平均百人以上挣一个岗位,有的一个岗位几千人挣的情况可以看出,大学生就业竞争是何等惨烈。面对这种就业状况,这些学生感觉到自己以往那种不切实际的幻想在破灭,人生的规划在被打破,人生的理想难以实现,往往陷于不安与痛苦之中。有的大学生很难从幻境中解脱出来,导致精神上出现病变;有的甚至把这种苦恼与不安转化成对现实社会的不满情绪发泄出来,误认为自己理想的破灭是社会或他人造成的,因此他们总是寻找机会侵害社会或者他人,从而产生伤害、侵财等违法犯罪行为。如某大学一个毕业生由于未被录取为公务员,就对浙江省嘉兴市人事局干部行凶,从而刚从大学校门出来就走进了监狱大门。

(四)自尊的需要与自卑感的矛盾。这种心理问题往往出现在来自农村的贫困大学生身上。自尊是每一个正常人的心理需要。自尊的需要是指一个人希望尊重自己,不向别人卑躬屈膝,并凭借自己的能力、成就和地位等来获得他人的尊重,不容许别人歧视、侮辱的心理状态{6}。来自农村的大学生的自尊需要尤为强烈,但同时心理也比较脆弱、敏感。中学时期,由于学习成绩相对较好,曾经得到老师家长的赞许、同学的羡慕,心理上处于比较优越的地位。但当这些同学进入大学以后,很快发现“天外有天、人外有人”,在这里,学习成绩已经不被非常看重,同时自己的学习成绩甚至还赶不上别的同学,再加上社交、文体等方面明显比别的同学差时,有些学生就会怀疑自己的能力,认为自己处处不如别人,在不知如何处理自身心态的情况下,就产生极度的自卑感。还有一些学生由于家境贫困,生活拮据,在饮食、穿着方面比不上其他同学,在同学交往中表现“小气”、“猥琐”,总认为其他同学看不起自己,对其他同学、老师的语言、行为比较敏感,心理上容易受伤害,进而发展成为不合群,孤僻,不愿意与人交往,也不愿与人进行思想交流。但这些学生常常又不甘心,也不服气,想以优异的学习成绩来显示自己的才能,但由于过分紧张的学习和沉重的经济压力使他们背上了沉重的心理负担,当负担长期积压无法释放的时候,就导致自卑感强烈,两种心理的猛烈撞击极易产生严重的心理疾病,从而引发犯罪。大学生自尊受损对大学生犯罪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容易产生报复、妒忌心理,进而导致犯罪行为发生。有些大学生由于自尊心无法得到满足而受到伤害或无端受侵害后,就产生不满、痛苦、愤怒、仇恨等情绪,这种紧张情绪若不能及时缓解,最终会引发报复的恶念。这种恶念一旦膨胀起来,轻则造成同学失和、师生之间人际关系紧张、破裂,重则导致杀人、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等伤害人身及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自尊心受损也往往使大学生产生妒忌心态,而这种心态常常与报复心理交结在一起。当妒忌心理发展到极端时就极易导致诽谤、诬告陷害、破坏、伤害等犯罪行为的发生。2.大学生自尊的需求能使其产生虚荣心理。心理学上认为,虚荣心是自尊心过于强烈的一种表现,尤其在女大学生中容易产生。当一些女大学生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得虚荣心满足的时候,便会通过非法手段去满足这些需要。3.自尊心受损使人产生逆反心理。一些大学生自律意识差,经常旷课,平时也不遵守学校、课堂纪律。上课时睡觉、捣乱;旷课时睡觉、打牌、上网。而这些人自尊心却极强,当他们受到学校或老师批评时,不从自身找问题,反而迁怒于学校、老师甚至同学,产生严重的抵触、逆反情绪。这部分学生经常结成团伙,互相支撑、壮胆,进而发展成为一些违法犯罪团伙。

 

【参考文献】

{1}康树华.中国犯罪学会调查[n]、北京晨报,2001-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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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郑金洲.教育碎思[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93.

{4}谢文英.两成大学生存在心理障碍[eb/ol]. ht-tp://.

犯罪心理学范文6

青少年本是天真无邪的,如此骇人听闻、丧失人性的案例,给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以及社会教育敲响了警钟。

对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和成因的分析对我们更好地预防青少年犯罪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青少年犯罪呈现的特点

我国如今的青少年犯罪较以往,呈现出如下几个特点:

1、疯狂性。青少年时期正处于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时期。由于某些青少年在社会化进程中没有形成健全的人格,往往容易走上歧途,并且由于年青人逞强好胜,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常常带有很大程度的疯狂性。

2、突发性。由于少年的犯罪动机往往比较简单,其目的单一,随意性强。一般地说,较少有预谋,没有经过事前的周密考虑和精心策划,常常是受到某种因素诱发和刺激,或一时的感情冲动而突然犯罪。这种突发性行为反映了未成年人情感易冲动,不善于控制自己。如案例三种的小新,其行为的仅仅是为了偷点钱去上网而非杀人。

3、连续性。对某些具有偷窃、抢劫等犯罪行为的青少年,一般在初次作案得手之后,侥幸心理便得到强化,从而对物质享受产生了贪得无厌的欲求。产生连续性犯罪。

4、组织结构的团伙性和犯罪结合的偶合性。从组织结构看,一般都是临时纠合,时聚时散性的,而且这种组合往往是一拍即合,一哄而起的团伙性犯罪,这与有组织有策划的团伙性犯罪有所区别,这种偶然性的纠合也往往随着一个犯罪活动的终结而自行解体。案例二中的徐某即带有鲜明的学生团伙性质。虽可能是因为玩游戏或其它简单原因纠结。

5、犯罪故意的突发性且犯罪手段的残忍性。青少年犯罪一般没有事前的充分考虑和酝酿过程,没有预谋,而往往只要受到某种影响和刺激,一时冲动,就可能立即萌生犯意,突发犯罪;而且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不计后果,从而酿成恶性犯罪。案例三中小新的手段可谓残忍,一死一重伤的结果非常人所能想象得出的。

6、犯罪动机的单一性和犯罪目的的荒诞性。青少年犯罪的动机往往是出于好胜猎奇,对照模仿;其目的往往是好奇好玩或争强好胜。他们有的是简单地模仿电影电视中的某个镜头和情节,有的是模仿小说或现实社会新近发生的一些作案的犯罪伎俩,有的是同学或朋友间所谓的争强好胜,显示自我的天不怕地不怕而犯罪。案例三中小新的出发点仅仅是为了偷钱,却造成了难以挽回的后果,这也可见青少年犯罪行为时严重的盲目性和不计后果性。

7、犯罪心理的报复性和犯罪心态的逆反性。青少年虽年幼无知,但同样渴望人格上的独立和自立,能够获得平等的权力和尊重,不愿受管束,这种心理随年龄的增长有时会越来越强烈,特别是当他们具有一些不良行为而被管教时,他们轻则反感对抗,重则予以报复。案例一中犯罪人陈某正是从报复的而萌生杀害村人陈某的犯意,进而进行勒索。在这类案例中,我认为暴力电影并不是毫无干系的。

8、犯罪手段趋于成人化、智能化、暴力化和低龄化。通过调查了解,目前,青少年犯罪中“四化”现象极为明显。案例一中,从缴获的工具、枪支以及犯罪的过程看,陈某与成人犯罪已十分相似,是先有一定的计划并准备一定的犯罪工具,杀人后进行弃尸等等。?

二、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分析

据调查,青少年案犯家庭状况普遍偏差,且多为畸形,有的家庭父母不和,有的父母离异,有的教育不当,管理不善。家庭环境和家长的言行、品行及教育方法,对青少年的心理、品德、爱好和思想的影响至关重要。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受社会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促进了社会的全面进步。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腐朽生活方式的偏激倾向。于是,见利忘义、唯利是图、坑蒙拐骗、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等社会不良现象时有发生,对社会风气造成较大的不良影响。而青少年正处于人生观、世界观形成阶段,缺乏社会经验和明辨是非的能力,受这种不良风气的影响,一些青少年经受不住各种物质享乐的诱惑,在一定条件和某种因素的作用下,就有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受社会不良文化影响。我们知道,优秀的文化可以提高人的思想,促使人们奋发上进,低级、庸俗的文化会腐蚀人的灵魂,阻碍社会文明的进步。目前在文化市场上,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文化娱乐等中充斥着大量的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以及其它有损人民群众健康的内容,对社会文化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污染。这种受污染的社会文化生活环境对涉世不深的青少年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香港及国外流入的暴力恐怖片在一定程度上激起青少年好奇心和模仿的欲望,许多青少年正是由于剧情的指引从而完成与其年龄并不相称的违法犯罪行为从而走上犯罪。

(三)、受家庭不良教育的影响。父母是子女的启蒙老师。家庭的教育培养,深刻影响着子女人生观、道德观的形成,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潜伏着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危机。案例三的小新在正是缺少父母的教育,且其爷爷奶奶又过分溺爱使其辍学而后又沉迷上网最终走进犯罪的深渊。

(四)、法制道德教育滞后。近几年来,虽然在中小学设立了法律知识和品德教育课,在社会上开展“送法上门”、“法律进家”等多种形式的普法教育活动,但在力度上还有欠缺,在面上还有死角。青少年自身更是不重视此方面的学习。因而,致使一些青少年缺乏是非、荣辱、善恶观念,分不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区别。

(五)、青少年自身素质不高,抵御能力差。以上四方面对于青少年反而言均是外部因素,青少年犯罪最根本的原因在于青少年本身的素质。由于青少年犯大多文化素质较低,分辨事非能力较差,其处世的无知性、盲目性就很难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经不起诱惑,很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义气用事,不计后果等,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三、青少年犯罪的有效预防

如何更好地预防和防止青少年犯罪,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

1、保护性预防。保护性预防是指国家或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以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为目

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应加强有关青少年保护的立法工作;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防止青少年沾染不良习惯,禁止侵蚀青少年思想品德信息的传播;打击教唆、引诱、胁迫青少年犯罪的犯罪活动,这也是保护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环节。

2、堵塞性预防。堵塞性预防是指通过堵塞各方面工作的漏洞,减少和消除实施犯罪的条件,达到犯罪预防的措施。给学生普法,学校经常把政治课设为法制课,组织学生接受“庭审教育”,参观看守所。孩子懂法要主动而不能依赖课堂的灌输。主要包括:加强学校、家庭对青少年的教育,教育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

3、控制性预防。控制性预防是指各种针对有明显犯罪倾向或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采取的帮助、教育、挽救措施。主要包括:成立帮教小组;送工读学校教育;加强少年法庭的工作;回访考察。

4、改造性预防。改造性预防指政法机关以生产劳动为主要手段,通过思想政治教育、文化技术教育,使有违法犯罪的人改邪归正,成为遵纪守法的劳动者。在劳动改造时,应结合青少年犯罪的特点与原因,要重点进行思想教育,以彻底从思想上使失足青少年得以改造,真正成为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劳动者。

5、家庭教育是其中最为之关键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遏止青少年犯罪,首先要从家庭抓起。有关部门可与青少年家庭签订防止犯罪的责任状,明确家庭、父母对子女的教育责任,巩固家庭这个堡垒。

6、在校园教育方面,除加强政治思想品德教育,学校还应加强法制教育,使青少年在安定的生活、学习环境中接受良好的教育。

背景案例

案例一福建五少年杀死同学勒索20万警方缴获军用手枪

2002年10月9日,福建省福清市警方破获一起在校中学生杀害在校生案,抓获陈某等五名犯罪嫌疑人,缴获作案工具两轮摩托车1部、六四式军用手枪子弹3发等物品。

7日下午2时30分许,福清市警方接到受害者家属报案:当日下午2时23分,他家突然接到歹徒打来电话称:“陈某(男,13岁,某中学初一学生)被其绑架要求家属准备20万元人民币赎金,并称不准报案,否则后果自负。”

接到报警后,福清市公安局马上组织警力开展侦破工作。根据现场调查,走访群众,获悉受害者陈某于2002年9月29日晚9时许,从福清市新厝镇某中学晚自习回家途中失踪。其家属经过几天几夜寻找未果,直至10月7日下午突然接到绑匪勒索电话。

警方在大量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获悉某中学初三年级学生陈某母亲与受害者家积怨较深,且陈某近期表现十分反常,有重大作案嫌疑,同时查明陈某近期来经常与同学郭某、黄某等人在一起打电脑、玩游戏,行动诡秘。10月8日下午警方决定对陈某等5位涉嫌人员采取收捕审查。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陈某(男,1987年12月出生,某中学初三学生),郭某(男,1987年5月出生,系陈某的同班同学),黄某(男,1988年1月出生,系陈某的同班同学),李某(男,1987年6月出生,系某中学初三学生),杨某(男,1988年2月出生,系某中学初三学生)供认,他们因长期在一起玩电子游戏机而结为朋友,因陈某母亲与受害者陈某母亲有积怨经常吵架陈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于是犯罪嫌疑人陈某便召集郭某、黄某、杨某进行密谋寻求报复。

9月29日晚9时许,陈某、郭某、黄某三人在受害者回家的途中等候,将受害者陈某殴打杀害后,用两轮摩托车将其尸体载到某水库,用石头绳子捆绑投入水库,然后潜回家中,并于10月7日通过李某打勒索电话到受害者家中索要20万元人民币。

案例二浙江校园暴力升级:学生组团买枪对抗黑社会

2003年4月25日,永嘉黄田某中学学生柳某因与同校的黄某有矛盾,便叫来徐某等将对方殴打了一顿。柳也因受到学校的严厉批评处理。第二天晚上,当徐某等四人再次来到柳某的寝室里时,被闻讯赶到的值班教师发现,之后徐某等被带到黄田派出所。调查中,这伙人供出了一个惊人的事实:他们中间曾相互间传送着一支枪!全体参战干警为此大惑不解,一伙初中人何来枪支呢?他们决心将此案查个水落石出。

原来,就读该县某中学的徐某、厉某等人在校期间经常与当地社会上青少年组成的“十八党”团伙发生冲突。为能何他们对抗,徐某等也组建了一个名为“十三鹰”的学生团伙。去年下半年,柳某想买支枪来去打猎,就通过朋友介绍在其叔叔张某那里,以250元购买了一支单管火药枪,后一直藏在家中。今年2月份,徐某所在“十三鹰”在与“十八党”的对抗中败北,他们觉得如果有一支枪在手便可扭转败势。第二周,徐某等10人便筹资到黄田镇,以同学关系将柳某的那支枪购买过来,并将枪藏到家中,直到2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案情至此已初步明了,警方便立即成立专案组,连夜出战,于4月26日深夜包围制枪犯罪嫌疑人张某并将其逮捕归案。

案例三北京一少年为偷钱上网将奶奶砍死爷爷砍成重伤

17岁少年小新(化名)为了偷钱上网,竟然将奶奶当场砍死,将爷爷砍成重伤。事后,小新投案自首。

两年前,小新开始沉浸在网络里,学习成绩陡然下降。初中还没有毕业便辍学。

因担心儿子整天沉迷于网吧,小新的妈妈让他照看家里的台球桌。小新把看台球桌挣的钱拿去上网。后来家里不再提供上网的钱,小新就想到了偷。今年6月上旬,小新偷了爸爸2000多元在网吧呆了一个星期。父亲的一顿打骂对小新来说已经起不到任何作用。仅仅几天后,上网的欲望又像虫子一样噬咬着他的心。此时,爸爸月初给奶奶生活费时说的一番话浮现出来。“爸爸说爷爷那儿有4000多块钱,当时听了也没太注意,后来就想去偷爷爷的钱。6月15日中午我就去爷爷家,晚上,看爷爷奶奶都已经睡了,就去翻,可一想怕把奶奶吵醒了,就想用菜刀把奶奶砍伤了再翻。”

犯罪心理学范文7

【关键词】网络犯罪;原因;对策

中学生网络犯罪是一种新的犯罪态势,它与信息化发展相伴相随,并且伴随着科技化手段的普及而迅速蔓延。它不仅严重危害了中学生的身心健康,而且还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预防中学生网络犯罪、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下面就中学生网络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进行阐述。

一、中学生网络犯罪的原因分析

14岁--18周岁中学生正处于身心成长关键时期,心理发育尚不成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并未完全形成,他们对外界事物分析能力差,冲动性强,性格可塑性大,办事往往不计后果。表现为好奇心强,容易受外在不良诱惑尤其是不良网络游戏的诱惑,如果不正确引导,就会沉迷于网络,可能引发网络犯罪。

l.内在心理因素

(l)心理发育缓慢是中学生网络犯罪的心理因素。进入青春期后的中学生,生理发育非常迅速,但由于知识水平和生活阅历等条件的限制,心理发育相对缓慢。这种不和谐的发育使他们很容易受外界的刺激和诱惑,在网络时代尤其如此。在学生网络犯罪中,多数并不是出于商业动机或政治目的,没有明确的犯罪动机,而是处于某种刺激或不良诱惑的好奇所致。

(2)侥幸心理也是中学生网络犯罪的心理因素。一些中学生错误认为:网络犯罪风险小,犯罪活动实施完成后删除作案程序,几乎不会留下痕迹,即使犯罪行为正在进行,现有的科技手段也不易侦查到罪犯的行踪,侦查人员也难予获取定罪的法律证据。这样,侥幸心理,便促成了犯罪心理的形成与外化。

(3)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形成遵规守法的习惯。进行网络犯罪的中学生多数是网络的狂热发烧友,他们敢于挑战互联网的任何,对法律允许和禁止的内容没有清晰的判别能力,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缺乏最基本的认识和控制。有的学生利用网络攻击计算机信息系统,浑然不知已严重触犯法律,在被追究刑事责任时才恍然大悟。

2.外在环境因素

(l)家庭因素。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预防学生犯罪,家庭本应该起到重要作用,然而,一些学生由于家庭暴力或父母离异,缺乏家庭温暖,只能在网络中寻求虚拟的幸福与快乐,误入网络违法犯罪的歧途。加之许多家长自己没有学习计算机网络的兴趣,或根本不懂网络知识,也就无法教育和引导孩子正确利用计算机。

(2)学校因素。学校应试教育过于重视学生的成绩而不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忽视法制教育,淡化培养学生的道德意识。现阶段,学校的法制教育与网络时代对学校法制教育的新要求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一是缺乏既精通业务又懂网络技术的法制教育工作者,以致不能及时帮助学生认识网络,使其摒弃不文明不健康的网上活动,及时中止网络犯罪活动。二是学校共青团组织忽视网络法制和道德教育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在校中学生网络犯罪数量的增加。

(3)法律因素。目前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严重滞后于网络技术的发展。首先,我国目前针对计算机不良信息传播的立法还不完善,法规的操作性不强;其次,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专项立法,在未成年入网络犯罪的防范方面,我国的立法还没有形成一个严密体系,无法发挥整体防范优势。

二、预防中学生网络犯罪的建议

如何有效遏制中学生网络犯罪,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已成为每个家庭、学校尤其是职能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笔者认为,职能部门应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效行使职能,积极组织开展预防和减少中学生网络违法犯罪工作。

1.加强思想教育。可以由司法机关选派工作人员到学校挂任法制副校长,定期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用先进文化思想古领网络阵地,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开展红色网站、绿色网吧的教育活动,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提高他们的免疫力,自觉抵制有害信息和腐朽思想的影响。

2.加大惩治网络犯罪的力度。一是进一步完善立法,消除法律对网络犯罪存在的“空白点”。二是加强网络法制教育,增强中学生网络法制观念,引导中学生自觉遵守网络道德,规范上网行为,远离违法犯罪。三是司法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不断加大依法惩治网络犯罪的力度,对于利用网络教唆青少年犯罪的要从重打击,对于一般违法犯罪的青少年要立足教育挽救,落实帮教措施。

3.建立学校和社会互动平台,共筑“防火墙”。一是聘请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定期到学校上网络法制课;二是利用网络优势,开通未成年人网络法律服务网站;三是出版未成年人上网法律手册,引导文明上网,增强安全上网意识。

犯罪心理学范文8

今年5月,我到莫斯科参加纪念俄罗斯刑法典十周年的国际刑法大会。会上,我见到之前敬慕已久的俄罗斯犯罪心理学之母库兹涅佐娃・尼涅尔・费多罗夫娜。

大会开幕前,她被她的学生领到我面前。眼前这位年老的俄罗斯妇女正是我倾慕已久的大学者库兹涅佐娃!79岁高龄的她,在大会上作的主题报告,受到与会400名国内外专家的一致好评。紧张的会议安排,连我都感到有些劳累,但她始终精神抖擞地端坐在主席台上,认真地听取每个人的报告,还不时补充发言。要知道,她不仅年事已高,而且身患多种疾病,腿脚也不利索。她的毅力和坚强令我钦佩不已。

我和库兹涅佐娃神交已久,之前在国内读过、译过她的著作,由衷佩服她著作中精辟而深入浅出的论述。而她曾为我的译著作序,多年来也一直想结交我这个异国同行。但这次是我们首次见面。我在莫斯科大学看到对库兹涅佐娃的介绍:法学博士,教授,苏联国家奖金获得者,俄罗斯联邦功勋科学家,莫斯科大学功勋教授,国际刑法学会委员,刑法学和犯罪学教授。如今,近80岁的她仍担任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安全委员会专家,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科学咨询委员会员。

25日大会结束后,库兹涅佐娃执意邀请我们到她家做客。一回家,这位著名学者立刻变成了一位亲切朴素的俄罗斯老妈妈、一位普通的家庭主妇。她和我们一起制作沙拉、三明治、鱼和肉的冷盘,还煮了饺子。我们边吃饭边聊天,不仅谈论严肃的刑法与犯罪学问题,也聊家常,就像姐妹一般亲切融洽。她告诉我,她的俄文名字是由列宁的名字演化而来的。她的父亲和丈夫都是将军,丈夫已于15年前去世。在库兹涅佐娃的房间,我们看到了她父母及丈夫的照片。

尽管库兹涅佐娃过去和现在都享有很多荣誉,但现实中的她十分普通,生活也非常简单。她一个人居住一套两居室的住宅,屋里上上下下塞满了书籍,堆放着各种纪念品。墙上色彩斑驳的巨幅油画诉说着这座住宅昔日的辉煌。她将全部精力投入到教学和研究中,几乎没时间也没能力照顾自己的晚年生活。我不忍心看到这样一位令世人钦佩的学者生活在这样的环境下,坚持帮她清洗碗盏茶具。因为时间太紧,最终没能帮她将整所住宅收拾整洁。库兹涅佐娃说最伤心的是她的别墅。那是父母留给她的,原本有9间房,不久前因邻居的不慎而毁于火灾。现在,她根本没精力去应付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她说,就算她能胜诉赢得赔偿,在她有生之年,又怎么可能再建成这样一幢别墅?所以库兹涅佐娃不再过多纠缠此事,只关心她的学术研究。

此次俄罗斯之行,异国的同行知音老而弥坚、热爱生活的精神面貌,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

(本刊注:本文作者今年65岁,草茉莉是她的网名。)

犯罪心理学范文9

【关键词】心理学角度 职务犯罪 审讯

一、侦查审讯时翻供方略

(一)自侦技术的提高

技术侦查手段对于职务犯罪翻供是一剂良药。除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外,重视自侦科技发展,如检察机关与通讯公司联合研发的话单分析系统。笔者调查发现A县侦查中采用的手机话单分析软件,如犯罪嫌疑人在什么时间具体到分、秒,和什么人联系,利用活动轨迹定位分析等线索证据,查办了建设系统12件窝串案。自侦科技在翻供时,作用巨大,如犯罪嫌疑人订立攻守同盟的过程,立案后本人或家属与那些领导联系,手机短信等再生证据的收集,话单软件作为证据出具,成为应对翻供的有利法宝。

(二)心理学视角

正确认识翻供,人具有趋利避害的本性,翻供是辩解的一种手段。“两个证据规定”实施后,检察机关减少了监视居住的使用,心理强制的软方法应对翻供作用更大。不同性格的人,心理特征不同,面对审讯等强度事件意志力不同。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要在侦查中打下较好的基础,减少翻供,除全面客观收集证据外,与被调查对象相联系的与案件有关的一切心理学因素不得不提前考虑。初查时,通过对初查对象社会关系分析,掌握初查对象平时的活动轨迹,喜欢与哪些人交往,为人处事、工作作风如何,对其性格形成初步的认知。心理学角度,气质分为四种类型胆汁质,多血质,粘液质,抑郁质;性格有内倾型和外倾性两种,内倾型人不愿再大众面前出头露面,外倾性人心理活动倾向外部。一旦确定调查对象的气质与性格,审讯中就会做到有的放矢,针对不同的案情、不同的气质性格制定不同的侦讯策略。

(三)审查时翻供方略

审查阶段,公诉人对侦查机关的证据做详细客观的审查,站在中立者的角度,审视侦查行为。司法办案人员在面对被告人翻供时,都会先将被告人翻供前所做的供述与已经收集并查明的其他所有类型证据进行审查和对比,看它们的结合是否能够形成强烈有效的证据锁链,是否能达到相互印证、吻合,得出唯一结论。对于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做出决定的,为避免可能翻供时的被动地位,开庭前要认真讯问犯罪嫌疑人及证人,预测上述人员的心理状态及态度变化,对可能出现翻供的做好预案。对于翻供的嫌疑人利用情感接纳的办法减轻其心理压力,如职务犯罪分析社会机制及如制度性缺陷,运用合理化解释换种态度看待犯罪,降低其对犯罪的罪责感,释放心理压力,从利弊角度结合法律规定分析翻供所产生的风险,进而从主观上使其产生敢于承担责任的态度。

庭审中公诉人应具备两种素质三样能力:即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心理素质;细心的观察能力,敏锐的分析能力和沉着的应变能力。任何行为都有心理的因素,人们说话时所选择的字眼反映了他们目前的心理状态。公诉人对待庭审翻供沉稳、冷静、机智,要喜怒不形于色,用良好的职业心理和充分的证据打消被告人侥幸的翻供心理。对于畏罪的被告人,要语言婉转,缓和其紧张心理,对于态度狡辩的被告人,采用直接发问的方式,用语准确,避免被告人回答的含糊不清,模棱两可。

二、审判时翻供方略

(1)法官灵敏精细的性格。俗话说,细节决定成败,审理职务犯罪,认定案件事实最主要来自于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当庭翻供,不管是对事实的否认还是对行为细节及性质辩解,法官都应具备快速的观察感知能力,快速观察捕捉被告人陈述时的面部表情、肢体动作,神态、听觉和眼神方面的变化,具体案件其他证据,深入细致地分析,觉察每一微小变化,将事情的来龙去脉细化,具体到每一细枝末节,分析翻供主体社会支持系统的起到的作用,利用事理、情理和逻辑进行综合判断。

(2)避免先入为主及刻版印象。首因效应产生的原因,一是人们容易忽略、不注意后面的信息,因为一旦人们绝对自己有足够的信息来做判断,就不再或很少注意随后的信息。二是后面信息的重要性被打折扣,在知觉者的心目中,后面的信息不如开始的信息重要、有价值。首因效应是心理学中一种现象,可能产生先入为主弊端。我国移送审查实行全卷移送,法官在接触被告人之前首先接触被告人有罪的卷宗其中包括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所有证据,要避免先入为主,法官从心理上要树立疑罪从无的思想,在未经法庭直接审判、言辞审判前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庭审时,准确把握被告人神态、语言、心理。刻板印象作为关于群体的概括性知识牢固地储存在我们的记忆中,刻板印象有两个弊端,一是它夸大群体内成员的相似性,从而对个体的知觉产生先入为主、以偏概全的偏差,它夸大了群体间的差异性,容易产生偏见与歧视。避免或者减少对犯罪群体的刻板印象,杜绝偏见、预断对法官的审判活动所带来影响,保障法官审判的客观中立性,才能保障审判的公正。

(3)事实认定及证据分析心理。法官对案件证据和事实的认定本质是对事物的心理认知过程,人类认知的本质决定不可能对过往发生的事完全还原,靠证据的收集和印证来还原。随时间流逝,证据有可能灭失,特别是职务犯罪隐蔽性,大多靠“一对一”的证据来还原,和案件事实相关的最直接证据就是“口供”,而人在事关自己切身利益时会避重就轻,形成对自己有利供述,因此法官具备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将口供与其他间接证据比对。从多个角度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通过调查核实庭前口供和当庭口供、审查运用其他证据查清事实,以确保达到证明标准的要求。对待翻供,除了要夯实证据基础之外,还要将各组、各个证据进行分类、比对并形成证据锁链,这样即使出现翻供,也不影响事实认定的大局。

运用心理学理论发现,解析职务犯罪翻供,解析诉讼中主体心理,改变被告人情绪上对刑罚的抵触,有助于完善刑事司法程序,树立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笔者仅结合案件对翻供作以心理学上粗浅的探析,以期对职务犯罪侦查、、审判实践中应对翻供问题有所裨益。

参考文献:

[1]黄珉珉等.简明现代心理学全书[M].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

犯罪心理学范文10

关键词:心理知识; 德育; 比重; 中学生犯罪率; 关系

近几年来,中学生面对社会的各种现象,他们的心理承受诱惑和压力增加,但由于承受能力较弱,中学生自杀事件、离家出走事件、犯罪事件等不断增加,这对我们老师敲响了对中学生心理健康的警钟。首先,我们看一组我国青少年令人警省的违法犯罪事实:

■2000年3月,广州一名小学6年级的女生,因不满其“男友”念念不忘前度女友而雇3名凶手伤害该少女。

■2000年3月21日,在广州市的一条人来人往的大街上,一名11岁的小学女生竟被一16岁男中学生猛砍24刀。

■2000年9月6日,山东教育学院一名女生将另外两名女生刺伤后从5楼跳下,经抢救无效死亡。

■新世纪伊始,张冲父母在法庭的判决中获得了一丝安慰:一年前,16岁的儿子张冲在寄宿学校被同学董强撞碎,在经历4个多月肉体和精神的严重摧残后,这个北京少年含愤蒙羞自杀。临终前儿子对父亲绝望的发问让父亲刻骨铭心:“我会不会成为小太监?”

■2000年12月底,大庆艺术学校11名高年级女学生对8名女新生拳打脚踢和跪地体罚,造成5人重伤,原因不过是新生平时见到她们不打招呼,“不知道谁是‘大姐大’”。当问到她们为什么打新生,打人的女生回答说,老生欺负新生是应该的,并称她们要把2000级新生都打遍。

从上述资料不难发现,目前我国青少年(中学生)违法犯罪率呈直线攀升;相反,我们的中学德育教材上相关的心理知识却占很小的比重。比较各发达国家的中等教育,不难发现:心理知识在德育中的比重越大,中学生犯罪率就会明显降低;心理知识在德育中的比重越小,中学生犯罪率必然呈直线攀升;心理知识在德育中的比重与中学生犯罪率呈反比关系。青少年(中学生)违法犯罪背离了我国教育的目的和基础的性质,更会给学生个体、集体、国家、社会等造成不可预料的危害。为此,以学校教育为主体,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力量的支持与配合,对青少年(中学生)进行综合教育和预防,从根源上减少甚至避免中学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一、正视并接纳青少年(中学生)身心的新发展以及随之而出现的问题

(一) 学习类问题

因学习而产生的心理问题是中学生心理问题的主要部分,其问题有:

1.学生学习的心理压力越来越大,造成精神上的萎靡不振,从而导致食欲不振、失眠、神经衰弱、记忆效果下降、思维迟缓等。

2.厌学是目前学习活动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不仅是学习成绩差的同学不愿意学习,一些成绩较好的同学也出现厌学情绪。

3.考试焦虑,特别是遇到较为重要的考试时焦虑更为严重。

(二) 人际关系问题

人际关系问题也是中学生反映较多的问题。其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与教师的关系问题。其主要问题是教师对学生的不理解、不信任而使学生产生的对抗心理,以及教师的认知偏差等情况给学生造成的压仰心理,攻击行为等问题。

2.同学间的关系问题。中学生除希望得到老师的理解与支持外,也希望在班级、同学间有被接纳的归属感,寻求同学、朋友的理解与信任。

3.与父母的关系问题。民主型的和睦良好的家庭给中学生一个温暖的归属港湾,专制式的家庭中父母与其子女之间不能进行正常的沟通,造成儿童孤僻、专横性格。家庭的种种伤痕,会给中学生造成不同程度的心理伤害。

(三) 青春期心理问题

1.青春期闭锁心理。其主要表现是趋于关闭封锁的外在表现和日益丰富、复杂的内心活动并存于同一个体,可以说封闭心理是青春期心理的一个普遍存在而又特殊的标志。

2.情绪情感激荡、表露而又内隐。青春发育期的生理剧变,必然引起中学生情感上的激荡。这种动荡的情感有时表露有时内隐。

3.早恋。中学生一般尚未成年,我们把中学生这种未成人时的恋爱称为早恋。中学时代,特别是高中生,正值青春发育期,而这一时期最突出的矛盾之一是性发育迅速成熟与性心理相对幼稚的矛盾。

(四) 挫折适应问题

中学生的挫折是多方面的,有学习方面的、人际关系方面的、兴趣和愿望方面的以及自我尊重方面的。其原因有客观因素、社会环境因素以及个人主观因素。

二、教育内部的积极应对举措

(一) 调整课程内容,增加心理知识在中学德育中的比重

中学德育教材中尽可能地增加心理知识,改变以往德育教材中过于注重“政治味”的状况;过于强调姓“资”姓“社”以及对资本主义国家全盘否定的状况;增加心理知识在中学德育中的比重,加强对青少年(中学生)的心理知识的教育。

(二) 扩充中等学校的心理师资队伍,建立完备且具有实效的心理教育与辅导组织

从目前中等学校心理师资的现状来看,心理教师的培养和提高已是刻不容缓的了。概括起来,中等学校心理师资的现状是:数量少,质量低,队伍不稳定,分布不平衡。教育行政部门在招聘中学教师时要有政策性倾斜,扩充中等学校的心理师资队伍,支持和鼓励中等学校建立完备且具有实效的心理教育与辅导组织、机构等。

(三) 中等学校要加强心理的教育和辅导

1.以充满信任的教育关爱,消除疑惧心理与对抗情绪。

2.坚持心理疏导,消除心理障碍。

3.在集体活动中激发道德自尊感。

4.转变德育模式,实施知情行的整合训练。

5.加强道德意志训练,增强抗诱惑能力。

青少年(中学生)犯罪率之所以一直攀升,并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其多方面的原因的。有社会根源,也有教育内部的问题。青少年(中学生)违法犯罪不只是教育内部的,而首先是一个社会问题,同样需要综合治理,把青少年(中学生)违法犯罪完全归罪于教育部门,特别是首先归罪于教师、校长的教育思想不端正,是不实事求是的,也是不利于问题的解决的。但这绝不意味着教育内部没有问题、没有责任,也不意味着教育部门对解决这些问题不能有所作为。青少年(中学生)违法犯罪需要综合治理,家庭、学校、社会齐抓共管。以学校教育为主体,加强德育中的心理教育教学。从根源上减少甚至避免中学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为青少年(中学生)创造心理和谐的良好生态成长环境。

参考文献

[1]《教育学》(新编本)王道俊、王汉澜主编。1999年12月第三版,人民教育出版社。

[2]《教育心理学》(应用心理学书系)冯忠良、伍新春著,2000年12月第一版,人民教育出版社。

犯罪心理学范文11

关键词:犯罪人分类标准,客观主义,主观主义,犯罪人格

犯罪人分类是依据一定的目的和标准将犯罪人归属不同范畴的过程和结果。在犯罪学史中,犯罪人分类对犯罪学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直以来,犯罪学家们在研究犯罪人时都从不同的角度对之进行了分类。发展至今,犯罪人的类型已经极为丰富,并随着犯罪学的研究而不断深化。但遗憾的是,在犯罪人分类的理论中始终缺乏一条可以贯穿于始终的主线,犯罪人的类型过于繁杂,难免令人无所适从,从而影响了犯罪人分类的实际功效。本文以人格主义为立场,希望能够对犯罪人作出相对统一的分类,以促进对犯罪人分类的实践意义。

一、犯罪人分类标准之争——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

与其他社会科学的研究相类似,纵观犯罪人分类的发展过程,始终存在着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之争。

客观主义的分类法是以古典犯罪学派为代表,注重以犯罪人的客观行为对犯罪人进行分类,如依照犯罪人的行为把犯罪人分为暴力型犯罪人、窃取型犯罪人、欺骗型犯罪人;按照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将其分为危害国家利益的犯罪人、侵犯生命健康权的犯罪人、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人。客观主义的立论基础在于,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客观存在的,是可以通过检验和观察等方法来把握的。对于犯罪人的研究只能以客观行为的逻辑法则为准则,犯罪人的内心是不可知的,即便是可知的,也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去衡量。如日本学者久礼田益喜认为:“由于有自由意志的精神状态所有的人都是一样的。所以犯罪的轻重大小以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大小轻重而定,刑罚亦应适应之科处。” [1] (42)在我国,监狱管理机关对犯罪人进行分类主要是依照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在1991年印发的《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工作的实施意见》来进行的,这一分类是以犯罪性质作为分类标准,将犯罪人分为财产型、性欲型、暴力型和其他等四大类,带有明显的客观主义色彩。我国还有学者基于客观主义的立场将犯罪人分为危及社会稳定的犯罪人和不危及社会稳定的犯罪人,在后者中又划分出严重危及社会稳定的犯罪人和一般危及社会稳定的犯罪人,严重危及社会稳定的犯罪人又可再细分为职务犯罪和累犯。[2]

与客观主义相对应,主观主义的分类法是以康德的意志自由论和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为基础,由龙布罗梭、加罗法洛等人加以发展。主观主义的立论基础则是,人是具有自由意志的,客观行为必然是在主观意志的支配下产生的,客观行为可能有着固定的模式,可隐藏于客观行为背后的主观意志却千差万别。犯罪学研究的不应只是客观行为,不能用单纯的自然科学方法来研究犯罪现象,而应用解释、说明的方法来进行研究。1876年,受孔德的实证哲学启发,龙布罗梭在《犯罪人论》一书中首先提出了“生来犯罪人”的概念,并将犯罪人分为:(1)生来犯罪人;(2)激情犯罪人;(3)精神病犯罪人。[3](12)从而使人们研究的重点从犯罪的客观行为引向了犯罪人。但龙布罗梭过分地强调了犯罪人的生物学因素,因而受到了猛烈抨击。加罗法洛则开始从心理学的角度对犯罪人进行划分,他将犯罪人分为:(1)谋杀犯;(2)暴力犯;(3)缺乏正直感的罪犯;(4)色情犯。[4](110)1894年,德国学者艾温德·奥尔利克发表了《论犯罪人的分类》一文,根据犯罪人的意志力对犯罪人进行了分类。之后的学者多从犯罪心理学、精神病学等角度对犯罪人进行分类。[5](470)如德国精神病学家格鲁莱依犯罪心理将犯罪人划分为(1)倾向性犯罪人;(2)薄弱性犯罪人;(3)激情性犯罪人;(4)确信性犯罪人;(5)贫穷的犯罪人。[5](474)

除此以外,有些学者在对犯罪人进行分类时,采用了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相混合的分类方法。如奥地利犯罪学家恩斯特·泽利在《对犯罪人的划分》一文中,采混和标准将犯罪人分为九类:(1)职业性犯罪人;(2)财产犯罪人;(3)攻击性犯罪人;(4)性犯罪人;(5)危机性犯罪人;(6)情绪性犯罪人;(7)原始反应性犯罪人;(8)确性犯罪人;(9)临床—精神病学犯罪人。[5](824—825)

不难看出,客观主义的分类法只关注犯罪人的客观行为及行为后果,对犯罪人之所以犯罪的原因却不予涉及,他们所做的分类只不过是对犯罪的分类,还谈不上是对犯罪人真正的分类。客观主义分类法的意义也仅仅只能是去追寻对不同的犯罪人如何来施用刑罚罢了,却无法开展对犯罪人实行犯罪预防的机制,所以现在很少被采用。

主观主义的分类法相对于客观主义而言有着显著的进步,使犯罪学的研究进入了以“犯罪人”为中心的时代。至此,人们开始将研究的触角深入到了犯罪人的内心世界,去探求人之所以犯罪的主观因素。正是基于主观主义的的这种研究,对犯罪人进行事前预防才成为可能,为减少和消除犯罪提供了一条正确的道路。但是,主观主义过分强调意志的决定性,认为任何犯罪都只不过是内心起因的产物,忽略了与外部客观世界的联系,因而所作出的分类是不科学的。因为单纯的情绪不可能引起犯罪,犯罪必然是在外因和内因的共同作用之下产生的。如果承认光凭内心的情感、情绪就能产生犯罪,无异于承认了思想犯罪,有违现代刑法的基本理念。主观主义另一个缺陷就是将那些尚未实施犯罪而认为有犯罪倾向的人列为了犯罪人,从而为刑罚过早地介入个人生活、侵犯私人权利提供了口实。依主观主义,只要一个人在思想上或者情绪上有犯罪的倾向,那么他就被贴上了“犯罪人”的标签,国家的法律就可以对他进行监控和制裁,这样就为像希特勒那样的独裁者残害人民提供了主观擅断的依据。

混合分类法看似结合了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二者的优点,其实不然。社会学家宋林飞在谈及社会学中分类问题时曾说:“建立概念分类框架时,必须遵循两条原则:第一,穷尽性原则,即对总体中所有分子都能归类。第二,是排他性原则,即对象总体中任何一个分子都不能同时归属于两个或者更多的类别。”[6](127)以恩斯特·泽利的分类为例, 攻击性犯罪人可能与情绪性犯罪人发生重合,因为现实生活中有基于情绪而攻击他人的事例。确性犯罪人也可能与职业性犯罪人发生重合,因为职业犯罪人多对自己的行为的后果有比较明确的认识,常常形成了内心的确信力,并决意实施犯罪。结果混合分类法由于没有遵循科学的分类方法,没有对犯罪人进行了科学的分类,并造成了分类上的混乱。

看来,对于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如果我们只强调其中的一个方面而忽视另外一面,都不可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否则就会在分类标准的选择上将会出现绝望性,即不可能存在一种统一的标准对犯罪人进行划分,这对犯罪学的研究将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我们应当采用马克斯·韦伯的观点:社会科学的研究必须“客观地”观察行动者的行为和思想状态,同时依靠研究者的“主观”直觉和理解对这些行为和思想的意义作出判断。[7](3)在分类标准的选择上应该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观点,着手寻找主客观之间的折衷概念。

那么,存不存在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之间的第三种概念呢?或者说,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之间能否通过另一种概念进行折衷呢?在综合比较之后,我们认为“人格”理论能够担此任务。

二、人格主义的泛起

“人格”一词曾被广泛运用于哲学、社会学以及伦理学,伴随着近代心理学的发展,“人格”一词受到了人们的重视。弗洛依德建立了以感性主义为中心的人格理论,马斯洛和弗洛姆则分别以个人需求和个人意识为立场阐述了人格的内涵。美国心理学家Jerry M·Burger则从心理学角度将“人格”定义为:稳定的行为方式和发生在个体身上的人际过程。[8](3)人际过程就是发生在人与人之间的过程,指的是发生在人们内部的,影响着人们怎么行动、怎么感觉的所有那些情绪过程、动机过程和认知过程。在交叉学科的背景下,社会科学的研究进入了“模糊概念期”,即某一领域的概念往往被跨领域或超领域地使用,人格概念的内涵因此极为丰富。

在刑事法领域,德国著名的刑法学家、刑事社会学派创始人李斯特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不在于行为本身,而在于行为人的反社会的危险性格。刑罚的处罚中心应归结为犯罪人,特别是犯罪人的性格或心理状况,应当以犯罪人的性格、恶性、反社会性为评判标准,个别地量定刑罚。李斯特的这一思想在刑事法学上有着重要意义,被认为是人格主义的滥觞。日本学者牧野英一深受李斯特的影响,创立了“犯罪征表说”,认为犯罪不是对法益的侵犯,而是犯罪人主观恶性的表现。德国刑法学家毕克迈耶在李斯特的基础上发展了“人格责任论”,这一理论后由日本学者团腾重光加以系统化。人格责任论主张在刑法中所认为的行为是作为行为者人格主体的现实化的身体的动静,责任非难不能仅论行为,而必须论及在行为背后的人格环境。[1](339)新社会防卫论的代表人物安塞尔亦主张法官在定罪量刑时不能仅依据客观犯罪行为作为标准,还应考虑犯罪人的人格。

三、人格的犯罪学内涵

最早将“人格”的概念引入犯罪学的是美国心理学家塞缪尔·约克尔森和斯塔顿·萨姆诺,他们认为精神病人具有不同于常人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特别容易从事反社会行为,由此揭开了利用人格概念进行犯罪学研究的新篇章。[9](253)

在实证犯罪学派之前的古典犯罪学派并不注重对犯罪人格的研究,而将研究的重点只局限于犯罪人所实施的客观行为。菲利对此批评到:“古典学派把犯罪看成法律问题,集中注意犯罪的名称、定义以及进行法律分析,把罪犯在一定背景下形成的人格抛在一边。”[10](26)以龙布罗梭为代表的刑事人类学派将对犯罪的研究的重点放在了犯罪人,对犯罪人格进行理论研究才成为可能,而弗洛依德的心理冲突论、人格结构分析理论则为犯罪人格的研究奠定了实证基础。

那么,什么是“犯罪人格”?对此,学者观点尚不一致。我国有学者将犯罪人格定义为:“犯罪人格是指犯罪人群所持有的稳定而独特的反社会心理特征的总称,它是一种反社会人格。”或“犯罪人格是指犯罪人内在的相对问题的反社会行为倾向的特定身心组织。”[11]也有学者将人格定义为:“犯罪人格是指直接导致犯罪行为生成的严重反社会且为刑事法律所否定的心理特征的总和。”[12]

我们认为,要正确认识犯罪人格的内涵,应从以下几个维度来把握:

首先,犯罪人格应该是犯罪人的反社会性格,这是犯罪人格最主要的本质。犯罪人的性格首先应该表现为对社会现状的不满和对社会秩序的蔑视。意大利刑法学家、激进的社会防卫论代表人物格拉马蒂卡认为犯罪人的反社会性包括了客观的要素、心理的要素和法的要素。客观的要素指的是客观行为,心理的要素指的是反社会的能力和意思,法的要素指的是违法性。[1](350)

其次,犯罪人格不是犯罪人一时的心理冲动,也不是对某一项事物的情绪,而应该是犯罪人在较长期的社会生活中所具有的一种明显的行为倾向。中国传统的启蒙教育读本《三字经》开篇就是:“人之初,性本善。习相近,性相远。”说明了社会生活环境对一个人性格的形成有着决定性的作用,马克思也认为人的行为说到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所决定的。日本学者团腾重光认为:“对先天素质中的部分因素进行抑制,对另一部分因素进行助长,始形成人格。”[1](383)他进而将这种在人格形成中发挥作用的“环境”称为“人格环境”,犯罪行为就是在这种人格环境和行为环境的相互影响下形成的。因此,我们在论及犯罪人格时,断不能将犯罪的社会原因排除在外,而应该考虑犯罪人的生活经历、家庭背景、教育程度和其他社会因素。

最后,犯罪人格在关注犯罪的社会原因时,不能排除犯罪人的生物学因素。龙勃罗梭的生来犯罪人理论过份夸大了生物学因素的作用,自然不能得出科学的结论。但他对于犯罪原因的实验论证,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如以年龄和精神状态来确定行为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本身就带有人类学因素。随着科技的发展,染色体异常者能否被确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对刑法学和犯罪学提出了挑战。法国学者安塞尔认为,人格调查不仅要调查犯罪行为外部的特征和有关前科资料,而且还包括被告人生物学体质、心理学反应、生育遗传史及社会问题。团腾重光也认为:“人格并非单纯的精神的要素,而是精神以及身体的统一体。因此,行为不仅在身体动静这一点上直接具有生物学的基础,同时,在人格背景方面,亦具有生物学的基础。” [1](383)我国学者曲新久教授也持同样的观点:“犯罪人的人类学因素无论如何都不能从犯罪人的内在原因系统中剔除,否则,‘犯罪人’就成为缺乏生物学内容的纯社会学概念。” “在人类学因素对犯罪人的人格和自我心理形成与发展有着明显影响的情况下,在罪犯的处遇过程中,应当考虑犯罪行为人的人类学因素。”[13](201、 206)可见,如果我们把犯罪人的人类学因素抛弃在一边,全然不顾先天因素对犯罪的影响,必然会造成刑罚适用上的不公平,同时也无法找到预防犯罪的正确途径。因此对那些有先天缺陷的犯罪人就不能按照正常人那样剥夺其自由甚至生命,而应当把他们当作生了病的人那样,给予治疗和隔离。

至此,我们可以将犯罪人格定义为:“犯罪人格是犯罪人基于较长期的社会生活和生理因素的影响,并通过实施了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社会行为而表现出来的一种反社会的行为倾向。”这样,犯罪人格就能够将主客观方面统一起来对犯罪人进行评价,能够成为划分犯罪人类型的较为科学的标准。正如李斯特所主张:刑罚轻重不能仅仅根据犯罪的客观危害事实,而应以犯罪人的性格、恶性、反社会性或危险性的强弱为标准对犯罪人进行分类,并据此实行刑罚的个别化,以期达到社会防卫的目的。[1](213)

四、 基于人格的犯罪人分类

我们认为,如果以犯罪人格为标准,可以将犯罪人划分为以下四类:

(1)纯正的犯罪人:包括了多次故意实施犯罪的犯罪人、暴力侵害性犯罪人、累犯和惯犯。这类犯罪人在人格上表现为强烈的反社会倾向,并且这种倾向往往具有持久性,只要条件允许,他们就会实施犯罪。同时这类犯罪人往往深受犯罪文化和亚文化的影响,不像常人那样对犯罪有耻辱感和畏惧感,他们甚至认为通过犯罪能够实现自身的价值,满足自己的需要。他们不具有常人的正直感和怜悯心,所侵犯的多为人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这类犯罪人的反社会倾向根深蒂固,不易消除。比如累犯犯罪人,他们曾经体会过刑罚带来的痛苦,对犯罪的危害后果也有预见,但他们往往会再次选择犯罪,其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他们的反社会性格。又如惯犯,多涉及到、盗窃、抢劫这类的财产犯罪,绝大多数惯犯并非穷困到非犯罪不可的地步。他们犯罪多是因为怕苦怕累,加之在初次犯罪后往往没有被发觉,增强了他们犯罪的侥幸心理,所以条件成就时,他们就自动选择犯罪,从而形成了一种较稳定的犯罪人格。因此,对纯正的犯罪人,应采取加重处罚的原则,在刑罚的实施方式上,则应采取剥夺犯罪人再犯罪能力的方法,比如长期监禁甚至执行死刑。

(2)不纯正的犯罪人:这类犯罪人的反社会人格并不强烈,他们犯罪并不侵害其他人的财产权和生命健康权利,而往往基于个人的欲望或者个人信仰而违背了公认的社会秩序,因而被刑法规定为犯罪。这类犯罪人包括了无被害人案件的犯罪人、政治犯、宗教犯、以及有伤道德情感的犯罪人。如在中世纪的欧洲自杀是被认为是犯罪,因为按神学的观点,生命是“神”赋予的,个人没有剥夺自己生命的权利。事实上,自杀并没有侵害他人,刑法将其规定为犯罪完全是出于宗教偏见。又比如在认为吸毒是犯罪的国家,单纯的吸食毒品除了对本人造成伤害外,并不会对国家和其他人带来伤害。但是吸食毒品却极易诱发其他犯罪,故国家利用刑法对其加以禁止。在实行专制统治的国家,为民主而斗争的人可能会被认为是犯罪,原因是统治者认为这样会对他们的统治秩序带来危害,而这些争取民主的人往往很可能被人民视为英雄,他们所进行的斗争也许对社会是有利的。所以这类犯罪人的人格本质并不是去反社会,他们的行为只不过是不符和统治者的价值要求或者是道德标准,而被统治者贴上了犯罪的标签。故从维护统治秩序的角度出发,对这类犯罪人,单纯适用刑罚并不能产生良好的效果,而应该辅之于教育,注重对犯罪人在思想上进行引导。

(3)偶然犯罪人:包括过失犯罪人、防卫过当者、避险过当者。这类犯罪人在人格上并不具有危害社会的倾向,危害社会的结果也不在他们的意志范围内,从内心上来看,他们是反对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他们犯罪是因为偶然因素而没有尽到其应尽的注意义务,故将他们称为“偶然犯罪人”。有学者认为此类人由于不具有反社会性,所以不能称其为犯罪人。[11](400)我们认为,既然刑法已经对过失犯罪进行了评价,并对过失犯罪规定了刑罚,那么实施了这类犯罪的人就应该是犯罪人。如果不承认这类人是犯罪人,实际上就是否认了刑法对过失犯罪进行处罚的依据。因为依罪刑法定的原则,无犯罪则无刑罚,一个种行为不被刑法评价为犯罪,刑罚就丧失了其存在的基础。同理,一个人不是犯罪人,那么就不应该对他进行处罚。所以,如果将过失犯罪人排除在犯罪人的范畴之外,将有违现实情况。当然对这类犯罪人,由于并不具有反社会人格,而是存在一般人格的缺陷,对他们应当减轻处罚,在刑罚施用方式上可采用缓刑、假释、罚金等方法减轻刑罚所带来的痛苦。

(4)弱性人格犯罪人:这类犯罪人是基于生理原因而导致人格发育不完整或者不健全,包括了青少年犯罪人和病理性精神障碍犯罪人。青少年犯罪人由于社会阅历的限制,加上青少年的身心还处于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往往表现为较弱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在人格上就有一种不稳定性。这种不稳定性一方面表现为因为心理冲动极易诱发犯罪,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如果进行正确引导又能够及时矫正其犯罪倾向。所以对于青少年犯罪人不宜采用集中关押的方法,以防止交叉感染。同时,对青少年犯罪人也不宜采用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方法,而应当多采用劳动教育、保安处分的方法,并尽量减少青少年的过错行为对其人生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对于病理性精神障碍犯罪人,由于其辨认和控制能力程度不同,所以要给予不同的处遇。对那些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障碍的人自然不必视其为犯罪人,而对那些存在一般精神障碍并具有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犯罪人,可以给予一定的刑罚,但要与常人有所区别。更为重要的是,对待这类犯罪人要给予及时的医疗。

总而言之,在对犯罪人实施刑罚时应该充分考虑其人格因素,对不同类型的犯罪人应当给予不同的处遇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发挥刑罚的功能,为使犯罪人早日走上复归社会的道路,从而为预防犯罪和消灭犯罪指明正确的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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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陈仲庚、张雨新。 人格心理学[M] . 沈阳: 辽宁人民出版社 ,1986。

犯罪心理学范文12

1 犯罪心理痕迹概述

根据洛卡德物质交换原理:犯罪分子这一物质实体在其心理活动支配下所做的行为必然会与犯罪现场的各种物质实体进行接触,进而发生物质交换,从而留下其犯罪的痕迹[1]。犯罪痕迹分为物质痕迹、意识痕迹和心理痕迹三类。物质痕迹即物证,是指能以其外形特征、所载字迹特征或物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文书、痕迹及视听资料等;意识痕迹是存在于人们头脑中的印象痕迹;至于犯罪心理痕迹,学术界目前尚无统一的观点,但笔者认为犯罪心理痕迹属于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活动的过程中遗留在现场的能够反映其年龄、性别、职业特点、性格特征、生活阅历、受教育情况、经济状况、犯罪经验、犯罪动机及目的等心理活动及个性特征的现象和状态,它既有别于物质痕迹,但又以物质痕迹为载体,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在犯罪现场遗留物质痕迹之中,犯罪物质痕迹的分析有助于犯罪心理活动的分析,同样,犯罪心理痕迹的分析能够为犯罪物质痕迹的发现提供方向,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2 犯罪心理学分析的依据

2.1 犯罪心理痕迹存在客观性

心理学原理告诉我们:人的任何行为都是在其心理活动支配下完成的,行为结束后心理活动还可能持续一段时间,并以记忆的方式保存下来,而人的心理活动又是在先天遗传素质的基础上通过后天的环境教育影响形成的,因此人的一定的行为能够反映出人的特定的心理状态、个性特征甚至还原整个人的面貌[2]。罪犯分子在作案过程中其心理活动通常是内在的、隐蔽的,然而犯罪心理活动支配下的犯罪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后果却是外显暴露的,犯罪行为在破坏或改变客观物质形态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在犯罪客体上及现场痕迹上遗留犯罪分子的心理活动印迹,并以物质化、客观化的形式表现出来。

2.2 犯罪心理痕迹具有稳定性与特殊性

人的心理是人们在主观能动地改造客观世界的漫长实践活动过程中逐渐形成和发展的,当发展到一定的程度,人们的心理就逐渐趋于成熟和稳定。这种心理稳定性一旦形成,在短时间内往往变化很少。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其独特的个性心理势必反映在犯罪的各个环节之中,由此形成特定的犯罪心理痕迹。正是由于人的心理特点具有稳定性,同一罪犯在一段时间内作案时,其选择的作案目标、作案手段、作案工具、作案时间和空间、作案区域等表现出一定相似性或同一性;不同的罪犯由于其心理特点存在差异性,在犯罪构成要素的各个环节中又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一特征为对不同案件进行串并提供了依据。

2.3 犯罪心理痕迹与犯罪行为存在一致性[3]

犯罪行为是指罪犯在一定的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到刑事处罚的各种行为的总称,是心理活动的产物和心理状态的反映。而犯罪心理是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任何犯罪行为均具有一定的动机和目的,犯罪分子正是基于犯罪心理的支配下实施犯罪行为。为此,犯罪行为只是犯罪心理痕迹的外在体现,二者之间存在一致性,究其实质就是唯物辩证法中的现象与本质的统一问题。

3 犯罪心理痕迹在命案现场勘查中的作用

犯罪心理痕迹分析就是运用哲学、心理学、犯罪心理学、刑事侦查学、现场勘查学、法医学、痕迹检验学等相关学科的原理和知识,运用心理分析的方法,对犯罪分子在现场所遗留的各种物质痕迹进行综合分析,推测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的独特或稳定的心理活动轨迹以及个性特征的侦查方法。由于犯罪心理痕迹具有客观性、稳定性以及与犯罪行为之间具有一致性等特性,因此,在命案现场勘查过程中,正确运用心理痕迹分析方法有助于我们准确的把握案件性质、刻画犯罪嫌疑人、甄别伪装现场、全面提取物质痕迹、串并案件以及重建现场等,对明确侦查方向、缩小侦查范围、提高勘查效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3.1 犯罪心理痕迹分析有助于明确案件性质

意识决定行为,行为决定结果;结果源于行为,行为源于意识,任何犯罪都是在犯罪心理支配下完成的,特定的环境条件和行为可以形成特定的现场,而特定的心理决定特定的行为。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分子杀人无非是为财、为仇、为情抑或报复社会,作案目标的选择、熟悉环境、准备作案工具、选择作案时间、制定作案过程、选择逃逸路线及隐匿作案工具等一系列行为都是犯罪分子心理特征的反映,为此,在犯罪现场必然遗留其犯罪心理痕迹。通过对隐藏在犯罪现场物质痕迹中的心理痕迹的分析,从而为我们推测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目的等提供了依据。如在杀人案中,犯罪分子杀人后还切割男死者的阴茎或用棍棒捅刺女死者的阴道、锐器切割女死者的外阴及乳房等,这些多余的犯罪行为往往是奸情杀人的特征。再如现场勘查中发现死者既有财物损失,又检见被他人捆绑的痕迹和身体暴露部位散在浅表划伤等,为此,我们有理由推测该案可能系一起抢劫杀人,捆绑、锐器划伤暴露部位等行为有可能是犯罪分子威逼死者所致。

3.2 犯罪心理痕迹分析有助于甄别伪装现场

犯罪伪装是社会进步和网络时代的消极产物,也是犯罪分子作案手法技能化和隐蔽化的具体体现。一旦犯罪分子对犯罪过程及其犯罪行为进行伪装,而现场勘查人员由于专业能力受限抑或疏忽大意又未识破此伪装,那么侦查工作势必走向歧途、陷入困境,因此,识别犯罪伪装历来是现场勘查工作的一个重点和难点。由于犯罪心理痕迹能直接反映犯罪分子的心理活动,并隐含其犯罪动机、个性特点、心理状态、与受害者的关系、犯罪经验等等方面的信息,具有物质痕迹和意识痕迹不可替代的信息作用,在分析研判案情时如果能充分利用物质痕迹、意识痕迹和犯罪心理痕迹,那么将会大大提高识别犯罪伪装的能力。在日常检案中,犯罪分子为逃避惩罚或延缓被发现时间,通常故意在犯罪现场制造各种假象,借以迷惑现场勘查人员的侦查方向。犯罪分子对现场的伪装尽管表面上看来显得顺理成章甚至与其他物证痕迹似乎存在一致性,然而正是由于其行为的过分造作、注意里的过分专注,伪装必然会暴露出诸多的反常特性而难以掩盖,最终呈现出的是一些”多余”的或”缺少”的行为、物品、痕迹等,使犯罪分子作案过程与动机、目的之间表现出自相矛盾的结果。通过全面详细对这些反常的物质痕迹的勘查,准确洞悉犯罪分子犯案时的心理特点,如此犯罪分子的伪装将无所遁形,从而有助于确定侦查方向。

3.3 犯罪心理痕迹分析有助于刻画犯罪嫌疑人

心理痕迹与犯罪分子的个性特征之间存在着一致性和独特性,二者连接的“纽带”正是遗留在犯罪现场的物质痕迹、现场环境及其相互关系等,通过对这些物质痕迹所反映出来的心理痕迹分析,就能大致推测出犯罪分子的心理状态,从而为我们进行犯罪嫌疑人刻画提供了条件和依据。如累犯或有过犯罪经验的罪犯预谋杀人,作案时机、进出及逃脱路线的选择更为合理,作案手段更为残忍,伪装伎俩更为高明,反侦察意识更强且主要攻击受害者致命部位等。熟人作案通常为和平入室并乘人不备袭击受害者,受害者防卫附加伤常常偏少,为逃避惩罚或方便抛尸,焚尸或碎尸后多处抛弃等现象时有发生。激情杀人通常就地取材且较少对犯罪现场进行伪装;奸情杀人经常伴随切割或捅刺受害者外生殖器等多余行为。此外,通过对犯罪分子作案动机、作案目标、作案工具、作案手段及相关技能等特点及所持的心理状态的分析,也有利于我们较为准确地推测其性别、年龄、职业、性格特征、生活阅历、受教育情况、经济状况、习惯动作等。

3.4 犯罪心理痕迹分析有助于案件的串并

由于犯罪心理痕迹具有稳定性和特殊性,其支配下完成的犯罪行为也必然带有自身的独特性和相对的稳定性。一般情况下,犯罪分子持同一目的在相同抑或相似的境况下进行杀人,其认识及行为往往表现出一定的相同或相似性,这是基于犯罪分子多次成功犯案后心理不断得到强化而逐渐形成的犯罪动机的动力定型决定的[4]。犯罪分子习惯作案手段取决于习惯性思维,犯案时某种思维方式及其支配下的犯罪行为经过多次重复,明显地反映出习惯性心理特征并表现定势的特点。在这种定式的心理特征支配下进行的犯罪行为所反映出来的心理痕迹相对来说比较稳定和特殊,从而为我们进行案件串并提供重要依据,尤其适用于累犯、惯犯以及长期从事某一行业的罪犯所犯案件的串并。

3.5 犯罪心理痕迹分析有助于提高现场痕迹的利用价值

物质痕迹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结果,而心理痕迹是支配犯罪行为的心理活动,并凝结在外显的行为及结果之中。通过对现场物证痕迹及其规律性的分析,有助于我们发现及提取犯罪心理痕迹;反之,通过对犯罪心理痕迹所隐含的犯罪动机、个性特点、心理状态、与受害者的关系、犯罪经验等方面的全面分析,也能反作用于物证痕迹的发现,尤其是隐匿的物质痕迹的发现及提取。在命案现场勘查中,把物证痕迹和心理痕迹联系起来作为分析案情的依据时,如能充分利用二者之间的相互印证、相互引证及相互补充的关系,这样有助于提高物质痕迹和心理痕迹的利用价值。

3.6 犯罪心理痕迹分析有助于犯罪现场的重建

所谓命案现场重建,是指利用现场遗留的各种物质要素及其相互联系,运用唯物辨证法的理论合乎逻辑地以抽象、形象或模拟实验的方式重新构建犯罪现场发生的犯罪内容及作案过程,以达到对犯罪行为深入细致分析的目的。由于犯罪现场物质痕迹与心理痕迹存在一致性,将物质痕迹与心理痕迹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运用犯罪心理痕迹分析技术,研究犯罪分子作案过程中所持的心理状态,把握其心理特征,这将有助于加深对犯罪现场各种物质要素的认识,进而为我们更加客观、全面、系统地重建犯罪现场及侦破案件提供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