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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

时间:2023-05-30 09:13:39

犯罪心理

犯罪心理范文1

一、 刑罚效力的内涵及其发挥的心理机制分析所谓 “刑罚效力” , 指国家制定、 裁量和执行刑罚对人们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刑罚对不同的对象发挥的效力是不同的, 根据其效力发挥的不同对象, 可以将刑罚效力分为以下三类:

(一) 对犯罪人的效力

刑罚是由刑法所规定的、 由审判机关确定对犯罪人适用并通过特定机关执行的强制方法。刑罚体现了国家政权对危害国家和公民利益的犯罪行为的严厉谴责和否定评价, 其矛头直接指向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 其效力也就首先体现在犯罪人身上。刑罚对犯罪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惩罚和改造两方面。

根据行为主义心理学家斯金纳 (Skinner) 提出的强化理论, 如果一种行为经常伴随着负强化物出现, 行为主体感受到该行为带来的痛苦体验超过愉快体验, 则该行为必然呈现负强化 (削弱) 状态。刑罚惩罚作为一种负强化物伴随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之后实施, 必然引起犯罪人的痛苦体验, 这种痛苦程度超越犯罪行为的获益, 犯罪心理和行为便受到抑制和削弱, 刑罚对犯罪人的惩罚效力也就显现出来, 这实际上体现了刑罚对犯罪的特殊预防功能。

如果不能从基本心理结构上改造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并塑造出被社会认可的正确行为, 那么刑罚一旦结束, 再遇到合适的条件, 犯罪人会故态复萌、 重操旧业。1994年12 月29日通过并公布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条规定: “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 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 。

因此, 刑罚应该而且也可以对犯罪人发挥改造效力。刑罚对犯罪人的改造效力正是通过 “教育” 和 “劳动” 这两个途径发挥出来的。通过劳动, 可以促使犯罪人形成良好的劳动习惯, 磨炼吃苦耐劳的意志, 并有可能掌握一技之长, 为将来重返社会做准备; 通过对犯罪分子进行政治法律、 思想道德、 文化知识、 职业技术的教育,可以促进其思想文化素质的提高。

根据现代心理学的基本理论, 人的心理分为 “心理过程” 和 “个体心理” 两部分, 其中前者是动态的过程, 后者是相对的静止状态并通过心理过程表现出来, 而人的心理过程又由“认知、 情感、 意志” 构成, 这三种心理成分相互作用、 相互影响, 共同塑造人的心理过程, 并通过行为表现出来 。

所以, 人的认知、 情感、 意志和行为是一个相互作用的系统, 其中一个因素的变化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其他因素也随之变化。犯罪人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和劳动的改造, 在其犯罪心理和行为受到抑制的基础上, 其 “知、 情、 意、 行等心理结构中要有一两个心理因素率先生长出新思想的萌芽, 使犯罪心理结构体系出现薄弱环节和 ‘突破口’ ”, 只要监狱的管理人员能够及时强化和鼓励, 并注意改善监狱环境, 内外因相互促进, 犯罪人的各种心理要素通过良性的互动必然能最终实现其心理结构的良性转化。

(二) 对社会的效力

根据对犯罪行为的不同态度, 可以将人们分成三类: 一类是犯罪分子, 他们因各种原因触犯了刑法; 一类是潜在的犯罪者, 若犯罪实施条件成熟或没有了刑罚的威慑, 他们很可能会犯罪; 第三类是守法人, 他们由于胆小慎微、 道德高尚、 法律意识强等原因一贯奉公守法。刑罚对犯罪人的效力, 在前面我们已经论述, 这里所说的 “对社会的效力” 主要针对第二、 三类人而言, 包括 “威慑” 和 “教育鼓励” 两方面的效力。

对于潜在的犯罪者, 刑罚也发挥教育鼓励的效力, 但因这类人犯罪可能性大的特点, 刑罚对其主要发挥威慑的效力。根据社会学习理论创始人班杜拉 (Bandura) 提出的强化理论, 人的行为受三种强化的影响, 即直接强化、 自我强化和替代强化, 其中直接强化指个体的行为直接受到强化物的影响而增强或削弱。自我强化指个体自己给行为定下一个标准, 再将实际行为与此标准进行比较, 从而加强此行为。

“替代强化”即社会学习理论的核心概念, 指个体看到他人的行为受到强化, 自己也相应地趋近或回避这种行为。国家制定刑罚并对某些犯罪分子适用并执行了相应的刑罚, 其犯罪行为受到了惩罚, 作为旁观者的潜在犯罪者会因此而抑制自己潜在的犯罪行为, 这正是替代强化的心理过程。刑罚对潜在犯罪分子的威慑效力, 正是刑罚对犯罪一般预防功能的体现。

对于守法的人, 因其一贯奉公守法, 刑罚的威慑效力对其并无实际的影响, 对于这类人, 刑罚主要发挥教育鼓励效力。一方面, 守法的人作为旁观者受到替代强化, 可以更加坚定遵纪守法的信念, 使其守法行为由无意识变为有意识, 使其守法意识由弱变强; 另一方面, 刑罚的确定性和惩恶扬善的性质, 使得正义得到申张, 邪恶受到惩治, 改善了社会治安环境, 增加了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和正义的信心, 可以鼓励其在守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 这是刑罚鼓励效力的集中体现。

在此需要补充说明的一点是: 刑罚效力是否产生, 即 “人们对犯罪和刑罚采取何种态度” 是刑罚的客观状况与人们的内在心理机制相互作用的结果。人们的内在心理机制除了上文提到的“行为主义理论、社会学习理论、 知情意行相互作用理论” 之外, 我们还要特别强调刑罚效力与人们态度反应之间的一个中介因素, 即人们对刑罚的意识程度及判断。根据新行为主义心理学家托尔曼 (Tolman) 的观点, 人们的行为不仅受客观刺激的影响,而且受人们的认知的影响 。根据此心理原理, 国家制定、 适用和执行刑罚这一客观刺激, 不一定对广大公民产生预想的效力。

人们会根据自己的处境、 知识、 经历、 个性等因素对刑罚的效力做出判断, 并做出相应的行为选择。这一选择过程既有赖于客观刺激自身的特性, 也有赖于人们主题的特性和认知过程, 这个认知过程不一定是有意识的, 但一定是客观存在的。这一心理原理适用于公民中不同类型的人,也适用于刑罚实施前、 中、 后整个过程, 只是因为人们各自状况的不同和对刑罚认识的不同, 而导致面对同样的刑罚刺激, 不同类型的人在不同的时段做出不同的行为选择, 从而反映出刑罚对不同类型的人所发挥出来的不同效力。记住这一原理, 对于我们全面认识并提高刑罚的效力大有裨益。

(三) 对被害人的效力

被害人包括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和受害者的家属。由于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 被害人对犯罪人肯定会存在愤恨和报复心理, 在法律意识淡漠、自制力薄弱及犯罪分子未及时受到刑罚处罚的情况下,有可能会做出以暴制暴的违法复仇行为, 但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而犯罪人受到及时的刑罚处罚, 可以使被害人在心理上得到补偿和安慰,“古希腊哲学家亚理士多德很早就认为, 通过对加害者处以刑罚, 可以使受害者受到的痛苦体验有所减轻, 愤怒的情绪得到平复”, 这就是刑罚对受害人的安抚效力, 即平息报复情感的效力。

二、 刑罚效力发挥之客观条件的心理学分析

(一) 刑罚的严厉性与刑罚效力

根据行为主义理论, 对行为起正强化作用的奖励和对行为起负强化作用的惩罚, 其强度只有适当, 才能对行为起到很好的强化作用。 刑罚要想发挥其效力, 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刑罚的严厉程度应该适度,应以使刑罚产生的痛苦足以抵消行为人从犯罪活动中获得的快乐为宜”。犯罪心理学研究成果和司法实践经验都表明, 只有在刑罚严厉性适当的前提下, 两者成正相关关系, 当严厉程度超越某一点时, 两者成负相关关系, 其函数图形是一个倒U型曲线。其中的原因可能是:

首先, 惩罚不断增强的同时, 受罚者的耐受力也在提高, 刑罚对受罚者的威慑效应也随之减弱; 其次, 过分严厉的刑罚会使公民怀疑其公正性, 从而削弱了其一般威慑效力; 其三, 过于严厉的刑罚可能会使民众对其盲目服从, 但也会导致民众对其麻木不仁, 使民众失去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 那刑罚的效力会大打折扣。

对于刑罚严厉程度的确定, 刑事立法与司法机关应以犯罪的危害程度, 即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为客观标准。早在200年前, 贝卡里亚就曾科学地阐述了这一原理: “刑罚应尽量符合犯罪的本质这条原则令人信服地进一步加强了犯罪与刑罚之间的重要联结, 这种相似性特别有助于人们把犯罪的动机和刑罚的报应进行对比, 也就是说, 当诱人的侵犯法律的观念竭力追求某一目标时, 这种相似性能改变人的心灵, 并把它引向相反的目标”。

(二) 刑罚的确定性与刑罚效力

刑罚的确定性, 涉及到一个人犯罪后受刑事追究和惩罚的可能性问题。处罚的确定性比处罚的严重性对人的影响更大, 这是一条心理学规律。只要刑罚是含混和不确定的, 犯罪人及潜在犯罪人就不会感到恐惧, 而总是屈服于一时的意志, 屈服于犯罪的冲动。正如意大利犯罪社会学家恩里科·菲利 (EnricoFerri) 所说: “刑罚从其结果的不可避免性中产生全部威力。

在刑罚中, 尤其是在死刑中, 刑罚的确定性比严厉性更有效, ……, 即使很小的不确定性也会大大削减我们所担心的痛苦的抵御力量, 即使很大的不确定性也不会打消我们所希望的快乐的吸引” 。这可能正是人们最大限度趋乐避苦的本能心理的反映吧。

刑事司法实践也证明了刑罚的确定性对刑罚效力发挥的重要意义, 有资料表明, 我国近年来刑事案件特别是重大刑事案件的大幅度上升是与破案率的大幅度下降相伴随出现的, 也就是说, 刑事案件的破案率直接影响着刑罚的效力。

(三) 刑罚的及时性与刑罚效力

所谓 “刑罚的及时性”是指刑罚的裁断、 执行与犯罪行为的实施和完成之间的时间间隔应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越短越好。 心理学揭示,生物体均具有正负强化的心理机制, 这种强化的效果与奖惩实施的速度成正比。及时的刑罚能够强化犯罪与刑罚之间的联系, 容易使犯罪人建立起犯罪后受罚而痛苦的条件反射, 从而产生畏惧心理, 抑制犯罪动机。 “犯罪与刑罚之间的间隔得越短, 在人们心中, 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 越持续, 因而人们就很自然地吧把犯罪看作起因, 把刑罚看作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 这种观点已为科学所证明。

“只有使犯罪与刑罚衔接紧凑,才能指望相连的刑罚概念使那些粗俗的头脑从诱惑他们的、 有利可图的犯罪图景中立即猛醒过来。推迟刑罚只会产生使这两个概念分离开来的结果。推迟刑罚尽管也给人以惩罚的印象, 然而它造成的印象不像是惩罚, 倒像是表演。并且只是在那种本来有助于增加惩罚感的对某一犯罪的恐惧心理已在公众心中减弱之后, 才产生这种印象”。

司法实践也表明, 犯罪行为被侦破揭露的时间长短直接影响着刑罚与犯罪之间的关联性能否在公众的心中得以确立和巩固, 进而影响着刑罚的效力。

(四) 刑罚的依法可变性与刑罚效力

从现实意义来说, 刑罚的依法可变性是指劳动机关执行刑罚中的假释与减刑, 这也是目前我国刑罚依法可变性的真实表现; 但从未来的、 深层次的意义上来讲, 笔者认为刑罚的依法可变性还应包括刑罚在审判时的灵活性, 对犯罪分子实施不确定期限的刑罚, 根据其在监狱中的表现及犯罪学、 心理学、 社会学、 医学等专家组成的委员会的鉴定报告来确定结束其刑罚的时间。

根据心理学的强化理论, 不定期、 不确定的强化物比定期、 确定的化物有更好的强化作用, 对个体的行为塑造更为有利。刑罚依法可变的主要依据是罪犯的表现和对其的鉴定结果, 这样可以激发罪犯的改造积极性, 消除其反社会的情绪, 使他们感到命运仍掌握在自己手里, 只要积极改造, 就能早日恢复自由。正因为是在积极、 自主的心态中接受改造, 犯罪人的犯罪心理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抑制和良性转化,从而增强刑罚对犯罪人的改造效力, 达到预防其再犯的目的。

总之, 刑罚的上述四个特性构成刑罚效力发挥的客观条件, 要使刑罚效力得到充分的发挥, 就必须有意识地保证刑罚具备这些条件。但这并非本文观点的全部, 在文中我们已有论述, 刑罚效力的充分发挥, 除了有赖于刑罚应具备的客观特性外, 还有赖于人们的知识、 经验、个性、 能力、 气质等心理因素相互作用的机制, 可以说, 刑罚效力的发挥是刑罚应具备的客观条件与人们的心理机制相互作用的结果。

注 释:

张春兴. 现代心理学.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4年 5 月第一版.

罗大华, 何为民. 犯罪心理学. 浙江教育出版社. 2002 年9 月第一版.P207.

[挪威]约翰尼斯·安德聂斯. 刑罚与预防犯罪. 钟大能译.

曹智安校.法律出版社. 1983 年版.张大均主编. 教育心理学. 人民教育出版社. P59 - 60.罗大华, 何为民. 犯罪心理学. 浙江教育出版社. 2002 年9 月第一版.P482.郭建安. 论刑罚的威慑效应.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 司法研究. 1994年第 3 期.

犯罪心理范文2

【关键词】犯罪新闻报道 犯罪心理

一、犯罪新闻报道的双重效应

1.正面效应

(1)领域的广泛性。随着社会的 发展 ,媒体的关注从单一的 政治 相关事件拓宽为各种违法犯罪现象,呈现多元化趋势。(2)报道的深入性。随着舆论监督功能的加强,犯罪新闻报道的数量和分量都得到大幅提升,强有力的震撼犯罪分子,彰显社会主义法治的威力。(3)报道方式的引导作用。犯罪新闻的主要报道角度是公检法在案件破获过程中的英勇忘我、群众的态度、对罪犯的惩戒、罪犯的后悔等等,注重社会效果与 法律 效果的统一。(4)报道的主动性增强。新闻记者主动进入案件调查过程,以报道推动法制建设。

2.负面效应

“传媒之所以热衷于报道犯罪,主要原因就是犯罪新闻容易获得受众的关注,对他们更有吸引力。犯罪新闻报道往往具有曲折的情节、暴力的色彩,因此比之其他新闻有着更强的故事性、刺激性和娱乐性。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又使它在描绘犯罪尤其暴力犯罪带给受害者的严重后果上,比之虚构的影视文学作品有着更强的震撼力。Www.133229.COm传媒为了实现其经济效益,不惜用大量珍贵的版面和黄金时间不厌其详地突出报道形形色色的案件。这种过于追求经济效益的行为往往使犯罪新闻的传播发生偏失走入误区”。在经济效益的驱动下,犯罪新闻报道也不可避免的对真实社会现象有所扭曲:对于恶性案件的过度渲染、突出残忍情节、披露案件相关人员个人隐私等。

二、犯罪新闻报道对犯罪心理的双重影响

1.正面影响

(1)对犯罪嫌疑人犯罪心理的正面影响

犯罪心理的偏执表现为犯罪嫌疑人观察事物和考虑问题的单一性。即他们容易将多元简化为一维、将自我放大到无限、将犯罪作为解决问题或矛盾的唯一方法。许多被捕后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司法人员的 教育 后能够痛改前非,原因就在于司法人员的认真教育让他们看到了问题的全部,使他们幡然醒悟。若事前能够让犯罪嫌疑人全面地考虑问题,就可能预防犯罪事件的发生。媒体就能够肩负此任务。因为犯罪心理的隐蔽性使其身边的人无从知晓其犯罪动机,但是通过犯罪新闻报道,犯罪的反社会行为和心理不可能得到主流意见的认同,在从众心理的影响下,犯罪嫌疑人将感受到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同时全面的犯罪新闻报道可以给犯罪嫌疑人一个全面看问题的机会和途径,重新认识分析自己行为的正确性。而警方侦查力度的加强,能够及时地侦破犯罪事件,使犯罪嫌疑人得到法律严惩,犯罪总体而言是失败的。对一些极其重大的恶性案件侦破的汇总报道,等于给潜在的犯罪嫌疑人一个警告:铤而走险是没有出路的,从而打击他们的侥幸心理和仿效心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可能出现良性转变,反思其行为的恶性,对行为所造成的结果产生悔恨情绪,进而自首、坦白或者检举揭发同案犯。

(2)对被告人犯罪心理的正面影响

进入刑事诉讼阶段后,犯罪嫌疑人被称为被告人。由于在被起诉前,大多数犯罪嫌疑人会经历畏罪潜逃、被逮捕、羁押、审查起诉等一段比较长的时间,在此期间行为人的心理压力会因为受到讯问、社会大众的负面评价而增大,在强大的舆论谴责以及可能遭受 法律 严惩的心理之下,被告人可能会出现认罪服法的情形,从而使得案件尽快真相大白,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3)对社会普通受众的正面影响

犯罪是社会的毒瘤,社会以极大的法律威慑和道德谴责抑止犯罪行为的发生,这就给犯罪人造成了无法消除的心理压力。因此,对刑罚的恐惧感、意识中的是非观念、情感中的道德感、理智感、社会责任感便转化汇聚为一种抵制犯罪冲动的罪恶感。罪恶感是一种抑止犯罪动机,以减力性出现的情感,是扼制犯罪的力量。

通过准确的犯罪新闻报道,社会受众能够及时了解最新的犯罪事实,缓解因为不明所以而造成的一些紧张、猜疑、造谣等负面情绪的产生,营造一个良好的惩恶扬善的环境。

2.负面影响

由于对“言论自由”和商业利益的过度追求,使得某些重大、恶性或者新型案件成为整个社会舆论热衷的话题,舆论的导向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案件的 发展 ,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在西方,这样的一种情形被称为“报纸审判”或者“媒体审判”(报纸审判是指在法院还没有作出判决以前,新闻媒介就对犯罪事件和嫌疑犯进行带有偏见或暗示嫌疑犯有罪的报道,从而影响到法庭的审判和公众对犯罪事件和嫌疑犯的看法)。

对于社会过度关注型的犯罪新闻报道,主要会对犯罪心理产生以下负面影响: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不存在刑法评价上的“犯罪心理”,而是一种贪财图利的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心理”。对于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由法官通过正当的程序作出。社会大众无法理性公正地站在法官的角度对一个行为作出合法或者非法的评价。但是社会舆论的主流观点会产生一种导向,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行为的一种合法的肯定,从而削弱其内心的罪恶感,甚至可能会有一种“沾沾自喜”的情感产生,认为自己的支持者众多,行为的合法性已经获得社会的承认,刑法不能对其进行制裁,可能会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不坦白、不认罪,减低诉讼效率、增加司法负担。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拒不认罪态度,会与社会主流舆论相互呼应,更进一步加强主流舆论的效果,而产生模仿行为,对于整个社会风气的良性发展不利。对于有着犯罪倾向的潜在犯罪人而言,由于当前我国对于犯罪新闻报道没有专门的规章制度调整,一些非主流的报纸、网站为了提高利润、点击率,会通过某些不当手段获知比较隐秘的侦破信息而予以皮率,使得犯罪分子能够通过犯罪新闻报道获取自身犯罪所需要的信息,加以利用,完善自己的犯罪计划。

参考 文献 :

[1]praeger q td.in jeremy h.l ipschultz & michael l.hilt,crime and local television news———dramatic,breaking and live from the scene[g].gd.a.(1980) crime news and the public.new york:lawrence erlbaum associates inc publishers,2002. 24-36.

犯罪心理范文3

【摘要】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是监狱改造工作的重点,我国监狱体系虽已形成心理矫治的操作体系,但由于我国心理矫治工作起步较晚,且国外引进后并不完全适合我国监狱系统。因此,我国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中仍存在不小的缺陷。只有完善心理矫治的操作过程,使心理矫治工作本土化,才能最大效度地发挥心理矫治工作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罪犯心理;矫治监狱操作;体系

analysis of the psychological correction work

【abstract】psychological treatment for offender work is the focus of the prison renovation work,although our prison system has formed the operating system of psychological treatment,but because of psychological treatment in china started late and abroad is not entirely suitable for our prison system.therefore,there are still some defects in psychological correction.only to improve the operation of psychological treatment,can localize the psychological treatment work,can maximum validity play a positive role of psychological treatment.

【key words】 offender psychological treatment prison operating system

一、心理矫治概述

罪犯心理矫治(psychological treatment for offender)又叫作“改造干预”、“矫正治疗”、“矫正咨询与矫治”、“罪犯心理干预”等。什么叫做犯罪心理矫治呢?所谓犯罪心理矫治就是转变罪犯心理,积极引导罪犯避免犯罪行为发生的一系列的心理咨询、行为矫正工作。

罗伯特•;威克斯(robet j.wicks)作为美国法律心理学专家认为犯罪心理矫治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精神方面,另一方面则是行为方面。他认为犯罪心理矫治的形式有多种,既可以一对一也可以一对多,甚至是以集体的形式进行,矫治并不一定需要由专业人员进行,由准专业人员在监督下也可以进行。

这说明了,在西方发达国家罪犯心理矫治是法律心理学和监狱科学都需要研究的对象,而这些国家的监狱系统所采用的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内容也十分广泛,其犯罪心理矫治不仅对罪犯行为方式的矫治,还对其精神心理以及意识等方面进行矫治,同时还兼具社会学层面和医学层面的矫正治疗。

对犯“罪心理矫治”这一名词的科学性的质疑是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的,那时我国的监狱系统刚刚开始引入应用犯罪心理矫治。许多学者对这一名词提出了不同的意见,有人认为应该叫做“罪犯心理改造”有人还认为该叫做“罪犯心理矫正”,然而最后在《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中明确规定统一采用“罪犯心理矫治”一词。

罪犯心理矫治得到发展是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之后,犯罪心理矫治被许多国家广泛运用。总体来说,目前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在西方国家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对象主要是一些正在服刑的罪犯,第二,罪犯心理矫治的目的是从心理和行为两个方面上积极引导罪犯,避免罪犯犯罪。第三,罪犯心理矫治的形式并不单一,而是一个统称。第四,在西方国家罪犯心理矫治活动的主体是具受到过专业训练的心理矫治专业人员,而不是狱警人员。

相对于西方国家我国心理矫治工作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随着监狱罪犯的情况的不断改变,促使罪犯犯罪的心理原因愈发突出,而传统的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狱政改造己经不能完全适应当今形式的发展,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我国开展的第七次劳动改工作会议专门针对以提高罪犯改造品质为目的提出了加强罪犯心理研究这一要求;随后在2003年,我国司法部针对罪犯心理矫治专门设置了一个对罪犯心理矫治工作需要如何开展做出了具体要求的章节(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这些举措更是把心理矫治工作提升到了一个重要的位置。目前,作为我国新时期监狱深化教育改造,加强对罪犯的罪犯心理矫治,提升教育改造质量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工作。我国不仅在理论上重视罪犯心理矫治这一工作,还从实践上对这一工作大力支持。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狱警工作人员开始投入罪犯心理矫治这一工作中。尤其是从2004年的调查数据“89.17%的监狱对监狱民警进行过有关罪犯心理健康的教育工作,90%的监狱开展过对罪犯的心理咨询工作”可以看出我国对罪犯心理矫治这项工作的重视。

最近几年我国对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体力提倡,加强了对罪犯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的重视,罪犯心理矫治也成为了我国教育改造工作中的重要部分。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不仅有利于维护我国监狱秩序的稳定,有利于提高我国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质量,还有利于提高我国监狱民警的综合素质。

二、罪犯心理矫治的目的和内容

(一)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目的

罪犯心理矫治是一系列工作的总称。根据有关罪犯心理矫治的学术理论以及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实践情况可以将其划分为以下几方面内容:

1.加强罪犯对监狱环境监狱生活的适应能力

犯罪心理的产生与环境因素有极大的联系。犯罪心理往往是在由于长期处于特定的环境下产生的心理扭曲。当罪犯进入监狱后,环境与生活方式发生改变,这时要想对其心理进行矫正首先就要让罪犯提高监狱生活的适应能力。如果罪犯无法很快地去适应监狱生活,往往会对罪犯的心理造成压力,让罪犯的情绪不稳定,这都不利于帮组罪犯进行罪犯心理矫治,对其进行有效的教育改造。

2.改变罪犯错误的认知方式

罪犯的行为反应以及他们的犯罪心理,都来源于不合理的信念和认知的偏差。我国的罪犯心理学和犯罪心理学观点指出,很多罪犯都存在意识、歪曲的自我认识和不良的认知品质等。因而要及时改变罪犯的这种错误认知方式,对其要采取积极引导,让其在生活中保持积极向上的态度,能够积极对待所遇到的问题和发生的事情,依靠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帮助他们改变他们自身的认知结构,增强他们的认知水平,矫治错误的认知方式。

3.对罪犯的消极情绪进行疏导

在监狱中生活的罪犯,他们大多都有着程度不同的情绪问题,往往表现为沉默少语,情绪浮动较大。这时就需要借助心理矫治及时疏导其负面情绪,并在心理矫治的过程中学会如何调节自己的情绪,最终形成良好的情绪习惯。

4.对罪犯的不良习惯进行矫正

罪犯处于监狱的环境中难免会形成或者既有一些不良的行为方式,有时甚至表现为病态行为,这些都是促使罪犯发生犯罪行为的主要原因之一,这些行为同样也会影响到在监狱中对其开展心理矫治工作以及改造工作的效果。通过使用心理学知识、心理治疗方法和行为矫正技术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正,则能够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有利于纠正罪犯的不良行为,加强其对环境的适应能力。

5.从人际关系方面对罪犯进行改造

前面提到了造成罪犯心理的两个主要影响因素,即罪犯的心理问题以及罪犯的行为问题。然而除了这两个主要影响因素之外,罪犯的人际关系也是造成其犯罪的因素之一。心理矫治也包括盖伞罪犯对人际关系的错误认知这一部分的工作,心理矫治可以帮组罪犯正确的认识人际关系,改善罪犯与他人的人际关系,让罪犯今后再面对社会生活中的人际关系挫折时,能正确处理。

6.减轻或者消除神经症罪犯的症状

要使用专业的心理治疗手段来减轻或者消除患有神经衰弱、强迫症、焦虑症、恐怖症等神经症的罪犯的症状。对于一些经鉴定确实患有严重精神病的罪犯,可以将其转介到精神病院对其精神问题进行医学上的治疗。

7.对有心理危机的罪犯进行危机干预

罪犯往往会产生一些心理危机,针对罪犯的产生心理危机的这种情况,需要进行及时治疗,及时干预,及时通过心理矫治的方法去缓解罪犯的心理危机,使罪犯心理状态恢复至正常水平,并自我获得心理问题的解决能力,来预防将来可能发生的心理危机。

(二)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内容

在蔡墩铭(我国台湾学者)《矫治心理学》(1988年)一书中,他把基于矫正改造的目的建立起来的心理矫治体系称为“矫治处遇体系”。并且认为可以既将其分为教化、作业以及心理治疗三个方面的内容。罪犯心理矫治既要从心理层面对罪犯进行心理治疗,矫正其犯罪心理,对其进行矫正教育,还需要从社会层面上对其进行改造,要培养起社会适应能力,让其能够在社会上生存,让其具备一定的职业技能,让其适应社会劳动。

以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及监狱民警的长期的经验总结为基础,心理矫治主要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运用心理知识对罪犯进行心理治疗,在日常管教过程中加强心理教育工作对其行为进行矫正。(2)其次还需要让接受过专业培训具有专业心理矫治资格的专业人员针对罪犯行为进行针对性治疗。(3)对罪犯进行心理测试,分别对罪犯矫治前以及矫治后再次犯罪的心理进行评估测量。

三、罪犯心理矫治的操作体系

(一)罪犯心理矫治操作体系结构

结合我国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实践状况和现实需求,我国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以现代心理学理论为指导,在逻辑性以及科学性方面都十分完善,而且具有易于实际操作的特点,通过这一体系对,罪犯心理矫治的内容、对象、方法和目的做了具体的介绍,详细内容如下表:

表1罪犯心理矫治的操作体系

项目对象方法目的

罪犯心理评估罪犯心理评估新入监的罪犯心理测量、生活史调查、行为观察、谈话、犯罪事实谈判了解罪犯个性特征、社会心理缺陷及其他心理问题,为建立心理档案和实施矫治提供依据

入监评估

矫治效果评估服刑一定阶段或即将刑满释放的罪犯心理测验、考核评定、调查了解矫治的成效,为改进矫治计划、进行心理预测提供依据

罪犯心理健康教育全体罪犯利用传播媒介进行宣传、专题讲座、课堂教育等让罪犯学会认识自己、接纳自己,自觉调整心理状态,提高自我教育和接受改造的自觉性

罪犯心理咨询心理基本正常或有一定心理问题的罪犯心理咨询的各种方法,如:共情、倾听、暗示、激励、宣泄等帮助罪犯发现自身问题,挖掘内在潜力,改变认知与行为,提高对监狱生活的适应性

罪犯心理治疗适应不良和患有各种心理疾病的罪犯心理分析法、行为疗法、认知疗法、患者中心疗法、支持疗法等消除或缓解各种心理障碍、消除不良行为、增强自我控制和社会适应能力,重塑健康人格

心理预测和危机干预心理预测面向全体罪犯;危机干预面向有心理危机的罪犯直观预测、量表预测法等把握罪犯心理发展变化趋势,了解他们心理问题的性质和程度,通报起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以便进行及时的预防或干预

注:表1来自刘邦惠.犯罪心理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322页。

(二)罪犯心理矫治操作系统的缺陷

虽然,罪犯心理矫治系统已经形成了较完善的操作体系,但是这一体系中还是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缺陷。

1.罪犯心理测量评估缺乏连续性

在多数监狱心理矫治工作中,只有在罪犯入监与即将出监之前才会进行心理测量,缺乏跟踪性的心理测量。由于罪犯的生存环境比较特殊,面对的生活压力也比较大,他们的心理时刻发生着变化。因此,对罪犯定期、针对性的进行测量评估是及时发现其心理动向的有效方法。此外,还要把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与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有效联系起来。

2.罪犯心理健康教育形式缺乏易于接受性

目前监狱心理矫治中心理健康教育的形式讲座、课堂、团体心理辅导等形式。对于文化水平低下、情绪不稳的罪犯来说,这些形式不易于接受。可以采用形式活泼、具有趣味性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如心理剧、心理健康操、心理健康知识竞赛等。这些活动能够跟高的调动罪犯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其在快乐的氛围中认识自我、接纳自我。

3.罪犯心理宣泄缺乏控制性

多数监狱的服刑指导中心都设有心理宣泄室,供罪犯宣泄消极情绪。罪犯通过申请都可以去宣泄,且没有次数控制。这种方法虽然能暂时排解罪犯的不良情绪,但却指标不治本,长此以往还会使罪犯养成暴力型人格。因此,要控制罪犯的心理宣泄方式。

四、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建议

(一)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应当与入监教育、个别教育、劳动改造、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

单纯的心理矫治无法使罪犯摆脱心理障碍,必须把心理矫治与其他工作结合起来:①入监教育:罪犯入狱后,他们在这种特殊的环境中会感到陌生和不适应,极易产生悲观、恐惧、轻生等心理。通过入监教育,让他们对监狱的改造、生产、学习、生活情况有所了解,对党的劳教工作性质、方针、政策、任务有所认识,从而完成认罪认错、改造思想、矫正恶习的任务;②个别教育:通过罪犯自身、监区心理联络员、监区干警观察、了解罪犯的心理动态,可以及时对罪犯进行个别教育,抑制罪犯心理问题的产生;③劳动改造:“劳动是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消毒剂”。劳动改造可以磨练罪犯的意志,培养其社会化人格,可以使罪犯在劳动过程中充分体验到人生价值的存在,并且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④解决实际问题:罪犯在服刑期间极易遇到个人问题,诸如自身疾病、父母养老、子女就学、婚姻矛盾、家庭贫困等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很容易产生心理问题。因此,监狱应当尽量帮助罪犯解决其个人及其家人的实际问题,解除罪犯的后顾之忧,积极改造。

(二)应当

加强监狱干警的素质能力培训

监狱干警每天直接接触罪犯,一定的心理学基础可以使监狱干警对罪犯的心理问题“早发现,早预防”。同时由于每天的高压工作,很容易使监狱干警自身产生心理问题,加强对其心理健康、心理矫治工作的培训可以提高其自身的心理素质,增强其解决自身心理问题的能力,以及理论研究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孙文立.罪犯心理矫治之本土化研究[d].山东大学,2008.

[2]王英帅.关于依法保障罪犯合法权益问题的思考[d].吉林大学,2005.

[3]汪蕾.罪犯矫正的新思路[d].中国政法大学,2006.

[4]孙莉.犯罪青少年的心理分析及心理矫治研究[d].武汉大学,2005.

[5]刘崇亮.我国罪犯教育的几个问题探析[d].江西财经大学,2006.

[6]张春菊.成年男性服刑罪犯人格与心理健康状况的研究[d].山东大学,2007.

[7]于浩.监狱改造与重新犯罪的相关性研究[d].吉林大学,2007.

[8]叶扬主编.中国服刑人员心理矫治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9]杨凤定著.违法人员心理矫治[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6.

[10]狄小华著.服刑人员心理矫治导论[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

[11]章恩友著.服刑人员心理矫治基本原理[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

犯罪心理范文4

关键词:特征;心理;危害

一、会计犯罪心理的含义及特征

1、会计犯罪心理的含义

会计犯罪心理含义为“与会计犯罪行为的形成、发展以及变化相适应的心理活动过程和个性心理结构的总称。心理活动过程包括认识、情感情绪、意志、自我意识等活动过程;个性心理结构包括个性心理特征、个性倾向性,个性倾向性包括兴趣、需求、目的、理想、信念、价值观和世界观等,个性心理特征主要表现在人的性格、综合能力、个性气质方面。”会计犯罪心理的形成、发展和变化总是遵循一定的规律和机制。会计犯罪心理的生成机制是指在形成会计犯罪心里的前期,中期和后期,性格、气质、能力、目的等因素发生相互之间的影响和联系,是这些方面综合发生作用的一个表现。

2、会计犯罪心理的特征

(1)不正当的物质文化享受需求所引起的会计犯罪心理

物质享受是人类得以生存和发展的正常需要,社会的生产目的是为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但物质文化需求必须是建立在个人经济能力的基础上,同时需要客观的外部存在和足够的社会大环境来持续给予供给。我国现有的物质条件为人均400美元,这样的物质基础显然无法和欧美发达国家人均上千过万的物质条件进行比较,我们的具体物质享受无论是从质上、还是量上都无法与之比较。就目前的社会行情,会计人员的经济收入并不不算高,但不是不能满足最迫切的生活需要。目前有些会计工作人员的犯罪动机,往往是脱离了本身的经济条件,毫无节制的追求不正当的物质享受的结果。尤其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一些个人品性不良的会计工作人员受 “金钱万能” 思想的影响,为了满足过高物质享受的需要,当自己的经济条件不能满足时,就会在心中萌生就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家、公司的资财的犯罪心理,一旦这样的心理不能得到根本的矫治,会计从业人员就有可能将犯罪动机付诸于行动,最后发展成为经济犯罪。

(2)不正当的文化享受需要引发的会计犯罪心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人们的物质文化需求也在不断的提高。会计工作人员在目前的社会中算是白领阶层,会计人员的社会地位、文化程度和兴趣爱好等决定了他们正在逐步寻求诸如文化享受等较高层次的物质需要。对于一些大中型国企的会计人员,他们当中的一部分意志薄弱者则可能成为社会上不法分子关注的对象,行贿与受贿行为由此产生。这种“行贿与受贿”的结合即满足了双方的心理需求,同时也开始了同流合污的经济犯罪活动。

(3)虚荣的需要引起的会计犯罪心理

在“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中,尊敬需要,是人类较高层次的需求,也是许多国企会计人员一生为之的奋斗目标。然而,在市场经济下,尊敬与荣誉又常常与金钱联系在一起,与社会地位相联系。“有钱能使鬼推磨”的社会观念,可以使一些人的虚荣心过度膨胀,从而不择手段地来满足自己的虚荣欲望。

在上述几种心理需要中,每一种都可以是独立存在的犯罪行为;在实践中,它们通常情况下有是互相交错,相互作用的。比如不正当的物质享受的需要,往往伴随着虚荣的需要;不正当的文化享受的需要,又是与不正当的物质享受需要相结合在一起的。在这些需要互相作用下,在个人主体内占据主导地位时,就可能会促成会计人员的经济犯罪行为。

二、研究会计犯罪心理的重要意义

这几年以来,会计类的犯罪案件明显增加。据相关学者预测,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保持较高增速,我国经济领域的会计从业人员的会计职务犯罪将会成为我国社会经济犯罪的一个重要部分,所占的比例也会持续地增加。

据统计,平均每年因为会计职务犯罪所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达到了GDP总量的15.6%―18.7%,在2014年查处的会计犯罪案件中,其中贪污案件占到40%左右,受贿案件占27%,挪用公款占20%,会计人员渎职案占到13%左右。

这种情况下,会计犯罪对我国的国家秩序和经济秩序都带来相当大的危害以及影响。所以,对于国家会计人员经济犯罪心理是犯罪心理学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

1、有助于对会计犯罪心理进行矫治

有一些会计工作者,虽不是真心想去犯罪,但是有时无法调整自己的心态而越陷越深,研究会计人员的犯罪心理可以帮助他们很好的调整自己的心态矫正自己的犯罪心理,进而有效的减少会计犯罪的发生。只有通过研究了解了会计犯罪人员的心理活动才能够“对症下药”,对其进行从根本上的矫治。

2、有助于拓展会计犯罪心理的理论范畴

目前,会计犯罪心理方面的理论还不过成熟,很多针对会计犯罪的案例也没有法律法规可依,有的虽列入法律法规,但只有一个笼统的概念,没有对具体问题具体说明,使得犯罪者钻法律漏洞,执法者无法公平做出裁决。因此,研究会计犯罪心理有助于拓展尚未成熟的会计犯罪心理的理论范畴。

3、有助于有针对性的开展会计职业道德法规教育

会计犯罪的种类很多,情节也有轻有重,造成的损失也是大小不一,而现有的关于会计犯罪心理的职业道德法制教育也不完善,从而无法进行有效道德法规教育,因此,研究会计犯罪心理有很重要的意义。对会计犯罪人员的心理有了一定的了解与认识,就可以有针对性的开展会计职业道德法规的教育。

4、有助于防范会计犯罪

在会计犯罪的趋势不断增长的情况下,研究会计犯罪心理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研究会计犯罪心理,不仅可以使初显犯罪念头的会计工作者有效的调整自己的心理状态,还能使领导积极发现员工的心理状态并及时做出有效措施。

三、会计犯罪的犯罪心理及其表现

1、会计犯罪的犯罪心理

会计犯罪心理是指:“犯罪行为人的内心活动以及对犯罪的态度、观点和看法。会计犯罪是一种有提前预谋的行为,所以,会计犯罪会表现出一定的犯罪计划过程,如:犯罪目的、犯罪动机。”会计犯罪者的心理特点是:“在犯罪的事实前期就在心理对整体的计划有一个相对完整的方案,以及突发事件解决方案,对犯罪过程中的方方面面都有较为细致的思考。会计犯罪心理源于犯罪者长久以来形成的固定人生观和价值观,源于生活阅历和成长经历,源于社会正义感和社会良知的感悟程度。

2、会计犯罪的心理表现

私有观念的存在。当会计人员的犯罪心理萌发后,职位上的便利条件成为诱导犯罪的主要原因,企图通过利用手上的职务之便牟取私利,这就形成了会计从业人员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心理特征。贪婪,是一切贪利型犯罪的共有心理特性,是造成贪污贿赂等案件发生的基点,也是会计人员走向犯罪道路的思想根源。对利益的贪婪追逐主要表现在对财富的无限渴望,对超越自己能力范围的生活水平的向往,对富足生活、富有生活的羡慕,对升官发财的追求。当这一切不是通过正当的手段来获取时,那么就会通过非法手段来改变自己的各项经济指标,改变自己与国家、与个人、与社会、与单位的利益分配。

四、会计犯罪心理的矫治措施

犯罪人的心理歪曲与外界不良风气的结合使得犯罪心理逐渐形成。因此,抑制会计犯罪心理的形成应当从个人进行心理预测和构筑良好的外在环境而展开。

1、加强家庭责任感矫治会计犯罪心理

会计人员往往是在犯罪后后悔不已,无脸面对自己的家庭,对不起自己的父母、亲人。那么为了矫治会计犯罪人员的犯罪心理,我们可以从加强其家庭责任感入手,让其时刻想到对家庭负责,对亲人负责。家庭亲情的温暖是无可替代的,是可以唤醒人的良知的。因此我们应该多让其家人对其进行疏导和教育,注重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沟通,促成温馨的家庭环境。

2、开展会计犯罪心理预测发挥意识作用

通过对健康心理意识的强化过程,使公职人员形成自身不愿犯罪的心理。构筑犯罪防范心理,贵在心理意识自觉不愿犯罪。会计工作者的心理健康问题,已成为影响政府决策效能和导致职务犯罪的重要考量指标。近年来会计工作者心理健康问题形势日渐严峻。因此,应积极开展会计犯罪心理预测。

当市场活动一直处在一个道德缺失、诚信败坏,人与人之间只存在利益的联系没有情感的联系时,会计从业人员在这样的环境中长期工作肯定会被这样的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从会计犯罪的人员的调查中可以看出,很多会计人员就是因为心理失衡,才最终造成了犯罪行为的产生。

3、树立社会主义会计法律观念

会计人员犯罪往往是职业操守低下,道德观念薄弱造成的,那么我们应该对其进行法制与道德观念的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质,打消其心中的犯罪念头。

提高思想觉悟,是会计人员做好工作的基础条件,在会计队伍中做好政治思想的学习,认真关心社会时事,学习国家的优秀政治理论讲话,同时还要做好思想政治教育。会计人员不仅要关注自身的专业领域,还要时刻关注时代的讯息,把自己的工作自觉融入大环境中。作为会计从业人员,应该把集体的利益放在首位,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会计人员从业道德标准,兢兢业业地按财务制度办事,认真完成核算和审计工作,同时单位也应该发挥财务人员的监督职能,及时避免会计人员的务必行为。

4、加强法律制裁力度,矫治会计犯罪心理

当然,以上三种矫治措施只是从约束会计工作者行为和道德方面来讲的,如果不实施具体的法律政策,这种矫治也是不带有强制性的,对于那些见钱眼开、贪图享乐的会计工作者,他们是可以外表假装道德高尚,其实已将双手伸向罪恶深处。加大法律制裁力度可以矫治与防范见钱眼开的贪婪心理、贪图享乐的虚荣心理的会计工作者进行犯罪行为。

会计从业人员在犯罪初期,会先产生会计犯罪心理,产生应激行为,虽然每个人的心理活动不一样,但是都会有一种恐惧的心理,一旦冒险与侥幸战胜了恐惧,那么就会促成犯罪。为了达到矫治这种犯罪心理的目的,我们需要加大我国的法律制裁力度,让会计犯罪人员在犯罪前就畏惧,打消其犯罪的念头,从而达到矫治犯罪心理的目的。

五、总结

综上所述在现实生活中,会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极大,且呈日益上升趋势,打击会计犯罪有利于维护我国的会计工作秩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健康运行,因此,研究会计犯罪心理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我们应该更加深入的对会计犯罪心理进行研究,这样会更有利于有效打击和预防会计犯罪,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加强会计犯罪心理研究的意义深远,要确保市场经济有效运行,实现国家的健康发展,就必须根治这些毒瘤。会计犯罪心理是一种复杂的心理,其滋生的原因很多,它不仅是与会计从业人员的自身素质有关,同时还受到外部工作环境的影响。要从根本上根除会计的犯罪行为,必须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作者单位: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 张昱昱.浅析会计职务犯罪的成因及预防对策.商场现代化,2012,(6)

[2] 陈红.对当前我国会计犯罪的原因及治理对策的思考.云南财贸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

[3] 田婧.会计犯罪防范措施分析.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2)

[4] 李尧B.会计犯罪若干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1

犯罪心理范文5

    [论文摘要] 商业贿赂犯罪心理的形成是犯罪人的利欲与市场经济过程中消极因素作用的结果;是个体心理消极选择的结果;是个体不切实际的需要与客观现实的冲突中逐步形成的;不正之风诱发了商业贿赂犯罪心理;作案成功强化了商业贿赂犯罪心理。其犯罪心理主要表现为错误的人生观和世界观、贪婪、投机侥幸、冒险、攀比、双赢等心理。其行为具有预谋性、隐蔽性、狡猾性、群伙性、后果严重性等特征。

    商业贿赂犯罪通常是指自然人和单位在商业经济活动中,为谋取私利而实施的行贿、索贿、受贿,以及介绍贿赂等犯罪行为的总称。近年来,商业贿赂在我国作为一种“潜规则”大行其道:医药购销回扣成风,工程承发包、金融信贷等领域贿赂盛行,不仅破杯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规则,也滋生了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而且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侵蚀着社会的道德基础,成为危害社会的一大毒瘤。

    一、商业贿赂犯罪心理的形成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因素是极其复杂的,一个人为什么会犯罪是由多种消极因素造成的,是主体内外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就商业贿赂犯罪心理形成而言也莫过如此。

    1.商业贿赂犯罪心理的形成是犯罪人的利欲与市场经济过程中消极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从主体因素来看,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在商业领域中,为了满足自己不断增涨的物质需要,人们往往会挖空心思去追求最大的利益。马克思在《资产论》中引用的一段西方名言极好地说明了人们追求最大利益的心态:“有适当的利润,它就会到处被人使用;有百分之二十,就会活泼起来;有百分之五十,就会引起积极的冒险;有百分之百,就会使人不顾一切法律;有百分之三百,就会使人不怕犯罪,甚至不怕绞首的危险”。因此,在此种心态驱使下,行为人为了获取最大的商业利益,就会不择手段,包括使用行贿与受贿手段来满足自己的利欲。

    从主体外因素来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在发育过程中,有关市场运行规则、管理制度、特别是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为商业贿赂犯罪提供了成长的空间。同时,有些已有的法律规章制度在执行上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市场经济发育程度低,行政干预在一些经济领域中还起着主要作用,加之透明度低,监管不力,造成“权力寻租”。如土地使用权批租、工程项目发包,信贷资金融通,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公共消费品的购买等等,市场机制未发挥主导作用,不少是在行政权限中。

    2.商业贿赂犯罪心理逐步形成的过程是由于个体心理消极选择的结果

    心理学研究表明:人在同一个时间不能感知一切对象,而只能感知其中少数对象。只有符合个体需要的和个体当前活动相一致的各种影响才被列入被反映对象,其他与之相竞争的影响和无关的影响则处于被拒绝(避开、抑制)的地位。上述这种心理现象被称为心理选择性,它包含着对外界特定事物的主观解释和反应,表现出个人的内在的心理倾向和行为指向。商业贿赂犯罪心理的形成充分体现了心理选择性的规律。

    根据社会化的要求,心理选择可分为积极选择和消极选择。凡是符合社会要求的对象所进行的选择是积极的,凡是对违反社会要求的对象所进行的选择是消极的。商业贿赂犯罪心理的形成正是消极选择、恶性循环的结果。主要表现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各种消极因素的选择;对社会形势认知的错误选择;对投机钻营者选择等。

    3.商业贿赂犯罪心理是在不切实际的需要与客观现实的冲突中逐步形成的

    心理学研究表明,需要是有机体对延续和发展其生命所必需的客观条件的需求的反应,是激发人的积极性、推动其意志活动的动力。从人的需要的特征来看,人的需要是永远无法满足的,旧的需要得到满足又会产生新的需要,但人的需要不能脱离客观现实条件即不能脱离整个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个人的经济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贫富悬殊拉大,客观现实不能满足一些人的需要时,便产生一种不平衡的扭曲心理。在商业交易的过程中,犯罪人不可避免地要与金钱和其他利益密切接触,不可避免地要与“大款”打交道,在虚荣心理、嫉妒心理、攀比心理等扭曲心理的交配下,对非法利益贪婪的欲望逐渐强烈。在初犯时,这些犯罪人占有欲望是由客观环境刺激或他人的教唆引起的,但经过多次的犯罪活动而没有被发觉,他们获得了心理快慰和成功的体验之后,其贪婪的欲望逐步得到了强化,如此以来,犯罪人的贪婪之心急剧膨胀,贪婪心理越来越巩固。由此可见,在商业贿赂犯罪中,一些人在寻求高层次的需求与客观现实的冲突中,不能正确处理个人需要与个人经济状况的关系,个人需求与社会规范和道德规范的关系,不顾个人的客观条件追求物质享受,往往挺而走险,以身试法,沦为罪犯。

    4.不正之风诱发了商业贿赂犯罪心理,掩盖了商业贿赂犯罪行为

    犯罪心理学观点认为,外界环境中各种不良因素反复刺激个体的不良心理,就容易诱发犯罪动机,犯罪动机又依赖于这一环境而恶性转化。大量事实已经证明,不正之风诱发和掩护了商业贿赂犯罪,商业贿赂犯罪又利用了不正之风。如有的犯罪分子声称“我用手中钱买你手中权,你用手中权还我更多钱”。这实际上就是所谓“权力寻租”。根据“权力寻租”理论,掌握有权力的一方想必会寻找机会通过出租自己的权力获取好处,而拥有金钱却没有权力的一方则自然而然地会用自己的金钱换取(租取)权力。在没有科学有效的民主化和法制化权力制度制约的前提下,这就不可避免出现权钱交易。此种现象发生在商业交易领域,商业贿赂心理必然形成。

    5.作案成功强化了商业贿赂犯罪心理

    在商业贿赂犯罪心理支配下,商业贿赂犯罪行为完成之后,作案得逞后感受到“成功”的体验,表现在物质方面和精神需求面均得到了满足,犯罪人又通过肆意挥霍和享受不法利益,深深体会到了犯罪行为所带来的无空“快感”,这种情况对行贿和受贿的犯罪人双方来讲都是如此,在己方获得巨大非法利益的同时,都丝毫没有给其对方带来任何损失,反而同样也带来了无尽的利益,所以,双方犯罪人在犯罪心理方面,不像暴力犯罪等那样,心中不存在犯罪的罪恶感,反而感觉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十分正常的事情,自己是在遵守“规则”办事。因此,犯罪的双方在心理上感到非常坦然。在此种心理背景下,犯罪人为寻求更大利益,进一步强化了其贪婪的犯罪心理,从而又不断出现新的犯罪动机,肆无忌惮进行新的犯罪行为。

    二、商业贿赂犯罪的主要心理特征

    商业贿赂的心理根源是社会消极因素的影响,但心理不是机械地由现实的社会消极因素剌激直接引起的,而是要经过其大脑思想,受其业已形成的心理意识所发动、调节和控制的。由于各个商业贿赂犯罪主体的社会经历和个性特点不同,因而其犯罪心理轨迹存在个体差异。主要心理特征有以下表现:

    1.错误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心理学理论认为,人生观、世界观是个体心理结构中的最高层次和动力结构,又是一切心理现象的基础,决定其心理结构的发展,它可以影响认识的正确性,制约情绪情感的变化,决定主体的意志品质,调节主体的行为习惯,甚至还决定个性的发展趋势。商业贿赂犯罪主体都有一定职务上的方便条件,理应为国家、集体和人民服务,但经不住市场经济消极因素的影响,追求金钱、追求消费、贪图享受,其根源是人生观、世界观发生了变化,由此产生错误的信念,引发犯罪动机的产生,实施商业贿赂犯罪行为。

    2.贪婪心理

    贪婪是趋利性犯罪的共有心态,是商业贿赂犯罪的共同心理,是走向犯罪道路的主要思想基础。在初犯时,商业贿赂主体占有欲望是由客观环境刺激或他人的教唆引起的。但经过多次的犯罪活动而没有被发觉,他们获得了心理快感和成功的体验之后,其贪婪的欲望逐步得到强化,如此一来,犯罪人的贪婪之心急剧膨胀,贪婪心理越来越巩固。

    3.投机侥幸心理

    商业贿赂主体往往深谙为人处世之道,善于投机钻营,见风使舵,善于心计。一方面,他们有固定的经济收入,衣食无忧、生活安逸,内心不愿意因犯罪而丢掉公职,但又有兼得“鱼与熊掌“的”美好愿望“;另一方面,他们总觉得自己作案手段高明巧妙,奉行“一对一”、“二人转”、“三人在场不作案”的信条,自己不说别人不讲,就能蒙混过组织的监督,就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4.冒险心理

    商业贿赂主体在贪婪心理、投机侥幸心理的驱使下,为了得到更多的非法利益,逐步发展到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将单位内外的各项规章制度抛于脑后,不惜铤而走险,表现为尽最大“努力”去抓住每一个商业贿赂的机遇;而且在其可能实施的商业贿赂的机遇还未来临时,提前挖空心思去创造各种机遇以便进行商业贿赂,从而对各种非法利益最大化。

    5.攀比心理

    心理学研究表明,凡是个体在其生活环境中从事的一切有目的的活动、行为,均受其对周围环境社会生活的认知活动支配。个体活动中对周围事物的预测、判断,选择等行为均以其对该事物的认知为基础,而且认知的产生、方向,却又受过去的经历,当前的处境以及对未来的期望三个因素的影响。商业贿赂主体看到同级别的人或不如自己的人过得比自己舒服,住房比自己好,便产生了不平衡的攀比心理,盲目消极攀比,认为“别人能捞,我为啥不捞“。最初,他们往往不具备非法谋利的积极性、主动性,而是处于消极、被动的状态,当尝到甜头时便深陷其中,为了自己所谓美好的未来,大肆谋取私利。

    6.双赢心理

    在商业贿赂犯罪中,商业贿赂主体双方都没有利益受损,而均为最大利益获得者的心理支配下,秘密地进行着肮脏的交易。无论是处于行贿的一方,还是受贿的一方,双赢心理是商业贿赂犯罪双方的显着特点。

    应指出的是,商业贿赂犯罪的心理复杂多变的,相互交织在一起的,现实中的商业贿赂犯罪往往是多种心理必然的结果。

    三、商业贿赂犯罪的主要行为特征

    商业贿赂犯罪行为是其犯罪心理的外在表现形式,商业贿赂犯罪的行为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犯罪心理范文6

    论文摘要:未成年人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十分重视的社会问题,有人将未成年人犯罪与环境污染、贩毒吸毒并列为世界三大公害。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同样是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

    要想更有效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还应在法律保障的提前下,在净化各方面环境的同时,充分认识青少年中存在的不良心理及其危害。以矫治和消除不良心理为重点,从“心”抓起,防患于未然,促进健康人格的形成,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一条主线。

    一、不良心理和青少年违法犯罪之间的关系

    在犯罪心理学中,环境、心理和行为活动作为三大变量和它们之间的辩证关系告诉我们,客观世界是心理活动产生的源泉,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就是社会上消极因素在一些人不良消极心理因素中能动的反映,着眼于整个社会加以预控尤为必要,但未成年人个体中存在的不良心理,如反常的人际关系,过高的物质需求,畸形的需要结构,轻浮的生活态度,错误的思想意识,愤世嫉俗,偏执倾向,精神空虚,心理不平衡,承挫能力低等又决定了他们对不良刺激内容的选择和消化,如不及时矫治和消除,其直接恶果必然导致各种违法犯罪的发生。犯罪是不良心理的结果及外化,未成年人犯罪不是偶然的,哪怕是激情型犯罪也不例外。

    二、几种常见的不良心理及其危害

    1、家庭结构残缺,缺乏父爱和母爱导致的孤僻、脆弱、自卑或过强的自尊心理。青少年在结构不整或畸形的家庭中,生活心理压力过重,对家庭易产生离心力,极易受坏人引诱而误入岐途。如四川成都12岁女孩小丽因幼时被亲生父母送人,养父母待她很好,她也很活泼可爱,而随着养母的病逝,养父再娶后,小丽产生了强烈的自卑心理和逆反心理,总认为自己是多余的,开始不服管教,常离家出走,浪迹社会并交往了一些不良青年,盗窃犯罪,而她自己却不以为然。

    2、心理极为脆弱、偏执,逆反心理重。家庭结构健全而教育方法不当,导致青少年存在不良心理极为普遍已越来越为家长们所注意。如溺爱使子女容易养成好逸恶劳,贪图享受,自私自利,以我为中心,专横霸道,缺乏责任感,社交协调能力差等心理,有百弊而无一利。有的来自父母的高压,专制和棍棒,造成少年的自卑、逆反、压抑、焦虑、过分孤僻和对他人充满敌意,具有较强的攻击性。这样的青少年一旦犯罪,暴力性犯罪就是其主要犯罪类型。

    3、盲目好奇心理和消极模仿心理。未成年人是我们社会的弱势群体,这一群体,无论在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具有不成熟的特点,对新鲜事物具有神秘感,有强烈的得知要求,在认识上有好奇心理。如引导不当也会造成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实践中,一些青少年由于对异性,毒品等充满神秘感,好奇心驱使去寻求刺激,再加之自控力差,进而模仿。因好奇而模仿武侠小说、碟片中的暴力情节、色情行为而违法犯罪的不计其数。目前,吸毒低龄化现象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是和青少年盲目好奇,消极模仿心理是分不开的。

    4、从众心理。在群体压力大,个人心理承受力小时,采取从众行为而获得安全感,是人的一种自然向往和能动适应群体生活的社会属性——聚群性,也是人的一种社会性需要。俗话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未成年人纠合性犯罪的特点从众心理就是基于青少年同龄群体内相同的情感和相似的需要。如楚雄州1997—1998年所查获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单独作案的1257人中占42.9%,两人以上共同作案的1675人占总数的57.1%,三人以上团伙犯罪的731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24.9%。未成年人结伙犯罪影响大,连续作案多,危害广,成员的共同心理是:要偷大家一起偷,要打大家一起打,你吸我也吸。从众心理还加剧了团伙犯罪,某某市公安局破获的以刘发辉(男,16岁),王超(男,15岁),李育武(男,17岁)三人为首的16名未成年人组成的抢劫犯罪团伙就是在这种心理作用下,由起初的6人发展起来的。

    5、嫉妒心理。“嫉妒是人之天敌”,一个人或多或少都会有一点嫉妒心理,但关键在于人们怎样去控制自己的嫉妒心,不加控制的嫉妒心,如脱僵的野马,势必带来严重危害。未成年人中由于嫉妒而杀人和故意伤人的犯罪,也为数不少。某市林运二车队的张会东(男,23岁),因开歌舞厅不景气,看着别人生意红火产生嫉妒,而实施犯罪,连续三次用炸药爆炸了三家歌舞厅,当第四次伺机作案时被民警当场抓获,问其作案动机时,回答说:“看到别人家的生意比我好,我就非常气愤,就想去炸掉这家人。”由此可见嫉妒心危害之大。

    6、报仇心理和反社会心理。未成年人涉世不深,世界观尚未定型,是人格形式和发展的最关键的阶段,也是最容易产生逆反心理。对社会,对人生的认识易表面化、直观化。在当今多元思维并存,各种不良社会风气影响下,更加不能正确看待社会腐败等问题,易对司法平等原则产生怀疑,对社会不满,甚至仇视心理,对法律、社会信任度降低。书本教育、教师的教导和社会现实之间的反差,使青少年觉得无所适从。未成年人中思想不稳定、抵制力较弱、意志力差的人,可能成为违法犯罪的后备军,有的明明知道法律是威严的,而故意去犯罪。

    以上是易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不良心理的七种表现,各种不良心理的形成,原因较为复杂多样,既有家庭的,又有学校的,有社会环境的,还有个体主观原因的。

    参考文献:

犯罪心理范文7

    一、59岁现象

    所谓“59岁现象”,就是指那些即将退休,生怕“有权不用,过期作废”,趁在位之机捞一把的现象。现行退休年龄规定在60岁,但在正式退休前需要提前退位,或离岗退养、或当调研员,一旦与权力脱钩,便再无机会,但不管是谁的天下,只要有了钱,日子都好过。便在退休前,丢掉了党性原则,不该拿的拿了,不该要的要了,开了口,伸了手。这些人走上犯罪道路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捞起来还有些瞻前顾后,把不义之财东塞西藏,装穷不露。

    一是补偿心理。政治上已经到头,转而追求经济利益,趁在位有权之际在经济上捞一把,为自己留下后路,补偿经济上的落差,填补政治上的失落。原锡山机电公司经理钱剑清因贪污、挪用公款站在了被告席上,他在反省自己犯罪的思想根源时说:“我已经是一个56岁的人了,政治上不可能再有发展。在经委,那些亏损几千万的公司经理收入到不少,我公司效益最好,自己作为经理理所当然捞点实惠,也不为过。”

    二是攀比心理。辛辛苦苦为党工作了几十年,看到过去的同学、同事,通过各种途径都富了起来,论能力比他们强、论职位比他们高,可钱比他们少,自己觉得太寒酸,就趁在位之际捞一点。如无锡华源动力公司供应科长赵海华,每次在交待问题后似乎都很委屈地表白:“你们可以到我公司去问问,我的‘吃性’阿算是最重的?!”

    三是平衡心理。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意味着失去权势,失去由此带来的种种优势,无权无势不能再无钱,他人捞没事,我捞一点也不会有事,趁有人“买帐”时能捞一点是一点,以求得心理平衡。原工行锡山支行63岁的副行长朱宝根、62岁的副行长藏林茂,两人都是追悔莫及,谈到教训时深有同感:“前几年,企业融资、贷款审批,权利大、制度松,看到别人都在借机捞取好处,自己快要退位,便也忍不住‘同流合污’捞取不义之财,。”

    二、39岁现象

    所谓“39岁现象”,就是指那些工作能独挡一面,或手中握有一定的权力,但提拔无望的人,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现象。按现行干部年轻化的规定,39岁这个年龄是道“坎”,提拔上去了,以后还大有作为;提拔无望,这辈子也就可能到“站”了。既然升官无望、仕途到头,何不堤内损失堤外补捞上一把。这些人有“贼心”,只要时机成熟,就悄然出击,捞得坦然,用得舒心,较少有后顾之忧。

    一是失落心理。政治上不过硬,缺乏政治头脑和远见,政治信仰产生动摇,思想道德观念错位,在一定的条件下,就想利用各种机会寻求经济上的满足。江苏新苑公司供销员顾惠清,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25万多元,他在悔过书中谈到:“在供销员职位上奔波了好多年,业务能力强,销售成绩突出,但在经济收入上还比不过一个小小的科长,为此利用回笼销售款等机会给自己开一份额外的工资。”

    二是发泄心理。不能正确处理个人和组织、个人和群众的关系,成绩是自己的,差错是大家的,唯我独尊,高高在上,既不能与同事打成一片,也得不到领导的赏识,容易促使各种私欲泛滥。锡山华源公司审计部部长助理38岁的唐亚珠,紧跟领导,成绩突出,自以为功劳不小,是个能人,逐渐把自己置于组织和集体之上,随着个人主义的恶性膨胀,各种私欲随意泛滥,一次就贪污30万元去炒股,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三是转换心理。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成绩,只因年龄、学历等某些客观条件而提拔无望,产生失衡心理,“仕途”不通求“钱途”。锡山国税某分局39岁的稽查员兼会计方亚萍,贪污9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判决后,家人几次去探望她,方亚萍都不愿意见面,她自我解剖说:“我一年的收入有五、六万元,只是一时糊涂晕了头,才落得如此的下场。我辜负了领导的期望,无脸见爹娘。只可惜世上难有后悔药啊!”

    三、26岁现象

    所谓“26岁现象”,就是指那些工作没几年,年龄在30岁以内的年轻人,利用自己工作所拥有的权力谋取利益的现象。30岁以内的年轻人工作时间较短,私心杂念较少,但易受外界各种因素的诱惑,在他们虚心好学、积极上进,逐渐成为单位业务骨干或部门负责人的时候,若管理、监督的着力点偏离他们,而人固有的贪欲,就会把手里的权,面前的钱,转化成获取私利的机会。这些人的犯罪几乎不需预热,一步到位,无所顾忌,能捞多少是多少,并且穷奢极欲,拼命挥霍。

    一是诱惑心理。政治觉悟较低,思想不够成熟,敬业精神较差,缺乏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能正确看待社会现象,易受外界因素诱惑,易受挫折动摇信念。23岁的邵琴和30岁的胡畅都是各自单位的会计,为了笼络热恋中的朋友和结婚时的排场,或贪污或挪用公款用于小家庭建设,在挖掘犯罪的思想根源时都认为,现在社会上这种现象很普遍,不捞白不捞,发现算倒霉。似乎违法犯罪与己无关,完全是别人的事。

犯罪心理范文8

侦查讯问,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明犯罪事实、获取相关证据,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以言词的方式进行正面审问的一种常规性侦查措施 。办案人员进行侦查讯问的目的是通过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直接的“言语问答”,从而查清案件基本事实、厘清犯罪线索脉络,同时也可以以此扩大侦查成果,例如查明是否还有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等。侦查讯问是案件侦查工作中的必经程序,在证据比较充分确凿的情况下,侦查人员最终还是要接触犯罪嫌疑人进行面对面的直接“交锋”,而在那些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侦查讯问则往往成为案件线索突破的关键。

检察机关自行负责的侦查工作主要是反贪、反渎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因此侦查讯问面对的基本都是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即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 。这类犯罪主体大多受过良好的教育,掌握着一定的公权力,加之背后还可能存在着错综复杂的人脉关系等,这些都增大了职务犯罪侦查讯问工作的难度。同时,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不像普通刑事案件那样容易取得犯罪证据来进一步开展工作,大多数只能通过知情人员的口头或书面材料的举报入手,因此,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讯问工作在整个侦查过程中非常重要,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讯问时就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以及个人背景进行分析研究,制定正确的讯问策略,顺利地完成侦查讯问任务。

近些年来,我国的职务犯罪案件嫌疑人在作案手段以及犯罪心理方面与过去相比都有很大程度地变化,表现在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实施犯罪以及受讯时的心理复杂多样。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中讯问犯罪嫌疑人就是一场由讯问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双方进行的斗智斗勇的心理较量。本文将职务犯罪案件嫌疑人按照不同的年龄段进行划分,大致分为“26岁”、“39岁”和“59岁”三个阶段,通过归纳总结职务犯罪案件中不同年龄段犯罪嫌疑人的受讯心理类型,提出应对这些各异的受讯心理时所应采取的讯问对策,以期提升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讯问工作的力度和效果。

一、“59岁”年龄段职务犯罪嫌疑人受讯心理及对策

当前,在职务犯罪案件查办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存在着“59岁”现象。所谓“59岁”现象,就是指那些处于临近退休或退居二线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职务犯罪的问题。处于这个年龄段的国家工作人员,是那些即将退出权力体系的老同志,他们大都经历了新中国成立后的艰苦创业时期,在国家的经济社会建设中作出了极大的贡献,付出了辛勤的汗水和劳动。这部分人实施职务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大都临近退休,或者是在退居二线之前实施职务犯罪;(2)基本都掌握有一定的公权力,或者在自己的工作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威望和影响力,有的级别还相当高;(3)长期以来在工作中能够较好地坚持廉洁奉公的作风,个人经济状况一般;(4)实施职务犯罪主要是由心里不平衡引起的。因此,处于“59岁”年龄段的职务犯罪嫌疑人一旦事发,其受讯心理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1、强势心理类型

这是职务犯罪案件中常见以及特有的一种心理类型,主要是那些长期从事公务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因其身份地位的特殊性形成的一种心理优势,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①自认有一定的身份地位,侦查人员有所顾忌不敢触动;②依赖自己背后的关系网或者“保护伞”;③认为自己实施犯罪的手段高明,检察机关无法获得相关证据。

在具体实践中,对此类心理类型的讯问对策首先一定要打破犯罪嫌疑人的幻想,通过前期侦查工作的进行,收集有力的证据,例如可以在讯问过程中用一些辅的具有说服力的证据来表明侦查人员已经取得了充分确凿的证据,同时结合我国的刑事宽严相济政策进行宣讲;还可以营造一种侦查人员已经与涉案的其他关键人物取得合作的氛围来瓦解对方的强势心理。要注意的是,在讯问过程中使用相关证据务必谨慎小心,以防犯罪嫌疑人通过分析证据来对揣摩讯问人员的侦查工作进度,从而拒不交代或者避重就轻。

2、侥幸心理类型

“59岁”阶段的犯罪嫌疑人社会阅历丰富,行事较为缜密,在实施犯罪后往往企图凭借自己的周密谋划或各种偶然原因来能够逃脱法律的惩罚,在侦查讯问过程中容易产生侥幸心理。在讯问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会实施各种伎俩,如狡辩、抵赖、喊冤叫屈,对罪行全部否认或部分否认;妄图隐瞒真相,逃避惩罚。但是,存有侥幸心理的犯罪嫌疑人通常心怀忐忑,疑心较重,对罪行是否暴露的问题异常敏感。犯罪嫌疑人这种自以为可以逃避惩处的心理,形成的原因主要有:①实施犯罪后长期未得到查办;②对讯问人员掌握的证据不清楚或者认为没有证据;③自信自己具有较强的反讯问能力;④认为背后的关系网可以包庇自己。

对于存有侥幸心理的犯罪嫌疑人,讯问人员应当充分做好侦查取证工作,尽量夯实证据基础,对于自恃认为检察机关拿不到证据或无法获得充足证据的犯罪嫌疑人,审讯人员应当加强心理攻势,巧妙使用证据。在证据不全的情况下应当间接使用证据,力图使犯罪嫌疑人产生错觉,认为检察机关已经获得了完整的证据。

二、“39岁”年龄段职务犯罪嫌疑人受讯心理及对策

处于这一年龄段的国家工作人员,基本都是青壮年干部,他们没有受过太多的生活磨难,虽然一些人在青少年时期曾经生活困难,但是随后生活条件却逐年好转,而且他们走上工作岗位后,正赶上我国提倡实现干部“年轻化、知识化”的时代,很多人仕途一帆风顺。当手握权力却又缺乏自我克制和外界监督时,一些人就可能出现内心膨胀、追求享乐的想法,以至于腐败堕落,走上犯罪的道路。这部分人实施职务犯罪具有以下特点:(1)这部分人大部分是在80年代末开始走上领导岗位,正值我国经济开始跨越式发展的阶段;(2)具有政治信仰,但容易受到经济浪潮的冲击;(3)实施的职务犯罪多以行受贿犯罪为主,表现为买官卖官,以钱换权;(4)获得权力后大肆实施职务犯罪,想要捞回升官的“投资”。因此,处于“39岁”年龄段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受讯时的心理类型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1、戒备心理类型

这种心理多是因为犯罪嫌疑人担心认罪或是不认罪,都不能得到讯问人员公正对待的一种防御性反应心理,具体表现为对讯问活动抱有戒心,既不合作也不抵触;对讯问内容和讯问行为高度警惕,反应敏感。这部分犯罪嫌疑人正值青壮年时期,具有一定社会阅历,首先会将讯问人员作为自己的对手,通过观察和分析审讯人员的职务、年龄、和问话能力,界定审讯人员的水平和可靠性,同时也会留意讯问时周围环境和人员动态,分析可能被采取的措施,进而决定与检察机关合作与否或者合作程度的多少。

对于具有戒备心理的犯罪嫌疑人,讯问人员应当以诚恳的问话态度来取得犯罪嫌疑人的信任,讯问言语和讯问行为都要表现出公正合法,逐渐松弛犯罪嫌疑人的戒备心理。另外要特别注意语言的使用,尽量避免各种容易产生刺激效果的言语和行为。

2、抗拒心理类型

这是指犯罪嫌疑人对讯问人员强烈的敌视和抵触心理,是受讯心理类型中犯罪嫌疑人情绪表现最为激烈的一种心理状态。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犯罪嫌疑人的表现如交代跟案情无关的情节,但对关键问题闭口不谈或答非所问,或大段的自说其话,浪费时间;或者甚至对讯问人员进行指责挑衅,质疑讯问人员工作的合法性等方式来干扰讯问工作。

讯问人员对这种最强烈的抵触心理,应当做到以诚对待犯罪嫌疑人,不做出损害犯罪嫌疑人人格和自尊的行为,取得对方的信任。对于无法律依据的挑衅行为,要首先讲清楚法律规范和政策依据,同时要义正言辞地指出其行为的错误性,要求其端正态度。

三、“26岁”年龄段职务犯罪嫌疑人受讯心理及对策

近些年来,在司法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一些犯罪嫌疑人的年龄非常小,甚至有一些是刚刚走出校门进入工作岗位不久的年轻国家工作人员。这部分人年龄小,思想观念相比自己的父辈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同时他们也是喜欢自我实现的一代,由于社会阅历浅,自我约束力差,所以容易受到外界不良思想或倾向的影响,进而走上犯罪的道路。这部分人实施的职务犯罪具有以下特点:(1)不一定掌握权力,但是却可能有机会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职务犯罪行为,如单位的会计、出纳;(2)大部分犯罪发生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单位监管松散;(3)涉案金额可能很大。因此,处于“26岁”年龄段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受讯时的心理类型主要有以下两种:

1、忧惧心理类型

按照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一旦经过司法程序被判定有罪,就可能会受到刑罚的处罚。对犯罪嫌疑人来说,受到刑罚处罚除了是一种制裁,更会改变他们的人生轨迹,这对于年轻人来说更是如此。因此,在侦查讯问中,这部分人普遍会产生忧惧心理。这种心理使他们害怕受到刑罚处罚,不敢正视现实,精神压力很大,具体表现为:犯罪嫌疑人强烈的想要逃避处罚或者减轻处罚;部分犯罪嫌疑人精神高度紧张,恐惧情绪突出,对讯问人员的提问,或答非所问,或问一句答一句等。

职务犯罪嫌疑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都掌握着或接触着一定的权力,有一种优越感,加之自身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甚或是知道法律制裁的力度,如果确实存在实施职务犯罪的行为,那么一旦被当作犯罪嫌疑人,随着讯问的深入,忧惧心理就会产生并不断增强。他们在意图逃避刑罚惩罚的同时也希望获得法律援助和支持,因此我们在讯问工作中要注意对这种忧惧心理的把握和利用。对于那种妄图通过拒供、谎供来对抗讯问人员的犯罪嫌疑人,讯问人员应当继续施加压力,这部分犯罪嫌疑人因为年轻缺乏社会阅历而因此抗压能力较差,容易紧张慌忙从而认罪;此外,对于那些心理压力过大的犯罪嫌疑人,讯问人员应当及时开导教育,一方面防止嫌疑人压力过大出现办案安全问题,另一方面可以消除犯罪嫌疑人的顾虑,使其丢掉不切实际的幻想,有效开展讯问工作。

2、悲观心理类型

这些犯罪嫌疑人自知实施的职务犯罪行为性质严重,可能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在侦查讯问中容易产生悲观心理,对自己的处境和前途丧失信心,消极绝望。这种心理多见于初犯,犯罪嫌疑人心理状态很不稳定,思想包袱异常沉重,在接受讯问时反应迟钝、表现冷漠、忧愁、焦躁,甚至歇斯底里,自暴自弃或固执地采取顽抗到底的态度;有的甚至会实施暴力行为或自寻短见。

在职务犯罪中,犯罪嫌疑人从国家工作人员、社会精英变为失去自由之人,其身份地位上的极大反差很容易使其悲观消极,因此讯问人员应该重视对这种心理类型的应对。面对这种心理类型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工作人员在严格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进行讯问工作的同时,要以极大的耐心和热情来缓解他们的紧张心理,让他们对未来充满信心,坦然面对和接受法律的制裁。只要讯问人员的应对措施正确合理,犯罪嫌疑人一般都能够把心理状态调整到较为平和的状态。

四、结论

为制服犯罪嫌疑人,达到讯问的预期目的,侦查员必须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谋略与方法,迫使他们按照我们所设计的方案,非常巧妙艺术地步步走向绝境,最后缴械投降 。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征及犯罪的具体条件千差万别,因此到案后的心理状态也多种多样。侦查讯问活动是一项及其严肃而且有严格的法律规范来予以规制的工作,在讯问活动中,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会非常复杂,而且在讯问过程的不同阶段,同一个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也是在不断快速变化的;而不同的案情,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更是不一样。因此,可以说,侦查讯问工作是一项复杂而缜密的系统工作,掌握好犯罪嫌疑人受讯时的心理状态非常关键,因为这样可以帮助讯问办案人员分清职务犯罪嫌疑人不同的心理类型,从而制定出和灵活运用相应的讯问方法和策略,同时也有利于讯问人员自身把握好讯问力度,控制好自己的心理和言行,保证始终驾驭讯问的主动权。本文以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作为基本的特征和标志,将这些人受讯时的心理类型予以总结和分析,针对犯罪嫌疑人的不同受讯心理,提出不同的讯问谋略与方法.

注释:

[1]杨宗辉.侦查学总论[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9.

犯罪心理范文9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分析;心理矫治

在我国,刑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时指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实施了危害社会,触犯刑律而应受到刑法处罚的人。未成年人正是由儿童向成年人转变的关键时期,这个阶段其生理结构,心理模式都将发生巨大变化。随着未成年人年龄的增长和心理的逐渐成熟,其心理需要逐渐加强,特别是社会属性方面需要明显增强。当他们的需要得不到满足或不能完全满足时,表现为理想与现实的矛盾、个体与社会的矛盾,主观地认为社会对自己不理解,积极性受挫,美好愿望不能实现,个性得不到发展,从而表现对社会、对成人的怀疑,内心痛苦、焦虑,甚至走向极端,表现出的个性特征:自我的封闭性,对事物的质疑性,对社会的叛逆性。鉴于这样一种前提下,未成年人若缺乏引导和约束将会很容易走上违法甚至是犯罪的道路。本文将着重从未成年人心理特征进行分析,并对此提出心理矫治的探析,以达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效果。

一、未成年人的犯罪的心理特征

(一)行为易变即随意性与意志薄弱

未成年人大多没进入社会,所以有时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相对比较简单,犯罪行为带有很大的盲目性、轻妄性和无知性,同时犯罪行为缺乏明确的目的性和预谋性,大多数案件缺乏预谋,即偶然犯罪,激情犯罪,容易冲动。同时,意志的作用在于自觉支配和调节个人的行为,需要长时间的锻炼而其缺的就是这种锻炼,未成年人的意志特质处在发展中。体现出强烈的情绪波动和自我控制的矛盾。所以未成年人在遇到一些事就难以控制自己的行为,基于随意性这又意志薄弱致使未成年人很容易走入犯罪的泥潭。

(二)团伙犯罪及纠合性传染性

团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常态,即未成年人犯罪一般都不是单独犯罪,依靠形成犯罪小团体来达成犯罪目的,未成年人不仅在年龄上尚未成熟,且人生阅历短浅,各方面都不是很成熟,一般都比较胆小,由于犯罪团伙的存在,增加了未成年人犯的胆量。一些未成年人为了更好的实现犯罪目的,就须找到自己的团伙,导致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团体犯罪的趋势。反过来,基于这种纠合性,未成年人犯罪带有很大的传染性,蔓延很快。

(三)社会责任感淡薄,以自我为中心

现阶段,部分未成年人出自单亲家庭,缺少关爱温暖,或长期遭受家庭暴力,遭遇来自社会的种种不公平待遇,成长在一种冷漠、暴力、黑暗的环境之中,导致严重缺乏社会责任意识和情感。当中许多不辨是非荣辱,爱慕虚荣。体现出非科学的价值取向,做作出了与社会伦理道德相违背的价值判断。同时未成年人往往以自我为中心,很少或从不去考虑他人的感受。为了满足个人的欲望,时常会做出不择手段不计后果的犯罪行为。

(四)膨胀扭曲的低级需求与客观环境的冲突

许多未成年人犯从小贪图享受,好逸恶劳,不愿吃苦,在这种错误的认知指导下,未成年人产生的需求大多是一种不合理的,不正常的,不正当的需求。主要表现为物质的享受,引人注目的需要,寻求刺激的需要以及对异性的占有欲。这种需要不但表现出低级性还表现出与自己现实能力的脱节,为了满足这些需求,他们往往会选择铤而走险,同时需求的迫切性,贪婪性和个体的盲目性无知性,一步一步把他们推向犯罪的深渊。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矫治

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是多种多样的,固然有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也有未成年人的人格缺陷和心理障碍,所以我们对未成年人进行的心理矫治也应该从多方面来进行。

(一)对未成年人实施的认知疗法

认知疗法强调的是一个人对一件事情或经验的认知能影响其情绪和行为,错误的认知是消极的情绪和错误的行为产生的根源。所以对未成人犯认知的改变必须首先要消除其不良行为同时培养成良好的行为最后使其产生积极的情感变化。错误的认知直接导致错误的行为,因此改变未成年人的错误认知来矫治未成年人犯罪时最有效最基本的办法。磨练他们的意志,增强抗挫折的能力。任何心理矫治都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的。

(二)培养和训练未成年人的意志品质

未成年人在犯罪时大多是无预谋的,盲目的,常常感情用事,鲁莽用事,即对犯罪行为本身没有太多的认知,同时对行为可能引起的后果也缺乏了解,更多的情况是犯罪后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不被社会、道德和法律所允许,这个时候才会产生后悔的意思,所谓“一失足成千古恨”,预防和控制此类情形出现就必须加强对个人意志坚强锻炼,提高自我认识,凡事都要理智,切忌意气用事,冲动了事。

(三)进行社会技能的训练和个人素质的提高

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很大原因表现在社会技能的缺陷,社会技能的缺陷同时膨胀扭曲的低级需求的驱使,促使未成年人以团体犯罪的方式来满足自己的欲望,所以为了控制和减少未成年人团体犯罪的发生就必须提高未成年人的社会技能。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有社会预防和矫治更重要的是其自己觉悟的改善和提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自身文化修养,养成良好的劳动,学习和生活习惯。树立正确的道德观,促进道德认知向积极方向发展。

(四)转变学校教育方式,重视未成年人心理和法制教育

当前社会压力空前巨大,未成年人心理由于缺乏有效的调节途径故,导致这个群体会出现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症状,若得不到很好的解决与释放将很有可能促使犯罪的发生,故学校在教学过程中应加大心理辅导和教育的力度,正确引导他们在学习,生活,感情,就业,两性,婚姻等问题上的认识。未成年人犯罪有时体现出无知性和盲目性,说明大多数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淡薄与基本法律知识的缺乏,学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学校有义务加强法制教育,使未成年人从小就学法懂法,成为守法护法的好公民。

(五)改善其与家人的关系并为其树立榜样

未成年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家庭因素是不可忽视的,家庭的教养方式与管教态度与亲子关系都对孩子会产生深深的影响。纵观多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例,孩子与家人存在冲突和隔阂更容易致使其走上犯罪道路,缺少家庭的温暖是一个诱因。因此矫治人员就应该采取家庭治疗的方式,通过逐步引导,加强与其的感情的交流让其感受到家庭的温暖,以缓解冲突消除误会,来改善人际关系,促进未成年人健康的成长。同时基于未成年人善于并乐于模仿的特点,矫治人员应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来达到矫治的目的。

三、结语

最后重申的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是一项系统的工程,要达到控制和预防的效果仅仅靠心理矫治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社会,学校,家庭等联动起来,关心未成年人,使其感受到社会和家庭的温暖,尽早预防,防微杜渐。以此来最大限度的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参考文献:

[1]刘琪.犯罪心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2]段晓英.罪犯改造心理学[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3]章恩友,姜祖桢.矫治心理学[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8.

[4]向红.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学校原因探析[J].法制专题,2006.

[5]龙昶.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特征及原因分析[J].法制园地.

[6]姚峰.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原因与心理矫治对策[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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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范文10

洛卡德物质交换原理(又名洛卡原理),最早是由法国著名刑事侦查学家、司法b定学家和警察技术实验室先驱埃德蒙・洛卡德于20世纪初撰写的《刑事侦查的方法》一书中提出。洛卡德认为,犯罪行为本质上来说是一个物质交换的过程。因为犯罪行为人作为一个物质实体,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总是跟各种各样的其他物质实体发生接触。而简单点来理解,就是只要犯罪现场两个物体发生接触,就一定会产生物质转移现象,也就是在现场既会带走一些东西,也会留下一些东西。

洛卡原理涉及的物质交换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痕迹性物质交换。即人体与物体接触后,发生的表面形态的交换。如犯罪现场留下的指纹、足迹、作案工具痕迹以及因搏斗造成的咬痕、抓痕等。第二种是实物性物质交换,又分为有形物体的物质交换和无形物体的物质交换。前者包括微观物体的互换和宏观物体的互换,微观物体的互换指在犯罪过程中出现的微粒脱落、微粒粘走,如纤维、生物细胞的转移;宏观物体的互换指作案人遗留物品于现场或者从现场带走物品等。后者主要指不同气体的互换,如有毒气体与无毒气体的互换、刺激性气味的遗留等。

你可别小看了洛卡原理,在这看似简单的一句话背后,其实蕴含着物理学上的能量守恒、惯性、吸附、蒸发等大量的原理和现象,还包括化学上的发光、发热、变色等等的反应模式(比如爆炸现场)……这些基础学科的支撑更是保证了洛卡原理的普遍适用性和科学性,这也是该原理被后世的犯罪侦查部门奉为圭臬的原因所在。

发现真正的动机:犯罪心理画像

如果说,作为基础科学原理的洛卡德物质交换原理能够证明“发生了什么”,那要回答 “为什么会发生”及“犯罪行为人是谁”的问题时,就要依靠犯罪心理画像技术了。

犯罪心理画像(Criminal Profiling)技术,又称之为侧写,它通过对作案人遗留的,反映其特定犯罪心理的各种表象或信息的分析来刻画作案人的犯罪心理,进而服务于侦查工作。这门技术因为詹姆斯・布鲁塞尔博士主导侦破的“纽约炸弹客”连环爆炸案而一战封神,在20世纪60年代最终形成了理论体系。犯罪心理画像技术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旧式的归纳式犯罪心理画像;另一种则是90年代后,在犯罪现场重建的理论基础上逐渐形成的演绎式犯罪心理画像。

归纳式犯罪心理画像

归纳式犯罪心理画像技术,是从已有的犯罪统计学数据来推论特定犯罪行为人的行为特征和其他人身特征,它的理论基础在于――实施了同类犯罪的人与正在调查的不明身份的同种罪案行为人有着相似的个人特征,受着相似的环境影响,受着相类似的动机驱使,有着相类似的文化背景;基于犯罪行为和动机所具有的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等特征,根据少量的已知罪犯的行为特征和人身特征的统计性数据分析,也可以对未知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及人身特征进行概括和预测,继而在茫茫人海中发现这个人。

为此,研究人员在美国的多个监狱,多个犯罪群体中做了大量的查访、统计和分析,积累了一定数量的样本。在工作中能够依据统计学进行数学式的概括分析,在短时间内完成心理画像任务,能够保证效率。这种技术强调犯罪资料的积累和收集,并据此做出判断和分析,但是它的准确性在很多时候却无法得到保证,原因就在于归纳式的犯罪心理画像技术没有充分考虑到为数众多而又有所区别的现行犯罪行为人的实际情况,忽视了个性,实际工作中因为符合共性的人太多,往往很难准确找到真正的作案人员。另外一方面则在于后续使用者要参照样本库来进行分析,既有的样本库对同类案件的行为、动机不加区分地进行统一归类,对不同的使用者来说很可能会加入自己的主观认识和判断,难免会影响到使用的效果。前阶段国内的诸多“民间侧写师”对于“白银连环杀人案”犯罪嫌疑人的侧写结果与真凶的迥异就是最好的例子。

演绎式犯罪心理画像

演绎式犯罪心理画像技术则是从具体的物品、被害人、行为痕迹等出发,逆向推导出原因,继而一点点地还原出犯罪行为人。其理论假设为――人的行为受动机的驱使,但每一个罪行都有其独特的行为方式和犯罪动机,同种类罪行的不同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和动机也不同;随着技能的习得和犯罪行为的反复实施,同一个犯罪行为人的犯罪手法也会不断变化;不同的受害人所提供给同一个犯罪行为人的情境也会不同,因此在不同案件中的行为方式也会不同。

犯罪心理范文11

1 犯罪现场心理痕迹与物质痕迹的关系

心理痕迹是相对于犯罪现场的物质痕迹而言的,它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表现出来的、通过犯罪行为间接地反映在犯罪现场遗留痕迹之中的某些相对稳定的、典型的心理特点,是人的认识、情感和意志等心理活动产生的生理反应。心理痕迹与物质痕迹有密切的关系。

1.1 心理痕迹离不开物质痕迹。抽象的心理痕迹以具体的物质痕迹为载体,不能脱离物质痕迹而存在。某一犯罪行为在犯罪现场遗留的物质痕迹必然隐含着与之相应的心理现象,即物质痕迹与心理痕迹是相对应的,都是客观存在的,心理痕迹绝不是侦查人员主观臆造出来的。案件侦查人员对犯罪动机的分析,离不开存储于犯罪物质现场的物质痕迹 ,心理痕迹承载于物质痕迹之上。没有物质痕迹,理痕迹也就无从表现。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通过犯罪行为表现出来,凝结在犯罪现场的物质痕迹之中,通过对物质痕迹分析,可以透析出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征。

1.2 心理痕迹和物质痕迹可以相互印证相互补充。由于犯罪心理痕迹和物质痕迹都是对犯罪行为不同侧面的反映,是来自同一犯罪现场的两种信息,因此,它们可以相互印证相互补充。在侦查中,对这两种痕迹进行综合分析,能更准确、及时地揭露犯罪。如犯罪现场物质痕迹如手印、工具痕迹等除本身具有同一认定的价值,还直接存储着与犯罪心理活动有关的诸多信息,通过对嫌疑人作案心理痕迹的分析,再现其作案的过程,按照其行为路线和动作特点,更多地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留下的其他痕迹,完善犯罪的证据链,揭示犯罪。犯罪现场上的物质痕迹容易遭到伪装和破坏,一旦现场上寻找不到有价值的物质痕迹,勘查人员还可以借助犯罪心理上学的有关原理,去分析嫌疑人的心理痕迹。如一个惯犯能使犯罪现场上的物质痕迹的遗留很少,似乎不能通过犯罪现场去了解嫌疑人,但这恰恰反映了其作案经验丰富,心理素质好、具有一定的反侦查知识的心理痕迹特征。因此,可以这样认为,物质痕迹和心理痕迹从来就是相互联系、成对出现,它们相互印证、相互补充,在认识物质痕迹的同时,绝不能忽略对心理痕迹的认识。

2 现场心理痕迹分析的依据及途径

对现场心理痕迹分析运用,是指依据心理学相关知识和理论,透过心理痕迹载体分析,“透视”隐藏在其背后的犯罪分子心理要素的过程。在刑事侦查进程中,侦查人员应在搜集物质痕迹的基础上,应用心理分析的方法对发现的物质痕迹或者某些现象特征加以分析,复现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状态,刻画犯罪分子的基本心理特征,为侦查破案提供有力的佐证。

2.1 现场心理痕迹运用的依据。心理学原理告诉我们:人的任何行为都是在一定的心理支配下完成的,而人的心理的形成是在遗传基础上,由后天环境决定的.因此人的一定的行为能反映出人的特定的心理状态、个性乃至整个人的面貌。犯罪心理痕迹的研究利用正是基于这一基本的心理学原理。犯罪人无论是其行为动机还是行为时的情绪状态,作案经验、智能、年龄、性别特点,行为习惯,与侵害对象的关系状况、熟悉程度,预谋情况,以及有关个性特点、心理面貌及其生活环境、经历等影响个性形成的因素,都会不同程度地通过犯罪行为所遗留的犯罪心理痕迹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和折射出来。这样,就为我们分析案情、刻画罪犯提供了依据。

2.2 犯罪心理痕迹的运用途径。犯罪心理痕迹的运用是逆向地从犯罪人行为活动所遗留的心理痕迹入手分析案情、刻画罪犯、追溯犯罪人的过程。其基本思路是:犯罪心理痕迹--犯罪行为活动犯罪心理活动及其状态――犯罪人的主体性格及现场情境――犯罪行为人画像。

由于心理痕迹表现在物质痕迹上,对犯罪心理痕迹的运用就是要全面收集和提取现场的物质痕迹,认清物质痕迹和心理痕迹的关系,从物质痕迹中认识犯罪人的心理痕迹,从心理痕迹中找出某类物质痕迹的形成原因,使两种痕迹相互印证,是分析现场心理痕迹的有效途径。现场收集的种类物质痕迹通常是凌乱、破碎的,要对现场痕迹进行综合分析和整理,按照证据作用的要求进行归类整理,使各个痕迹形成有序、符合行为规律的痕迹链条,为分析其中蕴涵的心理痕迹提供良好的基础。在勘查中尤其要注意对一些非传统的痕迹、无证据作用的痕迹进行收集整理,因为其中往往蕴涵着重要的犯罪心理痕迹,而这正是常规痕迹所欠缺的。

3 犯罪心理痕迹的运用

犯罪现场中的心理痕迹通过犯罪行为间接地反映在犯罪现场的有形痕迹之中,客观地反映了犯罪行为人的心理活动。犯罪行为人在作案中表现的连续性、频发性、类似性、习惯性、畸形心理等特点都是其个体心理特征的痕迹再现。其运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 通过分析心理痕迹表征的反常性,识别犯罪分子的伪装。犯罪分子作案时为了逃避打击、转移侦查视线,总是想方设法对其行为进行伪装,但不论其伪装得多么巧妙,都不可能改变其早已形成的个性心理特点。其犯罪心理痕迹总是会从犯罪现场的整体态势中暴露出来,暴露出犯罪现场的反常性,这种反常性既不符合正常的活动规律,又违背其自身的活动规律。

3.2 刻画犯罪分子的个人特点,确定侦查范围和侦查方向。犯罪现场物质痕迹蕴含着犯罪心理痕迹的内容,通过心理痕迹反映出来的犯罪分子的特点,有助于判断犯罪分子的职业范围、技能范围、地域范围等,从而缩小和确定侦查范畴,制定出较为明确的侦查方向。

3.2.1 从犯罪现场遗留的作案工具、作案材料、工作、证件、衣服鞋帽等物品的特点来分析犯罪心理痕迹,分析犯罪分子的经历特点及作案时的心理状态。

如豫陕特大系列杀人抢劫案中有多个现场发现就地取材的铁锤作为凶器,而这种铁锤正是土法提金家庭作坊的常用工具,犯罪分子每次作案都用到铁锤,但又不随身携带,而是到现场后再去寻找,这说明犯罪分子或者是有过提金经历的本地人,或者是曾长期在此打工的外地人,知道提金家庭都有铁锤。

惯犯一般不会把自己携带的作案工具扔在现场,如在现场发现了案犯留下的自身携带工具,说明犯罪分子作案时心理紧张,缺乏作案经验,或是惯犯作案时遇到了意想不到的情况,匆匆离开了现场。

3.2.2 从现场被犯罪分子盗走、抢走的赃物种类、体积重量等也可以进行心理分析。在盗窃案中,财物是犯罪人追求的目的。从财物损状况可以分析犯罪分子的不同作案目的,进而及时查明犯罪人。如某市发生一起盗窃案件,一对新婚夫妇的家里窃,有少量现金被盗,但最让侦查人员引起注意的是:摆放在床上的四条被子的缎子被面都被偷走,而且拆痕十分仔细。这和犯罪分子作案紧张的心情是相矛盾的,如果犯罪人不是迫切的需要这些被面,是不会采取这种行为的。侦查人员分析后认为,犯罪人可能是个婚期在即的人,四条被面给他留下了极好的印象,以至于他能镇定下来,仔仔细细的将被面拆下来偷走。这样,侦查范畴确定在近期可能结婚的人身上,结果很快破案,证实了这一析。

3.2.3 作案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手段、方式、方法、技能、技巧,也能进行心理痕迹分析,犯罪分子所具有的专业特长和职业特点。如利用注射毒药手段的杀人案件,从注射的药品、种类、作用及注射素毒药的手法上,可以分析出案犯具有的医药知识情况,从而为确定侦查范围,制定侦查方案提供依据。

3.3 分析研究心理痕迹的共性,组织并案侦查。由于受犯罪心理的支配,犯罪分子实施每一个犯罪行为都会带有自身的特定性和稳定性,这种特定性和稳定性表现在犯罪现场上是呈现出心理上痕迹特征的共同性。犯罪分子在首次作案成功后,其行为方式在大脑皮层建立了稳定的刺激,在以后遇到相似条件或情景时,仍会采取相同或相似的手法继续实施同一性质的犯罪活动,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特点,留下其共性的心理痕迹。在侦查中,正是运用这些新特点和共性,研究此案与彼案的联系,采取并案侦查措施,可以破一案带一串,破现案带积案,从而提高侦查破案效率。

犯罪心理范文12

关键词:城市妇女,犯罪心理;犯罪类型;预防

中图分类号:G4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0-0241-01

1 现代女性犯罪的主要特征

(1)隐蔽性、欺骗性。女性作为犯罪的实施者,由于性别的差异,女性和男性在体力和性格上也形成了相对的差异。自古以来,女性一般都是性情温和,软弱,体力不如男性,认识水平也不如男性,因而在犯罪实施中很少出现暴力的现象,很少利用自身的力量去侵害别人,女性犯罪人多采用投毒、盗窃、诈骗、拐卖人口等一系列低暴力型的手段去犯罪,因而充分显示了女性犯罪多具有手段隐蔽性。

(2)从属性、犯罪配角性。女性虽然受教育受保护在提高,但是进入社会相对男性来说比较晚,思想单纯,判断力不高,从而社会经验不高,容易服从于权威,对身边的男性产生极强的依附心理。正是由于如此,在实施犯罪中,尤其是共同犯罪、团伙犯罪中,女性一般不是犯罪的主犯或首犯,她们多带有胁从、受胁迫或被教唆的特点。加上女性本来体力就不如男性,心理承受能力也不如男性,因而女性犯罪人在犯罪实施过程中很难完成血腥的、残忍的、暴力性强的犯罪行为,而这些犯罪行为多是男性犯罪人所为,女性犯罪人多是帮助男性犯罪人采点、望风或提供犯罪工具等。

(3)情感性、暴力报复性。女性大都是感情的理想主义者,但情绪的稳定性却很差,女性对待事物认知上一般带有肤浅性和表面性,因而在行为上表现出一种偏激性和冲动性,感情的瞬间爆发不能用意志来控制。所以女性犯罪人多怀有报复心理。

2 现代女性犯罪的原因

犯罪是一种极为复杂的社会现象,是一种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19世纪末意大利著名犯罪学家龙勃罗梭提出人类“返祖”现象,也就是“天生犯罪人”的理论,随后美国不同时期犯罪学家有相继提出了遗传因素与犯罪、身体构造与犯罪、人体生物化因素与犯罪、神经生理因素与犯罪还有基因犯罪等。犯罪生物原因学的确引起了犯罪学界的一场大的风暴。但是近来很多学者提出异议,犯罪社会学论就是一个代表;彻底反驳了龙勃罗梭等人的理论,他们认为犯罪是一种客观现象,随着社会历史发展而发展,而且任何犯罪现象都不是由遗传决定的,更不是其他生物因素决定的。任何社会都没有天生犯罪人,任何犯罪的形成都是当时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社会环境所决定的。对于这两种看法,皆不能苟同。一方面,如果我们肯定了第一种看法而否定第二种看法,根据天生犯罪人和犯罪遗传理论,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逐个排查,我们应该不难发现符合条件的自然人,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认定他们是未来的犯罪人而抓住他们呢?再进一步说,就算他们真的犯了罪,被逮捕了,他们的子女后代是否也有了犯罪遗传物质,我们是否要将他们全部监视居住或直接抓起来以防止将来犯罪的发生呢?恐怕这又会牵涉侵犯人权的问题吧!与情与理与法恐怕皆行不通吧!另一方面,我们肯定后者社会原因而否定前者的生物原因,那么日本学者广濑胜世认为,杀人和放火犯罪与女性月经有密切的关系,杀人犯罪的39.4%。放火犯罪的39,4%,盗窃犯罪的12.6%,都发生在月经前到月经之间;而且龙勃罗梭也曾发现以妨碍公务罪被逮捕的80名女被告中有71位正处于月经期。对于这样的现象我们又该如何解释呢?这是巧合吗?所以在考虑犯罪原因时,我们不反对犯罪与生物原因有关,但也无法证明这些复杂的生理原因对犯罪的产生和变化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犯罪原因是一个多极、多层次的系统。任一犯罪的原因无论其作用如何强烈,在单一情形下都引发不了犯罪,其必须与其他原因一起作用,才能产生犯罪结果。马克思和恩格斯曾明确指出,“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的。犯罪和现行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这里的条件就是指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的条件因素,因而我们在研究包括女性犯罪在内的犯罪原因时,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和辨证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坚持内因是事物变化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变化的条件。这里内因就是女性犯罪的心理原因,外因就是女性犯罪的社会环境原因。

3 现代女性犯罪的潜在危害性

任何犯罪都带有一定的危害性,我们打击和预防犯罪就是要减少和消灭这种危害性,女性犯罪作为犯罪的一种独立的类型,也具有其潜在的危害性,甚至女性犯罪比男性犯罪更具有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的效应:触发剂效应、凝固剂效应和腐蚀剂效应。

4 针对女性犯罪的讯问策略

从人的气质方面来讲。女性犯罪人中粘液质和抑郁质的居多,因而她们在接受讯问的时候通常表现出畏罪、敏感、忧郁、多疑、懊悔和悲观等一系列心理特征,自尊心强,虚荣心强,情绪变化大。还常常带有一定的顾虑,面对这样的形势,为了避免尴尬的僵局出现,我们就必须寻找一定的突破口,制定合理的讯问计划。因而在讯问时我们要做到。第一,态度不要太严肃,语言要明确,不可含糊,以避免造成女性犯罪嫌疑人因畏惧或误解而产生不必要的顾虑;第二,注意女性犯罪嫌疑人心理和情绪的变化,不要急于求成而言语过激,导致女性犯罪嫌疑人过于激动或自暴自弃而一言不发,守口如瓶;第三,充分考虑到女性犯罪嫌疑人自尊心、虚荣心强的特点。最好采用说服、教育、启发的方法,利用女性犯罪嫌疑人依附性、从属性强和容易受暗示的心理特点,晓之以理,言语委婉,使其悔悟,第四,犯罪女性一般感情都很丰富。思念牵挂多,我们要及时抓住其母亲思念子女、亲人或期盼家庭早日团圆的特有心理特点,动之以情,加大力度,唤起其家庭责任感和感情责任观,促使其诚实供述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