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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价值概念

时间:2023-06-05 09:54:47

人生价值概念

人生价值概念范文1

论文摘要:价值范畴具有商品价值和社会核心价值双重功能。本文认为,以往对马克思价值范畴的理解过于简单化;马克思价值范畴中的商品价值是演进的,它不仅包含劳动价值概念,而且包含劳动价值概念向生产价格概念的转形;马克思价值范畴中的社会核心价值是复杂的,它不仅阐明了劳动生产方式与资本生产方式的矛盾,而且阐明了前者向后者演化的必然。

20世纪90年代中国学术界出现的劳动价值理论研究热潮至今已悄然退去,曾经引起广泛关注的那些热门话题也从学术刊物上逐渐淡出。管理论研究并没有划上句号,但无可讳言的是,解释当今现实已成为劳动价值理论不堪承受之重,近期试图修缮劳动价值理论的种种努力也几乎都没有得到普遍认同。解铃还须系铃人,摆脱理论困境的出路还是只能到马克思那里去寻找,除此别无选择。本文主张回到马克思,重新把握马克思劳动价值学说的真谛,以利于今天从基础理论上着手来解疑释惑。

一、价值范畴的双重功能—商品价值和社会核心价值

为了准确理解马克思劳动价值学说,首先必须了解价值范畴的双重功能川。

我们通常所说的价值范畴一般是指经济学意义上的商品价值,它指称的是商品进行交换时相互之间的比例关系。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比例关系直接表现为一定数量的货币额,也就是价格。价格是商品交换比例关系的现象,现象背后的本质就是价值。价值隐藏在价格背后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它只有经过理论抽象才能够显示出来。经济学家为了研究社会经济生活的规律必须从理论上抽象出商品价值,但由于每一个经济学家在抽象商品价值时的视角或方法不同,得出的价值概念是不一样的。比如有劳动价值、效用价值、生产价格和均衡价格等等。这就是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范畴。

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范畴,后来被泛化到哲学和其它社会科学领域,常常被用来说明人们评价事物的态度。评价社会现象的态度归结起来就形成了社会价值观,在社会价值观中必然存在着一个起主导作用的社会核心价值。社会核心价值是对社会现象的基本价值判断。其实,任何一个经济学家在界定自己的价值范畴时,不仅旨在说明如何从技术上对商品价值进行计算,而且也在表达他对特定社会现象的基本价值取向。因此,价值范畴一方面反映了经济学家对商品价值本质的认识,另一方面也折射出经济学家抱持的社会核心价值。当然,不同的价值概念暗含的社会核心价值也是不同的。比如,劳动价值概念暗含的是“劳动一元”的社会核心价值,它在褒扬劳动要素的同时贬斥所有非劳动要素;生产价格概念暗含的则是“要素多元”的社会核心价值,它承认各种要素(包括劳动要素)的社会贡献。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中国根据劳动价值概念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劳动价值理论,规划和建设了以计划经济为特征的社会经济生活。在这种社会经济生活里,社会核心价值是劳动要素至上,资本等非劳动要素遭到贬斥。自从7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步人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艰难历程。

在这一过程中,由于资本、管理和科学技术等非劳动要素的作用日益显得重要起来,因而在社会核心价值中必须承认这些非劳动要素的地位,这就与既有的社会核心价值发生了冲突。无法避免的冲突迫使人们不得不对劳动价值理论进行再认识。

价值范畴的双重功能使基础理论研究陷入了尴尬境地。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劳动价值理论视同于马克思劳动价值学说,误以为原有的以计划经济为特征的社会经济生活是在马克思学说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眼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正在向劳动价值理论提出挑战,这也就意味着对马克思劳动价值学说的否定。虽然在深化认识劳动价值理论的过程中,当下巫需解决的问题—即按劳分配与按要素贡献分配相结合的原则—似乎已经找到了根据,但是有关基础理论—价值范畴—的创新毋庸置疑地暂时搁浅了。

难道我们就不能摆脱这个困境了吗?其实,出现这样的困境,并不是马克思的错,而是以往人们误解和曲解了马克思所造成的。这种误解和曲解的最根本之处就在于误读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或者说简单化地理解了马克思的价值范畴。下面让我们从商品价值和社会核心价值两个方面重新解读马克思的价值范畴。

二、马克思商品价值的演进性

商品价值中的劳动价值概念最早是由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抽象出来的。在配第那个时代,自然经济日趋解体,商品货币关系日益发展,但当时的主导产业还是农业和以农产品加工为主的手工业。因此在那个时代,劳动可以说是一切生产过程中占据支配地位的要素,其他非劳动要素只是处于从属的地位。配第通过对实践的观察,在《赋税论》(1662)等著作中就已经提出商品价值取决于劳动、商品价值量要用劳动时间来计算等劳动价值概念原初的基本命题。

威廉·配第的《赋税论》发表一百年以后,亚当·斯密开始着手构建古典经济学理论体系。到了斯密身处的那个时代,已经是工场手工业鼎盛时期,也是市场经济成长时期,资本要素的作用越来越显得重要,以至于使得资本要素逐渐占据了支配地位,劳动要素则逐渐转换到隶属于资本的位置上了,其他非资本要素(包括技术和管理要素)也都直接为资本的增值服务。这时劳动价值概念的局限性已初见端倪。所以,斯密一方面强调他的商品价值是劳动价值概念;另一方面他又模糊地意识到“资本一经在个别人手中积聚起来”,劳动价值概念就“失效了”,社会通行的将是生产价格概念。马克思指出:“我们在亚当·斯密的书中不但看到关于价值概念的各种‘对立见解的痕迹’,不但看到两种,而且看到三种,更确切地说,甚至四种尖锐对立的关于价值的看法,这些看法在他的书中相安无事地并存和交错着”因此,“他的确把后来的所有经济学家……都引入了‘歧途”’后来的经济学家们互相争论时,时而接受斯密的这一方面,时而接受斯密的那一方面”因而他的学说成了截然相反的各种观点的源泉和出发点”。

斯密之后,古典经济学领域中形成了两个主要的流派:一个是以李嘉图为代表的劳动价值学派;另一个是起始于萨伊、完成于约翰·斯图亚特·穆勒的生产价格学派。李嘉图学派拘泥于斯密的劳动价值概念,为了适应当时的社会实践,他们也曾经试图把非劳动要素的内容纳入劳动中去,但终究没有成功。李嘉图学派的解体直接导致了古典劳动价值理论的失败。生产价格学派则完全放弃了斯密的劳动价值概念,直接承继了斯密的生产价格概念。

如果翻阅一下古典经济学时期的著述,我们会发现那个时代争论的问题同现在我们所争论的问题有惊人的相似之处,许多问题在那个时代都已经讨论过,我们现在只是重复了前人已经做过的工作。这也并不奇怪,因为我们现在所面临的问题与当时古典经济学家所面临的问题基本相同,都是市场经济成长过程中的实践对劳动价值理论提出的挑战,所以同样需要深化认识劳动价值理论,并对劳动价值理论进行创新。比较遗憾的是,中国最近的研讨却忽视了一个十分重要的理论事实,那就是马克思在研究政治经济学的时候,已经全面关注过他的前人所争论的一切问题,并且已经科学地解决了这些问题。

当马克思开始研究政治经济学时,欧洲市场经济的发展较之斯密时代更加快了步伐,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资本、技术和管理等非劳动要素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了。马克思自然也要面临如何克服古典劳动价值理论的危机。马克思认为,劳动价值概念有其科学成分,必须坚决捍卫,但是像李嘉图那样不顾实践的变化一味固守劳动价值概念是不可取的;当然像生产价格学派那样断然放弃劳动价值概念,等于放弃了对事物本质的研究,这就把政治经济学庸俗化了,正因为此,马克思称他们是庸俗经济学。

那么,马克思捍卫劳动价值概念与李嘉图的做法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呢?马克思超越李嘉图的根本之处在于他既不是固守劳动价值概念,也不是放弃劳动价值概念。马克思把斯密的商品价值中的劳动价值和生产价格这两个对立的概念有机地统一起来,并通过劳动价值向生产价格的转化回答了实践对理论的挑战。这就是《资本论》著名的“价值转形问题”。这个问题自从《资本论》第三卷于1894年问世以来,在西方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至今已延续了一百多年仍未终结。对“价值转形问题”提出质疑的基本上都是从生产价格学派里发展起来的现代西方主流经济学家;为“价值转形问题”辩护的大多数都是西方马克思主义者。从这场大论战的实质内容来看,质疑的一方竭力证明马克思的“价值转形问题”不能成立或没有意义,其目的无非是想彻底摒弃劳动价值概念。而辩护的一方理所当然地要努力证明,马克思在坚持劳动价值概念的基础上成功地实现了价值范畴的革新。

我们以往并没有实行市场经济,对马克思的“价值转形问题”感受不深,甚至体会不到它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因此可以说,对马克思劳动价值学说最大的误解和曲解就在于没有真正理解马克思的“价值转形问题”,而把马克思劳动价值学说简单化了。值得欣喜的是,在上个世纪80年代,胡代光首开中国学术界研究“价值转形问题”的先河,后来又有许多学者纷纷加人这项重大研究的行列。但是从总体上来看,国内的研究还基本停留在“转形”能否成立的水准上,还没有把“价值转形问题”上升到马克思革新价值范畴的高度来认识并阐释它的当代意义。

当我们重新辨认马克思的商品价值之前,暂且绕过“价值转形问题”能否成立的争论,先假定它是能够成立的。这种假定也不是不可以,因为在尚未定论的“价值转形问题”大论战中,肯定它能成立的一方所进行的论证也是卓有成效的。在假定“价值转形问题”能够成立的前提下,我们来看马克思怎样通过“转形”革新了古典劳动价值理论的价值范畴。 马克思的“价值转形”首先是一个历史演进过程。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197一198页上有这样一段十分重要的论述:“商品按照它们的价值(劳动价值)或接近于它们的价值(劳动价值)进行的交换,比那种按照它们的生产价格进行的交换,所要求的发展阶段要低得多。”178-179马克思的这段重要论述说明了从劳动价值概念到生产价格概念的历史演进过程。劳动价值概念反映的是劳动要素占据支配地位的生产方式(以下简称劳动生产方式)下呈现出来的经济规律,生产价格概念反映的是资本要素占据支配地位的生产方式(以下简称资本生产方式)下呈现出来的经济规律。随着人类社会从较低阶段发展到较高阶段,必然要从劳动生产方式演进到资本生产方式,劳动价值概念也必然要演化为生产价格概念。劳动价值概念演化为生产价格概念之后,经济规律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劳动生产方式占据统治地位的时代,在社会经济运动中起作用的是劳动价值规律;而资本生产方式占据统治地位的时代,在社会经济运动中起作用的是生产价格规律。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主要阐述的是劳动价值规律,而到第三卷完成“价值转形”以后主要阐述的是生产价格规律。当然,从劳动价值规律再转向生产价格规律,内容更多,也更复杂,马克思对这些内容的描述并没有完成。恩格斯看到了这一点。他在《资本论》第三卷“增补”中,针对马克思这段重要论述说道:“如果马克思来得及把这个第三卷再整理一遍,他毫无疑问会把这段话大大加以发挥。现在这段话,不过是关于这个问题所要说的内容的一个大概轮廓。”

马克思的“价值转形”同时又是一个逻辑演进过程。马克思在《导言》中说,他的分析过程中将会出现两个概念:一个是抽象概念,一个是具体概念;他的分析将从抽象上升到具体。

落实到《资本论》中,就是从抽象的劳动价值概念上升到具体的生产价格概念。这个逻辑演进过程构成了《资本论》的整体结构,第一卷从抽象的劳动价值概念开始,通过第二卷的中介环节,第三卷上升到具体的生产价格概念。马克思的逻辑过程与历史过程是一致的。

马克思通过历史和逻辑的演进过程把原来两个相互对立的价值概念—劳动价值概念和生产价格概念—统一为一个有机整体。可见,马克思的商品价值是复杂的,其中包含劳动价值概念,同时包含生产价格概念,以及劳动价值概念演化为生产价格概念的过程。因此,马克思的商品价值具有演进性。

三、马克思社会核心价值的复杂性

应该说,马克思的社会核心价值与他的商品价值是一致的,因为这是一个价值范畴的两个方面。既然马克思的商品价值具有演进的特征,他的社会核心价值肯定也具有演进的特征。马克思演进的社会核心价值至少应该包含以下两重意思。

马克思社会核心价值的第一重意思表达了历史演进的必然性,这个必然性是指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生产方式的必然性,劳动价值概念必然要演化为生产价格概念,劳动生产方式必然要演进到资本生产方式。马克思研究政治经济学和撰写《资本论》的初衷,恐怕不是为了表达他贬抑资本的社会核心价值,他想要表达的社会核心价值应该是用科学的态度来看待资本要素,用科学的态度来看待资本生产方式。所以,他把书名定为《资本论》,而没有定为《劳动论》或其他什么“论”,这充分说明他写这本鸿篇巨著的用意。在《资本论》以及马克思的许多著作中,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对待资本生产方式的科学态度和全面评价。从马克思复杂的社会核心价值来看,他不是简单否定资本生产方式,他首先是肯定资本生产方式,肯定这种生产方式对社会生产力的巨大促进作用。马克思的这种价值取向,在他批判那些自诩为无产阶级反对派的观点时也可以见出,当时莱文斯顿等人对资本生产方式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成果持否定态度,马克思针对这种态度深刻地指出:“在这方面他们(虽然是从相反的一级出发)也具有政治经济学家们的局限性,即把这一发展的对立形式和这一发展的内容本身混淆起来。一些人为了这种对立的成果而希望这种对立永世长存。另一些人则为了摆脱对立而决心牺牲在这种对立形式范围内产生的成果。”

马克思社会核心价值的第二重意思表达了历史演进过程中内在的社会矛盾。由于劳动价值概念与生产价格概念是相互对立的,这种对立是这个历史阶段上社会内在矛盾的根源。所以,马克思在肯定资本生产方式的同时又认为,否认资本生产方式中存在的矛盾也是不科学的,这是他批判庸俗经济学的关键之处。庸俗经济学的要害就是想抹煞或掩盖社会矛盾。马克思认为,资本生产方式中最根本的矛盾是劳动和资本的对立,这种对立有时表现得十分尖锐,比如马克思在19世纪40年代所观察到的欧洲工人运动就是这种对立最激烈的表现。当然有时在政府和社会强有力的干涉下,又表现的相对缓和,比如马克思在写作《资本论》时所观察到的英国《工厂法》等法律颁布以后的情况。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版序言中说:

“所以,现在的统治阶级,不管有没有较高尚的动机,也不得不为了自己的切身利益,把一切可以由法律控制的、妨害工人阶级发展的障碍除去。因此,我在本卷中用了很大的篇幅来叙述英国工厂法的历史、内容和结果。”马克思深刻阐明了资本生产方式中社会矛盾的明显结果是有效需求不足,这是导致经济危机和社会危机的根本原因。马克思的预见在20世纪30年代的那场大危机中再一次得到证实。其时凯恩斯从有效需求不足这个事实出发,提出了政府干预的理论。这就是西方主流经济学中出现的凯恩斯革命。凯恩斯并不承认他的研究与马克思有关,而且竭力反对马克思学说。凯恩斯的弟子罗宾逊却比较了马克思和凯恩斯的理论,得出其中许多相似之处。

人生价值概念范文2

【关键词】 小学;数学;概念教学;育人价值;过程结构

概念是小学数学课程的教学中非常重要的组成,如何能够高效的进行概念教学,并且挖掘其中的育人价值,这是非常值得探究的一个问题。针对小学数学课程中的概念教学方法的选择很重要,对于教学的过程结构也应当有更加合理的设置。教师要选取更符合小学生认知水平以及接受能力的教学方式,并且要突出概念教学的重点。在这样的基础上才能够保障学生对于概念有更好的理解与吸收,并且更好的发挥概念教学的育人价值。

一、小学数学概念的基本特征

在探讨如何更好的发挥概念教学的育人价值,并且更为合理的进行概念教学的过程结构设计前,我们首先很有必要探讨小学数学概念的基本特征。这将会让我们找到更多更富针对性的教学方案与教学模式,在有效的教学过程中来保障学生对于知识的理解与吸收,并且充分发挥概念教学的育人功效。小学阶段的数学知识很多都是生活中的常识,不少知识点都和学生的日常生活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这是一个很好的教学基础,也是教师应当有效把握的一个教学方向。教师可以以日常生活为出发点来更灵活的进行教学过程的设计,可以将概念充分融入到生活场景中来辅助学生对于知识的理解与吸收。这才是更有针对性的教学策略,并且能够更有效的让概念教学的育人价值得以体现。

小学数学概念的基本特征可以主要归结为如下几个方面:首先,课本中的很多概念常常具有某些自然概念的痕迹,并且,针对儿童的认知特征,会经过某种改造,以适应儿童的学习、掌握与运用。其次,小学数学概念在组织上具有系统性的特征,这是由数学自身的自然结构的精确性所决定的。再次,不少知识点往往是通过大量的直观材料,在引导学生进行充分的操作、观察、分类等感知活动的基础上来构建数学概念的。最后,往往以图画或语言文字为主,以描述的方式来呈现概念。这些都是小学数学中概念的一些基本特征,对于这些特征的有效分析将能够让教师进一步明确教学方向。同时,教师也应当在此基础上进行更为合理的教学过程的组织与设计,这样才能够提升教学效率,并且让概念教学的育人价值有效得以发挥。

二、对于学生思维灵活性的培养

概念教学的育人价值可以体现在很多方向,首先,合理的进行概念教学的渗透对于学生思维灵活性的培养将会起到极大的推动。小学数学中的很多概念间往往有着非常直观的联系,知识点间的关联与共通也体现的十分明显。在这样的基础上,必须学生有灵活的思维才能够对于这些相关概念有更好的辨析,并且能够更有效的实现概念间的共通。教师在实际教学中可以充分利用知识点间的这种特征,可以透过一些知识的串讲或者知识点间的比较来有意识的培养学生的灵活思维,这才是概念教学育人价值的一种有效体现。

比如,学完大于号和小于号后,教师可以请同学们把60、108、38、10、61这些数用大一些、小一些、大得多、小得多等来描述它们之间的大小关系,再分别用“<”、“>”来表示它们从小到大、从大到小的顺序。这个过程将会很好的培养学生思维的灵活性,并且能够有效促进学生对于知识的理解与吸收。概念教学中能否充分发挥概念的育人功效,这关键在于教师的教学观念是否更新,是否鼓励学生多角度、全方位、灵活地思考问题,是否注意培养学生的数学意识,是否注重知识在生活中的灵活运用。教师要有意识的注意这些教学要点,并且要给学生创设更好的教学氛围,这样才能够让概念教学的育人价值更好的得以体现。

三、对于学生思维深刻性的培养

培养学生思维的深刻性在数学课程的教学中非常重要,这也是学生综合数学素养的一个重要取决因素。灵活的进行概念教学的组织与设计,这对于培养学生思维的灵活性同样会起到帮助,这也是概念教学的育人价值的一种体现。小学数学中讲到的很多概念不仅关联性十分明显,不少概念还有值得挖掘与探究的空间。教师要透过有效的教学启发来让学生有效的思考相关问题,尤其是要引导学生挖掘概念中隐藏的一些知识点。这不仅能够促进学生对于概念有更为全面与深入的认知,这也会很好的培养学生思维的深刻性,这才是概念教学的育人价值的体现。

比如,对于几何初步知识的教学,教师不仅要让学生能够认识标准图形,还要注意引导学生从图形的多种方位上加以认识,着力进行变式练习。当学完对长方形、正方形的认识后,为了使学生对概念的认识和理解更加彻底,可让学生练习从不同的图形中挑出长方形和正方形来。如果学生不能正确地从这些图形中挑出来,那就是被图形的表象所迷惑。教师经常设计这样的练习,学生就能透过现象抓住本质,这种能力反映出来的就是思维的深刻性。由此不难看出,合理的进行概念教学的创设,这不仅能够极大的深化学生对于知识点的理解与认知,这也是对于学生思维能力的一种培养与塑造,这对于学生今后的数学学习将会起到很大的推动。

总之,小学数学概念的教学可以有很多不同的教学切入点,合理的进行教学模式的设计不仅能够提升概念教学的成效,这也能够让概念教学的育人价值充分得以体现。教师要善于在概念教学中锻炼学生思维的灵活性与深刻性,要让学生能够灵活的理解与应用各种不同的概念,并且能够透过事物表象看到事情的实质。这才是学生从概念的学习中获取的收获,这也是概念教学的育人价值的一种直观体现。

【参考文献】

[1]赵萍.数学概念教学别搞错了方向[J].湖南教育(下). 2010(02)

[2]任云云.浅谈小学数学概念教学的引入[J].小学教学参考. 2010(02)

[3]叶菁.巧用“多媒体”优化小学数学概念教学[J].新课程学习(基础教育). 2010(01)

[4]吴绪蓉.巧用反例,让数学概念教学彰显活力[J].陕西教育(教学版). 2009(Z2)

人生价值概念范文3

摘要:近年来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研究,呈现出可喜的“争鸣”局面,主要集中在以下问题上形成了一定的知识“存量”:一是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关概念的辨析,二是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来源与演进的研究,三是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的研究,四是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功能的研究,五是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的研究。本文在对以上问题研究现状进行择要阐述的基础上,指明其研究的成就及不足,而其不足恰恰应成为我们今后努力研究的重点和方向。其要义是在“存量”的基础上实现“增量”研究,其目标指向是不仅从理论上做到对社会主义价值观的体系建构和合理提炼,而且要在社会中形成良好的价值观塑型。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述要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2)07-0005-06

长期以来,从理论、制度、实践的层面上研究社会主义的成果颇丰,而从价值视阈对社会主义研究的成果相对比较薄弱。一般认为,我国对社会主义价值观的研究起步较晚,勃兴于上个世纪80年代,最早着手的是一些从事价值哲学研究的学者,他们从价值哲学视角思考社会主义价值观问题。据统计,社会主义理论研究者关注社会主义价值观问题,最早能见到的是北京大学薛汉伟教授1989年发表的《价值目标在社会主义概念中的地位》、王锐生教授1990年发表的《关于社会主义的价值和价值观》以及万智先生同年发表的《论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等三篇文章,从此拉开了社会主义价值观研究的序幕。其后影响较大的是2005年在《科学社会主义》杂志上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问题进行的系列讨论。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任务,对社会主义价值观的研究产生了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2009年以后,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研究稍有跌落,但是,这种跌落并非说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研究已经达成共识。恰恰相反,这种跌落只能说明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研究陷入一种困境。由于许多无法达成共识的结论和许多混淆的理论,令研究者暂时有所旁顾,这也说明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研究还处于探讨阶段,还有许多需要理论工作者进行深入研究的领域,这一情形也说明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研究难度和理论深度所在。从总体上说,近年来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研究,呈现出可喜的“争鸣”局面,主要集中在以下问题上形成了一定的知识“存量”:一是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关概念的辨析,二是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来源与演进的研究,三是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的研究,四是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功能的研究。五是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的研究。本文在对以上问题研究现状进行择要阐述的基础上,指明其研究的成就及不足,而其不足恰恰应成为我们今后努力研究的重点和方向。

一、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关概念的辨析

由于定义之间解读的巨大间隙和混杂,以至于学界至今也未能摆脱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关概念的争论。

早在1988年,王玉棵教授就在《价值论研究中几个有争议的问题》中归纳出学界对于“价值”的表述:第一种看法,认为价值是关系范畴。它表示客体属性与主体需要之间的关系或是客体功能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关系;第二种看法也认为价值是关系范畴,它是客体对主体的意义;第三种看法,认为价值是属性范畴,主要指物的使用价值;第四种看法,认为价值是主体对客体的态度或反映;第五种看法,着重从动态来说明价值,认为价值是主体通过实践活动建立的客体对主体的意义关系;第六种看法,认为马克思的商品价值范畴,就是马克思主义的哲学的价值范畴。2002年,王玉棵教授又将价值本质归纳为主观价值论、客观机械论、主客体关系论三大类型和意义说、满足需要说、兴趣说、情感说、欲望说、先验性质说、情境说、功能说、有用性说和结果内在性质说十种观点。2007年,李德顺教授又提出,价值有五种不同的分类方法,第一是观念说或精神存在说;第二种是实体说:第三种是属性说,又可分为客体属性说和主体属性说(或人的本性说);第四种是关系说,关系说也存在主观论和客观论之分;第五种是实践说。他对这些不同的价值做了自己的界定,其中第五种是他所认同的关于价值的本质的界定。田海舰、邹卫则认为,在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研究中,关系说或主客体关系论占据明显的主导地位:“价值是客体的属性、结构同作为主体的人的需要之间形成的一种客观现实的关系,具有客观性;同时价值又具有主体性,具有属人的特征。”以上这些都为我们认识“价值”这一概念提供了启发性思路。其实,在笔者看来,要理解“价值”,必须理解价值的构成要件,主体、客体和链接物。主体客体并不存在过多的争议,主体是人,客体是物,对于究竟是什么联系了主体和客体,主客体之间究竟谁更为重要,谁处于支配地位则成了这个问题研究纷争最多的地方。只有利用唯物辩证法的观点才能真正理解价值的概念。主体和客体并非生来就有。它们是历史发展的一种结果,在猿通过劳动转化为人的那一瞬间,这一关系才最终确立。人类为了生存而对自然界物质的汲取,是对价值的最初阐解,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的出现则昭示了人们除了生存需要外,还有其它的需要。因而,价值是在实践中不断扩展的一个概念。

“价值观”同样是一个众说纷纭的概念。文崇一教授认为,价值观就是一个社会或一群人用以衡量事物和行为的标准。价值观会影响人的行为,有时甚至决定人的行为。就是说,有什么样的价值观,便可能产生什么样的行动。王玉棵教授认为:“价值观是关于价值的一般的或基本的观点,是对价值本质的一般概括,是对各类价值,主客体一般价值关系的基本概括,是价值意识的最高形式。”石云霞教授等则认为,价值观就是人们对于价值的根本观点和看法。它是世界观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对于价值的本质、功能、创造、认识、实现等有关价值的一系列问题的基本观点和看法。并指出价值观是个别当中抽象出的一般,从特殊当中概括出来的普遍,因此具有根本性和整体性。吴向东认为:“价值观是关于价值的意识。”宋惠昌教授对价值观的理解为:“作为一定社会文化、意识形态的表现形式,价值观是人们关于价值问题的基本观点,特别是人们关于人的价值的基本观点,即人生观、世界观、理想、信念、信仰等思想观念的总和。”笔者认为,“价值观”是由“价值”和“观”的一种有机构成,在理解了价值含义的基础上,只需要对“观”的内涵加以把握,便可以完整理解价值观的内涵和本质。每个人对价值观概念的理解就是基于自身对价值的理解基础之上。事实上,许多学者在研究中并未基于自己理解的价值来继续理解价值观。最明显的佐证为学者在价值概念的理解上千差万别,但在价值观的概念理解上却基本上出入不大。似乎并未能够坚守前后一致的原则。

人生价值概念范文4

在我国当前正在进行着的被称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变革进程中,建立和完善民商法的任务也许还不能理解为仅仅是适应当下经济活动或交易实践的需要提供某些法律承认和法律保护,或者是适应现行经济政策的要求提供某些可替代(或辅佐)行政管理的法律约束或法律调控。如果我们承认未来中国民商法应当在这场伟大的历史变革中扮演更为积极的角色,那么我们就不能不从市场经济社会的价值理念、基本制度构架和标准操作规范等角度,去考量这类法律部门的文化特性及发展路向。这也许是一个相当大的话题。这里,我想集中讨论其中的一个侧面,那就是法的思维方式与学术风格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我的基本观点可以概括为一句话:超越概念法学。

一、概念法学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从当代国际比较法的角度看,我国民法属于大陆法系,特别是深受德国民法的影响。

德国法系和法国法系是大陆法系的两个主要支系(另一个支系是斯堪的纳维亚法系或称北欧法系),它们又被称作法典法系。它们的共同特点是注重概念和法典的内在逻辑体系。这就是所谓理性主义精神。理性主义是近代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罗马法复兴运动的共同精神。

就罗马法复兴和近性主义法学思想而论,以下几个要点是重要的:(1)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即以个人的法律人格和权利、自由为法律的价值中心;(2)法律的统一性,以及与此相关的法律稳定性;(3)法律的概括性和逻辑性。在这些要点背后,存在着两个基本的信念:第一,法律现象的守恒性,它使人们相信,可以通过一套逻辑严密的概念体系,一劳永逸地将各种法律现象有条不紊地纳入法律制度的调整范围;第二,法律价值的单一性,它使人们相信,现行法律秩序所维系的价值体系是唯一的和至高无上的,因而不允许成立体系外其他价值的合法性。总的来说,法典法系的宗旨,在于建立一套完整、精密和恒定的规范体系,以确保自由主义的法秩序能够普遍、稳定和永久地存续下去。

与此相适应的理性主义法律思维方法,是一种以概念为中心的方法。在法典法系中,基本的法律规范是用具有高度概括的概念来表达的。这些概念既是社会生活中具体法律现象的抽象,也是法律秩序中法律价值的载体和法律目的的代表。同时,概念也是联结整个体系结构,实现法律规范整合的媒介和纽带。所以,在法律运行过程中,规范地理解、解释和应用,都必须借助概念,甚至依靠概念。

这种以概念为中心的法律思维方法,就是所谓的概念法学。在本世纪前半期,以民法总则为代表的德国民法典模式及其概念法学曾经风靡一时。我国法制现代化发端于清末法律改革,继之以民国创制六法,当时正值德国法如日中天,故深受其影响。新中国的法学,在一定程度上继受前期法制现代化成果的同时,更受前苏联的影响。而以1922年苏联民法典为代表的前苏联民法又是以德国和瑞士的民法典为蓝本制定的,尽管它的制定贯彻着与西方法系完全不同的价值和目标。

前苏联的法学,从法学风格上讲,仍然是概念法学。但是,不同的是,它所采用的概念体系是由一套以意识形态教条为中心的独特概念和推理构成的,而且,这种概念体系的功利目标从根本上说不是以个人自由为价值理念的民事秩序,而是以阶级专政为价值理念的统治秩序。所以,在这套概念体系中,真正居于中心地位的不是(由法律现象归纳的)法学概念,而是(由意识形态衍生的)政治概念。

“文革”以后,中国法学复兴,其法学资料和方法又首先取自前苏联、日本和中国台湾,以及西欧的法典,以后才逐渐引进其他法系的成果。迄今为止,在中国法学界,特别是民法学界,概念法学的传统还是根深蒂固的。

在这里,我们不能不提到那场起于70年代末,几乎持续于整个80年代的民法经济法论战。在这场论战中,以“商品关系说”为代表的民法学派与以“纵横统一说”为代表的经济法学派,进行了旷日持久且影响深远的论争。现在,可以较清楚地看出,这场论战实质上是社会的体制转轨和文化转型给中国法学带来的一次阵痛。论战的实质,从经济体制上讲,是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之争;从文化范型上讲,是权利本位与权力本位(个人本位与国家本位)之争。现在,这场论战已经以纵横统一说的失势而告一段落,但都远未完结。就民法方面讲,自我总结的任务亦很繁重。因为,在这场论战中,民法学的学术建设在很大程度上是围绕着“求生存”(而不是“求发展”)的目标。而在求生存的过程中,他们不仅在价值层面上较多地依靠了本学科在概念和逻辑方面的传统优势。因此,民法学在论战中不仅未能实现本学科理论上的中的创新与发展,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自身的这种发展。

二、当代概念法学面临的挑战

从当前世界范围内看,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法典法系及其概念法学,其影响力有所衰退,而影响力显著增强的是英美判例法系。其根本原因之一,就是现代社会生活的发展变迁,打破了法律现象守恒的神话,从而使一个世纪以前法国人和德国人带着一劳永逸的愿望精心构筑的概念式法典城堡,在今日已难以见到其当年的风采和神韵。而英美判例法系的灵活务实作风,使它能够在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中,始终保持进取的姿态和创新的活力。

要说判例法系和法典法系的区别,最根本之点,还在于其法律规范的重心不同,前者在于个别案件的公平正义,后者在于法律的稳定性。总的来说,判例法系的一套方法和技术,更能适应现代社会不断发展变化的现实,而法典法系则显得比较僵化、迟钝。目前,在法、德等法典法系国家,原来的法典不仅历经修改、昔日尊容难驻,而且因不敷应用,不得不求助于日益增多的单行法规。而这些单行法规的具体性和操作性,同概念法学的那种抽象、缜密的学究气,显得格格不入。

与法典法系的概念中心不同,判例法系的思维重心在于“解决方案”“(solution)。基于”个别案件的公平正义“的立场,人们要求不同的案件(或曰,不同的事实背景)必须有不同的解决方案。判例法的操作方法,就是从以往的相同案件的判例中找出其中的解决方案,然后联系本案的背景和焦点,依据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确定本案的解决方案。如果法官认为昔日的解决方案同今日的价值理念不相符合,则不妨创立新的解决方案。如果法官遇到某种前所未有的事实背景,认为需要为之提供一个解决方案,那么他们不妨建立一种新的案由。如果昔日未受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在今日被认为有保护之必要,亦不妨创立一个新的判例。通过新判例的问世,宣告一种新权利的诞生。此外,判例法要求法官在制作判决时充分阐述理由,故一份判决书往往无异于一本洋洋大观的学术著作。于是,法官成了职业的法学家,领导着法学研究的潮流。

法典法系和概念法学的困惑有一个根本原因,就是前现代社会向后现代社会的转变,冲破了法律价值单一性的桎梏,从而使那种排斥外来价值的封闭式规范体系和崇尚概念、拘泥概念的思维方式,难以适应多元价值并存沟通的时代潮流。

在西方,前现代社会价值单一的一个明显例子,就是在社会经济领域片面追求效率价值(即财富增长的极大化)和个人权利自由价值,而无视社会公平和社会整体和谐的价值。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尤其是60、70年代以后,价值多元的局面开始出现。其主要表现是,一方面,通过社会化改良运动,树立社会公平和社会整体和谐的价值权威,将不同的利益集团、利益要求和价值取向置于一种兼容并包的文化框架中加以调和;另一方面,以宽容和对话的精神,寻求主流价值同各种非主流价值之间的和平共存,使各种不同的社会意志能够平等地参与到利益与共的文明建设中来。

在东方,包括我们中国,多元价值并存取代单一价值主宰,也正在形成为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这种趋势使我们不能不认真考虑法律制度的观念更新、结构更新和思维方法更新。

判例法在过去的实践中确实表现出它在实现价值并存和利益调和方面的某些优越性。但是,我们并不能由此而简单地断定21世纪将是判例法征服世界之世纪。由于判例法的操作系统依赖着一只庞大而素质精良的法官队伍和一套复杂精致、成本昂贵的诉讼机制,再加上不同民族的文化差异,对广大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它实在是一种难以继受的奢侈品。

介乎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之间的是斯堪的纳维亚法系,或称北欧法系。北欧法系是成文法系中的非法典法系,以单行的法规(Acts)为主要法律形式。北欧法系的基本风格是实用主义,即法律的制定以实际需要为出发点和归宿,故法律条文的设置不求体系完善,但求切实可行。在这种情况下,北欧法系的思维中心,既不是概念(concept),也不是解决方案(solution),而是规则(rule)。这就是说,人们在制定或者适用一项法律的时候,所考虑的问题是,在某个具体场合存在什么规则,以及如何解释和应用这些规则。这种以法规(Acts)为根据,以规则(rule)为中心,重在解决实际问题、满足实际需要的思维方法,就是北欧法系的基本特色。目前,在判例法系和法典法系的国家,单行法规也正在发挥着越来越引人注目的作用。单行法规的制定,既无需拘泥固有的概念和逻辑体系,也不受先例的约束,而主要是根据有关的法律政策(legal policy),即立法者对某一领域某些社会关系或社会问题的一般方针和对策。例如,瑞典的货物买卖法,是按照维护交易自由和提高交易效率的政策制定的;而它的消费买卖法,则贯穿着保护消费者和维护交易公平的政策。而这样的区别,在德国、法国的民法典里,则无法体现出来。

这种以规则为中心的实用主义法规体系,对于现代社会关系的变易性和价值多元性,也有着较强的适应能力。而且,比起判例法系来,这种体系有着更大的可移植性。实际上,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领域的立法大都是单行法规。这些法规在制定和适用中表现出来的重实际求实效的务实作风,体现了中国社会在新的历史时期的基本文化格调,也代表了我国法制建设的未来路向。

三、中国民法要超越概念法学

自本世纪初以来,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始终处于法文化冲突的困扰之中,追随德国法系的中国民法,由于受概念法学的束缚,长期以来一直被禁锢在法学家的课堂上和书本里,尚未真正地成为广大民众手中的工具。学者们尽可以批评中国文化的落后的民众的愚昧,但缺乏文化土壤和民众支持的立法毕竟不能说是高明的。因为法律是为全社会制定的,是用以满足社会的实际需要的,它们不应该成为少数人闭门玩味的艺术品。 当年黑格尔曾批评孔夫子的哲学缺乏思辨,只能算作一种常识道德。如果孔夫子当时还在,他一定会对这种德国式的精神贵族的傲慢反唇相讥。中华民族有自己的浩然之气。知天命、顺自然,从自身文化体验中获得的人生哲理,哪怕带有某种直观地或者经验的色彩,也丝毫不逊于那些故弄玄虚的形而上学和自寻烦恼的概念游戏。所以,中国民法要尊重中国的民族性,顺应中国的民情。

中国民法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一支重要方面军。在一个长期以来缺乏发达市场制度和私权立法的国度里,建立现代意义上的民法,其困难可以想见。但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中国人的权利意识和适应市场的能力,远比学者们想象的强得多。我们可以断言,现代民商法在中国生根发育的生态环境,实在比学者们想见的优越得多。所以,我们还不能把民事立法在实践中遇到的种种困难统统归咎于外部环境,而应该从法律和法学的自身中寻找一下原因。 我们要首先打破一个神话,就是以为从前移植进来的德国民法及其概念法学方法是先进的、科学的和不容置疑的。其次要打破的一个神话,就是中国人缺乏接受现代法治的文化基因。如果我们知道当代西方学者们是如何嘲讽、抱怨甚至声讨那给他们带来许多烦恼的概念法学,如果我们知道中国传统文化在发达国家的有识之士中赢得了怎样的崇敬和推崇,我们就不会把超越概念法学看成是愚昧,也不会把尊重本国文化看成是保守。 当然,笔者并不反对制定我国的民法典,也不否定概念法学的学术贡献。所谓超越,不过是针对这类立法形式和法学思维方法对我们的束缚而言。而这种束缚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因于我们自己的某种心理障碍或者认识缺陷。也就是说,我们需要一种更加博大包容的文化情怀,以及更加广阔的文化视野和更加高雅的文化品味,以便在包括本民族在内的全人类的文明成果基础上,发挥中华民族素来具备的文化综合能力和文化创造能力。 超越概念法学,从根本上说,就是要超越法律现象守恒性和法律价值单一性的观点,以适应当代社会生活变易性和价值多元性的趋势。

超越概念法学,从法律形式和结构上说,就是要克服法典体系的封闭性和抽象性,在制定作为基本民事权利法的民法典的同时,重视制定适应经济生活实际需要的各种单行法规。

超越概念法学,从法律风格上说,就是不仅要关心法律的概括性、逻辑性和稳定性,而且要关心法律的直观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特别是在经济领域,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应更多地强调重实际讲实效的务实风格。 超越概念法学,从法学思维方法上说,就是要摆脱单纯概念中心的模式,吸收判例法系解决方案中心和北欧法系规则中心的某些有益经验,同时以兼收并蓄的态度吸取各个法系的优秀成果,借以开阔思路,繁荣创作。

人生价值概念范文5

一、从自然本体出发的价值定义

价值一直是一个很难定义的概念,甚至有些哲学家还提出了价值无法定义的观点,并责怪定义主义者的无知与牵强。基于相应的考虑,罗尔斯顿也有意无意地回避了价值定义的问题,他直接从自然价值能否成立,以及自然价值的分类等问题入手来阐释他的自然价值伦。也许在他看来,价值概念已经是不言自明的了。其实,并非如此。

直到目前,价值概念仍然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然而,按照系统理论的相关观点,任何概念都应该在其相关的系统中获得相对确定的规定,否则,它便不可能被我们清晰地把握,也不可能保证利用这些概念所展开的逻辑思维的准确性。我们既然要研究价值哲学,那么,就有必要对价值哲学中的核心概念——价值进行定义,如果不能给出一个相应的定义,那么整个哲学体系的根基便很难确立。事实上,能够给出怎样一个关于价值概念的定义往往能够成为确立相应价值哲学理论性质的一个基本前提。

在经典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中并没有一个关于一般价值概念的规定。当年马克思的着眼点更多关注的是劳动价值的问题。在他所阐释的政治经济学理论中,价值指的是体现在商品中的社会劳动。价值量的大小决定于生产这一商品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多少。如果我们把这一层面的价值概念直接看作是价值的一般规定显然是过于狭窄了。罗尔斯顿虽然没有明确给出价值的一般规定,但从他关于价值的基本理论的阐释中也可以看出他并未把他的生态伦理价值论限定在劳动价值论的范围内。因为,他所提出的自然价值论就是要批判以人类中心主义为倾向的价值理论,而劳动价值论适应的范围恰恰是人类生产的领域。

目前较为流行的一些关于一般价值的定义更多强调的是客体对主体的积极作用。随着当代价值哲学的发展,这样的一类定义也越来越多地受到了批评。因为此类定义明显地具有两个方面的局限:一是把价值存在的范围狭隘地限定在主客体关系之中,不能揭示自然事物自身具有的价值;二是只承认“积极作用”的正价值,不承认负价值和中性价值。

在邬焜所著的《信息哲学》一书中,在讨论价值概念的定义时有一段很精彩的叙述。他首先分析和批评了两种相反的关于价值难于定义的观点。这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价值概念“太单纯”,因而不可定义;另一种则认为价值概念“太综合”,因而不可定义。

如果把这两种观点综合起来,价值似乎是一个既“太单纯”又“太综合”的概念,也许,只有“上帝”这个概念能与之相类似了。因为“上帝”无所不包、无处不在,又先于、高于一切,超然于一切之上、之外,这不恰恰就是既“太单纯”又“太综合”了吗?正因为这样,“上帝”这个概念表面看来似乎每个人都能理解,但其实每个人都难以或者不能给出一个确切的定义来解释它。

但“价值”这个概念毕竟不是神学概念,它是可以被逻辑与系统思维所驱驾的。

“从系统思维的观点来看,一个绝对孤立的事物是不可理解的,具体到概念就是,一个绝对孤立的概念是不可界定的。所谓绝对孤立就是既无内部关系,也无外部关系。”[2]347之前提到的“太单纯”就是无内部关系的,就如同无法再分的微粒。而之前提到的“太综合”就是综合到无所不包的程度,以至于外无它物,于是就没有了外部关系。“那些有外部关系的‘太单纯’之概念可通过内涵法定义;那些有内部关系的‘太综合’之概念可通过外延法定义;那些既不‘太单纯’,又不‘太综合’之概念则既可通过外延法,又可通过内涵法来定义;只有那种既‘太单纯’,又‘太综合’的概念,亦即对内、对外都是绝对孤立的概念才是不可定义的。”[2]348“然而,那种既‘太单纯’又‘太综合’的事物或概念是根本不可能有的。因为,‘太单纯’就意味着小而无内(如,德谟克利特的‘原子’),那么,它便一定会被更大的系统所包容,这就使它必然会有外部关系;而‘太综合’则意味着大而无外(如,广义的‘宇宙’、‘存在’概念),那么,它便一定会包含了许多个层次和部分,这就使它必然会有内部关系。”[2]348

那么,照此分析,价值概念不可能既“太单纯”,又“太综合”,所以,前面两种关于价值概念不能被定义的论说也就不攻自破了。既然价值概念是可以被定义的,那么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便是如何给价值概念下定义了。

目前流行的价值定义的歧义太多,很多哲学家都试图定义价值,但都很难走出人本主义的圈子。邬焜提到了王玉樑先生归纳出的六种关于价值定义的类型(需要论、意义论、属性论、劳动论、关系论、效应论),“但这六种类型都全然是在以人的世界为参照的主客体关系的范围里来界定价值的本质的”[2]352。这种主客体二元对立世界观基础下的价值论必然是单向的、片面的和肤浅的。

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论也是旨在批判这些人本主义或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论倾向,而意图创立自然本体论的价值体系。他的初衷是对的,但他的自然价值论在价值本身定义问题上就没有走出先前的误区,还是从主客体二元的基础出发,从人的角度出发来解释价值,明显是力度不够、根基不牢。

但信息价值论从复杂性系统思维的角度出发,还是总结出了价值的定义:“从哲学层次来看,价值乃是事物(物质、信息,包括信息的主观形态——精神)通过内部或外部相互作用所实现的效应。”[2]354之前我们曾提到一种流行的观念,这一观念简单地将价值归纳为某种“作用”,“作用”这一概念和邬焜所用的“效应”概念虽然表面看来十分相近,但如果仔细分析这两个概念的含义其实并不相同。“效应”是事物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结果,我们可以发现价值产生于作用而又不是作用本身,作用带来的作用者改变的效应才是价值,而这种效应不能单纯地被理解为主体需求或者人的个体感受,如果是这样就将效应的范围狭隘化了。这种效应应该是相互作用的双方或多方共有的,是不依赖观察者和感受者而客观存在的,并且,相关的效应既可以在有认识能力的主体和与其作用的客体之间发生,也可在没有认知能力的一般自然物的相互作用中发生。这种效应的性质可以是积极的、消极的或中性的。这就是正价值、负价值或中性价值。如此看来,邬焜提出的价值定义更具有广泛的普适性和解释力。它既可以包容已有的以人为中心的价值理论,也可以解释更为广泛的自然价值现象。另外,根据这个价值定义还可以把价值和价值感受、价值评价和价值理想等区别开来,并分出相应的价值活动的层次。在这些价值活动的层次中,一般自然物间的自在的价值效应乃是具有基础性和本原性的价值效应,也就是元初价值,而其他层面的价值活动都只能是由元初价值所派生的次生性价值,我们不应该将这些众多的不同层次的价值活动混为一谈。而不能区分这些不同层次的价值活动,简单用价值感受、价值评价和价值理想来代替价值本身则正是西方传统价值哲学的主要缺陷。

自然价值论应该以相应的能够包容自然价值的价值概念定义为基础,从这样的价值规定出发才可以真正走出人类中心主义或者主客体二元对立的价值论的局限,进而真正构建一种适合于当代生态文明理念的价值哲学。

二、自然中的价值

罗尔斯顿的价值哲学旨在发掘自然中的价值,他认为对于提出大自然没有任何内在价值的看法“是我们要逐步予以检讨的”[1]2。他的价值理论首先针对的是流行于现代西方的以人的主观偏好为标准的主观主义价值论[1]6。他认为,现代西方的主流价值理论是一种依赖于人的主体的价值理论,缺乏对价值问题的客观性解读。在实用主义哲学那里,这种人类中心主义的倾向更为强烈。在对现代西方主流价值理论进行批判的基础上,罗尔斯顿力图探寻自然的内在价值,确定价值的客观性和自在性。

在《哲学走向荒野》一书中,罗尔斯顿总结出自然的十种价值类型:生命支撑价值、生命价值、经济价值、消遣价值、科学价值、审美价值、宗教价值、多样性与统一性的价值、稳定性和自发性的价值、辩证的价值[1]119148。之后又进行了补充,在《环境伦理学》中扩充到了十四种,添入了历史价值、使基因多样化的价值、文化象征价值、塑造性格的价值[1]134,他认为这些价值是自然独有的价值,而不是基于人类创造或者评价的。

虽然罗尔斯顿的初衷是正确的,对问题的认识也是明了的。然而,细究起来,他所提出的上述价值分类的基础仍然停留在人的价值评价的层面。我们在前面已经提到,价值评价与价值是两码事,价值就是事物相互作用所产生的效应,价值本身是效应,价值评价则是从人类自身的价值标准出发对相关效应作出的评判。罗尔斯顿始终没有走出传统价值理论的阴影,显然上述的分类不是关于效应本身而是关于价值评价的。由于罗尔斯顿的这一分类不是关于价值本身的,所以,这种分类并不是直接针对自然价值而提出的价值理论。

经过分析,可以大致把罗尔斯顿提出的上述十四种价值类型分为两大类:第一大类是抽象价值,包括三种:多样性与统一性的价值、稳定性和自发性的价值、辩证的价值。这三种价值从表面来看,既可以针对自然,也可以针对个人、人类和人类社会。然而,它们都不是在“效应”的层面上作出的解释,而只是一种评价,因为多样与否、统一与否、稳定与否、自发与否、辩证与否等等,都需要借助某种有智慧的评价主体才能作出评定。

第二大类可以看作是具体价值,占了大多数,包括十一种:生命支撑价值、生命价值、经济价值、消遣价值、科学价值、审美价值、使基因多样化的价值、历史价值、文化象征价值、塑造性格的价值和宗教价值。这十一种价值基本上都是从人类自身角度出发的价值评价,虽然罗尔斯顿一再强调这些价值是不基于人类的创造或存在的,但事实是他还是不经意间走入了从人类角度出发的价值评价的误区。其实,仅从字面的含义来理解就不难发现,这十一种价值都被或多或少地打上了人类需求尺度的烙印,这些价值评价在实质上都不是从自然本体出发的,而是从自然对人类自身利害关系的角度出发的。

现在分别对罗尔斯顿所提出的这十一种具体价值作一概要的评价:

1.生命支撑价值。指的是自然维持生态系统运作以支撑生命的价值。罗尔斯顿强调支撑生命的是整个生态系统,生态系统是整个生命文化的“底基”。他激动地反问道:“难道不是由于地球本身就是有价值的人们才认为它有价值吗?难道这个生命支撑系统的价值真的仅仅是作为后来者的人类的利益而存在吗?”[1]5地球是前于人类、孕育人类的母亲,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所以人类价值仅仅只是自然价值派生的次生价值。尽管罗尔斯顿强调的是整个生态层面的价值,但这个价值明显还是从人类生存的角度出发的,毕竟自然界并不在乎有生命或者无生命,自然只是在遵循自然自身的规律运动罢了。自然内在价值的重点应该是在于自然本身的性质和规律。

2.经济价值。这是一种人类特有的价值体系,罗尔斯顿举了石油这个例子来强调他所说的经济价值是自然内在的,针对的是马克思的价值概念,他认为人类的技术只能转化自然物并不能创造,所以自然物本身应该是具有价值的。就算你说石油在开采前就具有经济价值,并不是在人类劳动被加入之后才有的,但这种观点也仅仅是对人而言的,是否具有经济价值还是关乎交易者和使用者的利益。他提出经济价值的初衷竟然还是在于自然有近乎无限的资源可以让人类来发掘。随后他就举出了盘尼西林(青霉素)的发现和小麦杂交的例子,期待着自然中更多隐性的可利用资源被人类科技发现。这的确是个人类保护自然的理由,但同时也是个自私的理由,说难听了就是为了有利可图,果真没有躲开经济这个利益的字眼。这样的一种将人本主义价值论折射到自然中的价值理念实在不能令人满意,因为他所强调的仍然是自然对人的价值。

3.消遣价值。只有高等生命才有娱乐的意识,消遣活动的确是人类独有的行为,是人类高水平娱乐的某种态度和需求,是人类生活中的一种物质和精神层面的“享受”与“调节”。的确,自然是人类最好的消遣场所之一,尤其是对于那些在人造自然环绕中的社会人来说更是这样,很多时候人挣钱是为了休闲、消遣。说自然本身就有消遣价值,实在令人费解,如果没有了人的需要,以这个评价原则得出的这些价值怎样体现?自然不是为了让人消遣而存在的,恰恰相反,是人类处在自然界中都会有种回归母亲怀抱的归属感。消遣价值充其量也仅只是与人类享乐行为相关的一种效应而已。它可以成为人类保护自然的一种理由,而绝不是自然本身的价值,只能算作是自然服务于人的价值。

4.科学价值。人类区别于其他生物的关键就在于科学技术。如果有科学价值这一提法也应该有技术价值才对。在之前的生命维持价值中就提到了,这里的价值应该就是指人类的一切思想与行为都源于对自然的认识和改造,科学只是在认识自然,技术只是在实践中实现的自然物的转化。连罗尔斯顿也说自然是一本叹为观止的小说,要是这样科学只是在帮助人类识字,技术只是能让人类作个注释而已,这本书本身并不会具有内在的科学和技术价值。它就写在那里,怎么读怎么批注是读者的事。科学和技术价值只是人类认识和改造的过程和结果对人类自身的价值,说其属于自然本身的价值是牵强了。

5.审美价值。要审美就要有审美的主体,而这个主体只能是人,这只是丰富人类精神世界的属性。所以,美只能是属人的一种价值体验或价值,在这里,自然本身无所谓美丑,甚至没有善恶,自然是创生与毁灭并存的,从来不带一丝怜悯,也不会无缘由地屠戮。它只遵循法则,不止运动。审美的活动只能是属人的,美丑问题只能放到人道价值的范围中来讨论。

6.使基因多样化的价值。自然在出现生物和基因的漫长道路上不知毁掉了多少的物种,消亡的必然要比现在还存在的多出太多。基因多样化是生物为求得适应自然而生存所应对的唯一方法。然而,就自然规律本身而言无所谓基因的有无或样态的增减。自然自身演化的效应既可以创生基因模式,又可以多样化或单调化,甚式泯灭基因模式,但无论是怎样的一种演化效应都是自然自身运行的价值。谈基因多样化的价值,只能是相对于生态、相对于生命、相对于人类的发展而言的利害评价。“在某种千载难逢的机遇下,一小点基因信息就能使人类受益匪浅”[1]16,或许罗尔斯顿是太想让人类来保护自然了,哪里都离不开从人类利益出发而考虑的保护理由。但作为价值层面的哲学著作,既然认为人本主义价值论是错误的,的确是不应该再向这方面靠拢了。

7.历史价值。历史可以说是时间单向性所造成的必然结果,历史就是自然界循环变化所留下的信息痕迹,这确实是一种自然效应的价值。但是,通常我们在使用历史这个术语时,总是区分为自然史和社会史。如果单纯讲自然史那当然应属于自然价值,但是这里还有一个问题,这个自然史价值是针对自然本身的,还是针对自然对人的效应的?如果是后者,它仍然属于人道价值的范围。如此看来,对于历史价值我们还需要详加讨论和说明。从罗尔斯顿的角度来看,他似乎更在乎美国的发展史,更重视人类社会的时代价值。虽然他也提到了黄石公园的自然环境,最后也提到了单纯的自然史,但是在罗尔斯顿那里,这两部分的历史价值仍然是被绑架在人类社会史的战车之上的。

8.文化象征价值。文化这个术语几乎是人类专属用词了,文化象征是社会化的产物。罗尔斯顿举出了秃鹰象征美国人的自我形象,加拿大盘山羊是科罗拉多州的“州立动物”等。很多文化象征物的确是直接取于自然物,但是,这些自然物并不是在其自然本真价值的层面被使用的,它已经转化成了人类意志抽象代示的产物,是一种精神和信仰的文化符号,在此,罗尔斯顿所讨论的根本不是什么自然价值,而是假自然物之形所承载的人的社会文化符号价值。

9.塑造性格的价值。这明显是从人格塑造层面上所谈论的个人的价值。罗尔斯顿在文中提到了各种组织在荒野中的活动,如童子军、户外训练团等。人类是从低等动物进化而来的,荒野就是那种原始的生命生存空间,是最原始生命维持系统的再现,是呼唤人类灵魂深处记忆的地方。就如同消遣价值一样,其实身处荒野的人正是在这种野性呼唤与新鲜感充裕、兴奋与恐惧并存的复杂感受中沉浸着的。这只是世界庞大的生命维持系统给人带来的效应而已。这应该是属于自然及社会对于个人的价值或个人自身行为对自身的价值,根本不是什么自然本身的价值。

10.生命价值。其实,按照罗尔斯顿所分的价值类型,上面提到的生命支撑价值、使基因多样化的价值和这里的生命价值应该是一种价值。另外还有一些价值类型(如消遣价值、塑造性格价值、文化象征价值等)就其根本而言,也都与这三种价值的意义相关联。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到,罗尔斯顿的价值分类并不严谨,把某些同样性质的价值分为了不同的类型。

11.宗教价值。宗教也是人类特有的,人类社会都是起源于自然,宗教必然也是。宗教的神明形象基本都是来源于人和其他生物的集合体,是人类内心敬畏的自然的衍生物。罗尔斯顿也写道:“大自然是某种宗教‘资源’,就像它是科学的、消遣的、审美的或经济的资源一样。”[1]33然而,就是在宗教起源的自然基础上来谈论宗教价值,这也仅仅是自然对人的价值以及自然对人的社会的价值,而并不是什么自然本身的价值。

以上十一种价值与其叫作自然所承载的自然本身的价值,不如叫作自然对于个人、人类、人类社会的价值,或者说是人类出于自己利益考虑为什么要保护自然的理由。因为这些价值本身就是人类对自然、对人类或个人本身所起的价值的评价,而非自然本身的与人无关的内在价值。

这就如同邬焜信息价值论中提到的人道价值一样,作为人类本身是很难逃出人道价值这个范畴的。因为人类作为一个需要生存延续的群体,必然首先从自己的角度来评价世界,以自己的利害来对待价值问题,甚至“价值”这个词最初的创立应该也是为了描述人类或个人利害关系的。但也正是这样的思维模式限制了生态伦理学的发展,限制了人类的观念。

笔者认为最高的天道价值就在于自然本体的发展进化价值。正是自然本体有条不紊的发展进化过程,各种复杂关系和相互作用以及近乎无限的时空支持才能够产生现在的地球生态系统,这种永恒不变的变化和发展是自然本体最高的价值趋向。自然并不是为了创造和维持高级生命而存在的,自然仅仅是本分地遵循规律进行着发展和运动,人类的出现或许是自然进化的意外,或许是必然,但人类作为自然“垂青”的“宠儿”,在庆幸之余也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确定自己的位置。妄自尊大、本末倒置的态度和行为都只会招来自取灭亡的恶果。

三、价值的基本形式和天道价值

正如我们之前提到的,罗尔斯顿提出的那些自然的价值其实都还只是停留在对自然价值评价的层次,并且这些评价绝大多数都是针对相应自然现象对人类的影响和作用而作出的。如此看来,与其说罗尔斯顿是在为自然本体确定价值,不如说更像是在叙述自然对于人类有哪些重要的应用价值,这样的价值确定更像是劝说和教育人类,自然生态有哪些人类未发觉的对人而言的实用价值。这种以人道价值为出发点的生态伦理学根本无法真正揭示自然生态的本然价值,更无法真正揭示自然自身的本然价值。

从罗尔斯顿的相关论述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他所建立的自然价值理论的这种不彻底性。罗尔斯顿在反驳传统价值评价观点时曾这样写道:“泥土具有工具性的价值,但它不是那种拥有自为价值(valuebyitself)的存在物,更不具有那种据之向人类提出权益要求的价值……一块孤立的泥土确实不具有任何内在价值,也很难说它拥有多少自在价值(valueinitself)。”[1]262之后他开始通过泥土是整个生态系统的一部分来确定这些传统无价值的自然物的价值地位。他先肯定了整个生态系统对人的价值,而后又推论出处于整个生态系统中的这一块泥土也分享了生态系统的价值。

应该说,罗尔斯顿为一般自然物确立其自身价值的思路是可贵的,但是因为他的整个价值解释和评价体系都是建立在传统的人类价值观的基础之上,所以,他的相应理论便显得十分苍白无力,论证的过程和逻辑是那样的牵强和艰难,这就导致其自然价值理论的肤浅和不彻底性。

要怎样才能合理阐明自然自身的本然价值呢?这就需要建立某种与人道价值相对的天道价值的观念。从当代信息价值论的相关理论出发,我们可以说任何自然物,也包括罗尔斯顿所说的那块泥土,都应该有其自在价值。因为,任何自然物,也包括那块泥土,它们都只能在复杂的内部和外部的相互作用中存在,而只要有相互作用便会产生相应的效应,而任何相互作用中的效应都是价值。罗尔斯顿也注意到了信息量的问题,一块泥土中包含的信息量是惊人的,包括其中的微生物和各种组成成分,以及自然进化留下的一系列痕迹,还有它身处自然界与周边事物的相互联系的配合和交换。现在扩展开来到整个生态系统,山川、河流、大气等等这些无生命的事物它们无时无刻不在运动变化着,这些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大量效应都是价值,但这些价值都实实在在地处于自在价值的层面。

既然上文提到了自在和自为价值,现在我们就有必要确立三种基本的价值形式:自在价值、自为价值和再生价值。

首先,价值是指事物相互作用的效应,自在价值是自然事物依照自然规律活动相互作用而产生的效应,这是最普遍最基础的价值形式,也可以称之为原生价值。只要事物间的相互作用产生效应,自在价值就会存在,不依赖任何观察者、评价者的创造和介入。

自为价值是自在价值在主体中的直观把握,是生命形式依照本身的价值需要对自在价值的认识和判断。自为价值是价值反映和价值评价。传统价值哲学中的价值理论大都是从人类自身活动的角度出发,以自为价值来解释价值。这样的价值理论往往以人的价值认识为出发点,把人的价值评价结果直接看作是价值本身,这才出现了以“客体对主体的积极作用”,或者说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来规定价值本身的相关价值论学说。

再生价值是人类在自为价值的基础上,对于价值的设想和相应改造后所产生的人们努力追求和试图实现的价值形式和价值理念。

自在价值是没有善恶、对错、好坏、精粗、美丑、利弊这些属性的。只有主体通过分析和比较,主观性地加以感受和评断之后所产生的自为价值才具有了上述的那些性质。自为价值、再生价值是具有主体性和个体性的,是主体通过对价值现象及其利弊关系的认识创造出的评价性认识和应当追求和实现的理想模式。每个个体对于价值的评价和理解各不相同,其所要实现的价值追求和价值理想也各存差异,这就形成了自为价值和再生价值的主体性和个体差异性的特征。然而,在严酷的自然和社会的环境中,人们又必须以群体的类的方式集中起来才可能以人自身的方式生存和发展,这就决定了人类在价值取向、价值评价、价值理想和价值实现活动中又往往具有某种群体意识和群体行为的相关性特征,由此出发,人所创造的自为价值和再生价值又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群体相关的共性特征。这样,我们必须承认,自为价值和再生价值乃是价值的个体主体性与群体共同性的辩证统一。

在信息价值论中提到了人道价值与天道价值的概念。天道价值是人道价值的基础,天道价值高于人道价值,人道价值是在天道价值演化的基础上产生的。“天道价值并不否认人道价值,它只是把人道价值看成是天道价值在自身发展演化的进程中所创生出来的价值现象,这一价值现象同样是实实在在的相互作用之效应,只不过它是在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人与自身的现实相互作用中呈现出来的效应。另外,在人道价值中不仅仅是物与物、物与自在信息、自在信息与自在信息的相互作用之效应,而且还增加了物与精神、自在信息与精神、精神与精神的相互作用之效应。”[2]371

天道价值可以理解为是自然本体的自在价值,是自然界遵循其运动进化规律而产生的相互作用效应。正是这些相互作用使自然界演变出了生命维持体系,进而产生了生命,然后是智慧生命,人类只是这些漫长演化过程中的沧海一粟、昙花一现罢了。人类传统的价值观念一直停留在自为价值和再生价值阶段,并没有深刻认识到自在价值的本原性和决定性。自在价值,也就是天道价值才是自然界最高的价值。四、建立包容自然价值和物质信息双重维度的全新价值哲学罗尔斯顿提出了辩证价值和进化价值的概念,用因果联系以及进化的思想来为价值溯源,找到价值的出发点和基础。这样的做法就是一个突显自在价值或者说天道价值本原性和基础性的过程。信息价值论中这样写道:“从自然本体的角度来看,天道价值是原生价值或本源价值,人道价值是次生价值或派生价值,而人的价值反映、价值评价、价值取向、价值设计则是对原生和派生价值的主观认识,以及主体观念形态的价值模式创造。”[2]371罗尔斯顿指出,传统的辩证价值评价,仅仅是主客体二者的相互简单变换,并没有考虑到复杂性世界关系和自然环境的大背景。应当说,罗尔斯顿的这一批评是深刻而合理的。

根据现有的信息价值论和生态价值论的理论,我们应当建立一种全新的价值哲学,这一全新的价值哲学不仅能够包容自然价值和信息价值,而且应该有它自身全新的价值评价体系。这样的价值论学说首先应当立足于自然进化的自在价值,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揭示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辩证而复杂的多重价值关系。

既然价值是事物相互作用的效应,我们就有必要对事物相互作用所产生的效应作出一个基本的分类,信息哲学的相关理论认为事物的相互作用能够产生多重效应,这些效应主要表现为六个方面:

A:物自身的一种直接存在的样态向另一种直接存在的样态的转化;

B:中介物的产生和运动;

C:物物间的联系、过渡和转化;

D:物自身的直接存在向间接存在的过渡;

E:相互作用物的间接存在的相互凝结;

F:新的间接存在样态的建构。

这六种效应里的前三种属于直接存在的物质性变化的效应,而后三种则属于间接存在的信息性变化的效应。这样,我们就区分出了在一般事物相互作用的过程中所实现的双重性质的效应:物质性效应和信息性效应。我们有理由将这双重性质的效应分别称为物质价值和信息价值[2]205207。

我们可以发现,在我们要建立的全新价值哲学理论中,自然价值和信息价值占据着价值体系的非常重要的位置,而传统价值观中所缺失的也正是这两个重要的价值维度。新的价值评价体系,也可以说生态的价值观应该是从自然本体出发,不仅仅要用复杂性的辩证关系来对待价值关系,还应该考虑到进化演变的自然生态大环境,最后还要以物质信息双重价值的态度来评价价值现象。

生态价值论是生态伦理学的理论根基,合理的生态价值论必须确立自然本体的自在价值,亦即天道价值的第一价值的本原性地位,这样生态伦理学的发展才不至于限制于人类中心和生态中心这些无休止的争执中。立足于自然价值和物质信息双重价值维度的全新价值哲学能够成为生态伦理学和人类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最切近的哲学基础。

参考文献:

[1]霍尔姆斯·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M].杨通进,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2]邬焜.信息哲学——理论、体系、方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Ralston’sNaturalValueTheoryandEstablishment

oftheNewPhilosophyofValueTheories:

BasedontheNewInterpretationofthePhilosophyofInformation

WUTianqi

(CollegeofHumanities&SocialScience,Xi’anJiaotongUniversity,Xi’an710049,China)

Abstract:Ralston’snaturalvaluetheoryplaysanimportantroleinthewesternecologicalethics.ButtheoverwhelmingmajorityofthenaturalvaluethatRalstonsuggestedareallbasedontheevaluationdimensionofhumanvalue.Asaresult,Ralston’sphilosophyofvaluedidnotcarryoutintheendoftheconceptofthenaturalvaluesthatheinsisted.Contemporaryphilosophyofinformationgivesavaluedefinitionthatisinclusiveofthenaturalvaluesandthevalueofinformation:“valueistheeffectofthings(matter,information,includingthesubjectiveformofinformationspirit)whatachievedthroughinteractionbetweeninternalorexternal.”Weshouldfollowthenaturalvaluehigherthanthevaluesofhumanity,determineinitselfvalue,foritselfvalueandregeneratedvaluethethreebasicformsforthevaluefromthenaturalbody,andtoestablishinitselfvalueprimitiveandfundamentalpositioninthevaluephenomenon.ThenewphilosophyofValuethatisbasedonthenaturalvaluesandmaterialinformationofthedoublevaluedimensionwillbecometheclosestphilosophicalbasisofecologicalethicsandthestrategyofhumansustainabledevelopment.

Keywords:naturalvalue;informationalvalue;initselfvalue;foritselfvalue;regeneratedvalue

(编辑:蔡秀娟)

人生价值概念范文6

【关键词】 公允价值; 财务会计概念框架; 反思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32-0028-03

一、引言

公允价值是当前财务会计研究最活跃的领域之一。2014年1月26日,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并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实现了我国公允价值单一计量准则的国际趋同。公允价值首先是一个会计计量问题,但是它的影响又不仅仅局限在会计计量领域,公允价值在会计准则中的广泛运用引发了人们对财务会计一些基本理论问题的反思。与此同时,IASB于2011年重启了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研究和修订工作。2013年7月18日,IASB了一份内容广泛的概念框架讨论稿(Discussion Paper),计划在2014年底征求意见稿(Exposure Draft),并于2015年完成概念框架的修订工作。本文初步分析公允价值给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带来的反思,以期为概念框架的持续改进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公允价值给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带来的反思

公允价值对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按照当前概念框架的逻辑,分别从财务报告目标、信息质量特征、财务报表要素、确认与计量、列报与披露五个方面展开分析,最后讨论公允价值对会计假设的影响。

(一)财务报告目标

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当前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逻辑起点。无论是“受托责任观”还是“决策有用观”,实际上都是“信息观”的产物,即首先认为财务会计是一个向利益相关者提供信息的系统,在此基础上再来论述其所提供的信息有什么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当前的概念框架名为“目标导向”,实际上仍是“本质导向”(任世驰和李继阳,2010)。

与“信息观”相对应的是“计量观”,“计量观”认为会计信息可以直接反映报告主体的价值。理论上,如果报告主体所有的资产和负债都以公允价值计量,那么财务报表基本上就反映了报告主体的价值。从会计准则的发展历程来看,在财务报表内越来越多地确认公允价值信息已是大势所趋。然而“信息观”并不必然要求公允价值在表内确认,表外披露公允价值同样能够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因此可以说,公允价值更加符合“计量观”的要求(谢诗芬,2004)。

那么,如果公允价值在会计准则中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财务报告的目标又将如何定位呢?在IASB和FASB联合制定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第一章“通用目的财务报告的目标”中,两个准则制定机构依然坚持“信息观”,而不认可“计量观”:“通用目的财务报告不是用来反映报告主体的价值,然而财务报告提供的信息能够帮助当前和潜在的投资者、借款人和其他债权人估计报告主体的价值”(SFAC No. 8 OB7)。就目前的应用范围看,公允价值尚不足以动摇“信息观”的主导地位,但如果公允价值应用范围进一步扩大,财务报告目标的定位将受到挑战。是继续坚持“信息观”,还是转而采用公允价值所代表的“计量观”,是财务报告目标研究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二)信息质量特征

历史成本计量模式被诟病的主要原因在于它反映的是“过去”的信息,从而缺乏与当前和未来决策的相关性。公允价值被认为反映了“当前”的信息,因此比历史成本更具有相关性。然而,公允价值所谓“反映当前”的特征,也引起了人们对相关性这一会计信息最重要质量特征的反思。

什么叫相关性?“相关的财务信息能够让信息使用者的决策产生差异”(SFAC No.8 QC7)。从这一界定可以看出,相关性是通过信息使用者使用会计信息之后的决策所体现出来的。换句话说,如果使用者没有做出决策,就观察不到所谓的相关性。然而,因为目前的财务报告尚无法做到实时提供,使用者在做出决策时,他看到的无论是会计上的历史成本还是公允价值,实际上都是“过去”的信息。比如,假设某企业2015年3月31日披露了2014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不管这张资产负债表上的项目是采用历史成本还是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信息使用者来说,都是过去的信息。因此,说公允价值能够反映“当前”从而更相关,不是一种实事求是的论断。正如葛家澍(2009)所说:“如果说,报告日是当前,那么,过了报告日岂不是过去?……过去能够成为一个时间段(即时间的积累)。未来也是一个时间段。……当前则不同。它总是指某一时日,是一个瞬间,一过即逝。公允价值(假定属于一级估计)是当前资产的市场价格,……这个市场价格不过是其假想(估计)的价值而已!”因此,从相关性角度来说,公允价值和历史成本没有本质差别。公允价值的意义可能并不在于能够反映“当前”,更重要的是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反映了一段期间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增减变化,这才是公允价值相对于历史成本的优势所在。

另一个争论是“如实反映”,以前的概念框架将其称为“可靠性”。很多研究指出,历史成本比公允价值更可靠。然而,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谁更“如实反映”(或者说“可靠”),取决于“实”到底是什么。历史是一面镜子,人们在做出当前的决策时,总是要了解过去。历史成本反映的是既成事实,当然符合“如实反映”的要求。但是对后续计量来说,历史成本保持不变或者只反映减值而不反映增值,对于价值变动这一“事实”来说,显然没有做到“如实反映”。而公允价值计量通过动态反映,达到了真正意义上的“如实反映”(任世驰和李继阳,2010)。

以前人们通常认为公允价值比历史成本更相关,历史成本比公允价值更可靠。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如果仔细思考相关性和如实反映(或可靠性)的内涵,就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因此,透过公允价值来进一步反思概念框架中信息质量特征的内涵,有助于我们深化对概念框架的理解。

(三)财务报表要素

“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我国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中的这一定义是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以及美国财务会计准则一致的。这一定义将公允价值界定为“脱手价格”或称“退出价格”。陈美华(2014)指出,退出价格与初始计量中大量使用的进入价格相矛盾,与估值技术中成本法相矛盾,与非金融资产最佳用途判断相矛盾。既然退出价格带来了这么多矛盾,为什么准则还坚持如此界定公允价值呢?答案在于退出价格符合财务报表要素的定义。

在概念框架的逻辑中,需先确定财务报表的要素,然后才是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因此,作为下游概念的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逻辑上应当与作为上游概念的财务报表要素保持一致。概念框架中最重要的财务报表要素是资产(其他要素可以从资产推导出来),当前资产的定义仍然是:“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资产最重要的特征是“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即能够产生经济利益的流入。因此,一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就应当是“出售该资产所能收到的价格”,从而体现了计量属性与要素的概念一致性。

然而,即便公允价值定义与要素定义保持了一致,仍然不能说它们都是完善的。完全有可能是当前资产等要素的定义存在缺陷,进而导致了公允价值的定义也不够科学。IASB在2013年7月的概念框架讨论稿中,建议把资产定义修改为“过去事项导致的,由主体控制的现实经济资源”,“经济资源”是指“一项权利或其他有价值的资源,其具有产生经济利益的能力”(IASB后来又考虑将“或其他有价值的资源”删掉,仅保留“权利”的界定)。如果资产等要素的概念发生了变化,公允价值的定义也应该随之变化,那么将公允价值界定为退出价格所带来的矛盾也可能会随之消除。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于2014年1月26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之后于2014年7月23日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将基本准则中公允价值的定义修改为与具体准则保持一致。这种做法颠倒了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的关系,不利于体现基本准则在准则体系中的统驭地位。

(四)确认与计量

确认是指把一个事项作为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等正式加以记录和列入财务报表的过程。“确认一定要同可用货币定量的属性相结合。……计量虽很重要,但某一属性的计量,不应等同于某一种属性的会计。只有某种可用货币计量的属性同确认结合起来,这时我们才称它为历史成本会计或公允价值会计”(葛家澍,2009)。简单地说,计量仅指某一项目的金额是多少,而不论这一金额是体现在财务报表内还是表外;而确认则意味着要在财务报表内列示这一项目及其金额。当前IASB概念框架中的确认标准有三条:一是符合要素的定义,二是与该项目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或流出企业,三是该项目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FASB提出的确认标准有四条,即可定义性、可计量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公允价值对确认的影响首先体现在未实现损益的处理上。历史成本会计通常不确认未实现收益,但会确认未实现损失(如资产减值)。而公允价值会计则同时确认未实现收益和未实现损失。这一变化给如何利用会计数据评价企业业绩这一重要问题带来了挑战。比如:未实现损益算不算企业及其管理者的业绩?在确定管理者薪酬时,未实现损益和已实现损益的作用有什么差别?这些问题迫使概念框架发展出综合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概念。什么项目确认为净利润,什么项目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之间的转换问题,是当前概念框架研究中的难点。

公允价值对确认的另一个潜在影响是它可能会拓展确认的范围。当前很多项目无法确认的主要原因是难以计量。公允价值计量则大量使用估值技术,甚至可以说公允价值计量本质上就是估值。如果认可运用估值技术获取的公允价值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那么估值的对象可能就不限于当前财务报表确认的项目。比如,曾经被广泛研究的人力资源,在公允价值计量下是否可以被恰当估值并加以确认?当然,公允价值最被质疑的也是它广泛运用估值技术的可靠性问题。但是,如果估值技术取得突破和认可,它所影响的就不仅仅是公允价值计量问题,而是整个财务会计的边界问题。

(五)列报与披露

列报(presentation)是指在财务报表内的披露,实际上就是确认的结果。而披露(disclosure)的含义要广泛得多,表内和表外的信息提供都可以称为披露。自从1978年FASB的第一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将财务报表(financial statements)拓展为财务报告(financial reporting)之后,列报和披露的区分就成为一个问题。现在回想起来,FASB当时的这种拓展也反映了财务会计的无奈:财务报表已经不足以满足使用者的信息需求,表外披露可以补充财务报表的不足,为使用者提供更多有用的信息;同时,为了维护财务会计的地位,FASB又特意强调“财务报表是财务报告的核心”,这种说法看上去是在强调财务报表的重要性,实际上恰恰强调了表外披露信息的重要性。也就是说,准则制定机构应该已经意识到财务报表的局限性,通过表外披露弥补表内列报的不足,是准则制定机构已经掌握的技术手段。

然而,与上述描述相反,IASB和FASB煞费苦心制定出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其意图并不仅限于提供一个计量的金额,而是希望在表内确认这一金额。这一点从公允价值的三个层次中可以得到体现。如果仅满足于表外披露,至少第三层次的公允价值计量是没有必要的。在市场上既没有相同资产或负债又没有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情况下,此时只要在表外披露相关信息帮助使用者决策即可,为什么还要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去估计一个可靠性风险极高的公允价值金额呢?显然,确认和表内列报才是准则制定机构的真实意图。这种做法一方面违背了当初将财务报表拓展为财务报告的初衷,而且与财务报告目标的论述相悖。前文已经分析,当前财务报告的目标仍然定位于“信息观”,而“信息观”并不要求表内列报公允价值金额。对表内确认和列报公允价值的追求反倒体现的是“计量观”的要求。从这些方面也可以看出,当前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对一些基本问题的认识仍然不够清晰。

(六)会计假设

目前IASB和FASB的概念框架都没有单独对会计假设的论述,会计假设体现在概念框架的行文当中。我国会计理论界通常认可四大会计假设,即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这里主要讨论公允价值对会计分期假设的影响。

引发本文对这一问题思考的是现实案例:国内某银行2008年第三季度报告中,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按北京时间还是按纽约时间计量,其结果相差70亿元人民币,占利润的1%。这个问题在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下可能也会存在,但出现的概率较低。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类似的问题就很可能发生。这使我们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一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这一规定也需要推敲。法律中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是指北京时间,还是上市地时间,还是购买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发行地的时间?如果任由企业自行判断的话,中国企业的会计分期将五花八门。由此可见,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动态调整特征,使得原本相对固定的会计分期也变得多元化起来。传统的会计假设面临着公允价值下的重新思考。

三、结论

公允价值不仅仅是一个会计计量问题,它对财务会计的基本理论也带来了新的挑战。本文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角度,分析了公允价值给财务报告目标、信息质量特征、财务报表要素、确认与计量、列报与披露以及会计假设带来的反思。可以预见,公允价值可能会引发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和财务会计理论的调整和重构。本文只是一个初步的探讨,这一领域的深入研究将极具吸引力。

【参考文献】

[1] FASB. Statement of Financial Accounting Concepts No. 1:Objectives of Financial Reporting by Business Enterprises[S].1978.

[2] FASB. Statement of Financial Accounting Concepts No. 8:Conceptual Framework for Financial Reporting Chapter 1 “The Objective of General Purpose Financial Reporting”[S]. 2010.

[3] IASB. Discussion Paper:A Review of the Conceptual Framework for Financial Reporting[S]. 2013.

[4] IASB.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 No. 13 “Fair Value Measurement”[S].2011.

[5]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S].2014.

[6] 陈美华.我国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建议[J].会计之友,2014(13):17-20.

[7] 葛家澍.关于公允价值会计的研究――面向财务会计的本质特征[J].会计研究,2009(5):6-13.

人生价值概念范文7

关键词:概念整合 认知解读 价值观 

    1、概念整合理论及其认知模式 

    概念整合理论是在心理空间理论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一种认知语言学理论,该理论的核心思想是将概念整合看作是人类的一种基本的、普遍的认知方式,并结合了神经科学、认知科学、心理学和语言学的研究成果。 

    概念整合的认知模式包括两个输入空间:一个是说话人所构建的心理空间,另一个是写作所构建的心理空间。两个输入空间共享一个框架结构,即两个思想家的不同观点、表达方式、表达语言等。然后把1、2两个心理空间的元素在第三个输入空间即类属空间里对接,最后把相互对应的元素有选择地输入到第四个空间——整合空间合成,具体合成大体要通过三种方式运作:配置、匹配和发展。配置是把每个输入空间的信息元素投射到整合空间中去。包括来自输入空间的各信息元素的“融合”。匹配是将输入空间的信息元素与长期记忆中的信息模式、背景和知识相互配合。输入空间的结构一经与长期记忆中的信息模式建立联系就会产生新的概念,使话语(文章)得到解释。 

    2、概念整合理论对英汉语言现象的解释及广泛运用 

    语言学家胡文仲指出:“价值观是文化中最深层的一部分,它支配着人们的信念、态度和行动。它是文化中相对稳定的部分…价值观与交际是支配和反映的关系。”因此,研究语言不能脱离价值观。通过概念整合对英汉词语的比较,可以我出两种语言在表达方式上的共性与差异所在,从而进一步挖掘出英汉民族价值观的共同性与民族性。 

    概念整合理论具有强大的阐释力。通过四个空间之间的相互联系和认知运作,能充分解释各种语言现象。语言是文化的载体,价值观念是文化中的一部分。文化不同导致价值观念的不同,对语言的影响也随之不同。因此通过概念整合理论对英汉二种不同的语言现象的解释,从而可以更明确地反映出英汉民族价值观的异同之处。下面我们以英汉死亡委婉语这一语言现象为例,通过概念整合理论对人们理解英汉死亡委婉语的解释过程,从而反映出英汉民族价值观的异同点。 

    3、中西方相同的价值观念对词语的理解 

    对于英语死亡委婉语“paassed away”以及汉语死亡委婉语“去了”有着相同的意义,请看例句,“这个老人昨晚去了。”当我们看到这句话的时候,立刻就会明白其意“这个老人昨晚已经死了”。通过概念整合网络,可以解释人们理解这句话的认知过程。输入空间1中,是有关“人死”的认知域,其中包括了“人,出生,长大,死亡,不可能复活”等元素。输入空间2,是“旅行”的认知域。其中包括了“人、启程、路程、目的地、不再回来”等元素。类属空间中的结构决定了两个输入空间之间的相互映射以及向合成空间选择性投射的可能性,其内容包括了“开始、过程、目的地、结果”等元素。在合成空间中。通过“组合”的认知过程得到一些新型的对应关系,这些新型的对应关系是两个输入空间里所没有的。“人死”和“旅行”的认知域触发我们的认知机制,激活已储存的相关背景知识,这帮助完成了概念整合的“完善”环节。在新组合和激活的相关背景知识投射到合成空间后,合成空间按照自己的层创逻辑进行运作从而产生新的意义解读,完成概念整合的最后一步:扩展。因此,“人死亡”结果同样在“人启程”的结果之间起作用。

    4、中西方不同的价值观念对词语的理解 

    4.1例如:天崩vs.hit the rocks(撞暗礁) 

    (1)天崩

  同样,在此有二个不同的输入空间:输入空间1(一个帝王死了)和输入空间2(天塌了,天崩了)。输入空间1包含的元素有:“帝王”、“至高无尚的权利”、“死亡”、“统治国家的灾难”等。输入空间2包括“天”、“主宰万物的权利”、“崩塌”、“人类的灾难”等元素。类属空间包含了施为者(帝王,天)、主体特征(皇权、主宰万物的权利)、行为(死亡、崩塌)、行为的后果(统治国家的灾难,人类的灾难),等实体。这些由两个输入空间共享的元素决定了两输入空间的跨空间映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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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   合成空间的元素:帝王死亡的后果=天崩的后果。其中新型的对应关系包括:“帝王”和“天”相对应,“至高无尚的权利”和“主宰万物的权利”相对应,“死亡”和“崩塌”相对应,“统治国家的灾难”和“人类的灾难”相对应。这就完成了概念整合的第一步:组合。元素“帝王”和“天”触发我们的认知机制,激活相关背景知识,帮助完成概念整合的“完善”环节。在新组合和激活的相关背景知识投射到合成空间后。合成空间按照自己的逻辑推理进行运作从而产生新的意义解读,完成扩展最后一步:“天崩意指帝王死亡”。这种意义的解读就在合成空间里产生了。该委婉语暗指帝王的死亡犹如国家的灾难。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传统的价值观,即封建等级制度下重身份的价值观。中国人历史上一直很重视人们的社会等级身份。儒家的“礼”实质上是一种社会价值秩序,其核心是严格的等级制,早在周代,便把人分为“十等”。《左传·昭公七年》:“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供神也。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马有圉,牛有牧,以待百事。” 

    (2)hit the rocks(撞暗礁) 

    在四个心理空间中,类属空间中的结构是“施为者、行动、后果”。输入空间1是有关人的认知域,其中包括的元索有“人、难以预料的灾难、死亡”,输入空间2是有关航海的认知域,其中包括“船、撞暗礁、沉入海底”。类属空间中的抽象结构决定了输入空间1和输入空间2中的元素一一对应,比如:“人”对应“船”,“难以预料的灾难”对应“撞暗礁”,“死亡”对应“沉入海底”。这就完成了整合过程的第一步:组合。关于“船撞暗礁”以及“的背景知识,连同新组合,共同投射到合成空间。完成了整合的第二步:完善。在扩展中构建了新的意义:船撞暗礁后消失=人遇到灾难后死亡。 

    西方人的价值观强调人人平等,公民享有最高权威,平等的商业社会没有严格的等级制度。因此英语“死亡”委婉语中有许多源自各种职业的术语,这些词语从一个侧面向我们展现了英语国家的行业文化。比如,本例句中源自航海用语的一些“死亡”用语,如hit the rock,launch into eternity,under sailing orders,slip one’s ropes/cable等。源自通讯领域的“死亡”代用语,如be cut off,ring off/out等。来自金融和会计界的“死亡”代用语有pay the debt of nature,pay one’s last debt,close up/set one’s accounts,cancel one’s accounts等。戏剧界和电影界也产生了不少“死亡”代用语,如black out,switch out the lights,drop the curtain,bow off/out,fade out,fold(up)the final curtain,the curtain call等。 

人生价值概念范文8

“价值”这个概念是理论经济学中最抽象也最思辩的概念,价值理论也就成为了经济学中最抽象也最思辩的理论。“价值”是古典经济学中的核心概念。现代西方经济学自十九世纪末的边际革命以来,逐渐离弃了这一概念,而形成一套不同于建立在劳动价值理论基础上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话语系统。

就近代意义上的经济学而言,劳动价值理论源于威廉.配弟,斯密和李嘉图已对此有较深入的分析,并已在此基础上揭示出资本家、雇佣工人、土地所有者这一阶级结构及三者之间的阶级矛盾。马克思改造了斯密和李嘉图劳动价值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创立了剩余价值理论以及利润、平均利润理论,揭示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暂时性。从而在劳动价值理论的基础上建立起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这一自洽的理论体系。

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作为科学的价值理论具有相当丰富的内容,其主要原理有:(1)劳动是人类有目的的活动,是人类社会所特有的范畴;(2)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二重性,决定了商品具有两因素;(3)劳动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理论;(4)总体劳动者理论;(5)商品的价值定义和商品价值理的决定;(6)价值的实体是劳动,剩余价值唯一源泉是活劳动;

二、对劳动价值论的诘难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由于揭示了资本家剥削工人的秘密,揭示了资本主义制度灭亡的历史规律,因而自产生之日起就遭到了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猛烈反对和尖锐抨击。庞巴维克说:只有驳倒劳动价值论,才能“给社会主义以根本的打击”。熊彼特也宣称,劳动价值理论在完全竞争以外的情况下完全不起作用,而即使在完全竞争条件的情况下,它也不曾顺利的起作用,除非劳动是生产唯一要素,而且一切劳动都具有同一性质。罗宾逊夫人、斯拉法、斯蒂德曼、萨缪尔森等人则从价值量的确定、价值的转形方面对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进行非难。而张五常则更放言:二战以后科技进展一日千里,劳动价值理论已被公认为谬论。

在今日中国,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挑战更多来自昔日教授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学者。犹以南开谷书堂、上海钱伯海、北大晏智杰为著。谷书堂在其主编的《社会主义经济学通论》中写道:“说社会必要劳动创造价值与说劳动自身的生产力与劳动的资本生产力以及劳动的土地生产力共同创造价值,都是符合劳动价值论的。”“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和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都创造社会财富,都形成价值。”

钱伯海在《社会劳动创造价值之我见》一文中说:“生产诸要素共同创造价值”,“物化劳动与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先进设备一.创造出比旧设备多得多的价值和剩余价值。”“从社会看,产品价值只分解为两个部分:V+M。”因此,亚当斯密关于价值全部分解为收入的论断“乃是一个精湛的见解和发现。”“按资分配,给以相应的报酬,不存在剥削的问题。”在《略论社会劳动创造价值》一文中说,“肯定一、二、三产业都创造价值,这无疑是对传统生产理论的重大突破和巨大发展。”

晏智杰在其出版的《亚当.斯密以前的经济学》和(古典经济学》两书,以及在《学术月刊》、《北京大学学报》、《经济日报》和《经济学动态》上发表的一系列研究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论文中,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暗含三个前提条件:一是物物交换;二是劳动以外的要素都是无偿的;三是劳动的内涵是体力劳动。因此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属于对简单商品生产、甚至比它更早的实物交换条件下的交换说明情况。他得出结论,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已不适用于说明劳动以外的要素有偿使用的现代经济和市场经济。

谷书堂反劳动价值论还顶着个帽子,钱伯海已完全用要素价值论代替劳动价值论,而晏智杰则一下让马克思回到了原始社会,劳动价值理论也自然成了马克思这个野蛮人的胡语。实际上晏智杰的理论只是熊彼特理论的一种翻版。

其实上述论者的一些逻辑错误在马克思那里就已有很完整的批判,当代学者对此的批判则以孙冶方、卫兴华、吴易风、何炼成、孟捷为代表。其谬实已不值多花精力。劳动价值理论虽然从其产生之初就遭受到各种各样的非难和挑战,但是形形的供求价值论、生产费用论、效用价值论、边际效用价值论、均衡价值论、创新价值论、垄断价格理论、知识价值理论、信息价值论等,不论是从自身的逻辑还是在解释现实问题方面,都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不在一个层面上。

三、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在当代中国的发展

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过程中,面对来自国内外的形形的对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非难,坚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对坚持我国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方向,坚持社会发展的公正和公平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当然,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也不是完美无缺的不可再发展的理论,它必然也要求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原理是在一百多年前提出,是西方社会进入工业经济时代之初的产物。一百年来社会经济形态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对传统的劳动价值理论提出了挑战。

中共中央十五届五中全会指出:“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随着生产的发展,科学技术工作和经营管理作为劳动的重要形式,在社会生产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这是对学术界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

当前,我国学术界对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探讨和发展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l、关于按要素分配的依据问题。大多数学者认为实行按要素分配并不是承认要素价值论,而是承认要素在创造使用价值中的作用,承认要素的稀缺性,以利于节约资源,促进发展。

2、关于劳务(或服务)劳动的性质问题。目前大多学者认为应引入西方第三产业理论,承认服务业的劳动也是生产劳动,也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

3、关于流通领域劳动的性质问题。马克思认为在流通领域的继续生产过程是生产劳动并创造价值,而纯粹流通过程则是非生产劳动并不创造价值。一些学者认为,面对当前金融业空前发展的态势,后者应当用马克思的提出虚拟资本和创业利润理论来加以发展。

4、关于“总体工人”劳动的性质与价值创造问题。大多学者认为,应该随着时代经济的进步扩大“总体工人”的范围。

5、关于从事经济管理的劳动性质问题。马克思明确了在资本主义企业中从事管理的劳动是生产劳动并创造价值。大多学者认为,从事中观和宏观管理的劳动也应是生产劳动,也创造价值,且比微观管理劳动创造的价值更大。

6、关于我国现阶段私有企业的定性问题。大多学者认为不应否认私有企业存在剥削,但也应承认他们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他事业作出了贡献,理应把他们定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同时,在今日中国学术界讨论的劳动价值问题中,也有不少的伪问题。如:

l、所谓的劳动价值理论面临的新问题,很多是对价值这一概念本身没有弄清楚造成的。

如说:“由于劳动、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在价值形成中都发挥自己的作用,所以工资、利息、地租不过是根据劳动、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所作的贡献而给这些要素所有者的报酬,这也是按贡献分配。”,“生产诸要素共同创造价值”,“物化劳动与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先进设备….创造出比旧设备多得多的价值和剩余价值。”从社会看,产品价值只分解为两个部分:V+M。”因此,亚当斯密关于价值全部分解为收入的论断“乃是一个精湛的见解和发现。”“按资分配,给以相应的报酬,不存在剥削的问题。”等等,就是混淆了价值和使用价值两个概念,混淆了价值的创造和使用价值的创造。

我们讨论价值,首先要回到价值概念自身。马克思的价值是个商品概念,商品的特色是产权明晰基础上的交换,价值体现的是交换关系。讨论问题首先要有明确的范畴。英语价值一词有几个单词,中文价值一词从日文翻译,中国所谓的经济学者或经济学爱好者,讨论价值这一概念时往往受传统语义影响。而中国传统价值一词多指有用性。这一概念正好与经济学讨论的价值概念处于矛盾的另一方。

2、物化劳动和非物化劳动是不是都创造价值的问题,第三产业是不是都创造价值的问题。

马克思在谈到与价值的对立的概念时,使用的是”使用价值”这个概念而不是“物”这个概念。马克思谈物化劳动的凝结使用的是物化一般的概念即抽象的概念,而不是指具体的物概念。马克思那个时代第三产、不发达,因而马克思当时并未作具体论述,只是在剩余价值理论》第一卷中顺便提及。李江帆在《服务消费品的使用价值与价值》一文中认为,服务消费品价值的形成与物质产品价值的形成皆具有其独特的特点:一是它不物化在一个物质产品中;二是它的生产、交换与消费是同时进行的过程;三是它具有流动性与凝结性的特点;四是有时可分为前期和后期两个阶段,前期阶段随最终产品的复杂程度而延长,因而这一阶段创造的价值也增大。李江帆讨论了服务劳动即非物化劳动创造的商品及其价值特点,其它一些经济学者虽然也认为一些非物化劳动和第三产业创造价值,但是他们对于哪些非物化劳动或第三产业的那些部门的劳动创造价值问题,却并未能在理论上作出清晰的说明。

其实讨论非物化劳动和第三产业创不创造价值的问题,可以引入西方经济学中的产权、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概念。价值是商品的特性,而商品必须是产权清晰的交换物。因而可以认定非物化劳动或第三产业部门中,生产公共物品的劳动或部门不创造价值,生产私人物品的劳动或部门才创造价值。因为价值是商品的属性,不是商品的东西是谈不上价值的,而不具有明确的产权边界,不能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也就不是商品。

3、如何理解劳动时间越来越短,产品越来越多而认为新技术也创造价值的问题。

在科技进步一日千里的情况下,一些学者认为,劳动时间已经和劳动价值量没有直接的关系了。认为创造财富的主要源泉已由劳动转化为资本,进而转化为科学技术。认为机器大工业、知识经济已使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的原则退出了历史舞台。

人生价值概念范文9

关键词:法律正义 法律价值 关系辨正

一、法律正义

(一)法律正义

法律正义是以法或者法律规范形式存在的正义,或是包含着正义的法或者法律规范,兼有法和正义两重属性。法律正义融合了法和正义这两种要素,是制度规范和更高层次的伦理规范的结合;是法定化的正义,是正义化的法。

(二)法律正义的特点

第一,法律正义是一种以解决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基本问题为特征的正义,是一种世俗化的正义。

1.法律正义不是指所有的正义,只有其中部分可以适用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基本关系和事项的正义,才可以转化为法律正义。

2.也不是符合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基本关系和事项的正义都可以转化为法律,其中一些高层次的伦理规范,如正直、善良品质之类,是不适宜转化为法律。

第二,法律正义依托于成型的制度形式,是法律规范的正义,以成型的制度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规范的正义方便传递人们的意志、为人所理解,更便于获取实效的正义,是正义中的有形正义。

1.正义是抽象化的,很难找到一种有形的物质载体作为模板来记录,而法律正义往往具备一定的成文形式或者记录载体。

2.正义一旦上升为法,其本身便转化为法律正义,法的规格和精神品格便也因之而升华。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也就有了一个确定的、更便于遵循的依据。

3.法律正义与正义的区分其实就是法定化正义与纯粹正义的区分。法律正义就是法律认可和保障的法定化的正义,法律正义是社会正义的前提和保障,法定化正义则是法和正义相容和的正义;正义是道德认可和保障的正义,是以正义规范的形式存在和发挥价值的纯粹正义。法定化正义的具体体现有民法中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刑法中的罪行法定等原则。

第三,历来人们都把法律看做是社会正义的化身,这显然与人们对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是经由有关国家机关的选择和确认的正义,是以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方式产生的,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质的正义,是正义中的强者,理应对社会利益关系做出合理、公正的安排。

二、法律价值

法律价值不仅仅是将法律作为一种实现工具,其自身又与法律自身性状属性、作用无关意义上的社会理想状况,而是指法律的存在、作用及其发展变化对一定主体需要及其发展的适合、接近或一致。一旦我们要求社会具有正义、平等的社会性状属性,并企图通过法律来实现这种理想状态时,我们就要使法律自身具有正义、平等的性状、属性。这个定义虽然没有完全揭示法律价值的特点或规定性,但它可以使我们进一步来认识和了解法律价值。

三、法律正义与法律价值的关系

通过前面法律正义的简单素描与法律价值的简单素描可以看出:法律正义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没有特定的含义,而法律正义的生成要依靠一定价值为根据,通过自由、平等等价值来说明。如亚里士多德之平等或公平正义,波斯纳之效率正义,康德之自由正义,罗尔斯之自由平等和公平正义,马克思主义之自由和平等正义也如此。由此可判断,价值证明的对象是正义,证明正义的工具是价值,正义通过价值来证明。

上述说明了法律正义与法律价值的关系,是逻辑学上的上位概念与下位概念的关系,而不是同位概念之间的关系。人们对于法律的心理愿望或者需要的“正义”,虽然也是法律的价值,但是,它不是具体的法律价值,它是对于正义标准的价值进行综合后的抽象性价值。“各种法律价值的总体,又被抽象为所谓的‘正义’。”——川岛武宜。因此,法律的正义价值与作为正义标准的法律价值是两个不同层次的概念,正义价值是比作为正义标准的法律价值更高层次的价值。法律正义与正义标准的价值不是同位概念,前者是后者的上位概念。正义价值不排斥自由、平等、公平等价值,对其有包容性。这是因为,以上所有的正义理论都是基于“正义”这一共同概念之下讨论其具体的标准问题,而所有的正义标准,依据的价值便是自由、公平、平等、安全、效率等。所以,正义与自由、公平、平等、安全、效率等具体价值之间的关系问题都是抽象。

根据以上论述,便可得出一个结论:法律的正义价值与作为正义标准的价值,如自由、公平、平等、安全、效率等,不是同位概念。有一点要格外注意,中国人通常在使用“正义”概念时有两种用法:第一种是“正义”与“公平”分用,即所谓“公平和正义”。第二种是“正义”与“公平”连用,即所谓“公平正义”。第一种“公平和正义”的用法,这里“公平”与“正义”是两个不同层次的概念,而不同层次的概念不能并列使用,这里存在概念使用上的逻辑错误。

参考文献:

[1]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李德顺.价值论(第2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3]川岛武宜著.王志安,等译.现代化与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人生价值概念范文10

消费者购买行为存在“以需求来动念,以品类来思考,以品牌来表达”的心智思维模式。即消费者购买任何产品时,都是基于需求引发购买行为。如消费者渴了,就是生理需要,这时消费者需求解渴的产品,之后消费者会以品类来思考,看看想要通过何种品类来解决口渴的问题。所以,需求是产品畅销市场的根本动力。只有被消费者显著需求的产品,才能畅销市场。当前小样乳酸盐在洞察消费需求上存在战略失误。

轻运动,其实是伪概念、伪需求

在品牌传播上,小样乳酸盐将产品的价值定位为轻运动。但是轻运动不是真正的消费需求。虽然市场上有很多基于“轻”的概念诉求的产品价值如轻奢侈,为何轻奢侈概念成立?

其一,奢侈在消费者心智认知上具有“贵”的价值,这个价值概念清晰明确具体,是价格高的表达。而“轻奢侈”消费者会通过奢侈表达的价格高的概念,理解为相对便宜的产品。在价值的认知上是成立。其二,倡导轻奢侈的产品在品质上达到了奢侈的等级,但价格却比奢侈品低很多。而正好有一部份消费者消费不了起真正的大品牌奢侈品,轻奢侈便吻合了这一需求。

但是并不是以轻来创造新概念就能成立。小样乳酸盐,生造“轻运动”的概念,并为轻运动生硬提出“更好喝、更解渴、更快乐”的价值,从认知价值、需求价值、传播效果均存在失误。

从认知价值来看,轻运动消费者无概念认知。轻运动是创造性概念,容易引起消费者对于“轻重运动”的联想。然而消费者对重运动和轻运动没有清晰的认知区别。此外轻运动并没有直观的价值体现。

从需求价值来看,轻运动无消费价值。作为一款解渴型的运动饮料,消费者消费运动饮料的关注点不在于这款饮料是重运动还是轻运动。消费者需求关注的核心在于这款饮料是否有能满足运动之后快速补充身体所需的能量,达到解渴的效果。小样乳酸盐,在传播上提出“小样乳酸盐,轻运动更好喝,轻运动更解渴、轻运动更快乐”的价值点,均未能抓住消费者痛点。

首先,好喝的价值,没有独特性。好喝是饮料的第一基础价值,所有饮料都必须是好喝的饮料,不好喝饮料先天已失去了作为饮料的条件。而快乐亦不是独特的价值。几乎所有休闲饮料在品牌调性上都突出快乐的个性。

其次,消费者无法感知和体验到小样乳酸盐诉求轻运动更解渴是否真的比其他运动饮料更解渴。因为本身在解渴的关键问题上,任何可以解渴的饮料,在消费者口渴时都能满足。而运动饮料本身已经是在饮料大品类中,基于运动解渴的属性进行分化,相对其饮料来讲,运动饮料已存在更解渴的利益。而小样乳酸盐硬生生的将自己的产品与运动饮料进行对比“谁更解渴”,已进入过度分化的阶段,从认知和体验角度,消费者均无法感知轻运动的价值。

再次,消费者对“轻运动更解渴”无心智认知。轻运动作为创造性概念,本身已需要对概念进行教育。而轻运动是否更解渴,在心智上没有依据,不可信无认知。

从传播效果来看,多重概念教育市场难度巨大。小样乳酸盐在产品价值上塑造了多层价值。首先小样乳酸盐是一个轻运动的饮料。这是第一层价值为小样乳酸盐建立统一性的价值概念。第二小样乳酸盐为其作为轻运动的饮料,建立轻饮料具有“更好喝、更解渴、更快乐”的多层价值。基于认知和需求的分析,这些价值在认知上完全属于企业内部思考总结所得,消费者心智中均未有潜在的认知嫁接。这种多层次的价值传播,在如今互联网时代,传播信息爆炸且碎片的媒体环境下,市场教育难度极大。

那么,小样乳酸盐应如何撬动消费者需求,引爆市场?

乳酸盐,开创“发酵运动饮料”新品类

小样乳酸盐作为运动饮料中的新品类,洞察消费者需求是其引爆市场的根本。作为运动饮料,小样乳酸盐的产品命名,已将产品与其他运动饮料如百事维动力、达能脉动、可口可乐水动乐进行区隔,并突显自身的差异点。而这显著的差异点,正是小样乳酸盐引爆市场需求的关键点,但是小样并未放大这一独特价值。

目前的运动饮料,配方的主要成份为维生素群+果浆(香精)+食用盐,如百事维动力主要成份为维C+维B6+香精+食用盐;可口可乐水动乐主要成份为维C+维B6+果糖+食用盐(氯化钠);达能脉动的主要成份为维C+维B6+维B12+水果汁。可见目前的运动饮料均是通过维生素+食用盐为运动人士注入能量,并通过果浆提升产品的味道。而小样乳酸盐,从品类名上可见,“乳酸+盐”是其主要的成份,但是乳酸和盐到底各是什么,我们从小样高空传播上, 却很难看得出。

通过对小样乳酸盐成份表的研究,我们看到小样乳酸盐除了与其他运动饮料一样具有维生素之外,在成份里加入了独特的“发酵乳酸菌”和“澳洲雪盐”。澳洲雪盐相对其他运动用饮料添加食用盐具有相同的价值,无独特性。但发酵乳酸菌,却是其他运动饮料没有,小样独有的成份。

所以,小样乳酸盐应放大“发酵乳酸菌”的独特点,基于发酵乳酸菌本身发酵的工艺,开创“发酵运动饮料”的新品类,并依据“发酵具有易消化易吸引”的概念,提出“发酵运动饮料,解渴更快”的价值!

发酵运动饮料,品类需求大关注度高

从消费认知与需求来看,发酵运动饮料需求大,关注度高。

第一,认知上,“发酵运动饮料”均不是生造词汇,是从运动饮料中基于发酵工艺分化出来的新品类,消费认知不陌生。而且从源点消费群体来看,运动饮料针对运动人士,运动人士是健康关注度极高的群体。这类群体对发酵工艺均有显著的认知。

第二,需求上,发酵运动饮料,符合消费者追求健康饮食的需求。近年发酵型的产品热销如风靡日韩的酵素饮料、畅销乳品行业的常温酸奶、常年畅销早餐市场的乳酸菌饮品等,均是基于发酵工艺促进身体排谢具有健康价值而引爆市场。

第三,发酵运动饮料,作为跨界型的饮料新品类,满足了消费者对饮料求新求异的价值,易引发消费者关注,激发消费需求。所以小样乳酸盐提出发酵运动饮料,更吻合消费者需求趋势。

人生价值概念范文11

 

库恩认为,一种理论独占重要地位的时侯,就成为范式。某种理论成为范式,必将对这个社会产生重大的影响。他同时认为,并不是所有的科学理论都是范式。一种理论成为范式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足以空前地吸引一批坚定的拥护者,使他们脱离科学活动的竞争模式。”二是“足以无限制地为重新组织的一批实践者留下有待解决的种种问题。”®根据库恩的范式理论,如果将民法解释学作为一门科学,那么,建构民法解释学的范式将使民法解释与民法解释学成为“科学共同体”©的内容,从而形成坚实的共识(consensus)。其中关键,就是如何实现民法解释学的范式,从而“为特定的连贯的科学研究的传统提供模型”®。本文以库恩的范式理论为视角,对我国民法解释学冀图达致的共识进行探讨,供方家批评指正。

 

一、民法解释:如何实现立法者的共识

 

在大规模立法时期,学者对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或者欠缺,可以提出相关立法建议,希望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及立法的修改中能够予以采纳或参考。但在民事立法基本完成(民法典颁布之后),基于民法典的体系限制,不能动辄建议法律条文的修改。故而,民法解释就成为弥补法律规定的欠缺或者不完善之处的主要途径。事实上,法律非经解释不得适用,解释在法律适用中就成为必不可少的内容。川岛武宜说:“社会在不断地发展变化,因而我们也就必须不断地去提高法律技术的水平。”©其中的“法律技术”,指的就是司法技术,其实质为民法解释技术。可见,民法解释在法律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民法的解释是对既有法律文本的解释,因此可以说,立法在民法解释方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与作用。

 

(―)体系化的立法有利于更好地规范解释

 

在成文法国家,民法解释需要以立法为基础,忠实于立法的文本,否则就是解释权的滥用。但概念的科学、规则的合理与体系的一致,将有利于民法解释的顺利进行,而且有利于限制法官裁量权的发挥,所谓“法律解释空间的大小很大程度上都要受制于立法的选择”®,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第一,法律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清晰,法官仅仅通过狭义解释就能实现立法目的,能够很好地限制法官的价值判断。法律概念不同于生活概念,每个概念具有内核与相应的边缘领域。所以,法律概念的文义可以进一步区分为核心文义和边缘文义。狭义解释就是确定法律概念的核心文义。而就边缘文义而言,其实是通过广义的解释方法来予以确定。因此,立法者对法律概念的清晰性与准确性并非不能有所作为。立法者可以尽量采用内涵与外延均清晰的概念,这样法官通过狭义的民法解释方法就能确定法律概念的核心文义。而如果法律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不确定,法官不能通过狭义解释方法实现文义的探求,就只能采用价值判断来达到解释的目的。一般而言,法律概念抽象性程度越高,规定越不科学,体系性越混乱,解释结果的不可预见性就越强。与其相反,概念越明确的法律文本,法官的裁量权就会越低。所谓“清晰的文本无需解释”即是此意。但任何价值判断与漏洞填补都是法官带有前见的活动,法官的人生观、世界观、社会政治见解、法律理念、偏好、文化传统、价值观念、文化水平、专业修养、思维能力、审判经验等不规范的因素就会对解释结果产生影响,从而导致解释结果的不可预见性。

 

第二,科学合理的民法规则,能够使利益衡量的价值判断方法转化为单纯的解释规则。“作为社会治理的工具,民法就是通过对特定类型冲突的利益关系设置相应的协调规则,以实现其组织社会秩序的功能。”®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调整,本质是调整社会主体的各种利益,解决其中的利益冲突。因此,有人认为利益衡量是价值判断的对象。我们认为,利益衡量本质是一种价值判断方法。如果法律规则所保护的利益是明确的,则直接适用相关法律规则就能够实现利益的保护,所以,也就不可能作为法的续造方法。利益的错综复杂与彼此冲突,法律不可能对之完全肯定或者完全否定,就需要对这些利益进行价值取舍,以达到对它们的均衡保护。如对物的占有保护,就要对物的所有人、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人,以及买受该物的第三人的利益,进行价值取舍,以使它们的利益达到平衡。如果法律仅仅保护某种利益而忽视其它利益,很难实现法律对社会的有效调整。®因此,学者认为,利益衡量本身是依据价值判断来确定应当保护的利益,这个过程就是价值判断。®

 

利益衡量方法具有一定客观性的同时又具有一定的主观性,这就决定了该种方法的适用是在确定各种冲突利益的基础上通过价值判断方法来予以平衡的。可以说,利益衡量是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进行的价值判断。既然利益衡量方法具有主观性的同时又具有一定的客观性,这就需要立法者恰当地设置某种规则,将各种利益冲突转化为具体明确可以操作的规则,从而实现价值判断的客观化。此时,法官仅仅通过适用解释规则就能寻求法律规范所欲实现的利益。而如果利益冲突规则设置不合理或者规定有漏洞,法官不可避免地需要运用利益衡量中价值判断方法来实现利益平衡。此时,不同立场的法官作出的判断就会有差异。如学者在探讨案例中电视节目预告表是否应以著作权予以保护时,就出现了支持说(梁慧星)与反对说(孟勤国)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著名学者对此的看法具有差异,何况法官?!因此,尽管法律漏洞不可避免,但明确清晰的规则却能够将价值判断问题转化为单纯的解释规则问题,这会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发挥。

 

(二)高水平的立法能够简化民法解释

 

立法水平与立法质量的高低,都会对法律解释的运用产生影响。立法不科学、缺乏逻辑性,将会影响民法解释方法的运用。“体系化本身就为法官的法律解释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方法,这是保证法官准确适用法律的重要条件。”®法律的逻辑性“是判决公正的依托。如果法律有逻辑性,那么法官审理同一类案子就只能找到一个规则,只能得出一个判决;它还是排除行政干预、地方保护的依托。”⑭我国现有解释方法之所以在实践中任意使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立法的不完善与立法技术水平的低下。由于我国民法学的复兴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引人国外民法来进行的,中国民法学者面临着建立民法学体系和为民事立法提供理论基础的双重任务,⑮一方面,我国立法尚未能走出对法律概念及概念法学的崇拜,反映在诸多问题的规定上,相关规定过于封闭。另一方面,概念法学思潮对我国法律解释学的影响较小,我们尚未建立完善的法律概念体系,法律概念立法术语混乱,主观随意性大,既缺乏民事概念的普适性,又缺乏法律概念应具有的严谨性,©这些导致了我国民法解释的结果难以统一。

 

如对于合同法定解除的效果就大体存在直接效果说、间接效果说、折衷说等观点。赞成直接效果说的崔建远主张合同因解除而溯及地归于消灭,尚未履行的债务免于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发生返还请求权。由于我国法律未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理论和无因性理论,此种返还给付物的权利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⑫而赞成折衷说的韩世远认为,解除并不溯及地消灭合同关系,所以恢复原状义务并非不当得利返还义务。

 

《合同法》第97条的“恢复原状”是指财产(给付)返还的债的请求权,而不是物的返还请求权,也不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恢复原状”的具体内容是指给付的全面返还,包括标的物的返还(原物返还或作价返还)、利息及使用利益的返还、投人费用偿还等,甚至包括原物返还不能时的风险负担。®折衷说观点认为,对于合同解除后,是否恢复原状,需要根据具体内容进行探讨。如果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就要发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如果没有溯及力,则解除以前的债权债务仍然存在,当事人对已履行的部分不负恢复原状的义务。®同是在解释学的立场对《合同法》第97条进行的解释,为何出现如此大的差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也表现出对相应内容的模糊不清。如在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与违约责任的规定中,表现出理论的摇摆不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桂冠电力与泳臣房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指导性案例中确认:“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中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除合同后是否包括期待利益赔偿方面也表现出了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其中原因,就是《合同法》对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没有很好地进行界定。如将合同解除作为合同终止的事由,合同解除后,基础关系已经不复存在,损害赔偿请求权失去其存在的基础。因此,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与违约责任不具有兼容之处。因此,依立法规定一且当事人选择解除合同,就不得再以违约金条款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但问题是,《合同法》第94条关于根本违约的规定,本身是将违约责任与解除合同责任置于等同地位。这就导致了合同解除后的溯及力问题发生争议。

 

二、民法解释方法:如何形成司法者的共识

 

传统的民法解释学认为,无需法官的价值评判,法律可以直接适用。但事实证明,仅仅通过涵摄的方式并不能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这主要是因为:其一,受立法者理性的限制,无论如何完备的体系,都存在法律漏洞。而法律概念本身所具有的模糊性与不明确性,只有通过一定的法律解释方法,才有可能达到既定目的。其二,法律概念是从纷繁复杂的事实中抽象而生的,其在抽象的过程中,一定省去了不少非主要事实。当抽象的法律概念再反过来适用于具体事实时,必须检视此前被忽略的事实细节。由此导致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的联结(涵摄)不是一个自然而然的对接,在规范发生冲突的时候,仅仅通过立法目的进行法律解释并不能实现裁判的目的。®三是法官不是机械适用法律的机器,他们尽管对案件事实具有一种超脱,但对法律具有自己的的理解,对案件的公平正义也有自己追求,也就是说,在是与非面前具有自己的价值判断,当这种价值判断能够实现的时候,必然会渗透到具体的案情之中。如学者所说,“法律适用并非单纯的仅是消极反射动作,而是一种创设行为,在创设之法律适用是详细的、明晰的,法律并非实体的,……毋宁是所有法律皆具有关系特征,是相对的,其存在于人与人相互间或人与物间的关系中。”®

 

民法解释的必然存在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在将一般性规范适用于大量丰富的具有独有特征的案件事实的转换过程中,出现了偏离立法者原意的解释。®因为不同法官的认识和理解有差异,而且,解释方法本身也具有误导作用,“所有的能够或者可能用的这些标准解释方法会带来自相矛盾的解释”。®如果没有既定的方法作为指引或者予以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将会导致法官权力的极度膨胀,其结果必然会导致对法律与案件事实的戕害。®于此,民法解释需要遵循一定的方法或者规则,从而使得该种解释结果具有可靠性。科学的前提需要方法的科学性。司法的过程,就是法官、律师、当事人形成共识的过程。如果对案件事实认识存在差异,案件裁判结果就会偏离一方的预见,此种共识就无法形成。而解释方法就是试图通过一种技术性的手段,形成法律事实与规范的“共识”。但任何解释都是具有“前见”的活动,®民法解释并不是一种确定规则下的活动,解释者具有创意的想象力乃是必然的要求。©这就需要通过客观的解释方法避免不同的法官因为所具有的人生经验、个人修养、信仰等“先有、先见和先知”的不同而导致不同理解。于此,需要通过一种可操控的解释方法来达成该种共识。因此,可以说民法解释方法既是法官挖掘法律的活动,也是限制法官司法裁量的肆意从而实现裁判客观最终形成共识的活动。

 

在解释目标选择中,素来具有主观主义、客观主义、折衷主义之说。就解释的主观主义而言,法律解释的目标应该“探求历史上的立法者事实上的意思,亦即立法者的看法,企图和价值观。”®解释者的客观主义与此相反,该种解释观点认为,解释的目标,应该探求裁判时规范的意旨。©这两种观点具有一定道理。主观论者在于立法者的价值、追求以及对于事物的考量。而客观论者主要在于突出立法的实效性,即使立法者对此事件没有考虑,也需要为之提供答案。但基于法律解释“只有同时考虑历史上的立法者的规定意向及具体的规范想法,而不是完全忽视它,如此才能确定法律在法秩序上的标准意义。”®规范意旨与立法者的意思都需要遵循既定的规则,否则会导致解释者的肆意。

 

(一)文义解释是民法解释的始点与终点

 

第一,在经文义解释尚不能能够探究法律规范文义的基础上,才能有其他解释方法的运用。各种解释方法对于立法者本意的尊重程度有异,这就使得在寻求法律的客观性程度上具有一种层级差,因此民法解释方法具有一定的优先顺序。而追求文义就是确定各种狭义的解释方法的运用规则与顺序的标准。即首先进行文义解释,在该种方法适用之后仍然出现数个可能的法律含义的时候,通过当然解释、反面解释、体系解释、限缩与扩张解释来确定文本的含义。如果仍然存在多种解释结果的可能,此时再采用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方法来探求立法目的和意图以确定文义,当文本的含义与现实生活发生脱离时,然后才运用社会学的方法对复数解释结论进行选择和取舍。®这也是拉伦茨先生所认为的文义解释“主要发生限制性作用”,具有“程序性的作用”®的意思所在。

 

第二,其他解释方法的目的是确定法律规范的文义。无论是狭义解释方法还是广义解释方法,目的在于确定法律规范的文义。具体而言,体系解释中,需要根据有机体系来协调各规范之间的冲突,使之整体上协调一致,从而确定理解个别规范的内容;当然解释中,需要遵循逻辑的规则,体现立法目的。反面解释中,在确定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对充分必要条件关系进行推论来确定法律概念的文义;目的解释中,是在充分尊重立法者的意图下来确定法律概念的文义。在限缩解释与扩张解释中,根据立法目的、意图及体系性的考量,确定文义的限缩或者扩张;历史解释中,根据立法过程的相关资料、规范文本制定的社会环境,探求立法真意。所谓不确定概念与一般条款及相关的漏洞填补,其实质就是寻找新的规则来确定法律文本的文义,从而实现解释的客观性。

 

(二)价值判断的客观化与具体化是应当坚守的原则

 

“不管是在实践的领域,还是在理论的领域,法学涉及的主要是价值导向的思考方式。”®为了克服法律的闭锁性,立法用不确定概念与一般条款来弥补具体规范的不足,这些内容其实就是授予了法官根据具体情形对此进行价值判断的权力。学者认为,许多价值判断乃是高度主观性的活动,价值判断的客观性是难以成立的,如川岛武宜认为,“社会价值乃至法律价值,是为社会生活中人们的行为而存在的,因此或多或少为一定范围内的人们所共有。……对判断主体而言,价值判断这种行为是以价值的优先选择为媒介的,是具有高度主观性的活动,价值判断内容的客观性只有与依相同的社会价值获得行为动机的人们的范围大小相应——只在社会中的一定范围内的人们之间通用。就此而言,‘法律价值判断客观性’的程度是与支持构成该判断基础的价值体系的人们的数字相一致。”®价值判断本身并不能通过法官的价值衡量来予以解决,否则会陷入法官的任意。

 

司法者不是法哲学家,在司法裁判中,需要为价值判断的客观化而努力,而不是法秩序中存在的一些评价标准。道理很简单,价值判断的问题并不能通过其价值判断来解决。因此,尽管价值判断需要合乎法秩序,但这是不够的,我们仍然需要将价值判断的法秩序予以具体化或者客观化。比如司法者依据利益衡量对案件进行裁判,依据正当标准进行解释,这很难形成共识,质疑者会反问,为何不能采用另外一种解释标准呢,比如前文梁慧星与孟勤国同时用利益衡量方法对电视节目预告表是否应进行著作权保护的论述,恰恰采用了该种标准。但因为没有采取可以接受的客观化、具体化标准,结果只能是各执一词。因此,笔者认为,价值判断应该符合法秩序,但这只是价值判断的过程。

 

如何将价值判断具体化与客观化,学者们为此进行诸多努力,如拉伦茨认为,在价值判断中,应该依据社会经验,如果欠缺可用的“一般经验法则”,则法官必须比较和衡量诸多的事实,并依据“须填补的”标准来做出价值判断。®该种建议有一定道理,但并没有超出以价值作为价值判断标准的泥淖。笔者认为,民法解释方法无疑是对价值判断的主观性的限制,在这些解释方法中,都试图达到一种较为客观、能够为大家达成共识的判断方式,从而使得价值判断具有可操控性。

 

第一,不确定概念与一般条款的适用要结合文义解释的一般规则。文义解释是解释的起点,也是解释的终点。不确定概念与一般条款的机能使法律运用灵活,顾及个案,适应社会发展,并引进变迁中的伦理观念,使法律能与时俱进,实践其规范功能。®在不确定概念的确定中,需要厘清不确定概念的类型,在结合文义解释的基础上,考量个案中所涉及的立法目的、社会生活经验及社会发展需要等因素,根据具体案件事实,从而使之具体化。于此类型,一般条款的具体化首先仍然需要遵循法律的文本,经过文义解释之后,通过对一般条款的适用范围的确定,在根据特定的案件情形进行类型化处理的基础上,结合具体个案,作出适用。在对不确定概念与一般条款的具体化过程中,使之类型化是价值补充的较好方式。除此之外,在不确定概念与一般条款的类型化之中还需要厘清价值补充、漏洞填补与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之间的关系,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优先于漏洞填补,而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条款的具体化应当置于漏洞填补方法之前加以考虑。®

 

第二,法律漏洞填补方法在实现价值判断客观化中应遵循既定的解释顺序。无论是价值补充还是漏洞填补,都需要在确定文本含义的基础上进行。在对案件具体适用时,通过一系列的规则使得不确定概念与一般条款及法律漏洞实现“价值补充”,也就是实现一般条款和不确定概念的具体化。也即,法官在追求个案裁判的正当性时,在超越于纯粹的“合法律性”之上而与人类的道德情感和价值评判相融贯的“价值导向的思考程序”的同时,需要使得该种价值判断客观化。而在各种漏洞填补方法中,首先适用类推,然后进行目的性限缩与目的性扩张,在此基础上,再进行习惯法、比较法等漏洞填补方法,在穷尽这些方法之后,才能运用法律原则的方法来填补漏洞。

人生价值概念范文12

【关键语】普世价值;马斯洛;勤劳;自由;民主;逻辑

因为读了陈光标的文章,我对现在有些人所鼓吹的美国式自由、民主是普世价值产生了怀疑。

《环球时报》2013-1-6第15版刊了江苏黄浦公司董事长陈光标的《中国梦,就是人人奋发有为》。文中提到了:1、他因家穷,十岁起就挑水挣学费并帮助同学,而自己的致富、助人梦也由勤劳奋发而一步步成了现实;2、他带企业家代表团去美国参观,得知230年前美国刚独立,世界各地淘金人靠奋发在此实现了致富的美国梦;3、他的结论是中国梦也只能按大得人心的十蓝图,通过不断改革、不断奋斗才能实现。

近来,谈如何实现中国梦的文章目不暇接,很多学者、专家大谈要加快推行普世价值,

但与此同时,文化并不很高的陈光标却偏偏讲出了既简单朴实又合国情的不折腾之道。因此我产生了从逻辑角度对“普世价值”做点探讨的兴趣。

我赶忙查了《辞源》、《辞海》、《成语词典》、《大百科全书》、《哲学词典》、《社会科学词典》等工具书,全未找到“普世价值”;后来才在互联网之“百度”里搜索到了这一词条。现择要选两段原文下载如下:

普世价值,在哲学上,普世价值指把一些有限的,所有人类都认同的观念集合在一起。代“民主,自由,法制,人权”的另一种说法。

普世价值价值概念源自一神论的基督教。公元5世纪时,东罗马的君士坦丁堡牧首(主教)被荣称为“普世牧首”。那时的“普世”原文是oecumenical,既有“全世界范围”意思,也有“全基督教”含义。现代意义的“普世价值”起源于启蒙运动……以1789年《人权宣言》为标志,资产阶级革命的精神成果就是以政治普世价值,取代宗教普世价值……因此,普世价值并非客观真理(而是部分人意志的表达)。

美国经常把民主当成“普世价值”到处推销,有时候是物质鼓励,有时候是武力推行。但是,一旦别人的民主政治对美国不利时,美国宁愿不要民主这个“普世价值”,而选择独裁专制。所以,从美国的所作所为,我们也能看到,民主作为“普世价值”的重要内容,它能够真正成为“普世”,前提条件是必须对美国有利。由此,我们也就知道,民主作为“普世价值”在美国人那里,也是相对的,美国人没有把民主当成绝对的“普世价值”。

这一查,使我明白了:1、“普世价值”原来是个新宗教概念,近年才转引于政治的新概念,很少用,未收入词典;2、“普世价值”并未经过普世认定,只是美国从自己利益出发而推出的,他们操纵了话语权,难免叫人误认为已被确认;3、现在高调呼叫中国应该加快推进“普世价值”的是以美国马首是瞻的洋知而非普通民众;4、到底什么是“普世价值”不能跟风喊叫,还得重新界定。

“普世价值”是个概念。概念的逻辑要求是名实相符、概念明确。

普世价值概念由一个词组表达,普世限制价值,价值是中心。先说“普世”。既然叫普世,就是适用于全世界的意思,那就得以世界全域和历史长河为外延。

是否是普世,主要是用归纳法得出――考查遍世界所有国家的古往今来以后再归纳推出结论。少数人认定是不算数的,是与“普世”无关的。

勉强可用的是类比法――公选先进样本示范推广。因为类比推理只具或然性,只能提倡自愿尝试,不能强加,只有待所有的人都试验认可并自愿实行时,才可称为普世。

至于演绎法,是普遍推个别,这里不适用。推理除了归纳、类比、演绎再无它法。

现在,美国强力推行的不是全面归纳的第一种,从逻辑讲,这是把特殊扩展成了普遍,犯了限制过宽的错误,或以偏概全错误。

至于用类比推理这第二种,最多只能算先进样本,但先进也要经过民主公决!才有法理依据;如果强加,不仅会出现“水土不服”,还会暴露推行者不具公心,只为牟利的本质。伊拉克、利比亚、埃及是前车之鉴,只有傻瓜才会上当。

再说“价值”。价值本是经济学概念,如“使用价值”、“交换价值”。从语词讲,价值是指事物有多大用途或积极作用。至于哲学上的“价值观”,牵涉到哲学史上的派别斗争,一两句话说不清,还是避繁从简用逻辑辨析好了。前面所引网上文字对“普世价值”的限定是“观念”,那就说观念。观念属于上层建筑。按照马斯洛从心理学出发所画的底宽顶尖的人的需要层次图,由下而上依次是: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相属关系和爱的需要――尊重需要――认知需要――美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显然,自由、民主只能归入最高层“自我实现的需要”。这对于美国这样发达的国家,其多数人(不是全部)已经解决了基本需求而言是需要的,也就是说对美国一国(或西方少数)而言自由、民主、人权可算是是本国主要(而非基本)价值。但是,对于全世界多数国家的人民而言,其主要需要还侧重在吃穿住、安全、爱上,还未上升到美国水平,自由、民主等还不是他们的急需价值,自然也就不是普世价值了。

那么,普世价值是不是虚假概念呢?从逻辑角度讲,需要具体分析。

如果按前面的引文说“自由、民主、人权是普世价值。”从逻辑角度讲,这是一个判断,逻辑对判断的要求是真实、恰当。首先要确定判断中的概念的主项:自由、民主、人权;谓项:普世价值各自的内涵、外延,再来看这个判断(命题)是否恰当。现在,世界各国的人们对至于自由、民主、人权等概念的内涵、外延各有不同理解。美国人把侵略、枪杀看成自由,把一人一票的选举形式看成民主,把自由民主看成人权。但是,多数国家的人把不伤害人的自由看成自由,而把不伤害他人的自主活动叫自由;不把需要高昂政治献金只在两党代表中选一个的把戏叫做民主,而把能反映全民长远利益的选举、决策、监督看成民主;不把只以民主为标志的权利叫人权,而首先强调人的生命权、就业权等基本权利,兼重政治权利。所以,上述几个概念暂时尚属模糊概念、争议概念。

普世价值如果由各国自主选择进程、方式,范围那是可取的;如果有人像今天这样,百般强制输入、急于推行,也就扼杀了自由、民主,暴露了背后的险恶用心,也就不具普世价值了,因此这种“普世价值”便只能是“虚假概念”了。

既然普世价值是个虚假概念,那么,对于判断(命题)“自由、民主、人权是普世价值”也就不能成立了。因为,一个主项有争议、谓项是虚假概念的判断,怎能是一个真实的、恰当的判断呢?

但是,愚以为按词义讲的“普世价值”客观是存在的,比如陈光标所说的奋发,我们把它换成“勤劳”,这可是对全世界人民都有用、都具积极作用的东西。没有劳动,猿不能进化成人,更不能有今天的文明。还有“诚信”,如果没了诚信,社会就会解体,就不会安宁;再有“大爱――相互关爱”,如果没有大爱,人类就抗拒不了各种灾害,就会在厮杀中毁灭。这些,很合老子的教导:“我有三宝,持而保之:一曰慈(慈爱),二曰俭(勤俭),三曰不敢为天下先(不争享受)。”(67章)――我们不妨把它们理解为真善美。还有“法制”,这点古今中外皆有摸索,没有《约法三章》刘邦不可能立汉。关键在法制必须体现与时俱进,体现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实行时有足够的广度和深度,能依法产生、监督、罢免执政要员,能切实惩恶保民。

至于自由、民主、人权等,我认为:在明确内涵、外延,限制其侵略、颠覆、强加等野心,待社会发展到一定水平后,是可上升为“普世价值”的。比如“自由”,如能用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相制约,即人的自由应以不剥夺他人的自由为自由,以不任意侵略、颠覆、枪杀他人为前提,这种自由有何不好?又如“民主”,如能不以只重视形式为唯一标准(实则是便于操控),而把它界定为“民主是以能集中绝大多数人民(非极少数人)意志、体现其长远根本利益为实质;以因地因时而选用合适形式作为手段;按照宪法实现政权交接、大事议决、有效监督的上层建筑之优化活动。”那民主也是可以随社会发展的而成为“普世价值”的。再说“人权”,如果人权能肯定首要的是生存权,其高层才是自由、民主,绝不因为推行某集团的价值观而发动战争、杀伤平民,而是让人人有尊严、有安定的生活,那也很需要。若是人都上万地给打死了,或不顾国计民生民生盲目追逐普世价值乱了社会、苦了百姓,还大讲什么为了“人权”,那不十分可笑么?

要讲“普世价值”,还有一点必须肯定。既然是“普世”(全世界),就不能由一个国家说了算。得先有广泛的学术讨论加以确认,有权威的机构(如联合国)民主讨论(而不是强权操控)所作出公决,才能认定。至于何时以何种形式在本国推行,还得给各国以自由(自主安排)。如果由一国操控,不给各国选择的自主,哪还有什么脸高叫“自由”?。

总之,普世价值有一个此是、彼非的区别。我们切不可笼统吹捧,更不可盲目推行。

在实现“中国梦”的行动上,当前还是用陈光标的“愚”见好――从国情出发,标准十所绘蓝图,不跟风炒作,不高谈炫耀,上下齐心,不断改革、不断奋斗,,实干兴邦。

参考文献:

[1] 《普通逻辑原理》 吴家国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