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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信条

时间:2023-05-30 09:04:42

人生信条

人生信条范文1

从医生口中得知,直肠癌患者只要能坚持完成8次化疗,成功地控制住癌细胞扩散,就有希望渡过生死关。

侯彦强和妻子迅速做出决定:立即住院接受化疗,并对单位同事隐瞒了病情,也没把真相告诉年迈的父亲。

2011年11月初,他做了第一次化疗,一下就花了两万多元,之后他们开始四处找亲戚朋友借钱。靠着借来的几万元钱,侯彦强先后完成了第二次、第三次和第四次化疗。因担心癌细胞转移,在此期间,侯彦强还做了直肠局部切除手术。

由于妻子一直没工作,家里所有的支出全指望侯彦强每月的工资,所以在化疗之余他仍然坚持上班。可在又一次因筹不到钱无法化疗而痛昏在家里后,妻子偷偷把真相告诉了单位的领导和同学。短短一周之内,大家又帮他们筹到了几万元钱。

就这样,第五次、第六次、第七次,又完成了3个阶段的化疗后,侯彦强体内癌细胞的扩散得到了遏制。医生告诉他,再坚持完成最后一次化疗,效果就会显现出来,千万不能半途而废。

可这个时候,侯彦强却沉默了,一直很乐观的他第一次动摇了。

因为他发现,妻子的一日三餐,已经从偶尔吃点儿肉,变成了全是青菜豆腐,后来干脆换成了开水馒头。抽了一辈子烟的父亲居然也戒烟了,他一定知道了内情,怕侯彦强担心才故意装作不知情。原本活泼开朗的儿子也沉默了,后来还玩起了失踪,3天后才回来,带回了620元现金,那是他30元、50元挨个儿到同学家借来的……

2012年5月30日深夜,一个人躺在医院的病房里,侯彦强辗转反侧、难以入眠。这时,手机传来短信提示,打开一看,是一条司空见惯的诈骗短信。侯彦强随手删除了短信,可就在这一刹那,他产生了一个近乎恶作剧的念头。他坐起来,拿着手机,写下这么一段文字:我叫侯彦强,一名教师,今年40岁,在郑州某医院接受直肠癌术后化疗,目前因钱的问题无法继续治疗,无奈之下只好向恩人们求助,救救我!短信结尾处,侯彦强又加上了自己邮政储蓄银行的账号。短信写好了,侯彦强随意组合了一个11位的手机号码,忐忑不安地摁下了发送键,然后是第二组、第三组、第四组……总共发出了42条短信。短信发完,侯彦强重新躺回病床上。

他再次醒来时,已是5月31日凌晨6时许,他是被痛醒的。妻子准备去医院食堂买早点,拿起他的手机看时间,无意中打开了一条未读短信。“他爸,这是你的朋友吗?短信上说下午给你汇款。还有,这条短信也是问候你的,也说要给你汇款……”说着,妻子把手机递了过去。

侯彦强逐一翻看着手机中的那些短信,一共是14条,最早的一条短信回复时间是5月30日深夜12时许:侯老师,请坚强地活下去。我是一个打工仔,刚下夜班看到你的短信。我收入不高,但会尽力而为。这位自称打工仔的好心人,所用的手机号来自深圳。

看着看着,侯彦强的眼睛湿润了:自己一条式的求助短信,竟真的有了回应,很多好心人甚至没有核实,就选择了信任,这是怎样的温暖与感动!

短信一直不间断地发来,陌生人的问候电话也间或打进来:侯老师,别担心,一切都会好的——这是一位来自河南郑州的机主;侯老师,请再发送一次银行卡号——这是一位来自山东烟台的机主;活下去,别让我们失望——这是一位甘肃兰州的机主;我是你的老乡,也是河南新乡人,我给你汇去3000元,一定要坚持——这是一位河南漯河的机主……

截至5月31日中午12点,侯彦强夫妇先后接到了35条回复短信,其中有17人还专门打来电话。在这些发来短信、打来电话的人中,没有一个人留下名字和单位。

6月2日上午11点,侯彦强夫妇通过查询发现,他们银行卡上多出了近两万元,它们来自35笔汇款,最少的一笔是200元,最多的一笔是5000元。

2012年6月9日上午,侯彦强再次走进了化疗室……7月26日,侯彦强拿到了诊断书,他体内的癌细胞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可以考虑出院回家休养。拿到诊断书的第一时间,他就告诉妻子,一定要把那些帮助过他的亲朋好友的名字都记住,还有那35个陌生人的手机号码。

人生信条范文2

我叫钱月宝,是常熟市梦兰村党委书记,江苏梦兰集团董事长。今天,我站在这个讲台上,既有激动和喜悦,也有惶恐和不安。这样的心情,在我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中国十大女杰等荣誉时有过;在我多次当选全国人大代表,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接见和勉励时也有过。今年9月,当我当选为全国诚实守信道德模范时,我也再次体会到这种荣耀与忐忑并存的心情。这些沉甸甸的荣誉,让我在感受到光荣的同时,又增加了一份责任与担当,激励我继续在追梦、圆梦的道路上奋力前行!

回顾我四十多年的奋斗历程,总觉得自己一直是在向前走,虽然经历了许多艰难曲折,但前行的脚步从未停止过,在前行的道路上,无论遇上什么样的艰难困苦和利益诱惑,我都坚守做一个诚实守信,有道德风尚的人,做一个为村民谋福祉、为国家做贡献、有真情、有爱心的人。

四十年前,我怀着让村民脱贫致富,过上好日子的梦想,从一个8根绣花针起家的村办作坊式加工点,经过无数的磨难与不懈的努力,把梦兰发展成为一个集家纺、电子信息、跨境油品、环保科技为一体的现代化企业集团;把贫穷落后的老浜村,建设成为美丽富裕、闻名全国的“中国十佳小康村”――梦兰村。我为之奋斗半生的“梦兰”,是我最大的骄傲;而奋斗过程中始终坚守的诚信品德,成了我最强的力量和“依靠”。

农村基层创业不容易,作为一个女人创业就更难。自1972年至今,我经历了无数次挫折与危难,那些几乎迈不过的“坎”,依然历历在目。

1983年,做了十多年绣品加工的我,深深地体会到,单靠做加工不是长久之计,要增加效益、扩大规模,企业就一定要有自己的产品,要有自己的品牌,要有自己的市场,但一无资金、人才,二无设备、技术,自产自销谈何容易,我不知跑了多少次上海、南京、苏州等大城市,受了多少委屈,熬过了多少不眠之夜,好不容易才接回第一笔订单。我满心欢喜回到厂里,谁想到100多个工人只剩下8个。原来是镇办企业招工,工人们都“另攀高枝”去了。我心急如焚,一下子昏了过去,醒来后,我心想:我是一名共产党员,组织上信任我,让我负责这个加工点,决不能在我手里跨掉,何况这是第一笔订单,一定不能搞砸了。为了守住这个厂的信誉,就是剩下我一个人,我也要完成这批订单。于是,我一面和留下来的姐妹加班加点、连续奋战了几天几夜,一面想方设法联系、外发到苏北代加工。晚上我还挨家挨户到员工家里做思想工作,千方百计动员他们回来。就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终于如期保质保量地完成了第一笔自销产品的订单。信用保住了,厂子就保住了,从此企业的效益和员工的收入大幅增长,一些跳槽的员工萌生悔意,我也不计前嫌,重新接纳了他们。

2001年春节前夕,一位从无业务关系的国外客户十万火急地来梦兰找到我,说有一个8万套床上用品的订单,要在10天时间内完成交货,请求无论如何要帮忙。马上春节了,外地员工均已回家。怎么办?我考虑再三,为了与他们长期合作,当即答应,你放心,我们会全力以赴、按期交货。我亲自带领本地员工,接连几个通宵,一直从小年夜干到了年初七晚上,外商到车间一看,他们都深深感动了,一桩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竟奇迹般地完成了,对梦兰一诺千金的精神由衷钦佩。从此,这家外国公司和我们建立了长期紧密的合作关系,订单逐年增加,近两年采购额超过4000万美元。

2006年10月,一场突如其来的灾难迅即将梦兰推到了矛盾的漩涡里,我们经受了一次最为艰巨的考验。由梦兰集团承担信贷担保责任的鑫达不锈钢企业,由于老板失信导致资金链断裂,资不抵债,濒临破产。一时间,十几家银行的追债人聚集在公司会议室里,人声鼎沸,像炸开了锅一样。集团上下人心惶惶,公司陷入了巨大的危机。怎么办?一旦处置不当,公司成千上万的员工将面临失业的困境,众多相互担保的企业要受到牵连,刚刚起步的龙芯产业也将中途夭折……最重要的是,数百户梦兰村民的利益将失去保障,那可是我为之奋斗半生的理想愿景啊!为了凝聚人心,我在企业里表现得镇定自若。回到家,急得根本吃不下饭,睡不着觉,短短几天瘦了十几斤。家人看不下去,觉得委屈,原来根本不认识这个钢厂老板,为了支持地方招商、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为这个企业做了担保,结果给自己带来了这么大的危机!我没有时间来抱怨和委屈,而是四处想办法,找出路。最终,依靠多年来在各家银行没有任何一笔逾期贷款的信用记录,凭借几十年诚信经营的良好信誉,在企业生死关头赢得了时间、赢得了转机,平稳地度过了这场危机。梦兰后来一共承担了4亿元的债务,其中有部分原本并非梦兰担保的,也都承担下来了。有些朋友劝我,应该可以向银行申请减免部分利息!但我没有这样做。我想:银行的利息也是国家的钱,宁愿企业吃亏,也不能让国家和集体利益受损。这几年,公司员工和梦兰村民们的工资、福利从未因外界因素等受丝毫影响,依然增长15%以上。再大再重的压力我也要尽力扛起来,一定要让企业健康快速发展,保证员工、村民的收入和福利年年有增长。

四十年来,我始终将产品质量第一视为立业之本,诚实守信视为企业发展之魂,企业保持了四十年没有质量纠纷的良好记录。2008年,公司承接的一个外贸订单已到了出货阶段,部分产品已经发往上海的货运码头,员工却发现客户提供的商标有误。尽管这是客户的问题,产品也都通过了检验,但我却不敢存一丝侥幸,将十万件产品全部追回,开箱复检。虽然公司花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为了保证送到客户手里的每一件产品没有瑕疵,这样做是值得的,也是应该的。

凭着近乎苛刻的质量评估标准和牢不可破的品牌信用,梦兰树立起业内公认的行业标杆,成为全国家纺标委会床上用品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主持、参与制修订纺织和床上用品标准34项,新产品获取国家专利650件,目前企业在中国纺织服装企业竞争力500强中跃升至第38位,在家纺行业竞争力10强企业中名列第5,在床上用品行业位居榜首。如今,梦兰产品畅销美国、欧洲、日本、东南亚市场,在沃尔玛全球连锁超市始终保持了“零退货”和“销量第一”的信誉度,2013年,外贸出口压力巨大,梦兰外贸却逆势而上同比增长30%。企业连续三届被中央文明委命名为全国文明单位,还获得全国诚信守法乡镇企业、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诸多荣誉,品牌价值达到209.65亿元。我个人也获得了全国质量突出贡献奖和全国质量技术特别贡献奖等殊荣。

这些年,碰到的困难太多了。有时像千钧巨石压在心上,每当犹疑动摇,想退却的时候,是我自己的一句话在把我往前推:

记得小时候,我们家里兄妹5个,最小的弟弟3岁,还有80多岁的爷爷奶奶,家里穷、负担重,所以父亲有病,也一直拖延没去治疗。我十五岁那年,父亲的病情不断恶化。我清楚地记得,在他病危急需输血的关键时刻,是党组织伸出援助之手,组织了12个人来献血。虽然父亲最终没有抢救过来,但在我幼小的心灵从此埋下了感恩的种子。当时就想:“我要成为一名共产党员,用一生的奋斗报答党和群众的这份恩情”。那一年,我当上生产队会计、团支部书记,感受到村民们一年忙到头,起早摸黑,辛辛苦苦却赚不到钱,根本不能和城里人比。我心想以后只要有能力,一定要改变他们的命运,让村民摆脱贫穷,走向富裕,过上和城里人一样的好日子。我是这么想的,40多年也一直是这样做的。

创业至今,梦兰走的就是企业发展与村民致富、村庄巨变同频共振的路子。当企业获利数千元时,我把泥土路铺成了石子路;盈利数万元时,又把石子路铺成了水泥路;再后来利润以十万、百万、千万来计的时候,我们就开始进行老村改造、新村建设、完善社会保障等等。如今,全村200多户户户是股东、年年有分红、人人有活干、家家开小车,就业村民人均年收入4.5万元,每股分红达到2250元,劳动就业率和社会保险参保率均达到100%。村民家家住上300多平米的花园别墅,40多万元的造价,每户村民只需承担4万元。此外,还鼓励支持村民创业,40多户村民在积极扶持下创业致富。2013年全年实现村级财力3612万元,同比增长70%。

村民幸福就是我最大的心愿,一定要尽我所能,让每一家村民都过得幸福快乐。早在1984年,我领到了承包绣花加工厂后的第一笔奖金2300元。当时,家中因建房而借了6000元的债,新房连大门都没安装。但我依然用这笔奖金,为全村每个老人买了一个热水袋和2斤红枣,余下的300元钱都交了党费。30年来,我的绝大部分工资奖金,都用来帮助村里和社会上需要帮助的人。从95年开始,每年春节我都要和村里的老人们吃上一顿年夜饭,送礼品,发红包,给每位老人购买了一份商业保险,给高龄老人的子女发放“敬老孝星奖”、安装“爱心铃”。我还和20多家因病致贫的家庭长期结对帮扶。98年,村民钱建新因为父亲去世,母亲重病在身,自己也不幸得了肝炎,妻子离他而去。我知道后,先后资助他5万元为他解决生活困难和治病、为他在公司安排了轻便的工作。后来新房搬迁,我又拿出12.84万元帮助他迁进新居,又把我们自己家里的沙发、电视机叫媳妇送过去。如今,钱建新又重新组建了新家庭,夫妻和睦,工作顺利,住在300多平米的别墅里,生活富足美满。他总是说:没有钱书记,就没有我的一切。我们村有了这个好书记,是全村人的福气。村民钱惠珍,十年前患了红斑狼疮,为了看病,家里人不仅花光了积蓄,还背上了一身的债务。贫病交加,将这家人逼到了绝境。医院又连续发出了病危通知,医生嘱咐家属为其准备后事。我知道后,马上赶到惠珍家,只见她全身水肿,呼吸微弱、命悬一线。救人要紧,哪怕只有一丝希望,也要送她去上海大医院救治!我当机立断,即刻安排送她去上海瑞金医院,并帮助解决了治疗医护等费用。那段时间,我经常去看望安慰她,鼓励她树立起战胜病痛的信心。如今钱惠珍已经基本康复,可以说是起死回生,瑞金医院也把她作为一个成功案例。一提起以前的病,她总是说:是钱书记,给了我第二次生命,让我一个快要死的人,重新过上了幸福的日子!……她亲手绣制一面锦旗送给我,让我十分感动。平时,我也常到村民家中走访,了解他们的所思所盼,坚持记录民情日志。我一直认为,我是一名党员,一个村书记,我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代表党的形象。老百姓的事再小也是大事,时时处处为群众着想,特别是在危难时刻站出来,为他们解决急事、难事,做他们的贴心人,群众才会拥护你、尊重你,称赞中国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改革开放好。

1994年,镇里推行企业改制,我坚持不改,因为一旦改制,村里收入就会减少,为了保障村民利益,我顶住压力,直到1997年全市基本完成了改制,才不得不启动,当时反复做中层干部的工作,恳请大家让出一部分股权,我自己带头让出来,终于为村里留下了30%股份,并且在全市率先组建股份经济合作社,让村民变股民,继续享受企业红利,分享改革开放成果,让他们深切体会到共产党好,改革开放好。自1991年担任梦兰村党支部书记以来,22次民主测评、8次村党委换届,我总是全票当选。真心换真情,村民们的支持与信任给了我无穷的力量。

在四十多年创业历程中,在富民强村、回报社会的艰苦实践中,我坚守着诚实守信的做人本分。但诚信有时需要付出代价,甚至作出牺牲。我最感到愧疚的是对我的家人。孩子小的时候,我忙于事业,基本不管他们。家里经济不宽裕,偶尔给他们买点水果,也是买那种有碰伤和烂点的苹果,上小学的儿子因为穿了我的女式衬衫,还被同学嘲笑。1996年,我丈夫病重,在上海住院的四个月里,医院一次次发出了病危通知。当时公司正处于发展关键时期,我放不下工作,又担心丈夫的病情,只能像个陀螺似地,医院、公司两头转,100公里的路程,我不知跑了多少遍。一天,我正在公司接待全国妇联的领导,女儿在医院里打来了电话,边哭边喊,“妈妈,你快来,爸爸在大出血,快不行了……”我的心提到了半空里。一送走客人,我恨不能马上飞到上海。心里焦急地感觉这趟上海的路特别漫长,赶到病房时,丈夫经过抢救醒来,看见我,第一句话就是,“我听见你从电梯过来的脚步声了,我要自己挺住,不能睡着,一定要跟你再见上一面。”说着说着,两个人的眼泪都流了出来。我说不出话,默默握住他的手……丈夫是最支持、最理解我的,他病重时还总是宽慰我,劝我去忙工作,但我心里知道他最需要的是我。20多年来,丈夫不仅是我的情感依托、生活伴侣,更是我工作上的老师,他永远走了,我痛不欲生,像天塌下来一样,恨不得跟他一起去。但是想到村民需要我,企业离不开我,我不能这样消沉下去,我要振作起来。我只有更加拼命地工作,一刻不停地忙碌来舒缓心里的疼痛,排解郁积的苦楚。对婆婆,我也更加关心孝敬。几年前,婆婆连续二十天不吃东西,在医生与其他亲属都失去信心时,我坚持不放弃,一边要求院方全力救治,一边悉心照料,老人奇迹般地恢复过来。如今,婆婆已百岁高龄,是梦兰村最长寿的老人。女儿有一次跟我说,“我小的时候不理解你,觉得你从不顾家里、只顾村里的事,现在看到企业和村里的变化这么大,老百姓这么信任你,我真的由衷地尊敬和尊重你,你为我们树立了榜样。”多年来,家人的理解和无声的支持,让我觉得温暖和幸福,才有勇气一路走到今天。

作为梦兰村党委书记、梦兰集团董事长,在村强民富企业大发展的今天,我还想做更多的事,帮助更多的人,尽我的所能去回馈社会,报效国家。我要把自己富民报国的实业梦想融入到十几亿人民共同的“中国梦”里去。为此,我默默耕耘事业的同时,也在竭力奉献着我的每一分光和热。

四十年来,我竭尽所能去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在赈灾、助学、扶危济困等公益慈善和新农村建设中共计捐款捐物2亿多元。设立孤儿院,创办“春蕾班”,资助了千名失学儿童。去年我结对资助了“中国好人”薛馥华,她3岁就独自照料瘫痪养父,坚强面对生活中的困苦。我不仅从物质上给予资助,更加关注她的成长,帮助改善学习、生活环境,倾听、解决她生活中的烦恼,给予她母爱般的关怀,如今小馥华考上了苏州幼儿高等师范学校,可以和同龄的孩子一样对未来充满了期待。得到我帮助的孩子们总是亲切地称呼我“梦兰妈妈”,我很珍视这个称呼。这些缺少温暖和关爱的孩子只有从社会得到爱,心中充满爱,将来才能将爱的种子散播到四方,我们的社会才能越来越和谐幸福。

为追求更大更强的发展,为报效祖国为国分忧,2004年,梦兰顶着巨大压力,在一片质疑声中毅然与中科院合作“龙芯”产业化项目,我千方百计整合人才、技术、资金,积极对上争取国家政策,2006年,中国第一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笔记本电脑在梦兰诞生,开启了中国自主创新信息产业的序幕。如今,我们成功研发的龙芯一体式计算机、移动平板计算机、服务器计算机和自主云计算平台等六大系列十余款填补国内空白的自主创新产品,获得国家专利等知识产权150余项,广泛应用于党政军安全信息化、教育信息化、智慧城市建设等领域,承担了国家863计划、国务院核高基、国家发改委CPU产业化等多个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公司获得“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我个人也获得了全国优秀创业女性突出成就奖、江苏省科技进步奖。2010年,梦兰星河能源公司,在俄罗斯投资建设的“阿穆尔-黑河跨境油品储运与炼化综合体项目”,取得了国家能源局批准,随后获得了俄罗斯石油炼化许可,这个项目总投资77.6亿元,年炼油量620万吨。去年7月,我们又收购了俄罗斯图伊玛达石油天然气封闭式股份公司75%股权,成为第一家收购境外油气项目的中国民营企业。

今年,在“国家主导、企业牵头、政府扶持、产业联动”的机制下,我们开始筹备建设国家自主服务器产业园,实现自主再创新。乘着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东风,本着一片拳拳报国之心,凭着一股不服输的追梦精神,梦兰一次次迈出了敢为天下先的步伐……我们力争用三至五年时间,实现销售超500亿的目标,在强企富民、强村富民的道路上越走越宽广。

“梦兰”以诚信为本,富有激情,胸怀大爱,这将推动着我们的品牌之路、报国之路,越走越远,越走越宽……

人生信条范文3

Abstract: The coded data attribute & format applied & integrated by the aerospace enterprise ERP & two-dimensional bar code identification technology has been studied. The train of thought has been raised regarding the realization of integration of ERP with two-dimensional bar code identification technology in the processes of material procurement, inspection, storage, dispatching and product manufacture, sales, after-sale service, quality control, and so on.

Key words: ERP; two-dimensional bar code; integration

一维条码技术因其快速、准确、成本低、易于制作、不接触、高可靠性等优点,迅速渗透到计算机管理的各个领域,极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二维条码除了具有一维条码的优点外,还具有信息含量大、准确性高、保密性强等特点,而且可以脱离数据库支持等优势,目前已经在各种票证上得到广泛应用。二维条码识别技术与航天企业ERP系统相结合,必定会大大提高科研生产工作中实物数据录入、实物识别的效率,提高数据交换的准确性。

1 航天企业科研生产对应用二维条码识别技术的需求

航天企业为了满足国防武器系统多元化的要求,科研生产制造从过去的大批量、单品种的模式向小批量、多品种的模式转变,企业科研生产管理采用ERP、供应链、MRPII系统,提升了信息化管理水平。航天型号产品配套和生产工艺十分复杂,有的航天器有上百万个零件构成,涉及配套厂家数千家,对于重要件、关键件及部件还需按批次序列号管理,要求可追溯到科研生产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在物资供应和产品生产过程中需要对物资进行无数次的清点和数据整理,ERP、供应链、MRPII系统中的数据量特别巨大,但是现阶段企业科研生产所需的大量数据录入、传递仍然停留在手工状态。

科研生产过程中手工采集、传递大量繁杂的数据耗时耗力,易出错、效率低,识别物资、产品上的型号规格、批次、质量等级等实物信息,还需要人工查看实物,在实物检查、交接等频繁的流转过程中难免会对实物的表面产生磕碰划伤,人体反复接触静电敏感器件有可能造成静电损伤,对航天产品的可靠性带来隐患。

ERP系统在应用中,由于各个环节的数据统计时间滞后,造成统计数据在时序上的混乱,无法进行整体的数据分析,无法给管理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企业把二维条码自动识别技术与ERP系统集成,通过条码实现对科研生产信息的自动识别和采集,方便、快捷、准确掌握物资采购、检验、仓储、配送、运输和产品生产制造、销售、售后服务、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信息,实现物资供应、产品生产全过程的数据实时更新。

推广使用二维条码自动识别技术,不仅具有可观的经济效益,而且还有巨大的政治、军事效益。二维条码的推广应用,不仅可以把人从繁重的体力劳动中解脱出来,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各种管理费用,而且条码扫描信息不接触产品,减少对实物表面损伤和静电损伤的风险,条码在科研生产管理中所发挥出来的高速度、高效率、高准确率、保密性强等优势,无疑对赢得时间、争取主动、缩短周期等都要产生巨大影响。

2 航天企业ERP与二维条码应用集成设计

2.1 ERP与二维条码编码的数据格式。ERP与二维条码识别技术进行集成,首先要选择用二维条码类型。国外已公开了20多种二维条码标准,仅ISO/IECJTC1 31就颁布了PDF417、QR Code、Maxi Code、Data Matrix、Aztec Code、系统一致性标准、二维条码符号印刷质量、二维条码识读器测试规范等标准。我国自2006年以来开始有了自主知识产权的二维条码标准,如,GB/T 21049-2007《汉信码》、SJ/T 11349-2006《二维条码网格矩阵码》、SJ/T11350-2006《二维条码紧密矩阵码》[1]。在这些条码中,QR码、DM码、GM码、汉信码在字节容量、纠错等级、识读角度、抗污损能力上虽然存在差别,但都能与ERP集成。DM码没有国家标准可依,对汉字的支持较弱,且存在专利隐患,厂商支持较少;GM码同样存在厂商支持度不足的问题;QR码标准开放,产业链成熟,在我国应用范围最为广泛;汉信码是我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二维条码,有国家标准,性能略优,专利开放,在二维条码中支持汉字性能最强,技术支持厂商也在不断增加,并在医疗等行业得到成功应用。相比较而言,QR码和汉信码符号标准能够满足航天企业在ERP系统中应用要求,在知识产权和保密性方面,汉信码更具优势。

实际应用二维条码识别技术,还需要有二维条码的应用标准,没有二维条码应用标准,就不能实现二维条码与ERP、MRPII系统的数据共享和集成,不论是国家标准还是航天标准还都缺少二维条码应用标准,所以航天企业急需制定二维条码应用标准。

二维条码的编码规范是条码应用的基础,不同的编码规范规定了不同用途的条码数据格式、含义及编码原则。ERP系统与二维条码自动识别技术应用集成需要综合考虑信息格式的固定性和条码的永久性。固定性是指同类事物对应同一个信息表达格式。永久性是指条码一经形成,只要事物属性不变,就不再更改,并且是终身的,属性变化的,应该重新形成新的条码。

只有规范了ERP系统中的数据格式,才能按规范的属性形成条码,只有把数据信息形成了条码,才能实现自动识别和采集。ERP系统中的可以应用二维条码的事物或信息有:物资条码、产品条码、工位条码、人员条码、库房货位条码、托盘条码、生产设备和运输车辆条码、供方和顾客条码、作业流程条码、各种单据证件条码等。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标准Q/QJB 224-2013《物资信息二维条码编码规范》基本把上述二维条码所包含的信息内容、字节长度及各项信息填写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在这些条码中,管理难度最大的是物资或产品条码。根据物资或产品的不同性质,可以在条码中嵌入物资代码、产品代码、名称、规格型号、质量等级、计量单位、批次、出厂日期、生产厂商等信息。

2.2 二维条码在采购过程的应用。业务人员在ERP系统提出采购需求,确定物资需求信息,形成物资条码和订单条码。供应商通过扫描订单中条码,获取订货信息和物资信息,组织物资生产和发货。供应商在物资或物资包装上放置物资条码,发货时在外包装上张贴发货条码,标识本次发货的基本信息。发货条码可以包括:发货单位、收货单位、发货日期、发货单号等。供应商还可以把产品使用说明书、质量证明文件等信息生成条码,方便使用单位录入。物资到货时,接收单位通过扫描条码,可以实时确定本批物资发货单位、采购单号以及物资代码、型号规格、订单数量、交货日期等信息。条码信息直接或自动上传ERP系统,实时更新外购物资到货信息。

2.3 二维条码在检验、仓储、配送过程的应用。保管员根据ERP系统中的外购物资到货信息,扫描货箱条码获取本次入库物资种类和数量,ERP系统中订货信息与到货条码信息自动比对,然后扫描物资或物资包装上的条码,记录提请入库物资信息,ERP系统中的物资信息与到货物资条码信息自动比对,确认无误后,办理到货入库。检验员扫描物资条码,ERP系统中的提请检验的信息与物资条码信息自动比对,然后逐项检验物资,合格的开具复验合格证,复验合格证也可以形生条码,办理正式入库。保管员通过扫描物资、合格证、库房、货位、托盘等条码,物资存放的位置、数量、质量信息就可以实时集成到ERP系统中。

出库时,业务人员通过ERP系统向库房保管员下达发货通知,保管员根据发货通知,从ERP系统中找到物资和存放位置,用手持条码终端扫描物资条码,该项物资信息自动与ERP中的发货信息核对,确认后,打印发货物资条码贴于物资外包装箱上,相应的发货信息更新到ERP系统,完成出库作业。

物资仓储作业还可扫描送货配送单据条码、人员条码、接货人员条码、配送车辆条码、质量证明文件条码等,这些条码信息实时集成到ERP系统中,始终保持实物与ERP系统中的数据同步。

物资的移库管理和库存盘点采用二维条码识别技术后,使用条码手持终端扫描仓库实物,按库位进行信息采集,ERP系统对移库、盘库进行管理,物资条码信息与ERP系统中的信息自动完成比对,通过整理、分析后,可以充分利用库房空间、优化库存结构,保证库存信息的准确性。

2.4 二维条码在生产过程的应用。生产管理人员通过ERP 系统下达生产计划单。准备领料时,通过扫描该生产计划单据条码,实时明确本条计划所属的航天型号、产品规格牌型号、生产数量、生产车间、完成时间及所需原材料和配套零部件等信息。

生产领料时,在扫描该生产计划条码,条码系统自动生成领料单,并关联生产任务单号等信息,通过ERP系统确定所领物料所在库房货位,保管员按提示的货位扫描物资条码和零部件条码,进行产品配套。生产过程中通过采集生产测试数据、质量检验数据,扫描操作人员条码、设备条码、配套零件条码、工序流程条码,在ERP系统中实时更新产品质量跟踪档案。通过条码技术在生产线上进行生产信息采集,从而控制生产的质量、进度,监控生产及流向,在生产过程中避免错误,提高生产效率。产品检验完工或包装时贴上产品条码,入库时扫描该包装条码,产品信息直接更新到ERP 系统产品数据库中,自动关联生产任务单号、产品代码、名称、数量等信息。通过产品标识条码在生产线实时采集质量检测数据,以产品质量标准为准绳ERP系统自动判定产品是否合格,从而控制产品在生产线上的流向。

2.5 二维条码售后过程的应用。针对售后服务和质量问题追踪,通过扫描单件产品标识条码,检查产品是否符合维修条件和维修范围,同时可以进行产品质量问题追溯,分析其构成的零部件情况。条码信息与ERP系统进行数据交互,可查询到物资的供应商、合同号和产品生产制造过程的生产设备、生产工人、检验员、批次号、检验报告等档案信息,随时随地实现产品的追溯。通过产品的售后服务信息采集与跟踪,为企业产品售后保修服务提供依据,建立产品售后维修档案,并纪录产品信息、重要零部件信息、维修原因和维修情况。

人生信条范文4

关键词:信用证;软条款;应对方法

中图分类号:F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11月12日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定义,信用证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Credit means any arrangement,however named or described,that is irrevocable and thereby constitutes a definite undertaking of the issuing bank to honour a complying presentation.)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中,开证银行是第一付款人。所以,信用证凭借其安全性得到了出口商的青睐,成为国际贸易中广泛应用的结算方式。但是,如果信用证中出现了“软条款”,出口商又没有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信用证对于出口商的利益就会产生威胁。本文从一则案例入手,分析信用证中常见的软条款及其应对方法。

一、案情简述

某年12月11日,A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次年1月15日,农行湖南省分行开出了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其申请人为A公司,受益人为香港B公司,通知行为香港南洋商业银行,金额为302,280美元。该信用证单据条款第2条约定“由申请人发出之货物收据申请人之签字必须与开证银行持有之签字式样相符”。香港B公司发出货物后,1月31日,A公司证实收到信用证项下货物并由A公司的易峰在货物收据上签名,货物金额为331,956.24美元。香港B公司将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交给开证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请求付款。银行审单后,发现A公司预留在银行的信用证项下货物收据签字样本为:在同一张样本上盖有两个A公司公章,其中一个章附有武斌的签名,另一个章附有易峰的签名。而香港B公司提交的货物收据只有A公司公章和易峰一人签字,遂以“货物收据上之签署有异于开证银行所持之签署式样”为由予以拒付。香港B公司认为银行拒付无理,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本案先后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两级法院均认为:根据信用证交易的特点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银行只要发现单据表面上不符,就可以拒绝接受单据,拒绝付款。最终香港B公司败诉。

二、案例简析

本案例是一起比较典型的信用证软条款案例。信用证软条款是指不可撤销信用证中规定有信用证附条件生效的条款,或者规定要求信用证受益人提交某些难以取得的单证等,使受益人处于不利和被动地位,导致受益人履约和结汇存在风险隐患的条款。

本案中信用证单据条款第2条约定“由申请人发出之货物收据申请人之签字必须与开证银行持有之签字式样相符”的内容就是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因为开证行并未随证提供申请人预留印鉴式样,受益人对于申请人在银行预留的印鉴式样并不清楚,在准备单据时,根本无法进行核对,难以提供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这就埋下了收不到款的隐患。而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接受A公司的委托,开出了受益人为香港B公司的信用证,B公司接受了信用证,未对该项条款提出异议,则意味着已经接受该项条款,该条款就对其有约束力。

信用证是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开证行付款的依据是收到与信用证规定单据严格相符的全部单据。本案中,该信用证单据条款中约定有“由申请人发出之货物收据申请人之签字必须与开证银行持有之签字式样相符”等内容,开证申请人留存给开证行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的货物收据签字样本通知书上盖有两个A公司公章,在每个公章的授权签名处分别签有“易峰”和“武斌”的签名。B公司作为信用证受益人,提供给开证行的货物收据上仅盖有一个A公司公章并仅有“易峰”一人的签名。该单据在表面上与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和银行留存的样本明显不符。银行发现单据表面上不符,完全可以拒绝接受单据,拒绝付款。

三、常见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及应对

信用证是基于贸易合同开立的,但又独立于合同。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只有出口方向开证行提交与信用证严格相符的单据才可得到银行的付款。否则,即使出口方提交了与合同相符的货物,也难以得到开证行的付款。所以,出口方在收到信用证后,一定要认真审读信用证,及时发现信用证中可能存在的软条款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因为软条款而遭受损失。常见的信用证软条款有附条件生效的软条款、难以满足的单据要求软条款等。

(一)附条件生效的软条款

1、典型条款示例

A.THIS CREDIT WILL BECOME OPERATIVE PROVIDED THAT THE NECESSARY IMPORT AUTHORIZATION WILL BE OBTAINED FROM GOVERMENT AUTHORITY.(此信用证从政府当局获得必要的进口许可后方能生效)

B.THIS CREDIT IS NON-OPERATIVE UNLESS RECEIPT OF FURTHER INSTRUCTION.(此信用证在得到通知后才生效)

C.THIS LETTER OF CREDIT IS NOT OPERATIVE UNTIL WE ADVISE NAME OF VESSEL BY WAY OF AMENDMENT.(我们通过信用证修改通知书通知船名后,本信用证才生效)

2、应对方法。在收到信用证后,如果发现类似上述条款的表示文句,就表示信用证中存在着软条款。有时,这类条款的出现是因为进口商还未拿到进口批准文件而设置的(如A条款),这种软条款一般是可以接受的,因为如果进口商最终申请不到进口许可,这种货物的确无法进入该国市场销售。还有一种可能是双方签订了大宗长期贸易合同,出口商需要分批交货。当合同采用FOB的贸易术语时,进口商需要一些时间来确定货船(如C条款),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有时,这类条款的出现是进口商为了掌握要不要货和付不付款的主动权而设立的,一旦市场行情不好,进口商可以永远让信用证不生效,如果行情好,进口商能赚到钱,他会立即让信用证生效(如B条款)。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进口商占据着主动权,但是在处理得当的情况下,这种软条款也可以接受。

接受此类附加信用证生效条件的信用证后,出口商最好的应对方法是推迟履行合同的时间。在信用证尚未生效的情况下,出口商不能草率地进行采购或者是组织生产,更不能安排发货,应当推迟履约的时间。如果出口商一收到信用证便进行生产而信用证迟迟不能生效,极有可能导致货物的积压;若发货后还未接到生效通知,那么就会有无法结汇的风险了。只有当进口商落实好许可证等文件,或者是收到了进口商确认信用证生效的进一步通知,或者是双方就船名等达成协议后,出口商才能积极地开始备货并组织发货事宜。如果信用证在可接受时间内还未生效,出口商就要与进口商进行磋商,要么撤销信用证,要么更改结算方式,或者双方解除贸易合同。这样,出口商就可以最大限度地保全自己的利益。

(二)难以满足的单据要求软条款

1、典型条款示例

A.1/3 ORIGNAL B/L AND ONE SET OF NON NEGOTIABLE DOCUMENTS TO BE SENT TO APPLICANT WITHIN 3 DAYS AFTER SHIPMENT BY DHL,BENEFICIARY’S CERTIFICAT PLUS DHL RECEIPT ENCLOSED。(1/3正本提单和一套非议付单证在装船后3天内通过敦豪快运送交开证人,议付时附上受益人证明和敦豪收据)

B.CLEAN 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STAMPED AND SIGNED BY THE AUTHORIZED SIGNATURES OF APPLICANT(WHOSE SIGNATURE MUST BE IN CONFORMITY WITH THE RECORD HELD IN ISSUING BANK AND WILL ONLY BE VERIFIED BY THE ISSUING BANK AT THE TIME OF PRESENTATION OF DOCUMENTS)CERTIFYING THAT THE GOODS HAVE BEEN INSPECTED AND ACCEPTED AND SHOWING THE TOTAL NUMBER OF INSPECTION.(开证申请人出具清洁验货报告并签字盖章,该签字须与在开证行预留的签字一致并在交单时经开证行证实其真实性,验货报告上要证明货物业已验收且标明验货的次数)

2、应对方法。以上软条款的示例,其共同特点是提交单据后有收汇风险或根本无法提供相应的单据以至于无法收汇,所以称之为难以满足的单据要求软条款。但具体来看,这些软条款因其要求不同,带来的风险程度也不同,需要有不同的应对方法。

首先来分析“1/3提单寄开证申请人”之类的软条款(如A条款)。这种要求往往出现在近海贸易中,如中日、中韩、中越、中泰、内地与香港等贸易中。因为近海贸易海运航程较短,货物一般早于银行传递单据到达。受益人如按信用要求将1/3正本提单直接寄给开证申请人,而开证申请人也凭1/3正本提单提走了货物,待受益人按信用证要求向银行交单议付时,如果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对单据极度挑剔,受益人就可能会面临钱货两空的危险。对于这类软条款,可先与开证申请人协商删除此条款,改为受益人寄副本提单,由开证申请人凭副本提单向开证银行申请提货担保,用提货担保的方式提取货物。如果申请人不同意此项要求,可以要求在信用证条款中附加保护性条款,规定“1/3正本提单直接邮寄给开证申请人,但开证申请人只有将全套三份正本提单全部退银行后方能拒付货款。”即便如此,也要注意调查进口商及开证行的信誉,如果其信誉有问题,或者受益人并不能保证自己提供的信用证项下单据完全相符,就要拒绝1/3提单径寄进口方或随船交进口方的要求。

其次,对于“XX单据上签字人的签字要与留存档案一致的软条款”(如B条款和前述案例软条款),受益人需要与开证申请人协商,要求其通知开证行在开证的同时寄发一份签字人的签字样本才可。在信用证业务中,有的银行,如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如带有类似的条款,都随证寄来一个签字样本,这种软条款的透明度就比较高,受益人很容易确认签字的真实性及合理性,这样就避免了因单据签字不一致而带来的风险。如果开证行没有随证同时寄发一张签字样本的话,这个软条款就不宜接受。

主要参考文献:

人生信条范文5

四川省信访条例实施细则: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持中国共产党和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85号令的《信访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党委、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且应由有关党政机关及部门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信访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 信访工作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六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设置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县以上(含县)党政机关及部门的信访工作机构,由同级党委、政府确定,要求有领导具体分管信访工作;县以下的基层要建立健全县、乡、(镇)、村三级信访网络。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党政机关由主要领导分管信访工作,设置机构或专、兼职信访干部处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 省、市(地、州)两级党政机关,分别建立由党委、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主持的信访联席会,协调同级信访工作;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处理重要的信访事宜。

第八条 各经党委、政府要把信访工作纳入同级党委、政府总体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四川省信访条例实施细则:信访人第九条 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级党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党政机关提出:

(一)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二)监督、揭发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其他信访事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信访事项,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

第十一条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第十二条 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党政机关及其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三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到有关党政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走访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影响党政机关工作秩序,不得纠缠、威胁、侮辱、殴打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害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十四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不得煽动、串联集体走访。

第十五条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六条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受理机关在查处或复查时,信访人不得重复信访或越级信访。查处完结或复查终结后,信访人应在处理意见上签字。

四川省信访条例实施细则:受 理第十七条 各级党政信访部门代表同级党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属于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信访事项。

第十八条信访人提出属于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信访事项的,信访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情况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部门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根据其内容和性质,分别由下列党政机关办理。

(一)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本机关负责解决;属于下级机关职权范围内的问题,按照逐级信访规定办理;属于其他机关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告知信访人到其主管部门处理;需要由上级机关解决的问题,向上一级机关请示后,按上一级机关的答复办理。

(二)属于合并前的机关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合并后的机关解决;属于撤销前的机关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其上一级机关解决;属于分立前的机关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分立后机关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或指定下级机关解决。

(三)属于几个机关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召集所涉及的机关协调解决。

(四)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内的问题,在法定复议申请期限内的,及时告知信访人向有复议管辖权的机关申请复议。

第二十条 信访人未依照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而直接到上级党政机关走访的,信访工作部门应当告知其依照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提出上级党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一般情况下只作咨询或转办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部门发现来访人员中有传染病者或者疑是传染病的,应当通知所在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以来访的精神病人,信访工作部门应通知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接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信访工作部门通知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予以收容或者遣送,或通知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接回。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人不遵守《信访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影响接待工作的,信访部门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将其带回。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在接待场所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信访工作部门依法予以收缴。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或部门获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后,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必要时应立即报告上一级组织或有关主管部门。

四川省信访条例实施细则:办理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信访事项:

(一)对本机关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二)对应当由上级党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及时报送上级党政机关;

(三)对应当由其他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及时转交有关单位和部门办理;

(四)信访工作部门依照信访立案规定和查办程序对重大的信访问题进行立案查办。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该立案调查处理:1.上级机关交办和领导同志批办的信访问题;2.重大的揭发与控告案件;3.有正当要求没有得到合理处理的突出信访问题;4.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问题;5.跨地区、跨部门有争议、久拖不决的信访问题;6.需要立案查办的其他信访问题。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八条 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递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对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三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30日内办结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

交办机关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办理机关重新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有关党政机关对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并视情况向转办机关回复办理结果。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人和有关单位对党政机关作出的信访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对处理决定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外,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复查。原办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答复。

第三十四条 对原办理机关的处理决定或者复查意见不服的,信访人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或者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上一级党政机关复查,上一级党政机关应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经复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处理。终结处理意见应抄送有关单位和部门。

第三十五条 党政机关发现本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

上级党政机关发现下级党政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有权直接处理或者责成下级党政机关重新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对于可能发生的集体访,要做好预测预防工作;对已经发生的集体访,必须尽快控制和处理,及时把问题解决在事发地;发生越级集体访,有关党政机关应采取措施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有关党政机关应派人协助上级机关或部门解决问题。

铁路、交通等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做好集体访人员的劝返和疏导工作,公安部门应当主动维持来访秩序。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反映的社会情况和人民群众的愿望,提出建议,改进工作。

四川省信访条例实施细则:奖励与处罚第三十八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报经同级党委、政府批准,由有关单位或部门给予奖励,奖励经费由受益单位或当地财政列支;对因处理不当造成的越级集体访和老户,并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信访人所属单位(部门)或主管部门承担。

第三十九条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或检举、揭发,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党政机关或单位给予奖励。

第四十条 党政机关在信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上级党政机关可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对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经济损失的工作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信访人伪造文件或者防碍、扰乱信访秩序,信访工作机构可给予批评教育,也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信访条例实施细则:附则第四十三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人生信条范文6

1信用证软条款的基本概念及基本特点

软条款是指在不可撤销信用证中外加一种条款,指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若干隐蔽性的"陷阱"条款,以便在信用证运作中置受益人(出口商)于完全被动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则可以随时将受益人至于陷阱而以单据不符为由,解除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这种信用证实际变成了随时可以撤销或永远无法生效的信用证。通常是买方为实施欺诈而故意布下的陷阱,软条款的存在往往会给受益人安全收汇造成相当大的困难和风险。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隐蔽性。信用证条款中带有付款条件含糊不清,所附条件生效方式隐伏着虚假性,开证行付款责任不明的信用证。换言之,信用证的软条款属于引而不发的炸弹,是否引发的决定权掌握在开证申请人的手中。二是申请人掌握着主动权。这些"陷阱"条款使出口商完全处于被动境地的同时,却赋予了申请人单方面变不可撤销信用证为可撤销信用证的主动权。这是"软条款"最基本的特征。三是多样性。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软条款"越来越多,形式多样,五花八门,没有固定的模式,甚至还故意加上一些专业性的表述,使受益人放松警惕,很难引起警觉。

那么受益人为什么会收到带软条款的信用证呢?从理论上讲,进口商办理开证手续时是根据买卖合同来办理的(注意合同中不应存在软条款),开证银行是根据进口商的开证申请书来开立信用证的,依此推论,出口商收到的信用证,其内容应当与买卖合同一致。可是,在实际业务当中,经常发现国外来证的内容并不完全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之一就是:进口商或开证行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在申请开证时故意设立陷阱,只保证进口商的权利。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常常使得受益人无法依据信用证规定交付单,获得货款,损害了信用证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地位和作用。

2信用证软条款产生的原因

信用证软条款产生的原因既有信用证作为付款工具本身缺陷的客观原因,也有信用证操作方人为方面的主观原因。

2.1信用证作为付款工具本身的缺陷

2.1.1信用证本身的缺陷

软条款信用证产生的一个重要的客观原因在于信用证机制本身的缺陷。在国际经济与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方式对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并不平衡:买方的权益保护程度高于卖方。因为根据信用证的运作机制,买方所承担的风险要比卖方大得多。卖方所承担的风险主要是因单证不符而无法结汇,而买方则要承担与货物有关的所有风险付款之后获得的可能只是一堆文件。所以,买方在支付货款之后,力图获得关于货物的各种信息及对货物的现实控制权。然而,在现行的国际贸易体制下,从卖方结汇到买方实际收到货物会有较长一段时间的海上运输过程。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卖方欺诈买方,以劣充优,或根本就不装货,然后伪造相关的单证去银行结汇,对此,买方将很难获得司法救济。所以,买方试图在信用证中对卖方做出一些限制,以降低被卖方欺骗的可能性,起到维护自身利益的作用。又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对买方权益保护程度高,这样买方很容易也很大胆地在信用证合同中制造一些隐蔽性的条款。

2.1.2信用证国际保护的力度相对薄弱

迄今为止,在能够检索到的文献中,没有看到国际商会对信用证软条款做出禁止的书面文件和资料。各种法律对信用证软条款问题没有足够重视,也是软条款比较盛行的主要原因。

2.2信用证操作人员方面的原因

2.2.1开证申请人意图不正:出于诈骗目的

第一种情况经常出现在开证申请人要求受益人预先支付履约保证金或开证押金的事件中。一旦开证申请人收到预付款项,即可利用信用证中的软条款逃避付款义务,达到诈骗的目的。这种情况在我国近几年的信用证软条款案例中占了相当大的比重。

第二种情况:开证申请人通过设计特殊标的胁迫卖方将货物降价处理,从而获得超额利润。

这类合同往往所交易的标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或专为买方设计加工的,其做法是在信用证中设置某些软条款,使受益人交货后,得不到信用证中所规定的进行交单议付的某些单据,造成货款的无法议付或银行拒付,而货物却已发运,使受益人处于两难境地。此时开证申请人再借口已到目的地的货物质量问题,从而胁迫受益人就地将货物降价处理,而由于该类货在其使用上有特殊性或专用性,同意开证申请人降价要求。

第三种情况:一些奸诈的开证申请人利用世界商品市场行情风险投机倒把。

国际市场风险很大,尤其是初级产品的交易价格,给进口商带来一定的交易风险。一些不法商人便利用软条款,根据世界商品市场的变动情况,把握合同的主动权。比如,信用证规定货物需由买方指定运输,但船名后告。当所交易商品的行情下跌,买方不能获取预期利润时,他便可以以不指定船名的方式使出口方无法交货,从而交易不能达成。

2.2.2开证申请人意图正常:但为了掌握对信用证的主动权

开证申请人主观意愿是正常的,并非出于诈骗的本意,但是为了掌握对信用证的主动权也可能发生软条款事件。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开证申请人为中间商的时候。开证申请人一方面要控制货源,另一方面可能又无法及时联系好下家客户或害怕下家客户临时毁约,因此在信用证中规定软条款以便自己灵活掌握。一旦市场对自己不利,即可利用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免除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此时,就能认定开证申请人制定软条款是出于欺诈受益人的目的。

2.2.3开证申请人意图是为了自保:为防止出口商的毁约或欺诈而采取的保护措施

第一种情况:进口商希望能保证和控制进口商品的质量,但由于进口商品产于国外,进口方无法实现在生产过程中对产品质量进行全程跟踪,往往只能对到手的货物进行检验。这样质量问题往往是在进口方已履行完付款责任,经过一段时间后才慢慢暴露出来,等到这个时候再向出口商索赔,通过国际仲裁,昂贵的费用、漫长的诉讼时间以及仲裁判决的执行将会令进口商十分头痛,因此我们将目光转向贸易支付过程,以期能利用信用证的单据条款来控制商品质量。为防止受益人欺诈,最有效的方案就是使用信用证软条款。此时,开证申请人的目的并不是坑害卖方,而是为了防范自己受骗。

第二种情况:昔日受过骗的开证申请人,渴望保证合同的履行。

在国际经济与贸易中,一些买方以前在生意上过于相信不配信任的卖方,上了软条款的当。现在他们同另外的卖方打交道,"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的思维一下子难以改变过来。他们在证里加列了一些较为苛刻的软条款,目的是为了防范自己再被卖方坑蒙拐骗。信用证里列明了这样的软条款,卖方在货上就不能装头盖面、偷工减料,敷衍塞责了,交货时间须恪守信用。

出口商自身的原因

出口商接受软条款信用证的原因主要有两种:第一,有意识接受。从进出口商人之间的实力对比来看,这样的出口商往往是在出易中某个方面处于劣势,要么是急于出口,要么是竞争对手众多,于是,降低条件,放弃原则,被动接受软条款。第二,无意识接受。从信用证的交易实务来看,有的出口商由于是新手,对信用证这种支付工具还不甚了解,对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不清楚,只看到信用证作为支付工具的便利性和可靠性,而没有看到其真正的"陷阱"条款所在,审查合同和信用证不甚严谨,对进口商存有侥幸心理,结果使自己处处被动。

3信用证软条款的防范措施

信用证从产生到发展,信用证软条款问题所产生的危害已经为和学者认识到,但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很多企业还是难以摆脱信用证软条款这个"陷阱"。因此,对于出口商而言,除对信用证软条款要严格预防,一旦发现问题要理性应对,运用合同与相关法律的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外,实践中也要求具体业务人员具备敏税的洞察力、丰富的国际贸易知识和法律知识,同时外贸公司、银行等各相关部门也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才能很好维护外贸企业的正当权益。

3.1交易前必须选择好可靠的交易伙伴

对出口商来说,选择可靠的交易伙伴,是避免被欺诈或陷于被动局面的最佳途径。在选择贸易伙伴时,应避免选择诈骗多发地的国家及地区、有严格外汇管制的国家、银行信誉不佳的国家及地区的贸易商。那么在签订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买卖合同之前,对于陌生的交易对象,要详细地了解对方的资信,尤其在知道对方为中间商时,对其经济实力和履约情况更应着重了解。那么在实践中想要了解对方贸易商的资信状况,可以向该贸易伙伴所在地的银行调查有关信息,可以向与他之前有过业务往来的公司了解,亦可通过一些商业行业协会等组织机构对其资信进行调查,或者是在网上进行调查。在已经获取的信息基础上出口商还需进行分析,并做出判断。

3.2选择口碑好的开证行

开证行的资信状况是出口商能否安全收汇的基础,因此出口商应高度重视开证行的选择。尽管开证行不是直接由受益人来选择,但是,受益人可以事先与进口商商定好,由那些世界一流、信誉较好的银行作为开证行。因为这些银行很注意自身的声誉、操作很规范、服务质量高,一般会很严肃认真地对待"软条款"问题,因此,对于受益人来说,风险概率会大大降低。

3.3业务操作必须规范,必须注意出口合同条款的拟订

信用证软条款往往是根据合同条款开出的。如果合同条款规定得非常严密,则出现信用证软条款的可能性也会相应减少。即使出现了与合同要求不符的信用证条款,卖方也可以合同为依据要求修改。

目前,我国出口竞争激烈,国外某些商人常利用我方公司急于出口的心理,以有利的价格条件为诱饵,致使我方对合同其他条款疏于防范,甚至以此要求我方预付履约保证金或开证押金。我方公司必须对任何要求我方预付款项的合同提高警惕,一定不可草率签订合同,合同生效之前,应确保其条款具体、明确、严密,对于各种可能发生的争议问题要考虑周全,这样,出现信用证软条款的机率就会降低。

3.4严格审核,防患未然,理性对待

严格相符的单据是开证行付款的前提条件,单据不符是开证行凭此拒付的唯一正当依据。在收到信用证后,必须在审证环节严格把关,及时、细致、谨慎、逐条逐句审核信用证的每一条款、每一细节、甚至每一单词和字母,做到防患未然。一旦发现与合同不符条款,应以及时予以澄清,按合同为基础要求修改;如变更利益对卖方损害不大,卖方又不难做到,可以接受而不要求修改信用证:如变更利益对卖方损害大,或者卖方很难做到则立即要求修改信用证;如装运期过短的,要求展期;我方无法办到的条款坚决要求删除;对于模棱两可的条款要求澄清,堵塞一切漏洞,为安全、及时收汇打下扎实的基础。

3.5究其弱点,争取主动,通过信用证本身找到解决方法

在收到单据后,银行经办同志对信用证条款的每个细节进行了透彻入微的研究,找到信用证中的漏洞及矛盾之处,比如,"免费放单"条款与开证行承诺第一性付款责任的矛盾,信用证索汇指示中存在的内在冲突等。始终抓住信用证的这些薄弱环节,果断地向偿付行电索,先收回货款,将主动权掌握在自已手中。

3.6大力提高单证操作人员的素质,加强培训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信用证中的软条款种类越来越多,斑驳复杂,而且还会不断变化其形态,许多单证人员往往容易被其表面所蒙蔽,因此外贸公司还应当组织单证人员不断地学习,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提高识别"软条款"的能力,才可能将风险减少到最低限度。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技术信息化这两个新特征的出现,竞争的实质是人才的竞争,所以加大力度培养高素质的的国际经贸人才,出口企业才有可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只要银行和出口企业业务员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掌握有关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商法等方面的法规及惯例,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增强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办事小心谨慎,保证证同一致、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和单货一致,就能在实际业务中从容回避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确保安全准时收汇。

人生信条范文7

关键词:信用证;软条款;防范

中图分类号:F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7-0187-02

1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作用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支付中作为一种银行信用,是开证行向受益人的付款承诺,按此付款承诺,凭规定的单据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开证银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对出口人来说,其取得了银行信用,只要做到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单单一致,单证一致”,银行就保证支付货款。对进口商来说,他可以通过信用证的单据要求,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出口人按时、按量交付货物。对于进口商来说,也避免了货款出去而收不到合同项下规定的货物的风险,正因为如此,信用证才在国际贸易中如此广泛的使用。

2 在国际贸易中较常见的信用证软条款分析

2.1 控制信用证生效的软条款

在使用信用证的时候,控制权在哪一方的手里,那对于控制方就是最有利的。这种控制信用证生效的软条款比较灵活,可以是装船条款,可以是商检条款,可以通知或经确认条款,也可以是等待进口许可证签发等条款,总之,其方法是阻止信用证生效,其实质是严格控制信用证交易。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开证申请人为实力不太雄厚的中间商,其中最容易迷惑受益人的条款就是由开证申请人检验货物样品合格后才通知信用证生效。由于受益人认为自己已经按合同规定寄出了符合质量要求的样品,因此也开始着手积极准备发货。即使样品与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完全一致,只要开证申请人由于市场变化而拒绝发送生效通知,受益人手中的信用证仍然毫无意义。

2.2 开证行或申请人要求签字或印鉴与开证行、通知行或申请人的要求相符的软条款

(1)货物检验证明或货运收据由进口商或开证人授权的人出具和签署,其印鉴应由开证行证实方可议付的条款等等。

(2)规定商品检验证由进口商出具和签署并由受益人会签,同时,其印鉴应与通知行持有的记录相符。

(3)规定商品检验证由特定的人或单位出具并签署,但他们的印鉴必须由通知行证实。

(4)规定货运收据由进口商或进口商授权的人出具并签署,其印鉴必须与开证行的档案记录相符。

(5)规定由进口商授权人出具并签署的货运收据,其印鉴必须符合开证行持有的记录。

2.3 商检中的软条款

(1)在信用证的单据条款中设置收货人检验条款。这种软条款在设置的时候,受益人比较容易接受,因为从逻辑和表面上乍一看是成立的,原因是货物是进口上购买的,对商品质量的控制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深究起来不难发现,由于信用证支付特点决定了受益人提供的单据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要求,这就使进口方可以借助此条款控制受益人。因为进口商可以随心所欲地对货物百般挑剔不出具检验合格的检验证书或迟开此类证书,出口商就不能及时备齐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去议付行交单,导致单证不符而被开证行拒付或因迟交单而被开证行拒付,所以,这些是典型的软条款。

(2)在信用证条款中设置有权签字人签字并与银行的签字样本一致条款。在这类信用证单据条款中,表面上是为了防止假冒有权签字人签发商检证,并不要求递交收货人检验证书而改为要求第三方机构出具商检合格证书,但即要求商检证的签发人的签字要和开证行的预留印鉴一致。一方面,议付行可能就没有收到开证行的签字样本,那怎样核对呢;另一方面,预留印签是否一致最终决定权在开证行,预付行即使认定签字印鉴相符也无济于事。

(3)在信用证条款中设置限制办证机构的条款。信用证要求出口商的商检证书要由进口国领事馆认证,而在当地没有这类机构,受益人要么不可能履行,即使到有此类领事馆的地方,时间就成为主要因素,很有可能迟交单据。因为开证人自检或开证中申请人授权人签发检验证这些条款不仅违反了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需由一个独立于贸易关系人之外的第三者、一个有资格、有权威性的检验专业机构来执行的惯例,而且也违背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四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根据惯例,银行不介入买卖,不参与基础交易,上述条款,开证人授权的代表签字须经开证行或通知行证实等,意味着银行参与了交易,违背了国际贸易惯例。

2.4 装运软条款

装运软条款是指开证申请人利用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运港、目的港、装运时间、可否分批装运或转运、船公司、船级、船龄等方面的内容,规定各种限制受益人的软条款。

(1)在单据上规定目的港由开证申请人通知指定。如“目的港和装运日将以修改证的形式通知”,这类条款使装运处于不确定状态,这种情况大多是进口商担心国外码头工人罢工等意外情况发生,无人卸货而遭受损失。这种将风险转移至受益人的软条款同样在市场和国际形势不利的情况下成为申请人和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和借口。也就是运用表面上预防其他不定状态的理由,制造限制受益人的软条款。

(2)指定船只和限制装运船龄。在这种情形下,由于船只在海上航行的不定因素很多,能否能在特定日期内租到指定船只,很难确定。对于船龄的限制也是如此。

(3)指定转船船名。在海运实务中,转船时有发生,但转船是否可以转移到指定的船上乃是十分不确定的事。

(4)规定货物必须在取得开证申请人的指定人签发的装船通知并以修改书形式发出后才能装船。

2.5 制造条款间相互矛盾的软条款

这种软条款使条款之间相互矛盾,受益人处于进退维谷的境地,不可能做到单证一致,因为符合前一条款必定违背后一条款,无论如何也做不到“单证一致”或“单单一致”。因此,不管出口商如何制单,都不可能做到'单证一致'。还有的单据条款是与现实相矛盾,受益人也不可能做到单据一致,如要求我国的受益人提交CMR(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运输单据,而我国没有参加该公约,所以我国的承运人根本无法开出CMR运输单据。这些条款就是使受益人处于进退两难的地步,最终的结果势必造成单据不符,不能收汇。

2.6 限制付款的软条款

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根据《UCP500》规定,开证行只能凭借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付款或承兑,或授权议付,开证行应当承担首要付款责任(Primary Liability for Payment)。信用证支付方式是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保证,所以,作为一种银行保证文件的信用证,银行应当负首要的即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中如果对付款附加额外条件,就是软条款。因为这些条款可以随时解除第一付款责任,违背了信用证的支付规则。这种信用款也分为几种情况:

(1)信用证中规定以进口方实际收到货物后才付款。如某外国银行开来的信用证的付款条件为“收到货物后,我行将根据你们的指示付款。” 如果信用证中包含有上述条款,出口方可能会面临三种风险:①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灭失,进口方不得到货物,自然不会出具到货证明。根据信用证凭单付款的原则,出口方不能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则无法得到货款;②如果运程过长,或者运输途中出现了故障,货物抵达目的地(或目的港)时超过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信用证已经失效,即使进口方出具货到证明,仍将无法凭以议付;③如果买方蓄意欺诈,已经收到货物但是拒绝出具到货证明,或者延迟出具到货证明,出口方无法按时提供单据,同样遭受损失。

(2)定在货物到达进口国港口,由进口方出具检验证明后,开证行才能付款。

(3)规定付款以开证申请人承兑汇票为前提。

(4)只有在货物进口清关、取得配额或由主管当局批准进口后才能付款。例如,某美国银行来证规定:开证申请人如因开证后实施的进口配额规定,而需要附加条件或条款作为该信用证的一个组成部分,开证行将用挂号信件或加押电的方式通过通知行立即通知受益人。这些条款立即对信用证的各有关方面具有约束力。

(5)规定议付行在收到开证行授权后方可对受益人付款,如中国银行南京分行受理的一个信用证中就包含这样的软条款:议付行在收到开证行授权后方可对受益人款。这些条款改变了信用证开证行的责任,开证行的第一性付款责任将被解除,因为出口方发货之后能否收回货款,不再取决于开证行的银行信用,而完全取决于进口方的商业信用。从根本上违反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动摇了信用证支付机能。

通过对这些信用证软条款的具体分类和识别,在我国的国际贸易中是很有用的,因为在进行信用证结算时的相关人就有出口商,进口商,开证行,通知行,有时还牵扯到议付行以及在进行运输时的承运人以及托运人等相关人员,因此在进行结算时能够遇见的问题也是和这些人有关,如果我们能够在进行结算时把好这几关,那在进行国际贸易时能够避免的损失也时很可观的。

3 信用证软条款的解决措施

截至目前,国际商会有关信用证的文件对此并无特别的说明和规定,因此单靠有关的规定并不能有效的规避这种风险,甚至有时还会无能为力。解决信用证“软条款”问题应采取五种措施:

(1)慎重选择贸易伙伴。

(2)在贸易合同中不要随意订入“软条款”,否则,出口商将难以拒绝接受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

(3)当当事人拒绝信用证采用“软条款”同时,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要自己当心,在不要接受包含“软条款”在内的信用证,也要努力避开信用证中的“软条款”。

(4)即使当事人之间一定要采用“软条款”或相似效果的条款时,银行也必须要将当事人指定的有关留底连同信用证发送给受益人或通知行,以便受益人及时知晓该条款的具体要求,从而尽可能避免受益人提交单据中的不符点的发生。

(5)受益人一定要仔细审核信用证,发现类似“软条款”时,要事先详细了解该“软条款”的内容,看自己能否做到,能够做到的,为保持业务关系,可与议付行积极合作,努力去做,否则就要要求对方修改信用证,确保自己的利益。

有关的信用证“软条款”在实际中并没有具体的条例规定,因此,在遇到信用证软条款中的相关问题时,不但要能够去进行定制化的分析,而且在进行交易的同时要多多谨慎并了解和掌握足够的相关知识。

人生信条范文8

关键词 信用证软条款 成因 风险防范 措施探讨

一、引言

在我国信用证中所存在的软条款现象又被称作“陷进条款”,这种条款是信用证中一种不能够撤销的外加条款。近年来,不法分子通过信用证软条款这一条例进行相关诈骗活动,致使经济损失已达数亿。如若出口商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发货,买方可以通过此条款或有关凭据解除需要付款的责任。这场交易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买方手中,买方是否付款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软条款在实际交易过程中是根本无法起到作用的信用证。由此可看出,这一条例所存在的问题已经不可再忽视,它对国际经济贸易的正常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二、信用证软条款的概念及特点

(一)信用证软件条款的概念

目前,信用证软条款已在我国实施运行。它是在无法撤回的信用证中新添的一类条例,指的是办理信用证件的非法开户人员在办理该项证件业务时,故意制造出来的“陷阱”条例,从而方便在该项业务运行实施过程中,让办理该项业务的开户行处于被动形式,此时提出申请的开户人员就能随时将“陷阱”条例搬出来使用(如开户凭证有误),从而不承担信用证件当中的付款义务。换句话而言,这类信用证是一种能够随时取消或永远都无法实现的信用证。一般来说,这是非法申请开户人员为了逃脱付款义务而设置出来的陷阱,这就使得那些正常开户人的合法权益及有效利益受到侵犯,同时无法进行正常的交易。

(二)信用证软条款的特点

信用证软条款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该条例不易被发现。这项条例的付款规章制度不够明确,其中的一些条例条款不够真实,有的甚至是伪造出来的。与此同时,付款义务的规定并没有体现出来。因此,这类证件不容易被人看出端倪,它的使用权一律在开证申请人的手中。其次,这类条例的主动权完全在开证申请人的手中。该项业务运行实施过程使办理该项业务的开户行处于被动形式,而开证申请方却能将这类信用证件随时注销,从而不承担其中的付款义务,这是该项条例最基础特点。最后,这项条例种类较多。随着全球经济的迅速发展,信用证软条款逐渐增多,其种类也是多种多样,经常会有所变动,有的条款内容还写得比较专业,使得合法开证人无法看出其中的端倪,因此没有采取防范措施。这时,就需考虑合法开证人是如何收取到软条款信用证的。调查发现,开证人在办理该项业务时是依照买卖合同来进行的,该合同中并不含有软条款,开证行则是依照开证人的申请书来开户的。由此可以看出,开证人拿到的信用证,应当与买卖合同的内容无差。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有许多外国信用证件与买卖合同不符。这就说明非法开证人有着不合法秘密,所以在申请时就设下陷阱,从而获取其利益。这种软条款让合法开证人要支付更多的款额,利用软条款的不法商人则从中受益,使得合法人的权益受到侵犯,并破坏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

三、信用证软条款常见风险种类

(一)暂不生效条款

信用证包括两种形式,一种为暂不生效,一种为必须要经过另外付出证性才可生效。而软条款的作用存在不确定性,可以作用于其他条款。例如,装船条款、商检条款或是另外需确认或通知才可生效的条款,总而言之,软条款决定信用证是否生效。简单来说,就是买家可以通过软条款使信用证不生效,使得出口商难以生产产品,或只有非常短的时间用于装运货物,从而使得出口商不能够根据相关规定出货,在这一期间,如若商品的市场价值有所下降或存在其他因素有损进口商利益的情况,进口商就能够对出口商发出拒绝装货的通知,从而使得信用证不能起到效果,而受益人也无法按时把完成的出口单据提交给议付行寄单索汇。另外,开证行也能够借此自行免除之前与其所签订的信用证的付款条例,而相关条例的高额履约金和佣金则早就被交易中介或开证人所收取,无法追回。

(二)信用证与合同两个条款内容不同

在许多国际进出口贸易中,因信用证与合同两个条款内容不同这项现象而造成严重损失的也较为常见。而这造成损失的原因多数都是商品的市场价值有所下滑,进口商有毁约,却不愿承担条例中的高额违约金,所以通过软条款来达到目的,私自在条款中更改或添加违背之前合同所规定的条例。在条款中更改或添加违背合同之前所规定的条例,通常情况下,出口商方面无法与开证行取得联系,而进口商方面则可以条例与实际情况不符或银行在之前签订时有所笔误而修改条例为由,达到目的,从而使得后续都按照进口商修改的合理执行,并且担保不会有拒付情况出现,而如果出口方统一继续执行合同并履约制单,则就已经中了进口商所设下的圈套,完成交易之后进口商指出之前所修改的单证,以不符合其自身利益的理由拒绝付款,从而减免商品的市场价值有所下滑给自身所损失的利益,或是从而设定出对自身更加有利的付款条件,而出口商就需要遵循其所要求条件,自身利益受损。[1]

四、信用证软条款的原因分析

从多个角度来看,信用证软条款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目前的信用证用于付款工作时,本身存在缺陷;二是信用证被开证人员非法操控。以下便是详细说明:

(一)信用证用于付款工作时本身的缺陷

目前的信用证用于付款工作时,本身存在缺陷。这是软条款信用证出现的主要原因之一。在全球经济贸易中,信用证的结款方法在买者与卖者之间的权益平衡不恰当。通常,买者的权益受法律保护更多。其主要原因是信用证制度在执行的过程中,买者往往要承担较大风险,而卖者的风险明显要更小。其中,卖者承担的风险主要是由于出货单与实际的出货量不相符,使得货款结算不准确。而买者需要承担的是整个交易过程中的风险,这可能使买者在最后时期只收到一些没有用处的文件。因此,买者在付款之后,力图掌控交易中的信息资料。但在实际的国际交易中,资金结算的过程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这就使得少部分的卖者欺骗买者,把较差的货物冒充其中,有的甚至不放取任何货物,随之制造出假的凭证单据去银行结算,买者则遭受了重大损失。此时,买者想在信用证上做手脚,从而制约卖者,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买者在信用结算中,其权益保护本身就高于卖者,所以买者制造出一些不易被人发现的陷阱条款。[2]

除此之外,在国际领域,有关信用证的法律保护条例较少,并且没有相关的文献信息明令禁止软条款的施行使用。这也是促使信用证软条款逐渐增多的重要因素。

(二)信用证操作人员方面的原因

信用证操作人员方面所出现的原因主要分为两方面:一种是开证申请人有意想要诈骗对方,从而获取高额利润;另一种就是开证申请人为了掌握到交易的主动权,从而在交易过程中保障自身利益。

在第一方面通常存在三个现象,第一种现象就是开证申请人要求进口商在交易前提前交付履约保证金。而如若进口商在将保证金交付之后,申请人就可通过软条例中的相关内容逃避付款的责任,最终达到自己的诈骗目的。这种现象近年来在我国出现比较频繁。第二种现象是开证人对签约合同进行修改之后,出口商受其修改后的相关条例所迫把货物的价值降低卖出,开证人作为中介从中获取利润。这种情况是提前在合同中做好手脚,等待进口商进入圈套,出口商完成交货之后,通过合同中的有关单据,从而使开证行无法完成付款,而货物却已经发出,这种情况下,出口商只能够被迫接受其降价的条件。第三种现象是一些开证人以产品的市场价格不稳定作为借口,使得出口商利益受损。这些国际贸易,其商品都会存在市场价格不稳定的现象,特别是一些常用产品。这也造成贸易进口存在较大的风险。一些商人则利用这一特性,通过软条款的相关内容,根据商品的市场价值变动,从中掌握交易的主动权。例如,通过信用证的相关条例指定商品的运输线路,但是产品价值有所下滑,买家收益与初期产生较大差别,这些商人则以不是指定的船只或路线为由拒绝收货,致使交易不能完成。[3]

而第二方面是较为正常的意愿,并非是存在诈骗的想法,而是为了达到目的通过软条款来掌握交易的主动权。这种现象通常出现在开证人是作为交易的中介时才会发生。开证人一方面能够控制货物,而另一方面又担心货物无法在买家手中卖出或下家客户存在毁约的行为。因此,通过软条款的相关条例掌握交易的主动权,能够保障交易顺利进行,一旦违背自身利益,则通过软条例来免除合同规定的付款责任。这能认定开证申请人制定软条款是出于欺诈受益人的目的。

五、信用证软条款的防范措施

随着信用证的不断发展,因软条款而造成的相关贸易损失问题日益受到各界学者的认识,而在相关国际贸易中,仍有许多企业还是会受到软条例这一商业陷阱的干扰。因此,出口商在相关贸易过程中应对信用证的相关条例多加严防,如若发现进口商所设问题,应保持理性从容应对,通过合同所规定与法律等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在具体的贸易过程中,负责的业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观察能力,自身专业素养较高,熟练掌握好相关贸易知识与相关法律方面的条例。进口商应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应注重对外贸、银行与各个环节的人员有密切联系,倾力合作,通过合法手段维护好国际贸易的合法权益,避免出口商有机可乘。[4]

(一)选择可靠的贸易对象

对于出口商而言,选择可靠的贸易对象是避免被骗或是掌握主动权的最好方法。在挑选贸易对象时,应首先选择一些在国际贸易上具有良好声誉的国家和地区,尽量避免经常出现诈骗事件的国家、对于外汇管制方面较为缺乏管理的国家、没有良好声誉的作为担保银行的国家。对于签订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买卖合同贸易对象,必须要在交易之前提前掌握对象的相关资料、国际信誉等。特别是对方是作为贸易的中介时,必须要先对其经济实力与履约情况有较多的了解。而在贸易前,想要了解对象的相关信息状况,可以直接通过进口商所在的当地银行户进行了解,或是和一些之前与其交易过的企业进行咨询,在进行足够的了解之后分析其信誉,最后作出是否合作的决定。

(二)选择口碑好的开证行

开证行的口碑是否良好对于出口商能否安全收款起到重要影响,因此出口商应保持认真严谨的态度选择开证行。虽然出口商不能够直接就决定开证行的选择,但出口商有与进口商商讨的权利,选取一些在国际上具有高度信誉的银行作为开证行。往往这种银行都会特别注重自己的声誉,相关操作较为规范,服务意识强,通常对于软条款问题都会着重处理,选择这种银行作为开证行能够很大程度上降低出口商的风险概率。[5]

(三)注意出口合同条款的拟订

通常情况下,信用证软条款都是按照合理条款的相关内容而设定。如若合同的相关内容均设定严谨,也可以很大程度上减少信用证出现问题的概率。如若交易过程中出现合同与实际不符的状况,出口商也可以根据合同中事先所表明的相关条例进行更改。

近年来,我国进出口贸易发展迅猛,而一些外国商人则利用我国企业着急进口的心理,在贸易过程中开出丰厚的条件,诱使我方签订合约。往往在这种情形下,我方的负责人员都会对合同内容有所疏忽,甚至出口商还以此为由让我方提前交保证金。因此,进行国际贸易期间,应加强对合同各项条款的防范意识,切记不可轻易签订合同,对于各种可能发生的争议问题要考虑周全,这样出现信用证软条款的机率就会降低。[6]

(四)严格审核,理性对待

单据完全相符开证行才能够付款,如若单据内容不符,开证行可以将此为据拒绝付款给出口商。对于交易信用证,必须要严格审核,认真细致审核每一条例、每个细节,做好防范工作,以免特殊情况出现,防患于未然。如果发现单据中的条例与自身利益有所冲突,应找交易方商讨,然后根据合同的相关内容修改,在双方利益都不受损的前提下进行修改。如若修改条例会较大地违背卖方利益,可以通过商谈满足双方提出的条件。对于合同之中叙述模糊的条例,必须指出澄清,防止一切漏洞的产生,为贸易安全做好全面的准备。银行收到单据之后,相关负责人员应对信用证中的内容进行全面分析,不能放过丝毫细微之处,把其中的漏洞与不足之处全部找出。

六、结语

本文对信用证软条款的成因作出分析,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应注意遵循相关规定,熟练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对于风险的防范措施应有所加强,熟练掌握国际惯例和信用证软条款的诈骗方法,才能据理力争,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作者单位为中国燕山联合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 田萍萍,陈宜卿.信用证软条款诈骗及其风险防范浅析[J].特区经济,2013,09(16):104-105.

[2] 谢晶,董慧玲.信用证的软条款及其防范[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3,11(22):132-134.

[3] 王媛媛.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与风险防范[J].对外经贸,2013,04(14):48-50.

[4] 朱佩珍.信用证软条款的常见形式及其风险防范[J].上海商学院学报,2015,01(07):198-199.

人生信条范文9

湖南省通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信设施的建设,提高通信服务质量,保障通信安全,促进通信业的健康发展,维护通信用户和通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电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通信设施的建设和保护、通信服务的规范、通信安全的保障以及通信业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通信,是指个人、组织相互之间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形式信息,实现信息互通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通信设施,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通信服务,用于实现通信功能的交换设备、传输设备和配套设备等;通信基础设施,是指通信机房、通信光缆、电缆、通信杆路、移动基站等通信设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通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加强通信业监管体系建设,统筹协调解决通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省通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省通信行业发展规划并对全省通信业实施监督管理。省通信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与省通信管理机构统称通信管理机构)履行有关监管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网信、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公安、环境保护、无线电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通信业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通信设施建设、保护等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通信设施

第五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通信管理机构编制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遵循统筹协调、集约建设的原则,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第六条 省通信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推进全省通信基础设施均衡建设,加强农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旧城区通信基础设施改造,完善网络覆盖。

第七条 规划道路、桥梁、隧道等公共基础设施,应当同步考虑通信设施建设需要,及时与通信管理机构协商预留通信管线等事宜。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将配套通信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随主体工程同步施工、验收并将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但移动通信基站应当由通信业务经营者建设并承担所需费用。

第八条 通信业务经营者进入居民住宅内新建或者改建通信设施的,应当征得业主同意;在其他已有建筑物上新建或者改建通信设施,应当事先告知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已有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为新建、改建通信设施提供通行便利和必要的场地,场地使用费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通信业务经营者不得通过与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签订排他性协议等方式,阻碍其他通信业务经营者接入和使用配套通信设施,限制通信用户自主选择权。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为各通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配套通信设施的条件。

第十条 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大型公共场所和建筑物内的移动通信信号盲区、弱区,设置移动通信网络室内分布系统。

移动通信网络室内分布系统的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满足多套移动蜂窝网络数据系统共享要求。

第十一条 省通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通信行业发展规划和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组织通信业务经营者开展通信设施共建共享工作,推进通信网与广播电视传输网、互联网的共建共享,避免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

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根据技术可行、节约资源、合理负担的原则,协商共建共享通信设施。新建、改建、扩建杆塔、基站、管道等通信设施应当实行联合建设;已有的管道、杆塔、基站等通信设施应当开放共享,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当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进行共建共享。因资源整合或者布局调整,移动通信基站等通信设施不再使用的,应当及时拆除。

第十二条 通信业务经营者在建筑物上附挂通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通信设施时,应当符合建筑物荷载要求,保证建筑物安全、正常使用;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鼓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为通信线路入地提供条件。具备通信线路入地条件的,在城市规划区内不得建设架空通信线路,城市建成区内已有的架空通信线路应当逐步入地。

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建设通信设施,应当采取景观化或者隐蔽化建设方案。

第十四条 通信设施建设应当文明、安全施工,避免或者减少影响居民、单位的正常生产生活。施工结束后,应当将施工过程中损坏的建筑物、绿地、道路等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第三章 通信服务

第十五条 在本省经营通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运用新技术试办《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未列出的新型电信业务的,应当向省通信管理机构备案。

通信业务经营者许可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服务标准,为通信用户提供准确、安全、便捷、畅通和价格合理的通信服务,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通信用户意见,提升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 通信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变更、注销等手续时,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通信用户身份信息进行核验。通信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通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为其提供通信服务。

第十八条 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通过系统监控、日常巡查、定期查访等方式加强对通信业务商的管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商的行为。

第十九条 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及其资费标准,为通信用户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通信用户要求提供收费清单的,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收费清单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详细记录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 通信业务经营者在为用户办理入网、变更、注销等手续时,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签订通信服务协议。通信服务协议中不得含有对通信用户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通信服务协议中的限制性条件及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用显著的方式告知通信用户。

通信服务协议有效期间,通信业务经营者有义务保存所订立的协议。

第二十一条 通信业务经营者对固定语音、移动语音、短信息、固定宽带、移动数据等业务进行组合销售时,应当另行提供单项业务服务。

第二十二条 通信用户产生超出前三个月平均通信费用五倍以上的异常通信费用时,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立即告知通信用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规范消费提醒方式,采用相对固定的渠道和统一方式向通信用户提供消费提醒服务。

因通信用户预付通信费不足可能导致暂停通信服务的,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在合理的时段内,提前提醒通信用户及时交纳通信费用。

通信业务经营者未按照国家规定提供消费提醒服务,不得向通信用户收取通信费用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计费系统进行检测,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并向省通信管理机构报告。

省通信管理机构应当不定期地对通信业务经营者的计费系统进行抽查,将抽查结果告知通信业务经营者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通信业务经营者、电子信息内容提供者未与通信用户约定,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通信业务经营者发现电子信息内容提供者违反前款规定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的,应当暂停或者停止为其提供相关的通信资源或者服务,并保存有关记录。

第二十六条 因工程施工或者通信设施建设等原因可能影响正常通信服务的,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提前七十二小时告知相关用户;可能对通信服务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向省通信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 通信用户申告通信服务故障的,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及时修复。故障发生在城镇的,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自接到申告之日起四十八小时内修复;故障发生在农村的,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自接到申告之日起七十二小时内修复;因特殊原因不能在上述时限内修复的,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通知通信用户,并免收故障期间的服务费用。但是,属于通信用户终端设备的原因造成通信服务障碍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通信业务经营者在通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征得通信用户同意,为其开通约定以外的通信服务项目;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提供通信服务;

(三)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虚假宣传;

(四)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与通信用户约定的资费标准或者擅自改变与通信用户约定的计费方式、收费方法,伪造、篡改通信用户的计费数据及其他与计费有关的记录;

(五)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通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或者贬低、诋毁其他通信业务经营者的企业形象、商业信誉、业务品牌,恶意对其他通信业务经营者的服务或者产品实施不兼容行为,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用户不使用其他通信业务经营者依法提供的服务;

(六)其他损害通信用户或者其他通信业务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通信用户认为通信业务经营者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向通信业务经营者投诉,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对答复结果不满意或者通信业务经营者在十五日内未答复的,通信用户可以向省通信管理机构或者其设立的专门申诉机构申诉,收到申诉的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并向申诉者反馈处理结果。

通信用户认为通信业务经营者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也可以向消费者委员会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

第四章 通信安全

第三十条 省通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通信相关制度,确保通信畅通。

第三十一条 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根据通信管理机构的要求加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建设,制定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通信业务经营者在执行应急通信保障任务时,应当服从通信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三十二条 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执行应急通信任务的通信车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的限制。

第三十三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用户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户个人信息。

第三十四条 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收集的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通信业务经营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通信业务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用户个人信息。

通信业务经营者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对通信用户、传输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禁止、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消除相关信息并保存有关记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管理手段防范和打击利用通信网络实施的诈骗行为。

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规范号码传送和使用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传送真实号码,建立虚假号码主叫监测和处置机制,对发现的虚假主叫号码应当立即予以处置。

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出租通信线路的正当使用,不得私自转接国际来话和为非法网络电话、改号电话提供语音接入服务。

第三十七条 通信用户对于他人利用电话、短信等方式进行骚扰的行为,可以向通信业务经营者举报。通信业务经营者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查处。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非法移动通信基站等违法行为的联动机制,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和通信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三十九条 通信业务经营者建设移动通信基站应当符合国家电磁辐射安全标准,并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开展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估,公布评估结果。

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机构对电磁辐射有争议的移动通信基站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在基站建设范围内公示,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电磁辐射监管职责,对电磁辐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移动通信基站,应当依法处理。

通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媒体开展通信设施电磁辐射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四十条 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通信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履行下列义务,保障通信设施安全运行:

(一)在通信设施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围墙、栅栏等必要保护设施;

(二)对通信设施运行状态进行评估;

(三)建立通信设施日常巡查、维护、检修制度,做好巡查、维护、检修记录;

(四)对通信机房、基站、重要传输线路进行重点监测,并保存监测记录。

第四十一条 在国家规定的通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可能影响通信设施安全行为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告知通信设施所有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新建、改建、扩建公路、铁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设施;

(三)铺设各类地下工程管线;

(四)采矿;

(五)建设生产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物质的工厂;

(六)其他可能影响通信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禁止下列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侵占、盗窃、破坏、毁损通信设施;

(二)在国家规定的通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挖砂、取土、堆土;

(三)在埋有通信光缆、电缆、通信管道的地面上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的废液、废渣;

(四)在通信设施上附挂管线、物件,栓系牲畜或者攀爬通信杆塔;

(五)涂改、移动、拆除或者毁损通信设施保护标志;

(六)其他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合法的通信设施建设或者从事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不得擅自改动、迁移他人的通信设施。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动、迁移的,应当与通信设施所有人协商一致后方可施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通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通信业的监督管理制度,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并及时在通信管理机构网站公布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 通信管理机构应当重点加强对通信业务经营者推进通信普遍服务、通信服务质量、通信业务公平竞争、通信用户投诉处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通信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通信业务经营者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调查取证,提取相关资料、数据;

(二)询问当事人和其他有关的组织和个人;

(三)责令终止传输违法信息;

(四)向社会公开通信业务经营者的服务质量状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通信管理机构加强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通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居民住宅小区、学校等特定区域通信服务的监督管理,保障通信用户的自由选择权。

第四十八条 通信管理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监督管理,不得妨碍被监督管理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监督管理对象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未为通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配套通信设施条件的,由省通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通信业务经营者与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签订排他性协议,阻碍其他通信业务经营者接入和使用配套通信设施的,由省通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通信业务经营者为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通信服务的,或发现用户使用假冒、伪造、变造的证件仍然为其办理登记手续的,由省通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与通信用户约定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的,由省通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通信业务经营者在通信服务中损害通信用户权益的,由省通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户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通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或者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用户个人信息的,由省通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至第五项规定,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由省通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阻碍通信设施建设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责令改正,依法处理;擅自改动、迁移他人通信设施的,由省通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六条 通信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编制或者组织实施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

(二)未依法履行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监督职责的;

(三)未依法履行应急通信组织协调职责的;

(四)其他、和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经作出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生信条范文10

我国物流行业应用条码技术是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才开始起步的,最初主要是从生产线物流管理、现代物流配送中心开始应用,大致经过了以下3个阶段:技术启蒙阶段、起步阶段和快速发展阶段。而随着条形码技术成熟和广泛应用,物流企业可以采用条码自动识别技术应用于物流信息管理中的入库、出库、盘存、移库等所有物流环节中的数据信息采集,利用计算机网络收集不同的货品数据。来为物流信息管理系统提供详实、及时、精确的数据,来满足顾客的目标及要求,更好地为企业带来有效价值和利益。

(一)条形码在物流信息管理中的应用

通过条码技术的应用,将产品在各个时期和阶段产生的信息结合起来,措施企业发展更有优势。使用条码设施方便快捷,并且条码信息化将使数据更加准确无误,

通过物流企业生产实践,详细讲解使用数据采集器与生产现场计算机结合情况,为企业解决产品出入库,流水线管理,生产人员和生产管理,销售配送和售后服务等多个环节的问题。

1、生产入库环节:操作人员将扫描快要入库的货物上的条码和快要存放此货物的货架的条码就行。生产入库方式有直接入库和间接入库,直接入库是将货物直接放到指定的货架上,间接入库是将货物放置到某个空位时,扫描条码后自动记录放置位置。生产入库环节将为每一种货物对应位置自动生产存放记录。

2、用料环节:操作人员通过条码扫描终端,扫描后输入用料任务号,通过数据采集会显示货物被分配对应任务和对应的存放信息。用料人员使用过程中,验证要通过扫描标识, 计算机系统自动记录用料情况并进行信息跟踪采集。

3、生产线环节:首先运用条码技术将零件种类、订单编号、信息编号形成条码管理,在生产过程中为产品打印并粘贴对应牌号的条码。操作人员可以很方便的获取产品订单在某条生产线上的生产信息和对应的零件和货物。在生产线上产品制作好后,工艺质量检测人员在检验合格后扫入生产工段和产品条码,再依次扫描工作人员信息和检查信息,发现不合格的产品及时记录,并确定产品不合格原因,所有信息自动生成。

4、产品存储和配送环节:在计算机网络配送中心,在产品数据录入之前,加装扫描采集和传递设备,便能达到良好的管理效果。

5、生产人员环节: 在开班生产前,工作人员都要使用数据采集器扫描工作卡对应的条码,员工考勤信息就能采集和记录,可以在电脑中随时查询员工考勤情况,并且在工作过程中记录的质量情况、设备情况和工艺情况等都能及时反馈。

6、售后服务环节:企业对售后服务投入很大,因为售后服务直接关系到一个自身的形象和产品的销售量,而扫码技术在服务环节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以准确的数据和良好的口碑作为服务的前提。

7、产品出库和销售环节:出库任务与销售环节互相配合,按订单要求,各牌号产品自动生成任务出库,通过扫描技术实现分类销售出库和配送,及时准确地完成出库销售任务。

(二)应用条码技术后的效果:

1.产品接收管理方面

操作人员想要开出一张收据单或进行其它操作,首先要从操作人员的条码计算机上选择货物的单据处理菜单,使用条码扫描器扫描货物上的条码标签,上面有供应商信息,条码上记录了接收这种货物的所有信息数据情况,操作人员扫描后就能快速在计算机中记录这些信息内容。如果供应商没有对应的条码,就需要操作人员通过计算机终端将信息手动输入到系统中,便会马上生成用于这些货物的条码信息号,产品接受管理快速、准确、稳定。

2.产品入库管理方面

早些时候,操作人员需用手持条码扫描器扫描马上入库的产品上的条码号和放货位置条码号可实现产品入库管理,操作人员为每一个产品及其存放位置建立一个记录。现在,产品通过生产流水线,到达指定位置后,通过安装在支架上的扫描器自动扫描识别产品的牌号、种类、数量等信息,通过分拣输送设备运送的指定货位,整个操作过程简单灵活、信息准确和便于操作管理。

3.产品出库管理方面

根据订单合同自动生成出库任务。提取设备和输送设备将货物送到指定位置,操作人员通过条码数据终端选择好销售出库模式,扫描出库产品上的条码,经过信息反馈后,系统就能知道对应的产品出库货物信息,当产品出库数量与实际销售单上的数据有差别时,扫码系统会自动给出提示,便于操作人员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当不同产品有混入现象时,系统也会自动报警提示,操作人员可及时将入错的产品取出,不会造成公司和客户的损失。最后,系统把销售出库的货物从数据库清除,并记录出库单据信息,完成销售出库。

在我国现阶段,快速发展的企业一直寻找任何可能赢得竞争优势的机会。企业在竞争中逐渐懂得了,时间就是金钱,在出库销售环节中即使是几分钟的时间节省也可能会给最终用户带来不同的结果,因此需要提高供应链管理能力。通过使用快速准确的条码技术是缩短订单履行周期、提高竞争力、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益的有效方法。条形码技术以低成本的方式有效解决物流信息管理中所遇到的信息采集、录入和产品信息跟踪问题,实现数据快速、准确的自动化采集,提升工作效能,实现管理目标。

参考文献

[1]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条码技术与应用[M]. 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2]柳如玲.物流运作案例剖析.中国物资出版社,2006(6).

人生信条范文11

一、信托成立不同于信托生效

信托成立指信托行为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在法律上视为一种客观存在。信托生效指信托行为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表明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对信托行为的肯定评价。我国《信托法》明确规定了信托成立制度与信托生效制度。

《信托法》第8条第3款规定:“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本条款首先规定了信托成立的时间界限,但这并不是其内容的全部,更重要的是它还规定了信托成立的基本概念,与信托生效相区别。这种区别在《信托法的第10条、第14条和第44条中,均有所体现。

《信托法》第10条规定:设立信托时,法律、法规要求对信托财产办理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本条没有明确登记手续的办理是否会影响信托的成立。因此,根据第8条第3款,信托合同签订时,虽未办理登记手续,信托依然成立,待办理登记手续后,信托生效。

再看《信托法》第14条:“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这里明确了信托财产产生的两个要件,即受托人承诺信托和受托人取得信托财产。尽管因受托人的承诺,信托成立,但受托人仍未取得信托财产权,此时,委托人手中准备交付信托的财产尚不具备信托财产的独特法律属性,以信托财产为核心的信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便无从谈起。第44条更明确规定:“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利益。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分析说明,在我国《信托法》中,信托成立与信托生效是有区别的。法律规定这两种制度的意义在于,焕发信托的生机,鼓励交易。对于缺少成立条件的信托,当事人可以采取措施,加以完善,使其成立;信托欠缺生效条件的,一般归于无效,但在个别情况下也可因补充条件而使其生效。

根据我国《信托法》的立法精神,信托的一般成立条件应当包括下列构成要素:(1)当事人。信托行为须有两个以上主体,存在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和受益人,或者受托人与受益人之一可能合而为一,但是,同一个人以不同的信托当事人身份行为时,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不同的。(2)以设立信托为目的。行为人通过其行为所要实现的结果是设立信托。(3)意思表示。信托的成立就意味着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成立。

信托的成立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信托生效除应具有某些确定的条件外,更主要地是以不存在阻碍信托生效的条件为前提。一般而言,信托的生效包括以下要件:(1)有当事人,且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交付信托的财产的财产权转移;(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4)信托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包括信托目的合法、信托财产合法等内容。

二、信托成立与信托生效的时间。

信托成立的时间,首先应当根据信托合同签订的时间,或者受托人承诺信托的时间来确定。成立某一具体的信托行为时,还须具备其他特殊的事实要素。例如,对于作出特别规定的公益信托,其设立和受托人的确定,应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未经设立许可,公益信托不能成立。在国家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指定受托人的场合,有关以受托人的指定为内容的决定、判决或裁定生效的时间,是信托成立的时间。

信托的生效表明信托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原则上自具备法定有效要件时信托生效,一般情况下以财产权的移转为准。同样,由于信托产品种类繁多,具体信托订的生效时间要结合它所具备的特殊要素来确定。

三、信托成立与信托生效的法律后果

由于信托成立与信托生效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问题,它们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也有根本区别。

1、在效力上,信托成立后不能生效或生效前,当事人所负担的义务主要是法定义务,信托不成立的法律后果表现为当事人要承担设立信托的过失责任;信托生效后,当事人应受信托文件中规定的条款约束,信托无效产生的责任主要是违反信托项下义务的责任,当事人除了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外,还有可能承担行政上的或刑事上的责任。

2、在诉讼程序方面,因信托的成立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转移,若当事人不提起信托不成立之诉,国家不会主动干预。而对于内容违法可能导致无效的信托,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当事人不主张信托无效,国家常常也主动进行干预。

3、关于第三人的撤销权。根据第12条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坏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这种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假设委托人明确告诉其债权人,他将为逃避债务而设立信托,且半年后他真的用本应还债的财产设立了信托,信托成立,又过半年委托人将其交付信托的财产的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信托生效。债权人必须明确他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个时间段中发生的哪一种情况,才算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因为这决定着债权人的申请权能否有效行使。

4、关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只有在信托生效后,信托财产方能产生,具有偿债、抵消等方面的独立性。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破产均不会殃及信托财产,他们的债权人都无权追及。但在信托成立后不能生效或被撤销时,或者在信托成立之后未生效之前,委托人拥有的准备交付信托的财产,仍然属于委托人合法拥有的固有财产。

5、信托项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信托成立后不能生效或被撤消或在信托成立之后生效之前,信托当事人还不能依据信托法和信托合同享有信托项下的权利,不必履行相应的义务。信托生效后,信托当事人可根据信托法和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四、信托的成立和生效与信托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信托合同是设立信托的基本法律文件。它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以设立信托关系为内容。信托合同既受《信托法》的调整,又要遵循《合同法》。根据《信托法》,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但《信托法》没有对信托合同作具体规定,因此,依《合同法》,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可见,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设立信托时,信托的成立与信托合同的成立,在时间上是一致的。相反,信托合同不成立,信托也不成立。

人生信条范文12

光大证券“乌龙案”从调查到处罚,仅用了14天时间,创下了中国股市重大案件处理速度之最。

8月30日,证监会通报了《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其中对于“光大证券在8月16日13时(公司高管层决策后)至14时22分转换并卖出50ETF、180ETF基金以及卖空IF1309、IF1312股指期货合约”,认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证监会对于光大证券上述行为的定性不完全正确。

 

光大证券在事件发生后,所采取的对冲风险的措施分别在两个市场进行,一个是股票的二级市场(现货市场),一个是期货市场,即卖出50ETF、180ETF基金和卖空IF1309、IF1312股指期货合约,对于其在期货市场卖空IF1309、IF1312股指期货合约,证监会将其定性为内幕交易是正确的,但是,对于其在股票市场上卖出50ETF、180ETF基金定性为内幕交易则是错误的。

 

内幕交易之辨

对于内幕信息的定义,《证券法》第七十五条是这样规定的:“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在第二款中,列示了属于内幕信息的八种情形。根据法律对内幕信息的上述定义不难看出,《证券法》所界定的内幕信息,在立法时的关注点仅仅局限于对于“产生”内幕信息的公司以及该公司证券价格的影响,而不是对其他公司证券价格的影响,更不是对整个证券市场价格的影响。

 

根据内幕信息的定义,“乌龙指”事件在没有被公开前无疑属于内幕信息,因为光大证券的巨量买入,必然会对光大证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将其认定为内幕信息,是正确的。但是把光大证券在股票市场上卖出50ETF、180ETF基金定性为内幕交易,则违背了《证券法》对于内幕交易的界定。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这是《证券法》对内幕交易做出的禁止性规定,根据该规定,所谓证券内幕交易是指证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在这里,“该公司”,自然是指产生内幕信息的公司,“该证券”自然是“该公司的证券”。也就是说,内幕交易的对象是产生内幕信息公司的证券,这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是一致的。

 

就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而言,由于系统缺陷导致巨量买入,在该信息没有披露以前,属于内幕信息,光大证券及其工作人员自然属于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然而,根据内幕交易的定义,只有光大证券及其员工在此信息未公开前买卖光大证券的股票才属于内幕交易。而光大证券在事件发生后,“将18.5亿元股票转化为ETF卖出”,其卖出的标的股票是其他公司的股票,不是光大证券的股票,不符合内幕交易的定义,不属于内幕交易。

 

证监会乌龙

中国证监会认定,光大证券在“8月16日13时至14时22分转换并卖出50ETF、180ETF基金”,“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证监会直接适用《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认定光大证券构成内幕交易,既是对《证券法》的错误理解,也是对《证券法》做了扩大解释。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是规定在该法“法律责任”一章中,是对内幕交易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的规定。根据立法惯例,一部法律首先对主体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和不得做什么做出规定(即法律主体、权利和义务),然后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于违反本法强制性规定的行为规定其应当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即制裁)。有关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在“法律责任”之前寻找与该行为相对应的条款,然后依据“法律责任”对该行为所做的规定,对该行为做出处罚。而不是直接适用法律责任的规定认定行为违法。

 

就内幕交易而言,《证券法》第七十六条对内幕交易做出了禁止性规定,该条规定在《证券法》第三章“证券交易”的第四节“禁止交易的行为”之中。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在《证券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之中,是与《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相对应,对内幕交易设定的法律责任。证监会如果认定光大证券构成内幕交易,应当首先认定光大证券存在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然后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对光大证券做出行政处罚。而不是直接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认定光大证券构成内幕交易。如果直接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对内幕交易进行认定,那么,《证券法》第七十六条岂不虚设?

 

当然如果仔细分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前半部分,确实发现其与《证券法》第七十六条存在一些差别,但这并不表明该条改变了《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对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的规定。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是这样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这条规定的第一句话给出了内幕交易的主体,使用了“内幕信息”这个概念,前边已经分析了,《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对于内幕信息的关注点仅局限于对于产生内幕信息的公司及其证券价格的影响,因此,与这句话相关联的证券则一定是产生内幕信息公司的证券,结合《证券法》第七十六条内幕交易的对象仅限于买卖产生内幕信息公司的证券,因此,《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句话所说的“证券”自然是产生内幕信息公司的证券,而第三句话和第四句话中的“该证券”,自然是指产生内幕信息公司的证券。因此,《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与该法第七十五条、七十六条的规定是一致的。

 

另外,这条规定使用了“该证券”这一用语,“该证券”显然是一只具体的证券,但是光大证券卖出的ETF基金是“一篮子股票”,是多只股票的组合,显然不适用“该证券”这一用语。

 

因此,证监会直接适用《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对光大证券的行为进行定性,是割裂了该条与该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有机联系,是对法律做了扩大解释。而有权对法律做扩大或者缩小解释的权力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证监会无此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