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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方案

时间:2023-06-01 09:33:02

法律服务方案

法律服务方案范文1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在服务社会主义新社区建设中的职能作用,坚持立足基层、面向社区,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主线,不断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工作,积极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通过专项促进活动的开展,把全区基层法律工作者思想统一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区建设服务”主题实践活动上来,达到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服务成效进一步显现的目的。

二、主要内容

专项促进活动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社区、共建和谐”,以落实“学习—实践—建设”各项计划为主要内容,促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不断进步。

(一)学习计划。法律服务所要认真完成以下学习计划:一是理论学习计划。各所要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认真学习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社区”、“社会主义荣辱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及司法部、省委、市委有关部署和文件精神,准确把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历史机遇、职业使命和社会责任。二是业务规范学习计划。重点组织学习《基层法律服务规范》、《**市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诚信执业自律公约》、《**市基层法律服务所诚信执业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等,进一步规范业务办理流程和业务档案管理,规范诚信执业行为,端正行风。三是法律法规学习计划。组织学习好《物权法》等新颁法律法规,增加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新农村服务的专业知识储备。四是职业技能、技巧学习计划。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者计算机信息技术、外语、沟通心理学等基本技能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二)实践计划。法律服务所要以“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为依托,认真落实以下实践计划:一是志愿者行动计划。基层法律工作者要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法律服务志愿团、企业法律顾问志愿团、助老助残志愿团、青少年维权和新市民维权等志愿组织,发扬新时期志愿者精神,为社会公益性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二是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行动计划。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依法解决企业重组改制等引发的涉法涉诉问题,切实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三是法律援助行动计划。基层法律工作者要积极开展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法律援助工作,按照市局要求,每个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每年必须完成两件以上法律援助标准件。四是和谐发展行动计划。组织引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参与街道涉法和法制宣传、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社区矫正试点等工作,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建设计划。在学习和实践过程中,推动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1、组织机构建设计划。按照“一街一所”原则适时调整法律服务所布局,逐步改善法律服务所执业场所、基础设施、办公条件,规范法律服务所名称、印章、牌匾,不断促进法律服务所上规模、上档次。2、队伍建设计划。加强对法律服务所主任和新录用人员的培训,重点吸纳专业知识扎实、社会责任心强且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人才加入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对不珍惜岗位、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重损害队伍形象的人员坚决予以清退,建设高素质法律服务队伍。3、诚信建设计划。强化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健全诚信制度,加强诚信执业监督,完善诚信执业档案,引导基层法律服务人员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形成内部诚信和谐、外部群众认可的良好发展环境。4、先进文化建设计划。加强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领导,促进行业和团队先进文化建设,积极培育和宣传行业和团队核心文化精神,增强凝聚力,努力建设一支活跃在基层、服务在一线、心系群众甘苦、愿为百姓解难的优秀法律服务团队。

三、方法步骤

一是动员部署学习讨论阶段(从2007年8月15日至8月底)。区司法局组织召开活动动员会,法律服务所要认真做好动员部署,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专题辅导和组织讨论相结合、演讲比赛和抽查考评相结合等方式,认真完成学习讨论计划,不走过场。

二是查摆问题整改提高阶段(2007年9月至2007年10月)。各所对照专项促进活动各项计划和有关规定,认真查摆自我管理和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整改,不积、不留后患。

三是实践和建设计划落实阶段(2007年9月至2008年2月)。各法律服务所要采取边查边改、边实践边建设的方式推进实践和建设计划各项措施有效落实,年内至少要办结1件实事,并向社会公开承诺,各法律服务所要在8月20日前将承诺办实事的内容上报区司法局,由区司法局跟踪监督实施。

四是总结评比推优阶段(2008年3月至2008年4月)。区司法局将对开展这次专项促进活动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各所务必于2008年2月15日前将活动开展情况书面报区司法局基层科。活动结束后,区局将根据各所开展活动的情况组织评比,并将优秀工作成果向市局推荐,市局将择优向省厅推荐。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专项促进活动,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积极响应司法部“主题实践活动”的具体行动,也是今年基层法律服务重点工作目标之一。各法律服务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抓出成效。

(二)细化工作方案。各法律服务所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本所开展专项促进活动的具体实施计划,细化工作方案,提出切实可行的落实措施,各所活动方案务必于8月底前报区司法局基层科。

法律服务方案范文2

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及省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民,以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为目标,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主线,以方便群众、服务群众为重点,让更多的困难群众方便快捷地获得法律援助,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推动全县完善便民利民措施,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作风,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二、活动内容

活动期间,我县结合实际,从八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和推行法律援助各项便民便民措施。

(一)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针对困难群众生产生活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依据遂宁市实行低保线1.5倍的经济困难标准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法律援助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精神,适时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审查标准,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努力把劳动就业、婚姻家庭、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及时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

(二)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要在方便人员来往的地点设置专门接待场所,在醒目位置设立便民指示牌、公示栏,努力完善无障碍配套服务设施,尽可能为受援人提供方便。

(三)拓宽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各所逐步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扩大基层法律援助服务网络覆盖范围。

(四)简化法律援助受理审查程序。法律援助中心要了解掌握低保户、零就业家庭、残疾人、老年人等困难人群的基本情况。根据需要对发放法律援助卡(证),对持卡(证)人免除经济困难审查。

(五)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法律援助机构充分利用省内各地间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帮助受援人在义务上所在地申请法律援助,异地调查取证,联合办案,实现资源整合和优势互补,降低群众维权成本,降低办案效率。

(六)创新和选择有利于受援人的服务方式。法律援助中心要引导法律援助人员选择对受援人最有利的方式解决纠纷,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根据受援人意愿,尽量采用调解方式结案,减轻受援人讼累。要通过推行告知制度,告知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的权利义务,通报办案进展情况,提示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七)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效率。法律援助中心要实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机制,提高法律援助的办案补贴标准。

(八)主动接受受援人和社会监督。采取各种形式征求各级党委、人大政策、政协及法院、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工、青、妇、残疾等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促进改进作风、完善服务。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8月—9月)。制定具体方案,进行广泛深入的思想发动和动员部署,充分调动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律师、公证员、基层司法助理员参与主题活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10月—2010年2月)。在活动过程中认真查找为群众服务的差距,及时总结推广活动中创造和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完善工作制度,建立法律援助便民工作长效机制,查找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加以推进。

(三)总结表彰阶段(2010年3月—2010年5月)。总结分析我县主题活动开展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对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上报省厅表彰奖励。

四、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是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切入点,也是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的实事、好事。各司法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为此我局专门成立活动领导小组,其成员组成为:

组长:*(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员:*

法律服务方案范文3

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合《市司法局关于做好市级以上重点项目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以维护和谐稳定为重点,创新管理机制,进一步服务市重点项目建设,促进市经济发展。现就我局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积极履行法律服务职能。加强与发改、经贸、财政、统计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落实专人及时收集掌握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建立重点项目建设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才库,为政府的投资决策提供建设性法律意见和建议,为重点项目前期及建设管理工作当好法律参谋,从源头上规避重点项目的法律风险。引导律师认真做好重点项目法律顾问工作,在政府性重点项目研究、决策过程中,积极向政府提供法律建议,当好法律参谋;建立项目建设单位与律师事务所的常年法律顾问关系,随时解答相关法律咨询,提供相关法律服务,为重大投资项目建设涉及的土地、环保、规划、融资、拆迁、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采购等事项把好法律关;做好承建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企业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积极引导公证机构做好承包合同、合作协议等法律文书的公证,明确重点项目各方的权利义务,促进依法履行合同;积极做好招投标公证,确保中标的重点项目承包者具备相应资质,保证投资的效益和安全,杜绝暗箱操作,防止发包过程中腐败现象的发生;积极做好重点项目建设中征地拆迁过程和回迁安置的授权委托书、承诺书、安置协议、补偿协议、证据保全、买房协议、移民安置等方面的公证,预防和化解征迁双方之间的矛盾;积极做好抵押贷款公证,促进融资功能的完善,最大限度地减少建设资金的风险。

二、积极履行法律保障职能。要按照就地调解的原则,指导、引导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做好重点项目中的土地征收、拆迁安置、环境保护、劳动争议等方面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按照路线图的要求,将人民调解引入工作,积极参与解决重点项目中的问题,充分发挥律师在处置和涉法涉诉工作中的作用,积极引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有效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为重点项目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要依法维护重点项目中法律援助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办理重点项目中因土地征用而涉及赔偿、安置等纠纷的法律援助事项,对此类法律援助申请实行“特事特办”制度,在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即时受理,即时审批;对重点项目中的务工人员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可凭有效身份证明,免除经济困难条件审查,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及时解决劳资纠纷,用法律手段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工程款等问题;做好农民工家属的法律援助工作,帮助农民工家属解决土地承包中的转让、转包、租赁、托管,相邻关系以及婚姻家庭等方面产生的法律事务,解除农民工的后顾之忧,让农民工安心在外务工。

三、积极履行法制宣传职能。结合“法治”建设和“六五”普法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在重点项目建设的地区有计划地开展法制宣传进企业、进乡村的活动,采取法律咨询、法律讲座、法制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向政府有关部门、项目业主、参建单位、农民工、征地拆迁户等单位和人员宣传法律,重点宣传物权法、合同法、招投标法、土地管理法、民法、森林法、行政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引导和帮助他们增强法律意识和提高法律素质,把项目计划、项目审批、建设程序、移民安置等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使我市重点项目能够在法律框架内顺利实施,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法律风险。

市司法局把为重点项目服务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列入重要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措施落实。建立健全服务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由“一把手”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明确责任主体,确保责任落实到人;认真对照《2014年度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责任分解表》,将辖区内的重点项目分类归纳,及时联系相关部门了解掌握具体情况,逐一明确挂钩领导、挂钩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抓紧制订具体的服务方案,通过组建“法律服务团”、“结对法律服务”、建立司法行政服务重点项目等形式,落实服务措施;认真总结服务重点项目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形成长效机制,并将法律服务、人民调解、法制宣传等司法行政工作贯穿于重点项目建设全过程,推动重点项目建设顺利进展,为建设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法律服务方案范文4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和工商联协调联动作用,进一步强化服务中心、服务企业意识,提高法律服务质量,着力做好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加强法律宣传力度,帮助企业、商业部门增强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抵御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经济转型升级中,参与企业防范和化解债务危机、矛盾纠纷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实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为我县的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

积极与经济综合部门联系,组织引导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主动为企业服务,向全县企业发放“法律服务联系卡”和“法律服务咨询函”,了解掌握企业的经营状况,帮助分析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为企业出具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法律风险提示函”,增强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风险意识,提高企业防范风险的能力。认真疏理、总结、分析企业“法律体检”的总体情况,对具有共性的法律问题进行归纳,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及时上报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解决企业当前面临的困难当好法律参谋。(责任单位和科室:工商联办公室、司法局基层科、各律师事务所、__县公证处、各法律服务所)。

指导和帮助企业成立调委会。企业调委会一般由企业负责人、人事、工会、车间班组的负责人及员工代表组成,共3一5名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司法局基层科和各司法所要指导企业调委会调处企业内部各类矛盾纠纷,形成预防和化解企业人民内部矛盾的第一道防线,为企业发展营造稳定和谐的环境。(责任单位和科室:县工商联办公室、司法局基层科、各司法所)

不定期的组织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结合我县经济发展的特点,免费对企业的领导、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分别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宣讲,提高企业风险防范的意识和能力。(责任科室:县工商联办公室、司法局办公室、司法局宣传教育科)

企业应当聘请律师做法律顾问。一是企业聘请法律顾问是企业开展法治化管理和有效化解纠纷的主要方式之一,有利于企业及时得到有效法律服务,有利于律师充分、全面了解企业的状况,使其提供的法律服务更具有针对性、准确性、可靠性。二是要引导律师、法律工作者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提倡合理收费,同时在标准的顾问费、费、服务费等基础上给予困难企业最大程度的优惠,切实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通过优质高效的服务,提升律师队伍的社会形象,实现服务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责任单位和科室:县工商联办公室、司法局公律科、各律师事务所)

(一)提高认识。法律服务是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的重要职能,强化法律服务职能作用,是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也是司法行政机关自身发展的需要。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全力抓好法律服务经济建设、开展企业法律帮扶工作。

(二)落实到位。责任单位、相关科室和下属单位要根据上级及本方案要求,制定可行措施,采取多种形式和载体,找准突破口和结合点,切实发挥司法行政服务经济建设的职能作用,把开展企业法律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督导。司法局和县工商联将适时召开有关会议,研究讨论如何更好地为本县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为确保法律服务进企业活动长期有效开展,经司法局、工商联共同研究,成立法律服务进企业活动领导小组。

法律服务方案范文5

一、指导思想

通过加强法律援助优质服务办案工作,带动和促进法律援助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提升法律援助工作整体水平,使法律援助工作与困难群体的需求相适应,与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相适用,与民主法制建设相适应,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使其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法律援助及相关法律的学习贯彻,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法律援助条例》、《律师法》是指导法律援助工作、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相关科室及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要加强《法律援助条例》和《律师法》的学习贯彻,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大力弘扬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增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观念,提高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要定期对律师、法律工作者进行专门培训,将法律援助相关业务知识纳入到培训内容中,提高律师、法律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责任意识和承办能力。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强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建设,在原有注册志愿者队伍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力量,壮大法律援助服务队伍,以适应困难群众的维权需要。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时,要依照司法部、律师协会有关执业规范的要求,尽职尽责地履行法律服务职责,切实将援助的义务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调动律师、法律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确保法律援助义务量的完成。

承办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是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依法应履行的义务。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每年都要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办理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各所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年度义务量,由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实际和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的人员数量等情况确定。法律援助中心审查结案案卷材料合格后,要及时向办案人员发放办案补贴。为进一步调动律师、法律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自今年开始在全区开展法律援助“优质服务办案”评选活动,每年评选出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优秀办案人,予以表彰。

(三)畅通渠道,加快案件办理速度。

1.简化法律援助申请、审批手续。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待请求法律援助申请人时,要遵循“两快、一降低”的原则予以办理。“两快”就是尽快指导和审查申请人搜集与立案相关的证明材料;尽快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法律援助立案、审批手续。“一降低”是申请人办理立案手续过程中缺乏非必要相关证明时,降低门槛优先为申请人办理手续,相关证明可在立案后补交到法律援助中心。

要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中心与各街道司法所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建设。要发挥街道司法所法律援助联络站及“12348”法律服务网络平台作用,在解答法律咨询的同时,对通过网络平台请求法律援助并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实行网上申请,尽快受理。此外,联络站经初步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也可通过网络平台将相关材料传送至法律援助中心,帮助申请人尽快立案并办理必要手续。

2.加强法律援助的案前实质审查,把好立案审查关。法律援助的案前审查是启动法律援助程序的第一步,是保障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的关键。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强对案件的实质审查,即除对法律援助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和申请事项所作的形式上的审查外,还要对案件内容进行审查。通过对申请事项的诉讼请求、证据和理由根据现行法律进行审查,确定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援助范围、是否可能明显败诉以及是否有法律援助的社会效益,最终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

3.适当选任、及时指派案件承办律师、法律工作者。适当选任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法律工作者是保障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基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要根据律师、法律工作者的专长选任专业水准高和执业能力强的律师、法律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给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的法律援助案件,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在接到指派通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安排合适人员承办。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应当在接受案件指派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受援人或其法定人签订委托协议。

4.疑难案件审查时加强集体讨论研究。根据《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应当研究,确定承办方案,确保疑难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效果。依据这一规定的精神,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可成立法律援助案件审查小组,加强对疑难案件审查时的集体讨论,研究制定方案。如遇审查小组不能决断的案件,应及时与区法律援助中心讨论研究决定。法律援助中心要发挥自身的资源优势和公益事业形象的作用,积极为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创造有利条件,建立重大疑难案件指导机制,对疑难复杂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研究论证,积极协调法院等相关部门,确保法律援助案件的顺利办理。

(四)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力度。

加强监督是保障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的有效途径之一。法律援助中心要健全法律援助监督检查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监督检查内容

(1)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对法律援助案件的收案、安排登记情况;

(2)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是否在规定时间,安排承办案件的律师、法律工作者;承办人员是否在规定时间接待当事人,办妥授权委托手续;

(3)案件承办人员是否及时书写、递交相应法律文书,进行必要全面的调查取证,按时出庭;

(5)刑事案件的会见过程、会见笔录是否符合要求,有无违法违规行为;

(6)答辩状、词、辩护词等法律文书能否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客观地提出法律意见;

(7)重大疑难案件是否讨论研究,重大情况是否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8)有无收受受援人财物,接受受援人吃请,及其他损害、谋取受援人利益的行为;

(9)有无拒绝、拖延或中止法律援助事项的行为;

(10)有无泄露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当事人个人隐私的行为;

(11)有无其他违法、违规或有损法律援助信誉的行为。

2.监督检查采用方法

法律援助中心在监督检查中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采取下列方法:

(1)参与重大疑难案件讨论研究;

(2)参加案件的审理旁听;

(3)走访听取受援人意见;

(4)电话联系,及时了解案情及进度情况;

(5)接受投诉,调查处理;

(6)审查案卷,检查归档情况;

(7)情况通报;

(8)其他方法。

3.监督检查程序及责任追究

法律援助中心在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要以事实为依据,做到合法、客观、真实、全面、公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制止,督促整改。工作人员应持介绍信和专用监督检查表格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写出监督检查报告,提交法律援助中心审查。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情况向被监督检查单位或个人提出反馈意见,发出整改通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作为确认完成法律援助义务量和发放援助案件办案补贴的依据。对办案不认真、服务态度差、造成受援人合法权益受损的办案人员,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对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及时报告司法机关。如果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敷衍了事,弄虚作假,要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4.监督检查时效

监督检查自案件指派之日起,至案卷报送法律援助中心审查结束之日止。

(五)加强档案归档和规范化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区司法局下发的《关于转发〈市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自2006年7月1日起法律援助案件档案按照该管理办法立卷、归档。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自办结各种法律援助事项后15日内,向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承办案件的全部案卷材料。法律援助中心自收到结案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移交手续,由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归档保管,实行法律援助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三、几点要求

(一)提高对加强法律援助优质服务办案工作的认识。法律援助是政府为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是这一惠民工程的执行者。全局上下要切实提高对法律援助优质服务办案质量的认识。法律援助中心要全面落实法律援助各项法律法规,增强工作责任心,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要加强内部管理和制度建设,确保法律援助案件优质服务办案质量。

法律服务方案范文6

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提高法律援助化解社会矛盾水平,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和“温暖民心”大行动实现新发展,按照宜昌市司法局在全市开展法律援助“三个一”活动实施方案,针对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活动主题

强化法律援助亲民服务、主动服务理念,加强法律援助窗口建设,完善便民服务措施,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服务效能,发挥法律援助维权维稳作用,在全市开展法律援助“三个一”活动,即:到一线倾听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呼声,建设一站式法律援助工作平台,办理一流的法律援助案件。要求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过程中,做到“四有四必”,即:有问必答、有求必应、有诺必践、有难必帮。

二、活动形式和内容

(一)加强窗口建设,完善法律援助接待窗口服务标识。在市法律援助中心将“倾听一线民声,提供一站式服务,办理一流法律援助案件”作为服务标识上墙。

(二)深入群众倾听老百姓的心声,为困难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开展送法律援助进村居、进工地、进厂矿,为广大人民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提供便利;受理电话申请,网上申请,对重伤(病)患者、行动不便老人、重度残疾援助对象采取上门服务,提供及时便利的法律援助;为前来申请法律援助的援助对象从申请受理、审查、审批、指派等事项,由受理单位一次性办理完结,且援助对象凭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就可以自动获得司法鉴定、公证等法律援助,减少援助对象奔波于各个部门和获得各种援助的困难。

(三)办理一流法律援助案件。为最大限度地维护援助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实现,全市法律援助机构要提高法律援助质量意识和服务标准,为受援人提供一流服务,办理一流的法律援助案件。各法律援助承办单位做好法律援助案件的事前,事中、事后的质量控制和监管。事前监督要做到:把好审查关,保证法律援助申请人的合格性;把好指派关,在案件指派的过程中要求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根据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专长,安排适当的人员来办理案件。事中监督要做到:随时听取受援人的意见或投诉;派员参加旁听,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对重大或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注意跟进指导;向审判机关和仲裁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发放法律援助监督卡,监督承办法援的人员履行职责情况。事后监督要做到:建立案件质量评估制度,对所有结案案卷进行评估,通过归档检查的方式由法律援助中心对办案质量进行评估,并将办案补贴的发放与办案质量挂钩;对已结案件进行回访抽查。

三、活动要求

(一)为加强对开展法律援助“三个一”活动的领导,市局成立活动领导小组,副局长同志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掌握活动开展情况,加强指导督办,做好典型推广和经验总结。及时对开展活动的信息和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报道。

(二)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要充分认识开展法律援助“三个一”活动的重要意义,对市法援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要选派本所有对应案情的专长、责任心强、热心公益的律师办理,严禁由实习律师单独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对市法援中心指派的重大、复杂、疑难维权案件,按照《关于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要研究,确定承办方案,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和团队力量,以提高办案质量。

法律服务方案范文7

一、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完成20__年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各项目标任务

20__年,法律援助将纳入全省十大民生工程。各区、县要认真贯彻落实好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精神,继续争取区、县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的各项目标任务保质保量完成。要力争通过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的实施,解决经费、人员等长期困扰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瓶颈性问题,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能力。

二、继续抓好残疾人、未成人、妇女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法律援助,加强市、区县联合办案,突出抓好法律援助大案要案的办理

(一)全市提供法律援助案件保持稳定增长,法律援助受援人数11300人次(含来信、来访、来电咨询及办理案件的受援人次)。其中,市法律援助中心、泸县受援人数1700人次,江阳区1600人次,龙马潭区800人次,纳溪区1000人次,合江、叙永和古蔺县1500人次,各区县要认真做好来访、来电咨询的登记上网工作,目标考核只以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登记数为准。

(二)继续做好涉农法律援助工作。在做好农民工欠薪、工伤案件100%法律援助的同时,尽可能将涉及农民工、农民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险待遇、土地流转纠纷、征地补偿等列入法律援助范围,切实利用好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满足农村、农民法律服务的实际需要。

(三)突出抓好法律援助大案要案的办理,加大市、区县联合办案力度。要根据工作实际,建立重大咨询事项跟踪回访、重大敏感事项及时专案报告、重大复杂咨询事项集体讨论等机制,做好法律援助舆情分析工作。

(四)积极参与涉法涉诉工作,积极介入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总结法律援助参与涉法涉诉的经验和做法,推动法律援助参与涉法涉诉工作健康发展。

三、深入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积极推进三项重点工作

司法部决定将“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延长至20__年底,各区、县在继续推行十项便民措施的基础上,要突出抓好以下工作:

(一)不断拓宽法律援助覆盖面,突出重点服务对象,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将农民工、零就业家庭、残疾人、老年人等列为重点援助对象,针对其不同特点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服务,帮助他们依法解决就业、就医、就学等方面的切身利益问题。做好服刑人员、劳教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法律援助工作,促进其教育改造转化,顺利融入社会。在办案过程中密切关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的意见建议。

(二)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果。适应困难群众实际需要,推行电话申请、网络申请、邮寄申请、上门受理等服务方式,深入农村社区、工厂工地等困难群众集中的区域巡回受案,变坐等群众为主动服务。改进案件指派方式,根据案件性质、法律援助人员特长等因素指派案件,逐步推行点援制,不断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

(三)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尊重当事人意愿,根据案情需要引导当事人采取调解、和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纷争。

四、规范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加快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

20__年12月,市局下发了《关于启用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提出了20__年7月要全面启用该系统的目标,并对相关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根据20__年全市目标任务的初步情况,各区、县要提前对相关工作进行安排,以便尽早启用管理系统中的咨询登记部分。

五、加强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一)开展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情况的检查,确保信息管理系统的顺利运行。

(二)开展县级法律援助机构管理使用中央财政、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省中心下拨法律援助办案经费情况的检查,保证办案经费的使用效率和信誉。

(三)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加强对案件受理、审查、等指派方面指导和管理,确保法律援助工作健康发展。

六、加强法律援助培训和调研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强化法律援助宣传,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的公众知晓率

(一)积极开展调研工作,探

索建立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的衔接机制,整合司法行政资源,更好的发挥法律援助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职能作用。

法律服务方案范文8

一、指导思想

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民,以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为目标,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主线,以方便服务群众为重点,全面提升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和水平,让更多的困难群众方便快捷的获得法律援助,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要求

通过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推动全市完善便民利民服务措施,进一步增强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法律服务人员的服务意识,改进服务作风,创新服务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探索构建法律援助便民服务长效机制,建立高效规范的法律援助实施体系,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三、活动内容

(一)努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法律援助条例》进一步降低门槛,积极受理、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力争实现办案增20%的目标。进一步放宽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探索实践以申请人是否具有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能力,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使生活在低保水平边缘的困难群众和因突发事件致贫的人员有机会获得法律援助,对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法律援助案件,免审经济困难状况,一律纳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的同时,将依靠救济金生活者,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及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征地、拆迁、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等方面的案件纳入法律援助重点范围。积极受理权益受到侵害的弱势群体性案件。

(二)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市法律援助中心、各街(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公证处要积极创造条件优化接待咨询工作环境,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设置便民服务指示牌,设立承诺服务公示栏,对于来访群众开展一声问候、一杯茶水、一个让座、一个满意答复、一声道别的“五个一”温馨服务活动。对于来访群众坚持实行和落实首问责任制制度,最大限度避免来访者重复跑腿的现象。对于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主动预约上门服务。

(三)拓宽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建设,逐步健全纵到底,横到边的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建立与工、青、妇、劳动、民政等部门组织法律援助联络体制,各镇(街道)工作站要加强对村(居)法律援助联络员的培训工作,努力做到村(居)民获取法律援助知识不出村。各工作站要认真做好本辖区群众申请法律援助的初审工作,一次性告知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必备条件和程序。市司法局将为全市1、2级残疾人、低保户发放法律援助卡,持卡人可在市两级法律援助机构实现一卡通无偿法律援助服务。为进一步方便当事人咨询和申请法律援助,拟在市区增设若干个法律援助联络站。各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承办一定数量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继续完善实施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法律援助“代受理”制度。尽最大努力节约当事人维权成本。

(四)做好法律援助的接待咨询工作。进一步整合和发挥“12348”法律援助专线咨询工作职能,接听好每一个咨询电话,接待好每一位来访者,大力推行和倡导“一二三服务规范”,即“一声(问候)、二有(有同情心、有责任感)、三心(耐心倾听、细心解答、热情服务)。法律援助中心和各法律服务机构要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一次性告知服务,对于符合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尤其是对于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或即将到时效的案件,当事人即是提供的相关材料不齐全,也要即行受理,日后让其补齐相关材料。对于不符合援助条件的当事人,要耐心细致的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并引导其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五)简化法律援助受理审查程序。为最大限度方便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对于持有以下证件或证明的申请人,免审经济状况: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救助证、五保户、特困职工证、享受政府民政部门救济待遇,司法救助证明、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人员证明、重度残疾且无生活来源的证明、依靠政府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法律援助卡、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案件。对于特困职工、返乡民工、生活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及新失业人员,纳入援助重点范围,对以上各类人员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即申即批。

(六)建立方便群众异地申请法律援助协作机制。法律援助中心要引导和帮助当事人按规定在义务人所在地申请法律援助,对于外地人员在本地申请法律援助提供证明有困难的,要主动与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取得联系,获取相关证明材料,对于本地人员在外地申请法律援助的,要积极协助当事人向异地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根据办案人员的需要,要尽力为外地办案人员在我市调查取证提供必要的协助;本地办案人员在外地需协助的要积极主动与办案地法律援助机构联系予以协助。各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单位,在承办50人以上集团诉讼案件中,因人力物力局限,承办有困难的,可向市法律援助中心汇报,市法律援助中心要积极协调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以及市法律援助中心协助办理。最大限度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七)建立健全受援人联系告知制度。法律援助中心在受理当事人申请时,要明确告知申请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承办人员应当主动告知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利因素和风险,并应主动向受援人通报案件进展情况,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要认真登记受援人的信息,做好案件事后的回访工作。

(八)完善诉前调解机制。法律援助中心和各法律服务机构在受理、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时,对于案情事实清楚,较为简单的案件,要首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在不影响诉讼时效的前提下,应尽量采取调解优先的方式,通过调解结案。将诉前调解作为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前置程序。对于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要及时立案进入诉讼程序。

(九)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法律援助的质量是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生命线,也是法律援助工作的根本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直接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德政工程。他关乎着群众的利益,政府的形象,广大法律援助人员的奉献精神。法律援助中心和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要怀着对弱者的深厚感情,办好每一起援助案件。对法律援助案件实行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现时办结制,从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指派、承办、受援人监督和社会监督实行全程监督,对每一个法律援助案件都要认真做好案件质量评定。法律援助中心要采取巡回检查、跟踪回访、旁听庭审等形式,强化监督,坚决杜绝和严肃查处消极应付、懈怠办案、索取财物等违法违规现象,确实将法律援助打造成政府放心,群众满意的民心工程。

(十)强化受援人和社会监督。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做到对每一个援助案件都要发放和回收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卡,主动接受受援人和社会监督,主动通过电话回访和走访形式,征求各方意见建议,认真受理和查处受援人的投诉。

四、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各工作站、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公证处要认真组织学习司法部、省厅、市司法局和市司法局的《实施意见》精神,认真在本系统、本单位全体人员中做好动员部署工作,提高全员对此次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的思想认识,调动全体人员参与主题活动的积极性。

(二)组织实施。各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组织学习《实施意见》的同时,要结合实际认真学习《律师法》、国务院、省《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中共政法委书记和副书记孟建柱在第五次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定办法和有关协会、上级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操守有关文件规定等。

(三)各单位要围绕学习内容,制定学习活动配档表,落实责任人、学习辅导人、严格考勤制度和纪律,不留死角,严禁走过场。

(四)总结表彰。市司法局在主题活动期间,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推广典型,巩固活动成果,探索建立法律援助便民服务长效机制。对在活动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并推荐上级司法行政系统表彰。

五、组织领导

法律服务方案范文9

一、基层法律服务不可或缺

基层法律服务发挥了“党政领导的参谋助手作用、经济建设的保驾护航作用、民主法制的宣传推动作用、人民利益的维护保障作用”,成为基层党委政府、企事业单位、各种组织和人民群众“信得过、靠得住、离不了”和“为一方服务、保一方平安、促一方繁荣”的重要力量。一直以来,在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中积累了宝贵经验并显现出巨大成效。

(一)贴近基层、贴近群众,彰显基层法律服务的本质特征。

基层法律服务土生土长、扎根基层、便民利民,非常符合街道社区和农村的实际情况。通过当好乡镇党委政府的法律顾问,帮助和推进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及时纠正增加农民负担、侵犯农民利益的行为、保障减轻农民负担政策法规的落实、开通为民服务“绿色通道”、为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伤事故等案件提供法律援助、为农村困难农民、残疾人、老人提供优先、优惠、优质服务,深入乡村、农村企业和进城务工农民集中场所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确保农民群众能就近获得法律帮助,仅在2013年共担任乡镇政府、事业单位、村委会、企业和经济组织法律顾问4991家,解答法律咨询13.1万人次,办理农民工事项5143件,征地事项591件,土地承包事项1025件,诉讼法律事务22694件、非诉讼法律事务25664件,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近7千余万元。

(二)扶贫解困、排忧解难,铸就为民服务的奉献精神。

积极为农村中孤寡老人、妇女儿童、五保户、残疾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特别是对社会保障、赡养抚养、交通医疗事故、坑农骗农等涉及到农民和农民工切身利益的案件提供法律援助。畅通法律援助渠道,积极开展异地协作,完善工作机制。对农村一些特殊对象、特殊案件或突发性事件,特别是对群体性案件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手续、快速受理、及时办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已经成为农村法律援助的主要力量,2013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624件,占整个法律援助案件总数的67%。

(三)化解纠纷、维护稳定,勇担和谐使者的社会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全部被聘任为人民调解员,有的还被授予名人人民调解室荣誉称号,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主动在接案和办案中“利用调解手段”解决问题,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积极主动地参与到“集中排查、定期排查、分块排查、重点排查”矛盾纠纷工作中,参与到接待和办案中,积极协助村(居)、乡镇(街道)调委会依法开展矛盾纠纷调处活动,引导农民和农民工通过正当渠道依法表达诉求,为妥善解决问题提供法律建议。2013年共参加各种矛盾纠纷排查3000余人次,参与重大矛盾纠纷化解800余人次,化解一般矛盾纠纷12723件,占人民调解案件总数近30%,通过“人民调解程序”解决的矛盾纠纷免收费达230余万。

(四)建章立制,深化改制,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初见成效。

2013年通过年检的91个法律服务所“合伙制”改制基本完成,法律服务所主任合伙人推举产生,所内实行民主管理,重大事项合伙人讨论决定,制定了章程、协议以及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自我约束机制,自我管理、独立核算、自收自支。目前,绵阳市基层法律服务所普遍建立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考评奖惩等12项制度,做到“六公示”、“五统一”,全面规范了法律服务机构运行机制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经过近两年的“合伙制”改制运行,70%的所扭转了过去长期亏损局面,大部分所年终均有结余,基层法律服务“合伙制”改制己初见成效。

二、基层法律服务的现状和面临的困难与问题

绵阳市现有乡镇、街道、社区312个,目前有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只有91个,覆盖率仅有30%还弱;从业人员422人,万人比还不到万分之一。基本分布在社区和街道以及县市区周边和经济较发达的乡镇,偏远地方基本无从业人员和机构。脱钩改制以后,司法所与法律服务所彻底分离,司法助理员等公职人员不再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使本就十分薄弱的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更加显得无人干事,导致基层党委政府、服务“三农”以及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法制宣传等工作无法及时有效地得到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农村、农民、 农业等问题和基层党委政府想寻求法律服务显得十分困难。律师90%都在城市的现实也难以把触角伸向农村,尤其是偏远地区就更难了。基层法律服务的准入大门始终未打开,几年不进人,又使农村缺失法律服务的现实更加雪上加霜,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只出不进的局面导致全市机构数从127个锐减到91个,从业人员从670余人减少到422人,基层法律服务在县及其以下地方,遇到严重缺失从业人员的巨大挑战,这种困难局面已经到了严重影响到工作,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时候了。基层法律服务不仅面对以上尴尬局面,而且还存在着以下困难与问题:

一是执业难。当事人委托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人,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依法调查、收集与法律事务有关的证据材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查阅有关的案卷或者庭审材料,但是,由于立法的缺陷,导致在调查取证时碰到诸多障碍。比如在医疗纠纷案件需到医疗机构查阅病历、债务案件到金融机构查阅存款信息等等,这些机构都说要律师才能查阅,使得许多案件,因收集证据不到位或不能收集,要么不能,要么败诉。这不仅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护,也影响了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活动,降低了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社会地位。

二是地位低。法律服务工作者因工作性质需要,经常与公、检、法机关打交道,很多工作得靠这些部门支持,有些部门从心理上认为法律服务工作者比他们低,特别是在庭审活劫中,某些法官甚至粗暴的打断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发言。如果所的案件败诉,就会带来难以预料的麻烦。

三是缺保护。近几年来发生过多起追讨费的案件,受害的基本上是法律服务工作者。究其原因:法律服务工作者时值如今无立法保护,部分诉讼当事人将怨恨或者将败诉责任直接发泄到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头上。可悲的是,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投诉后,很少得到较圆满的处理结果。

四是准入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可以经考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仅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是很难高质量、高水平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

五是风险大。基层法律服务的职业特性决定了其接触到经济和社会的各个方面,按照不同的接触对象其执业风险有:刑事责任方面的伪证罪、包庇罪、泄漏国家机密罪、行贿罪、偷税罪等;执业权利限制方面的不让会见、不让取保、辩护不采纳等;人身攻击方面的如语言侮辱,打击报复等;来自当事人方面的如投诉举报,办事后收不到钱等;来自同行方面的如不正当竞争、同业诋毁等;来自司法行政方面的对违反禁止性规定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给予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资格、停止执业等;来自社会方面的如社会舆论、媒体评价造成的人格和声誉影响,以及失业压力、人的纠缠、报复等等。

六是定位不确定。基层法律服务所脱钩改制后,成为了“自愿组合、自我管理、共同出资、共担风险”的合伙制社会中介机构。从诞生起直至完成脱钩改制的近30年发展时间,其定位一直处在不确定的变化状态中。这一系列的辗转与变动使得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定位在短时间内出现政策的反复性和不连续性,以及定位本身带来的难以操作性和难以把握性。例如基层法律服务所“以社区为依托,面向基层、面向社区”的定位,与不同区域的法律服务需求和法律服务供给两者之间很多并未达到基本的供需平衡,甚至相差甚远,使得基层法律服务的生存空间并不大。而“公益性、便民性、低收费”的这一定位,对实行“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来说,将无法生存,工作的开展往往表现得困难重重。

七是界限不清、交叉重叠。就目前国家情况来看,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仍然存在着较大不平衡,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存在正好分别填补了不同层次的群众对法律服务的不同需求。特别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实践中应该表述为法律工作者,但在很多群众心里,认为“能帮忙打官司的就是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就等同律师事务所”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上两者之间的业务范围大部分的交叉,更是无法清楚地将两者区分开来。虽然禁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冒用律师身份办案,可许多当事人仍在交流过程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称作律师,甚至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开以律师身份执业,屡禁不止。目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律师形成竞争关系,准入门槛极低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轻易就能获得同律师执业范围相差无几的有偿法律服务资格的事实,这在通过了高难度的司法考试才获得执业资格的律师们看来,是一种很大程度上的不公平。

八是规模不大、素质不高。基层法律服务所规模化、品牌化、专业化程度不高,队伍中专业型、复合型、涉外型高层次人才稀少,新兴领域和高端领域业务含量很低,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与律师业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受竞争压力的影响,注重经济效益和短期效益,忽视社会效益与社会责任,大局意识、政治意识淡薄等等。

九是案源少,收入低。绵阳市县区大部分是农业县,市场经济发展较成都等周边县区较慢、案源少。随着司法体制改革及人民法院工作职能的转化,尤其是诉前确认机制和“三调联动”机制的逐步建立,大量民事纠纷的处理以调解为主,从而使基层法律工作者的诉讼业务逐步减少。目前法律服务市场的多元化,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部分非专业人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致使基层法律服务所案源日益减少。上述因素导致在基层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收入偏低,甚至有的基本生活也难以保障。

十是力量不足、分布不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目前扎根于农村直接为农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的主力。但是有近一半左右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县城或周边地设置或执业,许多经济不发达的边远乡镇根本没有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人员。

三、基层法律服务的发展空间和思考

基层法律服务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服务种类和形式,它的存在具有阶段性特点,是一定历史阶段上经济发展不平衡状态在法律需求领域上的必然反映,在现阶段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具有较大价值,不可或缺。在工作实践中,应从明确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定位,理顺管理;提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素质,明确职责;加强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监督,逗硬奖惩;畅通基层法律服务进出关口,服务基层等方面入手,为基层法律服务注入活力,促进基层法律服务健康发展。

(一)完善规划、理顺管理,切实加强基层法律服务规范化建设。必须进一步促进基层法律服务所全面完成脱钩改制,使其真正成为按市场规律运作的法人主体,加强 行政管理和监督、加强行业管理和监督、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加强社会管理和监督。通过制定相关规则实现有效管理。一是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脱卸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人民政府赋予和委托的职能,不再承担调解民间纠纷、普法宣传等司法行政工作,而应象律师一样,通过完成行为参与到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中去。二是从内外部、纵横向等多方面、多角度完善基层法律服务管理体系。司法行政机关应通过实施资格准入和制定各项政策规章,把握好“游戏规则”,当好公正执法的“裁判员”,协调有关部门为基层法律服务创造良好环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应通过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实行行业自律,抓好培训、维权,进行违法违纪行为调查处理,开展区域合作与交流;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要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明确的内部分工、团结的从业人员、顺畅的业务开展、良好的案件质量、规范的财务管理、齐全的档案卷宗、合理的收入分配、良好的纳税行为、自觉的自我约束力等内容。

(二)注重学习,加强培训,不断提高自身核心竞争力。思想是行动的指南,意识是行动的先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律师的差距,主要表现是在人的差距上,核心是在文化结构和素质结构的差距上。所以,注重学习,加强培训,是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唯一不二的选择,解决了学习问题,就解决了束缚基层法律服务发展的根本问题。

1.加强学习和培训,是切实解决基层法律服务自身不足的客观要求和迫切需要。指出:我们的党要上进,我们的国家要上进,我们的民族要上进,就必须大兴学习之风,坚持学习、学习、再学习。“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不谋万事者,不足谋一时”。基层法律服务,一定要把握住新形势对基层法律服务的新要求,找准定位,找准方向,谋划好推动自身不断发展和进步的规划和措施,通过不断地学习,与时俱进地担当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肩负的职责和任务,实现自我价值的不断提高和业务工作的不断发展。近年来,基层法律服务业务不能很好延伸,领域不能很好拓展,办案质量不能很好提高,除了前边讲到的十个方面的客观困难和问题之外,最主要的问题还在平时不注重学习。常言说,打铁需要橙子硬,只有下大力解决好自身问题,不断地加强学习,不断地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基层法律服务才可能兴旺和不断发展。

2.注重学习内容和重点,是解决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纯洁和能力的重要途径。一名法律服务工作者,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但一定要结合“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司法行政的工作任务”四个方面来学。只有这样,才可能把握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定位,才可能保持政法系统“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核心价值观的方向。

一是要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开”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武装自己,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尤其要加强学习十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要深刻领会十确定的重大主题、重大目标和重大任务措施以及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最重要的是把握好主题和灵魂。应当把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作为人生座标,做坚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悍卫者。在工作和生活中,也要讲“”,保持队伍的纯洁性。要善于从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中获得精神食粮和精神鼓舞,不断升华思想境界、陶冶道德情操,完善优良品格、培养浩然正气。还要多学一点文学,文学是关于修养的学问,它能够传播知识,启迪智慧,陶冶情操,对形成一个人的思想、品格、气度、情趣等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决定一个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内在气质和外在形象。也要学习时事,时事是关于现实的学问,它能够让人了解、洞察、跟上发展变化的时代和社会。人是社会的人,社会的变化对于工作和个人都有影响,要多了解一些时事政治,以便使工作和社会合拍,更好地围绕中心、服务重点,增强做好法律服务工作的针对性。

二是要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这是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主业,要认真地系统地加强学习。做好法律服务工作必须不断扩大知识面,完善知识结构,既要做法律“专家”,又要成为“杂家”,提升综合素质。这里的“杂家”主要是指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的同时,要成为“化解矛盾纠纷的能手”、“做好群众工作的行家里手”和“为民服务的强手”。这种学习不但要学法律和法规,还要学习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吃透每一个条文,真正学会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办好每一个案件,做好每一件事情。

三是要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任务来学。现阶段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的攻坚期,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不断增多,新矛盾、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司法行政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也更加繁重。这就要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围绕着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司法行政的工作任务,认真研究新情况和新问题,努力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制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就是要解决好为基层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服务问题,主要还是“三农”问题以及征地拆迁、土地流转、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民工工资、农业发展、农村改革等问题,如果这些问题得到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有力保障和优质高效的服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明天一定会更加灿烂。

3.把握学习方法和技巧,是尽快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的保障。如果说重视学习是一种境界,一种觉悟,一种精神,那么如何加强学习就是一种智慧、一种能力、一种技巧。爱因斯坦有一句名言:人的差异在业余。同志说过:我们的任务是过河,但没有桥和没有船就不能过,不解决桥和船的问题,过河就是一句空话。所以,提升学习能力的基础是掌握方法,提升学习能力的关键是勤于思考,提升学习能力的重点是善于总结,提升学习能力的根本是勇于实践。这个坎能不能上去,河能不能过,关键是要解决好学习方法和技巧的问题。

(三)面向基层、面向发展,努力拓展基层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法律服务一定要立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局,立足于满足农村和街道法制建设的大局,立足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大局,立足于拓展和发展基层法律服务领域和空间,让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经济建设、法制建设和基层稳定、法律服务中充分发挥作用。

1. 积极发展乡镇基层法律服务。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在创立之初,确实与我国律师力量不足,基层的法律服务供求关系紧张有直接关系,但它在发展起来后经过长期实践和探索,已逐步形成了有别于其他法律服务工作的职能特色和优势。一是它的服务基本覆盖了农村 乡镇和城市社区,为农村群众和城市居民处理简单、小额的法律事务提供了一种就近便利寻求法律服务的渠道,与律师业初步形成一种拾遗补阙、优势互补的格局。二是由于它扎根基层,贴近群众,且收费低廉,在便利满足基层群众特别是城乡低收入或贫困居民获取法律服务方面发挥着特殊作用。三是它自创立起来,就在协助基层政府推进依法治理、化解基层矛盾、普及法律常识、整治涉法热点问题等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成为政法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辅助力量。因此,基层法律服务具有的这些独特功能,不能因深化改革而使其减弱、丧失,否则,势必弱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逐步失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就目前绵阳市情况看,乡乡有所的目标还远远未达到,人员数量也很不足,因此大力发展乡镇、街道、社区基层法律服务和充实更多的人员到基层去,是近几年应抓好的重要工作。

法律服务方案范文10

关键词:购买服务;医疗纠纷;律师

政府向社会购买律师服务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一种具体形式。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起源于英美国家,目前已经发展成为一种世界性的制度安排。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政府对于某些设立的特定的公共服务目标,不是由政府直接运用财政资金提供,而是通过各种模式建立契约关系,委托社会组织或营利性机构等其他主体来提供,政府支付相应的财政资金的模式。

政府购买律师服务可以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法律服务效率和质量。目前,政府购买律师服务在行政实践中应用范围十分有限。2010年,司法部、原卫生部和保监会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在此之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在全国各地快速建立起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建立为政府购买律师服务提供了新的应用空间。

一、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在解决医疗纠纷问题中的一项新的制度尝试。自2009年新一轮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开始,全国各地陆续组建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随着各地探索的逐步深入,较为成熟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已经形成。

当前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主要由三方主体构成,即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院和保险公司。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流程中占据主导与核心地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一般在司法行政部门下设置。医调委根据医患双方申请开展调解工作,运用专业法律和医疗知识提出调解方案,在医患双方自愿的前提下签订具有准司法效力的调解书。如果医院已向保险公司投保医疗责任险,那么保险公司将根据医调委出具的调解书向患方进行理赔。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建立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三种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其一是医患双方自由协商;其二是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其三是向人民法院诉讼。以上三种方法在实践中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医疗纠纷的形成必然是医患双方无法协商的结果。此外,由于公立医院占我国医院数量的85%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公立医院的上级部门参与调解本身就缺乏客观性和公平性。最后,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需要患方先行支付巨大的诉讼成本。因此,患方不愿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医疗纠纷。面对制度层面的不可行,患方往往采取“医闹”行为强迫医院满足自身诉求。久而久之,“医闹”行为成为解决医疗纠纷的必经之路。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恰好弥补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所规定的解决途径的局限性。医调委与医院间没有直接隶属关系,身份较为中立。此外,调解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且调解时间较短。由于以上优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在各地取得了医患双方的高度认可。

然而,在医调委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关键性问题。其中最为重要的是,随着申请调解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高水平调解员呈现出相对短缺的局面。由于纠纷案件数量的不稳定性,医调委在确定聘用调解员数量上存在困难。根据降低财政成本的原则,医调委购买律师服务不但可以满足临时增加的案件需求,又可以从总体上节约财政支出,并且提高效率和质量。

二、医调委购买律师服务的途径

医调委购买律师服务的途径主要包括两方面的界定。其一是确定购买律师服务的范围,即哪些具体工作可以向律师购买服务。其二是确定购买律师服务的方式,即购买律师服务应采取《政府采购法》中何种形式更为适当。

1.购买律师服务的范围

医调委在以下方面可以购买律师服务:

(1)事实调查。由于资源及法律权限所限,医调委在进行调解时仅能依靠医患双方提供的证词及书证进行事实判决,而不能进行实地调查。这就使医调委对纠纷事实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引入律师服务恰恰能弥补医调委工作的这一不足。《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因此,律师具有法定的调查权,可以进入纠纷医院,对相关人员、视听资料、书证、物证等进行调查取证。律师参与调查取证工作,可以保证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实践中,律师作为第三方主体的独立取证往往可以获得当事人的认可,对纠纷双方具有更强的说服力。因此,律师协助医调委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有助于案件调解的公正性,提高医患双方对医调委调解意见的认同感,做到案结事息。

(2)参与调解。医调委可以聘请律师作为调解员直接参与调解,或独立负责整个案件的全程办理。律师是具有司法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不仅具有从事调解工作的专业知识,同时还具有丰富的办案实务经验。因此,律师能更好地发挥自身优势,取得医患双方当事人的信任。律师在参与调解过程中,可以随时向医调委提出合理化建议,以保证调解工作合法、合理进行。总而言之,聘请律师担任疑难案件的调解员或直接参与案件调解工作,可以提高办案效率和案件办理质量。

(3)出具法律意见书。医调委根据自身需要可以聘请律师对调解中的案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在律师不亲身参与医疗纠纷调解的情况下,律师仅根据医调委提供的纠纷事实及相关证据,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秉承客观、公正的执业操守,对案件进行法律层面的认定并依法提出调解建议,以法律意见书的形式提交给医调委。此种购买律师服务的方式比较简单,律师仅提供单纯的书面工作。虽然律师服务在整个纠纷调解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较少,但程序简便,易于被医调委接受和采纳。

2.购买律师服务的方式

大部分地区医调委隶属于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管辖,其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因此,医调委购买律师服务也应遵循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规定。《政府采购法》中规定了6种政府采购方式:(1) 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单一来源采购;(5)询价;(6)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其中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目前,各地医调委均未正式实施向律师购买服务的措施。但是在其他政府部门中,已有一些购买律师服务的成功实践。如2005 年,成都市金牛区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法律诉讼服务; 2009年,深圳市政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向律师购买法律服务,深圳市33 家律师事务所成为首批获准为深圳市政府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机构。同时,深圳市福田区政府按照“以事定费,购买服务”的供给模式,通过招投标方式采购律师调解服务,被称为“福田模式”。2009 年,上海市政府为营造世博会良好环境,用政府购买律师服务的方式化解拆迁积案。2009 年,广州市出台了《广州市政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试行办法》,在全国率先建立了通过政府统一采购的方式,为政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制度。以上探索为医调委购买律师服务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由于律师服务的个性化特点,所以不能将服务价格作为购买律师服务的唯一考量指标。对于律师服务的质量主要应从律师所和承办律师的专业水平进行综合比较,选择一些具有医疗纠纷办案经验的律师所和律师作为备选对象。然后,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要求,通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中标律师所。

三、完善医调委购买律师服务的建议

在当前法治和政策条件下,政府购买律师服务的整体环境还不完善。短时期内医调委不可能将购买律师服务作为主要的服务外包方式,但从政府治理的发展趋势可见,医调委购买律师服务是政府精兵简政的重要途径之一。因此,在推进医调委购买律师服务之前,要持续推进以下方面的相关工作。

1.提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思想认识

传统的政府治理思想强调全能政府的亲力亲为,所有政治统治、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完全由政府直接提供和运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全能政府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建立有限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成为政府自身发展的阶段性目标。在有限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中,政府大范围购买公共服务是必然性的制度选择。为了适应政府改革的需要,要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制度的思想进行传播。尤其是要让政府各级领导干部认识到,购买公共服务是实施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鼓励各级政府积极尝试运用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以履行自身职能。在各级政府普遍接受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后,医调委购买律师服务的工作将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2.颁布医调委购买律师服务的相关政策

随着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不断深化,国家层面已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从政策实施的情况看,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主要集中在公益服务和社会养老等非常有限的几个领域,至今没有中央政府层面关于政府购买律师服务的政策出台。由于缺乏政策支持,政府或医调委购买律师服务的发展并不理想。比如,要推行医调委购买律师服务的工作方式,政府必须要在一定地区或范围内颁布相关政策,以示支持。

3.逐步建立医调委购买律师服务的配套制度

医调委购买律师服务是一项系统性工作,不但要建立购买制度,还要建立监督、评价、反馈等相关配套制度。具体而言,在医调委购买律师服务的过程中,不但要建立起购买环节的制度,还应建立起相关的运行和绩效评价制度。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公开医调委购买律师服务的相关信息,建立由医调委、医院、保险公司、患方及独立第三方组成的评审机制,及时组织对已完成的律师服务项目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后续医调委购买律师服务的重要依据。建立律师服务质量反馈和评价制度,将业绩情况纳入律师所和律师的执业档案中。

参考文献

[1]周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风险及其防范[J].中国行政管理,2010(6):16-19.

[2]陆春萍.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制度化进程分析[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21-23.

法律服务方案范文11

根据《执法监管部门“三乱”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我局从6月3日开始,组织专门人员对我局法律服务监管工作进行了自查自纠,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受我局监管的法律服务机构现有三个:__县法律援助中心、陕西省__县公证处、陕西宜禄律师事务所。其中法律援助中心没有收费项目。除此而外,社会上还存在个别公民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1、陕西省__县公证处收费情况

截止8月底,公证处共办理公证238件(包含法律援助公证40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168件,民事公证70件,涉及当事人460余人次。公证收费69,900元,减免公证费7600元。收费资金按收支两条线上缴财政,无超标准收费情况。

2、陕西宜禄律师事务所收费情况

陕西宜禄律师事务所1-8月份共办理案件13件,共收费22750元;代书150份,其中55份属于法律援助义务代书,其余95份共收费4750元。涉及单位5家,自然人168人。无超标准收费情况。

县上“三乱”整治工作会议召开以后,我局高度重视,成立了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抽调精干力量,对全县法律服务从业机构和人员进行专项整治。一是进行案件评查。对2013年以来法律服务案卷进行评查,从办案是否符合程序、法律文书是否规范、案件收费是否合理三个方面进行查看,共评查案卷60件。二是进行案件回访。我局联合县法院对2013年以来诉讼案件中的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代书和服务质量进行调查回访,了解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案件服务中是否有私自收费、是否有违反职业道德和从业规定的行为,是否存在无证执业等现象。共回访案件当事人16人。通过案件评查和回访,共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收费标准不公开,执行不严格。如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将收费标准仅限于在办公场所公开和__公众信息网上公开,没有宣传到位,导致有些群众认识不清,觉得收费过高。2、无证执业。由于我县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资源稀少,存在部分以个人名义诉讼案件,这类人员没有执业资格,甚至私人自开办未经省司法厅注册批准法律服务所。如工商局退休干部王银录长期在社会上从事法律服务,但没有申办法律服务执业资格证。

针对自查自纠出来的问题我局将从以下方面进行整改:一是关于收费标准不公开,执行不严格的问题,我局将在县电视台对《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和我县具有法律服务从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公示,加深群众对法律服务收费的了解,让群众清楚哪些人都有资格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二是关于无证执业的问题,我局积极和市司法局联系协调,成立__县“148”法律服务所,将社会法律服务工作者统一纳入管理;同时,对自愿申请并具有申报资格的公民将统一申办法律服务执业资格证,从源头上杜绝无证执业情况的发生。三是加强执法检查。建立执法监察制度,定期开展法律服务行业治理,对于非法开办的法律服务机构坚决予以取缔,对于无证执业坚决予以制止,确保行业服务规范、有序,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一是进一步完善内部督查机制。将法律服务监管工作纳入我局督查制度范围,建立由纪检组长陈甲荣为组长、基层股、公证律师股人员参加的法律服务工作督查小组,每季度开展一次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在全系统进行通报,对相关责任人要进行严肃查处,确保“三乱”整治效果。

法律服务方案范文12

法律服务是服务提供者(包括律师、非律师的法律工作者、法律专家或机构等)以其具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满足消费者利益需求而提供专业化服务并获取报酬的活动。传统法律服务时代,服务活动很大程度上仰赖于服务提供者对法律知识、服务经验与技能的垄断,但互联网时代此种模式将受到极大挑战。

1.网络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和多样化打破了传统模式中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传统法律服务中,服务提供者的专业素养、过往业绩、执业年限、职业道德乃至个人信息等对消费者来说都不透明,消费者对服务提供者的信任更具盲目性,主要依据是专业和权威。网络时代信息的透明化使得上述不透明不复存在,消费者即使没有受过专业且系统的法律教育和训练,其通过网络获得法律知识或对某一问题的法律解答都远比一个普通的服务提供者更细致全面。另外,由于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络掌握大量的专业及个人信息,因而其对服务提供者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也进一步加强,监督成本大大降低或消失。

2.网络开放性突破了传统法律服务的地域界限,法律业务进一步向优秀服务提供者聚集

开放的网络为消费者提供了来自全国各地的服务提供者信息和专业解答,那些更为专业、深入且网上出现频率较高的律师往往成为消费者追逐的对象。同时消费者也往往偏好选泽知名服务机构和大中城市的服务提供者,法律业务资源进一步向中心转移,偏远地区、小型服务机构及中小城镇乃至农村的服务提供者逐步走向边缘和服务最低端,生存空间将受到挤压甚至不复存在。

3.传统的营销手段和管理理念被互联网模式替代,熟人业务将向网络粉丝客户业务迁移

服务提供者尤其是律师能否做广告,一直存在争议。现实中,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做广告提高知名度是国际普遍做法,律师广告并等不同于全国律协《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7条第3款规定的“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招揽业务、排斥同行”的行为。传统营销中,名片、口口相传、路边招牌和灯箱广告等都是服务提供者的宣传方式,这与网络时代法律消费市场及消费者寻求救济的路径格格不入。移动互联网平台越来越多聚集了大众的注意力,消费者遇到法律问题首先想到去网上找答案,那些在网上与消费者深入交流、给予中肯意见的服务提供者更能获得消费者信任。

4.网络时代服务提供者将突破传统以老带新、老主新次的基本格局,传统服务机构的管理方式受到冲击

传统模式下,缺乏人脉关系、职业经验和实战训练的新进入者都是从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成长为执业律师,其发展离不开老一代服务提供者的指导和培养。这一师徒关系的核心是服从与管理,徒弟在具体业务及收益分配等方面缺少话语权。网络时代的新老服务提供者将转变为合作关系,虽然新的服务提供者在法律专业方面处于劣势,但其在掌握新技术、接受新事物和更新专业知识等方面具有优势,而这恰恰为老的服务提供者所缺乏。另外,消费者寻求网上法律帮助的习惯,避免了其对服务提供者年龄的先入为主,更侧重于对具体问题的答案及服务过程是否认可,这些转变也彻底颠覆了传统法律服务机构的管理模式。

二、互联网时代为法律服务模式的管理变革提供了机遇

互联网时代的市场是由若干个点相互连接的非平面、立体化、无中心和无边缘的网状结构,这一结构对传统产业的冲击巨大。但互联网技术本身的发展并无对错、优劣,互联网对传统法律服务业产生挑战的同时,也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1.法律服务及管理的成本不断降低,提高了法律服务效率

网络时代的服务提供者可以轻易获取相关数据和信息,大大节省服务的时间成本、财务成本和机会成本。法律信息尤其是法官的判案标准、裁判文书的便捷查询,使得服务提供者对具体案件的评估和预测更加确定。法律信息资源的互联网化、法律服务过程的网络化及在线法律服务模式的不断出现,提高了法律服务效率。

2.不同服务提供者之间协作成为可能,服务领域不断拓宽

互联网的迅捷、无边界及开放性使得服务提供者的营销方式改变,营销可达范围扩大,为跨地区、跨行业、跨代际服务提供者之间在同行关注交流、异地办案协作及找寻跨界合作伙伴等方面提供机遇。另外,由于消费者需求往往超越一个纯粹法律问题,网络信息的丰富也为跨行合作提供了可能。

3.新的与互联网相关的业务将层出不穷,对接

受新事物较强的法律服务者提供了更多机会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产生了大量新的法律问题,这在传统法律业务中不可能出现,比如网络侵权、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等。新技术与现代社会实践结合所产生的新业务,对于接受新事物及学习能力较强的法律服务者提供了更多崭露头角的机会。

4.高端业务领域、专家型服务将受热捧

雷军曾言:互联网精神的核心是“专注、极致、口碑、快”,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法律服务市场上,服务提供者目前承担了太多的非专业事务,他们并不擅长管理,也不精通系统化营销设计,缺乏做到专注和极致法律服务时间保证。其实,法律服务和其他服务行业及制造行业等一样,高端业务领域及专家型服务及产品才是成功的根本,因而非法律事务可通过网络借助其他外部力量实现。总之,面对网络时代的法律服务市场发展,服务提供者需要看到新机遇,认清法律服务行业的新特性,变革服务思维,创新服务和管理模式,才能不断突破得到新收获。

三、创新管理模式是服务提供者把握市场机遇的根本出路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大批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模式企业应运而生,并获得了传统企业无法企及的成功,如Yahoo、Amazon及eBay等。由此,商业模式这个始见于计算机领域的词汇,开始引起管理学者的广泛关注。瑞士学者AlexanderOsterwalder、比利时学者YvesPigneur在《商业模式新生代》一书中,将商业模式描述为包含了客户细分、价值主张、渠道通路、客户关系、收入来源、核心资源、关键业务、重要合作及成本结构等9个构造板块的系统;商业模式的核心在于企业如何创造价值、传递价值及获取价值收益。就法律服务而言,1995年RichardSusskind大胆的预测了法律服务运作模式将发生转变,这为我国法律服务提供者的自我突破带来了启示。应对互联网带来的挑战与机遇就是在明晰法律服务自身特性基础上,顺势变革法律服务方式和手段,从服务产品化、重视顾客消费体验、拓展服务组织边界等方面创新商业管理模式。

1.认清法律服务自身特性是管理创新的前提条件

法律服务在我国不是新事物,但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建立发展至今,其本质已发生变化,尤其我国律师角色与定位变化以后,法律服务不再单纯是一个政治和公益范畴,而是通过市场方式运作的产业。总的说来,我国的法律服务特点可归纳为:(1)服务提供者获取服务资格(尤其律师)门槛高,服务专业性强。以执业律师为例,要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还须参加实习工作一年并经全面考核合格才能独立提供法律服务。(2)法律服务的接受主体个性化,其评价源于案件处理结果及消费者体验。同样案件由于服务提供者的不同其结果可能不同,消费者的期望也不同;同类案件中消费者甲与消费者乙的处理结果相同,但二者消费感受可能不同,因而其对服务提供者的评价也可能大相径庭。(3)服务提供者往往以执业机构名义提供服务。以律师为例,一般不能律师个人名义执业,应该加入相应的律师事务所并以该所名义开展业务,对外签订的相关协议都以机构名义出现。(4)服务收费的标准化与非标准化并存。一般而言,我国大陆行政区划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管理机关都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对诉讼案件制定相应的服务收费标准;但对于非诉讼案件并未有明确的收费标准,而是由律师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定收取。可见,重新审视法律服务的上述特性是变革传统服务模式的起点,也是创新商业模式及管理的突破点。

2.服务产品化、专业化、可视化是法律服务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法律服务主要通过案情沟通、案件核心信息采集、法律关系梳理、事实与法律资源整合及个案逻辑化思考与运作完成。整个服务过程中,人及其主观因素占据活动中心位置,因而表面上看起来难以产品化,但仔细观察每一类法律业务都会有可遵循的标准化规律。目前,大多数服务提供者都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全面的专业知识、丰富的业务经验,但都缺乏把服务技能转化成现实产品并有效经营产品的能力。服务产品化是要将标准化的东西以产品形式固定,让消费者对法律服务有一个立体认识。一是,将无形且主观的法律服务通过一套相对固定的操作技术和流程呈现在消费者面前,使消费者能了解服务的具体工作和评价标准;二是,按阶段将服务流程标准化、服务实施主体确定化,以团队形式提供服务体现专业化;三是,服务质量可控性,主要是减少法律服务中的不确定因素,建立服务追踪、补救甚至是替代的标准化控制体系;四是,服务流程和内容固定化,对服务过程全面剖析,制定相应操作规范、工艺流程及服务标准,使法律服务具有可复制性,避免重复劳动;五是,改变法律服务现有市场格局,服务提供者主动通过市场将产品化服务进行营销和推广。

3.借助互联网技术设计营销模式,定位客户核心需求,注重客户体验

网络时代人们习惯于通过网络搜索、咨询来寻求问题解决方案,法律服务者应该深刻认识这一改变,通过制作个人、团队乃至服务机构的网络主页(比如律所网站),开设网络博客、微博,借助于网络平台做网站广告(如华律网)以及开通并运营微信公众号(如“天同诉讼圈”)等方式,利用碎片化时间与消费者展开交流,通过交流把握消费者核心需求,累积粉丝实现规模化效益。移动互联网背景下,用户在购买产品和服务过程中更加注重自身的体验,法律服务也是一样。法律服务过程中消费者的消费体验并不缺乏,但体验效果却大相径庭,这就要求服务提供者不仅要在传统的服务态度、服务流程设计等方面做出改变,更应该提升服务的精细、专业、高端及优质化,将服务从简单的提供法律专业信息升级为提供非专业人士难以替代的综合智力服务,将服务触角延伸至风险防范、案后维护及制度完善上,为消费者提供增值服务。

4.创新法律服务盈利模式,变革收入结构,降低服务成本

马云说过:做企业的目的不是挣钱,而是为客户创造价值。法律服务模式创新的关键目的也在于为消费者提供价值,服务提供者设计自身盈利模式时,首先应考虑其能提供何种价值,这种价值是否消费者需要,只有被需要的价值创造才具有意义,才是服务提供者收费的依据。法律服务市场上,服务提供者有一个共同的感受就是收费难,其中除了同业竞争不规范、消费者不履行承诺外,关键在于消费者未能看到服务能够为他创造何种价值。网络时代的法律服务不应该将服务提供者界定为“法律民工”,服务提供者可以从减少成本、改变盈利点等方面做出尝试。一是借助于网络技术降低服务成本。不管是资料查询、问题咨询、相关法律文书制作,还是相关部门和机构的法律文书下载都借助网络完成,节省时间成本、机会成本。二是线上免费解答,吸引消费者与服务提供者建立现实的委托关系。这主要借助于网上营销平台来完成,但服务提供者与网络营销平台不是雇佣而是合作关系。三是整合资源构建属于自己的网络平台,积极响应消费者其他正当需求。通过网络及实际合作等方式整合一批其他服务机构或实体企业,比如金融、会计师、税务师、管理咨询等机构,将消费者的全面需求结合起来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上述突破的核心就是打破法律服务的原有格局,将服务的收费范围向前或向后延伸,拓宽服务范围通过共同收费、捆绑收费等方式获取收入。

5.创新法律服务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拓展组织边界

网络时代的法律服务机构在组织形式、管理模式、组织边界等方面都有发生变化,法律服务者内部、上下游产业乃至整个行业集群内部的传统关系都需要重新构建。法律服务机构创新首要是理念开放,这也是互联网的本质之一。不仅要在法律服务组织内部开放并与同行分享执业经验,而且要与组织之外的同行交流,同行之间不只有竞争更有合作和协作。其次是法律服务组织形式的变革。组织形式决定机构发展规模、内部管理机制及责任承担方式。以律师事务所为例,我国目前更多是以合伙制和合作制组织形式存在,这与西方国家上世纪80年代开始慢慢探索设立有限合伙、有限公司形式的律师事务所不同。第三,虚拟律师事务所慢慢在行业内开始探讨,其以灵活的人事配置见长。这种机构不仅有经验丰富的律师组成核心团队,还有能解决非法律问题的其他专家随机参与,团队内部对客户信息实现共享。当发现消费需求后,任何成员都可以积极响应并与团队其他成员组成或紧密、或松散的案件专办机构,共同解决问题。上述结构将法律服务组织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推向极致扁平化,中间管理层越来越少因而效率更高。第四,面对网络时代消费者需求的全面开放性,法律服务机构也可以建立服务提供者之间、服务提供者与其他专业、行业人士之间的交流合作通道,可将自身业务的某一部分通过外包等方式来完成,实现专业化、精细化协作。

四、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