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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

时间:2023-05-30 09:25:36

金融租赁

金融租赁范文1

《财经》记者 董欲晓 张曼

金融租赁公司正以每月新增一家的速度扩展。

5月5日,中国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在首届中国金融租赁公司高峰论坛上透露,“很快将有一家金融租赁公司开业申请获批”,2010年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审批名额将控制在十家以内。这意味着,金融租赁行业机构数将迅速扩军至20家左右。

今年3月,银监会已经批准农业银行、兴业银行进入租赁业,中石油也获准成立昆仑金融租赁公司。

据业内人士透露,光大银行是目前进展速度最快的待批开业银行系金融公司。浦发和华夏等银行也在积极申报中。

光大银行副行长李子卿5月5日对《财经》记者表示,光大金融租赁公司预计上半年开业,主要业务范围是机械设备、医疗设备、IT设备等。

三年前银监会批准试点的5家公司,均把航空、船舶以及大型设备定位为其目标市场。但业内人告诉《财经》记者,目前大多数公司将飞机租赁作为重点业务,但其业务利润率并不高。

成倍数增长

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成立以来,发展迅速。

蔡鄂生5月5日透露,截至2010年3月底,银监会监管的12家金融租赁公司的总资产达1863亿元,比2007年增长了9.3倍。

金融租赁行业飞速发展,资本金已显不足。民生租赁董事长孔林山近期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谈到正在考虑扩大股本,补充资本金,而目标是相关的产业资金。此前3月,交银租赁获得交行增资20亿元,注册资本扩充至40亿元。而早先,工银租赁亦获得母行30亿元的追加资本金。

“银行系的金融租赁公司一登场,就一定是主角,”一位业内人士谈道,“它的资金优势是其他公司不可比的。”

2007年3月,银监会修订后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为商业银行设立或参股金融租赁公司开了绿灯。而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也被认为是最有希望做大做强的行业主角。第一批银行公司包括工行、建行、交行、民生、招行和国开行。

不过,审慎监管下,破冰后该类公司审批陷入停顿。2009年5月,国务院批准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扩大试点范围,各家银行的“金融租赁热情”再次被点燃。银监会先后接到了来自华夏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等十几家股份制银行的申请。今年年初传出第二批获批名单。

“这次扩容开闸也不会一下子放开,今年有几家估计得等到明年才能开业。”一位业内人士说。

尽管扩张颇快,但金融租赁公司体量仍小。反映行业普及程度的渗透率指标,国内还不及3%,较之世界平均17%的水平差距仍大。而发达国家该行业渗透率普遍在15%-20%之间。

发展速度快、审批加速,但行业发展模式却并未走上正轨。

“试点之初,监管层的态度就是先看一看,而说实话,目前几家公司的经营模式还不成熟。”一位金融租赁公司人士告诉《财经》记者。

目前,租赁行业多开展类似银行信贷的业务,而有租赁行业特色的业务有限,其盈利状况并不乐观。

专业化出路

“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里大多数人来自银行,开展业务多沿用银行的思路。”一位从事金融租赁业多年的人士对《财经》记者说,“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租赁,真正的租赁应该更关注租赁物本身,了解生产环节,懂得产业价值。”

融资租赁将商品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承租人先获得商品的使用权,按期支付租金,待租期结束后以“残值”价格取得商品所有权,其形式类似“分期付款”业务。这减轻了承租人一次付款的资金压力,有利于企业用租来的设备进行生产,“轻资产”运作。另外金融租赁业务无需担保或抵押,合同可量身定做。

目前该行业的操作流程多为:客户选定设备,再由租赁公司购入转而租给客户。业内人士告诉《财经》记者,租赁业务本质上是一种金融服务,其盈利能力来自对产业和租赁物的了解,“如果没有专业的人,不懂行业、不懂设备,全部由客户选择产品,那盈利水平就可想而知了。”

5月5日,工银租赁董事长李晓鹏在上述论坛透露的两个数字亦反映现状:目前中国金融租赁行业中,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的占比约为2∶8,后者的性质更接近银行贷款。在融资租赁中,直接租赁不到20%,售后回租等形式的业务超过80%,售后回租在目前的运作中为“准贷款”。

“这是非常值得警惕的,”一位金融租赁公司负责人对《财经》记者说,“有多少是在做真正意义的租赁?”

金融租赁业务与银行传统信贷业务同质化严重为业内共识。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曾在两会期间提交金融租赁相关提案,认为租赁业“缺少差异化服务,具有鲜明租赁特色的产品很少”。

这在2009年信贷大潮中极为突出。国内多家金融租赁公司涉足地方融资平台项目,通过售后回租等方式,参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其中铁路等长期项目的回报率、现金流、资产质量状况多存隐忧。

另据公开数据,国内目前规模较大的一家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三年来完成的各类租赁项目68个,但业务余额达400多亿元,平均每个项目金额约7亿元,“垒大户”倾向明显。

业内人士透露,租赁公司垒大户,结果收益率偏低。2009年底12家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1500亿元,净利润才二十多个亿,资产回报率还不及存款利率。

“现在很多金融租赁公司,是能抓到什么就做什么业务。”一位金融租赁业人士说,很难说有什么市场定位。

上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大量金融租赁公司并未安心耕耘租赁业务本身,而是涉险各种“副业”。乱投资、炒股票、炒房地产、高息违规吸收公众存款,行业内乱相丛生,最终造成大量呆坏账。问题爆发后,该行业进入十年调整期,国民经济在这段时间突飞猛进,租赁行业的分量愈显微小。

监管部门人士对《财经》记者表示,现在就是吸取之前各种教训,一定要有金融或产业经验的团队来从事这个行业,其他的只能是参股。目前的思路是加强租赁公司的规范运作,及时发现个体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尽快纠偏,防止出现行业性的问题。

多位业内人士也对《财经》记者表示,目前推进行业做“真租赁”,还有很多瓶颈,人才就是其中之一。多数经营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人士来自母公司即银行,“用做信贷的思路做金融租赁”。而从客户方面来说,目前社会对金融租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都很低,也制约了业务的开展。

一位租赁业人士表示,业内尴尬很多,他第一次去谈客户,人家都把“租赁”二字念错成“租凭”,不知道为何物,更不知怎么谈生意。

而浸淫租赁行业多年的业内人士也谈道,社会中对资产规模的偏好,很不利于金融租赁业务的普及。“言必称资产规模,而少谈盈利如何,社会接受度还很低。”他认为,不懂得“借鸡生蛋”,是目前国内金融租赁业渗透率较低的一个重要原因,而税收待遇不公等也是掣肘该行业发展的重要原因。

高税收待减

更长期的困扰来自税收方面。

在飞机、船舶等租赁业务上,国内租赁公司负担的税收成本要比国外租赁公司高出10%-30%不等,竞争力大大削弱,两个业务也多为国外公司垄断。

一家金融租赁公司负责人告诉《财经》记者,以飞机为例,国内租赁公司要从国外买飞机租给国内航空公司,需一次性缴纳高达约24%的进口税费。同样的业务,境外租赁公司就可能在购置环节上享受很低甚至零关税,而税负优势最终反映到更具竞争力的租金报价上。

目前由银监会牵头推进并最终成行的“项目公司”政策,可以将飞机进口环节需一次付清的税费摊销到租赁期内,大大减轻了资金压力。

经过与海关等部门沟通,3月11日,银监会批准工银租赁、建信租赁、民生租赁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通过这种变通,飞机进口环节需一次付清的税费可摊销到租赁期内,间接解决了高赋税问题。

“这实际上是绕个弯解决了问题,仍存在很多限制。”民生租赁首席分析师赵小川说。

相较之在境内保税区设立“项目公司”,更彻底解决国内金融租赁企业高税负问题的方法是在爱尔兰、开曼群岛等地成立离岸特殊目的公司(SPV),这也是国际金融租赁公司惯用做法,但国内对此项通路持审慎态度。

另外,受益于增值税改革,自2009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可以抵扣增值税,这被认为具有促进内需拉动投资的标志性意义。在此项改革中,金融租赁业被排除在外,企业租赁设备不能进行增值税抵扣。

“如果税收问题不解决,业务就没有办法做。跟国外企业不在一条起跑线上,跟国内一些企业比,也不在一条起跑线上。”一位金融租赁公司负责人说。不过,针对该行业的税收政策也在陆续改善中。

“关于金融租赁一系列税收政策享受问题,我们正在一步步推进。”财政部税政司相关人士对《财经》记者说。

金融租赁范文2

不久前,国内首架以单机公司模式完成租赁业务的飞机“民生001号”,在滨海机场首航,此前,在天津滨海新区东疆保税港区,以单船公司模式究成的轮船租赁业务,也实现了首航。所谓“单机单船”融资租赁,是指融资租赁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就一架飞机、一艘轮船注册一家独立的租赁公司,一对一地独立开展业务。“单机单船”租赁模式,是天津滨海新区在金融租赁业务上的又一次重大创新。

其实,“单机单船”只是天津金融租赁业近期取得的创新突破之一。在金融租赁业务的不断发展中,滨海新区金融机赁业新招频出拿下了好几个“第一”:2009年12月,滨海新区东疆投资公司与工银租赁、波音公司、南方航空携手,利用东疆域保税港区这一综合性创新平台,完成了价值3.2亿美元的两架B777F货机融资租赁业务,这是中国第一单金融租赁公司飞机融资租赁业务;天津市政府年前制定的《关于促进我市租赁业发展的意见》下发执行,是近年来中国第一个有关租赁的“行规”,此举对规范和促进本地乃至全国租赁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据了解,2009年天津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830亿元,业务总量占全国的22.4%,居全国领先地位。目前全国融资租赁行业规模位居前列的企业大部分在天津。以内资余业为例,资本金总额近100亿元。是全国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的一半以上。

滨海新区承担了大部分的金融租赁创新试验。目前,金融租赁业务已成为促进滨海新区经济发展特别是大型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推动器”。

天津滨海新区在金融租循领域“先行先试”所取得的成果,也引起了其他经济特区的关注。如重庆日报报道,环渤海、珠三角、长三角、成渝经济区等地区,经济发展速度都在两位数以上,推进融资租赁快速发展,将非常必要。报道指出,重庆两江新区产业的快速发展,企业对厂房、大型设备的需求,也可以通过融资租赁来实现。因此,促进金融租赁业的发展,也将成为两江新区快速发展的“加速器”。

金融租赁将虚假经济与实体经济相互融合

像几乎所有的金融创新都发轫于美国一样,第一家金融租赁公司也是成立于美国,那是上个世纪五十年代的事了,之后在西方国家逐渐兴起、势大。把金融租赁介绍到中国来则是在上世纪80年代末。如今,在国内的学术文章或报刊网络中被广泛使用的“金融租赁”一词,其实是从英文“Finance Leasing”直接翻译过来的,因此作为一个词汇来说,它属于地地道道的舶来品。

由于金融租赁业务在各国的发展路径不同,每个国家的税收和财会制度也不一样,因而在不同国家的文献中对“金融租赁”概念的表述也有所差异。按照一些国际组织的定义,“金融租赁是指出租企业实质上将属于资产所有权上的一切风险和报酬转移给承租企业的一种租赁。租赁期结束时名义所有权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给承租企业。”美国的财会准则则在定义一种租赁行为是否属于金融租赁时特别强调两点:其一,对租赁物的租期等于或长于租赁物估计经济寿命的75%;其二,在租赁开始时,最低租金的净现值要大于等于租赁物公允价值的90%。凡此,都将被纳入金融租赁的范畴。

不过,虽然金融租赁业务在国内正如火如荼地开展着,且“金融租赁”一词早已在中国的各大媒体上广泛使用,但至今在中国的法律条文里难以找到对这个概念的直接表述,这颇值得人玩味。看看中国银监会于2007年颁布的《金融租赁管理办法》中是怎么说的吧,“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该办法中定义的“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显然,这里规定的是“融资租赁”、“金融租赁公司”的概念,而对什么是“金融租赁’却并未提及。

相对于媒体和学术界而言,从事金融租赁业界的人倒是更喜欢用融资租赁这个提法,他们将融资租赁等同于金融租赁,以和传统的经营租赁相区别。在他们眼里,围内存在着的金融租赁公司、外资租赁公司、内资租赁公司,其区别在于它们的股权结构不同、监管部门不同、审批渠道不同,相同的地方是它们都要遵守同样的交易规则、会计准则,按同样的方式纳税。

作为一种把融资、融物和技术更新结合起来的现代租赁方式,金融租赁行业也因此具有了将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相互融合的特性。

与传统租赁相比,金融租赁有很多不同特点:首先,从当事人关系分析,传统租赁涉及出租人和承租人两方关系,交易主体结构简单。而金融租赁则涉及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人三方关系;其次,从设备选择权分析,传统租赁中设备由出租入事先购买然后向承租人出租,设备一般为通用设备,承相人处于被动地位。而金融租赁中租赁设备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设备和指定厂家的要求购买,然后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处于主动地位;第三,从租期来看,传统租赁租期较短,而金融租赁则租期长,一般都在两年以上;最后,从租期期满对租赁物的处置方式分析,传统租赁中在租赁合约到期后租赁资产退还出租人,而金融租赁中承租人一般有优先权选择续租、退还或者留购。

一般来说,金融租赁适用于长期、大型、价值高的设备租赁。在租期内不允许单方面撤消租约,出租人只负责设备购买,租期内设备的保养、维修和操作均由承租人自行负责,租赁公司通常进行定期检查。由此可见,金融租赁的目的是融通资金。对筹资网难的广大中小企业而言,金融租赁为其开辟了一条融资的新渠道。此外,金融租赁不仅可以使企业节省资本性投入,无须额外的抵押和担保物,而且可以降低企业的现金流压力,并可看作长期贷款的一个替代品。它已经成为成熟资本市场国家中与银行信贷、上市融资并重的一种融资工具,成为企业实现融资的一个有效的手段,并降低了中小企业融资的难度。同时,金融租赁带动了销售和贸易的发展,所以它也是发达国家设备流通的主要资金渠道之一。

金融租赁和其他债权、股权以及信托等金融工具的结合,产生了大量的金融创新。目前全球近三分之一的投资是通过金融租赁方式完成的。

以国内的房地产业为例。自中央对房地产业实施宏观调控以来,这对于长期依赖银行融资的房地产企业来说,无疑是进入了一个严冬期。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融资和融资创新的需求被激发出来。据说上海的一家大型房地产企业,就是通过金融租赁这一工具一次性融资数亿元:房地产企业与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售后回租”与银行保理业务进行组合。售后回租交易是一种创新租赁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房地产出售给金融租赁公司,然后再以承租人的身份将项目租回来。房地产开发商对该项目依然拥有使用权、控制权。但是这一项目在房地产开发商那里已经由固定资产投资性质转变为一个流动 资金性质的项目,通过金融租赁公司的参与,对该项目的流动性进行了质的变更。金融租赁公司从房地产公司那里收取相应的租金,根据房地产项目及租金应收款的风险评估,金融租赁公司向房地产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融资费用。然后,金融租赁公司再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租金应收款“打包”给银行。这种为金融租赁公司提供应收款的催收和信用风险控制的服务,就是银行的一种中介业务一“保理”。而银行在这个过程中还可以收取一些保理业务手续费。并且,银行在整个环节中的风险控制得很低,如果存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时支付租金,银行可将抵押的房产拍卖,所得款项仍不足的部分再由金融租赁公司补足。金融租赁工具与银行保理工具的组合使用,由金融租赁工具将整个项目的风险特征进行转换,实现了项目由长期风险向流动性风险的转化。房地产企业从金融租赁公司那里得到了宝贵的开发新项目的现金,同时金融租赁公司通过保理业务,实现了资金的快速回笼。而作为资金的最终支付方――银行,在整个风险经过分解后,在承担相当低的风险的前提下实现了自身的收益。

因此,金融租赁不只是一个简单的融资手段,也是金融创新中的一个非常有效的分频器和转化器。用现在的一个时髦术语来说,金融租赁对于资产证券化会很“给力”。

金融租赁已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全球第二大融资方式

二战结束后,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内部兴起的科技革命,催生了以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为特点的新兴工业部门,企业的固定资本投资规模急剧扩大,没备更新速度空前加快。这种情况造成企业一方面急需大量资金购置设备,另一方面又要承担因技术更新造成设备无形损耗加快的市场风险。在此背景下,为融资而生的现代金融租赁业悄然兴起,解决了企业面临的上述两难困境。1952年,第一家金融租赁公司在美国成立,掀开了现代金融租赁业的发展进程。

金融租赁至今虽然只有50多年的发展历史,但其发展速度惊人,交易规模从1978年的410亿美元到现在的数千亿美元,从全球来看,金融租赁已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

就金融租赁交易形式来看,从最初的简单融资租赁,发展到现在包括租赁基金、租赁债权证券化、项目租赁和风险租赁在内的各种金融租赁的创新形式。

如果以全球的眼光来审视金融租赁的发展态势,可以看到,世界租赁交易额现正以年均9.24%的速度高速增长。金融租赁的迅速发展,促进了设备制造业的增长,带动了经济的发展,也拉动了设备制造业的技术更新。根据租赁总量规模排序,美国、日本、德国连续多年名列前三位,日本占据了亚洲总量的70%。中国在2006年列第二十位。

一说到金融租赁,人们最爱攀比的一个词儿叫作“金融租赁市场渗透率”,啥意思呢?指的是金融租赁交易额占社会设备投资总额的比率。在发达国家,这个租赁渗透率是相当高的一美国金融租赁在设备投资中所占比例基本保持在30%以上,德国、英国、日本,平均在9%―20%之间。全世界已有80多个国家进入金融租赁业。

金融租赁的市场分布也相当不均衡,北美最为发达,欧洲次之,除日本外的亚洲及其他地区发展则相对滞后。在欧洲,主要租赁物为小型汽车、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脑及其他办公设备等,租赁物市场集中度达到90%;在美国,租赁物主要集中在运输设备、计算机、办公设备、工业制造设备等,总额达到64%;而在日本,租赁物主要集中在信息系统、商业设备、工业设备与办公设备,市场集中度达到77%。

几起几落,金融租赁在中国一路磕磕绊绊

中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引入金融租赁。最初,金融租赁是作为引进外资的一种方式出现的。1981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先后组建了中国东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和中国租赁有限公司,金融租赁业务在中国初步展开。当时的出发点主要是为建立一个引进外资和设备的窗口,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不过,金融租赁日后在中国的发展却不是一帆刚顺,而是磕磕绊绊。从2005年的数据看,当时中国金融租赁的交易总额仅有24亿美元,合人民币也就200亿元左右,市场渗透率还不到1%。可见,金融租赁作为一种功能强大的金融手段,在那时的中国国民经济中还远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曾有人戏称,最早在中国开展金融租赁业务的公司都有一段辛酸史,也有人说金融租赁业在中围的发展经历过“两起两落”。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金融租赁在中国的发展如此的不顺利?

追溯中国金融租赁尚在襁褓时期的成长历史,似乎可以找到些端倪。中国金融租赁业遭遇第一次行业危机是在1997年前后,那时受亚洲金融危机影响,金融租赁因银行债务问题进人萧条时期,政府强令要求银行退出金融租赁公司。其根本原因均是因为租赁公司并没有真正专注于租赁业务本身,而是被金融牌照诱惑,企图多元化经营,乱投资、炒股票、炒房地产和高息揽存等违规业务,甚至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到了2001年,民营企业纷纷入主金融租赁公司,但未及两年,因大多运营不够规范,使原本期待脱胎换骨的金融租赁业陷入第二次危机。截至2000年,30家合资租赁公司累计为企业提供了约80亿美元的设备,而累计坏账也达到8亿美元,且主要集中在十多家成立较早、以及日本金融机构投资的租赁公司身上。外资租赁公司纷纷清盘倒闭,央行和原外经贸部不得不出手清理残局,政府调动巨额外汇赔付外商,填补政府担保带来的窟窿,维护国家声誉。

当金融租赁公司迅速从金融新贵走向边缘化,多数靠炒股、放高利贷维持生计,干着类似“金融百货公司”的营生的时候,国内已有人注意到来自金融租赁原产地美国的一些公司,像卡特彼勒、惠普、戴尔、IBM在中国开办的金融租赁公司不仅活得很好,还长得很快。再往远看美国GATX公司专注于铁路运输领域,拥有数十万节铁路车皮以供出租;GE可供出租的有1300架飞机、120万辆汽车、数万节铁路车皮和十几颗人造卫星。这些美国公司都是通过独立的子公司来运营,每个公司只专注于一个领域并做到一枝独秀。于是业界人士开始高呼,我们应该向美国学习!

大家一分析,美国的金融租赁市场渗透率之所以能高达30%,是由三大因素决定的,第一是他的税收制度,第4g的加速折旧制,第三是金融市场。而首当其冲的就是税收制度,所以,业内有充分的理由给金融租赁在税收上要待遇……

美国人的融资租赁观念由来已久且深入人心。他们习惯“把明天的钱拿到今天来花”,这促使其消费信贷得到长足发展,并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二战后,“收益来源于财产的使用而非拥有”这一观念成为美国企业人的经营理念从而推动了美国现代融资租赁业务的快速发展。

通过比较分析,可以发现美国金融租赁的运营方法更科学。例如,卡特彼勒是世界工程设备领域的老大。由它开办的租赁公司对行业动态、企业优劣的了解是商业银行无法比拟的。假设它向1万个施工单位出租了5万 台挖土机,如果某个企业不能按时交纳租金,卡特比勒租赁公司可立即将设备收回交给下一个承租人使用,还可“顺便”进行维修、保养甚至翻新……一时间,美国观念、美国经验促使人们重新思考中国金融租赁业的困境和出路。

当然,体制的问题也不可回避。天津银监局副局长郭明奇就认为中国金融租赁业前30年一直发展不起来,根本原因在于体制。他说,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是实物计划经济,1990年代中后期时是货币计划经济。货币资金分配是计划控制的,租赁、信托等一切游离于国家计划之外的分配方式就不可能做大。随着经济发展,特别是2000年以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基于市场的各种经济运行方式才有了真正存在的体制基础。

中国金融租赁业迎来第三次浪潮

直到2007年,中国银监会颁布出台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修改稿,允许银行入主金融租赁公司,本土的金融租赁业才像浴火的凤凰得以“涅重生”,有专家指出,修改稿的目的,是为了让金融租赁公司真正回归融资租赁的本业,而不是借着金融牌照胡作非为。而国内大批完成改制上市的商业银行也当仁不止地对租赁、信托等非银行业务显示出浓厚的兴趣。很快工行、建行、交行、民生和招行先后组建了金融租赁公司,国开行也收购了一家租赁公司,拉开了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全面登场的大幕。凭借雄厚的资金优势和庞大的客户资源,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迅速地成为租赁行业中的领头羊,在出租人的构成结构上,中国的金融租赁业呈现出与美国、欧洲不同的地方。

改制上市后的商业银行渐次成为国内金融租赁领域的主力军,这可能预示着金融租赁业的第三次浪潮将要到来。今年3月初,在信贷收紧预期较为强烈的背景下,银监会对银行系租赁公司却来了个二次“开闸放水”,农业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一同审批通关,同时获批的还有中石油下属的金融租赁公司。日益壮大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队伍,以及长长的排队待批的商业银行名单,无疑证实了中国金融租赁市场广阔的前景和金融租赁的巨大诱惑力。

还记得,2007年11月28日,也就是注册资本金高达20亿元的工银租赁在滨海新区开业的当天,身为工商银行全资子公司的工银租赁开门就有钱赚,与海航集团签订飞机租赁协议,并同中远集团签署了与船舶租赁相关的协议。工银租赁几乎是开创了国内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拥有飞机船舶所有权的历史。工银租赁现已拥有45架飞机和57艘大型船舶。

金融租赁范文3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本合同一经签订,在法律上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一条 租赁物名称

租赁物,是指乙方自行选定的以租用、留购为目的,甲方融资购买的第 号购买合同项下的技术设备。

第二条 租赁物的购买

1.乙方以租用、留购为目的,以融资租赁方式向甲方承租租赁物;甲方根据乙方的上述目的为其融资购买租赁物。

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文件及担保函。

3.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选定租赁物及卖主和制造厂家,并与甲方一直参加订货谈判;在甲方主持下,乙方自行与卖主商定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技术标准、技术服务及设备的品质保证等购买合同中的技术设备条款;甲乙双方与卖主共同商定价格、交货期、支付方式等购买合同中的商务条款;甲方以买主身份主签,乙方以承租人身份附签第 号购买合同。

4.甲方应负责筹措购买租赁物所需的资金,并根据购买合同规定办理进口许可证,履行支付定金、开立信用证、租船订舱、投保、结算等项义务。

5.乙方负担购买租赁物应缴纳的海关关税、其他税款和银行开立信用证等国内费用。甲方垫付的银行开证费,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日期内,将款额及应付的利息给甲方。人民币计息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租赁物的交货

1.甲方支付货款并取得提货单后,将提单挂号寄送乙方即为完成向乙方交货。乙方应凭单在到货港(目的港)接货。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货物。

2.租赁物到达到货港后,由甲方运输人(外运公司)或乙方自行办理报关、提货手续。提货后,乙方自负保管责任。如乙方不能及时缴纳关税等款项或办理提货手续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担。

3.因不可抗及延迟运输、卸货、报关等不属于甲方原因而造成的租赁物的延迟交货或不能交货,甲方不负责任。

4.租赁物由乙方根据购买合同的规定进行商检,并将商检结果于商检后10日内书面通告甲方。

5.如卖主延迟交货,租赁物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技术标准等与购买合同规定的内容不符或在购买合同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均按购买合同规定由卖主负责。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索。

6.乙方若因前款原因遭受损害,乙方应提供有关证据及索赔或仲裁方案,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向卖方索赔或提出仲裁。索赔、仲裁的结果及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7.不论发生上述何种情况,不免除乙方按期支付租金的义务。

第四条 合同期限和还租期限

1.本合同期限,指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至甲方收到乙方所有租金和应付的一切款项后出具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证明书之日。

2.还租期限,指从还租期限起算日(以《到货通知单》上注明的租赁物运抵到货港日期为准)至最后一期租金应付日。

第五条 租金

1.甲方为乙方融资购买租赁物,乙方承租租赁物件须付租金给甲方。

2.租金是购买租赁物的成本与租赁费之和。

成本是甲方为乙方购买租赁物和乙方交货所支付的货款、运费、保险费(含财产保险)及双方一致同意计入成本的费用与租前息(甲方支付上述费用从其支付或实际负担日起还租期限起算日止所产生的利息总金额)之和。

计算租金的租赁费率由国际金融市场浮动利率和筹资手续费、风险费率及甲方应得的合理利差(后三项为不变量)两部分组成。签订本合同之日确定的租赁费率为本合同的暂定租赁费率。开立信用证之日确定的租赁费率为合同的固定租赁费率,在还租期内固定不变,外汇计息方法按中国银行的规定办理。

3.《租金概算表》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时的财务预算表,其租金根据概算成本和暂定租赁费率计算,具有暂时性。本合同的暂定租赁费率为(货币:____ )____ /年。

4.《实际应付租金通知书》,为乙方偿还甲方租金的依据,根据实际成本和还租期限内的固定租赁费率计算。计算实际成本时,如甲方支付货款的货币与本合同货币不同时,按甲方实际兑换的汇率折成本合同的货币计算。租前息按固定租赁费率计算。

5.实际成本核算完毕后,甲方向乙方发出《实际应付租金通知书》。除计算错误外,乙方同意不论租赁物件使用与否,都以该通知书中载明的日期、金额、币种等向甲方支付租金。

6.如乙方提前偿还租金,需提前30天同甲方协商,甲方同意后,方可提前偿还租金,但须加收二个月利息。

如乙方未按期支付租金,应缴纳迟延利息,延付一个月内按原固定租赁费率的130%计收;一个月后,每超过一天加收欠租金额的万分之五罚息。

第六条 服务费和保证金

1.乙方在购买合同签订日后15天内,向甲方交付________元,作为付给甲方的服务费。

2.乙方按《租金概算表》(10)的规定,在购买合同签订日后15天内交付甲方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第一期租金到期时,自动抵作该期租金的全部或部分。

3.如因乙方未及时支付保证金和服务费致使购买合同不能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在本合同期限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除非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有转让、转租、抵押租赁物或将其投资给第三者或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为,也不得将租赁物迁离《租金概算表》中所记载的设置场所或允许他人使用。

2.在本合同期限

内,租赁物的使用权属于乙方。如任何第三者由于甲方的原因对租赁物主张任何权利,概由甲方负责。乙方的使用权,不得因此受到影响。

3.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负责租赁物维修、保养并承担其全部费用。甲方有权在其认为适当的时候,检查租赁物的使用和保养情况,乙方对甲方的检查应提供方便。如果需要,租赁物维修保养合同由乙方与卖主或原制造厂家签订,或由甲方代乙方与卖主或原制造厂家签订,或由甲方代乙方与卖主或原制造厂家签订。如需更换租赁物的零件,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时,只能用其原制造厂提供的零件更换。

4.因租赁物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租金的交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甲方应缴纳的利润所得税除外)由乙方负担。

5.因租赁物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等原因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时,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八条 租赁物的灭失及毁损

1.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承担租赁物灭失或毁损的风险。

2.如租赁物灭失或毁损,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负担一切费用。

①将租赁物复原或修理至可正常使用之状态;

②更换与租赁物同等状态和性能的物件。

3.租赁物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按《实际应付租金通知书》中记载的损失赔偿金额,赔偿给甲方。当乙方将损失赔偿金额及其他应付的款项缴纳给甲方时,按本合同第十三条办理。

第九条 保险

1.自还租期限起算日开始,甲方以购买合同CIF价及本合同规定的币种对租赁物投保财产险,并使之在还租期限内持续有效。保险费由乙方负担,计入实际成本。

2.事故发生后,乙方须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一切必要的文件,以便甲方领取保险金。

3.甲方将取得的保险金,根据与乙方商定的下述原则之一办理:

①作为第八条第2款第①项或第②项所需费用的支付;

②作为第八条第3款及其他乙方应付给甲方的款项。

保险金不足以支付上述之一的款项时,由乙补足。

第十条 违反本合同

1.如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第二条第4款所规定的义务造成卖主逾期交付租赁物,甲方购买租赁所支付款项在逾期期间所发生的利息由甲方承担。

2.如乙方不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即时付清租金和其他费用,或收回租赁物自行处置,所得款项抵作乙方应付租金及迟延利息,不足部分应由乙方赔偿。虽然甲方采取前述措施,并不因之免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甲方权利的转让和抵押

本合同期内,甲方有权将本合同赋与甲方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者,或提供租赁物作为抵押,但不得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重大变故的处理

1.乙方如发生关闭、停产、合并、分立、破产等情况,须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立即采取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措施。

2.乙方和担保人的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但乙方和担保人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三条 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

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租金及其他款项,并再向甲方支付租赁物的残值____元(人民币)后,由甲方向乙方出据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证明书,租赁物的所有权即转归乙方所有。

第十四条 担保

乙方委托为本合同乙方的担保人,担保人向甲方出具不可撤销的租金担保函。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乙方负责将本合同复印件转交担保人。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首先应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采取下列方式:

1.向____ 市合同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向____ 市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六条 合同的修改和补充

凡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须以书面形式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委托人签字后生效,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同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必不可少的附件

1.融资租赁委托书

2.不可撤销的租金担保函

3.购买合同

4.《租金概算表》

5.《实际应付租金通知书》

6.乙方提供的批准文件和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本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权的委托人签字后生效。本合同正式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金融租赁范文4

【关键词】 预付租金;未确认融资费用;新摊销法

新颁布的《 企业 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对融资租赁,承租方要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出租方要按实际利率法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对先付租金(每期期初收付的租金)未确认融资费用如何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如何分配,该准则并无规定。最权威的说法是2007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 考试 辅导教材《会计》上说法:“在先付租金(即每期期初等额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租赁期第一期支付的租金不含利息,只需减少长期应付款,不必确认当期融资费用。”(见该书426页,

区别之二是:老表中第二年摊销的1 649元新表中挪到了第一年,老表中第三年的1 141元挪到新表的第二年,老表中第四年的594元挪到新表的第三年,整体上移一年。第一年不仅摊销了融资费用,而且它分摊的融资费用最多。但最后一年不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最后一年不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咋一看似乎有道理,因为:1.未确认融资费用前三年摊完了,第四年就不用摊销了。2.第四年(最后一年)年初把全部应付租赁款付清了,当年不产生租赁利息费用,就不再摊销了。但仔细一想,这样做存在这样一个问题:租赁期是四年,却是按三年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最后一年不分担任何融资费用,利润会因此过高。另外也不符合新准则,新准则规定“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分摊”,既不能漏了第一期,也不能漏了最后一期。为解决这个问题,笔者又想出一个办法:最后两年改为直线法。上例最后两年应摊销的融资费用均为594/2=297。摊销表也应改为:

摊销办法改变了, 会计 处理也要改变。第一年原来不需要编制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会计分录,改革后则需要编制这笔分录。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28 616

未确认融资费用 3 384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32 000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8 000

贷:银行存款 8 000

每月分摊利息费用时记

借:财务费用(1 649/12)137.41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37.41

后几年支付租金的会计处理同第一年相类似,就不一一列举了。

出租方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方法及会计处理也要实行类似的改革。

金融租赁范文5

一、船舶融资租赁近期发展与现存困境

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2009年国务院通过了一系列产业振兴规划,船舶工业也位列其中。船舶制造是资金密集型产业,无论是造船企业顺利完成订单,还是购买弃船,抑或航运企业淘汰旧船后购进新船,均需大量资金的支持。因此,融资问题也成为船舶工业振兴规划关注的重点。从某种意义上说,能否妥善解决融资问题成为船舶工业振兴规划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点之一,因此有必要对目前我国船舶融资现状进行分析。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力度的加大,我国船舶融资也逐渐向多样化发展,目前国内船舶融资方式主要包括银行贷款、船舶融资租赁及其他融资方式,如证券融资、船厂信用、民间集资与联营融资等。

(一)船舶融资租赁在中国的发展

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始于1981年,近三十年来获得了长足发展,但发展速度与普及度不容乐观。2002年国家出台了《关于开展国产飞机、轮船租赁业务试点的指导意见》,对船舶融资租赁作了初步规定。但由于资金来源不畅,融资渠道不多,营运资金成本过高,船舶融资租赁行业的规模一直不大。在五家金融系租赁公司成立之后,无一例外地强调船舶融资租赁将成为重点发展业务。在中国的航运、造船业亟待融资的关键时期,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回归,将为航运、造船业提供强大的资金支持。

(二)制约船舶融资租赁发展的现实障碍

1、政策环境的障碍

目前我国对船舶融资租赁整体政策环境并不尽如人意,例如尚未出台太多的税收优惠;外汇控制较严,融资租赁公司尚不能灵活自主地收付外币;缺少对融资租赁专门的扶持政策;法律服务、保险服务、中介服务等配套服务发展迟缓;宣传推广不够,致使社会对船舶融资租赁的重要性与独特优势认识不足等。

2、配套法律的障碍

目前船舶融资租赁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中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以及《海商法》中对船舶光船租赁的规定,此外广义的法律法规渊源还包括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融资租赁法》虽然在业界呼声甚高,也经过了长期的立法调研与草案讨论,但迟迟不能出台。缺少专门法律的调整,使得融资租赁的整体法律环境较为落后。

3、人力资源的障碍

船舶融资租赁具有投入高、技术性强、回报期长的特点,因此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而且要与船舶经纪人、船级社等专业机构密切合作,以了解船舶在设计、建造、运营、交易各个阶段的状况,最大限度地防范船舶融资的技术、市场和财务风险。相对而言,我国船舶融资租赁机构与航运专业机构合作较少,高水平专业人员匮乏,这也成为阻碍船舶融资租赁发展的桎梏之一。

二、对中国发展船舶融资租赁的对策建议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可以学习借鉴美国、德国等国成功运作船舶融资租赁的经验,采取以下对策来发展船舶融资租赁:

(一)转换观念,重视船舶融资租赁

对船舶融资租赁这一融资方式的了解和重视程度直接决定了相关政策、法规、制度的制定及运行的实效。对船舶融资租赁的重视包含两个层面:其一是政府部门的重视,其二是造船业、航运业、金融业等业界的重视。这两方面的重视相辅相成,互为促进。相比较而言,还应由政府居于主导地位,率先出台优惠鼓励措施,并大力推广宣传,以提高社会对船舶融资租赁的认知度,推动其发展。

(二)完善立法,提供优良法律环境

制定一部专门的《融资租赁法》的呼声由来已久。经过长期研讨,《融资租赁法》的主要结构已基本确定。但由于我国目前立法任务较重,没有按正常程序进入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的审议议程。为了发展包括船舶融资租赁在内的融资租赁业,一部完整的《融资租赁法》的出台势在必行。我国应在下一届人大的立法规划中将该法列入其中。

就船舶融资租赁而言,在正式法律出台之前,可以通过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来改善外部法律环境。例如针对船舶融资租赁的登记问题,就可以通过修改现行《船舶登记条例》的方式,增加对船舶融资租赁登记的专门规定,既可维护融资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可完善船舶登记制度。

(三)减免税收,实施优惠政策

税收在国际上被认为是完善融资租赁业外部环境的支柱之一,直接关系到融资租赁这个行业的发展壮大。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现行涉及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存在着较多问题,已经成为制约该行业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笔者建议应尽快出台加速折旧、呆账准备、流转税缴纳、关税缴纳等方面的规定,为了鼓励资本向融资租赁业流动,可以实行投资减税,免征回租出售环节中的资产增值税或营业税,并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营业税给予减免。

(四)因地制宜,地方率先试点

融资租赁作为贸易与金融的结合,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由于中国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短期内制定全国统一的政策,尤其是税收优惠政策有一定难度,因此可以选择部分航运、金融比较发达的地区先进行试点,取得一定经验后再向全国推广。

目前,上海政府正在争取融资租赁的一些大的政策配套,例如在融资租赁的印花税、流转税、所得税以及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方面,争取在浦东先试行。另外,上海浦东新区近期将出台一项支持融资租赁发展的意见,具体包括对浦东设立的融资租赁企业给予金融机构扶持政策;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将享受金融人才扶持政策;浦东将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优先考虑采用融资租赁等。上海政府的上述措施如能成功实施,不仅对上海“两个中心”的建设意义重大,对于全国的船舶融资租赁业而言也是一次有益尝试。

金融租赁范文6

关键词:金融租赁;法律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3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4)05-0052-05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05.11

一、引言

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美国的金融租赁业务,作为包含融物在内的特殊融资方式,相比普通的银行借贷而言,一经产生便快速在世界各国发展起来。如今,金融租赁已经与银行、保险、信托、证券等一起成为了金融领域的支撑行业。我国是在改革开放后引入金融租赁这种交易方式的,自1981年4月我国首家合资金融租赁公司――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的成立到2007年首批五家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审批,我国的金融租赁业迎来快速发展的新时期。我国的金融租赁业的发展速度和业务总量都有了大幅的提升。但是,目前我国尚无明确、专门的法律针对这一领域进行调整,各金融租赁公司在开展业务时,侧重于融资而忽略了融物,这就使得金融租赁与银行贷款的区别不是很明显,也就未形成金融租赁本身的特色。目前,业界一直呼吁金融租赁公司要做“真租赁”,就是要明确金融租赁业务与银行抵押贷款的区别。金融租赁发展方向的这一误区产生的根本原因就是现阶段我国调整金融租赁的法律法规不统一、不完善,另外这也导致金融租赁公司在实践中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进而不利于我国金融租赁业的长远发展。

二、金融租赁业务及其分类

合同法第237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银监会于2007年公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定义:“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由于各部门的职责不同,因此给金融租赁下的定义也略有不同,但是对于金融租赁本质的认识是基本一致的[1],其本质特征可概括如下:

第一,金融租赁牵涉到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人;

第二,金融租赁交易中至少应包含两个主合同,即出租人和供货商签订的买卖合同以及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第三,出租人保留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并承担租赁的风险。

理论上,金融租赁有许多类型,商务部2005年颁布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但因为该办法仅仅是部门规章,且主要规范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再加上现阶段我国并没有颁布专门的《融资租赁法》,因此,对于我国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来说,其所能从事的金融租赁类型和方式还很模糊。实践中,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类型以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为主[2],很少涉及到其他特殊的金融租赁方式。

金融租赁业务中,牵涉到三个当事人两个主合同,即供货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以及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对于供货人而言,因其仅仅是作为买卖合同的卖方来参与其中,其面临的法律风险也仅仅是普通的货物买卖合同中常见的风险。但是,对于出租人来说,出租人提供的是庞大的资金,而且合同履行期间并不真实占有租赁物,仅仅是名义上的所有权人,因此其面临的风险是巨大和复杂的。所以本文主要从出租人的角度来分析金融租赁机构在租赁业务中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控制。

三、金融租赁业务面临的法律风险

目前, 由于缺乏法律上的明确性和统一性,金融租赁公司在业务中面临的法律风险是纷繁复杂的,本文旨在结合金融租赁公司实践中的具体业务,对一些常见并且确定的法律风险加以分析和研究。对这些常见并且确定的法律风险,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经常性业务和创新业务种类的不同划分为一般法律风险和特殊法律风险。

(一)金融租赁业务的一般法律风险

1.因租赁物不适格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融资租赁法》,有关租赁物的规定见诸于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中,认识尚未统一。商务部制定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租赁物包括“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以及上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银监会2007年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但是该办法对固定资产的范围并未解释,且固定资产并非法学概念,法学上一般将物分为动产、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三类,固定资产只包含了动产、不动产,排除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中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年限超过一年;(3)单位价值较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稿)第三条规定:“以房屋、基础设施收费权、股权等权利或者仅以软件、商标权等无形财产作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从以上诸多规定可以看出,对于设备、飞机、船舶等动产作为租赁物已无法律的限制,但是对于不动产来说能否作为租赁物争议较大。实践中,由于对租赁物种类规定的矛盾冲突,各金融租赁公司大都内设不动产租赁部,在业务中将不动产作为租赁物。一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出租人就会面临因租赁物不适格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

2.承租人私自处分租赁物的法律风险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通常会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内承租人不得处分租赁物,但是因为租赁物由承租人实际控制使用,出租人很难约束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处分。同时,我国《物权法》将物权行为和合同行为加以区分,当承租人将租赁物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法律更多的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当租赁物脱离了承租人,就违反了出租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其主要从租金中获得的投资收益也会受到很大影响。因此,出租人还要面临承租人私自处分租赁物的法律风险。

3.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

出租人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会和其他当事人签订一系列的担保合同,如保证合同(自然人和单位)、质押合同、抵押合同等。但因为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涉及的金额非常大,而且关乎地方企业生存和发展,因此在合同谈判阶段,地方政府通常会作为介绍人积极促成合同签订。在实践中,地方政府也往往以承诺函的形式对融资租赁主合同提供保证[3]。而我国《民通意见》第106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是不能作为保证人的。被废止的1996年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之后,国家机关所作的保证应认定无效。因保证无效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提供保证的国家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因为该司法解释已被废止,目前新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在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后,亦不能按照已废止的解释对出租人加以赔偿,因此在实践中出租人还要面临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

4.承租人违约或破产时租赁物不能取回的法律风险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该条规定了在承租人违约情况下,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取回权。但在实践中,出租人取回权的实现,除与承租人协商一致外,一般都要通过保全、、审理、执行等一整套程序,往往经过一两年的时间,加上合同已经履行的时间,等取回权实现时,融资租赁的租期就已经届满了。另外,在承租人破产时,虽然法律规定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但在实践中因为出租人疏于对租赁物的管理,往往来不及取回租赁物,尤其是在船舶租赁中,因为船舶上有许多的优先权,使得出租人在行使取回权时变得异常复杂和困难。

(二)金融租赁业务的特殊法律风险

1.回租与非法借贷

售后回租(简称回租)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回租对于承租人来讲有利于其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使企业固定资产流动化,增加企业流动资金,同时企业得以继续使用原有设备,不耽误企业的正常生产。因为售后回租的这种强大优势,回租一直被生产制造型的企业所青睐,因此,此种融资租赁方式也是金融租赁公司非常常见的业务之一。但在实际操作中,金融租赁公司往往会疏于对租赁物的调查,使得陷入资金困难的企业虚构租赁物,以售后回租形式掩盖非法借贷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金融租赁公司很可能面临着被法院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4]。

2.杠杆租赁与银团贷款

杠杆租赁又叫做衡平租赁,是一种特殊的融资租赁方式,在杠杆租赁中,出租人作为牵头人联合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数额特别巨大的租赁物进行融资租赁,出租人只需投资租赁物购置款项的20%~40%的金额,就可以在法律上拥有租赁物完整的所有权,享有如同对租赁物100%投资的同等税收待遇,租赁物剩余款项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无追索权的贷款解决,出租人需要以租赁物作抵押,以转让租赁合同和收取租金的权利作为担保。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银团贷款则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按照《贷款通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银团贷款中应当有一个贷款人为牵头行。

实践中,金融租赁公司的各业务部门在进行融资租赁创新业务时,如在某一大型融资项目中,于总融资额中分得一定的份额,但是其他融资方与承租人签订的是借贷合同,并且该融资项目的牵头人并不是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即使单独和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一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很可能会被法院认定金融租赁公司进行的不是杠杆租赁,而是银团贷款。加之,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有关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的规定中并没有放贷,《贷款通则》也对贷款人的主体作了限定,因此,在此种合同纠纷中,金融租赁公司所签订的合同面临着被法院认定无效的法律风险。

3.委托租赁

委托租赁是指无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委托租赁公司将其闲置设备出租的一种租赁方式,在融资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由委托人享有,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资金风险。在已废止的2000年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第十八条规定了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其第三款规定“接受法人或机构委托租赁资金”,但是在2007年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对该规定作了删除。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新的规章是将委托租赁包括在了融资租赁中,另一种观点认为委托租赁不再是国家允许的融资租赁方式。但是在《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中融资租赁的类型仍然包括委托租赁。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稿)第二十九条中规定了“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以租赁、定作等买卖以外的方式取得租赁物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的,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发生纠纷提讼,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进行审理。”该条规定似乎并未排除委托租赁这一融资租赁方式。从上述可以看出,这些管理办法和司法解释中间存在着可能的冲突或矛盾,在具体的实践中,委托租赁是否能认定为融资租赁方式中的一种,充满着不确定性,因此在金融租赁中,出租人要面临着委托租赁不被认可的法律风险。

四、金融租赁业务法律风险的防范

目前我国金融租赁领域还处于一个发展适应的阶段,《合同法》第十四章,即融资租赁合同一章尚不能调整金融租赁领域出现的所有问题。因此,现阶段金融租赁公司在做好自身法律风险防范的同时,更重要的是相关专门法律法规应该尽早制定实施,使金融租赁业的发展得到有力保障。根据上述对金融租赁业务中法律风险的分析,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来防范金融租赁业务中的法律风险。

(一)强化内部风险控制

金融租赁业务具有一次投资金额大、租期长、不可预测性大等诸多特点,因此,强化内部风险管理对租赁公司具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第一,金融租赁公司所需的多情景、多方法、多币种和多时间跨度的流动性风险监控体系离不开核心业务系统和风险管理系统的支持[5]。因此,金融租赁公司应加强业务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加快金融租赁信息化进程,强化数据基础,建设完善信息化平台,切实解决数据缺失、质量不高的问题;采取科学的风险评价指标和方法,开发并推广运用新型风险计量工具,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实证分析,不断完善。从资产质量、管理状况、盈利状况、流动性和市场敏感性方面进行综合风险评价分析,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计量准确性;强化IT系统建设,为风险政策制定和实施、风险计量工具运用及优化奠定基础。第二,金融租赁公司的各业务部门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在公司法务人员以及合作律师的指导下做好承租人的信用状况、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及信用资质、质押或抵押合同中出质物或抵押物的权属瑕疵状况等方面的调查,特别是在售后回租业务里,金融租赁公司业务部门在开展业务时一定要确保租赁物的实际存在,避免非法借贷行为的出现。金融租赁公司不得以任何变相的形式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其所有权存在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增大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在租前与有关当事人配合进行严格的项目可行性论证,应当加大担保力度,审查担保人的实力和资格,减少信用担保,增加抵押担保,防范风险发生。第三,在遇到超出自身营业范围而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创新业务时,要做好这些业务与特殊金融租赁方式的辨别工作。第四,建立科学的风险决策机制,明确风险责任人。

(二)做好对租赁物的管理

融资租赁合同是以融物来达到融资目的的。对于出租人来讲,其获得收益的基本保障是租赁物能给承租人带来收益,而其防范风险的根本保证在于对租赁物的有效监管。在合同签订后,出租人要安排专门的人(通常是金融租赁公司内设的资产管理等部门)对租赁物进行专门管理,这种管理并不是影响承租人的正常使用,而是对承租人合理使用租赁物的监督,同时防范承租人对租赁物可能的处分行为。实践中,根据租赁物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措施,如对于工程机械等移动的租赁物一般采取GPS定位监管[6],而对于固定的机器设备则要采取远程摄像监控的方法,同时在租赁物上做好明显的所有权标识。

(三)完善租赁物登记和取回制度

根据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以及飞机、船舶等交通工具物权变动是需要登记公示的,但是对于金融租赁中大量存在的机器、机械设备等动产,因为没有传统物权法物权变动登记的要求,常常面临着被承租人随意处置以及被法院查封、扣押的风险,所以有必要建立租赁物登记制度,通过登记的公示作用来对抗善意第三人,特别是在承租人破产的情形下,登记有助于法院识别租赁物的所有权人,从而避免将租赁物作为破产财产参与破产分配而损害出租人的利益。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2009年建立了全国集中统一互联网电子化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这一系统的建立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以及潜在的第三人鉴定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从而避免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因为《融资租赁法》尚未出台,在法律层面上并未对租赁物登记的效力做出规定,各金融租赁公司对登记的积极性不是很高,因此,在完善登记制度操作平台的同时,还要尽快有相关的法律加以保障。

至于取回制度,是跟登记制度紧密联系的,只有登记制度能得到很好的实施,出租人的取回权才能得到保障。取回权的行使方式包括公力取回和自力取回,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出租人的自力取回,因此实践中自力取回的使用比较少,而且成功率较低。笔者认为,要想使出租人的债权得到很好的保障,在加强公力取回效率的同时,也应该适当地允许有条件的自力取回,这种条件包括出租人不得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以及不得采取暴力或威胁等非法手段。

(四)加快立法进度

从金融租赁业务的长远发展来看,缺乏专门立法规范的现状,将使此行业面临着巨大的风险,不利于行业的整体发展和规范。因此,《金融租赁法》的出台尤为必要,需要对租赁物的类型、金融租赁的形式、租赁物登记的法律效力以及各当事人权利、义务等方面加以明确界定和解释,从而降低金融租赁业务面临的诸多法律风险。同时,完善的租赁法律法规,可以有效的保护租赁业务中各方当事人的权益[7]。在具体的立法中,应着重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针对金融租赁业务中常见并且模糊的不动产作为租赁物的可行性,笔者认为:不动产作为固定资产,是可以作为租赁物的,实践中也是有可行性的[8],但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不能是法律法规禁止和限制持有、流通和交易的物,例如军火和。第二,权属无瑕疵,不属于权属不清楚,有争议的情形。要对能作为租赁物的不动产加以限定,即仅限于商业不动产,这种观点也符合《国际融资租赁公约》中排除“主要供承租人个人、家人或家庭使用”为目的的租赁物。这符合目前金融租赁行业的现实和发展趋势,有助于金融租赁行业的规范和发展。因此,如在法律层面对租赁物的种类加以界定,也能更好地指引金融租赁公司开展业务。

其次,有关金融租赁的具体形式及租赁物登记的法律效力方面,法律应当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多种金融租赁形式中,选取适合我国金融制度的租赁类型,以法律的形式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业务提供指导。另外,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已经试行了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因此,要在法律中对这种公示系统予以确定,根据租赁物的类型不同明确租赁物登记是否具有物权对抗效力。

最后,鉴于在金融租赁业务中,作为筹资方的承租人与作为投资方的出租人在商业地位上明显具有不平等的地位,在实际业务中通常是金融租赁公司提供融资租赁系列合同,具体的合同条款往往站在金融租赁公司的角度确定,因此在立法中,应当明确金融租赁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为格式条款无效的原因而损害金融租赁公司的利益。

参考文献:

[1]肖学智.融资租赁合同[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21-45.

[2]周天珏.金融租赁公司售后回租业务风险分析及监管探讨[J].华北金融,2011(10):18-19.

[3]姜仲勤.融资租赁在中国问题与解答(第二版)[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2008:105-162.

[4]张春颖.论融资性售后回租[J].经济视角,2012(2):97-98.

[5]张海宁.巴塞尔协议对金融租赁业的影响及对策:基于风险指标体系与业务盈利模式的分析[J].上海金融,2011(8):43-47.

[6]秦国勇.融资租赁法律事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52-213.

金融租赁范文7

关键词:金融租赁;发展状况

一、国际金融租赁业发展历程

1.简单租赁阶段。这种租赁有如下特点:承租人有意向承租自己选定的租赁物件;出租人有意向为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件提供金融服务;签定的相关合同不可取消;出租人承担全额付款购买租赁物件的责任;承租人承担全额支付租金的责任。

2.创造性租赁阶段。为了适应市场竞争,租赁公司不断创新租赁服务方式,租赁的方式开始发生变化,衍生出杠杆租赁、返还式租赁、融资转租赁、合成租赁、风险租赁、结构式参与租赁等租赁模式,租赁业进入新的增长时期。

3.经营性租赁阶段。经营性租赁是发展的一个高级阶段,它的出现主要是受承租人需求的影响以及出租人为适应竞争需要而产生的。它的运作方式和融资租赁只差一个余值,在会计处理上与传统融资租赁不同,但是本质上它仍然是提供金融服务,这个阶段社会上已经有成熟的二级市场。

4.专业租赁市场细分化阶段。为了扩大租赁市场份额,此时租赁服务不再局限于交易方式设计,而是针对某个行业提供具体化、专业化的租赁服务,如:汽车租赁、飞机租赁、电信租赁、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等。

5.成熟阶段。成熟的租赁市场有以下标志:(1)租赁的渗透率平稳,一般不会大起大落;(2)市场竞争激烈,租赁方式在公众中普及程度高;(3)租赁公司数量多,租赁公司处于低利和微利状态,盈利依赖提供增值服务和资产增值;(4)租赁业务与银行业务差异明显;(5)出租人规模大;(6)法律法规完善;(7)各种市场机制完善。

二、国际金融租赁业发展特点

1.金融租赁业务发展迅猛。从世界租赁年报统计的数据可以看出,全球租赁额在2007年达到了7804亿美元,在 5 种融资方式中,金融租赁方式的融资总量居第二,仅次于银行信贷。据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统计,全世界的设备购置中有67%是采用金融租赁方式。在全球的航空、海运业中,八成以上的大型客机、货轮都是通过金融租赁方式获得的。在基础设施建设中,金融租赁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2.金融租赁业务增长快,但市场渗透率分布不均衡。20世纪60年代至90年代,金融租赁业务额年平均增长30%,增长速度很快。尽管金融租赁在世界范围内快速发展,但金融租赁在各国、各地区的发展程度不尽相同,存在很大差异。其中美国最为发达,金融租赁业在设备投资中所占比例已连续保持在30%以上,日本及欧洲等国均在9%-30%之间,2008年,日本的租赁渗透率为8%,德国的租赁渗透率为18%,OECD国家的租赁渗透率在15%-30%之间,而中国业务的渗透率只有3%—5%。

3.发达国家金融租赁业务日益国际化。发达国家的业,发端于国内,随着设备技术和资本的输出,以及发展中国家引进外资和国外设备技术的需要,促使业务日益国际化。表现为公司走出国门,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参与国际市场竟争。

三、全球主要国家金融租赁业发展状况

1.美国金融租赁业发展状况。美国是现代金融租赁业的发源地,也是租赁业最庞大的市场,分析其业务的操作方式和特点,可以从中得到启示和借鉴。(1)公司三分天下。具有厂商背景的公司占 25%,具有银行背景(银行直接或透过其子公司、附属公司从事租赁业务)的占 35%,独立的租赁机构占 40%。(2)创新产品不断出现。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新的租赁品种不断出现,如杠杆租赁,出租人承担设备成本的 20-40%,剩余部分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转租赁,出租人从另一家租赁公司租入设备然后转租给承租人使用,出租人扮演一个类似证券经纪人的角色,该种租赁方式一般用于跨国租赁;售后回租,设备拥有方先把设备出售给租赁公司获取业务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再把该设备从租赁公司租回按期支付租金;此外还有合成租赁、风险租赁等方式。(3)政府政策优惠和法律法规完善。现代租赁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税收优惠,可以说没有政府的税收优惠等一系列扶持政策,美国的业就不会有那么快速的发展。(4)观念深入人心。在美国“收益来源于财产的使用而非拥有”这一观念成为美国企业人的经营理念,形成“用的不买,买的不用”的运作模式,从而推动了美国现代业务的快速发展。

金融租赁范文8

Abstract: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and the birth of first financial leasing companies, financial leasing industry experienced a boom period, also experienced a sluggish period. With the new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financial leasing companies," What new opportunities will the implementation bring to the leasing industry? In this paper, combining the status of our financial leasing companies with the analysis of the unique business advantages of the leasing companies, the writer believes that under the environment of increasing prosperity market, the financial leasing industry faces enormous historical opportunities for development.

关键词:金融租赁;优势;前景

Key words: financial leasing;advantage;prospects

中图分类号:F83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20-0034-01

1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及现状

金融租赁业在中国已走过了二十多年的曲折历程。从1993年前后行业发展深层次问题暴露出来,也有了十多年时间了。光阴似箭,这段时期来,经济全球化和信息革命的浪潮给不断深化的改革开放增添了新的动力和活力,中国的政治经济状况有了巨大的变化。与此同时,和金融租赁公司发展密切相关的外部状况也出现了新的变化和动态。2000年大部分租赁主体都会旧貌换新颜、于烈火中重生。与此相对应,法律、财务、监管等发展所需的支柱基本确立,税务政策也很快将取得局部改善。纵观横看,金融租赁业正以崭新的姿态处于优胜劣汰、继往开来的关键时期,其发展动因、发展压力、发展政策、发展环境、发展空间、发展机遇、发展条件、发展能力都处在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发展已成为金融租赁业的当务之急和第一要务。2007年3月1日,修订后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正式施行。相较央行颁布的原《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主导的修改稿最大的突破,是允许银行入主金融租赁公司。商业银行的进入,势必对实力孱弱的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带来新契机。修订稿出台后,得到银行业界的积极响应,民生银行等多家银行申请试点。先进国家中,融资租赁年租赁交易额往往能占到GDP的2%以上,租赁渗透率也达到两位数,高的如美国甚至可以达到30%左右。尽管缺乏准确的统计资料,我国的年租赁交易额一般认为还不到GDP的0.2%,而租赁渗透率也低于2%的水平。这种差距从另外角度来看,正说明我国租赁市场未来发展存在巨大的空间。同时由于影响租赁行业发展的会计准则、税收政策、法律制度等条件基本成熟,实现这一转变的过程并不一定需要很漫长的时间。

2金融租赁公司特有的业务优势

在企业通过外部融资取得固定资产时,有以下几种方式:股权融资、发行债券、银行借款和融资租赁。其中,股权融资和发行债券较难取得,对于多数企业来说,银行借款是最常见的选择。但金融租赁与银行贷款相比有其独特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企业避开了资金紧张时期和集中的开支。当企业需要引进大型设备的时候,通常需要筹措一大笔资金,这样势必造成企业资金需要上的紧张,流动资金的大量减少。由于租赁采用的是定期支付租金的方式,费用负担均匀,因此对于企业来说只需每段时间支付一笔小额的资金就可以顺利引进设备,迅速投入生产为企业创利。其次,一般企业向银行进行融资,要支付的手续费和利息费用比较高,而金融租赁的费用相对其而言就低了一些。而且也不要求承租人提供担保和抵押,对于企业的资产、净资产也不做严格的要求,融资条件相对比较优惠。再次,企业在整个金融租赁业务中处于主动地位,出租人须根据承租人的要求来提供相同规模、型号、功能的租赁资产。企业既融得了资金同时也引进了新型的设备。而且在整个金融租赁期满时,企业还可以自由的选择退出方式,既可以退租、续租也可以回购。最后,作为一种新型的企业融资渠道,金融租赁使得企业融资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融资渠道。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在不同的情况下采取不同的金融租赁方式来满足自身对于资金需求。因此,租赁业务所具有的独特性,决定金融租赁公司有着坚实的市场基础。

3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前景看好

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金融租赁形式逐渐从传统租赁向现代租赁过渡,金融租赁业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和良好的市场前景。目前,随着招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日前在上海的开业,我国首批五家试点商业银行全部完成了金融租赁公司的组建工作,这为金融租赁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历史性发展机遇。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金融租赁形式逐渐从传统租赁向现代租赁过渡,金融租赁业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和良好的市场前景。对银行而言,设立专门经营金融租赁的子公司,能够延伸其服务领域。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高波表示,租赁业务将带动银行向资产证券化、产业投资基金、资产信托、理财产品等新兴业务发展。此外,租赁资产的流动性和可转让性都比信贷资产强,能帮助降低银行的坏账风险或资产处置风险。对于租赁公司本身而言,除了依托银行的网络发展客户以外,还可以吸取银行的经营经验,与之在业务上协同合作。对企业而言,金融租赁的出现使企业摆脱了单一间接银行融资的束缚,通过金融租赁进行融资,企业能够用较少资金投入,实现较大产出,加快其投资速度。对供货商而言,金融租赁则有利于他们增加销售,快速实现货款回笼,拓展下游用户,可以提高资产盈利能力,对生产型资源进行合理配置;还能改善资产负债比例,均衡现金流,提高资本金比例和利润。在发达国家,金融租赁是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1981年我国正式引入金融租赁,但目前仍处于行业起步初级阶段。据统计,2006年我国全社会固定设备投资总额为10.99万亿元,如果金融租赁能达到10%至15%的租赁渗透率(指租赁额占全社会设备投资总额的比率),其规模应该在1万亿至1.6万亿元之间,而2006年底,市场实际规模仅有0.05万亿元,租赁渗透率不到2%,金融租赁业市场的发展前景可见一斑。

从上述几点看出,金融租赁业务对金融行业健康持续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完善投融资平台、利用多种金融工具、进行金融创新和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裘企阳.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修订版)问答[J].租赁动态与信息,2007,(3).

金融租赁范文9

【关键词】金融租赁 市场 政府 对策

一、引言

金融租赁属于现代租赁,发展至今已有半个世纪的历史。上世纪五十年代,美国的叙恩・费尔德成立了全球首家融资租赁公司――美国租赁公司,该公司的成立标志着租赁市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新的租赁形式诞生。这种新型的租赁方式依托融物筹措资金,立刻受到世界各国的欢迎。中国改革开放以后,这种租赁形式也迅速进入了中国市场。

在我国,对金融租赁已经形成了较为一致的定义:“金融租赁是指由出租方通融资金为承租方提供所需设备,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交易,它主要涉及出租方、承租方和供货方三方当事人,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同所构成。”此外,“金融租赁具有融资功能、推销功能和资产管理功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双向良性调节的作用,是宏观经济控制非常有效的手段。”因此,该形式一进入中国就体现出迅猛的发展势头。回顾金融租赁在中国三十余年的发展历程,先后经历了起步(1980~1983)、快速发展(1984~1992)、回落萎缩(1993~1998)、调整回升(1999至今)四个阶段。尽管中国的金融租赁业在三十余年的历程中获得了一定发展,然而,同欧美等国相比,依然存在很大差距。如何找出制约中国金融租赁业发展的障碍,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二、制约金融租赁业发展的障碍

当前制约着中国金融租赁业进一步发展的障碍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国家出台的扶持政策少

目前,我国尚未针对金融租赁业出台专门、具体的扶持政策,特别是一些专业性的政策措施并没有颁布实施。具体说来,在保险领域,当前中国的金融租赁保险制度没有形成,因此整个租赁市场的运行面临着巨大的不稳定性和风险。加之,我国本身的市场经济尚不成熟,很多配套机制,如租赁信用保险体制未能形成,公司自身在应对市场变化之时,往往不具备预先防备、及时应对的能力,无论是出租方还是承租方,都缺乏保险防范意识,而这必然限制金融租赁的健康发展。在财税领域,我们发现当前国家并未出台相应的减税或者其他优惠性的策略,相反,当前出台的财税政策中有不少条款增加了承租方的投入,使得金融租赁主体的参与热情受到打击。这些现状均不利于我国金融租赁业的健康发展。

(二)相关法律不够健全

当前,金融租赁业的运行没有针对性的法律对主体的行为加以限制、对主体的权益加以保护。这就在无形中使得金融租赁的运行风险增大,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导致金融租赁的可持续发展受到了威胁。具体说来有三点:首先,当前对该领域的法律性界定不明确、且差别巨大,导致监督、管理难度加大;其次,涉及该领域的相关规定并未上升到法律层面,执行效果不强;再者,财会方面的相关规定未能获得业界的一致认可,也阻碍了金融租赁的繁荣。

(三)金融租赁公司缺乏竞争力

当前很多金融租赁公司自身并不具备独立面对市场风险的能力,且无法看清市场发展形势。在本世纪初期,很多金融租赁公司盲目跟风,哪里是业务发展最热门的地方就涌向哪里,自身缺乏必要的判断力和市场把控力。因此,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金融租赁公司所开展的投资项目往往缺乏科学的指导和依据。这些也导致了租赁公司的资金回笼不畅、公司员工收账压力大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都极大地损害了公司的社会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再者,当前不少金融租赁公司研发的产品无法占有市场。因为金融租赁公司的研发、销售其实就是“新瓶装旧酒”,产品本身都是对已有产品的抄袭、仿制,没有真正的创新,只是换了一个名字而已,没有特色、没有自身的精神内涵,这样的产品自然无人问津。金融租赁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设备(消费)市场之间,在投资者、银行、制造商、经销商和消费者之间起着相当广泛和重要的纽带作用,其融资、投资、资产管理等功能在社会经济的生产、流通和消费三大领域中发挥着极大的功效。”然而,我国的金融租赁公司不仅未能准确定位,而且错误地将产品的研发侧重于“融资”环节,而这必然导致金融租赁公司缺乏特色,也无法拥有市场竞争力。

(四)从业人员素养不高

金融租赁是一个同不同产业、不同人群之间产生交际的行业,因此对其从业人员的综合素养和职业素质均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然而,我国很多金融租赁公司尚未意识到人才的重要性。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点:

1.选贤任能成为口号。在很多租赁公司内部,人才的选用更多依靠的不是个人能力,而是裙带关系,未能选拔出真正有才干、有能力的职员。

2.职员提升空间有限。公司内部缺乏人才的培训、晋升机制,使得新入职的员工无法快速进入工作状态,老员工则无法跟上金融时代快速的发展变化,而这些导致职员无法获得进一步上升的空间,最终制约了租赁行业的发展。

3.缺乏人才奖惩机制。没有形成完善的奖惩机制,尤其缺乏对具有卓越贡献职员的物质奖励。

(五)融资渠道受限

当前,政府的宏观调控特别严格,控制资金来源使得金融租赁业的资金获得起伏较大,也于无形中加重了产业发展的隐患和危机。目前国家明文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只能是自主出资或者是获得银行的贷款,且不能进入货币市场,也不得通过其他手段从民众手中获得资金。这样的规定使得当下金融租赁公司没有获得雄厚的资金支持。所以,如今我国的金融租赁公司普遍面临着缺少资金,并且,公司为了维持正常的运转,只能通过借债的方式来弥补资金缺口。一旦运转不顺,公司随时面临着破产的风险。所以,缺乏必要的资金支持必然导致公司自身发展受限,同时也会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

三、解决当前金融租赁业困境的对策

从2007年开始,我国的金融租赁业获得了井喷式的发展。有数据显示,“截止2013年,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务总量已经达到21,000亿元,较2007年的240亿元增长了86.50倍。全国注册运营的融资租赁公司约1,026家,其中包括金融租赁公司23家,内资租赁公司123家及外资租赁公司880家,融资租赁公司的总量较2007年增长了10倍。”

金融租赁行业的发展已经呈现出了主体多元、国际融合度高、增长迅猛等特点。当前,在全球经济低迷、中国经济下行压力大的背景下,中央政府正集中力量“调结构,促发展”,而金融租赁业作为完善社会资源优化的重要杠杆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那么在新的形势下,金融租赁业该如何扬长避短,获得充分发展呢?对此,笔者有以下几个建议。

(一)国家层面给予支持

中央和各级政府不仅要对金融租赁行业做好调整、监管的工作,同时也需要出台相关的政策以扶持产业的发展,特别是要出台一些具有针对性的优惠政策,如降低贷款的利率,降低税率等。而且,政府部门要加强对金融租赁业的财政倾斜力度,从而建立起社会对金融租赁的信心,以提升社会资本流入该产业的可能性。此外,国家层面还应当尽快出台与金融租赁业发展相适应的专业性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降低产业的运行风险。

(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人才在任何时候、任何产业中都是至关重要的元素,直接影响到整个产业的发展水平。同样,金融租赁业的发展水平直接同其从业人员的素质、综合能力相挂钩。因此,金融租赁公司首先要重视人才的力量,树立起人才意识;其次从公司内部入手,搭建起完善的人才培训、晋升、发展制度,这样才能培养出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从而降低公司运行的风险。

西方的金融租赁业已经经过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并且已有相当一部分学校和专家专门从事此类研究,已拥有较为完善的理论体系指导相关实践的开展。因此,我国应积极学习西方的做法,从高校教育入手,加大对金融租赁业的研究,并在高校教学之中注重对相应专业人才的培养。

金融租赁范文10

引进战略投资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优化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二是通过引入战略资本,可以帮助金融租赁公司迅速扩大规模;三是有利于金融租赁公司提升业务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四是有利于金融租赁公司建立新的融资平台。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认真探讨。

金融租赁公司应引进怎样的战略投资者

产品、市场、资金、管理、信誉五项是考察金融租赁公司战略投资者的基本条件,但这些并不是引进一个具体战略投资者必须具备的全部要件,金融租赁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阶段和实际需求有所侧重,合适的才是最好的。金融租赁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切忌贪大求洋,而应选择最适合自身改革与发展需要的战略投资者。笔者认为,在确保符合《公司法》《金融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管当局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适合金融租赁公司引进的战略投资者,大致有三类。

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基本要求是:自有资金充足,市场占有率高,经营状况良好,管理科学规范,盈利能力较强。民生银行的战略合作伙伴天津保税区投资有限公司是天津中天航空工业投资公司的大股东,后者则是空客A320系列飞机天津总装线项目持股49%的中方合作伙伴。在民生租赁成立后,民生银行将有助于天津保税区投资有限公司拓展经营范围,进入飞机、船舶等增长潜力巨大的业务领域。在2007年9月13日举行的“第二届中国航空租赁高峰会”上,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指出,在2005~2025年期间中国新增飞机2880架,采购金额为3000亿美元,按照30%以租赁方式进行,将产生900亿美元、折合近6000亿元人民币的市场。仅围绕空客的设备租赁与飞机租赁,就可以让民生租赁获得足够的业务。

合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投资基金。通过引进此类战略投资者,实现企业文化的交融,经营理念的创新,提升资本、管理、技术、产品、服务及网络的竞争力。

合格的境外金融机构和租赁公司。即符合中国银监会《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3年第6号)有关规定的境外金融机构。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不仅可以改善金融租赁公司的股权结构,补充金融租赁公司资本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机制,解决金融租赁公司外部监督不力的问题,而且可以引进国外金融机构的现代金融管理人才,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技术,科学的经营方式和商业模式,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金融产品。建信金融租赁公司由中国建设银行与美国银行出资设立,在已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中,它是唯一一家引入境外商业银行合资设立的公司。在合资过程中,美国银行为就其提供了大量技术援助。

金融租赁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模式选择

单个战略投资者模式。即引进一家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或一家合格的境内金融机构或一家合格的境外金融机构和租赁公司。此种模式的优点是,作为唯一的战略投资者,必然对建立合作关系的金融租赁公司高度关注,毫无保留地帮助金融租赁公司加强管理、改善经营、提高效益、加快发展。缺点是受监管当局有关向金融机构入股规定的限制,入股比例和金额有限,对金融租赁公司补充资本金、改善股权结构的正向影响较小。

多个战略投资者模式。即同时引进多家上述三种性质的战略投资者。具体操作上,又可分为两类。一是单一型多个战略投资者模式。即:战略投资者群体,要不都是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要不都是合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境内投资机构,要不都是合格的境外金融机构和租赁公司。二是混合型多个战略投资者模式。即引进上述两种或三种性质的战略投资者同时成为金融租赁公司的战略投资者。

多个战略投资者模式的优点是,可以在不违背监管当局有关向金融机构入股规定的前提下,提高战略投资者群体入股总额和持股比例,使金融租赁公司资本金得到大量补充,股权结构显著改善、有效制衡明显。缺点是多个战略投资者的企业禀赋不同,往往存在企业文化、发展战略、经营理念、管理个性上的差异,在事关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管理、改革发展等重大问题的决策上,难免出现分歧,从而降低决策效率。

民生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模式选择上均选择了单个战略投资者模式,体现这两家金融租赁公司控股股东效率优先,快速发展的战略。这不仅满足金融租赁公司发展初期快速扩大业务规模的需要,也适应了租赁行业大发展的形势,也是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

金融租赁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政策与操作建议

引进战略投资者,在境内已经不是绝无仅有的尝试,但对金融租赁公司来说,仍然处在起步阶段。通过对境内金融机构先行者引进战略投资者实践的分析,笔者认为,金融租赁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需注意解决以下问题。

明确发展战略,适时引入战略投资者。目前,金融租赁公司大部分是新成立或新重组成功,业务处在摸索或恢复阶段,发展战略处在规划阶段当中。引进什么类型的战略投资者?这与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战略定位密不可分。发达国家租赁市场经验表明,租赁市场上超过80%的份额由银行及制造商背景的租赁公司所占据。金融租赁公司是向银行背景发展还是向制造商背景发展?还是另辟捷径?如果没有明确的战略规划,如何获得战略投资者的认同?引进战略投资者如果没有价值链互补效应,只不过又多一些“口水战”,对于现有股东几乎全部是弊害,既要出钱又摊薄股权。因此,尽快制定出明确的公司发展战略是当务之急。

合理设置股权结构。从民生租赁和建信租赁的股权比例来看,这两家银行系的金融租赁公司在设计公司股权结构上,体现了谨慎经营的原则。民生银行持有民生金融租赁公司81.25%,依然是保持控股地位;而建信金融租赁公司的外资股东美国银行持股比例已突破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的政策限制达到了24.9%,加上间接持股(美国银行持有中国建设银行股权8.19%),理论上美国银行实际持有建信金融租赁公司股权31.05%(24.9%+8.19%×75.1%),这说明尽管中国建设银行与美国银行3年深度合作良好,但中国建设银行仍保持对建信金融租赁公司67%控股地位的底线不放。民生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都是知名的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股权设计上有着丰富的实践,这两家公司的股权结构设计给了我们很好的启示:在引进战略投资者初期,要保持公司的控股地位;在合作中逐步了解战略投资者,股权释放一定要循序渐进。

谨防盲目扩大股本总额。目前,由于金融租赁公司的金融创新能力较弱,资金出路主要是融资租赁,还不具备通过投资多元化来分散经营风险的条件,因此,金融租赁公司在引进战略投资者时不应盲目扩大股本金总额,应该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合理、准确地测算和确定股本金总额。

金融租赁范文11

2010年4月27日,国航通过工银租赁引进的第一架波音737-800飞机在位于首都机场北侧的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内成功交付使用,这是我国通过境内保税地区以金融租赁方式引进的首架飞机。记者了解到,近期,天竺综保区内还将引进一架波音737-800飞机和一架空客321飞机,三架飞机项目总金额约为1.4亿美元。

破壁垒国内金融机构跃跃欲试

飞机租赁业务是指租赁机构通过贷款、融资等一系列方式向飞机制造商购买飞机,之后租赁给航空公司并收取租金的业务形式。由于航空业是高负债率运营的行业,据统计,全球航空运输业所使用的飞机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租赁方式获得。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航空运输量快速增加,1978年我国民航旅客运输周转量在国家综合运输体系中的比重只有1.6%,2009年已经上升到13.8%。1978年,我国定期航班运行总量的国际排名是第37位,2005年至今连续5年稳居第2位,已跻身于世界航空大国行列。

我国飞机租赁市场需求广阔,以国航为例,截至2010年3月底,国航共有飞机269架,其中租赁飞机133架。预计到2020年,中国民航要补充的新飞机在2500架以上,中国飞机租赁所涉及资金至少830亿美元。

从全球范围来看,飞机租赁是航空业中表现最好的板块,其平均利润率可以达到9%左右,而飞机制造、机场和航空公司分列其后。但是,目前的国际航空租赁市场却是一个由境外机构垄断的市场。由机租赁业务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历来为国外租赁机构所看重,飞机租赁市场基本由境外机构垄断。

由于我国境内较之境外从事飞机租赁业务在关税和增值税税率上分别高出5%和17%(在国外注册的公司无需缴纳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只由国内航空公司在向这些机构租赁时按优惠税率缴纳相关进口环节税款,即关税和增值税税率分别为1%和4%),因此目前国内所需租赁飞机90%左右由国内航空公司向境外金融机构租赁获得。在这些境外金融机构中,GE旗下的GECAS公司和AIG旗下的ILFC公司,%及中国银行收购的新加坡SALE公司占据了全世界大部分飞机租赁市场份额。

境外机构垄断飞机租赁行业事实上造成了我国隐性税款的流失,发展航空租赁业已成为当务之急。由于从事飞机租赁业务的公司注册在境外,因此其相关的经营所得和资本溢出所得税款均在注册地上缴,而支持其收入所得的却是我国国内航空公司支付的租金。如果由我国境内主体开展此项业务,无疑应在我国国内缴税。即使国外一些地区有特别政策优惠,使得租赁机构事实上不需支付所得税,但由飞机租赁业所带动的金融咨询行业、航空咨询行业等也可为当地带来可观的税收。

此外,当我国国内航空公司向境外租赁机构租赁飞机时,按规定应代境外机构缴纳6%至10%的预提所得税和5%的预提营业税,由于境外机构既不希望双重征税,也不愿履行缴税后再抵扣的繁杂手续,因此基本上是在飞机出租时直接将此部分税款转嫁给国内航空公司,这无疑在客观上更加重了航空公司的运营成本。

随着2007年3月1日新《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实施,国家对银行开展金融租赁业务逐步放开,工行、交行、建行、民生、招商、国开行等国内银行纷纷投资成立金融租赁公司,而飞机租赁业务正是这些金融租赁机构关注的重点,国内金融租赁机构跃跃欲试。

截至2010年3月底,我国正常经营的金融租赁公司共12家,资产规模达到1863亿元,比2007年增长9.3倍;净利润达25亿元,比2007年增长12.76倍。近两年国内金融租赁企业的发展势头不可小觑,正在改变国外机构独占市场的格局。

着力打造航空金融租赁产业聚集区

我国金融租赁机构直接开展飞机租赁业务,即由金融租赁机构设立单独的项目公司,对外购买飞机,租赁给国内或国际的航空公司,有利于培育我国的现代租赁业,带动与飞机租赁相关的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有利于培植新税源,也有利于减少我国的贸易顺差压力。从长远看,还有利于为我国自产飞机进人国际市场提前积累经验并进行探索。

鉴于以上思路,天竺综保区管委会就综保区开展飞机租赁业务分别与工银租赁、民生租赁、交银租赁、中银租赁等几家主要的金融租赁机构进行了交流,并将企业希望利用综保区平台开展飞机租赁业务的想法及相关问题向北京海关进行了专题汇报。2009年6月9日,综保区管委会向北京海关递交了《关于申请在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开展飞机租赁业务的函》北京海关非常重视并迅速向海关总署汇报,在得到海关总署的批准后,于2009年6月25日批复了《北京海关关于同意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开展飞机租赁业务的复函》,此函同意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开展飞机租赁业务并对相关事项作出了明确要求。

与此同时,综保区管委会向北京市政府呈报了《关于向国务院申请在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设立飞机租赁业务试点的请示》,恳请市政府向国务院申请批准将天竺综保区确定为开展飞机租赁业务的试点区域,并批准金融租赁机构在综保区设立飞机租赁项目公司。在北京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2009年7月23日,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会同综保区管委会拜访了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公司的主管部门――中国银监会,就在综保区开展飞机租赁项目向银监会正式提出申请。

2009年7月至9月,中国银监会相关领导先后两次到综保区实地调研,了解在综保区开展飞机租赁项目的政策、地理优势,并就开展此项目的运营模式进行探讨。根据综保区的汇报情况,银监会进一步召集工银租赁、建信租赁、民生租赁等金融租赁公司展开深入研讨并征求意见。

经过反复调研、讨论,银监会于2010年1月15日向其管辖的金融租赁公司正式下发《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0]2号),对业务资格审批。项目管理、风险控制、监督管理作出明确规定,该通知彻底清除了在综保区内设立飞机租赁项目公司的政策障碍。

按照通知的相关规定,工银租赁、建信租赁、民生租赁积极向银监会进行申报,2010年3月11日得到了银监会的批复即“批准其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资格”。

在以上政策背景下,综保区管委会与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反复沟通协商,最终,工银租赁为国航引进飞机的项目落户综保区。

在北京市、顺义区工商局的大

力支持下,2010年3月29日,由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出资设立的项目子公司――工银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取得了工商营业执照。接下来,项目公司的刻章备案、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海关检验梭疫登记备案、外汇登记等手续在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迅速办理,让投资方切实体会到了北京天竺综保区的办事效率和服务态度。

万事俱备,只欠东风。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工银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向波音购置飞机的货款于2010年4月22日成功支付,该公司作为出租方、国航为承租方的737-800型飞机在美国西雅图完成交付,4月26日顺利到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这是我国利用综保区政策优势通过国内金融租赁机构交付的第一架飞机,它同时标志着,天竺综保区已在打造我国航空金融租赁产业世界级聚集平台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综保区:航空租赁业的最佳平台

综合保税区“境内关外”的独特政策优势,使其在海关、外汇、税务、商检等各方面享有国家赋予的开放政策,是突破航空租赁业发展瓶颈,做大做强航空租赁业的最佳平台,具备发展飞机租赁业的独特优势:

一是拥有全国首家空港型综合保税区的政策优势。天竺综保区所具有的保税政策优势,使得在此注册的金融租赁项目公司进口用于租赁的飞机并存放于综保区时,可以享受注册在境外机构的待遇,免缴进口环节的关税和增值税。当境内航空公司向注册在综保区内的金融租赁项目公司租赁飞机时,可以视同跨境租赁,因此可以享受航空公司直接跨境租赁所享有的优惠税率。这样,我国的金融租赁机构就可与境外租赁机构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

二是独享与首都机场停机坪无缝对接的区位优势。天竺综保区与首都机场跑道无缝对接,其中在国务院批复范围内有0.2平方公里与停机坪直接相连,因此飞机真正可以实现在综保区内交接,并保证海关监管安全。这一独特的区位优势为开展飞机租赁业务提供了必要的物质条件,这也是天竺综保区与国内其他保税区域相比,更有利于开展飞机租赁的独特优势。

三是坐拥首都机场航线丰富、航班密集、连通性好的资源优势。一般飞机租赁合同中都要约定飞机交接的机场,为便于办理海关手续,同时考虑到国际租赁业务拓展需要,飞机租赁公司通常会选择国际航线丰富的枢纽型机场作为合同约定的飞机交接地。因此,首都机场作为亚洲第一、世界第三大机场,无疑是飞机交接的首选地。

四是具有依托临空经济区发展的产业优势。天竺综保区位于北京六大高端产业功能区之一――临空经济区的核心区。依托首都机场丰富的口岸资源,国航总部、新华航基地、东航北京基地、中航工业集团发动机总部等重大项目先后落户临空经济区,以Ameco为代表的航空维修企业和中航油、中航材等航空配套服务企业也在机场周边呈现聚集之势。丰富的航空产业资源为天竺综保区发展飞机租赁业提供了必要条件。

五是具有依托首都金融中心发展的环境优势。金融产业是北京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产业,金融总部聚集使北京具有鲜明的金融总量优势。充足的金融资本为发展资金密集型的飞机租赁业提供了有力保障。特别是首都作为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所在地,信息资源丰富、政策审批便利,同时,北京地区金融机构服务能力强、人才素质高,也为天竺综保区发展飞机租赁业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金融租赁范文12

    【关键词】 预付租金;未确认融资费用;新摊销法

    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对融资租赁,承租方要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出租方要按实际利率法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对先付租金(每期期初收付的租金)未确认融资费用如何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如何分配,该准则并无规定。最权威的说法是2007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上说法:“在先付租金(即每期期初等额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租赁期第一期支付的租金不含利息,只需减少长期应付款,不必确认当期融资费用。”(见该书426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年版)这还是过去的老办法。笔者经过研究发现这样做并不妥,不符合新准则。《企业会计准第21号——租赁》第十五条规定:“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第十九条规定:“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第一期也在租赁期内,凭什么不分摊融资费用?在租赁的第一期,应付租赁款已经发生,根据权责发生制,它就应当分担融资费用。不仅如此,它应分摊的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内是最多的,因为它的应付租赁款最多。不错,第一期支付的租金是不含利息,但不等于第一期就不分摊未实现融资费用。应按应付租赁款减去第一期租金后的余额计算第一期应分摊的融资费用。下面用一权威教材上的例子(陈信元主编《财务会计》(第二版)330页,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说明“第一期不摊销融资费用”的老摊销方法和笔者提出的“第一期要摊销融资费用”的新摊销方法。

    2001年1月1日,甲公司将1台设备出租给乙公司,设备成本23 000元,公允价值29 000元,租期4年,每年初应付租金8 000元,租赁利率8%,设备预计经济寿命6年,无残值。合同规定租赁期满时乙公司可以10元的价格优先购买该设备。老办法的摊销表是:

    新摊销表和前面那个老摊销表区别之一就是增设了第二栏“计息基数”。拿第一年来说,由于第一年初已支付8 000元租金,这8 000元就不再计算利息了,第一年的计息基数只能是28 616

    -8 000=20 616。这20 616元的应付租赁款应当在第一年计息,利息费用为20 616×8%=1 649元。这正是老办法忽视的地方。后付租金第一期的计息基数和应付本金额是相同的,(在本例都是28 616

    元),不需要分设;先付租金这两项不相等,需要分设。这是先付租金摊销表和后付租金摊销表的主要区别之一。许多教材中这两个表的格式是相同的,实际上是把后付租金的摊销表照搬到先付租金的摊销表中来,这是它出现错误的重要原因。

    区别之二是:老表中第二年摊销的1 649元新表中挪到了第一年,老表中第三年的1 141元挪到新表的第二年,老表中第四年的594元挪到新表的第三年,整体上移一年。第一年不仅摊销了融资费用,而且它分摊的融资费用最多。但最后一年不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最后一年不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咋一看似乎有道理,因为:1.未确认融资费用前三年摊完了,第四年就不用摊销了。2.第四年(最后一年)年初把全部应付租赁款付清了,当年不产生租赁利息费用,就不再摊销了。但仔细一想,这样做存在这样一个问题:租赁期是四年,却是按三年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最后一年不分担任何融资费用,利润会因此过高。另外也不符合新准则,新准则规定“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分摊”,既不能漏了第一期,也不能漏了最后一期。为解决这个问题,笔者又想出一个办法:最后两年改为直线法。上例最后两年应摊销的融资费用均为594/2=297。摊销表也应改为:

    摊销办法改变了,会计处理也要改变。第一年原来不需要编制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会计分录,改革后则需要编制这笔分录。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28 616

    未确认融资费用 3 384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32 000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8 000

    贷:银行存款 8 000

    每月分摊利息费用时记

    借:财务费用(1 649/12)137.41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37.41

    后几年支付租金的会计处理同第一年相类似,就不一一列举了。

    出租方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方法及会计处理也要实行类似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