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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贷款利率

时间:2023-05-30 09:03:39

私人贷款利率

私人贷款利率范文1

农户资金借贷的实证分析

农户的资金借贷渠道可以分为正规金融渠道和非正规金融渠道,正规金融渠道主要包括“支农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此外还有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和村镇银行等其他商业银行,不过在所调研的农村地区,邮储银行和村镇银行对农户的贷款支持依然很弱,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商业银行对农户的借贷业务有所发展。非正规金融渠道主要包括民间私人借贷、钱庄、农村合作基金会、合会、及银背机构。民间私人借贷在河南农村地区依旧活跃,而农村合作基金会于1997年被政府取缔后基本上从农村地区消失。虽然合会及银背机构在东部地区较为广泛地存在,但在所调研的13个河南农村地区却均未发现,只有2个调研地区发现私人钱庄,不过很少有农户从那里取得贷款。所以,这里民间借贷数据统计的是河南农村地区的民间私人之间的借贷情况。表1给出了704户农户2011年度四类借贷资金来源的统计结果,农户来自农村信用社累计借贷资金总额为5939000元,农户借贷发生比率,也就是指发生过资金借贷的农户数量占总调查户数的比率。2011年度从农村信用社借贷的农户有296户,在总调查户数中所占的比例也即农户借贷发生比率为41.8%,是正规金融渠道中借贷比率最高的,这说明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可获得性要远比商业银行强,其信贷资金发放的覆盖面比较广。不过借贷平均金额却是正规金融渠道中最低的,只有20064元,说明农村信用社更多的是发放小额贷款。农户来自其他商业银行的累计借贷资金总额为4735000元,这略低于农村信用社的累计借贷金额,有69户农户取得其他商业银行的贷款,借贷发生比率最低,仅为9.8%,借贷户均额度却是最高的,为68623元,这说明其他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主要是服务于农村少数的高端群体的客户。农户来自农业银行的累计借贷资金总额最小,只有1772000元,借贷户数为71户,借贷发生比率较低,为10.1%,累计平均借贷金额略高于农村信用社,却只有24957元,这说明农业银行已淡出农村地区,支农覆盖面窄,支农融资服务力度较小[2]。农户来自民间私人处的累计借贷总额为5219600元,借贷户数为391户,借贷发生比率最高,为55.3%,这说明民间私人借贷的资金总量较大,而且贷款的可获得性最强。不过,民间私人处的累计平均借贷金额最低,只有13349元,较能满足农户的小额支出项目的融资需求,但却缺乏对农户大项支出的融资支持。如表2所示,2011年度,农户来自农村信用社的借贷,每笔借贷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笔数,共有37笔,占农村信用社借贷总笔数比例的12.5%,而农户来自农业银行等商业银行的借贷,每笔借贷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笔数,仅有10笔,占农业银行等商业银行借贷总笔数比例的7.2%,可见,极小额度的贷款还得主要依赖农村信用社来发放。况且,农户来自农村信用社的借贷,每笔借贷金额在5000~10000元之间的,共有75笔,占农村信用社借贷总笔数比例的25.4%,而农户来自农业银行等商业银行的借贷,每笔借贷金额在5000~10000元之间的共有34笔,占农业银行等商业银行借贷总笔数比例的24.3%,两者的比例大致相当且都较低,这说明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和工商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额度较小的贷款仍是不足的,正规金融机构要想提高借贷发生比率,就应该多发放额度较小的贷款。农户来自农村信用社的每笔借贷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共有184笔,占农村信用社借贷总笔数比例的62.1%,而农户来自农业银行等商业银行的借贷,每笔借贷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却有96笔,占农业银行等商业银行借贷总笔数比例的68.5%,两者比例都很高,这说明三年来,随着我国货币量72.6%的增长率,农村正规金融机构把信贷资金主要用于大额度贷款上,且在它们之间出现过度竞争。2011年度,农户来自民间私人处的借贷,每笔借贷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笔数,共有116笔,占民间私人借贷总笔数比例的28.5%;5000~10000元之间的笔数,有122笔,占民间私人借贷总笔数比例的30.0%;10000元以上笔数,有169笔,占民间私人借贷总笔数比例的41.5%。可见民间私人借贷的额度分布较均匀,其提供的5000元以下的小额借贷要比农村信用社强得多。民间私人借贷额度有增大的趋势,不过受农户储蓄能力的限制,民间金融要想更多的发放大额度贷款,就必须要有组织化形式并且合法化,还要改善民间借贷的信用环境。析2011年度获得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436户农户中,有337户认为自己取得贷款需要担保抵押,另有99户农户认为不需要担保抵押,至于托关系送礼,有223户农户认为贷款需要托关系送礼,另213户农户认为贷款不需要托关系送礼。当年没有申请上贷款的农户有187户,没申请上贷款的原因主要有担保抵押不足,怕自己还不起和可供信贷的资金紧张等。这说明农户基本上不能取得纯信用贷款,农户要想取得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要符合多项苛刻的条件,如担保抵押等,还要受信贷政策和人际关系等因素的制约。尽管过半的农户表示愿意以房屋,动产或田地作为抵押来贷款,但由于农村地区的产权交易市场不完善,这些都限制了抵押物的品种选择及其合理估价,结果就使得农户因缺少承贷载体而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得到贷款[3],从某种程度上讲,农户从正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是比较困难的。而对于民间私人借贷,作出回答的504户农户中有88户认为借钱需要担保抵押,而416户农户则认为完全不需要担保抵押,在借贷手续上,作出回答的501户农户中有349户表示借钱至多需要口头承诺,152户则认为需要签订借款字据。由此可见,河南农村的民间私人借贷的手续比较简单且借贷形式灵活,能够方便快捷地满足农户的融资需求,但却不够规范,缺乏有效的还款保障,这也就决定了民间私人借贷多局限于亲朋和邻里之间,借贷的范围比较狭窄,缺乏人脉的农户较难获取民间私人贷款,且考虑到民间的大笔借贷会成倍放大信用风险程度,放贷的农户较为担心自己大额借贷资金的安全,不肯轻易放贷,所以农户的大笔借贷难以有效从民间私人处得到满足。在借贷期限上,有147户农户愿意选择的期限不超过半年,255户农户希望贷款期限在6个月到不超过1年,另有282户农户要求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到3年之间。在农村信用社贷款安排上,474户农户认为其贷款期限为1年,196户农户认为其贷款期限能达到2年,只有15户农户认为其贷款期限能超过2年。可见,农村信用社贷款在期限上还是低于农户所要求的理想贷款期限,这就抑制了农户出于现代农业和非农生产投资目的的融资需求。至于农户从民间私人处的借贷期限,作出回答的农户有302户表示根据自己需要来定还款期限,191户表示还款不约定期限,仅11户表示民间私人借贷期限与农村信用社期限一致,可见民间私人借贷的还款期限安排得比较灵活,更符合农户的实际需要。在借贷利率上,从农村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多数集中在6.5%左右,也有一部分贷款利率在8.5%~12%之间,对于这样的利率水平,作出回答的686户农户中有463户表示可以接受这样的利率水平,另223户则表示利率有些偏高,希望利率降低些,可见,河南不同的农村地区,利率有较大差异,尽管我国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有一定的市场浮动空间,但是对于风险大小程度相同的贷款种类,利率差距不宜过大,中等风险程度的农户借贷利率还是以不高于9%为宜,而风险大的贷款种类如信用贷款和消费贷款等,可出于补偿风险溢价的目的,制定相对高的利率。同时农户对利率高低的敏感度较低,较多的农户满足于自身的借贷利率状况,这说明农户关心的是能够取得贷款,贷款的缺失成本远比借贷利率成本高,所以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即使多发放贷款,还是能够从较高的借贷利率上得到风险成本和交易成本的补偿。至于民间私人借贷,作出回答的农户有357户认为它是无息的,117户认为它是低息的,还有28户认为它是高息的,具体到2011年度发生民间私人借贷,若是有利率的话,利率大多为6%,10%和12%。从中可见,民间私人借贷主要出于亲情友情的互助目的,大都不需要支付利息,所以借贷的范围必将受限,但也有一些放贷户,有了初步的放贷获息的观念,如果这种意识能被合理引导并被认同,将会使民间私人借贷突破“人情圈”的限制,得到市场化的飞跃发展。如表3所示,农户借贷资金的投向可分为生产性用途和生活性用途。生产性用途包括农业生产和非农生产两个方面,2011年度,投入到农业生产领域的累计资金总额过少,只有2381300元,其中1719000元借贷资金来自于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和工商银行等正规金融渠道,主要用于购买农机、特色种植(如食用菌等)和养殖上。同时投入到非农生产领域的累计资金总额达9791000元,其中来自正规金融渠道的借贷资金占72.1%的比重,主要用于做生意、开商店、买车搞运输、农产品加工、农村建筑等非农产业领域。而投入到生活领域的累计资金总额为5493300元,其中来自正规金融机构的借贷资金有3675000元,占66.9%的比重,来自民间私人借贷资金有1818300元,占33.1%的比重,主要用于建房、子女上学、婚嫁、买家具和看病,以解决农户生活水平的提高。可见河南省正规金融机构借贷投向已严重偏离农业生产,为非农生产和生活性支出提供过多借贷资金,由于农户的非农生产项目风险大且竞争日趋激烈,而农户的生活性支出本身却不能带来收益,所以正规金融机构的这些贷款暗含着巨大的信贷风险。而民间私人借贷由于其市场化程度低和农户储蓄意愿低,河南的民间私人借贷远不如东西部地区活跃[4],对农户的融资需求满足程度低,并且民间私人借贷用于满足农户生活性支出的累计金额是1818300元,远低于其满足农户非农生产支出的累计金额2739000元,这说明民间私人借贷的扶贫救济功能大为弱化,贫困农户的资金扶持问题凸显。

产生农户借贷问题的供给方面的原因分析

河南农户节余的闲置资金用于放贷的比例远不如东部和西部地区,也就是说河南农村民间私人借贷不够活跃,这里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河南农户整体收入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其生活性支出有很大一部分不需要民间借贷,当然部分贫困农户由于缺少还款能力和人脉关系,其生活性支出往往难于取得民间借贷。另一个主要原因是河南民间私人放贷过于局限于亲朋和邻里之间的“人情圈”,可供放贷范围狭窄,此外,不少放贷农户对非农生产的融资有了获利取息的意愿,但出于农村旧有的传统观念,不能付诸实施,也就削弱了民间私人放贷的积极性,同时,河南缺少东部地区所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机构如私人钱庄、标会和银背等等,民间私人之间的资金余缺就不能通过民间金融机构这个平台来进行调剂,所以河南民间金融发展比较迟滞。河南农户的闲置资金只能是大多数存入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但是其对农户发放贷款的占存款的比例也即是存贷比过低,原因是农业银行和工商银行等商业银行机构大都淡出农村金融市场,特别是很少发放农户小额贷款,而农村信用社出于信贷风险和交易成本的考虑,只愿意发放信用风险小和交易成本低的贷款,而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微型金融机构只是处于推广阶段,在河南所调研的地区均不存在,所以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缺位或弱化了其支农服务功能。当然对于河南农村的高端客户,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和工商银行等出现越位争贷的局面,且发放的都是大额度的贷款。对于农村正规金融机构而言,其现有的农户信贷产品所要求的信贷条件较高,一方面是贷款手续复杂、审批贷款时间长,甚至贷到款还需要托关系,远不如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的贷款方便快捷,其对于所申请的贷款,从申请—审核—批准—发放的速度为1~2周,平均周期为10天左右。具体到实际当中,老客户1~2天,新客户7~10天,最慢的2周时间能拿到贷款[5]。另一方面贷款需要担保和抵押,都增加了农户贷款的难度,所以农户如果是额度不大的贷款,往往不愿从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因为贷款的隐性成本过大。此外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也不愿意发放信用贷款,这对于缺少承贷载体但有还款能力,且守信誉的农户来说是很不利的,造成其融资需求必然会有一部分被抑制。对于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不同用途种类的贷款产品而言,非农生产贷款过多,而河南农村地区的这些非农生产项目已暴露出投资风险,非农生产性贷款不宜过多。当然对于农业生产性项目,特别是农产品深加工、特色效益农业和现代高产化农业等,其投资的泡沫成分小,对其投资的风险小,但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却对农业生产性项目的贷款过少。同时,农村信用社的贷款产品在利率和期限上也不够合理,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上搞“一刀切”,没有区分不同种类贷款的风险大小,致使不同种类贷款的利率差异不大,致使风险大的贷款发放过度并且风险损失在利率上得不到足额补偿。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期限多为一年,而不顾农户贷款期限的实际需要,这样的融资产品不利于农户的生产和投资。至于民间借贷无论是在贷款用途、贷款期限、贷款信用形式、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等上,大都是出于人情上的考虑,所以安排得比较随意而无固定的规定。过去很长一段时期农村金融机构为了自身的可持续发展,纷纷减少农村的金融业务或者淡出农村地区,如农业银行最为明显,农业银行在机构设置上,大量地撤并县以下机构,努力在大城市增设网点;在业务发展上,不再直接面向一般农户和乡镇企业开展业务,重点开发城市大客户、行业垄断性客户和城镇高收入群体等;在信贷管理上,采取信贷资金管理权限上收,县域、乡镇营业所主要任务是组织存款、清收贷款本息[6]。这里面的原因就在于农户的借贷资金回报率低,借贷利率自然不能定得太高,而且借贷利率也要受人民银行的限制,但是对农户信贷的成本过高,所以农村金融机构经营出现了困难局面,其可持续发展能力受到了削弱。农户信贷成本过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发放小额贷款和大额贷款的签约成本是相差无几的,而小额贷款本身利息收入少,扣除签约成本后,银行在小额贷款上的赢利微小,自然影响到小额贷款的发放量。然后农村金融机构缺少社会资本,不具备民间借贷的信息优势,难以筛选农户的类型,事后也不能对农户贷款的使用实施有效监督。所以其贷款的风险比较大,带来的坏账损失也大,所以农村金融机构出于控制风险的目的,很少愿意发放信用贷款。最后农村金融机构为克服信息不对称、不足值抵押以及法律约束不力的问题就越需要复杂规范的风险控制和评估技术,其管理成本也会相应急剧上升,而组织规模越大,更易出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为解决内部利益冲突的成本也相应较高。

政策建议

针对农户小额贷款供给不足局面,应积极引导农村信用社多发放小额贷款,政府可以考虑按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户数和贷款总量给予一定的贴息补偿,以求增强农村信用社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同时在农村地区大力发展农户资金互助会、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等贷款机构,以增加小额贷款的供给。在“工业反哺农业”的新时期,农业银行应改变淡出农村金融的策略,扩大支农贷款业务覆盖面,多为农户发放效益高的生产项目贷款,真正实现双赢,而其他商业银行则要提升为中高端农户贷款的水平。至于民间金融组织,可考虑逐步引导私人钱庄、合会或银背等民间金融组织合法化和制度化,发挥为农户融资的功能,使农户的闲置资金能够借助民间金融组织调剂资金余缺,并按农户提供闲置资金的多少来分红取息,以此调动民间借贷的积极性,至于河南民间私人借贷,应避免农户的盲目投资,提高农户储蓄意愿,鼓励对生产性借贷取息,规范农户融资的信用形式,提高抵押借款和担保借款的比例及合同化借款行为[7],扩大民间私人借贷的圈子,以求繁荣民间私人借贷。首先要对农户多供给小额贷款,如果小额贷款的交易成本过高,可适当上浮贷款利率,并实行农户联保贷款的形式,降低小额贷款的违约风险。其次,放宽贷款的信用期限,依据农业季节特点、生产项目的不同周期和贷款用途以及借款人综合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还款日期。再次,逐步放宽对农户贷款抵押和担保的要求,适当允许农户将宅基地和集体用地进行抵押,鼓励多种形式的动产质押典当[8],以此提高农户贷款的可获得性。同时,科学制定贷款利率,贷款利率的差异不应体现在地域上,而应体现在贷款的风险种类上,风险极大的非农生产项目,若没有足够的担保抵押,正规金融机构不应对其提供贷款,风险偏高的贷款项目,要制定较高的风险溢价水平,而对于低风险的贷款项目,利率可以适当低一些。最后,要放宽对农户借贷的条件并做好农户借贷的服务,积极向农户宣传贷款的政策、程序和条件等等,让农户了解如何进行贷款,并积极进行农户征信制度建设,对信用好的农户可发放信用证,每年提供规定额度的贷款,对还款及时的农户累进其借贷额度,此外,要帮助农户顺利取得担保和抵押贷款,在贷款审批和发放过程中,要缩短时间到15天以内,总之,要做好贷款的服务工作。首先,政府应对生活困难和急需脱贫的农户多投入财政性的扶贫资金,而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借贷资金则应用于农户致富。然后,在农户借贷资金投向上,农村正规金融机构把绝大部分的贷款资金用于非农生产项目和生活支出项目,这就产生了巨大信贷风险的隐患,生活支出项目本身缺少还款资金来源,非农生产项目投资过度,虽然暂时收益多,但风险大,一旦投资失败,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大额信贷资金就难以收回,所以,正规金融机构应严控在非农生产项目和生活支出项目的信贷风险,落实更严格的贷款审核,且应减少这类贷款发放量。当然对于农业生产性项目,特别是农产品深加工、特色效益农业和现代高产化农业等,其投资的泡沫成分小,对其投资的风险小,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应该增加农业生产性贷款总量。最后,民间借贷不应偏离生活性支出项目,它应满足农户的短期和急需的用款需要,应有较高的资金安全性和流动性,非农生产项目占用过多民间借贷资金,将会使农户在生活方面承担巨大的资金缺失成本损失,所以民间私人对于非农生产项目的借贷可采用收取利息的办法进行限制,并能起到补偿高风险损失的目的。

本文作者:张军工作单位:南阳理工学院国际教育学院

私人贷款利率范文2

我国民间一直主张:“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一俗语,其实它便是我们今天民法中规定的合同之债。近年来常有人呼吁放开民间私人借贷抑制政策并加大政府的监管,但是我国政府对民间私人借贷问题一直很保守,使之一直在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之外生存。关于私人借贷的理论界定,学术上有关的参考文献很少,但对其概念的总结,历来争议不大。具体来说,私人借贷是民间融资的主要方式,也有人习惯称之为“草根金融”,是存在正规金融体制之外的非正式金融。它是以资金的供给方闲置的资金为主要来源,通过合同的方式借贷给资金的需求方的借款。资金的需求方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个人,不受政府的调控与管制,属于直接性的投融资。资金的供给者与资金的需求者发生面对面的金融交易,资金的需求一方通过支付一定的利息来获得资金的使用权,资金的供给一方承担资金需求方的违约风险。而且法律条文中没有对其进行规定,也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具有方便简单、可操作性强的特点。

二、民间私人借贷的供求关系分析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生存权与发展权,这是人权保护的基本内容,维护与保障公民的生存权与发展权是一切法律必须坚持的最基本价值追求。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个体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为了获得生存与发展,投融资已经成为了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在日本,个人间的信贷占日本农户信贷总额的16%,印度私人借贷占农村融资额的18%-20%。中国私人借贷的在经济活动中的比例暂时无法精确的计量,但是估计其份额肯定十分的庞大。在中国信贷市场上,银行、信用社等正规金融与民间方式的私人借贷等非正规金融所占的比例差异较大,而在民间借贷中,以私人借贷为主体。2003年全国农户每户累计向非正规金融体系借款为1045.36元,其中私人借款为1015.962元,占向非正规金融体系借款的97.2%,而向正规金融借款所占的比例极小。由此可见,在民间借贷中,私人借贷占据了相对优势的地位,即私人借贷成为了非正规金融市场的主体。在中国的广大城乡地区,私人借贷都占据了绝对的垄断优势,正规金融的供给不能满足需求者的资金需求,于是通过民间借贷来解决成为了可能,导致了在中国具有血缘、地缘、人缘优势的私人借贷应运而生,使个体经营者在缺少资金的情况下负债经营成为了可能。

三、民间私人借贷的可行性研究

民间借贷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而是市场规律与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由于民间私人借贷具有手续简便且大多数情况下不需要抵押品和担保,还款所受的限制小,以及信用社与银行贷款的手续繁琐,再加上农村的人口流动小的特点,人与人之间的交往频繁,而私人借贷以地缘、血缘、人缘为纽带,贷款人对借款人的品德、能力有比较清楚地了解等等,这些情况导致私人借贷的存在于发展是十分必要的,民间私人借贷具有的可行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信息的获取方面。民间私人借贷是借款人直接对贷款人进行的融资活动,双方为了交易的成功会经常的接触,并充分利用人际关系网中的个人信誉,贷款人对借款人的道德、收入以及还款能力方面相对熟悉,由于农村对是熟人社会,人与人之间有限的交往范围,人员不经常流动,所以绝大多数借款人还是比较注重自己的信誉,力求可持续发展。二是从担保方面。民间私人借贷双方一般是熟人借款,或是有中间人作担保人的借贷,这相对于银行、信用社借贷所要求的担保人与担保品的制约较小,许多不被金融机构所采纳的担保资源均可以作为担保而借款成功,有效的缓解了受法律规定的担保的约束的限制。三是交易成本低。私人借贷操作简便,合同内容简单、实用,成本比较低,并可以对还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进行灵活的变通,并且私人借贷的信息搜索成本低和确认的成本低,信贷风险意识强,契约的执行也通过社区法则得以实现,避免通过法律诉讼所付出的高昂费用。四是速度优势。民间私人借贷无繁琐的手续,交易过程快捷,可以使借款人迅速、方便地筹措所需的资金。五是利率优势。就利率形成机制而言,农村私人借贷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缺乏政府行政干预,所以在这个市场上本能够反映资本的稀缺程度。在民间金融市场上的利率一般要比正规金融市场上高出许多,这超出的部分就是非正规金融市场风险的补偿。总之,私人借贷所具有的优势,使私人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市场长期共存有其合理的一面。通过私人之间的借贷活动,既使资金的需求者获得了资金的使用权,缓解了资金的紧张,同时也使资金的持有者实现了资金的保值与增值。

四、民间私人借贷发展困境分析

虽然民间私人信贷依靠血缘、地缘、人缘等网络具有正规金融所无可比拟的优势,但是由于缺乏法律的保障,仅凭社会道德与个人信誉为依据而引发了许多难以避免的债权债务纠纷,尤其是金融监管部门担心放开民间融资会出现非法集资进而扰乱金融市场。一是在法律层面上缺乏法律的支撑,由于民间私人借贷没有立法上的保护,国家在民间借贷上还没有正式出台成文法以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一旦发生纠纷,则难以获得法律保护。政府一直对民间借贷活动的抑制,将许多民间借贷视为非法融资,更加剧了民间私人借贷在法律缺失方面的风险。二是私人借贷一般不需要抵押、质押和担保手续,仅依靠借款人的信誉与道德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素,风险系数很高,或仅以一张借条为还款的依据,透明度不高。而在许多情况下出借人碍于情面没有获取必要的证明手续或缺少对借款人的调查了解,一旦发生借款人赖账情况,则难以追回。在有些道德十分的缺失地区,有些人即使有钱也不愿意归还,这种情况也十分的普遍。三是信息披露不健全。借贷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拥有信息多的一方极有可能损害信息缺失的一方,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携款逃跑和或转移财产赖账不还的比比皆是,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成为了私人借贷的致命弱点,并由此发展成为了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犯罪、非法吸收功存款罪。四是难以进行法律上的追究。即使出借人的利率在国家贷款利息4倍以内,但是中国的民事判决通常导致借贷双方争议不断、决而不判、判而不执、执而无效的情况一再发生,执行难的问题也普遍存在于借贷纠纷。通过法律胜诉之后执行起来,还是十分的困难。有时候债权人为了追回借款不得不通过暴力解决,或通过讨债公司和黑社会解决,这也成为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五、民间私人借贷法制规范化建议

理论与实践表明,民间私人借贷的产生与发展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历史发展原因的,与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国家对于民间私人借贷发展的政策,既不应是过于严厉的政府管制,也不应是急于求成的硬指标规范,而应当根据民间私人借贷的本身属性,鼓励民间私人借贷在其发展中发挥本身的能动性而加以引导与规范化。本文认为主要通过成文法的制定、担保的有效性、公证制度的介入方面的事前控制、政府监管方面的事中监督,以及发生纠纷以后司法机关审判活有效性的事后弥补来进行规范化管理。1.法制创新方面。官方应加大民间私人借贷方面的金融法立法工作,例如制定与颁布(民间私人借贷条例)等法律条文,虽然我国对于民间金融借贷法律方面还不是很成熟,而且私人借贷具有的隐藏性特点,政府进行管制十分困难。但毕竟我们有一定的经济法基础,而且进行这一方面的立法也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应当尝试进行立法,也可以尝试在某个地区进行试点立法。2.担保方面。强化担保人的法律责任,由于民间私人借贷主要依靠的是地缘、人缘、血缘行业上存在的关系网络,可以利用这一方面强化担保人担保责任的制度,防止发生纠纷以后担保人将自己置身事外,并加大对借款人赖账的处罚力度。3.规范民间私人借贷的契约交易文书凭证登记,在双方进行借贷时明确借贷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行规范化,形成类似于合同书的法律文书格式条款,避免过去那种简单的、不规范的借条形式,一旦发生纠纷,双方争议不断,并推广民间私人借贷的公正登记制度,因为借款经过公证的法律效力要远远大于双方当事人之间之间手写书面借条的法律效力。4.政府监管方面。建立以市场为中心的登记管理制度。只要借贷双方诚实守信、信息真实准确、承诺无限责任,在双方进行交易时接受国家的监管,到相关部门去登记备案,接受国家管理,以合法的形式进入借贷市场并进行借贷活动。实行这一政策的好处由于国家的强制力在借贷中间发挥作用,有效的防止了高利贷与集资诈骗、金融诈骗的发生或有人故意欠款不还的现象。如果没有进行借贷登记,则以非法经营论处,国家不预保护,以促使借贷活动的阳光化、合法化。5.建立金融交易管理组织,组建地方民间借贷的金融监管机构,创立地方民间借贷监管组织并接受中央银行监管的调控,或成立一个金融监管局,或由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承担一定的中间业务促使民间私人借贷走上正规化与科学化道路来降低风险。

私人贷款利率范文3

信息不对称始终存在于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中,使商业银行产生不良贷款,劣质客户驱逐优质客户等诸多问题,对这些问题需要进行梳理、研究,以便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使商业银行在新的形势下健康发展。信息不对称是在市场交易中,交易的一方对另一方缺乏信息,进而影响其做出正确决策。导致交易效率降低的现象。在信息不对称理论中,通常将在博弈中不拥有私有信息。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参与人称为委托人,将在博弈中拥有私有信息。处于信息优势的一方参与人称为人,由于委托人即想获得某种福利,但又不想自己去做,或者不适合自己做,或者自己不会做,而是让人帮助自己去做,那么就产生了委托——关系。在信贷业务中。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处于私有信息缺失者的地位,面临着贷款回收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借款人作为人处于私有信息拥有者的地位。为了个体的利益,往往倾向于向商业银行传递一些有利于借贷的信息而隐瞒不利于借贷的信息,使商业银行很难验明借款人的实际行为是否合理。不能做出科学判断。引发各种问题.总结起来信息不对称下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中劣质客户驱逐优质客户

由于借款人与商业银行之间存在逆向选择现象。在商业银行与借款人的博弈中。借款人始终处于私有信息的占有者地位,商业银行始终处于私有信息的缺失者地位。商业银行提供的贷款利率只能是社会风险度的平均值。该平均值使经营情况好。财务状况优良、信用程度高的优良借款人觉得利率太高,而经营情况一般,财务状况较差、信用程度较低的劣质借款人却觉得贷款利率低。这样就致使商业银行与优良借款人之间很难就贷款价格、贷款方式等条件达成一致意见,优良借款人要么以社会风险度的平均值成本办理贷款,承担一部分本该由劣质借款人承担的贷款成本。要么认为贷款成本高,不向商业银行贷款。而劣质借款人始终认为在商业银行办理贷款的成本低于自己的机会成本,因此千方百计的寻求贷款,从而出现劣质借款人在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中逐渐驱逐优质借款人的现象,加大了优质借款人融资的成本,使优质借款人融资较难。由于目前我国实行浮动利率政策,未完全实行利率市场化,信贷资金的价格不能完全由交易双方——商业银行、借款人决定。商业银行提供的贷款利率可能还会高于社会平均值,因此我国劣质借款人在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中逐渐驱逐优质借款人的现象更加严重。

二、产生不良贷款

贷款发放后。信贷资金纳入借款人资金循环,借款人对于自身资金的运营情况充分掌握,但商业银行很难掌握借款人资金运营情况。有的借款人为逃避商业银行监管随意篡改会计报表。提供对自己有利的项目论证和数据,有些甚至提供虚假的材料和虚假证明,有些借款人随意更改贷款用途,将流动资金投放于固定资产投资,将建设资金贷款用于发放工资、奖金和福利,或将贷款投资于房地产和股票。而商业银行仅仅是资金的提供者,并不参与资金的使用。不知道借款人使用资金的风险概率,且由于借款人部分利益损失的风险已随着贷款转嫁给商业银行,为追求高额利润,借款人偏好将贷款投资于高风险的项目中,从而出现投资失误。欠贷、赖贷、逃贷现象,使商业银行遭受损失。

三、增加了商业银行信贷内控的难度

商业银行与信贷员之间作为一种“委托——”的关系,商业银行与信贷人员之间必然产生信息不对称,而信息不对称产生的主要问题就是道德风险问题。信贷人员的道德风险行为有两种:第一种是“腐败”。主要发生在前几年,许多信贷人员凭借手中审批贷款的权利,与借款者相勾结,获取了大量的灰色收入。但由于信息严重不对称以及国有专业商业银行在商业化转轨期间内控制度不健全等原因,他们对由此产生的不良贷款基本上不承担责任:第二种是“偷懒”,主要发生在近几年,目前各大商业银行普遍均建立起了“三查”制度(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审贷分离制、第一责任人制、分级审批制等信贷内部责任和制约机制,但相应的激励机制却没有配套,信贷人员的个人报酬没有与绩效挂钩从而未对其形成激励。因此信贷人员产生了“搭便车”、“偷懒”的现象,对企业未尽有效监督。使银企间信息不对称问题愈加严重。

四、信贷风险防范制度体系的负效应开始显现

由于商业银行始终处于私有信息的缺失者地位,商业银行为防范信息不对称产生风险,建立“三查”制度、审贷分离制度,分级审批制度,信贷风险防范制度体系日趋完善。但上述制度由于存在传递环节较多,决策链条长,信息传递的时效性无法保障等负效应,可能使得贷款风险变得不易控制,有时甚至加大风险。具体表现为一是由于环节较多,各环节的审批人均承担一定责任。多人负责会使签批人降低审查力度;-是商业银行发放一笔贷款要经过调查人、调查负责人、审查人、审查负责人、签批人、最高签批人等审批程序,同时基层行上报材料必须通过审批系统按不同权限上报,虽然在审批信贷业务中层层把关,但对借款人使用贷款的真正动机和原因未必能掌握,从目前的静态资料来分析,很难准确判断贷款发放后能否安全收回。各级审批人员只从表面资料上判定借款人还贷能力强弱,无法知晓贷款发放后收回的把握有多大。

私人贷款利率范文4

【关键词】古代 民间借贷 利率 法律管制 借鉴意义

古代民间借贷的起源及发展过程

原始社会末期,原始的民间借贷伴随着私有财产的出现而出现。从逻辑上推论,私有财产的出现是民间借贷关系存在的前提条件。没有所有权的观念,就无从谈借贷:付出不必讨回;取得也无须顾虑将来能否归还;相应的利息问题更不可能提出。民间借贷的出现就是为了满足一种以不改变所有权条件的财富调剂的需要。

民间借贷在我国起源很早,即便从有文献记载时起算亦有三千多年历史。根据《周礼》、《左传》、《史记》、《管子》、《墨子》等典籍的记载,周初即有“贷谷”、“贷钱”等多种形式的民间借贷,随着商业的发达,至周朝末年民间借贷一度蔚为壮观,据《管子》记载,一国借贷之民多至数万家。后来的春秋战国时期,生产力进一步提高,商品经济有了较大发展,民间借贷已相当普遍,既有需要提供抵押物的抵押借贷,也有不需提供任何财物进行抵押的信用借贷,除了为发展生产和进行商业活动的借贷形式,在灾害或饥荒时的谷物借贷、平时急切贫困时的借贷及因租税徭役过重和战争而产生的借贷也成为常见的借贷形式。

进入封建社会之后,民间借贷有了进一步的发展。秦代税负沉重、峻法严刑,加之土地兼并和资本集中严重,造成贫富不均,此时放贷者多为豪强地主、富贾巨商,借贷者多为破产农民。汉代私人间借贷非常发达,借贷者多为农民,也有官员甚至天子诸侯向富人借贷的情形,《史记》即有“列侯封君高利借债于无盐氏”的记载。

唐宋时期的民间借贷进入发达完备的阶段,其对经济社会生活的影响日益增大。根据借贷条件的不同,唐宋时的民间借贷分为质贷和无质贷两种,所谓无质贷即不需提供抵押物,多发生在商人与官吏之间,《资治通鉴》中就有“禁军大将尝借富室之债”的描述;所谓质贷,即抵押借贷,如贫农以土地作抵向富农借贷,无法偿还时该土地则由出贷者所有。抵押借贷的另一重要形式是典当,唐宋时期典当业已非常普遍,并且与魏晋南北朝时期由寺院及王公官吏进行经营不同,其已由寺院走向民间,在城乡人民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与农业、手工业的关系尤为密切。该时期民间借贷还有一个特点,即关于借贷期限及利息多寡都有契约约定,唐宋两朝皆如此。

元代放贷者既有商人、军官等个人,也有书院、寺观等私人团体,放贷牟利蔚然成风,借贷利息居高不下,甚至出现按年加倍的“羊羔利”,虽有法定利率标准,但很少有人遵循。元代民间借贷的客体更加多样化,实物借贷既包括谷物,也包括布帛及日常用品等,货币借贷包括交钞、铜钱、白银等,其中的实物借贷不仅在一般民众中进行,在商人、地主等中间也较为普遍。元代典质业不断向纵深发展,除民间“质库”外,还出现了与民争利的公办“广惠库”,吸收官民资金,收办各种有利可图的店铺买卖,操纵市面,牟取暴利。

明清为资本主义萌芽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生产方式的变革,民间借贷有了更大的发展并活跃于广大城乡地区,对当时的经济社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尤其是清代,民间借贷的形式更加复杂多样,不仅有普通商人和地主富农放贷,还有旗人、灶户、外国商人放贷,民间借贷组织发展也很快,以同乡会馆与合会为主的信用合作团体放贷、以票号及钱庄的金融业放贷、典当行业的放贷发展都非常迅速。该时期不仅借贷主体众多,关系复杂,私人贷款合约利率也因时间及借贷主体的不同而多样化,并呈逐渐下降趋势。但这只是出现在现代商业信贷较为发达的沿海地区,内陆的利率一直保持在高位,如农村的分期付款贷款利率经常为60%,与较低的开放口岸利率形成鲜明对比。

古代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管制实践

周代为迄今可考的民间借贷发轫时期,主要包括实物借贷(以贷谷为主,也包括畜产及其他农产品)和货币借贷(贷款),《左传》记载:“齐……田氏(贷粟)……以家量贷而以公量收之”,《墨子》记载:“牧、粟、米、布、钱、金,出内畜产,皆为平直其贾,与主人券书之。事已,各以其贾倍偿之”,上述典籍明确记载了可供借贷的财产形式及利息的差别。

周朝时期民间借贷利率在周初和周末有所不同,周初借贷利率较低,除因此时商业欠发达的原因外,另一重要原因是周代设有官贷于民的机构―“泉府”,随时为庶民提供资财,且根据用途的不同,不取利息或仅收取较少的利息。《周礼・地宫・泉府》篇中对此即有记载:“泉府,掌以市之征布,敛市之不售,货之滞于民用者,以其贾买之……凡赊者,祭祀无过旬日,丧纪无过三月;凡民之贷者,与其有司辨而授之,以国服为之息。”其中“赊”是指祭祀、丧葬等消费性借贷,只需还本,不计利息;而“贷”是指为各类小生产者提供生产性资金,除返还本金,还需支付相应利息,支付标准为“以国服为之息”,就是按照官贷利息标准进行支付,根据熊正文的研究,周初法定年利率(约公元前1115年)为15%。

到晚周时期,随着商业逐渐兴起,加之租税繁多、灾害频仍,私人间高息借贷盛行,依据《墨子》“各以其贾倍偿之”的描述,此时的利息高至与本钱相同。周初政府对民间借贷利率管制较严,超过法定利率者会被处以刑罚;到了周末,虽然多数执政者反对高利借贷,但对高利借贷却几无法律的限制。

秦代二世而亡,关于借贷利率的政府管制并无相应记载。汉代民间借贷利率较高,通常达到100%,称为“倍称之息”,此外,还存在利率高至10倍的极端情形。尽管没有太多关于限制民间借贷利率的史料留存,但从政府限制官贷利率及向贷者征收利率之税的记载仍可推断,汉代政府对于民间借贷利率是采取了相应的限制措施的。

唐代的民间借贷利率变化较大,从20%至100%的利率都有,如唐代宗时私人间的贷钱利率常为100%,而到了唐敬宗时则降为20%。宋代利率较高,通常达到100%。唐宋对于借贷利率的管制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规定法定利率,唐玄宗开元十六年下诏:“比来公私兴放,取利颇深,有损贫下,事宜厘革,自今以后,天下贫举只宜四分收利,官本五分收利。”宋代则是在《宋刑统》中明确规定:“诸公私以财物出举者……每月取利不得过六分。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二是禁止违法高利及计算复利,并规定了违法之后果。唐文宗时曾颁布敕令:“今后应有举放,又将产业等,上契取钱,并勒依官法,不得五分以上取利。如未辨计会,其利止于一倍。不得虚立倍契,及计会未足,抑令翻契,回利为本。如有违约,一任取钱人经府县陈论。追勘得实,其放钱人,请决脊杖二十,枷项令众一月日。”宋代的此类规定也较为多见,如宋太宗时规定:“……出息不得逾倍,……违者罪之”。

元代的民间借贷发展迅速,放贷者多为商贾、军官、寺院、书院等个人及团体,借贷利率居高不下,元世祖以前利率约为100%,其后降至36%。元代对于民间放贷通过规定较低的官贷利率以平抑和引导民间利率,此外主要是通过立法对民间借贷利率加以限制。比较以前各朝,元代对民间借贷利率的规范较为严密和完整。一是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如元世祖时敕令,民间贷钱取息,虽逾限,止偿一本息。随后又立法规定民间借贷取息之法,以三分为率。二是对暴力索债进行立法规制。元代刑法规定:“诸称贷钱谷,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息。有辄取嬴于人,或转换契券,息上加息,或占人牛马财产,夺人子女,以为奴婢者,重加治罪……”。三是专门针对军官放贷进行规定。如元世祖时诏令:“禁军吏之长举债,不得重取其息,以损军力,违者罪之”、“禁云南权势多取债息”等,元代军法对此也作专门规定,如“诸军官役其出征军人家属,又借之钱而多取息者,并坐之。”

明清两朝继续沿袭历朝反高利贷的思想,立法规定了相对较低的民间借贷利率和相应的违法责任。《大明律》规定:“凡私房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违者笞杖四十,以余利计赃,重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同明朝一样,清律也规定了民间借贷法定利率为年利36%,且从清朝立国直至宣统年间未有改变。明清两代放贷主体愈加多样化,除对军官放债有规定外,对官僚、平民等放贷者也有相应规定。明代法律规定:“若监临官吏,于所部内举放钱债、典当财物者,杖八十。违禁取利,以余利计赃,重者以不枉法论”,明宪宗时期曾有禁止所有官员放贷的规定。清朝对官员放贷限制更加严格,明确规定不得放贷取利,违反者治罪。为保护满人利益,清代法律还禁止平民放贷者向其放高利贷,违反者“……送该地方官,照领催枷号七十五日之例,减一等,枷号四十日。”

古代民间借贷利率管制实践的启示

目前我国通过股市和债市的直接融资比重较小,主要是通过商业银行借贷的间接融资方式。而长久以来的通货膨胀压力迫使央行将准备金率提到了历史高位,并严格控制银行信贷规模,正规金融市场的数量控制措施使资金供给更为短缺。国家利率政策的调整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难的现象都促进了中国民间信贷的发展。由于民间信贷手续简单、放款速度快等优势,近年来民间借贷市场更趋活跃,呈现出借贷规模扩张化、借贷用途多样化的特点。

据研究发现,在长三角和珠三角一带的民间借贷无论从规模和利率方面都开始疯涨,此外,一些不发达地区的民间借贷也开始蔓延,并呈现出迅猛发展的状态。尤其是2011年以来,“民间借贷”比较活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但民间借贷存在着信贷风险难掌控、资金流向难检测、债务纠纷易发生等潜在的风险,同时也潜藏着不可忽视的金融风险,总之,现阶段我国的民间借贷存在着很多问题,亟须相关部门加强监管。而我国古代民间借贷盛行,历代政府都试图通过对利率的管制遏制高利贷,以实现对民间借贷的规范管理,虽成效不大,但仍有一些做法对于现今民间借贷的规制具有启示及借鉴意义。

利率法定。从周至清,各朝都制定有民间借贷的法定利率以遏制高利贷的蔓延,虽并未得以很好实施,但仍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并产生了一些作用。一方面,以法律规定放贷者可以收取相应利息,反映出执政者对利息来源于利润以及让渡财产的使用权应当取得回报等金融规律具有一定的认识,客观上对社会经济发展也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法定利率为界定高利贷提供了一条简洁的标准,也是进一步规定违法者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这对引导民间借贷规范运行、抑制高利贷产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当代民法对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与古代各朝的规定有极为相似之处,这显然与中国古代法有着一脉相承的传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行为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一条至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借贷分为有息借贷和无息借贷两种,其中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生活性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

1999年颁布实施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1991年最高院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内的利率肯定受法律保护。

禁止复利。古代各朝多有“负债出举,不得回利作本”的规定,如唐文宗时期颁布的敕令:“今后应有举放……不得虚立倍契,及计会未足,抑令翻契,回利为本。如有违越,一任取钱人经府县陈论。”类似规定在我国现代法律中也有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的规定与上述古代的规定如出一辙,应当是禁止复利和越法高利的“古为今用”,是对古代法制的传承。

发挥民间借贷的积极效应就要建立民间借贷利率定价机制,确定民间借贷合理的利润空间。贷款利率浮动空间的放开,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浮动也没有上限,因此,央行要结合利率市场化和民间借贷的风险分布,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产业、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和个人经营的盈利空间来确定民间借贷合理的利率范围。在此基础上通过建立预警机制,民间借贷行为指引,规范民间借贷利率定价,遏止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行为。

我国目前缺乏对个体、私营、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加上金融产业布局不合理,使得中小企业、个体企业、私营企业和农民等金融需求得不到满足,是民间借贷形成和活跃的制度性原因。

首先要实现金融服务的多层次和差异化,完善政策和制度供给,建立针对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需要的投融资渠道和制度,对个体、私营经济开放资本市场。

其次要积极创新中小企业债务融资的工具,使中小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可以从债券市场上得到筹融资机会。

最后要创建风险投资公司或产业、行业风险投资基金,并采取措施逐步使私募基金合法化。实行“高风险高收益”的民间金融服务,为敢担风险者提供投资渠道,为中小民营企业的创业提供资金支持。

尤需提及的是,古代在对民间借贷利率进行法律管制的实践中还认识到金融制度的重要性,早在周代即产生了这种思想,认为对于高利贷问题既不能以令禁,也不能以法限,只有完善金融机构和金融制度,使国家资本快捷流通、实现增值,才可实现借贷利息降低、避免产生高利贷的目标,这对于思考当前我国金融改革及民间借贷法制化无疑也极具启示和借鉴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民间借贷也呈现生机。如果规范得当,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融资方式会更加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如果规范不当,我们要充分借鉴中国古代民间借贷的发展经验及历代政府所采取的借贷利率管制措施,对当前民间借贷加以严格管理,否则会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必须提高警惕。

私人贷款利率范文5

**口岸作为我国与**国接壤的边境线上对**国开放的最大口岸,其边境贸易、对蒙结算、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随着,中蒙两国贸易活动日趋活跃,购物、经商人员陆续增多,这些人员因贸易资金的需要,在边境口岸地区民间借贷已经逐渐成为了一种民间主要的借贷方式。而且随着个体私营企业贷款难、银行难贷款的现象普遍存在,更加促进了民间借贷这一形式的发展.这对地区的金融的业务发展已形成了一定的影响,经过调查分析如下 :

一、形成的原因

1、因地区经济发展的不断提高,个体私营企业要获得信贷支持的要求不断增大,而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因其繁杂的管理操作规程,造成个体私营中小企业贷款难度的增加。个体私营企业融资“需求旺、时间急、频率高、额度小”特点,与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审批程序存在冲突。企业急需资金的时候,银行解决不了其燃眉之急,贻误了企业生产的大好时机。导致地区个体中小企业不得不另寻出路,这无形中促进了民间借贷的发展。

2、民间借贷对借款方来说有以下几种优势:一是手续简单、二是利率低、三是费用省。而民间借贷的收益远远高于储蓄存款的几倍,每万元年可以获得800-1000元的收益,远远高于金融机构的储蓄存款收益。而且现在民间贷款人为了控制贷款风险从法律手续上都逐步健全,大部分借贷都采取公正和抵押方式,借款人用借款两倍以上的房产做抵押担保,在当前经济快速发展、资金需求旺盛的情况下,民间借贷作为一种直接的、灵活的、自由的融资形式,从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农民生产、生活的资金需要。

二 、民间借贷对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影响

1、增加了金融机构组织资金的难度,如果此情况得不到有效控制,新一轮的高息揽储、实物补贴等不正当竞争将不可避免,严重时还可造成地域性的金融秩序混乱。

2、间借贷转嫁风险给金融机构。一方面,民间借贷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利率高,当借贷双方发生关系时,借贷利率多由放款人说了算,当借款到期时,借款人往往因利息过高,无力支付,当被逼无奈时,借款人就要千方百计套取银行贷款,就注定成为金融机构的风险贷款。

3、农村资金在资金配置上、投放上的无政府状态,容易导致经济管理秩序上的混乱,不利于区域经济健康发展,特别是不利于政府对农村资金的统筹运用与把握,不利于农村信贷、经济结构的调整。

三、应采取的应对策略

1、切实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农村信用社要不断加强和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特别是加大农村金融服务的力量,尽量满足农民对资金的需要。

2、要适当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全面提高工作效率,靠优质、高效的信贷服务留住客户,为农民致富的小额贷款业务,以方便、快捷、优惠的服务走进千家万户。

3、要加强硬件建设,靠自身势力赢得客户,目前的关键是加快电子化建设,做好与贷款相配套的结算服务等工作,使服务条件、服务工具、服务方法等都优于其他行。

私人贷款利率范文6

第一条为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三农”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解决农民贷款担保难问题,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没有直接亲属关系的农户或非关联个私工商企业,在自愿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信用社对联保小组成员提供的贷款称为农业联保贷款。

第三条农业联保贷款的基本原则是“多户联保,责任共担,按期还款”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及借款用途

第四条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周转资金有缺口,需要贷款扶持的。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联保协议

(四)从事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经营活动。

(五)借款人在得到贷款前,应在信用社存入不低于借款5%的活期存款。

第五条联保小组成员住址在信用社服务辖区内,有借款需求的3--5户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和民营企业自愿组成。民主选举产生联保小组组长。联保小组责任包括:

(一)负责小组各成员贷款申请、使用、管理和归还。

(二)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成员不得随意转让用贷款购买的物资和财产。

(三)联保小组成员对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代为归还。

(四)在小组全体成员还清所欠贷款的前提下,成员可自愿退出小组。经小组成员一致同意,决定可开除违反联保协议的成员,小组应责令被开除者在退出前还清一切欠款。

第六条贷款用途

(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加工、手工业、商业等个体工商户贷款。

(三)私营企业和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贷款。

(四)其它为“三农”服务贷款。

第三章贷款的发放及管理

第七条联保小组成员共同签署联保协议后,借款时应分别填写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表,经信用社审查同意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联保协议)。

第八条信用社应将贷款发放给联保小组的借款者本人。

第九条贷款发放后,民主选举产生的联保小组组长应协助信用社信贷人员管理贷款,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

第十条农业联保贷款实行分次偿还本息的方式。信用社要按照联保小组成员从事行业的特点,制定符合实际的分期还款计划。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时间,分期、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信用社应根据借款人申请的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确定合理的借款额度,可以对联保小组贷款一次性给予最高额度授信,亦可逐笔、逐户授信。对单个自然人借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5万元;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借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资产总额的30%。此后,可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还款信誉度的优劣,逐渐增加或减少借款额度,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联保户的净资产总额。

第十二条农业联保贷款的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确定。

第四章利率

第十三条农户联保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同意的利率执行。实行按月、按季或利随本清的结算方式。

第十四条信用社对小组成员的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法定活期存款利率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管理意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修改。

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表

我了解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办法的所有规定,我愿加保小组,遵守办法规定及联保协议,按规定参加成员活动,积极存款,正确使用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不做违反法律、信用社和联保小组规定的事情。如因某种原因,我需要退出联保小组,我将一次性全部还清贷款和利息,并继续承担小组联保责任,否则,我同意接受信用社和联保小组对我违约的一切制裁。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镇×村第×联保小组

联保协议

1.以下借款人保证遵守《农村信用社和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各项规定。

2.下列借款期限为个月,执行利率为月息。借款手续生效后,借款人按贷款人的要求,保证将所借款用于所申请项目。

3.以下借款保证人自愿与其他借款人进行互相联保。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全部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所需各项费用。

6.贷款偿还方式:贷款到期,贷款人从借款人或保证人帐户扣收,或由借款人、保证人主动偿还;逾期贷款利息按月息‰结息,结息日以约定日为准,超过约定日部份,按信用社罚息规定计算。

私人贷款利率范文7

关键词:银行重组墨西哥经验引进外资

从20世纪90年代墨西哥银行业改革的历史来看,从1991年到2003年经历了两个截然不同的改革阶段,1997年之前是完全对内开放的私有化改革阶段,之后是完全对外开放的自由化改革阶段,两阶段改革成效迥异。本文对墨西哥银行业1991年至2003年的改革实践进行分析。从而为中国银行业的改革和重组提供借鉴。

一、1991~1996年的墨西哥银行业私有化改革

(一)墨西哥银行业私有化改革的背景和主要原因

由于上世纪70年代墨西哥政府高额负债以及80年代的经济危机,萨利纳斯(Salinas)政府上台后,决定寻找一个特别的收入来源来满足其财政和政治竞争需要,而拍卖国有企业不仅能为政府带来巨额收入,并且将减轻这些已经没有赢利能力的企业给政府带来的负担,在面临一系列比索危机的情况下,政府一方面期望私有化能够提高金融系统的运行效率,更重要的目标在于从银行私有化中获得尽可能高的收益。

墨西哥政府曾经于1915年和1982年先后两次因财政原因没收银行资产,加之90年代初期墨西哥被萨利纳斯政府高度统制,总统实际拥有无限的政治权力,可以任意剥夺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所以在1991年的银行私有化过程中,购买者对政府不再没收银行的承诺信任度很低。一方面面临着被剥夺资产风险的投资者显然不愿意为银行支付溢价。另一方面政府却力求将银行卖个好价钱,双方博弈的结果造成新银行的资本数额很低。从而使整个墨西哥银行体系和存款保险体系面临巨大的风险。

(二)墨西哥银行业私有化改革的经过

1.法律准备和制度安排

1990年5月2日,萨利纳斯总统向议会提交了宪法第28条修正案并获得通过,给银行私有化打开了方便之门。同年6月,政府颁布了新的《信贷机构法》和《金融机构调整法》,从而开始了商业银行私有化的进程。同年9月5日,根据萨利纳斯总统的决定。成立了银行私有化委员会并制定了银行私有化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建立高效和更具竞争力的金融体系:实现银行股权结构的多元化,避免股权过于集中;保证银行体系具有较高的资本充足率,银行管理层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和高效的管理能力;确保在不排挤外国资本参与的前提下,银行业由墨西哥国内资本控制;促进银行业地区之间的平衡发展,保证落后地区的金融发展;确保银行拍卖过程中获得合理的价格;建立多元化的金融体系;制定稳健的金融和银行业务准则。1990年9月25日,墨西哥银行私有化委员会颁布了两份文件作为私有化的核心原则,即《私有化程序的一般原则》和《当事人登记和批准程序》,规定了私有化的程序和银行私有化委员会的构成,为私有化改革的实施奠定了基础。

2.私有化改革的实践

1991年私有化改革启动时墨西哥共有18家银行,其中4家控制着银行业总资产的70%。在私有化改革的整个过程中,外资被基本排除在外。在面临被没收风险的情况下,银行出售过程中很难获得溢价,为使拍卖银行所得的收入最大化,墨西哥政府一方面控制拍卖过程,另一方面采用了远远宽松于国际通用会计准则的会计制度,从而降低银行的帐面不良贷款比率,提高市场价格。

1991年6月至1992年7月,墨西哥政府先后进行了6轮招标,并从中获取了124亿美元的收入,在短短13个月内就完成了全部18家银行的出售。为实现拍卖收入的最大化,墨西哥政府将18家银行分为6组,最后有54家团体或个人竞购者参与了竞拍,每家银行的竞购者为2~5家不等。公开拍卖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最终中标者的出价往往大大超出其意愿出价,与其他国家相比,墨西哥的银行在拍卖过程中的溢价非常可观。18家银行拍卖成交价格与帐面价值比率(bid-to-bookrate)通常在2.5到5.3之间,平均达到3.04,而美国80年代并购时该比率只有1.89(UnalandNavarro,1999)。同时,在被拍卖前,墨西哥国有银行的逾期贷款份额、资产收益率以及资本资产比率都已严重恶化(Guntheretal,1996),Unal和Navarro在1999年进行的一项分析也表明,墨西哥的银行的拍卖价格比股票市场价格溢价45%。而银行家之所以愿意承担溢价的原因在于,大多数投入的资金是借入资金,有些甚至就是从他们所购买的银行的贷款。

在出售对象的选择方面,政府力求使股东多样化,投资者主要有3种类型。一是金融经纪机构,在1982~1988年马德里(Madrid)政府执政期间,商业银行作为国有企业由于管理不善发展缓慢,而股票经纪机构却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很多投资者宁愿将其资产交由私人股票经纪机构管理,不少商业银行的管理人员也转而在股票经纪机构谋取职位。银行业私有化伊始,一些金融经纪机构就将组建金融集团或控股公司作为发展的重要战略,而把要收购的银行作为其金融集团的重要组成部分。墨西哥被认为是世界上惟一一个由经纪机构购买银行的国家。最初的3家银行拍卖时,最热门的买家是墨西哥25家证券机构中的15家,到1992年8月,全国共批准建立了20家金融集团,其中15家集团拥有银行。二是个人股东,个人股东在任意一家银行中所持股份不得超过5%,经过金融管理部门的特别许可最多可达到10%。三是墨西哥主要的工业集团,包括GrupoDesc、GrupoVisaandPulsar在内的多家工业集团都购买了银行的股份。

3.私有化改革的效果

大规模的银行拍卖过后,墨西哥银行信贷总量大幅上升。从1991-1994年短短3年中上升了一倍。而住房贷款则上升了至少两倍。然而贷款的快速增长并未伴随着存款的同步增长,在1993~1995年期间,贷款增长速度超过存款增长速度20%,其中的差额由银行间借贷尤其是外国银行外汇资金填补,这又为1995~1997年的银行危机打下了伏笔。贷款数量上升的同时,墨西哥银行体系迅速集聚了大量的不良贷款,由于会计制度的差异,墨西哥银行公开宣布的不良贷款数据与按照通用的会计准则计算的不良贷款存在较大差异。除已经公开的不良贷款外,还应将以下两部分计入不良贷款中,一是已经被续期的不良贷款本金,二是由存款保险体系开出的承诺期票。①到1996年末,墨西哥银行业公开的不良贷款总额、续期的不良贷款本金总额与承诺期票数额三者之和占到银行总贷款的52.4%,银行体系存在大量风险,在1994~1995年的墨西哥比索危机中,由于政府错误的汇率政策,更加速了银行体系的崩溃,从1995年12月到1997年9月,墨西哥银行贷款利率与存款利率之差为负值,银行无法正常运作,标志着墨西哥银行业私有化改革的失败。

(三)墨西哥银行业私有化改革失败的主要原因

1.监控体系的缺失——银行风险扩大的外部原因

贷款数量的非正常增加和不良贷款的上升是导致墨西哥银行体系崩溃的根本原因。在正常情况下。这样的问题通常可以通过三方面的监控而得以避免,即政府管理者、银行股东和银行存款人尤其是大额存款人。而在当时的墨西哥,这三方面的监控都是严重缺位的。首先,政府管理者效率低下并且缺乏经验,政府不仅

制定了极端宽松的银行会计标准,同时缺乏监管权威,也缺乏及时掌握充足银行信息的渠道,因此,墨西哥银行业实际处于一种自律状态。其次,由于事实上产权不清晰,银行的股东同样是无效的监控者。1991~1992年的拍卖过程中。投资者说服了政府给他们筹资的时间,最终的付款计划要求在竞拍成功后付清20%,30天后付20%,剩余的60%可以在4个月后支付。投资者则利用竞拍成功后的5个月时间从其他小投资者、商业票据、外国银行、其他墨西哥的银行筹集资金,一些投资者甚至以购买的股票作抵押,从所购买银行获取贷款来支付购买款,贷款额最高达到购买款的75%。改革之后,虽然银行已成功地进行了私有化,但由于投资者自己并没有投入足够的风险资本,实质上产权并不清晰,造成银行股东之间,股东与经营者之间彼此监控的动力不足。政府与银行股东监控的缺失使得墨西哥的银行的存款者面临着相当大的风险。而银行存款保护基金(FOBAPROA)以其可获得的收入来源承担了存款保险责任。银行存款保护基金除了银行支付的有限资金外,还可以从央行贷款,墨西哥央行明确承诺将为所有银行存款提供保证。由于无限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银行存款人不会轻易退出有风险的银行,存款人的外部监督同样形同虚设。

2.内控管理失效——银行风险扩大的内在基础

内控管理体系失效被普遍认为是墨西哥银行业陷入困境的基础,但在导致内控管理体系失效的原因方面还存在争议。

“经验不足论”(Theinexperiencedbankerview)者强调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按照发达国家的标准。墨西哥当时金融渗透程度还非常低,银行家们认为进入服务水平很低的墨西哥银行市场能够获取很高的回报;(Mansell-Carstens,1996),并认为他们进入了垄断行业(GrubenandWelch,1996),但他们低估了墨西哥的银行市场的竞争性,从而陷入了争取市场份额的严酷竞争之中。使得有些银行不得不在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平衡点以下运行。二是在墨西哥当时没有私人信用记录,银行在缺乏内部信贷分析系统的情况下,客观评价信贷风险的难度非常大,但银行家们由于并未经历过而并不了解。三是银行家们不理解保护债权的难度。在墨西哥,追偿债务的法律程序非常繁琐,以至于试图通过法律手段来获取对抵押品的处置权通常需要3-7年时间,所以抵押品处置率非常之低,1991和1992年仅为5%,1993年为7%,1994年为9%。

“隧道论”(Thetunnelingview)者指出墨西哥的银行家们实际上是一群精明的商人,对外部环境非常了解。一些银行家以所购股份作为抵押从收购银行贷款来支付购买款的行为证实了这一点。1995~1998年,有20%的大额贷款是贷给银行管理者的内部贷款,这些内部贷款的利率比普通贷款低4个百分点,违约率比普通贷款高33%。抵押品处置率比普通贷款低30%。这样的现实情况也支持了“隧道论”者的观点。

“经验不足论”和“隧道论”这两种观点实际上分别强调了墨西哥的银行内控管理体系失效的内因和外因两方面,“经验不足论”强调银行经营环境的恶劣,“隧道论”者则强调内部贷款造成的影响。事实上,单独强调任何一方面原因都是不完整的,两种观点结合才能较为全面地分析出银行内控管理体系失效的原因。

二、墨西哥政府拯救银行计划

鉴于银行业存在巨大的风险,从1997年起,墨西哥政府启动了大规模的银行拯救计划。首先,中央银行出资,由存款保险机构成立信托基金(PROCAPTE),向银行提供足够的资本,换取5年期的银行无抵押可转换债券,使银行达到9%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其次,由于墨西哥的银行拥有大量短期美元债务,在中央银行开设了特别美元信贷窗口来向银行提供外汇。第三,通过存款保险机构的回购计划将不良贷款逐渐清出了银行的资产负债表。

在实施拯救银行计划的同时,政府也对银行业本身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来改进管理,使其拥有更好的发展基础。首先,严格限制内部人借款,要求银行公开包括其分支机构在内的合并会计报表,将关联方交易控制在银行净资本限额之内。第二,要求银行分散贷款风险,任何个人贷款不能超过银行净资本的10%或所有银行总资本的0.5%:任何企业贷款不能超过银行净资本的30%或所有银行总资本的6%。第三,提高资本要求,以银行风险资产的风险程度来衡量银行最低资金储备,同时要求银行在贷款前必须从相关机构获得借款人的信用记录。第四,从1997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会计准则,虽然新的会计准则与国际公认的会计准则仍然存在一定差距,但无疑更近了一步。最后,改革存款保险规则,存款保险机构不再对商业银行提供无限存款保险,从2005年1月1日起,存款保险被限制在10万美元以内。

1995年2月起。墨西哥政府开始放松对外资持有银行股份的限制,到1996年末,对于外国银行在墨西哥市场上的所有权限制已经完全取消,放松外资进入的结果是,外国银行开始竞相购买墨西哥大银行的控制权,参与并购的外国银行主要来自北美和欧洲。由于历史原因,在拉美国家中,西班牙银行的参与程度最深,墨西哥也不例外,桑坦德银行、毕尔巴鄂-比斯开银行、西班牙中央银行都购买了不同的墨西哥银行的股份。此外,墨西哥银行业引入的多为国际知名的银行业巨头,按照2003年银行家杂志的排名,墨西哥引入的花旗银行、汇丰银行、摩根公司、德意志银行和蒙特利尔银行分别排在第1、第3、第4、第12和第58位。1996年12月,外国银行只控制了墨西哥银行总资产的7%,而到1999年12月,外国银行控制了墨西哥银行业总资产的20%。到2003年12月,这个数字达到了惊人的82%。

三、外资银行进入对墨西哥银行体系和整个经济的影响

(一)外资银行的进入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墨西哥银行体系的现状

首先,外资银行的进入成功地充实了墨西哥银行体系的资本,未进行风险加权的资本与资产比率从1997年开始持续上升,1997年末为9%,1999年末上升到10%,2003年末达到12%;其次。大大降低了银行不良贷款水平。随着外资的进入和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墨西哥的银行必须将违约的利息和本金全部作为不良贷款来公布,但同时其不良贷款水平却不断下降,1997年12月新会计准则生效时,不良贷款占贷款总额的10.2%,而2003年12月仅为3.2%o最后,随着外资银行的进入,墨西哥银行业的整体盈利能力大大增强,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2004年第2季度的银行收益率比1997年第2季度高6.38个百分点。外资银行和国内银行在收益率上并不存在明显差异(S.Haber,2005)。

(二)外资银行规避风险导致银行业贷款数量下降

由于墨西哥没有透明的破产法。加之法律审判体系非常低效,合同权利很难行使,导致银行对其资产所拥有的权利很容易受到威胁②。在这种状况下,基于风险考虑的外资银行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方面减少了对私人消费和投资的贷款,将更多资金用于对政府机构的直接贷款。银行对住房和私人工商企业贷款的比率由1997年12月的49%下降至2003年12月的30%(HaberandMusacchio,2004),绝对额下降23%。Haber和Musacchio研究外资持有给银行战略和表现带来的影响,结果表明,与国内银行相比,外资持有的银行在贷款发放上更加谨慎,相同条件下,其贷款与资产之比低于国内银行4.6个百分点。同时,外资银行对借款人的监控更为细致有效,外资持有银行不良贷款比率比国内银行低2.54个百分点。

由于墨西哥银行业从1997年开始向风险厌恶型转变,其在实体经济融资中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而是只扮演了一个很小的角色。2003年末,墨西哥的银行贷款只占GDP的14%,而在典型的OECD国家,该比率要达到100%左右,这个比率也远低于1991年银行业私有化时的24%。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银行经营战略的变化,贷给非政府用途的贷款和GDP之比更低。只达到11%。墨西哥中央银行的调

查显示,2002年,只有15%的小企业、19%的中型企业和24%的大型企业认为银行贷款是其主要资金来源,随着时间的推移,银行融资的重要性正在逐渐减弱。

从银行本身而言。应该说外资参与下的墨西哥银行业改革是成功的,银行业的资本实力大大增强,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盈利能力不断提高。但银行在社会经济中发挥的作用与一般企业不同,作为资金配置的重要渠道和社会经济运行的中枢,其经营策略和风险偏好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很强的外部性。过度的风险厌恶的确能够抑制风险,但也会使一些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由于得不到资金支持而失去了进一步发展的机会。

四、墨西哥银行业改革对我国银行业的启示

综观墨西哥银行业改革的过程。政府在整个改革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并且改革措施相当激进。不论是对内开放还是对外开放都采用了非常极端的政策措施。目前我国银行业改革仍处于探索阶段,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墨西哥的银行业改革历程可以给我们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与引进国内投资者相比,引入境外投资者更有利于银行业的改革和发展

从墨西哥改革实践来看,依靠内资的私有化改革对银行业发展带来的影响几乎是致命的,在短短5年时间里使整个银行体系几乎陷于崩溃。而1997年开始引入外资后。却使银行业的经营状况得到了根本性的转变。反观我国银行业改革,由于国内投资者参股银行业而引起的道德风险也屡见不鲜,尤其是在城市商业银行发展过程中,股东通过违规关联交易行为恶意套取银行资金,给城市商业银行带来巨大的风险隐患。正因为如此,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逐渐被业界关注并获得了监管层的支持,从2002年起我国逐渐掀起了从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到四大国有银行的引资热潮。

在我国银行业普遍存在体制性约束。抗风险能力较差的情况下,通过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不仅能够优化国内银行业机构的股权结构,还可以带来先进的管理经验、技术和产品。增强我国银行的市场竞争力。同时,引入国际知名的股东,还能提升国内银行在国际上的市场形象,有利于国内银行在海外市场的发展与融资,从而为银行业下一步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更好地迎接全面对外开放后将面临的挑战。

(二)监管层必须关注引入境外投资者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1997~2003年的银行改革,使墨西哥银行体系的状况得到了根本性的扭转,但同时也出现了银行对经济的支持力度显著下降的问题,缺乏银行体系的资金支持会大大增加企业的融资难度和融资成本,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我国的现实情况是。经济发展对银行间接融资存在高度依赖,企业间接融资比例非常高。2002和2003年,银行贷款占企业融资的比例分别为80.2%和85.1%,2004年末,我国银行业贷款占GDP的比重高达138.13%,单一的融资结构导致企业资本金不足,但在股票和债券等直接融资渠道不畅的现实条件下,依靠银行融资也是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惟一的选择。一旦银行体系由于风险厌恶而减少贷款发放,势必会给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带来强烈影响。

此外,还应该关注引入境外投资者可能带来的其他负面影响。引入以短期获利为主要目标的财务投资者就是一例,由于财务投资者的介入对银行治理结构的改善和长期发展起不到根本性作用。在银行引资过程中还必须严格区分战略投资者和财务投资者,应按照银监会确定的5条原则选择真正意义上的战略投资者③。

(三)商业银行引资重组不能以收益最大化为首要目标

墨西哥银行业私有化改革中。在政府的“收益最大化”原则指导下。选择投资者时往往存在逆向选择行为,有着不良动机的“机会主义投资者”由于愿意出高价而在竞拍中胜出,而真正有责任心,有能力的投资者却由于出价不够高而被淘汰。收购完成后,竞拍成功者又会因为付出了较高成本而存在强烈的道德风险,从而产生了高的内部人贷款比率和违约率。墨西哥银行业改革实践证明,收益最大化目标是短视目标,不利于商业银行的长远发展,甚至可以说,“收益最大化”目标使银行业私有化改革从一开始就注定失败。

基于长期发展的考虑,理想的投资者不仅要具备雄厚的资金实力,更重要的是能够通过改善银行的公司治理来促进风险管理组织的根本性变革。在选择投资者时,绝不能以股权的出让价格作为确定引资对象的最重要甚至是惟一的标准,而应综合考虑投资者各方面的情况来做出选择。

(四)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会计准则是引资重组的前提条件

在商业银行引进外资的过程中,准确估计不良贷款的数量和合理确定资产价格是重组的前提。墨西哥银行业私有化改革中,由于该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巨大差异,不良贷款被严重低估,造成银行售价偏高和对风险估计不足。

在外资入股我国银行的实践中。定价方法一般参考境外上市银行股票交易价格和同类并购市场的价格,以售价与净资产之比来进行横向比较。然而,由于外资依据的是国际会计准则,对净资产的认定与国内银行有所不同,尤其是在拨备的计提方面差异明显。受历史影响。我国多数非上市银行拨备不足,且仅对贷款和应收帐款提取拨备。因此帐面净资产并不能反映银行的真实财务状况,对银行业开放形成了障碍。

1998年以后我国开始尝试建立贷款的五级分类制度。2003年银监会成立后对五级分类制度进行逐步落实,并要求所有银行到2005年底全面实行五级分类制度并提足拨备,随着会计准则与国际公认会计准则的逐步接轨,将会进一步促进我国银行业的开放和重组④。

(五)明晰产权、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银行重组成功的基础

在墨西哥银行改革重组的第一阶段中,并没有通过重组达到清晰产权。所有者缺位导致银行经营者的风险控制意识弱化,同时加重了股东和经营者的道德风险。由于不良贷款是产权不够明晰和产权基础设施薄弱的反映(沈联涛,2005),在这种非常模糊的产权机构之下,不良贷款的迅速上升并不出人意料。

随着我国银行业市场化改革步伐的加快,银行的产权关系也在逐渐明晰,银行业重组过程中,提高实力,克服资本约束固然是引资的重要目标,但通过引入投资者来使产权结构得到进一步明晰,进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才能从根本上保证重组的效果。

(六)无限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保障存款人利益,但同时也削弱了存款人对银行的约束,同时在银行经营中形成软预算约束2005年之前,墨西哥一直实行无限存款保险制度,由银行存款保护基金(FOBAPROA)承担所有存款保险责任,由于墨西哥央行明确承诺对所有存款提供保险,对存款人来说,在任何一家银行存款都同样安全,从而使存款人主动放弃了“用脚投票”的选择权,这样虽然减小了“挤兑”等威胁金融稳定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但同时也减少了一道防范银行风险的防线。

我国目前还没有实行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但商业银行大多存在隐含的存款保险,国有银行以国家的信用作为后盾,地方性银行出现风险时地方政府也会出面干预。大多数存款人虽然有一定的风险意识,但随着银行规模增大,存款人风险意识呈下降趋势,而与此同时,银行却由于风险可以不断得到转嫁和释放而面临软预算约束,导致新的风险不断产生。

国际经验表明,存款保险制度对一国的银行业稳定发展能够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应注意制度设计的合理性,采用限额赔偿并设置赔偿比例的方式可以有效激发大额存款人监督银行的积极性,而利用科学合理的差额费率,使费率与银行风险程度相吻合,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抑制银行的道德风险。

(七)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良好的司法环境是银行重组成功的外部保证

法律环境是金融生态外部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外部环境会对金融生态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墨西哥银行业私有化改革就是在非常恶劣的外部法律环境中进行的。首先,政府滥用权力,导致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度下降;其次,法律体系不健全,在没有透明的破产法。其他相关法律也不完善的条件下,债务人有可能通过钻法律的空子来逃废银行债务;第三,司法体系低效,银行通过法律手段追偿债务的成本过高。恶劣的法律环境大大增加了银行正常运行的难度和成本,同时对逃废银行债务者却形成了一种逆向激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就,法制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不断凸现,法律环境也在不断健全完善之中,但距离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的要求还存在一定距离,需要进一步完善。目前,一是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平,降低管理中的随意性;二是尽快完善金融立法,强调立法的前瞻性和法律体系涵盖的完整性;三是加大司法审查权和司法强制力,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司法保障作用。

注释:

①从1995年2月起。墨西哥银行被允许以其贷款从存款保险体系中置换出承诺期票,政府以此作为对银行进行救助的手段之一。

②例如在住房贷款中,贷款人为了逃废债务,可以将作为抵押物的住房“出租”给其家庭成员,由于“租房者”受有关租赁的法律保护,这样银行就无法收回抵押物。

③中国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在“2005中国论坛”上指出,战略投资者应该是注重长期利益、与所入股银行结成利益共同体的投资者。唐双宁还重申了引进战略投资者应坚持5项原则、符合5个标准。其中,5个标准是:一是投资所占股份比例不低于5%;二是股权持有期在3年以上;三是派驻董事;四是入股中资同质银行不超过2家;五是技术和网络支持。

④2005年末,财政部表示,中国将于2006年年初实行与国际公认会计准则接近的新的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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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LucyConger.Thebanksgoontheblock.(privatizationofMexicanbanks)。InstitutionalInvestorv25.n3(March1991)

私人贷款利率范文8

私人的借款合同范本

借 款 人:________________电 话: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货款银行:_______________电 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传 真: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即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 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购买或建造或翻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据xx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愿意以所购买或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座落于_____区(县)____街道(镇)_____路(村)_____弄_____号_____室的住房。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合同期限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___%(月利率___%)在借款期限内利率变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 存入自筹资金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开立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将自酬资金存入备用。如需动用甲方本人,同户成员,非同户配偶和非同户血亲公积金抵充自酬资金的,需提供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证明,交乙方办理划款手续。甲方已将自筹资金支付给售房单位作首期房贷并有收据的可免存。

第六条 贷款拨付

向售房单位购买住房或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购买私房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认同(乙方确定)之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将贷款金额连同存入的自筹资金全数以甲方购房款的名义转入售房单位或房地产交易市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甲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本合同生效后自筹资金用完或将要用完时,有乙方主动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按工程进度支用。

第七条 贷款偿还

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

贷款从发放的次月起按月还本付息。根据等额还款的计算公式计算每月等额

额还贷款本息,去零进元确定每月还本息额,最后一次本息接清。

(1)第一期(合同签订时)每月还本息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万____仟____百____拾____元整。

(2)第二期至以后各期每月还本息额根据当年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同时变动分期每月还本息额。

甲方需动同本人,同户成员,非同住配偶和直系血亲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在每年的________月份办理一次,手续与本合同第五条公积金抵充自筹资金相同。

储蓄卡,信用卡还款

甲方必须办理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储蓄卡,信用卡,委托乙方以自动转帐方式还本付息的足额款项,存入储蓄卡帐户或信用卡帐户,保证乙方能够实施转帐还款。

当因甲方原因造成用卡还款失败时,甲方必须持现金到原贷款经办行还款。

甲方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乙方不计收提前还款手费,也不退回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贷款利息。

第八条 贷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的住房由丙方提供阶段性保证。在未将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前,如发生借款人违约连续三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丙方须在接到乙方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十日内负责代为清偿。保证期限从贷款发生之日起,至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收押之日为止。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甲,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内容,应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由甲,乙方另行签订《住房抵押合同》。甲方购买期房的,应将购房预售合同交乙方保管。

第九条 合同公证

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十日内,向公证机关办理本合同和甲,乙方签订的住房抵押合同公证。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事先经一方书面同意(如在保证期间应征得丙方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方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

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乙方贷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贷款挪作他用。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甲方在执行本合同期间,未按月偿还贷款本息为逾期贷款,乙方按规定对其欠款每____天计收万分之_____的罚息;并由甲方在活期储蓄或储蓄卡帐户内存入一个月的贷款数,保证按时归还乙方贷款。

甲方如连续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或被发现申请贷款时提供资料不实以及未经已防书面同意擅自将抵押住房出租,出售,交换,赠与等方式处分抵押住房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直至处分抵押住房,如不足以偿还欠款的没有继续向甲方追偿欠款的权利。

甲方未将乙方贷款按合同约定使用而挪作他用,对挪用部分按规定每天计收万分之十二的罚金。

第十三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略)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订后生效,丙方保证责任至甲方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其他权证证明》交乙方执管后终止。甲,乙双方承担责任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公证机关,房地产登记机构个执一份,副本按需确定,其中:送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份。

甲方:(私章) 乙方:(私章)

(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其授权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私人委托借款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委托贷款事宜,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就其委托款项,对外发放短期贷款。

二、甲方必须在乙方开立基本帐户,委托款项存入该帐户。

三、乙方就为委托款项可以发放下列形式贷款:

1 、存单质押贷款;

2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贷款;

3 、城区房地产抵押贷款;

4 、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其他贷款。

四、乙方利用甲方委托款项可直接发放存单质押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贷款;发放城区房地产抵押贷款必须甲方书面确认;甲方可直接指定借款人,书面通知乙方对其发放贷款。

五、委托贷款利率

1 、委托贷款利率范围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1.5 倍。

2 、逾期、挤占挪用贷款,按照国家逾期、挤占挪用利率计付利息。

3 、国家贷款利率调整,委托款项贷款利率作相应调整。

六、甲方按照贷款利息收入的25%-30% 向乙方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

七、利用委托款项发放贷款,乙方应严格审查借款人资格及借款资料,确保贷款发放合法。

八、对委托款项贷款,乙方应尽力清收。对借款人信用状况变化威胁款项安全的,乙方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文书生效后,乙方应在法定期间内申请执行。

九、甲乙双方按月对帐,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帐户资金变动的对帐单等资料。

十、乙方每季扣除委托贷款手续费后,将利息剩余款项直接转入甲方基本帐户。

十一、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不经对方同意,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十二、委托款项贷款到期,借款人申请展期的,经乙方同意,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贷款期限。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协议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十四、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本合同期限为三年,期满经甲乙双方同意可以续期。

十六、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或其受权委托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别提示乙方已提请甲方详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并对甲方就本合同条款提出的疑问予以详细解释,乙方已经理解甲方对合同条款所作的解释及对疑问的解释,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全部条款及特别提示理解一致。

甲方:

乙方:

受权委托人

民间借贷的私人借款合同范本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前交付甲方。

二、贷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私人贷款利率范文9

摘要:银行信贷是最主要的信贷形式,由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不良选择和道德风险是银行普遍面临的问题,银行可以通过信用信息共享来降低由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坏账损失。因此,征信体系的出现是信贷市场成熟的标志,也是借贷双方长期博弈的结果,动态的博弈活动也会影响到信用信息共享的效率。

关键词:银行信贷:博弈;信用信息共享;征信

abstract:the bank credit is the most main credit form. asymmetrical information can lead to adverse choice and moral hazard. banks can reduce bad accounts resulted from asymmetrical information by credit information sharing. therefore, the emergence of credit system is a sign of maturity of credit markets and is the outcome of long-term credit game between borrowing and lending. the dynamic game will also influence the efficient of the credit information sharing.

key words:bank credit; game; credit information sharing; credit

在信贷市场上,银行是个人和 企业 获取贷款的首要途径,银行信贷是最主要的信贷形式。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不良选择和道德风险是所有银行普遍面临的问题,因此银行总是千方百计的收集能够反映借款人信用质量的信用信息,并以此为依据来甄别和监测借款人,从而尽可能的减少由借款人失信造成的坏账损失。 经济 学家阿克罗夫最早认识到信息不对称问题影响到包括信贷市场在内的各类市场,1970年他在向一个研讨会提交的 论文 中,以 发展

2. 出于银行管理者私人利益的考虑。在信息非对称的前提之下,银行无法对贷款人进行有效的甄别,贷款的审核批准没有严格的标准和规范可以遵循,受审批人主观意志的影响较大,某些信用质量较差的借款人可以以不正当途径获取贷款,银行的管理者正好可以趁此机会进行权利寻租。在实现信用信息共享之后,贷款审批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和透明化,是否给予贷款以及贷款额度大小完全视申请人的信用报告及评级结果而定,而受主观意志影响较弱,这样会影响到管理者的权利寻租。所以,出于私利考虑,银行管理者并不希望银行内部的业务过于透明化和规范化,对于征信体系的建设暗中会有抵触,甚至是阳奉阴违。

3. 银行缺乏足够的压力和动力。坏账虽然是银行面临的最为普遍和棘手的问题,但银行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弥补坏账损失。例如,可以提高贷款的利息率,这样由失信者带来的损失就转嫁给守信者,以守信者支付的高额利息来弥补坏账。另外,国有银行还可以依靠国家财政来补充坏账损失。1998年,我国政府通过发行财政债券对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注入了2 700亿元的资本金,将其资本充足率提高到了8%[3]。1999年国家先后组建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剥离收购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收购资金分别来自国家财政、央行的再贷款以及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 金融 债券。但截至2004年底,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累积仍高达34 674.72亿元左右,平均不良资产比例占到20%左右[4]。在

信用信息包含正负两方面,正面的信用信息(也称白色信息)是指有关借款人的年龄、职业、收入以及守信记录等反映借款人履约能力和意愿的信息,负面的信用信息(也称黑色信息)指借款人过去的失信记录。分别共享正面和负面信息会引起不同的结果,如果只共享负面信息,会将一部分履约能力较强但曾有过不良记录的客户拒之门外,如果只共享正面信息难以达到惩戒失信的效果。所以最理想的状况是同时共享正负信息,并且银行应当视自身实际情况在信用评级时对正负信息分别赋予适当的权重。

隐私权问题与信息公开和共享相伴而生,各国的征信体系建设普遍面临隐私权保护问题。公开程度过低、共享范围过小难以达到惩治和监督的效果,而公开程度过高、共享范围过大可能会使借款人的个人利益受到伤害,另外为避免失信,也会造成客户“惜借”,社会的风险投资减少,会直接影响到 经济 的运行效率。所以,如何在信息共享与隐私保护之间寻找最佳平衡点非常关键。发达征信国家的经验和教训表明,隐私权保护问题很可能会使征信体系陷入困境。例如法国严格的隐私权保护法使得征信局难以立足,而征信体系最为发达、共享程度最高的美国征信局,近两年也频频遭遇来自隐私权保护方面的阻力。

四、结论

征信体系是信贷市场走向成熟的标志,欧美国家一百多年的征信 历史 ,告诫我们要更为全面客观的看待征信问题。信用信息共享确实能够较好的应对信息不对称问题,但信用信息共享并不是万能的,建立征信体系更不是一劳永逸的事情。因此,需要基于不同时期借贷双方的博弈行为来促进征信体系的建立、完善和 发展 ,以高效的信用信息共享来推动信贷市场的稳定和繁荣。欧美征信国家历经百年的发展历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于发展

私人贷款利率范文10

【关键词】 私募股权投资 民间借贷 非法集资 法律辨析

自2009年10月30日首批28家创业板公司挂牌上市,当天,资本市场上立即造就了72名亿万富翁,藏身于这28家创业板上市公司之中的20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平均回报率高达5.76倍,最高回报率超过了30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其惊世骇俗的开山之作开始登陆中国资本市场,进入大众的眼帘,越来越多的投资人以及普通的老百姓开始关注和参与这种投资形式。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

所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简称PE)从字面上理解,相对于“公募”而言,是通过非公开的要约形式,向少数的机构或者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建立一个资金池,然后向有发展潜力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在该企业价值升值后,通过被投资企业上市、并购转让或者管理层回购等方式退出该投资企业,从而获利的金融活动。

与“公募”资金相比,私募基金不能通过媒体、刊物进行宣传,也不能为了募集资金而召开新闻会、以公开方式召开说明会或向不特定的大众群体发放宣传资料,只能以非公开的方式向少数有投资实力的机构或特定的投资者进行宣传说明,完成资金的募集。正是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私募特性”,导致其与“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在概念与行为上存在容易混淆的法律界限,对于拟参与私募股权投资的投资人,必须分清“私募股权投资”与“民间借贷”、“非法集资”的法律界限,以免陷入非法行为的泥坑,承担资金损失的风险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构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构架最常见的是公司型构架和有限合伙型构架。

1、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构架

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构架下,一个基金就是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的出资人(或称投资人)就是这个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出资人享有股东的权利,承担股东的义务,所谓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际上就是一个有限责任公司。

2、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构架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构架,最初诞生于美国的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总规模已占美国各类私募资金的80%,在我国,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始于2007年6月1日生效的《合伙企业法》,在此之前没有这种法律形式的经济主体。有限合伙的基金形式中,合伙人分为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两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则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根据承担责任的不同性质,基金的出资人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存在,以其出资额(或称购买的基金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基金的日常运作和管理;而基金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管理基金、运作基金,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与公募基金的运作相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需要由基金管理公司来运作,只是在运作的责、权、利的分配上有所不同,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公司拥有更大的自、更大的经济利益,同时也要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

1、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运作模式

对于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运作,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两种方式管理基金、运作基金,一种是由基金管理公司向被管理的“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派驻董事,以公司董事身份成为“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参与基金公司的投资管理,被派驻的董事有特别的表决权,甚至可以行使“一票否决权”。另一种是由“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的形式委托基金管理公司实施管理,类似于信托管理的形式。

2、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运作模式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运作,目前通行的做法是由基金出资人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出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承担有限责任,这部分出资大约占基金总规模的99%,基金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管理基金、运作基金,同时对基金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基金管理人的出资约占基金总规模的1%。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优势之一: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充分分离。基金管理公司的出资相对于整个基金规模来说是很小的,通常只占1%,但基金管理公司却拥有投资决策的充分话语权,出资达到99%的基金投资人通常不过问基金的运作情况,这是基于对基金管理公司专业能力的充分信任,这样的结构使基金的所有权与基金的经营权充分分离,有利于基金高效率地运作,这一点是公司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不能比拟的。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优势之二:灵活的融资结构,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允许协议出资,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的约定,在基金管理公司选择好拟投资的项目之后,再根据拟投资项目所需的资金规模由全体出资人按认购基金份额的比例出资,避免了资金的闲置损失,这一点也是公司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无法做到的。按《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首期出资至少占注册资本的20%,以后各期出资的时间均有明确规定,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每一次出资均需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且必须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整个过程相当繁琐,而且增资相对容易,减资的手续就更麻烦了,不仅需要公告,还要进行涉税审计,这些规定都不利于基金灵活运作,所以对比上述两种组织构架,笔者更看好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形式。

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界限辨析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完整运作过程包括:资金募集、资金投入、资金管理、资金退出四个阶段,其中资金募集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否顺利组建的关键问题,也是法律风险的高发阶段,一旦操作不当,极易演变为民间借贷,甚至会陷入非法集资或集资诈骗的法律漩涡,不可自拔,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为了合法运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必须了解“民间借贷”的合法界限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民间借贷”与“高利贷”的法律界限

从法律意义上说,所谓“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自然人将资金的使用权让渡给另一方,另一方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并到期返还本金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间借贷本身并不违法,在某些经济发达的地区,民间借贷甚至是中小微企业的重要融资渠道,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与发展,按现行的法律规定,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以内的利率约定受法律保护,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利率约定不受法律保护,超过这一标准的高息借贷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高利贷”,这部分高出合法约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此外,现行法律对于民间借贷的资金用途也做出了禁止性的规定:对于因、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民间借贷”法律界限

“民间借贷”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资金筹集过程中有两个显著的区别,一是主体不同: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资金的使用方或称为资金的借入方是不特定的主体,即所有的自然人以及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都可以成为民间借贷的一方主体,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筹集资金的主体只能是依法登记注册的公司型或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他任何企业或自然人不得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形式筹集资金;区别之二是对于资金使用成本的约定不同,民间借贷均事先约定资金成本,并且资金成本即利率是相对固定的,不随资金使用效率而相应变化,无论资金的使用效率是高是低,是盈是亏,资金利率不变。合法运作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与投资人约定资金成本,即不得向投资人承诺固定回报,投资人的投资回报与资金的使用效率密切相关,资金使用效率是高是低,是盈是亏直接影响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人的投资回报,也直接影响着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报酬,当然,为了保障基金管理公司在获得最终管理报酬之前的正常运作,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所管理的基金规模按季度提取不高于2.5%的基金管理费。

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非法集资”的法律界限

通常所说的“非法集资”就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即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并且往往是高出市场行情的超额回报。

综上,“非法集资”的两个重要特征就是筹资主体的违法性以及筹资对象的不特定性,当然,为了保证能够集资成功,非法集资者往往会以高额的、固定的回报作为诱饵,引诱投资者上当受骗。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要保证其设立的合法性,关键点在于,资金募集过程中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向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所谓“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人群,则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只有经过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才有权利吸收公众存款,其他任何个人和机构均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筹集过程切不可采取公开宣传的方式,也不可向不熟悉的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而只能非公开地向有限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进行募集,否则就会演变为“非法集资”,从而承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罪责。

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集资诈骗”的法律界限

除了要分清私募股权基金与“民间借贷”、“非法集资”的法律界限,还需要防止“集资诈骗”鱼目混珠。所谓的“集资诈骗罪”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如下情形:有实施非法集资的行为;非法集资是通过使用诈骗方法实施的。所谓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的资金的行为。在实践中,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行为主要是利用公众缺乏投资知识,采用了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方法,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近年来,有不少犯罪分子披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外衣,以高额回报为诱惑,虚构投资项目,欺骗投资人,以达到非法占有资金的目的。作为投资者应当学会明辩真假,不要因为受高额回报的诱惑,将资金投向集资诈骗的骗子手中,合法运作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既不能承诺固定回报也不可能承诺高额回报率,这是区分“集资诈骗”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界限。

【参考文献】

私人贷款利率范文11

摘要:银行信贷是最主要的信贷形式,由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不良选择和道德风险是银行普遍面临的问题,银行可以通过信用信息共享来降低由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坏账损失。因此,征信体系的出现是信贷市场成熟的标志,也是借贷双方长期博弈的结果,动态的博弈活动也会影响到信用信息共享的效率。

关键词:银行信贷:博弈;信用信息共享;征信

在信贷市场上,银行是个人和企业获取贷款的首要途径,银行信贷是最主要的信贷形式。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不良选择和道德风险是所有银行普遍面临的问题,因此银行总是千方百计的收集能够反映借款人信用质量的信用信息,并以此为依据来甄别和监测借款人,从而尽可能的减少由借款人失信造成的坏账损失。经济学家阿克罗夫最早认识到信息不对称问题影响到包括信贷市场在内的各类市场,1970年他在向一个研讨会提交的论文中,以发展中国家信贷市场为例论述了信息不对称问题,并指出印度典当行的放贷人之所以能运作,是因为他们“了解借款人的秉性”,并且具有执行合同的能力,缺乏上述信息的放贷人只能面临较差的选择,因为较好的借款人都成了典当行放贷者的客户[1]。因此,发达征信国家普遍通过信用信息的共享来提高信贷质量,近年来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也开始建立征信体系。征信体系的出现是信贷市场上借贷双方长期博弈的结果,同时动态的博弈活动也会影响到信用信息共享的效率。

一、银行与借款人的博弈分析

(一)信息不对称前提下的博弈分析

在信息经济学中,借贷双方人作为理性个体必然会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行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即在信用信息共享出现之前,银行处于信息劣势,而个人处于信息优势。如表1所示,在守信的情况下,银行收回贷款本金,成本为0,另外银行还获得了由借款人提供的利息,净收益为1;借款人利用银行贷款进行投资新创造的价值为2,在支付1个单位的利息之后,所剩净收益为1。而在失信的情况下,银行没有收回本金,成本为1,得到的利息为0,所以净收益为-1;借款人新创造了两个单位的价值,另外由于没有向银行支付本金和利息,成本为0,并将1个单位的本金据为己有,所以净收益为3(2+1-0)。

在信息非对称的前提之下,处于优势的借款人会选择失信,这样可以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处于劣势的银行却面临着巨大的坏账损失。由于不能实现信息共享,银行与借款人的信贷关系实际上是一次博弈,失信者完全可以掩盖自己的失信行为再次向其他银行申请贷款,而其他银行无法或者很难获取贷款申请人先前的失信记录,所以对于借款人而言几乎不存在失信成本。而银行则会选择尽量减少贷款(即“惜贷”)来规避风险,在银行拒绝提供贷款的情况下,银行的成本和收益都为0,而借款人却由于无法获取贷款而影响投资(即“贷款难”),由此带来的损失为2,所以收益为-2。“惜贷”和“贷款难”是信息非对称前提下借贷双方的博弈结果,是一种不经济现象。银行“惜贷”和借款人“借款难”是非征信国家普遍存在的问题,一方面银行掌握着巨额的闲散资金,无法进入流通领域,难以为银行带来利息收入,也不能为社会创造价值。另一方面急于投资的企业和个人难以获得贷款而面临重大损失。整个社会的资本运作效率和经济发展水平都受到很大的影响。

(二)信息共享之后的博弈分析

如果信用信息能够实现共享,借贷记录在银行系统内部快速流通,借款人的失信行为可以为其他银行得知,那么失信的借款人以后再向其他银行申请贷款时就会遇到麻烦。考虑到借款人先前的失信记录,银行可能会拒绝提供贷款或者提高贷款的利息率。所以,借款人考虑到失信的巨大成本,会主动选择守信。因此,当仅仅有一次博弈过程的时候,机会主义就不可避免,因为参与人选择行动只需要考虑本次博弈的支付(效用)。但如果这种博弈是重复、连续进行的,那么双方都不会为了占一次便宜而丧失继续合作、长期获利的机会,双方都会选择诚信与合作[2]。借助于信用信息共享,银行与借款人的一次博弈成为借款人与银行系统重复博弈的一环。除非借款人一生只贷款一次,否则借款人都会考虑由于一次失信而给下次贷款带来的巨大成本,一般都会主动选择守信还贷。

(三)PCR出现的背景和意义

在信贷市场上为了应对信息不对称问题,信用信息共享是必然和必须的。为了规避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银行希望利用信用信息甄别和监督借款人。而针对“惜贷”和“贷款难”问题,借款人也希望能够凭借信用信息获取低息的无担保抵押的银行贷款。所以,银行和借款人都有信息共享需求。银行之间可能会结成小规模的非正规同盟来交换信贷记录,但银行不会自发组建大规模的征信体系。主要原因如下:

1.出于银行部门利益的考虑。每个银行都掌握有本行客户的身份信息和信贷记录等信用信息,而银行之间也存在着竞争,拥有较多客户信用信息的银行可以降低信息搜寻成本,对借款人进行快速有效的甄别,选择质量较高的借款人,拒绝信用质量不佳的申请人,这样可以提高信贷质量,减少风险损失,从而在银行之间的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这些都属于由某个银行所掌握的信用信息为其带来的额外收益,通常被称为信息租金。而如果信用信息在银行系统内部实现共享,所有的银行都能据此甄别和监督借款人,并且纷纷争夺有限的高质量的借款人,这无疑会加大银行之间的竞争,减少信息优势银行的信息租金,消弱其竞争力。所以,银行尤其是拥有客户记录较多的优势银行宁可对所有借款人征收同等水平的较高的利息率来弥补坏账损失,也不愿意使自己卷入过于激烈的同行竞争中。

2.出于银行管理者私人利益的考虑。在信息非对称的前提之下,银行无法对贷款人进行有效的甄别,贷款的审核批准没有严格的标准和规范可以遵循,受审批人主观意志的影响较大,某些信用质量较差的借款人可以以不正当途径获取贷款,银行的管理者正好可以趁此机会进行权利寻租。在实现信用信息共享之后,贷款审批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和透明化,是否给予贷款以及贷款额度大小完全视申请人的信用报告及评级结果而定,而受主观意志影响较弱,这样会影响到管理者的权利寻租。所以,出于私利考虑,银行管理者并不希望银行内部的业务过于透明化和规范化,对于征信体系的建设暗中会有抵触,甚至是阳奉阴违。

3.银行缺乏足够的压力和动力。坏账虽然是银行面临的最为普遍和棘手的问题,但银行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弥补坏账损失。例如,可以提高贷款的利息率,这样由失信者带来的损失就转嫁给守信者,以守信者支付的高额利息来弥补坏账。另外,国有银行还可以依靠国家财政来补充坏账损失。1998年,我国政府通过发行财政债券对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注入了2700亿元的资本金,将其资本充足率提高到了8%[3]。1999年国家先后组建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剥离收购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收购资金分别来自国家财政、央行的再贷款以及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金融债券。但截至2004年底,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累积仍高达34674.72亿元左右,平均不良资产比例占到20%左右[4]。在中国,坏账并不能使银行立即面临破产倒闭的危机,因此,银行尤其是国有银行缺乏足够的压力和动力来组建征信体系。

综上所述,银行不会积极主动的组建大规模的征信系统,况且征信系统的规模浩大、成本较高,还需要多个部门的协调和合作。另外,对于借款人来说,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和分散性,根本无力组建征信系统。因此,需要政府牵头组建公共征信系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PCR(PublicCreditRegister)模式。欧洲国家最早建立并且普遍采用公共征信系统,欧洲的公共征信体系也最为完善,所以,公共征信模式有时也被称作欧洲模式。一般来说,公共征信系统由中央银行进行建设和管理,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强制性向征信系统提供关于公司、个人乃至整个金融系统的负债信息。只有被授权的中央银行职员出于监管原因而且遵守了严格的保密规则的情况下,以及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才可以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系统[5]。PCR模式能够借国家之力快速组建较大规模的征信系统,尤其是在信贷市场落后、法制不健全的发展中国家更为适用。中国在2006年1月开通的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也是采用这种模式。

二、公共征信系统面临的问题

(一)银行“搭便车”行为

公共征信系统由央行组建和管理,各个银行强制性的提交信贷记录,信用信息在以银行为主的金融系统内部共享。银行在审批贷款时,通过查询征信系统便可获取贷款人的信用信息,而在此前都是被贷银行自己搜寻和收集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因此,在公共征信系统出现之后,每个银行都愿意坐享现成的信息,而不再去积极主动的寻找除信贷记录以外的其他信用信息。长此以往,会造成征信系统信息产量和质量的下降,甚至使征信系统最终走向崩溃。

(二)银行信息垄断问题

PCR模式的主要特征是由央行牵头组建或者由银行系统结成银行联盟,公共征信局作为银行的下属部门与银行存在着特殊的“互利”关系。银行可能会将信息的共享范围限制为银行内部,银行也会将信贷记录仅仅提供给公共征信局。由此会对信用市场造成两种不利的结果:

1.其他征信机构难以获得银行信用记录,私营征信公司难于进入市场,而这种缺乏竞争的状态是极不稳定的,也不利于信用市场的发展和繁荣。

2.国外的银行不在公共征信同盟的成员之列,难以共享公共征信系统的信用信息,甚至根本无法获取本地的银行信贷记录,难以与本地的银行进行竞争。

国外已经发生过类似的银行信用信息垄断案,墨西哥银行组织曾成立一个征信局(名为“BurodeCredito”),邓白氏(Duns&Bradstreet)和环联(Transunion)公司发现根本无法与其公平竞争,因为两个公司根本无法从墨西哥银行获取银行信贷记录,其中一家公司因此而退出墨西哥市场[6]。

(三)挤占私营征信机构的生存空间

公共征信局多是由国家出资组建,在规模、实力、地位上都处于优势,加之前文所述的银行信贷信息的垄断性,公共征信局在征信市场上无疑处于绝对的强势地位。私营征信机构无力与其竞争,甚至根本难以进入市场。因此,为防止完全垄断,欧洲国家的公共征信系统都有一个最低信贷额度,低于这个额度的信贷信息公共征信系统不予收录,公共征信系统只关注大额贷款,小额借款人的信用记录由其他征信公司收集和整理,这样就为私营征信公司留出了生存空间。

(四)无力应对多头借贷和境外借贷

由于公共征信系统大多设有最低信贷额度,集团公司可以通过其诸多的子公司向多家银行申请贷款,即多头借贷,且贷款额度都在最低信贷额度以下,集团公司再将各个子公司获取的贷款进行集团内部流通和汇集,这样集团公司虽然获取了大额贷款,但在公共征信机构没有予以收录,难以对其进行监管,集团公司以此方式隐瞒了自身的真实债务状况。另外,不管是集团公司还是普通公司都可以申请境外贷款,而国内的公共征信系统目前没有收录境外贷款信息。例如,意大利Ferruzzi公司在1992年是意大利第二大工业集团,由该公司控股的子公司有300多家,只有100家是在国内注册。该集团内部的账务关系非常复杂,通过各个子公司向国外大量贷款。1993年该公司遭遇债务危机,所欠债务总额高达200亿美元,而其中的150亿来自国外银行[6]。

对于境外借贷问题公共征信可以采用两种应对措施:(1)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负责境外信贷信息的收集;(2)与其他国家的公共征信局结成联盟共享信息。鉴于目前各国征信的技术标准、征信范围、信息种类、隐私权保护等存在较大差异,该项措施的实现难度较大。目前,大集团公司内部的结构较为复杂,经济全球化又使得国家之间的信贷资金流通更为频繁,多头借贷和境外借贷会长期存在并且借贷规模也会迅速扩大,这就为私营征信机构提供了较大的市场份额和发展空间,而公共征信系统可能会被迅速成长的私营征信公司淘汰。

三、信用信息共享的负面效应和障碍分析

一般认为信用信息的共享可以使银行更好的甄别和监督借款人,从而减少坏账损失。而借款人也可以凭借良好的信用信息获得无担保无抵押的低息贷款,信息共享一定能够实现银行借贷的高效率,带来借贷双方双赢的结果。而事实并非如此简单,银行和借款人作为理人总是趋利避害的,双方都会极力寻找和利用信息共享机制的漏洞,从而使博弈结果再次出现失衡。博弈的本身就是双方由失衡——均衡——失衡——均衡这样一个循环往复的动态过程。而不健全和不完善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面临着种种的障碍,可能也会引起一些更为严重的负面影响。

如前文所述,信用信息共享不仅消除了银行原有的信息租金,而且加大了银行之间的竞争,各个银行纷纷以低息争夺信息质量较高的客户。银行过度竞争,会使得高质量客户的利息率一降再降,最后银行从高质量客户身上获取的利息收入较之以前会大大减少。这样银行会设法通过其他途径提高收入,特别是那些难以抢到高质量客户的中小银行,可能会降低贷款审核标准,给予低质量客户以高利息率贷款,由此引起风险规模扩大。而信用质量较差的借款人面临剥削性的高利息率,可能会消极作为,从而加大失信的可能性。事实上,银行之间的过度竞争,唯一的受益者是信用质量较高的借款人,银行和低质量的借款人都是受害者。因此,信用信息共享是必须的,而银行间的过度竞争也是要尽力避免或者需要予以行政干预的。信用信息包含正负两方面,正面的信用信息(也称白色信息)是指有关借款人的年龄、职业、收入以及守信记录等反映借款人履约能力和意愿的信息,负面的信用信息(也称黑色信息)指借款人过去的失信记录。分别共享正面和负面信息会引起不同的结果,如果只共享负面信息,会将一部分履约能力较强但曾有过不良记录的客户拒之门外,如果只共享正面信息难以达到惩戒失信的效果。所以最理想的状况是同时共享正负信息,并且银行应当视自身实际情况在信用评级时对正负信息分别赋予适当的权重。

隐私权问题与信息公开和共享相伴而生,各国的征信体系建设普遍面临隐私权保护问题。公开程度过低、共享范围过小难以达到惩治和监督的效果,而公开程度过高、共享范围过大可能会使借款人的个人利益受到伤害,另外为避免失信,也会造成客户“惜借”,社会的风险投资减少,会直接影响到经济的运行效率。所以,如何在信息共享与隐私保护之间寻找最佳平衡点非常关键。发达征信国家的经验和教训表明,隐私权保护问题很可能会使征信体系陷入困境。例如法国严格的隐私权保护法使得征信局难以立足,而征信体系最为发达、共享程度最高的美国征信局,近两年也频频遭遇来自隐私权保护方面的阻力。

私人贷款利率范文12

借 款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货款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即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购买或建造或翻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据xx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愿意以所购买或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座落于_____区(县)____街道(镇)_____路(村)_____弄_____号_____室的住房。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合同期限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___%(月利率___%)。在借款期限内利率变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 存入自筹资金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开立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将自酬资金存入备用。如需动用甲方本人,同户成员,非同户配偶和非同户血亲公积金抵充自酬资金的,需提供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证明,交乙方办理划款手续。甲方已将自筹资金支付给售房单位作首期房贷并有收据的可免存。

第六条 贷款拨付

向售房单位购买住房或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购买私房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认同(乙方确定)之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将贷款金额连同存入的自筹资金全数以甲方购房款的名义转入售房单位或房地产交易市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甲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本合同生效后自筹资金用完或将要用完时,有乙方主动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按工程进度支用。

第七条 贷款偿还

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

贷款从发放的次月起按月还本付息。根据等额还款的计算公式计算每月等额还贷款本息,去零进元确定每月还本息额,最后一次本息接清。

(1)第一期(合同签订时)每月还本息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万____仟____百____拾____元整。

(2)第二期至以后各期每月还本息额根据当年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同时变动分期每月还本息额。

甲方需动同本人,同户成员,非同住配偶和直系血亲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在每年的________月份办理一次,手续与本合同第五条公积金抵充自筹资金相同。

储蓄卡,信用卡还款

甲方必须办理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储蓄卡,信用卡,委托乙方以自动转帐方式还本付息的足额款项,存入储蓄卡帐户或信用卡帐户,保证乙方能够实施转帐还款。

当因甲方原因造成用卡还款失败时,甲方必须持现金到原贷款经办行还款。

甲方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乙方不计收提前还款手费,也不退回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贷款利息。

第八条 贷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的住房由丙方提供阶段性保证。在未将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前,如发生借款人违约连续三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丙方须在接到乙方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十日内负责代为清偿。保证期限从贷款发生之日起,至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收押之日为止。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甲,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内容,应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由甲,乙方另行签订《住房抵押合同》。甲方购买期房的,应将购房预售合同交乙方保管。

第九条 合同公证

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十日内,向公证机关办理本合同和甲,乙方签订的住房抵押合同公证。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事先经一方书面同意(如在保证期间应征得丙方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方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

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乙方贷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贷款挪作他用。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甲方在执行本合同期间,未按月偿还贷款本息为逾期贷款,乙方按规定对其欠款每____天计收万分之_____的罚息;并由甲方在活期储蓄或储蓄卡帐户内存入一个月的贷款数,保证按时归还乙方贷款。

甲方如连续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或被发现申请贷款时提供资料不实以及未经已防书面同意擅自将抵押住房出租,出售,交换,赠与等方式处分抵押住房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直至处分抵押住房,如不足以偿还欠款的没有继续向甲方追偿欠款的权利。

甲方未将乙方贷款按合同约定使用而挪作他用,对挪用部分按规定每天计收万分之十二的罚金。

第十三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的人民法院。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略)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订后生效,丙方保证责任至甲方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其他权证证明》交乙方执管后终止。甲,乙双方承担责任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公证机关,房地产登记机构个执一份,副本按需确定,其中:送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份。

甲方:(私章) 乙方:(私章)

(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