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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借款合同

时间:2022-02-27 21:47:42

私人借款合同

私人借款合同范文1

借 款 人: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货款银行: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即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 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购买或建造或翻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据xx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愿意以所购买或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座落于_____区(县)____街道(镇)_____路(村)_____弄_____号_____室的住房。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合同期限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___%(月利率___%)在借款期限内利率变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 存入自筹资金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开立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将自酬资金存入备用。如需动用甲方本人,同户成员,非同户配偶和非同户血亲公积金抵充自酬资金的,需提供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证明,交乙方办理划款手续。甲方已将自筹资金支付给售房单位作首期房贷并有收据的可免存。

第六条 贷款拨付

向售房单位购买住房或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购买私房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认同(乙方确定)之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将贷款金额连同存入的自筹资金全数以甲方购房款的名义转入售房单位或房地产交易市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甲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本合同生效后自筹资金用完或将要用完时,有乙方主动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按工程进度支用。

第七条 贷款偿还

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

贷款从发放的次月起按月还本付息。根据等额还款的计算公式计算每月等额

额还贷款本息,去零进元确定每月还本息额,最后一次本息接清。

(1)第一期(合同签订时)每月还本息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万____仟____百____拾____元整。

(2)第二期至以后各期每月还本息额根据当年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同时变动分期每月还本息额。

甲方需动同本人,同户成员,非同住配偶和直系血亲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在每年的________月份办理一次,手续与本合同第五条公积金抵充自筹资金相同。

储蓄卡,信用卡还款

甲方必须办理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储蓄卡,信用卡,委托乙方以自动转帐方式还本付息的足额款项,存入储蓄卡帐户或信用卡帐户,保证乙方能够实施转帐还款。

当因甲方原因造成用卡还款失败时,甲方必须持现金到原贷款经办行还款。

甲方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乙方不计收提前还款手费,也不退回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贷款利息。

第八条 贷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的住房由丙方提供阶段性保证。在未将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前,如发生借款人违约连续三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丙方须在接到乙方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十日内负责代为清偿。保证期限从贷款发生之日起,至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收押之日为止。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甲,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内容,应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由甲,乙方另行签订《住房抵押合同》。甲方购买期房的,应将购房预售合同交乙方保管。

第九条 合同公证

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十日内,向公证机关办理本合同和甲,乙方签订的住房抵押合同公证。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事先经一方书面同意(如在保证期间应征得丙方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方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

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乙方贷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贷款挪作他用。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甲方在执行本合同期间,未按月偿还贷款本息为逾期贷款,乙方按规定对其欠款每____天计收万分之_____的罚息;并由甲方在活期储蓄或储蓄卡帐户内存入一个月的贷款数,保证按时归还乙方贷款。

甲方如连续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或被发现申请贷款时提供资料不实以及未经已防书面同意擅自将抵押住房出租,出售,交换,赠与等方式处分抵押住房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直至处分抵押住房,如不足以偿还欠款的没有继续向甲方追偿欠款的权利。

甲方未将乙方贷款按合同约定使用而挪作他用,对挪用部分按规定每天计收万分之十二的罚金。

第十三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的人民法院。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略)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订后生效,丙方保证责任至甲方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其他权证证明》交乙方执管后终止。甲,乙双方承担责任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公证机关,房地产登记机构个执一份,副本按需确定,其中:送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份。

甲方:________(私章) 乙方:________(私章)

(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私人借款合同范文2

贷款方:

借款方:

一、借款用途

张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万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7%.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条款变更

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权利义务

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七、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自有房屋6间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五)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

九、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立合同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兹因借款事宜,订立本件契约,条款如下:

一、甲方愿贷与乙方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于订立本约之同时,由甲方给付乙方,不另立据。

二、借贷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利息每万元月息________元,乙应于每月____日给付甲方,不得拖欠。

四、届期未能返还,乙方除照付利息外,并按利率一倍加计的违约金给付甲方。

五、本契约书的债权,甲方可自由让与他人,乙方不得异议。

六、乙方应觅保证人一名,确保本契约的履行。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本利的责任,并抛弃先诉抗辩权。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连带保证人: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私人借款合同范本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交付甲方。

借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期限:

还款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还款方式:现金/__________支付。

违约责任:

1、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从到期日起付日息1%.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提交__________人民法院。

本合同自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附身份证复印件):

合同签订日期:合同签订日期:

【三】私人借款合同范本

甲方(出借款人):(身份证号码:乙方(借款人):(身份证号码:)

连带责任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及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出借给乙方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借款期12个月,自2016年5月7日至2016年5月6日,于订立本合同之时,由甲方给付乙方,乙方保证不用借款从事违法活动。

二、每月利息率为20,乙方应每三个月付清利息一次,不得拖欠。乙方保证按期归还借款,如果不能按期归还借款,乙方承担甲方追讨该借款的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等。

三、本合同的债权,甲方可自由转让与他人,乙方不得异议。乙方偿还借款的顺序为先利息后本金。

四、乙方应觅连带责任保证人叁名,确保本合同的履行。连带责任保证人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本金、利息和追讨该借款的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等的责任,并抛弃先诉抗辩权。

五、甲乙双方及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即表示充分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条款。

甲方:乙方:

连带责任保证人:签订合同日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借据

今借到马相明人民币肆万元整,¥:50000.00,月息率为千分之贰拾(20),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学习年5月7日至2016年5月6日。

私人借款合同范文3

2017年私人向公司借款合同模板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出借方(甲方):__________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方(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因为经营需要向甲方申请借款,并提供________作为保证人,甲方有相应的自有资金,同意出借。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整。

第四条 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千分之______(月息),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高利率,则按新利率的_______%作同时调整计算

第五条 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还款分期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或者:借款期满一次性还本付息完毕)

第六条 保证条款

1.除丙方为乙方提供担保外,乙方用________________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甲方的借款,甲方有权处理抵押品。乙方到期如数归还借款的,抵押权消灭。抵押登记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助办理,费用承担为:

2.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同期银行规定的利率的二倍加收罚息

2.乙方如逾期不还借款,甲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约定利率的二倍加收罚息。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提交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 其他

本合同非因法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乙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三份,每方各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7年私人向公司借款合同范本

出借方: ****

借款方: ****************

借款方为扩大生产经营,向出借方借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昭信守。

第一条借款用途:本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第二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元整。

第三条借款利息采用固定利息形式,不随国家利率变化,年利息为百分之六。

第四条 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时间共伍年,自XX年4月10日起,至2017年4月9日止。出借方将于XX年4月10日之前,将该款项一次性交到借款方财务部门。

2、还款时间与金额:

借款方还款时间为2017年4月9日,本金和利息一并还清。

3、借款方如当期在约定时间内未清当期款项应按日息计算,如还款日期超过30天应付当期还款金额10%违约金。

第五条还款资金来源:公司账面金额。

第六条 借贷双方权利义务:

(一)借款方义务

1、 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 借款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还本付息。

(二)出借方义务

出借方应当按期足额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1、借款人需要延长借款期限的,应在借款到期日前 30 日内向出借人提出申请,征得其同意。

2、出借人若单方解除协议,提前收回本金,需提前 30 日向借款人提出告知,借款人只将本金归还,利息清零无需支付。

3、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公司应进行清算。借款人可以向出借方申请,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4、 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第九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公司注册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它: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做出书面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盖章):_ 出借人(签字):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私人借款合同范文4

抵押权人:

为确保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定的____________(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房地产作抵押。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经实地勘验,在充分了解其权属状况及使用与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同意接受甲方的房地产抵押。甲方将房屋抵押给乙方时,该房屋所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乙方。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同意就下列房地产抵押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房地产座落于________区________街(路、小区)_____号_____栋_____单元_____层_____户号,其房屋建筑面_______㎡,占地面积_______㎡.

第二条 根据主合同,甲乙双方确认:债务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_至_____年____月____.

第三条 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上述房地产价值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小写)根据主合同,双方确认:乙方债权标的额(本金)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小写),抵押率为百分之__________.

第四条 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 乙方保证按主合同履行其承担的义务,如因乙方延误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抵押房地产现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 甲方在抵押期间对抵押的房地产承担维修、养护义务并负有保证抵押房地产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监督。 在抵押期间因使用不当造成毁损,乙方有权要求恢复房地产原状或提供给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房地产,在无法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乙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本息。

第七条 抵押期间,甲方不得擅自转让、买卖、租赁抵押房地产不得重复设定抵押,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发生上述行为均属无效。

第八条 抵押期间,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承受抵押房地产方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要要求提前处分其抵押房地产。

私人借款合同范文5

借款方:XX

一、借款用途

张XX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万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7%.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条款变更

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权利义务

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七、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自有房屋6间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五)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

九、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立合同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兹因借款事宜,订立本件契约,条款如下:

一、甲方愿贷与乙方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于订立本约之同时,由甲方给付乙方,不另立据。

二、借贷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利息每万元月息________元,乙应于每月____日给付甲方,不得拖欠。

四、届期未能返还,乙方除照付利息外,并按利率一倍加计的违约金给付甲方。

五、本契约书的债权,甲方可自由让与他人,乙方不得异议。

六、乙方应觅保证人一名,确保本契约的履行。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本利的责任,并抛弃先诉抗辩权。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连带保证人:__________

私人借款合同范文6

私人借款协议书范文1贷款人: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兹因借款事宜,订立本件契约,条款如下:

一、甲方愿贷与乙方人民币 贰拾万元元整,于订立本约生效之同时,由甲方给付乙方,不另立据。

二、借贷期限为壹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借款利息: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 7%,如届期未能还款,逾期计算复利并按利率一倍加计的违约金给付甲方。

四、借款用途 :用于店铺经营,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五、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 店铺资金。

2、还款方式: 现金还款。

六、本契约书的债权,甲方可自由让与他人,乙方不得异议。

七、乙方应觅保证人一名,确保本契约的履行。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本利的责任,并抛弃先诉抗辩权。

八、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私人借款协议书范文2贷款人: (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人: (以下简称乙方) 担保人: (以下简称丙方)

乙方因经营需要向甲方借款,丙方愿意为乙方提供担保,为明确各方的权利各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希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_____________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 )

二、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为期 年。期限到期后乙方需全额返还甲方本金(人民币) 元。

三、担保人责任:

为确保本协议的履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借款本息违约金的责任,以及甲方现追债权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

四、本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如有一方提出异议,经双方协调解决。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三方签字即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私人借款协议书范文3出借方:(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方: (以下简称乙方)

借款方为扩大经营,向出借方借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昭信守。

第一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第二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 元整(¥ )。实际借款额以汇款水单为准

第三条 本借款为无利息借款。

第四条 借款和还款期限:

1、 借款期限:共两年半,自20xx年03月22日起,至20xx年9月21日止。出借方将该款项两次汇到借款方指定帐户。

(1)20xx年03月30日之前,划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2)20xx年06月15日之前,划款人民币陆拾陆万伍仟元整.

2、还款期限:20xx年9月21之前。

3、借款方如未按约定时间内还清款项,应还款总金额的10%的违约金。并最终还款日期为20xx年9月20日。

第五条 还款资金来源: 有限公司账面金额。

第六条 借贷双方权利义务:

(一)借款方义务

1、 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 借款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按时还款。

(二)出借方义务

1、出借方应当按期足额将款项支付到借款人帐户。

2、出借方应当对借款人相关的债务、财务、经营及各类商业信息保密。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1、 借款人需要延长借款期限的,应在借款到期日前日内向出借人提出申请,征得其同意。

2、 由于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关、停、并、转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公司应进行清算。借款人可以向出借方申请,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3、 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第九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公司注册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私人借款合同范文7

关键词:道德风险;管理者信用;企业信用回归;重复博弈

中图分类号:F832.4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1)01-0036-05

私营企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营灵活,发展速度快,但在发展过程中却始终伴随着资金瓶颈。究其原因,私营企业尤其是小微型私营企业,股权关系相对比较简单,企业主对企业的控制力相当强,但管理不透明,财务不规范。对银行来说,不论是贷款前审查还是贷后监督都比较麻烦,对私营企业的贷款使用无法有效监控,存在较大的道德风险。如何能够有效约束企业主的行为,使其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一、委托关系下的道德风险

银行和企业通过资金借贷形成了企业所有人和债权人的委托一关系。在这种关系之下,银行作为委托人,将资金的使用权授予企业主,收取固定的利息;企业主作为人,代替债权人行使资金的使用权,实现资本增值,并支付额定的利息予以债权人。一方面,对于企业用于申请贷款的投资项目,银行掌握的细节不会比企业更详尽,借款人可能因为投资项目失败而无法如期偿还贷款。另一方面,企业有时是以此项目申请彼项目的贷款,或者伪造财务报表隐瞒财务状况以及完成项目的能力,也就是故意欺骗和蒙蔽银行,骗取贷款,这是典型的关系中的道德风险问题(龚宜,刘东荣,2008)。

债权人可以通过不断优化完善借款契约和加强监督来抑制这种道德风险。银行就是依赖于银行的审慎信贷配给机制、担保抵押机制及贷款协议的保护性条款来保障自身利益。借款契约的不完全主要源于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Bane巧ee等(1994)提出两种假说。其一是“长期互动假说”,这种假说认为,银行与企业经过长期的合作,对企业的了解程度逐渐加深,有助于解决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另一种假说是“共同监督假说”,利益相关方为了大家共同的利益,会实施自我监督。

在私营企业中,企业道德风险的大小和其管理者有很大的关系。首先,管理者信用对组织信用有很强的影响作用。个人信用水平高的高层管理者对企业的信用更加重视和强调,对整个组织信用文化的培养具有角色榜样的作用(张宗益等,2005)。美国风险管理协会在20世纪90年代就发现,小企业贷款的归还情况与企业所有者的个人信用有很高的相关性,甚至高于与企业经营本身的相关程度。而这一发现,也在随后美国FICO公司大样本的实证检验中得到验证(Allen,2004)。其次,从组织行为学的观点来看,组织的主要管理者与组织有着密切的相互作用,组织的规模与结构等自然状况的变化都可能会对管理人员的行为与观念产生影响,更不用说组织成员之间的相互冲突与影响。张维迎先生也提出如果个人的利益取决于组织的价值,而组织的价值依赖于他的信誉,个人就会注重信誉(张维迎,2002)。

纵观上述理论,私营企业道德风险的大小与企业管理者的个人信用密切相关,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管理者信用可以决定企业信用。银行在进行信贷决策时,以管理者信用来代替企业信用可以更加真实得反映出企业的信用状况,对企业的约束力也更强,可以降低道德风险。华夏银行青岛分行私营企业主贷款模式就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

二、华夏银行私营企业主贷款的发展及流程

(一)私营企业主贷款发展历程

青岛市经济发达,充满活力,私营企业发展迅速,广泛分布于旅游、餐饮、酒店、航运、物流、、生产加工、医药化工等行业。2010年私营企业数量已经突破十万户。华夏银行青岛分行在众多金融机构中并不突出,但在私营企业主的心目中,华夏银行却有着无可比拟的地位。原因就是华夏银行率先推出的“私营企业主贷款”。青岛一大批私营企业都是在华夏银行的扶持下发展起来的,比如青岛新红妆美容健康俱乐部、怡情楼酒店、海福特、勇丽酒店等。

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末,我国将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列入了宪法修正案之后,华夏银行青岛分行就敏锐地感觉到私营企业的快速发展时期就要来临,其中蕴含着巨大的商机。但起初对私营企业放款时,进展并不顺利。私营企业缺乏竞争优势、经营管理不规范、财务状况不佳或缺乏透明度,在向银行贷款时很难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或抵押方式,而且贷款数量小,成本高,收益小。另一方面,贷款审批周期长,手续繁琐,对于“短平快”的私营企业来说,也没有太大的吸引力。同时,银行很难对私营企业进行监督,不少企业借破产、分立、租赁、拍卖、出售、承包和重组之机悬空和逃废银行贷款,造成银行债权的损失。

面对巨大的商机和潜在的风险,将何去何从呢?2003年,华夏银行青岛分行经过仔细研究,认为私营企业成长性好,经营方式灵活,适应能力强,大多数私营企业减信意识较好,有着旺盛的生命力和巨大的发展空间,因此,在细分客户的基础上,结合私营企业特点量身定做,及时推出了私营企业主贷款的业务品种。私营企业主贷款由个人信贷部负责,将贷款主体由企业变为企业主,以企业主个人的财产为抵押或质押,按照个人贷款模式审批,简化贷款审批流程,强调对私营企业主个人品质和财产状况的审查,不强制企业提供规范的财务报表,也就是说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不是必要的申请资料。只要客户资料齐全,3天内承诺给客户贷款批复。还款方式按照个人按揭贷款模式,私营企业主贷款从单一按期结息,到期还本方式,延伸到可以按月或按季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还款。私营企业主贷款对企业的规模没有限制,对于‘短平快’、‘小快灵’的小微型企业,一样可以支持。

私营企业主贷款一经推出,就受到青岛广大私营企业主的欢迎,当年贷款数额就达到9800万元。华夏银行考虑到私营企业的快速成长性,为使企业的经营有一个长期的安排,特地将贷款期限从1年延长到3年,后来再延长到5年。为了培养私营企业主的诚信意识,贷款利率按照客户的贡献度进行浮动,对长期合作的高信用客户执行基准利率。这些举措使私营企业主贷款投放量快速增长,2004到2006年分别增加到3.3亿、5.5亿和7.05亿元。但是,华夏银行青岛分行在办理贷款时发现,不少私营企业主对事实上拥有的房产、使用的土地及其他资产提供不出法定凭证,急需贷款时,才想到办房产证、土地证,难以及时取得贷款。

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开始实施,对产权进行了明晰,明确了个人对财产的所有权和处置权等,因此可以减少财产纠纷从而保护银行债权。华夏银行对抵质押财产的权属进行扩展,从借款人本人、

第三人名下财产进一步延展到了公司名下的资产,极大地扩展了个人贷款的空间,2007年业务量迅速攀升到9.63亿元。

在积极发展“私营企业主贷款”的同时,华夏银行青岛分行发现一个问题,有部分企业出现了贷款逾期的情况,意识到不能只看企业主本身的信用,还应加强对企业经营状况的监督。针对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宽松,财务信息反映不充分的问题,华夏银行在弱化评审财务报表作用的同时,强化了对中小企业主客户的动态掌握,着重通过对企业经营活动现金流的分析,综合判断借款人真实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该评审方法,一举解决了银行和借款人之间信息不对称,标准化评价模式难以建立的问题,既适应了灵活多变的市场需求,又较好地控制住了银行贷款风险。

由于私营企业主贷款广受欢迎,2008年以来其他商业银行纷纷推出类似的个人经营类贷款。竞争压力增加,华夏银行青岛分行又主动做出策略调整,考虑到部分私营企业的贷款额度较小,贷款发放成本较高且经营不大稳定,决定放弃部分经营状况差的客户,筛选优质客户并提供更好的服务,分行的审批权由300万增加到600万再增加到1000万,最高的一笔贷款达到3000万(经总行审批)。经过调整,客户数量有所下降,由2007年的913户到2009年的417户(年底有余额的户数),但贷款额保持在稳定的状态,2008年和2009年业务量分别是9.17亿元和9.9亿元。2010年3月25日,华夏银行在香格里拉大饭店举办了“华夏银行中小企业信贷部青岛分部”揭牌仪式。2010年4月,私营企业主贷款由个人信贷部转为由中小企业信贷部负责,加强对企业经营状况的调查。经过多年的实践,华夏银行青岛分行认为,私营企业主贷款适合股权关系简单的私营企业,随着私营企业规模扩大,管理结构日益复杂,不再适合这种模式。因此对贷款额度再次进行了调整,300万元以上的贷款按照对公业务的审批程序办理。

截至2010年12月底,华夏银行青岛分行私营企业主贷款余额为13.4亿元,贷款逾期的有1860万元,开办至今只有3笔贷款最后通过法律解决,没有无法回收的不良贷款。

(二)私营企业主贷款的流程

私营企业主的贷款流程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1 贷款申请:借款人如实、完整填写借款申请书,借款人除提供其个人及家庭基本情况、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资料外,还应提供用款企业的有关资料。

2 银行受理:接到借款申请后,对客户进行预筛选,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贷款调查。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贷款申请资料并说明原因。

3 贷款调查:对借款人及其家庭的基本情况、资信状况、贷款担保等方面开展调查,同时还应对企业基本情况、贷款用途、还款来源、担保情况等开展详细的实地调查。

4 贷款审查和审批:对调查、信用评级符合贷款条件的,客户经理撰写调查报告,签署意见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查审批,按照《华夏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规定的审批流程办理。

5 合同签订及贷款发放: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办妥保险、公证、抵(质)押登记、质押止付手续,放款审核员办理抵(质)押品入库手续。落实上述手续后,客户经理将全部贷款资料报送放款审核员、放款复核员审核后,通知会计部门办理贷款的发放手续。

三、私营企业主贷款防控道德风险的逻辑演变

(一)逻辑起点:企业管理者信用对企业信用的替代

1 企业信用的缺失造成道德风险的放大。中小型私营企业普遍存在信用缺失的问题。一是中小型私营企业抵押资产有限,在贷款时无法提供合适的抵押物;二是企业管理不规范,企业主既是投资者,又是经营者,企业在不同程度上等同于老板个人。企业的经营方式、策略完全取决于老板个人的兴趣偏好和能力水平,几乎无法对其实施有效管理与监督,因此其风险更大,隐蔽性更强,不易被外界发现。一旦出现突发事件致使企业经营无以为继,企业老板就会“金蝉脱壳”,将有效资产转移或藏匿,企业自行关门、歇业、破产,甚至极力掩盖企业困境,营造生产经营红火的样子,骗得银行信任,待银行发现后已无法追偿债务。三是财务制度不规范,一家企业普遍有多套报表,有些私营企业为了获得银行融资,想方设法与会计师事务所串通,粉饰报表,向银行提供含有大量虚假信息的审计报告,增加了银行甄别信息的难度。由此造成道德风险的急剧放大和企业信用的缺失,这也是私营企业融资难的困境所在。

2 管理者信用代替企业信用的可行性。面临私营企业信用缺失所带来的融资困局,华夏银行私营企业主贷款创造性地以私营企业主的个人信用来代替企业信用。私营企业股权关系简单,是造成企业信用缺失的重要原因,但这一点也恰恰是私营企业主贷款可以成立的前提。股权关系简单的企业中,企业的收益基本上都归企业主个人或其家族所有,按照收益与风险对等的原则,企业的风险也应该由企业主承担。但企业的有限责任实际上就是一种风险的分配机制:企业主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银行就町能要承担出资范围以外的交易风险。在这方面,企业主由于有公司有限责任的保护,似乎更善于采取虚假陈述或其他欺诈来回避契约责任,从而保全或扩大自己的利益。一旦企业经营失败破产,银行只能从企业的剩余财产清偿中获得债权的补偿,这就引起了风险和收益的不对称。而私营企业主贷款以企业管理者作为贷款主体,回避了企业有限责任的限制,由于不存在个人破产的问题,企业主需要承担无限责任,直到贷款还清为止,从而使企业主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与其个人的行为相适应,消除了其采取利己措施的动机,保护了银行债权。另外,企业经营者感到违约不仅会对其企业造成影响,也会对其个人甚至家庭利益造成损害,违约成本巨大,从而约束经营者不合实际的经营投资行为和盲目发展,使其发展思路更合乎理性。因而在股权关系简单的私营企业中,以企业管理者信用来代替企业信用是可行的。

(二)逻辑升级:银行和企业主的博弈和互动

私营企业主贷款模式将企业管理者信用代替企业信用只是走出了防控道德风险的第一步,通过银行和企业主双方的博弈与互动,私营企业主贷款模式也在不断改进。

1 重复博弈与企业主信用的培育。私营企业的生命周期相对较短,而且承担有限责任,如果以企业作为贷款主体,我们可以设定企业主和银行之间的博弈为一次性。建立以下博弈模型:银行有两种策略选择,监督或者不监督企业;企业主也有两种策略选择,采取利己措施或者是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双赢措施;银行的债权是同定的(本金加利息),其价值为A;企业主通过利己措施获得的收益为B,也可以理解为这是银行的损失或者承担的额外风险:银行对企业主的监督成本为常数C。博弈矩阵如表1所示:

由于这是一次性博弈,不论银行是否监督,企业主都会采取利己措施,获得收益B>0。当然这只是简化的模型,只是用来说明在企业信用为基础时,如果

企业主采取利已措施,投资失败或者是转移财富后,银行对此是无能为力的,即使获得公司的清偿财产,也会造成债权的损失。

在私营企业主贷款模式下,私营企业主以自身为信用主体和以个人财产为抵押进行借款时,其还款责任不受企业是否存续的影响,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无法利用企业的有限责任来脱逃债务。如果利己措施被银行发现,银行将会对其实施惩罚措施,比如将其个人财产拍卖、追偿贷款或者以后不再提供贷款支持等。银行的惩罚措施将会生效,假设为D,当然惩罚要高于企业主的获利,即D>B;如果企业主采取利己措施,下次贷款时为取信银行需要付出保证成本为E。博弈矩阵如表2所示:

由于银行为了消除风险,通常都会加强贷后监督,也就说银行的策略肯定会选择监督,在银行选择监督的情况下,企业主如果采取利己措施,其收益将是B-D-E

2 客户的优选与对高信用客户的优惠。银行通过与客户的重复博弈,可以逐步消除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提高银行甄选客户的能力,从而对客户进行优选。对于优选出的高信用客户,华夏银行私营企业主贷款通过两种方式对高信用户进行奖励:提高授信额度和利率下浮。这两种优惠措施对银行和企业主双方都有好处,提高授信额度可以适应私营企业快速发展的需要。也可以降低银行的审批成本;利率下浮减轻了企业发展的负担,而银行由于风险降低也得到补偿。优惠措施的实施,使企业主更加注重自身信用的维护,银行和企业主之间能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银行也可以分享企业发展带来的好处。

3 企业现金流与管理者信用的结合。私营企业主贷款的贷款主体虽然是企业主个人,但还款来源是企业的经营收入。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必然会提升管理者的信用,私营企业主贷款将经营现金流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可以有效降低贷款风险。私营企业主贷款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快速简便,这与私营企业的经营特点是相适应的。股权关系简单的私营企业通常规模较小,经营灵活,好的机会可能转瞬而逝,遇到暂时的困难也可能破产。这就要求对其的资金扶持要快速到位。私营企业主贷款3天承诺审批,可以使私营企业迅速抓住有利时机来扩大发展或者是摆脱危机,提高经营成果,降低违约的风险。另一方面,私营企业主贷款可以采用分期还款方式,按月或者按季度还款,企业按照自身的现金流量安排还贷,使之相对应,不像一次还本付息方式那样突然给企业财务造成重大压力;而且分期还款方式可以培养企业按期还款的习惯,即使遇到暂时资金周转问题,也会通过其他方式来筹措到资金,不至于因为剩余的少量贷款而违约。

4 信誉机制对管理者行为的约束。社会声誉是指社会中的其他人对某个人品德的看法和接受的程度。在中国社会法制并不完善的背景下,社会声誉的约束力更强,个人对于自己的社会声誉更加重视,对于私营企业主来说尤其如此,如果信誉不佳就会失去了合作伙伴和客户的信任,将举步维艰。私营企业主违约,造成的社会声誉损失不会因为企业的破产而结束,自身也会背负债务和不良的信用记录,为其以后的发展蒙上阴影。从而社会声誉压力降低企业主的道德风险。比如,华夏银行通过法律解决的三笔纠纷,违约的企业主自身的信誉受损,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也起到了警示、宣示等作用。

(三)逻辑升华:企业信用的回归

私营企业发展壮大过程中,会逐步引入新的股东和聘用专业的管理人员,因此,管理结构也会日益复杂,这就会造成私营企业主的股权减少及对企业的控制力减弱。管理者信用与企业信用出现一定程度的背离。另外,企业主可能也不愿意以个人财产来担保整个企业的债务。因此,私营企业主贷款也做出相应调整,华夏银行青岛分行成立中小企业信贷部,将私营企业主贷款由个人信贷部划归中小企业信贷部管理,300万以上额度按照对公程序办理,体现了企业信用的回归。300万的额度已经可以适应微型和小型私营企业的发展需要,企业发展壮大后具备了一定担保抵押资产,便改为对公业务的审批程序,促使企业建立规范的财务和管理制度,树立良好的企业信用,从而扶持私营企业的规范发展。

私人借款合同范文8

关键词:私贷公用;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05-0079-03

一、“私贷公用”的两个案例

案例一:某化工有限公司为一民营企业,主要生产经营化工产品。由于生产需要流动资金,故向某商业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30万元。由于该公司不符合商业银行贷款条件,贷款申请被拒绝。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在以企业为主体申请贷款受阻后,为了达到变通申请贷款的目的,以公司总经理名义向商业银行申请个人消费贷款,开出工资证明为年薪50万元,同时又以该公司作为保证人进行担保。商业银行按照本行政策为李某进行个人授信后,李某顺利以个人名义贷款30万元,并将其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后来由于企业经营不善,当贷款到期后无法归还。商业银行向李某追讨未果,至法院后,发现李某无个人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担保人财产时发现,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早已破产,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最终该笔贷款成为一笔不良贷款。

案例二:某重点中学因建设急缺资金,学校以教师王某、张某、刘某等个人名义向某商业银行贷款,钱直接划到学校账户,用于学校工程建设,贷款利息均一直由学校给付。贷款到期后,教师均未归还。银行遂以王某、张某、刘某等人为被告至法院。法院依法作出了由被告王某、张某、刘某等人限期偿还银行借款判决。判决生效后,王某、张某、刘某等人仍未归还贷款,银行遂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执行中,教师们因自己是帮学校贷款却被执行而想不通,群体上访或罢课,最终因政府出面由财政拨款偿还贷款才得以解决。

上述案例是目前商业银行“私贷公用”现象造成风险的典型表现。“私贷公用”指的是单位员工以自己名义向金融机构贷款交于单位使用。“私贷公用”主要表现为:各类机关、学校职工以自己名义贷款用于本单位;企业负责人及员工以自己的名义贷款,并用于本企业使用的行为。如何识别“私贷公用”带来的风险并对其进行控制与防范是摆在商业银行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私贷公用”产生的原因

“私贷公用”是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深化过程中,一些单位或者企业到银行贷款不再容易的情况下而产生的一种现象。虽然这种现象无法定为违法,但是它掩盖了经济金融工作中的许多矛盾,扭曲了正常的经济信用关系,容易造成新的银行信用风险。如果及时偿还贷款,双方相安无事,还可以为商业银行带来一定的效益,然而一旦单位或者企业经营亏损或破产,不能归还贷款,该贷款就极容易成为银行的不良资产。“私贷公用”产生的主要原因如下。

1.商业银行规避信贷约束,开拓信贷业务的需要。目前金融市场竞争激烈,各金融机构为了抢夺市场,扩大信贷规模,纷纷开展各种创新业务。其中个人授信贷款是一种重要的金融产品。一些中小企业,大部分是民营企业,不仅经营效益良好,而且与银行往来很讲信用,只是由于处在起步发展阶段,受其经营规模、资金实力等指标影响,要按现行统一的企业评信标准,这部分企业达不到商业银行贷款的信用等级,不符合贷款条件,虽然事实上对其发放贷款是没有风险的。面对这些风险较低的贷款项目,部分商业银行为了开拓信贷业务,吸引更多潜在优质客户,从“创新”和需要出发,采取以企业所有人或职工个人授信借款来避开企业贷款的繁琐审批程序,希望既可以解决一些民营企业合理资金需求,又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扩大信贷业务,在扶持企业壮大、培育优质企业的同时获取更多的利润收入。这是目前“私贷公用”产生的内在原因。

2.部分不合格借款主体筹集资金的渠道。金融机构在办理信贷业务时必须审查借款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根据《贷款通则》等相关规定,借款人必须是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国家机关不得作为借款人。而在现实生活中,仍然有许多不合格的借款主体由于资金需求向银行申请贷款,在银行审批严格情况下,采取以单位职工自然人身份向银行申请贷款供单位使用的方法。前述案例中学校由于不是经营单位,根据担保法规定又不得以学校财产作为抵押,所以申请贷款困难,因此才以职工名义申请贷款(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这是“私贷公用”现象产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三、“私贷公用”容易造成的金融风险

“私贷公用”类贷款的存在对发放此类贷款的商业银行乃至整个金融体系及社会稳定都容易造成巨大的金融风险。

1.“私贷公用”类贷款致使商业银行的贷款管理工作混乱。首先,由于此类贷款名义上不是企业贷款,贷款银行无权直接调阅企业的相关资料,对借款人的个人资金账户也没有办法进行监督,因此银行对真正使用借款企业的财务收支状况无法掌握,对其资产负债情况无法准确评价,从而无法掌握企业经营状况的好坏,无法作出相应的提前准备与措施。其次,由于借款人的个人财产可以自由处置,如果个人贷款用于企业使用后,又将个人财产进行处置,一旦无法归还贷款,银行将无法保证债权的实现。第三,形成复杂的法律纠纷关系,当贷款无法归还时,银行在时往往要同时企业和个人,增加诉讼成本和难度,而且胜诉后法院对此类案件难以执行,往往造成银行赢得官司而赢不到钱,导致贷款最终损失。[1]

2.部分不法经营者利用“私贷公用”类贷款骗取银行贷款。虽然商业银行本着扩大信贷规模、抢占市场份额的良好意愿来发放此类贷款,但一部分企业经营者利用商业银行急于扩大信贷业务而忽视信贷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或者利用一些商业银行的信贷人员道德素质偏低,与其内外串通套取银行贷款。在实践中,一些银行信贷管理系统不健全,信贷员业务技能不熟悉,在信贷操作过程中,由于对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缺乏全面的了解和正确把握,没有能力对私贷公用类贷款的发放进行可行性论证,更无法对贷款投向等作出正确的判断和严格的把关。贷款发放后,也不能对贷款的运用进行有效的跟踪,从而导致贷款的损失。还有一部分信贷人员道德品质恶劣,不但不按信贷管理规章制度办事,发放关系贷款、人情贷款,甚至搞权钱交易,内外串通,明知一些企业经营者企图以个人名义或以职工名义贷款供企业使用却与其勾结,伪造贷款手续,导致部分不法经营者骗取银行贷款。

3.“私贷公用”给整个金融体系安全带来隐患。首先,容易导致金融部门统计数据失真。“私贷公用”的贷款反映在统计报表上是个体贷款,造成贷款数据统计不真实,掩盖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真实结构,给国家宏观经济决策提供了错误的信息。[2]其次,容易导致“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登录数据缺失。因为个人贷款不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登录,所以,查询时系统不能准确提供企业贷款的真实情况,使信贷登记咨询系统部分功效丧失,从而导致其他银行为该企业发放贷款时贷前调查失真,给其他银行信贷资产埋下隐患。第三,由于部分民营企业经营者以企业职工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如果企业经营不善,贷款无法归还,将导致职工本人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有不良记录,造成以后在社会生活中的种种不便,甚至会引发群体上访等影响正常社会生活秩序等现象出现。

四、防范“私贷公用”风险的对策建议

随着我国金融业对外全面开放以及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我国的金融市场竞争将会更加激烈。各商业银行抢占市场份额的竞争仍然存在;对于信贷人员个体来讲,贷款业务的营销与也与其个人利益有着较密切的联系,在此情况下,“私贷公用”的现象还会以各种方式出现,因此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防范。现阶段,加强对“私贷公用”类贷款的管理,防范其可能带来的风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1.转变信贷经营观念,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扶持力度。出现“私贷公用”类贷款的根本原因是由于部分商业银行信贷经营理念陈旧,民营中小企业以企业法人为主体贷款困难造成的。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各商业银行的领导要切实解决思想认识问题,转变传统信贷经营管理模式,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为完善小企业金融服务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改变在业务拓展工作中的制度教条主义,从过度依赖企业财务报表、依赖足额抵押担保以及依赖大客户的做法,转变为从实际出发,着眼未来,扶持具有潜力的中小企业。这样就大大减少中小企业经营者采取迂回手段以个人名义申请贷款供企业使用的客观需求,同时也可以给商业银行的经营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

2.完善信贷内控制度,加强信贷队伍建设。针对已经发生的此类贷款事实,各商业银行应根据当前信贷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建立和制定关于此类贷款操作的办法,规避贷款操作风险。一是对此类贷款发放与管理的经验要加以总结,不断规范和完善信贷行为,尽量不发放此类贷款;如确有需要的可以以个人经营类贷款方式进行操作,坚决杜绝民营企业经营者以职工名义申请贷款的行为。二是要加强信贷人员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技能的培训,提高信贷人员素质,切断内外串通套取贷款的纽带。

3.完善信贷监控体系,扩大贷款监控范围。各商业银行还应对本行已发生的“私贷公用”的贷款进行彻底清理,对疑似已申请此类贷款的企业或个人进行监控,及时了解还款资金来源。对为借款人提供保证的企业要注意加强贷后监控,密切注意担保企业经营动向,在担保企业经营不善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因其恶意破产逃避担保责任。要注意法律的时效性,及时催收贷款本息,抵押担保不足值和手续不全、不规范的要重新全面落实。

4.同业联合,联手采取对策。对已经发生的恶意逃避债务行为和各商业银行因“私贷公用”产生不良贷款的案例,商业银行应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人民银行进行报告,制作黑名单及案例汇编,提示同业,联合本地区同业对相关企业及个人加以防范和制裁。

参考文献:

私人借款合同范文9

财务部3人组私分“小金库”

每年,辽宁省新华书店按各地新华书店完成教材课本预收款情况,给予各地新华书店一定数额的奖励。大连市新华书店将这笔教材课本奖励款存入账外“小金库”,交由财务部管理,由书店统一支配、使用。

王某时任大连市新华书店财务部部长,利用领导委派管理“小金库”款项职务上的便利,没经书店领导同意,与时任副部长的滕某,出纳员吕某合谋后,私自决定用“小金库”中的公款为其3个人发放奖金。

从1999年2月到2000年9月,王某、滕某、吕某先后6次将“小金库”中的7.25万元私分,其中王某分到2.95万元,滕某、吕某各分得2.15万元。 去年9月,王某因购买住房缺少资金,向大连市新华书店的2个负责人请示,打算借用“小金库”的款项,但2人均答复“等班子研究一下”。 其后,王某在新华书店领导班子未研究,没正式通知其可以借用款项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填写了1张暂借人民币10万元的借款借据,让滕某从“小金库”内取款10万元,用于个人购买住房。

“小金库”是私分还是发奖金了

在庭审过程中,王某称,新华书店“小金库”是历史遗留下来的,由财务部具体管理,他看到滕某、吕某平时工作辛苦,为调动工作积极性,就以加班费的名义将“小金库”的钱分给自己和她们。

滕某和吕某也认为,他们分到的钱是财务部负责人王某提出其工作辛苦,决定发的,她们认为这钱是领导给的小红包,并没合谋私分公款。 法院认为,“小金库”中的款项是公款,属于大连市新华书店,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在书店负责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奖金的名义,将“小金库”中的公款分给本人及滕某、吕某,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主观故意。

滕某、吕某作为财务人员,应知道公款使用、奖金发放的程序,明知分钱未经书店负责人同意,仍参与私分公款,同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私分“小金库”3人组落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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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间金融契约执行机制效应范围

一、引言

任何契约的完成都必须依赖完善的契约执行机制来规范和保障。契约执行机制可以分为基于法律的公开执行机制和基于声誉的私人执行机制(macaulay,1963,Grie£2003)。新古典经济学认为契约是完备的,因此可以依赖也只能唯一依赖法律这种契约执行机制来解决双方之间的交易纠纷。但在现实的不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契约则是不完备的:同时在转型经济下,法律法规通常是不健全的,单纯依赖完全竞争条件下的用法律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往往不能实现合作博弈,必然有其他的契约执行机制来消除这些因素的影响。因此威廉姆森(2002)从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交易风险的角度批判了新古典经济学契约执行中法律至上主义的观点,认为私人执行机制是契约执行的重要方式。事实上,不论是公开执行机制还是私人执行机制,都有其作用的区域范围,一旦突破了这一区域,两者的效力就会大大降低。本文分析了民间金融契约私人执行机制的几种具体类别及效应范围,试图通过民间金融其内在的运行机理来提出一些监管的建议及对策。

二、民间金融的契约执行机制

民间金融作为一种金融活动,也是通过一系列的契约来完成的,它一般没有正式的、法律上有效的文件协议或关系凭据,具有很大程度的不完全性,有的甚至只是口头协议,或者只有各方交易者默认的权利与义务。因此无法完全依赖公开的执行机制,其运行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私人执行机制,本文主要阐述以下几种具体的执行机制。

(一)特殊的隐性担保机制

民间金融交易双方普遍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这种建立在血缘、亲缘、业缘和地缘关系之上的社会关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一种资源一种资本。在这种社会关系下,尽管贷款人对借款人的投资行为很难密切监督,但由于与借款人具有一定的地缘、人缘关系,对其人品品格有一定的了解或者可以极低的成本搜索到借款人的相关信息,这样如果借款人守约按时还本付息,社会关系得以维持和继续存在,甚至因为守约而引得更良好的社会关系;但如果借款人出现违约或失信,其机会主义行为的成本相当高昂,轻者社会关系受到严重影响,无法获得新的贷款,重者甚至出现社会关系的断裂,被逐出其所在社会网络等。这就构成对借款人行为的约束,从而形成一种隐性担保机制;但如果借款者的收益高于断裂人缘、地缘关系所付出的机会成本时,就会发生违约,引发民间金融纠纷甚至民间金融风暴。

(二)基于重复博弈的声誉执行机制

声誉对于经济人而言,是一种无形资产,也是一种约束机制。如果交易一方不履行契约会立即受到终止双方合作关系的惩罚,同时随着信息的扩散,潜在的合作者也会拒绝与之合作,违约方就会失去未来获利的机会,如果借款方信守诺言,则无形中提高了自己的声誉,强化了自己的资本条件。在民间金融中,贷款人在给人提供信贷时。往往会采取一定的贷款策略,如果借款人初始声誉不好,贷款人选择不授信,交易行为也就无法发生,双方也就无法取得收益。如果借款人初始声誉好,贷款人将选择授信。但一般只限于相对较小的额度,只有当借款人的行为表明这笔信贷是有利的并且有保证时,贷款人才会增加放宽信贷限度。因此,借款人若能信守承诺,就可以增加自己的声誉等级,获取更多后续的贷款。为了将来更大的收益,人们往往会克服其短视行为,加强双方长期合作的机会。实际上,声誉执行机制通过长期利益的诱惑来约束借款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保证契约的履行,而长期合作就是重复博弈。

(三)基于关联博弈的声誉执行机制

社会学家格兰诺维特(1985)提出“社会嵌入性”的概念,认为在市场经济中的交易是嵌入在参与人的“社会网络”中的,社会网络中的社区规范和文化可以有效约束经济博弈中参与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其具体作用机制是通过交易域和社会交换域中关联博弈的声誉机制实施的。关联博弈是指两个或多个博弈具有相关性,但是关联博弈并不等于两个博弈的简单相加。如在著名的囚徒困境中,如果一个囚徒选择招认(另一个选择不招)获得机会主义收益。那么他出狱后将会招致社区更大的报复,所以招认将不是一个最优的选择。也就是说,一个参与人不仅参与交易域的经济博弈,同时还参与社会交换域的重复性的社区博弈。在社会交换域的社区重复博弈中,作为一个有社会声誉的社区成员,将会获得一定规模的社会资本和声誉价值。

民间金融交易主体处在一个特殊的社区或群范围内,信息的传播速度很快,特别是一些“闲言碎语”。所以一旦交易的一方出现违约,违约方将丧失其作为社区成员的社会资本和声誉价值,遭到社区内其他成员的共同排斥,甚至被驱逐出社区。正是社会交换域存在的多边制裁的可信威胁,制约了社区内交易成员的机会主义行为,交易各方就会在交易域中的民间金融契约博弈中建立自己的社会声誉。因此,在关联博弈的情形下,联结两个博弈和汇合不同的激励约束条件有助于放松激励约束条件,交易方就会面对强效正面选择激励机制,从而使得社区内(群)内的合作博弈的效率提高。

上述民间金融的私人契约执行机制都是以社会资本、声誉价值作为基石,其发挥作用的关键在于交易者声誉信息的传递以及对不良声誉惩罚的可置信性。一旦声誉信息的传递受阻或无法达到,就无法通过该机制有效地阻断借款人的机会主义选择;同样,如果对不良声誉惩罚的置信度受到怀疑,借款人失信的处罚成本不够高时,势必无法达到合作博奕。因此,在特定的村、社区(群)内,交易成员之间因长期和多次交易而建立起的相互信任和合作关系,不仅在抑制契约双方的道德风险方面具有效率,而且违规者还会因遭到社区(群)内的排斥和舆论谴责而付出高昂代价。在该范围内。契约执行机制发挥着巨大的效应,强有力地约束着交易各方的契约行为。依据Fukuyman(1995)提出的信任半径原理,当一旦超出社区(群)的边界时,受地域、家族、习俗等因素不同的限制,一个人的信誉真伪就很难识别,契约的声誉执行机制的约束力就可能不再起作用,违约者的违约成本也不会像在社区(群)内那么高昂,这就会使借款人产生投机的心理。因此,民间金融的契约执行机制可以确保区域内民间金融借贷利益机制的顺利实现,但往往对超地域边界的借贷关系毫无约束力,也就是说其产生效力有一定的范围限制。

三、民间金融的嬗变和契约私人执行机制的效应

30多年来,我国民间金融的形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从一般性的逻辑发展顺序来分析,民间金融扩张和嬗变的历史进程包括四个阶段:一是无组织的民间借贷,包括私人、企业之间的借贷和集资:二是具有一定组织化的民间金融机构,包括各种银背、当铺、私人钱庄、营利性的合会等;三是高级组织化的民间金融机构,具体形式主要指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互作储金会等:四是正规金融化的民间金融机构,具有严密的内在体系结构,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统一管制之下依法开展金融业务活动。规范化运作,如定位服务于中小企业的中小民营金融机构。

随着民间金融不断地从低级向高级演变,建立在地缘、血缘、亲缘关系上特殊的信任关系也不断地突破原有的村、社区(群)的界线,演变为超越血缘、地缘关系的一般普遍的信任关系。非正式制度下的契约执行机制的效用也在不断地弱化,两者呈现一种反向变化的态势。简单说,民间金融组织化程度越低。契约私人执行机制的约束力效用就越强,反之,民问金融组织化的程度越高,契约私人执行机制的约束力就越弱。

四、政策建议

(一)正确对待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两者的关系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两者依赖的执行机制是完全不同的,正规金融以基于法律的公开执行机制为基础,而民间金融则以基于声誉的私人执行机制为立足点。民间金融的借贷关系依靠私人执行机制的约束很有效果。而依靠法律公开的执行机制往往无法解决和约束这类借贷关系问题(威廉姆森,1985)。因此,有关当局决定利用正规金融组织来完全收编或改造民间金融组织的举措是不可取的,如想民间金融能良性发生和发展,政府部门应注重非制度的建设,形成良好的声誉氛围,进一步强化、放大契约私人执行机制的作用和作用边界,促进其按照市场化的作用机理健康发展。新晨

(二)分类监管民间金融

对于组织化程度低的民间金融组织,由于其在特定的范围内活动,契约的私人机制对其的约束力较强,运行效率高而风险较低,可以允许其存在,充分发挥民间金融的资源配置作用。而对于高级形态的民间金融组织,由于其已突破特定的社区(群),契约的私人机制对其的约束力已很弱或已丧失,必然要有一种替代的执行机制来保证其运行,因此可以将其纳入到正规金融体系,实现规范化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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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私贷公用;危害;治理

中图分类号:F832.47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6-0060-02

“私贷公用”,简单来说,就是私人贷款给公家使用。其含义是指从银行账面上看是个人贷款,资金实际被部门、村组集体、企业所用。《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显然,“私贷公用”与该规定不符,属违反金融部门法律规章的借贷行为,这种现象存在根源是什么,对社会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最近,人民银行安陆市支行对此进行了专门调查时,结果表明,“私贷公用”源于老的财政管理体制和新的信贷管理机制,不仅容易产生经济纠纷,而且,给金融部门的信贷管理带来诸多弊端,应引起金融部门的高度关注。

一、安陆市“私贷公用”的基本情况

据调查统计,截至2008年12月末,安陆市“私贷公用”余额达2360万元,涉及个人5648人,村组、部门、企业159个,其中:农村信用社占“私贷公用”总额的78%。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私贷用于交提留款。20世纪90年代末,安陆市普遍存在乡镇为了完成财税任务,由村于部或包片的乡(镇)干部以私人名义在信用社贷款上交提留,用于这部分的资金有640万元,占总贷款金额的27.12%。如基层乡镇每年年初进行村干部调整时,基本上要求每位村干部拿出3万~5万元的钱用于交提留款,不然就得退位,为了保住位子或是想当村干部,只好向亲戚借款或是向农村信用社贷款。

2.私贷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如村镇建学校、水利设施建设、电力设施建设、修路、架桥、搞开发等等,用行政手段强迫向乡镇村干部借款的现象比较普遍,一般每位干部累计都有四五千元,多者几十万元,用于这部分的资金有430万元,占总贷款金额的18.22%。对每个乡镇来说,该项借款总额少则几十万元多则上百万元。当时乡镇村干部为了完成借款任务,大多数是用房产证做抵押或乡镇政府担保,向银行(主要是农行营业所和信用社)贷款。也有一部分是向住房公积金、农村基金会贷款以及向亲朋好友借款的。这些款借给乡镇政府后,除了部分乡镇领导的外,大多数乡镇干部的借款都还没有归还或没有全部归还。如某乡镇村干部在农村信用社贷款12万元用于集体企业,后该企业经营不善倒闭,该村干部一直承担着该贷款的利息,他说:“由于贷款人是自己的名字,每年贷款到期时只好先支付利息,再换借据,不然就要按贷款逾期加罚利息。几年下来,我支付的利息就有2万多元,现在农村进行税费改革,村集体没有收入来源,这个钱我找谁要。”

3.私贷用于工资。在安陆市不欠外债的村组很少,这样,村组干部的工资只有靠贷款来发。以私人贷款用于发工资资金有70万元,占总贷款金额的2.97%。安陆市规定的村干部的工资标准为:村支书3800元,年,村长3200元,年,村副书记3000元,年。农村实行税费改革后,村收入不能抵减付出,只好贷款或借款发放工资。某村干部在农村信用社贷款6000元用于发放工资,在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催收下,只好把孩子打工的钱归还了贷款本息。

4.私贷用于支付利息。在安陆市村组债务少的村,村级债务为20万。30万元,多的达100多万元,这样历年支付的利息就不是个小数目。特别是前些年,年利率达30%左右,民间利率有的高达50%左右。根据调查,在私贷公用中用于支付信用社的利息为300万元,用于支付民间借贷利息为200万元,占总贷款金额的21.19%。

5.私贷用于支付招待费。村组再穷,但迎接上级检查及开展正常的公务活动还是要开支的,没有钱就以私人名义贷款,用于这方面的资金有70万元,占总贷款金额的2.97%。

6.用于单位建房或企业流动资金。部分单位在建房过程中,由于资金有缺口,或企业流动资金不足,就以单位、企业职工名义向商业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这部分资金大约有650万元左右,占总贷款金额的27.54%。某单位职工说:“单位以职工名义从贷款450万元,人均2万元,银行每月从个人工资上扣除578元。虽说单位认账,万一领导换了或是企业垮了,找谁要去。”

二、“私贷公用”成因

从银行方面分析:这一现象缘于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权限上收,基层银行公司类信贷授信额度基本没有或很小,只有个人消费信贷有一定额度的授信。于是,部分金融机构为了使贷款投放不受信贷管理权限制约,对中小企业或民营企业的贷款,采取以企业法人或所在企业职工的名义办理借贷。借款手续有的是企业财会人员代职工办理,有的是金融机构信贷人员上门与企业职工逐一办理。

从农信社方面分析:有些农信社人员认为对乡镇企业贷款不安全。这几年乡镇企业通过改名和改制逃废银行债务的事例太多,同时法人产权和股东个人财产的界定不明晰,企业资金容易被转移挪用,难以真正负起债务责任,用个人名义贷款比较安全。部分农信社由于种种原因,为了绕过对三农的贷款额不得少于当年新增贷款余额的60%规定,便采取让企业以个人名义贷款占用农业贷款的办法。 从单位、企业方面分析:新办企业或改制企业成立时间不长,规模不大,难以达到银行支持的信用标准,得不到银行贷款支持,在国有商业银行办理个人消费贷款可以不受此限制,同时由于农村信用社推行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对农户评定信用等级,农户可以在授信额度内申请信用贷款,不需要任何担保。

从贷款个人方面分析:由于自己是村组干部、单位或企业职工,在组织要求自己为集体办事的时候认为是义不容辞的事,自己贷款被集体所用,有账可查,有据可依。

三、“私贷公用”的危害

1.金融部门统计数据失真。“私贷公用”的贷款反映在统计报表上是个体贷款,致使贷款数据统计不真实,从而掩盖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真实结构,给国家宏观经济决策发出了错误信息。

2.“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登录数据缺失。因为个人贷款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反映为个人信息,所以,查询时系统不能准确提供企业贷款的真实情况,使信贷登记咨询系统部分功效丧失,从而造成“贷前调查”失真,为信贷资产埋下隐患。

3.极易引发企业内部的经济纠纷,银行债权落实难。“私贷公用”容易使借款人的贷款公私不分,导致公款被挪用,进而诱发经济犯罪案件,造成金融部门债权悬空。不少贷款的干部从这个乡镇调到了那个乡镇,或是调到其他单位甚至是外县外省,有的还退休了、死亡了。同时,金融部门在依法收贷时,往往要一并个人和单位,增加了诉讼难度,为信贷资产管理埋下了“祸根”。

4.借贷单位账目混乱,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私贷公用”贷

款的借款借据和还款凭证,都在单位财务账目上登记,违反了财务会计制度,造成单位账目混乱。此外,“私贷公用”的贷款投向,银行很难掌握,增加了金融机构收回贷款的难度。

5.是不利于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关键在于地方政府的推动下,引导社会公众及企业、银行重承诺,守信用,大量的“私贷公用”贷款不能按期归还,给社会这样一种效应:借钱不还的人多,不还也没怎么样。无形助长了部分人攀比逃废债的侥幸心理。

6.影响了贷款干部的正常生活,增加了他们的负担。贷款干部面对银行一次次的追讨,心里不但窝火憋气,还会怨恨乡镇政府。有的被银行后,不得不自己挤出钱来还贷;第四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最主要的就是贷款干部三番五次地上访告状,有的或是乡镇政府。

四、几点建议

金融机构:一是加强金融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特别要强化对农村信用社员工和社主任的金融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营造依法放贷、企业依法借款用款的社会信用环境。二是要加强对信用社贷款发放工作的管理。要认真履行贷时审查、把关的职责,发现“私贷公用”贷款,要及时制止。对已经发生的贷款,要督促其清收或完善手续。三是银行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从源头上控制乱贷款、贷人情款,特别是对贷款的用途要严加审核,坚决抵制贷款缴税、搞形象工程等虚报浮夸的做法,最低限度地减少不良贷款,以降低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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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间借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

内容摘要:民间借贷本属私法自治的范畴,但国家强制将其中部分行为纳入刑事法律规范的范畴加以干涉,直接影响其行为效力和相关当事人的实体利益,且在司法实践中衍生出“先刑后民”或“先民后刑”的争论。笔者认为,所谓“先刑后民”抑或“先民后刑”只能针对个案而言,而不能成为此类纠纷的司法实践必须遵从的办案原则。要从无数个案的司法实践中找到一条两全其美之路,既不影响私法自治对社会生活的有效规范,又不妨碍国家强制对社会秩序进行有效维护。

关键词:刑事规范 合同效力 民间借贷 刑事犯罪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受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民间资本在国家掌控的金融体系之外异常活跃,表现形式之一就是民间借贷行为,其中一大部分由普通民间借贷行为而质变为涉嫌或构成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经济犯罪,且有高发频发态势,远的典型案例有浙江吴英案,近的有泰州本地的高某诈骗一千多万元案⑴等。在此背景下,民间借贷一方当事人可能或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民间借贷合同以及从属的保证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将对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债权人及保证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成为影响社会传统格局和秩序的重要因素,并对公众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产生不可逆的作用。在此问题上,理论界的意见不一,各地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方式及结果也不尽一致。有的认为⑵,单笔的借贷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单个借款行为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使借款人最终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类型的经济犯罪,也不影响单笔借款行为的效力,应按民事纠纷认定为有效并依法处理;也有的认为,借款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有关的民间借贷行为的定性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不宜立即作为民事纠纷处理,而应先行驳回,如最终构成刑事犯罪的,债权人再次的,法院应以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民间借贷行为及保证行为无效,依法按无效的规定予以处理。这种状况下,普通的民间借贷体现的是平等主体间的私法自治行为,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刑事犯罪体现的是国家强制力对私法自治的干预。私法自治与国家强制之间如何博弈,代表国家强制力的刑事法律规范如何有效转介到民事法律规范,对民商事合同效力的认定产生影响,从而在私法自治与国家强制之间找到平衡,既对违法行为予以强制力打击,又能对私法自治下的合同当事人合法权利进行有效救济与保护,是处理具体案件时经常遇到的困惑。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影响民商事合同效力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五种情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否属于上述情形及属于何种情形,法律并无明文规定,给司法实务中具体个案处理带来了困境。这就需要理论与实务界对私法自治遭遇刑法等国家强制时如何从中突围或与之融合,明确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界限,给公众释放正确的引导信号,以规范类似社会行为,维护国家金融秩序,促进社会稳定。

二、司法实务中的具体实践:对具体个案的整理与归类分析

(一)具体案例的列举

案例一⑶:吴某诉陈某、王某及某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案

陈某向吴某借款200万元,王某及某房地产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后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处罚,吴某索款未果向法院要求陈某归还借款,王某、某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某向吴某借款后,理应按约定及时归还借款。被告陈某未按其承诺归还所欠原告借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对此,被告陈某应承担本案的全部民事责任。对于王某、某房地产公司提出陈某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不应再承担责任的辩称,根据担保法有关规定,如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或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手段,使保证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保证的,则保证人应免除保证责任。现被告王某和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佐证吴某与陈某之间具有恶意串通的事实,亦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原告吴某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告陈某采取欺诈手段骗取王某和某房地产公司提供担保,因此,对于王某和某房地产公司的答辩意见,不予支持。吴某根据借款协议借给陈某200万元后,其对陈某的债权即告成立。至于陈某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与本案合同纠纷属于两个法律关系。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并不影响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审理本案当事人间的民事合同纠纷。据此,对于王某和某房地产公司提出在未确定本案借款的性质时,该案应该中止审理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本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明确,陈某对该借款应当予以归还,王某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为陈某借款提供担保,应承担本案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据此支持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王某、某房地产公司上诉称,如陈某经人 民法院审理后确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那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借款协议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两种情形,借款协议显然无效,由此担保当然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本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不在其,其没有过错。但原判未对借款协议的效力进行认定,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因此,请求二审依法改判确认担保无效,其不承担担保责任,驳回吴某对其的诉请。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只要订立合同时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又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确认合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对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中的强制性规定解释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案陈某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借款合同无效。因为借款合同的订立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效力上采取从宽认定,是该司法解释的本意,也可在最大程度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一审判决陈某对本案借款予以归还,王某、某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⑷:杭某诉徐某保证合同纠纷案

20__年4月20日主债务人高某⑸通过徐某向杭某借款240万元,同月26日高某又向杭某借款350万元,利息为87500元,约定1个月还款,高某向杭出具借条一份, 徐某以担保人的名义提供担保,双方未约定保证范围、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届期,徐某及高某均未能依约履行清偿义务,杭某诉至法院。徐某辩称借款人高某涉嫌诈骗,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高某骗取了杭某的资金,借款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其提供的担保也为无效,故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委会讨论认为: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只要订立合同时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又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确认合同有效。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犯罪,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当然影响民间借贷合同以及相对应的担保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借款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真实,杭某也履行了出借义务,杭某与高某及徐某之间的借贷、保证关系,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借贷合同为有效合同。关于徐某提供的保证,徐某既没有证据证明杭某与主债务人高某串通骗取其提供保证的情形,也没有证据证明杭某及主债务人高某对其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故徐某的保证责任不能免除,被告徐某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关于徐某认为“高峰涉嫌诈骗,借贷合同无效的,应先刑后民,中止审理”辩称意见,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即使高某借款存在欺诈,借款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应由受害人即杭某决定是否申请变更或撤销,但杭某没有行使上列权利,也未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是选择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借款合同仍然有效。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犯罪,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当然影响民间借贷合同以及相对应的担保合同的效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并不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先刑后民并非审理民刑交叉案件的基本原则,只是一种方式,且本案中徐某承担保证责任,不会影响高某刑事案件的审理与判决。据此,法院判决徐某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徐某提出上诉,二审期间经调解达成了调解意见,徐某支付杭某部分款项。

案例三⑹:丁某诉孙某、戴某保证合同纠纷案

20__年7月7日,借款人焦某向原告丁某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当日出具了200万元的借条,孙某、戴某在借条上签字担保。20__年1月1日,丁某出具委托书委托案个人赵某向焦某及孙某、戴某催款,1月20日,赵某从戴某处收取10万元,并出具了收条。公安机关于20__年12月29日对焦某等人决定以涉嫌集资诈骗立案侦查,后将所涉罪名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于20__年3月20日就本案的借款对焦某进行了询问。丁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戴某承担保证责任,连带偿还借款及利息。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认为,本案借款人焦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所涉借款亦在公安机关的侦查范围之中。本案纠纷涉嫌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丁某的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丁某的。丁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借款人焦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纠纷亦涉嫌犯罪,应先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例四⑺:吴某诉王某、杨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20__年5月23日,被告王某经被告杨某、被告某公司保证向原告吴某借款人民币550万元。20__年2月22日,王某被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后被省高院二审改为死缓。20__年2月,原告吴某向法院提讼,要求王某偿还借款,并要求杨某、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王某对借款无异议;杨某、某公司对担保事实无异议,但认为涉案借贷发生在王某的集资诈骗犯罪实施期间,虽未列入刑事判决,但属于漏罪,应补充侦查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认为若涉案借贷构成犯罪,则借款行为和担保行为均属无效,担保责任由此免除。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借贷行为发生在王某的集资诈骗犯罪期间,刑事判决虽未将本案借贷列入犯罪事实中,但本案借贷涉嫌犯罪的可能性较大。由于是否构成犯罪对担保人的责任具有较大影响,故法院对本案予以中止审理,并将犯罪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在四个月内对涉案借贷是否予以刑事立案予以书面答复。后公安机关未予答复、亦未立案,法院对本案恢复审理并作出担保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判决。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二)对上述案例的归类分析

从上述具体个案可知,此类纠纷往往是借款人在大量举债后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处理时,出借人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的。而同为受害人的担保人,则都以借款人涉嫌犯罪为由,或主张担保责任免除,或要求案件中止审理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从各地法院的做法来看,存在着几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在合同效力问题上归类分析可以概括为 “有效论”和“无效论”,在具体案件处理程序上也分为两类,即“实体处理论”和“驳回论”。

所谓“有效论”认为,基于刑事犯罪和民事合同系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使行为人涉嫌或构成刑事犯罪,也不影响民事合同纠纷的独立处理,其效力应认定有效。所谓“无效论”,即只要行为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其行为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所谓“实体处理论”,即不管行为人是涉嫌或已构成刑事犯罪,债权人以民事纠纷的,法院均应受理并作出实体处理。所谓“驳回论”,顾名思义,就是如仅仅是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还没有刑 事处理结果,债权人借款人和保证人或仅保证人的,应以民间借贷涉嫌刑事犯罪为由裁定驳回。如最终构成刑事犯罪的,则刑事判决中会对所涉赃款进行追缴,实现对出借人的债权保护,民事程序无须再处理,债权人再债务人的一律驳回,保证人的可受理并按无效保证予以处理。如最终不构成刑事犯罪,则债权人再的可按普通民事案件处理。其深层次的考虑是一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犯罪将对民间借贷合同和保证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如构成刑事犯罪,如不构成刑事犯罪或所涉借款未列入犯罪数额,则债权人可另行,按正常民事审理程序继续处理。而在一般民商事合同中,主从合同的效力关系仍严格遵循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无效的逻辑前提。对于民间借贷合同从合同的保证合同也因此分为二种情况予以考虑,即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自然无效,谓之“双无效”;二是民间借贷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有效,谓之“双有效”。就上述观点而言是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作支撑,需要具体分析才能有所定论。从上述四个案例来看,“有效论”、“实体处理论”在审判实践中占主导,而“无效论”、“驳回论”的空间较小。

“有效论”的理由主要是借款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能否定单个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民间借贷是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自愿协商,由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资金,借款人在约定期限内归还借款和支付利息的民事行为。此种行为受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制。《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要判断一个借贷合同是否合法有效,需考察其行为是否符合上述情形。双方当事人在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时,真实意思表示,出借人在出借财物时在主观上没有损害其他合法利益的故意和过错,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虽然债务人因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其借款行为的“总和”违反了金融法律法规及刑法的相关规定,其行为受到了法律的否定,但基于合法的单个借款民事关系成立在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形成于后,同一个借款行为不能受到二种不同的法律评价之法理,而不能否定单个的民事借贷行为的效力。案例一、二、四即是以此种理由来裁判的。

“无效论”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借款人的借款行为在刑事程序中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即已构成刑事犯罪,则违反民事法律规范自在不言之中,其借款行为系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则借款人与出借人所签订的每一个借款合同均系无效合同,因借款合同自始无效、当然无效。在有担保合同的情形之下,则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当然亦无效。

三、涉嫌或构成刑事犯罪的民间借贷纠纷处理的依据和实务必要

私法自治与国家强制之间的突围与融合随着整个社会发展变化而变化,但一直在上演中。如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认定就是如此⑻。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列举与分析,笔者认为,此类民间借贷纠纷的处理,应抛弃国家强制必定影响私法自治的正常走向的传统观念,从程序和实体上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适当安排。这种安排,一方面要确保私法自治中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得到最大保护,体现平等主体交易的安全与稳定,增强社会的经济活力;另一方面要保证国家强制能够在特定场域通过对损害社会大众利益的违法行为客以刑罚方式发挥其惩戒和教育公众的作用,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与统一。

(一)程序上的安排及其法理依据

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刑事犯罪的民间借贷纠纷的处理,应根据不同情形、不同阶段在民事程序上分别作出合理安排。

涉嫌刑事犯罪阶段:1、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罪等刑事犯罪时,应向侦查机关移送犯罪线索、材料,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侦查机关不予立案的,民事案件继续审理。这种安排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审理经济纠纷涉嫌经济犯罪的意见》)的相关精神。该意见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2、涉嫌刑事犯罪已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后,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以债务人和保证人为共同被告、或者以保证人为被告的,法院均应以案件涉嫌犯罪,暂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当事人。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涉嫌经济犯罪的意见》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而且这种情况下的民事案件往往需要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如果不予驳回,将占用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无故拖延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对法院和权利人均不利。

构成刑事犯罪阶段:刑事案件结果出来后,权利人借款人或保证人,法院应予受理并在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判。

(二)实体上的处理及法律依据

借款人构成非法吸收公存款罪等刑事犯罪的,债权人的,法院对民间借贷合同应以民间借贷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为无效,同时按照“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无效”的原则认定从属的保证合同亦无效,并按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作出相应裁判。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必须是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民事合同才认定为无效。对于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民间借贷,其行为显然是违反了刑法的有关规定。其是否有效就在于其所违反的规定是不是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经过考察,其答案应当是肯定的。首先,根据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在上述规定的取缔范围内,应当属于违反了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应认定为无效。案例一、二、四中的裁判观点割裂了个体与整体的关系,实质上是将刑法中的强制性规定依《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精神划定为管理性规定,是极为不妥的,与刑法的本质不符。其次,此类民间借贷合同中,借款人虽然采用的形式表面上与普通民间借贷无异,但实质上经过刑事程序的认定,属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所打击的对象,其目的是非法的,这也就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也应认定为无效。第三,如果在被刑法以否定性评价的基础上,认定所涉的民间借贷行为有效,将此中的债权人作为普通债权人予以保护,与立法初衷相悖。因为作为国家强制的代表,刑法对私法自治的干预是有选择性的,一旦入选其中,乃是国家以客以刑罚的方式为民事行为划定了界限,以维护国家相应的秩序。而且大多数债权人对于借款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有一定的知晓,债权人在其中也有一定过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