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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管理工作汇报

时间:2023-05-29 18:24:38

物资管理工作汇报

物资管理工作汇报范文1

手工方式进行出入库等信息的登记,会产生大量的单据和文件,耗费人力物力,成本较高且效率低下。人工、纸质的工作模式随意性较大,单据易出现涂改模糊的记录,直接影响工作规范性。而大量的纸质单据存储、查阅不方便和统计工作的困难,往往造成物资统计报表不准确。中心原有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受当时技术发展的限制,仅开发了单机版本,造成后来使用中数据重复,申请审批不能及时响应,不能及时了解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更不能为物资管理工作带来便捷。上述种种弊端容易导致事倍功半的局面,无法帮助管理者快速做出分析和决策,让物资管理失去了自身的意义。因此,传统的物资管理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现代化疾控中心的发展需要,随着计算机开发技术和网络技术不断发展,加强物资管理的现代化进程、引入信息化手段、挖掘物资管理潜在效益已迫在眉睫。

2新型信息化物资管理系统

2.1概述

现行信息化物资管理系统为数据集中管理系统平台,实现统一的单位管理、用户管理(疾控内部用户)、申请流程、审批流程,所有申请审批实现无纸化办公操作,并可对固定资产的购置、报废、调拨等情况实时统计分析。目前物资管理系统具备固定资产管理(含家具)、材料管理、统计汇总、动态报表管理(根据填写关键字,职能动态产生报表)、系统维护等功能。

2.2功能模块

2.2.1固定资产模块:包括申请管理、运行状态、验收、入库、出库管理,建档以及报废管理;报表包含新增仪器设备、分类仪器设备、分科室仪器设备、报废调拨仪器设备、金额基数仪器设备统计报表及固定资产卡片。该模块的实施提高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准确性、效率。2.2.2材料模块:包括分类申请管理、各级审批管理、分类汇总管理、采购人询价订购管理、材料库房管理、供应商管理;报表包含材料汇总报表、库存材料明细表、材料购进明细表、材料报损明细表、科室材料领用统计表、材料进销存明细表。材料模块的使用使琐碎的材料管理工作更加规范、透明、高效。2.2.3统计汇总、动态报表管理模块:包括设备申请验收、固定资产、绩效考核、材料统计分析。其中设备申请验收统计包含购置申请和安装验收统计;固定资产统计包含信息查询、各类台账、强检计量器具汇总、设备检定、调拨以及分类汇总、综合查询等14种表格;绩效考核统计包含绩效、年鉴、CDC、检验设备等9种统计表格;材料统计包括明细表、汇总、经销存等11种统计表。实现了汇总保存的无纸化,同时切实提高了统计工作的准确性。强大的汇总、统计功能让管理者准确快速地掌控整个中心的物资使用情况,便于及时作出各种决策,也给各科所相关工作人员各阶段的总结工作提供了可靠依据。

2.3系统构成及维护

系统维护功能主要是总务科相关工作人员在日常使用物资管理系统中对科室、人员、口令、账号权限、代码表等的增减、修改等维护工作。物资管理系统功能如图1,物资申购流程如图2。

2.4运行使用现状

物资管理工作汇报范文2

海口保税区外汇管理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为促进海口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的建设与发展,根据《保税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保税区内的企业(不含中、外金融机构)以及行政机构和个人外汇的收支均按本细则管理。

第三条保税区内有外汇收支活动的企业,应在海口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管委会的批准证书和批复的合同、章程,以及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口分局进行登记备案。

第四条海关监管的保税货物出入保税区,应以外币计价结算,非保税货物出入保税区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五条保税区内企业之间保税货物买卖和保税货物的存储、保管、运输等费用,应以外币计价,并通过银行结算。

第六条保税区内企业的商品出口、对外提供劳务、服务等所得的外汇收入应及时调回境内,存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外汇账户内,其正常业务所需要外汇可从该帐户支出。

第七条保税区内的中资企业经营业务所获得的外汇收入,允许保留现汇,周转使用。

第八条保税区内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海南分局批准。保税区内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按批准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口分局报送有关业务和财务报表。

第九条保税区和非保税区的金融机构可以向保税区内企业发放外汇贷款,受理保税区企业的外汇担保。

第十条保税区内的企业向境外筹借外汇资金,或者向境内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筹借外汇资金,按国家对外债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非保税区企业可向保税区以外汇进行投资,保税区内企业也可向非保税区进行投资。因正常经济活动需要,可通过银行将外汇资金汇入保税区,或从保税区汇往非保税区。

第十二条保税区内企业凭管委会批准证书、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境内金融机构申请开立外汇帐户。

第十三条保税区内企业如因业务需要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须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口分局批准。

第十四条保税区内有外汇收支活动的企业,应于每年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口分局报送下列年终报表:

(一)外汇收支报表;

(二)会计决算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查帐报告。

保税区内中资企业应于每季度终了后五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口分局报送其外汇帐户对帐单副本。

第十五条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经营业务获得的外汇利润和其他外汇收益,须凭纳税凭证和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由银行汇出。

第十六条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的转移,以及依法清理结束后分得的外汇资金的汇出,须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口分局批准后办理。

第十七条保税区内企业向境外投资,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分局办理外汇来源及外汇投资风险审查。

第十八条保税区内企业可在海南外汇调剂中心进行外汇买卖。

第十九条人民币、外汇票证、贵金属及其制品可以进出保税区。若经保税区出入国境,则按国家对人民币、外汇票证、贵金属及其制品出入国境的规定管理。

第二十条严禁利用国家给予保税区的便利条件进行倒买倒卖外汇、逃汇、套汇、出借外汇帐户、代他人办理收付等违法活动。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口分局对有关违法活动依照《 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施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分局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之日起施行。

保税区的作用保税区的功能定位为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三大功能。

保税区具有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商品展示等功能,享有免证、免税、保税政策,实行境内关外运作方式,是中国对外开放程度最高、运作机制最便捷、政策最优惠的经济区域之一。

保税区能便利转口贸易,增加有关费用的收入。

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可以进行储存、改装、分类、混合、展览,以及加工制造,但必须处于海关监管范围内。

物资管理工作汇报范文3

为适应保税监管区域功能进一步拓展和转型的需要,便利区内企业贸易投资,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和

海关总署,总局制定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整合

了现行适用于不同保税监管区域的多项外汇管理政策,在继续保持部分优惠政策的同时,调整了购汇、

结汇等保税监管区域内外不尽一致的政策内容,并进一步简化了对外支付审核程序。现将《办法》印发

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出口加工区企业外汇账户问题明确如下:

一、已开立外汇账户的出口加工区企业,应当在《办法》生效前,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

简称外汇局)批准,按《办法》规定调整账户性质和个数。原外汇账户内资金按企业申报性质,经外汇

局审核后分别划至新开立的对应外汇账户。

外汇局在审核企业申报的资金性质时,要结合企业资本金、外债、境内外汇贷款等结汇情况,准确把握

企业资金性质,避免混淆。

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办法》后,要及时转发辖内支局和各类保税监管区域管理机构以及

银行、企业等。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反馈。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1.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

附件1: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

第一条为了完善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促进保税监管区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

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税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区内)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

港区以及综合保税区、跨境工业区等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区内机构外汇账户、外汇收支、购

汇及结汇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区内机构包括区内行政管理、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等。

第四条区内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统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区内企业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出示外汇登记证明,凭规定的有效凭证及商业单据办理。

第五条区内与境外之间的经济往来,除另有规定外,应当以外币计价结算。

区内与境内保税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境内区外)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也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货物贸易项下从属费用计价结算币种按商业惯例办理;服务贸易项下交易应

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区内机构之间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区内行政管理机构的各项

规费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六条区内与境外之间的资金收付,区内机构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区内与境内

区外之间的资金收付,区内、境内区外机构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七条区内企业按照境内区外外汇管理规定开立、使用和关闭外汇账户。

区内企业外汇账户统一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第八条区内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根据货物保税状态对应的海关监管方式,实施不同外汇管理政

策。

在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备案登记后从事货物贸易经营活动的区内企业,应当按境内区

外相关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和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手续。

第九条区内企业向境外或者境内区外支付货款,有下列形式之一的,应当持证明交易合法、真实的

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银行办理。

(一)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从区内或者境内区外购买境外企业的货物,可以从外汇账户或购汇对

境外支付。

(二)与境外签订出口合同,货物由境内区外企业报关出境,境外货款可以由区内企业收汇后原币

向境内区外企业划转。

(三)从境内区外企业购买货物,可以直接向其支付,银行按照规定为境内区外企业办理结汇或入

账手续。

(四)其他向境外或者境内区外的支付。

“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上的区内企业异地支付货款,应当按规定办理进口付汇备案手续。

第十条区内企业对境外支付货款,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无须办理进口付汇核销。

区内企业凭进口货物报关单向境外支付或者凭进境备案清单购汇向境外支付的,付汇银行应当按规

定办理电子底账核注、结案等手续。

区内企业采取货到付款以外方式购汇对境外支付货款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付汇银行提供进口货物

报关单或者进境备案清单正本,银行按前款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付汇银行应于

每季度结束之日3个工作日内将区内企业名单上报所在地外汇局,由所在地外汇局逐笔审核外汇收支真实

性。

第十一条区内企业向境外出口货物,在海关办理保税货物出境备案的,收汇后无需办理出口收汇核

销;在海关办理非保税货物出口报关的,区内企业应当按照境内区外相关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

销。

第十二条区内企业之间的交易,应当持合同或协议、发票等证明交易合法、真实的有效凭证和商业

单据,以人民币或者从其银行外汇账户中支付。

第十三条境内区外企业购买区内货物,凭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可以向区内企业支付,可以直接向境

外支付,也可以向其他境内区外货权企业支付。境内区外货权企业收到前述境内区外企业的外汇后,按

规定凭入账通知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四条区内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和服务贸易项下购付汇,按照境内区外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区内机构资本项目项下外汇交易,按照境内区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外方投资者因区内机构清算所得资产,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汇出境外或者境内再投资;中方投资者

所得资产,应当及时调回境内区外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银行为区内企业办理购汇或者结汇手续后,应当在外汇登记证明相应栏目中签注并按规定

留存有关凭证和商业单据备查。

第十七条外汇局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银行和其他区内机构的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外汇管理规定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外汇管理规定没有规定或者处罚形式、标准规定不明确的,给予警告、通报

批评、3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的处罚;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结汇或购汇业务的,还可以暂停或取消其直

接到银行办理结汇或购汇的权利。

第十八条保税物流中心(A、B型)、钻石交易所等参照适用本办法。

物资管理工作汇报范文4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贸易;外汇管理

[DOI]10.13939/ki.zgsc.2016.41.112

跨境电商是指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手段将传统进出口贸易中的展示、洽谈和成交环节电子化,并通过跨境物流及异地仓储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从业务模式角度,跨境电商可分为B2B(企业对企业销售)、B2C(企业对个人销售)及C2C(个人对个人销售),其中跨境B2B电商不仅包括通过跨境交易平台实现的线上交易部分,还包括通过线上进行撮合实现线下交易的部分;根据关境分类,跨境电商可分为出口跨境电商及进口跨境电商。跨境电商缩短了传统外贸的供应链,省去买卖双方多个中间环节成本,拓宽了海外营销渠道,在资源配置和效率提升方面的优势已得到广泛认可。

1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及特点

1.1 交易规模

《2015年度中国电子商务数据监测报告》显示,2015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为5.4万亿元,同比增长28.6%,未来将有更多企业加入跨境电商行列,预计2016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将达到6.8万亿元。2015年,中国跨境电商的进出口结构比例中出口电商占比83.2%,进口电商占比16.8%。从结构上看,我国跨境电商的发展以出口为主,进口为辅。

1.2 交易对象2015年,中国跨境电商的交易对象结构中B2B交易占比达到88.5%,占绝对优势,并将长期占据主流格局;其他如B2C交易模式因消费者个性化需求强劲,以及互联网技术和物流支付环节的支持,近年来迎来较大成长空间,在未来占比也将逐步提升。

1.3 管理现状2014年到2015年,政策层面一直在释放跨境贸易利好,监管层面出台的一系列法规都表现出对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的积极支持。2014年,海关总署连续“56号公告”和“57号公告”,明确了跨境进出口物品、货物的监管流程和监管范围,并启用了新的监管代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9610)和“保税电商”(1210)。同年3月,福建、浙江省率先试行个人跨境贸易外汇管理便利化措施,经总局批准通过了《福建省个人对外贸易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有效解决了个人跨境电子商务结汇难问题,进一步提高了便利化水平。2015年初,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汇发〔2015〕7号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并对业务试点的申请、业务管理、账户管理、信息采集及监督检查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2 跨境电子商务外汇资金运作模式

目前,第三方支付模式是较为普遍的跨境电商外汇资金收付方式,也是未来的主流发展方向。以第三方支付为核心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资金收付业务模式如下。

2.1 进口支付业务境外商户与跨境电商签订合作协议,境内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下单购买商品,将人民币或外汇款项汇至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账户,第三方支付机构通过与银行合作进行购汇和付汇的操作。具体流程如下:境内消费者登录电商平台选购商品,跨境电商将商品信息发送第三方支付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向境内消费者确认订单信息并获取认证,境内消费者向第三方支付机构确认支付,第三方支付机构向合作银行购付汇,合作银行反馈购付汇信息,第三方支付机构再向跨境电商反馈支付结果,最后跨境电商向境内消费者发送货物。

2.2 出口收汇业务境内商户与跨境电商签订合作协议,境外消费者在电商平台购买商品,确认订单信息后,将货款汇至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账户,第三方支付机构通过与银行合作收取外汇,或根据境内商户的选择进行结汇的操作。具体流程如下:境外消费者登录电商平台选购商品,跨境电商将商品信息发送第三方支付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向境外消费者确认订单信息并获取认证,境外消费者确认支付,第三方支付机构向合作银行购付汇并将支付结果反馈跨境电商,跨境电商再向境外消费者发送货物。

3 跨境电商外汇管理难点及原因分析

3.1 真实性审核困难,代位监管效果有限

相比于传统的进出口贸易,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真实性更加难以把握,成为洗钱等违规资金流动风险的易发、高发领域。如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通过某跨境电商平台将人民币资金转移出境实际用于归还内保外贷境外融资款,即将资本项目混入经常项目办理网上跨境收支以规避监管。跨境电商真实性审核困难的原因主要在于:一是就跨境电商交易本身而言,交易商品多样化加上网络的虚拟性和商务模式的开放性,交易对手相互分离,使得跨境电商交易的贸易性质难以界定;二是就支付机构而言,由于对外汇法规了解不足,且本身属于盈利性质的企业,代位监管效果有限,如某支付机构的宣传资料表明通过该渠道付汇一定要提供贸易合同,而关单和发票则可有可无,明显违反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三是就银行而言,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代办业务,银行对境内外交易双方的情况并不了解,无法直接进行单据的审核。

3.2 国际收支申报不规范且准确性差

汇发〔2015〕7号文中关于国际收支申报和结售汇信息报送的相关规定虽在表面上解决了前期支付机构集中申报掩盖每笔真实交易情况的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申报规定和流程烦琐复杂,导致数据准确性出现偏差。一方面,支付机构作为中介清算机构,除了中小企业客户外还要面对广大个人消费者,金额小且笔数多,逐笔核对和录入信息成本高且工作量大,且受人员业务素质等因素影响,漏报和迟报现象时有发生;支付机构先将基础信息提供给银行,再由银行完成信息报送工作,数据的转手客观上增加错误发生的概率。另一方面,由于现行外汇法规并未对跨境电商交易逐笔申报的交易编码进行明确规定,银行在难以把握交易真实性的情况下,交易编码申报随意性较大,如同一性质交易,不同银行可能在申报时,统计在“122030”(未纳入海关统计的网络购物)项下,或是按照申报习惯统计在“121010”(一般贸易)项下。

3.3 用户管理问题与现行外汇管理政策冲突,影响后续监管

一是非名录企业用户。目前外汇局对支付机构的企业用户仅采取实名认证管理,认证后这些用户名单并没有直接进入外汇监管系统,而现行外汇法规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从而可能导致某些未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名录登记的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在发生货物贸易项下交易时,由于相应的国际收支申报数据被导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系统将自动产生预警的情况。二是企业和个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混淆。跨境电子商务的客户包括企业和个人,我国现行海关、外汇等法规对于企业和个人的货物贸易进出口、收付汇管理政策存在差异,对于个人储蓄账户和结算账户的结售汇管理也有区别。现行法规规定,个人项下储蓄账户在年度5万额度内的购付汇无须额外单证,办理较为便利,而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或个体工商户参照机构管理,应通过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办理经营性外汇收支。政策差异导致目前跨境电子商务经常绕道个人非经营性渠道进行收付结售汇,规避外汇监管。企业出于避税或规避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监管的目的,将货物销售的收结汇以“旅游”或“职工报酬和赡家款”等名义计入个人名下,金额大的甚至借用亲属和公司员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分拆结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不按规定以个人身份通过储蓄账户而非结算账户进行货物贸易收支。

3.4 企业货物流和资金流不匹配现象普遍

在对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主体的监测中发现,总量核查机制下的货物流和资金流不匹配现象较为普遍,对传统货物贸易外汇监管机制产生影响,主要原因有如下几点:一是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由于销售渠道多样,货物在不同境内外主体之间调拨、运转频繁,且往往处于保税状态,其货物与资金流转常现时点上的不匹配。二是海关对电商企业进出易采取每月定期集中报关,与交易资金逐笔结算存在时间差。三是B2C和C2C模式下的跨境电子商务多以邮递物品和快件形式申报出入境,不纳入海关统计。四是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目前尚未采集海关赋予特殊监管区域的跨境电商交易的专门监管方式代码――“保税电商”(1210)。如某电商企业货物出口均由物流公司,但收汇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以企业自身名义完成,这与现行的外汇管理规定中“谁出口谁收汇”的原则相冲突,同时导致收汇后在系统中无法查询到相应的货物流进行匹配,与现行总量核查机制冲突。

3.5 外汇局对主体监管难度加大

一是主体监管对象增加。外汇局主体监管对象增加了含跨境电商的企业、第三方支付机构,由于跨境电商交易形式多样且相关管理政策也正在试行中,按照主体监管的思路对新增的主体施行有效管理的法规依据有待完善。二是对于备付金账户的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备用金账户中的沉淀资金存在被挪用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第三方支付机构为网上交易双方提供担保,但其自身交易却缺乏监管,随着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其本身的信用风险和对其监管的难度也不断加大。

4 政策建议

4.1 提升支付机构和银行代位监管能力,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真实性审核

一是明确对支付机构的监管要求。要求支付机构参照银行制定“展业三原则”,强化业务人员素质培训,增强自我约束。二是明确对银行的监管要求。要求银行在现行“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加入对跨境电商交易方面的审核要求,加强与支付机构的交易真实性管理协作。

4.2 规范跨境电子收支的申报和数据统计制度一是建立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收支的申报法规,规范同一类型业务所应申报的交易编码,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跨境互联网交易”等信息,以提高申报信息的一致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二是加强支付机构对于集中收付款和逐笔还原数据申报培训,规范报送明细类别,提高数据质量;开发数据接口将第三方机构的逐笔信息报送直接接入国际收支申报数据的采集系统,降低数据转申报发生错误的概率。

4.3 完善针对跨境电商业务的非现场监测体系

一是在外汇局货物贸易监测系统中对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企业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打上特殊标识标签,或增加跨境电子交易的监测模块,参考现行差异化管理模式,对这些企业各自的资金结算和物流模式进行大致分类,并就各分类适当提高货物流和资金流不匹配程度的容忍度,对于系统筛查出的异常信息进行人工介入以及时确认或排除异常。二是可借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监管的原则,结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评定考核,建议对支付机构也采用A、B、C类管理的办法,对A类机构可实行便利化措施,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对B、C类机构实行限额控制或逐笔审核或停业整顿等措施,以积极防控跨境电子交易的风险。

4.4 加大监测和现场核查力度,加强部门联合监管

外汇局定期开展针对支付机构的专项核查,密切关注可疑交易信息,必要时可对支付机构和相关合作银行展开约谈和窗口指导。同时,并联合工商、海关、税务、商务等多个部门制定监管措施,包括跨地区之间的合作,积极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推动完善跨境电子商务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物资管理工作汇报范文5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国家汇交地质资料。

第三条汇交地质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全国地质资料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资料机构是地质资料汇交的管理机关,负责地质资料的收集、保管和提供使用,并对地方、基层单位的地质资料汇交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地质资料汇交范围按本办法附件规定办理。

第六条地质资料从审查批准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汇交:

一、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区域物、化探和航空遥感地质报告以及大中型矿区的勘探报告,二年以内汇交。

二、除前款规定外的其他地质资料一年以内汇交。

第七条地质资料的汇交份数规定如下:

一、小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一式二份。

二、除前款规定外的其他地质资料一式四份。

第八条汇交地质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资料管理机关提交资料。汇交一式四份的地质资料,其中二份由地方地质资料管理机关转送全国地质资料管理机关。

第九条汇交的地质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附有矿产储量委员会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地质资料审查批准的正式文件,或者委托单位对地质资料正式验收的凭据。

二、完整、齐全。经行政、技术负责人和编写人签名盖章,并盖有汇交单位的印章。

三、资料正文及其附件的规格为:长27厘米,宽19厘米(标准16开本)。附图按同样规格进行折叠,图签折在外面。

四、文字报告编有页码,并印有章节、附图、附表及附件目录。附图、附表、附件编有顺序号。附图顺序号依序一张一号。

五、使用胶板纸或者其他利于长期保存的纸张印刷。

六、正文、附表、附件不得用易锈蚀的金属物装订。

第十条汇交的地质资料应当按下列规定印制:

一、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和区域物、化探报告等,文字、表格应当铅印或者胶印,图件应当胶印。

二、矿区详查、勘探报告以及石油地质、海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热地质、环境地质、地震地质、遥感地质和物、化探普查、科研等成果的文字报告,应当铅印或者胶印;图件表格应当胶印或用其他利于长期保存的方法印制。

三、其他地质资料,包括计划外承包项目等地质资料,也要印制清晰,着墨牢固。

第十一条汇交的地质资料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汇交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资料管理机关的要求在限期内补充、修正、完善后重新办理汇交手续。

第十二条借阅、使用下列各项地质资料,资料管理机关应当提供资料目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有偿服务:

一、部门、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用于国家预算外项目所需的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海洋地质等可获得经济收益或者避免经济损失的普查、详查、勘探资料。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计划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偿使用的地质资料。

第十三条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地质资料,由资料管理机关无偿提供借阅使用。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将馆藏的资料,或者借阅复制的资料用于转让或者营利活动。

第十五条地质资料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秉公办事,对各汇交单位和个人一视同仁,做好地质资料的接收、借阅和咨询等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对地质资料汇交、借阅工作施加任何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干预。

第十七条对地质资料的汇交、借阅工作产生争议的,由资料管理机关会同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由国务院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计划主管部门裁决。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按期汇交资料的,由资料管理机关提出警告、通报,并限期补交;无正当理由不按期补交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停止其借阅地质资料,直至补交为止。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给予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资料管理机关可停止其借阅资料1至3年,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资料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使资料汇交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该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行政罚款收入一律上缴国库。当事人对行政罚款处罚不服的,可以向处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上一级部门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期满不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放射性矿产地质资料的汇交工作,并接受全国地质资料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四条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国投资项目的地质资料汇交,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物资管理工作汇报范文6

近年,我省自然灾害频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抗灾救灾工作方面做了大量有效的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灾害造成的损失,但在管理上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地方和部门防灾抗灾意识薄弱,“等、靠、要”思想较严重,上下级政府和部门之间权责不清等,影响了抗灾救灾工作及时高效有序地进行。为进一步加强抗灾救灾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防御为主、救助为辅、自力更生、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要增强防灾抗灾意识的宣传教育,积极做好自然灾害的防御工作。灾后不等不靠,动员灾区广大干部、群众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迅速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

二、明确抗灾救灾工作的职责。抗灾救灾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明确承担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的机构,负责做好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服务工作,加强抗灾救灾的综合管理。省政府委托省三防总指挥部负责综合协调抗灾救灾工作,并根据灾害等级划分标准(由省三防办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负责调查审核灾情、判断灾害的等级类别和提出救灾工作意见、建议。省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抗灾救灾工作,指导、检查本系统的抗灾救灾工作。

特大灾害由省组织救灾,大灾害和中等灾害由市为主组织救灾,小灾害由县(市、区)组织救灾。

三、坚持以地方自救为主、省补助为辅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主动做好抗灾救灾资金、物资的准备工作,根据当地历年的灾害损失情况,在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抗灾救灾资金,并根据本级政府财力增长情况逐年有所增加。

遭受严重灾害(大灾害以上)的地区,可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具文统一向省政府申请补助抗灾救灾资金和物资。请示内容主要包括:本次(阶段)灾害发生范围及损失情况,地方投入抗灾救灾的资金、物资情况,请求省补助的资金、物资的数量、用途等(请示件要同时抄送省直有关部门)。中、小灾害的抗灾救灾资金、物资,由市、县自行解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般不要派人到省里汇报灾情,如遇特大灾害,确需派人到省里汇报的,先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报告,经批准后,由省政府主管领导或委托省三防办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汇报。其他部门原则上不再重复听取汇报。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不要越级到省汇报。

四、省的抗灾救灾资金和物资分配,由省三防办负责组织协调,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统筹安排。特大灾害的救灾支援事项,由省政府主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协调决定。省直有关部门按省三防领导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抗灾救灾工作,并落实所承担的各项抗灾救灾资金、物资。中央有关部门下拨的抗灾救灾经费和物资,由对口厅局负责分配和管理。省直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省三防总指挥部通报抗灾救灾工作和资金、物资分配使用情况。

五、加强抗灾救灾资金、物资的管理,要做到专款专用,确保重点,不得挪用、截留。各市在接到省下拨的抗灾救灾资金、物资后一个月内,要将分配使用情况报省三防总指挥部并抄送省直有关部门。省三防办定期汇总有关情况并向省政府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抗灾救灾资金、物资的分配使用情况实行监督、审计、检查。对虚报灾情及挪用、截留抗灾救灾资金、物资的地方和部门,要严肃查处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物资管理工作汇报范文7

(一)缺失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实施细则。

当前境内个人各类境外直接投资需求高涨,如境外购房、投资移民、直接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或期货市场等。以廊坊为例,2013年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咨询为127次,同比增长了1.3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也提出扩大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然而目前多数的个人对外直接投资仅有概括性政策性的规定,如《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逐步放开对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以及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这些文件虽然总体规定了境内个人可以从事对外直接投资项目,但在之后的外汇文件法规中,并没有就上述条款制定相应专项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这限制了个人对外直接投资资金的正常流出。政策限制迫使个人通过异常渠道实现直接投资,例如近期廊坊市中心支局连续收到有关个人对外投资资金汇回的咨询,如某个人咨询将对外炒股的130万港币如何汇回,以上案例表明部分个人对外直接投资资金已通过异常渠道实现流出。

(二)个人货物贸易外汇政策难以落实。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个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管理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但在实际业务中,这些规定几乎未被个人执行,其原因主要为:一是为避免取得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和办理结算账户备案时复杂手续;二是个人出于躲避工商、商务、税收等部门监管的考虑;三是个人一般以零星货物贸易为主,一般采取邮寄和网购等形式,其结汇时提供出口报关单的要求不易实现;四是对比个人货物贸易项下的外汇管理,个人“非经营性”限额以下收付汇及结售汇更为便利。

(三)个人结售汇“关注名单”政策存在多项不足。

个人结售汇“关注名单”为当前对个人外汇业务的最主要监管手段,但个人“关注名单”管理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关注名单”分拆标准范围过于局限。目前,根据《个人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规定(试行)》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其分拆结售汇交易标准主要为四类,实际上除此以外,还有许多个人分拆外汇业务行为。如同一个人通过多个银行网点实现当日累计提钞超过等值1万美元,同一个人连续多日办理接近1万美元的购汇提钞,同一个人连续多日办理接近等值5000美元现钞的结汇等。二是对“关注名单”个人限制范围过于狭窄。仅对“关注名单”个人在办理结售汇业务中,现行政策规定对其进行真实性审核,而个人外汇业务还包括个人跨境收付汇、个人现钞提取、存入、携入携出、个人境内划转,以及个人B股交易、个人资产转移等资本项目业务等,对这些个人外汇业务并没有一并限制。三是“关注名单”未实现跨区域、跨银行系统的全国共享。“关注名单”纳入、变更、取消等管理仍以各省为主。而且“关注名单”的下发基本以电子表为主,银行办理每笔业务前,均需与表中的“关注名单”个人信息核对,降低了业务办理的效率。

(四)个人携带外币现钞政策管理不平衡,外币携带政策作用弱化。

一是目前仍实行的2004年制定的《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体现的是“宽进严出”的外汇管理原则,如出境人员携带外币金额在等值5000至10000美元和10000美元以上的,应分别向银行和外汇局申领《携带证》,而对于携带超过等值5000美元现钞入境则只需进行申报,没有最高限额的规定,这与现阶段均衡管理的指导思想不相适应。二是由于海关的抽检方式,削弱了《携带证》的管理功能。现实中,众多个人携带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外币出入境,并不申领《携带证》和申报,并已渐成习惯。如2013年廊坊市个人提取外币现钞为5359万美元,而银行和外汇局出具的《携带证》数量仅为44笔,约36万美元,这表明了外汇管理部门与海关在出入境携带外币现钞管理相互脱节,缺乏沟通与协作。

二、建议

(一)明确规定个人跨境外汇收入真实性审核要求。

制定个人跨境收入真实性审核限额,以等值50000美元为限,限额(含)以下的,可免于审核有关资料,之上的需进行真实性审核。按外汇性质进行分类管理,对于资本项下的个人跨境外汇收入,按照资本项目下有关规定管理,并入相应的资本项目账户;对于限额以上的货物贸易项下业务提供合同或发票或出口报关单,然后入个人结算账户;对于限额以上的非贸易项下的收入需提供资料,可参考个人超过年度结汇总额的要求进行真实性审核。

(二)循序渐进开放个人对外直接投资政策。

顺应对外发展经济形势,实际调研个人对外直接投资需求,然后根据对外直接投资开放后对我国经济的影响程度和风险可控程度,排定各类对外直接投资的开放次序,逐步放开对外直接投资。

(三)进一步放松对个人对外货物贸易管理的限制。

各部门加强协调沟通,完善现行外汇政策,进一步放松对个人对外贸易的条件限制,如仅凭个人身份证和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既可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等,为个人对外贸易提供便利。

(四)完善个人“关注名单”管理政策。

一是扩大个人“关注名单”分拆行为标准及其限制业务范围。归纳涉及个人分拆外汇业务的行为,订立分拆标准,将其完整纳入个人“关注名单”政策;对被纳入“关注名单”的个人在办理外汇业务实施全面限制。二是建立个人“关注名单”管理系统,实现全国共享,提高效率。三是建立个人外汇业务征信体系。收集、记录个人办理外汇业务信息,建立信息库,利于金融服务部门或个人的交易对方确定个人资信,促进商业银行为个人提供外汇服务和外汇支持的安全性。

(五)开发系统,替代原有《携带证》管理政策,加强对个人携带现钞入境的管理力度。

物资管理工作汇报范文8

一、 出口加工区的主要作用

吸引大量外资,为促进技术引进和产品产量,加速产品的升级换代创造条件;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收入;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各类人才的成长;通过内联和技术,人才的扩散,带动和促进国内其他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出口加工区企业主要政策比较与业务应用

1.在对外贸易经营权核准方面。区内企业自成立之日起即可申请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享有可自主对外办理进出口业务。出口加工区是利用外资,发展出口导向型工业,扩大对外贸易,来实现开拓国际市场,发展外向型经济目标,其产品的全部或大部分供出口。设立的企业其主营业务多为出口型企业或与之相配套服务的贸易物流企业,服务对象和服务目的很强。是否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是各企业自行办理进出口业务的前提,对外贸易经营权取得的时效性也就显得至关重要,区内企业自设立之日起即可申请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享有可自主对外办理进出口业务,从而为企业自行开展进出口业务和出口免税争取了时间效益和经济效益。境内区外企业一般情况下不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对外贸易经营权需进行申请审批,并办理海关、外汇管理局、税务局等相关变更手续,且在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为审核期,审核期满合格后,才能享有自营出口权,在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之前不得办理自营进出口相关业务。

2.在外汇管理方面。区内企业根据需要可开设一个或多个外汇账户,收入外汇时,凭合同(协议)、发票等入账外汇账户,不需要进行外汇结汇,外汇收入全额留成;支付外汇时,凭相应的合同(协议)、发票等凭证,可从外汇账户支付,不需要办理购汇支付。收入外汇时既可进行外汇留成,也可根据资金需求将外汇账户资金进行结汇,结汇后转入人民币账户;支付外汇时既可用外汇账户原币支付,也可用人民币购汇支付,企业可进行双向选择,避免因外汇结汇与购汇产生的汇率差。境内区外企业可申请开设外汇账户,所有外汇收入凭关单、合同、发票等进入外汇账户并同时进行结汇,外汇收入不留成,企业的外汇账户实际为结汇后人民币;待支付外汇时,凭相应合同、发票等单据,需办理购汇手续进行支付。结汇与购汇会产生汇率差,为企业增加费用支出。

3.对境外收、付款方面。区内企业向境外销售货物时,凭合同(协议)、发票等办理外汇收入入账手续,不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区内企业向境外支付进口货款,凭合同(协议)、发票、到货单等办理进口付汇手续,不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通关便捷,操作简单。境内区外企业向境外销售货物时,需凭出口关单、发票、合同等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境内区外企业向境外支付货款时,需凭合同、发票、进口关单等凭据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手续相对复杂。

4.国内外贸易结算方面。区内企业同国外厂商进行贸易结算时,可用外汇账户直接付汇结算,也可用人民币账户购汇后进行结算;区内企业之间的交易,凭相应的合同(协议)、发票等凭证,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区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外币计价结算;货物贸易项下从属费用计价计算币种按商业惯例办理;服务贸易项下交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境内区外企业同国外厂商进行贸易结算时,需用人民币购汇后进行支付;在境内区外企业之间的贸易往来用人民币结算。

5.出口退税方面。区内企业之间的应税产品和劳务免征增值税;所有从出口加工区出口国外的物品均为一般贸易,免征增值税,也不进行出口退税。区内企业对销往境内区外企业的货物,按制成品征税。区内企业对生产耗用的水电气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支付单据可申请办理退税。对加工区内的生产企业为生产出口货物所耗用的水电气凭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及加工区内企业支付对应水电气的银行付款单据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水电气的退税率为13%,供应单位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退税率为征收率。

境内区外企业对加工、修理修配企业征收增值税,对其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退税率分别为17%、16%、15%等七档税率。境内区外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但其进项税不予抵扣或退税。对一般纳税人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为审核期,在审核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将上述个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退还企业。审核期满合格后,生产型企业可自营出口并在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境内区外企业产品销售给区内视同出口,区外企业凭海关签发的出口报关单据和合同、发票等相关资料可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6.在进口生产设备、零部件、模具、办公用品方面。区内企业进口生产设备、零部件、模具、办公用品等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所有从国外进口出口加工区的物品均为一般贸易,没有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区内企业之间相互进行的加工及劳务没有进口环节关税,免征增值税。境内区外企业进口基建材料、零部件、模具、办公用品等征收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增值税可进行进项抵扣。境内区外一般纳税人企业为生产产品所耗用的水电气以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进行申报抵扣。境内区外企业从区内企业购入材料及半成品,视同企业进口,需进行海关报关,并征收进口环节的关税及增值税。

7.在加工贸易生产用料件进口方面。区内企业为其进料对口而进行采购的材料予以免税,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而进口的料件和材料予以保税;区内企业实行料件保税,取消手册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行备案制度。区内企业因产品特殊工艺或需要对半成品运往区外进行外发加工,海关对其半成品缴纳一定比例保证金,待半成品返回区内后保证金予以退还。境内区外企业为进料对口而进行采购的材料予以保税,实行保税料件使用手册和银行保证金管理,进出口报关制度,按合同逐项审批,电子和人工审单,逐本手册核销。境内区外企业若改变产品用途而进行内销,对保税进口材料的内销部分需征收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境内区外企业因技术无法达到产品要求,需将产品运至加工区内进行某项工序加工的,海关比照出料加工管理办法进行监管,运入加工区内的产品,海关不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税务机关不办理出口退税。

8.在海关通关、报关方面。海关对加工区企业实行电子账册管理,实行总量扣减,滚动核销,在通关、报关手续上给予方便和支持,大大的简化了通关、报关手续和管理程序。除特殊产品实行配额管理,一般对区内企业不进行配额管理。在出口加工区提供高效管理,高效运行的行政管理机构,全权负责区内事物,提供进出口申请、报关、外汇管理、商品检验等方面业务,实行“一站式”封闭管理,同时一般在区内为生产企业提供配套服务,包括储运、卫生、员工公寓、银行、税务、电力等机构,实行“一条龙”服务。海关对境内区外企业因其注册地点不同,注册区域分散,对境内区外企业加工贸易实行开放式管理,并有工作时间限制;海关、银行、外管局、税务等各管理部门独自运行并开展工作,配套设施由境内区外企业自行选择解决方式。

物资管理工作汇报范文9

一、涉外承包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

如针对同时分散在不同时段并且存在境外收益的对外资金在实际的计算中就比较困难。另外在涉外承包工程中企业承包业务并不是成立单独实体机构,因此想要在财务报表中得到资金数据很困难,即使得到了利润数据,企业也难以说明哪部分属于涉外承包工程利润。对于涉外承包工程,在货物贸易项中缺乏相对应的外国来华承包工程货物进出支口我国涉外承包工程与外国来华工程混淆在一起难以进行区分,另外在时间期限上也没有相关规定。从我国涉外承包工程境外循环资金方面来说依照国际收支手册,涉外承包工程包括了不超过一年的短期境外承包工程在实际的操作中滩以实现间接申报统计指标口径不完整。涉外承包工程款项存在很多种类,难以有效的区分国际收支申报以及银行结售汇统计,在涉外承包工程合同中,一般涵盖了工程管理、所需物资设备等在内的一系列的项目工程款收汇也包括了工程施工款以及管理费用等在实际的操作中交易往往与合同不太对应就造成了超过一年的境外承包工程难以判断。针对居民之间货物出口存在涉外工程方面来说,所需要的物资与设备的采购有多种采购渠道加母国采购以及所在地采购等,t+对从工程第采购以及第三国方式采购而言依照相关规定此类货物并没有归到母国基地领土的一般商品出口,因此货物出口从表面上来看属于货物出口收入但是在实际中应属于涉外承包工程的前期工程投入部分。从各业务的归宿方面来说,一笔工程资金往往具有多个性质,导致业务系统的不同统计归类,影响数据的准确性月前我国境外账户资金要求按期报送报表全部情况都统计在境外存款本金交易编码项中资金的形式难以准确的反应。从涉外承包工程数据的采集方面来说,依照现行的规定,t+对涉外收支应申报到经常项目下,但是在资金项目中并没有专有编码就导致了在经常项目中有时只能通过交易附言进行筛选,采集数据存在难度,此外针对物资以及设备而言,存在货物不如境的资金流出情况,银行在进行审核中可能会出现异常资金流动的渠道。

二、改进措施

(一)管理和监督的完善

目前境外承包项外汇管理存在很多的缺陷,建议完善管理政策法规,依照境外承包工程发展现状改进管理方法并把统计申报的相关法规更加细致化,制定更加具有操作性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从实体监管方面来说技照重点管理原则,t+对资金流较大的工程不l]用外汇账户系统等对企业境外工程款的划分对比收治申报信息,判断资金的真实性。依照涉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加强与商务部门之间的合作,充分实现统计资料的共享。

(二)申报指一导操作的改进

进一步完善涉外承包工程申报指导原则,建议针对涉外承包工程制定一套完整的社保方案涉及境外交易以及涉外承包工程跨境还需要考虑到银行结售汇统计与涉外承包工程统计的一致性避免出现错漏报问题。针对一年期以上涉外承包工程在申报中要求明确标注提高统计的便捷性和准确性。简化涉外承包工程社保操作,针对在申报中明确标注一年期以上的涉外承包工程,仍然需要坚持国家管理局制定的基本原则才巴对外投资申报归入到承包工程货物出口项目下,把投资本金归入到资本金撤资项目下池需要做出适当的变通,针对当月/当即收入减去扣减掉当月/当即收入部分为正数时就需要按照撤资对待。针对涉外承包工程循环资金社保若是注册公司不足一年期交易应纳入到国际收支统计范畴,投送方式可以采用按月报送,解决漏统计问题。

(三)修仃国际收支编码内涵

针对目前涉外承包工程管理政策的不完善的地方,需要梳理整合分散的政策法规,改进外汇管理方式方法进一步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的指导工作。修订和完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内涵依照相关规定,货物出口属于居民之间的交易,因此在承包工程下的货物出口项目中可以删除掉,也可以在保留的基础山进行修改,便于统计分析的方便性。对于资金项目下的对外承包工程应有针对涉外承包工程收支项目方面收支数据的采集。一年以上的涉外承包工程服务对象是当期居民因此服务项目项不太符合实际收治情况,因此在经常项目中应避免服务贸易费用建议在坚持母国撤资和利润相匹配原则的基础上把服务贸易费用归结到境外投资企业投资资本金汇出项下。针对涉外承包工程期限划分方面来讲,目前国际收支统计中以一年期为划分的方式而没有采用建筑承包企业停留时间长短为期限在这种情况下,针对在国外建立由分支机构的企业所承包的一年以下的涉外承包工程若是依然采用这种方式就会在申报中存在一定的模糊,因此建议将此标准调整为涉外承包工程企业的标准也就是针对具有境外分支结构的企业是作为工程所在地居民这种改进措施既方便了银行获取信息池方便了统计企业涉外承包工程工程数据的准确性。统一各业务系统中关于境外承包工程的统计口径方便资金性质以及流向的判断。建议成立承包企业的问卷调查机制,以各种方式调查涉外承包工程人民币结算方式收支情况在调查中不局限于对外承包工程人民币结算方式收支情况,还包括了对经济、政治等因素的影响和调查,比较全面的掌握涉外承包工程收支情况。综上所述,本文先简单分析了涉外承包工程统计方法存在的不足,重点研究改进的方法,除了本文所论述的不足之处以外,还存在其他方面的不足,如在承包方式不同的影响、一年期以上服务贸易费用申报等方面,这些还需要更多的人共同去解决。

作者:苗丽利单位:山西晋煤集团晋圣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物资管理工作汇报范文10

为完善外债统计监测与管理,防范外债支付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和《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包括企业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预收货款指出口货物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早于合同约定出口日期或实际收汇日期早于实际出口报关日期的收汇;延期付款指进口货物货到付款项下合同约定付汇日期晚于合同约定进口日期或实际付汇日期晚于实际进口报关日期90天以上(不含)的付汇。

二、企业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实行登记管理。企业应通过互联网或前往所在地外汇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网址:n),办理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的逐笔登记和注销手续。

三、自2008年7月14日起,企业新签约出口合同中含预收货款条款和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发生预收货款的,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或实际收到预收货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手续,企业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收到预收货款的同时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企业按合同约定收到预收货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

已登记预收货款项下货物报关出口和货物未出口退汇的,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或退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注销手续。超过登记预收货款项下货物出口时间30天(含)的,应书面说明预收货款未注销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外汇局存档备查。退汇手续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退赔外汇的规定办理。

企业出口买方信贷的提前收汇,应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企业出口押汇、福费廷、保理等贸易融资项下的收汇,不需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

四、预收货款可收汇额由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依据企业预收货款登记和出口收汇情况及其所属行业特点生成。银行应按照货物贸易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在相应可收汇额内为企业办理预收货款的收结汇手续。

五、自2008年10月1日起,企业新签约进口合同中含延期付款条款和实际发生延期付款的,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或在海关签发进口货物报关单后90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延期付款登记手续。已登记延期付款项下货款对外支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企业应办理延期付款注销手续。

六、企业登记的延期付款的年度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该企业上年度进口付汇总额的10%。大型成套设备进口、签订长期进口供货合同等超过前述比例的延期付款需求,以及新设企业的延期付款需求,由外汇局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特点及实际情况征求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意见核定。银行应根据货物贸易进口售付汇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在额度内为企业办理延期付款的购付汇手续。

七、外汇局对企业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的登记和注销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企业未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登记、注销手续的,或以虚假合同办理登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管理相关规定处罚。企业接受处罚并经核准后,应办理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补登记手续。未经补登记的延期付款,银行不得为企业办理购付汇手续。

企业超过预收货款项下登记的货物出口时间90天(含),仍然没有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且不能说明合理原因,并根据外债管理规定被认定为违规对外借款的,由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责令预收货款原路退回,并按本通知规定办理预收货款注销登记手续。

银行违反本通知规定为企业办理预收货款收结汇、延期付款购付汇手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管理相关规定处罚。

八、企业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项下涉及外汇核销管理和超过90天(不含)的信用证等非货到付款项下延期付款的管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适用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和保税监管区域内具有外贸经营资格从事非保税货物贸易的企业。

十、本通知自2008年7月14日起开始施行。自2008年10月1日起,以往法规与本通知有关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物资管理工作汇报范文11

一、执行财务管理规范化。

通过对财务管理细则的学习、讨论,把各项条款逐一与实际业务联系在一起,找问题找漏洞,并反复消化、严格把关。在出纳环节中,坚持原则、不讲人情,把一些不合理的借款和费用报销拒之门外,严格执行财务人员应遵守的职业道德,在凭证审核环节中,认真审核每一张凭证,不把问题带到下个环节。

二、认真落实固定资产录入。

依照检查标准按时、认真、客观公正地对各处室彻底地进行了清查,在资产清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了反馈;以物对账、以账查物,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并登记资产的完好程度,做到见物就点,是账就清,不重不漏,对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的资产分别登记,汇总分类。

三、协助配合外审工作。

为了更好的与部门沟通,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我积极配合xxxx顺利完成了xxxx年xxxx的工作,为随后xxxxxx年审做好了铺垫。为了配合xxx部门的录入费用,及时、准确地编制会计凭证并做好凭证传递、汇总工作,以便更好地核算医院的盈亏,为医院完成年度计划提供依据。

四、加强对日常工作内容的管理。

1、圆满完成201x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实施报表年报的审计

2、完成201x年度医院所得税的汇缴工作

3、顺利实施了201x年会计账目的初始化工作,并保质保量的完成201x年度正常的会计核算和税务申报工作

4、根据医院管理要求,进行成本测算,并编报相关报表及分析材料

5、按时并准确填报各类对外统计月报表

6、积极办理其他各项涉税事务

7、进一步加强了财务工作内容安全性的管理

8、进一步加强了会计基础工作的建设力

针对当前的经济环境,积极推动医院内控管理工作,加强内部审计工作。201x年工作重点是:积极推进内控制度建设;积极开展以经济责任、基建及设备引进等为审计对象的内部专项审计工作。

物资管理工作汇报范文12

【关键词】药物临床试验机构;GCP;资格认定

【中图分类号】R9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455(2012)01-0101-02

我国对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实施准入制度,目的是保证医疗机构具备一定的条件和资质,减少申报者选择研究机构的盲目性,降低受试者参加临床研究的风险。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准入制度是我国加强新药研制过程的管理所采用的有力举措[1],对于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权益并保障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要重视申报工作。

本文就我院在筹备申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过程中一些做法和体会简要阐述,希望对正在准备申报的兄弟单位提供些许帮助。

1 建立药物临床试验组织管理机构

1.1 人员

机构拥有完善的组织体系,院长担任机构主任,负责领导机构的全面工作,并为机构提供人、财、物等全方位的支持。主管科研的副院长担任机构副主任,机构办公室主任由既有丰富临床经验又有药学博士学历的药剂科主任担任,便于开展工作,成立了筹备小组和机构办公室,全面负责申报的筹备工作,并确定了申报专业及团队组成,明确各自职责。

1.2 机构药库

目前,我国临床试验机构对试验用药物管理大致有两种形式:中心管理和专业组管理[2]。我们是采取由独立的机构药库对试验药物统一集中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各专业科室由专门研究护士从机构药库领药。

1.3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体系

为了有效、及时和正确处理药物临床试验中受试者可能出现的各种损害和突发事件,成立了药物临床试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建立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体系,制定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了严重不良事件应急预案报告流程。各申报专业科室均设立抢救室,配备相应的抢救设施及设备,建立了绿色抢救通道。

1.4 质量控制体系

实施GCP就是要在临床研究的全过程中,消除各种影响数据真实、可靠的因素,保证评价药物有效性和安全性临床数据的质量[3],为此我院建立了药物临床试验质量控制体系,进行三级质控—试验项目组、专业负责人和机构办,各申报专业确定了专门的质控员。通过三级质控与监查、稽查、视察协同作用,对试验前、中、后全过程进行控制,保证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

1.5 伦理委员会

伦理委员会独立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于2010年12月我院医学伦理委员会进行了换届调整,参照国食药监注[2010]436号《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重新修订规章制度,成员组成及审查流程符合GCP要求,有利于药物临床试验审查,更好的保护受试者权益。

2 组织GCP培训

培训工作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领导高度重视,由一名经验丰富的人员承担繁重的培训工作,同时授予负责人培训中所需人、财、物的使用、调用,保证了GCP培训的力度和质量。主要分三个阶段开展培训工作。

2.1 第一阶段:制定方案、制度及培训计划

为了保证所有药物临床试验和相关研究人员充分理解《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并定期接受与药物临床试验相关的培训,制定了《辽宁省肿瘤医院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培训方案》和《辽宁省肿瘤医院临床药品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培训制度》,对主要研究者、协助研究者(包括护理)、设备操作人员、数据管理和统计分析人员、伦理委员会成员、机构办公室成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等七类人员分别提出了不同的培训要求。通过建立长短期培训计划、实行考试制、培训指标量化并纳入绩效考核及建立请假制度等保障措施,指导全院GCP培训工作,提高了培训工作的可操作性。今后将按照GCP人员培训制度继续开展培训工作。

2.2 第二阶段:采取多元化的方式、方法,普遍扫盲

我院将GCP培训纳入科教科继续教育重点工作进行管理,为了突出申报工作的重要性,在做好申报科室培训工作的基础上,全院范围内开展多种形式的GCP培训。培训形式有:1、院领导带队到先进单位参观学习;2、参加部级GCP培训班;3、参加SFDA网上GCP培训;4、邀请知名专家来院讲学;5、自编与订购培训教材。截止到接受资格认定检查,培训总人数达到1069人次,均获培训证书。其中196人获部级证书,应培训人员培训率达100%,培训人数占全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四分之一以上。培训覆盖科室占全院总科室的70%以上。培训工作有计划、有记录,建立了培训档案,把培训签到、试卷、课件等及时归档,并定期通报培训结果。通过培训使我院职工对GCP有了全面认识,深刻意识到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培训成效显著。

2.3 实战模拟培训,全面自查

利用一个半月的时间,对各申报专业负责人及团队、伦理委员会成员和机构管理人员等进行了分场次、有针对性的实战模拟培训共20余次。实战培训主要通过集中与现场模拟培训相结合的方法,邀请外院专家或机构办组织医院检查小组进行模拟培训。集中培训:设考官面对面答题,笔试和口试相结合;现场模拟培训:考官深入申报科室现场检查、提问。我院把《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标准》下发给相关科室,要求科室对照标准进行自查。再外请专家对我院的筹备工作进行全面的现场模拟检查和提问,对专家提出和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传达给各相关科室进行整改,医院检查小组再进行复查。经过反复几轮的模拟培训,各相关科室加深了对GCP和药物临床试验流程的理解和掌握,为资格认定现场检查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

3 完善文件资料

资料准备是整个申报工作的重中之重[4],主要包括:申报材料、文件制度和现场汇报材料。

申报材料我院参照《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申请机构报送资料目录认真收集、整理,对机构负责人和各申报专业负责人简介及各申报专业科室情况介绍等统一格式,印刷成册,按程序报送申报材料。

管理制度、设计规范和标准操作规程(SOP)是药物临床试验运行所遵循的依据,完善和落实管理制度和SOP是确保试验质量的重要环节。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文件制度书写规范化、科学化和有序管理,其中《文件的制定和修订制度》、《制定、修订和管理标准操作规程的SOP》和《文件编码编制的SOP》是非常重要的,是需要最先确定的文件。通过考察、学习兄弟单位先进经验,请教有关专家,结合医院和专业特点,由各申报专业、各管理部门自行起草文件,然后由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审核,提出意见再返回原科室进行再次修改。由起草人、审核人、批准人层层把关,怎么做就怎么写,怎么写就怎么做,从而保证其可操作性和执行的依从性[5],也加深了各部门对文件内容的理解。

现场汇报材料的内容也非常重要,要思路清晰、总揽全局、彰显优势,汇报时间要掌握得当,我院由专人负责组织准备、审查现场汇报材料。机构汇报介绍了医院概况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筹备情况;伦理汇报对院伦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工作流程做了介绍,体现了如何能最大程度的保障受试者权益。专业汇报多媒体采用经过会议讨论确定的统一的专业陈述报告模板,各专业结合本专业特色充实内容,突出优势。机构、伦理和各专业的汇报材料汇总印刷成了一套《辽宁省肿瘤医院申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汇报材料》,条理清晰、图文并茂、重点突出,得到了SFDA资格认定专家的认可和好评,并予以推广。

4 加强硬件建设

一个规范的药物临床试验的进行,除了具有经过良好培训的研究团队和完善的制度和操作规程外,尚需具备完成试验所需要的设备和设施[1]。为了保证药物临床试验工作的顺利开展,医院投入40余万配备硬件设施,在设备采购等方面也给予优先考虑和大力支持。专门成立了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机构资料室、独立的机构药库。各申报科室进行了房屋改造,设有受试者接待室、资料室、抢救室,配有相应的抢救设施及设备(心电图机、呼吸机、除颤器、抢救车、吸引器、闭环肌松注射仪等)。必要时与麻醉科、ICU协作将病人及时转至ICU病房抢救。根据《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标准》统一配备了资料柜、试验用药物及药品专用储藏设施、传真机、直拨电话、网络计算机、复印设备、碎纸机。无论是检查仪器还是办公设备旁边都挂有塑封的仪器设备使用的SOP,既方便使用,又保证了规范操作。

5 体会

5.1 认识到位是前提

医院非常重视此次申报工作,在认识上统一了高度,在人、财、物等方面都给予大力支持。筹备之初,院领导亲自带队到兄弟单位调研、学习,为我院下一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申报工作提供了宝贵经验。每次筹备会议、培训现场,院领导也都亲自组织、布置工作,作好表率和各申报专业团队共同认真学习相关文件资料。同时,各职能科室全力配合,在各种设备配置、后勤保障等方面负责同志都能高度重视,作为我院第一要务,给予大力支持。领导重视,全院齐心,统一认识是顺利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申报工作的前提。

5.2培训到位是关键

培训内容从药物临床试验的发展史、如何启动与实施新药临床试验、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药物管理、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等到临床试验中伦理与法律问题,内容涵盖面广,培训人数多,计划明确,形式多样,院外与院内、网上与培训班、订购与自编教材、笔试与口试、模拟培训和自学自查相结合。通过培训,我院职工加深了对GCP 的理解和认识,掌握了扎实的GCP知识,为申报工作和以后的药物临床试验开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5.3组织到位是基础

医院从经验、专业及沟通协调等方面考虑,专门调配了肿瘤防治办公室副主任、人事科长、科教科长和药剂科主任组成筹备小组,领导机构申报的筹备工作。无论是整体策划、材料组织还是现场配置,在机构申报的各个环节都凝结着他们的智慧和辛勤汗水。在他们的带领和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在短短九个月的时间里,从无到有,建立起了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制度、SOP、应急预案和质量控制体系等各项制度,撰写、印刷了《辽宁省肿瘤医院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申报材料》、《辽宁省肿瘤医院申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汇报材料》和三套GCP学习参考教材,配备了相应的设备、设施,开展了各类各项培训。使我院基本具备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软硬件条件,保证了我院顺利接受现场资格认定。

5.4 措施到位是保障

为了保证GCP培训计划开展,培训到位、持久,建立了培训档案,开展了培训考核,把培训纳入绩效考核和继续教育工作中,建立了培训请假制度。凡是机构办公室通知的培训,不能参加者要向院科教科长书面请假,3次不参加培训,取消资格。截止到目前应培训人员培训率达100%,促进了培训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可持续性。通过组织现场模拟和全面自查,加强了培训效果,改进了不足,坚定了机构申报的信心。

6 结语

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对培养医务人员严谨的工作作风,规范医疗行为和临床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和科研等水平具有重大意义。对培养提高研究人员的伦理意识和科学精神有极大的促进作用[6] -[8]。今后,我院将把做好药物临床试验作为工作的重点,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药物临床试验各个环节的SOP和文件制度,不断提高我院药物临床试验研究水平和医院的医疗管理水平,为医药事业的发展和人民的健康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 夏培元,修清玉,马金昌.药物临床试验实施与质量管理.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 2009.

[2] 梁伟雄.如何做好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复核检查的准备工作.中药新药与临床药理,2010,21(1):95-97.

[3] 田少雷.GCP 对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保证[J].中国新药杂志,2002,11(11): 825-829.

[4] 朱光辉,王增寿,连庆泉.接受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的体会[J].中国新药与临床杂志,2006,25(2):144-146.

[5] 罗彩琴,张志坚等.浅谈接受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现场资格认定检查的启示和思考[J].中国现代药物应用,2008,2(20):118-120.

[6] 杜志谦.GCP指导临床试验 提高临床科研质量[J].中医药管理杂志,2006,14(2):2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