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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工作意见

时间:2023-04-23 11:53:50

监督工作意见

监督工作意见范文1

一、对城管群众监督工作现状的调查

近年来在城管建设工作上,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真正享有法定的监督权利,党委政府对城管工作的监督机制予以了高度重视和政策支持,城管部门内部也积极落实群众监督措施,建立了专门的监督机构,出台了各种监督制度,并积极的向人民群众宣传,发动群众主动对城管工作进行监督,促使群众监督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一是群众监督机制得到了基本完善。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要求,逐步制定了完善了各种群众监督机制,包括事务公开制度、民主管理制度、评议测评制度、举报接访制度、首诉负责及责任追究制度等群众监督体系,群众监督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群众也可以通过网络、电话、邮箱、短信等方式对城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参与城市管理,监督城管工作人员权力的行使。二是群众监督权利得到了大力落实。群众监督权利主要包括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通过建立健全城管工作政务公开制度,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城管工作定期宣传制度等,使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逐步得到落实,吸引了越来越多的群众对城管工作的关注与支持。三是群众监督效果得到了明显提高。通过深入落实群众监督机制,提高了城管执行部门主动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增强了执法人员依法办事的意识,树立了城管工作良好的社会风气,进一步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从而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调动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促进了改革、发展和稳定。应该说,城管工作取得的成果是跨越性的,但实现城人管城才是城管工作最终的目的,也使得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工作更加上升到了政治性的高度。以上是城管群众监督工作建设上取得的成果,但事必两极,要一分为二的看待问题。为了使此次调研能够进一步掌握群众对城管工作的理解和认识,采取了以下看上的办法,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对群众对城管工作职能性质的了解状况进行了调查,共160人参与,其中涉及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厂矿工人、经商业主、普通民众等十八个行业,其中全面清楚城管工作职能性质的占36%,基本清楚城管工作职能性质的占51%,不清楚城管工作职能性质的占13%。这样的一组数据比例,与广泛接受群众监督是不相协调的。在调查过程中,向参与调查的群众提问了是否对城管工作进行监督或是直接间接的反映过情况,有157人称没有,仅有3人有过间接性的反映情况,途径都是在网络上发表评论。这次调查结果直接表现出了人民群众对城管工作了解的片面性、对城管执法工作的抵对性以及对城管建设工作的维权性等特点,暴露了人民群众最为缺乏监督意识的突出问题。

二、城管群众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群众缺乏监督意识虽然是最突出的问题,但是城管执法机构对政策宣传不到位、对社会承诺不到位、对群众权益保护不到位才是更深层次的问题,经过分析梳理,城管职能落实上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信息不畅。群众了解信息是搞好监督的基本前提,但当前城管公开度还不够透明,应该公开的未公开,应该全部公开的只部分公开,致使群众监督的范围仅仅限于各自的工作和生活领域,影响了群众监督效力的发挥,限制了群众监督的广泛性和有效性。二是执法不严。执法人员的服务意识还没有完全形成,工作刷威风,执法讲气派,作风不扎实,对群众提出的批评、建议、控告和申诉不仅不及时调查处理,反而采取压制政策,推卸责任,或是千方百计加以辩解掩饰,致使很多群众监督举报反映的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导致群众不满意。三是保障不力。群众监督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可是现实中当群众提出批评建议或者检举、揭发、申诉、控告时,往往执法人员会利用手中的权力对群众进行打击报复,这即给群众监督带来了干扰和破坏,也使人民群众形成了心理阴影,更对群众的人身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四是民运无为。古人云,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群众对城管工作的评价才是最真实、最贴切、最可靠的。但城管机构廉情监督员岗位空设,不发挥积极作用,缺乏对人民群众的民运工作,由于不倾听民声,不掌握民意,致使人民群众对法律法规不清楚,再由执法人员直接执法,势必造成被执法人和执法人之间的突出矛盾,从而抵消了人民群众对执法工作的积极支持情绪,伤害了人民群众依法办事的积极性。

三、城管群众监督工作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造成群众监督工作信息不畅,执法不严,保障不力以及民运无为问题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即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原因,但归根结底,还是城管执法机构责任不落实,管理无力度,政策有漏洞的管理原因占主要成份,才相对削弱了群众监督的积极性,究其根源,以下几方面原因占主流。

一是群众监督意识薄弱。从执法人员心理看,大部分执法人员不愿意或不接受群众监督,在主观上出现了脱离群众的思想,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重视,不支持和配合群众监督,把群众监督当作摆设,甚至装装门面,只是空谈阔论;从人民群众思想看,影响监督的障碍主要是广大人民群众对城管监督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认为监督有风险,容易信息泄露,遭到打击报复,不敢监督,只要不损害自己的利益,就事不关已,明哲保身,不愿监督。正是这种不成熟的社会意识才导致群众监督难的问题恶性循环,使得群众监督难的问题变得难上加难。

二是群众监督制度不完善。群众监督活动的正常开展,有赖于组织机构接受群众监督从形式到内容的各项制度的完备和健全,但当前有关群众监督的规定多为内部文件和规范资料,上升到法律层次的不多,落实到实际工作中的更少,由于法制不完备,群众监督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程序、责任等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群众监督常常处于无法可依的被动局面。

三是群众监督缺乏权利效力。群众监督是自下而上的非权力性质的监督方式,监督的后果有赖于组织机构的接受和司法部门的判定,群众监督人不能直接行使处理权、纠正权、惩罚权,因而无法强行要求被监督者接受约束,使得群众监督的权利仅有社会的承认,而缺乏国家权力的支持,监督结果往往失去效力,也使群众监督空口无凭,形同虚设。

四、对拓宽群众监督途径的思考

指出“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制度建设,把党内监督、专门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紧密结合起来,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胡总书记直接道出了群众监督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有效性,这对城管工作应进一步加大群众监督力度指明了方向。城管是执法机构,只有进一步拓宽广大群众对城管工作的监督,把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的权力真正落到实处,才能有效预防和遏制权力腐败。不断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也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科学发展观的本质核心就是以人为本,它强调的是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这说明了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才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必由途径。同志曾说过:“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城管工作更是需要人人建设,才能实现人民管城市的最终目标。城管工作也只有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监督和参与支持,才能取得城市建设更加巨大的成果。因此,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立党为公,坚持执政为民,保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就必须通过加强群众监督来贯彻实行。为了保证群众所享有的监督权利能够真正地实现,我们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拓宽群众参与的渠道,以增强群众监督效果,提高群众监督质量。

1.强化群众监督意识。首先,执法人员必须端正对群众监督的认识态度,明确权力是人民授予的,必须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为群众创造监督的条件。执法人员要摆正自己和群众的关系,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时刻牢记自己是人民的公仆,坚持执法为民,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做到一身正气,一尘不染,以执法人员的高风亮节和人格魅力去影响和带动群众遵纪守法。执法人员要正确对待群众的批评与监督。要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采取闻过则喜,从善如流的态度,对群众提出的批评意见,只要是正确的,客观条件允许的,就要采纳,不能采纳的也要向群众解释清楚。其次,对于人民群众来说,要着力宣传其享有的各项监督权利,增强其法制观念,鼓励和引导人民群众行使好监督的权利,保护和调动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利的积极性,努力克服依附心理,畏惧心理和盲从心理。

2.完善群众监督制度。首先,要加快建立健全和完善群众监督的相关机制政策,畅通群众参与事务管理的途径,使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得到落实。其次,要进一步完善群众监督制度,要通过设立意见箱,群众热线电话,召开座谈会,走访等形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确保群众参与到城管建设工作中来。第三,设立廉情监督员岗位,做好民运工作,并吸收一定比例的群众担任廉情监督员,组织他们学政策、学法规,经过培训后下派到各个社区,进驻机关企事业单位广泛宣传,同时了解情况,倾听民声,掌握民意,在基层工作期间,发现问题要及时通过电话举报、网上投诉、书面反映等方式向城管主管部门反馈信息,积极协调解决。廉情监督员在民运工作时,不但要忠于职责,遵守纪律,更要对于人民群众反映的情况严守秘密,不泄露监督举报人个人信息,坚决制止和纠正群众监督中出现的打击报复事件,努力解除人民群众的后顾之忧,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真正与群众打成一片,为城管工作开创新局面。廉情监督员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必须第一时间反馈,并在现场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将整改结果向群众通报。第四,建立群众监督的罢免机制。就是落实群众的监督权力,赋予群众监督相应的制约权力特别是否决权,即当大多数群众对某项涉及自身利益的公共政策不投赞成票时,无论群众是否正确,都应该保留群众的阻止权,城管执法部门不应付诸实施。第五,建立群众首问责任负责制,对群众提出的批评,建议,控告和申诉久拖不处理或者查办结果与实际不符的,要追究有关方面的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防止出现无人负责,无章处理,无法追究的现象。

3.优化群众监督环境。执法人员要剔除特权思想,腐化思想和鄙视群众思想,把最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调动好,发挥好,保护好。在群众反抗权力扩张,滥用,违法,腐败的过程中,创造群众监督与新闻媒介,国家司法,监察等部门紧密配合的机会和条件,帮助群众构建群众监督的网络体系,以强化群众监督外部控制的手段和措施。执法人员要倾听广大群众的呼声和请愿,听听群众的意见,再依法实施城管治理,对个别盯子户要个别谈话,主动向群众释疑解惑,打消群众的抵制情绪,创造宽松的执法局面和更加和谐的监督环境。

监督工作意见范文2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省市烟花办有关文件精神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重在防范、加强监管、确保安全”的指导思想,继续按照“市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各县(市)区政府全面负责并组织实施,供销部门主营”的工作机制和“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的受理、审核、审批、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做到齐抓共管,防止发生重特大案件和事故,确保公共场所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组织领导

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烟花办,挂靠在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安监、公安、质监、消防、工商、城管、卫生、供销等职能部门组成,牵头加强对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县供销社负责制定具体措施,按照“权、责、利相统一”原则,组织所属企业和基层供销社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工作任务

(一)确定准入烟花爆竹产品种类。年我县烟花爆竹准入产品仍在C、D级产品范围内选定。禁止质量不合格、三无产品(无厂名、无地址、无商标)和拉炮、摔炮、砸炮、擦炮、土火箭、地老鼠及无规则飞行轨迹的烟花爆竹产品进入我县市场。

(二)界定禁燃区域、部位,明确标志。县烟花办要组织公安、安监、消防、城管等部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和县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及时界定本辖区禁燃的区域和部位,并通报相关单位和街道、乡镇政府在禁燃本辖区区域和部位设置明显标志。此项工作应于年12月底前完成。全县禁放部位为:

1、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2、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

7、商场、超市、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8、风景名胜区和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9、城市木屋毗邻区;

10、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三)认真做好零售网点审核审批工作。1、对于年审批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符合申请条件的与县供销社日杂工业品公司签订连锁经营协议,并报辖区派出所审核意见后上报县烟花办审核审批,换领由县安监部门新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2、对于年新申请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由县供销社负责规划布局选点,依据市政府[]344号会议纪要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辖区派出所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烟花办审查后上报县政府审批;3、自年月日起,全县所有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未取得年新核发的行政许可证的,一律不得经营销售烟花爆竹。剩余的烟花爆竹由县日杂公司按有关要求实行余货回收。此项工作在12月30日前完成。

(四)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县烟花办要按照市烟花办的要求组织烟花爆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方准从业。

(五)实行连锁经营。县供销社日杂工业品公司是全县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按照市政府[]344号会议纪要精神,应于年12月30日前向县政府申报审批工作,并由县安监部门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年我县烟花爆竹经营继续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标识为主要内容的连锁经营方式,全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点必须向县日杂工业品公司统一进货。县日杂工业品公司不得向无销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严格落实各项安全规定和措施。

(六)严格运输证管理。跨县运输均要开具运输证。县公安局应严格按规定核发运输证,在运输证上应明确载明运输车辆、驾驶员、运输烟花爆竹的品种、数量及运输时限,在每批烟花爆竹运抵批发仓库时,应派民警或保安对照运输证内容验收运达的品种、数量,并在运达后及时回缴运输证,防止运输证“一证多用”。

四、依法加大监管,打击非法活动

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县烟花办要充分调动和发挥成员单位职能作用,对辖区内烟花爆竹市场进行综合治理。年春节前夕,烟花办要认真做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对辖区内镇(乡)街道、社区、村进行地毯式的摸排,严防地下生产烟花爆竹死灰复燃和大量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威胁公共安全。公安机关要主动出击,采取秘密布控,设卡堵截,串并案侦察等行之有效的措施,及时发现线索,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活动。安监部门对未经许可经营或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要加大查处力度。工商部门要加大对市场监管力度,适时开展整治工作。各部门之间应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以共同净化市场。

五、加大宣传力度

县烟花办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各种宣传载体,发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和居委会、物业小区、中小学校等单位,深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中小学生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意识。一是加大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学习宣传教育工作力度,提高广大市民学法、知法和守法意识;二是加强对我县规定的禁放区域、禁止燃放时间段的宣传,让市民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不在禁燃禁放区域、时段燃放烟花爆竹;三是加强对允许和禁止销售燃放品种的宣传,要让市民充分了解我县允许和禁止销售、燃放的品种,不购买、不燃放非法、违规的不安全产品,确保燃放安全;四是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让市民了解烟花爆竹的安全燃放知识,从而减少因燃放不当引发的火灾和伤人事故。

监督工作意见范文3

一、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着眼于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认真贯彻中央及中央纪委关于干部监督的要求,以党内法规为依据,从严格管理和关心爱护干部出发,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把干部监督贯穿于干部培养教育、考察考核、选拔任用、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建立健全强化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正的监督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为选贤任能和促进干部健康成长提供有力保障。

2、主要任务。一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监督,重点加强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是,遵守政治纪律和廉洁从政规定、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求真务实作风等方面的情况。二是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重点抓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是:能否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和纪律选拔任用干部;能否严肃查处违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不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行为;能否认真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和监督责任制。

二、切实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

3、坚持不懈地抓好理想信念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把教育贯穿于干部的培养选拔和管理监督之中,引导和督促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牢记“两个务必”,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对新提拔的干部进行任职谈话时,要在廉洁自律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创新教育方法,丰富教育内容,提高教育的吸引力、说服力和震撼力,增强教-育的实效性。

4、督促各级领导班子坚持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议事、决策的规则和程序,认真落实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注意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加强对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会同纪检机关做好同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准备工作,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定期对下级党委(党组)落实民主生活会制度情况进行检查,督促领导班子成员针对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切实搞好整改。组织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下一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6、突出抓好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要经常与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心谈话,了解其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在届中、届末考察中,要重点做好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考察。实行党政领导班子正职思想、工作、作风情况年度报告制度。总结经验,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用人行为。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7、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制度。定期对领导干部队伍思想作风状况进行了解和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措施。实行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诫勉谈话或者函询。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和辞职制度。会同纪检机关完善和督促落实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对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的突出问题,要认真调查了解。确有问题的,区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交执纪执法机关。对经过调查确实没有问题的,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澄清。

8、把加强监督与鼓励干部大胆探索、开拓创新结合起来。要严格掌握政策,注意把干部政治方向、道德品质方面存在的问题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区分开来,把重大问题与一般性问题区分开来,努力调动和保护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注意发现和表彰优秀干部,并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提出予以提拔重用的意见和建议。

三、切实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9、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进一步完善对干部的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环节的监督措施,严格把好选人用人关,为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提供有力保障。

10、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加强对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的检查,改进检查办法,提高检查质量。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督促整改。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根据工作需要,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可调阅下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事项的会议记录和其他有关材料,约请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建立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评价体系,为客观、准确地评价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11、严肃查处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行为,坚决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认真贯彻《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从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出发,切实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严肃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坚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现象。实行严重违规用人问题立项督查制度,加大督办和查处力度。

12、建立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科学界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责任内容,明确追究方式,加大追究力度。领导干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提拔任职前已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必须对其选拔任用的过程进行调查,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档案,如实记录拟任人选的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为实施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13.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坚持和完善干部考察预告制度、任职前公示制度。加强和改进“12380”举报电话的受理工作,建立健全“便利、安全、高效”的举报机制。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性质严重、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要认真调查核实和处理。实名举报的,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和严肃处理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积极营造群众监督的良好环境,形成群众对干部监督的有序参与机制。

14、注意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向新闻媒体通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情况,接受舆论监督。对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典型案件,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加强对干部监督工作的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四、进一步完善干部监督工作协调配合机制

15、组织(人事)部门各工作机构要从各自的职责出发,认真做好干部监督工作。干部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宏观指导;对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监督,对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及有关党内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提出有关干部监督的法规、制度;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或者督促下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进行查核处理;受理对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问题的举报;配合纪检、审计机关的有关机构负责巡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干部工作机构要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

16、完善组织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内部监督机制。干部工作机构在考察干部过程中,应向干部监督机构了解有关情况;干部监督机构应及时向干部工作机构提供有关信息,并采取适当方式对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进行检查。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人参加本部门研究讨论干部任免事项的会议。

17、加强和改进干部监督信息工作。扩大信息来源,建立覆盖面广、渠道畅通、反馈及时、信息共享的干部监督信息网络。要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及时上报中管干部重要情况和涉及组织工作重大突发事件的通知要求,报告有关情况。组织(人事)部门内部应逐步实现干部监督信息的归口管理。完善干部监督重要信息报送制度。各地各部门对查处的重要案件,特别是涉及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县(市)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案件、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和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中央组织部干部监督局。建立干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运用现代化手段,加强对干部监督信息的综合分析和开发利用。

18、加强与纪检机关的配合,增强监督合力。认真贯彻落实纪检机关的有关部署。进一步规范干部任用前征求纪检机关意见的方式。建立组织部门与纪检机关在有关干部党风廉政方面情况的工作沟通制度、联系人制度和责任制度。会同纪检机关认真做好巡视工作,改进巡视方法,完善巡视制度,提高巡视质量。坚持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交流信息、沟通情况、研究工作。会同审计机关认真实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监督工作意见范文4

一、公有资产管理使用与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建设局是政府城市建设的重要职能部门,承担着城市市政、绿化等诸多重大工程项目的建设任务,资金流量大,行政管理责任重,同时也是滋生腐败问题的多发易发领域,建章立制,强化监督,加强公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是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实施纲要》,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实行以制度管人、管事、管钱物,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必然要求,必须充分认识公有资产管理使用和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公有资产管理使用和监督纳入到制度化、法制化轨道上来,确保公有资产的规范管理和使用,防止公有资产的流失和腐败问题的发生。

二、组织领导

局成立公有资产管理和使用监督领导小组,组长张明方,副组长朱登孝、蔡培新、冯梅珊,邹国才、孙明慧为小组成员。下设资产管理使用监督办公室,由蔡培新兼任办公室主任,孙明慧任办公室副主任,监察室、财务科相关人员为办公室成员。主要责职:开展公有资产管理使用督查工作;向领导小组汇报督查情况;定期召开资产管理监督会议,研究分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查处和通报违纪违规等问题。

三、建章立制,加强公有资产管理和使用的监督

1、健全局系统公有资产财务内审制度

局系统财务内审每年不少于一次,内审工作由局财务科组织实施,具体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公有资产管理使用措施和规定,规范财务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防止公有资产的流失。

2、建立公有资产使用财务督查制度

对局机关、各事业单位和公有企业财务的督查毎季度不少于一次,并随时进行抽查,并将督查和抽查情况及时向资产管理使用监督领导小组进行汇报,对存在的问题,必要时向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和当事人提出质询,并责成其整改。对存有突出问题的单位,整改不到位,出现重复问题的,视情在局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实行责任追究。

3、建立物资采购监督制度

对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物资,进入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采购,在办理采购手续时,必须先报经局进行审核。对不属于政府采购中心采购范围的物资,要拟定计划,作出预算,报局进行审批。采购大宗物品必须集中进行,实行招标或竞价采购,不得化整为零,规避监督。物资采购应根据审批后的采购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及要求执行。

4、建立物资管理监督制度

物资管理应建立部门岗位负责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物资管理,制定严格规范的管理和进出库制度,管、用分开,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对物资要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表相符、帐物相符。局资产管理使用监督办公室的督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凡发现管理不善、使用不当造成损坏和流失等问题的,对相关人员要进行责任追究。

5、建立奖金、福利发放报告审批制度

除国家规定的工资项目、地方规定的工资、补贴项目外,各单位对职工发放的奖金、福利等,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局进行审批。凡未经审批的,单位不得擅自发放。对擅自发放的,实行责任追究。

监督工作意见范文5

一、坚持科学审计,优化发展环境,以全面、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引领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树立科学的审计观和政绩观。要充分认识审计工作在服务项目建设、服务经济发展、服务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促进作用,充分发挥审计工作的监督职能,以关注民生为重点,科学安排审计项目计划。将改善民生和科学发展作为审计工作的最大业绩追求,及时填补部分建设项目和个别行业存在的审计“真空”。充分整合审计资源、降低审计成本、提高审计质量,使审计成果能更好的为项目监管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做到“立审为公、执审为民”。

创新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在服务项目建设、强化监督职能的过程中,积极推进“民本审计”、“管理审计”和“绩效审计”的审计理念。加大计算机辅助审计工作的力度,加快推进审计信息化进程,创新审计工作手段和方法,不断提升审计质量和工作效率。

理顺审计监督与服务的关系。进一步强化审计工作服务项目建设的意识,自觉将审计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之中,把有利于推进项目建设、有利于科学发展,有利于民生改善作为总的出发点和检验审计工作最终成效的标准,既要实事求是地揭露项目规划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又要客观公正地反映有关部门单位取得的成绩和工作中面临的困难,特别要查处那些妨碍项目建设的突出问题,站在促进项目建设、积极服务项目工作的角度,准确全面的把握项目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坚持重点审计,服务中心工作,以改善民生为动力推动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重点关注重大基础设施政府投资项目,积极推进项目建设。要把我市项目建设中建设规模大、财政资金投入多、党委政府重视的重大项目作为审计监督的重点。今年,要完成市人民医院住院门诊综合大楼竣工决算、纪红路竣工决算、南(江)通(江)路竣工决算、南(江)台(上)路竣工决算、通(江)水(宁)路竣工决算、*城区江北汽配街道路整治工程决算等政府重点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积极推进全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

重点关注涉及民生改善的资金和项目,服务和谐*建设。紧紧围绕实施就业促进、扶贫解困、教育助学、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百姓安居等涉及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资金和项目开展审计。今年,市局要分期实施市本级扶贫专项资金、南江县扶贫专项资金、南江县国土专项资金的审计工作。同时,根据需要对一些卫生医疗事业建设工程项目、教育助学建设项目、社会保障实施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并针对审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建议意见和完善监管制度的对策措施。

重点关注社会事业发展的资金和项目,促进社会文明建设。要分期对通江县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使用效益情况、市本级、南江县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补助培训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市本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情况进行审计调查。努力探索对*火车站道路连接、巴州区江南滨河路建设(南坝段)项目、巴州区江南环城路建设、南江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等重点城市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调查,确保项目工作健康有序运行。

三、坚持绩效审计,强化约束力度,以制度建设为抓手促进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推行政府建设项目必审制度。强化项目建设单位的责任意识和绩效意识,统一将全市实施的政府建设项目纳入审计监督范围,实行必审制度。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同时,加强对项目效益的评估。

推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制度。实现事后审计向全过程跟踪审计的转变,对政府建设项目的监督“关口”前移,重点关注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将事后监督与事前监督、事中监督相结合。

推行审计资源整合制度。进一步加强与纪检、监察、检察院等执法执纪部门的联系,在监督项目建设的过程中实现优势互补、提高效益。充分发挥社会中介专业技术强和政府审计监督力度大的优势,实现资源、资料、信息、力量、成果的有机整合,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成本。

推行审计结果公开制度。提高项目审计工作质量和透明度,扩大审计成果公开范围,增强审计监督效果。有计划的对政府建设项目审计结果依法进行审计公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加强人民群众对政府建设项目和审计工作的监督。

四、坚持依法审计,提高监督水平,以队伍建设为保障服务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强化责任意识,依法履行职责。审计人员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按照“依法、程序、质量、文明”的要求,认真履行审计职责,努力把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查深、查透;对应当进行处理、处罚的问题,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得当;对事关发展大局的新问题、新情况,要查清来龙去脉,理性分析,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做到对项目建设负责、对被审计单位负责、对审计机关和自己负责。

监督工作意见范文6

一、镇级集体资产监督管理

(一)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组织

镇集体资产的管理部门是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镇集资委”),镇集资委作为出资人统一管理镇级集体资产,每镇可结合实际确定1—3家实体公司作为其营运机构。

(二)集体资产监督管理

1、投资规划决策。在资产清理的基础上,按照镇“**”规划制定资产结构调整方案,实施资源优化配置。

2、经营者考核。建立对经营者考核的激励约束机制,制定集体资产经营考核办法,设定考核指标及利益挂钩系数,审定和确定考核指标的完成值和经营者的报酬。

3、集体资产收益。加强对所属企业集体资产运行状况的监督,组织对镇集体企业的收益收缴工作。

4、集体产权处置。集体资产通过改制、转让或者实行租赁经营、股份经营、联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等方式发生所有权和使用权转移时,须报镇集资委审核、批准。及时办理企业改制后的产权、工商、税务、土地、房屋等权证的变更登记手续,做好不良资产的移交、追讨等工作。

5、对村级集体资产的督导。镇集体资产的管理部门在做好镇级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村级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指导。

(三)集体资产监管联席督察制度

由区国(集)资委、区产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监察委、区总工会组成联合工作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专项调研,对面上工作和突出问题进行指导和督察。

二、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

(一)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的监督管理

1、村级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和资产清理。按照农业部和财政部印发的《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各村在镇经营管理站的指导下,对本村集体资产进行产权登记,报区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产权证,持证单位如发生情况变化的,应及时办理产权变动登记。

2、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试点。按照**文件的要求,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以撤制村队资产处置为抓手,稳妥推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试点,通过明晰集体资产产权,资产评估量化到人,从体制和机制上保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的管理权、监督权和收益权,增加农民收入。

3、建立“村级会计中心”,逐步实现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按照区委全会精神,建立“村级会计中心”。开展以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务处理程序、完善民主管理机制、实行严格审计监督和会计电算化管理为内容的农村集体财务规范化建设工作。以电算化促进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制度化。用三年的时间在全区实现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

4、规范村级集体资产产权转让和交易行为。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转让所有权或使用权依据。资产评估结果要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认。切实防止集体资产在转让和交易过程中流失。

(二)村级集体经济的审计

1、年度效益审计。镇经营管理站每年年终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及所属集体企事业单位进行年度效益审计。

2、离任审计。镇经营管理站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所属集体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因任期届满、升职、调动、退休或免职离任时,对其整个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全面审计,做到离任必审。

3、专项审计。结合财务公开工作,对集体土地征用、集体企业改制等突出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热点、疑点问题,组织专项审计。

(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管理制度

1、健全和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凡关系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如集体土地征用、变卖、出租,集体企业改制、资产的转让,大额举债,大额对外投资或经济担保,不良帐款的处置等重大事项,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2、健全和完善村民主理财小组,实现民主管理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村民主理财小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3-7人组成。村务监督小组要有专门的议事规则,定期召开例会,充分履行职责。

3、健全和完善财务公开制度。根据农业部、监察部《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要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各项收入支出和资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干部报酬等张榜公布;财务公开前应由村民主理财小组对公开帐目全面核实,做到常公开、真公开。

三、撤制村队资产处置

(一)组织领导

撤销村队建制工作领导小组应由镇领导及镇财政、监察、审计、、集体资产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撤制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组成。镇长是村队撤制和集体资产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撤制村应由党支部牵头组建撤制工作领导小组,其中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区国(集)资委是撤制村队资产处置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指导、服务、协调、监督职能。

(二)撤制村队资产处置关键程序

1、由原村民(户代表)讨论是否同意撤村提出意见。

2、选举产生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不少于35人),组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3、由各队代表负责统计核实农龄。

4、组织清产核资和资产的审计、评估(包括存量土地情况)。

5、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对评估结果进行讨论和确认。

6、重大事项一事一议,专项上报。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

根据**文件的要求,对撤制村队处置集体资产过程中形成的上交资金,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四、村干部报酬考核管理

(一)村干部的范围

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二)村干部的报酬

村干部的报酬包括基本报酬和效益奖励两个部分。基本报酬是指村干部履行公益管理事务所获得的报酬;效益奖励是指上级政府部门对村干部在发展经济等方面突出业绩的奖励报酬。

(三)村干部报酬标准

村干部报酬分基本报酬和效益奖励,具体标准由各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基本报酬原则上为本村(镇)劳均水平的2倍到3倍。效益奖励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确保稳定的原则,不高于本村效益增长和劳均水平增长的幅度。

(四)村干部报酬的考核管理

各镇要结合新郊区新农村建设完善考核管理制度和具体操作办法,明确责任和奖惩。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引导村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科学合理地设立招商引资、税收增长等特定考核奖励目标,严格考核程序,促进村级经济健康、稳定、持续发展,促进本地区农民收入增长。

监督工作意见范文7

一、联系会议成员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市人口与计生局、市审计局、市局。

二、干部监督联系通报的主要对象

㈠市委协助管理的干部。

㈡市委直接管理的干部。

㈢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所管理任免的干部。

三、联系通报的主要内容

㈠反映干部政治立场、思想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建设等方面问题的举报情况。

㈡干部违法违纪被查处,包括治安处罚和刑事拘留、逮逋等情况。

㈢干部受查处的立案、结案情况。

㈣反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选人用人上存在的问题。

㈤综合反映干部队伍中出现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

㈥关于部门、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计划生育工作未达标的情况及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㈦审计工作中发现市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存在的问题,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四、联系的形式与方法

㈠市委有关领导每半年召集各联系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联系会议,时间为每年6月和12月,由市委组织部组织。主要分析研究干部监督工作形势,通报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中出现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通报《条例》贯彻执行情况,协调配合核实处理有关干部的问题。

㈡经常性联系。市委组织部不定期地与各联系单位沟通,了解掌握举报、查处、结案处理干部等不宜在会议上交流的重要情况。凡涉及干部违法违纪的主要情况和问题,各联系单位应及时与市委组织部通气。

㈢件的承办传递。各联系单位群众来信来访的举报,应及时向市委组织部通报;市委组织部在干部考察和受理来信来访工作中发现干部有违法违纪问题的,及时移交执法执纪部门处理。

㈣监督成果的运用与反馈。市委组织部及时汇总整理执法执纪部门反映的干部情况和查处结果。对各联系单位反映的干部情况,组织部门和执法执纪部门进行查实,并及时将查实结果以及采取的组织处理措施反馈给反映情况的部门。

五、联系工作中材料的收集和传递

㈠各联系单位每半年向市委组织部报送一份反映市管干部问题汇总材料。

㈡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监督机关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了解的关于干部问题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委组织部和市委领导进行通报。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织的评议有关单位的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

㈢执法执纪部门涉及到市管干部需要立案查处的,要及时向市委组织部通报人员名单;对领导干部存在的不构成司法处理的违法行为和不构成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要及时向市委组织部通报人员名单和情况。

㈣执法执纪部门对市管干部被立案审查所形成的调查报告、处分决定(处理意见)、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通知书、书、不决定书、判决书等重要事实材料,在结案处理后的10日内,抄送市委组织部。

㈤市纪委(监察局)、市检察院、市局在每季度第二个月的15日前将上季度案件查处的综合情况抄送市委组织部。

㈥市委政法委、市人口与计生局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工作未达标的乡镇办事处和市直单位排列名次送市委组织部,并将需要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的地方部门、单位名单及时抄送市委组织部。

㈦市审计局在审计工作中发现涉及市管干部个人及其所在单位问题及时报市委组织部,对领导干部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及时抄送市委组织部。

六、联系制度实施的有关日常机构与人员

市委组织部干部科、干部监督科负责与市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机关和纪检监察等执法执纪部门联系有关具体事项。各联系单位分别确定一名领导分管联系工作,并确定一名科长(主任)担任联络员承办联系通报工作的有关事宜。

监督工作意见范文8

(一)局纪检组明确职责定位,聚焦中心任务,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突出监督主业,形成监督有力、制约有效的监督责任落实体系。

(二)局党组其他成员年底前向县纪委书面报告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情况,并报局纪检组备案,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局机关中层干部每年定期向局纪检组述责述廉,局党组将述责述廉情况纳入干部个人年度考核内容,并对局纪检组评议提出的问题,督促及时整改。

(三)完善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形成有错必究、有责必问的“两个责任”问责追究体系。严格实行“一案双查”,对作风方面的举报案件和存在不正之风的单位和股室,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二、竭力推行阳光政务,切实打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务环境

(一)局系统各单位职能职责、业务经办流程、工作人员,必须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官方网站上及时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打造阳光政务。

(二)对凡未的上级文件要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官方网站上及时公开,让全系统干部职工应知应会,促进业务股室认真研读政策,精准把握政策,严格执行政策;同时使相关法规政策家喻户晓,更好地方便群众办事。

(三)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的考录(聘)、考调(遴选)公告和结果,必须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官方网站上及时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定点医院应当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官方网站上及时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五)机关事业单位申请病退的人员,经劳动能力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必须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官方网站上及时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六)灵活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对象各类社保补贴标准,必须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官方网站上及时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七)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和职称评聘,应当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官方网站上及时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八)劳动保障监察处罚决定,必须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官方网站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着力聚焦重大事项,切实履行“监督、监管、监控”的纪检职责

(一)局纪检组全程监督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考录(聘)、考调(遴选)的条件设置、资格审查、笔试、阅卷、面试和资格复查以及档案审查,确保整个环节公平、公正。全程监督对我县新录用公务员和外地调入公务员的政治审查、档案核查,确保新录用的公务员政治合格,调入的公务员身份准确。

(二)局纪检组全程监督新增加定点医院审核报批,确保其公正合理;同时局纪检组参与对定点医院的年度考核,监督考核的真实性。

(三)局纪检组加强对干部的任用管理监督,系统内中层干部的任用和副科级领导干部的提拔、转任提名推荐,局纪检组应对考察对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作出书面鉴定意见,并对任职干部进行谈话,督促任职干部签订领导干部履职承诺书。

(四)局纪检组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监督,进一步督促经办机构健全内控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和虚报冒领社保基金的违纪违法行为。全程监督全县享受养老金待遇人员资格的集中审核和特殊群体参加社会保险的资格审核,确保惠民政策不走样。

(五)局纪检组定期对全系统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财务工作人员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

(六)局纪检组全程监督全县财政供养人员的流动管理,督促相关股室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

(七)局纪检组全程监督全系统项目招标和项目实施,确保程序合法,结果公正。

(八)局纪检组全程监督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工亡认定的调查核实,确保结果真实准确。

(九)局纪检组全程监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和就业资金各项补贴申报审核,确保公平合规。

(十)局纪检组对全系统干部职工工作作风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在状态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人员进行执纪问责。

四、努力拓宽监督渠道,切实杜绝“违规、违纪、违法”的不良行为

(一)局纪检组要把严明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切实当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纪律“宣传员”,竭力营造为民务实清廉的人社工作氛围。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上建立局纪检组工作专栏,公示局纪检组组成人员、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宣讲人社工作纪律要求,强化廉政教育,不断拓宽举报渠道,探索建立更加有效、更为灵活、参与广泛的社会监督机制,完善电话、和网络“三位一体”举报平台,引导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监督,形成全民监督的高压态势。

监督工作意见范文9

一、目的意义

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入推进和国家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出台,加强农村财务监管对巩固农村改革成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障群众利益显得尤为重要。但是,当前农村一些地方仍然存在集体土地乱批乱占,不良债务不断蔓延,村组“片片帐”、“包包帐”、换届不交帐等问题。为了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作用,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向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实施农村财务监督改革已势在必行。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财务监督服务改革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落实责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投身到改革工作中去,确保各项改革任务全面完成。

二、改革任务

1、各乡镇成立农村财务服务中心。财务服务中心遵循“三权”不变的原则,即:会计主体不变,村组集体资金所有权及使用权不变,村民民主理财制度、村务公开制度不变;按照“记账、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户核算、监督服务、民主公开”的原则运作。

2、乡镇农村财务服务中心管理的资金范围:①乡镇资金。包括乡镇机关、计生办、农计站、农机站、企业办、土地管理所、财政所等由乡镇财政支付和管理的所有单位的资金。②村组资金。包括各村委会、村民小组收入的下列资金:集体企业、土地、果园、“四荒地”等租赁收入以及各类资产的租赁收入;山林承包收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收入;集体资产发包租赁收入和对外投资分红收入;来自村级集体企业的其他收入;国家支农的专项资金和上级拨付的各项专款;征地款和土地占用费收入;集体资金收益“一事一议”专项资金以及以工补农资金;五保户供养经费;各类救济,扶贫款;各种代收、借贷等其他资金。以上纳管的一切收入都必须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其中,乡镇所属单位收入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事业性收费票据或专用票据;村组的收入使用县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凤翔县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收费收据。属于纳管范围的各项收入必须及时全额上交乡镇财务管理服务中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挪用,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立小金库。纳管单位的银行帐户实行“印鉴双控”制度,确保资金“三权”不变。

3、建立健全村组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村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民主理财制度、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等。

4、对村组的一些重大事项严格实行“一时一议”制度。对村集体土地征用、变卖、出租、集体企业改制,干部报酬,大额举债,固定资产购买和变卖,筹资筹劳等事项,都必须经村民大会或稠密代表大会研究通过后方可实施。

5、村民代表大会民主选举理财小组,享有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活动的民主监督权利,包括参与制定本村的财务计划和财务管理制度、参与重大财务事项决策、检查审核财务情况,并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6、村组财务管理监督工作执行以下流程:财务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财务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交由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后由报帐员按规定时间到乡镇财务服务中心办理报帐手续;最后将乡镇财务服务中心的报帐结果在财务公开栏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三、改革步骤和方法

本次改革共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召开动员大会,广泛宣传。

县上召开农村财务监督服务改革动员大会,队员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投身到工作中去;制定下发规范性文件;各村组召开村民大会,使农村群众充分认识改革的目的和意义,发挥主人翁作用,确保改革有条不紊、积极稳妥地推进。

第二阶段:成立机构,规范制度,做好培训工作。

1、成立机构。各乡镇成立农村财务服务中心,中心主任由乡镇长担任,副主任由财政所长担任,工作人员3人,从乡镇政府和财政所调剂解决,办公地点设在各乡镇财政所

2、完善制度。县财政局负责制定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各项管理制度;民政局负责制定农村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农业局负责制定农村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各乡镇结合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改革实施办法及相关管理制度,并要求各村也相应地修订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公开制度。

3、结清帐务。各乡镇组织人力,协助各村在2005年4月底前结清村组各项帐务。

4、搞好业务培训。县财政局负责对各乡镇农村财务服务中心会计人员进行系统的业务培训。

第三阶段:移交帐务,建立财务公开栏。

1、签订委托书。由各乡镇、村组与乡镇农村财务服务中心签订委托书

2、各村组向乡镇农村财务服务中心报告报帐员名单。

3、上报经村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名单。

4、各村组将、原来开户银行存款余额全部转入乡镇农村财务服务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

5、乡镇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建立村级财务公开栏,对各村当月的财务收支明细表进行公开并反馈给村组,由各村组再定期在本村组进行公开。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由县农村财务服务改革领导小组对各乡镇改革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监督工作意见范文10

销售总监与销售团队代表着公司的形象与品牌,销售总监是公司上级领导与销售人员和具体工作之间的纽带。对销售人员而言,销售总监代表着管理、指令、纪律、执行力以及提高收入、晋升职位的代言者。所以销售总监作为一名销售负责人,就必须对公司、对客户及销售人员尽职尽责。

工作责任主要表现在:督促销售人员的工作、制定销售计划、销售团队的管理、定期的销售总结、定期对销售人员的绩效考核的评定、上下级的沟通、销售人员的工作扶持、大客户定单的制定、销售人员工作的分配以及协助技术部工作等等…

其实我个人认为,每位销售人员都会有自己的一套销售理念。一开始,我是不能够即时知道每位销售人员的特色在哪里,需等完全了解的时候,就应该充分发挥其潜在的优势,如果某个别销售人员存在可挖掘的潜力,我会对其进行相应的督导,我们相互学习,帮助完成公司下达的销售指标,从而来弥补其不足之处。

作为销售负责人,需要做的工作很多:

1.分析市场状况,正确作出市场销售预测报批;

2.拟订年度销售计划,分解目标,报批并督导实施;

3.根据业务发展规划合理进行人员配备;

4.汇总市场信息,提报产品改善或产品开发建议;

5.洞察、预测危机,及时提出改善意见报批;

6.关注所辖人员的思想动态,及时沟通解决;

7.根据销售预算进行过程控制,降低销售费用;

8.参与重大销售谈判和签定合同;

9.组织建立、健全客户档案;

10.向直接下级授权,并布置工作;

11.定期向直接上级述职;

12.定期听取直接下级述职,并对其作出工作评定;

13.负责参与制定销售部门的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报批后实行;

负责督促销售人员的工作:

1.销售部工作目标的完成;

2.销售指标制定和分解的合理性;

3.工作流程的正确执行;

4.开发客户的数量;

5.拜访客户的数量;

6.客户的跟进程度;

7.独立的销售渠道;

8.销售策略的运用;

9.销售指标的完成;

10.确保货款及时回笼;

11.预算开支的合理支配;

12.良好的市场拓展能力

13.纪律行为、工作秩序、整体精神面貌;

14.销售人员的计划及总结;

15.市场调查与新市场机会的发现;

16.成熟项目的营销组织、协调和销售绩效管理;

进行销售业绩的制定:

销售业绩的制定要有一定的依据,不能凭空想象。要根据公司的现状,已及公司产品种类,细细划分。

随后要做的事情就是落实到每一个销售人员的身上,甚至可以细分到每一个销售人员月.半年.一年销售业绩是多少,从而很完美的完成公司下达的季销售业绩。最终完成每年的销售指标。

销售计划的制定:

制定一份很好的销售计划,同样也是至关重要的事情。有句话说的好,没有理想就永远不可能达成。可见,销售计划的重要性。当然销售计划也是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定期的销售总结:

其实,销售总结工作是需要和销售计划相结合进行的。销售总结主要目的是让每一位销售人员能很具体的回顾在过去销售的时间里面做了些什么样的事情,然后又取得的什么样的结果,最终总结出销售成功的法则。当然,我们可能也会碰上销售不成功的案例。倘若遇到这样的事情,我们也应该积极面对,看看自己在销售过程中间有什么地方没有考虑完善,什么地方以后应该改进的。

定期的销售总结同时也是我与销售人员的交流沟通的好机会。我能知道销售团队里面的成员都在做一些什么样的事情,碰到什么样的问题。以便我以及可以给予他们帮助,从而使整个销售过程顺利进行。

销售总结同样也可以得到一些相关产品的信息,知道竞争对手的一些动向。要知道,我们不打无准备之仗。知己知彼方可百战百胜。

销售团队的管理:

销售团队的管理可以说是一个学问,也是公共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如今的销售模式不再是单纯的单独一个销售人员的魅力了。很好的完成销售任务,起决定性左右的就应该是销售团队。

在所有销售团队里面的成员心齐、统一,目标明确为一个基本前提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每一成员的潜能优势,是其感觉这样的工作很适合自己的发展。感觉加入我们的销售团队就像加入了一个温馨的大家庭中间。我想,每一个队员都会喜欢自己的工作,喜欢我们的环境的。

公司为大家创造了很好的企业文化,同时也给大家提供和搭建了很好的销售平台,所以,销售人员应该感觉到满足,并胸怀感恩的心,我希望能让每一位销售人员学到相应的东西。

绩效考核的评定:

绩效考核的评定虽然比较繁琐,但是势在必行。对于很好的完成销售指标,绩效考核是一个比较直接的数据。

1.原本计划的销售指标

2.实际完成销量

3.现有客户的拜访数量

4.月合同量

5.销售人员的行为纪律

6.工作计划、汇报完成率

7.需求资源客户的回复工作情况

上下级的沟通:

销售总监也起着穿针引线的作用。根据公司上级领导布置的任务,详细的落实到每一位销售人员的身上。在接受任务的同时,也可以反应基层人员所遇到的实际困难。

销售人员的培训:

1.提升公司整体形象

2.提升销售人员的销售水平

3.顺利构成合同达成

监督工作意见范文11

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

市财政局监督局:

根据**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通知书》,我镇财政检查组于2015年 11月 1 日至2015年11月15日对**民政所单位自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份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财政监督检查,部分问题追溯到了以前年度。现将检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民政所是**行政单位中一个独立核算的部门,民政所有在职职工、干部2人,下设桂敬老院,统一纳入核算管理, 2015年10月30日止累计收入2021169元,累计支出2116930元。

二、检查中存在的问题:

(一)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2015年10月31日记4号凭证中用救灾救济款付低保五保信息网络录入加班工资3500元,付报刊费4100元,付宣传资料费1154元,清理政府水沟费150元,共计8904元。

以上行为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处理意见:

1、关于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问题,根据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8904元,对单位及直接负责人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监督工作意见范文12

    

    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能否得到较好落实,直接影响着人大监督工作的效能,关系到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抓好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是增强监督实效的关键环节,是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必要措施,更是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的必然要求。

    一、审议意见的性质和法律效力

(一)审议意见具有显著的自身特性。一是一致性。在常委会会议上 ,每个组成人员都有发表自己各种观点的权利 ,但并非所有发言都可以作为审议意见 ,只有那些合法合理、科学客观、切实可行,并且能够代表大多数组成人员意志的才能被吸纳为常委会审议意见。二是针对性。审议意见是审议同级政府和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报告以及执法检查报告时所提出的意见、建议,不是对公民和法人,更不是针对各级政府和两院。三是准确性。审议意见在概括事实和指出问题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准确地反映工作实际情况,各种表述要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关法律以及行文规范。四是时效性。审议意见审议的工作多为需要一段时间核实才能显现成果,因此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中明确要求“一府两院”在2个月内将落实方案进度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人大常委会,6个月内落实完毕并在常委会上作出书面汇报,对一些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无法短期内落实完毕的审议意见,可以延迟处理,但要制定落实计划按期办理。五是可操作性。审议意见所提出具体的目标、指向、要求和量化指标等,“一府两院”在当前的条件下能够落实或通过努力能够落实的;尽量不出现无法完成或无法准确完成的建议、意见,如“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论述重大意义等具有“官八股”色彩的文字。

(二)审议意见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报告以及执法检查报告时所发表意见、建议的高度概括而成的书面综合意见,是“一府两院”抓整改落实工作的重要依据,它是常委会会议成果的载体,是人大常委会集体意志的体现。一是审议意见不同于调研报告。调研报告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和提出建议,体例较为完整;而审议意见是对常委会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需要改进而提出的具体整改意见,内容相当于调研报告的建议部分,但其效力高于调研报告。二是审议意见不同于审议发言。审议意见是提炼综合了绝大多数组成人员从各自专业角度出发对所审议议题提出的个人建议,其效力高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低于常委会的决定、决议。三是审议意见不同于一般议事。常委会审议工作通常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循一定的程序,经过归纳汇总,认真分析,去伪存真,求同存异,并形成的代表人大常委会集体意见的书面文件,具有较强的权威性。由此可见,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和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后,对不作决议、决定而又要求“一府两院”在工作中加以改进并限期落实的意见,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重要形式,是人大常委会集体行权、议决事项的重要载体。

(三)审议意见具有鲜明的强制性。《监督法》第十四条、二十条、二十七条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两院”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委会认为必要时组织跟踪检查;“审议意见”及研究处理情况,要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这表明,审议意见已作为常委会意志的一种独立的法律形态写入监督法,明确了审议意见的法律效力。一是具有明确的地位。它是指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监督,审议其工作报告时,用于表达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志,评价并督促“一府两院”改进工作,促进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一种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体现人大常委会监督方向,在提高人大常委会审议质量,强化监督效能,督促“一府两院” 工作,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民主法制建设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具有明确的执行力。“审议意见”不是可交办可不交办的问题,人大必须向“一府两院”交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作为其改进工作的有力依据。三是具有明确的约束力。由于常委会审议的“一府两院”工作多是关系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经济、民生等发展的重要事项,审议意见能否得到“一府两院”的重视和落实,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监督法》明确规定“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不仅是需要“研究处理”,而且必须将“研究处理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赋予了审议意见较强的约束力。

    二、审议意见落实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不规范、机制不健全等原因,造成审议意见的形成、交办、督办和落实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足,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效果不够好,导致人大刚性监督明显缺乏。

    (一)思想认识还不够到位。一是人大常委会自身思想认识不够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存在怕对方反感、怕影响关系、怕人家说越权,是“找茬子”“添乱子”的思想,在审议工作时,不敢大胆提意见建议;有的在督办审议意见时,信心不足,畏难情绪重,不敢大胆行使监督权,跟踪督办力度不够、刚性不足,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部门,缺乏刚性监督措施,造成有些审议意见有始无终,降低了人大常委会在社会上的影响和威信。二是承办单位对审议意见的法律地位、效力认识不足。有的认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对“一府两院”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审议意见一般只在程序上对“一府两院”有强制力,对实际工作不具强制力和约束力,导致落实时常存在空口承诺或敷衍了事等现象;有的到落实期限后,反馈的审议意见落实情况也仅是书面报告,没有实实在在地落实成果,没有认识到人大监督区别于其他监督的法律刚性。

    (二)审议质量还不够高。一是会前调研不够深入,审议发言针对性不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前调查不够深入细致,审议发言准备不充分,且仅限于依照“一府两院”报告发表意见,针对性不够强、重点不够突出、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审议的深度不够,形成的部分审议意见缺乏真正能够促使“一府两院”加强和改进工作、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的“药方”。二是态度不够端正,审议发言深度不够。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怕因发言而得罪人,专说好话、空话和套话,提出问题避重就轻,提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如蜻蜓点水,又大都是弹性措施;有的发言内容表述不够严谨、规范、具体,尤其缺少明确的要求和量化的指标;有的发言只赞不议、自审自议,造成审议意见言之无物,质量较差。例如,在审议意见中提出“解决人员编制或经费”的建议,这种建议是存在问题的共性而非个性,往往难以引起“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重视,也难以具体操作。三是组成人员结构失衡,审议能力不够高。由于受常委会组成人员所从事行业和掌握知识面的限制,审议中往往存在业务不够熟悉,抓不住重点要害等问题,导致审议专业性和务实性不够,甚至说外行话。

    (三)审议意见的形成还不够规范。审议意见的形成程序决定审议意见的地位和作用。《监督法》对常委会的决定、决议以及人大代表的批评、建议和意见都有明确规定,而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及其形成程序却没有明确规定。这就使某些具体工作环节存在随意性,影响了审议意见的法定性和权威性。有的常委会专门委员会没有对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进行充分的梳理、归纳,只重视会议主持人的意见要求,或以常委会领导的意见为最终审议意见,忽视或轻视其他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有的为图省事方便,直接将人大的视察调研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全文照搬,作为审议意见转送反馈;有的审议意见求大求全, “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之类大而空言词见诸其中,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审议意见应有的效用;有的审议意见初稿全由人大办秘书或工作人员撰写,由于对有关情况不了解、不熟悉,抓不住要点,找不准问题,草拟的审议意见与实际工作相去甚远;有的形成审议意见后,既没有再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也没有经主任会议讨论研究,缺乏法律约束力,有悖于人大常委会议事应遵循的民主集中制这一首要原则。

    (四)审议意见反馈转送不及时。大多数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常委会会议后到形成书面审议意见发送“一府两院”的时间都存在过长、拖沓的问题;有的甚至数周内才草拟出初稿,等到提交主任会研究审定,以常委会正式文件转送反馈“一府两院”时,已错过落实的最佳时段,审议意见的效能必然大打折扣,所审议的工作只能是“虎头蛇尾”,解决不了实际问题。

    (五)审议意见的落实效果不够好。《监督法》规定“一府两院”在规定时限内要将审议意见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在常委会上作专题汇报。但从实践看,审议意见的落实工作却存在诸多问题。有的存在“以文应答”“文不对题”现象;有的到最后落实期限了,才查找审议意见对着写报告,“闭门造车”,应付交差;有的对审议意见中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置若罔闻,甚至对一些明显能够办到的意见也没有落实;有的只是提出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和打算,并没有按意见整改工作等等,审议意见的监督效力未能完全显现。

(六)审议意见的督办机制还不够健全。《监督法》只是对审议意见的处理做出了程序性规定,而没有对处理办法和结果、奖惩办法作出具体的约束性规定,各地对审议意见的处理办法不一,缺乏规范性、系统性监督机制。在工作中,有的地方人大在交办审议意见后,缺乏对执行机关的办理落实方案、实际举措、落实进度等进行全过程实时监督,只是电话过问,审查书面报告,缺少强有力的监督措施和创新性举措,结果造成审议意见的出台与落实脱节;有的只要将审议意见转送给“一府两院”就算完成任务,至于落实过程和效果如何,缺少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价与票决测评机制,甚至于督办工作“听之任之”“无人问津”;有的承办机关不督促不回复,即使回复也是对照审议意见草草撰写办理落实报告答复了事,难见实实在在的落实成果。另外,人大机关至今还没有专门的督查督办的工作机构,也没有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在一些工作的衔接和联系上还不够严谨细致,督查督办工作不够系统深入,审议意见的监督实效难以充分发挥。

三、强化审议意见办理落实,增强监督的刚性和实效

    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是推进人大监督工作、落实监督成果的重要途径。审议意见办理落实质量的好坏,是监督工作成败的关键。如何督促“一府两院”扎实抓好审理意见办理落实工作,提高人大监督工作实效,须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审议意见的地位。审议意见具有监督性质,其法律地位低于人大决议、决定,但高于代表意见建议,对“一府两院” 工作有一定约束力和强制力,其办理落实质量关系到人大履职行权的效果,更关系到“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质量和水平。一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议意见的法律效力、重要性要有正确认识。要充分认识审议意见在人大监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高度重视审议意见的形成反馈与督办落实,不断增强人大监督的实际效果。二是“一府两院”要提高对审议意见重要性的认识。要建立人大与“一府两院”工作对接机制,适时召开人大与“一府两院”工作对接会,举办“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的业务培训和法制培训,使他们真正了解和掌握人大监督工作的目的、方式、规则和程序,克服人大的审议意见就是走形式、敷衍了事即可,人大监督是“找麻烦”“找茬子”的错误思想认识,增进理解,扩大共识,树立自觉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思想观念,认真落实审议意见,积极谋求落实效果。三是人大代表、社会公众要加强对审议意见重要性的认识。《监督法》明确规定,审议意见及办理结果要向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开,接受代表和社会监督。这表明人大代表、社会公众同样有权利、有义务,也有职责去监督审议意见是否真正得以贯彻落实,这就要求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也要加强对审议意见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参与审议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自觉履行好监督职责和义务。

    (二)抓好关键环节,提升审议意见质量。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能否得到有效落实,审议意见质量的高低最为关键。一是抓好培训提高能力。通过开展专题培训、邀请专家学者授课、外出考察等多种形式,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学习相关政策法规,增加业务知识,全面提高学习、调研、审议、督办等方面能力。二是做好会前调研。俗话说,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常委会前,相关部门要围绕审议议题,制定详细的调研方案,组织相关委员和代表灵活运用视察、调查、征求意见、执法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调研,做到点面结合、优劣结合、上下联动,广泛深入的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全面、翔实地掌握第一手资料,并认真归纳汇总、分析研究,形成客观真实、可靠准确的调查报告和审议发言,为常委会审议做好准备。三是规范审议方式。要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发送相关政策法规文件、工作报告、视察检查报告等,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前研究法律和实情,拟定审议发言提纲,做到审议发言熟悉情况不说外行话、紧扣主题不说题外话、实事求是不说过头话;要实行审议重点发言和侧重发言制度,不求“大而全”,笃求“细且真”,以增加审议深度。

(三)规范审议意见形成程序。法律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切工作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审议意见的形成不但程序上要合法,而且所提的意见和建议也应该具有法律依据。一是对口整理为宜。要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专业性较强,对所监督联系的工作情况熟悉的优势,围绕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来整理,归纳提炼组成人员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可取见解,特别是会议审议比较集中、形成共识的意见建议必须纳入到审议意见,对不同意见建议要认真分析,求同存异,使审议意见在文理上更加严谨、合规、合法,又能用专业性的语言真实准确地表达和反映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智慧与意志。二是内容规范、重点突出。应综合人大视察调查、执法检查报告中指出的意见建议,尤其要把“一府两院”看到但没想到、能办不办、能禁不禁、需要在工作中引起重视亟待解决的问题,认真研究分析、高度凝炼概括,归纳整理到位,对于要求办理落实的事项、时限应明确,办结的标准要量化,形成具有科学性、建设性、针对性、实践性的审议意见,便于“一府两院”办理落实。三是文件格式要规范。审议意见作为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因此它的行文要标准规范。要做到使用专用的文件用纸和文号,届别明确,格式清晰;区别会议纪要,行文的结构、形式和内容参照常委会正式文件,采用公文用语,做到文字平实简洁,语言精炼;引用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要有出处,原文引用,不可断章取义;正确使用标点符号,不可产生歧义。四是审议意见以主任会议研究确定为宜。审议意见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某一议题发表的个人意见,经人大专门委员会综合归纳后,尽管能够代表常委会的意志,但并不是硬性决定某一事项,法律效力要低于决议、决定,如果再将其提交常委会会议表决,就混淆了“议”与“决”的性质,使得决议、决定失去了必要性。人大常委会遵循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非行政首长负责制,作为常委会议的审议意见,应体现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根据主任会议的职权来看,宪法、地方组织法规定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因此,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审议意见后转送“一府两院”是合法合规,也是合乎工作实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