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13 21:30:2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监督合规员履职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监事会“负最终责任”
近年来,监管机构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关于董事履职尽职要求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对董事的选任与考评作出了明确规定;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对提高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提出了明确要求;尤其是2010年底,银监会了《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对规范董事履职评价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提出“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应当充分发挥监事的作用,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
银监会董事履职评价办法颁布后,民生银行根据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不同职责,对董事履职监督评价工作进行了职责分工和界定,由监事会负责对董事履职评价的最终结果。为此,监事会把对董事履职监督评价作为重点工作之一,首先着手进行建立完善相关制度的准备,组织监事对银监会办法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同时广泛走访同业银行监事会,交流探讨履职监督工作方法;在此基础上,结合监事会自身近年来开展的对董事履职监督工作的实践,重新修订完善了监事会对董事履职监督评价办法及实施细则。新办法主要从监督评价程序、评价方法、评价结果及运用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细化,为监事会开展董事履职监督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和规范指导。
“量身定制”董事履职档案
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处于核心层面。民生银行董事会机构强大,高效运行,在银行的战略管理、风险管控、绩效管理等方面发挥核心作用。由于董事人数较多,董事履职活动相对频繁复杂,要做好对董事履职情况的监督,必须做好基础性工作。
根据履职监督工作需要,监事会不断探索并逐步建立完善了董事履职档案。一是根据银监会办法要求,在监事会对董事履职监督实施细则中以表格形式明确了董事履职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出席情况、发表意见和表决情况,以及董事参与课题研究及调研情况等内容。二是根据董事会成员结构,即股东董事、独立董事、执行董事的重点职责,并按照每位董事担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情况,区分并细化对各位董事的履职要求,为每位董事“量身定制”不同的履职档案,如对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集人增加“到本行工作情况”等内容。三是及时整理并定期核对档案资料。搜集整理董事履职资料的日常工作由监事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由相关工作人员每季度调阅各位董事履职活动记录,包括董事参加各类会议的会议记录、纪要,董事参加培训情况以及独立董事到民生银行工作记录等资料,整理编制董事履职档案,并通过半年度统计、年末汇总,与董事会办事机构和董事本人核对有关信息等环节,初步建立了较为完整的董事年度履职档案。作为董事履职活动的真实反映,履职档案为监事会对董事履职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独立的评价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主客观结合、量化评价
为综合评价董事年度履职情况,民生银行监事会主要采取主、客观评价相结合,并量化评价标准的方式,对董事年度履职情况做出综合评价。其中,客观评价占70%,主观评价占30%。客观评价主要以监事会日常监督建立的董事履职档案为基础,年末汇总形成董事年度履职情况表,主要包括每位董事年度参加各类会议的出席率、会议发言和提出建议情况,参加考察调研和提出专业报告情况以及独立董事坐班情况等项目,并按照不同权重设置各项指标的分值,汇总计算出客观评价得分。主观评价为每年度末监事会组织董事对本人年度履职情况实行自我评价和对其他董事履职情况进行互评的方式,综合了解董事的评价意见。监事会向每位董事发放年度履职情况测评表,要求其对本人和其他董事就董事履行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2010年,对董事履职情况进行量化评价的做法开始试行。经不断改进完善,目前该套评价指标内容相对全面,评价标准比较清晰,实施效果较好,使以往局限于宏观抽象的董事履职评价工作有了量化的评价依据和标准,监督评价真正做到了有章可循、有的放矢。
推动评价结果落到实处
民生银行监事会通过对董事履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年中评价和年末汇总,形成不同阶段的评价结果。具体为:根据日常持续监督情况,如发现个别董事履职不够勤勉或存在其他问题,及时向董事会和董事发出监督提示函,督促相关董事及时改进;每年上半年工作结束后,对董事半年度履职情况作出阶段性评价,并向董事会和董事发出半年度董事履职情况通报,对个别履职不够到位的董事,如存在亲自出席会议较少等情况进行书面提示,督促董事予以改进,认真履行职责;年度末,监事会根据对董事年度履职的主观和客观评价得分,计算得出每位董事年度履职综合得分,并根据相关标准,对董事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级别。如果个别董事行为有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年度履职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情况,监事会将会同董事会对该董事进行诫勉谈话,并提出相关整改意见或罢免建议。就监督工作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尚未出现“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评价结果。
近年来,民生银行监事会对董事履职监督评价结果都能及时与董事会和董事本人“见面”,一方面使董事及时了解监事会的监督工作动态以及自身的履职情况,督促其改进提升履职能力;另一方面也加强了监事会与董事会的工作联系和沟通,共同促进董事更加认真履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监事会通过实施有效监督、形成评价结果、推进结果运用,切实将对董事履职的监督评价落到了实处。
一、基层工商干部履职风险的类型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反腐、反失职、反渎职力度的加强,法律法规对工商干部履职的要求也越来越明晰。目前,就基层而言,履职风险来源主要是散见于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府的行政性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和规定,主要是从五个方面对工商业务干部的履职标准进行了细化和具体化。如果对它们理解不深、重视不够,履职的风险将会大大增加。
1、行政许可行为引起的履职风险。就注册登记条线而言,风险主要来源于四个方面:一是对前置审批把关不严谨。表现在工作上就是需要前置审批文件的,没要;不需要的,乱要。这两种行为,一方面可能是业务不熟;另一方面,就是个别人员,存在靠山吃山和雁过拔毛的卡、要思想。二是对登记事项把关不严谨。对需要审查的事项轻易放过,更有甚者,帮助企业做假。例如,不认真审查有限公司的出资行为,甚至帮助、参与公司的虚假出资行为。三是对细节审查不严谨。虽然法律法规对工商部门的要求是形式审查,但是,如果是很明显就能看出存在问题的,工商部门的审查责任将无法回避。四是对许可审批的具体环节不清楚。不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目前,较容易出现问题的是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吊销手续。
2、行政处罚行为引起的履职风险。从工商部门的实际情况看,一是因行政处罚程序不当带来的风险。如在行政处罚中不按程序进行送达,在做出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按规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等。二是在处罚中的不廉行为带来的风险。一些执法人员经不住当事人的不择手段的利诱,接受当事人的吃请和礼品,被拉下了水,不按规定进行处罚。三是随意增减处罚幅度带来的风险。一些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随意加大或减少处罚的幅度,结果是以罚代管,当事人继续从事非法经营行为。
3、行政强制措施引起的履职风险。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只有《行政处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直销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10余部法规,赋予工商部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实际上,一些执法人员为了办案方便而超范围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普遍存在。这种不按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一旦给当事人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必然会引发行政诉讼,一旦败诉就会有一个责任追究的问题。
4、行政确认行为引发的履职风险。工商部门的行政确认行为主要是对外或提供证明。近年来,工商部门在探索新的监管思路上有了很大突破,尤其在信用监管方面。对单位和个人来讲,我们监管信息,必须有根有据,必须有的权利,特别是在一些有关企业商业信誉的事项时,要慎之又慎。在企业档案查询方面,要严格按照档案查询的管理办法,认真审查查询人员的资格,不能将企业的商业隐私供无关人员查询。在对外出具证明时,只能就事论事,就材料而出具证明,不能超过职权,随意为企业的经营情况或产品作担保。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人员,更不能有向社会推荐企业产品的行为。
5、行政监督行为引发的履职风险。工商部门除市场准入和行政执法外,还承担着许多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在许多高危行业、重热点行业监管上,责任不可小视。例如,在对危化品销售监管上,必须认真监管到位,保证检查的质量和数量,在职责范围内,确保检查工作落实到位,切不能闭门造车,该检查的不检查,该签字的不签字,出了事故,后悔莫及。
二、基层工商干部履职风险的形成原因
研析上述风险的类型,我们不难发觉履职风险形成的两大重要原因:
(一)客观原因
一是法律法规分工的不完善。随着《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实施,工商部门的职能领域得到了扩展,但同时也带来越来越大的执法风险。在这些法规中,有些条文对部门责任的规定并不明确,导致部分不应由工商部门承担的责任却往往由工商部门“买单”。由于工商部门监管的领域太广,承担的责任太重,且无证与无照存在前扣关联性,多数地方都会将责任划给工商部门,而其他许可审批部门却依然可以稳坐“钓鱼台”。二是某些政府部门的压力。某些政府部门为了招商引资,对一些并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登记。有的地方专门出台文件,限制甚至阻止工商部门对一些企业进行正当的执法检查。如果工商部门不遵守当地的“规矩”就要承受极大的压力,如果违心地执行“规矩”则又会承担渎职风险。三是执法软硬件条件的限制。目前市场上销售的日用商品品种繁多,单是容易引起责任事故的食品就有上百种,要在现有的人力状况下实现对辖区流通领域内所有商品类别的监管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在装备方面,工商部门无产品检测机构,严重地制约了工商部门职能的发挥。
(二)主观原因
主观原因主要是六个方面:一是部分人员思想素质差。部分执法人员自身素质低下,不能正确对待自己的身份和权力,忘记了自己的职责,从而走向犯罪的道路。除此之外,外界的利益诱惑也对一些意志薄弱的执法人员产生了不良的影响;二是认识上不够重视。当前,多数工商干部没有树立起责任风险意识,认为无论是行政赔偿还是职务犯罪离自己都还很遥远;三是工作责任心不强。虽然目前建立了各种责任制度,但真正能够落实的寥寥无几。由于责任追究制并未落实到人头上,导致部分工商干部责任心不强;四是工作程序不到位。基层工商部门普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认为不管是白猫还是黑猫,只要能够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就是好猫;五是业务素质不够高。有一部分工商干部不加强业务学习,不及时更新知识,干什么工作都凭借老经验或是跟着感觉走。六是小团体利益作祟。某些单位负责人为了小团体和个人利益不惜铤而走险,必将导致责任的追究。
三、工商干部规避风险的思考及对策
有岗必有权、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有险,法律法规既然赋予了每个工商干部监管市场秩序的权力,责任当然不可推托。当然,只要我们依法行政,认真履职、尽职,再大的风险也是可以避免的。
就组织而言,可从四个方面帮助干部规避风险:
一是分清责任,建议地方政府进一步明确各部门之间的权责。今年以来,泰州工商系统积极向泰州市委、市政府建言献策,出台了《泰州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明晰了各个部门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方面的职责,并进行了广泛的宣传,这就有利于从法律上保护基层一线从事监督的工商干部。
二是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强化政务督查。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及承办人员基本情况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示,实行“阳光政务”,尽可能避免暗箱操作。同时,要加大政务督查力度,抓好“三个结合”:督查与交叉检查相结合、自查与他查相结合、明查与暗查相结合,对登记材料、案卷等及时进行随机抽查,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
三是建立执法权力制约制度。实行案源发现录入报告制。办案单位要建立案件登记台帐,详细记载案件来源、发现时间、汇报时间、立案时间、调查人员、经办人等,便于在发现问题时及时向相关人员追究责任。同时实行执法过程相互制约,即严格落实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操作的法律规定。推行重大案件集体会诊制。以合理把握处罚尺度,做到公正合理,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克服行政处罚中畸轻畸重现象的发生。实施强制措施规范管理制。对查封、扣押及罚没物资建立详细的清单,采取专人专管,指定场所保管,以避免出现违规使用等情况。
四是适时开展警示教育。对本系统内的职务犯罪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使执法人员不能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对本系统执法人员中出现的违纪、违规倾向也不能轻易放过,要通过思想教育、劝戒引导等方式方法及时纠正干部的错误观念和思想。
就个人而言,可从四个方面,自觉规避履职风险:
一是树立掌权为民、执法为公的思想。我们工商干部的职权是组织上赋予的,组织赋予我们权力,是为了让我们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经济发展服务。如果我们把它异化为个人捞取好处的权柄时,就违背了组织授权的初衷,与依法治国的原则背道而驰。作为基层工商干部,直接接触各类管理对象,受到的诱惑、面对的人情更多,更复杂。在这样的环境下,要时刻自我警省,勿以恶小而为之,自觉加强职业道德的学习,切实做到警钟长鸣。
二是加强法律法规和各项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各项规定,是我们从政行为的准绳,我们每一项行为的作出,都必须于法有据。所以,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对每一位工商干部来说,尤为重要。必须认真地学习它,理解它,在工作中运用它、执行它,严格按规矩办事,再大的风险,都能避免。
主动聚焦中心工作 不断增强监督实效
扶贫攻坚事关决胜全面小康社会,市人大常委会对此高度重视。2016年11月下旬到12月上旬,常委会组织五级人大代表,对全市脱贫攻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集中视察。代表们深入扶贫项目专业合作社了解运行情况,实地查看扶贫点小聚居建设情况,走进贫困户家中开展走访调查。在集中视察的基础上,常委会听取审议了市政府关于扶贫开发工作情况的报告,提出要在巩固成果的前提下,整合资源、精准施策,狠抓产业扶贫,壮大脱贫增收支柱,完善脱贫政策体系,汇聚脱贫强大合力。
凝聚发展共识,回应社会关切。常委会以问题为导向,深入一线开展调研。围绕扶贫攻坚、落实民族政策、促进城市核心区民办幼儿教育发展和全市校园足球发展等一系列民生问题,常委会主动强化监督,惠及民生。围绕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全市文化旅游业发展、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煤化工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等一系列问题,常委会主动聚焦中心工作,加快推动地区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围绕推进司法公平正义,常委会组织对全市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等一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听取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起公益诉讼点工作情况的报告,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完善监督方式 跟踪督办推动问题解决
连续跟踪问效,维护监督刚性。常委会连续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指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常委会审议意见,对存在问题加大问责力度,全面整改落实,切实维护人大监督和审计监督的严肃性。
督促整改落实,筑牢生态屏障。常委会结合贯彻落实新《环保法》,通过跟踪督查,推动市政府制定出台《鄂尔多斯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责任审计试点工作方案》,编制《全市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全市环境承载力规划》,出台“四个一律不批”政策规定。对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促进了审议意见的落实。
督办工作中,常委会紧盯问题落实,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及时书面报告落实情况,要求承担监督任务的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常过问、常督促、常查看,及时了解办理情况。对办理中存在的实际难题,多方协调,帮助解决,促进审议意见更好地落实。通过跟踪督办,常委会基本上实现用“监督―落实―再监督―再落实”的方式解决问题,体现了人大监督刚性,凸显了人大监督权威。
结合全面深化改革 实现监督工作有力更有效
聚焦财政预算监督,管紧政府钱袋子。常委会先后制定了市本级财政预算审查监督暂行办法、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监督暂行办法、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建议暂行办法、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暂行办法。常委会在预算审查前广泛吸收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注重预算监督的超前性,预算审查中完善预算监督制度,增强预算监督的规范性,预算审查后加大预算执行监督力度,强化预算执行监督的约束力。
加强任后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常委会审议通过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的实施办法,对履职报告对象的确定、履职报告的主要内容、方式、具体程序、组织实施等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履职报告后,常委会组成人员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进行满意度测评,对总体评价为“不满意”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仍为“不满意”的,将其列为下一年度重新报告履职情况的对象,并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党委组织部门要把人大常委会对干部履职监督情况作为干部考核和使用的重要依据之一。办法明确规定,经第二次测评仍为“不满意”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市委建议调整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工作岗位。制定这一办法,有利于加大干部任后监督力度,使“由人大任命、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理念更加牢固,增强了依法履职、恪尽职守、锐意进取、清正廉洁的意识。
强化代表监督,推进公正司法。常委会制定出台人大代表监督司法案件办理办法,对人大代表监督司法案件的启动条件、监督司法案件的范围、受理程序、处理程序等进行了规定。制定该办法,有利于规范代表监督司法程序和代表监督司法行为,有利于司法C关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进一步推进了法治鄂尔多斯进程。
广播影视办履职评估报告
根据《关于印发<汉滨区机关事业单位履职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汉区编发〔2017〕36号)要求,结合广播影视工作实际,我办认真开展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强化领导,明确责任,认真履行“三定”规定、“九定”方案。
一是我办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细化了广播影视办工作目标任务、宣传工作目标任务和农村公益电影放映目标任务。二是组织各科室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就如何履行“三定”规定、“九定”方案、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转变机关作风等进行了深入讨论,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效率意识得到普遍加强。为广播影视事业、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二、履职尽责,全面开展自查评估工作
(一)职责落实方面。全面履行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三定”规定、“九定”方案赋予的职责,无缺位、错位、越位等问题;履行职责的制度、措施和工作机制完善,有明确的牵头、协调、配合的职责;增强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职的责任心和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为全面完成区委、区政府下达的重点任务分工,及时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职能履行方面。在“三定”规定、“九定”方案的基础上,对职责进行了进一步细化,无职能交叉重叠、衔接不畅的问题。推动部门职能及时进行清理、调整、优化,使职责配置更加衔接紧密、执行顺畅,同时,又将具体职责分解细化落实到每位同志,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依法行政方面。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机制健全,行使行政职权合规合法,程序规范;监督制约机制健全。
(四)机构设置和管理方面。无擅自调整设置机构、擅自增挂牌子及更改机构名称问题。部门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均按“三定”规定、“九定”方案执行,无超编超职数配备人员情况。
社会评价方面。(1)积极做好安全播出工作:认真落实安全播出工作制度,结合实际组织应急技术的培训,对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的异态情况及时做好排查,做到出现问题及时解决,完成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技术防范工程建设任务,确保技术系统配置、设备运行可靠、有效,没有发生安全播出失、泄密和系统内部干扰事件。(2)全力做好广播影视事业建设、加大民生惠民工程力度,完成深度贫困县广播电视“户户通”工程任务:截止2018年9月底户户通工程,已经按程序确定了拟安装的贫困户名单,并召集各镇办文化站长、实施企业项目责任人、各技术骨干等,召开了专题培训会,进一步夯实工作任务、规范工作程序。(3)全面做好公益电影放映工作:我办承担了全区的公益电影放映任务,以农村群众为主要服务对象,覆盖xx个镇办,xxx个行政村(社区),保证一村一月一场电影继续实施农村公益电影放映工程,加大投入,着力改善农村公益电影放映的基础设施条件,培育和发展新型农村电影放映主体,搞活农村电影市场。在办事过程中,积极推行党务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公开办事程序,及时更新党务政务公开栏内容。我办在行业管理中坚持依法行政,在开展广播影视工作中的问题没有出现过投诉与上访案件。
一、领导干部履职审计的特点及作用
(一)领导干部履职审计的特点与优势
全面审计和离任审计是过去人民银行内部审计的主要内容,而领导干部履职审计,与这两者都有很大的不同,具有自身的特点和独特的优势。
与全面审计相比,两者的审计对象不同。全面审计的对象为下属单位,而领导干部履职审计的对象为领导者个人,发现问题后还要认定领导干部应负的责任,审计目标更集中,审计责任更明确,审计过程更严肃,因此,无论是现场审计,还是事后落实整改,都更容易引起审计对象的重视,取得的效果也更好。
与离任审计相比,虽然两者都是对领导干部个人的审计,但审计目的不同。离任审计是事后审计,即在领导干部将要离开原岗位时开展的审计,其审计目的是对审计对象的履职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为人事部门进行干部的考核、调动、任免提供依据。领导干部履职审计是事中审计,其目的是及时发现领导干部履职过程中的不足,督促其整改,从而促进领导干部依法、高效地履行职责。虽然离任审计也涉及对发现问题的整改,但由于整改工作需要新到任的领导来组织实施,而新领导往往情况不十分清楚,因为不是自己的问题,落实整改的责任相对较轻,积极性也不一定很高,整改效果显然不及领导干部履职审计。
(二)领导干部履职审计的作用
与其他审计项目相比,领导干部履职审计在督促问题整改,落实审计成果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把履职审计作为人民银行改进内部审计,进一步实现自我完善的一项重要举措,必将大力促进整个人民银行系统加强内部管理,依法办事,促进效能建设和行风建设。具体说,领导干部履职审计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反腐倡廉的整体功能得到进一步发挥。反腐监督体系,主要是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有上级监督、同级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但每种监督都存在各自的特点和局限性,而对领导干部开展履职审计,弥补了传统干部监督制度的某些缺陷,健全了监督手段,从而有利于及时防止领导干部,是源头治腐的一项重要措施。
2、有利于预防和控制风险。风险是随着事务、具体业务的开展而表现为多种多样,但主要有管理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等,依法履职与监督是并向开展的,如果缺乏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就会使央行领导干部履职过程中出现失误,甚至犯各种错误,直至违法乱纪。对领导干部的履职审计,由于从事后的检查向事中执行、事前的制度完善的提前介入,并开展经常性的审计监督,能及时督促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公正地处理日常事务,并正确有效地执行金融政策,协调辖区金融工作,促进当地经济、金融的稳健发展,从而达到进一步完善金融生态环境的目的。
3、有利于对领导干部作出经常性的评价。每次履职审计,都应对领导干部传达、贯彻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总行规章制度及上级行的决策情况,组织参与决策情况、内部控制管理、履行业务管理职责及个人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评价,由于评价是在审计检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进行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客观性和公正性,有利于组织人事部门及时掌握和了解领导干部的管理能力、思想素质等,为提拔和使用干部提供依据。同时有利于促进领导干部健康成长,更好更深入地完善各项制度,贯彻执行各项规章,更加深刻地研究、理解和认识各种现代管理方法,从而更加有效地预防、发现和纠正各种可能发生的风险。
二、开展领导干部履职审计的缺陷及难点
(一)审计的范围和重点不明确,责任难以确定
所谓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理解应包括该领导在执行金融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协调辖区金融事务、内部行政和业务管理、组织人事、党风廉政建设等多方面内容,但在实际审计过程中,却往往发现难以操作。
一是审计范围不全面、审计内容不明确。现在出台的履职审计办法,缺少组织人事、党风廉政建设等内容,难以全面反映领导干部履职全貌。同时,由于缺少具体内容的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帽子大,内容少”的情况,对一些审计事项如维护金融稳定、协调辖区金融事务、组织人事等等,不知具体从哪里入手,漫无头绪。
二是审计重点不突出。既然是领导干部履职审计,就需要紧紧围绕领导干部的个人工作职责,作为审计的重点。但目前的状况是,在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中,其他工作人员都有明确详细的岗位职责和责任书,恰恰行长没有。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根据下一级向上一级负责的原则,通常由上级对下级制定岗位职责,签订岗位责任书,而行长直接对上级行负责,其岗位责任本应由上级行签订,但一般分支行在制定岗位责任制,通常是对辖属行整体提出要求,而不会对其行长制定详细明确的职责。这样一来,在履职审计中,具体确认行长应具体承担哪些职责,哪些事项应属于审计的范围,就有一定的困难。在实际进行履职审计中,往往出现审计内容和原有的全面审计基本相同,大量人力投入到对日常性、事务性、操作性业务的检查中去,审计重点不突出。
三是审计对象应承担的责任难以确定。对于在履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如何确定审计对象应承担的责任,也不容易。在“履职审计办法”中,把应承担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作了简单的解释即领导干部直接参与的为直接责任,分管部门的问题为主管责任,其他问题为领导责任。但是这种分类方法并不十分科学。举个例子,如果有两家支行的行长,一位分管的部门很少甚至没有,而另一位分管的较多,在履职审计中发现了同样的问题,是否就是前者负领导责任而后者负主管责任?从另一方面看,同为支行行长,相同的职位是否应担负同样的职责,承担相同的责任?这两者是否产生了矛盾?此外,实际检查中遇到问题的多样性,与对领导干部个人责任认定的敏感性,在实际操作中较为困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行长决策到基层操作,在哪一层面以上发生的问题应由行长承担责任?二是问题发生到什么程度应由行长承担责任?例如,对于日常操作上的差错,领导干部是否要承担责任?如果发生大量差错,是否要承担责任?这些问题都有待进一步明确。
(二)审计方法有待完善
根据《履职审计办法》,履职审计的方法有四项:进点公告、问卷调查、资料查阅和座谈、质询、走访等,其中进点公告是履职审计特有的审计方法。目前在开展履职审计中,除增加进点公告外,其他方面通常延用原有审计项目的方法。但由于领导干部履职审计的特殊性,一些审计方法在实际工作中效果很不理想。其一,无法全面、真实、广泛地采集领导干部的个人相关信息。目前采用的问卷调查、座谈等方法,由于不够深入,结果往往流于形式,发言的不是泛泛而谈,讲些空话,就是只褒不贬,刻意回避谈问题、谈不足,从而无法获取真实的信息。其二,缺乏对现有结果过程的审计监督。就目前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的情况看,仍注重对工作结果的审计监督而缺乏对结果过程的监督。这样的审计结果并不能代表被审计对象的整个管理过程或操作过程,无法体现绩效效率。
(三)评价内容不全及审计结论透明度不够
领导干部履职审计,从字面上理解应该是对领导者个人的审计,对人的审计,理应通过审计作出全面的评价。无论是离任审计还是现行的履职审计,由于受审计内容的局限,所谓的评价也只是局限于对所管理的事务和业务工作的评价,缺乏对其领导风格、用人及党风廉政等方面的评价,且现有的评价由于没有统一的评价标准,出现了对领导干部的评价起点低、内容不全、评价对象难以区分清个人还是单位等问题。按照现行履职审计办法规定,审计结论仅报派出审计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本人及被审计单位一概不知,缺乏一定的透明度,剥夺了个人的知情权,也会使被审领导心存疑虑,同时也不利于被审领导所在单位对干部的同级监督。
(四)在审计过程中容易遇到阻力
这种阻力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由于领导干部履职审计是一项新举措,一些领导干部可能对开展这一项目的意义认识不足,容易产生抵触情绪;二是领导干部的下属可能会出于各种原因而对审计工作不支持、不配合;三是普通职工可能会因为对这一审计项目的不了解而产生思想顾忌,明哲保身,不愿真实反映情况。
三、对完善履职审计的思考和建议
(一)完善并制定相应的制度、办法,进一步明确履职审计的范围、内容和责任划分
基本思路是修改完善《履职审计办法》,再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列明所要监督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各项条目,使监督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
1、履职审计中增加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方面的内容,以保证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职审计的完整性。领导干部的勤政廉政、党性原则、选人用人是准确履职的重要基础。从纪检监察角度入手,能够进一步了解对该领导干部履职监督的有关线索,如群众举报、来信来访等;当发现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线索而审计手段无法深入,需要纪检监察部门协助介入的,就可形成监督合力。事前、事中取得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的协助,有助于审计监督目标的更好实现,并能进一步规范对领导干部的管理。
2、《实施细则》应列出具体的审计内容,对领导干部履职审计的各方面内容加以详细描述。要防止出现“帽子大、内容少”的情况,审计范围很全面,具体的审计内容却很少。
3、总行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分工要有一个指导意见,明确行长、副行长的岗位职责,便于领导干部履职审计能在行长承担的职责范围内开展,以便正确把握好审计重点,同时也可以减少基层行长与副行长分工随意情况的发生,便于审计人员确定行长应承担的责任。
4、进一步明确三项责任划分的内容,提出指导性意见,解决“从行长决策到基层操作,在哪一层面以上发生的问题应由行长承担责任?问题发生到什么程度应由行长承担责任?”这两个问题。
5、建立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总体评价的评价标准。
(二)探索审计手段,完善审计方法
一是深化调查和信息采集方法。针对履职审计对象为在任领导,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会、谈话等一般方法不易了解真实可靠的审计信息的实际,可采用“走出去,请进来,内外结合”的方法,扩大调查范围,提高调查深度。二是重视结果过程的审计。通过结果去监督过程是寻求提高绩效的途径,能充分体现绩效效率,并能鼓励和帮助被审计者采取必要措施以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及控制措施,在花费较少精力的基础上取得更多成绩。在方法上可根据年度、月度工作目标,上级行布置的任务,在规定时间内应处理的事务等,在时间上,所耗人、财、物上作出相应评价;也可根据制度对日常事务性、规定性的业务完成情况所耗时间,与所取得的最佳效果进行评价等等。
(三)增强审计结论的透明度
增强审计结论的透明度,有利于群众对审计组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如实反映问题给予积极支持,有利于被审领导接受监督、认真整改,使干部群众更加坚定了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信心;从被审领导所在单位看,审计结论透明,有利于对存在的问题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加强整改,规范管理;审计结论透明对审计部门自身建设、审计能力和水平、审计质量要求也是一个极大的促进和推动。为达到审计结论的公正、透明,建议首先在本单位内公布审计结果,向群众征求审计结果及评价的全面性与正确性,以提高审计结论与处理决定的可信度。其次通过谈话形式向被审计领导反馈审计最终结果,既可消除被审领导的思想顾虑,又增强了履职审计的严肃性。与此同时将审计结论抄送被审领导所在单位,利于实施同级干部监督。
(四)加强监督力度,优化审计环境
大力加强宣传,使辖属机构和单位充分认识到开展领导干部履职审计不是针对个人,而是提高审计效率,强化央行内我完善、自我管理、自我调节能力的需要,是一项制度化的工作。同时,在审计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几种关系:一是审计人员与审计对象的关系,既要调动、保护审计人员的积极性,又要争取审计对象的理解和支持;二是肯定成绩与确认问题的关系,确认问题尤其要客观、公正;三是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的关系,在具体处理中可以抓大放小,大事处理、小事提醒。
一、人民银行绩效审计评价内容的控制与安排
(一)依法设计人民银行绩效审计评价目标。人民银行绩效审计评价目标可以简明地确定为:分析分支机构人力、资金、物资和信息资源使用的经济性;通过对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工作运行秩序、工作运行效率的审计评价,评价和提高分支机构履行中央银行职责的效率和效果;对被审计分支机构实现既定目标的程度和所造成的各种影响进行报告,为决策层提供相关的评价意见,防范分支机构及工作人员履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类风险。
(二)科学设计人民银行绩效审计评价内容。人民银行绩效审计评价核心的内容,是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所界定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人民银行的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对被审计单位和审计对象履行职责行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价。因而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绩效审计评价应该既要强调共性原则,关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整个履职过程各个环节的合规性,又要强调个性特征,突出重点,着重考核工作绩效。
1.合规性。包括内设机构工作岗位设置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岗位职责是否严谨、完善,与履职相关的政策法规和岗位操作程序是否得到贯彻落实,履职过程中各个程序、环节是否都符合法律和制度规定。
2.有效性。其结果即表现为工作绩效,所谓有效性包括有效率、有效果和有效益。有效率是指完成工作任务效率高、成本低;有效果是指履职取得预期结果;有效益是指履职过程及结果产生了正的外部效应,履行工作岗位职能对维护金融稳定、贯彻货币政策或是改善金融服务等产生综合社会效应。工作绩效是审计评价的重点所在,在具体评价中应适当增加其权重比例。
3.必要性。为综合性审计评价内容,即在对工作人员履职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的基础上,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岗位设置存在的必要进行评价,评价的核心是该内设机构及内设岗位是否有存在必要,内设机构负责人在本职岗位上必备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能力,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胜任该岗位所必需的综合素质和专业岗位知识,进而作出是否设置和内设机构及相关岗位,内设机构的工作人员是否有资质留任该岗位。
(三)科学把握人民银行绩效审计评价重点。一是工作业绩评价。工作业绩是绩效审计评价的主要内容,工作业绩好坏可以参照上级下达的任期工作综合考评指标或办法、同类先进单位达到的管理水平、单位本身历史上最高业绩水平,上级行通报的工作考评以及组织人事部门年度考核等;二是职责履行评价。重点对行级领导、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要害岗位工作人员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价,评价被审计对象是否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抓好上级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推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三是财务成果评价。评价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并对财务管理措施、办法和成效进行评价;四是资金安全风险评价。主要对存贷款资金、联行资金、清算资金、国库资金、发行基金的安全性和风险性状况进行评价;五是内部控制评价。评价各业务部门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内控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内控制度的检查、监督情况;评价内控目标的明确性、内控制度的适应性;内部控制的整体性、健全性及有效性以及内部控制的风险水平。
(四)科学设计人民银行绩效审计评价标准。一是要遵循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有关规章制度;二是要结合被评价对象的内部控制和业务运作的实际情况;三是既要首先考虑到并体现出管理层的意图、要求和目标,又要充分征求和尊重被评价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四是要根据中央银行业务的发展变化不断进行调整、修改、补充和完善;五是评价标准要客观、合理、清晰、详细,在可能的情况下,力求制定的评价标准定量化、指标化,建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量化评价体系,便于评价双方参照、操作、执行和规范。
(五)合理设计人民银行绩效审计评价指标。对人民银行绩效审计评价应实行“量化考核,综合评价”的方法,为此应设置一套考核评价指标,通过量化计分,作出定性评价。人民银行绩效评价指标级次可以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或更多层次。一般可以设立三级指标体系,一级指标是反映分支机构绩效的综合指标,可围绕政务管理、履行职责和资源管理来进行设计。二级指标是对一级指标的进一步细分,是反映机构绩效的中介指标。三级指标是具体的评价指标。由共同类指标和个性类指标构成。共同类指标是指不分层级、不分部门,对人民银行所有分支机构都必须加以考核的指标。个性类指标是指根据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不同层级、不同部门、不同业务设计的。人民银行绩效评价指标可以具体分为:
1.政务管理指标。政务管理指标应包括行政决策、行政效率和政务信息等方面。其中:行政决策应包括决策程序、执行决策程序、决策失误率;行政效率应包括人均业务量、人均占有资源量、工作事项的响应时间等;政务信息应包括信息畅通度、信息错误率等。
2.履行职责指标。履行职责指标应包括完成职责、行为影响、行为潜能等方面。其中:完成职责应包括完成任务比率、完成的程度如何、完成的质量,行为违规率,社会公众满意率;行为影响应包括对区域经济金融发展的贡献率;发挥潜能应包括行为改进程度、建议采用率等。
3.资源管理指标。资源管理指标包括人力资源管理和财务预算管理。其中:人力资源管理应包括领导班子的团队精神、人员适应工作的程度等;财务预算管理应包括内部控制有效性、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违规率等。
二、对人民银行绩效审计评价风险的控制与安排
1.合法性原则。即对绩效审计评价的内容及依据必须合法。这包含两个方面:一工作人员不得越权审计;二审计过程中不得违规。
2.客观性原则。即对绩效审计评价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要防止产生先入为主的倾向,而是要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把被审计对象工作绩效情况查深查透;要防止“因果倒置”。即既要检查被审计对象审计期限内履职的起始过程,又要看其履职的最终结果,既注重过程又尊重结果,不能只看过程,不计结果,更不能只看结果,不计履职过程的合规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3.谨慎性原则。在审计评价时,注意做到“五个不能”:超出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能作为审计评价的内容;被审计工作人员不能提供相关的资料,致使审计组不能进行审计的事项和内容,审计不能评价;受客观条件的局限,审计组无法对审计事项进行全面的审计查证,不能评价或者作出保留性评价意见;由于缺乏评价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内部控制制度,或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明显不符合客观实际,无法评价的(不应据此评价的)不能评价;不管是同级监督还是下查一级,审计人员均要克服“情面”心理,不能蜻蜓点水、避重就轻一带而过,也不能模棱两可、闪烁其辞。
三、对人民银行绩效审计评价方法的控制与安排
人民银行绩效审计评价方法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采取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以定量评价为基础,以列举客观事实和数据为主要形式,综合运用图表法进行评价;二是评价以现场评价为主,结合开展辅的非现场评价;三是评价与审计检查、综合分析等内审手段相结合。具体的评价方法有:
1.目标评价法。主要采用比较分析方法,通过绩效与标准的对比,来确定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项目是否实现预期的要求或目标。
2.因素分析法。这是在目标评价法评价结果的基础上,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目标实现的情况进行全面评价,以分析对目标实现产生影响的各种因素的影响程度。
3.比较评价法。这要求首先确定与评价分支机构活动相关的单位作为参照系,把参照单位好的做法作为进行评价的标准,并将被评价分支机构的活动或目标实现情况与之相比较,看其在多大程度上符合这个参照标准。比较分析法包括因素比较和结果比较,反映的是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活动的效果和效率。
4.工作标准评价法。这是以工作为中心,以被评价分支机构的工作活动为评估点,分析评价被评估单位活动与工作标准之间的差异。这种方法是建立在工作分析和职位分类基础上的。
在绩效审计中,对绩效结果的评价可以采取评分的方式,评价分值由定量指标评价得分+定性指标评价得分构成。定量指标评价得分可以通过直接计算获得。定性指标评价得分可以将定性标准从高到低划分为不同档如A、B、C、D、E五档评语,同时规定每档评语的具体要求、基本边界和分值、权重。超级秘书网
四、对人民银行绩效审计评价要求的控制与安排
1.提高认识,增强内审人员对审计评价工作的重视程度,解决好“认识关”。内审人员应充分认识到审计评价事关内审工作的全局,不能等闲视之。审计评价工作做得好,可以树立内审部门依法行政的形象和威信,反之必然会带来一系列的负面效应。
Xxxx3月份工作报告
Xxxxxx:
根据总行要求,现对委派会计的工作向总行财务计划部进行报告。
一、本分理处基本情况
本月存款余额万元,存款日均万元。中间业务收入余额0.53万元。
二、本月培训情况
本月开展技能训练4次,累计时长5小时。
三、安全保卫方面:能够认真执行制度,各项登记薄使用正确。出入库有专人管理,钥匙交接合规,各种安防设置齐全、有效。
四、自身履职情况:认真执行总行关于会计委派的相关制度。以完善会计监督为已任,在工作中认真履行委派会计的职责,监督本分理处各项业务合规、合法运营。对违反操作规程的坚决进行制止。在分理处全员的共同努力下圆满的完成了本月的会计工作。
五、监督情况:在一个月的工作中,各岗位能够严格按照制度进行工作,没有违法、违规、违纪现象。在工作中全体工作人员能够认真履行制度,不存在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委派会计违反制度管理及提供虚假信息的现象。
七、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方面:能够认真履行“一日三碰库” 制度,并做好查库工作。凭证的审核,记帐,传票的传递,手续的流转上完全符合制度要求。
关键词:监理履职;审计重点;审计方法
前言
工程监理制度于1988年开始在我国进行试点,到1996年在全国全面推行至今,已经作为我国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标志,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当然,该制度在推行过程中,也存在监理工作不到位等诸多问题。审计通过对工程监理在控制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造价;进行安全管理、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各方工作关系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评价,查找工程监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改进建议,以促进工程监理的监督、咨询水平。本文将从如何有效开展工程监理履职审计,真实反映工程监理履职效果,审计关注重点和审计方法确定进行探讨
1工程监理的基本涵义
“监理”一词是外来语,出自日本,在汉语词典与英语词汇里,均无明确定义,但这不影响监理作为一种国际惯例在全球一体化进程中发挥作用。具体来说,监理没有管理的权限,它只是一个中间环节,更多的是为业主实行监督和咨询的义务,疏理协调项目的管理使之更快、更准确、更完整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在我国,什么是工程监理?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联合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明确提出建设工程监理的定义:“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2 工程监理履职审计的重点
监理单位除了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外,还要严格遵守监理工作程序和要求,监理人员也要按要求持证上岗和开展工作,正确处理各方的利益和矛盾。因此,监理工作相对复杂,仍存在各种问题和不足。对工程监理履职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价,审计人员除具备专业知识外,还应熟悉监理工作的程序和要求,掌握监理工程项目的情况,难度较大,审计工作不可能全面覆盖。为此,在开展过程中,要选择经济、社会效益影响大,多方工作关系协调复杂的工程项目作为审计对象,监理履职审计的重点就相对明确
1 严格执行监理资质审查
对于监理相关资质的审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中,对工程监理企业承接项目监理资质要求,执行“建设部令第158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版)”,企业不得从事超出许可范围内的工程监理活动;对工程监理人员资格证书要求,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规定,监理人员必须在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监理资质审查容不得半点马虎,国家为什么要推行强制工程监理?一个重要原因,工程建设好坏,不仅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更关系到百姓民生,国家就是要通过监理企业作为第三方,严格按照法律责任的规定,制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建设行为,促进建筑市场规范化。监理企业是否有承接项目资质,监理人员是否有监理从业资格,将严重影响整个建设工程,不仅体现在建设工程是否合法合规实施,更决定了工程建设投资、进度与质量控制执行的好坏,这也成为监理履职审计的关注重点
2 现场施工监理执行情况
监理企业履职管理能力的高低,往往体现在对建设工程现场施工的监理执行力度上
首先,审查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建立、监理组织机构形式、监理人员构成等。其中重点关注监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严格实行了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有无正式任命文件;监理人员是否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廉洁从业,有无诚信反馈意见;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是否合理编制并有效执行;监理资料(日报、月报、会议纪要、监理记录、进出场报验等)是否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监理公章管理、使用是否合规等
其次,关注监理在施工阶段的审查工作。监理工作程序是否按要求制订,是否能体现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是否真实体现监理工作效果;施工前监理是否审查承(分)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质量、安全、技术等管理制度、施工人员资格证书,工程开工报验资料等记录;审查监理召开施工现场工作例会纪录,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各方信息沟通、资源共享是否顺畅;监理是否及时、有效协调各方关系,解决施工问题;下达工程停(复)工命令的依据以及执行整改情况,是否按规定签发监理书面决定等
最后,审查监理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程进度的控制是否有效。质量与安全控制方面:审查新工艺、新材料等的监理论证,隐蔽工程施工,质量缺陷检查整改情况,施工中存在的重大质量隐患处置,质量事故处理结果的跟踪与验收等;造价控制方面:监理人员是否严格执行施工合同,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履行审批程序,及时核实变更签证工作量,是否准确把握对设计变更、施工变更、工程量签证以及材料改代的确认。进度控制方面:审查监理审批、检查承包单位各项施工进度计划与实施情况,监理是否全过程进行了施工进度风险分析与控制,是否同步记录并随时向建设单位通报进度进展情况,是否采取控制优化工程进度措施等
3 竣工验收与质量保修期监理执行情况
工程收尾阶段,或者称之为基本完成阶段,监理工作表面看像是基本完成,然而恰相反,这时候的监理工作虽少,监理责任依然重大
审计工作需要做进一步延伸,关注该阶段可能出现的风险:监理是否及时审查承包单位竣工资料;监理是否对竣工预验收、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监督整改;监理是否按规定签署竣工验收报告;保修期内,监理是否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记录、验收和分析等
4 工程项目监理收费
工程监理是一种有偿的工程咨询服务,它即不同于施工单位的直接生产活动,也不同于建设单位的直接投资活动,它通过服务于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来获取服务性报酬,这一活动严格按照监理合同和其它有关工程建设合同来实施的,是受到法律约束和保护的
为此,在监理履职审计过程中,对工程监理费计取依据合理与否,工程监理费结算及时与否,以及工程监理费实际到帐对监理企业的影响等方面,均应做相应审查
工程监理履职审计的基本方法
审计方法的选用应能体现最佳审计效果,同时能够满足审计实施过程中取得证据的完整性、客观性、相关性需要。在工程监理履职审计过程中,建议使用以下方法
1、综合信息获取方法
查阅并分析相关资质证书、管理制度、会议记录、日(周、月、年)报、年度工作总结,抽查经济合同、网络新闻信息资料、廉政建设管理、效能监察资料、举报台账等,这种方法突出综合性,优点是获取资料信息相对全面完整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计划,今年3月以来,全省人大上下联动,深化对法院、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情况的监督。省人大常委会对此十分重视,召开视频会议进行专题部署,常委会各位副主任分别带队到各市进行专项检查,推动了司法监督的深入开展。内务司法委员会认真拟定工作方案,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地公检法司机关和相关部门的情况介绍,征求人大代表、律师和基层群众的意见,了解社区矫正、刑满释放人员的反映,实地察看执法办案场所,及时将调研情况以口头和书面形式逐个向公检法司机关作了反馈。各市、县(市、区)人大根据统一部署,扎实开展了各具特点的深化司法监督工作。全省公检法司机关周密部署,落实措施,自查自纠,务实推进,积极配合人大监督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今年深化司法监督工作的主要特点
(一)把握了指导思想的一贯性。本届以来,省人大对公检法司机关陆续开展了修改后的刑诉法执行情况的监督、规范执法公正司法情况的监督。今年,根据省委、省人大主要领导的要求,对公检法司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情况深化监督。在连续三年的专项监督中,每年确定一个主题,循序渐进,由浅入深,全面促进我省的司(执)法工作更加规范公正,把握了司法监督指导思想的一贯性,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公检法司机关的要求和期待。
(二)把握了工作推动的协同性。全省人大系统和公检法司机关对深化司法监督工作协调联动,配合默契。省人大内司委深入多地开展调研,先后召开三次全省人大内司工作座谈会进行专题研究,并通过实地检查、工作简报等形式,指导各地把握节奏,协同推进。省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厅、司法厅分别运用案件评查、专项督察、执法考评等方式,指导各地开展自查自纠,边查边改。与此同时,各市、县(市、区)制定方案,深入推进,在贯彻省人大部署要求的同时,结合本地实际,坚持多措并举。杭州市将深化司法监督与反贪反渎、经济犯罪侦查等专项监督工作相结合;宁波、舟山市与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相结合;温州市突出立案和执行两个重点问题、金华市突出主要业务部门和基层庭队所两个重点对象开展监督;湖州市专门组织了关注公正司法、代表一线视察活动;嘉兴、衢州市深入市县司(执)法基层单位逐个听取意见;绍兴、丽水市列出问题清单进行“健康体检”;台州市早谋划早部署,严格督促自查自纠工作。各市人大工作各具特色,效果逐步显现。
(三)把握了深化监督的创新性。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各级人大以发现问题、梳理问题、指出问题、督促整改问题为重点,深入推进司法监督工作。情况反馈后,公检法司机关普遍认为,指出的问题实事求是,客观实在,对推进公检法司机关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表示认真整改。二是改进调研方式。既有面对面听取公检法司机关的汇报,又有背靠背征求纪委、政法委、等部门的意见;既直接听取律师、基层干部群众、企业家代表的意见建议,又深入实地了解监狱服刑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看守所羁押人员的反映,获取了大量第一手资料,增加了调研的实效性。三是把握关键环节。在调研的基础上,内司委分别上门召开座谈会,向公检法司机关主要领导当面反馈调研情况,对成绩充分肯定,对问题直接指出,意见建议实实在在。公检法司机关向常委会的专项报告,不讲常规工作,而是就反馈问题的整改情况向常委会作报告,随后进行满意度测评,目的在于进一步促进整改。
(四)把握了代表参与的广泛性。全省人大在深化司法监督工作中,注重发挥省、市、县三级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广泛征求代表意见建议,积极邀请代表参与调研活动。省人大内司委在代表履职平台上向省人大代表发函征求意见,并对征集到的意见进行认真梳理和吸收。每次调研活动,都邀请当地三级人大代表参加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广大代表对深化司法监督工作也给予了大力支持,有的省人大代表全程参与了省人大内司委在当地组织的调研活动。
(五)把握了问题整改的实效性。省人大内司委向省公检法司机关反馈意见后,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即认真研究,有的当场作出分工,有的专门召开党委会和全省电视电话会,研究整改举措,分解落实任务。反馈至今不到2个月,整改工作初见成效,对一些能够整改的问题立即进行了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问题也落实了责任,列出了计划。深化司法监督工作开展以来,省法院、省检察院联合出台了法官检察官从严管理七条规定;省法院开展了千名律师民主测评活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执业的措施意见》;省检察院围绕涉案款物清理、律师会见制度落实等重点问题,对11个市检察院和20个县级检察院进行了专项督察;省公安厅修订完善了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办法;省司法厅会同公检法出台了《关于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二、公检法司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的基本情况
(一)主要成效
调研中,各方对近年来公检法司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
1.队伍素质有提升。公检法司机关重视加强对司(执)法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和教育引导,不断提高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通过“三严三实”等主题教育活动,引导司(执)法工作人员强化纪律意识,积极践行司(执)法为民宗旨。加强廉政警示教育,督促司(执)法工作人员严守铁规禁令,切实改进作风,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2.制度建设有深化。公检法司机关重视制度建设,努力把司(执)法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切实规范司(执)法行为。结合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法院系统探索建立科学量化的案件质量监管机制,针对办案涉及的各个环节,自动生成办案数据 “体检表”,运用大数据分析办案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积极推广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转变司法工作人员办案方式,规范办案行为。公安机关围绕“又好又多”执法办案体系,以执法规范化工作为抓手,规范执法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及时出善有关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罪犯奖惩考核办法等规章制度,指导执法实践。
3.司(执)法公开有推进。省法院高度重视“阳光司法”,连续几年请第三方机构对全省各级法院司法公开工作进行评估,并公布结果。在中国社科院2015年中国司法透明指数评估中,浙江省高院、宁波市中院、宁波海事法院均列全国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和海事法院榜首。检察机关着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检察”机制,推进互联网上案件流程信息公开、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等机制,邀请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推动检务公开。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积极推行警务公开、狱务公开,开发执法办案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方便群众及时了解执法办案信息。
4.司(执)法保障有加强。公检法司机关通过加强硬件设施和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强化司(执)法保障,规范司(执)法行为。法院系统扎实推进“浙江法院互联网+审判”改革项目,“点对点”网上查控财产执行机制、网上司法拍卖机制、数字化法庭改革等多项措施,已经运行。检察机关加强办案工作区建设,完善同步录音录像设施,用技术手段规范自侦工作。公安机关大力推进办案功能区建设,不断规范办案区的设置、管理、使用。司法行政机关全面深化智能化现代文明监狱建设,对监管区域、执法岗位的视频监控实现了全覆盖,同时积极推进县级社区矫正指挥中心和执法大队建设,不断完善监管教育帮扶体系。
(二)主要问题
调研中,各方也反映了公检法司机关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省人大内司委针对公检法司的具体情况,分别作了梳理,经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已当面作了反馈。归纳来看,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司(执)法理念有待进一步端正。一些基层司(执)法工作人员仍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重办案轻规范、重口供轻其他证据的问题,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司(执)法理念还需要进一步转变。少数司(执)法工作人员为民服务意识还不够强,工作不够细致,作风不够深入,律己不够严格,影响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认识与认同。少数司(执)法工作人员执法不够严格,程序不够规范,简单就案办案,办案社会效果不佳。
2.严格、规范司(执)法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是有的公安办案人员调查取证不够细致,证据收集保存不够全面规范,有的基层公安机关办案工作区使用不够规范,有的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还不够到位。公安协辅警人员数量众多,素质参差不齐,问题反映较多,影响了公安整体形象。看守所对入所羁押人员以健康为由拒绝收押的情况依然存在,有关方面对此反映强烈。二是有的基层检察人员在办理自侦案件时,没有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正常的休息时间,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的执行还不够严格,职务犯罪案件律师会见难的问题反映也较多。三是有的法院立案登记标准的执行不够统一,立案难现象依旧存在。民事执行工作意见反映比较集中,法院的案件执结率与群众的实际感受相差较大。四是有的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理念还有待进一步转变,社区矫正工作措施手段还较为单一。此外,基层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考核工作反映也比较多,有的为了完成考核任务,忽视执法过程的规范,影响执法质量。
3.廉洁司(执)法的标准有待进一步提高。公检法司机关经过多年努力,采取多种措施强化管理,加强廉政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调研中大家也提出,公检法司机关队伍庞大,管理难度大,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环境,廉政风险也不容忽视,少数司(执)法工作人员身份意识欠缺,与当事人交往过密,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情况依然存在,有一定数量的司(执)法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刑事和行政处分。据省检察院提供的数据,2013年至2015年6月,全省检察机关共查处公检法司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163人,其中,贪污贿赂犯罪62人,渎职侵权犯罪101人。公检法司机关内部也各自立案查处了一定数量的违法违纪案件,涉及、失职渎职、违反工作纪律、违公德等几个方面。
三、进一步推进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的意见建议
(一)进一步提升队伍素质。规范和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永恒追求。要切实加强队伍教育管理,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法治的队伍。一是提升思想理念。要继续深入学习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继续深化“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大力提升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法治理念和宗旨意识。二是提升司(执)法能力。要继续加强法律和业务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转变执法理念,提高办案能力,要切实加强对下指导,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类型案件,提高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加强人才梯次配备,促进队伍良性发展。三是提升职业道德。要加强教育引导,树立法律信仰,增强职业荣誉感。要从严管理队伍,牢固树立底线和红线思维,严格防止与当事人、律师的非正常接触,严格约束业外活动,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要认真剖析违法违纪案例,举一反三,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队伍。
(二)进一步强化制度落实。通过多年的努力,公检法司机关各项工作的制度日趋完善,关键还是要狠抓落实。一是加强制度学习,要通过学习让每个人对各项制度了然于胸、内化于心。二是规范制度落实,要切实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同一事项要尽量统一做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执行异化。三是强化落实责任,要建立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制,执行不力的要严肃追究,以切实强化制度执行力。四是强化监督推动,要通过内外部监督机制,切实推进制度落实。
(三)进一步深化监督管理。要按照中央的要求,结合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推动体制机制完善,提高工作实效。严格落实司(执)法责任制和内外部人员干预执法办案登记报告等制度,加强监督制约,高标准严要求,切实规范司(执)法权力的配置和运行。一是要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上对下的监督管理,落实后置环节对前置环节的监督制约,实现司(执)法的全过程留痕。要认真研究考核评估工作,科学设定考核内容,消除消极因素,发挥积极作用。二是要完善公检法司机关之间相互监督制约机制,按照刑诉法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相互间科学的配合和制约机制。三是要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敢于监督更要善于监督。四是要健全制度、畅通渠道,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四)进一步完善工作保障。要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立完善的执业保障体系。进一步加大科技投入,深化信息化建设,向科技要人力要效率,切实提高执法办案质量和水平。积极稳妥推行员额制改革,切实防止骨干人才流失,稳定队伍,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进一步关心关爱队伍,提高待遇,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切实增强队伍凝聚力,做到事业留人、待遇留人、感情留人。进一步加大对公检法司机关工作的正面宣传,让公众了解、理解、支持公检法司机关工作。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大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为公检法司机关的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司(执)法环境。
【关键词】内部控制;独立董事;地理特征;公司治理
一、引言
治理企业,内控先行。独立董事最先是通过成为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的方式参与到公司治理之中,纵观公司治理现实,大股东掏空、内部人控制、财务欺诈、审计失败事件屡屡曝出,致使“花瓶董事”的阴影仍然挥之不去。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上市公司中存在着大量的异地独立董事,而众多的异地独立董事由于地理位置的限制难以亲临企业,监督效力往往缩水,这无疑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产生了负面影响。
我国财政部等五部委于2008年联合实施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中对内部控制目标的确定界定为现阶段内部管理混乱的企业构建现代公司治理制度提供了科学指引,尤其是对处于争议漩涡中的独立董事应如何在内部控制中实现其作用定位以及功能发挥等问题提供了合理、有效的解决途径。本文将结合内部控制五大要素对独立董事发挥监督和咨询两大职能的影响路径进行探讨,并分析独立董事的地理位置的远近是否会影响企业内部控制质量。
二、路径分析
根据独立董事常驻地理位置与任职公司所在地是否一致,我们将独立董事区分为异地独立董事和同地独立董事两个类型。在路径分析部分,文章的分析遵从这样的逻辑:首先分析内控五大要素(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与沟通、监督检查)的核心成分,进而分析独立董事对于核心成分的影响效力,最后再结合独立董事的地理位置特征阐述影响效力的多寡。
(一)内部环境影响路径
内部环境,是影响、制约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的各种内部因素的总称,是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独立董事在进驻企业的过程中,其专业背景、性格秉性、处事风格都将通过董事会会议、决策执行、审计委员会实施监督等过程影响企业文化、人力资源政策、内部审计机制、反舞弊机制等内容。而作为工作地不在企业的独立董事,由于无法亲临现场,其履职效率必然受到影响。因此。相比于异地独立董事而言,同地的独立董事具有先天的优势处理公司事务,对于内部环境的影响效力也更大。
(二)风险评估的影响路径
风险评估,是及时识别、科学分析影响企业战略和经营管理目标实现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并采取应对策略的过程,是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和内容。独立董事在公司审计委员会中通过观察、聆听和询问的方式对企业风险进行分析、识别。在独立董事的监督下,企业更容易无偏误地达到内部控制的合规性目标,也能更顺畅地进行风险评估过程。因此,对于同地独立董事而言,其亲身参与企业的监督活动将促进企业内部控制质量的提升,而异地独立董事的促进作用则相较前者减弱良多。
(三)控制措施影响路径
独立董事在监督企业职责分工控制、授权控制、审核批准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系统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经济活动分析控制、绩效考评控制、信息技术控制时的作用力大小,也和地域远近有很大关联。由于同地独立董事天然就具有监控低成本的优势,其信息渠道丰富、参与企业监控的程度自然高于异地独立董事,因此,在控制环节,同地独立董事可以及时对企业控制环节出现的问题提出异议,并对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其处理风险点的速度由于亲临企业而大大加快。在控制环节出现重大问题时可以及时制止并干预舞弊的发生,并可以通过发表独立意见向公众传递信号,使得公司问题得以暴露在公众视野之下,这也促使了企业尽快解决问题。
(四)信息与沟通影响路径
信息与沟通主要包括信息的收集机制及在企业内部和与企业外部有关方面的沟通机制,而在信息采集、信息收集的过程中,独立董事通过自身信息源收集以及外界信息辐射获得信息,这些带有信息含量的内容将通过独立董事的专业判断转化为企业所面临的现实问题。而沟通环节的全员参与,也使得在同地的独立董事有更为可靠的信息来源,同时其获得信息的链条环节也更少,保证了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因此,同城的独立董事在发挥其监督和咨询作用时能更好地促进企业上下层级的信息交流,也更便于企业高层和基层生产组相互了解,而企业的内部控制质量也因为同地独立董事的积极作用而得到提升。
(五)监督检查影响路径
监督检查,是企业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估,形成书面报告并作出相应处理的过程。在该环节,独立董事监督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整体情况、对内部控制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些方面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并对相应检查报告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在内控自我评价的过程中,就需要独立董事基于公允公正的角度对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给出合理而专业的参考意见。而由于异地独立董事无法获得如同同地独立董事一样的信息优势,其对公司内部控制的知晓度和参与度就会大打折扣,因此,异地独立董事履行监督职能的效力不足。
三、结论
综上所述,同地独立董事能够亲临企业,通过与企业的管理层、董事会、职工的询问、聆听、交流,可以从自我层面搜集企业关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证据,并针对缺陷提出专业的建议和改善措施,更好地行使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同时,同地的独立董事有更大的机率与管理层交流,也更能针对管理层的决策提供建议,更好地行使独立董事的咨询职能。因此,在制定独立董事相关职业规范时,政策制定者可以将独立董事的地理特征纳入考量范围,进而保证独立董事的履职效率,真正让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发挥应有的效力。
参考文献:
[1]陈运森,谢德仁.网络位置、独立董事治理与投资效率[J].管理世界,2011(7)
[2]刘浩,唐松,楼俊.独立董事:监督还是咨询?――银行背景独立董事对企业信贷融资影响研究[J].管理世界,2012(01)
强化代表建议意见办理工作。常委会高度重视代表建议意见办理工作,始终坚持以代表建议意见办成率、代表满意率来衡量代表工作成效,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m监督权落到实处。按照《*市*区人大常委会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暂行办法》,对年初人代会期间代表提出的42件建议意见,经过主任会议认真研究,常委会召开了专题交办会,对“一府两院”及其职能部门具体承办单位提出了具体的办理要求和办理时限,明确了承办单位的承办责任和常委会内设机构的督办责任。在承办部门认真办理和常委会有针对性的督办落实下,代表建议意见都得到了较好落实,常委会会议还专题听取和审议了区人民政府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并邀请了相关代表列席会议,增强办理结果透明度,代表们对代表建议意见的办理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确保了代表建议意见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对常委会8月份开展集中联系代表工作中征集到的51件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经过两次主任会议研究,常委会在向“一府两院”转交《关于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中联系代表情况的报告》基础上,决定对常委会认为目前应重点考虑并予以解决的5件代表建议意见、今后应引起职能部门高度关注的9件代表建议意见进行重点督办,目前已经召开了专题交办会,正式交承办部门限期办理。常委会将持续关注代表建议意见落实情况,切实加大督办力度,确保落实。
全力组织好代表视察工作。2009年常委会共组织了4次代表视察,主要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现代农业发展、社区建设和政府十件惠民实事落实情况等四个方面。组织视察时,扩大了代表参与面,重视发挥各个界别代表的作用,重点吸收基层代表、熟悉相关工作的代表参加视察,并认真征集、转办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关部门及时反馈了办理结果。按照常委会“将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作为人大工作监督重点”的总体要求,常委会组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视察,在肯定工作的同时,提出了要进一步加大“消法”的宣传力度,增强群众依法维权意识,提升经营者自律守法意识;加强基层维权网络建设,使消费维权工作向基层、向农村延伸;加强对食品、农资及日用品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不法行为;加强部门协调,整合维权资源,形成齐抓共管、密切配合的维权工作态势等意见建议转交区人民政府办理,推动我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积极开展代表专题调研活动。为增强代表履职积极性,充分发挥代表参政、督政作用,常委会确立了2个调研课题,先后组织15名相关界别的市区两级人大代表开展了代表专题调研活动,并撰写了专题调研报告,为区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一是开展了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情况的专题调研。调研过程中,代表们认为,我区城乡规划工作近年来取得了很大进展,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的稳步发展。针对制约我区城市可持续发展和统筹城乡发展的一些问题,代表们提出要进一步理顺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按照属地管理、提高效率的原则,积极争取市政府理顺城市管理体制,给予*区一定的参与城市规划的职能;切实加强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在规划决策中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建议,提高规划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合理规划生产建设、生活居住、公共设施区域,统筹生产区、商业区、生活区、城市绿地等空间布局,建设一批彰显*历史文化特色、提升城市品位的特色街区和标志性建筑,打造我区的精品工程和城市品牌等方面的建议意见。二是开展了职业教育发展情况的专题调研。针对我区职业教育发展现状,常委会提出了要进一步加强对职业教育资源配置、办学保障等方面的统筹管理;加大职业教育投入,强化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正确把握职业教育方向,推进职业教育深入发展等建议意见。
注重提高代表素质。常委会把提高代表素质作为发挥代表作用的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在经常性组织代表参加常委会检查、视察、调研活动和坚持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基础上,还注重提高代表的政治理论修养和人大工作能力。一是坚持代表学习经常化。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组建代表小组、建立代表小组学习、活动制度,借助村“两委”换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契机,认真组织代表小组学习政治理论、法律法规、经济理论以及人大业务知识。常委会通过联系走访代表等活动,及时通报全区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和人大常委会重要工作安排,保障代表更广泛的知情权。二是邀请市人大领导结合代表法和地方组织法,就人大代表如何履职、如何发挥代表作用开展了2期代表集中培训。特别是近期即将召开的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前,我们将对所有人大代表开展一次集中培训,这对于我区更好地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更好地开展全区人大工作,将起到重要的指导和促进作用。
二、扎实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和谐发展氛围,支持促进发展显现新成效
积极促进经济健康运行。按照区委提出的坚持率先发展、更好发展、更快发展的目标,常委会就全区经济运行情况,积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围绕全区突出抓好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的工作中心,专题审议了关于招商引资工作情况的报告,高度关注重点工业项目进展,为推进“工业立区、项目兴区、和谐稳区、富民强区”战略的实施,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持续关注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强化了对预算的审查监督,加大对预算执行审计情况的跟踪监督,常委会会议专题审议了预决算执行情况、国民经济运行情况、预算执行审计等有关经济发展方面的专题报告,对预算部分变更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并做出了相应决定。
高度关注农村改革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使人大代表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精神实质,把代表和群众高度关注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强化农民职业技能教育等工作纳入了监督议题。认真开展了对我区现代农业发展情况的专题视察,提出了要围绕优势产业,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培养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的科技种田水平和劳动致富能力;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注重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健全项目区后期管理机制,发挥好项目区的典型示范带动作用等意见建议。常委会始终保持对民生问题的高度关注,重点督办了代表们提出的诸如:关于我区应高度关注农村教育问题、应加大对化肥等农资产品销售的监管力度、应加大对农村水利基础设施投入和建设力度、大力抓好旱作农业项目试点等建议意见,努力推进我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稳定。
努力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常委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努力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推动依法治区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开展了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职业教育法等三部法律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视察,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区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审判情况的报告,实行了涉法涉诉案件定期反馈和督查制度,并结合相关工作,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切实推进法律法规的有力实施,实现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常委会检查了“五五”普法决议落实情况,执法检查组针对我区普法工作情况,提出了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等重点对象的普法力度,抓好对青少年学生等特定对象的法制教育;积极探索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长效机制,使法制教育延伸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加大法制宣传教育经费投入力度等意见建议。
进一步深化干部监督工作。常委会依法履行对拟任人选的审查、任免程序,切实加强任前监督。对拟任人选的基本情况,坚持提前印发给组成人员充分酝酿,努力把群众的满意度、公认度作为任免干部的重要标准,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常委会采取听工作汇报、组织检查调查、开展代表评议,年终报告履职情况等多种措施,切实强化了对依法任命干部的任后监督。一年来,共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64人次,接受7名同志辞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
三、密切联系与沟通,依法指导基层工作,整体推动全区人大工作取得新进展
主动配合上级人大开展工作。常委会进一步密切与上级人大常委会的联系,积极配合上级人大工作。一年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及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先后来我区开展视察、专题调研,内容涉及我区贯彻实施科学技术普及法、科普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蒙古语文工作条例情况,社区卫生工作开展情况,检察院规范化建设工作情况,以及走访联系代表、慰问贫困群众等多个方面,常委会都积极配合,认真做好服务工作。常委会还认真组织有关组成人员参加上级人大组织的专题业务培训和考察,推动上级人大工作顺利开展的同时,常委会自身工作水平也得到不断提升。
加强与先进地区人大的工作交流。出席了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全市旗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进行了经验交流和工作探讨。接待了锡林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巴林右旗人大常委会对我区新城区建设和人大工作的学习考察。认真组织赴先进地区学习考察活动,汲取外地人大做好预算审查监督、代表建议办理以及新农村建设、第三产业发展等工作的做法与经验,推进了人大工作创新发展。
依法指导基层人大工作。常委会积极探索和改进与乡镇人大的联系方式,进一步增强与乡镇人大的密切联系,加强区乡联动开展工作。一是制定乡镇人大工作指导意见,为乡镇人大开展好工作指出工作努力方向,并就指导意见落实情况,开展了督查调研工作。二是在组织执法检查、视察、调查活动时,采取上下联动的方式相互配合进行。三是开展乡镇之间的横向交流,组织了人大主席经验交流会和业务培训班。四是坚持邀请人大主席列席常委会会议制度,力求扩大参与面,进一步深化了对乡镇人大主席的业务培训。常委会结合代表建议意见,目前正在研究探索街道人大工作机制,以进一步完善全区人大工作体系,全面推进人大工作协调发展。
四、不断强化自身建设,进一步增强服务发展水平,常委会履职能力得到新提高
坚持区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区委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党的意识和大局意识,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在区委领导下开展人大工作,充分发挥人大党组领导保障和机关党员模范带头作用,把区委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人大各项工作之中。坚持重大事项向区委报告制度,及时向区委报告人大工作开展情况,主动争取区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和支持以及对人大干部的培养使用。认真贯彻区委的工作部署,在全区经济工作、社会事业、招商引资、扶贫开发等方面发挥了职能作用。较好地完成了区委部署的重点项目专项推进、乡镇联系点、贫困村包扶点工作任务。
着力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坚持法律法规、政治理论学习的经常化,以学习促进思想解放、素质提高,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和议政督政水平。在常委会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视察和道路交通安全法执法检查前,组织相关专家讲解了法律知识,增强了工作针对性,极大的提升了工作效能。
积极倡导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的务实作风。注重结合常委会议题,安排更多的时间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民情民意,广泛集中民智,以务实的精神和态度,扎实开展工作,增强了常委会审议针对性。加强机关建设,注重对人大干部的教育和培养,增强了机关干部的工作活力,全力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服好务。
在全市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机关)
建设监督员颁证会议上的讲话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XXX
(20__年11月4日)
同志们:
为深入推进全市规范化政务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提高机关行政效能,市规服办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在全市各行业聘请40位同志为我市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机关)监督员(以下简称规服监督员),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聘任颁证大会。在此,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向受聘的规服监督员们表示热烈的祝贺!对你们积极参与全市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工作表示诚挚的感谢。刚才,市规服办、政务中心主任刘明玉同志就前阶段的规服及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进行了总结,并对下阶段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我完全同意。下面,我代表市委、市政府讲几点意见:
一、 提高认识,不断增强做好规服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体现党和政府形象,事关改革发展大局。首先,加强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客观要求。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对“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作出了战略部署,明确提出了“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的要求。为此,我们要把认识统一到中央的战略部署上来,不断深化规服工作提升机关行政效能。第二,加强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是服务“两个加快”的现实需要。为促进四川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省委、省政府提出了“加快建设灾后美好新家园,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的工作目标。我市是极重灾区,百废待兴,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倍受关注,机遇与挑战并存,这就必须按照“非常之时,要有非常之为;非常之事,要尽非常之责”的要求,为灾后重建提供一流的政务服务环境。第三,加强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是改进工作作风,顺应群众期盼,实施亲民、便民、惠民工程的具体体现。近年来,我市各部门在推进职能转变,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机关工作规范程度不够,效能不高的问题仍然存在,如:行政审批过多过滥,该放不放,以批代管现象突出;行政审批流程优化不到位,环节多,设置不合理,群众办事不方便;“两集中,两到位”落实不够,有的单位服务窗口存在“只挂号,不看病”;服务意识不强,仍然有、吃拿卡要等损害群众利益的现象发生。为此,我们必须把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同党的十七大精神结合起来,同广大群众的迫切需求结合起来,紧密结合我市灾后重建的实际,努力提高各级干部对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机关)工作的认识,增强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加快制度创新和体制创新,以优质的政务环境,高效的机关效能,服务“两个加快”,促进“两个加快”。
二、明确职责,确保履职到位
规服监督员要按照“都江堰市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认真履行规服办赋予的工作职责,积极开展监督工作。一是要对各乡镇、市级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履职进行监督。二是要对机关落实“四项制度”(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和社会评议制),以及优化办事流程,提高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三是积极参与市规服办组织的评议、检查、专题调研等活动,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四是积极参加市规服办组织召开的有关工作会议,听取和了解规服工作的安排部署。五是对市规服办委托的其它监督事项实施监督。
三、加强学习,切实提高规服监督的实效
为快速推进我市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更好地服务于灾后重建,不仅需要全市上下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也需要各乡镇、各部门工作人员“特别讲大局、特别讲付出、特别讲实干、特别讲纪律”;更需要规服监督员积极开展监督工作,建言献策。借此机会,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对你们的工作提三点希望:
第一,要加强自身建设。市规服办聘请你们为规服监督员,这既是市委、市政府对大家的高度信任,也是人民群众对大家的殷切希望。大家一定要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站在对市委、市政府负责,对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负责的高度做好监督工作。特别是当前,灾后重建工作任务非常繁重,希望你们加强学习,抽出一定时间,学习研究有关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知识,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提高监督水平,在监督中提高自己、在提高中实施监督。同时,规服监督员也要不断规范自身行为,自觉接受规服办的指导,严格遵守监督纪律,切实提高监督实效。
第二,要敢于坚持原则。监督工作大都是挑毛病、找问题,有时还要得罪人。作为规服监督员,在问题面前要敢于坚持原则,善于辨别是非,正确履行规服办赋予的职责。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言之有据、言之有理,凡事做到公平、公正,不掺杂个人偏见;用法律、法规、政策说话;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不断改进监督方法,努力提高监督质量。
第三,要突出监督重点。结合灾后重建和实际,按照“依法规范、廉洁高效、诚信便民”的工作准则,当前的监督重点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一是部门是否按照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要求,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找文章上文秘站]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二是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制度是否完善,质量是否提高。是否建立“四项制度”(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和社会评议制)并落实到位。三是部门执法行为是否依法规范,特别是对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是否做到了有效的规范和监管。四是亲民、便民、惠民措施是否落实。特别是相关部门是否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并将所有行政审批纳入政务中心和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统一受理,按照“两集中,两到位”的工作要求,切实解决政务中心和便民中心窗口“只挂号,不看病”的问题。五是乡镇是否完善了便民服务中心建设,特别是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场所、人员、经费、工作是否落实到位。六是否严格执行了《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