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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伦理论文

时间:2023-02-21 04:05:16

政治伦理论文

政治伦理论文范文1

一、伦理政治型文化的特点

在阶级社会,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社会组织更多的是以宗法制度表现出来的,而宗法制度又是伦理道德形成的根基。中国人之所以重视社会伦理道德,是因为我们对血缘关系格外的关注。中国人常常怀有强烈的尊亲、孝亲的深厚情感,历来讲求孝道,所谓“百善孝为先”。即使佛教传入中国以后,也是在孝与忠这两个伦理观念有所修正,获得人民的理解,才得以顺利发展的。家国同构的伦理政治结构,把家庭与国家紧密的结合在一起,家庭关系是国家关系的缩小,国家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放大,对家庭成员的要求和对国家子民的要求是一样的,即既忠又孝,“忠”服从于国君,“孝”服从于家长,其本质都是对权力的绝对服从,出现了“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父叫子亡,子不得不亡”的绝对忠孝观念。儒家思想主张推己及人,将处理家庭关系的原则推广到社会关系中,孟子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儒家在调整人际关系方面提出“仁”、“德”、“礼”等思想,希望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和谐相处,这也恰恰符合统治者的社会理想,为统治者所用,于是就把把对家庭的管理和国家的治理有机统一起来,形成了家国同构的伦理政治型社会。封建伦理政治思想就其实质而言反映的是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旨在调节君臣、君民、官民之间的关系,维护封建的社会秩序,巩固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

二、伦理政治型文化对中国社会发展的影响

1、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中国封建社会一直以来都是以家庭为单位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在整个封建王朝占据着主导地位,这与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法专制制度是基本相适应的。中国古代统治者重农抑商,十分重视农业的发展,兴修水利设施,奖励农耕,通过土地私有制把农民牢牢固定在土地上,世世代代承袭下去,使子民安于现状,实现社会稳定,有利于巩固自己的阶级统治。与此同时,这也给经济的发展埋下了隐患。中国是最早使用纸币的国家,可是一直到近代也没有建立起发达的货币经济;我国早在两千多年以前就出现了繁华的都市,可是一直处于软弱的状态,没有大的发展……这一切的一切无不是受制于封建伦理纲常思想的畸形产物。在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中,不重视物质利益,而是以道德的手段作用于经济发展。这就导致在封建社会中后期落后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发展水平,当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都在进行轰轰烈烈的工业革命时,我国还沉浸在天朝上国的美梦中,刚刚出现的资本主义萌芽就被扼杀在摇篮之中,继续墨守成规,不敢越雷池半步。但是它所倡导的“礼”、“和”、“信”等道德观念对于维持经济秩序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直到今天对于我们仍有指导意义。

2、对政治发展的影响在封建社会中儒家思想提倡“三纲五常”(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仁、义、礼、智、信)、“三从四德”(三从: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四德:德、言、容、功)等一系列伦理规范,这其中只有绝对的服从,没有个人权利而言,在其中毫无民主可言。其实在当时君臣之间、官民之间根本不存在民主,整个国家从上到下都是实行人治而非法治,虽然历朝历代都有自己的法律,但不是为臣民所用的法律,这种法律只是掩盖专制统治的幌子而已,儒家的理论成为了论证君主政治秩序合理性、合法性的工具。直至今日,由于传统思想在人们头脑中仍旧存留着或多或少的残余,为官者一旦拥有权力就牢牢不放,公民身上缺乏民主素养,在推动现代民主化的进程中任重道远。科举制度在政治发展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科举制作为一种选官制度与政治制度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国家开科举士为各阶层人士进入仕途铺平了道路,保证了选拔官员的公正、公平,促进了社会阶层的流动性,所谓“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就是这一现象的真实写照。科举制的价值取向根本上是为了维护和强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把读书与做官紧密结合在一起,把知识分子培养成甘心为统治者效力的奴才,扩大统治基础。由于平民可以通过读书跻身于仕途,改变自己的命运,“万般皆下品,惟有读书高”在社会当中蔚然成风,然而实际大多数人一心只想“唯有做官高”,致使一些无才无德的等闲之辈进入政治社会。统治者为了笼络人才,巩固统治,扩大了科举制的录取人数,还造成了冗官现象。

3、对文化发展的影响在中国伦理型文化中最讲究道德,并以此作为人们精神层面的支柱。要求统治者“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要求个人“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不仅对普通各人有道德的要求,而且对上层社会也有明确的道德要求,从上到下都生活在伦理规范当中,在调整人际关系、协调人际关系、提高人们的精神境界方面一直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当今社会中提倡的“以德治国”、“以人为本”等都是对儒家伦理思想的继承发展,对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意义深远。古代社会讲求重义轻利,重视精神发展,忽视物质利益,思想道德极大发展,而科学技术的进步受到极大的阻碍。科技受抑制是长期普遍的现象,各种思想都诱惑知识分子热衷于科举,压抑从事科技发明的工匠。儒家有鄙视生产劳动的传统,孔子的学生撵迟请如何种庄稼,孔子就指责撵迟为小人。中国古代的知识分子历来重视儒家经典和偏爱文学,主张文以载道,崇尚立德、立功、立言,对科技知识或无所用心,或斥之为淫技奇巧,致使发明者遭受不公正待遇,比如蔡伦、华佗、沈括等。中国古代科技发明主要集中在数学、天文学、农学等与农业生产相关的领域,是为了生产的需要而产生的,不像西方那些科技发明大都在理论的指导下进行的,有着严密的推理和抽象思维。在等级森严、专制封闭的文化圈里,直观思维单调,抽象思维乏力,倍受压制,中国科技难以成就大的气候。

4、对社会发展的影响为了规范伦理,巩固统治,中国人在国家与社会的发展中历来重视“稳”,即中庸之道。中庸适应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要求,人家种地,你也种地,人家浇水,你也浇水,纵然使天下无造反之心,满足统治者的需要。满足统治者需要的不一定就是正义的,然而正是这种中庸思想使人们安于现状,不思进取,缺乏创新,每天过着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生活,整个社会虽然表现出一片祥和的场面,然而却毫无生机活力,社会发展速度极为缓慢,在某些方面几乎处于停滞状态,结果只能步人后尘甚至固步自封。“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一个没有创新意识的民族,是一个没有希望的民族,中国封建社会深受中庸之道毒瘤的影响,最后被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坚船利炮打开。直到当代我们还或多或少的受到该思想的束缚,在创新领域表现的不够突出,在世界竞争中处于被动的地位。

三、结论

家国同构的伦理政治型文化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对中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阻碍作用。经济上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难以解体,阻碍了商品经济发展和市民阶层的发育;政治上专制独裁,严重缺乏民主要素;文化上遵循封建礼教,思想封闭;社会中死气沉沉,没有激情与活力。文化在社会中一旦形成,可谓影响深远,不是十几年、几十年就能够发生根本性变化的,这得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在当今的社会主义新文化中还存在着伦理政治型文化的残余,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到它的不利因素,引以为戒,保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沿着正确的道路平稳较快发展。

作者:高国涛单位:燕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政治伦理论文范文2

陪审制度在我国自解放区就有人民陪审制度。解放后,国家就人民陪审制度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1951年颁布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中明确规定实行人民陪审制,同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了适用人民陪审的案件范围,即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但是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把人民陪审制度制定为宪法原则。(第七十五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制度。)1956年7月10日的《关于人民陪审员名额、任期、产生办法的指示》。1978年《宪法》在第四十一条同样对陪审制度作出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依照法律的规定实行群众代表陪审的制度。对重大反革命案和刑事案件,要发动群众讨论和提出处理意见。1979年《人民法院组织法》重申了1951年《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陪审制度的规定。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由合议庭审理的一审案件都必须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由于这一规定僵化缺乏灵活性,导致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流于形式。于是1982年《宪法》便不再把人民陪审制度制定为宪法基本原则。同样在1983年修正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将原来的内容改为“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也不再把人民陪审制度规定为审判原则。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和1996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都没有规定第一审案件必须实行陪审制度,从而人民陪审制度成了一项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适用的一项审判组织形式。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定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决定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赋予了当事人要求陪审员参加审判的选择权,这是一个重大的进步。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2004年12月也通过了一个《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个意见与人大的决定内容是一致的,那么,以上两个文件是否体现了作为政治文明标志的陪审制度的所应当体现的基本政治伦理呢?我在此作一个简要的分析。

一、陪审制度与民主

托克维尔曾经对美国的陪审制度给予高度评价。他认为,这种制度教导所有人尊重判决的事实,养成权利观念。它教导人们要做事公道,每个人在陪审邻人的时候,总会想到也会轮到邻人陪审自己。它教导每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为每个人都可能决定别人的命运,而别人也可能决定自己的命运。“这是男子汉大丈夫的气魄,没有这种气魄,任何政治道德都无从谈起。”“陪审制度以迫使人们去做与己无关的其他事情的办法去克服个人的自私自利,而这种自私自利则是社会的积垢。”“经常同上层阶级最有教养和最有知识的人士接触,学习运用法律的技术,并依靠律师的帮助、法官的指点、甚至两造的责问,而使自己精通了法律。我认为,美国人的政治常识和实践知识,主要是在长期运用民事陪审制度当中获得的。”(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316-317页。)陪审制度作为民主的产物,首先是为了反抗政府的暴政,在美国的宪法中明确规定“陪审团有权防止被告免受政府的压迫”(UnitedStatesvDatcher,830F.Supp.411(M.D.Tenn.1993))因而强调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陪审员,除非他因为年龄、精神状态不能对事物有辨别和认识能力,或者有犯罪记录等特殊情况,否则社区的所有的人都应当有其代表。陪审团是社区的缩影和镜子,它应当包括不同年龄(成年人)、性别、职业、文化程度、种族的人。“你代表社区,可以根据你的感觉确定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即使政府已经证明了事实的存在。”“任何人有权从他的同伴的激情和智慧中获益”(Statev.Ragland,SuprenmeCourtofNewjesey,1986.105N.J189,519A.2d1361)陪审员不是精英的代表,而是民意的代表,它反映立法所不能及时反应和不可能反映的社区道德观念。否则就不要陪审了,而直接由通过严格选拔产生的专业法官进行审理了。

我国最高法院也说“我国宪法赋予公民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司法事务是国家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最直接、最重要的形式,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也是实践”三个代表“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求的重要方面”。(《最高院答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http:///chinese/law/649985.htm转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04年09月01日)。

但是我们看到《决定》和《实施意见》一方面规定“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应当注意吸收社会各阶层人员,以体现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但是又人为的排除了一些特定阶层的人作为陪审员。根据《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对于执行该规定确有困难的地方,以及年龄较大、群众威望较高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文化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在农村和城市,最广大的工人和农民并没有人作他们的代表。应当说广大农民基本上没有人达到大专,工人只有极少数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我们现在的规定,实际上与陪审制度的本意相去甚远,变成了精英群体的审判。也就是说,占人口绝大多数的群体并没有人在审判中代表。这样的陪审制度不仅达不到规定陪审制度的初衷,而且与专业法官要求代表全体人民的要求相反,变成了社会少数阶层的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七条还说,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推荐,也可以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对于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由基层人民法院依照《决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初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后,将人选名单及相关材料送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征求意见。必要时,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到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进行调查。这种规定往往会使陪审员的选任在排除了没有学历的人以外,又排除了政治上和道德上与主流意识不相符合的人,是一次特殊的“政审”。这种作法与陪审制民主的本意已经是背道而驰了。

从要经过事实上的政审和“年龄较大、群众威望”的规定来看,现在的做法不仅不能体现民主,而且有可能为借助审判的政治压迫和不民主的审判提供表面上的群众基础。

另外,陪审制度也是防止司法腐败的一种方式,控辩或原被告双方都难以在此作弊。一个地方的法官、行政官员、有权势者毕竟是少数,目标集中,容易成为贿赂或拉拢的对象。特别是社会上有权势的人,或者是因为家庭的联姻和亲戚关系,或者是因为平时交往和互相利用的机会更多些,不可避免地会有形无形地相互护卫。但随机抽签所依据的公民名单则是成千上万,这样分散的目标的确不好贿赂。要事先贿赂,就要贿赂整个地区的公民,完全不可能。在挑选陪审员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都要回避,而成为陪审员以后便几乎与世隔绝。如果有人想对陪审员施加影响,或者进行威胁(这种情况不是不可能发生),那的确很难,因为许多判决都要求全体一致,要想同时贿赂12个人或绝大多数人谈何容易。只要其中有一个人将真相捅出来,行贿或施压者就要受到法律的严惩。有时候,普通公民还会有一种逆反心态,你越是用权势来压我,我越是不买帐。所以,陪审团这种制度设计使得司法作弊很难奏效。但是,实施意见第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查结果及本院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并由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这一规定事实上又使陪审员变成了另一个形式的固定的审判员,同样是当地的名人,是社会注意的对象,容易成为腐败的主体,难以体现其防止腐败的作用。

可见新陪审制度没有能够摆脱威权政治和形式主义的影响,难以体现民主政治和平民司法的理念。一不小心,会使我国法官素质在不断提高、遂渐走向正轨的法官职业化趋势变成了既不能体现司法民主,又不能体现法官职业化的不伦不类的审判制度。正确的做法是,只要有选举权和没有犯罪记录,都有成为陪审员的权利。而且应当在基数广泛的不同社会结构的人群里随机抽取陪审员名单。

二、陪审制度与公正

陪审的公正性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非职业法官对生活中自己身边发生的案件具有事实经验,比整天呆在法院的人更容易根据法庭展示的证据推断出案件事实,而不是为了说服当事人而形成所谓司法权威,如果说是为了这个目的,只能是不合理的裁判具有表面上的更加公正,反而使不公正的裁判具有了合法的外衣。二是陪审员的数量要比较大,在美国,陪审团的数理为6—12人。少于6人被认为是违背了宪法第6修正案的。多数人的裁判综合了大多数人的感觉和经验,不容易出错。但是在这两个问题上新的陪审制度都没有能够体现。《实施规定》要求“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与法官形成思维互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裁判公正。同时,通过人民陪审员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有利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说服当事人息诉服判,及时化解纠纷,提高司法工作效率。”这一规定没有能够体现陪审制在审判中的公正意义。

首先是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数量没有法律限制,在审判中,由于陪审员的数量较少,事实上最终可以由专业法官控制局面。陪审员还是可能是陪衬。

二是我们现在的陪审制度是建立在现行的合议庭人数较少,并进行简单多数裁决的基础之上。当一个案件的合议庭是3、5、7人时,只要过半数就可以进行裁判。意味着一个案件只要有三分子二、五分子三、七分子四的人同意就可以作出裁判。那么假设投反对票的人是百分之百的否定案件事实的成立,则意味着在只有67%、60%或者57%的可能性的情况下就可以作出有罪甚至于处以死刑的判决,这连我们刑事诉讼法中要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达不到,也达不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事实是,当陪审员的人数不影响法定多数的数量时,专业审判员可以对少数陪审员的意见置之不理。因此,应当对刑事审判引入美国的一致裁决制度。

第三,陪审员要公正的另一个重要标志是陪审员不能参与适用法律而只能进行事实裁判。实施意见第十条至十二条规定,陪审员任命以后、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前必须经过培训。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本院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计划,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后,由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机构具体承办。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应当符合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实际需要。培训内容包括法律基础知识、审判工作基本规则、审判职业道德和审判纪律等。陪审制度的本意是让“外行人”参加审判,以避免专业法官因为长期的专业习惯形成的成见,如果这种培训必要的话,那么还不如直接由法官进行审判,何况复杂的法律知识和审判规则(诉讼程序),连法律院校毕业的学生都要经过长期的实习和锻炼才能掌握,这种培训又有什么意义。

所以,公正的陪审制审判应当由数量较多的审判人员(包括未经培训的陪审员)对案件进行裁判,而且只能进行事实问题的裁判。

三、陪审制度与自由

托克维尔在肯定陪审制度的民主作用的同时,并不想夸大陪审制度的影响,因为这种影响和作用并没有遏止“多数人的暴政”。(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所作的序言,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页。)陪审容易导致民意审判和多数人的暴政,这一直是各国和我国学者反对陪审团制度的理由。我国新陪审制度没有限制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数量。也就是说,可能出现我上面提到的陪审员在合议庭中中的比例较少相反的情况,在3个、5个、7个审判人员中,极端的情况是陪审员中了2人、4人、6人,这时,专业审判员的作用就变得可有可无了。有人曾经举例说,在陪审制情况下,四川泸州的包二奶案中,审判的结果一定是通过审判剥夺二奶所生的子女的继承权,而这与我国的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权利相同的规定是不一致的。(因为“其实,这份遗产不是给我的,是给孩子的。如果老黄当时把财产送给孩子,也许不会是今天这样。”《二奶持遗嘱要分遗产引用道德断案的界限在哪里?》,《中国青年报》2002年1月18日)

对这个问题,历史上陪审制度的设计者不是没有考虑。能保障自由的陪审制度除了通过对抗制审判使当事人双方的意见都能够被听取这一无论在有无陪审员的情况下,都能充分展现各种人的主张和看法的方法保障个人自由之外,另外,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考虑防止这一情况发生。

一是陪审团不能进行事实裁判,不能就法律上合法与否以及如何适用刑罚作出裁判,这是专业法官的事情。但这一点在参审制的情况下无法做到。因为陪审员与专业法官具有同等的权力。这是参审制固有的缺陷。

二是所谓一致裁判,一致裁判能够防止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在多数票表决制的情况下,会出现两种不合理的情况,一方面真理可能掌握在少数人的手里,多数人的意见可能恰恰是错误的决定。另一方面是多数票表决制意味着一部分人强迫另一部分人接受了自己并不愿意接受的决定。而一致裁决能够克服这两方面的缺陷。也许有人会说,在审判中事实上很难达成一致裁决,因为只要有一定的人数就会有不同的意见,一致裁决岂不是使案件无法解决?但在美国要求一致裁决的情况下,达不成一致裁决而形成所谓悬案(hangingcase)而要求重新组成陪审团的只是占了所有案件的2%左右。那这又是为什么呢?原因在于人都是理性的,当一致裁决成为对审判人员的一种要求时,在评议的时候,陪审员会将彼此的意见进行妥协与折衷,各自放弃一部分己见,而形成一个中间的结果。如的是重罪,而当有一个人坚持认为重罪不能成立时,为了判此人有罪,所有的人可能能够接受一个较轻的罪,而这个坚持的人未必认为有轻罪,但是因为那么多人坚持,他有可能在无罪的意见上发生动摇,于是大家在彼此的说服与妥协中形成一个中间决定。当然,也不排除无法彼此说服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这时就只能通过重新组成审判组织进行审判。这一做法事实上能够防止所谓二奶案中可能出现的多数人暴政的情况,因为我们知道,即使是在这一案件中,也不是所有的人都持剥夺继承权的看法的,一人的坚持能够改变案件的命运。另外,在案件评议过程中,持少数意见者如果站在二奶的立场进行说服,大多数人可能改变原来的看法。

第三是确实出现了大家一致作出违背法律的裁决怎么办?这就是所谓陪审团废法(nullification)。这一做法在美国是被默许的,尽管美国国会在2002年否决了一个直接授权被告争议立法缺陷的宪法修正案建议(JoshuaDressler,Caseandmaterialsoncriminallaw,ThirdEdition,Thomsonwest,2003,p19),它是指所有陪审员都认为案件事实是成立的,但基于不同意法律的规定,一致认为这是恶法,而故意作出事实不成立的裁判。对于这种情况,尽管因为被认为违背了法制的统一而在美国的有些州规定为不合法。印第安那州和马里兰州的法律就规定,法官在陪审员进密室进行评议时会告诉他们“女士们,先生们,你们是本案陪审团,现在我花几分钟告诉你们的义务和责任,你们的责任是根据证据证据决定事实,你们是事实的法官,你们将听审证据,得出事实结论,作出裁决,适用我交给你们的法律,无论你是否同意这些法律。”但是问题是,不同意法律而作出事实不成立的陪审员们不会说他们是因为不同意法律而作出这一裁决的,只能是彼此心照不宣,但是制度给了他们这种权力,谁也无法追究其责任或者认为他们程序违法、超出了自己的权力而不接受这一决定。但我对这一情况是持赞成意见的,陪审员“也许想念被告人不应当是犯罪,也许认为警方虐待了被告人而判其无罪,也许苦于基于对被告人的同情”(JoshuaDressler,Caseandmaterialsoncriminallaw,ThirdEdition,Thomsonwest,2003,p19)它的价值在于通过这一做法能够避免政府借助恶法镇压人民,以克服立法的缺陷。“因为国会将是制定压迫人民立法的永远实体”(UnitedStatesvDatcher,830F.Supp.411(M.D.Tenn.1993))

因此,我认为应当改变现在我国简单多数进行裁决的做法,在立法中引入一致裁决制度以保障少数人的自由。

四、陪审制度与人道

所谓人道,也就是人之道,是人所当行之道,是人的一切规范总和。(王海明:《公正、平等、人道:社会治理的道德原则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123页。)人道主义是视人本身为最高价值的思想体系,主张将一切人都当作人来善待。把人当人看、使人成为人即善待人的价值、实现人的价值是政治人道的原则。政治生活中除了正义和公平,强调权利和责任,还需要宽容和良心——政治中的“善”即人道,不人道、非人道则是无视人本身为最高价值而虐待人的行为,是残忍待人的行为,是把人不当人看的行为。就拿对待俘虏来说,如果首先把俘虏当作人来善待,其次当作俘虏对待,从而供其衣食、不予虐待,便叫做人道;反之,若将俘虏只当作俘虏不当作人,从而残忍地加以虐待,便叫做不人道、非人道,那么,如何实现政治人道呢?“给人自由”和“消除异化”是实行人道的两大原则。(王海明:《公正、平等、人道:社会治理的道德原则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4页)简单地说,人道是人作为人因为宽容与良心产生的对待人的态度和方式。

陪审制度的人道价值主要体现在死刑的适用上。从死刑存废之争看,正反两方的观点都从死刑作为刑罚的一种的基本价值即是否具有效益、正义与人道这三方面来论证。

死刑的效益即其有用性产生于死刑的功能之上,死刑作为刑罚的一种方法,其功能也表现在一般预防功能与特殊预防功能。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人使用一定的刑罚,对社会上的其他人产生的阻止其犯罪的作用。而一般预又可具体分化为对被害人的功能和对社会的功能。具体而言,对被害人产生的是一种安抚功能,即满足被害人要求惩罚犯罪的强烈愿望,抚慰其受到的精神创伤,并使其尽快从犯罪所造成的痛苦中解脱出来。对于死刑的安抚功能,我们无须做太多的论证,让杀人者偿命比什么都可以更好的安抚受害者家属的心灵创伤,很多人一辈子为了使犯罪者受到应当有的惩罚而四处奔波,如果沉冤未雪,被害人或者其家属不仅心灵难以安宁,生理上也会因此而短命,我想这一点任何人都能体会。对社会的功能即一种社会预防,也就是说以刑罚的严厉后果警告社会上的其他人,告诫他们不要去犯同样的罪,否则将受到刑罚的惩罚,从而产生防卫社会的功效。防卫社会,需要的是一种威慑效果。死刑的威慑效果是十分明显的,“杀头不要紧”这只是一部人为了特殊的理想而可以做到的,对大多数人而言,死刑的社会预防功能也是显而易见的。特殊预防功能,亦称个别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一定刑罚,使其永远或一段时间内丧失再犯能力。当人的生命被剥夺后,自然也不可能再去犯罪了。死刑的利益就是作为收益的死刑所实际保护的权益扣除作为成本的死刑所实际剥夺的权益后的剩余值。死刑适用于哪些罪才算是相当的,这也许在具体罪名上有争论,但一个人的生命与另类一个人的生命等值,因而“杀人偿命”始终是符合罪刑相当原则的。

刑罚的正义性是死刑对于犯罪是否具有该当性,从历史角度看,死刑存在的正当性很少受到质疑,哪怕是死刑废除论学者,也很少在论述其废除观点时对死刑存在的正当性进行发难,因此,死刑的正当性几乎成为一个不容置疑的命题了。死刑是最原始的刑罚方法,是基于原始的“以命偿命”式的同态复仇的思想下产生的,其本身就是原始社会公正要求的产物。犯罪被认为是一种恶因,而死刑作为恶果表现形式之一,从而产生一种派生与被派生的关系,是一种先验的、天然的正当。因此死刑存在的正当性是应当得到承认的。

认为“死刑不人道”者认为,正是由于生命作为人存在的唯一标准,以剥夺人生命的死刑必定不能达到刑罚的人道性要求,从而得出死刑不人道的结论。其理由便是死刑剥夺了人最基本的权益——生命。刑罚人道性的本质内涵也要求,即使刑罚剥夺人的重要权益,但是同时也要把被剥夺权益人当人看。死刑在剥夺生命的同时意味着不再把人当人看待,而当成物。(胡云腾《存与废——死刑基本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92页)即使在我国首倡全面废除死刑的邱兴隆教授在论证死刑不人道时其唯一的理由是“只要承认罪犯是人,罪犯便拥有国家和法律都不得剥夺的生命权,因此应当全面废止死刑。”(《司法部建议增加设立长期刑以减少死刑适用》网易新闻中心,)“由生命的价值的至高无上性中必然地得出了应该对人的生命予以普遍而绝对的尊重的结论,对生命的认识是判断死刑是否符合人道性要求的决定因素。”(邱兴隆:《从信仰到人权——死刑废止论的起源》,引自中国死刑观察)我也相信,随着国际人权观念的普及和民权运动的发展,人道性越来越为人们所认可,社会的等价观念也随着这种人道性的增强而在刑罚的公正性价值有所改变。可以设想,在人道性越来越重视的背后,死刑的公正性基础将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死刑在将来的某天由于失去了人道价值而逐渐走向被所有的国家废除。死刑是一种具有效益性、公正性但不人道的刑罚。

但是问题是当这两类矛盾的价值发生冲突的时候,哪一种应当优先考虑呢?这就无法说明和论证。特别是公正和人道都来自于人们内心的一种感受,而感受的强烈程度是永远无法用逻辑和理性来衡量的。举例来说,一个人故意杀害了他人,被害人和社会民众有些认为不处死刑不能满足其要求正义的感觉,所以不值得同情;而在同样情况下,另一个案件中,被害人和社会民众却认为处死刑太残忍、不人道,因没关系不要求对被告人处以死刑。人道和正义感是天生的本能的一种感受,英国刑法教授、《英格兰刑法史》的作者史蒂芬认为正义感就象人为什么会有一样不需要论证,但是人的人道之心及其程度也象一样不需要论证,它们的大小是不能通过理性比较得出结论的(这一点我曾在邱兴隆教授演讲时曾与他当面作过探讨,但谁也说服不了谁)。也就是说,因为发“杀人偿命”这一正义标准而保留死刑还是要因为人道标准而废除死刑,这是谁也说服不了谁的。所以在国家还没有废除死刑时,不能说这个国家的死刑不正当,而对某一犯罪人是否应当适用死刑,也即是以宽容为怀还是要“杀人偿命”(或者其他情况下处以死刑),也只能通过民意对具体案件进行判断。这也是为什么文明程度相差不大的国家,对死刑的态度相去甚远的原因,欧洲国家都废除了死刑,而文明程度并不低于欧洲国家的美国则保留了死刑。这主要原因还是在于民族心理对于正义感与人道发生冲突时的取舍不同。

在美国的陪审制度中,虽然一般情况下陪审团只进行事实裁决,但是对于只否可以处死刑的问题上,必须由陪审团进行一致裁决。死刑被认为是“社会对被告人野蛮地侵害人类的报复”。(Harrisv.Alabama,513U.S.504,518(1995)(Stevens,J.,Dissenting))2002年以前,有两个州即阿拉巴马州和佛罗里达州,对死刑案件的判决适用的是所谓的“凌驾陪审团”(JURYOVERRIDE)的制度,即最终对被告处以终身监禁或死刑是由法官决定而不是陪审团。在定罪后,陪审团只有建议判处终身监禁或死刑的权力,而法官有最终的权力去凌驾于陪审团建议之上。2002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在瑞恩诉亚利桑那州案中裁定:一个审判法官不能妨害第六修正案赋予被告人的接受陪审团审理的权利而单独决定关于判处死刑的加重或减轻事实的取舍。最高法院还裁定,陪审团必须做出加重被告人判决所需的事实裁决。在法官能单独做出判决的亚利桑那州,瑞恩规则了州死刑判决法律。(536U.S.584,607(2002)。)至此,美国所有的州都将具体案件中被告人是否应当处以死刑的问题交给民众去判断,这个判断的过程实际是就是民众在正义感和同情心(人道)之间作出平衡。我想如果有陪审团,我们就不会作出三位仅仅只有一次贩毒的花季少女(在18-20岁之间)在同一案件中都处以死刑这样明显残忍的判决了。(《三位花季少女因贩毒而被判死刑》,)

政治伦理论文范文3

解决伦理思维的理论有效性的条件。伦理思维的实践性前提批判,则对于解决伦理抉择的现实困惑、伦理实践的宽松社会环境问题等,至关重要。

伦理思维理论性前提批判的展开,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对于习以为常、未经理论审查的伦理观念.进行严格的甄别.以便析出在理论上可以完全成立的伦理规范。另一个层次是对于合理的伦理思维有制约作用的伦理理论基本预设,加以分析性陈述。

审查习以为常的伦理观念,一方面,要关注真正常识意义上的伦理戒条对于人们日常生活有序进行的不可须臾或缺的性质。所调真正常识意义上的伦理戒条,是指那些在人们的日常生活自然进行中间,不为人经意地发生着规范人的行为的伦理观念。这些观念,来自于相沿以久、自然有效,可谓伦理“公理”的历史性伦理传统。尽管这些观念也需要批判地审视,以厦给以理论确证。但这方面还不构成审查的中心问题。因为诸如“不要欺骗”、“应该诚实”一类的常识性伦理戒条.在其还不为人们普遍怀疑与抵制的情况下,它们还可以维持其固有的伦理调节功能。相比较而言,更为重要的是另一方面,即审查那些经强有力的社会组织执意提倡,既涵盖了日常伦理内容,又充满了意识形态要求,而且久而久之被视之当然的伦理条规。这些条规,因其包含了日常伦理中人们以为当然的成分,而不容易引起伦理学研究者的警惕,更不容易引起芸芸众生的置疑。同时,也因为其中还含有以激动人心为目的、以号召人们忘情地投入某一社会运动为宗旨的政治化因素,往往使身在其中的人们陷在“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的伦理遮蔽状态之中。这两个理由都促使我们对此类伦理观念加以严格的理论审查。可以说,这类观念对于当代中国人建构合乎市场经济需要的现代伦理,有亟需矫正的一面。这是由于,一衬混杂了常识伦理与政治性伦理界限的伦理规范,既无法准确地给予人们调整行为决策的伦理指令,也无法使人辨别干扰人们伦理自律的政治畸因,从而造成政治对伦理的替代。一种基于政治要求的强制规范,便可能升格为必须如此的“崇高”伦理。进一步,使伦理要求因政冶强控而变质为阻碍人的发展的伦理绳索,使政治控制因伦理制约而导致社会生活高度紧张。在此,伦理与政治相互损害。理解这一点不难,只需看看“文革”时期的伦理状况就行了.

审查伦理与政治混杂的那些“伦理规范”,目的是还伦理以保护人们行为确当性、还政治以维护人们合法利益正当性的本来面目,从而解除两者相互损害的危险。在审查的方式上,可以多样化.但需要强调,那种含有伦理名义进行政治迫害、以政治要求进行伦理镇压的可怕“伦理规范“,既不属于需要审查的范围,也不属于有确证必要的伦理旧制,而应当予以坚决的拒斥.在审查中,对于那些各需安顿的要求,应有一个合理的安排.如对于鼓荡其中的激情加以净化,安置于纯粹理想的领域内,使其成为批判社会一伦理生活中不合理现象的伯神动力,就具有不言而喻的意义。又如把政治从政一伦混杂的状态中割离开来,从而使其着力的制度建构完善起来.更好地将权力与利益关系加以约束,对于形成伦理实践的优良环境,也不无意义。再如将伦理作为独立的社会要素对待,对其理论论证加以周密的关注,对于提高我们的伦理生活质量,也会有积极作用。

至于关乎伦理思维确当性的基本理论预设的批判,因其属于伦理学的方法论,必须在伦理理论建构之前进行。这一工作大致可以区分为三个方面。第一,对伦理致思的范围进行划界.之所以需要划界的理由是,划分伦理学的专门致思领域,有益于伦理学解决自己这一学科的独有理论问题,而不致于使理论界限模糊,变成其它学科的附庸。其实这也是任何一门学科为自己的学科存在进行辩护的要求。具体的划界,可有三点。一是划分伦理一道德领域与非伦理一道德领域的界限。这一划分,既是为了避免传统中国思想(尤其是古典儒学)混淆伦理与政治两种社会要素的伦理思维误区,也是为了避免在现代社会备种不同要素日益分化的情况下,去徒劳地进行因匮缺有针对的分析,因而显得无意义的贯通性研究.从而将调节日常人伦关系的“伦理”和提供与之相关的价值论证的“道德”,作为伦理致思的学科主题。二是划分伦理学的内部科际界限。这种划分的起因,既是由于伦理学要解释的理论与实际问题愈来愈多,需要从不同的理论视角去加以透视,也是由于伦理学在发展中已显出内部学科分化的明显迹象。在最抽象的哲学层次上,伦理学以道德哲学的理论形态,通过解释最深层的伦理实际问题来树立伦理学的理论尊严。在伦理学所需面对的最大量理论阐释的个体道德与公共伦理问题上,沦理学以较严格的理论筹划,分别为个体的私人生活与公共活动提供伦理辩护与道德要求,并以此来显示伦理学的严诬理论性与实践有效性。在其处理的种种边缘性伦理问题方面,伦理学以应用学科的理论致思,将“现代问题”纳入伦理探讨的范围,给环境、军备、企业、生命、死亡等问题以伦理诠释。伦理学的内部科际分界,无疑给了伦理学以更宽广的理论视域和发展动力。三是划分伦理理论类型的界限。在这里,伦理学以其义务论一目的论的划分,来表明它如何为人的尽职尽责与台目的的行动,进行理论分辨,以其元伦理学、规范伦理学、应用伦理学的划分,来刚立伦理思考的命题可靠性、行为正当性和行动有效性的不同理论论证途径。这类区分,为伦理学提高自身的理论质量奠定了基础.从现代视角来看,这三种划分,已成为任何伦理致思所必须首先择定的问题。

第二,对伦理思维的基本指向加以确认。这个问题可以具体化为,伦理致思究竟是为实践提供先导性的原则,或是为其进行跟踪性的辩护,或是为理论自身的逻辑可靠性提供自足的论证,将其囿限于“智力体操”(费孝通语)的狭窄范围内,还是以理论的严密筹划去为伦理实践服务,从而开拓伦理研究的广阔天地。在习以为常的观念中,伦理规范是调整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似乎伦理原则是在任何行为发生之前就已经预设着,就可以处理每一种行为的确当与否。这种假定,无疑是将伦理规范置于活生生的现实生活之上,从而既把生动活泼的现实干瘪化为伦理独大的图式生活,又把来自生活实践、并在生活实践中为自己注入不竭活力的伦理动源给抽空了。因此,有必要将这一思路扭转为:伦理规范是在现实生活实践中形成,又在现实生活实践中丰富、提高的。伦理规范只能在追随现实生活步伐的过程中,自己的有用性辩护,为白己的存在提供理由。在生活中寻求伦理活力,又回馈生活以提升其质量的伦理动力,是确定伦理与生活关系的唯一方式。从这个角度去看伦理理论的存在依据,我们如果将其限制在纯粹逻辑推导的层面,试图依此为伦理学的理论发展提供有力的辩护,无疑是在摧残伦理学的“性命”。伦理学只能在生活中、以显示其有用性的方式“活”下去。在这个意义上,与其说伦理规范是理论判断,还不如说是实践选择。

第三,对伦理学的问题阐释方式进行确认。在此所说的“问题”,不是伦理学具体处理的诸如幸福、快乐、责任、义务、爱情、友谊一类问题,而是以何种适宜的、统纳各种具体问题阐释方式于其中的、对伦理问题分析有普遍有效性的伦理致思方式。在以往的伦理问题阐释方式上,大多显现出一种独断论的倾向。伦理学总是想向人们宣告“什么是好的、什么是坏的”,“什么是值得的、什么是不值得的”、“”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伦理学总想在人们自我进行伦理决断之前,代替人们先行做出决定。伦理学的这一思维倾向,使其容易与政治汇流,依靠政治力量来推行伦理规则,从而给伦理学打上不可挽回的伦理专制烙印。在伦理学面对市场经济带来的普遍参与、社会平等、思想多元局面的情况下,它之走出独断的境地,建立起商谈的伦理致思氛围,就有其紧迫性。伦理商谈,依据对哈贝马斯的理解有两层意思,一是“普遍化原则”,即每个个体从自身假定的普遍规范出发,以任何一个体都可以获得满足为基准,产出的可预计的结果和附带效果,可以为一切有关的人不经强制地加以接受。二是“伦理商谈原则”,即只要一切有关的人能够参加一种实践的两谈,每个有效的规范就将得到的赞成。这一伦理诉求,无疑是与伦理独断相反对的。它肯定人们之间共同台作对于寻求伦理真理的绝对重要性,致力防止在伦理讨论或谈论中出现压制现象,保证一种基本平等的理想性伦理致思环境。可以说,以伦理商谈的方式去阐释伦理问题,比之于以伦理独断的方式去二元式地划分好坏、对错,对于解释伦理问题要有意义得多。

伦理思维的理论性前提批判,为伦理学的理论思维提供清晰、可靠的致思可能性。因此可以解决的伦理难题是:其一,伦理“学”如何可能。一个学科如果不能保证自己具有与其它学科不同的研究对象,并且将这一学科与其它学科的界限划分清楚,既不期望包揽所有问题,也不模糊研究对象的边界.就很难保有自己的理论地盘。伦理学“仅仅”以人伦常理和道德价值为学科对象。这是伦理学具有其理论可能性的条件。其二,伦理学如何有效。一种理论有效与否,固然要靠社会历史来做经验性的验证,但理论本身是否自足,却构成这一理论发生效用的自身前提。所谓“自足”,是指理论的研究对象有效,显然也需要对自身的理论严肃性加以认真的对待。这是伦理学不致被现实生活悬搁起来并变成“绝学”的依据。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伦理学这样一门有着强烈实践性品格的学科而言,在重视其理论性前提批判的同时,更需要关注它得以成立并受之影响,乃至受之支配的社会历史变迁,对它的运思所发生的作用。这是进行伦理思维的实践性前提批判强有力的理由。伦理思维的实践性前提批判,是对伦理思维据以运用、实践性前提批判,是对伦理思维据以运思、的社会历史条件进行甄别,以便明了实际展开的伦理运思所依赖的现实基础是如何的。这种批判,可以区分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一是凸显伦理规范寄寓的现实社会合理与不合理的种种事项,使一定时域与空域中伦理的社会支撑点、实际作用点显示而出,也使消解伦理作用的社会因素被人们识别,从而保证社会给伦理运思提供一个真实的、良性的环境。二是从一般意义上确证对任何社会的正常伦理思维均有不可忽略的意义的起码社会支持条件。从而,在一种有比较的陈述中,确认有益于合理的伦理运思的起码或最低限度的社会支持条件。

就第一方面而言,分析一个社会有益或有碍伦理思维的因素,需要在一个具体的社会历史氛围中进行。而且,不能使不同氛围的不同社会历史条件通约,以一种发生了位移的条件——即以一个具体的社会历史氛围(通常以一个国家为界限)为论说对象,却以另一个国家的伦理文化传统与伦理运思方式、伦理基本观念与伦理社会诉求来讨论前一个国家的伦理世象。这样的讨论不说完全没用,但意义是非常有限的。就此而言,我们讨论伦理问题,起码应当首先着眼于我们生活于其中的中国社会历史的具体情形。就目前来讲,中国社会正在发生历史性的大转型。从历史的视角看,传统中国作为一个由道德理想主义支撑人们观念大厦、由伦理中心主义维持社会运转的国度,应该是最有益于伦理思考的了。但是,透过表象观察,传统中国的政治专制瓦解着道德理想主义的根基,小农经济制约了人们的开阔视野,使人们的伦理关注仅限于政治比的人伦关系,大一统社会虽将伦理置于中心位置,但伦理也由此变成政治的奴婢,实际上丧失了它健康地发挥作用的社会条件。一点不为过地讲,古代中国是一个伦理专制的社会。也因为如此,古代中国的伦理异化现象非常普遍。社会普遍推行的“伦理规范”恰恰在抵制合理的伦理准则。为此,当我们试图从传统中吸纳带有“现代性”的伦理思想资源,务必先行确立一个原则,即传统伦理结构必须解构,传统伦理只能在分散的伦理要素意义上,才可能被“现代”所利用、所组合。

再从当代的视角来看,中国社会从政治集权走向政治民主,队计划经济迈向市场经济,从一元社会发展到多元社会,已大致形成一个历史上不曾有过的社会良性局面。然而社会转型不是那么轻而易举的。从社会与伦理互动的角度审视,政治权力结构的重组所导致的权力裂变,使权力与利益的关系突显.权钱交易损害着为官者的道德良心,损害着民众的道德认同。经济力量匮缺现范的膨胀,则使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依托于凸起的经济一元化运动,从而损害了人们对幸福与快乐加以把握的正常心理。多元汇流的跨文化传通,既带来了解放人们思想的新观念,又流入了引人专骛新奇、不辨是非的怪诞理念,因而在推动伦理思维多向思索的同时,又损害了人们对道德伦理的认同,甚至使人认为践履“正确的”伦理规范也是与多元相悖的伦理绝对主义,导致由道德的相对主义滑向道德的虚无主义。与此同时,社会历史变迁要求伦理学为其提供道德辩护,又使伦理学在欠缺充分的理论准备的情况下,成为与引导社会变革的经济学、政治学相“争宠”的”显学”。伦理学突然一下要为社会做全面的解释说明,以致无法为自身合理地定格定位。

只看到现下中国社会对伦理思维的不利影响,自然是不公正的。悠久的伦理传统为我们现代的伦理思考提供了可资利用的丰厚资源。一方而这是因为“我们总是活在传统中”,理解了传统才可能更好地理解现代。我们的伦理传统尽管渗透了不少必须清除的杂质,毕竟以其历史的厚重感提醒我们,一种在历史中有效的伦理观念,它何以是有效的。由此启发我们去考虑伦理的规范逻辑与作用逻辑。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一切历史部是当代史”。历史之汇入当代,为我们所理解、变形、接受。消化、融汇,乃是必然。站在现代立场上,传统伦理的一切利弊,都是现代利弊的历史性投射。这推动我们去除借口、直面当下,把伦理的历史理解转变为现实思维。再说当代中国的社会变迁,尤其是市场经济的广泛推行,既带给人们巨大的伦理冲击,也带给人们伦理重建的宝贵机会.市场经济及其相应的社会变革,对于形成“现代”道德的意义与具体作用,已见诸与此相关的大量伦理学文献,在此不予具体讨论。至于撇开具体社会情景,为伦理运思勾画一个最低限度的社会支持条件,则是为伦理学提供一个普遍有用的理论自辩辞.回答伦理学究竟需要一些什么样的社会支持条件,需要首先确立一个答问的原则,即这些支持条件不能以“要什么”、“不要什么”的二元对立方式来解答。由此以一种只具有相对意义的比较法确立起的沦理学最低限度社会支持条件,才是以信赖的。据此,把人的第一天主——政治(这是从亚里士多德的“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椎出来的),人的生存依据——经济,和人的精神寄托——文化,作为三个相联结的点,勾画伦理的社会支持条件,就基本足够了。

政治是制约人生活最强有力的“手”.政治的运作类型非常复杂。但作一个与本文论旨相关的简单划分,可以将其分为民主政治与专制(集权)政治两类。专制(集仅)政治以其“压人头”即压制人们的政治参与、政治要求与政治自主)、“砍人头”(即以剥夺人性命的方式维持政治高压统治)而造成一种非伦理、甚至反伦理的社会景象,伦理只能成为恶劣政治的帮凶。民主政治则以其“数人头”的方式,即在政治自由的起点上,维持一种政治为大多数人服务的局面。这种政治有其弊端,但它以“社会公正”为政治运作的基本目标,则对于社会大众在关注私人利益与德行的同时,高度关注社会公共道德状况,具有积极作用。

经济是现代社会最深层的推动力量。经济活动以其展开的方式而言,可以分为自足的与市场的两类。自足经济促使人们关注个人一己所得,因而最多能够使人对私人品行表示留意.市场经济以其无所不仰的“手”作用于全社会所有人,个人的获利与所有人的获利密切相关,公共经济活动的严格规范成为众所关心的问题,从而使得公共道德变成优于私人品行的主导德行,使伦理变迁显现出一条从私德主导到公德优先的轨迹。

政治伦理论文范文4

中国古典政治是伦理政治。古典思想家大都是伦理政治思想家。在古典思想史中 ,伦理与政治是相互同化的。伦理政治化,政治伦理化,体现出古典政治与古典思想的特质。如果说伦理与政治的同构同化,只是伦理政治思想家的主观构思与理论推定,那么,它可以为后起的思想家所推翻。伦理政治对中国社会的长时期影响,也就变得不可思议。因为纯粹主观的思想产物 ,是不可能长久地制约社会运作的客观进程的。在这个意义上说,伦理政治必须既获得历史运作的支持 ,又获得思想家的确证,才可以成为长久运转的政治型态。换言之,伦理政治的构想必须获得深厚的历史支持 ,才能获得思想得以推行的最有力条件。倘若一个思想家要致力于伦理政治的建构 ,那么相应地也必须在觉解中国古史的秘密的基础上,才可以阐释可行的伦理政治观念形态。站在系统建构伦理政治的理论起点,孔子恰好以自己对中国古史的全面关注和高度领悟,又以自己对伦理政治双要素的相关性把握 ,既历史地又理论地揭示了伦理与政治的内在关涉。从而,为后起的伦理政治思想家奠立了精神方向、价值关怀、致思方式

面向历史:沿伦理与政治的相关线索求解上古政治史秘密

作为伦理政治理论运思的背景 ,夏商周三代的政治运作,构成了最佳的思想资源与历史前提。当一个思想家怀抱深厚的历史感去注视这段历史,又以建构社会政治秩序的自觉去升华这一时期的历史经验,那么,他就可以在觉解历史的基础上,为历史筹划一条顺利延续之路。而且 ,如果历史变局使得这种双重致思,变成为一种极为迫切的任务时 ,那就更使其具有了源于历史而又负载历史的双重功能了。

孔子历史性地承担了这一责任。就他对溯他而上的中国古史的理解而言,他具有觉解历史秘密的两种优势。一方面,他生于长于具有浓厚历史气氛的鲁国,沿夏殷而来的周礼,在鲁国较为完整地保存和发挥着实际政治—社会功能,所谓“周礼尽在鲁矣”。(《左传·昭公二年》)这使他可以观察体验初期伦理政治实践的基本状态。从中 ,领悟中国历史的政治结构隐秘 ,并以之为思考的现实根据 ,去寻求建构更系统健全的政治模式。加之“孔子为儿嬉戏,常陈俎豆,设礼容”(《史记·孔子世家》),成年后以“志于学”而“不惑”、“不逾矩”①,使他具有了深入伦理与政治意涵蕴于其中的综合社会规范体系周礼的个人经历,从而深知其中意味,得以凭个人经验去解读中国上古政治历史。另一方面 ,孔子在个人为学的理智态度上,解立起“信而好古,述而不作”(《论语·述而》,下引该书只注篇名)的原则,使他得以在整理六经(诗、书、礼、乐、易、春秋)的基础上,从自觉的思考与领会的高度与个人经验相契合,进一步强化他的伦理政治信念以及稳固他对中国历史之道的理解,并为他对社会历史的伦理与政治合一见解,获得个人经验之外、事实经历之上的理智支持 ,提供了条件。从伦理与政治的相关性上揭示中国历史的构成秘密 ,当然就得首先面向历史才行。孔子对历史人物与历史事件都较熟络,加之“每事问”(《八佾》)的态度,使他得以洞察历史 ,明了历史作用机制中伦理与政治的相辅相成关系。根据统计,孔子提到或评论过的历史人物及其事件有黄帝、尧、舜、禹、稷、汤、文王、武王、周公、微子、箕子、比干、泰伯、伯夷、叔齐、虞仲、伯达,伯适、仲突、仲忽、叔夜、叔夏、季随、季祸 ,以及羿、升、桀、纣等。对同时代的知名人物,孔子也大都有议论,如柳下惠、臧文仲、季文子、臧武仲、叔孙昭子、孟僖子、孟公倬、微生高、孟子反、卞庄子、齐桓公、管仲、陈文子、齐景公、晏平仲、鲍庄子、晋文公、叔向、令尹子文、楚灵王、楚昭王、子西、孔文子、宁武子、遽伯玉、公子荆、史鱼、裨谌、子大叔、子羽、子产等等。这些人物 ,就其与伦理政治的早期实践及其中断、重建的关系而言 ,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伦理政治的规范倡导者、实践家:一类是伦理政治失序的戴罪者、祸首人;再一类是伦理政治中断后政治时局的弄潮者、当局者。显然 ,前两类人物更关乎孔子对自己政治理想的表达。孔子正是通过对第一类人物的评论,如尧舜禹汤文武周公的赞赏,表白自己对伦理政治的偏爱。也正是通过对第二类人物的品鉴,如桀纣的批评 ,表明自己对伦理政治失序的痛心疾首。话分两头。以其对历史人物的评论而言 ,通过褒而表明了孔子对历史秘密的觉解:正是伦理政治使夏商周国泰民安;通过贬而表明了孔子对伦理政治的作用悟解,失去了伦理与政治的平衡作用机制,“天下无道”。孔子以崇敬的口吻赞扬的上古政治传说人物有尧舜禹,“大哉尧之为君也!巍巍乎!唯天为大,唯尧则之。荡荡乎,民无能名焉。巍巍乎其有成功也,焕乎其有文章!”(《泰伯》)“巍巍乎,舜禹之有天下也而不与焉!”(同上)“禹,吾无间然矣。菲饮食而致孝乎鬼神 ,恶衣服而致美乎黻冕,卑宫室而尽力乎沟洫。禹,吾无间然矣。” (同上 )可见 ,在孔子眼里 ,尧舜禹之所以能够成为造就一个美好时代的政治奇迹,正是在于他们以没有功利羁绊的道德心 ,作为治理天下的中心和依托 ,以致于不论从他们的政治业绩上去评价 ,还是从他们的道德抉择上去估量 ,都没有批评的必要和可能了。古史传说时代的政治人物兼综伦理与政治 ,创造了“巍巍乎”的政治成就。而将目光投射于孔子所关注的周代文王周公的“郁郁乎文哉”的政治创制 ,则更引起孔子的赞叹,以及对伦理与政治做“综合治理”的满意后果的激赏。孔子以文王作为文化遗产的继承者。“文王既没 ,文不在兹乎”(《子罕》)一句话典型表达了孔子对文王事业的崇敬。至于周公,则直接成为孔子理想的人格化身 ,人生寄托的政治偶像。以致于可以忘记生理年龄 (“不知老之将至”)的孔子 ,却以不能梦见周公而自认衰老(“甚矣吾衰也 ,久矣吾不复梦见周公”)。以孔子对真实的历史人物的赞赏 ,没有比这更进一步的了。

为什么孔子对文王周公如此颂扬与崇敬呢 ?追溯原因 ,与他对历史事件 的评价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文王周公以其创制的周代礼乐之制 ,引发了政治史的突破性事件 :以兼得前代伦理政治早期实践的经验 ,而臻于系统和完善 ,使伦理政治的实践型态轮廓分明 ,趋于成熟。可以说 ,孔子正是以社会政治成就而盛赞文王周公的。因此 ,他发出如下的个人志愿道白就是顺理成章的 ,“周监于二代 ,郁郁乎文哉 ,吾从周。”(《八佾》)“如有用我者 ,吾其为东周乎?”(《阳货》)进一步追问 ,周礼之于孔子对伦理政治的理解 ,意义何在呢 ?其一 ,周礼作为伦理政治的实践形态,成为人的社会公共生活的基本设准。对此 ,可从孔子在公共生活中谨行周礼加以证明。《乡党》篇在这方面记载颇多。

他在乡里的恭顺、在宗庙的恭谨、在上朝时的仪态、接待外宾时的庄重、出使外国的气度、衣着上的考究、斋戒时的谨严、饮食用餐的精细、接受馈赠的安然、意外发生后对人的关切,无不表现出孔子认定的安定、有序、雅致的生活 ,源自于有规有矩的既成制度 ,否则人的衣食住行状况就难以想象了。其二 ,周礼是很好地节制人的思想、言语、行为的规范体系。一方面只要做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颜渊》),就可以达到个人生活状态与公共秩序要求的一致,“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同上)另一方面,礼制秩序一旦为社会所普遍遵循 ,也就可以成就“天下有道”的社会治理效果。在这一点上,正的方面讲,是“天下有道 ,礼乐征伐自天子出” ;反的方面讲 ,是“天下无道 ,礼乐征伐自诸侯出”,“自大夫出” ,“陪臣执国命” (《季氏》)。其三,周代礼乐之制作为一套社会政治与伦理规范合一的规则体系 ,在形成形式化作用方式之后 ,规则本身已成为社会得以各按其则运行的前提条件。否则 ,便会导致引起社会危机的连锁反应,“名不正 ,则言不顺 ;言不顺 ,则事不成 ;事不事 ,则礼乐不兴 ;礼乐不兴 ,则刑罚不中 ;刑罚不中 ,则民无所措手足。”(《子路》)可见 ,由礼乐而定的名分 ,已成为社会合伦理要求与政治亟需地运转的前提;而政治与伦理共同囊括其中的礼乐也已成为大众心安理得生活的根据。孔子对周礼的历史觉解,确已他发现了完满政治的原型 :古典史中伦理与政治的合一 ,正构成中国历史令人赞叹的那一页的实质内容。这种历史觉解,亦构成孔子自觉开创伦理政治的理伦预制先河的条件。他的“为政以德”、“政者,正也”的政治哲学大思路 ,在此隐约可见 ;以仁与礼的同构接通伦理与政治的努力 ,在此依稀可辨。而他在对时局的“有道”与“无道”的艰苦寻思中,更强化了这一思维进路。

疏解问:以仁礼结构确认伦理与政治的内在联系

如果说孔子的伦理政治观念完全依于对历史的觉解,那他的思想意义与穿透力就十分有限。只有在历史觉解的基础上,对伦理政治加以更自觉的理论分疏,才可以强化信念,化解危机(东周以来伦理政治的权威失落 ),重整旗鼓。孔子在历史觉解的同时,确实做出了自觉的理智尝试。当然 ,这一方面是由于周及其以前的伦理政治实践记录欠完整、理论致思缺文献,使孔子不得不在思维中重组伦理政治。此即所言“夏礼吾能言之,杞不足征也;殷礼吾能言之,宋不足征也。文献不足故也。足则吾能征之矣。”(《八佾》)另一方面,变迁着的历史,也总要求后起者根据具体的历史情景对前在的社会政治格局进行修缮、观念进行修正。这种历史态势 ,要求孔子建构与春秋时代相呼应的伦理政治模式。对此,他也有自觉意识,“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为政》)文献的系统性不够,就要求以思想弥补 ;损益的客观性要求 ,就促使历史主体重构社会。前者使孔子伦理政治构思富有余地 ;后者 ,使孔子伦理政治建构有客观需要。而孔子是在“有道”与“无道” ,“是礼”与“非礼” ,“与命”与“与仁” ,“文”与“质”的辩证致思中,在“吾日三省吾身”(《学而》)的反复自省深察中 ,在“举一隅而三隅反”(《述而》)①的慎重推论中 ,建构起以仁恢复道德感召 ,以礼恢复政治权威 ,二者合一的伦理政治理论格局。

由此可见,仁与礼是互相发明,标志着伦理与政治内在关涉的范畴,二者对孔子思想具有同等的重要性,二者同构方为孔子思想中心,②,这从“克己复礼为仁” (《颜渊》)的相关性互释上可以看出。自然,仁礼同构,以其具有差异为前提。这为分别的理想提供了根据。先看仁。孔子对仁的解释是情景性的。即是针对不同人物、不同意向、不同情境而提出的不同解释。它不是一个学理化的严格概念或准确定义。但是 ,孔子对仁的解释有明显的思想轨迹可寻。仁者“爱人”的阐释 ,可以说是从一个字源学意义上对仁最简单明了的规定。《说文》讲“仁,亲也,从人,从二。”《中庸》谓“仁者,人也”。同时点明“仁”作为伦理规范的性质。因为,“爱人”必有爱者被爱者 ,爱者如何去爱被爱者就成为伦理据以诞生和发生作用的契机 ,当然也为社会政治组织中统治者怎样爱被统治者的规则设定,埋下了伏笔。至于如何爱人,孔子沿两个思路构思,一是最低限度意义上的不利己损人 ,即“己所不欲 ,勿施于人”(《卫灵公》);最高限度意义上的成己成人,“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雍也》)。在这里,两点都具有典型的伦理意义。前者 ,是对人际规范的起码规定;后者,是对人际和谐所抱的崇高期望。对前者,孔子曾以“恕”来提炼其精髓。而“恕”的理解 ,从“不欲人之加诸我也 ,吾亦欲无加诸人”(《公冶长》)切入,最得其意。因为,恕道正是以发生关系的人际双方内心同情、互谅互让、互动而得成就的。倘若任何一方缺乏起码的心理共鸣 ,也就蕴藏了向另一方强加某种观念与行为方式的危险。以此为基准向上提升人人均具爱人之仁心仁性 ,并以此制约使人疏远的习得规范 ,保证“性近”,拒斥“习远”。那么,己一立,人就立了;己欲达,人就达了。人己就共同进入一个互信互爱的伦理境地。这种思路 ,很自然地将仁的存在与作用寄托在个人品性德行之上:一个人能够依于仁,并相信人人能依于仁,那么正己正人成己成物就成为一个不期然而然的结果。孔子讲“为仁由己”、“我欲仁,斯仁至矣”、“求仁而得仁”、“仁以为己任”,道理也就在于此。仁可谓对个人品德的一种规定。

再看礼。孔子强调“立于礼”。与“吾欲仁”相比,礼带有一定的强迫性,“约我以礼”(《子罕》)。前者的伦理色彩更浓,后者的政治意味更强。而礼的实际构成即周礼。周礼恰好是“周初确定的一整套的典章、制度、规矩、仪节”①,其中容有上古氏族血缘伦理的原始成份,但更主要的是社会政治生活公共规范的汇集。如政治权力使用的等级规定性,以礼言,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失礼,则礼乐征伐自诸侯大夫陪臣出。再如因权力等级而享有的利益而言,天子之礼与臣下之礼 ,有严格的规定,“季氏富于周公”,“八佾舞于庭”都违背礼制 ,故小则“鸣鼓而攻之”(《选进》),大则“是可忍 ,孰不可忍也”(《八佾》)。又如礼制社会,人们寻求利益满足的方式,不是随意妄为而获得,而是有规则可循的 ,“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理之,不处也 ;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 ,不去也。”(《里仁》)可见,礼作为一套公共礼法,是在原始宗法血缘伦理基础上构成的政治汉理方略。所以,孔子强调“为国以礼”(《先进》)。

到此为止,孔子以伦理释仁、以政治说礼,但如果就此打住,那他并未比其前辈对伦理政治提供得更多。孔子的独特性在于,他以仁作为礼的内化根据 ,又以礼作为仁的外推规则 ,对仁与礼进行了合一致思。一方面,“克己复礼为仁” ,即克制自己调整自己 ,并使个人言行符合公共生活规则,这就成就了仁的伦理精神和政治要求。在此,伦理精神是政治要求的基础 ,政治抉择是伦理精神的归结,有仁必有礼。否则 ,“人而不仁,如礼何 ?人而不仁 ,如乐何 ?” (《八佾》)所 ,能够克己复礼 ,在外在行为方面 ,也就需要非礼勿视、听、言、动了。另一方面 ,达到仁的境界 ,自然具有礼的外在功用。“苟志于仁矣 ,无恶也。”(《里仁》)这是对个人存善祛恶而言。“能行五者于天下 ,为仁矣” ,五者是“恭、宽、信、敏、惠。恭则不侮 ,宽则得众 ,信则人任焉 ,敏则有功 ,惠则足以使人。” (《阳货》)这是对公共生活的舒惬而言的。但“恭而无礼则劳 ,慎而无礼则葸 ,勇而无礼则乱 ,直而无礼则绞” (《泰伯》),外在规范的礼对内在修养的仁 ,还是有强大制约作用的。再一方面 ,仁与礼的作用同时发挥于政治活动的过程之中。总体上讲 ,“政者 ,正也”。这里的正 ,有两方面含义 :一是“克己”之心 ,即以仁的伦理规范端正言行 ;二是“为政”之正 ,即以仁心仁术对待大众。分开来讲 ,对统治者而言 ,“为政以德” ;对臣民而言 ,“谋事以忠”。前者 ,强调统治者“道之以德 ,齐之以礼” (《为政》),强调其“使臣以礼” (《八佾》)强调其“怀德” (《里仁》),强调其“以礼让为国” (同上 ),强调其“喻于义” (同上 ),以期收到“上好礼 ,则民莫敢不敬”(《子路》)的统治效果 ,收到“有耻且格” (《为政》)的人心归附的社会效果 ,收到“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 (同上 )的普遍认同的结局效果。可见 ,伦理与礼法合一对统治者多么重要。后者 ,强调臣民“事君以忠” (《八佾》),“事君尽礼” (同上 ),“事君 ,能致其身” (《学而》)。这样 ,以仁为原动力、以礼为调节器 ,社会政治便进入一个秩序井然的满意状态 :“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天下有道”。但是 ,如果仁与礼的伦理—政治共同规范不被信守 ,社会状态就会陷入令人忧虑的格局之中。对统治者而言 ,“其身正 ,不令而行 ;其身不正 ,虽令不从。” (《子路》)“苟正其身矣 ,于从政乎何有 ?不能正其身 ,如正人何 ?” (同上 )对臣民而言 ,“民无信不立” (《颜渊》)。正反两方面的推论 ,使人可以见到仁礼的相互为用 ,互为中心 ,对人心纯化、社会治理 ,是一种最佳抉择。

以仁收拾人心、以礼规范行为 ,是孔子针对春秋政局境况做出的反应 ,将之兼综并统合在社会运作过程、政治治理进程中 ,则是孔子对伦理政治总体构思的反映。这从孔子另两个思想观念上可以得到侧面的印证。孔子曾倡“正名”。“正名”在现代多被解释为端正名份 ,或名物相符 ,使之成为孔子为身份格局或固有礼制辩护的证据。其实思量一下 ,“正名”指向应有两个 ,一个要正的“名” ,首先是伦理的 ,即正伦理规范 ,如仁义等之名 ,俾使道德的行为抉择有规范可依 ,这从孔子对“身正”、“身不正”的仔细区分上可以觉察。另一个要正的“名” ,才是政治的 ,即正政治规则 ,如天子、诸侯、陪臣、庶民的行为规范 (礼 ),使君臣爷子各居其位各符其名各行其事。所以 ,“正名”的要求关乎伦理与政治两个领域 ,是以孔子伦理政治构想为原则的。孔子还倡导“中庸” ,并认定 ,“中庸之为德 ,其至矣乎 !” (《雍也》)在这里 ,“中庸”明显具有方法论的双重意涵 ,“作为方法论 ,它提出了处理问题的尺度 ,主张执两用中 ,强调‘过犹不及’ ;作为道德观念 ,它又具有统率诸德的普遍作用”。前者 ,一用于日常的为人处事评论 ,如评“师也过 ,商也不及” (《先进》),另一则用于为政的举措分寸的把握 ,如“礼之用 ,和为贵” (《学而》)。后者 ,则强调“义之与比” (《里仁》),使“好人”、“恶人”有适中的法度 ,使仁德能够落实在社会政治生活之中 ,驱人完全“喻于义”。“义者 ,宜也” (《礼记·中庸》),“执两用中”可谓宜。在这个角度看 ,中庸反映出孔子适切地利用伦理规范与政治规范于社会进程、个人生活的调整的祈求。面对人心秩序的混乱 ,社会秩序的丧失 ,孔子以伦理与政治的内在关涉立论 ,阐发了仁礼合一结构的伦理政治观念。简单讲 ,这种内在关涉表现于三个方面 :其一 ,仁与礼需互相诠释 ,内蕴方可凸显。换言之 ,伦理与政治、个人与社会、私德与礼法 ,不可能自存自明。其二 ,仁与礼的效用需相互激发 ,潜力方能突现。“欲仁”而仁之人 ,必要求“立于礼” ;“好礼”而行礼之人 ,必能够“依于仁”。两者都不可能离对方而有效用。其三 ,仁与礼各有侧重 ,仁源意志 ,礼自外作。但就其走势而言 ,内外趋于一致 :

由仁推开看 ,“吾欲仁”必进于“修己” ,必再进于“爱人” ,“安百姓” ,处处有“礼” 由礼往回看 ,行礼能“博施济众” ,源于“己立立人” ,再源于“己不欲不施人” ,归结在仁处。内外谓相得益彰。;

表达理想 :在秩序重建中构想政治应当状态

孔子对伦理与政治作统合观 ,从而以仁礼结构说明了二者的内在关涉性。他当然也从中勾画了由此造就的社会情景。但是 ,孔子毕竟是现实的社会情景中思考问题的 ,他的理论意图 ,也必然与现实对接才行。同时 ,他的政治设计 ,也总要去当时的社会文化中寻求有利的思想资源 ,以资伦理政治的理论致思。据此 ,他对伦理政治应当状态的构想与勾画 ,只有社会文化运动中获得动力。

孔子时代 ,是一个社会文化的转型时代。这种转型在双线上展开 :一是神圣文化向世俗文化的转型 ;二是世俗文化自身构成的转型。前者 ,以“绝地天通” (《尚书·吕刑》 ,《国语·楚语下》)为标志性事件的神权垄断 ,随世俗权力载体的失去感召 ,在孔子时代已日益向“天道远 ,人道迩 ,非所及也” (《左传·昭公十八年》)的现实清醒理智滑落 ,这使孔子可以在一个重人的现实思想环境中 ,去清理人如何可以更合理地生活的政治哲学问题 ,去构思社会如何可以更健合地运作的政治社会学问题。而孔子也一向具有远离神秘文化的思想性格 (“子不语怪力乱神”),并对天怀抱一种任其自然的理智态度(“天何言哉 ?四时行焉 ,百物生焉 ,天何言哉 ?”),或把主体意志式的人格化之天 ,重塑为一种人的意志难以抗逆的强大力量 ,如“天丧予” (《先进》)一类的慨叹 ,即表现了这种倾向。尤其是涉及到政治问题的议论 ,他取了一种现实主义的态度 ,强调“务民之义 ,敬鬼神而远之 ,可谓知矣。” (《雍也》)可以说 ,孔子之能够将心思集中于人伦与政治问题上 ,与远神近人的时代思潮密切相关。与此同时 ,孔子时代的世俗文化也发生着重大转型。一方面统一的中央权威早已丧失 ,礼乐征伐 ,已由诸侯和陪臣执掌 ,“天下无道”的政治秩序混乱已非一日。另一方面 ,“礼崩乐坏” ,传统中用以维系人心秩序的礼法合一性规范 ,已失去其权威性和感召力。“犯上”、“作乱”日显频繁 ;人心浮动、各为其利的现象日益普遍。社会陷入摒弃道义的“喻于利”的紧张状态。再一方面 ,在既有的人心与社会秩序紊乱的情况下 ,新的人心与社会秩序又未能在实践中浮现、在理论上重构。在统治者一方 ,对政治层阶关系的处理已显得手足无措 ,以致于君臣关系的处理这种基本的政治事务 ,也要询之于人(如鲁定公问君臣关系于孔子 ,参见《论语·八佾》)。而在民众一方 ,能以孝悌为人、忠恕对人、见利思义为行为原则的 ,为数也不多。具有传统社会悠久深厚根基的伦理根源孝悌 ,已被动摇 ;具有原始契约性质的伦理行为原则———忠信 ,已然浇薄。但是 ,不论是统治者还是民众 ,整个社会都处在一种任其自然的状态之中。这种局面 ,对孔子这种自信承继传统文化 ,又具有“知其不可而为之”的主观战斗精神的人来讲 ,意味着他必须提当起重振文化纲纪、重建双重秩序 (人心与社会秩序 )的责任。在此 ,孔子的文化致思与政治探求 ,与现实需要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无疑印证了现代文化学的一个基本思路 ,“文化研究拒绝在不断变动的知识地图上被圈死在一个小领地中 ,因为文化研究的关怀不仅仅 ,或者甚至不首先是知识性的。文化研究声明要从活生生的生活中关心生活。这就促使文化研究去关心影响特定社会结构中具体复杂生活的种种社会、政治、文化和历史因素。另一方面 ,文化研究也关心具体生活对这些因素的发展所起的作用。这样的文化研究在选择知识资源时 ,以是否符合当时任务的需要为准”。孔子在春秋时代文化转型情景中所做的思考 ,自然不是现代意义的文化研究 ,但其精神是相通的 :以实用性的品格为生活逼近美好而构思。所以 ,孔子的思路可以分为两个层面 :一是直接为了解决春秋混乱格局而做出的政治考虑 ,二是为了超越世俗社会的不完满而做出的政治应当状态的构想。前者以其现实性品格为特征 ,后者则以现实的超越为追求。

就前一个层面而言 ,孔子更多地依托于已有政治资源的利用与转述上 ,因而也就表现出更多的宗法血缘伦理与世袭等级政治的孑遗。对这一层面的总体构思 ,孔子思想的原型是周礼的尊尊亲亲原则。孔子取这一原型为其思想母体 ,是因为重建社会政治秩序的任务非常紧迫 ,从容地设计崭新的政治架构非常困难 ,只有循历史做法而稍加“损益” ,可以较及时地满足社会政治运作的需要。孔子以为“孝悌其为仁之本占” (《学而》),孝、悌都是基于血缘关系而引申出来的人际伦理规范。但这种规范一旦约束了人的行为 ,就会有它的政治效用。一是它是家庭之内、社会活动共同生效的规范 ,“出则事公卿 ,入则事父兄” (《子罕》);二者它也使人的行为循规蹈矩 ,由伦理自理变成政治自制 ,“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 ,鲜矣” (《学而》)。原始宗法血缘伦理所具有的维持社会、政治秩序的功能 ,皆竟对亟于重建秩序的孔子具有强大的吸引力。从这一原则设定出发 ,孔子自然在政治运作的构想上 ,要凸出君王的伦理榜样与政治权威合一式的崇高地位 ,与其不可取代的独特功能。一方面强烈要求“臣事君以忠” ,另一方面要求臣民严格遵照礼乐之制进行行为抉择 ,《八佾》篇对管仲、季氏的批评可证此点。但是 ,时局启迪孔子 ,单纯的孝忠已难以维持。以“时中”与“权”来“损益”规则的孔子 ,尤其强调伦理关系的对应性 ,处理政治关系的对等性。所以与“臣事君以忠”对等的有“君使臣以礼”的规则 ;治民而使其不致犯上作乱 ,相应的有“庶之”、“富之”、“教之”的要求。在此 ,伦理感化与政治控制两环相扣 :一方面治人者心怀两手 ,“君子怀德 ,小人怀土 ;君子怀刑 ,小人怀惠 (《里仁》);另一方面各致其功 ,“道之以德 ,齐之以礼 ,有耻且格。” (《颜渊》)从而 ,收到人心秩序重拾、政治秩序重整的社会治理效果。

政治伦理论文范文5

关键词:公共行政伦理;中国;西方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3-0224-02

一、中西公共行政伦理现状

所谓公共行政伦理,指的是“在公共行政活动过程中,以实现公共行政价值为目的而用来调节公共行政主体与公共行政客体之间特定公共行政关系的应然性要求和伦理性规范”[1],其实质是处理“官”与“民”之间关系的伦理规范。当前,世界各国日益重视公共行政伦理建设,因为公共行政的伦理德性、行政人员的道德水平直接影响到政府主导下的经济、政治以及文化建设,并进一步制约和影响社会建设和发展的方方面面。

西方的公共行政已有三十多年的历史,“从最早期的法国政治家罗伯斯庇尔提出‘美德是政府的最高管束者’后来华盛顿倡导‘行或道德是民主政府之源’再到凯恩斯学说确立起‘德人政府’统观,在调和阶级冲突的原则下始终没有滑离过伦理道德轨道”[2]。而在权力问题上,西方从不“侈谈对人的信任”,而是倚重宪法的锁链来约束行政官员的行为。建立在制度和法治之上,西方官民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契约关系,“官”对“民”负责,以民为本。

而在中国,由于长期奉行重道德自律、轻制度外约的行政伦理教化模式,极大地制约了基本制度伦理优势的发挥,与此同时,对官员人性弱点正视不够、制约不力而引发的伦理问题不断加剧,官民矛盾进一步恶化。而近三十年的“社会转型期所带来的规范‘真空’和追求财富正当性的释放,使中国公共行政官员更加陷于前所未有的行政伦理冲突或困惑之中”[3]。这几年出现的暴力拆迁、官二代现象等现实问题直接拷问政府的公共行政伦理问题。

这些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反思,那么中西公共行政伦理现状差异背后的原因何在,本文试图以中西传统核心观念的分析为突破口,对由这些核心观念而引发的中西方公共行政伦理建设的特点进行比较,在中西传统社会中探寻中国公共伦理缺失的深层原因并对转型期中国如何加强公共行政伦理建设提出理性的建议。

二、中西传统公共行政伦理追溯

中国传统公共行政伦理是植根于中国古代以农耕为“本务”,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的特殊的自然经济土壤之中的,农业经济长期占主导地位,商品经济很不发达,人们的生活圈相对集中,活动范围较为固定,交往空间相对局限,人们形成以“血缘关系”为轴心的人际关系网络,“血缘制下的氏族成员以一定的宗法上的身份出现,持有特定的称谓和名分,在人之上有血亲关系和‘礼’,人的行为是由‘礼’规范的”[4],相应也形成了与这种农业性社会相适应的以血缘人伦关系为基础的宗法制度和伦理政治。血缘以及由此推展开去的私人关系和“面子”便成为中国行政伦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种人情主义,而人情主义排斥公正、自由、平等的法治精神,其实质就是以亲缘等级为内容的人治。

再者,“从西汉武帝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力倡性善论,中经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儒、佛、道三教的融合,至宋学产生,性善论成为中国人的普遍信仰”[5]。性善论强调人的本质是善的,“只要不断地进行道德教育,不断地进行伦理规劝,就可使人性始终保持在‘至善’境界”[6]。此外,它也为“德治”的实施设计了一条“以德行仁”、“为仁由己,由己而人”的王道路径,形成了“内圣外王”的治国理念。这些观念对人性表现出过于乐观的自信,它们把社会调控的机制主要看做是人的仁心自觉与意志自律,认为社会没有必要设立防人之恶的各种规范,与其立法设刑,不如强化道德,从而忽视了制度建设的必要性,进一步导致贤人政治,形成皇权与官吏崇拜,从而造就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人治传统。

无论是血缘人伦关系基础上的伦理政治还是对性本善的人性假设,事实上,中国的传统公共伦理强调的都是一种仁政和礼治,是一种德治主义――以情理为基础,强调“关系本位”的人情网络而非法律上的公正平等性;以内倾文化的挖掘为重点,过于强调贤人政治,导致中国人长期以来对权力的崇拜,忽视了对最高权力进行制度化、法制化的约束,权力信仰代替法律信仰;以亲缘等级为内容的人治抑制了契约意识的萌芽,“官本位”色彩浓厚,民众缺乏个体的自我意识和独立意识,尊卑有序的臣民意识阻碍了现代民主观念的发展。

正是受中国这样一种传统公共伦理观念的影响,现代的行政明显缺乏法律规范和民主意识,“民本位”思想色彩黯淡,催生了很多社会问题。

与中国传统行政相异趣,四通八达的海上便利交通条件,造就了西方较早商业贸易和发达的商品经济,受自由贸易、平等交换、互惠互利、尊重规则和惯例等市场精神的重要影响,人们崇尚个人的自由平等,崇尚民主和法治。与此同时,对于经济利益关系的计算及经济活动的安全性、可预测性关注,使人们更加感到法律是一种不可或缺的制度安排和技术设计,法律便成为人们的一种信仰,自然便产生了对自由、平等、权利及契约的法律保障意识,因此西方的传统公共行政伦理是建立在法律的规范和契约关系之上的,公民与政府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政治法律关系,而不是靠血缘的纽带来维系的伦理关系。民主政治以个人为本位,以法律维护个人的权利和义务,而不为血缘、亲缘情感所支配、诱导。

此外,西方文化传统中对人性的认识与中国传统文化明显不同,西方文化对人性的认识基本上是性恶论的,他们认为公权力的行使者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必然也会暴露出其自身的“恶”性,正是对人性具有恶的一面有一种挥之不去的警觉,促使人们去想方设法地完善各项法制,从外在约束人们的行为,让人们受到他律。

总之,由商品经济建构的契约意识和民主观念以及基于性本恶人性假设上的法治观念建构了西方传统行政伦理的基石,并由此衍生出法律制约权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民本位思想等西方现代公共伦理的重要原则,是一种民主政治。

三、启示与建议

通过对中西传统公共伦理思想进行对比我们可以发现,西方的民主政治及为政以法的思想对中国现代公共伦理建设具有很大的启迪意义,然而西方的公共行政伦理缺乏中国传统伦理“德治”文化所包含的人文情怀。基于这种考虑,我们要做的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一方面要继承中国传统关于注重道德自律的合理成分;另一方面更要借鉴国外的法治精神,强化公共伦理制度的他律性。具体而言,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中国的公共伦理建设。

首先,要加强在公共行政管理领域的伦理规范建设,建立专业的行政伦理管理机构。一方面,我们要加强伦理立法,通过制定具体的公共行政伦理法规,加强伦理规范建设,使其规范化、法制化。另一方面,要建立专业的行政伦理管理机构。中国至今没有专业的行政伦理组织机构,也没有整合相关的力量,应该借鉴西方各国经验,建立专业的管理机构。如“日本在人事院设立国家公务员伦理审查会专门负责行政伦理事务”[7];“英国则在内阁办公室建立了正当性和伦理小组专门负责行政伦理事务,将伦理机构设在内阁办公室。”[8]

其次,要重视行政官员的行政职业伦理教育和行政职业伦理意识的培养,实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考试录用制度,开展常规的培训工作,建设完整的绩效评估体系,建立合理的晋升机制和薪酬制度,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尤其要重视对公务员的行政伦理培训,可通过伦理讲座、专题讨论、楷模示范、发放行政伦理手册等多种方式,让伦理道德内化为公务员的个人操守。

最后,设立官方与民间的行政伦理监督机构,加强监督,推动权力沿着透明化的轨道运行。除了自律和外律,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也是必不可少的。比如“加拿大就建立了监察办公室,任命具有独立调查权的监察官员,加之,信息披露和隐私方面的立法,强化对政府的有效监督,对廉政建设和行政伦理建设都起到了良好的作用”[9]。当然,监督过程中最重要的还在于强化行政伦理监督的独立性。解决监督的独立性问题,是中国行政伦理建设和廉政建设至为关键的环节,尤其是对一把手的监督。

四、总结与思考

通过中西传统核心观念的对比,总结而言,加强中国公共行政伦理建设应该“内外兼修”。从“内”的话,应该注重中国传统公共伦理思想的传承,为政以仁,为政以德,同时借鉴西方的契约意识和民本位的思想,加强行政人员职业道德的教育,使这样一种教育和培训常规化、日常化,而不是靠运动式的“德性培养”。

但是,行政伦理规范的制定也应当重视把握“道德分寸”,不是要求越高越好,而是越切合实际越好。对公职人员道德要求应实事求是,分层次提出不同的要求,维护政府官员和公务员的正当权益,允许契合于群体利益的个体利益的存在,要兼顾个人、集体、国家三方面利益,既不能人为拔高,又不能混同于一般民众,唯有这样,中国的公共行政伦理建设才更具可行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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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张成福,杨兴坤.行政伦理建设:来自日本的经验[J].公共管理,2009,(3):10.

政治伦理论文范文6

一、儒家思想支配下的宗法伦理范型

在儒家价值观念中,宗法关系就是政治关系,一切社会问题都按照宗法关系来调节,这种“伦理本位”滋养的传统文化精神,在经过长期的开拓后被定格为基本的思想范式。

(一)宗法伦理范型的关注要点氏族社会中,血缘关系是维护族群利益的基础,及至步人阶级社会,血缘纽带依然存在,并与封建社会的“法”结合而形成宗法制度。当宗法制度下的血亲意识转化为法律条文和伦理道德时,就成为了左右社会心理和行为规范的重要形式。其基本特征有三:一是注重血缘关系及其价值。突出地表现在称谓系统和长幼序列上,它要求维持亲属关系上的名分,意在强调长幼阶序,甚至连自然关系也被视为“天伦”。不同的文化借助亲情关系、血缘关系等向道德内容渗透,强化了血缘关系中的伦理特征。血缘伦理影响下的祖先崇拜又强化了血统关系,由此延伸的神灵祭祀强化了上天的权威,使君权和神权具备了形式上的统一性。本来君臣关系迥异于父子关系,但是,一旦把父子关系的血缘伦理推延到君臣关系上,国家生活和家庭生活都被赋予政治化内容,宗亲伦理就转向宗法伦理,人情味和族群排斥也蕴含其中。但是,宗法国家不是单纯由血缘关系构成的家长制宗族形态,而是用血缘关系来表达的政治关系。“一个以家族来统治国家的血缘集团的财产的继承问题不仅是一个单纯的经济问题。因为家族就是国家’财产的继承必须依赖于对政治权力的继承,而政治权力是一个金字塔式的森严的级别均等的序列”。国家的发展是走向文明的重要标准,血缘又带有反文明特征,宗法合一的伦理价值在文明与野蛮中行进着。二是注重孝亲情感及其价值。宗法仪式中,不仅有对死去先祖的隆重祭祀,更有对活着的长辈的孝顺。中国人虽然也拜鬼神,但总体上信奉“百善孝为先”。“孝亲”的宗法意识,浸漫于整个社会中,孝道是一切道德规范的根源。“以孝事君则忠”、“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孝经》),这是宗法伦理的要义。孝亲和忠君互不分离,社会成员首先考虑的是如何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臣对君尽忠、子对父尽孝、妇对夫尽顺、弟对兄尽悌等,反过来’后者对前者也有特定的义务,这种双向配合的义务要求使宗法社会成为充满人伦情感的“和谐”社会。宗教伦理中的忠孝互释和移孝作忠的结果,是把自然道德关系转化为政治道德关系,以父子比附君臣’用自然的唯一性张扬君主的绝对权力,借助政治权威向社会渗透,使得道德边界易于位移。三是注重传统行为及其价值。宗法专制伦理“使人的头脑局限在极小的范围内,成为迷信的驯服工具,成为传统规则的奴隶628。在这个体系中,“离经叛道”是最严厉的贬词,“奉天承运”是最有力的说辞,“纲常伦理”是最基本的措辞。在各种规范中,行为要有理路,讲究“家法”、“师法”;学问要讲出处,讲究“文必秦汉,诗必盛唐”;艺术要有来路,讲究正宗和本原。因此,儒家宗法伦理力图实现价值认同和行为划一,起着定纷争和稳社会的作用,它强化了中国传统价值观的延续力,使中华文明历久不衰,但也造成了因循守旧的后观习惯,磨灭了人的进取创新精神。

(二)宗法伦理范型的价值取向宗法伦理宣扬尽伦尽制的无上权威,主要表现是追求完人与崇拜圣人’天理、人欲、心性、理性等都属于其中的基本范畴。宗法伦理范式影响着社会风俗、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形式,它把道德观念、价值标准等用儒家观念定格并维系下来,并成为传统社会的惯俗和行为规范,导致即使成文的法律出现以后,很多人仍然按照宗法伦理处理日常事务,使亲情、人情流布于社会关系中。因此,宗法伦理巳经指涉到人生中最重要的德性问题,而德性文化范式下的“治道”相较于法治更侧重于人治,相较于言教更偏重身教,所谓“父不慈则子不孝,兄不友则弟不恭,夫不义则妇不顺”(《颜氏家训?治家篇》)。按照《礼记》的观点,物能感人,人好恶无节制,造成灭天理而穷人欲,会助长悖逆诈伪之心和淫逸作乱之事,因此必须“礼节民心,乐和民心,政以行之,刑以防之”(《礼记?乐记》)。《左传》谓“招携以礼,怀远以德,德礼不易,无人不怀”(《左传?僖公七年》),是以礼为四维之首的。宗法伦理中也不乏平等观念,如孟子的“人皆可为尧舜”(《孟子?告子下》)、荀子的“涂之人可以为禹”(《荀子?性恶》)、王阳明的“满街皆是圣人”、“务舜人人可学齐”(《传习录》),都强调普通人在道德修养上可以达到很高的境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天理就是礼教和纲常,是人必须遵循的道德原则和全部道德修养的根本,就是去除后天之人欲,达到“物欲未染,天理长存”(《朱子语类》)。在理学家的精心设计下,宗法伦理是普照之光,人人都在天理的光辉之中,人人皆有天理,而且只有宗法制度才符合天理,这是宗法家族制度的理论依据。宗法伦理的核心是家族崇拜,这种观念转移的结果就是把君权崇拜作为社会的价值尺度。其中,家和国是一体的,家是国的模型,国是家的放大,“居官之道不过于居家”(《吴越春秋》),那些“家训”、“族规”之类的教义,在儒家曰“礼”,在法家曰“法”,在国家层面上体现为文化训诫和法律强制。可见,宗法伦理社会是礼与法的合体。

(三)宗法伦理范型的防御功能宗法社会的纲常伦理像一个巨大的防御网络,抵御和阻挡着外来思想的渗人。在思想形式上,它因统治阶级的不同态度显示出思想交流的曲折特征。在精神追求上,它将宗祖祭祀和伦常神圣作为心理寄托,基本取向是:以伦理道德为精神需求,将伦理道德规范作为社会政治的根本法则,把伦常实践作为个人的行为规范。儒学视野所及事项都依此道德规范发展,即儒学价值观是通过伦理道德来提供社会行为规范的。上述两个方面,体现了宗法伦理的思想防御功能和心理防御功能,其外化表现便是对个人行为的约束和规范,从而使道德规范和法制规范具有互补性和一致性。“从实际社会政治生活看,君权与父权属于不同的社会生活层面,正是由于以伦常道德为媒介,君与父才得以相互援手和呼应。因此,在传统政治文化的价值结构中,伦常神圣是君权至上和父权至尊的价值中介,所谓‘求忠臣必于孝子之门’,忠孝互通意味着社会与政治的勾连’父与君互为支持和相互补充”船。中国传统宗法伦理范式也有其负面功能,它将伦理关系固化定格,演化为道德束缚的理论之源,导致宗法伦理成为约束个人行为的枷锁,甚至成了整个民族的思想方式枷锁。庄子认为,此种伦理有失常态:“今世之仁人,蒿目而忧世之患;不仁之人,决性命之情而饕贵富。故意仁义其非人情乎!自三代以下者,天下何其嚣嚣也。且夫待钩绳规矩而正者,是削其性者也;待绳约胶漆而固者,是侵其德者也;屈折礼乐,咆俞仁义,以慰天下之心者,此失其常然也。天下有常然。常然者,曲者不以钩,直者不以绳,圆者不以规,方者不以矩,附离不以胶漆,约束不以纆索。故天下诱然皆生,而不知其所以生;同焉皆得,而不知其所以得。故古今不二,不可亏也。则仁义又奚连连如胶漆纆索而游乎道德之间为哉!使天下惑也!”(《庄子.骈拇》)因此,宗法伦理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表现出来的防御功能,在社会中长期定格并形成思维定势,然而当社会历经动荡时,或者面对外来思想的强大冲击时,它不得不改变或调整自己的内容和形式。

二、专制结构中的封建政治范型

中国古代君主制度依附于宗法制度,而宗法伦理是其文化价值基础,由此产生的宗法政治必然把宗族关系及宗法规则移植到政治范型中。因此,传统社会的政治范型是儒家宗法伦理与封建专制制度相结合的产物。

(一)专制主义规定的政治结构中国君主专制主义意识形态理论极其完备,它融政令、策略、权势于一体,韩非曾说势者,君之马也,无术以御之,身虽劳犹不免乱,有术以御之,身处佚乐之地,又致帝王之功也。”(《韩非子?外储说右下》)秦汉以降,君主专制政治不断强化,其理论愈加完善,董仲舒创造出君权神授和“三纲”理论,将“君为臣纲”置于“三纲”之首,将神权、君权、父权合为一体,使君主专制思想走向系统化。宋代的程朱理学又使君主专制理论学理化,认为:“上下之分,尊卑之义,理之当也,理之本也。”(《程氏易传》)“理”的流布无所不在,“张之为三纲,纪之为五常”,“父子君臣,天下定理”(仁程遗书》)。这个体系中,父权是王权的原型和基础,王权是父权的最高代表,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价值系统的核心。宋明以下,君主专制益发巩固,与理学化的理论互为表里。这种政治范式不仅以精致的理论学说为基础,也有了普遍的社会心理基础,举国上下皆以君之是非为是非,“天子荣之,则群趋以为是;天子辱之,则群挞以为非”(《明夷待访录?学校》)。以君主意向为标准的政治范式,使君主权力成为了决定政治是非的工具。在专制政治的范型中,君权至上,社会中流溢着奴婢精神、崇拜精神、盲从精神。“有功则君有其贤,有过则臣任其罪”(《韩非子.主道》),“善归于君,恶归于臣”(《春秋繁露.王道通三》),帝王的意旨是不能更改的绝对意志。

(二)“入世”与“经世”的政治激励儒家在个人抱负上遵循孔子的“入世-经世”价值观,这是众多知识阶层的人生取向,他们以治国平天下为己任,力图“在本朝则美政,在下位则美俗”(《荀子?儒效》)0其政治追求表现为对君主、对圣人的价值依附。知识要依附政治,坚持“文以载道”;学术依附于政治,主张“代圣人立言”;价值观由君主评骘,按照经世的标准来检验。“入世”与“经世”的政治激励中,“学而优则仕”成为进身的不二法门,由士人仕,奔宦海,请民命,替天行道,成为知识分子的责任担当,为官与否成为体现个人价值的衡量标准。而当官场失意时,或为官而不得时,“归隐”则是仕子们无奈的价值选择,这种追求方式与封建社会君主专制政治范型相互契合。知识阶层的仕子心态沉积于当时长期的风云变幻的政治与文化生态,而富于才识的仕子往往与社会的更替与兴衰有着极大的关连,因此封建君主为了保持自身统治的稳定和延续,对知识分子的怀柔与高压政策便兼而有之。

(三)大一统愿望中的政治模型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大一统”一直是传统精英阶层潜心追求的政治目标,被视为“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春秋》),在思想上“修其教不易其俗”(《周礼.王制》),在政治上“齐其政不易其宜”(《周礼?王制》)。统治阶级控制着社会的物质生产,也规定着社会的主要精神生活,它所采用的“精神的生产手段”就是思想上的大一统。李斯认为,诸子百家思想纷纭的状况是造成天下散乱的重要原因,这种政治文化“入则心非,出则巷议,夸主以为名,异取以为高”(《史记?秦始皇本纪》),会从根本上动摇万世基业,因此要“别黑白而定一尊”(《史记?秦始皇本纪》),确立一个统一的思想体系。如果说大一统思想在李斯那里只是初创,那么在董仲舒那里便有了明确的规定,即“六艺之科,孔子之术”(《汉书?董仲舒传》)。两者在方法上有很大差别,李斯强调“以愚黔首”,强调“禁之便”,不让百姓思考;董仲舒主张让“民之所从”,引导百姓如何思考。然而,两者却殊途同归,都以文化价值观统摄政治价值观。大一统思想的生成,使封建君主有了强有力的思想统治工具,在与政治统治的配合中得到充分的运用,这种思想在中国封建时代有着整合一切的作用。当思想界出现分歧时,当官方文化受到冲击时,统治阶级就用这种思想并配合政治手段来解决意识形态问题。历史上的“石渠阁会议”、“白虎观会议”,都具有明显的政治取向,也是借助统治阶级意志固化思想的重要方式。

三、宗法伦理与专制政治结构中的文化范式

宗法伦理氛围中,宗族崇拜、宗法道德、“家天下”模式以及由此衍生的心理从属感,是王权政治的伦理基础和文化起点。文化范式最初是在处于相对优势的华夏文明不断扩展中形成的,常常与华夷之辨交织在一起。在后来的发展中,无论是服从天命的“遵命文化”,还是崇尚鬼神的“尊神文化”,抑或礼乐刑政合一的“尊礼文化”,都表现出对专制政治的服膺和追怀。

(一)政治一统影响下的文化形态“大一统”是中国古代政治的重要命题之一,它是政治权力一元化的产物,必然要求思想文化上的一致。“真正把人们维系在一起的是他们的文化,即他们所共同具有的观念和准则”18,中国传统文化是伦理价值与专制政治联姻的结果,这种“政治-伦理”文化范式的形成与传统儒家的政治热情及道德关怀分不开。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思想的多样发展与社会的割据分裂几乎同步进行,还经常出现华夷之辨、夷狄之思,因此当社会统一时,文化一统的必要性就得到了彰显。兼有君主和师长角色的最高统治者,运用政治权力和教化权力,将政治一统和文化一统连接起来。从先秦诸子对文化一统思想的早期论证,到秦始皇的“别黑白而定一尊”的政治实践,从董仲舒对文化一统的论述,到实践上的“独尊儒术”,从华夷一统到天下一家,实际上都是宣扬圣王合一、政教合一。其中,帝王为天道载体、人道极致、王道化身的伦理宣扬,把思想文化的裁决权归诸于君王一人,为文化专制奠定了理论基础。因此专制政治中,只有帝王才能“操皇纲”、“执大象”(《全唐文?卷二十七》)。文化一统的任务就是要论证天、地、人的一体性,以及天道、王道、人道的一体性,也就是君王一统的合法性;文化一统中的教化内容,就是宣扬以王权为中心的政治统治,通过表德劝善以及各种形式的祭祀和仪式活动将政治一统的价值观灌输到人们的意识之中。但是,文化大一统的基础性工作是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在家庭范围内灌输“出则事公卿,人则事父母”(《论语.子罕》),为忠顺臣民奠定心理和情感基础,以便能移忠于君,学校以忠孝仁义为教化内容,把政治一统用文化观念固化定格,形成王权主义的认同和认知体系,内圣外王就成为了行为准则和规范。政治一统和文化一统的互证结果,导出了天下、国家、民族、君权以及社会理想的主要内容,为国家形态、制度原理和有关政策提供了法理依据,它包含着理性思考和价值悖谬。

(二)与伦理规范互为注释的文化内容宗法文化传统使古代中国社会高度重视道德与伦常,形成了以“求全”、“求善”为宗旨的“伦理型文化”,这与西方社会早期以“求真”、“求实”为目标的“科学型文化”各成一格。前者讲究“修身为本”(《礼记?大学》),将伦理作为出发点和归宿;后者将世界观、道德观分门别类,使本体论和认识论各占轨道,意在“寓褒贬,别善恶”(《三字经》)。儒家伦理将中庸和谐作为主要的文化行为,具有很强的认同力和适应力,“认同”维系了中华文化的内聚力,“适应”增强了中华文化的生命力。在对待不同的文化形式时,求同存异,万流共包;在处理风俗人文时,内外兼顾;在设定个人的文化行为时,主张执两用中的谦和之风。“行同伦”的文化心理,使文化行为有了共同的标准,即使曾有“章句小儒,破碎大道”(《汉书?夏侯胜传》)者,亦有“拘守一经”、“专己守残”(《汉书?刘歆传》)者,却从未撼动儒学伦理之根本;即使尊先发古、托古改制者,亦有“六经注我”、“我注六经”(《陆九渊?语录》),也未改变儒学伦理之特色。儒家伦理规范下,其内化的形式是文化或道德素养的提高,其外化的形式是行为方面的规定,前者与“德行伦理”有关,后者与“仪式伦理”有关。儒家伦理规范中,造神文化和崇拜文化盛行,尽管不存在宗教那样的教阶系统和膜拜仪式,却有着明显的政治崇拜和文化崇拜,政治信仰推动了文化迷信,将造神活动、忠君行为、英烈模式、孝义之行转化为不同的文化形式而纳人正史之中,这种由伦理规范成就的文化内容,为读书人进身仕途提供了绝佳的典范。通过这样的转化,伦理符号成了文化符号,与君主、王权等有关的物事被进一步神圣化。因此,理论观念和文化形态都有政治活动的痕迹。

(三)“内圣”和“外王”规定的文化价值观一种政治若以无理论的形态出现,便如无舵把的船,任由社会风雨的拍打而迷失方向。封建社会中,文治功不可没,“文治是中国政治的常用术语,指的是政府对社会精神生活的建设与引导,具体说来就是文化教育之发展与典章制度的整理”。政治事功和伦理劝导中,文治的内容就是以思想控制为核心的文化建设,最主要的是从价值观念、意识形态角度统一人心。独尊儒术的文化格局形成后,尽管儒学对其他学派具有压制态势,但儒学价值观也在不断纳新,在体例和内容上都不断改进,表现出“阳儒阴法”特征,它的理论体现与实践表现是“内圣”和“外王”,是内心的主观修养与外在的客观政治的结合,是修己与安人的统一J平治天下”的要义在于正人心、息邪说、距波行、放淫辞,孟子的“仁学”具有极强的政治功能,他认为通过发掘人类内心固有的仁义礼智,便“足以保四海”(《孟子?梁惠王上》)。伦理与政治结构中的这种文化范式,彰显了人的社会性,形成制度化、条理化的“礼”,并形成内本外末、修身为始、治平为终的理论主张。总体上,这种文化范式强调内外兼修,通过“内圣”之路达到“外王”事功。在这样的文化环境中,知识分子表现出畸形心态和行为,唐才常认为:“其柔者戢抱免园册子,私相授受,夜半无人,一灯如豆,引吭长鸣,悲声四壁。其悍者则篡取圣经一二门面语,以文其野芜陋之胸,有若十六字心传,五百年道统,及纲常名教,忠孝节廉,尊中国,攘夷狄,与夫尧舜禹汤文武周公孔子道脉,添胸溢癔,摇华即来,且嚣嚣然曰:‘圣人之道,不外乎是’。"宗法伦理政治一旦形成,就有了自身的特质和内在矛盾,它左右着宗法国家的命运,这种环境中的“宗法文化原型”延续着价值的作用。封建统治时代的为政目的和大众文化价值存在着选择和被选择的关系,宗法专制不能脱离宗法伦理和传统价值,而且“天道远,人道迩”,脱离具体文化环境的政治形态较难有稳固的根基。

四、对儒家价值观语境下传统社会范型的质疑及我们应取的态度

儒家价值系统是一个伦理上父权至尊、政治上君权至上、文化上伦常神圣的三重结构体系。儒家价值观语境下的传统社会范型曾经一度为政治家所摒弃,并受到政治改革家的质疑。

(一)片面的社会关注传统儒家价值观语境中的伦理、政治、文化范式,分别与道统、政统、学统相对应,道统的儒学内容有不少值得弘扬的优秀成分;政统的儒学内容对当今社会而言可继承的不多,其中甚至有不少专制内容和封建糟粕;学统的儒学内容是指社会学术思想传统,包括对真善美的理解和追求,是比较丰厚的价值资源。在当时的环境中,儒家价值观语境中的伦理、政治、文化,构成了一个完整体系,伦理范式规定价值方向,政治范式约束社会行为,文化范式反映主体认识,三个方面范式是中国传统社会的特有形式。在这个社会范型中,“‘三纲五常’所表示的是一个完整的关系网,每个人不过是关系网中的一个小结,在这个关系网中,没有个人的独立价值和地位,每个人只是被当做一个从属物而存在129o儒家价值观希望通过文化表达民族精神,并对“人的本质”、“人的标准”作全面的规定,追求伦理道德的自我完善和审美精神的深永愉悦,达到“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论语?述而》)。这种文化观成为了中国古代走向精神文明的思想追求,尽管它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并带有明显的乌托邦韵味,但却是实现自我约束和自我提升的标准和规范,它所执着的是“人之为人”真正的属人的本真,是显示人的尊严和价值的文化状态。儒家文化力量的表达离不开社会主体的参与,不求“外王”但求“内圣”,欲求“外王”先求“内圣”,这是儒家关于人的发展的不同境界。所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等,不是拥抱客观世界的真理而是更多地关注人伦道德情感,这种残缺的图景追求完美的人格精神却忽视了个体的认知结构,“道德的力量”超过了“知识的力量”,其叙事结构中对人的发展的设想有失全面,文化力量的展示也较单一。

(二)异化的价值关系以宗法伦理强化政治统治,以文化专断钳制人的思想,以政治专制固化伦理价值,形成一个相互加强、彼此互为解释的链接形式。“在政治上遇到现实的严峻挑战时,任何统治者都会寻找除去军事力量之外的最有效的统治工具--意识形态,由于意识形态的继承性,传统文化必定成为统治者努力发掘的宝藏”。政治的道德化使家庭的自然道德关系与社会的伦理关系融为一体,自然道德泛化为政治伦理道德,伦理价值观的调节功能被凸显并上升到政治体制和运行体制层面上,进一步推动了政治道德化。从逻辑上看,宗法伦理向政治体制层面跃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论证一切政治关系及政治要素和伦理的同一性;二是必须论证统治者执行伦理原则于治政的必然性。,172如果说孔子以“天命”规定历史本体,肯定人可以在道德上与天命相同,证明了作为历史本体的天命与宗法伦理具有内在的统一性,那么董仲舒则把宗法伦理上升到了宇宙论的高度,使人和社会的存在和发展都带上了宗法伦理性质,宋明理学及其后继者又把上述思想和实践的表达拓展为多样化形态。伦理成了政治之本,政治植根于伦理之中,伦理价值转化为实践主体的至善追求,这与自然科学的求真意向迥异。中国传统社会范型孕育的特定的文化形态,具有顽强的延展性和变异性,并具有滞后性,因而阻滞力也较明显。萧一山先生曾有一段话描述传统文化的异化:“文化原为指导人生之南针,吾国自宋明以来受佛道影响,专究性命之学,走人静寂琐碎、无为、无用之境域,文化丧失活力,社会何殊死水,学而不能利济苍生,使匹夫匹妇受其泽,徒以为士大夫吟风弄月之娱乐品,升官发财之敲门砖,百姓细民,日处苦难之中,谋生救死不暇,‘奚暇治礼义哉’?文盲遍于全国,愚昧乃属必然。……于是国人顿失自尊之信心,一变排抵而为谄媚,竞事摹仿,盲目崇拜,固有文化之价值,泯然殆尽。,8可见,儒家价值观的内容和形式从道德到政治,从观念到制度,从习俗到哲学,有着异化了的价值关系。

(三)工具化的主体关怀在儒家价值体系规定的政治范型中,主客体关系发生了移位,本来人是道德关怀的主体,却有被异化为道德工具的嫌疑。宗法伦理要求将政治道德纳人自身的尺度,但政治道德又不同于宗法伦理,因此宗法伦理侵占了政治伦理的空间,可能激发非道德化运作,使宗法伦理不可避免地出现异化现象。一些儒者认为,用法治解决社会问题,会导致争利之心,消减对统治阶级的敬畏之心,行为不受道德约束。由于这些原因,强调和倡导自我净化以及行为守规,就成为经常性的要求。当主观与客观发生矛盾时,当个人与社会出现利益冲突时,首先要看是否符合礼仪道德。为了使人隶属于道德,儒家坚决反对“人欲”,主张“存天理,灭人欲”,把“私”看成万恶之源,把人打造成剔除了物质性而剩下纯理性的人,用绝对化形式推行道德专政。儒家价值观认为,“民有争心”(《左传?昭公六年》)是政治统治的大敌,礼制的要义就是消解争心’统治者的仁信德行、礼仪礼制是使民顺从的软实力。这一套综合礼制秩序,并非法律所能代替。然而,政治的非道德化必将促使统治者在宗教伦理之外寻找国家机器的可操作性原理’在这种状态下,法家成为统治者的渴求人物,于是仁义札教之中又掺人了法术权变内容,使宗法伦理获得新的发展基础。

传统儒家价值观下的社会范型纵然在政统上滞留有专制特质与封建糟粕,然而道统与学统中所追求的真善美和以人为本理念,其所包含的社会学术思想传统却是极其宝贵且极具传承价值的文化资源。同时,无论从逻辑上还是从实践形式来看,儒家价值观下集政治、伦理与文化于一体的中国传统社会范型都彰显了较强的自我调节功能和社会稳定功能。因此,我们不应一味否定中国自己的文化传统以及该文化系统下的社会范型,而应从历史长河和现实语境的角度对这一社会范型进行客观的评析,思考“如何酌采西方的新潮流,如何拿自己以前的旧经验,来替自己打开一出路。

政治伦理论文范文7

    一、两种倾向

    这种分解,当然需要建立在对于儒家伦理的近代分析加以清理的基础上。这是因为,近代以来对于儒家伦理的分析,已经形成了某种支配人们对待儒家思想的惯性思维。不清理这种惯性思维,就不足以促使人们形成合理看待儒家伦理的理性眼光。而且,不进行这种清理,我们也无法走出以二元对诘的方法对待儒家伦理的方法困境,将儒家伦理的历史内容完整地还给儒家。进而,在提供一个儒家伦理思想的完整图象的基础之上,来讨论儒家的“现代”处境问题。

    自近代以来,儒家伦理的处境,可以说是一直处于一种双面受敌的状态之中。这里的近代以来,当然是一个历史定位。它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三个阶段来看。第一个阶段是晚清,这一个阶段中国处于与西方接触的早期状态。人们还习惯于在自己的文化视野中观察了解与自己文化传统不同的相异文化。因此,愿意引进现代西方伦理来审视儒家伦理的人士,还没有将两种伦理传统对峙的思路。而意欲为儒家伦理辩护的人士,也还没有一种将儒家伦理一定要抬举到高于和优于西方现代伦理的强烈愿望。即使在引进与拒斥之间发生非此即彼的分歧时,也还只是在双方的动机上做文章而已。这个时期的典范人物可以说是康有为。他既为儒家伦理辩护,又着意引进西方先进的政治制度。[2]第二个阶段是民国。这个阶段是一个对峙儒家伦理与西方现代伦理的特殊时期。一方面,这种定势的形成,是因为中国现代化的严重迟滞,使得中国人极度地焦虑起来。文化焦虑导致人们无法在中西伦理思想中寻找到兼综两者优势的契合点,而只能将两者关系处理为或为优点云集或为缺陷集合。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寻找中国现代化迟滞的原因只留下了思想层面的问题。所以,人们一定会在伦理思想的检讨上,陷入一个从思想观念上否定传统伦? 淼恼逯饕逅嘉笄呷胍桓鏊降摹叭谭创持饕濉钡木车亍5浞度宋锞褪浅露佬恪⒙逞浮⒑省#?]第三个阶段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早年历史时期。这个时期,由于意识形态的需要,即为了建立起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权威,客观上需要将本性上与任何传统都对峙起来的马克思主义[4]放到与以传统伦理面目出现的儒家伦理的对立面上去。于是,对于儒家伦理的严峻批判与彻底否定,就势不可免。即使愿意对儒家伦理表示某种亲合的人士,到后来也不得不放弃自己的思想立场,加入到否定儒家的大合唱队伍当中。典范人物就是冯友兰。[5]

    这里所说的双面受敌,则是指儒家既要对付来自单纯的夸奖带给它的不实之誉,所构成的对于儒家伦理的“捧杀”的危险。又要对付来自简单的否定带给它的过当指责,以及由此构成的“棒杀”的危机。前者,使得儒家伦理被理想化了,似乎它只具有值得我们表示敬意的道德理想主义内涵。后者,使得儒家伦理被妖魔化了,似乎儒家伦理只具有伦理中心主义的成分。就道德理想主义而言,它是一种基于人生的道德安顿而言述的理想主义。它具有不因为时代和地域因素变化的永恒价值。而伦理中心主义则是一种基于社会政治控制需要建构的伦理论说,它具有一种因为时代和地域变化而有的暂时性和缺陷性。从前者看儒家,则儒家可爱。从后者看儒家,则儒家可恶。但是,任意选择其中之一审视儒家,实际上都是在损害儒家伦理在其元初阶段形成的双旋结构的健全肌体,是对于儒家伦理的一种倾向性的、而非健全的评价。

    儒家伦理自近代以来遭遇到的这种双面受敌情景,最终使得儒家伦理的处境变成为两种对峙的评价观的战场:一方面,站在抨击儒家伦理的伦理中心主义视角的激进主义,对于儒家伦理坚决的予以拒斥,并且不承认这种立场有任何妥协的可能性。[6]而站在捍卫儒家伦理的道德理想主义立场的保守主义,对于儒家伦理则坚定地予以辩护,认为儒家伦理是解决中国现代困境、乃至人类困境的良方。[7]

    而且,从态度上讲,激进主义拒斥儒家伦理,自始就是一种全盘的拒绝。这种拒绝,既落在社会政治控制上,也落在人伦道德的理想导向上。其基本理由是,其一,就社会政治控制而言,儒家伦理导致了专制政治。其二,就社会生活来讲,儒家伦理的守成取向,约束了中国人的创造力。其三,就儒家伦理的人伦关系调整功能分析,它引发了“以理杀人”的恶劣情形。其四,就儒家伦理借以存在的封闭社会文化性格来讲,它使得中国陷入了自我锁闭的状态,而难以推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8]

    保守主义对于儒家伦理的辩护,则需要区分情况来对待。早期为儒家辩护的保守主义,是政治保守主义与文化保守主义合一的形态。因此,这种辩护愈是坚定,就愈是难以自圆其说。因为这种保守主义无法解释近代中国在社会政治的运动上面,为什么不能与他们认为的落后的西方媲美。他们的辩护,显然与时代脱节。到后来,保守主义逐渐裂变为政治保守主义与文化保守主义。后者,即文化保守主义对于儒家伦理辩护的理由,着重点并不放在儒家伦理可以发挥的政治功能上,而是放在儒家伦理可以发挥的整顿人心秩序的社会功能上,以及它应当的、或潜在的政治功能上面。因此,他们为儒家伦理辩护的基本理由则在于,其一,儒家伦理与专制政治没有必然的联系。儒家伦理乃是一套建立在道德理想主义基础上的实践伦理体系,它是要使人成为人,成为高尚的人。其二,儒家伦理是具有导向创新的思想特点的。其三,儒家伦理对于心性问题的强调,与“以理杀人”不仅没有联系,而且是尊重人性的、尊重日用理性的。其四,儒家伦理推动的是一种中庸态势,因此,它对于中国人避免偏激,择善而从具有积极意义。[9]

    两种倾向的评价,显然是难以调和的。造成这种以对峙态度来对待儒家伦理的原因是多样的,但是归结起来,不外两个方面:一是对于儒家伦理的外在社会功能的理解与评价的差异。二是对于儒家伦理的理论结构的认知区别。两种倾向的论说各自具有自己的历史理由,它们从各自论说轨迹上来分析儒家伦理也具有其自圆其说的理论态势。但是,在两种论说的框架内理解儒家伦理论说,则具有明显的局限性。

    二、双旋架构

    这种局限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假如儒家伦理的思想内容结构真正如激进主义或(文化)保守主义所说的那样,那么,我们如何可以将他们各自声称、却又互不调和的历史真实性与儒家思想的本真结构吻合起来?另一方面是,假如儒家伦理对于中国古典社会发挥了如此积极或如此消极的单一性作用,它如何可以与以完整的形态存在的古典社会--即一个既有优长之处、又有短绌之点的社会结构有效地结合在一起?前者,是从儒家伦理的自身结构完整性上着眼看问题的。后者,是从儒家伦理的社会效用与社会依托上着眼看问题的。显然,我们只有将儒家伦理视为一个既具有“优点”、又具有“缺限”的完整思想体系,我们才足以全面地审视儒家伦理,既给予历史上的儒家伦理以一个健全的伦理结构,而避免肢解原本和谐地共存的儒家道德理想主义与伦理中心主义内涵。同时,也给予历史上的儒家伦理一个完整的作用于社会的状态,使得人们足以理解儒家与古典中国社会内在地互动的真实状况,并避免就其积极作用而单纯赞扬儒家、或就其消极作用来单纯否定儒家。

    于是,如何凸显儒家伦理的历史真实结构,就成为我们勾画儒家伦理的完整面貌的前提条件。很明显,假如我们站在激进主义或则是保守主义的坚定立场上对待儒家伦理,就无法完整地看到儒家伦理的全貌,相应地,也就无法给予儒家伦理一个理性的评价,更无法勾勒儒家的现代处境和未来远景。我们只有寻求一个兼综激进主义与保守主义分析儒家伦理的方法优势、以及兼综二者伸张的儒家伦理在当下的或积极或消极作用的作用机制,才可以指望对于儒家伦理有一种健全的理解与评价。舍此,没有合理理解与评价儒家伦理的路径。

    其实,只有从儒家伦理元初就具有道德理想主义与伦理中心主义的双旋结构,来看待儒家伦理的思想结构与社会功能,才可以指望真正理解儒家伦理的历史形态,也才可能构想儒家伦理的“现代”出路。这是儒家伦理自身显示而出的一种自己要得到理解的理解进路。它不是一个善意的或恶意的理解者所可以依靠自己的善良意志或恶劣心境就能够改变的一种理解路径。

    因此,反观儒家伦理的历史结构形态,就变得格外重要了。从一部儒学史来看,构成它的核心观念体系--儒家伦理,既作为一种历史相沿以下主题一致的思想体系而延伸,又作为一种与古典中国历史和谐而在的观念体系与行为方式而演变。从其诞生以来,就以其双旋的构成显示为一种具有复杂性的思想体系。一方面,它以其道德理想主义为核心的个体心性儒学支撑着古典中国的理想思想世界和理想政治世界,适应着古典中国社会运行对于理想精神的需要。另一方面,它以其伦理中心主义为核心的社会政治儒学支持着现实社会、现实政治的有序运作,发挥着社会政治的控制功能。这两个思想层面是同构的,是水乳交融地作为一个思想体系的两面,由儒家思想家提出、阐述和付诸实践的。同时,这两个方面又各有指向,以道德理想主义指向人心秩序,以伦理中心主义指向社会秩序。[10]

    具体分析起来,这一双旋架构乃是儒家伦理从元初结构(原始儒家)到晚清时期(实学理学)一直延续的一种理论结构形态。我们当然看到儒家伦理的双旋结构这一说法所具有的一种偏离历史组合,而形成的理想化的儒家伦理结构的性质。因此,仅就其历史的具体结构而言,儒家伦理在不同的儒家伦理思想家那里,是具有明显倾向性的思想体系--在某个具

    体的儒家思想家那里,或则他思想的道德理想主义色彩要浓厚一些,或则他的伦理中心主义

    偏向要强势一点。但是,他们的思想指向则始终是双向的。这种双向指向的偏重点,受到思想家思想兴奋点和时代指向的影响。这正是有所谓个体心性儒学与社会政治儒学区分的理据

    所在。也是个体心性儒学排拒社会政治儒学,指斥后者歪曲了儒家伦理道德理想主义真精神,而社会政治儒学批评个体心性儒学,指责后者迂远而无力处理实际的政治事务的原因所在。因此,要恰切地解析儒家伦理的双旋结构,首先要坐实在双旋结构的偏重方面,然后才可以透入到双旋结构的整体结构之中,展示这一结构的完整内蕴。

    从双旋架构具有的各自的思想指向,各自的作用对象,各自影响中国历史的状态,各自存在的理由上来看,儒家伦理在阐释它的具体思想家那里,都不尽相同。就个体心性儒学而言,它在两个历史时期具有特别的衍伸能力--一是春秋战国时代,一是宋明两朝。前者以子思、孟子为代表,后者以陆九渊、王阳明为典范。他们围绕的伦理思想主题主要的是道德理想主义。关注问题的思想进路是由内圣而外王。化解外在紧张要素对于内在理想道德的挑战,是他们最为紧要的思想聚焦点。而这一儒家伦理形态对于古典知识分子--士人的影响是最为深刻的,它维持着上层精英社会的价值世界。它对于中国古典历史来讲具有着一种促使人们追寻理想生活的动力功用。因此,它的存在理由深深植根在人之为人的尊严和社会之为社会的秩序之“人性”的土壤之中。就社会政治儒学来讲,它也在两个时期显现了某种辉煌--一是战国末期至秦汉时期,二是明清之际。前者以荀子、董仲舒为代表。后者以明清之际三大家(王夫之、黄宗羲、顾炎武)为象征。他们围绕的思想主题是如何使得混乱社会走向秩序井然的社会。他们对于伦理道德如何可以成功化解与其他社会要素的紧张关系,从而能够将社会纳入一个由自然秩序提供了正当性支持的和谐体系之中。这一儒家伦理体系主要以影响政治家和社会各类人士为主,它维系着古典中国的政治秩序,支持着古典中国的礼教结构,制约着大众的社会性行为。它使得古典中国足以将现实社会政治生活组织起来而不至于陷入紊乱状态。因此,在儒家伦理理论中一直凸显的两大主题--以仁为核心的、道德理想主义的个体心性儒学,以礼为核心的、伦理中心主义的社会政治儒学,就分别由各有源流的“两派”儒学家们进行了专门精深的阐释。[11]

    在分别审勾勒了儒家伦理的双旋结构的各自存在情形之后,我们就可以进一步追问:儒家伦理的双旋架构如何或紧张、或和谐地构成为完整的儒家伦理体系?这是由三个理由所注定了的。[12]其一,从思想主题上来看,不论是倾向于道德理想主义的儒家思想家,还是倾向于伦理中心主义的儒家思想家,在思想的主题是都是围绕天人关系、人性善恶、内圣外王与德主刑辅四个问题域,展开其伦理运思的。其二,从所有儒家思想家的思想意图上来看,则都是围绕既整顿人心秩序、又整顿社会秩序两个目标展开思想历程的。他们都是在“伦理政治化,政治伦理化”的思想对局中陈述自己的伦理观念与政治主张的。其三,从儒家思想家设想的理想政治蓝图与实际政治状态来看,在前者,他们都是对于基于理想的大同社会表示认同的。在后者,他们都是对于现实政治的非秩序状态表示强烈的不满,因此要加以规制化的。因此,所有儒家思想家之所以有理由被成为“儒家”思想家,可以说是基于同一个理由,即他们对于“三纲八目”都有共同的、积极的认可--从一个道德理想出发,改善社会人生现状,达到一个最为理想的状态:其体现为一种道德理想状态,就是“明明德,亲民,止于至善”。体现为一种理想的人生境界与社会政治生活状态,就是“正心、诚意、格物、致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如果说古典中国历史上对于这一理想原则没有认同感的话,那他就不是儒家思想家了。所以,即使是被心性儒学思想家蔑视的外王派儒学思想家,也从来没有在自己的伦理陈述中,对心性问题完全掉以轻心。反过来,心性儒学思想家对于政治问题的连带关注,历来就是体现他们思想特质的地方。所以,荀子要讲“伪善”,王阳明要讲“杀心中贼”紧要的同时讲“杀山中贼”。在儒学史上,没有绝对偏离儒学双旋结构的儒家思想家。

    儒家伦理以其个体心性儒学的道德理想主义指向,和以其社会政治儒学的伦理中心主义指向,两条环绕儒家伦理之以内圣外王为中心的理论中轴,形成为儒家伦理的双旋结构。没有前两者略为偏离儒家伦理言说轴心的理论结构,就无法显示儒家伦理丰富多彩的理论内涵。而没有后者显示的中心性,就无法显现儒家伦理的统一理论结构。因此,儒家伦理以内圣外王为轴心统合了个体心性儒学与社会政治儒学。

    三、理想寄托

政治伦理论文范文8

儒家伦理政治思想的历史进程在先秦可以说告一段落。但其思想的逻辑至汉时才算了结。迄于荀子,伦理政治的理论建构已显现出大致的系统化性质:前由孟于子完成了政治伦理化的建构,后由荀子完成了伦理政治化的致思。而且,二者在超验与经验,在崇高与效用的理论风格上,适成互补。但是,对伦理王国的构造来讲,两人执伦理或政治之一端,尚无法予伦理政治以充分的理论完整性和实际有用性。孟子以心性容纳政治,荀子以政治摄伦理,但降低了心性关注。因此,以伦理与政治的同构(isomornhism)(见A·布洛克等编:《现代思潮辞典》,第302页)而言,尚无法达到伦理与政治的完全互释或双向涵摄。故,伦理政治的理论建构任务尚未完成。从一个社会政治理论构设的预期性上讲,所谓完成其理论任务,起码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理论架构的完整性,二是透入政治生活的可行性。以前者言,伦理与理论的同构,尚待完成;以后者言,它有效地影响现实政治生活的方式途径,尚待摸索。因而,伦理政治理论在荀子之后,还有进一步整合的必要。尤其是考虑到荀子后学实际运用其学说,而变异为****帮凶的史实,怎么以伦理政治去周全限定政治操作,而不使伦理发生异化,就成为伦理政治建构的最大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可设想途径,不外有二:一是将伦理与政治的同构,提升而纳入一个更具威慑性和相融性的系统中;二是在政治吞并伦理走向暴政的历史教训启发下,再反弹回以伦代政的孟子进路。显然,后者已难走通。唯有前者,可以期望进一步完善理论,加强效用。董仲舒正是从这一视角切入,而成功地将伦理与政治融摄进天的系统之中,完成了伦理与政治的同构同化任务;同时又以其对历史的高度关注、对政治影响方式的抉择,将伦理政治理论引入一个实际运作的新境地,尽管政治家实际运用中悬搁了它的基本原则,但毕竟改变了它的悬空及完全变形的两种悲剧命运。

从更宽泛的背景上看,董氏之所以能够成功地为早期儒家伦理政治理论建构打上休上符,是因为他得到了政治史和思想史的双重启发。在前者,由于~种双重机缘,使董氏可以明察其时代的政治走向。一重机缘是,西汉已成功地建构起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因而他可以免孔、孟、荀亟于设计一套治乱方案的紧张,而安心设计更有利于国家治理的方案;另一重机缘是,汉开国以来,对秦政的反思,使统治者本身觉察到了社会“更化”的必要性。汉初黄老无为思想获得政治支配权,带来了一时的政治稳定,但汉皇室统治者敏锐发现,战争创伤后一段时间的“与民休息”政策的政治功用不可能持久,“无为”且容易助长政治分裂。因而到武帝,才有举贤良对策的举措。但这一举措,对早期儒家的伦理政治建构,却具有不可小觑的意义。二者改变了先秦儒家凄凄惶惶奔走各国兜售伦理政治的窘迫,变而为皇室在一种利用伦理政治理论透入政治实践的氛围中,礼待儒家言述;二者开启了汉代以后儒家作为国策派的大门,使其有机会以自己的论说影响政治操作。在后者,也由于一种双重机缘,使董氏可以建构以系统性见氏的伦理政治理论架构。一重机缘是,与政治紧密相联的汉初思想家,已创造厂一种以批判秦政完全将政治操作化,而祈求予政治以长治久安的安排。另一重机缘是,董氏对汉以前的各家加以了认真的总结分析,悉心的消化汲纳,这使他不仅可以承继儒家的价值观念与思维方式,而且可以将之定格定位,加以系统布局。董氏之所以能够结合汉时政治社会变化,建立以大的系统表达的伦理政治理论,完成孔、孟、荀未竟的思想事,历史为其提供了最优厚的条件。

(一)诠释《春秋》:以微言大义凸显混乱时世中伦理政治的意义。自孔子始,六经(诗、书、礼、乐、易、春秋)成为儒家表达思想的权威依据,亦构成为儒家思想建构的丰厚精神资源。儒家大师对六经,一般取“六经皆治”的态度。尤其是孔丘,“删诗书,定礼乐”,“五以学易”,“韦编三绝”,作《春秋》乱臣贼子惧。但自孔子以后,这一局面虽大致保持,却表现出各家略有侧重的特点。并且,因其侧重而体现其学术性格,“长师孔子之孙子思,治儒术之道,通《五经》,尤长于《诗》、冲厂’。(赵峻:《孟子题辞》转引自焦循:《孟子正义》)《诗》中意涵的“天生蒸民”,“好是铬德”,仲》中意涵的“天视、听自我民视叶”等观念,在孟子的创造性诠释中,被转换生成为仁心善性的心胜之学。董仲舒则不像孟子那样偏重《诗》、《书》。董氏“以治《春秋》,孝景时为博士”。(《史记·儒林列传》《春秋》一个,成为董氏治学致思的经典根据。

董氏以治春秋为学,遂使我们得弄清楚两个问题,才可以讨论董氏思想及其旨趣。其一是,《春秋》为怎样的一本书;其二是,董氏是怎样阅读、诠释《春秋》的。先说前者。杜预曾作《春秋左氏传》一书,序中对《眷秋》一书做了题解。他说,“《春秋》者,鲁史记之名也。记事者,以事系日,以日系月,以月系时,以时系年,所以记远近,别同异也。故史之所记,心表年以首事。年以四时,故错举以为所记之名也。”但近代经学史家指出,鲁史之《春秋》,为鲁国编年史,而孔子“特沿用鲁史之旧名”,作有评论鲁历史事件的《春秋》,后者成为儒家所本的历史评论经典。儒家解读《春秋》,由其取义不同、方法差异,又分为两家:谷梁与公羊。但比较而言,谷梁派与公羊派虽同属经今文学派,而与古文学派的治史式《左传》不同,谷梁派却以“大义”为取裁标准,公羊一派兼传“微言”、“大义”,故学者提出“谷梁言义不及公羊之大”。(蒋伯潜:《十三经概论》,第428页)因此,作为《春秋》博士,又强调“小之将为大也,微之将为着也”《春秋繁露·二端》下引该书只注篇名)的董仲舒,言宗公羊,恰中情理。

政治伦理论文范文9

从更宽泛的背景上看,董氏之所以能够成功地为早期儒家伦理政治理论建构打上休上符,是因为他得到了政治史和思想史的双重启发。在前者,由于~种双重机缘,使董氏可以明察其时代的政治走向。一重机缘是,西汉已成功地建构起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因而他可以免孔、孟、荀亟于设计一套治乱方案的紧张,而安心设计更有利于国家治理的方案;另一重机缘是,汉开国以来,对秦政的反思,使统治者本身觉察到了社会“更化”的必要性。汉初黄老无为思想获得政治支配权,带来了一时的政治稳定,但汉皇室统治者敏锐发现,战争创伤后一段时间的“与民休息”政策的政治功用不可能持久,“无为”且容易助长政治分裂。因而到武帝,才有举贤良对策的举措。但这一举措,对早期儒家的伦理政治建构,却具有不可小觑的意义。二者改变了先秦儒家凄凄惶惶奔走各国兜售伦理政治的窘迫,变而为皇室在一种利用伦理政治理论透入政治实践的氛围中,礼待儒家言述;二者开启了汉代以后儒家作为国策派的大门,使其有机会以自己的论说影响政治操作。在后者,也由于一种双重机缘,使董氏可以建构以系统性见氏的伦理政治理论架构。一重机缘是,与政治紧密相联的汉初思想家,已创造厂一种以批判秦政完全将政治操作化,而祈求予政治以长治久安的安排。另一重机缘是,董氏对汉以前的各家加以了认真的总结分析,悉心的消化汲纳,这使他不仅可以承继儒家的价值观念与思维方式,而且可以将之定格定位,加以系统布局。董氏之所以能够结合汉时政治社会变化,建立以大的系统表达的伦理政治理论,完成孔、孟、荀未竟的思想事,历史为其提供了最优厚的条件。 

(一)诠释《春秋》:以微言大义凸显混乱时世中伦理政治的意义。自孔子始,六经(诗、书、礼、乐、易、春秋)成为儒家表达思想的权威依据,亦构成为儒家思想建构的丰厚精神资源。儒家大师对六经,一般取“六经皆治”的态度。尤其是孔丘,“删诗书,定礼乐”,“五以学易”,“韦编三绝”,作《春秋》乱臣贼子惧。但自孔子以后,这一局面虽大致保持,却表现出各家略有侧重的特点。并且,因其侧重而体现其学术性格,“长师孔子之孙子思,治儒术之道,通《五经》,尤长于《诗》、冲厂’。(赵峻:《孟子题辞》转引自焦循:《孟子正义》)《诗》中意涵的“天生蒸民”,“好是铬德”,仲》中意涵的“天视、听自我民视叶”等观念,在孟子的创造性诠释中,被转换生成为仁心善性的心胜之学。董仲舒则不像孟子那样偏重《诗》、《书》。董氏“以治《春秋》,孝景时为博士”。(《史记·儒林列传》《春秋》一个,成为董氏治学致思的经典根据。 

董氏以治春秋为学,遂使我们得弄清楚两个问题,才可以讨论董氏思想及其旨趣。其一是,《春秋》为怎样的一本书;其二是,董氏是怎样阅读、诠释《春秋》的。先说前者。杜预曾作《春秋左氏传》一书,序中对《眷秋》一书做了题解。他说,“《春秋》者,鲁史记之名也。记事者,以事系日,以日系月,以月系时,以时系年,所以记远近,别同异也。故史之所记,心表年以首事。年以四时,故错举以为所记之名也。”但近代经学史家指出,鲁史之《春秋》,为鲁国编年史,而孔子“特沿用鲁史之旧名”,作有评论鲁历史事件的《春秋》,后者成为儒家所本的历史评论经典。儒家解读《春秋》,由其取义不同、方法差异,又分为两家:谷梁与公羊。但比较而言,谷梁派与公羊派虽同属经今文学派,而与古文学派的治史式《左传》不同,谷梁派却以“大义”为取裁标准,公羊一派兼传“微言”、“大义”,故学者提出“谷梁言义不及公羊之大”。(蒋伯潜:《十三经概论》,第428页)因此,作为《春秋》博士,又强调“小之将为大也,微之将为著也”《春秋繁露·二端》下引该书只注篇名)的董仲舒,言宗公羊,恰中情理。 

但即便是董仲舒治公羊,也是走的由经而权的理路。他“强调权变的观念而把古与今连上;强调微、微妙的观念,把史与天连上。这不仅是把公羊传当作建构自己哲学的一种材料,而是把公羊传当作是进入到自己哲学系统中的一块踏脚石”。(徐复观:《西汉思想史》卷二,第333页)董仲舒的春秋公羊学,究其实,是要在汉武帝时期的社会重建过程中,通过对公羊春秋古史阐释的承接,将混乱时世中发生过效用的伦理政治观念,透入汉时政治生活之中;谊过古人(孔子)“微言”,将中间蕴含的由天而规定的伦理政治“大义”,伸张进缺乏保障系统的儒家伦理政治的理论建构之中。 

董氏首先强调,“《春秋》无达辞,从变从义,而一以奉人(天)”,(《精华》)“《春秋》之书事,时诡其实,…··然则说熔秋》,入则诡辞,随其委曲,而后得之”。(《玉英》这说明董氏治《春秋》,一者是“从变从义”为尚,而不是致力于发现《春秋》原义;二者《春秋》为孔子所书混乱时代的鲁史,内讳大恶、外恶不避,故只能从字里行间中,才能发现其意之所指,即其所谓“辞不能及,皆在于指”。(《竹林》)三者暗示董氏治《春秋》的目的,完全不在史,而在论,论断历史“曲直”,揭示历史精神,揭破春秋时代那种混乱情形中,社会政治运作仍在遵循的基本准则。 

董仲舒如何在《春秋》中发现或挖掘中国历史精神、政治精神呢?由董氏治《春秋》的目的决定,他期望见微知著,从孔子的微言中将其中蕴含的大义揭案,进而从孔子对春秋的褒贬中凸现当时的历史一政治精神,并将之绍续下来,建构董氏时代的政治基本准则。董氏认定,“《春秋》记天丁之得失,而见所以然之故,甚幽而明,无传而著,不可不察也。夫泰山之为大,弗察弗见,而况微吵者乎!故按《春秋》而适往事,穷其端而视其故”。(同上)观历史不是要还原历史,而是要从历史中发现历史事件据以发生的根本原因。于是,引向后者,鉴往知来,便成为历史观察与评论的必然取向,“今《春秋》之为学也,道往而明来者也,然而其辞体天之微,效难知也,弗能察,寂若无,能察之,无物不在。是故为情秋》者,得一端而多连之,昆一空而博费之,则天下尽矣”。(《精华》)道往,道春秋时代孔子论史所内藏的历史一政治精神;明来,明西汉武帝时代仲舒所期望的社会政治应当取法的精神原则。 

仲舒用以“明来”的基本精神原则,在《春秋繁露》的《盟会要》、《正贯》《十指》三篇中有较系统而清晰的表达。而尤以叶指》的陈述为最完整。详引如下:“春秋二百四十二年之文,天下之大,事变之博,无不有也。虽然,大略之要有十指。十指者,事之所系也,工化之所由得流也。举事变有见重焉,一指也。见事变之所至者,一指也。因其所以至者而治之,一指也。强干弱枝,大本小末,一指也。别嫌疑,异同类,一指也。论贤才之义,别所长之能,一指也。亲近来远,同民所欲,一指也。承周文而反之质,一指也。木生火、火为夏,天之端,一指也。切刺讥之所罚,考变异之所加,天之端,一指也。举事变有见重焉,则百姓安矣。见事变之所至者,则得失审矣。因其所以至而治之,则事之本正矣。强干弱枝,大小本末,则君臣之分明矣。明嫌疑,异同类,则是非著矣。论贤才之义,别所长之能,则百官序矣。承周文而反之质,则化所务立矣。亲近来远,同民所欲,则仁恩达矣。木生火,火为夏,则阴阳四时之理相受而次矣。切刺讥之所罚,考变异之所加,则天所欲为行矣。统此而举之,仁往而义来,德泽广大,衍溢于四诲,阴阳和调,万物靡不得其理矣。说《春秋》者凡用是矣,此其法也”。 

先不讲十指中关涉天的部分。我们可以发现,儒家伦理政治的主要原则,经由董仲舒的历史审视,已成功地将原则渗入历史运行之中,变易为超越主观追求的客观情形。一是历史事件的发生,使人省思历吏的构成秘密,先“书天下之患矣”,(《盟会要》)肋审察拭君亡国的历史事变,细究“细恶不绝之所致也”,(同上)根据导致历史变局的根源而加以治理,“贵除天下之患”,如此,“天下者无患,然后性可善:性可善,然后清廉之化流,然后王道举、礼乐兴”,(同上)“百姓安”,可见。历史运作于伦理与政治交互作用的基础上.才可望除患兴善,成就王道。其二,政治运作的顺利进行,由春秋吏事证明,必须严格政治层级安排,但又要建构起见贤使能的政治格局。这样,政局上才能避乱求治,被治理者才能普遍受惠。在董仲舒的政治史视界中,这一方面由三点支撑而起。一点是强干弱枝,这既是一部《春秋》乱臣贼子使“天下无道”的史实的提醒,也来自于董氏对汉初分封的政治动荡的观察。但重君弱臣的同时,又还得激发臣下的工作动力,使贤能入士进入政治权力的运作机制之中。一方面“君臣分明”;另一方面“百官序”。进至其三,达到“同民所欲”,使君民关系理顺为“天之生民,非为王也;而天立王,以为民也”。(《尧舜不擅移》、《汤武不专杀》)如此,君、臣、民在政治布局中各得其宜,仁恩广被。可见,董氏对伦理政治的制度精神高度重视,对政治运作的伦理效用敏锐察觉。其三,以伦理政治的历史范例而言,以周代为原型,文质互用。但三代政治,“夏上忠,殷上敬,周上文”,比较而言,董氏认定乱世之后,应在周文的基础上,提倡夏之忠,这样,教化就可以在春秋的混乱之后,汉初的变乱之前,得到重建。如此,伦理是非与政治是非皆明于人世,为君王了然于心。董氏并由此开出一套“以春秋决狱”的伦理化司法措施,以保证政治运作沿着伦理之是的轨道、防微杜渐的良性根据顺利地进行。 

董仲舒以“十指”凸显《春秋》中蕴含的伦理政治操作要领。当他进而深探《春秋》中深藏的伦理政治精神时,便直接提出了将仁义的伦理规范规则为基本的政治法度的见解——仁义法。仁义法的宗旨是,“以仁安人,以义正我”,井确信“春秋之所治,人与我也。所以治人与我者,仁与义也”。(《仁义法》)在此,仁义的伦理精神与治理国家的政治精神,历史地吻合。从其基本精神理念来看,所谓“以仁安人”,指的是“仁之法在爱人不在爱我”;所谓“以义正我”,指的是“义之法在正我而不在正人”。(同上)、这种指向,在董氏看来是基于手权柄者不知爱人,“一夫之人耳”,《春秋》例举,此国必亡。同时,大权在握者“莫不欲正人”,但我正人正,否则失其正耳。所以,“治身”与“治民”在观念上是相通的,治身须“先其事”、“后其食”;治人须“先饮食而后教诲”。(同上)这样内外兼治,政治正常化才可以期望。否则,会失去情谊、厚道、明智,陷于残贼、烧薄、迷惑。董仲舒在仁义法的论述中,以对统治者的仁义约束,揭破了伦理政治之切实实施、并获得效果的关键之所在。 

(二)法天而治;将伦理、政治融摄,序定于天的保障与格局之中。董氏以《春秋》立言,除了他从中窥探而得伦理政治的历史启示之外,此外他还将古今线索升级为古与天的致思,从而,以“奉天而法古”(《楚庄王》)的双重思考,既为伦理政治提供历史论据,更为伦理政治提供天的保障。“奉天”之思,可分解为三个层次:一是对天的理解;二是天人关系的理解;三是君王“法天而治”。 

从第一个层面来看,董仲舒关于天的理解,除了传统的至上神(“天者,百神之君也,王者之所最尊也”)、万物之本(“天者,群物之祖也”)、道德代称(“取仁于天而仁也”)、自然之意(“天之道,春暖以生,夏暑以养—…·”之外,他独创性地将天结构化,以“天有十端”作为天的构造体系。“何谓天之端?曰,天有十端,十端而止已。天为一端,地为一端。阴为一端,阳为一端。火为一端,金为一端,木为一端,水为一端,土为一端。人为一端。凡十端,而毕天之数也”。(《官制天象》)可见,董氏十端说,对天的结构理解,其实可以分为三块、三合而一构成天:一是天地人;二是阴阳;三是五行。这种理解是董仲舒以儒家言天之旨为宗(天地入是儒言天的基本言路),同时又接受阴阳五行学派(阴阳家)的说辞,从而揉合创制而成的。第一点留待下面讨论。第二、三点表明,董氏实际上是以阴阳二气的运行来看待天的。而此气运行,又成为天地人相通的动力。“阴阳之气在上天亦在人。在人者为好恶喜怒,在天者为暖清寒暑”。(《如天之为》)但两气相比而言,“阳气贵而阴气贱”。至于构成万物原素的五行,也在阴阳二气的分列之中,各发挥其固有功能。“如金、木、水。火各奉其主,以从阴阳,相与一力而井功。其实非独阴阳也,然而阴阳因之而起,助其所主。故少阳因木而起,助春之生也;太阳因火而起,助夏之养也;少阴因金而起,助秋之成也;太阴因水而起,助冬之藏也。”(《天辨在人》)“土者,五行之主也”。(《五行之义》)而五行本身的相互关系,则是相生相克的关系。 

董氏虽对天言之凿凿,但董翁之意不在天,而在乎天人之际也。他关于天的结构与阴阳五行的关系的论述,都是为了证明“人副天数”,“天人一也”,“天人谴告”。进而阐释其“奉天而法古”的政治哲学宗旨。所以进至第二层面来看,董氏的思想意图就显得更为鲜明一些了。首先,董氏强调,“求天数之微,莫若干人”。(《官制象天》)为什么这样说呢?原因在于,其一,从人的血气心态来看,“为人者天”。“人之人本于天,天亦人之曾祖父也。此人之所以上类天也。人之形体,化天数而成;入之血气,化天志而仁;人之德行,化天理而义;人之好恶,化大之暖清;人之喜怒,化天之寒暑;人之受命,化天之四时。人有喜怒哀乐之答,春秋冬夏之类也。天之副在人,入之情性由天者矣”。(《为人者天d其二,从人之成为人的根据或标志上看,“人受命乎天”、“天德施,地德化,人德义。……人之受命乎天地,故超然有以倚。天地之精所以生物者,莫贵于人,唯人独能为仁义;物疫疾莫能偶天地,唯人独能偶天地”。(《、副天数》)其三,以天之结构而言,人亦与阴阳五行相副,构成力人的真实。“观人之体一,何高物之甚,而类干天也。物旁折取天之阴阳以生活耳,而人乃烂然有其文理。”由此三个方面的言述,董氏将人的生理、心理、道德都旧之于天,天人合一干天,天成为人的心身活动的最高根据,“天者,百神之大君也”。(《郊祭》) 

既然“人副天数”,“为人者天”而又“天辨在人”,因而,人的行为必会在“天”上得到反应,天人谴告由此而来。但天之谴告主要是因为人取法于天迷失了,导致国家失措的负面戒惧论道。在积极的意义上,董氏更强调人、君王以天所注定的心胜、君道、人伦行为,并由此达到“天下治”的目标。他对此的推论是,由于人秉受阴阳二气(天的实体是气),故有善有恶,“仁贪之气,两在于心”,而心“众恶于内,弗使得发于外”。(《《深察名号》》故而,以心驭性成为必然选择。因为“生之自然之资,谓之性”。(同上)性外显为情,前善而后恶,因为性阳而情阴,须以性驭情。但这种性情观落实于观察人性问题,并洁间普遍人性时,董氏则极力把问题具体化解为圣者自善、斗宵者不善,中民之性可善的三个层次。从而,将人性问题引申到政治治理之中,自善者治人,斗宵者治罪,而中民之性者“受成性之教于王,王承天意以成民之性为任者也”。(同上)以此为转机,董氏对君道之行和其具威慑性的保障——天做了讨论,又对君、臣、民关系和基本人伦做了规则,从而将伦理与政治纳于天的系统构思之中使之相互涵摄,互动互用。 

一方面,对“承天意”的王而言,董仲舒先预定了他-(王)的权力可靠性。“受命之君,天意之所予也;故号为天子者,宜视天如父,事天如孝道也”。(同上)并因王权天授,使君王具有了绝对的伦理感召力与政治权威性。但即使董氏强调王权的主导性,一谈到权力的行使,却仍然以君王“配天”’作为其享有和运用权力的前提条件。“夫王者不可以不知天。知天,诗人之所难也。天意难见也,其道难理。是故明阴阳、入出、实虚之处,所以观天之态。辨五行之本末顺逆、大小广狭,所以观天道也。天志仁,其道也义。为人主者,予夺生杀,各当其义,若四时;列官置吏,必以其能,若五行;好仁恶戾,任德远刑,若阴阳。此之谓配天”。(《天地阴阳》)据此,董氏认定,君王操权,必须谨小慎微,切忌妄为。君王必须既做伦理榜样,又做政治权威,才可以期望成为“取仁于天而仁也”的治世之君。否则,背“天之道”,即“丧天之威”,发生“不常之变”和“天之谴也”的灾异。 

另一方面,由天之实体气的构成(阴阳)合于五行,董氏又规则了一套君、臣、民和基人伦关系的稳定格局。“凡物必有合。合,必有上,必有下;必有左,必有右;必有前,必有后;必有表,必有里。……阴者阳之合,妻者夫之合,子者父之合,臣者君之台。物莫不有合,而合各有阴阳。阳兼于阴,阴兼于阳,夫兼于妻,妻兼于夫,父兼于子,子兼于父,君兼干臣,臣兼于君。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阴道无所独行。其始也不得专起,其终也不得分功,有所兼之义。是故臣兼功于君,子兼功于父,妻兼功于夫,阴兼功于阳,地兼功干天。……是故仁义制度之数,尽取十天。天为君而覆露之,地为臣而持载之;阳为夫而生之,阴为妇而助之;春为父而生之,夏为子而养之;秋为死而棺之,冬为痛而丧之。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基义》)由物必有合的假设出发,因阳尊阴卑之论立言,最后将基本的人伦关系(父子、夫妻)与政治关系(君臣)固定化为定位不变的尊卑关系。这比之于孔孟的君礼臣忠、父慈子孝、夫仁随的对等性伦理安排,自然显得不那么合乎人性。但董氏以这种推导,却将五伦的相对纯粹人伦原则,化约为明确的政治准则。并以“深察名号”的方法奠基,确立起对君合于君道之行为的形式忠诚,此中不免可见董氏由春秋之乱、秦政之暴、汉政之需的历史教训与需要的总结上,对伦理与政治互动关系的一种有序维恃的苦心孤诣。 

经董仲舒一番推导,一个基本的政治公式便建立起来,“屈民而伸君,屈君而伸天”。(《玉杯》)屈民以“君者不失其群”而“无敌于天下”(《灭国上》)的重民为前提,伸若以“德悻天地者”(《顺命》)为前提,而伸天则以“取仁干天而仁也”为前提。反过来讲,天意不予之君不能屈民,不行王政之君不能伸张,而伸天时需明白“法天者乃法人之辨”。(《循天之道》)可见,以天为圆心,伦理与政治围绕其旋转而构成一社会运连系统。天将伦理与政治融化干已,使之和谐互用互动互成。避免了政治消融于伦理,伦理蒙蔽于政治的偏失。天的神秘性之外,有为伦理政治提供保障和使之顺利运行的功用。 

(三)贤良对策:寻求伦理政治由理论构想到政治介入的现实途径。如果我们同意董仲舒煞费苦心建构起来的以天涵摄伦理与政治的理论,大致能够解决孟、荀各以伦理、政治为号召,但却给人以执伦理或政治一偏的印象的误失。那么,伦理政治理论建构的首要问题——将伦理与政治同构同化,就基本上得到解决。所谓“基本上”的隐含意思是,伦理政治理论上的难题虽大致被克服,但其对政治运作的现实影响力,尚待加强;对现实政治发挥调控功能,尚待凸现;而政治统治者对其的亲和关系,尚待建立;这几点不加以连续的解决,伦理政治的理论建构便成了纯粹的智力游戏。使伦理政治取得由理论建构到政治介入的突破的人,是董仲舒。这一方面与他在建构伦理政治时善于在理论上综合有用的精神资源(如道、法、阴阳思想)有关,另一方面也与他善于因势利导统治者,并以新奇古怪之论(灾异)吸引君王注意力的策略选择有关。简而言之,董仲舒以其对策,开创了儒家伦理政治理论步入政治殿堂的历史。 

贤良对策共三篇。推原三篇对策的思想宗旨,大致与《春秋繁露》无异。两汉思想史专家徐复观已为我们指出这一点:“大体上说,它(指贤良对策——引者注)是《春秋繁露》的拔革,或者可以说是一种‘浓缩’本”。(徐复观:《两汉思想史》卷二,第422页)但正如徐氏同时指出的,董仲舒奇特的天的哲学系统,即寄寓于他篇幅不小的《春秋繁露》中的思想体系,并未产生太大影响。相反三篇贤良对策,因以言政治问题为主,天的哲学成为背景支持,“反容易为人接受”。(同上书,第421、422页)由此可见,贤良对策之耐人寻味处,不在玄理,而在为政。把对策一事放置到儒家学说系谱中看,本无甚惊异之处。孔、孟、荀子无不与君王对策。董仲舒对策有何特别之处?先撇开董氏对策的内容不谈,仅就其思想氛围和历史背景来讲,此次对策确有“特别”之处:其一,董氏对策的时代,是一个经世之学流行的时代。《公羊春秋》这类以微言大义干预政治的著作,成为朝廷上下的热门读物。此书的记历代兴衰之事,扬德性褒贬之意的性质,使人确信,一个理想主义的时代已然终结,一个现实主义的时代已然到来。儒家的精英,如果还想维护其理想信念,务必善于处理理想与现实、事实与价值的关系,将纯粹理想的取向调整为从政治考虑出发,曲线救理想的新格式。其二,董氏时代,天下已定一统,政局已获专控,“道术为天下裂”、“百家往而不返”却又为诸侯们以礼相待的局面,已成历史。汉初握权者窦太后崇黄老之学的学术启示,就是要以切合最高统治者的脾味,适时兜售,才可望进入主流话语圈、国策设计者的行列。其三,以儒家学者对原则的修正与完善来讲,有两点非常突出,一是对策的逆反方法,导致失败的启发,使对策者会从中总结出因势利导的原则;二是儒家忠诚理念的由批评校正主导转而为赞同致效取向,使对策者学会“情景对话”,即根据君王的意愿对策的方法。就两方面而论,前以孟子对梁惠王的“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导致的“王顾左右而言他”为典型;后以荀子以“以德覆君”为大忠,以“以德调君”为中忠,以“以是谏非”为下忠的“化”、“辅”胜于“怒之”为代表。(《荀子·臣道》)以董仲舒对孟、荀的高度关注,不会不在其中获得有效对策的灵感。 

三篇贤良对策,以武帝对国家兴亡问题的提问而肇始。对此,仲舒认为天人合一,天为政治行为的依据,但落实到政治行为层面,其一,“事在强勉而已矣”,强勉学问,强勉问道。而“道者,所骡适干治之路也,仁义礼乐皆其具也”。(《汉书·董仲舒列传》)在将治道的实际内涵儒家化之后,董仲舒便在政治哲学层面,强调伦理政治的修身治国原则,“故治乱废兴在于己,非天降命不可得反”,“受命之符”、“皆积善累德之效也”;(同上)同时,在制度安排的原则方面,强调以德教主导,“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同上)因此,君王的心性之正,关涉到政治运作的效果。其二,在具体措施上提出完成“教化大务”的方式,“立大学以教于国,设库序以化于邑”。(同上)其三,提出“更化”的政治哲学见解。“更化”从历史经验的层面讲,既起至秦的“以乱济乱,大败天下之民”的历史教训;又与“汉得天下以来,常欲善治而至今不可善治者,失之于当更化而不更化”的当下体验相关。至于“更化”的内容,则为“仁、谊、礼、知、信五常之道”。(同上) 

汉武帝对仲舒首次对策的言论大感兴趣,进而提出“力本任贤”的方略的策问。董氏以权位的占有并非逸乐之事发语,再次强调秦政致亡、武王以治的基本原因,在于君王“上心所加”:用吏或是用贤。从而强调“兴太学,置明师,以养天下之士,数考问以尽其材”,(同上)提供一个“贤士所关,教化本源”的寄寓场所。 

仲舒的言政对策,又引出武帝对政治哲学的关注,期望有进一步的阐释。对此,董氏强调,“天人之征,古今之道”,而圣人行“天令”之命,质朴之性务必教化,人欲之情应予节制。于是,顺命、成性、防欲成为王者大本。就此而言,他申述了一条由“明天性”、到“自贵于物”、再到“知仁谊”、“重礼节”、归之干“安处善”的政治治理递进程式。 

董仲舒的三次对策,除了系统地向武帝推销伦理政治构想外,将更多的关注力放在政治治理的原则措施抉择上。从武帝的反应与仲舒的期望来看,是有相当距离的。仲舒以天的威慑性作为伦理政治的“护驾使”,试图由此在政治生活(同时也是伦理生活)领域,普遍推行“孔子之道”。但他的旨趣并不为武帝全面接受。首策的讨论,武帝仅对“更化”感兴趣。所以二策请专对“力本任贤”的政治举措策问。尽管三策又再次返于政治哲学主题,但明显武帝对“大一统”的兴致高干伦理政治的系统设计,这从武帝政策的具体实施上可以看出,此处不予论列。或许这注定了孔道原则起政治修饰作用而无法落实的命运。 

政治伦理论文范文10

从更宽泛的背景上看,董氏之所以能够成功地为早期儒家伦理政治理论建构打上休上符,是因为他得到了政治史和思想史的双重启发。在前者,由于~种双重机缘,使董氏可以明察其时代的政治走向。一重机缘是,西汉已成功地建构起统一的中心集权国家,因而他可以免孔、孟、荀亟于设计一套治乱方案的紧张,而安心设计更有利于国家治理的方案;另一重机缘是,汉开国以来,对秦政的反思,使统治者本身觉察到了社会“更化”的必要性。汉初黄老无为思想获得政治支配权,带来了一时的政治稳定,但汉皇室统治者敏锐发现,战争创伤后一段时间的“与民休息”政策的政治功用不可能持久,“无为”且轻易助长政治分裂。因而到武帝,才有举贤良对策的举措。但这一举措,对早期儒家的伦理政治建构,却具有不可小觑的意义。二者改变了先秦儒家凄凄惶惶奔走各国兜售伦理政治的窘迫,变而为皇室在一种利用伦理政治理论透入政治实践的氛围中,礼待儒家言述;二者开启了汉代以后儒家作为国策派的大门,使其有机会以自己的论说影响政治操作。在后者,也由于一种双重机缘,使董氏可以建构以系统性见氏的伦理政治理论架构。一重机缘是,与政治紧密相联的汉初思想家,已创造厂一种以批判秦政完全将政治操作化,而祈求予政治以长治久安的安排。另一重机缘是,董氏对汉以前的各家加以了认真的总结分析,悉心的消化汲纳,这使他不仅可以承继儒家的价值观念与思维方式,而且可以将之定格定位,加以系统布局。董氏之所以能够结合汉时政治社会变化,建立以大的系统表达的伦理政治理论,完成孔、孟、荀未竟的思想事,历史为其提供了最优厚的条件。

(一)诠释《春秋》:以微言大义凸显混乱时世中伦理政治的意义。自孔子始,六经(诗、书、礼、乐、易、春秋)成为儒家表达思想的权威依据,亦构成为儒家思想建构的丰厚精神资源。儒家大师对六经,一般取“六经皆治”的态度。尤其是孔丘,“删诗书,定礼乐”,“五以学易”,“韦编三绝”,作《春秋》乱臣贼子惧。但自孔子以后,这一局面虽大致保持,却表现出各家略有侧重的特点。并且,因其侧重而体现其学术性格,“长师孔子之孙子思,治儒术之道,通《五经》,尤长于《诗》、冲厂’。(赵峻:《孟子题辞》转引自焦循:《孟子正义》)《诗》中意涵的“天生蒸民”,“好是铬德”,仲》中意涵的“天视、听自我民视叶”等观念,在孟子的创造性诠释中,被转换生成为仁心善性的心胜之学。董仲舒则不像孟子那样偏重《诗》、《书》。董氏“以治《春秋》,孝景时为博士”。(《史记·儒林列传》《春秋》一个,成为董氏治学致思的经典根据。

董氏以治春秋为学,遂使我们得弄清楚两个问题,才可以讨论董氏思想及其旨趣。其一是,《春秋》为怎样的一本书;其二是,董氏是怎样阅读、诠释《春秋》的。先说前者。杜预曾作《春秋左氏传》一书,序中对《眷秋》一书做了题解。他说,“《春秋》者,鲁史记之名也。记事者,以事系日,以日系月,以月系时,以时系年,所以记远近,别同异也。故史之所记,心表年以首事。年以四时,故错举以为所记之名也。”但近代经学史家指出,鲁史之《春秋》,为鲁国编年史,而孔子“特沿用鲁史之旧名”,作有评论鲁历史事件的《春秋》,后者成为儒家所本的历史评论经典。儒家解读《春秋》,由其取义不同、方法差异,又分为两家:谷梁与公羊。但比较而言,谷梁派与公羊派虽同属经今文学派,而与古文学派的治史式《左传》不同,谷梁派却以“大义”为取裁标准,公羊一派兼传“微言”、“大义”,故学者提出“谷梁言义不及公羊之大”。(蒋伯潜:《十三经概论》,第428页)因此,作为《春秋》博士,又强调“小之将为大也,微之将为著也”《春秋繁露·二端》下引该书只注篇名)的董仲舒,言宗公羊,恰中情理。

但即便是董仲舒治公羊,也是走的由经而权的理路。他“强调权变的观念而把古与今连上;强调微、微妙的观念,把史与天连上。这不仅是把公羊传当作建构自己哲学的一种材料,而是把公羊传当作是进入到自己哲学系统中的一块踏脚石”。(徐复观:《西汉思想史》卷二,第333页)董仲舒的春秋公羊学,究其实,是要在汉武帝时期的社会重建过程中,通过对公羊春秋古史阐释的承接,将混乱时世中发生过效用的伦理政治观念,透入汉时政治生活之中;谊过古人(孔子)“微言”,将中间蕴含的由天而规定的伦理政治“大义”,伸张进缺乏保障系统的儒家伦理政治的理论建构之中。

董氏首先强调,“《春秋》无达辞,从变从义,而一以奉人(天)”,(《精华》)“《春秋》之书事,时诡其实,…··然则说熔秋》,入则诡辞,随其委曲,而后得之”。(《玉英》这说明董氏治《春秋》,一者是“从变从义”为尚,而不是致力于发现《春秋》原义;二者《春秋》为孔子所书混乱时代的鲁史,内讳大恶、外恶不避,故只能从字里行间中,才能发现其意之所指,即其所谓“辞不能及,皆在于指”。(《竹林》)三者暗示董氏治《春秋》的目的,完全不在史,而在论,论断历史“曲直”,揭示历史精神,揭破春秋时代那种混乱情形中,社会政治运作仍在遵循的基本准则。

董仲舒如何在《春秋》中发现或挖掘中国历史精神、政治精神呢?由董氏治《春秋》的目的决定,他期望见微知著,从孔子的微言中将其中蕴含的大义揭案,进而从孔子对春秋的褒贬中凸现当时的历史一政治精神,并将之绍续下来,建构董氏时代的政治基本准则。董氏认定,“《春秋》记天丁之得失,而见所以然之故,甚幽而明,无传而著,不可不察也。夫泰山之为大,弗察弗见,而况微吵者乎!故按《春秋》而适往事,穷其端而视其故”。(同上)观历史不是要还原历史,而是要从历史中发现历史事件据以发生的根本原因。于是,引向后者,鉴往知来,便成为历史观察与评论的必然取向,“今《春秋》之为学也,道往而明来者也,然而其辞体天之微,效难知也,弗能察,寂若无,能察之,无物不在。是故为情秋》者,得一端而多连之,昆一空而博费之,则天下尽矣”。(《精华》)道往,道春秋时代孔子论史所内藏的历史一政治精神;明来,明西汉武帝时代仲舒所期望的社会政治应当取法的精神原则。仲舒用以“明来”的基本精神原则,在《春秋繁露》的《盟会要》、《正贯》《十指》三篇中有较系统而清楚的表达。而尤以叶指》的陈述为最完整。详引如下:“春秋二百四十二年之文,天下之大,事变之博,无不有也。虽然,大略之要有十指。十指者,事之所系也,工化之所由得流也。举事变有见重焉,一指也。见事变之所至者,一指也。因其所以至者而治之,一指也。强干弱枝,大本小末,一指也。别嫌疑,异同类,一指也。论贤才之义,别所长之能,一指也。亲近来远,同民所欲,一指也。承周文而反之质,一指也。木生火、火为夏,天之端,一指也。切刺讥之所罚,考变异之所加,天之端,一指也。举事变有见重焉,则百姓安矣。见事变之所至者,则得失审矣。因其所以至而治之,则事之本正矣。强干弱枝,大小本末,则君臣之分明矣。明嫌疑,异同类,则是非著矣。论贤才之义,别所长之能,则百官序矣。承周文而反之质,则化所务立矣。亲近来远,同民所欲,则仁恩达矣。木生火,火为夏,则阴阳四时之理相受而次矣。切刺讥之所罚,考变异之所加,则天所欲为行矣。统此而举之,仁往而义来,德泽广大,衍溢于四诲,阴阳和调,万物靡不得其理矣。说《春秋》者凡用是矣,此其法也”。

先不讲十指中关涉天的部分。我们可以发现,儒家伦理政治的主要原则,经由董仲舒的历史审阅,已成功地将原则渗入历史运行之中,变易为超越主观追求的客观情形。一是历史事件的发生,使人省思历吏的构成秘密,先“书天下之患矣”,(《盟会要》)肋审察拭君亡国的历史事变,细究“细恶不绝之所致也”,(同上)根据导致历史变局的根源而加以治理,“贵除天下之患”,如此,“天下者无患,然后性可善:性可善,然后清廉之化流,然后王道举、礼乐兴”,(同上)“百姓安”,可见。历史运作于伦理与政治交互作用的基础上.才可望除患兴善,成就王道。其二,政治运作的顺利进行,由春秋吏事证实,必须严格政治层级安排,但又要建构起见贤使能的政治格局。这样,政局上才能避乱求治,被治理者才能普遍受惠。在董仲舒的政治史视界中,这一方面由三点支撑而起。一点是强干弱枝,这既是一部《春秋》乱臣贼子使“天下无道”的史实的提醒,也来自于董氏对汉初分封的政治动荡的观察。但重君弱臣的同时,又还得激发臣下的工作动力,使贤能入士进入政治权力的运作机制之中。一方面“君臣分明”;另一方面“百官序”。进至其三,达到“同民所欲”,使君民关系理顺为“天之生民,非为王也;而天立王,以为民也”。(《尧舜不擅移》、《汤武不专杀》)如此,君、臣、民在政治布局中各得其宜,仁恩广被。可见,董氏对伦理政治的制度精神高度重视,对政治运作的伦理效用敏锐察觉。其三,以伦理政治的历史范例而言,以周代为原型,文质互用。但三代政治,“夏上忠,殷上敬,周上文”,比较而言,董氏认定乱世之后,应在周文的基础上,提倡夏之忠,这样,教化就可以在春秋的混乱之后,汉初的变乱之前,得到重建。如此,伦理是非与政治是非皆明于人世,为君王了然于心。董氏并由此开出一套“以春秋决狱”的伦理化司法措施,以保证政治运作沿着伦理之是的轨道、防微杜渐的良性根据顺利地进行。

董仲舒以“十指”凸显《春秋》中蕴含的伦理政治操作要领。当他进而深探《春秋》中深藏的伦理政治精神时,便直接提出了将仁义的伦理规范规则为基本的政治法度的见解——仁义法。仁义法的宗旨是,“以仁安人,以义正我”,井确信“春秋之所治,人与我也。所以治人与我者,仁与义也”。(《仁义法》)在此,仁义的伦理精神与治理国家的政治精神,历史地吻合。从其基本精神理念来看,所谓“以仁安人”,指的是“仁之法在爱人不在爱我”;所谓“以义正我”,指的是“义之法在正我而不在正人”。(同上)、这种指向,在董氏看来是基于手权柄者不知爱人,“一夫之人耳”,《春秋》例举,此国必亡。同时,大权在握者“莫不欲正人”,但我正人正,否则失其正耳。所以,“治身”与“治民”在观念上是相通的,治身须“先其事”、“后其食”;治人须“先饮食而后教诲”。(同上)这样内外兼治,政治正常化才可以期望。否则,会失去友谊、厚道、明智,陷于残贼、烧薄、迷惑。董仲舒在仁义法的论述中,以对统治者的仁义约束,揭破了伦理政治之切实实施、并获得效果的要害之所在。

(二)法天而治;将伦理、政治融摄,序定于天的保障与格局之中。董氏以《春秋》立言,除了他从中窥探而得伦理政治的历史启示之外,此外他还将古今线索升级为古与天的致思,从而,以“奉天而法古”(《楚庄王》)的双重思考,既为伦理政治提供历史论据,更为伦理政治提供天的保障。“奉天”之思,可分解为三个层次:一是对天的理解;二是天人关系的理解;三是君王“法天而治”。

从第一个层面来看,董仲舒关于天的理解,除了传统的至上神(“天者,百神之君也,王者之所最尊也”)、万物之本(“天者,群物之祖也”)、道德代称(“取仁于天而仁也”)、自然之意(“天之道,春暖以生,夏暑以养—…·”之外,他独创性地将天结构化,以“天有十端”作为天的构造体系。“何谓天之端?曰,天有十端,十端而止已。天为一端,地为一端。阴为一端,阳为一端。火为一端,金为一端,木为一端,水为一端,土为一端。人为一端。凡十端,而毕天之数也”。(《官制天象》)可见,董氏十端说,对天的结构理解,其实可以分为三块、三合而一构成天:一是天地人;二是阴阳;三是五行。这种理解是董仲舒以儒家言天之旨为宗(天地入是儒言天的基本言路),同时又接受阴阳五行学派(阴阳家)的说辞,从而揉合创制而成的。第一点留待下面讨论。第二、三点表明,董氏实际上是以阴阳二气的运行来看待天的。而此气运行,又成为天地人相通的动力。“阴阳之气在上天亦在人。在人者为好恶喜怒,在天者为暖清寒暑”。(《如天之为》)但两气相比而言,“阳气贵而阴气贱”。至于构成万物原素的五行,也在阴阳二气的分列之中,各发挥其固有功能。“如金、木、水。火各奉其主,以从阴阳,相与一力而井功。其实非独阴阳也,然而阴阳因之而起,助其所主。故少阳因木而起,助春之生也;太阳因火而起,助夏之养也;少阴因金而起,助秋之成也;太阴因水而起,助冬之藏也。”(《天辨在人》)“土者,五行之主也”。(《五行之义》)而五行本身的相互关系,则是相生相克的关系。

董氏虽对天言之凿凿,但董翁之意不在天,而在乎天人之际也。他关于天的结构与阴阳五行的关系的论述,都是为了证实“人副天数”,“天人一也”,“天人谴告”。进而阐释其“奉天而法古”的政治哲学宗旨。所以进至第二层面来看,董氏的思想意图就显得更为鲜明一些了。首先,董氏强调,“求天数之微,莫若干人”。(《官制象天》)为什么这样说呢?原因在于,其一,从人的血气心态来看,“为人者天”。“人之人本于天,天亦人之曾祖父也。此人之所以上类天也。人之形体,化天数而成;入之血气,化天志而仁;人之德行,化天理而义;人之好恶,化大之暖清;人之喜怒,化天之寒暑;人之受命,化天之四时。人有喜怒哀乐之答,春秋冬夏之类也。天之副在人,入之情性由天者矣”。(《为人者天D其二,从人之成为人的根据或标志上看,“人受命乎天”、“天德施,地德化,人德义。……人之受命乎天地,故超然有以倚。天地之精所以生物者,莫贵于人,唯人独能为仁义;物疫疾莫能偶天地,唯人独能偶天地”。(《、副天数》)其三,以天之结构而言,人亦与阴阳五行相副,构成力人的真实。“观人之体一,何高物之甚,而类干天也。物旁折取天之阴阳以生活耳,而人乃烂然有其文理。”由此三个方面的言述,董氏将人的生理、心理、道德都旧之于天,天人合一干天,天成为人的心身活动的最高根据,“天者,百神之大君也”。(《郊祭》)

既然“人副天数”,“为人者天”而又“天辨在人”,因而,人的行为必会在“天”上得到反应,天人谴告由此而来。但天之谴告主要是因为人取法于天迷失了,导致国家失措的负面戒惧论道。在积极的意义上,董氏更强调人、君王以天所注定的心胜、君道、人伦行为,并由此达到“天下治”的目标。他对此的推论是,由于人秉受阴阳二气(天的实体是气),故有善有恶,“仁贪之气,两在于心”,而心“众恶于内,弗使得发于外”。(《《深察名号》》故而,以心驭性成为必然选择。因为“生之自然之资,谓之性”。(同上)性外显为情,前善而后恶,因为性阳而情阴,须以性驭情。但这种性情观落实于观察人性问题,并洁间普遍人性时,董氏则极力把问题具体化解为圣者自善、斗宵者不善,中民之性可善的三个层次。从而,将人性问题引申到政治治理之中,自善者治人,斗宵者治罪,而中民之性者“受成性之教于王,王承天意以成民之性为任者也”。(同上)以此为转机,董氏对君道之行和其具威慑性的保障——天做了讨论,又对君、臣、民关系和基本人伦做了规则,从而将伦理与政治纳于天的系统构思之中使之相互涵摄,互动互用。

一方面,对“承天意”的王而言,董仲舒先预定了他-(王)的权力可靠性。“受命之君,天意之所予也;故号为天子者,宜视天如父,事天如孝道也”。(同上)并因王权天授,使君王具有了绝对的伦理感召力与政治权威性。但即使董氏强调王权的主导性,一谈到权力的行使,却仍然以君王“配天”’作为其享有和运用权力的前提条件。“夫王者不可以不知天。知天,诗人之所难也。天意难见也,其道难理。是故明阴阳、入出、实虚之处,所以观天之态。辨五行之本末顺逆、大小广狭,所以观天道也。天志仁,其道也义。为人主者,予夺生杀,各当其义,若四时;列官置吏,必以其能,若五行;好仁恶戾,任德远刑,若阴阳。此之谓配天”。(《天地阴阳》)据此,董氏认定,君王操权,必须谨小慎微,切忌妄为。君王必须既做伦理榜样,又做政治权威,才可以期望成为“取仁于天而仁也”的治世之君。否则,背“天之道”,即“丧天之威”,发生“不常之变”和“天之谴也”的灾异。

另一方面,由天之实体气的构成(阴阳)合于五行,董氏又规则了一套君、臣、民和基人伦关系的稳定格局。“凡物必有合。合,必有上,必有下;必有左,必有右;必有前,必有后;必有表,必有里。……阴者阳之合,妻者夫之合,子者父之合,臣者君之台。物莫不有合,而合各有阴阳。阳兼于阴,阴兼于阳,夫兼于妻,妻兼于夫,父兼于子,子兼于父,君兼干臣,臣兼于君。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阴道无所独行。其始也不得专起,其终也不得分功,有所兼之义。是故臣兼功于君,子兼功于父,妻兼功于夫,阴兼功于阳,地兼功干天。……是故仁义制度之数,尽取十天。天为君而覆露之,地为臣而持载之;阳为夫而生之,阴为妇而助之;春为父而生之,夏为子而养之;秋为死而棺之,冬为痛而丧之。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基义》)由物必有合的假设出发,因阳尊阴卑之论立言,最后将基本的人伦关系(父子、夫妻)与政治关系(君臣)固定化为定位不变的尊卑关系。这比之于孔孟的君礼臣忠、父慈子孝、夫仁随的对等性伦理安排,自然显得不那么合乎人性。但董氏以这种推导,却将五伦的相对纯粹人伦原则,化约为明确的政治准则。并以“深察名号”的方法奠基,确立起对君合于君道之行为的形式忠诚,此中不免可见董氏由春秋之乱、秦政之暴、汉政之需的历史教训与需要的总结上,对伦理与政治互动关系的一种有序维恃的苦心孤诣。

经董仲舒一番推导,一个基本的政治公式便建立起来,“屈民而伸君,屈君而伸天”。(《玉杯》)屈民以“君者不失其群”而“无敌于天下”(《灭国上》)的重民为前提,伸若以“德悻天地者”(《顺命》)为前提,而伸天则以“取仁干天而仁也”为前提。反过来讲,天意不予之君不能屈民,不行王政之君不能伸张,而伸天时需明白“法天者乃法人之辨”。(《循天之道》)可见,以天为圆心,伦理与政治围绕其旋转而构成一社会运连系统。天将伦理与政治融化干已,使之和谐互用互动互成。避免了政治消融于伦理,伦理蒙蔽于政治的偏失。天的神秘性之外,有为伦理政治提供保障和使之顺利运行的功用。

(三)贤良对策:寻求伦理政治由理论构想到政治介入的现实途径。假如我们同意董仲舒煞费苦心建构起来的以天涵摄伦理与政治的理论,大致能够解决孟、荀各以伦理、政治为号召,但却给人以执伦理或政治一偏的印象的误失。那么,伦理政治理论建构的首要问题——将伦理与政治同构同化,就基本上得到解决。所谓“基本上”的隐含意思是,伦理政治理论上的难题虽大致被克服,但其对政治运作的现实影响力,尚待加强;对现实政治发挥调控功能,尚待凸现;而政治统治者对其的亲和关系,尚待建立;这几点不加以连续的解决,伦理政治的理论建构便成了纯粹的智力游戏。使伦理政治取得由理论建构到政治介入的突破的人,是董仲舒。这一方面与他在建构伦理政治时善于在理论上综合有用的精神资源(如道、法、阴阳思想)有关,另一方面也与他善于因势利导统治者,并以新奇古怪之论(灾异)吸引君王注重力的策略选择有关。简而言之,董仲舒以其对策,开创了儒家伦理政治理论步入政治殿堂的历史。

贤良对策共三篇。推原三篇对策的思想宗旨,大致与《春秋繁露》无异。两汉思想史专家徐复观已为我们指出这一点:“大体上说,它(指贤良对策——引者注)是《春秋繁露》的拔革,或者可以说是一种‘浓缩’本”。(徐复观:《两汉思想史》卷二,第422页)但正如徐氏同时指出的,董仲舒奇异的天的哲学系统,即寄寓于他篇幅不小的《春秋繁露》中的思想体系,并未产生太大影响。相反三篇贤良对策,因以言政治问题为主,天的哲学成为背景支持,“反轻易为人接受”。(同上书,第421、422页)由此可见,贤良对策之耐人寻味处,不在玄理,而在为政。把对策一事放置到儒家学说系谱中看,本无甚惊异之处。孔、孟、荀子无不与君王对策。董仲舒对策有何非凡之处?先撇开董氏对策的内容不谈,仅就其思想氛围和历史背景来讲,此次对策确有“非凡”之处:其一,董氏对策的时代,是一个经世之学流行的时代。《公羊春秋》这类以微言大义干预政治的著作,成为朝廷上下的热门读物。此书的记历代兴衰之事,扬德性褒贬之意的性质,使人确信,一个理想主义的时代已然终结,一个现实主义的时代已然到来。儒家的精英,假如还想维护其理想信念,务必善于处理理想与现实、事实与价值的关系,将纯粹理想的取向调整为从政治考虑出发,曲线救理想的新格式。其二,董氏时代,天下已定一统,政局已获专控,“道术为天下裂”、“百家往而不返”却又为诸侯们以礼相待的局面,已成历史。汉初握权者窦太后崇黄老之学的学术启示,就是要以切合最高统治者的脾味,适时兜售,才可望进入主流话语圈、国策设计者的行列。其三,以儒家学者对原则的修正与完善来讲,有两点非常突出,一是对策的逆反方法,导致失败的启发,使对策者会从中总结出因势利导的原则;二是儒家忠诚理念的由批评校正主导转而为赞同致效取向,使对策者学会“情景对话”,即根据君王的意愿对策的方法。就两方面而论,前以孟子对梁惠王的“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导致的“王顾左右而言他”为典型;后以荀子以“以德覆君”为大忠,以“以德调君”为中忠,以“以是谏非”为下忠的“化”、“辅”胜于“怒之”为代表。(《荀子·臣道》)以董仲舒对孟、荀的高度关注,不会不在其中获得有效对策的灵感。

三篇贤良对策,以武帝对国家兴亡问题的提问而肇始。对此,仲舒认为天人合一,天为政治行为的依据,但落实到政治行为层面,其一,“事在强勉而已矣”,强勉学问,强勉问道。而“道者,所骡适干治之路也,仁义礼乐皆其具也”。(《汉书·董仲舒列传》)在将治道的实际内涵儒家化之后,董仲舒便在政治哲学层面,强调伦理政治的修身治国原则,“故治乱废兴在于己,非天降命不可得反”,“受命之符”、“皆积善累德之效也”;(同上)同时,在制度安排的原则方面,强调以德教主导,“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同上)因此,君王的心性之正,关涉到政治运作的效果。其二,在具体措施上提出完成“教化大务”的方式,“立大学以教于国,设库序以化于邑”。(同上)其三,提出“更化”的政治哲学见解。“更化”从历史经验的层面讲,既起至秦的“以乱济乱,大败天下之民”的历史教训;又与“汉得天下以来,常欲善治而至今不可善治者,失之于当更化而不更化”的当下体验相关。至于“更化”的内容,则为“仁、谊、礼、知、信五常之道”。(同上)

汉武帝对仲舒首次对策的言论大感爱好,进而提出“力本任贤”的方略的策问。董氏以权位的占有并非逸乐之事发语,再次强调秦政致亡、武王以治的基本原因,在于君王“上心所加”:用吏或是用贤。从而强调“兴太学,置明师,以养天下之士,数考问以尽其材”,(同上)提供一个“贤士所关,教化本源”的寄寓场所。

仲舒的言政对策,又引出武帝对政治哲学的关注,期望有进一步的阐释。对此,董氏强调,“天人之征,古今之道”,而圣人行“天令”之命,质朴之性务必教化,人欲之情应予节制。于是,顺命、成性、防欲成为王者大本。就此而言,他申述了一条由“明天性”、到“自贵于物”、再到“知仁谊”、“重礼节”、归之干“安处善”的政治治理递进程式。

政治伦理论文范文11

摘要:对我国传统音乐伦理思想进行探析,旨在揭示其产生、存在与发展的规律,为新时期正确地认识音乐伦理之现代意义提供有益启示,并引发学界对于音乐伦理问题的思考与关注。

关键词:传统音乐;伦理思想;启示

我国历史上不同时期的思想家们,在思考社会文化、探讨音乐作用时对音乐伦理问题多有论及,只是论述的角度和程度不同而已。以儒家为主流的传统礼乐思想特别强调音乐的伦理功效,强调音乐在移风易俗、陶情冶性、教化百姓、安邦治国等方面的独特意义。在此后的两汉、魏晋、隋唐、宋元、明清等时代,也有不少思想家、哲学家阐释他们的某些思想。但是对于传统音乐伦理思想的系统性总结与梳理,却鲜有学者给予专门性研究。

在目前散见的有关音乐伦理思想记载中,最具代表性的著作有:《论语》、《苟子-乐论》、《吕氏春秋》、《乐记》;后来直至宋明理学的有关音乐伦理思想之阐述,如《文心雕龙》中的《乐府》,《通书》中的《礼乐》、《乐上》、《乐中》、《乐下》等,大都是承袭《乐记》而来。系统梳理和剖析我国传统音乐伦理思想,将会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认识音乐伦理在现代意义上的价值。

一、乐通伦理,乐与政通

以伦理政治为轴心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显著特征,传统文化中的“乐”不止是单纯的歌唱钟鼓之类,它的意义也决不仅仅限于音乐本身,而是关系到政治的隆替,国家的兴衰,以至个人的祸福等。先秦诸子尤为强调音乐与政治、伦理的关系,曾就“乐”的社会作用和意义展开过激烈的论争。

1.儒家赋予“乐”丰富的伦理内涵,把“乐”作为治理国家的重要工具,明确提出“乐通伦理”、“乐与政通”。在集儒家思想之大成的《乐记》中,最早将“伦”、“理”二字合用,指出音乐与政治、伦理相通:“乐者,通伦理者也”;“是故治世之音安以乐,其政和;乱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亡国之音哀以思,其民困。声音之道与政通矣”(《乐记·乐本篇》);“是先王之为乐也,以法治也”(《乐记·乐施篇》),是“揖让而治天下者,礼乐之谓也”(《乐记·乐论篇》)。因而察乐便可知政,审乐可明人伦之理,合礼用乐就可以使人有德。孟子也主张乐通伦理,日:“闻其乐而知其德。”(《孟子·公孙丑》)《吕氏春秋》中多次论及乐与政治的关系,认为考察音乐便可了解一国之政。所谓:“凡音乐,通乎政而风乎俗者也,俗定而音乐化之矣。故有道之世,观其音而知其俗矣。”(《吕氏春秋·适音篇》)

2.墨家学派的创始人墨子,由于片面地认识到音乐亡国的事实而主张“非乐”。墨子论乐集中反映在《墨子·非乐》中。他站在小生产者的立场上,主张非乐:认为“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三者民之巨患也”(《墨子·非乐上》)。而要为乐就必须制造乐器,这既费时又费财,费用无非是剥削老百姓。而担任演奏的乐手必是“耳目聪明,股肱之毕强,声音之和调”的壮年,虽满足了王公大人的享乐,却浪费劳力,妨碍生产,必然亏夺百姓之财。这种非乐主张,一方面表明他是承认音乐的美感以及人们对于音乐的需求和社会作用的;另一方面也表明他反对的是统治者“不节制用乐”的享乐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因此,他的思想既有一定的合理性,又有一定的局限性。

3.法家代表商鞅和韩非则站在新兴地主阶级的立场上,坚决反对儒家的音乐主张。商鞅直接把“乐”斥为导致国家削弱的原因之一,指出:“六虱:日礼乐,日诗书,国有十二者,上无使农站,必贫至削”(《商君书·勒令》);“国强而不战,毒输于内,礼、乐、虱官生,必削;国遂战,毒输于敌,国无礼、乐、虱官生,必强”(《商君书·去强》)。韩非则反对“新声”,认为“新声”是靡靡之乐,是亡国之音,并得出“不务听治,而好五音,则穷身之事也”(《韩非子·十过》)的结论。以他们为代表的法家从“齐之以刑”的政治观出发,认为音乐具有腐蚀人心的作用,不利于政权巩固,不利于富国强兵,所以反对“礼乐”。这种思想和理论都是时代和社会的产物,反映了当时客观政治形势的激烈变化。

4.以老庄为代表的道家,由于看到了当时统治者“用乐”所造成的危害,因而不仅否定“礼乐”,而且将世俗的音乐本身也全否定了,这是他们思想的局限性。老子在“无为而治”的政治主张下,从“无欲”出发,认为“五音令人耳聋”(《老子》第十二章),反对音乐。指出真正的音乐是形而上的、与“道”合一的音乐,即“大音希声”。主张治乱最好的办法是“无欲”。庄子从哲学的角度,提出“至乐无乐”的命题,主张真正的快乐是“无为”。他把“形色名声”的“乐”和“钟鼓之音”,看成是“乐之末”,日“听而可闻者,名与声也·钟鼓之音,羽旄之容,乐之末也。”(《庄子·天道篇》)基于以上认识,道家否定了一切人声之乐,并以此剥夺了人们享受音乐的权利。虽不利于音乐的存在和发展,但有利于当时统治者的

政治伦理论文范文12

关键词:传统音乐;伦理思想;启示

我国历史上不同时期的思想家们,在思考社会文化、探讨音乐作用时对音乐伦理问题多有论及,只是论述的角度和程度不同而已。以儒家为主流的传统礼乐思想特别强调音乐的伦理功效,强调音乐在移风易俗、陶情冶性、教化百姓、安邦治国等方面的独特意义。在此后的两汉、魏晋、隋唐、宋元、明清等时代,也有不少思想家、哲学家阐释他们的某些思想。但是对于传统音乐伦理思想的系统性总结与梳理,却鲜有学者给予专门性研究。

在目前散见的有关音乐伦理思想记载中,最具代表性的著作有:《论语》、《苟子-乐论》、《吕氏春秋》、《乐记》;后来直至宋明理学的有关音乐伦理思想之阐述,如《文心雕龙》中的《乐府》,《通书》中的《礼乐》、《乐上》、《乐中》、《乐下》等,大都是承袭《乐记》而来。系统梳理和剖析我国传统音乐伦理思想,将会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认识音乐伦理在现代意义上的价值。

一、乐通伦理,乐与政通

以伦理政治为轴心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显著特征,传统文化中的“乐”不止是单纯的歌唱钟鼓之类,它的意义也决不仅仅限于音乐本身,而是关系到政治的隆替,国家的兴衰,以至个人的祸福等。先秦诸子尤为强调音乐与政治、伦理的关系,曾就“乐”的社会作用和意义展开过激烈的论争。

1.儒家赋予“乐”丰富的伦理内涵,把“乐”作为治理国家的重要工具,明确提出“乐通伦理”、“乐与政通”。在集儒家思想之大成的《乐记》中,最早将“伦”、“理”二字合用,指出音乐与政治、伦理相通:“乐者,通伦理者也”;“是故治世之音安以乐,其政和;乱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亡国之音哀以思,其民困。声音之道与政通矣”(《乐记·乐本篇》);“是先王之为乐也,以法治也”(《乐记·乐施篇》),是“揖让而治天下者,礼乐之谓也”(《乐记·乐论篇》)。因而察乐便可知政,审乐可明人伦之理,合礼用乐就可以使人有德。孟子也主张乐通伦理,日:“闻其乐而知其德。”(《孟子·公孙丑》)《吕氏春秋》中多次论及乐与政治的关系,认为考察音乐便可了解一国之政。所谓:“凡音乐,通乎政而风乎俗者也,俗定而音乐化之矣。故有道之世,观其音而知其俗矣。”(《吕氏春秋·适音篇》)

2.墨家学派的创始人墨子,由于片面地认识到音乐亡国的事实而主张“非乐”。墨子论乐集中反映在《墨子·非乐》中。他站在小生产者的立场上,主张非乐:认为“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三者民之巨患也”(《墨子·非乐上》)。而要为乐就必须制造乐器,这既费时又费财,费用无非是剥削老百姓。而担任演奏的乐手必是“耳目聪明,股肱之毕强,声音之和调”的壮年,虽满足了王公大人的享乐,却浪费劳力,妨碍生产,必然亏夺百姓之财。这种非乐主张,一方面表明他是承认音乐的美感以及人们对于音乐的需求和社会作用的;另一方面也表明他反对的是统治者“不节制用乐”的享乐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因此,他的思想既有一定的合理性,又有一定的局限性。

3.法家代表商鞅和韩非则站在新兴地主阶级的立场上,坚决反对儒家的音乐主张。商鞅直接把“乐”斥为导致国家削弱的原因之一,指出:“六虱:日礼乐,日诗书,国有十二者,上无使农站,必贫至削”(《商君书·勒令》);“国强而不战,毒输于内,礼、乐、虱官生,必削;国遂战,毒输于敌,国无礼、乐、虱官生,必强”(《商君书·去强》)。韩非则反对“新声”,认为“新声”是靡靡之乐,是亡国之音,并得出“不务听治,而好五音,则穷身之事也”(《韩非子·十过》)的结论。以他们为代表的法家从“齐之以刑”的政治观出发,认为音乐具有腐蚀人心的作用,不利于政权巩固,不利于富国强兵,所以反对“礼乐”。这种思想和理论都是时代和社会的产物,反映了当时客观政治形势的激烈变化。

4.以老庄为代表的道家,由于看到了当时统治者“用乐”所造成的危害,因而不仅否定“礼乐”,而且将世俗的音乐本身也全否定了,这是他们思想的局限性。老子在“无为而治”的政治主张下,从“无欲”出发,认为“五音令人耳聋”(《老子》第十二章),反对音乐。指出真正的音乐是形而上的、与“道”合一的音乐,即“大音希声”。主张治乱最好的办法是“无欲”。庄子从哲学的角度,提出“至乐无乐”的命题,主张真正的快乐是“无为”。他把“形色名声”的“乐”和“钟鼓之音”,看成是“乐之末”,日“听而可闻者,名与声也·钟鼓之音,羽旄之容,乐之末也。”(《庄子·天道篇》)基于以上认识,道家否定了一切人声之乐,并以此剥夺了人们享受音乐的权利。虽不利于音乐的存在和发展,但有利于当时统治者的统治。

从墨家、法家、道家的“乐论”分析,尽管他们反对儒家“以礼乐治天下”的主张,但也从另一侧面反映出,他们是承认音乐的社会作用、强调音乐与伦理、与政治之间的关系的。他们之所以反对音乐,除了有认识上的差异外,更多的是社会历史与政治环境的影响。儒家则因强调“乐”在治国和协调人伦关系中的地位,能够迎合封建统治者的政治需要和人性的审美需要,使得其“乐论”思想占据了主流。

二、礼乐并举与音乐的等级名分

在传统礼乐制度中,礼,指人伦关系的“应当”,乐,在当时是音乐、诗歌和舞蹈相结合的综合艺术的总称。在《论语》、《苟子·乐论》、《礼记·乐记》中有许多关于礼乐关系的记述。其共同特点是:一方面将礼乐并举,主张礼乐同功;另一方面主张礼乐互补,认为礼与乐应相互配合才能达到和谐有序的伦理功效,同时也凸显了音乐的等级名分之伦理特点。

1.礼乐并举。在传统礼乐制度中,不仅重视

“制礼”,也注重“作乐”。主张礼与乐二者要统一起来,互不偏废,礼要用乐来调和,乐要用礼来节制,最终达到社会、人事及天下的和谐。

其一,孔子强调礼乐并举的作用。在《论语》中有二十多处是将礼、乐二字分言或合言论及的。如“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论语·泰伯》);“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论语·八佾》)。不难看出,“礼”在其“乐”的思想中有着极为突出的地位,认为乐与礼都是塑造仁人君子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只有“礼”、“乐”结合,才能相得益彰,达到治国安邦的目的。同时他也主张必须给礼、乐注以“仁”的精神,以达到“以乐化民”,避免“犯上作乱”,求得社会稳定的目的。

其二,《礼记·乐记》中系统论述了儒家的“礼乐”思想,一方面强调“礼”和“乐”的基本精神是“和”与“序”,指出礼乐的根本目的是用来促进人与社会的和谐。如“大乐与天地同和,大礼与天地同节。乐者,天地之和也;礼者,天地之序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