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银行监察工作总结

银行监察工作总结

时间:2022-03-17 17:31:42

银行监察工作总结

银行监察工作总结范文1

2018年,我行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和总分行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年度工作目标,着力加强政治建设,深入推进全面从严管党治行,持之以恒正风肃纪,为全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现将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一)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纪检监察部门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深入学习贯彻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和总分行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强化责任担当,从严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责任。

(二)加强对学习贯彻党的精神的政治监督。纪检监察部门把监督全行学习贯彻落实党的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加强检查调研,督促全行通过召开党委中心组学习会、党支部会议、职工大会,以及邀请代表和专家讲座等多种形式,深入学习研读党的报告和党章,准确领会把握党的精神的思想精髓、核心要义,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提出的各项战略决策和总分行重大工作部署。

(三)层层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行党委把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作为最根本的政治担当,召开了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年度纪检监察工作,把管党治党和中心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考核,层层传导压力、层层落实责任,坚定不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向每个支部和党员覆盖。

(四)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着力净化政治生态。行党委(党支部)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决策、“三会一课”、支部主题党日等各项制度。党委、纪委聚焦“七个有之”,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请示报告制度,认真落实总行《拟提拔干部党风廉政审查指引》,严把选人用人的政治关、廉洁关、形象关。

二、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深入整治“四风”问题

(一)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对全行落实八项规定精神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重点抓住春节、 端午、中秋、国庆等重要节点和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紧盯公务接待和差旅、公务用车、单位食堂等关键环节,严防借过节之机搞吃喝送礼、公款旅游、滥发钱物、大办喜庆事宜等问题发生,不断巩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

(二)深入整治“四风”。纪委深入贯彻关于进一步纠正“四风”、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批示精神,密切关注“四风”隐形变异、改头换面等新动向,坚决防止回潮复燃、卷土重来。12月中旬组织全行开展了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工作,着力解决影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总分行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突出问题,群众反映强烈、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以及干部不作为、乱作为、冷硬横推等问题。

(三)强化监督检查。纪检监察部门紧盯公务用车改革的新变化,进一步加强车辆使用、维修保养和加油管理,规范公务用车管理台帐、严格派车审批手续,并加强监督检查,坚决防止公车私用和私车公养,严厉打击“油耗子”。同时严格执行公务接待一律不准饮酒的规定,商务接待用酒必须由本行“一把手”审批,现用现买,并向本行纪委(纪检部门)报备。

(四)加大执纪力度。我行把查处党的后仍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上升到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高度来认识,坚持铁面执纪。强化监督检查和排查工作力度,着力整治以商务接待名义公款吃喝、在内部食堂大吃大喝、滥发福利津贴、公务采购中收好处、婚丧喜庆以人情往来名义收取钱物、借出差之机绕道公款旅游等易发多发问题,严查打着党建共建旗号吃喝问题。2018年,我行未发生上述违规违纪问题。

(五)认真抓好信访举报工作。我行纪委将信访举报作为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线索、改进提高工作的重要渠道,高度重视,畅通信访举报渠道,竖起耳朵、瞪大眼睛,加强调查和摸排,积极征集问题线索。2018年,我行未收到各类信访举报件。

(五)强化纪律教育。我行将纪律和廉政教育作为反腐倡廉的重要手段,把党章党规党纪作为党委理论中心组、支部学习的必修课,常抓不懈。传达学习了中纪委二次全会精神,开展好重大节日前的廉政教育,确保清廉过节;8月份集中开展了以案说法警示教育活动;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针对赖小民案件,集中开展了以案明纪系列警示教育活动,通过参观警示教育基地、纪委书记讲廉政党课、观看廉政教育录像片等活动,教育引导广大干部员工坚定理想信念,强化不敢腐的震慑、增强不想腐的自觉。

银行监察工作总结范文2

一、商业银行授信监察问题的提出

自从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来,国家有关部门不断构建并完善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机制。早在1994年国务院就专门制定了《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又出台了《国务院稽查特派员条例》;而2000年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将稽查特派员制度演进为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2004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又公布了《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建立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总而言之,国家非常重视对国有资产的监管。

近年来,一些中央企业开展效能监察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也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有力地促进了企业加强和改善管理,推进了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效能监察工作,2004年国资委办公厅了《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的意见》(国资厅发纪委[2004]12号)指出,企业效能监察是企业内部综合性的监督,是推进企业强化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纪检监察工作融入企业管理和服从服务于企业改革发展大局,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有效途径。企业效能监察作为一种特殊的管理和监督形式,愈来愈受到各企业领导层的高度重视,在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中越来越显示出独有的魅力,成为国有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中一项重要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是指依照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我们在考虑对国有企业加强监管监察的同时,是否考虑到商业银行作为企业,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国有企业,更有必要开展企业效能监察工作呢?

二、商业银行企业经营的特殊性

金融是经济的命脉。1991年邓小平同志在沪视察时曾经讲过:“金融很重要,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搞好了,一着棋活,全盘皆活。”经济决定金融,但是,金融在服务于经济的过程中,又反作用于经济。一个国家的金融是否安全,直接关系到该国的经济是否安全。即使从世界范围来讲,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性,无论怎样强调都不为过。对金融体系比较脆弱的我国而言,可以用同志在沪工作时关于消防工作的一句名言来概括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性: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

银行在市场经济中具有独特作用。银行在资金需求者和资金富裕者之间调剂余缺,是货币的管理者,担当借贷双方的中介。存款人将钱借给银行以赚取利息;而银行将存款人的钱贷给需要额外资金的借款人,保留贷款利息予存款利息的差额,来支付经营开支并为股东赢得回报。存款人向银行提供资金,银行通过信贷或经营有价证券管理这些资金的投资,为存款人管理风险。股东向银行提供资本,如果银行过于冒险出现失误,股东就要以其股本来消化损失。如果股东投入的资本不足以弥补管理层的失误,银行就会倒闭,股东和存款人都要遭受全部或部分损失。

商业银行是典型的高负债经营行业。按照国际上的通行标准,健康的工商企业自由资本比率一般不会低于40%-50%。而商业银行的资本金占总资产的比重很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可见,银行所用的钱是别人的。银行业高度依赖负债即客户存款来经营的特点,自有资本少,一旦遭受损失,容易导致流动性不足的风险,就可能发生偿债危机。如果由于银行倒闭,存款人和股东遭受全部或大部分损失,那他们购买商品和服务以及向其他企业投资的钱就少了。如果许多银行同时倒闭,就可能破坏整个经济的运行。

商业银行是经营风险的行业。大部分行业规避风险,他们设法将金融风险转移给其他商业机构,从而集中精力进行它们自己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但是,金融机构为了获得成功必须寻找风险。在它们几乎所有的业务中,如果有能力分别低价和高价的风险,它们就能获得成功。如果它们逃避风险,那么它们就不再是金融机构而逐渐消亡。如果风险过大就用股东的钱填补损失。国外有人形象所言“将资本投入银行就像把一桶啤酒给了一个醉鬼。你知道这意味着什么,但是你却无法知道他烂醉如泥之后会撞向哪堵墙。”商业银行作为主要的金融行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商业银行的风险主要分为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是指银行的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或投资交易对手不做交割等情况导致本行遭受经济损失的风险。操作风险是指银行在日常经营中因各种人为的失误、欺诈引起的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控制操作风险需要有严格的制度体系来保证。银行最大的操作风险就在于内控及治理机制的失效。操作风险的其他方面还表现在内部程序、信息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银行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价格的变动变动,银行资金面临遭受损失的风险。

三、加强商业银行授信业务监管的必要性

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一再表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往往通过操作风险而发生。因此,如何防范操作风险就成为银行的关键。为此,银行大都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实行前台、、后台分离和扁平化管理,明晰各业务单位的岗位职责,以防范各种风险,特别是操作风险。

授信(如贷款)、受信(如存款)、(如结算)是商业银行的三大主要业务。其中,授信业务或者称为信贷业务,是指银行从事的本外币综合授信、专项授信、贷款、拆借、透支、保理、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开立信用证、出具保函、接受担保或反担保、贷款承诺等,是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授信业务要求本行对借款人的信用水平做出判断,但因为信息不对称等情况的影响,这些判断并非完全准确,而且借款人的信用水平也可能在借款后会因各种原因而发生变化。商业银行主要业务的风险,就是银行的主要风险。现在,摆在我国所有商业银行面前最大的风险就是“烈火烧不尽,歪风吹又生”的信贷不良资产。正如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创始人陈光甫曾言“商业银行最大之困难即为放款,呆帐为银行之所最忌。”笔者深切体会到人类抗击非典的战役是短暂的,而抗击信贷不良资产的战争是永恒的。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暴露出来的一些支付风险、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和系列企业大额不良贷款案件,反映了我国金融体制和运行机制尚不健全,特别是金融机构缺乏有效的内在约束机制。2004年国家审计署开展的“审计风暴”席卷全国,已经查处的商业银行信贷业务违规问题,触目惊心。观察一下,近几年发生的重大腐败案件,很多与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牵连。为什么?因为金融市场,就是第一战场。如果腐败分子要获得钱,而且又要具有合法外衣的话,可以说,最近的路径就是向银行“贷款”。经济学认为,人有天然的趋利动机,而且个体的行为差距很大。难怪案发以后,有些“败家贼、国家败类”还请求领导再给他一个机会。我们应当建立起一套使信贷岗位的人员“不想犯、不敢犯、不能犯”的监管机制。没有科学的制约机制和制度,必然害死商业银行的信贷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法院在近年审理的大量金融诈骗案件中发现,缺乏有效内控机制是金融犯罪大量发生的重要原因。

四、商业银行现行授信业务监管存在的问题

大多数人可能认为,我国的商业银行已经受到有国家关机构监管了,内部也建立了一系列机构进行管理,还谈什么授信监察呢?让我们观察一下商业银行现行授信业务监管存在的问题行业监管情况。我国不仅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而且还成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这里的问题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无足够的监管力量,事实证明难度很大,银监会也提出了“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可以说,银监会的监管对象主要商业银行的法人,其力度再大,也是外部的、非全面的、有一定限度的,很难对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及其信贷人员进行深入、持久的监督检查。

信贷管理情况。商业银行授信风险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实行统一授信管理,健全客户信用风险识别与监测体系,完善授信决策与审批机制,防止对单一客户、关联企业客户和集团客户风险的高度集中,防止违反信贷原则发放关系人贷款和人情贷款,防止信贷资金违规投向高风险领域和用于违法活动。一般情况下,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部也进行信贷检查或风险监控检查,但是存在着人员不足、顾及营销、威慑力不够等问题。

稽核监督情况。商业银行稽核监督机构稽核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各项资产;各项负债;所有者权益;中间业务;资金清算、结算业务;其他业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风险及内控管理;经营效益;其他应予稽核监督的事项。商业银行的稽核监督是全面的、独立的、有时也相当深入。但是,笔者感到,稽核监督往往事后多、事前少,重经济责任审计,轻具体违规行为监控。当然,这种情况是由稽核监督机构的职责决定的。

外部审计情况。一是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力量不足的,应当将审计任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二是政府审计机构对银行进行审计;三是有些银行的大股东或特殊股东(如外资股东)也委托审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四是其他审计情况。笔者感到,这些审计中,最有力的还是政府审计,特别是震惊全国的2004年国家审计署开展的“审计风暴”,这也使我们不得不反思为什么外部的银监会(局)、内部的稽核监督和信贷管理(风险管理)部门就没有及早发现呢?

监事会监管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治理办法》规定,监事会是商业银行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监督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的尽职情况;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纠正其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离任审计;检查、监督商业银行的财务活动;对商业银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并指导商业银行内部稽核部门的工作;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质询;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规定,监事会在实施财务监督的同时,负责对商业银行遵守法律规定的情况以及董事会、管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要求董事会、管理层纠正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可见,商业银行的监事会主要是从公司治理结构层面上对董事会和经营层进行监督,无法做到对商业银行信贷违规行为的日常监管。

法务机构管理情况。法律事务机构的主要职责:归口管理、组织、协调全行的法律事务工作;提出或汇总、整理我行对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及其解释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参与起草、制定、审查我行各项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室开展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为我行重大业务活动和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协助有关部室检查、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在我行的执行情况;对银行向外界提供的具有法律意义或者可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证明、鉴定、公函、文件资料或涉及本行业务的解释、解答等进行审查;建立、管理银行法律资料库,解答全行各单位提出的法律咨询;负责与总行银外聘律师的联系、沟通工作;根据行领导的授权和所属各单位的委托,各类案件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研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章,调研全行的法律问题,及时向行领导及有关部室提供法制信息;完成行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可见,银行法律事务机构没有积极主动对信贷业务进行管理的职责。

纪检监察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的职能是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纪检监察部门职责:督促、检查各级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遵守、党纪、党规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及本行规章制度等情况;对各基层单位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进行党性、党风及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等方面的教育,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负责调查、处理各基层单位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纪案件,并按职权范围,提出对其中的党员、监察对象进行处分或改变处分的意见;参与对党员和监察对象的考核评议及党风廉政建设规划、内部监督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的制定,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受理对有关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在党纪党风、政纪政风等方面问题的检举、控告、申诉、建议、反映等;检监察部门及各管理部纪检监察组织应按权限受理涉及自身监督对象的来信来访;保护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按法律、规定和银行有关制度规定享有的权力和其他合法权益,支持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同违法乱纪行为和不正之风进行斗争;根据纪委的部署和要求,领导下级党组织的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以及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开展工作。对纪检监察干部进行政治、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纪检监察队伍的整体素质。

综上所述,虽然银行内部有许多机构直接或间接的进行信贷管理,但是总感到没有形成合力,银行信贷业务中存在的有章不循、违章不纠问题,相当严重。2004年8月18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做好当前金融工作时强调:继续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突出监管重点,着重加强对市场准入、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重要金融业务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抓紧修订、完善金融监管法规制度。这说明我国最高行政领导层已经认识到加强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并正在着手改进金融监管方式。

五、建立银行授信监察的制度模式

最近,银监会领导也指出:目前,仍有一些商业银行还未真正建立起保障政策法规实施的意识和长效机制,未很好落实贷款“三查”制度,并希望各家商业银行结合自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对经营管理和相关组织架构予以必要的调整,尽快建立独立的合规(Compliance)岗位或部门,培育合规文化,降低违规机率,以适应银行业不断变化的形势和日益激烈的竞争。结合我国多家商业银行已经建立健全的集中审批贷款(贷款审批中心)和集中放款(放款中心)情况,笔者认为,商业银行完全可以探索并逐步建立健全集中授信监察(授信监察中心)制度。

在企业界,效能监察工作被称为企业管理的再管理。商业银行完全可以借鉴其成功经验。沪上商业银行有的还制定了《效能监察暂行规定》。为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未雨绸缪,真正能够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信贷风险。笔者认为,商业银行必须整合纪检监察、稽核监督、信贷管理、风险管理、法律事务等、人事管理等相关部门的人力资源,成立商业银行授信监察部门,专门负责授信业务监察工作,使这项工作逐步迈入经常化、规范化、专职化的轨道。授信监察机构应当集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我行规章制度,明确监察内容、程序、方法,了解监察对象的综合情况,要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持续的监控,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

商业银行授信业务监察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技术难度大的工作,它不仅覆盖的内容广,而且涉及的部门多。要积极协调单位和部门间的关系,形成合力,为效能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因此,要使效能监察工作顺利开展,需要党政领导的大力支持,充分发挥各部门协同工作的精神。当然必须建立培训学习制度、监察规程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监察内容、询问访谈制度、案件处理制度、列席会议制度、保守秘密制度等一系列工作制度。监察人员必须业务熟练、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六、银行授信监察的主要内容

为严格执行商业银行行信贷业务规章制度,制止信贷业务中存在的有章不循、违章不纠问题,维护商业银行行正常的信贷经营管理秩序,保障银行行信贷资产安全,促进信贷业务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实际情况,笔者认为,下列信贷违规行为是目前商业银行授信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利用信贷职务违规行为:利用信贷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侵占本行信贷资金或者借款人资金的;与借款人合谋,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的;内外勾结,骗取本行信贷资金的;违反规定,在办理信贷业务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利用信贷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财产或利益的。

(二)账外经营行为:办理信贷业务不按照会计制度记账登记的;办理信贷业务不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将存款与贷款等不同业务在同一帐户内轧差处理的;以牟利为目的,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的。

(三)违反监管机构监管行为:拒绝接受、不予配合、故意逃避银行监管、审计、稽核、尽职调查等机构或人员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监测和调查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未经监管机构许可,将借款合同债权转让给非金融企业的;不按规定向总行或监管机构等部门填报各种贷款报表的;未经总行、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擅自经营新型信贷业务的;对银行监管机构在监管工作中指出的问题没有认真整改的。

(四)违反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行为:遗失借款人贷款卡的;查验借款人贷款卡超过规定时间的;错误登记上报或对错误登记上报内容未及时修改的;未及时登记上报有关业务数据信息的;漏登或对漏登内容未及时补登并上报的;未按规定对系统进行安检维护管理的;登记、上报虚假数据信息的;擅自修改登记信息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擅自扩大变动查询范围的;向第三方泄漏借款人资信情况的;给无贷款卡、已注销贷款卡或持无效贷款卡的借款人办理信贷业务的。

(五)违反信贷授权规定行为:未取得信贷业务上岗证书而独立从事信贷业务的;劳务工从事信贷业务的;违反信贷工作岗位责任制的;无权分支机构擅自发放贷款的;超权限办理或审批信贷业务的;化整为零办理信贷业务,规避信贷审批权限的。

(六)违反统一授信规定行为:擅自对外公开最高授信额度的;未核定最高授信额度直接办理信贷业务的;未按规定进行超授信额度认定办理信贷业务的;故意提供受信人的虚假资料,或故意隐瞒受信人的重要信息,提高最高授信额度的;明知受信人的经营、财务、信用、人事等情况发生了对本行明显不利的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对最高授信额度进行调整,办理信贷业务的;擅自调整、破坏授信管理系统的;未按授信协议约定的业务品种办理信贷业务的。

(七)信贷信息系统违规行为:不按规定通过总行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信贷业务的;故意错误输入借款人重要信息的;擅自修改已经输入的正确信贷信息的;未打印出有效“放款核准单”或“特殊放款核准单”就办理信贷业务的;伪造、修改“放款核准单”或“特殊放款核准单”的。

(八)违反借款人条件行为:对明知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吊销营业执照、未通过工商税务年检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的;对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革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未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未落实担保措施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的;对不具备基本贷款条件和要求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的;对资信不好,不能确定偿还贷款的借款人发放信用贷款的;对经营期限已经到期、即将到期的借款人发放贷款,或借款(担保)期限超过经营期限的。

(九)贷前调查违规行为:未按规定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的;未能发现借款人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中存在的明显缺陷的;故意接受借款人提供的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或故意隐瞒其他真实情况的;故意与借款人或担保人串通,帮助客户编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的;故意提高借款人的信用评估等级的;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疏漏的;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借款人贷款申请,并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和全面核实的;故意提供虚假贷审资料、故意隐瞒重要信息、评估材料严重失实,致使贷款审批机构做出错误审批结论的。

(十)审查审批贷款违规行为:违反审贷分离制度,审查审批贷款的;违反贷款审查审批机构工作程序,逆程序(先发放贷款后审查审批)或变相逆程序(资料形式是先审后贷,实际操作是先贷后审)审查审批信贷业务的;违反分级审批制度,无权、越权、绕权限、变相越权审查审批贷款的;明知借款人主体不实而批准发放贷款或担保人无担保资格仍同意接受其担保的;发现借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而没有指出的;,对具有明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予以同意、批准的;指使、授意、诱骗、误导、串通、胁迫其他审批人员,对贷款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审查审批意见的;对借款人及担保人资格审查不严,致使主合同或担保合同无效的;未根据审查结果,提出贷与不贷以及贷款币种、金额、期限、用途、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建议的;审查通过明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信贷投向的信贷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的;审批发放需经贷审会审议而未审议、或贷审会审议未通过的信贷业务的;未制作贷审会记录或虚构、擅自修改贷审会记录的;违反规定泄漏贷审会审议事项的;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未予拒绝的。

(十一)贷款担保违规行为:未按规定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代偿能力等情况的;接受不具有合法资格的保证人保证或未按规定办理保证核保手续的;抵押物不合法、未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尚未取得抵押权利证明的;质押物不合法、未办妥质押财产(质物和权利凭证)的移交、交付、登记、记载、备案等手续、未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采取其他贷款担保,未依法或依照国际惯例办妥相应担保手续的;未将保证金纳入专户管理、挪用保证金、提前转出保证金的;发放贷款时预扣保证金、发放贷款作为各类保证金或用作存单质押担保的存款的;未按照规定对担保物进行贷后检查的;擅自减少抵质押物或弱化、放弃贷款担保措施的。

(十二)签订信贷合同违规行为:使用错误的或未经总行有关部室认可的信贷合同文本的;错填、漏填、使用修正液涂改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要素的;借款实际用途为“借新还旧”,而故意写成“流动资金”或“购买原材料”等其他用途的;擅自修改格式合同条款,致使借款人或担保人免责或减轻责任的;擅自变更上级贷审机构审批贷款的重要事项的。

(十三)信贷合同印章违规行为:擅自刻制信贷合同专用章、校正章的;伪造信贷合同专用章、校正章的;使用擅自刻制或伪造信贷合同专用章、校正章的;丢失保管的信贷合同专用章、校正章的;在信贷合同专用章、校正章丢失后,隐瞒不报自行刻章的;用各种方式修补或涂改信贷合同印章印文的;在空白信贷合同上盖章的;除总行另有规定外,擅自出具银行保函并盖信贷合同专用章的;违反信贷合同专用章的用途加盖印章的;保管人员变更未及时办理信贷合同专用章交接手续,或丢失《印章颁发凭证》和“掌管使用记录”的。

(十四)利率利息费用违规行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的;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贷款利率的;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和有关计息规定计收贷款利息的;违反国家规定,办理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的;在规定的利息、承诺费和其他合理费用之外收取其他费用的;采用降低贷款利率、给予其他利益等不正当手段,争取行内其他支行借款客户,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五)信贷资金用途违规行为:明知或应知借款用于股市、期货交易而发放贷款的;明知或应知借款用于企业验资而发放贷款的;明知或应知借款用于向金融机构投资而发放贷款的;违反国家规定,为证券、期货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提供信贷资金或者担保的;违反国家规定,用信贷资金从事信托投资、股票业务、非自用不动产、股权、期货、实业等投资活动的。

(十六)发放贷款违规行为:不与借款人签订有效借款合同就发放贷款的;对未具备提款先决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未按照总行贷款审批机构要求办妥必须手续又未说明情况擅自发放贷款的;伪造、修改贷审机构贷款审批书发放贷款的;没有正当理由或故意刁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的。

(十七)展期借新还旧违规行为:贷款展期违反监管部门期限等规定的;贷款展期未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未取得合法有效的抵质押权利证明,就办理借新还旧手续的;对明显不具备展期或借新还旧条件的贷款办理展期或借新还旧的;应当报批而未经审批就办理贷款展期或借新还旧手续的。

(十八)信贷合同时效违规行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保护信贷权利超过诉讼时效的;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超过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的;行使抵质押权等担保物权超过借款合同诉讼时效期满后两年的;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是六个月)的。

(十九)贷后检查违规行为:未对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的;未对贷款用途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的;未能发现借款人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中的关键数据发生不利于贷款人的重大变化的;未发现借款人或担保人已经丧失主体资格的;未发现企业借改制致使主债权悬空的;对贷后检查中发现的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违规行为或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情况未予指出并采取相应措施的;发现借款人有逃废债等危及本行贷款资产安全的问题,既不报告又不采取有效措施的;无书面贷后检查报告,或贷后检查报告的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对信贷会计后督部门提出的能够补正的信贷业务问题拒不办理的;借款人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时,未及时实地调查的;未根据信贷风险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造成信贷风险或资产损失的。

(二十)贷款分类违规行为:未按贷款五级分类的核心定义客观评价贷款质量,故意低估贷款风险的;故意输入不正确的或虚假的财务报表等分类信息,用于贷款风险测评的;对非财务因素方面的风险高低、抵质押物变现能力等贷款风险评级的关键指标的判断明显失真,故意低估贷款风险的;没有充足依据,人为调高电脑分类结果,故意低估贷款风险的;连续两个季度的风险评级结果相差两个级别以上的;向上级贷款风险分类认定部门申请上调电脑分类结果,但提供的理由和依据不实,导致不当上调的;未履行必要的最终集体经验认定程序,一味接受电脑认定结果的。

(二十一)贷款回收违规行为:在贷款到期前,不按规定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的;在贷款到期后,不按规定向借款人及担保人发送催收逾期贷款通知单,也不依法采取其他收贷措施的;信贷人员擅自接受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客户现金等代为还贷或解缴现金的;擅自豁免贷款、擅自放弃贷款权利的;发放贷款用于收回借款人所欠利息的;已发现风险预警信号,未及时采取措施回收贷款和处置担保物致使信贷债权悬空的;集体或个人私分、挪用、占有、调换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抵质押财产或者所得收益的;办理借新还旧贷款过程中,因失职导致原贷款抵质押权等担保权利灭失的。

(二十三)处理诉讼案件违规行为:未经审核擅自对借款人或担保人提讼的;在诉讼案件中擅自处分贷款权利、诉讼权利的;严重失职导致应胜诉的诉讼案件败诉,或导致胜诉后无法执行的;在借款人或担保人破产时,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并及时通知担保人,导致债权或担保权灭失,或将具有优先受偿权的特别债权,申报为普通债权的。

(二十四)化解风险贷款违规行为:擅自发放打捞贷款的;因失职造成信贷债权不能落实或导致贷款损失的;“新人不理旧事”,造成贷款损失增加的;将追回的贷款隐匿或设立“小金库”的。

(二十五)抵债资产管理违规行为:未经总行主管部门批准,未按规定程序评估,擅自以物抵债的;因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造成抵债资产损失的;未经批准将抵债资产自用或无偿出借的;接收、管理、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失职、弄虚作假或的;未按总行规定程序审批,擅自处置抵债资产,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十六)核销贷款违规行为:,故意制造“贷款呆帐”,核销贷款的;违反规定核销贷款呆帐和利息坏帐的;在申报核销材料中,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填写虚假资料或编造虚假情节的;核销工作中泄漏核销信息或内外勾结损害本行利益的;核销后收回呆帐贷款,未按规定进行帐务处理的。

(二十七)信贷档案违规行为:信贷档案资料不全的;遗失信贷业务档案资料、信贷文件、重要凭证的;故意擅自销毁、隐匿、篡改、拆换信贷业务资料、数据、凭证的;提前销毁信贷业务档案资料的;保管不善,使信贷业务档案资料受损影响使用效果的;发现信贷档案资料损毁、遗失未及时报告,或未及时追查、修补的;故意违法泄漏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的。

(二十八)关联贷款违规行为:不按规定执行关系人贷款或关联企业贷款信贷登记和查询工作的;不按规定要求填制或确认关系人贷款信息表或关联企业贷款信息表的;不按规定向信贷管理信息系统输入关系人贷款信息或关联企业贷款信息的;不按规定上报关系人贷款信息或关联企业贷款信息、报表等资料,严重影响本行向银行监管机构报备工作的;对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隐瞒实情,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明知存在关系人或关联企业情况,违规发放贷款,给本行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发现关系人贷款和关联企业贷款发生或很可能发生危及本行信贷资产的重大情况或事项,故意隐瞒不报,也不及时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或保全措施的。

(二十九)异地贷款违规行为:未经总行审批或越权办理异地贷款业务的;未经总行贷款审批机构审核接受异地贷款担保的;违反规定,发放异地房地产贷款或将本地房地产贷款故意用于异地的房地产项目的;未经批准,擅自发放异地信用贷款的;不按规定执行异地贷款信贷登记和查询工作的;不按规定要求向总行信贷管理信息系统输入异地贷款信息,或上报异地贷款业务报表等资料,严重影响总行向监管机构报备工作的。

(三十)外汇贷款违规行为:未经监管机构批准,对自然人发放外币贷款的;对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未经本行国际业务部门的专项审核确认,接受信用证、银行保函等涉外担保的;应当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的涉外信贷业务而未办理相关手续的。

(三十一)项目贷款违规行为:对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的;对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的;对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产品、项目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明知是项目贷款,却按流动资金贷款等非项目贷款程序办理的。

(三十二)票据业务违规行为:对未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的商业汇票办理承兑、贴现的;未按规定办理票据查复、核实手续的;办理票据承兑业务,违反规定压单、压票、退票的;不严格执行对票据真实性、合规性审查和承兑行为真实性调查等规定,接受假票、“克隆票”等,被拒绝付款的;对不符合本行要求的承兑银行所签发的承兑汇票办理贴现的;未根据客户信用等级或总行审批落实承兑保证金和其他担保措施的;对违反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贴现或者提供保证的。

(三十三)资金拆借违规行为:拆借资金超过规定最高限额的;拆借资金超过规定最长期限的;对不具有同业拆借业务资格机构办理同业拆借业务的;违反规定,在全国统一同业拆借网络之外从事同业拆借业务的;占用联行资金和人民银行贷款进行拆借的;违反规定,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购买有价证券、经营或炒卖房地产及向企业投资参股的;以拆借名义给非金融机构及个人融资和贷款的;违反规定,用拆入资金支持期货交易的。

(三十四)表外业务违规行为:未经总行书面批准,擅自开办表外业务的;漏记或不及时登记表外业务会计核算科目的;违反规定,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的;擅自发放贷款用作表外业务项下付款或垫款的;未将表外业务项下的垫款纳入逾期贷款管理的;违反规定对持卡人透支的。

银行监察工作总结范文3

新成立的银监会,会不会有监管者角色与被监管机构的部分所有者角色的部分冲突,是一部分重量级观察者曾经非常关心的主题。他们认为,牵头组建银监会的中央金融工委是下属国有金融机构的所有者职能的行使者之一――所有者职能中最重要者之一即人事任免权。这些职能并入负责银行业监管的银监会是一种极不顺畅的安排。

所幸的是,根据银监会成立之时《财经》所获知的最新信息,决策层对此冲突并非没有意识。据悉,在银监会的组建过程中,这一“角色冲突”已有所调整。未来金融系统垂直管理体制不会改变,但原由中央金融工委负责的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与工农中建交五大商业银行、三大政策性银行、中信、光大等14个机构的党建关系,在银监会成立后将改为直属中央。在这里,“党建关系”不可以表面文字轻视之,它即意味着人事任免权。

不过,原隶属中央金融工委的信达、长城、东方、华融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党建工作,将暂时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分别代管,留下了续待解决的尾巴。

依机构改革方案所述,银监会主要职责包括拟订有关银行业监管的政策法规,负责市场准入和运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据此,即使是部分国有金融机构党建工作及监事会工作等,也不在“职责”之列。对此记者多方了解,普遍的看法是,在银监会确定后,亦应仿照国资委成立类似国有金融机构控股公司或委员会的机构,或将监事会挂靠至财政部。惟目前这方面尚无任何进展。

原属中央金融工委的16个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中,有三个因为对应于证券和保险公司,将分别挂靠到证监会和保监会,剩下的13个留在银监会。目前已确定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的体制和人员暂时不动,银监会将仍设监事会办公室。不过,本届监事会换届时间原为今年8月,但现在通知提前到4月就要换届,大部分要在监事会之间轮换。目前比较年轻的监事会主席中会否诞生一至两位新的银监会副主席,需要到那时才能明了。

可能四月下旬挂牌

3月21日一早,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的五个司局的司长、副司长近20人赶到了北京工人体育场附近的中央金融工委大楼。他们平日很少光顾这座大楼,但今后的一段时间会有所不同。这天上午,分管金融的国务院副总理黄菊和中央组织部副部长沈跃跃等到这里宣布了银监会党委名单。沸沸扬扬很久后,银监会主要人事问题终于在这一刻尘埃落定。

根据国务院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设立银监会。根据这一方案,银监会将整合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

根据当天宣布的人选,今年57岁的刘明康成为第一任银监会主席,同时担任党委副书记,是“银监会的第一负责人”。原中央金融工委常务副书记阎海旺任银监会副主席、党委书记,为“刘明康不在时的第一负责人”。58岁的原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史纪良为党委委员、副主席。而此前刚刚从总理办公室主任调任金融工委副主任的李伟,成为第三位副主席、党委委员。

新成立的银监会领导班子共设编制八人,正常情况下应为一正五副外加两位主席助理。而现在尚空缺四人,是将从众监事会主席中还是原人民银行党委的“第一梯队”中选任,还有一定的想象空间。

刘明康等人亦是银监会挂牌成立的筹备组成员。筹备组的主要任务是“三定”方案(指机构的定岗、定编制、定人)的落实、未来银监会大楼的选址等。现在刘明康等人的办公室暂时安排在金融工委大楼内。

据悉,银监会的挂牌应该会在四月下旬。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人民银行担任货币政策、银行监管等多项职能。所以银监会的正式挂牌要等该法的修改,这尚需时日。一个快捷的办法是由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借双月例会,通过一个临时性的“决议”。在这个决议中,将明确界定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各自职能,而银监会可以据此“决议”挂牌成立,直至《中国人民银行法》正式修改完毕。

金融工委带来什么遗产?

中央金融工委成立于1998年,前一任书记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具体负责人为常务副书记阎海旺。

作为中共中央的派出机构管理重点金融机构,其职责具体来说主要是管理金融机构的人事任免和纪检监察。1997年以前,金融机构省一级任命都是地方党委推荐、任命。金融工委成立的背景,是为应对亚洲金融风暴,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将散落在地方的金融机构人事任免权上收,形成金融系统纵向管理的中央集中管理体制,其枢纽地位昭然。

金融纪工委与金融工委同时成立、合署办公,并在天津、沈阳、上海、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北京、重庆11个重点城市成立了驻当地金融系统纪检特派办、监察专员办。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大区分行、北京、重庆营业管理部内部的纪委、监察专员办,也是直属金融纪工委。

1998年同时成立的还有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办公室,也挂在金融工委下面,含16个监事会涉及有19家金融机构: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中信集团、中国光大集团、中国银河证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信达、长城、华融、东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其中中信和光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分别合并为一个监事会。其他挂靠在金融工委的金融机构包括: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中国科技证券、中国民族证券、中国煤炭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民生保险等。这些机构囊括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主要的保险公司及国有金融公司,总共不超过30家,但目前所控制的金融资产却占到全国金融资产的80%。

上述金融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内设的纪委、监察局或监察室,直接对口中央金融工委的金融纪工委。

金融工委的诸部门中,核心是组织部、金融纪工委和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组织部负责向金融机构推荐、考核从副局级到副部级的高级任职人员。金融纪工委同时对金融工委和中纪委负责,金融纪工委的书记身兼金融工委副书记、中纪委党组成员。纪工委是监督高级任职人员的主要机构,但考核标准主要是党的纪律。该机构只有一套人马,却挂了多块牌子:中纪委、监察部驻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局,中国人民银行纪委、监察局等。

与中央企业工委一样,金融工委人数不多而位高权重。按国家监事会条例,监事会主席为副部级,可配一到两个局级或正处专职监事。整个金融工委不过200余人,还占用了人民银行的部分编制,却有副部级干部20余人,局级干部70余人,一般工作人员大多都是处级干部。

此次银监会成立,圈内皆称由金融工委为主体成立,并入央行的银行监管职能。而按负责人排序,排位第一、第二、第三者刘明康、阎海旺、史纪良分别来自于中国银行、原金融工委及央行。

“人随业务走”能带来什么结果?

金融工委大楼位于工人体育场西路1号,金融工委于2002年4月刚刚迁入,据称此楼花费3亿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办公楼旁的三栋小楼,现称人民银行2号、3号、4号楼,同样是在2002年花费近5亿元买下,后不断迁入由央行搬过来的监管司局。

金融工委内部得到通知在一个多月以前,撤销金融工委、成立银监会,地址不变,暂定为现金融工委大楼。与此同时,金融工委工作人员暂停系统内各项文件的下发,归纳整理好手头的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监管司局获知的信息类似,而其办公地点在银监会新的办公大楼没有购置之前,暂留不动。

银监会的选址已有眉目,位于阜成门中国银行旁边正在建设中的一座新的大型写字楼很有可能成为银监会所在地,此楼今年8月份才能落成。

无论是金融工委或是中国人民银行,正在处于机构变动中的真空阶段。据一位金融工委官员的描述:“现在主要是打听和传播各种有关银监会机构和人事安排的传闻,别的没什么事。”一位人民银行主要监管司局的负责人则在一次研讨会上称:银监会应尽快落实,否则“都无心工作了”。

多个渠道证明上述说法并非夸大其词。到目前为止,能观察到的机构变动只停留在人员的安排和岗位设置等所谓“三定”方案上,未来银监会的主要职责、监管目标、监管理念及如何构建有效的监管体系和手段,尚未成为关注重心。“人随业务走”这种机构变动中最常见的移植会带来什么?一位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的高级官员表示,银监会的成立并不代表监管水平能在一夜之间提高,银监会要成为专业化的监管机构,还有很长很艰辛的路要走。

分支机构设至地市级

银监会的内部机构构成尚未正式公布。据知情者透露,机构构成应包括:办公厅、人事部、机关服务部、研究局、政策法规部、监事会办公室、纪委、国际部等,加上中国人民银行过来的五大监管司局。如此,则总计约15个部门、600人编制。

目前人民银行总行专司监管的司局有五个:银行监管一司(负责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监管)、银行监管二司(负责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银行管理司(负责市场准入、政策制定和金融企业高级任职人员的审批)、合作金融局(负责信用合作社监管)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这五大司局的职能均将并入银监会。但银监会的监管架构将较此更为细致。监管对象将覆盖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及相应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三大政策性银行及邮政储蓄、非银行金融机构(信托、财务公司、租赁公司等)、外资银行等。

金融工委内部人士称,目前权力极大、负责重点金融机构人事任免的金融工委组织部,未来最自然的安排是变成银监会的人事部,除了负责银监会内部的人事,还将对挂靠到银监会的部分金融机构有关人事任免负责。其他部门如办公厅、综合管理部等,“也都可以移植”。

金融纪工委将撤销,由各监管机关分别成立中纪委驻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派驻机构。现在的金融纪工委一分为二,原负责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业务者将与原金融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王成铭一起回归人民银行,其余将留在银监会。

银行监察工作总结范文4

关键词:效能监察;评价体系;中央银行

中图分类号:F83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12-0022-05

一、引言

效能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部门在行政管理中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效率、效果、效益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效能监察作为行政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行政管理的重要环节,对改善行政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促进行政机关勤政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人民银行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努力开展效能监察工作,对效能监察实践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正确履行中央银行职责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如何有效地开展效能监察,监督人民银行系统在履行职责中的效率、效果、效益,正确评价其工作状况,还是一项崭新的工作,无论工作思路、工作方法,还是工作内容、工作程序都处在探索阶段,尚未形成系统的框架体系。本文通过简要阐释效能监察的相关基本概念和功能,力求在借鉴国内外相关理论和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人民银行效能监察评价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提供方向性的、可操作的实施建议。

二、关于人民银行效能监察评价的基本理论

(一)行政效能监察的内涵

关于行政效能监察,学界与实践层面有多种理解与阐述。学界最具代表性的有:傅奎认为,行政效能监察是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履行职责行为的效率与质量情况所实施的监督检查活动。[1]陈歧山认为,行政效能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对监察对象履行行政职能的效率、效果(效益)、效应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2]毛昭晖认为,行政效能监察是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行政组织的廉政与勤政,行政监察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效能管理组织对行政管理体系及其行政管理行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的整体性监察。[3]左连璧认为,行政效能监察是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依法行政、履行职责及其工作效率和工作效果方面的监督检查。[4]

而在实践层面对此理解又有许多不同。《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定义为行政效能监察指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效能监察对象)的行政效能进行的监督检查。[5]《韶山市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定义为监察机关以提高行政效能为目的,对监察对象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进行检查或调查,并根据检查或调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实行行政问责的活动。[6]《昆明市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定义为行政监察机关对政府所属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行政效率、效果、效益进行的监督检查,并依据监督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活动。[7]《株洲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规定》定义为监察机关以提高行政效能为目的,对政府机关(包括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和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下同)及其工作人员涉及行政效能的管理行为、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和行为进行检查或调查,并根据检查或者调查结果,依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活动。[8]

我国学界与实践层面对行政效能监察的理解与定义虽有较大的不一致,但在以下几方面却存在共同点。一是对其定义的概括基本沿用行政监察的定义框架。二是我国行政效能监察仍是以国外流行的政府绩效观“3E”――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为核心内容或标准。[9]三是行政效能监察是一种“整体性”的监察活动,既要监察行政效能体系要素(如组织结构、行政职能、制度规范和行政程序等)的构成,又要监察行政监察对象的行政管理行为。四是行政效能监察是一个完整的行政监察活动过程,它包括行政监察工作的所有环节。

(二)央行效能监察的内涵特征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承担着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和提供金融服务的职能,是国务院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典型的国家机关性质。加强对央行效能监察的研究对保证央行正确行使其职权,有效履行其职责有着重大的意义。

央行效能监察是央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单位或所辖下一级单位及其人员所开展的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益性和效率性等进行综合的或专项的现场与非现场监督检查,然后提出效能监察建议,并实行行政问责的活动。

适于央行职能与管理体系的特点,央行效能监察有如下特质。

1.内置式特征。首先,央行效能监察是央行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特别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执法监察办法(试行)》等法规赋予的职责而开展的监察活动,具有法律依据上的内生性特质。其次,央行效能监察是内部化的行政监察活动,监察的主体、对象及客体均为央行系统内部效能要素,因而具有较强的内部管理性。第三,央行效能监察管理体系的构成是由央行管理体系决定的,必须是自上而下的分级的效能监察管理体制。

2.内容特质化。区别于执法监察的最显著之处是效能监察的内容。央行执法监察以行政的合规性为主要内容,目的是“保证政令畅通”。而效能监察是以“三性”为主要内容,目的是“提高行政效能”。具体讲,经济性是指用最小的成本获得给定的资源、人员、设备等,衡量的是央行分支机构从事一项活动或提供的公共服务耗费最小化,效果最大化;效率性是指投入与产出的关系,被界定为投入与产出/结果的比率;有效性是指目标实现的程度,即央行分支机构从事一项活动或提供公共服务实际取得的成果与期望取得的成果之间的关系。

3.社会性特质。人民银行的职能转变使得央行更具有宏观性和专业性的特质,这决定了对央行履行其“三大职责”的行政效能监察也具有社会性,决定央行效能监察机制必须是一个内部与外部社会公众组织和个人相结合的评价机制。

三、央行效能监察评价体系构建的原则

(一)坚持微观效益和宏观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人民银行作为国家宏观调控部门,在微观效益方面,主要考察行政运转成本、内部控制、资源配置与使用的有效性;在宏观效益方面,主要考核央行系统重大决策程序是否合理,宏观调控措施是否到位,决策执行结果如何,产生的社会效益如何。通过微观和宏观效益的综合分析,促进央行分支机构加强和改进内部管理,更好地履行央行职能,科学有效地保证经济金融的顺利运行和持续稳定发展。

(二)坚持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

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方法都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局限性和片面性,开展效能监察需充分注意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扬长避短,实现监察评价的科学性。央行系统效能监察定量分析侧重应用于工作计划的具体指标、各项业务规范和经济技术指标、工作效率和效果的有关相对量指标、以前年度的绩效和其他地区行的绩效情况对比评价等;定性分析则侧重于央行系统的有关货币政策、规章制度制定执行情况等无法单独用数据分析的领域。

(三)坚持合规性监察和效能监察相结合的原则

效能监察追求的是资源利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必须以其财务收支数据与业务活动数据的真实、合规为基础,可以说,效能监察是传统监察内容的延伸和拓展。近几年来,人民银行系统的内部监察主要以合规性监察为主,及时揭示了财务收支、履行业务职能方面的违规问题,也为央行开展效能监察提供了有利条件。央行效能监察不能游离于传统监察之外,只有将效能监察与合规性监察有机结合,才能保证效能监察的评价准确、科学,从而有效促进被监察对象提高管理水平。

四、央行效能监察评价体系构建的总体框架和指标体系

央行效能监察评价就是央行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在实施综合或专项效能监察时使用的一种考核评价方法,它是开展效能监察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主要是通过设计一系列与效能内容相关的指标,去衡量和评价效能监察对象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的某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状况的好坏或优劣。

(一)央行效能监察评价体系构建的总体框架

对央行的效能状况做出科学评价,确定效能监察评价体系是关键问题。根据上述原则及要求,央行效能监察可建立两个评价体系。一是综合效能评价体系,它是从体系的视角对一个单位或部门行政效能保障体系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整体和全面的评价。二是专项效能评价体系,是对央行各级通过专门立项的某一具体业务项目或管理事项的效能进行评价。两个评价体系目的和侧重点不同。前者是央行效能监察的常态性工作,主要目标是管理与改进、保障与控制,促进组织持续地提升行政效能,重在事前控制和事中控制;后者是央行效能监察的选择性工作,主要目标是责任与节约开支,重在事后监督。

(二)央行效能监察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构成及其考评

在央行分支机构建立起一个“四层次、五大类、四评项”效能监察综合评价的指标体系(见图1)。

“四层次”是指央行效能监察评价可分为分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四个层次进行。“四层次”间均建立相对独立、有所区别的评定指标体系,但又要符合开放原则的要求,相互间有一定的兼容性。

“五大类”就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央行的职能,围绕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三个职能,央行效能又可分为“货币政策类”、“金融稳定类”、“金融服务类”、“综合管理类”和“外汇管理类”等五个类别。每个类别包含着相应的专业工作。每类指标的评定项及其衡量维度有所区别,有所侧重,有所不同。

“四评项”是指每类指标最后分为资源配置项、职能履行项、内部控制项和工作效果项等。其中,资源配置项主要评定内部资源配置效益(物质资源、人力资源等)状态,即履行职责过程中资源利用的“经济性”,是衡量工作效能的静态评价要素。职能履行项主要评价履行职责过程中行政管理的“效率性”,是考量工作效率和行政效能动态评价指标。内部控制项主要是对内部风险防范控制能力和趋势作出评价。工作效果项是对履行职责过程中行政活动的“效果性”评定,重点体现在内部效益和社会效益两方面,是整个评定体系的核心和主要指标。按照用最少的指标控制最大的效能结果的要求,央行效能监察综合评价体系的四个一级评价指标可分解成若干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二、三级指标可根据效能监察对象的实际情况和考评任务的实际需要适当增减。三级指标的量化标准统一后,可以根据客观评价项目的考核情况进行考评打分,考评可采用定量考评与定性考评相结合。并根据效能监察项目类型,结合工作重点,具体设定各级指标权重,通过逐项分层加权计算,最后汇总得出总指标分值。

其计算公式可表示为:

其中,Ⅱ为央行效能监察评价总指标得分,m为第一级指标的个数,n为某一级指标下属二级指标个数,n可变;0为某二级指标下属三级指标个数,o也可变;Pijk为某三级指标标准化后的分值,Wijk为其权重;Wij为某二级指标权重;Wi为某一级指标权重。

(三)专项效能监察评价指标体系构成及其考评

专项效能监察评价指标体系主要项由“三评项”的多级指标体系构成。“三评项”主要包括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等,每项由多个一级指标构成,一级指标又细化为多个结构化二级指标、三级指标(见图2)。

专项效能评价指标体系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经济性评项中的“立项内容”与“立项功能”应包括所察行政效能项目的计划数或预期目标等。二是在各评项中,三级、四级指标大多具有可选择性,要根据所察效能项目的实际情况再作出选择。三是各评项中,三级、四级有的是量化指标,有是质化指标。实际使用时应注意两种指标的比例,能量化的尽量量化,能细化的尽量细化。

央行专项效能评估一般可采取现场与非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在具体评定时主要是依据考核掌握的实际情况对各项指标进行评分,再按一定的权重和计算模型得出整个项目的总体得分,最后分别汇总各考评人员的文字考评意见,形成“三评项”及综合评价结论。

五、提升央行效能监察水平的对策措施

央行效能监察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仅仅为央行效能监察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可供操作的工具。要发挥评价体系的作用,提高央行效能监察水平,仍需多方面努力。

(一)制定央行效能监察管理规章制度,完善效能监察管理体制

监察规范是开展人民银行效能监察工作的关键,而规范央行效能监察的核心是依法监察。目前,央行系统尚未建立起效能监察管理方面的专门制度,效能监察缺乏明确的直接的依据,更无规范的管理体系和操作规范,导致效能监察工作的开展出现各行其是的情况,效能监察结论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正确性大打折扣。因此,应尽快研究建立央行效能监察管理办法,明确央行效能监察的领导体制、责任体制、管理体制及实施办法,明确央行效能监察的任务、权限、方法、程序等,加强央行效能监察长效机制的建设,推动央行效能监察的深入发展。

(二)加强央行行政效能建设,优化效能监察生态环境

效能建设就是运用各种科学的管理手段、制度,充分发挥和调动效能建设主体(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不断强化央行行政的经济性,提高央行行政的效率和效果。效能建设是效能监察的目的,建立效能监察评价体系只是促进效能建设的一个手段。从另一个方面讲,效能监察又是以效能建设为基础,效能监察评价的好坏依赖于效能建设状况的优劣,效能监察是效能建设实现的保证和促进。因此,首要的是加强效能建设。一是树立全员效能意识,要在全系统内加强对效能建设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做到个人讲效能、部门讲效能、组织讲效能,优化央行效能监察人文价值环境。二是从效能建设多样性出发,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制定央行分支机构效能建设指导纲要,建立央行效能建设长效机制。

(三)围绕中心工作,确立效能监察重点,提高央行效能监察质量

效能监察工作要抓住重点,围绕央行中心工作,突出“一个重点”,抓好“三个环节”。突出“一个重点”就是突出“职责履行”方面的效能监察。一是结合每阶段的工作重点,实行立项倾斜,把监察的重点放在央行“三大职能”的履行效能上。同时,应加强选题立项的有效性分析,保证有限的行政效能监察资源集中在重点项目上。二是以综合评价为抓手,促进央行分支机构的效能建设。目前,央行部分分支机构以专项行政效能监察为突破口,摸着石头过河,为提高央行效能监察水平作积累。但更为迫切的是通过央行效能监察综合评价的运用,促进央行效能监察重心转变到整体效能建设上来。抓好“三个环节”,就是紧紧抓住行政效能监察的处理、整改和反馈。纠正和防范违法行政,提高行政运行效率是效能监察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效能监察结束后,效能监察部门要随时监督被监察单位的整改情况,并适时对其进行跟踪检查,防止前清后犯和纠而复生。对违规行为,要严格追究过错责任,实行行政效能告诫制度、公开遣责制度和引咎辞职制度等,对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进行行政处分。

(四)加大监察队伍建设,提高央行效能监察能力

监察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是广泛开展效能监察的必要保障,也是提高央行效能监察能力的客观要求。行政效能监察是行政监察发展到高阶段的必然产物,是行政监察制度创新的标志。[10]央行效能监察对其监察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适应新形势,必须不断优化监察队伍的人员和知识结构,加大对监察人员效能监察理论及业务操作的培训,增强监察人员培训工作的系统性、针对性。积极参与当地政府组织的效能建设活动,加强央行各级纪检监察干部与效能建设及行政效能监察开展较好的地方监察部门的工作沟通和交流。

参考文献:

[1]傅奎.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的回顾与展望[J].中国发展研究基金报告,2007,(27).

[2]陈歧山.试论行政效能能监察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效能监察理论与实践[C].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

[3] 中国行政效能监察――理论模式与方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4] 左连璧.中国监察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5] 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R].豫监发[2004]3号.

[6] 韶山市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R].韶山市监察局政务中心,2006-11-23.

[7] 昆明市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R].昆政发[2007]11号,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2007-03-02.

[8] 株洲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规定[R].株政办发[2004]45号,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4-09-02.

银行监察工作总结范文5

党中央、国务院对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工作非常重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把清理整顿单位银行账户作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再次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好这两个会议的精神,切实加强银行账户的监督和管理,*年要集中力量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和任务

本次清理整顿的范围是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账户。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都要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清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依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66号)和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财综字〔*〕88号)及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的其他规定,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清理。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现行银行开户的有关制度和本地区制定的有关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对银行账户进行清理。

通过清理整顿,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摸清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基本情况;未按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要一律取消;能够归并的银行账户,要一律归并;保留的银行账户,要如实登记上报,说明有关情况。银行账户的开设均须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由各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二、清理整顿的组织领导

清理整顿银行账户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难度较大,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协调,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全国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清理整顿工作,由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统一组织协调。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分别负责组织本部门和本地区的清理整顿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排除干扰和阻力,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政策指导和情况综合;各级人民银行要协调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对工作中涉及的需要核实账户、划转资金等事宜,要依法及时办理;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严肃处理清理整顿中发现的违纪问题;审计机关要通过审计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各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部署和指导所属单位的清理整顿工作,并认真清理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银行账户,确保这项工作取得实效。

三、清理整顿的步骤和要求

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清理整顿工作,采取单位自查和有关部门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单位自查阶段。*年7月上旬以前,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银行账户作全面彻底的清查,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现有银行账户作出取消、归并或保留的处理。要建立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自查工作责任制,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及财务负责人要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自查情况负责。自查工作结束后,要将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的详细情况报送同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说明整顿前银行账户的户名、账号、开户银行、账户性质、账户用途和整顿后实设账户的户名,账号、开户银行、账户性质、账户作用,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于*年7月上旬将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的详细情况及《银行账户清理自查情况登记表》(包括软盘)报送财政部、监察部,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于*年7月底以前,将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情况报送财政部、监察部,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第二阶段为有关部门核查阶段。*年8月-10月,各级监察、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部门要根据掌握的情况,有重点地进行复查。对银行账户管理不规范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不符合规定的银行账户,要限期撤销。

在清理整顿中,各地区、各部门要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巩固工作成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和管理。所有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要按照设立银行账户的条件及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单位银行账户的数量;严格履行开设或撤销银行账户的审批手续,严禁金融机构为公款私存开设账户;要实行单位银行账户登记备案制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要结合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加强财务管理,严格会计监督及银行账户开立的审核。要把银行账户管理与加强财政监督、推行预算制度和税费制度改革,以及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结合起来,增强清理整顿工作的整体效果。在清理整顿过程中,要注意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变化情况,确保银行体系与社会秩序的稳定。

四、清理整顿工作的监督检查

银行监察工作总结范文6

内部控制是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综观近几十年国外商业银行发展和监管部门监管历程,可以看出,国外商业银行及其监管部门越来越重视内部控制。由于内部控制脆弱带来的后果是经营行为的低效率、短期化和高风险,甚至倒闭的案例屡见不鲜。基于此,巴塞尔委员会对内部控制高度关注,于1998年了《银行机构的内部控制体系框架》。我国商业银行改革的关键点就是要健全内部控制,降低营运风险,提升经营绩效,增强竞争能力。银行内部控制需要行长、高管层、中层干部和各级行员工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强调“三大目标”:业绩目标、信誉目标和合规性目标。内部控制的基本作用在于对风险控制的信息及时反馈和自我调整,以确保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规章的贯彻执行,实现银行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银行只有通过完善内部控制,对各项业务进行合理内部控制,才能有效规避经营风险;内控制约是防范银行案件的有效措施,严格执行规章制度,落实内控制约措施,是保护银行资金安全的重要屏障。因此,内控建设是固本强基,是保证银行经营安全稳健运行、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一、案防形势分析

(一)当前面临的案防形势

1、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银行业案件情况和案防形势

改革开放以来,银行业案件层出不穷,案防形势相当严峻。特别是近几年,在国有商业银行综合改革不断推进的同时,一些大要案频频曝光,再次引起人们对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的关注。从X年以来发生的银行案件来看,主要是操作风险领域的案件,涉案金额大、案件集中在基层。如X年X月X日,X银行X省分行发现诈骗案件线索,不久又相继发现多家银行分支机构涉及其中。犯罪分子给付一定比例费用,要求出资企业将资金存入其指定的银行,然后与银行内部人员勾结盗用资金。该案共涉及X省X家银行多家基层网点,多家银行内部人员参与作案,涉案金额X亿元,预计损失达X亿元。案件隐蔽时间较长,有的长达X年。目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抓捕归案,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又如X年X月X日,X银行X支行发现诈骗案,形成风险资金X亿多元。案件涉及X支行原行长X等人。以上2件大案暴露出的银行问题一是规章制度执行不力,有章不循、违章不究;二是内控制度和流程设计不完善;三是银行业考核机制不适应业务发展需要;四是对基层行负责人监督不力。通过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这些案件发生,是旧体制的弊端以及当前复杂的社会矛盾、较差的社会信用环境、不良的银行传统文化等多种因素相互交织与作用的结果;也是商业银行自身管理制度不完善,基本制度执行不力、内控制度不落实和对基层机构特别是对机构负责人管控不到位造成的。而通过对“X特大金融诈骗案”等一系列案件的深入分析发现,金融犯罪有比内部管理不严更为深层的原因:那就是商业银行在配置社会金融资源方面效率严重不足,客观上存在金融犯罪的“土壤”。

2、国家及监管当局对案防工作的要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中指出,目前银行业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案件形势依然严峻。为此,银监会决定,20__年继续开展案件专项治理活动。各银监局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深刻领会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案件专项治理的批示精神,增强对案件查防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高度重视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狠抓落实,加强整改,保持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使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以及目前案件的形势和特点,20__年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目标是:继续降低案件发生率,提高案件成功堵截率,严惩犯罪分子,重处违规行为。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原则是: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查防结合,重在防范;坚持改革管理并举,重在加强内控。

(二)本行系统案防的情况

与其他商业银行一样,目前X银行系统的案防形势仍然非常严峻。特别是20__年X省部分二级分行连续发生案件,充分暴露了部分行抓内控制度落实、管理工作不到位等漏洞。这些案件的起因一是规章制度执行不到位,有章不循,违规操作;二是一线监督和业务部门自律监管不到位,事中、事后监督流于形式;三是少数员工素质偏低。

(三)本行的现状及思考

我行的案防形势也不容乐观,近年来共发生了X起案件。

“十案十违章”。通过对我行X起案件的分析,可以看出,这些案件的发生并不是偶然的,是我行当时不重视员工的法制教育和规章制度教育、忽视内控管理、对案件疏于防范必然带来的恶果。活生生的事例告诉我们,只有做好案防工作,才能取得经营效益;只有杜绝案件的发生,才能保证我行的各项业务稳健经营。因此当前我行内控的重点就是“案防”。

二、近几年我行案防工作的主要做法

近几年我行始终坚持以案防为重点,强化内控建设;通过大力构建内控体系,不断完善有关规章,科学优化业务流程,积极培育全员内控文化意识,大力查处各类违规违章操作和违纪问题,不断提高监督效率,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消除安全隐患,降低案件发生机率,确保稳健运行,取得了明显效果。

(一)加强组织领导,构建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党委重视,一把手“一岗双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三道防线”,齐抓共管。

一是党委高度重视。今年省行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后,分行党委、纪委迅速行动抓贯彻落实,先后召开了党委会、纪委会和相关部门联席会议,专题讨论贯彻落实省行纪检监察会议精神。X年X月X日召开全市农行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各支行行长、纪委书记,基层营业网点负责人、各支行中层干部,分行

机关副科长以上参加,规模之大为历年之最,表明分行党委高度重视案防工作。

二是落实好各级行一把手“一岗双责”的职责,进一步提高各级行一把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分管责任人和经营主责任人的“一岗双责”的责任意识,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牢记“两个务必”的宗旨,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增强勤政、廉政的自律意识,全面提升各级行领导干部的政治素养和拒腐防变能力。

三是针对当前的案防严峻形势,着力抓好三道防线建设。加强三道防线建设是防范案件的基础工程,我行党委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该项工作,分支行建立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分析会,对本行案件防范工作进行综合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防范;做好员工异常思想行为排查,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控,从制度层面抓源头治理。(1)强化员工风险意识、合规意识、自我保护意识,解决“不想为”的问题。不仅自己不违规,而且还要抵制上级和别人的违规行

为,并积极举报,这样才能有效保护自己。认真执行总行制定的“四个一律”和“举报奖励办法”两项制度,发挥警示教育作用。(2)狠抓规章制度的执行力,解决“不能干”的问题。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自律监管职责,建立和完善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及协调合作机制,做好横纵向的协调配合,深入解剖每一制度的操作环节,从充分性、合规性、有效性和适宜性等方面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积极消除风险隐患。(3)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再监督检查,加大惩处力度,解决“不敢为”的问题。对内控检查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风险点,再监督部门高度关注,落实防范措施,防止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今年,分行已开展对公司业务部、信贷管理部、个人业务部20__年履行自律监管职责情况检查,并借鉴兄弟行经验,从监管内容、周期、备案、报告质量和下发整改通知书、后续检查等6个方面进行检查,切实加强对业务部门履行自律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是建立完善的齐抓共管查防机制。进一步明确将营业网点负责人落实为所辖网点防范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分、支行同X个营业网点签订了案件防范责任书,明确各自的防范责任。各支行领导班子成员按分片包干责任制,切实担负起分片管辖范围内的查防责任。

2、建立内部监督委员会,定期研究、指导开展工作

我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内部监督机制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人民银行和上级行的要求,为完善内部控制,强化内部监督,防范和化解风险,成立了“X分行内部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行长担任,各科室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内监会的主要职能一是研究确定全行内部监督控制和防范风险的战略、方针和政策;二是对全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听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自律监管情况和内部监督部门工作情况汇报,指导各业务主管部门的自律监管工作;三是对发现的重大案件和严重违规违纪问题进行分析和对策性研究。

内监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内监会的日常事务。内监会办公室原设在审计科,审计职能上收后改为监察室,现办公室主任由监察室负责人兼任。内监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是收集各业务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对全行经营风险防范问题的建议;二是提交全行内部控制和监督工作情况的分析报告,对全行经营管理风险进行监测分析。内监会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

3、制定各种案防方案,深入推动。如X分行再监督检查方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方案、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整肃行风行纪教育活动方案、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等。

4、建立问责制,强化责任追究。我行通过抓好案件问责制的落实,改变了对案件防范的被动局面,落实关口前移以查促防等各项措施,全面履行防范职能。一是明确办案责任。把各支行一把手列为办案第一责任人,纪委书记或纪检委员为办案组织责任人,具体承办部门负责人为办案直接责任人。二是加强对已发案件分析。对已发案件做到一案一分析,对存在问题和漏洞,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切实落实整改,完善内控制度。三是构建有效的查防机制。进一步明确将营业网点负责人落实为所辖网点防范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明确各自的防范责任。四是做好举报的查核工作。我行党委、纪委高度重视举报查核工作,对反映的每一个问题、每一条线索都进行认真梳理、仔细分析、深入调查、如实反映,对查实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并跟踪落实。五是完善监督渠道。为拓宽反映问题的收集渠道,分行聘请了X名党性原则、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为党风廉政兼职监察联络员,负责收集基层员工对分行领导及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作风的意见及建议,同时,分行纪委监察室在内部网设立举报电子邮箱,并将网址对全行员工公布,广泛听取对领导干部的意见,接受群众举报,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五是加大对责任的追究力度。通过采取上述措施,促使各级行领导和业务主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管理,严格监督,遏制大案要案的发生。

(二)与时俱进,转变观念

1、以防为主,加强思想教育、规章制度教育和法纪教育,提高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我行通过制定教育活动方案,抓好理想信念教育、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教育、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教育,用马列主义、 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牢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牢固树立一级法人观念和全局观念,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自觉做到权为民用,利为民谋,使全行员工不想作案、不敢作案、不能作案。

2、抓思想行为、特别是8小时以外的排查。我行通过加强对员工异常思想行为的排查,力争全面了解和掌握全行员工行为动态,做到既要掌握工作表现,也要对8小时以外的社会情况(生活圈、交友圈)有所侧重地重点掌握,对有经商、等异常行为的人员进行重点监控防范,遇到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该项排查工作每季进行一次。

3、全员防范,群防群治。反腐倡廉、防范案件不单是纪检监察部

门的事情,也是全体员工必须重视的事情。分、支行同每位员工都签订了案件防范责任书,要求每位员工在做到洁身自好的同时,共同配合做好案防工作。只有大家共同参与其中,投身其中,才能把工作做得更好,才能有效实现群防群治,将反腐倡廉和案防工作落到实处。

4、因应审计改革,及时补位,防止监督职能缺失。今年省行系统推行了审计垂直化改革,撤消各二级分行的审计部门,审计职能上收省行集中管理,按片区设立审计特派办。审计体制改革整合了系统内审计资源,实现了审计的相对独立,增强了审计的权威性,各审计特派办直接对省行行长负责。我行因应审计改革,及时补位,内部业务经营和管理的监督检查改为分行监察室来承担,防止监督职能缺失。另外,外部监管部门加大了监督查处力度,也要求我们必须在抓业务的同时,加大对案件防范和查处的力度,这也必须由监察部门来承担。

(三)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1、狠抓规章制度的落实,增强制度的执行力,确保业务操作合法合规。制度是管理的灵魂,是法律法规在业务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应该说,X银行发展到现在,各项规章制度已经日趋完善了。从近年来农行系统案件发生的原因来看,主要是有章不循、违章操作、内外勾结作案等。哲人培根曾说过:“没有执行的制度比没有制度更可怕。”没有制度,可以制定;有制度形同虚设,一切监督便成空话。因此,我行在X年全辖开展规章制度宣讲教育的基础上,继续狠抓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一是加强部门自律监管,强化落实部门自律监管责任。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线条业务自律监管的职责要求,切实做好和加强对本线条的内控防范工作,按照自律监管的规定要求每半年对本线条制定下发的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自律监管检查,并按规定要求书面报告再监督部门存查,发现重大案件或问题要形成个案的整改落实情况材料报审计、监察部门备案。二是加强再监督检查,形成防范合力。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加强了对业务部门的再监督检查,进一步落实业务部门的自律监管职责,同时,监督部门在工作中不断总结、创新,不断改进监督手段,完善检查记录登记等制度,按照“统一方案、联合调查、就地取证、当场认定、按照程序、及时处理”的方式,做到业务检查、落实整改和责任追究“三位一体”,有效地提高了监督效率。

2、规范管理。今年以来,全行认真落实执行分行党委提出的工作思路,转变观念和作风,切实更新经营管理理念,加强和规范内部管理,规范业务经营管理行为和操作程序。通过组织各项专项检查,强化部门自律监管,落实从严治行,夯实基础,堵塞漏洞,内控水平明显提高,确保了安全稳健经营。

3、重视技防,利用现有监控、监管设备加强监督。在技防上利用现有的科技手段,提高技防水平。在强调人防的同时,运用科技手段加强非现场技术监督,逐步探索电子防控系统,解决制度执行不到位以及执行中存在弹性的问题。一是推广总行开发的会计监控系统,发挥“风险控制、辅助管理”的监管作用。该系统的推广应用,可以解决X银行综合应用系统应用过程中,柜员能力问题和道德问题所带来的操作风险,实现由规范性监管为主向风险监管为主转变,由事后监管为主向事前、事中监管为主转变,由现场监管为主向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并重转变。二是利用现有的各项业务的电子监控系统,进行在线实时监控。目前,信贷、审计、保卫、法律、财务、人事等部门都有本业务的管理和监控系统。我行充分发挥这些系统在内控管理中的作用,分行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录像抽查制度、并对抽查与监控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移送,保证监督及时有效和责任落实,构建立体网络式防范体系,做到人防与技防相结合,真正达到想作案也不能作案的效果。

(四)抓住重点,落实措施

1、抓住重点,开展风险提示和检查。成立专项检查小组,以实地实时检查和监控设施回放抽查的方式,加强“领域”风险点检查和监督。对发现的存在问题,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落实处罚。

2、围绕案防抓落实

(1)抓领导干部道德风险防范落实:领导干部重点学习《领导干部道德风险防范指引》,既用于规范、约束自身从业行为,预防道德风险,又把学习精神浸润到银行的日常管理和决策中,在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各级行领导班子将其列入党委中心组的学习内容,做到时间、人员、内容三落实,使制度建设入心入脑,形成“做人讲诚信,做官讲清廉,做事讲规矩”的良好文化氛围。在学习的基础上,强化监督,严肃党纪,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廉政监督的各项制度,狠刹“五股歪风”,扎实推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健全权力运行机制,进一步加大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管理,强化信贷和财会监管,完善行务公开,抓好举报工作,继续抓好反腐败抓源头工作。

(2)抓各个风险点防范落实:一是各业务主管部门和一线操作岗位的员工重点学习《防范案件工作指引》,学好、牢记与自己岗位相关的业务活动风险点及其防范手段,把各项规章制度熟记于心,用于实践,增强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减少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各级行组织员工广泛深入学习各项金融规章,保证各项制度和措施的贯彻落实,使每一个员工熟知并准确把握本岗位业务操作中的主要风险点和控制办法,牢固树立“合规操作是岗位工作的第一要义”的理念,进一步增强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二是关注新风险点的防范,把总行“三个指引”列出的风险点作为监督的重点,关注新业务、新品种的风险点,重点关注票据诈骗风险、集团客户与关联交易风险、存款及柜台业务风险、网上银行业务风险、不良资产过程中的违法违规及道德风险等。

(3)抓监督查处、从严治行

纪检监察、保卫部门人员重点学习《查办案件工作指引》,进一步明确查办案件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严格执行新修订的《X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做到规章面前人人平等。我行积极落实办案责任,重视案件分析,加大查处力度,努力构建查处、整改和责任追究“三位一体” 的查防体系。同时,积极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职能部门自律监管的再监督,抓好各项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防范操作风险,严肃违规责任追究,保障业务经营依法合规。

3、开展案件综合治理回头看、操作风险专项大检查、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合规文化教育活动,深化案防,提升案防。

(1)深化案件专项治理,开展案件“回头看”检查活动。根据国务院、银监会的要求,按照省行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案件“回头看”检查,对X年经营机构操作风险大检查、信贷法人客户业务专项检查和个人贷款操作风险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各级行党委切实按照上级行的要求,加强“回头看”检查和重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时间表,明确职责分工,按照“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查防并举,重在防范;坚持改革管理并举,重在加强内控;坚持全面检查,突出重点治理”的四大原则,扎实推进案件专项治理“回头看”检查和重点治理工作,努力实现“遏制大要案件发案率,降低案件发案率,提高案件成功堵截率和追赃率,严处违规行为”的四大工作目标。

(2)扎实有效地开展操作风险大检查,遏制各类案件的发生。X年X月份,按照省行的统一部署安排,开展操作风险大检查活动。我行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积极配合财会等有关部门抓好该项检查工作,本着防范案件的目标,从业务操作、制度落实、人员管理等各个环节着手,排查柜台风险点,对重点岗位、重点业务进行重点检查。一是完善举报制度,设立举报邮箱,在全辖X个营业机构营业厅内悬挂“举报奖励办法”制度公示牌,以发现苗头漏洞,加强检查的针对性;二是严格规范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工作人员八小时内外的行为,建立相应的行为失范监察制度,确保案件苗头得到及时查处;三是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或检查监督整改不力的情况要严肃追究相关的责任。

(3)认真部署开展治理商业贿赂

根据省行《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我行党委、纪委高度重视,立即部署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一)迅速行动,抓好贯彻落实。X年X月X日分行在总行、省行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后马上进行了工作部署:一是坚决按照总、省行党委的要求,迅速行动,责任到位,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二是明确重点、把握政策做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三项任务、抓好五个关键环节,强化三项内容的学习;三是按照省行的要求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通过专项治理,使全行作风有了一个明显的转变,“打好两个基础”、“树立一个形象”,扎实有效地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切实防范各类案件,确保我行人力资源综合改革和业务发展顺利推进。(二)召开党委、纪委会,部署开展专项工作。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结束后,当天下午我行党委立即召开了党委会,研究贯彻落实上级行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部署全辖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决定成立由分行党委书记任组长的“X分行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监察部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统筹组织全辖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同时分行纪委也马上召开了会议,对贯彻落实意见及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并强调要迅速行动,责任到位,要按照“法人负责、分级自查、双线问责”的原则,强化监督检查和问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结合本行实际确定治理工作措施和重点。(三)召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为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分行党委、纪委于X年X月X日召开了我行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辖属各支行行长、纪委书记、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分行机关副科以上干部、市区营业网点负责人参加会议,强调从思想教育、权力运行、监督制约、行为惩处四个方面扎实抓好本行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各支行按照分行的部署安排抓好落实,确保各项措施到位。(四)明确重点,各部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依据银监会、上级行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要求,按照“法人负责、分级自查、双线问责”的原则,建立严格的自查自纠工作责任制,一级检查一级,各支行、各部门负责人为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采取分级按线条负责落实自查自纠不正当交易和排查商业贿赂案件。从各支行、各部门的自查情况来看,现阶段我行未发现重大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下一步我行将严格按照银监会、上级行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况,对各支行、各部门上报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核。

(4)大力开展合规文化教育

按照省行的部署,为增强全员合规意识,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我行认真部署大力开展以学习“三个指引”,即领导干部道德风险防范指引、防范案件工作指引和查办案件工作指引为主要内容的合规文化教育活动。一是党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合规文化教育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X分行合规文化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由一把手挂帅,纪委书记主抓,纪检监察部门具体负责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制度和安排,确保机构、人员、措施三个到位。二是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形式,增强教育效果。合规文化教育活动是我行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为推进合规文化教育活动深入开展,认真总结过往教育活动的经验,丰富创新教育方式,开展警示教育和专家授课等形式,不断增强教育效果。分行党委中心组于X年X月X日组织了学习,学习内容有《X银行领导干部道德风险防范指引》、《广东省十一五建设计划》、《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和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大力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意见等,会议要求广大领导干部要以十六届五中全会为导向,转变思想观念,充分发挥排头兵作用,积极谋求我行各项业务经营的稳步、有效发展。(3)各层面认真学习。机关员工由部门组织学习,机关员工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一周;一线员工的集中学习则根据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由各营业网点负责人按要求抓好学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班前班后时间组织员工开展“案件防范工作指引”和“四个一律”规定的学习,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防止操作风险的发生。(4)专题研究部署抓好教育活动。X年X月X日分行纪委召开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抓好以学习“三个指引”为主要内容的合规文化教育活动,强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抓好正反典型教育,并针对本行实际,提出近期重点抓好作风教育和责任教育,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教育,促使领导干部牢记“两个务必”,做到中纪委提出的“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和总行党委提出的“七条禁令”,培育和树立勤俭办行、求真务实、雷厉风行的作风;加强对领导干部尽职尽责和“责任重于泰山”教育,使之做到恪尽职守,忠实而严格的履行职责。

我行通过最近几年的努力,内控制度建设已有了较大的改善,内控管理不断强化,内控水平和风险管理水平逐步提高,违规违章问题逐步减少,从根本上改变了重业务轻管理、重外延扩张轻内控建设的局面,确保了银行安全营运。

三、不足与教训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我行当前存在的问题与金融改革发展的要求,与系统内整体形势和群众的期望还有相当的距离。去年系统内自查发现的问题还未整改纠正到位,而且部份操作违规问题是屡查屡犯。由此暴露出一些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和合规经营的有关规定还不严格,在处理了一些违纪干部后,领导干部自我保护意识整体增强,但也存在被动地强调风险防范,个别甚至有消极情绪。反映出科学发展观在各级行特别是基层领导中还落实不够,经营与管理、速度与效益的关系还未处理好,畸轻畸重的现象还存在。一些基层经营单位内控监督还不够有力,对规章制度执行不够坚决,对员工思想行为的排查不够到位,操作风险引发案件的隐患仍得不到 有效控制。银行内控文化尚未真正建立,控制分散与控制不足并存,特别是内控制度执行情况不容乐观。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自律监管能力和监督制约能力还有待加强,与基层存在大量操作风险相比,监督、制约力量及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明显不足,检查频度和力度不够。监督部门对风险点研究分析不够,指导防范不力。这些问题都有待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改进和落实。

四、对今后案防工作的看法和设想

银行监察工作总结范文7

一、2007年辖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监督检查,促进央行职能的全面履行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责,积极协助党委 抓好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要把加强对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监督检查作为保证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和谐央行建设的切入点,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和同志提出的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要求,切实加强监督检查,认真纠正和解决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各级领导大力发扬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精神,克服形式主义、,把主要精力用在抓工作落实上。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遵守会议、公务接待、差旅费管理等有关制度,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和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进一步发挥纪检监督和行政监察的作用,运用执法监察、巡察、查办案件、“三谈两述”等多种手段,抓好天津分行工作会议和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要严肃党的纪律,督促党员领导干部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特别是党的政治纪律,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确保政令畅通。

(二)预防为主,教育在先,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要围绕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和谐文化的要求,开展行之有效的党风廉政教育,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思想觉悟和自律意识。要继续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和法纪教育、权力观和荣辱观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的观念,发扬优良传统,自觉接受监督,使党员干部从自身作起,从小事作起,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消极腐朽思想的侵蚀,夯实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基础,做廉洁自律的表率。要进一步拓宽教育思路,加强示范和警示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向廉政勤政模范人物学习,尤其是要注意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要总结、宣传一批辖区人民银行系统近年来涌现的先进典型,弘扬廉政精神,营造廉政氛围。抓好警示教育,以案明纪,使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增强纪律观念和廉洁从政意识。要充分发挥反腐倡廉“大宣教”工作格局作用,既要做到宣传教育的广泛性,又要统筹协调各部门的教育资源和时间,增强教育的有效性。要深入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广泛开展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

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认真清理并纠正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在商品房买卖置换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置或以劣换优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借为名占用他人住房、汽车,以或变相等形式收钱敛财,借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或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获取不正当利益,为本人谋取预期的不正当利益或以各种方式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不良行为和突出问题。要把领导干部婚姻变化、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纳入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及时掌握了解有关情况。要继续抓好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九个不准”的落实;继续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超标准超编制购置、使用小汽车等问题;严肃查处以公务为名,公款出国(境)旅游和境外等问题。要积极配合人事部门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各级行党委(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定期分析本辖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形势,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从爱护干部出发,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问题要早打招呼,及时提醒,使这些同志不犯或少犯错误。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同志要严格自律,模范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三)明确责任,严格追究,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各级行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纳入党委(组)的重要议程,负起全面领导的责任。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抓好组织协调工作,积极向党委提出落实责任制的意见和建议,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岗位和具体人员。各级党委每季度要专题对本辖区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和部署。从今年开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签订将实行两年签一次。要继续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量化考核工作。

这里特别强调,要抓好责任制的落实到位。为便于检查、落实,今年试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工作日志制度,各单位、各部门领导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布置、检查、意见逐项记载,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每半年至少要进行一次自查。在抓好对下级行量化考评的同时,重点抓好机关内设机构的检查评价,防止“灯下黑”。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对领导不力,导致发生案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逐级追究责任。要进一步抓好考核结果的运用,坚持“四个挂钩”,把考核结果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绩效工资、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实行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努力形成依靠制度和机制保障责任制落实的良好局面。

(四)纠建并举、拓宽途径,深化行业作风建设

要继续贯彻“纠建并举、综合治理、以建为主”的方针,把纠风和行风建设纳入履行人民银行职责的管理活动之中。行业作风建设要注入标准化管理的理念,以增强素质促进纠风,以完善制度保障行风,以高效运转塑造行风,树立辖区人民银行的良好形象。要把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作为行风建设行之有效的载体,与“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等活动结合起来,将“十字”行风的要求贯穿于思想教育、内部管理、业务工作各个方面。要大力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提倡勤俭办行,节约办事,反对铺张浪费、不计成本、讲排场、比阔气,相互攀比的不良风气。要继续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今年,总行将组织开展以规范管理为主题的“行业作风创建”活动,各中心支行要从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入手,完善和规范管理,制定“行业作风创建”的具体目标措施和方案,并认真组织落实。

(五)从严执纪,突出重点,加强案件查处和防范工作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纪检监察工作会议部署,今年要重点查处领导干部、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查处利用人事权、行政审批权、执法检查权等案件,查处基建、采购、财务、后勤服务等岗位发生的案件,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对暴露出的历史上违规违章案件要认真查处,对审计署、财监办和内部审计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章行为要坚决纠正。对严重违法乱纪的要严肃查办。在查办过程中,要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坚持从实际出发,重事实、重证据。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继续保持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坚决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要进一步加强对案件查办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与职能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发挥内审、人事和业务主管部门在案件查处中的积极作用,形成办案合力。要继续认真落实案件查防工作责任制,按照“一案三报告”制度和“三不放过”的要求,对发生的案件要及时上报案情,同时要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要加强对办案全过程的监督,强化案件责任,对压案不报、办案不力或对案发原因不认真分析、案发教训不进行总结、整改措施没有落实到位、应追究责任而未进行追究的单位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对监督检查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也要进行责任追究。

进一步做好案件防范工作。一是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案件防范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定期进行研究。二是发挥监督和职能部门作用。特别是要发挥业务主管部门在案件防范工作中的作用,定期不定期地开展监督检查,使案件防范工作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三是严格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各级行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岗位风险防范指南》的指导意见,结合自身已形成的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认真抓好风险排查和内部控制,在继续加强县(市)支行案件风险防范工作的同时,重点强化地(市)中心支行及以上单位的风险防范和监督机制建设,加强对内部财务、货币发行、国库管理、基建管理、物品采购、后勤服务等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的风险排查,着力加强事前和事中监督,防患于未然。各级行、各部门每半年至少要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自查或重点检查,各重点部门对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要坚持经常化,要有保证制度落实的措施或制度,切实保证各项制度落实到位。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本单位制度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隐患,及时纠正处理。

认真做好举报工作。各级行要按照建设和谐央行的要求,畅通渠道,积极化解矛盾。要加大核查力度,分清性质,该澄清的澄清,该诫勉的诫勉,该处分的处分。继续发挥警示作用,对反映问题较为突出,又不够立案的,纪检监察部门要从关心、保护干部出发,向被反映者提出警示,告诫其注意防止和纠正此类问题,避免犯大的错误。

要继续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在认真总结去年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经验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各项内控制度和操作程序,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商业贿赂行为在辖区人民银行系统的表现形式的调查研究,重点加强对物品采购、项目招标、工程建设、财产保险、车辆维修、业务交往等活动的监督,有的放矢的做好防范工作。

(六)深化改革,创新制度,着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要从健全和完善制度入手,深入推进惩防腐败体系建设,努力构建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约束的有效机制。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要继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和推行竞聘制,落实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经常性监督,防止考察失真和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要重视对拟提拔干部的及有关问题的反映,对他们的考察不仅要了解政治立场、工作表现和廉洁情况,还要注意思想道德、生活作风方面的情况。提拔领导干部要事先征求纪委意见。对群众举报的具体问题要认真核查清楚。要加强对要害岗位人员的行为监管,以有效制约为前提搞好兼岗设计,实行定期轮岗和强制休假制度,防止和减少违法违纪行为。二是要推进财务管理制度改革,继续按照财权与事权分离的原则,改变一些后勤服务部门既管事又理财的现状。要进一步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工作,对本单位、本部门违反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要坚决撤并,要坚决取消“小金库”。三是要完善采购管理体制,严格实行“管采分离”,充分发挥分行、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和地市中心支行三级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在原有集中采购职责的基础上,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的办公用房及车辆保险由中心支行集中进行招标管理,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的基建项目招投标原则上由分行或省会中心支行按分管辖区组织进行。四是要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差旅费管理、会议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和其它公务活动。五是继续推进政务公开、行务公开,进一步完善控制、监督程序,建立有效的制约机制,促使各项工作的规范运作和权力的正确运行。在这次会上,我们向大家总结推荐了太原等中心支行的一些做法,供大家参考借鉴。

(七)突出重点、拓宽渠道,强化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督

今年,各级行要在继续落实分行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三谈两述”、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组织函询、离任和履职审计等监督措施的同时,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继续做好巡察工作。今年要继续对17个地市中心支行开展巡察监督工作,完成对全辖各中心支行的第一轮巡察。要进一步开阔巡察的视野,充分发挥巡察组进驻时间较长,接触干部群众广泛的优势,重点了解履行职责、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内部管理及大额资金运用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加强对与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密切相关的关键环节的监督。通过巡察既要帮助查找、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又要注意发现勤廉兼优的好干部。继续完善巡察工作机制,既要抓好被巡察单位的整改工作,又要督促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和相关部门,按职责加强辖区业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充分运用巡察成果,最大限度地发挥巡察工作的效能。

二是继续做好县(市)支行监督工作机制建设工作。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发挥新机制的作用、开展有效监督上来,通过机制建设,实现监督工作思路、工作方式和工作手段的创新,有效防范风险和案件。分行要组织开展县(市)支行监督工作机制建设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各级行要加强对新、旧模式运行情况的调查研究,注意从中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扬长避短,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督的效能。要加强县(市)支行业务岗位人员合理兼岗、顶岗的研究,注意总结推广岗位整合经验,防范岗位风险。这里要特别强调“两个不放松”,即:不论是采取何种监督管理模式,县(市)支行本身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能放松;中心支行对县(市)支行监督管理不能放松。

三是深化政务公开工作。总行已明确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部门的职责,各级行要按照总行要求建立和完善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明确职责任务,抓紧落实。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规范政务公开内容、形式和方法。要加强服务窗口和电子政务建设,充分利用好政务公开栏、公开指南等传统公开形式,大力推行网上受理审批等方便快捷的公开载体,重点抓好网站建设和服务窗口建设,提高公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辖内人民银行改进工作,完善服务,提高行政水平。

四是继续加强对费用划拨、大额采购、基建工程招投标等重要环节的监督管理。各行要认真执行分行纪委印发的《辖区费用管理和集中采购监督检查办法》,按规定的金额和时限上报监督资料,促进依法依规有序地办理费用划拨和集中采购事项。同时,各行要加强对机关处(科)室预算外资金和自行管理的资金的监督管理,完善和坚持相关制度,规范收支行为。

五是加强决策环节的监督,促进民主集中制的进一步落实。各级党委(组)要进一步健全党委(组)会、行办会等议事规则,明确本行的“大事”,坚持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认真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要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重大决策事项监督办法》,各级纪委要加强监督检查,分行纪委将组织召开落实决策监督的座谈会,积极探索如何通过机制、制度和管理创新,加强和完善决策环节的规范和监督,促进各级班子的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六是积极开展执法监察工作,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一是完成总行统一立项的执法监察项目。以规范财物制度,防范商业贿赂行为为目标,对2005年、2006年集中采购、基建工程招投标的情况开展效能监察;以明晰行政执法权责、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为目标,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二是由分行组织,开展对要害部门和要害岗位落实制度情况专项执法监察,继续开展对中心支行的廉政监察。三是各中心支行根据本单位实际,做好自选项目的执法监察,总的原则是,哪里容易出问题,哪里就是执法监察的重点。执法监察要在实效上下功夫,注重解决实际问题。

二、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力度,确保工作落实

(一)加强统筹协调,以更有力的措施把反腐倡廉工作落到实处

要发挥“大宣教”格局作用。各级党委、纪委要把反腐倡廉教育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和治本之策,精心组织,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优势,既要各司其职,各展所长,又要统一部署,形成合力。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构建反腐倡廉"大宣教"格局的意见》,抓好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联席会制度、责任分工制度、效果评价制度和通报制度的落实,围绕重点,突出特色,创新形式,虚功实做,使反腐倡廉宣传教育与部门职责相融和,与业务工作相融和,力争取得最大效果。

要发挥“大监督”机制的作用。构筑“大监督”格局,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以专门监督部门为主,充分发挥党内监督、行政监督、制度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和上下级监督的作用,形成监督工作合力。当前,要完善和落实监督工作联席会制度,加强工作的统筹协调。在多部门主要监督项目的时间安排上,要合理摆布,分期进行;在监督力量上,应统筹使用,形成合力;在监督内容上,相互吸收,相互融和;在监督成果上,要相互通报、信息共享,减少不必要的重复监督、重复劳动。

要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各级党委(组)要始终倡导和保持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风尚,让先进模范人物的崇高精神发扬光大;要善于发现和培养先进典型,坚持用典型引路,扶正祛邪。今年,我们要组织评选一批身边的勤政廉政先进集体和个人,运用事迹展览、巡回报告、演讲、表彰等形式,在全辖营造起一种崇尚廉洁,勤政为民的良好风尚。

要发挥重点联系行的作用。重点联系行承担着全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示范和带动作用,重点联系行要在工作上先行一步,要有前瞻性和开拓性,要比其他单位付出更多的努力。因此,各重点联系行要积极探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思路、新措施,在重点工作上重点突破。年内,要召开重点联系行经验交流会,并根据近几年工作开展情况对重点联系行进行调整,希望各联系行不辱使命,认真研究,积极探索。

要深入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同志要带头深入实际,切实发现和解决实际问题。加强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途径、方法和措施以及如何进一步整合利用监督资源的研究,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积极探索如何通过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创新,加大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尤其是如何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部门的有效监督,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积极探索改进和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新措施和新方法。各中心支行纪委书记要带头抓重点调研课题,每年至少拿出两篇调研报告报分行纪委。

银行监察工作总结范文8

[关键词]经济民主;监事会;公司治理;权力制约:案例研究

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096f2017)01-0003-09

一、问题提出

近年来,上市公司高管频频出事,违规事件层出不穷。如国美电器的单位行贿案件、公司的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案件、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反腐案件、中国工商银行违规贷款案件等,暴露出国内大型商业公司的控制和监管问题。公司高管为何明知故犯?公司的监察机构为何未能防患于未然?

在中国公司治理框架下,监事会是股东大会领导下的常设监察机构,执行监督职能。监事会与董事会并立,独立地行使对董事会、总经理、高级职员及整个公司管理的监督权,确立了“二元制”公司治理模式,实施平行监督制度。2013年两会期间,交通银行监事长华庆山接受采访时提出,绝大多数非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可以用两个字“虚置”解释,特点被总结为小型化、兼职化、托管化、分权化,即监事人数少且多为兼职,监事会事务常被委托于董事会秘书处理,监督权被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中的审计委员会分割,体现为职位虚置和权力架空。有学者将“虚置”归因于制度上对监事会独立性规定的缺失,以及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特殊性威胁着监事会职能的行使。面对监事会的“虚置”困境,如何进行监事会功能和效率的改善及运行机制的完善成为关注的热点。

从微观谈经济民主是指某经济组织或劳动组织的组织决策和管理权力是以执行决策人的意旨为基础的一种企业制度。蒋一苇认为经济民主使劳动者的思想得到解放,自由联合和决策参与充分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提出至今,经济民主一直是学者们关注的热门议题,但是从经济民主理论的视角剖析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尚待补充和完善。此外,德国共同决定制度作为以经济民主理论为基础的企业制度代表,成为德国经济保持优势地位的“三大法宝”之一,在德国社会具有根深蒂固的影响。本文基于经济民主视角,尝试通过案例研究方法平行分析三个案例:中国民生银行的案例、中国工商银行的案例、德意志银行的案例。通过交叉对比和三角验证,为中国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功效改善及运行机制的完善提供具有效用导向的建议。

二、理论基础

(一)监事会“虚置”研究

20世纪末。中国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在模仿西方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产生,有学者将其归为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并存的混合监督模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出现并没有完全替代计划经济的影响,转轨的中国经济并没有取得预期的理想效果,转轨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从源头导致监事会监督权力的低效,监事会制度尚待实践中不断总结和消化,形成适合本国公司治理模式的监督机制。

知情权和参与权是监事会履行职能的两大重要途径。由于法律责任规定的不完善,监事会缺乏独立性、地位不高等原因,中国监事会的两大职权不能被完整地行使,即监事会的权力分散或失效。有学者对中国16家上市公司进行调查,总结出中国公司内部除监事会之外的三股监督力量,分别是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多重力量共同起到监督职能并没有完全解决现代企业中的委托问题,相反监督权力的分散造成监督职能效率低下。与权力分散相近的是权力失效,有案例透露监事会在日常工作中要受到董事会的牵制,也有为维护企业信誉和形象出现的保护高管的“替罪羊效应”。换言之,监事会在公司内部的地位受到特殊因素的影响,监事会虽然发挥着对公司经营实施全面监督的作用,但其监督作用并不明显。

为解决中国监事会形同虚设的问题,学者们也纷纷提出改良方案,赋予监事会特殊任免权、强化监事会的独立性、提高监事整体素质、加强风险管控等。此外,学习国外治理经验的呼声也未曾减退。然而,改良方案的实施效果似乎并不如人意,中国监事会在公司内部虽作为董事会的平行权力机构,但没有实权,这才是监事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瓶颈所在。

(二)经济民主理论

从实践角度看,经济民主起源于西方国家的工人合作运动;从理论角度看,经济民主起源于空想社会主义中的合作主义思想。理论和实践的互动催生理论的深化和完善,并引发实践对理论进行新一轮检验,目前微观层面的经济民主更加受到实践领域的关注。企业经济民主理论又被称作工业民主理论,胡国栋和王晓杰称其为企业民主,是微观企业组织中的经济民主展现形式。企业经济民主理论认为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不再是资本雇佣劳动而是劳庸陀蹲时荆劳动者应享有平等的决策参与权和剩余索取权,劳动者自由联合成为生产的主体。该理论兼顾了企业发展的公平和效率问题,使得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得到极大调动、创新能力得到极大发挥。

经济民主是一种基于道德和理性层面的理想尺度,就这种明显带有理想主义色彩的企业制度而言。理论往往先行于实践。顾琳和粟静认为虽然经济民主可以缓和劳资矛盾、提高经营效率,但在“资强劳弱”的现状面前,员工的经济民力并不能得到实质性的保障。这需要解决一个问题,劳资关系应是相互对立还是合作共融?马克思矛盾的对立统一观点可以解释。劳资的“合作”和“博弈”是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对立统一的相互转化实现和谐的劳资关系。经济民主的重点就在于“合作统一”,劳动者不再是雇员而是组织公民,所有的经营者都能在工作领域发出自己的声音,特殊阶层与普通劳动者一样,他们只是负责企业的整体协调工作,受全体劳动者监督。

除经济民主视角之外,企业契约新说、产权新说、资产专用性风险说等理论也被用于研究职工参与企业决策的议题。员工作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契约新说强调通过“多边契约”、产权新说强调通过“股权的分散”、资产专用性风险说强调通过“专用资产的投入”保障利益相关者需求。然而,经济民主更加强调劳动者的主动性、自治性,员工基于道德和理性带动整个企业公平和效率的提高。选择经济民主理论作为本文的研究视角,源于理论传递的民主精神,劳动者在参与管理决策的过程中完成了“自我实现”,无需凭借外部因素的作用,源于内心的责任和使命才是引导行动的力量。

(三)德国共同决定制度

所谓共同决定制度是指雇员通过民主选举选派自己的代表进入公司管理层来参与公司决策的一种制度。共同决定制度以经济民主理论作为理论基础,强调民主的首要含义就是参与,通过民主参与塑造民主的企业文化,员工在民主文化的熏陶下感受应该承担的道德责任,并通过实际行动赋予管理者更高水平的回报。在众多实行共同决定制度的欧洲资本主义国家中,德国是最典型的代表。德国的共同决定制度是德国社会遵循的共识和传统,对德国社会稳定和人民福祉具有深远意义。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展至今,德国共同决定制度经历了历史和实践的检验,形成典型完善的制度体系,成为共同决定制度不可复制的代表。德国共同决定制度分为员工委员会共同决定制度和监事会共同决定制度,其中监事会共同决定制度将对中国监事会的制度设计和功效改善提供借鉴经验。

德国监事会的地位高于负责执行的董事会。监事会不再是独立于公司经营的一部分,它监督着公司的经营活动并提出自己的建议和安排,参与到公司的决策之中。从表1中德监事会制度规定的多维比较可以看出,中国监事会制度尚未形成系统化、制度化、标准化的规定,从各项标准的实施情况来看,中国监事会制度更加偏重于企业自身的规定和设计,企业的自主性很强;而德国的国家法律规定层面的设计占据突出地位。从监事会的人数、构成、地位、任职资格和制度规定等方面来看,德国的制度化、标准化程度远远高于中国的设计。

(四)研究思路

本文选择经济民主理论作为理论基础,以德国共同决定制度作为实践样板,将知情权和参与权这两个影响监事会职能发挥的渠道作为变量,进行监督权力象限分布的分析,并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构建新的治理框架,把经济民主理论背后蕴藏的理性和道德层面的价值内涵、德国共同决定制度的精髓融入到中国监事会未来发展的实践,尝试通过跨案例研究验证新制度框架的合理性和适用性。

三、理论构建

(一)监督权力的象限分布

监事会能够高效运行从根本上取决于其权力的大小,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大小是评价监事会职能有效性的两个关键要素。在监事会成员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相当时,信息的开放程度可以是较高的透明度也可以是较低的透明度;参与权的行使可以是高度参与也可以是低度参与。然而,不同的组合搭配会产生不同的监督效果,决定着监事会运行效率(如图1所示)。

权力集中(第一象限):信息透明度和监督者参与度都较高,真实掌握企业经营问题的背景下,切实中肯地做出决策,实现决策效率和效果的双优势。此时,监事会拥有至高的权力并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监督和经营一体化,带动整体效率提高和道德风险降低。

权力失效(第二象限):信息透明度较高但监督者参与度不高,本象限体现出的监督权力失效可以更加通俗地解释为监督者的“心有余而力不足”。监督者可以全面掌握企业现存问题并做出合理判断、提出意见,但决策执行受到上级的阻碍。长此以往,监督者的积极性受到打击,造成权力失效。

权力分散(第三象限):信息透明度和监督者参与度都不高,受到专业知识的局限或既得利益者故意粉饰经营报告的影响,无法做出正确判断。同时受到参与度不高的影响,监督和质疑的声音无法得到重视,监督权力被忽视,成为一种“形式监督”而非“实质监督”。企业正常的运行又少不得监督职能部门的存在,因而新的权力行使者出现,造成监督权力分散化。

权力盲区(第四象限):信息透明度不高但监督者参与度高,这种权力盲区会给企业带来灾难。决策制定者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做出的决策很难是完全正确的,因而权力的背后必须拥有一个强大的智囊团为行权者出谋划策。

中国监事会的权力水平多集中在第二象限和第三象限,权力分散和权力失效成为普遍态势。多个监督主体并行导致权力分散,股东利益至上占据高点导致权力失效。权力分散的改进将逐步过渡到权力失效,权力失效的改进将逐步过渡到权力集中。权力分散是由于权力无法得到真正的行使而不断被分化,需通过改进体制机制明确监督权力主体。然而,面对股东利益至上的背景,明确的监督权力主体进一步受到大股东的制约掉入权力失效的困境。权力失效是由于监事会与大股东地位差距导致的,唯有缩小地位差距,才能使得监督主体拥有主动权,发挥实质监督作用。根据文献综述的理论回顾和监督权力象限分布分析,本文在中国现有治理结构上进行调整,尝试提出一种更加合理的运行机制。

(二)研究理论框架

在理论的回顾和权力模型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尝试提出经济民主视角下改进后的公司治理结构,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如图2所示):①在权力地位上,本文将监事会的公司地位进行微调,从“与董事会并行”到“位于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实现并行结构下监事会公司地位的提升,有助于监事会更好地行使监督权力。②在监督职权上,监事会拥有知情监督权、决策参与权、独立问询权。对董事会进行决策参与和执行监督,对经理层职责的履行进行独立问询。监事会的决策参与使董事会的决策和执行更加透明,便于监事会针对经理层对于决策的贯彻落实进行监督,有助于提出正确的改善意见。③在成员构成上,本文借鉴德国股东监事和职工监事并存的模式,在此基础上加入外部监事。改进后的监事会拥有三个分流的监督嗔来源。股东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任,传达股东大会精神: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任,代表广大职工利益;外部监事由监事会选任,为监事会的监督决策提供支持建议。④在比例结构上,借鉴德国的《煤炭钢铁员工共同参与决定法》,监事会成员中,股东监事和职工监事应占有相同比例,各占40%的监事会总人数。外部监事作为公司的外部支持人员,在监事会中构成比例相对低一些,占到20%的监事会总人数。⑤在运行机制上,蒋一苇在经济民主的论述中提到了劳动者在真正的自由下形成劳动者联盟,以“劳动公约”推动民主制的运行。新的治理结构框架下,监事会将订立“监察公约”,监事会的运行机制应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少数服从多数。监事会不仅对股东大会负责还要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享有选任和解任外部监事的权力。监督与执行的共同决策受到全体劳动者监督。⑥在独立性上,股东监事是公司的所有者,更加关注公司的持续发展,在权力和财务方面受到的牵制较小,具备监督独立性的基础。而现行的职工监事没有摆脱管理层的经济约束,董事会的薪酬委员会决定职工监事的薪酬标准,职工监事迫于压力难以行使监督权力。在经济民主视角下改进后的公司治理结构中,职工监事的薪酬标准由职工代表大会下设的薪酬专项资金委员会制定,实现财务独立。职工监事执行轮岗任期制,由全体职工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并且职工代表大会有权通过仲裁委员会罢免不作为的职工监事,实现权力独立。每一位职工监事通过决策参与树立组织公民观念,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明确自己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外部监事根据年底绩效实行一次支付的薪酬模式,作为公司外部人员没有公司内部管理层之间的利害关系牵制,便于独立行使监督职权。

四、研究设计与案例选择

(一)研究方法的选择及案例企业的选择

本文在理论框架的基础上将案例进行归类,遵循复制法则,平行搜集三家银行的案例材料。德意志银行是德国最大的股份制银行,双层董事会制度是公司治理领域的典型,其监管董事会的地位与中国监事会形成强烈的对比。一般而言,使用跨案例研究方法可避免围绕个案总结对事实的关键影响因素的混淆。结论更具说服力。与德意志银行相对应,中国工商银行作为国有独资银行的代表,与德意志银行具有相类似的社会地位,可比性较强。同时,为了避免国家控股特殊性带来的研究偏差,本文还将中国股份制银行的代表中国民生银行作为研究对象进行交叉对比。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民生银行在中国社会的关注度很高,为信息的搜集提供便利。

此外,监事会“虚置”是当前社会背景下的现实问题,案例涉及高管内部腐败问题,不能获得一手资料,仅能搜集媒体资料通过三角验证的原则还原事实。作为研究者无法控制研究对象,符合案例研究适用的情形。同时,本文从“为什么”和“怎么样”出发,探索为何频繁出现监督不力的治理问题,以及公平和效率并存的运行机制应该是怎样的。

(二)数据收集与分析策略

案例研究提倡不同途径的资料相互印证,形成证据三角形。本文多渠道收集资料,形成稳定的证据三角形,还原有说服力的事实。本文以主流媒体为资料的主要来源,大量总结案例的新闻报道材料。将材料进行时间上的整理和排序,通过前因后果进行第一轮的验证,对案例形成初步的认知。为了增强二手数据的信度,进一步收集学术论文、期刊杂志、企业家访谈视频、会议记录、企业年报等资料进行验证。当资料之间出现矛盾时,从广泛收集的信息中找到更为客观的结论。

通过收集资料进行资料间的相互印证之后,进行案例描述。在描述的过程中,将案例与理论框架的分类进行归类总结,从中国工商银行的权力分散、中国民生银行的权力失效到德意志银行的权力集中,经过描述和总结探讨中国情境下监事会运作新模式,以及基于经济民主视角结合德国共同决定制度的实践经验,验证创新治理结构中监事会地位变更合理性,并得出研究推论。

(三)案例概述

中国工商银行是中国最大的国有独资银行,该监事会作为一个与董事会平行的机构对企业管理层进行监督。公司监事会、董事会、独立董事以及具有中国特色的党委会均具备O督权力,监事会的作用被削弱。本案例可以追溯到2003年,中国工商银行尚未入市,国家审计署查出其违规贷款金额多达69亿元,案件涉及336名员工。2003年的审计风暴过后,2012年和2014年中国工商银行违规贷款再露头角,涉及金额上百亿元,案例背后映射的内部监管不力,值得深思。中国民生银行是中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监事会是主要的监督机构。2012年,“民生式创新公司治理”提出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以强化监事会职能。然而,实际情况并没有按照创新工作模式运行。2015年,中国民生银行总行行长因涉嫌银行政商腐败被带走协助调查,随后辞去行长职务。面对强大的政商势力,监事会没能在事件发生前发挥其监督职能。高管出事使得中国民生银行股权结构重新洗牌,危机重重。德意志银行是德国最大的银行,也是世界主要的金融机构之一。在双董事会的治理结构下,监管董事会参与到公司的决策和监督过程,形成一个垂直管理的系统。德意志银行从一战后遭遇的清算危机、二战后被拆分到现阶段的流年不利“巨亏事件”,系统风险和经营风险给其带来巨大考验,风雨飘摇中仍在砥砺前行。

五、案例分析与讨论

(一)权力四象限定位及不同监督权力模式成因

中国工商银行是在“三会一层”的背景下,有多个监督的主体,监事会的职能和权力被分散;中国民生银行监督权力分散程度不高,但监事会地位不占优势的事实较为突出;德意志银行的监督董事会居于高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决策,形成独具特色的垂直监督体系。

中国工商银行监察机构权力分散的成因归集为以下两个:首先,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代表,中国须对一切企业进行一般性行政管理,如经济计划指导、经济行为监督等,国家控股的大企业需要设立党委会施行监督。其次,中国公司治理不断借鉴国外经验,探索自己的公司治理模式,学习英美的独立董事、日本的平行模式、德国的职工监事,形成混合公司治理模式,监督职能被分散。

中国民生银行监察机构权力失效的成因可以归集为以下两个:首先,作为中国股份制银行的代表,中国民生银行股权集中于十大股东,股权集中比例达到54.61%,导致监事会在公司中的话语权较为薄弱,监事多为兼职担任,成为形式上的一份工作。其次,非国有控股的中国民生银行也无法避免丧失一些政策上的优势,为争取优势不得不政商联合,监事会在此面前更加位微言轻。

德意志银行监察机构权力集中的成因可以归集为以下两个:首先,德国的民主社会主义政治传统主张联合,认为资本主义国家阶级关系已发生根本变化,否认阶级和阶级斗争,主张多党制,工人阶级要通过议会多数掌握国家权力,建立一个政治民主、经济民主、文化民主和社会民主的社会。在这种传统的民主社会主义的理念影响下,德国企业的监督机构出现了股东代表和员工代表联合掌握监督权力,形成权力集中模式下权力监督的合法路径。其次,德国证券市场不发达,德意志银行受到银行机构大股东的控制,进而产生了劳资双方的博弈。德意志银行的监督董事会拥有一半的监事是员工代表,避免大股东侵害小股东的权益,以实现权力之间的制衡。

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民生银行监事会的权力分散、位微言轻导致执行偏差和行长专权。引发了违规贷款、等公司治理问题。德国的职工参与、共同决策强化职工的监督作用,为监事会注入原动力,实现监督及时、行动有效。

推论1:每种监督权力模式的演化都存在历史合理性,推动监事会整体效能的改善,参考经济民主视角下改进后的公司治理结构(图2③④),改进监事会的构成比例及权力来源。

(二)公司股权结构及薪酬激励的差异

从股权结构角度看,中国工商银行属于国有控股银行,公司高管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任命。因此,中国工商银行缺乏人格化的股东,国家是具有控制地位的大股东,股东权益最大化意味着国家政府权益最大化。这样的界定使得公司高管成为公司的控制者,如果公司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激励机制,必然导致管理层的委托问题。此外,中国工商银行的薪酬激励遵循国家规定的等级工资制度,个人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没有必然联系,管理层缺乏对公司未来进行长远规划的热情。

中国民生银行是股份制商业银行,拥有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新希望集团等10位大股东,股权结构明晰。董事会成员和银行行长成为银行的掌舵人。掌舵人在经营中产生委托问题,使得中国民生银行一度成为“高官夫人俱乐部”。中国民生银行采取了薪酬与业绩挂钩的激励方式,但每年高管薪酬披露显示,监事薪酬远低于董事薪酬标准。

在德意志银行的股权结构中,机构投资者占据了80%以上的股权,德意志银行股东代表大会每年一度在德国不同城市举行。任何股东都有权参与股东大会,针对议程发表自己的见解,并且有权提交重大相关问题和提议。德意志银行的监管董事会成员薪酬由固定报酬和可变报酬组成,其中可变报酬与公司绩效挂钩成为德意志银行薪酬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激励相容。

中国工商银行缺少人格化的股东使得股东的威慑力难以发挥,属于典型的控制权和经营权分离,管理层工作透明度不高,执行与决策的偏差未被及时发现。中国民生银行的政商腐败勾结更是由于决策执行不透明导致的。德意志银行利用股权集中的优势规定公开的经营方针,强化知情权、问询权的作用,防控腐败滋生。此外,从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民生银行的监事薪酬看,监事工资标准相对权力平等的董事显示出较大差距,薪酬标准的制定者正是公司董事,监事会财务不独立的处境较为尴尬。

推论2:规避管理层的执行偏差和逆向选择,应强化监事会职权的作用,参考经济民主视角下改进后的公司治理结构(图2②),实现决策公开、执行透明、问询独立。

推论3:财务独立性的缺失影响监督权力的行使。参考经济民主视角下改进后的公司治理结构(图2⑥)。

(三)监督机构有差距的地位和职能

从监事会地位角度看,中国工商银行监事会与董事会在公司处于同等地位,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监督职能。监事会仅执行监督职能不参与企业决策,审核董事会上交给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问题聘请审计师进行复审。虽然公司治理细则规定,监事会依法享有知情权,中国工商银行也采取相应措施保障监事会知情权,但没有具体刚性的规范。

中国民生银行董事会与监事会也是平行权力的两个机构,但实际运行机制不能保证监事会的平等地位。监事的薪酬水平远不如董事会成员和行长的薪酬水平,监事会权力的行使受到董事会和行长的牵制。公司的经营绩效掌握在董事会和行长的决策之中,而监事的薪酬与绩效挂钩,监事境遇较为尴尬,监事会应有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难以真正落实。

德意志银行监管董事会地位高于管理董事会,双层董事会制度形成直垂直权力结构,监管董事会决定管理董事会成员的任命和解任,在实际公司治理的过程中,监管董事会对于管理董事会的行为更具威慑力和监督执行力。最具特色的是监管董事会与管理董事会一起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制定,就信息对称性的角度,监管董事会能够及时掌握公司的经营信息,并真实地向股东大会汇报。

推论4:改善中国监事会“虚置”运行的现状,需改进现有的治理框架,参考经济民主视角下改进后的公司治理结构(图2①),提高监事会在公司中的地位。

(四)不同的公司经营目标

从公司经营目标看,中国工商银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范,坚持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由于中国工商银行为国家控股银行,应坚持国家、政府利益最大化。由于国家作为大股东处于一个较为抽象化的地位,政府代表国家行使股东权力并不能与真实的股东大会产生的效应相一致,这样的中国工商银行无法真正地做到坚持自己的经营目标:国家利益最大化。同时。公司利益相关者多抱有“搭便车”的心理,从国家控股保障中获取收益而非真正关心公司长远发展。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保障投资人(储户)的投资收益。中国民生银行非国有控股,为自身的长远发展须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关注。企业形象也涉及到高管团队的整体形象,这种观念为公司高管建立了保护屏障,监督机构不会轻易质疑高管的经营管理,成为“虚置”的高层机构。

德意志银行由机构投资者绝对控股,但其经营目标并不是保证机构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德意志银行追求利益相关者利益之间的平衡关系,并兼顾社会效益、履行社会责任,在保护各方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基础上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立足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可以调动债权人的积极性。在公司绩效不佳时,债权人会表现出极大的关注,对管理层的行为提出警告并提出改进建议。同时,公司管理层也不会纯粹关注股价的高低,而是权衡各方利益,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推论5:公司经营目标影响着监督机构的工作原则和运行机制。避免以经营目标为盾牌的违规行为,参考经济民主视角下改进后的公司治理结构(图2⑤),制定“监察公约”,兼顾多方利益免受侵害。

六、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我们不可否认国家之间国情的差距及股权结构的差距,但在中国公司监察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仍然有很多方面可以借鉴和发展其他国家的理论和规范。本文通过对中德公司的跨案例比较,得出四个结论为监事会的功效改善提供借鉴经验。

(一)完善监事会立法,明确运行机制

立法的完善可以为中国监事会建立一个统一的规范标准。作为国有控股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拥有其公司章程下相对条理清晰、权责明确的监事会治理细则,但这样的规范细则相对于国家法律而言不具有更高的权威效应,与其他公司存在较大差异,难以形成统一标准。公司自行设计的监事会治理细则在措辞规范和准确性方面可以发挥的空间很大,有些既定的标准虽然符合国家法律规范但并没有具体的解决措施,导致制度的失效。因此,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细则,将由公司自行规定的权力收回,建立统一的规范标准。

(二)提高监事会地位,加强监督职能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赋予监事会和董事会平等的法律地位,但在人员构成和设置上并没有体现出权力平等,独立董事和监事还存在监督权力交叉的现象。本文提出的经济民主视角下改进后的公司治理结构,期望通过对监事会法律地位的微调来提高监事会的监督执行权。在未来的公司治理实践中,应逐步提升监事会在公司中的地位,也期待人民今后的立法决策能使监事会的法律地位得到进一步提升。

(三)改革监事会的薪酬计算方式

中国公司可以借鉴德国公司的薪酬标准,由于公司管理层的个人利益与公司的整体利益难以实现一致导致激励不相容,很难调动管理层工作积极性并规范自己的行为。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虽然与公司的经营绩效没有直接的关联性,但其工作效率和效果间接影响公司绩效。固定的等级工资规定不会真正为公司的长远发展考虑。因而采用固定薪酬和可变薪酬相结合的方式,或将员工持股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手段,根据监事会的工作绩效设计监事薪酬标准才是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的关键。

银行监察工作总结范文9

围绕提高履行中央银行职责能力 推动辖区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 (2008年2月25日) 同志们: 刚才,纪委陈书记同志传达了上海分行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主要精神,总结了去年中支系统的反腐倡廉工作,全面部署2008年纪检监察工作,任务具体、措施明确,我完全同意。希望大家结合本单位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去年是人民银行职能的调整后的第一年,中支党委在上级行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四中全会精神,及时调整思路,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在落实执行货币政策、加强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稳定、实施外汇管理和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等方面取得了新的成绩,有力地促进了地方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辖区的反腐倡廉工作也取得新的成效,主要体现在:一是强化教育,注重实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进一步增强;二是强化监督,积极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落实;三是贴近业务,加大治本力度,源头治腐工作取得新成效;四是查防结合,警钟长鸣,保障人行资金安全;五是条块结合,以点带面,促进行风创建工作再上新台阶。所有成绩,都与全体纪检监察干部和全体员工的努力工作分不开。在此,我向付出辛勤劳动的同志们表示衷心感谢! 2008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宏观调控成果、保持经济社会良好发展态势的关键一年。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人民银行工作会议的部署,找准职责定位,提高履行中央银行职责,努力开创各项工作的新局面。同时,要认真落实中纪委五次全会和总、分行纪检监察会议主要精神,推动辖区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为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保证。 下面,结合辖区反腐倡廉工作实际,我强调四点要求: 一是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增强反腐倡廉能力。 同志在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指出,反腐倡廉能力,是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保证。我们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地位从根本上说都来自于人民,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是党执政最牢固的政治基础和最深厚的力量源泉。坚持自觉反腐倡廉,是我们党同一切剥削阶级政党的本质区别之一。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执政基础最容易因腐败而削弱,执政能力最容易因腐败而降低,执政地位最容易因腐败而动摇,只有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我们党才能始终得到最广大人民的拥护和支持,才能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巩固执政地位,永远立于不败之地。这需要我们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性。尽管中支系统保持几年来举报件逐年下降,也没有案件的发生,但一些违规违纪行为时有发生,暴露出教育力度不够、规章制度执行不严、监督措施缺乏的问题。西行长在分行党风廉政建设会议上指出的“辖区有少数单位和领导干部存在违反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拉帮结派,搞小团体;铺张浪费,作风漂浮;无所作为,依法履职意识不强;利用公职谋取私利”等违规违纪问题,希望大家对照检查,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在这里我重申一下,党委(党组)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切实落实好“五个不准”,认真执行好分行纪委“三个从严”要求,率先垂范,做廉洁自律的楷模,以自已的实际行动推动辖区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开展。这就需要各级领导干部要有责任心,管好自己的同时,也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要增强忧患意识,做到居安思危,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实,始终旗帜鲜明、毫不动摇地反对腐败。 二是要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全面推进辖区反腐倡廉工作。 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充分体现了反腐倡廉工作的发展和创新,更好地满足了进一步规范基层党员干部执政行为的迫切需要,集中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对搞好反腐倡廉工作的强烈要求,对推动惩治和预防体系,更好地建立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作为基层人民银行,我们一定要紧密结合实际,在充分认识和理解《实施纲要》重大意义与科学内涵的基础上,搞好任务分解,以求真务实的态度抓好《实施纲要》贯彻落实。 第一,加强教育。我们不能说教育能解决所有腐败问题,但不搞教育一定会产生腐败。反腐败教育要做到“入耳”、“入脑”、“入心”,这是落实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的第一关。首先,要选好教育的重点对象,从工作实践看,掌握人权、财权、物权的党员领导干部最有机会,必须重点对他们进行严格教育。对领导干部开展理想信念和 “求真务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从政道德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对重点窗口业务人员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对要害岗位工作人员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对全体党员干部结合在全党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其次,要加强教育制度建设,促进教育工作的规范化和经常化。坚持并不断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集中培训教育、廉政谈话和专题民主生活会等行之有效的教育制度。再次,要不断改进教育的方式方法,努力构造“大宣教”格局。要突出示范教育和典型教育,使干部职工从先进典型的感人事迹和优秀品质中受到鼓舞,运用反面典型进行警示教育,以案明纪。最后,要在单位中积极培育廉政文化,努力营造反腐倡廉良好舆论氛围,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价值观念和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完善制度。要充分发挥制度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保证作用,确保从源头上制止腐败。因此,我们应重视制度建设,要抓住权力运行中容易产生腐败问题的薄弱环节,侧重权力制约、资金监控和从政行为的规范,不断健全完善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财务管理、干部选拔等制度,确保按制度办事、靠纪律约束人。我们应经常反思,制度建设上是否还有“空子”,如何填补“空子”? 今年重点要围绕防范人民银行资金风险这个中心,重点加强会计、国库、发行等高风险核算业务和新业务的制度建设,同时,要加强现场检查、执行监察和内部审计,针对检查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完善已有制度,为实施制约和监督提供有效的制度保证。 第三,强化监督。监督,是反腐败的重要环节。首先,要加大对基层“一把手”的检查监督,要以贯彻党内监督条例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为契机,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对“一把手”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充分利用年度考核、业务检查、财务审计、廉政述职、民主测评、执法监察、问卷调查、民意测验等手段,检查监督“一把手”权力的行使情况,防止权力滥用。其次,要切实加大中支主管部门对基层、一线的检查监督力度,在对具体业务建立健全统一的行为规范的同时,要对基层的要害部门、要害岗位定期不定期地采取重点检查、突击检查和全面检查相结合的办法,督促其按规章办事。再次,要发挥纪检监察和内审的职能,强化同级监督的作用,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 “保护、惩处、监督、教育”的职能,内审部门真正起到“查错防漏、纠正违规、强化管理、控制风险”的作用。今年要在继续健全领导干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制度、民主评议制度、谈话诫勉制度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同时,着重做好两项监督工作:一是加强对支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选拔任用干部等方面的监督;二是根据上海分行关于加强和完善县(市)支行监督管理机制建设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县(市)支行的监督管理。 三是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制,确保今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党委(党组)的重要职责和重大政治任务,也是做好各项业务工作的基本保证。我们要严格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责任制,推进今年的反腐倡廉工作。 第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紧迫感。从总体上看,辖区行领导对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性有较高的认识,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力度在加大,但还有存在 “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业务工作忙时不要”的现象。应该看到,当前导致腐败现象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尚未消除,一些消极腐败现象在人民银行系统远未杜绝,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任务还十分繁重。 第二,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责任制落实。党委(党组)要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通过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加强考核,有机整合各方面的力量,使反腐败工作机制高效运转。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班子正职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要主动承担起领导和组织的责任,切实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要率先垂范、严于律己,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做好分管部门的反腐倡廉工作,真正做到“一岗双责”。 第三,抓好三个环节,增强工作针对性。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紧紧抓住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三个关键环节,首先,要继续实行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量化管理,应当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逐项细化分解,落实到每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相关的职能部门,做到任务量化,责任到人,措施具体,时限清楚,便于考核和追究。其次,党委(党组)要切实负起对管辖范围内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责任考核,切实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同时,要对那些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不认真履行职责、负有失察、失职的领导干部进行严肃的追究。今年要重点严肃追究金融风险事件中的金融管理责任,违规使用中央银行再贷款形成的风险责任和经济案件中的管理责任;追究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造成用人失察及重大案件、腐败和不正之风屡禁不止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促使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四是要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能力。 纪检监察部门要努力加强自身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工作水平。第一,要增强工作责任意识。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新的形势和要求要有清醒的认识,反腐倡廉工作如何围绕中心、贴近业务,更好地促进人民银行的改革和发展还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增强历史使命感和工作责任感,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精良”的队伍,做到坚持原则、秉公执纪、严以律己、以身作则。 第二,要提高工作能力。要进一步加强学习、教育和培训,要在创建学习型单位、建设“五型”干部队伍活动中做出表率。要进一步提高五种工作能力:一要提高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能力,围绕人民银行的中心工作,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纪执法,确保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二要提高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有效监督的能力,确保政令畅通,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三要提高依法执纪、依法办案的能力,建立健全查办案件工作的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四要提高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员权利的能力,加强对党内民主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党内民主健康发展。五要提高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能力,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加强组织协调,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增强反腐倡廉的合力。 第三,要深入实际,加强调查研究。要及时分析人民银行反腐倡廉工作的新特点、新问题,不断探索反腐倡廉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增强工作的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要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这个主题,围绕人民银行的中心工作,深入研究如何进一步提高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以及如何有效防范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等方面进行调研。 同志们,努力完成2008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任务,切实提升辖区反腐倡廉工作水平,是更好地履行基层央行职责的强有力政治保证。希望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自我约束、自我诫勉、自我激励、保持清醒,保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人格魅力不降低,行为规范不走样,党性观念不丧失,真正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

银行监察工作总结范文10

(一)设计阶段的控制管理

1.确定管理目标。

实际工作中,在投资计划阶段,一般都存在概算偏低的情况,而在实际投资时都有超出概算的倾向,这主要是各单位在计划阶段(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的估算内容不全,建设标准偏低,而在设计时又提高标准,结果造成概算超估算。另外,设计单位往往有将项目标准提高、规模扩大的倾向,而建设单位又常常因为设计标准高、看上去更美观而选择这类方案,结果造成投资失控。设计阶段投资管理目标确定的关键是要在方案设计阶段把资金合理分配,初步设计阶段把概算做全,施工图设计阶段把预算做准。

2.具备控制管理的条件。

建设单位应建立有效的投资控制体系,落实相关责任人,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合同价、合同价控制变更与结算价”的原则对工程投资进行全过程管理。另外,人民银行要有相应的明确的政策法规,落实部门职责,切实履行基本建设主管部门职责,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注重在项目稽查、项目审计、项目检查中发现案件线索,严肃查处、通报违规违法案件。

3.实施控制管理的方法。

1)要树立正确的设计思想。

设计人员应充分了解人民银行工作性质和各业务需求,设计要力求达到功能布局合理,符合人民银行各项工作需要,技术措施可靠,经济指标适度,建筑造型美观满足城市规划、建筑、消防、抗震、环保及交通要求。

2)优化设计。

建筑设计不仅要满足结构安全、功能适用等要求,还应采用技术经济合理的建筑与结构设计,建筑体量、立面造型设计应体现中央银行职能的建筑特征,庄重、大方、安全、适用。

3)积极推行限额设计。

即要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同时各专业又要在保证工程要求的前提下,按分配的投资限额进行设计,并且严格控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的不合理变更。

(二)招投标阶段和合同签订过程中对项目的管理

1.招投标阶段的控制管理。

1)规范程序。

按照现行的规定和办法,人民银行招标、投标程序和条件由招标机构事先拟定,对招投标双方之间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一般不能随意改变,必须按既定程序进行招投标。

2)全方位开放。

除人民银行保密委员会确定并经上级保密主管部门批准为保密工程的建设项目可以实施邀请招标外,凡建设工程项目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应采取公开方式实施招标。并且必须在报刊或其它媒体上登载招标通告,对招标要求、条件、标准必须做以说明,邀请所有潜在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招标、投标活动完全置于公开的社会和法律监督之下。

3)公平、客观进行招投标。

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应认真执行国家和人民银行总行有关招投标规定,投标单位本着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凡有能力或够资质的投标者,均可参加投标,招标方不得有任何歧视,基建单位应通过实地考察(包括施工现场考察)、查询信用报告、向建设主管部门、税务、法院、商业银行咨询等多种形式,考察投标人的资质、财务状况、企业信誉、信用记录、业绩状况、施工能力以及项目经理资质等情况,形成考察报告,由考察人员签字,并向基建领导小组汇报,为筛选施工单位提供依据,评标过程应采取综合评标法,不得以最低价确定评标人。

2.合同签订的管理。

1)合同管理的任务。

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体现在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三大控制目标上,这三大控制目标主要体现在合同中。合同管理的任务就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工程管理中细化这些内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如果能够严格按照合同的要求进行管理,工程的质量能够有效地得到保障,进度和投资的控制目标也能够实现,还能避免和克服建筑领域的经济违法和犯罪。

2)项目合同内容。

合同内容应体现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合同的专用条款应对一般条款做细化、补充或修正规定,同时,对预付款的对等保障内容、工程变更等重大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和严格控制。总之,合同内容越详细越好。

(三)施工阶段的控制管理

1.工程质量管理。

建设单位必须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要求各施工单位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相关部门颁布的各种质量管理文件、规程、规范和标准。加强对工程的施工管理,建立详细的施工、监理等日志,确保资料内容详实、要素齐全,对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及时整改,避免施工质量缺陷。严格规范签证管理,把好材料质量关,抓好进场建筑材料的检查、检验,严禁假冒伪劣、不合格材料进场使用。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加强对监理单位的再监督,对监理人员未有效履行职责,监督管理不到位、不负责的,要求监理单位及时予以调整更换。

2.付款管理。

建设资金管理是施工阶段投资管理的重要任务,主要是控制好付款进度。工程付款包括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在实际操作上,工程预付款往往以年度承包工程总价中储备主要材料、结构件需要占用的资金数额为主要依据进行计算。工程进度款的确定和计算,主要把握两个方面:一是工程量的核实确认,二是单价计算方法。

3.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监、规划、消防、环保、人防等有关单位参加。

1)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计技术说明书、《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

2)竣工验收条件: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必须有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并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审核签认合格;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办理竣工验收证书,双方签署工程保修书。

3)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人民银行基本建设项目存在的风险

从近年来人民银行基本建设项目反映出的问题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风险因素主要体现在管理和技术两个方面。

(一)管理方面

1)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缺少必要的风险管理体系;2)部分基本建设项目内部机制不健全,部门工作责任落实不力;3)合同在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约束力小,各种违约现象屡见不鲜;4)监理队伍不整齐,对安全生产管理、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资金使用缺乏必要的试验、检测手段;5)施工企业综合实力不强,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无力自行完成,违法、违约将工程转包或分包;6)人民银行质量监督力量薄弱,对工程质量、造价的审计、资金管理、工程进度等,尚未建立完整的质量监督体系。

(二)技术方面

1)可行性研究中弄虚作假现象突出,凡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均“可行”,对设计的监督和评价深度不够;2)设计单位责任不明确,设计质量不高,经常出现工程概算缺漏项、设计浪费等现象;3)前期工作深度不够,勘测数据不翔实,有些工程是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4)未进行充分论证随意修改设计;5)缺乏设计监理,设计论证后没有必要的继续监督和评价手段;6)施工单位质量控制手段落后,综合、配套的试验、测量设备普遍满足不了工程要求。

三、避免人民银行基本建设项目风险的措施

针对上述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风险因素,人民银行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及风险控制的思路框架应从“两个健全”、“三个强化”“、四个完善”入手。

(一)两个“健全”

一是健全人民银行基本建设内控制度。从实际情况看,大多数建设单位没有制定适合自身的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这就造成在实际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相关事项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因此,应该不断健全基本建设制度体系和内控机制,为基本建设工作依法合规开展提供制度保障。二是健全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组织领导机构。部分单位没有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或者虽然建立了组织领导机构,但没明确工作责任及岗位分配,导致基建工作领导乏力,不利于分工制约,责任落实。因此基建项目实施中,健全和完善的组织领导架构是基建项目顺利开展的先决条件。

(二)三个“强化”

一是强化基本建设工作责任。对于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相关人员,应将责任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基本建设的每一个环节,提高职业道德,加强爱岗敬业教育,增强其业务能力和敬业精神,同时要结合党风廉政建设,深刻认识严明纪律和严守制度的深远意义。二是强化基本建设管理人才队伍培养教育。认真组织基建人员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及人民银行总行有关基本建设相关政策法规,领会制度精神,掌握政策依据,加强岗位培训,建立各级人民银行基建专家人才库,逐步形成自己的基建人才队伍。三是强化基本建设资金拨付管理。在人民银行基建资金的使用中,应优化基建财务资源配置,加强资金管理的科学性、可行性,严肃性。项目建设资金应专款专用,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合同和监理单位审核的工程进度按转账方式拨付工程款。

(三)四个“完善”

银行监察工作总结范文11

非现场检查是中央银行实施监管最基础的方式之一。它是相对于现场检查而言,广义上的非现场检查是指除现场检查之外一切检查方式的总和,狭义的非现场检查是指对监管对象报送的报表、数据按一定标准和程序、目标和原则进行分析,从而揭示监管对象资产和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目前这种监督方式在金融机构高度集中、金融体系复杂的国家已被广泛采用。本文拟通过介绍美、英、日这三个主要发达国家开展非现场检查的情况,为我国改进与完善银行非现场检查监管体系提供有益的借鉴经验。

一、英格兰银行的非现场检查

英格兰银行对银行实施的非现场检查自的是为了监督银行的授权标准是否被遵循,以确保存款人的利益。英格兰银行监督局各监督小组将各种谨慎报表分门别类予以审查、分析和监督,重点是查看英格兰银行监督局给各类(家)银行设定的谨慎监督指导线有无被突破,若接近或突破,则要提醒商业银行注意和做出报告,并与该行举行谨慎会议讨论和研究对策。英格兰银行非现场检查的特点在于根据每家银行的性质、规模和特点来确定不同的业务监督指导线,这使得它的监管权力更有发挥余地,其弹性的监管风格也得到了充分的反映。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资本充足性的监督

英格兰银行对银行的资本充足性极为重视,认为资本充足是银行安全的最主要的衡量因素。对资本充足性的衡量,英格兰银行基本参照《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和划分方法。但英国不实行统一的比率,而是考虑每家银行的业务性质和特点,设定不同的资本充足率。8%的资本充足率在英国被称为“最低清偿率”,适于考察在英国的国际银行。

英格兰银行根据其安全性和风险性将银行资本充足比率分为触发比率和目标比率两类。触发比率是指根据“1987年银行法”规定的授权标准所能接受的最低资本比率。实践中所规定的触发比率通常比8%的最低资本比率要高,最高达50%。触发比率的制定主要是考虑银行放款的集中度。目标比率是指充分防止意外触犯触发比率的资本比率。目标比率是在触发比率确定后设定的,通常至少高于触发比率1%以上。

英格兰银行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通常是按季(对单一性银行)、按半年(集团性银行)各银行资本充足率报表及资本充足表来进行的,但在银行实施补救计划时则要求更频繁的信息,如按星期提交报表。英格兰银行对接近或低于触发比率(或目标比率)的银行会提醒其注意,并成为下一次谨慎会议的一个主要内容。

2.流动性的监督

英格兰银行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的监督是采取一种现金流量的衡量机制,以流动性缺口为主要衡量指标。缺口是指某一银行一定时期资产与负债的差额,流动性缺口则是按银行资产与负债的期限阶梯来衡量的,即将1年到期的资产与负债划分为5个时区:即期一8天、即期一1个月、1-3个月、3-6个月、6—12个月。将每一时区的净头寸累计加入下个时区,最终得到一个总净缺口值,再与总负债值比较,可得出总流动性缺口率。

英格兰银行通过针对流动性缺口设立流动性指导线来进行监督。它根据各个银行存款、资产、经营管理和母行提供支持能力等情况设立不同的指导线,并根据按季报送的英镑和非英镑报表来检查银行流动性有无超过英格兰银行给予的流动性指导线标准。若超过,英格兰银行会要求该银行提供更多的情况,必要时还要提供日报表并说明其原因和程度。

3.大额风险的监督

英格兰银行认为,对单一顾客、集团、经济部门、金融业部门的超额贷款将会使银行承受巨大的风险,甚至造成严重损失或倒闭。为防止风险过度集中,英格兰银行主要运用大额风险与资本基础挂钩的报表来监督,任何单一贷款或风险的显著增加都会导致检查的增加。各个银行都要按季度向英格兰银行报送大额风险暴露报表,英格兰银行主要审查报告的资本基础数值与大额风险限额是否与事先的认定一致;大额风险的笔数和规模有无不详变动;大额风险是否超过银行自身规定的限额。

二、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的非现场检查

美国银行的非现场检查注重于统一性、综合性、比较性和预测性的系统监督。各监管当局运用银行统一经营报表予以检查监督,综合每家银行业务的全面情况,比较同类银行状况,以此判断和预测银行运作情况,进行骆驼评级,确定各家银行的业务监管级数,并以此确定现场检查的必要性,从而监测银行倒闭的可能性,维护金融业的整体稳定。在美国非现场监察体系中银行统一经营报表和早期预警系统是最重要的两个手段。

1.银行统一经营报表

美国所有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每季都要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有关附表等财务和统计资料,这些报表都要严格按照监管当局的标准填报。为避免重复报送,相应的银行向对口的金融监管机构报送报表。如国民银行向通货监理署报送;联储的会员银行则向所在区的联储银行报送。各金融监督部门对收到的报表进行核查,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之后将各自负责的报表输送给华盛顿的联邦保险公司总部,汇编成报表,这套报表就是银行统一经营报表(UBPR)。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将这套报表通过计算机传送给各监督机构,主要反映银行经营管理方面的资本比率、负债比率、收益比率等财务比率以及全国各类银行平均情况的相应数据。银行监督部门主要依靠这套报表来进行分析、监督银行的经营情况,及时进行风险监察,建立早期预警系统,实施非现场监测。

2.早期预警系统

早期预警系统是在非现场检查中通过对银行统一经营报表进行分析比较,以便在问题发生之前就可以使得监督当局发现问题,及早预防和提请银行注意的系统。它把银行分为四类:一是目前经营正常的银行;二是可能出现问题的银行;三是已经出现问题的银行;四是有较严重问题的银行。在两次全面现场监察之间,预警系统通过检查银行资本、资产质量、盈利及流动性来确定银行的发展趋势,并特别关注其不良发展趋势。如果监管部门发现某银行问题不大,则可以减少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如发现重大问题,则随时与银行取得联系,指出问题所在并进一步了解情况。

美国的早期预警系统已经过了几次变换,20世纪70年代早期,联邦储备体系是根据季报的每家银行收益状况报告来审查财务比率,并监督银行财务运行状况。为了改进监督方式,到了80年代中期,联储采用“统一银行监督检查”(UBSS)非现场监督体系,这是一种大型电子数据计算监测模型。1993年它又被“金融机构监督体系”(FIMS)所替代。

FIMS体系是由FIMS评级和FIMS风险排列两套不同的经济计量模式组成。FIMS评级是基于复合的骆驼评级,取整数值按1至5级排列。它根据最近“报告”数据的每季末数,反映了在银行“报告”的两个最近季报间的财务比率与最近现场检查的级别关系。FIMS风险排列是以前两年相同季度的“报告”债务比率数据来测量银行财务状况,预期银行未来的长期趋势,评估银行在以后两年倒闭的可能性。整个系统包括30个参数以及一些根据地区经济条件设立的附加参数。每个参数是一个财务比率,并用年变动率表示,然后用所设计的模型,通过计算机计算出每个参数的级别,最后评出综合级别。该体系分析有问题的银行,其准确率非常高。实践结果表明,被FIMS系统评为第5级的银行,最后有97.7%的会倒闭。

三、日本银行的非现场检查

日本银行的非现场检查主要是对银行的财务报表进行分析。日本银行规定,在其开户的银行必须定期提供有关的财务报表,以反映其经营、财务、损益、资产负债比率结构等情况。财务报表一般每个季度报送一次,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根据银行的报表资料,日本银行按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原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监督:

1.资产流动性的监督

日本银行为防止各家银行片面追求盈利而忽视资产流动性倾向的产生,通过监督货币市场的变化情况,核对银行日常的现金头寸状况、应对提现能力的大小、以及货币市场上银行的活动等因素来监控各家银行资产的流动性。

为监督银行日元基准的流动性,确认日常现金头寸的预测是否可靠,日本银行主要通过观察货币市场上资金的需求水平、利率上升等因素的变化监测每家银行的利率预期及利率套利交易的方式,特别是在货币市场上银行对资金高需求的增长是日本银行非现场检查的重点。在监督外国通货的流动性时,日本银行则监控银行是否能够准确预测各自的流动资金需要并相应地增加其货币的供应量;监控银行是否与其他银行建立资金调剂的必要联系,或者是否持有国家债券或其他流动性有价证券以应付紧急情况等。同时,日本银行还监控银行是否适应金融交易的全球化趋势,这些银行是否在全球范围内(包括所有海外机构)能有效控制其流动性风险。

2.整体经营活动的监督

日本银行的非现场检查十分注重对各家银行整体经营活动的监控,它要考察银行的年度经营策略;适应金融自由化的措施,包括银行内部的机构设置和调整;国际化发展;新业务的开辟和资产负债表外交易;为达到资本充足性标准所采取的措施。

具体监督措施有:在对资本充足率的监控上,日本银行主要观察银行自有资本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以及风险投资的比例如何。当比例达不到规定比例和出现比例降低的情况时,日本银行则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干预。在对资产质量的监控上,日本银行主要观察民间银行各项资产中被拖欠利息的贷款、逾期贷款、呆帐和资产损失占有的比重如何,从而判断其资产质量的高低。在对收益的监控上,日本银行一方面通过计算资产收益率,衡量银行盈利的数量水平,另一方面则通过分析收入来源,判断来自正常经营和偶然机遇的比率各是多少,从而评定银行盈利的质量水平。

3.现场检查后的后续监督

在实际工作中,日本银行的非现场检查还就现场检查后对银行存在的问题在纠正处理上是否及时妥善进行后续检查监督,包括现场监督中对银行恶化资产的处理,是否按规定和要求进行了处理;对缺乏风险管理,是否加强了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和有效的制约机制,是否加强了信用分析和信用风险管理,能否达到预期的效果等项目。对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后续非现场检查,是日本银行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之外新的监督方法,这种新的监督方法,既是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的连续性和延续性监督,同时也是通过非现场监督来强化了现场监督的效果和作用。

四、对我国中央银行非现场检查的启示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金融监管力度的加强,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通过采取非现场检查的方式从更宏观、更全面和更科学的角度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正确识到其风险状况,评估风险程度及预测风险走势等有着重要意义。

(1)建立统一、科学、规范化的非现场检查体系。要统一银行非现场检查制度,各式报表实现标准化,并完全按会计科目建立科学的的监控指标体系,实施并表监督。可参照英国设置监管指导线、最低比率与目标比率,将谨慎和弹性原则相结合,合规性与风险性指标相结合,借鉴和运用国际监管惯例和国际会计准则,以更好地适应我国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银行监察工作总结范文12

关键词:反腐倡廉党风建设

从经济经济发展的今天来看,中国的综合国力逐渐提高了,政治建设也总体上趋向和平,本是一件可喜可贺的事情,但是,物极必反,当中国政治建设逐渐变好的情况下,由于各人的私欲、政治的形势和利益的驱使,贪污、贿赂的现象越来越严重。笔者就腐败问题进行阐述:

笔者想就腐败问题,先看一个例子,就拿上任台湾领导人---的例子来说,这对大家说不陌生了吧,作为一个地区的领导者竟然不以身作则,反而带头贪污,而且还把资金存在日本……

再看另一例,就像广东省某一个县来说,为了筹建一条大桥,可是等到钱拨到当地政府手里的时候,资金减少到原来的1/3,为什么呢?相信不用读者明说也知道,当中存在着贪污现象。这里笔者就不明说了。针对贪污现象,在中国的政府和企业上还是比较严重。特别的现在这个社会是一个很现实的社会,没有关系,没有权利,根本就是寸步难行。现在很多人为了方便办事,多数都是通过利用金钱来贿赂官员。最可悲的就是现在连医院也是如此的黑暗。如果谁给医生红包,医生就好好的照顾病人。在这里笔者都深深的感到痛疾。企业到底有哪些地方不完善,在社会中又有哪些危害?笔者从如下几点说明:

1、企业的内部存在的问题

(1)企业的制度不完善;企业部门之所以感贪污与企业的制度不完善有着很大的关系。

(2)企业或者个人的利益;利益始终是影响社会关系的问题;无论是国家之间还是个人之间,只要是涉及到利益问题,都可能发生河大的冲突。

(3)企业内部的科学观的认识不够,而又缺少宣传

2、带来的危害

(1)有损美德观念;在企业的建设中,如果每个领导都是从自身利益出发,没有真正的把企业建设定为重点,根据中国几千年来的传统美德的角度上来看,这种属于有损中国美德的做法,这样下级就不会尊重上级,这样,由于企业内部的矛盾就会产生,企业安能健全的发展?

(2)阻碍政治文明建设;在中国政治文明建设中,党中央特别重视党内人员自身的建设,但是,当前中国有些官员却带头贪污,根本不把党的教育记住,不深刻认识到党先进性的理念,在中国加强政治文明建设的同时,又如何提高党风建设。

(3)失去市场;因为市场上,公司于公司之,部门与部门之间都是讲究美德的,如果他的行为道德不好,总是贪污,那么谁会聘请你去工作,鉴于企业之间的贪污,会导致企业的信誉不好,企业的信誉差了最容易使公司丧失市场。

(4)导致的一系列社会问题;由于社会腐败现象的猖獗,如果企业不及时处理很可能助长社会坏的风气,在社会建设中带来一定的麻烦。

问题出现了,就要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因为贪污现在在社会频繁,针对现在社会中出现的种种腐败现象。集团公司监察分会工作部署和油田公司2009年纪检监察工作安排,公司纪委将开展纪检监察理论,就如何围绕企业的中心工作,结合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分点阐述:

公司2009年纪检监察理论研讨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纪委三次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油田公司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公司中心工作,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主线,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理论与实践研究工作,不断取得理论研究新成果,更好地为公司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奠定理论基础。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主要职责是:民众安全、审查批捕、审查、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控告申诉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等。

根据公司的总体要求,就是建立廉洁的公司;那么如何建立廉洁的公司,把公司的名誉提到最高。

二、就公司建设如何提高廉洁

笔者从如下几方面阐述:

1、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新的实践问题研究;在企业建设中深入了解企业内部问题;在企业中学习、宣传科学展观理念;实现纪检监察工作科学发展,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水平;持续推进企业廉洁文化建设途径、方法研究

2、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企业的腐败现象,很大方面决定于制度的不完善,针对公司内部,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分工合作的方法,就是说财务部的主任有银行卡的密码,却没有银行卡,而副主任有银行卡却没有密码。另外凡是资金超过一定范围的,一定要总裁的签名才可以到银行里面取钱。如果公司能做到分开管理,那样就大大减少企业贪污的危险。

3、建立惩防体系考核评价机制。对企业内部的资金定期核查。建立监督机构,通过领导之间的监督,领导与员工之间的监督,员工之间的监督,并且通过考核政策,对于廉洁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而对于私自挪动公款的人员就采取惩罚的制度,这样奖罚分明,使员工在工作期间保持党先进性的作风办事。

4、探讨切实可行又有较强约束力的措施和办法。通过对党的先进性的探讨,根据公司内部的建设,尝试把一些先进的方法引入公司里面管理。

5、从培训,实践中探讨;加大对员工的培训机制,通过向员工宣传科学发展观与党风建设的思想,加大员工自身的素养。在提高员工素质的通过可以加强企业间的合作交流,学习对方先进的科学技术与管理方法,然后在公司里面实行。

6、围绕生产经营管理的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深入开展企业效能监察,强化企业风险管理;深入对公司的问题调查,通过对监察部门的工作分析,加大员工的工作,通过开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及对策建议;

7、健全责任权问题;从企业内部内部与外部健全责任权,对员工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政策规定,在工作方面保证政令畅通研究;针对领导干部问责制问题开会或讨论研究;从实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