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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教案

时间:2022-02-26 22:16:45

草原教案

草原教案范文1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2021年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总体目标,坚持以人为本,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方针,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意识和底线思维。始终把宣传教育工作贯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全过程,大力营造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的舆论氛围,创新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形式,高标准的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群众参与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自觉性,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不断强化全社会森林草原防火意识,全面提升我县森林草原防控能力,确保我县森林草原资源和林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宣传内容

1、等中央领导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和批示精神。坚持“预防为主、防灭结合、高效扑救、安全第一”的方针,注重把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作为第一道工序来抓,贯穿于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全过程。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森林草原防火意识,积极营造“森林防火,人人有责”的浓厚社会氛围。

2、大力宣传《森林法》、《省森林防火条例》、《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等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扑救基本知识的安全避险常识。

4、强化对野外火源管理和野外用火有关规定的宣传,确保做到未经批准不用火,防范措施不到位不用火。加强对在校学生、中老年人和疯、傻、呆等特殊人员的森林防火知识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森林防火意识,倡导全民积极参与森林防火。

三、工作部署

各乡镇、部门要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宣传教育方案,全面部署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

(一)分时段进行宣传,提高森林防火意识。按照《2021年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方案》的安排,4月20日至5月20日为全县森林防灭火宣传月和高森林火险时段。入山入林、生产用火高发期警示阶段。民间习俗日、节假日重点时期防范阶段。各乡镇、部门要联合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活动,突出重点任务,攻坚克难,逐一完成。

(二)开展森林防火可视性宣传。各乡镇、部门要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警示设施的更新和维护工作,加大固定宣传碑、宣传牌、防火虎威威、彩旗阵的布设密度。在进入林区主要公路布设醒目森林草原防火宣传牌。在林区重要路ロ、防火检查站、旅游景区和林场、村屯布设森林火警电话“12119”标识、森林防火预警信号旗。强化森林草原防火预警预案和预警信号功能的宣传,做到广播有声、电视有影、手机有微信、村屯有条幅、街面有标语、山口有旗阵、路口有碑牌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警示氛围。

(三)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月、宣传周及公益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高火险期要加大森林防火宣传力度。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以大秧歌、广场舞、露天演出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开展防火宣传活动。以“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进农户、进景区”等活动,形成浓厚的森林草原防火氛围,消除宣传死角,实现防火宣传范围全覆盖,结合“4.4”防火虎威威诞生日、清明节、“5.6”森林大火反思日、五一节、中秋节、国庆节等高火险时段,开展主题鲜明的森林防火活动。通过新闻媒体刊播森林防火公益提示,森林火险预警预报及微信公众号宣传等,不断强化全民防火安全意识。充分发挥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主阵地作用,掀起春季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新高潮。

(四)开展移风易俗宣传。在清明节、老把头节、庙会、农历七月十五等特定民俗节日,积极倡导和推广文明祭祀、文明祭祖等方式,逐步改变烧纸、焚香、燃烛、放炮、放孔明灯等传统习俗,把“有烟变成无烟”,通过舆论导向的大力宣传引导,逐渐改变祭祀风俗习惯。

(五)开展流动性全覆盖宣传。通过宣传单、宣传手册、流动宣传车、宣传一条街、宣传栏、门票、悬挂标语、条幅等形式开展灵活性宣传。充分利用宣传车、大喇叭延伸到偏远乡镇、分散村屯、零散住户、旅游景区、林区承包业户、街道、社区、企业、集市、学校等重点部位,加大宣传力度,消除森林火灾隐患死角。林区乡镇、村组要开展对小孩、老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特殊群体及监护人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开展严禁野外禁烧宣传。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通过现地发放宣传单、禁火令、通告以及在农田集中的森林防火区边缘插“禁火旗”的做法,有针对性大力宣传焚烧秸秆的规定,营造禁火声势、宣传禁火新规。有针对性地大力宣传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规定,做到秸秆禁烧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七)开展联防联控宣传。在森林草原火灾高发期时段及行政交界区域及林区、乡镇、村屯,通过“区域联防”、“十户联防”、“警地联防”等多钟形式,开展野外火源管控及防火知识宣传,面向林区群众宣传森林火灾预警、预防知识,特别要明确“十户联防”带头人的责任,充分发挥带头人的引领作用和震慑力,不断提高广大林区人民群众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的相互监督作用和自我约束能力。通过旅游公司、导游人员,以发放森林防火宣传单、宣传卡等形式,提高游客森林防火意识。对入山人员讲解森林草原防火安全知识和森林草原防火的重要性,开展禁止野外用火宣传教育活动。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乡镇、相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工作的重要性,把宣传作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第一道工序来抓,精心组织,认真安排,抓好落实;要切实承担起各自的责任,认真做好火灾防控工作。

(二)制定方案,明确重点。各乡镇、各单位要依据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方案,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出详细的、可操作性强的本级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方案,并有计划、有步骤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工作。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既要做到突出高火险时段,又要保证防灭火宣传教育工作的持续性、广泛性和实效性。

(三)强化监督,抓好落实。开展重点时段、重点区位、重点人群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要积极宣传倡导文明祭祀,破除迷信,教育引导群众不带火源入山。各乡镇、相关部门要在新闻媒体刊播生动、鲜明、警示性强的秸秆禁烧等森林草原防火公益提示和野外用火管理规定,教育群众依法依规用火。乡镇、村组要开展对儿童、老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特殊人群的教育管理。有监督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森林草原用火、玩火。

草原教案范文2

【关键词】草图大师;建筑设计;案例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

作者简介:侍非(1979-),男,汉,讲师,硕士,主要从事城乡规划设计研究工作。

建筑设计是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的必修课,属于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的课程。草图大师(SketchUp)的介入,可以为多种修改方案提供更为直观的模型展示,甚至是动态的展示,而不是仅仅停留在理论的方案修改阶段。反馈到教学中,变抽象为具体,帮助学生理解和解决问题[1]。

1草图大师的应用特点

1.1快速建模

草图大师操作界面简洁、易学,通过“拉伸”与“路径跟随”[2]可以快速建模,三维感较强,适合于方案的多次修改与建模。由于草图大师便于操作[3],学生觉得趣味性很强,乐于其中[4]。

1.2实时展示

草图大师不仅建模简单快速,而且通过转动或按住滚轴可以实时旋转,便于对模型的观察。也可以通过视图工具,选择各个视图界面进行观察。学生在建筑设计时需要较强的三维空间想象能力,草图大师的实时展示可以辅助学生对三维空间的把握,实时修改、实时显示、实时交流,优化设计方案和增进学生对建筑知识的理解。

2建筑设计教学中案例的选取

2.1建筑细部案例

学生做建筑设计之前,需要了解建筑设计基本原理与相关知识。如建筑的出入口,在设计中需要做出入口平台与台阶,保证室内外高差。学生在设计时往往会忽略这个部分,学生在绘制建筑平面图时出入口处,缺少平台与台阶,甚至不太理解为什么要有平台与台阶;在绘制立面图与剖面图时,忽略了室内外高差部分,有的甚至将室内地坪低于入口平台的标高。出现以上现象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讲解设计原理的过程中,学生缺乏对三维空间上的认知,或者说讲课过程中静态的图片略显枯燥,没有对学生的记忆与思维形成冲击,使得学生在建筑设计过程中把入口平台与台阶遗忘了。草图大师的介入,可以实现在讲课的过程,实时做出入口平台与台阶模型,可以改变视图从各个方向去看建筑的出入口,抽象的设计理论知识变为具体的三维空间模型,易于学生的理解与记忆。

同样,针对建筑的其它细部,如阳台、楼梯、门窗、雨篷,甚至屋顶,都可以通过草图大师进行建模与实时展示,通过动态变化的三维模型冲击学生的视觉记忆,深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甚至可以让学生使用草图大师制作模型,去体验模型制作与展示,加强设计细节的把握。

2.2建筑设计方案

建筑设计课是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的课程,学生需要完成相应的建筑方案设计,并绘制出完整的建筑方案图,包括总平面图、平面图、剖面图、立面图、效果图等。但在绘制正图之前,需要经过反复的交流、讨论,才能实现由草图到正图的转变。交流讨论的过程既是设计思路转变与深化的过程[5],也是设计方案进一步优化的过程,设计草图的绘制与修改要不断的体现出交流的过程,二维的草图上将出现反复修改的线条,需要学生在三维的想象中及时调整原先的设计方案,二维的草图还无法让学生及时想象出调整后的空间是什么样子。所以需要更为直观的三维空间模型辅助学生对设计草图的修改,草图大师的快速建模与实时展示的功能可以解决这个问题,更好地辅助学生完成设计草图的修改,当然也可以辅助建筑设计案例教学过程的深入开展。

另一方面,草图大师视图转换与剖切功能,可以为学生在设计和绘制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时提供参考。

3草图大师在建筑设计案例教学中的应用建议

3.1教师提前做好相关模型

教师在讲课之前,需要考虑上课内容,提前做好相关模型。讲解设计理论知识的过程中,可以通过草图大师,展示相关模型,让理论知识通过三维直观模型表现出来,更易于理解。也可以适当地选择一节课的时间,通过教师的操作或学生自行建模和修改模型,来达到既讲解了理论知识,也让学生了解了知识运用到实践中的过程,同时在相互交流的过程中实现案例教学的互动,营造更具有实践性的教学氛围。

3.2鼓励学生使用草图大师

通过草图大师,将建设设计教学中的相关案例转化为直观的三维空间模型,虽然有利于的学生的理解,但不能仅局限于教师的操作,还需要学生参与进来,鼓励学生学习并使用草图大师进行辅助设计。草图大师的简便操作、易学上手的特点,会使更多的学生乐于其中,同时也对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使用草图大师所建模型以及对模型的修改,更为关注。可以认为这是一种相互吸引的技巧,只不过是借助草图大师作为媒介,比单纯的理论讲解、大量的静态图片举例,更为活动、生动。

3.3精心选择案例,组织讨论,互动教学

案例教学需要精心选择案例[6],围绕案例组织教学内容,引导学生分析、讨论,最后归纳与总结。这是一个环环相接的过程,需要教师预先设定,认真组织,达到师生良性互动的教学效果。建筑设计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通过草图大师对相关建筑设计案例进行展示或通过引导沿着学生的设计思路进行修改,就是在与学生交流互动,当修改完成时也就意味着将设计原理知识应用到了实践设计中。最后教师可以适当地点评,引导学生以此为模板,将设计知识灵活地运用到其他建筑设计方案中。

4结语

建筑设计课时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的课程,要求教师与学生之间有良好的交流互动,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建筑方案设计与绘图工作。草图大师(Sketch-up)的介入,不仅让案例模型化,而且让交流的思路、修改的过程更为直观化与有趣化,促进学生对设计知识的理解与运用,实现了案例教学的良性互动。

参考文献:

[1]孙晓璐, 赵志刚. SketchUp建筑草图大师表现技法[M]. 北京: 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9.

[2]杜洁. SketchUp草图大师在园林制图教学中应用的探讨. 安徽农学通报, 2009, 15(16): 240-241.

草原教案范文3

一、活动名称

2021年草原普法宣传活动

二、主题和时间

主题:依法保护草原建设绿美

时间:2021年4月1日-6月30日

三、宣传重点

(一)大力宣传贯彻生态文明思想

宣传贯彻“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要坚持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加强草原保护”“要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努力打造青山常在、绿水长流、空气长新的美丽中国”等重要论述,坚持以生态文明思想指导推动全县草原生态保护。

(二)草原法律法规

紧紧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草原防火条例》、《草种管理办法》、《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省草原管理条例》和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宣传贯彻落实草原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国家关于草原生态资源保护的方针政策,草原承包经营、草原禁牧休牧、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草原野生植物采集及草种生产经营许可等内容、标准、范围和要求。

(三)草原保护面临的形势和挑战

立足当前工作实际,着眼未来发展趋势,紧紧围绕草原保护工作艰巨任务,深入宣传草原管理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重点宣传草原监管任务的繁重性,草原确权登记的艰巨性,草原征占用管理的复杂性,草原行政执法的重要性,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形成强化草原监管共识。

(四)草原保护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

大力宣传完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强化草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总结和广泛宣传草原承包、基本草原划定、草畜平衡、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草原防火、草原野生植物和草种管理等方面好经验、好做法,发挥典型引路、示范带动作用。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活动启动阶段(4月1日至4月20日)

根据省林业和草原局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情和春季草原监督巡查、草原防火等工作实际,制定宣传活动方案,细化宣传任务,做好准备动员部署工作。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4月16日至6月15日)

按照工作方案,因地制宜、有序开展集中宣传,举办各种形式的草原普法宣传现场活动,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把草原普法宣传活动推向高潮,形成强大声势,营造良好氛围。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6月15日至6月30日)

认真贯彻落实草原法律法规,依法打击破坏草原违法犯罪行为,守护住保护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取得的成绩,总结交流开展草原普法宣传活动经验和成果。

五、宣传形式

(一)通过多种媒体进行宣传,保证草原普法宣传广泛深入

利用多种形式针对不同时机、不同场所、不同对象,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抖音短视频等方式,全方位、多角度宣传草原法律法规知识。结合“法制进乡村”、“科技三下乡”、“6.18宣传日”、召开村民大会等活动扩宽宣传渠道,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进行普法宣传,在街道、乡镇农贸市场,人员集中活动的大集天,通过制作过街横幅、悬挂标语、发放宣传材料、设立咨询台、召开乡镇村领导群众座谈会、等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宣传草原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广大群众依法保护草原的意识。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依法保护草原的法律意识,为建设草原生态文明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二)开展草原违法案件警示教育

结合春季草原执法监督巡查、全县打击毁林专项整治行动,突出整治草原放牧、开垦草原、占用草原、滥采滥挖、乱捕滥猎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草原违法犯罪,曝光草原违法违规典型案件,并将违法违规典型案件拍摄制作成警示教育公益广告、微电影、动漫等,在机关、公交车车站、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电子显示屏播放,扩大警示教育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做到“惩罚一个,警示一批”。

草原教案范文4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精神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及党的和四中全会关于生态资源保护有关精神,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实行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提高草原保护管理水平,推进草原生态文明建设。

二、工作目标

一是通过开展草原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各类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遏制“拱地头"破坏草原现象,从严从重打击破坏草原违法犯罪行为,巩固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成果。

二是依照今年的《省草原监督巡查管理办法(试行)》加强草原巡查力度,不断健全和完善草原日常巡查机制,确保草原巡查工作落到实处。

三是通过巡查与宣传教育相结合,加大对草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引导群众提高草原生态保护的意识,营造良好的草原保护氛围。

三、组织领导

成立市林业局草原巡查工作领导小组。

四、主要任务

(一)各林场、林业站按照《省草原监督巡查管理办法(试行》和《市林业局2020年草原巡查工作计划》的相关要求制定场站草原巡查工作计划并及时开展巡查工作。巡查区域为各林场、林业站管辖的草地;巡查小组不少于2人,成员为各林场、林业站草原工作人员和管片人员(巡护员);巡查时段为每周巡查不少于一次,每月巡查的草原面积比例不得低于辖区内草原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林场可按照资源管护巡查执行,上传轨迹。

成立以草原办、稽查科、监督办和考核办的草原督导巡查组,负责对各基层单位的巡查结果进行现地抽查,检查相关巡查日志,对未按要求巡查和记录日志的基层单位,将予以全局通报。

(二)巡查人员对本地区内的草原进行全面巡查,发现破坏草原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同时,按照草原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和草原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敦政办发{2020}40号)的要求,须第一时间向市生态办报案,市生态办受理案件电话为0433-6333110。

(三)对查处难度大、影响恶劣的案件,报省、州林业和草原局挂牌督办。

(四)深入宣传草原法律法规。把草原巡查工作与草原普法宣传工作结合起来,在巡查过程中对群众加强宣传教育,通过悬挂横幅、设立宣传牌、发宣传材料、签订承诺书等方式,进村入户宣传草原法律法规增强广大农农民的法制观念,营造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草原保护良好氛围。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充分认识开展草原巡查的重要意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责任,传导压力,确保工作实效。要明确职责分工,保证执法行为的规范性和权威性。

(二)重大问题专项报告

对违法破坏草原行为可能发重大环境污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引发恶性事件、非法占用草原面积巨大和其他应当专项报告的重大违法违规破坏草原的行为,应在发现之日向单位主要负责人专项报告。

(三)巡查结果零报告

草原教案范文5

一、掌握第一手资料,协同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12于31日5时,县乡村发生草原火灾,经上级有关部门调查通报系两名学生在牧场生火取暖时不慎所为。得知消息后县教育和体育局一是立即成立了12.31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纳苦局长任组长,谢家兴副局长为副组长、安全办、教育股暨在家干部为成员的工作小组深入乡村摸清草原火灾的原因,将第一手资料掌握在手中;二是协同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开展工作。与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共同草拟了《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全面做好2021年寒假期间未成年人管理和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工作的紧急通知》并于2021年1月7日下发到全县各乡镇、学校、各部门。三是由森林草原指挥部和教育和体育局联合成立了工作专班,于2021年1月7日--9日开展了对16个乡镇、学校未成年人寒假期间管理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专项督促检查,特别是偏远林区、边远牧区的散居户宣传和监管,确保工作要求及时落地落实。四是要求全县校园长全部返岗返校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工作五是成立县教体系统森林草原防灭火宣讲团,拟定宣讲方案。于1月13---18日赴各乡镇开展宣讲工作。

二、强化问题导向,深入反思查找工作不足与差距。

一是针对宣传力度不够,覆盖面不广。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思想上还不够重视,忽略了一些细节问题,尤其是部分学校“上好一堂森林草原防火课”的工作落实不到位,还有短板和漏洞。在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六个一”活动过程中,尚有部份教职工及学生思想松懈,重视程度不够。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重要性认识不足,讲的多、做的少、思想松懈,削弱了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存在假期间麻痹大意、松懈松劲现象。

三、加大整改力度,确保教体系统安全稳定。

在寒假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中,我们深刻的汲取教训,举一反三、精准发力,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拉网式”“地毯式”开展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立行立改、全面整改,标本兼治,把各种隐患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本次开展工作:一是加强对教职员工的文件学习,认真学习《县森林草原防灭火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县教体科系统森林草原防灭火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提高教职工、学生及家长森林草原防灭火的意识、安全用火的责任、假期对学生火源的管控责任宣传教育,树立“森林草原防灭火”的敬畏之心,“崇尚生命,安全第一”的理念。校园长及时在校园微信工作群内省州县的森林防火、疫情防控的宣传文件,要求大家认真学习领会并严格遵照执行。二是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工作;由校园长、安保人员以及值班教师对园内外的消防安全隐患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排查;在校园内外、周围、公路沿线张贴森林防火宣传标语,加大了森林防火宣传力度,使过往人员都能提高预防意识。三是对学生和家长的宣传教育,采取了线上宣传教育和宣讲、进村入户的方式,各班每天以班级家长微信群、短信、电话联系、朋友圈等渠道,对班级学生和家长开展关于对森林草原防火和疫情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和要求,按照通知一人销号一人的要求。四是各班级还对宣传内容和要求进行藏语翻译,做到宣传教育全覆盖、宣传内容入脑入心;五是各班在开展此项工作时第一时间并做好了相关记录,将开展情况报至校园工作联络群,以便校园领导了解工作开展的情况。五是通过跟踪宣传教育工作,走村入户、小小宣讲员承诺呼吁、观看森林草原防灭火的动画片等形式,再次在教体系统中签订县教体系统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书8000余份、发放宣传册10000余份、告知家长书10000余份、张贴宣传小标语5000余条,将“我是小公民,金沙林海我守护”宣传教育做到家喻户晓,将省州县文件精神落实到实处。

四、下一步努力的方向。

一是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再细化、再督促、再落实,强力推动各学校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落地落实并大见实效,坚决打赢森林草原防灭火翻身仗。把这次12.31乡村草原火灾作为一场政治大考、党性大考、能力大考、作风大考,坚决过好“思想关”,严格落实“三清单一承诺”制度,调动一切力量、想尽一切办法、用尽一切手段,坚决把森林草原防灭火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细节、每位学生、每位家长、每个人头。

三月初开学时,各学校必须再次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守护绿色家园”的主题班队会活动,各班张贴“森林草原防灭火海报、标语”,向全体学生发放讲解“森林草原防灭火告知书”,包括森林防火“二是四不准”。

草原教案范文6

1.1目的

1.2工作原则

1.3编制依据

1.4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指挥部人员组成及职责

2.3办公室人员组成及职责

2.3.1综合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2.3.2后勤保障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2.3.3督导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2.4应急联动机制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草原火情信息监测与报告

3.2预警预防行动

3.3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响应

4.1火灾级别

4.1.1Ⅰ级特别重大草原火灾

4.1.2Ⅱ级重大草原火灾

4.1.3Ⅲ级较大草原火灾

4.1.4Ⅳ级一般草原火灾

4.2响应程序及等级

4.2.1Ⅰ级响应

4.2.2Ⅱ级响应

4.2.3Ⅲ级响应

4.2.4Ⅳ级响应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4.4.通讯

4.5.前线指挥

4.6.救护医疗和安全防护

4.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8.新闻报道

4.9.应急结束

5应急保障

5.1物资保障

5.2资金保障

5.3技术保障

5.4宣传、培训和演习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火灾调查和总结

6.3表彰和奖励

7附则

7.1预案的更新与管理

7.2预案制定与解释

7.3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

8附录

8.1Ⅳ级草原火灾应急响应启动及结束报签单

8.2草原火灾新闻报签单

8.3草原火灾通报报签单

8.4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情况表

1总则

1.1目的

为了全面、迅速、有序地对草原火灾进行应急处理,控制和扑救草原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保护草原资源,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加强协调,分级负责;信息畅通,快速反应;以人为本,科学扑火。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陕西省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境内草原(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林区和城市市区除外。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应急组织机构由*市草原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及下设的办公室组成。

2.2指挥部人员组成及职责

总指挥:*市农业局局长

副总指挥:*市农业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市农业局畜牧科、秘书科、农业科、科教科、市畜牧站、信息站。

主要职责:批准启动或停止本预案;根据火情,及时向市委、市政府、省农业厅草原防火指挥部报告;研究、协调、解决扑火救灾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受灾县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的请求和扑火需要,指挥调动扑火急需的人员、物资和装备,指导、监督地方政府尽快扑灭草原火灾;根据防火需要,协调解决重点草原防火区、受灾地区草原防火设施建设和抗灾救灾资金、物资;各职责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扑救草原火灾的各项工作。

2.3办公室人员组成及职责

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办公室内设综合组、后勤组和督导组,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局主管畜牧的副局长兼任。

2.3.1综合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组长:市农业局畜牧科科长

成员单位:市农业局畜牧科、秘书科、农业科、科教科、市畜牧站、信息站。

主要职责:办公室是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接受卫星遥感中心卫星监测的火点信息;进行火灾动态监测和信息分析,了解火场前线指挥部的扑火方案、扑火力量部署、火场地理信息和气象情况;根据火情,及时向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并传达有关领导的批示和指示精神;根据扑火需要和指挥部决定,联系调动草原防火急需物资;组织对火情和扑火救灾情况的新闻;负责文件收发、情况汇总和建档,起草指挥部总结报告。

2.3.2后勤保障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组长:市农业局秘书科科长

成员单位:市农业局秘书科、畜牧科、农业科、科教科、市畜牧站、信息站。

主要职责:研究解决受灾地区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时筹措和拨付救灾资金;协调组织扑火人员和物资的快速供应;确保与受灾地区的信息传递畅通;为应急指挥系统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2.3.3督导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人员组成:由指挥部领导根据火情决定。

主要职责:赴火场协助指导“前指”扑火救灾;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火场信息;传达并监督落实领导指示精神。

2.4应急联动机制

市草原防火指挥部宣布启动市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市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火灾现场,检查督导应急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做好协调各部门工作,确保预案的有效实施。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草原火情信息监测与报告

草原火情信息主要来源于市气象局遥感观测、省草原防火指挥部和地方报告。

防火办公室是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进入防火期(每年

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设值班室,进行24小时值班,

办公室领导带班。值班室负责接收卫星监测的火点信息,及时通知火点所在县草原防火值班室或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并要求地方迅速进行核实,及时反馈信息。值班室对反馈信息进行核实,必要时向防火办公室带班领导报告。

3.2预警预防行动

重点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划定草原防火责任区,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度和联防制度,加强草原防火设施建设。应组织经常性的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草原防火意识。

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和气象机构应当联合建立草原火险监测制度,做好草原火险天气监测预报工作。

3.3预警支持系统

重点草原防火地区要加强草原防火指挥系统建设,确保草原火情传递及反馈高效快捷,指挥有力。

4应急响应

4.1火灾级别

草原火灾分为四个级别:

4.1.1I级特别重大草原火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明火尚未扑灭的。

(2)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伤亡20人以上的。

(3)距离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草原火灾。

(4)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

4.1.2II级重大草原火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受灾草原面积2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明火尚未扑灭的。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伤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3)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草原火灾。

(4)距市界5公里以内的省(区、市)草原燃烧面积蔓延500公里以上,或连续燃烧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草原火灾;

4.1.3Ⅲ级较大草原火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100公顷以上2000公顷以下。

(2)造成死亡3人以下的草原火灾。

(3)超过24小时尚未扑灭的。

4.1.4Ⅳ级一般草原火灾

(1)受害草原的面积100公顷以下。

(2)无人员死亡的草原火灾。

(3)I、II、III级草原火灾之外的。

本条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响应程序及等级

各县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对I、Ⅱ、Ⅲ、Ⅳ级草原火灾立即报告市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市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对I、II、Ⅲ、Ⅳ级草原火灾,立即报告省农业厅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I、Ⅱ级草原火灾由省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根据草原火灾的级别申请农业部启动不同的等级响应,Ⅲ级草原火灾由省草原防火指挥部根据火灾情况,启动响应,IV级草原火灾由市草原防火指挥部根据火灾情况,启动响应。发生I、Ⅱ、ⅢIV级草原火灾,各县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立即启动本级草原防火预案,制定相应的等级响应。

4.2.1I级响应

发生I级草原火灾,立即逐级上报至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当地人民政府。由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批准后,启动I级响程序。

(1)应急机构各组工作人员立即到位。

(2)省草原防火指挥部迅速对火情做出全面分析和评估,对扑火工作做出总体部署。

(3)派督导组赶赴火灾现场,指导地方做好扑火工作。

(4)根据火情及市、县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的申请,批准

调用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物资的品种和数量。

(5)必要时建议省政府召集有关部门研究火灾扑救的紧

急措施,调动扑火人员,调拨扑火经费和物资。

(6)必要时建议由省气象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人工

增雨扑救草原火灾。

4.2.2Ⅱ级响应

发生II级草原火灾,立即逐级上报至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当地人民政府。由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批准后,启动II级响应程序。

(1)根据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指示,省草原防火指挥

部办公室迅速对火情做出分析和评估,协助地方做好扑火工作部署。

(2)根据火情,由省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决定是否派

督导组赶赴火灾现场,指导地方做好扑火工作。

(3)根据火情及市、县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的申请,批准

调用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物资的品种和数量。

(4)必要时建议由省气象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人工

增雨扑救草原火灾。

4.2.3III级响应

发生III级草原火灾,立即逐级上报至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当地人民政府。由省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领导提出处置建议,经省草原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启动III级响应程序。

(1)省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立即与省卫星气象中心等

单位联系,做好火情监测,掌握火情动态,及时将火情信息通报地方。

(2)与地方保持密切联系,了解火场前线扑火力量部署、

火场地理信息和气象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协助地方做好扑火工作。

(3)传达落实有关领导的指示精神‘

4.2.4Ⅳ级响应

发生Ⅳ级草原火灾,立即报告省草原防火指挥部和市政府。由市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领导提出处置建议,经市草原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启动级Ⅳ响应程序。

(1)市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立即与市卫星气象中心等

单位联系,做好火情监测,掌握火情动态,及时将火情信息通报地方。

(2)与地方保持密切联系,了解火场前线扑火力量部署、

火场地理信息和气象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协助地方做好扑火工作。

(3)传达落实有关领导的指示精神。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信息报送内容包括: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地名、经纬度)、过火估测面积、火场地理状况、火场气象状况(温度、风力、风向)、扑救力量(人员、车辆、主要扑火设备数量)、

火情发展趋势、火灾级别、人员伤亡、威胁居民点和重要设施情况。

信息报送时间:市、县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接到I、Ⅱ、III、Ⅳ级草原火灾报告后,2小时内报告省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

发生I、Ⅱ、III、Ⅳ级草原火灾时,及时报告市政府后,通报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威胁林区的草原火灾,通报市林业局;省边界附近的草原火灾,通过省农业厅通报相关省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涉及人员伤亡的草原火灾,通报市卫生局和市民政局。

4.4通讯

市草原防火办公室准确掌握各县及重点地区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的值班电话、主要负责人电话;掌握省农业厅及相关部门联系方式。保持与指挥部信息畅通。

必要时,指挥部设立草原防火指挥专线电话

4.5前线指挥

草原火灾扑救的“前指”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督导组根据指挥部领导的指示,协助指导“前指”进行扑火工作。

4.6救护医疗和安全防护

火灾现场救护、后方支援及应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防护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4.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接到火灾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进行扑救。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

扑救草原火灾,不得动用未成年人、孕女和残疾人参加。

需要国家派遣部队参与扑火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4.8新闻报道

部级新闻媒体的采访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新闻报道内容由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指挥部领导审定。必要时指挥部举行新闻会,并确定新闻发言人。

地方新闻报道制度在当地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中规定。

4.9应急结束

火灾被扑灭、人员撤离火场后,由市、县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I、Ⅱ级草原火灾由省草原防火指挥部申请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结束;III级草原火灾由省草原防火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结束。Ⅳ级草原火灾由市草原防火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结束。

5应急保障

5.1物资保障

根据草原防火的实际需要,各县要加强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重点储备风力灭火机、防火服、指挥车、消防车、运兵车、拖拉机、野外生存设备等。

5.2资金保障

处置草原火灾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陕西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和《*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草原火灾应急专项经费专帐存储,专款专用。

5.3技术保障

建立并完善草原火情预测预报系统,制定草原火险等级预测预报技术规程;制定和完善草原火灾扑救技术规程;建立地形及草原资源信息管理数据库;建立和完善通讯调度指挥系统,草原防火预警预报系统。

5.4宣传、培训和演习

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媒体开展草原防火宣传,提高群众对草原火灾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

加强对草原防火指挥人员、草原防火专职人员,以及草原防火半专业扑火队伍和群众扑火队伍的培训,定期举行扑火实战演练,提高科学扑火能力。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灾后重建、有关人员的补偿和奖励、扑救火灾中牺牲人员的抚恤和褒扬、受伤人员的救治、社会救济等善后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6.2火灾调查和总结

火灾调查、火灾案件查处由当地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负责办理。

火灾结束后,由市、县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进行总结,建立专门档案,并报省农业厅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

6.3表彰和奖励

火灾扑灭后,指挥部对在火灾扑救中作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7附则

7.1预案的更新与管理

1.本预案根据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草原防火工作的实际需要,随时更新。

2.本预案制定或更新后报市政府审批,省农业厅备案。

3.各县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的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7.2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草原防火部指挥部制定,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联系电话:

草原教案范文7

【 英文 摘要】the ideological trend on equality of men and women which required by the social change was introduced to china in the forty of 19 century. as the important achievements of the modern civil legislation, the civil draft of qing dynasty and the civil draft of republic of china hadn’t protected the equality of men and women. the equality of men and women was protected by the law as civil rights after going through many difficulties such as the traditional ethical codes and political struggles. it was the result of the join of revolution and the women’s improvement that the equality of men and women was protected by the civil code of republic of china. as the outcome of politic, law can only strength the result of revolution. it is required our efforts to rely the real equality of men and women.

【关键词】近代民事立法;男女平等;《大清民律草案》

【英文关键词】 modern civil legislation; equality of men and women; civil draft of qing dynasty

【正文】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以父系为中心的宗法社会,“三纲五常”是这个社会的基本秩序。“三纲”之中的“夫为妻纲”充分表明在中国传统社会女子实为男子的附庸,男尊女卑是其应有之义。与“夫为妻纲”相适应,传统礼教对女子科以种种必须遵守的妇道——“三从”、“四德”,古代女子几乎无人身自由和人格独立。传统律法作为当时社会秩序的维护者,更是确认了女子在身份上的附庸地位,正如《唐律疏议》“十恶”条疏议所言“夫者,妻之天也”,对妇人来说“生礼死事,以夫为尊卑”。身份上的不对等在法律上体现为男子享有相对于女子的种种特权。例如在婚姻上,离婚是男人的特权,只要妻子具有“七出”中的任何一项,丈夫就可以将其休掉,而妻子却没有被赋予与丈夫同样的权利;[1]在继承上,实行“宗祧继承”制,女子并不是当然的继承人。

到了近代中国,随着封建礼教的日益不得人心、男女平等思潮的传入以及资产阶级革命的进行,男女平等在中国获得了迅速 发展 ,并最终成为民国民法的立法原则和一贯之精神。近代民法是西方资本主义自由 经济 形成后的文明结晶,是觉醒的权利意识和平等、自由观念固化后的载体。[1](p156)民事法律特别强调主体间的平等,尤为注重主体私权的设定和保护。男女平等的法律权利要求也在近代民事立法中逐步得到了实现。然而,近代中国的民事立法并不是一开始就注重男女平等的。《大清民律草案》以及“民律二次草案”对男女平等仍贯彻不力,甚至予以否定。这也显示了传统礼教力量的顽固和强大的反作用力。最终,随着妇女运动成为一股革命力量而得到国民政府的重视,男女平等在《中华民国民法》中得到了完全的体现。男女平等原则在近代民事立法中的遭遇向我们展示那个时代社会思潮的激荡和政治力量的选择。男女平等思潮与政权、法律间的博弈所显示出来的 历史 规律 更值得我们深思。

一、近代中国的男女平等思潮

男女平等,“源自于近代的 自然 权利理论,即主张所有的人作为理性的存在,都应该被认为具有同等的道德价值,都有资格获得同等的尊重和对待,这是人之为人的资格和权利。”[2]男女平等是基于人格平等而要求平等对待和男女权利平等。具体到社会生活中,因为男女在生理上存在的种种差异,不可能实现男女的完全划一、均等,但在法律上,男女都有获得尊重的资格、其意志自由都是应当受到保护的,而绝对不是一者是另一者的附庸。男女平等的思想对于传统中国的“夫为妻纲”无疑是一种根本性的否定,它在中国的被接受直至发展成为毋庸质疑的普遍人权原则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当然中国古代并不是没有“平等”思想之萌芽,明末清初的一些思想家已经提出了“夫妇平等”,李贽认为“夫妇,人之始也。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才有兄弟,有兄弟然后有上下”,所以“夫妇正,然后万事无不出于正矣。”[3] 清前期思想家唐甄提出了“天地之道故平”的均平思想,基于人类天赋平等,他认为男女夫妻应是平等的。[4]这些都是中国本土的思想家在没有接触西方“天赋人权”理论、“男女平等”思想的情形下,对于社会不平等和“吃人”礼教的反动而提出的朴素的平等思想。

到了近代中国(1840年以后),国门大开,西方文化思潮涌入,封建王朝的腐朽没落也刺激一批有识之士“放眼看世界”,寻求革新之路。这一时期,“天赋人权”学说为国人所认识和接受,与“天赋人权”相伴生的“男女平等”思想也出现在一些学者的着述中。郑观应认为“民受生于天,天赋之以能力,使之博硕丰大,以遂厥生,于是有民权焉。民权者,君不能夺之臣,父不能夺之子,兄不能夺之弟,夫不能夺之妇”;[5](p334)康有为则在《大同书》中从天赋人权推导除男女平等,“凡人皆天生,不论男女,人人皆有天与之体,即有自立之权,上隶于天,人尽平等,无形体之异”,“男女虽异形,其为天民而共受天权一也”;[6](p344)而作为反封建急先锋的谭嗣同更是以男女平等的观念批判了建立在男尊女卑基础上的夫为妻纲,认为“男女同为天地之菁英,同有无量之盛德大业,平等相均”。[7](p16)知识界对于西方“天赋人权”、“人人平等”的认识,以及不断的呼吁,使男女平等思想进入国人的视野。但此时的男女平等只是从天赋人权推导出的认识,并没有发展为女权运动。

除了学者们的论着中有着男女平等的言论外,值得一提的是洪秀全所领导的太平天国运动则在具体的政治实践中体现着男女平等。洪秀全首先从教义上提出“天下一家,共享太平”, “天下多男人,尽是兄弟之辈;天下多女子,尽是姊妹之群”,[8](p23)无论男女皆是上帝的子民,在上帝面前一律平等。《天朝田亩制度》中明确规定:“凡分田照人口,不论男妇”,妇女在经济地位上与男子平等。此外,太平天国前期还厉行男女婚姻自由,女子与男子一样参军、参加生产。而且洪秀全等还通过“诏令”、“告示”的方式进行了一系列的“婚姻立法”,[2]以确保男女婚姻自愿平等。因此,有学者评价称“太平天国一反数千年来压迫奴役妇女的封建礼教,破天荒地承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地位”。[9]太平天国后期则又恢复了男女不平等的一些封建礼教,这可见农民政权的局限和传统社会秩序的顽固。太平天国运动中的男女平等思想一方面是受西方基督教义的影响,另一方面也是中国本土民众对封建等级压迫的反叛。这也说明,平等已经成为这个封建等级压迫走向极端的社会的内发要求,在与西方文明思潮合流后更加汹涌激荡。

第一次喊出“男女平等”呼声的是1898年7月24日由维新妇女在上海创办的近代第一份以妇女为对象的报纸——《女学报》,喊出了近代女性“得平权”的心声,并发表了《男女平等论》、《女子爱国说》等争取男女平等的文章。[10](p56)到了二十世纪初的清末,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署名为“爱自由者金一”所着的《女界钟》便高呼女子要脱离奴隶地位而做真正的人,并列举了女子应当取得的权利——入学之权利、交友之权利、营业之权利、掌握财产之权利、婚姻自由之权利、出入自由之权利。此种权利主张在当时可谓领时代之先,成为我国妇女争取平等权利运动的先觉。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此起彼伏,国人也被带动起来,其间“女子参加革命工作者亦不少,秋瑾殉难,尤为人所共晓”。[11](p421)这种身先士卒参与革命的实践势必对女子奋起要求男女平等、进行革命产生极大的鼓舞。

辛亥革命成功后,1912年当南京临时参议院制定约法时,便有女子参政同盟会的唐群英等二十人上书请愿,要求于约法上规定无论男女一律平等的条文。1912年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虽然在第五条规定了“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却没有明确的“男女平等”字样。于是,“她们遂大怒,纠集同志,闯入参议院。捣毁玻璃门窗,踢倒警卫兵士后经孙总理调停,允许向参议院提议增修,才算平静下去。”[11](p421)女权运动在革命时兴起,这是因为革命的目的就是封建专制,实现自由解放、人人平等。但袁世凯成为大总统后,积极复辟,再行专制。1914年12月24日颁布暂行《刑律补充条例》,承认妾的地位,惩罚无夫奸,女权运动也在他的反动政策之下消声。1919年后,女权运动重见曙光。此后,各种女权运动组织纷纷成立,发表宣言,争取与男子的平等权利。

1924年1月改组时,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对内政策第13条明定:“于法律上、经济上、 教育 上、社会上,确认男女平等之原则,助进女权之发展。”1926年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妇女运动决议案》。该决议第九项内容为“应督促国民政府,从速依据党纲对内政策第十三条,‘于法律上、经济上、教育上、社会上,确认男女平等之原则,助进女权的发展’之规定,实施下列各项:

甲 法律方面

1、制定男女平等的法律;

2、规定女子有财产继承权;

3、从严禁止买卖人口;

4、根据结婚离婚自由的原则,制定婚姻法;

5、保护被压迫而逃婚的妇女;

6、根据同工同酬,保护母性及童工的原则,制定妇女劳动法。

……”[11](p423-424)

以革命的姿态将“男女平等”写入党纲,作为执政实现之目标,以示自身的反封建和进行革命的决心。全国妇女运动也得到了政权的认可和支持,全社会以“男女平等”作为不可质疑之原则。在这种形势下,国民政府的民事立法活动必然要对这种社会形势予以回应。故而,在下文中我们将看到《中华民国民法》中对于男女平等原则的贯彻。

二、男女平等原则在近代民事立法中的体现

与男女平等思潮在近代中国的迅速兴起发展壮大相对照的是,变法修律迟至二十世纪初才开始进行,这在时间上与男女平等的思潮传入相比已经滞后。而自清末到民初进行的一系列立法活动却又迟迟不肯对男女平等做出法律上彻底的确认,从而进行有力的保护。即使在轰轰烈烈的资产阶级革命完成后,相应的法律法规仍付之阙如。此种状况直到1929年至1930年国民政府制定民法典时才有所改观。

(一)清末民国民事立法简述

清宣统三年(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编纂完成之前,我国并没有一部民法典。《大清民律草案》成为中国法律史上第一部按照欧陆民法原则和理念起草的民法典,被称为我国“民律第一次草案”。但该草案未及颁布,清王朝就在辛亥革命的炮声中。继起的中华民国在内外交困中仍致力于法律的修订和编纂。民国七年(1918年),北洋政府设立修订法律馆。该馆于民国十四年至十五年(1925年至1926年)编成“民律第二次草案”。但因,法统废弃,国会没有恢复等原因,该草案亦未成为正式颁布之民法典。民国十六年(1927年),国民政府设立法制局,着手起草民法亲属、继承编,于十七年十月(1928年)完成。但此两草案均未发生效力。民国十七年十二月,立法院成立,民法总则编的起草提上日程。民国十八年一月(1929年),成立民法起草委员会,起草民法总则编。至民国十八年五月二十三日,公布民法总则。此后,民法债编、物权编、亲属编、继承编也相继完成。至此,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公开颁布施行的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诞生。

(二)《大清民律草案》及《民国民法草案》中的男女不平等

《大清民律草案》规定妻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草案第九条规定“达于成年兼有识别力者,有行为能力,但妻不在其限。”将妻的身份等同于满七岁之未成年和准禁治产人(第31条),妻的行为能力受到种种限制。具体体现在《大清民律草案》第二十七至第三十条,妻子所为的非属于日常家务的行为,需要经过丈夫的允许方有效,否则得撤销。在夫妻财产上,《大清民律草案》第一千三百五十八条规定“妻于成婚时,所有之财产及成婚后所得之财产,为其特有财产。但就其财产,夫有管理使用及收益之权”,承认妻子的特有财产这是一种进步,但却对其所有权进行限制,夫对其有“管理使用及收益之权”,将所有权的权能占尽。因此,实际上妻子的财产所有权“名存实亡”。在提起离婚之诉的情形上,“妻与人通奸”是 夫提起离婚诉讼的理由,但在夫与人通奸时,妻却不享有提起离婚之诉的权利。在继承上,虽然《大清民律草案》取消了宗祧继承的字样是一种进步,但是继承财产以直系卑亲属之男子为限,而且直系卑亲嗣子亦可继承,这实际仍是宗祧继承,否认了妻子和亲女的继承权,仅将她们列入“应承受遗产人”序列中(第1468条)。这些规定是传统社会“男尊女卑”的典型体现。清末的法律修订者都是接触过西方法律文明,应当清楚西方的平等理念,但是他们仍无法摆脱传统宗法制度和封建礼教的束缚,可见传统力量的强大。

“民律第二次草案”,“大抵由第一次草案修订而成”,[12](p748)但需要强调的是“民律第二次草案”对亲属、继承两编做了较大改动。立法者认为“旧律中亲属继承之规定,与社会情形悬隔天壤,适用极感困难,法曹类能言之,欲存旧制,适成恶法”。[12](p748)但是“民律第二草案”更多得是因袭了一些旧的礼教内容,比如扩大家长权、承认宗祧继承,以致有学者称《民国民法草案》是“大大的倒退”。[13](p8)所以,“民律第二草案”继承了《大清民律草案》中种种男女不平等的规定,甚至有把这种不平等扩大的趋势。 该草案对于妻的民事行为能力并没有在总则中予以否认,但是在婚姻编中,对于妻非属日常事务的行为仍作了与《大清民律草案》相同的限制,即“不属于日常家务之行为,须经夫允许。”显然仍不承认妻的完全独立之意志,实际上妻仍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作为成年人的妻子无法获得与丈夫相同的民事主体地位,其不平等不言而喻。有关夫妻财产方面的规定也处处显示着男女之间不平等。“民律第二次草案”第1135条规定“妻于成婚时所有之财产及成婚后所得之财产,为其特有财产”,第1136条规定“专供妻用之衣服、首饰及手用器具等物,推定为妻之特有财产”,承认女子可以成为财产所有人,但接着规定“就其财产,夫有使用、收益之权”、“妻之特有财产,由夫管理”。另外,对于“其他动产所属不分明时,推定为夫之财产”。妻与夫之间在财产所有、以及对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上的差别,都在彰显着“男尊女卑”和对成年女子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否定。在继承上,“民律第二草案”堂而皇之地规定了“宗祧继承”,妻和亲女只是在特殊情况下的“应继承遗产之人”。

(三)《中华民国民法》中的男女平等

对于男女平等的贯彻,中华民国在1927年至1928年起草亲属、继承编以及1929至1930年制定民法典过程中,通过废除旧有男女不平等之规定、确立男女平等之原则的方式实现的。与“民律第一次草案”、“民律第二次草案”不同的是,民国民法典的起草始终贯彻着男女平等的原则,在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主体的规定以及亲属、继承编涉及男女婚姻、财产、继承的地方尤为注意男女平等的体现。具体而言:

民法总则采男女平等主义,“对于特别限制女子行为能力之处,一律删除。并以我国女子,于个人之财产,有完全处分之权,复规定已结婚之妇人,关于个人之财产,有完全处分之能力。至其他权义之关系,亦不因男女而有轩轾”。[12](p756)彻底抛弃了第一草案出嫁女子(妻)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规定。

民国十七年十月相继完成的亲属法、继承法草案,贯彻男女平等之原则甚力。诚如谢振民所言“此草案(指亲属法草案)则无论就何事项,苟在合理范围以内。无不承认男女地位之平等,实将上述种种 历史 上之陈迹,于学理上无存在价值者,一扫而空。” [12](p750)根据亲属编的起草说明书,本编对于男女平等之体现主要是:

(1)第一次草案认妻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此编则否;(2)旧律及历次草案关于离婚条件,均宽于男而严于女,此编则否;(3)历次草案关于亲权之行使,均以父为先,必父不能行使亲权时,始由母行使之,此编则以共同行使为原则;(4)历次草案于一定之制度内,仍承认夫权之存在,此编则无夫权之明文。[12](p794)

而继承法草案也按照“男女在 法律 上之地位完全平等”的原则,认为“宗祧重在祭祀,故立后者惟限于男子,而女子无立后之权,为人后者亦限于男子,而女子亦无为后之权,重男轻女,于此可见,显与 现代 潮流不相容”,因而毅然抛弃了在“民律第二次草案”中复活的宗祧继承,赋予了女子以与男子完全相同的继承权。[12](p751p788)

男女平等原则成为立法者必须时刻予以维护的“帝王原则”。具体到亲属、继承法,则在诸如子女姓氏的问题上也要务求男女之平等。但学者也注意到“男女平等,似应注意实际,如 经济 平等、政权平等及私权平等,不必图鹜虚名”。[12](p780)的确如此,男女平等不仅仅是一个口号,它背后包含着丰富的内涵和权利内容。男女平等不仅是观念上的更新,更是对传统社会格局和相关利益群体的巨大挑战。近代民事立法中的男女平等在观念上所迈出的一步,却也遭遇了一系列的困难。

三、男女平等在近代民事立法上遭遇的困难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看到男女平等最终为法律确定下来已是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从十九世纪四十年代鸦片战争之后直到1930年《中华民国民法》颁布,经过近百年的时间,男女平等才从一种思潮转化为法律上的具体权利条文。此间的争论和反复,甚至是斗争,都在向我们展示着近代 中国 在社会思想、制度上每一步变换和革新所付出的艰辛。传统的保守力量、政权争夺以及法律本身的滞后等等都使得作为一种进步要求的男女平等遭遇到了挫折。

清朝末年,中国遭受帝国列强入侵,司法被侵凌,变法修律成为朝野一致之认识。1902年,清廷谕旨“现在通商交涉,事益繁多,着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14](p242)从而开始了修订法律的进程。尽管变法修律得到了朝廷的许可和支持,但对于在修律中如何对待中国固有的礼教传统,存在不同的认识。于是在1906年修订法律馆上奏《大清民事刑事诉讼律》及1907年上奏《新刑律草案》以后,出现了礼教派与法理派的论争,即“礼法之争”。作为礼教派重要人物的张之洞在其1898年发表的《劝学篇》中即言“知夫妇之纲,则男女平权之说不可行也”。[15](p131)他的这种认识根深蒂固未曾改变,在批驳《民事刑事诉讼律》的奏折中认为新法“袭西俗财产之制,坏中国名教之防,启男女平等之风,悖圣贤修齐之教”。[15](p135)礼教派对于“男女有别”、“纲常礼教”的维护,表明在修律过程中存在的一股强大的保守力量。如此,则不难想象在民律制定之时,修律者可能有的压力和不得不做出的妥协。《大清民律草案》中体现男女不平等尤甚的“亲属”、“继承”两编,因关涉礼教,由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修订。因此,此两编吸收了许多中国传统社会历代相沿的礼教民俗。这是传统礼教对于新民法的渗透,也是《大清民律草案》无法贯彻男女平等的原因。当然对于保守的礼教派,我们不能进行简单的“对—错”或“落后—先进”的非此即彼的二元评价。具体到民律的修订,作为当时礼教派代表的张之洞却是首先注意到要修律、修民律的人之一。其与袁世凯、刘坤一的会奏中称“近来日本法律学门别类,考究亦精,而民法一门,最为西人所叹服”,并建议访求日本专精民法、刑法之人来华协同编译。[16](p115)

正如前文所分析的那样《大清民律草案》在形式上取消了一些男女不平等的规定,而实质上却仍旧对成年女性的行为能力作了与男子不同等的规定,一方面体现了革新,却又有着其保守的另一面。草案本身就是一种矛盾的混合体,是革新与妥协的产物。相对于中国的传统旧律而言,《大清民律草案》的确是一种进步,但相对于男女完全平等的要求而言,它又显得保守。法律在旧有的传统和全新思潮面前,似乎只能作如此之选择。因为对于“变法”,清廷统治者只是要求“变”而已,至于变得程度大小,则要取决于社会的变革程度。当社会的变革没有男女完全平等的要求,或者这中要求没有足够的力量冲击统治秩序时,统治集团绝不会为对这种要求做出回应,或者不会做相当的回应。加之传统封建礼教观念的强大惯性,都导致了清末民律草案不可能对男女平等作出彻底的确认,更毋庸谈保护问题。

迨至民国,国体政体为之一变,各个 政治 势力皆倡言革命。于是反帝制、反封建成为思想界之主流。革命要求大变,民事法律却未适时跟上。1912年4月3日,参议院开会议决,“中华民国之法律,未能仓猝一时规定颁行。而当此新旧递嬗之交,又不可不设补救之法,以为临时适用之资。……暂酌用旧有法律,自属可行。……惟民律草案,前清时并未宣布,无从援用,嗣后凡关民事案件,应仍照前清现行刑律中规定各条办理”。[12](p56)而对于民事案件按照前清现行刑律中有关民事各条办理的临时之措竟然一直施行至民国十八年十月以降,《中华民国民法》公布施行后才当然废止!十八年间,泱泱中华,四万万人口之众,日常民事生活一仍清末之规定,法律之滞后如此令人瞠目!但是回顾那一段历史,政权更迭频仍,社会动荡不安,也可以理解法律之尴尬。正如鲁迅先生所说的“一首诗吓不走孙传芳,一炮就把孙传芳轰走了”,那个时代是“大炮”决定一切的时代,不仅仅是“诗”无能无力,即使是法律也在“大炮”面前哑然失声。值得玩味的是在这十八年间,宪法及宪法性法律倒是层出不穷,1914年袁世凯炮制的《中华民国约法》、1919年段祺瑞炮制的“民国八年宪草”、1923年曹锟炮制的“贿选宪法”、1925年段祺瑞执政府国宪起草委员会炮制的“民国十四年宪草”等等。[14](p297)关系权力分配的宪法备受青睐,你方唱罢我登台,演着一场场共和的闹剧,却从来没有真正关心过社会民众的日常生活。社会有变革的要求,如果缺乏稳定的政治局面,法律的变也只是成为政局变动的附属。政治激荡的情形下,关系社会民众日常生活的法律规范甚至不会被纳入权力运行的视野。而作为一种社会思潮的男女平等,与政权的争夺不相契合,也难免被边缘化。

当政局稳定,而且是一个自称革命,并需要有革命的门面来笼络人心的政权建立时,作为反封建、体现自由平等理念的男女平等就具有了从边缘到中心的戏剧性命运。领导的广州政府决心革命,进行北伐。以北洋反动政府的对立面出现,其必然要对北洋时期的倒行逆施进行反叛。同时为了争取更多的革命力量,也需要团结广大的妇女群众。1926年1月的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关于妇女运动决议案》也就不是偶然了。支持妇女运动的动因无非是:

第一点,系想把“五卅”惨案以后,中国妇女的革命运动力量,团结在旗帜之下,从事革命运动;第二点,系要从速努力参加各种妇女组织,领导她们加入革命战线,免为反动分子所利用;第三点,因为国内尚有最大多数的妇女,离社会太远,故特别注意妇女运动,使围困在重重压迫的牢狱中的最大多数的妇女,能够参加革命阵线。[11](p497)

草原教案范文8

论文摘要:辽阔无边的北方草原生活造就了我国蒙古族粗犷、豪放的性格,形成了具有神秘色彩的蒙古族草原文化,同时也形成了蒙古族特有的民族图形文化特征。独特的生存方式、神秘的图腾崇拜、图形的审美习俗都与蒙古族的发展历程有着解不开的渊源。

无际的草原成就了蒙古族粗犷、豪放的性格,同时也形成了蒙古族特有的图形风格。要探寻蒙古族的艺术渊源,必须了解他们的传统文化风貌,并通过对其民间传统图形的研究了解蒙古族人在民族艺术上的审美追求。

一、蒙古族人对图腾符号的崇拜

列宁说:‘恐惧创造神。”《蒙古秘史》己载;‘成吉思汗的祖先是承受天命而生的李儿贴赤那,和妻子豁埃马兰勒一同过腾古思海,来至汗难名子河源头的不而罕山前住下,生子名巴塔赤罕根据蒙古语的解释,‘‘李儿帖赤那”意为“苍色狼”,“豁埃马兰勒”一词是“白色的鹿”。蒙古族自诩为‘苍狼白鹿”的后代,这显然有极深刻的图腾崇拜的意味。根据北方民族史、蒙古族的历史典籍中的有关记载,从蒙古族崇尚萨满教的神扯观念表现中也可推定蒙古先民确实将“狼”、鹿作为图腾进行崇拜。在蛮荒的北方草原,“狼”对于草原游牧人群来说是非常可怕的野兽。它们往往集结成群,无论捕食或对付进犯之敌,都协同战斗,团队意识极强,且凶猛而富有灵性。于是人们由恐惧而敬奉,把它们视作自己的亲属和同类,这也许就是“狼”图腾崇拜的缘由。“狼”的图腾崇拜不仅寄托了原始的蒙古人对大自然的敬畏与尊崇,也传达了人类对自身力量和自我意识的认同与自信。作为图腾符号的‘粮”图形有着强烈的宗教意味。原始图腾崇拜是蒙古族人的宗教信仰与审美取向的中介符号。蒙古族人民对“狼”图腾的崇拜,也涵摄了对“狼性”文化的审美意识的深刻体验。因此,“狼”图腾作为一种被广泛接受的文化艺术符号,渗透进蒙古族文化的基因中,而审美文化、艺术活动作为文化形态也受其影响。由于受万物皆有神观念的影响,蒙古人对其他的动植物有着崇拜心理。根据考古及史料记载,蒙古族的图腾崇拜还包括有牛、马、羊、虎、鹿、蝶、鱼、佛手、杳花、莲花等图腾纹饰。虽然这些纹饰有些已经完全失去了原形,成为远古图腾文化的象征和回忆,但始终表现出蒙古民族特有的艺术活动与审美情趣。

二、蒙古族图形文化的样式特征

图形文化在蒙古族的文化中占有很大的份量,无论是图腾禁忌的图形样式,还是审美需要的物件装饰图案,都充满着蒙古族对生命、生活的态度。在原始信仰中,蒙古族人始终认为本氏族源于某种动物或植物,或是与它们有着亲缘关系,于是某种动植物便成了这个民族崇拜的图腾,也才有了古老的、著名的“狼”图腾的神话。因此说,蒙古族的图腾崇拜是对动植物的崇拜,实际是源于对祖先崇拜的一种对应转换,这种对应转换常常通过氏族起源的神话和图形展示出来。

蒙古族人对与他们共同生存、生长的动物和植物有着特殊的感情。如牛、马、羊、驼、犬、狼、鹰、鹿等及各种植物,象征着上天降下的吉祥,传达对幸福的理解与对理想的追求。聪慧的蒙古族人将这些动物、植物演义成图形纹样,将其应用、展示在自己的衣、食、住、行之中,如日常的服装、家俱、生活用具及对环境的装饰。同时由于“万物有灵”的观念影响,对这些图形的使用往往有着严格的限制。究其图形特点,一般表现为三大类。

自然纹样:云纹、山纹、水纹、火纹及纹有蝴蝶、蝙蝠、鹿、马、羊、牛、骆驼、老虎、龙、凤及其他的动物图案等,植物纹样有花纹、草纹、莲纹、牡丹纹、桃纹、杏花纹等纹饰图样。充分体现了蒙古族人崇拜自然、热爱自然的朴素审美观。

吉祥纹样:受佛教、萨满教文化的影响,宗教中的一些图案也应用于蒙古族人的生活中。其中佛教、萨满教中的盘长纹,法螺、佛手、宝相花等八吉祥纹样图案在他们的生活中广为使用,特别是盘长纹。在民间,盘长(蒙语乌力吉乌塔苏,)多用于服饰、毛毡、器物雕刻品上,其图案本身盘曲连接,无头无尾,显示出绵延不断的连续性,寓意长久不断。蒙古族的吉祥图案内容丰富、寓意深远。

文字纹样:蒙古族的文字如同阿拉伯文,属篆字体,是一种把邻接的字形连起来的草篆文字,本身带有一定的象征意义,又具有一定的审美性。它书写自由,美观大方,蒙古族人将其用于服装、鞋帽及毛毡织物的装饰中。它既是文字,用以记事,又可作为图形,具有一定的审美价值。随着历史的发展,同时受中原汉文化的影响,如福、禄、寿、喜等文字图案,应用得也比较广。

蒙古族图形纹样同其他民族,特别是同汉族关系密切,但在运用纹样时却显示出蒙古族特色。蒙古族喜欢组合运用图案纹样,如将盘长纹延伸再加人卷草的云头纹,缠绕不断,变化多样。利用图形的曲、直线的变化,表现不同的感情,将曲、直线条的不同形式相结合,达到和谐统一的画面布局。在构图上采用几何对称、变形夸张的手法,随心迹化,从而达到内与形式、情感与表现的统一。

三、蒙古族传统图形样式的应用

蒙古族民间图形的运用十分广泛,特别是在建筑及其装饰上。蒙古族的主要建筑是蒙古包,它伴随着蒙古族牧民走过漫长的历史,具有草原游牧民族重要的文化特征之一。蒙古草原地处温带大陆性季风带,冬季寒冷且漫长,夏季气候多变,牲畜对气候和草场的依赖性促使牧民一年数次地逐水草而栖。冬暖夏凉的蒙古包是为适应游牧生活和草原的自然环境所设计的蒙古族独有的居所。

蒙古包由木门、毡墙、椽子和天窗四部分组成。每一个组件上面都附饰有美丽的图案,内容大多寓意吉祥如意、祈福平安。各种图案交错生辉,毡房内外装饰图案多为二方连续的云纹、几何纹或卷草纹,并在毡墙的角落装点角隅纹样。在构图上以包顶为中心,以圆心为基点,向四面放射状地点缀图案。

毡毯在蒙古族的生活中占有重要位置,既具有实用性用于铺陈保暖,又可作为审美用于装饰。在两千多年以前蒙古族人就开始用牛毛或驼毛捻成线,延续传统的编席方法编织出具有美丽花纹图案的各种地毯。地毯纹样多以对称式几何图案为主,图形有方有圆,内部图案严谨对称。主图案多以龙、凤、八仙、团花、吉祥图案为主,边饰云纹、植物纹、回纹、万字纹、角隅纹等图案。在构图上,大多是中央有圆形团花,四边围绕装饰草龙间花,构图饱满,内容丰富,形成富丽与古朴两种风格的画面。辽代在北京建都后,地毯就成为宫廷里专用的铺设品。它吸收了草原各民族地毯技艺的长处,同时吸纳了汉族织锦、瓷器纹样,形成了独特的地毯艺术风格。在色彩上,主要以蓝、黄、褐三色为基调,间以紫红、白、黑等色,既对比,又协调,所以又称之为“中国的黄蓝毯”。传统的编织方法是:毡毯在编织前设计好图案,根据编织的经纬线特点进行设计,工艺多为手工编织。随着时代的发展,尽管受外来文化、技术的影响较大,但蒙古族的地毯艺术至今仍不失为艺术瑰宝,它是民族民间艺术传承的结晶。

服饰图案是最具蒙古族特色的形式之一。服装的装饰图案更多地体现出蒙古族人的文化、宗教信仰、图腾崇拜、审美习俗等。特别是图腾图案,对其的应用最为多见。无论服装,还是饰物,无一不显现图腾文化的痕迹。多变的自然现象使先民们感到茫然,由此产生的图腾图案应用于服装的装饰上,期盼崇拜的图腾形象能够随时护佑他。如常见于蒙古袍、腰带、帽子、靴子等上的图腾图案及各种象征符号图案;如日月形纹、高山流水纹、葫芦纹、漩涡纹、回纹、雷纹、云纹、山纹、水纹、火纹以及狼纹与鹿头冠纹图案。蒙古族先民们在没有文字记载的情况下,往往通过这些图形来认知自然、诊释自然。这些都是对自然和生命的一种认知形式。同时由于受汉文化的影响,在蒙古族的服饰中还常饰有吉祥云纹、飞翔仙鹤、五爪金龙等吉祥图案。在这里龙图腾为最高权力的象征,仙鹤代表最高尊位,具有强大的威慑与企慕的效应,都是远古图腾的重现与其他民族文化的影响。服饰做工精细、协调美观,其中还有大量的抽象几何图形作为边饰,圆中带方、曲中有直、环中套环,体现了蒙古族对佛教的“圆通,圆觉”的理性精神思想的理解。

在蒙古人心目中,帽饰是吉祥与权威的象征。据《后汉书·蛮传》所记:“盘蛮‘好五色’衣服,制戴皆有尾型。”蒙古帽后面的“尾”是蒙古族人爱犬、敬犬和‘火图腾”祟拜观念的再现。其中圆形帽象征天,古有‘嗽人不欺天”、“欺人不欺帽”的说法。由此可见,帽饰代表天而拥有神圣崇高的意味。蒙古帽上多饰有太阳纹、火纹、花纹、祥云、龙凤等纹饰。

靴子是马背民族最具特色的与蒙古袍配套的民族服饰之一。蒙古靴子种类很多,常见靴帮和靴底有花纹、古币纹、龙纹、凤纹、云纹、蒙文篆字等作为装饰。同时靴子图案因地区部落的差异、用途而有变化。这些图腾图案在其服饰中象征勇敢、强悍及顽强的生命力。服饰图案多采用刺绣、缝帖的方法,制作程序比较简单、自由。

草原教案范文9

一、提高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是典型的森林草原资源大州,森林、草原面积分别占全省的近1/3和1/2,全州有高火险县12个、中火险县6个,是全省森林草原防火重点区域。自森林草原防灭火专项整治工作启动以来,成立由局长任组长,所有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的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材料、信息简报、综合协调联络3个小组分工开展工作。及时召开局党委会、中心组学习、干部职工大会等,采取专题领学、全面深学、交流讨论等方式,分级组织局班子成员、科室和直属单位负责人、森工企业负责人认真学习重要指示批示、省州动员会议和专项整治相关文件精神。局党委会8次学习专项整治工作内容17项,7次专题研究部署森林草原防灭火专项整治相关工作12项。加强与省局的对接,结合实际,编制完成林草部门牵头的森林草原火灾风险隐患、地方专业扑火队伍建设、宣传教育3个专项整治方案。《方案》针对全州23个突出问题,针对性地细化提出57项工作措施。建立“1+7+18+1”督导模式,组织工作组分赴18个县(市)深入林业单位、乡村、检查卡点等一线开展调研督查30余次,督促指导各县(市)深入有序推进整治工作。

二、真抓实干,全力开展专项整治

森林草原防灭火专项整治整改任务清单,州林草局涉及68项,已完成62项;森林草原防灭火专项整治完善制度清单,州林草局涉及20项,已完成20项。详情见附件。

(一)狠抓森林草原火灾风险隐患专项

1.强化火源管控。为有效控制野外生产和生活用火,严把野外用火审批制度,我州结合森林草原火灾风险隐患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实行违规野外用火有奖举报制度,严格落实“六包”责任,全面推行“林长制”“十户联保”责任制,建立健全以镇(乡、街道)、林业站所、村干部、农村党员、民兵、护林员、草管员、扑火队员为主体的联防联治联保网络体系,严格督促乡(镇)、村(组)落实未成年人、五类人员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的监管工作,建立健全监管台账3827个;对农事、祭祀煨桑、虫草药材采挖、工矿企业生产等野外用火进行严格管控审批,落实监管责任人,全州3783处煨桑点、51372处墓地全部建立台账,落实监管责任人,2245个村(社区)将森林草原防火纳入村规民约。并在高火险期间,停止一切野外用火审批,做到“见烟就查、见火就罚、成灾就抓”,坚决制止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2.梳理风险隐患。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我局全面梳理森林草原火灾风险隐患,持续开展全覆盖拉网式的森林草原火灾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积极配合省、州到县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专项整治督导,严格落实森林草原火灾风险隐患“清单制+责任制+问责制”,紧盯问题整改,明确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全州累计排查森林草原火灾风险隐患19219处,整改完成19218处,正在整改1处(亚丁景区35kv香亚线产权移交问题导致线下通道清理不彻底);开展计划烧除3115.5亩,清理线下通道8500公里,清理树障隐患30万棵,清理易燃物2214.15吨,;排查登记重点目标重要设施892个,均按照相关要求完成整改。

3.筑牢安全防线。全州严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逐级签订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书,落实“六包”责任、“四个最严”制度和“六个一律不准”规定,全面推行“林长制”“十户联保”责任制,严格执行24小时领导带班和视频值班制度。充分调动和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划分7234个网格,24505名护林(草)员全方位巡护,建立护林护草“地块、图表、人员”档案,开展“村乡县州4级护林护草员查岗机制”和“日报告机制”。根据重要林区、景区等资源分布和出入通道情况,设置防火检查卡点1211处,落实专人看守,明确看守人员职责,对进入林区人员、车辆一律实名登记,清缴火源。在森林草原火险橙色、红色预警期间,封闭重点区域进山路口,严禁除巡护人员和原住民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山入林,筑牢森林草原资源安全防线。

(二)狠抓森林草原专业防灭火队伍建设专项

1.建强森林草原专业防灭火队伍。为切实提升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能力,我州按照“7+11”模式,各地及时补录森林草原专业防灭火大队403人,7支州属专业灭火队和11支县属专业灭火队规模现达2102人,实行全部集中驻训,春节、清明等重要节点将进一步靠前驻防。乡(镇)、行政村群众义务灭火队和林业企事业单位灭火队备战力量达64517人。确保一旦有火情,能够迅速反应,“打早、打小、打了”。

2.做好防火物资保障。为全面推进“人防+物防”,我州为专业扑火队伍配备水泵484台(套)、油锯644台、防灭火特种车142辆。我局投资689万元,采购了野林火视频监控、水泵、油锯、2号工具等物资,各县(市)也积极自筹资金,按照务实管用、安全有效的原则,配齐队伍装备,做好设施设备保障和扑火机具检修工作,确保关键时刻管用够用。

(三)狠抓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专项

1.“线上+线下”并举,拓展宣传覆盖面。充分利用线上宣传阵地,依托门户网站、融媒体中心、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微博、微信、QQ群等平台,在电视台、融媒体中心每周黄金时段累计播放公益广告67586次,发送防灭火公益短信340万余条,组织媒体采访森林草原防灭火专项整治行动活动5325次,报道森林草原防灭火先进事例、人物3439个。自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林草”微信公众号力推458期信息,防火专项宣传教育相关信息200期占56.33%。“线下”采取点面相结合的方式,在林牧区重要节点、重点区域增设森林草原防火标语15万余条、标牌(碑)8678个。各县(市)村“两委”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同时纳入村干培训内容和村规民约,召开村民大会宣讲7525场次。全州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火知识“七进”活动,211个景区将防灭火知识纳入导游讲解词。针对中小学和幼儿园在校学生,启动“大手牵小手”“六个一”安全教育活动,开展2020年秋季学期“开学第一课·森林草原防灭火”主题教育分会场有关活动,免费发放价值46.12万元的教育读本12.76万本、挂图7339幅。3月2日,全省2021年春季学期“开学第一课·森林草原防灭火”主题教育活动启动仪式在康定市举行,省级各级有关人员400余人参加活动,全州中小学校启动“开学第一课”主题教育,真正催生“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影响一个村寨”的宣传裂变效应。

2.“固定+移动”共推,提高宣传灵活性。采用“定点宣传+流动宣传”模式,在春耕、秋收、煨桑等用火高峰季节,入户宣传和发放野外用火告知书30万余份,全州各县(市)、乡(镇)及村(社)集中定点宣传751次,张贴森林草原防火公约4万余张。充分利用车辆流动性强、覆盖面广的特点,借助巡回宣讲车形式,累计出动宣传车辆6万余辆,走村串户开展宣讲7万余次,确保全州森林草原防灭火相关法律法规、预防与扑救及安全避险知识深入普及,无盲区死角。

3.“汉语+藏语”齐进,扩大宣传受众面。我州作为少数民族聚居区,居住分布小、散、杂,结合全州农(林)牧区群众语言习惯,我局统筹编印发放《森林草原防灭火专项整治工作综合宣传手册》《森林草原防火相关法律法规汇编》《森林草原防火指南(藏汉双语)》《森林草原防灭火应知应知手册》《气象历书》《森林草原防火提示单》及各类藏汉双语手册、挂图、海报、宣传单等40万余册,完成本土宣传微视频制作24部。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力度,实行周报月汇制度,编印了《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进林牧区要点》、宣教视频、分工清单、统计表等资料,全面系统掌握宣传教育各项工作推进情况。积极参加首届森林草原防灭火公益微视频大赛,我局选送的《大比武》荣获全省二等奖,康定市《森林草原防火动画》获三等奖,泸定、理塘县获优秀作品奖。组建双语宣讲队,扩大宣传教育受众面,提升宣传教育实效性,累计发放汉藏“双语”宣传资料197万余份。

4.“专业+干群”同步,整合宣传力量源。组建宣传队“点对点”实地宣传指导,紧抓“松茸采挖、耍坝子、转神山”等重要时段节点,在进山入林、交通要道设置检查卡点,台账式管控火源,严禁野外用火守住“第一道关口”。依托“7+11”支地方专业防灭火队伍2102名队员、乡(镇)、行政村群众义务灭火队和林业企事业单位灭火队备战力量64517人,全面发挥“宣传员、扑火员、战斗员”作用。开发护林、护草公益性岗位24505人,建强基层宣传“前哨”,培养了一支带不走、懂基层、善宣传的林牧区基层宣教队伍。按照“1+18+8+8”(由州林草局、18个县(市)林草局、8个州属国有林保护管理局、8个直属事业单位)模式,组建一支245人的林草干部宣传队伍,锻造了林草生态建设的宣传“尖兵”,常态化开展生态文明、野生动植物保护、林草法律法规、防火常识等宣传教育。

(四)狠抓其他专项整治涉林任务

1.建立健全防火规章制度。编制完成《十四五森林草原防火规划(2021-2025)》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标本兼治总体方案(2020-2025年)》,起草《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并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审批,于2021年2月1日正在实行;印发《国有林区林场道路建设养护管理制度》和《林区林场防灭火专用道路适用标准》,规范林区林场防灭火道路建设;完善森林草原火情“乡镇应急处置办法”和“村应急处置流程”通用模版,制作森林草原初期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流程图。开展专业防灭火大队和半专业队伍灭火能力和安全培训,参与“康巴绿盾”防灭火综合演练活动,全面提升森林草原防灭火风险防控效能;

2.积极开展培训。一是2020年8月26日,召开“全州护林护草员APP巡护定位系统培训会”,进一步提升了全州“护林护草员APP”注册率、上线率以及使用成效;二是2020年9月19日,在长征干部学院泸定桥分院开展为期3天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培训会”,全面提升了一线指战员对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指挥能力,为做好今冬明春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奠定了基础;三是2020年11月10日,在泸定县冷碛镇幸福坝举行“2020年森林草原专业防灭火队伍技能竞赛”,“以赛促训、以赛促战”切实提高我州森林草原专业防灭火队伍的实战能力,最大限度减少森林草原火灾损失。

三、对照自查,及时发现存在问题

经过不懈努力,我州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处置能力有了明显提升,但离新时代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18支地方专业灭火队伍保障力度弱,队伍稳定难,亟待从常态保障体制机制建设上系统解决。二是全州护林护草员人均管护面积超500公顷,管护压力大,2万余名护林护草员工资水平太低,只有人均年5000-6000元,森林草原防火期加大巡护强度,有效巡护还需要提升护林护草原工资水平。三是林区预警监测系统、森林防火通道、消防水池等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火情核查难、火灾扑救耗时费力。

草原教案范文10

中国经济报告编辑1.民法典编纂。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民法总则草案分11章,包括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期间的计算、附则,共186条。

2.通过资产评估法。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本法所称资产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3.审议征收环保税。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类污染征税。环保税草案,是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之后,第一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税法法律草案。

4.修改外资企业法。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作出的修改。举办外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该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

5. 规范公安执法。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保障执法质量和执法公信力不断提高,全面建设法治公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

6. 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修法规定,应当充分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7.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11月16日,国家工商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已将送审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8.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聂树斌无罪。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在辽宁沈阳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9.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12月1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将试点地区一些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10. 审议电子商务法。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初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共八章94条,包括总则、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电子商务交易保障、跨境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部分。

点评:2016年,国家新出或修订了诸多法律。民法典的制定和民法总则的审议是最大亮点。环保费改税可以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问题。资产评估法的出台、外资企业法的修改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行业企业行为具有重要作用。聂树斌案重审、规范公安执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能够使人民更加体会到法治的公平。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完善国家监督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利于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电商法加强了电商行业的法治监管。

草原教案范文11

关键词:

用问题来组织教学,是我们语文教师常用的方法。课堂上,如何有效进行课堂提问,引导学生进行语文学习,是我们一线语文教师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一、提问要有针对性,不要随便式提问

学习《一夜的工作》一课时,教师板书课题后提问:“‘一夜’指的是多长时间?”“‘工作’是什么意思?”“‘工作’一词的反义词是什么?”“你见过哪些工作?”学生初读课文后教师又提问:“你们见过周总理吗?”“他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学完课文,教师小结时再提问:“谁来说说《飞机遇险的时候》一课主要写了什么内容?”“这两篇课文有什么不同?”“你知道了什么?”……课堂40分钟,学生在回答毫无思考价值的问题中占去了大量的时间,真正静下心来读书,思考的时间太少了。这无疑是受到教师随意提问的影响。课堂上,教师提问随便,想到什么就问什么,没有思考所提问题的价值,耽误了学生的学习时间。案例中教师解释课题后的提问,问得肤浅;初读课文后的提问,问得狭窄;课后小结时教师随便把《飞机遇险的时候》和《一夜的工作》放在一块儿来比较,浪费了学生不少时间,不利于学生阅读能力的培养、习惯的养成。不如根据学情,精心设计一两个问题来引导学生学习课文。

二、提问要有开放性,不要牵引式提问

有位教师上《草原》一文。课伊始,教师组织学生观赏一段描写草原风光的课件后,提问:“同学们,草原的景色美不美?”“你们喜欢草原吗?”学习课文第一自然段时,教师又提问:“草原上空气怎样?天空怎样?天底下怎样?”“课文把‘羊群’比作‘大花’,把‘草原’比作‘绿毯’,对不对?”“‘流入云际’一词中的‘际’是不是边的意思?”“课文把‘骏马’和‘大牛’当作什么来写的?”……不要说课件中草原景色美,即使课件中草原景色不美,学生也会闭着眼睛说美的。什么喜欢吗?对不对?是不是?答案都是肯定的。因为这类提问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导向性,学生肯定会迎合着说的。另一种是半截话提问,如“草原上空气怎样?”“天空怎样?”“天底下怎样?”教师说前半句,让学生接答后半句,使学生养成了“挤牙膏式”的回答问题的习惯。案例中教师的提问,学生闭着眼睛跟着回答,完全用不着认真读书,仔细思考。这样提问,久而久之,学生的思维受到禁锢,思维的惰性就会逐渐形成,很不利于学生的发展。不如改为开放性提问:“你看了后有什么感受?”“你学了第一自然段,草原哪些地方让你感动?”

三、提问要有精要性,不要笼统式提问

有位教师在教二年级课文《坐井观天》一课时,当学生初读一遍课文后,教师便提出:“读了课文,你心里有什么疑问?”学生再读课文后,教师又提出:“你读懂了什么?”结尾小结课文时教师又提出;“你学到了什么?”以上教师的提问,表面上看,具有开放性,也是新课程所倡导的。可是仔细一想,便会发现,这些问题没有针对学生实际,问题提得太笼统,太宽泛了,让学生摸不着边际,只好泛泛而谈一些皮毛肤浅、答非所问、是似而非的问题。作为二年级的学生,教师应根据学生的学情,找准学习的切入点,精心设计出如“青蛙和小鸟看到的天有什么不同?”“青蛙听了小鸟的劝告,真的跳出了井口,它会看到什么,会说些什么?”等问题来指导学生学习课文。

四、提问要有概括性,不要轰炸式提问

有位教师在上三年级课文《李时珍》,课一开始,教师便提出:“李时珍是一个什么样的人?他的主要成就是什么?他是什么时候立下行医的志愿的?他为什么要立下行医的志愿?他是怎样行医的?他是怎样编写《本草纲目》的?《本草纲目》有什么价值”等八个问题。学生顿时瞪大了眼睛,不知所措。读书时只得一会儿在这儿找答案,一会儿在那儿找答案。对三年级学生、对于还未读课文的学生,本应该让他们自由轻松地阅读课文,让孩子走进课文,与课文对话。可经教师一连串的八个问题的轰炸,学生一片茫然。繁琐的提问,把课文肢解了,不利于学生从整体上把握课文,而且学生被动应付教师的提问——找答案,没有过多的时间认真读书,深入思考。久而久之,学生只得用“厌学”来对付。所以把轰炸式提问改为概括性提问:“李时珍小的时候立下了什么志向?他是怎样实现自己的志向的?”

五、提问要有民主性,不要命令式提问

教学《五彩池》第一自然段时,教师提问:“谁站起来给我说说这一段主要写的什么?”学习第二自然段时,教师直奔某学生,用手指着学生:“你!站起来回答,五彩池有哪些特点?”教师本身的动机、兴趣、态度、情绪和情感、意志、性格等非认知因素,对学生的学习活动的开展有很大的影响。如果教师提问时持积极亲切的态度,对学生的学习能起到促进作用,学生从教师愉悦的态度中,得到鼓励,能增强学生学习的自信心。如果就是提问时表现出严肃、急躁、训斥等姿态,采用命令式提问,会使学生产生紧张、恐惧、回避、抵制等不良情绪,阻碍学习的发展。案例中教师的提问,造成了学生的紧张,产生了畏惧心理,学生个个躲避都来不及,谁还敢来回答教师的提问。学生不能“亲其师”,还奢谈什么“信其道”呢?

草原教案范文12

【内容摘要】孙中山视《临时约法》为中华民国的灵魂,并为之发动了二次护法战争,学术界误以为孙中山亲自主持了临时约法的制订。实际上孙中山不可能主持制订临时约法,孙中山本人对临时约法的评价也是很低调的,因为它没有充分反映自己的革命理想。【论文关键词】孙中山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制订 批评学术界认为,孙中山主持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订,试举数例:陈旭麓主编的《中国近代史》:“在他的亲自主持下,南京临时政府参议院用一个月的时间起草了一部《中国华民国临时约法》。”①罗正楷等编写的《中国革命史》:“特别是在孙中山的参与下,临时参议院从2月7日至3月8日制定并通过了《中国华民国临时约法》。”②郑兆安等主编的《中国革命史》:“特别是在孙中山主持下制订的《中国华民国临时约法》,于3月11日正式公布,具有更重要的意义。”③张晋藩著《中国法律史》:“1912年1月7日在临时大总统孙中山主持下,参议议院召开制订约法会议,由革命党人、法制局局长宋教仁主稿,经过一个多月的起草和讨论,至3月8日三读通过,3月11孙中山签署公布。”④以上四家是我国近代史、党史和法律史研究的大家,都肯定孙中山主持或参与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订,笔者根据民国时期的相关资料,以及当时的历史背景,认为孙中山不仅没有主持约法的制订,而且对约法持批评态度。一、 孙中山没有亲自主持制订临时约法1、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制订。《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简称大纲)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简称约法)的脚本,1911年12月3日大纲公布,孙中山于12月25日(农历十一月初六)才由法国回到上海,不可能参与大纲的制订。据民国时期几位著名的法史学家和宪法专家的记载,也看不到孙中山参与大纲制订的证据。吴经熊黄公觉称:“各省代表乃借汉口英租界顺昌洋行为代表的会所,于十月初四日开第一次会议,推举谭人凤为议长。十二日议决先行起草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并选举雷奋、马君武、王正廷为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起草员。十三日议决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二十一条。并于即日宣布。”①杨幼炯著《近代中国法制史》:“各省代表于是年十月初先后到鄂,......十月初十开第一次会议,到有十四省代表,计二十四人。推谭人凤为议长,十二日议决先制定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并选举雷奋、马君武、王正廷为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起草员。(有称大纲虽名为雷、马、王等起草,实出自宋教仁之手。)又议决如袁世凯反正,当公举为临时大总统。十三日议决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二十一条,并即日由省代表全体签名宣布。”②谢扶民在《中华民国立法史》载:“各代表等乃借汉口英租界顺昌洋行为会址,于十月十日开第一资会议,推谭人凤为议长。十二日议决先制定临时政府组织大纲,选举雷奋、马君武、王正廷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起草。十三日,议决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二十一条,即日宣布。”③王世杰《比较宪法》称:“于是年十月初十开第一次会议,推谭人凤为议长;十二日议决先制定一种临时政府组织大纲,选举雷奋、马君武、王正廷为组织大纲起草员;十三日议决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二十一条,并即日由各省代表全体签名宣布。说者谓此项大纲,在表面上虽为雷奋等三人所起草,实则出自宋教仁之手。”④从以上材料看,制订大纲的动议是由各省都督的代表会议于农历10月12日提出来的,负责起草的主要有宋教仁、雷奋、马君武、王正廷,大纲用一天时间拟成,13日公布。对这些基本事实,五位先生的看法是一致的。2、孙中山没有参与大纲的修订。孙中山于1911年12月29日被选举为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希望增设临时大总统职位,安抚黎元洪;同时因形势的复杂和急剧变化,希望能扩大总统便宜处置之职权,建议修改大纲,并派黄兴到临时代表会陈述意见。大纲宣布后,“议者谓遗漏‘人权’,应予补充;或有行政各部,不应订入根本法;......十一月十二日,孙临时大总统派黄兴至宁,莅代表会,发表修改组织大纲之意见。时已午后9时,于是由云南代表吕志伊,湖南代表宋教仁,湖北代表居正提出修正案,要点如下:一 原第一章临时在总统下加‘临时副总统’五字;原第一条改为‘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皆由各省代表选举之,代表投票权,每省以一票为限。’二 原第五条改为‘临时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并任命文武职员,但任命国务各员,须得参议院之同意。’三 原第三章行政各部改为‘ 国务各员’;原第十七条改为‘国务各员执行政务,临时大总统法律及有关政务之命令时,须副署之。’”经过激烈争论,最后决议案中,规定了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的选举程序,增加副总统的机构及其职权,以及扩大总统制定官规、任命文武职员的权力。⑤在此修订过程中,孙中山既没有亲自参加,也没有提出被参议院接受的方案。王世杰《比较宪法》:“民国元年正月二日该院对于该组织大纲,尚有所修正;其最要者,则为增设临时副总统。”“当时政府尚要求修正组织大纲,添置国务总理,以宋教仁充任;参议院反对,其议遂寝。”①3、孙中山没有参与约法的制订。元月28日参议院成立后,准备修改大纲。“临时政府法制局局长宋教仁拟具临时政府组织法草案,共分七章,都五十条,由孙大总统咨送参议院参考编订,此草案之要点有三:(一)列举人民之权利义务各条,惟关于权利,得依法律限制;(二)规定总统得单独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及与外国宣战、媾和,无须经参议院之同意,并得同法律之教令;(三)有‘临时大总统,除典试院、察吏院、审计院、平政院之官职及考试惩戒事项外,得制定文武官制官规’之条文,似略采五权宪法之意。惟参议院接受此草案后,仍主张自行起草,并于元月三十一日,即行完成审议,并于元月三十一日议决,将草案退回政府。该院旋组织编辑委员会,拟具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草案,于二月七日提付院会讨论,至三月八日,即已完成审议、第二读会、第三读会之程序,即日公布,所经时间,不过三十二日。至三月十一日,又经临时大总统公布”②杨幼炯《近代中国法制史》:“先是在临时约法草案未成立时,孙总统即向参议院提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法草案’,请求讨论。参议院当恐受命政府,有损立法独立之尊严,主张自行起草,不肯接受。于元年一月三十一日议决,将原案退回政府。特于二月七日起,召集临时约法起草会议,名为编辑委员会,起草二次,由宋教仁主稿,会议互三十日,至三月八日全案告终。” ③孙中山所提草案,总统权力比临时约法规定权力大,杨幼炯《近代中国法制史》:“临时大总统于紧急时,得以命令代法律,并得单独宣告大赦及与外国宣战媾和,不必经参议院之同意。”“临时大总统除典试院、察吏院、审计院、平政院之官职及考试惩戒事项外,得制定文武官规。”④ 王世杰比较宪法:“临时约法草案,系由院内之委员会(名为编辑委员会)起草。在该草案成立以前,南京临时政府已草就了一种,名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草案,并致参议院,请求作为讨论基础。政府草案与临时约法有二个主要的异点:第一,政府草案虽亦采取责任内阁制,而总统之权限则较大于临时约法之所规定;如承认总统于紧急时得以命令代法律;与总统不经参议院之同意,宣战、媾和等规定,第二,临时约法并未容纳孙中山‘五权宪法’之说,而政府草案则有‘临时大总编,除典试院、察吏院、审计院、平政院之官职及考试惩戒事项外,得制定文武官制官规’之规定,盖于承认行政、立法、司法诸权独立之外,尚隐寓考试监察等立之意。该草案致送参议院后,该院仍主张自行起草;正月三十一日该院并议决将草案退回政府。元年二月七日起,该会即讨论该院编辑委员会自行起草临时约法草案;至三月八日,该院即已完成草案审议,第二读会、及第三读会之顺序。”⑤根据以上史料和比较,可以确定三点:第一,孙中山曾代表政府向参议院提出过约法草案;第二,孙案没有被接受;第三,孙案增加了大纲规定的总统职权,而不是削弱它;第四,约法定案间接吸取了孙案的意见,增加了总统的某些职权;第五;比较孙案和大纲,孙中山没有削弱总统法定职权从而达到限制袁世凯的故意,只是希望有一部约法,来标志民国,并监督袁世凯。4、孙中山所有文稿中没有孙中山参与大纲、约法的制订和修改的史料。据我所看的孙中山的文稿中,找不到孙中山关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的起草和制订工作的记载,只有一个公布临时约约法的公布文件。5、孙中山作为临时大总统,是政府官员,按孙中山崇尚的分权原则,孙中山不可能代行参议院的立法权。此不赘述 二、 孙中山对临时约法有诸多批评孙中山曾明确表示,约法没有真实反映自己的革命理想,《五权宪法》:“至于我们民国的约法,没有规定具体的民权。在南京订出来的民国约法里头,只有‘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的那一条,是兄弟所主张的,其余都不是兄弟的意思。” ①这个五权宪法,孙中山最先在1906年12月东京《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上提 出:“将来中华民国的宪法是要创一种新主义,叫做‘五权分立’。”②五权指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察权、考试权,这是政府的五项治权,这五权还要受国民的四项政权制约,国民有选举权、创制权、弹劾权和复决权。这种五项治权与四项政权完美结合的宪法才是理想的宪法。但是临时约法既没有详细地、彻底地规定国民的政权,也没有贯彻他的五权分立思想。《孙中山年谱》:“1912年2月13日,孙中山召集同盟会议员讨论约法。法制局长宋教仁坚主中央集权制,秘书长胡汉民则主地方分权。孙中山对五权宪法未纳入约法,表示不满,谓‘非如此则不足以措国基巩固’;特别强调‘我今已说要定一条‘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一以表示我党国民革命之真意义所在,一以杜防盗憎主人者,与国民共弃之。’与会者均表赞同。”③吴经熊黄公觉《中国制宪史》:“中山先生其后概乎言之,曰:‘民国建元之初,予极力主张施行革命方略,以达革命建设之目的。......而吾党之士,多期期以为不可。经予晓喻再三,辩论再四,卒无成效,莫不以予之理想大高。......呜呼,是岂予之理想太高哉!毋乃当时党人知识太低耶?予于是不禁为之心灰意冷。......此予之所以萌芽退志而于南京政府成立之后仍继续停战重开和议也。’”①孙中山一次讨论中说:“内阁制,纯恃国会,中国本身基础,犹甚薄弱,一旦受压迫,将无由抵抗,恐蹈俄国1905年国会之覆辙。国会且然,何有内阁?今革命之势力在各省,而专制之毒在中央,此进则彼退,其势力消长,即专制与共和之倚伏。倘更自为削弱,噬脐无及。”②孙中山在《中国革命史》一文中指出:“临时约法,既知规定人民权利义务;而于地方制度,付之阙如,徒沾沾于国家机关,此所谓合九州之铁铸成大错者也。”③孙中山对约法为什么要承认并且支持?他说:“因为我以为这个执行约法,只有一年半载的事情,不甚要紧,等到后来再鼓吹我的五权宪法,也未为晚。”④人以上材料看,孙中山对约法的批评主要有二:其一,没有具体规定人民的权利,以及实现权利的保障;其二,没有采取地方分权制,不利于民国的巩固;其三,没有贯彻五权宪法的理论。对于这样一个不满意的约法,孙中山为什么为之奋斗不息?甚至作为斗争的旗帜?他自己有一个说法:“余对于临时约法之不满,已如前所述,则余对于此与革命方略相背驰之约法,又何为起而拥护之?此读者所亟欲问者也。余请郑重说明之。……故《临时约法》者,南北统一之条件,而民国所由构成也。袁世凯毁弃《临时约法》,即为违背誓言,取消其服从民国之证据,不必待其帝制自为,已为民国所必不容,……余为民国前途计,一方面甚望有更进步、更适宜之宪法,以代《临时约法》,一方面则务拥护《临时约法》之尊严,俾国本不因以摇撼,故余自六年至今,奋然以一身荷护法大任而不少挠。”⑤忠于历史,是历史研究价值的基础,有感于此,笔者提出孙中山与约法制订的问题,祈为引玉之砖。 注:原文发表在《纪念辛亥革命九十周年国际青年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岳麓书社2009年出版。① 陈旭麓,中国近代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出版,第524页。② 罗正楷等,中国革命史,中国人民大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出版,第123页。③ 郑兆安等,中国革命史,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出版,第40页。④ 张晋藩,中国法律史,法律出版社1995出版,第531页。① 吴经熊,黄公觉,中国制宪史民国丛书第四编27,上海书店1992年出版,第36页。② 杨幼炯,近代中国法制史,民国丛书第一编29,上海书店1989年出版,第77页。③ 谢扶民,中华民国立法史,民国丛书第五编6,上海书店1996年出版,第358。④ 王世杰,比较宪法,民国丛书第一编30,上海书店1989年出版,第678页。⑤ 谢扶民,中华民国立法史,民国丛书第五编6,上海书店1996年出版,第359页。① 王世杰,比较宪法,民国丛书第一编30,中华书局1989年出版,第680、681页。 ② 谢扶民,中华民国立法史,民国丛书第五编6,上海书店199年出版,第361页。③ 杨幼炯,近代中国法制史,民国丛书第一编29,上海书店1989年出版,第92页。④ 杨幼炯,近代中国法制 史,民国丛书第一编29,上海书店1989年出版,第92页。⑤ 王世杰,比较宪法,民国丛书第一编30,中华书局1989年出版,第684、685页。① 五权宪法② 孙中山全集第一卷,中华书局1985年出版,第330页。③ 孙中山年谱,中华书局1980年出版,第139页。① 吴经熊黄公觉,中国制宪史,民国丛书第四编27,上海书店1992年第39页。② 王俯民,孙中山详传,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出版,第666页。③ 中国革命史,孙中山全集第七卷,中华书局1985年出版,第67页。④ 五权宪法,⑤ 孙中山全集第七卷,中华书局1985年出版,第69、7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