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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时间:2022-07-27 17:34:35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范文1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越来越多的外来人口涌入城市,我区的流动人口也随之快速增长,今年,我区流动人口人,其中已婚育龄妇女人,出生率,符合政策生育率%,综合节育率%。

流动人口的到来为我区的经济繁荣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同时也给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和困难。流动人口流动性强,就业广泛,居住分散,成分复杂,且处于生育高峰期人群所占比例较大,这些特点为我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带来较大冲击,如何管住、管活、管好流动人口的生活、生育问题,已成为市场经济下计生工作面临的新课题。面对严峻的挑战,区委、政府领导班子经过认真研究,确定以下工作原则和思路:一是按中央“因势利导、宏观控制,加强管理、兴利除弊”的方针来指导我区流动人口的各项工作;二是客观评价流动人口的作用和影响,既要正视其所引发的各种问题加强管理,又要充分看到对发展本地经济、方便人民生活的积极作用,将其作为发展区域经济的资源和财富;三是党委、政府牵头,围绕地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着眼于社会稳定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将流动人口各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整体规划,通盘考虑,扎扎实实,力争形成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长效机制;四是建立和采取必要的综合治理机制和措施,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五是正确处理好流动人口计生工作和户籍人口工作的关系,两者要等量齐观,齐抓共管。多年来,我们遵循以上原则和思路,在区领导的重视和市计生委的关心指导下,联系实际,扎实工作,初步在外来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上探索出了一条以法规、规章为依据,以健全制度为基础,以分类管理为手段,以宣传服务为特色,以综合治理为保障的长效工作机制,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近年来,我们主要抓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健全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体制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制约机制,实施齐抓共管。成立以区长为组长,分管区长为副组长,计生、公安、工商、卫生、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和重要单位为成员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领导小组。制定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实施意见》,各部门结合实际,均制定了相应的措施。同时,建立共管部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每年都要召开共管工作会议,签订责任书。各街道办事处相应成立了由办事处计生办、派出所、工商、劳动、卫生等相关人员组成的流动人口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层层签订责任书,从上至下形成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网络,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大格局的逐步形成,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强化管理责任,加大考核力度。区政府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了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并作为考核各级党政领导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领导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定时检查考核、通报,年终严格按责任制考核办法进行奖惩兑现。在公安、工商、劳动等相关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综合治理流动人口工作中,年初各主管部门对本系统就计划生育齐抓共管情况进行专项部署,各部门在办理《暂住证》、《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时,都必须查验原籍地签发的《婚育证明》,对无《婚育证明》的限期补办。各共管部门树立“一盘棋”思想,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层层落实责任制,责任到人。建立了镇、办事处牵头,计生部门业务指导,以镇、办事处“属地”管理为主,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综合治理新机制。

坚持“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原则。我们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确立了以人为本的理念,突出科学管理与服务,将流动人口纳入现居住地社区,建立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的工作模式。使流动人口和本地育龄群众在宣传培训、生殖保健、药具发放、咨询、就业服务等工作上一视同仁,享有“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等一系列同等的计生优质服务,让他们在异地有“家”的感觉,社区居委会随时掌握流动人口的变动情况以及生活、工作情况,在就业、就医、子女上学等方面提供同等的优质服务,促进流动人口婚育观念的转变及生殖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严把“发证”、“验证”关。建立《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查验登记和办理制度。凡是外出人员必须到原籍地办理《婚育证明》,现居住地把好“验证”关,将其纳入现居住地管理。建立流出地和流入地相互管理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档案,严格流出关和流入关。对无婚育证、身份证、暂住证的“三无”人员实行重点管理,流出地和流入地相互反馈信息。利用国家建立全国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不断提高交换平台的使用率,提高信息交换质量和反馈率,加强日常检查、指导、通报和督促,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使信息交换平台在双向管理服务中发挥出了应有的积极的作用。

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分类管理

基础管理制度健全之后,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实现工作目标的关键就要看抓落实;抓落实的关键在于找到切实可行的途径。为此,我们在经过对本地区外来人口的状况进行了深入调研后,决定按居住、经营、从业三大块对流动人口进行分类管理。

1、以现居住地为主,将服务对象分类进行管理。

首先镇、办事处通过对辖区内的流动人口进行详细统计,建立登记卡,摸清底数。一是摸清生育、节育措施;二是摸清流动人口服务需求。然后将流动人口实行分类管理与服务,突出重点管理服务对象,着力提高工作效率。首先,将服务对象分为六类:1.对初婚或已生育过子女但未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育龄夫妇作为重点管理服务对象,纳入日常管理;2.对已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育龄夫妇或单身流入的育龄人群进行非重点管理;3.对未婚男女流动人口作为一般登记、验证对象跟踪管理;4.对在此购房或有固定收入的按常住人口管理;5.对租房无固定收入的夫妇重点监控其生育史、避孕史;6.将其他流动人口作为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等随访服务对象。其次,在流动人口居住较多的村、居发放自制的《流动人口服务证》。最后将工作重点放在三个方面:1.以45岁以下已婚育龄妇女为重点人群;2.以已婚育龄妇女生育节育和避孕节育措施落实为重点环节;3.以流动人口聚居地为重点地段。在管理上坚持“三关”:即流出人口发证关、流入人口验证关、避孕节育跟踪服务关。2、以经营地为主,落实对市场、门店的管理。为了落实对市场的管理,我们采取了以下办法:首先是由镇、办事处与市场主办单位签订计生责任书,镇、办事处计生办负责对单位计生工作进行经常性指导与检查;二是指导市场主办单位推行责任制,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行层级管理。(具体做法是:首先市场主办单位与市场负责人签订责任书,明确职责;市场负责人与外来人口签订合同书,明确计生义务。其次市场主办单位设一名计生干部,负责对市场和其它下属企业的日常管理与指导;第三严格查验、督办《婚育证明》,市场在为外来人口办理执照和提供摊位时,严格把关,查验《婚育证明》、签订育龄妇女计生责任书。对未持证者,发放限期办理《婚育证明》通知书;第四市场对成年育龄人员登记造册、建卡;第五采取集中组织或分别督促的办法,让市场已婚育龄妇女落实孕情检查。经过层层抓落实,使各市场的外来人口计生工作落到了实处。

3、以用工单位为主,实行用工单位负责制。

我区各市、区属单位,招用着大量的外地工,我们本着“谁用工、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与流动人口形成雇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全面负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并实行法人负责制。镇、办事处分别与这些单位签订外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明确管理责任,并把工作纳入计划生育年终考核中,使他们把外地工视同本地工一样管理,做好查验、督办《婚育证明》、孕情检查及政策法规宣传服务工作。

三、优化宣传服务,创造宽松、和谐的氛围

我们将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的理念引入流动人口计生工作中,把教育人、服务人提高到重要位置,把管理和服务有机的结合起来,实行了颇具人性化色彩和内涵的工作。进一步完善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机制,做到“四个到位”,实现管理、宣传、服务相统一。

一是宣传教育到位。认真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知识。特别是对“一法四规”的宣传,我们重点在流动人口较集中的地区进行声势浩大、广泛持久的宣传活动。开展“三下乡”活动,进村入户,利用张贴宣传画、开通广播、展出板报、散发传单、刷写标语等宣传手段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二是“三生”服务到位。开展“四上门”服务:即送政策温暖上门、送婚育知识上门、送节育技术服务上门、送避孕药具上门。三是优质服务到位。建立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访查制度。在驻区、区属各大医院设置了计生服务科室,在街道开设社区医疗服务诊所(中心),在各居委会设立了避孕药具专柜,在区计生服务中心集中技术力量,创造良好的技术服务条件,为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服务。组织医疗卫生单位,进村入户查环、查孕、查病、咨询,开展义诊服务活动。镇、办事处计生办每季度组织一次辖区内流入的已婚育龄到社区医疗服务站或区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中心查环、查孕、查病。四是自我服务到位。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集贸市场和单位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吸收流动人口为协会会员,实行自治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四、坚持以人为本,创新多种服务途径,拓展服务领域,推进优质服务

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仅要管理也要提供服务,在管理的同时,真心诚意地为广大外来人口提供优质服务,才能提高他们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才能“治本”,才能长治久安。为了最大范围地服务流动人口和确保服务的质量,具体工作中主要采取了四项措施。

一是搭建服务平台,实现一厅式服务。为满足外来育龄群众在务工经商的生活、就业等方面需求,我区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融入劳动就业保障平台,在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机会、宣传培训、避孕药具发放、生殖保健、咨询服务等方面为流动人口提供综合、系列服务,实现了一体化服务。具体措施为:1、制定工作人员职责。为流动人口建卡立档,每年组织流动人口妇女享受免费查环、查孕、查病至少一次,无偿提供避孕药具服务、生殖健康保健服务。2、对失业、下岗人员、流动人口郑重做出服务承诺;3、建立失业、下岗人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卡,实行信息化管理。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指导,提供就业信息,帮助失业、下岗人员、流动人口创业或再就业。二是不断推进流动人口生殖健康优质服务活动向纵深发展。

改善区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技术服务软硬件条件,为开展优质服务打基础。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设施齐全、服务优质”的建设标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立档建卡工作,以流动育龄群众为重点,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人员实行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努力做好优生优育知识的普及、婚前咨询、孕期保健、产前诊断、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妇女病防治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全程服务。

三是落实孕情保健检查工作制。将其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防止外来人口超生超怀。首先我们将组织网络优势与区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中心的技术、人员、设备优势相结合,组织辖区内外来已婚育龄妇女每季度进行一次孕情检查,避免流动人口非意愿妊娠,及时发现救治患病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二是不断充实和完善孕检工作的形式和内容,将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的理念引入孕检工作中,将孕检工作变成了以保健检查为主,同时融避孕节育健康咨询、发放药具、法规宣传和情感交流于一体的综合性活动,以融洽双方关系;三是采取多种手段督促漏检者补检,如利用计划生育服务车深入社区进行孕情检查,确保孕检工作得以有序高效运作,孕检率逐年提高。

四是丰富流动人口的生殖健康知识。为使她们对避孕知识有更深的了解,社区居委会利用计生书籍、VCD光碟等进行宣传,还对当年采取上环、取环、节育、人流手术及产后42天的流动已婚育龄妇女进行随访,并送去慰问品、药具、宣传册,向她们宣传避孕知识以及产后的注意事项。社区“流动人口之家”还积极为流动人口提供生育、生殖、保健等各项优质服务,为流动人口捉供良好的生产、生活、生育服务,使其真正享受到一视同仁的“居民待遇”,从而为做好流动人口的计生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五、体会

多年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践和取得的成效使我们深刻认识到,要将工作真正抓好、抓落实,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领导重视是关键。即地区党政一把手必须对流动人口工作亲自抓、负总责。对工作实行“三统一”:即统一领导决策、统一计划行动、统一检查考核。

2、以人为本,提供优质服务,寓管理与服务之中。通过实施人性化的管理,以服务促管理,为流动人口提供多层次的优质服务。

3、现行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的管理原则、办法是基本符合工作实际的,要取得实效关键是在抓依法管理、抓科学决策、抓工作落实。而要做到这些,必须落实管理的机构、人员和投入。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范文2

由于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长期以来,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的烙印和色彩,工作方式主要依靠政策和地方条例调整,基本上形成以行政制约、“人治”管理为主的运作模式。法制建设滞后。计划生育工作往往依靠行政强制手段多,提供服务少;要求群众尽义务多,考虑群众的权益少;考虑政府行使的权力多,而考虑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少。从某种意义上讲计划经济是一种命令经济,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20多年的改革开放使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变化,即,计划生育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变化,计划生育工作应该怎么办?在新形势下就要求计划生育必须改变过去只注重控制人口数量,忽视提高人口质量、把优质服务只看作是技术问题、忽视尊重公民合法权益、只追求拓宽服务领域、忽视技术服务质量的倾向。因此,迫切需要立法。经过多年的酝酿,于2002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法》)正式颁布实施。《法》颁布实施以来,它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人口与计划生育(以下简称人口与计生)基本国策的地位,将具有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把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政策、方针、制度、措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综合治理人口问题,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生工作,保护公民应享有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一、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法律是规范社会成员及集体在开展社会活动中做出各种实际行为的准则。人口与计生工作作为社会活动和政府行为的一部分,不仅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还关系着国家兴衰、民族强盛与否的命运。特别是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面对的是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一言一行、一举一止与芸芸众生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所应享受的权利和义务都体现在计生工作人员手中。怎样实现广大群众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对等交换?只能通过法律的途径来实现。因此,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工作具有三个必要性:

(一)具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实践;是新形势下,顺应时代潮流,与时俱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具体体现;是以人的发展为中心,强化人民服务的宗旨,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关键之所在。特别是《法》和《条例》的颁布实施,以及相对应的法律、法规的出台,顺应了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依法行政,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口与计生工作的行政行为,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为构建以宪法为主线,以《法》为依据,以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为主体、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相配套的人口和计生工作法制体系,结束了长期以来主要依靠政府和地方性法规开展人口与计生工作的历史。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育工作,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与规范公民生育行为,以及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的有机统一,进一步强化人民群众在人口与计生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确立了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工作思路。使人口与计生工作直接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人口与计生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人类进步,为人口与计生事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

(二)具有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必要性

一是必须正确认识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与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三者之间的关系。克服“官贵民贱”的观念,纠正认为法律只是管老百姓的和片面强调法律对“民”的强制性的旧的、封建的观点;克服“依习惯行政”的做法和观念,认为有些做法过去就是这样的,甚至效果不错,现在也可以照旧这样做。实际上,依法管理计划生育不会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工作中依法办事,既可以强化依法管理又可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是在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过程中,做出的行政行为必须做到合法、合理、公平、公开。三是开展服务,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在维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从依法行政角度讲,突出的就是要坚决执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七个不准”的规定。

(三)具有合理调整广大育龄群众生育、节育行为的必要性

实行人口与计生依法管理是维护群众民主权利,保证政府依法行政,群众依法生育的迫切需要。计划生育从根本上来说是符合国家和民族根本利益的,又是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群众是计划生育工作的主人,人民群众既有按有关法律和政策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也有获得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需求,上升为国家的法律意志,从而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力。在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只有坚持依法治理,才能切实保障群众在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权利,才能维护人民群众在计划生育中的主体地位。二、基层人口与计生依法行政之现状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以来,得到较好的贯彻落实,但是还有一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由于地方经济较落后,群众的思想没有转变,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法制意识不强,致使部分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不高,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群众的思想没有得到根本转变。在经济较落后的农村,养儿防老、门头风的思想依然存在。二是一些基层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不强、素质不高。还习惯于过去那种靠行政强制性干预的办法。造成了基层农民的计划生育没有根本转变,而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思在不断提高,计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方法与新形势下、新的情况不相适应。因此,计划生育工作出现了一系列新的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中反映在“三个强化,三个弱化”上。即:有超生欲望的人群依法自我保护意识强化了,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意识弱化了;民

,告官的意识强化了,服从政府管理的意识弱化了;计划生育服务机制强化了,行政管理机制弱化了。这些矛盾的出现,使计划生育管理增加了新的难度,产生了新的阻力,给长期习惯于依靠行政制约,习惯于集中突击、暴风骤雨式工作方法的计生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带来了新的困扰,提出了新的挑战。三、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依法行政的建议

(一)更新观念,拓宽思路,达到“一个转变”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强化、深入和计划生育“七不准”规定及《法》的出台,计划生育工作开始进入“由人治向法制,由单纯的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与服务并重”的重要转折关头。伴随这一转折,要做好新形势下的计划生育工作,必须靠深化改革,以改革促发展,以改革求突破。落实“七不准”,就必须走依法管理的路子,用法律手段解决现阶段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要实行“党政牵头、舆论先导、部门联动、综合施治、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新思路。在具体运作中,坚持“思想教育引导,经济处罚制约,部门联动助阵,执法部门攻坚,政法部门护航”的原则。促使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正在从粗放型管理中解脱出来,开始由“人治”逐步走向“法治”轨道。

(二)找好载体,找准切入点,做到“四个强化”

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是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必然要求,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计生工作的现实选择,是计划生育长期依赖行政管理后出现的新生事物,如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管理,思想、组织、措施保证是关键。在实施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过程中,要抓好四个重点:

l、强化宣传教育,创造法制环境。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是先导。因此,要把解决基层干部和群众知法、懂法的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来抓,要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并在宣传内容和宣传形式上进行了一些探索和突破。在宣传内容上,突出《条例》中法律责任的宣传,让广大群众懂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就是违法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突出强制案件的宣传,通过对案件的跟踪报道,公开曝光,增强宣传的震动性和警示性。突出政法部门保驾护航的宣传,营造令行禁止、违者必究的氛围。在宣传形式上,除了坚持“社会舆论扬法,办班培训讲法,宣传制品送法、文艺演出传法”等形式外,还充分利用“进村入户说法”(与民谈心)、“公开审理示法”(召开依法强制执行现场会)形式,为群众上了一堂堂生动的法制课,达到了“执法一人、教育一片,执行一户、教育全村”的社会效果,把宣传教育向广泛性和深层次拓展。通过深入、广泛、扎实、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党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深入人心,促使群众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自觉性得到明显增强。

2、强化队伍建设,提供组织保证。实施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必须有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作风硬的工作队伍。在队伍建设上,首先要抓好计生队伍的整顿,要在计生系统中推行竞争上岗,择优用人办法,通过考试考核,精简了一批文化低、素质差的人员。其次,抓好专业培训,使计生人员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程序,减少在行政执法中的盲目性。每年要举办2—3期依法管理培训班。在行政执法中,要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在立案、查证、下达处罚决定书、送达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五个环节中,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一旦发现有违法违纪现象,经查实后,轻者批评教育,重者调离岗位,为人口计生依法管理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3、强化管理机制,促工作上水平。建立健全执法程序管理制度,坚持公平合理的执法原则是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关键所在。为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有规可循、有矩可蹈、有章可依,要从基础建设抓起,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建立健全《执法人员上岗责任制》、《立案审批制度》、《错案追究制度》、《计划外生育费征管制度》等工作制度和《生育证发放审批程序》、《成人残鉴定程序》等工作管理程序,严格规范了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各种行政行为,增强了原则性,克服了随意性。为了保证制度和管理程序更好地得到执行和遵守,要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并长抓不懈,落实“三责任九合同”的管理办法,逐级建立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分九个工作口自上而下签订了管理服务合同书。把工作关系以合同形式固定下来,明确各自的义务和责任,有效地促进了依法管理工作的开展。

4、强化服务意识,提供技术保障。充分发掘基层卫生资源,利用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为育龄群众提供政策法规、科普知识及各种致富技能培训服务,定期邀请医院专家前来指导讲课,为已婚育龄妇女开展生育、节育、不育、生殖保健等知识教育。注重发挥卫生医疗网点和医疗专业人员作用,在中小学开展人口国情教育与计划生育专题讲座,为学生讲授人口理论、青春期生理及心理知识,向青少年普及计划生育知识。全面开展以妇女病为重点的生殖保健服务。与卫生医疗部门密切配合,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妇科病普查。针对大部分育龄妇女工作较忙的实际情况,把妇科病普查与双查工作结合起来,深受广大群众欢迎。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进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出生缺陷干预和生殖道感染干预三大工程。同时,加强基层技术服务网络硬件建设,完善各项服务设施,为已婚育龄妇女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完善措施,政策推动,力求“四个结合”

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是依法治县和新形势下开展计划生育的客观要求,如何开展依法管理,要做到“四个结合”。

l、力求职能管理与部门联动相结合,形成综合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工作的新局面。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关键是一个“法”字,离不开法律部门的参与和支持。多年来的工作实践告诉我们,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单靠计生部门是难以完成的,公、检、法、司全面介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整体行动是突破行政执法难点,保证依法管理全面实施的有效途径。为了加强执法力度,基层要联合法院成立“计划生育巡回法庭”,由县法院行政庭庭长担任计生法庭庭长。计生法庭做到当时接案,当时受理,保证了执法效率、执法质量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公安、检察等部门紧密配合。快速反应,现场办公,从快处理,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创造了宽松的环境。

2、力求与村民自治、合同化管理相结合,积极推动人口与计生工作重心下移。把开展村民自治,落实计划生育合同化管理,作为基层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一个突出点,它是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的体现,也是贯彻省计生委提出的“县指导、乡负责、村管理、户落实、群众参与”的具体实践。一部分村委作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示范村,逐步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以计划生育合同化管理为载体,努力加强村级计生管理,探索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新路子。村委在与村民代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讨论通过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由村委会与育龄群众签订《一(二)孩生育证管理服务合同》、《避孕节育管理服务合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合同》、《全程优质服务合同》、《接受新婚期教育服务合同》等项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合同。以双方协议的形式,将《条例》和村规民约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落实到合同中,既有甲方对乙方婚育行为的监控和优质服务的承诺,又有乙方履行义务的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保证。由于合同的内容实行民主决策,群众感到公正、公平。为提高合同信誉,计生部门率先兑现服务承诺,落实各项优质服务。通过实行村民自治、合同化管理,不仅增强了村两委班子依法

,管理计划生育的责任感,也有效地调动了村民参与计划生育,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积极性,较好地解决了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3、力求与解决难点、热点问题相结合,促后进村转化。依法治理计划生育后进村,是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必须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针对一些工作相对落后的村,要坚持依法集中治理,本着“重在思想教育、贵在政策疏导、慎在强制执行”的原则,在政法部门人员的配合下,由基层计生工作人员配合,驻村攻坚,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计划生育难点、热点问题。要始终以思想教育这根红线贯穿于依法治理工作的全过程,要本着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做到以心待人、以诚感人、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以法育人。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范文3

一、基本情况

__乡位于__县城北部,距县城41公里。有国土面积167.33平方公里,辖七个村委会,142个村民小组,全乡境内居住着汉、彝、苗三种民族,有人口22100人。全乡有已婚育龄妇女3380人。其中:一孩妇女803人,二孩妇女1333人,多孩妇女1071人。截止8月31日,全乡常住人口共出生196人, 出生率为11.14‰,比去年同期少生12人,其中计划内178人, 符合政策生育率为90.8%,死亡率7.29‰,自然增长率为3.85‰。

二、工作完成情况

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用和风细雨的工作方式,开展和谐计生、平安计生。通过全体乡、村、社干部及协会成员的共同努力,截止8月31日,有90户长效节育对象(结扎对象)、617位一孩妇女和26位计划外怀孕妇女主动到计生服务部门自觉落实了相应的避孕措施,特别是有14户一孩家庭主动放弃了生育二孩的权力,自愿落实了长效节育措施,在全乡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带头作用;有11户农户自愿到计生部门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常住人口中二扎率为68.7%,多扎率为96.9%。流动人口中二扎率为37.3%,多扎率为73.4%。一孩妇女避孕率为77%。综合节育率为79.7%。

三、具体做法

(一)打牢基础,奠定基石,结牢网底

为打牢村组计生工作基础,从源头解决问题,从网底结牢,从村组抓起,摸清人口底数,搞准人口信息,我们采取了三项措施:

1、对台帐管理改革进行大胆尝试。多年来,人口信息很难准确掌握,这除了人为因素以外,还有台帐本身的设计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组织计生办工作人员对台帐设计进行了改革,将过去的多本台帐合为一本,删去重复信息,增加新的科目,使其每户农户的所有信息用一页(a、b两面)就能完全统计。通过这一改革,一是解决了过去帐多难管的问题;二是解决了过去经常出现的漏统漏报问题;三是能准确地掌握人口信息中的重点对象;四是确保了整个台帐的帐帐、帐实符合率;五是节约了工作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六是解决了包社干部工作弄虚作假的问题,便于计生工作的抽查。

2.提高协会小组长和宣传员的工作积极性。计生信息准确与否,计生宣传员和协会小组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搞准人口与计生信息,提高宣传员和小组长的工作积极性,一是放权让他们大胆管理。把每个村民小组的土地使用审批、林木采伐、流动人口婚育证办理等用村规民约规定下来,这些手续的办理必须经小组长签字方能认可;二是提高协会小组长和宣传员待遇。每月增加协会小组长计生信息费30元,每人每月增至60元。宣传员待遇每月增加200元,每人每月增至460元;三是加强宣传工作,把每月22号定为全乡各村例会日,例会由各村组织召开,挂村领导必须参加。会上首先由协会小组长汇报该协会计生情况,然后挂村领导讲解本月有关工作及相关政策,最后兑现协会小组长计生信息费。通过放权、提高待遇、加强领导,协会小组长及宣传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了,人口信息自然就更准确了。

3、加强督查,进一步搞准人口信息。工作能否到位,跟踪问效致关重要。为进一步搞准人口信息,我们采取了“双查双补”措施。双查,即:查人口,查手术。一是对过去已登人口信息中的四项变动情况进行再一次的核查;二是对已术对象的所术情况进行再一次的查对。双补:一是对已查出人口信息中的错统、漏统进行补登;二是对查出的应术未术、假手术等对象进行补救。“双查双补”工作的开展,确保了帐帐,帐实符合率,更有效地控制了计划外生育的发生。

通过采取以上措施,我乡对包社干部实行“一杆子”工作法,要求142个社的包社干部人人过关,组织乡干部、宣传员用一个月的时间,逐社逐户查对人口与计生信息,共查出全乡漏统漏报700多人,解决了过去人口中出现的四不清问题,使全乡人口与计生信息有了一个较为准确的数据,给党委、政府正确决策提供了可靠依据。

(二)换个说法,转变方法,做好服务

一是将过去每年开展三次的“医学监护”改为“家庭健康检查”;二是由过去的孕后抓手术措施落实向孕前管理服务的新格局转变;三是做好婚孕培训、检查服务,今年共开展婚前培训540人次,孕前培训295人次,孕前检查198人次,发放叶酸片70份,随访120人次。

针对服务对象做到五个一:即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让座,一杯热水送上,一片真诚服务,一句好话相送。其次是做好两个服务,即对家庭健康检查对象做好孕情病情检查,对孩子进行简单的智力测试和体格检查;做好相应的服务,让独生子女、两女结扎家庭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三)公平公正,阳光操作

执法是否公正,是老百姓信任与否的关键。在广大老百姓的心中,长期以来最担心的就是我们的干部在政策执行中的不公,、暗箱操作。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将每月应办生育证对象、应术对象、应征社抚费金额等以社为单位,进行阳光操作,把每户的情况一一向群众进行公示。同时还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主动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在操作过程中,对举报人进行保护,而且还对举报属实的举报人进行奖励,这样极大地调动了广大群众参与计生工作的积极性,保证了信息渠道的

畅通,也很好地取信于群众,进一步密切了干群关系,真正实现了双赢。(四)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档案,一张照片管到底

对已婚育龄妇女加强管理,是我们整个计生管理工作的重点,同时也是减少计划外生育的一条捷径。为此,我们以社为单位,从育龄妇女办结婚证时起就建立个人档案,将每个已婚育龄妇女的个人信息录入档案并贴上个人照片,使之与医学监护证相对应。这样,既可以解决过去在医学监护过程中张冠李戴以致发生计划外生育的问题,又可以解决在督查过程中漏查的问题。

(五)政策倾斜,发挥协会作用

用好用活政策,充分体现政策的优越性。在扶贫、就医、上学等方面,重点向独生子女户、两女结扎户以及自觉落实计生政策的农户倾斜。去年10月以来,特别是在抗冰、抗洪工作中,我乡给予独生子女等计生家庭以重点倾斜、扶持:一是发放30户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救灾资金1.6万元;二是在民房恢复重建中,覆盖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41户,资金8.05万元;三是就医方面,一年共减免258户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合作医疗资金1.6万元;四是在就学方面,一年来共减免独生子女和两女结扎户子女各种费用1.63万元。

在关爱女孩行动中,对在校的56名中小学女学生在生活方面给予了特殊的政策,补助了生活费每月75元,同时还允许她们在乡内自由选择班级就读。对考上高中及中专的2名女学生也给予了一定补助,补助每人每月150元。

充分发挥协会作用,为独生子女、两女结扎户以及自觉落实计生政策的农户提供帮助。在已建协会的努力下,在养殖业方面,5个生猪养殖协会完成生猪人工受精1500窝次,实现了在乡内的猪仔自给,2个黄牛冻改协会完成人工受精310窝次,在此基础上又发动了50户养殖户参加到协会当中成为了协会会员,同时在协会的支持下还成了养殖大户。另外,经过协会的工作,还对协会养殖的1310头能繁母猪进行了投保,使263头受损能繁母猪给予理赔,理赔金额2.6万元。

在协会的努力下,新成立了野鸡养殖协会,小米辣种植协会和蚕桑种植协会,养殖野鸡700多只。新种小米辣500亩,蚕桑200亩,而且还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进行补助,每亩补助协会会员50元。

(六)加大激励机制力度,减少工作风险和投入成本

从20__年5月起,我乡在市县的奖励政策基础上,又制订了新的政策,对主动进行知情选择,自愿落实相应手术的农户予以相应的奖励。

对生育一孩,在时间范围内主动到计生服务部门落实避孕手术的受术者奖该受术对象奖金20元,对生育计划内二孩的农户,在时间范围内,主动到计生服务部门落实长效节育避孕措施的,奖受术者奖金50元;计划外怀孕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的农户,奖该农户奖金一孩500元、二孩300元。截止去年10月以来,就有26户计划外怀孕的农户主动到计生服务部门落实了相应的补救措施,领到了补助资金累计1万余元。自愿主动落实长效节育避孕措施、自愿主动上交社抚费的计生农户都领到了相应的奖金。在强化服务意识,转变管理方式的过程中,用政策引导,加之激励机制的双重作用,开展计生工作的难度降低了,干群关系更加密切了。这样做的另一个好处在于一方面减少了行政成本,同时又避免了工作风险,消除了很多潜在的工作隐患。

(七)加强队伍管理,提高队伍素质

一是加强对宣传员、计生办、服务站人员的教育管理,分期分批组织他们对具体业务及思想政治素质进行培训,使他们工作能力和个人素质得以提升,增强他们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

二是增加宣传员和协会小组的管理,教育他们要用好权,掌好权不能因为手中有权而胡作非为,营私舞弊,教育他们要把手中的权用来为民谋利,为民办事。

(八)采取新的举措,努力推动村民自治

为真正落实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我们制订了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在借鉴龙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将《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云南省新颁布土地管理办法》,农村流动人口一折通的使用,农村林木采伐审批,农村建房手续审批,村、社计生工作例会,计生保证金(办生育证时就就收取)等一并写入村规民约。交村民进行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反复讨论修改,最后交村民执行。让村民小组长在管理的过程中权力得到充分的发挥,充分体现村民在自治的过程中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四、下步工作方向

一是进一步引导村两加强已婚育龄妇女管理。

二是进一步引导村两委加强流动人口管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范文4

一、主要成绩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市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采取得力措施,紧紧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这一主题,抓基层强基础,抓后进促平衡,抓改革上水平,全面深化依法行政和优质服务,整个计划生育工作呈现出与时俱进、不断发展的良好势头。今年上半年,在全市上下共抗非典的特殊形势下,计划生育工作继续保持了健康发展的态势,全市人口出生3773人,计生率99.9%,女性初婚2395人,晚婚率95.7%,出生婴儿性别比105.1。从前段情况看,主要有以下五个特点:

(一)领导重视,加大了计生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力度。市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充分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把人口发展规划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常听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修订和完善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层层签订了2003年度人口目标责任书,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及时兑现奖惩,实行一票否决。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层层举办普法培训班,集中开展计划生育“一法三规一条例”宣传月活动,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领导分别作电视讲话,通过印发材料、张贴标语、知识竞赛、讲法团讲法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遵守计生法规的意识,为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

(二)基层基础工作得到巩固。坚持抓两头带中间,抓后进促平衡,加强了基层计生队伍、阵地、制度、信息化建设,在全市开展了优质服务三级联创活动;依法完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采取“分类指导、协议管理、综合施治”的措施,形成了依靠村级抓管理、依靠乡级抓服务、依靠市里抓督查的工作格局;对人口出生安排、节育措施落实、政策兑现及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等,定期张榜公布,提高了“热点”问题的透明度;开展了以清理人口出生瞒、漏、错报和节育措施落实为主要内容的清理清查活动,强化了基层计划生育责任,为稳定低生育水平奠定了基础。

(三)依法管理水平有了新提高。市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以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契机,健全完善了计划生育执法责任制等十项制度,认真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对生育证发放、证明出具、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方面的执法程序做了明确规定,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坚持村级监控、双向制约、司法保障原则,狠抓计划生育协议管理,严格执行育龄群众《七不准》,科学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依法约束村民的婚育行为,促进了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四)优质服务工作不断加强。市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以争创“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市”为目标,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深入开展“问计于民”调研活动,全面实施了服务站室建设标准化、服务范围系列化、服务程序规范化、服务队伍专业化、服务质量优质化和服务思路人文化的“六化”战略,促进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贯彻实施。近一年来,诊治了近万例妇女常见病、多发症,发现不育症患者1648例,治愈256例。

(五)综合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一是积极推进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把工作重心下移到基层,逐步改“条条管理”为“单位负责”,“双向管理”为“属地管理”,“按计划生育”为“按政策生育”,“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双向管理、双向考核”为“单位负责、属地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二是制定了计划生育社会保障体系。在(上级市)市率先出资207万元,为农村育龄夫妇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补贴50万元,为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三是建立了激励政策。落实了乡镇财政列支、计生部门兑付的独生子女父母每月10元的奖励措施,促进了计划生育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存在问题

(一)认识上有所放松。部分基层干部对计生工作存有盲目乐观、松懈麻痹思想,在抓计生工作的注意力和精神状态方面不是很到位。属地管理原则没有真正落到实处。街道、部门、企业之间配合不够协调,有的民营企业无挂靠单位,育龄妇女无法通过规定渠道办理生育证。

(二)基层基础工作需进一步加强。乡镇与乡镇、村与村之间工作发展不平衡,后进村的转化、巩固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部分乡镇计生服务站专业技术力量不足,妇科人员缺乏;有的乡镇计生经费投入不足,服务设施陈旧老化,社会保障措施落实不到位。

(三)特殊人群计生管理存在薄弱环节。由于流动人口、下岗职工、待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经商人员相对增加,人户分离,管理失控,计划外生育因素不断增多。有些用人单位为逃避交纳暂住人口管理费,对外来打工人员漏报、瞒报,致使没有登记的暂住人口脱离于计生管理之外;还有个别外资企业对计划生育工作有抵触情绪,形成计生管理的“死角”。

(四)城区计生管理还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城区北扩东移战略的实施,外资、民营企业发展迅猛,城区居民不断增多,社区计生工作关系不顺、职责不明的问题还比较突出,计生管理和服务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

三、几点建议:

(一)统一思想,认真研究解决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省、市委工作会议的相继召开,对我市的各项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经济的大发展也给人口发展规划与计生工作提出了新问题、新要求。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计划生育工作,更好地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清形势,克服各种麻痹松懈思想,认真研究解决问题的新措施、新办法。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贯彻实施力度,自觉以国家法律指导和规范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根据“四五”普法规划,通过各种方式向广大群众宣讲一法三规一条例,广泛开展法律咨询活动,不断增强法制意识,坚持依法办事,把人口与计划生育这项长期性的工作切实抓好。

(二)坚持村民自治,加强和改进村级工作。要加强村级班子和计生队伍、阵地、制度建设,把推行和提高村民自治运作质量与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结合起来,发动广大群众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实现“乡指导、村负责、户落实”;健全完善激励、制约、监督和服务机制;对工作基础相对薄弱的村,纳入重点管理,通过典型带动、重点帮扶、整顿规范等措施,加快后进转化进程,保证有人管事、有钱办事、照章理事。

(三)采取得力措施,进一步强化优质服务。一是进一步加大投入。要根据计生服务工作的需要,搞好服务站室改造、内部结构调整和技术设备更新,做到设施上档次,管理上水平,服务创一流。二是加快队伍建设。进一步拓宽用人渠道,实行竞争上岗,吸收医学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特别是急需的妇科工作人员,到基层工作,优化队伍结构;按照年轻化、知识化、女性化的标准选好配强基层计生主任,保持计生干部队伍的稳定。要加强对现有计生工作人员的理论和业务培训,增强其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和道德法制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的能力。三是实现服务内容多元化。要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积极开展优生优育咨询、优生监测和生殖健康系列化服务,为育龄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四是强化村级阵地建设。要达到村村有房屋、有设施、有人员、有活动的“四有”标准,充分发挥阵地作用,搞好对育龄群众的宣传、培训和服务。

(四)深化计生综合改革,健全完善激励机制。继续推进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推行为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健全完善计划生育各项激励政策,确保计划生育经费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时足额拨付,为农村育龄夫妇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经济发展的优惠和照顾,进一步调动广大群众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范文5

今年3月至5月,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受省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对我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简称“一法三规一条例”)的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执法检查工作概况

这次检查采取全省统一部署、上下配合、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3月至4月上旬,全省各市、县(市、区)进行了认真的自查。4月中旬,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听取了省政府关于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志纯、省政府副省长盛昌黎参加会议。4月下旬至5月上旬,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在省人口计生委的配合下,分两组赴宁波、温州、湖州和衢州市及所辖的鄞州区、永嘉县、安吉县和常山县进行了检查。检查组分别听取了市、县(市、区)政府的情况汇报,召开了由人口与计生、公安、民政、财政、卫生、法院等部门和省、市人大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实地检查了当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指导站及有关乡镇、社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检查组还将检查情况向当地政府作了反馈。6月20日,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向省政府反馈检查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志纯在会上发表了讲话,省政府副省长盛昌黎代表省政府作了表态发言,省人口计生委、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民政厅、省法院等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通过检查,比较全面地掌握了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执法工作情况,进一步推进了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达到了预期目的。

二、贯彻“一法三规一条例”的主要成绩

通过检查,我们认为,省政府和省人口计生部门能认真贯彻实施“一法三规一条例”,加强领导,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行政取得明显成效;能以人为本,优质服务,努力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多年来,我省人口计生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整体工作水平和群众满意程度不断提高,确保了低生育水平的巩固和稳定,人口增长继续得到有效控制,“十五”期间,全省总和生育率在1.3左右,年均计生率为94.76%,实行计划生育20多年,全省少出生人口约2600万,有力地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值得肯定的做法是:

(一)领导重视,切实强化目标管理责任制。多年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加强领导,把人口与计生丁=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改革和完善人口与计生目标责任制,实行分线分类考核,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列位、措施到位,确保法律法规落到实处,取得较好成效。各地强化目标管理责任制,坚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保证了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如有的市在2003年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被省里否决以后,能够正视存在的问题,严格实行“一票否决”,三年共否决先进集体1136个、先进个人901人,有力地推进了工作。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还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的计划生育国策意识。各地普遍建立了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调小组、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等协调机构,初步形成了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依法行政,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一是全面推行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加强队伍建设,全面实行持证上岗、政务公开制度,依法办事。建立完善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重大案件报告、行政执法案件统计上报等基本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2002年以来,全省没有发现弄虚作假、越权审批、等违法违纪行为,计划生育行政侵权行为基本杜绝,人口和计划生育量逐年下降,群众满意程度不断提高。二是认真履行政府职能,加强制度建设。我省出台了《关于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实施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若干规定》,及时制订和完善《浙江省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办法》、《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实施再生育审批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许多地方也根据当地情况出台一系列管理办法。三是进一步规范再生育、特殊情况生育的审批和办证程序。市、县人口计划生育部门依法成立各类审批领导小组和鉴定专家库,把好再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和鉴定关,基层乡镇(街道)按规定办理《一孩生殖健康服务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为方便群众办事,有的地方还推出了乡镇统一受理、计生干部全程服务的便民措施,得到了广大群众的肯定。

(三)强化服务,不断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各地能强化以人为本理念,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选择权和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受到了群众的普遍欢迎。全面推进避孕方法知情选择,依法落实各项免费服务。大力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创建活动,加强计卫合作,主动融入农村公共卫生体系,方便群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有了进一步提高。这次检查中,我们看到我省执法中的一个突出亮点,就是不少地方政府及人口计生部门能创新思路,创新机制,不断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持、优惠、救助、保障“五位一体”的利益导向机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正在全省实施。目前,大部分县(市、区)在教育、就业、医疗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优先优惠政策。我省大多数城镇独生子女父母享受了省条例规定的奖励费,各地基本落实了农村宅基地审批时独生子女按双份计算的规定。4个设区的市及所有县(市、区)建立和运行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一些地方还在乡(镇)村设立了计划生育公益金。2005年,宁波市在抓好试点的基础上,率先在全市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扶制度并提高奖扶金标准(每人每月80元),绍兴市还将部分计生家庭特别是双农独女户家庭纳入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人口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取得的新突破,推动了群众生育观念的转变。

(四)突出重点,依法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各级政府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等重点难点问题作为依法管理的主攻目标,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是加强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实行计划生育、公安、劳动等多部门协作,逐步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态势,实行外来人口与户籍地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做法,建立完善经费投入、手术费结算、综合治理和考核责任等“四项”制度,逐步形成流动人口“一盘棋”的管理格局。二是依法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积极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和性别比治理专项检查,严格“B超”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选择性别引流产、加强再生育全过程管理,全省出生人口性别比呈现稳中有降态势。2005年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08.49。三是依法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维护法

律尊严。近年来,不少地方加大了对违法生育对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力度,宁波、温州、衢州等地还积极创新部门综合执法机制,由法院牵头,开展计划生育、公安、工商、劳动等多部门配合的综合执法机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衢州市自2002年以来,依法查处计划外生育案件3901起,已征收社会抚养费3239万元,其中1111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从总体看,全省各地工作水平仍不平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难、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及社会抚养费兑现率偏低的状况仍没有根本改变。具体表现在:

(一)部分干部群众对做好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认识有待提高。近几年,由于人口计生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较好,部分基层干部对人口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缺乏足够认识,在日常管理中出现思想麻痹、盲目乐观、管理放松的现象。另一方面,不少基层干部对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习惯于过去的行政强制手段,缺乏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意识和能力,认为“无法有办法、有法无办法”,存在畏难情绪,个别地方的人口计生工作还是依赖突击行动。

(二)基层基础工作不够平衡,重点难点问题仍然存在。体现在:一是基层基础工作开展不平衡,部分农村基础工作较为薄弱。通过检查我们发现,部分地区农村村级组织计划生育职责不落实,待遇不落实,基层工作人员责任意识不强,业务水平较低,婚育孕信息掌握不主动、不及时、不全面,从而增加了做好计生工作的难度;二是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现象难以有效控制。由于流动人口数量大、流动性强,管理尚未形成“一盘棋”,违法生育得不到有效控制;三是部分地区的出生入口性别比仍然偏高。虽然近几年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取得一定成效,呈现稳中有降的态势。但目前全省尚有13个县(市、区)的出生人口性别比明显高于正常值。2005年,个别设区的市出生人口性别比仍高达120.11,治理任务仍比较艰巨;四是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兑现率低。2005年全省社会抚养费立案征收案件为30277件,已征收13934件,仅占总数的46%;应征金额为53678万元,已征收21303万元,仅占总数的39.7%。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的问题得不到实质性突破。

(三)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还需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一是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待落实:省条例第45条、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第7条已授权省政府制定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但目前尚未出台相应的具体办法。二是基层对部分政策法规的规定反映强烈,要求修改和完善,主要表现在:1、部分地方的农村居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后,除了五年后计划生育执行城镇居民政策外,其它仍享受农村居民政策,为此不愿意转为城镇居民,而且部分已“农转非”的人员生育意愿强烈,现在五年时间陆续到期,执行中矛盾较大。2、省委省政府已确定实行户籍制度改革,到2007年取消城镇和农村居民户口,统称为浙江居民。但城乡二元结构的生育政策缺少基础,基层希望能及时调整现行的生育政策。3、不少地方要求取消再生育二胎的间隔期限,并进一步修改完善再婚家庭生育和特殊情况生育审批等条款。4、基层干部群众要求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希望政府能加大扶持力度,将实施单项奖励办法转变为提供综合社会保障。

四、意见和建议

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关系浙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和谐社会的构建,是实施“八八战略”,建设“平安浙江”、“文化大省”和“法治浙江”的重要内容。为更好地贯彻“一法三规一条例”,我们建议:

一要继续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和全社会的计划生育国策意识与法制意识。当前,我省的人口压力仍然很大,部分十部群众的传统生育观没有根本改变,控制计划外生育的难度也越来越大,稳定低生育水平仍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在新时期,计划生育仍是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统一认识,坚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坚持稳定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坚持不断创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思路、机制和方法不动摇,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做好人口计生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结合今明两年换届选举,更好地落实离任审计制、责任追究制和“一票否决制”,真正把人口计划生育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干部政绩、选拔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和人口计生部门要继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抓住宣传重点,营造良好氛围,通过宣传教育,不断转变干部群众的传统生育观念。

二要加大执法力度,提高优质服务水平,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继续加大人口与计牛事业经费投入,要按照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落实部门职责,形成“政府领导,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性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和人口计生部门要按照建设“法治浙江”的要求,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加强队伍和行风建设,进一步转变工作方法,以人为本,将严格依法行政和人性化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努力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安全、满意的生殖健康服务,要杜绝因行政侵权而导致的恶性案件的发生,切实维护好群众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当前,仍要加强对流动人口违法生育、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选择性终止妊娠、社会抚养费征收率低的综合治理。要依法查处大案要案,打击和震慑严重危害人口安全的违法犯罪分子。省政府要加强对社会抚养费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依法查处挤占挪用等违法行为。

三要依法落实好奖励优惠措施,进一步健全利益导向机制。各级政府要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规定,法律法规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惠措施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稳定低生育水平,重点和难点都在农村。必须建立和完善利益导向机制,在新农村建设中,省政府要协调省有关部门不断完善“五大救助体系”,进一步整合现有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措施,规范和完善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制度。根据浙江实际,把奖扶措施纳入社会综合保障机制,引导和促进群众自觉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四要进一步夯实基础,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在当前开展的农村综合改革中,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人口计生管理、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确保基层“有人办事,有钱干事”,建立健全有效的执法工作保障机制。特别要抓好县、乡镇(街道)专职公务员、计生服务站人员、村级计生服务员和计划生育协会队伍建设,不断强化对县、乡、村三级计生干部的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基础薄弱地区的工作水平。省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和帮助。要积极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继续充分发挥计生协会的作用,促进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五要进一步落实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修改完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政府要根据“一法三规一条例”的规定,抓紧出台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等,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要对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研究,结合实际,及时修改完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一步推进我省人口与计生工作的健康发展。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范文6

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维护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育龄流动人口,是指处于生育年龄离开户籍所在地到我县居住30日以上的县外人员。

第四条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按照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政策推动、综合治理、优质服务、村(居)民自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实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管理制度;定期查验登记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务制度;信息交换反馈制度;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度;有奖举报制度。

第五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公安、财政、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税务、教育、建设房产管理等部门履行好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监督、检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监督、检查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出具和查验《婚育证明》;

(五)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六)负责流动人口免费避孕药具的供应;

(七)考核下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八)查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九)为流出、流入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和临时《婚育证明》。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基础知识培训;

(二)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制度,填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报表,掌握流动人口生育变动信息;

(三)查验育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办理的,督促补办;

(四)指导育龄流动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督促违反规定怀孕的妇女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与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及时通报育龄流动人口的生育、避孕节育情况;

(六)按照流动人口综合管理的要求,与使用育龄流动人口或者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经营、服务场所和住宿的单位、个人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并负责考核其履行责任的情况;

(七)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手续;

(八)为流出的育龄人员出具办理《婚育证明》的有关证明;

(九)与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建立生育、避孕节育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十)配合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十一)受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对违法生育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八条村(居)委会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社区居委会应当配备一名流动人口专职管理员,落实管理服务职责;

(二)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生殖健康科学知识;

(三)及时了解、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变动信息,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台帐,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育龄流动人口生育、避孕情况;

(四)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补办《婚育证明》;

(五)为育龄流动人口发放免费避孕药具;

(六)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第九条公安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为育龄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时,应当核查当事人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将情况及时通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查处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等行为;

(三)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第十条财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二)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介绍流动人口就业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不予介绍流动人口就业,并将情况及时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监督、检查用工单位承担流动人口免费享受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费用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指导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做好育龄流动人口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二)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规范管理;

(三)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非法为流动人口提供助产服务、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者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报告单》,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为流动人口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民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在为流动人口办理结婚登记时,应要求当事人出具《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不予办理,将情况及时通报给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税务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应当将流动人口中违法生育者的年经济收入情况及时提供给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教育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应按国家规定接纳流动人口子女入学,认真履行《xx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中相应的职责,各学校在接收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时应要求家长出具《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应及时将流动人口子女就学情况通报给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建设房产部门应当指导、督促物业管理企业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住宅小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个体户及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应当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章管理与权益保障

第十九条本县常住人口中的育龄人员,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居住的,应当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婚育证明》,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接受现居住地的管理。

第二十条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持有《生育证》或者生育服务证(以下简称生育证明),无生育证明生育的,按违法生育处理(参照《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处理)。

第二十一条育龄流动人口应当在现居住地居住15日内,持身份证、《婚育证明》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交验《婚育证明》;未办理《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应当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责令限期补办《婚育证明》的期限内补办。

育龄流动人口在申请《居住证》、营业执照等证件之前,应当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交验《婚育证明》或者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到达现居住地1个月内,应当持《婚育证明》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免费的查孕查环服务。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至少每半年到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一次生殖健康检查。

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可以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一孩《生育证》:

(一)男(女)方为现居住地的常住户口,女(男)方因婚姻迁入现居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随父母落户的;

(二)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有固定住所的。

第二十四条申请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证》的流动人口,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原籍夫妻双方居民户口册;

(二)居民身份证;

(三)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四)持有效的《婚育证明》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五)《居住证》。

第二十五条育龄流动人口凭《婚育证明》,按照下列规定免费领取避孕药具:

(一)有单位或者雇主的,向用人单位或者雇主领取;

(二)无单位或者雇主的,向现居住地村(居)委会领取。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由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者经获准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施行。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为育龄流动人口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七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接受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承担;无用工单位的,由现居住地的县级财政承担。

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免费项目以外的费用和未落实避孕措施造成违反规定怀孕的补救手术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规定怀孕后,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取暂时性扣款5000元至20000元。经教育采取补救措施的,所扣款项全额退还。经教育仍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违法生育的,所扣款项充抵其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具体处理按《xx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招用育龄流动人口的单位或者雇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责任书,并接受其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建立育龄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三)对违反规定怀孕的流动人口,应当劝其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其现居住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为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

第三十条向育龄流动人口出租、出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合同,不得租(借)房屋给未持有《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二)发现流动人口违反规定怀孕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村(居)委会,并协助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劝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有责任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社区居委会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为小区内育龄流动人口发放免费避孕药具;

(三)及时了解、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变动信息,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台帐,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报告育龄流动人口生育避孕情况。

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持有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孕产妇提供围产期保健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在接诊流动人口孕产妇时,应当查验生育证明,对未持有生育证明的,应当及时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当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不得隐瞒流动人口的违法生育情况。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育龄流动人口施行避孕节育手术时,应当提供优质服务,并建立生殖健康档案,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及其他计划生育证明。

第三十四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依法管理。

第三十五条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对举报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属实的单位和个人,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保护和奖励。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育龄流动人口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逾期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三款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之一的,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根据《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的,发现流动人口怀孕不报告的,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第三十二条的个人和领导责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和《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四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章附则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范文7

全区常住人口控制在91.5万左右,人口出生6100人左右,人口出生率6.9‰左右,自然增长率1.4‰左右;户籍人口控制在70.1万人左右,人口出生4600人左右,人口出生率6.55‰左右,自然增长率控制在-0.10‰左右,计划生育率99%以上。全区人均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增幅20%以上。

年,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树立大人口观念,推进人口综合调控

努力适应更名后的人口计生部门职能转变的要求,树立大人口观念,加强人口问题前瞻性研究,积极推进人口综合调控。继续开展人口发展战略课题研究,制定区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把人口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考虑人口数量、质量、结构、分布等方面的问题。研究成果将应用于发展的决策咨询,更好地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开展人口综合信息预报,探索建立人口出生公众预报制度,引导市民适时生育,共同参与人口调控。加强人口综合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利用,为区委、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二、实行综合治理,推进以现居住地为主的常住人口管理体制和机制的建立

随着“两港一区”和“城市化、现代化、国际化”建设的步伐加快,流动人口将大量导入。流动人口管理已成为人口管理的一个难点问题。继续贯彻落实南府办[]16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区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的实施办法》,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以服务促管理,形成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的工作格局,进一步探索党政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和机制。

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健全区、镇两级领导小组,建立会议制度,研究解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热点和重点问题。实行区、镇、村和企事业单位签订三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列入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和考核之中。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各部门之间及时互通情况,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综合执法机制,要经常性执法和集中执法相结合。加强基础工作,办理好各类证件,将查验婚育证明、办理暂住证等列入“一门式”服务,方便群众。强化监督管理,落实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问题。

突出重点,规范管理。一是加强对已婚育龄妇女的管理,建立育龄妇女信息动态管理的办法,对流入流出的育龄妇女输入信息交换平台。二是加强对出租房的管理,坚持镇政府与房屋出租户签订人口计生协议责任书,推广大团房屋租赁服务社的经验,将与房主签订计生协议责任书纳入镇房屋租赁服务社进行全程服务托管。三是坚持“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推行法人代表负责制。四是做好孕情、环情监测工作,建立生育联系、信息双向通报制度,做到情况早发现、措施早落实,实行全方位计划生育管理跟踪服务。

人员、经费落实到位。根据流动人员流动的复杂性和频繁性,形成计划生育管理网络,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区镇两级人口计生部门配备主抓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的人员,尤其是流动人员比较集中的镇,要落实专职人员。落实区镇两级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流动人口管理、奖励优待等所需费用。

三、认真学习贯彻《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管理

《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全区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把宣传贯彻《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掀起学法、用法新高潮,并与人口计生各项工作有机结合、同步推进。

认真贯彻国家“一法三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年内将出台的《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市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快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化进程。

加大社会宣传力度,使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法律、法规深入人心,提高市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自觉性,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加强对各级党政干部,尤其是人口计生干部的法制培训,不断提高他们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依法服务的水平;加强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的执法力量,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提高执法水平;坚持以人为本,简化和规范行政事务的办理程序;进一步做好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加大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建立人口计生系统监督员队伍,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制度。

四、坚持以人为本,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坚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以建设健康城市行动为平台,以深入开展创建优质服务先进区活动为载体,以依法落实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基本项目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为抓手,不断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

加强镇(村)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室)的规范化建设。目前,全区的镇(村)区域调整已全面完成,镇(村)综合服务站(室)的建设要从站(室)选址、硬件配备、人员资格等方面,均要按规范化标准进行。把镇(村)综合服务站(室)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文化活动中心、村卫生所(室)同步建设,实现计卫联手、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充分发挥区、镇、村(居)三级服务阵地作用,多层次、多形式、广覆盖地向群众开展宣传教育和服务,提高育龄群众的生殖健康水平,降低人工流产率。

开展家庭计划指导活动。在开展需求调查的基础上,针对婴幼儿期、青春健康、新婚怀孕、男性健康等实施家庭计划指导,使居民知情选择适宜生育时间、避孕节育方法和优育计划。通过上门服务、指导,发放法律法规、生殖健康、性病艾滋病预防知识等宣传资料,使社区居民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坚持“大联合、广覆盖、出精品”的工作思路,加大人口与计划生育公共宣传力度。按照《市建设健康城市三年行动计划(2003年—2005年)的要求,以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为抓手,探索人性化教育途径和方法。继续加强与区“两台一报”的合作,办好“婚育新风进万家”、“健康人生”等专栏,不断提高栏目的质量和收视、收听率。同时,坚持集中性宣传和经常性宣传相结合。利用区“两台一报”坚持做好经常性宣传人口计生的报道,利用公益广告、黑板报、墙报、居民楼道宣传栏,做好经常性宣传;抓住“冬春”、“7.11”、“9.25”、“10.28”等重大节日契机,开展集中性宣传,做到宣传形式多样,寓教于乐,贴近实际,注重实效。

继续推进青春健康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活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探索在学校建立“亲青服务室”,提高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水平。认真贯彻《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参与预防艾滋病战略规划》,发挥人口计生网络预防艾滋病中的作用。大力宣传婚检有益,提高自愿婚检的比例。

五、以综合改革为动力,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制的创新

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加快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是提高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的需要,也是新形势发展的内在要求。

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财政投入体制改革,把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投入纳入公共财政。在区、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预算中,要做到“四落实”、“一转变”:落实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所需经费;落实农村税费改革后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经费;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财政支付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费。逐步将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投入由以工作经费为主向政策导向、关怀奖励、为民办实事转变。加强调查研究,向实行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给予扶助奖励,切实为实行计划生育贫困家庭解决实际困难。

实行村(居)自治,逐步由行政管理转为群众自治。完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在村务公开栏中将计划生育指标列入其中,实行村务公开;利用村人口和家庭计划指导室,将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殖健康、生育指导、服务项目等内容向群众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逐步形成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工作格局。

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事业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路子。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要求,积极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做到“三个落实”:一是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部门,配备专、兼职人员;二是落实必要的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用于对职工的宣传、服务;三是落实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晚婚晚育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等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各企事业局、(集团)公司要主动与下属单位所在地的人口计生部门加强联系,共同抓好企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特别是要共同做好下待岗职工、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等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和指导,协助企事业单位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服务。按照企事业规模实行分类和分级管理,推行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

六、整合人口信息资源,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

围绕科教兴市这一主战略,坚持以信息化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新型道路。配合市人口委做好“市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采集与交换系统”衔接工作,组织力量,协调各方,按时完成数据迁移和网络联络工作。整合人口信息资源,全面实施育龄妇女管理信息系统升级,着手建立以育龄妇女信息为基础,覆盖全区人口计生网络、实时动态、部门间共享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数字人口,为人口综合研究、综合管理和综合服务提供信息支撑。同时,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区、镇两级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人员的信息业务水平,保障新系统正常运行。

加快人口计生系统电子政务建设,促进职能转变,探索人口计生行政事务网上查询、网上咨询等功能,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推进区、镇两级免费避孕药具发放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基层工作网络的信息化设施配备,建立信息快速传递机制,对全区14个镇、3个农场、工业园区、滨海旅游度假区实行网上传输,提高数据应用能力。

七、发挥群团优势,推进计划生育协会建设

在新形势下,计生协会作为群众团体的优势功能和重要作用正在进一步凸现。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从事业发展的高度出发,关心、支持计生协会的工作。一是加强在非公经济和流动人口中的建会工作。扩大协会组织的覆盖面,减少人口与计划生育盲区;二是加强志愿者队伍的整建工作。充实调整志愿者队伍,完善志愿者队伍运行机制、工作制度、服务规范和活动方法;三是继续开展“幸福工程”活动,开发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保险险种,积极开展募捐、扶贫帮困、为民排忧解难活动,实施“幸福工程”项目工作,努力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母亲做好事、办实事;四是积极参与人口计生村(居)自治,广泛组织群众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五是进一步发挥计生协会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作用,协助政府提高民主决策和依法行政水平。

八、提高整体素质,推进人口计生干部队伍建设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范文8

一、发展基础和面临的形势

(一)“十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全省低生育水平稳定,人口出生率、人口自然增长率分别控制在10‰和3‰以内,计划生育率保持在95%以上,只生一个孩子的妇女占已婚育龄妇女的71.53%。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育龄群众普遍享有较好的避孕节育全程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得到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入依法管理的新阶段,“十五”规划的主要发展目标顺利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为“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十一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十一五”时期是“全面达小康、建设新*”的关键阶段,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既面临新的机遇也面临新的挑战。我省人口基数大、密度高,部分地区群众的生育观念与现行生育政策还有较大差距,政策内生育率逐步上升,人口增长还将持续相当一段时期,2010年左右将进入第四次生育高峰期,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任务仍然艰巨;出生人口素质和育龄群众生殖健康水平有待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居高不下、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流入人口不断增加,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尖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调控机制和保障体系还不健全,计划生育机构和队伍建设相对滞后。人口问题是制约我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关键因素。各地各部门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长期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坚持不懈地做好新时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二、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以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新任务,切实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宏观调控和综合治理,全面提升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工作目标。到2010年,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4‰左右,计划生育率保持在95%以上,出生人口素质明显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正常,育龄群众普遍享有良好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家庭保健服务,新型婚育观念和生育文化基本形成,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逐步完善,在全国率先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率先建立计划生育服务新体系。

(三)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协调。把人口问题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强宏观调控,综合利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实行教育、管理、服务和利益导向机制有机结合,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开展。

——坚持改革创新。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推动理论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能力创新、载体创新,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

——坚持以人为本。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度。

——坚持分类指导。苏南地区率先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苏中地区加快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两个转变,苏北地区形成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长效机制,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依法行政,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法治化

1、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体系。坚持长期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和完善人口政策和生育政策。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研究,制定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地方法规规章,协调和推动社会各领域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规定。

7、全面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深入贯彻《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严格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定职责。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深入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各级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主体合法、权责明确、程序严密、行为规范、制度健全、监督有效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体制。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监督和行政监督,坚决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八项纪律”,建立严格的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行政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开展便民维权活动,打造“阳光计生”。强化依法管理,对违法生育的一律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对影响恶劣的可运用社会曝光、个人不良记录等手段予以揭露,是党员、干部的依法依纪从严惩处。认真贯彻《国务院条例》和《*省条例》,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率先建立依法工作长效机制。

3、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健全村党组织领导、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认真落实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各项措施,进一步搞好村务公开,增强村级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建立完善“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区计划生育工作机制,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不断提高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水平。

(二)强化利益导向,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体系

1、加大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力度。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每一位符合条件的对象按时足额领取奖励扶助金。将政府资助和社会捐助相结合,在省、市、县各级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对因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造成的困难家庭进行扶助。落实并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让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更多地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2、坚持把计划生育政策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体现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的原则,把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与建立完善城镇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制度相结合,与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统筹等制度相结合,解除实行计划生育群众的后顾之忧。

(三)建设新型生育文化,大力促进生育文明

1、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继续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等活动,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普及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国情意识、人口意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意识。建立大联合、大宣传、出精品的宣传教育新格局,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媒,广泛开展全民性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加强人口理论的学习和宣传。各级党校人口理论教育规范化、制度化,党政领导人口理论学习普及率达90%以上。中等以上学校普遍开展人口国情、基本国策和青春期、性健康教育,在校学生接受教育普及率达90%以上。

12、积极推进新型生育文化建设。加强新型生育文化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形成具有时代特征和*特色的生育文化建设指标体系。建好全国生育文化示范市,在全省建设一批新型生育文化示范点,充分发挥其典型引导作用。加强生育文化设施建设,开展丰富多彩、各具特色的群众性生育文化建设活动,建成一批具有较高生育文化品位的活动基地。

(四)完善服务网络,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服务水平

1、创新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实施“世代服务”机构建设行动计划。按照“公共投入、品牌管理、依法执业、按需服务”的要求,逐步把市、县和中心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成“世代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宣传教育、技术服务、药具发放、人员培训、信息咨询作用。严格实行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的准入制度,构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技术质量标准体系和绩效评估体系。以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网络为依托,以“告知、预约、服务、筛查、转诊、回访”的服务链为纽带,以免费技术服务为基础,建立各级服务网络之间联动的运行机制,提升装备水平和服务能力,提供便捷化、多样化、个性化服务,让人民群众满意。

2、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坚持公共型服务,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家庭保健行动计划,在确保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基础上,积极开展生殖健康、家庭保健倡导型、特需型服务。推进知情选择和随访服务标准化建设,应用与推广避孕节育新技术新方法,促进生殖道感染、艾滋病防治和社区干预、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男性生殖健康、不孕不育筛查转诊等工作。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孕前预防机制。完善避孕药具不良反应、不良事件报告机制和生殖健康相关指标监测体系,构建人口与生殖健康信息平台。探索建立生殖系统高发肿瘤的预防机制和社会干预体系。

(五)实施信息化带动战略,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管理和评估机制

1、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统计制度。逐步建立全面及时反映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人口数量、质量、结构、分布以及相关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状况的综合指标体系。建立科学的绩效考评制度和动态监测制度,完善集定期报告、专项调查、工作记录、信息共享、综合分析为一体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16、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实施“数字人口”信息系统建设工程。依托国家及省电子政务统一网络平台,以建设省级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系统为龙头,建成全省“数字人口”信息系统。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及与相关部门互联互通的信息网络,进一步开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各项重点业务应用系统,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公众信息网,建成以人口宏观信息和育龄妇女个案信息、业务工作管理和服务信息为主体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数据库,形成人口和计划生育评估、决策支持和公共服务等信息化应用体系,

(六)推进人口发展战略研究,统筹解决人口问题

1、建立人口发展战略研究长效机制。实施人口发展战略研究与决策支持工程。形成以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为主,相关部门、学术团体和研究机构开展人口战略研究的协作机制。深入开展影响我省率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大人口问题,以及人口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研究,加强对影响人们生育、迁移与流动等行为以及影响人口安全等方面重大问题的研究,提出人口发展的战略措施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建议。

2、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实施出生缺陷干预行动计划,加强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建设。建立出生缺陷干预体系,重点做好出生缺陷一级预防的宣传倡导工作,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加强婚育咨询和营养指导,倡导科学婚检,进行优生项目检测和风疹疫苗的接种,降低可以预防的多发性出生缺陷发生率,实现从产前-围产期保健预防模式向孕前-围孕期预防模式的转变。

3、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建立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标本兼治工作机制,加强综合治理的过程评估和责任考核。贯彻实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专项督查,坚决制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贩卖、残害、遗弃女婴的违法犯罪行为。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倡导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样的社会新风,强化有利于女孩及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利益导向机制。加强孕情监测和孕期服务,建立出生性别、引产登记报告和分析评估制度。继续对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偏高的地区实行省重点管理,开展专项治理活动。有效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并逐步使性别比趋向正常。

4、改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实施流动人口维权行动计划。修订《*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深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制改革,逐步消除二元结构的体制障碍,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要求,加快建立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机制,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在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区,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人员。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纳入现居住地人口基数,由现居住地财政予以安排。确保流动人口享有国家规定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逐步开展生殖健康等服务。加快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建设,强化社区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实现流动人口信息适时变动、异地查询和跟踪管理。相关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经商、务工、运输、购房、租房、社会保障等手续时,应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密切配合、互通信息。

四、保障措施

(一)增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调控能力

1、建立健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策与调控机制。各级党委、政府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将人口发展战略和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部署,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切实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各级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每年听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专题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制约人口与发展的重大问题,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各省辖市党委和政府每年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省委、省政府做专题报告。

2、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作用,建立党委、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协调机制,为各种社会力量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搭建平台,真正形成党政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格局。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自觉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及时进行工作部署、监督检查、考核评估,形成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在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生力军作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督促、推动各部门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目标任务。

3、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采取签订责任书等措施,对党政部门、责任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分别进行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党政主要领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期考核、晋升考核、责任追究制度。把领导干部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衡量政绩、奖惩任用的重要内容。开展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市、区)创建活动,强化以人为本、依法维权和服务群众的工作导向,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

(二)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财政投入机制

1、加大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公共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加快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建立稳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措施、计划生育基本项目免费服务、县乡技术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队伍建设、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等经费的投入。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十一五”期末达到人均30元。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向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投入。

2、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根据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格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管理和监督检查,研究制定规范的经费支出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严肃查处奖励优惠资金发放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职业化的干部队伍

1、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人员准入、选拔任用、引进培养、人才激励、人才培养、交流退出、干部监督机制,努力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结构合理、精干高效,适应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需要的干部队伍。探索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岗位绩效评估机制,全面推行事业单位聘用制,强化岗位管理。在农村综合配套改革中,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人员稳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公益服务,经费由财政保障。乡(镇)根据人口规模按比例配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采取县管、乡聘、村用的方式,按照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以女性为主的标准,建立一支年轻化、知识化的村级计划生育专职人员队伍。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范文9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口问题是关系新时期社会主义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问题,是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是实现全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和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人口问题的本质是发展问题。能否解决好人口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全民素质的提高,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和中华民族的兴衰。各级领导干部都要以对党和国家、对群众利益、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不懈地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抓紧抓好,确保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的实现。

当前,我区的计划生育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九十年代,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连续十年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考核一等奖,被省委、省政府授予计划生育“三为主”先进区称号,实现了“三为主”的工作目标。人口增长得到有效控制,生育水平降到更替水平以下。人口再生产类型基本实现了从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到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转变,人口素质不断提高,为全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创造了良好的人口环境。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势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任务更加艰巨。在未来多年里,我区的人口数量还将持续增长;目前的低生育水平还不稳定,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传统生育观念的深刻影响使部分群众生育意愿与现行生育政策的差距还将长期存在,低生育水平仍存在较大的反弹压力;基层基础工作比较薄弱,管理服务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以人为本的服务观念还没有完全确立;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建设的加快,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在工作思路、管理体制、工作方法等方面进行深入的前瞻性研究,加快改革和创新步伐。

未来年是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上水平的关键时期,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抓紧抓好。当前,还有相当一部分同志对人口多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最基本、最重要的国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情认识不足,对可持续发展战略中人口问题是关键认识不足,对人口增长给经济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以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带来的巨大压力认识不足,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各种问题认识不足,对稳定低生育水平比降低生育水平的工作要求更高、难度更大认识不足,对进一步提高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因此,切实解决这些认识问题,克服盲目乐观和松懈麻痹情绪是十分必要的。

今后年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发展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为指导,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求,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严格控制人口增长,努力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坚持“三不变”、落实“三为主”,积极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全面开展优质服务,狠抓基层基础工作,强化综合治理力度,不断提高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在全市率先实现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两个转变”,为全区现代化建设提供良好的人口环境,主要任务目标是:年均人口出生率不超过‰,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以内,计划生育率、节育措施落实率分别保持在、以上,人口质量有明显提高,人口结构得到改善,群众满意率不断提高,为实现全区人口零增长的目标奠定基础。

二、扎实开展优质服务,带动整体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稳定低生育水平,严格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仍然是我们今后较长时期重大而艰苦的任务。未来多年里,我区仍然面临人口继续增长,人口素质亟待提高的问题,压力进一步加大,人口老龄化问题更加突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依然尖锐。稳定目前低生育水平工作要求更高,任务更艰巨。应当看到,由于我区大部分地区生产力水平较低,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传统生育观念的影响还将长期存在,任何政策的偏差、工作的失误以及外部环境的不利影响,都可能导致生育率的回升。必须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工作水平,在今后较长的一个时期内稳定低生育水平。

(一)全面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是指以生殖健康为重点,努力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质量,使育龄夫妇享受生殖保健服务。它以服务为中心,以育龄群众需求为导向,以育龄夫妇人人享有基本生殖保健服务为目标,把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与保护育龄群众实际利益统一起来,代表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方向。要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转变思想观念,调整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高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水平、服务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积极为育龄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带动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整体工作水平提高。

(二)进一步深化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要以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为载体,与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相结合,进一步深化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人们树立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都一样等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基础知识、科普知识的宣传,在加强国情国策法规教育的同时,不断增强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计划生育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紧紧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各级计划生育机构的服务水平。开展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服务。计划生育部门是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综合管理部门。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健全服务网络,改善服务条件,规范服务标准,扩展服务领域,增强服务能力。用五年的时间完成各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配套建设。要积极稳妥地推行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提高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率、及时率和有效率,降低节育手术并发症和人流比,保护广大妇女的身心健康。要认真贯彻《山东省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保证出生人口性别比在合理范围之内。

(四)认真抓好优生优育工作,努力提高人口出生质量。计划生育和卫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充分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等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搞好孕期保健服务,强化优生监测和指导,大力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口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的素质。

三、进一步健全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体制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政策性、群众性很强的社会系统工程,要动员全社会力量,采取综合措施,实行齐抓共管与综合治理。计划生育部门要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协助党委和政府组织、协调、督促各部门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组织、宣传、计划、财政、统计、卫生、教育、科技、劳动、民政、公安、工商、农业、城建、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结合自身职能制定和完善具体的政策措施,在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中发挥积极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作为协助党委、政府动员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力量,要更好地组织群众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一)坚持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要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力争在年前逐步形成以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法为依据,以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为主体,地方政府和部门规章为配套的多层次、多方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体系,使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全面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要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宣传,增强干部群众的学法、用法、守法意识。继续实行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有奖举报制度,提高计划生育政策的透明度,注重发挥群众和舆论监督的作用。严格实行依法生育,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切实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群众满意率。

(二)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大力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要积极建立区指导、乡负责、村自治、户落实的工作机制,继续大力开展“三为主”合格村、模范村建设,结合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将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义务纳入《村民自治章程》,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切实做到“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章理事”,用三五年的时间实现村民自治,逐步建立起计划生育村级负责制。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协会建设。计划生育从根本上讲是一项群众性工作,要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参与村民自治和“三结合”工作,推动基层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要加强基层协会的组织建设,做到选一个好会长、建一个好理事会、有一支好队伍,并将组织、任务、活动、服务和工作条件落实到位。

(三)强化属地管理,加强对特殊人群的管理和服务。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流入地、流出地双向管理,以流入地为主的流动人口管理体制,堵塞管理漏洞,提高管理水平。要积极建立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工协作、协调发展的城市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强化街道、居委会的责任,加快属地化管理步伐。将计划生育纳入城市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提高城市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发挥城市示范、带头、幅射作用。要落实好法定代表人责任制,促使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共同承担起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进一步加强对下岗职工的管理,加强对未婚青年的法制教育,消除计划外生育的漏洞。

(四)建立和完善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全面落实《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加大对农村独女户和双女户的奖励扶持政策。积极发展计划生育社会保障事业,解除群众的后顾之忧。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通过多种途径,推进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民政等部门要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救助政策,对计划生育的贫困户给予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积极开办多种形式的计划生育保险,逐步建立养老、子女安康、节育手术安全等保障制度。

四、大力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加强领导是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根本保证。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始终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能,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计划生育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级党、政一把手要把解决人口问题摆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首要位置,切实做到亲自抓、负总责。在一些综合性会议上要强调部署计划生育工作,下基层检查工作时要过问计划生育工作。各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要把邓小平理论和中央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指示列入重要的学习内容。

(一)坚持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继续实行党政领导和计划生育部门目标责任分线考核,认真落实重点管理、离职审计、追踪奖惩、一票否决制度。要把领导干部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制的情况作为选拔、奖惩的重要内容和条件,任期内逐年考核,离任时进行审计,工作失职的要追究责任。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党员干部要严肃查处,干部超生的,一律给予政纪处分,不能担任领导职务;党员超生的给予党纪处分。

(二)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和行风建设,树立计划生育工作者的良好形象。在各级机构改革中,要确保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稳定,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通过竞争上岗,优化组合,切实提高计生队伍的整体素质。乡镇要按照省政府《关于乡镇计划生育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意见》的精神,按万分之三的比例,配备热爱计划生育工作,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中专以上学历的工作人员。村计生主任要按照热爱计划生育工作和年轻化、知识化、女同志、有能力、责任心强的标准选配好。村级计划生育专职人员待遇统一由乡镇统筹发放,实行工作任务与工作待遇挂钩,切实做到职责、任务、待遇三落实。要注重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实际问题,各级选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考虑计划生育方面的人选;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要有一定比例的计划生育工作者代表,各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津贴按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要重视和加强计划生育系统的行风建设,积极开展宗旨教育和群众路线教育,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搭车收费现象,做到文明执法、秉公执法,树立计划生育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范文10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九条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育龄夫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范文11

一、认清形势,明确工作目标和方针

1、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明显成绩,逐步形成了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人口调控体系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与管理体制。全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由于我省人口基数大,人口的高增长量在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变,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仍是今后一个时期我省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到,人口问题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占有重要地位。人口问题的本质是发展问题。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是我省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的重要战略决策。必须以对党和国家、对群众利益、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不懈地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抓紧抓好。

2、今后十年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是:到2010年末,①全省年均人口出生率不超过13.5‰;②出生人口素质有明显提高;③出生性别比逐步趋向正常;④育龄群众享有基本的生殖保健服务,普遍开展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⑤初步形成新的婚育观念和生育文化;⑥逐步建立调控有力、管理有效、政策法规完备的计划生育保障体系和工作机制。

3、为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坚持以下工作方针:

①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动员全社会力量,建立党委重视、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各负其责。采取法律、教育、经济、行政等措施综合治理人口问题。

②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尊重人民群众作为计划生育主人的地位,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把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奔小康、建设文明幸福家庭有机结合起来,把群众的满意程度作为衡量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志。

③整体推进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三为主”方针,突出重点,抓典型、抓难点,抓人口大县、大镇、大村,加快后进转化工作,提高整体工作水平。

④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把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心下移到村(居)委会,走一条县领导、镇负责、村为主、组配合、户落实、人人参与的计划生育工作新路子。

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4、各级党委、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调动全社会力量,建立健全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机制和考评办法。纪检监察、组织、宣传、计划、教育、科技、民族、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税务、人事、劳动保障、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统计、工商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要进一步明确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制定具体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计划生育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党委和政府组织、协调、督促、推动各部门落实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5、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各项社会经济政策,尤其是制定有关土地、企业、医疗、社会保障、户籍、劳动就业、城镇发展、教育、财政、税收、工商、扶贫等方面的政策和改革措施时,要充分考虑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与社会发展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

6、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实行兼职委员单位制度,各兼职委员单位要按照《*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职责》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各地级以上市计划生育部门要按照省的规定实行这一制度,县(市、区)、乡镇要明确计划生育兼职单位的分工职责,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进行考核、检查和监督。

7、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我省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工作机制。加强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追究法律、党纪、政纪;经济责任。全面推行计划生育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计划生育案件查处和督办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要依法打击非法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摘取宫内节育器、假节育手术、假医学鉴定,以及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发挥行政诉讼法在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作用。

8、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各级政府和基层组织要按照《*省计划生育条例》落实各种奖励和优惠政策。城市独生子女的父母退休时,各地可按当地上一年度的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实行计划生育特别是只有女孩的家庭,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承包土地、培训、就业、就医、住房及子女人托、入学等方面给予照顾。各级政府和涉农等部门要采取小额贷款、项目优先、科技扶持、政策优惠等各种优惠措施,帮助计划生育农户增加经济收入,解决实际困难,提高其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各级政府和扶贫开发部门应优先扶持。

劳动保障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民政部门要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救助政策,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给予生活保障补助。在城市建立并发展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保障制度,在农村继续推进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等利益导向机制。

9、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基层管理和服务体系。在城市,把计划生育工作与社区服务结合起来,将计划生育管理逐步转向社区,推行属地化管理,强化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的管理职责。在农村,实行党员、干部包干责任制,继续推进计划生育合格村创建活动,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小康村”、“文明村”、“五好文明家庭”建设的重要内容。

10、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等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管理计划生育的责任。

三、以人为本,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11、计划生育和卫生部门要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等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服务。坚持现行的避孕节育政策,加强孕前型管理。严禁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积极稳妥地推进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为育龄妇女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长效避孕措施,提供优质服务,到2010年全省基本实现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全面开展对已婚育龄妇女的季度查环查孕及计划生育技术优质服务。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降到最低限度。

12、完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到*年,全省县级以上服务站(中心)、乡镇服务所实行达标管理。所有的村委会建立服务室并能正常工作。

13、计划生育、卫生、药品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及性用品市场的管理。发展性与生殖健康产业,提高产品质量及科技含量,满足群众计划生育和性与生殖健康的需求。

四、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14、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出版、文艺、网络等传播媒介的作用,设立专题,深入开展全民性基本国情和基本国策宣传。广泛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大力宣传和普及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都一样、计划生育夫妇有责等生育观,引导人民群众树立科学、进步、文明的婚育观念,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

15、各级党校、行政干部学校、团校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教育工作,高等学校、中小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国策教育和青春期科普知识教育。针对不同时期的育龄群众,开展青春期、新婚期、孕产期、育儿期、中老年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

16、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网络建设,建立健全乡镇、村婚育学校和分校。认真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品进村入户工作,乡镇、村要办好宣传栏、读报栏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情况公开栏。

五、以村为重点,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

17、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建设,把工作重心下移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建立由乡镇(街道)党委书记、镇长(主任)担任组长、副组长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村(居)委会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村(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任组长,村(居)委会主任任副组长,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制定。建立健全城乡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各级要切实落实协会工作人员和经费,村民小组建立计划生育协会小组,使计划生育协会成为计划生育基层工作的重要力量,为推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创造条件。

18、加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计划生育规范化管理,及时向群众公布各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奖惩政策、管理制度、办事程序等,把辖区内计划生育的有关情况纳入乡镇政务、村(居)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村(居)委会要把计划生育的具体规定写进《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六、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19、按照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建立以流人地管理为主、流出地紧密配合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对外出入员,流出地要做好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落实节育措施及有关方面的信息反馈等工作。流入地要把流人人员纳入日常管理。公安、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卫生、房产管理筹有关部门要围绕办证、租房、用工等环节,在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形成有效的管理和服务。

七、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完善人口计划管理

20、加强计划生育系统信息化建设。到*年,省、市、县、乡镇建立起以现代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信息网络系统。全省所有乡镇(街道)逐步配齐计算机,提高各级计划生育部门信息处理的效率,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系统服务和科学决策。

21、改进和完善人口计划管理,充分发挥人口计划的调控作用。计划部门要做好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规划。改进计划生育经常性统计工作,规范统计管理,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监督和服务作用。

八、切实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22、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摆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首要位置,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做到思想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重大事项的督查内容,进行专题调查和重点检查。各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省委、省政府作专题报告。

23、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组织、人事、编制、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计划生育干部队伍特别是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基层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落实人员、任务、报酬。在机构改革时,应保持计划生育干部队伍的稳定,加强对计划生育干部队伍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增强法制观念、群众观念和服务观念。

提高各级计划生育干部的工资待遇。名级政府视财力适当提高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岗位津贴。把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岗位津贴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取得《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并在谚岗位上退休的人员,保留其岗位津贴。在乡镇(街道)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专职人员,连续在乡镇(街道)从事计划生育工作每满4年,可上浮一档职务工资。对在计划生育系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部门应按计划生育工作的特点评聘相应职称。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范文12

在20*年的计划生育工作意见中,我们提出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现居住地管理“六个纳入”和“四个一样”的工作方针。“六个纳入”是:将外省市流入和本市人在户不在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纳入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的总体规划和工作目标,纳入优质服务的工作范围,纳入社区生育文化建设,纳入优生优育与技术服务之中,实现节育措施知情选择,纳入依法管理,纳入社区、企事业单位党政领导的检查考核。”“四个一样”是:与常住人口享受“一样的政策、一样的教育、一样的服务、一样的管理”。

为此,我们把计划生育药具免费发放点办进写字楼、古玩城,为从业人员提供免费发放的计划生育药具;连续两年举办的“第二故乡过大年”和“首都新市民、春节大联欢”的活动,为流动人口提供了与户籍人口一样的宣传与服务。

二、明确“一个目标”即:与社区建设紧密结合,实行社区计划生育现居住地管理居民自治的工作目标

面对全面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新形势,必须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总体发展规划,与社区发展紧密结合,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有效的管理和优质的服务延伸到社区、融入到社区、服务到社区、落实到社区。经过街道工委认真研究,广泛征求了社区党委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的意见,依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我们以朝潘人20*[1]号文件的形式,提出了《潘家园街道进一步加强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明确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全面推行计划生育社区居民自治与合同制管理的工作目标。

三、抓住“两个环节”即: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和社区计划生育协会活动两个工作环节

1、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环节

潘家园街道12个社区共有居民代表816人,其中:社会单位的代表25人,流动人口居民代表12人。社区计划生育合同制管理的实质是:依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实现居民群众在计划生育方面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居民代表的结构成分,代表了各个方面的意愿和利益,即体现了居住地管理,又体现了居民自治,为此,我们先后两次下发了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社区的计划生育委员会要积极求得社区党委、社区居委会的领导和支持,向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报告计划生育工作,讨论通过《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合同书》。

《合同书》中规定的社区居委会会义务是:定期向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报告计划生育工作;向社区群众宣传国家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社区群众学习参加社区的社会主义生育文化建设、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各项公益事业;保证落实社区群众应该享受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所规定的各种待遇;根据社区群众需求,提供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初级生殖保健咨询及提供免费避孕节育药具服务;协调社区生殖保健服务站为社区群众提供政策规定的免费生殖健康咨询服务和有偿服务;帮助社区群众解决生活上的实际困难。

《合同书》同时规定了社区居民群众的义务是:遵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接受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与指导,提高自身的生殖健康水平和生命质量;积极参与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参加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积极向家人、亲属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和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学知识,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生育文化建设。并且还规定了:社区居民群众有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的相关待遇、享受社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提供的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的咨询与服务的权利。

在12个社区的居民代表大会上,各方代表认真地听取了社区计划生育的工作报告,对《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合同书》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修改,形成了不同的版本,体现了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民主参与和居民自治,使群众认识到:通过居民自治,将计划生育“他律”的政府行为,逐步转变为驻社区居民群众的“自律”行动,从而实现计划生育现居住地管理是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必然。

2、社区计划生育协会活动的环节

在实行合同制管理工作中,我们根据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开展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工作任务,抓住计划生育协会的一切活动机会,向居民群众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在社区群众充分参与的基础上,我们在武圣农光社区进行了签订《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合同书》的试点并已全面铺开。在实施计划生育合同制管理工作中,我们注意发挥了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计划生育协会会员的带头作用,号召共产党员、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带头签订社区《居民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合同书》,利用党员活动、计划生育协会会议等时机,本着社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居民群众双方自愿、平等的原则,共签订了874份《合同书》,取得了初步进展。

四、完善“三个网络”、即:社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社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和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网络

1、健全了在社区党委的领导下的,由社区党委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为组长的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和领导本社区的计划生育工作。要求要充分发挥社区党委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决策有利于计划生育国策的贯彻落实;加强对社区内非公组织和各种民间、社会组织的政治思想领导,保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在这些单位的落实;支持保证社区居委会依法实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模范带头作用。

2、健全了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和计划生育宣传员队伍的组织网络。

3、完善了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组织网络。

自2001年社区体制建立以来,计划生育协会还停留在原来居(家)委会的组织形式上。结合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在街道计划生育协会换届选举的基础上,各社区广泛进行了会员登记,先后召开了会员代表大会,成立了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健全了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积极发展了7000多名协会会员,建立了计划生育协会会员联系户制度,完善了计划生育协会工作网络,为充分发挥协会在计划生育合同制管理中的作用创造了条件。

五、建立“四种机制”,即:自我管理机制、自我教育机制、自我服务机制和自我监督机制

我们认为: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充分体现居民委员会的“四自”功能是以计划生育合同制推动现居住地管理的有效途径。

1、自我管理机制

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是社区的议事和决策机构。我们要求各社区的计划生育工作??理:其具体做法是:1、根据街道年度计划生育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本社区的实际情况,由社区居委会起草《社区计划生育工作计划》草案;2、将草案提交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3、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做出决议后,由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委员会贯彻执行。由此而产生的社区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社区执行的不是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意见,而是居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体现了计划生育的自我管理。

2、自我教育机制

广泛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等各种社会主义生育文化的宣传教育活动,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社区居民计划生育公约》共同遵守。提高社区居民自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和自我保健的意识,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融入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之中,一年来,地区共举办了130多场次各种形式的生育文化宣传教育活动,参加活动的群众达5万余人次,促进了群众社会主义文明生育观念的形成,实现了自我教育。

3、自我服务机制

依托社区卫生服务站,整合社区卫生资源,建立了“育龄妇女生殖保健档案”,广泛开展了面向育龄群众的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咨询、随访和技术服务。对居住在本社区的育龄妇女中迁入、新婚、怀孕、生育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人员随时进行走访。建立社区“计划生育协会”之家和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志愿者服务队伍。

20*年,共为驻地区居民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24500多人次,实现了群众的自我服务。

4、自我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