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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3-01-16 08:04:59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1

广东省政府对粤赣高速公路河源和平路段“12·1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作出批复,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同意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XX年12月13日02时13分,粤赣高速公路30公里+300米路段(河源市和平县上陵张仙塘大桥)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2人死亡、3人受伤,6车及车上货物不同程度损毁,直接经济损失1264.3万元。

经调查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一是驾驶人李艳棚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淡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及超载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夜间和行经下坡路段时车速过快,又没有充分注意路面情况,遇事时采取措施不当,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二是驾驶人曹立金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在前方机动车遇事故等候通行时,没有按顺序排队等候通行,而是从左侧车道随意变更车道,占道停车,影响后方车辆通行秩序,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三是驾驶人李峰驾驶小型客车,未按规定装载,超载1人,加重了事故的损害后果。

间接原因是:河南省漯河市万通运输有限公司(简称“万通公司”)、广东开盛钢铁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盛丰物流有限公司等相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河南省漯河市有关部门对货运企业安全监管不到位;揭阳、河源市有关部门治超不力,路面执法管控不力;河源市有关部门事故信息报告不及时等。

根据调查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规定,司法机关已对万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明伍、闽b09610(闽a8895挂)半挂货车驾驶人曹立金采取措施;将万通公司安全负责人、变更前企业法定代表人陈小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给予河南省漯河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王玉成等11名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党纪、政纪处分;对河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罗晖诫勉谈话。

经国务院安委办审核,广东省政府日前对《粤赣高速公路河源和平路段“12·1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按照以上主要调查结论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同意对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广东省政府还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一是落实货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狠抓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三是深入开展高速公路隐患排查治理;四是加强高速公路应急处置;五要规范机动车驾驶陪驾服务市场。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2

(一)路外伤亡事故的通报

1、在区间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列车司机和运转车长应立即停车,对事故现场作好标记和记录,将死伤者移出线路,伤者急送就近医院或随车带往有医院的前方站抢救治疗,尽速恢复正常行车,并速将事故情况报告就近车站。

巡道工或其他人员发现时,亦应立即报告就近车站。

2、车站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分局列车调度员,并通知有关段和公安派出所,共同组织人员急赴事故现场进行紧急处理。尸体应派人看守。

3、车站和公安派出所接到报告后,应尽快分别报告地方政府和公安部门并通知伤亡者家属和所属单位。

4、在站内或段管线内发生的路外伤亡事故,站、段亦按以上方法紧急处理,并直接报告分局列车调度员。

报告项目如下:

(1)发生的月、日、时、分。

(2)发生地点(区间、公里、米)。

(3)列车车次,机车型号,牵引辆数、吨数,司机、车长及有关人员姓名。

(4)交通车辆所属单位、车种、辆数和装载情况。

(5)伤亡人员所属单位、姓名、职业、性别、年龄。

(6)事故概况及原因。

(7)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损坏情况。

(8)是否需要救护车、救援列车和起重机。

(9)责任者及其所属单位。

5、分局列车调度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填写行车事故概况表并报告分局调度值班主任、安全监察室、公安分处、有关单位和铁路局值班调度员。

如需要救护车、救援列车或救援队时,分局调度值班主任应即出动命令,通知有关人员并报告铁路局调度值班科长。

6、铁路局值班调度接到报告后,应填写行车事故概况并立即报告值班调度科长、安全监察室、公安处及有关单位。

7、对于一次死伤多人(死亡和重伤五人及以上)的重大路外伤亡事故,铁路局、分局除按以上规定报告外,还应报告铁路局长、分局长和铁道部值班调度员。

8、铁路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虽路外伤亡人数未构成重大路外伤亡事故,但如铁路损失达到《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的重大、大事故条件者,亦列为重大路外伤亡事故。

火车与牲畜碰撞,达到《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的重大、大事故条件者,列重大路外伤亡事故,达到险性及一般事故条件者,列一般路外伤亡事故。

9、铁道部值班调度员接到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填写事故概况表并立即报告值班调度处长,由值班处长通知安全监察委员会。

10、铁路局(或分局)安全监察室和公安处(或分处)应分别及时将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情况报告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

11、铁道部安全监察员会和公安局应分别及时将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情况报告国家劳动总局和公安部。

(二)路外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1、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应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在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调查处理。

一般路外伤亡事故,由有关站、段主持,铁路公安和有关单位以及伤亡者所属单位的代表参加。

多人伤亡重大事故,由铁路分局长(付分局长)主持,铁路公安和有关单位以及伤亡者所属单位的代表参加。死伤较多或损失严重的,铁路局长(或付局长)应率领安全监察室、公安处和有关处人员参加调查处理。

遇有火车与汽车、拖拉机相撞时,应通知当地交通监理部门参加。

跨局(分局)运行的列车、机车,发生路外伤亡事故时,由发生(发现)地点所在铁路局(分局)处理、统计。

2、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的任务是:调查事故情况,收集资料,作成事故现场调查记录,查明事故原因,分析确定责任,吸取教训,研究防止事故措施,做出处理决定。

3、凡属铁路主要责任的路外伤亡事故,责任单位应按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的意见,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一般路外伤亡事故报铁路分局审批,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报铁路局审批。

4、重大路外伤亡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应及时向铁路局和铁道部拍发电报,拍发办法及内容如下:

(1)发报人: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

(2)收报人:铁道部长、部安全监察委员会、公安局、铁路局长、局安全监察室、公安处。

(3)电报等级:按特急电报办理,等级标志为“X”。

(4)电报内容、代号如下:电文先记“重大路外伤亡事故”然后用下列代号(见附表)。代替报告项目,再填记具体内容(不用项目可省略)。

5、路外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在调查处理完毕后,填写“路外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以书面上报有关单位。

(三)路外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总结报告制度

1、分局安全监察室每日应将前一日的路外伤亡事故情况报告铁路局安全监察室。

铁路局、分局安全监察室应随时将重大路外伤亡事故上报。

2、路外伤亡事故统计分析表铁路分局于每月、季、半年、年度后七日内报送铁路局安全监察室,铁路局于十五日内报送铁道部安全监察委员会。

3、铁路局、分局每季、年度终了应将路外伤亡事故分析、总结情况报送上级。

在分析、总结安全工作时,应把路外伤亡事故作为内容之一。

4、铁路局、分局应定期向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路外伤亡事故情况。

铁道部安全监察委员会应定期向国家劳动总局汇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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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号│        代  表  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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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生月、日、时、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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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生地点(线名、区间、公里、米)│

│--│----------------│

│3  │发生列车车次、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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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机车型号、牵引辆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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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事故概况及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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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交通车辆所属单位、车种及破损情况│

│--│----------------│

│7  │伤亡人员所属单位、姓名、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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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铁路机车、车辆、线路破损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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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责任者及其所属单位              │

│--│----------------│

│10│线中开通时间                    │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3

一、充分认识做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过各级政府、各部门共同努力,我市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逐年下降,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但是,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事故多发。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者,对于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建立事故预防推动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促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交通安全监管责任、防范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把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作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来抓,确保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真正落到实处,推动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好转,为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二、调查处理的范围和原则

(一)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客、货运输车辆发生的一次造成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由市政府委托市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其中,经认定事故属于自然灾害、治安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意外事故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市政府按规定指派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由于人员伤亡数量变化超出调查处理权限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次死亡1-2人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进行责任调查处理。事故处理意见报市安监局备案。对影响恶劣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市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意见执行。

(二)原则。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现场处理、伤员救治、责任人控制、保险赔偿、社会稳定、舆论引导和交通疏导等工作。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三、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职责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事故调查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牵头,市安监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监察局、总工会等部门及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有关人员组成,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及相关部门参与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委会确定,一般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市安监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监察局、总工会及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有关负责人担任。

(二)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三)事故调查组工作组的组成及职责。事故调查组下设4个工作组,由市有关部门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有关人员组成。

1.技术原因调查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派员参加。负责事故现场勘察和肇事车辆的技术鉴定工作,分析造成事故的技术层面原因,确定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提出事故技术鉴定和责任认定意见,并起草本组专项分析报告。

2.管理原因调查组。由市监察局牵头,市安监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总工会派员参加。负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有关单位及人员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的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提出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和其他责任追究等建议,并起草本组专项分析报告。

3.协调组。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牵头,当地公安、安监、交通运输、卫生等部门和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负责人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负责人员抢救、现场维护、家属安抚、社会稳定等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事故调查组。

4.综合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派员参加。负责事故调查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汇总调查材料,报送事故调查进展情况,并起草事故调查报告。

(四)事故调查组的权利和义务。

1.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情况并调取相关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2.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未经事故调查组许可不得离开事故发生地,并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涉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事故调查组要为其保密。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4

1、会议内容主要是总结前一阶段安全生产情况,部署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协调本辖区内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2、参加会议的人员为各单位主要领导,视工作需要,邀请重点工矿企业、旅游企业单位负责人出席。

3、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街道办负责召集。

工作通报制度

(一)各村、社区、有关单位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将上半年工作情况及下半年的工作思路、本年度的工作情况和下年度的工作思路以书面材料报送街道安全生产办公室。

(二)街道每半年向各村、社区、有关单位通报一次重点行业或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及单位主要工作部署有关情况。

监督检查制度

(一)崇安街道以与有关部门联合的方式,对相关行业或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是有关行业或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街道办事处有关安全生产部署情况等。

(三)督查工作结束后,督查工作组要写出督查报告,并以督查通报形式向督查对象反馈。被督查人(或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督查的事项予以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向崇安街道汇报。

四、报告备案制度

(一)各单位在接到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为3人及以上,受伤5人以上)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上报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安办。

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单位(单位概况)、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人员伤亡及救治情况、财产损失、现场处置以及初步原因分析等。

(二)火灾、道路交通等较大事故,有关单位应按照《崇安街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文件进行处理。在调查处理结束形成结案处理意见后,应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报送崇安街道。

(三)街道接到事故举报或件,属于管辖范围内的,以书面形式呈街道主要领导阅批后转送有关单位办理。有关单位接到文件后,应妥善处理,并将办理结果(或进展情况)及时反馈给街道办事处,并由街道领导及时报告市安监局。

(四)有关单位应将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以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等报送崇安街道备案。若重大事故隐患的消除需提请市政府协调的,由街道办事处以呈阅件的形式报请市政府领导协调处理。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后,应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

综合分析制度

(一)综合分析工作在有关单位半年或年度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和工作总结的基础上进行。

(二)综合分析的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工作基本情况、取得的成效,并针对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加强安全监管、防范事故的对策和措施建议等。

(三)根据安全生产形势需要,街道办针对相关领域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根据需要上报市安监局。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信息报告制度

(一)事故上报时间要求。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的,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立即上报崇安街道办、安办。

(二)崇安街道设立辖区内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电话号码。

(三)各村、社区应定期每月月底统计本辖区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情况,并向街道办报告。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度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各有关单位应当迅速组织救援,有关部门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死亡不足3人,但重伤5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发生地的主要领导亲自组织事故现场抢救。

(二)凡发生死亡事故,主要领导或行业管理部门领导要亲自组织事故现场抢救。

(三)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地方部门要组织力量进行事故救援。

(四)各村、社区、有关单位必须制定本辖区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每年组织演练一次,形成预案后经本部门领导签署后,报街道安办备案。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各村、社区、有关单位主要领导人和部门正职负责人对本辖区重大火灾、交通、建筑、民用爆炸物品、化学危险品、煤矿和其他矿山、设备、设施及其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5

本文作者:江西于都 吴水生 文秘站原创投稿

[摘要]通过问卷调查和召开座谈会等途径,深入了解驾驶人、车主、运输企业管理人员、干部职工、学校老师学生对公路测速执法的反映;在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理性分析:绝大多数交通参与人表示赞同和支持公路测速,为人民群众竖起了一道保护屏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被调查对象的投票,使用移动测速设备在公路测速执法,根本不需要也不应该在公路上设置测速警告标志;建议在对超速20%以上按相应的处罚规定予以罚款或者记分处理的同时,对超速20%以下的违法行为,应当一起采集录入交通违法处理系统,并且告知违法当事人应当接受警告处罚;相当一部分交通参与人对公路测速执法的法律、规定和因超速行驶造成的严重危害不了解,暴露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宣传媒体,对公路测速执法的法律、法规以及超速违法行为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报道不经常、宣传不到位,在很大程度上贪污了公众的知情权;建议加大对公路测速执法的宣传力度,以取得社会公众的理解与支持,尽最大努力减少交通事故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正文]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又好又快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有了不断改善和提高,呈现出人流、物流、车流急剧增加的态势,给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带来新的压力。截止20__年底,于都县机动车保有量为12万余辆、机动车驾驶员为17万余人,加上辖区内有高速公路48公里、国道90.7公里、省道132.9公里、县乡道路2349.1余公里,公路里程总长度为2620.7公里。以致我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压力大、担子重。通过对近几年交通事故原因的分析与研判,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是导致交通事故高发的主要原因,而其中车辆超速行驶已经成为引发交通事故的主要杀手。对此,为了掌握广大交通参与人对交警部门公路测速执法的反映,最近我们开展了公路测速执法调研活动,设置了《公路测速执法问卷调查》共15题,先后深入县采茶剧团、海峡(赣州)轻纺分公司、永兴达客运公司、罗坳三门初中、罗坳中心小学开展调查,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公路测速执法问卷调查》(共发100份、收回93份)等形式,真实掌握了广大交通参与人对交警部门公路测速执法的反映、意见和建议,并且根据问卷调查统计的数据和收集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理性分析,给人以启迪,似乎有一种豁然开朗之感觉。

一、绝大多数交通参与人表示赞同和支持公路测速,并且要求加大对超速行为的打击力度。在问卷调查中“你对交警上路测速()A、赞成 B、反对 C、无所谓”的答案中,赞成的85票、反对的5票、无所谓的3票,分别占总票数的91.3%、5.3%和3.4%;另外在争取被调查人对公路测速执法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及建议时,他们道出了自己的看法:“法制化与人性化相结合,严厉打击飙车族”、“赞成测速执法。但对车灯光源管理方面,建议加强力度管理好”、“很不错,就应规范道路行驶(秩序),确保人民安全”。在问卷调查中虽然有5人对公路测速执法投了反对票,但不排除由于曾经超速行驶受到处罚,而对交警部门不满之原因。另外,在这次调研活动过程中,先后在罗坳镇岩背村、罗坳中心小学召开了座谈会;在座谈会上我们就“交警上路测速周围村民、学校师生有何反映”,请大家畅所欲言,罗坳中心小学管校长谈到:交警上路测速,对国道两旁学校来说确实意义重大,有效遏制车辆超速行驶,大大降低了学生过往公路的危险系数;建议加大测速力度。一村民在座谈会上说:这几年有交警在公路上测速,我们过马路干农活更不用担惊受怕了,老表被车撞的也少了,希望交警不要放松测速。从以上调研结果表明,开展公路测速执法还是符合绝大多数交通参与人的愿望和要求的。

二、开展公路测速执法,对遏止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的通行权和生命财产安全,竖起了一道保护屏障。在问卷调查中“交警上路测速对于预防交通事故()A、有明显成效 B、有成效 C、效果不大 D、不清楚”的答案统计为:有成效的67票、效果不大的13票、不清楚的13票,分别占总票数的72%、14%和14%;在“车辆在公路上超速行驶,你认为是否在一定时间段剥夺了行人的通行权()”的答案中,有85人投了“是”,占总票数的91.3%;另外,我们在罗坳镇三门初中召开座谈会的过程中,陪同一起调研的该镇党委刘书记谈到:323国道贯穿我镇辖区近30公路,国道沿线有10所中、小学校,由于近几年交警部门坚持上路测速执法,有 效降低了过往车辆的行驶速度,使得辖区内交通事故大幅度减少,乡、村干部和村民对交警上路测速执法拍手称赞!同时,根据于都县近三年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统计:20__年发生122起,其中超速行驶造成49起,占40.1%;20__年发生85起,其中超速行驶造成31起,占36.4%;20__年发生98起,其中超速行驶造成35起,占35.7%。从以上三年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统计中,因超速行驶造成的比例都超过了35%,足以证明超速违法行为是引发重大交通事故的头号“杀手”。20__年12月27日下午2:40分,一辆别克凯越车从赣州往瑞金方向途经323国道于都县黄磷公馆路段时,由于别克凯越车速度过快,与一辆瑞金至于都方向的大货车相撞,造成别克凯越车上2人当场死亡、2人重伤、别克凯越车报废的重大事故;现场惨不忍睹,两条活生生的人命刹那间死于车轮底下。

三、被调查对象对一些驾驶人、车主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逃避超速行驶受处罚的行为,认为属于违法行为,表示应当从重处罚。在“一些驾驶人、车主为了逃避超速行驶受处罚,故意遮挡车辆号牌,你认为()A、违法行为 B、可以理解 C、应当从重处罚 D、相对其他车辆不公平” 的答案中,违法行为的70票,可以理解的5票,应当从重处罚的11票,相对其他车辆不公平的6票;分别占总票数的76%、5.4%、11.9%和6.7%;这一投票结果充分说明绝大多数被调查对象不赞成故意遮挡车辆号牌。另外,从公路测速执法民警反映的情况,每天收集的超速违法车辆信息大约有30%属于遮挡号牌车辆,由于无法确定超速车辆,导致其逃避相应的处罚,而且这种现象呈现愈演愈烈之势。因此,严厉打击故意遮挡车辆号牌行为,是遏制超速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的一项重要任务。

四、使用移动测速设备在公路测速执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没有强制性要求设置测速警告标志,得到了绝大多数被调查对象的认可。在“车主、驾驶员以没有看到测速警告牌为由,明知自己超速行驶而投诉交警‘隐蔽测速’,你认为() A、属于诬告 B、属于以讹传讹 C、不清楚”的答案中,属于诬告的72票、属于以讹传讹的5票、不清楚的15票;分别占投票总数的78.3%、5.4%、和16.3%。从以上调查数据可以说明,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执法,根本不需要也不应该在公路上设置测速警告标志。其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不妨从语法上分析,“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这句话的定语为“固定式”,并没有包含“移动式”;很显然,《程序规定》仅仅要求“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而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只有两项法定要求:即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和应当使用制式警车。其三,从开展公路测速执法效果来看,在已设置测速警告标志的路段测速与没有设置测速警告标志的路段测速,所采集的超速违法信息数据明显不一样,大致比例为一比三。因此,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不应该设置测速警告标志,既是符合《程序规定》的要求,又有其科学依据的。

五、被调查对象认为,一旦超速行驶被交警测速记录,应当接受相应的处罚,但超速行驶情节较轻的应以警告教育。在“假如你超速行驶被交警测速记录,你认为() A、警告教育 B、接受罚款处理 C、接受记分处理 D、接受罚款与记分并处”的问答中,警告教育的33票、接受罚款处理的12票、接受记分处理的4票、接受罚款与记分并处的43票;分别占投票总数的35.9%、13%、4.3%和46.8%。从以上调查数据说明,假如自己超速行驶应当接受警告教育、罚款或者记分处理,但有35.9%的投票人要求给以警告教育。笔者分析主要包含两重意愿:一重是违法当事人确实不愿意接受罚款或者记分处理,另一重是违法当事人认为超速比例低的应当给以警告教育。因此,笔者建议:在对超速20%以上按相应的处罚规定予以罚款或者记分处理的同时,对超速20%以下的违法行为,应当一起采集录入交通违法处理系统,并且告知违法当事人应当接受警告处罚。倘若如此操作最起码产生两方面的社会效果:一方面可以逐步改变一些人认为“交警测速执法就是为了罚款”的看法;另一方面充分体现了交警部门贯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从而使公路测速执法得到广大交通参与人的理解和配合。

六、相当一部分交通参与人对公路测速执法的法律、规定和因超速行驶造成的严重危害不了解,暴露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宣传媒体,对公路测速执法的法律、法规以及超速违法行为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报道不经常、宣传不到位;在很大程度上贪污了公众的知情权。在“交警上路测速对于预防()A、有明显成效 B、有成效 C、效果不大 D、不清楚”的问答中,效果不大的14票、不清楚的13票,分别占投票总数的15%和14%;在“车主、驾驶员以没有看到测速警告牌为由,明知自己超速行驶而投诉交警‘隐蔽测速’,你认为() A、属于诬告 B、属于以讹传讹 C、不清楚”的问答中,不清楚的15票,占投票总数的16.3%;从以上两道问答题选择“不清楚”答案的比例可以说明:实际上绝大部分交通参与人对公路测速执法的法律规定根本不知道,对超速违法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也知之甚少,并由此造成一些驾驶人、车主或者其他人员对交警上路测速执法不太理解,甚至抵触与排斥。另外,就公路测速执法如何规范的问题,江西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纠风办联合下发了《道路电子警察、车载雷达测速仪设置使用明示制度》(赣公字[20__]111号),于20__年1月1日起执行;该《明示制度》第五条规定: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在测速点前500米至1000米的范围内设置测速警告标志;该条第二款还规定: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应当使用制式警车,并不得故意遮挡警车。应该说该《明示制度》与公安部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是相一致的,但是,一些市、县的监督部门(如纠风办)无视《明示制度》颁布实施,仍然指责交警使用移动测速未设置测速警告牌(测速警告牌不醒目),属于不规范执法。笔者认为,出现目前这种状况,不能不说是个别监督部门或者工作人员长官意志、胡说八道;不能不说是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对外宣传的严重缺位。因此,建议各级领导干部、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平时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忌信口开河、以权压人。同时不断加大公路测速执法的具体法律规定、执法规范要求,以及超速违法行为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危害的宣传频率、工作力度,让广大驾驶人、车主和其他交通参与人充分了解公路测速执法的法律规定、规范要求,真正明白超速违法行为是影响他人和自身出行安全的一种危险行为,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6

二、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成立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公安、安监、民政、交通、建设、医疗卫生、交警、消防、保险、公路、运管、社保、农牧、农机监理等单位负贵人为成员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文队、交警支队支队长任办公室主任,分管交通事故预防及处理工作的副支队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现场指挥、事故调查、现场勘查调查、现场保卫、医疗救护、现场救援保障、善后处理、联终接特等工作组,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确保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

三、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指导重特大通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协调县区人民政府调用救援设备、物资和人员,必要时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抢救和维护现场秩序。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启动和紧急处置,综合报告事故发生情况和善后处置情况,传达贯彻领导小组的指令,组织召开新闻会,向社会公布事故有关情况。

三领导小姐各工作组职责。

1现场指挥组:由市重特大交通事故紧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负责全面指挥和组织处置工作。

2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监、监察、公安等部门组成,对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管理人员的行政管理责任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3现场勘查调查组:由公安局负责,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程序规定,负责交通事故原因和肇事人的事故责任调查,对肇事者及肇事逃逸人员的布控、缉捕、讯问等工作,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必要时邀请人民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会同公安机关开展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工作,并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对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追究肇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4现场保卫组:由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交警、武警、驻军、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民兵和附近村民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疏导交通,维护现场秩序,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5医疗救护组:由卫生局负责,按照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的要求,组织调用各类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医务人员,设置临时急救场所,指导救援人员开展抢救工作,抢救费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执行,力争将人员伤亡数显降低到最低程度。及时向紧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人员抢救情况。同时,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6现场救援保障组:由交通局、建设局、民政局、运管局、农牧局、消防、交警、公路、农机监理等部门组成,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时组织调用救援物资、运输车辆、铲车、吊车、概车、起重机等特种工程设备,负责清理障碍物,采取防护措施,为现场施救提供方便。并会同电力、电信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通讯供电工作,确保各种信息传递畅通。

7善后处理组:由公安、交警、民政、社保、保险、农机、肇事单位等部门组成,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保险理赔、死亡人员身份确认、遗物保管和认领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及时了解事故伤者及伤亡者家属的意见和情绪变化,发现和处置苗头。

8联络接待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办、安监、公安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协调各组之间的关系,接待安慰死伤者家属及来访群众、新闻单位、上级部门,负责各种材料的上报下达,及信息反馈。

对交通安全管理存在隐患的肇事单位,安监局应会同交通、运管、交警等部门,组织人员深入车辆肇事单位进行整顿,教育从业人员从中吸取教训,分析事故原因,强化管理,使各项交通安全措施落到实处,真正从源头消除事故隐患。

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重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市安监局会同公安交警、交通、运管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辆,交通、运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应采取措施,禁止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

四、预案启动

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对下列事故,应当启动本预案:

一)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

二)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三)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入以下,或者造成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涉外人员死亡,或者副省(部)级以上领导伤亡的事故。

四)因自然灾害地震、泥石流、塌方、水毁等造成道路上行驶的车辆翻车、着火、伤亡人数较多的交通灾害。

五、信息接报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发生上述所列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之一的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向省政府值班室报告灾情和紧急重大情况的通知》和重特大事故信息报送程序规定,及时将涉及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信息情况逐级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并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领导的指示及时传达到全体处置人员,认真贯彻执行。

二各级安监、公安、交通、卫生、消防、运管、农机等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值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并按各系统的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

三实行电话联动,不论是哪一个单位接到交通事故报警或者交通事故急救电话的四台之间相互通报和逐级报告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同时,应及时赶赴现场开展施救工作。

六、现场处置

严格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规范要求,建立安监、公安、交通、卫生、保险、农机、驻军、民兵等联动处置机制,妥善处置现场,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具体按下列要求处置:

一中心现场应当使用警戒带或者反光锥筒设置隔离区域,并指派驻军、武警、公安民警、运管人员、农机监理人员和民兵进行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指挥过往车辆减速行驶或者绕道行驶。

二遇有雨、雾、沙尘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和冰雪恶劣天气、弯道、陡坡、拱坡等视距受限的事故现场,应增设警戒标志和警戒人员,必要时封闭现场路段或者道路。

三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后,应双向封闭道路,严禁无关人员、车辆进入。因专业施救需要移动车辆或者物品时,现场勘查人员应当告知其做好标记,待险情消除后再勘查现场,严禁险情消除前进入现场。

四遇起火、爆炸、剧毒物品等扩散时,公安消防、治安、交警和卫生急救等部门严格按照行业操作规程开展施救、控制和排除险情,需要封闭事故现场的由当地政府组织政府工作人员、民兵、村民协助公安、武警、驻地部队封闭现场,排除险情。

五因水灾、塌方、泥石流、地震等毁坏道路而发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市交通局和公路总段组织突击队抢修被毁道路,尽快恢复交通,确保救援车辆顺利通行。

六勘查、救护车辆要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依次停放在安全处,严防二次交通事故的发生。

七、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职能部门特别是领导同志一定耍高度重视重特大交通本故应急处置工作,旦在本辖区内发生重特大事故,要立即报告,最短的时间内赶赴现场,组织人员开展救援和处置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大局出发,听从上级政府和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服从人员调集和车辆、器材、设备的调配指令,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事故的抢救和处理工作。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7

2021年交通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与措施

为了有效应急处置校园师生可能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确保事故处理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造成的损失,切实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维护校园和社会稳定,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本预案。

一、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二、交通事故处理指挥小组的主要职责:

1.发生交通事故时,负责应急救援指令,向“120急救中心”报告;

2.控制事态发展,做好各方面稳定工作;

3.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

5.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事故状况;

6.组织人员进行现场保护和进行事故善后处理。

三、迅速开展救治工作:

(一)为了有序地开展施救工作,分组如下:

1.综合协调联系组:由xx主要任务是传达领导指示,报告事故处理状况,协调开展救援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保证通讯畅通。

2.专业抢救组:由xx负责,主要任务是组织本校教职工对受伤学生进行救护,如遇学生乘车出现车祸,应立急赶到现场,开展救护工作。

3.医疗救护组:由xx和各班班主任和副班主任负责,主要任务是与医院联系,开设现场救护所,负责受伤人员的医治工作。

4.警戒维护组:由xx负责,主要任务是设置警界区域,维护现场秩序、疏通道路,组织人员撤离,劝说围观者离开现场。

5.后勤保障组:由xx负责,主要任务是迅速调集车辆运送伤员及救急物品。

6.善后处理组:由xx各班班主任和副班主任负责,主要任务是通知受伤学生家长,并做好家属的安抚、慰问和稳定工作,妥善处理善后事情,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

(二)出现轻微交通事故后,校园校长及全体班子成员,应组织校园教职工按照上述成立的工作小组分工负责开展有序的施救工作。

(三)出现一般及以上程度事故后,校园校长及全体领导应在当地党政主要领导和交警的指挥下,组织全体教职工按照上述成立的工作小组分工负责开展有序的施救工作。

四、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和上报工作

轻微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在交通部门领导的统一指挥下,开展调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在县领导的统一指挥下,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无论出现什么性质的交通事故,校园都务必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2021年交通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与措施

为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全体师生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精神,结合校园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交通事故应急处理

1.发现人报警并迅速将伤者送到医院进行抢救(或视情拨打120)。

2.迅速通知校园应急领导小组。

3.校园迅速报告教体局。

4.组织保护好现场,看住肇事车辆及肇事人以备交警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5.及时通知受伤者家属。

6.用心配合交警做好事故处理。

二、预防办法和措施

1.加强对广大师生交通法规、安全行车的教育。

2.加强对乘车师生的交通安全教育,个性要教育学生不要把头、手伸出车窗外。

3.要求骑自行车上、下学的学生,不骑撒把车、不并行、不抢道、不赛车、不带人或货物。

4.要求师生行路要做到礼让三先。

2021年交通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与措施

为了维护广大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车辆交通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时处理好公司发生的特大交通事故(死亡3人以上),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规的规定,制定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一、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

车辆交通事故以车祸最为常见,如行人、自行车被机动车撞伤,汽车翻车伤及车内人员受伤等。严重的车祸可导致人员作伤亡,伤情以颅脑外伤、脊椎骨折、胸部损伤为主,多发骨折,同时伴有烧伤等复合伤。其死亡的主要原因为头部损伤,严重的复合伤和碾压伤。

二、应急处置的基本原则

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先、统一领导、快速反应、协同作战的原则,强化抢险意识和大局观念,服从指挥,各尽其责,保证处置工作高效、快速、有序进行。

三、应急组织体系

本项目的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应急反应组织机构分为一、二级编制,项目部设置应急预案实施的一级反应组织机构,工程施工队设置应急预案实施的二级反应组织机构。项目部一级反应组织机构领导小组人员及联系方式见附件。

四、组织机构图

公司车辆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办公室设在安质部,并安排有关人员24小时值班。

项目部设置的二级应急反应组织由项目经理担任组长,明确人员组成及职责。

五、指挥机构及职责

一级反应组织机构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的法规、法令、决议,制定本项目车辆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以及安全防范制度,负责车辆交通事故应急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2)制定预防事故发生措施和救援方案,检查应急准备和各项决策落实状况;

(3)指挥、协调应急反应行动,与企业外应急反应人员、部门、组织机构进行联络;

(4)直接监察应急操作人员的行为,最大限度地保证现场人员和外援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安全;

协调后勤方面以支援现场的应急反应组织;

项目部的应急反应组织机构及职责

(1)综合协调组:负责组织安全检查,制订和组织实施对重大隐患整治计划,组织制订安全生产的规划,认真检查督促落实状况;全面了解事故综合状况;负责向上级报告事故综合状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及通信联络工作。

(2)事故调度处置组:负责事故现场救护及现场保护工作;负责维护现场的交通秩序;调查事故原因,报有关上级部门。

(3)善后工作组的职能和职责:

(4)做好伤亡人员及家属的稳定工作,确保事故发生后伤亡人员及家属思想能够稳定。

(5)做好受伤人员医疗救护工作的跟踪工作,协调处理医疗救护单位的相关矛盾。

(6)与保险部门一齐做好伤亡人员及财产损失的理赔工作。

六、危险源分析与监控:

发生车辆事故的原因主要有驾驶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危险地段行车(陡坡地段、急转弯地段)、无证驾驶等。

对引起车辆交通事故的危险源进行全面的大检查,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七、预防措施

车辆交通安全防范制度

⑴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在工程开工前,编制车辆交通事故预案,并严格执行编、审、批手续程序;务必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定的应急预案务必有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防范措施。

⑵安全岗位职责制:明确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对车辆管理工作应负的职责,建立严密的保证体系,做到定岗、定位、定责。

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所有职工都要在工前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每个人员掌握车辆运输及车辆事故抢险的相关知识。

⑷建立生活、施工用车审批制度:生活车辆出车前务必履行审批制度,未经办公室批准,严禁任何人私自驾车外出;施工车辆出车务必经施工队长批准。八八、劳动安全保护制度

⑴根据作业的特点,给现场工人配备相应的劳保用品,如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安全带等。

⑵为每个抢险的职工购买一份意外伤害保险。

⑶项目部设立救援组,出现紧急状况,做好现场救护。

九、透过复杂地段的安全注意事项:

⑴透过危险陡坡时,应先换入低速档,持续足够的动力。

⑵透过依山傍水地段时,应选取道路中间或靠山的一侧谨慎行车;转弯时应随时提防对方来车和注意路旁状况,遇有来车,选取安全地带会车。

⑶驶近弯道时务必做到“减速、鸣喇叭、靠右行”,要注意路边是否坚实可靠。

⑷山地驾驶注意持续车距,下坡与前车距离不少于75米,上坡不少于50米。若遇陡坡,应在前车透过后,再行爬坡。

十、炎热条件下行车的安全注意事项:

⑴行驶中随时注意水温,不要使水温超过95℃。

       ⑵冷却水沸腾时,不要立刻熄火和急于加添冷水。

⑶热车开启散热器盖时,须用手套或手巾裹手,同时脸部避开加水口上方,慢慢旋转散热器盖。

⑷经常注意轮胎气压,如发现气压过高,应停车休息,待正常后再行车。

       ⑸在高温下不可频繁使用制动,以免造成制动失灵。

十一、雨雾天行驶安全注意事项:

⑴透过引起打滑地段时,务必严格控制车速,不要急转方向,避免使用脚刹,防止车辆侧滑。

⑵选取安全路面行驶,会车时应注意,防止路肩坍塌造成翻车事故。

       ⑶遇到浓雾天气,应等到大雾散去后再行行驶。

十二、夜间驾驶安全注意事项:

⑴会车时要注意预选平坦、安全的交会地点。

⑵车辆出现故障时,停车灯不亮时,应用手电筒或简便用具显示停车位置,避免其他车辆观察不清发生意外。

⑶禁止疲劳驾驶。

十三、其它安全措施:

⑴车辆下坡时,禁止空挡溜车。

       ⑵施工现场内行车限速5公里。

       ⑶禁止无证驾驶,禁止超载

十四、预警行动

现场安全员、管理人员应对施工车辆交通事故隐患地段及时发出危险警示信息,加强道路安全宣传教育。并及时安排人员对车辆交通事故隐患地段进行综合治理,消除车辆交通安全隐患。要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预警机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督促检查。

十五、信息报告程序

一旦发生车辆交通事故,现场人员应及时报现场负责人、安全长、安全员、项目负责人及车辆事故应急办公室,现场负责人接警后立即组织开展救援工作。根据现场车辆事故态势决定是否寻求外部支援,如果需要及时拨打110、120、122请求支援,并上报公司应急救援预案领导小组。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8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务实、便民、高效的原则,快速处置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及道路阻断等公共安全事件,努力创建平安畅通和谐高速公路,维护社会稳定。

二、组织领导

成立县境内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交通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省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柳沟河大队(以下简称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及高速公路收费所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县公安、安监、监察、卫生、交通、民政、交警、消防、电力、电信、保险等相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高速公路交警大队,高速公路交警大队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县境内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及道路阻断等公共安全事件紧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工作职责

(一)指挥部工作职责。指导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及道路阻断等公共安全事件的紧急处置,协调县政府调用救援设备、物资和人员,必要时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和维护现场秩序。

(二)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及道路阻断等公共安全事件紧急处置预案的启动和处置,综合报告事故发生情况和善后处置情况,传达贯彻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召开新闻会,向社会公布事故相关情况。

(三)指挥部成员职责。

1.现场指挥工作由县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组成,负责全面指挥和组织处置工作。

2.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由县公安局、高速公路交警大队负责,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对肇事人及肇事逃逸人员的布控、缉捕、询问等工作。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县公安机关会同检察院开展勘查和调查取证工作,并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对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

3.现场保卫工作由县公安局、高速公路交警大队负责,交警大队配合,组织县公安及相关乡镇政府工作人员、民兵和附近村民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疏导交通,维护现场秩序,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4.紧急救援工作由县卫生局负责,按照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的要求,组织调用各类医疗物资、医疗设备、医务人员,设置临时急救场所,指导救援人员开展抢救工作。抢救费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力争将人员伤亡数量降低到最低程度。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人员抢救情况。同时,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5.现场施救工作由县交通局、民政局、高速公路交警大队、高速公路巉柳管理所组成,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时组织调用救援物资、运输车辆、铲车、吊车、拖车、起重机等特种工程设备,负责清理障碍物,采取保护措施,为现场施救提供方便。并会同电力、电信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通讯供电工作,确保各种信息传递畅通。

6.善后处理工作由县公安、人社、民政、监察、、工会、保险、高速交警、高管等部门组成,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保险理赔、死亡人员身份确认、遗物保管和认领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及时了解伤亡者家属的意见和情绪变化,发现和处置苗头。纪检监察部门重点做好执法执纪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处置人员依法公正执法。

四、预案启动

县境内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对县内高速公路发生下列事故应当启动本预案。

(一)高速公路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

(二)高速公路一次重伤5人以上的交通事故;

(三)高速公路10辆以上机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

(四)高速公路客运车发生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五)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泥石流、塌方、水毁等),造成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翻车,着火、伤亡人数较多或道路大面积、大范围、长时间堵塞。

五、信息接报

(一)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发生上述所列重特大高速公路交通事故之一的,要严格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报告程序规定,及时将涉及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信息报告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及时将有关领导的指示传达到全体处置人员。

(二)县安监、公安、交通、卫生、消防、高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值班工作,确保信息畅通,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三)实行“122”“110”“119”“120”电话联动,不论哪个单位接到事故报警急救电话,在四台之间互相通报和报告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同时,应及时赶赴现场开展施救工作。

六、现场处置

(一)中心现场应当按照公安部交通事故现场设置规范规定设施警戒隔离区域,摆放各类指示牌,警示牌、反光锥筒、警车等并开启警车警灯显示屏,指派民警、协警、路政、养护、清障施救人员进行警戒,必要时,可请求驻军和公安民警协助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指挥过往车辆减速通过或分流至国道行驶。

(二)遇有雨、雾、沙尘等能见度较低和冰雪恶劣天气、弯道、陡坡等视距受限的事故现场应增设警戒标志和警戒人员,必要时联合高管部门封闭现场路段。

(三)遇有危化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和高管部门联合单向封闭事故路段,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安监、消防部门应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因专业施救需要移动车辆或物品时,现场勘查人员应当告知其做好标记,待险情消除后再勘查现场,严禁险情消除前进入现场。

(四)遇起火、爆炸、剧毒物品扩散时,公安消防,治安、安监、交警、卫生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行业操作规程开展抢救、控制和排除险情,需要封闭事故现场的,高速公路交警和路政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封闭,必要时当地政府组织工作人员,民兵、村民、协助封闭现场,排除险情。

(五)因水灾、塌方、泥石流、地震等毁坏高速公路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应当及时向上级政府、高管、路政、养护等相关部门报告,请求及时对道路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确保救援车辆及人员顺利通行。

(六)现场参与勘查、救援、抢修的车辆、人员要服从现场交警的指挥,依次停放好车辆,注意人员安全,严防二次事故的发生。

(七)高速公路遇有重特大交通事故及道路阻断等公共安全事件需要分流至国道车辆的,县交警大队要全力配合,高速交警大队应当事先通报县交警大队,双方应当及时互通信息。

七、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和相关部门一定要树立全局观念、大局意识,高度重视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紧急救援工作,遇到辖区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等,要立即报告并在最短的时间内赶赴现场,组织人员开展施救和处置工作。

(二)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听从统一指挥,服从人员调集和车辆、器材、设备的调配指令,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事故的抢救和处理工作。

(三)参加紧急处置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对有令不行、行动迟缓、贻误战机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各成员单位必须认真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和职责。对于在紧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9

总体要求

通过全面、深入、细致的检查,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排查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完善道路交通设施严厉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为上海世博会的举办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组织领导

为使此次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工作落到实处,我街道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由街道陈世响主任任组,街道副书记陈桂官、副主任林鸿龙、林霄、派出所陈振翔所长为副组长,共同负责此次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活动。

主要检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工作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和“责任落实年”工作落实的通知》精神,部署落实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重点工作情况。

(二)落实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省公路客运交通安全教育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强对客运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情况的监督情况,配合敦促公路营运企业运用已经安装的GPS,加强内部车辆的监控情况。

(三)落实“3.15”南安会议和省交警总队《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省道路安全隐患路段排查治理丁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对隐患路段、国道和主要省道中心隔离设施设置、国道和主要省道让行标志、标线设置排查、报告等情况。

(四)强化各项整治。要加大整治酒后驾驶、超速行驶、逆行、闯红灯、客车超员、货车超载、违法超车、违法停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货车不按规定粘贴反光标识等重点违法行为;要加强事故多发单位的监管,对学校周边、学生周末班车、农村道路的行车秩序要重点整治。同时,要结合实际适时开展对工地装载车、“渣土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情况。

(五)定期对辖区有严重交通违法、发生死亡责任事故的客运车辆、客运驾驶人和企业集中抄告同级运输管理、安监部门,各地对相关情况适时存当地主要媒体公升曝光情况;对违法超员、经处罚不改的运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从严处罚,并联合主管部门督促运输经营者对严重违法的驾驶人,建议予以停驾或解聘处理情况。

(六)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应急交通管理工作预案,进一步完善恶劣天气道路交通管制信息通报制度,落实人员和应急装备、物资保障,组织预案演练情况。

(七)实施《省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方案》,认真开展“文明交通行动”宣传工作,组织实施主题宣传日活动情况,结合“五进”工作,做到交通安全宣传“五联手”,即通过主动与广大媒体、教育部门、运输企业、保险部门、交通事故当事人联手情况,组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加大交通安全公益广告投放量,广泛宣传文明交通常识和基本要求,及时报道“文明交通行动计划”的工作进展情况。

(八)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责任追究。

(九)认真组织开展“迎世博、创文明、保平安”交通秩序专项整治情况,按照公安部和省公安厅要求,参予当地组织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安全检查,参予当地设立的治安检查卡点,在全省各出入闽通道查堵危险品,加强枪支弹药保管情况的检查。

检查时间

此次检查从4月15日开始,至5月底结束。

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领导。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工作是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省政府安委会统一组织协调,第一把手是搞好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的第一责任人,务必高度重视,亲自部署,认真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要即查即改。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进行切实而不敷衍的整顿,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和问题,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限时整改、跟踪落实:对检查中未发现的隐患或发现的隐患整改不到位而发生重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要强化督导。要加强对包片、挂点的地区此次大检查工作的督促检查,按照以上检查内容深入基层一线督促指导,确保大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10

    公安部令:公安部2008年8月27日了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并于2009年1月1日生效,届时2004年4月30日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0号)同时废止。

    【单位】公安部

    【文号】公安部令第104号

    【日期】2008-08-27

    【生效日期】2009-01-01

    【所属类别】行政规章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报警和受理

    第四章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

    第五章调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现场处置和现场调查

    第三节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四节检验、鉴定

    第六章认定与复核

    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二节复核

    第七章处罚执行

    第八章损害赔偿调解

    第九章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第十章执法监督

    第十一章附则编辑本段

    总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 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第二章

    管辖

    第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第三章

    报警和受理

    第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第九条 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第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或者出警指令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有人员伤亡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涉及营运车辆的,通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

    第十三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十四条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情形,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第十六条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情形之一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第十七条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第五章

    调查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11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农村道路交通平安管理,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农村道路交通平安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郑政办〔〕48号)精神。努力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富平安,根据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区政府决定在全区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农村道路交通平安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依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综合治理、务求实效”总体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解决影响农村道路交通平安的突出问题。通过治理,使广大农村地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道路通行条件明显改善,行车秩序明显好转,道路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明显下降,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为建设平安发明平安、疏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成立区政府农村道路交通平安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为了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由区长助理杨勇同志担任组长,区政府法制局副局长刘建新、交警五大队副队长贺倩同志担任副组长,区公安分局、交通局、教文体局、农经委、工商分局、安监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交警五大队,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专项行动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三、时间布置

年11月10日至12月31日。

四、整治重点

(一)农村道路、山区公路平安隐患的排查治理。

(二)无牌无证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上路行驶。

(三)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

(四)农村校车、城乡客运车辆超员。

(五)驾驶报废及不符合平安技术规范的校车、客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上路行驶。

(六)马路市场的清理整顿。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通行秩序管理。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影响农村道路交通平安的重点违法行为。

依法从重处分。1.严查农用车、拖拉机违法载人。对违法载人3人以上的车辆逢车必查。

2.严查校车、城乡客运车辆超速、超员和驾驶摩托车不戴平安头盔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

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对依法应当吊销驾驶证的坚决予以吊销。驾驶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平安技术规范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依法予以罚款;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规范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收缴,3.严查无证驾驶和驾驶报废、不符合平安技术规范车辆的行为。对无证驾驶的依法予以罚款。强制报废。

做到快速出警,4.积极受理群众举报。快速调查,及时处置。农村派出所要积极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平安管理工作,重点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农用车的管理和治理。

(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拓宽宣传渠道,改进宣传方法,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以车主、驾驶人、农村中小学生以及集中出行的农民群众为重点,以道路交通平安知识为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舆论声势,形成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良好氛围。省政府出台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平安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各镇办要充分利用广播、版报等宣传方式,加大对农村地区交通平安宣传力度;农村地区加油站、乡村主要路口增设“严禁农用车、拖拉机违法载人”拒绝乘坐交通平安隐患车辆”等宣传警示标志;公安派出所、农机部门要对农用车、拖拉机驾驶人面对面地进行一次平安宣传教育,并签订交通平安责任书;教育部门要在农村中、小学校组织进行一次“拒乘农用车、拖拉机”平安教育活动,通过剖析事故案例,教育广大师生珍爱生命、平安出行,加强自我防护,防止交通事故发生。通过宣传教育活动,使农村广大交通参与者养成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良好习惯。

(三)认真组织排查整治。对排查出的危险路段、隐患点段要建立台账,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经费,限期进行整改。特别是对交通平安设施和标志标线缺失严重,易发生事故的弯道、坡道和临水临崖、隧道、涵洞、桥梁等路段,要实施重点排查,增加设置警告标志,增加减速标线或增设减速带。公安部门要加大巡逻密度,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同时要会同相关部门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演讲,提出预防交通事故、消除平安隐患的建议。对重大隐患,要提请政府和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务求完全整治。

(四)加强源头化管理。公安机关交通部门要依法严格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管理,严把驾驶员准入关。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结合外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际效果。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12

一、当前对内河交通事故的处置存在的不正常现象

在具体行政执法实践中,对内河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现象,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1、由政府组织调查,取代海事调查,海事人员被排除在外;

2、由政府指定公安、安监、交通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海事人员不但插不上手,而且往往被作为调查的对象;

3、不是内河特大交通事故,也成立事故联合调查组,海事管理机构在调查组成员中充当配角,失去牵头和领导地位;

4、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监部门的权利被扩大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未适用其规定,对水上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处罚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取代;

5、事故的调查结论不是由海事管理机构作出或也不采用海事机构事故调查技术结论作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不是由海事管理机构编写,调查报告中出现了不利于海事管理机构的言辞,调查报告公开的主体和对象被扩大化等。

二、内河交通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联系与区别

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的概念,对于明确处理内河水上交通事故的行政主体至关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河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下列事件: (一)碰撞、触碰或者浪损; (二)触礁或者搁浅; (三)火灾或者爆炸; (四)沉没(包括自沉); (五)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者重要属具的损坏或者灭失;(六)其他引起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交通事件。

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综上所述,并不是所有的内河交通事故都属于安全生产事故。应该说,内河交通安全生产事故都属于内河交通事故,但内河交通事故不一定都是内河交通安全生产事故。是不是安全生产事故,关键要看事故是否是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

三、处置水上交通事故是海事管理机构的法定职责

开展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查明原因,判明责任,是法律赋予海事管理机构的神圣职责。

1、海事管理机构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机关。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和人命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国家于198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内安条例),2002年又根据形势需要重新修改颁布了新的《内安条例》。《内安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央海事管理机构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2014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由此可见,公路、水路、铁路、航空等有关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不适用《安全生产法》,而是适用专门(特别法)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消防法》。同样,在上述领域出现了生产安全问题应由上述相关部门管理,安监局不是法定的管理部门,当然不是绝对拥有对上述问题进行管辖和处理的权限。因此,不管内河交通事故、还是内河交通安全生产事故都应适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机关,对所辖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开展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是海事管理机构法定职责。《内安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内河交通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第五十三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30日内,依据调查事实和证据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告知内河交通事故当事人。海事管理机构对水上交通事故(内河特大交通事故除外)依法开展以下工作是履行其法定职责:a、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事故调查和取证;b、组织有关机构或组织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损伤或疑惑进行技术鉴定、检验;c、依据调查事实和证据作出调查结论,查明事故原因,判明事故责任;d、在调查处理内河交通事故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航路畅通,防止发生其他事故;e、对事故船舶和有关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涉及刑事责任的有权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f、针对事故中反映出的各方面的问题,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安全建议等。

3、海事管理机构在内河交通事故中的调查处理管辖权。《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督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2005]9号)明确指出,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监管的水域是通航水域,负责监督的船舶是除渔船、参加比赛的体育运动船艇和乡镇非运输船舶(指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和农民自用船舶)以外的其他船舶和经批准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由此可见,内河交通事故管辖采取的是属地管辖为主,指定管辖为辅的管辖权制度,而不是所有内河交通事故均由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处理。几种特殊情况:①关于渔船的事故调查处理。a、渔船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b、渔港水域内渔船与非渔船发生交通事故,非渔船的事故调查处理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c、非渔船如果进入渔港水域航行、停泊或作业,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管理。d、如果渔船改变用途,从事非捕捞或养殖活动,应当按照非渔船进行管理,如从事商业运输,或休闲的渔船从事垂钓、游泳、游船等服务“农家乐”、“渔家乐”等,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管理。e、渔港水域之外渔船与非渔船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②、关于乡镇非运输船舶的事故调查处理。《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督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2005]9号)的规定,乡镇非运输船舶由县乡政府参照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监管的有关规定落实监管责任。③、关于军事船舶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内安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军事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航行,应当遵守内河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考虑到军事船舶的特殊性、重要性和机密性,军事船舶的交通安全管理为:a、军港船舶之间的交通安全由军事部门负责监督管理。b、军事船舶之间在军港水域之外的其他内河通航水域发生交通事故,由军事部门负责调查处理。c、军事船舶与非军事船舶在军港水域之外的其他内河通航水域发生交通事故,对非军事船舶的事故调查处理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④、关于城市园林水域交通事故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