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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道德行为规范

时间:2022-04-09 23:49:57

公民道德行为规范

公民道德行为规范范文1

关键词:道德教育;法律支持;公民

公民道德就是围绕公民权利义务关系,反映公民对待个人与国家、与社会、与他人关系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行为规范等。公民道德教育的实施可以极大地提高人们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感,强化人们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制度的认同。法律与道德教育息息相关,公民道德教育离不开法律的支持。

一、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必然性

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辩证统一。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来说,法律具有重要作用。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加强道德教育,运用法律的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公民道德教育需要法律的支持。

(一)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是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

道德教育是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载体和重要内容,是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社会文明呈现出健康向上的良好态势,为道德教育迈出了新的步伐。但是,目前道德教育存在着许多问题,在某些地方和某些领域还存在着道德沦丧、是非混淆和极端个人主义等现象。这些问题若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必然损害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发展的大局。当前,我们进行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必须在法律的支持下,大力加强道德教育。法律作为规范化、制度化、客观化、权威化的社会意识,对道德教育有着强大的支撑作用。而道德教育通过法律的不断支持,逐步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与法律相配套的道德体系,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二)法律支持是公民道德教育向广度和深度发展的要求

道德规范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凝聚而成的,是一种软性调节,具有明显的非强制性特征。在一个充满复杂利益关系的社会里,只有道德存在是绝对不够的,社会需要另外一些约束机制来明确道德规则的内容和范围,这些约束机制就是法律。法律以明确性、制度性和威严性弥补了道德教育的不足,它把基本的道德义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下来,将其系统化、具体化、明确化,使道德原则成为易于遵循且带有法律权威的广泛行为准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道德规范的实现。目前,社会正经历着多方面的变革。面对世界范围内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的局面,面对人们对精神文化需求不断增长的形势,面对市场经济体制带来的某些负面效应,道德教育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这些问题的解决要通过立法活动使一部分最基本、最重要的道德规范制度化、明确化,再通过司法活动使这部分明确化了的道德规范取得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以法律来推进道德建设。否则,没有一个有效的约束与奖惩机制,公共服务意识无以确立,道德高尚者最终只能成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结果或被同化,或归于消亡,道德教育也就无从谈起。

二、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表现与特点

法律和道德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但二者又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和作用。法律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它对社会关系的调节,主要是以国家机器(警察、法庭、监狱等)为后盾,靠法律制裁这种强制手段起作用的。道德则是诉诸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通过教育的手段,形成广泛的道德舆论及良好的道德环境,来增强人们的道德责任感,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

(一)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表现

法律对道德教育的支持是在道德教育过程中,通过法律所包含的精神、规范、制度、环境、文化等内容,对人们的行为产生规范、引导、确认、限制或保障作用,来培养人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责任感,建立与社会经济相适应,与法律相配套的社会道德体系的社会实践活动。法律对道德教育的支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律直接把社会道德中最低限度的义务法律化,使之取得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法律强制;二是法律通过奖励或惩戒等手段促进道德水平的提高;三是法律的实施过程也是对社会价值观进行道德整合的过程。

(二)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特点

法律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公民进行自我道德教育的过程。法律对道德教育的支持,不仅表现在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方面,而且还表现在表扬和奖励先进,树立先进典型方面。因此,道德教育的法律支持,主要是以法律自身高度的思想内容和崇高的道义精神,以它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来培养人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责任感的。可见,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对道德支持的强制性。法律把社会道德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确认下来,使之具有法的属性,成为法律上的义务,要求全体公民一律遵行,没有例外,体现了法律对支持道德建设的强制性。第二,法律对道德支持的创新性。道德和法律同属于上层建筑,各有其独立的理论体系。道德建设的法律支持则是在理论上对二者的嫁接,是优势上的互补而不仅是简单的叠加和罗列,体现了在科学理论上的创新性。第三,法律对道德支持的先进性。社会发展到现阶段,一方面多元的文化环境和思想意识使得社会环境空前活跃;另一方面,社会的良性运行对个体成员的道德要求越来越高,时代呼唤合适的制度和理论指导。道德建设的法律支持正好是社会所需,体现了社会的发展要求和先进性。第四,法律对道德支持的目的性。在法律实施过程中,通过肯定合法行为,表彰、奖励先进典型,惩罚违法行为,打击犯罪活动,可以教育人民遵守法律,改恶从善,起到了道德教化的作用。第五,法律对道德支持的辩证统一性。道德建设的法律支持体现了事物之间联系的必然性。道德和法律虽是不同的治理手段,却可以在道德建设的法律支持上达到二者的辩证统一。

三、法律支持公民道德教育的途径

道德教育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在坚持道德教育的同时辅以法律手段,强化法律的支持作用,结合道德的软约束和法律的硬控制。

(一)在普法过程中宣扬和表彰高尚的道德行为

公民道德行为规范范文2

党建论文

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创新体制,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策措施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实践已经证明,廉政建设必须德法兼济,只有靠道德防范于未然,靠法律惩治于已然,实行预防与惩治双管齐下的措施,才是廉政建设的有力保障。

德法兼济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做起:第一,制定职业道德法律。职业道德就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履行本职工作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的职业范围内的特殊道德要求和道德准则。职业道德具有特殊性,不同的职业其道德内容是不同的,如医生的职业道德主要是救死扶伤,而教师的职业道德主要是教书育人。职业道德与个人道德也是有区别的,一个人在工作岗位上应体现职业道德,在工作时间以外应具备个人道德。职业道德建设必须以法律为后盾方能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目前我们国家虽已制定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法律,但是公职人员职业道德法律建设还没有全面展开。许多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在公职人员服务的领域已经制定了全面的廉政道德法律。如美国在1993年制定了《美国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菲律宾在1989年制定了《公共官员与雇员品行和道德标准法》,以立法的形式规范公职人员的从政道德,并以法制的力量保证其有效实施。我们国家如能及早地制定出这样的从政道德法,就可以明确处理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关系的基本原则,规定对公职人员从政道德教育和监督的措施,确认管理廉政事务的机构及其职责权限,具体规定对违反从政道德法行为的处罚尺度及程序。

有了这样的职业道德法律,公职人员就有了外在的、具体的“良心”规制,在其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努力做一个“好官”,并在公职人员之间形成良好的政治文明的风气。

第二,倡导职业道德品质建设。行政职业道德法律与公职人员的个人道德应在公职人员自身达到协调统一。为了避免“好人”未必是“好官”,或“好官”未必是“好人”的现象出现,我们应加强统一的社会道德规范和职业道德的有机结合,使两者达到内在的和谐一致,这就是职业道德品质建设。这个建设的过程不仅仅是要从外部的宣传、教育来起作用,更重要的是由公务员本身的道德修养来决定,最主要的就是守法观念的培育。遵守法律、履行法律规范必须先在内心中树立起对法的崇敬,源自公职人员心灵深处对法律的至上权威以及法律所内涵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价值要素的深切认同和自觉服从,能内在地驱动公职人员的积极守法行为,严格依法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充分尊重他人合法、合理的权利和自由,自觉、自愿遵守行政道德法律的规定,既做“好人”,又做“好官”。

第三,加强统一的社会道德规范建设。公职人员来自于社会又服务于社会,社会大环境的道德规范建设必将深刻地影响公职人员的从政道德法律的实施,统一的社会道德规范建设将有助于公职人员行政道德法律的建设。我国2001年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就是一部以统一社会道德标准对各种行为进行道德评价的有形尺度。但是它原则性有余而对公民的行为举止规范的不够细化、具体,如在公民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中规定:要大力倡导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鼓励人们在社会上做一个好公民。到底如何讲礼貌、如何保护环境等没有具体的规定,使人们在实际适用过程中难以把握和应用。因此我们的统一道德规范建设应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1、以应当作为的方式规定出各种行为规范,使人们有一种义务感。2、在原有的《公民道德实施纲要》的基础上明确、具体地规定出所要求的行为内容,使公民在行为时有具体可操作的依从标准。如:茶饭既毕,应将餐具理好,坐椅亦应放回。野餐后,其纸巾、饭屑、竹筷、木盒等,应放置于垃圾桶内,或集中自行带回等。3、由国家在全社会范围内全力推行。这样就在全社会树立起一条统一的道德评判标尺,好人的标准由此而生。广大党员干部首先必须是好人,约束自己在8小时工作之外不搞腐败交易,同时人民群众也可以对各种腐败现象进行道德评价,扩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力量。

法律和道德是社会进步的双翼,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两种手段.从某种意义上说,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是法律的支柱,离开了道德,法律仅仅是外在的约束和强制.如果说法律能约束人们的行为不超出法律的规定,道德则可以激发出人们巨大的热情和负责精神,用自己的道德行为去弥补法律的不足。法律是在道德基础上对道德的超越,是道德的升华。因此,法律应以完善道德为目的,从而把一些最重要、最基本的道德要求直接纳入法律规范中,使之制度化、法律化,成为人人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以法律作为其强制力保障的公职人员职业道德法律的规范建设,实现了法律与道德的统一,德法互助必将推动廉政建设。

公民道德行为规范范文3

关键词:道德教育;法律支持;公民

公民道德就是围绕公民权利义务关系,反映公民对待个人与国家、与社会、与他人关系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行为规范等。公民道德教育的实施可以极大地提高人们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感,强化人们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制度的认同。法律与道德教育息息相关,公民道德教育离不开法律的支持。

一、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必然性

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辩证统一。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来说,法律具有重要作用。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加强道德教育,运用法律的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公民道德教育需要法律的支持。

(一)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是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

道德教育是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载体和重要内容,是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社会文明呈现出健康向上的良好态势,为道德教育迈出了新的步伐。但是,目前道德教育存在着许多问题,在某些地方和某些领域还存在着道德沦丧、是非混淆和极端个人主义等现象。这些问题若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必然损害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发展的大局。当前,我们进行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必须在法律的支持下,大力加强道德教育。法律作为规范化、制度化、客观化、权威化的社会意识,对道德教育有着强大的支撑作用。而道德教育通过法律的不断支持,逐步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与法律相配套的道德体系,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二)法律支持是公民道德教育向广度和深度发展的要求

道德规范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凝聚而成的,是一种软性调节,具有明显的非强制性特征。在一个充满复杂利益关系的社会里,只有道德存在是绝对不够的,社会需要另外一些约束机制来明确道德规则的内容和范围,这些约束机制就是法律。法律以明确性、制度性和威严性弥补了道德教育的不足,它把基本的道德义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下来,将其系统化、具体化、明确化,使道德原则成为易于遵循且带有法律权威的广泛行为准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道德规范的实现。目前,社会正经历着多方面的变革。面对世界范围内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的局面,面对人们对精神文化需求不断增长的形势,面对市场经济体制带来的某些负面效应,道德教育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这些问题的解决要通过立法活动使一部分最基本、最重要的道德规范制度化、明确化,再通过司法活动使这部分明确化了的道德规范取得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以法律来推进道德建设。否则,没有一个有效的约束与奖惩机制,公共服务意识无以确立,道德高尚者最终只能成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结果或被同化,或归于消亡,道德教育也就无从谈起。

二、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表现与特点

法律和道德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但二者又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和作用。法律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它对社会关系的调节,主要是以国家机器(警察、法庭、监狱等)为后盾,靠法律制裁这种强制手段起作用的。道德则是诉诸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通过教育的手段,形成广泛的道德舆论及良好的道德环境,来增强人们的道德责任感,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

(一)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表现

法律对道德教育的支持是在道德教育过程中,通过法律所包含的精神、规范、制度、环境、文化等内容,对人们的行为产生规范、引导、确认、限制或保障作用,来培养人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责任感,建立与社会经济相适应,与法律相配套的社会道德体系的社会实践活动。法律对道德教育的支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律直接把社会道德中最低限度的义务法律化,使之取得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法律强制;二是法律通过奖励或惩戒等手段促进道德水平的提高;三是法律的实施过程也是对社会价值观进行道德整合的过程。

(二)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特点

法律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公民进行自我道德教育的过程。法律对道德教育的支持,不仅表现在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方面,而且还表现在表扬和奖励先进,树立先进典型方面。因此,道德教育的法律支持,主要是以法律自身高度的思想内容和崇高的道义精神,以它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来培养人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责任感的。可见,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对道德支持的强制性。法律把社会道德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确认下来,使之具有法的属性,成为法律上的义务,要求全体公民一律遵行,没有例外,体现了法律对支持道德建设的强制性。第二,法律对道德支持的创新性。道德和法律同属于上层建筑,各有其独立的理论体系。道德建设的法律支持则是在理论上对二者的嫁接,是优势上的互补而不仅是简单的叠加和罗列,体现了在科学理论上的创新性。第三,法律对道德支持的先进性。社会发展到现阶段,一方面多元的文化环境和思想意识使得社会环境空前活跃;另一方面,社会的良性运行对个体成员的道德要求越来越高,时代呼唤合适的制度和理论指导。道德建设的法律支持正好是社会所需,体现了社会的发展要求和先进性。第四,法律对道德支持的目的性。在法律实施过程中,通过肯定合法行为,表彰、奖励先进典型,惩罚违法行为,打击犯罪活动,可以教育人民遵守法律,改恶从善,起到了道德教化的作用。第五,法律对道德支持的辩证统一性。道德建设的法律支持体现了事物之间联系的必然性。道德和法律虽是不同的治理手段,却可以在道德建设的法律支持上达到二者的辩证统一。

三、法律支持公民道德教育的途径

道德教育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在坚持道德教育的同时辅以法律手段,强化法律的支持作用,结合道德的软约束和法律的硬控制。

(一)在普法过程中宣扬和表彰高尚的道德行为

加强法治重要的是要进行宣传和教育,只有当道德成为公民个人的自觉追求、内在需要和自主行为时,才能实现它特有的功能。因此,要通过公民法制教育把法律规范内化为个体的守法行为习惯,实现对个体行为的外在强制。在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的有机结合上,不断增强公民的道德观念。科学的法律宣传有利于树立崇高的道德观念。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在当前形势下,各级政府要加强正面宣传,表彰道德的先进典型,为广大群众树立真实、感人的模范形象;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做出表率。宣传部门、新闻媒介要广泛宣传榜样的先进模范事迹,并给予他们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激励,以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道德环境。要利用各种形式,引导每个公民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积极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并利用法制监督机制,建立起隐性的道德教育系统,为道德教育提供保障。

(二)在立法过程中吸收和确认道德教育的规范

从社会的发展来看,道德是基础,法律是主导。法律只有和社会伦理价值取向基本吻合,才能获得普遍效力。因此,一部真正的法律必须体现和保障维系社会存在的基本道德义务。加强道德教育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把一些最重要、最基本的道德要求直接纳入法律规范中,依靠一定的强制力量来督促执行,这就使“法”与“德”交叉渗透、融为一体,使德治与法治紧密结合、相辅相成。只有在立法过程中吸收和确认基本道德规范,才能真正做到对道德教育的有力支持。

中国是一个有深厚道德基础的国家,在以自然经济为基础、以宗法关系为纽带的中国传统社会的历史演进中,逐渐形成了一套庞大而严密的道德文化体系。在这种伦理精神中,不乏作为中国传统文明价值的合理内核。但不可否认的是,以往的伦理道德在现代社会中也具有消极的影响。法律能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对传统道德的精华和糟粕作出明确的辨别,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可以说,法律在道德建设中表现出继承、批判传统与促进文明发展的统一。

(三)在执法过程中否定和惩罚严重违背道德规范的行为

良好法律的实施过程其实也是社会道德风尚的实现过程。通过法律实施来维护、促进道德风尚,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首先,对不符合法律要求的缺德行为予以否定甚至制裁。对整个社会产生警示作用。其次,道德的法律强制还表现为法律能为人们提供和保障行使道德权力的空间。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拥有对他人、对社会、对国家的道德监督和批评的权力。实施道德批评和监督要靠法律对公民权力的设置和保障来实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仅有道德教育是不够的。道德的约束毕竟是一种软约束,没有法律手段作后盾,道德的作用常常会由于缺乏必要的强制力量而显得软弱无力。而且“人性”中总是有“自利”的因子,有“好声色”的欲望,对那些没有自觉性的人,对那些明知故犯的人,道德是无能为力的,所以,必须强化法律对道德教育的支持作用。国家要利用法律的约束机制,通过公正执法、惩治违法和不道德行为来强化公民的守法意识,规范公民的守法行为。国家要通过严格执法,加大力度,严厉打击危害社会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只有严格执法,打击歪风树立正气,体现时代风貌的道德才能顺利发展,才能为公民道德教育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从维护和保障社会的稳定来说,法律和道德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但二者的作用又是不同的,不可相互替代。只有相互配合,双管齐下,法律与道德才能既保持外在张力,又相互契合。公民道德教育只有与法制教育相结合,实现功能互补,才能相得益彰,使公民全面健康发展,社会稳定、有序进步。

参考文献:

[1]社论.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N].人民日报,2001-02-01.

[2]李宁.德法同构:对社会治理方式的新探索[N].南方日报,2001-05-20.

[3]罗国杰.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N].人民日报,2001-02-22.

[4]郝铁川.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J].求是,2001,(3).

公民道德行为规范范文4

一、公务员行政道德规范的内涵

目前,我国公务员行政道德规范工作逐渐走向正规化、规范化,严格而言,公务员的行政道德规范工作仍属于党政干部职业道德范畴。具体包含了两个方面,一方面,公务员直接代表政府从事行政事物,所以公务员在从事工作时必须有着强烈的法律意识与社会责任感。另一方面,依法行政又要求公务员必须具备与工作有关联的知识以及道德素养,以此来保证公务员在进行日常工作时提高工作效率。

二、公务员行政道德规范的主要特征

(一)工作规范的特征

工作规范是公务员行政道德规范的主要特征之一。公务员的权利来之人民,秉承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所以公务员进行工作有关的相关行政活动中一定要做到规范化,更好的为人民服务。同时,由于公务员工作的多样性,工作范围广泛,涉及到工作规程、外事规范、保密规范等制度,也要求做到规范化行政。

(二)廉政规范的特征

在中国封建社会最常见的腐败就是吏治腐败,由吏治腐败带来的官场其他腐败现象,影响较大。这种历史教训值得当代每一位公务员学习。所以在进行公务员行政道德规范时必须做到廉政规范,廉政规范要求公务员清廉自守、不懒政不怠政,廉政规范贯穿公务员工作与生活。

(三)职业道德规范的特征

公务员既是有着公务身份的国家人员,又是社会人员,身份剧透双重性,因此公务员行政道德规范也具有双重性,公务员在具备自己职业道德的同时,还必须尊重作为一个社会人应当尊重的社会公德。

三、当前的公务员行政道德缺失的相关表现

(一)经济类行政道德缺失

公务员的经济类行政道德缺失主要表现在经济犯罪上,如挪用贪污、经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如2001年―2011年,张国华在任天水市副市长、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为多家行贿单位与个人提供土地、工程等相关便利谋取私利,收取赃款高达500余万。张国华夫妻的现金、存款与房产折合人民币2200余万元,扣除其合法收入外,另有1000余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二)政治类的缺失

公务员的政治类行政道德缺失主要表现在官僚主义思想严重,如贪图享受、脱离实际、不顾人民利益、工作效率低下等。十八大以后,贪污腐败的现象有所遏制,纪委也加大了暗访力度,在暗访中,仍存在大量公务员在工作时间闲聊、玩电脑网络游戏、炒股、看电影、电视、小说等现象,工作作风情况不容乐观。

(三)组织人事类缺失

公务员的组织人事类缺失主要表现在目前公务员任用体系下,对公务员的提拔任用多是根据领导意志决定,民主选举流于形式。其具体表现在卖官鬻爵。组织人事类缺失导致了严重的后果,道德直接沦丧。如2005-2010年,杨强在担任茂名市茂港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局长等要职期间,敛财2000余万元,8处房产逾千万元.其中大部分财产都是来自其管辖范围内的干警,杨强对其辖区内的基层干部指标明码标价,任用只看钱财,造成了极大恶劣影响。

四、提高公务员的行政道德规范的对策

(一)加强对公务员的行政道德教育

充分发挥党校与相关干部培训机构的教育作用,加大对公务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加强行政道德规范教育。对目前公务员队伍中行政道德缺失的具体表现,提出相应的对策,达到不同培养目标与道德教育的要求。

(二)公务员要不断加强自身的行政道德修养

这需要公务员在自己工作与生活中不断改造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通过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来达到行政道德规范的要求。任何时期都不能放松对自己思想的教育,只有先进的科学理论才能帮助公务员树立正确的三观与道德情操。此外,在工作中,还要培养工作责任感与事业心,做到爱岗敬业,积极为人民群众解决迫切需要,把为人民服务落实。

(三)确立合理的行政伦理道德标准

加强对公务员的行政道德规范,要确立科学、合理的行政道德标准,这是实行行政道德监督的前提。应当时刻提醒公务员对公众所负的行政责任,加强对公务员的行政行为的规范。改变以往过高或过于空泛的行政道德标准,制定出一套符合公务员实际工作的道德准则,以便行公务员遵循对照,对公务员进行有效的道德约束。最后还要培养公务员忠于职守,勤奋行政、廉洁奉公、清白行政、遵纪守法、依法行政、实事求是、科学行政、热情待人、协调行政方面的道德规范。

(四)加强监督,建立健全公务员行政道德监督体系

首先、强化政府监督机关的监察智能,切实发挥好人大、政协等机构的监督作用,保证政令通畅,提高其行政效能。其次是加强社会监督、保障人民群众与社会团体的监督作用,扩大人民监督的渠道,对与人民群众反映、举报的问题一定要落实督办。最后是发挥好新闻媒体与网络监督的作用,增加公务员工作的透明度。

公民道德行为规范范文5

论文摘要:非遵从行为是指向规范的合法性提出挑战,以改变规范为目的的公开违反规范的行为。非遵从行为具有鲜明的道德性,对社会规范的变迁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在儿童的道德成长中,非遵从行为具有重要价值。学校德育应尊重学生的非遵从行为,建立民主的道德教育文化。

    道德教育的基本功能在于培养有道德的人。道德教育的这一功能以儿童的道德社会化为实现途径。道德社会化的含义一般指儿童个体对一定社会道德规范的遵从和内化,以维护社会的秩序与融合,但这一内涵下的道德社会化的过程很难说会使一个人真正成为有道德的人。非遵从行为理论来自著名社会学家默顿关于越轨的研究。默顿在论及社会问题中的越轨行为时,提出了非遵从行为的概念并描述了非遵从行为及非遵从者的道德特征,对我们深人探讨什么是有道德的人,学校教育应该怎样面对儿童道德成长中的非遵从问题,以及怎样改善学校道德教育等,具有重要的启发作用。

一、非遵从行为理论的基本内容

1.非遵从行为的含义与特点

非遵从行为理论及概念来自于默顿对越轨问题的研究。默顿认为,越轨行为由社会结构与文化结构的紧张引发,而在人们很少获得社会合法化的手段以实现文化上所限定的目标时最容易发生。根据越轨行为的结构及其对社会系统的影响,默顿将越轨行为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可以称做“非遵从行为”(nonconforming behavior);第二种称做“违规行为”(aberrant behavior)。

    默顿没有对非遵从行为做出明确的定义,只是通过在其著作中的多次陈述大致界定了非遵从行为的基本含义:向规范的合法性提出挑战,以改变规范为目的的公开违反规范的行为。他通过将非遵从行为(非遵从者)与违规行为(违规者)进行比较,概括了非遵从行为(非遵从者)的基本特征。第一,非遵从者公开宜称他们的不同意见,他们并不想掩饰他们背离社会规范的行为;违规者则努力避开公众的注意。第二,非遵从者对他们所反对的社会规范的合法性提出挑战,或者至少对某些方面的情况提出挑战;相反,违规者清楚他们所违反规范的合法性。第三,非遵从者的目的是改变他们在实践上所拒绝的那些规范,他们想用具有更坚实的道德基础的规范,去取代他们认为在道义上受怀疑的那些规范;相反,违规者主要是尽量逃避所存在的规范的惩罚,他们并不想提出替代性的规范。当受到社会制裁时,非遵从者典型地求助于更高的道德性;而违规者寻求的是掩盖事实。第四,作为上述行为要素的结果,社会上一般大众不管愿意与否,都承认非遵从者对主要规范的违背是出于无私的目的,而不是为了个人利益;而违规者通常被认为其违背规范是为了达到个人私利。第五,非遵从者通过诉诸于更高的道德要求,在有利的历史条件下,可以借助最终价值,而不是社会中某些特定规范,确立其合法性;而违规者则既不会提出新的东西,也不会重建旧的东西,它们只是满足自己的私利或表现自己的私欲。

    在默顿看来,非遵从行为具有鲜明的道德性,这一点依赖于非遵从者所秉持的超越于特定社会规范的最高价值。“他们努力促进社会现实的公正性,而不是制度的虚构;他们是为了真正的言论自由而不是日常托辞;他们可能通过对社会结构的重建为所有的人提供实际的平等机会,从而使人们的才智得到发挥,而不至把社会平等的幻想错误地当做真实的东西。非遵从行为不是个人喜好,而是追求新的道德,或者重建已被实践所抛弃的道德。不过,默顿强调,“非遵从者不会仅仅为确立非遵从性的价值而由轻率的正统观转变到同样轻率的非正统观。对一个群体规范的非遵从常常是对另一群体规范的遵从。非遵从者不是天然的反对者,实际上,他们是另一种价值的追随者和另一种规范的建构者。同样重要的是,对非遵从者所持有的非正统观点不能给予武断的判定:或是不正确的、丑陋的或邪恶的;或是正确的、美的或完美无瑕的。因此,非遵从者的道德性体现于其非遵从行为的动机、所依赖的最终价值以及行为的方式;对其持有的具体观点和规范我们不能做道德绝对性的判断。在现有规范与非遵从者的价值冲突之间,反映的是社会结构的紧张而非简单的道德上的是与非。

      2.非遵从行为的社会功能

    非遵从行为的社会功能表现为对制度变迁的推动。尤其是系统性的非遵从行为即“对制度性规则的制度化抗拒”,将导致社会规范结构的变化。在这里,制度变迁的范围可能是小型的、日常的、社会的,也可能是大规模的、历史的、政治的。默顿强调:“社会中少数的非遵从者往往比多数的遵从者更有效地代表着群体的利益和最高价值。这不是一个道德判断而是一个功能判断,不是伦理学理论的一个论断而是社会学理论的一个论断。以默顿的标准,马克思、甘地、马丁·路德·金等都是最著名的非遵从者。非遵从行为因社会结构和文化结构的紧张而产生,也将因社会规范结构的变化而改变自身的性质:从非遵从变为遵从,从规范合法性的挑战者变成规范合法性的维护者。

    作为“社会学理论的一个论断”,默顿关于非遵从行为和非遵从者的研究应合了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非常重要的公民不服从的传统。述及这一问题的的思想家有苏格拉底、梭罗、甘地、罗尔斯等。“公民不服从”(civil disobedience)被罗尔斯定义为“一种公开的、非暴力的、既是按照良心的、又是政治性的违反法律行为,其目的通常是为了使政府的法律或政策发生一种改变。而在西方传统思想中,一般认为,“公民不服从”就是依据“良心的拒绝”。罗尔斯对“公民不服从”的定义做如下解释:它是一种出自良心的违法行为;它是一种政治行为;它诉诸的是那个构成政治秩序基础的共有正义观;它是一种公开的行为;它是一种非暴力的行为,是一种表达深刻和认真的政治信念 “公民不服从”思想主要回答一个根本问题:当制度和法律不符合正义时,我们是否还有义务服从它?

    作为社会学概念的“非遵从”与“公民不服从”在含义与边界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公民不服从”是一种政治学语汇,建立在特定的政治学话语背景基础之上,传达的也是基于特定原则的政治诉求。而在社会学的视野中,非遵从行为体现的是社会结构与社会规范方面的变化,反映了人们在社会变迁中对合理的社会规范的积极要求。尽管如此,两者内在逻辑的一致还是很清楚的。无论是对“制度正义”的关注,还是对“社会规范合法性”的质疑,都基于更高的道德要求与道德信念,都有违反规范的行动,其行动的目标都指向于制度和社会规范的改变。因此,可以将“公民不服从”理解为政治生活中的非遵从行为。事实上,非遵从行为更广泛地更一般地存在于社会生活之中。非遵从行为的终极价值表现为对制度正义的诉求,是社会变迁自觉的、进步的、建设性的推动力量。

二、非遵从行为的道德意义

    非遵从者是有道德的人吗?非遵从行为道德性的社会意义何在?在人类社会生活的真实形态中,非遵从者往往是被边缘化的,非遵从行为经常面临着道德上的质疑与合法性的考验。对非遵从行为的评价有赖于视角的选择。默顿强调功能的判断而非道德的判断、社会学理论的论断而非伦理学理论的论断,这取决于其社会学的范式和立场。本文则相反,力求以伦理学和道德判断的视角来审视非遵从行为和非遵从者,挖掘其中的道德内涵及道德建设的意义。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非遵从行为不仅是德性行为,非遵从者不仅是有道德的人,其“有道德”的内涵还超越了“有道德的人”的传统含义。

    1.非遵从行为的道德性拓展了传统德性的范围

    传统德性主要关涉人与人交往的基本规范,非遵从行为的道德意蕴则超越了这一界限。非遵从行为指向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个人美德,即如何遵从一定的道德规范建立个人的道德生活,也不停留在个体道德自足意义上的主观体验之上,它关心的是关涉共同体生活的社会规范和制度的正义,更多地考虑普遍的利益和最高价值。非遵从者以促进社会的积极变革为目的,其秉持的核心价值是公平和正义。当非遵从者质疑社会规范的合法性时,他依据的是自己具有终极价值特征的更高的道德原则以及可能的对人类的爱与怜悯。在日常的公共生活中,非遵从者和非遵从行为的德性往往不在公众的视野之内,也很少进人学校道德教育系统,但却是人类生活极为重要的德性构成,是现代公民社会的重要的道德基础之一。

   2.非遵从行为的道德性超越了传统德性的性质

    对一定道德规范的内化和遵从是个人道德社会化的基本特征,是个体适应公共道德生活的必要途径。传统德性强调的是道德的“社会粘合剂”功能,因而推崇对社会共同价值的遵奉。同时,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眼中品德良好的人是那些具备种种美德并积极践行的人,而对美德的认定也往往以对普遍的社会规范的遵从为标准。简言之,在传统德性中遵从是基本的品质。非遵从行为通过对不正当的社会规范给予质疑,同时也对遵从本身提出了质疑,从而表现出超越性、发展性的道德价值取向。因为与主流价值文化之间的差异,非遵从行为的道德性常常被忽略或不被认定是道德问题。因此,对非遵从行为的道德分析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德性的性质,建立“遵从一非遵从”这一完整的道德结构和全面的道德发展观。

    3.非遵从行为的道德性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什么是有道德的人

    对于什么是有道德的人,目前还没有确定的唯一的解释,科尔伯格有关道德发展阶段的研究曾对此做出了有力的说明。科尔伯格认为道德发展第六阶段即普遍的伦理原则阶段是道德发展的最高阶段,虽然后来科尔伯格努力探究具有宗教信仰特质的第七阶段,但并没有得到其实证研究的支持。因此,我们以第六阶段的道德判断特点作为有道德的人的参考。科尔伯格认为,达到第六阶段的个体能够“遵守自己选择的伦理法则”,当法律违背这些原则时,他们会按照原则行事,因为这些法则是普遍的公正原则,要求人权平等和尊重个人作为人类的尊严。作为一个理性的个体,将相信普遍的道德原则的有效性,并且立志为之献身。同时,基于治理社会的道德依据,达到这一阶段的个体懂得道德的本质和人作为目的这个事实。虽然科尔伯格的理论揭示了有道德的人的认知特征,但没有提供真实生活中的行为样本,也无法揭示影响个体道德成长的社会文化因素及影响机制,而非遵从行为的有关理论则解决了这一问题。非遵从行为是有道德的人的核心行为特征,在个体道德成长的阶梯中,非遵从标志着个体的道德理性达到了成熟水平。

    就像很多人无法达到道德发展的第六阶段一样,很多人也不会成为非遵从者。在人类生活中,标签式的非遵从者通常只能是少数人,而通常是这少数人改变了人类生活的进程。不过,我们主要关注的是非标签式的非遵从者,即那些在社会生活中超持基本的公正原则与道德信念,在局部的、微观的、日常的生活情境中实施非遵从行为的社会成员。或者说,我们关注的是社会生活中的非遵从行为,而不是非遵从者的社会角色。非遵从行为并不要求道德角色的一贯性和连续性,可以广泛地、一般地与普通人的生活建立联系。它不仅提高道德生活的质量,更重要的是赋予社会规范以正义性赋予社会生活以合理性。因此,非遵从者与非遵从行为具有深刻的道德建设价值。

三、对我国学校道德教育的启示

非遵从行为与非遵从者的道德意蕴和社会功能已不言而喻。对非遵从行为及其价值原则的尊重和保护,也已成为现代民主社会的重要特征,是公民社会重要的政治伦理内容,现代学校道德教育有责任与使命对此做出回应。学校道德教育不仅应当关注学生道德成长中的非遵从行为,更重要的是将非遵从行为及其价值来源纳人道德教育的目标系统,并赋予其应有的地位。对我国的学校道德教育而言,这意味着学校德育文化的重建。

    在学生的道德成长过程中是否会发生非遵从行为?这可能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依据科尔伯格的道德发展理论,受道德成熟水平的制约,儿童不可能成为非遵从者,但非遵从的价值原则即对公平和正义的遵奉却可能以简单和朴素的方式表现出来,而使学生简单的非遵从行为成为可能。这种可能随着学生道德成熟水平的提高而日趋增大,并且其行为特点渐趋原则化和稳定化。这一过程的速度应该与儿童道德认知发展的速度相一致,因为儿童道德发展的阶段特征与对公正的理解水平有根本性关联。个人的道德成长是一个连续的积累和转化过程,在儿童稚朴的行为原则和道德信念中,蕴涵着终极价值和高水平道德发展的任何可能。学生非遵从行为的存在不仅是可能的事实,更重要的在于非遵从行为对个人道德成长的宝贵价值,以及对社会道德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的重大意义。因此,对学校道德教育而言,必须积极地面对这一问题,以正当而合理的方式促进学生的道德成长。

    1.要保护和尊重学生的非遵从行为

    在现实的学校德育生活中,非遵从行为因其外显形式是对规范的违反和对教师权威的挑战,而非常容易被教师和学校管理者定性为“犯错误”,而成为教师批评和惩罚的对象,学校管理的规训化倾向则为教师的行为提供了制度上的方便。因此,在日常教育生活中,学校和教师应仔细地分辨学生的非遵从行为和真正的错误行为,在实施教育惩罚时要区别对待,对学生的非遵从行为应给予必要的宽容和保护。

    2.建立民主的学校道德教育文化

    对学生非遵从行为的尊重与保护,仅仅依靠教师和学校的教育调适是不够的,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民主的学校德育文化的建立,即在正当性和道德性上给予非遵从行为及其价值以制度上的认同,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路。民主的学校德育文化不能仅仅理解为工作方式和道德气氛是“民主的”,其要旨在于以“自由、平等、正义”等为代表的一系列核心价值观的建立,以及围绕核心价值观展开的教育生活的方式。在民主的道德教育文化中,非遵从行为及其价值原则将被纳人到道德教育的目标系统,从而使学校德育不仅能够承袭和传递已有的社会规范,还将培植推动社会自我更新和自我发展的道德力量。

公民道德行为规范范文6

关键词:道德 行政管理 行政道德 道德建设

伦理道德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和行为规范。何谓伦理?《说文解字》中的注释说“伦,辈也”。《辞源》中的注释是“伦,同辈,同类;道理,次序”。“伦理”一词的本义是表示处理家庭、家族、宗族等血缘群体中的人伦关系所应遵守的原则,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

何谓道德?“道”字的本义是路,古人以“道”表示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则、规律,做人做事的道理和规矩。孔子说“朝闻道,夕死可矣”,就是这一含义。“德”字的本义是“得”,宋学家朱熹在《四书集注》中注为:“德者,得也。得其道于心而不失之谓也”。两字合成“道德”一词,表示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含有真理、原则、规律等多重含义。

伦理学是研究道德的科学,道德是伦理学研究的对象,二者关系密切,常以“伦理道德”一词连用。

1.道德的社会功能与特点

道德是社会经济关系在社会意识形态方面的反映,在社会生活中体现为一种无形的力量,具有独特的作用机理和表现形式,其社会功能一般归纳为五个方面:

一是认识功能。道德引导人们认识自己对家庭、他人、社会、国家应负的责任和义务;教导人们正确认识社会道德生活的规律和原则,选择人生道路与生活方式。

二是调节功能。道德是社会矛盾的调节器,人在社会生活中通过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内心信念等方面的善恶标准来调节、指导和纠正人际利益与行为,促进社会和谐。

三是教育功能。道德可培养人的良好道德意识、道德品质和道德行为,树立正确的义务、荣誉、正义和幸福的人生观,努力成为道德纯洁、理想高尚的人。

四是评价功能。道德是人们用以评价和把握现实的一种依据,它通过对社会现象的“善”与“恶” 判断,形成巨大的社会力量和人们内在的意志力量。

五是平衡功能。在平衡人与自然的关系上,道德以对子孙后代负责、从社会的全局利益着眼的态度来合理开发自然资源,维持生态平衡,和谐人与自然的关系。

就特征而言,道德具有一般社会意识形态的阶级性、民族性、时代性等特征,也有道德自身的特征:它有特殊的规范性——通过一系列行为规范为人们指出善与恶的区分标准,以内化的良心促使人们去恶向善。它有广泛的社会性——人类社会的各个历史阶段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无论是物质生活领域,还是精神生活领域,都有道德在发挥作用。它有相对的稳定性——同为社会意识形态,与政治、文艺、宗教相比,道德变化相对较慢,我国已封建制度近百年,但仍有封建道德残余遗留至今。

作为社会准则,道德也有三个特点:一是以善恶为判断标准;二是以社会舆论、内心信念来维系;三是道德文化和道德观念在不同的时代会发生变化。

2.行政管理的道德属性

2.1行政管理与行政道德

行政管理具备一般管理所必备的要素和特性,但行政管理职业与一般职业 (包括普通的私人性管理职业)有着根本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行政管理的职业主体是政府行政人员。公务员制度建立以后,一般公务员的选拔都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这一程序表明:只有经过考试选拔录用的人员才有从事行政管理职业的资格。

其次,行政管理职业的职业属性是公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制度、职务和级别,要求“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显然,行政管理职业具有国家属性,属于公共性职业而非私人性职业。

再次,行政管理的职业活动是公务活动,其目标是追求公共利益的最优。政府行政人员的行政管理活动代表国家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有效管理,依靠权力和法律行使工商、税收、金融、监察、检查、监管等各种管理活动。行政管理人员履行国家公务,具备公共性特点,不能带有个人目的和私利考虑,必须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追求最优。行政人员应当得到个人生活的合理报酬,但行政人员无论在何等程度上掌握公共权力,都不应以权力为行政人员谋取合理报酬之外的收益,必须严格遵守行政道德。

何谓行政道德?简而言之,国家行政工作人员在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所遵循的道德原则与规范,即为行政道德。行政道德也是一种管理道德,它在实际应用时通过对组织资源和组织成员进行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使工作效果和效率达到道德目标,使整体道德品质达到社会与经济进步所要求的程度和进度,形成高质高效的道德文化、提升管理中的行政权威和社会形象。

关于行政道德的含义、特征、功能与规范等基本属性,有如下几点解释:

一是行政道德的含义。道德是一定社会调节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的总称。按其层次,可以分为个人私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社会主义道德等类别,其中职业道德是指与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并具有自身职业特征的道德准则和规范。行政道德是职业道德的一种,专指政府行政工作人员,在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二是行政道德的特征。行政管理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行政道德所具有的特征,包括鲜明的政治性、一定的强制性和高层次的示范性等“三性”。“鲜明的政治性”要求行政工作人员在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中,应服从国家意志、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体现出行政道德的政治本质。“一定的强制性”是指道德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传统习惯的力量来约束社会人的行为。非强制性是一般道德的共性,但行政道德是一种政治道德,来源于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纪律,具有法律效力和行政效力,必须有一定的强制性来保证社会遵守。“高层次的示范性”在于行政管理工作具有涉及范围广、社会地位高、工作重要性突出等特点,国家行政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代表职业道德的较高层次,体现着职业道德的发展方向,起着高层次的示范作用,直接影响整个社会道德的优劣。

三是行政道德的功能。行政道德在行政管理体系中所体现的功能主要有五点,包括:通过对行政管理工作分清是非、树立榜样,为行政人员的行为以及社会道德起到导向作用;通过行政道德榜样为行政人员的人格完善和道德水平发展起到激励作用;通过以善恶标准评判和规范行政管理行为起到规范作用;通过对不符合行政道德的行为进行劝阻或示范而使人们“择善而从”,起到调节作用;通过对那些行为已偏离或超越行政道德规范但尚未触犯法律的行政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起到促进转化的控制作用。

四是行政道德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求的原则和工作规范。其中原则包括:为人民服务的原则、人

本主义原则、集体主义原则和社会公正原则等等。这些体现平等、公正、效率、和谐的道德原则决定了行政道德的规范,具体包括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执行法律、严守纪律,正直廉洁、克己奉公,务实求新、开拓进取,努力学习、戒骄戒躁等六项要求。

2.2当前行政道德的现状与趋势

行政道德在确保行政管理职能得到合法有效履行、维持良好的行政内部关系与公共关系、促成良好社会风气形成等方面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应看到: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结构、社会运行机制、社会体制、社会观念等方方面面的转型变迁,行政道德失范的现象已经显著呈现。

上海电大松江分校的白俊路在网络“行政管理专业主页”上发表的“行政道德失范的‘动静状态’与‘三色层次’”一文中指出:社会转型往往伴随有社会道德失范现象,现阶段我国正处于急剧变迁时的“失范期”与“阵痛期”,各种失范现象愈来愈普遍,呈现加速扩散蔓延的趋势。社会道德失范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失范的形式日趋多样化。诸如经济领域的假冒伪劣、弄虚作假、短斤少两、经济诈谝、虚假广告、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等行为;政治领域的行贿受贿、、、、公共权力异化等行为;思想、文化领域的公私观念颠倒、义利观念错位等行为;知识领域的抄袭、剽窃、盗版、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都是社会道德失范的具体体现。从静态来看,我国行政道德失范既有规范体系本身呈现出的混乱状态,包括指导规范的价值理念有偏差、规范的内在质量不高、不符合社会公平公正的原则;地方政府为了片面提高政府行政效率,为完成特定的事情与任务制定的“土政策”,具有地方性、临时性、具体性,与国家的法律法规不相符合;行政规范之间相互抵触导致漏洞空隙凸显,等等。

从“动态”来看,政府机构及其行政人员的行为失范表现包括行政垄断、虚假信息与欺骗手法、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先上车后买票”等等。在公共行政人员的个体行政道德失范方面,基层干部主要表现出贪污、收受贿赂、公款吃喝、乱收费、私分公物公款、侵占他人利益等等。中层干部主要表现为利用权力支持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以权经商、违法经商、违规插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干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为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服务,为私营企业主贷款、为违法经营者提供保护等等,获取金钱与财富的高额回报。高层干部的主要表现,除了以权力为子女、亲属与工作人员经商、批项目、报贷款外,突出的是提拔干部、支持和保护私营企业主的违法行为等等。作者按违法程度将行政道德失范行为划分为三种。第一种是较为轻微的“白色失范”,是认识上的失范,理念上的失范。第二种是行政实践中丧失责任的失范,违背行政职业规范,是违纪、行政不作为、公私不分的“道德屏障状态”和获取名声的失德行为,是一种“灰色失范”。第三种则是严重的腐败行为,触及法律,构成违法,这种失范最严重,被称为“黑色失范”。

当前行政道德失范趋势如何?作者何增科在2009年06月08日的人民网上发表“中国转型期腐败和反腐败问题”一文,以表格列出1978~2001年间我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查处的贪污贿赂类违法犯罪案件的数量、涉案人员、挽回损失等数据,证明在过去21年间的各项数据均呈迅速增长态势:全国各级检察机关1978~1982年间查处贪污贿赂等腐败案件总数为98,225件,而1983~1987年间则增至15.5万件,1988~1992年增至214,318件,1993~1997年间增至387,352件(而这时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腐败案件的立案标准均已提高),1998~2001年间高达155,026件。21年间查处的贪腐案件平均每年以20%以上的速度增长。另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历年工作报告的统计,自1988年至2007年的近20年内,有74宗权力腐败案件涉及包括中央政治局委员和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在内的国家和省部级官员,近2000名地厅级干部被查处,近50000名县处级干部被卷入腐败案。

3.加强行政道德建设

现实留给我们的是沉痛的反思,纠正和反省现状还得靠我们中国人的自身力量。面对当前行政道德失范,如何加强行政道德建设,各方面的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意见,以下介绍几个方向。

一是下决心构建现代行政道德体系。当前除了加速查处道德失范所暴露出的贪腐要案以效亡羊补牢之外,必须努力构建行政道德体系,包括国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道德修养与规范、包括国家行政公务人员廉洁奉公、勤政为民、艰苦朴素等现实道德表率、包括各级行政管理工作中依法行政、科学行政、协调行政、实事求是、热情待人等道德面貌。以此为行政道德划出红线。

二是针对权力腐败的特征采取对策。中共中央党校哲学部教授、博导靳凤林最近在人民论坛上分析我国社会转型期权力腐败的主要成因、常见类型、复杂手段、严重后果、治理路径、关键环节六个方面现状,提出制度转型是权力腐败现象泛滥的主要诱因、权力腐败类型与规模正不断扩大、权力腐败手段日趋隐蔽化、权力腐败后果的严重性日渐加深、权力腐败的治理路径不断拓宽等内容,结论提出:加快政治体制改革已经成为反腐倡廉的关键环节。

三是开展行政道德文化建设。首先要加强社会道德的全面教育,从城市到农村都要讲究长期性、针对性和法规性。德育要从儿童抓起,领导带头、以点带面、全面部署实施。其次要组织力量、发动群众、先急后缓、扎实落实道德规范。对行政公务人员廉洁奉公、勤政为民、艰苦朴素等行政道德模范要宣传表扬,对切合实际、踏实有效、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行政规范要宣传推广,促进干部群众中形成习惯。再次要完善道德的社会监督机制,为履行职责、保护干部,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办事程序中要实行公民旁听、接受行政监察和行政复议,审判要实行回避制度等等,发挥社会监督的道德作用。

我们相信,有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人民群众的热情支持,我国行政道德建设一定能迅速迈向正确轨道,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一定能成功!

参考文献:

1.苏建永,樊传明,吴兆方主编:《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北京市: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0

2.刘德章主编:《公务员公共管理核心课程读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 2006

3.杨海蛟等撰:《政治意识论》 太原市:山西教育出版社 ,2001

4.网络文章:“行政道德失范的‘动静状态’与‘三色层次’”,网址:

公民道德行为规范范文7

当前,公路交通事业面临着大改革、大发展、大转变的新形势,职工职业道德呈现多元化的特点。从主流看,由于长期的思想道德教育,公路职工忠于职守、热爱本职、顾全大局、文明服务蔚然成风。“铺路石”精神业已形成,以路为业、以班为家的思想得以牢固树立。团结协作,服务社会的“大局”精神得以弘扬。但是,由于转型期特殊环境的影响,一些职工职业道德上也表现出令人忧虑的问题:计划经济体制下“大锅饭”现象还没有根除,相当一部分人的思想意识深处还存在着“等、靠、要”思想,过着“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日子;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势在必行,但在推行过程中,许多养路职工不能正确面对改革,产生抵触情绪,影响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国际上一些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影响下,一些人追求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以致连“人格”、“良心”都被推向市场。基于以上存在的实际情况,选准切入点,因人制宜,实事求是地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已迫在眉睫。

第一,加快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公路行业职业道德规范。公路行业职业道德建设具体行为规范应基本囊括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重要关系,贯穿爱祖国、爱公路、爱劳动的道德要求,浓缩古今中外职业道德文明的建设成果,吸纳世界各国公民道德建设的成功经验,既有鲜明的民族色彩,强烈的时代精神和普遍的适用价值,又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第二,加强公路行业职业道德规范教育,强化公民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意识。公路行业职业道德规范教育是公路行业职业道德建设的基本环节。当前,公路行业职业道德教育的重点应放在基本道德规范教育上。要通过这些基本道德规范的教育,使人们懂得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什么是必须提倡的,什么是坚决反对的,从而帮助人们认清自己的首要的道德责任和基本的道德要求,陶冶自己的道德情操,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观念,强化遵纪守法、勤奋工作、服务社会和人民的道德规范意识。

第三,利用大众传媒,加强对公路行业职业道德规范建设的宣传和引导。大众传媒对公路行业道德建设有着特殊的渗透力和影响力,它是社会舆论的代表者,具有现实性强、影响力大、制约力迅速等特点。大众传媒对公路职工道德规范建设的引导作用是通过舆论的倾向性来实现的。肯定、褒扬先进的道德观和高尚的道德行为,应该成为舆论倾向的主要方面。我们应当特别注意挖掘平凡人物、平凡事迹中的高尚道德底蕴,也要注意挖掘人们日常生活中、工作中细微但又高尚纯洁的道德情操,还要通过大众传媒对道德事件的评价,造成善恶分明的社会氛围,从而最终引导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和风尚习俗的醇化,推动公民道德建设不断进步、不断升华。

第四,通过加强法制建设推进公路行业职业道德建设。公路职工职业道德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制。法制是进行公路职工道德教育,提高道德水平的重要手段。必须通过立法程序把一些最基本的规范上升为法律、法规,变成“硬约束”,强制性地使人遵守。道德规范一旦得到法律的认可,其扬善抑恶的效果就会得到极大地强化,有助于人们分清是非荣辱,辨别善恶美丑,有利于扶持正气,压倒邪气,树立和发扬社会主义公路行业职业道德风尚。

第五,通过提高领导干部的道德素质推动公路行业职业道德建设。加强公路行业道德建设,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十分重要。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道德教育,这是提高公路行业职工道德素质的前提。领导干部的道德素质一般应包括对自己行为和工作决策道德后果的判断;熟悉和遵守政治生活、社会生活、职业生活的道德原则的规范;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自觉性等。不断提高自己的道德素质,养成良好的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质,应该是每一个领导者最起码的道德义务。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道德监督。道德监督是一项很细致很复杂的工作,其主要目的是掌握领导干部的政治品质和遵纪守法的情况,而不是把人变成谨小慎微的君子。把社会舆论的监督、群众的监督与上级领导的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推进各级领导干部道德建设的同时,必将对公路职工的职业道德建设产生积极的影响。

公民道德行为规范范文8

关于推进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工程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以来中央关于加强公务员道德建设的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务员职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现就推进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公务员职业道德是公务员职业活动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是公务员政治信仰、工作宗旨、职业理念和道德品质的具体体现,对引导和规范其正确履职尽责具有重要作用。推进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好干部标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职业道德的培育贯穿公务员队伍建设全过程,把知与行、自律与他律、示范与引领有机结合起来,全面提升公务员的职业道德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职业道德建设与集中性和经常性学习教育相结合。按照中央关于集中性和经常性学习教育的要求,根据不同阶段、不同行业的实际,针对突出问题,开展形式多样的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活动。当前,要着力解决少数公务员信念动摇、精神懈怠、作风漂浮、不作为乱作为、服务意识不强等突出问题。

——坚持教育引导、行为规范、实践养成相统一。把教育引导作为塑造公务员道德习惯和提升公务员职业道德素养中的重要环节,发挥行为规范对公务员的约束作用,推动公务员职业道德实践养成,使公务员职业道德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贯穿到日常工作和言行中,成为广大公务员的自觉自愿行动。

——坚持整体推进与分类指导相衔接。在整体推进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同时,根据不同类别、不同层级、不同行业公务员的特点,加强分类指导,进一步提高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针对性、有效性。

——坚持推进工作与完善制度相配套。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把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与完善公务员制度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长效机制。

(三)主要目标。通过持续努力,建立健全导向鲜明、约束有力、简便管用的公务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完善教育培养、从严管理、监督有力、奖惩分明的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体制机制,使广大公务员理想信念更加坚定,精神状态更加饱满,履职行为更加规范,工作作风更加务实,进一步树立公务员的良好形象,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真正成为社会主义道德的示范者、诚信风尚的引领者、公平正义的维护者。

二、主要内容

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要突出政治性、示范性、约束性、可操作性,以“坚定信念、忠于国家、服务人民、恪尽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为主要内容。

“坚定信念”要求公务员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坚定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不断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不动摇;把牢政治方向,坚定政治立场,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党性修养,做到对党和人民绝对忠诚。

“忠于国家”要求公务员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党和政府形象、权威,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的言行作斗争。

“服务人民”要求公务员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永做人民公仆;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以人民忧乐为忧乐,以人民甘苦为甘苦;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恪尽职守”要求公务员服务大局、奋发有为、甘于奉献,为党和人民的事业不懈奋斗;坚持原则、敢于担当、认真负责,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责任,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精通业务知识,勤勉敬业、求真务实,兢兢业业做好本职工作。

“依法办事”要求公务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努力提高法治素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履职,做到权由法定、权依法使,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持依法决策,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执行公务。

“公正廉洁”要求公务员坚持秉公用权、公私分明,办事出于公心,努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严于律己、廉洁从政,坚守道德法纪防线;为人正派、诚实守信,尚俭戒奢、勤俭节约。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行为规范。根据公务员的职业性质和职责任务,建立健全适合自身特点的职业道德规范。明确公务员职业准入的道德标准,健全报考诚信约束机制,严把公务员入口关。凡是在考录、调任等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发现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法乱纪、不遵守社会公德行为的,或者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记录的,不得进入公务员队伍。建立公务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公务员守则,从严规范公务员履职行为。探索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把公务员档案填写登记情况、个人事项报告查核情况、廉政记录情况、遵守规定和承诺践诺情况等,列入诚信记录范围。将诚信记录情况作为干部考核、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编制公务员诚信手册。健全公务员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二)强化教育培训。深入开展公务员理想信念教育、宗旨教育、法制教育、党规党纪和廉政教育,引导各级公务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突出公务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和公务员责任、义务、纪律的经常性培训。实施公务员职业道德教育计划,将职业道德教育纳入干部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作为公务员初任、任职、在职培训的必修内容,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等举办的培训班次,每人每年接受职业道德培训或者参与职业道德主题实践活动的时间总计不少于8学时。开展典型案例剖析、警示教育展览参观等活动,利用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贪污受贿、失职渎职、、吸毒、参与或者支持迷信等反面典型,开展警示教育。拓宽培训渠道,重视和发挥重要节庆日、纪念日蕴藏的丰富教育资源,注重利用革命历史、党风廉政、中华传统美德等现场教学基地,积极开设网络课堂。

(三)推动实践养成。设立公务员职业道德主题实践日,推进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持续深入开展。加强公务员忠诚建设,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开展新录用、新任职公务员宣誓活动。深入推进争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积极开展公务员“职业道德标兵”“为民服务示范岗”创建活动,大力营造国家有模范、行业有标兵、单位有榜样、身边有先进的良好氛围。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精神,倡导广大公务员结合本职工作特点,积极开展“为民志愿服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活动。推进公务员职业道德的文化养成,通过举办主题征文、演讲比赛、大讨论、诵读文化经典等活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党的优良传统。重视发挥机关中党支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基层组织作用,推动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经常化。

(四)加强考核监督。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的考核评价,开展公务员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任职考察等工作时,都要注重了解职业道德表现情况。个人述职要述德,民主测评要测德,考察谈话要问德,综合分析研判要分析评价公务员的职业道德素养和表现情况。要将公务员遵守职业道德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重要内容,深入查找不足,切实加强整改。深入开展机关作风和行风评议监督工作,建立从同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代表中选聘公务员职业道德社会监督员制度,建立健全窗口单位和服务部门服务对象评价机制,探索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和问责制度。加强社会监督,推进党务、政务公开,畅通群众反映意见建议的渠道,密切关注网情舆情,主动回应群众关切。

(五)完善奖惩机制。强化公务员考德结果的运用,将职业道德考核情况作为公务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对恪守职业道德、履职尽责、表现优秀的公务员,给予适当奖励。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党规,研究修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存在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有严重失信行为等情况的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四、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工程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精心谋划、周密部署、加强督查,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一)建立工作机制。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公务员主管部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成立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定期沟通情况,强化督促检查,形成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的工作格局。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好组织指导、协调推进的职责。各单位要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制,明确任务分工,完善工作措施,狠抓落实,久久为功,务求取得实效。

公民道德行为规范范文9

——对以德治镇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今年以来,在市委和上级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我镇积极贯彻落实全市以德治市工作动员会议精神,以提高全镇干部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不断创新发展环境为目标,以德法相济、加强道德实践活动为手段,扎实深入地开展了以德治镇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一、三德施治,不断丰富以德治理的内容

以德治市、治镇,在具体实践中我们究竟应该用什么“德”施治?道德本身的内容十分广泛,只有把以德治理的内容与本地区、本单位现实情况和现实要求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有效丰富德治内容,进而取得实效。

1、社会公德建设要以弘扬传统美德为基础。社会公德是社会公德是公民在社会交往与社会生活中应该共同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维护的是社会的共同利益和全体公民的整体利益,是公民的个人修养、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对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建设都有着引领的作用。而中华民族在悠久的历史长河中积累并形成的传统美德,如“自强不息”、“厚德载物”“尊老爱幼”等等,就是长期以来社会公共道德的核心,这是一笔宝贵的财富。今天我们实行以德治国,就要首先继承和发扬我们民族的传统美德,并不断充实内容,进行发展和提高,赋以时代特色。与此同时,道德建设要注意把握主体的层次性和统一性。我们坚持从最基本的规范入手,从小处、细处、近处入手,分别制定了“领导干部道德规范”、“机关干部道德行为规范”、“村干部道德规范”、“村民道德规范”等,区分了层次差别和要求上的差别,让群众易于贴近、学习和掌握,从而自觉不自觉地加强了自我教育和约束,增强了守德意识。

2、职业道德建设要与党纪政纪想结合。这也是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具体体现。当前有一种观点说,道德就是最低限度的法律,二者在目标上、内容上基本上是相通的。因此在制定和实行职业道德规范时,绝不能把二者分割开来。如我们倡导的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秉公办事等机关干部职德观念与党纪政纪的要求则完全是一致的。在实践中,要积极把党纪政纪和机关规章制度的要求纳入职德建设的范畴,使机关工作者从自身的道德观念和道德意识上去守法守纪,努力增强干部职工遵守党纪政纪的自觉性和自律性,以德促纪。同时,利用党纪政纪和规章制度的约束力,促进职业道德建设,实现以法扶德。

3、家庭美德建设要以形成健康文明向上的新型家庭关系为方向。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承载着为社会培养人才、保持安定和不断进行物质文化生产和创造的重要任务。因此,抓好家庭美德建设,对促进社会思想道德的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要坚持与时俱进,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赋予家庭美德以新的时代内容,立足于社会现实,致力于化解新矛盾,解决新问题,建立新关系,努力反映时代特征。在提倡尊老爱幼、夫妻和睦、邻里团结的基础上,提出勤劳致富、崇尚科学、移风易俗等更高的要求,建设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新型家庭关系,积极适应和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使社会细胞对现代化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二、活用载体,进一步强化道德建设的实践

道德建设重在实践。其要害在于用什么形式、什么手段去教育、约束、激励公民行为。为此我镇重点抓了三个方面的工作。

1、以城建为载体,建设长期有效的道德教育环境。环境育人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手段。道德建设一定要积极营造有利于公民道德建设的社会氛围,创设良好的德育环境,使人们得到潜移默化的熏陶和教育。今年,我镇投资15万元建设了宣传“以德治市”为主题的公益灯箱一条街,全长3000米,共有灯箱160多个,安排了“三德教育”、“党的建设”、“依法治村”、“名人名言”四个方面的宣传内容,既美化了城镇环境,又进行了道德建设教育。

2、以活动为载体,努力扩大道德建设参与度,使人人参与、都受教育。我们强调以德治理重在实践,其关键还在于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和亲身实践,让他们接受最直接和最深刻的教育。一是举办各种会议培训,利用镇委党校、中小学、农民业校等,进行道德规范教育,上半年各种会议培训达到了2600多人次。二是举办集中活动。“七一”前后,我镇举办了公民道德知识竞赛,“以德治镇”为主题的演讲比赛,下步还要利用各重大节日组织群众开展大型的集体活动。三是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形式,发动群众自编、自导、自演一些宣传道德建设内容的节目,以此打动群众、教育群众。我镇×××村就常年活跃着一支农民吕剧队,今年他们的宣传道德建设内容的几出戏在周围村庄巡回演出,获得了群众好评。

3、以规范规章为载体,强力灌输社会主义道德新风尚。增强道德意识,提高道德素质,关键要完善规范和规章,以强有力的手段教育、约束和激励干部群众。为此,我镇统一印发了公民道德建设教材,制定了×××镇公民道德行为规范,并要求各村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形成本村的道德规范、公约等。目前各村的文明公约基本成型。我们编的教材从群众的身边人和身边事讲起,分社会公德篇、职业道德篇、家庭美德篇和公民道德建设五字歌四部分,利用多种形式和手段向群众进行宣讲、引导和灌输,使群众明白什么是道德,什么是公共道德,日常应该尊守的规范有哪些,哪些与自己的关系最密切,从而使群众在知识上明白,感情上接受,心理上支持。

三、典型示范,努力加大德治的广度和深度

典型示范是一种工作方法,是我镇深化以德治工作的重要抓手。通过抓典型,使工作按计划、分步骤逐步扎实推进,才能在广度和深度是不断扩展。

(今年我镇安排的示范办事处、村单位是:其工作要求是“先行一步)目前示范村的道德规范已经制定完成,有关制度开始上墙。并且在典型示范中也有许多东西值得总结。×××村全村开展“好婆婆、好儿媳”、五好家庭、双文明户评选活动,不但村里每年拿出5万元用于奖励,而且村干部敲锣打鼓为群众送版挂匾,在全村树起了道德新风,打击了歪风邪气。×××村制定了村干部道德规范,村里一班人对照规范自觉行动,主动为群众跑贷款、销粉皮,忙前忙后,还说“咱不为群众办事良心上过不去”。×××村不但村里代全村群众缴纳三提五统、 农业税,每逢节假日还为孤寡老人、残疾人买慰问品、发抚恤金,村内老有所养、关心他人蔚然成风。×××村坚持德法相济,在制定并实施了依法治村章程的基础上,又制定印发了以德治村章程,目前村里村风正、民心齐,人心思上,今年村里又投资200多万元扩大了钢铁市场,发展的后劲更足了。工商所自觉服从于党委政府的工作规划,进行了大集的迁移,并主动为群众搞好交通、摊位、信息咨询等各种服务,使大集迁移这样一个牵涉到上万群众利益调整的重大行动平稳地完成了。派出所实施以德治警进一步转变作风,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受到了群众的好评。这些鲜活的事实,说明了以德治镇已经深入人心,并在机关、农村和群众中间深深烙下了德的印记,社会主义思想道德风尚正逐步形成。

四、开拓创新,积极探索以德治理的保障机制

道德规范是靠社会舆论和人们的信念来维持的。道德的评价、教育和约束,需要有一种力量和机制来保障。我镇在实施以德治村的过程中,要求各村建立了道德评议会,并设立道德公示榜(警示榜),做到“事事有评议、评议有公开”,强化了道德的评价和约束力量。在此基础上,我们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探索新的保障手段和形式。

1、开展村两委干部四联活动。今年以来,我们在广大农村干部中开展了以联户、联富、联文明、联服务为内容的“四联”活动,要求村两委干部与农户结对子,在济困、帮富的基础上,引导农民崇尚科学、讲究道德、走向文明。全镇近300名村干部共与600多户群众结了对子,形成了干部群众双向约束和相互拉动和道德建设促进机制。

2、实行了谈话提醒制度。对各级党员干部中存在的那种精神不振、工作拖拉、时有小错,虽不违法违纪,但又影响工作的现象,采取谈话提醒的办法,进行道德上的批语和警示,给以必要的戒免,成为一种道德约束机制。今年3月份,通过与2名村支部书记进行了谈话,使他们意识到了自身存在的问题,从而在较短的时间内纠正了错误,使工作重新走上正轨。

3、建立道德法庭。为强化道德惩戒机制,以法护德,我镇与法庭、派出所等部门联合成立了“道德法庭”,专门受理那些没有违反法纪但又必须作出调解处理的矛盾纠纷。“道德法庭”在工作中按照规定程序审理案件,不象原先调解民事纠纷那样简单了事,而是通过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道德的评价和审判,扬善惩恶,特别是对其中不道德的人和事,进行道德上的批评和惩罚,并发榜公布于众。“道德法庭”经常进村审理案件,通过以案说法、讲德,有效地提高了道德教育实效。

公民道德行为规范范文10

 

一、道德权利:公民道德的题中之义 

“公民”(citizen)这一概念来源于古希腊的城邦制国家,其原意就是“市民”。在古希腊,公民就是住在城邦中的自由民,他们着重从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来界定公民权利。对古希腊人而言,权利就是参与城邦的政治生活和公共管理的资格,公民权利主要是政治权利,它是公民社会的根本。而在古罗马时期的公民,则强调法律对公民个人和公民团体利益的保障,特别看重个人私有权或公民权利的私人性,这对近代以来西方公民权概念的发展起着深刻的影响。新兴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从自然法的理论出发,把公民权看成是每个人生来就有的自由平等权利,而在社会中实现这种自由平等,就必须使国家保障人们自由支配自己的意志和行动。资产阶级在建立了自己的国家之后,就以宪法的形式确认了“人人平等”和“主权在民”的原则。全体公民在法律上都是国家的主人,因而也是国家的公民,所以,在西方形成了“公民意识即权利意识”的传统。

中国传统社会基本上是属于臣民社会,即没有实现国家与社会、个人的分离,个人是从属于国家的,是国家中的“子民”,没有产生类似于西方的公民概念。臣民社会的基本构架是单向度的国家权利与个人义务,即国家拥有无限度的权力,而个人则有尽不完的义务,从“五伦”“十义”到“三纲五常”,都是义务性规范。中国传统社会的封建专制造成了权利与义务的严重失衡,而这种失衡反过来又强化了封建的专制统治。因为一个社会的人民,如果没有权利意识,就没有自保意识;没有自保意识,就只能企盼“青天大老爷”的出现,统治者就可以为所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意味着中国进入了一个真正保障公民权益的社会,人民成了真正的主人。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左”的思想路线以及计划经济的影响,我

                   

*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范项目“法治社会中的德治问题研究”(JA)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李建华(——)男,湖南桃江人,哲学博士,中南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伦理学研究;周蓉(——)女,湖南衡阳人,中南大学哲学系在读硕士研究生。 

们对公民社会的特性缺泛应有的认识,甚至出现过公民权利普遍遭践踏的局面。因为经济上的高度计划性指令和政治上的绝对服从,使得在道德生活领域也是主体性丧失,尤其是无权利可谈。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的主体意识日益增强,不仅在法的意识上而且在伦理意识上,都明确了权利意识。现代法把保障公民的权利看作是法的基本精神之所在,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与现代社会的公民伦理意识相一致的。所以公民的权利意识,不但是公民社会的法治基础,也是最基本的伦理要求。

权利精神作为一种伦理精神,首先体现着保持个体人格之独立性。现代文化环境使个体人格通过法律权利的保障而从社会整合中独立出来。在依法治国中,不管是与自然人人格相关的一些权利诸如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婚姻自主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择业自主权等,还是和法人人格相关的一些权利如企业(公司)名称权、所有权(经营权)、产品的商标权等都以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下来。这些权利规定,从本质上讲是使各种法律主体更加个体化,突出其个体存在及其能量的释放,从而也使个体在法律权利的营养中健康成长、发展壮大。可见,倘没有法律权利的营养,则自然人与法人便无法以独立的人格生存和发展,从而也很难保持个体人格之独立性。 

    其次,权利精神体现人的尊严实现和人格的完善。权利的道德意义就在于依据道德应该得到的东西,是作为道德主体的人应享有的道德自由、利益和对待,包括道德选择的自由,人们在一定道德关系中的地位、尊严和受惠性以及道德行为的公正评价。从而使道德主体因行为高尚动机和社会的公正评价而产生生命崇高感,产生被尊重的愉悦和满足感。R·冯·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举例说,一个英国游客为了保卫古老的英格兰权利,为抵制旅店老板和车夫的过分要求,宁愿为此花费十倍于他被索要的钱财,也要讨个公道,索回自身在精神上的利得。这样的争权利难道不是一种高尚的道德情怀吗?相反,在侵权者面前一味地容忍退让或者任意地割让权利,尽管也可以说是“自我牺牲”行为,但决不属于高尚的道德精神,而是出卖或牺牲公正的卑鄙!权利的品德和作风不仅直接表现为对他人权利的尊重,还表现为对肆意侵犯权利现象的反抗和斗争。一个人对自身正当权益的追求本身就是对善的、幸福的期待和向往。而如果他是出于对肆意剥夺自身权利行为的反抗,那么他就具有抗恶的意义,从而道出了“为权利而斗争”——权利精神的道德意义之所在。 

再次,权利精神体现一种平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法治价值中始终是相互的、对应的。无论在社会生活中还是在法律规范中,既不存在没有权利的义务,也不存在没有义务的权利。权利与义务作为一定社会利益的体现,共同担负着对个体行为的评价功能。当法律分配义务时,这些义务必须是从权利中合理地被引申出来的。凡不以权利为前提的义务都是不公正、不合理的。可见,依法治国过程中的权利精神内在地蕴涵自主、平等、自由等道德要素,放射着崇高的道德之光。 

当然,作为公民道德核心内容的权利意识,不仅是指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更重要的是要明确,尊重和维护他人权利是社会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现代法之所以把权利作为一种道德资格来确认,就在于它有着要求他人或社会给予尊重和保障的内在因素。公民的权利是法律所规定的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也是国家政府及其法律应该保障的权利。法律保障公民的权利,首先在于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因为权利就是主体人的自由,就是主体人格的客观化,对权利的侵害就是对主体人格尊严与自由的侵害。若人们对权利侵害置若罔闻,甚至忍气吞声,那以主体性人格的权利为基础的法律秩序就难以建立起来,现代社会的德治也就缺乏最基本的条件。因此,对权利的维护与对义务的承担,在公民社会里应当是对等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指出:“坚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要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民主权利,鼓励人们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获取正当的物质利益,引导每个公民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

    

定的各项义务,积极承担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只有正确认识公民社会的性质,才能了解公民道德的实质性内容;只有明确了公民道德的核心,才能有效地开展公民道德建设。 

                      

二、道德权利较之于法律权利的特殊性 

    权利表示着某种社会关系,并存在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权利的最基本涵义就是一个人应该或可以从他人、从社会那里获得某种作为或不作为,最初是由道德和习俗来支持的表示应然的正义观念,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是融为一体的。中世纪后期,阿奎那提出把权利理解为正当要求的明确概念。格老秀斯把权利看作一种品质,认为权利是人作为一个理性动物所固有的一种品质。由于它是一种道德品质,就使得一个人拥有某些东西或做某些事情是正当的和正义的。近代古典自然法学家霍布斯和斯宾诺莎根据自由权来解释权利。权利就是一种免受干扰的条件。耶林提醒人们注意权利背后的利益,他认为权利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利益。所有的利益并不都是权利。只有为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才是权利。在边沁那里,对权利的认识就更为极端。他说:“权利是法律的产物,而且只是法律的产物;没有法律就没有权利,没有与法律相反对的权利,没有先于法律存在的权利。”他甚至直截了当地声称:“权利和法律权利是同一个东西。”这种一味强调权利的法律属性,而排斥了任何非法律权利形式的说法被后来的许多学者予以了修正。美国伦理学家彼彻姆说:“权利体系存在整个规则体系之中。规则体系可能是法律规则、道德规则、习惯规定、游戏规则等等。但是,一切相应的权利之所以存在或不存在,取决于相应的规则允许或不允许这项要求权,以及是否授予这项‘资格’。”美国法学家庞德也认为:“影响他人的行为之能力即可称之为权利。倘使某人虽有一种能力足以影响他人的行为,因关系某项利益之故,使之必为或必不为一事。然是持道德为后盾者,可称之为道德权利。惟一经法律承认或创造之后,而法院又随时可用国家权力加以强制执行者,如此能力可称为法律的权利”。由此可知,道德权利并非不存在,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入,被包含在权利之中的道德权利也就渐渐为人们所了解。按照阿奎那的观点,权利就是一种正当的要求,它反映了人们对行为“正当性”的评价。我们知道,这种正当性的评价根据既可以是法律,也可以是道德、风俗习惯,所以权利就不应局限于法的领域。它应当体现在社会习惯、道德、宗教、法律等诸多方面,包含着习惯权利、道德权利、宗教权利、法律权利等许多内容。就是在边沁自己的理论中,也不得不隐晦地承认法律权利并非权利的唯一形式。边沁曾说:“除了通过法律或某种具有法律力量的事物做中介,任何概念都不能与像‘权利’这样的词语联系在一起。”可见,边沁的说法是留有余地的。既然除了法律之外,还有“某种具有法律力量的事物做中介”,那么,存在另外一种权利语言也就成为可能。于是,有人不无道理地推断边沁有这样的意图:即承认可以被称作为实在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的东西。因此,道德权利的存在不是虚构,先前种种把权利局限于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观点就显得过于狭窄、失之偏颇了。那么道德权利的含义究竟是什么呢?

    道德权利指的就是作为道德主体的人依据道德所应享有的道德自由、利益和对待。道德主体有权作为或不作为,作何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必要时借助于一定的道德评价形式(如社会舆论)协助实行一定的道德权益。为了更好地说明道德权利的特性,我们把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作个比较,从而使其更加清晰。

    首先,道德权利的范围大于法律权利的范围。人的具有社会效用(亦即利害人己)的行为无不为道德所规范,而一切权利与义务都不过是一种特殊的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因而也就无不为道德所规范,无不为道德所承认或拒斥。反之,法律则仅仅规范人的一部分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法律权利义务亦仅仅是权利义务的一部分;另一部分权利义务则只是道德权利义务。按照富勒的说法,道德可以分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其中义务的道德便可视为法律。亦即若是违反了义务的道德便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若是违反了愿望的道德,则不会受到法律的惩治。可以这么说,法所禁止的,必为道德所不容;法所提倡保护的,必是道德的应有之义。因此,在法律上受到保护的种种权利都是在道德上受到保护的对象,而反过来就不一定正确了。比方说,友谊和爱情中的关系就只是道德调整的范畴,而不属于法律的管辖范围。人们在友谊和爱情中所应享有的诚实对待、不被欺骗的权利只是而且只能受到道德的维护,只有当侵害他的这种权利的行为到了触犯法律的时候,法律才可以插手。否则的话,人们就不能请求法律的保护。因而,从权利范围的大小来说,道德权利的范围明显大于法律权利的范围。

    其次,道德权利受到损害的救济途径只是通过舆论的力量和内心的自省,不如法律权利受损时所得到的救济那么有效和明显。关于这一点,可以从法律和道德的区别上来说明。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和保证的规范,有国家强制力为保障。一旦法律权利受到侵害,人们可以诉诸法律,在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下,通过刑罚手段惩治侵权人,或是通过损害赔偿,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手段将权利受损的程度降到最低点。而道德规范是以道德观念为基础,由社会舆论、习俗、一般的社会影响和人们内心信念所保证。当道德权利受到侵害时,也只能通过舆论的谴责或者侵害人的良心自省来救济。显然,这种救济力度十分有限,对受害人的保护也很微弱。所以在现实中常常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人们可能不会因为出于对道德的敬仰而尊重自己和他人的道德权利,但是人们却会因为出于对法律惩戒的惧怕而尽量避免对他人法律权利的肆意践踏。

公民道德行为规范范文11

【关键词】 道德 法律 行为选择

在人类社会发展中,道德和法律一直是统治阶级用来规范人们行为、维持社会秩序的工具。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律已经成为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被提到了治国方略的高度,即“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要实现法治和德治的目标,重要的是要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道德观念,使得人们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能作出符合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行为选择。关于为什么要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如何教育人们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的问题,已经有许多专家学者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已取得了优秀成果,这里不再赘述。本文所要论述的是具有一定法制观念和道德意识的人如何作出正确的行为选择,主要是防止“好人”犯罪。

一、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分析

道德是一定社会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以善和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和偏私、诚实和虚伪等道德概念来评价人民的各种行为和调整人们之间关系;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和社会舆论的力量,使人们逐渐形成一定的信念、习惯、传统而发生作用。道德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服务。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律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确定人们相互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工具。

1、道德与法律的共同点及区别

(1)道德与法律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有着密切关系。其共同点是:两者都属于同一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并为相同的经济基础决定,两者的指导思想是一致的,两者都体现相同的阶级意志和共同的历史使命。两者应当实行最紧密的结合,共同携手合作。

(2)道德与法律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两者表现形式不同。法以国家意志表现出来,是明确、肯定、普遍的行为规范,一般以宪法、法律、法规等具体形式加以表现。道德不以国家意志形式表现出来,一般较笼统、概括和抽象,没有确定的成文形式,大多存在于社会舆论和人们的信念中。

两者调整范围和内容不同。法是调整人们某些行为的规范,以规定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道德对人们的思想意识和行为都加以调整,所调整的范围也广泛得多,其内容主要是个人对社会、对他人应履行的义务。

两者实施方式不同。法主要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道德则依靠人们内心的信念、社会舆论的褒贬作用、教育的力量及传统、习俗的影响,以精神的影响保证实施。

两者发展前途不同。阶级意义上的法随着阶级的消灭终不复存在。道德在阶级消灭后仍存在并进一步发展。恩格斯说过:“只有在不仅消灭了阶级对立,而且在实际生活中也忘却了这种对立的社会发展阶段上,超越阶级对立和超越这种对立的回忆的、真正人的道德才成为可能。”

2、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道德与法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相互作用、相辅相成。它们都有调整和规范人们行为的功能,是指引、评价人们行为的尺度。法侧重于对人们外部行为进行调整,道德侧重人们内心的活动,它们各自从不同角度调整着社会关系。

(1)道德是法律的重要补充同时又是法律实施的推动力。由于道德调整的范围要比法律广泛,在许多法律没有涉及到的领域就要依靠道德规范来调整,因此说道德对法律具有一定的补充作用。社会主义法制本身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需要由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往往不可能就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即使立法相当完备了,也难以详尽规定所有社会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主义道德往往要担负起调整法领域无明文规定的某些社会关系的任务,需要以道德对社会主义法暂不完备的部分、不可能详尽规定的方面加以补充,指导人们按照有利于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来行动,从而起着弥补社会主义法的“空隙”的作用。

同时,道德还能够推动法律的实施。由于社会主义法反映了社会主义道德的许多原则和要求,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准必然有助于增强人们守法的观念和自觉性,支持和拥护法的贯彻执行。道德作为启发人们内心觉悟的无形力量,是国家强制力无法代替的。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谴责和抑制违法犯罪行为,鼓励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对社会主义法的实施可起到超出国家强制力范围的作用。此外,执法和司法人员的道德品格如何,直接影响法的实施效果。

(2)法律是道德建设的有力工具和重要保证。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将社会主义道德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确认下来,以保障道德规范的实施。如将“五爱”的基本要求写进《宪法》,《婚姻法》将婚姻家庭道德上升为法律规范。对于违反这些道德规范同时又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予以法律制裁,确保了道德规范的实施。

四川省的蒋伦芳与泸州市纳溪区某厂职工黄永彬于1963年5月经恋爱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直较好。1996年,黄永彬与比他小近30岁的张学英相识,二人便开始在外租房公开同居生活。2001年初,黄永彬因患肝癌病晚期住院治疗,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总额共10万元的财产赠与张学英所有。4月20日,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进行了公证。4月22日,黄永彬因病去逝。黄永彬的遗体火化前,张学英偕同律师上前阻拦,并公开当着原配蒋伦芳的面宣布了黄永彬的遗嘱。当日下午,张学英以蒋伦芳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泸州市纳溪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属无效行为,并于2001年10月11日作出驳回原告张学英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张学英不服一审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于2001年11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查明本案的事实后,以与一审法院同样的理由,当庭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这一案例的判决结果正是维护社会主义道德的体现。“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已经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加以确认,确保了道德的实施,可以说,在这一点上,道德和法律是一致的。

二、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行为选择

1、一般情况下的行为选择

一般情况下的行为选择是既符合道德规范又符合法律规范的行为选择。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法律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凡是符合法律规范的行为也一定是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反之,凡是违背法律的行为一定也违背了道德规范。所以,在正常情况下,国家要求公民必须既要遵守法律规范又要遵守道德规范,这是也是我们希望达到的目标。对那些违背法律的行为,坚决给予惩处。对于违背道德的行为,则通过社会舆论进行批评和批判。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惩处,让人们认清什么行为是合法的,什么行为是违法的;通过对违背道德行为的批评、谴责,让人们懂得什么行为是“善”,什么行为是“恶”,从而作出正确的行为选择。

2、特殊情形下的行为选择

特殊情况主要是指道德与法律发生冲突时的情况,要求以法律规范作为行为选择的标准。尽管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律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道德与法律毕竟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在治理国家时,不能把违反道德的行为视为违法行为,打击面过大;也不能把所有违法行为视为违反道德的行为,失之过宽,放纵违法者。作为公民个人,在道德与法律发生冲突时,要作出正确的选择,这就是服从法律。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经常会遇到道德与法律两难选择的状况:比如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替人打官司时,律师职业要求他只能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有时不得不损害对方的利益,从法律上讲,官司打赢了,律师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但从道德上讲,可能良心会受到谴责。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没有进行正确的行为选择,而触犯了法律的案例随处可见。如某村干部对自己的流氓儿子忍无可忍,出于正义感,他亲手杀死熟睡的儿子,这在道德意识上,被称作“大义灭亲”,但在法律上却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3、无法可依情况下的行为选择

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要求选择合乎道德规范的行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国家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但还是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特别是在社会变动剧烈,立法跟不上客观现实发展需要的时候,还会有许多地方无法可依,社会主义道德可以填补法律的“真空”,担负起调整某些社会关系的任务。随着时代的发展、科学的进步,计算机已经被人们普遍应用,如何使用网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特别是在网上交朋友,其真实性、可靠性只能靠对方的自身道德。再如,恋爱关系因为不是法律关系,因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主要依靠道德来调整。对那些感情专一、忠贞不渝的爱情,社会舆论给予热情歌颂,而对那些“脚踏两只船”,借谈恋爱之机,玩弄异性的行为,其给予无情的批判。也正是因为人们恪守了恋爱中的道德规范,才使得一对对有情人终成眷属,过着幸福美满的生活。应该说,在婚姻家庭中,人们主要是依靠婚姻家庭道德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4、在传统道德面前的行为选择

在进行行为选择时,要注意分清对与错、是与非,特别要同旧的传统道德观念作斗争。电视台《道德与法》栏目曾报道这样一个案例:某村民开车撞了人,然后逃逸,这件事,被本村一个村民看见了,他向司法机关告发了此事,撞人者因此被判三年有期徒刑,这本来是一件无可非议的事,但从此告发者就陷入了深深的痛苦之中。他的行为被村民们看作是“叛徒”,受到谴责,他在村里抬不起头,不敢公开露面,在长达四年时间里,他都是早上天不亮翻墙离开家,深夜再翻墙回到家,过着“暗无天日”的生活。记者去采访时,始终没能见到他本人,他揭发违法犯罪的行为,本来应该受到表奖,这是在履行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却“违背”了村里的所谓道德,受到了如此不公正的待遇。相反,那个被法律判决三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却没有人谴责他的行为。在这里,村民们遵守的是“同村、同族人不能出卖”的传统道德,而且这个“道德”是高于法律的。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推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基本方略进程时,必须要同旧的传统道德观念作坚决的斗争,必须要树立法律的绝对权威,要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让人们分清是非,作出正确的行为选择。

【参考文献】

公民道德行为规范范文12

【关键词】道德危机;重建策略;五点思考

据报道,2013年11月25日,四川三小孩扶起摔倒老太,反被索赔;2013年11月26日,浙江8旬老人摔倒无人敢扶。如此刺痛神经还有:从2006年末江苏南京市的“彭宇案”到2009年10月湖北省的“捞尸索钱门”再到2010年10月河北大学的“李刚门”,再到2011年10月的“小悦悦事件”……越来越多的类似社会事件表明这样一个事实:道德在不断滑坡,诚信深层的缺失!这些事件反映出一个共同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多元发展,许多领域中社会诚信丧失,职业道德沦丧,行业自律失范……道德背负着太多的“罪过”,道德建设势在必行。如何重建?笔者认为:可以从五方面入手。

一、深入教育,提升道德认知

党的十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提出了新部署、新要求。强调要“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对此,我们应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教育是提高公民素质的最有效的方法。通过教育,可以将道德意识直接传达,提升公民的文明程度,使公民的整体素质得到提升。首先,政府部门尤其是文明建设管理部门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总方针,建议以公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双提高”为目标,把握主线,强化引领,通过加大宣传、分类推进、提高针对性等有力措施,努力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其次,社会公德教育应融入渗透到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继续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全过程以及延伸到社区、机关以及企业,对所有的公民进行道德素质教育,增强公德教育分量,规范教育方式和教育内容,形成从低到高、循序渐进的道德教育体系,全方位、多角度、渐进式地灌输社会公德建设内容。再次,拓展社会公德教育的方式,通过发放道德宣传资料、开设“道德讲堂”、践行道德活动和利用网络等方式,引导人们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自觉践行《市民文明公约》及其他规章制度,自觉养成文明礼貌习惯,自觉做到居文明城、说文明话、办文明事、当文明人。

二、改善环境,强化道德行为

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在村庄、社区、学校和企业等地方公共栏里,采用专栏、标语、图表的形式对公民道德进行宣传,倡导健康的生活、学习、工作方式,改善道德推行的环境,努力营造文明的生活氛围。建议:一是改善文明交通环境。通过赠送交通安全读本、播放交通安全警示光盘、发放安全宣传资料等方式,加强文明交通宣传,提高市民群众文明交通安全意识,自觉做到遵守交规、排队上车、主动让座,不闯红灯、不乱穿马路、不争道抢行、不污损路面,向“中国式过马路”宣战,让文明交通成为人们的自觉行为。二是改善清洁环境。教育引导人们自觉做到不随地吐痰、不破坏绿地、不损坏公物、不乱丢果皮纸屑、不在公共场所吸烟、不说粗话脏话,共同参与城市建设管理,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环境,保护公共资源。共同参与整治“摊点乱摆、车辆乱停、垃圾乱扔、广告乱贴、工地乱设”等“五乱”行为,把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与改善城乡环境、提升城乡形象相结合,打造城乡洁齐美。三是改善文明餐桌环境。推广文明餐桌礼仪,响应“光盘行动”,崇尚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让“小餐桌”带动“大文明”。

三、丰富载体,开展道德实践

将公民道德的提升工作以活动为载体的形式体现出来是如今常用的方法之一。针对不同重点人群,应根据因材施教的原则去丰富载体活动,以达到公民自我教育、自我参与的目的。建议:一是针对外来人流动人口,举行文明礼仪进工地、电影进工地、优秀外来务工人员评选表彰等活动,提升外来人员思想道德;二是针对全市出租车、公交车从业人员开展文明行车、文明礼仪等方面的培训,举行出租行业“双十佳”评选活动,并在每辆出租车上张贴文明提示语,使出租车成为展示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窗口;三是在未成年人中,开展爱国主义影片进校园、“做讲诚信的小公民”、“小手拉大手文明约定”等主题实践活动和“文明小公民”评选表彰活动,强化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四是在广大群众中开展“市民讲坛”、“全民阅读”、“邻居节”、“公民道德银行”、“好婆婆、好媳妇、和谐家庭”评选、赠送《文明礼仪手册》和文明宣传购物袋等活动。五是深化“文明村镇”、“和谐社区”、“文明社区”、“规范社区、星级社区和花园社区”争创活动。在此基础上,结合“美丽广西,清洁工程”活动,组织开展“环保之家”、“绿色社区”、“绿色校园”、“绿色饭店”的创建评选等丰富多彩的道德实践活动,全面地提高公民道德素养。

四、挖掘典范,引领道德风尚

时代进步需要健康向上的道德风尚来引领,社会发展需要道德楷模的力量来推动。全国道德模范以及我们广西“出产”的“桂林阳朔县最美学生何”、“梧州诚信模范许淑清”、“钦州浓烟哥――谈夏林”、“防城港敬业奉献模范陆兰军”、“钦州市浦北县孝老爱亲模范梁燕”等,都是群众爱戴的先进典型,在他们身上,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优秀品质,反映了我们钦州社会发展进步的时代精神,他们一个个平凡名字的背后是一件件感人的事迹。这些“助人为乐模范”、“见义勇为模范”、“诚实守信模范”、“敬奉献模范”、“孝老爱亲模范”,让广大公民近距离地感受到了榜样的力量,感动和带动人们见贤思齐,奋发向上。建议发挥媒体的力量,通过报纸、节目等形式,组织开展全市的“道德模范人物”及“我身边的好人”推荐评选,继续挖掘道德典范,爱护、宣传这些道德模范。引导广大群众向道德模范们学习,从楷模的感人事迹和优秀品质中汲取力量,自觉遵守社会主义道德准则和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遵循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道德规范,形成男女平等、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礼让宽容的人际关系,形成良好社会风尚,提高公民道德素质。

五、建章立制,推行道德规范

加快社会公德教育的制度体系建设,可以推进公德建设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一方面,建立健全“社会见义勇为”奖励制度,鼓励市民积极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建立健全“社会助人为乐”奖励制度,鼓励市民积极关爱他人,帮助他人;建立健全“道德标兵”“道德模范”评比制度,鼓励市民争做社会公德建设的道德引领;强化钦州市民公约及有关乡规民约等各种规范性措施的执行和推广,让社会公德建设成为看得见、摸得着的条文,成为可操作的规范。另一方面,企事业单位、学校、农村、小区等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制度,并建立督查小组对单位内各类现象进行督查监督,并以量化的形式表现出来,对于道德素质高的给予表扬,对于道德素质底下的行为、人员进行公示批评,有些单位还应当将督查结果与个人奖金挂钩。另外,新闻媒体等也应当发挥自己的力量,对于随地吐痰、乱丢垃圾等不文明现象给予曝光,鼓励群众举报毁坏公共财物等不文明行为,形成全方位的监督体系。通过用良好的约束制度和先进人物评价机制聚集道德建设的正能量、形成道德建设的正效应。

提升公民道德素质,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虽然这项工作任重而道远,但只要从个人做起,从身边的每一件小事做起,长久以后必然会形成一种好的习惯,对于社会必然是一种巨大的改变。所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为全面提升公民道德素质工作增砖添瓦。

【参考文献】

[1]刘彦平.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质营造诚信社会氛围[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