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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制度论文

时间:2022-09-09 14:56:28

经济制度论文

经济制度论文范文1

一经济人假设的真实程度

“经济人”在学术界曾备受非难,皆因为传统经济学理论对经济人的特征---“自利”的动机和“理性”的行为的狭隘解释。批评者认为:(1)经济人模式只考虑个人主义的利益,从而排除任何利他主义的动机,因而是一种不完整的个人行为模式;(2)这种模式不考虑社会习俗与传统对个人的偏好和选择的影响,忽视了个人与他人所保持的社会关系。

作为对这类非难的反应,经济学家已经拓展了“自利”和“理性”的范围。这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1.把对他人福利的关心,纳入个人的效用函数之中。2.把尊循习惯、传统规范和法律等制度,视为一种有助于效用函数最大化的理。

这两种拓展无疑是有价值的。一旦把“对他人福利的关心”作为一个变量而纳入自利者的效用函数,我们就无需为了容纳“人们有时会把社会利益置于私人利益之上”的事实而以某种“伦理人”观念来取代“经济人”。我们在理论所需要作出说明的,仅仅是:(1)把名声、友谊、爱情、尊敬、自我表现、权力等等“非经济的”效用源泉解释为个人效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一种有约束的、开放的效用函数;(2)把诸如社会规范、道德准则等约束机制的存在视为是生产“受人尊重”这类个人的“社会价值”或“互惠”的方式和手段,因为遵守它们符合个人的自身利益。

严格地说,这里所谓“对他人福利的关心”是一种有条件的利他主义,或曰这种表面的利他主义行为源于个人的自利倾向。因此,这是一种“开明的自利”。在人类生活的“利他”领域中,得到极丰富表现的,正是这类行为。经济学家能够对这种行为作出很好的解释:这是一种自我强化的行为(杨春学:2001,)。

人们通常所理解的真正利他主义行为,是不企求相等的回报、或者连任何期待回报的无意识举动都不曾有过的、纯粹为他人考虑的行为,是一种无条件的利他主义。无条件的利他主义行为只意味着自我牺牲(从而得不到强化),为什么也能存在呢?我们必须承认,经济学确实无法解释这一问题。不过,这并无损于“经济人”假说。根据这一理论的逻辑,我们应当竭尽全力来理性地支持与“开明的自利”吻合的立场(这类利益往往是微妙的、遥远的,而促进这些利益的政策往往是复杂的、甚至是尝试性的)。然而,自利的力量以及它在复杂的社会经济领域里几乎难以置信的精细微妙,一方面促使经济学家力图寻找明确的或隐含的价格在解决许多社会问题时所发挥的巨大作用,另一方面促进这种利益的政策努力有时往往会产生出难以预料的结果。尽管如此,人们仍然不得不面对现实,力图以“因势利导”的原则来设计制度,以阻止自利力量的放肆妄为。

对我们在这里的论题而言,经济学的现有解释已经足够了。为了更清楚地表达我们的意图,将借用HarsaynI的两个概念---个人的私人偏好与个人的伦理偏好,把理性概念从个人的私人偏好拓展到他的伦理偏好。私人偏好是个人用于作出日常决策的偏好;伦理偏好是个人必须权衡某一既定的决策对其他人的后果时所使用的偏好。

二经济人的私人偏好与制度设计

我们不敢说经济人可以解释人类的所有行为含义,但它确实是一个强有力的概念。特别地,设计制度时,只有假定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只进行纯粹个人主义的成本与收益计算的经济人,且缺乏足够的理性,我们才可能设计出一种一视同仁的正规制度。这是法治社会的必然预设,但这种设计绝然不同于直接了当地把人塑造为野兽的设计,不同于对追逐最大利益行为不加限制的设计。

在这里,真正的问题不在于人类是否(或应该是)完全由自利的动机所驱策,而在于社会能否让他按照自己的方式去追求他所理解的自身利益。法治社会的真正基础是,没有谁可以宣称比当事者能更好地判断其自身利益之所在。这不是说“经济人假定”认定人们有足够的理性去追求开明的自利。相反地,这一假定认定懒惰、目光短浅、恣意挥霍是人的本性,只有通过环境的力量才能迫使人谨慎地或经济地调整其手段来实现其目标。简言之,个人所获得的报酬不取决于其目的之好与坏,而仅仅取决于其行为结果对其他人的价值或贡献;而且,任何人的贡献都要在人与人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受到他人的检验和纠正。在这种强制的行为限制中,个人追求自身利益的动机可能会推进整个社会的福利。

把关于经济人的假设从市场扩展到制度环境的分析,旨在估价强制的结构(即“规则”),最终目的是重新设计和改革,以确保在利用明显的互利关系上增强制度的效率。只有假定所有的人都是经济人,并分析经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关系,才能规定出适宜的法律限制,从而把追求私利最大化的行为纳入互利的界限之内。特别地,赋予统治者之权力的规模与范围绝对取决于对相互作用模式的分析结果。以这种经济人观念为原则推论出的社会制度的主要价值在于:它是一种使坏人所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最小化的制度。这种社会制度的功能并不取决于我们能否找出道德高尚的“好人”来操纵政府和治理社会,也不依赖于个人的偏好或好恶。这种制度将通过芸芸众生的多样化和复杂性来发挥其效率作用,其目的在于建立一种能给所有的人以“法治下的自由”的社会秩序,而不是只给“善良、聪明人”以自由。

在这方面,中国的法家思想,西方从近代的霍布斯、休谟到现代的布坎南,都有不少精辟的解释。中国古代圣贤韩非子以朴素的语言指出,“今贞之土,不盈于十(这已是一个很乐观的估计棗笔者注),而境内之官以百数,必任贞信之士,则人不足官。人不足官,则法者寡而乱者众矣。故民主之迢,一法而不求智,固术而不慕信。”这种认识体现出古代法家的一种健全理智。在近代西欧,像休谟这样的经济学家已早已指出:“必须把每个成员都设想为无赖之徒,并设想他的一切作为都是为了谋求私利,别无其他目标。我们必须利用这种个人利害来控制他,并使他与公益合作,尽管他本来贪得无厌,野心很大。不这样的话……最终会发现我们的自由或财产除了依靠统治者的善心,别无保障,也就是说根本没有什么保障。因此,必须把每个人都设想为无赖之徒,这确实是条正确的政治格言。”(休谟:P19)。

论文经济人与制度建设来自免费

在人类实践的历史中,对这种预设的清醒认识,首推美国开国元勋的制宪活动中。这些立宪者中有政务要人、商人、律师、种植园主兼商人、投资者等等。他们在市场上、法庭和立法机构内部、以及财富和权力受到青睐的幽径、通道中目睹了人类自利本性的各种表现,对人类的罪恶和无可救药怀着一种鲜明的加尔文教意识,并深信霍布斯关于人类自私好斗的判断。在他们看来,既然人类是无法改变的追求私利的动物,就不能求助于人类的克制能力,而必须以恶制恶。正是基于这种观点,他们设计出并实施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其目的在于使政治决策过程不依赖于任何官员的单纯动机、意愿和道德品质。

即便如此,美国的宪法也是利益集团朴素斗争、讨价还价和妥协的产物。正如查尔斯·A.比尔德在其《美国宪法的经济观》中所强调指出的那样,“宪法不是所谓‘全民’的产物”,在制定和通过宪法的过程中,“经济力量是原始的或根本的力量,而且比其他的力量更足以解释现实”。虽然美国宪法的制定者本身就不能摆脱自身利益的约束,但他们的伟大之处在于:承认自利的力量,并且巧妙地加以运用,从而把一个新政府建立在唯一稳定的基础——经济利益之上。

经济制度论文范文2

(一)社会思想僵化,缺乏自由民主,盛行

社会思想的僵化,缺乏自由民主。生产资料的全部公有化,个体必然没有选择地被狭隘集体化。在这样的体制下,所产生的就是绝对的人身依附———个人是集体的附属物。经济上的绝对依附使得个体没有私有财产权,这实际上也就失去了上层建筑的民主政治权。财产权是生存权、自由权的基础,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正如洛克在天赋人权论中强调的:没有财产权就不可能有真正的自由权和话语权,也不会有政治民。因为经济的绝对依附,个体所做的只有服从的义务,而不是民主基础上的独立思考,更谈不上创新。社会思想文化单一化,统一集体化,社会也就不可避免的走向倒退。盛行。当个人在政治与经济上完全依附于“集体”,集体高于个人,集体用行政的高压手段控制个人,就会产生高于一切的集体利益。而这个“集体利益”不是为了“每一个人的利益”,而是“某一个人的利益”。集体利益成为特权者的代名词,最终得到发展壮大的是,强化的是行政权力。随之而来的是整个社会思想被禁锢,个人的自由个性被压抑,社会衡量标准一切以权威之是非为是非,将长官的意志奉为真理。所以计划经济时期的社会主义不仅是教条主义和个人迷信盛行,也愈演愈烈。

(二)生产效率低下,社会全面退步

生产资料全部公有化。一旦个体被迫的进入“集体主义”下,就表现为“大锅饭”式的平均主义,这种形式上平均主义实质上并不公平。当大家做好做坏所得到的结果都一样时,实际上是勤劳多干者的劳动果实被懒惰少干者“公平的平分”了。在这样的环境下,必然是懒惰的人越来越多,而劳动成果却越来越少。经济效率低下的不可超越。正如马克思所言:“对整个文化和文明世界的抽象否认,向贫穷的、粗鲁的和没有欲望的人———这种人不仅没有超越私有财产水平,甚至从来没有达到私有财产的水平———的违反自然的单纯性的倒退”我们说所有的资源都平均的归大家公有,那么实际上人们将陷入一无所有的境地。不难理解这种物虚拟化所造成的后果,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对公有资源的不负责任。如果每一个农民都可以在河里捕鱼,只要能到手,那么他们就会尽可能的多捕。因为是公有的,谁都可以去捕,哪怕是竭泽而渔也心安理得。那么本就稀缺的资源更加严重,这将对资源是巨大的浪费,最终结果准确地讲,就是共穷。这种物质的严重匮乏导致的生产力长期得不到发展的情况,必然会出现马克思所言的那样:如果社会生产力得不到发展,那么“生产力的这种发展(随着这种发展,人们的世界历史性的而不是地域性的存在同时已经是经验的存在了)之所以是绝对必需的实际前提,还因为如果没有这种发展,那就只会有贫困、极端贫困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必须重新开始争取必需品的斗争,全部陈腐污浊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生产力发展缓慢,是一切社会病状浮现的根源。在这样的体制和状况下,政府官员又必然会以集体的名义直接操纵社会全部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生产资料名义上虽然人人都是所有者,但这实践上普通老百姓却一律“平等”的成为一无所有的无产者。社会主义越搞越穷,初衷和最终结果渐行渐远。

二、理论的重新认识

马克思主义成为中国革命的根本指针,主要在于中国的内在需求“理论在一个国家的实现程度,总是决定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许多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著作,一般都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针对一定的问题写成的。这些经典著作在中国的应用必须考虑到中国的特殊国情,如果对理论理解断章取义,那么实践的结果将是南辕北辙,再多的努力也是“反作用力”。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论述的社会主义社会,是资本主义高度发展之后实现的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高度社会化的社会主义社会,是经过漫长的,高度发展的社会。从这个角度来说的话,我们在仰望“共产主义”星空时,更应该脚踏实地了解中国的实情: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我国是一个落后的农业国,最典型的表现形式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也就是说当时的中国现实问题不是消灭商品经济,更不是超越商品经济,而是连最起码的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转换都没完成。我们要做的不是建空中楼阁,而是补基础,不能不顾客观规律,人为的去创造“集体”,建立了一种富有空想色彩的、高度集中统一的所谓“集体经济”形态。这种经济形态是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创造的,其实质就是将自给自足的权力控制的自然经济形态强行推广并普及到整个社会。正如顾乃忠所言:“如果说一个民族处在群本位阶段这一事实本身说明它处在历史的‘幼年时期’,那么,如果一个民族不意识到自己处于‘幼年时期’,反而为幼年时期的无知辩护,那可能比‘幼年时期’还要小三岁。中国文化转型的最大障碍不在于自己处在群本位的发展阶段,而对自己所处的历史阶段的不自觉”以幼年期的意识去反对成年时期的意识,这样的民族是不会有历史的。人为创造的集体里的个体是没有活力的。这样的个体是被迫的,没有自由和个性的。没有个性的主体性就没有创造力,没有创造力就没有生产力的发展,所以,一切创造性都是个性对共性的突破。如果社会群体中每一个人都是无足轻重,不负责任,那么这样的集体是没有生机的,这样的民族是没有未来的。当共性过于对个性的制约时,这会摧残创造力,阻碍社会前进的,是专制主义社会。这不是马克思所说的集体主义。真正的集体是以每个人充分自由发展为前提,个人与集体是内在和谐一致的,为的是每一个人的发展而不是“某个人”的发展。个体价值与集体价值是统一的,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是唯一标准。共产主义的共同体是自由人的联合体,在这个联合体中社会为个性的发展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个性尽善尽美的展现出社会的共性。中国的发展必须遵循中国的客观实际,不切实际地违背了历史发展否认规律,注定是失败的。人类如果没有实现商品经济而不顾客观规律,仅凭主观愿望跳跃到产品经济,这只能是历史的倒退,本质上是全面退回到亚细亚社会。

三、市场经济是必然选择

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与生产力落后的矛盾始终是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解决这一矛盾,关键是要发展生产力,创造出更多的物质财富。而人类活动是社会进步的根本动力,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最终还是要落到人的解放这一核心上来。被计划经济体制束缚的自由,要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实现人全面自由的发展关键在于打破人身依附关系,打破被束缚的计划经济体制,打破死板的集体主义的大锅饭。建立一个充满活力生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体制,关键就在于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一)去掉个体束缚,让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

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自由是人的尊严、价值和力量之所在,只有依附而没有独立性人格的个人组成的社会,是没有活力、创造力和生产力的。个体因为约束而失去活力,这个群体的生命力也必然衰竭。只有个体的自由作为集体的基础,让个体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才能实现社会公平与高效率的统一。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个体只是狭隘群体的附属物而存在,自由的空气匮乏得令人窒息。一个本来属于集体的有机部分个体被硬生生地从其统一体中分割出来被孤立对待,这使集体变成了抽象物同个体对立起来,最终造成自我的不断丧失成为发展集体主义的唯一途径。马克思说:“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们的个性发展的历史,而不管他们是否意识到这点。”充分尊重每个公民自主选择并自我负责,在自由与责任同在的价值理念上,享受主体权利并勇于为自己的行为所导致的结果负责的义务。当个人价值得到尊重时将有利于个体增加对社会的感情和自我的主人翁意识,同时提升对社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加强社会的凝聚力。而由这样千百万自由个体所组成的社会能够释放出的能量是巨大的,潜力更是是无穷的。它必然会激发出更大的民族活力,最终推动社会进步,实现个人与社会价值的共赢。

(二)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

让每一个人的潜在能量都最大的释放出来,其核心就是要建立自由,平等的社会主义秩序,而平等与自由是商品经济的本质属性。马克思指出:“如果说经济形式,交换,确立了主体之间的全面平等,那么内容,即促使人们去进行交换的个人材料和物质材料,则确立了自由。可见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形式的基础。”交换的前提是每一方必须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方可,此即自由,货币从商品中分离出来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货币的本质就是一般等价物,商品交换中与身份无关,彼此平等。个体之间的分工与合作,冲突与利益的协调需要法制的规范。只有自由的个人才会承认别人的自由,主体思维价值在商品的交换中“自然”而“默契”地形成平等自由法制的社会共识,最大限度的符合人们意愿并且公平正义秩序也逐渐表现出来。自由平等法制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同时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赖以运行的一个重要条件。如果市场经济形成的是一种文化伦理,那么社会主义市场机制就是一种制度保障。马克思认为,任何一种解放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所以解放生产力就是要解放个体,其关键是打破僵化体制。在传统的“集体主义”下,这种解放是不能实现的。“它作为封闭式经济,不能不具备封闭式经济的最根本、最主要的特征,这就是劳动和物质资源即生产要素的直接分配,它作为社会范围的经济,劳动和物质资源又不能不是在全社会范围分配,而在全社会的范围是难以进行直接的、非市场的分配,这就是矛盾。我们所说的社会经济结构失衡、效率低下,以致产生腐败现象等等,就是这个矛盾的结果”正因为这种不可避免的根源,传统体制必然是没出路的。市场以其巨大的穿透力将束缚个人发展的各种狭隘封闭的群体击得粉碎,从而使个人获得了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独立性及精神解放,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分化,经济组织又与政治组织分开。市场经济的开放性及对资源的优化配置的属性,是解放生产力的最现实最理想选择,所以我们需要变革,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们必然的选择。

四、结语

经济制度论文范文3

制度主义经济学的诞生,被认为是由于正统的新古典经济理论的理论假定与它的形式论证的范围和方式是不可接受的,因此,要了解制度经济学的研究范式,必然不能不了解作为主流派的新古典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核心,通常由一系列与理性、知识、边际、均衡和人类当事者有关的思想组成,主要包括:

1、所有经济当事者的理性的、最大化行为。这是因为这些当事者被假定为根据外部给定的偏好最优化。

2、没有严重的信息问题[1]。包括与未来有关的根本不确定性、对复杂世界的结构和参数的广泛无知、以及个人对普遍现象认识的分歧。

3、理论的焦点为趋向或达到了的静止均衡状态,而不是整个历史时期中的连续的转变过程。

但是,关于个人选择和理性最大化这些核心的新古典结构,以及信息问题易于处理的连续假定,都已受到最近某些经济理论发展的很大影响,如斯科特、威廉森、阿尔钦、西蒙等经济学家的理论思想,尽管他们在对待主流经济理论的态度和与主流经济理论的距离方面存在差异,但他们还是存在许多共同的主题,他们普遍观点包括:

1、根据已知的或确定的选择进行理性的最大化这一假定,日益被抨击为过于狭窄和简单。这些批评有的是直截了当的,如指出取得相关信息费用的困难(威廉森),有的则比较激烈,甚至涉及比教深的信息和知识问题及理性本身的性质。

2、在对新古典时间和均衡概念不同程度地日益感到不可逆返的同时,把经济现象视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济当事者在不可逆返的时间过程中学习的结果这种观念,正日益加强,人们越来越把经济现象看成是进化和动态的,而不是新古典经济学所谓的均衡。

3、对于经济生活中制度的概念意义和实际重要性的认识,正在不断提高。一种新观念正在形成,即经济协调不可能只是市场上的价格信号问题,而且还必须得到广泛范围的其他经济的、社会的制度的支持。尽管后者有旧时盛行的新古典的反对,但还是被看作是经济研究的重要而理所当然的主题。

正是对新古典经济学基本理论假设和前提的质疑和否定,以及对新的因素如时间、信息、不确定性,以及非理性的考虑,才使得一种更加复杂但却与现实更近的一系列经济思想被提出来。

正如上面所分析的,在经济分析的诸多因素中,对于经济生活中制度的概念意义和实际重要性的正逐渐的提高,人们对制度的认识不断深入,在新古典经济理论之外,把制度作为经济发展的“内生变量”纳入经济分析已经被普遍接受,这样一种经济分析在现代被称作新制度经济学。

新制度经济学与新古典经济理论之不同除了在假设前提及方法论[2]上背叛作为主流的个体主义、理性、最大化思想外,分析工具也不同。新制度经济学以制度、交易成本、产权、意识形态等分析取代了新古典理论对时间、均衡、价格机制及边际的信仰。

新古典经济理论为了使复杂的世界便于认识和分析,把世界想象成只有大炮和面包,把市场想象成只有冰淇淋和蛋糕,制度主义者认为简化世界的复杂性并不能解决真正的问题,可行的办法是通过制度行使一种简化识别负担(cognitiondask)的关键功能(制度经济学,史漫飞,142页)来解决问题。因为制度的一个功能就是使复杂的人际关系过程变得更易于理解和更可预见,从而不同个人之间的协调也就更易于发生。以这样一种方式来解决问题是人类思维方式的成熟和进步。它通过制度这一中间变量来约束和简化原来复杂的变量,而不是从复杂的变量中选取几个代表性的变量。如果这一思维方式能为广大经济学家所接受,也许会有一场经济学的革命随之发生。

我们可以想象,在社会的混乱和无政府状态中,由于信息、监督和执行问题常常难以解决,劳动分工是不可能的,可靠的约定无法作出,人们相互沦为他人机会主义行为的囚徒而难以自拔。

因此,略为思考一下,我们就能体会到制度对于化解变化莫测的社会关系所带来的好处。制度使他人的反应更可预见,世界更加有序,从而使一个人更加容易与一个复杂的世界打交道,也使个人更加易于避免“超负荷识别”(cognitiveoverload)。

舒尔茨把制度定义为行为规则,这个定义已为制度经济学家所接受。因此,普遍认为制度是一系列为社会所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和政府以法规形式所制定的正式约束的规则网络,它约束人们的行为,减少专业化和劳动分工发展带来的交易费用的增加,解决人来面临的合作问题,创造有效组织运行的条件。

在制度限制他人的行动并排除某几类未来事件时,它们也减少着“远期无知”(forwardignorance)它为人们创造一种信心,使人们感到,生活中的常规很少变化,全在掌握之中。所以,它们限定了指向未来的风险。

并且,用制度降低复杂性的效果可以相当泛化(non-specific),一些好的制度,它能给人们以心理上的舒适感和安全感:感到自己属于一个文明的、有序的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中生活,协调成本很低,风险有限,人们能有在家的感觉,周围的人都是可以信任的。

同时,制度能增强生产要素—如劳动—在满足人类需求上的效能,这种作用的方式类似于其他一些生产要素,如资本,资本使劳动更加有效率。因此,我们没有理由不把制度视为一种宝贵的生产性资产,制度经济学家因此把制度称为“制度资本”(institutionalcapital)。

制度经济学家把制度在经济分析中贯彻到底的最佳分析工具是产权在市场理论中的运用。新制度经济学家运用产权作为分析经济的工具就象新古典理论运用价格机制一样驾轻就熟,左右逢源。

资本主义系统以建立和保护排他性私人产权的制度为基础。但令人奇怪得失,用以解释资本主义经济运转,指导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政策的新古典经济理论中却没有系统的有关产权的理论。原因在于新古典经济理论预先假定了产权的既定性和永恒性,既然它是确定的,那么就不用考虑它在经济运转中的作用了。

实际上,产权在经济运转中具有多种功能,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产权,它能使人们的交易形成合理的预期,它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和如何受损,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教大地内在化的激励(将受益和受损的效应内在化)。

如果指出产权的经济功能还不能说服新古典经济理论家把产权纳入经济分析的视野,新制度经济学家还指出,产权并不想新古典理论所假定的那样,是确定的,不变的,而是不断变化,而且从来没有一个产权是完整的,产权实际上是由一系列的权利束所组成,它分成不同的权利,并由不同的人行使不同的产权。而且产权功能的发挥并非无条件的,它需要一系列的文化和制度背景支持,不同类型的产权,如私有产权、公共产权、国有产权,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背景下,其经济功能是不一样的。但一般地,竞争的逻辑表明,对一个人产权的更完整的界定减少了不确定性,并会增进资源的有效配置与使用。但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以及信息费用与原因,产权从来没有被完整而清晰的界定过。正如科斯定理所言,如果交易成本为零,产权的初始界定就不影响交易,正因为交易成本不可能为零,所以经济资源的的有效配置与使用必须以产权界定为前提。

到目前为止,我们可以简单的归纳新古典经济理论与制度经济学的分歧不在于新制度经济理论对正统理论的否定与背景,而是对其的扩展。新古典经济学家认为,社会经济发展是知识,技术,财富,自然资源,和人口的函数,而新制度经济理论的经济函数还包括例如制度、交易成本、产权、不确定性、意思形态等因素。

但就目前的发展而言,制度经济学尽管有其优点,但它过去并没有卡尔-马克思或约翰-凯恩斯那种提供理论体系的能力。因此,制度主义在新的发展中,可以有效地把马克思在例如经济制度的性质和生产理论方面的一些思想和凯恩斯及后凯恩斯主义者在例如不确定性和货币理论方面的成果吸引近来。

二、研究的趋势:是统一,还是并行?

在我们认为正统经济学把他的分析限定于交换或资源配置,以及有关的决策,忽视社会和经济环境对于个人偏好的塑造,无视生产技术始终是不断变化的时候,新古典经济理论也不是一直毫无进展。实际上远非如此,它一定程度上表现出生机勃勃的气势,有时候甚至在经济理论领域出现攻城掠地的势态。

战后新古典经济学研究的扩展,主要表现在研究的范围上的扩展,必须肯定的是这种发展是积极的。新古典理论这种研究范围的扩展可以从边际主义分析[3]在公共选择领域的运用和最大化假设在集体行动分析的锋芒中看出来,新古典经济理论在战后的发展还表现在经济理论在公共管理理论嫁接移植的杰出表现。

我们首先要区分公共选择理论和集体行动(或集团理论)理论,因为他们在当前的一些理论著作中常被混作同一理论来看待,因为他们的研究在相当程度上具有很大的共性,实际上他们是新古典理论中不同分析工具的运用,它们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不同的,研究的是公共领域的两个不同方向。

丹尼斯-谬勒对公共选择作如下定义:“公共选择理论可以定义为非市场决策的经济研究,或者简单地定义为把经济学应用于政治学。”可见,公共选择研究的是理想状态下的政治市场主体依据公共价值和政治规则作决策选择。决策选择实际上是价值选择,而价值问题正是新古典边际分析的用武之地,边际效用价值理论是新古典经济理论研究市场决策理论的有用工具。因此,公共选择理论是用边际分析去研究非市场决策行为,安东尼-唐斯于1957年通过把正统的边际分析运用于政治领域而进行了这种扩展。

如果说公共选择理论研究的是集体(政治集体)的价值选择,集体行动理论研究的则是构成集体(政治组织中的政治家和官僚)的成员对于这一价值激励的响应的理论。传统理论认为可以从个体理性和最大化假设逻辑地推出集团会从自身利益出发采取行动。而事实上由于“塔便车”[4]行为的存在,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手段以便个人按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否则,有理性的、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个人是不会采取行动来实际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的。它是新古典理论个体主义方法论和最大化假设分析在集体行动理论中的运用,研究的是作为个人的行为,区别于公共选择理论研究的公共价值选择。但共同的是他们确实都是新古典理论分析范围的扩展,更不能把他们视为制度经济学所攻下的又一坐城池。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新古典学派的这些发展,在上述领域的边界上很快悄然停止了。他们既不想也不喜欢把技术的决定因素导入分析系统,再可以与新制度经济学会师与政治学这样的情况下悄然却步,在根本上反对考虑这些塑造或影响个人嗜好与偏好的因素。虽然少数正统经济理论家的路标指示的方向是正确的,但要跨越这种边界就要求形象、范式和基本意识形态相应地作巨大的变动,这显然是新古典主流派经济学家所不能接受的。

以上两个方面是新古典理论分析的主动出击,同时新古典经济理论的扩展还表现在新公共管理学者对新古典经济理论的原封不动的全盘引进。从政治学中分离出来的行政学发现自己除了一些规范性的概念阐述外,实在没什么分析工具能让人信服它作为科学管理理论一员的地位,于是通过对新古典经济理论从人性假设到边际分析、竞争市场理论的全盘引进,掀起了一场“新公共管理”运动。

在不作严格区分的情况下,以上三种情况都被称作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扩展,这是因为在目前的状态下,制度经济学派的成分混杂不纯。但从研究的方法和所运用的分析工具做深入的区分,不难看出,不管是公共选择理论还是集体行动理论他们所坚持的仍然是新古典经济分析的框架,一般认为这是主流派对其反对者制度学派的渗透,他们试图在新古典理论的框架中去实现制度主义的目的。正如他们正在和已经所做的,如贝克尔对社会组织和习惯的分析,奥尔森的集团理论,不坎南对政治决策的过程的分析,斯蒂格勒对政府管制的分析,以及波斯纳对法律的系统分析等。就某些方面来说,他们甚至已经作出了比制度经济学家更深层次的制度分析。

而考察当代西方新制度经济学,可以看出它越来越把经济现象看成是进化和动态的,而不同于新古典经济学所谓边际、均衡的分析。塞谬尔斯认为,“制度学派思想的主要特点是它的整体主义和进化主义”(《制度经济学》,《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文版,第二册,933页)。制度经济学家们倾向于避免求助于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并且戒绝在缺乏制度的体现而强调均衡、最优和纯粹竞争市场的模型中进行解难研究。他们宁可参加现实世界的理论和经验分析,例如特殊制度的运行,企业——政府关系和经济发展的条件。他们倾向于把现代经济生活当作一个整体观察,相对于方法论上的个体主义,它具有以下特点:

1、它是一种质的分析,而不是单纯量的计算,它所进行的是案例分析和归纳,而不是进行逻辑推理。

2、它试图建立的模型是结构性的,而不是预言性的。结构模型在解释人类行为时总是仔细地把它纳入其制度和文化背景,而预言性模型在解释人类行为时总是仔细地陈述假设和演绎的含义。

3、它所采用的心理学观点是行为主义的,而不是个人主义的。行为主义把人类行为的根基建立在制度结构(标准,工作规则,用法和习惯)上,而不是建立在个人偏好上,这种个人偏好由于其内省式主观特征而被看做是不可靠的。

因此,新制度经济学家在批判新古典经济学家所使用的静止的,机械的均衡研究方法只研究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的外表的时候指出,正如社会经济发展是一个过程,而不是一个均衡的常态,经济学应该研究的是社会经济结构的历史变迁与制度的演进,研究由于技术变化所致的社会、文化、心理、法律和组织形态的变迁,研究的应该是变化的过程,而不是历史的横断面,进而解释这些制度的作用,和他们所适应的社会经济关系,以及预测社会经济的发展方向等[5]。

三、新制度经济学对政治科学的影响

如果把新古典经济理论对在制度的框架内去实现制度主义目的的尝试和新制度主义经济理论统称为新制度经济学,那么它的研究内容被认为包括以下四个层面:

第一层面是社会理论层面。从制度的角度看,是指镶嵌在社会制度之中的非正式制度,主要包括习惯、传统、道德、信仰等,主要体现为一个社会的某种意识形态。

第二层面是社会的制度环境层面。主要包括生活于一个社会的正式的游戏规则,体现在产权制度、政治制度、司法、官僚、行政体制等正式制度。

第三个层面是对组织治理机制的分析。因为社会正常运行是有成本的,而契约治理是通向秩序的有效途径。因此,有效的治理结构能重新形成激励。

第四个层面就是新古典经济理论分析的范畴所在。新古典经济理论注重技术创新分析,而忽略了组织创新的研究。新制度经济学试图通过寻找组织创新与技术创新相结合的方式来纠正它。

新制度经济学主要关心的是前面所说的制度分析四个层面中的前三个层面,即关于意识形态、制度环境和治理结构的制度问题。而制度环境包括法律、政治、司法和行政体制等,它们都是国家发展中的关键因素,并且可以就其进行国家内部和国家之间的相互比较。同时,许多公共政策问题也与制度的第二、第三层面相关。包括意识形态在内,它们都是传统政治科学的研究范畴。因此,新度经济理论发展对政治科学研究的各个领域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国家一向作为传统政治学研究的主要对象,国家理论也是多数政治思想家理论体系的核心内容。而试图在新古典经济理论的框架内进行制度分析的新制度经济学家将国家作为影响经济绩效和制度变迁的内生变量纳入分析框架,并运用经济理论进行研究和探讨,从而形成其独特的国家理论。这一理论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的起源、特征与目的,国家与产权制度的形成,国家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意识形态与国家的相对稳定性等问题。新制度经济学在把经济分析的研究方法导入国家理论,从而形成国家理论研究的新范式的同时,也为政治学研究科学化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视觉与途径选择。

长期以来,意识形态一直是马克思主义者所关心的主题,一直到最近,西方主流经济学家才较多地关注这一问题。而新制度经济学家则把他完全纳入经济分析的变量行列。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意识形态是减少提供其他制度安排的服务费用的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作为关于世界的一套信仰,意识形态倾向于从道德上判定劳动分工、收入分配和社会现行制度结构。因此,意识形态构成一种人力资本,它帮助个人对其他人在劳动分工、收入分配和现行制度结构中作用作出道德判定。因为较大的意识形态拥有量(ideologicalendowment)能减少消费虔诚的影子价格;个人的意识形态是相对稳定的;意识形态具有货币时间价值;对现行制度安排的合乎理性的意识形态信念能淡化机会主义行为。新制度经济学对意识形态的重新阐述提醒了人们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思想的科学价值的重新再认识。

新制度经济学对政治科学研究的影响还表现在如把经济分析运用与政治市场的公共选择理论以及集体行动理论等,他们被认为是开辟了政治科学研究的微观领域走向科学化的光明途径,建立可验证和可预测的系统化的微观政治科学成为可能。此外,将制度分析方法运用于政治行为研究提供了分析政府机构中腐败与反腐败问题的视角,提供了加强政府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政府结构效率的依据,开辟了政府机构行政改革的新途径与新思路。这些都对政治科学的研究发展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参考书目:

1.《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林毅夫收于《制度变迁与财产权力——产权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2.《制度变迁的理论:概念与原因》Douglass.C.North收于《制度变迁与财产权力——产权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3.《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柯武刚、史漫飞,商务印书馆,2000

4.《制度经济学派》,傅殷才,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一版

5.《公共选择理论》,方福前,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一版

6.《制度经济学》,塞谬尔斯,《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文版,第二册,933页

7.《现代制度主义经济学宣言》,(英)G-M-霍奇逊,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8.《威廉姆森谈新制度经济学》,刘凤义,《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一期

9.《新制度经济学》,彭得琳,湖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10.《政治科学》(第六版),(美)迈克尔-罗金斯等,华夏出版社,2001年出版

11.《新制度经济学的国家理论探析》,黄新华,《厦门大学学报》,2000年第一期

注释:

[1]信息问题:新古典理论认为个人的完全理性及所掌握信息的全面性、完整性被认为是作出正确的决策选择的前提条件。但现实中不仅信息的获取是困难的,而且个人处理信息的能力也是有限理性的。

[2]新古典的研究方法被认为是个体主义和静止均衡的,而新制度主义的研究方法则是整体的和演进的。

[3]在接下来的文中将会提到,安东尼·唐斯于1957年在其《民主的经济理论》一文中通过把正统的边际分析运用于政治领域而进行了这种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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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宪法学 经济制度 上层建筑 论文摘要本文指出宪法学中的经济制度应该属于上层建筑。分析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内涵,宪法学的学科性质以及宪法学中的经济制度与其他制度的关系等方面可以得出此结论。 在宪法学上,经济制度是一个存在分歧的概念,说法不一,不同的宪法学者有不同的理解,众说纷纭。在教学实践中,我们认为经济制度是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所确认和规定的生产关系,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经济管理体制,与之有内在联系的基本经济政策的制度的总和。而前两种观点,把经济制度混同于了经济基础,这是不科学的,因为宪法学中的经济制度是一种法律化了的经济制度,应该属于上层建筑,而和经济基础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 首先,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内涵看,经济制度应该属于上层建筑。经济基础是一定社会历史阶段上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各方面的总和。它的内容主要包括生产资料归谁占有,人们在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劳动产品分配方式等三个方面。 上层建筑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法律、宗教、道德、艺术、哲学等观点,以及同这些观点相适应的政治、法律等制度和设施的复杂系统。上层建筑由政治、法律制度和设施及意识形态两部分组成。前者主要包括国家、政权、法制、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通常被称为政治上层建筑。后者包括政治观点、法律观点、等等。在上层建筑这个庞大的体系当中,政治居于主导地位。政治,包括国家的制度、物质设施、政策、法令等等,是上层建筑中最有力的部分。 宪法学中的经济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确认生产关系的制度;一是以此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经济管理体制,以及与该经济管理体制有内在联系的基本经济政策。 其次,从宪法学这门学科看,经济制度应属于上层建筑。宪法学是一门以宪法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对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理解,不同的观点,但归根结底,宪法学这门学科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主要是研究宪法的产生和发展的规律,宪法的本质、特征、形成和作用,宪法的制定和实施,宪法的解释、修改和监督,以及各种宪法规范和思想观念等方面的宪法关系,这些都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宪法学研究的内容主要是宪法的基本理论,宪法的历史发展,国家性质,国家形式,选举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政党制度,宪法的保障与监督等。这些都属于国家政权,属于政治法律制度的范畴,都是政治上层建筑。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国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赖以建立的依据,因而决定了以宪法为研究对象的宪法学在整个法学体系当中举足轻重,决定了宪法学这门学科的性质和特点。一是宪法学属于基础理论学科。研究宪法确认的有关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原则、精神等方面的基本理论。二是宪法学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宪法通过根本大法的形式规范国家权力从而保障公民的权利,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有的学者从宪法学主要以国家政权为研究对象的角度,将宪法学概之为国家政权之学,因此与统治阶级、统治集团的相关政策有密切联系。三是宪法学研究的都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宪法规定的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如国家性质,国家形式等。那么,宪法学所研究的必然也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这些也都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因此,宪法学应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既然如此,作为宪法学重要组成部分的经济制度自然也应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最后,从经济制度与宪法学中其他制度的关系上看,经济制度应该属于上层建筑。法由无数法律规范组成,是法律规范的总和,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原则,是人们的行为准则。宪法规范是调整有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关系的。我国现行宪法将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大致上分为四类,即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和法制关系,与之相适应,宪法规定了四种制度,即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和法律制度。其中,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无疑都是上层建筑研究的范畴。 在国家性质的决定因素当中,一定社会的精神文明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精神文明是人们对自己主观世界的改造,包括思想、道德、教育、科学、文化等内容,同样也是生产力发展的产物和标志。它是一定社会物质生产力作用 于政治上层建筑的桥梁,对国家活动的方向和国家政策的制定有着重大影响,任何在经济、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如果在思想道德领域未能占据统治地位,那么它的政权肯定不可能稳固。精神文明中的思想道德等方面的内容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宪法对一定社会的精神文明的规定,就是国家的文化制度。如我国现行宪法把建设精神文明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体现了我们国家的文化制度。因此,文化制度亦应属于上层建筑。 作为与政治制度、文化制度、法律制度相并列的经济制度不言而喻,也是一种上层建筑。但是经济制度与经济基础有着密切的联系。虽然经济制度与经济基础是不同性质的两个概念,但二者之间有着本质的联系。经济基础是一定经济制度的核心内容,是经济制度乃至于整个政治上层建筑的基础,它的性质决定着国家的阶级性质和国家的发展方向,决定着各种制度的性质。同时,对经济基础的确认和维护是经济制度以及整部宪法的根本任务之一。除此之外,经济制度还包括经济基础的其他补充形式和国家管理国民经济的原则、方式、方法、方向的内容。更为重要的是,它是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形成的经济基础的法律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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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集体经济组织;联产承包责任制;合作社

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在现行《宪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多有涉及,其性质、地位及职能也是相对清晰和明确的。作为农村统分结合双重经营体制中“统”的功能的承担者以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行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整个农村法制体系中格外重要。但这种表面上的“风光无限”并不能掩盖其实质的“极度虚无”,翻遍现行《宪法》和所有相关法律,我们都不能找到关于到底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答案。而在现实层面,我们看到的是,农村其他基层组织(如村委会或村党支部)似乎代行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承载的所有功能,这种替代的结果是村委会或村党支部由原来的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或党的基层组织)蜕变成了一个集政治、经济、文化、社区服务等功能于一身的机构。这种制度层面的规范缺失以及现实层面的功能紊乱使得我们在观察“三农”问题时犹如雾里看花,分析和解决这些问题时举步维艰。本文试图运用历史考察的方法,从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演变着手,找出其问题根源,以期为完善集体经济组织立法提供理论参考。

一、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分析

“为了用科学的眼光观察这个问题,最可靠、最必须、最重要的就是不要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1],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构造上诸多缺陷的形成以及由此导致的现实混乱有其独特的历史原因,“如果抛开历史的联系”,我们对此就“不可能得到正确的理解和把握”。

1、1949年至初级合作社时期——集体经济组织的虚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变迁与我国历次农村土地政策和农业生产方式的变革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农村土地政策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当时的话语体系中并没有“集体经济组织”一词。分析其原因,主要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存在是以生产资料(在农村主要指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为前提的,在土地私有制下,集体经济组织显然缺乏赖以生存的土壤条件。之后,为了克服小农分散经营的弊端以及出于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需要,农业开始走合作化道路。一般认为这一充满激情而富有革命色彩的合作化运动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以及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三个阶段。互助组和初级社都还属于私有制经济的范畴,基于前述同样的理由,这个阶段也不存在集体经济组织。

2.高级合作社至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前的集体经济组织——存在于政策层面

1955年开始,农业合作化运动进入高潮,高级合作社在全国各地普遍建立起来。按照1956年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以下简称《示范章程》)的规定,高级合作社是土地及其他农业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农民参加集体劳动、实行按劳分配的集体经济组高级合作社包括了乡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从逻辑上我们不难得出乡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其实都是当时的集体经济组织的结论。总结这一时期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笔者认为有以下特点:(1)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并没有正面界定。《示范章程》中虽然提及了集体经济组织,但是我们发现这仅仅是出于对高级合作社规定的需要,而非出于政策制订者的自觉。(2)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应仅包括乡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虽然依据《示范章程》对高级合作社的规定,我们不能必然得出上述结论,但是结合当时现实情况(即乡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其实包揽了当时农村所有的农业生产功能,不存在任何其他承担这一职能的组织),这样的推断应该是能够成立的。(3)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属于政策层面的用语,而非法律层面。正因为如此,集体经济组织虽然作为一级主体存在,却没有严格的概念界定和明确的外延列举——当然,这不仅仅是集体经济组织这一概念的问题,也是当时政策层面涉及的所有主体的通病。(4)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上的纯粹性。这一时期的乡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等都只具有农业生产的经济功能,而不承担政治、文化、教育等功能。

集体经济组织概念的以上特点不久就被随之而来的化运动所颠覆。“1958年后,由于受‘左’倾思想的影响,在我国掀起了化运动,高级合作社很快演变为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功能于一身的组织体系,它兼具基层行政管理和社会生产管理的双重功能。”[2]这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此前相比明显不同。首先,集体经济组织概念在官方文件中难觅其踪影。其次,虽然集体经济组织还是包括乡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但很明显后者已经不再是纯粹的经济组织,而被赋予更多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等功能。

3.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存在于法律层面

20世纪80年代,我国农村开始进行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内容的农业生产方式改革。这种经济基础的大变革必然要求上层政治体制做出相应调整。如果说“大一统”的制度还能勉强适应当时的农业生产需要的话,那么,到实行“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则已无能为力。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制度迅速瓦解。但的解体并不意味着其原有职能的消失,相反,需要有相应的主体作为替代者来承担它原来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诸方面的功能,以避免权力真空导致的农村无秩序状态。在新旧秩序交替过程中,原有的乡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等组织体逐步走向消亡,取而代之的是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的出现。从主体的性质和职能角度来看,乡镇政府承担了原有的政治功能,成为纯粹的政府机构,行使行政权力;村委会承担了原有的文化和社会管理功能,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从事社区公共事业、文化事业的自治性管理。经济功能方面,在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可以将其分为两个部分:农户进行每家每户的分散经营,集体经济组织则承担“统”的职能,为农户提前、产中和产后服务。随后出现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供销合作社就是为了承担“统”的职能而建立的,所以在性质上他们都属于集体经济组织。

这个时期的集体经济组织与高级合作社时期相比有着自己鲜明的特征:(1)集体经济组织概念属性的法律化。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法律概念开始出现在1982年《宪法》及随后的《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当中。(2)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法定化。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担当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中“统”方的角色,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3)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纯粹性。依据前文对解体过程的分析,这个时期集体经济组织已经不再承担政治、社会管理等功能。

二、现行规范层面集体经济组织存在的缺陷

1.集体经济组织的外延不明确

虽然《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等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做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究竟是哪个机构或组织(或者哪类机构或组织)呢?我们无从知晓,法律似乎也对此保持了缄默。如果斗胆揣测的话,是不是可以作这样的试问:指的是乡镇府?村委会?抑或是村民小组?但是当提出这一系列假设时,我们又会发现困惑摆在了面前。因为这些组织“无论从内在的资产属性及组织功能上说,还是从组织机构、组织制度上看,都更类似于行政或公益性组织而不具备‘经济组织的属性’。”[2]我们在现存法律制度中能搜寻到的相关答案只剩下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及供销合作社。设立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初衷是便于农民合作融资,因为“在经济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广大农村劳动群众难以从正规的商业性金融机构那里获得信用,因此广大农村劳动群众就按照合作原则组织自己的金融机构,或通过合作组织取得信用进行融资,解决社员对于资金的需要”。但是,实际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性质不再是农村的集体金融机构(或集体经济组织),而异化成为我国商业银行体系的一部分。供销合作社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原来由农民入股,为农业生产提前、产中、产后服务的集体经济组织蜕变成了一个与公司无异的市场主体,完全偏离了原有宗旨,难以称其为集体经济组织。

2.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无法确定

从逻辑上讲,这是其外延不明确的必然结果。而这种逻辑上的必然性又导致了任何试图在现行法律制度中去找到一个明确的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概念的尝试最终都是徒劳的。

3.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法律主体在性质认定上的困难以及事实上的主体缺位

在民法(或私法)范围内考量,集体经济组织并不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这三种民事主体之列。首先,它不是法人。因为至今没有一部法律像《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名称、组织机构、财产、责任、登记规则、登记程序等内容一样规定集体经济组织——而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是法人,那么这一系列规定是必要的。其次,它也不属于“其他组织”。“其他组织”一般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法人分支机构等,其中并不当然包括集体经济组织——这种基于经验的判断应该是可靠的。更有说服力的理由是,非法人组织的设立、解散、变更都由法律明文规定,而且登记是必备要件和必经程序,而反观集体经济组织,我们却找不到任何规则可以遵循。这种法律性质认定上的困难以及关于集体经济组织一系列法律规范的缺失(主要是关于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机构等方面的实体规范以及其他程序性规范),注定了像通过注册登记成立公司一样成立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美好愿望是无法实现的。相应的,在现实中我们看不到“挂了牌”的“某市某镇某集体经济组织”,对此笔者称之为集体经济组织事实上的“主体缺位”。

4.主体缺位导致农村基层组织之间的职能错位

依据《民法通则》《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农村承包经营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上主要被赋予了两大职能:一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中“统”的职能;二是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这两大职能的重要性显然是无可置疑的,而规范和现实层面的主体缺位却与之形成了鲜明的反差。这种主体缺位导致的恶果是村民委员会、村党支部及乡镇政府等对其职能的僭越,进而引发农村基层组织权力分配在事实层面的混乱,而这种混乱在很大程度上又是“三农”问题形成和存在的制度原因。如前文所述,供销合作社及信用合作社等原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性质的机构已经无法承担“统”的职能,这使得农村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变得残缺不全,形成了“分而不统”的局面。

纯粹的分散经营使得农民直接暴露在市场面前,而农民显然无法适应这种突如其来的巨大的信息流,所以农业生产资料的采购、农产品的销售等环节就出现了诸多问题,农业的增产、农民的增收面临着艰难的局面。另外,“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置,其结果使得集体成员对其土地从人人都有份而又人人无权过问,实际上成了乡、村干部的小团体所有,有的甚至成为个别乡村干部所得。”这种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权力异化和混乱的最终表现形式是村党支部权力一体化。

三、缺陷的成因分析

面对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规范上存在的诸多问题我们不禁要问:是何种原因造成的?如果假设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之前有理性的制度设计,那么以上缺陷和由此引发的相关问题肯定不是当初的制度设计者所愿意看到的。

1.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本身的不彻底性——基于改革成本的分析

现行法律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结果。设想一下,如果在制度改革过程中走的是另外一条道路即农业的完全私有化——土地私有及分散经营,那么就不可能在制度层面出现“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但是走完全私有化的道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治背景下是明显违背理性的选择,因为从改革成本角度分析,私有化的政治成本是极其高昂的。农业的私有化就意味着全盘否定农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这在当时无异于离经叛道。所以,在自下而上的改革中,农民基于理性的成本考量选择土地集体所有而进行分散经营的相对保守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就显得顺理成章。但是,“因家庭承包制来势凶猛,扩展迅速,无论在思想上、理论上,还是在组织上都缺乏充分的准备,从而家庭承包制这一制度安排本身来说也不可避免带有某种不足和缺陷。”[5]主要表现在对“统”的功能缺乏制度上的安排。按照作者的理解,农民在改革过程中,保留或强调“统”的功能(或集体经济组织)其实并非出于对公社制度或高级合作社在感情上的留恋,而是出于避免改革所带来的强大政治风险的需要。基于这样的原因,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规则设置中,农民对家庭分散经营显得特别重视,而对集体经济组织却漠不关心,从而注定了整个制度在一开始就存在先天性的缺陷。

2.制度知识的缺乏导致理性制度设计的不可能

一方面,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是自下而上进行的,其对原有制度的颠覆预先并没有得到官方的认可,原本就是“偷偷摸摸”开展的,属于“非法”活动,所以,作为改革者的农民自然不可能从容不迫、大张旗鼓地进行改革方案的事先论证,之后再予以实施。集体经济组织制度的缺陷与当时的历史和政治环境有关。

另一方面,1982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正名后,改革就由“制度”外转入“制度”内。1982年《宪法》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规定,使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同时,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相关联的“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等也都由随后颁布的《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以及最新的《物权法》加以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概念的出现最初是在中央文件而非1982年《宪法》中,而政策中的概念与法律概念属于不同的规范体系,两者在确定性、规范性、严密性等方面都存在差异。我们在法律中直接援用政策规范中的概念时缺乏相应的制度论证和设计,从而导致在政策层面使用时不会出现的问题在法律层面引发解释上的困难。

3.行政化法律制度文化的影响

其实,集体经济组织在主体上的事实缺位和法律制度上的不完善并不会必然导致农村基层组织体之间的职能错位,究其原因与我国行政权力的强大和行政化法制传统有关。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属于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自治性机构,不属于乡镇政府的下属机构,性质上不是行政机关,不行使行政权力。

但是,因为各种因素的影响,村民委员会事实上承担着乡镇政府机构诸多的行政功能,俨然成了“行政机关”。这种行政化的倾向使得村委会具有将“行政权力”行使程度最大化的可能性。因为“行政权力”本身具有的强烈的侵略性和腐蚀性,其无孔不入,在遇到任何可能的场合时它都会主动出击,影响和侵蚀对方。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历来被认为具有浓厚的行政化倾向,结合行政权力的以上特点,推而广之,在村民委员会具有了行政机构色彩的情况下,这种行政权力对集体经济组织权利的侵蚀就成为必然。同时,在现阶段村党支部与村委会权力混同、不分彼此的情况下,党支部又在事实上取代了村委会的地位,最终形成了农村基层组织体系的混乱局面。

四、关于出路的初步思考

现行制度框架下的集体经济组织因为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其存在着先天性的缺陷,如果用民法或商法的组织体理论去考察,必然会得出集体经济组织根本就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主体的结论。而与此同时,在《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以及《土地管理法》等现行法律规范中却明确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并赋予其重要职能。作者认为,要走出困境,有以下几种思路可供参考。一是将“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彻底的改造,使其具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条件,成为名副其实的法律主体。但正如前所述,在政策性话语体系下生成的这一概念与法律概念有着天然的隔阂,这一鸿沟基本上是无法逾越的。二是将“集体经济组织”这一概念从法律话语体系中剔除,彻底杜绝因为这一概念的模糊性带来的诸多问题,但一般也会被认为改革的制度和非制度成本都过高。三是在宪法层面以宣示的规范加以规定,而在具体法律规范(如民法、商法等法律部门)中加以剔除。首先,《宪法》作为一般性法律规范,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保证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不变,不会引来太多政治上的非难。其次,通过建立各类新型的合作社,如专业性的经济合作社、金融合作社、医疗合作社,《宪法》中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统”的职能就能得到真正的落实。而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其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则完全可以留待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来解决。所以,第三种思路应该是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合理性的,当然,其具体的制度论证和方案的细节设计都有待进一步探讨。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50.

[2]刘水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创新的法学思考[M]∥杨紫垣.经济法研究:第4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54.

[3]冯果.深化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制度改革的若干法律思考[M]∥杨紫垣.经济法研究:第4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271.

经济制度论文范文6

论文摘要:循环经济是缓解我国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资源严重稀缺的重要手段。文章通过对循环经济制度发展的障碍进行分析,为我国循环经济制度的创新体系构建提供了新的思路。

所谓循环经济,是指按照生态规律运行,实行资源循环利用和清洁生产的经济形态,它要求将一般经济活动纳入生态系统的运行轨道,力求在经济系统和生态系统之间建立一种协调、和谐的关系。因而,循环经济是一种以物质循环和提高生态效率为特征的发展模式,体现了人类对自身经济活动中所面临的环境与资源约束问题的一种现实求解。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我国已逐步将循环经济作为指导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原则和战略。因而,如何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通过制度创新克服原有制度框架存在着的根本性的制度制约与障碍,为循环经济的顺利发展提供根本保障,就成为我国顺利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问题。

一、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障碍

由于循环经济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在现行体制下发展循环经济所产生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并不能同时体现为企业收益的增加,这种投入和收益的不相匹配,决定了现阶段发展循环经济不可能成为企业的自觉选择。因而,我国循环经济发展主要面临以下制度障碍:

(一)政府强制性制度缺乏

强制性制度是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而施行的制度体系,它在构成一个特定社会结构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缺乏政府强制性制度的主要表现为:

1.我国现行的有关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以末端治理模式为立法核心,不能适应循环经济模式发展的要求。发展循环经济要求摒弃对废弃物进行被动的“末端处理”的思想及生产模式,而转换为在生产和消费的源头进行“管端预防”为主的模式,因此,要促进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就必须对现行的末端治理思想为指导的制度进行全面的修改和废除。

2.我国现行环境和资源法律制度没有具体明确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也缺乏更加具体的专项法律法规。法律细则也比较笼统,缺乏系统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普遍偏轻,极少追究刑事责任,因而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强制性都受到极大的制约。如《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可再生能源法》等,都没有具体明确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实施缺乏强制力。

3.各级地方政府的强制性制度供给意愿和能力不均衡,阻碍了我国循环经济的全面执行。虽然我国中央政府表现出强烈的循环经济制度供给意愿,但是由于我国各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一些资源富集而经济基础薄弱地区的地方政府缺乏提供有效循环经济制度的意愿,往往采取过度消耗自然、环境资源的方法以求得经济发展、就业增加、收入提高,至于经济运行是否符合循环经济的要求,则常被忽略。

(二)市场诱导性制度不健全

市场诱致性制度指通过市场制度不均衡供给,诱导交易主体在响应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变迁,其是构成一个特定社会结构的重要潜在运行制度。我国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市场诱导性制度缺乏主要表现为:

1.资源定价机制不健全。循环经济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目标,健全的市场价格机制能够使资源价格真正成为利益范畴,使它的变动对企业利益的增减有直接影响,具有较强诱导力量而能左右企业活动。其完全可以通过控制资源的价格,进而改变企业的利益来促使企业主动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但是,目前在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我国资源定价制度的不健全,使得市场机制无法发挥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作用。

2.市场产权制度不清晰。科学的产权制度是经济运行的根本基础,可以促使产权拥有人和产权使用人愿意为循环经济投入改革成本。由于我国缺乏市场化的产权制度,在长期的经济发展过程中,资源和环境是作为一种半公共产品来使用,在产权上具有非排他性,因而存在着严重的搭便车行为,从而导致环境使用(污染)和资源开采的低成本性,不仅违背了等价交换原则,也造成了资源的紧缺和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

3.技术创新制度发展落后。由于循环经济的发展不仅是废旧资源的回收和利用,更重要的是资源综合利用率的提高。目前我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创新制度发展落后,和发达国家差距很大,制约了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此外,由于我国对知识产权还缺乏有效的制度保护,也限制了企业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资源节约型技术的积极性。

二、循环经济制度创新体系构建

合理的制度创新是循环经济顺利发展的根本保障。理论和实践充分表明,制度创新是一个企业、一个地区乃至一国经济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它通过调整制度来安排和协调经济利益主体关系,有效刺激与规范经济主体的行为,为经济持续发展不断注入新的活力。根据上文分析,我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我国循环经济的制度创新体系:

(一)构建循环经济的法律制度创新体系

法律制度是循环经济制度创新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制度。它是规范各个行为主体,明确消费者、企业和各级政府在循环经济方面的义务和责任,使其按照循环经济的规律进行生产活动的基本约束和依据,同时将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问题统筹考虑,解决目前环境保护法律与资源性法律相互分割,环境执法和资源管理相互脱节的问题。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体系应包括3个层次:综合性的循环经济法律;专门性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在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中充实能够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规定。

(二)加强循环经济的领导和监管组织制度创新体系

制定法律和政策是重要的,落实和监督执行更重要。首先,应考虑设立专门的、至上而下的循环经济领导和治理组织体系,赋予更大的执法权限,加大执法力度,使循环经济建设真正有组织保障,以克服由于涉及农业部门、林业部门、环保部门、国土资源等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导致的多头管理、政出多门、政策冲突或政策盲区等问题;其实,应改变过去对领导干部的考核方法,明确将循环经济纳入政府决策者政绩的考核体系,建立新的评价和考核指标体系;最后,应建立全国性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各级政府自上而下层层签订循环经济建设目标责任制,督促其行使循环经济职能,抑制地方保护主义。

(三)建立技术创新制度、产权制度和资源定价制度的互动创新体系

一方面,通过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资源的产权制度创新,明晰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资源的产权,形成排它性的产权机制,使得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资源不再是一种无价的公共产品,并能够通过资源定价机制显现其稀缺价格,使得市场竞争主体可以将其与劳动力、土地及资本一样,作为生产要素计入企业成本,诱导企业主动寻求对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资源更合理利用的环境友善技术,推进面向循环经济的技术创新。另一方面,在环境容量资源产权可转让的情况下,对更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资源的技术需求就会增加,新的需求就会对现有技术创新制度的供给带来影响,主要表现为对技术变迁的激励制度和技术产权的保护制度的强烈需求。从而带来环境友善技术的开发与应用更加迅速。而环境友善技术的普及与推广,则会促进自然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和环境容量资源供给量的逐渐增加,从而形成技术创新制度、产权制度创新和资源定价制度的良性互动演进,推动循环经济的全面发展。

经济制度论文范文7

论文摘要: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传统文化中的诚信、礼仪等道德规范被一部分中国人所抛弃。诚信危机已成为人们越来越关注的问题。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更是信用经济,重视诚信教育,建立诚信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证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

1.诚信缺失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影响。

(1)诚信缺失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诚信问题在市场经济中的特殊重要性,首先表现在,诚信贯穿于市场经济的各个角落。在市场经济中,市场参与者的信用关系形成了一个环环相扣、互为前提的有机网络,这个网络中的某些环节断裂,必然对整个网络产生连锁性的破坏。特别是信用网络中的某些重要环节如金融、大企业间的相互信用等出现问题,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就更为严重、影响波及面就更为广泛和深远,其实际破坏性要比表面上体现出来的大得多。

(2)诚信缺失将从根本上制约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社会诚信水平的高低直接对社会道德水平发生影响,在一个诚信水平不高的社会里,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水平都会扭曲。这就会使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动摇,同时,社会诚信水平的高低,直接制约着市场经济的保障水准,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依靠法律作保障,而法律的威严只有在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对其行为负责任的基础上才能充分发挥出来。自80年代初开始,我国企业之间相互拖欠资金渐成风气,进入90年代后,债务拖欠的规模越来越大,牵进去的企业越来越多。至今,债务拖欠涉及到几乎所有企业,整个经济领域诚实信用严重贬值。不良的信用导致不正常的经济和金融运作,银行作为结算中介,对企业相互间的信用监督逐渐失效,因企业间相互不信任而设置的结算障碍如现金交易、款到发货等使商品流通速度减慢,商业银行在社会信用水平过低的现实下只能苛求过高的信贷安全保障,如要求贷款的高抵押率、项目的低风险性等,使得社会资金供给总量萎缩,制约社会再生产规模的扩大等。由此可见,诚信缺失正从根本上制约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诚信缺失的主要表现。

(1)“假冒伪劣”盛行。据统计,1998年中国市场上充斥的假冒商品总值超过1300亿元。始自2000年10月26日的“全国打假联合行动”这一规模空前的整治行动,取得了相当大的战绩,但假冒产品仍可能每年给我国政府造成成百上千亿元人民币的税收损失。眼下,假冒伪劣类型多:第一,产品假冒伪劣;第二,经济信息作假;第三,上市公司造假;第四,保险公司不保险;第五,广告虚假。

(2)“欺骗、欺诈”成风。在欺骗、欺诈中,当前最突出的现象是:第一,金融诈骗。有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信用卡诈骗、信用证诈骗等8种类型。第二,保险欺诈。80年代末期,全国诈骗犯罪中涉及保险欺诈的占2%左右;1994年末,上升至6%;到2000年上升至9.1%。保险欺诈,已经成为一股不容忽视的暗流。金融是现代经济的“心脏”,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就好比向“心脏”刺了一刀,轻则破坏银行信用,让银行蒙受损失,重则造成金融风险,最终酿成经济危机;同时,要知道,银行信用一旦受到破坏,将动摇整个社会信用、社会诚信的根基。

(3)“旁门左道”得利。在市场经济还不成熟的今天,“走私”成为冲击正常贸易,助长腐败,危害我国社会公正和诚信建设的公害。自1998年7月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召开以来,我国海关加大了反走私腐败的力度。1999年,全国海关、公安等部门共查获走私案件20000多宗,案值达100多亿元。

3.诚信缺失的原因分析。

(1)信用体系的不成熟、不健全,直接影响人们的诚信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未成熟,正徘徊在“信用经济”的台阶之下,人们可以选择“守信”,但当人们感觉“守信”将付出更大的代价,而“不守信”并没什么惩罚,反而获大利时,他必然会选择“不守信”。不守信、没信誉,不仅导致个人、企业交易成本和社会总成本的大大提高,导致市场秩序混乱,而且会严重地侵蚀“社会诚信资源”。

(2)政府干预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信用、信誉机制的形成。信用、信誉机制靠市场竞争而形成,而政府干预常常会阻碍这一机制的形成,甚至完全破坏这一机制。可以这么讲,如果企业只是凭一己之力而形成市场垄断,所能达到的结果非常有限。因此,真正可怕的是一般的行为垄断变成了法定垄断,这时候再没有人能够挑战它。政府干预、控制正是法定垄断的根源。政府的控制与干预的初衷可能是限制垄断,但最后的结果却是将行为垄断变成了法定垄断。这种法定垄断形成后,因为没有挑战,就与其他垄断不一样,没有第三方的力量能够限制它。

(3)企业尚未建立起内在信用责任制度,导致全社会信用关系、诚信关系的基础十分脆弱。企业是社会信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我国企业信用意识之所以淡薄,除了企业自身尚未建立起内在的信用责任制度外,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市场与社会没有对企业构成强有力的外在信用约束机制。在市场层面上,由于没有建立必要的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和全国统一的信用登记制度,致使失信行为并不构成对企业信誉的损害。在社会层面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法律失效也是导致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社会诚信体系难以建设起来的一个重大原因。银行、企业信用体系的组织创新适应不了市场发展的需要。使得市场运行具有较大程度的非理性和风险性。在产权制度上,产权是人们诚信、讲求道德操守的基础。明晰的产权是人们追求长远利益的动力,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有追求长远利益的人才会讲求信誉。如果产权不清,人们就无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自然就没有必要讲信誉。

4.建设“社会诚信体系”的对策。

(1)合理安排社会制度和利用社会结构功能的互补,为重塑“诚信形象”,建设“社会诚信体系”奠定基础。在一个多元化结构的社会中,有市场的力量、政府的力量、伦理与法的力量等等在起作用。多元的结构分别承担不同的功能,同时又能够在功能上互补,构成社会有序的基础,否则,就会造成社会生活的紊乱。比如,在利益分配的问题上,市场在利益分配上起拉大差距的作用,这是市场的性质以及所承担的功能所必需的,否则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就没有动力。而政府要起的作用则与此不同,政府的作用是在于利用行政的手段调节由市场造成的过大的利益差距。伦理与法则不仅要维护正义、公平与公正,而且要提倡诚实守信,提倡对物欲的超越。正是这三个系统的不同取向的功能造成了社会整体的和谐。但在转型社会中,往往是在一个中心之下,不同结构体的功能取向高度趋同,并由此造成功能的变形与扭曲。市场中拉开不应该拉开的差距,政府在提倡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伦理文化则在对大款顶礼膜拜,无视失信、欺骗等不道德现象。于是,就造成了经济社会的混乱。社会结构中不同功能的实现离不开制度安排。制度建设首先的一点是减少信守诚信道德行为的代价和成本,使诚信者不吃亏。这就需要社会中制度安排能够保障最起码的公平与正义。在公平与正义能够得到维护的时候,诚信的力量、道德的力量也会强大起来。在这个意义上说,诚信道德规范有赖于体现公平与正义的社会秩序的支撑。其次是不能使违反诚信道德的行为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行为。当违反诚信道德的行为往往能够带来利益的时候,就会产生有害的误导。当今盛行的假冒伪劣就是这种误导的产物。假冒伪劣可以带来巨大的利益,就会有人铤而走险。因此,必须通过社会中的制度安排,使不诚信者、不道德者不但不能受益,而且要付出惨重的成本与代价。(2)建立诚信信息传输系统,促进社会诚信制度建设。信息是经济与社会得以正常运作、发挥作用的重要依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如此。如果信息不完全、不对称、不透明,或者说信息失灵,就可能给假冒伪劣、欺诈等行为造成可乘之机,这就要求建立起有效的信息传输手段。市场经济在使信息复杂化的同时,也造就了很好的信息传输手段和组织,更好地服务于市场。

当前,应用IT技术建立各种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网站,成为进一步推进社会诚信制度建设的重要途径。第一,建立“企业资信信息网”。建立一个综合的公共性的“企业资信信息网”,既符合国际信用制度发展的趋势,也有利于推进社会诚信制度的建设,更有利于让中外企业和社会公众能够在网上快速、准确地获取有关企业资信信息。企业一旦有违反诚信的情况,即可公之于众。这样,必将大大加强企业的行为自律。第二,建立“个人信用信息网”。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体的经营行为大大增加,自然人的市场信誉等信用情况也成为重要信息。为了防范打击种种个人诈骗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有必要建立一个“个人信用信息网”。目前,银行有关于个人信贷情况的内部查询网,工商部门也有对私企、个体户基本情况的详细记录。我们可以通过整合这些与个人信用有关的信息资源,建立“个人信用信息网”,通过“个人信用信息网”,使之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这也有利于培养个人诚信意识和信用责任感,维护经济与社会的健康发展。

3、建立“行业诚信信息网”。行业自律本身就是一种有效的监管措施,而其中通过由地区性的行业协会来建立公布行业内各企业信用状况的“行业诚信信息网”,让行业成员共同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既是纠正行业作风不正的有力武器,也是促进行业诚信发展的有效途径。

(3)发挥道德示范作用,培育市民诚实守信的思想品德。当前,要建立社会诚信体系,我们还要发扬我国“诚信”的传统文化,树立公民“诚信”的典型,通过典型示范来带动全社会的“诚信”。重建诚实守信的伦理规范,需要注重培养市民的诚信品德。第一,要培育以“诚实守信”为核心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道德规范。首先,要认真贯彻执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在全社会进行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把诚实守信作为建设现代文明的重要基石,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内容。其次,要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契机,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使人们认识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在以诚信为核心的道德基础上,使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的观念深入人心。经过长期系统的宣传教育,用诚实守信将人们的道德行为、经济行为、政治行为有机地统一起来,使诚实守信真正成为大多数人所认同与遵循的行为准则。第二,要建立规范的社会诚信体系和失信约束惩罚机制,从制度和法规上约束失信行为,为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提供制度和法律保障。要在制度和法规上保证诚实守信者能够得到应有的回报,失信者必须承担其行为造成的成本,不仅要对其予以舆论谴责,更要其付出经济上的代价。

社会诚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既具有长期效益又能对改良社会信用程度发挥立竿见影的作用。只要这项工程启动,企业法人或个人在从事经济活动时就得掂量一下自己的行为,若因信用不良而被列入有损形象的“黑名单”,很多机会的大门就会对其关上,且重塑信用形象也非一朝一夕之功。有了这层顾忌,社会的内在约束机制也就自然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就有了良好的、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经济制度论文范文8

笔者曾撰文指出,转型期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在中国的市场化制度变迁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其本身也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困境和弊端,如:中央规制下制度创新的空间限制;[1]“公用地灾难”与统一市场的阻隔;中央与地方制度博弈目标之间的冲突;创新非均衡下制度变迁水平的区域差异等。本文主要针对地方政府制度创新中存在的问题,探讨走出困境的路向选择。

一、多元产权选择与微观主体的动力激励

产权是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完善的产权制度安排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但产权制度不会在自然状态下生成,需要政府的介入。政府凭借其暴力潜能和权威在全社会实现所有权,降低产权界定和转让中的交易费用;为产权的运行提供一个公正、安全的制度环境;利用法律和宪法制约利益集团通过重构产权实现财富和收入的再分配,扼制国家权力对产权的干预。[2](P130~197)我们在考察中国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经验时,可以发现,多元产权选择是一个成功经验,如广东南海市的“五个轮子一起转”、浙江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等多元产权企业、广东顺德对企业的多元产权改造等。现在,从国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私营个体所有制、混合制、合伙制、国外独资和合资等等,都有应有的法律地位。哪种产权制度有利于经济发展和适合于本地的实际,都应该予以扶持和鼓励。这也是政府职责的应有之义。

当然,我们这里并不主张给予哪种产权形式以特殊政策,政府的主要任务是履行界定产权和保护产权的职责。对于公有企业,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各级地方政府的产权界限,实现资产管理层次化到产权配置层次化的转变。对于地方所有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不适合改制的企业的资产管理,其管理模式可参考深圳的三级授权经营模式,把国有资产的最终产权与经营权分开,使国有资产的产权人格化,解决所有者虚位、国有资产无人负责的问题。为了真正实现政企分开,可以考虑在地方人大(属广义的政府范畴)设立类似于“国资委”那样的机构,作为国有资产的人格化代表,并减少委托——链条,以便降低交易费用和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在产权保障方面,除了中央政府应建立起完整的产权法律体系外,地方政府也应有与中央政府配套的产权监管体系,对有关的产权主体进行约束和监督。对于一些小型国有企业和乡镇集体企业可以考虑以政府主导的形式对产权进行重组,进行积极的创新和试验,甚至是“试错”。在这方面,广东顺德的经验值得参考,他们对公有企业的改制就是走产权多元化的道路,具体方式有:嫁接外资;划股出售、公私合营;分拆求活;多种形式租赁、公有民营或民有民营;企业兼并、拍卖;控股、参股;债权股份化或债务等值化改造;企业“先关后改”;公开上市;依法破产。通过改制,使产权具有可分解性(即财产权可以分解为所有权和经营权),可分散性(即企业产权股份化、多元化和社会化)和可让渡性(即产权可以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转让、买卖、出售、出租),满足市场经济对产权交易的要求,使得在产权市场尚未开放的情况下,实现产权制度创新的突破性进展,从而化解中央政府制度创新的规制约束。

除了对公有产权的界定和保护之外,地方政府还应继续走增量改革之路,加强对非公有产权的保护。因为,这是目前很多地方最薄弱也是最迫切需要进行制度创新的环节。

产权主要是通过降低交易费用和实现外部性的内在化而实现对经济的促进作用的。而能够实现这两大功能的产权应是那些资产能量化到个人的产权。公有企业在这一方面存在着重大的缺陷,由于资产不量化到个人,其委托—成本大,“内部人控制”使最终所有者难以实现对资产的有效监督,这是造成其经营困难的根本原因。而私有产权因资产的明晰量化和权利义务边界的确定性而产生极大的激励,它的私人收益率最接近于社会收益率,由此带来极高的生产效率。中国的改革实践,充分证明了这一点。自1980年以来,中国私营经济产值以平均每年71%的速度增长,到1999年6月,私营企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3%(而国有企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例则从1978年的78%下降到1999年的33%)。目前,私营经济的贡献已经接近或超过国营部门,但其所占用的国家资源比重却微乎其微,而“耗用了2/3最为稀缺的资本资源的国有经济对国民生产总值的贡献只占1/3。”[3]中国私营企业用非常有限的资源去高水平甚至是超常发挥其内在的潜力。

然而,我们应该看到,私营经济的高效率和低成本的增长并没有伴随其他制度的相应变迁,它的发展还存在着一些严重的制度障碍。从政府方面来看,主要的问题有:(1)产权保护制度欠缺。现有的法律和法规对私营企业合法财产和其他权益的规定比较薄弱,私营企业在与其他经济主体之间出现纠纷时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从而使其发展的原动力受到削弱。(2)市场经济中的公平公正原则没有真正实现。私营企业在诸如市场准入、银行信贷、税费征收和其他社会负担等方面常常受到不公平的待遇。(3)政府运作的不规范和官员拥有太多的超经济权力,使私营企业主不得不从“寻利”转向“寻租”,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从私营企业本身来看,问题主要有产权界区不清、家族化管理、规模小、产业结构的低级化和产品结构雷同等。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产权界区不清,表现在:相当一部分私营企业主家庭成员或家族成员内部自然人之间的产权界区不清;一部分私营企业,尽管其资本的形式确是私人资本,却在法律形式上戴了一顶“红帽子”;[4]一些私营企业是在没有真正的出资人的混沌状态下生成的,如负债借钱,从而造成天然的产权不清;一些私营企业主以个人的资本筹办企业,却以“合作”之类的形式注册成立公司。产权主体界区不清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不利于企业的资本积累;企业法人的独立性和完整性易于被侵害;影响企业的治理结构和管理权威;造成有关人员之间的权、责、利不明确,而产生“搭便车”的道德投机。[5](P42~57)

中国地方政府制度创新的路向:产权、制度化和范式选择

科思将交易费用概念引入经济分析中,揭示了交易费用与制度形成的内在关系。他认为,企业和市场的边界是由市场的交易费用和企业内部的交易费用的相互比较来决定的。[6]但中国在向市场的过渡过程中,需要政府对市场的培育和扶持,企业与市场的交易过程多了一个政府的环节,决定了企业的交易费用必须考虑政府这一因素。柯荣住通过实地调研并运用统计模型的方法分析了企业、政府和市场三者之间的交易费用变化,[7]认为企业的交易费用由4部分构成:企业与政府的交易费用;市场与政府的交易费用;企业内部交易费用;企业除负担第二项费用之外的交易费用。中国私营经济发展的初期,第一、二项交易费用是最重要的(这与科思的理论有所不同),是中国过渡经济时期私营经济发展中具有实质性影响的制度问题。柯荣住进一步分析,宽松的准入政策比宽松的规制政策更有决定性作用。因为,宽松的准入政策会使私营企业更有发展的机会,而且政府也会采取与其相配套的规制政策,从而使私营企业的交易费用不断降低,提高其发展的动力。本文认为,政府在实行宽松的准入政策和规制政策的同时,还要履行其产权方面的职能和社会职能,减少企业第三项和第四项方面的交易费用,以进一步调动私营企业发展的积极性。

论文中国地方政府制度创新的路向:产权、制度化和范式选择来自

根据上述的事实,本文认为,地方政府在私营产权激励方面应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创新:

第一,切实解决私有产权的保护问题。我国的个体私营经济从改革初期的“边际的、填补空缺”的角色发展到现在的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获得了国家的正式法律地位,可以说进入了国家的政治经济体系范畴,政府理应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实施保护。目前,在国家的物权法还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可以结合本地的实际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建立保护私有产权的制度,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这一制度需求,实现地方性制度均衡,以消除私营经济发展的心理顾虑。

第二,为私营经济创造一个公平开放的制度环境,减少私营企业的交易费用。这里既包括降低私营企业的市场准入费用,也包括在土地使用、信贷税收等方面的平等机会。但首先是要给予私营企业与其他经济形式相同的市场准入条件,因为,市场准入条件的放松会带来连续的制度响应,促使地方政府规范市场,降低规制费用,以及做好产权界定降低企业内部交易费用等工作。

第三,厘定产权边界。私人产权界区不清本质上是私人企业主自身的问题。我们讲保护私有产权,首先要尊重私有企业主自主选择的权利。“因为私营资本最清楚重新界定产权对企业发展究竟有效无效,最清楚重新界定产权所需要支付的代价究竟有多高。”[5](P58)但当私人资本意识到界定产权的成本远远小于继续维持产权含混所蒙受的效率损失时,就会要求进行制度创新,要求政府出面界定产权。这时,地方政府就应协助做好企业的资产评估工作,界定产权主体及边界,保证产权主体权利义务的落实。当然,在解决私人资本产权不清的问题上最为重要的是要给予其市场直接融资的制度条件。在这方面,目前我国还存在严重的制度短缺。市场融资有两个主要渠道,一是公开上市发行股票,二是通过银行借贷。而政策对私营资本上市有诸多限制,银行贷款也有非常苛刻的条件。这虽然是中央政府制度创新空间的范畴,但地方政府完全可以利用自己的组织优势去推动这些领域的制度变革。

第四,加强意识形态宣传,消除社会对私有产权的歧视。意识形态的最基本功能就是通过强化人们对产权和其他制度的认同而减少统治阶级的统治费用。但意识形态这种非正式制度安排由于源于“传统根性和历史积淀”,[8]比正式制度安排更具有持久性和滞后性。虽然从法律上中国早已确立了私营经济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合法地位,但人们思想中的“公有”意识仍根深蒂固,它仍然在很多情况下影响着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因此,地方政府应强化对私营经济在中国经济中重要地位的宣传,并给予其应有的政治待遇,逐渐消除人们对私营经济的歧视,使私营经济的发展有一个宽松的社会环境。

第五,除了上述产权、制度环境和意识形态方面的创新以外,地方政府还应建立符合市场运作规范的政府行政制度秩序、发展要素市场、引导私营企业的产业结构向高级化转变、引导它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提供信息服务以减少交易费用和经营风险等。

二、以制度化约束规范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制度创新关系

一些后发国家尤其是东亚国家的历史经验表明,不发达国家在向市场制度变迁过程中,中央政府的有效协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央政府高度的组织动员能力、权威主义的政治传统和作用机制以及强调集体价值为核心的传统文化,是东亚国家现代化的重要原因,也是中国可以借鉴的富有价值的制度遗产。西方市场化和现代化的变迁过程是在比较有利的国际国内环境下一步步演变而来的,而现在的不发达国家既面临着国内要求快速发展的社会压力,又面临着国际上日益增强的经济政治压力;既要保持不断变革的势头,又要保持社会的稳定和统一,因此,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的主导作用是应对这种复杂局面的重要保证。

中国地方政府制度创新的路向:产权、制度化和范式选择

从过去一个世纪西方的发展规律来看,市场制度的发展和市场功能的扩大,并不是伴随着政府功能的缩小,相反,政府功能尤其是政府的经济功能在不断强化。在政府体系内,出现了两个集权化运动:一是地方政府向中央政府集权,二是议会权力向政府行政首脑的转移。一个成熟的市场体系的有效运作,需要有一个有效的政府尤其是有效的中央政府,以保证市场的有序竞争。政府在市场运行中的功能是综合性和整体性的,主要表现在:[9](1)有效的市场运作,需要有一个统一的、开放的和规范的市场秩序,以使原材料、商品、人才、劳动力、资金等资源要素能够自由和有序流动,降低交易费用。但是,市场又是一种分散的力量,它在运行中很容易与地方性的力量结合,不断地弱化社会的凝聚力。地方政府的“经济人”性质使其出台一些地方保护主义的制度安排,从而阻隔市场的统一,影响要素的自由有序流动,最终导致市场功能和交易活动的萎缩。因此,只有具有高度权威的中央政府运用其组织力量才能塑造统一的市场秩序。(2)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是建立和健全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科学、结构合理的制度体系是成熟的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而统一的制度体系的安排和贯彻,只有在统一的政府权力体系中才能实现。(3)市场的运行需要公共产品和社会保障。一些公共产品投资大、见效慢,并具有垄断性,特别是关系到全局性的公共产品,如基础设施,它们是市场运行所必需的,需要政府的统一规划和大量投入。

可见,在调整中央与地方制度创新的关系时,一定的中央集权是需要的。但是,中国这样一个大国,各地的资源禀赋千差万别,需要多级的分层调控,需要多层的制度创新,不然,就会扼抑特色性制度潜能的发挥,扼抑人们对制度的合理预期和创新动力,地方市场的活力也就难以显现。而没有繁荣的地方市场就没有繁荣的全国市场。为此,必须找到一条既有利于中央适度集权,又有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的两全之策。这个两全之策就是遵循市场的原则,以市场作为规制中央与地方制度创新关系的坐标:一是无论中央的制度创新还是地方的制度创新,都不要超越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即凡是市场能调节的就由市场调节,市场失灵的地方有的就需要政府进行制度创新。二是以市场的原则划分中央和地方的创新空间,既要有利于全国统一市场的有序运转,又要有利于地方市场的繁荣,发挥地方政府创新的积极性。

根据上述原则,中央的制度创新空间应是:制订国民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以相应的制度安排,如通过财政政策、贷币金融政策、产业政策等引导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和高级化;建立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管理机制,保持总供求关系的动态平衡;对收入分配关系进行宏观调控,建立既保证效率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与调节制度;维护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权益,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建立和健全市场规则,打破地区、部门对市场的侵害和封锁,培育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组织和提供公共产品(全国性的);协调工农、城乡、地区关系,实现制度的均衡发展。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空间包括:根据中央政府的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的发展规划,并作出与此规划和中央宏观目标相协调的地方制度安排;制定地方财政和区域性收入分配制度,引导和调节本地区的市场供求关系;培育地方性市场体系,推动区域市场与全国统一市场的开放和对接,为本地区社会经济生活的规范运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管理地方国有资产,保证其完整、保值和增值;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框架内调整本地区的产业结构,实现区域内资源的高效配置;组织和提供本地区的公共产品。

中央与地方制度创新空间界线的落实,除了以法律化的机制约束两者之间的制度博弈关系外,还要建立中央对地方的有效监督机制:一是中央对地方的政治约束,这集中体现在中央对地方的人事控制权方面。二是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铲除地方保护主义。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中央与地方的相互配合和协调,从法律、行政和经济等多方面进行综合治理。为了加大治理、预防和惩罚力度,可以把这一工作列入最高权力机关的工作日程,对其进行专项治理;中央和地方的纪检、法律监督部门应将这问题列为执法监督的一项专门内容;中央对地方的绩效评估中,应改变过于强调经济发展指标的做法,引导地方政府放弃片面追求经济速度的发展思路。三是中央对地方的经济约束。要通过建立财政补助制度和财政监督制度等一系列经济制度,形成一种中央对地方的硬性制约和推动机制,达到调控地方制度目标的目的。西方各国中央政府建立的对地方政府的“财政制约和推动机制”值得我们借鉴。它以中央政府控制大部分财政收入为基础(中央财政收入总额约占国民总收入的60%以上),中央政府通过将收入的一部分以财政补助的形式拨给地方,达到引导地方政府实施中央制度安排和宏观协调社会发展的目的。在亚洲的日本和韩国,财权主要集中于中央,然后中央政府通过拨款和补助等转移支付手段,达到调整地区间财力差异,促进区域经济均衡发展的目的。在日本,中央政府为贯彻自己的政策意图特设了国库支出金,采取直接拨款的方式,将一部分资金拨给地方使用,这部分资金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重高达20%。[10]因此,通过转移支付,增强地方政府的制度变革能力,是一个可行的办法。目前,我国在中央与地方分税制下,中央通过转移支付返还地方的税收比率以及地方获得中央补贴占上交中央税收的比率,都要有规范的制度约束,保证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稳定性和公平性,防止转移支付总量被挤占及转移支付的随意性。同时,要根据中国的国情,确定转移支付的比重,即应以不损害发达地区的经济增长潜力为前提,否则就会造成与“效率优先”原则相悖的保护落后、挫伤先进的结果。我们在解决地区之间的差距问题上,不能简单地采取“劫富济贫”方法。要承认,一定的不平衡总是存在的。在某种意义上,不平衡还有利于增加不同地区之间的竞争压力,促使各地更好地挖潜,实施制度创新,使资源配置达到更优状态。落后地区的发展,主要应建立在对自身资源优势的充分认识的基础上,进行切合实际的制度创新,摸索一条适合自身实际的发展道路,这才是一个治本的办法。

中国地方政府制度创新的路向:产权、制度化和范式选择

三、退出市场职能领域,实现制度创新的范式转换

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应扮演什么角色,不同的理论流派有不同的侧重。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自由主义到现代经济自由主义从“政府失败”出发,主张无需国家干预的市场,由“看不见的手”发挥调节作用;克服市场缺陷的出路是明晰产权而不是国家干预;市场失灵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而不是市场自身。而从15世纪末的重商主义到凯恩斯理论以及制度经济学派,则从“市场失灵”出发,强调国家干预的作用。布劳恩和杰克逊认为,市场失灵的原因是存在公共物品与外部效应、存在不完全竞争(在自然垄断的领域内存在降低成本提高利润的现象)、存在信息的不完全、存在不确定性。[11]因此,需要政府的干预去弥补市场的不足。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市场本身就是一套社会制度,市场中的交易包括契约性的协议和产权的让渡,还包括构造、组织交换活动并使其合法化的机制。简言之,市场就是组织化、制度化的交换,它本身便包含着政治体系的力量与影响,深深地嵌入广泛的政治与社会结构之中。“无形的手”背后有着有形的社会结构在调节以私利为目的的个人及其行动。在一个健全的市场体系中,需要有产权和交易活动能得到合法认可和有效保护的制度环境,这要靠政府的力量才能做到。所以,不存在绝对不受政府及其制度约束的市场“真空”,所谓的“市场失灵”其实在较大程度上是“制度失灵”的外显。[12](P348)

但是,政府的作用只能限于弥补市场的不足,而不是取市场而代之:一是维持秩序职能,即有效保护产权和提供市场交易的基本博弈规则;二是解决市场本身无法克服的外部性问题,提供社会所必需的公共产品。地方政府作为地方利益的维护者和地方公共秩序的建设者,在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上,要以制度创新去弥补市场的缺陷,实现市场化的制度均衡,既防止制度供给的过剩,也要防止制度供给的不足。

然而,我们在考察转型期中国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时可以发现,地方政府经常直接参与本地企业的经营活动,代行了市场的职能。这种创新有其客观必然性,因为在市场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难以诱发微观主体的制度创新,或者即使微观主体有创新的需求和动机,在中央制度进入壁垒的约束下也难以实现创新的愿望,从而使地方政府充当了制度创新的主角,弥补了市场和企业的不足,但其弊端也伴随而生。一是造成了政企不分,增加了企业交易过程的环节和费用,也使企业难以独立地走上市场。前面提到的“公用地灾难”、中央与地方制度博弈目标的冲突等弊端,根源就在于地方政府代行了市场的职能。因为,与企业绑在一起后,地方政府就难免会从本位主义出发,在其权力范围内施行有利于本地企业的制度安排,从而与其他地区和中央的制度变迁目标发生冲突,应验了“诺思悖论”:成也政府,败也政府。一方面,地方政府过多地干预市场,出现了制度供给过剩;另一方面,在公共产品的问题上却出现了制度供给不足。要走出这一困境,就要实现制度创新范式的转换:从代替市场到退出市场,即凡是市场能调节的领域交由市场去调节,由市场主体根据需求自主实施制度创新,政府则主要作为市场秩序的维护者而发挥作用。

政府退出市场职能领域后,在产权多元化的基础上,微观主体的诱致性制度创新才能萌生和繁荣,最终达到由政府主导的供给型制度变迁方式向需求诱致型制度变迁方式的转变。只有实现了这一转变,一个国家的制度变迁才会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持续性的制度均衡才有可能出现。因为,在一个自主和平等的环境中,微观主体能够及时感知和捕捉到获利的机会,并在自愿和一致的基础上,通过排除外部性和搭便车等问题,最终完成制度创新。这种创新,更有利于转化为人们的自觉行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13]达到制度创新的预期效果。

为实现制度创新范式的转换,地方政府主要应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创新:

第一,收缩公有经济的市场战线。公有企业的产权缺陷使其极易陷入资产无人负责的境地,改革的基本思路应该是:今后在一般竞争性行业里,不再搞公有企业。对原有一般竞争性行业中的公有企业要改造成非公有企业,包括改造成混合所有制企业。这是解决地方保护主义问题的一个根本办法。由于地方所属企业能够增加与销售收入挂钩的上缴费用,能够提供员工饭碗保障地区就业和社会稳定,所以地方政府总是倾向于外延式的经济扩张,导致严重的重复建设问题,并且还会想方设法维持企业甚至是长期亏损企业的生存。只有斩断了地方政府与企业的资产隶属关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无效扩张的现象。道理很简单,没有哪一个私人资产所有者会允许企业的无效扩张的。

第二,明确政府职能的合理边界。有关政府职能的边界问题,总的来说,它应限于市场失灵和维护秩序领域。类似于企业投资和经营等微观领域的事务,应交由市场去调节。但在实际管理活动中,受利益的驱动,地方政府往往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走入市场职能领域。最近某省政府出面组织,由若干国有资产公司出资组建熊猫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14]这种“拉郎配”的政府行为,是地方政府追求规模、热衷于评比的排序、表现政绩的传统管理方式的延续。它明显超越了政府职能的合理边界,也遭到了部分企业的反对。张维迎说:“哪一个国家,哪一个地方,政府在处理企业问题上花得精力越多,企业在处理与政府关系上花得精力越多,这个国家就越落后。”[15](P210)

中国地方政府制度创新的路向:产权、制度化和范式选择

第三,放松管制。管制即按照某种规则行事之意,目的是要使市场竞争处于一种公平的状态,避免社会利益的损失。张维迎认为,西方管制的基本理念是怎么去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有效运转。他们普遍同意,自由签约是最重要的,只要交易双方的协议不形成对第三方的损害,管制就没有必要;只有市场运转会形成对他人利益的损害,而这种损害又无法通过当事人之间解决时,才需要政府管制。而我们过去的计划经济从一开始就立足于取消市场和消灭市场。[15](P99~111)由于政府官员在实施管制时有自己的效用函数和信息的不完全等原因,使政府管制经常失效,因此,我们现在的问题是要放松管制,而不是加强管制。目前,放松管制的重点是对传统的行政审批制度进行改革。传统的行政审批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是政府直接干预和控制企业的主要手段,由此产生了诸如阻碍资源有效配置、行政效率低下、寻租和腐败滋生和蔓延等弊端。因此,改革的重点是减少审批的事项和明确政府审批的范围,衡量的尺度是:一是市场尺度,即凡是市场能调节的,政府就不要设立审批去干预。二是经济尺度,这主要从成本—效益方面考察审批的收益与成本是否对称。三是技术的尺度,即从技术能力方面看行政审批能不能把审批的事务管住,审批管不管用。

TheWayofInstitutionalInnovationbyLocalGovernmentinChina:theChoiceof

PropertyRight,InstitutionalizationandParadigm

CHENTian-xiang

(CenterForPublicAdministrationofSunYat-senUniversity,Guangzhou510275,China)

Abstract:Thispaperconsidersthatthreemethodsshouldbechosentosolvethedifficultiesofinstitutionalinnovationbylocalgovernment:Firstly,thelocalGovernmentshoulddoitsdutyofpropertyright,promotediversifiedpropertyrightbyinstitutionalinnovation,andprotectprivatepropertyrighttosolvetheproblemofencourageofindividuals.Secondly,standardizingtherelationofinstitutionalinnovationbetweencentralgovernmentandlocalgovernmentbyinstitutionalization.Thirdly,thelocalgovernmentshouldquitthemarkettorealizeatransferofparadigmofinstitutionalinnovation,includingtheshrinkofthemarketlineofpublic-ownedeconomy,clarifytherationalboundaryofthefunctionofgovernment,looseningregulationetc.

Keywords:localgovernmentinChina;institutionalinnovation;propertyright;institutionalization;paradigm

参考文献

[1]斌.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深圳模式:三级授权经营制——委托关系的案例分析及其启示[J].经济研究,1995(8).

[2]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

[3]陈铁源.私营经济降低改革成本[J].中华工商时报(京),2000年10月24日第1版.

[4]陈天祥.中国地方政府制度创新的角色及方式[J].中山大学学报(社科版),2002(3).

[5]刘伟著.中国私营资本[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

经济制度论文范文9

论文摘要:为适应新经济发展阶段的需要,中国国民经济管理的制度理念需要系统创新:国民经济管理职能理念的创新;国民经济管理特征理念的创新;国民经济管理内容理念的创新;国民经济管理视野理念的创新;国民经济管理组织理念的创新。

中国经济的发展正在从传统工业经济向现代信息经济、知识经济转型,产业结构正在从第二产业为主导向第三产业为主导转型,经济发展的模式也正在从高成本、低产出的粗放型经营向低成本、高产出的集约型经营转型,科学发展、民主发展、和谐发展,尽快建成创新型国家已经越来越成为整个社会的共识。新的发展阶段、新的产业结构、新的发展模式需要有新的国民经济管理制度作保障。现有的国民经济管理制度是适应传统工业经济发展阶段的要求,适应第二产业为主导的产业结构要求、适应粗放型发展模式的要求建立的。既然现在发展转型了,制度也需要转型,转型意味着创新。

虽然国民经济管理制度的创新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但现有的国民经济管理制度已经运行了几十年,形成了一种制度的惯性,它的创新必定是一个需要持之以恒的长期系统的工程。从目前的创新起点看,为了顺利启动国民经济管理制度创新,国民经济管理理念作为必要的思想前提必须先行创新,在旧的国民经济管理制度理念还没有改变,新的国民经济管理制度理念还没有确立之前,国民经济管理制度的系统创新难以起步。

一、从本质层面看国民经济管理制度的理念创新环节

国民经济管理的职能理念的创新。在传统工业经济发展中,国民经济管理的职能是促使微观主体创造出满足人们物质需求的财富,达到宏观层面物质财富供给与物质财富需求的均衡。为了达到这种均衡,国民经济管理在劳动力供求均衡、生产资料供求均衡、消费资料供求均衡、进出口供求均衡等要素均衡中进行宏观调控。这种以社会物质财富供给满足物质财富需求为职能的国民经济管理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中会造成严重的管理缺位,因为信息经济、知识经济的生成,以服务业为主导的产业结构的形成,表明人们的经济需求已经从单纯的物质需求层次上升到了社会和精神需求层次。合格的国民经济管理,就不能只是关注人们的物质需求,更要关注人们的社会和精神需求,在物质产品供给与物质产品需求均衡公式的基础上围绕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去建立社会与精神产品供给与需求的均衡公式,要像了解人民的物质需求一样,了解人民的社会和精神需求,像引导和开掘人民的物质需求一样,引导和开掘人民的社会和精神需求,需求管理比传统工业经济时期具有更多的社会和文化嵌入性。

从供给角度看,因为要促进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将现代社会和现代文化理念转化为现代经济产业和产品成为国民经济供给管理的重要职能。在传统工业经济时期不被列入国民经济供给管理的闲暇、娱乐、学习、健康、运动、咨询、时尚、创意、安全、满意、幸福、和谐等社会和精神产业逐渐被国民经济供给管理所关注。主动而有序地创造满足新的需求的新产业、新产品,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更多地具有了社会和文化内涵,甚至文化创意本身就成为主导产业。当然,在信息经济、知识经济中除了满足人们社会和精神需求的产业外,满足人们物质需求的农业、制造业以及传统服务业还是大量存在,还要提供大量的物质产品和服务。但是,即便是农业和制造业等各种传统产业,也必定通过信息化、知识化、生态化、自动化改造,被新型产业主导、连接、提升到一个新的运作水平,传统产业因此有了新的时代内涵,传统产业想固守在传统产业结构中止步不前就会失去生存的可能。在中国已经融入全球化、国际化的今天,我们不可能以目前中国传统产业依然存在、依然落后为理由,否认我国国民经济管理制度职能创新的必要性。产品从原材料和资金的投入到物质产品的生产,其最钟情的指标是国民生产总值GDP,为了GDP的增长,各级宏观经济管理部门致力于抓投资,搞引资,上项目,扩规模,地方政府之间的政绩以GDP的多少来衡量,GDP增长得快,得到上级政府的表扬,干部的提升也快;GDP增长得慢,受到上级政府的批评,干部的升迁也慢。这种国民经济管理评价理念必须创新。

国民经济管理制度特征理念的创新。现有的国民经济管理制度具有非常鲜明的行政特征,国民经济管理系统基本上是一个封闭的行政等级管理系统。宏观行政主体构成国民经济管理的主体,行政上下级关系构成宏观与微观之间的主要关系,国民经济管理多半是上级对下级的行政调控,行政指令成为宏观调控最常用也最好用的手段。这种行政惯性在我国有深厚的社会、历史、文化积淀,既和我国传统的工业经济基础上的粗放式经营相吻合,又与我国原有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相匹配,从传统工业经济向现代知识经济转型,从传统计划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转型,需要我们重新审视国民经济管理中的行政惯性特征。信息经济、知识经济的集约经营模式,现代市场经济的良性循环,需要国民经济管理从行政等级型特征转变到法治契约型特征。新的国民经济管理的主要特征不是行政管理而是法治管理,不是等级管理而是契约管理,这并不是说新的国民经济管理没有行政管理,而是指新的国民经济管理中的行政管理只能是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是依法行政管理。所以在新的国民经济管理中,立法、执法、司法共同构成国民经济管理的宏观主体。在宏观管理特征变化的同时,宏观主体与微观主体的关系也发生根本的变化,宏观管理主体不再简单地用上级的行政权威控制下级的经济行为,而是在尊重微观经济主体的经济权利的基础上,建立一个谈判协商程序,微观主体权利与宏观主体意图在协商谈判中达成统一,形成契约,用法律规范微观主体行为。也就是说,宏观主体对于微观主体的权威首先来自于法律而不是来自于行政,法律权威先于行政权威,法律权威导致行政权威。过去基本上靠行政权威进行的宏观调控不再简单地是行政调控,而是依法调控,所谓依法调控,指国民经济管理中的调控行为一定是通过立法原则和立法程序进行,是以法治为依据的调控,即便是紧急情况下的行政干预,也一定是通过立法特别授权的。

国民经济管理的法治特征的更深层的含义是,宏观管理主体的权力是微观主体宪法意义上的授权,微观主体当然是宏观主体的管理对象,但是由于宏观主体是国家机构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是受人民委托的人的宪法内容,微观主体与宏观主体的关系从人民与国家的关系角度看,有一个委托人与人的法律授权关系,微观主体作为社会民众对宏观主体具有委托人意义上的监控权利。过去以为宏观主体对微观主体的关系只是行政等级关系,现在则要在行政层面上再进一步看到宪法层面上的关系,宏观主体是为全体人民进行宏观管理。这样一来,宏观管理包括政府行政管理在内本质上是宪法意义上的服务型管理,是市场经济平等竞争条件下的有限管理,是社会自治合作基础上的和谐管理。鉴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高度集权特性,我国当前阶段尤其要强调微观主体可以监控宏观主体,宏观主体的行为首先受到法律的约束,微观主体对宏观主体有监督的权利。宏观主体与微观主体之间的关系从单纯的行政单向关系变成法治双向关系。宏观主体必须依法办事,宏观主体违法必究,这样一来,国民经济管理自然构成新时期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中国体制的改革实践也证明,如果只强调宏观管理主体的绝对权力,忽视微观主体的权利,极有可能出现宏观主体对微观主体的侵权,过多的行政审批、过多的收费罚款扰乱微观主体正常的经济活动。更严重的是,在有利可图时,宏观主体直接把持经济领域形成的行政垄断,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平等竞争形成阻碍。目前中国出现的房地产热、投资热,垄断中体现的,以及愈演愈烈的腐败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一些政府部门已经直接或间接地成为经济活动的谋利主体。为什么现在会出现如此普遍的政府谋利行为呢?其中一个根本的原因,就是我们长期以来,只把国民经济管理当作行政问题看待,严重忽视了法治层面的特征,忽视了全体人民对于政府职能、政府行为的监控,造成目前的调控困境。既然问题的根源出在法治层面,光靠中央政府用行政强制控制地方政府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只有从根本上认识到国民经济管理是全体人民都依法参与的管理,是全体人民授权政府的管理,人民有权管官,有具体的组织结构和组织程序保障人民及时校正政府行为,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政府与民争利的问题,这是目前将国民经济管理从行政化特征转到法治化特征的关键。

二、从管理层面看国民经济管理制度理念的创新环节

国民经济管理内容理念的创新。我们习以为常的国民经济管理内容,以物质资本与货币资本的投入产出为主线,从宏观上掌握全国自然资源的存量与开采,全国物质资源的流入与流出,全国货币资金的存贷总量与结构、全国资本市场的流量与存量,致力于如何调动物质资源,如何进行货币投放。对于人力资源的管理,一般是围绕物质资源和货币资金的投入产出而配置,劳动力是作为与物质资源和货币资源同样的生产要素对待的。这种国民经济管理的内容可以简单概括为以物流和资金流为主线。在传统产业结构运作中,在粗放经营的发展模式中,满足人们物质需求为主的物质财富生产中,这种国民经济管理内容无可厚非。但是,在以知识和信息的投入产出为主线的知识经济和信息经济中,物质资本、货币资本不再是主要的生产要素,主要的生产要素是人力资本,人的知识和创新能力成为财富的主要来源。过去考虑的是如何开采自然资源,将现有的物质资源、货币资源转化为产品,现在要考虑的是如何开采人们的思想,开采人们的知识和潜能,如何将人们的创意转化为产品和服务;用符合人力资本投入产出要求的制度最大限度地将人力资本的潜能转化为现实能量,围绕人力资本的创造潜能配置物质资本和货币资本。人力资本成为国民经济管理的主线。国民经济管理首先要考虑的不是我国有多少物质资源,多少货币资源,而是我国有多少人才资源,有多少具有创新潜能的知识资源,从这条主线出发,对人力资本的知识和创新潜能的运作构成国民经济管理的核心内容。

人力资本成为国民经济管理的核心内容,需要把国民经济管理的着力点从物资流、货币流转变到知识流、信息流。围绕知识流、信息流组织物资流、货币流,必须从宏观上改变产业结构的原有排序。从物质资本投入产出的角度看,教育、医疗并不构成国民经济管理的内容,是属于社会管理的内容。但是从人力资本投入产出的角度看,教育应该列入国民经济管理的范围。因为教育是否能够生产出有创新能力的人力资本,是知识经济运行的起点,是整个国民经济运行质量的前提,所以教育构成知识经济的基础产业,是知识型国民经济的基本建设;同样,从物质资源的管理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也不是国民经济管理的主要内容,因为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构成的新的技术周期对旧的技术周期有替代作用,而企业一般是在既定技术条件下形成物质资源的投入产出,从直接的物资流看产业结构,就无法容纳从科学研究到技术开发的整个过程,但是从人力资本管理的角度看,科技研发就是知识经济的核心产业,因为科技研发是将人力资本的知识转化为社会财富,人力资本的知识和创新潜能在科技研发中才能转化为生产力,离开科技研发,人力资本的知识只能停留在潜在状态下,无法转化为现实获利。过去我们只是把科技转化当作科技部门的事情,在知识经济的运行中,通过科技研发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市场成果本身就是高新技术产业生产的内在工序,所以科技研发和转化中介也成为知识经济的核心产业。此外,直接用社会和文化元素生产服务以满足人的社会和精神需求的软产业构成新的主导产业,如创意产业、广告业、休闲业等。所以,看一个产业是否具有主导性,不再看它投入的物质和资金的多少,而是看它投入的人力资本的知识的多少,人力资本投入越多从而创造价值越多的产业,越能成为主导产业。人力资本的投入产出从根本上改变了国民经济主导产业的排序。

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区别在于,人力资本是依附在人身上的生产要素,进行人力资本为内容的国民经济管理,就是对人力资本所有者的人的管理,如何用高效的制度系统,将人身上处于潜在状态的人力资本转化为现实状态的人力资本,就是国民经济管理内容的核心层面。那种把钱看得比人重的国民经济管理观念必须抛弃。国民经济管理用制度保障人力资本产权的实现,包括人力资本的财产权、人力资本的竞争权、人力资本的交易权、人力资本的组织权、人力资本的创业权、人力资本的创新权、人力资本的流动权。国民经济管理从本质上看就是人的权利的管理。围绕人尽其才,关注人力资本所有者的财产权落实没有,是否有平等竞争的机会,是否可以与货币资本所有者谈判交易,是否可以组织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是否在一个宽松的环境中创业创新,是否有与人力资本能力相匹配的利益分配格局,经济效率与公平是否统一,收入增长与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是否统一,那种单纯以GDP增长作为发展目标的管理转变为以人的全面发展为发展目标的管理,以人力资本投入产出为主线的国民经济管理,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本管理。国民经济管理视野理念的创新。国民经济管理视野包括国民经济管理的空间视野和国民经济管理的时间视野。传统的国民经济管理视野从空间状态看,是以国内范围为主;从时间状态看,是以现在时态为主,视野还是比较狭窄的。从空间状态看,传统产业结构的运作虽然也有进出口贸易,但在加入WTO之前,中国企业和中国公民还大多在国内从事经济活动,主要是在国内自我循环的生产销售运作。传统计划经济的体制中虽然也有国际关系,但高度集权的行政指令性计划主要是国内的制度运作。但在中国加入WTO以后,外国企业和外国公民大批进入中国,而中国企业和中国公民也大批走出国境。经过改革开放后的中国经济实力大为提高,初步具备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的条件,中国完全融入了全球经济网络中。中国进行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也使中国的经济制度运作从封闭走向开放,中国进入了国际市场体系。产业的开放度和体制的开放度决定了国民经济管理的开放度。信息经济、知识经济本身就是国与国之间在全球范围内创新能力的较量,从事信息经济、知识经济管理的国民经济管理必须从单纯的国内视野扩展到国际视野,将国民经济的运作放在全球背景综合规划,目标定位在提高中国国际竞争力、国际创新力的高度。从这个高度思考国民经济的管理,如何提高科学技术的原创性,如何创建国际品牌,如何打造胜任国际竞争的企业,如何与世界各国形成和谐的具有民族自尊的国际经济关系。

从时间状态看,传统的国民经济管理是对传统产业结构的运作的管理,传统产业结构的技术条件相对落后,传统产业结构的体制运作效率也落后于发达国家,国民经济管理或者是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的物质货币循环,或者是技术引进基础上的模仿改良,在国民经济管理的时态模式上处于跟进式、引进式。新的国民经济管理在具有了空间状态的全球化视野后,在时间状态上应具有未来时态视野。就是国民经济管理不是仅仅着眼于现在的技术状态,现在的资源状态,现在的品质状态,现在的制度状态,而是着眼于开发未来的技术状态,在引进技术的同时进行原始性创新,争取拥有越来越多的自主知识产权;寻找未来的资源状态,就是不单纯地看到现有的自然资源、物质资源,更要通过人力资本的创新活动再生出新型的经济资源,更要将人力资本的知识和潜能当作财富生产的首要经济资源,从而创造在传统模式中不可思议的生产力;创造未来的品质状态,改变给外国品牌打工、贴牌生产的状态,努力创造具有中国知识产权的世界品牌,用自有品牌去占领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探索未来的制度状态,着眼于从成为世界创新型强国的要求构建制度系统,将不利于创新的制度改造成有利于创新的制度,将动态地提供鼓励打破常规、鼓励创新的制度作为国民经济管理的中心工作,宏观管理主体是创新引导型而不是固守传统型。不是简单地用战略规划,用长期计划,框住微观主体的活动,而是规划计划本身对于微观主体的创新具有弹性和包容性,承认规划本身的非规划性、非预见性。微观主体的创新能够不断被宏观主体认可扶持,宏观主体的规划计划本身就包括对创新的预见、对创新的激励,宏观主体能够在微观主体充分参与基础上创新战略,这是新国民经济管理的特点。

三、从运行层面看国民经济管理制度理念的创新环节

一是政府组织的变革。组织结构的另一种特点是政企分开,政经分开。政府组织与企业组织、与经济组织的适度分离,国民经济管理组织结构要退位、正位、到位。退位,就是政府组织从直接经济活动领域退出,让民营企业最大限度进入经济活动领域进行竞争,为民众创业、创新在组织上扫除障碍,提供方便。特别是政府组织的一把手通过组织结构退出经济领域,打破行政垄断。国民经济管理组织结构改革的另一方面是政府组织到位。当政府过多地在经济领域活动,甚至与民争利时,国民经济围绕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的职能没法尽到,退出民众可自由竞争的经济领域,进入需要政府直接扶持的经济领域,创建政府的社会公共经济组织,比如扶持公共消费的公立组织如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园,扶持公共创业平台的公立生产组织,例如,中小企业扶持基金、基本建设的引导投资、战略产业的前期起步投资。

经济制度论文范文10

一、问题的提出:中国20年来储蓄的基本情况

中国经济改革20多年来,个人收入增加很快,这是个人储蓄增加的基础。表1给出了中国这段时期个人收入与储蓄增长的基本情况。需要指出的是,本文的储蓄指中国居民个人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储蓄存款,它仅是个人总金融性储蓄的一部分(约占70%),其他个人金融资产还有手持现金、国债、股票等有价证券。因为现有统计文献中对个人储蓄存款的统计比较准确,所以本文以此为主要分析基数,以方便与其他统计指标的对比分析。表2列出了利率水平与储蓄存款的变化情况,表3则列出了居民个人储蓄的增长率与其他相关指标增长率的对比情况。

表1:1978-1999年:中国居民收入水平与储蓄存款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中国统计摘要》,第53页

表2:1978-1999年:存款利率水平与居民储蓄

资料来源:《2000中国金融年鉴》

表3:中国储蓄增长率与其他指标的比较

注:除GDP年增长率按不变价计算外,个人收入和储蓄的年增长率均按现价计算

资料来源:据《2000中国统计摘要》相关数字计算所得。

对表1、表2和表3的宏观统计数字加以分析,可以发现中国个人储蓄行为有以下特征:

第一,个人储蓄相对于个人收入水平显著提高。每百元个人当年货币收入的储蓄存款率从1978年的1.8%,上升至1991年的17%,平均储蓄率大幅度提高。如果加上个人手持现金和证券,中国个人储蓄率在1993年就达到24.3%。这在当年人均GDP仅300美元的中国是令人奇怪的。

第二,在这20多年中,每年个人储蓄存款年增长率均高于GDP和个人货币收入的年增长率,这一现象也无法解释。

第三,1987-1995年,平均通货膨胀率为5.9%,其中有6年(1985年、1988年、1989年、1993年、1994年、1995年)通货膨胀率高于10%,大部分年份的储蓄存款率实际利率为负利率,但储蓄存款仍然大幅度增长。

第四,九十年代以来,储蓄存款一直保持了快速增长,但1999年开始,增长速度开始下降,储蓄存款增速从1999年4月的19.2%,连续13个月下降,至2000年5月共下降了13.7个百分点。2000年5月末,全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62195亿元,比上月下降341亿元,成为自1996年实行降息政策以来,居民储蓄下降最多的月份。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解释,一个是如何解释90年代以来储蓄存款相对于收入水平的不相称的持续大幅度增长。目前国内理论界对此有两个解释。一种观点认为,这是个人收入统计不准造成的。储蓄存款增长超过个人收入增长,其原因主要在于大约有相当于可统计收入的50-70%的“非货币收入”或“隐蔽性收入”未统计在个人货币收入之内,如果把这部分货币收入也统计在内,储蓄率就不会这样高了。但这一观点不能成立,因为当时的个人收入已占到GDP的66%(1990年至1993年),如果个人收入真的存在大幅度低估,那中国GDP的数量和增长速度就高到无人相信。另一种观点认为这是因为储蓄存款中有大量机构存款,即“公款储蓄”被统计在内。这个问题确实有,但数量不会很大。机构(法人)出于提现方便,逃避财务监管等因素,把一部分资金存入个人储蓄帐户。但这样做并不会在收益上有任何增加,因为存款利率是一致的;而且还存在一些法律上的风险,如机构的钱必须以个人的名字存款。根据人民银行的典型调查,机构存款占储蓄总量不会超过10%。这两种观点还无法解释,为什么在通货膨胀率如此高和实际利率如此低的情况下,储蓄还是快速增长。因此,我们必须研究其他原因。

另一个问题是,在1999年,在收入无大的变动的情况下,储蓄存款为什么会出现大幅下降?有人认为这是国家自1996年以来7次降息结果的累积反应,这显然不无道理,但是否还有其他制度性因素在起作用呢?

二、制度变迁对个人储蓄行为的影响

我们在假设收入、利率、消费习惯对个人储蓄行为的影响依然成立且不变的条件下,来考察在制度变迁过程中个人的储蓄行为。

(一)制度变迁过程中对未来收入的不确定性增加使人们增加现时储备。

制度变迁对个人预期最大的影响在于对未来收入的不确定性。在原来的计划制度下,就业者不必担心失业,对于自已在退休前的总收入(包括货币收入与非货币福利收入)和退休后的收入是完全可预先计算的,因为有固定的工资增长表和福利待遇。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当期收入较低,所以中国的就业者和农民储蓄很少。从1952年到1977年25年期间,中国个人的平均储蓄率不到2%。在计划体制下,当个人收入完全被计划控制之后,不存在对未来收入的不确定性,个人是不倾向于多储蓄的,特别是在消费品比较短缺的情况下,牺性现期消费而储蓄的机会成本太高。

改革以后,中国个人货币收入绝对值虽然有大幅度增加,但以“恩格尔系数”衡量,中国仍属低收入国家。1993年,中国家庭消费支出中食物性消费支出所占的比重,全国平均为54%,城镇家庭为50.1%;农村家庭为58%,1999年,中国家庭消费支出中食物性消费支出所占的比重,全国平均为47.21%,城镇家庭为41.86%;农村家庭为52.56%。(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资料《中国证券报》1995年5月22日,《2000中国统计摘要》)在这么高的恩格尔系数下,人们还有这么高的储蓄率(1993年约24%,1999年有所下降,但也有11.3%),显然是牺牲了相当大部分的非食物消费。其主要的原因在于,在制度变迁下,人们对未来的收入水平已无法预期,就选择了增加当期储蓄。随着改革的深入,经济生活中市场化程度不断加深,竞争特别是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加剧,城镇居民的收入增长受到极大抑制,而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加速了企业破产、停产和职工下岗分流的过程。就业工人对是否失业预期不明,收入中的对未来生活的保险性储蓄强化。在农村,由于农业对自然环境的依赖性较大,收入具有不稳定性,再加上我国在转型时期由于制度的不完善使农民不仅承担了过多的社会义务,还承担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义务教育、医疗卫生服务等投资和费用,直接限制了农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加,加之农产品市场疲软,价格下跌,乡镇企业效益下滑,农民去外地打工的劳务收入大幅减少等,都造成农民对未来收入的较差预期,从而也增加现时储蓄。2000年5月中旬人民银行对全国50个大、中、小城市城镇居民储蓄问卷调查显示,全国城镇储户增收信心继续减弱,当期收入信心指数为2.5,未来收入信心指数为8.3,分别比一季度下降10.4和3个百分点。

在新古典经济学的持久收入假定说(permanentincomehypothesis)和生命周期假说(lifecyclehypothesis)中,人们对未来收入的预期基本是确定的,因此人们可以合理的安排现期储蓄和消费,以达到一生的效用极大化。但是,一旦人们对自已末来的收入水平无法确定,为了保证末来的必要消费或保持末来的消费水平,就必然增加当期储蓄,这也是追求一生效用极大化的一种合理安排。在这种状况下,人们的储蓄动机是:为了保证将来也能够保持目前这种消费水平,而目前的消费是一种低水平的消费。这也是我国最近几年消费需求不足的一个基本原因。

(二)制度变迁使人们对未来支出更不确定,迫使人们着眼于整个生命周期决定其收入安排,形成应付制度变迁的储备性储蓄。

在中国经济改革进程中,原先由国家统包的一系列福利性制度都将改革。特别是医疗就业、教育、住房、养老金等项改革措施的陆续出台和有关宣传,强化了公众的谨慎动机,预期收入的减少和预期支出的增加,迫使人们着眼于整个生命周期决定其收入安排,将更多的收入份额用于储蓄,增加现期的储备性储蓄。

对以上假说的论证可根据以下三项事实:

第一,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5月中旬在50个大、中、小城市进行的储蓄问卷调查中,城镇居民储蓄目的和用途中位居前三位的分别是“教育费”、“买(建)房或装修”、“养老”。而在1980年以前,人们储蓄动机主要是“为孩子结婚、待购耐用消费品”。这显然显示出人们是以储备性动机为主。

第二,储备性动机促使人们把收入增加部分几乎全用于储蓄。中国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从1978年的133元上升到1999年的2210元,增长15.6倍;城镇人均收入,从1978年的316元上升到1999年的5854元,增长16.1倍。但这段时期,城乡个人储蓄总量增长214.6倍。

第三,上述几项制度改革,显然对城市人口的影响要大于对农村人口的影响。因为农村原来这些(教育、就业、住房、养老等)福利就是以自已支付为主的,所以,当上述制度开始改革时,城市人均储蓄增长幅度要远大于农村人均储蓄增长幅度。因为就农村人口而言,他们对上述制度性改革的预期基本是固定的。

应该指出的是,中国的渐进式改革使制度变迁的进程十分缓慢,人们在这样一个较长期的过程中一直处于对制度变迁预期的不确定状态,使他们更难以确定制度定型的时期,这就更加大了储备性储蓄的倾向。

(三)制度变迁预期、通货膨胀预期与储蓄

中国经济改革过程中同时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通货膨胀,由此必然形成一定的通货膨胀预期。按照标准理论,在高通货膨胀时期,人们的预期通膨胀率也高,从而当年或几年的储蓄会减少。但中国的情况却不是这样,高通货膨胀年份也正是储蓄大幅度增长的年份(见表2)。解释这一现象的关键是要引入“制度变迁预期”范畴。1985年、1988年和1994年都是高通货膨胀年份,同时也正是出台或宣传改革举措最多的年份。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形成了更强的制度变迁预期,直接影响了人们的储蓄倾向。这一现象在1994年尤为明显。由此,我们可以把体制转轨中的个人储蓄行为描述成以下的函数关系公式:S=(T.P.R.Y)

上式中,S表示储蓄;T表示制度变迁预期;P表示通货膨胀率;R表示实际利率;Y表示当期收入。需要进一步指出,根据本文的分析,就对个人储蓄行为的影响程度而言,Y〉T〉P〉R。也就是说,就对个人储蓄行为影响程度而言,收入是第一位的,是基础,其次就是制度变迁预期,再次才是通货膨胀和利率等因素。

在中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制度变迁预期对个人储蓄行为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其影响程度要大于通货膨胀和利率对储蓄的影响。由于人们对末来收入的不确定性和经济制度定型的不确定性,人们将当期收入的很大部分用于储蓄,以预备制度变迁所可能引起的消费支出。但是,如果体制转轨在时间跨度上拉的过长,甚至超过一个人能工作的时间长度(如30年),那就有可能对储蓄行为产生负作用。由于中国目前还没有出现这种情况,这一点结论还有待证明。

制度变迁预期是转轨经济分析中的一个重要理论范畴,它不仅可用于个人行为分析,也可用于企业行为和政府推动的情况下,就个人行为而言,制度变迁预期取决于政府关于改革的公告和有关改革举措对个人利益的影响程度,以及个人对这些改革举措成功程度的预期。还有必须要特别强调的是,就个人的储蓄行为而言,尽管人们存在较强的制度变迁预期,但人们对政府能长时间控制政治、经济局势肯定有信心的,而且对银行制度也是有信心的,不然就不会有储蓄的大幅度增加。在这一点上,中国与东欧国家正相反。如果人们对政府、金融体制和市场秩序的长期稳定没有信心,或者出现了100%以上的恶性通货膨胀,那样的“制度变迁预期”就会促使人们短期行为,就会出现负储蓄,也就可能导致经济的崩溃。

(四)开征储蓄存款利息税和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对居民储蓄的影响

我国经济过去长时期处于“短缺”状态,但1998年以来我国的经济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方面,物价下降,商品供过于求,投资速度减缓;另一方面,在银行连续七次降低银行利息和采取一系列积极的财政政策后,储蓄存款余额依然持续增长。到1999年6月底,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达59000亿元之巨。银行存贷差达1000多亿元。在这种情况下,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决定从1999年11月1日起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利息税的征收,对居民储蓄有何影响呢?利息税的征收,将使个人储蓄存款的实际收益率下降,以目前20%的利息税率来测算,相当于存款利率下降了20%,征收利息税后的一年期存款的利率从名义上的2.25%实际下降为1.8%。降息给人们的感觉是从银行得到的好处减少了,而征收利息税的感觉是应得的好处被拿走了,因而更能促使人们调整资产结构,寻找新的资金投向。在课征储蓄存款利息税的同时,国家规定继续保持对个人取得的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居民证券投资保证金帐户上的资金也免予征税,这就改变了各种投资品种的相对收益,促使人们调整资产结构,即减少银行储蓄存款,而增加国债、股票等其他投资。应该指出的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教育制度改革、国有企业改革、精简国家机构几乎同步进行。对预期收入的减少和预期支出的增加使人们持币、储蓄心态较浓,开征利息税较难分流为住房、教育、婚姻、家属抚养等所做的储备性储蓄,而对于其他性质储蓄的分流,利息税的作用可能会大一些。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即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存款帐户办理储蓄存款时,应当出示本人法定身份证件,使用身份证件上的姓名。这项制度的实施是为了保证个人存款帐户的真实性,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它对健全社会信用,改革现金结算工具,推行个人支票也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这种制度的变化又会给储蓄带来什么影响呢?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后,原来为了牟利的“私存公款”不能再轻易转存,会重新转移到企业存款中,事实上,2000年4、5月份的企业存款同比增长率大幅上升,但同时企业贷款与社会零售商品额均未有大的增加,这说明确实有部分储蓄转移到了企业存款。另外,银行中有一些不愿意被“暴光”的储蓄存款会分流一部分到资本市场,还有一些会转化为财物贮藏或消费,从而引起储蓄存款的下降。

总之,储蓄存款利息税的征收和存款实名制的实行,均带来分流储蓄的结果,这正是1999年以来储蓄下降的制度性因素。

三、我国储蓄存款的利率弹性问题

(一)储蓄存款高速增长的多方面原因并不否定储蓄的利率弹性

这一理论问题对研究中国的个人储蓄很有现实意义。金融深化理论认为,在金融压制的国家中,利率市场化可以动员更多的储蓄转为投资,从而促进经济增长。在中国经济转轨时期,在金融机构多样化、金融工具不断创新和金融市场大发展的同时,存贷款利率却始终没有放开,仍然由政府全面管制。并且,起主导作用的一年期存款利率在部分年份处于负实际利率,但无论是与往年的增加额相比,还是从增长速度对比来看,这几年全国个人储蓄存款增加却很快。从1949年到1980年,30年间个人储蓄总余额才达400亿元,平均每年仅增加10亿元。近15年的每年增加额是:1980年增加额突破100亿元,1983年突破200亿元,1986年突破600亿元,1989年突破1000亿元,1991年净增额突破2000亿元,1995年净增额突破8000亿元,1996年以来有所下降,但1999年的净增额仍超过6000亿元。基本上是每三年上一个台阶,呈几何级数增加,年均储蓄增长速度远高于国民收入和个人货币收入的增长速度。因此就有一种看法认为,无论利率水平高低或是否进行市场化,利率水平对中国个人储蓄不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即中国的储蓄利率弹性很低。

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中国经济转轨时期所出现的上述储蓄的利率弹性小的情况,只能说明还有其他因素对储蓄的影响更大,因为储蓄不仅仅取决于利率。“储蓄是利率的函数”,利率对于储蓄有弹性,并不能因为有其他因素存在而否定利率对储蓄的作用,从而否定利率市场化的必要性。上面我们分析的制度性变量就是影响储蓄的重要因素,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个人货币收入的增长。这几年尽管国民经济增长有点曲折,但个人收入年增长率一直在13%以上,大大超过了国民收入年增长率和劳动生产率增长速度,而储蓄增长速度又是个人收入增长速度的一倍多。据人民银行测算,储蓄增长和居民收入增长的相关度高达95%。进一步深入分析,有三个因素值得注意。一是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中大量向个人倾斜,个人收入在国民收入最终分配中的比重还在上升。二是“非工资性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增长迅速。三是高收入者在有收入人数中的比重提高,这部分人的边际储蓄倾向很高且人均储蓄额很大。

第二,个人利息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率。在人均储蓄存款较少的情况下,个人利息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率很低,在人们的储蓄动机中,对利率的敏感性就很小。但最近几年,随着人均储蓄存款额的加大,特别是大额储户比重的增长,利率水平变动开始对部分储户预期利息收入有较大的影响,当利率收入在个人总货币收入中占据一定的比例后,人们在一定物价水平下决定现期消费与储蓄的比例时就会更加关注当时的存款利率水平。1990与1991年较高的实际利率水平就促使人们多储蓄。而中国人民银行从1996年开始到1999年七次降低存贷款利率则引起同期储蓄存款增速的明显下降。

第三,个人金融资产结构单一。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化程度低,资本市场很不发达,除储蓄存款外,其他可供个人选择的金融资产的种类和数量都很有限,个人多余的货币收入除存入银行外别无出路。

第四,经济转轨导致的个人储备性储蓄需求的增加。近几年,随着深层次改革的推进,以前由国家统包的一系列福利性制度开始改变。医疗、就业、上学、住房等项改革措施的出台和有关宣传给每个家庭的未来增加了许多不确定因素,从而每个家庭储备性储蓄增加,可将此称之为“体制改革引起的储备性储蓄的增加”。

第五,有部分经营性资金流入储蓄帐户。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情况下,我国没有开办个人支票业务,一些个体工商户未开银行支票结算帐户,大量的商品交易使用现金支付。一些企业的异地采购业务也需要现金支付。为了减少长途携带大额现金的风险,异地通兑活期储蓄存款和大量旅行支票(可在异地同一银行储蓄所提现金)很受欢迎,这部分资金统计入储蓄存款,且数额增长较快,这是一个与支付制度有关的变量。

(二)利率在商业银行储蓄存款业务竞争中的地位

近几年,在储蓄机构增多和储蓄大幅度增长的同时,各家银行、信用社在储蓄方面的竞争也逐渐展开,竞争的主要手段都是直接或间接的提高利率。这个例子也证实了储蓄的利率弹性是较大的,同时也说明利率对于稳定储蓄存款具有关键性的作用。这方面还有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保值储蓄。

(三)从保值储蓄政策看储蓄的利率弹性

1988年8月18日公布利率上调方案后,全国性的储蓄大量提现和抢购风仍然制止不住,且有加剧之势。8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行保值储蓄政策。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关于个人开办人民币长期保值储蓄存款的公告》,对全国各银行、城乡信用社以及邮政储蓄等部门对城乡个人三年期以上定期存款均予以保值。具体措施是:人民银行规定的现行利率不变,对三年、五年、八年期的储蓄存款,在现行利率的基础上,由中国人民银行参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零售物价指数,公布全国统一保值贴补率。即三年期储蓄的年利率加上保值贴补率,相当于同期的物价上涨幅度。保值贴补率跟随物价浮动。

保值储蓄政策的推出,对全国储户立即产生了示范效应,特别是最初几个季度到期的存款,收益率很高。例如,1989年一季度到期的三年期存款,年收益率(贴补率加利率)高达25.85%。由此带来的是储蓄大增,物价回落,贴补率迅速下降,形势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1990年,年通货膨胀率仅为2.1%,保值贴补率从1990年4月份起一直为零。1991年11月,人民银行宣布取消保值储蓄,公众反映平静。

这次保值储蓄政策最大的成功之处,就在于正确地决定了“长期保值”(三年以上)而非“短期保值”,从而使储户形成了“长期存款能保证货币购买力”的预期心理。这种长期预期形成对制止通货膨胀十分有效。当然,保值储蓄的成功,与当时同步进行的信贷控制、投资压缩、流通领域整顿也是分不开的。要不然,物价下不去,贴补率居高不下,国家支付大量贴补,财政收不敷出,必形成恶性循环。

但是,1993年7月政府再次恢复保值储蓄政策后,效果却远不如1988年。1994、1995年的高通胀率(15%以上),使贴补率高攀不下,加之到期的三年期以上储蓄较多(因为是恢复保值储蓄,所以1993年7月以后到期的三年期以上储蓄和三年期国债都要付保值贴补),二年中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支付了约200亿保值贴补,财政部也为1995年到期的保值国债支付了约40亿元贴补。更为糟糕的是,有关部门错误地允许以保值国债为标的做国债期货,结果1995年2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生了“3.27”事件,国债期货市场崩溃。1996年4月1日,在通货膨胀率降至10%以下后,保值储蓄被宣布停止。

参考文献:

Friedman,M.,1968.Theroleofmonetarypolicy;AmericanEconomicReview,58:1--17

Fry,MaxwellJ.,1995.Money,Interest,andBankinginEconomicDevelopment.TheJohnsHopkinsUniversityPress.

Lucas,R.E.,1972.Expectationsandtheneutralityofmoney;JournalofEconomicTheory,4:103--124.

中国金融学会:《中国金融年鉴》1990-1999,各期。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年报》1990-1999,各期。

经济制度论文范文11

论文摘要:2001年我国婚姻法修正案对离婚设立了三项救济制度,司法实践证明其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难以实现并且弊端重重,而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和经济帮助制度还有待完善。由此,在借鉴各国立法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离婚救济制度,既能解决婚姻当事人因离婚而陷入生活困难的后顾之忧,保障离婚自由,又能真正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论文关键词:离婚救济;损害赔偿;家务劳动补偿;经济帮助 离婚救济制度是为消除当事人离婚后的生活顾虑,保护当事人中的经济弱者,保障离婚后配偶的正常生活之目的而设立的。这是法律为离婚过程中弱势一方提供的法律救助手段,使婚姻法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能够实现保护弱者利益的社会正义。 一、我国离婚救济制度实施现状 (一)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重大缺陷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是,第一,当事人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的案件在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所占比重很低;第二,即便当事人提出了赔偿请求,最终获得法院支持的比例也很低。调查显示,在哈尔滨市随机抽取的100件二审离婚案件中,尽管有24件提出损害赔偿,但因举证等问题,无一例获得赔偿。厦门市某区的398件一审案件中只有4例提出损害赔偿,其中,仅有1例获得赔偿。从请求权行使主体看,以女性为多,厦门4例均为女方。要求赔偿的理由除婚姻法规定的4种法定理由外,还有一方通奸等其他理由。 (二)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适用条件过于苛刻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支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以补偿。”立法的目的:第一,承认家务劳动或协助工作的价值,第二,弥补分别财产制度存在的实际上的不平等。但是,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是以“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由于民族、历史的原因,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目前在我国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数量仍然很少,据调查,城市居民中仅有2.7%,农村居民中仅有1.1%的夫妻有采取分别财产制的愿望。这使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受到了极大的限制, 家务劳动的价值难以体现。 (三) 经济帮助制度适用的规定过于抽象 《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婚姻法的规定相当原则,什么情况下需要帮助、怎么帮助、帮助到什么程度,实践中难以操作,致使经济帮助实际不到位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并未解决无房居住者的住房困难,金钱帮助的数额也偏低,难以真正解决当事人的困难。经济帮助的方式和数额除取决于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外,也取决于审判者的社会性别意识和公正尺度。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因离婚产生“贫困女性化”等与公平原则相悖的社会现象:2001年至2004湖南津市市人民法院审结的离婚案件中,经判决或调解当事人离婚的案件共590件,其中271件案件当事人一方收入与生活水平明显下降,占当事人离婚案件的45.9%. 经济帮助制度没有达到解决婚姻当事人因离婚而陷入生活困难的目的。 二、各国相关规定及启示 英美国家多数实行夫妻离婚后扶养制度,称为“扶养(maintenance)”或者“配偶间的扶养(spousal support)”等。以美国法为例,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308条规定: 1、在离婚或合法分居的诉讼中,只要发现要求被抚养的一方符合下列条件法庭就可以裁决提供抚养费:其财产包括分得的婚姻财产,不能满足其合理的生活需要,而且不能通过从事适当的工作满足其生活需要;2、法庭在考虑下列情况后,就可以做出它认为公正的关于抚养费数量和期限的裁决:要求被抚养一方的经济来源独立地满足其生活需要的能力;在婚姻期间形成的生活水准等等。 大陆法系国家也普遍实行扶养费给付制度。德国将离婚后扶养制度称为“离婚配偶的扶养”。德国法规定,扶养因婚姻存续期间短暂等情形受到限制;在扶养权的终止事由上,扶养权因产生扶养请求权的法定原因不复存在等事由而终止;扶养费根据扶养的种类以及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分别规定了给付能力充足时的计算方法和给付能力不充足时的计算方法两种。法国分别称之为“补偿性的给付”和“扶养金”。 法国在1975年设立了离婚补偿费。补偿费是就业配偶必须支付给前妻或前夫的钱,使其离婚后仍可大致保持其生活水平。这是夫妇中的一方为维持另一方的生活水平而支付的终身年金。现行补偿费不再传给继承人,支付补偿费的一方如再婚,就不再支付。 从各国相关制度设计中,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启示:各国几乎均设有夫妻离婚之后经济将陷入困难的一方,对于有能力提供援助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某种形式的援助制度。虽然名称不尽相同,但基本内容大同小异。我国的家务劳动补偿、经济帮助制度与各国的扶养费给付制度相比,所追求的救济效益如出一辙,无论在适用的目的和情形上,还是在适用的期限及终止的理由上都具有许多共同之处。从适用的社会效果看,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离婚救济制度才能更好的解决当事人在离婚后所需要的财产救助,但没有必要再创设扶养费给付制度。 三、完善我国离婚救济制度 (一)取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难以实现且弊端重重,首先,它背离了当代离婚法的无过错离婚原则。二次大战以后,世界各国普遍从“过错离婚”转向“无过错离婚”,无过错离婚主义早已是当今各国通行的立法趋势。尽管我国《婚姻法》在某种程度上也体现了这一立法精神,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设计却仍然保留了过错离婚主义的痕迹。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下,要有对方过错的证据才能获得赔偿,导致法律鼓励双方互相揭发隐私,从而互相产生更深的怨恨,所以夏吟兰教授提出的扩大离婚损害赔偿过错范围的建议并不能舒缓这种怨恨,而也许是更加深了这种怨恨。其次,离婚损害赔偿难以实现的情况及原因众多,其中突出表现为举证困难。例如,通奸、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过错行为具有很大的隐蔽性,要利用合法的手段获得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极其不易。事实上取证难已经在立法的时候得以预见,在婚姻法修订过程中,一位法官就不赞成离婚过错赔偿制度:一些当事人可能因为举证困难而难以执行,并且导致夫妻矛盾激化,捉奸之风盛行,目前因捉奸而造成的伤害杀人等恶性案件屡见不鲜,由此给社会带来极大的负面效应,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设立无疑在鼓励大家都去窥探别人的隐私。 总之,过错赔偿制度加大了离婚成本,使得纠纷时间延长、当事人之间的鸿沟扩大、当事人难以摆脱离婚阴影。 从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来看,虽然很多国家的立法都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真正以损害赔偿为请求的案件仅为个例,立法之所以保留这一制度,是为了在法律中为当事人保留更多的可供选择的权利保障制度,其现实性已经处于非常微弱的地位。例如,2000年修订的瑞士民法典亲属编取消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很多学者提出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但基于其已无法与现实生活相适应,对其修修补补也无济于事。况且因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侵权法也许能够提供一种更为合理、更为合用的损害赔偿制度。 (二)完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1、扩大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范围。在夫妻财产共同所有的情况下也应考虑适当的家务劳动补偿。例如,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承担家务劳动较多,对另一方享有的财产期待权有贡献的,离婚时应适用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另外,在夫妻约定财产制中,约定婚后财产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对于这种约定形式,应依据公平原则,若分割财产后,承担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所分得的财产明显少于另一方时,当事人有权请求对方予以补偿。当然,此处的“明显少于”的标准有待在实践中总结认定。 2、规定家务劳动的价值量度标准。婚姻法已经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并且要在离婚时作出补偿,就有必要对家务劳动的价值进行量化和具体化。法律可以规定,由双方协商确定,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在查明夫妻双方各自财产状况以及一方所付出义务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确定:简单的、具体的家务劳动,如煮饭、照顾小孩和老人等可以参照家政服务的市场价格;复杂的、抽象的家务劳动,如协助另一方工作、进修等可以通过估算受益方因此而获益的价值,来考虑补偿的额度;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经济能力。 (三)完善经济帮助制度 1、准确界定“适当帮助”的性质。对于“适当帮助”的性质,至今没有什么权威的解释。在学理上,有学者将其理解为“一种道义上的责任,而不是夫妻扶养义务的延伸”,也有学者认为“离婚时的经济 帮助仅是由原婚姻关系派生出来的责任,不应将其视为原扶养义务的延续”[12].如果理解为“一种道义上的责任”则意味着可以履行也可以不履行,就不属于法律强制履行的范畴。该条的规定也就名存实亡了。因此,将经济帮助作为道义上的责任还是法律上的责任影响重大。 2、采用相对困难论界定生活困难。200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对婚姻法第42条规定的“生活困难”,采用了绝对困难论,即必须是指离婚后依靠分得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显然,在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市场经济已经相对发达,社会竞争日趋激烈的21世纪,这一定义已经无法真正保障需要帮助的人,实现法律的实质公平。[13]生活困难的标准应该考虑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状态时的生活水平、因婚姻所获得的有形或无形利益、一方对另一方或家庭生活所做的贡献或牺牲,以及一方在离婚后为谋求职业或提高就业能力所需的培训与教育成本以及其他具体情况。 3、采用灵活多样的经济帮助方式。根据被帮助人的具体情况,经济帮助可以是长期性的,也可以是暂时性的,还可以在离婚时提供一次性帮助。对于年老病残,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生活困难者,应提供长期经济帮助;对于暂时无生活来源而有劳动能力的生活困难者,可以提供暂时性或一次性经济帮助,帮助受帮助方接受培训或其他教育以提高技能,自立生存。在经济帮助期间,被帮助方再婚或死亡的,帮助方可终止帮助。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强调离婚后一方无房居住属于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予以帮助。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方式,可以是房屋的长期居住权、临时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综上所述,在完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和经济帮助制度的基础上取消损害赔偿制度,一方面有助于进一步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从过去的维护形式正义逐步转向维护实质正义。完善的离婚救济制度,可以使当事人不必因离婚后的生活保障问题而长期忍受配偶的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能够让当事人在这些行为发生之初即寻求法律上的救济,从而真正实现离婚自由;另一方面,有助于弥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对离婚后的弱势一方无法提供救助的不足。英美等国已考虑将此类问题纳入到整个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当中,即离婚后生活困难或在社会上失去竞争力的一方可以得到必要的社会保障救济,但这在我国还没有实施的能力和条件。这也要求我国进一步完善离婚救济制度的立法,以对离婚后的弱势一方提供更趋公平合理的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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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植与产后加工合作社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种类最多、规模最大的当属种植和产后加工合作社,此中模式在山东省寿光市最为典型,目前已经发展成为全国蔬菜基地,截止2013年山东寿光拥有农民专业合作社885家,合作社的范围主要包括有机蔬菜种植与加工销售、花卉种植与销售、育种专业生产、畜牧养殖专业生产等,寿光农民专业合作社仅仅围绕蔬菜大棚做文章,通过有机蔬菜打造高端产品,通过合作社聚集资金、扩大规模。目前寿光市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从合作种植、合作生产向合作销售、合作贸易过度,并注册了各类商标,进一步增强了寿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规范性。种植合作社能够将小块土地进行集中,合作社的农户按照相同的种植农艺、相同的管理模式、相同的品种和质量管理进行种植,从而保证了农产品质量的安全性。农产品加工合作社则改变了我国上世纪九十年代对农业盲目产业化的错误观点,而是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市场供需关系明确后,按照市场需求和订单数量进行有计划性的生产。

(二)农业机械化合作社

农业机械化合作社通过成员集资的方式,购买各种专业化的农机具,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耕作机械等,以专业农机服务的模式向各类农户进行有偿生产服务,尽管农户需要承担部分服务费用,但是专业化农机作业可以减少劳动力,因此农业机械化合作社取得了良好的效益。目前我国农业机械化合作社在东北地区发展迅速,东北地区是我国的主要种植区域,并且受制于冬季气候问题,土地种植时间少,但是种植面积大、产量高,加之东北地区家庭耕地面积大,在种植生产合作社引导下,出现了更多的种植大户。农业机械化合作社成为我国农业产业化的有力保障,专业化的农机服务团体可以充分利用设备全、设备工作效率高、专业农机手水平高等优点,高质量、高效率的完成大面积农田的种植和收获。农业机械化合作社更加合理的优化了农村劳动力的配置,解放初了大批劳动力,间接提高了农民的经济收入。

(三)信息与技术专业合作社

农业信息专业合作社主要为农民提供市场信息、气候信息、种植信息等,目前的信息类合作社以市场信息为主,而从业人员大部分是毕业返乡大学生和农村青年劳动力,这些人员思想相对先进,并对计算机和互联网比较熟悉,他们将各地的农产品信息进行集中,同时联系各类农产品买家,从而在市场和农户之间搭建起了一座市场信息桥梁。农业信息合作社相比其他合作社而言,所需资金少、人员少,并且市场竞争小,所以农业信息合作社发展迅速,并且规模逐渐扩大。农业技术合作社则是为农户提供种植技术和种植培训的合作组织,这也是通过市场行为促进农村科技推广的有效方式,使原来的政府强制培训转变成了现在的农民主动学习,农业技术合作社模式下技术培训更有针对性,并且解决的问题更加直接,农民种植过程中的各种问题,都可以通过市场行为解决,提高了农业经济的灵活性。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业经济转型的影响

(一)农民由劳动力向经营者转变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促进农业经济转型过程中,对农业劳动者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使农民由劳动力向经营者转变。农业经济与传统农业的最大区别在于,各参与主体都具有自主经营的权力,并且都必须包含决策过程,传统农业生产模式下,农民的行为都执行着传统经验,并不是以市场需求为出发点,而是以当地的农业特点和农业经验为出发点,从而使农业严重缺乏市场特色。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民创造了参与市场行为的机会,农民以共同价值趋向为合作基础,并通过平等协商、共同决策的方式,共同提高农业综合质量。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下,农民的主要精力不是靠体力种地,而是靠思想和信息去销售农业,因此,在合作社模式下,农民对技术、信息、市场等的需求更强烈。农民在农业中地位的转变,使农业经济由被动转型向主动转型发展,符合政治经济学中市场主动性和竞争性的特点,在农民主动经营农业背景下,农业经济的市场属性更完善,农业经济的发展动力更足。

(二)农村资本向农业金融转变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促进农业经济转型过程中,对农业资本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使农农村资本向农业金融转变。长期以来制约我国农业发展的主要问题是资金,三农建设以来国家也通过各种方式为农业经济注入大量资金,但是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经济中形成了经济实体,经济实体的出现使农业经济产生了投资和融资需求,进而使农村资本市场产生了活跃的动力。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我国农村金融资本市场逐渐形成,农民合作社的发展需要原始资本,原始资本通常通过银行借贷、民间借贷方式实现,同时,对于不参加合作社的农民而言,也希望通过稳妥的方式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农民专业合作社恰恰具备这种资本活跃能力,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已经推动了农村商业银行的成立和发展,使农村闲置资金合理的进行配置,有效的缓解了国家在农业经济发展中的资金困难,使农业经济初步具备了造血功能。农户闲置资金进入农民合作社进行流通,使农业经济的运行了具备了资金流,农业资金在市场行为中逐渐扩大规模,提高了农业经济的盈利水平。

(三)农户向独立法人转变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促进农业经济转型过程中,对农业劳动关系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使农户向独立法人转变。在专业合作社模式下,通过多户联合的方式增强了合作社的稳定性,并具有了独立法人地位,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更容易被市场接受。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使农户向独立法人转变,使市场有了明确的约束对象,从而使农业经济市场秩序得到有效保障。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使农民有了充分的经营自,按照入股比例进行对等的责任和权力分担,在责任和权力明确前提下,农业经济不仅能够自我发展,还能够按照市场变化进行自我调整。因此,独立法人地位是促进农业经济由单打独斗向企业化治理结构过度的有效方式,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模发展,合作社的治理结构将更加专业化。(四)家庭种植向产业化转变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促进农业经济转型过程中,对农业生产模式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使家庭种植向产业化转变。农业生产模式是决定农业生产效率的主要因素,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提高了农民的种植积极性,但是随着当前农业种植利润的降低,大批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导致农村劳动力不足,严重影响了我国农业的稳定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则有效缓解了这种劳动力不足的矛盾,在合作社模式下,出现了大批种植大户,种植面积越大获得的国家种植补贴越多;同时种植收获越大,机械化作业水平越高,亩产成本就会相对降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种地端解决了劳动力不足问题,在市场端则开拓了农产品产业化路径,合作社种植模式更加灵活,可以根据市场需求改变种植内容,并对农产品深加工,并且可以通过注册商标的方式进行独立的市场推广销售,真正实现了农业经济产业化的独立自主。家庭种植向产业化的转变,是农业经济发展有了初步的市场规模,增强了农业经济的稳定性。

三、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