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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五好申报材料

时间:2022-03-18 17:13:30

基层五好申报材料

基层五好申报材料范文1

一、 加强支部领导班子建设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机关党委的工作部署,党支部全面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认真学习贯彻了《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廉政准则》。二是党支部班子健全,分工明确,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支部书记政治立场坚定,组织协调能力强,群众威信高,工作能力强,保证了省总机关的各项政策得到贯彻落实,使各项工作能够顺利完成。

二、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

支部的各位党员都能认真学习党的xx大以来的党的重要理论和业务知识,自觉地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来武装自己,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中,各位党员的工作作风进一步转变,积极认真地做好了组织安排的工作,认真执行党组织的决定,模范地履行党章规定的各项义务,在各自岗位上做出了优异成绩。

三、 进一步健全完善支部的工作机制

一是支部建立健全了民主评议党员、“三会一课”、党员联系群众等规章制度。二是严格遵循党员发展机制,发展党员的过程中做到有培养教育、有讨论研究、有会议记录、有意见决议,使党员发展工作正常、有序、规范地进行。三是注重加强对新党员的培养。在实际工作中,有意识地给新党员在工作上加担子,提高了他们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

四、 支部及所在部门取得了优异业绩

省财贸金融工会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了全省商业服务业优秀店长选拔大赛,并在全国商业服务业优秀店长选拔赛中获得“优秀组织奖”。省财贸金融工会还组织开展了山东省第四届“银联杯”商业服务业收银员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并组队参加全国的比赛,获得了团体第二名的好成绩。这些具有产业特色的工会活动,有力地促进了产业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支部所在的省总工会财务部多次被评为省总工会机关文明建设先进部门,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不断加强,多次被全总评为工会经费上缴先进单位。

五、 党支部得到了基层群众的好评

基层五好申报材料范文2

为了贯彻落实好4月30日全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5月12日上午,市委组织部副部长仲生同志在市科技局五楼会议室牵头召开了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科技局分管领导和职能处室全体同志参加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推荐申报工作协调碰头会。会上,三个部门分别交流了各系统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推荐申报工作的进展情况,对前一阶段推荐申报工作进行了回顾总结。三部门一致认为,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对今年度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推荐申报工作重视程度高、动员部署快、工作起步早、各项措施实。

会议进一步细化了三部门在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作中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工作重点。会议明确组织部门要负责好组织宣传发动,抓好服务协调;人事部门要负责做好意向性人才引进的申报推荐工作,突出抓好人才引进推动工作;科技部门要负责做好已落户优秀人才的排找推荐申报工作,突出抓好产学研企业的引进推动工作。会上还对做好今年的推荐申报工作靠实了22项具体措施,并分别明确了三部门各自的责任。

会议决定,市里三个服务督查小组将于5月中旬分赴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推荐申报工作进行督导服务。第一组由市人事局曹荣辉副局长带队,负责江都市、广陵区、开发区的引才申报服务督查工作;第二组由市科技局周军副局长带队,负责仪征市、邗江区、维扬区、化工园区、新城西区的引才申报服务督查工作;第三组由经贸委钱中声副主任带队,负责高邮市、宝应县、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国资委、农业部门的引才申报服务督查工作。为了提高督查服务的质量,会上还明确了12个方面的督点和服务内容:向地方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专题汇报省引才政策主要精神以及市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进并督促地方尽快制定出台衔接省、市有关人才引进政策的政策措施;检查各地是否专题召开动员部署会;指导并参加各地分产业、分区域、分载体召开人才引进工作专题部署会;检查各地是否给省外、海外家乡籍人才寄发引才荐才公开信;检查各地是否召开在本地工作的理工科优秀大学生引才荐才工作座谈会;检查各地是否通过本地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省人才引进政策;检查各地是否召开产学研企业负责人引才座谈会;检查各地是否从高新技术企业、人才科技载体、人才市场引进、去年以来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中逐一排找申报对象;收集汇总推荐对象基本情况;组织发动各地明确专人进驻重点对象所在企业帮助指导整理申报材料;逐份对申报对象的申报材料进行把关。

会议结束之前,市委组织部副部长仲生同志对做好今年度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推荐申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仲生强调,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推荐申报工作,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不仅是省人才引进推荐申报的阶段性工作,更是今后一个时期组织、人事、科技部门人才科技工作的一项重点工程。在推荐申报过程中,三个部门一定要强化合作,突出“四个重点”推进推荐申报工作。一要运用倒计时工作法,分地区、分行业拉网式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进行梳理排找,切实摸清、摸准、摸实高层次人才存量资源;二要组织发动各县(市、区)和市组织、人事、科技三个部门两个层次的力量,实行面对面、“一对一”定点挂钩服务指导,加大重点部位的筛选力度;三要围绕重点目标、重点对象排人头,排任务,明确专门部门、专职人员,主动对接,定点跟踪,通过上门服务、到居住地服务等形式,务求服务的质量和成效;四要抓住五个重点环节。要抓好责任推进,进一步明确各县(市、区)党政一把手、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引才的第一责任人制度,推进人才引进目标责任的落实和到位;要推进政策制定,推动各地尽快制定有影响力、有实效性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政策,对重点对象要舍得下本钱,实行一人一策,以政策的洼地效应实现引才的溢出效应;要搞好协同配合,三个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对重大事项要及时碰头,对重要活动要群策群力;要创新方式引才,依靠部级、省级产业基地、产业产品的品牌优势,多渠道拓展引才,变被动等才为主动招才,实现引才方式的大跨越;要做好优质服务,在继续排找推荐申报对象的同时,要迅速整合力量,组织精兵强将,采用保姆式服务的形式,做好推荐人员的材料收集整理,并从评审材料的角度反复推敲、充实申报材料,确保以过硬的材料优势赢得申报的评审优势,提高推荐申报工作的命中率。

基层五好申报材料范文3

确保项目申报成功率的五个重要环节

一 、选择好项目

对企业来说这是走好项目申报的第一步,各地区各企业申报上来的项目种类繁多,这就需要我们向企业传达好国家的扶持政策,让企业的领导层明确国家扶持政策的倾斜方向,从而根据自身条件选择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项目进行申报。

二 、企业完善基础资质

企业基础资质是否完善,直接影响到项目的成功与否,在基础资质完善方面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企业资质的完善,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各项强制性认证(CCC认证、QS认证、HACCP认证、GAP认证、GMP认证等)。二是项目资质的完善,如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证的申请、科技成果鉴定(专家评审)、产品检测报告(测试报告)、技术查新报告等。

企业基础资质的完善是企业综合实力和技术先进水平的集中体现,是项目申报成功的有力保障。

三 、“资金申请报告”的编制

项目选择固然重要,但申请材料的书写也是项目申报能否成功的重要环节。申请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填写申请书,要求格式规范、条理清晰、脉络分明,让阅读者一目了然。只有合理的、科学的、针对性强的、要点突出的资金申请报告才能为项目申报成功加上一个重重的砝码。国家各类科技计划、资金的扶持重点各不相同,建议由资深项目申报专家参与编写。

四 、省级申报工作

资金申报一般按逐级申报的原则,只有先通过县(区)、市、省主管部门的评审、最后项目推荐到国家主管部委,每个环节都非常重要缺一不可,必须确保每个环节的顺利通过最终才会有可能获得国家的扶持资金。

五、 中心的专家优势

以上四个环节已确保企业申报的项目由地方申报到了中央,但还差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要通过中央各部委相关专家的审定,中心拥有一批科技专家、金融专家、法律专家丰富的专业技术和申报经验,精通政策法规,资深的专家群体和高级顾问,多重审核,层层把关,有效避免关键性失误,最终确保项目高成功率。

(一)企业如何确定申报的项目

掌握科技计划的项目管理办法、项目指南等相关文件。

根据项目所处的研发、小试、中试、商品化、产业化等不同阶段选择申报合适的科技计划。 项目应属于高新技术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有些还需符合项目指南中支持的方向和范围。

项目技术水平先进,科技含量高,创新性较强,创新点突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产品市场前景明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

随时注意计划的下达和申报时间要求;

(二)如何完备申报的材料

各种科技计划的申报基本都要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填报《项目申报书》,只是繁简程度不同;有的会给出可研报告的编写提纲。

大多数计划还需要提交项目的信息申报光盘或通过项目申报软件提交电子文挡; 有些计划需要通过互联网登记注册、进行网上申报。

有关信息和软件会在各级相关网站上公布,各地主管部门网站也会及时转发。

完备的辅助材料有助于提高项目申报的成功率。有些辅助证明材料按照要求必须附上:

科技项目申报主要包括:申报材料的编写,附件的准备整理和申报三个内容。在申报准备过程中应力求在报告中反映项目和企业两个主要方面。

项目申报失败的共性问题

■申报项目综合竞争力不强,主要表现在技术创新程度不够,项目成熟度差和项目实施风险较大。

■企业财务情况和项目指标不符合申报条件。

企业对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理解不深,申报材料本身没有反映企业和项目的真实水平,没有严格按照编写提纲要求整理,使得专家无法判断,造成申报失败。

针对项目如何编写申报材料

对一个申报的项目,必然要回答如下四个问题:

1,项目的技术从何而来?(自己开发的还是引进的)

2,做项目资金从何而来?(自筹还是贷款)

3,什么人来做这个项目?(公司人员还是产学研)

4,如何把产品销售出去?(是否具有优势)

在整个申报过程中,就是要申述你已经有了技术,组建了队伍、市场开拓也有了眉目,目前就缺部分资金,所以才申报国家的资助。

针对项目如何编写申报材料

对一个申报的项目,除非你能证明目前是原创项目,否则你所从事的项目必然有同样或同类项目的竞争:

1,项目的技术是不是在成长期?

2,和同行比较我的目标市场在哪里?是否是比较有把握的目标市场?

3,项目的可持续性有没有考虑?

4,是否了解目前的同行和潜在竞争对手?

项目创新点务必引起严重注意。因为项目评审的最重要一条,就是看创新的分量大小。申请书中这一方面的内容必须加强。

创新内容包括理论创新,技术创新,工艺创新,应用创新等,应该集中精力写好这一部分,挖掘出项目产品的每一个特点,特别是本项目产品和其它同类产品相比的突出表现。

如果国际上没有同类产品,则要详细写出使用前后,对产品性能的重大改善和升级。写好这一条是申请书成败的关键。

针对项目如何编写申报材料

基本要求,真实、准确、全面反映申报项目的基本情况。首先认真阅读重点领域指南和编制要求,确定所申报的项目是否属于重点支持领域,如果指南已明确表示不支持的项目,切不可强行申报。

项目开发的背景,产品是在什么环境下提出的,市场需求在什么地方,产品是否有较长的产业链。

项目产品的知识产权必须十分明确。本项目产品属于合作科研,双方必须有合作科研的合同、并且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厂方有权使用项目产品技术。千万不要有任何模糊的地方。

项目名称和项目简介

项目申报名称要主题鲜明

<C-1新型环保高效石油管道缓蚀剂中试>,基本反映了申报项目的特征和内容.包含:产品型号、环保高效的技术特点、应用领域、产品形态、项目阶段等基本信息。<鞋材废料生产多种纤维复合材料资源化利用技术开发>,给评审人员比较蒙胧的概念产品技术开发设备工程应用,不清楚,不明确

项目名称和项目简介

比较好的项目名字

<动力煤优质化技术与高效燃煤锅炉技术开发>(支撑计划),

<非石油路线制备大宗化学品关键技术开发>(支撑计划),

<煤气制氢新技术研究>(863计划),

<新型锡—锌基封装材料的产业化>(产业化示范工程),

<全雄罗非鱼苗种繁殖产业化>, (产业化示范工程),

<大型农业种子企业电子商务示范工程>, (产业化示范工程)

<基于国产安全芯片的安全计算机系统的研发与产业化> (电子发展基金) 项目名称和项目简介

容易产生模糊的项目名字

<自动化立体仓库编码电缆位移传感器自动定位系统开发研究>,

<旋风式除尘器>,

<加快***产业化发展,促进***地区工业发展>,

项目名称和项目简介

项目申报概要或简介

根据具体计划要求的文字限制,精炼语言。概述部分应包含项目的开发背景、技术先进程度、知识产权、应用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

项目概述中突出项目产品的特点,也就是你有别人没有的别人有但你比别人更好的一些指标,项目的特点是吸引专家注意力和最终形成判断的关键所在.

项目技术可行性分析要点

项目的技术含量论述需要给出专家鉴定或查新报告,尽量提供权威机构或国家和国际的技术标准,比较国内外同类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

论述项目产品的关键技术环节和技术原理,对项目的工艺流程合理分析。

对于项目的创新程度,明确是否是全新的产品,技术原理是否是新的,工艺设计是否有重大改进,在工艺流程、产品收率、成品率、产品性能等技术指标方面是否有突破。

对于项目的成熟度,应明确分析项目的技术风险,关键技术和工艺是否掌握,是否已经有产品和样机,提供性能水平、产品质量和用户意见,论述是否具备规模化生产条件。

对于申报项目的市场分析,应在分析市场空间和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着重论述产品是否是市场急需,性能价格是否可以被用户接受,尽量避免笼统的分析和按比例放大等。分析方面,如果能够通过用户使用情况和产品订单来说明更好。

注:对于一个中小企业来说,不可能拥有比较完善的市场空间和销售渠道,可以提出或者策划一个适合自己的销售模式来说明你的推广力度,比如产品开发初期的制、网络推广,借助其他大企业的渠道等,如果不能够拿出比较有说服力的模式,则对于一个很好的项目,无法说服专家,有可能对你的项目提出市场风险,造成申报的失败。

对项目产品的国内外发展现状和比较,包括项目产品的各项技术性能,具体技术指标数据,对环境的适应性,价格比较等。至少要有同类的二、三个产品比较,列成一个表格。主要技术指标中可以多列些本项目产品占优势的技术项目。这部分一定要精心准备,以给评审的专家留下深刻印象!

注:竞争优势分析中技术优势、性价比优势、配套优势等内容,应该多作横向比较,即重点不是自己和自己比,而是和别的技术、别的厂家比较,所以称为“竞争”优势。

项目社会经济效益分析要点

项目应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论述项目技术对行业和整个经济的带动作用,在增加税收、创造就业机会、替代进口、企业社会责任等方面是否有积极的作用。

项目的经济效益分析,目前有较为完善的分析方法,各专题编制提纲有较为详细的要求。 注:社会经济效益要避免空洞的论述,要针对项目表述真正属于该项目的意义,国家层面的申报,一定要反映出该项目对行业、地区的带动,对环境保护、就业机会、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促进作用。

针对企业如何编写申报材料

在申报材料中要反映申报企业是否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公司体制、管理机制、企业规章制度是否明晰,尽量体现企业的特色。

管理层的组成是否合理,应反映出企业有良好的人才结构和良好的素质。论述管理取得的业绩和企业资信状况。

主营业务突出,明确企业在所属行业中的地位,主要技术产品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产品和在企业总产值中所占的比重。

企业组织机构

企业人员构成

企业经营业绩

企业营销管理模式

申报材料应包括企业技术贮备和技术实力方面的论述,人员和资金投入,企业是否具备实施

该项目的基础条件。

基层五好申报材料范文4

一、需明确的几点政策

(一)申报条件:按照《关于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101号)执行。

(二)关于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的要求,按照《关于贯彻人事部<关于完善做好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人发[]31号)执行。

(三)关于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的要求,按照《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职称评聘程序调整有关政策的通知》(京人发[]37号)以及《关于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京人发[]111号)执行。

(四)关于对2010年城市医生晋升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的要求,按照《关于城市医生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前到基层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卫人字[]37号)和《关于城市医生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前到基层服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卫人字[]38号)精神,要求城市医生晋升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之前必须到基层卫生单位累计工作服务1年(即晋升副主任医师必须到基层农村服务40周或200个工作日,晋升主任医师必须到基层农村服务36周或180个工作日)或到83个边远山区半山区乡镇基层卫生单位累计工作服务8个月。按照《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京卫医字[2010]45号)要求,各支援医院临床科室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医务人员,每年必须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提供不少于15天的服务。对无故拒绝到社区服务或没有按时完成规定的每年下社区服务15天任务的人员,不能晋升职称。对积极下社区并按要求圆满完成任务并受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居民好评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职称。城市医生到农村基层服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和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对于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将严肃处理,两年内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五)关于对申报全科医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要求,按《关于印发<北京市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卫人字[]6号)执行。

(六)关于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要求,按《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的通知》(京卫人字[2006]9号)执行。

(七)关于对传染病防治知识掌握的要求,根据2011年北京市卫生工作会议精神,首都所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都要学习掌握重点传染性疾病防治知识,每人每年学习不得少于20个学时,在今年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答辩中,各专业答辩组将继续考核申报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并作为职称晋升和职务聘任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需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对申报人员公示的要求,各单位须对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情况(如平均每年参加临床工作的周数、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医德医风、论文、到农村或社区基层服务的时间和地点、继续教育情况等)进行公示,时间一周。公示后由本单位推荐委员会进行推荐。在公示期间群众举报申报人有弄虚作假的,由单位推荐委员会责成有关部门或人员进行核查,一经核实,两年内取消其申报资格。

(二)关于对论文的要求:按照人事部、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晋升副主任医师,应在担任主治医师工作期间,至少有2篇第一作者论文(或著作),在专业期刊发表或在省及省以上学术会议的大会上报告;晋升主任医师,应在担任副主任医师工作期间,至少有3篇第一作者论文(或著作),在国内外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的大会上报告。各单位推荐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人提交论文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核。

(三)关于破格的要求:申报中医、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医学技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未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申报条件,但业绩突出的人员,经所在单位推荐委员会同意后,报市卫生局核准,可以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标准参照临床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执行。

(四)关于网上申报问题:为了使报名工作更加方便、准确、快捷,北京市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继续实行计算机网络申报与离线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申报人可登陆北京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网站)进行网上申报或下载离线录入版(网上填报的内容必须准确、详尽,并与报送的纸质材料一致),各单位人事部门认真审核申报人资料后,按规定时间报送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详见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的有关通知)

三、答辩评审时间

拟定于10月份,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报送材料时间

区县卫生局、市属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8月20日—8月21日

直属单位:8月22日—8月24日

五、报送的材料

(一)单位需报送的材料:

1、区县卫生局提交区、县职改(人事)部门出具的本年度可使用的指标或岗位职数证明;市属局(总公司)提交职改(人事)部门出具的本年度可使用的指标或岗位职数证明(评聘分开工作试点单位除外)。中央等非本市所属单位提交委托代评函。

2、申报人员的公示情况。

3、临床科室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医务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提供不少于15天服务的书面证明(须注明时间、地点以及工作内容,并加盖支援医院、接受支援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所在区县卫生局的公章)。

(二)个人需报送的材料: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表(申报表中评审委员会意见不再填写)一份

2、西医临床医学专业报送《推荐晋升西医临床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资格量化考核表》和《推荐晋升西医临床医学专业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工作业绩群众评议汇总表》各一份(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统一印制)西医临床医学以外的专业报送上一年度考核表(可提交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一份

3、申报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须提交执业医师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一份

4、城市医生申报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须提交“城市医生到农村服务鉴定表”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一份

5、答辩论文或代表作(必须为第一作者)一式二份

6、按文件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论文或材料一式一份

7、外语成绩合格证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一份

8、计算机考试合格证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护理专业除外)一份

9、破格审批表一份

10、学历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一份

11、现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一份

12、《传染性疾病防治知识培训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一份

六、报送地点

基层五好申报材料范文5

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系统有:方案设置、个人申报、单位审核、资格审查、指标下达、单位推荐、大学科组推荐、高评委推荐、聘岗结果确认等功能。系统流程图表达的是系统各部件的流动情况,而不是表示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的控制过程。职称评审系统流程如图1所示:

二、系统架构模块

职称评审系统包括权限管理模块和申报人信息模块,权限管理模块包含有4个子模块:登陆模块、用户管理模块、角色管理模块和菜单管理模块。申报人信息管理模块有2个子模块:基础信息维护模块、申报人信息维护模块。登录模块是给用户分配一个合法账号,根据登录用户的角色选择相应的功能菜单。用户管理模块是对系统用户的添加、删除、修改、查询。角色管理模块是对用户角色的添加、删除、修改、查询以及对角色的功能的查看、添加、删除。菜单管理模块是对功能材料的添加、删除、修改、查询。

三、系统设计

(一)应用领域与使用对象

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系统运用于高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相关工作,使用对象主要有: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老师、人事处的老师、学院相关评审工作的老师及学校相关领导。

(二)技术特点及开发平台

J2EE(Java2PlatformEnterpriseEdition)是一个标准的体系结构,它主要面向使用Java程序设计语言进行基于Web的应用开发与部署。J2EE平台的主干是EJB体系结构,它规范了如何用Java程序设计语言开发与部署服务器端应用业务逻辑组件。J2EE平台的其他部分,例如JSP和Servlet是对EJB体系结构的补充,提供呈示逻辑及客户交互控制逻辑等功能。J2EE具有以下优点:1.平台无关性。用户不必将自己捆绑在某一种硬件或操作系统上,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硬件、操作系统和数据库。2.可移植性。J2EE作为一种组件技术,已完成的组建能方便地移植到其他任何地方。3.功能强大。J2EE作为中间件,提供强大的功能,使开发人员只需要关注业务逻辑,因而能加快开发速度,提高系统的运行效率和稳定性。4.节省成本。当用户更换平台时,由于基于J2EE的系统能方便地移植到其他平台上,而无需重新开发,因此能有效地利用前期的投资。5.广泛的支持。J2EE技术规范得到了从国际性大公司到自由软件开发者的广泛支持,SUN、IBM、ORACLE、NETSCAPE、BEA等纷纷推出了基于J2EE的软件产品。6.多层架构体系。基于三层或多层分布式计算结构已成为当今的主流模式,多层架构可以有效地分离数据层、逻辑层和表示层。J2EE架构允许开发人员将精力集中在应用的业务逻辑上,而不必关心系统的性能等问题。三层结构带来的最大好处是优秀的扩展能力和负载均衡能力。利用J2EE平台,可以构建一个由小到大、可健康发展的系统,并在未来发展过程中得以持续地利用。

(三)运行环境和设备要求

1.硬件设备要求服务器:操作系统:windowsservices03/08,linux,unix。数据库:Oracle11G。应用服务器:ApacheTomcat6/7。运行环境:JDK1.6以上和100G以上磁盘空间。客户端:建议安装IE8.0或以上版本;建议安装有TCP/IP协议,能够支持网络功能;建议安装Windows7操作系统。2.支持软件支持WINDOWSXP/7操作系统。

四、系统实现

(一)申报人员功能模块实现

申报者以申报人的角色登录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系统。选择当前评审业务(即人事处设置的岗位聘用方案),选择要申报的专业技术职务信息并填写个人的材料有:基本情况、工作经历、教育经历、教学业绩、科研业绩、计划和目标等。资料填写完毕可以保存或导出申报材料,确认信息无误后提交申报材料。进入系统后,个人页面如图2所示:1.填写申报材料:单击“评审业务”出现如图2子菜单,选择“填写申报材料”。2.申报人员依次添加个人基本信息、个人学习经历、工作经历、教学情况、、出版著作以及获奖情况,如图3~4所示:3.填写完毕并保存提交申报材料,提交以后,院级单位负责对填报材料进行在线审核。

(二)审核人员功能模块实现

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后,首先是由学院审查所有申报者的申报材料。学院管理员可以设权限给本单位工作人员,指定审查申报资料的某一部分(如:工作经历),审查人员可以修改申报材料,系统记录修改痕迹。最后学院管理人复审申报资料,设置指标类型,提交复审资格审查结果。学院单位审核:授权的学院审核人,只有“单位审核”子菜单并且只有审核“该指定部分内容(如工作经历)”的权限。如图5所示:

(三)校级职能部门功能模块实现

学院在对申报者提交材料逐项审核属实的前提下,向上一级单位学校人事处提交资格审查通过人员名单,单位提交筛选合格名单后,人事处进行资格复审。人事处可以点击“申报材料”查看申报表和一览表。点击“单位审核情况”可以查看单位筛选后各单位的提交人数。点击“资格审查”可以看到申报人的申报信息如:所属“部门”、“系列”、“现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职务”、“申报岗级”,最后审核并填写审核意见后,提交审核结果。如图6所示:岗位聘用工作的最后一步,聘岗结果确认。人事处管理员登录系统选择“聘岗结果确认”,选择待确认列表中的“确认”按钮,填写聘期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最后提交结果并归档。

五、小结

基层五好申报材料范文6

一、各级党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职责

1、基层党(总)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①对有入党愿望的同志及时鼓励,指导写好入党申请书。②召开支委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③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全面考察,如实填写培养考察登记表。④对重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全面考察了解发展对象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计划生育情况以及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情况,做到政审细致全面真实。⑤组织发展对象参加上级党组织举办的集中培训。⑥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和接收预备党员工作。及时对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有关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征求对重点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的意见。指导发展对象认真填写入党志愿书。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新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⑦按规定时限上报接收新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材料。⑧保存和管理好入党申请人有关入党申请、思想汇报、自传、培养登记表等入党材料。

2、基层党(工)委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①提出发展党员工作指导性计划,明确发展党员重点。②适时举办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③及时对基层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材料和预备党员转正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及时进行组织考察。④按审批权限和审批时限要求,研究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⑤指导所属基层党(总)支部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对基层(总)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或不按时限要求上报,进行批评帮助,及时纠正。⑥管理好所属基层单位的党员材料,需转交组织、人事部门的,及时转交。

3、县委组织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①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规律,不断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机制创新。②依据全县党员队伍结构和分布状况提出全县发展党员工作宏观性指导计划。③定期举办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抓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集中培训。④坚持经常对基层党(工)委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检查指导,适时对乡镇组干、部门政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⑤严格审核基层党组织上报的入党材料,做好登记。⑥及时进行组织考察,并按时限要求进行审批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⑦认真做好入党材料的返还、归档工作。

二、责任追究具体规定

1、各基层党(工)委、党(总)支部要认真履行组织发展职责,切实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培训、考察、接收等工作,壮大党的组织,提高党的战斗力。县属各企业和农村党(总)支部每年要在培养成熟的前提下,至少发展1名党员。对于具备发展条件,而不重视培养积极分子,连续两年不发展党员的基层党(总)支部,上级党组织应对支部负责人进行提示或诫勉谈话;连续三年以上不发展党员的基层党(总)支部,上级党组织应对支部负责人视其情节给予诫勉谈话,直至免职,对支部班子进行调整。

2、基层党(总)支部发展党员没有坚持标准或不按规定程序操作,或延迟上报党员材料的,由党(工)委进行通报批评,对支部负责人进行组织谈话,由支部主要负责人对具体经办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

3、基层党(工)委对所属支部发展党员工作检查指导不力,不注意培养积极分子,连续两年不能完成上级党组织分配的组织发展指导性任务,或不按权限和时限审批党员,追究党(工)委分管领导责任,分管党务工作的领导要向县委组织部写出书面检查,党(工)委要提出整改方案。

4、基层党(工)委多次上报入党材料不规范的,追究政工、组干责任,政工、组干要分别向组织部和党委写出书面检查,必要时对政工、组干进行组织调整。

基层五好申报材料范文7

林业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按照省林业厅、省人事厅《安徽省林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林人〔〕70号)执行。申报人的专业工作年限统一计算到2012年12月31日。

二、申报材料

(一)各市及省直管县人社局或省直厅(局)人事部门委托评审函1份;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

(三)《2012年申报林业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一式20份(须为A3打印件,格式见附件1,附件1-4请登录安徽林业信息网()首页“内设机构-人事教育处”栏目下载),破格申报人员还应填写《破格申报人员审批表》(附件2)1份;

(四)《个人业务自传》打印件1份,内容必须如实反映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工作表现、业务能力、专业成果、社会和经济效益等,一般在2500字左右,并需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核盖章;

(五)任工程师职务以来的论文、论著原件。根据省林业厅林人〔〕5号文件精神,在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提供论文打印件,无需正式发表。

(六)提交评鉴的论文复印件(须将每篇论文的作者、单位等相关信息遮盖后,各复印3份;正常申报人员提交2篇评鉴论文,破格申报人员提交3篇评鉴论文);

(七)相关的学历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获奖证书、外语考试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或免试审批表)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原件经审查后退回,复印件须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审验盖章;

(八)近期免冠2寸照片1张;

(九)《林业项目鉴定意见表》及相关业绩证明,项目鉴定表上须有2名同行专家对该项目的鉴定意见。项目鉴定专家还须填写专家本人主持或承担过的重大林业工程项目或重要技术开发、推广与课题研究等情况,并经专家所在单位审核确认(鉴定意见表及项目鉴定专家条件见附件3);

(十)《申报林业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一览表》(见附件4,填好后贴在申报材料袋封面上)1份。

三、时间安排

(一)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2012年9月1日至9月30日。

(二)继续教育培训、专业知识水平考试时间初定为8月15日至8月20日,面试答辩时间初定于11月上旬,具体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也请及时浏览“安徽林业信息网()内设机构人事教育处”栏目)。

四、其他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在组织申报推荐和评审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皖人发〔〕81号)的相关规定,经个人申请、用人单位审查同意并公示后,逐级上报。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及各市、县(区)林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各负其责,按照职称资格条件审查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严格把关,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对不符合资格条件和程序的人员一律不得上报。对申报人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工作不相符的,须提交接受本专业的继续教育证明。对资格审查未通过者,应及时将申报材料退回,并说明原因。

(二)根据省林业厅林人〔〕70号、林人〔〕5号文件规定,继续对申报人员的论文实行前置评鉴;申报人员参评的论文要求选题正确,阐述清晰,条理清楚,研究方法科学,具有本专业较高学术及应用价值;提交评鉴的论文,每篇字数均不得少于3500字。

(三)继续实行面试答辩。为全面、客观、科学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水平,根据《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及省人社厅有关规定,申报林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由全省林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的面试答辩。通过面试答辩的人员方能申报职称评审。

基层五好申报材料范文8

XX县认真解决“一公里问题”

四项措施加强城乡低保管理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作者:飞机倒档

XX县民政局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认真解决“一公里”问题,针对过去管理使用城乡低保资金过程中存在关系保、人情保、死亡人员领取低保等“一公里”问题,根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将学习贯穿始终,将查摆整改贯穿始终的要求,采取四项措施加强城乡低保管理。

一、建立城乡低保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县纪委主管副书记、主管常委和县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主管局长组成,县纪委主管副书记为召集人。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总结通报城乡低保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并研究解决办法。对问题较多的地方实行重点监控、重点整治;对重点环节、重点部位进行重点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二、完善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县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工作管理和审批,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基层单位的管理和审核工作。乡镇(园区)负责本辖区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工作的审核和管理,并负责对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基本情况、家庭人口、收入情况等按规定进行核查并做好验证记录。被保障家庭的人口和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办理变更和终止手续,实行动态管理。村(居)委会受乡镇(园区)委托,承担本辖区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工作的审查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将被保障家庭的基本情况及保障人口、保障标准进行张榜公示。定期入户走访,准确掌握本辖区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家庭每月的生活变化情况,落实动态管理制度。对死亡人员和条件转好人员,村(居)委会、乡镇(园区)要在一个月内逐级上报县民政局及时办理停发手续。对迟报、隐瞒不报造成保障资金流失的,由乡镇(园区)将资金追回,上交县民政局归还原资金渠道;追不回者,由县财政从乡镇(园区)经费中扣回。对人情保、关系保及对象认定不准者,一经发现,逐级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所涉及的违纪资金,由乡镇(园区)将资金追回,上交县民政局归还原资金渠道;追不回者,由县财政从乡镇(园区)经费中扣回。涉及金额较大者,移交纪检、监察及司法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三、加强动态管理,实行城乡低保月报制度

建立城乡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开展核查,将死亡、条件好转等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形成城乡低保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每月25日,由乡镇长(管委会主任)、民政所长签字,加盖政府(管委会)公章将该月本辖区城乡低保死亡、条件好转及新增人员情况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根据乡镇(园区)月报表和增减花名册进行及时调整。

四、规范城乡低保申报程序,实行县乡两级审批制度

乡镇(园区)是城乡低保申请的受理机关,村(居)委会只有受委托的情况下,才能承担受理申请、民主评议等具体工作。受委托的村(居)委会要将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材料以及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全部上交到乡镇(园区),不得自行作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决定。且在评议时只能评议申请人的经济状况或困难程度,为乡镇(园区)核定低保对象提供参考依据,不能直接确定申请人的低保对象资格。

乡镇(园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人员逐一入户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入户调查结束后,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评议,并及时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乡镇(园区)要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民主评议结果、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报县民政局。

基层五好申报材料范文9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引进扶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突出发展新兴高端产业,努力把区建设成为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科技创新示范区。

二、扶持重点

1、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的成长性科技型企业,现代服务企业。

2、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重大决策和重大科技创新工程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项目。

3、能够对我区产业结构优化、技术水平提升和高新技术产业、特色产业基地发展有重大影响和带动作用,特别是在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及生物产业、节能环保和现代农业等新兴产业领域从事研发和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高层次人才和项目。

4、符合申报条件,在创新创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特别是海外高层次人才。

三、扶持政策

(一)设立500万元科技型企业创新基金。围绕我区重点产业特别是高端人才创办的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按照规定程序每年评选出5个项目,作为我区自主创新成果予以重点扶持,每个项目给予扶持资金100万元。

(二)设立100万元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补贴。对来我区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按照规定程序每年评选10名在行业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或其科研成果转化较好的优秀人才,每人发放创业补贴10万元。

(三)出资100万元奖励高层次人才创新成果。从全区创新创业项目中,每年评选出10个优秀科技成果进行奖励,每项成果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申报条件

(一)申请科技型企业创新基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在该产业领域具有国内领先水平以上,市场前景好,正在实现产业化;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成果,无产权纠纷,对形成授权发明专利的项目优先支持;

(3)项目带头人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在用人单位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并在本行业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技术影响力,科研成果显著,博士领衔者优先;

(4)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2年,重大项目不超过3年。

同时,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区内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成立1年以上且运行情况良好;

(2)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每年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3)重点支持具有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

(二)申请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补贴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硕士(含)以上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2)必须是在区内企业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用人协议或者是来我区投资创办科技型企业的高层次人才,能连续在区内工作2年以上,每年在区内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3)创办企业或个人拥有与创业领域产品、技术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以上,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或引领相关产业发展,有较大的市场发展前景和预期经济效益;在产品开发和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4)列入国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省引进海外创新创业人才“”的人选可直接享受以上补贴。

(三)申报高层次人才创新成果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市场前景好,产品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达到中试或产业化阶段的项目;

(2)创新成果项目带头人须具有博士以上学位,能连续在区内企业工作2年以上且每年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所在企业注册成立1年以上,运行情况良好。

以上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项目特别优秀的,申报条件可适当放宽。

五、申报程序和时间

(一)申报程序:

1、填报申报材料。区科技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申报信息,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申报。

2、受理申报材料。区科技局统一受理申报材料,并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资格初审。区科技局负责核实引进人才拥有科技成果、专利等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核实引进人才的身份、年龄、护照、国籍、学历、经历和业绩等申报资料的真实性。

3、资格审核。区科技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核。

4、技术评审。区科技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并按照择优扶持原则,确定入围人选。

5、综合评审和实地考察。区委组织部会同区科技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对入围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和实地考察,择优确定拟扶持人选。

6、区委、区政府召开联席会议,听取汇报,对专家形成的评审意见进行研究,形成扶持意见。

7、社会公示。根据意见对拟扶持人选向社会公示。根据公示结果,按程序确定扶持人选。

8、经费下达。根据公示结果,按照规定程序给予扶持对象相应的资金资助。经费由区财政局按财政管理渠道下达。

(二)申报受理时间:

每年的10月1日—10月31日。

六、组织领导

基层五好申报材料范文10

最新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执业核准取得《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面向基层的乡村、社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依据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乡镇、街道司法所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可以设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依据章程开展活动,监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执业活动,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权利。

第二章 执业条件

第六条 担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 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三)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具有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或法律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司法行政工作或律师、公证、企业法务工作满五年;

(四)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经考核合格,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在经济欠发达地方,具有法律职业中专或者非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经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培训,考试合格的,可以担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在教育科研部门、乡镇企业、社会团体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数量,不能超过本所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数量。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 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四) 因违法违规被基层法律服务所开除、辞退的。

第三章 执业核准

第九条 申请担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批准。

第十条 申请担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申请核准登记表》;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条件的资格证书、学历证书或者经历证明;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不需要实习的须提交具有两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五)执业核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申请核准登记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执业核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执业或者不准予执业的决定。不准予执业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准予执业的申请人,由执业核准机关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其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二条 申请担任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除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身份经历证明;

(二)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担任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证明。

申请担任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向其颁发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应当注明兼职。

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通过培训、考试选拔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其培训、考试的内容及合格标准,由省、直辖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对考试合格者,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执业核准。

第十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其执业的决定,收回并注销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 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核准的;

(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违反规定程序作出准予执业决定的。

第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的证明和拟应聘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聘用的证明,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住所地的执业核准机关申请换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执业核准机关收回并注销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因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辞退、开除而终止执业的;

(二)因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而终止执业的;

(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申请注销的;

(四)因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而终止执业的;

(五)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的。

第十七条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使用的,由持证人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执业核准机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第四章 聘用管理

第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实行聘用制。

第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与被聘用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订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聘方名称和应聘方姓名;

(二)聘用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聘用期限以及届满续聘的办法;

(四)聘用期间解除双方聘用关系的条件以及聘用争议的解决办法;

(五)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强对其执业活动的检查、监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 执业监督、投诉查处、奖励处分等各项管理制度。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维护其在执业活动和所务管理工作中应享有的合法权利,保障其在应聘期间应享有的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按照规定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一年度的执业表现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定等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予以奖励、处分、辞退的依据。

年度考核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为称职或者在执业中有突出事迹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应当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报请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或者记功嘉奖。

第二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违反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制度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按照责罚相当的原则,分别给予警告、记过、撤职、留所察看一年、开除的处分。

实施处分,由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建议,或者本所半数以上基层法律工作者提议,由本所所务会议审议决定,并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执业注销。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给予撤职处分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第二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出辞职,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准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辞职申请人须在有关因素消除后,方可离职:

(一)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的;

(二)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清结的;

(三)本人有执业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查处的。

第二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二年被评为不称职的;

(二)不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停止执业满六个月的。

辞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执业注销。

第二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依据聘用合同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方面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调处。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作出涉及本人的处分、人事处理决定不服,认为基层法律服务所损害或者侵犯本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接到申诉或者控告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对经查证确属基层法律服务所处理错误、不当的或者侵权事实成立的,应当责令该所予以纠正。

第五章 执业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当事人的委托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收集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证据材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查阅有关的案卷或者庭审材料。

第二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坚持非法要求、故意隐瞒重大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严重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拒绝为其或者解除委托关系。

第二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中发现本地区政府机关、村民(居民)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其提出法律建议。

第三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应聘执业期间,有权获得执业所需的工作条件,有权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有权参与所务民主管理,有权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第三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侵犯其执业权利的行为,可以请求司法行政机关、有关司法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依法予以保障。

第三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正义。

第三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尽职尽责,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由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统一收费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司法、仲裁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有关制度,尊重司法、仲裁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人。

第三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尊重同行和其他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三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爱岗敬业、坚持原则、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自觉维护执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第四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勤奋学习,加强职业修养,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进修,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技能。

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四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每年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年度检查考核的同时,将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经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执业核准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年度考核备案,应当填报由其住所地乡镇、街道司法所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签署审查意见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年度考核备案登记表》,并上交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四十三条 执业核准机关应当自收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年度考核备案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对考核结果真实、合规的予以备案,并在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加盖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对考核结果不真实、不合规或者接到有关投诉举报的,应当责令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其重新考核。

第四十四条 执业核准机关经审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办理年度考核备案:

(一)因有执业违法违规或者违反有关管理规定行为,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所查处的;

(二)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考核的;

(三)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已连续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的。

对暂缓办理年度考核备案的,应当通知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并暂不发还其《法律服务工作执业证》。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暂缓办理年度考核备案的因素消除或者有查处结果后,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予以补办年度考核备案。

第四十五条 在年度考核备案审查中,发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执业核准机关或其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处罚,或者责成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检查和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拒绝。

第四十七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记功嘉奖。

第四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人的;

(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七)在活动中超越权限滥用权,侵犯被人合法利益的;

(八)在同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

(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在调解、、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四)在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给予开除处分:

(一)有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十一)至第(十五)项规定行为,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

(二)有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十六)、(十七)、(十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

(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投诉查处制度,设立投诉电活、投诉信箱,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并且应当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五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发现设区市级或者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执业核准、年度考核备案、日常检查监督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将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变更、注销和年度考核备案以及行政处罚情况汇总后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申请核准登记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年度考核备案登记表格式,《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和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式样,由司法部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基层法律服务所主要有以下业务(一)担任本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

(二)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三)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主持调解纠纷;

(五)解答法律咨询;

(六)法律文书;

基层五好申报材料范文11

一、救助原则

(一)救助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二)属地管理、动态操作、规范程序、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

具有本县户口,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居民,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一)农牧区五保对象;

(二)城乡低保户;

(三)城乡伤残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伤残民兵及其配偶,革命烈属,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遗属等特殊优抚对象;

(四)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城市低保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家庭成员;

(五)未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但因患重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群众;

(六)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三、救助方式

(一)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自筹部分;

(二)大病医疗救助。

四、救助标准

(一)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城市低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困难优抚对象参加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个人承担部分由民政局全额救助。

(二)救助对象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其当年度(公历1月1日-12月31日)住院医疗费用(参加新型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合管办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给予适当救助,救助标准按住院医疗费用发票1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救助金额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3000元。

(三)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实行基本门诊就医补助,基本门诊就医每人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600元。

五、救助程序

(一)参加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救助程序

根据《奇台县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各村委会、社区在每年第四季度对本村组(社区)需民政资助参加合作医疗对象进行详细入户调查摸底、登记造册,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并在当年11月20日前将需民政资助参加合作医疗对象花名册报民政局,经民政局审查、县农牧区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各乡镇分类办理救助对象参加合作医疗的相关手续。

(二)大病医疗救助相关材料和程序

1.申请大病医疗救助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加盖村委会或社区公章);

(2)被救助人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1份;

(3)被救助人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票据;

(4)享受门诊就医补助的人员需持门诊就医发票原件和申请救助书面报告;

(5)村委会或社区调查填写的《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调查审批表》1份。

2.救助程序

城乡大病医疗救助按照个人申请、村(社区居)委会调查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并实行层层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1)申请。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社区居)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申请后,须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和评议。经评议,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张榜公布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并由申请人填写《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调查审批表》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村(社区居)委会上报的申请审批材料后,须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

(3)公示。经批准的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对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社区居)委会要分别在政务公开栏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5天。群众有异议的,由县民政局调查核实,确实不符合条件的,要取消其救助资格。

(4)审批。县民政局接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审批材料后,需进行复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家庭(对象)核准其享受大病医疗救助的金额,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相关材料。

(5)建立档案。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档案实行三级管理,村(社区)、乡镇、县民政局建立档案,并按年度装订归档。

六、不属于医疗救助的范围

(一)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交通、医疗事故以及其它赔付人应支付的费用;

(三)因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等发生的费用;

(四)不如实提供各项申请手续、弄虚作假者;

(五)跨年度累计的费用。

七、救助资金来源和管理

(一)资金来源

1.上级财政拨付的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2.县财政预算配套资金;

3.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它资金。

(二)资金管理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局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县财政局、民政局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帐管理,用于办理资金的缴存、拨付业务;民政局开设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基金银行专户,用于核算资金的缴存、支付(发放)业务。

八、管理监督

(一)民政局是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管理和救助资金的发放、使用等工作。要认真履行职责,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严格执行政策,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发生。

(三)卫生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督促县合管办与民政局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

九、组织机构

成立奇台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领导机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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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七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条 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

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四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五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七条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二十八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上级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四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六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条 县以上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