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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合同

时间:2022-11-04 07:33:27

市政合同

市政合同范文1

甲方:__县邮政局

乙方:__x、__x(__邮政局在职职工)

甲方决定停止经营__邮政超市,对超市商品和设备折价处理给乙方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按照商品盘点清单:雀巢类、宝洁类商品在保质期内打八折;

其余商品在保质期内打六折,由乙方向甲方缴付折算款。

滞销商品、临近过期商品的处理另议。

二、根据现有固定资产:收银系统作价6000元,双面货架每组作

价380元,单面货架每组作价250元,由乙方向甲方缴付折算款。

三、乙方接收甲方商品和固定资产折价款为元。乙方在接收甲方商品和固定资产时,首付折价款元的30%为元。所欠余款由乙方以等额的邮政储蓄有效存单作抵押;乙方在11月30日前向甲方再付折价款元的30%为元,甲方退还给乙方付款等额的抵押存单;乙方在20__年2月28日前向甲方付清折价款元的剩余40%为元的欠款,甲方退给乙方折价款最后抵押的40%的存单。

四、承包期限为六年,从20__年10月1日至20__年9月30止,到期后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续签。

五、20__年10月1日至20__年9月30日期间,乙方向甲方缴纳承包费为每月3000元,乙方必须在当月的25日前向甲方交清次月的承包费后,方能享有承包经营权。(20__年10月1日后乙方的承包费届时甲乙双方再议,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六、乙方不能继续使用:请记住我站域名甲方目前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甲方现用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由甲方向登记机关注销或变更,乙方重新向工商、税务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七、乙方必须依法经营,所发生的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概由乙方承担。

八、乙方属于企业在职职工,买断承包经营期内企业执行州局统一政策,只为乙方交纳由企业为职工承担部份的养老金和住房公积金;属个人缴纳部份,按规定时间由乙方自行向企业交付。在经营期内乙方不享受工资和其他一切福利待遇,经营期满后回企业上班按规定竞争上岗。

九、甲方为乙方提供经营的固定设施:⑴现邮政超市所使用的全部门面(给乙方作经营场地使用)。⑵二楼除甲方留用一个房间以外的全部楼房屋空间给乙方作经营的仓储和办公用房,二楼窗户防盗栏由乙方安装,乙方解除合同后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如需改变二楼的使用用途,事前需征得甲方同意。⑶现有门面内外和二楼屋内的设备设施。

十、甲方向乙方提供水电使用,乙方按水电使用量,按规定据实向甲方按月交付水电费,如交付不及时,甲方有权停止供水、供电,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十一、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私自将甲方提供的房屋转让他人。

十二、违约责任:

1、乙方在经营期内不按规定交纳承包金,甲方将按照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相关条款,视同长期不在企业上班作旷工处理。

2、甲方在乙方经营期内终止或变更向乙方提供的经营场地或设

施,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3、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三份、乙方二份。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乙方经营期满失效。

甲方(签章):__县邮政局乙方(签章):__县邮政局职工

市政合同范文2

为贯彻落实好《省行政程序规定》的精神和内容,进一步规范行政合同签订行为,加强对行政合同的管理,确定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对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含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企业单位)所签订的合同及其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审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内容和范围

(一)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财政供给的市属事业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的下列合同:

1、国有资产的出售、出租合同;

2、公产公物承包合同;

3、国有土地、森林、水域、滩涂、旅游等资源的出让、承包合同;

4、政府对外合作合同;

5、政府集中采购合同;

6、政府特许经营合同;

7、政府信贷合同;

8、建设工程招、投标合同;

9、行政委托合同;

10、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11、城市间的友好协议;

12、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合同。

(二)国有企业签订的需市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及企业分立、合并、重组、股权(股份)转让、投资等合同。

二、清理主体

(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签订的行政合同由签订合同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清理。因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导致合同签订与履行部门不一致的,由现履行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清理;两个以上市政府部门共同签订的行政合同,由牵头签订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

(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财政供给的市属事业单位签订的行政合同由签订单位清理。

(三)国有企业合同的清理,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三、清理标准

(一)行政合同的认定标准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

行政合同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

1、政府特许经营;

2、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

3、国有资产承包经营、出售或者租赁;

4、公用征收、征用补偿;

5、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6、政策信贷;

7、行政机关委托的科研、咨询;

8、计划生育管理;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订立行政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行政合同的清理标准

1、行政合同的订立主体适格。

1、行政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维护公益、公开竞争和自愿原则。

2、行政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法定的方式

行政合同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订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直接磋商的方式订立:

(1)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

(2)情况紧急需要尽快订立合同的;

(3)行政机关委托的科研合同;

(4)需要保密的合同;

(5)需要利用专利权或者其他专有权利的合同;

(6)需要采取直接磋商方式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对订立行政合同的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行政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法定的形式。

行政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行政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5、行政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法定的程序。

行政合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其他行政机关批准或者会同办理的,经批准或者会同办理后,行政合同方能生效。

四、清理时间步骤

清理时间:

前,各部门各单位自行清理。

前,市政府法制办对各部门各单位上报情况进行汇总。对各单位报送的清理处理建议逐项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后,形成认定处理意见报市政府。

(一)各单位对起以本部门或市政府名义对外签订的行政合同进行全面清理,按年度进行分类,填报《行政合同清理登记表》,就合同的履行情况、存在问题写出情况说明。

(二)对因争议引发诉讼或仲裁的合同,应当就发生争议的原因及解决方式、结果写出专题报告。

(三)对目前仍在履行的合同,应当将合同文本及有关签约资料收集整理,连同《行政合同清理登记表》、情况说明、专题报告一并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各部门签订的格式合同可以只提供合同范本,但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必须提供合同正本送交审核。

各单位将清理结果加盖单位印章后,于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并报电子版。

五、清理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此次清理工作是贯彻实施《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重要环节,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专业性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按时限、按要求完成清理任务。

市政合同范文3

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全市节能降耗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号文件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大力组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推进工程,加快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节能降耗,实现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12年,组织实施一批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壮大一批综合性节能服务机构,发展一批重点行业领域节能服务公司,培育一批专业化节能服务中介机构,初步建立市场化的节能服务体系。到2015年,节能服务队伍进一步壮大,核心竞争力和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节能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完善,全市节能新技术、新能源及节能环保产业得到快速发展。

三、大力培育节能服务机构

(一)加强分类指导。深入分析全市节能服务产业现状,采取有针对性措施,扎实推进节能服务机构发展。鼓励资金密集型企业、节能产品生产企业、节能技术先进的大型重点用能单位,依托自身优势,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鼓励服务机构积极开展专业化节能服务工作,着力培养有特色、高水平的节能咨询、设计、评估、信息、检测、诊断、培训等节能专业服务机构。

(二)强化科技支撑。加大节能科技研发投入力度,鼓励节能服务机构自主研发或联合攻关,掌握先进的节能技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产品,为开展节能服务提供技术保障。

(三)加强监督管理。认真开展节能服务公司申报备案工作,对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节能服务机构,争取我市更多的节能服务机构列入国家合同能源管理备案。建立健全节能服务标准,严格质量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发展。

四、加快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

“十二五”期间,重点在工业、建筑、交通、商贸、农业和公共机构等六大领域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装备、生物质能发电机组、地源热泵、太阳能光热利用、能源系统优化等节能低碳技术,淘汰落后高耗能设备,加快推广高效节能机电产品,高效照明产品等。优先鼓励和支持本市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组织实施一批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力争每年创建20个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到2015年底,培育和建设100个左右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

五、积极培育节能服务市场

(一)加强能源审计和监察。严格落实节能标准,加强对用能单位执行能耗标准的审计监察,督促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用能单位加快节能技术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发挥机关的示范带动作用。全市各级各类机关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科研等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要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市级机关要率先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模范表率作用。

(三)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改造。鼓励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淘汰落后高耗能设备,加快推广高效节能机电产品、高效照明产品等。鼓励用能单位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十大节能工程”。

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一)落实国家扶持政策。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业选择节能潜力大、预期节能效果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程序逐级向国家推荐,争取上级资金扶持。市财政每年从市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部分资金专门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同时,各县(市、区)要按照有关政策要求,拿出相关专项资金给予相应支持。加强项目跟踪监管,定期调度检查项目情况,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二)支持节能诊断服务。围绕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节能服务信息、节能诊断、节能量审核、节能专家库管理等中介服务。

(三)落实财政供养单位节能改造会计政策。各级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

七、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一)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账务应税处理政策。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鼓励税务机构开展节能服务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规范节能服务产业税收减免程序,协助企业做好应税处理账目,依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八、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一)搭建银企对接平台,拓宽融资渠道。定期向金融机构推介资信优良节能服务机构和预期节能效果显著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向节能服务机构推介相关贷款品种。鼓励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进入处于初创阶段的科技型中小节能服务机构。引导民间资本、大企业资金投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积极利用世行、亚行等国际金融机构的优惠贷款和赠款,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支持,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二)创新信贷服务方式,完善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商业银行根据节能服务产业的融资需求特点,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为节能服务机构提供项目融资、保理等金融服务。节能服务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入的固定资产可按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通过应收账款抵押等方式,拓展可抵押品范围,畅通节能服务机构融资渠道。鼓励引导市内政策性担保机构加大对节能服务机构贷款的担保支持,创新运用未来收益权质押、互保联保等反担保措施,积极为节能服务机构提供信用担保。

九、加强组织领导

(一)明确职责分工。要加强对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组织领导。市经信委牵头负责全市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工作,统筹安排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诊断等扶持资金,加强监督管理;推进市级机关用能设备开展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的节能技术改造。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落实国家节能服务产业财税优惠政策,研究提出具体实施细则。市金融办、人行市中心支行、银监会监管分局负责组织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服务机构信贷融资支持力度,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创新信贷服务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市住建委负责推进公共机构建筑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和节能诊断工作。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实际,加强对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制定配套措施,狠抓工作落实,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加快发展。

(二)强化监督考核。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诊断服务项目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节能监察和财政评审机构作用,做好项目节能量、财务核查工作,确保项目取得实际节能效果和财政资金规范使用。把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情况纳入节能降耗督查和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市政合同范文4

关键词市政;项目;合同;管理;工程

Abstract: With the social development and progress,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in the municipal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contract managemen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in real life. 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contract management in the municipal engineering projects.

Keywords municipal; projects; contract; management;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中图分类号:TU9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工程建设领域业主负责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风险管理等基本制度的逐步发展和完善,建设市场主体的行为更加规范化、法制化和国际化,合同管理在行业管理、企业经营及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和重要。在工程项目全周期过程中,众多的项目参与方之间,形成了大量的合同法律关系。

1、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及其重要意义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契约(合同)经济,合同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市场主体进行交易的依据。建筑工程合同属于经济合同,是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为了完成其所商定的工程建设目标及与工程建设目标相关的具体内容,明确双方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在建筑工程项目实施建设过程当中的最高行为准则,是规范双方的经济活动、协调双方工作关系、解决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合同的管理贯穿于整个工程项目的始终。项目工程建设的工作过程概括起来有2个环节:一是签订合同环节,二是执行合同环节。这2个环节是密不可分的,前一个环节是后一个环节的基础,后一个环节是前一个环节的继续,两者缺一不可。如果将采用各种技巧来实施工程项目管理和控制成本比作“栽花”,那么提高企业的整体合同管理意识和管理水平,就是“植树”。

2、市政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法律意识淡薄,合同签订不规范

市政工程耗资巨大、涉及面广、个性差异大、履约时间长、合同内容庞杂。因此,客观上要求在签订合同时要字字斟酌,力争合同条款细致严密,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尽可能做到面面俱到。但在实际工作中,甲、乙双方由于缺乏合同管理的经验,订立的合同约束条款不全、内容不明、职责不清等现象经常发生。

有些建设项目在签订合同时为了回避业主义务,不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而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通过自制的、笼统的、含糊的文本条件,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有的甚至仍然采用口头委托的方式下达任务,待工作完工后再补签合同,这样的合同根本起不到任何约束作用。

2.2 忽视合同的严肃性,违背等价有偿的原则

自觉执行合同条款,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当事人一切行为的最高准则。签订合同的甲、乙双方,经济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没有主从之分。在实际工作中,承发包双方忽视合同的严肃性,违背合同的等价有偿原则,以各自的经济利益为中心,随意违背合同条款。甲、乙双方的这些违约行为,最终导致工程经济纠纷的发生。

合同文件存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现象。从目前实施的建设施工合同文本看,施工合同中绝大多数条款是由发包方制订的,在招标阶段合同条款已经写入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就视为认同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投标单位处以弱势地位,这也就造成了合同条款大都仅强调了承包方的义务,对业主的制约条款偏少,特别是对业主违约、赔偿等方面的约定不具体,也缺少行之有效的处罚办法。这不利于施工合同的公平、公正履行,成为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较多的一个原因。同时,由于目前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和不规范管理,大量的施工队伍与建设规模失衡,致使业主在建设工程承包中占据主导地位,提出一些苛刻和不平等的条件,将自身的风险转移到承包商身上。由于建筑市场处于买方市场,承包商为了获得工程,只好接受。个别承包商在实施这样的工程合同时,为了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就会采取偷工减料或非法分包、转包等手段,给工程建设带来隐患。

2.3 缺乏健全的合同管理组织、评审机构

一些建设单位、承包单位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的建设。合同归口管理、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不健全,合同管理程序不明确,或有制度不执行,该履行的手续不履行,缺少必要的审查和评估步骤,缺乏对合同管理的有效监督和控制。

2.4 合同管理专业人才缺乏

建设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等,尤其是造价管理知识。很多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或合同管理人员缺少培训,将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一种事务性工作。

3、抓好合同管理的措施

3.1 把好合同签订关

签订工程合同时,最重要的是要根据各工程的特点,选择恰当的发包方式和价款调整条件(指工程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导致工程增减的结算条件和结算方法),因为不同的发包方式和价款调整条件,直接关系工程造价的控制效果。

合同文本应尽可能选用由国家颁发的通用性合同文本,再根据拟建工程的特点和招标文件以及发包人承包商双方谈判结果来起草。合同文本必须准确表达双方谈判确定的意思,做到条款不漏项,文字表达严谨,不使用模棱两可、含混不清词语。

在合同正式签订前应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其要点是:合同是否合法,同是否完整无误,包括合同文件的完备和合同条款的完备;合同是否采取了示范文本,合同双方责任和权利是否清楚,付款方式以及结算价款的确定是否明确、罚则等。

3.2 做好合同实施管理

工程合同一经签订,确定了合同价款和结算方式之后,要深入理解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切实加强日常管理,使管理行为正规化、规范化,作好处理合同纠纷的各种准备,特别是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也是非常重要的。索赔与反索赔是合同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合同双方攻与守的关系,是矛与盾的关系。

3.3 重视合同后评估

合同后评估是合同管理的总结阶段,往往不为人所重视,其实合同后评估工作是件很重要的工作,它是对合同好坏、管理得失的评估,它可为下一工程项目造价控制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合同后评估工作主要是总结合同执行情况,对合同管理好的经验加以总结推广,发现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存在的争议,对过时、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不严谨、容易被对方索赔的条款要加以改正。

结束语

总之,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工程管理的各方面工作都要围绕着这个核心来开展,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已经成为我国建筑业可持续发展、实现科学管理的重要内容。市政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不能陷入僵硬的程式化管理,它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管理中要讲求方式、方法,要讲究管理的技巧。因此,要在高度重视项目的合同管理、深刻了解其重要地位的基础上,在实践中探索及归纳项目合同管理的技巧,寻找新方法,解决新问题,促使参建各方自觉履行工程项目合同约定的条款,从而降低建筑市场风险,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李启明,朱树英,黄文杰.工程建设合同与索赔管理[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1.

[2]丁士昭.建设工程项目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科学出版社,2009.

[3]雷俊卿.合同管理[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11.

市政合同范文5

建筑安装(市政)工程

劳务分包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施工特点,甲方将本工程项目委托乙方承包施工。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协商签订下列协议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分包工程名称和项目

1、工程名称:

施工项目:室外栏杆施工;

2、工程地点:。

3、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4、承包范围:室外栏杆制作与安装的全部内容。

第二条:合同价款及结算

1、工程量计算规则及计价方法:本合同为单价固定,总价暂估合同;结算时按实际施工内容外露尺寸工程量进行结算。

2、合同单价及总价:

序号

工程项目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同价款元

备注

1

室外栏杆

m

2

3、工程款支付:工程竣工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剩余5%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

4、工程结算:在工程全部竣工后,经建设、总包、监理、施工四方验收合格达到合同约定的指标要求,双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并交齐有关资料后,方可办理结算付款。

乙方在分包工程完工后3个月内与甲方办理竣工结算,如因乙方原因未办完结算的,视为放弃结算权。

5、本合同价款及工日单价中均已包括:主(辅)材料费、成品材料加工费、成品材料安装费、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生产机具费、管理费、现场经费、利润、税金、运费(含乙方自备工具和现场加工的小型工具用具)、冬雨季施工费(冬雨季施工降效、保温养护、防雨防滑、排水等)、25米以上高层建筑超高费(施工中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工,现场材料码放,文明施工的清理用工,搭拆临时床铺、炉灶等生活用工)、工程现场施工人员保险费用以及两天以内的停窝工等费用。

第三条:甲方责任

1、提供现场必要的施工条件,满足现场临时用水用电,保障施工机械的正常运行和施工所需材料,设备按计划供应到施工现场。

2、按规定提供图纸和有关资料各一套,对乙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质量、工期、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交底,并对上述指标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3、协调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以及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管理单位和协作单位的关系,报送有关资料和报表。

4、协助乙方做好施工现场的生活、行政管理工作,为乙方施工人员提供食宿方便。

第四条:乙方责任

1、按合同约定的各项指标及要求组织施工,严格按照施工图纸、现场实际工程情况、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和施工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并对工程的施工技术、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全面负责,确保各项指标的实现。

2、乙方自购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使用的规定,有产品的检测合格报告及合格证并有害气体的释放量符合环保的要求,如甲方对乙方某些自购材料质量有疑意(经检测不合格),甲方有权提出更换,如乙方不能满足要求,甲方有权替乙方采购,其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甲方并加收15%管理费。

3、严格遵守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加强施工人员的管理,按规定办理各种有关证件手续,服从甲方、建设单位、监理等单位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4、及时办理并向甲方提供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两套。

5、乙方分包施工的项目应由乙方按规定上报施工产值,缴纳各种相应的税、费。

6、为保证施工安全,乙方施工作业动用明火时,需向安全组开据动火证,并必须配备合格的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方可施工,负责并把相关使用方法及使用时的注意事项与现场施工人员交底。

7、乙方负责自己产品安装前后的成品保护工作,待工程四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办理移交总包单位的手续;保护自己产品的同时还需注意保护其它单位的成品工作。

第五条:工程质量

1、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

如乙方施工达不到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要处以2000元罚款。

2、由于施工质量不合格或达不到约定的质量等级的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返工,直到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并承担由于返工造成的经济责任。

3、施工质量的奖罚应以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质量等级证书为依据,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结清。

第六条:施工工期

1、进场日期为200年月日,竣工日期为200年月日。

2、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提前或延误,双方约定工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拖延1天罚款500元,但最高不超过2000元。

第七条:材料、机具的供应

1、乙方所用机具均需自己携带,若乙方借用甲方的工具和机具等应妥善保管,加强维修与保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使用,如发生丢失或损坏,按甲方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八条:安全施工

1、乙方应按ohsms18001职业安全卫生标准施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安全施工要符合总包方现场规定的要求,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施工,接受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和安全奖罚,具体实施按总包方安全部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2、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责任事故和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安全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第九条:文明施工

1、施工现场管理应符合上级有关部门和甲方文明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本工程约定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达到市级安全文明工地标准,双方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奖罚为:

出现一切安全事故均有乙方负责,视情节轻重做出2000元以内罚款。

2、乙方施工作业面必须做到工完场清,材料使用及码放应符合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对场区的整洁要求按责任范围承包,做到随时清理,保持现场清洁整齐。

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iso14001环境保护标准施工,确保现场施工管理符合北京市及甲方的现行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检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及时纠正,凡属乙方施工管理责任范围内提出的罚款,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工程保修

1、乙方所施工的工程项目,保修期为一年,以最终工程竣工备案之日起计算。

2、保修期内,所施项目的工程维修、返修,要求乙方无条件在8小时内到位,并保证修理合格。

第十一条:违约

1、由于甲方责任,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工期相应顺延,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停窝工损失。

2、由于乙方自身原因致使工程不能按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时,甲方有权中途解除合同,并由乙方赔偿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如发生合同争议时,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向房山区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其它

1、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存一分,备案一份。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3、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保修期满,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十三条:补充条款

1、乙方施工时,严格按相关规范规定执行,必须有严格的安全施工措施,由乙方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全部承担;

2、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其单价已包含完成工程的全部内容所需的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及材料二次搬运费、季节性施工措施费、乙方为本工程施工的人材机办理的保险费、管理费、利润、税金、风险包干费等全部费用。

3、为保证人员的施工安全,乙方进场后应与该工程项目部签订安全协议。安全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时也应在开工日期3天内,为其现场施工人员购买相应保险,保险期为本合同规定的工期,若乙方不按相关规定办理保险,发生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向总包单位提供相关上保险的书面证明材料。

4、乙方对与其确定劳动关系的作业工人必须认真审查,保证人员的政治素质、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工人年龄为18周岁—60周岁之间,不得有心脏及癫痫病等病症状。需将其作业人员登记造册(须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种、级别、工作证号码、劳动合同及身份证号码),作为本合同附件。

5、如乙方不履行上述要求,出现一切安全事故,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6、乙方需提供完成本工程所需的6套完整工程竣工资料。

7、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以下无正文)

承包方:(章)发包方:(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委托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市政合同范文6

乙方(全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将.形象改造及电器等所有项目的施工任务交给乙方完成,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承包形式:包工包料。

1.4. 承包范围: 。

1.5. 工程期限:年月日交付使用.

1.6. 质量等级:合格

第二条 本协议条款服从签定的总承包合同的要求。

第三条 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3.1.1. 负责协助乙方对项目的施工组织与管理工作;

3.1.2.对乙方承担施工任务的质量、安全、进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3.1.3.督促乙方确保主合同责任的全面履行。

3.1.4. 制订生产、技术、质量、安全、材料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和责任制,有权要求乙方按有关规定执行;

3.1.5. 制定施工进度总计划,并负责安排乙方实施;

3.1.6. 向乙方提供施工图两份,并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3.1.7. 负责本工程的全面技术管理,批准施工技术方案,解决图纸和施工中的技术问题,检查监督乙方施工中的技术工作,认定合格后在有关技术资料中签认;

3.1.8. 负责本工程的全面质量安全管理,批准有关质量安全措施及方案,检查监督乙方施工中的质量安全工作;

3.1.9. 按设计图纸、工程变更洽商单、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对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返工、整改,乙方不得有异议;

3.1.10. 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对工程的进度进行检查落实,有权对进度进行调整,乙方不得有异议。.

3.2. 乙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3.2.1. 必须以甲方利益和名誉為重,任何时候均不得做出有损于甲方利益或名誉的行

1.5.1. 工期满足甲方的要求

為;

3.2.2.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及业主颁布的各种规章制度。

3.2.3. 乙方必须保证人员相对稳定,保证按期、按质、按量完成甲方要求的生产任务,服从甲方的统筹安排,统一调动;

3.2.4. 管理和维护甲方提供的生活、生产设施、材料等,保证其完好,若有损坏或丢失应及时恢复或全额赔偿;

3.2.5. 乙方必须严格按批准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以及设计图纸、交底记录、设计变更洽商单、施工及验收规范组织施工,达到协议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

3.2.6. 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用于施工的所有规章制度、管理规定;

3.2.7. 做到文明施工,对保护施工现场周围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消防设施,保障公众安全等提供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如乙方未履行本款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3.2.8. 维护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理剩余材料并运至指定地点;

3.2.9. 甲方人员和业主代表均有权对乙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各种行為或隐患进行口头或书面指正,乙方不得拒绝执行;

3.2.10. 乙方负责业主所供材料的领用。

3.2.11. 乙方负责办理开工报告、材料报验、隐蔽工程、工程中间交接、联络单、签证及竣工验收等手续,做好日常资料收集、整理、编制工作,按业主、监理和甲方要求装订成册,不少于三份,甲方审核,费用乙方自理。

3.3.12.乙方提交的工程进度预算报表,必须附业主核签过的签证和工程形象进度照片,不得虚报;

3.2.12. 乙方负责提供施工用工机具设备与辅材。

3.2.13. 乙方负责乙方所属施工人员差旅费用;

3.2.14. 乙方负责為所属施工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条 承包价款的确定

4.1.承包价款以甲方与业主结算审计后确定的费用為计价基础;但不含甲供材或甲定乙购材料主材价。甲方收取乙方除甲供材、甲定乙购主材价以外的总价5%管理费。

4.2.甲方负责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发票。

4.3.乙方可以代甲方向建设单位提供发票或向甲方提供有效票据抵充相应工程款。

第五条 承包价款支付与结算

5.1. 甲方以现有进度预算报表(必须附业主和监理核签过的签证和工程形象进度照片)作為支付进度款的依据。

5.2. 承包价款的支付:正常情况下,按月进度报量,甲方根据业主和监理核实的工程量及业主支付的进度款,按进度预算报表定额直接费的70%比例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

5.3. 工程交工时,甲方支付乙方的费用总和达到合同价款的70%;待工程审计定案后,甲方以审定价款為基础,扣除前期付款,累计支付乙方费用总和达到合同价款的90%。

余款待质保期满后一次付清。

第五条 工程质量与检查验收

5.1. 乙方按国家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评定标准、设计变更洽商单等组织施工,经业主及监理检验,达到交工验收条件為准;

5.2.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交底记录和甲方要求组织施工。未经甲方有关人员的书面通知,不得自行变更施工工序、质量标准、设计要求或自行进行材料代换。

5.3.工程质量按业主方规定要求合格率100%。

5.4.乙方因施工质量问题,应无偿返修至合格,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费用从承包费用中扣除,因甲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5.5.由于甲方供应材料质量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不承担损失,整改费用由甲方支付。

5.6.由于甲方供应材料迟误致使其他施工单位施工工序提前施工,而造成乙方施工经济损失由甲方负担经济责任。

第六条 材料、机械设备供应与管理

6.1. 本承包工程所需全部材料、成品、构配件等由甲方供应管理,乙方按甲方制定的有关材料发放及使用管理规定进行领取、使用,不得浪费。因乙方原因造成浪费,甲方有权对浪费所造成的损失按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罚;

6.2.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到现场材料按甲方指定位置堆放,日用日清,保持现场的整洁。

6.3.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使用剩余的材料应即时退库,丢失剩余材料按丢失材料原值从承包者承包款中扣除。

6.4.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使用剩余的废材料应即时运到甲方指定位置堆放,丢失使用剩余的废材料按原值从承包者承包款中扣除。

6.5. 乙方领用材料必须与使用材料、剩余材料及废材料相符,出现材料不符情况,按材料丢失处理。

第七条 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

7.1. 甲方对乙方承担的本协议工程应进行安全交底,提出明确的安全要求并进行监督检查。

7.2. 乙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甲方的安全操作规程,因乙方违章作业或违反有关规定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3. 乙方应配合土建施工单位实施施工作业场地的维护和清洁工作。

7.4. 乙方所有特殊工种工人必须持《上岗证》或操作许可证上岗作业,不得安排无证人员从事非本专业工作。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乙方的施工质量、进度或人员管理、综合服务等达不到规范或本协议的规定,甲方可提出口头通知或整改通知书,乙方按通知限期纠正,如因乙方整改不及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将以双倍价格进行处罚。

8.2. 因乙方在施工中不按设计图纸、施工规范、工程变更通知单及甲方要求等造成质量事故,其工料损失皆由乙方承担。

8.3. 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因违反消防条例和法规造成的火灾事故,由乙方负责。

8.4. 乙方人员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调整,乙方无法调整时,甲方有权安排符合要求的人员进行施工,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工期不予顺延。

8.5. 乙方因违反业主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或人身伤亡事故,按业主规定进行处罚,结算时扣除。

8.6. 乙方因施工质量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影响,按业主规定进行处罚,结算时扣除。

第九条 附则

9.1.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

9.2.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承包内容全部完成并结算完毕失效。

9.3.双方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时,应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当地法院起诉。

甲方: 乙方:

市政合同范文7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后缴交社会保险基金的请示》,请贯彻执行。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后缴交社会保险基金的请示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劳动法》,省政府印发的《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通知》(粤府〔1994〕116号),市人大公布的《广州市社会保险条例》和市政府印发的《广州市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规定》(穗府〔1994〕95号),我市各类非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固定工人,以及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体职工,1995年内必须签定劳动合同,实行劳动合同制。行政单位的固定工人也要与机构改革同步实施劳动合同制。为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含团体,下同)固定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后,缴交社会保险基金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政事业单位固定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均应按各类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以及统一办法、统一费率、统一待遇的原则,到同级社会保险公司和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女职工生育保险等手续。

二、行政事业单位已签或应签劳动合同的原固定职工从1996年1月1日起,所在单位必须为其统一缴交单位或个人部分的各类社会保险基金。转为劳动合同制的原固定工,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经市劳动局审核,视作缴交社会养老保险年限。其劳动合同制职工、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临时工继续按规定参加各类社会保险。

三、市本级的行政事业单位所缴交的社会保险基金,按现在的经费来源渠道列支。区、县级市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区、县级市自行解决。不足缴交社会保险基金的,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在自有资金中列支。经费完全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其社会保险费用在自有资金中列支。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单位执行。

市政合同范文8

    1995年6月16日,市房地局、市工商局下达《关于本市商品房预售、出售使用标准合同文本的通知》,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了商品房预售、出售标准合同文本(以下简称95版合同文本)。这一措施实行二年来,在规范商品房转让合同,维护商品房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发挥规范的合同文本在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市房地局会同市工商局对95版合同文本作了重新修订,修订后的文本作为商品房预售、出售合同示范性文本在全市范围内推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预售、出售合同示范文本分为《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上海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合同》、《上海市内销商品房出售合同》、《上海市外销商品房出售合同》四种版本(以下简称97版合同文本),由市房地局制定、市工商局监制。

    二、97版合同文本的预售合同与出售合同是相互独立的合同文本。预售合同在商品房预售时采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后持预售合同可直接办理过户手续;出售合同适用于未经预售阶段的商品房现房(竣工验收合格、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销售。

    三、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或出售商品房时,一般应采用97版合同文本与承购人订立合同。如不采用97版合同文本而自行拟定合同文本的,应将自拟合同文本送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核批准。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1998年5月31日前仍可采用原已购买的95版合同文本与承购人订立合同。

    五、97版合同文本统一印制,由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向社会公开发售,购买份数、对象不受限制。

    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附:

    《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样本(略)

    《上海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样本(略)

市政合同范文9

关键词:行政合同;民商合同;经济行政合同

一、对行政合同的界定

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了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与行政相对人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行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当事人之间法律地位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平等的;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当事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民事合同是实现私权利主体的个体利益,通过民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是市场经济主体的自发行为。行政合同目的对于行政主体而言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实现行政管理的特定目标;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一方面是配合行政主体履行职责,更重要的一方面是实现个体利益。行政合同出现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结果,是从“夜警”国家到行政国家的产物。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征求行政相对人意见体现管理的人性化和管理即服务的现代公共管理理念。行政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行政行为,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补偿的不同之处在于与行政相对人协商一致方可成立,是双方合意的结果,不具有单方意志性;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在合法合理前提下行政主体可以直接实施,不必征求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具有单方意志性。行政合同从内容上分类,主要包括经济行政合同、人事聘用合同、计划生育合同、国家科研合同等。下面将运用行政法和经济法理论分析经济行政合同内涵。

二、经济行政合同的内涵

(一)经济行政合同产生基础

经济行政合同是现代市场经济产物。现代市场经济是以市场调节为基础、以政府调节为必要条件的市场经济。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不可能出现经济行政合同。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市场经济不是现代市场经济,只有市场的自发调节,缺少政府的干预和调控。1776年斯密的传世之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出版,他的经济自由理念对各国影响深远:市场自发调节,政府不干预经济只充当“守夜人”角色。这种理念和思潮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是主流价值观,不可动摇。在纯粹的计划经济条件下,也不可能出现经济行政合同。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市场调节之手被大大削弱甚至被砍掉,政府干预之手无休止地延伸,无论是微观经济领域还是宏观经济领域只有指令性计划和服从,没有双方的合意,是纯粹的行政管理。19世纪末20世纪初,私有制和自由资本主义引起社会矛盾激化,发达国家走向了垄断和社会化发展阶段。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被政府有限干预的市场经济取代。政府干预、国家管理等理念占据主流。经济行政合同只有在现代市场经济即混合经济中才可能出现,“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协同并用时才能出现。

(二)经济行政合同内涵

经济行政合同属于行政合同,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不同点,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同点同样适用于经济行政合同。只是具有“经济”内容的行政合同。经济法是政府对经济参与、干预(规制)和调节之法,既包括政府对宏观经济的介入,又包括政府对微观经济的介入。在微观经济领域,对应的是经济法中的市场规制法。通过市场规制法,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规范企业行为,控制市场结构和状态,创造充分、公平、适度的市场竞争环境和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在这个领域里是纯粹的经济行政管理,运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社会控制手段对市场活动主体检查监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不可能出现双方的合意。所以在市场规制法中不可能出现经济行政合同。现代市场经济是政府宏观调控为必要条件的市场经济,而不是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政府管理方式由直接管理转为间接管理,运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平衡经济总量,优化经济结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经济的参与将由直接的行政命令和行政指挥转向公开市场操作和间接干预,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化趋势。宏观调控法的主要调整方法是引导,即经济利益诱导和计划指导。政府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变化经济参数如税率、利率等,诱导微观主体,履行宏观调控职责,实现宏观调控目

标。这种方法是导向性的,不是强制性的,是以政府意志为主导的,但要求微观市场主体配合,要求微观市场主体的同意。经济行政合同只存在宏观调控法中。通过以上分析,对经济行政合同界定如下:政府为了履行宏观调控职能,实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与行政相对人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该合同体现了政府意志主导性和宏观经济效益性。

三、经济行政合同的种类

经济行政合同具体包括哪些,现在还没有定论,现将比较典型的经济行政合同加以分析,进一步证明经济行政合同的内涵。

(一)政府采购合同

依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机构和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的或者采购人委托机构与供应商签订的就政府采购事项达成的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不同于一般买卖合同。采购资金是财政资金,是预算收入,是纳税人的钱,一般买卖合同资金是私部门资金,是买受人支配的资金,政府采购要符合《预算法》的规定。政府采购目的一方面是满足政府需求,另一方面目的是通过政府采购规模和结构调控宏观经济。一般买卖合同是实现私人物品所有权的转移,满足生产生活需求。政府采购合同不同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征收、行政征用,从财政学角度考察,政府采购支出属于购买性支出,要求遵循价值规律和市场规则,要求双方合意。政府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通过变化政府采购规模和结构调控经济总量和经济结构,实现总供给和总需求在总量和结构上的平衡。宏观经济政策目标的实现是通过各级采购部门与一个个供应商的采购行为完成的。各级采购部门与一个个供应商的采购行为似乎是微观活动,但实质是为了执行宏观调控政策。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调控宏观经济,履行调控职能运用的合同,属于经济行政合同。

(二)再贴现合同

再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将通过贴现业务持有的尚未到期的商业票据向中央银行申请转让,借此获得中央银行的资金融通。实质上是中央银行通过再贴现业务向商业银行提供资金融通。对中央银行而言,再贴现是买进商业银行持有票据,是一种信用业务;对商业银行而言,再贴现是出让贴现票据,解决一时资金短缺困难。整个再贴现过程,实际上就是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之间的票据买卖和资金融通过程。再贴现合同是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就再贴现事项达成的协议,包括再贴现对象、再贴现率、再贴现金额等内容。再贴现合同不同于一般的贴现合同。贴现合同的主体是商业银行和工商企业、自然人,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再贴现合同的主体是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中央银行是行政机关,和商业银行不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贴现合同目的,对于商业银行是提供金融服务,实现利润最大化;对于工商企业,是筹集资金,实际上是民间的资源配置。再贴现合同目的,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是筹集放款资金;对于中央银行而言,是通过再贴现业务控制货币供应量和资金流向,实现货币政策目标。再贴现合同不是中央银行的单方意愿,中央银行是被动的,要有商业银行的申请才可以,是双方的合意,不具备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再贴现率是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之一,政府通过再贴现率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和利率,实现币值稳定、经济增长的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目标实现通过一系列再贴现合同完成,再贴现合同是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形式,属于经济行政合同。

(三)公开市场业务合同

公开市场业务指中央银行通过在金融市场买进或者卖出有价证券,借以改变商业银行准备金而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一种措施。中国人民银行从1998年开始建立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制度,选择了一批能够承担大额债券交易、有效传导货币政策商业银行作为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债券交易主要包括回购交易、现货交易和发行中央银行票据。公开市场业务合同是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就在金融市场上公开买进或卖出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票据达成的协议。公开市场业务合同不同于一般的证券买卖合同。公开市场业务合同一方必须是中央银行,一国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行政机关,与相对方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平等的;一般的证券买卖合同是资本市场上普通的投资者和筹资者,法律地位是平

等的。公开市场业务合同目的,对于中央银行而言,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调控货币供应量和利率,实现货币政策目标,对于相对方是实现投资收益或者投机利益;一般的证券买卖合同是投资者实现投资收益,筹资者筹集所需资金。既然是市场业务,就要遵循市场规律,不可能向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单方意志性。公开市场业务是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之一,政府通过公开市场业务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和利率,实现币值稳定、经济增长的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目标通过一系列公开市场业务合同实现,公开市场业务合同是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形式,属于经济行政合同。

【参考文献】

[1]柯梅森.行政法学[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2]刘文华.经济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市政合同范文10

关键词:市政工程 监理工作 问题 措施

市政工程监理是一项涉及多个专业知识的工作,对监理人员专业素质的要求较高。特别是近几年市政工程建设的规模不断扩大,监理工作的重要性就更加凸显出来。有效的市政工程监理工作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市政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然而受客观与主观因素限制,市政工程监理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影响了市政工程监理的健康发展,这也是当前我国市政工程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市政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监理队伍总体素质低

监理人员作为市政工程监理工作的直接执行者,其专业能力对市政工程的建设具有重要影响、市政工程虽然主要是道路工程,但是其配套工程却涉及了很多工程专业,比如给水排水、电力等,因此监理单位就必须要具备相应专业的监理人员。高素质的监理队伍以促使市政工程的顺利施工。但是,就我国当前的市政工程施工情况来看,很多监理人员都缺乏相应的技能培训,导致监理队伍总体素质较低,这对市政工程的监理工作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市政工程监理单位需要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与措施,尽可能地提高监理人员的专业能力。

(二)工程建设方与监理方的目标不一致

由市政工程建设投资是由国家拨款的,这样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无论出现什么风险都会由国家承担,建设方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建设过程中,建设方往往过度关注工期而忽视工程的质量。而监理方主要负责对市政工程的质量控制,这与工程建设方的目标不同,因此,监理方在建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往往会被建设方忽视,导致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了许多质量问题。

(三)市政工程监理合同管理有待加强

在市政工程的建设过程中,监理单位都是以资金委托的方式,因此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工作往往会受到多方面的干预,导致下级部门必须一切工作都要服从领导。然而在实际的工程监理工作中,监理人员却常常不按照相关的合同履行,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监理人员的职能。除此之外,市政工程的监理费用常常会出现拖欠的情况,这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监理工作的进行。

(四)工程指挥部模式和建设监理模式并存

市政工程的建设单位由于人员结构复杂,常常会过分强调行政管理,进而过度干预监理工作,对施工单位进行管制。然而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标准要求不同,指挥部模式与监理模式并存只会使得施工单位陷入误区,影响工程的进行。

二、加强市政工程监理的措施

(一)加强与各部门的协调

市政工程的施工涉及多个部门,因此监理单位要想做好市政工程的监理工作,就需要利用自身专业知识与经验,并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查阅相关的资料,针对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容易出现的各种质量问题进行预测,制定相关的对策。通过设置质量控制点,可以很好地控制市政工程的质量问题,将市政工程的质量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还需要与施工方协调沟通,对即将出现的问题及时地反映,与业主和施工方进行沟通,这样更有利于施工的顺利进行。监理单位还需要对工程的进度进行统筹规划,与建设单位做好协调工作,确保阶段性进度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加强市政工程建设的合同管理

市政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是市政工程监理的重要环节,也是保证市政工程建设质量与进度的关键。由于市政工程的合同管理工作相对复杂,合同周期长与工程的质量都对市政工程建设的合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市政工程建设的合同管理过程中,监理人员需要严格把好合同签定关,合同中需要明确市

政工程建设的各项条款,对各项条款都应有详细的说明,市政工程的监理人员需要注重合同的审核,进而有效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市政工程建设方需要严格按照合同文本,执行合同管理中的各项条款,并对合同管理提出补充意见,这样更有利于监理人员对合同的完善。市政工程施工前,监理人员还需要及时搜集相关文件对工程的相关文件进行专业的审核,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施工。

(三)加强工程的环保监理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市政工程还需要加强环保监理。由于市政工程的施工地常于居民聚集区,这样施工周围场地的安全与环保就显得格外重要。周围环境的安全与环保可以为市政工程创造良好的条件以促进施工的顺利进行。对工程的安全监理可以确保施工周围人群的安全,对工程的环保监

理能够保持施工周围的环境清洁。市政工程的监理人员需要适当地在施工场地周围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在施工过程中对各个工点的安全防护设施先检查,在确定检查合格后才能准予开工。除此之外,监理人员还需要对开工工点的噪音、扬尘、安全防护设施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现场的环境清洁与安全。

(四)提高监理人员素

市政工程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工程的质量,因此监理单位有必要采取一定的手段以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监理人员既需要掌握专业技能,又需要了解法律、法规,能够读懂经济合同,同时监理人员还需要具备良好的协调管理能力。监理单位可以定期组织监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普及行业知识、行业法规,这样监理人员便可以在提高自己专业技术的同时,学会处理协调各种关系,与建设单位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三、结语

总之,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给市政工程的各个部门都带来了压大的挑战,对市政工程的监理工作更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我国的市政工程监理工作仍存在许多的不规范问题,限制了市政工程建设的发展。市政监理单位需要在明确自身责任的前提下,提高监理队伍的专业素质,使监理工作专业化,这样才可以确保市政工程得到全方位的管理与控制,从而提高市政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为市民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

参考文献:

[1]赵鹏.市政工程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市场研究,2014(03).

市政合同范文11

    原告:桑植县市政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向星沅,经理。

    被告:湖南省桑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涂绍年,局长。

    桑植县市政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是1992年9月24日经桑植县编委批准成立的企业,公司下设三个施工队,即机械施工队,陈功容施工队,王子银道桥工程队,三个施工队均没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王子银系合同工,与公司一直保持相对稳定关系,但公司一直没有正式聘用王的材料。1995年8月15日,市政公司与桑植县纪念贺龙诞辰一百周年办公室(以下简称纪贺办)签订修建“百龙桥”工程承包合同,标的13万元。同月18日,市政公司又与王子银代表第三施工队签订修建“百龙桥”合同,包工包料(含税)8万元,同时拟定了施工人员名单,确定王子银为该工程项目经理,公司助理工程师罗兴国为该项目技术负责人兼安全员。在施工过程中,罗兴国对工程技术进行了全面负责的管理,并于8月18日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施工建议。设计单位根据其建议,对工程有关数据进行了修改,因修改图纸,县纪贺办给市政公司追加工程款1.5万元,市政公司相应的给王加1万元。对王子银的工程款,全部进公司帐户。第一笔开支,由公司审查批准后进行借支。承建期间,王子银先后以第三施工队名义,从市政公司借支现金95450元,工程完工结帐时,王报材料发票4336.4元,王子银从工程队实得款99786.4元,其中不包括公司管理费及管理人员工资。工程于1995年8月27日开工,同年12月26日正式竣工。经桑植县质检站、县纪贺办及施工单位共同验收,核定工程为“暂定优良”,颁发了认定证书。1996年9月20日,桑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以桑工检处字(1996)035号处罚决定认定市政公司擅自转包工程,从中牟利4.2万元。根据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法(1991)798号文件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没收市政公司非法所得4.2万元,罚款1.5万元,处罚决定书交待了申请复议权。

    市政公司不服,向桑植县人民法院起诉称:王子银是本公司下设的施工队队长,公司与其签订的合同属企业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不属非法转包工程,被告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定性不准,且根据《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属超越职权,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工商局桑工商检处字(1996)035号处罚决定。工商局答辩称:王子银只是永顺县塔卧镇一个无营业执照的民间石匠,合同中的“市政公司第三工程队”本身是不存在的。因为该“工程队既没有依法成立,取得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也没有施工许可证、等级资质证等,且原告市政公司与王无任何聘用手续,市政公司在县纪贺办签订修桥合同后,以赢利为目的,将根本不存在的”第三工程队“套在王子银身上,与之签订转包合同,从中牟利4.2万元,其违法事实构成,实属非法转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维持处罚决定。

    「审判

    桑植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市政公司声明王子银是本公司第三工程队队长,因未提交有关聘用合同和任命文件,亦未到工商局注册,不予认定。原告在与纪贺办签订修建“百龙桥”工程承包合同后,立即与王子银个人签订承包合同,从中牟利。在修建工程中,原告虽派人对工程技术进行了全面管理,但不影响合同的定性,原告与王签订的合同属非法转包合同。被告工商局作出的桑工商检处字(1996)035号处罚适当,程序合法。该院于1997年1月23日作出判决:

    维持桑植县工商局桑工商检处字(1996)035号处罚决定。

    市政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市政公司与王子银聘用关系合法,与其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内部承包合同,未违反国家法规,应受法律保护;工商局处罚认定事实不清,牟利4.2万元没有依据。修“百龙桥”共耗资148598.8元,实际亏损2598.8元;工商局不具备处罚主体资格,属越权执法;项目经理部(施工队)是一个具有弹性的一次性组织,随工程任务变化而调整,要办理《营业执照》没有法律依据。工商局辩称:招聘职工,都必须向劳动人事部门申请,经批准并签订劳动合同后才能证明聘用关系成立。市政公司聘用王子银为施工队队长必须注册登记并申报,市政公司与王的关系未注册,未申报,聘用不合法不成立。市政公司与王签订的合同不是内部承包合同,而是倒手转包建筑工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有法律界定。市政公司将承建的原工程总造价14.5万元(含追加部分)以10.3万元空手转包给王子银,一次净得利润4.2万元是事实。罗兴国只是派驻工地的一个代表,没有参与王的内部管理,而是将工程给王后,由王自行聘请石匠建筑完成,市政公司的行为属转包建设工程合同的非法行为,理应受到处罚;依照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1)798号《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第五款、第十九条的规定,工商局具有处罚权,而1996年6月湖南省八届人大颁布的《湖南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虽不具有溯及力,但从中看出有处罚权;工商局对市政公司处罚程序合法,定性恰当,适用法律准确,裁量适当。

    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子银道桥工程队(第三施工队)早在1992年就已确立为市政公司内部的一个工程队,其后保持相对稳定的从属关系。公司虽没有与王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但不能否定这个工程队的存在,且这一事实在该公司1992年的资质等级申报表中和1993年编制的企业年检资料中均有记载,另有王子银在建“百龙桥”过程中的有关合同、票据为证。聘用确定王为“百龙桥”项目经理,其聘用关系符合国务院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及《湖南省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规定。市政公司为完成“百龙桥”这一特定政治任务选派了罗兴国等人从施工放样的第一天起直至编制峻工图及技术档案,全面负责工程技术及财务管理,从而按时优良地完成了任务,承担了工程经济、技术责任。市政公司的行为不符合转包的基本特征,工商局对其作出的处罚及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转包建设工程业务其处罚权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该法规的效力大于建法(1991)798规章,工商局属越权处罚;工商局在给市政公司的处罚决定中没有向其交待诉讼权利,其程序亦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5月12日作出判决:

    一、撤销桑植县人民法院(1997)桑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桑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叠工商检处字(1996)035处罚决定。

    「评析

    本案一、二审法院判决结果完全相反。纵观此案,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探讨:

    一、王子银是否是市政公司招聘的合同工?

    法院在审理时对这个问题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王子银不是市政公司的合同工,他们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其理由:1.招聘职工(含临时工)必须向劳动人事部门申报,经批准成立并签订劳动合同才能证明聘用关系的成立。而市政公司与王子银不具备这个要求;2.虽然市政公司在1992年成立时向建设主管部门申报企业资质等级表时记载聘用王子银为道桥施工队队长,但市政公司一直未与王签订聘用合同,也未给王下达任命书,从形式要件上看不合法。这一点也不具有证明力;3.从市政公司与王签订的合同来看,虽在合同中称王代表的是市政公司第三施工队,但从形式上看双方不是从属关系而是平等主体关系;4.王子银道桥施工队一直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未办营业执照。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认定王子银与市政公司的从属关系。其理由是:1.市政公司的前身是1978年5月成立的县城建办,县城建办当时下设二个工程队,其中一个就是王子银道桥施工队。1992年桑植编委下文成立市政公司时,文件中注明了王子银道桥工程队是市政公司下属的三个施工队之一,且市政公司在《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和1993年编制的企业年检资料中均记载王子银为道桥施工队队长,王为合同工。另外,从实际来看,王子银具有较高的雕刻技术,是一个民间石匠,十几年来,他与市政公司(以前为县城建办)一直保持相对稳定关系,在桑植县范围内以市政公司第三工程队名义曾完成多处建设工程,相互之间是一种松散性管理关系。虽然市政公司与王没有签订聘用合同,也没有给王下达任命书,从形式上看不合法,但不能否认其客观存在。2.市政公司聘用王为“百龙桥”工程项目经理,其聘用关系符合法律法规。《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企业有权决定用工形式,……,企业可以与职工签订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特定生产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湖南省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第四款规定:“个别确实难以从城市招工的工种,企业可以自主从农村招用轮换工和临时工”。本案中,市政公司聘用王为项目经理,是为完成“工艺”桥这个难度较大的特定生产任务而与具有雕刻技术的王产生的临进聘用关系。3.王子银与市政公司签订合同承建“百龙桥”时,合同、票据中都是使用的市政公司第三施工队队长这一职务。由于存在着观点认识上的差别,一审法院采纳了第一种观点,二审法院采纳了第二种观点。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二、市政公司与王子银(第三施工队)签订的合同到底属什么性质?

    市政公司强调与王子银(第三施工队)签订的合同属内部承包合同,而工商局则认为它们之间的合同是转包合同,到底该怎样来认识这个问题呢?我们知道,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法律形式,发包方与承包方是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关系。而转包的含义,根据建设部(1989)2号令《施工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转包是指工程承包者将工程转交其它单位,只收管理费不对工程施工进行管理,不承担技术、经济责任的行为。一、二审法院在审理时,对事实部分均认定市政公司对工程技术质量等进行了全面负责和管理。实际施工中,建设方的工程款全部进了市政公司的帐户,接受银行、审计部门的监督,且市政公司对王子银的每笔开支经过审查批准后方才从公司借支,即对王子银施工队的财务进行了管理,对外承担经济责任。对这一点,二审法院进行了认定。二审法院在认定市政公司与王子银是从属关系的前提下,又结合以下事实,理所当然地认定市政公司与王子银(第三施工队)签订的合同属内部承包合同,而不是所谓非法转包了。一审法院在审理中认定王子银与市政公司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时又认定了市政公司对工程技术质量进行了全面负责和管理,而最终又认定市政公司与王子银签订的承包合同,属非法转包工程合同。笔者对此认定持不同态度。既然市政公司对工程技术质量上、财务上进行了全面管理、监督,对外承担技术、经济责任,那么既使认定王不是市政公司的职工,也不能就此认定它们之间的合同属非法转包。根据国务院实行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企业可以有权自行雇佣完成特定任务的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应认定公司与王签订的合同无效。实际上王只是市政公司请的雇佣工。从整个案情来看,笔者同意二审的观点,认为审政公司与王签订的合同应是内部承包合同。

    三、工商局对转包工程业务是否是有处罚权。

市政合同范文12

关键词: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启示

自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西方国家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摆脱财政困境、提高国际竞争力和政府行政效率,相继掀起了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的热潮。诚然,西方各国因其国情不同,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的内容与进程也不尽相同。但是,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变化,各国之间的信息和技术交流日益频繁,西方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越来越多,这就使得西方国家的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凸显出一些共同的制度化取向。

公共服务市场化的内涵

所谓公共服务市场化,是指“政府筹集各种资源,通过民主的政治程序设定社会需要的优先目标;与此同时,又利用私营部门之所长,组织商品和劳务的生产”。具体而言,指政府通过政治过程作出决策,确定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标准,然后以市场机制为杠杆,通过多种方式调动私营部门、非营利部门等组织的参与,在竞争中完成公共服务的供给。目的是在政府部门不放弃公共政策制定责任的前提下,通过引入市场机制,挖掘社会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来提高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从本质上来说,公共服务市场化反映了公共服务供给领域政府职能的退缩和市场价值的回归。它只是手段而并非目的,是为了解决官僚腐败及政府垄断下的公共服务供给低效率等问题而引入市场的竞争机制,来提高供给效率及行政效率。

西方各国公共服务市场化的实践

(一)私有化

把原有属于国有的公司或公用事业通过产权转移、拍卖、赠送、发行股票等形式转给私营企业所有或经营。英国是西方国家中实行私有化改革起步最早最突出的国家。在撒切尔首相上台后,开始了大刀阔斧的私有化改革。1998年撒切尔政府表示私有化无,把电力、供水、天然气等国有企业实行了私有化改革。20世纪90年代梅杰执政以后,又把私有化领域继续扩大,邮政、铁路、运输等部门的私有化成为举世瞩目的焦点。可以说,英国的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取得了立竿见影的效果,这种示范性效应为各国私有化改革树立了典范。受英国的影响,西方国家随即掀起了一股声势浩大的私有化改革浪潮。

(二)合同出租

合同出租亦称合同承包、竞争招标,是西方各国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中最重要的形式,其主要内容是政府将原先垄断的公共产品的生产权与提供权向私营公司、非营利组织等机构进行转让。政府确定某种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标准,然后对外向私营部门、非营利部门招标承包,中标的承包商与政府签订供给合同,承包商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自由配置资源并按合同提供公共服务。政府在此过程中的主要责任就是确定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标准,监督承包合同的执行。在合同订立之前,公共服务的确定是一个政治过程,政治机制起主导作用。合同订立之后,公共服务的提供就进入了经济过程,市场机制在其中起主导作用。承包公共服务生产的组织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自由配置资源,摆脱了原先传统公共服务供给模式下的各种限制。政府对承包商的合同管理代替了原先对行政组织的等级控制。

(三)公私合作

即建立政府部门与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关系,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合同出租,与合同出租不同的是,政府不需要出资购买私营部门提供的服务,而是以政府特许或其他形式吸引中标的私营部门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或提供某项公共服务并允许承包商有投资收益权。公私合作可以发挥公私两种部门在管理、技术、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在各自目标中寻求共识,彼此合作,从而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公共服务的需求,达到既能借社会资源提高公共服务生产能力,又凭借价格机制显示真实需求。

(四)用者付费制

通过付费,把价格机制引入公共服务中来,按“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消费者在使用政府提供的服务时必须向政府支付赖以收回成本的费用。与合同出租模式下政府出资购买由第三方提供的公共服务所不同的是,在用者付费模式下,服务的生产者一般是政府,享受服务的消费者直接向政府购买服务。英、美等西方国家在公用事业、垃圾收集、废水和污水处理、娱乐设施、公园、保健服务、特殊事项上的警察服务、楼房检查、住宅区服务等领域,广泛推行用者付费制。

(五)补贴制度

为了鼓励可收费物品和个人物品的消费,政府实施补贴制度。它有两种不同的方式。一种是补助,是政府给予生产者的补贴。补助降低了特定物品对符合资格要求的消费者的价格,他们可以向市场上那些接受补贴的生产者购买更多物品。在补助安排下,生产者是营利的或者是非营利的组织,政府和消费者是共同的安排者,政府选择特定的生产者提供补助,消费者选择特定的生产者购买物品,政府和消费者都向生产者支付费用政府对相关行业的补助,是因为这些行业的服务能使公众普遍受益,适当的补助能减轻这些行业的运营成本,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公众对这些物品的购买能力。另一种是凭单,就是政府部门给予有资格消费某种服务的个体发放优惠券,有资格接受凭单的个体在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供给组织中“消费”其手中的凭单,然后政府用现金兑换各组织接收的凭单。实行凭单制的公共服务供给与消费模式是公共服务生产组织为争取消费者手中持有的资源而竞争,这种竞争是在市场过程中进行的政府对消费者个体做出反应,公共服务生产组织同样对消费者个体做出反应,消费者个体的选择引发了公共服务生产者之间的竞争,而这部分代替了政府对这些组织的监督,这正是市场化制度安排代替政治化制度安排的优势所在。

西方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的成效

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公共服务的市场化改变了政府对公共服务“大包大揽”的局面,可从容配置行政资源,有利于政府缓解财政压力。政府直接从社会提取资源的能力是有限的,而市场调动资源的能力相对比较强,公共服务市场化扩大了政府供给公共服务的资源及技术力量,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这样一来政府既施展了“掌舵”作用,又充分利用了市场的资源配置优势。

有利于改进行政管理和精简政府机构。公共服务市场化使具体的“划桨”交给市场,政府在于“掌舵”,有效调整和优化了政府职能,微观的工作交给市场去做。如英国的“执行局”,美国的“法定机构”,政府可以撤销从事这些业务的常设机构,精简了政府机构规模,同时也提高了行政效率.有利于扩大民主参与。公共服务的市场化能够充分考虑消费者的需求,以公众的需求为中心,公众通过直接参与或者是通过协商、公决等形式影响公共决策,这样不仅能推进民主化,而且能形成政府与民众的良性互动。公共服务市场化后权力的适当下放,不仅减轻了政府的沉重负担,也有利于社会自治进程的发展以及“有限政府”和“责任政府”的建立,促进政府和社会发展。

西方公共服务市场化的启示

(一)市场化的制度设计

市场化方案的实施要求在宏观上应把公共服务市场化作为政府行政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做好市场化的制度设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一的政府供给模式已不能满足由所有制形式多元化所产生的消费主体多元化和需求多元化的要求,这就必须实行公共服务市场化。”因此,要根据公共物品的性质,做好市场化的制度设计,对于纯粹的公共服务,如国防、外交、政策、环境等直接由政府提供和生产,而对于混合的公共物品,如市政设施、后勤服务、供应系统等则可交由民营部门、非政府部门来承担,同时探索多元市场化的形式,如市政服务领域采用合同出租,道路、桥梁建设实行公私合作方式,部分国企实行民营化,水、电、燃气供应系统实施使用者付费制度等,从而有效改善公共服务。

(二)有限的市场化

市场化方案中政府在部分公共服务领域的退出,决不意味着政府可以脱离公共服务供给。在公共服务市场化过程中,“政府转交的是服务项目的提供,而不是服务责任的移交”。市场化方案只适用于纯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之间的混合公共物品的提供上,因此,公共服务市场化不是全盘私有化而是有限的市场化。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纯公共物品,如国家安全、环境保护等都只能由政府来提供。如果所有的公共物品都可以市场化的话,那么公共服务的公共性就无从谈起了。

(三)协调各方利益体

市场化改革应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协调各方面利益是改革成功的关键。西方国家的实践证明,推行公共服务的市场化能够较好地体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我国公共服务的市场化虽己初露端倪,但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与发达国家也有相当一段距离。即便如此这一过程仍然应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因为,政府管理从根本上说应该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制定和实施有效的法规,不仅可以对市场运行的过程和结果施加影响,以达到利于公众的目的,而且可以防止垄断权力的滥用,促使市场运行更加有效率。在这一渐进的过程中,协调各方面利益是改革成功的关键。

(四)促进政府的职能转变

要大力培育第三部门,促进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转变。第三部门又称非政府组织或中介组织。成熟、发达的第三部门是政府转变公共服务职能、进行市场化改革的不可或缺的社会基础。这是因为,公共服务成本高、利润少,一般企业不愿承担,而第三部门的公益特性使其具有承接政府转移出来的公共服务职能的能力和动力。西方发达国家在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十分注重发展非政府组织,这类组织的数量在英法等国相当于政府机构的2/3或3/4,他们有效的分担了政府原有的公共服务职能,协助和参与了政府的公共服务项目。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第三部门虽然数量不少,但仍存在着政社不分、经费不足、能力不强、法制缺陷等问题,不能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迫切要求。因此,我国应对第三部门进行重新定位,大力发展新的非政府组织或中介组织,从而形成功能完备、行为规范的组织体系。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市场化并非是最优选择。在推行公共服务市场化的过程中,态度一定要谨慎,考虑一定要周密。既充分利用市场的积极功能,又要最大限度地限制和克服市场化带来的负面影响。政府要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组织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等关系,明确角色定位,更好的推进公共服务的市场化改革。

参考文献:

1.张成福,党秀云.公共管理导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