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01 02:48:40
20XX年中国网络舆情研究报告
互联网发展战略已经被摆上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十以来,党和政府召开了一系列治理网络空间的高规格会议,推出了一系列清朗网络空间的新政法规,微信十条账号十条约谈十条等举措掷地有声,舆论正向引导作用积极明显。中国在互联网治理与发展事业上的战略部署,以及G20杭州峰会、三届世界互联网大会的成功举办,引发全球高度关注。20XX年,中国互联网发展事业迎来新的高峰,在年内连续发表219419517等一系列重要深刻的讲话,提出的网信事业要发展,必须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要适应分众化、差异化传播趋势,加快构建舆论引导新格局等新论断,成为了加强互联网工作的重要指引。的重要讲话一脉相承、一以贯之、传承发展,充分体现出中央高层对互联网发展战略部署的精准把握。
舆情是考验国家互联网治理成绩的关键因素。如果说2015年是中国网络舆情风起云涌的一年,那20XX年则是中国互联网表面归于平静,实则暗流涌动的一年。研究20XX全年网络舆情事件,可以发现,20XX年6月,成为了上下半年舆情骤热骤冷显著不同的分水岭;而20XX年本身,则有望成为中国互联网自微博元年以来的前五年,到未来五年形势变化的分水岭。
一、总的形势
20XX年,中国互联网出现从空间开垦扩张转向秩序重建的鲜明特点。研究中国网络舆情大盘,总体上既有乐观可喜之处,也有艰巨挑战并存之处。笔者梳理全年舆情事件特点,综述如下:
20XX年,中国互联网出现从空间开垦扩张转向秩序重建的鲜明特点。研究中国网络舆情大盘,总体上既有乐观可喜之处,也有艰巨挑战并存之处。笔者梳理全年舆情事件特点,综述如下:
1.国际角度
对外议题设置能力显著提升。随着国力提升,利用互联网对旧的规则加以修改与完善,并提出新议题、增加新规则,是我国必须加快完成的一项重要任务。中国互联网发展战略在配合一带一路国家建设、G20杭州峰会、亚投行建设等重大事件中,正发挥着积极的舆论引导作用。更可喜的是,在南海争端、黄岩岛问题、香港占中、问题等国际议题中,中国通过主动设置话题、引导主流舆论、新闻发言人呛声等行动,掀起了浓厚的爱国情绪,在国际舆论场上占据更加主动有利的位置。
2.青年角度
90后有望担起舆论场主力军角色。当下,新一代青年网民越来越习惯扮演驳斥舆论戾气和谣言主力军的角色,主动策划的一系列正能量网络议题和作品令人印象深刻,网上舆论引导作用积极明显。随着80后普遍进入而立之年,工作和家庭的压力愈发沉重,参与舆论争辩的意愿有所降低,90后成为接手舆论引导主力军的不二群体。20XX年,90后团队策划的帝吧出征、马克斯是个90后等系列作品,展示出极富创造力、竞争力的优势,引领舆论潮流的能力已经显现。
3.资本角度
资本舆情陷入舆论漩涡。20XX年,被网民深揪不放的最出名资本舆情,当属赵薇戴立忍风波,当网民对赵薇所作所为产生广泛质疑时,微博等舆论平台突然风平浪静,甚至一些帖文被瞬间和谐,让网民不得不对互联网资本间的关联产生遐想。在六小龄童上春晚舆情风波中,微博搜索与六小龄童有关的词汇,全部被导向百事可乐,被网民指责百事可乐存在借势营销之嫌。还有在如家酒店女子遇袭事件中,网络小说平台以及网络被指称是舆情发酵背后的主要推手。支付鸨事件虽来去匆匆,影响却巨大,更重要的是,芝麻信用确实在事后红了,该舆情也被部分网民说是资本反向营销。20XX年自媒体营销事件也不少,例如罗一笑带血营销、上海女孩逃离江西,等等。
4.网民角度
整体心态趋向理性平和。幽默、嘲讽、调侃、戏虐型的段子,一直是最具传播力的网络素材。20XX年,在G20杭州峰会、华北大雾霾等多起重大事件中,网络红黑段子层出不穷,甚至一度出现段子博弈对抗的竞争形态。观察微博、微信、论坛和新闻评论四大网上舆论主阵地,可以发现,网民在对待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等大是大非问题上,观念渐趋成熟理性,爱国热情高涨,在帝吧出征FB、南海仲裁案、烈士余旭感动百万网友等热点事件中,理性、自信、健康的群体心态特征尤为鲜明。
5.智库角度
网络实践派专家数量匮乏。建设具有深度的舆情智库,正在成为各地政府、媒体、研究机构和网络平台越来越重视的方向。但目前,中国舆情智库行业缺乏门槛标准,专家结构、水平参差不齐,智库整体水准普遍偏低,能出高质量研究报告的智库屈指可数。舆情行业的快速兴起,对人才的需求愈发紧迫。与专职舆情研究员相比,网络实践派有着自身优势,他们来自网络一线,通过其接网气的微视角审视,能够得出更接近实际的意见和观点。如网络名人悬壶问茶的《网络舆情处置中的十大错误思维》,通俗易懂、见地深刻,在业界产生刷屏效应,就是典型案例。
6.技术角度
技术还是个不靠谱的东西。微软智慧账号小冰通过网络化的形态、人性化的问答,在微博、微信等平台上吸引了一大批粉丝,进而获取大量网络数据。目前来看,国内企业想要做出小冰水准的数据收集机器人,精准分析出网民的群体分类、情绪特征、集体注意力等复杂信息,依旧任重而道远。舆情市场已经风生水起,但由于网络舆情的数据过于分散,关联结构过于复杂,舆情软件只能作为辅助工具,依靠软件预判或应对舆情都是不靠谱的行为。
7.大V角度
网络舆论场亟需专家型意见领袖。按照大V比例来计算,目前中国舆论场上的专家型意见领域数量明显过少。分析缘由,行业专家难以保证充足上网时间,对互联网生态及语言形态陌生,不能第一时间介入热点事件讨论,是其中的最重要原因。在互联网上,像知识分子、开水族馆的生物男等能够实时专业解答网民刁钻问题,并具有较强网络影响力的账号非常稀缺。
8.明星角度
舆情是折损明星光环的杀手锏。很少有明星愿意卷入舆情事件,因为一旦卷入,能够全身而退的少之又少。尤其是明星自己作出来的舆情,更是挖坑埋自己,作了必死。20XX年,最火的涉星舆情当属王宝强离婚事件,作为事件中的弱者,王宝强博取了大多数网民的同情,但随着舆情发酵,该事件也被少数人说是王宝强过度营销私生活。而赵薇戴立忍风波、林丹出轨门、郭德纲和曹云金互撕、刘恺威被爆出轨、张靓颖结婚风波等涉星舆情,更是当事人一方的全盘皆输。
9.社会角度
吃瓜群众成为舆情发酵的重要推手。中国有着基数庞大的网民群体,爱看热闹、爱挖内幕、爱抠细节、爱爆猛料是一部分网民的爱好。在一些偶发但具有非典型意义的舆情事件中,网民因为无意或有意的推波助澜,导致舆情不断升温加火,故而引发次生舆情。诚然,在历年的涉腐舆情中,吃瓜群众扮演了相当重要的角色,但随着中央不断加大反腐力度,网上涉腐舆情的数量已大大减少,吃瓜群众缺少一致围观方向后,更多地转向对零散、特殊、偶发舆情进行辩驳挖坟,推动舆情向不确定的方向发展。
10.环保角度
雾霾危机变成不定时舆情炸弹。环保舆情,是唯一一个需要单列的民生类舆情。环保问题尤其是雾霾污染,已经成为一触即热的舆论焦点。20XX年底,以华北为核心的区域大范围遭受强雾霾,网络上消极情绪广泛蔓延,逃离北京、精英移民成了广大网民的共同话题,调侃雾霾的段子爆炸式出现,成都等个别城市差点发生线下,环保舆情危机压力巨大。雾霾污染,已经成为影响政治、社会、民生等多领域的舆情,是一颗不定时的舆情炸弹。
二、20XX年中国15大舆情
舆情的前提是舆论传播,一旦舆论传播的关节被破坏,就能让舆情向坏的方向发展。舆论的关节,一般包括话语权、传播权、定义权、释义权、解读权等。梳理20XX年全年网络舆情,笔者认为最典型的15个舆情案例,无不在舆论的某一个或多个关节上出现过问题。综述如下(根据对中国社会的影响程度排序):
一号舆情:帝吧出征FB打。标签:舆情搭车。为反击蔡英文、台湾艺人周子瑜等人的行为,以帝吧为代表的大陆爱国群体组团赴国际互联网,通过刷诗歌、表情包的方式在蔡英文、爱国艺人罗志祥等人的facebook主页上霸屏。本次帝吧出征FB无疑是值得点赞的网络事件,但在舆情的后续发展过程中,小部分青少年的网络情绪被蓄意,一度诱导向爱国极端主义的方向发展。在重大网络事件中后期,舆情搭车,炒作新的舆论焦点,诱导舆论聚焦转向特定目标,是不良网络意识形态投机性介入的一种表现。
二号舆情:任志强微博被销号。标签:标志性事件。任志强在网上的影响力极大。在任志强微博被销号的前一周,罗亚蒙、演员孙海英、王亚军上海、荣剑2001、文山娃、纪昀、大鹏看天下等一批账号被陆续关闭。一系列的动作,就像大雨倾盆前的雷鸣阵雨般,为任志强销号事件做足了铺垫。在任志强微博被销号初始阶段,部分大V策略性极强地推动违内批评自由等舆论伪命题,妄图形成舆论震慑。该事件将成为中国舆论场的标志性事件。
三号舆情:魏则西事件。标签:百度竞价。在魏则西事件被口伐笔诛后,百度搜索前几页结果显示结果居然是百度回应魏则西事件、百度不是一切恶的渊蔽等自我辩解的文章为主,甚至还有看看这家上新三板的百度广告商这样的软文来试图化解舆情危机。因为市场垄断,竞价排名成为百度的重要收入来源,也是因为竞价排名,百度的行为一直饱受诟病。在发生魏则西事件后,百度利用自身优势,不断挑战着公众认知底线。
四号舆情:雷洋事件。标签:全民侦探。相比魏则西事件中较为明确的责任归属,雷洋事件中的涉事主体则各执一词,为谁该为雷洋意外身亡负责而争执不休。该事件引起的舆论涟漪效应使得舆情不断发酵,而警方的舆情应对策略存在争议,客观上进一步撩拨了本来就敏感而脆弱的警民关系。雷洋事件的舆论热点一旦出现,就如一粒投入平静湖面的石子,本身可能并不甚大,却能荡起层层涟漪,其中每层涟漪都在激活新的补充信息点、唤醒沉睡的生僻知识点,最终形成新的舆论内容,这一过程不断周而复始,直至最终完成整个舆论话题的消费过程。
五号舆情:杨改兰事件。标签:盛世蝼蚁。个别媒体以《3年未获低保》、《低保被取消》等鲜明标题为引导,主观上推动舆情外溢蔓延。此类标题极具诱导性,且起到了先入为主的作用,对舆情发酵产生明显影响。在舆情发展后期,又有媒体指向农妇杨改兰丈夫的入赘角色问题,报道侧重其家庭情况之复杂,不少网友脑洞大开,设想其家庭情况成为悲剧产生的诱因。两种具有代表性的媒体舆论未借助官方调查,却影响了舆情走势和网民情感态度,媒体舆论导向性值得商榷。
六号舆情:罗一笑事件。标签:消费怜悯。从上午的满屏感动转向下午的满屏质疑,再到晚上的各方表态,罗一笑事件的舆情反转也就仅花了一天时间。严格来说,罗一笑父亲算不上是骗捐,也不是借病营销,他本应该客观阐述,却使用了营销元素,让自己从舆论获益转向被舆论暴力。用力过猛的网络募捐,用力过猛的网络感动,再变成用力过猛的网络愤怒,不明不白的感动变成义愤填膺的声讨。在网络上,一旦产生用力过猛的警惕,即使面对真实的苦难时也将失去同情。
七号舆情:和颐酒店女子遇袭。标签:高端营销。根据观察,该舆情在初始2个小时内产生了20多万次的转发,信息助推力量远大于一般网络事件的自然发酵速度。在平安北京发出第一条微博后,评论区被大量辱骂声音所覆盖。追溯声音来源,可以发现最早的转发均来自一些网站签约。该类账号一旦发出声音,即被大量点赞置顶,这已经大大超出新浪的一般信息导流和基本规则。
八号舆情:王宝强离婚风波。标签:自我消费。比起财产,吃瓜群众的不离不弃,才是王宝强在这场危机公关大战中最需要赢得的东西。公共舆论场的可怕之处在于,真相永远没有绝对,公众眼中的真相,永远取决于公众愿意相信什么。爆料、手撕,好戏连台的背后,是双方在舆论场上的厮杀角斗,如何得到有利于自己的结果,才是摆在所有当事人面前一道难题。在该舆情中,因为王宝强傻根的人设,以及马蓉宋喆一方低级的舆情反击手段,成为了王宝强能够取信于公众,最终成为相对胜利方的两个关键因素。
九号舆情:快播案。标签:技术?。很多网民轻易接受了快播只是个播放器的判断,以此为认知出发点,网络上为快播抱不平的评论和段子一直哄闹不停。诚然,技术的工具性,使其天生就拥有在法律上的中立。但技术中立也存在法律、道德上的界限。从法律角度来说,快播利用P2P技术播放平台,按照点击量把热门视频的缓存,存储于自己2000个服务器之中,再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推荐和搜索向用户加以展示,这让快播从中立的播放器变为了实际的传播者。一旦相关资源涉嫌违法,快播很难规避法律责任。
十号舆情:上海女孩逃离江西。标签:戏弄舆论。假新闻的共同的特征是,炮制者为图一时之快,最终却割裂了社会、分化了舆论族群。上海女孩逃离江西这则刷爆网络的假新闻背后,其实是某些人规则意识的缺失。某些人视网络为不受管束的传话筒,想怎么说就怎么说,而殊不知这样会造成的严重后果。营销事件背后,都是有计划有预谋的舆情策划。媒体对网络营销群体和事件套路的不熟悉,以及抢新闻刷流量的动机,造就了这场可笑的舆情事件。
十一号舆情:高考减招风波。标签:国民利益。新闻媒体,是该舆情能够被有效处置的最大功臣。舆情爆发后,新闻媒体及时跟进,积极报道事件相关进展,突出强调官方处理及回应相关内容。起初,试图通过政策解读来平息众怒,如中国网以《江苏高考减招不减反增其实录取几率增大》为题作报道,等等。在缓解效果不甚理想时,媒体加大舆论引导力度,如常州网新闻《江苏高考今年减招?专家:客观增加六千人机会》等。该舆情是媒体的统一行动,作为舆论主阵地,媒体的抱团发力对缓解舆论风波,起到了直观有效的作用,舆情后期平稳过渡。
十二号舆情:聂树斌案。标签:时代悲剧。最高法罕见主动谈聂树斌案,对聂树斌案舆情的二次传播推动效果明显。 6月8日,网民对聂树斌事件的主动搜索次数逐渐达到高峰,随后迅速走低并趋于平缓,可见网民对此次聂树斌事件并未形成持续性关注。在聂树斌案重审事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官网与官方微博、新华社、人民日报与头条新闻等媒体,将政府动态及时准确传递给公众,并开展交流互动,做到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在推动网友热议方面的影响力较为突出。此次事件应对中,政府、媒体与网民三者互动良好,未见极端次生舆情出现。
十三号舆情:哈尔滨天价鱼事件。标签:反转肥皂剧。新年后的第一天,哈尔滨天价鱼事件刷爆网络,与媒体广泛追求真相不同,网民则以看连续剧的心态围观舆情跌宕起伏。在该事件中,裸抢、开水族馆的生物男等网络名人以辩论形式推动着舆情后续发展,也推动舆情向探究真实鱼价等问题不断深入。该事件是对当地政府的舆情应对能力的一次考验,通过舆情观察,涉事地的舆情应对能力和借势营销能力还有待加强。
3G门户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了帮助手机银行客户在3G时代下与移动支付市场中更好地融合发展,助力产业链多方共赢,《2011中国手机银行用户调研报告》通过深度解读手机用户移动支付的行为趋势,为移动支付产业发展方向提供了重要的用户视角,同时还在以往的调研基础上加入银行界关注的更多研究领域,不仅侧重于各大银行在手机银行业务方面的发展状况,还将手机银行用户在移动电子商务和移动支付这两方面的意愿和使用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分析,为手机银行业提供手机银行应用与移动支付更为专业、权威的商业价值参考依据。
根据调查结果显示,手机银行业务在手机网民中的使用率有显著提高,2010年7月的调查结果为36.8%,2011年2月已经升至52.2%。同时,手机银行业务开始逐渐向中年人群扩散,相对应的,目前手机银行用户的个人月收入均高于去年7月用户的收入水平。人群结构的优化,预示着手机银行业务良好的发展前景。
通过对不同手机银行用户的个人月收入分布可以看出,经常使用手机银行业务的用户的个人月收入偏高,其中,个人月收入5000元以上的比例为15.4%,2500元以上的比例为52.2%,均高于偶尔使用手机银行业务的用户。事实上,经常使用手机银行业务的用户由于收入偏高且手机银行使用频率高,必然成为手机银行业务的核心客户,这一较为富裕的目标群体将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手机银行业务的繁荣。
在对手机银行用户对手机银行使用的情况分析来看,工商银行手机银行的使用率依然最高,达35.1%,建设银行紧随其后,为35.0%。通过进一步的分析发现,在经常使用手机银行的用户中,对建设银行手机银行的使用率(37.4%)略高于对工商银行的使用率(36.0%),这表明建设银行的用户相对养成了使用手机银行的习惯。另外,农业银行与中国银行的使用率在这半年中都有显著提升,不断缩小与行业领跑者的差距。
在本次调研中,对不同人群最常使用手机银行功能的指数分析表明,在校学生更倾向于经常使用手机银行支付功能,较少使用手机理财功能;行政/事业单位、国企干部更倾向于使用手机银行的转账汇款功能、缴费功能、信用卡功能和理财功能,尤其是理财功能;行政/事业单位、国企职工经常使用信用卡功能和理财功能的倾向性也非常明显;外企/民企中高级主管则更倾向于经常使用信用卡功能;私营企业主经常使用手机银行信用卡功能的倾向性显著。(编选:)
通知:《2010年中国中小企业移动电子商务应用调查报告》即将出炉
与20xx年相比,我国城乡居民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百分比明显增加,人均体育消费水平大幅度提高,体育锻炼也逐渐成为一种时尚的生活方式。尼尔森研究发现:体育人群相对来说具有高学历、高收入、高职位的特点,其家庭月收入达到10,699元,比非体育人群高出36个百分点;67%持有本科以上学历;其中,接近三层是企业管理层人员(28%)。
不论男性还是女性,增强体质/提高免疫力(男性79%,女性73%)是最首要的运动驱动力;其次,男性更多出于个人兴趣/爱好(54%)而参与运动,女性的第二目标则是减肥塑形(48%)。
体育人群的消费能力不容小觑,根据阿里巴巴集团提供的数据显示,今年“双11”当天体育用品的成交额达到44.57亿元,比去年同期上涨了55%;成交用户数增长约六成。尼尔森研究同样显示,分别有80%和70%的体育人群表示在过去一年里分别购买过运动鞋和运动服。他们带动的其他消费还有运动饮料(61%),运动装备(除运动鞋服外,41%),还有健身卡/会员卡(30%)。
运动成为时尚生活方式的另一个原因是“社交”功能的充分调动。根据尼尔森研究,“爱秀”已然成为运动人群的一大特点。接近六成受访体育人群表示,会在朋友圈或微博等社交平台晒出运动照片或者运动的成绩。如此也推动了运动类APP的兴起,其中“咕咚”下载率,达到21%,其次分别是Nike+ Running(16%),Niketraining club(7%),Adidasmicoach(7%)。
尽管80后,90后热衷于在各类社交媒体上秀出运动照片,接近七成受访者表示,他们更倾向于一个人跑步,而超过九成跑者选择在户外跑步,其频率为每周2.5次。
在过去一年里,跑步一族在运动装备上的平均花费超过900元,在运动服和运动鞋上的花费也分别超过800和700元。
尼尔森研究发现,参与运动的人很大程度上(超过8成)也是体育赛事观众。足球(63%),篮球(61%)和游泳(61%)是观看比例的体育赛事,另有超过半数受访消费者表示过去1年内观看过羽毛球比赛(53%)。
在足球赛事中,欧冠(39%)和英超(36%)观看率。另外,中超观众当中有8%的人在过去一年里去到过现场观看中超赛事。篮球赛事的观看选择并不多,NBA和CBA分别获得了56%和34%的收看率,其中同时观看这两项赛事的人群比例接近一半(48%)。
随着我区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因此,如何方能充分发挥国企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日益重要。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协同区国资局深入我区国企相对集中的商业系统和粮食系统等单位进行调查摸底。调研主要内容:一是国企实施改制的基本情况;二是党组织在企业改制中的作用;三是企业改制后,党的工作改进及党员管理的做法和打算。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区国有企业实施改革和改制的基本状况。
几年来,我区不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全区国有企业连续三年总体实现扭亏增盈。1998年,实现利润148万元,摘掉上年总体亏损68.3万元的帽子;1999年实现利润232万元;2000年实现利润316万元。但是,仍有部份企业尚未能走出亏损的困境,个别企业面对市场已丧失参与竞争的能力。同时,效益较好的企业也面临产业结构调整和转换经营机制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此,要使国有企业能可持续性地发展,继续深化企业改革仍是今年的工作重点。
前期我区国企改革,主要是针对区内国有企业主要资产、经营网点商业价值较高,但经营机制不活,资产负债率偏高,库存商品积压严重、冗员超编等问题,提出有利于企业搞活经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工妥善分流安置,促进企业扭亏增盈的总体思路。企业结构调整不大,职工分流仍保留职工身份。
近期的国企改革已进入深化阶段,主要是分类实施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国有企业整体营运效益的提高。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促进企业面向市场着力转换经营机制。对经营效益好,有发展前景的行业、企业要推行股份合作制、股份制改革,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对经营亏损的一般竞争性行业、企业,要坚决退出,大胆地实行“资产一次划转,债务一次结清、职工一次安置”,最大限度地盘活存量资产。因此,深化国企改革,不仅牵涉企业结构的变化,也是符合中央提出的经济体制的根本转变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据初步了解,各行业根据“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和“一企一策”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企业改制工作有所行动。
区商业系统所属工业品类企业基本上处于亏损行列,将实行退出市场、企业重组、职工买断身份、自谋职工的改制形式。盈利的副食品类企业逐步实行股份制转制。
区粮食系统正着手企业内部结构调整,部分职工向市场分流。粮油供应公司已有90多名职工提出辞职报告。所属的米厂已处停产整顿阶段。
区经贸系统所属医药公司是经营良性循环的有效企业,他们正在实行转制组建为泉州市百合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开创全省医药行业连锁经营先河。
区科技文体局的几家电影院场已实行承包责任制,企业面貌大有改观。
二、党组织在企业改制中的地位和作用。
几年来,区委特别重视对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的考核和跟踪管理,坚持在班子中实行双向进入和交叉任职,他们既是企业行政领导,又是支部组成人员。从总体上来看,由于组织机构健全,党组织都能始终参与企业改革和改制工作的实施。但是,就企业经营情况及效益上的好坏,党的工作在企业中发挥作用的效果还是有悬殊差异的。
在经营效益好的企业里,像蔬菜公司、医药公司、食品公司等企业,党建工作同样搞得有声有色。他们能紧紧围绕经济抓党建、抓好党建促经济。把党建工作与经济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认真开展“学南纺、创四好”活动,推行企务公开制度,增加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意识,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这些企业经营上既能灵活运用政策扶持的优势,又能充分发挥党建工作的作用,如鱼得水,锦上添花。他们已成为我区国有经济的重要支柱。
大多数党组织,能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党员、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开展正常的党内组织生活,关心企业改革、支持企业改革。在一些经营效益较差的企业,党组织也能努力寻找党建工作与经济工作的结合点,认真探索企业改革和出路。如粮食系统党委下属企业米厂1999年底停产整顿后,党支部并没因为企业停产而放任自由,仍是一如继往地开展工作,支部于2000年3月进行换届选举,由2名留守人员和一名下岗党员组成新一届支部委员会,他们对下岗党员的管理就是每期《支部生活》发给每人一本,进行自学。局里有辅导讲座及电教片邀请他们参加,平时有组织学习请他们参加学习讨论。在企业停产整顿期间,干部职工思想稳定,自觉拥护企业的各项改革,没有因为企业停产整顿而发生。
但有个别单位,由于经济工作搞不上去,尽管党组织设置完善,但党建工作的成效不大。只停留在开开会组织学习,收收党费,应付上级面上的检查,党员在群众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不明显,甚至存在极个别党员不过组织生活的现象。
还有部分企业或因停业或失去经营场所,问题比较突出。一是人员分散,召集学习开会很不容易;二是无活动场所;三是缺乏活动经费。比如饮服公司的满堂饭店支部,企业已无存在,支部没独立活动的能力,党员集中学习的机会很少,主要依靠自学提高思想认识。
三、企业改制后,党的工作改进及党员管理的做法和打算。
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及转换经营机制是一个新的课题。同样,改制企业中党的工作也值得认真探索加予改进。
据调查,我区现有下岗职工中的党员,大部分组织关系仍在原单位。各单位的普遍做法是下岗党员组成一个或若干个党小组,选派责任心较强的同志负责。认真执行组织生活制度,坚持正常的党内生活,坚持党组织的“”制度,坚持每月一次的党小组生活会,坚持开展党组织的党课、党员电化教育,党组织定期走访慰问特困党员、职工。但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下岗党员比较分散,给工作的开展带不了一定的难度。二是有部份下岗党员再就业后,因为工作外出等原因不能每次都来参加组织生活。三是有个别党员不能按时缴纳党费,甚至有拖延现象。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在思想上有所准备并采取相应措施。
1、加强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充分发挥区委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在区委的统一领导下,组织部门要认真落实党管干部的方针,扎实抓好企业干部队伍和领导班子建设;宣传部门要切实负责对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指导,加强对企业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宣传。企业主管和经济部门要在抓好企业改革、发展的同时,重视企业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企业改革、发展的方向。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善于研究和改进企业党建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2、分类指导,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新机制。我区国有企业的情况不尽相同,不同的企业和同一个企业在不同时期党的建设都有不同的要求,因此,我们必须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不断改进和加强国企党建工作。
(1)对于实行股份合作制、股份制转制的企业。在转制的同时,要着眼于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首先是抓好企业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工作,重点做好企业领导班子考核、调整和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在选拔企业领导时,应把党管干部原则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积极探索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制度。其次要不断改进企业党组织的工作内容和活动方式,进一步探索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途径和方法。要始终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优势,培养和增强职工的主人翁意识,把职工主人翁意识教育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引导广大职工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满腔热情地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2)对实施重组、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党组织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组发[2000]4号文《关于在实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中加强党的工作的意见》,把握好政治方向,维护国家利益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切实保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要密切注意职工思想动态,把异常的群体性动向化解在萌芽状态。
引论 (一)调研背景 刑事司法鉴定是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近几年来一些轰动全国的冤假错案相继出现,仔细分析案情后不难发现,司法鉴定是导致这些冤案、错案频繁发生的主要因素之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利益的多元化使矛盾和纠纷大量增加,社会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导致司法实践中高科技和各种专门性问题大量出现,诉讼中需要鉴定的事项越来越多。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2006年底最新的统计数据表明:我国2006年前十个月的鉴定业务量高达31. 9934万件,比2005年同期增长了20. 2% 。{1}这就更加凸显了司法鉴定本身的重要性。毫不夸张地说,现行的司法鉴定体制与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所反映出的许多弊端,例如刑讯逼供、庭审流于形式等,都有深层次的关联。司法鉴定制度的无序状态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刑事司法改革进一步深化的瓶颈。 上述现象表明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迫在眉睫,为此,笔者主持申报了0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并获准立项。在展开本项目研究过程中,笔者认为必须了解中国刑事司法鉴定的现实状况,只有这样才能使本项目的研究成果不脱离中国实际,具有现实针对性。基于此,本项目课题组在2008年暑期中利用两个月的时间,深入北京、上海、青岛和呼和浩特四个城市进行了本次调研活动。 (二)调研概况 本次调研采取法院阅卷和面向侦查人员、检察官、法官、律师、司法鉴定人员发放调查问卷两种方式,获取了我国目前司法鉴定制度的第一手实证资料。 在法院阅卷方面,在上述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共调阅案卷305份。其中,上海地区共调阅案卷99份,分别是2005年29份。2006年30份,2007年40份,调阅案卷均为一审案件。青岛地区共调阅案卷刑事案卷106份,分别是2005年38份,2006年29份,2007年39份。在106份案卷中,涉及一审刑事案件85份,二审刑事案件21份。在内蒙古地区共调阅案卷100份,其中2005年30份,2006年30份,2007年40份。在100份案卷中,涉及一审案件80份,二审案件20份。 在发放调查问卷方面,共向北京市、青岛市和呼和浩特市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律师事务所和社会性鉴定机构发放调查问卷311份,回收有效调查问卷共计295份,回收率为94. 86%。其中,在三地法院共发放调查问卷81份,有效回收76份,回收率为93.83%;在检察院共发放调查问卷90份,有效回收87份,回收率为96.67%;在公安机关共发放调查问卷54份,有效回收50份,回收率为92.6%;在律师事务所共发放调查问卷65份,有效回收61份,回收率为93. 85%;在社会性鉴定机构共发放调查问卷21份,有效回收21份,回收率为100% 课题组在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时对填写调查问卷的各司法主体自身情况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查和统计。 ───┬─────────┬────────────── │ │文化程度{2} │在法院工作年限{3} │ │ ├──┬──┬───┼────┬────┬────┤ │ │专科│本科│研究生│5年以下 │5-10年 │10年以上│ ├───┼──┼──┼───┼────┼────┼────┤ │法官 │3 │58 │5 │19 │20 │26 │ ├───┼──┼──┼───┼────┼────┼────┤ │检察官│6 │61 │19 │26 │21 │34 │ ├───┼──┼──┼───┼────┼────┼────┤ │侦查员│7 │33 │10 │7 │15 │28 │ ├───┼──┼──┼───┼────┼────┼────┤ │律师 │3 │36 │22 │31 │21 │9 │ ├───┼──┼──┼───┼────┼────┼────┤ │鉴定人│5 │10 │6 │2 │10 │9 │ ───┴──┴──┴───┴────┴────┴──── (三)本调研报告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本实证研究报告所分析引用的数据皆来源于本次调研活动获取的原始资料数据。 2. 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决定》(下简称《决定》),对司法鉴定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因此本次调研所收集的全部为2005年2月之后至2007年12月之前的鉴定资料,即本次调研定位为对《决定》颁布之后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实施状况的实证调研。 3.本次调研城市的选取是以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为标准,以期全面反映我国不同地区刑事司法鉴定的实施状况。在审级上统一选取了各调研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级公安机关,以保障实证数据横向比较的客观性。 4.本次调研主要针对刑事司法鉴定制度,调研收集的皆为刑事司法鉴定方面的数据资料。各地填写问卷调查的法官都是刑庭法官、检察官多为公诉部门的检察官,律师大多从事过刑事案件的辩护。 5.本次调研所采用的两种主要形式—法院阅卷和发放调查问卷—其设计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法院阅卷是通过查阅和统计卷宗来获取实践中司法鉴定制度客观实施情况的数据统计。发放调查问卷的目的是期望获得相关司法人员对现有司法鉴定制度的主观评价和对刑事司法鉴定未来改革模式的主流态度。 一、现行司法鉴定制度实施情况实证分析 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实证分析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进行考察。宏观层面的考察侧重于各司法主体对现行鉴定制度的总体评价,微观层面的实证分析主要包括鉴定程序、鉴定结论及其效力和鉴定人管理体制三个部分的内容。 (一)司法鉴定制度总体实施情况 1.各司法主体对现行刑事司法鉴定法律法规的认知情况 以各司法主体为轴线进行统计,在回答该问题的76名法官中,有51名法官表示熟知与刑事司法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有25名法官表示不熟悉;在87名检察官中,有56名检察官表示熟知,有31名检察官表示不熟悉;在填写问卷的61名律师中,有40名律师表示熟知相关的立法规定,有21名律师表示不熟悉;在36名侦查人员中,有27名侦查员表示熟知相关规定,有9名侦查员表示不熟悉;21名鉴定人员全部表示熟知现行司法鉴定方面的所有法律法规。从百分比计算,熟知现行法律法规的各司法主体分别占其受调查总数的比例依次为:鉴定人100%、侦查人员75%、法官67. 1%、律师65.57%、检察官64.37%。 以各调研地区为主轴,在北京市,有98名司法人员表示熟知司法鉴定相关立法,占北京地区调研总人数的73.13%;在青岛市,有45名司法人员表示熟知相关法律法规,占青岛地区调研总人数的71.43%;在呼和浩特市,有52名司法人员表示熟知立法,占内蒙古地区调研总人数的61.90%。 上述两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在各司法主体之间,除鉴定人由于特殊的工作性质,使其对现行司法鉴定立法的熟知程度达到百分之百之外,其他司法主体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都大致维持在相对较低的水平,平均比例都在60%至75%之间。其中,侦查人员熟知的比例略高,达到75%,相对最低的是检察官群体,只有64.37%。而对于日常工作中办理()案件涉及刑事司法鉴定案件的数量,法官群体中选择很多和较多案件涉及刑事司法鉴定的比例为82. 89%,检察官为82.76%,律师为38. 89%,侦查员为88% 。{4}由此可以看出,除律师群体外,其他群体办理案件涉及司法鉴定的比例都要远远高于其熟知司法鉴定法律法规的比例。这就表明,在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实践中,首先表现出的即司法主体对司法鉴定现行法律法规的重视不够,有部分法官、检察官、律师和侦查人员没有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诉讼活动,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 了我国司法鉴定实践中有法不依的混乱局面。 第二,在各调研地区之间,熟知比例最高的北京市与比例相对最低的呼和浩特市之间相差11个百分点。可以看出,各地区之间的比例排序与其经济发展水平是正比例关系。这也可以部分说明,在经济越发达的地区,涉及高科技等需要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案件可能就越多,各司法主体办理案件中涉及的鉴定事项越多,其相应对鉴定立法的熟知程度可能就越高。 2.现行鉴定制度在实践中的实施情况 总体而言,在所有填写的调查问卷中,有50. 17%的司法主体认为现行鉴定制度落实得较好,46.71%的司法主体认为落实得一般,3. 11%的司法主体认为落实得较差。 以各司法主体为主轴进行分析,在填写问卷的75名法官中,认为现行鉴定立法落实得较好的有50人,占法官总数的66.67%;认为现行鉴定制度落实得一般的有22人,占法官总数的29. 34%;认为现行鉴定制度落实较差的有3人,约占法官总数的4%。在填写问卷的85名检察官中,认为现行鉴定法律法规落实较好的有36人,占检察官总数的 42. 35%;认为现行鉴定制度落实一般的有47人,占检察官总数的55.29%;认为落实较差的有2人,占总数的2.35%。在60名律师中,认为鉴定制度落实较好的有26人,占律师总数的43.33%;认为落实一般的有31人,占总数的51.67%;认为落实较差的有3人,占律师总数的5%。在填写问卷的21名鉴定人员中,有3人认为现行鉴定法律法规落实较好,占鉴定人总数的14.29%;认为落实一般的有18人,占总数的85.71%;没有鉴定人认为现行鉴定立法落实较差。在48名侦查人员中,有30人认为现行鉴定制度落实较好,占总数的62.5%;认为落实一般的有17人,占总数的35.42%;有1人认为落实较差,占侦查人员总数的2.1%。 以各调研地区为主轴进行分析,在北京市填写调研问卷的140人中,认为现行鉴定立法在实践中落实较好的有67人,占总数的47. 86%;认为落实一般的有73人,占总数的52.14%;没有人认为落实得较差。在青岛市填写问卷的68人中,认为落实较好的有32人,占总数的47.06%;认为落实一般的有35人,占总数的51.47%;认为落实较差的有1人,占总数的1.47%。在呼和浩特市填写问卷的81人中,认为落实较好的有46人,占总数的56.79%;认为落实一般的有27人,占总数的33.33%;认为落实较差的有8人,占总数的9.88% 上述数据可以说明三个问题: 第一,对于现行鉴定立法在实践中的实施状况,只有略超过半数的受调研主体表示满意,还有接近半数的受调研主体表示不满意。这说明,司法鉴定制度在实践中的落实情况并不尽如人意,在未来的鉴定制度改革中,如何将新的改革措施真正落实到司法实践中去是鉴定改革之初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在五类司法主体的比较中,鉴定人对现行鉴定立法的落实情况满意度最低,法官和侦查人员对落实情况的满意度相对较高,检察官和律师居中。由于鉴定人群体工作的特殊性质,使其对鉴定制度的落实情况最为了解,其对现行鉴定制度落实的满意度最低,说明现行鉴定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较多问题。检察官和律师作为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对鉴定制度的落实情况评价不高,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该问题。 第三,在各地区之间的比较中,北京市和青岛市的数据统计趋于一致,都是认为落实情况一般的司法主体略多于认为落实情况较好的主体数量,认为落实较差的比例极低。呼和浩特市的统计数据与前二者有较大差异,其认为鉴定立法落实较好和较差的比例都是三个城市中最高的。如果将呼和浩特市的各司法主体的选择进一步放大,不难看出,呼和浩特市接受调研的五类主体中,侦查人员对鉴定立法落实的满意度高达93.75%,法官群体也达到了72.22%;不满意的比例中,法官群体高达16. 67%,检察官群体高达15.38%,均远远高于各地平均水平。{5}这说明在呼和浩特市,各司法主体,特别是法官群体中间,对于现行鉴定制度的落实情况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 (二)鉴定程序 在刑事司法鉴定制度中,鉴定程序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由于鉴定程序的封闭性和非司法性,导致其成为近年来理论界对司法鉴定制度质疑最集中的领域,可谓是众矢之的。而鉴定程序的不合法、不完善也被视为是近年来冤假错 案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 1.鉴定程序的启动 根据法院阅卷情况的总体统计,在各地中级人民法院调阅的305份案卷中,有299起案件中涉及的鉴定程序是由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依职权自行启动的,其比例占阅卷总数的98.03%。有6起案件是在审判阶段启动,其中,有3起案件是由法官在庭审阶段依职权主动启动,有3起案件是由当事人当庭申请重新鉴定被法官允许后启动的。 从各调研地区的统计情况来看,在上海地区调阅的案卷中,鉴定程序的启动都是由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主动启动的。在2007年的1起一审案件中,被害人在庭审阶段申请进行伤情鉴定,但该申请未被法庭采纳。 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调阅的案卷中,2005年有18起案件的鉴定程序是在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主动启动的,有2起案件是在审判阶段由法官启动了鉴定程序,有1起案件控辩双方对鉴定结论产生争议,在双方当庭质证后,被告人一方向法庭申请重新鉴定但未获批准。2006年有28起案件是在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启动鉴定程序,有1起案件是由当事人在庭审阶段提出申请,后撤回。2007年有37起案件是在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启动鉴定程序,有1起案件是在庭审阶段由法官启动鉴定程序,有1起案件是在庭审阶段由当事人申请而启动的鉴定程序。 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所调阅的案卷中,绝大部分案件的鉴定程序都是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依职权主动启动的。惟一的例外是2007年的一起二审案件,在该案件中,控辩双方对于侦查阶段做出的伤残等级的鉴定结论存在争议,当事人当庭申请重新鉴定,法官准许了当事人的申请并委托重新鉴定。 这组数据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的案件都是在侦查阶段由侦查人员依据职权启动的。法官在庭审过程中依职权启动的鉴定和当事人申请启动的鉴定在实践中数量极少。这就说明,一方面,目前实践中司法鉴定程序出现的问题大部分都是集中在侦查阶段,这也为未来的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划定了范围,指明了方向。 第二,根据统计数据可知,在调研的法院案件中,没有查阅到检察机关启动司法鉴定的案件信息。同时,在当事人申请的鉴定中,还有相当的一部分申请被法院驳回。这就说明,作为刑事诉讼控辩双方的当事人,在实践中对鉴定制度的参与度比较低,这也与上文中检察官和律师群体对现行鉴定制度的满意率较低的统计结论相印证。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参与程度较低会在无形中促进侦查机关在委托鉴定方面的垄断性,从而在实践中形成恶性循环。 2.鉴定人出庭问题 鉴定人的出庭问题近年来一直是理论界关注的热点问题,鉴定人不出庭,针对鉴定结论的质证程序就无法进行,对鉴定结论的证据审查也就名存实亡。在上海市、青岛市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随机调阅的所有法院案卷中,没有1起案件有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的记录。 从各司法主体对鉴定人出庭问题的主观态度来看,对于是否希望鉴定人出庭的问题,有76. 16%的调研群体希望鉴定人出庭,23. 84%的主体选择无所谓或者不希望鉴定人出庭。从各司法主体的角度进行分析,在填写问卷的70名法官中,希望鉴定人出庭的有63人,占法官总数的90%;不希望鉴定人出庭或认为鉴定人出庭无意义的有7人,占法官总数的10%。在检察官群体中,希望鉴定人出庭的有62人,占检察官总数的75.6%;持反对意见的有20人,占总数的24.4%。在律师群体中,希望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有57人,占律师总数的93.44%;不希望鉴定人出庭的有4人,比例为6.56%。在填写问卷的20名鉴定人中,只有7人愿意出庭作证,占鉴定人总数的35%;持反对意见的有13人,比例为65%。在侦查人员中,有25人希望鉴定人出庭作证,占总数的53.08%;不希望鉴定人出庭的有23人,占侦查员总数的47.92%。 以调研地区为主轴进行统计,北京市希望鉴定人出庭的共有102人,占调研总数的75. 56%;不支持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有33人,占总数的24.44%。在青岛市,对鉴定人出庭持积极态度的有49人,占总数的76. 56%;持消极态度的有15人,比例为23.44%。在呼和浩特市,希望鉴定人出庭的有63人,比例为76. 83%;不希望鉴定人出庭的有19人,占总数的23. 17%。 这一组数据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 ,三个城市调研案卷中鉴定人的出庭率都为零,可以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的鉴定人几乎不出庭作证。但各司法主体从总体上说是支持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这一比例甚至超过了75%。根据调研问卷对希望鉴定人出庭的理由统计,超过70%的法官和律师首选“鉴定人出庭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超过半数的检察官首选“有助于保证审判的公正”,这充分说明各司法群体皆意识到鉴定人出庭的必要性,同时也反映出鉴定人不出庭对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第二,关于鉴定人出庭问题,三个调研城市之间的统计数据几乎一致,说明该问题在目前司法实践中是较为普遍存在的问题,不存在地域之间的差别。存在差别的是司法主体对待鉴定人出庭问题的主观态度。从上图中可以一目了然地观察出,绝大多数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都是希望鉴定人出庭作证。在侦查人员中,希望鉴定人出庭和不希望鉴定人出庭的比例基本持平。对于鉴定人群体而言,支持出庭与不支持出庭的比例则完全倒置,高达65%的鉴定人明确表示自己不希望出庭作证。可见,在鉴定人群体中,主观上即排斥出庭的鉴定人在实践中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因此,在未来的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中,也只有弄清鉴定人不愿意出庭的真正原因,对症下药,才能切实地解决鉴定人出庭难的问题。 鉴定人不出庭的原因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调研组在设计调查问卷时根据受调查人的职业立场,有针对性地设计了个别不同的选项。因此,对于该问题,将主要从司法主体和鉴定人不出庭的理由两个角度进行统计和分析。 以鉴定人不出庭的具体理由为主轴,法官群体、检察官群体和侦查人员群体都以“鉴定人害怕出庭会遭受打击报复,因而不愿意出庭”为鉴定人不出庭的首选原因。在法官群体中,有36名法官选择了该选项,比例为43. 33%;选择该选项的检察官有46人,占检察官总数的38.66%;有16名侦查员也持有相同的观点,比例为31.37%;律师群体中选择该选项的相对较少,只有16人,占律师总数的20.51%;鉴定人群体中有5人选择了这一选项,比例为25%与之相对应,律师群体的首选原因是“鉴定人出庭没有经济补贴,因此鉴定人本人不愿出庭”。有36名律师持此观点,占律师总数的46. 15%。此外,还有29名法官、38名检察官、6名鉴定人和9名侦查员持同样的观点,其分占其群体总数的比例依次为:32.22%、 31.93%、 30%和7.65%。第三个原因是“立法上无鉴定人出庭的强制性规定,法庭也没有要求鉴定人出庭”。该选项有11名法官、21名检察官、11名侦查人员选择,比例依次为12.22%、17.65%和21. 57%。 在检察官群体中,选择的原因依次为:“鉴定人害怕出庭会遭受打击报复,不愿意出庭”;“鉴定人出庭没有经济补贴,自己不愿意出庭”;“法官不愿意鉴定人出庭”和“说不清,或有其他原因”。 以各司法主体为主轴,法官群体选择的鉴定人不出庭的原因依次为:“鉴定人害怕出庭会遭受打击报复,不愿意出庭”;“鉴定人出庭没有经济补贴,自己不愿意出庭”;“说不清,或有其他原因”和“立法没有鉴定人出庭的强制规定,法庭也没有要求鉴定人出庭”。其具体比例如下:鉴定人害怕出庭会遭受打击报复而不愿意出庭的,占39%;鉴定人因为没有经济补贴而不愿出庭的,占31.93%;法官不愿意鉴定人出庭的,占17.65;说不清或有其它原因的,占11.76%。 在律师群体中,选择的理由依次是“鉴定人出庭没有经济补贴,自己不愿意出庭”;“检察官反对鉴定人出庭”;“说不清,或有其他原因”和“法官不愿鉴定人出庭”。其具体比例如下:鉴定人因为没有经济补贴而不愿出庭的,占46. 15%;检察官反对鉴定人出庭的,占21%;法官不愿意鉴定人出庭的,占20. 51%;说不清或有其他原因不出庭的,占12.82%。 在侦查人员看来,鉴定人不出庭的理由依次是:“鉴定人害怕出庭会遭受打击报复,不愿意出庭”;“说不清,或有其他原因”;“立法没有鉴定人出庭的强制规定,法庭也没有要求鉴定人出庭”和“鉴定人出庭没有经济补贴,自己不愿意出庭”。其具体比例如下:鉴定人害怕出庭会遭受打击报复而不愿出庭的,占31%;说不清或有其他原因而没有出庭的,占29.41%;因为没有法律上的鉴定人出庭的强制规定而不出庭的,占21.57%;鉴定人因为没有经济补贴而不愿意出庭的,占7.65%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鉴定人群体本身,对于不出庭的 原因,受调查的鉴定人选择的理由依次是“鉴定人出庭没有经济补贴”、“立法没有鉴定人出庭的强制规定”、“害怕出庭会遭受打击报复”和“与本职工作相冲突,没有时间出庭”。具体比例如下:立法没有鉴定人出庭强制规定而不出庭的,占30%;鉴定人因为没有经济补贴而不愿出庭的,占30%;害怕出庭会遭受打击报复而不出庭的,占25%;与本职工作相冲突而不出庭的,占15% 这一组数据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对于鉴定人而言,其不出庭的主要原因“无经济补贴”、“无人身保障”和“无强制规定”,三者所占比例大致持平,这可以说明,在现行司法鉴定体制下,鉴定人不出庭有其必然的制度原因。其原因即在于既没有鼓励鉴定人出庭的积极措施(无经济补贴、无人身安全保障),也没有强制鉴定人出庭的消极措施(立法上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不出庭的消极后果)。在这样的前提下,就鉴定人个人而言,出庭作证有害而无利,要求鉴定人依据其职业责任出庭无疑是一种将鉴定人“神化”的理想产物,必然不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 第二,从其他司法主体对鉴定人不出庭的主观认知上也可以说明一些问题。例如律师群体中有20.51%的人认为检察官主观上反对鉴定人出庭,12. 8%的律师认为法官实际上也不赞同鉴定人出庭,持同样观点的还有21名检察官,他们认为法官在庭审时不愿意鉴定人出庭,因为会影响审判的效率。可见,要有效地解决鉴定人出庭难的问题,仅仅从保障鉴定人出庭利益的角度进行改革还远远不够,该问题与我国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与我国控辩对抗模式的深化都有千丝万缕的关系。 3.鉴定人的中立性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决定》,对原有的内设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予以了剥离,除允许侦查机关保留鉴定机构为日常侦查活动服务外,法院和检察院都不得再自行设置鉴定机构。该项改革措施设置的初衷即杜绝“自审自鉴”、“自检自鉴”和“自侦自鉴”的现象,从体制上保障鉴定人的中立性。《决定》距今已颁布实施逾3年的时间,目前司法实践中鉴定人的中立性问题是否得到了解决,课题组也做了针对性的调研工作。 总体而言,有72. 32%的受调研人认为现行鉴定制度下鉴定人基本可以保持中立。以五类司法主体为主轴进行统计,在接受调研的74名法官中,有55人认为目前鉴定人能够保持中立,占法官总数的74. 32%;有19名法官认为鉴定人不能保持中立或因案而异,占法官总数的25.68%。在检察官群体中,86名检察官中有70人认为目前鉴定人能够保持中立,占检察官总数的81.4%;持反对意见的有16人,占检察官总数的18.6%。在填写问卷的61名律师中,只有29人认为鉴定人能够保持中立,所占比例为47.54%;认为现在鉴定人没有保持中立的有32人,占律师总数的52.46%。在50名侦查员中,有42人认为司法实践中鉴定人能够保持中立,占侦查员总数的84%;认为鉴定人不能保持中立的有8人,比例为16%。对于鉴定人群体的调查,三地的鉴定人都表示其在现有鉴定过程中完全能够保持中立性。 在的案件中,对于鉴定人没有保持中立的原因,呼和浩特市有8名律师认为是鉴定人的选任没有征求被告方的意见;有22名律师认为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受到来自侦查机关的不利因素的影响;有2名律师认为鉴定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而没有回避。青岛市有7名律师认为鉴定人不中立的主要原因是鉴定人的选任没有征求被告方的意见;4名律师选择“其他”。北京市有15名律师选择“鉴定人的选任没有征求被告方的意见”;有15名律师选择“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受到来自侦查机关的不利因素的影响”;有1名律师选择“鉴定人同案件有利害关系”;有1名律师选择“其他”。由此可以看出,各地律师对于鉴定人不中立的原因主要包括“鉴定人的选任没有征求被告方的意见”和“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受到了来自侦查机关的不利因素的影响”。 以调研地区为主轴进行统计,北京市填写调查问卷的134人中,有105人认为鉴定人能够保持中立性,占总人数的78.35%;认为鉴定人没有保持中立性的有29人,占21.64%。在青岛市,认为鉴定人保持了中立性的有44人,占受调查总数的69.84%;持相反意见的有19人,占总数的30.16%。在呼和浩特市,认为鉴定人能够保持中立的有47人,占总人数的63.51%;认为鉴定人不能保持中立性的有27人,占总人数的36.49% 这一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三个问题: 第一,总体而言,大部分的受调研人对目前鉴定人的中立性持肯定的态度。可见,大部分的鉴定人在实践中能够保持中立。 第二,地域经济因素对该问题的影响不大,虽然三个城市之间的中立和不中立比例是依次下降和上升变化,但差异的幅度均在10%之内。这说明在保障鉴定人的中立性问题上,经济以及相应的城市建设水平不是考虑的主要因素。 第三,从司法主体的角度进行分析,律师群体与其他三类群体之间产生了巨大的差异。侦查人员、检察官和法官群体普遍认为目前司法实践中鉴定人能够保持中立性,律师则认为大部分情况下鉴定人都没有保持中立。二者之间形成的这一分歧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但不可否认的是,鉴定程序的不公开、不透明,律师无法参与到鉴定程序中去是律师群体与其他群体就该问题产生重大差异的主要原因。从律师给出的鉴定人不中立的原因来看,其最主要的两个原因“鉴定人的选任没有征求被告方的意见”和“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受到了侦查机关不利因素的影响”,实际上就是对封闭的鉴定程序和侦查机关自侦自鉴的做法提出了质疑。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高定罪率和鉴定结论法庭质证程序的虚置化无疑又在相当程度上加重了律师对鉴定人中立性的怀疑。 4.鉴定机构的选取 从法院阅卷的情况来看,以青岛市为例,在2005年的案件中,有2份司法精神病鉴定由市精神卫生中心出具,有5份物价鉴定和1份涉案资产鉴定由市物价评估中心出具,其余鉴定结论皆是由省、市、区各级公安机关内部的鉴定中心出具的。在2006年的案件中,有7份物价鉴定书由市物价评估中心出具,1份汽车痕迹鉴定书由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其余鉴定结论皆由省、市、区各级公安局鉴定中心出具。在2007年的案件中,有16份物价鉴定书由市物价评估中心出具,1份物价鉴定书由省物价局出具,1份涉案资产鉴定书由市海关出具,1份伤情鉴定书由德衡司法鉴定所出具,2份汽车痕迹鉴定书由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其余鉴定结论都是由各级公安机关内部鉴定机构出具。 从委托鉴定机构的总数来看,2005年由侦查机关内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共44份,由其他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6份;2006年侦查机关内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73份,其他鉴定机构出具8份;2007年侦查机关内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102份,其他机构出具21份。 从发展趋势来看,2005年侦查机关内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数量占鉴定结论总数的88%,2006年为90. 12% ,2007年为82. 93%,三年总比例为86.22% 从调查问卷的统计信息来看,在法官群体中,69.44%的法官倾向于委托级别较高的鉴定机构实施鉴定,19.44%的法官倾向于选择自己较为熟悉或者以前委托过的社会性鉴定机构实施鉴定,11. 11%的法官表示他们是随机选择鉴定机构委托鉴定。 上述数据可以说明三个问题: 第一,在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的刑事鉴定结论是由侦查机关内部的鉴定机构做出的,社会性质的鉴定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的作用很小。这与上文统计中鉴定程序多为侦查阶段启动的结论是相互印证的。由于公安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是为其日常的侦查活动服务的,其必然存在封闭性的特点,而我国审前程序中的行政化特征决定了侦查机关内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的过程完全实行的是行政程序而非司法程序。因此检察官、律师,甚至法官都很难对鉴定的过程、鉴材的提取等与鉴定程序相关的问题提出质疑。 第二,从参与刑事司法鉴定的社会性鉴定机构来看,鉴定的种类涉及汽车痕迹、DNA检测、伤情鉴定、物价评估等各个方面。这就说明,目前存在的社会性鉴定机构能够胜任刑事司法鉴定所需的鉴定委托。其为司法鉴定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和大力发挥社会性鉴定机构在诉讼中的作用,起到了资源保障的作用。从发展趋势来看,2007年社会性鉴定机构参与刑事诉讼的比例与前两年相比也有上升的趋势,参与刑事诉讼的社会性鉴定机构也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 第三,法官在选择委托鉴定机构时,绝大部分是以鉴定机构的级别为标准,通过随机挑选的比例只有10%左右。这也可以部分地解释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鉴定资源分配不合理的成因。 关于目前合议庭在鉴定机构选择、鉴定人选任等问题上所享有的权力,内蒙古地区被调查的19名法官 中有11名法官认为还应当加强合议庭的权力,有5名法官认为保持现状即可,有2名法官认为应当在现有基础上削弱合议庭的权力。1名法官未选择设计的选项,认为合议庭从未行使过这一权力。青岛地区填写问卷的10名法官中有4名法官认为还应当加强合议庭的权力,有3名法官认为保持现状即可,有2名法官认为应当在现有基础上削弱合议庭的权力。北京地区参与调研的47名法官中有21名法官认为应当进一步加强合议庭的权力,有21名法官认为保持现状即可,有5名法官认为应当在现有基础上削弱合议庭的权力。 这一组数据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对于法官群体而言,超过半数的法官认为合议庭在鉴定程序的主导权方面有待于进一步加强。有三分之一的法官认为合议庭保持现有权力水平即可。有大约十分之一的法官认为现有的鉴定程序中合议庭的主导权过于强大,还应当进一步地控制和缩减。结合上文中对法院阅卷情况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在实践中,大部分的鉴定程序都是在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主动启动的,在庭审阶段,由法官依职权主动提起或由当事人申请,由法官批准的鉴定程序数量极少。而在法官的主观考察中,又有大部分法官认为现有权力需要增强,这就出现了一个矛盾,一方面,已经赋予法官的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法官极少使用;另一方面,法官又希望继续增强这种权力。缘何会出现这种矛盾,课题组认为根本原因还是在于鉴定程序的封闭化和法官对鉴定结论审查的虚置化造成的。 第二,从各调研城市而言,呼和浩特市的法官对其现有的鉴定程序的控制权最为不满,近70%的法官认为现有的合议庭权力太弱,需要加强。与之相对,在北京市的法官中,认为现有权力需要加强和可以维持现状的比例是一样的,也可以说明其对现有合议庭对鉴定程序的控制权相对较为满意。总体而言,随着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就合议庭在鉴定问题上所享有的权力问题,主张加强和主张保持现状的法官在不同地区中所占的比例差距逐步缩小。 5.辩护人对鉴定程序和鉴定结论的知悉情况 知情权是参与诉讼程序的前提。对于司法鉴定制度而言,保障与之利益息息相关的被告人一方能够完整、准确、便捷地获得案件相关的鉴定结论是改革鉴定管理体制中的重要一环。根据目前的制度设计,我国刑事诉讼实行的是“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主义”。对于实践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能否在开庭前查阅到案件的鉴定结论是其鉴定知悉权是否得到保障的惟一标准。 从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个群体的调查来看,在填写问卷的76名法官中,有61名法官表示一般允许律师翻阅案件相关的鉴定结论,占法官总数的80.26%;有3名法官表示一般不允许律师查阅鉴定结论,占法官总数的3.94%;有12名法官表示因案而异,占总数的15.79%。 在检察官群体中,一般允许查阅、一般不允许查阅和因案而异的比例依次为72.73%、2.27%和25%。 在62名填写调查问卷的律师中,有33名律师表示其可以在开庭之前查阅到案件涉及的鉴定结论,占律师总数的53.23%;有29名律师表示其在开庭前无法查阅到鉴定结论或只能获知鉴定结论内容而看不到鉴定结论的文本,其比例为46.77%。 关于庭审之前得到鉴定结论的文本对辩护是否重要的问题,呼和浩特市有26名律师认为很重要,对辩护工作有较大帮助,有1名律师认为不太重要,意义不大;青岛市有10名律师表示很重要,1名律师表示关系不大,不重要;北京市23名律师都选择很重要,没有人选择不太重要,关系不大。 这一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根据律师群体的调研结果基本可以说明:目前司法实践中对辩护人一方鉴定结论知悉权的保障并不到位,仅仅有超过半数的律师表示其能够查阅到相关的鉴定结论,有接近半数的律师在其刑事案件时无法在开庭前查阅到鉴定结论。这一统计数据与法官和检察官群体的统计数据对比存在明显的差异。特别是在我国实行“主要复印件移送主义”的改革之后,案件涉及的鉴定结论是否属于主要证据是由检察官判断和决定的。如果检察官没有将鉴定结论作为主要证据附于起诉书后提交法院,则律师一般来说就无法在开庭前获得鉴定结论的文本。此外,在实践中还可能存在更为极端的情况,即出于对职业利益的追求,一些对辩方有力的鉴定结论,主诉检察官可能根本不会将其在法庭上展示,律师也就根本无法获知还存在这样的鉴定结论。即检察官一方完全掌握了对鉴定证据的 控制权,辩护人一方则处于被动消极的局势之中。控辩双方的对抗力量严重失衡。 第二,律师群体对鉴定结论的知悉权十分重视,高达96.72%的律师认为庭审之前得到鉴定结论的文本对辩护活动非常重要,对辩护工作有较大的帮助。可见,律师群体在辩护工作中对鉴定结论非常重视。这就与目前实践中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质疑极少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因此,只有保障了被告人一方的鉴定知悉权,才能确保一系列相关的鉴定制度得到良好的运行。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对被告人先悉权的保障不力并非司法鉴定制度所独有,而是我国刑事诉讼整体运行中的一个顽疾。这一顽疾的形成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仅仅依靠司法鉴定制度单方面的改革难显其效。 (三)鉴定结论及其效力 鉴定结论作为刑事诉讼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形式之一,在现代刑事案件中大量出现。鉴定结论的规范性、鉴定结论的效力、鉴定结论对法官最终判决的影响都是司法鉴定制度中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 1.调卷中涉及的鉴定种类与鉴定结论的数量 三个调研城市案卷中涉及的刑事鉴定种类大致相同,以在青岛市中院调阅的106份刑事案卷为例,共涉及鉴定种类13种,鉴定结论254份。其中,2005年涉及鉴定种类12种,鉴定结论50份;2006年涉及鉴定种类11种,鉴定结论81份;2007年涉及鉴定种类10种,鉴定结论123份。具体统计数据见下表: 单位:份 ────────┬───┬───┬───┬── │刑事鉴定种类 │2005年│2006年│2007年│共计│ ├────────┼───┼───┼───┼──┤ │法医尸检 │17 │28 │44 │89 │ ├────────┼───┼───┼───┼──┤ │DNA鉴定 │7 │22 │28 │57 │ ├────────┼───┼───┼───┼──┤ │涉案资产鉴定 │1 │0 │0 │1 │ ├────────┼───┼───┼───┼──┤ │司法精神病鉴定 │2 │0 │4 │6 │ ├────────┼───┼───┼───┼──┤ │伤情鉴定 │8 │11 │21 │40 │ ├────────┼───┼───┼───┼──┤ │汽车痕迹检验鉴定│1 │1 │3 │5 │ ├────────┼───┼───┼───┼──┤ │枪支鉴定 │2 │1 │1 │4 │ ├────────┼───┼───┼───┼──┤ │物价鉴定 │5 │9 │8 │22 │ ├────────┼───┼───┼───┼──┤ │乙醇含量鉴定 │1 │2 │5 │8 │ ├────────┼───┼───┼───┼──┤ │血型鉴定 │1 │3 │0 │4 │ ├────────┼───┼───┼───┼──┤ │药物鉴定 │0 │1 │0 │1 │ ├────────┼───┼───┼───┼──┤ │指纹鉴定 │1 │2 │6 │9 │ ├────────┼───┼───┼───┼──┤ │科学技术鉴定 │4 │1 │3 │8 │ ├────── ──┼───┼───┼───┼──┤ │共计 │50 │81 │123 │254 │ ────────┴───┴───┴───┴── 在13种刑事司法鉴定中,适用频率最高的是法医类尸检,占所有鉴定结论数量的35.04%;其次是DNA鉴定,为22.44%;其后依次为伤情鉴定15.75%和物价鉴定8.66%。 关于个案所附鉴定结论的数量,各年份每起案件所附鉴定结论份数统计见下表:(单位:起) (单位:起) ──────┬──┬──┬──┬──┬───── │鉴定结论份数│1份 │2份 │3份 │4份 │5份及以上 │ ├──────┼──┼──┼──┼──┼─────┤ │2005年 │5 │7 │3 │4 │1 │ ├──────┼──┼──┼──┼──┼─────┤ │2006年 │5 │5 │10 │5 │3 │ ├──────┼──┼──┼──┼──┼─────┤ │2007年 │9 │9 │11 │6 │7 │ ├──────┼──┼──┼──┼──┼─────┤ │共计 │19 │21 │24 │15 │11 │ ──────┴──┴──┴──┴──┴───── 以案件与鉴定结论总数计算,平均每起案件附鉴定结论2.4份。按各年份计算,2005年为平均每起案件1.32份,2006年为2.79份,2007年为3. 15份。具体数据统计见下趋势图: 这一组数据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应用的司法鉴定种类较多。在各种鉴定中,尸检、伤情检验、DNA检验是应用频率最高的三种鉴定。这三种鉴定都是与自然人身体检查有直接关系,这与本课题在调卷罪名统计中得出的统计结论“案件涉及罪名大部分与人身侵害相关”相印证。 第二,无论是刑事司法鉴定的数量还是每起案件所附鉴定结论的数量,在2005至2007年间大致都呈现出动态的上升趋势。这也可以充分地说明刑事鉴定结论在刑事案件中所产生的影响日益扩大。 2.鉴定结论的规范性 关于鉴定结论的规范性,调阅的各地法院案卷主要是从三个方面加以判断。首先是鉴定结论的具体内容是否清楚规范,其次是鉴定结论是否涉及对法律问题的判断,最后是鉴定人是否在鉴定结论上署名。 对于鉴定结论的具体内容,上海市调阅的案卷中附卷的鉴定结论基本符合内容清楚、规范的标准,但大部分的鉴定结论都没有对鉴定的过程、使用的仪器等鉴定事项给予说明。青岛市附卷的鉴定结论与上海地区鉴定结论的规范性水平基本相同,值得一提的是其DNA鉴定的鉴定报告内容大致涵盖了鉴定原理、使用仪器、试剂数量、鉴定程序、引用数据等专业内容,属于各鉴定种类中最为规范的鉴定结论范式。呼和浩特市调阅的鉴定结论基本能够保持内容清楚,鉴定结论制作比较简单,大部分没有鉴定过程等内容的记载。 对于鉴定结论是否涉及法律问题的判断问题,上海市所调阅的全部99份案卷中均不存在鉴定结论判断法律问题的情况;在青岛市调阅的案卷中,共有3份鉴定报告最终得出的结论涉及法律问题的判断,其中2006年1份、2007年2份;呼和浩特市调阅的案卷中没有出现鉴定结论涉及法律问题的情况。 对于鉴定人署名问题,在上海市调阅的案卷中有1份鉴定结论未署名,其它鉴定结论皆有鉴定人本人的署名;青岛市的案卷中,由某物价鉴定中心做出的3年共计22份物件鉴定书都没有鉴定人的署名。除此之外,其他种类的鉴定结论都有鉴定人署名;呼和浩特市调阅的100份案卷中,有15份鉴定结论没有鉴定人署名。 这一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总体而言,目前实践中鉴定
(一)调研背景
刑事司法鉴定是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近几年来一些轰动全国的冤假错案相继出现,仔细分析案情后不难发现,司法鉴定是导致这些冤案、错案频繁发生的主要因素之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利益的多元化使矛盾和纠纷大量增加,社会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导致司法实践中高科技和各种专门性问题大量出现,诉讼中需要鉴定的事项越来越多。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2006年底最新的统计数据表明:我国2006年前十个月的鉴定业务量高达31. 9934万件,比2005年同期增长了20. 2% 。{1}这就更加凸显了司法鉴定本身的重要性。毫不夸张地说,现行的司法鉴定体制与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所反映出的许多弊端,例如刑讯逼供、庭审流于形式等,都有深层次的关联。司法鉴定制度的无序状态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刑事司法改革进一步深化的瓶颈。
上述现象表明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迫在眉睫,为此,笔者主持申报了0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并获准立项。在展开本项目研究过程中,笔者认为必须了解
第二,律师群体对鉴定结论的知悉权十分重视,高达96.72%的律师认为庭审之前得到鉴定结论的文本对辩护活动非常重要,对辩护工作有较大的帮助。可见,律师群体在辩护工作中对鉴定结论非常重视。这就与目前实践中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质疑极少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因此,只有保障了被告人一方的鉴定知悉权,才能确保一系列相关的鉴定制度得到良好的运行。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对被告人先悉权的保障不力并非司法鉴定制度所独有,而是我国刑事诉讼整体运行中的一个顽疾。这一顽疾的形成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仅仅依靠司法鉴定制度单方面的改革难显其效。
(三)鉴定结论及其效力
鉴定结论作为刑事诉讼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形式之一,在现代刑事案件中大量出现。鉴定结论的规范性、鉴定结论的效力、鉴定结论对法官最终判决的影响都是司法鉴定制度中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
1.调卷中涉及的鉴定种类与鉴定结论的数量
三个调研城市案卷中涉及的刑事鉴定种类大致相同,以在青岛市中院调阅的106份刑事案卷为例,共涉及鉴定种类13种,鉴定结论254份。其中,2005年涉及鉴定种类12种,鉴定结论50份;2006年涉及鉴定种类11种,鉴定结论81份;2007年涉及鉴定种类10种,鉴定结论123份。具体统计数据见下表:
单位:份
────────┬───┬───┬───┬──
│刑事鉴定种类 │2005年│2006年│2007年│共计│
├────────┼───┼───┼───┼──┤
│法医尸检
│17 │28 │44 │89 │
├────────┼───┼───┼───┼──┤
│dna鉴定
│7
│22 │28 │57 │
├────────┼───┼───┼───┼──┤
│涉案资产鉴定 │1
│0
│0
│1 │
├────────┼───┼───┼───┼──┤
│司法精神病鉴定 │2
│0
│4
│6 │
├────────┼───┼───┼───┼──┤
│伤情鉴定
│8
│11 │21 │40 │
├────────┼───┼───┼───┼──┤
│汽车痕迹检验鉴定│1
│1
│3
│5 │
├────────┼───┼───┼───┼──┤
│枪支鉴定
│2
│1
│1
│4 │
├────────┼───┼───┼───┼──┤
│物价鉴定
│5
│9
│8
│22 │
├────────┼───┼───┼───┼──┤
│乙醇含量鉴定 │1
│2
│5
│8 │
├────────┼───┼───┼───┼──┤
│血型鉴定
│1
│3
│0
│4 │
├────────┼───┼───┼───┼──┤
│药物鉴定
│0
│1
│0
│1 │
├────────┼───┼───┼───┼──┤
│指纹鉴定
│1
│2
│6
│9 │
├────────┼───┼───┼───┼──┤
│科学技术鉴定 │4
│1
│3
│8 │
├────────┼───┼───┼───┼──┤
│共计
│50 │81 │123 │254 │
────────┴───┴───┴───┴──
在13种刑事司法鉴定中,适用频率最高的是法医类尸检,占所有鉴定结论数量的35.04%;其次是dna鉴定,为22.44%;其后依次为伤情鉴定15.75%和物价鉴定8.66%。
关于个案所附鉴定结论的数量,各年份每起案件所附鉴定结论份数统计见下表:(单位:起)
(单位:起)
──────┬──┬──┬──┬──┬─────
│鉴定结论份数│1份 │2份 │3份 │4份 │5份及以上 │
├──────┼──┼──┼──┼──┼─────┤
│2005年
│5 │7 │3 │4 │1
│
├──────┼──┼──┼──┼──┼─────┤
│2006年
│5 │5 │10 │5 │3
│
├──────┼──┼──┼──┼──┼─────┤
│2007年
│9 │9 │11 │6 │7
│
├──────┼──┼──┼──┼──┼─────┤
│共计
│19 │21 │24 │15 │11
│
──────┴──┴──┴──┴──┴─────
以案件与鉴定结论总数计算,平均每起案件附鉴定结论2.4份。按各年份计算,2005年为平均每起案件1.32份,2006年为2.79份,2007年为3. 15份。具体数据统计见下趋势图:
这一组数据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应用的司法鉴定种类较多。在各种鉴定中,尸检、伤情检验、dna检验是应用频率最高的三种鉴定。这三种鉴定都是与自然人身体检查有直接关系,这与本课题在调卷罪名统计中得出的统计结论“案件涉及罪名大部分与人身侵害相关”相印证。
第二,无论是刑事司法鉴定的数量还是每起案件所附鉴定结论的数量,在2005至2007年间大致都呈现出动态的上升趋势。这也可以充分地说明刑事鉴定结论在刑事案件中所产生的影响日益扩大。
2.鉴定结论的规范性
关于鉴定结论的规范性,调阅的各地法院案卷主要是从三个方面加以判断。首先是鉴定结论的具体内容是否清楚规范,其次是鉴定结论是否涉及对法律问题的判断,最后是鉴定人是否在鉴定结论上署名。
对于鉴定结论的具体内容,上海市调阅的案卷中附卷的鉴定结论基本符合内容清楚、规范的标准,但大部分的鉴定结论都没有对鉴定的过程、使用的仪器等鉴定事项给予说明。青岛市附卷的鉴定结论与上海地区鉴定结论的规范性水平基本相同,值得一提的是其dna鉴定的鉴定报告内容大致涵盖了鉴定原理、使用仪器、试剂数量、鉴定程序、引用数据等专业内容,属于各鉴定种类中最为规范的鉴定结论范式。呼和浩特市调阅的鉴定结论基本能够保持内容清楚,鉴定结论制作比较简单,大部分没有鉴定过程等内容的记载。
对于鉴定结论是否涉及法律问题的判断问题,上海市所调阅的全部99份案卷中均不存在鉴定结论判断法律问题的情况;在青岛市调阅的案卷中,共有3份鉴定报告最终得出的结论涉及法律问题的判断,其中2006年1份、2007年2份;呼和浩特市调阅的案卷中没有出现鉴定结论涉及法律问题的情况。
对于鉴定人署名问题,在上海市调阅的案卷中有1份鉴定结论未署名,其它鉴定结论皆有鉴定人本人的署名;青岛市的案卷中,由某物价鉴定中心做出的3年共计22份物件鉴定书都没有鉴定人的署名。除此之外,其他种类的鉴定结论都有鉴定人署名;呼和浩特市调阅的100份案卷中,有15份鉴定结论没有鉴定人署名。
这一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总体而言,目前实践中鉴定结论的规范性较好,绝大部分的鉴定结论都是针对专业的事实问题做出判断,没有涉及法律问题的判断;其次,鉴定人本人在鉴定结论上署名的问题也基本得到了解决。
第二,从证据属性的角度而言,现有的鉴定结论其规范性还要做进一步的改进。证据是为诉讼服务的,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最终要由控辩双方在法庭上进行质证。现有的鉴定结论基本没有对鉴定的过程、实验室条件、鉴材的提取与保存、鉴定的标准等程序性内容的记录和描述,只是写明最终得出的专业性结论。这就为控辩双方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和法官对鉴定结论效力的审查增加了困难。结合我国鉴定人不出庭的实践状况,面对简单的一个专业性结论,缺乏专业知识储备的检察官和辩护人几乎都无法对其提出异议,法庭庭审过程异变为对鉴定结论的机械确认。这也可以用来解释为何我国实践中法官当庭启动鉴定和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数量极少。
3.鉴定结论对法官判决的影响以及判决书对鉴定结论的回应
对于鉴定结论对法官做出判决的影响,呼和浩特市被调查的34名法官中有31名法官认为鉴定结论对其影响较大,一般都会重点考虑到鉴定结论。3名法官认为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无异,不存在特殊的影响。青岛市被调查的10名法官都认为鉴定结论对其影响较大,会重点考虑到鉴定结论。北京市参与调研的47名法官中有33名法官认为鉴定结论对其做出判决影响较大,一般都会重点考虑到鉴定结论。有3名法官认为鉴定结论对其做出判决不存在特殊的影响。可见,在所有被调查的91名法官中,有74名法官直言案件鉴定结论对其判案影响较大,占法官总数的81.32%。
法官在判决书中对案件鉴定结论的回应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法官在判决书中论证采信哪些证据的时候,以列举的方式列明案件中的鉴定结论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二是法官对于附于侦查卷中的鉴定结论在判决书中只字未提或是只在列举证据时列明,在其后法庭采纳的证据中未列明也没有说明原因。前者被视为是法官判决书对鉴定结论做出了积极回应,后者则表明法官在判决书中没有对相关的鉴定结论做出回应。
根据上文确定的标准审视实践中判决书对鉴定结论的回应情况,在上海地区调阅的99份案卷中,除2005年的1起案件之外,其余98份案件判决书中法官均论述了对鉴定结论采纳与否的意见。青岛地区调阅的106份案卷中,共有74起案件法官在判决书中对鉴定结论做出了回应,其中2005年有13起案件的判决书法官对本案的鉴定结论做出了回应,有7起案件没有回应。2006年有26起案件的判决书法官做出了回应,有3起案件的判决书没有回应。2007年有回应的案件判决书有35份。在内蒙古地区调阅的100份案卷中,有80起案件的法官在判决书中对于鉴定结论的采纳说明了自己的意见,有20起案件的判决书中法官没有对鉴定结论进行回应。根据总数计算,有82.62%的案件,法官在判决书中对鉴定结论的采纳与否做出了简单的论述。
这一组数据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鉴定结论对法官做出案件判决有重要的影响,许多判决法官都是主要依据案件的鉴定结论做出的。因此,对鉴定结论证据能力的审查也就尤为必要。
第二,判决书改革一直以来在理论界呼声很高,其中重要的改革措施即增加判决书的说理论证。在判决书中对案件涉及的鉴定结论进行回应,法官对其采纳与否说明理由,能够使控辩双方当事人明了法官心证形成的过程。
4.针对同一事实的多个鉴定结论的处理
当出现对同一事实的多个鉴定结论互相矛盾时,呼和浩特市参与调研的19名法官中有9名法官倾向于采信鉴定级别较高的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有4名法官倾向于考虑鉴定人的个人因素,采信更权威的鉴定人做出的鉴定结论;有2名法官倾向于采信最后做出的鉴定结论;有2名法官认为如果有两个以上鉴定结论采多数说法。青岛市参与调研的10名法官中有4名法官倾向于采信鉴定级别较高的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有3名法官倾向于考虑鉴定人的个人因素,采信更权威的鉴定人做出的鉴定结论;有2名法官倾向于采信最后做出的鉴定结论;有1名法官认为该问题因案而异,说不清楚。北京市参与调研的47名法官中14名法官倾向于采信鉴定级别较高的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13名法官倾向于考虑鉴定人的个人因素,采信更权威的鉴定人做出的鉴定结论;5名法官倾向于采信最后做出的鉴定结论;9名法官认为如果有两个以上鉴定结论采多数说法;4名法官认为该问题因案而异,说不清楚。综合三地的调查,对此问题的比例数据可用下图表示:
这一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
第一,从总数分析,三个调研城市的法官都是倾向于首先采信级别较高的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其次是由更权威的鉴定人做出的鉴定结论。二者的比例占总数的71.29%。可见,在司法实践中,鉴定机构的级别和鉴定人的权威性是法官在重复鉴定案件中进行判断的主要标准。课题组认为,法官对多次鉴定结论的取舍标准是导致实践中鉴定资源分配不合理的主要诱因之一。正是由于由较高级别的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或是由更权威的鉴定人做出的鉴定结论容易得到法官的采信,成为有利于己方的定案证据,导致大量的鉴定案件都涌向了级别较高的鉴定机构和具有官方背景的鉴定机构,使得社会性的鉴定机构和级别较低的鉴定机构常常出现鉴定案源不足,大量鉴定资源浪费的情况。
第二,三个调研城市在该问题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在呼和浩特市,法官对鉴定机构级别的依赖最为明显。在北京市,鉴定机构的级别和鉴定人的权威性所占比例基本相同。青岛市的相关比例居中。
(四)鉴定人管理体制
鉴定人管理体制是结构层面的问题,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决定》要着重解决的问题。
从上文中的统计可以看出,目前刑事案件中,绝大部分的鉴定结论是由侦查机关内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社会性鉴定机构参与刑事鉴定的案件数量极少,且主要集中在物价鉴定、车辆痕迹鉴定等个别鉴定种类中。因此,鉴定人的管理体制问题主要集中于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的存废问题上。
1.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的存废
在对三个调研城市21名鉴定人的调查问卷中,呼和浩特市有5名鉴定人认为侦查机关内部的鉴定机构应当予以保留,并有1人注明认为其存在有正当的法律依据,有3名鉴定人认为应当取消,其中有1人特别注明仅应取消侦查鉴定机关的法医鉴定部分;青岛市有4名鉴定人认为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应予保留,1名鉴定人认为该问题说不清楚,很难回答;北京市则有7名鉴定人支持保留侦查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有2人选择“说不清”,没有人选择“取消该鉴定机构”。综合三地的调研数据,总体比例关系是:72.73%的鉴定人认为应当保留现有的侦查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13.64%的鉴定人认为应当取消侦查机关内部的鉴定机构;13.64%的鉴定人认为该问题说不清楚。
在对三个调研城市侦查人员的调查问卷中,呼和浩特市有15名侦查员认为侦查机关内部的鉴定机构应当予以保留,有1人认为该问题说不清;青岛市有14名侦查员认为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应予保留,1名侦查员认为该问题说不清楚,1人认为应予取消;北京市有9名侦查人员支持保留侦查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有4人选择“说不清”,5人选择“取消该鉴定机构”。综合三地的调研数据,总体比例关系是:76%的侦查人员认为应当保留现有的侦查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10%的侦查人员认为应当取消;14%的侦查人员认为该问题说不清楚。
上述两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三个问题:
第一,与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的存废有直接关系的两个司法主体:侦查人员和社会性鉴定机构的鉴定人,两个群体总体来说都认为应当保留现有侦查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且支持的比例大致相同。可见,对于现行的侦查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在司法实践中还是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第二,不可否认,即使在侦查机关内部,仍然有24%的侦查人员认为侦查机关内部的鉴定机构应予取消或说不清楚。在鉴定人群体中,这一比例比侦查员群体更高,这就可以说明,虽然整体上,两个群体都支持保留现有该体制设计,但现行体制设计也并非尽善尽美,而是存在明显的弊端和不足,这也为未来刑事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提供了宝贵的实证参考资料。
第三,从各地区对该问题的态度来看,在鉴定人群体中,北京市和青岛市的数据比例基本一致。呼和浩特市的统计数据中,鉴定人支持取消侦查机关内设机构的比例高达43%,与支持保留的比例相差无几。与之相对应,呼和浩特市的侦查人员支持保留鉴定机构的比例超过90%,是三个调研城市之中最高的。与鉴定人的态度形成了鲜明对比。同样形成鲜明对比的还有北京市的侦查人员的选择。北京市侦查人员对其机构内部的鉴定机构的存废问题与青岛市和呼和浩特市有明显的区别,其支持保留该机构的比例不到50%,而其鉴定人的相关比例则超过80%。
2.鉴定事项的咨询途径与方式
课题组在对刑事司法鉴定体制的实证调研中,除重点调研现有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的存废问题之外,还对各司法主体对鉴定事项寻求咨询帮助的实践情况进行了调研。这一部分的调研是为了查清现行鉴定体制下,各司法主体如何面对刑事案件中的专业性问题及其通过何种渠道获得相关的专业咨询和协助。这一调研的主要目的是为后文中刑事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模式选择收集实证数据,寻求实践支持。
以各司法主体为主轴进行统计和分析,在87名填写调查问卷的检察官中,有7名检察官表示,面对专业性极高的鉴定问题,几乎每个案件都自行寻找相关领域的专家咨询过,占8.05%;66名检察官表示有部分案件找专家咨询过,占75. 86% ;14名检察官坦言从未找专家咨询过专门性的事实问题,占16.09%。
在填写调查问卷的61名律师中,有9名律师表示,面对专业性极高的鉴定问题,几乎每个案件都自行寻找相关领域的专家咨询过,占14.75% ;40名律师表示有部分案件找专家咨询过,占65.57%;有12名律师坦言从未咨询过专门性的事实问题,占19.67%
以调研地区为主轴进行统计,北京市咨询过鉴定专家和从未咨询过鉴定专家的比例分别为84.06%和15.94%。青岛市咨询过和从未咨询过鉴定专家的比例分别为84.2%和15. 8%。呼和浩特市的这一数据依次为78.05%和21.95%。
这一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
第一,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双方当事人—检察官和律师—都有就鉴定问题咨询相关专家的需求和实际行为。并且其比例均超过80%。但是,目前,关于针对鉴定间题的咨询在立法上没有任何的规定。检察官和律师在操作时也不存在任何依据的程序。因此,是否能够得到专业鉴定人员的协助完全取决于检察官或律师的个人因素。诉讼两造的平等对抗难以保障。课题组认为,在未来改革措施的制定和模式选择方面,立法者要充分考虑司法实践群体的实际需求,选择合理、经济的协助途径,填补现行立法的空白。
第二,从各调研城市的统计数据分析,寻求相关领域专家的咨询在各调研城市之间没有本质性的差别,这就可以说明,经济因素并非该问题的决定性因素。
二、刑事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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