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9 12:17:20
一、美国对权益性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
美国会计准则规定公司在进行证券投资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决策,以确定投资所使用的核算方法(假定甲公司购入乙公司的股票):第一,甲公司购入乙公司证券是否为了对其实施重大影响?如果是,则采用权益法核算;如果否,则考虑此证券是否有容易确定的公允价值吗?第二,如果没有确定的公允价值,则采用成本法核算;如果有确定的公允价值,则考虑购入的证券是否可以划分为可供销售的证券和交易性证券?第三,如果能够划分,则采用公允价值法;如果不能划分,则需要对证券重新分类后采用公允价值核算。以举例的形式阐述上述投资决策中所使用的核算方法:
例:甲公司2002年1月5日以现金50万元购入乙公司10万股普通股,每股5元,占乙公司总股份的20%.乙公司2002年初的净资产200万元,乙公司2002年净收益40万元,2002年12月31日支付现金股利60万元(每股1.2元)。2002年——2003年累计净收益150万元。
1、公允价值法
(1)若甲公司将购入乙公司股票划分为交易性证券,则使用公允价值法。一般说来,证券划分为交易性证券的前提是有容易确定的公允价值,因而假定2002年12月31日、2003年12月31日乙公司股票市价分别是每股8元、6元。2004年1月20日出售此证券,收到现金60万元。则账务处理如下: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②2002年12月31日,收到股利时,借记:现金120000,贷记:股利收入120000.
③2002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公允价值的变化额为100000×(8-5)=300000元。账务处理为: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300000,贷记:未实现的持有利得300000.
④2002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公允价值的变化额为100000×(8-6)=200000元。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或损失账户是虚账户,其余额反映在损益表中。
⑤2004年1月20日出售证券时:借记:现金6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证券销售已实现利得100000.
(2)若甲公司将购入乙公司股票划分为可供销售的证券,则甲公司使用公允价值法
取得投资时会计分录同①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时会计分录同②。
⑥2002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300000,贷记: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300000.
⑦2003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在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的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中反映。
⑧2003年1月20日出售证券时,借记:现金600000,借记: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1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300000,贷记: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300000.
⑦2003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在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的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中反映。
⑧2003年1月20日出售证券时,借记:现金600000,借记: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1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证券销售已实现利得200000.
(3)若美国公司购买证券后未进行分类,SFASNO.115规定每期末需对投资证券重新分类。若交易行证券转为可供销售的证券,则损益表中已确认的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不再调整,只是变更年度证券的公允价值变化时变换账户名称。
⑨记录变更当年公允价值变化时,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⑩若可供销售证券划为交易性证券,则在变更年度应将已记录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的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通过下列分录转记到损益表中,并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300000,贷记:重新划分权益性证券已实现利得300000.
2、若美国公司运用成本法,则对投资的核算如下: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会计分录同①
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时,因为2001年度乙公司的净收益400000元小于支付得股利600000元,所以甲公司应确认的股利收入为400000×20%=80000元,借记:现金120000,贷记:股利收入8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40000.
2003年乙公司未分配股利,甲公司不做帐务处理。
3、若美国公司选用权益法,则进行如下的投资核算: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会计分录同①
2002年12月31日实现投资收益,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8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
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时,借记:现金2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120000.
期末,由于取得投资的成本高于在乙公司净资产中所占份额,应将此差额(50万-200万×20%=10万)分配给资产及商誉。假定8万分配给未记录商誉,摊销期限20年;2万元分配给低估的固定资产,摊销期限5年,会计分录为:借记:投资收益8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8000.
2003年12月31日应确认投资收益为(1500000-400000)×20%=220000,账务处理为
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20000,贷记:投资收益220000.
二、中国上市公司对权益性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
我国上市公司对购入的权益性证券,按照下列投资决策选择投资核算方法:第一,投资权益性证券是否作为剩余资金存放形式,不以控制被投资单位为目的?如果是,则按短期投资核算,取得时按成本计价,期末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如果否,则考虑投资是否是为了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第二,如果是为了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则采用权益法;如果不是为了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则采用成本法核算。
1、购入的证券作为短期投资时,初始价值按成本计价,每期末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记:短期投资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②2001年12月31日收到股利时,借记:现金120000,贷记:短期投资120000.2002年12月31日成本(每股5元)低于市价(每股8元),不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2003年12月31日成本(每股5元)低于市价(每股6元),不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③2004年处置此投资时借记:现金600000,贷记:短期投资380000,贷记:投资收益220000.
2、若选用成本法,则进行下列核算: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2002年12月31日,因为2002年度乙公司的净收益400000元小于支付得股利600000元,所以甲公司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400000×20%=80000元,收到的股利小于确认的投资收益的差额(120000-80000=40000)冲减甲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账务处理为:借记:现金12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40000.
3、若选用权益法,则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②2002年1月5日记录股权投资差额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10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100000.
③2002年12月31日确认实现的投资收益,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8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
④2002年12月31日,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摊销,每年摊销100000/10=10000元,借记: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差额摊销1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10000.
⑤2003年12月31日应确认投资收益为(1500000-400000)×20%=220000,账务处理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220000,贷记:投资收益220000.
三、中美对权益性证券会计处理的异同
从以上实例分析中可得出:除了所使用的账户名称不同外,美国和中国运用成本法和权益法对于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的会计处理相同,并且成本法和权益法之间相互转换的会计处理也相同。下面比较两国对权益性证券投资的差异:
1、美国和中国对权益性投资的分类不同。我国将普通股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短期投资取得时按成本计价,期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若对被投资单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有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若不存在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美国未进行长短期投资分类,而将权益证券分为交易性证券和可供销售的证券。若对被投资单位存在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若不存在重大影响且购入证券的公允价值很难确定,采用成本法;若不存在重大影响且公允价值容易确定,采用公允价值法。
2、权益性投资在会计报表上的列示不同。我国将短期投资列示于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中,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列入利润表中;长期股权投资在长期投资中列示。美国将交易性证券列入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或损失在损益表中列示;若可供销售的证券期望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期内变现,则将其列入流动资产,否则列入非流动资产,可供销售证券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在资产负债表的股东权益中列示。
3、长期投资与短期投资之间相互转换的会计处理不同。对长期股权投资变更为短期投资或短期投资变更为长期股权投资,我国会计制度没有规定。而美国SFASNO.115要求在每期末对投资进行重新分类,可供销售的证券可变更为交易性证券或相反,并规定了相应会计处理。
4、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不同。在使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我国对低估被投资单位资产或未计的商以及高估被投资单位资产所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采用统一的摊销期限摊销于每期的投资收益账户。而美国将股权投资差额分配于资产和商誉或都分配商誉中。
5、非现金方式取得权益性投资,其初始成本确定不同。我国对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以应收账款换入长期股权投资以及以非货币易换入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是以账面价值作为计价基础。而美国对非现金补偿方式取得投资,投资成本的计量基础是公允价值。
关键词:审计责任;法律责任;归责原则;会计师
对法律责任的归结称归责.它是指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的活动。审计法律责任归责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确定归责的原则讨论归责原则问题.核心就是在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等归责原则之间进行选择.这通常是一个侵权法下的话题。然而,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两种类型。因追究侵权责任有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之区分.而违约责任不以过错为前提.只要存在违反合同条款的情形且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抗辩事由。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本文在讨论归责原则时,对两种不同的责任类型不加区分.是因为在这两种责任体系下,会计师与原告的争议是由于会计师提供的审计业务的质量展开的,核心问题是会计师执业行为中的“保证”特征.它对归责原则的影响在两种责任体系下都存在。
一、过错责任原则
从19世纪以来.过错成为侵权法的基本归责原则,有关其合理性的理论解说非常多。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加害行为时的某种应受非难的主观状态。此种状态是通过行为人所实施的不正当的、违法的行为表现出来的。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主观归责原则.它以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确定和追究责任的依据.即“有过错方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则.有过错方承担民事责任,过错大小决定责任轻重。长期以来,对于专业人士的法律责任基本上都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当然也不例外。
这种观点认为.尽管注册会计师审计具有鉴证职能,但它毕竟是公允性审计.会计师对会计报表反映的会计信息给予“合理保证”.而不是绝对保证。“合理保证”意味着允许会计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反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有适度偏离审计的产生.本质上是为了维护股东或者潜在的股东及公众投资者的利益由于审计的局限性.会计师并不能保证已审计的会计报表不存在任何的错误或漏报。合理的保证责任是基于审计的成本效益原则根据委托理论,在委托关系中由委托人支付、最终由社会公众承担的合理的审计费,是降低委托风险的最经济的控制机制委托人需要平衡其支付的审计成本与取得的审计收益(主要是会计师发现会计报表中的错弊而为委托人挽回的损失等)之间的关系。一般来说.审计工作越细.发现错弊的概率越大.但是它同时意味着委托人所要支付的审计费用也越高审计作为现代公司制度的产物,本来就是用来降低成本的.如果审计不但不能降低成本。反而提升成本.则使审计变得得不偿失。这就是会计师承担合理保证的理论基础.是基于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的。考虑到成本效益的原则,审计风险更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委托人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不要求会计师查出所有的错弊.所以.允许会计师存在~定的审计失败。只要会计师在从事会计审计活动时.尽到了应有的职业关注.即使出具了虚假的财务报告.也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在大陆法系国家.商法或者公司法关于法定审计的规定,均确认了会计师因“过错”而承担责任的法律原则:
(1)法国《公司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会计师应向公司和第三人对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所犯的错误和过失所造成的损失结果承担责任”
(2)《德国商法典》第323条第1款规定:“进行审计的会计师、其助手以及会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于因故意或过失而违反其职责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只有被审计单位以及被审计单位的联属企业才能要求损害赔偿”
(3)日本《监察特例法》规定,监察法人为多数时,应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公司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必须证明会计、监察法人有怠行职务行为(包括故意或过失),会计师和监察法人可以无过失为由行使抗辩权原告请求赔偿时必须证明会计师、监察法人有懈怠职务的行为有损失及确定的损失数额以及损失与懈怠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4)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此部分的内容主要依从判例.原告若想在针对会计师的诉讼中胜诉.必须能证明三个事实:第一,会计师缺乏合理的关注义务:第二,原告确实依赖有关会计师的技术做出相应的行为:第三,有关会计师并无合理原因解释其在提供服务时为何会做出使原告遭受损失的行为.或者为何不做出某一行为而避免原告受到损失。
此外.在会计职业最发达的普通法系国家.会计师不当执业引起的法律责任一直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仅如此.在涉及到专业人士的执业活动领域的案件中.法官始终拒绝接受将专业人士提供的服务作为一种担保责任.或者绝对责任的观点。早在1938年,英国廷戴尔法官就曾经指出:“每一个以学有所长的专业人士身份进行活动的人.都有义务在其专业活动中运用合理水平的注意和专业技能。但是.一个律师不能担保打赢所有的官司,一个外科医生也不能保证手到病除。”一百多年后.在1975年Greave案中.丹宁勋爵再次重申了这项普通法的基本规则他指出:“有关专业人士责任的法律并没有隐含一个保证条款.要求专业人士取得最理想的结果。它至多只是要求专业人士运用合理的注意和技能”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责任要件而依法律的特别规定承担的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确立于19世纪中后期.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导致工业灾害频生,交通事故骤增,产品质量缺陷严重,给公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在这种条件下.人们试图寻找一种较之传统过错责任原则更为严格的法律对策对受害人提供保护和救济。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是在此种背景下产生的。如果说过错责任原则是从对个人主观方面有所要求来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符合公平正义的标准的话,那么.无过错责任原则则是从整个社会利益之均衡、不同社会群体力量之强弱对比.以及寻求补偿以息事宁人的期度来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的.它反映的是现代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公平正义观。
一贯以来.在社会公众眼中.会计师作为一个职业,是财务事项领域的专业权威。由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于是令公众产生了“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性或精确性的感觉.而非仅仅是对一种可能性的描述。
由于世界各国对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一般都规定了标准化的格式.要求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措辞标准.文字高度简练概括.这也客观上为上述公众的理解提供了支持。原因是.报表使用人从标准化的审计报告中无从知晓财务会计系统在反映客观经济活动方面的局限性.更不可能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也只是在一定的重要性水平上对公司总体财务状况的把握公众对会计师的审计活动所提供的保证程度的预期远远超过会计职业所能够给予的保证这样一种期望所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当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后.一旦客户暴露出财务状况紧急恶化
的情形或被揭露出存在重大舞弊时.人们往往希望会计师承担审计法律责任。会计师被置于一种保证人的位置.从而承担着一种“保证责任”。
由于上述原因.主张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学者认为.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并非一种“合理的保证”责任.而是通常意义上的“保证”责任。即只要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实际财务状况不符.即只要存在虚假报告,不管会计师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责任。最先在审计领域提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是欧洲国家。
1978年.欧盟委员会在起草统一欧盟国家公司法第5号公司法指令时.在草案中规定.会计师在公司法定审计下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为无过错责任.这在会计职业界以及法律界都引起了很大的震动欧盟委员会制定公司法指令的目的在于统一欧盟各成员国多样化的公司法实务.会计师的法定审计业务自然包括其中。但是,在会计师民事责任归责原则问题上.欧盟成员国之间并不存在分歧,因为没有一个国家实行无过错责任,各国都实行过错责任。因此.本旨在统一成员国公司法实务的第5号公司法指令草案.俨然是在会计师法定审计下民事责任问题上进行了最激进的改革。与此同时.美国的一些侵权法改革派学者也表达了对会计师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张此主张将会计师出具的不实审计报告视为有瑕疵的商品的一种特殊形式.故认为适用产品责任法下的严格责任或无过错责任
三、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各自的意义
过错责任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状态作为确定责任归属的依据,其在行为指导、道德评判等方面的独有功能已被公认。它对于会计师执业活动的规范化同样具有重要意义。相反.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不区分其行为是“应受谴责的”还是“可以原谅的”.它适用于会计师执业活动的结果并不必然激励会计师提高执业活动的质量.反而会使会计师减少向社会提供审计服务的几率。
关于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对人类理的不同激励作用,法经济学理论家菲谢尔(Fisehel1教授曾精辟地指出:“侵权责任规则的预防效果可以用行为达到标准时招致责任的概率与行为低于标准时招致责任的概率之问的差来表示。因此,如果行为达到标准后也会出现法律责任的概率越高.侵权责任的预防效果就越低。如果股价己出现急跌会计师们就会被.不管他是否审慎地履行了其职责.谁还会努力提高审计服务的质量?”
(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特点
会计师进行审计是对客户编制的财务资料的可靠性发表意见,最终形成的审计报告是两套专业判断的结果。首先是判断客户的会计信息系统是否按照法定的或公认的会计准则对经济交易进行了恰当、正确的记录与反映:其次是对这些财务信息与法定标准间的相符程度进行验证。而不论是会计的反映功能,还是审计的验证过程,都存在大量的主观判断,正如德国著名公司法、会计法学者艾伯克(Ebke)教授所指出:“会计、审计是一种技艺。而不是严谨的科学。有很多假设。尽管可以选择最能真实而公允反映的程序.但是会计确认和计量从来是一个权衡的过程,人们需要在重要性、相关性、可靠性以及可理解性之间权衡,有时必须放弃一些质量要件。此外.会计的许多方面是建立在主观感受估计和判断的基础上的。并非都是可以客观验证的事实。总而言之,会计是对人类行为的量化.但人们的经济活动并不是便于准确测量的。”
会计师进行的财务报表审计也受制于同样的局限不仅如此.审计建立在客户所提供的财务资料以及相关信息的基础上.依赖于客户的会计程序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运作。抽样方法的应用必然带来的误差.意味着会计师提高职业谨慎并不必然消除审计失败的风险审计方式的局限性预示着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也就不可能一定更可靠。考虑到这些因素.强化会计师过失行为的法律责任究竟在何种意义上能够发挥威慑作用.预防会计师的过失行为.是很值得怀疑的。
(三)专家责任的特点与过错推定原则
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为宜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谁主张。谁举证”,即受害人必须证明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存在才能够胜诉。由于会计师从产生之日起就是以专家的特殊身份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因此.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属于专家责任的范畴。由于独立审计是一种专家职业,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会计师相对于报表使用人而言通常处于知识优势地位.后者很难从会计师最终出具的专业成果中辨析专业服务的质量.更难以证实过错的存在而且作为证据的审计工作底稿所有权属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对工作底稿实行保密原则.受害者要主张会计师有过错.将面临两个难题:一是审计工作底稿无法取得:二是即使取得审计工作底稿,由于专业知识的欠缺,也无法证明会计师是否有过失。如单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将会使受害人在提讼后在举证方面遇到严重的困难因为会计师报告不实的事实是可以证明的.从这些事实中可以证明其客观上确有过错。但要求受害人必须证明会计师主观上有过错是十分困难的因为会计师可以以各种理由证明其所做的报告已经严格遵循了相关执业规则.从而免于承担责任.这显然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等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事实上,独立审计制度从产生至今.世界各国从未适用过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未适用过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证券交易法均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会计师只有能够证明自己恪尽职守和合理调查才能免除承担责任.受害人不需要承担证明会计师具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四、归责原则在我国审计法律责任实践中的应用
我国法律虽未就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相关法律法规中能够推断出适用的是过错原则。我国1993年颁布的《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厉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亦只有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存在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亦即存在“过错”的行为,才可以考虑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问题该法第三章“业务范围和规则”中规定了会计师的回避义务、保密义务、拒绝委托人非法指示的义务、按照审计准则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的义务以及独立性等义务这些有关义务的规定.都针对会计师在执业中的行为.而非针对会计师职业活动的结果就一般意义而言.会计师作为专业人士.应当知晓法律对执业行为的基本要求。若从事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当然构成了“过错”。
在证券法方面.我国《证券法》不区分发行环节与交易环节,对发行、交易市场中的虚假陈述行为实行统一规则:《证券法》第63条规定了发行人与承销商对于虚假信息披露的无过错责任。针对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中介机构或人士,《证券法》第16l条有如下规定:专业人士“必须按照职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检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可见,该条款没有明确所采用的归责原则。《证券法》第202条集中规定了专业机构与人士的法律责任.但其前提条件是这些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2月《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在第24条中对上述第161条、第202条做了扩大解释:“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违反证券法第161条的规定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蚤免责。”学理上对“过错”的解释包括“故意”与“过失”。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规定,不仅将《证券法》中的“弄虚作假”标准降低到“过错”标准.而且明确采纳了过错推定原则。
1.1企业组织结构的风险信息技术具有很多特点,比如时效性、数字性、共享性、价值性等,它要求企业必须能够快速地获取来自各个方面的信息,然后根据企业自身来分析这些信息是否能给企业带来利益,从而及时的做出有利于企业的决策。然而,对于我国的大部分企业来说,其组织结构大都是锥形结构形态,管理层次与管理幅度的反比关系决定了这种基本的管理组织结构形态,锥形结构的特点是高层管理者对业务与职能部门均实行垂直式领导,各中间层次管理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对直接下属有指挥和命令的权力,并对此承担全部的责任。由于这种组织结构侧重于集权,与信息技术对企业组织结构的要求不符,为企业会计信息化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1.2信息存储风险在传统会计模式中,会计资料的保存一般是通过报表或者账簿等纸质形式来进行的,可以长时间的进行保存,因此,丢失或者毁损的可能性很小。但是在会计信息化条件下,各种信息数据都是直接人工进行输入,并通过网络系统按原先设定的程序进入相应的地方,构成一个以电子联机实时处理为基本特征的网络化控制的信息系统,会计信息被保存于计算机、磁盘等媒介中,虽然可以保存大量的资料,提高会计工作效率,但这些载体不易保存,容易导致资料无法读出,增加了数据安全风险。另外,在网络上计算机病毒十分常见,成为制约网络发展的最大危害之一,企业会计信息化系统很可能遭到病毒侵袭,会计信息被窃取、修改或者破坏,导致企业重要会计信息泄露或者毁坏,企业竞争对手也可以通过网络窃取企业商业机密,从而使企业蒙受巨大的损失。
1.3企业内部控制的风险内部控制是一个受到企业各个利益团体的影响,综合各个利益团体的根本需求,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以企业生产经营的目标为最终目标,合理地利用企业内、外部资源,有效地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目标实现的过程。在传统手工做账阶段,企业会通过审批、授权、确认、审核以及职责分工等工作来加强内部控制,而在会计信息化条件下,企业会计工作实现了自动化,各个会计流程、手续都被合并到会计系统进行操作,提高会计工作效率的同时造成信息交叉,使得传统会计系统一些职权分工、相互制衡失效,造成企业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效果大打折扣。我国中小型企业目前信息技术本身处于人才匮乏及技术上相对较为落后的地位,这也制约着我国会计信息化事业的发展。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上交易越来越多,这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企业成本。在交易无纸化的同时,财务数据在网上公布已成为企业未来的基本模式,要想实现会计信息化,需要培养大量的新型人才在网络环境下操作财务系统,新型人才需要拥有过硬的会计知识和新的财务理念,还要能熟练掌握网络技术。我国的中小企业部门都比较多,管理不够严谨,相互之间的衔接相对不集中,很多企业都没有建立属于自己的管理信息化系统,导致企业对各部门的财务数据等资料信息不能及时获取,部门信息上报不及时,无法实现及时监控和做出有效的管理政策。同时,企业中接触会计系统的员工,可能会存在一些道德败坏的人员,他们会将会计信息作为违法犯罪的目标,窃取财务信息给企业带来的损失,也不利于企业体制创新的落实和企业发展企业的发展。
2我国中小企业会计信息化风险的对策
虽然我国中小企业建设会计信息化存在诸多风险,但建设好会计信息化的道路并不是艰难万分,我们应该把握好中小型企业的经济特点,从我国中小型企业会计信息化发展和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出发,就会计信息化建设提出的以上风险提出以下几条对策。
2.1实行企业业务流程重组,建立适应会计信息化的企业组织结构企业业务流程重组是20世纪90年代初兴起于美国的最新管理思想,是近年来国外管理界在全面质量管理、准时生产、工作流管理等一系列管理理论与实践全面展开并获得成功的基础上产生的。主要表现是:(1)这种企业组织结构很大程度上压缩了企业部门的数量,致使企业的组织结构不再是锥形化,而是逐渐呈现扁平化趋势,虽然以专业技术组织的职能部门仍然会存在,但是各个部门之间的划分不太明显。(2)按照一定的流程组成的项目小组活跃在企业生产经营和销售等各个环节中,每个项目小组都可以跨越部门和专业,不受约束,而且项目小组可以临时成立也可以长期存在,这样,企业就可以以一个整体来面向客户,从而避免了信息的传递慢和传递失误等各种问题,还避免了企业与客户之间界面的不一致性。(3)改变企业的管理模式,不但可以对企业生产经营进行事后控制,对企业经济活动的事前与事中都能实现有效控制,从而能够健全并严格执行先进的管理制度,做到既重局部管理又能实现整体流程的控制。
2.2加强系统软件本身的安全性,增强数据库资料的保密性选择适合本企业自身的软件系统,建立电子屏障防火墙,防范来自外部的非法访问,应用病毒防治技术,充分利用系统的安全功能和安全机制,防止病毒从外部网络侵入内联网,采取加密技术,并加强设备的维护,提高数据资料的安全系数。
2.3加强中小企业内部控制加强我国中小企业的会计网络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是防控会计信息风险的有效措施,为减小财务风险企业应建立一套完善健全的内部控制措施,加强财务软件的授权,增强各个有使用权限的人员之间的监督体制,禁止不相关人员使用企业会计信息化系统,防止外部人员窃取企业的会计信息和资料。
3总结
【论文摘要】 近年来,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屡遭反倾销起诉,给外贸出口企业带来了很大影响。反倾销已经成为中国出口贸易在21世纪面临的最严峻挑战之一。本文对我国反倾销应诉中会计举证存在的问题、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及解决问题的对策进行了探讨。 【论文关键词】 反倾销 会计举证 对策 据统计,自1979年欧盟对中国糖精和闹钟提起反倾销指控以来,截至2011年2月,中国遭受的外国反倾销已经超过600起,为全球之最, 在对华反倾销案中,中国企业的应诉率仅为50%左右。而应诉案件的胜诉率不足30%。我国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应诉不力的局面?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根本的还是企业缺少反倾销会计信息支持系统;反倾销应诉会计举证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如何提高中国企业的反倾销应诉能力,建立一套完整的应诉机制,是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急待研究和解决的课题。 一、我国反倾销应诉中会计举证存在的问题 1.对国际反倾销法及会计举证缺乏了解 会计举证是建立在对起诉国反倾销法、产业现状、反倾销的程序方法有足够了解的基础上,而我国的出口企业在这些方面了解不够,在应诉方面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应诉反倾销是涉外诉讼,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际反倾销法。办理反倾销会计举证业务的会计人员除了应熟悉一般的法律知识外,还应该通晓有关反倾销专业法律。要既懂得反倾销国际法,又懂得反倾销国内法,既精通外国反倾销法,又精通中国反倾销法。在尽可能的情况下,了解诸如应诉反倾销需要提供哪些会计资料、诉讼程序各阶段的时限规定,以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会计举证方面的有关规定。 2.反倾销应诉的会计举证中会计资料准备不充分 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反倾销会计,因此在应诉反倾销时所需的会计资料是由现有会计系统提供的,其资料的积累是有限的。所谓反倾销会计,是指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反倾销法知识和国际贸易知识,就反倾销中的问题提供会计支持,进行会计规避、会计举证、会计调查、会计鉴定活动。另外,反倾销调查作为一个涉外行政法律程序,各个阶段都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在较短的时间内要准备如此多的会计资料,企业如果不建立反倾销会计,平时又不注重相关资料的积累,就会使得应诉中相关会计资料不足,无法为被诉方提供有力的抗辩资料。企业要么不敢应诉,要么中途退出,最终被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蒙受巨大损失。 3.反倾销应诉的会计举证中现有资料的通用性较低 应诉反倾销的会计举证不同于一般的会计做账,它需要一个符合国际会计准则和符合国际反倾销法要求的信息平台。按国际惯例,企业的财务报表每年都要进行独立审计,由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而中国的有些出口企业在应诉国外的反倾销调查时所提供的成本资料并没有经过独立审计,有的企业为了应付申诉国的核查而请注册会计师进行突击审计,故其可信性也就大打折扣。 4.反倾销应诉的会计举证中注册会计师服务尚未开展 应诉反倾销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程序,再加上每个环节的时限要求十分严格,如对类比国的评价和建议必须在立案后10天内提出,市场经济地位和分别税率裁决的申请必须在立案后22天内提出等等。而每个环节对应诉成败均十分关键,因此单纯靠企业自身的力量去应诉较为困难,在欧美国家的会计师事务所一般能提供反倾销业务服务,而目前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反倾销业务还没有开展。 二、我国反倾销应诉中会计举证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缺乏反倾销的相关意识 早在20世纪初期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就采用了反倾销策略,而对中国来说却仅是一个概念而已。我国政府和企业对反倾销调查认识不足,观念认识存在差距。由于缺少反倾销会计这个“诉讼支持系统”,企业平时就忽视了对相关资料与证据的收集与积累,这就使得企业在应诉方面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应诉时拿不出有利的会计资料或会计数据。 2.中外会计准则存在差异 在反倾销的诉讼中,被调查企业是否严格执行公认的会计准则、企业的会计账簿、产品的生产成本及其相关的费用等是否清晰可靠,对于以生产企业的产品成本为基础来认定倾销、裁定倾销税至关重要,而由于各国的会计准则在不同程度上都有差异,且各国的反倾销法要求企业执行的会计准则都不一样,如欧盟规定按国际会计标准核查企业的相关财务数据和成本费用资料,美国规定按通用会计准则核查等。在不同的准则下,各项财务数据会产生很大差别,我国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的差距已经在逐渐缩 小,可以说我国会计准则已经迈上了国际化的道路。但是对于应诉反倾销来说一些细小的核算差异也会对结果造成巨大的影响。 3.企业会计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 我国很多出口企业日常会计管理工作混乱,缺少内部会计控制措施,使得原本有利的证据不被采纳。主要表现为: 第一,财务管理混乱,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严重。许多企业不能够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在会计制度的执行中有很大的随意性,企业领导叫怎么作账就怎么作账,会计想怎么作账就怎么作账。许多企业存在“两本账,多本账”的现象;账外账,“小金库”现象严重。这些问题都导致了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第二,操纵成本费用的情况较严重,生产成本扭曲。生产成本是WTO协定附件“反倾销协议”中的重要标准,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企业操纵成本费用的情况还很严重,如随意变更成本计算方法和费用分配方法;将费用作为资产挂账,导致当期费用低估。企业操纵成本费用,必然导致了企业的成本费用数据不准确,进而扭曲了企业的财务状况,从而使我国的一些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处于被动的地位。 第三,会计报表未经独立审计或者在遭遇反倾销时才匆忙进行审计,因此使得企业的会计报表可信度大大降低。 4.缺少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 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不同于一般的仅限于反映企业自身基本核算的会计信息系统,而是根据反倾销诉讼的要求,在其基础上的拓展和延伸,所以其应该是以会计信息为主线、相关信息为附的一个综合的、全面的信息库。旨在提供反倾销诉讼双方全面、详细的基础资料和比较分析资料,以确保反倾销诉讼举证和抗辩的成功。国外的许多大型企业集团都设有专门的反倾销会计部门,以应对反倾销诉讼。但是我国的出口企业都没有建立专门的反倾销会计部门,往往是在反倾销调查发起后才临时成立一个反倾销调查小组来应付反倾销调查。这样的一个临时组织并不能很好地承担其应对反倾销的各项专业、复杂的职能。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的缺少是我国企业频遭反倾销诉讼及败诉率高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我国反倾销的几点对策 1.加快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的新会计准则使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本趋同。企业会计准则直接影响产品成本的核算,而产品成本的确定是反倾销案件中最重要的内容,它的计算直接影响到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乃至于最终确定倾销是否存在,因此大多数国家的反倾销立法都对出口企业的会计准则做出规定。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第2条规定,反倾销中确定成本时的会计要求是“符合出口国的公认会计原则并合理反映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成本”。所以,我国企业要想在反倾销中获胜,必须将会计准则应用好,企业的会计工作要做到规范、统一、适用,真正做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 2.构建反倾销会计信息支持系统 应诉反倾销需要的是一个全新的信息平台,在内容上除了需要提供相关的会计资料、还包括反倾销的法规、国际市场动态等。所以,迎战反倾销必须构建一个完善的会计信息支持系统。 首先,出口企业应加强对生产、经营、管理等内部会计档案资料的管理,结合反倾销调查内容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规范自己的财务并详细记录产品的成本核算资料,并应有生产成本的构成和财务收支的详细情况。 其次,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行业协会在搜集国内外市场信息时具有较大的优势,行业协会应定期提供行业产品的国际国内基本价格标准和本行业出口产品的国际市场分布资料。另外会计中介机构在反倾销中的作用也不可忽视,会计师事务所反倾销会计信息系统应主要提供反倾销法规、应诉反倾销举证、产业损害评估等方面的资料。 3.建立反倾销会计预警机制 在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之前,制定实施一系列反倾销会计的规避战略,以避免引发反倾销调查。首先,企业本身要做好出口产品的产、销、存,掌握市场特点,做好市场分析,预测趋势,形成分析报告。其次,要了解和掌握主要市场上的反倾销法规和有关成本认定的国际基本规则,在出口定价上进行会计控制,原则是出口产品的价格不能低于其在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另外通过管理搜集和分析竞争对手的财务和非财务信息,收集竞争对手的相关资料,包括生产成本、费用开支、销售价格、当地市场行情等。通过掌握国内竞争对手的情况,可以避免在国际市场上出现同行竞争,保障行业整体利益;通过监控国外竞争对手的营销情况可以帮助企业进行营销定位,确定出口数量和速度。 4.提高企业的审计质 量 财政部已经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趋同。而自1998年开始,欧盟同意给予我国企业申请市场经济地位的条件之一就是要求企业建立一套按照国际会计标准审计的会计账簿。新准则的出台,更便于注册会计师按照国际会计标准对企业的会计账簿进行审计,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报告,从而进一步提高涉诉企业成本核算和会计资料的可信度,促使反倾销调查当局能够采纳涉诉企业的相关资料,甚至承认涉诉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 5.大力培养反倾销会计人才 我国反倾销会计还处在起步阶段,面对反倾销诉讼日益增多的情况,急需一大批高素质,高水平的反倾销会计人才,反倾销会计业务因其特殊性和复杂性,与其他会计相比,对会计人才有更高的素质要求,除具备一般会计人才应具备素质之外,重点还需通晓国际会计准则和国际法务会计,熟悉国际贸易知识,具备熟练的外语交流能力。高校是培养人才的基地,应根据目前市场上对反倾销会计人才的需求增设反倾销会计专业教程,根据反倾销会计要求进行课程设置,有目的的进行反倾销会计人才的培养。由于反倾销会计的广泛性和专业性,单靠高校培养还不够,还要求广大的在职会计人员不断提高国际反倾销和国际贸易知识,由单一型会计人才成长为复合型人才。只有有了人才优势,才能真正支撑起反倾销会计这个极具开发价值的会计新领域,更好地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归秀娥:我国连遭反倾销调查的原因及对策再探讨,《经济大视野》,2006,3 华诚杰:浅议反倾销中的会计问题,《中国科技信息》,2005,8 宋鹏:反倾销会计的建立,《对外经贸财会 》2006,8
1.1会计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很多中小企业的会计制度不健全,尽管国家会计主管部门先后颁布了《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用于中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工作,但由于中小企业主对会计制度不够重视,导致这一工作制度不完善,有待提高。
1.2会计监督很难奏效
由于很多中小企业是私营企业,主动权掌握在他们自己手里,因此,相对敏感的会计工作都是安排亲信的人来完成,这导致了会计监督很难奏效,由于他们之间存在利益的关系,很多会计方面的业务都是领导说了算,因此,很多造假行为就是这样产生的,危害较大。
1.3国家会计政策的倾斜
由于国家重视国有企业和大型公司发展,因而对中小企业的会计制度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只是出台一些与业务无关的宏观规定,导致中小企业在这一方面相对欠缺,没有指导具体业务的详细制定。此外,国家会计政策的倾斜,对中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监督也不够,缺乏一定的执行力,效果不佳。
2.完善中小企业会计制度对策
如何完善中小企业会计制度这个问题,是摆在大家眼前的难点。针对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会计制度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笔者通过查阅大量的资料,经过总结和分析,再结合自身的实际经验,提出相应的改进策略。
2.1不断完善中小企业的内部监督
首先应该不断完善企业的内部监督,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责权明晰,实行岗位责任制,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会计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比较重要的资产项目,应该多方参与,达到相互监督和制约的效果:严格监督中小企业的经济活动,严厉打击假账、营私舞弊等行为,一旦发现,必须严惩不贷,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的打击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保证中小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2加强中小企业的外部监督
针对中小企业监督不力这个问题,不能只加强内部监督,还应该不断加强对企业的外部监督,其中比较重要的是规范中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制度,主要涉及到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不断完善企业的会计科目制度,确保能够反映企业的资金运转,有利于会计核算和管理;不断完善财务会计报告制度,及时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只有内外部监督都有效的开展,才能为企业的会计工作保驾护航,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2.3做好中小企业会计制度基础工作
由于完善中小企业的会计制度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内容,必须做好中小企业会计制度基础工作,来不断完善中小企业的会计制度。下面以财务报表为例:逐步取消传统的会计报表格式及内容,应该针对每个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为其选用科学合理的报表格式,这样能够极大地减少工作量,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并不断完善和优化会计报表制度,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
2.4提高中小企业对会计制度的重视
针对中小企业主不够重视企业的会计制度,应加强宣传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对会计制度的重视程度,尤其是财政和税务部门应该使用网络、报纸等多种手段加强宣传,并以文件的形式不断提升中小企业的会计制度方面的工作,尽量让中小企业从思想上认识到会计制度的重要性,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完善中小企业的会计制度。此外,相关部门应该加强中小企业的会计的培训工作,提升基础工作能力专业素质,在传授的过程中也能有效的监督中小企业的会计制度,进而提高会计工作质量。
2.5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目前我国对这方面的惩罚力度比较轻,导致很多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越来越多,针对会计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该严惩不贷,不能姑息纵容,可以提升会计人员的会计失信成本,这样能够有效的规避很多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完善企业的会计制度。
3.结束语
全球规模最大的国际专业会计师团体——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大中华总监叶慧琍日前在上海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目前中国会计准则难以与世界接轨,症结正在严重缺乏熟悉国际会计准则并被国际认可的会计师。
“根据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目前亟需35万名注册会计师,而现在实际具备从业资格的不足8万人,其中被国际认可的更稀少,不到总量的15%.”叶慧琍指出。
此前,ACCA荣誉会员、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主席大卫·泰迪(David Tweedie)曾经表示,中国上市公司的治理必须借助规范的会计准则,那就意味着中国亟需进行会计准则改革,使之与国际接轨,早日成为世界会计“俱乐部”的一员。
事实上,由于中国会计准则不被国际认可而导致的国际贸易中的损失已非常严重。统计资料显示,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的反倾销诉讼中,因败诉遭受的损失已超过96.6亿美元,其中会计准则未能与世界接轨,以及缺少熟悉国际会计准则的会计师,已成为一个重要原因。
有业内人士提醒,中国虽然已吸引了很多外国投资,但由于很多会计规则与国际标准不匹配,未来会给投资者带来许多问题,也容易产生一些漏洞,这等于变相加大了投资成本。
叶慧琍认为,随着中国经济继续跨越式发展,未来高层次财会人员和国际注册会计师的需求缺口会越来越明显,中国急需更多与国际接轨、熟练掌握国际财会界游戏规则的高级人才。而这样的人才必须通过国际化专业会计师培训计划来实现,而这样的培训非常严格也需要相当长的周期,也就意味着持有国际会计师资质证书的人才在中国将长期走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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