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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人口普查

时间:2024-01-09 14:35:19

简述人口普查

简述人口普查范文1

一、如何决定普通程序案件适用简化审理

《若干意见》规定,普通程序适用简化审理的案件,是指“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如何决定个案是否适用简化审理方式,笔者认为:

1、正确理解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和“简易程序”审理的区别。依照有关司法解释,适用“简化审理”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既有相同之处又有所区别。相同之处在于:都是一审公诉刑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及辩护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对于被告人作无罪辩护或认罪但经审理认为不构成犯罪的,不论被告人是否认罪,都不得适用简易或简化审理。区别是: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简化审理的内容不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被告人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刑”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处刑在三年以上、不具有可能判处死刑或重大影响的 “被告人自愿认罪”案件,则可以适用简化审理。另外,简化审理是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一种方法,是对审理程序中具体环节的简化;而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有关法庭调查、辩论及庭前准备等,都可以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一审程序有关规定的限制。

2、对案件审查,应包括是否适用简化审理。审判人员在审查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审案件时,不仅应按《若干意见》的解释审查有关内容,而且应审查检察院所移送的复印材料中有关被告人的供述、证据同起诉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有无异议;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检察院是否建议适用简化审理等内容。

3、可以适用简化审理的案件,法院对被告人负有告知义务。对于普通程序适用简化审理的案件,既可以是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书面建议适用,也可以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依照《若干意见》规定,对于适用简化审理方式的案件,在向被告人及辩护人送达起诉书时,应做到“两告知两询问”,即:告知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已向法院移送的有关证据,询问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告知适用简化审理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询问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化审理。

4、是否适用简化审理,被告人有选择权。根据《若干意见》规定的精神,对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在适用简化审理方式上,要充分尊重被告人的选择权。无论是人民检察院建议、还是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关键取决于被告人是否同意。

二、如何理解“被告人认罪案件”。

1、被告人对犯罪事实的供述是否相对稳定。被告人的供述是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之一,但因被告人作为被追诉的对象,决定了其口供的双重特征,即真实性和虚伪性。被告人在真诚认罪、悔罪的心理作用下或者慑于法律的威严,为争取好态度而作出的有罪供述,都有客观真实的可能性,且一般来说是相对稳定的。因此,相对稳定的供述是认定“被告人认罪”的一个重要条件。

2、被告人供述的事实是否有证据证实其真实性。《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这一规定要求,司法人员对被告人的口供要辩证人分析。定案不可轻信口供,但不是不要口供。判断被告人是否认罪,关键是有相关的证据来印证。

3、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是供述和证据所印证的事实。适用简化审理的前提条件是“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如果被告人供述和证据证明的事实没有被指控或者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不是被告人供述和证据证明的事实,就不属于“被告人认罪案件”。

4、被指控的事实,经法院审理认为是犯罪行为。刑事审判是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最后阶段。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法院有裁决权。所以,既使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但经法院审理认为不构成犯罪的,也不能理解为是“被告人认罪”。

简化审理不等于简单审理。在庭审实践中,过去常常把大量时间花在诉讼双方没有争议或争议不大的事实陈述、繁琐的举证、质证上,而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的举证、质证却没有时间充分展开,控辩双方的职能得不到充分发挥。裁判的公正性也随之大打折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日前联合了两个文件即《若干意见》,规定“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化审理方式。《若干意见》就是着眼深化庭审改革、试行普通程序审理方式简化制度,充分适用简化程序,有针对性地解决庭审重点不突出,庭审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减少重复劳动,也可以缓解人民法院日益繁重的刑事案件审判压力,缩短庭审时间,使庭审重点转移到围绕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把检察官、律师控辩双方的精力集中到查清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影响定罪量刑的重大问题上,确保司法公正和高效。

三、如何审判适用简化审理的案件

按《若干意见》规定,简化审理的内容包括:1、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2、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3、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4、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针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是否适用简化审理方式,简化哪些具体环节,应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确定。但必须明确的是,简化审理的是案件中的一些具体环节,而不是整个审判程序。因此,对普通程序案件在适用简化审理方式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开庭前同公诉人、被告人沟通有关情况。为使案件适用简化审理达到预期的目的和效果,主审法官在开庭前,应同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沟通有关情况,主要是明确适用简化审理的具体环节,避免在庭审中出现由于简化审理的环节不明确,似简非简,甚至出现影响庭审有序进行的情形。这样,既能达到适用简化审理所要追求的效果,也为法院的公正裁判打下基础。

2、严格把握适用简化审理的具体环节。《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了审理方式可以简化的四个环节,如被告人可以不供述、讯问和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可就各方无异议的证据说明证据名称及证明事项、控辩双方围绕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等。简化审理作为一种审判方式,应当是针对具体案件而灵活适用。要依照《若干规定》,严格把握适用简化审理的具体环节,该简化则简化;要增强责任感,防止以适用简化审理使庭审“走过场”,要确保庭审的严肃性和适用简化审理案件的质量。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数个犯罪事实中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则只对其认罪的部分适用简化审理。

3、简化审理必须保证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从《若干意见》的规定看,简化审理的内容仅限于法庭对被告人的讯问和重复证据的出示等环节,而涉及到被告人诉权的,如:被告人的申请回避权、申请新证人到庭、重新鉴定勘验权、辩护权、陈述权等基本环节,不能因适用简化审理而省略,以确保被告人的刑事诉讼权利。

简述人口普查范文2

摘 要:事后质量抽查是对人口普查登记质量进行检验和评估的调查方法。文章通过对美国、英国和印度等国家的事后质量抽查经验进行总结,对我国今后人口普查事后质量抽查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人口普查;事后质量抽查;数据质量

abstract:post enumeration survey is one of the effective approaches to examine and evaluate the quality ofcensus registration.based on the experience ofpostenumeration survey from theu. s., u.k. and india, this paperproposes some suggestions forchina2010 census.

key words:census; post enumeration survey; data quality

我国政府统计数据质量已成为近年来国内外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之一。今年我国将进行第六次人口普查,人口普查的数据质量再次受到人们普遍的关注。目前,评价人口普查数据质量常用的方法之一是事后质量抽查。我国于1982年在人口普查中首次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来评价人口普查的登记质量,在历年的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中仍采取事后质量抽样调查作为评价全国人口抽样调查数据质量的方法之一[1]。

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几十年来对事后质量抽查进行了长期的讨论,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对这些国家人口普查事后质量抽查进行经验总结,将有助于我国人口普查及事后质量抽查工作的改进与完善,有助于改善我国政府统计数据质量,为日后普查方案的修订提供依据。

美国和英国在人口普查事后质量抽查方面起步较早,而印度作为世界上的人口大国之一,与我国国情具有诸多相似之处,因此,本文选取这三个国家与中国进行比较分析。

一、抽样设计比较

(一)美国抽样设计美国在每十年一次的人口普查中估计人口覆盖率历史较长,正式测算始于1940年的人口普查。1980年开始结合双系统估计方法采用事后质量抽查测算人口普查的覆盖率。2000年美国的人口普查事后质量抽查称为“准确性与覆盖度评估”(accuracy and coverage evaluation,以下简称为ace),采用三阶段分层整群抽样设计。

2000年人口普查中,美国共划分了3767000个街区群,美国联邦人口普查局根据估计精度和事后抽查目的确定全国样本量。第一阶段,ace调查首先将所有街区群按居住单位数量和是否美国印第安人居住分为小型街区层(每个街区群0-2个居住单位),中型街区层(每个街区群3-79个居住单位),大型街区层(每个街区群80个以上居住单位)和美国印第安人居住层[2]。再按人口比例分配各街区样本量,在各层内等距抽取街区群样本。

该阶段样本抽取出来以后,还需进行居住单元比较和目标延伸搜索,以弥补调查目录的不足。对每一个街区群样本进行现场调查,编制每个街区群内的居住单位地址目录,称为ace独立(居住单位)地址目录。对每个入选的街区群样本,将该街区群的ace独立(居住单位)地址目录与该街区群的“最新普查(居住单位)地址目录”进行对比,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目标延伸搜索,完善调查目录。如果这两份目录的居住单元一致,则无需进行目标延伸搜索。而如果两份目录不一致,则按照不一致单元的数量进行排序,等距抽取其中一部分进行目标延伸搜索,即对划分区域内除调查目录外的其他建筑和场所进行居住单元地搜索与登记,对登记错误的居住单元进行改正,对遗漏的进行补充。

第二阶段对抽取的第一阶段样本街区群分子层基础上,采用第一阶段抽取街区群的相同方法从这些划分子层中分别抽取调查小区样本,目的是为了缩小最终抽取调查小区样本的数量,提高样本的代表性。

第三阶段抽取住户单位,对第二阶段抽出的包含79个住户单位以下的调查小区内的住户全部进行调查,而包含80个住户单位以上的调查小区则被再分成街区片(由若干住户单位组成),采用系统抽样抽取一定比例的街区片住户单位。

对抽取的样本住户内的个人采用年龄、性别、种族、房屋所有权期限、地区、城市类别、邮寄回答率等进行事后分层[3]。在每个事后层内构造双系统估计量估计该层的人口数,再通过汇总得到全国人口数。最终计算得到人口普查净遗漏率为1. 16%。

2010年美国将进行第23次人口普查,并制定了事后质量抽查初始方案,称为普查覆盖度测量(censuscoveragemeasuremen,t简称ccm),其抽样设计与2000年相同。

(二)英国抽样设计

英国自1961年开始在人口普查后进行普查日外出人口10%调查、事后调查估计覆盖和回答误差等。

2001年人口普查事后抽查称为普查覆盖度调查(censuscoverage survey,以下简称ccs),采用两阶段分层不等概率抽样设计。

为选择有效样本,能对所有地方行政区按年龄和性别估计普查日人口数,调查首先将英国相邻的地方行政区重新归类,形成112个“设计区”。每个设计区包含大约500000人,由若干邮政编码区域组成。由于各区域的漏报率水平不一致,为提高估计精度,根据1991年普查中影响漏报率的相关变量构造“普查难度指数(had to count index)”[4],将每个设计区划分为简单、中等、困难三类调查区,再从每一类调查区内抽取调查区,即为第一阶段样本。

第二阶段采用简单随机抽样从每一调查区内抽取一定数量的邮政编码(每个邮政编码对应多个住户),这些邮政编码对应的住户构成最终样本单元。最后将ccs最终样本按年龄性别交叉分为37组,经过ccs与普查记录进行匹配,构造双系统估计量来推断总人口数。推估得到2001年人口普查净遗漏率为6.1%。

为准备2011年的人口普查事后质量抽查,英国于2009年11月23日至12月17日进行了预调查。2011年的ccs在1991年的基础上做了一些改进,如划分设计区时不仅考虑地理位置因素,还综合考虑区域类型等其它因素;对重复率和漏登率分别进行估计等。

(三)印度抽样设计

印度于1872年首次进行人口普查,从1951年人口普查起开展事后质量抽查。2001年人口普查事后质量抽查(postenumeration survey,以下简称pes),主要目的是计算覆盖误差(coverage error),采取两阶段分层系统抽样设计。

调查首先根据1991年的遗漏率和相对百分误差确定2001年pes的样本量。再考虑区域的离散性,数据分析的可靠性及非抽样误差的控制等因素,在国家的层面上抽取3000个街区。同时由1991年的调查发现,在区域范围内更能精确合理地估计相对标准百分比误差。因此,将全国所有的邦分成六个区:南区、东区、东北区、北区、西区、中区,分别在全国和区域的层面上进行估计。

根据1991年人口普查结果预先推算2001年各邦人口数,再按与这个人口规模数成比例分配街区到各个邦。在每个邦内,先将该邦所有的街区按照位置代码排序,采取系统抽样抽取街区,最终抽取的3000个街区用来估计覆盖误差。再从这3000个街区中按照系统抽样抽出600个街区,用来估计普查登记内容误差。对被选中街区的所有住户都进行调查。

对最终抽取的样本按年龄、性别、城乡和区域进行事后分层,构造双系统估计量估计特定属性人口的普查覆盖率和人口数。2001年印度pes显示全国范围内总的净遗漏率为2. 3%,其中:城市比农村遗漏的更多,前者净遗漏率为4%,后者净遗漏率为1. 7%。

2011年印度将进行第十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这次普查的准备工作已经于2010年4月1日正式启动。

(四)中国抽样设计

2000年我国人口普查事后质量抽查采取分层随机等距整群抽样设计,采用人口普查地址码库作为调查目录。事后质量抽样调查目的是只评价全国人口普查登记的质量,并不评价省级及省级以下各级的登记质量,也不评价抽中调查小区的登记质量。

首先根据1999年年末人口数据将我国31个省市按总人口规模划分为四层,各省再按城乡分层,在层内随机等距整群抽取调查小区(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人口普查登记和资料汇总按照划分的普查区域进行。农村以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为基础,城镇以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为基础划分普查区。每个普查区,按照一个普查员所能承担的工作量,划分成若干个调查小区,涵盖调查小区的

所有住户,不重不漏。)。5000万人以上的省份抽取30个调查小区, 2600—5000万人的省份抽取20个调查小区, 2600万人以下的省份抽取10个调查小区,由于地广人疏的特殊地理条件单独划分为一层,抽取2个调查小区。对居住在入选调查小区的人全部进行调查。全国共抽取602个调查小区,调查了162940人,抽样比为0. 13‰。

事后质量抽查的对象包括普查时应在该调查小区登记的常住人口和普查登记时不属于本调查小区的常住人口(即暂住人口)。对常住人口,先与该小区原普查表结果进行逐项比对得到两次调查不一致的地方;对接受过调查的暂住人口,汇总至省级普查机构与其原登记地进行联系比较,得到暂住人口在普查登记中的重登和漏登情况。通过两类人的比对,计算普查的遗漏率、重登率、性别差异率和年龄差错率。采用双系统估计方法估计调查遗漏人口,最终计算得出2000年人口普查净遗漏率为1. 81%。将上述四个国家人口普查事后质量抽查抽样设计汇总如表1所示。

二、抽样设计特点比较通过上述四个国家人口普查事后质量抽查抽样设计的比较,可以发现:1.从净遗漏率的角度看,这四个国家中美国人口普查登记的误差最小,而英国误差最大。国际上人口统计的基本共识是,普查登记的误差在2%以下是正常的, 2% ~5%是可以接受的,如果超过5%,则资料的使用价值就要大大降低[1]。即是说,美国和中国人口普查净遗漏率均低于2%,人口普查数字的质量是较好的,印度人口普查数字的质量可以接受,而英国人口普查资料的使用价值则要低。

2.从样本量的确定方式来看,美国、英国和印度均采用基于全国的设计来确定抽取的样本量,其中美国根据抽样估计的精度确定事后抽查的样本量,印度根据上次普查的遗漏率和相对百分误差确定样本量。

根据人口规模分配调查区样本时,美国根据各州的上次普查的人口数确定样本量分配,印度根据上次普查预测本次普查的人口规模确定各邦的样本分配。

3.从调查方式看,各国都采用多阶段分层抽样设计以提高抽样的代表性。美国和英国都在第一阶抽样基础上,通过相关特征标志对第一阶段样本进行分层,再抽取第二阶段样本,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提高抽查样本对不同特征层人群普查遗漏率的代表性。而印度则是根据地理位置来进行分层,以更精确地在国家和区域层面上估计相对标准百分比误差。中国则是根据自身国情选择城乡作为分层依据来确定各省应调查的普查小区数。此外,在最终入选的街区内对全部住户都进行事后质量抽查。

4.从推估人口普查净遗漏率的方法来看,四个国家都使用双系统技术进行估计。即通过全国普查人口数与事后质量抽查得到的全国人口数进行比较,构建双系统估计来最终估计全国的真实人口数。而事后质量抽查由p样本和e样本组成,p样本由抽中样本街区群在事后调查中和普查中同时被登记的人组成,e样本由p样本对应街区群在人口普查中所有被登记的那些人构成,通过两个样本的匹配,在每一事后层内构造双系统估计量。

三、对中国人口普查事后质量抽查的建议人口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对于提高我国普查和人口变动抽样调查数据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上述美、英、印和中四个国家2000年的经验做法,对我国今后人口普查事后质量抽查提出以下建议:(一)进一步细化事后质量抽查目标,计算不同子总体遗漏率目前我国事后质量抽查方案主要是从全国层面上估计和调整数据,而在省一级的层面上调查值与调整值之间的差值难以解释,某些地域、民族等子总体的普查遗漏率可能会高于其他子总体。同时普查覆盖率越接近100%,提高每个百分点的精度所需调查费用就越高,而如某些子总体在普查中遗漏率较高,其在事后调查中的入样概率仍会比其他子总体要低。因此,如果将事后调查目标进一步细化至子总体,即将事后调查估计目标细化到估计各省的登记质量,不仅可以提高投入的人、财、物的使用效率,还可以提高事后质量抽查的估计精度,为以后的人口普查和人口变动抽样调查提供原始珍贵的资料。

(二)选取合适的分层指标提高样本代表性及估计精度2000年我国人口普查事后质量抽查样本时在各省按城乡标志将调查小区分为城市层和乡村层,再在每层等距抽取调查小区样本。分层过于简单,抽取的样本代表性不足。英国借助1991年普查信息构造普查难度指数来进行分层提高设计效率,印度则是由1991年的普查将全国所有的邦根据地理区域分层来提高估计效率。借鉴上述国家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可综合考虑以下分层指标: (1)人口流动程度。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流动越来越频繁,人户分离现象比较普遍,势必会给人口普查带来相当大的困难,如难以入户登记,多次上门找不见人等,导致普查遗漏率上升。一些省份人口流入较多,如广东省和福建省,而另一些省份则流出人口较多,如四川省和贵州省,人口流动程度相近的省份会呈现出相似的特征。

因此,有必要将人口流动程度作为一个分层指标,按照人口净流出、净流入程度将全国划分为不同层。(2)地域特征。可按照我国大陆划分的地理区域(东北、华北、华东、华南、华中、西南和西北)划分为七层,或按照国家统计局根据我国经济特征划分的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四层。

(三)根据我国人口特点选择相应标志对抽取的样本人口进行事后分层,使得层内个体被登记概率相同使用双系统估计需要满足的前提假设之一是每个人有相同的概率进入普查样本和事后抽查样本,对调查样本进行事后分层则能较好解决这个问题。美国、英国和印度都对最终样本分别按年龄、性别等标志进行了事后分层,而我国在未对抽取的调查小区样本进行事后分层就直接使用双系统估计方法,有悖于该假设条件。因此,对照我国事后质量抽查表与人口普查表,结合我国人口自身特点,可以选择性别、年龄、民族、城乡、城市化程度和省份区域等作为事后分层标志,进行事后交叉分层,并分别在事后层内构造双系统估计量,从而满足不同属性人口的估计要求。

(四)确定恰当的事后质量抽查时间并选择合适的调查人员,以保证事后质量抽查与人口普查之间的独立性使用双系统估计需要满足的另外一个前提假设是事后质量抽查与普查之间相互独立,要实现这一目的可以从时间和调查人员上分别考虑。(1)调查时间上,目前我国事后质量抽查在人口普查结束后的半个月后进行,既能保证调查员及被调查者对普查内容记忆的流畅性,又能减轻人口流动对普查质量造成的影响。而英国和印度事后质量抽查则是在普查后的1-2个月内进行,来保证事后质量抽查不受前期普查的影响。但这个时间点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且人口流动性较强的国家并不适用,因此,我国事后质量抽查的时间上仍可以保持不变。(2)调查人员上,事后质量抽查人员与普查人员独立。从人员、经费等角度考虑,结合我国具体实践操作经验,可选取人口普查中的优秀普查员去不同于其普查期间所在的调查小区参加事后质量抽查。对于部分特殊地区如少数民族聚居地,还可以根据当地文化、语言条件另外选择合适的调查人员。

参考文献:

[1]武洁.人口普查中的事后质量抽样调查[j].南方人口, 2002(3): 18-24.

[2]胡桂华.美国2010年人口普查的事后质量检查介绍[j].中国统计, 2009(8): 47-49.

简述人口普查范文3

关键词 水利普查;河湖库取水口;过程控制;普查成果;浙江省

中图分类号 TV2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3)19-0243-01

浙江省主要的取水水源是河流、湖泊以及水库,通过普查河湖库上的取水口,掌握各取水口的取水方式、水量、用途、供水人口、许可证登记情况等指标,为促进节约用水、计划取水、合理利用和科学配置水资源、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重要依据。

1 普查中取水口定义及范围界定

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实施方案》的规定,取水口是指利用取水工程从河流(含河流上的水库)、湖泊上取水,向河道外供水(包括工农业生产、居民生活、生态环境等用水)的取水口门[1]。取水工程包括引水闸(涵)、引水渠道、管道、泵站等。

根据《浙江省第一次水利普查工作方案》中对取水口的分类:农业取水流量不小于0.2 m3/s、非农业用途的年取水量不小于15万m3的取水口,均为规模以上取水口;其他为规模以下取水口[1]。此次普查范围为河湖库上的所有取水口,重点普查规模以上取水口,主要包括取水口基本情况、取水用途及取水量、取水许可及管理情况;规模以下取水口只进行简单普查。

为了遵循水利普查“不重不漏”的原则,对特殊取水口做了补充规定。对于从山泉、塘坝(不在河流上的塘坝)取水,利用泵船等设备临时取水,水力发电站的尾水(发电后又流回河道),取用海水等都不属于此次取水口的普查对象;对于河道上的地下截潜工程(如截流坝)取水、河流上的塘坝取水、发电尾水用于河道外的灌溉或供水等的取水口必须普查;对于一些关系复杂的引调水、平原河网等区域的河流、湖泊以及水库中水量,既有自己产流、汇流水,又有区域外通过引调的客水,造成取水量的重复或部分重复计量情况,采用重复系数(在0~1取值)确定取水口的取水量[2]。

2 普查过程控制

第一次水利普查面广、量大、时间紧。浙江省位于我国东南沿海,河流、湖泊众多,对比其他兄弟省份,取水口数量也较多、普查难度较大。在开展普查前,浙江省第一次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比较详细的普查成果质量控制方案[3-4]。

2.1 选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

每个乡镇至少选聘1名熟悉水利知识的专职普查指导员,每个行政村选聘1名普查员,由普查员负责填表,普查指导员负责审核。

2.2 开展清查、普查2次大规模的集中培训

聘请国家培训老师或参加过国家培训的学员给市、县水利普查骨干授课,在省级培训的基础上,各县组织县级水利普查培训,对象为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

2.3 清查摸底

普查员走访实地、深入源头,摸清实际存在的取水口,通过清查登记工作,摸清取水口基本信息,形成基本名录底册,明确取水口规模,确定取水口普查对象和普查表填报单位、填报方式,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保证普查工作顺利实施。

2.4 建立动态指标台账

为准确查清河湖取水口的取水量,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要求对666.67 hm2以上灌区的河湖取水口和年取水量在15万m3及以上其他用途的河湖取水口建立取水量动态台账,逐月记录并汇总。

2.5 填表上报

普查员以清查名录、台账数据为基础,填写普查表,对规模以上取水口重点普查,每个对象对应1张普查表,规模以下取水口简单调查汇总,普查表填报、复核、审核的每一步,相应责任人都必须签字并附上电话号码,以便在后期发现问题能及时落实。

2.6 注重成果评估

在整个普查过程中总共进行了4次成果评估,清查、普查阶段各2次,评估分国家、流域机构、省级、市级和县级5个层面,通过评估、查漏补缺、剔除重复,确保取水口成果真实可靠。

3 浙江省取水口普查成果

经过水利普查,浙江省河湖取水口总共58 841个。其中规模以上占取水口总数量的17%,为10 000个;规模以下占取水口总数量的83%,为48 841个。

从取水水源方面统计,浙江省河流型取水口最多,水库次之,湖泊最少。河流型、水库型、湖泊型取水口占浙江省总河湖库取水口比例分别为93.0%、6.2%、0.8%,与浙江省河流、湖泊、水库的总数及分布状况基本一致。

从取水用途方面统计,取水量大小依次为:农业取水口取水量、城乡供水取水口取水量、一般工业取水口取水量、生态环境取水口取水量、火(核)电取水口取水量等。农业取水量占全省总取水量的53.8%、城乡供水取水量占31.9%、

一般工业取水量占10.8%、生态环境取水量占1.8%、火(核)电取水量占1.6%,与浙江省前几年水资源公报中取用水量趋势大体相同。

从取水口分布情况统计,山区较少,平原河网及沿海较多。山区(富春江水库以上、瓯江温溪以上、湖西及湖区等)取水口数量占全省取水口总数量的26.1%,平原河网及沿海(杭嘉湖区、富春江水库以下、瓯江温溪以下、浙东沿海诸河等)取水口数量占全省取水口总数量的73.9%,与浙江省各地人口数量、产业结构、经济发展情况相吻合。

经过浙江省第一次水利普查,查清了河流、湖泊、水库取水口的数量、用途、规模以及管理等情况,对今后合理利用水资源、取水口的科学设置及管理、水资源的优化配置提供依据,为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取水情况、贯彻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4 参考文献

[1] 李原园.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实施方案与试点方案[J].中国水利,2010(9):7-12.

[2] 吕红波,陈宝中.查清河湖取水口数量及规模分布[J].中国水利,2013(7):9,31.

简述人口普查范文4

光电扫描是目前包括人口、农业等全国重大普查的数据采集手段之一,科技含量高、处理数据量大且工作复杂。运用进度计划管理思想与方法组织光电扫描数据处理工作,对于在人力、物力和资金有限的情况下科学高效地完成采集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对于评审进度计划的可行性和成功率以及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计划起着很好的作用。目前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在紧锣密鼓准备中,本文以北京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光电扫描工作为例证明,制定、评审和优化进度计划对高效完成光电扫描工作具有一定实用价值,积极为人普光电扫描数据采集工作建言献策。

制定任务清单表

光电扫描数据处理环节任务量大,所以要想科学地完成进度计划的制定,必须根据该环节的全部工作内容列出任务清单表(表1)。整体工作范围内的所有任务内容必须按一定粒度细分。对每项任务列出文字说明,责任到人。实践证明,任务清单表的准确制定,能够保证工作成员准确、完整地理解整体工作,能够理清和明确各个工作成员的任务分工和个体职责。

绘制简明进度计划

任务清单表虽能让数据处理组和各区县工作成员明确职责和分工,但没有表现出各项任务的流程关系,而且在各项任务进一步细化后有可能会导致任务清单表的繁杂错乱。实践中运用甘特图描绘整体工作流程和进度,从而将各工作进程的计划时间以切面形式反映出来,达到既简单明了又形象直观的目的。图1用甘特图描述光电扫描过程中各区县使用设备的进度计划,在北京市光电扫描的实际工作中对于了解各区县使用扫描设备情况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描述任务逻辑关系

光电扫描数据处理包含大大小小的各种任务,任务之间关系串并行交叉,所以还必须对各任务间的逻辑关系进行描述。

实践中,为了描述任务间的逻辑关系和估量光电扫描整个工作的工作量,将关键路径法CPM(Critical Path Method)用于光电扫描的进度制定中。用关键路径网络图表征任务间的逻辑关系,运用计算算法跟踪出完成工作的最佳路径,对于布局复杂数据处理各步骤的逻辑关系和节省时间很有裨益。CPM关键路径中的每一项任务单一时间的确定方法通常有类比法和专家判断法。图2是上述工作的关键路径网络图,其中“粗线路径”是关键路径。

完成情况风险评估

光电扫描数据处理完成后。对制定出的光电扫描进度计划风险进行量化评审,即对进度计划的成功(概)率或可靠度进行量化分析很有必要和意义。因为cPM虽进行了各任务时间估计、最佳路径和逻辑关系确定,但其时间估计的结果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在一定的时间计划安排下完成光电扫描到底有“几成”把握还不能量化确定。

简述人口普查范文5

关键词:经济普查;数据统计;控制

中图分类号:F276.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01

我国经济普查的范围比较广泛,所涉及的人员及领域都比较多,文中从影响普查数据质量的因素入手,介绍了提升经济普查数据统计质量的策略。

一、简述影响经济普查数据质量的因素

(一)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

因考核制度、以政绩选择干部这一系列制度的制约,政绩成为选拔干部最重要的考核标准。统计数据就是干部政绩的外在表现形式,如果统计结果可以决定选拔干部时,就会出现弄虚作假的风潮。为了获取让人看到更加使人满意的经济指标,得到较多的政绩,有些政府工作人员就出现盲目攀比政绩之风;出现急功近利的心态,私自更改统计数据,致使统计数据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导致经济普查数据一味虚高不够真实,致使经济普查没有达到想要的效果。

(二)各个部门之间配合不够协调

由于普查范围比较广泛,需要各个部门相互配合,多数部门一直认为经济普查只是统计部门的事情,在进行调查统计中不够主动;有些部门对经济普查没有完全理解,对于某些数据没有给予应用的重视,也会出现找借口不提供相关数据的情况,这为经济普查带来很大的难度。

(三)统计方法运用不当,影响统计数据质量

统计指标、调查方法、汇总方案设计等产生的设计误差,特别是计量单位计量方法不当、申报误差、抽样误差等,因手工进行汇总记录、抄写、计算出现严重的汇总误差,导致经济普查数据质量。如果选用的统计方法不能适应客观变化,有的统计制度方法不够完善,有些指标没有及时进行更新。有些统计调查没有遵循国家规定的统计标准进行数据的汇总,统计方法过于单一,统计基础工作薄弱,没有严格的业务规范;这些因素严重影响统计数据计算质量。

二、提升经济普查数据统计质量的方法

(一)估计事后重复调查的偏差值

从普查的情况来说,普查数据的质量问题体现在普查对象覆盖程度的情况。我国在2000年的人口普查中除了采用事后质量抽查的数据为准则进行评估,也运用双系统方法展开专门的估算。为了确保经济普查中单位清查和普查漏报率可以准确估出,可以在经济普查的事后质量评估中纳入双系统估计。双系统评估是以捕获―再捕获的模型为依据,是一种事后重复调查偏差估计的办法,本次以单位清查的个体经营户漏报率的情况为例说明双系统评估的理念。第一步,必须在单位进行清查之后,展开事后抽样获取一个初始样本,之后从中独立的抽选两个样本。P样本直接由初始样本中进行抽出,根据与单位清查的匹配情况采用估计普查单位查出个体经营户遗漏的情况,E样本由单位清查的名录框内抽取,根据与P样本展开匹配进而估算单位清查存在的误差。例如:根据个体经营户的员工数量、营业规模。行业类型等指标展开分层,采用事后分层可以在各层内展开双系统估计获取下列匹配关系。

N11代表普查单位清查及事后质量抽查时登记的个体经营户;N12代表在事后质量抽查中登记,没有在单位清查中登记的个体经营户数;N21代表抽查单位清查是登记,事后抽查中没有登记的用户,N22代表普查和抽查中都没有登记的营业户;N=N11+N12+N21+N22代表两次调查中完整的个体经营户数。根据样本P、E的匹配关系,得出个体经营户N的双系统估计 。

(二)完善经济普查准确性

经济普查数据形成的情况是属于总量的汇总数据,根据相关研究得出,这一类数据的准确性评估一般运用逻辑规则检验、对比经验参数、对比有关指标的变动情况。合理的经济普查方案,是确保数据挖掘、更改的前提。对经济普查登记的汇总数据质量展开评估,不但要找寻其误差的方向性,还必须采取多样的评估方法进行测量,找出该误差的程度,进而为实际的普查质量给予有效的依据。

(三)完善抽样设计,加强各个部门配合

我国开展的经济普查受到某些普查环境的限制,可以科学运用抽样调查获得所需数据。比如对个体经营户的调查,可以从省市的实际情况入手,设置出抽样方案展开数据的采集,获取第二次经济普查的能源数据,在各个地区根据行业种类不同展开系统的抽样调查。

(四)挑选优秀的统计人员开展经济普查

必须保证选取的工作人员专业技能强,爱岗敬业,可以严格根据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工作,不出现因个人私情下降统计标准的情况。为了提升统计数据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素质,可以设置相应的培训课程,让统计人员可以时刻学习专业知识,防止某些人为因素出现数据偏差的情况。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经济普查是比较艰巨、长远的工作,数据的收集时该工作的重点,经济普查不仅要各个审计部门的控制,也离不开企业级个人的积极配合。本文从影响经济普查数据质量评估效果的因素进行论述,介绍了提升经济普查治疗的具体操作方法。

参考文献:

[1]阮正华.经济普查数据统计及质量控制的相关问题[J].现代经济信息,2014(7):67-67.

简述人口普查范文6

求职意向就是根据个人的爱好和能力,对自己进行职业规划,明确自己所要从事的职业,从而有针对性的去寻找合适的工作。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求职意向简历范文,以供大家参考。

求职意向简历范文一:尊敬的领导:

您好!

首先,感谢您百忙中查阅我的资料,在此我谨以一个即将毕业的学生真实的一面接受您的甄眩

作为一名软件专业的学生,我热爱我的专业。并不断的完善自我,超越自己,为的就是能积累知识,在贵单位找到一个适合自己的职位,以最高的效率为单位创造更多的效能,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我凭着对专业的爱好和对计算机浓厚的兴趣,不断地充实自己,所学的专业hotoshop,InDesign,Illustrator,3D MAX,Painter,CorelDraw,DreamWeaver,Flash,Fireworks;也掌握网络的一些知识,可以对网络安全进行管理与维护。

多少个日日夜夜就这样过去了,经历了一次次失败的打击,又体会过一次次的成功地喜悦。我希望自己能够成为一名合格的毕业生,以激-情为最初的动力步入社会,我的生命将进入我人生的第一个高-潮。我相信在不断努力下,我不单单一名合格的技术人员,更加可以成为一名优秀的管理者。

手捧菲薄求职之书,心怀自信诚挚之念,我期待着能成为贵单位的一员!最后,祝贵单位事业蒸蒸日上!

此致

敬礼

自荐人:

求职意向简历范文二:求职意向

求职意向: 外贸业务员

求职地点: 厦门 求职时间:2008-10-21

可到职时间:随时 工作经验:半年

工资要求:面议 工作性质:全职

基本资料

姓 名:刘xx 性 别:男

出生日期:1988年06月23日 身 高: 178cm

婚姻状况: 未婚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现在所在地:

个人特长:善于沟通协作,交际能力强

语言能力

普通话:优秀

掌握方言:

能力:熟练

英语:优秀

等级:大学英语4级

其它语言:日语

能力:一般

等级:初级结业

教育或培训经历

毕业院校:宁德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最高学历:大专

所学专业:英语

时间

地方

学校/机构

专业

学历

证书编号

2008.9—2008.12

报关员(培训)

2006.9—2009.6

宁德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全日制)

英语

大专

工作经历

2006.6—2006.9

工作职位:英语教师 离职原因:回校念书!

工作描述:

工作职责 : 带三个班,负责学校的日常英语教学,主要教新概念一,二,三和口语,日常会话,是学校英语部的负责人.

工作业绩 : 亲和力强,教学方法得当,学生试听其讲完课后多愿意来学校就读,培训

2007.6—2007.9

连江远首文具有限公司(民营企业)

工作职位:仓管 离职原因:回学校考试

工作描述:负有责任感,提高工作效率

产品:电子玩具产品,塑胶模具及成品、化妆品

客户:,南非,刚果、等非洲国家

图纸报价,模具及产品开发跟进,从试模到成品生产装配到联系船务出货。直接面对外商客户。 及时把文件传递到各个相关部门,跟进并维护开发项目 统计物料,制定并安排生产计划。呈送数据给相关部门及上司查阅,以通力确保准时的交期。 开具发票催回货款

2008.6—2008.9

莆田翔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民营企业)

工作职位:外贸业务员 离职原因:想换工作地点!去厦门!

工作描述:沟通协作能力强,提高公司业绩

产品: 体育用品、跑鞋、运动鞋

市场: 欧美市场

熟悉并善于利用b2b平台开发外国客户!

熟悉整个外贸操作流程!(从客户下单到出货收款)

自我评价

具有良好的学习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责任心强、诚实勤奋、吃苦耐劳,喜欢经商并善于与客户沟通。

能熟练的进行英语听、说、读、写,擅长撰写和回复英文商业信函,熟练运用网络查阅相关英文资料并能予以翻译;

有较强的表达能力,口语流利标准,能熟练运用英语与人沟通;

口齿伶俐,思维清晰,语速达标,中文表达能力强,普通话标准;

第二外语为日语,能用日语进行基本会话。

利用课余时间自修法语。

熟练掌握办公室软件如windows, office2003, photoshop, etc; 善于使用因特网寻找可用资源。

能够熟练地掌握windows操作系统的各项基本功能

求职意向简历范文三:求职意向: 外贸业务员

求职地点: 厦门 求职时间:2008-10-21

可到职时间:随时 工作经验:半年

工资要求:面议 工作性质:全职

基本资料

姓 名:

性 别:男

出生日期:1988年06月23日 身 高: 178cm

婚姻状况: 未婚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现在所在地:

个人特长:善于沟通协作,交际能力强

语言能力

普通话:优秀

掌握方言:

能力:熟练

英语:优秀

等级:大学英语4级

其它语言:日语

能力:一般

等级:初级结业

教育或培训经历

毕业院校:宁德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最高学历:大专

所学专业:英语

工作经历

2006.6—2006.9

工作职位:英语教师 离职原因:回校念书!

工作描述:

工作职责 : 带三个班,负责学校的日常英语教学,主要教新概念一,二,三和口语,日常会话,是学校英语部的负责人.

工作业绩 : 亲和力强,教学方法得当,学生试听其讲完课后多愿意来学校就读,培训

2007.6—2007.9

连江远首文具有限公司(民营企业)

工作职位:仓管 离职原因:回学校考试

工作描述:负有责任感,提高工作效率

产品:电子玩具产品,塑胶模具及成品、化妆品

客户:,南非,刚果、等非洲国家

图纸报价,模具及产品开发跟进,从试模到成品生产装配到联系船务出货。直接面对外商客户。 及时把文件传递到各个相关部门,跟进并维护开发项目 统计物料,制定并安排生产计划。呈送数据给相关部门及上司查阅,以通力确保准时的交期。 开具发票催回货款

2008.6—2008.9

莆田翔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民营企业)

工作职位:外贸业务员 离职原因:想换工作地点!去厦门!

工作描述:沟通协作能力强,提高公司业绩

产品: 体育用品、跑鞋、运动鞋

市场: 欧美市场

熟悉并善于利用b2b平台开发外国客户!

熟悉整个外贸操作流程!(从客户下单到出货收款)

自我评价

具有良好的学习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责任心强、诚实勤奋、吃苦耐劳,喜欢经商并善于与客户沟通。

能熟练的进行英语听、说、读、写,擅长撰写和回复英文商业信函,熟练运用网络查阅相关英文资料并能予以翻译;

有较强的表达能力,口语流利标准,能熟练运用英语与人沟通;

口齿伶俐,思维清晰,语速达标,中文表达能力强,普通话标准;

第二外语为日语,能用日语进行基本会话。

利用课余时间自修法语。

熟练掌握办公室软件如windows, office2003, photoshop, etc; 善于使用因特网寻找可用资源。

简述人口普查范文7

【摘要】目的:探讨宫颈细胞学检查在妇女病普查中的应用价值,提高广大妇女对宫颈刮片细胞检查的重视,达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防癌保健的目的。方法:刮板取材涂片,巴氏染色,TBS诊断标准报告。结果:1351例均为满意标本;正常细胞学1073例(79.42%),良性细胞学改变256例(18.95%),上皮细胞异常22例(1.63%)。结论:宫颈刮片细胞学检查方法简便,经济实惠,无损伤痛苦,用于宫颈病变筛查,可提供早期发现宫颈癌变和癌前病变的信息,具有重要临床实用价值,适宜基层医院普查检查。

【关键词】细胞学检查 TBS分类诊断法 普查

宫颈炎是女性最常见的疾病,且宫颈癌是女性常见恶性肿瘤之一。阴道脱落细胞学检查是目前早期发现宫颈恶性肿瘤,是一种非创伤性的最简单方便、效果最显著的检查方法之一,适用于宫颈癌早期诊断普查和预防,本中心半年来妇科门诊普查时发现细胞学在普查中有非常重要的应用价值。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选取:2010年1月~2011年5月在我院妇科门诊普查者1351例,每例均做宫颈刮片进行细胞学检查,患者年龄35~76岁。

1.2 取材:由妇科医生取材,取材部位近子宫颈外口鳞状-柱状上皮交界处,以宫颈外口为圆心,轻轻刮一周的脱落细胞,涂成厚薄均匀的玻片,置于95%的酒精内固定。将固定后的涂片,采用巴氏染色。

1.3 细胞学诊断方法:采用2001年TBS标准诊断报告。

2 结果

2.1 标本质量 1351例均为满意标本。

2.2 细胞学诊断 正常细胞学1073例(79.42%);良性细胞学改变256例(18.95%);上皮细胞异常22例(1.63%),ASC 18例(1.33%),其中ASC-US 16例,ASC-H 2例;LSIL3例(0.22%);HSIL 1例(0.07%),本组检查未发现宫颈癌。

3 讨论

宫颈病变是妇科常见病、多发病,而宫颈的慢性炎症是宫颈癌的重要前驱,故识别上皮细胞在炎症时的形态变化对子宫颈疾病的诊断很重要,近年来,宫颈癌的发病率越来越高。如果对宫颈病变及时诊断和治疗,就能预防及早期治疗宫颈癌。有关资料表明[1]:若早发现并及时治疗,95%炎症患者可以转化为正常,80% ASC、LSIL可以转为正常,但是,如果这类患者若不能及早发现并及时治疗,约15%患者发展为HSIL,之后约5%发展为宫颈恶性肿瘤,因此,宫颈癌是可预防、可治疗的疾病,关键是进行筛查,及时发现早期宫颈癌,及时恰当的处理。在发达国家,其发生率明显下降,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对宫颈癌前病变的早期诊断和治疗。现代医学的飞速发展,促进了宫颈癌普查方法和技术的不断更新,例如:宫颈液基薄片技术(LCT)结合PCR技术,肿瘤标志物,检测免疫化学方法等等,大大提高了检测的阳性率,但成本高,技术较复杂,在健康体检人群中推广有一定困难不适用于普查。本文运用巴氏染色方法和TBS分类诊断法,具有经济实惠,方法简单,确诊率高,对宫颈损伤小,更适用妇女病普查 。有关资料表明[2,3]:一般ASC-US倾向炎症建议3-6个月复查、倾向于LSIL应活检;ASU-H,应阴道镜检查、活检或追随访问;对于LSIL、HSIL 进行阴道镜检查、活检并根据结果采取相应的治疗,达到防癌保健的目的。

综上所述,宫颈刮片细胞学筛查简便、廉价、无痛苦,是早期发现、早期诊断宫颈疾病的最有效的方法之一,适用于防癌普查,对减少和预防宫颈癌发生有重要的价值。

参考文献

[1] 柳益群. 城区3000名妇女宫颈刮片细胞学检查结果分析. 中华实用医药杂志,2005,11:22-23.

[2] 章文华. 子宫颈上皮内瘤变(CIN)的诊治进展. 子宫颈病变诊治规范与热点.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2006,48-50.

[3] 谢云.周家德宫颈鳞状上皮异常诊治结果分析[期刊论文]-安徽医科大学学报 2008(3)

简述人口普查范文8

论文关键词 治安案件 未成年人 轻伤害案件 调解结案

一、未成人治安案件的界定

(一)治安案件界定

什么是治安案件?各种著作表述不一。它与2005年前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2006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密切相关。整理20世纪80年代以来出版的治安教材与论著,主要有以下几种表述:

第一种表述:治安案件,是指公安机关和基层包围组织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国话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以及公安部《关于查破和处理治安案件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对需要给予治安行政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不够成立刑事案件的轻微犯罪行为,立案查破并给予治安行政处罚的法律事实。

第二种表述:治安案件是治安行政案件的简称,指按照《治安案件处罚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违法治安管理行为裁决处罚的案件。

第三种表述:治安案件,是指由公安包围机关,依据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对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组织查破并对行为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案件。

第四种表述:治安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对受理的报案、控告、举报、投案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进行审查,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需要追究治安行政法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依法进行调查的法律事实。

第五种表述:治安案件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调查并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治安行政之才的法律事实。

第六种表述:治安案件,是指违反治安管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认为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而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调查的法律事实。

上述几种表述基本上都是从管辖主体、管辖依据、管辖行为的性质以及处罚的性质等要素进行表述的,第一种定义是依据1957年实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三、四种表述是依据1987年实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五、六、七种表述依据的是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因此,以上各种表述都不同程度地留有当时治安管理处罚法律制度的内容痕迹。当然,上述其中定义于今都有不当、不足或不明确之处,在此不作更多的分析。但通过比较能发现,多数表述都将“治安案件”定义为“法律事实”,这在公安法学研究领域是一种普遍现象。

第七种表述:治安案件,指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应当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这种表述在法学研究者中得到普遍认可。该表述缩小了治安案件的范围,笔者比较认同以法律事实来定义“治安案件”。

根据有关规定,笔者分析认为,定义治安案件应该把握以下三点:

第一,查处的客观事实。治安案件查处的客观事实是存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且应该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事实。并非所有的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都构成治安案件,违反其他行政法律的行为不一定是治安案件。治安案件必须是违反治安行政管理,应该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而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的法律事实;违反其他行政法律,由其他行政机关依法立案的法律事实就不是治安案件。

第二,确认的法律依据。确认治安案件的法律依据应该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及与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治安案件构成的重要依据是指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事实。有的行为虽然违反的是其他法律、法规,但按照法律规定也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也应该属于治安案件。所以,确认治安案件的核心是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该行为是否应该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如果应该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则该行为可以构成治安案件;否则,就不构成治安案件。即是一切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为据。

第三,办案的主体。查处治安案件的法律事实必须是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我国行政管理机关众多,违反行政法律的行为由相应的行政机关立案查处,而治安案件是必须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法律事实。有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于情节轻微,或者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公安机关依法不予立案的法律事实,也不构成治安案件。

(二)未成年人界定

“未成年人”是一个法律概念,但在国际社会上,对“未成年人”还有类似不同的称谓,具体在年龄界限上的规定也不同,笔者认为研究未成年人治安案件,应采用我国《中国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治安案件的应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违反治安管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应该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而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立案查处的法律事实。

二、未成年人治安案件现状分析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率呈不断上升的趋势,相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资料也逐渐增多,如今已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专项统计资料。

通过查阅资料和对派出所进行调研,笔者发现当前我国涉未成年人治安案件具备以下现状:

(一)未成年人治安案件发生数量有所上升

有关数据显示,1991年,全国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未成年人达42681人,占未成年人作案人数的22.56%;1997年为29940人,占未成年人作案人数的19.60%。但是结合未成年犯罪的比例来看,由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在逐年上升,所以涉未成年人治安案件也是逐年上升的,只不过所占的违法犯罪比例有所下降。也就是说,治安案件的发生率也在逐年增加,但刑事案件的发生率更高,即说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情况在日益严重。

(二)涉案的未成年人存在地区差异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日益显露,也引起了一系列的地区差异,对于涉未成年治安案件来说,这种差异也十分明显。25岁以下流动青少年是流动人口中的特殊群体,在流动人口中占有一定比例。数据显示,25岁以下流动青少年过亿,其中有近2000万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他们或者跟随父母迁居,或者外出打工谋生。最近几年,有关流动青少年权益侵害与违法犯罪问题屡见报端,备受社会关注。一方面,流动青少年的许多合法权益经常被忽视,甚至被肆意侵害,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另一方面,某些流动人口集中的地区流动青少年的违法犯罪率持续攀升,成为当前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一个新的突出特点。根据一些地方的统计数据显示,流动人口犯罪呈增长趋势。例如,流动人口犯罪占上海全部犯罪的50%以上,广州高达80%,深圳竟达97%;在北京,1990年流动人口犯罪占全部犯罪的22.5%,到2005年,这一数字上升到69.2%。流动青少年在流动人口犯罪中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在浙江,流动青少年治安案件占到当地案件总量的69%。但是,欠发达地区,如河南,由于流动人口数量少,涉未成年人的治安案件却多集中的本地人口。以开封为例,2012年涉未成年人治安案件122起,只有2起是非本地户口,占0.016%。

(三)治安案件涉案的未成年人以在校学生为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章第11条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7周岁。根据2008年的《中国未成年人权益状况报告》,2007年全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人口覆盖率已经达到99%,小学学龄儿童的净入学率由1991年的96.8%上升到2007年的99.5%;初中毛入学率达到98%,较1991年上升28.3个百分点;高中毛入学率达到59.2%,较1991年上升33.2个百分点。这种高入学率结合未成年人的年龄特点,18周岁以下的青少年一般集中在中学或者中职院校内,治安案件的发生也多发生在校园,通常由学校负责处理和消化,而刑事犯罪的未成年人大多已经脱离了学校。这也给涉未成年人治安案件的调查带来了难度,过多的校内处理减少了发案记录,减少了我们对治安案件数量的统计,但是,从另一个侧面考虑,这种减少证明涉未成年人治安案件在学校内部消解了矛盾,对社会稳定和未成年人的保护是不无裨益的。

(四)未成年人治安案件以轻伤害案件居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条对治安案件的调整范围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即适用于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而在笔者的调查中发现,涉未成年治安案件的种类多集中在对人身权利的侵害。原因有二:一是,侵犯财产权利的案件通常私自解决或者由学校处理,并不报案;二是,过于严重的伤害案件直接由刑事立案不作为治安案件处理。由此又引发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另一个现状。

(五)未成年人治安案件调解结案居多

简述人口普查范文9

关键词:汉语教师志愿者 选拔 中华才艺 普通话水平

引言:

汉语教师志愿者项目是中国为帮助世界各国解决汉语师资短缺问题而专门设立的志愿服务项目,由中国教育部下属的非政府机构国家汉办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汉办下设 “志愿者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工作。汉语教师志愿者项目呈现蓬勃发展,欣欣向荣之势。然而,笔者认为这个群体本身以及机制的运行尚存在一些问题。现从其选拔方面具体论述,并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对策。

一、汉语教师志愿者选拔上存在的问题概述

刘珣先生认为,国内或海外的汉语教师,根据所担任的具体工作的要求,都应在不同程度上具备下列业务素质:1.具有较系统的汉语语言学的理论知识和规范的汉语口语和书面语的熟练的运用能力;2.熟悉汉语作为第二语言教学的基本理论与原则,并具有将这些原则根据需要创造性地运用到汉语课堂教学中的能力;3.能尊重并正确地理解中华文化,具有一定的中华文化、中国文学和中国社会的背景知识,特别是与汉语交际直接相关的文化知识;4.具有一定的语言学、社会语言学、心理语言学、语言学习理论和教育学等理论知识,了解语言学习和习得的过程和规律,能结合教学进行一定的科学研究;5.具有学习并获得某种第二语言及其相关文化最好是学生的母语和母文化或与之有一定联系的第二语言和文化的经历;6.热爱汉语教学工作并具有一定的组织工作能力。

1中华才艺

中华才艺展示是国家汉办要求汉语教师志愿者选拔流程上的一环,各个面试官们似乎对此津津乐道,然而是否所有考生也像面试官们一样看好这一环节呢?刘珣先生在对汉语教师提出的业务素质中未明确列出这一项。笔者针对这一现象进行了调查。接受调查的对象是来自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传媒大学、首都师范大学、河北大学、河北师范大学的即将为其考试做准备的本科学生。调查显示,有52%的人认为不应该设置这一环节;25%的人认为应该设置,12%的人认为可以设置,现学现卖就可以过关,11%的人认为可以设置也可以不设置但最好不设置。

从上述调查中不难看出,大部分学生对中华才艺的展示有一定的抵触心理。笔者总结了大家持这种态度的原因。首先,对外汉语教学工作,本质上是一种语言教学。语言文化相结合的教学法也很重要,中华才艺固然是中华文化的一部分,但这是水滴和海洋的关系,通过文化传播汉语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并不一定非要采用中华才艺这一种形式。其次,在当今中国的教育背景下,应试教育似乎独当一面,学校的教学过程都以“考试”这盏明灯为目标,尤其对于文科生而言,他们整天沉浸在死记硬背,题海战术之中。最后,中国人宁缺毋滥的意识浓厚,他们认为中华才艺如果不是炉火纯青,而去蹩脚地展示自己并不出色的才艺,反而会对中国文化起到一种反面宣传的效果。综上所述,中华才艺的展示环节不是一名汉语教师的必备素质且受学生抵触,其设置应有待商榷。

2普通话水平

汉语志愿者作为语言和文化的承载和传播者,自身的素质和修养对汉语志愿者项目和对外汉语教学有着很重要的作用。依刘珣先生所说:规范的汉语口语运用能力是对外汉语教师的业务素质。毫无疑问,所谓的“规范的汉语口语”指的是一口标准流利的普通话。确实,普通话是一名教师必备的基本素质,对于汉语志愿者而言更是如此,他们作为语言的教授者,文化的传播者,必须会说一口流利的汉语普通话,这代表了中国的形象。然而在对一些汉语志愿者的调查中发现,这一现象并不如想象中乐观。汉语志愿者的普通话素质偏低。

二、解决对策

1中华才艺

首先,学校应该针对汉语国际教育专业的本科学生开设相关的中华才艺的课程,从“娃娃”抓起。同时,致力于从事汉语国际教育教学工作的学生可以联合起来定期举办一些聚会或者中华才艺活动的演出,彼此分享学习心得,提高自身中华才艺水平。

其次,在以汉语教学为主的地区或国家,汉语教师志愿者可以采取多种文化方式来宣传,比如举办专业的关于中华才艺的讲座,同时辅助以各种影像资

展示,对一些简单的例如剪纸编蝴蝶结这样的中华才艺汉语志愿者可以提前演练好到时候现场示范讲解。

最后,志愿者们还可以邀请当地华人华侨中的艺人参加学校讲座,或是组织学生去观看他们的演出。

2普通话水平

首先,国家应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大力加强推广普通话的工作,尤其对出国汉语教师的认证把好关,避免不合格的教师上岗就业的情况发生。

其次,国家汉办在选拔汉语教师志愿者的时候,要把普通话水平测试作为一个重要的环节予以考察,提高汉语教师志愿者的素质。同时,对于有丰富教学经验但普通话水平较低的老师,相关部门要加强定期培训和考核,督促他们使用普通话。

最后,汉语教师志愿者要加强自身素质和修养,不断学习,严于律己,让国际友人从自己身上看到中国的良好形象。

结语:

事物都是一分无二的。我们在看到汉语教师志愿者项目诸多优点的同时,也要认清它存在的一些弊端。我们应在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努力完善这一项目,使它在汉语国际教育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注释:

刘珣,关于汉语教师培训的几个问题世界汉语教学,1996年第2期,101~102页

参考文献:

[1]国际汉语教师中国志愿者计划简介 http:∥ hanban. edu. cn

[2]刘珣.对外汉语教育学引论[m].北京:北京语言大学出版社,2000:332.

[3]宗世海,王妍丹.当前印尼华文师资瓶颈问题解决对策[j].暨南大学华文学院学报,2006,(2).

[4]李凌艳.汉语国际推广背景下海外汉语教学师资问题的分析与思考[j].语言文字应用,2006,(7).

[5]梁社会.国际汉语教师志愿者应具备的基本条件[j].中国成人教育,2008,(16).

[6]张和生,鲁俐.再论对外汉语教师的素质培养[j].语言文字应用,2006,(s2)

简述人口普查范文10

试论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现况与完善

如今是诉讼爆炸的年代。有资料显示,1990-1999年间全国法院共受理一审案件4229万件,年均受案424.9万件,为前13年平均数的3.4倍[1]。各类案件数量快速增长,而法官人数不能顺风就势、水涨船高地相应增多,甚至还要减少,已是不争事实,审判领域里的“案多人少”矛盾日益显现和突出。如何解决不断扩张的审判任务与相对吃紧的审判资源之间的矛盾,意见颇多。大家清楚,这首先须从“人的因素”入手,即不断提高法官素质,充分调动法官及其他审判辅助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最大限度地挖掘和发挥他们的能动作用等,其次也有必要对现行诉讼制度进行考量,实行简约、快捷的工作程序,方便法院提高审判效率,方便群众进行诉讼。对于后者,人们不约而同地把目光投向简易程序,冀望它能解决因案件增长而带来的各种现实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亦将“扩大简易程序适用”作为一项改革目标列入《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本文拟就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现况、存在的问题及适用范围进行探讨,并提出完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构想,以期对今后司法实践和审判改革有所裨益。一、简易程序的适用状况笔者收集了所在法院——南京市大厂区人民法院1998年至20xx年四年间的民事审判数据,通过统计、对比和分析,对该院民事审判中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得出:在这法院,简易程序有着广泛的适用基础,早已形成“扩大适用”的客观事实和趋势。1、从案件总量看,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总结案量中占有绝对比重,并呈逐年增长趋势。近4年,大厂区法院每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民事案件数在当年结案数中所占比例均在83以上,其中1998年为89.64,1999年为83.34,20xx年为84.34,20xx年为87.84。如此高的比例,表明简易程序不因其“简”而旁落为辅助性程序或次要程序,恰恰相反,它现在是基层法院完成审判任务的主要工作程序,或者说,它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接受司法审判和直观地面对法律、接触法律的主要方式和途径。2、从适用范围看,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类别已几乎涉及全部收(结)案的民事案由。20xx年大厂区法院共受理确定民事案由36种,20xx年受理确定民事案由49种,其中除医疗事故损害赔偿1种案由未适用过简易程序外,其他案由都有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的记录。以11种公众熟悉的民事案由在20xx年的适用情况为例,离婚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所占比重为95,抚育费案件为98,赡养案件为100,借贷案件为88,买卖案件为93,合伙案件为83,劳动争议案件为9,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为85,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为83,邻关系案件为90,名誉权案件为100。其中劳动争议案件所占比重低,是因为该院于年初决定这一类案件不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造成的。由此可见,除极少数案件类型外,基层法院或法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胆略远比理论界要大,司法实务中还很难绝对归咎哪一种民事案件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3、从适用机率看,传统民事审判领域里常见的几种案件类型适用简易程序的机率较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编制统计报表(法综9表)的案件分类法进行比较,可发现离婚、抚养、赡养等婚姻家庭类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比率很高,且较为稳定,而其他诸如赔偿类、房屋类和最易出现新类型案件的债务类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比率则极不稳定,或升或降,详见下表:年份项目1999年20xx年20xx年婚姻家庭类总数481430433简易案件数443403419比率92.1?72?58房屋类总数576060简易案件数365045比率63.16?33u赔偿类总数647297简易案件数355183比率54.69p.8?57债务类总数226340225简易案件数187256172比率82.74u.29v.44可见基层法院或法官经常接触和审理并积累了丰富办案经验的一些案件类型,与其不常接触和审理的案件类型相比,适用简易程序的机率要高。这又从另一方面说明,案件难易之分,与法官对案件性质的熟悉程度有关,并随着法官个人及其职业群体的成长而由难变易。大厂区法院适用简易的情况,与学者们列举的有关数据基本相仿,也与南京地区其他基层法院的情况相近似②。上述调查至少给我们三点启示,一是各基层法院可以通过统计等科学方法对本院法院法官适应不同案件的能力进行调查摸抵,从而确定符合自身实际的繁简案件范围;二是简易程序以其独任之特征,抑制住案件数量增长对法官人数的需求,缓解了“案多人少”矛盾,成为解决这一现实问题的主渠道;三是各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类型,已实际超出最高人民法院惯常认可的范围,当前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主要任务不在于推广实施,而在于修改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二、适用简易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透视实践中发现,适用简易程序存在两个不良倾向:一是“简易程序普通审”,一方面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庭前准备等流程管理 措施完全相同,没有体现出快捷、简便的特点,另一方面庭审过程缺乏灵活性和便捷性,从法庭调查到法庭辩论等诉讼环节与普通程序也没有多大变化。总之,简易程序并不简易,实际上它正在演化成“独任程序”;二是“随意转换程序”,一则不注意识别简单民事案件,实施繁简分流,二则淡化适用程序法的严肃性,使简易程序的审限制度对承办法官缺乏约束力。司法实务中还很大程度上将简易程序当作向普通程序转化的跷板。这两个倾向与设计简易程序的立法初衷不符,所以称之为不良倾向。简易程序并没从诉讼运行上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明显区别于普通程序的诉讼制度。出现上述不良倾向,不是偶然的。如果说问题只有暴露出来了才能得以解决,那这还不是件坏事。学者们对简易程序现存的问题多有论述,大致可归结为:立法规定过于简单、粗疏,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界限不清,简易程序不简化,司法解释与立法前后矛盾③和对转程序行为监控不力,这里不再赘述。从审判角度观察,笔者体会是:1、造成简易程序普通审的原因:①法官驾驭庭审技能不够,不能依案件情况灵活安排调查、辩论等庭审步骤,或大胆地省略某一庭审步骤,只有按已有程式走形式,有的案件庭审更呈现无病呻呤状;②适用简易程序缺少总体上的法律支持,相关法条仅有5个,除起诉、通知开庭和庭审的方式分别针对当事人和法官能够体现“便利”功效外,在送达、庭前准备、法律文书制作和执行等许多诉讼环节毫无便利可言;除答辩期、审限期具有直接缩短期间。功效外,在“立、审、执”等审判分工和工作00上都缺乏提高效率的机制;③法院内部的工作规范和考核要求过于单一,阻碍了简易程序发展。近几年,法院系统对立审分开、案件登记立卷、审书配合等一系列审判工作规范得越来越具体和仔细,但没有区分普、简两种不同程序之间的差别或者区分不大,习惯中仍以普通程序的做法考查简易程序的对错,这无形中制约了法官适用简易程序的创造性和能动性,使现有的一些诸如巡回办案、即立即审等立法理想在新历史条件下得不到推广实施。2、造成随意转程序的原因:①不注意事先识别繁简案件,加之现行识别标准不便于实务操作,使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前未实施繁简分流,未固定所适用的诉讼程序;②法官的程序意识不强,把程序视为工具,忽视了诉讼程序所固有的功能和价值,如约束法官行为、保障司法公正等等,是法官必须遵守的法律制度之一,而有的法官甚至利用“转程序”来掩饰自己工作上的无能;③法院内部对转程序案件的监督制约不力,既没有准许转程序的前提和条件,又未规定随意转程序的责任和处罚办法。适用简易程序还遇到一些难点问题,主要为:(1)送达难。送达难已直接影响到诉讼进程,降低了审判效率,这不只是简易程序所特有的问题,在普通程序中也存在。民事诉讼法规定了6种送达方式,适用起来遇到不少困难,比如:大量非常住人口的存在,其居所普遍不稳定;城市建设和房屋租赁市场发展带来的当事人住所变动和易于更换;更有甚者,有的当事人存在厌诉心理,为拒绝和躲避诉讼,和亲属合起合与法官捉迷藏。为了送达,送达人员有时要起早贪黑、蹲点守户,这样一味地要求法官尽职尽责,既不合理也不长久,没有体现“两便”原则。简易程序中的口头、电话、捎信、便条等传唤方式,仍是以当事人诚信、住所稳定、自觉接受审判为前提,不能应付现今诚信缺失的社会现况,操作起来显得“吃软不吃硬”,常常拖延诉讼进度,造成审判被动。(2)识别难。识别简单民事案件本身就是起争议的问题,不同法院和法官对同一案件的难易程序评价不一,是不可避免的事情。实践中还出现看似简单但很难、看似繁杂但很易的现象。这里面有法官个人及群体的业务素质、司法经验和授业基础不同的原因,有每个案件所蕴含的繁杂性、特异性和难解性不同的原因,还有案件自身发展变化的原因。人们担心,识别结果的不同会表现为实务层面上的司法不统一。这一担心绝非多余。目前,各法院均不同程度地突破司法惯例,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还没有一个统一标准。(3)简化难。前文提及法律规定和法院内部规章对简化简易程序的掣肘,其中制作裁判文书繁简不分就是具体问题。因为我国未采用格式化裁判文书,而现行法律又明确要求裁决文书写明当事人争议以及法院裁决的事实和理由,因此,不论案件多么简单明了,不管是调解结案还是判决结案,法官都要为了写清一个完整的案件事实与争议的来龙去脉而详尽调查,娓娓道出。此外,由于是凡判决均可上诉,当事人虽明知判决正确却恶意利用上诉制度拖延判决执行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使得本应快捷的审判变得拖趿,还耗两级法院的审判资源。三、简单民事案件的识别标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简单民事案件的识别标准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对这一识别标准如何进一步理解阐述,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莫衷一是。最高人民法院曾就此作出司法解释称:“‘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的争执无原则分歧”④这一解释,有的地方值得推敲和商榷。比如“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一句,就不切实际,因为有些案件的当事人因客观因素限制不能提供证据,但可以提供确切的证据线索,只要法院调查一下就可查明事实。以抚育费纠纷案件为例,相关法律规定完备而明确,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也易于查清和认定,纵使双方争议再大,用3名法官去审理和用1名法官去审理的效果都是一样。这类案件争议最多的地方通常是负有给付义务一方的收入情况,不是无须调查即可判明事实,而是一经调查就可判明事实,不也简单!相比之下,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编写的业大教材《中国民事诉讼教程》中对识别标准的表达,更为通俗易懂。它从法官的视角写道:“简单的民事案件,有三个等同的特点;一是纠纷不复杂,易于弄清事实,分清是非;二是法律、政策有明确规定,易于作出处理决定;三是当事人双方对立情绪不大,矛盾易于解决”⑤—易查、易判、易解决矛盾是简单民事案件的核心内涵,也是法官识别和评价简单民事案件的基本标准。如果从当事人的视角来理解这一标准,可以表述为:能够提供确切的证据或证据线索,权利要求有明确而具体的法律依据,相互间的争议不属于法律分歧,而是认知或信用分歧。现行识别标准的立法技术是概括式规定,其基本上能反映出简单民事案件的内在本质,具有抽象、原则和适用性强的特点,有利于从横向上应付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人口素质、法治环境和需求等客观情况不同带来的法院、法官和当事人之间存在的认知水平和认知结果的差异,以及从纵向上应付不同时期人们的认知水平和认知结果的发展变化。但是,司法实务中的识别是非常直观的分辨过程,作为一个识别标准,由于其过于抽象和原则必然会导致在由本质向外延推导的过程中,因操作人员、方法、时间的不同而得出不同结论。这又说明现行识别标准的主观成份太多,客观成份太少,不利于从表象上统一司法。依照现行标准进行识别,同一案由下的各个案件有难易之别,不同案由下的各类案件也有难易之分,因此有学者批评当前的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过于宽泛。⑥我们有必要区分不同民事案由之间的难易差别,确定一个相对稳定的按不同案由划分的适用范围,以便精确实施繁简分流,并建立起相应的考核依据;对于同一案由下的难易变化,可通过转程序制度予以调整,使之适用的诉讼程序更加符合立法理想。一个好的识别标准,应具有减少分歧、统一效果、便于操作和推广的特点。现行识别标准显然不具有上述特点。有句广告词如是说:把问题变得繁杂了,太累!把问题变得简单了,才是贡献!这也是我们重新审视识别标准的意义所在。从实务层面上讲,识别标准越直观、越具体、越简单越好,立法时采用列举式规定而不是概括式规定可达到这一目的。综观各地法院划分繁简案件的不同做法,无外乎有以下四种:一是根据受理案由划分,将医患纠纷、劳动争议、侵犯名誉权等在当地舆论影响大、可能涉及社会稳定或对专业知识要求高、法律规定不健全或存有矛盾的案件类型,适用普通程序;二是根据争议标的大小划分,将争议标的在一定数额以上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三是根据案件统计类别划分,将房地产类、赔偿类和合伙等部分债务类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四是综合上述划分法。国外的相关立法多采综合划分法,即区别简易事件和小额轻微事件适用简易性程序。当前我国还没有完备的民法典,社会发展正处于转型期,民事案由尚未完全定型,自然无法对全部民事案由进行梳理比较,鉴别难易,因此参考外国立法和实践经验不容忽视。《中国民事诉讼法教程》一书列举了7类简单民事案件,⑦分别对应离婚、赡养费、抚养费、抚养关系、借贷、继承和损害赔偿等案由,主要为传统的几种常见民事案件,多集中为婚姻家庭类案件。这几类案件,无论从司法经验积累、法学理论研究还是立法司法政策建设,在当时都较为发达,因此法官们觉得属于“易”的范畴。但是,这一简易范围在二十世纪90年代初是可行的,现在看来,它低估了当代民事审判法官的查案、判案和处案的能力,已不能反映时代进步所带来的法学研究、立法建设和司法实践成果。第一,它涉及的案由太少,只有7种,而新近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300种民事案由⑧,照此比较,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太小,无法解决案件量增长问题;第二,它与现行审判实践相脱节,各基层法院每年有80以上的民事案件适用了简易程序,早已突破了前一适用范围;第三,它束缚住人们的思维空间,制约了简易程序的拓展适用。前一适用范围的立法技术是一一列举法,又称对应式列举法,虽说具有具体、直观的特性,但并不简单,因为300种民事案由若一一列举适用情形将是一个庞大的标准群,这必定会增加识别人员掌握、记识、储备标准的难度,而且标准多了不免会相互影响,顾此失彼,制造混乱。可见,对应式列举法没有实现识别标准的简单化。近期,广东省法院在制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规则(试行)》⑨时采用了另一种列举法,即排除式列举法,其只规定少数几种已为现行司法解释明确不得适用的情形,予以排除,其余案件均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从而方便了识别标准的记识、推广和运用,达到简单化要求,并从实质上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其中,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②本辖区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③涉外、涉台案件;④发回重审或再审的案件;⑤疑难复杂或新类型案件”。这种方法值得今后修改司法解释时参考。四、完善发展简易性程序之构思人类简化诉讼程序的努力贯穿于民事诉讼制度的全部历史。二十世纪60年代以后,西方国家更是掀起简易程序改革浪潮。但是,在每一时期内,程序的繁简并存,由繁到简的趋势明显,同时,民事诉讼法的公法化以及程序技术的日益发达,规范层次上的民事诉讼程序越来越繁杂了,这是解决社会冲突的实际需要使然。⑩从我国的情况看,现行诉讼制度正面临着两极考验,一方面普通程序失于严谨,需要进一步加强规范,比如如何真正发挥合议庭作用,如何利用审前程序完成证据出示和归纳争议焦点,使庭审过程更加集中而不拖拉,成为辩论是非曲直的言词中心;另一方面简易程序缺乏简便,需要进一步简化完善。在建构诉讼制度的时候,人们都希望处理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但是,公正与效率是当今世界各国共同的难题,当公正与效率发生矛盾是,人们不得不作出悲难性的选择。⑾我国的立法者则喜欢直接为当事人作出选择,其结果往往也引起当事人的不满的抱怨,饱受指诋,不如多设置几种程序供当事人选择,赋予他们充分的程序选择权⑿,由他们自己决定自己命运。如果说早些年我国公民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多一份选择就是多一份无法逾越的诉讼障碍,那这一担虑如今不复存在,一是群众的自主意识更强了,二是群众的接受能力更强了,虽然大多数人未受过法学专业训练,但只要作适当的司法指导,其还是能识别不同程序之间的差别。社会对诉讼制度的需求是多样化的。以前媒体曾讨论“二毛钱官司”究竟值不值得打的问题,如果从纯经济利益角度考评,当然应限制此类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但如果从论个事理争口气的角度考评,我们没有理由拒绝其诉讼。而且,民事诉讼中涉及的私人利益又能大到哪里?权利无大小,均应有救济机会,百姓不就是找个地方说理吗!为此,我们也有必要设置多种程序价值模式。简易性程序可以强调效率优先,其公正内涵次之;复杂性程序可以强调公正优先,其效率内涵次之。象前述的二毛钱官司,就可以给之于简易性程序进行诉讼。1、创设独任程序。前文提及简易程序正演化成独任程序,若加上普通程序运作中存在的合议庭不合议、主审法官独揽审判的情况,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完完全全可以归位为独任程序。笔者设想,独任程序应成为将来民事诉讼程序的主体,在此基础上通过对诉讼环节、方式、审级等制度进行00调整再设置普通(合议)程序和简易程序,除重大复杂和简单小额事案件外,一律适用独任程序审判。所谓独任程序,是指基层法院一般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基本程序。运作环节、方式、与现行普通程序没有太大区别,所区别的,一是审判组织的人数不同,前者由1名法官担当,后者由3名以上法官担当,二是所适用的案件类型不同,普通(合议)程序只适用于疑难民事案件或法律特别规定的民事案件如提请复议案件的审理;其与现行简易程序的区别主要是所适用的案件类型不同,后者主要适用于法律所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设置独任程序有如下基础:①法学理论进步的基础。谁都不否认我国近几年法学理论研究和立法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如物权法正在制定,民法典也提上拟制日程。法律整体水平的提高,势必会促进司法活动的进一步繁荣和经验积累,这为提高法官业务素质、增强法官应对不同类型案件的适应能力创造了条件;②法官素质提高的基础。近十余年,法官队伍中补充了不少接受过法学教育的新生力量,法院系统还通过举办业余大学等方式对原有非法学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大幅度提高了法官素质。20xx年修改的《法官法》将法官任职条件由专科提高到本科,即说明了这点;③司法实践发展的基础。目前各法院大力推行的案件流程管理体制,有利于规范审判行为,但也在将简易程序变得普通化。现行简易程序不简便但仍不失其“独任”特征,因此不如固势利导将现行简易程序改造成独任程序。从程序运行保障机制权衡,这样做也更为合适,实际上也是在扩大现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2、简化简易程序。利用独任程序消化大量民事案件,抑制住案件增长对法官人数的需求,我们始有机会讨论现行简易程序不简便问题。简化简易程序,就是简化现行简易程序,而不是对新简易程序的简化。笔者设想从9个方面实现诉讼程序的简化:(1)限定一个有限的适用范围。新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简易事件和小额事件。简易事件是指:①抚育费、赡养、协议离婚、探视子女权、撤销婚姻等简单民事案件;②应适用独任程序但尚未进入开庭阶段即撤诉、和解、调解的其他民事案件。小额事件,是指诉讼请求数额在1-2千元以下的借贷、拖欠租金、工资、电话费等简单财产纠纷案件。(2)配置专门机构和人员。这一机构和人员主要负责通知应诉、接待当事人、开庭排期、庭审记录、发送文书等事务性工作,可与案件流程管理机构合署办公,不编入法官,而由独任法官轮流坐班,适时审理,及时作出裁定、调解和简易判决。与之对应,法官本部可分为独任庭(组)和合议庭(组),分置独任法官和合议法官,各自适用独任或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审理案件,这样可避免法官因不同程序习惯而出现互相干扰影响的现象。合议庭主要由院长、庭长和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负责审理重大繁杂案件和复议简易程序的申请复议案件。(3)采用表格式诉状。当事人在法院工作人员指导下,通过填写表格或打勾即可完成起诉和答辩;有关证据作为诉讼状附件,应一并将副本送达原被告。(4)增设短期公告送达方式。简易程序中送达传票、判决书等书面文件时,可适用直接、留置、邮寄和短期公告4种送达方式。对那些早出晚归、居无定所、有意藏匿躲避送达或拒绝送达人员入户的当事人,采用短期公告送达方式,即在其最后一个住所或近亲属住所连续3-5日张贴并公告有关文书即视为送达。(5)兼采书面审和言词审。证人可以提供附有身份证明的书面证言,无须直接出庭作证;法官通过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若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即可直接判决;若一方当事人未提供书面材料或虽提供书面材料但事实存有争点,可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言词辩论,澄清事实。同时,强化诉状和答辩状的效力,非法定事由不得反悔或变更。(6)简化言词审过程。简易程序庭审以法官纠问方式为主,重点在于查清案件事实,庭审过程不拘于成式,法官视情况组织法庭辩论,甚至可以取消此庭审单元。(7)实行格式化裁判文书。简易的判决、调解和裁定文书,可以不附裁判事实和理由,只需记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址或其他自然情况,案号,原告的起诉时间、证据名称和诉讼请求,被告的证据名称和应诉要点,判决主文、时间及法律依据即可。(8)缩短审限期。简易程序审限期为1-2个月,不得延期,但可以转换为普通程序。(9)限制上诉,实行本院复议制。当事人如对简易判决不服,不得上诉,但可提出复议。复议由合议庭负责,可书面审也可言词审,复议期限不超过20天。3、拓展非讼程序。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是非讼程序,它们与简易诉讼程序一样也具有简便、迅速、及时的特点,都属于简易性程序的范畴,但是司法实务中并不常用。公示催告程序所适用的案件类型,目前尚不多见,因此不常使用;但是,督促程序不常运用,却让人匪夷所思。有人曾查找原因是法院嫌所收取的费用低,当事人嫌该程序不可靠,如被申请人一提出异议支付令即失效,所以双方的积极性都不高。⒀上述法院方面的原因,毫无道理,只会降低自身威信,影响司法公正形象。设置简易性程序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减少诉讼成本而不是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投入。因此,对不同程序收受诉讼费用加以区别,拉开档次,是合理的,这已有学者提出改革意见。⒁至于当事人方面的原因,可以通过转程序机制来解决,下文另作论述。非讼程序中可以设置独立的调解程序供当事人选择。调解员由人民陪审员、资深书记员、律师或熟悉法律知识的人士担任,这样可以发挥人民陪审员和热心于公益事业的法律人士的作用,还可以减轻职业法官工作负担和减少法院开支。若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或在调解过程中达不成协议,案件转入诉讼程序。拒绝调解的当事人,如果在判决中没有得到比调解结果更有利的结果,将要承担拒绝调解以后对当事人所支付的诉讼费用。⒂4、规范程序转换。转换程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独任或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二是非讼程序向诉讼程序转换。独任或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仅仅是基于案件自身发生变化的理由⒃,有的由难变易,有的由易变难,甚至予盾激化。欲克服转程序中的随意性,必须限定其转换方向,如只能由简向繁而不能反向转换,具体一规则为:①简易程序不能转换为独任程序。无论是简易程序还是独任程序都只能向普通程序转换,案件改由合议庭审理,以避免层层转换,变相地拖延审限期间。这样规定还可以增加法院内部的襟肘制约作用;②普通程序严禁向简易或独任程序转换。普通程序一般适用重大繁杂和有一定难度的案件,嗣后不管是当事人撤诉及和解,都应由合议庭审查后作出决定;③简易或独任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后,原有的在审时间继续记入审限期;④明确规定转程序的报批手续和条件及其考评标准,对不符合转程序条件的案件应督促承办法官在审限内办结,对因个人因素导致案件转程序的应记入法官考核记录。非讼程序直接转换为诉讼程序,主要是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他们的诉讼负担,使不同性质的诉讼程序之间流畅衔接,贯通整个公力救济渠道。此时的非讼程序亦可充当“识别程序”的角色,鉴别案件的难易程度而确定今后所适用的一个合适的诉讼程序。但是,诉讼程序的审限期应重新计算。其中,督促程序的申请人已交纳的申请费可直接充作诉讼费之一部分,这样可以杜绝申请人担虑选择督促程序会增加其诉讼成本,而对被申请人而言,若其提出的异议不实或无理,即有恶意诉讼拖延履行债务的情形,则责令其除承担败诉的诉讼费用外还应补交原督促程序的申请费用。各级法院应转变观念,认识到收费多寡与审判资源投入呈正比关系,因此,积极利用收费调节机制促使更多的当事人选择非讼程序解决争端。

简述人口普查范文11

[主题词]:简易程序,规定,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于2003年7月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若干规定》共34条,分为适用范围、与答辩、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宣判与送达及其它6个部分。

一、关于适用范围问题

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是指哪级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以及哪些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不管案件简单与否,都不适用简易程序。

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对区分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与适用普通程序案件的界限标准,经历了三种模式。第一种是“概括式”,即用定义的方式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进行界定,符合这个定义的案件就适用简易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2条采此方式,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三个要件同时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168条对“三个要件”的含义进行了解释。①这种方法的优点是便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掌握,但缺点是标准过于原则,收案范围不明确,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第二种是“列举式”,即对适用简易程序的简单民事案件种类一一列举穷尽。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曾用肯定列举的方式,列举出7类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②该方法虽有具体明确,容易操作等优点,但它难以将所有简单民事案件的种类一一列举。第三种方法是“混合式”,它集二者优点于一身,而克服二者之不足。《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在概括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定义的基础上,用“否定式列举”方式来明确简易程序案件与普通程序案件的具体划分标准,即除列举的5类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外,其他案件均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这5类案件是:时被告下落不明的;发回重审的;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1、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与《适用意见》第169条规定的“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内容相同。时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知道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陈述是否基本一致,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有无原则分歧,这样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发回重审的、审判监督程序。此类案件《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2、3款已有规定,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庭按普通程序审理,而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一般不会是简单的民事案件,不会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所以,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按照《适用意见》第59条的解释,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一般指10人以上。这类案件因涉及的人数众多,一般矛盾比较大,案情比单一主体的案件相对要复杂一些,处理起来相对要困难一些。所以,这类案件也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这4类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均有法律的特别规定,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该项属于弹性规定,赋予人民法院根据案情进行自由裁量的权利。如在辖区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矛盾易激化的案件,劳动争议案件,新类型案件,疑难案件等,均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有观点认为,司法解释应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进行解释,《若干规定》用“列举式”的排除方式,超出了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范围,有越权之嫌。笔者认为,新规定的司法解释应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有所突破,若不做适当的突破,出台司法解释便无任何意义。

(二)关于程序转换

程序转换是指将原来由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或将原来由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转换为简易程序。按照民事诉讼程序正当性和民主性理论,应给予当事人诉讼程序选择权。程序选择权,就是当事人来法院诉讼时,针对自己的民事权益纠纷选择适合自己的程序来处理。当然这种程序选择权不能被滥用,应受法律的限制。《适用意见》充满法院职权主义色彩,规定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案情复杂,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而未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何种程序的权利。《若干规定》在这方面有重大进步,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尊重。

1、从普通程序向简易程序转换。按照《适用意见》第171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诉讼是解决私权的争议,当事人应当有选择程序最简便、诉讼周期最短,成本最低廉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尽快实现自己的权利,加快财产的流转。《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基层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规定,将普通程序转换为简易程序须同时具备二个要件:一是各方当事人自愿。各方当事人自愿,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一致同意,若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则不能将普通程序转换为简易程序;二是当事人行使程序选择权须经人民法院同意。目的是防止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若不具备上述二个构成要件,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将普通程序转换为简易程序。

2、从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换。立案时确定的简易程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案情存在的可变性而导致审理程序的可变性。《适用意见》第170条规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审理。“案情复杂”是一个弹性标准,实践中很难明确界定,对简易程序如何转化为普通程序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转换较为随意,损害了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若干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不当,赋予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同时规定人民法院自己发现适用简易程序不当的,有自行纠正的义务。《若干规定》第3条、第13条规定当事人异议的提出及处理方法。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就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承办案件的法官应认真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换成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为简化手续,可以口头告知各方当事人,并将告知的内容记入笔录备查。《若干规定》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未作规定。笔者认为,提出异议的期限,当事人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因诉讼程序的不可逆转性,庭审已经结束,事实已查明,再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既无实质意义,又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不受法庭辩论已经终结的限制,但应当在审限届满前作出。当事人异议提出的方式,口头或书面方式均可。口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口头异议记入笔录;书面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书面异议归入卷宗。

简易程序转换成普通程序的方式,《民事诉讼法》未作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较为严格,“法院得依当事人申请,以裁定改用通常诉讼程序,并由原法官继续审理”,即简易程序转换成普通程序须用裁定的方式作出。《若干规定》第26条规定:“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从条文中可以看出,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应以书面决定的方式作出,以显示法律的严肃性。

二、关于与答辩问题

(一)关于原告的形式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除具备实质要件外,还要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即方式要符合法定要求。《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有两种:书面方式和口头方式。以书面为原则,口头为例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都是案情比较复杂、疑难的,用书面形式,有利于当事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口头只是一种灵活规定,目的是防止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丧失提讼的权利,以资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保护。

诉讼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不能因当事人文化水平低和经济条件差等原因而被剥夺或限制。我国一些边远落后地区,人民群众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原告可能自己不会书写状,有的孤寡老人以及残疾人受自身条件限制,也不能书写状,他们一般也没有经济能力委托他人诉状或诉讼。《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原告本人不能书写状,委托他人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口头在《民事诉讼法》中已有规定,该法第109条第2款规定:“书写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143条第1款规定:“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上述两款看似重复,实质是对适用不同诉讼程序的不同规定。第109条第2款是对适用普通程序方式的要求,只有在当事人“确有困难”的情况下,方可采用口头的方式,而在一般情况下应采取书面方式。第143条第1款是对适用简易程序方式的要求,原告可以口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不得以当事人未递交状为由,而拒绝受理。《若干规定》对口头采《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第1款的例外规定,而未采第143条第1款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原告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属于限制性解释。笔者认为,该解释剥夺了当事人可任意选择方式的权利,与设立简易程序适用简易方式的规定不符。

随着大立案机制的建立,司法实践中,无论适用何种诉讼程序,原告是否“确有困难”,都无一例外的采书面的形式,就是“三养”案件,原告也是用书面方式。口头这种方式,在审判实践中已形同虚设,更是背离了《民事诉讼法》设立该项制度的初衷。

(二)关于被告的答辩

这里所指的答辩是相对而言的,是被告行使辩论权利的一种形式,即被告针对原告的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答复和辩解。答辩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重要诉讼权利。③答辩既然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被告是否行使这一权利,由被告自己选择,即被告可以进行答辩,也可以不答辩,但均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为保证被告正确行使答辩权,《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被告的答辩期限为15日。被告放弃答辩期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进行审理,不再受15天答辩期限的限制。《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从此条可以看出,原、被告一起到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应以被告自愿放弃答辩期限为前提,人民法院才可以当即审理或另定日期审理。《若干规定》第7条前句“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开庭审理”,推定被告用口头形式答辩就意味着放弃答辩期限。我们知道,被告答辩的形式与原告的形式一样,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两种,采用何种形式,应由当事人自己选择,他人无权干涉。被告未放弃答辩期限,可以用口头形式进行答辩;被告放弃答辩期限,也可以用书面形式进行答辩,不能以答辩形式来推定被告是否放弃了答辩期限。笔者认为,被告是否放弃答辩期限应当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否则不能推定其放弃了答辩期限,同时审判人员应充分的予以释明放弃答辩期限的法律后果。第7条后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开庭的具体日期告知各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各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此时审判人员应确定不少于15天的答辩期限,并确定举证期限和具体的开庭日期,审判人员应履行充分的释明义务,使当事人能够正当的行使诉讼权利。

三、关于审理前的准备问题

(一)关于传唤当事人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一般都是以传票传唤当事人,以通知书传唤证人。简易程序的目的主要在于速审、速结,应尽量简化各种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民事诉讼法》对“简便方式”的种类未作列举。《若干规定》第6条列举了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四种方式,后面用了“等”字的概括规定,说明一切简便易行的传唤方式都可以采用。如用广播、

电台、电视,当事人、证人所在单位、基层组织、邻居转告等方式传唤或通知。

(二)关于举证期限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原则上也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关于举证期限等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因案情简单,审理的期限相对要短,举证期限往往也较短。④若再要求当事人按照《证据规定》要求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进行举证,必将拖延诉讼期限,影响审判效率。《若干规定》对此作了较为灵活的规定,即在一般情形下,当事人及其诉讼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可不受《证据规定》第19条第1款、第54条第1款的限制。

这里有个问题,实践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大部分案件确定在开庭前一、二日举证期间届满,部分案件的举证期限届满之日就是开庭审理之日,若当事人在举证期届满的最后一天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就会造成人民法院来不及进行调查取证和通知证人,势必影响诉讼的顺利进行。笔者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诚实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申请人民法院调查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提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证有足够的时间让人民法院进行调查证据和通知证人。否则,迟延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当然,在当事人或答辩时,人民法院应当履行释明义务。

(三)关于调解前置程序

调解是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由第三方从中规劝疏导,促使各方互谅互让化解纠纷的方式。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各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法院调解具有两层含义:一是一种诉讼活动;二是一种结案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婚姻法》还特别规定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若干规定》第14条把调解作为审理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6类案件的前置程序,即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这6类案件时应当先行调解,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裁决。

有观点认为,将调解规定为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前置程序,属于民事诉讼的重要制度,应当由立法机关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作此规定,超出了其解释法律的权限。笔者认为,《若干规定》将调解作为这6类案件的前置程序,有法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适用意见》第9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可以迳行调解。”据此规定,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始终,这6类案件一般都“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先行进行调解,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调解规定为审理这6类案件的前置程序,还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这6类案件在群众生活中最为常见,若能够在开庭审理时用调解的方式加以解决,则有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有利于协议的自觉履行,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四)关于调解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成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91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适用意见》第9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调解书不发生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据此,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须人民法院制作成调解书的形式进行确认,并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在此之前当事人不受调解协议的约束,任何一方都有权反悔。因调解涉及到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让当事人有充分考虑的时间。但此规定让恶意拖延诉讼的当事人有可乘之机,任意调解协议,既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也不符合诚信原则。调解的本质是处分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在调解协议的生效问题上,应体现它的可选择性,即当事人可以约定调解协议生效的时间。

《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即只要当事人双方均同意“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当事人就不得反悔,调解协议即具有法律强制力。据此,只要当事人约定签名或者捺印后调解协议生效的,就不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91条的规定。《若干规定》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当庭告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民事调解书的具体日期,也可以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10日内将民事调解书发送给当事人。”当事人逾期不领取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五)关于庭审后调解

调解对结案具有很大的优越性,审判人员应当通过最大努力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及时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在庭审开始时,案件事实尚不清楚,各方的权利义务还不明确,当事人接受调解有“不明不白”之疑虑,双方达不成调解协议情有可原。而在庭审结束时,案件事实已经查明、权利和义务关系已经明确,当事人就会权衡利弊,选择于己有利的处理方法和结果。《若干规定》第25条规定:“庭审结束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对争议焦点和当事人各方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情况进行简要总结,并就是否同意调解征询当事人的意见。” 据此,审判人员可抓住有利时机,再次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争取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有人认为,《若干规定》第25条的在庭审结束时,审判人员简要总结庭审情况后,还要就是否同意调解征询当事人的意见的规定,与第21条第2款规定的“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迳行判决、裁定”相互矛盾,一方面要求调解,一方面又要求径行裁决。笔者认为,两者之间并无矛盾之处。这两条均为指导性规范,前者是从促使当事人调解的方面要求的;后者是从提高审判效率的方面要求的,目的是防止审判人员对案件久调不决。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应依法及时作出裁决。实践中,审判人员应视具体情况选择适用,可掌握先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再作裁决。

(六)关于调解书的补正

《若干规定》第17条规定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原意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调解书的相关内容。有人认为,《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规定的裁定范围共10项,其中第(7)项规定裁定只适用于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没有规定裁定可以补正

调解书的内容。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裁定的事项,除上述规定的10项外,尚有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其第(11)项规定了“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的弹性条款,即为适用的法律依据。

注:

①《适用意见》第168条的解释是:“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是非、分清责任:“权利义务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②7种类型的案件为:1、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前就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赡养费、抚养费和抚育费案件;3、确认或者变更收养、抚养关系,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5、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讼争遗产数额不大的继承案件;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7、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讼争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

简述人口普查范文12

【关键词】地理国情普查;地表覆盖分类;地理国情要素;GEOWAY

前 言:

在我国当前发展局势下,地理国情普查工作还没有现成的、完善的技术体系,缺乏成熟的工作经验借鉴。而传统的地理信息获取方法,广泛采用对已有地图进行数字化录入,工作强度大,耗时长,投入人力财力大,随着高分辨率卫星遥感

技术的不断发展,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包括航空摄影影像)已逐渐成为快速获取地理信息数据、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库的主要数据源。为此,进行对GEOWAY软件在地理国情普查采集和流程中的应用进行分析和探究是非常必要的。

1.GEOWAY软件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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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GEOWAY软件的地理国情普查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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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节点操作主要包括:顶点编辑、节点生成、节点匹配、节点连动。节点操作能对线中的节点进行增加、删除和移动,使折线更圆滑和更精准。

(2)线的操作主要包括 :裁剪、延伸、单点打断、双点打断、连接、矢量反向、偏移。线的操作功能能在矢量编辑中灵活处理断线连接、线交叉、分段计量、有向线状地物走向等情况。

(3)对象属性和图面表示方法改变主要包括:符号调整、属性刷、修改符号宽度、对象属性、旋转(点、线、注记)。图面对象表示方法操作能对图面信息进行处理,使图面信息更加合理直观。

(4)拷共线操作主要包括:单点局部拷贝、双点局部拷贝。

拷共线操作是按技术规程在多种属性线重合时为了拓扑构面闭合的处理方式,GEOWAY为我们提供了较MAPGIS和ARCGIS更简单的截取方法。单点局部拷贝能搜索最近两个交点,并拷贝两个交点之间的线段,而双点局部拷贝能通过捕捉两个点,并拷贝两点之间的线段。

(5)对双线路交叉处采用高级编辑中的交叉口修改。交叉口修改功能能对多个双线路交叉情况进行简捷的处理。

(6)对未闭合的折线在设定闭合的容限值下闭合折线,从而可形成线构拓扑面条件。

(7)属性的录入采集功能高效快捷。GEOWAY的“属性同步输入”特性在图形矢量化和采集过程中的应用保证数据合理有效性和不遗漏外业调绘信息。即时属性输入功能在即时输入属性开关打开状态下定义采集对象所属图层和地物类属性字段有效性,当采集结束时,系统将自动弹出对应对象类型属性录入窗口,供用户键入属性。属性数据视图为用户提供了一个查询、过滤和编辑属性数据的界面。外部数据库的导入,则是通过外部属性数据库与当前层属性数据库之间的公共字段作为联接条件,进行数据库之间的联接操作。

(8)图幅接边处理。根据技术规范要求图幅接边。把被相邻图幅分割开的同一图斑对像的不同部分拼接成一个逻辑上完整的对像。对所有标准图幅同类文件进行接边形成全区文件,最终每个标准图幅数据利用标准图框(内图廓线)从拼接好的全区文件中切出,保证图形接边的正确性。同时保证数据属性的一致性。GEOWAY除了提供接边索引图和接边工程管理器进行接边管理外,还可设置让图幅边上对象间自动建立接边关联线段。

总结:

本文分析了地理国情普查的内容,详细论述了Geoway数据加工在地理国情

普查信息提取中的应用,Geoway数据数据处理技术具有数据分辨率高、纹理清晰的特点,其应用于地理国情普查项目,提高了影像信息提取的能力和地物判读的准确性,减少了外业调查的工作量,缩短了工期,节省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同时为今后地理国情可持续监测提供了高质量高标准的基础数据。通过在信息提取过程中参考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专题资料等,地物的分类更加细化,属性更加明确,提高了Geoway数据数据处理信息提取的精度,使得分类结果更加准确客观。

参考文献:

[1]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地理国情普查内容与指标[M].北京:测绘出版社,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