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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传承的必要性

时间:2023-12-13 14:51:06

非遗传承的必要性

非遗传承的必要性范文1

论文关键词: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程序;支持力度;资格取消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概述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是指具体非遗项目的系统掌握者,并对非遗的传承和发展具有一定影响的自然人或自然人群体。非遗的产生、传承和发展主要由其载体即传承人来完成的,没有了传承人,就丧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传承人坚持非物质文化的生态延续,非遗就失去了其文化魅力与存在价值。

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过政府机构或经政府授权的其他机构认定并从制度上对其加以规制的非遗传承人中的特定个体。代表性传承人通常是非遗传承人中的佼佼者,其对非遗的影响较一般传承人更大,重视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保护是非遗传承人制度的核心。

代表性传承人属于广义上非遗传承人的范围,代表性传承人固然重要,但是非遗项目以及代表性传承人自身都不可能脱离非遗传承人整体而独立获得发展。当前,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一般意义上所提到的非遗传承人为狭义的非遗传承人,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二、非遗传承人认定扶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已基本形成了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相结合的非遗传承人保护制度,相关立法与文件主要对非遗传承人的资格认定和取消、扶持及义务等问题进行规定。综合分析相关规定,不难发现,非遗传承人制度中的认定及扶持制度均存在较大问题。

(一)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机制有缺陷

“传承人”身份的被认定,是原生的民间音乐、最基层的民间音乐家等有史以来第一次得到官方文化和上层文化的重视,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我国非遗传承人采取层级认定方式,非遗传承人也分为部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现仅以部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为例,来探讨非遗传承人的认定机制。部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依据是文化部45号令,研究该法规,可以发现当前非遗传承人的认定至少存在以下问题:认定数目不明确;认定的条件较为抽象;认定程序不够合理。具体叙述如下:第一,文化部45号令没有明确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数量,《非遗法》关于非遗传承人相关条文对此也予以回避。认定是给予支持的前提,认定的传承人越多则对非遗传承推广的力度越大,一项非遗被认定并获得支持的传承人数目将直接影响该非遗的最终生存。非遗的主要掌握者是民间艺人,他们是否能一代代薪火相传,直接关系到某个“非遗”项目的兴衰存亡,也只有认定支持更多的传承人,才能通过群体力量延续非遗的生命。对特定项目的非遗,认定更多的传承人并予以支持十分必要。

其次,认定程序的申请推荐制不适合非遗实际。文化部45号令第4条规定,成为传承人的方式应是自行申请或被推荐,以申请为主。非遗传承人大多生活于民间,无从了解相关制度,自愿申请方式根本不适合他们。非遗保护意识的淡薄也使得一般民众和组织不会为其偶然发现的非遗传承人去充当“认定”的推荐人。

此外,当前以政府为主导的非遗传承人的认定申报是表格式申报,学院式评审,没有进入田野的深度,更没有细致地观察到传承人的丰富性和复杂性,也不利于将真正的传承人纳入到保护中来。只有进一步拓宽并完善非遗传承人的认定机制,才能将更多的真正的非遗传承人纳入到各级政府认定体系中来,并使其得到切实保护。

(二)对非遗传承人的保护扶持力度不够

我国对非遗传承人保护扶持力度明显不够。首先体现在保护的广度上,其仅保护“代表性传承人”,此举排除了绝大多数的非遗传承人获得支持的可能性。我国《非遗法》上的传承人较为狭义,仅指各级政府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真正意义上的传承人应是:“在有重要价值的非遗传承过程中,代表某项遗产深厚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掌握杰出的技术、技艺、技能,为社区、群体、族群所公认的有影响力的一切人。”

其次,对非遗传承人的保护措施不够得力。根据《非遗法》第30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在法理上,该条明显属于任意性法律规范,各级政府及其文化部门无必然支持非遗传承人的义务,而即使给予支持也有很大的可操作空间。该条另一大缺陷是未规定国际上通行的应对传承人进行培训扶持,从而创新非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保护措施”条款中对“传承人”就加上了“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的说明,这意味着“教育”也是传承人支持机制的重要内容。

其三,被认定的非遗传承人在其扶持未能得到切实保障的同时,还要承担较大的义务。《非遗法》第31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在法理上,该条所规定的义务属于“应当”的范畴,是强制性的,是所有被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必须履行的,否则是要被取消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

此外,现行《非遗法》对传承人保护的不足还体现在保护不够全面,仅体现为一定程度的经济扶持,未提及对代表性传承人的人身侵害从而对非遗本身造成无法弥补影响应否承担特殊责任。对非遗传承人的人身给予特定的行政保护乃至刑法保护,更能体现对非遗的重视。现行刑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也只是停留在其作为一个普通公民的阶段上,还没有对其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这个特殊身份进行保护。

(三)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取消机制有违法理与情理

中国拥有十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保护非遗是一项十分艰巨的系统工程。将有限的资源用于保护更为重要的非遗是我国《非遗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取消不履行义务的“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正是基于这一缘由。然而,《非遗法》第31条规定的这一取消机制并不符合非遗保护本身。

1、取消资格的理由不合理

根据《非遗法》第31条规定,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取消的缘由是其不履行第31条第一款规定的四项法定义务。国家及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实施以来,被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实质上所享受的“保护”主要是荣誉称号,政府并未在资金及税收上给予认定的传承人有力的支持。代表性传承人通常有且必须有“主业”,其不可能在无切实保障的情况下全力无私支持非遗事业。相关支持措施未能到位,动辄以违反义务为由取消资格显然不合情理。  2、代表性传承人的能力无法取消

“代表性传承人”是一种荣誉资格,但更是对其内在能力这一事实的肯定。代表性传承人的身份并不取决于是否有这一称号,其能力也不会因具有政府认定的资格而得到根本提高。

3、取消“资格”悖于非遗保护宗旨

取消“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无异于是对非遗传承人施加的“耻辱性惩罚”,此举不利于非遗的传承,尤其是对于异常珍稀的国宝级代表性传承人更是不能用此强制性的方法,以免造成“非遗”彻底灭失。

三、完善非遗传承人认定扶持制度的建议

(一)构建完善的传承人认定机制

1、应合理确定认定数量

认定代表性传承人有助于传承者的精湛技艺被社会及时关注,让年轻一代的学习者在政府的资助下抛去经济上的后顾之忧,防止因为年龄和经济的原因导致“人亡技失”。认定非遗传承人的数量是非遗保护中的一项基础性的重要工作,当前制度上未明确认定数量且实践中认定偏少。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等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在结合具体非遗项目的稀缺性、本地财政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给予更多非遗掌握者以“代表性传承人”身份并加以物质支持。

2、构建并完善多渠道的认定启动机制

现阶段传承人认定制度主要是以政府名义进行的,我们将这种方式称为国家认定制。在这种认定制中,个人申请和他人推荐相结合的申报制是程序启动的原因,但这种机制存在明显弊端:此举不适用于对政策不够敏感的绝大多数“民间非遗掌握者”,也不利于调动社会发现推荐非遗传承人的热情。因此,应规定政府有发现和认定非遗传承人的责任和义务,使其变被动为主动;应构建适当地针对“发现并推荐非遗传承人的个人和单位”的激励机制,激发全社会发现、尊重非遗传承人的热情;应将传承人直接“登记”作为现行认定制度的补充程序。如日本等国家,在评定传承人时,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式,即除政府组织申报外,还采取由传承人直接“登记”的方式。

(二)加大对传承人扶持的广度和力度

1、应扩大对传承人支持的广度

认定是非遗传承人获得支持的前提,相对于被认定各类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更多的或许更有价值的非遗项目因未能被认定为“非遗代表性项目”而不可能有“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承认,有选择地对非遗传承人进行支持是国际惯例,也符合我国国情,但在现有条件下,适度扩大扶持面也是很有必要的。《非遗法》未提及“非代表性”的非遗及其传承人,无疑是一大缺陷,不利于该类非遗项目的普及和发展。进一步扩大传承人支持的广度还体现在应当扩大扶持门类。按照《非遗法》第30条规定,对传承人的扶持局限于所列的5个领域,尚未涉及传承人的培训支持及传承人对非遗创新的奖励等重要领域。非物质文化的“变”是进化,而不是后退,应当通过立法明确加以激励。

2、应加大并有效落实支持力度

如前所述,《非遗法》对代表性传承人的支持尚未成为政府的法定义务,关于采取的支持措施和力度,政府有选择的权利。非遗保护理念尚未被社会完全接受的情况下,单靠政府自觉自愿实现非遗保护的根本性改观,显然是不可能的。应当将《非遗法》第30条的“根据需要”改为“应当”,明确规定扶持非遗事业是政府应尽的法定义务;应当规定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非遗传承人;应当规定在税收等财政收入领域为非遗传承人创造更为轻松的发展环境;应当对特定弱势非遗传承人群体的扶持给予单独考虑。

(三)废除传承人的资格取消制度

传承人的资格取消制度固然可能有利于督促传承人更好地实现非遗的传承,但荣誉惩罚机制是不适合不以获取物质利益为主要目的文化从业者的,很可能还会招致文化人的反感。一直以来,非遗的传承人都是在没有“官方身份”的情况下为非遗的传承推广默默做着巨大的牺牲,授予身份而又随意剥夺其身份,无疑是对传承人的重创。激励才是非遗保护唯一的原则,而即使认定的传承人不再具有传承能力或不积极传承,也不应当剥夺其传承人身份,而只能继续引导,在仍不能实现时可考虑适度削减乃至终止物质扶持。

非遗传承的必要性范文2

关键词:陕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

1 陕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现状

作为一个文明古国,中国的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从祖先保留至今的。陕南是伟大的中华民族的发祥地之一,有着五千多年的文化历史。其文化积淀之深邃,为世人所瞩目。陕南丰富多彩、深邃迷人的文化历史,与其独特的地理位置、悠久的历史和积蓄已久的文化底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陕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蕴含着深厚的民族文化内涵,与陕南地区的民风、民俗、文化、传统等息息相关,值得我们去研究和传承。众所周知,本地传统音乐能极大程度地反映一个地方的民风、民俗,是非常值得我们去学习与研究的。

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所长田青研究员说过,我们必须小心谨慎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杜绝轻保护、重申报的现象,从根本上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此我们却常常面临难题和挑战:首先是传承人生活状况的良莠不齐以及老龄化问题。根据调查发现,一部分传承人的生活水平较低,因生活所迫不得不外出打工赚钱,没有能力将自身背负的文化传承并发扬光大。他们仅将非物质文化作为一种娱乐方式,不会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文化传承上。但对于中国来说,传承人是历史的活化石,是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能传承下来的重要人物。其次,年青一代会因为此类音乐“不好听”“太土”而缺乏学习的兴趣,使得很多年轻人不愿意去学习传统技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够流行,也不能带来太多经济利益,难以带动中青年的学习积极性。为此,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缺少继承人的情况,甚至到了“一徒难求”的地步。

如今,我国越来越注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通过改善传承人的生活条件,使其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也可以得到利益。这一措施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状态得到了较好的改善。传统剪纸这样的文化遗产在旅游景区受到了人们的欢迎,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以及传承人自身的经济状况和缺少依赖物质形态承载的商品性和生产性,仍旧发展得十分艰难。

2 陕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存在的问题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人们心中的分量不够。如今许多人对自己的传统文化没有形成认同感,并未看到中华传统文化的魅力,不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情况。就拿笔者自己的情况来说,虽然笔者是地地道道的陕南人,但是对陕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只是略懂一二,对《陕南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高校音乐教育专业教学中的传承研究》也只有初步了解。由此也反映出了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冷漠状态,认为它没什么吸引力。

葛剑雄先生说过,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刚开始是“热申报”的状态,可是由于世界文化遗产是需要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投入的,因此很多非物质遗产文化都不了了之,这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中出现的一大重点问题,必须及时有效地解决。由此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是一项长期的工程,需要热情的投入和足够的耐心,并且必须把传承看作是一件有非常有意义的事情。

3 陕南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地方高校中传承的意义和价值

必须要有继承人的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代代相传下去。它需要传承人的不断发扬光大,所以选择合适的传承人是至关重要的。地方高校聚集着非常多的优秀的年轻人,高校教育是各种文化传承的主要途径。高校同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极大的联系和意义。

3.1 现实意义和价值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进步,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了外来文化的冲击,甚至走入了举步维艰的困境。如果任由这种局面发展下去,传统文化会无法得到继承,会逐渐消失在岁月的长河里。陕南音乐就是一个最典型的例子,愿意学习和发扬这门文化的年轻人越来越少,现有的传承人大多年迈,再找不到合适的继承人。而单凭自身的力量要想发扬这门艺术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所以如今最好的办法就是在地方高校寻找继承人,可以在高校挑选出专门人才,将其培养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佳人选。如果要想这样做,首先必须加强大学生对本土文化基因的理解和认识,推广文化知识传播上的多元化。在如今大学的课程体系中,只有添加这些元素,才能反映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深厚的文化底蕴、丰富的多样性。让他们在学习的过程中从中感受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魅力,增强他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信心与决心。

3.2 理论意义和价值

现代流行文化的价值取向正在使当代学生疏远自己的民族、地方文化。把陕南非物质文化遗产引进地方高校的课堂,可以让新一代年轻人感受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魅力所在,本土音乐有着自身的闪光点,继承与发扬民间音乐势在必行。2000年7月,人类学家费孝通先生在兰州参加社会高级讨论班时提出,我们必须继承和发扬非物质文化遗产,尤其是在西部大开发事业中更应该这样做。最重要的是,我们要对脆弱的民间传统音乐进行保护,从选择合适的继承人、鼓励人们多听民间音乐、改善继承人的生活条件等多方面下手。他的这些阐述深刻而有内涵,充分体现出当下对传统音乐的重视,以及当今保护传统音乐的难度。在高校音乐教学过程中,往往偏重西洋化的音乐,甚至在课程设置上,也是对国外的一些教育模式的迁移。

3.3 实践意义和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旦消失,是没有办法再出现的,它是不可再生资源。然而此时此刻,我国传统音乐的发展极其艰难,甚至到了夹缝中求生存的地步。从短期看,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引进高校可以使高校音乐教育教学的内容更加丰富,使学生接触到本土音乐文化;从长远的角度看,在高校里发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有利于对传统音乐的保护和传承。

4 结语

非遗传承的必要性范文3

[关键词]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中图分类号]G12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12 ― 0066 ― 02

加强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是推动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复兴和发展的重要途径。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传承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如群众保护意识不足、品牌发展程度低、法治建设滞后以及传承人匮乏等等。面对这一现状,进一步加强对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研究,提出行之有效的实践策略已经迫在眉睫。

一、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与特征

赫哲族是我国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之一,在不断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民族传统文化。首先,赫哲族非物质文化具有丰富的内涵,指的是发源于松花江与乌苏里江流域的由赫哲族人民所创造的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的文学、音乐、手工艺以及舞蹈等非物质文化形式。其次,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民族性、地域性与多元性等鲜明的特征。尽管赫哲族并没有独立的文字体系,但依托赫哲族语言的文学、音乐等多种文化形式依然充满了无穷的魅力。历史上的赫哲族人以渔猎为生,质朴的人们在劳动时用歌声和语言传递情感,逐步形成了具有民族和地域特色的口承文学艺术。赫哲族人民多数能歌善舞,口弦琴与鼓是赫哲族人民常用的乐器,“伊玛堪”、“嫁令阔”以及“萨满舞”是赫哲族人民最喜爱的音乐和舞蹈类型。其中,“伊玛堪”更被列为了国家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也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赫哲族的传统手工艺,有着独特的实用与审美价值。”〔1〕其中桦树皮、鱼皮制作工艺精良,同被收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无论是文学、音乐或者是手工艺、舞蹈,赫哲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充满了浓郁的地域特色和多元化特征,是我国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必要性及存在问题

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具有高度的必要性,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却遭遇了诸多问题,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文化传承意识的淡薄、文化品牌化发展不足以及传承人的紧缺等等。

(一)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必要性

第一,加强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是丰富和保护民族非物质文化资源的迫切需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程度的加深,外来文化的不断涌入对我国传统文化特别是民族文化的传承产生了一定的冲击。赫哲族是我国少数民族中人口很少的民族之一,但经过漫长的历史更迭,赫哲族已经积淀了独树一帜的文化资源,加强对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利于丰富和发展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形成黑龙江省地方性特色传统文化品牌。第二,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了“濒危文化”,正在遭遇失传危机,加强对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可以在多元文化的碰撞中挽救岌岌可危的传统文化成果,延续和增强赫哲族非物质文化的生命力。

(二)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存在的问题

第一,地方性政策和法治建设滞后。目前来看,黑龙江省关于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地方性政策、法律法规还并不健全,使对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保护和发展实践缺少有力的政策和法律依据,同时也存在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基层执行不力的问题。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要涉及到多个部门,包括民政部门、旅游部门、文化部门等等,各部门的权责缺少严谨的法律规范,相应的奖惩机制不够完善。立法的滞后以及执法的不力,直接造成了相关保护工作效率的低下。

第二,缺少民族文化传承和保护意识。多年来,随着赫哲族人民的不断汉化,时至今日赫哲族人已经较少接触赫哲文化,因而缺少对本民族经典文化的传承和保护意识。尽管多年来政府十分看重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但群众的参与程度不高,所受到的实惠较少,并没有形成广泛的社会支持。与此同时,社会其他成员对赫哲族文化的了解匮乏,尽管目前赫哲族人民与汉族人民已经完全实现了地域融合,但绝大多数汉族居民对本地的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知之甚少。由于社会成员对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意识的不足,导致了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失传的危机。

第三,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牌化发展不足。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的过程中缺少完整的体系以及多元化的宣传渠道。除鱼皮和桦树皮手工艺制品外,其他文化形式的传播形式单一,地方政府与本民族群众的文化品牌意识十分薄弱。同时,掌握精湛手工艺的民间艺人则往往局限于个人作品创作中,缺少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和经营方面的经验和知识。与此同时,一些地方政府在传承和发展赫哲族文化的过程中存在一些失误,例如某乡建立的赫哲族风情园,为了增加噱头开设了鸵鸟园,饲养着澳洲和非洲的鸵鸟,使游客对赫哲族文化产生了认知的困惑,此种做法并不利于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第四,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才稀缺。根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数据显示,赫哲族人口总数为5354人。这也意味着本就人口较少的赫哲族在多元文化的冲击下正在面临着文化传承人不足的危机。多年来,许多掌握手工艺技术和文学、音乐等形式的老艺人不断寻找传承者,但诸如伊玛堪等艺术形式只能靠口头传承,因而在推广起来存在一定的y度。在多种原因的影响下,青年一代的赫哲族人对本民族的传统文化兴趣不高,赫哲族非物质文化的传承遭遇“后继无人”的尴尬。

三、黑龙江省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对策

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黑龙江省的地域性文化特色,同时也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亮点,面对当前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中存在的问题,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尤为迫切。

(一)健全相关地方性政策与法律法规

应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地方性政策与法律法规。依法明确民政、文化、林业、牧业、旅游等各部门在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中的法律责任,完善相关法律运行机制与奖惩机制。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各项要求为根本,重点加强对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完善相关立法,遵循严格执法的原则和要求,对那些破坏和销毁文化遗产、阻碍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人与行为进行依法管理和惩处,从而在法律制度上还原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有的社会地位,为具体的保护和传承实践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塑造社会成员的文化保护与传承观念

首先,政府部门应积极带头借助大众传媒以及新媒体平台加强对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促使赫哲族人民和同地域的汉族人民对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自豪感和归属感,增强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意识,不断建立精神共识,为相关保护与传承工作营造良好的文化生态环境。其次,政府应联合民间组织以及科研机构等多元力量,发展高质量的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并免费向社会开放。进一步丰富展出的形式,增加与游客的互动缓解,使游客能够真正参与到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体验当中,加强对鱼皮、桦树皮制作工艺的了解,或在文学和舞蹈中得到感悟,使每一位游客都能够成为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者。最后,在城市化发展的进程中,地方政府应注重对承载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标性建筑加以保护,从而不断提示社会成员要注重对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增强社会成员对赫哲族文化的爱惜意识,调动人们对保护和传承民族文化的积极性。

(三)实现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品牌化发展

首先,应建立由政府部门牵头、多部门联合的品牌化发展体系,依托社会文化企业的具体实践,丰富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形式,创新工艺品、音像制品、出版物等产品的研发,使这些非物质文化以物质的形式传播出去,不断打造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域性、民族性品牌。其次,应通过新媒体平台加强品牌战略宣传。“人们通过新媒体传播途径,不必亲自到赫哲族地区,也可了解、认识其民族文化的具体事项。”〔2〕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应依托微博、微信等知名新媒体平台加强信息传播,与各地对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感兴趣的爱好者进行亲密沟通。同时应将“鹿神节”、“乌日贡”以及“河灯节”等重要的赫哲族节日与旅游经济融合起来,进一步丰富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品牌传播渠道。

(四)加强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的培育

“教育是传承人类文明的最重要、最有效的工具。”〔3〕通过有效的教育和引导紧急培育新一代的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者势在必行。首先,要建立“重点传承人”保护机制,为现有传承者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加强物质和精神奖励,在政策福利上予以倾斜。政府可出资建立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定期举办技艺培训讲堂,使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培训走进中小学和高校,引导高校大学生组建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学习研究性社团,吸引新一代的青年人加入到志愿保护和传承传统文化的队伍,在青年一代中增强赫哲族非物|文化遗产的影响力。与此同时,应面向全国甚至全世界吸纳人才,不断壮大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人才队伍。

总之,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经典传统文化的存世瑰宝,应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政策与法律法规,提升群众的文化保护与传承意识,持续推动品牌化战略发展,加大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培育,从而增强社会成员的文化心理认同,扩大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世界影响力。

〔参 考 文 献〕

〔1〕崔玉范.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研究〔J〕.黑龙江民族丛刊,2010,(03):150.

非遗传承的必要性范文4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人才培养

中图分类号:G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829(2013)01-0058-04

当前,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问题是世界各国政府和人们普遍关注的热门话题。2003年文化部与财政部联合国家民委、中国文联启动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2005年3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为“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正式全面拉开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工作的序幕;2009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9号),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培养问题提上议事日程。《意见》指出,要“加大少数民族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努力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素质较高的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者队伍,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体制机制和社会环境,着力培养一大批艺术拔尖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积极保护和扶持少数民族优秀民间艺人和濒危文化项目传承人,对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传承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抢救濒危文化,推动相关学科建设,培养濒危文化传承人。”然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存在着诸多问题。如何有效、合理地培养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才,这是目前亟待探讨和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副主席郑一民先生指出:“与物质文化遗产不同的是,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传承和发展始终由其载体——‘老艺人’来完成。他们掌握并传承着古老的民间文化知识和民族技艺的精髓,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的宝库,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代相传的代表性人物。如果没有了传承人,就丧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传承人坚持非物质文化的生态延续,其保护与传承也就成了一句空话。”[1]由此可见,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中的重要作用与意义。目前,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方面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绩,构建了“国家+省+市+县”四级保护体系,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也都建立了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方面却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传承人才队伍青黄不接,断层现象严重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绝大多数来自广大的农村地区,这些掌握“绝技”的艺人大多数生活水平和文化水平偏低,而且年岁已高,一些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能随着这些老艺人去世而随之消失。而年轻的一代有的迫于生活的压力不得不外出务工,不能学习传承父辈们的“绝技”;有的对身边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屑一顾,不愿意潜心学习和传承,致使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出现了青黄不接的尴尬局面。正如有研究者指出:“大多数主要从事民族民间文学、民族民间音乐、民族民间歌舞等的传承人,因所从事民族文化的特殊性和局限性,无法开发利用自己特长的传承技艺,又无时无力投身其他行业,而无法很好解决个人和家庭的生计问题。他们大部分处于经济来源困难、家庭生计困顿、年老无力的艰难状况,生活甚至不如一般人……极大地影响到了传承人对民族文化的传承,也现实地影响了年轻后生学习文化传承的积极性,造成了民族文化传承人的断代。”[2]

(二)传承人才培养缺乏规范性,随意性强

当前,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传承上做了大量工作,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规约,然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的培养方面却非常滞后。尽管有些地方在尝试着探索传承人才培养的方式方法,但从全国范围来看,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系统、规范、可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的培养模式;在国家的层面上,目前还没有出台一个具有全局指导性的人才培养方案;虽然有些地方政府、高校、协会根据自身的需要制订了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的计划和方案,但从整体来看,这些计划和方案大多数随意性比较强,而且缺乏规范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

(三)传承人才培养结构欠合理,质量不高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日益重视,各级地方政府及高校等机构纷纷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加入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中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与培养也被提上议事日程。特别是全国有很多高校纷纷开设了一些相关专业,招收非物质文化遗产方向的本科生、研究生,这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的培养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但这些人才培养机构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普遍存在着诸如师资力量缺乏、人才培养结构单一、课程设置缺乏合理的论证、人才模式过于偏重理论、学生实践能力不足等现象;而有些靠师徒传承或民间文化团体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模式,由于对其培养的传承人过于强调实践的“技艺性”,而忽视了对其理论性的指导。这些都导致了我国传承人才培养结构欠合理、质量不高。

(四)相关部门对传承人才培养不够重视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的培养,是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长久之计就是要加强对传承人才的培养。当前,有许多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整理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却忽视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培养,也缺乏必要的资金扶持和政策倾斜。其结果是导致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随着传承人的离世而日趋消亡,许多工作甚至面临着前功尽弃的结局。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冯骥才指出:“民间文化处于最濒危的现状有两种,一种是少数民族民间文化,另一种是传承人的问题。而传承人濒危现象又在少数民族地区最为明显,极需关注。”[3]可见,传承人才的培养问题已经成为我国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亟待解决的问题。而以制度的形式制定规范有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才培养方案,是解决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滞后问题的前提。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的培养方案是指根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需求,国家各级政府、社会团体、教育部门等机构为了保护、传承、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它对于保护、传承和持续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走向规范化、有序化的重要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要体现出指导性、针对性和可行性,具体可以制定国家、政府、高校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四位一体”的培养方案。

一是要从国家宏观层面制定一个具有指导性的人才培养方案。该方案要明确国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中的指导思想、目的、基本任务、机制、目标,以及相应的政策、资金、法律等保障体系,从而为地方政府、教育机构、社会团体等机构制定具体的传承人才培养方案提供指导性的参照。

二是地方政府要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方案”为指导,结合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遗存现状、文化特征、传承人概况等实际情况,充分调动各职能部门的积极性,利用本地各种资源优势,制定出具有较强针对性的“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方案”,使该地区的传承人才培养落到实处。

三是各高校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的高校要充分利用自身人才培养的优势,结合本地区的民族文化的特点,制定出相应的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人才培养方案,培养专业性理论和实践人才。

四是各级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协会要在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结合本协会文化研究的特点和传承人才情况,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制定出本协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方案。如《刘三姐歌谣传承人才培养方案》、《蒙古族长调民歌传承人才培养方案》、《傣族孔雀舞传承人才培养方案》等等。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的培养模式

要使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持自身特色的基础上,持续健康地传承下去,除了要制定出“四位一体”的、系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人才培养方案外,还要有一整套切实可行人才培养策略,并采取一些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人才培养措施,培养出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才,从而把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推向深入。

(一)重视“师徒传承型”人才培养模式

师徒传承型传承人培养模式,就是俗称“师傅带徒弟”的传承方式。主要有家族世袭传承和社会师徒传承两种类型。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过程中,有些专业性、技艺较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等,其传承模式主要是师徒传承。这种模式是我国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的主要模式,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充分重视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方式和人才培养模式,在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性”时代要求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到其“特殊性”与“专利性”,要注意保护和协调好现有传承人的既得利益。一方面,要完善“国家+省+市+县”“四位一体”的保护体系和传承人名录体系,使真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得到及时的发现和救助;另一方面,要切实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命名工程,建立传承人档案,将传承人的保护工作列入政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要进一步加大政府保护传承人的力度和投入,为传承人提供良好的生计保护,为传承人开展传统文化传习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务,使得老传承人无忧传承、年轻一代积极参与传承。

(二)鼓励社会文化团体“职业型”人才培养模式

一直以来,我国民间文化演艺团体或组织在丰富人们的日常精神生活、传承民族民间文化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而这些文化团体或组织也以独特的团体职业型传承人培养模式续写着各自文化的辉煌。社会团体职业型传承人培养模式是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过程中,一些民间文化演艺团体或组织(如马戏艺术团、彩调歌舞团等)为了职业演艺发展的需要,将一些文化演艺技艺传承给该团体或组织的成员,使这些民间文化演艺团体或组织的文化技艺后继有人,世代相传。社会团体职业型传承人培养模式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职业性的团体传承方式,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国家和地方政府应积极鼓励这种传承人才的培养模式,充分调动各民间文化演艺团体或组织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为它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三)扶持高校“理论实践型”人才培养模式

高校作为人才培养的重要摇篮,聚集有大量的理论型、实践型、管理型人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才的培养应充分利用好高校这个有利的平台。国家和地方政府要积极指导和扶持高校,培养既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又具有一定实践能力的复合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高校可以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结合地方民族文化特色,通过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班,聘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校授课、讲学,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才,从而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良性持续发展。如哈尔滨师范大学结合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设置了黑龙江省少数民族音乐传承专业,定向招收黑龙江省蒙古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赫哲族、达斡尔族、柯尔克孜族、锡伯族的少数民族聚居地的本民族考生,对黑龙江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专业化培养。而“北京城市学院2012年起也将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本科专业。学校将把老北京传统手工艺老艺人请进学校,采取艺术家和学校联合培养的模式,努力培养出高学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手工艺者。入读该专业的学生可同时享受课堂教学和老艺人‘师傅带徒弟’的工坊式教学。”[4]伴随着全国各地高校纷纷加入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的培养行列,高校将成为我国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的重要阵地。

(四)倡导群众“业余爱好型”人才培养模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长于民间,传承于民间,它的一个重要的特征就在于其“活态性”。因此,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源渊流传、经久不衰的强大动力在于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地加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来,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到日常生活。我国有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通过广大人民群众业余爱好的方式来传承的,如广西刘三姐歌谣、侗族的芦笙舞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就是如此,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不是单一的个人或文化团体中的“圈内人”,而是爱好这些民族民间艺术的广大人民群众。因此,积极倡导群众业余爱好型传承人培养模式,也是保护和传承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条重要途径。

学者祁庆富指出:“非物资文化遗产的本质不在于‘物’与‘非物’,而在于文化的‘传承’,其核心是传承文化的人。”[5]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承载着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重任和神圣使命。在当前,制定合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方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培养策略,充分发挥上述四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模式的优势,是确保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薪火相传的必要条件,也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保护与发展的重要条件。

参考文献:

[1]郑一民.保护传承人是“非遗”工作的重中之重[J].领导之友,2008,(3):37.

[2]安学斌.民族文化传承人的历史价值与当代生境[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2007,(6):20.

[3]冯骥才.民协将评民间文化传承人[N].新京报,2005-03-23.

非遗传承的必要性范文5

关键词: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体育;概念;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G 80-054 文章编号:1009-783X(2017)01-0132-05 文献标志码:A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10月颁布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随之正式成为官方术语和操作概念,在人类文化遗产的范畴中开辟了一个崭新的领域[”。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下文简称“体育非遗”)生动地呈现了各民族人民的生产习俗、生活风貌和,是一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人类社会的历史遗存,更是民族文化中丰厚的精神养料,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但长期以来,由于人为和非人为因素,世界各国体育非遗不断遭到损毁,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发展,这一现象愈演愈烈,尤其是在偏远落后的地区,一些体育非遗项目已经消失或濒临灭绝。学界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应时而兴、亟待解决的课题进行了探索,围绕这一领域所取得的成果已非常丰硕。鉴于此,本文从概念与内涵、价值、保护、传承和发展5个方面对体育非遗研究进行梳理,以期为进一步推进相关研究建言献策。

1.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进展

1.1关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与内涵的研究

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与内涵的探讨,学界基本遵循了一致的解释路径,认为体育非遗是“体育”与“非物质文化遗产”2个概念的交织,该类别文化遗产必须同时满足“体育”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要素;但基于语言和文化背景的差异,国内外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体育”概念与内涵的解读不尽相同,至今没有形成共识。体育非遗尚存在概念与内涵不清、类别归属不明的现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一些具有体育属性的项目,例如维吾尔族达瓦孜、塔吉克族鹰舞等,其类别归属传统体育、杂技、民俗还是民族舞蹈难以准确定位。

李凤梅认为体育非遗可以理解为被某一区域人口或固定群体主要用于健身、娱乐、祭祀、竞技等目的所遗存的各种身体活动形式和知识,以及与之相关的实物、器具和文化空间。彭金城认为体育非遗是世代传承、体现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的形式及相对应的文化空间,包括传统体育技术、动作要领、表演艺术、文化精神等内容。实际上,体育非遗最核心的内涵不是外在的物质表现形式,而是文化持有者在表演和创作过程中含有的特殊内蕴和技艺。从承载主体“文化持有者”的角度来看,体育非遗是“活”的,因而对体育非遗概念与内涵的认识应该是动态的,它随着时间和实践的绵延不断诞生出新的内涵。

1.2关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研究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主要包括文化价值、历史价值、精神价值、科学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目前,相关研究集中于文化价值、教育价值和经济价值等方面。孙健等以传统蹴鞠运动为研究对象,研究认为传统蹴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软实力”主要表现为文化的自信力与凝聚力、沟通力与协调力、传播力和感召力。李成银等认为,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主要在于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马磊认为,河南省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族传统体育历史价值独特、文化价值内涵丰富、文化传承的原生态性突出、现实意义重大。

通过整理相关资料可以看出,体育非遗价值研究正处于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中。第一,针对体育非遗价值的研究还处于较为分散的状态,尚未形成系统,研究时应当从多角度、不同层面,根据不同需求进行具体研究。第二,缺乏对体育非遗价值多样性与关联性的研究。在探讨体育非遗价值时,我们应该从主体和客体2方面加以考察,不仅要认真研究体育非遗本身,而且要认真地研究体育非遗背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

1.3关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项艰巨复杂的文化工程,要求不同领域的学者和保护工作者结合自身专长,从不同的视角对其进行深入思考和探索。目前,体育非遗保护研究主要集中于保护主体、保护内容、保护方式、保护成效评价等方面。白晋湘针对体育非遗保护的有限性,从分级保护体系、法制保护机制、博物馆、数据库、文化持有者、文化空间等方面提出传统体育文化发展的路径选择。万义认为体育非遗保护需摒弃“原生态体育”的保守理念,厘清保护对象与保护边界,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生态观,注重各生态系统间的动态平衡。张春燕从法律保护的视角对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总结体育非遗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袁育霞认为将武术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其保护与发展提供良机,并基于此提出武术的保护策略。

近年来,围绕体育非遗保护的研究非常活跃,部分学者力主“原生态”地保护体育非遗,这种“原汁原味、回归本源”的主张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实现;因为所谓的“原生态”是相对而言的,刻意追求理想中绝对的“原生态”只会是劳而无益,必须以发展变迁的观点考察体育非遗的原生态、本真性。事实上,体育非遗保护的真谛不在于“原生态”“非物质”或是“物质”,而在于“非物质“物质”之间人的生活态度。

1.4关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研究

体育非遗传承研究涉及传承项目、分布区域、历史渊源、基本内容、传承谱系、基本特征、濒危状况、主要价值等多个方面,主要集中于体育非遗传承现状、体育非遗传承原则、体育非遗传承制度和体育非遗传承路径。牛芳等以徽州嬉鱼灯活动为个案,对徽州民俗体育非遗传承特性、传承危机进行研究,提出相应的传承策略。张庆武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角度探讨华佗五禽戏传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认为应完善华佗五禽戏管理体制、增加经费投入、加强教育传承和传承人保护等。王书彦等从制度角度入手,对体育非遗传承人的认定存在申报审核制度难以规避地方不当利益、传承人评审标准模糊等问题进行探讨。

从以上对体育非遗传承的研究可以看出,学者们基本采用了“经世致用”为主导的学术研究范式。“经世致用”的宗旨在于密切关注社会问题,敢于面对社会问题,致力于济世安民。近年来,体育非遗的研究表现出尚实务实的特点,有效地促进了体育非遗传承工作的顺利进行,并根据非遗面临的困境进行了合理引导;但相关成果以定性研究为主,得出的结论难免带有主观性,对一些重点问题关注度不高,例如体育非遗的群体传承、教育传承等方面研究不够深人。

1.5关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研究

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正确理解应是具有良好的造血功能,并具备自身的特色。具体来讲,就是要求文化持有者“向内求深度,向外求广度”,向内求深度是指要保持体育非遗自身的文化特质,寻求文化自觉,向外求发展是指开拓视野,不断学习和吸收先进的内容。目前,体育非遗发展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体育非遗发展现状、体育非遗发展诉求、体育非遗发展路径、体育非遗发展前景等方面。苏雄针对粤西民族传统体育发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大教育投入、发挥媒体作用、保护民族传统体育环境等建议。杨建营等介绍了浙东内家拳发展概况,认为要厘清内家拳保护、传承与发展等环节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以使该系统工程的工作得到有序开展。郭玉成从传统武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文化发展等方面,总结相关研究成果,认为传统武术的发展应有别于西方体育,走“文化回归”的特色之路。

从以上文献可以看出,人们从不同视角对体育非遗发展进行了探析,为体育非遗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持;但此类研究多是理论上的应然性内容,与体育非遗运行实践中的实然尚有差距。第一,在体育非遗自身发展方面,研究人员没有充分尊重传承群体在内的大众自我选择,缺乏与他们展开有效的沟通,相关学术成果与传承群体、地方民众的认同度相差甚远,使体育非遗发展研究成为高级理论的低级运用。第二,缺少实证研究。“思考”“构想”和“建议”的思辨式研究偏多,基于田野调查的实证研究不足,尤其是细致入微的成功个案研究十分缺乏。

2.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综述

2.1国外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起步较早且脉络清晰

美国、欧洲、日本等在体育非遗领域的研究已有数十年的历史,历经多年发展,其理论体系与实践经验都较为成熟。相关体育非遗研究,主要来源于《国际博物馆》(Museum Intemational)、《国际遗产研究期刊》(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Heritage Studies)、《非物质遗产国际期刊》(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tanaible Heritage)等。

在体育非遗理论的建构与探讨方面,美国起步较早,研究成果较为显著的机构包括史密森尼民俗和文化遗产中心、美国民俗中心、国家艺术赞助基金等。始于1967年从事传统知识及艺术的研究、展览与保护工作的史密森尼民俗节就是由前者举办,创立之初非常重视学术性研究和地域文化权利的体现。为方便文化持有者以自己的方式宣传独特的文化,史密森尼民俗节所有的体育非遗活动都安排在国家广场的草地上或临时搭建的舞台上,使得文化持有者和包括体育非遗学者在内的参观者在较为轻松的活动气氛中面对面直接交流。与文化持有者之间的平等对话,保证了访谈的高效,提升了研究者对体育非遗的认识深度。史密森尼民俗和文化遗产中心主任K.Richard认为,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实行中的分离和各自领域的分隔削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有效性。R Nettleford针对体育非遗迁移现象,分析在迁移中造成的遗产流失、衰亡原因,提出了相应的解决路径。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登录制度起源于欧洲,有关体育非遗理论保护与传承的经验性研究在欧洲也较为成熟。波恩大学、乌尔姆大学等高校尝试将体育非遗项目纳入学校体育活动,为体育非遗研究注入了活化剂。值得借鉴的是德国学者在研究体育非遗项目时,往往选择很小的事件和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然后就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寻事物的发展规律。例如L Kong教授从个案的实证出发,运用田野调查法从不同角度阐述文化全球化对体育非遗的危害,各民族应从自身实际出发,促使本民族文化适应新时代的要求。追根溯源,欧洲体育非遗保护与研究工作的成功得益于“文化遗产日”的设立。每年9月的第3个周末,40多个欧洲国家的居民举家出动,朝圣般地参观文化遗产,增强了民众保护体育非遗的意识。

经^数十年探索,日本等在体育非遗传承研究方面,已经形成相对成熟的理论体系。有日本学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在于重视传承人的技能本身,由于传统体育技能等具有“无形”特点而难以把握,因而传承人也被包括在无形文化遗产的范畴。学者M.Shimada认为,日本Soma-Nomaoi(相马野马追)的成功传承主要得益于控制机制的规范化,在保护传承人、保存项目形式的同时对项目内容进行了必要的调整。

盘点国外体育非遗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1)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的建构与探讨;2)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的宣传与管理研究;3)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的历时性、建议性与反思性研究;4)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保护与传承的经验性研究。

2.2国内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逐渐成形但关注不够

随着体育文化的广泛传播和体育产业化进程的加速,体育越来越受到相关学科的广泛关注,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视角审视传统体育随之成为中国体育研究的一个独特领域。目前,国内已有诸多学者从不同研究视角对体育非遗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从研究理论视角出发,例如社会学、人类学、艺术学、法律保护的角度;从研究层次上看,主要有宏观、中观和微观研究;从研究视角的维度,可以分为多维视角和单一视角等。根据具体问题,研究者通常会选择适宜的研究视角。

宏观层面的体育非遗研究是从全社会或整个国家的视角出发,以―些宏大的、整体的体育非遗理论问题为研究对象,强调包容性、概括性和整体性,比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我国传统体育文化保护》、《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体育文化的传承》等,分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传统体育文化之间的关系,探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传统体育文化传承的启示。也有学者尝试将民族传统体育发展、民俗体育文化的保护置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下进行研究,例如《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下我国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野下的民族传统体育发展》。王晓在其论文《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下民族传统体育保护的若干思考》、牛爱军等在其论文《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族传统体育研究中若干问题的思考――兼与王晓同志商榷》中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民族传统体育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类别归属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激发了广大学者对民族传统体育保护的关注。

中观层面的体育非遗研究一般是以局部区域、某一民族或某一项目群的体育非遗为研究对象,例如《贵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传承和发展》、《我国朝鲜族传统体育的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和《传统武术:我们最大宗最珍贵的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后者出自程大力教授之笔,是中国真正意义上以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研究传统体育的开山之作,截至2016年3月6日,被引267次,在2 682篇非物质文化遗产类核心期刊论文中被引频次稳居前三。中观研究是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两者之间联系的纽带,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宏观层面的体育非遗研究只有借助于中观研究,经过中间过渡才能在微观中得到良好体现;微观层面的体育非遗研究也必须经过中观验证,才能具有宏观推广的价值。

微观层面的体育非遗研究是以对某一项目、单个因素或最小体育非遗单位集合体进行的具体研究。研究者采用微观研究,其目的在于对具体的体育非遗项目进行更为详细的解析和定位,例如《灵的皈依与身的证验――河北永年县故城村梅花拳调查》、《维吾尔族传统体育项目达瓦孜的传承与变迁》等。或是通过个案进行细致翔实的研究,对某一个或多个典型案例进行描述、分析和反思,例如《农村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困境及其救赎――以盐城地区义丰龙舞及楼王莲湘为个案》等。由于微观研究的个案研究是针对具体的体育非遗问题,研究的代表性和解释力不足以成为行之有效的推广模式。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体育非遗研究尚存在以下不足:其一,从单一角度思考问题的研究居多,从整体上系统思考体育非遗问题的研究较少(例如,研究过程中将宏观研究、中观研究、微观研究三者融合,相互补益);其二,历时性研究和建议性研究较为常见,反思性研究明显不足;其三,缺乏长期深入的田野调查和个案研究,难以把握相关项目的发展历程、社会结构和影响因素。

3.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展望

3.1完善田野调查方法,形成研究的时空张力

自英国现代人类学代表人物Haddon首次运用田野调查以来,该研究方法历经完善与规范,逐渐成为社会科学各个领域的重要调查方法。体育非遗研究借鉴人类学的田野调查方法至今已取得一定成果,但对其理解和运用还不够深入。第一,研究人员在使用具体方法时对田野调查的共时性存在误读,把进入实地之前所整理的文献资料当成调查的参照,反复印证前人成果,缺少实地调查的探索发现。第二,部分学者将体育非遗田野调查研究的性质定位为定性研究,研究中使用的资料收集方式拘泥于定性方式,较少考虑到定量的方式(例如样本抽样调查等)。第三,部分研究的田野调查时间不足一个农业周期或牧业周期,难以真正了解一种文化现象。基于此,在资料收集和分析方面,广泛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研究范式;在调查研究的视角上,将宏观、中观与微观研究相结合,以确保调查对象的信度和效度;在田野调查过程中,要形成研究人员与调查对象之间的时空张力,切实保证研究的真实性。

3.2法律保护与教育传承并行,延伸实证研究广度

通过法律手段保护体育非遗是最为有效的保护方式,但国际上关于非遗保护方面的正规法律并不多见。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011年2月颁布,总体来看,体育非遗的法律保护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须待进一步完善。在法律保护过程中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问题所在,通过实证检验,揭示在体育非遗法律保护中各种内外因素对其产生不同影响的深层次原因和原理。体育非遗教育传承既是一种发展,又是一种对文化多样性的保护,对培养年轻一代集体意识、文化认同、民族自尊等具有特殊优势,能引发人们对民族生存精神和生存智慧的再认识,被视为现代社会保护体育非遗的一种有效方式。要实现体育非遗教育传承的突围与跨越,就必须打破民间与学校文化主体间“身份有别”的观念,实现体育非遗资源对流,优化课堂的文化空间;因此,强化教育传承实证研究,把践中积累的研究成果应用于具体实践,将是体育非遗研究者的一项重要任务。

3.3扩展研究的主位视角,提高文化持有者参与度

体育非遗承载的主体是文化持有者,充分尊重文化持有者对自我文化的认同态度或真实情感是体育非遗保护与传承的“第―要义”。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政府、经营者和文化持有者之间的博弈关系使得处于弱势的文化持有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话语权遭受剥夺,其主动参与度较低。而缺乏文化持有者的积极参与,所有体育非遗工作都会徒劳无功,因此,要扩展研究的主位视角,促进政府、经营者和文化持有者换位思考,满足体育非遗持有者的利益诉求,提高他们的参与度。首先,必须把体育非遗研究中受到冷落的文化持有者邀请回来,与他们展开有效的沟通,将体育非遗、发生情景和文化持有者构成一个动态系统进行研究;其次,尊重文化持有者的主人地位,逐步引导他们客观地看待自身传统和生活方式,传承体育文化精华;再次,借助政府和媒体的力量,宣传体育非遗的原真性文化内涵,树立文化持有者的民族自信心。

3.4阐释体育非遗本体理论,加强不同学科整合

体育非遗形式多样,内涵丰富,阐释体育非遗本体理论是学界研究的一项重要任务。研究者应发掘已有研究优势,全面分析体育非遗的概念、内涵、特征、价值和分类体系,为构建体育非遗理论体系进行积极的探索。体育非遗研究涉及到体育学、文化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等多种学科,需要整合多学科的理论知识和研究方法,加强不同学科之间的交流与整合。为保证多学科综合研究卓有成效,需做到以下3点:第一,鉴于不同学科拥有独特的理论体系和适用范围,多学科综合的体育非遗研究必须兼顾各学科的特点,在此基础上对相关学科进行融会贯通。第二,不能生搬硬套相关学科的研究结论,只有在不同学科的共同点上找到可以互补的前提,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多学科的有机整合。第三,跨学科研究中严谨对待每一条资料,充当使多学科综合研究的基础资料得到相关学科的相互印证。

非遗传承的必要性范文6

关键词:以人为本,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载体

对于主要以物质形态体现的文化遗产来说,遗产的形态本身所具有的价值与意义,基本上就是其文化价值与意义的全部;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从更根本性的意义上去看,作为拥有或创造此种文化形态的人,较之其所创造或拥有的文化形态本身更为重要。一张传统的剪纸作品和一出经典的皮影戏剧目固然十分重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化形态和直观代表,但是,那些创作并承传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人,及其身怀的创造这些作品的专门知识与高妙手艺,更接近文化遗产“非物质”属性的本真,更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真正的灵魂。如果我们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时,仅止于对其物态成果的搜集与保存,没有抓住那些更具根本价值的、可以不断创造出这些经典之作的人及其艺术智慧与杰出手艺,从某种角度去看,就是本末倒置,就是“拣了芝麻忘了西瓜”。打个不尽恰切的比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尤其是在保护现今仍然“活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态时,我们一方面要保护好那些好比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与代表作的“鸡蛋”,更要首先保护好那些好比是不断创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即能够下蛋的“母鸡”。

同时,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来说,科学性是另外一个须臾不能离开的原则。不仅不同的保护对象需要实施不同的保护手段,而且不同的文化形态需要相应的专业人员进行科学的保护指导。从对濒危形态的抢救,到对消亡形态的搜集整理研究,再到活态形式的扶持振兴与开发利用,保护工作的几乎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相应的专业人员参与和必要的理论知识指导。否则,没有专业人员的切实参与和指导,我们的保护工作紧紧凭借着良好的愿望与高涨的热情,极有可能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形成的国家意志、政府行为、全民觉醒和社会参与,弄成我们曾经犯过的错误如“大炼钢铁”时代一哄而上的“群众性政治运动”。效果只能是事与愿违、南辕北辙,甚至有可能在实施保护的良好愿望之下,由于不能按照科学思想办事,缺乏必要的专业理论指导,带来不必要的遗憾,酿成不必要的祸端。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面临的问题

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还处于起始阶段。通过不断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虽然已初步建立,但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深入展开,也出现出不少问题,需要我们关注、探讨和解决。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全球化趋势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遭受冲击

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速,人们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科技的发展和生产力的提高,改善了人们的物质生活,同时也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的环境不同程度地受到影响。一些传统习俗发生改变,许多文化记忆渐趋淡化,祖祖辈辈传承下来的优秀文化逐渐被遗忘,有些艺术种类面临消亡的危险,一些掌握绝活的艺人年龄老化,年轻人受市场经济和当前就业观念的影响,不愿学习和继承传统文化艺术,传承后继乏人,一些依靠口传心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以戏曲为例,1949年统计时为360种,1982年统计为317种,而2004年再次统计时发现,大陆现存戏剧品种仅为260种左右,短短的60年间,损失了传统剧种134种,占戏剧品种总量的35%。再比如传统舞蹈,20年前进行舞蹈普查时列入山西、云南等19个省市《舞蹈集成》卷中的2211个舞蹈类遗产,目前仅保留下来1389个,而已经消失或已无传承活动者高达853项,短短的20多年间,消失的舞蹈类遗产占当时统计总量的近37%,而其中河北、山西两省已有近三分之二的传统舞蹈已经失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衰微、凋零、消亡速度之快,到了令人心惊的程度,现状十分堪忧。

2、长期以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认识不足、关注不够、领导管理不到位

非物质文化遗产,长期以来一直没有得到过与精英文化同等的地位,有关史籍志书也较少记载。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靠口传心授,由于缺乏关注而自生自灭,许多民族民间艺术属于独门绝技,往往因人而存,随着传承人的相继离世,人绝艺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以来,一些地方领导认识不到位,常常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封建糟粕混为一谈,有些人认识不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传承中华文脉、弘扬民族精神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对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有的地方文化部门积极性很高,但当地政府在落实资金、建立保护工作机构等方面措施不力,致使一些地方资源的普查、抢救、保护工作迟迟不能开展。有的地方保护工作缺乏领导,保护思路不清,盲目开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歪曲和滥用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样使得当前的保护工作不能正常开展,也影响了文化建设的全局。

3、传承人未受到应有的社会承认,缺少管理人员和研究队伍

与物质文化遗产相比,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大的特点是依托于人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等为表现手段,以口传心授为延续方式,是一种“活态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由人去延续,由人来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绵延不绝的核心。长期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没有受到应有的社会承认,属于被边缘化和被遗忘的群体。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管理人员和研究人员的队伍,人数很少,难以适应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需求。

4、财力支持不足

政府财力有限,投入不足,是一些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和保护工作面临的困难因素之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整理、保存、保护,需要经费和现代化科技载体及手段。由于经费不足,为数不少的地方没有安排专项的保护经费,技术装备不足,一些濒临湮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不到有效记录、抢救,而已记录、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资料和民间文艺作品不能出版,甚至一些已经记录和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面临损毁和再次流失的危险。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也缺乏相应的资金。

三、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工作建议

从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为看,概括性为:时不我待、刻不容缓、迫在眉睫、只争朝夕。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收集、保护迫在眉睫,要做好传承与保护工作,笔者建义要做好以下几点:

1、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收集、保护、传承工作

每一分钟都有一个老艺人去世,每一分钟都有一种民间绝技在流失,每一分钟都有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消亡。听起来,这话有点危言耸听,但体现了民间艺术岌岌可危的现状。以点带面,落实责任,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收集、保护、传承工作速度、力度和广度。地方政府、基层文化工作者要加强传承人队伍建设,采取积极措施,为当地老艺人、传承人开展政策培训,让他们了解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法律法规,更好地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全面普查、收集、保护与传承工作,及时记录年事已高的传承人所掌握的丰富知识和精湛技艺,资助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教学、交流、展示等活动,帮助生活确有困难的传承人,支持、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传承人及传承团体,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

2、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队伍建设

以镇江市所辖乡镇为例,乡镇基层文化工作者真正专职做文化工作的没有,甚至有些地方乡镇基层文化工作者大部分都在做乡镇机构行政事务工作,所以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队伍建设,必须要形成专职文化工作队伍,做到专职队伍专业化,工作流程化、科学化,岗位职责明确化,工作责任形成考核机制化。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人才队伍是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首先,建议在目前阶段要加强文化队伍机构建设,在地方机构改革过程中,努力争取人员编制,建立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在现有情况下,在争取人员编制的情况下,要对文化工作者或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形成一支专职的保护队伍。要紧密联系实际引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高级专业人才,设立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专业,建立培训基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人才提供科学的人力资源保障。

3、提高领导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

政府及各行政管理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出发,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鼓励全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予以大力的支持和帮助,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

非遗传承的必要性范文7

[关键词]丝绸之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中图分类号]J0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2)04-0066-02

一、西北丝绸之路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况

陕、甘、宁、青、新西北区,地域辽阔,长期生活着汉、回、维吾尔、藏、蒙古、撒拉、东乡、保安、裕固、哈萨克等20多个民族。这里历史悠久,文化多元,尤其是各少数民族的口头传承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绚丽多姿。流传于甘、青、宁、新各地涉及8个民族的花儿体民歌,陕北、陇东的民间歌谣,以及民族民间器乐(古埙、口弦)、鼓乐;有关西王母、伏羲、黄帝、周祖等的神话文化;各民族婀娜多姿的民间舞蹈(筵席曲、踏脚舞、秧歌、太平鼓)、巧夺天工的工艺手工艺(热贡艺术、编织、雕塑、剪刻、刺绣)、民间游艺等,都曾记忆、传承着西北区各民族历代先民的聪明才智,呈现出中华民族色彩斑斓的多元文化格局。

当前,西北丝绸之路区进行的区域旅游合作还不成熟,各省区为了自己的利益基本上都是独立开发经营,盲目追求短期效益,人为地加速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破坏程度。笔者认为,各省区应该站在对民族、对子孙后代负责的高度,认真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

二、西北丝绸之路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面临的问题

由于自然条件、、历史变迁等因素的影响,勤劳智慧的西北各族人民创造的具有鲜明地域色彩和民族特色的民间艺术正在迅速流失、濒临绝迹,不少民间技艺正在消亡、大量民间器物已经流失,缺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及人才的培养体系,传承渠道不畅;无形的风俗习惯、社交礼仪、曲艺服饰、传统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是没有认识到它的深层价值;西北丝绸之路沿线口传文学自然流失,掌握一定传统艺术技能的民间艺人已为数不多,后继乏人;传统戏剧表演艺术正在逐渐消失,如甘肃陇东皮影、宁夏回族民间器乐,解放初期可以演100多个剧目,现在最好的艺人只能演20几个剧目;再现唐代长安音乐的《唐和曲》,随着传人的离世而难以听其“环佩之声”;如民间剪纸消失的速度,有专家形象地称之为“一夜春风遍地犁花落”;甘肃特有的民族语言:东乡语、保安语、裕固语这些小民族语言正面临日益同化、消失的危险。信息传媒和外来文化的冲击,加上民族文化遗产由于自身传播方式的脆弱和法律、政策、群众意识的保护不足,西北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面临着与外来文化趋同或消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令人堪优。

三、西北丝绸之路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应遵循的原则

通过合理利用,提高西北丝绸之路区原住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推动传统文明的健康发展,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终极目标和价值取向,要正确处理保护与开发、继承与发展的关系。

可持续发展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必须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在于促进人与自然的永续和谐,推动社会和人的全面、协调发展,不断地培养和造就新的传承人,使非物质文化可持续发展。

以人为本原则:充分尊重原住民对传统文化的自主传习和自动演进,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始终处于核心的位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要求我们在实施保护时要以人为本。

整体性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是一个包括生态环境、传承谱系等在内的有机文化整体,在具体保护时应当注意全方位、多层次的整体性保护,而不能人为地割裂文化遗产与其生态环境以及与文化整体的关系。

原真性原则:原真性即保护原生的、本来的、真实的遗产原物、原貌,也涉及遗产的完整性。在开发中,必须注意对西北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即深层次结构的原真性保护。

四、西北丝绸之路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的措施

(一)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体系

传承人是直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沿袭的个人或群体(团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的活态载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是活态保护,关键是对传承人的保护,如果没有了传承人,活态的文化便立即中断,因此要建立、健全传承人培养机制。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最根本的措施是要保护传承人和培养新的传承者,设法使这种活的遗产得以继承和延传。一方面,要建立适合西北区的传承人保护制度,明确传承人的地位,在技能传授、生活补贴、设备更新等方面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以必要的资助,保护传承人立位仪式和成年礼仪,解决老传承人的福利待遇,鼓励他们对后世人的传、帮、带,努力培养和造就新一代的传承人,做好传承人的认定和培训,在社会地位、经济保障、专业技术资格等方面给予传承人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另一方面,要建立合理可行的传承机制,帮助建立培训基地和师徒关系,通过授课、带徒授业等方式培养接班人,提高他们的知识技能和文化素养,使其技艺能够得到完好地传承。只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继承人都得到重视,才能建构起全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体系;要以“保护好传承人为本”,建立起国家的各级文化传承人名录,作好档案。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

(二)构建西北丝绸之路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产业化体系

通过产业化开发,可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和可持续性发展,将原本零散在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有机的整合,从而取得一定规模化效益,节约社会和经济成本。

西北丝绸之路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应植根于产业化的拉动作用,借助于产业化载体,特别是现代旅游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双重拉动,加大市场运作力度,减少传统旅游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资源的消耗,充分挖掘和利用西北丝绸之路区非物质文化资源,实现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之间的良性互动,进而实现产业链的延伸。在产业化的视角下,非物质文化遗产要保护与发展,市场化是最好的手段。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涵的文化、艺术价值,发掘其潜在的经济价值,并将其与市场相结合,借市场化的机会扩大规模与集聚资金,建立起非物质文化遗产市场化后的评估、监测、规范等管理机制与收入分配体系,避免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开发,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要求相关部门制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进行合理布局,以避免分散经营,延长文化产品的产业链;通过产业化的手段寻求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新的环境下传承与传播的市场空间,真正提高大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了解和认知。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产业运作的二元互动和良性循环,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三)科学、适度地开发西北丝绸之路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是指将具有旅游开发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旅游资源,并开发为具有旅游吸引力的产品或项目的一种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可以增加旅游资源吸引力和文化内涵,丰富旅游开发项目、提高旅游开发层次、促进旅游经济发展、提升旅游目的地形象。利用得天独厚的原生态旅游资源,努力挖掘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的旅游内涵。增加各景区人文内涵,充分运用当地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传统表演艺术形式开拓旅游项目,形成吸引注意力的民间艺术旅游经典景区。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采取抢救式保存、博物馆保存、传习机构传承、学校教育传承、民间活态保护五种方式。这五种保护方式都可与旅游相结合,通过旅游使人们了解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髓,按照尊重该遗产的文化空间“原人、原地、原时、原味”地进行。让静态保护和以民间产业开发为载体的动态保护相得益彰,适度的旅游开发是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效途径,开发必须是良性的、合理的和可持续发展的。政府大力引导、公众特别是传承人参与和监督、专家指导、企业化运营、旅游者积极参与构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性开发的基本模式。

(四)引进高科技技术,对西北丝绸之路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物化载体保护

非遗传承的必要性范文8

自政府全面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以来,虽然取得了相当的成就。但也遇到了一些需要妥善处理的关系,如果这些平衡关系得不到理论上的解决,那么我们的保护实践就很可能陷入两难境地,甚至会对原本就面临生存危机的文化遗产造成新的伤害。本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需要妥善处理的若干关系予以梳理,希冀从问题入手推进我们的保护工作。

一、政府主导保护与传承主体本色传承之间的关系

放眼古今中外,重大事件都是由当时政府主导,并号召全体民众共同参与创造的,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也不例外。我国历史上出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是存在于未被纳入主流文化体系的乡土文化之中,其所承载文化信息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不为当时的社会上层建筑所关注,而只在民间传承发展,长此以往也就成为一种文化遗存物。虽然,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一直以各种名目有所延续,但是大范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是在政府的推动下才蓬勃展开的。正是由于相当一批的知识精英的文化觉醒和政府的有力推进,国人才开始珍视伴随了民族千年的文化,体味推动民族发展的背景知识,其中符合主流价值体系的文化部分被冠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名目重新进入中华民族的文化视域。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生存空间是处于经济社会边缘的乡土民间,特有的文化圈与生态环境等是其存在与发展的必需条件,而且惟有长期成长于其中的人才能真正知晓、理解、传承具体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重要原因就在于其肩负的重要文化遗产项目,并且能够原味的将其传承下去。但是,随着保护工作的强力推进,项目传承人也不可能置身其外,势必被纳入到政府主导的保护工作中。在政府的有序规划和专家团队的指导下,传承人的思维方式和创作方式也会自觉或者不自觉的发生一些细微的变化,势必或多或少的影响到其所肩负项目的活态传承。当然,政府主导的保护工作并不能参与到项目传承人的核心传承中,在共同推进保护实践的过程中必然存在不同程度的交织。政府主导保护工作的初衷是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有序传承,但也存在由于个别执行部门或执行人凭主观意愿开展工作的现象。成长于民间的传承主体的本色传承可以为政策的制定提供本土的经验借鉴,可以为国外先进的保护方法提供适用性蓝本。但是,如何使政府的主导保护效能最大化,并使传承人传承的项目保持不掉色、不变形,这就需要妥善处理政府主导保护与传承主体的本色传承之间的关系。

二、范围内保护与范围外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之间的关系

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和保护实践的探索,我国逐步探索出符合国情的整体性保护措施,如采取民俗村、博物馆、文化生态保护区等方式,实施一定范围的保护。目前的实践表明,整体性保护使范围内的诸种文化遗产项目得以较好的保护和延续,而且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政策便利。

整体性保护的理想状态是处于保护范围的诸种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按照其应有的发展规律演进,能够维持并促进保护范围内的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理想保护状态的实现需要将保护范围完全独立于当地大范围的经济社会发展之外,使其彻底隔离开来,成为理想中的文化飞地。但是,互联网的普及和各种资源在全球范围的再分配带来了大范围的人口流动,原本相对独立的文化经济单元也已不复存在,一切文化经济单元都已经纳入国家或地方整体经济规划中,并与其它文化经济单元发生着微妙的关系。如何实现项目整体保护的预期目标,保护好范围内的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使其被纳入到国家或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这就需要妥善处理范围整体保护与外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之间的关系。

三、传承主体的原味传承与追求创新之间的平衡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传承过程中必然带有其所经历的时代信息,其本身就是一种时刻在演进丰富并始终维系核心文化基因的社会文化组成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项目传承人原滋原味传承的项目为民族文化复兴和国家软实力建设保存更多的文化基因。保护实践最为理想的状态,就是传承人所传承的文化遗产项目成为当代人知晓前人的手艺技能、行业信仰、社会风俗甚至是透析当时整个社会阶段的文化信息的文化物象。通过对该文化物象的分析,能够对当时的社会状况有一个相对全面客观的了解,以求以史为鉴,从而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与社会发展提供借鉴。作为社会一员的项目传承人也有自己的思维逻辑、文化信仰、兴趣爱好等,其对历史及现实的理解一定会或多或少地体现在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同时,由于时代与生态的变化、甚至部分物种的消亡,部分传承的项目在原材料选取、行业禁忌、审美导向等方面也会有所变动。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传承过程中,如何界定原味传承与适度创新是保护实践面临的棘手问题。鉴于知识水平和保护视野的限制,项目传承人对原味传承与适度创新理解和把握尺寸很难衡定。倘若靠专家团队或政府机构等为其界定和把握,很可能出现越厨代庖的现象。从文化传承角度而言,传承人的使命就是完整的传承其所肩负的项目,但是对于技术创新的向往和对原有高度的突破也是每一个高水平传承人的夙愿。虽然政府和专家一直号召传承人原味传承,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原味传承和追求创新之间的问题一直存在。如何对其进行一定量和度的认定和掌控,以及如何把量与度落实到保护和传承实践中将对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包含的原始文化印记和时代文化基因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这就需要妥善处理传承主体的原味传承与追求创新之间的关系。

四、保护工作的有力推进与项目自身演化之间的关系

如火如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在促进了大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培育民众文化自觉的同时,也对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原生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就在于努力使其能够不受其他外来因素的干扰按照其自身演化规律发展。但是,作为不同时代文化信息载体甚至是部分历史影像综合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其所处历史环境的文化信息和民众生活有着各种联系,其自身的传承演化也是多种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经历了不同文明阶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必然带有不同时代的文化印记,当今时代也不例外。

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认知以及采取的多种保护措施,都是基于当今世界社会状况及人类现有的知识结构做出的,是基于一个历史时期的现状而采取的文化自卫。但是,若放在更长的人类历史来观察,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历了多个社会阶段,那么现在是否是其必经的社会阶段?如果不是,其是从工业社会、后工业社会的间隙中穿越,还是在某一个历史时刻终结?如果是,我们的保护实践是否已经改变了其传承发展的规律?为了更科学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如何在保护实践的有力推进与项目的自身演化之间实现平衡?如果不能及时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很难说我们今天的保护实践不是一种新的破坏,在若干年后不为历史所否定。从问题着手来推进保护实践和理论研究的深入,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回答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现行社会阶段的关系,协调保护工作的有力推进与项目自身演化之间的关系,使其找到在当今社会和历史长河中的合理定位。

五、传承主体的经济收益与具体项目的社会效益之间的关系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不同利益主体有不同的利益诉求。作为现实经济社会中的一员,项目的传承主体也有一定的利益诉求,这是其作为社会个体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和物质基础。如果,我们对项目传承主体的利益诉求置之不理,忽视其经济收益,恐怕也就无人再愿主动从事相关项目的传承。离开了项目传承人的项目,也将不复存在。但是,我们也知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并不仅在于其经济价值,而在于其所包含丰富的文化价值、科技价值、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等等。如果片面的注重其经济价值,过于追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济效益,恰恰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曲解和破坏。

在具体保护工作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效益是最为重要的。我们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项目传承人的前提,就是认识到其所含有的巨大的社会效益,这是其存在的根本。在传承实践中,当项目的社会效益和传承人的经济收益出现冲突,传承人追求经济收益而舍弃社会效益的几率就会变得极其大,所以这就需要妥善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虽然,我们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而且还下发了《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但只是提供了一些宏观层面的规定,对于调和不同保护力量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之间的博弈很难提供可操作性的参考。

六、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并非说明我们的保护工作寸步难行,反而从另一个侧面表明了保护工作正在各个层面积极推进,说明各种保护力量发挥作用处于一定程度的无序状态。正确的对待和解决这些矛盾关系,妥善处理矛盾双方的利益诉求,需要学界探索各种保护力量保护效能最优化机制,使保护工作处于一种协调有序的状态。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遇到的一些问题,相信随着保护实践的深入和学术界的理论研究拓展能够及早解决。

非遗传承的必要性范文9

关键词:廊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略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那些无形的传统的民间文化遗产,具有传承性、活态性、无形性、民众性、地域性、脆弱性和文化艺术性等特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民族乃至世界的宝贵财富。物质类文化遗产是有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更容易受到破坏甚至消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迫在眉睫。

廊坊市地处河北中部,悠久的历史文化,留给了后人众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散落在乡村,在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充分挖掘文化的引领作用,加快文化发展方式转变,追求文化与经济社会的交互协调发展,符合廊坊市全面构建文化强市战略和建设幸福乡村战略。

作为区域文化的地方性、民族性特色品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区域旅游的开发中理应占有一席之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留给人类的财富,然而在全球一体化的大背景下,现代工业、交通、媒体的迅猛发展加快了文化趋同性的脚步,人们在不断创造新文化的同时,历史传统文化逐渐在消亡。面对现代文明的持续挑战和外来文化的不断冲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方式和发展方向,一直是业界探讨和存在广泛争议的问题,静态保护还是生产式保护未曾定论。

廊坊市在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注重抢救和保护,注重非遗历史价值的开发和传承人的保护。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保护与传承的形势依然不容乐观。保护廊坊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保护文化的多样性;彰显廊坊市文化特色;促进社会和谐。

一、廊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的现状及重要意义

1.廊坊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保护措施

廊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有十类,包括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和民俗。其中列入部级第一批的有固安笙管乐、霸州笙管乐(高桥音乐会)和霸州笙管乐(胜芳音乐会),列入部级第二批的有秸秆扎刻技艺、胜芳花灯及元宵灯会、花丝镶嵌制作技艺、安次区笙管乐、里东庄音乐老会、葛渔城重阁会、左各庄杆会、西河大鼓、文安八卦掌、香河安头屯中幡、苏桥飞叉会、霸州笙管乐(张庄音乐会)、安次区笙管乐(南响口梵呗音乐会)、安次区义和团音乐(东张务音乐会)。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面,廊坊从建立专门保护机构、普查、申报、建立名录、保护传承人等方面,加大宣传和研究力度。建立了廊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全面完成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建立工作。全市已拥有部级项目21项、省级68项,市级132项,县级共计278项;确定的部级传承人6名、省级传承人34名;部级民间文化艺术之乡4个、省级民间文化艺术之乡10个;省级民族传统节日保护示范基地1个;省级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1个。此外,还建立了“廊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网”,举办“廊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组织“廊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活动,编制了廊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手册。

2.廊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国作为文明古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古代文明史的见证,是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百姓生活紧密相连,是在百姓生产实践中创造、凝练并积累下来的,是人们对文化的独特追求,是对生活创造的重要体现。相对于物质文化遗产,因为传承的特殊,保护的不易,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面临着严峻的生存考验。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加大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和弘扬,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中指出,文化多样性对于人类来讲就像生物多样性对于维持生物平衡那样必不可少。同样文化多样性是中华民族文化进步的动力,也是中华民族社会进步的动力。通过传承、保护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促进社会多种多样的创造力;通过鼓励不同文化间的对话,能够使不同国家、地区和民族,甚至不同城市得到全面而均衡的发展。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保持一个地域和民族传统的、独特的生活氛围、人文环境和文化历程。

独特的文化品位和文化内涵是城市发展的必要条件。独特的城市文化是一种象征、一种特色、一种归属感。廊坊是一个年轻城市,但建立在一片开化较早的土地上,有着灿烂悠久的地域历史和深厚的文化积淀,在历史发展中,不仅创造了繁华的物质文明,同时也孕育出了内容十分丰富,有着鲜明的地域特色的非物质文化。包括文化遗址、古城镇、古建筑、古碑题刻、古树、馆藏文物、馆藏文物、民歌和民间故事、古乐和民间花会、宗教文化等,这些文化遗产是沉积了几千年的历史文化精髓,体现了廊坊地区人民非凡的想象力和创造力,是廊坊当地人民群众丰富多彩的精神家园。

和谐社会是人类追求的共同目标,也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证。和谐社会构建必须与和谐文化建设相辅相成,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建设和谐文化与和谐社会的基础。传承文化并加以创造是发展的一种重要方式,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全面、平衡发展,具有重要的社会和谐价值。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密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之间进行交流和了解的要素”。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研究和发展,可以促进人与自我、人与他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以及族群与族群、国家与国家、地区与地区的和谐,调整个体的精神世界,协调人际关系、家庭关系、族群关系、国家关系、地区关系,以及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等,从而达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和谐。

二、廊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略

1.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是关键

非物质遗产保护工作与和谐社会建设息息相关,非物质遗产保护关系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在整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中,起主导作用。主要职能在于组织领导、部门协调和扶持引导,充分展示廊坊传统文化的经济社会功能,加快提升“和谐廊坊”的软实力。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扩大宣传,提高认识。政府应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工作,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迫切性和重大意义落实到每一个市民,树立起主动保护本地文化的自觉性,积极踊跃地参与廊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2)合理经费投入,加强监管。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那些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设立“非遗”保护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对一些无法产业化的“非遗”项目和一些由社会群众负责组织申报的“非遗”项目,政府必须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同时,政府还要设法拓宽渠道,吸纳民间资本。在提高投入的同时,政府还应该合理审查,避免重复性投资,尤其是避免破坏性的开发。(3)完善工作机制、落实管理职权。加强廊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机构的建设,使所有“非遗”项目都有切实负责的主管部门。政府要通过政策和资金扶持,建立一支有奉献精神和较强组织能力,且具备一定专业素质的工作队伍。

2.公众参与是根本

不断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形成全社会主动参与保护的文化氛围,是持续做好保护工作的根本。(1)调动市民参与。广大市民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者,也是它的享有者。公众的参与,要体现以人为本,不仅让人们参与其中,关键是让人们乐在其中。广大市民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只有让群众参与其中,才能不断地传承发展。(2)融入教育体系。学校教育可以结合素质教育,在中小学课程中适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课,使学生从小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保护意识,对廊坊地方文化产生感情;在音乐、美术、手工课中,有意识地让学生欣赏或接触一些项目。在高校中可以通过举办讲座,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较为系统、深入地介绍自己所从事的项目。(3)吸收专家学者的建设性意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保存、传播和研究等方面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规范进行保护开发。同时专家学者本身就具有极强的专业知识背景,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也不可忽视专家学者的“智囊”作用。(4)广泛吸纳商界的参与。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过程中,必须有商界的参与。商业运作,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也会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带来致命伤害。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化运营主要体现在与旅游休闲产品相关的表演展示、民间工艺品开发以及影视剧制作等几个方面。

3.发扬本地特色,加强生产性保护

产业化经营能够增加经济收益,壮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开发文化产业,既可弥补保护资金的不足,也可使更多人参与其中,增加传承人数量。利用非遗资源实施产业化主要有三种途径:将原生态的非遗项目搬上舞台;请受众参与表演、制作,亲身体验;吸纳非遗艺术元素二度创作,采用综合手段提高产品文化附加值。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生产性保护方面,廊坊市应重点做好:(1)建立场馆,集中展示。建设“廊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作为廊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最集中、最丰富、展示手段最先进的标志性文化设施,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市区公园等公共文化设施,收集和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有效保护和展示。(2)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在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网之外,还可以利用网络平台拓展销售,主要适合传统工艺。(3)与旅游发展相结合。廊坊市辖区内名胜古迹较少,但近年来,廊坊的乡村旅游发展较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与乡村旅游相结合,可以创新民俗旅游;开发带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的旅游纪念品;以盛会或庙会为契机,集中展示。

三、结束语

廊坊市政府及各界人士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方面已经做了大量工作,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尤其是以传承人为载体的项目,其保护是一项长期坚持的工作。继承和弘扬优秀文化传统,更好地服务于廊坊的经济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文化全面协调发展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非遗传承的必要性范文10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佐证材料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21X(2012)03-0129-05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从上世纪70年代就开始致力于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1998年启动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公告活动,2001年公布了首批19个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2003年10月又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经过30多年的发展,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概念深入人心,其保护工程也在各国声势浩大的展开[1]。中国政府为了抢救保护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进一步弘扬中华文化,于2004年8月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2005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保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履职尽责工作的意见》,要求全国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积极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保护工作,2006年2月,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要求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并决定从2006年起,将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定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按照文化部统一部署,各省市也积极开展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评审工作。

内蒙古师范大学领导十分重视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研究工作,整合学校民俗学、民间文学、民族音乐、民间美术、民族体育、科学技术史等相关专业人员共同组建内蒙古师范大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研究中心,该中心于2008年5月正式成为教育部重点人文基地——中山大学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内蒙古工作站。自中心成立后,先后以内蒙古师范大学作为项目保护单位,组织申报“科尔沁潮尔史诗”“蒙古族传统牛角弓制作技艺”“蒙古象棋木雕制作技艺”三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其中“科尔沁潮尔史诗”、“蒙古族传统牛角弓制作技艺”成功进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蒙古象棋木雕制作技艺”被评选为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近年来,中心成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调查、申报、评审等工作中积累了一些经验。在申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工作中,申报书的撰写是非常重要的步骤,本文试图就申报书撰写中佐证材料的问题谈一些个人认识,以为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尽微薄之力。佐证材料是申报书中的关键内容,从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要求出发,充分论证该项目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标准,所以是决定项目能否通过的重要保证。我们只能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入手,在申报书中就申报项目进行佐证。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定义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2]有关学者已经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条件做出科学、细致的说明。如从传承主体看,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以杰出传承人为依托,没有杰出传承人不能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传承时限看,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具有悠久历史,时间不足百年者不能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传承形态看,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以活态的原汁原味的传承为基本特征,非活态的、原汁原味的传承项目不能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从品质上看,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是一种重要的民族文化遗产,没有重要价值者不能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后,申报的项目必须是当地的地域标志性文化,必须具有普世价值[3]。

为了地方基层单位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条件,正确有效的撰写申报书,尽量使申报项目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条件,我们一般希望申报书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论证:(1)各族人民世代相承;(2)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3)项目的价值和影响。

一、 世代相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依赖特定的人群和特定的环境而存在的,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要保护其文化形态,更重要的是要对其进行“传承”[4]。由此可见,“世代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内容,也是评审过程中需要满足的首要条件。所谓“世代相承”,一般是指就是该项目的传承时间在百年以上,传承体系明确,各代传承人清楚。如果项目申报书中撰写的传承时间不够,或者传承谱系断裂,都会影响项目的申报。如某年“某某大饼制作技艺”申报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称于1938年开始主营掉炉大饼,传承时间不足百年,明显不符合申报条件,无法通过也在意料之中。当然,这只是特例,绝大多数申报书都能确保传承时间。但是我们注意到为数不少的申报项目,确实拥有足够的传承时间,民族特色也很浓厚。如库伦旗申报的“布鲁”,进入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肯定通得过。但“布鲁”的申报材料中,在介绍历史渊源时,其佐证材料也只是说“历史悠久,流传广泛”之类泛泛的言语,缺乏强有力的证据。下一步项目经自治区推荐得以进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在区外专家对相关项目不了解的情况下,单凭这些空洞的介绍显然不足,可能会影响其入选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通常可以用出土实物和古籍中的记载来佐证项目的传承时间。如蒙古族的养马术作为传统知识类项目完全可以进行申报。2008年笔者之一曾前往一些盟市调查蒙古族养马术,了解到在通辽科左后旗有人十分擅长养马。蒙古族养马术可以包括养马、相马、疗马、驯马等内容,分开申报自然可以,但将养马术作为传统知识与技能进行整体申报,效果更好。当然,作为马上民族,养马术的传承历史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完全可以加入出土文物和古籍记载作为佐证材料,不但有助利于申报,更有利于将来的保护与研究工作。据笔者所知,距离科左后旗最近的辽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文办公室就藏有6卷《马经全书》,另外在内蒙古图书馆、内蒙古大学图书馆、内蒙古社会科学院图书馆分别藏有《十二技能俱全三种骏马及其他诸骏马的特征》、《马头明王相马经》、《相马三十六鉴》、《相马宝鬘治疗法明鉴中药名录》等相关古籍,若能对其进行研究,并与田野调查中所得资料相比对,互为参照加入项目申报书中,这些内容定会为申报增色不少。

另外,科尔沁地区拟将科尔沁土语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这是一个很好的建议,眼下语言的抢救和保护对传承民族文化极为重要。语言的实物佐证很难找到,或许能从地方书籍中查询一些资料,所以田野调查就极为重要了。然而语言的调查与研究是一项科学性要求很高,有很复杂的工作,需要运用多学科、多手段的研究方法。现在自治区乃至全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保护工作刚刚起步,尚未顾及或者说难以承担民族语言以及各地方言土语的普查评审工程,所以当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保护范围也仅限于口头文学。

二、 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及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则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是民间自发形成、延续的一种自然而然的活动。申报材料不但要体现该项目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更注意阐述项目本身为群众在生产、生活所提供的便利,如勒勒车制作工艺的产生,方便了游牧民族进行迁移;蒙古族由于经常骑马,常会产生骨折,于是催生出与之相应的蒙古正骨术等等,更可以提出该项目中所蕴含的民族精神以及审美品位。

同时,申报书中要注意该项目并非是在个人号召或政府指令下举办的有违群众心愿的形式化活动,而传承人也不必特意以政府官员,专家学者为对象。虽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或弘扬过程中,确实存在发挥过重要组织、领导及协调作用的行政官员,以及热心学习传统文化、号召社会关注传统文化的专家学者,但如果这些人本身与传统艺人、匠人不具有正式师承关系或水平尚无法达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标准,是不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条件的。

所以在撰写申报书之前,一定要深入项目传承地进行客观实在的田野调查工作,发现最具代表性的项目,真实地将其记录和描述下来。切不可不愿意下苦工夫做实地调查,以仅凭借自己的想象,或随意按照自己的意愿和趣味、或按照当前的政治口径和政策要求乱改乱编,随意拔高项目的思想性、艺术性[5]。只有坚持以全面性、代表性、真实性作为普查工作的指导原则,撰写的项目申报书才能内容翔实而又具有说服力。

现实生活中,传统表现艺术、体育竞技项目确实多有既符合传承人条件,又身为政府官员的人,在申报书中只需统一以传承人身份标注,尽量避开官员、学者身份,以显示申报项目的群众性,因为这些虚衔确实与项目以及项目的传承没有必然联系。虽然不是传承人申报,但传承人担负着项目的传承和发展,切不可轻视。明确并且保护传承人是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的重要内容,同时也得强调传习人的培养。通过传承人的传授,传习人学习、接受、掌握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术、技能,从而进一步发展该项目。[6]这些内容均为民间自发形成、延续的,不能全靠政府行政手段或者自己杜撰。

而文化表现形式,则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既不是单一的物,如建筑、乐器,也不是单一的人,如表演者、制作者,而是将物与人紧密连接在一体,构成完整而稳定的文化行为系统。例如通辽申报的蒙古族马具制作技艺,马具是物,肯定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制作艺人当然也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有马具的制作技艺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另一方面,文化表现形式也不易进行人为的分裂,这点在地区辽阔的内蒙古自治区很典型。

内蒙古自治区以蒙古族为主体民族,但过去的蒙古族部落多在现今已被人为分割的行政区划及边缘地带,如传统的科尔沁地区就包括在现今通辽、兴安盟和赤峰三个市级行政区划内。因此,具有同样文化表现形式的项目可以以民族分布的人文地理的范围为基础,同一民族、部落的相邻市、县进行联合申报。一些盟市申报的项目已经进入自治区或者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他盟市如果存有类似的项目,也可以进行申报,如果新申报的项目价值没有先行申报的项目价值高,可以进入扩展项目;但如果后者价值更高,更具有代表性,则可以评为同档次或取代前者而成为该项目的代表作。这就要求后者申报书的佐证材料丰富有说服力,而评审专家在公平、公正、公开的情形下,一定会做出合理的决定。如赤峰阿鲁科尔沁旗申报勒勒车制作技艺获批,2008年笔者前往通辽调研,扎鲁特旗也有勒勒车制作工艺,完全可以继续申报。阿尔昆都勒苏木的蒙古包制作技艺也可以申报。

三、价值和影响

申报语言、礼仪、节庆类项目,要求这些项目代表一种活态文化,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功能,本身就有其价值和影响。若申报项目属于传统表现艺术、传统知识与技能,则需要在申报材料中体现出项目本身的绝活、绝技。我们以传统技艺为例,来看如何将此类项目的价值论述清楚。

手工艺品中所蕴含的绝技是成品的非物质的文化表现形式,所以将制作技艺完整(但不是全部)的展现出来,是此类项目通过评审的关键。全区各地起先普遍以音乐、舞蹈等传统认识上的文化项目进行申报,而忽略了传统技艺类项目的申报。最近认识到手艺也是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以各地申报传统技艺类项目数明显增多,当然,其中肯定有企业商业利益的驱使[7]。但并不是什么东西后面加上“制作技艺”,就符合条件的。通辽申报有两个传统技艺类项目申报多次,但总是未得通过,原因就在于制作技艺没有达到评审要求,当然,项目本身是否达到要求,可以再讨论。

进行评审时特别关注两点,一是项目中所列手工艺品是否是历史上真实存在的。如在申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勒勒车制作技艺”传承人评审中,某人将制作小型工艺品勒勒车的照片添加到申报书中,画蛇添足,显然制作工艺品与真实的勒勒车大不相同,能够制作传统勒勒车的工匠不一定能制作工艺品的勒勒车,而能够制作工艺品勒勒车的艺人未必制作得了实际生活中使用的勒勒车,二者没有对价关系的。二是现在的技艺是否是传统技艺的延续,如果有明确的传承体系,比较容易判断,但是据称是传统工艺的复原,则着实不好评断,一般主要以是否使用现代的化工材料、是否使用现代的机器生产,成品外形、性能特征能否与现存历史实物相符合为评判标准。

内蒙古蒙古族传统工艺失传,大部分是解放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之后,牧民生活向现代化变迁所导致,从失传时间上来看其实并不长,一些老手艺人或许还保留有这种工艺,只不过这些工艺品在现代生活中不用了,所以他们也就不制作,这有待我们进一步发掘,也是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重点。还有些老人即使不知道完整的制作工艺,但知晓其中的某一部分,经过有心人大规模的调查、寻访,逐渐将失传的工艺进行还原。在此基础上,有条件的话还可以去蒙古国进行调研,那里蒙古族某些传统工艺保留的情况比较好,内外蒙在一些项目上完全可以互相补充。这种传统技艺的复原工作,是在前人工作的基础上,使用传统的材料和工具真的恢复了这种技艺,其作品如果达到古代作品的水准,并受到国内外专家的认可,复原的技艺当然可以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内蒙古师范大学今年申报的“蒙古传统牛角弓制作技艺”就属此例。内蒙古传统牛角弓制作技艺在解放之后一段时间内还是存在的,1959年第一届全运会后,国内大力推广玻璃钢弓,角弓逐渐淡出。项目传承人在二十多年的时间内,遍访内蒙呼伦贝尔、赤峰、阿拉善、锡林郭勒等盟市,从老艺人口中逐渐还原角弓制作技艺,并前往外蒙寻求弓箭专家、著名制弓艺人的帮助。除了进行田野调查,他还从内蒙古社会科学院图书馆、内蒙古师范大学图书馆查阅清代蒙古文古籍《射箭要诀》、《宝常聚之破窗射箭经》,从中找寻传统角弓制作技艺的线索,终于复原蒙古传统牛角弓制作技艺。他使用的原材料和大部分的工具都没有现代化用具的痕迹,制作出的角弓完全能和历史实物相对应,得到了内蒙古自治区、北京、哈尔滨等地民俗、民族体育、传统工艺、技术史等学科专家的称赞。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评审专家实地考察后也肯定了这项复原工作。制弓技艺也最终入选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但如果项目名义上称古代的技艺的复原,却无法将复原工作清楚完整的“复原”出来,甚至实际操作中使用的是现代技艺,这就很难通过评审。这些项目无论在名称之前冠以何种“贡品”“宫廷”“王府”“御膳”等字样,终究不能算是传统工艺而被列入保护对象。

除了复原技艺外,我区大部分是民族类传统技艺的申报,这些项目在本民族间广为流传,传承谱系很容易弄清楚,但是如果缺乏“技艺出众”的论证,普遍性太强,不具有典型性,尤其在传承人评审中,更需加强传承人技艺出众的佐证材料。一般来说,传承人技艺的获奖证书,编著的教材书籍,平面、声像媒体对传承人技艺所做的宣传报道,专家学者以及研究人员对该项技艺调查后的调查报告、论文等科研成果或者是传承人为传承、提高技艺所做的文字性记载与实物标本,上述材料都是极好的佐证材料。如在“某某蒙古族缝纫技艺”传承人的申报中,申报书A不仅将制作服饰的技艺详细描述,而且特别提到传承人将传统手工缝纫制作技艺用文字记录下来,编著出版物。申报书B则仅仅写到传承人师从母亲学习缝纫技艺,技艺特点没有交代。自然A较B好。其他奖励、称号等佐证材料亦如此类,不再赘述。

此外,申报书要极力反映出申报项目的最大价值。有些民族地区的群众活动包含众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而各遗产间具有明显的无法割舍的文化联系,不建议分列申报,最好是协调各方资源,将众多分散的项目合为整体,用“文化空间”的名义进行申报,以突出项目的最大价值[8]。

四、 结语

申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申报书一定要以真实性、整体性为原则,充分挖掘材料,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当然,在撰写申报书时,行文一定要流畅,要把阅读对象想象成对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未直接接触过或者不十分熟悉的人,进行清晰说明和介绍遗产的基本情况和特点。另外,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时,项目申报专题片也是非常重要的内容,而申报书实际上是专题片的脚本,更不能轻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材料文字向图像的转化的个案解读以及拍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可参见相关论文[9]。

当然,在评审过程中,也不是只看申报书而下决定,还需听取在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和学术方面有研究的文化学者、民俗学家、民族艺术家以及当地的老艺人的意见,必须尊重各民族文化艺术传统,防止主观臆断,坚持以积极的、科学的、客观的态度对待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工作。

我们将某一文化表现形式申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其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抢救、保存、保护和振兴该项目,以利于弘扬民族、地域文化。我们应该始终怀有“申报是手段,保护才是真正目的”的申报意识。

参考文献:

[1] 乌丙安.“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保护”的由来和发展[J].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3):5-11.

[2] 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国家中心.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普查工作手册[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5:1-2.

[3] 苑 利,顾 军.非物质文化遗产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9-13.

[4] 甘 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靠“传承”[N].新京报·文化副刊,2005-07-06.

[5] 刘锡诚.论新一次民间文学的普查、申报与保护[J].河南社会科学,2007(2):7-14.

[6] 祁庆富.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传承及传承人[J].西北民族研究,2006(3):114-123.

[7] 董 杰.“鸿茅药酒事件”及其反思[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5):18-21.

非遗传承的必要性范文11

关键词:黔东南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作者简介:张卫民,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湖南 长沙 410081)

叫思成,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研究生(湖南 长沙 410081)

一、黔东南州——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聚宝盆”

黔东南州是贵州乃至我国民族文化的富集地区,拥有联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1项,有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52项68个保护点。有省级名录175项206个保护点,州级名录186项220个保护点,县级名录659项。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总计666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8处,省级53处,有部级历史文化名城1座,部级历史文化名镇2座,有部级历史文化名村3座;有中挪合建的两个生态博物馆——锦屏隆里古城生态博物馆、堂安侗族生态博物馆,全州文物总数和“国保”数量跃升全省第一位,被誉为“苗族侗族文化遗产保存核心地”和“迷人的民族文化生态博物馆” [1 ]。该州能获得如此之多的称号,在一定程度上折射了其在文化遗产中的先天优势,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不仅仅是先天优势的必然结果,其中也必然有人们在保护和传承中做出的努力。了解其在保护工作中的现状对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基于这样的考虑,研究者采用田野研究法,深入黔东南州的凯里市、台江县和施洞镇,对相关工作负责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以及当地群众进行了深度访谈,并随机发放问卷200份,从四个方面总结了黔东南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成功经验,揭示了黔东南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我国民族地区的一些启示。

二、黔东南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成功经验

1. “优越”的自然生态环境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先天土壤”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成立于1956年7月23日,总面积3.03万平方公里,辖16个市县,总人口约450万,有苗、侗、汉等33个民族,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州总人口的81.87%,其中苗族人口占42.09%,侗族人口占31.86%,是全国苗族侗族人口最集中的地区,也是全国少数民族自治州中人口最多的自治州。黔东南州位置偏远,地势西高东低,境内沟壑纵横,山峦绵延,交通闭塞,得天独厚的地域环境犹如巨大的屏风将极具高原气息的民族文化保护起来,使黔东南州深厚的文化底蕴不断累积和沉淀,原生态文化表现出“体系完备、保存完好、形态完整” [2 ] (58)的特征。在当地广为流传一句话即“会说话就会唱歌,会走路就会跳舞”。这是对当地原生态文化的最朴实却最精辟的概括。以原生态民歌为例,黔东南州现有的苗歌中既有热情高亢的飞歌,也有委婉动听的游方歌,还有质朴无华、柔情美妙的情歌。其调式不一,各具韵味,具有很强的艺术感染力。侗族的民族多数旋律悠扬,曲调多样,演唱方式灵活,既有合唱也有独唱,还有无伴奏的清唱。这些民歌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愈发香醇,愈发生机勃勃。

常言道:“一方水土养一方人”,同样“一方水土育一种文化”。黔东南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与该民族特定的生态环境有着必然的联系。黔东南州所处的自然生态环境形成了他们更易于保护自己,更易于保留自身民族文化传统的特性,其“优越”的自然生态环境为其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有鉴于此,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得到可持续发展需要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

2. 群众较高的文化自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人文养分”

一个民族的觉醒,首先是文化上的觉醒。我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认为:“文化自觉”指生活在一定文化历史圈子的人对其文化有自知之明,并对其发展历程和未来有充分的认识。换言之,是文化的自我觉醒,自我反省,自我创建。“文化自觉”一方面是要对自己民族文化有深刻认识,能够讲清楚本民族文化的历史;另一方面是自觉地增强民族文化修养和人格品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缘起于群众的“文化自觉”,依靠群众和社会团体最大限度对本民族文化的认同、支持和参与实现其保护。如果说自然生态环境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先天土壤”,那么,群众的文化自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人文养分”。

研究者在凯里市、台江县和施洞镇共发放问卷200份,回收问卷率为95.5%(191份),其中有效问卷为93%(186份),男性占50.3%(94人),女性占49.4%(92人),在职人员占41.9%(78人),务农者占24.7%(46人),学生占33.3%(62人)。数据统计发现,其中91.3%(170人)的人会唱民歌,78.8%(134人)的人喜欢唱民歌,77.6%(132人)平时经常唱民歌,96.8%(180人)认为非常有必要将民歌一直传承下去,81.7%(152人)认为自己对于民歌的保护与传承有责任。除此之外,研究者还对当地居民进行了采访,其中受访者W提到:“民歌是我们的特色,是我们祖祖辈辈流传下来的,我们应该将它们保护起来,让它们继续流传下去”;受访者B也提及:“群众经常自发组织活动,每个月都会有对歌大会”。上述调研表明,黔东南州的群众对于民歌有着比较清晰的认识和强烈的保护意识。他们深知苗族作为深居中部腹地的少数民族,在历史的长河里不断迁徙,在与其他民族的交会中或战或和,时兴时衰,历经沧桑,却始终顽强不息,成就了一个伟大的民族传奇。苗族人民“生而就有”强烈的文化自觉性和民族归属感,他们都热爱自己的民族。受访者H谈到:我们喜欢苗族民歌,就因为它承载着苗族的灵魂,“千百年来以口耳相传的形式记载了这个民族的历史渊源、迁徙路线、生产生活、世界认识和生命态度,”一切的一切“都积淀在一首首充满悲凉的歌中,穿越了数十个世纪。” [3 ]因此,州里每年农历正月十五日至二十一日举行的“凯里甘囊香苗族芦笙节”,每年农历三月十五日举办的“施洞镇大型姊妹节”等大型节日几乎全州各地的苗族人民都会不畏路途遥远,前来参与助兴。群众如此高的“文化自觉”必然将黔东南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内化成他们当今生活的一个部分,成为推动黔东南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向前发展的不竭动力,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的“人文养分”。

3. 政府统筹规划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动力牵引车”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现代文明给原生态民歌等带来的影响是不可小视的。生产生活方式和传承环境的改变,使原生态民歌“口传心授”、“心领神会”的传统传承方式受到严重的冲击,任其自然发展只会致使其“像自然生态中物种灭绝一样,将是我国乃至人类精神文明记录上一个不可挽回的重大失误。” [4 ]在这个时候,政府在“抢救和保护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黔东南州的各级政府意识到了自己在这方面的重大责任,他们挑起重担,不辞辛苦,积极主动,上到政策条例的制定,下到政策的执行,把黔东南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做得有声有色。政府最初成立了一个“苗族文化保护委员会”,之后发展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心”。在此次调研过程中,受访者L用“四重四抓”精辟简练地概括了黔东南州相关政府部门在民族文化保护传承过程中采取的相关措施,即“重抢救、抓普查;重保护、抓立法;重挖掘、抓宣传;重传承、抓开发”。

受访者F提供的相关资料显示,黔东南州自2005年以来收集普查线索多达4 392项,相关照片20 000余张,影像资料550余盘;2008年9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了《黔东南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管理条列》,12月25日颁布了《黔东南州民族民间文化优秀传承人管理与认定办法(实行)》,地方各县也出台了相关条例和保护办法;实施“四个一百”和“十个一”工程,其中“四个一百”是指“100名民族民间文化传承高级人才培养工程;100名民族民间文化传承拔尖人才扶助工程;100幢具有民族历史价值的民族建筑;100个重点民族文化村镇。”“十个一”是指即建立一个多彩贵州民族音乐创作基地;办好一个“中国·贵州·凯里原生态民族文化艺术节”;建设一个原生态国际旅游城市—凯里;打造一台最具黔东南原生态民族文化歌舞;建立一个原生态民族文化旅游研究中心;建立一个原生态民族文化传承基地;建立一个原生态民族文化产业园;建一个原生态民族工艺品专业批发市场;建设一批原生态优秀旅游城镇;创作一批原生态民族文化文艺作品。黔东南州还成立了专门的“苗疆艺术团”,并且开展了“民族文化进校园”、“研发乡土教材”等相关项目。

研究者调查问卷的数据显示,72.68%(135人)认为政府对民歌传承与保护的作用比较大,其中83%(112人)认为政府采取的相关措施非常有效。受访者E在接受采访的时候非常高兴地说到:“政府每年都会将补助按时发放到我们手中,部级的有8000元,省级的有5 000元,州级的有3 000元,国家政策好,我们的生活得到保障啦,我们就能更好地去传承民歌了”。受访者F也坦言:“每次我们想开展什么活动都会自发组织,然后向政府提出申请,政府对我们的提议进行考察确定,可以开展时都会给我们提供大量的支持与帮助,包括活动场所的安排,划拨经费等等,所以我们这里经常有节日有活动。”综上所述,黔东南州之所以在全省非遗保护事业中起着牵头引领的作用,离不开政府有意识、有目的、有计划、系统地组织与领导。政府是推进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动力牵引车”。

4. 传承人积极响应与配合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结出“枝头硕果”

前苏联文学家高尔基曾指出:“一个民间艺人的逝世,相当于一座小型博物馆的毁灭。”保护传承人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

2006年11月黔东南州台江县政府第23号文件中就公布了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名录,多达398人。县政府在颁布文件后,分别采取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及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措施,支持这些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在政府的政策支持下,当地传承人的传承意识和传承热情更为高涨。当传承人年龄偏高,文化水平偏低时,他们往往在保护和传承方式方法上缺乏科学性。这时政府承担起指导任务,传承人也往往会积极响应与配合。例如今年11月25~29日在广西平果县举办的“壮乡天籁·2011歌圩音乐节”上,台江县的“方秀组合”首次亮相,以一曲方召古歌“噶百福”惊艳全场,并受到2012年春节联欢晚会节目片头曲制作以及2012年初出访东盟六国和法国的邀约。取得这样的成绩离不开“噶百福”传承人的辛勤付出。受访者G说:“上面下达通知说让准备1-2个节目时,我基本上每晚都要12点以后才睡觉。忙着挑选歌手,既要嗓音条件好,又要形象好。挑选好歌手之后就开始排练,大家都很支持这个活动,因为这是为我们自己的民族增光添彩。”还有受访者Y称“我们一点儿也不担心传承出现问题,政府很重视,我们也积极参与”。

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保护传承人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内容之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依赖特定的人群和特定环境而存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要保护其文化形态,更要注重传承人的保护,抓好传承人的文化传承。黔东南州不遗余力地支持传承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工作和传承人积极响应与配合才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结出“枝头硕果”。

三、黔东南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之启示

黔东南州除了“优越”的自然生态环境、群众较高的文化自觉、政府统筹规划和传承人积极响应与配合等使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效显著外,更重要的是他们能够根据本地的实际开展保护工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方面走出了一条特色鲜明的新路子,这对我国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重要的启示。

1. 以民族节日为载体的活动性保护

民族节日是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的重要载体,它所承载的物质成果,所蕴含的文化功能,所包含的情感力量,所昭示的精神价值,在凝聚民族人心、构筑民族心理、传承民族文化方面发挥着巨大而独特的作用,其社会价值是至深且巨、至微且显的。被称为“百节之乡”的黔东南州有50户以上集中连片的民族村寨4 200个,州里几乎是“三天一小节,月月有大节”,每年的民族民间节日就有300多个。黔东南州充分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每一次节日活动,以亦雅亦俗,亦庄亦谐,亦平亦奇的民族节日为载体,精心组织好每个民族节日活动,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民族节日中复“活”。活动前仔细考究节日来历,详细规划节目形式,还原节日最真实的面貌等等。民族节日活动的有序组织,不仅给当地少数民族节日民俗发展提供了有效、必要的时间,而且还有利于民族文化的传播与被认知,有利于黔东南州苗族非物质文化的传承、保护和发展。

2. 以传统技艺为产业开发的生产性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是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 [5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生产性保护,既有利于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活力,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更紧密地融入人们的生产生活。又有利于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传承积极性,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奠定持久、深厚的基础,还有利于促进文化消费,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改善民生相结合。黔东南州十分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在2011年举行的第七届文博会上,黔东南州是贵州省签约数量最多、涉及资金最大的地区,成为全省文化产业项目签约仪式上最炫目的亮点。2012年第八届文博会上,黔东南州的文化产业项目以其紧密结合当地多彩民族文化、深厚历史底蕴和产业发展实际而再次受到投资商的关注 [6 ]。黔东南州丹寨的蜡染和鸟笼制作技艺、雷山县西江镇的苗族吊脚楼营造技艺、苗族银饰制作技艺、苗族刺绣等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贵州省文化产业招商引资推介及签约仪式上,黔东南州有总投资金额达36.75亿元的6个项目进行签约。黔东南州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宁航蜡染公司和卡拉鸟笼制作合作社,分别是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蜡染制作技艺以及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卡拉鸟笼制作技艺的生产基地,其生产的蜡染和鸟笼产品巧夺天工,极富民族特色,在各届文博会上得到了投资商的关注,充分体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所遵循的“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原则。

3. 以乡土教材进校园的教育传承性保护

任何一个民族的文化艺术,都必然有孕育其产生并滋养其生长的特定土壤与地气;同时还要拥有在此特定土壤上培养出的文化艺术的创造者、接受者、传承者 [7 ]。教育是人类社会文化传承的重要途径,也是保护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最为有效的途径。将教育导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之域,从教育的视野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问题,是保护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途径。黔东南州为了激发年轻一代的民族自豪感,树立儿童对民族非物质文化的认知、自觉、自信,积极推行了民族文化进校园进课堂活动。按照省教育厅、省民委编写《贵州省民族文化教育课程标准》的要求,该州组织民间艺人和中小学校教师收集并整理了大量的乡土教材,如乡土教材包括:《大河腔》、《十二诗腔》、《启蒙山歌》、《大同民歌》、《酒歌》、《侗族婚嫁歌》、《绿色锦屏之歌》等民歌教材。黔东南州民族高级中学编辑出版了普通高中课程标准校本教材《多彩黔东南》,课程设置内容有走近黔东南;悠久的民族;历史名人;多彩的民族文化和丰富的旅游资源等。2012年3月正式在高二年级4个班开课使用校本教材,每周2个课时,修满2个学分等。该校第二本新课程校本乡土教材《黔东南民族文学赏析》也正在编写中 [8 ]。将优秀的乡土教材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进校园、进课堂,能激起下一代保护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在动力,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的意识,最终构筑保护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行为。

4. 以政府为主导的机制性保护

黔东南州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最大的一个特色就是“政府主导,社会积极参与”,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其中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组织和领导相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挖掘、抢救和保护。在这个过程中,包括专项经费的划拨,专业人员的培养,相关条例文法的制定等。应引起重视的是,州政府为主导并不意味着政府决定和包办一切。以举办民族节日为例,州政府在办节时不应该干预太多,而应该让民俗文化以其最为真实的面貌展示出来;民俗文化的自发性也要求政府不能过分干预。此外,对于原生态的场地不宜过度装扮,比如拆古城、修公路等,这都会使民族文化受到影响。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的同时,还要有相对系统、可操作的配套机制,如政策扶植制度,加大资金投入,做到专款专用。比如苗族飞歌传承人的选择与激励措施,传承人带一个徒弟如何奖励,徒弟学成之后又如何奖励等。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该州还非常重视专业人才的培养。这不仅体现在干部队伍的培养上,还包括对传承人、教师、歌师等人的培养。比如,为了让干部队伍对台江县民族文化有更为深入的了解,台江县民族事务局的负责人专门整理和编订了《台江苗族历史文化》以及《台江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内部读本)》让干部进行学习。州里专门成立了传承人培训班,通过座谈会、经验交流会、节日筹备会等形式与传承人进行沟通,了解他们所传承的文化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请相关专家对其进行指导。为了让“民族文化进校园”,特意让负责民族文化的教师向传承人学习,由于苗族是个只有语言没有文字的民族,黔东南州还专门组织教师们学习苗语以便于更好地完成教学任务。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做到臻善臻美的,这个过程中仍会有许多的困难和问题需要克服与解决。但是,只要我们用科学发展观作为指导思想,坚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吸取和借鉴一切优秀成果,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事业定会走在希望的田野上,非物质文化的繁荣景象定会指日可待 [9 ]。

参考文献:

[1] 黔东南州文化产办.综述:推动多民族文化大发展大繁荣[EB/OL].,2012-03-25.

[2] 熊克武.台江苗族历史文化(干部读本)[M].香港:中国文化出版社,2010.

[3] 吴 平.民族精神的守望者——《苗族古歌》传承人王安江[J].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09,(1):2.

[4] 伍国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思考——以传统音乐文化类型为题[J].人民音乐,2006,(1):34-35.

[5] 文化部.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N].中国文化报,2012-02-27(2).

[6] 周 璇.贵州黔东南州文化产业在深推介签约三百多亿元[EB/OL].http:///20120517/114210.sht ml,2012-05-17.

[7] 张卫民,石胜钱.论湘西苗族民间传说的教育意蕴[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1):140-142.

[8] 州民委.黔东南州民族高级中学走民族文化特色办学之路[EB/OL].http:///page.jsp?urltype =news.NewsContentUrl&wbnewsid=158526&wbtreeid= 1123,2012-04-11.

非遗传承的必要性范文12

关键词:旅游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的瑰宝,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体现,它是无形的遗产,与有形的物质文化相比,它的保护更加的难,也更容易受到毁坏,甚至被遗忘,流失。这也就使得在近几年来,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问题,引起了很多学者的注意,且各自有各自的主张。由此可见,关于旅游开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和保护的这个问题,是一个很值得探讨和研究的问题。

一、保护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开发的前提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无论是从文化的传承方面,还是有关旅游开发的方面来看,都应该本着以保护为前提的原则,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完整和真实并且原生态。尤其是有关于即将濒临灭绝和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时,应该注重发掘它的文化价值、生态文化价值和审美价值等,来进行传播和弘扬;而不是为了旅游开发,而大肆的进行改造和创建,由此而破坏了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以,为了能够达到旅游开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双赢的结果,我们应该合理利用资源,保护非物质文化的传承,促进旅游的开发。

能够正确的处理好“时代”和“传统”之间的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积累下来的瑰宝,是历史的财富,它具有传统性的色彩,体现了浓厚的民族性和文化积淀,甚至于还有部分的消极因素的传承,它是受历史环境所影响的,受制于传统。对于当今社会来说,会有很多不适应现在社会要求的因素,需要我们去改变的地方,所以在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时候,应根据现代社会的文化,去改革创新和传承,使它富有时代的气息,符合人类全面发展的文化需求。

能够正确的处理好“保护”和“开发”的关系。在进行旅游开发的时候,经常会出现关于如何更好地开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问题。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必须实行的,当然这里的保护,指的不光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保护,也包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处的生态文化环境的保护。在进行旅游开发的时候,多多少少会对当地的环境进行改造,但是应该本着保护的原则,来适度地开发。保护和开发这两者之间并不是完全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科学合理的开发和利用,是进行有效保护的前提和策略;而且只有在有效地保护的基础上,才能进行更好地开发和利用。

二、旅游开发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的有效措施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的积淀,需要得到有效的传承,而旅游开发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起着促进的作用。能够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传承,而不被流失或破坏;也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大众所熟知。旅游的开发都是根据当代社会的需求进行的开发,是被广大群众所接受的,通过旅游开发的形式,有利于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名度,从而使其得到更好地弘扬和继承,使得更多的人愿意去了解这些文化,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起到了促进的作用。旅游的开发其实也是一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方法,在使得被广泛大众所熟知的基础下,也保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会自生自灭,同样还得到了很好的弘扬和传承。

三、以生态旅游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的模式

生态旅游,顾名思义就是指让人们充分的去的自然中,感受自然,享受自然,了解当地的文化和风俗习惯,并且能够最大限度的减少旅游开发对自然环境和社会文化的影响,贯彻落实现在的可持续发展政策,也让人们能体会到自然风光和文化氛围。这对于继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既能在保证其的完整性,也能得到更好地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