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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时间:2022-10-29 20:05:37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文1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握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原则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解决“三农”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也是省委、省政府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八八战略”,建设“平安*”,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十分复杂、艰巨的任务,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上来,从维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出发,正确把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性质和指导思想,吸取以往合作医疗几起几落的教训,精心组织实施。推进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要坚持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一)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各地一定要从现阶段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医疗保障需求出发,低标准起步,逐步扩大覆盖,经过积极探索和实践,力争到2007年全省基本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今年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指导、解决问题、规范制度、稳步推进,重在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机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努力实现这项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要坚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和农民互助共济的性质,坚持农民个人出资为自己健康负责的筹资机制,通过制度吸引和宣传工作动员农民自愿参加合作医疗。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片面追求参保率和工作进度,严禁硬性规定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指标、向乡村干部搞任务包干摊派等做法。

(三)坚持结合实际的原则。各地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过程中,既要统一基本制度和工作规范,又要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坚持县级大病统筹的基本方案,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受益保障,坚持“钱账分离、封闭运行”的基金管理制度,坚持落实县(市、区)、乡镇“有机构管事、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有制度办事”。在此基础上,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各种行之有效的宣传手段、收费办法、运作模式、报销方式、便民措施等。

(四)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对已有一定工作基础的27个省级试点县(市、区)和未列入试点的县(市、区)实行分类指导,各有侧重。省级试点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巩固试点成果,扎扎实实做好各项管理制度深化和长效机制建设工作。要重点加强对未列入省级试点的县(市、区)的工作指导,按照省定的标准和办法进行检查督促和考核,确保扎实稳步地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二、明确重点,积极探索,落实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措施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这项重大改革是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积极探索,稳步推进,逐步完善。各地、各部门要在全面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集中精力抓好以下几项重点工作。

(一)深入细致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真正受到农民的拥护,是这项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工作,基层干部和农村卫生人员要加强学习,正确理解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积极做好对广大农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解除农民的疑虑和担心,使农民真正认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意义和好处。各级宣传部门要关心和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报道工作,各新闻媒体要按照“三贴近”的要求,通过典型事例的宣传报道,引导农民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积极探索长效筹资机制。不断探索行之有效的农民个人缴费收缴方式,积极引导农民自觉主动缴费。可以在农民自愿参加并签约承诺的前提下,委托信用社代扣、农村电费收取单位代收,或者采取符合农民意愿的其他收缴方式,逐步建立合理有效的农民个人缴费机制,提高工作效率。要注重培养农民的互助共济意识,农民个人缴费部分不得由政府、集体垫资代缴。

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筹资额度和保障水平,建立起合作医疗基金投入的动态增长机制。

(三)加强合作医疗资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各地要严格执行《*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试行)》、《*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设立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基金预算年度应与会计年度一致。坚持县级统一筹资、统一管理,乡镇不设立基金。实行县、乡两级管理的地区要统一到县级管理,乡镇只设报销点以方便农民结报。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管,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要树立合作医疗基金的风险防范意识,按照中央的要求,探索建立合作医疗风险基金制度以化解风险。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合作医疗工作人员的财务会计知识培训,定期对合作医疗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资金的运行情况进行督查和业务指导,确保基金管理规范。各级审计部门要把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纳入年度审计计划,提前介入、全程审计。

各县(市、区)要成立由相关部门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各乡镇、行政村要定期将合作医疗支付情况在镇务、村务公开栏中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四)合理制定和完善实施方案。要坚持县级大病统筹的基本方案,按照以解决农民大病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负担为主、兼顾受益面的原则,制定合理的补偿方案,年度基金结余率一般应控制在10%以内,努力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障充分”,防止基金过多沉淀或透支。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及时评估和调整现行方案。方案的调整要注意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妥善处理补偿率和受益面的关系。各地要积极探索大病救助等办法,以提高补偿率;拓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补助途径,探索与社区卫生服务相结合的普通门诊费用报销办法,以扩大受益面。各地在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过程中,要正确区分合作医疗基金和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两项制度可以结合实施,但资金的筹集和管理要分开,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应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安排落实,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新开展工作的县(市、区)要认真做好基线调查,重点对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现状、农民疾病发生状况、就医用药及费用情况、农民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意愿等进行调查摸底,科学合理地制定方案,减少工作的盲目性。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技术指导组要深入基层,加强指导。

(五)加强县级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县级经办机构应坚持以卫生部门管理为主,有专门机构、落实专人负责。如委托社会保障部门、商业保险公司或其他单位办理结报工作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仍应承担合作医疗业务指导和管理的责任,加强对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保障参保农民的权益。各地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配备工作人员,加大管理经费投入,确保工作需要。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证,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六)加快信息化管理建设步伐。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信息化管理进程,做到参保农民报销补偿“公平、公开、公正”。各地要立足长远,将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尽快制定信息化建设方案,充分利用现有硬件和网络架构,使用全省统一的管理软件,争取在*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已经开展信息化管理的县(市、区),要按照《*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管理系统基本功能规范(试行)》的要求进行必要的改造完善,尤其是住院费用清单审核和数据录入工作必须由计算机自动完成。加快建立省级信息汇总、资金监管、统计分析中心,为各地数据交换提供平台,真正达到全省合作医疗信息共享。

(七)切实加强医疗服务和监管。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的有机结合,努力打造坚实的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网,逐步形成小病不出乡镇,大病得到有效救治的农村卫生服务新格局。各级卫生、财政、物价等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加强医疗服务收费管理的政策,严格控制参保农民医药费用的不合理上涨,降低自费的药品和诊疗费用比例,严肃处理乱检查、开大方、乱收费等各种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

三、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考核

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以对广大农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履行职能,加强政策调研和业务培训,形成整体合力。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充实管理力量,加强对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各市要切实承担起指导和监管所辖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责任,尽快在卫生行政部门内部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职管理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

为确保各地扎实稳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对非试点县(市、区),按照以下条件和要求,由省和市共同给予重点指导,加强检查督促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拨付省级补助资金:

(一)县(市、区)政府高度重视,对合作医疗政策的认识和理解到位。

(二)县(市、区)政府补助资金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其中“低保、五保、特困”等困难群体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出资部分由政府资助并100%参加。

(三)宣传发动工作到位,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较高,参保意愿调查结果显示60%以上的农民愿意参加。无政府、集体为农民个人垫资代缴甚至强迫农民参加或向乡村干部搞任务包干等情况。

(四)基线调查充分详实,方案测算科学合理,各项政策切合实际、导向正确。根据前三年数据模拟测算,参保人员大病住院实际补偿率在25%左右,基金年度结余率控制在10%以内,乡镇、县(市、区)及县外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应拉开较大差距。

(五)制定配套的合作医疗管理制度,落实经办机构及各结报点的工作用房、办公设施、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等,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六)制定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方案,其中住院病人费用清单的审核和数据的录入由计算机自动完成,避免人工操作的漏洞和弊端;使用全省统一开发的管理软件,硬件、网络等配置符合基本要求,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文2

甲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乙方:医院

根据__市人民政府徐政发[20__]116号《市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甲、乙双方就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优质、价廉、方便、快捷和出院即时补尝医疗费的服务,以及协议双方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认定乙方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二:乙方指定所辖科室(电话:)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职能科室,负责协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工作。

三:乙方尊重并执行甲方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规定,甲方制订、调整有关规定时应在该规定生效前72小时内通知到乙方。

四:甲方将符合转诊条件的病人转往乙方,经治疗后进入康复期的病人,乙方负责动员其转回甲方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乙方认为需要向外地转院时,必须出据转诊证明,由甲方办理转诊手续。

五:乙方应甲方要求,实行现场即时补偿制度(具体执行日期另行商定并签署协议)。

六:乙方收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时按以下原则办理:

1.甲方向乙方转诊病人,应给病人开具书面转诊介绍信,并同时通过计算机网络向乙方传递信息,乙方核实病人身份后,即按参合病人对待。乙方如对病人身份有疑问,应立即电话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在四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甲方未在四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的,乙方则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对待,甲方负责该病人的补偿。如病人身份明显不符,乙方又未履行告知义务的,甲方不负责该病人的补偿。

2.病人符合《__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所限定的急诊范围,未经甲方转诊,直接到乙方就诊住院时,病人即时出示有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的,乙方确认病人身份后,即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的有关规定给予治疗,负责告知病人家属办理转诊手续,并电话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在四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并网上补办转诊手续。甲方未在四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的,乙方则按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给予治疗,由此造成的纠纷和损失由甲方负责。当时不能出示有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的,自出示有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次日起依前办理。

3.乙方收治甲方的参合病人,如系(或者怀疑)第三者责任造成的伤害或中毒等,应在病历中如实记载伤害、中毒等的原因,并电话告知甲方,由甲方负责核查并在四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甲方明确告知乙方病人病因为第三者责任后乙方即停止其参合病人待遇。甲方未在四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的,乙方则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对待,甲方负责该病人的补偿。乙方未履行告知义务的,甲方不负责该病人的补偿。

4.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实现对持有转诊手续的参合病人出院时即时结报补偿(节假日顺延)。乙方每月底将当月补偿病人逐一列表,并附转诊单、出院记录、出院清单、单据、有病人签名(按指模)的补偿清单,送达甲方。甲方应于收到上述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按乙方实际补偿总额(医院支付部分除外)拨款、并传送拨款凭证;逾期者,乙方停止对参合病人出院即时结报补偿。

七:乙方对甲方转来的病人,在治疗时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对病人使用的药物中,《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__修订版)》品种的费用必须达到60;低于此标准时,乙方将相差部分所造成的病人补偿损失列为医院支付与定额补偿一并补偿给病人;乙方不予支付的,病人有权追偿。本条待省厅20__年修订的药品目录下达、全市统一升级管理软件后执行,在此之前暂按20__年所订合同相应条款办理。

八:甲方需对病人住院治疗、消费情况查验时,乙方应在有关规定范围内积极配合,提供方便;乙方应配合甲方对病人出院随访的工作。

九:乙方接受甲方介绍的辖区定点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进修时,免收进修费用。

十:乙方按甲方实际转诊病人在乙方医疗消费总额的5提取卫生支农基金,提供给甲方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每半年结算一次;逾期不结算的,甲方则取消乙方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十一:甲、乙双方对以上条款发生争议时,由__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裁定。

十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__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一份。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到20__年12月31日24时协议终止。原合同废止。

本合同共三页。

甲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乙方:医院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联系人: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文3

[论文内容提要]本文从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构建入手,分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区别,从而探究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创新。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与传统农村合作医疗相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了多方面的创新与发展。 

 

一、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 

 

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在合作化运动的基础上和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通过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筹资,并按参加者互助共济的原则组织起来,为农村居民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的医疗保障制度,它为我国广大农村居民的医疗健康保障发挥了重要作用。世界卫生组织也曾多次给予高度评价,并向其他发展中国家推荐中国农村卫生工作经验。世界卫生组织和世界银行称之为“是发展中国家群体解决卫生经费惟一范例”。 

我国合作医疗起源于20世纪40年代在陕甘宁边区出现的“医药合作社”或“卫生合作社”。当时的边区农民采用“凑份”的办法集股、合作举办卫生机构,来解决农村居民缺衣少药的问题。随着建国后我国合作化运动的推广和人民公社的建立,其合作性质也发生了一定改变,即由农民互助、个人筹资为主过渡为群众出资、生产合作社公益金补助相结合的方式。正式出现具有保险性质的合作医疗制度,是在1955年农村合作化的高潮时期,山西高平县米山乡在农业社会保健站实行“医社结合”,采取社员、群众出“保健费”和生产合作社公益金补助相结合的办法,从而建立起了合作医疗制度。 

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特点主要有:①以农村居民为对象。合作医疗是农村居民自发形成的解决农村居民医疗保健问题的一项制度,保障对象是农民。②以群众自愿为原则。传统农村合作医疗是合作化运动的产物,实质上是群众的互助互济,它从一开始就强调群众自愿的原则。③以集体经济为基础。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经费主要来源于生产大队提留的集体公益金,在年终分红时,由生产队扣少部分资金作为个人交纳的合作医疗费。④以全方位服务为内容。合作医疗不仅为农村社会成员提供一般的门诊和住院服务,而且承担着儿童的计划免疫、计划生育、地方病疫情监测的任务,并开展各项预防工作和爱国卫生工作等。⑤具有多种合作形式。从组织管理上分,主要有村办村管型、村办乡管型、乡村联办型、乡办乡管型、多方参与型;从运行模式上分,主要有福利和风险型的合作医疗、风险型的合作医疗和福利型的合作医疗。①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构建 

 

(一)重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迫切性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以及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的取消和生产大队的解体,农村集体经济持续衰弱,合作医疗赖以依存的经济基础已不复存在,农村合作医疗受到严重冲击,出现了急剧滑坡衰退的局面,全国的覆盖面大概只有10%左右。90年代初期,仅存的合作医疗主要分布在上海和苏南地区。 

由于农村合作医疗的瓦解和基层卫生组织的衰弱,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首先,农村公共卫生、预防保健工作明显削弱,新的公共卫生问题不断出现,农民健康水平呈现出下降趋势。卫生部公布的《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主要结果》指出:虽然农村地区传染病的发病率由5.7%下降到2.7%,但农村居民常见病、多发病仍以感染性疾病为主,如呼吸系统、消化系统和沁尿系统等疾病,与前两次调查结果相比下降不明显。同时,一些慢性疾病的患病率在农村则明显增加,其中高血压患病率比1993年增加了1.8倍。②其次,医药费用不断上涨,广大农民不堪重负,看不上病、看不起病现象相当普遍。2003年的调查显示:农村居民中有75.4%的人应住院而没有住院,比1998年的63.7%上升了11.7个百分点;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农民占全部贫困农民的比例上升到33.4%;而在广大西部农村地区,62%的患者因为经济困难应治疗而没有治疗,75.1%的患者还没有治愈就要求提前出院。③再次,医疗资源分布严重失衡,城乡差距、东南沿海与中西部的差距、富裕地区与贫困地区的差距进一步扩大,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进一步降低,总体绩效更加降低。因此,必须尽快建立能满足广大农民需求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使农民能从中得到实惠。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现状 

2002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2003年初,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卫生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200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已开始在全国逐步展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国务院会议决定从2006年起,中央财政每年对参合农民人均补助标准由10元提高到20元,中西部地区地方各级财政的补助标准合计达到每人每年20元,东部地区的人均筹资水平应不低于中西部地区的筹资水平,同时将中西部农业人口占多数的市辖区和东部部分省份困难地区的县(市)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2007年起我国地方财政补助标准要全部提高到每人20元,并不断完善办法,规范管理,确保参合农民真正受益。 

截至2006年9月底,全国已有4.06亿农民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占全国农业人口的45.8%,参合率达80.5%。2006年1至9月,全国有1.4亿农民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受益,共得到医疗费用补偿95.8亿元。从总体上看,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平稳,农民医疗负担有所减轻,看病就医率有所提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有所缓解,广大参合农民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创新 

 

(一)在资金筹集上,实行多方筹资 

从以往举办合作医疗的情况看,影响合作医疗发展的主要瓶颈和制约因素就是资金难筹集。目前我国大多数农村地区经济不发达,农民对合作医疗出资的能力有限,考虑到目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承受能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筹资渠道和标准上,突出了各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和引导,强调坚持多方筹资的原则。过去,各级政府对合作医疗的支持主要体现在宣传、组织和发动方面,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则明确规定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合农民每年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地方财政以参合农民每年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从而进一步完善了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实现了“以个人投入为主”向“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的转变。在这三种来源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中,个人缴费是基础,集体扶持是条件,政府资助是引导多渠道筹资的前提。 

(二)在合作方式上,突出了以大病统筹为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大病统筹为主,主要补助因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费用导致的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问题,对那些年内没有患过大病的人,要安排进行一次常规性体检。这就将保障重点放在了重大疾病风险上,是符合保险学原理的。 

以往的农村合作医疗之所以没有成功,多是因为统筹的规模小、筹资水平低,除少数地区外,大多数地区都是将保障的重点放在门诊或小病上,即“保小不保大”或“保医不保药”,保障程度不高,无法帮助农民抵御大病风险。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则将重点放在迫切需要解决的农民因患大病而导致贫困的问题上,对农民的大额医药费用或住院医药费用进行补助,保障水平明显提高,实现了由“门诊医疗合作”、“住院医疗合作”向“大病统筹为主”的转变。 

(三)在管理方式上,加强了政府的组织与监管机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考虑到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强调起步阶段政府的组织、引导和监管。并重视政府的组织设计职能,由政府负责并指导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机构、经办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加强管理与监督,克服了传统合作医疗管理松散、粗放的不足,并赋予了农民知情权和监督权,使制度更透明、更公平。 

新型合作医疗在组织管理上,改变了过去以乡、村为单位开展合作医疗的做法,提出将乡(镇)卫生院上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规定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政策性强,随意性小。这就有别于传统合作医疗的“村办村管”、“村办乡管”、“乡村联办”的较低层次的统筹管理体制,大大提高了监管力度,是农村卫生管理体制的一个重大改革。 

另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强化了政府责任,建立了严格的基金管理与监督机制,做到让农民放心。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政府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定期检查、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定期向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定期向监督委员会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并采取张榜公布或其他适宜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享有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此外,审计部门定期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公开审计结果。 

(四)结合扶贫与医疗救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创新之处还在于,考虑到贫困地区农民的特殊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对于出资困难的农户,由民政部门和扶贫部门资助其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对农村贫困家庭实行医疗救助”。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通过政府投资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并对患大病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因为在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的限制,保障能力目前还比较低,对患大病农民的保障就更显得杯水车薪,因此,就必须建立医疗救助制度,设立由政府投资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资的专项基金,通过民政、扶贫部门资助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从而照顾到了贫困人口的特殊情况,对合作医疗补助之后仍有较大困难的农户,再给予医疗救助。 

总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比,资金来源渠道更多,资金更有保障;统筹层次更分明,保障水平更高;监督管理加强,制度更完善、更透明、更公平。我们相信,通过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与探索,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必将在新时期获得新的发展,广大农民一定能从中得到实惠。 

 

[参考文献] 

[1]殷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创新分析[j].湖北社会科学,2004,(12).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文4

(一)工作目标

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以乡镇、村为单位达到100%,参合农民人口覆盖率达到95%以上。

(二)原则

1、自愿参加原则。农民以户(以公安机关户籍登记为准,下同)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资金。

2、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既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持续发展,又保证农民享受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3、保障适度原则。坚持门诊补偿与大病统筹相结合,以大病统筹为主,科学、合理确定住院及慢性病大额门诊医药费用补助的起付点、封顶线和补偿比例,防止基金透支或基金沉淀过多,影响农民受益。

二、参加对象及其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对象:凡不享受公费劳保医疗、城镇职工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本县所辖区域内具有农村常住户口的农民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权利: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规定的补偿范围及比例享受医疗费用补偿;对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及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价格进行监督和质询。

(三)义务:按缴费标准及时足额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筹集部分的资金;自觉遵守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各项规定。

三、实施方法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

1、筹集标准:采取农民个人自愿出资与政府资助相结合的方式,筹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农民个人出资20元,国家、省、市、县财政补助资金80元,共计100元。

2、筹集方法:农民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08年12月13日为缴纳2009年度参合资金的截止日期。个人缴费部分由乡镇政府组织、村委会配合按户筹集,逐级上缴。对农村低保户、五保户、百岁以上老人、老复员军人、三属、七级以下伤残军人及持证残疾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给予全额资助。享受全额资助人员由村、乡镇逐级申报,民政部门及县残联审核确认。

3、农民缴费以户为单位,一次到位,在一个实施年度内,中途不予退还、补办,参合农民在参合年度内亡故的,个人缴费资金不予退还。

(二)基金分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为门诊基金、大病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门诊基金用于设立家庭账户基金,大病统筹基金分为住院统筹基金、住院分娩补助基金和慢性病大额门诊统筹基金。参合农民缴纳的参合资金10元用于家庭账户基金,10元用于大病统筹基金。今年各种合作医疗基金占基金总额的比例分别为门诊家庭账户基金占10%、住院统筹基金占82%、住院分娩补助基金占3%、慢性病大额门诊统筹基金占1%、风险基金占4%。

1、家庭账户基金。每人每年10元,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家庭账户余额可转下年使用,但不能提取现金,不抵顶下年度个人缴费。

2、大病统筹基金。大病统筹基金用当年筹资总额扣除门诊基金和风险基金后的部分建立。根据补偿范围和标准用于农民住院、分娩及慢性病大额门诊补偿,全县统筹使用。

3、风险基金。根据河北省规定的提取标准和方法,风险基金分三年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按比例提取,风险基金的规模保持在当年合作医疗筹资总额的10%左右,风险基金达到规定的规模后不再继续提取。今年按筹资总额的4%提取,用于弥补基金不足。

(三)补偿标准

1、住院费用补偿标准:

补偿

机构

补偿起付(元)

补偿比(%)

补偿封顶线(元)

乡级

100

70

30000

县级

400

55

市级

1500

45

市以上

2000

35

封顶线为每人每年30000元。不分医疗机构级别,全年累计计算。(包括住院补偿、住院分娩补助、慢性病大额门诊补偿和住院二次补偿)。住院补偿比、起付点、封顶线、累计封顶线原则上在本实施年度内不作调整。

2、门诊费用补偿标准:每人每年门诊补偿限额10元,户内成员可共同使用,不用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3、慢性病大额门诊费用补偿标准:今年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确定17种慢性病。对慢性病大额门诊费用给予补偿,补偿起付点为300元,补偿比为50%,封顶线为每人每年3000元。

4、住院分娩费用补助标准:正常产住院分娩每例定额补助200元,剖宫产每例定额补助300元。

5、住院医疗费用二次补偿:如当年大病统筹基金结余(含风险基金,下同)超过15%或历年大病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超过25%,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根据结余情况,制定二次补偿方案,报市卫生局审核,由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补偿范围和补偿程序

补偿范围和补偿程序仍按《*县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五)参合农民的就医及转诊

1、持证就诊,定点就医。全县统一制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一户一证。参合农民必须持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方可享受医药费用补偿。

2、转诊规定。县内医疗机构之间就诊不作限制,如需转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疗的,由县级医疗机构填写转诊申请表,并由经治医生和负责人签字,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转诊就医,否则不予补偿。急危重症病人的转诊可以先就诊抢救,于3日内持有关证明补办转诊手续。转诊申请表经审批后一次使用有效。因事外出期间患病,可就近入院治疗,但需在入院5日内向县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书面报告,否则不予补偿。

四、阶段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11月28日--11月30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新形势、新政策和对参合农民的益处,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印发《致全县农民的一封信》,并全部发放到户。

(二)资金收缴阶段(12月1日--12月13日):各乡镇组织力量深入到村户开展资金收缴工作,并及时将参合资金上缴县财政专户储存。做好方案规定的弱势群体的汇总、审核和补助工作。

(三)信息录入阶段(12月14日--12月24日):各乡镇组织人员做好参合农民的信息录入核对工作。

(四)证件发放阶段(12月25日--12月31日):各乡镇做好新参合农民的合作医疗证的填写发放工作。

五、管理与监督

(一)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1、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确定中国银行作为基金机构,县财政在中国银行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用于接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各项收入,向支出户划拨基金或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站办理基金结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在中国银行开设基金支出户,向域外(*市以外)住院参合农民支付医疗补偿费用。基金的使用由被授权人签字方可支付。实现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

2、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出现亏损时,次第启动以下补救措施: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研究,使用基金结余进行弥补,基金结余不足以弥补亏损,使用风险基金,仍然不能弥补亏损,由县财政给予保障,同时对下年度补偿方案进行调整。

3、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对基金的收支进行检查。县审计局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实行县、乡、村三级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县级每半年公示一次,乡村每季度公示一次,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公示一次。

(二)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1、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根据《*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分为门诊和住院两种。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确定的,为参合农民提供门诊医疗服务的机构。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确定的,为参合农民提供住院医疗服务的机构。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应符合相应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由县卫生局公布。省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暂不确定。

2、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通过协议方式,明确定点医疗机构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关系、权利、义务和医药费用控制的方法措施,及时为参合农民提供服务。

3、定点医疗机构要遵守合作医疗有关制度、规定,履行协议;接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严格掌握诊治原则,坚持合理用药,因病施治。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收费标准向农民公示,接受农民的监督。

4、定点医疗机构要接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开大处方、不合理用药、乱检查、乱收费的单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追缴不合理费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根据考核标准每年底对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考核,对连续两年考核位居后两名,或违规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且情节严重的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取消定点资格。

(三)信息管理

建立县、乡、村三级信息网络和统计报告制度。信息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收集、整理、传递、贮存有关信息,为合作医疗的决策提供依据。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对合作医疗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定期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执行情况,及时解决合作医疗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将信息反馈到基层。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确定一名专职或兼职信息员,将群众意见及有关报表定期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反馈,并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反馈的信息及时向群众公布。

六、保障措施

为保证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顺利实施,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利益,采取以下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管理。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宏观管理。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也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工作的健康开展。各乡镇政府要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站的建设,对抽调到管理站的工作人员,要与原工作完全脱钩,同时保证管理站工作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确保管理站的工作正常运行。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卫生部门要加强机构建设与管理,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积极组织人员培训。财政部门要保证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定基金管理流程和管理办法。民政部门及县残联要搞好对农村享受财政全额资助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农经、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做好宣传工作。各乡镇严格按本实施方案要求收缴农民自筹资金,采集、反馈相关信息;各行政村要大力配合有关的宣传和资金收缴工作。

(三)积极宣传,广泛动员。各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方法,利用广播电视、橱窗板报、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优越性、参合农民的权利和义务、补偿方法和流程,引导广大农民不断增强互助共济意识,自觉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四)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纳入县政府目标考核,有关单位制定考核方法和标准,加大考核力度,严格落实奖惩,对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乡镇,将给予通报批评。各乡镇要将各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与村干部年终考核挂钩,严格考核。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联动,确保资金收缴按时到位,基金运行平稳安全。

七、本实施方案与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八、本实施方案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文5

-__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汇报各位领导、同志们:

非常荣幸能够与大家一起探讨交流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工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它是惠及我国亿万农民的一项新制度,其目的是减轻农民看病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稳定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作为20__年市政府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8个试点乡镇街道之一,我镇在试点的道路上积极探索、勇于创新、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达到了“互助共济、稳步发展”的目标,初步形成了“政府重视、干部支持、群众配合”的良好局面。下面将我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向各位领导作一简要汇报。

一、主要做法

我镇在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过程中,主要抓了四个字:

(一)宣传引导,抓住一个“深”字。

在开展新型合作医疗工作中,我们遇到的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部分农民的参与意识不强。许多农民健康投资观念、共济观念以及风险观念淡薄,对医疗消费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与吃饭、穿衣、孩子上学等刚性支出相比,看病花钱是次要的、随机的,对潜在的医疗风险缺乏足够认识。同时还存在着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者不信任和对政策稳定性的怀疑。针对这一问题,镇党委政府决定宣传引导先行,通过正确的宣传引导解决农民的思想认知问题。大力宣传合作医疗的重大意义,以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以典型的事例宣传参加新农合优越性,通过受益农民的现身说法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深入人心。(如8月初,舒姑洋村村民徐润仙因患白血病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10万多元,通过合作医疗,获得补助3万元,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家庭的经济压力,这一典型事例在群众中产生了较大反响。)在实际工作中,既大力做好宣传发动,又辅以必要的行政动员,积极引导群众,转变思想观念,增加健康投入。引导群众转变单纯“受益”的观念,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应一味地追求眼前利益,而应以长远利益和社会利益为重,暂时的“不受益”意味着长远的最大的受益,逐步使合作医疗参加者消除思想疑虑,不断强化风险共担意识。据统计,二年来,我镇共发放宣传手册16000余册,张贴标语1000余条,悬挂横幅20多条,通过大张旗鼓的宣传发动,使我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不断深入人心。

(二)指导督促,抓住一个“严”字。

为了统一思想,加大工作力度,我镇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制定了一套严格的责任制度和督促制度,明确村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农村工作指导员为直接责任人,采取签订责任书的形式,把工作实绩与考核奖金挂钩,做到职责上肩,责任到人。镇党委政府把新型工农村合作医疗作为一项中心工作提上议事日程,并集中全镇力量,上下齐心,分工协作,共同攻难克坚。在方式上以片为单位,成立了8个督导组,由班子成员担任组长,采取一周一汇报的制度,制定进度表,严格督促本片各村进度和实施情况。同时,发动干部、党员、村民代表带头,将任务包干到人,以村干部包户的办法,层层分解任务。切实发挥农村工作指导员的政策宣传员和工作联络员的作用,在集中攻坚阶段,每个农村工作指导员每天下村,夜以继日上门工作,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工作的诚心感化人,从而使参保面不断扩大,保证了高参保率的实现。

(三)因村制宜,抓住一个“活”字。

为了最大程度地提高参保率,针对各村经济状况不同的现实,我们因村制宜,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采用多种方式参保。如高桥、舒姑洋等11个村采取村统一为每名农户进行参保的方式;洪庄、千家等9个村由农户自己承担参保;其余14个村由村里出一部分,农户出一部分的方式进行参保。为转变群众观念,提高参保率,各村农村工作指导员也使出混身解数,甚至有几个村的农村工作指导员为一些经济困难的农户垫付一定的资金帮助他们参保。各村干部也是不厌其烦,特别是对一些不理解的钉子户,采取多次上门,发动其余亲戚帮助工作的方法予以说服。对村里的五保、特困家庭等则由村集体想办法解决。通过灵活多变的方式,使我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率始终处于90%以上。

(四)全程,抓住一个“便”字。

针对医药费补偿过程手续烦琐的问题,我镇积极推行医药费报销全程制度。1、落实人员。落实专人在镇便民服务中心办理医药费报销工作,认真仔细地审核、复核,确保每一笔资金报销准确无误。2、加大培训。镇合医办对员专门进行了的培训,规范办理报销的有关手续,促使村员在日常工作中能够正常开展,提高工作效率。3、规范程序。在各村建立全程员,统一制作了“办理单”,在“办理单”上详细列举了各种应携带的资料,使得全程员能无一遗漏地将参保农户的资料报至镇便民中心,从而能迅速进行医药费的报销。对于一些特种病历,由村员收集齐相关材料及证明,然后交由镇合医办,由镇合医办负责统一向市合医办申办特种病历卡,并及时将特种病历发放至农户手中,并交代好相关事由。两年来全镇共办理特种病历81人。通过全程省去了参保农户因环境不熟,或资料不全而带来的麻烦,同时也大大提高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工作效率。

二、取得的成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开展以来,较大地促进了农村医疗水平的提高,受到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提高了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促进了__镇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20__年我镇参保人数达到25807人,参保户数7925户,参保率达91;全镇医保基金收入103.228万元,报销医药费总额为84.45万元;报销人数566人,其中报销在一万元以上的农户有8人。20__年参保人数25898人,户数8107户,参保率达92;医保基金收入129.49万元;截止9月份,我镇农户已报销医药费91.2万元,共510人享受了合作医疗,其中报销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有22人,三万元以上的有2人。

三、几点体会

(一)领导重视是基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涉及面广,开展难度大,需要镇村两级领导高度重视,配强配好工作机构,分工负责、协同作战、职责上肩、落实到人,要形成工作的合力。

(二)宣传引导是关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关键还在于解决农民的参保意识,只有农民思想通了,工作取得才能主动。只有切实加大宣传力度,抓住典型事例让受益农民现身说法,才能提高农民参保的自觉性。在工作中一定要做到“深、细、诚”,解除农民参保顾虑。要增加透明度,公布收支账目,向农民交底,保证农民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权利,真正取信于民。个人保费是一年一交,做好宣传工作就更为重要。如果农民的自愿程度不提高,到了第二年交保费的时候,难度就更大了。一些村干部不无担心地说,“合作医疗成功不成功,就看明年十月份。”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文6

公安县位于湖北省中南部边缘,荆江南岸,版土面积2257平方公里,辖16个乡镇、431个村、101.4万人,其中农村人口77.3万,农民人均纯收入2885元。20__年,公安县被列为全国八个首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之一,从20__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试点工作。试点中,我们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加强宣传引导,不断提高农民认识,增加参合率,并在管理上力求规范,在运行上力求有序,较高质量地推进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农村的深入开展,使农村的医疗保障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农民因病致贫的现象大为减少。

一、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健全网络,构建了比较完善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

1、健全组织领导体系。县、乡两级政府分别成立了由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的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村成立了合作医疗管理小组。同时成立了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定编制6人,各乡镇相应地设立了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按参加合作医疗人数1:20__0的比例配备;并在村卫生室设立了核算员,由乡村医生兼任。注重加强工作专班队伍建设,从20__年起,对乡镇和县直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合作医疗专管员实行考试聘用制度,经考试、考核后择优录用。录用的专管员在县合管办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工资待遇由县合管办考核发放,业务上与所在单位彻底分离,不在医疗机构兼职,独立行使监督职能。

2、落实经费保障体系。为切实保障合作医疗工作的顺利开展,县财政将县合管办人员和工作经费按行政事业人员经费标准列入预算,20__年列支20万元,并将乡镇经办机构人员经费按预防保健人员经费标准纳入卫生事业经费预算,20__年列支16万元。今年,县财政还增拨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改印费用16万元。

3、建立信息网络体系。筹建了公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网,点击网站就可查询或下载合作医疗各项政策、工作动态、补偿公示等。网站开通以来,点击人数已达43000余人次。同时开发了实用性较强的《公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用系统》,对定点服务医疗机构、乡镇合管办实行了计算机联网管理,加强动态实时监测,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了失误,堵塞了漏洞。

4、强化责任考核体系。坚持县、乡(镇)两级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将农民的合作医疗政策知晓率、参合率纳入政府和主要责任人的述职和考核内容,强化政府的引导责任和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我们还制定了《县财政局合作医疗工作职责》、《农业银行公安支行合作医疗工作职责》、《县农业税务管理局合作医疗工作职责》等,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用制度强化责任,形成了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合力,推进了科学化管理。

(二)强化监督、规范管理,确保了合作基金的安全平稳运行。

1、不断完善基金收缴方式。20__年合作医疗刚开始进行试点时,有的地方先登记后收费,出现了治病了的愿意交费,没生病的人不愿交费的现象。为有效解决合作医疗统筹费收缴难、效率低的问题,以及农民年初登记年尾不交钱的问题,从20__年开始,我们实行边登记、边签合同、边缴费、边发证的“四边”工作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完成。今年试行以来运行良好,共有42.7万农民参加了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收缴率为100。

2、切实规范基金的管理。严格实行“收、管、支”三分离模式,做到收钱的不管钱,管钱的不用钱,用钱的看不到钱。通过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系统,加强对合作医疗基金运行情况的实时监控。农民个人门诊基金纳入合作医疗基金统一管理,分乡镇核算。乡镇建立了农民个人门诊帐户台帐,分村记帐,明细到户,精确到人。农民个人门诊帐户可随时到乡镇经办机构查询,做到了县、乡镇、村、农户“四对口”。

3、有效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我们积极探索并成功实施了五项管理制度,有效地将医疗费用控制在支出能力之内。一是实行住院医疗费总额控制制度。对各级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制定了医疗费用总额控制标准,如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人均医疗费控制在2300元以内;乡镇卫生院人均医疗费控制在1000元以内。凡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因病住院人均医疗费超过控制总额的,超过部分由定点服务医疗机构承担。二是实行医疗服务项目限额结算制度。制订了《公安县合作医疗服务项目结算标准》和《手术项目结算标准》,共核定常用医疗服务项目结算标准197项,凡超过规定服务项目结算标准的部分,农民不缴,合管办不补,由定点服务医疗机构承担。三是实行合作医疗用药目录以外的

药品使用比例控管制。合作医疗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使用比例,乡镇定点服务医疗机构控制在5以内,县级控制在10以内,市级控制在25以内,超过规定比例的由定点服务医疗机构承担,从补偿基金拨款中扣出。四是实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住院病人在医院住院治疗时,就诊医院必须将住院病人一日消费卡送到床头,让病人明明白白地消费。五是实行药价公示控管制。县直医疗卫生单位严格执行药品招标采购,乡镇卫生院实行实价进药,村卫生室的药品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配送。药品一律实行顺价销售,销售价格公开、公示。

3、严格加强对补偿费用的审核监管。推行住院补偿“三级结算审核制”。参合农民在定点服务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住院时由医疗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出院时合作医疗补偿部份由医院直接补偿;乡镇合管办或医院合管科负责对补偿情况进行复审,审查出来的问题由其负责处理;县合管办负责对乡镇合管办或医院合管科上报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出的不符合规定的不予补偿,并责令乡镇合管办或医院合管科限期整改。同时,加强对住院情况的实时监督,做到巡查到科室,核对到床头。实行“四查四看”,一查病人,看是否人、证相符;二查病历,看记录和医嘱执行是否真实;三查处方,看用药是否符合规定;四查服务、手术、检验、药品、材料,看收费是否符合规定。截止20__年12月,共查处冒名顶替行为10起,扣减违规收费、违规补偿金额32073元,处罚定点服务医疗机构1个。

(三)以人为本,合理补偿,让农民在合作医疗中切实得到了实惠。

1、不断调整完善补偿政策。在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指导下,我们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及预测,先后4次调整了有关补偿政策。一是调整住院“起付线”标准。乡镇定点服务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起付线”由100元调整为50元,地市级医院住院起付线由200元上调至400元,引导病人合理分流;二是扩大补偿范围。将地方病血吸虫病、住院分娩、非人为或不可抗力因素所致的意外伤害等纳入合作医疗补偿范围;三是将中风后遗症、糖尿病、恶性肿瘤、肺结核等七种慢性病实行门诊限额补偿。四是支持和鼓励中医药参与农村合作医疗。将中医医疗机构、组方中药饮片、自制中成药、适宜技术均纳入了合作医疗补偿范围。

2、充分尊重参合农民的权益。尊重患者的择医权,实行合作医疗一证“走”全县,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患者在本县范围内各县、乡(镇)、村定点服务机构就诊,不需办理转诊手续。住院治疗直接补偿,门诊属地报销,让参合农民充分行使自主择医权,防止层层设卡截留病员,消除医疗隐患,并促进了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良性竞争。尊重参合农户的知情权。实行合作医疗公示制,将《合作医疗服务项目结算标准》、《手术项目结算标准》、《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参合住院患者结算流程》、《参合农民权利和义务》等规范性的文件制成公示牌,挂在定点服务医疗机构补偿结算处,方便参合人员对照结算。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月月初将上月在其处住院治疗并获得合作医疗补偿的病患者基本情况及补偿金额上墙公示,接受监督。

3、尽力扩大合作医疗保障程度。为使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享受到合作医疗制度最大的优越性,让农民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我们推行了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底制度,从20__年3月1日起实行,在乡镇卫生院住院补偿金额未达到本次住院发生的医药总额50的,补偿保底到50;在县二人民医院、县皮肤病防治院住院补偿金额未达到本次住院发生的医药总额35的,补偿保底到35;在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妇幼保健院住院补偿金额未达到本次住院发生的医药总费用30的,补偿保底到30;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金额未达到本次住院发生的医药费总额20的,补偿保底到20。另外,我们还推行了二次补偿制度,如果合作医疗基金节当年余较多,则对患者进行适当的二次补偿。如20__年对部分重病患者进行二次补偿60多万元。

4、积极探索门诊合作新方式。20__年,我们在埠河、麻豪口两个乡镇对门诊补偿进行了不同模式的试点。埠河镇实行的是“镇级统筹,合医不合药”的办法,主要是对门诊服务费全免和对常规检查费用减免,但对药费不进行补偿。麻豪口镇采取的是“镇级统筹,既合医又合药”的办法,即对门诊按医疗费的20的比例补偿,并设立封顶线,每次不超过6元;单项检查费在40元以下的按20进行补偿,超过40元部分不予以补偿。一年多来,两个乡镇门诊合作补偿的方式运行基本稳定,体现了“农民互助、政府补助,大病大补、小病小补”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点,得到了农民的认可。

目前全县参合农民达到43万人,基金运行规模达到1645万元。20__年,在确保人平10元的门诊补偿全部落实的前提下,共有11916人次得到住院补偿,补偿金额680.3万元,列支慢性病补偿、大病救助、二次补偿、健康体检等228.9万元,大病统筹资金节余99.2万元,大病统筹资金有效使用率达到91.5。

二、几点思考

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断推进的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遇到一些问题,需要逐步加以解决。

(一)合作医疗运行成本逐步增高。据测算,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参合率达到60时,人均成本费用达到2.5-2.8元,全县费用支出达到100万元左右。县人民政府在合作医疗的配套费和管理费用方面,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卫生部门也承担了很大的经济压力,但仍无法满足不断增长的资金需求。公安县是农业大县,是补贴财政,吃饭财政,财力十分紧张,难以满足公共卫生保障体系的投入需求,需要上级部门把县、乡合作医疗工作经费列入卫生事业发展项目,从资金上予以支持。

(二)合作医疗基金面临医疗费用上涨的压力。尽管我们在医疗费用的控制上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医疗费用上涨也有其内在的必然因素。如果医疗费用不断上涨,而合作医疗筹资固定不变,最终会导致合作医疗基金不能满足发展的需求。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要么降低补偿标准或范围;要么增加合作医疗筹资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民增收,后者有较大的可及性。增加筹资标准时,国家补贴部分和农民上交部分都应相应提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文7

关键词 健康投资;制度运行约束;农村合作医疗;新疆

中图分类号R19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04(2009)01-0041―06

农民的最大财富和收入的主要来源就是他们的劳动能力或人力资本,减少收入不平等,缩减、消除贫困、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就是对他们进行健康投资,增加他们的人力资本存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我国农村最基本的卫生保障制度,也是我国农村居民最基本的社会保护制度与福利形式。新疆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和不断完善,可以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困扰新疆农牧民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保障和改善农牧民的身体健康状况,对新疆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巨大的作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一项长期、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少数民族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更是如此。新疆农村地区地广人稀、多民族聚居、住居分散,人均收入低、贫困人口多、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差异大,所有这些因素都决定新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和完善既要符合社会保障的一般特征,又要充分考虑新疆农村地区的经济社会条件,因地制宜、稳步推进。

1 新疆少数民族农民生活与健康

健康投资是为提高人的健康水平而支出的货币成本与非货币成本。世界银行《1993年世界发展报告》就以《投资于健康》为题,强调了对健康投资的重要性。该报告认为投资健康可以通过改善工人的身体状况而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收入;可以促进对卫生资源的利用;可以提高对下一代进行教育的收益;可以减少医疗成本;并且可以减少贫困。阿马蒂亚・森提出了围绕能力、权利和福利而建立起来的有关发展的理论体系,突破了人们对健康的传统认识,健康权被看做是一种重要的人类“可行能力”,并称之为“几乎是我们每个人都珍视而向往的”。改善医疗保健和营养也会提高工人的生产力及其收入。人口健康水平的提高对于贫困的缓解具有重要的作用。舒尔茨(Schultz)认为健康是人力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帮助贫困人口走向富裕道路的决定因素在于迅速提高他们的人口素质,这包括提高教育和健康服务等。他认为:由教育、保健、人口的迁移等投资所形成的人的能力增长和平均寿命的延长,都是资本的一种形成。寿命的延长使人们作为劳动大军的一员从事生产劳动的时间更长,还使“生病时间”减少。较好的健康状况又转而导致了生产劳动中每个人的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他相信,用于“改善人口素质的投资能够极大地促进经济繁荣和提高穷人的福利。世界银行指出,衡量生活水准除了考虑家庭收入和人均支出外,还要考虑那些属于社会福利和健康保健方面的内容,如医疗卫生设施、预期寿命、居民健康状况及公共资源的获得与利用情况,这体现了人口健康状况与贫困状态存在的密切联系。

新疆2 000多万人口中,少数民族人口占60%。而少数民族人口主要分布于农村地区,占80%以上,远高于全国的平均58.2%的水平。新疆农村人均年收入944元以下的低收入人口169万人,占农村人口的13%。新疆农村贫困人口占全国贫困人口的8.8%,高于乡村人口占全国7.1%的比重,贫困发生率为5.1%,比全国平均2.5%的水平高出1倍,与全国相比,新疆贫困面依然较大。统计资料显示,贫困人口中,少数民族贫困人口高达96%,贫困发生率达12.66%,贫困人口分布呈现极强的民族性特征。贫困造成很多少数民族农民健康投资不足、健康意识落后,大量少数民族家庭陷入了贫困――疾病的恶性循环,少数民族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严重。据扶贫部门调查,新疆低收入标准以下人口中,有8%的人因病需要救助,因病返贫占总返贫的60%左右。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确定的标准,衡量一个国家的人民健康水平有三大指标,即人均预期寿命、婴儿死亡率、孕产妇女死亡率。用这个指标衡量新疆农民健康水平,结果并不乐观。2000年全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达到71.40岁,新疆人均期望寿命67.41岁,低于全国平均水平4岁。新疆婴儿死亡率55.5‰,高于全国32‰的水平。妇女孕产死亡率191.7/万人,高于全国平均水平51/万人。综上可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以前和实施之初,新疆少数民族农民健康状况并不乐观,很多健康指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因病致亡的可能性(概率)却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2 新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现状

从2003年开始,在新疆按因地制宜、大同小异原则,全面推广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并取得初步成功。截至到2007年底,新疆已开展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工作的县(市、区)达87个,占全区应开展县(市、区)的97.75%,参合人数847.25万人,参合率达86.99%,平均补偿比率为44.36%。新疆从2007年起,在全区范围内统一住院起付线、补偿比例、封顶线、基金结余率等几项关键指标的标准,其中,乡镇卫生院起付线不高于80元,补偿比例不低于70%;县级医院起付线不高于200元,补偿比例不低于55%;地(州、市)及自治区级起付线不高于500元,补偿比例不低于40%;取消按不同比例分段补偿的做法,年度补偿封顶线不低于1万元。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际平均补偿比例不低于40%,年度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结余率控制在10%以内。对农牧区计划生育内孕产妇住院正常分娩给予合作医疗基金定额300元补助。建立并实行大病补助和二次补助制度。从基金使用构成来看,全区合作医疗基金支出中用于住院常规补偿占76.03%,用于门诊补偿占16.47%;用于体检占3.84%;大病(或二次)补偿占3.65%。

最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提出了今年的新农合目标:2008年新疆农牧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全区,中央对参合农民补助标准从20元提高到40元,自治区也提高到40元,加上农民自己缴纳的20元和各级财政配套给个人的补助,农民个人筹资水平达100元。调整和完善统筹补偿方案,提高住院补偿水平,适当增加门诊补偿,扩大受益面。但,实施新农合的时间不长,经验不足,

加上新疆特殊的人文、地理环境等因素,难免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阻碍和困难,有待边疆民族地区新农合的制度创新和不断完善。

但是,必须看到,健康作为人力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康的实现是需要大量条件作为支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疆农村地区实现居民健康的根本制度保障,而新疆少数民族地区的自然、社会、经济等条件仍制约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效运行。

3 新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约束条件

3.1自然环境恶劣、农村生存环境恶化、农牧民居住分散

任何制度运行都需要以人类社会和自然环境作为载体,自然条件对人类活动和制度运行都具有“先致性”的影响。新疆的维吾尔族主要分布在南疆以塔克拉玛干沙漠为周边的干旱荒漠区,哈萨克族主要集中分布北疆天山、阿尔泰山为重点的高寒农牧区。新疆人类生产、生活的活动局限于被沙漠戈壁分隔的绿洲内,仅占新疆全区面积的4.3%。而且,绿洲间距离遥远,平均距离在100公里以上。自然环境恶化严重影响了新疆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信息难以传播,科技难以推广,农业生产力水平低下,商品生产难以发展,导致了严重的贫困。恶劣的自然环境以及其所直接导致的贫困都制约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供给和需求,使之建立和运行呈现低水平均衡。在制度供给方面,政府由于财力有限,往往对合作医疗的支持力度有限,而地方财力所决定的地方公共卫生水平、地方公立医疗机构服务水平、地方交通和通信等体系也相对脆弱,这都给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运行造成了障碍。而在制度需求方面,贫困极大的遏制了少数民族农民的医疗消费需求,甚至极大的遏制了少数民族农民医疗保险的消费需求。所以,在新疆少数民族农村就会出现合作医疗制度建立与运行的“低水平均衡”,即制度的供给和运行都处于一个较低的均衡水平,而且,制度运行的效率较低、效果较差。

另一方面,日益恶化的居住环境也严重威胁了新疆少数民族农民的健康。由于大规模的资源开发,加上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压力,新疆的生态环境遭到了破坏,草场退化、沙化严重,空气和水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污染,而农村公共卫生状况堪忧,这些都加剧了少数民族农民患病的可能性。据第三次全国卫生服务调查,新疆农村致贫原因是因缺乏劳动力占21.1%,因自然条件和灾害39.3%,因病伤占20%。脏水和空气污染(沙尘暴)是新疆农区农民呼吸和肠道疾病的罪魁祸手。

3.2农村公共卫生事业发展缓慢,卫生基础设施滞后

公共卫生体系是民众获取健康的最为基础和初始的条件,缺乏公平、有效的公共卫生体系将会导致健康的剥夺,并影响更高层次(和其它形式)的医疗保险形式丧失作用。新疆卫生资源存在着70%的农村人口利用着30%的卫生资源,30%的城市人口却享受着70%的卫生资源的现状,机构、人员、床位过剩与不足并存,分布和配置不合理。新疆农牧区医疗资源严重不足,万人拥有病床数和医生数增长缓慢。1985年到2005年先进省区市医疗体系发展很快,但新疆在这20年间,万人拥有病床由40.6张下降到39.7张,万人拥有的医生由19人增加到21人(才增加2人),而同期全区总人口由1 200万人增加到2 000万人,卫生资源跟不上人口增长,无法满足需求的状况令人十分关注。15%的行政村没有医疗保健点,40%以上农村人口不能保证有及时的医疗服务,15%的农村婴儿没有享受免疫接种。统计表明,在30个重点贫困县中有2 909个重点贫困村,没有卫生室的有2 736个占94%。县、乡、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虽已初步建立,乡镇基本上都有卫生院,但乡镇卫生机构设备简陋,医疗设备短缺,医护资质差,诊疗技术条件差。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面的扩大,以前没钱治疗的农牧民大量住院治疗,出现了各级医院门诊、住院人满为患,不能按时治疗,等待时间过长等现象,引起医疗资源紧张,治疗效果下降。医疗卫生事业方面的财政投入不足,一方面导致了新疆农村医疗卫生条件的落后且发展缓慢,另一方面也使居民自身承担了较大的医疗卫生费用压力。据第三次全国卫生服务调查,在新疆经济经济水平较低的农村,0~4岁组人口占6.7%,15岁以下的儿童占整个人群的比例超过33%,这些地区人口负担系数大,妇幼儿童保健工作任务艰巨。

3.3少数民族农牧民的思想观念落后,健康和风险意识差

健康不仅受到自然因素、经济条件的约束,社会文化传统和意识也深深影响健康保险制度的建立和运行。人们生活方式和受教育程度影响他们的健康状况,并深入影响医疗保险制度运行状况。新疆有10个民族信仰伊斯兰教,占新疆少数民族人口的97.59%,占全国穆斯林人口的52%。宗教经过长期的历史沉淀,逐渐与民族的传统文化融为一体。宗教对少数民族的生活习俗、生产方式影响很大。有些农民认为,疾病是上帝给予的,信命,不信医。由于农牧民文化水平不高,收入低,非法土医土药有一定的市场,乱办医,假医假药影响农牧民的健康。艾滋病是新疆的一大隐患,据2007年国家艾滋病疫情估计,新疆艾滋病感染者人数已超过6万例,发展蔓延的绝对数也居全国第四,感染者占全国感染人数的20%,是全国疫情发展速度最快的省区之一。据测算,全区最少有20万人以上在吸食大麻。新疆仍然是全国传染病、地方病及慢性非传染病的高发区,各类传染病的总发病率为297.58/10万人,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在农村常见的疾病是伤寒、消化系统疾病、肝炎、肠炎、麻疹、肺结核等。感染性疾病主要与生活环境、卫生条件、生活习惯有密切关系。

3.4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医疗费用和药品价格的增长速度快

改革开放以后新疆各族人民的收入水平在持续快速增长的同时,新疆农民的收入与内地的差距、南疆和北疆差距,城乡差距不断扩大,是全国城乡收入差距较高的地区之一。农村人均收入的增长更为缓慢。农民增收渠道狭窄,过分依赖种植、养殖,56%的劳动力仍滞留在劳动生产率相对较低的农村和农业,由于维吾尔族等少数民族具有不同于汉族的体质,语言,宗教习俗等方面的差异,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难,转移比率低导致农民增收困难。2007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4 140元,而新疆的农民人均纯收入3 150元,差距达990元,新疆农民人均收入近几年一直居全国第25位。新疆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7年为10 313.4元,城乡居民收入的绝对差距达7 163元,收入差距扩大为3.26:1,农民人均纯收入仅为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若将城乡居民合在一起计算,基尼系数则达到0.460 4,突破了公认的警戒线。目前,包括民族地区在内的许多地方已开始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这对于农牧民非常有利,但是对很多贫困人来说,它们现金收入很低,家庭人口多,有些贫困家庭交不起20元钱,他们不愿意参加合作医疗。据第三次全国卫生服务调查,患者

未就诊的原因构成来看,农村45.2%的患者是由于经济困难而没有就诊。因经济困难未住院的构成是79.4%。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后,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按规定只是部分地报销医疗费用,并且比例较低,一般在30%~60%之间,农民看病自己交钱比例还是很高。医疗服务费用和药品价格的增长速度超过了人均收入的增长。新农合给农民带来的补偿,大部分被医疗费用上涨所抵消。

3.5医患之间的语言障碍引起少数民族农民的就医困难

制度建立和运行需要统一的社会环境和人群载体,而制度作用范围内的经济社会状况差异较大将会制约一项制度实施在更大范围内的有效性,而当语言等基本交流工具都存在差异时,制度建立和运行的可能性甚至都值得怀疑。在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有43个少数民族转用或大多兼用汉语。兼通汉语人数比例小的12个一般分布在汉族人口较少的地区(如新疆、等)。新疆的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等少数民族人口全部用自己的语言文字,在新疆农村90%以上少数民族基本上不懂汉语,他们到县级以上的医院就诊治疗有很大的语言障碍,经常出现沟通不顺而引起的错误诊断,轻视少数民族患者的利益等现象。有些少数民族因语言障碍放弃就医。大部分汉族医务人员不懂当地的民族语言,就不可避免地会造成治疗护理上的困难,甚至引发医疗纠纷,产生医患关系的不和谐。语言交流工具的障碍已经深深影响了新疆少数民族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运行,语言工具的障碍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新疆少数民族健康的缺失。

4 结论与思考

4.1因地制宜,发挥优势,发展民族医药事业

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必须考虑当前农村的基本情况,因地制宜,发挥当地的资源优势。要考虑少数民族人口居住分散,收入低,预防意识薄弱,公共卫生条件差等因素。对于内地省份农村合作医疗的成功方法不能简单地移植到民族地区。1985年,新疆被国际自然医学会列为世界上4个长寿地区之一,目前在新疆100岁以上的老年人800多,占全国百岁老人的23%。每百万人口百岁老人数居全国之冠。这也证明维吾尔医的独特的特征和保健当地少数民族的作用。2007年8月总理在新疆考察工作时特别指出:“在维吾尔族聚居区,维吾尔医药大有市场,既要发展中医药,也要发展民族药”。应加强新疆民族医医院基础设施改造,大力发展维吾尔医药事业。维吾尔医医疗方法适应维吾尔族人所生活的地理环境与气候变化,维吾尔医药品的原料都在当地取材,价格便宜,花几元人民币可以购买一般急需的药品。用维吾尔医医疗方法可以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现象,也可以适应少数民族农民生活习惯和收入水平。

4.2建立和完善预防为主的卫生保健体系,重视健康教育

医疗卫生是提供疾病预防、健康教育、医疗服务、保健和康复等服务的主体。在新疆农牧区普遍存在重医疗,轻防疫、健康教育的现象。通过节约在医疗保健上的开支而增加在健康教育上的投入,改善膳食结构,加强锻炼,也许可以用较低的成本达到增进健康的目的。改善人口健康关键是要改变不良的生活方式。提高人类健康的因素中,生活方式占60%、遗传占15%、环境占15%、医疗服务占10%。改善营养、加强健康教育对提高低收入人口健康的作用很大。运用各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社会媒体进行健康教育,养成符合健康要求的生活习惯。应使用少一部分合作医疗统筹资金,进行健康教育和预防疾病教育。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要足够支持贫困人口免费获得7岁以下儿童免疫,产前、分娩期间及产后服务,性病、艾滋病防治,结合等其他传染病防治与健康教育。

4.3建立大病统筹与门诊统筹兼顾的补偿模式

在农民收入较低的民族地区,应当将小病和门诊纳入报销范围。农民真正需要的是基本健康关系更为密切的常见病、多发病和传染病。新型合作医疗立足于大病保险,但大病的发生率小,降低了参保者的积极性,同时生了一些小病也要去住院,小病大医等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一些高危人群非常愿意参加,一般健康少病人群不愿意参加,加大合作医疗工作难度,这违背了建立合作医疗的本意。

2007新疆新农合医疗基金支出仍以大病统筹为主。乌鲁木齐县、哈密市等12个县(市)以门诊统筹的形式进行门诊补偿,其余67个县(市)以家庭账户的形式进行门诊补偿。显然,在两种模式住院补偿金额比重与全国同步,呈现逐年增加趋势。为了提高农民的参合积极性应建立累计制度,如累计连续3年参加合作医疗未有大病报销的家庭,后第3年仅交收80%的保费即可参合,累计6年参加合作医疗的家庭未有大病报销的家庭,后3年交收70%的保费,并提供更高金额的报销上线或报销比例等。还要考虑农民提供一定门诊补偿。对参保人员的门诊费用实行部分(一般10%~50%)直接补偿,提高参保农民的受益面和积极性。

4.4增加民族地区卫生保健事业的资金投入,重视培养双语医务人员

在《1993年世界发展报告――投资于健康》中,提出国家对穷人的健康投资能减少贫困或削弱其后果。良好的公共卫生体系不仅能够维持和提高居民的生存能力,而且还能促进人力资源的普遍发展,对于促进宏观经济的增长也具有重要作用。从国际经验来看,由于医疗卫生事业的特殊性,政府往往承担重要责任。目前我国已经具备足够的对公共卫生予以财政支持的能力。卫生保健系统的运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口的健康状况,一个高度发达的卫生保健系统的结果应该是更高的健康水平。医疗卫生服务的宗旨就是让每一位社会成员都享有健康,医疗卫生服务中各个环节体现的公平性。国家应在扶贫资金总量中划出一块资金,加大对卫生扶贫的专项投入,帮助贫困地区重点解决卫生基础建设、改善卫生条件、提高医务人员素质、加强卫生保健宣传等,尽快缩小城乡间、地区间的医疗卫生供给水平和服务质量的差距。国家卫生部也专门下发了卫生部关于改进护士工作的指示,其中明确指出“为适应少数民族及边远地区的具体情况,护士的培养可在保证一定质量的原则下,各地可采取适当的变通办法办理。同时可以培养护理员,以适应目前工作的需要。”医疗工作者懂得少数民族语言、熟悉当地民族风俗习惯,这对于少数民族地区医疗事业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在重视培养汉族和少数民族双语义务人员的同时,对掌握双语的义务人员在评职称、发奖金方面倾斜,建立汉族义务人员学习少数民族语言的激励机制。

4.5应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统筹范围,探索新时期赤脚医生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是典型的社会保险,基本特征是其强制性、非营利性和国家的社会承担责任。农村合作医疗作为一种互助救济性的社会保障制度,要符合保险业通行的“大数原则”,即参加的人越多,保障水平越高,参保率越高,农民收益的面越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确定以县为单位进行统筹,实施统一的保费征收以及费用发后的审核、补贴

发放等等。表面看来,统筹层次很低。在新疆绝大部分县人口少,收集的合作医疗资金少,贫困县财政自给率一般仅有20%左右,地方财政无力给农民提供合作医疗补助。由于规模少,承担风险能力弱。所以,把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统筹范围要扩大到地区,逐步扩大到全区范围,才能保证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保障。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巡回医疗和远程医疗等试点,培养具有多方面医疗保健知识的“通科医生”。对于人口较少和医务室业务量较少的的农村,可以充分借鉴传统合作医疗时期“赤脚医生”制度的宝贵经验,探索新时期的“赤脚医生”制度。这项制度的探索与确立可以更好地解决偏远地区分散居住的少数民族农牧民看病难问题,加快实现“人人享有健康”的目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文8

一、工作目标

1.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年度结余控制在8%以内。

2.总体上实现对参合农民住院费用补助率达到30%以上。

3.实现2007年农民参合率达到85%以上。

4.农民受益率达到4.5%以上。

二、工作重点

为实现上述目标,2006年,着重抓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 加强管理能力建设,健全合作医疗管理体系。

1.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结合省合管办的要求,认真抓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项目,确保项目任务顺利完成。一是制定项目实施方案,规划项目实施计划,制定监督和考核办法。二是组织完成各类培训任务。根据省、市的培训教材逐期分类组织乡、镇、街道分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干部、合管办工作人员和定点医疗机构人员培训。

2.进一步抓好机构建设,逐步建立健全合作医疗管理体系。会同市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开展调研,制定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确定机构设置的原则,规范编制和人员配置标准,建立全市统一、高效的合作医疗管理体系。加快市、乡两级经办机构建设,落实各类工作人员。重点解决乡、镇、街道经办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工作经费不落实的问题。

3.抓好乡、镇、街道合管办规范运行。指导乡、镇、街道参合农民原始资料的整理归档、参合人员登记表的核实汇总录入、家庭台帐建立和合作医疗证的发放。指导乡、镇、街道合管办健全办事规则、管理制度和各类人员岗位职责。

4.逐步完善实施方案,努力提高受益度、扩大受益面。结合实际,科学制定并逐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方案,防止因实施方案原因导致补助水平不高,基金沉积较多。努力将合作医疗基金的年度结余控制在8%以内。

(二)围绕基金运行效益,加大规范运行监管力度

1.进一步完善合作医疗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下发《浏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补助结算和核查工作的有关规定》,规范合作医疗工作流程,完善补助模式和补助核算、审核、审批、登记、兑付的程序。认真落实《关于规范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基金财政专户和支出户管理,严格实行基金封闭运行。督促落实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确保基金安全。制定《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制度》,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健全相关诊疗规范、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

2.进一步健全基金运行监测制度。继续完善基金运行统计情况月报制,详细掌握各乡、镇、街道每月基金的支出情况、参合对象住院人数和总住院费用、次均住院费用、受益面、补偿率等基本情况,及时评估基金运行的效益和安全性。

3.建立对乡、镇、街道合管办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对乡、镇、街道合作医疗工作开展经常性督查,对基金运行管理进行现场指导,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执行情况。对乡、镇、街道补助兑付情况进行抽样审核,重点审核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和中心卫生院的大额补助、大额费用、补助比例异常等情况。督促乡、镇、街道规范落实“三级”公示和举报制度。

4.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各定点医疗机构落实《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试行)》,上半年组织对各定点医疗机构执行《目录》情况的专项督查,重点督查定点医疗机构是否遵循用药规定,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乡(镇)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外自费药品费用占总用药费用的比例要控制在5%以内;县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在15%以内;县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在25%以内。总体上努力实现对参合农民住院费用补助率达到30%以上。定期组织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审核督查。逐步实行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合同管理和考核制度,并与定点医疗机构准入资格的动态管理挂钩,对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要进行通报、诫勉整改,处罚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三)切实抓好宣传发动,巩固提高农民参合比例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文9

宣传是新农合工作必不可少的基础与前提。新农合相关政策是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的,在本质上与广大农民的需要是吻合的,其实施应该也可以得到农民的支持和拥护。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相关政策必须让所有相关人员都了解,由于不同群体对政策的理解与满意度不尽一致,需要统一认识,增进合作医疗供、需、管三方的沟通和理解,开展合作医疗宣传工作就是必然的选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涉及到众多的农户和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其规范开展与良性运作离不开宣传工作。此外,新农合还涉及到社会大众的评价。因此,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过程中,要积极传承又有别于传统合作医疗宣传的做法,采取多种措施,开展多角度、多层次的立体式宣传教育工作。使干部群众的认知和行为趋向一致,合作医疗工作的深入和广泛开展就有了可靠的基础,促进合作医疗工作的成功实施。

一、宣传的主体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的主体是指负责组织和实施合作医疗宣传的单位和人员,他们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有义务在自身职权范围内开展合作医疗宣传工作。宣传主体一般地包括政府及有关部门、合作医疗管理与监督机构、定点服务机构等组织及人员,也包括广大农民自己。其中,以卫生部门和合医办最为重要,所发挥的作用最大。所有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的人员都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员同时也是宣传对象,宣传对象具体可以归纳为四类,即县、镇、村及有关部门领导干部、农民、定点服务机构人员和合管人员。农民特别是合管机构中的农民代表既是宣传对象,合作医疗的宣传应该是一切与合作医疗有关的人员都要参与进来。参考外地做法,提出以下工作内容计划。

二、宣传内容安排

在认识上以达成共识为导向,以取得其认同和支持为目的。针对在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来确定宣传内容,使宣传能够发挥最佳效果。

上半年:主要宣传各地、各定点医疗单位好的工作经验和推广在服务规范、服务水平的提高和农民的便利上做得好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做法。发现和总结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得好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经验:一是在切实降低医疗费用,防止过度医疗服务,坚持基本医疗原则和基本药物目录等制度,坚持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入出院等制度,真正把农民的保命钱用好的。二是深入宣传与定点服务机构有关的合作医疗规章制度,确保药物和治疗目录、转诊等制度规范执行,收费凭据、费用清单等材料规范提供,促进服务机构和合管机构的配合与协调,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做得好的。三是在新农合信息化建设成效显著,在医疗费用控制上和新农合即时补偿为患者服务做得好的医疗单位。四是开展村卫生站新农合门诊服务做得好的。

下半年:主要是总结宣传政策执行成效,交流有新意有推广价值的做法与经验;及时通报各地年度宣传发动工作进展经验,通报参合进度,推进年度参合任务的按时完成。提高合作医疗管理机构人员接受监督的意识,虚心接受意见和建议,耐心接待群众,促进各方监督尤其是群众监督政务公开的深入落实;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完善制度,及时调整合作医疗实施办法中的不适应条目,要加强对镇合管办宣传的指导与监督;要注重宣传本地特色做法和外地做法等。

三、形式和方法

宣传内容的载体,以合作医疗工作简报为主。达到并完成年度宣传工作简报10期以上。要求各地辅以宣传小册、宣传单、电视公益广告、专题片等宣传载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知识问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知识简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知识宣传单》、合作医疗电视专题片,以及在报刊上发表宣传。可以采取的形式有口头、会议、广播、电视、报纸、咨询、授课、合同、宣传栏、公示栏、卫生下乡、标语口号、互联网以及进村入户等。 根据合作医疗工作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的宣传对象的需要,灵活应用各种宣传形式和方法。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改革工作方法,不断克服困难,促进宣传工作的深入开展。

此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的实施需要经费支持。根据减轻农民负担的指导思想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宣传经费应由各级财政负担。在实践中,还可以辅以单位自筹和接纳社会捐助的形式,扩大经费来源。要确定科学的宣传经费使用计划,加强对经费收支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以最少的经费投入取得最大的宣传效果。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文10

一、目的和意义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保障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促进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解决农民看病难问题的重大举措。对于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

(1)通过广泛深入地宣传动员和各级政府的组织引导,使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以乡(镇)、村为单位均达100%,覆盖人口以县为单位达88%以上,使全县农民得到基本医疗保障。

(2)加强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方便农民就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改善医疗条件,加大政府投入,完成好国家投资项目。

(3)加强医德医风教育,搞好培训,严格业务考核,提高医务人员水平,让农民得到良好的医疗服务。

(二)原则

(1)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原则:农民以户为单位(以户口薄人数为准)自愿参加,实行个人筹资、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原则。

(2)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原则:本着既提高抗风险能力又兼顾农民受益的原则,住院医药费用补偿和门诊医药费用补偿相结合,以住院补偿为主,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3)方便就医,规范管理原则:设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在方便农民就诊的基础上,择优而用,同时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科学管理,强化监督,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合理用药,因病施治,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三、组织与管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县政府组织领导下实施,加强和完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规范管理,强化监督。

县、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发动、调度、协调、检查、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机构。

为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医疗救治、药品和收费的管理,分别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小组、医疗救治管理小组、药品和收费监督管理小组。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和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为业务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工作。严格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对定点医疗机构加强管理,乡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设立即报处,实行微机联网,专人负责,为患者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医疗服务。

四、参加对象及其权利义务

(一)参加对象:凡不享受公费劳保医疗待遇的本县农业人口均可自愿参加。

(二)权利: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照规定的补偿范围及比例,享受医药费用补偿;对医疗单位的服务质量和价格进行监督质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

(三)义务:遵守和维护新型农合作医疗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时限如数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筹资部分。参加期限一年,中途不能参加和退出。

五、资金筹集

(一)筹资渠道:中央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人均补助40元,省、市、县地方财政人均补助40元,农民个人筹资20元。

(二)筹资方式

(1)个人缴费部分,由乡镇政府、村委会负责按户筹集,为农民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筹齐后以乡镇为单位交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农民个人缴费后,于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按规定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

(2)已由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低保户参加合作医疗,个人缴费资金由县民政部门帮助解决。

(3)县政府补助资金在农民个人缴费到位后,按参合农民人数和补助标准计算,由县财政局一次性拨付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三)筹资标准:参合农民每人20元。

六、基金分配与费用补偿

(一)分配

合作医疗基金按规定提取风险基金后,为体现大病统筹,互助共济精神,缓解因病致贫、返贫问题,依照“重点补偿大病,兼顾门诊费用”的原则,合理分配合作医疗基金。

(二)补偿方案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为家庭帐户和统筹基金两部分,农民个人缴纳的20元中的10元,以家庭为单位计入家庭帐户,用于支付门诊费用,用完为止,其余10元作为大病统筹基金。本年度家庭帐户资金没有用完的,可将剩余基金转到下年度继续使用。

2、各级财政补助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大病住院和慢性病大额门诊的医药费补偿,及育龄妇女顺产的定额补助。

3、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点为100元,报销比例为75%;在县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点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在县外住院起付点为1500元,报销比例为45%。支付封顶线为累计30000元。年内再次住院的,应再次按医疗机构级别重新计算起付点。*

(三)补偿办法

1、补偿范围

(1)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象,因发生自然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所支出的药费、住院费、手术费、检查费、处置费、护理费、抢救费等,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的范围报免。

(2)药品报销范围按照《*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执行。

(3)参合农民住院发生的一次性物品补偿按照*卫生厅冀卫农基字[2007]34号文件的相应规定执行。

2、不予补偿范围

(1)在县内非定点医疗单位门诊就医或住院;自请医生会诊、手术发生的医药费用。

(2)到县外住院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3)整容美容、假肢义眼、视力矫正、计划生育手术、保胎治疗、医疗事故、违法犯罪和食物中毒所致疾病导致的医药费。

(4)自购药品、出院带药,“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药物费用。

(5)参合农民因外伤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参合者的就医及转诊规定

1、门诊就医。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可在全县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中自由选择。

2、县内住院。患者因病需住院,可在全县乡(镇)以上定点医院中自由选择。住院时,持《合作医疗证》、村委会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办理住院手续,定点医院当天把住院患者基本情况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备案。

3、县外住院。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因病需县外住院治疗的,必须在二级及以上医院,并且该医院必须有微机收费系统,可以提供电脑打印的医药费用清单和收费票据,方可报销。在外地的参合农民住院后要及时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报告备案,出院后带全资料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报销。

4、转诊规定。需转县外治疗的患者,经县级定点医院主治医师和主管副院长签署转院意见并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批准,方可办理转诊,否则不予报销医药费用。急、危重症患者可先就诊抢救,住院3日内必须持合作医疗证、村委会证明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登记,否则不予报销。

(五)报销程序

1、门诊报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门诊就医时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补偿规定直接报销。乡村医生每月将报销情况汇总后上报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即报处审核后,连同本院门诊报销情况,一并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将门诊报销情况,直接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经审核无误后,于次月10日前拨付补偿基金,因审核把关不严产生的费用,由该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负担。

2、县内住院:住院患者痊愈出院时,持《合作医疗证》、村委会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全额收费票据、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在定点医院即时报销。定点医院负责对报销项目进行审核,每月按规定日期将本月报销情况汇总,报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审核,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于次月10日前将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因定点医疗机构审核把关不严产生的费用,由该定点医疗机构负担。

3、县外住院:出院15日内持合作医疗证、村委会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病历复印件(加盖经治医院印章)、全额收费票据、诊断证明、医药费用总清单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审核报销。

4、对加入商业保险的参合农民住院,要持《合作医疗证》、户口本或身份证、诊断证明、商业保单原件及复印件和医院收费票据及复印件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核准后,由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报免,并为商业保险部门提供相关手续。

七、跨年度补偿规定

连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跨年度住院的,出院补偿时,补偿比按费用发生年度的标准执行。新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跨年度住院的,只报销有效年度内发生的费用。

八、管理与监督

(一)基金管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在银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做到“银行管钱不管帐,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管账不管钱,实现合作医疗基金封闭运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审核汇总补偿医药费用,报财政部门复核开具申请支付凭证,提交中国农业银行*支行办理资金结算业务,直接将资金转入定点医疗机构的银行账户。

(二)监督制度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监督工作,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会同人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实施。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实行民主监督,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2、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财会制度,依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设置科目,日清月结、每月报表,每季度开展一次自查,年底编制预决算表,分别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审核、备案。

3、坚持公示制度,将基金的收缴使用及患者住院报销情况定期公布,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通过新闻媒体、政务公开栏每季度公布一次;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通过政务公开栏每月公布一次;村委会将此项工作纳入村务公开,每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乡(镇)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把患者住院报销情况在院务公开栏每月公布一次,以保证农民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权利。

4、县审计部门要将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纳入年度审计计划,每年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通报审计结果。

5、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要对全县新型农合作医疗运行情况、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不定期抽样审查,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分析评估,从处方、病例、收费单据、报销手续等全面审核。

(三)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1、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依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2、辖区内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和综合服务能力,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群众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确保参合农民的利益不受侵害。

3、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严格掌握医疗原则,认真执行“基本用药目录”,《目录》药品使用率要达到90%以上,辅助检查阳性率要达到65%以上,做到合理用药,合理检查,严禁开大方和不必要的贵重药品以及做不必要的辅助检查。

4、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公开药品价格和各种医疗收费标准,严禁多收费、乱收费现象发生。

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使用统一复式专用处方、专用票据、表册,认真做好登记、统计汇总报表工作,及时整理、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及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6、县、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召开由患者、家属和群众代表参加的座谈会,经常深入基层,走访群众,听取各方面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医疗卫生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顺利开展。

7、严明奖惩。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规违纪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信息管理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与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及乡(镇)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建立信息网络系统,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信息录入,并将录入情况传输给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对乡(镇)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实行24小时动态管理。

九、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把组织、引导、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政府行为,把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当作“民心工程”、“一把手工程”来抓,认真履行职责,发挥应有职能,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广泛深入宣传

进一步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发动工作,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活动,在全县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使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家喻户晓,人人明白,自愿、积极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部门协调联动

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各部门要协调联动、通力协作,社会各界要大力支持、积极参与。乡(镇)党委、政府要发动乡、村两级干部深入农户,带着感情做工作,真心实意办好事,引导动员群众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完成好辖区农户统筹基金的收缴工作;卫生部门要当好参谋,探索更加适宜的模式,健全机制,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协调联动,从政策上、经济上给予必要的扶持和支持,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顺利开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文11

一、新立街合作医疗工作的运行情况

(一)基本情况

目前,新立街共有27个行政村,农业人口53936人。

20*年全街27个村有26个村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1个村为村民上了医疗保险,百分之百的村的村民都有医疗保障。从20*年开始百分之百的村都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数逐年递增,参合率逐年提高,报销人次逐年增加,补贴覆盖率逐年上升。20*年参加合作医疗人数40164人,占全街农业人口74.43%;全街共计筹资213.25万元(其中街筹资27.9万元)。

20*年全街27个村百分之百的建立了医疗保障制度。参加合作医疗人数4*45人,占全街农业人口75.17%,超额完成区合作医疗办公室下达的70%的任务。五级筹集资金为209.19万元(其中街筹资20.27万元)。

20*年全街27个村都参加了新型合作医疗,(其中区办区管的8个村,街办街管的19个村)村队参合率为100%,参合人数为41820人,占全街农业人口77.3%;五级筹资267.41万元(其中街筹资21.53万元)。

20*年全街27个村都参加了新型合作医疗,村队参合率为100%,参合人数为48613人,占全街农业人口89%,并超额完成86%的任务;五级已筹资729.2万元(其中街筹资133.69万元)。

20*年全街27个村都参加了新型合作医疗,村队参合率为100%,参合人数为517*人,占全街农业人口95%;二级已筹资435.85万元,其中街筹资235.27万元,个人筹资200.58万元。我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20*年即实行特殊病门诊报销制度,报销比例与住院报销比例一样,从真正意义上讲减轻了那些因大病造成经济困难群体的负担。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自20*年开始实行特殊病门诊报销制度,并规定了门诊报销的比例,我们按*年区合管办统一规定执行。

村队的参合率,农民的参合率,筹资金额,报销比例,报销人数等我街均排在全区前列。

(二)领导高度重视积极引导推进

街党委、办事处高度重视,全力组织引导推进,督促落实并纳入办事处管理职责,保证资金足额到位,并不断加大投入。截止20*年我街共投入资金439万元。

街办事处成立了由街主要领导任组长,街主管领导任副组长,由办公室、文教卫生科、财务科、农业办公室、社区工作科、卫生院等为成员单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确定了办公室工作职责,制定了资金筹集制度、报销制度、财务制度、监督管理公开制度、就诊流程、报销流程等规定。对报销审核人员进行了培训,规范了登记、造册、发证、报表工作。

各村领导高度重视,大力支持,特别是主管领导,亲自推动,亲自入户宣传,亲自把关,做了大量工作使我街合作医疗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三)层层动员,广泛宣传

召开街村各种动员会,舆论引导,采

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新农合政策,发放宣传材料,发放1万多份“致农民一封信”,每年都发放宣传材料25000多份,流动车进村,张贴标语,黑板报等,反复动员,反复宣传,统一思想。做了大量细致工作,使广大农民了解和认识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一阳光惠民政策,调动了农民参合的积极性,营造了全街认知、支持、参加新农合的氛围。

(四)实行科学化管理

合作医疗是一项关系国计民生的长期工作,需要一年一次组织、宣传、动员农民参合、登记注册,收缴参合费,这些工作全靠街村的干部去完成。特别是我们街卫生科,人少,工作量大,他们那种对工作高度负责、脚踏实地、工作严谨、作风扎实的工作态度,为我街合作医疗健康有序发展打下了的基础。

合作医疗档案涉及到每个参合人,实行动态档案管理,每个人的参合情况每年要及时注册,同时将报销情况也要随时记录入档,确保掌握全街参合的基本情况,为制定合作医疗政策和报销提供有利依据。

(五)建立风险金制度

我街自20*年起,街财政投入30万元建立了新农合风险金,确保新农合的正常运行。随着政府筹资标准和补偿水平逐年提高,合作医疗政策对困难人群的补偿力度也不断加大。*年街财政再次投入20万元,在合作医疗报销的基础上对困难人群和因大病致贫的农民再进行补偿。

(六)新农合已得到农民的广泛认可

通过广泛宣传以及典型事例的带动,农民对合作医疗的认识程度越来越高,参合的积极性越来越大,参合率逐年提高。我街参合率从*年起每年都在稳步提高,都能完成以及超额完成区下达的参合任务。从20*年的40164人到20*年的517*人,增加了28.74%,参合率已达到了95%,反映出我街农民基本认识到了参加合作医疗的好处,新农合是每个农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医疗保障。

(七)近几年来合作医疗报销人数增势迅猛

20*年、20*年报销人数分别为1098人,1*9人。但20*年报销人数为1956人,比20*年1259人增加了697人,同比增长55.37%.而20*年1季度报销人数为496人,同比20*年1季度241增加了255人,同比增长1*.81%。

农民就医报销金额增势更猛,20*年、20*年报销金额分别为210.41万元、223.78万元。20*年报销金额为514.01万元,比20*年281.63万元增加了232.38万元,同比增长82.52%.20*年1季度报销金额为160.83万元,同比20*年1季度44.7万元增加了116.13万元,同比增长259.8%。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一)报销比例适度增加

虽然我街部分农民从新农合政策中得到了补偿和就医基本保障,并且20*年的报销政策有了一定的调整,政策更加优惠,但是我街享受就医农民还希望报销比例进一步提高。

从相对数方面看,*年的报销金额为210.41万元,五级筹资为213.25万元,报销金额占五级筹资的98.67%。

*年的报销金额为514.01万元,五级筹资为729.2万元,报销金额占五级筹资的70.49%。

*年的五级筹资为1*4万元,预计报销金额为900万元左右,报销金额占五级筹资的77.37%。

从实际运行情况看,20*年前合作医疗资金为亏损运行,20*年报销514.01万元,门诊卡116.67万元,结余98.52万元,预计20*年还将结余134万元左右。

由此可见,结余资金的不断加大就为提高报销比例创造了条件,根据新农合资金使用“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赢余”的原则和市农合办报销资金比在90%以上的要求,我区78%的报销资金比还有很大差距,结余资金较多。

另一方面,新农合所要解决的是农民看病难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20*年我街人均收入为9918元,报销人员人均医疗费用为1*36.28元,报销人员人均报到手里的仅为27*.17元,收入加上补偿也仅为12626.17元,所以,避免因病返贫、因病致贫就没有了保障。目前由于存在着物价上涨的因素,这对重症患者的生活有一定的影响,并且对今年新增的报销比例有负抵作用,所以希望进一步提高报销比例。

(二)特殊门诊的报销比例和封顶适当增加

特殊门诊的病人存在着术后吃药和治疗的疗程长、费用高、病情重的特点,他们是因病致贫的“主力军”,如果他们的医疗费用得不到基本补偿,则体现不出新农合的宗旨。

从横向上看,特殊门诊的报销比例为40%,封顶为3万元,而住院报销为45%,封顶为8万元。例如大多肾透析患者每月的费用就在8000元以上,一年的费用为9万左右,按照现行规定,则只能报回1.2万元。很有可能使家庭致贫和返贫。患者把家庭拖垮。可见,门诊的报销比例和封顶不应低于住院报销的比例和封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文12

第一条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健康水平,缓解农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发生,促进我县农村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200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公开公平、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门诊医疗。

第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县办、乡镇共管体制,以县为单位管理大病住院统筹,以乡镇为单位管理门诊医疗。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县、乡镇分别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管会),村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县合管会由常务副县长任主任,分管卫生的副县长任副主任,县卫生、财政、民政、发展改革、教育、农业、食品药品监管、审计、广电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县卫生局为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

县、乡镇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县、乡镇合管办〈站〉),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和日常工作,其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乡镇合管站为县合管办的派出机构,人员实行异地委派,办公地点设在乡镇卫生院。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科(以下简称合管科),接受县合管办的领导和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

第七条县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由县纪委书记任主任,县纪检、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负责人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以下简称参合农民)为成员,其中,农民代表比例不低于20%,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管理、卫生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县、乡镇合管办(站)及村合管小组的工作职责。

(一)县合管办的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负责全县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工作;

2、制定相关配套管理措施;

3、协助有关部门筹集、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4、制定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编制基金预算和决算方案;

5、做好县内医疗费用的核销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县外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核销;

6、制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卡、证、表、册;

7、为参合农民提供咨询服务;

8、负责对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9、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及时收集、整理、分析、评价、上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10、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确认,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和费用水平的审查和监管;

11、定期向县合管会报告工作,落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乡镇合管站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工作;

2、协助有关部门筹集、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3、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填写、发放和管理合作医疗证;

4、负责门诊医疗费用的审核与补偿工作,对住院医疗补偿凭据进行初审,按规定核销;并定期将有关资料上报县合管办复审;

5、与农户签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议,建立健康档案,为农民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咨询服务;

6、报告、公布本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情况;

7、对村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8、落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

1、协助收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2、监督村卫生室的卫生服务和村民的就医行为;

3、对本村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情况进行公示;

4、协助组织农民参加体检和建立健康档案;

5、监督和报告参合农民户口外迁或死亡户口注销情况。

第九条县卫生、财政、民政、发展改革、教育、农业、食品药品监管、广电、监察、审计、定点金融机构等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部门职责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第三章参合农民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户口在本县辖区内的农村居民(含外出务工、经商

农民)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一条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当以户为单位进行注册登记,并与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书。在履行交费义务后,由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为每个农户建立门诊家庭帐户,发给《巴东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

第十二条参合农民享有按规定要求的医疗服务和医疗费补偿及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十三条参合农民有按期缴纳合作医疗基金和遵守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不能逾期补缴合作医疗基金,也不得要求返还已缴纳的合作医疗基金。

第十四条参合农民因户口迁移离开本县或死亡的,其所在村民委员会应在30日内报告所在的乡镇合管站,乡镇合管站在接到报告之日起7日内到县合管办办理注销等手续。

第四章基金的筹集

第十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主要由农民个人自愿缴纳、地方财政补助、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三部分构成。

(一)参合农民每人每年缴纳10元;

(二)地方财政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每人每年补助20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16元,县级财政补助4元;

(三)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数每人每年补助20元。

第十六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合作医疗基金。捐赠的基金由县财政部门接收,进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十七条农村五保户和特困农民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门由县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从“五保”转移支付经费、医疗救助基金中解决。

第十八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个人缴纳部分由乡镇财经所组织收缴,并按规定上划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十九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执行的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12月底以前向参加对象收缴下一年度的合作医疗基金,年底审核发放《巴东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

第五章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全县统筹,由县财政局在定点金融机构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帐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收支平衡、超支不补、节余转用、利息滚存。

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为住院医疗基金、门诊医疗基金、健康体检基金和风险基金。

(一)住院医疗基金为人平38.5元,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封顶线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偿;

(二)门诊医疗基金为人平8元,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偿;

(三)健康体检基金为人平2元,用于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而没获得合作医疗住院补偿的参合农民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四)风险基金为人平1.5元,用于财务透支和意外情况的应急。

第二十二条节余的合作医疗住院基金部分用于对当年患慢性病病人的门诊费用进行定额补助。慢性病门诊医疗费限额补偿方案由县合管办另行制定并报县合管会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县财政局、合管办应按照国家及省里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监督制度,严格执行基金的支付、查询、转移程序。县财政局要保证及时足额支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第二十四条参合农民门诊补偿费用按每人每年8元标准划入门诊家庭帐户,包干使用。每户年补偿门诊医疗费用数额不得超过家庭帐户总额,年末有节余可转下年度使用,但不得抵缴

下年度个人应缴费用。

第二十五条参合农民因病住院治疗,可获得住院期间包括药费、床位费、手术费、处置费、输液费、输血费、输氧费、常规影像检查(B超、心电图、放射)以及常规化验(血、尿、大便常规)费用的补偿。

第二十六条住院医疗费补偿设立起付线和封顶线。起付线标准为:乡镇卫生院100元,县级医院(含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200元,县以上定点医院800元,封顶线标准为15000元,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为每人在一年内累计补偿住院医疗费总额不超过15000元。

第二十七条参合农民每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下部分由个人负担,起付线以上部分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医疗基金中分段按比例补偿。

(一)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为:

住院费用101元至3000元(含3000元)部分,按45%比例补偿;

住院费用3001元至5000元(含5000元)部分,按50%比例补偿;

住院费用5001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按55%比例补偿;

住院费用10000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补偿。

(二)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为:

住院费用201元至3000元(含3000元)部分,按40%比例补偿;

住院费用3001元至5000元(含5000元)部分,按45%比例补偿;

住院费用5001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按50%比例补偿;

住院费用10000元以上部分,按55%比例补偿。

(三)在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为:

住院费用801元至3000元(含3000元)部分,按30%比例补偿;

住院费用3001元至5000元(含5000元)部分,按35%比例补偿;

住院费用5001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按40%比例补偿;

住院费用10000元以上部分,按45%比例补偿。

参合农民住院分娩每人补助60元,由产妇出院时在乡镇卫生院或县级医疗机构申请即时补偿。

第二十八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

(一)门诊医疗费用由就诊者持《巴东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直接在户口所在地的定点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就诊并获得现场补偿。

(二)参合农民在乡镇卫生院看门诊或住院后,由乡镇卫生院合作医疗结算人员按规定为其核算补偿费用,乡镇卫生院将补偿费用垫付给参合患者,乡镇卫生院定期将为参合农民垫付补偿费用的相关资料送乡镇合管站,由乡镇合管站初审,再上报县合管办复审,县合管办复审后送县财政局复核,最后由合作医疗基金金融机构将垫付资金划入乡镇卫生院的帐户中。参合农民在县级医疗机构住院后,由县级医疗机构合管科按规定为其核算补偿费用,并由县级医疗机构垫付给参合患者,再由合管科将相关资料报县合管办复审,县合管办复审后送县财政局复核,最后由合作医疗基金金融机构将垫付资金划入该医疗机构的帐户中。

(三)参合农民外出打工、暂住、探亲期间因病需住院,原则上回本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因抢救情况异地住院费用,以及因病转入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在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相当级别医疗机构各段比例基础上按50%补偿。由患者凭住院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清单、医疗费用发票和《巴东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合管站初审后,再到县合管办复审办理补偿手续。

(四)经县合管办批准转到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患者凭住院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清单、医疗费用发票和《巴东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合管站初审后再到县合管办复审,并由县合管办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给予补偿。

(五)参合农民的一切住院费用由接诊医疗机构填写清单,并由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凡未经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偿。

(六)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先行为农民垫付补偿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后,将全部资料上报乡镇合管站或县级医疗机构合管科,乡镇合管站或县级医疗机构合管科每月10日前将上个月全部费用汇总后上报县合管办,县合管办审核后申请县财政局直接将补偿的医疗费用核拨到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九条下列费用不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

(一)不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范围的药品费用。

(二)生活服务费和服务设施费:就(转)诊交通费、担架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取暖降温费、损坏公物赔偿费、陪护费、护工费、门诊煎药费、膳食费(含营养、药膳费)等。

(三)诊疗项目费:斗殴致伤、自杀、自残、服毒、公(工)伤、酗酒、整容、美容、矫形、交通肇事、计划生育、减肥、增高、无痛胃镜、结肠镜、预防性和保健性诊疗、职业病以及其它凡因他人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而应当由造成伤害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发生的医疗费用;院外会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会诊、护理)附加费,优质优价费(家庭医疗保健、特殊病房);医用材料费:假肢、眼镜、义齿、助听器、拐杖、轮椅等康复性器具,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血液透析、腹膜透析、高压氧仓、水疗、磁疗、近视眼矫正术、气功、音乐疗法、保健性疗法、营养疗法等辅治疗项目;婚前检查、旅游检查、出境体检、各类从业人员体检及一般性体检、不孕不育症、障碍的诊疗项目;戒毒治疗、医疗咨询、医疗鉴定等发生的费用。

(四)未经县合管办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不按规定程序转诊的费用。

(五)经鉴定属医疗事故或已经产生医疗事故争议尚未经过鉴定的。

(六)自点药品和自点医学检查的费用。

(七)艾滋病、结核病等财政专项资金补助以内的费用。

(八)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条确属诊疗需要的CT、彩色B超、核磁共振等大型检查治疗费用实行报批制度。50元以下部分纳入正常补偿范围进行补偿,50元至100元部分由患者自付50%以后纳入补偿,100元以上部分不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患有晚期癌症、高血压Ⅲ期、中风后遗症、冠心病、重症糖尿病、慢性肾功能衰竭、肾移植抗排、慢性肝炎(中度以上,含活动性肝硬化)、白血病、帕金森病、风湿性心脏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痛风、甲亢、肺结核等慢性病患者,其门诊费用每年汇总后分病种实行定额补助,具体规定另行制订。

第六章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参合农民因病可凭本人的《巴东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在本县境内自主选择质优、价廉、方便、安全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第三十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由县合管办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考核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县合管办应当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包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参合农民进行健康教育和指导。乡镇合管站应对辖区内参合农民按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组织开展健康体检并建立家庭健康档案。对需要特殊检查的人员进行医学指导,提供服务。

第三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农民进行诊疗时,必须坚持先验证、登记,后处置的原则,严格遵守《基本用药目录》的规定,不得将超范围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补偿结算。

第三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农民诊疗时,应当提供收费明细表。县、乡镇合管办(站)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要加强检查与审核,有权查询病历、医嘱、收费清单和处方。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所需的诊疗资料及帐目清单,不得为参合农民提供虚假发票和病历资料。

第三十八条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人员、房屋、设备、技术的建设与管理,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转诊,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严格执行诊疗技术规范,不得乱开药、滥用大型检查、放宽入院标准。

第三十九条因病情需要转到县以外医疗机构治疗的,必须到县合管办办理审批手续。急危重症病人可先入院,但必须在3日内补办转诊审批手续。

第四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参合农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金补助范围和方式、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基本医疗服务价格上墙公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村民小组每月应张榜公示辖区内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情况。县、乡镇合管办(站)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并及时答复投诉的问题。

第七章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一条县合管办负责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考核,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予以表彰。

第四十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当加强财务管理,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应定期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的;

(二)侵占、挪用、贪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

(三)管理不善,造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严重亏空的;

(四)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追回经济损失;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属医务人员个人行为的,由县卫生行政部门按《执业医师法》及其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违规行为时常发生,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不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目录、药品目

录和服务设施标准,分解收费、乱收费、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

策的;

(三)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随意转诊,随意放宽入院标准,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滥用大型检查设备、重复检查的;

(四)医务人员对就诊的参合农民不验证、不登记而进行诊治的,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

(五)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规定,开人情处方、大处方,不按规定限量用药,开过时或超前日期处方的;

(六)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将基本用药串换成自费药品、保健用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的;

(七)自费药品、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超基本范围的诊疗服务项目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签名而发生医疗费用的;

(八)乡村医生不坚守工作岗位,不履行工作职责,超范围执业的;

(九)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参合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向其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外,视其情节轻重,轻者给予批评教育、重者取消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本人的合作医疗证转借给他人就诊的;

(二)用虚假医药费收据及有关资料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资金的;

(三)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自行

开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医务人员作假的;

(四)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五)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八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