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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企业资产管理

时间:2023-09-19 16:25:42

国资企业资产管理

国资企业资产管理范文1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

(一)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

(二)企业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

(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四)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

(五)企业投资情况;

(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企业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第八条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

(三)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

(四)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的。

第九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

(三)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凭证、报表等。填报的内容或者提交的文件、凭证、报表等不符合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企业补正。

第十一条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企业应当于每一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报告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三)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遗失或者毁坏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补领。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制度,并定期分析和报告国有资产产权状况。

第十四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产权登记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未如实办理产权登记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的;

(四)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的。

国资企业资产管理范文2

当前,全球经济、信息的一体化发展,使得国家的经济建设成为了促进国家发展的首要战略任务,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基本是为了帮助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最大化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国家的国有资产管理网络已经在目前初步形成,主要覆盖了几个方面的内容,可以说有着一定的优势。首先,具有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它也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代表,是专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有权对国有资产进行全方位的监管,并有权通过诸多种方式行使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权。其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成立,也架起了联络国有资产委员会和国有企业之间的桥梁,也是确保“政企分离”的有效屏障。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一个由特殊企业法人管理并经由国家所授权经营的一个特殊机构,是国家制定决策等出资者权力的代表,根据相关规定可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主要负责国家企业的资本运营和产权的行使,它直接担负着确保国有资产保值与增值的责任使命,这就决定了其必须要强化管理机制,通过加强监管来提升约束力。最后一个层面,就是国有控股、参股或独资企业。从制度的角度来说,国有资产可以通过授权为企业所用,但需要依法运行并且需要自负盈亏,也就是说,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减负来帮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任务,需要按照产权的关系和相关的效益原则来成立实体法人和市场竞争的主体。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关系并不是一般的上下级关系,资产经营公司只是履行出资者的权利,为企业对国有资产的占用进行授权,以此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由此可见,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已经在宏观政策的引导下形成了一定的规范,但是本文认为仍然具有很大空间需要加强与完善,很多国有企业的所有者缺失,致使经营管理出现空挡,自的泛滥致使很大一部分国有资产流失,并且在注重企业效益的目标之上,更加需要强化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只有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控制力度,才能确保国有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现存的问题

当前的形势下,很多国有企业都出现较为严重的亏损,资产负债率也呈现走高趋势,大量的不良资产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率较高,总结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均出于国有企业本身管理不当所造成,具体表现在几个方面。

(一)决策的失误致使企业扩张极其盲目

很多国有企业在投资之前都严重缺乏可行性的正确决策,致使出现一些重大的失误使企业的资产严重受损。甚至有些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还未完成,就中途下马,所投资金基本“覆水难收”,另有资产出现闲置情况,再者就是企业的经营人独断独行,为了推进企业效益不顾自身情况进行盲目投资,为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便成为难以挽回的严重情况。

(二)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不善致使风险加大

很多国有企业忽视固定资产,长期不盘点,企业的账目也基本成为了一张白纸,由不良风气造成的存货丢失现象屡禁不止,待到需要时才发现企业内部会计资产已经来不及弥补。另外,企业内部各个环节的控制均是以企业内部的数据为准,其中包括企业维持运营的担保和借款数据等等,也正是这些资产加大了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风险,引发了一些责任比如连带效应等,不知不觉将企业的运营情况推向了尴尬的境地。

(三)经济效益考核指标缺乏科学性

经济效益的考核可以说是当前所有企业的重中之重,但是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经济效益考核往往会出现一些漏洞,以至经济效益考核缺乏公正性,长此以往将会严重的制约着企业的实际发展。通常情况下在企业实行效益考核时,通常将企业的经济利益放在首位,这样就会造成企业在上报财务状况时,存在着虚假报账、坏账的现象,企业经营的损益得不到正确的反映,势必将会引发更大的损失。

(四)违规经营造成的损失

关于违规经营的实例,实际上在目前的很多国有企业中均存在,比如有一些企业并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的资格,却违规进行放贷,因缺乏相关的经验和没有专业的人才,致使其只能依靠模仿来通过协议实现业务的运行,由此可见由此引发的风险,国有企业资金的损失也便因此难以挽回。

三、强化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建议

(一)通过完善会计管理保障决策信息的真实

会计信息透明度对决策信息的影响主要集中在内部结构特征、股权结构这两方面,因此就要重点研究如何降低成本的一系列问题。既然国有企业规模的大小是影响成本的要素之一,那么规模过大或者过小的国有企业都会增加成本,造成所有人和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因此会计信息透明度更低。较高的独立董事比例能够促使董事会履行其对管理者的监督职能,规避经理人的投机倒把行为。针对这样的问题,只有从加强监管力度的角度来保障会计管理的规范性。一般国有企业董事会中均有较多的外部董事,能使董事会更有效的发挥监督作用和限制管理者的投机取巧行为。内部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重、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和董事会中未设置审计委员会等因素都会导致成本的增加,影响会计信息透明程度。因此要从国有企业的内部和外部共同入手,全面完善监管力度,确保企业治理中杜绝一切有悖于公司发展的行为,为会计信息透明度的加强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最大化保障决策的有效性,避免盲目扩张。

(二)通过加强财务管理降低财务风险

财务管理对于企业的经济机制建设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可以说,企业经济管理制度的建设,离不开财务管理,因此,财务管理能够帮助企业建立现代化的管理制度。制度是任何工作中的管理依据,没有健全的制度,有效的管理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在国有企业管理中的财务管理也要建立并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包括资金监督、预算管理、财务活动分析、利润的分配等等,并确保制度的有效落实,加强执行力。财务风险管理制度的建设是为了将企业内部所有的资金活动等流程标准化、统一化,要涉及到风险的辨识、评估、分析和监测等各个环节,并要保证在所有环节中必须由企业内部各个部门人员的参与,通过部门或上下级之间的相互干预和制约来确保风险管理制度体现出应有的价值,最大化降低由各种因素引起的风险而为国有企业资产带来的一切损失。

(三)建立完善的经济效益考核指标

制度是任何工作中的管理依据,没有健全的制度,有效的管理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国有企业对于各项指标的考核也要建立并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不断规范国有企业内部资产的管理制度,制定严格的环节流程对各个部门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同时还要加强内部的审计并提高审计的独立性,这样才能更好地强化企业各个部门的监督,保证考核指标的科学性。针对当前经济效益考核体系的不完善,必须要对各项管理秩序进行严格的规范。企业管理层要确保综合管理中各个环节的真实性,将企业的各个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覆盖并通过财务管理的方式予以呈现,这就需要企业严格按照相关准则及相关制度来构建科学化的经济效益考核指标体系,并保证财务核算的规范化,这样才能为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强化提供保障。

(四)通过强化监管确保经营的规范化

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内部控制部门的重要地位,并加强部门之间的团队协作,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强化监控力度,保证各部门的配合。内部控制部门要确保风险防控人员的权威,这样才能保证风险控制工作进展的顺利,使得风险控制工作体现其价值,并以此作为标准来保障企业内部经营的规范化。首先要加强对企业法人的监控,杜绝一些独断专行等不良行为;其次要加强各个部门的监管,建立相互的牵制,落实责任制;第三要强化关键岗位人员的把控,杜绝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四、结论

国资企业资产管理范文3

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六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

第九条发生战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时,国家可以依法统一调用、处置企业国有资产。

第十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

(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义务是:

(一)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

(二)保持和提高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领域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

(三)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四)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五)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自,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

(六)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向本级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四章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审核、决定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有关重大事项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第二十七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作为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控股公司,享有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权利;可以作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享有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第三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三十三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务院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行为规范等,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参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第三十六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三十七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权利和义务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依照《中国共产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工会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施行前制定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行政法规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国资企业资产管理范文4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按照分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原则,市本级国家出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属市本级政府管理。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市本级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出资人)。

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原则

(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

(二)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三)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四、国有资产出资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国有资产出资人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二)国有资产出资人向市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

(三)国有资产出资人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五、建立和完善国家出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制企业要按照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原则,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报批程序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国有独资企业要进一步完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

六、规范国家出资企业内部管理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管理,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依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进行会计核算和内部审计,向国有资产出资人及相关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接受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及政府相关部门行业管理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七、做好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出资人负责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监管、经营者业绩考核、清产核资、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为核实市本级国有资本存量,界定、理顺产权关系,对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全面进行产权界定和清产核资。

八、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重大事项审批程序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国有产权转让、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资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按规定权限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决定或由国有资产出资人研究后报市政府审批。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上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的股东代表或派出的董事,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指示行使权利,并将履行职责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国有资产出资人。

九、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企业改制依照法定程序,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决定并报请市政府批准,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意见》组织实施。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依照政策妥善安置职工,并在改制中确保职工权益落到实处,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关闭破产企业依照法律有关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十、强化监事会监督管理职能

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实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制度;对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专职监事参加监事会。

监事会以财务监管为核心,监事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采取列席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等有关会议,查阅财务会计资料,听取企业汇报,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调查了解等方式,检查企业财务,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企业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企业经营管理情况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

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监事常驻企业,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控制。事前监督重点了解和掌握企业决策情况;事中监督重点关注重大事项运行情况,加强对企业季度财务报表的分析,及时跟踪企业日常财务和经营情况;事后监督对企业做出真实、客观、公正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管制度。监事会对企业监管要延伸到企业子公司、孙公司实施全面监管。

监事会实行定期检查报告和专项检查报告制度,定期检查分为半年检查和年度全面检查,根据需要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并在检查结束后,及时作出检查报告。日常监督遇到重大事项随时向国有资产出资人报告。

企业应当配合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十一、加强国家出资企业审计监督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每半年进行内部审计一次,并于第二季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上报国有资产出资人。

每会计年度终了或任期届满,由国有资产出资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和任期审计。审计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年度或任期经营目标考核、奖惩兑现的依据。另外,国有资产出资人根据需要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市审计部门按照年度审计计划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经营者离任审计。

十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任免

按照党管干部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原则,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方法。对国家出资企业经营管理者,按干部管理权限实施报批程序,由国有资产出资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和管理者任职资格和条件的规定,任免或建议任免。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厂长,副经理、副厂长,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履行考察、审批程序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五)国有企业所出资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以及涉及公用事业类主业的子公司等重要的子公司经营管理人员。

十三、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奖惩制度

国有资产出资人对其任命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实行年度和任期考核。考核范围: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国有资产出资人要科学合理核定企业年度经营业绩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以企业清产核资结果为基础,核定国有资产存量,确定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指标。结合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态,对照同行业先进水平,依据企业经营收入、成本费用、盈利水平等指标合理确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由国有资产出资人与企业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并对责任书执行情况实行动态跟踪和监控。

年终或任期届满,国有资产出资人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按照《市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规定,进行企业经营管理者薪酬奖惩兑现。对完成考核指标的企业予以兑现薪酬;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或经济效益下降的,调整当年及任期内的薪酬。

十四、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对市本级监管的国有企业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国有资产出资人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负责提出国有资产出资人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国有资本收入上缴财政,国有资产出资人负责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收入收缴。国有资本收入主要包括利润收入、股利股息收入、企业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国有资本收入收缴管理办法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办法,由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另行研究制定。超级秘书网

设立市本级国有经济发展基金,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国有资本出资人用于国有资本再投资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五、建立健全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将分别追究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具体办法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另行制定。国有资产出资人及行业管理部门决策失误或监督管理不利,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国资企业资产管理范文5

关键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有企业;国有经济;公司治理

一、引言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划分和确定调控管理方式等方面的基本制度体系;是涉及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运营,以及国家投资企业的公司治理等多方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的体制和机制。它是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管理过程中产权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也是国家所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1-2]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其中宏观层面反映政府内部所有者的权能关系,微观层面反映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3]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指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以及资源性国有资产等所有权属于国家的一切财产的管理体制。本文的研究对象为狭义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即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推进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体制载体。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发展,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经历了数次调整,逐渐从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不分的政府多头管理模式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和资企分开的政府统一管理模式转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混合所有制和国有企业按照功能分类等思想,并且提出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新一轮国资国企改革正式启动。认清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具体形势,把握本轮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现状进行了详细的考察,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现状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初步确立一是,明确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家或全体人民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统一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二是,为解决国家所有权的“虚置”问题,建立了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制度。一方面,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另一方面,由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①三是,设立了专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外,中央政府和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分别设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政府具体履行出资人职责;②也可根据需要授权其他有关部门、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③四是,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④被授权企业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依法经营、监管,对其全资、控股或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职能(见图1)[4]。(二)国有资产管理不同主体的权利和责任基本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主要包括各级人大常委会、中央和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国家出资企业四大类。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人大常委会作为立法机关的职责是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专项报告,组织对《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执法检查。政府作为出资人对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政府的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同时具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等义务。国家出资企业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对出资人负责。(三)国有资产管理日益规范并纳入法制轨道首先,国有资产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逐步健全。国务院国资委成立后建立和优化了一系列相关的制度,内容涉及企业规划发展、财务监督和统计评价、产权管理、收入分配、业绩考核、安全生产与节能减排、收益管理、干部管理、监事会监督、董事会建设、党群工作、纪检监督、企业法制、社会责任与协会建设、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等各个方面,基本建立起了较为全面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其次,在法制建设方面,自1988年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体系的建立为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制化奠定了基础。

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还不统一

除属于国资委系统管理的国有企业之外,还存在大量的游离于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之外的国有企业。这些企业或者没有明确的出资人(如中央金融企业);或者因为刚刚改制完成,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仍然在探索之中(如中央文化企业);或者尚未实现政企分开,仍由原属政府管理部门直接管理(见表1)。这部分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还不健全,管理权限在不同的政府部门之间割裂开来,形成了交叉管理和管理真空等问题。

(二)国有资产管理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

一是,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国家和全体人民与作为国有资产所有权代表的国务院之间的信托关系没有得到充分体现。主要表现为,一方面所有权代表在代表所有者行使所有权时具有较大的任意性,另一方面国有资产的所有者缺乏对所有权代表的监督。二是,政府具有国家行政机关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双重职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政府的附属部门,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时难以摆脱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政府的干预。主要表现为,政府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超出了出资人权的范围,导致该机构兼具出资人和公共管理者的职能,承担了大量宏观经济管理的任务。三是,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但是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来看,不同层级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关系。它们只需对作为出资人的本级政府负责,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出资人职责即可。因此,这种指导监督关系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往往流于形式。四是,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权责关系没有完全建立。一方面,该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指导”和“管理”已经涉及到了企业经营的各个方面,影响了企业的独立自主经营。另一方面,该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授权经营缺乏相应的规范,容易使国有资产的出资人权受到侵蚀。

(三)国有资产各项具体的管理制度还不完善

一是,制度的执行力有待加强。一方面,国有资产管理各主体的定位不够明确,其权利和责任没有得到清晰的界定。另一方面,制度主体的权利和责任不对等,对制度的执行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追责机制。二是,各项制度之间不完全相适应。现存制度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和矛盾。如现行企业领导人员的选任制度与市场化考核制度之间的矛盾;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制度与现代公司治理制度之间的矛盾;国有经济管理制度与企业微观经营管理制度之间的矛盾等。三是,制度缺乏针对性。目前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主要是针对竞争性企业国有资产制定的。对于公益性国有资产,如果仍然使用以盈利性为目标的管理制度就会扭曲对企业管理者的激励,削弱该类国有资产的功能。四是,部分领域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对市(地)级以下政府所属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管理还没有统一的规范;对不同政府共同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还缺乏明确的指引;对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制度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四)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制还不健全一是,相关法规存在大量的原则性规定,为法律的执行埋下了隐患,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律的权威和实际作用。例如,《企业国有资产法》虽然规定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应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披露国有资产及其监督管理的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但没有规定具体的程序和内容。二是,部分法律法规没有及时修订,已经落后于实践发展的需要。例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已经十几年没有修订,一些法条已经明显不能反映国有企业改革新形势的要求。三是,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体系还不完整。包括《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办法》、《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法》、《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法》等与《企业国有资产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出台。四是,相关的执法监督体系还需进一步完善和巩固。虽然《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对该法的执法监督,但并没有设置相应的执法监督程序。对执法部门没有建立规范的报告制度,对执法监督部门也没有规定相应的监督和问责机制。

四、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对策

根据以上研究,我们对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出以下对策:第一,加强国有资产所有权。明确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有资产的立法机关。成立全国人大常委会国有资产委员会。该委员会可由技术专家、法律专家、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者、监管部门的代表以及人大代表组成,负责国有资产的执法监督。按照国有企业所属的经济部门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国有资产委员会的下属专家委员会,其委员由行业专家、法律专家、监管专家等组成,负责对特定经济部门的治理原则等提出建议。第二,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与公共管理职能分开。一方面,设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具体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能。另一方面,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公共管理职能,包括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等职能划归国务院的相关部门。为避免出现新的政府多头管理和政企不分问题,应转变国务院的履职方式。应从目前的命令型方式向市场型方式转变,即充分尊重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和自主经营权,在推行相关政策时与企业平等协商并支付公平、合理的对价。第三,根据国有企业的功能分别设立不同类型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实行分类治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按照其功能分为公共政策性、特定功能性、一般商业性三类。其中公共政策性企业的功能是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特定功能性企业的功能是实现经济赶超,一般商业性企业的功能是培育市场主体。目前,为数众多的中小型国有企业属于一般商业性企业,公共政策性企业数量较少,大多数特定功能性企业从长远来看将转变为一般商业性企业。[5-6]第一类是公共政策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该类公司是政府的政策执行机构,以实现政府政策为目标;采取国有独资的形式,为特殊企业法人,只受专门法的管辖。企业独立经营,商业性和一般政策性经营事项由经营者独立决定。公司的具体经营方针、业务规则以及特定业务的比例等受专门法的严格限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关系国家利益的特殊重大经营事项进行审批,对公司的财政拨款、信贷额度、存续时间等进行定期审核。国家审计机关对其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政府的经济、政治、军事、社会和外交等政策进行审计。政府行政监察机构对其是否符合政府的政策要求,以及是否存在浪费、欺诈和等进行监督。不设股东会。公司的最高决策机关为董事会,其成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国有资产委员会任命,由政府监管部门的官员和主要客户、合作伙伴、相关产业、社区以及员工等利益相关者的代表组成。对CEO的薪酬考核以是否达到政策性目标以及满足专门法中关于企业财务的特殊要求为依据。年报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对外披露。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企业提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国有资产专业委员会批准。第二类为特定功能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该类公司具有商业性和政策性的双重经营目标。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可选择国有控股或国有参股等股权形式,具体股权结构由各股东按照商业规则平等协商。该类公司受公司法和专门法的共同管辖。其中专门法对与企业的政策性目标、政府股东的特殊治理等有关的事项作出具体的规定。设立一般商业公司的治理结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董事会由股东代表董事、独立董事和内部董事组成,国有股东代表董事为政府官员和公务员以外的人员。为实现公司完全的商业化经营,国有股东代表董事的数量及表决权应受到一定的限制。为实现政策性经营目标,赋予国有股东代表董事在与政策性经营目标相关的重大表决事项上的否决权。对CEO的薪酬考核以商业性目标为主,并根据政策性目标的影响进行相应的调整。年报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企业自行聘任。第三类为一般商业性国有经营公司。该类公司以商业性目标为唯一的经营目标。在市场主体培育成功,私营企业大量进入市场并成为市场主体后,该类公司中的国有股将逐步退出。公司仅受公司法的管辖,完全遵循一般商业性公司的治理原则。企业党组织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实行分类治理。对于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重点企业,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检查。具体办法是,通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对企业实行日常监督;通过巡视和专项检查,对企业进行专门监督。对特别重要的企业,实行纪检机构派驻制,增强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党管干部的原则主要通过赋予党组织对企业相关人事任免的否决权来实现。第四,地方国有资产建立与上述中央国有资产类似的管理体制。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颁布的全国性法律制定本辖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专门法,并实行执法监督。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依法经营。为加强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控制,可借用公司治理国际最佳实践中的“遵守或解释”(ComplyorExplain)的做法,要求地方立法机关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每年对其所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与中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的一致性进行自查,并对其中不一致的部分作出解释。第五,实现上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必须大力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制。首先,在立法理念方面,应改变目前以政府行政管理为核心的办法,从主要侧重对政府监管权利的保护向规范政府行为和保障企业权益的方向转变。其次,在立法方法方面,应改变目前以原则性规定为主的方式,对国有资产管理不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清晰的界定,对监督和惩罚机制作出详细的规定。再次,在法律体系方面,应改变目前的行政管理式的法律体系,建立以国有资产的全国性综合法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专门法为主要内容的新的法律体系。其中全国性的综合法主要对国有资产的基础性制度如信息披露制度、报告制度、专门法的立法程序和执法规则等作出规定。第六,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应有组织地分步推进。第一阶段,选取条件好的省市进行试点,中央层面在政策、资源等方面给予支持,同时加快对全国性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工作。应在国务院和试点省市设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联系和沟通。第二阶段,在初步试点经验已经成熟的情况下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允许地方根据自身的情况提交个性化的试点方案,尊重地方实践的多样性。国务院领导机构应注意把握好试点的总原则,制定相应的规范,加强监督和经验总结。同时启动中央层面的试点。第三阶段,全国各省市全部进入试点。改革在中央层面全面铺开。在不断修订和调整的过程中形成较为成熟的政策规范。第四阶段,各机构、企业改革已基本到位,相关政策、法规基本成型。改革进入最后的平稳过渡期。改革领导机构的任务逐渐减少,并在适当时期予以取消。相关人员可视情况并入相关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此外,应加快国有企业改革,逐步将国有企业均纳入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注意与经济、社会、政治等其他方面的改革相协调;妥善缓解改革所涉及的不同部门、机构、组织的利益矛盾,减少改革阻力;广泛听取来自不同个体、机构的意见。同时还应进一步解放思想,推动基本经济制度的理论创新以及意识形态和执政理念的进步。

作者:常蕊 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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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顾功耘,罗培新.经济法前沿问题[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3]张卓元,郑海航.中国国有企业改革30年回顾与展望[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起草小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释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国资企业资产管理范文6

简单地说,国有企业即有国有资产参与的企业,在国际上泛指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投资并参与管理的企业。从改革开放至今,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内对“国有企业”的认识出现了泛化现象,地方政府参与投资或管理的企业也属于国有企业范畴。就国内而言,国有企业具有较强的“行政性”,对国家政策的调控依赖程度较大。一方面,国有企业经营内容往往涉及国家的战略性和稳定性,如能源、通信、金融等,另一方面,国有企业的投资规模较大,社会影响力广泛,是国民经济的支柱部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同样面临着巨大的运营风险,如何有效地管理固定资产成为提高自身市场竞争力的关键,而设备资产又是固定资产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1.1国有企业设备资产特征

狭义地说,设备资产即企业生产运营过程中需求的机械设备,企业的规模越大,设备资产的构成体系就越大,如生产使用的机械、机器,运输使用的车辆、管道,维修使用的工具、器具等。设备资产的管理体现了一个企业的内部管理水平和外部竞争能力,尤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政策优势逐渐丧失,在组织刚性、体制不全、改革缺失等问题影响下,部分国有企业依然缺乏对设备资产的认识,这是造成我国国有企业设备资产管理落后的主因。从企业固定资产角度分析,设备资产具有典型的实物、磨损、折旧等特征,设备资产与土地、厂房、原材料等一起构成了固定资产的基本成分。

1.2国有企业设备资产管理内容

国有企业设备资产的管理即对国家财产的管理,是企业日常运营中的一项基本工作,管理者需要对设备应用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实物形态、价值变化进行分析总结,找出规律,进而实行控制管理,以满足设备机械的正常运转,延长其寿命周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确保设备资产实物的完整性、功能性,监督正常使用、有效利用,并能够进行检修和维护。第二,确保设备资产的归属权合法性,保证其价值形态清楚、准确,做好与固定资产相对应的设备价值评估和清单;当企业资产发生变化,设备资产评估要合理公平。第三,确保设备资产的高利用率。第四,确保设备资产的优化配置,主动与设备市场进行接触,通过市场交易调整企业设备资产的存量和功能,以先进性维护企业的经济利益。

1.3国有企业设备资产管理的重要性

国有企业被誉为“共和国长子”,从建国以来为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尤其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几乎垄断了整个市场。上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开始进行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国有企业的市场份额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国有资产也面临着较大的挑战。市场经济体制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但在国有企业转型改制的过程中,固定资产尤其是设备资产如何管理,成了一大难题。一方面我国缺乏固定资产的管理经验,对设备资产的认识程度不够;另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生产设备、技术等方面有了很大的革新,缺乏对设备资产评估的手段和处理渠道。缺乏设备资产管理,会拖延企业前进的步伐,同时形成沉重的管理维护负担,也无法对设备资产的价值进行有效评估。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不断出现的设备技术更新加剧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发展,影响国有企业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因此,在新的历史时期提高设备资产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2国有企业设备资产管理现状分析

2.1企业体制现状分析

从现代企业管理体制角度分析,国有企业的改革步伐较慢,依然保留了鲜明的行政特色。在企业内部缺乏有效的企业设备管理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管理方式简单,处罚方式粗暴,导致员工对设备资产管理的积极性不足;从技术角度分析,企业内部的设备一旦出现问题,大多采取自己维修或厂家维修的方式,无法形成维护的常态机制,在出现设备损坏的问题后需要较长的周期恢复。此外,国有企业在改革中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更倾向于依赖组织而不是市场,对设备资产的管理倾向于持有而不是应用,这就导致设备资产的管理存在较大的漏洞,很多数据并不真实。

2.2组织结构现状分析

首先,鉴于国有企业的“行政性”特点,企业组织的刚性强、效率低、冲突多,尤其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生产物资和设备大多依赖于市场体系,而国有企业的组织结构强调的是职能性特点,即强调企业内部的控制、管理、协调,因此无法快速对市场做出反应。同时,国有企业组织结构容易滋生官僚思想,企业运转效率低下,而设备资产管理职能需要生产、财务、质检等多部门之间的配合,工作难以开展。其次,国有企业的组织结构执行性特点十分突出,存在明显的等级痕迹,缺乏灵活性,基层员工只能负责与自身职责相关的部分,如生产人员只负责使用设备、维修人员只负责修理设备、采购人员只负责购买设备。而设备资产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工作,缺乏信息的沟通很容易造成设备资产管理的漏洞,各部门之间信息不对称必然导致协作能力下降。再次,国有企业的组织结构对市场适应力较差,无法及时获取设备市场信息,由此构成交易成本高的弊端。

2.3认识定位现状分析

国有企业长期以来缺乏对设备管理的认识,无法准确定位设备资产管理在企业经营中的作用,如设备发生故障,影响正常的生产,所有部门都认为与自身无关,维护设备正常运行也被视为理所当然,缺少对维护工作者的劳动价值尊重。对市场竞争的认识不足是造成这一现象的主因,国有企业的垄断优势让设备管理始终处于被动局面,而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不断丧失的市场份额导致投资减少,影响落后设备和工艺的更新。

2.4运作维修现状分析

结合现状来说,我国国有企业中缺乏必要的设备资产管理理论,对设备资产管理停留在传统的改造、维修、应用等方面。如20世纪80年代引入全生命周期管理模式以来,设备资产管理方面依然没有进行实质性开发,领导层的频繁变动和守旧思想,增加了设备资产管理工作的随意性。同时,我国缺乏成熟的设备维修市场,企业的维修水平和管理水平持续落后,方式单一,这严重地阻碍了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

3对策和结论

国资企业资产管理范文7

关键词:电力企业 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

一、前言

国有资本是国民经济的主体部分,国有资本的使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电力行业是我国国家垄断企业,在华能电力,南方电网这样的国企中国家投入了大量国有资产进行投融资和拓展业务,我国电力行业在国家与国际化接轨发展的进程中,需要注意对国际化先进经验的学习和把握,尤其是对待国有资本使用方面,国有资本使用的合理化需要制度来限制,需要资产预算部门进行严格的资产预算,还需要风险监督机构来控制风险范围。

二、电力企业内部国有资产运用概述

(一)近年电力企业发展概况

我国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随着各方面要求的增加,国际化标准的引入,在技术和人员素质方面都落后于国际水准,在电力行业国际化发展的10年时间里,电力行业总体势头看好,从2001年的50亿产值到现在的1200亿产值,发展速度极快,但是在迅速发展的过程中一些弊端和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电力企业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和运用就是其中之一,电力企业经过2008年的经济危机后面临着技术化和资本化的革新,为了在未来竞争中继续平稳发展,增强电力企业软实力是唯一捷径。

(二)电力企业国有资产运营情况分析

我国电力企业每年利用国有资本进行技术更新、人员素质培训、业务拓展、海外资本整合、投融资业务等,在使用国有资本时因为缺乏监管机制和国有资本使用经验,所以造成了国有资本缩水,国有资本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等财务失当行为,我国面对国际化竞争日益加剧的发展态势,需要增强国有资本的运营方式,降低资本运行风险,增加资本运营收益,在未来发展中保持稳定。

三、电力企业内部运用国有资产的问题分析

(一)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完善

我国电力行业发展几十年来,对于内部管理一直处于很混乱的状态,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没有适当的人员录用、考核机制;在企业文化方面永远都停留在表面;在企业战略方面永远都缺乏灵活应变性。在国有资本使用方面也相应缺乏管理,因为制度不完善对国有资本使用和操作的方法、规定、细则都没有详细成文化,降低了对国有资产的使用效力,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造成了资本使用无方向,无收益计算的尴尬。我国现阶段大多数电力行业中尚未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以至于存在“财务管理难”的问题,因为不合理管理和制度完善造成了财务管理的滞后,财务管理滞后为电力企业整体带来了资产损失。

(二)国有资产缺乏相应预算管理体系

国有资产的财务预算体制不健全是首要原因,其次就是国有资产的使用缺乏预算管理,电力企业内部国有资本审批下来后,对于审批前的核查算严格,但是对于审批后的使用并不能够严格把控,对国有资产的预算应该是财务人员的基本工作之一,但是国有资产缺乏相应的财务预算体系,电力企业内部现阶段缺乏精细化的财务预算管理体系,这主要是体现在财务部门预算体系的不科学性和不合理性。

(三)缺乏相应国有资产风险监管机构

电力企业同行业在利用国有资产进行操作运营时对国有资产的风险防范并不到位,在财务内部职责分工不明确、工作程序不明确、工作关系混乱、文件记录不全面这些因素导致了电力行业的国有资产运营风险加大,对损失项目的记录并不是很清晰,导致权限混乱的现象出现,内部没有严格的审计制度,账目资金使用前和使用后的监督管理都没有形成有计划的整体结合。

四、针对电力企业内部国有资产运用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完善符合现代化发展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电力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和重要性在于合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健全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是限定电力企业发展的行为规范,在财务方面有效的保证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充分考虑了国有资本的投资回报率,制度的健全是保证国有资金安全使用的有效手段,对待企业内部的国有资产管理要设立相应的管理条例细则,将资产管理的报告按周制度和月制度上报。

(二)建立相对完善的国有资产预算管理体系

国有资产在企业中的运用和管理需要专门的财务预算机构,为此设立国有资产预算机构非常有必要性。电力企业在资金使用时并不能做到专业性的财务预算和财务收益预测,而直接投资和运用资金,导致了风险无法预计,收益无法计量。我们现阶段应该采用美国的经验和操作方法,在企业内部加强对财务国有资金的预算分析,对投入的资金额度和可以收回的资金投资回报率进行计算和预测,以达到最优化的风险组合,选择风险较小的组合进行操作。

(三)加强国有资产控制,完善国有资产风险预警机制

电力企业内部需要以合理的风险控制预警系统来提醒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层做出反应,通过风险实时监控一旦超过预期就预警的办法来提高风险防范,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用,发挥国有资产的效用最大化,帮助国有资产合理发挥效用,在电力企业成长中起到助推作用。

五、 结束语

我国电力企业在发展中需要以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督、有效利用、有效防范风险为主,保证利用资金可疑发挥效用最大化,帮助电力企业内部实现利润最大化,使国有资本使用更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保证未来电力企业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康莉.试论电力企业财务管理的现状与发展策略.财经界.2009;04

[2]王金凤.浅谈电力企业财务管理的对策.经营管理2008;05

国资企业资产管理范文8

关键词:国有企业;资产管理;优化路径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国有企业的资产也在不断的积累,但是我国的国有资产法并不完善,对这些资产的管理也还没有建立起一套明确且科学的管理机制,这导致国有资产的交易和转让存在很多漏洞。因此,优化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需要从各个方面入手解决。

一、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难点

1.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机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很多国有企业仍然没有建立一套完善的资产管理监督机制,导致部分管理者不重视企业资产管理工作,甚至不按照规定行事,在处理资产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不必要的漏洞。比如,某些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在进行资产的转让时,不按规定向相关的部门申报,从而导致一些国有资产在转让过程中产权关系不明确,甚至出现资产流失的现象。更为严重的是,一些管理者利用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低价出售甚至无偿出售国有资产,从中获取不正当的利益,这些都是监督机制不完善所带来的弊端。

2.重预算申报,轻日常管理

我国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多数管理者重视预算申报,却忽视了最本质的日常管理工作。国有企业的资产之所以特殊,就是因为其“国有”的特质,因此,我国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的购买、使用以及维护都要按照相关的程序进行审批。在实际工作中,多数管理者都可以做好申报工作,及时申请预算,但是对资产的日常管理却并不重视,管理工作不到位,这自然引发了国有资产处理中的很多问题。

3.内部资产管理不规范

企业内部资产的处理包括三个方面:资产的配置、资产的使用和资产的处置。企业的管理者作为资产处理的主体,在工作中却存在很多问题。如在资产的配置方面,一些管理者常常不进行调查研究就随意对资产进行分配,导致很多资产不能物尽其用,不能发挥最大的效用;在资产的使用过程中,一些工作人员的会计核算工作不到位,核算方法不够规范,因此资产不能得到妥善的管理;最后,在资产处置工作中,很多资产常常还未经过专业机构的价值评估就被低价处置,资产产权的转让也常常不按照正规程序,没有正规的审批文件。这些不规范的内部资产管理行为会导致资产的大量流失,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4.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低下

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低下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资产所属于国家,因此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资产的管理控制权难以明确到具体的部门,各个部门之间对资产的管理意见不统一,导致国有资产不能被很好的利用,甚至回报低于投入;二是我国目前还存在着资产闲置的现象,一些管理人将一些还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报废处理,却申报资金购买新的固定资产,从而满足自身的私利,这就大大降低了资产的使用效率。

二、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优化路径

1.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优化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首要任务。国家要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国有资产进行分级管理,明确国有资产的所属权归国家所有,政府和企业只有配置的权力,不可任意处置。企业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监督机制,成立监察部门,对资产购买、使用以及维护的各个环节进行定时抽查。比如,可以规定每个部门每月填写固定资产登记表,以便监督人员将登记表与实物进行核实,从而更好的监督国有资产的转让、报废工作,避免了资产的过度流失。国有企业在购置所需资产时,要做好市场调查工作,参考企业的资金现状,再做出决策。资金的申请要符合国家所规定的流程,并做好日常资产管理工作,从而提高资产的利用率,发挥其最大的效用,维护企业的根本利益。

2.强化预算管理意识

国家财政资金是国有企业资产的主要经济来源之一,因此强化预算管理意识也是重要的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优化路径。预算管理工作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财政部门要对国有企业申请的预算进行严格的审查,判断企业是否真正需要申报的预算数额,确定没有虚假的申报信息之后再对预算进行批准工作。二是企业要主动将预算工作渗入到日常的资产管理工作当中,使得两者相互影响,相互依存,从而提高工作效率,更准确的申报预算数额。三是发挥预算工作的具体作用,使其为资产管理工作的具体决策提供重要依据,从而提高国有企业的资产利用率,避免决策失误。

3.加强基础管理

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要从基础出发,从细节入手。企业应当根据当前的经济环境和企业自身的发展需求来制定合适的资产管理目标,从而在市场经济中抓住发展机遇,降低财务风险。为了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企业应该主动改变上级约束下级的管理模式,让企业的各个部门根据需求更为自由地相互交流、沟通,以更方便合理的利用各种国有资产。同时,政府部门要主动推进股权多样化,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国有企业的上市,从而使得国有资产进一步资本化,这有利于整个经济市场的长期发展。

4.明确产权关系,妥善处理权责利关系

明确产权关系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改革的目标之一,然而,目前很多企业还存在产权不清楚、责任不明确的问题。企业应当将资产管理工作具体到某个部门甚至某几个员工,以增强资产管理者的责任意识,从而促使其做好资产管理工作。同时,要将资产管理工作的绩效与相关管理人员的工资分红甚至职位升迁挂钩,做到有奖有罚,一旦出现严重的资产流失问题,就要及时与管理人员进行沟通,做好处理,这样一来,就可以避免大量管理人员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而恶意低价转让国有资产的现象了。

5.加强资产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普及,信息化建设渗透到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资产管理工作也不例外。利用信息技术来管理资产,可以大大的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从而促进资产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比如,当某个国有企业的资产数量由于转让或者报废发生变动时,管理者可以及时将其变动的数量和处理的方式输入计算机,更高一层的领导者就可以通过强大的网络平台了解到资产的处理状况,监督人员也可以及时对其进行监管,从而实现动态管理。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工作还存在着很多问题,日常的管理工作不到位,管理流程也不够规范,这造成了部分资产的流失。只有加强预算管理意识,完善管理体制,从基本工作出发明确产权关系,加强信息化建设才可以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进一步促进企业的长期发展。

作者:王宏 单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五台

参考文献:

[1]林丽.基于国有企业改制的无形资产管理思路构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5(12)

[2]姜文锋.浅析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新经济,2015(11)

[3]蒋晓红.论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管理问题[J].中国科技纵横,2015(09)

[4]朱英梅.分析国有企业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问题[J].财经界,2015(09)

国资企业资产管理范文9

关键词:企业 国有资产管理 创新

一、现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缺陷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脱节。国有资产管理是我国财政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预算管理是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因此,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有机结合。两者的结合有利于预算管理体制的改革,科学编制财政部门的预算。部门预算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对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的随意购置起到一定约束作用,但预算编制与企业实际情况的结合还不是很紧密,主要表现在财政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对资金的总体统筹比较多,而对企业是否确实需要配置这些国有资产考虑的少,导致资产配置环节的预算约束效果不明显。

(二)财务管理与实务管理脱节,固定资产存在账实差异。目前仍有一些单位部门之间对国有资产管理相互脱节,财务部门只管经费支出,并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后勤部门只管发放,不清楚资产价值和实物分布情况;使用部门只用不管,而不将资产进行明细登记。

(三)国有资产管理缺乏应有的责任人和保管人。许多企业,没有明确界定财务管理与资产管理界限,没有由上至下地将固定资产管理任务分项落实至具体职岗、责任人,更没有将业绩考核与固定资产管理效果直接挂钩,起不到激发相关责任人对于固定资产管理控制的责任感的作用,这就造成了固定资产管理没有固定管理模式,没有头绪、漏洞百出,以至于造成国有资产出现流失现象。

(四)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低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具有配置领域非生产性、使用目的服务性、资产使用无偿性等特点。正是由于这种特性,致使许多单位轻视资产的使用效率,造成资产使用效率低下,普遍存在“重钱轻物、重购轻管”的思想,资产被人为地分割在各部门封闭式运行,而不能随企业的发展变化而进行相应流动,致使资产闲置与短缺并存,资金的紧张困难与低效使用同在。

二、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探讨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预算制度,严格控制国有资产的入口

作为企业国有资产的“入口”,资产配置连接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为了杜绝盲目、重复购置的现象,使预算安排与企业已占有、使用资产的状况间建立科学的联系,就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预算制度,并遵循如下原则:

1.企业履行职能与资产配置的互相适应 。企业履行职能与资产配置的互相适应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企业应满足资产配置的合理需求;二是高标准、高档次、不计行政成本的资产配置会造成资产的闲置浪费,企业不应盲目追求此类的资产配置。

2.优化资产结构。科学合理地优化资产结构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为了使存量资产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并避免重复配置,应按照工作的需要来科学编制配置规划;二是不同单位、单位内部各部门间的调剂、共享应加以推动。

3.勤俭节约、严格控制。对于有无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分别按照标准或实际需要来配置,同时在保证质量性能的基础上,应当尽量降低采购成本。

4.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应将资产购置项目纳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报表中,财政部门在统筹考虑部门预算项目时,应依单位申报情况予以考虑安排。同时,各单位需提供相应的批复文件及有关材料,若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就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以及单位经费支出。

(二)强化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资产运转过程中一个比较重要的环节就是资产使用,在使用国有资产时,强化资产使用管理是企业需要特别关注的。企业应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建立严格管理责任制,以此提高效益。具体而言有以下几方面:(1)建立单位法人代表责任制。(2)通过指定专人来负责资产管理的日常性、基础性工作,包括负责规范账卡管理、实物管理以及统计报告等工作。(3)建立岗位责任制,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建立资产使用人责任制,以便达到责权分明,层层负责的目的。(4)建立定期清查盘点制度。对所占有以及使用的国有资产,为了做到清楚家底,账、卡、实相符,企业应建立定期清查盘点制度,对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

(三)强化资产出口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

为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需要抓住资产处置这个重要环节。企业国有资产应尽量采用招投标、拍卖、协议转让等公开处置方式,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三公”原则来进行资产处置。对国有资产的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企业则不能处置。当企业面临撤销、分立、改制、合并等情况或隶属关系发生改变,企业应清查登记其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并对其编制清册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同时,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应当对此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实施“收支两条线”的管理。

(四)适时采取行政干预

企业应当适时、适当采取行政干预手段,引入奖惩机制,量化国有资产管理目标,强化规范考核奖惩,对业务人员定期跟踪检查,并进行严格的考评。

国资企业资产管理范文10

__市粮食局

国有粮食企业的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由国有粮食企业占有、使用,是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物质基础。但由于企业所拥有的国有资产大部分年代长久,资料保管不完整,没有一套完善的管理和监督体系,使一些单位的资产状况不清,家底不明。本文对近年国有粮食企业资产清查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粮食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国有资产名目问题。过去长期使用的账目已经不能完全适合发展了的国有资产科目的需要,应该根据财务制度,及时对资产账目进行变更、补充和扩展,以适应发展的需要。

(二)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一是资产的核算不规范。有的单位不记固定资产明细账,有的单位资产保管不善,致使资产流失严重。二是往来款项缺乏有效管理。部分单位暂存暂付业务发生频繁、挂账问题严重,很多专项工作早已结束,但专项经费依然挂账、末予结转。部分单位应收账款账龄三年以上,债权数额较大,形成了名存实亡的空壳资产。

(三)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人员缺乏。一些单位末建立单位负责人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机制和离任责任审计制度 。由于内部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内部职责不清、造成资产使用、移交手续不全、固定资产控制不到位。许多单位由于人员少,不明确资产管管理人员,管账与管物同一个人,不利于相互监督。

(四)资产的划转、调动、赠予等手续不全。由于行政干预,企业资产的调动、赠予等情况没有相关的权属证明、没经权威部门评估,甚至有些单位对上述财产没有及时入账,形成账外账。

(五)国有资产管理方式较为落后,资产管理与会计资料信息化管理相脱节。目前,有些地方国有资产的管理还停留在账簿和报表的管理上,不能动态地反映国有资产的变化情况。资产管理还末建立信息化系统,落后的管理方式造成资产管理的漏洞和风险。一些单位擅自处理了资产,主管部门也不能及时发现。

二、加强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管理问题的对策

为了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作用,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管理中的问题。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强化监督、更新管理理念,改变管理方式,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一)完善国有资产监督制度,依法规范管理。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及政策,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做到依法规范管理。通过采取各种形式宣传国有资产管理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企业从思想上重视国有资产管理,掌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

(二)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资产管理信息化。为防止资产清查的前清后乱,切实提高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管理水平,应尽快建立国有资产动态管理系统。使财政部门及主管部门能及时、全面的撑握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以利于资产管理的透明化和资源共享。

国资企业资产管理范文11

【关键词】国有;施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

一、引言

当今的市场经济发展迅速,人们对于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透明度要求更加严格,会计信息需求者的涵盖范围也越来越广,从政府的宏观调控直至投资者的微观分析,无论是企业的管理层、企业的债权人,还是普通投资者,对于会计信息的需求都十分迫切。同时,会计信息对于企业的各方相关者的利益影响也越来越大,所以现在的工作重点就是如何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透明度问题。就施工企业而言,由于其固定资产的使用较为分散,此时企业需要在管理中耗费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就导致问题更加突出。企业经营管理的基础之一就是固定资产管理,优异的资产管理质量可以使得企业减少资源浪费,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延长其使用寿命,进而直接降低企业的营运成本,提高企业利润。施工企业的建筑产品具有单件性和生产场所的非固定性,因而会使得其施工队伍具有高度的流动分散性,机械的操作管理人员调动较为频繁,固定资产分散于施工现场各地,同一台设备可能会在不同的项目、不同的使用者之间频繁变动。因而想要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不能仅仅依靠个别部门和极少数管理操作人员,需要明确各方面的权责利关系,充分调动各部门、各级单位和广大的职工对于资产监督管理的积极主动性,实行分级管理控制。也就是说需要在企业主管领导下,由各个职能部门分工协作,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地点划分不同的所属项目管理。

二、国有大型施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1.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财务部门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之间沟通不足

在国有大型施工企业的日常固定资产管理中,普遍存在着重视采购、忽视管理的问题。由于长期忽视对固定资产的科学管理和使用,导致一些固定资产的搭配不合理,使用效益降低,甚至造成固定资产流失等浪费现象。当企业购入固定资产后,对于固定资产的管理权责较为模糊,移交手续也十分不规范,时间一长,一些设备物品便难以找回。这一系列对固定资产的粗放式管理,都是由于缺乏基本的固定资产管理观念造成的。除此之外,在固定资产的具体使用过程中,针对固定资产的处置也存在较大漏洞,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财务部门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之间缺乏及时、有效地沟通。对于财务部门来说,往往只关注固定资产的核算,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往往缺乏对固定资产的有效管理手段和方法。从实际情况来看,当企业向各个部门分发了固定资产之后,对固定资产的后续使用情况鲜有跟进,甚至是有些固定资产早已不存在,企业都不了解实际情况。最后,企业对于固定资产的处置也较为随意,缺乏可以遵照的固定资产处理办法,审批手续的约束性不足,导致固定资产强行报废、低价出售、无偿拨付等情况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国有企业的实际利益。

2.固定资产投资存在严重的资金占用情况,无形中增加了相关成本

对于国有大型施工企业来说,设备价值较高,一些大型设备的投资动辄就是数亿元。企业往往不具备完全充裕的现金,因此需要利用建设资金进行专门购置,如果相关管理不规范,则容易出现资金挪用或者挤占现象,成为了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盲点。其次,由于企业中某些项目组资金紧缺,不得不采用贷款来替补资金缺口,但是巨额的利息支出却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固定资产的投入成本,成为企业的沉重包袱。最后,很多国有大型施工企业对于非生产性的固定资产投入缺乏必要的控制,导致非生产性固定资产投入比重过大。有些项目组大搞面子工程,应付检查,在基地建设方面铺张浪费,其中最普遍的行为是,在项目建设初期,就首先购置高级轿车、摄像机、电脑等高端非生产性固定资产,主要用于行政办公、宣传教育、职工活动等领域,同时对于一些类似食堂、仓库等临时设施,也采用高标准来加以建设。以上种种,大幅度提高了项目组的管理费用,同时也增加了固定资产的投入成本,最终压缩了企业的利润空间。

3.固定资产管理粗放,核算不准确,导致固定资产价值流失严重

在我国的国有大型施工企业中,往往重视对工程设计、施工人员的培养,而财务部门的人员数量和素质都有待提升。固定资产管理粗放、核算不准确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有的辅助经营设备在工程项目中使用18-24个月便被处置,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逝。对于一些单位价值较小的辅助精英设备,企业有时甚至不将其纳入固定资产的核算范围,使其管理程序和方式都变得相当简单和粗糙,一些设备远远没有达到实用年限,就被变卖和处置,甚至当场废品处理,企业固定资产价值流失严重。

三、完善国有大型施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对策

1.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管理体系,明确管理权责

国有大型施工企业需要及时组建起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并且完善针对固定资产管理的绩效考核制度,明确管理权责,清晰划分固定资产购置、使用、调拨、维修、处置等各项阶段的工作职责。首先,对于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的核心环节,尤其是与转、维护、检查等内容,都需要及时发现其中的问题并加以解决,以便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效率、力争达到各项科学考核指标。其次,对于权限划分问题,当各个项目部需要使用相关固定资产时,必须完成企业针对固定资产调配的审批手续,在此基础上,才能够着手进行招标采工作。在固定资产的使用过程中,不论是固定资产的调入还是调出都需要进行价值重新评估,通过有偿的方式进行转账,价格的确定可以参照企业内部评估结果或者市场公允价格确定。此外,企业可以允许项目部通过现金的形式向企业缴纳折旧,与此同时,再按照固定资产在其占用期间的净值向企业缴纳占用费,凭借经济手段促进项目部高效率的使用固定资产,并且在使用结束后,即归还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在企业内部的流转效率,从而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效果。

2.严格审批非生产性固定资产指出,合理降低企业的整体固定资产成本

项目部,作为企业为了完成施工而在项目驻地临时建立的机构,应该秉承勤俭办工,以生产为中心的原则,杜绝铺张浪费的不良作风。对于项目组需要的电脑等办公设备,公司可以采取统一管理、有偿使用、发放补助等多种方式进行,从而有效降低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投入占比。举例来说,项目组可以规定,对于符合电脑配备条件的办公人员,如果愿意使用自己的私人电脑,则可以发放相应的办公补助;如果不方便使用私人电脑,需要单位配备的人员,企业可以通过有偿使用等方式,让电脑使用者在项目结束后折价购买,这样不仅可以减低项目的管理成本,同时也能有效降低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支出和数量。

3.规范固定资产的各项管理环节,力争实现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

首先,要提高财务人员的严谨性及时性,对新建成资产要保证能够准确及时的入账,并正确计算和计提折旧。对久拖未决的项目要敦促相关人员及时解决编制决算,对随意处置固定资产的行为要严厉惩处,对需要报废的资产要及时申请主管部门予以讨论批准。对未及时在资产中列明的新设备要尽早向主管人员反应,积极解决。与此同时财务人员还要积极深入学习财务业务知识,了解生产过程,经常对资产进行盘点,及时掌握资产的变动情况。固定资产的购置流程要严格按照企业制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对于一些专用型的固定资产,如计算机、打印机等,由于其便于移动携带,管理上容易产生疏漏,因而应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使得企业的资产成本能够得到有效控制,提高资产的保值进而增值的能力。

四、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国有大型施工企业规模的逐步扩大,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投入金额也将越来越大,这就给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控制好固定资产的采购、日常管理、处置等环节,从而保障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合理降低固定资产的投入成本,增加企业的收益。在未来的发展中,企业应该结合自身的特点,将科学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有效落实,从而最大限度得解决当下的固定资产管理问题。

参考文献:

[1]王长青.论建筑施工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J].现代园艺,2012(18)

[2]尹君.论建筑施工企业的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J].经营管理者,2010(7)

国资企业资产管理范文12

关键词: 铁路企业; 国有资产; 管理

中图分类号: F530.67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1)08-0066-01

一、当前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资产考核机制不健全。铁道部实行了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办法,实行了内部审计、专项检查、纪委监察、外部审计及财税检查,但考核监管力度还不够,铁路企业还存在重安全、轻效益,重盈亏目标、轻资产管理,只顾眼前利益、不管长远发展的现象。

(二)资产管理关系不清晰。主业与多经、集经间相互占用资产,未及时办理资产划转手续或签订资产租赁协议,造成成本费用交叉列账,运输企业、多经企业效益未能正确反映。

(三)闲置资产、不良资产处置不及时。铁路单位机构撤并,生产设备更新改造等原因,出现了大量的闲置资产,单位未及时清理上报,资产管理责任部门未履行资产管理职责,提出闲置资产处置意见,资产调剂盘活工作较为滞后。

(四)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存在现实困难。资产减值实施办法不够细化,操作性还不够强,预计可收回金额、可变现净值不能准确计算,而且缺乏信息资料(包括市场价格信息、技术情况、资产质量、使用状态等),资产公允价值难以取得。相关技术人员和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尚不适应需要。

(五)对国有资本监管信息分析利用不重视。基层单位对监管报表分析不够重视,只是按照要求为填制报表而填制报表,没有很好地对报表各项指标的变动及其增减原因进行分析,更谈不上实时动态跟踪、动态分析和动态处置。

(六)资本监管信息系统还未充分发挥功能。为了加强铁路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国有资产的流失,铁道部开发了资本监管系统,解决了目前国有资本监管工作信息不畅、手段相对落后的问题,提高了铁路国有资本监管水平,但是,由于监管台帐建立还不够完善,与其他财务系统的接口仍未完成,数据需用户手工输入,基层各单位使用积极性不高,监管系统数据不完整,不全面,还不能充分发挥资本监管系统功能。

二、国有资产管理存在问题的根源

(一)客观上,现代企业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和市场机制还不健全,铁路企业正如国内外国有企业一样,从理论到实践上,国有资本出资人监管缺位、不到位的问题一直没有有效地解决,加之铁路企业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约束,监管形式和手段还比较单一,监管力度还不到位,导致国有资本监管流于形式,难以实现有效的监控。

(二)主观上,部门职责不清,沟通不畅,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还有待完善,企业管理层、国资管理人员的素质还有待提高。如:由于没有建立系统的、信息化的资产管理系统,资产管理的相关信息未能有效共享,使资产的调剂、处置工作相对滞后,甚至造成资产损失。

(三)机制上,虽设有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但相应的考核机制、监督机制、约束机制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比,在机制、管理、观念等方面还有差距,没有形成有序的监管环境和条件,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局面较被动。如:对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除了每季度的监管报告外,还缺乏其它有力的配套措施和手段,作为事后管理的监管质量不高,不能充分反映国有资产在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措施

(一)健全激励考核机制,加大考核力度

完善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办法,加大国有资产管理考核力度,落实实物资产管理责任,量化考核评价指标。有针对性的定期开展以资产管理和效益为主要内容的执法检查,加大对资产损失责任人员的追究力度,减少和降低因决策失误造成的资产损失,促使企业提高资产管理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

(二)完善资产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如建立资产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企业的运输、计划、财务、审计、劳资、基建、多经、纪检等部门参加,在解决企业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企业的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资产管理和决策问题的同时,解决部门之间信息不畅的状况。联席会议要有记录,联席会议各成员部门在明确各自资产管理边界的基础上,主动相互协调资产管理的问题。建立资产预算管理制度,促进企业整体资源的整合和全部经营活动的整体规划,盘活存量资产,配置好增量资产。

(三)重新修订《铁路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011年3月,财政部《财政部关于铁路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1〕64号),这是专门针对国家铁路国有资产管理权限和实施程序的方向性和框架性文件。文件的,对于规范铁路企业改制、改革行为,防止铁路国有资产损失,促进和实现铁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有重要作用。铁路企业应结合实际,尽快出台铁路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对铁路企业的产权转让、资产评估、无偿划转等做出明确规定,保证国家相关政策的准确理解和严格落实。

(四)努力盘活闲置资产和不良资产

加强闲置资产及不良资产的清查工作,研究、制定有效的激励约束措施,调动基层单位处置闲置资产、不良资产的积极性。特别是加强对运输生产力布局调整、优化以后闲置资产管理,动态掌握其增减变化情况,多部门协调配合,依法、合理、规范处置资产,合理调配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五)尽快推行新的国有资本监管信息系统

一是依托铁路财务会计信息网络,通过与材料、固定资产、投资、担保等子系统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资本监管基础管理台账,并通过基础台帐自动生成监管报表,提高监管系统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对国有资本监管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的动态监管,并从结果面向过程监管,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二是建立资本监管信息系统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取得资产管理业务部门相关数据,形成监管合力,提高铁路财会信息化管理水平。如共享机务系统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现有机车车辆的履历状况、机车现状及机车的已维修情况等相关信息,同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固定资产子系统中的相关数据加以比照,通过动与静的方式显示差别,对铁路机车、动车进行跟踪监督管理,实现实时动态跟踪、动态分析和动态处置以及自动分类管理与自动预警等现代化管理。

(六)加强资产减值组织工作

从制度层面上,进一步细化资产减值实施办法,增强办法的可操作性;建立资产信息库,定期公布资产市价等相关信息,为全路各单位计提减值准备提供准确依据;结合铁路行业特点,组织有针对性的人员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素质。

(七)努力树立全员参与意识

资产管理是一项涉及面广,综合性与系统性很强的工作,仅靠几个部门、几个组织机构来推行远远不够,要把资产管理贯穿于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从铁路大发展和企业自身发展的高度,提高对强化资产管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进一步转变资产管理理念,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职工充分认识到提高资产效率,提高资产质量的重要性。充分调动起单位第一管理者和直接管理者资产管理的积极主动性,自觉参与到资产管理工作中来。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