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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工作意见和建议

时间:2023-06-08 11:19:21

国资监管工作意见和建议

国资监管工作意见和建议范文1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迎评工作与机关效能建设、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及国资监管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通过评议,总结近年来的成功经验,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不断增强全委干部的法治意识、廉洁意识、创新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深化国资监管体制改革,提升国资监管水平,努力为实现我市“两个率先,一个努力”、加快建设亚中心城市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此次评议对于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升国资监管效能将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必须通过学习宣传、自查自纠、认真整改,切实达到以下目标:

1、通过采取未评先改、边评边改、以评促改等方式,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理念,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更好地服务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

2、通过评议,大力宣传国资监管政策法规和近年来的工作业绩,努力营造加快国资监管事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3、通过评议,进一步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组织和带领全系统推进国资监管工作全面发展。

4、通过评议,进一步查找问题,积极整改,不断树立国资监管部门高效、文明、进取的新形象。

三、评议内容

市人大常委会此次将对市国资委2010年以来的各项工作开展评议,主要包括:

1、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情况;

2、执行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3、依法行政、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4、办理市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意见及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情况;

5、廉政建设情况;

6、自身建设情况;

7、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四、方法步骤

这次迎接市人大评议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下旬—8月15日)

1、及时传达动员。召开委党政联席会和行政会,专题传达市人大评议工作安排部署及工作要求,深入研究部署迎评工作。在此基础上,召开全系统动员大会,安排部署迎评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工作重点。

2、成立领导机构。成立委迎评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定迎评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

3、主动对接财务审计。按照市人大评议工作要求,主动对接和积极配合市审计局对我委2010年以来的财务审计。

4、广泛开展宣传活动。通过我市新闻媒体、发展论坛等载体,集中宣传我委近年来的发展历程和工作亮点,在提升全社会对国资监管工作认知度的同时,努力撬动社会各界参与我委的迎评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8月16日—9月15日)

1、对照分析检查。根据评议的内容,委班子成员及机关各科室结合各自实际,深入开展自查自纠,一方面查贯彻法律法规及人大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另一方面查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等情况。

2、广泛征求意见。分期分批召开出资监管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机关老干部、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座谈会,集中时间开展出资监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走访活动,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意见建议征集电话,同时向市直各单位送发征求意见函,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

3、坚持边查边改。针对自查、走访、座谈和其他途径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和问题,及时进行梳理分类,分析原因,查找根源,确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做到在查中改、在查中纠。

4、撰写工作报告。按照市人大评议工作要求,8月20日前完成市国资委2010年以来工作总结初稿的撰写,经党政联席会议充分讨论后,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反复修改完善,于9月15日前报市人大常委会。

5、配合评议调查。委评议办主动对接市人大的调查工作,认真做好各项衔接工作。各出资监管单位、委机关各科室及其他被调查对象,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调查评议工作。

(三)接受评议阶段(9月16日—9月30日)

市国资委按要求向市人大汇报工作,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评议。

(四)整改落实阶段(10月1日—12月底)

1、制定整改方案。按照市人大常委会下达的评议整改意见通知书要求,制定整改方案,10月10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书面整改措施。

2、落实整改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的原则,将整改工作中的具体任务、目标要求进行分解,明确整改责任和期限,抓好整改落实。

3、强化跟踪督查。按照领导小组要求,委迎评办负责对整改工作进行协调、调度和督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措施和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4、撰写整改报告。认真撰写整改情况报告,并于12月20日前将整改工作情况书面报市人大常委会。

5、总结评议工作。召开评议工作总结会议,通报评议工作情况并完成资料整理归档。

四、工作要求

委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要将迎接市人大评议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落实。按照“提高认识、端正态度、整体联动、强化责任、注重实效”的总体思路,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人大评议作为促进各项工作的动力和机遇,变被动评议为主动查改,变“要评我”为“我要评”,切实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促进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主任为组长、书记为常务副组长的迎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迎评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服务。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宣传报道组和检查督办组,按照分工协作的原则,扎实做好各项迎评工作。

2、落实工作责任。要建立迎评工作责任制,逐条分解工作目标,做到责任落实到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问题出在哪里,责任就追究到哪里。委班子成员要负责抓好分管工作和分管科室的迎评工作,迎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办,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信息畅通,整体联动。

国资监管工作意见和建议范文2

第二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以及监事会对企业实施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事会由省政府派出,省国资委受省政府委托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和省级有关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的联系。

第四条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主席、副主席、专职监事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担任1至3家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第五条监事会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出资人至上原则。坚持国有出资人立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过程监督原则。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运行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

(三)有效监督原则。依法监督检查,讲究方式方法,保护经营者创新精神,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四)及时性原则。发现危害及可能危害国有资产安全的问题,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建议并向出资人报告。

(五)不干预原则。不参与、不干预企业正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

第六条监事会的主要职权:

(一)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企业遵循国有出资人意志、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情况;企业执行公司章程和重要管理制度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企业国有资产运行和保值增值情况;企业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执行情况;企业战略规划、经营预算、经营责任合同的执行情况;企业资产重组、改制及产权转让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企业财务账目及有关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独立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对企业重大风险和问题提出预警和报告。

(四)监督检查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企业职务的行为,评价其工作业绩,对其奖惩和任免提出建议;当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监督检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体系、产权监督网络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指导企业所属全资、控股子企业的监事会工作或专职监管工作。

(六)在监督检查时,有权约谈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调查了解。

(七)出资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工作,召集监事会会议,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协调监事会与企业及其他部门的工作关系。监事会其他成员在监事会主席领导下,按照监事会内部分工履行职责。

第八条监事会按照知情、调查、报告、建议、纠正的工作要求,通过参加会议、阅读文件、查询资料、实地察看、听取汇报、专项检查等形式履行监督职责,通过实施日常监督、重点监督和内控制度监督实现对企业运行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第九条监事可以列席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以及与企业经济工作相关的综合性会议和专题会议。

第十条监事会可以根据监督工作的需要对企业有关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时可以作进一步的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十一条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可以建议企业自行改正;发现紧急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必要时也可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时,报经省国资委批准后,可以对企业进行核查和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监事会对企业所属子企业依法进行检查时,经与企业主要负责人协商同意,可调用企业内部审计、监察力量。

第十三条监事会要加强与地方财政、税务、审计、监察、工商等其他监督部门的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形成监督合力。综合运用中介机构的工作成果,提高监督效率。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及经营管理活动信息,不得拒绝、隐匿和提供虚假信息。监事会履行职责所进行的各项工作,企业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企业不予协助配合造成后果的,或者妨碍、阻扰监事会正常履行职责的,将追究企业相关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监事会应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作出客观分析、评价,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并按照要求向省国资委提交工作报告。报告应当体现及时性、客观性、准确性原则。

监事必要时也可以独立向省国资委报告企业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监事会工作报告分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

(一)定期报告主要反映企业经营中的重大情况,对董事会的重大决策、年度工作、财务执行情况、企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等进行分析评价,并对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定期报告分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于7月底前完成,年度报告于次年4月底前完成。

(二)专项报告主要反映企业以及企业以出资人身份行使职权的领域发生或可能发生国有重大资产变化、重大资产损失和违规违法行为,监事会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的情况,以及根据监管工作实践就某一问题形成的意见、建议。专项报告一般为一事一报,及时报送。对紧急、突发的重大情况,可以先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监事会工作报告设密级,监事对报告事项要确保真实,涉及的内容可以要求企业予以核实,但报告中有关分析评价、意见建议等内容不得随意透露。对报告中涉及监事会职权内事项,要敢于坚持原则,提出纠正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十八条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召开监事会议。监事会应当制定本企业监事会会议规程和议事规则,完善会议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专题会议。

第十九条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的主要议题:

(一)审议通过监事会工作计划和报告;

(二)审议通过监事会对企业的监督检查报告;

(三)审议监事会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监事提请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条监事会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议题:

(一)讨论、审议专项检查事项;

(二)讨论、审议需要提请省国资委进行专项审计或核查的事项;

(三)讨论、审议监事会向省国资委提交的重要的专项报告;

(四)其他需要讨论和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参加;监事若不能参加会议,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或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委托其他监事行使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不同意见应在会议记录中予以记载。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召开的重要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由监事会主席审签,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成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工作秘密和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公务的活动;不得在企业入股和为自己、亲友及其他人谋取私利;不得在企业报销与公务无关的任何费用。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

第二十四条省国资委对监事会事务进行指导,发挥监事会作用,运用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在考核调整企业领导班子时,应充分听取和重视监事会主席意见。在制定国有资产监管的规章制度,研究决定企业改制重组、产权变动和业绩考核等重大事项时,征求监事会意见并适时通报结果。

第二十五条省国资委对监事会成员进行日常管理,加强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水平。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按有关组织程序考核其履行职务的情况,对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作出重要贡献的监事会成员要给予表彰。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的;

(二)失职或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权益重大损失的;

(三)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的办公、专项检查等有关费用有企业承担。企业按财务规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应根据监事会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的监事会工作制度。

国资监管工作意见和建议范文3

一、主要职责

(一)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建立“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切实有效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及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有关工作要求,研究制定处置非法集资的相关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提出起草、修订建议。

(三)研究制定我省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反应灵敏、密切配合、应对有力”的工作机制,上下联动的宣传教育体系,齐抓共管的监测预警体系,准确有效的性质认定体系,稳妥有力的处置善后体系和及时灵敏的信息汇总报告体系。

(四)组织有关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性质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重大案件的认定意见按程序报批。

(五)加强各地、各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协调处置非法集资案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指导、配合设区市人民政府建立处置非法集资组织协调机制,提示、督促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六)汇总各有关部门、设区市人民政府报送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并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七)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组成部门

省联席会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新闻办、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组成,邀请省委宣传部、省法院、省检察院参加。省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的需要,通知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福建银监局局长为省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省联席会议成员。

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福建银监局,承担日常工作,落实省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福建银监局分管副局长兼任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作为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络员。

三、工作规则

省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按照工作需要,可以召集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

(一)研究重大政策事项、工作机制或重大非法集资案件时,召集全体成员单位会议。

(二)研究非法集资处置事项时,视具体情况召集部分相关成员单位会议。

(三)省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按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负责落实;省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以省联席会议纪要形式印发有关单位,并上报省人民政府;对议定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要加强信息沟通,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实现信息共享;要积极参加省联席会议,认真落实省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充分发挥省联席会议的作用。

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向成员单位通报省内非法集资的处置进度及省外一些非法集资的处置案例,加强信息沟通。各成员单位提出的议题,要提前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并根据需要做好保密工作。

福建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为充分发挥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省直各有关部门、驻闽金融监管机构和设区市人民政府的协调配合,对非法集资实施综合治理,加大打击力度,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根据国家《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制定我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要建立本地区、本行业处置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制度和防范预警体系,指定相关机构和专门人员,通过建立健全群众举报、媒体监督、日常监管和定期排查等信息采集渠道,加强日常监管,把好一线关,尽早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一旦发现非法集资苗头,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及时通报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指导、配合设区市人民政府做好前期调查取证及相关处置工作。对社会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先行采取必要措施,密切跟踪事态的发展,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及时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对监测预警中发现的跨地区非法集资案件,由省联席会议负责协调确定案件主发地为主办地区。其它有关地区应当在主办地区设区市人民政府的组织协调下,负责本地区案件调查取证及相关处置工作。

二、及时准确认定案件性质

省直有关部门、驻闽金融监管机构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对政策界限清楚的非法集资案件,要果断处置;对认定困难的,按程序报省联席会议认定;省联席会议认定困难的,按程序报国家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

(一)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性质的认定,按照以下分工进行:

1.对国家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及其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有涉及我省的跨省(市)非法集资案件,由我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牵头进行处置。

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政策界限清晰的案件,由案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当地银监、公安、行业主管(监管)等部门进行认定。性质认定后,由当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查处和后续处置。

3.重大案件,跨地区且达到一定规模的案件,前期调查取证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凿、但因现行法律法规界定不清而难以定性的案件,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后,上报省联席会议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

4.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触犯刑法的案件,可直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二)对设区市人民政府上报的案件,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1.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案件性质认定申请,连同初步认定意见、处置预案和有关调查取证材料,报省联席会议。

2.省联席会议对设区市人民政府上报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初审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退回并补充完善后重新上报。初审符合要求的,省联席会议组织有关部门对案件性质进行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并及时将认定意见反馈设区市人民政府。重大案件的认定意见按程序报批。

(三)省公安厅专项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由省联席会议组织性质认定的,按照设区市人民政府上报案件性质认定程序进行。

(四)向国家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报案件的程序:由省联席会议提出案件性质认定,连同认定意见、处置预案和有关调查材料,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以省人民政府名义上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

三、稳妥做好处置善后工作

非法集资一经认定,设区市人民政府要负责做好本地区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的组织查处和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处置善后与维护稳定工作,省联席会议的相关成员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和监督指导。

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有效的后续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做好处置善后工作。非法集资案件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会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没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工商等有关部门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对跨地区的非法集资案件,非法集资公司(机构)注册地在涉案地区的,由非法集资公司(机构)注册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非法集资公司(机构)注册地不在涉案地区的,由涉案金额最多的设区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积极配合并负责做好本地区工作。牵头设区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协调其他涉案地区,制定统一的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原则和方案,保证处置工作顺利进行。其他情形的跨地区案件,由涉案金额最多的设区市人民政府牵头,按照统一的原则和方案做好处置善后工作。

为加强信息互通与共享,确保省政府全面掌握全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省联席会议建立处置非法集资信息汇总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和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本部门、本地区日常报告制度。省联席会议负责督促各成员单位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做好信息报告制度,并负责向省政府提交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年度报告。

四、完善相关制度

围绕综合治理的目标,进一步完善处置非法集资的地方法规和规章体系,为依法、有效地打击非法集资提供政策法律依据。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际,加快建立和完善包括相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在内的法规规章体系。通过对现行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进行梳理、补充和完善,进一步明确认定标准,规范处置原则和程序。

省联席会议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对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本行业防范、监控和打击非法集资的部门规定。设区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处置非法集资的相关制度。

五、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法律意识和识别能力,自觉远离非法集资,从源头遏制非法集资。

国资监管工作意见和建议范文4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意见和建议是指审计机关在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中,查出违反财经法律法规以及管理不规范等行为,提出的对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处罚的审计意见和审计整改建议。

第三条区审计部门提出的审计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工作,由区审计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督办。区财政、建设、国有资产管理、地税、国税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负责协助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工作。

第四条实行审计意见建议整改落实情况联席会议制度,区政府办、组织、监察、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地税、国税等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审计整改情况,提出协调解决审计意见建议整改关问题的建议,并对被审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第五条区审计局定期向区政府报告审计意见建议的整改情况。

第六条区审计局及有关部门和被审计单位依据下列审计文书,督促和办理审计意见建议的整改:

(一)向区政府提交的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二)在对下级政府财政决算、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其他各类专项资金审计和审计调查中查出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单位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

(三)根据审计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的审计建议书;

(四)发现案件线索向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审计移送处理书;

(五)区审计部门依照审计程序查出问题下达的其他有关审计文书。

第七条区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第八条区审计部门对审计中发现的应当依法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问题,应当依法作出审计移送处理书,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区审计部门对发现的应当依法由有关主管部门纠正和处理的问题,应当依法作出审计建议书。

第十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并将依法应当缴纳的款项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有关规定缴入关账户。涉及追缴税款、滞纳金或收缴国有资产收益的,除被审计单位已准备缴纳以及区审计部门认为被审计单位能够落实外,区审计部门在对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决定书的同时,应当抄送给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地税、国税等部门,建议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地税、国税等部门及时收缴落实,并于60日内将协助办理落实情况书面通知区审计部门。

第十一条被审计单位要在审计决定执行期内书面向区审计部门报告整改方案、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

第十二条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被审计单位,与同级财政有拨款关系的,区审计部门可建议财政部门在预算安排和预算调整时抵缴,或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计决定事项。

第十三条区审计部门向有关部门发送的审计移送处理书,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60日内,依法予以办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有关部门认为不能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审计机关,并退回移送资料。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对审计移送处理书不予办理的,区审计部门应当提请区政府或建议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区审计局应当将审计重要事项整改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区政府,将审计意见建议整改落实列入政府督查范围,督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六条对审计意见建议整改实行问责制度,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意见建议整改的第一责任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整改措施不力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问责。

第十七条组织部门应将审计意见建议整改落实情况存入干部管理档案,作为干部提拔、调整、任用的重要依据。纪检监察机关将审计意见建议整改落实情况存入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廉政档案。

第十八条区审计部门对各部门单位审计意见建议整改落实情况依法予以公告,充分运用社会力量督促审计中查出问题的整改。

国资监管工作意见和建议范文5

一、努力提高经济立法质量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委员会积极参与法规初审、法规清理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明确分工,提前介入,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完成了3项地方性法规的初审工作:《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草案)》、《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和《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在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的初审中,结合我省实际,以建设生态文明为重要指导思想,以优化资源利用方式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规范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重点,围绕资源综合利用的规范管理、加大促进力度、部门职责和相关法律责任,提出修改建议,得到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肯定。

在风景名胜区条例的初审中,按照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理风景名胜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之间的关系,保护各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统筹风景名胜区开发经营和生态环境保护,就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存废与过渡、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查、风景名胜区内特许经营项目的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修改建议,均在法委的二审中得到采纳。

在道路运输条例的初审中,本着“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针对法规草案的重点难点问题,会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通过深入市县和企业实地调研,听取各方意见,凝聚各方共识,在城乡公交管理、出租汽车管理、汽车维修业管理等方面,提出修改建议,切实提高了初审质量。

对列入立法计划二类项目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等9项地方性法规,委员会保持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对法规需要重点解决的一些矛盾和问题,开展了一些前期调研工作,在此基础上,对常委会2012年立法计划提出了建议。

根据法规清理工作相关要求,委员会明确负责领导,分工落实责任,逐件督促清理,对16个部门的57件法规清理审查后,提出了建议保留、修改、废止和重新制定的意见。

二、认真做好“十二五”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审查监督

委员会结合对我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行业龙头企业转型升级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情况的专题调研以及经济形势分析会的成果,对省政府提交的“十二五”规划和计划草案、计划报告进行审查,提出了计划审查报告。7月份,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上半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下半年政府工作的报告。委员会在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上半年全省经济运行情况的调研报告,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提出的意见建议,提出了“高度重视做好物价和节能减排工作,继续加大中小企业扶持力度,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进一步创新社会管理”等审议意见。坚持定期分析经济形势,听取省有关部门工作汇报,着力推进“三大国家战略”和重大经济决策的实施。针对第三季度我省经济运行中出现了温州等地民营企业资金链紧绷,甚至有个别企业主“跑路”等一些值得关注的现象,专门召开两次经济形势座谈会,围绕当前我省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对我省经济的影响、我省经济的发展趋势、中小企业发展情况等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提出了不少建设性的对策建议。

三、着力加强物价调控监管的专项监督

从2009年底以来,我省居民消费价格出现快速上涨态势,对群众生活、企业生产经营带来了较大影响。3月份,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加强物价调控监管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工作情况的报告。委员会经过长达4个月的深入调研,联合农委提交调研报告,强调要关心低收入群众,从体制机制着手,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并拟定了常委会审议意见。省政府高度重视,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将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发放对象扩大到九类群体,并适当提高价格补贴标准。

四、扎实做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

采取全省统一部署、各级人大常委会共同开展的方式,听取和审议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的报告,是常委会的一项重点工作。委员会组织开展了专项调研,召开全省人大财经工作座谈会,并邀请有关专家进行专题交流和研讨,在此基础上向常委会提交了调研报告,为常委会审议提供了依据。常委会审议后,及时认真梳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建议,向主任会议提交了审议意见稿,提出了“完善制度建设、健全投入机制、加大征缴力度、加强基金监管、强化服务能力”等五点意见建议,并要求省政府认真研究处理,适时向常委会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同时,委员会还参与并完成了常委会冯明副主任牵头的《加强我省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若干思考》调研课题。

五、组织专题询问,不断推进财政预决算的审查监督

根据监督法、预算法和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要求,认真做好预算审查、预算调整、预算执行监督、决算审查工作,提出预算、决算审查报告。继续将部门预算审查监督作为深化预算审查监督的重要抓手和载体,部门预算提交省人代会审查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从原有的30个增加至48个,同时对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部门预算进行重点审查。通过召开专家评审会,组织省人大代表专题审查,进一步推动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的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优化预算支出结构、改善预算执行。

专题询问财政决算和审计工作报告,是常委会的重点监督任务,也是一项创新性的工作。财政预决算事关全省大局、事关民生改善和社会公平正义,是各方面高度关注的一个热点。开展决算和审计工作专题询问,深化人大预决算审查监督,针对性、现实性尤为明显。为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委员会会同办公厅组成调研组专程赴外省市学习考察,起草了调研报告及专题询问实施方案;通过征求各专委会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梳理代表议案建议和群众来信来访,网上征求意见等多种途径征集选题;加强同省政府及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的沟通协调,全面细致地做好选题修改工作,配合做好宣传报道、会务等其他工作。专题询问会上,13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分别就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投入、“三公经费”支出、财政资金管理、审计监督等28个问题,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询问,省财政、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此一一作答。专题询问工作由多家媒体进行了现场采访和深度报道,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产生了积极反响,成为人大监督工作的一个亮点。在询问和应询双方的共同努力下,这次专题询问工作取得了预期的成效。会后,委员会及时总结本次专题询问工作,整理形成省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参阅件,起草了审议意见稿,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交省政府研究处理。赵洪祝书记在专题询问参阅件上作出重要批示,高度肯定了这次专题询问工作。

六、认真做好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

委员会共承办9件议案和1件重点督办建议,在与政府部门沟通的基础上,每件都当面征求领衔代表意见,代表对办理情况比较满意。在开展法规初审、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工作中,都邀请部分代表参加,认真听取吸收代表的意见,既密切了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又增强了立法监督的有效性。

七、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工作

配合全国人大开展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和关于加强食品安全、促进服务业发展、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加强政府性债务监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专题调研工作;受委托开展关于调整国民收入分配关系的专题调研,并提交调研报告。对于全国人大来我省开展的各项工作,委员会都进行了精心组织和周密安排。特别是配合全国人大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认真整理汇总执法检查组的反馈意见和陈至立副委员长提出的研究课题,转交省政府办理。省政府高度重视,已及时落实。

八、切实加强委员会自身建设

委员会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省委关于经济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大局,突出重点,注重调研,努力提高人大财经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统筹兼顾、分工负责、团结协作,保证工作有序开展。加强和兄弟省市区人大财经委的沟通联系。先后与11个省市区人大财经委、预工委负责人进行了工作座谈,就经济监督、经济立法、专题询问赴6个省市区学习考察,参加了华东地区第20次财经工作座谈会。注重发挥全省人大财经系统的工作合力,加强相互支持配合,增进交流,促进工作。

一年来,委员会根据新形势和新要求,努力实践,积极探索,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经济立法调研和审议工作需进一步加强,经济监督的实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组织财经方面省人大代表参与相关监督工作领域尚需进一步拓展;办事机构力量的配备与工作履职的需要还不相适应。这些问题在今后有待加强改进,努力提高人大财经工作的水平。

2012年,委员会要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突出重点,依法履职,认真落实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

一、经济立法工作

(一)认真完成一类立法项目的初审工作。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拟安排在常委会3月份例会上审议。委员会要提前介入,加强立法调研,认真做好初审工作。

(二)开展二类立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对列入常委会立法计划二类项目的12项法规,要加强联系,主动了解立法准备情况,参与前期立法调研。其中,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项法规,积极创造条件,及时提请审议。

(三)配合做好全国人大财经委的经济立法工作。对全国人大下发的法律征求意见稿,要按照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及时整理上报。

(四)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二、计划和预算审查监督工作

财经委将围绕科学发展的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线,积极协助人代会、常委会审查批准计划、预算和决算,注重审查监督质量和实效。

(一)认真审查计划和预算草案。省人代会前,安排听取省级经济综合部门汇报,开展会前调研,对计划和预算报告、计划和预算草案提出意见建议。省人代会期间,认真听取代表的建议意见,提出审查报告。

(二)做好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就计划和预算主要预期目标完成进度、存在问题及下一步主要措施,提出意见建议,为常委会审议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做好相关工作。

(三)做好财政决算的审查工作。把握审查的重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决算审查机制,提高审查的质量和实效,按时向常委会提出决算审查报告。

(四)继续开展部门预算重点审查。提交省人代会审查的部门预算范围从原有的48个增至69个,选择省商务厅、省文化厅部门预算作为重点审查对象,促进部门规范预算编制,严格执行预算。

(五)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及时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加强与审计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好常委会听取和审议2011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的相关工作。

(六)跟踪监督常委会2011年开展的专题询问和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工作审议意见的整改落实。

三、经济监督工作

财经委将紧紧围绕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加强对经济工作和解决民生问题的监督,努力在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水平、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上下功夫,推动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一)加强经济运行分析。坚持和完善定期分析经济形势制度,及时把握全省经济运行中的变化,着力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上半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下半年政府工作报告的相关工作。

(二)对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开展专项监督。针对当前我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协助常委会开展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专项审议,推动相关扶持政策措施的落实,发挥小型微型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开展专项监督。通过听取汇报、基层调研、实地视察等形式,对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提出调研报告,供常委会在5月份例会上参阅。在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省政府报告后,拟定审议意见。

(四)配合做好常委会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和专题询问的相关工作。

四、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

认真办理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的代表议案和建议。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认真起草答复意见,并征求代表对议案和建议办理的意见,提高办理质量。开展各项工作,要吸收代表参与,倾听代表的意见,积极采纳改进工作,切实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适时安排省人大代表财经组活动,组织视察重大建设项目,汇总代表意见反馈有关部门。

国资监管工作意见和建议范文6

    《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在征求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省纪委办公厅和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基础上,已经第10次省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加强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是机关后勤保障的重要任务之一,对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提高机关效能,有效配置和合理使用有限资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都具有重要意义。针对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切实加强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促进机关行政管理法制化建设,按照省政府《关于研究省直单位办公用房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2001〕12号)精神,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工作思路从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要求出发,从理顺关系、归口管理、协调整合、规范运作入手,用好新增有限财力,盘活现有存量资源,统筹安排,合理分配,逐步解决现有办公用房“苦乐不均”问题,改善省直单位办公条件,并妥善处理“半拉子”工程等基建遗留问题。

    二、基本原则省直单位(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由省财政供给和补助的事业单位,下同)办公用房以及业务用房和培训中心等用房的建设与管理,应坚持艰苦奋斗、厉行节约、量力而行、统筹兼顾的方针,并实行“六统一、六结合”的原则。

    “六统一”是:统一受理需求、统一规划立项、统一拼盘资金、统一组织建设、统一调整分配、统一管理资产。

    “六结合”是:新建办公用房与改造旧楼、盘活地产、异地置换相结合;统一建设办公用房与少数特殊用途用房自行组织设计施工并纳入统一管理监督相结合;统一组织建设与推行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制度相结合;合理安排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省级财政资金与争取国家有关部门资金补助相结合;党政部门办公用房建设与下属事业单位、有关公司相关用房一并统筹、分担资金、明晰产权、合理分配相结合;严格执行批准立项的建设地点、功能、规模、投资概算与合理解决资金缺口、重新核定使用面积、统一调配新旧房产、统筹安排使用单位相结合。

    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所依据的标准是经省计委转发的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2000〕2250号)。对机关的计算机用房,机要机关、档案机关、专业技术监督机关及科研事业单位的专业用房,某些法定兼职人员办公用房,少数机关对外窗口的办证场所等应区别对待,根据实际需要合理核定。

    三、当前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从现在起至7月31日止,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会同省计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对省直单位办公用房的现状及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通过调查,摸清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实际情况,并建立完整的管理档案,为合理安排、调整办公用房提供依据。调查摸底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5月底前完成对省直机关行政办公用房的调查摸底工作;7月底前完成对省直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调查摸底工作。

    (二)明晰产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省级公产的管理和处分。结合贯彻财政部《关于开展地方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清〔2001〕2号)精神,着手将省直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以及凡属省级公产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除省政府文件或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文件另有规定的,原则上统一变更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产权。在建及今后新建、购置的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均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名义统一申请登记。具体办法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商省财政厅、计委另行制订。

    (三)统一调配。9月底前,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根据《省计委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闽计基〔2000〕35号)的有关规定,按照省直各单位编制定员,对省直各单位办公用房所需面积进行重新核定,并提出调配方案。

    1.凡是新建了办公用房且已达标的单位,必须限期清退旧办公用房,统一收归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

    2.现有办公用房严重超面积的单位,原则上要腾出适当面积用以调剂。

    3.企业、非财政供给和补助的事业单位挤占行政办公用房的,必须退出现占用房,因特殊情况无法清退的须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并按规定收取租金。

    4.现有办公条件差、尚未达到标准面积单位,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从盘活现有办公用房存量中统筹调剂解决。

    5.暂时无办公用房或办公用房十分拥挤而不能正常工作,目前又无法调剂的可以临时租用或借用过渡房,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租房面积和价格的审核;涉及部门预算安排的,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与省财政厅会商后,从省直单位购建办公用房资金和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租金。

    (五)盘活房产。为充分挖掘现有办公用房潜力,有效利用房产资源,当前要逐项研究并统筹解决省直单位在建办公用房因资金缺口而未能竣工的“半拉子”工程问题和虽已竣工但拖欠部分工程款问题。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会同省财政厅、计委等部门,逐项核定面积、审核造价和资金缺口,提出补充资金和整合挖潜并举的具体解决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有计划地实施,以达到既解决这些项目因缺乏资金而无法投入使用的问题,又调剂改善部分单位办公用房的目的。

    四、今后运作机制

   (一)工作机制为加强对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一般每两月召开一次,由省政府主管机关事务工作的副秘书长主持,省计委、省财政厅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领导参加,必要时邀请其它相关单位人员参加。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涉及省直单位办公用房的具体政策措施、购建项目、资金拼盘、大幅调整等重要工作方案。重大事项提请省政府研究决定,必要时报送省委。经决定后,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省级政府投资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办理。联席会议的议题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提请省政府研究决定的议题由联席会议确定。

    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的具体工作,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

    (二)监督机制为加强对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监督,保证建设资金的正确使用和房产资源的合理分配,应建立并坚持建设资金监管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和管理约束机制。

    建设资金监管制度: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设立专户,专款专用,省计委、财政厅对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资金使用进行审核监督。

    情况通报制度: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定期将办公用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向联席会议或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通报。

    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建设工程项目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有关设备购置应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管理约束机制: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能,密切配合,互相监督,做到办事公开、公平、公正。省直各单位要自觉遵守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违反有关规定,又拒不纠正的,相关部门经批准可给予相应处罚。

    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工作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工作监督和审计监督。

    (三)运作程序今后省直单位办公用房的建设和分配工作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受理。省直单位凡申请建设、购置、分配或租用办公用房均应提出详尽的申请报告,主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涉及资金安排的应同时抄送省计委、省财政厅。

    2.提出处理意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到省直单位的申请报告后,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办公用房建设、使用的有关规定和当时的具体情况,统筹考虑,充分协商,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预先向省计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通报并征询意见。

    3.审议审批。重要事项的处理意见须提交联席会议审议决定,重大工作方案应在联席会议审议后报送省政府研究决定;一般事项的处理由各职能部门按职能权限审批办理。

    4.建设方案批准后,由各部门按职能办理立项审批、资金筹措、规划设计等有关事项。

    5.成立工程项目管理组织。除特殊用途办公用房(如机要保密工程等)经报告“联席会议转报省政府同意后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组织建设外,一般用途办公用房建设均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使用单位共同参加,组成工程管理机构,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对于多渠道筹资项目,由使用单位从非省财政、计委渠道筹措相当份额资金的,经联席会议同意,可以委托使用单位为主组成工程管理机构,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参与管理。其设计、概算应严格按批准文件执行,不得擅自变动。

    6.基建项目按有关规定组织招投标。

    7.办理产权。项目竣工后,均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义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8.调整分配。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建设方案、办公房使用标准和进驻单位的具体情况,通盘考虑,统一分配。

    今后,任何省直单位不得擅自将土地、房产与其他单位(含外商)合资合作建设办公用房。

    五、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省直单位办公用房购建资金主要筹集渠道:

    1.省计委每年在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安排的省直办公用房建设项目资金。

    2.省财政厅每年在预算中安排的省直办公用房基建资金。

    3.盘活现有房地产存量的收益。

    4.其他资金:包括国家有关部门补助资金、单位自筹其它资金及捐赠资金等等。

    (二)省直单位办公用房购建资金管理:

    1.一般办公用房购建资金,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设立专户,统一拼盘,集中建设,专款专用。特殊情况的建设资金管理问题由联席会议专项规定。

    2.特殊用途办公用房建设资金经省政府批准,可由用房单位自行管理,专款专用。

    3.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实施基建财务管理监督。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或有关建设单位应定期向省财政厅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国资监管工作意见和建议范文7

“常规武器”的力量

在人大历史上,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一直是监督的“常规模式”。

说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是“常规武器”,是因为使用频率高,为各级人大常委会使用,并且还是监督法中四种经常性手段之中的“经常”。资料显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中共听取和审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41个专项工作报告,15个决算、审计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而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五年中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达到130项。

当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步入常态时,人们更关注其实效,即如何走出“蜻蜓点水”的仓促和“说了白说,一审了之”的窘境。

可喜的是,近年来人大常委会审议渐渐成了一种实质性讨论,对报告内容的具体审查也更加广泛而深刻,通过交办和督办审议意见等形式,努力提高监督实效。比如说,从2003年10月起,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开始整理、交办《审议意见》,使人大监督工作更有深度、更具实效。当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报告后,积极向国务院提出建议,促进了出口退税拖欠问题的解决。根据常委会的建议,国务院连续四年从超收收入中共拿出2422亿元用于解决出口退税历史欠账,及时作出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有力地推动了拖欠出口退税问题的解决。

建立通畅的监督系统

用好人大监督的“常规武器”,关键是监督“入口”和“出口”能够通畅。“入口”不通,议题不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缺乏针对性,缺乏民意基础;出口不通,审议意见落地无声,监督缺乏实效。

监督法规定,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七种途径反映的问题来确定,包括常委会执法检查、人大代表建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反映、各专委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调研、、社会关注的问题,以及“一府两院” 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在监督议题来源的路径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专委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调研的问题和“一府两院”要求报告专项工作往往受青睐。而代表建议、反映的问题没有与监督议题对接到位。这就造成代表建议年年提、群众重复比较集中的倾向性问题无法有效解决。资料显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共受理群众来信47万多件次,接待来访21万批次。在省级人大,一次人代会上代表提出的建议有上千件,群众每年的达上万件次。代表建议、反映的问题事实上成了人大监督的信息资源库,这里面包含监督法所提“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利用好这些信息资源,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更有现实针对性,可以促进社会关注问题的解决。因此,应充分发挥专委会、办事机构归集信息的作用,注意分析、综合代表建议、、舆论反映比较集中的信息,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人大监督的议题,以便从制度上、源头上推动这些问题的解决。近年来,有的地方流行通过媒体在短期内向社会征集建议议题,这种做法引起了公众关注,也起到了收集一些社情民意的效果。但是,匆匆征集民意也有量少、面窄、质量不高的问题。笔者认为,人大监督应着重用好制度内的信息渠道,重视民意舆情的日常归集和分析,而不是另辟蹊径,大路不走抄“小路”收集监督议题。

按照监督法规定,处理审议意见是人大常规监督的一着重棋。审议意见是联结监督程序与监督结果的纽带。处理审议意见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出口”,直接关系到监督实效。监督“出口”若遭遇“瓶颈”,监督效能就很难释放。因此,交办审议意见、处理审议意见、督办审议意见、报告审议意见处理情况这些环节应当见诸实效。

对于特别重要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委会可以直接作出决议,要求政府、“两院”执行,解决问题的力度和成效更大。比如说,2008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四川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情况的报告》,作出了决议,要求“举全国之力,扎扎实实做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各项工作”。 实践中,人大常委会就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的次数极少,这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

另外,监督法设定了监督公开原则,要求常委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应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保证公众对人大监督的知情权,促进人大监督不断增强实效。监督公开原则,尤其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公开在很多地方还没有启动,这是执行监督法、保障监督系统通畅的应当填补的空间。

表决报告及问责之争论

近年来,地方人大常委会对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表决在一些地方渐渐推开。一项调查表明,湖北省17个市、州、林区、直管市中,有9个城市实施了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并在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中作了相应的规定。

因为表决不“过关”,常委会否决工作报告的案例屡见不鲜。比如说,在2006年,有甘肃省金昌市、夏河县,湖北省荆州市,河南省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否决了交警、检察院、政府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看病难代表议案办理等报告。当年2月,因政府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存在严重问题,海南省临高县人大常委会否决了政府关于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报告。而更由于一些单位和部门敷衍了事,不做实质性整改,该县人大常委会于一个月后又否决了县政府的整改工作报告。郑州市政府办理看病难议案的专项工作报告未被通过事件更是位列 “200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之中。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还规定,对被否决工作报告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将启动质询、辞职、撤职等问责程序。

这些表决和否决专项工作报告的案例,为媒体和民众所称赞。但随之而来的是关于表决专项工作报告是否合乎法理之争。

有人认为,常委会对报告进行表决,是完善人大监督工作程序的制度创新,增强了人大监督的刚性和实效。监督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表决工作报告与监督法并不相悖。

有人则持不同意见,认为表决专项工作报告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要慎重行事。

应该说,地方人大常委会这种提高监督效能的探索精神值得肯定。监督法在规范人大监督的同时,也为人大监督工作创新预留了空间。如果把表决专项工作报告简单定性为“违背监督法”恐怕不够审慎。但是,表决单项工作报告确实面临着“妥当”、“科学”与否的问题。笔者认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如果对法律实施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的工作不满意,可以启用质询等监督手段,表决专项工作报告应慎用;对于事关大局、需要大力整改或推动的专项工作,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有关机关必须执行人大常委会的决议。这样一来,既没有法律障碍,又可以解决审议疲软的问题。

2002年8月底,首次提交审议的《监督法》草案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未批准工作报告的,可以由大会主席团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大会决定。”草案中还规定“工作报告未被批准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应当于两个月内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提出报告的机关根据代表审议意见再作的报告”。

但是,2006年8月通过的监督法却没有工作报告“未通过”的规定。对于工作报告未获通过是不是启动问责程序这一问题,2005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针对某省人大拟在《议事规则》中作出“工作报告在省人大或者常委会会议上两次未获批准,报告机关负责人应当提出辞职请求的规定”作出的答复是:“法律没有规定,需要进一步研究,以暂不做规定为宜。”

工作报告未被通过,说明人大常委会对政府某一方面的工作不满意,而不是说报告的形式要件、文字表达有问题。有专家认为,若工作报告两次仍不被通过,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立即提出辞职,“这是一个责任制政府和一个负责任的官员应当做的。”

笔者认为,工作报告未被通过,有很多情形,比如说工作条件、法制环境等等,有的并不完全是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工作原因。人大应区别对待,不宜断然启动问责程序。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的“真空”导致“未通过”案处理棘手的同时,也为地方人大的进一步探索提供了空间。可以预见,在监督实践积累到一定的程度时,对“一府两院”报告“未通过”及处理程序,相关法律会作出更加规范而成熟的回应。

审议意见的效力和形成

关于审议意见的效力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在其主编的监督法学习问答(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第1版)一书中有明确的界定:“审议意见从性质上说,不是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2006年9月,《全国人大机关贯彻实施监督法若干意见》将审议意见界定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决算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的意见、建议”,“《审议意见》要努力做到真实、全面、准确、鲜明。不同意见要如实反映,供‘一府两院’研究整改时参考。”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盛华仁在关于该意见的说明中进一步指出,《审议意见》是出席、列席常委会会议同志发言的综合,是对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的总体评价和对被监督单位工作的建议、批评与意见。盛华仁将审议意见的功能定位为“参考”,即被监督单位改进工作的参考,提供给干部管理部门作为考核了解干部的参考,报请中央有关领导同志作为了解社情民意的参考。

监督法规定,“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而不是执行。可见,审议意见并不具有实体性的约束力,只有程序性的约束力,即“一府两院”必须研究处理,并书面报告处理情况。

在明确审议意见的效力问题之后,需要把握审议意见的内容和制发程序。实践中,对此有不同的做法。

在审议意见内容方面,一种是包括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的意见、建议,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另一种只包括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笔者认为,既然审议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把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意见列入其中“参考”也并无不妥之处。

审议意见的形成和交办大体上有三种途径:一种是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归纳整理后送请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核阅后,报秘书长签发,分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采用这种形式。另一种是由有关专委会或者其他工作机构整理后经主任会议审议后交办。如2007年11月,北京市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规定,“由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及时整理,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形成审议意见书。”第三种是审议意见经由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后交办。

笔者认为,审议意见是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的综合表达,审议意见无法也无须上升为常委会的统一意志,常委会表决审议意见明显不妥。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由主任会议通过并交办审议意见程序得当。

国资监管工作意见和建议范文8

国土资源所在民主评议行风工作中,认真贯彻《关于局2005年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实施方案》精神,将其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坚持“以建为主,以评促建,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指导思想,虚心接受社会各界对国土部门行风建设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强调从讲政治的高度,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针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对症下药,推进国土部门行风建设向纵深发展,并取得显著成效:一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意识进一步增强,所务公开制度逐步规范和完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力度不断加大,群众的满意程度明显提高;二是所风、行风、学风等最基本的行风建设抓得勤,并已纳入常规管理;三是国土部门的职业道德不断深入,涌现出一批敬业爱岗、乐于奉献的先进典型;四是治理乱收费成效显著,坚持全面实行票款分离,收支两条线,财务管理进入规范化轨道;五是国土管理行风满意率大幅度提高,问卷调查显示,国土版权所有!部门廉政建设满意率达98.7%,管理工作满意率98.4%,收费工作满意率98.2%。现将我所行风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依法行政,依法治所,规范制度、秉公办事

国土资源所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明确“依法行政、依法治所”发展基本法则,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扎实做好各项工作,促进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由于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涉及面广,牵涉到千家万户,而现今国土资源所工作事少,经费又不足,存在不少困难与问题,我们充分认识到加强行风建设,纠正行业中的不正之风,是实践“三个代表”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是维护政府和土地形象,保持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2005年10月,根据《关于局2005年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国土资源所实际,认真总结,从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通过强有力的措施,使所行风在原有基础上再上一个新水平。

(一)狠抓“法规”学习,强化“法治”意识

本着“自觉负责、求真务实、以评促建”的积极主动态度,在民主评议行风宣传发动、组织准备、自查自纠、民主评议等阶段,始终将学习法规,领会政策精神,端正思想认识作为思想政治工作首要任务,每周四下午学习增设专题讨论,做到有专题、有交流、有总结,进一步树立干部职工依法办事意识。所纠风工作责任制领导小组深入组织全所职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进一步增强全所职工的法制观念,六月份在所内开展了法律法规学习月,对所学的内容进行了试卷考试。通过学习、考试及形式多样的活动,干部职工不断提升依法行政、依法治所的自觉性,有力推动了行风建设向高层次发展。

(二)、依法秉公办事,不循私情。

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的工作。为了让广大群众理解、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始终坚持严格依规、依法办事,在地政地籍管理上,我们始终把为群众服务放在第一位,在办理各类建设用地过程中,做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建设用地报批前审核内容准确、快捷,严把审核关。为维护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使每宗地都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才能颁发土地使用证;在土地监察上,建立“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事后查处相结合”,实行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和执法责任制。监察执法上通过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共同推动,建立适应集中统一、精干高效、依法行政的执法监察体系,对发现和查处的土地违法行为,依法执法,秉公办事,同时向社会公布土地违法举报电话,有效打击了土地违法现象的发生。

二、纠风建设:健全机制、纠建并举、明确目标、狠抓落实

(一)、健全组织机构,制定建设规划。

为及时部署我所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在接到上级[2005]6号文后,立即召开所组长会议,并制定和下发了《国土资源管理所关于推行纠风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同时成立以书记、所长为组长,组长为成员的土地部门行风评议领导小组,形成所长把握整体,分管同志专项负责的领导机构,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落实民主评议行风的工作安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将民主评议行风列入“狠抓思想政治工作,促进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再上新台阶”规划中。为切实把行风建设抓实、抓好,不流于形式,将行风建设规划明确四个阶段工作任务:6月份为宣传发动阶段,在每周四下午的全体职工学会上,对评议进行宣传发动,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增强广大职工开展行风评议工作的自觉性;7—8月份为自查自纠阶段,要求各组根据所的行风评议内容及标准,深入自查自纠,突出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形成书面自评材料;9月份积极配合街行风评议小组做好民主评议工作,确保自查自纠有显著成效;10月份根据街行风评议组意见,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有力措施,深入整改,逐条抓好落实,做到让群众满意。

(二)、实行目标管理,全面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

为扎实推进行风建设,进行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目标定位:首先以行风建设为镜,再树国土新风尚;其次是通过民主评议,及时解决问题,总结经验,推出典型,促使行风建设全面发展。在5月29日所长与各组组长签定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制,9—11月份组织人员对行风建设进行明查暗访,综合测评。拟于12月20日对所行风评议工作进行总结性考评,综合评出“优良”、“合格”、“续评”三个档次。对成绩突出的组予以表彰奖励;对考评不合格的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并追究组长的责任。所纠风工作责任制领导小组将《国土资源所行风评议表》、《国土资源所行风职工调查表》及《国土资源所行风社会调查表》分发给每位职工及群众,及时将调查意见进行汇总,将评议内容分解到组,形成所长负总责,全体职工人人有责的工作机制。

三、廉洁从政:规范职业道德,杜绝

国土资源所注重党风廉政建设,纯洁干部队伍,严格制定并规范职业道德规范,做到清正廉洁,认真履行职责,不“吃、拿、卡、要、报”,不。

(一)加强正反面引导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是干部职工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基本前提。在会上我们反复强调廉洁从政、廉洁制所,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认真落实《国土资源管理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四大纪律》、《八项要求》。通过、等违法犯罪事例为反面教材,教育全体职工把廉洁自律工作同“保先”教育活动有机结合起来,率先垂范,严于律已,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在所内深入开展制止“红包、红帖”及借婚丧、喜庆等铺张宴请等违纪活动,效果良好。从根本上扭转了社会不良风气。

(二)把行风建设与单位效能建设紧密结合,推进廉政建设

在行风建设中,所注意将其与单位效能建设有机结合,组织各组进行评议。设立意见箱,公开举报电话,征求群众意见,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增强干部廉政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塑造“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新形象,为行风建设做好表率。为及时准确了解所行风评议工作情况,领导小组向职工及群众发放调查问卷。由于整改阶段措施得力,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廉政建设满意率达98.7%。

四、优质服务: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改进作风

国土资源所树立群众观点,以行风建设为鞭策,公开办事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

把行风建设与推行政务公开、所务公开紧密结合,国土资源所作为街对外服务的窗口,接人处事的好坏直接影响街的形象。主要抓两方面工作:一是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在一楼设制办公示意图,在二楼设有接待室,方便群众来所办事,并在一楼设立所务公开栏,对群众关心的办事程序、办事依据、收费依据等工作及时公示,同时定期将所的财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真正做到公开化、透明化。为进一步规范所职工工作职责、工作态度,国土资源所实行所长接待日、首问负责制。强调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增强“立即就办、马上就办”的公仆意识,对所无法解决的问题,耐心细致做好解释,保证群众高兴而来,满意而归。二是增大所务工作透明度。严格贯彻街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所领导与职工及社会各界的沟通,及时解决具体问题,设立所长电子邮箱,实行所长接待日制度;在用人方面采用民主竞争上岗办法,采取公开竞争,在所内公布选拔标准,职工自我推荐,将自荐名单公布上墙,并在职工大会上作述职报告,得到职工认可后送所长批准。由于采取这一系列办法,各组组长、副组长6人已走上各自岗位,并发挥积极作用。通过推行所务公开,形成了内部激励和社会监督机制,改善了所的服务水平,取得了群众的信任,树立了单位的良好形象。

五、严明纪律,规范管理,树新行风

国土资源所在行风建设的各阶段,始终强调严明纪律的重要性,通过政务公开、所务公开,接受版权所有!群众监督等形式,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对于违法违纪现象决不姑息,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现在共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n件,其中n件,个人上访m件。在来信来访处理工作中,我们做到了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杜绝了推、拖、拉现象,在n件来信来访中,已办结n件,办结率为100%。

六、加强思想建设,规范收费管理,提高群众满意率

(一)把行风建设与思想建设紧密结合,所每年7月定为“思想建设月”,今年继续把思想建设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抓实、抓好。在所内掀起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的高潮,纷纷开展思想学习研讨,对所的作风进行检查整顿,要求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积极为所的发展着想。民主评议行风工作促进我所思想建设取得新的成效,满意率达98.6%。全体职工进一步端正思想,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广大职工恪尽职守、奉献创业,精神状态和思想政治面貌焕然一新。

(二)把行风建设与规范收费管理紧密结合。我们开展内部审核作为规范财务管理的重要途径,从抓管理、促规范入手,加大对所的审核力度。对审核中存在问题,限时整改并督促其及时反馈。对办证严格实行“收费卡”、“收费项目上墙”等制度,严格按标准的原则收取。

七、存在问题及下阶段行风建设思路

尽管我们在行风建设中取得一定成绩,但在整改中仍存在一些具体问题及困难,针对行风整改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国土资源所制定措施继续做好巩固提高行风建设各项工作:一是继续抓好思想作风建设,进一步增强广大职工爱岗敬业良好风尚。二是继续规范所务公开制度。要求严格按规定办事,对热点、难点问题切实做到“三公开”。三是彻底杜绝乱收费。加快财会电算化步伐,对财务人员进行培训,实行财会电算化管理。四是加强所班子民主作风建设。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抓好考核量化工作,落实职工对所班子民主评议制度。

在民主评议行风工作中,国土资源突出重点,规范管理,防微杜渐,力求全面落实、全面提高。我们衷心感谢行风评议组同志们对土地部门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这是对我们工作的有力鞭策和鼓励。我们将本着求真务实,积极负责的态度,虚心学习兄弟单位的先进经验,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的监督,促进行风建设再上新台阶。

国资监管工作意见和建议范文9

大家好!

今天我们召开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工作座谈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一是对*年度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工作进行总结;二是研讨修改《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及升级后的建设工程监理统计系统软件;三是对如何做好明年的工程监理统计工作进行研讨和布署。下面我就*年度工程监理统计工作和本次会议要研讨的几个问题讲几点意见。

一、*年度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工作情况

*年是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工作实施的第一年,在全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大力协助和共同努力下,我们较好地完成了*年度全国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汇总工作,完成的主要工作有:

(一)完成统计汇总工作,编制了《*年度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资料汇编》。

*年11月底,我们在北京召开了“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工作会议”,对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工作进行了布署。今年2月份,我们重点协调处理统计报表软件和网络系统出现的问题,保证了企业统计数据的上报。3、4月份,我们对各地上报的工程监理统计年报数据进行了审查、整理和汇总,对发现的错报数据逐一进行了核查。5月份,完成了统计报表数据的汇总工作,编制了《*年度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资料汇编》;*年6月27日我们在中国建设报上以建设部名义了《*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公报》。通过行业统计这项基础工作,我们初步摸清了全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基本情况,如全国监理企业总数、专业分布和人员构成,以及企业的收入情况。据*年度统计,我国现有建设工程监理企业5927家,从业人员43万余人。统计制度的实施和成果为我们制定行业政策提供了科学依据。

根据统计数据,我们对全国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理收入进行了排名,排出了*年度全国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前一百名企业,并在《中国建设监理》杂志和“中国工程建设监理与咨询服务网”上公布。

(二)将工程监理统计与市场监管相结合,加强对监理企业资质的动态管理。

在统计报表软件中,为了确保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数据的准确,我们将统计系统软件与注册监理工程师数据库紧密联系在一起,让企业只能在监理工程师数据库中选取本企业注册的监理工程师,从而自动生成相应数据。*年7月28日,根据企业网上上报的本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我们对监理工程师人数未达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监理企业进行了汇总,以部办公厅函下发了《关于对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监理企业进行核查的通知》(建办市函[*]471号),要求各省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未达标企业和未上报*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的企业进行核查,对于限期内确实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将按资质审批权限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企业资质年检取消后,各地也在研究如何加强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工程监理统计制度实施后,北京、吉林等地方通过统计报表制度加强了市场动态监管。北京市建委在实施监理统计工作中,建立联审工作机制,由市建委综合经济处、建筑业管理处、工程质量管理处和建筑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四部门联合审查并实施“分类管理,统一上报”,通过统计加强了市场动态监管。吉林省在统计工作结束后,及时了《关于*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工作情况的通报》,对未填报统计报表的2家企业记严重不良记录并限期半年整改,对迟报的4家企业记不良行为记录在建设厅网站上给予公示。

二、*年度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年度统计报表工作来看,我们的统计工作也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主要有:

(一)个别统计报表指标不规范。企业反映统计报表指标中个别指标设置不规范、解释不够明确,需要进一步规范化、标准化。

(二)统计报表系统软件不够完善。一是填报过程中,大量用户同时登录,网速较慢,程序运行不能满足填报需要,影响数据上报;二是数据维护缺乏经验,要求同时支持用户名和密码锁登录时,部分录入数据出现错误;三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数据不够准确,影响了填报数据的准确性;四是系统软件汇总功能不完善,不能及时形成准确的汇总数据,影响了统计工作预期效果的实现。

(三)统计报表工作的质量有待提高。一是上报率有待提高。我们将统计汇总的数据与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前年做的行业调查数据进行对比,发现仍有一定比例的监理企业没有填报统计报表,尤其是有4个省(市)的上报率在85%以下。二是上报数据不准确。不少企业出现上报数据、计量单位错误。三是信息不够畅通。审核过程中很难及时将发现的错误和出错原因清楚、明确的反馈给企业,并且企业通常也不能及时准确的改正错误。

三、同心协力做好*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工作

(一)完善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报表软件

在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实施过程中,我们汇总了反馈意见,针对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结合即将出台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现行的财务制度,我们调整了统计指标,并将指标解释按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进行了修改;对工程监理统计系统软件进行了完善,力求解决上报速度慢、管理功能不完善等问题。今天会议还要充分听取大家对报表制度和报表系统软件的意见。会议结束后,我们将尽快整理、汇总会议意见,对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并计划在今年10月份报国家统计局批准统计报表制度。

(二)做好工作布署和催报工作

*年度工程监理统计工作布置文件下发后,各地要及时做好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的部署、宣贯和升级后系统软件的培训工作,使监理企业对此项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了解、学习如何正确使用系统软件,准确上报统计数据,今年我司就不再召开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工作的部署会议了。

去年的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填报工作,由于受到网络配置、系统软件本身问题、企业操作的熟练程度等因素影响,许多企业的统计数据都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准确上报。今年我们改进了软件和网络系统,请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报表的催报工作。

国资监管工作意见和建议范文10

为了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校群关系,提高依法行政、民主管理水平,进一步落实学校反腐倡廉和纠风工作,形成良好的协调、约束、监督的运行机制。为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氛围和稳定的局面,根据市教委、市监察局《关于实行校务公开监督制度的若干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在原有的校务公开监督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经校党支部、行政会、校务会充分讨论后,特制定如下党风廉政建设实施意见。

一、党风廉政建设的内容范围和形式

1、内容

凡是与学校管理、教育改革密切相关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除党和国家规定的保密事项以外,原则上都要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和程序予以公开。主要内容有:①收费公开;②招生事务公开;③学生管理制度、办法公开;④财务管理公开;⑤工程建设项目公开;⑥大宗物资采购公开;⑦教职工奖惩公开;⑧干部人事工作公开;⑨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公开;⑩领导干部重要事项公开。

2、范围与形式

(1)事关廉政的事务:经校行政会研究形成统一意见后,根据涉及的对象不同、范围不同,向全校师生或教代会代表或教职工公开。

(2)事关教职工、学生、学生家长切身利益的事务,根据涉及的对象和范围不同,经学校行政会研究形成统一意见后,采用召开会议或张榜,印发书面通知等形式公布。

二、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

根据校务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形式,制定如下规定:

1、收费公开。包括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批准文号、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教材的使用,社会捐赠的款物等。各项收费要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2、招生事务公开。包括执行计划、生源和政策,享受照顾录取的下策规定和学生名单,录取的分数线,保送生的推荐条件、程序名单等。

3、学生管理制度、办法公开。包括学生奖、贷、助学金的办法和名单,学生转学、转专业、休学、毕业生分配以及评优评先、奖惩等。

4、财务管理公开。包括财务预决算;财政拨款,正常收费,校办产业和勤工俭学,社会捐赠,投资收益,房屋租凭和劳务费收入;财务支出;专项资金补助,教学、科研经费、奖学奖教基金使用和管理等情况。其中教师培训费、节假日及各项补贴应在教师会或教代会上当众公布,并做好存档。每月的经费报表不影印上墙公布。(存档材料必须经监督组签名)。

5、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涉及如下事项必须上墙公布:①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及审批过程;②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来源;③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的选择;④工程总造价、工程合同书;⑤工程竣工后的验收结果和决算。

6、大宗物资的采购:大宗办公用品,教学仪器、设备的采购等实行招投标或议标,并上墙公布。

7、教职工奖惩公开。评选先进及年度考核,按文件要求在校务公开栏上公开。对违法违纪教职工的处理,应将处理的过程逐一在教职工会上公开,即单位何时拟文上报,上级何时下文,何时公开宣布。(会上公开的要存档,监察组应签名)。

8、干部人事工作公开。包括机构改革方案;教师、干部、职工的聘任、延退、返聘、晋级晋职,工作调动;选留毕业生,公派出国进修访问;职称评审办法,职数,职称评委组成人选,职称申报者的实绩,原则上在教职工会议上公开;“确定推荐人选”的实绩,应在校务公开栏公开。

9、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公开。包括教职工工资调整,奖金、福利分配方案;住房调整,购(建)房方案;住房公积金、养老金、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障基金缴纳情况;教职工家属、子女招聘录用情况;计划生育管理情况应公开以下内容:个人生育情况和实施的节育措施在公开栏公开;处理情况在教师会上公开。

10、领导干部重要事项公开。包括领导班干部的工资、奖金和其他人,住房,出国(境)费用和公务接待费,公车、通讯工具等使用和配备情况;每年述职报告和教代会民主评议的情况;年度和法人经济责任财务审计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等。校级领导干部每年至少一次在教代会上作述职报告,并接受民主评议。

国资监管工作意见和建议范文11

一、完善村干部培养选举办法

加强村民自治组织建设,关键是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村(组)干部队伍。镇(工业区)、村党组织要落实加强村(组)干部培养选拔的各项措施,不断提高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的村民自治能力。

(一)加大村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力度

扩大选人视野,创新选人方法。把市场经济意识强、群众基础好、年龄在40岁以下的优秀农村青年,选入村级后备干部队伍,确保每村都有2-3个后备干部。对企业中的优秀人才,镇(工业区)、村党组织要注意引导扶持,列入村后备干部培养。一方面要引导企业经理、致富能手树立为社会服务、为村民群众服务的意识,让他们愿意承担带领村民致富、维护一方平安的责任;另一方面要向村民介绍、宣传企业经理、致富能手的品德和能力,让村民了解熟悉他们,在村委会换届选举时能把他们选上来。在大、中专毕业生中公开招聘村后备干部。严格群众推荐、理论考试、组织面试等招聘程序,挑选品行好、想做事、会做事的大中专毕业生为村后备干部。从本村党员、退伍军人、优秀的村务管理人员和村民小组长中,采取派任务、压担子、考能力的办法,选拔村后备干部。

严格村后备干部选拔程序,按照“群众民主推荐,村民小组提名,村党组织考察,镇党委(工业区党工委)审核”的工作程序选拔村后备干部。首先,召开村队干部和党员群众代表大会,进行民主推荐,确定村后备干部初步人选。其次,由镇(工业区)党委和村党组织组成考察组,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考察中注重听取村里老党员、有威望老年人的意见,让群众真正参与村级后备干部的选拔,做到群众不拥护的不选拔。最后,由镇党委根据考察结果,严格按标准进行审核确定。

加强对村后备干部的培养。采取集中学习、举办研讨班、开办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加强系统理论培训。采用岗位实习、职务助理、挂职锻炼等方式,促使后备干部在工作实践中锻炼成长。落实帮带培养,由镇(工业区)领导和村主要干部与后备干部结成帮带培养关系,通过言传身教,悉心引导,尽快提高后备干部综合素质和农村工作能力。

(二)加强对村委会选举工作的领导

镇(工业区)、村党组织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对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领导。选举前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提高村民参与民主选举的意识;选举中要把握正确的方向,注意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引导广大村民正确行使权利,自觉抵制各种违法行为;选举后要主动支持、保障新一届村委会依法开展工作。

严格按照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正把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群众拥护的人,选进村领导班子。村党组织要不断完善“党员推荐、群众推荐、党内选举”的“两推一选”制度;村委会要健全、完善直接选举制度,提倡采用不设候选人、由村民直接投票选举村委会成员的方式。允许村两委班子成员按照法定程序实行交叉任职,条件具备的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可以兼任。

二、健全民主决策制度

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民主决策机制,把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实行依法办事有机统一于民主决策实践之中。维护村民的民利;积极引导村民正确行使民利;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积极宣传、组织群众参与各种民主活动,使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家喻户晓,把党和政府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成村民群众的意志和自觉行动。

(一)明确村级民主决策的事项

凡是与村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包括村级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集体资产处置、村财务预算、决算和收支情况报告;村土地征用补偿费的使用和劳动力安置方案;村务监督小组成员的产生;村干部报酬和误工补贴标准;村公益事业经费筹集办法;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立项和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经营面积的调整方案;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等事项,应当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村级民主决策的事项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二)健全村级民主决策的会议制度

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村民会议须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村民会议决定须经应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可按需要临时召开。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举行,所作决议、决定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并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相抵触。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年在年中和年底各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或者村务监督小组书面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三)规范村级民主决策程序

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决策程序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委会每年应按制度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要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1、提出议案:由村党组织、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1/10以上村民联名或1/5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

2、受理议案: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组织和村委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

3、讨论决定:由村委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4、组织实施: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5、及时公告:对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村委会至少要提前5天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会后要及时公布表决结果;对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要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完善民主管理制度

镇(工业区)、村党组织要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增强党的执政能力,维护农村稳定的大局出发,督促村委会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村民的参与权。

(一)不断完善自治章程

村党组织、村委会要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组织全体村民结合实际讨论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明确规定村干部的职责、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自治组织的职责、工作程序及相互关系。用制度规范村干部和村民行为,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

(二)健全完善村规民约

村党组织、村委会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村民在村风民俗、公共道德、公共秩序、治安管理等方面的义务。并将其列入村规民约,使之成为村民通俗易懂的行为准则。

(三)落实民主理财制度

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民主理财小组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民主理财小组享有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民主监督权利,参与制定村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帐目及相关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对群众反映财务问题较多的村,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和区有关部门要帮助搞好财务清理整顿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民主理财制度。制定和完善集体资产监管办法,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确保村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四)规范财务审批程序

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较大额度的财务支出应当有2个以上证明人签字(盖章),经村委会负责人审批同意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帐。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事项每月应集体审核一次,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长签字(盖章);审核后认为属不合理财务开支,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财务审批流程完成以后,应当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及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村级财务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督。

四、强化民主监督机制

村党组织要注意发挥村务监督小组的作用,加强对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的审核监督。以落实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村干部任期(或离任)审计制度、村干部激励约束制度为抓手,强化对村干部的监督制约机制,保障村民的监督权。

(一)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小组作用

选好村务监督小组成员,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明确村务监督小组职责,切实发挥监督作用。

村务监督小组的产生:村务监督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5~7人组成;村务监督小组成员要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较强的议事能力、熟悉财会业务知识;村委会成员和村级其他组织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小组成员。

村务监督小组的职责:村务监督小组召集人列席村委会会议;督促村委会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对村委会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情况和村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审查村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收集和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村委会及时作出答复;对重大事项,提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村务监督小组成员的培训:各镇(工业区)每年至少对村务监督小组成员进行一次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包括村务监督小组的职责、权利,有关政策、业务知识,本地区农村发展规划和建设情况等;不断提高村务监督小组人员的法制观念和监督能力。

(二)落实民主评议村(组)干部制度

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座谈会等形式,对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村委会班子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以及享受由村民或集体承担误工补贴(工资)的其他村务管理人员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镇(工业区)党委、政府具体组织,一般每年进行一次。要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衡量村干部是否合格的标准;评议结果要与村干部的使用和补贴(工资)标准挂钩;对两次评议不合格的村干部,属村党组织成员的,应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属村委会班子成员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的,应责令其辞职,不愿自动辞职的应启动罢免程序;属其他村务管理人员的,由村委会提出方案,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加强对集体资产的审计监察

区、镇(工业区)两级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部门,要切实组织好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察工作。

审计内容主要包括: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使用等情况,以及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当前,要加大对集体土地征(使)用、集体企业改制、村、线合并过程中集体资产的处置、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农村合作医疗、政府发放到村到户的各项补贴资金和物资等事项的审计力度,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公布。在审计中查出侵占集体资产、资金或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违纪的,应移交有关部门查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健全村干部任期(或离任)审计制度

凡有经济审批权的村干部,任职届满或中途离任,都必须进行离任审计,明确应负的经济责任,并将审计结果向村民公开。

(五)建立村干部激励约束制度

大力宣传、鼓励和表彰积极推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干部,切实维护和保障村干部的合法权益。对在村级重大事务决策、管理违反程序、独断专行,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或村务公开不及时、不全面、弄虚作假、侵犯村民民利的干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提出批评并要求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属村党支部班子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属村委会班子成员的,依法予以罢免。

五、落实村务公开制度

村党组织要积极督促村委会,从丰富村务公开内涵,严格村务公开程序,创新村务公开形式入手,加大村务公开的力度,保障村民的知情权。

(一)丰富村务公开内涵

村务公开内容要从农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入手,根据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及时丰富和拓展。要严格公开时限,坚持“日常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随时公开”和“重在事前公开”的原则,结合实际,按要求落实每届、每年、每半年、每季度和随时的村务公开。村务公开栏必须设在村民随时可见的地方,并在公开栏旁设立意见箱。

(二)严格村务公开程序

为了保证村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应当严格执行以下公开程序:

1、村委会提出村务公开的方案(草案);

2、经村党组织和村委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由村委会向村务监督小组提出本村公开的具体方案;

3、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如有补充和完善则发回村委会修改;

4、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查批准本村公开的最后方案;

5、村委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6、村民对公布的村务内容有疑义的,可以直接向村党组织、村委会询问或者提出意见,也可通过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要求村委会作出解答。村委会能够当场解答的,应当当场解答;不能当场解答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解答;

7、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应督促村委会重新公布;

8、村务公开工作必须落实专人负责,村委会应当建立村务公开档案,将村务公开的时间、内容、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意见以及答复村民询问等资料存档备查,并报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备案。村务公开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存期为6年。经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同意,村民可以在有关部门或者专业人员的指导下查阅有关帐目。

国资监管工作意见和建议范文12

一、关于加强预算审查监督重点拓展和深化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方面

关于加强预算审查监督重点拓展工作,锡山区人大财经工委积极研究中央省市的相关文件精神,对《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审查监督六个方面的支出预算和政策实施全口径审查、全过程监督,并对收入预算审查监督的总体要求,以及对于事关本级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进行了研究部署。对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调研,梳理了区目前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现状和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形成调研报告,并草拟了《关于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审查监督试行办法》,准备于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上主任会议研讨。

关于深化基层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要从新预算法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出发,借鉴先进实践经验,结合本地实际,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充分发挥人大在预算审查监督中的主动性。

(一)完善预算审查监督程序。一是前移初审关口。为保证人大财经委员会初审、财政反馈有充足的时间,进一步做好代表大会和常委会会议前的预算初审工作,通过预算评审、预算听证等方式,提前介入预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编制,确保审查意见质量。二是突出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审查。探索对部门预算、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等的单独审查、批准,研究人大代表集体审查意见吸收进预算草案的实现方式。三是增强人大监督刚性。充分行使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加强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年中重大支出变化的审查,彰显预算的法定约束;积极运用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等监督方式,增强政府和部门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四是深化审查内容。除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外,重点关注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安排情况,今年着重加强重大投资项目细化量化标准的调研,适时出台相关制度,推动审查向纵深发展。五是推进在线监督。努力实现人大与财政部门相关系统的联网,一方面能加强对预算的日常性监督,另一方面也能全面了解预算管理的全过程,破解人大与财政部门之间的预算信息不对称的难题。六是加强制度建设。及时将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方法上升到制度层面,为深化预算审查监督提供制度保障。

(二)提升预算审查监督能力。一是发挥各工委作用加强预算审查力量。通过各工委对对口联系的单位开展预算情况了解,既能避免财经委人员知识局限的短板,又有利于各工委本职监督工作的开展。二是借助外部力量。通过聘请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和长期从事公共财政和预算审查研究工作专家学者为人大提供智囊服务,弥补人大力量不足、不够专业的缺陷。三是组建财经专业小组,吸纳具备专业知识的代表共同参与平时预算审查工作,扩大代表对预算审查监督的参与,提高代表审查能力,充分发挥代表的审查主体作用。四是发挥审计作用。充分发挥审计机关的专业优势,由常委会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突出的问题开展询问工作,延伸审计问题销号工作,提升监督效果。

(三)督促预算管理规范完善。一是督促编实、编细预算。通过完善项目库建设、实施滚动预算等改革,在确保预算看得清、看得懂、看得透的同时,能将预算与本地区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有效地、动态地结合起来,减少预算执行中的调整与变动。二是督促强化绩效管理。努力做到预算编制有目标,执行有监控,完成有评价,让花钱效果可定性、可量化、可考核。三是督促细化预决算公开。一方面,要提高预算草案的完整性、细化度,除了要求提交大会审查的预算要严格按新预算法的规定按功能分类、经济分类细化到位外,还要将部门预算印发全体人大代表,并提供各项目的安排依据、支出内容、测算标准、预期绩效等,让资金盘子一目了然,提高预算的可审性;另一方面,要将完整的政府收支信息置于公众监督之下,逐步向社会公开财政政策、转移支付、政府债务等情况,推进预算公开范围更广、内容更全面、口径更详细,以公开促规范。

二、国有资产管理报告制度方面

建立政府向人大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重要举措。前期,省市人大都部署了相关工作,区人大财经工委也做了相应的思考与准备,但工作还未全面铺开,主要想谈几点思路:

一是加快进度,深入调研,系统化建立报告制度体系。根据上级精神,计划明年开展相关调研,适时探索草拟关于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的工作规则,明确报告方式、重点、实施、时间、审议等具体要求。

二是大胆探索,形成惯例,推进常态化的人大监督模式。将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和各专项报告纳入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计划,并统筹安排各年度的报告重点。明年计划将国有资产情况监督作为人大常委会审议议题,听取政府综合报告,并形成常态化。

三是逐步完善,协同配合,形成持续化的监督工作成效。以国有资产管理报告制度实施为契机,切实摸清国资家底,推动将国资监管信息化平台纳入人大财政预算联网监督系统重要组成部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逐步促进报告质量提升,抓好审议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推进国企国资深化改革,提升国资综合竞争力,充分发挥国资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

三、预算联网监督工作方面

实施预算联网监督既是加强人大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实施有效监督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财政部门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预算制度的有效措施。现将我区预算联网监督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搭建班子,明确要求。一是成立预算联网监督推进工作小组,区人大常委会分管主任任组长,财经工委主任、财政局局长为副组长,财政局预算科、支付中心、办公室为成员单位,抽取业务骨干,专人负责综合协调、对接业务需求、提供技术支撑等工作。二是要求以预算法、监督法、保密法等法律为依据,紧紧围绕加强对政府预决算“全口径、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的要求,创新监督方式,丰富监督内容,提高监督实效,进一步推动依法理财、依法行政,切实把财政资金用好、管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