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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交通管理办法

时间:2023-08-30 16:46:15

城市交通管理办法

城市交通管理办法范文1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的管理,控制城市道路的临时占用,保障城市道路的交通通行功能,根据《*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临时占用本市市区和城镇范围内城市道路的管理。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交通设施、电话亭、邮筒、废物箱等社会公益设施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搭建、堆物、设摊、停放车辆或者从事其他妨碍道路交通的活动。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管理实行总量控制、严格审批的原则。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年度控制总量,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确定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批和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不予批准临时占路的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不予批准:

(一)设置菜场的;

(二)除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外,设置集贸市场或者交易点的;

(三)除沿路建筑施工和市政公用施工等特殊情形外,堆物的;

(四)设置单位专用的车辆停放点的;

(五)商业、服务业等单位在其门前或者门前两侧道路上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不予批准临时占路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不予批准临时占路的道路和路段)

临时占用城市交通干道的申请不予批准。

除沿路建筑施工和市政公用施工等特殊情形外,临时占用非城市交通干道的下列路段的申请不予批准:

(一)市级国家机关、市级以上历史纪念场所和外国领事馆门前两侧各100米范围内的路段;

(二)城市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以及立体交通设施、隧道、轨道交通车站、长途汽车站、轮渡站、客运码头出入口周围50米范围内的路段;

(三)医院、学校、消防单位门前两侧各30米范围内的路段;

(四)公交站点、消防栓沿道路两侧各30米范围内的路段;

(五)进水口、窨井、检查井等设施周边5米范围内的路段;

(六)距离防汛墙、驳岸5米范围内的路段;

(七)通行公交车辆且单侧人行道宽度不足2米的路段;

(八)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不予批准临时占路的其他路段;

城市交通干道的具体范围,由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划定。

第七条(临时占路的期限)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八条(临时占路的审批权限)

下列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由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一)因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集贸市场或者交易点的;

(二)因沿路建筑施工、市政公用施工等特殊情形需临时占用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路段的;

(三)需临时将城市道路半封闭或者全封闭占用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由临时占路所在地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第九条(临时占路的申请和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填写《*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表》,并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分别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书面审批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作同意。

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人应当持审核批准的文件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缴纳临时占路费和占路保证金,并持审核批准的文件和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收费凭据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领取《*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中有一个部门未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人一律不得占用。

第十条(临时占路费和占路保证金的收取)

临时占路费按被占用城市道路的地段位置以及占路的用途、面积和期限收取。占路保证金按临时占路费的50%收取。

临时占路费收取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经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后执行。

第十一条(市政公用施工的临时占路)

因市政公用施工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堆物或者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临时占路手续,并免缴临时占路费和占路保证金。超过核定的临时占路期限的,按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缴纳临时占路费和占路保证金。

第十二条(临时占路期间的要求)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的标牌悬挂在占路范围内的醒目处;

(二)按批准的期限、范围和用途占路;

(三)在被占用的城市道路上堆物的,设置安全围护设施;

(四)不损坏被占用的城市道路及其设施;

(五)占路期满及时清除占路物资,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六)遵守其他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经批准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间擅自改变占路用途的,视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第十三条(特殊需要的处理)

因城市建设、道路交通管理、市政公用设施抢修或者抢险救灾的特殊需要,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对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共同作出缩小占路面积、缩短占路期限或者停止占路的决定。

发生前款所述情形时,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按当事人实际占用城市道路的情况,退还部分临时占路费。

第十四条(占路保证金的退还)

占路保证金在临时占路期满,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后退还。

临时占路期间造成城市道路及其设施损坏或者占路期满未及时清理占路物资的,有关的赔偿费用或者代为清除费用可先从占路保证金中扣除;占路保证金全部扣除仍不足以支付赔偿费用或者代为清除费用的,差额部分由临时占路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补足。

第十五条(临时占路的延期)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满需延期的,原申请人应当在占用期满的15天前,持《*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分别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延期占路申请。原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延期占路申请之日起5天内分别作出书面审批决定。

经批准延期占用城市道路的,原申请人应当按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缴纳临时占路费和占路保证金,并办理《*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经批准延期占用城市道路的,其临时占路费应当累进收取。但市政公用施工、设置公共的车辆停放点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除外。

延期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但沿路建筑施工、市政公用施工、设置公共的车辆停放点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六条(临时占路费的使用和管理)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将收取的临时占路费统一上缴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专项用于市和区、县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和管理以及交通管理、市容综合管理。

临时占路费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擅自占路的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尚未造成城市道路及其设施损坏的,由市、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路政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占用城市交通干道或者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路段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占用非城市交通干道或者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路段以外的城市道路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路政管理机构代为清除占路物资,并收取代为清除费用。

第十八条(超面积和超期限占路的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临时占路面积或者期限占用城市道路,尚未造成城市道路及其设施损坏的,由市、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路政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超过批准的临时占路面积或者期限占用城市交通干道或者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路段的,对超过部分处以每平方米每天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二)超过批准的临时占路面积或者期限占用非城市交通干道或者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路段以外的城市道路的,对超过部分处以每平方米每天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对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路政管理机构代为清除占路物资,并收取代为清除费用。

第十九条(损坏赔偿和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者超过批准的临时占路面积或者期限占用城市道路,并且造成城市道路及其设施损坏的,由市、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路政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修复费,并可按修复费的3倍至5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对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路政管理机构代为清除占路物资,并收取代为清除费用。

第二十条(滞纳金)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缴纳临时占路费的,市、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违反交通管理的处罚)

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在批准的临时占路期限内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法规、规章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处罚程序)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财物收据。

罚款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三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复议、提讼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临时占用内部专用道路的管理)

临时占用机场、车站、码头等内部专用道路的管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产权单位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应用解释部门)

城市交通管理办法范文2

为认真贯彻落实《20__年河东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实施方案》精神,加强和深化我区"畅通工程"工作,全面提高我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有效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要求,结合建设"平安河东"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坚持以人为本,以服务经济建设为出发点,以提高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为中心,以率先实现现代化为奋斗目标,更新思想观念,改革管理模式,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管理效率,充分发挥交通综合协调部门职能作用和公安建设部门的主力军作用,重点解决城市交通的堵点、乱点、事故黑点等突出问题,提高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和群众交通文明素质,为我区招商引资、加快经济发展提供更加安全、畅通、文明的交通环境。

二、实施范围和工作目标

20__年河东区确定在全区普遍开展畅通工程活动。总体工作目标是:构筑起社会化的城市交通文明建设和实施"畅通工程"的工作框架。进一步加大交通管理软、硬件投入,完善交通基础设施,提高道路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改革城市交通勤务工作,建立科学、高效、文明的交通管理勤务模式,提高城市交通组织、指挥、疏导能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城市管理和执法水平;全方位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交通参与者的交通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文明意识;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构建畅通、快捷、安全、环保的绿色交通系统。达到B类城市三等管理水平。

三、评价项目

20__年评价围绕"交通有序畅通,管理科学高效,执法严格文明,设施齐全有效"等方面的要求,以《城市道路交通:请记住我站域名管理评价指标体系》(20__年版)为主要依据。评价指标分为基本指标与附加指标两大部分,基本指标适用于所有城市,附加指标适用于对应类城市。评价结果同时考虑工作进展和效果。

四、实施步骤

(一)实施阶段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具体制定本部门实施方案和创建目标,要按照畅通工程评价体系标准及畅通工程方案要求全面开展工作,完善城区各类交通设施,搞好城市综合执法活动,共同整治维护城区交通秩序,达到预定的创建目标。

(二)初评阶段

各部门根据畅通工程评价体系标准做好自评工作,自评结果和自评的文字材料于20__年7月5日前报送到区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迎接市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初评和省级评价验收。

(三)总结阶段(20__年10月-12月底)

根据检查结果和各单位全年的创建活动,对实施畅通工程效果显著的单位和表现突出的个人予以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城市交通管理"畅通工程"的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把城市交通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研究工作措施,解决交通管理"畅通工程"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强化组织领导和协调机构。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把"畅通工程"作为形象工程、系统工程、民心工程来抓,要牢固树立全局一盘棋的思想,坚持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打破行业部门界限,形成公安、建设、宣传、规划、教育、交通、环保、工商、广电、安全等多个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共同抓好"畅通工程"。

(二)强化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民交通法制观念。充分发挥新闻宣传部门的作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和实施,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及时报道实施"畅通工程"的情况及效果,要针对不同对象,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开展宣传活动,使交通法规家喻户晓,不断提高交通参与者自觉守法的意识。

(三)实行目标责任制,任务再分解,加强量化考核。结合本单位的职能作用,认真分析城市交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具体的工作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把"畅通工程"要达到的目标进行再分解,逐一落实。要精心部署,量化考核,抓好落实,及时纠正、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到位,取得实效。

(四)加大科技投入,加快交通管理现代化进程。各单位要把交通管理科技化工作作为交通管理工作的重点来抓,要以提高城区道路交通管理水平为中心,以交通管理示范城镇建设为突破口,更新思想观念,改革管理模式,加大科技和设施投入,科学调整交通流量,提高管理效率。要将近期的工作措施同长远的工作目标有机

结合起来,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加快城市交通管理工作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的步伐。要认真抓好驾驶员信息卡发放工作,确保公安部《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的落实。

(五)坚持建管并重的方针,完善城市道路网络,全面实施公交优先战略。要集中力量打通一些卡口和瓶颈,使城市交通局部路段拥阻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要进一步加大对城市道路交通建设和公交设施建设的投入。要加强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管理,认真落实公交优先的各项具体政策措施。要发挥城建监察队伍的作用,加强执法检查。要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要求,重点整治小商小贩占道经营、在城市道路或沿线乱搭乱建广告牌、不按规定挖掘和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车辆的规范营运等问题。

(六)强化交通秩序综合整治,确保畅通工程顺利进行。按照国家、省、市的要求,要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整治活动,强化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努力减少各种交通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进一步提高交通管理的整体水平,推动实施畅通工程,创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更好地为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服务。

六、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城市交通管理"畅通工程"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宣传、公安、交警、交通、公路、财政、建设、规划、教育、工商、安监、综治办、文明办、人保公司、人寿公司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河东交警大队,大队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城市交通管理"畅通工程"工作。

城市交通管理办法范文3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广场、过街地下通道、内街以及桥梁、隧道等城市道路的,适用本办法。

东南西环、北环、华南快速干线等未移交市政管理部门的城市快速路的道路挖掘管理,适用《*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条例》。

未移交市政管理部门管理的住宅小区道路和大型企业建设的道路的挖掘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和区市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分工范围负责城市道路的挖掘管理。

公安、规划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市政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未经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减少对行人和交通的影响。

第五条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线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管线敷设计划报市市政管理部门,并同时抄送市规划管理部门。

市市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管线单位的管线敷设计划及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作安排,制定挖掘城市道路年度工作计划,对全市挖掘城市道路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与管线敷设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并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管线的技术规范同步建设公共管线走廊。

市市政管理部门在制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道路的年度计划前,应当建立协调会议制度,征求有关管线单位的意见。

市市政管理部门制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道路的年度计划,应当自市人民政府批准道路建设计划之日起15日内,通知有关管线单位。有关管线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将管线敷设的计划报市市政管理部门,并在市市政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下实施。

第七条各区市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市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挖掘城市道路年度工作计划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管线敷设年度计划组织安排所管理的城市道路的挖掘工作。

第八条挖掘城市道路,应当到市或者区市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并依法交纳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挖掘修复费,领取《挖掘道路许可证》后,方可挖掘。

挖掘城市道路的申请、审批表格以及《挖掘道路许可证》等,由市市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和管理。

第九条申请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或者区市政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

(二)市或者区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三)挖掘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施工方案;

(五)其他有关资料;

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应当包括挖掘的期限和面积。施工方案应当包括施工计划、机械配置、施工污水排放方式、余泥处理以及现场围蔽等内容。

因管线养护、维修或者抢修需要挖掘城市道路,不涉及规划变更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市或者区市政管理部门接到挖掘城市道路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勘查、确认,并会同市或者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未予批准的理由。

因挖掘城市道路需调整公共汽车电车交通线路或者站场的,市或者区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及时通知市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市和区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下列事项应当对外公布:

(一)市和区市政管理部门城市道路挖掘的审批范围;

(二)挖掘城市道路年度工作计划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管线敷设年度计划;

(三)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的程序、时限、办理部门及承办人员;

(四)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地点、范围、类别及期限;

(五)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开的有关事项。

超过500米的车行道挖掘以及超过1,000米的人行道挖掘,挖掘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市或者区市政管理部门公布之日起5日后方能挖掘;在主干道或者闹市区中心,对少于500米的车行道及少于1,000米的人行道挖掘,挖掘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市或者区市政管理部门公布之日起2日后方能挖掘。

第十二条各区市政管理部门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市市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每月将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综合情况报市市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市市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挖掘城市道路:

(一)申请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春节以及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等全市性重大公共活动期间挖掘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竣工通车、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

(三)在已建有公共管线走廊的城市道路下敷设同类管线的;

(四)申请挖掘但未提供合法文件或者提供资料不齐全的;

(五)申请人曾违反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有关规定,经查处仍未整改完毕或者未履行处罚决定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批准挖掘的情形。

属于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申请人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应当向市市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向市市政管理部门提供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料以及确需挖掘的理由。市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5日内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同意挖掘的,申请人应当向市市政管理部门交纳3倍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十四条市市政管理部门因本市重大社会活动或者重要工程建设等特殊原因要求提前结束城市道路建设工期,致使管线单位因未能同步敷设管线而确需挖掘交付使用未满5年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的,可以向市市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向市市政管理部门提供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料以及确需挖掘的理由。市市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5日内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因气候、地质条件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挖掘期限或者扩大挖掘面积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挖掘期限届满前,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延长或者扩大的变更手续。

市或者区市政管理部门因本市重大社会活动或者重要工程建设及其他特殊需要,确需变更《挖掘道路许可证》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的期限、地点及范围;因变更减少挖掘时间或者面积的,应当退还已收取的费用与实际所应收取费用的余额。

市或者区市政管理部门因城市建设规划调整及其他特殊要求,确需取消《挖掘道路许可证》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取消的理由,并退还已经收取的全部费用。申请人已有投入的,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

已进行挖掘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市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退场。

第十六条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因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但必须同时通知市或者区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且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审批手续可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第十七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位置、面积、用途及期限挖掘;

(二)在施工现场悬挂《挖掘道路许可证》;

(三)按统一规定设置安全护栏、交通导向标志及路障警示灯,并进行围蔽作业;

(四)当日挖掘产生的余泥,在24小时内清理完毕;

(五)施工污水经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排水管道;

(六)敷设地下管线的,后敷设的地下管线避让先敷设的地下管线、压力管道避让自流管道、可弯管道避让不可弯管道,并且按规划埋设深度和管孔数量要求施工。

第十八条在城市主、次干道挖掘施工的,应避开交通繁忙期间进行;横跨城市道路挖掘的,应当采用顶管技术等先进方式进行;纵向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各类管线的特点分段进行。

第十九条挖掘工程施工的回填材料,应当采用石屑或者石粉,回填压实度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挖掘工程竣工后,挖掘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批准挖掘期限届满前清理场地,并报请原审批的市政管理部门验收。市政管理部门进行验收时,应当通知养护维修单位到场。验收通过后,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进场修复路面。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且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八条规定,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处以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

(二)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到规定期限又未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处以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4倍至5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

(三)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未补办审批手续的,处以3,000元罚款;

(四)违反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超面积、超期限挖掘城市道路,不按规定提前办理变更手续的,处以警告,并可对超出部分处以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未按统一规定设置安全护栏、交通导向标志及路障警示灯,并进行围蔽作业的,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因施工损坏道路附属设施、地下管线设施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市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

(一)违反第十条规定,未及时审批或者作出不予批准挖掘决定未告知申请人理由的;

(二)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进行备案的;

(三)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

(四)未按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的。

城市交通管理办法范文4

一、城市管线保护的范围和负责部门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管线工程建设、施工及其维护活动,应当按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所称城市管线,主要包括燃气、供热、供水、雨水、污水、电力、输油、信息通信、电车馈线、交通信号等城市基础设施管线。

(二)市建设交通委、市市政局、市规划局和各专业管线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线保护的管理工作。

市道监办具体负责本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保护的综合监察和外力损坏地下管线事故的协调处理、统计及上报工作,并受市政局委托,对违反管线保护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范围内城市管线保护的具体管理工作,并协同市市政局做好对违反管线保护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加强城市管线保护的主要管理事项

(一)建立管线保护工作例会制度。市、区(县)两级管理部门和各专业管线管理部门应定期举行管线保护工作例会,每季度举行一次管线保护通报会,每半年或者一年召开一次保护工作年会。通过工作例会,通报情况、分析原因、研究对策、交流经验、落实措施。进一步理顺和明确建设单位、管线权属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城市管线安全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和管理流程,建立长效机制,遏制和防范管线事故的发生。

(二)严格执行管线保护施工备案制度。各建设施工单位,工程项目开工前,按照市市政局《**市地下管线保护若干规定》的规定向相关管线权属单位办理“**市道路地下管线监护交底卡”(简称“交底卡”),并按照《关于本市建设工程道路管线安全监察推行告知、承诺制度》的规定,向所在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掘路执照前办理“**市建设工程道路管线安全保护承诺书告知、承诺”备案手续。

(三)加强城市管线保护巡查。各管线权属单位、建设施工单位要加强对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周边管线保护巡查工作,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管线安全巡查。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巡查工作的监察,并做好记录;发现隐患,要督促及时整改;探索将巡查监督管理的相关内容纳入市政设施网格化管理范围。

(四)做好管线外损事故的应急处置和统计报告工作。发生城市管线外损事故时,市、区(县)两级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应急处置。

管线外损事故的统计报告一般实行“逐级上报、分级管理”的原则,管线权属单位以“一事一报”的形式及时报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其中重大以上等级管线外损事故(含本数),管线权属单位除以“一事一报”的形式及时报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外,同时还应报市道监办。管线外损事故等级划分标准以《**市城市道路管线外损事故等级划分暂行规定》为准。

月报报告程序仍按《〈**市道路管线外损事故报告单〉、〈管线外损事故原因分类统计表〉的通知》及《**市城市道路管线外损事故等级划分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由管线权属单位报市道监办。

(五)落实管线建设跟踪测量的成果资料报告制度。为落实城市管线建设跟踪测量制度,市和区(县)两级管理部门在安排掘路计划和发放掘路执照时,应当检查跟踪测量合同是否履行、是否取得由规划部门核发的验收合格证明。建设单位在道路管线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将跟踪测量成果资料报相关城建档案馆,同时报送市道监办和区县建设管理部门。未按规定报送跟踪测量成果资料的,市道监办和区(县)建设管理部门暂缓受理该建设单位申请下一项工程掘路计划和掘路执照。

(六)做好行政执法和管线外损事故处理。市、区(县)两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协同做好有关城市管线保护的行政执法工作。市市政局主要负责查处无合法手续擅自掘路施工、擅自在管线安全保护区域内施工、不履行“告知”“承诺”手续、不办理“交底卡”手续、违规作业、损坏管线后不及时报告等行为;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查处架设临时架空线未备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临时架空线、不履行架空线和架空线杆架的维修和养护职责、危害架空线及架空线杆架的安全和损坏架空线后不及时报告等违章行为。

城市交通管理办法范文5

为贯彻落实精神,努力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着力突破城市管理“瓶颈”,进一步改善城市面貌,打造“干净整洁、漂亮宜居”的城市环境,经详细调研,拟在201X年重点抓好抓落实9项工作,现汇报如下:

一、审议出台《XXX城市管理暂行办法》,全面推行城市精细化标准化管理

我单位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XX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X实际起草了《XXXX城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十四章八十一条,包括总则、城市道路的管理、建(构)筑物的管理、公共设施的管理、车辆停放的管理、园林绿化的管理、户外广告的管理、城市照明的管理、社会事务的管理、城市水域的管理、居民小区的管理、市民行为规范、法律责任、附则。《办法》已经多次征求意见并加以修改完善,完成了规范性文件出台前的前置工作,为此建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进一步完善后以规范性文件下发,并列入各单位的绩效考核内容。

二、审议出台《XXXX城市道路“路长制”考核办法》,着力营造齐抓共管的“大城管”局面

201X年,政府出台了《XXXX城市道路 “路长制”工作方案》,我单位据此起草了《XXXX城市道路“路长制”考核办法》,为有效推动各项工作,建议:1.由各路路长牵头组织召开本路段“路长制”工作会议,扎实推进相关工作;2.召开XX办公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议出台《XXXX城市道路 “路长制”考核办法》,同时确定“路长制”公示牌样式;3.明确“路长制”工作的激励措施。一是明确晚上开展“路长制”工作的为加班,由各单位自筹资金按照相关规定给工作人员发放加班补助;二是明确“路长制”工作人员须统一服装,样式由区城管分局确定,各单位自筹资金为工作人员制作工作服。

三、推进环卫工作改革,进一步改善城区卫生环境

XXXX实行“一把扫把扫到底”。即将城区大街小巷、河道、溪沟、城乡结合部、XX公路沿线、城区公共绿地绿化带、市政公用设施、“牛皮癣”的清扫清洗保洁和垃圾清运职能统一划转到区环卫中心,并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将经费按照原有标准统一划拨到区环卫中心。相关单位原从事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的作业人员,是正式干部职工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工作岗位,是临聘人员的,由原用人单位根据相关规定解除用人关系,也可以推荐到区环卫中心聘任使用。相关单位原有的环卫设施设备,清理登记造册后,移交到区环卫中心。

实行城乡环卫一体化,能有效解决多头管理、职责不清的问题,能促进环卫设施设备有效利用。目前,我单位已起草了《XXX环卫改革工作方案》,建议尽快讨论研究后组织实施。

四、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强化市民文明意识

经参照周边区县好的经验做法及对比我以往工作实际,我“门前三包”工作拟采取由街道办事处牵头、居委会具体落实、“门前三包”领导小组和城管部门双重监督考核的模式推进,我单位已根据该模式起草了《XXXX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方案》及其考核办法,于201X年10月两次征求了相关单位的意见并加以修改,建议X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进一步完善后组织实施。

五、规范城区车辆停放管理,打造畅通城区

(一)规范两轮摩托车停放。由交警二大队牵头,城管分局、交通运输局配合,一是在武子路、白峰路、金沙大道行道上合理施划两轮摩托车停放区域,并设置相应的停车设施加以规范;二是加大对两轮摩托车违规停放、非法营运的打击力度;三是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倡导绿色出行。

(二)“禁三轮摩托车”。由交警二大队牵头,城管分局、交通运输局配合,一是取缔用于载货的三轮摩托车,改用四轮“货的”取而代之;二是成立以四轮“货的”为主的货运中介公司,建立市场化运营机制;三是停办三轮摩托车上户,加大对家用三轮摩托车证照的查处力度。

(三)加大停车场(库)建设力度。1.由规划分局牵头,住建局、城管分局、交警二大队配合,制定城区机动车辆停放整体规划;2.由政府出台文件,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酒店、企业、景点和住宅小区、社区等项目增加“交通影响评价”项目审批前置条件,与环境影响评价一样,实行“三同时”制度,交警二大队为交通影响评价审核主管部门。3.由交警二大队牵头,城管分局配合,加大对违规停放车辆的查处力度,四轮(含)以上的车辆严禁在禁停区域和人行道上停放(为缓解旅游旺季车辆停放临时允许的除外)。

六、开展“城中村”容貌环境综合治理,积极推动城管进社区小区

根据中央、省市文件精神和现实情况需求,拟由城管分局牵头,起草《“城中村”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联合房管、住建、工商、交警、林业、产业公司、电信、电力等单位和部门开展综合治理,打造样板小区,并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七、建设城区夜市,宣扬民俗文化

根据工作要求,经多方调研、实地勘查,拟在宝峰路建设夜市,建议由发改部门牵头,会同城管、房管、住建、工商、公安、规划、电力等部门组织实施。

八、建立市政公用设施管护机构,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为加强各类公用设施及时管护,建议组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站,为城管分局二级机构,由区财政每年预算XX万元管护经费。

九、开展街道设计管理,打造特色旅游城镇

201X年拟按照“一街一景”的原则,聘请专业人才对人行道、城市绿化、城市家具、城市小品、空调机、门头亮化、店面招牌等进行过专业设计,并根据设计进行安装、管理逐步实现样式、颜色、规格、民俗的统一。

城市交通管理办法范文6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动员大会,主要是传达贯彻市“四大家”领导关于禁止城区机(电)动正三轮摩托车非法载人营运的重大决策,动员全市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力量,积极行动起来,配合市委、市政府打一场城区交通秩序整治攻坚战。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这次清理整顿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禁止机(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在城区非法载客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第一,要充分认识到禁止机(电)动正三轮摩托车非法载人,是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大局的需要。

“禁麻”工作,由来以久,早在年我们提出来要搞,由于考虑到奥运会、国庆节等社会稳定因素,一直没有付诸实施。市委、市政府在开展“禁麻”工作之前作了大量的调查研究,曾专门召开了三次四大家联席会议、两次市长办公会,进行专题研究,最后由市四大家集体研究决策的。10月23号,市四大家听取了“禁麻”整顿的情况汇报后,我感到,城区1000多辆私自改造、无牌无照麻木,非法载人,在市区内横冲直闯随意调头,对过往群众造成极大的安全威胁,是城市交通安全的一颗“定时炸弹”。被人民群众形象比喻为“马路杀手”。据市交警部门统计,城区每年由“麻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不少于100起。他们当中以残疾人、下岗职工或进城农民居多,自身经济基础差,抗风险能力低,又不能参保,一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赔偿资金很难到位,乘座人或者第三者利益得不到保障,更有甚者肇事后逃逸,由此引发的治安事件、时有发生。广大市民纷纷以不同形式向市委、市政府反映要求“禁麻”。不整治,就是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不负责,不整治,就是政府的行政不作为,不整治,就是严重损害城市形象。有的“麻木车”,与公交车、出租车、人力三轮车争抢客源、无序竞争,城市客运市场空前混乱,严重损害了合法客运车辆的正当权益,引起出租车、公交车及人力三轮车业主的强烈不满,多次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有的“麻木车”无牌无证,驾驶人员没有取得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驾驶执照,而且所有车辆都没有购买必要的保险。车辆上路载人,无法保证所载人员的安全和利益,也给其他车辆和行人的安全构成了极大威胁。有的“麻木车”稳定性能差,速度和质量均未达到国家质量标准,没有安全系数。这与河口建设现代化中等城市的美好愿望形成了巨大反差,与上级领导和外地客商要求形成巨大反差,与我市良好的城市招商引资发展环境形成巨大反差。禁麻工作已进入了倒计时,必须立即搞,现在搞,抓紧搞。今天把大家请来,就是要求全市上下紧急行动起来,站在讲政治、讲大局、讲党性、讲原则的高度,站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站在全市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禁麻”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紧迫性和严肃性,自觉地把自己的思想和行为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

第二,要充分认识到这次清理整顿是依法禁止、维护法律权威的需要。

我们开展“禁麻”工作,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依法禁止城区非法载人“麻木”理直气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百条规定,“严禁货运车辆载客”、“拼装机动车不能上路行驶,否则应予以收缴,强制报废”。“麻木”车属于货三轮改装车,显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明文规定,“严禁未达到国家规定技术标准的车辆,以及农用运输车、摩托车、非机动车等不符合出租汽车车型要求的车辆从事出租客运。简易机动车应逐步退出出租客运市场,市(县)人民政府有权决定其退出的具体时间和方式”。上述法律和法规为我们开展“禁麻”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证。这项工作符合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省政府和省公安、建设、出租客运管理等部门,已把“禁麻”列为城市道路“畅通工程”在抓,并作为一项工作实绩进行考核。明文规定,凡未能限期“禁麻”的地方,一律不予审批出租汽车有偿出让。市委、市政府要求城区东起李纪路口、机场路、光化大道一线,西至滨江大道,北起学府二路,南到原童营收费站区域内的机(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按规定上缴。24号到26号三天的上缴期后,从年元月4日凌晨5点起,一律禁止所有机(电)动正三轮摩托车非法载人上路。如发现一起,查扣一起,处罚一起。凡无牌无照违规载人的麻木车,由公安交警、交通运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给予处罚;对非法从事城市客运经营的车辆,由市交通部门依法依规处罚;人力三轮车安装动力设施的,由市交通客管部门进行强制拆卸,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市委、市政府态度坚决、手段强硬,毫不含糊。至元月4日只有不到13天时间,还要做好宣传发动、政策入户工作,因此,时间非常紧廹,已到了火烧眉毛的时候了,特别是光化办、赞阳办和市直各部门要紧锣密鼓,按照全市关于城区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大员上阵,各司其责,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专班专人来具体负责这项工作。

第三,要充分认识到这次清理整顿工作是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的需要。

近几年来,市委、市政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致力于改善城市的投资环境,下重手抓了城东工业园、滨江大道和中山公园建设、抓了老丹路扩建,抓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抓了“作风建设年”、抓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抓了文明城市创建等,城市的硬软环境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交通客运环境混乱仍是城市发展和管理中的一大痼疾。要建设一个现代化中等山水园林城市,要营造一个良好的对外开放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必须坚决取缔和淘汰这些落后的交通运载工具。等城市都下决心彻底禁止了麻木车载人营运,适时作出决定是越早越彻底,牵扯的面越小,遗留问题也越少。当前,在少数群众和极个别党员干部中,还有片面的看法,甚至是不和谐的声音。一是“弱势群体论”。认为“麻木”车车主大多是下岗职工、进城农民,其中还有不少残疾人,一辆“麻木”车养活一家人,我们应该给予“生路”,否则是不人道、不仁政;二是“方便群众论”。认为“麻木”车可以走大街、穿小巷,上下车方便,适合市民出行,“麻木”车还有市场空间,禁止“麻木”车不是便民之为,而是损人之举;三是“缺钱难禁论”。认为“禁麻”要花大量的钱,而的财政困难,如果拿不出钱,“禁麻”就一定会流产;四是“无法可治论”。认为以往也曾提出过“禁麻”,但车主们一上访就“泡汤”了。这次只要把事情搞大,“禁麻”工作就会不了了之的。我们认为,“麻木”车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现在已经成为我市健康发展的“肌瘤”,是影响我市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社会问题。我们要分清利弊得失,重拳出击,正确处理好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少数人利益和多数人利益的关系、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关系、城市环境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克服养家糊口不容易的无原则的同情心理,澄清“麻木”车价廉、方便的片面看法,清除不切合实际的攀比心态,端正执法管理难、依法禁止难的糊涂认识。我们决不能在思想上有任何动摇,在言论中有任何杂音,在行动上有任何疏忽。“禁麻”工作就是要步调一致,快刀斩乱麻。元旦之前,我们就是要“麻木”车消声匿迹。要通过统一的思想,过硬的措施,把麻木清理整顿工作推向深入。

二、明确任务,统一行动,确保清理整顿工作有序进行

目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面临着中部崛起、沿海企业向内地梯度转移等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全市上下团结一心,奋发向上,勇争一流的氛围已经形成。低档、原始、落后、破旧的“麻木”车顺应历史发展潮流,及时退出城市营运舞台是不可阻挡的。省内的大悟、京山、郧县、丹江口市率先禁止“麻木”车后,周边县市都相继完成了这项工作,外地“黑麻木”车大量流入我市,使我市的“禁麻”工作非常被动。我们必须痛下决心,早抓早主动,越彻底牵扯面就越小,遗留问题就越小。如果在这个问题上还迟疑不决,反反复复,甚至任其发展,必将带来比较严重的社会后果,必将为之付出更大的代价和成本。从今天开始,我们要集中不到半月的时间,上大员,派精兵,集中力量开展麻木整治。为确保这次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委、市政府召集公安、交警、城建、工商、民政等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制定了我市《关于城区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清理整顿工作有序进行。

㈠要切实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从22号起,市政府要通告,严禁货运三轮车和机(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带篷在城区禁止通行区内载人行驶。宣传部门多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倡导干部职工和市民不要乘坐“麻木车”等非法营运车辆。电视台要制作宣传字幕,交警部门要在市区悬挂宣传横幅,交通局要印发《致三轮车车主的一封公开信》,教育局安排开展中小学生乘车安全教育。光化办、赞阳办要广泛做好《通告》的散发和宣传工作。要层层召开会议,深入麻木车主家中,进行统一宣传,特别是市直各单位,许多干部职工居住在主城区,要把《通告》精神传达到所有的干部职工,《通告》要贴到每个单位,要求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不漏一个单位,不漏一个车主。就是离退休的干部职工,自用三轮车,我们子女也要劝他主动到交警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牌照。不然一律不得上路行驶。所有用于非载人的三轮车,必须证照齐全,不得搭置顶棚。总之,要通过各种形式宣传,营造城区禁止“麻木”非法载人营运的强大声势,做到家喻户晓,妇孺皆知。

㈡要明确整治的对象、范围和要求。这次“禁麻”涉及6个行政村、24个社区居委会,凡是城区东起李纪路口、机场路、光化大道一线,西至滨江大道,北起学府二路,南到原童营收费站,这一区域内,一律禁止“麻木”载人上路行驶。步骤及时间安排是:整个工作分为调查摸底、宣传发动、集中整治、巩固完善四个阶段进行。调查摸底、政策制定阶段的工作,经过城区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指挥部和光化办、赞阳办同志们的齐心协力,已全面完成调查摸底工作。动员大会后,四大家领导要按照包保责任制要求深入到各自包保社区,路段开展指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按照城区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指挥部的要求,立即成立由副科级以上班子成员任队长的30个工作队,工作队长与6名工作队员要及时与社区搞好工作衔接,到岗到位,做好政策宣传,社会动态摸排,麻木车收缴和稳定工作。我们要把工作重心转移到政策入户、集中整治和巩固完善的工作上来。关于政策入户工作:从12月21日到23日。要将“麻木”车车主按户籍所在地分类,由各个村组、社区工作专班逐一上门送政策、听要求,以取得“麻木”车车主的理解、配合和支持。这项工作非常重要,必须扎扎实实进行。关于集中整治工作:元月4日至元月10日。城市交通秩序专项整治指挥部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分片区、分路段严防死守,严管重罚。关于巩固完善工作:从元月10日至年底。由各地按属地管理原则和“包保”责任的要求,以办事处为单位,落实有关帮扶措施,同时,公安交警、城管、工商等部门继续查禁违法营运车辆,确保城市交通秩序管理建立长效机制。

㈢要切实抓好政策入户工作。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市“城市交通秩序专项整治”指挥部研究出台了相关政策。这些政策坚持了“尊重历史、依法治理、区别情况、分类处理”的原则,兼顾了各种类型车主、各种对象层次的实际情况,具体有七个方面:一是严禁外地号牌三轮车辆在禁止通行区违章载人上路行驶,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打击一起。二是对户籍机动机电动三轮自用的,也可到交警部门依法办理证照,凡违规者,要给予查扣处罚。籍货运三轮从事货运需要依法办理牌照和营运证件,拆除车蓬和座椅,严禁违规携带随车人员。三是2009年12月24日至26日,凡自主上缴车辆,光化办、赞阳办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已登记在册的机(电)动正三轮摩托车集中收缴到市体育场停放,并做好收缴的登记、编号和分类工作。同时,要逐一审核,发放生活补贴和奖励资金。物价局要协同办事处、村(社区)对自主上缴车辆开展车辆评估。四是对未达到10年以上报废年限、2000年元月1日以后购买、正常行驶符合收缴条件和补偿条件自主上缴的正三轮车车主,由车主、村(社区)书记签字盖章后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制造谣言、蛊惑民众或煽动、组织、教唆民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党政机关工作、危害公共安全的,坚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㈣依法开展集中整治。自年元月4日凌晨5时起,市公安交警大队要在李纪路与汉孟路交叉口、老丹路与学府二路交叉口、光化大道与机场路交叉口、光化大道与三环路交叉口、原童营收费站口、汉江大桥头,设立机(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禁行标志。公安、交通、城管、工商、质监等执法部门在上述8个路口组建设卡拦截组实行拦截。在禁行区内对非法载客营运车辆出入频繁的地点、街道开展巡逻检查,严厉查扣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报废和违法违规的机(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等非法客运车辆。对查扣的车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对所有集中收缴和强制收缴的车辆,由国资局负责接收,确定物质再生公司进行拆解回收,回收资金上缴国库。要取缔洪城门、胜利路、拦马河汽车北站、大桥路、一医院非法营运市场,对非法营运猖獗的重点区域(北至学府二路,南至三环路,西至大桥头,东至航空路)实施重点打击,定点定区进行清查。由公安、交通、城建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专班,对城市客运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对擅自从事出租车客运的非法营运车辆进行严厉打击。由规划部门会同公安、交通、城管部门划定车辆停泊区域,有序停泊。对不按规定停泊的车辆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㈤切实抓好城区客运市场管理。“禁麻”是一次市容市貌、交通秩序的综合治理,是为了促进城区交通秩序的好转,促进城区客运市场的规范管理,为广大市民提供更加良好的生活环境,树立对外开放的良好形象。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以此为契机,加强对城区交通秩序、客运市场和市容市貌的整顿,提升整体工作水平。工商局、质监局要加大对销售网点正三轮车私自改造加工点的监察和管理工作,要进一步规范各种车辆的行驶和停靠,坚决纠正和严肃处理各种交通违章。要快速提高客运市场的服务水平和质量。出租车要打表收费,严厉打击出租车窜客、甩客、拒载观象;公汽要改变招手即停现象;规范长、短途客运车辆和线路车的营运。要设立举报电话,积极发动广大市民举报各种非法营运和交通违章行为,发现一起,重处一起,决不心慈手软,决不姑息迁就。“城市交通秩序专项整治”指挥部要组织、督促公安交警、交通、城管等部门,把正确引导和严惩重管结合起来,把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加强城区交通秩序和客运市场管理的相关制度,探索出一系列与城市管理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长效管理机制,促进我市城市形象、城市品位的整体提升。

三、严肃组织纪律,责任上肩,确保这次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清理整治城区交通秩序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各个职能部门和众多车主利益,单靠哪一级哪一个部门都难以奏效,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严肃组织纪律,做到责任上肩,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综合治理。

㈠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为加强对这次清理整顿非法载人营运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市成立了由陈书记任政委,我任指挥长,部分市“四大家”领导任副指挥长,有关乡镇办事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市纪委副书记陈长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已经紧锣密鼓、深入细致地做了大量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要下设6个工作组。要建立宣传政策法规组,负责制订宣传方案,采取各种形式进行营造舆论氛围,张贴政府通告,此项工作由宣传部、政府法制办牵头负责;要建立设卡拦截组,从元月4日至元月10日在城区李纪路与汉孟路交叉口、老丹路与学府二路交叉口、光化大道与机场路交叉口、光化大道与三环路交叉口、光化大道与交通路交叉口、化工路与芦营村道交叉口、原童营收费站口、汉江大桥头设8个值勤点,负责阻止麻木车进入主城区,此项工作由市公安局、交通、城管负责;要建立应对突发事件机动组,此项工作由市公安局、局、光化办、赞阳办负责,积极化解苗头,确保防患于未然;要建立善后处置组负责麻木车评估和生活补助,由光化办、赞阳办、物价局、民政局、劳动保障局负责;要建立咨询接待组负责接待群众的咨询和处理城区的其它非法载人车辆,由市局、交警大队、交通局具体负责;要建立城区巡逻清查组,防止外地麻木车在我市非法营运,此项工作由市公安局、交通局、城管执法局具体负责。

㈡要强化包保责任。我市的“麻木”大多是无证经营,有下岗工人,有退休干部,有进城农民,多为弱势群体,数量较多,情况复杂。禁止“麻木”从事载人上路行驶,车主抵触情绪一定很大。我们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稍有不慎,就会带来不安定因素。针对这一情况,要全面实行包保责任制,市四大家领导要实行包路段包社区,胡市长、石主席要分别蹲点光化办和赞阳办,办事处书记要全面包保,班子成员要分片包保,村组和社区居委会书记是包保第一责任人,与“麻木”车主有连带关系的市直、办事处、村组社区干部要脱岗包保。市公安部门还要拿出应急预案,防止个别矛盾激化。总之,所有参与这次行动的单位和个人都要做到作风过硬、文明执法、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格纪律、不徇私情,确保整顿工作的有序进行。

城市交通管理办法范文7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公安部《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客运,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在城市内以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交通工具和场站设施为公众提供交通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客运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具体承办城市公共客运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公安、物价、交通、税务、工商、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配合做好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公共客运应当优先发展大运量的客运方式,贯彻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公平竞争,协调发展的原则,保护正当竞争,制止非法经营。

第二章营运管理

第七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有偿出让。有偿出让是指政府以所有者的身份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在一定的期限内有偿出让给经营者的行为。有偿出让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具体规定制定。

第八条申请参加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竞争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客运车辆、停车场地、经营场所和资金;

(二)有经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城市公共客运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常住户口或暂住证;

(二)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2年以上驾龄;

(三)经客运服务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遵纪守法。被取消营运资格的驾驶员,从取消之日起2年内不得从事城市公共客运服务。

第十条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客运主管部门核发的客运资格证件。

客运资格证件是指客运主管部门对经营者核发的经营许可证件、对客运车辆核发的营运证件、对客运从业人员核发的服务资格证件。

第十一条有偿取得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的经营者,经客运主管部门发给经营许可证件,并按规定到公安、交通、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到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办理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提供的,省建设厅、交通厅联合监制的《城市公共客运经营权证》,从业人员办理服务资格证件。

第十二条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应当接受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对其经营条件进行的年度审验。

经批准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经营的,或者经年度审验不合格并在规定期限内仍不符合经营条件的,客运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件,并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歇业、停业、合并、分立或者变更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等,应当按规定向客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客运资格证件的变更、注销手续,并在30日内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证照的变更、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城市客运车辆和驾驶员的客运资格进行审验,经审验合格的,准予继续从事营运;审验不合格或逾期6个月以上不参加审验的,注销其车辆营运证和客运资格证件。

第十四条经营者要求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转让双方须向客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在办理转让手续期间不得停止正常营运。

第三章服务管理

第十五条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营运管理、车辆检修、安全责任、车辆容貌、投诉处理、客运票据管理等规章制度和服务规范;

(二)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使用税务专用发票或计价器打印的车费发票;

(三)按规定向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报送营运报表,并接受对其营运资料的查阅;

(四)服从因城市建设、重大社会活动、突发事件、恶劣气候和抢险救灾需要而采取的临时措施;

(五)不得将营运车辆交给无服务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

(六)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营运车辆及场、站设施用途;

(七)不得将无营运证件或者营运证件未经审验合格的车辆投入公共客运业务;

(八)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城市公共客运驾驶员、乘务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务资格证件、服务标志齐全;

(二)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车;

(三)不得擅自拆卸车内安全、服务设施;

(四)执行收费标准并且按规定出具车费发票;

(五)出租汽车按规定使用计价器、顶灯等客运服务设施;

(六)按乘客要求和季节性需要,使用车内音响、空调等设备;

(七)公共汽车按照核准的线路走向、班次正点运行,不得擅自缩线、改线;报清线路名称、走向及停靠站名,不得溜站或者站外上、下客;维护车厢内的正常秩序;

(八)不得将营运车辆交与无本车服务资格证件的人员经营;

(九)出租汽车不得拒载或者故意绕道行驶,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服务;驶离市区营运,必须到治安卡口点登记;

(十)接受公共客运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十一)遵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公共客运车辆营运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技术性能完好,设施齐全,车容整洁;

(二)在规定的位置标明经营者的名称、标识、编号和监督投拆电话,张贴服务标识,公示服务资格证件;不得擅自在车身上设置商业性广告;

(三)应当装置符合规定的服务设施;

(四)营运车辆不得超员载客;

(五)公共汽车的头牌、腰牌、尾牌齐全醒目;

(六)符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应当按规定安装专用号牌。退出营运车辆在退出营运之日缴销专用号牌。

第十九条乘客应当遵守乘车规则,并按规定支付乘车费用。出租汽车乘客还应当按规定支付过桥、过路、过渡等费用。乘客违反前款规定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驾驶员、乘务员有权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

(一)酗酒或精神病乘客无正常人陪伴的;

(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

(三)出市区或夜间去偏僻地区,不出示身份证件的;

(四)要求驾驶员作出违反出租车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的;

(五)不愿按里程计价器计费标准付乘车费的。

第二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乘客有权拒付车资:

(一)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的;

(二)未按规定出具车费发票的;

(三)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第二十一条外地出租车不得从事起、讫点均在市区范围内候客的经营活动。

第四章场站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共客运场、站建设由客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公共客运发展规划组织实施。

公共客运场、站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政府鼓励市内、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对公共客运场、站的建设进行投资。

第二十三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时,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同步实施公共客运场、站等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二十四条公共客运场、站应当面向社会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独揽客运业务和侵占公共客运场、站;不得将公共客运场、站擅自关闭、拆除或者挪作他用;不得从事危害公共客运场、站安全的活动;不得向停车候客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收费。

第二十五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包括:用于客运交通的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工具和调度室、车场、供电线网、线杆、通讯设施、站台以及站杆、站牌、雨棚、栏杆等附属设施。

第二十六条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具、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迁移、拆除、毁坏、占用;

(二)向车辆、站点及配套设施投掷物品、倾倒污物、乱贴乱画;

(三)在线路站台沿道前后15米内停放车辆、设置摊点、摆放物;

(四)其他损坏公共客运交通工具、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必须干净整洁、完整无损,各种营运标志必须明确明晰醒目,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五章监督投诉

第二十八条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客运的检查监督,在城市公共客运场、站等客流集散地和城市道路上,可以对营运车辆及其驾驶员、乘务员的经营服务行为实施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城市公共客运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统一着装标志,两人以上检查执法,并主动向被检查者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二十九条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和公共客运经营单位,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对投诉举报应当在30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乘客投诉时应当提供车费发票、车辆牌号等有效证据。对非法营运车辆的投诉,经查实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条乘客与经营者之间对营运服务质量有争议时,可以到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申请处理。

乘客投诉出租汽车计价器失准的,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封存计价器及其附属装置,并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校验,由此发生的费用及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从事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活动的,由城市客运、公安、交通、工商、物价等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交通管理办法范文8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工作目标

㈠指导思想:以**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依法治市的方针,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加快推进城市现代化进程,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居民生活环境质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㈡基本原则:遵循城市管理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树立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相统一的科学发展观;遵循有利于规范管理和城市发展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稳妥运行;遵循长效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变治标为主为标本兼治,变临时突击整治为依法长效管理,变“以费养人”为“以费养事”。

㈢工作目标:按照建立“执法管理法制化、日常管理网格化、环卫园林管理市场化”的工作思路,逐步建立起“调控有力、运转灵活、行为规范、办事高效”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基本框架,合理调整管理体制,理顺工作关系,推动我市城市管理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长效化的轨道。

二、主要内容

㈠开展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工作。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政办发**]2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政函[**]254号)文件的要求,我市**年要开展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工作,在城市管理局的基础上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合署办公,机构设置的有关问题按规定程序办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具体负责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工作,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性建设,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或大型广告牌的行政处罚权;

3、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或者损害城市公共绿地、树木、花草以及其他园林绿化设施的行政处罚权;

4、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密封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粉尘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政处罚权;

6、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固定经营场所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7、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建设、交通、公安、环保、工商等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统一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履行行政处罚权职责时,有关部门应予支持、配合,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协调、监督。

㈡调整城市客运市场管理职能。根据《**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市原由公安局客管大队履行的城市客运市场管理职能,要依法向交通运管部门移交。工作移交后,交通运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能,加强对城市客运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工作力度,严肃查处“摩的”、三轮车、“黑出租车”载客的违规经营行为,促进城市客运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㈢建立城市管理网格化工作机制。按照现状管理、方便管理的原则,将城区所有路段、社区编制成基本管理单元,形成网格管理区域,将执法队员切块定点到网格上,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实行集中管理、分片执法。集中管理就是将执法队员的考核管理全部集中到城建监察大队,并在城建监察大队统一调配下参与对重大活动的管理;分片执法就是要划定责任范围,保证城区每个基本管理单元都有执法人员负责,不留管理死角。

㈣深化环卫体制市场化改革。按照“深化改革、创新机制”的工作思路,加快推进环卫体制市场化改革。把市区现有的清扫保洁区域,按路段划分为若干标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先内后外、内外结合的办法,向社会公开卖断道路清扫保洁经营权。对路段保洁经营者定人员、定任务、定标准、定费用、定奖惩,实行量化管理。为推动改革,市财政将加大对环卫工作的经费投入,提高环卫工人的待遇。同时,变“按人付酬”为“按量按质付酬”,适当拉开环卫工人的收入差距,提高环卫工人工作积极性。

㈤推进园林养护管理市场化改革。为进一步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水平和运行效能,园林管理部门要积极推行模拟化的市场管理机制。即按照“引进市场机制,模拟市场管理,实行目标控制,提高养护质量”的要求,实行企业化运作、合同化管理,将园林养护工作公开发包,同养护人员签订管理合同,变“以费养人”为“以费养事”。将园林绿地管理区域、管理标准、管理费用、考核目标量化明确,管理费用同工作绩效挂钩,实行严格的考核奖惩。

三、保障措施

㈠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市政府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城管、建设、公安、交通、工商、环保、宣传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加强对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工作的领导。各相关单位要成立相应的工作专班,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要建立完善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工作的信息共享机制、沟通联络机制和联系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系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问题,确保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顺利开展。

㈡科学核算,加大投入。在科学核算的基础上,市财政将逐步加大对城市管理工作经费的投入,增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规划管理部门的工作经费,每年按增加道路面积和绿化面积核增管理费用,逐步改善市政基础设施,为城市管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城市交通管理办法范文9

20xx年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并参照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机关)。

省直机关不含垂直管理的省以下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省直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不包括省直机关审计、评审、办案、巡视以及探亲、看病、转业、调动、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实(见)习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直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本机关领导审批,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省级、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七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出差当天往返的,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费用,可凭据报销。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是指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在因公临时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 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执行财政部制定分地区补助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由单位派车的,单位不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出差当天往返的机场大巴、地铁费用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四条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省直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包干使用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打卡发放。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自带车辆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省直机关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要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不定期开展差旅费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的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境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因公出国(境)境外的食宿交通费,按《安徽省

省直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销。

第三十条省直机关审计、评审、办案、巡视以及探亲、转业、调动、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实(见)习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省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垂直管理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系统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市交通管理办法范文10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夯实基础,加强队伍自身建设;依法治理,规范客运市场秩序;注重服务,提高安全经营意识;改革创新,规范管理运行机制,对市客运办工作总结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我办坚持把政治理论学习、思想作风教育和执法业务培训作为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城市客运市场秩序整治包括公交客运秩序和客运出租秩序,整治的重点是打击“黑车”,净化市场、一年来,我办以党员干部为骨干,全体工作人员牢固确立管理就是服务的宗旨,坚持管理服务并重,面向社会公开承诺:“严格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办事;热情服务,合情合理合法待人”,随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积极主动地为经营者提供各类服务和帮助、一是根据我办正规化建设的要求,整顿调整了内设机构,成立了综合科,健全了服务中心机构、继续坚持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以提高客运服务水平和优化城市发展环境为主线,围绕全市中心工作,不断强化职能,扎实进取,为我市的改革发展稳定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严格执行《建设部、公安部63号令》、《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暂行条例》、《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山西省的贯彻实施办法,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坚决取缔客运黑车,切实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增强经营者的安全意识和文明服务观念,具体材料请详见:

今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建设局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的全面指导和大力支持下,我办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优化服务环境为宗旨,以实现“率先发展”为目标,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各项工作都取得了长足进展。

一、夯实基础,加强队伍自身建设我办坚持把政治理论学习、思想作风教育和执法业务培训作为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今年以来,认真学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组织开展了纪律教育整顿、再创青年文明号、机关作风整顿等活动;参加了全省城市客运行业的基本业务考试、太原市的行政执法资格培训。特别是在全市机关作风整顿工作中,我办结合客运管理实际,从贯彻落实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促进古交率先发展的高度出发,集中开展了党的优良传统教育、与时俱进的先进性教育和廉政执法教育;通过加强党团组织建设、完善组织生活和发挥党、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建立健全执法岗位交流、竞争上岗、目标责任制等管理机制,增强了全体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敬业意识,机关作风明显改进,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的良好风气受到了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另一方面,鼓励扶持参加有关业务培训教育,为同志们补交多年所欠劳动保险金,增加岗位津贴,调动了全体同志的工作积极性。同时,继续引深创建青年文明号先进集体活动,进一步完善了内部机构,明确了岗位职责,加大了监督力度,增强了管理效果,规范了执法行为,提高了工作效率,树立了文明、廉洁、高效的对外形象。二、依法治理,规范客运市场秩序城市客运市场秩序整治包括公交客运秩序和客运出租秩序,整治的重点是打击“黑车”,净化市场。今年以来,针对我市城市客运行业存在的无序竞争、经营行为不规范、非法客运出租汽车较多等问题,我办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先后开展了以安全大检查、城市交通秩序整顿等集中整治行动。一是以打击非法营运和排查事故隐患为主,遏制各种非法客运活动,维护了安全畅通的经营秩序。全年共查处各类非法客运车267台,完善经营手续的出租车208台。二是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稽查管理。按照城市客运管理条例规定,两次对全市的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及其车辆进行了以经营资格和安全技术性能为主的集中检查审验。在全市开展的机关作风整顿活动中,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黑车猖獗、处罚不力的问题,我办依法加大了打击查处力度,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多次深入到马兰、河口、镇城底等城镇,查处黑车、病车、危车等非法客运车辆78台,包括非法出租车76台,非法公交线路车2台;全部予以从重处罚,有效地消除了各类事故隐患,净化了客运市场,保护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受到了广大经营者和社会各界的好评。三、注重服务,提高安全经营意识一年来,我办以党员干部为骨干,全体工作人员牢固确立管理就是服务的宗旨,坚持管理服务并重,面向社会公开承诺:“严格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办事;热情服务,合情合理合法待人”,随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积极主动地为经营者提供各类服务和帮助。通过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全时段办理客运经营手续、免费为经营者配备服务标志和经营识别服装、及时处理举报投诉等有效服务,增强了工作的透明度,赢得了经营者的信任和支持。广大经营者主动按规定更新车辆,其中更新公交线路车辆41台、客运出租车70多台,使我市的城市客运面貌焕然一新。全年共组织举办安全教育培训和例会54次,促使经营者不断增强安全意识,积极开展文明服务;受理并依法协调解决举报投诉138起,维护了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我办下属企业城市客运服务中心在全面落实各项服务要求的基础上,为国家纳税近5万元,圆满完成了全年各项指标任务。

四、改革创新,规范管理运行机制一是根据我办正规化建设的要求,整顿调整了内设机构,成立了综合科,健全了服务中心机构。二是改进管理方式,把全市公交客运车和客运出租车以线和片为单位确定负责人,以经营者自我管理为主,配合我办协调管理日常经营事务,使各线片的经营秩序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三是积极探索改革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方式,按照市场运行、总量控制、提高等次的原则,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方式改革做了大量的前期工作。今年以来共印发宣传材料2万余份,多次通过报纸电视新闻媒体宣传市委、市政府的正确决策和经营权有偿出让的法律政策依据;经过广泛深入的调查分析和征求意见,依据国家、省、太原市有关城市客运经营管理政策法规,拟定了《古交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实施方案》。四是配合市建设局对我市公交公司进行了改制。明年工作计

一、继续坚持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以提高客运服务水平和优化城市发展环境为主线,围绕全市中心工作,不断强化职能,扎实进取,为我市的改革发展稳定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二、严格执行《建设部、公安部63号令》、《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暂行条例》、《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山西省的贯彻实施办法,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坚决取缔客运黑车,切实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增强经营者的安全意识和文明服务观念。三、根据我办企业化管理的实际,一是改革用人机制,实行全员聘用制;二是积极争取、尽快解决单位的办公场地问题。

四、继续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方式改革基础工作,严格控制总量,逐步提高车辆等次。

城市交通管理办法范文11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增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功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管理和使用市政公用设施,均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公用设施是指:

(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隔车带、路肩、广场、停车场、道路用地、退让道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

(二)城市桥涵: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明渠、暗渠、泵站、污水处理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四)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等处的照明设施;

(五)城市燃气:石油液化气、煤气、天然气及其附属设施;

(六)城市供水:城市自来水、单位自备水源及供水设施;

(七)城市供热:城市集中供热、联片供热及其附属设施;

(八)城市公共交通:市内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郊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建设监察部门依法对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使用行使监察权。

建设监察人员执行监察时,应当佩戴国家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标志,并出示证件。

第六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分级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市政公用设施的发展与建设,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市政公用设施投入与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根据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所规定的技术等级、数量和养护、维修定额,编制分区规划,分期实施,保证养护、维修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养护资金除政府投资外,可以采取贷款、引进外资、受益者集资及其他方式筹措。凡市政公用设施需要集资的,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实施。

以贷款、引进外资修建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他大型市政公用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收取使用费。

第八条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取得相应工程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承担,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施工期限进行建设和修复。主管部门必须对市政公用设施加强维护和管理,保持完好的运行状态,保证常年正常使用的需要。

第九条  禁止损害和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市政公用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在保护市政公用设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道路、桥涵、公共照明设施管理

第十条  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照明要及时搞好养护、维修,保证交通安全、畅通和公共照明线路完好、安全、清洁明亮。

与城市道路连接的专用道路,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并接受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城市规划新建、扩建、翻建道路、桥涵时,妨碍道路、桥涵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都应当服从道路、桥涵工程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迁移或者拆除。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翻建城市道路、桥涵,建设单位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有关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施工手续。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设施的有关技术资料移交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涵、广场。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的,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面积、期限占用,并向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缴纳道路占用费和押金。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桥涵、广场不得擅自挖掘。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的,应当持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到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挖掘手续,并按照规定向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缴纳路面修复费和挖掘回填工程保证金后,方可施工。

紧急抢修工程须挖掘道路、桥涵的,应当同时补办有关手续。

挖掘道路、桥涵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信号或者标志,确保车辆和行人安全。市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限对挖掘、铺设、回填、修复工程进行监理和验收。

第十五条  在全市性重大活动前十五日内禁止挖掘城市主要道路。每年十月十五日至翌年四月十五日不得挖掘城市道路,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按照冬季施工的实际情况收取路面修复费。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翻建城市道路,市政管理部门应当事先与有关部门协调,按照城市规划同时埋设有关管线,道路建成后五年内不得挖掘。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收取路面修复费。

第十七条  经批准挖掘、修复城市道路、桥涵的,不得阻塞交通,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确需临时封闭城市道路的,登报通告后方可施工;

(二)需过路铺接地下管线的应当采用顶管施工,不具备顶管施工的,必须分段开挖;

(三)在核定范围和期限内施工,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悬挂挖掘许可证;

(四)施工中与地下其他设施发生冲突或者发现文物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五)回填土方必须分层夯实,保证质量,不得混入垃圾及其他杂物;

(六)城市主干道路面修复工程五日内完成,其他路面修复工程七日内完成;

(七)施工单位要及时清运施工作业留下的物料和垃圾,保持市容整洁。

第十八条  在城市道路、桥涵上设置的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必须符合道路、桥涵设计要求,其设施丢失或者损坏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九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桥涵及保护区范围内修建影响道路、桥涵功能与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擅自在道路、桥涵设施上装置其他设施,确需利用道路、桥涵架设管线及附属设施的,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在道路、桥面和涵洞路面上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倾倒污水和垃圾、设置障碍物。

第二十条  履带式车、铁轮车以及超过道路、桥涵限载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城市道路、桥涵上行驶,因特殊情况需要行驶的,要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翻建城市道路和桥涵,建设单位必须同步配套照明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

与城市道路连接的专用道路的照明设施,由产权单位养护、维修,并接受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发生故障,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在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立即抢修,恢复照明。

人为造成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一)在路灯设施周围挖坑、取土、违章建筑、堆放物料等;

(二)擅自接用路灯电源和占用路灯线杆;

(三)擅自迁移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四)其他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因工程建设和其他原因需要移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接用路灯电源或者占用路灯线杆的,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章  供水、排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水设施要加强养护、维修和管理,保障供水设施完好、畅通。

第二十六条  在正常情况下,必须保证昼夜连续供水,如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局部或者全部停水:

(一)停电或者维修供水设施;

(二)安装或者改装供水管道、水表、机泵等;

(三)国防、消防等非常用水;

(四)水源不足造成供水中断;

(五)供水设施发生意外事故。

因特殊情况需要内部降压或者暂停供应的,须提前三天通知用户。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供水管线,需要与城市管线衔接的,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施工后按照要求标准恢复地表原状;施工终止时,须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未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城市供水管网上接用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水部门可采取强制停水措施。

第二十九条  城市要逐步实行统一供水。严格控制在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的单位新建自备水源设施,已建的自备水源设施要逐步纳入城市统一供水系统。

第三十条  城市排水设施要加强养护、管理,及时排除故障,保障排水设施完好、畅通。

用户的专用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与维修。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定期监测排水水质、水量,并建立水质、水量档案。

第三十一条  新建、改建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划的管位、走向、管径和高程进行设计,并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城市排水逐步推行排水许可制度。排水用户修建排水设施,与城市排水管网连接的,需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缴纳排水设施连接修复费用。

排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并将排水设施有关文件资料移交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运行。

第三十二条  城市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时,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在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抢修、疏通。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修复时间。

因使用不当,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费用。

第三十三条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遇到险情需要断水抢修时,排水用户必须采取措施,配合抢修。

第三十四条  城市排水系统采取雨水、污水分流制,实行有组织排放。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混合排放。

第三十五条  禁止下列危及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掩埋、堵塞和占压、移动排水设施和排水标志;

(二)向污水受水口、雨水收水口、检查井投放火种、倾倒垃圾、污物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

(三)在城市排水设施及保护范围内堆料、挖砂、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其他危及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凡与城市排水管渠相通的湖、库、河道的水位管理,应兼顾城市排水的需要。

在城市排水管、渠两侧保护范围内修建各类管线及设施的,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施工中不得损害原有排水设施。

第三十七条  利用城市污水浇灌农田、菜地的,须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批准。严禁擅自堵井、截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抽取污水浇灌农田、菜地。

第四章  燃气、供热设施管理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应当将城市燃气、供热设施建设纳入新建、改建计划,所需费用列入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的总概算中。

第三十九条  经营城市燃气的单位,要加强对城市燃气生产、输配、供应系统的维护管理,确保城市燃气生产、供应和用户使用的安全。经营燃气单位的操作、维修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劳动、公安部门有关安全技术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城市燃气产品的单位,除遇有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况外,不得中断生产和供应。需要计划性维修、内部降压或者暂停供应的,须提前三天通知用户。

第四十条  煤气管线及附属设施等发生突然事故,煤气设施管理部门必须立即组织抢修,再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在煤气设施进行抢修、大修、更新改造以及在原有煤气管道上发展用户时,有关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配合。

第四十一条  严禁下列危及城市煤气设施的行为:

(一)在埋设煤气中压管道轴线两侧各三米,低压管道轴线两侧各二米水平距离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挖坑、堆置杂物等;

(二)在城市建设中擅自启闭、改动、覆盖、毁坏城市煤气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和标志;

(三)擅自向煤气管道内充入气体、液体和异物;

(四)擅自拆装、迁移和改造煤气设施;

(五)在煤气设施附近燃放鞭炮、垒旺火等;

(六)其他危及城市煤气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城市供热管道接通户线,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管径、位置、走向和标高施工。

第四十三条  城市供热设施要加强维护、管理,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保证用户室内温度不低于18℃(±2℃)。

第四十四条  严格控制分散锅炉房的建设(包括临时锅炉房)。

凡新建、扩建、改建锅炉房,需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由规划管理部门会同环保、劳动、消防及联合供热等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四十五条  各用热户不得擅自增加室内采暖设施或者在采暖设施上加接取水装置。

第五章  公共交通设施管理

第四十六条  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实行规范化服务,定时、定线、定点运行,不得擅自改变规定的运行时间、路线和停车站点。

单位或者个人的大型、中型轿车在城市经营公共客运交通的,实行线路专营权管理。未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越线营运。

第四十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候车站点建设。设置候车站点要方便群众,合理布局。

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要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和车辆维修,确保群众乘车安全。

第四十八条  不得在公共交通候车站点走向前后各三十米范围内设置商业摊点和停放各种车辆。严禁破坏公共交通工具及设施。

第四十九条  经营出租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批准程序,严禁非法经营。未按照规定报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涵、广场,在道路、桥面、涵洞路面上和公共交通候车站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倾倒污水和垃圾、设置障碍物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补交占用费,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损害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五十一条  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桥涵、广场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修复费3-5倍罚款。损害市政公用设施或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擅自接用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等管道的单位和个人,有关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其他各项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组织实施,制作处罚决定书,出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罚款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五十七条  破坏、盗窃市政公用设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造成单位和个人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长期不予纠正,造成单位和个人损失的,除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外,要追究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的领导责任。

第五十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议

(1997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批准的《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附: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8月29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呼和浩特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呼和浩特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条,为“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组织实施,制作处罚决定书,出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罚款按规定上缴财政。”

城市交通管理办法范文12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速城市现代化发展进程,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切实推进“四城同创”工作,创造良好的城市公共环境,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城市管理奋斗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不断优化城市环境,努力塑造整洁、有序、文明的城市新形象。着力完善城管工作机制,切实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模式,破解管理难题,提升管理效能;强力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权责不明、管理缺位、考核奖惩不严等突出问题,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力争3个月内城市环境明显变化,年城市环境实现大变样,2012年城市环境面貌发生根本性变化,确保年达到全省城市管理先进水平。

(二)具体目标。全市建成区内无暴露垃圾,无卫生死角,无违法占道,无渣土污染,无乱停乱放,无乱穿马路,无乱吐乱扔,无乱贴乱画,无违规广告招牌,无新增违法建设,无烟花炮竹随意燃放,无殡葬车辆沿街抛撒纸钱,无乱牵乱挂,城市环境面貌良好,交通秩序井然。

(三)基本原则。坚持“以区为主、多方参与、源头治理、依法管理、综合施策、科学高效”的原则,按照事权下放,重心下移,市管宏观,区抓具体的模式,科学划定职责,强化督办考核,严格奖惩,推行责任追究。

二、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工作机制

(一)健全组织保障机制,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名单附后)。主要负责制定全市城市管理重大事项,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管理职责,并负责城市综合管理的目标考评。

(二)建立工作会议调度机制,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市城管委办公室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通报成绩排名,讲评工作。市城管委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检查、讲评城市综合管理落实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市城管委主任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城市综合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推进工作落实。市城管委办公室年底汇总考评成绩,作为全市绩效目标和文明单位考评的重要依据。

(三)建立交接督办机制,加强对城管突出问题的督办和整改。对市民投诉、媒体曝光、领导交办及检查、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交办相关责任单位,由各责任单位限期组织整改、回告。市城管委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应急保障机制,配备应急队伍,确保问题及时妥善处置。对责任交叉、权属不明、跨行业、跨部门或市领导直接交办的问题,由市城管委办公室组织协调解决。

(四)建立考评奖惩机制,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责任,细化考核标准,实施奖惩兑现和责任追究。

1.进一步明确各区对城市管理的责任。城市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以区为主、街为基础”的基本原则。各区区长是本辖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城市管理工作负总责。

2.进一步严格考核评比标准。修订和完善现行城市管理考评办法,试行第三方每月对城市综合管理实施考核打分。按照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城市综合管理考核考评标准,使考核体系更科学合理、公开、公正,具有可操作性。

3.进一步加大奖惩力度。建立城市综合管理专项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将原来的城市管理年终一次性考核奖惩调整为每月考核,并根据各区综合考核成绩,按月奖惩,奖优罚劣。每半年对表现突出的市直部门给予一定奖励,年终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各区相应制定考核奖惩办法。

4.严格责任追究。每月在本市媒体上公布各区城市管理考核排名,同时公布分管副区长(副主任)姓名。月度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下且排名末位的区,该区分管副区长(副主任)在当月全市城市综合管理调度会上作检讨。连续3次得分在85分以下且排名末位的区,区长(主任)在全市城市综合管理调度会上作检讨,并通过新闻媒体向全市人民检讨,同时按干部管理权限对该区区长(主任)及分管副区长(副主任)诫勉谈话,该区当年度不得评为全市绩效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和文明城区荣誉称号。各区相应制定对街和区属相关部门的责任追究办法。

(五)建立强化城市管理保障机制,确保城市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1.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齐配强城管执法队员,缓解城市面积不断扩大、人口不断增加与城管执法力量不足的矛盾。

2.组建市容环境监督员队伍。结合公益性岗位安置工作,面向社会公开招聘“4050”职工,组建500人的市容环境监督员队伍,形成以城管执法队员为主体、以市容环境监督员为补充、以公安干警(交警)为保障的“三位一体”的城市综合管理市容督导队伍。市容环境监督员以区为单位组建,负责对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乱牵乱挂、乱贴乱画、乱穿马路、乱翻护栏、乱停乱放、违法占道等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制止、劝导,协助城管执法队员和公安干警(交警)执法,罚没收入上缴财政。财政部门安排专项奖励资金对市容监督员实行奖励。制定市容环境监督员运行和管理制度,加强指导和监管,各区应加强对市容环境监督员队伍的培训、管理和监督,并落实经费保障。城管、公安部门应组织相关执法人员与市容环境监督员同步作息,支持其开展工作。

3.强化城市综合管理执法社会治安保障。市、区公安部门要落实专门力量,强化城市综合管理社会治安工作,及时依法处置阻碍城管执法案件,加大暴力抗法打击力度,为城市管理执法提供安全保障。

4.加大城市管理经费投入。城市管理是各区政府的事权,区财政要优先足额安排城市管理经费。要确保城市管理经费增幅高于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实际增幅,城市管理经费主要用于环卫作业、拆违控违、市政设施维护等城市管理工作。加大市级资金对城市管理的投入,主要用于补贴中心城区设施维护管养、广告招牌整治、景观灯光运行、排水疏捞作业、园林绿化养护及全市性专项环境整治工作。道路停车收费、生活垃圾服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用于城市管理工作。

三、认真解决城市管理突出问题

(一)集中治理暴露垃圾。实施精细化环卫作业,对建成区内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实行全覆盖清扫保洁,完善垃圾收运体系,消除暴露垃圾积存点,按照主干道50米、次干道80米间距的标准设置垃圾容器,实现1个月以内主次干道无暴露垃圾,3个月内城乡结合部、城市出入口、背街小巷及社区无暴露垃圾。科学调整作业时间,将荆中路、郢都路、荆南路、屈原路、迎宾路、塔桥路、公园路、北京中路等10条路的保洁时间延长至晚12时,确保路面全天候干净整洁。实行人性化洒水、洗路及清洗交通护栏作业,夜间清洗道路、白天雾洒压尘,避免作业扰民和交通拥堵。

(二)重点综合整治主次干道环境。学习借鉴武汉、株洲等地做法,对各类占道行为和个人不文明行为实施严管重罚。以等8条路纳入严管试点道路,对个人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乱牵乱挂、乱贴乱画、乱穿马路、乱翻护栏、乱停乱放、临街晾晒、违法占道等不文明陋习,按照《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予以处罚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

(三)联手整治渣土污染。迅速制定并出台我市建筑渣土管理办法,建立“准入许可、源头专控、运输专线、消纳专点、管理专责”的渣土管理工作机制;组建渣土运输公司,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管理,打击无证运输建筑垃圾的运输行为,培育健康有序的建筑垃圾处置市场;成立由城管、交管、建管、运管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队伍,强化工地、路面、车辆、企业四个环节监管,整顿渣土运输超高、超载及漏撒等污染环境行为;加大对渣土运输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启动建筑垃圾处理场建设,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四)大力整治广告招牌,统一规范户外广告管理。拆除违规、超期、低档以及设置不规范的户外广告,全面清除楼体墙面广告,按照减量提档原则,严格户外广告审批,逐步撤除公共绿地的各类广告牌,逐步减少楼顶广告、车体广告,提高广告设置档次;禁止设置电杆广告和布标条幅,整治规范施工围挡广告,禁止利用施工围挡商业广告;加大公益广告设置力度,主要公共场所要定期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广告。全方位整治门面招牌,年完成荆北路、景明观路、荆沙大道、南湖路、塔桥路、荆沙路、金龙路、武德路、长港路、沿江路、碧波路、三湾路、杨林堤路、白云路等道路门面招牌整治,2012年完成全市主次干道沿线门面招牌整治,2013年向背街小巷延伸,实现一店一牌规范协调。

(五)整治规范建设工地。督促施工单位对建筑工地进出口道路实施硬化,设置冲洗设施,凡未实施全封闭、车身带泥的渣土运输车一律不得驶出工地;对工地堆土、裸土实施全面覆盖;加强市政园林疏挖工地现场管理,严禁施工污染道路环境;规范施工挡板设置,定时清理,及时更换破损挡板;加强检查考核,对违反文明施工规定的施工单位责令停工并从重处罚。

(六)整治美化临街房屋立面。3年内完成塔桥路、公园路、北京路、金龙路、江津路、沿江大道、荆北路、荆沙路、张居正街、南湖路、红星路、园林东路、航空路、新沙路、解放路、红门路、廖子河路、荆沙大道、爱民路、太岳路、工农路、桔颂街、张李渊路、北湖路、跃进路、共青路、五一路、居正路、人事局路、柳一路、柳二路、北三小通道、御河路、内环道等主次干道临街建筑屋顶、墙面的集中整治,清洗、粉刷、整饰、美化房屋立面,拆除乱搭乱盖的阳台、无烟灶台和窗户防盗网,清理卷闸门,规范设置雨阳蓬和空调外机;整治立面“三乱”,设置社区信息栏满足市民需求,严厉打击乱发小广告、小名片和制造“三乱”的违法行为。

(七)整治疏导道路拥堵。加大对重要路段、主要堵点的交通疏导力度;加强电动车自行车管理,重点加强电动车自行车载人、闯红灯、不走非机动车道等违法行为的管理;加强殡葬车辆管理,严禁沿街抛撒纸钱;综合整治车辆违章占道、违禁行驶、行人横穿马路等“顽症”,对机动车闯红灯、违停等交通违法行为实施严管重罚;加强交通秩序管理,加大摩托车、电动车、残疾人代步车整治力度,确保交通秩序良好;加强停车泊位管理,实施停车有偿服务,支持和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停车设施对方开放,实行“错时停车”。严禁随意燃放烟花爆竹,减少噪音扰民,确保道路安全。

(八)整治规范空中管线。对全市主要干道的管线进行清理和整理,具备入地条件的全部入地,不具备入地条件的进行整理包装、整饰一新;新建道路电力、信息管线全部入地,并预留过街管孔和支管接口。

(九)整治违法建设。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和控管力度,完善查控机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新增违法建设及时查处率达到100%;集中开展重点部位和新片区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有序拆除存量违法建设;严格实行查控违法建设责任制,对查控、拆除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追责。

(十)提升水域生态环境水平。通过实施截污、清淤、植树、拆违、岸线稳固、生态修复,进一步提升护城河、荆沙河、河、西干渠、江津湖、张李家渊等河湖周边环境水平,充分发挥河湖生态功能效益,使城中河湖成为市民休闲、娱乐的场所和彰显城市特色的自然景观;加强城市河道、湖泊水面及岸坡整治,确保水面无漂浮垃圾,岸坡无垃圾杂物。

四、着力推进城市管理宣传教育

(一)大力宣传城市管理政策法规。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等多种途径,宣传城市管理政策法规和相关工作信息,开展“做文明有礼的人”活动,引导广大市民自觉维护城市环境,营造人人讲文明的社会氛围;开展“爱我、清洁家园”活动,通过经常性、多样化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市民关注、理解并支持城市管理工作,提高市民素质,不断增强环境意识、公德意识。

(二)优化公共场所秩序。制定完善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对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乱牵乱挂、乱贴乱画、乱穿马路、乱翻护栏、乱停乱放、临街晾晒、违法占道等不文明陋习实施严管重罚,定期通过媒体曝光,营造遵守社会公德、共塑城市形象的良好氛围。

(三)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周末环境卫生大扫除活动,清理暴露垃圾、卫生死角,清洗交通护栏、公交站亭等城市公用设施;发动市民和单位加强车体清洁,杜绝“脏车过市”;组织开展城市管理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的“四进”活动;发动大学生、共青团员、志愿者和广大市民参与城市管理实践,增强城市管理工作合力。

五、切实加强城市管理组织领导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从人力、物力、财力上支持城管事业发展,确保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取得实效,以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