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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特点

时间:2023-08-15 17:25:03

金融监管特点

金融监管特点范文1

[关键词]金融衍生物;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9[文献标识码]A

1金融衍生物的含义及其主要特点

金融衍生物是指经由金融商品派生出来的各种新型金融商品,其形式是载明双方交易详细内容,如价格、品种、数量等信息的标准化合约,主要分为可转换债券、权证、远期合约、期货、期权和互换等几大类。[1]它的主要特点是:

1.1杠杆效应。金融衍生物具有以小博大的特点,可以仅以合约标的物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的保证金或交纳一定比例的权益费就可获得合约标的物在未来时间交易的权利。

1.2零和博弈。合约交易双方的盈亏完全负相关,并且净损益为零。

1.3高风险性。金融工具一般具有显著的不确定性,而作为从金融工具派生出来的衍生工具其风险性更加显著。

2金融衍生物对金融监管要求的必要性、紧迫性

2.1金融衍生物对现行政策和相关法规会产生规避作用,使得金融监管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金融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核心行业,一直是以来都是政府管制最严厉的部门之一,金融监管体制也一直在发展和改革。因此一些金融机构依托所设计出来新的金融交易工具,尤其是金融衍生物,来规避现行法律法规,从而获得效益。例如,1975年巴塞尔委员会出台《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确实的现实,确立了三项原则,使得银行在传统业务上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因此,一些银行开始通过金融衍生工具规避相关规则,寻求其发展。[2]

2.2金融衍生物为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冒险性,使得金融监管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金融衍生物与一般金融工具相比所具有的特性――高杠杆性,使得人们可以用少量的保证金进行巨额标的物的交易,在可能获得高收益的前提下,投资者也面临着高风险。例如2004年中航油事件,由于缺乏有效的金融监管,使得当事人陈久霖,个人权力凌驾于公司内部监督及风险内控制度之上,同时,由于石油市场的不确定性,导致中航油所有的石油期权出现巨亏。2004年11月8日到25日,公司的衍生商品合同继续遭逼仓,截至25日的实际亏损达3.81亿美元,12月4日亏损达5.5亿之巨,最终使得其申请破产保护。[3]

2.3金融衍生物使得投资门槛降低,对人们的影响范围更加广泛,极有发生金融风暴的风险性,使得金融监管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由于金融衍生物的高杠杆特性,使得人们可以仅使用较少的金额就可以买到较大金额标记物的交易权,从而使得更多的人可以投资这种金融工具,但与此同时,不得不否认系统风险所导致的冲击波及范围更加广泛和深入,可能会为金融风暴的发生和蔓延推波助澜。例如,2007年的次贷危机,美国次贷危机的形成在于美国房价次贷次债相关金融衍生品这一金融创新链条的过度膨胀,基于1万多亿美元的次级贷款,创造出了超过2万亿美元的次级债(MBS),并进一步衍生和创造出超万亿美元的CDO和数十万亿美元的CDS,一旦房价发生波动,就必然产生一系列连锁和放大反应,从而给持有相关金融创新产品的金融机构造成了巨大冲击。可见,金融衍生物对经济环境影响范围极广。

3对金融衍生物及其交易加强监管的措施

正是因为金融衍生物对现行金融监管具有一定的规避等作用,并且影响巨大,因而对金融衍生交易进行有效、与时俱进的管制是势在必行的。在具体监管过程中,主要可以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3.1建立对金融衍生物的全面和独立监管模式。由于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尚不完善,需要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对象,加强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管模式。

3.2加强金融行业尤其是金融衍生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我国主要现行法规主要是针对具体的金融衍生工工具,缺少一个统一的管理方法,因此,建立一个针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统一监管法规势在必行。

3.3对不断产生的新的金融工具加强监管和限制,随时对新生产品进行有效的监控。由于金融衍生工具的变化十分迅速,所以需要加强对新型金融产品进行有效的监管,建议成立独立并且有效的机构(类似于证监会),对新型产品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管。

总之,金融衍生工具既是一个能让经济快速发展的催化剂,同时也可能是为金融风暴推波助澜甚至直接导致金融危机的凶手。因此,我相信,唯有对金融衍生工具加强金融监管,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才能避免负效应,让金融衍生交易对经济发展产生巨大的正效应。

参考文献:

[1]李建.金融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5).

金融监管特点范文2

关键词:区块链;金融应用;监管问题;风险防范

一、区块链金融概述

2009 年,中本聪在《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一文中,以比特币为基础,提出区块链是一种通过去中心化和去信任的方式集体维护分布式可靠数据库的技术方案。我国理论界对区块链技术也进行了研究,有的认为区块链是一种依赖密码学和计算机科学的新技术,有的学者认为区块链是分布式的数据库,有的学者认为区块链是采用分布式记账技术的账本。而学者们对区块链的本质达成了一定的共识,认为区块链是一种安全可信、去中心化、记载所有交易记录的分布式账本数据库。区块链技术的根本特征是去中心化,因为区块链是一个采取点对点传输方式的分布式账本数据库,在同一个交易中,节点与节点之间都是平等的,没有中心化的系统控制者,使得交易之间更加便捷与自由。区块链金融就是区块链技术与金融行为相结合,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1.证券交易。在证券发行和募集时,通过分布式的节点与节点之间形成智能合约完成证券交易。该智能合约是由处于节点的证券发行机构与客户之间自动匹配达成,而无需传统的证券经纪人、资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等环节的介入,能够节约人力、物力和时间资源。同时,由于区块链内的数据不可篡改,每个节点之间数据更加安全透明。区块链技术在证券领域的应用不仅能够有效节约资源,同时还增添了交易信息的透明度和安全性。2.数字货币。数字货币,是相对于实体货币而言的,是一种能够实现实体货币功能的以数字形态表示的网络代币。数字货币交易主要依赖去中心化的区块链共识机制,让位于节点双方直接达成交易,无需银行等机构的介入,有效降低了交易成本,使得交易更加灵活;同时因为数据不能随意被篡改,交易的安全性也得到了保障。2015 年厄瓜多尔央行“电子货币系统”正式运营,并发行“厄瓜多尔币”;同年,突尼斯发行国家数字货币eDinar;2017 年,委内瑞拉发行以石油为价值支持的“石油币”。我国央行也在积极推进数字货币研究,于2016 年便开始组织了数字货币相关研讨会,随后又成立了研究所,目前正在研发的数字货币叫DC/EP,DC即数字货币,EP指电子支付。

二、区块链金融存在的风险问题

区块链技术应用到金融领域,交易信息更加透明,交易数据更加安全,其能够给金融行业提供新的发展路径,带来许多创新发展。在发挥区块链技术优势的同时,不能忽略区块链技术存在的风险问题。1.技术风险。区块链技术作为一项带来变革的科学技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攻坚克难。对于一个区块链结构来说,其安全性在于使用非对称性加密技术且节点较多,破解难度大;其稳定性在于安全技术让数据不易被篡改或者毁损。目前,区块链整体技术与网络研发还处在建设阶段,因此,区块链与金融领域结合的条件并不完备。区块链金融服务具备更高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但是这些优点受制于技术发展,倘若技术基础薄弱,则其安全性会相对低一些。随着加入区块链进行交易的节点的增加,数据库所需要的运算能力也相应增加,当运算能力达不到要求时,区块链则无法进行有效维护,保存在区块链数据库的账本则有丢失的风险。2.人为风险。人为风险是指负责区块链交易或者管理的操作人员因错误的操作而导致区块链出现问题,进而给金融服务带来不可避免的风险。管理人员有时无法对区块链进行全面的审查,难以解决技术漏洞以及技术升级带来的隐患。在技术发展的初始阶段,区块链结构安全性比较薄弱,倘若数据库中51%的节点被不法行为人掌握,数据库中的交易数据和个人信息将可能会被随意篡改和伪造,违法犯罪行为接踵而至,如利用区块链技术实施非法集资、洗钱等犯罪行为。与此同时,由于数据与信息被篡改,金融安全监管机构在应对这些危害金融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时,便无法通过区块链系统中的信息对其进行定位、追踪与查处。区块链数据库的可控性将降低,金融安全无法得到进一步的保障。3.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对于区块链金融的监管方面。区块链应用到金融行业的主要功能是分布式记账、智能合约以及其加密特性,此前的监管仍旧是中心化的分业监管模式,而没有很好关注到区块链的技术特性并提出针对性的监管。采用传统的监管缺陷是只能进行基础层面的调查而无法介入技术层面对交易信息进行监测,缺乏技术性监管,使得监管不到位。同时,区块链金融的点对点传输与共识机制中,用户主要关注的是以数字代码形式传输的数据,对于参与节点或者持有该串代码的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可能予以忽略而无法查实。区块链的这一特点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实施,如非法集资、洗钱等刑事犯罪,从而导致案件的侦破难度增加,嫌疑人身份难以确定,让区块链金融的司法监管变得困难重重。

三、完善区块链金融监管的路径思考

1.监管策略的选择。为了规范区块链金融的监管,解决好上述监管问题,首先应该明确监管路径,提出针对性的监管策略。区块链技术与金融领域的深度融合,给金融领域可能带来新的变化―――不同类型的金融业务革新以及不同领域之间的交叉融合,因此区块链金融监管也需要“对症下药”,这是弥补传统监管模式不能很好地适用于区块链金融这一短板的最佳方式。中心化分业监管模式的弊端已经展现,针对区块链金融应当采用创新的监管模式,如采取更多的技术监管,实现技术端的突破,防止技术风险所带来的金融问题;采取针对性的专门化监管制度,明确监管主体,防止出现监管缺位的现象。其次,建立合理的监管体系,实现法律监管和技术监管的有效融合,让区块链金融能够在一个较为完善的监管体系内接受监管,有效地解决好监管对象、监管主体以及监管方式之间的问题。例如,监管对象做出针对性的调整,实行专业监管,明确在混业经营的情况下根据业务占比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2.传统金融监管需要创新。传统金融监管需要进行创新,转变分业监管思路,增强针对区块链的功能性、技术化智慧监管。一方面,需实现中心化分业监管模式向多中心功能性监管的转变。现有的分业监管模式与区块链金融不适应,监管不能协调。区块链金融不同于传统的金融监管,区块链金融使得各金融业务之间出现交叉融合,其混业经营情况导致难以确定监管机构,进而出现监管缺位现象。现有的中心化分业监管模式向多中心功能性监管转变,能够解决好监管缺位的问题。监管不再过于关注依据业务对金融服务分门别类,而应关注可能形成的多中心现象,依照该业务基本功能实施监管,避免监管混乱或者监管缺失。另一方面,增加技术性监管制度与措施。单纯地进行制度监管无法避免技术风险,应以技术性监管应对技术性风险,解决好人为风险给区块链金融系统带来的安全问题。因此,应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研发,对区块链金融系统添加技术指令,对其实施智能化监管。3.建立专门化区块链金融监管。专门化的监管是规避区块链金融风险问题的有效方式。专门化区块链金融监管应该根据区块链金融的特性,采取技术性与法律性相结合的监管手段。区块链金融缺乏中心化的控制系统,采用的是加密的分布式记账技术,弱化了区域管理,加上极强的匿名性,使得区块链上的交易难以被监控。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监管沙盒”模式对我国区块链进行监管测试,如在未经过监管测试得到法律监管部门认可的情况下,不得向公众推行技术创新。这一模式能够让区块链金融服务提供者预先进行风险模拟,也能让监管者实施对服务内容以及相关主体的监测,根据“沙盒模型”制定更加完善的监管制度。要实现技术手段与法律手段的相互配合,需要从基础立法、监管执法、行业守法与金融司法等方面,使法律监管与技术监管深度融合。首先,确立区块链金融的法律地位,建立合理的市场准入、市场运营、市场退出规则。其次,设立专门的区块链金融监管职能部门,提升队伍素质与监管能力,加强监管的针对性和专业性,明确监管职权界限,解决监管主体混乱或者缺位的情况。再者,要加强区块链金融机构的行业自律,以专门的法律监管促进行业自律的形成,促进行业进行技术监管创新。最后,金融司法监管要注重区块链的技术特性,提高司法监管的效率和终局性效力。

四、结语区块链技术应用

在金融领域,凭借其分布式记账、点对点传输和共识机制等技术,给金融行业的发展提供了革新的路径。但是,在区块链技术给金融行业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隐藏风险。变革传统金融监管体系,建立专门的区块链金融监管制度是防范区块链金融问题的可行路径。区块链金融的监管,不仅仅是传统金融监管机构一项重要任务,而且是国家金融发展安全问题的一项重要任务。尽管我们目前的金融监管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对于进一步发挥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价值造成阻碍。但是,我们应该尽快对传统金融监管做出创新性变革,转变监管思路,以功能性技术化监管为主要变革方向,提高对区块链技术风险的防范与应对。同时,我们也不能忽略建立专门的区块链金融监管制度的重要性,保障区块链金融技术监管与法律监管相协调,发挥区块链技术的优势,规避区块链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赵磊.区块链如何监管:应用场景与技术标准[J].中国法律评论,2018 (06 ):177-185.

[2]袁康.区块链技术在证券市场应用的监管问题研究[J].证券法苑,2017 ,23 (05 ):315-338.

[3]樊云慧,栗耀鑫.以比特币为例探讨数字货币的法律监管[J].法律适用,2014 (07 ):48-52.

金融监管特点范文3

 

关键词:金融职务;犯罪成因;防控监管

国有金融职务犯罪,是指国有金融领域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滥用职权,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或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 

国有金融职务犯罪的犯罪类型主要是国有金融领域内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非法发放贷款、非法拆借、非法出具或承兑票据等犯罪。 

一、当前我国国有金融职务犯罪的几大特点与成因 

当前我国国有金融职务犯罪呈现如下几大特点:(1)犯罪的主体基层化;(2)从个人犯罪向集体犯罪和集团犯罪发展;(3)犯罪手段智能化、复杂化;(4)犯罪的隐蔽性增强。(5)犯罪金额巨大。如中国银行广东省开平中行巨额亏损案中,这个县级市银行总资产只有100亿,却亏损了4.83亿美元(相当于40亿元人民币),给国家财产造成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6)罪犯案发后即携款外逃其他国家;(7)金融职务犯罪的国际化,特别是与洗钱犯罪共生的金融职务犯罪增多。 

从当前国有金融职务犯罪的成因分析来看,国有金融职务犯罪的产生原因是复杂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犯罪的主观原因 

1.个人职业道德观念淡化。当前金融机构偏重于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而削弱了对员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在市场经济大潮下,由于缺乏职业道德教育,部分银行职员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蔓延,生活上寻求刺激,对金钱产生强烈的欲望,一旦时机成熟,就会置党纪国法于不顾,铤而走险,从而走向犯罪的深渊。 

2.法制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分不清什么是违法犯罪行为,也认识不到违法犯罪的后果严重性。 

(二)犯罪的客观原因 

1.国企改制过程中资金供求失衡为滋生金融职务犯罪提供了外部环境。随着国有企业改制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据国资委统计,从1999年到2003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从21.7万户减少到15万户,减少了30.9%;国有小型工业企业的改制面已达81.6%,与此同时,新的企业,尤其是乡镇企业、集体企业和私人企业的大量增加,从而对资金的需求大增,势必导致资金供求紧张。于是一些人就采取非法手段如行贿金融机构主管、主办人员获取贷款,从而达到非法占有信贷资产的目的,这在客观上为金融职务犯罪提供了温床。 

2.国有金融企业本身体制改革不完善是产生金融职务犯罪的又一潜在诱因。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型尤其是国有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银行除了作为国家计划的执行部门和财政的出纳部门外,还有了一定的市场资源选择权和被选择权。这样就使一些有寻租条件和机会的人开始蠢蠢欲动,为一己私利钻空子、找路子,最终导致犯罪的产生。 

3.金融法制与金融监管机制还不完善。一方面,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给犯罪分子留下了许多可趁之机。另一方面,刑法在打击和惩治金融职务犯罪的规定上,还存在法律规定不明确之处。从当前金融监管理念方面来看,金融监管仍以对金融机构的审批和金融机构的合规性监管为主,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和规范性监管涉及较少。也没有将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作为监管的重点,同时,中国实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虽然存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行业监管体,以及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两大功能监管体,但是分业监管如果没有必需的协调机制,必然会导致监管真空和灰色交易地带的形成。 

二、构建我国特色的国有金融职务犯罪的预防与监管体系 

金融职务犯罪的产生虽然有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原因,但是归根到底是犯罪的收益与成本严重不对称,因此要预防金融职务犯罪就必须要加强监管,根据我国金融职务犯罪的特点和成因,我国应该在金融市场体系内构筑一个金融监管网。 

这个金融监管网由四个层面组成: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管、金融行业的监督、社会监督、金融监管。 

(一)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管 

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管位于第一层,具体措施如下: 

1.要完善防范机制,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对员工的理想信念教育,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观念,加强员工八小时动态监督机制,切实做到警种长鸣,提高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2.要健全监督体系,系统地建立由职工代表大会监督、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以及重点地对发放贷款、签发存贷汇票、信用证、拆借资金及电脑操作人员等进行监督,真正实现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统一的监督机制。 

3.要坚持制度先行的原则,积极制定各种行之有效的操作规程,并及时将之制度化,严防出现制度监控的盲区。

(二)金融行业的监督 

我国应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协会来监督金融职务犯罪的发生,具体功能如下: 

1.统一的金融协会可以加强金融机构之间在遏制和打击金融职务犯罪时的联系; 

2.统一的金融协会可以使金融机构之间可以加强对金融职务犯罪信息的交流与共享; 

3.统一的金融协会可以帮助金融监管机构收集信息,提供证据,在打击金融职务犯罪时发挥优势,如帮助司法机关了解、掌握复杂的金融犯罪手段。 

(三)社会监督 

预防金融职务犯罪,需要我们整个国家、整个社会的努力。加强金融职务犯罪的外部监管,社会监管是不可缺少的一环。具体方法如下: 

1.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预防金融职务犯罪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入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预防监督金融职务犯罪工作,。 

2.在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预防监督金融职务犯罪工作的同时,还要建立有效的群众监督举报机制。 

3.随着金融职务犯罪的发展,金融系统职工家庭与金融职务犯罪的联系有所加强。因此,在社会监督上,还要重点注意对金融职工家庭的监督。 

(四)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是最重要的一层,要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完善外部金融体制。预防和减少金融职务犯罪的发生,必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金融行业特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金融监管特点范文4

微型金融有客户量大、资产规模小等特点,因此需要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为了解监管机构的选择、监管目标体系的设计等内容应如何设定,本文比较了国际上几个国家的微型金融监管框架。从比较情况看,各国根据其国内具体情况在监管方式的设定方面有一定的差异,但基本原则是相同的:既进行充分的监管以保护储户利益,同时又不能太过于规范以至于挫伤扶贫的积极性。

关键词:

微型金融;监管;国际比较

一、引言

微型金融机构在帮助穷人获得收入和资产、解决贫困问题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这些机构的发展,一个用以促进行业发展、维护金融稳定的监管框架就变得至关重要。微型金融机构的一个主要特点是他们拥有大量的客户,但是他们的总资产相较于传统金融机构来说非常小。标准的银行监管,如果不加修改就运用在微型金融机构身上,往往会失效且过于繁重。本文研究了尼日利亚、埃塞俄比亚、秘鲁、菲律宾、坦桑尼亚、利比里亚等国家的监管案例,基于他们的经验,希望能找到对于特定发展水平上的微型金融机构而言最好的监管方法。

二、微型金融的机构类别

了解微型金融监管首先应该明确微型金融机构是多种形式存在的组织。

(一)正式机构主要是指那些受到审慎监管或者专门监管的正式微型金融机构。如:尼日利亚的商业银行提供微型金融产品来参与微型金融市场;菲律宾的农村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都涉及小额贷款业务。

(二)半正式机构半正式微型金融机构通常没有专门的立法,但可以在现有的法案下注册。非政府组织是最普遍的半正式机构。比如印尼的乡村信贷组织、农村信贷基金组织、合作社和信用社;埃塞俄比亚的不受监管的储蓄和信用公司被认为是半正式机构。

(三)非正式机构非正式微型金融机构则是既不受监管也没有注册的。比如尼日利亚的微型金融银行和机构的行业协会,以及一些国家的自助团体。

三、微型金融监管方式比较分析

(一)微型金融机构的监管类别

正如前面提到的,微型金融机构的多样性表明对它们的监管也具有类似的多样性。包括:

1、自我监管。

自我监管主要是微型金融机构为确保健康发展而设立一系列行为指导准则以规范其运营。如,尼日利亚就要求微型金融银行进行自我监管,达到良好的透明度和公司治理。

2、银行法监管。

银行法监管是另一个极端,主要是指正式的微型金融机构受到审慎监管。大多数国家,比如秘鲁、菲律宾、坦桑尼亚等都有完备的银行法存在,立法者只是简单的把银行法的约束力延伸到微型金融的监管中。

3、专门法监管。

最后一种选择是制定专门的法律对微型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比如,埃塞俄比亚根据不同的机构类型了不同的法案:《微型金融公司和小型信贷活动管理条例》、《金融合作社管理条例》、《存款和信贷合作社管理条例》;在孟加拉国,乡村银行依照专门的“乡村银行条例1983年”运营。每种监管方法都各有利弊,发展中国家的经验表明,正确的选择将取决于各个国家的微型金融机构的各自困难、监管能力和知识上的缺陷,以及适应监管环境的时间和能力。

(二)被监管者与监管者的选择

1、被监管者的选择。

对于哪些机构应该受到监管,普遍认为,为了避免扼杀在最低层面上的金融创新,非正式的、小规模的组织最好排除在监管系统之外。甚至有学者认为,不吸收存款的机构都没必要进行监管。但是,很多国家事实上已经开始监管那些只开展贷款业务的机构。比较一致的做法有:为了鼓励创新和节约监管资源,对那些只有少量成员存款,不吸收非成员存款的微型金融机构只采用最低要求,比如只要求注册登记并定期向中央银行发送报表、遵守非金融管理要求、遵守透明度和消费者保护要求。开展存款和类似存款业务的机构应该进行更细致的管理。比如在加纳,该国的《金融机构法》为微型金融提供了一种非金融机构模式,主要是指储蓄机构和各类金融公司。该国的非金融机构大致可分为三类:吸收零售型存款的机构、吸收批发型存款的机构、不吸收存款的机构。吸收存款的机构和只开展贷款业务的机构都要受到监管,但是对于前者进行了更为严格的审慎监管。

2、监管者的选择。

与定义受监管机构密切相关的是指定监管机构。微型金融机构审慎监管主要由中央银行、财政部或银行监管部门进行。对于那些不适用全面审慎监管的机构,替代方法有:由非政府机构根据官方管理条例来监管微型金融机构的混合式监管;由非政府实体进行独立监管;以及由微型金融行业协会进行“自我监管”。我们对比的样本国家包含了多种微型金融监管者,包括中央银行、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这些监管者大致可以被分为两类:一、直接受中央银行等部门审慎监管的;二、受其他政府机构或行业协会监管的。受中央银行等部门审慎监管的机构可分为半正式机构和正式机构,尽管前者只要求注册,但是它在服务规模和范围方面非常重要,使得中央银行会对规模较大的非政府组织进行监管。比如在孟加拉国,中央银行的一个指导委员会“微型金融研究和借鉴部门”被任命为临时的非政府组织微型金融机构的监管者,专门监管较大规模的半正式的微型金融机构。根据前面的分析,正式机构就是指那些提供微型金融的且受审慎监管的正规机构,如商业银行,他们本来就受中央银行监管。如在菲律宾,中央银行对当地所有的农村和储蓄银行进行监管,同时还为这些机构的微型金融贷款提供再贴现服务。小微型非政府组织等半正式微型金融机构主要受其他政府机构或行业协会监管。如在巴基斯坦,一个微型金融行业组织——巴基斯坦扶贫基金(PPAF)对一些小型微型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在印尼,印尼中央银行则授权印尼人民银行通过在其分支和区域审计办事处配备工作人员对提供微型金融的地方银行系统进行监管;对第二层次的机构——小农户信贷银行的监管则授权给省级发展银行。

四、微型金融监管框架的一般内容

对微型金融机构的监管,必须考虑微型金融机构这一群体与现有监管机构之间的差异,建立一个为微型金融量身定做的监管框架。

(一)监管的目标

微型金融有其自身特点,设立微型金融监管框架时需将这些特点考虑在内:为那些少有其他金融服务选择的客户提供银行服务;微型金融机构的投资组合较为单一,而且有时不稳定;微型金融机构的储蓄和信贷交易价格相对较低,因此不容易引起广泛的系统性不稳定问题;当微型金融机构(特别是规模较大的机构)没有恰当管理和监控时,微型金融行业内部会形成市场风险。以埃塞俄比亚为例,其对微型金融机构的监管目标包括以下几点:保护小额储户;确保微型金融部门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促进金融机构的高效经营。

(二)稳妥性要求

1、资本充足率。

很多国家都对微型金融机构提出了专门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其中一个重要的特征是多数国家对微型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要求都高于普通商业银行。如秘鲁是9.1%;阿尔巴尼亚是10%;乌干达对于微型金融机构设置的最低资本充足率甚至高达15%。

2、最低资本要求。

考虑到一些微型金融机构不具备吸收存款的权利,因此就需要对其设置一个最低资本要求。一是确保实现微型金融的功能,二是达到监管者的审慎监管要求。如阿尔巴尼亚对开展微型金融服务的非政府组织的最低资本要求是120万美元;坦桑尼亚根据金融企业是否设立全国性的分支机构分别设置了8亿和2亿的坦桑尼亚元的核心资本要求。

3、贷款准备金要求。

审慎监管的另一个方面是通过报告制度和贷款准备金制度来控制微型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如埃塞俄比亚,对总存款大于或等于100万比尔的微型金融机构的要求是:分别提取25%的标准贷款准备金、50%的可疑贷款准备金和100%的损失准备金;对总存款在100万以下的微型金融机构的要求是:提取50%的可疑贷款准备金和100%的损失准备金。

4、流动性比例要求。

流动性要求的目的是保证微型金融机构保持一个充足的流动性水平,以满足所有能预测和不能预测的债务。有的国家要求较松,而有的国家的较严。如阿尔巴尼亚,对信用联盟的流动资产比率要求是10%,低于世界信用社理事会的建议值是15%;而埃塞俄比亚对流动储蓄超过100万比尔的微型金融机构的流动性比率要求是20%,比商业银行15%的标准要高。

(三)报告和非现场监管制度

在微型金融监管方面,报告和非现场监管制度更为重要。考虑到微型金融贷款组合的单一性和容易迅速恶化的潜在风险,一个相对严格的报告制度有利于监管者获得有用、及时的信息。例如,秘鲁要求微型金融机构每天、每周以及每月都要提交财务报告和其他事项;在埃塞俄比亚,微型金融机构则只需上报季度报告。

(四)对准入、运营、退出(升级)的监管

1、行业准入和退出要求。

微型金融机构的监管框架应该明确的一点是关于其准入和退出要求。一是明确批准机构。大多数国家对微型金融机构的许可权都在中央银行手中。比如在利比里亚的金融法案中就明确规定,微型金融机构的许可权在利比里亚的中央银行。二是规定了一些准入要求。除了上文提到的资本金要求外,对机构形式和治理要求等也提出了相关要求。

2、运营监管。

运营监管主要是对日常操作的几个方面进行监管,限制要求有:高利贷法律和利率上限、贷款记录要求和一些业务方面的限制,如开设分支机构、营业时间等。事实显示,在许多情况下,并不强制执行这些限制规则在短期内为微型金融机构创造了生存空间,但同时也带来倒闭风险。如尼日利亚,完善的内控制度降低了该国微型金融机构风险;秘鲁,微型金融机构倒闭的原因之一是内部控制系统没能发现贷款业务的不规范和恶化。

(五)一些鼓励措施

金融机构要遵守一系列的监管要求,不仅是资本充足率、合理的管理等核心审慎要求。同时,政策制定者要设计适应微型贷款现实情况的非审慎标准,以促进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如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在阿尔巴尼亚,针对不同类型微型金融机构采用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储蓄和信用协会及其联盟由于他们的非盈利的本质而免税,但商业银行涉及到微型金融的部分要对其盈利收取10%的税。另外还有资金鼓励。

五、结论

金融监管特点范文5

关键词:银行监管;宏观审慎;系统性风险

Abstract:The macro-prudential supervision has been proposed for a long time. Since this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risis, further strengthening macro-prudential supervision and sticking to the combination of micro-prudential supervision and macro-prudential supervision have become a trend among world’s major financial regulators. In this paper,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latest researches of domestic and foreign experts,proposals have been made on how to promote the implementation of macro-prudential supervision in order to inspire China’s banking supervision.

Key Words:banking supervision,macro-prudential supervision,systemic risk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10)06-0045-03

“宏观审慎监管”并不是一个新概念,早在二十世纪70年代末,国际清算银行就意识到仅加强单个金融机构的监管不足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二十世纪80年代,“宏观审慎监管”一词正式出现在国际清算银行的公开文件中,之后开始受到广泛关注。2009年4月,20国集团伦敦峰会《强化合理监管,提高透明度》的工作报告提出:作为微观审慎监管和市场一体化监管的重要补充,各国应加强宏观审慎监管。

一、加强宏观审慎监管的必要性

审慎原则是金融监管的核心价值,但传统的监管理念体现为微观审慎,注重对特定金融机构风险的防范和控制,而缺乏对宏观经济环境与政策以及金融市场的关注。历次金融危机证明,对单个金融机构的监管是非常必要的,但微观审慎监管却不能保证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随着金融创新步伐的加快、场外交易规模的增加和金融动荡的加剧,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和学术界逐步认识到,作为微观审慎监管的补充,一国的金融监管者应该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后者可以更有效地监测和及时解决金融系统中过度的流动性、杠杆率、承担风险等有可能导致金融不稳定的潜在因素。宏观审慎分析的重点是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康状况和稳定性,而微观审慎分析则以单个金融机构为重点。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并将其与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标志着金融监管理念和方式的调整,将是后危机时代各国金融监管的主要发展趋势。

二、宏观审慎监管的含义

宏观审慎监管着眼于整个金融体系,以减少金融危机事件对宏观经济造成的损失为目标,关注各家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并认为整体风险是由单个金融机构的行为累积引起的,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进行监管。也可以说,宏观审慎监管是把整个金融体系当作一个投资组合进行管理,注重的是对整体尾部风险的控制,而微观审慎监管考虑的是各机构的尾部损失,对单个金融机构损失对系统的影响关注较少。此外,宏观审慎监管认为金融机构之间能够相互影响,而且能进一步作用到金融资产价格、交易量和活跃程度等方面。微观审慎监管将风险看作外生因素,认为单个金融机构的决策和运行对市场的资产价格、市场借贷和经济活跃情况影响较小,习惯采用对一家机构的指标进行一系列分析,忽略了其对经济的作用(见表1)。

三、宏观审慎监管对风险的测度方法和指导原则

宏观审慎监管对风险进行测度时,主要考虑了风险在横截面上的分布和在时间上的延续:一是特定时间内风险如何在金融体系内传播,二是整体风险如何随时间推移累积变化。

(一)横截面上风险的分布及其指导原则

横向层面上,宏观审慎监管面临的是如何处理金融机构间共有风险,这些风险可能是金融机构直接暴露的共同风险,也可能是机构间业务交互而间接暴露的共同风险,共同风险解释了多家机构同时倒闭的原因。宏观审慎监管者应关注此类风险,将金融体系损失风险控制在局部,防止“尾部风险”的发生,从而减少实体经济损失。与之相应的指导原则是使之与单个机构对系统性风险的影响相匹配,监管上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对系统性尾部风险进行量化,计算出单个机构对此风险的贡献度,再相应地调整审慎监管工具,这意味着对那些造成较大影响的机构应采取更严格的监管标准。

(二)时间层面上风险的累积及其指导原则

金融系统性风险会随时间的推移而累积变化,金融体系内部相互作用以及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间的相互作用会放大系统性风险,呈现顺周期性。其本质是风险的内生机制,在经济扩张时,风险认知能力下降、融资约束减弱、杠杆率提升、市场流动性提高、资产价格激增以及支出增多等因素相互作用,导致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规模过度膨胀。反之,经济不景气时则加重金融危机。此外,金融制度的设计也具有顺周期性,如:信用评级、公允价值会计准则、盯市原则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内部评级法等,这些顺周期行为和制度会与实体经济相互作用,放大经济波动,产生加速效应,在危机时会加剧经济和金融市场的下挫幅度。因此,宏观审慎监管应关注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抑制金融体系内在的顺周期性。与之相应的指导原则主张调整监管工具以鼓励在经济运行良好时建立更多的资本缓冲以备危机出现时使用,使整个金融体系具备更强的承受力以减少金融危机的损失。此外,建立资本缓冲等在某种程度上类似限速的装置,可限制经济扩张时期的风险追逐行为,在第一时间降低金融风险发生的概率。

四、宏观审慎监管的政策架构

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在监管框架中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对宏观审慎监管而言,要对其两个层面的风险进行指导和调控,都会涉及到单个金融机构的相关指标和运行情况。强化宏观审慎监管不但需要微观主体的配合,更需要政策层面的协调和支持。

(一)宏观审慎监管要与银行逆周期监管有效结合

首先,对金融机构要提出差异化的资本充足要求。对不同资产规模和风险特点的银行机构提出不同的资本监管要求,这是增强银行抵御潜在金融风险和损失能力的重要手段,在经济下行时期则可以下调资本充足率要求。监管当局也可以根据宏观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针对特定的业务提出特殊的资本要求,对银行贷款的首付比例、抵押品、还款期限、保证金比例等提出新的监管要求。其次,实施动态拨备政策。当经济出现好转时,扩张信用的内在冲动会促使房地产、股票等资产价格快速上涨。因此,在经济上升时期,监管当局可以要求银行机构提高拨备水平,以限制信贷资产扩张;在经济下行时期,可以要求银行机构降低拨备水平,以扩大资产规模,加大对国民经济的支持力度。

(二)宏观审慎监管要与宏观经济政策协调配合

从宏观审慎监管的政策工具上看,不仅包括传统的银行监管政策,而且还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汇率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中央银行可以通过事先设定货币供应量的增长速度目标来实现政策目标,也可以通过提高利率来控制资产价格泡沫;财政部门可以通过调整房地产交易税、证券交易印花税、利息税等税率,在减缓泡沫的程度、促进金融稳定方面发挥独特的作用。此外,金融危机造成的最终损失基本上由国家财政买单是财政部门参与宏观审慎政策的另一重要理由,而且一国财政的中期稳健性对金融体系的稳定至关重要。

(三)宏观审慎监管要有科学果断的相机抉择政策

一旦确认能够造成系统性风险的资产泡沫正在积聚,且判断出金融系统内的非均衡现象已经上升到较危险水平,监管当局就可以对银行业自上而下地直接采取干预行动,如,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现金储备水平,提高流动性要求,提高房地产贷款首付比例,对投机性的金融交易提高交易保证金要求,提高损失拨备等,从而限制信贷投放的速度和水平。

(四)及时有效的宏观信息共享机制和预警机制

不同的宏观经济管理部门间在确保一国金融稳定方面,既要有明确的分工,又要有宏观政策之间的协调配合,要加强境内外金融监管信息和宏观经济信息的交流,特别是在金融机构房地产市场风险、市场集中度风险、跨境资本流动风险等方面,要做到信息及时共享。要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风险预警机制,共同提高危机防范能力。

五、几点启示

(一)银行监管应关注宏观经济环境,尤其是宏观经济政策对金融稳健的影响

建立在实体经济之上的金融业风险状况与宏观经济状况联系紧密,宏观经济的状况势必影响到金融业的稳健运行。宏观经济受到市场效率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双重影响,不适当的宏观经济政策会造成金融业的风险隐患,因此,为维护金融体系的平稳运行,监管视野应当囊括宏观经济环境和宏观经济政策。进一步讲,要做好地方银行业审慎监管,也必须了解和掌握区域内的经济运行情况和行业发展特点。

(二)银行监管不应仅以金融机构为重点,还应加强对金融市场的关注

传统的审慎监管以金融机构为主要监管对象,缺乏对金融市场风险状况的关注与判断。现代金融业发展表明,风险不仅存在于金融机构中,也潜藏在金融市场中,如,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最初由汇率风险引发,但汇率本身并不体现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因此,仅通过监管金融机构无法全面、真实地衡量风险。目前,国际社会已就加强对金融市场监管达成共识,G20伦敦峰会提出“扩大监管措施的适用范围,将所有对整个金融系统来说都十分重要的金融机构、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场涵盖在内”。可见,监管视野从机构向市场拓展是未来金融监管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

(三)宏观审慎监管要防范外部风险的传染和保持金融机构的内部稳定

当今金融危机的危害首先表现在其传染的迅速性,在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紧密业务联系或相互持有大量头寸的情况下,危机具有传导性,尤其是对同类机构的信任危机会导致市场交易萎缩和流动性枯竭,原本稳健的机构也会受到冲击。金融风险兼具外生性和内生性特征,金融机构自身的稳健程度是其能否有效抵御外部风险冲击的关键所在。因此,在宏观审慎原则的指导下,监管机构不应仅在特殊情况下对危机进行及时有效处理以防止风险的传染,同时,更应在日常监管中重视维护金融机构的安全与稳健。

(四)宏观审慎监管应关注金融创新产品的市场准入和运行情况

传统的审慎监管关注的重点是对金融机构已有风险的化解,并通过防止风险扩散防范系统性风险,对风险的起源―金融产品缺乏应有的审查和控制。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各类金融产品种类和数量增多,传统监管视野的缺陷日渐暴露。因此,银行监管不仅应关注已暴露风险的规制和监管,还要对金融创新产品的准入设置必要的审查机制,对风险过高的金融产品应设置必要的交易限制条件和定期审查机制,在宏观审慎监管的要求下,适时抑制金融创新过分而脱离实体经济发展需求的势头。

参考文献:

[1]Avinash Persaud,07-2009,“Macro-prudential Regulation”,“Crisis response”,the World Bank.

[2]“The Need and Ways to Improve Macro-prudential Supervision”,省略.

[3]E Philip Davis and Dilruba Karim,Brunel University and NIESR,London,06-2009“Macro-prudential regulation―the Missing Policy Pillar”.

[4]Claudio Borio,07-2002,“Towards a Macro-prudential framework for Financial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 cesifo.de.

金融监管特点范文6

一、宏观审慎监管的产生背景

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通常可以分为限制性监管和审慎性监管两类。审慎性监管是指为了维护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定,以比率监管、内部控制等作为运营条件,以风险高低作为筛选标准的一种监管理念与做法。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是审慎监管的两大分支,两者有着不同的监管目标,由于微观审慎监管注重单一银行机构的稳健运行,未关注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因此,近年来发生的金融危机,如东南亚金融危机、美国次贷危机等都对微观审慎监管提出了挑战。自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宏观审慎监管被国际社会重视起来,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G20伦敦峰会都对宏观审慎监管原则进行了诠释与深入研究,美国也按照宏观审慎原则进行了金融改革,一是将美联储打造成“超级监管者”,全面加强对大金融机构的监管;二是设立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赋予其超越目前监管机构的权力。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美联储作为美国中央银行,将被赋予更多的金融监管权限,以期有效发挥宏观审慎监管效能。

二、何为宏观审慎监管?

1、宏观审慎监管的特点。表1对宏观审慎监管进行了解读,即宏观审慎监管将整个金融体系作为一个投资组合,以其作为监管对象;监管重点在于找出影响金融稳定的因素,对金融稳定的脆弱性进行准确评估,关注金融体系面临的共同的风险暴露,并做出风险预警;监管视野扩大化,关注国内、国际对金融稳定的冲击影响。

2、宏观审慎监管具有时期性与时点性。时期性关注金融系统性风险的时间积累,采取措施抑制金融体系固有的顺周期性问题,寓干预手段于周期之内。时点性关注特定时间内金融机构的两类风险:一是金融机构受相同或相似资产影响所产生的直接风险暴露,二是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交叉而导致的间接风险暴露,针对上述两类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将整个金融体系风险损失控制在局部,从而控制“尾部风险”。

3、宏观审慎监管的政策框架。

三、宏观审慎监管:我国央行的监管方向

宏观审慎监管的性质要求监管部门能够洞悉全局,及时获知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信息、处理单个机构或部门中出现的问题,具备独立、可信和透明的性质,协调各部门关系,从而保证金融体系安全、稳健发展。由于我国央行具有三大职能,即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央行在宏观把握经济趋势和控制市场风险上更具优势,因此,宏观审慎监管是央行职能的必然体现。

四、现阶段,我国央行实施宏观审慎监管的局限性

如图1所示,宏观审慎监管为自上而下的监管,现阶段,我国央行发挥监管职能受以下制约:

1、我国央行的定位具有局限性。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妨碍了宏观审慎监管的实施,“一行三会”是典型的多头监管制,不仅使得对“影子银行”体系缺乏有效的监管,还制约了功能监管模式的建立,更难以对金融创新产品进行有效监管。上述监管体制制约了对系统风险的认识与把握,未建立有效防范系统风险的基础性保障。

2、我国央行的监管对象具有局限性。目前,我国央行的主要监管对象为商业银行,而商业银行仅仅是有可能给金融系统带来严重风险的机构之一,其他可能对金融稳定造成威胁的机构,如投资银行业务为主的银行控股公司、对冲基金、保险公司等均不属于央行监管范围,监管对象具有局限性,无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监管者”。

3、我国央行的监管职能具有局限性。我国央行目前不具备对金融市场全方位监管的职能,监管范围未扩大到金融市场支付、结算和清算系统的权力以及金融衍生品的场外交易等内容,也不包含实体经济构成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金融融产品和操作行为,无法阻止金融机构在实质性监管缺位的情况下发展成过度杠杆化的庞然大物。

4、经济形势较为复杂,难以有效判断。由于商业周期的规律难以把握及监管当局很难预测到经济拐点,资产泡沫难以发现,而监管当局对于资产泡沫的长期监管又妨碍了经济的正常发展,因此,监管当局要密切监测金融体系并保证监管当局随时进行干预的能力,这就对宏观审慎监管当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五、我国央行的宏观审慎监管启示

1、强化央行金融稳定职能。授权央行进行反周期资本监管,缓解银行体系顺经济周期效应,提升银行资本的质量。央行要着眼于整个金融领域,负责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特别是跨市场、跨行业的风险,监管对象除商业银行外,还应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场外金融产品和交易、投资银行、特殊目的实体等“影子银行”。要遵循巴塞尔委员会意见,依托较为完善的宏观审慎监管制度,利用宏观审慎监管工具,组织开展银行评估、监管压力测试,识别有重要性影响的金融机构、产品和市场,并实施额外的监管。

2、赋予中央银行更大的系统性风险监管职能。这是强化金融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方式,也是近期美、欧金融监管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央行的宏观审慎监管负责监管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要从国际经济指标、国内宏观指标、国内区域指标等多个层次上建立起系统性金融风险预警指标体系。

3、搭建央行与金融机构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宏观审慎监管需要足够的数据支持,才能在承受压力时能够有更迅速的反应并做出更好的决策,这需要宏观审慎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间充分协调与沟通,共享数据和信息。应当建立宏观审慎监管共享数据库,建立统一的、独立的、可自动生成统计指标和金融监管指标的金融信息系统,形成统一、集中、高效的金融信息来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各类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央行实施宏观审慎监管,及时提供资料,各金融机构有义务及时给央行提供资料,保证央行准确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监管要求。

4、拓展监管视野,实现国际联合监管。加强国际交流和政策协调,在信息提供、相互磋商、技术合作等方面展开国际合作,建立监管团制度,以对大型跨国金融机构为对象进行联合监管,增强监管政策的协调性,共同减少和防止监管套利的出现,避免监管漏洞。

5、发挥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的互补作用。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共同隶属审慎监管的范畴,在宏观审慎监管着眼于宏观监管层面的同时,也不可忽略单个金融机构的风险,从全局出发,在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发挥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之间的互补作用,缓解二者之间的对立和冲突,对金融监管的长、短期目标进行协调,对不同类型的银行、不同区域的金融机构实行多样化监管。宏观审慎监管的基础是微观审慎监管,宏观审慎监管目标的实现要通过金融机构之间的配合及微观审慎监管手段辅助。

参考文献:

[1]李宗怡、冀勇鹏,《对我国实施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问题的探讨》,《当代财经》2003年第7期。

金融监管特点范文7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 市场 统一监管 监管模式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nd the financial internationalization's rapidly expand, the financial derivation transaction has become in the money market most to have the vigor and the influence financial product. in view of financial derivation characteristics and so on transaction's complexity, high release lever, hypothesized, noble character danger, various countries' government and the related international finance supervision organization takes each measure in abundance, improves the financial derivation market law supervision asthenia diligently the condition. although our country's financial derivation market still occupied the development initial period, but the market supervision question actually may not belittle, the author believed that develops our country finance derivation market to choose the unification supervision pattern.

key word: financial derivation market unification supervision supervision pattern

一、统一监管模式是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内生需要

金融衍生品是对未来某个时期特定资产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安排的金融协议,按照其自身的交易方法和特点划分,其分为远期合约、期货、期权和互换四种形式。其产生的最初目的是为了降低金融自由化过程中金融基础资产的各种风险,在性质上属于风险转移和风险管理的工具。金融衍生品贡献巨大,在全球经济体系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以致于被美誉为"改变了金融的面目"[01],促成了金融交易活动的日益虚拟化。然而,由于金融衍生品涉及多个金融领域,系运用多种技术的"金融合成物",因此,对其实施有效监管的法律制度就必然具备跨市场、跨行业的综合特征,那些将"混合物"分拆成"基本元素"分别进行监管的传统方法必然会损耗金融监管效率。对"基本元素"实施监管的有效性并不必然导致对"合成物"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换句话说,它们不是机械地拼合在一起,而是发生了合成作用的"化学反应",事物的本质特征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无论是金融分业经营,还是金融混业经营,抑或是我国高层强调的金融综合经营,其对金融衍生品的需求和应用无不对市场监管提出了挑战。一方面,随着金融改革深化和金融自由化在全球的不断发展,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借助层出不穷的新型金融衍生工具,通过各种资产组合,使其经营风险特征和传统银行的风险相似,从而使针对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安全运行而设置的各种金融监管效力大大降低;同时银行借助于这些金融衍生工具使得对银行实施的审慎监管要求同样形同虚设。所以,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必须针对"金融合成物"本身的性质特征来设计。在此过程中,加强对"基础成分"的分别监管可以起到很好的辅助作用。另一方面,金融机构集团化趋势日渐明显。以英国为例,英国八家最大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范围都涵盖所有五种应接受监管的金融业务,而不再像20多年前,即使是最大的金融机构也只经营其中一种金融业务。这些都使得单一监管或称分业监管在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中出现诸多不适应症,从而使统一监管的实施显得十分必要。金融衍生品创新经验表明[02],统一监管模式已成为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内生需要。

二、统一监管模式追求制度结构的内在统一和组织体系的相互协调

笔者认为,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立足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是在单一制监管组织结构基础上,以有效实现确定的金融监管目的而建立起来的,是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组织及其业务等实施多层次共同监督和管理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该种监管模式强调通过明确统一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协调金融监管当局与金融自律组织、金融机构等各层次的监督管理行为和业务活动,同时通过加强金融衍生品市场监控的国际合作,以有效实现维护金融安全的监管目标。

实际上,统一监管的制度结构和单一制监管结构有着相似之处,前者吸收了后者所主张的单一监管机构理论,在监管主体组织制度上也主张设立一个监管机构负责金融衍生品市场及从业机构和人员的管理。但是,统一监管和单一监管毕竟不同,表现为单一监管制度在一个监管机构之下,仍然按不同的金融行业来分而治之;而统一监管制度则是主张以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为导向来组织和建立金融监控法律制度体系。正如伦敦经济学院著名经济学家古德哈尔特(goodhart)所指出的,金融监管机构应围绕监管目标设置,把不同目标合并到一个监管机构中,会产生理念和行为的冲突,从而抵消单一监管结构带来的规模经济效应。而统一监管模式以监管目标为基础配置监管职权,较好地解决了这种冲突和损耗。

从制度结构上看,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追求金融监管的全面统一,其不但强调监管组织形式上的监管机构统一,而且强调制度结构以及监管目标的统一。具体说来,其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机构的统一。即基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特性,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全面负责监管金融衍生品市场,有效监控金融系统风险。同时,为避免产生权力巨大的垄断监管机构,滋生,在设置一个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要通过经济责任制对具体的金融监管权限进行划分,并通过设置听证会、咨询程序等法律制度对该金融监管机构行使监管权力的行为进行监督,从制度上有效防止权力滥用或怠于行使权力的发生。统一监管机构主要负责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整体决策、市场准入、信息披露、检查监督等全面监管工作。

二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目标的统一。即统一监管机构在设置各个监管部门时,应当遵循部门监管目标一致的原则,减少所谓"摩擦损耗";同时,通过内部协调合作机制的强化,将外部监管机构间的冲突通过内部机制予以消化。

三是多层次金融监管的统一。即从多个角度、多个层次对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立体监管,注重金融衍生品监管当局和行业自律组织监管、金融机构自控的合作和协调。尤其是在具体市场交易监管中,要为实现有效地监控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系统风险而分工协作。

四是国际金融衍生品监管的合作和统一。即在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中,加强国际分工与合作,具体内容包括各国监管制度的协调、国际监管标准的统一等。国际监管合作和统一适应金融衍生品跨国界、跨市场、跨行业的特点,在世界各国及有关国际组织的共同努力下发展迅速。近年来,金融衍生品交易频繁引发的金融危机则进一步促进了国际统一监管的前进步伐。

从组织体系上看,统一监管模式以监管目标的实现为导向来构建自己独特的组织体系。直观地看,统一监管模式的组织结构呈现出一个金字塔结构,最上端是统领金融监管全局的金融监管机构,其内部根据不同的金融监管目的可以分设金融系统风险监管部门、审慎经营监管部门、金融商业行为监管部门等金融监管职能部门,而基础层面上大量的自律组织管理和通过金融机构预先承诺等形式进行的自我约束,也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统一监管模式下,政府设立的单一监管机构通过各种责任制与金字塔下层的各个监管机构联系在一起,共同发挥监控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职责。

必须注意的是,统一监管模式并不是由一个监管机构包揽所有金融监管的职责,而是将原来外部各监管机构之间配置的权利义务内化,变为系统内权责利的分配和协调,再通过岗位责任制、财务责任制、内部授权经营管理责任制等内部经济责任制的建立来发挥统一协调监管的作用。经济责任制作为其制度机制,本质上要求"在其位谋其政",它体现了人逐渐角色化和职业化的社会发展趋势,反映了财产因素和组织因素不断融合的社会发展趋势。

三、统一监管模式在制度上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

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反映了金融衍生品市场法律监控的特殊性和金融监管法律关系的客观要求,是实现金融衍生品市场有效监管的优化途径。它不但综合了单一监管模式和功能型监管模式之长,而且突出了保障监管目标实现的宗旨,相对于单一监管模式、多头监管模式、混合监管模式等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而言,其优势表现在:

第一,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实现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有效监管。统一监管机构通过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管目标的明确定义和界定,围绕监管目标的实现,划分金融监管权,通过授权或委托,明确监管者的权利、义务,尽量避免了金融监管冲突和监管空白。

第二,实行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提高系统风险防范效率。由于金融市场的统一与金融监管的割据不相适应,使得监管者往往缺乏对系统风险的宏观了解和总体把握,实行统一监管模式则可以降低金融衍生品市场信息收集成本,改善信息质量,避免信息的重复收集,使金融监管者从整体上掌握系统风险的品种、规模、程度,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危机。统一监管目标的明确使信息的收集更有针对性,信息所包含的内容更能得到明确地反映监管目标,使金融监管者更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隐患,也使金融机构更加明确内部风险控制的重点,对自身风险加强管理,从而整体上降低了金融系统风险爆发的可能性,提高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的效率。

第三,实行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节约监管成本。统一监管制度的实施可以将数个金融监管机构的人才、设施等集中到一处,从而节约监管费用,缓解监管人才紧缺的状况,集中发挥人才优势;而对于被监管者来说,可以避免多次按不同标准接受监管,节约其接受监管的成本;从整个社会利益角度看,有利于社会整体财富的节约。

第四,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实现金融监管的公平。统一监管关注于金融机构所从事业务的性质及其风险控制的目的,即并非仅仅关注该金融机构的名称或种类,因此,经营同样业务的金融机构会受到同样程度的监管,避免同样的市场行为所受监管制度的约束程度不同,即被监管者所要负担的金融监管成本不同,从而更有利于实现金融监管的公平和公正。

第五,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被监管者反向监督和寻求救济。在监管目标和职责明确的前提下构建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体系,更加有效和透明,更有利于被监管者对金融监管机构及其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行为的监督,也有利于明确被监管者权利受损时请求救济的对象。

第六,统一监管模式反映了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特殊性。金融衍生品往往涉及商品市场、证券市场、银行市场、基金市场等多个经济领域,统一监管模式通过监管目标统一明确、监管职权合理配置,内部责任制和外部责任制的分工、合作等,避免了因监管主体的不确定性使金融衍生品交易者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从而维护了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03]。

四、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应选择统一监管模式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是在无序中开始发展的。为顺应国际金融市场开放的潮流,20世纪90年代初,金融衍生品市场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开始出现,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等先后推出了外汇期货、国债期货、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交易品种,以扩大资本市场的发展规模。但是,由于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理论和实践都处于起步阶段,对金融衍生品市场本身功能的认识、风险识别和监控手段等都不深入、不完善,导致市场有效需求不足,造成了我国大部分金融衍生品市场早夭的后果。近些年来,我国的金融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深化,在实现银行商业化、资金商品化、利率自由化、货币国际化、资产证券化等过程中,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已成为当务之急,只有这样才能建立金融市场的风险转移机制和价格发现机制。经验告诉我们,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在发达的金融基础工具市场之上,必须有严格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法律制度体系及其实施的保障,同时,也必须有成熟的市场参与者,这三者缺一不可。

在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的选择必须与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相适应,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战略选择必须立足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从全局考虑我国货币市场、外汇市场、证券市场等金融基础市场的发育程度,以及金融监管能力和水平,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选择和确定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我国是中央集权制的国家,目前采用的监管模式是一线多头监管模式,即金融监管权集中在中央政府一级,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多个中央级的金融监管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金融衍生品市场实施监管[04]。随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加速发展,特别是跨国银行的进入,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这种分业监管模式的根基已经松动。而以维护金融安全为中心的,可以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的统一监管模式,更能发挥有效监控金融系统风险的作用。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应选择统一监管模式。加强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是发展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前提和保证,而统一监管模式是建立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优化方式。笔者认为,实施统一监管,就必须建立以维护金融安全为统一目标,多部门、多层次、多环节、权利互动与制衡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建立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统一监管制度,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着手:宏观方面就是由统一监管机构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整体决策、市场准入、信息披露、检查监督等方面从整体上实施系统风险监控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保障整体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微观方面就是要对金融机构内部运作、组织结构、风险控制、交易规则、合约设计等制度安排等进行适度的监控,以引导和监督其审慎经营、及时控制风险。针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飞速发展,在建立其监管制度时,要以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现实为基础,也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给市场留下足够的发展空间;同时,鉴于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国际性,在建立其监管制度时,要从本国实际出发,也要注意和国际惯例、国际规范的协调发展。[05]

五、具体建议

对金融衍生交易的合理监管是防止它们被滥用和错误地使用,而不是简单地限制或禁止。[06]就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而言,选择统一监管模式必须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要积极稳健地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和汇率市场化改革,逐步实现人民币的完全可自由兑换,刺激金融衍生品有效需求的产生,促进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在市场经济中,充分的竞争和非管制的利率、汇率、价格等机制会使收益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更为突出,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管理和利用是增强我国金融市场竞争力,转移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

二要加快进行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系统建设。这项工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加快制订统一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以保证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框架的稳定性、持续性和一致性;二是要针对不同种类的金融衍生品分别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强化各类规范的协调性和可操作性。

三要改革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机构。目前,我国主要是由行政机关进行监管。这与金融衍生品的快速和多变是不相称的。有效的监管体系必然是多层次的,在加强对现行监管机构的规范的同时,我们应尽快建立以政府监管为主,金融机构行业协会自律为辅,中介组织协助监管,社会舆论一般监督的立体监管格局。

四要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国际合作。具有一定开放性的制度才能够得到更多的发展,更何况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的是到国外金融市场竞争和开放国内金融市场的双重境地,加强与各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及金融监管当局、各大交易所等机构的国际合作,是我们增强竞争实力的必然选择。

不可否认的是,统一监管模式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金融衍生品作为一种高效风险管理工具的效率,增加交易成本。但是,如果将此交易成本与因金融衍生品市场风险失控可能导致的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的损毁,以及发生连锁反应可能导致的全球性金融危机的损失相比较,就会对统一监管法律制度的价值作出较为客观的评价。因此,在金融衍生品被喻为"金融野兽"的今天,维护全球金融安全应当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控法律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一监管模式应是构建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理性选择。

注释:

[01] see global derivatives study group, derivatives: practices and principles (group of thirty report) (group of thirty, washington dc, july 1993), p.28.

[02] 从世界范围期货市场来看,除了传统的农产品、工业品期货品种外,20世纪70年代后外汇、利率、已及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创新相继问世,2002年新加坡期货交易所推出了计算机内存期货合约,2003年美国期货重镇芝加哥成立了onechicago交易所,专门经营单只股票期货,2003年10月,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宣布在2004年推出美国消费者价格指数(cpi)的期货合约,可见金融衍生品的创新从未间断。我国2003年期货市场在金融服务一体化的产品创新上也迈出了一大步,涌现了"期证通"、"银期通"等新的产品。

[03] 徐孟洲、葛敏,"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初探",载于《成人高教学刊》,2003年第5期。

[04] 但是,从我国监管制度本身的变迁来看,往往经历的是一个从中央的不禁止或默许状态下,地方自主的发展和管理中央逐步介入管理中央集权管理和地方管理的竞争中央和地方合作管理。这种中国特色的形成原因是因为在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特别是在初期,我们进行经济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发展才是硬道理"。

[05] 葛敏、席月民,"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选择",载于《法学杂志》,2005年第2期。

[06] 宁敏著,《国际金融衍生交易法律问题研究》,第34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

参考书目:

1、陈小平,《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中国金融出版社,1997年版。

2、姚兴涛,《金融衍生品市场论》,立信会计出版社,1999年版。

3、杨迈军、汤进喜,《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年版。

4、王学勤、张邦辉、黄一超,《世界金融衍生品市场》,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年版。

5、宁敏,《国际金融衍生交易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史际春、邓峰著,《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7、d. gowland, the regulation of financial markets in the 1990s, edward elgar, hants, england, 1990.

8、a. hudson, the law on financial derivatives, sweet & maxwell, london, 1998.

8、global derivatives study group, derivatives: practices and principles (group of thirty report) (group of thirty, washington dc, july 1993).

金融监管特点范文8

关键词:金融监管;分业监管;混业监管;不完全监管 

 

我国作为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浪潮中的一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我国金融业要放弃分业经营实行混业经营说到底是在安全与效率之间进行一种选择。因为分业经营更注重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相比之下混业经营更注重效率。特别是在封闭经济条件下,实行分业经营能在很大程度上防范金融风险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传递。但我国的现实是已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金融市场将逐步对外开放,金融业将面临发达国家金融机构进入的强烈冲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国的金融业依然坚持分业经营,不仅无法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还将丧失金融业竞争中最为关键的要素——效率,因此不论从发展我国金融事业这个角度还是从抵御国外金融机构冲击的角度,我国都存在金融业要实行混业经营的必要,而由此便涉及到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如何选择的问题,是继续实行目前的分业监管,还是进行其他方面的改革。 

 

一、中国金融分业经营体制的混业化发展要求改变其监管模式 

 

在进一步讨论对中国金融业实行何种行之有效的监管之前,应先理性而正确地认识我国现存的金融业经营的状况。尽管我国目前从法律上规定金融业依然实行严格意义上的分业经营,但从金融机构实际业务操作来看,它们不断进行着边际业务的创新,已出现了混业经营的萌芽,这主要表现在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业务的一种交叉,并实行部分资源共享,为客户提供较为全面的服务,降低经营成本等方面。 

例如我国目前出现的银证转账、银证通(存折炒股)和券商自营股票质押贷款等都是银行和证券业务混合的一种表现,银证转账和银证通使证券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的储蓄账户完成证券的投资和买卖活动,极大地便利了上班族和社会其他人士的投资活动。而券商准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是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合作的又一重要方式,它表明以银行为主的货币市场资金和以证券公司为主的资本市场资金中间的高墙已被打破,资金的沟通在规范化的前提下已开始进行。 

保险公司目前也在和银行尽可能进行着各种合作,像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之间建立的售险合作,保险公司利用银行丰富的营业网点资源来推销保险合约,这样降低了保险公司的推销成本,提高了效率,而银行在与保险公司合作的同时提取了佣金,作为中间业务扩大了可利用资金的规模。还有像大众保险公司推出的“券商责任保险”以及国家允许20多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证券市场,这使得保险业和证券业的混业经营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并将成为一种发展趋势。 

特别是我国目前出现的金融控股公司更加说明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的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的未来发展趋势,比较典型的有光大集团、中信集团等金融集团公司。如光大集团控股或参股的企业有光大银行、申银万国证券、光大证券、中加合资人寿保险公司和光大国际信托公司。 

相对于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潮流和向综合化发展的事实以及我国金融业出现越来越大的混业经营的趋势,我国的分业监管体制已明显滞后,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仍然各自为政,很多时候会形成监管真空,既不能在监管信息上形成沟通,也不能在监管制度上达到有效配合。因此对我国的金融业监管体制的改革是必须进行的,当前对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监管更是不可忽视的。 

 

二、各种金融监管模式在中国适用性的比较分析 

 

就目前世界上流行的金融监管模式而言,主要分为分业监管、混业监管和不完全监管三大类。世界上每一个国家都会根据自己的金融业经营的特点来选择适合于自身的监管模式,如采用典型的分业监管模式的国家有德国和波兰等,而采用混业监管的国家有瑞典、英国、日本等,巴西和澳大利亚则是采用较为典型的不完全监管模式。当然,不同的监管模式有着各自不同的优缺点,那么对于目前实行金融业分业监管的中国而言,在金融业已出现混业经营萌芽并且在不久的将来要全面实行时,分业监管、混业监管和不完全监管,哪一个更适合于中国的金融业呢?我认为比较分析而言,不完全监管的监管模式更符合中国金融现状和发展趋势。 

首先来分析分业监管模式(这也是我国目前采用的金融监管模式)对我国金融业未来出现混业经营的适用性问题。目前我国将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按照银行、证券、保险划分为三个领域,在每一个领域分别设立一个专业的监管机构,也就是中央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负责各自领域的监管活动。这种监管模式适合于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状况,监管专业化的优势和竞争的优势还是比较强的,因为每个监管机构只负责相关的监管事务,有利于细分各项工作,有利于实现效率的最大化。但是分业监管模式恰恰因为监管的分业而带来很多缺点,例如因为监管机构各司其责,相互间的协调性比较差,所以常会出现监管真空地带,达不到有效监管,特别是有时三个监管机构的行为不统一而不可避免地产生摩擦。而且要单独设立各自的监管机构,会造成一定的机构庞大现象,监管成本会提高,被监管者可能因为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重复、分歧和信息要求的不一致性而降低其经营业务的积极性。在我国金融机构业务分业日益模糊,金融创新产品越来越多且归属越来越难以确定的情况下,这种监管方式对于维护我国的金融体系的安全和提高金融系统的效率更加难以奏效。所以要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状况,有效地提高中国金融监管的效率,那么中国的金融监管模式确实需要一定程度的改变。 

金融监管特点范文9

近年来,金融危机与金融风险防范已成为各国特别关注的问题,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和市场经济体系的动脉,金融对于一国经济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而作为一个特殊风险行业,单个金融机构的危机极易引起全局性、系统性的金融风波,乃至整个社会的动荡,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上已有120多个国家发生了金融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所直接花费的资伞高达2500多亿美元。金融问题的严重性促使各国不断加强金融法制建设,加大金融监管力度。本文着重从法律的不确定性对金融监管行政法作一分析。

法律的不确定性理论简介

法律的不确定性是相对于其确定性而言的,法律作为一种对具体的行为进行评判的准则,是确定的,如此才能发挥其作为行为规则与审判规则所具有的评价、指引、教育等作用。这是法律的根本属性之一,也是实行法治的重要基础。但是,法律的确定性又是相对的、有限度的,即法律有不确定性的一面。在这点上,人们也经厉了认识上的转变过程拉。世纪以前,人们一般认为法律的确定性是绝对的,它应该而且能够做到自足和谐、详尽具体,不存在漏洞、歧义、矛盾。到了19世纪末,自由法学兴起,人们开始认识到法律是非自足的,存在着不确定性。而20世纪30年代后期兴起的语言分析哲学和以此为基础产生的五六十年代后现代主义思潮则明确提出了法律具有不确定性这一命题,使人们对法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金融监管行政法之不确定性的原因

法律具有不确定性,这一结论同样适用于金融监管行政法。作为经济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它监督和调控着金融市场,平衡金融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利益,对金融市场的平稳运行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其自身特点,因而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

(一)金融监管的重要性要求监管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增加了金融监管行政法的不确定性。实践证明,金融安全是经济安个的核心。金融监管对于维护金融安全、经济安全至关重要。当前,我国的金融市场虽然整体上运行良好,但仍存在不少隐患,如银行资产质量恶化。不良贷款比重较高,证券市场、期货市场运作不够规范,金融犯罪特别是金融诈骗比较突出。因此必须强化金融监管力度,提高金融监管者的权威,赋予其更大权力。这使金融监管行政法的不确定性有所增加。

(二)金融监管的复杂性要求金融监管行政法具有较大弹性,以利于实现有效监管。上世纪90年代以后,金融自由化以及随之而来的金融交易特别是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迅猛增长,1995年其日均交易量已高达2万多亿美元,新的金融交易品种不断出现,金融创新的浪潮势不可挡。金融监管的对象是不断急剧变化着的金融市场,金融监管的难度越来越大。我国人世之后,国内金融市场将逐步开放,这一问题会更加突出。而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有效监管是针对市场缺陷发挥预防性、弥补性作用,而不是人为地替代或扭曲市场作用,不能影响或抑制金融业正常发展及金融创新的深人进行。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使金融监管行政法具有较大灵活性,其规定不宜太过具体,应在强调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监管效率,这就必然降低了金融监管行政法的确定性。

(三)金融市场的分业经营模式向混业经营模式的转变,使金融监管行政法内部分支间的界限渐趋模糊,不确定性增加。随着上世纪90年代分业经营被混经营模式取代,金融监管格局开始发生变化,金融监管行政法内部分支如银监管行政法、证券监管行政法、保险监行政法等之间的界限开始变得模糊,出现“中间地带”,使其具有更大程度的确定性。

金融监管行政法之不确定性的意义

认识金融监管行政法的不确定性,于加强我国金融法制建设具有相当重的指导意义。首先,它可以使我们从法具有绝对的确定性这一传统观念中解出来,以一种科学的、现实的态度看待律,不再希冀创制出绝对确定完备的律。其次,在金融监管行政法和其他金法律的制定中,可以随着经济社会关的变迁程度来确定法律概念和法律规的不确定程度,最大限度地将金融体改革纳人一种有序、良性的运行状态,而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最后,应当赋金融监管者较大的权力,使之不仅拥执法权,而且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制所有有关金融市场的法规,以弥补法之不足,在注重依法行政,维护相对人法权益的同时,更加重视监管效率,以进金融市场的平稳运作和金融创新的人进行。

金融监管特点范文10

Abstract:

Financialinnovationisthebreakthroughpointoffinancialdeepening.Asameasureofcontrol,financialregulationcannotonlypromotebutalsorestrainthefinancialinnovation.Differentkindsoffinancialinnovationsdemanddifferentfinancialregulations.The"game"interplayofthefinancialinnovationandregulationpromotesthedevelopmentoffinancialindustrysimultaneously.

关键字:金融创新金融监管

我国已加入WTO。为了应对WTO的挑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与发展,各市场主体只有继续深入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创新,提高自身竞争力,才可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金融是经济的核心。金融业的存在和发展对经济的影响是深远的,而金融业的竞争又是异常残酷的,因此各市场主体通过不断地金融创新来维持竞争力。频繁的创新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金融监管为了适应这一变化也在不断地调整,本文拟对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作初步的探讨。

一.金融创新的基本理论

1.概念

创新这一概念是本世纪初美籍奥地利经济家约瑟夫˙熊彼特(JosephSchumpeter)首次提出的。熊彼特使用“创新”一词是用来定义将新产品、工艺、方法或制度引用到经济中去的第一次尝试。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领域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人们将金融领域的这些变化称之为金融创新。但是金融创新真正成为金融领域一种引人注目的现象并成为研究的对象,则是80年代的事。虽然金融创新是一个普遍接受并广泛使用的概念,但直到目前为止,金融创新一词在学术界依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

阿诺德˙希尔金(ArnoldHeertje)认为:创新,总的来说指所有种类的新的发展,金融创新则指改变了金融结构的金融工具的引入和运用(。显然,这个定义主要论及金融工具创新。大卫˙里维林(DavidLliewellyn)对金融创新如下定义:金融创新是指各种金融工具的运用,新的金融市场及提供金融服务方式的发展(。这个定义包括了金融创新的几个方面内容即工具的创新,市场的创新及服务的创新。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教授从目前中国的情况来谈金融创新。他指出,金融领域存在许多潜在的利润,但在现行体制下和运用现行手段无法得到这个潜在利润,因此在金融领域必须进行改革,包括金融体制和金融手段方面的改革,这就叫金融创新(。在他看来金融创新显然应该包括金融体制创新,而且是一种极为重要的创新。

从以上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随着人们对金融创新认识的深入,金融创新的定义也在发生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金融创新的外延,即金融创新的分类上。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所谓金融创新是指会引起金融领域结构性变化的新工具,新服务方式,新市场以及新体制。

2.理论基础

金融创新是以金融深化理论,理性预期理论和利率平价理论为基础的经济学范畴,下面就简单阐述一下有关的基本理论。

(1)金融深化理论

美国当代著名经济学家爱德华˙S˙肖从发展经济学的角度对金融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我国经济学家厉以宁先生从金融创新的角度将这种理论概括为三个方面(:金融先行论论。金融在所有国家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金融机制一方面会促使被抑制经济摆脱徘徊不前的局面,加速经济的增长,另一方面,如果金融领域本身被抑制或扭曲的话,则会阻碍和破坏经济的发展,因此,要实现经济发展,就必须实行金融先行的政策。金融深化理论在分析方法上,提出“财富的研究比货币的研究更为重要”的观点。在以往的经济研究和政策制订中以货币为中心。但金融深化理论认为,要研究经济,最重要的不是流量而是存量,只有研究财富的存量才能说明一个国家的实力,也才可能看出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趋势及发展潜力。一个国家经济越发达,它的金融资产量越大。金融资产的大小跟该国的国民收入之间有一定的比例关系。这个比例越高,经济发展越快。

据此,肖提出金融深化理论,要求放松金融管制,实行金融自由化。这与金融创新的要求正相适应,因此成了推动金融创新的重要理论依据。

(2)理性预期理论

理性预期学派是从货币学派分离出来的一个新兴经济学流派,最早提出理性预期思想的是美国经济学家约翰˙穆斯。70年代初,卢卡斯正式提出了理性预期理论。

理性预期理论的核心命题有两个:第一,人们在看到现实即将发生变化时倾向于从自身利益出发,作出合理的、明智的反应;第二,那些合理的明智的反应能够使政府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据此,政府的责任在于确立一种有利于公众进行理性预期的政策规则,减少经济的不确定性,强硬反对凯恩斯主义政府干预经济的理论和政策,力主经济自由主义,要求建立有效的市场机制,反对金融管制,这与金融创新的要求正相吻合。

(3)利率平价理论

利率平价理论由凯恩斯于1923年在其《货币改革论》中首先提出,后经一些西方经济学家发展而成。该理论认为,由于各国间存在利率差异,投资方为获得较高收益,就将其资金从利率低的国家转移到利率高的国家。如甲国的利率水平高于乙国,投资者就会把资金从乙国调往甲国,为避免汇率风险,投资者一般按远期汇率把在甲国的投资收益变为乙国货币,并将此收益与乙国投资所得收益进行比较,从而确立投资方向,两国间投资收益存在的差异导致了资本在国际间的流动,直到通过利率的调整,两国的投资收益相等时,国际间的资本流动才会停止(。厉以宁先生指出,利率平价理论研究两国利率之间的差异,以及整个资本的流进流出和它的管制问题,都推动了金融创新理论的发展(。而其本身也成为国际金融创新的重要理论依据。

3.分类

同一概念,从不同的角度可以作出不同的类型划分。如果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结合起来考虑,从金融创新产生动因的角度来划分的话,可以将金融划分为两类:一种是为规避监管而进行的创新,我们可以把它称为消极金融创新,另一种是因金融机构为提高自身竞争力而进行的创新,我们将它称之为积极金融创新。从金融创新的历史看,金融创新是“放松管制”要求的产物,因此,绝大多数金融创新都可归纳为消极金融创新,但我们不应忽略了积极金融创新,由于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以及竞争的压力,积极金融创新已越来越多的产生出来,区分积极金融创新与消极金融创新也有利于我们采取不同的监管制度,以充分利用金融创新的益处而尽量减少其弊端。

二、金融监管的基本理论

1、概念

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综观世界各国,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管制。

2、理论基础

(1)从一般“市场失灵”理论角度看。

现代经济学的研究成果表明,市场机制不是万能的,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应当发挥政府这一“看得见的手”的作用。金融领域作为整个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市场失灵的问题。在经济领域中,市场失灵主要表现在:①外部性问题。外部性包括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前者如私人阳台上种植的花草对行为所产生的愉悦作用等,后者如大气污染等。对金融业而言,两种外部性可能都存在。②垄断。某些部门具有很强的由其技术决定的规模经济效益,同时其固定资本又具有很强的长期使用性和沉淀性,因而构成加入壁垒就自然垄断。金融业在本质活动上是规模经济的,因此就会表现追求超大规模,摆脱管理的特征。③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指在竞争的市场中,消费者和生产者作为交易的双方,对其交易信息的了解是不完全和不对称的。金融信息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也存在着不对称现象,这将导致市场主体在最大限度的增进自身效用时作出不利于他人的行为,即道德风险问题。

(2)从金融业的特征看。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业与其他经济部门相比,存在着多方面的特殊性,使得金融监管尤为必要。①金融业是“公共性”产业。金融机构经营的是特殊商品-货币,资金来源于社会公众的储蓄,而资金的运用又是面向社会公众,因而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行为、业绩对社会公众产生直接的影响。②金融业(尤其是银行)是高负债行业。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风险,其中任何一项风险都会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成败产生重大影响,但是金融机构为了追逐高额利润,往往盲目扩张资产导致资产状况恶化。③金融风险具有很强的传染性。一家银行或几家银行出现危机会迅速波及到其他银行形成整个金融业的危机,并危及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综上理论分析,我们可以说,金融创新是金融自由化的必然产物,而金融监管则是国家干预主义在金融业的逻辑延伸。经济发展史表明,绝对的自由化和绝对的政府干预的作用都是有限的。因此,当代大多数国家都采取“自由”与“干预”相结合的经济体制。至于是“自由”多一点还是“干预”多一点,则取决于各国的历史、文化背景和现实经济发展水平等综合因素。从理论根源上讲,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就象“自由”与“干预”一样,是动态的“博弈”过程,金融发展一方面需要金融创新作为动力,另一方面又需要加强金融监管以维护金融安全,以利于金融业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就这样互相作用,作为一对矛盾统一体,在自身发展的同时,共同促进金融改革的深化。

三、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的影响

1.金融创新改变了金融监管运作的基础条件,客观上需要金融监管机构作出适当调整。

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使银行业与非银行金融业、金融业与非金融业、货币资产与金融资产的界限正在变得越来越模糊。这必然使得金融监管机构的原有调节范围,方式和工具产生许多不适性和疏落,需要进行重新调整。“与金融创新的发展保持同步,已成为监管机构的一个主要挑战”(。

2.金融创新在推动金融业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在总体上增大了金融体系的风险,从而极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金融创新是将诸多风险以不同的组合方式再包装,这种组合后的风险相对于传统金融业务显得更加复杂,使金融监管机构难以控制货币及信贷量。从而使货币政策的执行复杂化,一旦风险触发,可能会导致金融体系的危机。的墨西哥金融危机和东亚金融危机就是最好的例证。金融创新工具的大量繁衍使得金融市场更加捉摸不定,一些金融创新工具最初的目的是为了防范和化解汇率、利率波动的风险,但在实际运用中投机性越来越强。年英国巴林银行倒闭和日本大和银行纽约分行的破产都是因为交易员从事金融期货炒作导致巨额亏损引发的。金融创新的高速发展给市场主体提供了巨额利润来源,因此常被一些冒进的金融机构滥用,也常被不法分子利用,给金融业带来混乱。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禁止金融创新,只能相应地调整我们的监管手段,加强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能力。

3.金融创新导致金融监管主体的重叠与缺位并存(。

现行分业监管过程中,大都采取机构性监管,实行业务审批制。这样,当不同金融机构业务日益交叉时,一项新业务的推出通常需要经过多个部门长时间的协调才能完成。此外,有的新金融业务处于不同金融机构业务边缘,成为交叉性业务,如储蓄保险是一种既包括储蓄功能又包括保险功能的业务品种,对于这些金融创新,既可能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缺位。

4.金融创新导致金融监管制度出现重大创新。

如前所述,金融创新使传统监管制度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基础。各国监管制度出现重大创新。这种创新主要体现在:①监管方式上,从机构监管过渡到功能监管。由于金融机构的全能化发展,传统的以机构为监管对象的方式便不再适应,而应以功能为基础进行监管。②监管标准上,从资本监管到全面性的风险。传统监管以资本充足率为标准,这种监管主要是针对信贷风险的,但金融创新使金融机构面临着其他各种风险,仅仅对信贷风险进行监管难以实现有效监管的目的。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实现全面风险管理,已经成为各国及国际监管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③内部控制制度的加强。传统监管制度注重外部控制制度,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各国及国际监管机构对金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越来越给予高度重视。

四.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一般影响

1.积极方面

许多学者尤其是经济学家侧重于指出金融监管的消极影响,但实际上,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亦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有学者指出,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产生和发展有保护作用,这一方面的监管可称之为保护性监管(。这种保护监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它可以减少交易的风险。在金融市场,交易商品的质量不能经常为所有交易当事人立即了解,确立监管框架,规定共同标准保持最低可信度,可能会减少交易的风险。可以想象,如果没有必要的监管制度,金融创新工具的发展就会受到很大阻碍。

(2)某种金融资产的市场组织本身就是公共机构,这样可以更好地公平地执行其职能,现在,大多数证券及期货交易场所采用会员制形式,它们不再作为一家私人公司来担负其市场职责。作为公共机构的市场组织不仅是监管制度的设计的组成部分,同时亦承担着重要的监管职责。

(3)监管可以减少损害新市场发展的过度竞争。这种联系是显而易见的,例如,美国早期对证券发行与交易不加管制,结果出现了出售“蓝天”的投机现象,而对上市公司的不加管制更是导致了整个股票市场的崩溃,因而很多创新往往要求同时引入一个监管框架。

(4)监管本身对金融创新有刺激作用。例如,在美国,有许多对银行的特定管制,但却缺乏一个全面集中的公共机构,这种特殊结构构成了美国银行特殊的创新环境,否则,没有官方许可的创新便难以想象。

(5)监管的变化甚至可以导致创新的产生。外汇和资本管制的废除是导致银行选择海外发展和拓展国际业务的一个明显例证。还有,由于利率上限对银行存款的限制,在美国创立了货币市场互助基金。

2.消极方面

事实上,金融监管经常被用来解释金融创新的原因,甚至是主要的原因,哈林顿在谈到美国的金融创新时认为,美国的银行传统上受到很多限制,许多限制在其他地方并不存在,而现代技术使金融在形式上和地理上更容易变化,因此,在美国,新技术便难以避免地用于市场设计规避有关条例和限制跨州银行的管制的方式。事实上,国际市场的许多早期发展可以用美国银行想在国外从事在国内受到限制的业务来解释(。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消极影响是多方面的,几乎所有的金融监管都曾被解释为某种金融创新的理由,欧洲债券市场的发展,美国早期的金融创新工具——存款凭证都是很好的例子。

五、金融监管对消极金融创新的影响

金融监管是一个公益性的管制问题,它既有利于受监管的产业(金融业),又有利于不受监管的产业(非金融业),但这种公益性是就整体和宏观意义而言的,从单个或微观金融机构看,金融监管总是通过限制性的方式出现的,在特定条件下,金融制度和体系中的微观金融机构作为一个特殊的企业和市场主体总是倾向于生产更多的“金融产品”,以求得更多的利润。受获利冲动的驱使,金融机构会通过创新的金融工具或经营方式以逃避监管,寻求新的盈利机会,扩大生存空间。这种“个人理性”行为规则在无约束的条件下就可能导致单纯市场调节的失败和金融体系的灾难性危机,即引起整体的“非理性”。其结果必然是:消极金融创新部分抵消了某些金融监管的预期效果,但随之而来的是另一种内容和结构的金融监管政策。金融监管的公益性决定了金融监管对消极金融创新必须采取积极抑制或规范的对策。否则,金融监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和理由。

六、金融监管对积极金融创新的影响

积极金融创新是金融机构为提高自身竞争力和获利能力,而在现有的法律框架范围内,针对金融市场需求,主动进行的创新行为。电子计算机等技术的广泛应用和激烈竞争的压力迫使金融机构积极进行金融创新。通过金融创新,发展多种金融机构,形成大批互相竞争的市场主体;推出新的具有吸引力的金融资产,使市场工具多样化。只有市场主体和交易工具的发育成熟,才能有助于建立一个发达的金融市场。对于积极金融创新,作为国家干预的金融监管应“消极”应对,尽可能地给金融机构创造更多地“自由”空间,采取各种激励措施,鼓励积极金融创新。但是应当注意,积极金融创新也存在产生风险的可能性。因此,金融监管机构不能完全放弃监管,任其为所欲为,无约束的“自由”是产生金融风险以至爆发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正在进行市场经济构建的国家来说,金融创新还停留在初级阶段,发展潜力巨大,在金融深化过程中,必须处理好风险防范与金融创新的关系,既不能以风险为由抑制金融创新,也不能为创新而忽视风险防范,同时还要有效利用金融创新的风险防范功能。

简言之,对消极金融创新应采取“积极”的监管措施,而对积极金融创新则应“消极”监管。

七、我国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应对

1.金融监管制度的制定要有前瞻性

金融监管政策措施要适应金融业未来发展和变化趋势。为了防止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金融监管当局在制定金融机构稳定性指标和有关措施时,要考虑未来金融市场创新,金融机构资产的可能变化等,此外,要建立金融监管的预警系统,加强对金融体系安全性的监测,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2.以鼓励积极金融创新,抑制消极金融创新为原则

3.模式的选择上,应由侧重于外部监管模式向既重视内部监管,也重视外部监管模式转变

从世界范围来看,金融监管无外乎三种类型:一种是侧重于外部监管的美国模式,其特点是金融监管主体可以站在超然的地位监管金融活动,避免部门本位主义,协调部门的立场和目标。二是侧重于内部监管的英国模式。其特点是政府除按必要的国家立法行事以外,较少干预金融活动,对金融业的日常监管主要由金融行业协会等组织来进行。三是侧重于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相结合的德国模式。金融创新具有复杂性及危机隐蔽性强的特点。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创新的弊端的反应往往较迟钝,而金融行业协会则反应灵敏,因此对金融创新的有效监管需要更多的依据赖于内部监管。内部监管是第一道“防火墙”,外部监管是第二道“安全网”。

总之,随着金融的日益深化,特别是金融创新和开放程度的加深,金融系统风险和个别风险的概率也会相应提高,因此,适时调整金融监管以适应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成为金融监管的迫切任务。金融监管机构应时时掌握创新动态,促进金融业的发展。

参考书目:

①俞天一主编《中国金融运行机制转换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

②刘宇飞著《国际金融监管的新发展》经济科学出版社

③王延科著《现代金融制度与中国金融转轨》中国经济出版社

④王中华万建伟编著《国际金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⑤陆泽峰著《金融创新与法律变革》法律出版社

⑥秦凤鸣徐冬编著《金融大震-全球金融角逐与金融制度变迁》济南出版社

⑦尚明主编《新中国金融五十年》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欧洲投资银行编:《创新、技术和金融》,中国审计出版社1993年版。P1

(David.Llewellyn:TheEvolutionoftheBritishSystem,inGilbartLecturesonBanking,London:InstituteofBarkers,1985.AndtheChangingStructureoftheU.RFinancialSystem,inTheThreeBanksReview145,Maroh,1985.P19-34

(厉以宁:《谈金融创新》,载《金融信息参考》。1997.5

(厉以宁:《经济发展中的金融创新》载《学习》。1997.1

(杨有振编著:《金融创新与深化》,企业管理出版社1997年版。P107

(张涌泉,姚莉主编《当代国际金融》,中国金融出版社1996年版。P29-37

(厉以宁:《经济发展中的金融创新》载学习。1997.1

(蔡则祥,卞志林《金融自由化与金融监管趋势》载《经济问题》2001.9

(FinancialInnovationP47

(钱小安《建立中国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的构想》载《财经科学》2002.1

金融监管特点范文11

关键词: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问题;分析;对策

在企业运用衍生金融工具的同时,会计监管职能充分着作用,这是有效地降低金融风险的途径。在会计准则的相关约束下以及相关机构的监控下,企业的内部控制机构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更为有力的监控,这些问题是我们正需要解决的问题,下面我们对此问题进行综合性分析。

一、衍生金融工具的定义

衍生金融工具(也称衍生金融商品)是原生性金融工具(如股票、债券)的衍生物。简单地说,它是一种通过预测股价、利率、汇率等金融工具未来市场行情走势,支付少量保证金,签订远期合同或互换不同金融商品的派生交易合约。远期合约(forward contract)、期货合约(futures contract)、期权(option)、互换(swap)、票据发行便利(NIF)、利率上限(interest rate cap)、利率下限(interest rate floor)等均属此列。本文认为会计监管职能是监控衍生金融工具的重要组成部分,他同时也保证了衍生金融工具信息的准确性,各个企业的内部工作人员为了加强对衍生金融工具的监管,会采取一定的相关手段及业务活动。充分发挥其会计监管的职能。

二、衍生金融工具的特点

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会随着利率、金融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的变动而发生变化。我们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是与市场情况变动有类似反应的其它类型记性对比,而是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下面我们来阐述一下衍生金融工具的特点。

(一)衍生金融工具具有规避金融风险的职能

在当今的社会中衍生出越来越多的金融工具,很有力的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发展。传统的那种金融工具滞后了我国的金融市场的发展,在这些传统的金融工具的作用下,使所有的财务问题都集中在了一起,处理起来难度会有点大。而通过新衍生的金融工具与传统的金融工具相结合,可以有效地控制金融风险,达到收益与风险的权衡。

(二)衍生金融工具具有复杂性

衍生金融工具相对于基础、简单的的工具不再是单一的金融工具,不再是简单意义上的对换与运作,涉及到很多方面的金融知识。

(三)衍生金融工具涉及灵活性

衍生金融工具在设计上和创新上都具有很强的灵活性,更能吸引大众的眼球,创造出形态各异的金融工具。在当今激烈竞争的社会,对衍生金融商品进行买卖实现升值的价值;利用市场价格的波动从中谋取利益;利用市场上不稳定的供求关系来权衡金融市场的风险。

(四)衍生金融工具具有特殊性

衍生金融工具的特殊性主要从以下这个方面表现出来:具有集中性,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主要集中在大的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目前美国是占衍生金融工具比重最大的国家,而大型的金融机构占成交量的90%以上,由此可见衍生金融工具集中性的特点。

三、对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问题的分析

(一)投资风险意识淡薄

我国的衍生金融业务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时间并不长,它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有很多企业都是想通过衍生金融工具从中牟取利益而忽视了它所给人们带来的风险,没有很好地对它进行控制,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对于企业的利益者来说,投资风险意识是至关重要的。

(二)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自身存在不足之处

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问题自身存在着很大的不足,我国会计监管中的相关会计准则存在着很多漏洞,直接影响着我国会计监管的效率和重要性。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展时间短及所带来的不确定性严重影响了我国的金融市场。我国的会计监管职能多在事后进行监管,信息存在着滞后性,因此会存在着很大的风险。

四、完善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的对策

(一)构建会计监管体系,促进衍生金融市场的稳步发展

会计监管体系是对衍生金融工具市场的监管的基础,它关系着我国金融市场是否可以稳步发展,会计监管的最终目标是维护金融市场。理清会计监管各要素之间存在的关系,保障并规范会计监管体系的正常运行。

(二)完善企业内部的控制职能,提高应对风险的能力

加强企业内部的控制可以对衍生金融工具产生的风险进行规避,因此企业应设立相关的岗位,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明确其职位的职能,对交易活动进行风险预测和分析,并找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将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风险降到最低。

(三)提高会计监管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衍生金融工具的日益多样化和交易的风险性,就需要企业的会计监管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能力,能够应对各类情况。企业应该加强对他们的培训,不断地学习国外先进的会计处理和交易方法,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真正的适应这种对衍生金融工具的监管。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该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素质,使他们形成正确的价值理念,减少金融衍生工具在会计监管人员手中出现差错,将风险降到最低。

五、结束语

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监管职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我国的各个金融市场,及时的做好监管职能,完善我国的金融市场,规避其带来的金融风险。使我国的金融市场更加强大。

参考文献:

[1]甘大力.论衍生金融市场风险的监管[A].管理科学与系统科学研究新进展――第7届全国青年管理科学与系统科学学术会议论文集[C];2003.

[2]李翔.衍生金融工具会计轮论[D].山东农业大学,2015,06,07.

[3]蔡武.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防范研究[D].南京农业大学,2014.

金融监管特点范文12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 市场 统一监管 监管模式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nd the financial internationalization's rapidly expand, the financial derivation transaction has become in the money market most to have the vigor and the influence financial product. In view of financial derivation characteristics and so on transaction's complexity, high release lever, hypothesized, noble character danger, various countries' government and the related international finance supervision organization takes each measure in abundance, improves the financial derivation market law supervision asthenia diligently the condition. Although our country's financial derivation market still occupied the development initial period, but the market supervision question actually may not belittle, the author believed that develops our country finance derivation market to choose the unification supervision pattern.

key word: Financial derivation market unification supervision supervision pattern

一、统一监管模式是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内生需要

金融衍生品是对未来某个时期特定资产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安排的金融协议,按照其自身的交易方法和特点划分,其分为远期合约、期货、期权和互换四种形式。其产生的最初目的是为了降低金融自由化过程中金融基础资产的各种风险,在性质上属于风险转移和风险管理的工具。金融衍生品贡献巨大,在全球经济体系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以致于被美誉为"改变了金融的面目"[01],促成了金融交易活动的日益虚拟化。然而,由于金融衍生品涉及多个金融领域,系运用多种技术的"金融合成物",因此,对其实施有效监管的法律制度就必然具备跨市场、跨行业的综合特征,那些将"混合物"分拆成"基本元素"分别进行监管的传统方法必然会损耗金融监管效率。对"基本元素"实施监管的有效性并不必然导致对"合成物"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换句话说,它们不是机械地拼合在一起,而是发生了合成作用的"化学反应",事物的本质特征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无论是金融分业经营,还是金融混业经营,抑或是我国高层强调的金融综合经营,其对金融衍生品的需求和应用无不对市场监管提出了挑战。一方面,随着金融改革深化和金融自由化在全球的不断发展,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借助层出不穷的新型金融衍生工具,通过各种资产组合,使其经营风险特征和传统银行的风险相似,从而使针对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安全运行而设置的各种金融监管效力大大降低;同时银行借助于这些金融衍生工具使得对银行实施的审慎监管要求同样形同虚设。所以,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必须针对"金融合成物"本身的性质特征来设计。在此过程中,加强对"基础成分"的分别监管可以起到很好的辅助作用。另一方面,金融机构集团化趋势日渐明显。以英国为例,英国八家最大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范围都涵盖所有五种应接受监管的金融业务,而不再像20多年前,即使是最大的金融机构也只经营其中一种金融业务。这些都使得单一监管或称分业监管在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中出现诸多不适应症,从而使统一监管的实施显得十分必要。金融衍生品创新经验表明[02],统一监管模式已成为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内生需要。

二、统一监管模式追求制度结构的内在统一和组织体系的相互协调

笔者认为,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立足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是在单一制监管组织结构基础上,以有效实现确定的金融监管目的而建立起来的,是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组织及其业务等实施多层次共同监督和管理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该种监管模式强调通过明确统一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协调金融监管当局与金融自律组织、金融机构等各层次的监督管理行为和业务活动,同时通过加强金融衍生品市场监控的国际合作,以有效实现维护金融安全的监管目标。

实际上,统一监管的制度结构和单一制监管结构有着相似之处,前者吸收了后者所主张的单一监管机构理论,在监管主体组织制度上也主张设立一个监管机构负责金融衍生品市场及从业机构和人员的管理。但是,统一监管和单一监管毕竟不同,表现为单一监管制度在一个监管机构之下,仍然按不同的金融行业来分而治之;而统一监管制度则是主张以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为导向来组织和建立金融监控法律制度体系。正如伦敦经济学院著名经济学家古德哈尔特(Goodhart)所指出的,金融监管机构应围绕监管目标设置,把不同目标合并到一个监管机构中,会产生理念和行为的冲突,从而抵消单一监管结构带来的规模经济效应。而统一监管模式以监管目标为基础配置监管职权,较好地解决了这种冲突和损耗。

从制度结构上看,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追求金融监管的全面统一,其不但强调监管组织形式上的监管机构统一,而且强调制度结构以及监管目标的统一。具体说来,其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机构的统一。即基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特性,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全面负责监管金融衍生品市场,有效监控金融系统风险。同时,为避免产生权力巨大的垄断监管机构,滋生官僚主义,在设置一个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要通过经济责任制对具体的金融监管权限进行划分,并通过设置听证会、咨询程序等法律制度对该金融监管机构行使监管权力的行为进行监督,从制度上有效防止权力滥用或怠于行使权力的发生。统一监管机构主要负责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整体决策、市场准入、信息披露、检查监督等全面监管工作。

二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目标的统一。即统一监管机构在设置各个监管部门时,应当遵循部门监管目标一致的原则,减少所谓"摩擦损耗";同时,通过内部协调合作机制的强化,将外部监管机构间的冲突通过内部机制予以消化。

三是多层次金融监管的统一。即从多个角度、多个层次对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立体监管,注重金融衍生品监管当局和行业自律组织监管、金融机构自控的合作和协调。尤其是在具体市场交易监管中,要为实现有效地监控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系统风险而分工协作。

四是国际金融衍生品监管的合作和统一。即在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中,加强国际分工与合作,具体内容包括各国监管制度的协调、国际监管标准的统一等。国际监管合作和统一适应金融衍生品跨国界、跨市场、跨行业的特点,在世界各国及有关国际组织的共同努力下发展迅速。近年来,金融衍生品交易频繁引发的金融危机则进一步促进了国际统一监管的前进步伐。

从组织体系上看,统一监管模式以监管目标的实现为导向来构建自己独特的组织体系。直观地看,统一监管模式的组织结构呈现出一个金字塔结构,最上端是统领金融监管全局的金融监管机构,其内部根据不同的金融监管目的可以分设金融系统风险监管部门、审慎经营监管部门、金融商业行为监管部门等金融监管职能部门,而基础层面上大量的自律组织管理和通过金融机构预先承诺等形式进行的自我约束,也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统一监管模式下,政府设立的单一监管机构通过各种责任制与金字塔下层的各个监管机构联系在一起,共同发挥监控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职责。

必须注意的是,统一监管模式并不是由一个监管机构包揽所有金融监管的职责,而是将原来外部各监管机构之间配置的权利义务内化,变为系统内权责利的分配和协调,再通过岗位责任制、财务责任制、内部授权经营管理责任制等内部经济责任制的建立来发挥统一协调监管的作用。经济责任制作为其制度机制,本质上要求"在其位谋其政",它体现了人逐渐角色化和职业化的社会发展趋势,反映了财产因素和组织因素不断融合的社会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