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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意义

时间:2023-08-09 17:34:13

金融监管的意义

金融监管的意义范文1

一、 行为金融研究应用于证券市场监管的基础

1、证券市场的“虚拟经济”特征是引入行为金融研究的基础

实体经济,是指直接从事商品生产与交换的经济活动。而虚拟经济则是以货币资本为直接经营对象,以股权、债权、信托凭证,或货币资本本身为载体,通过交易和约而进行的经济活动。虚拟经济的主要交易市场,即上述各类凭证(实质为有价证券)的交易市场,就是证券市场。因此,证券市场的本质蕴于虚拟经济的本质之中。

实体经济或虚拟经济实质都是资源配置方式,是市场经济的不同表现形态,而价格形成机制则是资源配置核心机制。与实体经济采用“过往已知信息”对特定资源、资产做现实定价的机制不同,虚拟经济的定价基础则是基于关于“未来”的信息,对资源、资产的“未来收益”能力进行评估而定价。如某上市公司一项具体设备的出让,执行实体经济定价原则;而该公司股票的交易,就要应用虚拟经济定价机制。

证券市场的虚拟经济定价机制决定了证券市场是一种“观念市场”,参与主体对于“未来信息”的预期,以及在该“预期”下形成的“市场观念”、采取的市场行为,将决定有价证券的定价,从而最终决定证券市场整体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对于这种行为金融特征的认识,正是科学证券监管的基础。

2、证券监管的实质是监管者、被监管者、投资者的“行为互动”

行为金融研究应用心理学、行为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和研究金融行为和现象。从行为金融视角,证券监管的实质是监管者、被监管者、投资者的“行为互动”。

监管者基于对证券市场功能的认识确立证券监管原则,从对证券市场运行前景的判断出发,考虑监管政策对被监管者、投资者的可能影响而出台监管措施;券商、上市公司等被监管者出于对监管者监管意图、监管意志的判断,以及违规行为的可能市场收益等评估作出行为决策,而投资者则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基于对经济形势、证券市场规范性、监管力度、庄家行为、上市公司前景等的预期采取相应的投资决策。

证券市场监管者、被监管者与投资者的“行为偏差”

行为金融研究认为,各金融“行为人”具有理智和情感等完整心智结构,由于各种心理缺陷的客观存在,在市场活动中会产生各种心理和行为偏差,人们的行为不一定符合市场规律的要求,使得“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受限,表现在证券市场上就是市场有效性不足。

1、被监管者“行为偏差”

我国监管当局的行为偏差主要出自于对证券市场功能的“认知偏差”,即过分强调证券市场尤其是股市的“筹集资金功能”,将股市作为国企脱困“提款箱”的动机始终未能摒弃,在市场极度低迷的当前依然不废弃新股发行即为明证;另一方面,当前“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屡屡难产,也与监管当局考虑“国有股”顺利坚持多于投资者利益保护密切相关。

我国监管当局还存在对“监管能力”的“过度自信”,过于迷信“政策市”和行政性监管措施的效力。以这种忽视市场内在规律的浮躁监管去矫正“市场偏差”的结果,只能是“治标不治本”,甚至“愈纠愈偏”。

被监管者“行为偏差”

我国证券市场被监管者“行为偏差”主要体现,是上市公司以及券商等利益观的“短视化”偏差。上市公司的将股权融资当作“廉价资源”,具有盲目融资和再融资的动机,是导致资金利用效率低下的根本原因;在信息披露方面,没有意识到“信用资源”是公司最具机制的“无形资源”,反而服从于骗取融资资格或勾结庄家炒作的短期化目标而不实信息。我国券商也未能做到以投资者服务、培育理性投资为发展之本,由于对“炒作”收益的过分追求,和对监管当局“事后救济”的预期而积累了大量风险。

3、投资者“行为偏差”

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证券投资者尤其弱势的中小投资者“行为偏差”更多、更明显。最典型的表现如下:

其一,“羊群效应”(“从众心理”),分为“自愿”和“被迫”两种类型,前者指投资者缺乏理性的独立判断,盲目“追涨杀跌”的行为;后者虽意识到证券并未被正确估价,但认为难以与“羊群”相抗衡而跟从。

其二,“过度自信和控制幻觉”,投资者自认为掌握了比他们事实上掌握的多的信息,研究表明我国中小投资者过于相信自己的投资决策能力,这种过度自信包含着巨大风险。

基于行为金融理念的证券监管建议

行为金融理念下的证券监管,首先要求监管当局更新监管理念全面认识证券市场功能,切实从维护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出发,树立“投资者保护”的监管原则和监管文化。

金融监管的意义范文2

关键词国有商业银行行为支付矩阵金融监管部门概率

一、引言:研究金融监管部门和国有商业银行经理行为的必要性

1998年10月,官方报道日本银行机构的不良贷款达到6000亿美元,部分分析家认为日本银行机构的不良贷款达到10000亿美元,占未回收贷款的20%。

国务院总理于2003年1月24日在全国银行、证券、保险工作会议上指出,金融系统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认清形势,把握大局,深化金融改革,有步骤地扩大金融对外开放,改进和加强金融监管,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加强金融队伍建设,确保金融安全、高效、稳健运行。

原中国人民银行戴相龙行长在2002年3月的“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宣布,2001年末中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债权为贷款余额的25.37%。

截至2002年底,按五级分类口径,建行不良贷款率15.36%,比年初下降3.99个百分点;中银集团不良资产率22.37%,比2001年末下降5.14个百分点;工行不良贷款率25.52%,比年初下降4.26个百分点。与其它三家国有商业银行相比,农行有其一定的特殊性。尽管如此,去年农行不良贷款占比在连续两年下降的基础上再降4.72个百分点,三年下降十几个百分点。

银行不良贷款已经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研究银行不良贷款的文献也较多。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把资本充足率、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市场纪律列为三大支柱。

其中资本充足率=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12.5*市场风险资本要求+12.5*操作风险资本要求),《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中的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借款人和市场交易对手违约而导致损失的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正确的内部操作流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导致损失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利率、汇率、证券和商品价格发生变动导致损失的风险。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既监督银行的资本金与其风险数量相匹配,也监督银行的资本金与风险管理水平相匹配,以鼓励银行开发和采用更好的风险管理技术来监测和管理它们的风险,是对银行全面风险进行的行业监管。市场纪律对银行的公开信息披露提出了一整套强制规定要求和建议,是对银行全面风险进行的社会监管。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强调如何测算贷款风险,缺少对银行不良贷款生成机理的分析。

国外研究银行不良贷款的文献一部分是在研究银行危机的文献中同时讨论,如:BrendaGonzales-Hermosillo(1999),HesnaGenay(1998),JENNYCORBETT;JANETMITCHELL;AndrewWinton(2000),JoePeek;EricS.Rosengren(1999)JoePeek;EricS.Rosengren(1999)、《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等。另一部分是在研究金融脆弱性的文献中讨论,如:Minsky,HymanP.(1964,1982,1986,1995)等。国内研究银行不良贷款的文献一部分是专门以“银行不良贷款”为题目的,如:于为群(2001),李玲(1999),林永平、袁桂祥、蔡友才(1998),刘桃生、徐长生、方先明(1998),刘文庆(2001),毛瑞宁(2002),孟猛(2000),彭歆(2000),史建平(1997),薛峰(1997),中央银行天水市中心支行课题组(2002),周银华(2000)等。另一部分是在研究金融与信贷风险时、企业的高负债时作为研究的组成部分,如:余永定(2000),谢平(1992)、易纲(1996),袁钢明(2000),林毅夫(2000),樊会文(1998),杜佳(2001),韩平(2001),苏同华(1999),张陶伟(2001),陈学彬(1997),张亦春、余运九(1998)等。

上述文献对金融监管部门(代表政府,属于委托人)与国有商业银行各分支机构的经理人员(人)行为的研究不够。除了上述文献外,还有众多的文章,其特点大多与上述文献相似。所以完全有必要进一步地研究,特别是研究金融监管部门与国有商业银行各分支机构的经理人员的行为。

由于金融监管部门代表政府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监督检查,国有商业银行各分支机构的经理人员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属于委托关系,国有商业银行各分支机构的经理人员对明知将成为不良贷款的企业借款选择贷款与不贷款,金融监管部门对明知将成为不良贷款的国有商业银行各分支机构的经理人员选择检查还是不检查,取决于委托人与人间的利益冲突。

这种利益冲突可用便士博弈模型的变种(监管模型)去研究,即用扩展的监管模型进一步地研究金融监管部门与国有商业银行各分支机构的经理人员的行为参数,他们的行为参数决定了国有商业银行各分支机构的经理人员对明知将成为不良贷款的企业借款选择贷款与不贷款、金融监管部门对明知将成为不良贷款的国有商业银行各分支机构的经理人员选择检查还是不检查的概率的大小。

二、建立金融监管部门与商业银行的信贷部经理博弈的监管模型并且分析模型

1、假设与模型的支付矩阵

A.假设有一个企业向一国有商业银行申请贷款万元,信贷部的经理人员决定是否发放这一笔贷款,经调查,这个企业不具备还款的能力,这一笔万元的贷款将成为不良贷款(为了简化分析,假定一笔万元的贷款分文不能回收)。

B.这个企业向信贷部的经理人表示,如果这一笔万元的贷款到帐后将用万元作为回扣,为每一元贷款的回扣,即回扣率。

如果金融监管部门与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合作,共同分配万元回扣。如果回扣率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收益的关系是万元,为金融监管部门所分配的回扣万元的倍数(分配的含义是上缴国库),即金融监管部门可获得万元,万元来自于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的回扣RL万元,这时,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实际得回扣-=(1-)万元,C.若金融监管部门检查这一笔万元的违规贷款,则检查成本为万元,为每一元贷款的检查成本。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挽回(L-)万元的违规贷款损失。并且对商业银行的信贷部的经理以万元的罚款,为每一元贷款的罚款,即罚款率,罚款万元全部上缴金融监管部门。

D.当商业银行的信贷部的经理不发放贷款给这个企业,同时金融监管部门没有检查,商业银行的信贷部的经理得到万元的负效用,为每一元可贷款但是未贷款的负效用。

E.参数、、、、可以大于等于零,也可以小于零,假定。

显然从上面的假定可知,上述博弈不存在纳什均衡。假如金融监管部门检查,则商业银行的信贷部的经理的最优策略是不贷款;假如金融监管部门没有检查,则商业银行的信贷部的经理的最优策略是贷款,假定满足;假如商业银行的信贷部的经理贷款,则金融监管部门的最优策略是检查;假如商业银行的信贷部的经理不贷款,则金融监管部门的最优策略是不检查。

F.假设金融监管部门与商业银行的信贷部的经理以各自的概率选择自己的行动,构成混合战略。假定商业银行的信贷部的经理的混合战略为(即商业银行的信贷部的经理以的概率选择贷款,以的概率选择不贷款);假定金融监管部门的混合战略为(即金融监管部门以的概率选择检查,以的概率选择不检查)。

由上面的假设可以写出金融监管部门与商业银行的信贷部的经理关于不良贷款博弈的支付矩阵。见表2

表2金融监管部门与商业银行的信贷部的经理关于不良贷款博弈的支付矩阵。

2、关于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部经理对不良贷款选择贷款与不贷款的行为做分析

根据前面的假设,商业银行的信贷部的经理行为是最大化效用函数,表示为

由上面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选择的贷款概率表达式可做如下分析:

(1)、分析

下面分别分析讨论:

,即增加,则增加(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

其意义为:当金融监管部门不检查,且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选择不贷款时,当B为每一元可贷款但是未贷款的负效用增加时,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为了最大化效用函数,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选择贷款的概率增加。

政策意义为:提高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的心理素质,降低感情因素,可以降低不良贷款。

,即增加,则降低(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

其意义为:当金融监管部门不检查,且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选择不贷款时,当B为每一元可贷款但是未贷款的负效用增加时,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为了最大化效用函数,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选择贷款的概率降低。这一点难以从直观上理解,通过上面的数学演绎得出了这一明确结论,不过这一种情况在实际中少见。隐含的政策意义为:提高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的心理素质,降低感情因素,反而可以增加不良贷款。

,即增加,则不变(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

其意义为:当金融监管部门不检查,且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选择不贷款时,当B为每一元可贷款但是未贷款的负效用增加时,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为了最大化效用函数,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选择贷款的概率不变。政策意义为:在这种情况下提高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的心理素质,降低感情因素,不能降低不良贷款。

(2)、分析

下面分别分析讨论:

其意义为:当增加,则下降。即当金融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罚款率增加,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为了最大化效用函数,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选择贷款的概率下降,这比较容易理解。

政策意义为:这种情况下,增加罚款并能够降低不良贷款。

其意义为:当增加,则增加。即当金融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罚款率增加,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选择贷款的概率增加,这是建立在假设“当金融监管部门不检查,且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选择不贷款时,当为每一元可贷款但是未贷款的负效用为负的情况,即当金融监管部门不检查,且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选择不贷款时,不仅不会对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产生负效用,反而对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产生正效用,即”的基础上。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为了最大化效用函数,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选择贷款的概率增加,这一点难以从直观上理解,通过上面的数学演绎得出了这一明确结论,不过这一种情况在实际中少见。

政策意义为:这种情况下,增加罚款并不能降低不良贷款。

其意义为当增加,则不变。即当金融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罚款率增加,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选择贷款的概率不变,是建立在假设“金融监管部门不检查,且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选择不贷款时,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不会因影响人际关系而获得负效用,也就是负效用为零(为每一元可贷款但是未贷款时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影响人际关系而获得的负效用)”的基础上,其原因在于金融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罚款率增加,尽管增加了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的损失,但是由于金融监管部门参与回扣与罚款的分配,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为了最大化效用函数,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选择贷款的概率不变,这一点难以从直观上理解,通过上面的数学演绎得出了这一明确结论。

政策意义为:在这种情况下,增加罚款并不能降低不良贷款。

(3)、分析

下面分别分析讨论:

,其意义为:当增加,则下降。即当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获得的回扣增加,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选择贷款的概率下降。

原因在于:当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获得的回扣增加时,一方面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要遭受罚款,另一方面金融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要参与回扣的分配,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为了最大化效用函数,所以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选择贷款的概率下降。这一点难以从直观上理解,通过上面的数学演绎得出了这一明确结论,不过这一种情况在实际中少见。政策意义为:在这种情况下,增加回扣反而能降低不良贷款。

其意义为当增加,则增加。即当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获得的回扣增加,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选择贷款的概率增加。

原因在于:当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获得的回扣增加时,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为了最大化效用函数,所以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选择贷款的概率增加。这一点容易从直观上理解,这一种情况在实际中常见。在这种情况下,降低回扣能降低不良贷款,增加回扣能增加不良贷款。

政策意义:严禁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收取回扣,降低不良贷款。

其意义为:当增加,则增加。即当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获得的回扣增加,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选择贷款的概率增加。

原因在于:当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获得的回扣增加时,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为了最大化效用函数,所以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选择贷款的概率增加。这一点容易从直观上理解,这一种情况在实际中常见。在这种情况下,降低回扣能降低不良贷款,增加回扣能增加不良贷款。

政策意义:严禁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收取回扣,降低不良贷款。(这种情况的效果实际上与一样)

其意义为当增加,则增加。即当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获得的回扣增加,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选择贷款的概率不变。

原因在于:当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获得的回扣增加时,金融监管部门不检查,且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选择不贷款时,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不会因影响人际关系而获得负效用,也就是负效用为零(为每一元可贷款但是未贷款时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影响人际关系而获得的负效用),或者是金融监管部门对回扣全部提取,即,在以上因素的合力作用下,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为了最大化效用函数,所以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选择贷款的概率不变。这一点容易从直观上理解,这一种情况在实际中也常见。在这种情况下,降低回扣不能降低不良贷款,增加回扣也不能增加不良贷款。政策意义:严禁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收取回扣,不能降低不良贷款,也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严禁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收取回扣,银行的脆弱性不变。

(4)、分析

下面分别分析讨论:

其意义为当增加,则增加(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

金融监管部门从回扣中提取的比例增加,在保证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最大化效用函数的前提下,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的行为是增加对这一笔不良贷款的贷款概率。这一结论很难从直观的分析得出,通过前面的模型设定和商银行信贷部经理最大化其效用函数的演绎得出这一明确的结论。

其原因在于金融监管部门与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已经开始合作(分配回扣),所以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增加对这一笔不良贷款的贷款概率。

政策意义:金融监管部门不能参与分配回扣,否则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将会增加对这一笔不良贷款的贷款概率,从而增加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影响商业银行的稳定,增加商业银行的脆弱性。

意义为:当增加,则降低(其它条件不变时)。

金融监管部门从回扣中提取的比例增加,在保证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最大化效用函数的前提下,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的行为是减少对这一笔不良贷款的贷款概率。这一结论很难从直观的分析得出,通过前面的模型设定和商银行信贷部经理最大化其效用函数的演绎得出这一明确的结论。

其原因在于金融监管部门与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虽然已经开始合作(分配回扣),但是表示当金融监管部门不检查,且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选择不贷款时,当B为每一元可贷款但是未贷款的负效用为负的情况,即当金融监管部门不检查,且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选择不贷款时,不仅不会对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产生负效用,反而对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产生正效用,即,通过前面的模型设定和商银行信贷部经理最大化其效用函数,所以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降低对这一笔不良贷款的贷款概率。(这种情况只有理论意义,实际中很少见)

暗含的政策意义:金融监管部门能参与分配回扣,分配回扣的比例越高,越能使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降低对这一笔不良贷款的贷款概率,从而降低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改善商业银行的脆弱性。

其意义为当增加,则降低(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意味着:金融监管部门从回扣中提取的比例增加,在保证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最大化效用函数的前提下,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的行为是减少对这一笔不良贷款的贷款概率。这一结论也很难从直观的分析得出,通过前面的模型设定和商银行信贷部经理最大化其效用函数的演绎得出这一明确的结论。

暗含的政策意义:金融监管部门能参与分配回扣,分配回扣的比例越高,越能使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降低对这一笔不良贷款的贷款概率,从而降低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改善商业银行的脆弱性。

其意义为:当增加,则不变(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

金融监管部门从回扣中提取的比例增加,在保证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最大化效用函数的前提下,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的行为是不改变对这一笔不良贷款的贷款概率。暗含的政策意义:金融监管部门参与分配回扣,分配回扣的比例越高,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的行为是不改变对这一笔不良贷款的贷款概率,不影响商业银行的脆弱性。

3、对金融监管部门选择检查与不检查不良贷款的行为做分析

根据前面的假设,金融监管部门的行为是最大化效用函数,表示为

由上面金融监管部门选择检查这一笔不良贷款概率的表达式可做如下分析:

一般我们讨论金融监管部门选择检查这一笔不良贷款概率大于零的情况,存在两种组合。

I

此时要求保证。

II

此时要求以保证。

I种情况是容易在理论和实践中成立,II种情况理论上可以满足,但实践中成立出现的概率较少。

(1)、分析

下面分别分析讨论:

经济学意义是:当回扣率增加时,金融监管部门选择检查这一笔不良贷款的概率降低,因为假设金融监管部门参与回扣的分配,分配的比例大于零,金融监管部门降低选择检查这一笔不良贷款的概率可以最大化金融监管部门的效用函数。

政策意义:严禁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收取回扣,才能降低不良贷款。

经济学意义是:当回扣率增加时,因为金融监管部门参与分配的比例小于零,金融监管部门选择检查这一笔不良贷款的概率增加,可以最大化金融监管部门的效用函数。这种情况实际上是少见的,因为的意思是罚款率可能为负数,即金融监管部门不仅不对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收取回扣罚款,反而还奖励。

暗含的政策意义: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收取回扣增加时,金融监管部门选择检查这一笔不良贷款的概率增加,因而可以降低不良贷款。

经济学意义是:当回扣率增加时,虽然金融监管部门参与回扣的分配,分配的比例大于零,因为,表示金融监管部门实际上不罚款,反而倒给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以很大的奖励,这当然使金融监管部门的收益受损,为了最大化金融监管部门的效用函数,金融监管部门选择检查这一笔不良贷款的概率就必然增加。

暗含的政策意义: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收取回扣增加时,金融监管部门选择检查这一笔不良贷款的概率增加,因而可以降低不良贷款。

经济学意义是:虽然回扣率增加,但是金融监管部门不参与回扣的分配,不会增加金融监管部门的效用,所以金融监管部门不会增加检查这一笔不良贷款的积极性。政策意义: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收取回扣增加时,金融监管部门选择检查这一笔不良贷款的概率不增加,因而不能降低不良贷款。

(2)、分析

下面分别分析讨论:

经济学意义:当罚款率增加,因为代表,表示虽然金融监管部门参与回扣的分配(分配的含义是上缴国库),分配的比例,金融监管部门的行为将是降低选择检查这一笔不良贷款的概率。

当罚款率增加,尽管金融监管部门会因为不检查而损失掉的不良贷款(为了简化分析,假定一笔万元的贷款分文不能回收),金融监管部门会因为罚款而增加罚款所得万元,为了最大化金融监管部门的效用函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为将是降低选择检查这一笔不良贷款的概率。政策意义:当罚款率增加,在这种情况下,降低选择检查这一笔不良贷款的概率,增加了不良贷款,罚款率的增加反而增加了银行的脆弱性。

经济学意义:当罚款率增加,因为代表,表示金融监管部门参与回扣的分配,分配的比例,金融监管部门的行为将是增加选择检查这一笔不良贷款的概率。

当罚款率增加,金融监管部门尽管会因为罚款而增加罚款所得万元,金融监管部门会因为不检查而损失掉万元的不良贷款(为了简化分析,假定一笔万元的贷款分文不能回收),为了最大化金融监管部门的效用函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为将是增加选择检查这一笔不良贷款的概率。政策意义:当罚款率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增加金融监管部门选择检查这一笔不良贷款的概率,降低了不良贷款,罚款率增加能降低银行的脆弱性。

经济学意义:当罚款率增加,因为代表,

此时,金融监管部门尽管会因为罚款而增加罚款所得万元,金融监管部门会因为不检查而损失掉万元的不良贷款(为了简化分析,假定一笔万元的贷款分文不能回收)和参与回扣的分配率刚好等于回扣率的倒数的共同作用,为了最大化金融监管部门的效用函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为将是不增加选择检查这一笔不良贷款的概率。

政策意义:当罚款率增加,在这种情况下,金融监管部门选择检查这一笔不良贷款的概率不变,不能降低不良贷款,罚款率增加不能降低银行的脆弱性。

从上面的分析可得出金融监管部门选择检查这一笔不良贷款的概率与的关系,用图1表示为:

图1金融监管部门选择检查此不良贷款的概率与的关系

在顶点T的左方,;在顶点T的右方,。

(3)、分析

下面分别分析讨论:

经济学意义:当回扣率,罚款率与1之和大于零时,随着金融监管部门从回扣万元中提取的比率越高,为了最大化金融监管部门的效用函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为将是降低选择检查这一笔不良贷款的概率。政策意义:当金融监管部门从回扣万元中提取的比率增加,在这种情况下,降低金融监管部门选择检查这一笔不良贷款的概率,增加了不良贷款,增加了银行的脆弱性,所以严禁金融监管部门从回扣万元中提取比例。

经济学意义:当回扣率,罚款率与1之和大于零时,随着金融监管部门从回扣万元中提取的比率越高,为了最大化金融监管部门的效用函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为将是增加选择检查这一笔不良贷款的概率。政策意义:当金融监管部门从回扣万元中提取的比率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增加了金融监管部门选择检查这一笔不良贷款的概率,降低了不良贷款,降低了银行的脆弱性,所以金融监管部门可以从回扣万元中提取比例。

经济学意义:当回扣率,罚款率与1之和小于零时,随着金融监管部门从回扣万元中提取的比率越高,为了最大化金融监管部门的效用函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为将是增加选择检查这一笔不良贷款的概率。政策意义:当金融监管部门从回扣万元中提取的比率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增加了金融监管部门选择检查这一笔不良贷款的概率,降低了不良贷款,改善了银行的脆弱性,所以金融监管部门可以从回扣万元中提取比例。

经济学意义:当回扣率,当金融监管部门可从回扣万元中提取的比率可以提高,为了最大化金融监管部门的效用函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为将是不改变选择检查这一笔不良贷款的概率。政策意义:当金融监管部门从回扣万元中提取的比率增加,在这种情况下,金融监管部门选择检查这一笔不良贷款的概率不变,不会降低不良贷款,也不会降低银行的脆弱性,所以金融监管部门可以从回扣万元中提取比例。

后面三种情况的假设出现的概率较小,出现概率较大的情况是第一种情况,即,政策意义:当金融监管部门从回扣万元中提取的比率增加,在这种情况下,降低金融监管部门选择检查这一笔不良贷款的概率,增加了不良贷款,增加了银行的脆弱性,所以严禁金融监管部门从回扣万元中提取比例。

金融监管的意义范文3

关键词:银行业;金融;监管

一、缺乏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

我国银行业在1993年以后,采用的是分业经营的方式方法,与之相呼应的金融监管方式是分拆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国家相应的成立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这样三个相关的监管部门。在这样的金融监管体制之下,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家金融监管机构,在对金融业进行监管的时候,可以做到各有各自的侧重点,在监管工作中,三家监管机构各司其职。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已经成为了一个整体的概念,需要在具体的监管工作中,三家金融监管机构之间采取相互之间进行协调和合作的工作。从我国当前金融监管的发展形势来看,还存在着缺乏监管机构协作的制度框架进行有效的保障。对于在合作过程中所采取的合作方式,在合作过程当中,三家金融监管机构如何对自身的功能进行正确的定位,在监管过程当中,三家机构如何有效的对所获取的信息进行交换的机制等等都没有做出详细的说明,在合作的时候,往往存在着很大的难度。三家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当中,也无法进行有效的业务协调和进行相关的合作。我国不少企业现在都处于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升级换代时期,银行业等金融机构为了更好的为企业提供相关服务,自身的业务也在不断的扩大。由此所带来的问题是,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三家金融监管企业在业务监管方面就会出现一定程度上的职能重叠的现象,对于银行业一些新的领域业务,由于监管机构还有有注意到,往往也会存在着监管盲区的现象。这样的话,在对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时候,就会出现监管业务重叠和监管存在盲区的现象同时发生。这不仅仅会造成监管资源的分布不均匀的情况,更会造成金融机构监管资源的及大浪费。就出现了我国政府部门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对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但是却达不到所预想的监管效果。

二、监管内容和范围过于狭窄

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在对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当中,监管的内容涵盖了包括金融机构的成立,金融机构的发展和金融机构的退出的全部环节。可是,在实际的金融监督管理工作中,监管部门往往把更多的工作重心放在了对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环节上了。往往会对金融机构成立的资质进行很严格的审核,并且对其进行相关的筛选工作,对金融机构的审核内容往往都局限在了金融机构的相关业务内容上,机构的资本情况和机构的财务报表。很少会想到对金融机构的风险预防,在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监管上还没有很好的得到相关的落实。此外,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相关的监管部门偏重的大多为一些国有性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很大程度上了,忽视了对社会中的民间机构以及其他的方式进行投资的机构。监管往往没有顾及到。如此狭窄狭窄的金融监管内容,必然会影响到三大金融监管部门所监管到内容以及监管的效果。。

三、监管的方式和手段较为单一

在当今较为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之下,往往金融行业的发展更多的是遵循市场的特点,如何更好的发展,依靠市场对其进行有效的调节。在这样的一个大环境之下,对银行业等金融机构最为有效的监管方式就应包括了经济、政治和法律三个方面的内容,这样三者之间才可以达到一个有益的补充,三者之间进行相互促进和相互保障,这样在社会主义市场环境之下,才可以能提高金融行业监督管理的效果。但是,现实等情况确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却没有这样一种可以进行金融监管的有效手段和方式方法。在实际对金融企业的监管之中,政府部门的行政力量干预的内容过多过滥,导致金融监管部门在对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在进行金融监管之下,监管机构在工作过程中随意性比较大,对自我的约束相对较差。当前,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时候,把监管主要分为了现场的监管和事后的监管,这样往往无法有效的对金融风险进行相关的预警工作,造成金融机构在防范金融风险方面的能力方面相对比较差,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事前的监管基本上就没有。

四、缺乏统一的监管,监管成本较高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对银行业等金融机构的监管,在一定意义上,是具有对金融机构的强制性帮助和指导的,所以,这就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与监管工作进行配套。只有这样才能进行更有效果的监管工作。由于我国的金融机构适量庞大而且金融机构的性质也是各不相同,金融机构在工作的过程当中,也会采用各自不同的方式方法,这些都会给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对其进行监管过程中,带来相应的麻烦。在现实的监管工作过程当中,由于监管制度的不完善,存在有一定程度上的漏洞,导致了金融机构钻法律法规空子的现象时有发生。所以,我国应该设立一套完整的有关金融监督的法律法规和统一的监管内容、监管方法、监管方法,保证金融监管部门在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做到,遵守监管的相关制度和规定,按章办事,这样就可以在有效的降低监管的成本的同时,提高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效果。

五、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和行业自律制度不健全

我们政府相关部门根据金融机构的特点,对银行业等金融机构也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有效措施来进行必要的防范工作,但是在实际具体执行的过程当中,往往缺乏相关的有效作用,表现出来的就是可有可无,存在的意义并不是很大,产生的效果也并不是很好。

参考文献:

[1]凌敢,土新华.市场竞争、风险承担与银行监管有效性――基于面板数据的分析与政策建议[J].金融监管研究,2012(02):18-22.

金融监管的意义范文4

关键词:后危机时代 金融监管 对策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管理的简称,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主管当局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金融机构及其开展的业务活动进行综合性、经常性的管理、检查和督促,以实现金融业的依法稳健发展。广义的金融监管不仅包括了上述涵义,还涵盖了金融机构自身的内控机制、同行自律性组织及社会第三方组织的监管等内容。传统的金融监管一般局限于国内银行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但随着金融工具和产品的不断创新,金融监管的对象也逐渐扩大业务性质与银行类似的准金融机构,一般来讲,一国的整个金融体系都可视为金融监管的对象。具体来讲,金融是资金的融通,是随着货币的流通职能的产生而出现的一种经济现象和活动。经过漫长的演变发展过程,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内涵和外延不断得到延伸,不论从内容还是形式上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尤其是金融市场成为独立体系后,现代金融业已经成为各国国民经济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同时作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有效途径之一,与财政政策的相互配合下在促进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发挥巨大作用。金融监管内容包括了对金融机构设立的监管,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等的监管,其中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是重点。

一、新时期加强金融监管的重要意义

(一)金融危机凸显金融监管的重要性

2008年席卷全球金融市场的金融海啸对各国的经济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当前,随着各主要经济实体相关统计数据指标的好转,整体呈现企稳向好的趋势,全球经济发展已进入后金融危机时代。然而此次金融危机不论是从波及的范围还是破坏程度都是史无前例的,促使我们认真思考金融危机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各国都在积极总结经验和教训以实现本国金融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其中美国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和讨论的热点。作为一个标榜自由,素来以强调法律规制政府行为的国家,随着国内金融监管体系的不断演变,可以看出美国对于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不断减少,监管实质性作用下降。特别是金融监管能力远远跟不上金融创新的发展变化,创新过度也成为美国次贷危机的关键原因之一。毫无疑问,美国次贷危机成为各国金融风险的防范与监管的典型反面教材,也更加凸显金融监管的重要性。不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的国家,任何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必须与其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做到最大范围的风险覆盖,既充分发挥金融业在现代经济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又能为其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支撑。

(二)加强金融监管的重要意义

全球金融海啸凸显了各国金融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为金融改革提供了动力。后危机时代,各国充分认识到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已经开始或正在积极着手准备对本国的金融监管不断进行完善和提高。不可否认,高效有力的监管是金融体系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后危机时代加强和强化金融监管职能具有重要意义。

从市场经济的本质来看,金融市场自身存在不可避免的市场失灵现象,如规模不经济、外部性及垄断等所造成的资源配置的无效率。金融监管正是试图以一种有效的方式来纠正弥补金融市场失灵所造成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后危机时代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因素剧增,经济的一体化及全球化更加剧金融市场的风险性,提高公众金融信心更显必要性,强化金融监督职能实现对金融市场缺陷的有效和必要补充。其次,后危机时代切实发挥金融监管应有的作用,创造一个公平、有序的金融竞争环境,降低金融市场的交易成本,提高金融运行效率;防范和化解潜在的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秩序的正常合理化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通过金融监管确保金融服务水平的提高以增进社会福利,切实保护公众的利益,促进金融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再者,通过金融监管可以实现金融机构经营行为与央行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目标的一致性,发挥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时的传导机制作用,向金融市场传递风险信息和国家调控信息,实现金融监管在国家宏观调控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促进货币政策有效实施的同时维护金融业的稳健运行。

二、后危机时代加强我国金融监管的对策分析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推进,我国金融监管工作已取得了初步成就,特别是在应对此次金融危机过程中,我国金融业显示了独特的优势所在。但此次金融危机也给我国金融业发展带来了更深层面的思考,后金融危机时代如何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金融监管工作,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实现金融业安全稳定和良好运作秩序,促进金融与经济的发展仍是摆在面临需高度重视的关键性问题,要给予十二分的关注。

(一)重塑监管理念

金融监管理念是指贯穿于金融监管整个过程,指导监管实践基本原则和精神。金融监管作用的最大化,需有先进的监管理念做为引导和支撑。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上仍是以命令与控制为主导的监管,监管主体与监管对象之间处于相互的对立关系,既不利于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也难以充分发挥金融监管的实质性作用。在遵循市场法则的前提基础上,切实转变传统的惯性监管理念,重塑与社会主义市场相适应相互促进的监管理念,注重加强与培养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两者间脑与四肢式的协同合作关系。准确定位监管者的地位和功能,摒弃政府的市场主事人角色,通过强化市场运作机制的功能来达到金融监管的作用。同时,“放松监管、金融自由化”的监管理念在美国次贷危机中已宣布破产,没有完善的金融监管将难以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其负面影响也会最终反应到经济运行中,影响和破坏经济的正常健康发展。因此,在充满不确定风险性的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只有坚持安全与效率并重的监管理念,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才能真正实现金融监管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经济福利最大化中的重要作用。再者,过度创新成为美国次贷危机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但创新的停止只能造成金融业发展的停滞不前。创新作为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动力不可忽视。我国金融监管要秉承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金融创新原则,提倡鼓励金融创新,坚持金融创新与风险监管的并重,实现以创新促进金融业的良性发展。最后,转变金融监管思路,实现从“事后化解”的合规性监管向“事前防范”的风险监管转变,通过集监测、预警与防范为一体的全方位、多层面的动态监管系统实现对金融市场运作的事前有效防范,最大限度地降低各种风险带来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二)健全监管机制

加大力度建立健全由国家专门监管机制、金融机构内控机制、同业自律机制及社会组织监管机制共同组成的多元化监管机制,实现以国家监管为主的机制向多元化的监管机制转变。注重功能型的专门化国家监管机制的建立,在全国统一的监管机构领导下,由专业分工、职责定位明确的管理部门对于金融机构的不同业务进行监管,有效解决混业经营条件下的监管真空和多重监管的问题,更好地适应金融业在今后发展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新情况。世界金融监管的实践经验表明,无论外部金融监管制度如何完善、监管程序如何严密,有效金融监管的实施更需要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同业自律机制及社会组织的监管机制与国家专门监管机制的相互配合,多管其下才能真正发挥金融监管的实质性作用。各金融机构要合理设置内控机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控机制,并根据金融创新的发展和环境的变化对内控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高效的金融管理信息系统,为内部风险控制和防范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及时化解风险。再者,行业自律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重要监督手段之一,金融监管当局要积极采取措施鼓励不同类型具有地方特色的金融同业公会,建立完善金融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其行业监管的作用。同时同业组织的自律可以凭借其专业性优势弥补当前监管制度供给的缺乏,更可对监管主体进行约束以防止权力的滥用。

(三)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健全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是金融业有效运作的必要条件。各种金融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以其为行为的准绳和标准,直接关系到金融健康发展的金融监管活动更不能例外。当前,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律主要体现于《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两部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等,金融监管法律建设远远落后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同时以行政命令随意代替法律的现象严重。严格的金融立法是执行金融监管职能的法律保证,也是金融监管必要的法律依据。在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监督法系体系的完善应立足于金融国际化,在准确把握金融监管法系国际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到我国的特殊国情,加大力度做好金融立法工作,保障金融监管法系体系能够全面支持未来金融监管的发展需求。颁布实施金融监管具体操作程序及监管人员的守则;及时修订明显过时的法律规定,清除现行法律法规间重叠、不协调甚至相抵触的地方;加快制定《金融监管法》《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等新法律;加快出台相关金融法律的实施细则,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切实解决当前我国金融监管过程中出现的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一系列问题,实现依法监管,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和高效率,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另外,除继续加强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范围和力度,保障其独立性外,鉴于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分业经营、分业收管的管理模式及监管过程中存在的交叉或真空现象,后危机时代更加凸显了监管部门间协调的重要性,要更加积极适应金融机构发展的趋势,建立起各大监管机构间的定期交流与会晤机制,进一步加强合作,通过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及信息披露制度,提供共同监管的效率。积极引进、借鉴和吸引国际先进经验,根据我国具体实际情况,逐步实现向功能性监管思路的转变,实现对现有金融监管资源的有效配置,逐步建立起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完善风险监管职能。同时在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不断强化的当前,要更加重视国际间的监管合作,加强与国际监管组织和外国监管当局的合作,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参与国际性或区域性的金融监管组织,为我国金融业发展中提供一个更加良好的外部环境。

参考文献:

[1]梅良勇,刘勇,后危机时期金融监管的国际趋势分析——兼论对我国大型商行的可能影响[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0(5)

[2]常健,“后危机”时代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以中央银行为核心的思考[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

[3]胡妍,论后危机时代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J],中国市场,2010(9)

金融监管的意义范文5

论文关键词:金融监管;原则;必要性;对策

论文摘要:美国次贷危机发生后,经济学家认为,此次美国金融危机很大部分是因为政府监管失灵。阐述了金融监管定义、原则和必要性,提出了完善我国金融体系的响应对策,以其为有关金融业工作者提供参考。

1有关金融监管

(1)金融监管定义。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

(2)金融监管的原则。金融监管的原则为了实现上述金融监管目标,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中坚持分类管理、公平对待、公开监管三条基本原则。

(3)金融监管的必要性。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体系是全社会货币的供给者和货币运行及信用活动的中心,金融稳定对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效的金融监管不仅是我国金融体系内部完善的迫切要求,更是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有效规范、实施必要监管,保护国内金融体系,顺利完成金融改革的前提条件。

2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对策

(1)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加强金融监管制度创新。①根据我国金融调控和金融稳定的现实需要,合理确定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定位,根据权责一致原则,界定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尽快建立由人民银行、财政部和监管机构组成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解决监管主体混乱的问题,理顺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处理好金融监管中的一些重大问题。②改革现有的监管制度,实现监管手段和方式由直接干预向间接调控、由人治向法制的转变,加快金融立法,将金融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通过监管制度创新,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累积,保证金融体系高效稳健运行。

(2)树立维护稳定与提高效率的双重金融监管目标。随着我国加入与金融自由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金融业同境外金融机构在国内和国际市场都存在激烈的竞争,而对国外金融机构的强大竞争优势,维护金融机构合法稳健运行将不再是监管的单一目标,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同时,积极扶持金融机构发展,提高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成为新形势下对金融监管的迫切要求。在依法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尽可能降低监管成本和资源的占用成为实行高效监管的新观念。

(3)利用网络,践行金融电子化监管。实施金融电子化监管对于提高金融监管效率,降低金融监管成本,扩大金融监管范围,提高金融监管质量,实现金融监管的规范化、系统化和科学化具有重要作用。①提高金融监管的持续性、有效性和全面性。②提高对金融风险的预测能力,实现全过程的动态监管。③实现监管数据的共享。利用金融电子化监管系统使监管过程的大部分工作实现自动化,从而可以减少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提高监管的效益,降低成本。

金融监管的意义范文6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强化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落实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职责,并强化监管问责。 中银国际研究公司董事长曹远征。

之后,央行表示要履行好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的责任,表明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将坐落在央行。

那么,我国为何选择建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监管协调机制,又为何要在央行设立办公室,协调之后,一行三会在权力结构上可能发生哪些变化?在实现产品监管全覆盖后,金融行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在哪里?

近日,《财经》记者专访了中银国际研究公司董事长曹远征。

曹远征认为,此次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确立是向综合监管迈出的第一步。其创新之处在于强化产品监管,不仅仅要实现监管上的全覆盖,还意味着实现产品全覆盖。

这种表面趋严的监管改革,长远来看,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却意味着更多的机会和空间。曹远征分析,在改善融资结构,发展直接融资的大趋势背景下,综合监管伴随着功能监管和产品监管转型,这必然带来对现有金融机构功能转型的确认与接纳,最终在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基础上,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发展不同的产品,塑造成不同的类型,进而形成充分竞争的市场。金融市场由此百花齐放、产品风格迥异。 综合监管第一步

《财经》:您认为这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最大的亮点在什么地方?

曹远征:这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了三项任务、四项原则,确定了中国金融的发展方向。第一,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第二,防范、控制金融风险;第三,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这三点是有逻辑性的,第一点最重要也是基础,实体经济和金融是皮和毛的关系,只有固本强基金融才能持续发展,因此金融不能脱离实体经济单兵突进,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管控风险,也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进行金融体制改革。

四项原则是回归本源、优化结构、强化监管、市场导向。这四点是达成上述三项任务的实施原则。

其中,在体制安排上最大的亮点是成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

《财经》:金融回归本源,意味着金融行业怎样的发展趋势?

曹远征:实体经济是皮,金融是毛,回归本源是金融发展不能脱离实体经济发展,而是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特别是在实体经济薄弱环节加强金融和服务,这意味着金融不能脱离实体经济单独发展,也意味着可能不会有过多的金融衍生品和过度的金融繁荣。金融危机也表明,过去市场上许多金融产品和衍生工具不能支持实体经济,在西方也都开始禁止,在中国金融市场上也不可能允许出现,比如一些非常复杂的结构性衍生工具,比如资本市场上裸卖空等等。

《财经》:成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背景和核心原因是什么?

曹远征:成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旨在实现上述三项任务,其中,防范风险、加强监管是其中应有之义,加强监管是基于现有事实:中国金融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在产品层次上已经出现交叉、混业,货币市场、信贷市场和资本市场事实上已经相互连通。但是监管层次依然是分业的机构监管模式,这种分业监管情况下,风险点主要出现在产品交叉上,体现为影子银行业务。

影子银行是不纳入监管的金融业务,从积极意义上来说,影子银行业务是金融创新的反映,例如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是在一级市场已经完成发行,从而出了资产负债表,但是由于二级市场没有流通,风险不能完全释放,从而没有彻底出资产负债表,所以变成了影子银行。那么,从这个意义上来讲,除了让影子银行回归资产负债表,受资本充足率约束以外,更重要的方向是彻底出资产负债表,也就是资产证券化,从而实现透明化,使风险在市场得到释放。

尽管各国都有影子银行问题,影子银行成为各国金融监管的重心,这也构成中国此次金融监管改革的原因,金融监管向综合监管转型,凸显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的作用。

《财经》:您觉得哪些风险点值得关注?

曹远征:如果影子银行是金融监管的重点,这一轮中国影子银行业务发展的特点是同业存单的盲目扩张。一些金融机构通过发行同业存单获得资金,并投向诸如信托、证券等类金融产品,流向中国房地产等高风险领域,造成杠杆率高企,而且风险不透明。因此,当务之急是要使风险可辨识、可确认,除了通过金融机构自查使其回到资产负债表以外,很重要的方向就是将其纳入监管,使其透明化。为此,今年初,一行三会发过相关文件要求金融机构进行彻查,今后,还会在透明化方面有更多监管要求。

《财经》:监管机制调整之后,监管上将有哪些实质性变化?

曹远征:这次金融监管体制调整与以往最大的不同是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方向转变,核心是产品监管,这意味着不仅仅是实现金融市场监管的全覆盖,还意味要着实现金融产品全覆盖,无论银行、保险还是证券公司,业务和所有产品都要纳入监管范围,进行无缝衔接。从另外一个角度观察,这意味着承认金融机构从事的交叉经营,换言之,就是允许现在金融机构向混业方向发展。这与过去相比是一个重大的变化。这说明金融市场的发展也会推动监管体制的改革,而监管体制的调整也会进一步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

对比历史,从1993年证监会成立到现在的20多年期间,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为适应金融市场发展而不断调整,这种调整不在于金融监管机构的变化,而在于金融监管内容和监管办法的改进。过去我们的监管原则是机构监管,现在要转变为功能监管;并且,是由过去的分业监管向综合监管转型。这对监管者来说要求监管能力大大提高,这就是文件提到的监管要做到精细化管理。

《财经》:在这次的监管体制调整中,央行的作用在加强,在您看来,中国为什么要选择这样一种监管协调模式?

曹远征: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以后,人们开始反思金融风险和金融监管问题,人们发现,金融活动通常都是顺周期的,结果是杠杆率持续高企,高杠杆就意味着高风险,因此,为了防范风险,监管部门必须逆周期操作,也就是宏观审慎管理问题。关于这点全球已经达成共识,反映在巴塞尔协议Ⅲ上。从逆周期宏观审慎管理来看,央行的货币政策操作工具和宏观审慎管理的操作工具是一类工具,由于工具一致性,央行因此成为承担宏观审慎管理的实施主体。但是,央行的宏观审慎管理并不能取代行为监管,所谓行为监管就是合规性监管,而且需要时时进行。从而,监管在这个意义上就变成了两类管理,一类是和经济周期相关的逆周期宏观审慎管理,第二,和金融机构行为相关联的行为监管。如果,将这两类管理彻底分开就称之为“双峰模式”,这就是英国的监管模式。

经验证明,英国的监管模式是目前各种监管模式中较好的一种,正是基于这种经验,这次,中国监管体制改革也是把宏观审慎管理和行为监管适当分离,央行成为宏观审慎管理的主体,相应地其他三会也可能在监管内容和监管办法上做相应的调整,重点是加强行为监管,我们认为,这就是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在央行的含义所在。

《财经》:金融监管机制调整只是金融改革的第一步,在此基础上金融业会如何发展?

曹远征:这次金融监管机制改革是向综合监管迈出的第一步,目前仅仅是把监管架构搭建起来,进而要做到功能监管,最重要的是落实产品的监管,实现无缝衔接才能体现综合监管。这对监管机构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这个监管体制调整的基础上,监管体制调整也会为金融机构提供新的发展空间。金融机构是风险配置机构,金融产品是一个风险合约,金融机构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提供具有竞争力的金融产品,并在这个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契合实际的发展战略,加强风险管理,形成独特的经营模式和产品体系,避免同质化、雷同化,从而使得中国金融市场摆脱千行一面的局面。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金融发展的历史也充分反映了这一点,40年前中国没有金融机构只有一家中国人民银行,央行还隶属于财政部。改革开放以后,金融机构开始涌现,金融市场才开始得到恢复,经过40年形成今天的繁荣局面,与此同时,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机构的增多,金融机构也从政府行政权力中分离出来,形成今天“一行三会”的专业监管格局,在这样的过程中间,中国金融和中国实体经济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共同提高,造就了中国经济的快速成长。

展望未来,经验表明,只要坚持回归本源、优化结构、强化监管、市场导向,中国金融一定会呈现一个新的局面,为中国经济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监管权力结构变化

《财经》:金融工作会议指出强化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在您来看,为什么要设立一个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

曹远征:之所以在国务院设立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其原因是基于当前中国经济的实际情况,最重要的是杠杆率高企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为此,中央提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其中,“三去一降一补”,“一去”就是去杠杆,结构性改革是一个战略性的安排,因此需要一个高层次的机构来进行部署、协调。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中“稳定”的含义就是稳妥去杠杆,以防范出现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

按照中国政府机构的设置惯例,委员会通常需要有一个实际操作办公室,这次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在央行,是因为央行拥有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管理的工具箱,可以根据需要动用这些工具,达到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管理的统一,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央行协调三会进行相关操作,以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的金融风险。

《财经》:那么,未来一行三会的权力结构可能发生哪些变化?

曹远征: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统一安排下,央行主要是行使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管理,三会未来主要在宏观审慎框架下进行日常的行为管理和行为监管,由此形成一个无缝衔接的金融监管体系,覆盖整个市场,包括货币市场、信贷市场以及资本市场所有产品,这样就可以将影子银行纳入监管,影子银行也因此透明化了,只有辨识风险才能控制风险,这是监管的含义。

《财经》:这次会议确定了央行宏观审慎管理责任,这与央行货币政策有什么关联和区别?

曹远征:所谓货币政策是总需求管理政策,形成于上世纪30年代经济大危机之后,经济危机表明有效需求不足,因此管理总需求就成为宏观经济政策的核心任务,货币政策是通过货币供应量影响银根从而调节总需求,货币政策尤其成为反危机、反周期的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但是从央行历史来看,在上世纪30年代经济大危机前就有央行存在,央行存在的理由是银行的银行,是作为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其含义是维持金融稳定,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央行不仅具有调节总需求的货币政策责任,而且还负有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责任,这是当代央行的天然属性。现在讲宏观审慎管理就是强调央行天然属性的金融稳定这一责任。

由于金融稳定责任的工具和货币政策的工具是一套工具,央行就要综合考虑经济波动问题和金融稳定问题。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如果做更细致区别,所谓货币供应量就是调节总需求的问题,所谓流动性的松紧就是金融稳定问题,两者的联系就是利率。因此,央行考虑政策时不仅仅要考虑总需求,还要考虑金融问题,要将金融稳定目标和货币政策目标有机结合起来。把金融稳定目标和宏^调控目标结合起来就是宏观审慎管理,为了更好履行这一责任,与三会的协调是必要的。

《财经》:对比历史,中国金融监管也曾经历了从综合到分业,再从分业又到综合的循环,未来会是什么趋势?

曹远征:历史是螺旋式上升的,但是从来不会重复。其实从中国金融改革40年来看,在改革开放前,中国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机制,是财政主导型经济,没有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从而也谈不上金融监管,是行政权力在配置资源,从而是大一统的,和现在的中国监管是有本质区别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机构增多,金融专业监管的必要性日益提高,金融监管开始从行政权力中分离出来,上世纪90年代初期,随着资本市场发展,首先证券市场监管从行政权力中分离出来,成立证监会;随后是保险监管从行政权力中分离出来,成立了保监会;直到2003年银监会成立,形成了分业监管的体制。这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间,随着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发展顺序和状况不同,逐渐形成了现有的监管格局。

目前,中国金融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为了适应发展需要,金融机构也转型,出现交叉经营的状况,也需要金融监管做出调整。那么,由此也就出现了从分业监管向综合监管的转型。因此,可以看到金融市场发展是推动监管体制调整的动力,金融永远是创新的,金融创新带动监管创新,这是相辅相成的过程,核心是防范风险。 配套体制改革

《财经》:本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了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您如何理解这里的“深化”,与以往有什么不同?

曹远征:从中国金融改革的历史经验来看,市场导向是金融发展的不竭动力,那么,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就是要坚持市场导向。

坚持市场导向是这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重要原则之一,除了金融微观体制改革外,在宏观上集中体现为利率市场化,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议,利率市场化就是形成健全的国债收益率曲线,要求国债贯通货币市场、信贷市场和资本市场,成为无风险收益率的基准。各种金融产品是围绕这一基准形成期限、价格、结构相对合理的产品体系,从而形成金融市场体系,由此,金融改革必须与财政体制改革相互配套,协调进行。

第二,中国现在已是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高度融为一体,这也决定中国金融必须国际化,其实,人民币的国际化就是这一趋势的反映。那么,这就要求稳妥进行资本项下开放,健全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从人民币国际化角度观察,由于人民币在去年10月1日正式纳入SDR,人民币成为国际货币,人民币汇率问题某种程度上已经变成人民币的利率问题,从而资本项下开放就是人民币本币开放问题,中国金融市场由此就与国际市场相连通。目前推行沪港通、深港通以及债券通就反映了这一点,在“一带一路”峰会上,丝路基金以人民币增资;金融机构以人民币设立基金;开行和进出口行以人民币进行各项安排,就是资本项下本币开放的具体反映。这次金融工作会议特别提出人民币国际化,包括“一带一路”建设金融创新问题,为此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财经》:有分析认为,我国的金融体制从单方面的推进要素自由化向国企改革、财政改革以及金融组织体系商业化改革迈进了,您怎么看?

曹远征:中国经济进入新阶段,决定了中国改革也进入了新阶段,顶层设计,相互配套,整体推进成为改革的重要特点。这次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去杠杆重中之重是国有企业去杠杆,核心是去僵尸企业,从这个意义来讲,只有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才能为金融体制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与此同时,金融w制改革要与财政体制改革相配套,这次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防范地方债务风险,地方债务可持续问题不仅仅是金融问题,更是财政体制问题,因此,只有财政体制配套改革才能为金融体制改革创造良好的条件。

金融监管的意义范文7

关键词:网络金融风险;监管;防范

一、网络金融简述

随着网络的日益广泛应用,以网络为载体的金融模式――网络金融也得到了迅猛发展。网络金融是一种崭新的金融形式,它是已成熟及新开发的金融业务与现代化网络技术密切融合在一起的金融模式。一般而言,狭义的网络金融指的是以网络为运行基础,通过各大金融机构所属的用户终端办理特定金融业务的现代化创新型运行模式,如网上银行、网上支付、网上结算、网上证券、网上保险、网络期货等网络金融业务。而广义的网络金融则还包括与网络金融相协调的特定外部运行环境、市场环境及各有关金融机构。

自安全第一网络银行于1995年10月18日在美国亚特兰大诞生以来,以网络银行为代表的网络金融便得到了持续飞速的发展。目前,发达国家的银行几乎都开办了网络银行业务,多数投资银行业务以及绝大多数零售银行业务中都包含特定的网络金融服务。我国银行业网络自90年代中期以来进入全面快速的发展阶段,目前电子银行体系的主要构成已经开始以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为主,网络银行业务在各大银行得到了更加广泛的开展,网络金融发展势头迅猛。然而,网络金融在快速发展、深入渗透到各个行业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异于传统金融风险的独有的金融风险形式,其便捷性与安全性始终存在着一种难以调和的矛盾,应当对由网络金融引发的风险问题给予高度重视,采取对应的措施加以防范和管理,以持续深化我国金融改革,实现网络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本文以此为切入点对网络金融存在何种风险以及如何从监管角度对其进行防范作了初步探讨。

二、网络金融风险分析

第一,网络金融有关法律法规体系亟待健全。目前,专门针对网络金融的法律法规极为缺失,仅有《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零星的几部法规,其所规定的内容缺乏对整体网络金融的有效约束,在司法上没有得到清晰的界定,特定情况下对一同一法规有不同的解释,使得网络金融参与者们的行为无法得到有效地约束。也就是说,我国网络金融法律监管系统亟待完善。

第二,网络金融运行技术存在安全隐患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安全风险。以网络为媒介的网络金融必然受制于计算机网络的安全性,目前多数金融机构采取尚未提供主机与终端间通讯加密的UNIX系统主机终端模式,其代码源已公开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因而存在一些较为严重的安全漏洞;二是计算机所采用的TCP/IP协议安全性有待提高,该协议虽高效简单,但却对安全因素考虑的较少,对网上信息的加密程度往往不足以应对网络上蓄意存在的截获和窥探;三是防火墙存在诸多漏洞,目前多数防火墙的访问权限设置都得到了无意识地放宽,这就增加了外部人员获取内部信息的可能性;四是未能对电子邮件病毒及浏览器存在的病毒进行有效控制,而病毒一旦入侵,将会迅速得到传播,个人账户信息等将可能被窃取,由此带来的安全风险甚至可能引发系统瘫痪;五是为支撑网络金融业务顺利开展而选择的技术解决方案可能存在选择性失误,这可能源于技术选择能力不佳,也可能源于客户端与系统不兼容,这都会导致技术与商机的缺失、网络金融业务流程趋缓,业务处理成本上升,甚至使其失去生存的基础。

第三,因客户缺乏有关专业知识等原因而引发的操作风险。网络金融时代的一大亮点就是客户们可以自行办理相关业务,更好地满足自身业务诉求。然而,部分客户因缺乏办理有关业务的专业知识,或是对业务条款的理解存在偏差、对网络操作系统的不够熟悉,使得其在亲自办理有关金融业务的同时出现理解有误、操作失误等情况,由此引起的操作风险亦不容小觑。

第四,网络金融助推风险扩散,易被不法之徒利用。网络时代下,各行业各部门的经济往来因网络金融的存在而得到了更为全面的紧密联系,与此同时,相伴而生的金融风险也被错综复杂地组合到一块,一旦某一特定领域发生漏洞,其他有关部门与行业势必受到牵连,网络金融风险将以几何倍数被快速放大。此外,通过网络终端就可办理有关金融业务,确实方便了多数用户,但网络金融在方便客户的同时也使不法之徒有了可趁之机。虚拟网络环境下,一些犯罪分子利用制造多重马甲身份,肆意获取他人信息制造金融犯罪,扰乱了网络金融时代正常发展的节奏。

第五,网络金融的跨区域发展带来一些难以调和的地区矛盾。各国各地区的网络金融发展节奏不尽一致,其金融文化也存在诸多差异,在网络金融快速跨境发展的同时如何深入把握不同地区的文化差异、了解各国金融机构及其制度运作方式的不同,以避免在跨地区发展过程中可能遭遇的矛盾、减少各国金融体系存在的摩擦而言显得尤为必要。

第六,目前我国网络金融服务质量整体不敌发达国家,网络金融业务竞争风险较为严峻。一方面,发达国家是网络金融的缔造者和开发者,他们有着较高的网络金融服务质量及水平,包罗了诸多网络核心技术专利。尽管近来我国在网络金融业务方面取得了长效发展,但在网络金融尚未对外开放的环境下,仍然多处于模仿与学习阶段,一旦对外开放,部分客源很可能流失,国外网络金融服务提供商拥有的各项专利势必也将给国内运营商以沉重的打压;另一方面,国内金融机构为抢占客户而推出网络金融服务系统的也日益增多,但这些服务系统仍然较为独立,排斥性较大,客户往往无法利用该系统进行联网操作。此外,国内金融机构服务的弊端还体现在由捆绑销售、虚假营销、价格战而引发的恶性竞争上。

三、应对网络金融风险的监督措施所存在的问题

首先,网络金融风险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监管意识较为薄弱。关于网络金融风险安全的监管条文尚未正式颁布,这就导致有关监管部门在执行检查工作时面临无法可依的压力。同时,我国对金融风险的认识已较为落后,而对新兴的网络金融所带来的风险的认识则更为滞后,多数情况下监管部门对网络金融风险的认识仍停留在传统金融业务层面上,使监管措施与时俱进,从而更好地防范网络金融风险就显得十分紧迫而必要。

其次,网络金融服务提供商企业内部控制亟待健全,各风险监管部门权责不明,监管人才缺失。我国网络金融服务商往往错误地认为风险监控与已无关,责任都推到监管部门身上,仅以为配合检查就是良好内控,实际上存在较大的认识误差。同时,传统金融业务监管的思维定势也阻碍了有关监管部门的工作发挥,因为网络金融监管不仅仅是传统金融业务在网络技术上的新应用,更有结合网络技术而开发的新的网络金融业务,而监管部门在行使职责时往往相互推责,遇到网络金融风险时如果监管权责不明晰,很可能无法在风险尚未成为危机前将其化解。此外,人才缺乏、监管水平不高、专业化水平有待提升也是制约我国网络金融监管水平提升的关键。网络技术风险、金融业务风险等诸多风险共存于网络金融体系之中,这就要求监管人员也要与时俱进,努力使自身成为精通网络技术与金融业务专业知识的全能型人才。整体看来,目前全能人才在我国尚占少数。

四、从监管角度防范我国网络金融风险的措施

第一,进一步建立健全网络金融有关的法律法规监督管理体系。前面讲到,规范体系缺乏使得网络金融的发展直接失去了法律依据,与之有关的网络金融活动也无法得到强有力的约束。因而,有关部门务必尽快出台新的、顺应网络金融发展新形势的法律法规,从而使得网络金融有关监管部门在对网络金融机构实施监管时切实做到有法可依,为网络金融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公正的司法环境。

第二,监管部门监管思路应与时俱进、贴合实际并有所突破。因网络时展背景下,网络金融的发展面临诸多未知风险,网络金融监管部门在履行监管义务的同时应当打破传统意义上的监管思路局限性,更新网络意识,加强网络金融风险监管的紧迫性与责任感,须充分了解网络金融风险监管工作的难度与复杂程度,给予其应有的重视。

第三,清晰划分各监管部门职责权限,调整监管内容与方式。网络金融风险的防范措施中,稳健良好的监管是重中之重。目前监管部门在网络金融监管方面的职责权限划分尚未明晰,应当使其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在网络金融监管内容与方式上与时俱进,不断调整,加强创新,同时分管不同监管领域的部门应当加强有效沟通,持续交流与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力争监管范围更加全面,监管资源得到更加有效地利用。

第四,持续开发新的适应形势的监管技术,完善监管软硬件的调试与升级。目前网络金融监管技术的发展较为滞后,无法跟上网络金融发展的步伐,监管部门应当加快网络金融监管创新技术的开发,力争掌握网络金融时代下的自主知识产权。不仅硬件设施要及时更新完善,更要重视网络金融应用软件功能的开发及其安装调试,只有具备良好的软硬件条件才能在日益激烈的行业内外部竞争形势下把握大局并掌握大方向,切实履行好其监管者的职责。

第五,督促网络金融服务提供商建立健全其内部控制体系,发现风险及时上报。内部控制对所有企业而言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网络金融运营提供商应当自觉建立适应其发展现状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设置相应的人员及岗位将制度落到实处,及时主动地将其在服务运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上报监督部门,全面防范因网络金融服务有关的风险。同时,监督部门也有义务对网络金融服务提供商的内部控制设置及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提出反馈意见,若有不足应敦促后者及时改进,尽可能地将网络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危害降至最低。

第六,培育更多更优秀的网络金融监管人才,提升网络金融服务水平。目前我国网络金融监管部门所提供的业务较为单一,其检查水平也受制于专业化水平相对不高的人员,因而储备优秀人才资源,重视监管人才培育就成为如何防范网络金融风险的重要课题。可以在高等院校中增设与网络金融监管有关的课程或开设相关专业,扩大招生,为监管部门储备大量优秀人才,更好地指导网络金融机构的专业化服务。

第七,加强国际间的网络金融监管交流与协作。我国网络金融监管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不同于国外较为成熟的监督体系,我国监管部门应当积极学习发达国家较为优秀的监管经验及技术,特别是借鉴其跨区域网络金融发展风险防范措施,在提升自身监管水平的同时,也有利于维护我国网络金融服务提供商在国外拓展客户领域时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李世宏.经济不确定性中的金融风险防范[J].经济金融观察,2013(06):21-22

金融监管的意义范文8

〔关键词〕金融监管法;适度监管原则;正当监管原则;有限监管;有效监管

〔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9187-(2012)03-0068-04

一、研究金融监管法基本原则的出发点

近年来关注金融法基本原则的文献有一些,但专门研究金融监管法基本原则的却较少。个别涉及这一问题的论述,①还往往混淆了基本原则与法律价值的界限,以致将金融监管法所欲追求的目标视为金融监管行为所应遵循的基本规则。这显示了相关研究的薄弱和不足。

按照《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的定义,所谓原则,是指“法律的基本真理或准则,一种构成其他规则的基础或根源的总括性原理或准则。”据此可以认为,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金融监管法实践运作全过程之中,作为金融监管具体法律规范基础的指导思想和原理。构成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在我们看来,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要素。第一,效果上具有普遍性。即金融监管法基本原则必须贯穿于金融监管法的全部实践过程,能够指导金融监管立法、执法、司法以及守法等各个方面。第二,形式上具有抽象性。即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不具备作为金融监管法律规则必备的三个要素,它往往只指出法律对于金融监管行为的倾向性要求,而没有提供具体的行为模式。这种高度抽象和概括的性质使得法律原则比规则更具有稳定性,适用的范围更为广泛。第三,内容上具有特定性。也就是说,能够反映金融监管法作为一类内容、性质和价值取向相近的法律规范的基本精神和共同本质。因此,基本原则必须能够针对金融监管介入市场的范围、方式以及自我监督等等问题的解决提出一般性的准则或指导思想。

根据上述对基本原则构成要素的探讨以及前文有关金融监管法的理论及实践的分析,我们认为,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有两项,即适度监管原则和正当监管原则。

二、适度监管原则

金融监管法是在20世纪30年代伴随金融危机和经济大萧条的出现、国家加强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而全面确立的。它为金融体系的稳定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繁荣提供了制度保障,自此之后再未发生如30年代那样的金融危机。但是,随着国家持续强化其监管活动,金融体系陷入一个全面、深入、过度的监管法律体系之中,金融机构参与市场的交易价格、业务范围、资本流动等各个方面无不受到法律的压制,导致金融业竞争效率和创新活力的大幅降低。这种状况违背了金融体系自身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无法满足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也引起了各国政府对金融监管的深度思考,从而导致“适度监管”理论和政策的出台,并逐渐成为当前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主导性思想和基本规则。

适度监管原则是体现当代金融监管法本质要求的原则。法律规范金融监管行为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确认一个比较明确的规则,借以判断金融活动中的哪些范围需要政府监管,哪些范围根本不需要政府监管。根据对既往理论与实践的反思来看,金融监管法所要确认的监管行为,既不是要回到20世纪之前仅仅倡导自由竞争的时代,也绝非要恢复已经延续了大半个世纪的国家对金融活动的全面、深入、过度的介入,相反,在全球化时代下适应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金融监管,只能是一种在充分尊重私权基础之上的范围有限的公共机制,它在资源配置中的地位和作用,只能从属于市场的自由调节。当代金融监管法亦正是在这样的认知前提下建构了自身的规则体系和理论框架,因而将适度监管作为基本原则,凸显了金融监管法的发展趋势和本质要求。

所谓适度监管,是指国家应当在充分尊重经济自主的前提下对金融活动进行一种有限但又有效的监管。它又包含着两项相互关联、互为条件的内涵。

(一)有限监管

适度监管原则内蕴着监管制度在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机制中的补充性、有限性。因此,确立适度监管的原则,必然要求坚持“有限监管”,即金融监管行为的授权与行使,应当体现个人自治优先、市场优先、自律优先的基本规则。析言之,凡是参与金融市场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乃至专业的金融机构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如银行业协会)和市场组织者(如证券交易所)能够自律管理的金融活动,法律一般不设定金融监管。

对于类似中国这样曾长期实行计划经济、有着政府“大包大揽”传统的国家而言,在金融监管法中坚持有限监管的原则具有十分关键的意义。受计划经济体制的传统影响,中国当前的金融监管机构尚未完全摆脱干预的随意性倾向,监管行为表现为过多、过宽、低效,严重压制了金融市场主体的自主范围和决策空间。问题的根源仍然在于忽视了市场机制的基础性和优先性与金融监管机制的补充性和有限性,导致监管机制的配置出现错位。值得期盼的是,近年来有限监管的规则已经纳入政府行政改革的总体思路中,2004年颁布的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规定,“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要通过行政管理去解决”。显然,要在金融监管法的立法、执法等各个环节中切实地贯彻有限监管的原则,对于立法部门、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而言,无疑都意味着一场深刻的变革。

金融监管的意义范文9

【关键词】次贷危机 金融监管 信用 风险

一、次贷危机发生的原因及影响

如同2000年的美国股市网络公司泡沫的破灭一样,一开始人们普遍认为次贷危机不会对经济产生中的影响。然而2008年3月17日,美国第五大投资银行——贝尔斯登被摩根大通银行收购,震惊全球金融市场,接着雷曼兄弟、美林等重大金融巨头纷纷倒下,从股票到房地产再到信贷,泡沫在不断扩大,增加了整个经济系统性风险,对美国和全世界都带来了巨大的灾难。

(一)次贷危机发生的原因

(1)房地产方面。受到金融风暴影响最直接的产业莫过于房地产市场,同样房地产市场也是导致这次金融危机的重要因素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讲,此次金融危机正是肇始于美国房地产泡沫破裂。在美国,房地产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近半个世纪以来,房地产及其相关行业的产值一直占据着美国GDP的1/5左右,住房资产占据着美国国民经济固定资产的1/3。由于按揭贷款公司的肆意放款;投资银行将买进的按揭贷款变成证券化产品和其他衍生品,以获得高额利润为目标,全然不管风险问题;评级机构迎合银行机构的要求,对其产品给予超乎事实的评级;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共同基金、养老基金等投资者过的相信银行机构盲目投资。这些都导致房地产出现泡沫膨胀。

(2)居民消费方面。美国是一个消费大国,消费在拉动国民经济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形成了“今天花明天的钱”的超前消费观念,为此贷款消费在居民日常消费中是一件很普遍的事。当房价上涨时,人们会感动很富有,并设法通过抵押贷款得到消费力的提高。然而当房地产价格下跌时,居民则无力偿还抵押贷款,由于抵押贷款衍生出来的债券就成了“毒资产”,整个金融和房地产市场随之崩溃。

(3)金融监管方面。美联储长期信奉“最少的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这一信条,过分强调和依赖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和市场纪律,过分注重和培植本国金融机构及金融市场的竞争力和创新力。在实践中,对房地产等资产价格的变化对金融业风险的影响估计不足,缺乏必要的风险预警与提示。在技术上,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本次危机中也暴露出种种局限性,比如过度运用复杂模型使资本监管数字化。

(4)货币政策方面。2008年下半年,在金融危机这一大背景下,由于认识到国际贸易可能因此而剧烈萎缩,美元资本为逃险而大量回流美国,导致近些年来一直走势疲弱的美元反而走出了一波强劲的升值行情。

(二)次贷危机的影响

IMF报告称,危机造成全球金融机构的直接损失估计高达1.4万亿美元。股指下跌、失业增加、贸易减少、经济增长放缓等间接影响将更为广泛,造成的损失更是难以估量。美国经济和全球经济是否进入衰退有待继续观察,但全球经济增长放缓已成定局。不仅如此,相对于次贷危机对金融经济的直接和间接影响而言,由此引发的对美式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价值标准、经济模式、发展道路等的反思和重新认识,其意义更重大、更深远。一是对美式自由市场经济哲学的质疑。二是对美国一贯推行的“双重”价值标准的质疑。三是进一步加深了对美国经济发展模式的质疑。

二、次贷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美国作为当今全球金融创新的主要推动者,许多具有前瞻性的商业银行业务都代表着当前金融创新和发展的主流。但2007年爆发的次贷危机所暴露出美国在金融创新中的缺陷和问题,值得我们认真总结,以防止国内银行业在今后的金融创新过程中出现类似的错误。

(1)加强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次贷危机表面上是美国房价走低、利率走高所致,根本原因是资金供应方降低信贷门槛、忽视风险管理,需求方过度借贷、反复抵押融资。尽管这种风险基本上通过证券化的方式已经分散了,但是这些风险并没有消失,一旦条件具备,风险就会暴露出来,而且风险通过证券化的渠道影响更为广泛。著名金融学者易宪容认为,中国按揭贷款实际上比美国次级债券的风险要高。如果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出现逆转,其潜在风险必然会暴露出来,国内银行所面临的危机肯定会比美国次级债券出现的危机要严重。因此要加强信贷风险管理,提高住房按揭贷款的信用门槛。

(2)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构。次贷危机充分表明,在金融市场日益全球化、金融创新日益活跃、金融产品日益复杂的今天,传统金融各子市场之间的界限已经淡化,跨市场金融产品日益普遍.跨部门的监管协调和监管合作显得日趋重要。从总体上来看,由于当前我国金融综合化经营尚未形成较大规模、分业监管模式相对固化,在混业经营发展的初期阶段,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应该是有统有分,统分结合的监管模式。具体而言,我国有必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和沟通,必要时设立集中统一的监管协调机构,加强跨行业监管,将以行业为导向的监管框架改变为以目标监管为导向,消除监管盲区,降低监管成本。

(3)注重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加强金融机构跨境监管。金融全球化也是金融风险的全球化,国际金融市场的持续波动会影响人们对国内金融市场的预期,增加国内金融市场的风险。我国金融机构及监管层应当谨慎防范国际金融风险,加强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管,稳步有序地推进金融开放。我们应当善于利用金融监管合作机制,获取信息,了解政策甚至要求就某些具体目标采取联合行动以更好地防范和化解国际金融风险。另外,从金融危机的发生来看,危机不会限于一隅,因此,需加强跨国协调与监管,不仅要监管金融跨国集团在我国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还需要通过国际合作监管该公司的母公司或集团整体。这对于目前外资金融集团在我国设立法人机构的监管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金融监管的意义范文10

1、当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及风险类型

对于于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学术界1直没有1个标准的定义。有的专家认为,互联网金融主要是以搜寻引擎、大数据、云计算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高新技术与传统金融业相结合的新型发展模式,也是通过互联网媒介来实现资金的优化配置与建立全新金融发展模式的首要法子。有的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可以从广义与狭义长进行区别。在狭义上,互联网金融是指借助于具备了金融数据及业务流程的互联网平台,以用户终端为基本操作平面的1种新型金融发展模式。在广义上是指,互联网金融包含了与狭义上相干的金融市场等1些外部发展环境。第3种观点则认为互联网是信息科技时期所出生的新型金融模式,它能够给用户提供全新的服务体验。本文认为,当前的互联网金融是采用互联网技术,并通过互联网思惟来提供拥有立异精神的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是互联网与金融有机结合在1起的1种新型发展模式。互联网金融的出生,对于传统金融业务发生了重大的影响,使患上金融交易的方式正在产生扭转。互联网有其本身开放性的特色,进而使患上在新的金融发展模式下,金融业在具备传统金融风险的基础上,还增添了新的安全风险。这些风险类型主要有法律风险、监管风险、技术风险、网络安全风险等等。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互联网金融在立异方面与现行滞后的法律之间存在冲突,进而致使了风险的出生。因为最近几年来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过快,进而致使了我国传统的金融法律体制已经经没法知足当前互联网金融立异发展的监管需求。新的法律体制还在酝酿当中,使患上消费者的权益患上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监管风险是指,我国的传统金融监管模式主要是进行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在互联网金融中,大多存在跨界经营的现象,而且因为互联网的虚拟性、信息多且杂的特征,进而使患上传统的监管模式没法施行全面监管,常常会造成监管漏洞。技术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对于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依赖性较强,但互联网因为本身的系统缺少完备性,像会呈现电脑故障等情况。进而使患上用户没法正常展开互联网金融业务,从而使用户的经济利益遭到侵害,无益于互联网金融业的延续不乱发展。网络安全风险则是指,当前的网络环境较为繁杂,而网络安全是互联网金融业务患上以顺利展开的症结所在。因而,黑客袭击、网络病毒等网络安全风险也要挟到了互联网金融的实际生存空间。严重时还会致使业务瘫痪,给企业与客户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2、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生风险的缘由

(1)缺少有效的法律监管

在我国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的同时,我国在立法与监管方面还存在相对于滞后的现象,进而使患上我国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患上不到有效地监控。在我国现行的金融法律体系中,尚无对于互联网金融法有明确的规定,在监管规则上面也处于没法可依的现象,进而使患上互联网金融市场患上不到有效地监管。在1方面,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进程中,需要全权维护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并且还要树立健全相应的信息网络安全保护体系、社会征信体系及金融隐私维护体系等等。在另外一方面,部份存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轨制1般为宣示性的条款,这些条款没有对于背规行动制订相应的处分机制。进而使患上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流于表面,无益于规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因为缺乏必要的法律轨制来进行规范与监管,使患上目前在发展进程中存在诸多问题,进而影响了金融业的社会形象。

(2)没有明确的监管机构

我国目前尚无构成与树立相应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当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仍是沿用了传统的金融监管体系,这类体制是分业金融管理体制,互联网金融采取这类体制难以进行全面有效的金融监管。分业监管没法实现互联网金融对于交叉性立异业务监管的现实需求,并且存在监管能力较为扩散的现象[四]。与此同时,金融监管机构没法从根本上解决互联网金融跨市场、跨区域、跨业务所带来的监管困难,还会发生监管缺失与监管堆叠的现象。除了此以外,监管机构不明确,监管执法不公道也使患上现行的监管体制没法真正对于互联网金融主体起到监管作用,乃至呈现多头监管或者无人监管的现象。

(3)互联网金融诚信缺失

当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诚信体系尚无真正纳入到银行的征信系统中,像1些电商小额贷款机构与P二P等新型信贷平台的信贷数据还游离于征信体制以外,没法实现对于征信信息的同享与征信系统的使用。进而致使金融机构对于借贷人的信誉情况缺少深刻的了解,从而致使坏账现象的产生,增添了互联网金融的安全风险。与此同时,1些自发组织或者是依托市场化运营的同享平台,他们的信誉信息还没法知足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现实发展需求。

(4)互联网金融本身特性

互联网因为其本身存在开放性的特色,使患上其存在的巨大经济利益为不法份子所觊觎。进而使患上当前的互联网金融中存在大量背法犯法行动。首先是容易发生非法集资,像P二P与众筹运作模式,因为缺少必要的监管,就会使患上其成了非法集资的首要工具,进而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安全风险,影响了互联网金融秩序的不乱。还有就是互联网金融因为其拥有信息量繁杂且庞大的特色,容易成为不法份子进行网络犯法或者是洗钱的工具。因为目前虚拟货泉的交易情势日益多样化,使患上其成份与类型较为繁杂,在转让的进程中缺少必要的监管,就会致使虚拟货泉成为网络犯法与洗钱的工具。互联网金融本身的特性还有支付方面存在风险,因为互联网金融资金在使用进程中缺少有效的监管,进而致使在清理支付资金时,会造成必定比例的资金沉淀。如果这些沉淀的资金被互联网金融企业所挪用,乃至开发出了金融衍生品的话,就会带来巨大的支付风险。除了此以外,还有市场风险,互联网金融增添了金融市场风险传布的可能性,使患上金融风险传布的速度更快、规模波及更广,而且还容易引起交叉沾染。在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缺少必要轨制保障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更易引起市场失控。最后是资金风险,互联网拥有开放性的特色,但其网络技术还不够完美,在安全管理方面还存在诸多漏洞,进而使患病毒损坏、黑客袭击、网络欺骗等行动频频产生,给消费者造成为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3、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发展路径钻研

(1)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

美国目前正在不断加强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立法监管力度,在承认众筹方式可以作为直接融资方式后,还针对于众筹平台缺少监管的现象制订了相应的规章轨制。对于众筹融资平台进行管理要从风险防范、如何有效维护投资人权益等方面来对于业务风险进行监管。法律中对于P二P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要及时表露信贷条款,制止信贷轻视、制止不公平交易或者诈骗性条款及做法、采用相应的反洗钱措施、保障消费者的个人权益等等。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有益于互联网金融交易行动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能够不断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使患上金融发展更为规范化、公道化、科学化、法制化。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可以有效保障消费者的个人权益,严厉打击互联网金融犯法行动,进而增进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又好又快发展。

(2)树立完美的金融监管机构

目前来说,国外大多都已经经树立了较为完备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像美国树立的两级多头监管体制,可以从联邦与州两个层面上来对于第3方的支付平台进行有效地监管。在联邦层面上,联

邦存贷款保险公司还可以为有需求的客户提供必要的存款延伸保险机制,进而实现对于沉淀资金的有效监管。各个州的不同监管部门也能够依据本州的法律来采用不同的联邦监管措施。这些国外的互联网监管机构的设计方式也能够为我国所鉴戒,我国树立健全完美的金融监管机构有益于实现对于资金流转的监控,保障消费者的经济利益。监管机构还可以通过对于互联网金融交易行动的监管来避免网络犯法行动的产生,有效规范互联网金融交易秩序,从而带动整个互联网金融体系的良性运转。 (3)晋升企业及用户的安全意识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不能仅仅只依托政府与国家来完成,还需要金融企业与个人用户踊跃介入其中,强化本身的自律、自治行动。进而通过消费者本身的努力与金融企业之间树立有效的沟通机制来确立相应的行业标准,从而构成相应的行业规范。作为1种新型的金融发展模式,互联网金融无疑增进了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然而作为直接的使用者与受益人,则需要不断加强本身的法律意识与安全防范意识。能够及时发现本身在互联网金融交易进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并采用相应的解决措施来保证交易顺利进行。晋升企业及用户的总体安全意识,需要国家及政府加强宣扬与引导作用,让他们认识到规范使用互联网金融的首要性。并能够熟练掌握规制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法子,从而构建1个安全高效的金融交易平台,带动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前进。

金融监管的意义范文11

关键词: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法律体系

一、个人金融信息泄露的原因

(一)法律体系不完善,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规定不健全。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发挥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功能的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2005)、《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2011),这些只是部门性德规章制度和政策文件,两者虽对个人金融信息收集、保存、使用等做了相应规定,但前者属效力层级较低的部门规章,且只针对信贷领域的个人信用信息,后者为规范性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具备正式法的效力,执行能力不强。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重要性缺乏充分认识,对个人信息缺乏统一的保护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认识不足,缺乏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客户个人信息保密责任不明晰,没有对信息实行有效的安全等级分类管理;对制度的执行监督检查、评估不够,对掌握重要信息的离岗人员的保密责任没有严格的约束措施。目前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只是散见于银行各类业务的管理制度中,无法保证个人金融信息的采集、保管和追踪等各个环节工作的统一性。同时,银行各个业务部门中涉及个人金融信息,没有统一的联系和管理机制,个人金融信息在银行内部没有形成互通互联,这给信息保护带来很大难度,是个人信息保护中的漏洞所在。内部监督检查力度较弱,没有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项检查制度,将该类检查纳入常规性检查定期进行的机构比例较低。

(三)监管部门不明确,监管手段欠缺。目前,人民银行从征信管理的角度加强了对个人客户信息保护工作的力度,印发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2011),尽管对个人金融信息收集、保存、使用、对外提供等做了全面的规定,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人民银行履行该项职能缺乏必要的监管手段。囿于效力层次,不能设立行政检查检查权和处罚权,人民银行对违反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规定的金融机构只能采取“核实、约见谈话、责令整改、通报”等柔性处理措施,约束力较弱,保护力度受限,效果不明显。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缺乏对风险防范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客户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不强。由于银行金融机构在营销产品的过程中,对产品可能存在的风险没有做到全面告知,客户对个人信息保护虽有一定认识,但对个人信息的重要性及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相关细节却普遍缺乏深入的了解,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高,风险防范意识较为薄弱。

二、加强保护个人金融信息的建议

(一)制定专门法规,为保护个人金融信息提供法律依据。个人信息的保护法规需要多层次、系统化的制度作为保证,形成协调统一的法律体系。首先要明确个人金融信息的定义,明确银行收集个人金融信息的目的和范围;其次,规定银行保护、使用个人金融信息的法定义务,即要求银行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途径来收集、保存和使用个人金融信息,并履行一定的告知义务;再次,就是侵害个人金融信息的认定办法和救济途径作出明确规定。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提高客户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工作,完善个人信息系统的建设。对个人金融信息的收集、使用等各个环节做出明确的规定,并建立有效的制度对各个环节面临的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同时,明确保密和管理职责权限,落实责任制,与在岗员工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与离岗人员签订安全保密承诺书;强化监管和问责,定期对信息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审计和检查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和漏洞;加强对员工尤其是新员工的信息安全教育培训,使员工了解信息安全管理的内容、规定以及信息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增强信息安全风险意识,防范道德风险。

金融监管的意义范文12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监管模式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界定及其现状

根据国际上三大金融监管部门一一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于1999年2月联合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原则》,金融控股公司被定义为“在同一控制权下,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业务,同时每类业务的资本要求不同”。从狭义上来说,控股公司是通过持有其他公司股份以达到支配该公司经营活动的目的的公司;而从广义上来说,控股公司并不以持有他公司股份为要件,只要取得对他公司实质上的支配权即可。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领域的控股公司形态,具有控股公司的基本特征。从防止关系人交易、利益冲突及维持资本充足性等方面来考量,对金融控股公司应采取广义控股公司的界定方式,即不以持有股份为要,只要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财务或业务等方式实质支配他公司者,都应属于金融控股公司。事实上,这种广义的金融控股公司定义方式已经体现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如美国和台湾的立法①。

近年来,我国综合经营趋势明显,金融机构从事多元化金融业务、大型国企进军金融业、民营资本参股金融业等现象比比皆是。当然,涉足两个以上金融行业的企业集团不一定就是金融控股公司。判断金融控股公司的重要标准,是母公司对涉足金融企业是否控股,以及集团能否对各金融企业实现战略协同。实际上,我国严格意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很少,有的只是初步在金融领域布局并形成金融控股雏形,有的只能算是参股金融业或产融结合,只是它们的发展方向都是金融控股模式,可以统称为准金融控股公司。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目前未被正式承认、未直接注册、未称谓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团,但实际上已按照金融控股模式运作的公司至少有200~300家。(准)金融控股公司迅速发展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企业高额利润的追逐。由于我国金融业的进入门槛较高,金融业存在较高的利润空间;同时,发展金融控股公司能获得较为明显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二是政府顺应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的综合经营潮流,对我国企业发展多元化金融业务采取的默许和试点的政策。

但在没有明确法律地位和缺乏政策支持规范下,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正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处于自发状态并缺乏必要监管的金融控股公司运营存在着巨大风险。一方面,各类企业都敢于组建金融控股公司,进军金融市场;另一方面,各类金融股公司亦敢于“大胆”经营、四面出击,求大求全地扩大规模增强实力。盲目发展的金融控股公司在运营中往往具有行业风险、资本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等。一旦风险爆发,那么受损失的可能不仅仅是其自身以及其客户、投资者和债权人,甚至于将风险波及整个金融行业,威胁国家金融秩序与安全。因此,有必要尽快制定金融控股集团法,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业务范围、法律地位、金融控股公司与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的法律和经济关系、监管责任等予以明确,使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在此过程中,考察和借鉴国外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二、国外金融控股公司主要立法及启示

(一)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立法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美国进行了金融制度改革,颁布了一系列的金融法规。

1998年5月13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1998年金融服务业法案》。在涉及银行控股公司组织结构的条款中,该法案创造了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HoldingCompany)这一新的法律范畴,允许银行控股公司收购证券、保险等非银行业子公司,同样,非银行业的证券、保险控股公司也可以收购商业银行,这使得各种金融机构交叉经营成为可能。该法案同时规定,美联储及货币监管局主要负责银行控股公司的监管,证券交易委员会主要负责投资银行控股公司的监管,国家保险委员会主要负责保险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1999年5月6日,美国国会参议院通过了《1999年金融服务业现代化法案》②。该法案提出废止《1933年银行法》中的第20项(禁止商业银行与证券机构合并)和第32项(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人员不得兼职)条款③,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和依据。这一法案重新界定了金融业的行业经营界限,标志着金融控股公司在美国取得了完全的合法地位。2000年年初,美国国会通过对《银行控股公司法》及其他法律的修改,促进了银行控股公司向金融控股公司的转变。

(二)日本的金融控股公司立法

二次大战后,日本经济界最大的变革就是美国占领军“解散财阀令”和颁布《禁止垄断法》,完全禁止财阀式控股公司在日本的存在。此外,受美国《1933年银行法》对金融业实行严格分业管理的影响,日本也实行了长、短期金融分离,但是当日本金融业发展到一定水平,明显感到自己的银行体制的局限性。因此,从20世纪90年代起,日本金融业出现立法上的一系列变革。1997年12月通过了《由控股公司解禁所产生的有关金融诸法整备之法律》④,设法对银行控股公司、证券控股公司、保险控股公司分别作出了定义和规定,日本金融界亦称之为“金融控股公司法”。1997年修改了“禁止垄断法”,对金融控股公司解禁。1999年下半年,取消了长短期金融业务分离制度,允许普通银行发行公司债⑤。之后许多银行纷纷全并成立金融控股集团,一些实力强大的非金融机构也提出了成立银行的申请。金融控股公司在日本由此步入快速发展之道。对于日本的控股公司来讲,《禁止垄断法》是一般法,而《整备法》是特别法。

(三)韩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

综观韩国金融法,真正涉及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内容的主要有:《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控股公司法施行令》、《金融控股公司监督规定》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监督规定实行细则》等。其中,《金融控股公司法》共包括十章内容(总则、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持有金融控股公司股份的限制、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及子公司的吸收、删除事项、金

融控股公司的运营、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补则、罚金的征收、罚则)。该法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充足率、本币流动性比率、外币流动性比率及外汇敞口比率等均作了详细规定。同时,为便于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等在各种交易中产生的风险进行管理,《金融控股公司法》还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必须建立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并公示日常的经营状况、董事及股东情况、财务指标及经营指标、内部交易监管机制及内部交易细则等。

在韩国,金融控股公司由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委员会及其执行机构——金融监督院负责监管。

(四)国外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启示

基于上述对各国《金融控股公司法》立法背景、主要内容与特征的分析,笔者以为,对我国发展金融控股公司有两个方面的重要启示。

1、制订《金融控股公司法》是系统性构建金融法制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

从实践来看,《金融控股公司法》是在银行法修改、金融机构合并法推出后的必然结果,由此可见,《金融控股公司法》是构建一国现代金融法制体系中的重要的环节。但我国新近对银行法的修改是微不足道的,在银行混业经营基本遵循的尺度还是“原则禁止、例外可以”。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现阶段我国金融法制建设的重点应当是修改诸如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这类的单行法以适度解禁金融混业经营。我国在构建现代金融法制体系方面存在的另一重要缺陷是反垄断法的缺失,类似金融机构合并法这样的法律实质上是一国反垄断法的一部分,迄今为止还没有反垄断法,在这样的基础上要制定金融机构合并法是很难的。

2、监管是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重中之重。

从各国立法来看,各国《金融控股公司法》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监督管理、组织形式等作了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均体现了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监管性。监管机制在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中的重要地位是由金融控股公司运营中潜在的风险决定的,立法者希望借助完善的监管机制来充分调动和协调金融控股公司内、外部监控力量,从多角度全方位对其运营实施监管,以最大限度控制公司的运营风险。

三、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模式的选择

(一)分步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

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金融跨业经营的模式,不仅与金融分业法律制度之间存在冲突与矛盾,而且其运营过程中还将涉及到公司法中的人格否定和关联交易、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金融法上的信息披露制度等。单项立法显然无法彻底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相关法律的配套性改革,这无疑是一个浩大系统的工程。当前我国的金融生态和法制环境尚不具备单独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的条件。可行的方式是分两步走。第一步,在国务院授权下,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并充分征求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个金融监管机构的意见,在全面整理现有涉及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制定一部金融控股公司管理条例,报国务院批准后成为具有较高效力层次的行政法规。通过先行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管理条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公司设立与经营的合法性问题,也为依法监管提供了依据。第二步,在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条例基础上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与此同时,整合和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不符合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条款,加入经营规则、监管制度等内容,从而形成内容完备、有较强操作性的现代金融法律。

(二)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选择

为加强沟通协调,我国三大金融业监管机构建立了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的相关业务和机构,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由此初步建立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框架,即分业监管。但这种架构在实践中依然存在监管空白。首先,没有一家专门的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专业监管,可能导致监管各方协调不一致,或者造成监管真空,或者出现重复监管。其次,现有的监管机构只熟悉本行业的监管业务,可能难以承担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综合监管的职责。再次,在控股公司整体风险方面还缺少监管的法律依据和监管标准⑥。鉴于此,在我国现有分业监管体制下,有必要在《金融控股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建立一个长期的专业的综合监管机构,负责跨业监管与决策,对金融控股公司下属不同金融业务领域的子公司则由原来各监管机构实施专业化监管。

金融监管协调监管机制一旦建立,我国将形成综合监管与分业监管的多元化监管模式。至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未来是否有可能发展成为一个规格高于一行三会(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和财政部门的“超级监管单位”,则需要通过实践来摸索和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