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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

时间:2023-08-04 17:25:27

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

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范文1

中国乡村社会正经历着由传统社会管制向现代社会管理及后现代化社会治理转型之中。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为推动乡村传统社会管制向现代社会管理及后现代化社会治理转型提供了方向和选择。乡村旅游发展作为推动乡村治理重构的内驱动力及加快城乡一体化、促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探索乡村旅游发展中地方政府行为治理现代化,必将为推动乡村生态型区域治理、加快后现代化乡村治理转型、实现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提供有益思考。

一、乡村旅游治理基础:地方政府行为治理主体现代化

地方政府行为治理以治理主体现代化为基础。治理主体是由政府行为中具体的个体或群体构成,突出表现为治理中的领导实体。但是,治理中的个体、群体或领导实体并不等于政府行为治理主体,只有通过程序化的政府组织才构成政府行为治理主体,治理主体现代化必定是“政府组织这个治理主体逐渐向组织结构科学化、组织功能专门化、组织程序高效化及组织规范优质化的转换过程”[1]。实现乡村旅游发展中政府行为治理主体现代化,需着力推动地方政府组织优化、结构序化。

要推动乡村旅游管理职权分化。地方政府旅游管理职权分化,在整体上有横向与纵向之分,横向平衡分化要求地方政府将部分旅游管理职权逐步向市场及社会分化,既要在治理模式中保留政府主导因素,又要在公民社会培育中增强市场主体及社会功能。伴随乡村市场主体扩大,乡村居民参与性增强及社会组织化程度提高,由政府推动型乡村旅游发展模式将逐渐过渡为市场推动+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乡村旅游治理模式,加快构建多元共治乡村旅游发展格局是实现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如图所示)。

乡村旅游发展需体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基本原则,要从自身资源特色出发,坚持以乡村旅游市场需求为导向,促进乡村旅游与乡村市场有效对接,地方政府旨在履行好乡村旅游协调、立法、规划等职能,维护乡村旅游市场,引导社会参与,促进有序竞争。纵向层级分化即推进上下级政府的职权分化,逐步将乡村旅游发展权限还权于基层治理单位,推动乡村旅游生态型区域治理。美国、加拿大、英国、奥地利等国家,在乡村旅游发展初期赋予乡镇政府和基层自治单位更多乡村旅游发展职能,极大提高乡镇、村社参与乡村旅游开发与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实现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乡村旅游活动场所是在乡村社会,广大乡村社会集聚着大量旅游资源及内生发展力量,乡村旅游发展必将催化着乡村治理重构,重构后的乡村治理又持续推动着乡村旅游发展。让乡村旅游发展回归于基层治理本真、还原于基层自治单位及村社共同体运作是实现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催化乡村治理重构的现实选择。

要优化乡村旅游机构职能设置。治理理论认为,良好的治理状态即“善治”要求国家权力向市场及社会回归,但这种回归并不是政府与市场及社会的零和博弈,而是力图在动态合作中共享公共资源的权力分配[2]。从而指出了政府组织需要通过创新形式构建多元主体的协作关系,优化多样功能的职能设置,促进政府行为治理多元主体并存、多样功能发挥。在乡村旅游不同发展阶段及条件背景中,要着力推动科学化机构设置及专业化职能分工。当前,随着乡村旅游市场化、社会化推进,有必要在政府与市场、政府与旅游企业之间培育一个专门服务于乡村旅游发展的半官方组织,充当发展乡村旅游业的筹资机构、技术咨询机构、信贷服务机构、土地开发与销售机构。20世纪60年代后期,韩国的“观光公社”、墨西哥的“福纳多”等乡村旅游发展半官方服务组织,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克服了乡村旅游业发展中的重重困难,为本国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在政府与市场、政府与旅游企业之间培育和扶持专门服务于乡村旅游发展的半官方机构,有利于加快社会资本集聚,多渠道筹集乡村旅游发展资金,促进乡村旅游转型升级。应用所筹集资金对购买土地进行开发,通过变生地为熟地,使交通等条件便利后销售给旅游开发商或旅游企业,对于培育乡村旅游市场主体,拓展乡村旅游发展空间,强化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及社会治理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二、乡村旅游治理支撑:地方政府行为治理技术现代化

地方政府行为治理以治理技术现代化为支撑。就历史发展观而言,乡村社会变迁不是单纯生产力直线发展所致,而是由乡村社会有机体的网格化多向作用所为。但是,网格化作用不是直接发生,而是以相应行为技术为支撑。乡村旅游作为乡村经济发展的重要要素、乡村治理重构的内驱动力,需通过相应行为技术打破乡村治理的封闭性,促进人口与资本流动,逐步将乡村经济整合到国家经济共同体中,加快推动以地缘亲缘关系为特征、村民身份为基础的传统乡村治理向以开放为特征,以公民身份为基础的现代乡村治理转型。

要推动乡村旅游服务人才现代化。生态现代化理论认为,现代化是一种发展状态、文化转型、价值提升,现代化的核心在于人的现代化,包括人的生活、素质及社会关系现代化。追求乡村旅游经济有效、代际公平、环境友好型现代化发展,人既是实践主体,也是价值主体,更是终极目的,推动人的思想观念、能力素质、行为方式、社会关系现代化是加快乡村旅游服务人才现代化的根本。为此,实现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必须有一个更快的知识及技能积累率,知识技能的应用和推广是推动乡村旅游发展的重要因子。地方政府应积极参与到乡村旅游知识生产和扩散及人力资本的积累中来,推动地方政府行为治理技术现代化。当前,要积极推进寓管理于服务的乡村旅游管理服务架构,加快高、中、初级和乡村旅游在职教育培训体系形成,切实提高乡村旅游企业和乡村居民的服务能力和治理水平。要有计划针对乡村旅游部门管理人员,旅游饭店、旅行社和部门经理等管理人员开展职业经理人培训,在更高层面促进乡村旅游发展中经理人职业化及职业化经理人形成。随着乡村旅游的发展,乡村居民的参与面不断扩大,在各大景区家家开饭店、户户设旅馆成为一大趋势,“野导”拉客、居民宰客是景区的一大弊端,加大乡村旅游服务培训力度,规范乡村旅游服务行为势在必行。

要推动乡村旅游形象导向现代化。随着乡村治理变革,乡村旅游发展正经历着由资源导向到市场导向再到形象导向转变,乡村旅游形象是“旅游者对旅游地综合性、概括性的认识和印象,是公众对旅游地所有产品、服务设施的综合感知”[3]。乡村旅游形象导向关键在于地方政府行为技术现代化,核心在于旅游产品的设计和推广,重点在于代表性理念、行为、景观、氛围等形象设计,切实把握活动性、舒适性、人文性、现代性乡村治理需求。首先,要以自身资源为基础做好形象定位。乡村旅游资源决定乡村旅游形象,乡村旅游形象持续影响着乡村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乡村旅游形象作为自然资源条件状态下的主观能动性产物,更加尊重自然与文化的异质性,倡导人们在认识自然、保护自然、享受自然中促进旅游促销。其次,要以乡村旅游市场为导向开展形象推广。要在市场经济大背景中发展乡村旅游市场,充分体现乡村旅游市场主体性、地域差异化、经营分散性、形象整体性等特点。如我国香港特区坚持市场经济发展浪潮中开展旅游促销,欧美地区也采用传统的东方宣传色彩开拓乡村旅游市场。再次,要以乡村意境营造为内涵促进形象提升。意境形象体验是人在感知基础上通过情感、想象、理解等审美活动获得的内在美,乡村意境是乡村地区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各种生产生活要素积累和沉淀[4]。乡村旅游形象导向现代化,要围绕独特性理念、行为、景观、氛围等形象设计,通过表演性、民俗性、群众性、参与性乡村旅游活动开展,有效促进乡村旅游地情景交融、意境提升。

三、乡村旅游治理条件:地方政府行为治理环境现代化

地方政府行为治理是以治理环境现代化为条件。伴随着传统社会管制向现代社会管理及后现代化社会治理转型,行政生态必然向生态行政嬗变,推动生态型区域治理是乡村旅游发展的价值及目标追求。地方政府行为治理环境现代化,要着力推动政府的目标政策、法规体制、机构职能、能力建设、文化理念等诸方面生态化。

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范文2

[关键词]农民政治参与;乡村社会治理;意义

一、乡村社会治理的内涵

(一)治理

国外学者罗西瑙(R.N.Rosenau)认为,治理指的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治理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这一点是与统治不同的。随着现代治理理论的兴起和发展,“治理”这一概念与传统的“政府控制”和“统治”在内涵、理念、主旨等方面都相去甚远,现代治理是指各治理主体通过互动、合作与协商等共同管理公共事务,实现共同目标的活动。它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性,政府不再是唯一的权力中心和治理主体;治理结构的网络化,国际组织、政府部门、非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相互依赖,共同解决公共事务;治理过程的民主化,“强制”、“命令”等方式逐渐淡出,协商、合作等民主化方式成为主角。

(二)乡村社会治理

乡村是时代之前线。我国百分之九十以上是乡村,乡村治理是实现我国“善治”目标的第一要务。改革开放后我国乡村社会经历了由“统治”到“管理”再到“治理”的转变,目前,我国乡村治理的特征有:

1.乡村治理的核心是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发展是中国经济发展的主心骨,也是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后农村经济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步步高升,农民精神面貌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是,国家一直以来都将城市作为我国发展的重点领域,再加上城乡“二元分治”对乡村的隔离与倾斜,农村经济的发展严重滞后于城市。基于农村经济发展对我国整体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要实现我国整体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促进乡村经济的发展就必然成为乡村治理的核心任务。

2.乡村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乡村治理不是过去的“统治”或“管理”,其治理主体是多元的,既包括制度性的治理主体,也包括非制度性的治理主体,其中制度性的治理主体主要包括乡镇政府、基层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以及村民代表会等。非制度化治理主体主要包括乡村“能人”、农民个人以及组织、宗族等。市场经济在我国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过去仅仅依靠政府单一治理主体发展乡村经济的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现代乡村治理的需要,多中心治理模式是当今以及今后乡村治理的必然趋势。在农村多元化的治理主体的情况下,“协同共治”是其主要路径,其中农民是这一路径的中坚力量,因此,调动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

3.乡村治理的过程也是农村基层政治民主化的过程。乡村治理强调治理的整体性、多元性、平等性、协商性、互动性等,它同过去统治的最根本的区别就是强调政府与农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农民在这一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乡村治理最根本的目标就是实现农民全面自由的发展,满足农民需求,解决农民的困难。同时,为了更好地实现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应不断加强政府与农民之间的互动与对话,让政府真正知民意、体民情,让农民对政府的公共决策产生影响力,充分发挥农民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人翁作用,带动他们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进一步推进乡村治理民主化的进程。

二、农民政治参与对乡村社会治理的意义

解决民生问题是乡村社会治理的立足点和落脚点。只有农民懂得乡村最需要完善、发展的地方,农民是改善乡村治理、创新乡村治理、促进乡村治理现代化不可或缺的主体性因素。

(一)农民积极的政治参与意识是完善乡村治理的重要前提

乡村治理和复兴的基本力量是农民,没有他们的积极参与,乡村治理只能裹足不前。农民政治参与意识是激发其政治参与动机和行为的重要前提。农民对自身应当拥有的权利与责任以及行使这一权利、履行这一义务的积极性与愿望是他们参与乡村治理的首要条件。亨廷顿指出:“在现代化中的国家,政治参与扩大的一个主要转折点是农村民众开始介入国家政治”农民政治参与愿望不强烈、水平不高会制约我国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直接影响乡村治理的完善。现阶段,我国农民参政议政的方式不断创新、渠道不断扩大,不仅有村民自治这一基本的参政方式,还创新了村民议事会、村务公开等多方面的民主制度。只有参与乡村治理的思想跟上了,参与乡村治理的行动才不会落伍,才可以通过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为政府制定公共决策建言献策从而影响政府决策,使得乡村治理以农民为出发点,治理程序、方式方法将更加完趋于善。

(二)农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行为是提升乡村治理绩效的关键

农民政治参与行为的增加较改革开放前是有目共睹的,其政治参与行为对提升乡村治理绩效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农民制度化的政治参与行为是完善的乡村治理的主要表现。政治参与按照是否依照法律法规来进行可以划分为制度化参与和非制度化参与两种形式。凡在正式制度框架内的政治参与活动可称为制度性参与,超出现有制度框架的政治参与活动则称为非制度性参与。农民能否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参与到乡村治理中是当前我国乡村治理完善与否的关键。若农民通过制度化渠道表达自己的利益、反映自己的需求,与政府、非政府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达成某种共识,共同为解决“三农”问题建言献策,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自愿为之奋斗的事业,那么乡村治理也会呈现出一片和谐共荣的景象。然而,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农民非制度化的政治参与行为层出不穷,严重阻碍了我国乡村治理能力的提高。要让农民通过制度化的手段有序的参与政治生活,需要政府、社会、学校、家庭以及农民个人等共同长期不断的努力。

(三)农民政治参与水平的提高是乡村治理民主化的标志

“民主,决定于参与――即受政策影响的社会成员参与决策”现代民主政治要发展就必须不断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相应的,乡村治理要达到民主化的目标,基础是农民政治参与深度和广度的深入和扩大。农民政治参与水平的提高,会对乡镇政府、村党支部以及村委会干部形成强有力的监督,促使他们在乡村治理的过程中少一些、损公肥私、违法乱纪的行为,激励其行为不断民主化和透明化,真正实现为了整个农村农民自由而全面发展而努力的目标。同时,农民政治参与水平的提高会促进其政治参与能力的提高,进而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政治参与表达自己的利益和诉求,为政府部门制定正确的决策提供有用的参考信息,使公共决策更能站在农民的立场上去制定,以能解决农民问题为落脚点和立足点。农民政治参与水平提高的过程也是乡村治理民主化的过程。

三、有力发挥农民对提升乡村治理能力的对策

(一)培育新型政治文化引发农民政治参与意识,为完善乡村治理奠定基础。农民的跟随与认同,是能否实现乡村治理目标及其治理是否有效的关键因素。努力创建符合农民需求的参与型政治文化,不断对乡村进行文化扶贫和文化建设,提升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文化素质,是引发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重要文化前提。培育新型政治文化不是一方面的问题,需要政府、社会、学校等的相互协调与配合。首先,各级政府尤其是乡镇政府要重视对乡村教育的投资,实现城乡教育资源的平等,调动优质教师到乡村来,努力发展乡村教育事业。其次,充分发挥乡村精英的作用。乡村精英是指乡村村干部(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等)以及村里有威望的人(党员、退休老干部等),这部分人对提高乡村治理水平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他们对政治有比较深刻的认识,通过他们带动农民参与村务,增加农民参与的效率与频率,从而对农民产生潜移默化的政治影响,引发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意识。

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范文3

【关键词】乡村治理 政府主导 农民参与

当代中国的乡村治理经历了一个极其复杂的变迁过程,获得了众多值得一提的成功经验,也积累了不少值得注意的深刻教训。回顾与分析当代中国乡村治理的变迁过程,对于推动我国乡村治理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无疑具有重要的价值。

面向现代:乡村治理变迁的轨迹

关于当代中国的时间界分,学界尚未达成共识。本文所考察的当代中国乡村治理变迁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中国乡村治理。从总体上讲,这一段时期的中国乡村治理明显呈现出向现代治理转变的轨迹。主要表现为:

从一元治理到多元治理。改革以前,国家在农村基层政权建设过程中建构的乡村治理实质上是一种一元治理模式。在时期,乡村基层公共权力集中于农民协会;合作化时期主要集中于党领导下的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在体制下,高度集中于党政不分、政社合一的公社组织;“”期间则集中于公社和大队革命委员会。单一的治理主体统揽政治、经济、社会事务,其重要弊端就是容易导致乡村治理的专权,扼杀农民群众的自主性和创造性。突破这种一元治理模式的改革始于1983年的政社分开、撤社建乡。随后,又先后推行村民自治制度和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制度。到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农村新兴民间组织逐渐涌现,①并得到政府的承认。特别是老年人协会、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社等对农村社会政治生活产生了日益重要的影响。由此,建构了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民间社会组织等多个组织有机统一的乡村基层公共权力组织体系,形成了多个治理主体良性互动的多元治理模式。

从集权管治到分权民主。一元治理模式势必导致乡村治理的高度集权,并且最终导致领导者个人的高度集权。改革以后,特别是实行农业家庭承包经营和村民自治制度以来,乡村治理逐渐开始分权。主要表现在:(1)党政组织向经济组织和农民分权。首先,政社分开,政府下放经济管理权给经济组织。其次,家庭承包经营,把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权下放给农户和农民个人。再次,集体企业改制,通过出卖、租赁、股份化、承包等多种形式的改制,绝大多数乡镇集体企业转变了经营方式,甚至改变了经济性质,促进了民营经济的迅速发展。(2)国家向社会分权。村民自治的推行,是国家向社会放权的重要方式。它是继家庭承包经营下放经济权力后,国家向农民下放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权力,由农民群众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随着新兴民间组织的产生和发展,国家又逐渐将部分社会管理的权限分离出来,下放给特定的农村民间组织。比如,农村老年人协会、计生协会等。

从人治到法治。沿袭数千年的人治传统对中国特别是农村和农民的影响极其深刻。在改革以前的乡村治理实际运作过程中,出现了种种一言堂、“大民主”、主观随意、个人专断、、家长制作风等违背民主、法治的现象,呈现出典型的人治特征。改革以后,“依法治国”、“依制治村”得到强调,一系列关于乡村治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相继出台,尤其是农村民主建设和村民自治发展逐步纳入了法治化、制度化轨道。各级地方党政部门还结合本地实际,做出了不少创新和探索。比如,浙江省的一些地方政府和农民群众在乡村治理规范化、制度化方面做出了一系列地方性创新。比如:武义县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新昌县的“村务公约”(乡村典章)、嵊州市的“八郑规程”、天台县的“民主决策五步法”、柯城区的“两监督一赔偿制度”等,成为浙江乡村治理地方创新的一大特色。②

国家建构:乡村治理变迁中的政府主导性

从特定意义上说,当代中国乡村治理的变迁过程,始终贯穿着政府的领导和主动推动,是一个政府主导的过程。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权力集中的国家中,政府在农村社会变迁过程中往往居于主导地位,这集中表现在:

供给乡村治理及其创新的制度。任何一个时期的乡村治理均以一定的制度为依据,任何一场乡村治理的创新和变革同样也需要有一定的制度根据。这些制度都是由政府建构的。具体地说,乡村治理及其创新的制度供给者,或者说建制主体主要是中央和地方党组织、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当代中国乡村治理变迁的制度依据,首先来自全国性的制度安排,然后是地方政府的法规和政策,由此形成两个层级的乡村治理及其创新制度的基本架构。

领导乡村治理变革过程。任何一场重大的乡村治理变革行动,均需要有一个领导核心和组织力量。从和农会建设到合作化,再到化运动,甚至于错误地发动“”,直至最终实行农村改革,推行家庭承包经营和村民自治,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无一不是在有关政府部门及其领导人的发动和领导下展开的。在各地的乡村治理变迁过程中,地方政府始终扮演着领导者的重要角色,表现出了异乎寻常的动员力和控制力。

组织和推动乡村治理的变迁。乡村治理的变革是一个复杂的社会改造工程,难免会遇到风险、困难、挑战、波折,甚至出现重大失误,因而需要一个强有力组织的推动。各地的乡村治理创新和变迁都与地方政府的主动性密切相关。即使是由农民和村级组织自发组织的乡村治理创新工作,也需要政府的支持、总结和推广。政府在乡村治理制度创新和变革中具有相应的强制优势、组织优势和效率优势。“在自发的制度安排,尤其是正式的制度变迁中,往往也需要用政府的行动来促进变迁过程。”③

尊重农民:乡村治理变迁的关键

历史发展表明,当代中国的乡村治理变迁是在政府与民众的互动中逐步推进的。乡村治理变迁既是一个国家建构和政府主导的过程,也是一个群众参与和创造的过程。农民的自主行为推动着乡村治理制度的创新,④农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是乡村治理变迁的重要动力,农民群众的抗争则以一种独特的方式影响着乡村治理的变迁过程。实践一再证明,尊重农民的意愿和自主性,是当代中国乡村治理变迁的关键。

乡村治理的变革必须尊重农民意愿,获得农民群众的认同与支持。历史经验表明,政府的超强控制有可能损害农村基层社会最基本的活力。在政府超强控制下,当政府的决策脱离了乡村社会实际,损害了农民利益时,尽管乡村治理变革得不到民众的认同和支持,无力的农民也只能无奈地接受变革,并理性地选择“生产力暴动”、“闹退社”、“投机倒把”之类自主行为,以表达不满、表示抵制。如此,有可能导致国家与农民关系的“断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受到损害,乡村治理变迁遭遇阻碍。反之,当政府的变革决策和行为与农村社会实际相适应,符合农民意愿和利益要求时,乡村治理变革往往会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认同和支持。比如:、家庭承包经营、村民自治等社会变革,正是与农民群众的意愿相合,代表了广大农民的利益,从而获得了农民群众的广泛认同与空前支持,实现了政府与民众的良性互动。

乡村治理变革需要尊重农民的自主性,充分发挥民间创造力。农民是具有自主性和创新性的积极行动者,民间力量是推动农村制度创新和乡村治理变迁的重要主体。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家庭承包、乡镇企业崛起、村民自治等一系列农民创举,有力地推动了乡村治理乃至于整个国家的经济、政治体制变革。研究表明,农民的自主行为建构了问题意识,使乡村治理制度变迁具有更加客观的信息与背景,进而引发政府的自觉推动,给予政府换一种方式行事的启示与压力,促进政府改变制度选择,重新界定,或者放弃、修改原来的制度安排。同时,它以体制外的新生力量对制度变迁形成重要的结构性影响,并通过自身的绩效改变政府的认知与行为取向,助推民间创新实践上升为国家实践并发展成制度体系。⑤1949年以来的历史表明,农民的一系列自主行为程度不同地影响、改变着国家的制度选择,推动着乡村治理制度变迁。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民的自主行为是一种“创新性越轨”,这种“越轨”带来了制度创新的积极意义和行动结果。它诱致制度创新和社会变迁,是一种“诱变”。

可见,乡村治理的变革不能仅仅依靠政府的推动,更需要尊重农民群众的自主性、尊重农民的创造实践,充分发挥民间的创新活力。理性的政府不应当过度压制农民和农村的自主性,而要适时地总结农民日常实践中创造出来的好做法、好经验,科学地对待农民的自主,及时发现隐藏其中的创新因子。把群众制度创新与政府制度创新有机结合起来,建立以民意为基础的互动型制度创新机制,促进乡村治理的有序变迁。(作者单位分别为:绍兴文理学院;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注释

①参见陈吉元,陈家骥,杨勋主编:《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变迁》,山西经济出版社,1993年,第647~649页。

②参见卢福营等:《当代浙江乡村治理研究》,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174~198页。

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范文4

   关键词:农村政治 乡镇体制 村治结构 公共参与

   长期以来,人们对中国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的关注,多侧重于经济和文化方面的探讨,“很少有人关注和深入研究乡村政治问题,尤其是广大农民的政治参与问题”[1]。事实上,农村政治状况不仅决定着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现代化的历史进程,而且制约着“三农问题”的最终解决。因为,“如果我们不从政治的高度加以认识和重视农村问题的政治方向,不能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理顺农村各种政治关系,那么最终会影响到农村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甚至可以说,如果离开农村政治视野,任何有关农村经济改革和文化发展的方案都无法真正有效地实施而导致失败。

   本文将对现阶段中国农村政治状况和发展趋势进行研究。这项研究旨在通过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中国农村公共权力组织的构成和运作及与农民公共参与之间相互关系进行考察,试图从社会转型的视角来认识市场化进程中农村政治的发展规律。

   一

   国家主导农村社会的格局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以代表国家权力为基本特征的乡镇政权掌握着农村社会最主要权力资源,对农村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农村社会秩序处于相对稳态。但存在乡镇干部行为失范、乡镇政权管理效率低下和社会动员能力减弱等问题。

   从20世纪初开始,中国社会总的发展趋势是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世界各国现代化的历史逻辑表明,对于象中国这样一个后发展的民族国家,现代化是与农村动员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只有将农村社会纳入到国家的体制之中实现全社会的有机整合,才能获得国家现代化的经济和政治资源。事实上,这个历史的逻辑也指导了中国人对现代化的设计。无论是晚清的农村改革,还是******时期的农村建设;无论是新中国的集体化运动,还是新时期的村民自治,就其总的历史状况和目标而言,都是民族国家力图将农村社会纳入到国家现代化统一进程之中的努力。也就是说,中国社会没有进行也不可能完成西方社会那样一个由农村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自然转型,而是在走一条“规划的社会变迁”之路。这就要求以政治发展来推动社会发展,“政府要在农村发展中扮演主导角色,而组织是政府推动农村发展的体制性的力量”。其表现形式就是国家权力体制在农村社会得以建立。自民国期间国家行政体制下沉到乡镇一级之后,在农村社会直接代表国家的就是乡镇政府。人民公社时期,实行了高度集权的政社合一体制,国家行政权力冲击甚至取代了传统的社会控制手段,国家及农村干部通过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统辖而实现了对农村社会政治及其它领域的控制,极大地强化了国家的社会动员能力,也从根本上破坏了传统农村社会秩序的基础。新时期中国农村改革,最直接的目标和最重要的成果是对人民公社体制的否定,“这就是实行生产责任制,特别是联产承包制,实行政社分设”。而政社分设后产生的“乡政村治”体制,成为了当代中国农村社会最基本的社会组织方式。

   “乡政村治”体制的“乡政”,是指乡级机构的功能运转主要体现在乡政权上,特别是体现在乡政府的职能上,从乡级政治事务、行政事务和经济事务的管理方面,都突出一个“政”字。而“村治”则是指村级组织对村域事务在自治基础上的具体管理。在这一体制中,“乡政”代表着国家权力,具有系统而完整的组织机构,而且掌握了农村社会最主要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资源,控制着和主导着农村的发展。这主要表现在:(1)人民公社体制废除时,国家政权的基本属性通过新的“乡政”体制顺延了下来,特别是经过近二十年的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全国各地的乡镇普遍建立了完备的党委、人大、政府及政协等政权组织。这些组织机构分别从党务、立法、行政和统战等系统强化着国家政权,以保证国家权力自中央到地方的统一性。(2)各乡镇政权配备了大量的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随着公务员制度在乡镇的推行,大批有文化、懂法律的优秀知识分子充实到了乡镇干部队伍,乡镇干部的整体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他们在乡镇政权的各个岗位上,确保了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实施。(3)普遍建立了乡镇财政制度,乡镇政府具有了一定的财政自主权,提升了乡镇政权在经济、文化事业和社区发展等领域上的政治能力。(4)乡镇企业有所发展,增加了乡镇政权对经济的影响力。特别是那些由乡镇政府直接管理的具有资源性质的乡镇企业,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乡镇政权整合各种社会资源的工具。

   但是,目前的“乡政”也存在诸多问题,极大地影响了乡镇政权的施政能力,乡镇政权的社会动员能力呈下降趋势。(1)体制上冲突。乡镇政权体制存在诸如党委一元化领导和一体化运作的现状与党政分开的改革目标及乡镇长负责制之间的冲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定权力受到一定程度虚置;政府职能部门条块分割,乡镇政府的管理职能受到肢解,政府功能和权力残缺不全等问题。(2)人员臃塞,乡镇财政负债严重。目前我国乡镇政权吃“财政饭”和“事业饭”的人数普遍在100—200人之间,有的甚至超过500人。乡镇政权人员的臃塞,势必增加乡镇财政的负担。据对全国81个农民负担监测县调查,平均债务额1098.6万元,平均净负债708.2万元。乡镇财政濒临破产。(3)乡镇干部整体综合素质较低及激励机制欠缺,工作效能差和制度化程度低,其行为具有明显的短期性和寻租性,贪污****现象较为严重。特别是有些地方为了缓解乡财政的负担或乡镇干部自己获利,采取各种名目增加农民负担,并在与民争利时采取许多非法的失范行为,造成干群关系紧张,乡镇政权处于从农村获利和维护农村安定的两难之中。

   为了解决乡镇体制存在的问题,各级政府一直在进行积极的探索。目前有两种不同的改革方案:(1)强化乡镇体制。主张者认为,应该继续强化国家对农村社会的主导作用,大力加强乡镇体制建设,其中在规范乡镇各政权机构相互之间的关系同时,采取各种办法提高乡镇干部的素质并努力使其行为制度化,特别是要县级政权要简政放权,下放各部门在乡镇的下设机构,以改变目前乡镇体制上条块分割的状况而提高乡镇政府的工作效率。有研究者认为,要强化乡镇体制,还必须将社会体制的下线伸入到村,即将政府组织延伸至行政村,实行“乡治、村政、社有”,也就是将村级组织的行政功能扩大或制度化,在村一级实行行政化体制,在村民小组一级实行村民自治体制。(2)弱化乡镇体制。持这种观点者认为,乡镇政权建设应该遵循转型期以来中国农村政治发展的历史逻辑,即“随着国家对农村经济依赖性的减弱和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传统的权力文化向现代权利文化的转变,国家的行政权力将逐渐退出农村的政治领域,农村社会将最终完成从身份到契约的过渡,实现从传统的****家族社会向现代民主的个体社会的转型”。其政策性主张是撤乡并镇,在确保国家基本行政职能下沉的同时,逐渐实现国家行政权力体制上移,达到乡镇社区自治。事实上,近几年来,在一些市场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开始实行乡镇规模调整,有的地方有1/3的乡镇被撤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10]。

   毫无疑问,现代国家是不可能放弃也不应该放弃对农村社会的管制。因为,如果没有国家强制性的影响,传统农业是不可能走向现代农业的。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没有农村的发展,国家的稳定和发展都缺乏基础。问题只是,在市场化进程中,应该建立什么样的管理模式,才能实现农村社会现代化这一目标。在现实的农村政治中,乡镇权力体系往往表现出很强的自我扩张惯性。这是由行政支配主导型和缺少约束制衡的体制特点所决定,其最为根本的原因是利益的驱动。从目前农村社会的基本情况来看,国家对农村社会的管制能力并不完全取决于行政性的“命令—服从”模式如何有效,而应该主要建立一种“法制—遵守”模式。也就是说,国家应该通过一种法制方式,将国家在农村社会的利益和国家对农村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通过强制性的法律预期确定下来。在这种“法制—遵守”模式中,应该将农村社区事务、国家目标进行适当的区分。对于诸如各种税收、计划生育和国土管理等国家目标,则依靠法律手段,进行职能部门的法制管制;对于农村经济的管理,根据市场化的进程,应该从直接管理过渡到利用非行政手段的宏观调节。而对于农村社区性事务,应在国家授权性的法律权威下,实现广泛的自治,在村一级实行村民自治,在乡镇一级实行社区自治。

   二

   村级治理体制处于结构性转型之中,村民自治正在改变农村政治的性质和运作路径,农村民主建设有了一定的发展。但由于存在各种权力边界不清等深层次的冲突,农村政治制度化建设落后于现实需求,极大地影响了村民自治体制的绩效和发展空间。

   目前,中国村级治理体制正在实现以村民自治为核心内容的结构性转型。这种转变是与农村经济改革的历史进程相联系的。如果说,1980年开始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际上是在坚持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基础上通过对土地经营制度的改革,改变了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那么,从1984年开始进行的农村第二步改革,通过改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为合同制,取消生猪、蛋品派购,实行市场价格,则在改变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关系。自此之后,市场成为了配置农村社会资源的主要形式之一。农村社会一定程度的市场化最直接和最重要的社会后果,就是促使社会流动增加,并使中国农村社会的分层结构发生变化,即农民职业分化和经济差距的扩大,从而改变了原来的刚性的城乡二元结构,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新的利益关系。但是,这种因市场化取向而产生的社会分化,又受到了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制约和影响。正是在这种多样化的制度性冲击和约束下,决定和形成了目前农村社会利益主体的分化及主体之间的复杂关系,特别是各主体获取利益的手段和方式。具体来说,一方面,由于市场化取向的冲击和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制约,形成了农村社会不同的利益主体和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利益主体的分化,特别是“农民阶级的大分化,瓦解了中国社会非民主、非法制的社会根基”[11],中国农村社会正在进行以经济上的不平等取代政治上的不平等的过程。然而,“分化本身并不足以导致现代化。发展是分化(既有社会的分工)和整合(在一个新的基础上将分化的结构联系起来)互相作用的过程”[12],为了达到这一整合,国家需要向农村社会输入新的政治制度规则,这就是村民自治体制的逐渐建立。村民自治是农村基础人民群众自治,即村民通过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办理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事务。其目的是使广大农村居民在本村范围内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有效地处理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本村公共事务,将社会主义民主落实到最基层,保证国家对农村基层社会的有效治理[13]。这一体制形成和发展的过程,大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82年至1988年,全国各地普遍废除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在乡镇以下建立了村委会。尽管还没有实行村干部的民主选举,但村级组织建设开始规范,村级干部也在精简。第二阶段是1988年以后,随着《村组法》的实施,从建立乡政府和村委员进入到了村民自治阶段。在这个阶段,主要开展了民主选举、村务公开、建章立制等自治活动,并在全国建立了一批示范县。到目前为此,全国(除台湾和港奥外)基本上都实行了村民自治体制,并普遍进行四至五届村委会选举,共有9万多个村民委员、38万名村委会干部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各地还在不同程度开展了“村务公开”和“建章立制”等活动。农村民主建设有了一定的发展。

   但是,村民自治在实践中普遍存在深层次的体制性冲突:(1)农村基层党组织与村委会在权力关系上的冲突。农村基层党组织作为国家实现对农村社会一体化整合的工具,在村级正式组织中处于领导核心位置。可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是以国家法律的授权为依据、以全体村民的民主选举为基础的,在法律上并不具有服从村党组织的义务。两者权力来源和职权不同的客观存在,必然影响到农村政治的统一性。而为了解决这些冲突,有些地方在乡镇党政的支持下,采用控制选举、用党支部会议代替村民会议、以党组织替代村委会行使职权等所谓一元化领导和一体化运作的方式来控制农民自治组织。其结果是改变了村民自治的民主性。(2)国家行政权力与村民的自治权力之间的冲突。从国家立法上来看,村民自治否定了公社体制时国家政权与农村组织特别是乡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将过去那种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转变成为国家政权对基层自治组织的指导关系。这种相互关系的变化,最主要表现在,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均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农村权力的基础已由上级授权而改变成了村民授权。这种改变必然影响到国家行政权力对村委会的管辖权限及行为习惯等问题,也必然影响到乡镇政权的权威。乡镇政权为了维护自己的施政能力,一方面通过强化对村级党组织的领导,并通过建立村级党组织来控制村民自治组织;另一方面则是实行“村财乡管”等措施来肢解村民自治组织的职权。(3)村委会的自治权与农民的经营自主权之间的冲突。根据《村组法》的规定,村委会不仅管理着村集体的土地和财产,还具有支持和组织全村发展经济的责任和义务,并需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因此,人们按照人民公社时期的习惯思维,将村委会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有些地方就借发展集体经济为名,将村委会职能扩大,不断强化村委会的经济功能,使之向经济组织方向发展,并以此来剥夺农民的经营自主权。

   这些问题,实际上是有关国家权力与村庄自治权、社区组织与村民个****利的边界问题。政治组织理论认为,任何权力边界模糊,也就意味着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不确定性。这样,就会产生组织的不经济性和个****利的不可预期性。组织的不经济性,不仅包括其运转成本,而且还包括其机会成本的增加,特别是因不必要的职能产生的代价。在一定意义上来说,这种代价就是由于其职能的无限度扩大而自身成本投入又明显不足或过剩所导致的与目标的实现没有内在必要联系的某种损失。为了克服这种不经济性,就必须有效而合理地确定村级组织的权力边界,明确其职能范围。目前最为现实的选择应该是:(1)真正落实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性,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权力契约关系。村民自治作为国家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实行的一种农村政治安排,是在中国自上而下的权威体制内生成的这种“自治制度”,对广大村民来说,其选择空间是十分有限的。特别是有关村级织织的性质、结构和职权这些方面都不是村民自主选择的结果,而只能是在国家法律权威下形成的制度性安排。也就是说,在国家主义的权威导向下,要求广大村民这些“自治主体”完全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建立符合基层政府意志的“自治组织”,因此,在村委会的设置和权力及村党支部的领导地位等方面,并不存在实际意义的约定和更改。要克服这些问题,就必须大力提倡法制权威下的契约精神,将乡镇党政、村基层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真正作为法律上平等的政治主体,并促使其相关规则的制度化,以此来强化村民自治组织职权的刚性。(2)限制村民自治组织的经济功能,通过建立独立的经济合作组织,为农民走向市场提供组织性服务[14]。村民自治解决的是村庄内部的秩序及村庄与国家体制之间的秩序,并没有解决也不可能解决村民与社会,特别是村民与市场的关系。村庄内部的秩序,表明的是社区组织所必需的结构环境,是社区存在的根据和发展的基础,是政治学意义上的秩序,是有关与控制与正义相关的问题;市场秩序是经济学意义上的秩序,是有关交易赖以实现的市场伦理与信用关系问题。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一定意义上肯定了国家之外社会的存在。但是,处于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农村社区并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社会,村民进入社会需要许多中间的渠道。村治体制不能够也不必要为村民提供市场化的组织,根本性出路是通过制度创新来满足农业市场化的组织性需要。从目前中国农村社会政治状况和各种组织资源来看,最为现实和有效的市场化组织,就是以平等主体为基础的、通过契约的方式建立的具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及合理退出机制的会员合作制组织[15]。

   三

   农民的公共参与意识正在加强,公共参与的主体和形式呈现多样化,农村新的公共领域和公共权力组织正在形成。但是,农民非制度性参与、非法参与和宗族性参与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农村政治权力运作过程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公共参与是公众通过自己的政治行为影响和改变政治过程的活动[16]。在传统农村社会,家庭才是法定的基本政治单元,广大农民作为皇权下的“子民”,在村庄事务中,只有通过他们家族或宗族组织进入公共领域,其活动只不过是家庭或宗族组织行为的外化或代表,个人在社区事务中不具有独立的政治身份。民国时期,虽然农民的“国民”身份得到了确认,但在严格的保甲体制中,农民作为“保丁”承担更多的是对国家和社区的义务,而且是一种与社区“连坐”的强制性义务。新中国建立之后,在集体化时代的“集权式农村动员体制”下,农民成为了“社员”,社员对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济和人身上的依附也就决定了其公共参与权利的有限性,法律规定的“社员”参与集体经济组织决策和管理的一切“权利”是一种虚置的权利。只有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乡政村治”体制之后,农民成为了“村民”,获得了经济上的自由,并拥有了参与社区管理的民主权利。事实上,在国家大力推行村民自治过程中,特别是在近几年进行的第四届和第五届村民选举时,每届选举全国有六亿、占总数90%的农民参加了村委会的民主选举,表现出空前的政治参与热情。在一些村民自治搞得好的地方,村民已在事实上享有了村务的管理权。而当这些选举权和管理权及其它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部分农民已能够拿起法律武器,与各级党政组织或干部对簿公堂。特别是部分农民通过组织或参加新型的经济合作组织,在农村形成了新的公共领域和公共权力。这些都表明,我国农民的民主观念和权利保护意识不断加强,农民的公共参与已经到了新的发展阶段。

   但是,我国农民的公共参与还存在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1)公共参与主体的分化,形成了新的政治上“有权群体”。据调查,目前许多地方虽然进行了形式上的民主选举,并没有建立相应的民主管理体制,村务的管理权在事实上被大约11%的管理者和特权者掌握,大多数村民处于农村政治权力的边缘。(2)农民非制度性参与大量存在,采取集体行动对抗基层党政的事件增多。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农村社会的各种利益冲突和农村干部的行为失范。特别是近几年来,农民的增收较为缓慢,而有关农民负担却日益增加,乡镇政权的财政收入以及乡镇干部的工资及福利补贴都直接依赖于农民的税费,而村级组织在国家和乡镇收取上交提留任务时常“搭便车”的行为并有些过激手段和方式,这样在不断积累村民的不满对抗情绪,一旦有动员性力量加入,就可能以非理性的、难以控制的方式发泄出来,农村社会就会处于动乱之中[17]。(3)农民非法参与有扩大的危险。近几年来,农民通过贿赂、暴力威胁和恫吓等手段影响乡村干部决策或村委会选举的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有些地方,黑恶势力侵入到村级政权,出现了恶人治村,地痞村霸气焰嚣张,扰乱了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农民的财产和生命权益受到极大的侵害和威胁,民主和法制遭到了无情的践踏。(4)村民通过家族组织参与农村公共事务的现象有所增加。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家族势力作为农村社会的一种自在秩序,得到了国家政权的扶持,家族现象构成了中国社会的外观形态。但自中国进行转型期之后,稳定的家族势力遭到了冲击,特别是随着农村社会的集体化和公社化的开展,宗族组织逐渐瓦解,家族势力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制。但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国家对农村政治的高压式的控制有所减弱,家族势力作为一种自成体系的具有完整文化内核的历史悠久的秩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复兴。宗族组织的复兴并成为农村政治参与的主体,一方面为目前缺乏社区归属感的农民提供了精神上的依托和经济上的保障,对社会秩序的稳定具有一定的意义;另一方面有些宗族组织通过操纵或暴力破坏村民选举来控制农村基层组织,破坏了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

   如何解决现阶段农民公共参与存在的问题,目前的政策性取向较为复杂。总的来说,对于非法参与这类直接危害社会秩序稳定和发展的行为,都持否定态度,认为必须进行坚决有力的打击。事实上,对于黑恶势力对农村基层政权的侵入,已引起了各级党政的高度重视。许多地方党政在结合国家打黑除恶的专项斗争,运用专政机器对那些由村痞地霸控制的村进行了集中打击和整治,取得了显着效果。而对如何看待农民制度性参与的发展趋势、解决农民非制度参与及宗族性参与等问题的分歧意见较大。其中主要有两种观点:(1)扩大村民的制度性参与,规范村民的非制度性参与,限制宗族性参与,将村民自治的直接民主往乡镇甚至县市推广。其理由是,村民自治实际上就是村民对村级社区事务的全面参与,其成功经验证明了中国农民能够管理好自己的事务。村民自治所形成的民主可以通过制度传递的方式不断向上层递进,“村民自治的发展必然会推进乡镇民主制度的建设”,其“经验必然会向上引伸,发展到乡镇”[18],即应该按照村民自治所提供公共参与的经验,进行县、市长的直接竞争性选举[19],这种传递最终影响到国家民主。而对于农民的非制度参与要进行具体的分析,特别要从农民的利益表达和保护方面来进行规范。为了让农民能够表达和保护自身的利益,需要在国家正式组织之外建立农民的政治组织,应该建立农民利益集团,[20]其中恢复政治性农民协会组织是一种合理的选择[21]。而对于宗族性参与要给予一定的空间,引导其往利益集团方向发展。(2)在严格限制村民的非制度参与和宗族性参与的同时,尽量减少村民的制度性公共参与。其理由是,村民的非制度参与具有目的和手段不可控性,经常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宗族性参与则具有强势群体利用我国农村目前还不成熟的“形式上的民主”来剥夺少数的弱势群体的民主权利,因此这两者都必须予以严格限制。而对于村民的制度性参与,不仅不能扩大,而应该尽量减少。这不仅因为,现在许多农民并不具有民主参与政治生活的素质,也没有形成民主参与政治生活的习惯,多数农民并没有明确的、自觉的民主意识,没有把民主参与当做是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他们的参与仅仅是为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而进行的手段性参与,而不是目标性参与,因此他们对农村干部还不能形成有力的民主监督,不能有意识地影响农村、农业政策的制定和监督政策的执行[22]。而且还在于,任何公共参与都是需要成本的,如果在农村社会增加公共领域和公共事务,以求增加村民的公共参与,其成本基本上都需要由村民负担,而为了从农民手中争夺维护公共权力的费用,又需要扩充公共权力机构,这样形成的是一种恶性循环。因此,在目前农村经济不能提供更多经济剩余的情况下,还是尽量减少公共领域和公共事务,减少村民的公共参与,以节约公共权力的运作成本。

   公共参与从来都是评价政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准。但并不是所有的公共参与都能促进社会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因而,现代国家,一方面开放政治领域,通过公共参与来解决社会发展问题,满足民主政治的基本需求;另一方面又在公共参与的形式和程度上加以适当的限制,以确保社会秩序处于稳态。特别在有关农民的公共参与问题,因考虑农村社会的利益资源和权威结构等特性和农民的整体素质,一般将农民的社区性公共参与和国家层面的政治参与区分开来。对于农民社区性公共参与的范围和程度,以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需求和供给为根据;对于国家层面的政治参与,则赋予农民以公民权,按照国家民主政治的发展需要,来确定农民政治参与的深度和广度。因而,随着我国农村市场化进程的发展和乡镇体制改革的深入,乡镇将在组织形式和职能方面由国家基层政权组织向社区自治组织转变,农村社区性事务的范围将有所扩大,而国家政治层面将往县级政权提升。而为了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强化法律权威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就成为必然。这样也就决定了我国农村社会公共参与的发展基本趋势:(1)农民的社区性参与将会有增加,而国家层面的政治性参与将有所减少;(2)非制度性参与将受到限制和规范,但使其制度化成为政治性的农民利益组织的努力不会实现,有可能的选择是建立新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来主张和保护农民的权益;(3)各种非法参与、宗族性组织参与因其复杂的社会根源将继续存在,但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打击和抑制。

   参考文献

   徐勇:《非均衡的中国政治:城市与乡村比较》,中央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年版。

   辛秋水:《中国村民自治》,黄山书社1999年版。

   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马戎、刘世定、邱泽奇:《中国乡镇组织变迁研究》,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

   注释

   [1] 王仲田:《乡村政治:中国村民自治的调查与思考》,江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余力:《中国农村政治:一个紧迫的课题——张厚安教授访谈》,载《社会主义研究》1991年第2期。

   童庐、吴从环:《组织重构:农村现代化的社会基础》,载《天津社会科学》1998年第4期。

   中共中央:《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载《人民日报》1983年1月2日。

   刘喜堂:《关于乡级民主发展的调查与思考》,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0年第2期。

   王振耀:《全国乡镇政权的现实结构及立法的基本依据》,载《中国乡镇政权的现状与改革》,中国社会出版社1994年版,第42页。

   王沪宁:《当代中国村落家族文化——对中国社会现代化的一项探索》,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74页。

   沈延生:《村政的兴衰与重建》,载《战略与管理》,1999年第6期。

   参见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社会政治结构的变迁》,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结论部分。

   [10] 王克群:《市县乡机构改革的意义、重点、难点及对策》,载《资料通讯》(杭州),2001年第5期。

   [11] 朱光磊等:《当代中国社会各阶层分析》,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3页。

   [12] 斯梅尔塞:《变迁的机制和适应变迁的机制》,载《国外社会学》,1993年第2期。

   [13] 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4] 张晓山:《走向市场:农村的制度变迁与组织创新》,经济管理出版社1996年版,第33—35页。

   [15] 参见于建嵘:《会员制经济——组合经济的理论和实践》,中国青年出版社1998年版,第5—20页。

   [16] 张厚安、徐勇、项继权等:《中国农村村级治理》,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7页。

   [17] 于建嵘:《利益、权威和秩序——对村民集体对抗基层党政事件的分析》,载《中国农村观察》2000年第4期。

   [18] 荣敬本等:《再论从压力型体制向民主合作体制的转变》,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年版,第94页。

   [19] 崔之元:《“混合宪法”与中国政治的三层分析》,载《战略与管理》1998年第3期。

   [20] 参见高友谦:《建立农民利益集团——突破徘徊的一种政治选择》,载《农村经济与社会》1989年第4期。

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范文5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乡村治理;善治

一、引言

善治理论是21世纪国际社会科学前沿理论之一,作为一种重要理论方法被广泛的应用于政治学、社会学和公共管理等研究领域。“善治”或“良好的治理”(goodgovernance)是指有效的治理,能够实现公共目标,提高组织效率,是一种理想的经济和社会治理模式。概括来说,“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其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一种政府和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型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善治理论打破了“国家-社会”两分法的传统思维,追求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有机结合,为社会主义新农村视野下乡村治理模式的重构提供了框架和理论支撑,对新农村民主、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发展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本文基于对中国乡村治理模式的回顾,提出“善治”理论视角下农村治理模式的一些构想。

二、中国乡村治理模式的历史发展

(一)中国古代乡村“士绅自治”模式

中国古代“乡”并不能作为国家官僚体制中的一部分,不能将其看成国家政权行政组织,而只能作为国家管理社会的一种类似于行政组织的社会自发组织,即所谓的“皇权止于县政”,县为最基础的行政组织,县以下实行自治。在古代乡村中传统的家族、乡绅或地方名流在其社会秩序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乡村自有一套相对独立于“皇权”的“族权”,二者以此形成了两个互不干涉的秩序中心。其中“皇权”的整合意义只是一个文化象征,拥有实际管辖与治理权的是地方“族权”,可见传统的乡村社会是以家族制为基础的“士绅自治”模式:在皇权与绅权博弈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委托-农村控制体系。

(二)民国时期的“乡政治理”模式

清末民国时期,在民族救亡与现代化的召唤之下,国家政权企图在乡村社会建立自己的基层组织,将国家正式权力伸延到乡村社会内部。民国政府试图从法律上界定乡村社会与政府之间的隶属关系,对乡村进行新的分区编乡,打破封闭自治的村落社会。民国政府的乡村治理以行政化为特征,表现为“乡政治理”,但这种乡村治理模式的建立,造成了对于农村和农民的过度掠夺,在强权和暴力的统治形式下,乡村社会陷入了严重的经济和政治危机。

(三)建国初期的“政社合一”模式

新中国成立初期,共产党开始致力于中国社会经济及政治的根本性改造,为了加速国家工业化的发展,在缺乏外部经济援助的情况之下,上层政权确立了以人民公社为主体的集体经济模式,将党务渗透到具体的组织工作环节中,形成“政社合一”的乡镇治理模式。这种模式在当时为工业化体系的建设和农村的发展均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这种国家全面控制的统治方式并不完全适应当时中国生产力水平十分落后的农村,其平均主义导致农民丧失了积极性与自主权,阻碍了乡村正常的民主化进程,由于户籍流动的禁锢,形成了城乡二元化对立社会结构,妨碍了乡村发展的进程。

(四)中国现行的“乡政村治”模式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中国现行的乡村治理模式也进行了配套的改革。现行乡村治理趋于行政化与自治化并行,逐步形成了“乡政村治”的治理结构,一方面建立乡镇基层政权,延伸国家的行政基础;另一方面在乡以下实行村民自治,培育基层民主,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与农村管理的自主性。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现行的乡村治理模式开始遇到一些新的困境,如政府权力缺乏规范,影响农民的积极性与自主性;乡镇政府控制村委会等自治组织的选举、任命;乡镇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职能定位不清晰,以及乡镇财政管理制度不科学,干部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等问题。

三、乡村治理“善治模式”的构建设想

有学者将“善治”的基本要素概括为: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性、回应性和有效性六个方面,基于上述善治理论的理解,结合中国现有乡村治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基于“善治模式”的乡村治理模式的一些设想:

(一)在乡村治理模式重构中强调“合法性”

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范文6

【关键词】:乡村治理,措施,分析

历史事实说明,乡村治理问题绝不只是单纯的乡村问题,它是国家发展战略的一部分。只有把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城镇居民与农民作为一个整体统筹谋划、综合考虑,才能真正解决好乡村治理问题。也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形成中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局面。在我国现在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通过体制改革和政策调整,优化资源配置,适时打破城乡界线,逐步清除城乡之间的藩篱,成为乡村治理的努力方向。

尽管在中国近现代的革命历史进程中农民是革命的主力军,即使在改革开放年代里安徽农民分田包干都已经成为开启了中国史诗般的改革开放的一个杠杆支点,但是,千千万万的农民历来是政治塑造的对象,农民的生产生活环境要改进就离不开乡村治理。乡村治理的根本目的是要实现乡村发展和稳定。60余年来,中国农民走上了集体化的道路,农村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事实证明,中国共产党对农村的有效治理是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取得巨大成就的重要因素,但是中国农村底子薄、基础差的现状并没有根本改变,乡村治理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并没有根本改变,因此不断地解放思想、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十分必要。下面将以后陈村为例进行分析。

第一,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以建立科学的组织体系,推进村级治理的现代化。后陈村创建了乡村治理走向现代化的组织体系,即村党组织领导村里工作,支持保证村民委员会及其他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村民自治组织由村务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为主体框架,三者相互制约又协调运行。

第二,建立健全制度法规,以比较完备的制度和体制机制保障村民自治组织体系的顺畅运行。后陈村以监督制度为突破口,建立了包括《六步工作法村务决策制度》、《村务监督制度》等制度法规,以及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制度和监督救援制度等一整套相对完备、管用的制度体系,对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内容、权力边界、运行程序等进行规范,保障了决策民主、执行有力、监督有据可依。

第三,以民主反腐、制度反腐,建设廉洁政治,提升乡村治理组织的公信力,为推进村级治理现代化提供合法性支撑。“后陈经验”的真谛,是畅通了村民进行有序政治参与、监督公权力渠道,开拓了民主反腐、制度反腐之路,其经验不仅对建设乡村廉洁政治有很好的示范作用,对各级各领域的反腐倡廉都有启示作用。建立村务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者相互制约,又协调运作的权力运作机制,实施了权力对权力的制约;畅通村民有序政治参与渠道,以制度法规保障了村民的知情权、选举权、管理权、监督权,通过授权、监督、质询、罢免等,实现了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他们利用现代媒体,实施村务公开、权力运行透明,让村民进行评议、参政议政,进行了舆论(道德)对权力的制约;重视发挥了社会对权力的制约等。

第四,坚持以人为本,立足推进人的全面发展,重视对村民进行民主法制和权利义务及责任教育,培养具有民主法制意识的社会主义新公民,为村级治理走向现代化,提供公民素质的支撑。建立“村规”,对公共权力的运行进行规范,明确了权力的边界和责任。制定“民约”,明确了村民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范了村民有序政治参与,指导村民正确行使民利,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积极承担责任义务。村民民主法制意识及道德素质的提高,是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础和条件。

第五,坚持党的领导,党组织引领改革、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支持创新,是“后陈经验”迅速走向县、市,推广到省,并走向全国的重要原因。“后陈经验”的总结推广,离不开党中央和省市县领导同志和党组织的关怀支持。特别是武义县委以“一张蓝图绘到底”的精神,十年一贯地支持和具体帮助后陈村总结提高,使“后陈经验”不断拓展完善。

中国乡村治理存在诸多问题,其中基本的问题在于治理逻辑的多元性及碎片化。究其原因一个基本的缺陷在于缺乏总体性治理的思路,因而未来的走向应该是总体性治理。总体性治理意味着制度设计与建设的系统性、整体性、全面性、协同性,它是一种以乡村居民为核心,以解决人民的生产、生活问题为宗旨的运作方式,这不但要靠地方政府基层乡镇政府的努力,需要政府各部门的通力合作,更需要农村社区、社会甚至市场力量的共同参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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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范文7

中国乡村民主自治是史无前例的事件。我们几乎没有现代国家的直接经验作为参照系来对这一事件进行评论,因为没有一个国家的民主政治制度是从农村开始的,更没有在与中国相似的历史条件下从农村开始进行政治改革的成功经验。我们只能通过历史分析和逻辑判断对这一事件作出某种推测性研究。

二、自治不等于民主自治:一种历史观察

自治本是一个涉及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或多民族国家中民族关系的一个政治概念,一般是指某一地域的共同体由于经济上的封闭性或相对独立性,而产生的对中央政府的相对独立性。在一般政治学和历史学文献中,自治概念多用来描述中世纪欧洲城市的政治特性;现在也用来表述多民族国家中少数民族与多数民族的关系。在基督教君主制盛行的背景下,城市共和制度创造了提供自治可能性的重要范例。(戴维·赫尔德,1998,53)

法国城市自治状况与乡村有相似之处。布罗代尔指出:“人们往往认为城市的自治从一开始便受到民主运动的支持,这种看法未免过于简单,因为城市政权很早就已为几个强大的家族所控制。这种政权无疑由选举产生,但这只是掩人耳目而已。几个沆瀣一气的大家族不断支配着马赛、里昂及几乎所有的大城市的命运。巴黎的选举程式确实是一部编写得很好的电影脚本,知道底细的人事后无不为之捧腹大笑。特权阶层在选举中稳操胜券,他们的地位始终十分牢靠。”(布罗代尔,1990,56页)

美国的一些学者研究过中国乡村社会问题。按照他们的分析,在中国传统社会相对稳定时期,乡村与官府的关系较为简单,传统道德(习惯法)是维系乡村内部秩序的重要因素,而首事、中人可以是道德的化身,他们对乡村纠纷拥有裁判权威。杜赞奇认为,中人一般也是乡村社会的保护人。作为保护人,他们成为乡村农民的依赖对象,以便实现契约、免遭贪官污吏的敲诈勒索。农民在进行交易和遇到纠纷时,更愿意找中人,而不是找官人。当然,这种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不可能是完全平等的,被保护人往往受保护人的支配,前者对后者既爱又恨。(杜赞奇,170页)显然,中国乡村社会的这种治理结构也有自治性质,但谈不上民主自治。

在中国不同历史时期,有些政治家曾推行过村民自治制度,如秦汉时期的乡官推举制度、太平天国的乡官制、晚清时期的乡镇自治以及国民革命时期的一些类似做法等等。尽管这些做法有类似选举的一些内容,但与现代民主风马牛不相及。中国农村在很长历史时期推行在某种形式的乡里制度,成为中国强大的中央集权政府向农村渗透的标志,但总体上未能改变传统农村社会的自治性政治结构,只是这种自治与民主完全无关。(有关背景材料参阅赵秀玲《中国乡里制度》。)

胡适认为,中国传统社会是无为而治,并以其幼时生活佐证。他曾从安徽南部经过浙江到上海。到了杭州,第一天才看见警察;以前走了七天七夜并没有看到一个警察或士兵,路上一样太平。事实上,这个情形在建国后一个时期也存在。笔者在河北农村考察,农民说,他们过去赶集卖木头,如果木头没有卖完,便将木头放在集场,人回家,下次赶集再来卖,木头是不会丢的。这种情形说明,如果没有官兵和土匪的骚扰,传统乡村社会的治安是不需要政府插手的。

J.米格代尔曾经对传统乡村社会的特点有过一般性分析,他认为,中央政府和与农村的正规关系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税收进行经济剥削,二是通过法律和命令来保证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实际上,正规关系主要是前一种。除过这种关系,其余问题由乡村社会自己决定,即所谓自治。自治的出现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传统社会的农民没有能力对政府的政策发生影响,“只得尽量躲避于政府的接触,而不是去改变政府的政策和行为” ;二是传统国家的确没有能力和意向去直接管理农村中的行政事务。在这种情况下,“农村享有不受外界干扰处理自己大部分内部事务的自由”。(J.米格代尔,1974,39-41页)在墨西哥的一些乡村,头领是由成年男子选举产生的,他受到审议团的辅佐,而审议团是由乡村受教育程度最高的人组成的。这些领导者基本上是富人。在这样的乡村里,取得村民资格的条件是用大约1/4的工作时间参加各种公共劳动,否则要受到逮捕或监禁,甚至被逐出村庄。显然,这里的乡村自治也不是民主自治。" 米格代尔的一般结论是,在内向型的农村,地主凭借自己的资源和与其他地主的联盟对敢于向他们权力基础提出挑战的农奴或佃户施以严厉的惩罚。(J.米格代尔,1974,64页)

综合上述各种关于传统乡村社会治理结构的材料,我们可以发现,在传统社会,乡村社会本来具有某种自治性质,但并非“民主自治”。本节的讨论基于一种历史观察,对这一观察结论的逻辑讨论将在第四节进行。

三、乡村动员的社会功利主义分析

“动员”(Mobilization)一词经亨廷顿著作的传播,其政治学意义已经比较确定,即是指传统社会的居民由一定历史条件的推动而参与现代化的过程。这个条件应该包括经济条件和政治条件,但政治学家更多地讨论了政治条件。不发达社会乡村动员的方式、程序与时机选择,与动员的成败密切相关。本节拟从社会功利主义角度讨论这个问题,这不是说价值观的立场对笔者没有意义,而是因为这种立场无助于科学地认识问题。

(一)民主政治的一般功利意义

我们先来考察传统社会的“民主政治”。传统社会的民主政治不同于现代社会的民主政治,在大多数情况下,前者不具有后者的真正内核,而只具有后者的某种形式。所以,在这里笔者只是在十分有限的意义上使用民主政治这一概念。传统社会的民主制对于领袖的个人素质有较强的依赖性(这一点与目前中国农村某些村落的情况极为相似),这种依赖性本身的基础不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础。马基亚弗里认为,对于古代史的研究表明,有三种主要的政府形式,即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这三种制度天生就是不稳定的,而且势必形成退化和腐败的循环。君主制退化为暴政,贵族制退化为寡头政治,民主制退化为无政府状态。当创建古代民主制的一代人去世后,就出现这种情况。(戴维·赫尔德,1996,64)古代民主制对于创建制度的领袖的依赖性决定了这种制度是不稳定的。但是,不能否认这种制度的功利意义。在地域相对狭小,地缘政治冲突尖锐,以及社会等级分化明显的条件下,古代民主制有利于降低“公民”之间的社会交易成本,动员上层社会的资源,从而有利于提高共同体的竞争地位。

政治家的统治具有重要的社会功利意义。政治家及其官僚机构的存在意味着一项重大社会分工,这种分工有利于提高公共物品供应的效率,而竞选则是促进分工的手段。现代社会由于交易技术的进步,人类跨出村社共同体之外的交易成本大大降低了,真正的、具有社会性的事物扩展了,于是,需要公共秩序由共同体内部向共同体外部扩展。在共同体外部,各类交易交织在一起,交易当事人为避免机会主义行为的危害,必然寻求稳定的产权界定与交易规则。满足这个需求既不能靠以暴力为手段的王权,也不能仅仅靠宗法关系基础上的道德自律。单个家族或单个专业集团无论在技能上还是信息把握上均不能满足这种要求。这个使命的完成,只能靠掌握不同信息和不同产权界定技术的各类集团的共同合作。这些集团中有法官、律师、职业官僚、技术专家等。政治家是这些集团的组织者与协调者。选举中的多数原则,权力制衡原则,是这些集团可能采取的降低政治活动的不确定性的合作规则。

以多数原则为核心的宪法秩序有利于降低社会合作的交易成本,有利于社会稳定。因为政府拥有的暴力潜力通过选举活动和多数人的利益要求结合到了一起,使政府的暴力潜力更加稳固和强大;而选举或投票的结果,向少数派传递了这种力量对比的信息,无疑有利于防范少数派的轻举妄动。选举过程产生的巨大“浪费”是换取社会稳定的必不可少的代价。固然我们不能排除不经过选举产生的政治领导集团代表多数派的可能性,但有关这种代表性的信息是无法传递给少数派的,少数派的代表人物可以误认为自己代表着多数派,进而去寻找机会争夺政权,结果会酿成无休止的社会冲突和动乱。有了选举过程就不同了,普遍的、大规模的选举过程同时是信息整合、传递的过程,其结果既选出了一个多数派,又选出了一个少数派,少数派不得不与社会多数派进行合作。

(二)乡村动员的时机选择与成败后果

如果我们从一般的人道主义立场出发,乡村动员可能符合大众通行的价值观,因为乡村动员的过程是解除农民的宗法束缚和宗教束缚的过程。但是,不合时机的乡村动员可能迅速瓦解原有的乡村权威结构,而导致社会动乱,这一后果并不能给农民真正的人道主义援助。如果一个社会从整体上不具备乡村动员的条件,理性的政府可能会采取牺牲社会弱势集团的立场,而弱势集团通常是普通农民集团。美国政治学家赫德尔曾解释过一种残酷的“置换战略”,其核心一方面是把政治和经济问题的在糟糕的后果分散给最软弱无力的集团,另一方面安抚那些能够最有效地调动公众呼声的集团。这并非说政府一定要这样做,但是,如果政治是可能的“艺" 术”,或者,民选政府一般都力图确保现有秩序的最平稳延续的可能性,那么,他们除了安抚那些最强有力、最能有效调动资源的人以外,几乎别无选择。(戴维·赫尔德,1996,318)这种置换战略固然是不人道的、残酷的,但却是政治过程的现实。

亨廷顿的《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的主题之一是政治参与(社会动员的主导形式)与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依他观点,时机不当的政治参与会导致社会不稳定,而时机成熟与否取决于社会政治制度化的水平。一般而论,政治制度化程度低,而政治参与程度高的社会,政治不稳定;与此相反,若政治制度化水平高,而百姓的政治参与程度低,则政治比较稳定。(亨廷顿,1968,51)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共产党在对乡村进行社会动员的同时,也产生了控制农民的强大的组织系统。政权建立后,农民普遍赢得了土地,农民的政治参与热情大大减退。国家很快凭借自己的组织力量先后在农村发起了合作化运动和人民公社运动。人民公社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标志着中国乡村动员的停止。此后实际上实行了赫尔德所讲的“置换战略”,以长久地牺牲农民的利益开始了工业资本的积累,同时也给中国政治家一段从容地学习现代化经验的时间。后一种意义尤其值得学者思考。

四、传统乡村社会的政治结构

(一)传统乡村社会及其政治需求

所谓政治,是指人们之间、社会共同体之间形成稳定利益关系的过程以及维持稳定利益关系的规则。通常,秩序与安全是利益关系得以稳定的基本要素。良好的政治结构必须提供秩序和安全这种公共物品。所以,也可以把政治看作一种供应公共物品的制度。一个共同体的政治特征必取决于共同体的经济特征(经济特征最终与自然环境特征有关)。依据前面的假设,在传统乡村社会,人们也要寻找一种途径,即一种政治结构,来解决秩序和安全问题。

(二)“直接民主”的虚假性

所谓直接民主(不是直接选举),是指共同体的主要公共决策由全体成员投票决定。如果认为乡村社会共同体因为人数少,社会事务简单,就可以实行民主决策,甚至实行“直接民主”,那么,这种看法可能过于简单。从历史实践看,各民族从来没有普遍实行过这种制度,现代西方国家在极个别的问题上才采取“全民公决”的做法。西方一些学者发现,当共同体成员超过7人以上,对共同体事务直接讨论决策的效率就开始下降。所以,民主制度普遍地采取代议制形式。

(三)传统乡村社会的主导权威结构--对财富的认同

由谁来向传统乡村社会提供秩序和安全?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提供?这是认识乡村政治的核心问题(至于盗匪骚扰和异族侵略问题,一般由国家军队来解决)。

通常,道德、礼仪、宗法制度、宗教制度等,是传统乡村社会的行为规范。如果人们背离这些行为规范,由谁来组织舆论或实施刑罚对违规者进行处罚?换句话说,在传统乡村社会由谁来取得合法地位,维护秩序和安全?显然,在直接民主不可能存在的情况下,人们要通过对一个或几个人的认同,来赋予他们维护秩序和安全的权力。进一步的问题是:人们认同谁?何以认同他们?这种认同是否要通过选举取得合法性?

自然,人们会用成本最低、最可靠的办法来解决上述问题。不难理解,人们会希望富人来提供秩序和安全,这绝不是因为人们爱戴富人,而是因为在这个问题上人们对富人更信任。秩序和安全对富人更重要,富人对秩序和安全舍得投资,而穷人没有投资能力,采取搭富人“便车”的办法“坐享其成”更符合理性原则。对于富人在政治活动中的优势,早就有学者给予充分注意。例如雅典执掌公民大会和评议会的人往往是那些具有高贵出身或等级的人。他们是家境富裕的精英,拥有充裕的时间来维护他们的联系,追求他们的利益。(戴维·赫尔德,1996,34)“财富是比年龄更重要的因素,在决定社会地位时起主要的作用。只有富人才能付得起不同的公职所需要的开销,所以,他们向上爬得最快”。(J.米格代尔,1974,63 页)

富人通过什么途径获取对传统乡村社会的控制权?或者说,富人在乡村社会权威结构中的控制地位如何取得合法性?一般来说,富人对普通农民首先在经济上有控制能力,这种能力足以使他们成为秩序、安全等公共物品的控制者。这种控制在一些社会通过等级制度而成为惯例(如西欧社会),在一些社会则通过政府的任命而取得合法地位(如某些历史时期的中国的乡里制度)。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乡绅也是富人,乡绅控制也是富人控制。因为富人往往有必要、也有能力与政府官员建立联系,所以富人得到政府的任命是不奇怪的。对于乡村社会之上的政府来说,承认已经得到乡村居民认同的富人,并给予他们合法地位,使其成为自己对乡村进行控制的人,无疑也是对社会进行控制的成本较低的方式。

如果没有外力强制,假设由传统乡村社会的农民选举共同体的政治领袖,会不会选出穷人?在社会状态相对稳定的情况下一般不会。一是穷人提供秩序和安全的能力通常很难取得共同体成员信任;二是穷人当政将造成权力结构的不稳定,因为不能排除其他穷人的竞争与挑战;三是穷人当政与富人当政一样不能解决特权问题,甚至穷人在预期权力不稳定的情况下会更多地行使特权(现代西方国家的政治过程甚至也反映出类似特性)。所以,如果没有外力强制,穷人很难当政。当然,这些判断只有在传统乡村社会稳定的情况下才能成立。如果存在外力强制,或社会处于动荡时期,一些穷人的命运会迥然不同。

如果前面的分析能够成立,一个逻辑结论就会出现:传统乡村社会的民主选举没有任何意义。民主选举过程的本质在于,通过竞选活动向选民传播不易得到的信息,使政治领袖获得资格认证;而选举的结果可以告诉少数派自己的力量状况,使社会得以稳定。然而,所有这些信息在传统乡村社会都是比较容易得到的,不需要通过竞选来传播信息,也不需要选举的结果反映力量对比。富人、乡绅长期在共同体之内生活,其身份与能力不需要通过竞选来证明。只有跨出乡村共同体之外,进入市场经济活动领域,这些信息才需要专门的政治过程即竞选过程来传播。对这个判断的实证支持,是中外传统乡村社会从没有出现民主政治这个历史事实;(非社会主义的)落后农业国的民主政治一律徒有其名,一律是寡头独裁政治。拙见以为,这种现象绝非偶然,这种现象的必然性正是笔者在这里提供的解释。

另外一个需要认识的问题是:在什么情况下,乡村共同体的控制者会成为穷人,甚至成为地痞无赖?根据美国学者杜赞奇对中国华北农村的研究,在社会不稳定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就可能发生。可以把富人在村社树立道德形象、使自己成为道德化身看作是一种投资。这种投资需要一个较为稳定的社会经济环境,否则投资便不可能得到报偿,富人也不会去树立自己的道德形象。华北农村的研究资料可以证实这一判断。三、四十年代的华北战火频仍,民生凋敝,乡村社会的政治经济结构受到很大破坏,这种情况下履行契约的条件恶化,使担任“中人”(乡村共同体内部的仲裁人)成为一件极其危险的事情。相当一些富人不愿意充当中人,或者干脆逃离乡村,到城市谋生,使村民寻找理想的中人成为一件困难的事情。这时新类型的中人便会出现,如果其它条件不变,新出现的中人通常是较穷的村民,他的撮合范围一般也限于家族之内,且撮合的成功率低,契约条件也很不优惠。由此可以看出,农村不稳定使道德力量的调节作用下降,后者又使农村的交易条件恶化,导致农村社会更不稳定。在社会处于剧烈转型时期,如果国家不能提供农村社会的秩序与安全,乡村富人又没有能力提供,地痞流氓就会成为乡村共同体的控制者。(参阅杜赞奇,1988)在中国不少历史时期有过地痞流氓控制农村社会、而富人对作乡官避之惟恐不及的情形,但这差不多都是中央政府权力极度膨胀、农村社会自治程度很低的时期。(参阅赵秀玲《中国乡里制度》)。

五、转型时期乡村社会的政治结构的变迁——兼析中国乡村的政治改革问题

(一)结构转变中乡村社会的政治结构

乡村社会的结构转变,是指传统乡村社会的自然经济及其相伴随的社会权威结构向市场经济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权威结构的转变。

米格代尔对内向型农村转向外向型农村后农民群体政治意识发生的变化作了精彩的分析。这种转变发生后,农村中已没有能被农民接受的农村公平分配机制和相应的社会制度。这个时候,“农村以外的法院和警察在农民生活中变得及其重要。”“对外联系扩大后,农村在农民生活中完全变得无关紧要了。”“社区很明显不再是农民认同的基础。”也就在这个时候,农民对农村政治组织权力的承认不再是基于该政治组织与旧的农村社会体系的关系,而是基于该政治组织与国家,即新的社会体系的关系;农村领导人在更大程度上被看作是行政官员,农村社区领导人原有的受人尊敬的地位消失了。概括地说,开放型农村社会“意味着农村政府的持续活力更多地取决于它与更大政治制度和更大政治社区之间的关系。”(J.米格代尔,1974,168-171页)

为了产生较为稳定的乡村社会权威结构,使得权威结构能保持一种强制力,保证人们遵从一定的社会行为规范,显然需要一种新的对权威的认同方式,这种方式便是民主选举制度。本文第三节所述关于民主政治的功利作用,正能够适应乡村社会对转变时期权威结构的需要。所以,如果说传统乡村社会不需要民主政治,那么,传统乡村社会开始解体,就意味着对民主政治的需要开始产生。

(二)结构转变时期乡村民主政治能独立发展吗?

能否在全社会民主政治发育不足的背景下,率先发展乡村社会的民主政治?迄今为止,尚无历史经验证明这种可能性。成功的政治制度变革走的是与此相反的道路,并且,选举权大体上随着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变而逐步扩大。

第一,按照本文的分析,民主政治是传统乡村社会开始解体后产生" 的需要,但传统乡村社会只是整个传统社会的一部分,而在整个处于转变时期的社会中,乡村社会的转变最慢,所以,乡村社会以外的市民社会或工业社会应该更早地、更强烈地产生出民主政治需求,也就是说,乡村社会的民主政治应在工业社会之后发生。

第三,按照我们的分析,乡村居民在其经济活动突破乡村社区范围以后,遇到新的“不确定性”,才需要民主政治来提供秩序和安全,以克服这种不确定性。所以,与其说乡村居民对民主政治的需求发生在乡村社区之内,不如说发生在乡村社区之外。乡村民主政治一开始就是全社会民主政治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不可能独立存在于乡村社区内部。

当然,理论分析与历史经验有时未必一定能与现实相对应。乡村社会或许未必一定是民主的阳光最后抵达的地方,如果有政治家的政治艺术的高超发挥,民主政治的发展程序(在不违抗基本规律的情况下)或许会出现变通。对此,我们很难进行预测。

(三)民主政治的发展:在政治规律与政治艺术之间运筹帷幄

库兹涅茨所说的“有效的政治体制”当然是指现代政治体制。罗伯特·E·沃德和拉斯托提出了现代政治体制的特征:高度差异和功能专门化的政府组织体制;政府结构内部高度一体化;理性的和世俗化的政治决策体制;政治决策和行政决策的数量多、范围广、效率高;人们对本国的历史、领土和民族性有广泛和有效的认同;人们有广泛的兴趣积极参与政治体制,虽然他们未必参与决策;政治角色的分配是根据个人成就,而不是依据归属关系;司法和制定条例主要是以世俗的和非特指某一个人的法律制度为基础。亨廷顿的概括是:现代政治体的特征是:“理性化的权威,差异性的结构,大众的参与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种能够实现广泛目标的能力”(S.P.亨廷顿,1996,44)

亨廷顿的这几项概括,每一项实现都很不容易。理性化权威的形成意味着人们关于合法性的观念发生改变,有可能动摇人们对既定权威结构的认同,导致统一意识形态的瓦解。差异性结构的形成意味着职业化的政治家和官僚机构控制社会,而这种控制需要建立在社会的广泛认同的基础上,达成这种认同将需要一个长期过程。大众参与更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大众以什么样的方式参与,以什么样的组织形态为基础,既与社会变革的程度有关,也与许多不可预测的因素有关,其中充满着很多不确定因素。

成功的政治体制改革必以经济改革为先导,这几乎被证明是一种规律。萨缪尔森在对当代主要国家的社会变迁发表评论时指出:戈尔巴乔夫也许犯了个错误,他最先开始自由化是公民权利,或许他应当从经济层次开始(如中国那样),……。无论如何,我觉得如果他从经济层次开始自由化改革,渐次导致文化变迁,然后进入政治层次,结局便会很不一样。智利是这样做的。(参阅汪丁丁,1998)

在政治与经济的互动过程中,由不适当的政治改革操作而产生的政治改革失败,最有可能发生在乡村社会,并引发全社会的动荡。(党国英,1996;1997;1998)在遵从政治变革规律的前提下,如何进行政治改革操作,是一种政治艺术,但对此进行讨论已不是本文的任务。

(四)推论与预测:中国乡村政治改革的意义

事实上,中国在1978年以后又开始了一场新的乡村社会动员运动。这场运动的经济内涵是农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推广,而政治内涵则是乡村民主自治选举的实行。对于后一变化的前景在目前很难进行准确地分析预测;对政治发展的预测常常容易发生错误,亨廷顿就犯了不少这种错误。但通过本文以上理论分析,我们还是可以讨论一些问题。

在中国乡村民主自治制度推行以前,乡村领导人的合法性是通过上一级政府的任命而确立的。在社会转型时期,这种合法性获得方式已经过时,社会产生了对民主政治的需求,对此我们已经作出了分析。由于中国的现实情况,乡村民主政治的发展或许会有下述特点。

第一,我国乡村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东部发达地区部分农村的经济社会结构发生较大变化,事实上已经成为一个开放性社会。这些地区的乡村居民对民主政治有强烈需求,并对更高一级的乡政府领导人的选举表现出强烈的政治关注。这本来民主政治发展的题中应有之意。在大部分落后农村地区,由于其社会经济的封闭性,农民对民主政治并没有强烈需求。这些农村地区的民主选举活动容易受到上级政府的干预,民主选举制度形同虚设。这些地区的某些乡村可以有组织良好的民主选举活动,甚至可以选出好的领导人,但这种情形对某个上级领导人的个人素质有很大依赖性,因而具有偶然性。

第二,就整体而言,乡村民主选举在中国是史无前例的政治事件,无论村民还是政府都对于民主政治的知识极其缺乏,许多技术性的工作也需要逐步掌握,因此,乡村民主政治的发展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将是很不规范的。就眼下而言,对大部分落后乡村的民主自治制度不能估计过高。政府干预选举将是普遍现象;因为贿选成本低廉,金钱政治将广泛存在;家族势力乃至地方恶势力也容易影响选举活动。

第三,乡村社会新崛起的富人阶层对民主政治有着最强烈的需求。一是因为他们所拥有的资源和能力使他们有可能过问政治,二是他们所从事的市场活动需要稳定的政治规则来降低不确定性,以保证投资获利的稳定预期,而民主政治是最可以降低不确定性的制度。新崛起的富人阶层购买“党票”,进行贿选,组织帮派,积极寻求实际掌握政治权力。由于地方财政等实际利益的驱使,许多地方政府也乐意富人阶层进入基层政府。这种富人政治及其伴随的某些不良现象,是实行民主政治之初的正常现象,并不奇怪。如果政策调整得当,乡村富人阶层可以成为推进乡村民主政治的重要力量。

第四,农村经济发展所引起的人口变动对我国农村民主政治发展将会产" 生越来越大的影响。普遍规律是,随着经济发展农民将迁居万人左右以上的小城镇和大中城市,传统村落将逐步收缩为小的农场主居民点。这个过程在总体上将相当漫长,但局部变化已经在发生;只要出现这种变化,传统村落的民主自治制度就将失去意义,民主选举就必须扩大到小城镇。

第五,乡村民主政治的发展在一定时期将扩大农村社会内部的家族冲突或宗派冲突。为了竞选村委会主任职务,竞选者将会以最低的成本取得投票人的认同,而在乡村社会,血缘关系是获得认同的最重要的、也是成本最低的资源,竞选者一定会大力利用这种资源。在乡村社会其他认同条件发育不足的情况下,血缘关系的资源将更显得重要。只有在农村社会经济分工得到深化,农村人口显著减少的情况下,血缘关系在政治活动中的意义才会降低。

“乡村民主自治”已经是一个乡村政治动员令,它给乡村居民追求民主政治提供了合法基础,在这个基础上乡村居民还会提出什么样的要求,我们还很难判断。对于未来的变化,国家领导人理应未雨绸缪,提早作出统盘考虑。

(五)从长远考虑的改革:一种技术性调整

从民主政治发展的一般规律看,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修订草案] 》是有缺陷的。今后逐步作出下述几种技术性调整是有必要的。

1·政治语汇调整。“自我管理”等“自治”概念反映了一种封闭型社会的理念,应考虑取消。应以现代国家的行政分权思想替代自治理念。

2·应逐步引入竞选制度。事实上,乡村民主选举中的竞选已经存在,但极不规范。倡导规范性竞选对乡村民主政治健康发展无疑是有利的。

3·从农村开始逐步实行“党政合一”制度,鼓励乡村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人竞选村民委员会主任,对于竞选不成功的党的领导人应予以撤换。

4·现行法规中的“大的自然村可以设立几个村民委员会”规定不符合民主政治发展的趋势,应予修改。大的自然村仍以一个村委会为好。

5·在有条件的乡镇试行直接选举制度,即由公民直接选举乡长、镇长,并鼓励党的领导人竞选这一职务。

6·现行“村财乡管”等剥夺村民委员会权利的制度应考虑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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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范文8

关键词:乡村民主;政治建设;政治资源;重构;整合;政治生态

中图分类号:D4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5)05-0025-04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2012年度青年项目“西部多民族地区城乡结合部治理研究”(12CZZ057);国家哲学社会科学2013年度青年项目“西部民族地区贫困县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研究”(13CZZ026)。

作者简介:陈自强(1981-),男,四川宜宾人,贵州民族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政治学理论博士生,主要从事政治学基本理论和农村政治研究。

我国乡村民主政治建设经历了漫长而艰难的发展历程,取得了显著的进步和成绩,对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但是,应该指出的是,我国乡村民主政治建设也面临诸多条件的制约和发展的困境,需要对其进行研究和破解。通过回顾其发展历程,对照其现实状况,笔者认为,如果要继续深入推进乡村民主政治建设,很有必要从政治资源视角进行反思,探讨其出现困境的内在原因,并有效集聚起所需政治资源,重建适宜的良好政治生态。

一、困境:乡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政治资源忧思

乡村民主政治建设作为基层民主政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目前学界关注较多和研究较为深入的焦点问题。并且,已经有较多的研究成果产生,其研究的角度广泛地分布于人类学、社会学、政治学、史学和经济学等诸多学科领域。这方面有代表性的成果如王沪宁的《当代中国村落家族文化――对中国社会现代化的一项探索》、徐勇的《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王铭铭的《村落视野中的文化与权力》、肖唐镖的《多维视角中的村民直选》、吴毅的《小镇喧嚣:一个乡镇政治运作的演绎与阐释》、于建嵘的《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季丽新的《中国乡村社区民主政治建设》等。这些研究无疑为思考乡村民主建设提供了思想智慧和洞见。

但是,现有的研究成果从村民自治、政治文化、经济根源、宗族、精英人物等角度考察乡村民主政治建设的研究较多,而从政治资源角度考察乡村民主政治建设的研究较少。并且,对于乡村民主政治建设的制约因素和发展困境的反思,无论是从乡村民主建设的内部因素,还是从外部因素如宗族影响、封建主义残余、短缺财政等方面的阐释来看,这些视角和理论对于准确把握乡村民主建设的症结还有其局限性。而政治资源视角则为厘清乡村民主政治建设的制约因素和发展困境提供了一个合理解释进路,因而有必要从这一角度对其进行分析和阐释。

对于政治资源的含义,美国学者罗伯特・达尔认为:“政治资源是一个人可以用于影响他人行为的手段。因而政治资源包括金钱、信息、食物、武力威胁、职业、友谊、社会地位、立法权、投票以及形形的其他东西。”[1]而国内学者则侧重从国家或政治共同体意义上对政治资源进行界定,认为:“政治资源是指能够使政治行为主体对政治客体发生作用,从而影响政治变迁、维护政治稳定、推动政治发展的物质与非物质因素的总和。”[2]乡村民主政治建设中遇到的困境,如村民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困难重重、[3]民主实践中的权责不清和权力运行的体制摩擦[4]等,均可以从政治资源角度找到症结和缘由。因为,现有政治资源的不合理配置、政治资源的流失和政治资源的供给不足,才使得乡村民主政治建设面临难题和困境。究其实质,乡村民主政治建设遭遇的是政治资源困境。这主要表现为:

第一,乡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政治文化资源贫乏。政治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特定时期流行的一套政治态度、信仰和情感”。[5]政治文化的构成要素包括政治认知、政治情感、政治价值、政治判断等方面内容。由于传统中国社会长期处在专制主义王权统治之下,乡村社会中的臣民心态和权力本位思想也就较为严重,并积淀到该社会群体的集体意识的深层结构之中,这样就缺乏对民主架构和民主程序的基本理念和政治认知,对民主运行机制缺乏亲和性的政治情感,难以在政治生活中形成健全而理性的政治判断。传统家长制作风较为盛行的乡村社会,也就难以产生对不同意见宽容的政治心理,而对现代民主政治而言,容忍不同意见的政治文化构成了其基本条件。[6]因此,乡村与民主政治相适应的参与型政治文化或者是公民文化等政治文化资源就显得较为贫乏,不能为乡村民主政治建设提供充足的政治社会化和政治认同资源。同时,政治文化资源的贫乏也影响了民主政治运行获得意识形态资源的支持和伦理道德资源的支撑。

第二,乡村民主政治运行的制度性资源不足。制度是一种稳定的、不断重复的、受到尊重的行为模式,制度性资源是设置和巩固民主体制的保障性资源。对于乡村民主政治建设来说,目前现有的制度性资源,主要有作为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这些制度构成了乡村民主政治运行中,基层民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条件,也是其进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民主政治实践的基石。因此,制度性资源是政治资源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是乡村民主政治建设最基本的支撑力量。然而,对于乡村民主政治建设来说,制度性资源是处于不足状态的。乡村民主政治建设中所出现的贿选、两委关系紧张、暗箱操作、党政关系不顺、村自治组织内部运转机制不协调等现象,均与制度性资源不足、制度安排不合理和制度设置不健全有密切的关系。特别对于乡村民主政治建设来说,民利的落实和民力的制约,以及民主机制的运行均需要详尽而细致的政治制度做出规定和安排,这样才能确保乡村民主政治的健康有序运行,才能在分歧与一致之间达成政治妥协和进行理性博弈。显然,现有制度性政治资源对于乡村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来说,还有较多需要进行健全和完善的地方。

第三,乡村民主政治发展的动力性资源匮乏。乡村民主政治建设与推动其发展的动力因素密切相关,动力因素的构成状况与力量的强大与否直接决定着乡村民主政治的发展情况。从其推动因素来看,乡村民主政治发展中国家主导的作用不可忽视,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乡村民主政治建设中,“实际中起作用的是国家主导的模式,其主要特征是授予和保证农民的投票权利;农村民主一定要在权威与自由、中央利益与地方利益之间保持平衡;村民选举搞得相对好些的地方总是与地方领导即治理精英的强有力的支持分不开的,他们能够巧用民主程序。”[7]换言之,国家力量或政权力量是推动乡村民主政治发展的有力因素。这也符合乡村民主政治的发展逻辑,即“中国农村村民自治,起源于农民的自发创造,经国家认可后又由国家进行推广”。[8]因此,作为乡村民主政治实践主体的广大乡村居民反而在动力资源的构成中居于相对次要的位置,这显然不利于推动乡村民主政治发展。同时,乡村民主政治的长时期运行后,一些深层次的矛盾也逐渐凸现,民主政治的相关性保障条件不足,如法治建设的滞后,乡村居民对于民主政治表现出某种程度的政治冷漠和政治疲态。所以,乡村民主政治发展的动力资源较为匮乏。

第四,乡村民主政治实践的社会性资源薄弱。从组织资源的角度来看,有学者指出:“在当代中国农村,最重要的正式组织就是乡党委和乡政府、村党支部与村委会。乡村两级党政二元结构,实际纳入了国家权力的控制范围,在国家与农村社会之间架设了一条自上而下的行政通道,国家的政策、任务由此直达农户,农民也以此作为利益诉求和利益表达的渠道。由于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相对迟缓和权力的集中,非正式组织的活动空间十分狭小。”[9]由此可以看出,乡村民主政治建设的社会组织资源是较为匮乏的。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对乡村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积极意义的公民社会的发育是较为迟缓的,这也使得乡村民主政治建设缺乏相关组织资源和利益表达渠道,严重制约着乡村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

二、原因:基于政治生态变革的探究

为何乡村民主政治建设会遭遇政治资源困境?概括来说,其源于政治生态的变革。处于从传统迈向现代的转型时期的中国,现代化的进程导致了政治生态的巨大变革。与此相关,政治生态变革下的一些具体因素则是导致中国乡村民主政治建设处于政治资源困境的缘由。总的来看,这主要体现为:

1传统意识与现念的背离。中国乡村社会传统意识是以自给自足的小农生产为基础的农业文明的产物,而现代价值和现念则是以现代化大生产为背景的工业文明的产物。因此,二者所支撑和建构的社会秩序基础是不一样的。这正如学者林毓生所指出的:“受儒家思想影响的中国人一向认为道德与思想是政治秩序的基础。这种看法与西方民主国家以法治为政治秩序基础的看法,是根本不同的。进一步地说,虽然儒家文化所主张的政治秩序乃由道德与思想构成的观念,是中国知识分子使命感所由产生的精神与思想资源之一;但这种观念,如被僵化地或基教式地(fundamentalistically)坚持着,反而会成为建立法治的阻碍。”[10]同理,传统意识的民本思想、伦理规范、等级意识、宗族观念等,与现念的公平、自由、民主、平等、法治、人权等思想是相背离的。传统意识不仅不能对乡村民主政治建设产生帮助,反而还可能对乡村民主政治建设产生阻碍。如果没有对传统意识进行创造性的转化,不能使其适应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需要,就不能为乡村民主政治建设提供思想资源。因此,传统意识与现念的背离使得传统思想政治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

2制度化水平低下的障碍。亨廷顿认为:“制度化是组织与程序获得价值和稳定性的过程。”[11]12衡量制度化水平,亨廷顿认为可以用组织和程序的适应性、复杂性、自立性和凝聚性来限定。[11]13可见,制度化水平直接关系到政治系统对政治输入中的资源和支持的获取能力,也关系到政治系统对政治诉求和利益需要的转化和输出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能力。对于乡村民主政治建设来说,低下的制度化水平无法吸纳被动员起来的政治参与,不能对政治资源加以有效利用和转化,不能对社会环境的挑战做出回应,这势必影响到政治系统的稳定,也势必影响到政治系统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和合法性基石。乡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政治资源困境,在很大程度上就与之相关。

3乡村精英的流失与利益结构的差异性。根据美国学者拉斯韦尔的观点,精英通常被认为是在社会价值和资源的分配中取得最多的人,或者是在某一社会中占据高级职位的人。由此,乡村精英则是指那些在乡村中能够在政治、经济或文化上享有较高地位和具有较强影响力或支配力的人。就其类型划分来看,有学者将其分为体制内精英和体制外精英,具体而言,体制内精英包括村支书和村主任,而体制外精英则包括宗族精英、宗教精英、宗派势力和经济乡绅。[12]乡村精英在乡村政治生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是推动乡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权力资源和人力资源。但是,由于中国城市化进程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国家政策的调整,使得农村中的土地、资本和劳动力都大量涌入城市。这样,在以青壮年为主体的外来务工人员流动中乡村精英也随之流动,使得农村中的乡村精英流失,这对乡村民主政治建设产生消极影响,使得其面临权力资源和人力资源流失的困境。同时,由于利益结构的分化,乡村中利益结构的差异性使得利益需求多元化,从而造成乡村居民的政治冷漠和政治效能感低下,因而对政治支持性资源的提取产生消极影响。

4乡村社会组织发育程度的不足。乡村社会组织的范围大致包括基层政权组织、自治组织、政党组织、经济组织、社团组织、宗族组织、宗教组织、宗派组织、社会合作组织等。乡村社会组织发育程度的不足主要是从组织的独立性和功能的健全性角度衡量的。虽然乡村民主政治进程的演进,使得正式的国家政权组织系统和政党组织系统向村民自治组织和社会团体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让渡了组织空间和给予了发展的社会基础,但是,有学者指出,这种带有国家赋权方式得以成长的村民组织和其他社会中介组织,是无法抵御政府权力无边界渗透的,也会造成社会组织化程度低下的问题。[13]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乡村社会组织,尤其是乡村自治组织和民间自组织的发育程度不足,导致乡村民主政治建设无法获取足够的组织资源的支持,也无法为乡村民主政治良性运行培育起组织载体和社会力量。

三、出路:政治资源的重构与整合

由于政治生态的变化使得现有的政治资源配置模式面临巨大挑战,一方面现有的政治资源供给不足或是格局陈旧,使得政治资源不能适应乡村社会对民主政治需求的增长形势;另一方面,则是乡村社会民主政治向纵深发展的压力,迫切需要开发和聚集新的政治资源,以满足其建设需要。这样,乡村民主政治建设就面临着双重任务,不仅需要充分重构和整合现有政治资源,而且也需要聚集和整合新的政治资源。这可从乡村民主政治建设资源的重构和整合两个角度加以分析。

1重构。乡村民主政治建设政治资源的重构,不仅针对的是现有资源的优化调整,以及空间布局上的合理配置,而且也针对的是政治资源能获得创新性开发和使用。具体而言:

一是政治资源结构上的重新配置。对于政治资源配置优劣的标准,有学者提出了这样三个标准:“首先,从政治资源实体部分中的经济实体资源来看,判断其配置优劣的标准是看是否能够做到‘物尽其用’。第二,判断政治制度资源配置优劣的标准要看制度资源配置是否尽可能地节约制度交易成本,是否遵循了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产出的原则,即‘效益最大化’原则。第三,判断政治规范资源配置优劣的标准是看其配置能否提升主流政治价值。”[14]因此,政治资源结构上的重新配置至少需要三个着力点。首先,政治资源的重新配置需注意成本和收益的计算,并做到政治资源配置的针对性和效率性。其次,政治资源的重新配置需以维护社会公平性价值为取向。再次,政治资源的重新配置需注意理性筹划的周全性。

二是政治资源内容上的创新性开发。政治资源内容上的新拓展,可以在两个向度上展开。首先,在传统政治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上下功夫。针对如何开发和利用传统思想文化资源,目前国内外的学者均做出了有益探索。海外新儒家对儒家传统政治资源进行挖掘与重新阐释,希冀从“内圣”资源中开出“外王”的现代政治资源。而学者林毓生则将传统思想资源与民主政治和现代法治对接,提出了创造性转化的观点。[15]台湾学者徐复观在如何利用儒家传统政治资源实现民主政治方面做出了有益而深刻的思考。对此,学者肖滨指出徐复观对于“修己”与“治人”的区分值得高度注意,“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那样,这虽然是对儒家原则的一项现代修正,然而这一修正的理论意义极为重要,它揭示了儒家传统与自由主义相结合的基本路径指向,即把传统儒家连为一体的修己治人、内圣外王的世界辟为两撅:修己与内圣定位于‘私人领域’,体现的是积极自由,让自主的个人自己选择与决断;治人与外王定位于‘公共领域’,其运作以消极自由为标准,由法治民主提供保障。这样,修己与治人、内圣与外王二者边界划分、领域限定,一方面有利于儒家传统接纳消极自由之观念,另一方面则使儒家传统中积极自由的思想资源(如‘为仁由己’‘正心修身’等)得到新的开发。”[16] 可见,传统政治资源的开发能为乡村民主政治建设提供新的政治资源。其次,引进乡村民主政治建设的外部政治资源。这种外部性政治资源既可能来自于中国其他方面的政治实践经验的总结,如城市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经验、党内民主政治建设经验等,也可能来自国外民主政治实践经验的借鉴,如协商民主政治模式对乡村民主政治建设具有积极作用,协商民主作为对自由民主的批判和修补,也能使乡村民主政治运作上增加通过协商、合作方式来产生出公共政策的民主形式,有利于贴近乡村政治建设中乡村基层社会的多阶层、多民族、多宗教和利益多元化导致社会矛盾众多的现实,并能与乡村基层民主的实践相契合。[17]

2整合。乡村民主政治建设政治资源重构之后,还需经过有效整合,才能使得现有政治资源得到有效利用,新旧政治资源得到有效组合。

一是价值重塑。主要是民主共识的形成,对民主价值产生一致性认同,并对乡村民主政治建设奠定观念基础。民主是最不坏的制度安排,只有当大众达成民主共识的时候才能体会到民主政治体制的益处。对于乡村民主政治建设来说,只有通过对民主价值的重塑,把民主的思想和民主的基本价值植根于乡村民众的心灵深处,才能有效地为民主政治运行提供政治文化资源,才能消除传统人治社会和专制王权所留下的思想残余,才能使乡村民主政治建设有理性信念作为支持。

二是机制建构。通过对政治资源配置机制的建构,一方面实现政治资源配置与乡村现实利益需求的一致性,另一方面则实现政治资源配置与资源效力发挥的协调性。首先,需建构起政治资源的权力共享与利益分享机制。对于政治资源来说,权力资源是其重要组成部分,而利益也是政治资源表现形式之一,因此,该机制对于实现权力的分权与利益的疏导具有重要意义。其次,需建构起政治资源的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机制。该机制凸现出了现代政治的现实品格特征。对于公共权力来说,为保证公共权力的公共性和使用的规范性,有必要在政治资源的配置上建立权力制约机制;而对于公民权利来说,为了保证公民权利不被随意侵害,也有必要在政治资源的配置上建立权利保障机制。再次,需建构起政治资源的多元整合机制。该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实现对权力资源、信息资源、人力资源、财力资源、智力资源、政治文化资源等政治资源的协调与综合利用,从而降低政治成本,

优化政治资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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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范文9

〔关键词〕乡村,法治建设,路径依赖,范式

当前,中国正在进行着一场以政府推动为主导力量的社会法治化运动,走上了一条政府“变法”的道路。通过大规模的“送法下乡”运动,在建构一体化的国家法律秩序的同时,国家法对乡土社会的民间法、宗教法等地方性法治资源也开始了全方位的“格式化”征程。由于国家法及其权威的强力推进,在乡土社会,乡规民约已不能独立支撑起村庄治权,特别是乡村中原有的乡绅、社会贤达、宗教人士等民间权力资源大量消失,使乡规民约失去民间依赖。家法、族规也面临同样的境遇。特别是在现代性观念及其话语借助于电视广播等媒体进行大规模的、先导性的传播之下,这一进程被空前加速。然而,在这种背景之下,国家法权威及其硬件设施却未能同步跟进,由此所形成的“时空错位”及其张力直接导致了乡村社会的“秩序真空”。同时,现代传媒还在乡村产生了一种“时空延伸”的效果,使不在场的、远距离发生的现代工商社会生活图景被不断置入乡民的头脑之中,并与乡土生活的客观场景形成强烈的反差,从而进一步加剧了人们内心的躁动不安。这样,在乡村,传统法律文化的整合功能被削弱,而现代性法律文化及其制度救济功能尚未到位,甚至在短期内也无法完全到位的情形下,行为失范将无法避免。

正如费孝通先生早在50年前所意识的:现行的法律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结果是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1)

由此看来,承载着更多西方法律文化基因的国家法制度及其实践能否完全适应于中国国情,特别是能否适应中国乡村,这并不是一个不证自明的问题。长期以来,在乡村法治变革的理路上,我们更多地关注了一种“建构论唯理主义”的理路,而忽视了一种法治生成的“进化论理性主义”的理路,这遮蔽了社会历史变化的相当重要的复杂性、多样性,容易诱致人们对社会建设出现片面的、直线的、纯粹的理解,容易使人们对社会建设方案的“他者”要素视而不见,并可能遮挡人们观察、捕捉另外可能存在的制度建设资源的视野。(2)

一、乡村法治建设面临的路径依赖问题

路径依赖问题,是道格拉斯·诺斯将关于技术演进过程中的自我强化现象的论证推广到制度变迁方面来的新解释。他认为,制度变迁过程与技术变迁过程一样,存在着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这种机制使制度变迁一旦走上某一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沿着既定的路径,可能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迅速优化,也可能顺着原来错误路径往下滑,甚至被“锁定”在某种无效率的状态下而导致停滞。(3)当代中国的乡村法治建设首先是一个制度变迁的过程,且在这一进程中呈现出鲜明的路径依赖特征即对乡村地方性知识的文化偏见,决定了国家法和民间法的紧张和背离;对法治制度的简单移植,导致了乡村法治建设泛于形式化;由于缺乏文化传统、价值理念的支撑,导致乡村法治主体——农民的整体性缺位与失落。这些问题构成了当代中国乡村建设特有的路径依赖问题,直接影响当代中国的乡村法治建设。

(一)“送法下乡”背后的文化偏见。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我们似乎信奉着一个流行的理论:现代化的进程同时也是法治化的进程,而这个过程在某种意义上被认为是逐步疏离乡土社会的努力——这被视为是一种社会的进步。于是,通过大规模的“送法下乡”,在建构一体化的国家法律秩序的同时,丰富多彩的民间文化开始面临被彻底边缘化的命运。实际上,“送法下乡”的初衷便带有浓厚的改造民间的冲动,是国家法对乡土社会的民间法、宗教法等地方性法治资源进行的全方位的“格式化”征程。通过解析“送法下乡”这一语词之隐喻,就可以体味到其背后的文化偏见色彩。比如,“送”(而不是来“拿”或“取”)意味着村民并不主动、自愿地消费国家法产品,“送”显然带有廉价“推销”之意,意味着国家权力的主动出击;“法”显然是指城市社会的“国家法”产品,而非乡土社会固有的“民间法”产品;“下”意味着国家权力自上而下的运作方式,同时也说明国家法是一种“优越”、“高贵”的东西,呈现着一种全景式的、上帝式的俯瞰的姿态;“乡”意味着乡土社会、熟人社会仍然是一种现实的存在,是有别于城市社会的一种现实存在。(4)面对广袤的中国乡村,我们的法学研究者常常坚持这样的一个判断,即中国农民素质不高,法律意识不强,故而应该“把法律送给农民”,让农民学法知法,唯有如此,法治才有希望达致,却偏偏容易忘记思考这些“送走”的法律在乡村是否适销对路。

(二)法治秩序是人为的建构性秩序,制度实施缺乏适宜的社会生态条件支撑。我国乡村社会正处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除少数沿海农村已实现了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和过渡外,绝大多数农村仍处于传统农业社会,离现代工商社会或文明社会还有一段相当长的距离,无论我们把这个群体的聚合称为“熟人社会”还是“半熟人社会”,我们都无法否认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我们这个社会远未到达陌生人社会的境地(无论从地域还是人口上讲均是如此)。这就决定了乡村社会必然处于传统社会控制机制与现代社会控制机制的交替时期,传统的道德情感、风俗习惯与现代的法律调控手段共同成为人们遵守的行为准则。这就意味着,在中国乡村实现法治具有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它绝不是急功近利的产物,也并非一蹴而就的事情。然而,不无遗憾的是,在乡村法治化进程中,我们热衷于引介和移植西方法治理论,从来没有反思过这些理论的现实意义,也没有思考过乡土中国里“农业、农村、农民”的现实处境,“在不顾一切的打破传统和秩序之后,相伴而生的是失去了保持传统和秩序的能力。”(5)

(三)乡村法治建设缺乏文化传统、价值理念的支撑,导致法治主体整体性的缺位与失落。文化是制度之母。与法治建设相适应的文化建设,是乡村法治化建设不可或缺的一环。事实上,相对于西方式的法治现代化和中国城市的法治现代化而言,中国的乡村地区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因素保留较多的地区,同时,乡村也是多民族聚居、多宗教、多社会经济形式和多种文明群体共存的地区,这就决定了该地区法律文化的多元性品格。在这种特定的政治、经济条件和外部环境条件下,国家制定法、宗教法、民间法和地区习惯法杂然相处,共同对乡村社会关系和民众行为起着或多或少、或大或小的规制作用。“乡村法治化”可以使法律在乡村出现,但真正进入乡村社会则难免被地方性知识重新解读。并在解读过程中不得不去回应后者而使其本身逐渐向乡间的社会记忆同质化,更有甚者,“法律下乡”后扰乱乡民的正常生活秩序,“讨个说法”、“争个公道”、“挽回个面子”的诉求在法律中得不到满足,徒成扰民工具,带给他们的是困惑和不解。因而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乡民总是用地方性知识解读法律,赋予法律乡土韵味。而被重读的法律往往与制度设计者初衷相距甚远,下乡后的法律又力图避免被重新解读,乡土秩序与法律的解读和反解读在“乡村法治化”过程中总是纠缠不清,其艰难由此可见。可以断言,乡村地区可能是中国法治现代化征程中的最后的堡垒,也是最坚固的堡垒。也正因为如此,无论如何强劲的中国法治现代化(或曰制度格式化)征程,在挺进(或“拓殖”)广阔的乡村地区并与乡村本土性制度资源短兵相接时,将无法稳操胜券,而是在与乡村本土性制度资源的相互博弈中各取所长、各弃所短,进而可能孕育出中国本土化法治之路。

二、当代中国乡村法治建构的途径:范式转换

“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根本目的都不应当是为了确立一种威权化的思想,而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调解社会关系,使人们比较协调,达到一种制度上的正义。”(6)面对乡村法治建设的困境及其存在的路径依赖问题,我们认为,当代中国乡村法治构建必须进行范式转换,充分考虑乡村社会演进的内生因素,走一条社会演进与政府推动相结合的道路才是现实的选择。具体地,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摈弃文化偏见,给乡村法治建设以多元、宽容的理解。如果我们注意到中国人口中有近80%是农民,农村面积占中国国土的90%左右,我们便不得不承认中国问题基本上仍将是一个农民问题。不可否认,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展开,国家法及其执法力量必然会大规模输入乡村,乡村秩序的现代化趋势似乎是不可逆转的。然而,从形成中国自主的、独特的法治模式的角度来看,承载着更多西方法律文化基因的国家法制度及其实践能否完全适应于中国国情,这并不是一个不证自明的问题。事实上,西方法律文化以及由此所支撑的宪政民主式法治模式,在西方国家也仅仅“试验”了二百多年,作为一种在西方语境下产生的地方性知识,并不必然具有某种普适性效应。由于任何法治建设的规划,都不可能穷尽关于一个社会中法律活动的全部信息或知识,所以,我们不可能仅仅依据我们心目中的理想模式或现有的理论来规划、建立一个能有效运作的现代法治国家。因此,从乡村法治秩序生成的未来目标模式来看,我们更应该确立一种开放式的图景,对本土的法律文化资源持一种宽容的姿态,对乡村法治化过程中多元文化博弈的“试验性效果”首先持一种观察者而非裁判者的姿态,而不是一开始就对乡村本土的文化资源一味地进行一体化或“格式化”的变革。

(二)明确农民在乡村法治化进程中的主体地位,唤起农民的法治参与热情。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应当是全民的事业。法治化的过程实际上就内蕴着大众普遍参与,并确立神圣信仰和树立忠诚的过程。因而“法治不仅是国家所关心并努力从事的事情,而且更是社会公众所关心的或者应当关心并努力投入的其中的事业。”(7)乡村法治之所以效果不佳,表面看来是法治在中国刚刚践行,时间较短,但更不容忽视的潜在原因在于路径的缺陷:制度的人为建构并缺乏生活的经验,把广大农民有意无意地当作“局外人”或者如学者所说的“旁观者”,乡村法治仅作为一个象征,一种标志,远远没有进入农民的日常生活,它仅存在于法学家或者法学工作者的自问自答式的理论建构和热情参与中。而真正的法治要义——大众的认同和回应、农民参与与合作却遭到了忽视或漠视,结果是法治的意义尽失,徒具形式而已。对于新世纪的乡村法治化运动而言,我们应该确立这样的观念:乡村法治是全民的事业,需要全民的参与,亿万农民是乡村法治化的真正主体。没有他们的真正认同和积极参与,乡村法治终究逃不过被遗弃的命运。这就要求在实践中,法治必须真正走向乡村,走进农民生活,成为他们日常生活的组成部分,与他们的生活方式、生存样式息息相关。

(三)重视乡村地方性法律文化的存在及其作用。以英美法系的衡平法为例。当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以后,公开宣布保留原有的散于各地的习惯法。国王设立了中央司法机关——王室法院,派出巡回法官定期到各地进行巡回审判。在各地审判案件时,除遵循王室法令外,主要依据当地的习惯法。在强大的中央政权的支持下,在原有习惯法的基础上掺合诺曼底人的习惯,以判例的形式,把全国各地分散的习惯法逐步统一起来,就形成了全英国普遍适用的共同的习惯法,这就是普通法。大法官依据其个人良心所认为“公平”、“正义”原则独自处理,在普通法之外,就产生了一种不成文的判例法——衡平法。在英国法中,普通法与衡平法并存,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并存。但是,这两种法律体制并不是相对立的,而是互相配合,相互补充,相辅进行。我们从法治先进国家的法制史可以获得感悟并值得借鉴其所长。在乡村法治建设过程中,重视乡村地方性法律文化的存在及其作用,吸收各种各样体现公平正义原则的地方性法律文化作为国家法的辅助和补充,可以有效地克服国家法的刚性和僵化,揭示不同法律价值的长处和互补性,使二者承担起共同构建当地社会和国家法制秩序的重任。

注释:

〔1〕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58.

〔2〕刘 星.现代性观念与现代法治〔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3):69.

〔3〕〔美〕道格拉斯·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上海:三联书店,1994.11-13.

〔4〕王 勇.中国法律文化变革的现代性取向及其代价〔J〕.西北师大学报,2003,(1):120.

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范文10

关键词:政治结构;乡村传统;国家能力;有限主导

一、需要回答的问题

目前,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受到了学术界乃至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并形成了两种完全相左的观点。支持者认为,村民自治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最深入的一个领域,它作为基层直接民主的有效形式,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社会普遍存在的自上而下的授权方式,将一种自下而上的农村社会公共权力产生的方式用制度确定下来,体现了法治和民主精神,是现阶段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起点和突破口。特别是,由于中国80%左右的人口在农村,农村的稳定发展,是整个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础,村民自治这一制度化的农村社会政治秩序具有特别的历史使命,将影响中国社会现代化的历史进程。 反对者则指出,尽管在乡村社会的结构转型时期有对民主政治的需求,但由于乡村政治应该是全社会民主政治的有机组成部分,特别是乡村改革应是全社会政治变革的最后一个环节,乡村社会很难产生推动全社会政治变革的力量,因此,村民自治不是民主政治的起点,而只是一场发展后果尚难以预料的乡村政治动员令。 为加强村一级组织调控作用,从目前乡村变化了的生活方式看,应以现代国家行政分权思想替代自治理念。其政策性主张就是将社会体制的下线伸入到村, 实行“乡治、村政、社有”。

可以说,这两种完全对立的学术观点,表面上是围绕村民自治这一制度安排展开的,争论的焦点却是,在现代化背景下,中国需要什么样的乡村治理模式?而更深层次的问题则是,民主制度在中国乡土社会是否具有生成的资源。

为回答这些问题,1999年5月至2001年2月,我怀着对革命先辈的崇敬之情,沿着当年进行湖南农民运动考察之路,进行了为期一年多的农村社会调查 。本文是在对湖南的湘潭、湘乡、衡山、醴陵、长沙五县(以下简称五县)近代以来乡村治理方式演变和权力结构的变迁进行考察和研究的基础上,试图从政治社会学和政治人类学的角度,来理解转型期中国农村政治发展的过程和特征。

二、清末:县政乡治和乡村控制

清末,五县在县境内均分设官治与自治两大体制。官治体制以知县为核心,各县按清制都设有知县衙门,为最基层的政权组织。知县衙门的首脑为知县(正七品),总揽全县行政权和司法权。五县均设县丞(正八品)1名,主管粮草、税赋;主簿1名,(正九品)主管户籍、缉捕;教谕1名(正八品),主持县学。湘乡还设有驻防把总(正七品)。这些官吏均由朝廷任命。在知县公署大都设吏、户、礼、兵、刑、工、仓、库、课程、户税、承发等主管具体的事务。

五县在县以下建立的正式制度是保甲制,但在具体的区划设置和名称上多有不同。衡山县在康熙43年( 1704年)将原6乡16都(里)1坊改17个字号,字下共设4 3 7个区,每个字号设团总1人,每区设保正1人。长沙县在道光24年(1844)设10都、4坊、1厢。坊厢下设甲。湘潭县在光绪12年(1886)划为21都,都设都总,主管行政;都团总,管军事、治安。都下设10保,保有保正;保下设甲,甲设团正,甲下分境区(后改为牌),全县共计607境,境有境长。 醴陵县康熙21年(1682年)设东南西北4乡,乡下设30都,都下设108境。湘乡在康熙三十五年(1696)将全县划成12个乡,乡以下划分为44个都和3个坊,都以下分区,区以下分牌。尽管各县在县以下体制的名称和设置上区别较大,但相对皇权来说,这种保甲体制是用“一地方之人,在一地方区域以内,依国家法律所规定,本地方公共之意志,处理一地方公共之事务” ,具有地方自治性质。

也就是说,1840年至1911年,在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和半封建社会的历史过程中,五县县政作为清王朝最基层政权却保持着相对稳定状态,国家行政权力的边陲是县级,县以下实行自治。这种官治和自治的范围即国家与社会的边界相对清晰,且基本上没有发生什么变化。这一历史现象与国家激变形成了十分鲜明的对比。那么,为什么在传统社会皇权政治没有渗透到乡村社会呢?

对此类问题,学界多有论述,且一般都从两个方面来加以剖析:一方面,在村社共同体内部,宗法关系下的道德压力和宗教压力通常足以约束机会主义行为,不需要也不会有皇权政治。另一方面则是包含有政治技术、政治机构在内的皇权政治若抵达村社共同体内部,成本实在太高,传统社会的任何一个政权都负担不起。 但是,如果深究,问题并不如此简单。具体来说,我们可以从如下五个方面加以解释。

第一,封建土地制度处于稳态,封建地主牢牢控制了农村社会最基本的经济资源,他们有能力也有内在动力和愿望来承担对乡村社会的管理。

社会上层建筑诸如国家政权的存在和发展,最深刻的根源总是与一定的经济制度相联系的。封建国家采用什么样的统治形式,也不是随心所欲的,要受到各方面条件的制约。在清末,特别是1840年中英战争之后,中国在国家方面受到的严重挑战,改变了中国作为一个独立国家的政治地位,向半殖民地和殖民地方向发展,但封建土地制度并没有因此而发生改变,封建地主牢牢控制了农村社会最基本的经济资源。据统计,在清代后期,占衡山县人口总数7%的地主,占土地总面积34.1%,加上他们控制的族田、学田,约为59%;占人口总数的4%的富农,占土地总面积的9.3%。湘乡此类情况更为突出。自咸丰以后,许多湘军将领回乡置田建庄。引起湘乡农村土地占有相对集中。土地的兼并使一部分农民失去土地,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但同时,土地的集中,又使地方势力得到加强,地主特别是那些大的官僚地主有财力也有内在需求,来承办乡村范围内的如办学和义仓、治安等属于国家行政方面的一些事务。

第二,清朝实行了低农业税制,原体制能解决国家对农村经济需求的索取。

传统的政府管理,集中于两种职能,即征收赋税和维持秩序。征收赋税是国家政治统治乡村社会的主要体现。由于晚清在农业赋税限额很低且很严格,所以县政乡治体制能够保证国家政权对赋税的索取。

清康熙年间,衡山县11438丁,每丁征银0.2536两,合征丁银2900.68两。雍正元年(1723),固定丁银,平均摊入地赋,至乾隆中年,实存6315丁,丁银减至1602.37两。乾隆28年(1763),衡山县实有成熟田地塘80.06万亩,共征秋粮官米31378.35石,条银18100两。咸丰11年(1861),衡山漕粮8831.68石,合计征银11481.19两。光绪二年(1876),县丁漕总额白银 5.3万两,宣统三年(1911)丁漕为5. 64万两,其中地丁征银33942两,漕粮征银22482两。从中可以看出,在清末,直接有关农业的丁漕并没有较大的增加。从1876年至1911年,25年间仅增加了0.34万两,增加了6.4%。而在此期间,衡山县新增厘金、房捐、车捐、船捐、戏园捐、筵席捐和烟酒税等。仅厘金一项,光绪三十四年( 1908),雷溪市厘金局即征收制钱折白银 6.58万两,比光绪初年全县年征丁漕总额还多24. 2%。而且,清代为鼓动生育,规定“孳生人口,永不加赋”,并“摊丁入地”,丁漕实际上主要为田赋,这样,王朝收缴农业赋税直接面对的主要对象就是少数约为11%的人口而占有约70%土地的地主和富农。

当然,对晚清这种低农业税的政策造成的社会后果,有不同的看法。有研究者认为,清代诸对税收制度予以很大的关注,但由于限定和严格坚持低税率,反倒把自己的目的给搞混了。国家从这种低税率中寻求道德信誉,皇帝经常向臣民们自夸清朝在节俭和薄取于民的古典理想上比历代王朝做得都好。同时,国家让大部分地方财富保留在当地而不是送往国库,这些措施可能从士大夫集团那儿赢得一部分好感。可是,这些理想被现实严重地扭曲了。低额税收不能提供足够的财政收入以支付行政费用,而税额又不允许提高,于是额外的摊派就加到成粮税上。一部分变成法定的额外税,其他则视情况变通使用。 “晚清时代中国的土地税在政府筹措的资金中所占比重呈下降趋势,而这时又正值国家处于财政开销大幅度提高,从而对附加财政收入的需求也大大增加之际。如果土地税能像明治时代的日本那样在晚清时代的中国财政制度中起到关键作用,那么现代中国不仅资金条件,而且政治发展也会截然不同。”

第三,封建宗法制度为封建国家的统治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帝制下的乡村自治是宗法制度和保甲制度的有机结合。

中国数千年的封建制度是以政权控制社会政治,以族权控制社会基层,以神权控制意识形态,以夫权控制伦理家庭。 事实上,在治理古代乡村社会的权力体系中,除一开始就包含有自上而下的行政因素之外,还具有乡村社会成员自我管理内部事务、寓于社会之中的自治权因素。古代乡村权力体系从来就是具有行政权与自治权并存的二元性特征。也就是说,在传统中国,国家与基层乡村社会是相隔离的。自上而下的国家权力没有也不可能全面介入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分散性日常社会生活。具有自组织功能的家族社会也只能在一个较有限的地域社区里形成自治共同体。而国家和社会从来都不会也不可能绝然分离开。基层社区需要国家解决社区自身难以解决的冲突和问题,特别是将众多分散的小农组织起来兴修水利公共工程,抵御外敌;国家更需要通过统治各个基层乡村社区,获得其生存基础。

然而,如果将帝制下的乡村自治等同于民主制度显然又是错误的。因为,保甲制度的最基本的单元是家庭,村民个人在这里并没有法律地位。这种以家庭为核心的自治制度不是以分权为基础的,是皇权之下的地方自治。这种帝制下的乡村自治,是皇权、族权和神权的结合,是保甲制与宗法制的结合。宗法制度是以血缘纽带连结的家族社会,要求个人“统于其家,其家统于其族,其族统于其宗。” 具有很强的继承性和凝聚力。当十分严密的保甲制度与这种宗法制度结合在一起时,就能对农村社会施行教化、征收赋税、摊派徭役、征集兵丁、维持治安,以确保皇权统治在乡村社会的有效性,但这种乡村自治并不呈现出一般设想的乡村级政府应具有的某些特征。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所谓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政治特征是一个以保甲制度为基础的、以绅权和族权为纽带的自治政治,主要是从他的形式和功能而言的,并没有追究其阶级本质。如果进一步分析,我们还可以看到,虽然在古代中国乡村权力体系具有行政权与自治权的二元性特征,但这并非意味在乡村权力体系中,王朝行使行政权,农民行使自治权,权力主体分别为阶级利益根本对立的不同阶级。也就是说,事实上,“古代乡村权力体系的二元性只是表明,由于特殊的社会结构,行政权和自治权分别掌握在占统治地位的地主阶级中的不同成员手中,它们从根本上是统一的。即统一在地主阶级对农民的政治统治基础上,其直接表现则是地主士绅对乡村社会的统治。” 对此,从衡山县乡村权力者构成可以得到证明。在同治年间,衡山县17个字的团总,占有土地500亩以上的3人,占有土地200?500亩者有2人,占有土地100亩以上的9人。437个区的保正,有53%的是地主。也就是说,乡里和保甲是封建国家在政治上的神经末梢,这种与土地制度和超经济强制分不开的基层政权,总是掌握在当地的“乡贤”和“望族”手里。

第四,由于实行了严格的回避制和科举制,一方面抑制了地方势力对县政的控制,另一方面又能满足以绅士为主体的地方精英参与政治的愿望。

清代沿袭了东汉时期以来各朝各代有关任用官员的许多规定。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在规定凡出任地方官员,必须“回避本省”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定外任官在籍(原籍或寄籍)五百里内者(包括邻省),都得回避。”教职也得回避本府、州、县。府一级主要官员的本族官员,可在本省内调补,但须离开本府。而应该回避而隐瞒或借回避之名而挑选官缺的,都要处理。所以,衡山县道光20年(1840年)至光绪5年(1880年)29任知县,均非本省籍人士,且更换频繁,平均约1.37年更换一任知县,同治年间更是每年一换。湘潭县从道光20年(1840年)至宣统3年(1911年),共有58任知县,全部系湖南省外人士,任期平均为1.22年。长沙等县情况也大都如此。从县级政治体制来看,回避制使县政与地方势力保持了一定的距离,地方精英很难直接进入县政的主导地位,他们只有通过严格的科举制成为官员才能在他乡主政。但是,在另一方面,由于知县均属外派,对县情了解需要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特别是衡山县民间多讲地方方言,属湘语长益片,且又有前山话和后山话之分,语音与北方话相去甚远,而所任知县多为北方之人,其交流起来就会很成问题。这些因素都加深了县行政工作的困难。这种情况其它地方也如衡山。事实上,“整个清代知县的任期都相当短暂,到19世纪任期更是大为缩短。平均任期从1.7年短到0.9年。这使任何一个地方官都难以熟悉本县,也减少了他对任何计划的兴趣,因为,他在任期内看不到结果。”

因此,在知县频繁更换时期,为完成国家的任务和自己获利,知县需要依赖以绅士为主体的地方精英,否则他就休想在那样短的任期内办成什么事情。“实事求是地讲,封建国家的代表??知县,只有将许多行政职能‘转交’给有办事经验的个人或集团,他才能统治约有30万之众的县。” 这样,以绅士为主体的地方精英实际上控制了县政的具体运作权力。在当时的国家资源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国家不需要为考虑地方精英的参政愿望而扩大国家机器,大大节约了国家的管理成本。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科举制和回避制是传统社会“县政乡治”体制这一超稳定结构形成和延续的重要原因。

但是,到19世纪后期,特别随着科举制的衰落以至在1905年被废除,乡村社会与国家联结的这一重要纽带也就失去了意义,彻底改变了地方精英成为主流社会领导者的路径及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科举制度曾经是联系中国传统的社会动力和政治动力的纽带,是维持儒家学说在中的正统地位的有效手段,是攫取特权和向上爬的阶梯,它构成了中国社会思想的模式,由于它被废除,整个社会丧失了它特有的制度体系。” 这时,农村士绅们通向上层特权的途径被切断,失去了晋升的希望和政治的屏障;新式教育的流行,城市新兴精英集团的崛起,使他们原来的社会名望朝不保夕,整上士绅阶层在20世纪初急剧衰落。他们为了寻求新的出路,只能流入城市,接受西化教育。他们一旦在城市里接受了新的知识和价值观念,跻身于城市上流社会,就不再愿意回到农村,甚至与农村在感情上、观念上格格不入。久而久之,农村精英的大规模流失造成中国乡村土绅质量的蜕化,豪强、恶霸、痞子一类边缘人物开始占据底层权力的中心,原先多少存在的宗法互助关系荡然无存,乡村社会关系恶化,阶级冲突加剧。 因此,随着精英作为地方显要人物的私人作用发生了变化,县级政府以下的非正式的政权也发生了变化。精英们对于一个削弱了的朝廷已经不太理睬,对自己所受的儒家教育中所包含的利他主义动机已经感到淡漠,对于自己通过高尚行为而艰苦赢得的精英地位也感到没有什么庆幸的必要。更高的社会地位主要是用来保证精英家族的经济和政治优势,防止走下坡路。在精英自己和社会看来,他们的地位变得更加稳定了,合法性下降了,而剥削性却加重了。富有的领导人首先抛弃了公职高于其他职业的理想观念,因而当地方上的显要人物既可以不向监督他们的政府负责,又摆脱了地方社会环境对他们的束缚时,农村社会的性质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三、民国:政权下沉和乡村掠夺

民国期间,无论是军阀统治、还是农会组织以及军政时期,总的特征是以强权为基础,国家权力强制性地进入农村社会,强人和暴力是农村社会秩序的主导性力量。在此期间,地方政制发生重大变化,其中最显著的就是行政权力从县级下沉到乡镇级,乡镇从自治单位成为了国家最基层的行政组织,乡镇之下实行的保甲制也与清末保甲制有明显的区别。

民国初年,五县均推行地方自治。湘潭县以下置自治区,行政机关叫区自治局,后改称区自治公所,无定员。民国4年,改区自治公所为区务委员会,设委员若干。区下设保,保有保董。保下设甲,甲有甲长。区委员和保董、甲长均选举本地人士担任。 民国 18年,湖南省推行地方自治,19年湘乡等地召开了地方自治代表大会,21年奉湖南省政府民政厅令,湘乡共设10个区,各区设区务公所,都以下的区改称团。 同年,衡山县17个字改建为8个区;413个区改为乡,旋又合并为213个乡、9个镇。乡、镇下设闾,每闾25户;闾下为邻,每邻5户。区、乡(镇)、闾长均由民众大会选举产生。同时选举产生区、乡(镇)监察委员会,监察财政收支和乡官工作。不称职的乡官,民众有罢免权。民国 24年1月,衡山县实施《保甲规程》,废乡,县下设区,区下设保,保下设甲,甲下设户,户设户长,十户为甲设甲长,十甲为保设保长。如一区有三个保以上者,则设联合办事处,称“联保”,由县指定一保长为联保主任。同年12月,湖南省政府委员会第14次常委会通过《湖南省各县调整乡镇组织法》,提出调整乡镇区域办法,扩并乡镇,减少单位。民国 2 5年7月,衡山县按实验要求,废区,采取县、乡两级自治制。全县设55个乡、2个镇。民国26年5月,衡山县划为26个乡、2个镇。乡、镇置乡、镇长1人,总务、教育干事各1人,公丁2人。从此,乡、镇成为县的基层政权。 湘乡、湘潭、醴陵、长沙在民国27年均先后废区并乡,行政机关称乡(镇)公所,由县政府委派正副乡镇长和队附,乡以下的保甲长也改由委派制。公所下设民政、警卫、经济、文化4股。 这样,乡镇长最终纳入国家科层体制,实现官僚化。而乡镇以下的保甲制也与清末时期的保甲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保甲长虽然还是本地人,但大都由乡镇长和县长采取任命方式产生,其职权和权威来源于县长和官僚化乡镇统治者。由于保甲长的激励机制是国家权力对其剩余权的承认,因此,他们在乡村社会已不是清末的“寻租”问题,而是以国家认可的方式和手段进行掠夺。

民国时期,国家行政权力为何要下沉又为何能够下沉到乡镇呢?

其一,从乡村掠夺更多的经济资源和政治资源,以满足政治统治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民国元年(1912年),湖南制订《田赋新章》,将丁漕改征田赋。民国 3年,湖南省政府因财政绌支,把地方附加控作正税,全部缴入省库,增加缴省田赋三分之一。为补地方经费不足,省同意县在田赋项下再征若干附加。从此,地方利用田赋附加筹集各种经费,农民负担日益沉重。民国18年(1929年),衡山县田赋附加高达28.43万元,其中常年附加1.45万元,临时附加26.98万元。民国20年(1931年),国民政府财政部颁布《整理地方田赋附加办法》,规定附加连同正供不得超过地价1%;地价未经查报者,附加总额不超过正供为限,但法令如同一纸空文,当年衡山县财政实际收入4.66万元,支出预算37.53万元,亏空部分全由田赋附加弥补。民国28年(1939年),湖南始建县级地方财政。省划定衡山地方财政来源为:田赋、契税、普通营业税、印花税分别按45%、60%、20%、30%比例分成;屠宰税、房捐、警捐全部归县。民国35年,国民政府恢复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田赋收入30%划归中央,20%划归省,50%划归县。民国37年,衡山县每亩田赋8.7市斗,为民国30年的3.3倍。这一情况,衡山并非特例,湘潭等县也是如此。

从乡村索取如此多的赋税,主要为了支付战争和强化县内行政。1929年,衡山县包括地方自治费、公安费、党务费、财务费等的行政管理费支出银洋18.7058万元,占年财政总支出33.73万元的55.44%,其中公安费达10.42万元,占行政费总开支的55.76%。1935年至1942年,行政管理费总支出190.68万元,占同期财政总支出的48.6%,其中党务费支出4.62万元,占2.42 %;行政费支出 64.99万元,占34.09 %;地方自治费支出27.51万元,占14.42%;公安费支出77.64万元,占40.73%;财务费支出15.92 ,占8.34%。

第二,封建宗法制度特别是作为宗法制度基础的封建土地制度受到冲击,国家权威的合法性受到挑战。

1911年的帝制后,在民国期间,虽然并没有废除封建土地制度,但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平均地权的政治主张,对地主进行土地兼并的内在动力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特别是共产党在第一次大革命时期进行乡村动员时,衡山县建起13个字号农协和203个区农协,会员达20万人,至1927年会员增至30万人,这些组织起来的农民,攻击土豪劣绅,在政治上、经济上打击地主,大量地主及士绅为了自身安全,开始有意识地离开农村离开土地,他们从农村跑到上海、汉口、长沙或县城。 这就造成了两种后果,(1)地主和富农势力明显下降。根据1950~1951年调查统计,占衡山县人口总数6?8%的地主,占土地总面积28.71%,加上原来由他们控制的族田、学田,约为50%;而占总人口49.2%的贫农,仅占土地总面积 8.2%;占总人口 7.21%的雇农,仅占土地总面积0.14%。按人口平均,地主每人6.56亩,富农每人3.97亩,贫农每人0.25亩,雇农每人0.029亩。可见,地主和富农较之清时的土地占有比例有明显下降。(2)一些充当乡村保护人的士绅离开后,另一些恶棍进入乡村政治领域,充当现代化过程中的国家人。这些士豪劣绅将大量的赋税以摊派强加于农民身上,这不仅恶化了国家与农民的关系,使国家内卷化的问题日趋严重,而且,完全剥去了过去因保护型士绅的存在给封建宗法关系穿上的伪衣。随着地主势力的减弱,土绅阶层权威的丧失,建立在宗法基础上的乡村自治体制也就失去了其效力,为加强政权在农村的调控能力,只有将国家权力不断延伸到乡村社会。

第三,民国期间,清代的科举制度和回避制度的废除,地方精英进入政治的路径相应改变,乡绅阶层分享地方政权的条件成熟。1911年以后,地方精英的地位再也不满足过去那种乡绅的地位了。直接参与地方政治,成为地方主流力量成了地方士绅的政治需求。随着地方势力的不断增强,在本省内甚至在本地区内任命地方官吏作为一种制度肯定了下来。民国期间,从1912年至1949年,共有45位知县和县长,平均每0.82年就换一次知县(县长),民国六年(1927年)一年之内共换了5位县行政长官。但衡山籍人士逐渐增加,自民国26年(1937年)后,基本上都是衡山或衡阳人士担任县长一职。这类情况,湘潭等地还更为突出。从民国元年(1912年)至民国38年(1949年)共有62任知县或县长,任期平均0.61年。其中从民国9年(1920年)以后的46任知县或县长中,只有3位是湖南省外人士,其他大多是湘潭本地或邻近如湘乡、衡山、醴陵、长沙等地人士。自1938年后,13位县长中,有湘潭本地人士5位。 绅士阶层进入地方行政的通道打开后,就为国家行政力量延伸到乡村社会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

第四,人口的增加,需要变更行政。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衡山全县 254583人。到民国6年(1917年),全县735444人。此后经过长年战动和瘟疫,虽死亡或外逃不少,全县人口还基本上稳定在50万人左右,差不多是乾隆年间的人口的一倍。人口的迅速的增长,国家的行政力量就显得相对不足。民国26年(1937年)衡山设立乡镇政权时,28个乡镇,平均每个乡镇管辖近2万人。湘潭等大县就更为突出。光绪13年(1887年),湘潭全县人口就达到817608人,到民国2年(1913年)全县人口为974800人,到民国17年(1928年)为1073765人,民国29年(1930年)全县人口达到1234811人。 显然,国家对一个超过100万且基本上为农村人口的大县的管理,如果要确实有效,就必须建立相应的行政系统,将政权下延到乡镇一级就成为一种现实的选择。当然,这并不是说,人口的增长就必然要改变行政,因为在清同治年间,衡山人口也达到58万,却并没有设乡级政府。但是,在民国时期,国家权威的严重丧失,传统的宗法制度受到冲击,人口的增加以及因此而产生的诸多问题,就会成为国家动乱的根源。为了使国家政权处于稳态,行政权力的下沉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

第五,民国期间国家行政权力下沉到乡镇一级,与国家试图进行农村社会现代化有关。民国24年,国民政府进行的乡村建设实验,事实上是进行一次农村社会现代化建设的社会动员。民国25年(1936年),衡山县被国民政府定为“乡村建设”实验县,实验期4年,其目的是改善县政机构,推行地方建设。“中华平民教育促进会”推举彭一湖为衡山首任实验县长,以推行其“乡村建设”理论。彭到任后,裁局改科,撤区并乡,建立示范小学乡村师范学校和卫生院,举办农事实验场推广农业新技术。但是,二十世纪初的中国仍然是低水平的农业社会,实际上并不具备国家政权完成现代化转型的社会条件,在人均国民收入相当低的情况下,国家机构下延引起的国家规模的急速膨胀,缺乏足够的资源保障,最终导致国家政权对乡村社会的改革,在实践中发生了蜕变。 一方面,乡镇政权的行政行为效率十分低下,难以真正承担起国家进行乡村政治经济动员的责任;另一方面,乡镇低层官僚及其乡村人的“经济人”行为越来越明显,并逐渐形成了经纪体制, 国家又缺乏对其有效的约束,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对农民的剥夺也就越来越重,乡村社会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也就越来越尖锐,最终将国民政府葬送在共产党的农民运动之中。

四、公社:政社合一和乡村动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摧毁了封建的乡村社会秩序,农村与国家之间建立了新的联系。这种联系集中体现在国家对于农村基层体制的改造和制度安排的过程之中。到目前为此,这个历史过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1949年至1958年建立的是乡(行政村)的政权体制,1958年至1983年实行的是政社合一的体制,1984年以后,实行的是以村民自治为基础的乡政村治体制。其中,在实行政社合一的时代,国家行政权力冲击甚至取代了传统的社会控制手段,国家及乡村干部通过各种方式实现了对权力的垄断。在这种公社体制超经济的强制下,村民变成了社员。

如果从乡村政治结构及其绩效来分析政社合一体制,有如下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第一,的政社合一体制,实际上是在社会一体化基础上将国家行政权力和社会权力高度统一的基层政权形式。

1958年12月,中共中央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若干问题的决议》指出:“应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制度。公社的管理机构,一般可以分为公社管理委员会、管理区(或生产大队)一般是分片管理工农商学兵、进行经济核算的单位,盈亏由公社统一负责。生产队是组织劳动的基本单位”。 在实际运作中,管理了本辖区的生产建设、财政、贸易、民政、文教、卫生、治安、武装等一切事宜。它既是农村基层政政权机关,又是农村经济单位。在公社早期,它不仅是劳动组织,而且是军事组织。农村成年居民按团、营、连、排实行“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普遍开办公共食堂,社员一律实行集体开餐,禁绝家庭小锅小灶。自留地、家庭副业统统被取消。各公社普遍实行“供给制与工资相结合,以供给为主”的分配制度。湘乡县委1958年发出368号文,要求全县农村“凡生产资料、公共积累、股份基金、基本建设全部拆款或移交公社”,“关于生活资料如被账、家具、桌凳,归社员私有,自留地归社,房屋零星果木不归社员私有。”该县在实行“生活集体化”的同时,按照大办民兵师的要求,实行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全县设6个指挥部,农村共编14个战斗团、116个战斗营、851个战斗连、4517个战斗排,所有劳力归公社统一领导,统一调配、统一指挥;收益由公社统一核算,实行工资制与伙食医药费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办法。后来通过调整,内部实行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模式,即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归公社、大队、小队三级集体所有。但对生产管理的责任,以及为了收入分配而进行的劳动核算,都下放到了由自然村落组成的生产小队。村落中的每一个成员,都属于这个集体中的社员,都有责任和义务参加以农业为主要产业的集体劳动,同时也将这种集体劳动形式作为唯一谋生的手段。醴陵县在把原农业社的生产资料、公共积累和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及部分生活资料无偿收归公社所有的同时,还相继把原全民所有制的商业、粮食、金融、财政、邮电和大集体所有的手工业合作社都下放给公社统一管理。 事实上,公社体制通过这一系列控制措施,已使农村集体经济转化为一种为维持农民生存,组织农民按上级指令进行生产活动的国家计划组织系统中的一个基本组织单元。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体制虽然曾努力使国家行政权力深入到农村的基层社会,但最终并没有实现乡镇以下的行政化。因为,国家行政权力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科层制,也就是“官职”的存在。在的人事制度中,这种科层制的“职官”就是“国家干部”。从五县人事编制资料分析,除湘潭县在1958年至1961年大队长纳入到了国家的行政科层体制外,其它县乡(镇)以下的干部均未列入科层序列。也就是说,无论生产大队如何必须执行公社的各项命令,但其身份并没有改变,生产大队还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可以说,政社合一体制实际上是一种中国农村特有的制度性安排,“国家控制农村的生产活动,但不希望承担过重的财政负担,而让集体自己来承担控制的结果”。

第二,集体经济是政社合一体制存在的经济基础。

长期以来,学术界对集体化的研究,主要侧重于其经济方面,很少将经济集体化过程与乡村政治结构的演变结合起来思考。事实上,政社合一的公社体制是50年代集体化过程的必然结果。新中国成立后的基本取向是废除封建剥削制度,建立农民土地所有制。但是,由于农民土地所有制不能改变两极分化的情况产生,为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各级党政积极引导农民成立互助合作组织。这种生产互助组织开始完全是以个体经营为基础,互通有无,互相帮助,共同使用某些牲畜农具,生产资料与收入全归个人所有,在劳动管理上采取以工换工或评工计分办法,秋后算账,多退少补,生产关系仍属私有制范畴。自从1953年起,各级党政在继续发展互助组的同时,开始引导农民将常年互助组转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这些初级农业社,土地、耕牛、农具归农户个人所有,土地随人入社,评定其常年产量,耕牛、农具私有私养公用,或由社付租金,或拆价入社,分期偿还。社员参加劳动,评工计分。年终分配,全年收入,扣除当年农业税、公共积累、生产费用、耕牛农具租金与下年生产费用留成外,一般按“地四劳六”,或“地三五劳六五”或“地三劳七”、“地劳各半”等比例,分配到户。到1956年4月,各地要求在原有基础上组织大多数农户参加高级社。通过建、转、升、并、全,到1957年底,五县95%以上的农户加入到了高级社,入社人口占总农业人口的94%以上。这种高级农业社的生产资料(小农具除外)全归集体所有,取消土地报酬,以社为核算单位,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实行计划、劳动、财务、种植、产品、分配统一管理。

可见,在1958年实行政社合一体制之前,农村社会所进行的经济集体化,实际上已在实行一种与之相一致的的乡村控制体系。从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开始,农村的经济组织在事实上已具备了一定的政治参与功能。特别到了高级农业社,集体经济组织已基本上掌握了农村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农民的附属性已基本上形成,实行更为严格和系统的政社合一体制的条件已经成熟。“由于实现了工农商学兵的结合,超出了单一的经济组织的范畴,而为经济、文化、政治、军事的统一体,乡一级政权当然就没有单独存在的必要,必须同公社合而为一。” 事实上,在这种集体经济模式的基础上,要生成其它诸如民主的乡村权力结构也是不可能的。

第三,党组织不断扩大及下沉,是公社政社合一体制的政治组织基础。

在基层建立党的组织,是共产党领导革命和夺取政权的重要法宝之一。新中国建立以后,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一方面通过建立国家政权体制将其统治深入到乡村社会,另一方面则通过大力发展农村党员,建立完整的党组织,实现乡村社会的党政合一,从组织上确保了党对散漫的农民的绝对领导。衡山县在1950年农村党员为225人,到1958年发展到了6780人。1958年所有的均设立了中共委员会,生产大队设立了302个总支,生产队或联队设立了1037个支部。湘潭县农村党员数从1950年的1639名到1957年发展到了8020名。1958年湘潭县委作出《关于基层组织工作跃进规划(草案)》20条,用分配指标的方法发展党员,两年内共发展基层党员4010名。与此同时,党的组织也在不断下沉。其中,1950年农村以乡为单位建立党支部,1954年以后,农业生产合作社建立党支部,1958年10月开始在生产队建立党支部,在公社化完成时共有54个公社党委,972个党支部。

这些基层党组织建立后,实际上掌握了乡村社会的政治权力。这主要表现为:(1)党支部有权为乡村的其他组织(大队管理委员会、妇联、共青团、民兵连等)制定大政方针,对其他组织下达工作指令;(2)在必要的时候,党支部领导有权作为领导者直接参与其他组织的活动;(3)党支部有权左右其他组织的领导人的任免;(4)当发现其他组织出现错误倾向时,党支部有权干预;(5)支部成员可能直接支配大队内的资源和人员。 当然,在公社的具体时期和不同地区,这种权力垄断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但从总的来说,在整个公社时期,农村基层党支部实际上控制了乡村社会的政治和经济资源。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的政社合一,是以党政合一为基础的。

第四,权力神化和阶级斗争扩大化,是公社政社合一体制的政治文化基础。

新中国的建立,通过地权均化的运动,以暴力强制性的剥夺方式改变了传统乡村社会存在的基础,而使新政权在乡村社会获得了广大贫苦农民的强有力支持。由于政权的合法性是以暴力为基础,屈服和神化政权的强制性是社会民众以及掌权者共同的习性。因此,当集体化运动从农民手中夺回土地组建时,就大多数农民而言,对共产党的依赖和信服以及对新生活的希望使他们自愿而且热情很高地交出前几年共产党分给他们的土地投入到集体化生活之中。也就是说,农民对共产党及其领袖的信任甚至崇拜,确保了共产党通过集体化方式重新剥夺农民土地的合法性。但这种合法性随着农民贫困的加深和农民的对小农经济的怀念而逐渐丧失,各种反抗事实上的存在,冲击着建立在集体经济基础上的乡村社会秩序。于是,共产党一方面依靠不断的政治思想运动和各种乡村教育来维持,其中最常用的手法就是给农民描绘美好的未来。另一方面则采取政治上的高压,将阶级斗争扩大化,以政治运动来促进和维持农村社会被激励起来的政治热情。中共中央在1958年8月作出的《关于在农村建立问题的决议》中就指出,建立体制,“贫农、下中农是坚决拥护的,大部分上中农也是赞成的,我们要依靠贫农、下中农,充分发动群众,展开鸣放辩论,团结大部分赞成并大社、转公社的上中农,克服另一部分上中农的动摇,揭穿和击退地主富农的造谣破坏。”这种以阶级划线的做法,在事实上给所有农村社会成员造成压力。60年代初,五县都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农村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的精神,开展了与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在这场运动中,虽然对共产风、浮夸风、瞎指挥风、强迫命令风和干部特殊风等五风问题进行了有限的纠正,但同时,由于非程序化和法制化的运动形式,又进一步强化了共产党在乡村的权力。在运动中,衡山县有4-5%的农村干部受到批判和批斗,有些人被集中起来反省,共中约15%受到党纪和政纪处分。 特别是中共八届十中全会提出党在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即以阶级斗争为纲之后,各地联系本地实际,将阶级斗争的表现概括为分田单干、投机倒把、地主富农反攻倒算、打击干部、破坏生产、封建宗法势力复辟、搞迷信活动、列为“八股黑风”。为反对“分田单干、包产到户”这股“资本主义黑风”,各地都开展了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局、公社、大队和生产队都要对照检查。衡山县共有519名犯有黑风问题的干部群众受到批判斗争或惩办。湘乡县在1960年底运动中,批斗犯有黑风的干部1295人,报捕95人,处理869人,伤害了大批干部群众。 在这种高压之下,乡村社会表面上显得有序,但由于权力是这种序列的整合力量,这就使权力的作用进一步被神化。而这种互动的历史过程及其结果,正是公社化得以推行的合法性及其权力有效性的基础。

第五,的政社合一极大地强化了国家的动员能力,同时带来了严重的社会后果。

公社时期,通过对土地等经济制度和意识形态的改造,确立了共产党和国家在乡村社会的绝对权威,政社合一体制极大地强化了国家的动员能力,为进一步开展工农业生产的“”提供了资源。在这一时期,中国依靠农村为工业化提供了7000亿元的工业积累资金,建立了完整的工业体系特别是重工业及军事工业体系。而且,由于公社时期普遍实行所谓的“供给制与工资相结合,以供给为主”的分配制度,“一平二调”无偿调用大量的劳动力和农副产品已习以为常,大量的地方性动员远远地超过了中央政策集中使用的份额。衡山县1958年抽调了17万劳力(占全县劳动力总数的68%)投入大办工业的群众运动。当年共交售征购粮5800万公斤,是公社化之前的1957年的2.67倍。在‘’年代,衡山县共创办了大小厂矿300余个,兴修了水库76座,建设了100余公里简易公路和46公里京广复线路基。 湘乡县在公社化后的一年内修建公路21条,长329.13公里,产铁2000余吨,采煤7万吨,公社办工业企业502个,工业产值621.74万元,建成中型水库和中型保坝各1座,较大水库6座,造林整地6.73万亩。在1959年就组织了10万人大炼钢铁,10多万人突击抢修公路,4万劳力采煤,2.2万多人参加修复湘黔铁路、修建水府庙水库。

国家利用体制进行强制性的乡村动员,以“”和“放卫星”的方式释放出了大量能量的同时,也造成了灾难性的后果。由于长时间集中大批劳动力修水利、修公路、办厂矿、赴外地支援工业,田间生产基本上靠妇孺老弱,致使当年粮食大减产,而国家征购任务反而大增。1960年农业生产更加下降,全县粮食总产只有 1.34亿公斤,比1949年还低0.0 8亿公斤。可国家征收却比上年增加了19.83%,占当年总产量的32.9%,农民人平分粮仅112公斤,且全由各公共食堂统一掌握使用。 因此,这一年衡山县内有8万余人因口粮严重不足而患水肿、干瘦和妇科等病,并出现非正常死亡。湘潭1960年,农业总产值6384万元,粮食总产12256.5万公斤,为建国后的最底水平。 湘乡1959年粮食总产比1958年减少1331.5万公斤,1960年比1959年减少4814万公斤,1961年又比1959年减少2430万公斤,3年共减产8580万公斤,亩产下降至167公斤,低于1949年水平。1961年人均口粮由公社化前的229.5公斤下降至160公斤,全县8735个生产队,人均口粮在150公斤以下的有3468个队,占39.7%,因缺粮等原因导致各种疾病死亡了24360人,当年人口负增长达4.01%. 正是由于的政社合一,违背了中国农村社会的基本状况和社会发展规律,不能为农村社会的发展提供持续的发展动力,通过行政控制方式对农村进行剥夺式的社会动员,积累了农民对国家的反抗,增加了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成本,也最终决定了体制的命运。

五、新时期:乡政村治和乡村发展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社会进入了称之为改革开放的新时期。自此之后,中国农村逐步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立了农户相对独立的生产经营者地位,废除了“政社合一”的体制,乡政村治体制成为了乡村社会最为基本的社会组织方式。

乡政村治作为国家治理乡村社会的政治模式,是指乡(镇)按照国家行政权力的运作方式组成为农村最基层的一级政权,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实行乡(镇)长负责制;乡镇以下则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具体来说,就是在乡镇行政体制下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即村民通过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办理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事务,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

那么,在公社体制废除后,国家为什么将乡政村治作为其基本的乡村政治制度呢?这种乡政村治体制是不是新的历史条件下治理农村的有效方式呢?对此,我们可以从乡政村治生成的基础以及运行绩效来加以认识。

第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乡政村治的经济基础。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本质上是一种土地经营方式,它是在承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将土地的经营权和收益权以承包的方式赋予给农民,农民家庭作为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国家计划与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有权按照自己特长和优势独立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活动,生产收益除完成年初确定上交给国家和集体的任务外,都归自己所有。这种“生产责任制的建立,不但克服了集体经济中长期存在的‘吃大锅饭’的弊端,而且通过劳动组织、计酬方法等环节,带动了生产关系的部分调整,纠正了长期存在的管理过分集中、经营方式过于单一的缺点,使之更加适合于我国农村的经济状况。” 然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一开始就不仅仅是农村经济领域的重要变革,它对农村政治和社会领域的冲击也是巨大的。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随着借助于指令性计划经营农业生产的经济功能丧失,政社合一的也就失去了权威的基础,变得“无法容纳新兴的社会力量,无法协调和统帅社会”, 原来那种准军事化管理体制也自行解体,农村社会出现了管理上的真空。“农村一部分社队基层组织涣散,甚至陷于瘫痪、半瘫痪状态,致使许多事情无人负责,不良现象在滋长蔓延”。 面对着农村社会这种经济上发展和政治上失控的状况,国家需要确立适应新经济状况的乡村社会治理制度,乡政村治体制也就随之产生。

第二,新时期乡村社会分化是乡政村治的社会基础。

共产党领导中国社会革命的一项基本政策就是实行阶级成份制。无论是新中国建立以前的土地革命还是新中国建立以后的和集体化运动,阶级成份一直是进行社会和政治资源分配的基本依据。经过公社化运动后,“尽管各种阶级成份已经与现实的经济条件完全脱离,但是诸如入党、参军、招工、选干等项政治待遇,都与一定的阶级成份相联系,成份变成了一定社会地位的标志和参与一些社会资源分配的工具,连婚姻制度都打上了阶级成份的烙印。”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1979年中共中央做出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份问题的决定。衡山县在1979年4月就基本上完成对“四类分子”摘帽和给地主、富农子女重新订成份的工作,到1982年全部结束,全县共摘帽3041人,纠正170人,并给1.68万名地富子女新定成份。 湘潭县共给4396名“四类分子”摘帽,给386人取消了错定、错戴的地、富分子“帽子”。1984年,全国最后一批7.9万名地、富、反、坏分子摘掉了帽子,使建国以后2000多万“四类分子”全部改变了成份。正式废除了阶级成份制,使农村居民之间的政治身份基本上实现了平等,这就为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提供了政治前提。但是,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新的社会分化又开始产生。

如果从乡村政治的发展来看,新时期中国农村的社会分化最根本的原因则在于乡村利益的分化。因为政治只不过是各种利益关系的体现。从中国乡村社会的实际情况来看,这种利益分化的状况表现在主体的分化及主体之间的复杂关系上,特别是各主体获取利益的手段和方式上。(1)在利益主体上,新时期中国乡村社会的利益主体主要有国家、国家的代表者、国家的人和农村社区、农民家庭及农民个人。其中,家庭作为利益主体因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而合法化,而国家的代表者和人则成为了依赖于国家而又具有独立于国家利益的社会行动者。特别是国家在实行各级政府财政承包后,这种状况就更加明显。而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作为国家给予了一定的政治地位的权力中心,他们首先是政府在社区的人,但由于国家实行了严格的科层制度,他们的利益与国家的利益缺乏真正的直接的联系,这又决定他们对社区利益的关注和保护。因此村干部在充担人和当家人的双重角色。 (2)在利益关系上,新时期中国乡村社会的各种利益关系从公社体制的直线性表达方式分化成为散状结构,即从所谓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简单型连接转化成为各种利益主体的交叉式综合结构,这种交叉式综合结构又以经济利益为表达方式。这种关系分化或复杂化对乡村政治结构的形成具有重大影响,比如乡镇财政关系从原来的国家包干制转化为乡镇包干制后,所形成的利益关系体现了国家的财政政策和地方的财政利益及乡镇干部的个人利益并与村级组织、农户等发生利益冲突。(3)在获取利益的方式和手段上,新时期中国乡村社会各利益主体,无论是国家、乡镇政权组织、农村社区组织及农户和村民都改变的公社时期的无偿占有方式,而变成了法制化的财富转移。乡镇干部和村干部也由体制内合法占有和非法侵占转为权力的寻租。这就要求国家在进行乡村制度安排时,将各种寻租活动限制在合适的范围之内,以确保体制不致于因这些寻租而发生混乱。 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当代中国农村社会有了一定的分化但同时分化不足是乡政村治体制生成的社会基础。

第三,国家的制度安排是乡政村治的政治基础。

有许多学者认为,村民自治象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样,也是由广大农民自发创造的,是中国目前乡村社会的一种必然发展结果。我们的考察结果则是,如果从具体的历史过程来看,村民自治的制度性萌芽来自广西罗城和宜山农民的创造,但从总的方面来说,乡政村治体制是国家制度安排的结果,“是在各种矛盾的错综交叉之中因势利导、掌握主动的一项国策”。 而且,自从1982年宪法规定了废除政社合一体制实行乡政村治体制以后,各地并没有象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那样迅速实行这一体制。到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了《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要求各级党政在实行宪法的规定,建立乡政府,实行政社分开。并规定,乡人民政府建立后,要依法行使职权,领导本乡的经济、文化和各项社会建设,做好公安、民政、司法、文教卫生、计划生育等工作。同时要求,乡以下实行村民自治,设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积极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协助乡人民政府搞好本村的行政工作和生产建设工作。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要由村民选举产生。各地在建乡的中可根据当地情况制订村民委员会工作简则,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制订全国统一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自此以后,全国各地普遍开始了恢复建立乡政权的工作。但在乡以下的村民委员会问题上,则大都采取换招牌的做法,即将原来的生产大队改为村民委员会,生产队改名为村民小组,基本上没有实行宪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自治”。 五县均在1983年11月到1984年5月间完成政社分开和乡政府重建工作的。但是,改制后的村委员的干部基本上还是由乡镇政府指定或任命的,并没有实行以民主选举为核心内容的“自治”。到了1987年11月,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并在1988年6月试行,并由民政部在1988年2月发出《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通知后,各地才开始真正自治意义的村委会建设。1988年全国共有1093年县级单位进了试点工作。这一年湖南省也召开了由13个地(州)市党委、政府和人大常委会或人大工作关络处负责人参加的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座谈会,并成立了相应的办公室。接着,湘潭和衡山进行了第一次村委会选举试点。长沙、湘乡和醴陵也随后进行了村委会的民主选举。

第四,党和国家的民主取向是乡政村治的思想基础。

“文化大革”的十年灾难,给中国社会各界最深刻的教训和启示,就是社会主义不能没有民主。用邓小平的话来说,“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 1981年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议》中指出,“在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生活中逐步实现人民的直接民主。” 1982年中共十二大进一步指出:“社会主义民主要扩展到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展各个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发展基层民主生活的群众自治。” 正是在这种民主政治思想指导下,1982年的宪法才将乡政村治作为乡村社会最为基本的政治制度。当然,共产党所主张的乡村民主,并不是要将乡村社会交给社会而失去其的政治控制。1994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通知》就明确指出,“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要着眼和落脚于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农村政策的有效贯彻执行,团结带领广大农民群众为实现农村发展的宏伟目标努力奋斗。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奔小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使搞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与推动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结合起来,相互促进。” 也就是说,“以社会主义市场为基础产生的诱致型村民自治制度变迁需求,符合中国共产党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因而得到党和国家供给型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制度变迁的支持。这是村庄层面上进行管理体制改革和实行村民自治最重要的政治原因”。

按照这种民主理念设计的乡政村治制度,体现了现代民主理念和自治原则。这主要表现为,(1)它否定了公社体制时国家政权与乡村组织特别是乡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将过去那种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转变成为国家政权对基层自治组织的指导关系。(2)它改变了那种自上而下任命村干部的习惯做法,要求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均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3)它贯彻了直接民主的原则,规定了村民会议的重要决策功能,这种以自治形式体现出的民主制度是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基础。 (4)在国家与个人的关系上,不再有体制内的经济手段和控制资源;在自治组织与个人的关系上,个人对自治组织并没有强烈的归属关系,村民委员会对个人的组织性是软性的、松散的。

第五,村民自治取得的成果是乡政村治体制的实践基础。

乡政村治的制度安排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从1982年宪法规定设立村民委员会,到1987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再到1998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前后相距了16年。在这16年中,乡政村治体制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82年至1988年,在这个阶段乡政村治体制初步确立,全国各地普遍废除了政社合一的体制,建立了乡镇政府,在乡镇以下建立村委会。尽管还没有真正实行村干部的民主选举,但村级组织建设开始规范,村级干部也在精简。1984年全国乡以下干部比1978年要减少50.4%。村干部平均每村为5.4人,减少了0.8人,村民小组平均每组为1.4人,减少2.3人;村干部的文化结构中,初中以上的占52%,小学的占44%;在年龄层次上,45岁以下的78%。 第二阶段是1988年以后,随着《村组法(试行)》的实施,从建立乡政府和村委员进入到了村民自治阶段。在这个阶段,主要开展了民主选举、村务公开、建章立制等自治活动,并在全国建立了一批示范县。五县中的湘潭县成为了全国村民自治的示范县,衡山县成为了湖南省的示范县。到1999年底,五县均进行了第四次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在1995年和1999年所进行的第三届选举和第四届选举时,湘谭县村民参选率达93.5%和94.2%,直投率分别达到82.85%。在第四届选举中,五县基本上实行了“海选”,把直接选举作为民主选举的首要内容和重要原则,并将竞争选举机制和秘密划票手段作为直接选举的必要补充和完善。这些措施也取得了一定的实效,村委会的组成成员,无论从素质和代表性均有较大的改善。湘潭第四届村委会成员,93%的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77%的年龄在40岁以下,共产党员为72%,有15%的村主任由非党员当选。同时,五县普遍开展了村务公开活动,推行和进一步完善了村民代表会议这,通过多种形式的建章立制将这些措施变为制度。

当然,目前的村民自治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其中不仅有乡村政权机构、政治机构与自治机构的关系问题,也有乡村干部的寻租问题,更有村民自治的实施过程中存在大量的非规范行为。这些问题的存在,极大地影响了乡政村治制度的绩效。但总的来说,村民自治作为中国农村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制度形式,是一种乡村治理制度,它在运作上具有成本效益核算并对外部社会资源配置效益中发挥作用。由于村民自治制度通过对村民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规则设定和制度安排,使社会成员的活动范围、权利和如何行使权利划定了清晰空间和条件,从而使社会资源合理配置,有利于乡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在这种意义上来说,可以说,乡政村治政策的确立,改变了建国以来村组织经济化的进程,标志着村组织政治化的展开。

六、基本结论

通过上面的考察和研究,我们的结论是:

第一,转型期中国农村政治结构的变迁过程,是现代化背景下由国家主导的乡村社会制度变迁过程。

国家的这种主导作用,主要表现在对乡村社会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的安排上,其基本趋势是,在现代化政治发展的早期,当权力的分散实现了摧毁传统政治秩序的使命之后,国家会不失时机地使权力重新凝聚化,建立具有现代导向的、高效有力的中央政府。然而,权力的集中并非政治发展的终极目标。随着社会革命的成功和社会经济结构的变迁,它必须逐步退出社会领域,缩小政治控制的力量和范围,同时扩大政治参与,将被社会发展动员起来的各种利益群体容纳进制度化的政治体系之内。 在这种意义,可以说,国家主导乡村社会实际上是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问题,是乡村社会治理模式的演变问题。

第二,转型期国家对乡村社会的主导作用,受到了乡村利益结构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表现为有限主导的政治模式。

尽管东方专制国家对权力具有极强的垄断性,但国家对乡村社会的制度性主导,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其主导作用要受到各方面的制约,表现出一定的有限性。国家主导乡村社会的这种有限性主要表现为,国家在进行乡村社会的制度安排时要受到限制;国家的政策性主张在实施会发生效力上的偏差;国家在进行政策修改时会遇到阻力。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资源短缺和有限理性的存在以及与之相关的乡村权威结构。

第三,转型期中国农村政治结构的变迁过程,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改变过程,乡村社会的基本政治主体正在实现从“家庭”到“单位”再到“个人”的过渡。

转型期中国乡村社会的制度变迁,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国家与农民相互关系的博弈。在这个过程中,实现了或正在实现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农民作为乡村社会最为基本的政治主体,也正在完成从家庭到单位再到个人的转变。这一点对于有着几千年封建传统的中国社会特别重要。可以说,以广大民众参与为基本内容的村民自治,其意义不仅在于它能为现阶段中国社会的发展提供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更在于通过村民自治特别是乡村民主选举的全面训练,为中国的民主化奠定了一个坚实的社会基础和积累民主化技术的宝贵经验。特别是,乡村社会是中国社会的基础,乡村社会的民主化,也就意味着中国社会的最深厚的基础得到改造。这是理解近代以来中国乡村社会政治发展和进步的关键,也是认识目前中国村民自治的关键所在。

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范文11

关键词:政府质量政治发展资源汲取政策创新政治调控

中国社会是在与西方社会截然不同的历史路径中发展的,有其独特的社会──历史──文化条件,它不可能完成象西方社会那样一个由乡村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自然转型。从本质上说,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外源型的,而非内生的。它要求以政治发展来推动社会发展。也就是说,政府要在乡村发展中扮演主导角色。

革命后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在农村逐步建立起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要使计划体制发挥其作用,政府必须以一种前所未有的方式渗入和控制社会各个领域,形成国家对社会的超强自主性。“当国家及其政府对社会越俎代庖而影响个人和团体发展的时候,当国家将社会作为工具而阻碍个人或团体成长的时候,国家行动就会给社会带来危害。”国家权力的增长必然导致基层社会无权,结果,政治肥大症造成了经济萎缩症,导致了用政治手段解决经济问题的恶性循环。实践亦以证明,政府的无限扩张,最终只能是政府质量的贫困化,从而政府也就无力推进乡村社会的发展。

1982年新宪法通过后,全国实行政社分开,揭开了乡村改革和发展的序幕。乡村基层政权体制的重大变化,是革命后乡村政治发展最重要的篇章,为乡村社会的发展,从而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了政治基础。这也意味着乡村政府将承担起推动乡村社会发展的最直接、最具体的力量。告别政治全能主义,提升乡村政府质量成为乡村政治发展的生长点。乡村发展的进程告诉我们:乡村政府的质量体现着推进乡村发展的政府能力,维系着实现乡村发展的政治基础,规范着推动乡村发展的社会秩序。

一政府质量,从价值范畴观之,主要指政府的合法化水平。从工具范畴观之,主要指政府能力。政府能力包括政府机构从社会汲取资源(如税收、劳力、物资等)的能力,还包括规定人们社会生活的能力(如维持社会发展的秩序、提供政治调控的渠道、建立社会生活的规范等)。当一个社会的政权体系建成后,政府质量的价值范畴也同时确立。政府的合法化水平要由政府质量的工具范畴来体现和实现。因此,政府能力是革命后政府质量的关键内容。政府质量集中体现为以下几方面:第一、汲取社会资源的能力和优化社会资源的能力。在中国这样一个后发展型的超大社会中实现现代化,完成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必须首先推动乡村社会的现代化进程。“因为中国人口的百分之八十在农村,如果不解决这百分之八十的人的生活问题,社会就不会是安定的。工业的发展,商业的发展和其他的经济活动,不能建立在百分之八十的人口贫困的基础之上”。可见,政府在乡村现代化的进程中,必须增强汲取社会经济资源的能力。这不仅关系到工业化的起飞,而且关系着政府规定人们社会生活的能力的基础。同时在我们这样一个社会经济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里,政府质量不仅体现在汲取资源的能力上,而且要着眼于优化资源的能力上。唯有如此,政府质量才能真正发挥出推进社会发展进程的水平,降低社会发展成本的能量。汲取资源和优化资源的能力是政府质量的基础。

第二、制定发展政策的能力和实现政策创新的能力。“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政府执行这种社会职能,就是指制定发展政策,它是指向社会公共利益的。在后发展型现代化国家,政府制定发展政策的能力便至关重要,它维系着政府推动社会发展的能力。政治体系确立后,政府质量不是通过其制度的完美性表现,而是由其产出的发展政策的有效性来展现。在中国这样一个超大社会中,实现政策创新的能力是地方政府和基层政府质量的非常重要的体现。它要求地方政府和基层政府作为发展政策的执行者在体悟中央所制定的政策精神实质的基础上,紧扣政策的总目标,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在推行政策的程序、和方法等方面勇于创新,创造性地执行政策,使政策结果在整体上符合政策目标。因此,提高政府制定发展政策的能力和实现政策创新的能力是政府质量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

第三、维持发展秩序的能力和提供政治调控的能力。在某种意义上说,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处于现代化之中的国家的政府质量,端赖它在乡村制定发展政策的能力。另一方面,发展政策的推行需要稳定的社会秩序和政治环境。“中国人这么多,底子这么薄,没有安定团结的政治环境,没有稳定的社会秩序,什么事都干不成”。在社会大幅度地变革过程中,政府维持发展秩序的能力是一项基本的政治要求。政府丧失或削弱维持社会发展秩序的能力都是国家推进现代化事业的障碍。超大社会的现代化进程绝对不可能在紊乱或失序的社会中进行。随着政治全能主义的结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政府管理经济主要是提供宏观政治调控。体制转型,必然要求结束旧体制下的政治调控方式。政社合一的前提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冲破后,增加了政府提供政治调控的难度。也正因为如此,才能体现政府质量的高低。

政府在后发展型超大社会中推进现代化必须提高其质量,唯此,政府才能真正提供现代化所需的政治基础。

二“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中国的第二次革命也是从乡村首先开始的。因为中国社会是一个传统的农业社会,至今仍有80%的人口居住在乡村。自然,乡村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中国社会的全面发展,制约着中国现代化的整体进程。乡村改革之后,乡村社会发生了历史性地变化。改革改变了乡村社会的政治、经济、社会结构,极大地促进了乡村社会政治的发展、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但是,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各种变化的背后出现了基层从社会体制脱离的趋向。所谓乡与村之间形成了“村梗阻”现象,中层组织已不能有效调控基层社会,导致了农村人口失控、土地失控等局面。各种非体制力量在乡村社会纷纷抬头,甚至一些封建落后的东西(如宗族活动、封建迷信、黑社会组织等)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出现。公共资源的流失,集体工程的荒废,小农意识的复苏使乡村改革与乡村发展严重缺乏后劲。乡村发展过程中出现这些现象与政府质量尤其是乡村政府质量的弱花有着密切关系。

其一、政府汲取社会资源和优化社会资源的能力相对贫困化。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在农村引起了连续的连锁反应。它不仅改变了农民的生活观念,而且改变了基层政府和农民之间的关系,使得本来控制与被控制的政府与农民关系向着现代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转化。当然客观情况要求政府作这样的转变,通过服务汲取现代化进程中所需的社会资源;但是由于农民与乡村干部的素质以及政治、经济机制的不成熟性,导致了乡村基层政府在市场化进程中汲取社会资源能力的弱化和基层财政的相对贫困化。

首先,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使得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主体开始从国家向集体和个人下移,从而带动了分配方式的变化。政府不再可能对社会资源作垄断性分配,农民在处置自己的劳动成果上有了相对的自主权。因而基层政府的财政汲取机制从政府──农民的分配型汲取向农民──政府的收入型汲取转变,汲取能力相对下降。乡村改革使家庭独立的经营地位得到了加强,而原本极其脆弱的集体经济却是雪上加霜。集体经济的削弱,也就意味着政府汲取社会经济资源的渠道被阻塞。其次,市场化进程要求政府与农民的关系从政治全能主义下的控制关系向现代的服务关系转变。但是,由于复杂的历史和现实原因,乡村基层政府中的条块关系、政企关系、党政关系并没有理顺。这样既阻碍了基层政府的改革,也滞碍了经济的发展。最后,人的素质也直接导致了基层政府财政汲取能力的下降。脱离了政治全能主义时代催生的政治热情,在市场经济的催动下,农民的自私的一面表现出来。由于基层政府直接亲合于农民,不可避免的要受到其负面的影响,腐败便是其导致的结果之一。同时,乡村社会的公共工程(如发展农业必不可少的水利设施)难以得到保护和修缮。这说明,政府在利用和优化乡村人力资源上的能力在乡村改革过程中遭到了削弱。

其二、政府制定发展政策和实现政策创新的能力相对贫乏。

以人民公社的解体与乡政府的建立为基本内容的乡村社会的政治发展是乡村改革过程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推进数年之后,邓小平同志非常准确地概括了中国社会现代化的总体发展趋向。“现在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深深感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不改革政治体制,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阻碍四化的成功”。改革开放的推进,经济体制的转型,利益主体从相对单一向多元方向发展,政治环境从封闭走向开放,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基层的关系面临着新的格局等,已经向政治体制提供了新的机遇和提出了新的要求。

中国的农业和农民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体制问题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乡政府这一基层政权组织的建立在政治体制上为乡村社会的发展提供了组织力量。但是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过程中,基层政府的质量在制定基层社会发展政策和实现中央政府政策的创新上受到了严重挑战,这对于超大社会来说是危险的。后发展型的超大社会的现代化进程必须要有一个统一的权威的中央政府的存在。但在经济体制的转型过程中,随着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基层政府的放权,政府关系陷入了“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纵向权力关系的往复循环之中。地方政府和基层政府为谋取地方利益,有计划地利用中央政策规定,故意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实行政策规避。政策规避不是地方政府和基层政府的政策创新,而是为了谋取地方利益,削弱国家利益。这是超大社会发展过程中要绝对避免出现的现象在乡村改革过程出现了。如有的地方为规避国家关于每次审批土地使用权不能超过300亩的规定,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段,将22平方公里的土地按每块300亩的面积化为小块,一夜间批出110个土地使用权,从而达到了出让整块土地的目的。以这种方式来出让土地,吸引投资,无论经济代价,还是政治代价都太高了。保持地方政府和基层政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原本是超大社会推动现代化的必不可少的政治资源,这种积极性和创造性主要表现在它们对中央政府发展政策的创新方面,但是当政策创新走向反面的时候,不仅不会给地方长期发展带来效益,而且严重阻碍了超大社会的政治一体化进程和现代化的整体进程。可见,政策规避绝不是政府质量高的表现,恰恰是政府质量不高的表证。

其三、政府维持发展秩序和提供政治调控的能力相对弱化。

任何社会大幅度地变革,首先都会给一定社会的政治体制提出要求。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中,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发展的不同水平上,社会发展向政治体系提出的要求是不同的。高质量的政治体系要判明这些基本的要求是什么,这样才能有效地推进政治发展,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中国社会的发展向政治体系提出的基本要求是:维护在社会结构大幅度调整过程中的发展秩序,提供在经济体制转型进程中的政治调控。这就需要提升政府质量。

孙中山说:“中国人最崇拜的是家族主义和宗族主义,没有国族主义。外国旁观的人说中国是一盘散沙,这个原因是在什么地方呢?就是因为一般人民只有家族主义和宗族主义,没有国族主义”。这种状况是建立现代化国家的不可逾越的障碍,孙中山为此奋斗了一生。社会主义革命后,执政党清醒地认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毛泽东在分析乡村社会改造时曾经指出:“一个崭新的社会制度要从旧制度的基地上建立起来,它就必须清除这个基地”。中国共产党成功地改造了乡村社会,把正式的体制力量渗透到乡村社会,实现了乡村社会的政治整合。但是革命后推行计划经济体制,相应的政治全能主义没有为乡村社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力量。乡村改革给乡村社会的发展带来巨大能量的同时,出现了村落家族文化的回复,各种带有浓厚家族主义色彩的非正式力量在乡村社会兴起,使乡村社会的秩序出现了紊乱,冲击着正式体制在乡村社会的地位。更为可怕的是,家族主义和宗族主义侵入了公共权力的领域,导致政治腐败和社会腐败。“这里倒不是说血亲关系必然导致腐败,而是说血亲关系一旦渗透入公共权威的活动过程便会滋润腐败。关键在于社会体制有没有有效的机制来防范和阻遏这些因素渗透进来”。在新旧体制转型过程中,改变政治全能主义的政治调控方式,关键是要求政治体制提供符合社会发展的调控方式。

三乡村问题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首要问题,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与政治发展中的根本问题。革命后乡村发展的历程表明,哪一段时期乡村问题得到重视,并施之以切实可行的乡村发展战略,这一时期中国社会的经济发展和政治发展就比较协调和稳定。反之,不能正确估价乡村发展的实际问题,就要使中国社会走弯路。革命后乡村发展过程使我们认识到,乡村变革问题的实质并不仅仅在于我们是否重视乡村问题这一单纯的认识论革命上,而且还表现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如何把握乡村问题的复杂性和系统性中。

革命后乡村发展在政治全能主义的思想指导下直接造成了中国基层社会的萎缩,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受到了很大的压抑和制约。事实亦已证明,告别政治全能主义,乡村改革不仅大大激发了基层社会的经济发展活力,还掀开了基层社会的政治发展新景观。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我们同样要避免走到另一个极端──市场神话。乡村发展水平依然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一步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也日益凸现。如人口与耕地的矛盾;集体经济与富民政策的背离;规模经营与家庭耕作的冲突;现代文明与传统习俗的对抗,等等。这种状况使我们认识到:稳步、持续、系统地推进乡村改革对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变迁之必要性。在中国这样一个超大社会中的乡村社会承受着厚重的历史积淀,又体现着稳定的政治力量。只有广泛的有组织的稳定的变迁才能有效地解决乡村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困境。对于中国这样一个超大社会,又属于后发型现代化的国家,要完成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过度,没有或漠视政治力量的功能和存在,都将严重影响乡村社会的发展和现代化的完成。著名的发展经济学家M.托达罗把行政管理视为发展中国家“最稀缺的资源”,他认为发展中国家的政府注定要为国家的繁荣和幸福承担更多的责任,更主动地承担责任,必定要在经济发展中起到越来越大的主导作用。政府质量将是乡村社会能否完成向工业社会的转型,现代化能否成功的关键条件之一。

由市场经济制度取代计划经济制度,必然为政府扩展设定限度,市场经济所提供的竞争机制就是旨在用分散权力的办法来把人用来控制人的权力减少到最低限度的制度。由此可见,提升政府质量是推进乡村发展乃至国家发展的重要课题。中国社会稳定的维持、经济发展的推进和政治发展的推护,首先要看乡村能不能发展。在某种意义上论,一个处于现代化之中的超大社会的乡村发展,端赖于政府在乡村推行改革的能力。这就需要在限定政府扩展范围的同时提升政府的质量。这不仅仅是提升中央政府的质量,在更深的层次上是亟待提升基层政府的质量。

首先、增强政府汲取社会资源和优化社会资源的能力。由于生产力的相对不发达,乡村社会经济资源的不足成为首要矛盾。土地制度的改革,农民承担起了获取社会经济资源的首要任务,同时基层政府的资源积累和资源提供的能力大大削弱。现在的问题是要使政府实现政治调控方式的转变,维持乡村社会的秩序,执行发展政策的创新,前提就是要增强政府的资源支配量。当然,在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必须注重政府优化社会资源的能力。因而,从现代化整体战略出发,社会体制应当支持基层政府重新建立其资源汲取的手段。我们可以看到,凡是乡村企业较为发达、集体经济较为强大的地方,基层政府依然能够保持对基层社会发展的调控,维持乡村社会的秩序。

其次、提高政府实现政策创新的能力。处理好中央、地方和基层的关系,对于中国这样一个超大社会来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这不仅具有经济意义,而且具有政治意义。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言:“我们的国家这样大,人口这样多,情况这样复杂,有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比只有一个积极性好得多”。要发展社会主义建设,就必须发挥地方政府政策创新的积极性。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尤其要提高地方政府实现政策创新的能力。但是提高地方和基层政府实现政策创新的能力是与它们自觉地维护中央政府的统一和权威相一致的。如果地方和基层政府的政策创新有违于国家的利益,削弱了中央的权威,这就不是政策创新,而是政策规避。就社会经济发展论之,社会化大生产要求权威,“消灭大工业中的权威,就等于消灭大工业本身一样。”经济体制的成功转型,要抛弃政治全能主义,但需要统一的政治权威。就政治发展论之,维护中央政府的权威,是政府质量的固有内涵。

再次、加强政府维持发展秩序和转变政府政治调控方式的能力。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治要求。在转型期社会大幅度地改革过程中,农村出现一定的失控和无序是不可避免的。但是长时间的社会秩序紊乱就会影响乡村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因为任何紊乱和失序都会给我国这样一个超大社会造成巨大的损失。无法想象一个超大社会的发展能够在广大基层社会失序的基础上进行。乡村改革,绝不是要割断政治力量对基层社会的调控。吉尔伯特。罗滋曼认为,中国现代化所需的大规模资源积累受到三个重大的不利因素的影响:一是人口规模过大;二是中央政府没有采取新的政策来促使城市集中;三是中国社会中占压倒优势的是以家庭为中心的组织,缺乏能够起到抗衡作用的中间组织。除家庭和宗族的联系之外,可以进行控制和协调的基础一直很脆弱。社会主义革命后政府以正式的政治力量对基层社会的渗透实现了政治整合。问题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扩展没有限度使乡村社会的发展失去了活力。但是无论从价值理性的高度,还是从工具理性的角度出发,在中国社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能没有政府对乡村社会的政治调控。

时和兴:《政治发展过程中的国家和社会》,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87页。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7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19页。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31页。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42页。

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38页。

参见:《粤港信息报》,1997年10月5日。

孙中山:《三民主义》,《孙中山选集》。

《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第244页。

王沪宁:《当代中国村落家族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62页。

M.托达罗:《第三世界的经济发展》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221页。

《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第275页。

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范文12

传播与治理的天然联系

首先,传播是治理权力的来源。“治理意味着一系列来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它对传统的国家和政府权威提出挑战,政府并不是国家唯一的权力中心。各种公共机构和私人机构只要其行使的权力得到公众的认可,就都可以成为在各个不同层面上的权力中心。”④治理过程中行动者形成的这种实践权力可以称为治理权力。与统治中的权力概念强调对资源的占有不同,治理权力的运用并不一定要占有资源,重要的是要对资源进行控制、影响以及整合运用。

没有传播就没有治理权力。一方面,治理权力不是强制性权力,其表现形式通常是信息权力。“信息既可以作为物质生产和在生产的手段而成为配置性资源,也参与社会时空的组织而成为权威性资源。”⑤治理主体之所以拥有治理的权力,就是因为他们控制了信息的生产、存储与传播,信息要发挥影响作用就必须通过传播。另一方面,治理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⑥,治理权力能够产生就依赖于治理主体、客体相互之间的传播互动、协商和妥协。

同时,传播是治理权力发挥效力的基础。治理权力具有“公共性”特征,公共性的治理权力是通过传播、流动和运行来发挥其作用的,就像人体的血液,必须要在全身正常而迅速地流动,以提供营养,保证人肌体的运转和协调。如果血液的流动出现阻塞,人就会感到不适,出现各种疾病,影响身体健康。“传播是公共权力的本质”,⑦如果公共权力不能开放、公平、科学而有效地加以运行和传播,到达其应该到达的领域和人群,不仅会失去权力自身的控制、约束及管理能力,还会导致公共权力、公共信息和公共资源的“滞留”、“截留(截流)”现象,出现过度的集权行为或引发寻租与腐败现象,最终导致治理权力体系的信用危机,甚至会引发整个公共权力体系的崩溃。

其次,传播是治理过程的本质。几乎所有的治理活动,要么本身就是直接传达治理信息,要么是间接输送治理信息。人们通过政治信息的流通与共享,相互影响、相互理解、相互结合或相互争斗。从一定意义上说,传播是治理过程的本质。

传播是现代社会治理主体联系治理客体的需要。治理是“由共同的目标所支持的活动,这个目标未必出自合法的以及正式规定的职责,而且它也不一定需要依靠强制力量而使别人服从。”⑧可见,与统治相比,治理是一种内涵更为丰富的现象。它既包括政府机制,同时也包括非正式、非政府的机制,随着治理范围的扩大,各色人等和各类组织得以借助这些机制满足各自的需要,并实现各自的愿望。如何不需要强制的力量就可以得到别人的服从,如何建立非正式的运作机制以及通过这些机制实现治理的目的,这一切都需要通过传播去实现。

传播是治理主体与主体相互之间联系的需要。和传统的“统治”相区别,“治理”的核心特征在于治理主体的多元性,治理主体包括政府、其它公共机构,也包括私人机构,还可以是公共机构和私人机构的合作,从而形成“平行发展的、互动的多样化社会网络组织。”⑨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决定了传播在主体间相互沟通连接的关键作用。

传播也是治理客体向治理主体开展反馈的需要。治理与统治之间一个主要区别是运行的向度不同。统治是单向度的自上而下式,它运用政府的政治权威,通过发号施令、制定和实施政策对社会公共事务实行强制性管理。而治理的运行向度是双向的,就是治理主体需要不断接受客体的反馈,而采取下一步行动,所以由上至下的传播再加上由下至上的反馈传播构成了完整的治理机制。

第三,传播是有效治理的保障。治理只有通过有效的传播和运行才有可能产生良好的绩效。在治理的实践过程中,治理主体之间的沟通传播机制非常重要,从以往的经验和教训中人们不难发现,一切混乱的根源均可以追溯到沟通传播和互信机制的欠缺,传播不足容易导致信任匮乏,进而造成合作困难,以至于最终影响社会秩序的形成和维系。

通过传播,治理主体与客体有机会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和协商,可确保治理最终产生最佳的绩效。通过广泛的沟通,不仅整合了民众的信息和意见,还吸收和汇聚了专家的智慧,使治理主体能够在全面和深刻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做出最佳的判断和决策,从而可大大提高治理的效果。

治理的最佳状态称为“善治(goodgovermance)”。所谓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其本质特征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善治表示国家与社会或者说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好合作,这里的合作本质上就是传播。我国政治学家俞可平总结当代治理理论后提出善治的基本要素有十个:合法性、法治、透明性、责任性、回应、有效、参与、稳定、廉洁、公正。⑩其中,透明、回应、参与都是传播的典型特征,而合法性、法治、责任、有效、廉洁、公正、稳定只有通过传播才能达成。

“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传播之于治理,如影随形,“政治是传播的主神经,传播是政治的控制器”,传播与治理具有天然的联系。

乡村传播的政治认同功能

作为国家治理对象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社会历来是国家想尽一切办法努力控制的对象。乡村治理的根本目标,对治理主体的国家来说,就是其意志在乡村社会得以顺利贯彻,或者说作为治理客体的乡村社会对国家形成政治认同。

乡村社会从来都是国家治理的难点,传统中国“皇权不下县”,“正式的皇权统辖权只施行于都市地区和次都市地区。出了城墙之外,中央权威的有效性便大大地减弱乃至消失。”现代国家的建构的过程同时也是权力高度集中和全民渗透的过程世纪初,国民政府着手将行政体系延伸到乡村社会,但由于长期军阀割据、战争不断,国家对社会的治理处于较低水平。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通过行政体系将国家意志传递到乡村,从而第一次将分散的乡村社会整合到国家体系中,并逐步摧毁了乡村社会原有的非正式权力网络,进入了“全能主义”模式时期。

制废除后,实行“乡政村治”的体制。乡镇一级设立农村基层政权,乡镇以下设立村民委员会,实行村民自治。这种体制是一种分权式改革,即将高度集中于国家和上级政府的权力下放一部分给农民和基层。乡镇和村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接着是税费改革后国家的潜在退出,我国乡村治理结构正在发生重大变化,农村治理朝着多元治理、间接治理和依据法律/契约治理方向发展。农村改革后的治理体制使行政渗透机制的功能受到一定限制,特别是基层和农民的经济自主性日益增强。行政体制的功能受到限制后,国家意志如何在乡村社会得以贯彻?或者说国家如何得到乡村社会的政治认同?

政治认同是社会稳定的文化心理基础。村民的政治认同主要表现为对政府政策、政府行为、基层干部的态度、情感和议论等心理倾向。在政治认同不足的情况下,合法的强制某种程度上也能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但这种稳定往往是脆弱的。一旦社会不稳定因素积累到不可调和的程度,就有可能引发突发性。所以在乡村社会建立政治认同是十分重要的。

政治认同有赖于发挥传播的政治沟通、社会控制作用。政治沟通就是“赋予政治过程以结构和意义之信息和情报的流动。政治沟通不只是精英对其民众发送信息,而且还包括全社会范围内以任何形式———不论是对公共舆论的影响、对公民的政治社会化或是利益动员———影响政治的整个非正式沟通过程。”

村民对国家的政治认同涉及到中央政府的政治认同和对地方政府的地方认同两方面内容。绝大多数农民对中央政府是充分认同的。其中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作为典型理性经济人的农民在政权建立后的每一个阶段都获得了一定的利益满足,比如新中国成立后的“当家作主”,改革开放后的“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还有取消农业税后的负担减轻,等。另一方面就是政治传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意识形态是治理正当性的基础,任何治理主体都必须形成自己的观念和说法,特定的意识形态,来证明自己治理的合法性,治理主体要与治理客体内心中现存的观念相切合,符合其内心的认知趋势。共产党执政后政治权威通过政治系统中的政治渠道或大众传媒向农民传送、灌输相应的政治制度、政策、法律、政治信仰、政治话语以构建农民对政治系统的拥护和忠诚。传播是意识形态形成的基础,也是其发挥作用的基础。

农民对基层政府政治权力的认同和支持相比起来就差距较大,这主要是由于多年来经济发展进程中基层政府“与民争利”导致的,比如政府与农民之间在土地利用方式和土地潜在价值上存在分歧,常常导致二者之间的利益冲突,甚至引发。而对于乡镇政府来说,只有社会民众对其管理体制和治理模式认同和支持,乡镇政府才具有政治学意义上的合法性。简单来说,乡镇政府基于乡镇居民对管理和服务的认同和服从,才能得以生存和发展。与中央政府主要依赖大众传播提升政治认同不同,基层政府、乡村精英主要依靠人际传播来强化这种认同,由于处于熟人、半熟人社会,村民的信任主要是基于血缘和传播互动距离,血缘越近信任度越高,传播互动频次越高、传播技术越熟练,信任度越高,执政权威及合法性越强。

传播是权力实现的方式,也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传播是一种影响巨大的社会权力,包括统治阶级在内的社会群体都不得不依靠它实现自己的意志和目的。借助传播,统治者可以把自己的意志通过各种方式渗透到社会中去,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同时创造有利于自己统治的社会环境和主流文化。对当前我国各级政府来说,一方面要继续推进政务公开,满足公众的知情权、顺应信息社会人们不断高涨的信息需求;一方面要发挥传播的双向沟通功能,充分了解民意,与社会各组织积极沟通,在形成社会共识的基础上制定决策;另一方面,充分运用大众传播的话语平台,为政策执行营造有利的舆论环境,通过议程设置促进人们对某一事务的关注,形成社会共鸣,继而引发社会行动。

乡村传播的社区整合功能

社会整合度是指村庄内部的人际沟通、社会信任和互助的程度。社会整合度越高,村庄社会的秩序稳定性越强;而村庄的社会秩序越好,越能促进村民之间的互惠互信和社会交往。乡村整合有利于社会动员,也有利于乡村内部的和谐。

乡村整合的一个核心指标是“村庄社会关联”。村庄社会关联关注的是处于事件中的村民在应对事件时可以调用村庄内部关系的能力。若一个村庄中的大部分村民都缺乏调用相互之间关系的能力,这个村庄就缺乏社会关联。当代中国,村庄社区正走向“陌生化”,人际关系的纽带极为松弛,社区关联性大大降低,村民普遍存在寂寞感和孤独感。村庄人心涣散、资源分散、生产乏力、文化乏味;集体感和凝聚力的弱化,使得农村社区越来越失去向心力和“社会向心空间”。与计划经济时代社会组织严密、农民有强烈的集体感相比,如今村民的集体关怀大大减少,农民几乎难以感受到集体和他人的存在。村干部昔日的权威不再,村民昔日的“村庄向心”心理也趋于消失,大多数村民的心理预期是“离开村庄”,到外面去谋生和生活。村级公共事务难以正常处理,在谁都不愿意吃亏的情况下,“搭便车”不可能,当然公共目标更难以达成。村庄似乎真正进入到一堆互不相干的“马铃薯”状态,村庄作为一个共同体也只是虚有其名,真有点“村将不村”的味道。

传播有利于乡村社会关联的建立、增进和调动。首先传播有利于乡村社会关联的建立。人是社会的主体,社会是经传播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总和。杜威就认为,“在一切的事物中,传播是最为奇特的了。……在有相互沟通的地方,事物就有了意义,因而也就有了代表、、记号和含义。”“社会不仅因传递(transmission)与传播(communication)而存在,更确切地说,它就存在于传递与传播中。”杜威强调传播与社会的内在结构关系问题,甚至把传播提升到社会结构建构的重要层面。卢曼指出,“只要有一个自我再制的沟通结构形成,就会透过限制适当的沟通,与环境划清界限产生社会系统;因此社会系统不是由人,也不是由行动,而是由传播(communication)所构成。”传播活动是乡村各种社会关系得以形成和运行的纽带,不同的意见和利益可通过传播进行不断地讨论、交换,进而缩小分歧,求同存异,增进共识,强化社会规范,维护共同价值观。

传播也有利于乡村社会关联的增进。传播有利于形成乡村公共空间,为社会关联的增进提供了日常运作机制。乡村公共空间是指人们可以自由进入并在其中进行各种思想交流的场所,以及在这些场所中产生的一些制度化的组织和活动形式。公共空间包含四个层面的内容,一是物理空间,指社区内的人们可以自由进入并进行各种思想交流的公共场所。二是公共活动,指社区内普遍存在着的一些制度化的活动形式,人们可以在其中进行交流、交往。三是公共组织,即村民自发形成的维护自身权益的各类民间组织。四是指公共舆论,即在上述空间中人们可以自由地聚集,交流彼此的感受,传播各种消息,也可以正式集会公开讨论,形成对人们的行为具有很强约束力的社会意见。其中公共活动是公共空间的灵魂。公共活动是由传播组成的,无论是文化活动、经济活动、政治活动都需要人与人之间的互动沟通,没有传播就没有公共活动。同时公共活动的形成也极大地提升了参与村民的主体地位和传播能力。各种公共活动与公共仪式对民主文化的培育具有重要的作用,可以不断发掘公共活动和公共仪式的价值,通过经常性的组织广大农民参与公共活动和公共仪式,在参与中及相互交往中培育广大农民的民主文化价值,加深村民对社区的认同和归属,增进乡村的社会关联。

传播还有利于乡村社会关联的调动。传播可以促进乡村社会民间组织的形成,也能够提升村民组织内部运行的效力。村民组织的形成和运作为社会关联的调动提供了制度保证。不同的阶层和人们由于经济地位与政治地位的差异,其立场、利益、政治态度、兴趣各异。这种情况下,要想整合乡村社会力量,维持整个村庄的有序运行,需要一个强大的协调、融合的力量和机制。这就需要建立农民自治组织。农民组织作为乡村社会治理主体之一,能积极调动村庄内社会关联,对村民展开互助行动,能平等有效地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传播既方便村民们互惠互助,也能有效管理冲突,具有良好的解决冲突的效果。传播承担着各类事务的组织者、协调者和裁决者的角色,通过传播,大量的民间纠纷得到化解,从而维系了村庄的秩序与安宁。总之,良好的传播互动对乡村整合、社会秩序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乡村传播的社会发展功能乡村治理的根本目的是“乡村社会的有序发展”。乡村社会的发展包括经济的发展、个人的发展和社会的发展等内容。

乡村传播首先推动了乡村经济的发展。经济发展的一般意义,对于农村社区来说就是经济增长;对于农民家庭来说就是增收。增长与增收是乡村治理的经济目标。增长与增收这两个指标可以比较客观地衡量出经济发展水平。乡村经济发展有赖于科技的扩散传播。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驱动力和支撑点。而农业现代化必须依靠科学技术,一方面需要大量的农业科技成果,另一方面需要通过农业技术推广,把先进的农业技术尽快传播到农民手里,以促使农业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保障农业发展。从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科学技术对农业的贡献率偏低,仅为49%左右,与发达国家的60%-80%相比差距较大,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和先进实用技术的到位率相差甚远。科学技术需要传播,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效。科技传播“是科技知识通过跨越时空的扩散而在不同个体间实现共享的一个互动的过程”,科技传播对新农村建设的推动作用,已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另外,农产品产量的增产增收还离不开营销方面的传播。

传播也促进了乡村社会中个人的发展。对农传播的建设功能最集中地体现在培养发展农民的现代化人格,使农民建立起现代观念。信息时代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大众传媒以其强大的辐射力,对农民受众的影响力是不容低估的。新闻传播不仅满足村民一般的信息沟通,而且改变了农村落后观念意识,激发农民学习先进技术的兴趣和欲望,使农民通过报道得到启发和教育。“大众媒介给人们带来有关现代生活诸多方面的信息;给人们打开了注入新观念的大门,向人们显示新的行事方式,显示有助于增进效能感的技术;启迪并探讨多样的意见,刺激并加强对教育流动性的期望。歌颂科学,为技术大唱赞歌。所有这一切在能够接受外来影响的人那里,将会导致更多的现代性。”美国社会学家勒纳曾提出:“大众传播媒介可以帮助人们突破地理界限,开阔眼界,通过信息传递功能,培养发展社会成员的现代化人格,加速现代化进程。”推动一个社会或地区的现代性增长的因素非常多,传播不是唯一因素,可能也不是第一因素,但显然它是不可忽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传播也促进了乡村社会的现代性。传播影响着现代化进程。客观世界变迁越大,信息传播发生的频度和密度就越高,信息传播的频度越高,社会变迁就越大,传播是打破封闭、引进新信息、新技术的有效手段。由于信息势差的存在,传播可以实现信息由“信息高地”向“信息洼地”流动,即由社会现代化程度高的地区向现代化程度低的地区流动。传播给欠发达地区带来了现代性因素,催化了社会发展的进程。传播不仅包括外部社会对乡村社区的传播,也包括乡村内部村民与村民之间的传播,尤其是对社区事务的参与型传播。农民作为乡村治理和新农村建设的主体,这个主体不是松散无力、政治冷漠的个体,而应是公民社会的有力组成部分。传播有利于人的发展,提升了个人的传播意识和传播能力传播,同时也促进了乡村社会公共空间的形成和发展。就长期的历史而言,公共空间与公民社会关系密切,公共空间是诞生公民社会的重要场所,而公民社会与现代性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传播可以推动乡村社会的民主化进程。广大村民的自主传播是一种对社区事务的“参与”,具有重要的民主价值。透过亲自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的提议、讨论、说服或监督其执行,村民们真正与他人共同创造了一个“公共空间”,使自己本有的观点得以在参与过程中修正完善,转化成具有公共导向的意见。

结语:迈向传播型治理

建国以来,国家一直努力将乡村社会整合到国家共同体之中,这一努力在之前一直是通过制度化的强制力来推进的,并由此形成了长达20年的治理体系。包括公社、大队和生产队层级,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科层化体系,对乡村社会实行“科层制控制”。科层控制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单向渗透与控制的行政型治理。科层控制模式的建立,标志着自清末以来国家政权对乡村社会的单向渗透与控制政策的最终成功。它意味着时期的国家权力远较以往时代更垂直地深入乡村基层,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达到了历史的顶峰。由于处于底层的乡村社会被整合进了国家组织体系之中,原本“皇权不下”的基层“自治空间”消失了。

改革开放后,特别是农业税费改革后,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治理方式发生了本质性的变化。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乡村个体经济的发展,家庭间原子化倾向,乡村人口流动量的增大,特别是管理运营成本的巨大,中国的乡村治理已经不再适用原来那种自上而下权力控制的模式。“随着国家对农村经济依赖性的减弱和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传统的权力文化向现代权利文化的转变,国家的行政权力将逐渐退出农村的政治领域”,取而代之的是,国家正通过传播这种“软”权力介入乡村治理。国家乡村治理方式从行政统治向传播治理方向发展,传播正成为国家介入乡村社会的主要策略。

传播型治理的特征之一是主体多元。行政型治理的主体是单一的,即上级政府,而传播型治理的主体则是多元的。构成乡村治理主体可以分为乡村的外部参与者和内部成员。外部参与者包括政府官员、技术人员、推广人员、专家、发展专家以及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的人员,媒体制作人员等。这些人员一般文化层次较高,受过较好的教育,具有丰富的知识和阅历。内部成员包括广大农民及其由农民组成的组织,以及由于自身能力条件从农民中脱颖而出的意见领袖、乡村精英和村干部等。传播主体在传播实践中,发挥着各自的优势和作用。传播权决定治理权,多元的传播主体分担乡村治理的责任,实现对乡村公共事务的合作管理,以达到公共管理效率的最优化,推动和谐共生的多元化传播模式和多元治理模式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