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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合同

时间:2023-01-27 03:08:24

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范文1

起源于古罗马的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之区分理论已经不再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但我国仍保留了这种区分理论,这导致了对实践合同的定义以及存在几种实践合同的争论,区分理论已失去了它存在的意义,应予取消。在取消区分后应借鉴其他国家的宝贵经验,完善我国合同立法。

关键词:实践合同,诺成合同,区分理论,混乱与矛盾,具体措施

一、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区分理论的历史演变

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分起源于古罗马。在古罗马社会初期,商品交换不发达,且多局限于部落内部进行。对这种偶然进行的交换,交换双方当事人投入了充分的关注,采取了类似敬神般的特定仪式以期交换顺利进行,而最终实现交换的目的。法律也侧重于对形式的保护,规定契约必须经过特定的形式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即“使法律执有制裁武器的,不是一个允约,而是附着一种庄严仪式的允约”。 最初的契约形式分为两种:“曼兮帕蓄”方式与“耐克逊”方式。随着契约理论的发展,这两种形式逐渐为“口头契约”、“文书契约”、“要物契约”及“诺成契约”的分类所取代。要物契约出现于共和国末年,是通过物的交换而缔结的契约,包括消费借贷、使用借贷、寄存和质押四种类型。这四种合同都是无偿的,即当事人缔结契约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获取经济上的利益,而是基于某种特定的关系(消费借贷、使用借贷和寄存的缔结是基于相互信赖的关系)或为了特定的目的(质押是依附于借贷合同的,是以保证借款的归还为目的)。这种无偿性要求法律基于公平的考虑给予一方当事人以特殊的保护。要物契约的出现是法律“第一次把道德上的考虑作为‘契约’观念的一个重大革新”。 诺成契约的出现晚于要物契约,是指通过合意而形成无须任何手续的契约。在它诞生之初,仅适用于买卖、租赁、合伙、委托,但它摆脱了形式的束缚,“开创了契约法的新阶段,所有现代契约的概念都是从这个阶段发轫的”。

罗马法对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分为《法国民法典》所采纳。但《法国民法典》对实践合同的规定与罗马法有所不同,是将交付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而非成立要件。而且《法国民法典》仅规定了一种实践合同,即“本义上的寄托”。(所谓“本义上的寄托”是指当事人一方接受他方动产进行无偿保管,并负责返还原物行为。类似于古罗马时的寄托与中国的保管合同。我国有些学者认为《法国民法典》中的借贷合同也是实践合同 ,对此笔者持相反意见,因为,《法国民法典》中并未明确规定借贷合同必须以交付作为生效要件。)《法国民法典》将实践合同的范围缩小,仅限于寄托合同是因为在法国大革命后诞生的《法国民法典》以合同自由原则作为其指导思想,认为:合同是当事人自己为自己制定的法律,国家不应对合同成立或生效设置过多的障碍。这种理论为一百年以后的《德国民法典》所采纳,以崇尚抽象概念而闻名于世的《德国民法典》却彻底的抛弃了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分,而代之以行之有效的各项具体的规定。5其实,抛弃区分理论的根本原因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日益专业化,而传统的实践合同赖以存在的“特定关系”或“特定目的”已经日益萎缩。取而代之的是以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的专业化运作模式。

二、混乱的“区分理论”及矛盾的合同立法

我国许多学者为了使区分理论合理化,而致力于对实践合同的含义及存在几种实践合同等问题的研究。但这种研究的结果却事与愿违:理论上的争议层出不断,合同法条文矛盾辈出。

(一)对实践合同的定义之争

对诺成合同的含义我国理论界的基本观点一致,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6而对实践合同的含义我国理论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实践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7另一种观点认为“实践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的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8这两种观点的不同也导致了对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中究竟有几种是实践合同的不同认识。

笔者认为:将实践合同中的标的物的交付视为合同成立的条件与我国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存在冲突。依据我国的合同法,合同的订立过程是由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构成的。当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到达要约人时,承诺生效,合同成立。既然合同已经在承诺生效时成立,又何以交付了标的物时才成立呢;如果将交付标的物之时作为合同成立之时,则在承诺生效之后,标的物交付之前的阶段是否有合同的存在呢?理论上无法解决这一难题,所以笔者认为应将标的物的交付作为合同的生效条件;在承诺生效之后标的物交付之前合同成立但尚未生效。其次,“完成约定的其他给付”理论任意的扩大了实践合同的范围,使许多本来可以通过合意即生效的合同失去了法律的保护。依据该理论,买卖合同当中的定金的交付即可被视为“完成了约定的其他给付”而由此得出的结论是买卖合同亦为实践合同,定金未交付则无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这显然是对当事人合同自由权利的一种践踏。笔者建议将实践合同定义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生效的合同。”

(二)我国合同法中有几种合同是实践合同

由于对实践合同含义的不同理解,导致了学者对我国《合同法》有名合同中究竟有几种是实践合同的不同认识。以下笔者将对存在争论的各种合同进行评介。

1赠与合同。在《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立法对赠与合同没有具体规定,但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可知“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财产的交付为准。”在我国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立法者对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存在争论,最终合同法抛弃了要物性与诺成性的争论,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应前款规定。”据此,有学者认为“我国《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实践性与诺成性采取了两分法,将一般的赠与合同(不区分书面赠与和口头赠与,但不包括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原则上规定为诺成合同;而将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9但笔者认为,我国合同法未明确规定以赠与财产的移交作为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以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2运输合同。关于运输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学者中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运输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但以托运单、提单代替书面运输合同的,因承运人往往需要收取货物并核查后才能签发提单或在托运单上盖章,故这类合同应为实践合同”。10另一种观点认为:“客运合同为实践合同,货运合同为诺成性合同。”11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2笔者认为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因为,第一如果认定运输合同为实践合同,则承运人在同意托运而未实际交付货物前,合同并不生效。即使其后对托运人交付的货物不予接受和托运,也不承担违约责任,这样对托运人是极不公平的,会严重影响托运人和收货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样,若托运人不交付货物,即使承运人已为托运作了准备,也不能追究托运人的违约责任,则会影响承运人的营业。将运输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符合了现代化社会中专业化的要求,保护了托运方和承运方的共同利益。第二,提单和客票并不是合同的标的物,而只是运输合同存在的证明,因此不能将提单和客票的交付视作运输合同生效的条件。综上所述,运输合同应为诺成合同。

3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被我国学者公认为实践合同。笔者认为既然将这两类合同归为实践合同则这两类合同必然具有某种内在的共性,需要法律加以特殊的规定。但笔者却未发现这两种合同之间的内在共性。唯一使这两种合同与其他有名合同相区分的特征是“交付物才成立或生效”,这种共性的缺乏与特征的存在颠倒了因果关系的逻辑性。而且,我国合同法中对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规定有所不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67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为将标的物的交付视为合同成立的条件与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相冲突,所以笔者建议修改我国《合同法》第367条为“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生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区分的意义何在

多数观点认为区分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意义有二:其一,两者成立或生效的时间及要件不同。笔者认为: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在成立或生效的时间及要件上的不同是“区分论”设置的一种划分标准,不能以这种划分的标准作为划分后所具有的意义;其二,对当事人义务的规定不同: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的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上的过失责任。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合同责任向缔约阶段的扩展和延伸,其与违约责任之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缔约过失责任违反的是法定的先合同义务,而违约责任违反的是约定义务;其次,缔约过失责任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而违约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有违约行为存在,除法律规定的少数免责事由外,行为人一般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再次,从责任方式上看,缔约过失责任仅有赔偿损失和返还财产两种方式,而不是像违约责任方式那样多样化。由上述区别可以看出违约责任是比缔约过失责任涵盖性更强的责任形式。对实践合同中违反“交付标的物”义务的当事人应追究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呢?试举例说明:甲乙系好友,双方于2001年7月11日约定由甲于7月21日借给乙人民币10万元,在7月18日双方关系恶化,甲拒绝借钱给乙。在该例中,乙可以依据合同法第42条第3款“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追究甲的缔约过失责任。由于缔约过失责任是较违约责任轻的一种责任形式,所以在这种状况下追究甲缔约过失责任与立法者设立实践合同以保护无偿的出借人的立法目的相吻合。但如果乙在甲交付货币之前拒绝借用,甲依据合同法规定追究乙的缔约过失责任,而在这种状况下追究乙缔约过失责任明显不如追究乙违约责任更有利于保护甲的利益,这就与设立实践合同的立法目的相违背。规定以标的物的交付作为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是为了保护出借人和保管人的利益,但这种特殊的保护措施在减轻出借人和保管人的合同责任的同时也剥夺了他们获得有效的补救的权利,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分理论已经失去了它存在的意义。

在我们进行学术研究时,需要将具有共性的客体进行分类和概括以方便于学术研究和更好的指导实践。但在考察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分中我们却找不到两种实践合同中内在的共性,触目所及的却是理论的纷争与矛盾的合同立法。当一种分类赖于存在的社会土壤发生变化已经不适应其生存时,我们就不应再停留于对它的缝缝补补,而应勇敢的抛弃它。13

三、取消“区分理论”后具体措施

笔者认为抛弃区分理论,首先应废除实践合同赖以存在的基石“要物性”,因为这种要物性的规定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人为障碍。其次,在废除要物性之后应增加一些具体的措施。我国台湾地区在1999年对民法债编部分的修正中就采取了废除实践合同要物性的措施。14删除了原民法中第465条“使用借贷,因借用物之交付,而生效力。”和第475条“消费借贷因金钱或其他代替物之交付,而生效力。”在废除了实践合同的要物性的同时,新法规又增加了一些具体的规定,如增订第465条规定:“使用借贷预约成立后,预约贷与人得撤销其约定。但预约借用人已请求履行预约而预约贷与人未即时撤销者,不在此限。”及增订第475条规定“消费借贷之预约,其约定之消费借贷有利息或其他报偿,当事人之一方于预约成立后,成为无支付能力者,预约贷与人得撤销其预约。消费借贷之预约,其约定之消费借贷为无报偿者,准用第465条之一之规定。”虽然台湾民法债编的此次的修订中并未最终抛弃实践合同,但笔者认为上述修订足以说明“区分理论”的腐朽与陈旧,应废除要物性代之以具体规定。

其实我国《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规定也是抛弃“区分理论”的有益尝试。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单方负有义务,受赠人单方享有权利,所以法律曾基于公平的考虑“将交付作为赠与关系成立的条件。”又因为这种对成立条件的限制有诸多弊端,我国《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移转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同时法律为了保护一些特殊的受赠人又在第186条第2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应前款规定。”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我国合同法理论领域创造性的开拓。但是,这种规定在保护特殊受赠人的利益时,禁止撤销赠与的规定又过于绝对化。例如:当赠予人自身经济状况恶化或遇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而导致生活困难时,赠予人在此时可能其自身已成为社会中需要救助的人,如果禁止他撤销赠与,则对赠予人是明显的不公平。对此,《德国民法典》中“因生计所须的抗辩”即是可供借鉴的最佳范例。依据该规定:当赠与人所负担的赠与义务损害了自己身份相当的生计或者法律规定负担的抚养义务时可以拒绝履行赠与义务。如我国合同法也采纳这项具体的规定,则法条之内容将更加详备,而对双方当事人也更加公平。

实践合同范文2

当今时代,我国旅游行业随着产业http://结构的调整而逐步发展起来,并迅速成为市场经济的关键组成部分。而旅游行业的迅猛发展带动了行业对于高素质的专业旅游管理人才的高端需求,旅游管理专业的相关院校必须积极地应对这一行业需要,通过开展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结合教学来为国家培养一批高精尖的旅游管理人才。本文则主要谈论了旅游管理专业开展理论与实践结合教学的必要性以及其具体的开展策略,希望能够对相关旅游专业的教育人员有所启示。

一、旅游管理专业开展理论与实践结合教学的必要性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人们的物质生活需求逐渐得到满足,其精神文化的需求开始成为人们在新时期生存与发展的主要追求趋向,而旅游行业则随着这种趋向的产生逐渐发展起来。近几年,旅游行业在我国的发展取得了极大的进展,其对于旅游管理人才的素质产生了更高的要求,旅游管理专业要想使学生在社会中获得良好发展,就必须推动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同步发展。

而从旅游管理专业开展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二者结合的教学的必要性来讲,首先,其二者的结合教学的要求源于旅游管理专业的专业特点。我国的旅游管理专业教学着力于培养学生的相关旅游管理的基础理论知识、对于管理问题的分析及应对知识、对旅游市场动态的调查研究能力等,而从其理论性知识的内部需求来讲,不管是要旅游市场动态还是管理问题都需要学生实际地去接触这些问题,才能够真正地达到对于这些理论知识的有效掌握。

其次,旅游管理专业实施理论与实践二者结合教学还是由当前时期旅游行业的需求所推动的。就目前来看,旅游行业在我国的发展正在逐步地趋于完善,其专业的管理人才要能够对旅游景区、旅行社以及酒店等相关的旅游工作做到熟练的把握与操作,才能够真正地满足旅客的旅行需求,进而使旅游行业实现进一步地发展。而旅游行业对于管理专业的操作能力的要求则使得专业教学必须实现在知识应用方面的发展,所以旅游管理专业在当前时期不能够再仅侧重于对于学生的理论知识的培养,还必须做到对于实践教学方面的倾斜。

二、旅游管理专业开展理论与实践结合教学的相关策略

当前时期,旅游管理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已经成为其在行业中获得良好发展的必要保证,相关院校必须努力地推动其理论与实践二者的有机结合教学。本文下面就从两个大的方面来谈论一下结合教学的策略:

1、建立健全旅游专业实习基地

管理专业教育人员对学生进行实践教学,必须帮助学生实现对各项理论知识的实际操作,而实习基地的建立则是其实际操作的必要途径。首先,旅游专业的院校必须在校内建立健全专业的实习基地。一方面,院校应该为学生建立专业的管理实践模拟实验室,使学生能够在教学中借助模拟手段及时地达到对每一阶段理论知识的实际操作演练。另一方面,院校还应该建立专业的现实实习场地,并为学生配备相关的摄像机、照相机等专业设备,同时帮助学生在实习场地中利用理论知识来进行实际的人际关系处理工作等。其次,旅游院校还应该就旅游管理专业的教学需求,来与酒店、旅行社以及旅游风景区等建立必要链接,为专业的学生提供进行实训的机会,使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就能够掌握未来的执业能力。

2、充分发挥专业教师教育作用

旅游管理专业的教学内容安排以及其具体的教学水平都决定于其教育人员,因而,在进行理论与实践二者结合教学的过程中,还必须借助于专业教师的力能来实现。首先,院校要对专业教师进行定期的继续教育,并为同专业教师之间的交流构建主题论坛等,使教师获得高素质的理论与实践二者结合教育的能力,并引导教师进行专业市场就业调查,通过薪酬奖励等使教师意识到进行二者的结合教学的必要性。其次,教师在进行具体的教学安排的过程中,还应该从具备旅游管理的摄影、导游等实践技能的比赛,引导学生考取旅游专业导游资格证、餐饮服务技能证等多种证书来帮助学生对其实践能力进行培养,进而使学生在日常的学习中达到对于专业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的同步培养。

三、结语:

实践合同范文3

[关键词]油田 合同 风险管理 探索与实践

为使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风险管理的目的有效实现,实践中,我们在合同风险防范方面采取了抓住关键环节,强化薄弱环节、兼顾一般环节的这种较为有效的控制方法,进行了合同风险跟踪控制与防范管理的初步探索与实践。

一、建立与完善合同风险防控专业化管理机构与配套制度

首先,为加强合同风险防控管理,我们建立了合同风险防控专业化管理组织机构,即在机关设立合同主管部门,并且配备具有经济法律专业背景的专职合同管理员,进行合同的风险防控管理。同时,在基层单位也相应配备经过基本合同承办专业培训,又具备相关理工或管理类专业背景的兼职合同承办员,配合合同承办单位和合同主管部门,具体履行合同实施过程中的风险防控职责,形成了梯次配备较为合理的合同风险防控管理组织机构和专业化风险防控人员网络。

其次,根据合同风险防控实际,制订了如《合同(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设备、软件资产管理办法》、《合同项目责任跟踪卡》等一系列合同风险防控配套管理制度,使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控管理有了明确的制度依据。

二、根据不同类型合同的特点,分别进行专业化风险防控

基于对合同风险以预防控制为主,最大限度减少风险产生的指导思想,实践中,我们分别根据不同类型合同的不同特点,对其签订履行过程中的主要风险环节分类进行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与控制。

1. 风险防范管理前移,强化合同签约的前期风险论证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特别注意合同风险防控管理中的源头风险防控,即根据不同类型合同的不同特点,分类进行重点内容不同的风险前期论证,加强合同签约前期的风险防范力度。为此,我们专门成立了合同项目专业化论证组,旨在通过论证组内多部门、多学科专业化人员在签约前期,对对方资信、技术实力、产品或施工质量、履约能力等进行前期的综合分析与评价论证,把合同项目在签约前期的可能风险就尽可能地降低到最小的程度。

如在实践中,我们通过对采购合同项目全过程潜在风险环节的分析,确定其风险前期论证的重点内容为三个主要环节,即:(1)对方经营资信;(2)其产品质量;(3)交货能力。最终优选出信誉好、产品质量优、交货能力强的多个厂商作为备选供应厂商,以备将来从中进一步优选。

又如,通过对技术合同项目全过程中风险控制环节的分析,我们确定其风险前期论证的重点包括:(1)对方资信,其技术是否为其合法所有;(2)拟引进技术的适用可行性、先进完整性。最终选择数家作为技术转让的备选方。

再如,通过对工程合同项目全过程风险控制环节的分析,我们确定其风险前期论证的主要内容为:(1)对方施工资质;(2)对方技术人员素质和质量管理体系;(3)已竣工和在建工程项目质量情况。最终经综合分析与评价论证后,选择若干合格的备选施工单位。

2. 针对不同合同的履行特点,分类分别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

不同类型合同,其履行中的风险防控环节不同,采取的针对性防控措施亦有所不同。

如在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我们重点对物资验收环节进行风险防控管理。为此,我们规定必须由专业技术、质量监督、物资使用等部门组成的验收小组,才能进行物资的中间和最终验收,必要时还可随机抽样送检,防止不合格乃至假冒伪劣产品的流入,造成隐患和经济损失甚至事故的发生。

又如在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是针对引进的技术能否达到约定质量技术指标这一关键环节进行风险防控管理,做到凡是正式引进的技术,均需先行安装试运行,对于试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经对方作相应改进后仍达不到约定主要质量技术指标的,不予出具验收通过报告,严把引进技术验收结算关。

再如在施工合同履行中,我们通过对施工中的主要风险环节,即:施工及建材质量、工程量大小、工程中间和最终验收环节加以严格的跟踪控制,发现问题立即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控制风险的发生或扩大,做到最大限度地维护我方合法权益。

3. 加大合同结算前审查力度,控制资金流出最后一关的潜在风险

不同类别的合同,其结算的依据不同,结算前的审查内容与防控环节也有所差异。

如在施工合同结算前审查所采取的具体风险防控措施为:结算前,为防止施工方虚报或重复计算工作量,先由专业技术部门会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对拟结算的工程量进行核定、确认后,再由合同管理部门对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前的法律审查后,方可交由主管领导进行结算前审批,并办理相应的付款结算手续。

同样,我们在采购合同、技术合同结算前,为防止存在质量、技术问题而产生结算风险,亦需在专业技术、计划财务、合同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的结算前审查确认,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付款结算手续。未经结算前审查,或不符合规定的审查程序,财务部门不予办理付款或结算手续,使资金流出最后一关的风险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实践合同范文4

一、商铺转让费的性质

(一)产生转让费的原因分析要了解转让费的性质,必须先了解产生转让费的原因。对此,理论研究者和法律实务者有以下不同的说法。1.收取转让费的原因理论研究者认为,转让费是转租人凭借租赁信息从后续承租人那里收取的服务费;转租人对装修、广告等投入一次性收回成本和增值[1]。法律实务者认为,租金市价可能上涨,转让费能让转租人获取较高的额外收益;转让费包含后续承租人从承租人那里购买租赁权的费用及转租人监督后续承租人而收取的管理费;转让费来自合同租赁剩余期内商铺产生的利润。2.支付转让费的原因理论研究者认为,支付转让费是对优先续租权的一种购买;承租方对自己的合同权利的概括转让,其转让费实际上就是机遇加垄断产生的利润;承租人的占有和经营会产生一种无形的商业价值,转让费实际也包含了一定的品牌价值[2]。法律实务者认为,迫切做生意的商户手头资金宽裕,认为自己不经营后仍可转租。(二)转让费的性质分析通过上述分析可见,转让费是一个复杂的集合,包含多种不同性质的费用:一是因装修、购置设备、剩余货物等无法转移或无需转移而一并转让的费用,这部分费用是为有形资产支付的对价;二是为优越的地理位置、良好的经营环境、较高的商业信誉、广阔的人脉资源、独特的供货渠道等无形商业价值而支付的费用;三是剩余租赁期限的租金及市面租金上升的差额利润。有关研究小组曾对商铺转让费进行过实证研究,认为承租人对商铺的优先租赁权、转租人和后续承租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商铺租赁市场的供求状况、承租人对商铺升值而进行的再投资额度都会影响转让费的大小,商铺转让费的经济学实质是转租人在租赁期内能使商铺升值的再投资的尚未收回部分的平均水平[3]。(三)定性中的问题分析1.优先承租权的认定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优先承租权并无规定,但在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基于对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信赖关系和承租人生存发展权的保护,赋予了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租赁权①。从法理上来看,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已经订立过合同,存在一种信赖利益,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保护这种顺位在先的秩序价值。但是在私法中,“法无禁止即自由”,因此笔者认为仍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约定是否享有优先承租权。2.交易习惯的认定有学者认为转让费可归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7条所称的“交易习惯”,并应以交易习惯来进行规制。但从《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可知,交易习惯的适用是有前提条件的,即法律无规定,当事人约定不明或无约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交易习惯。转让费通常独立于租赁合同,有约定的仍要从其约定。另一方面,如果支付转让费成为一种交易习惯,那转租人收取转让费反而有了正当理由,收取转让费有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显然与当前需要保护承(次)租人的交易安全的原则相违背。

二、商铺转让费的规制与实践

(一)商铺转让费的规制近年来转让费的价格越来越高,影响到了商户的发展。对此有学者认为应当在立法上对转让费虚高现象予以限制。也有学者认为政府和商会应该制定相关的产业规划,指导商铺租金合理化,平衡强弱群体之间的矛盾。如果商铺租金或转让费过高,物价部门也应该出面干预[4]。但笔者认为,现有法律中的救济制度足以保障这种秩序,不应对自由作更多的限制。可以通过政策、判例对转让费中的问题作出引导,但没有必要用法律来直接规制。1.价值规律的选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②,商铺转让费的产生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转让费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商铺的流通,有利于实现市场主体、经济要素的优化配置。在私法领域,当事人达成合意,签订合同,“法无禁止即自由”,应当认定为合法。我国法律对商铺转让费的性质并没有直接界定,也没有相关的条文对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产生的转让费问题进行调整。但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能够分析出较为明确的性质,立法不宜对此进行直接规制;至于其数额是否虚高,应当先由市场和交易主体自行判断,法律也不应直接进行干涉。2.法律位阶的选择“所谓法律自由,就是指一定国家的公民或社会团体在国家权力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的能力,是受到法律约束并得到法律保障的,按照自己意志进行活动的权利”。法律应当是“自由的法”,是自由的准则、依据和保证,法律规范只能是为了确认和保障自由而制定,法律权利和义务也是为了实现自由而设定,法律实施的出发点和归宿都是为了自由[5]。转让费的收取和支付都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是市场经济发展中的正常现象,法律不能禁止这种自由。秩序作为法律的基础性价值体现在两个方面,即防止无政府状态和专制统治[6]。自由的价值的位阶在秩序价值之上。法律不能为了秩序而牺牲自由。因此法律对秩序的保障,应以对自由的适度限制为界限。(二)商铺转让费的实践在实践中,首先要了解转租人是否是经营者本人,其转租行为是否经过房屋产权人的同意。其次要知晓转租人与出租人的合同是否快到期,商铺周围是否有重大事件发生。最好的做法是把房屋产权人请来,三方一起协商、谈判。在合同签订中要注意以下事项:租金的结算与支付;转让费的支付及风险承担;商铺设施、设备的归属;债权债务的处理;交接条件、时间及方式;违约责任;优先续租权、商铺转让权的声明;可能产生纠纷的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如果发现转租人是擅自转租,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待定,要尽快找到商铺的所有人,得到其追认。如果商铺的所有人拒绝追认,也未授权承租人转租,那么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8条关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的处理规定,承租人应当向次承租人返还该部分的租金,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方损失。如果商铺所有人或转租人不知情,而商铺突然被政府告知要拆迁或征收征用,导致租赁商铺的目的无法实现,显失公平,次承租人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请求变更合同,则应按照变更后的合同继续履行;如果请求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次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或转租人返还部分租金,有约定的也可以请求返还转让费,并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赔偿损失。法院应根据合同约定,本着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和计算。当然,若是商铺所有人或转租人明知周边将要发生的情况,则应认定为欺诈,次承租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综上所述,转让费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其性质可以通过费用构成来明确,其发展应当由市场来调节,充分保障当事人在私法领域的自由。法律作为调控社会的手段之一,只有在影响了社会秩序的情况下,才发挥其强制性作用,来维持社会的良性发展。

作者: 单位:张超 青海民族大学 法学院 青海西星律师事务所

实践合同范文5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实施难点 对策建议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被誉为“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里程碑”。新《劳动合同法》针对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大量的修改和补充,追求的是实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利益的平衡,其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推动用人单位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增强竞争力。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产物,也是新时代建立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

但是《劳动合同法》施行2年来,却遇到诸多阻碍,以华为公司员工集体大辞职事件为导火索,全国不少企业纷纷效仿,通过工龄归零、集体裁员、劳务派遣等各种方法,来规避《劳动合同法》的适用,导致社会各界对新法的质疑越来越大,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劳动合同法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劳动合同法》在立法上存在不足。劳动合同立法有着自身的发展规律,它既受一个国家在特定历史阶段劳动关系发展状况的影响,同时也受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因素的制约。

首先,从政治层面来分析,《劳动合同法》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并且在制定条文时采取“倾斜保护”的原则。这反映决策者要保护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的意图。某种程度上讲,任何一部法律都是一种利益上的平衡,要使法律得到良好地实施,就必须考虑到各方面的意见,通过各方利益的较量和妥协,最终才能形成法律。然而新《劳动合同法》总体而言,主要吸收了为数众多劳动者的声音,却忽略了形成劳动关系,即另一方用人单位利益的要求,导致在现实中出现大量企业消极抵制、大范围地规避法律的现象。比如,为使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不被连续计算和控制订立劳动合同的次数以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采用将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不一而足。如果决策者能够在立法政治层面上也能充分考虑用人单位合理的建议,那么现在这些规避和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现象可能大大减少。

其次,从法律层面上看,《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技术粗糙,部分条款缺乏科学性、立法语言模糊,造成这些条款的操作性、可行性较差。其弊端忽视了全日制行业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限制了合同形式依不同情况作出选择的灵活性,说到底还是对现实生活中的客观情况缺乏全方位的了解。在中国这样一个庞大劳动者人群的国家,对各种形态的全日制用工主体,采用单一的书面合同,这本身在操作层面上就是非常困难的,在监管上更是无法达到的。

最后,在社会层面上,《劳动合同法》通过前,缺少立法效果的预测,它是造成现实中劳动关系紧张的根源。《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其与现实冲突远远超出了该法可以承受的范围,不仅使原有的劳动关系紧张局面加剧,而且对司法领域、经济领域等各个方面产生强烈冲击,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劳动争议案件激增,致使司法资源极度紧张。二是规避《劳动合同法》的事件层出不穷,劳动者因该法受损害的情况加剧。三是增加企业隐形成本,成为企业外迁或倒闭的重要原因之一,使就业形势更加严峻。

2.劳动监察不力和配套制度缺失。劳动监察失之于“懒、散、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屏障形同虚设。我国劳动监察的事项范围宽泛,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事项呈现交叉重合状态,带来的问题是劳动监察事项失之于“散”,模糊不清,劳动监察将本属于查处范围内的事项像皮球一样踢给劳动仲裁,监察责任一推了之。劳动监察资源的有限性,面对查处显得力不从心,在查处违法用工案件时,刚性不足,硬度不够。

另外,目前与《劳动合同法》配套其他相关制度还不够完善,导致《劳动合同法》在实际运用中达不到预期的社会效果。

3.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缺陷。《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致使全国各地劳动争议案件猛增。可是,目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仍旧不够健全,处理劳动争议的体制简称为“一调一裁两审制”,又称之为“单轨制”。实践中,这样的体制存在着以下缺陷:“仲裁前置”的规定不仅造成了社会公共资源的浪费,而且大大增加当事人诉累;仲裁不能形成自我体系;“裁”、“审”程序重复。

二.对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几点建议

1.制定配套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劳动合同法》在一些规制设计中存在有待于明确的概念和法律漏洞,需要相关配套制度措施加以完善,国家应着手制定和尽早出台与其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清理修改配套办法,细化相关规定,形成一个完整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法律体系。一是出台《劳动合同的相关司法解释》,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二是积极推动《集体合同法》的出台,强化劳资协商机制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作用。三是加快工资、工时、劳动定额等劳动基准立法,有效遏制用人单位规避法律的行为。应设计更科学、更严谨的法律制度,明确规避法律的责任,加大企业的违法成本,用制度去防止企业规避法律,促使其自觉地守法,依法办事。

2.完善劳动处理争议体制和建立健全监察机制。

目前“一裁两审”的劳动处理争议体制,其在运用中反映出许多弊端,大量的劳动争议无法通过这一途径得到及时合理的解决。长此以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可能失去对《劳动合同法》的信任。应该尽快着手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学界普遍的看法是把“一裁两审”的单轨制转化为“或裁或审”的双轨制。“或裁或审”的体制能大大缩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时间和成本,从而节约社会资源。这样分清楚了案件的性质,前者更多的是属于权利争议,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即国家法院,后者属于规范争议,可以通过第三方(如国家行政机关)参与其中帮助解决。真正实现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双轨制”改革,更好的解决各类劳动争议。

3.政府应出台劳动力市场政策和相应的制度。

实现社保全国统筹制度。目前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对《劳动合同法》态度冷淡的重要原因,就是社保金不能随劳动者工作的跨省移动而相应转移。因此,必须实现社保全国统筹,让社保医保等专卡专户结算,户跟人走,这样才能保证劳动合同法的执行。这在技术上并不难做到,关键在于涉及到地方利益,提高了难度。建议在全国建立一个不隶属于任何地方政府的社保基金委员会,专门管理农民工社保基金,以防因地方利益博弈而阻碍社保全国统筹。

总之,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是一项长期而繁杂的系统工程,牵动多方利益,涉及多个部门。它的实施不仅是一个执法过程,也是一个基于社会、劳动者、企业三方共同发展的工程,需要政府配套出台类似的税收、企业责任、行政收费等一系列辅助措施才能实现,是三方共赢的过程。

参考文献:

[1]景凯旋实施劳动合同法,政府也有责任[N].南方都市报,2007-12-27。

[2]周斌,试水“日薪制”与规避劳动法,职业,2007(5)。

[3]王俊秀,劳动合同法实施新问题,商务时报,2008-5-7(14)。

[4]邹乐,聂爱玲,劳动合同法遭遇执行难,政府法制,2008(8)。

[5]梁治平,立法何为?-对劳动合同法的几点观察,书屋讲坛,2008(6)。

[6]向春华,劳动监察:该出手时应出手,中国劳动保障,2006(8)。

[7]庄林冲,劳动监察:功能定位与法律规范,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7(6)。

[8]信春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9]关怀主编,劳动法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实践合同范文6

【关键词】:EPC项目管理 业主 合同管理 实践

作为国际工程实践中形成并逐渐发展和成熟的项目管理模式,EPC项目管理模式克服了传统承发包模式忽视设计、采购与施工内在联系,将其截然割裂的弊端;充分满足建设单位期望获得成本、工期及项目成功建设的强烈愿望,受到越来越多的青睐。国家建设部2003年《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引进并在国内大力推进这种模式。在政策推动下,国内对EPC项目管理模式进行了大胆探索和实践并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

EPC项目管理模式的概念、特征和优点

EPC(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设计-采购-施工” 项目管理模式,指一家公司(承包商)承担设计、采购、施工直至竣工验收等工作,对项目进度、费用、质量、安全进行有效控制,对合同项目实施全面管理。

该模式的特征:(1)承包商处于核心地位,为其主动经营带来机会,也使其面临严峻挑战和更大风险;(2)业力受到限制。承包商有权按自己的方式开展工作,业主只能通过合同控制;(3)分流了业主的管理工作。项目设计、采购和施工及业主合同管理日常管理由承包商承担,减少了业主管理工作量。

该模式优点:过程中的单一合同责任,有利于设计、采购、施工合理交叉与融合,能提高效率、缩短工期、降低成本;通过合同,可有效将项目风险转移给承包商,减少业主索赔的可能;能发挥承包商技术和管理优势,实现最大经济效益;提高了业主管理效率并为实施有效管理创造条件。

EPC项目管理的各种关系和业主管理的风险

管理的各种关系:

(1)业主与承包商的关系。业主是投资者,需要的是合格的建筑产品;承包商是组织和制造者,提供建筑产品、协调分包和设计、采购、施工各环节事宜。

(2)业主和设计的关系。EPC项目管理是设计、采购和施工一体化,设计由单纯设计变为提供全方位、全过程、多角度的设计服务。

(3)总包和分包的关系。业主选定承包商后由承包商选定分包商,避免业主平行分包导致发包主体层次不分的混乱状态。

(4)法律和合同的关系。承包商应遵守依法办事原则,积极接受监管;同时根据合同约定,对分包商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主要的业主管理风险

除其他管理模式面临的风险,EPC管理模式下业主应重点关注的风险有:

(1)进度管理风险。进度计划管理是项目管理基本内容之一。业主和承包商必须结合项目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对关键节点、工序和流程实施动态监控,及时修正、调整偏差,进而实现进度管理目标。

(2)质量管理风险。只有合乎质量标准的项目,才能交付使用、投入生产。业主要督促承包商强化技术交底、图纸审核、物资检验、施工工序等环节管理,确保质量全面创优。

(3)成本费用管理风险。成本费用管理的关键是承包商要建立责、权、利结合的管理体制,明晰管理职责和范围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

(4)安全管理风险。项目露天高处作业多、交叉作业多、手工及繁重体力劳动多、生产工艺和方法多,增加了安全隐患,面临安全风险非常大。

EPC项目管理模式下业主合同管理的实践

如前所述,EPC模式管理项目的投资规模大、管理跨度大、协调关系多、技术环节复杂,面临风险多。如何使项目各方主动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和行使权利,是合同管理的主要工作。作为业主,要充分识别项目风险,在风险分析、风险控制和处理基础上,对可能的危害程度做出客观评价,有针对地制定合同管理措施。结合EPC项目合同管理的实践工作,笔者认为业主应关注以下工作:

(1)建立合理、高效的管理组织,配备高素质管理人才。通过完善项目管理组织及岗位职责,编制程序文件、作业指导文件、工作手册,提高业主对进度、质量、造价、信息、合同的管理和控制能力。机构设置上应按照职能设置,即招标、合同和法律事务设置一个部门,强化专业、一体化管理;进度、费用和总体协调管理由设置一个部门;施工、采购、设计按职能范围设置部门。各个岗位上要配备能组织大型项目投标、了解合同费用管理、熟悉合同文本、掌握验收标准和规范的高素质和复合型人才。

(2)注重合同策划工作。“磨刀不误砍柴工”,在项目定义阶段编制合同策划,明确执行策略从而为项目执行提供战略指导,能减少执行过程中的重复和反复。合同策划应由项目领导主导,相关管理部门参加。合同策划的大致过程:详尽、完善的市场调查,综合分析影响项目执行各种因素,确定项目定义、执行、收尾和关闭阶段各项主要工作、风险源、对项目影响,技术经济比选后确定合理的应对措施。合同策划的目的:实现项目标段合理划分,既保证市场竞争又易于引入充足的市场资源;为项目寻找合格承包商,也使合格承包商承担合适的项目;执行阶段的职责划分明确,重点工作清晰、责任落实;有纠正合同偏离的各种技术、经济和管理和合同措施预案并可行。合同策划工作成果是标段划分汇总表,项目承包商和供货商短名单等。

(3)合理设定合同架构,实行合同界面管理,保证业主管理职能的充分发挥,实现管理的有序、配合和分工。实践中,通过分析项目管理特点、内容和业主管理要求,首先优化设置EPC合同架构。如设计管理主要通过设计基础、设计管理要求和基础设计等3个合同附件来实现;采购管理主要通过合同条款、采购管理要求附件、供货商短名单来实现;施工管理通过合同条款、现场管理要求和施工规定、施工分包商短名单来实现,等等。除此之外,在合同中明确各项管理的职责分工、管理要求、进度要求、工作完成定义、考核指标和办法等,使业主和承包商间责任界面清晰、工作要求和验收标准明确,既强化业主管理,又不影响承包商工作,使双方通过有序配合共同实现项目目标。

(4)引入工程保证担保和保险,有效转移合同风险。合同签订后,可要求承包商提供预付款银行担保、履约银行担保等。如果承包商无法完成合同工作、债务或义务,则由银行代为付出现金补偿。这一措施清晰化、价值化、数量化界定了承包商市场行为的后果及责任,能确保合同正常履行。为把项目和承包商承担的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业主、承包商保险也需要统筹考虑和安排。

(5)强化合同履行的动态、过程管理,重点关注合同收尾管理。合同履行动态、过程管理涉及合同签订到关闭前的所有工作,包括进度与计划控制、付款管理、变更索赔管理、保险管理、保函管理、分包管理和信息管理等。围绕这些工作制定详细的工作细则和程序,使管理规范化、程序化和有效化。合同收尾是查验承包商工作是否满足合同要求的最终环节,需要全面核查承包商工作和成果,保证合同得到真实、准确履行。

实践合同范文7

关键词:合同;合同效力;合同效力认定

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生效是合同有效的前提。只有生效的合同才可以判断其效力问题。确认合同的效力有效或无效既可以是当事人提起的诉讼主张,但是,更重要的是,合同的效力是法官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价值判断,在司法实践中极为重要。

一、从合同法的规定看,关于合同的效力的认定,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合同全部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是合同条款无效。如《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是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如《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三是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独立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独立效力。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二、审判实践中应当准确掌握认定合同效力的法律根据,主要有四个层面的依据

第一个层面,是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情况中对第㈤款的规定时注意:一、人民法院只能依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认定合同无效,而不能直接援引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依据。二、只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确认合同无效。而强制性规定又包括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管理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此类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效力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此类规范不仅旨在处罚违反之行为,而且意在否定其在民商法上的效力。因此,只有违反了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的,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再如《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二个层面,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㈠》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载明: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㈠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㈡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㈢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㈣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是由立法法所规定的。

第三个层面,是最高人民公布的案例。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适用法律上的最大区别是,大陆法系是成文法,英美法系是判例法。随着两大法系的逐渐融合。大陆法系也逐渐吸收英美法系判例法的效应。学者及实务界也倾力审判中应当采取判例制度。法院应顺应时代要求建立中国判例法制度,判例法有助于我们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在维护法治、完善法律秩序方面的积极作用,有助于通过一种循序渐进的方法实现法律与社会需要的动态统一与均衡,创造出新的法律结构,有助于解决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难题。

所谓判例法制度,是指在以制定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前提下,由最高人民法院形成作为非正式法律渊源的判例。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案例指导的规定》。该规定第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参考适用。”

第四个层面,是违反行政规章规定的。

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只能依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认定合同无效,而不能直接援引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依据。这是基本的原则,是否存在例外之情况?如果违反地方性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或部门文件从而导致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则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以损害公共利益为由确认合同无效。但是,对于行政规章中的强制性规定,在未上升为法律和行政法规之前,还要依据有关司法解释予以适用”。可见,对国务院部门规章在合同效力确认中的地位并未绝对否定,仍考虑到其特殊性而留有适用的余地。

第五个层面,是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

实践合同范文8

关键词:校企合作;联想专班;人才培养模式;三层融合;三双结合;五个共同

中图分类号:G7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1422(2015)10-0059-03

一、前言

在我国以市场和就业为导向的中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提高中职毕业生适应生产、服务、技术和管理第一线的能力,使中职生具有专业的职业技能,成为新时代所要求的高素质技能人才。《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进一步提出: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8〕8号)提出: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和中等职业学校基本的教学制度。从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到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可以看出职业教育在我国教育中的重要性,而关于职业教育的有关政策都明确提出要加强校企合作来培养职业人才。但现实情况是,由于各种原因,校企合作停留在浅层次合作的较多,而进行深入合作,具备典型人才培养模式,具有社会推广作用的合作模式较少。

2013年,联想已成为国内市场第一的桌面服务提供商,但随着业务量的不断增加,人才的需求量也在逐步加大,联想服务体系每年的人才缺口多达4000人,而这个缺口还在逐年增大。联想集团成立了联想教育与培训事业部,致力于把多年来联想企业发展中人才培养的经验和人才标准通过资源整合、系统化梳理,与职业教育应用型人才培养相结合,培养出符合产业需求的应用型人才。近年,联想尝试和部分中职学校合作,探索新型的校企合作机制,通过这种机制,企业可以源源不断的获得满足其要求的人才。

我校与联想集团共建“联想专班”,通过深度校企合作,探索中职“三层融合、三双结合、五个共同”人才培养模式,培养符合现代企业需求的初、中级专业技术人才。

二、 “三层融合、三双结合”人才培养模式

“三层融合”是指学校与行业协会、专业与企业、专业教师与技术人员三个层面的融合。学校加入行业协会,参与各项社会活动,行业协会深入学校,指导学校专业建设及教学改革,双方互相支持,实现开放式办学,构成“工学结合”的基础层;专业与企业融合,专业为企业培养符合要求的人才,企业参与学校人才培养,共同育人,构成“工学结合”的核心层;专业教师下到企业技术人员工作岗位挂职锻炼,完成企业工作任务,企业获得两股技术力量,而企业技术人员受聘学校,担任专业课程教学工作,学校形成两种教学师资,构成“工学结合”的关键层。

“三双结合”指的是以“三层融合”为基础的双环境、双师资、双证书相结合。双环境――学校环境和企业环境,双师资――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双证书――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境培养是指由学校和企业共同搭建专业人才培养的平台,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充分利用学校和企业两个育人环境并将这两种环境有机的结合,形成双环境来培养人才。双师共教是学校专业教师和企业技术人员共同实现的专业人才培养师资保障,在教学过程中,既要求校内教师具有“双师素质”,同时引聘校外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兼职教师,构建“双师结构”的教学团队,形成双师共同执教来培养人才。双证结合就是要求学生不但要取得学历证书,同时也要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将职业资格证书的内容融入教学过程中,对证施教。双证结合既是教学的目标,也是教学过程要求,是专业和行业协会、企业共同实施的人才培养基本要求和结果。基于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三层融合、三双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如图1所示。

图1基于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三层融合、三双结合”人才培养模式

三、基于校企合作的“三层融合,三双结合”,实现“五个共同”培养技能人才

“三层融合、三双结合、五个共同”的人才培养模式实践研究

我校计算机应用专业与联想集团教育与事业部合作,共建“联想专班”,在该班实施“三层融合、三双结合”人才培养模式,通过“五个共同”培养学生,如图2所示。

图2基于校企合作“三层融合,三双结合”,实现校企“五个共同”培养学生

1.共定目标

在企业充分了解学生在校学习的相关知识和实践技能的基础上,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团队与联想集团讲师团队经过多次讨论和修改,双方共同确定“毕业即就业、上岗即能用”的人才培养目标,并围绕此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充分利用高度贴近企业运作的“联想3C服务中心”校内实训基地进行岗位实践训练,通过联想认证讲师深度参与,开展实施教学计划。

2.共建课程

依托联想集团PSTD能力评估模型和LCSE(联想认证服务工程师)认证体系,以生产性实践平台和实训教学平台为基础,校企双方共同设计满足IT服务专业人才标准,又符合学校实际情况的“技术+素质+实训+顶岗实践”的课程体系(见图3所示)。校企共同开发13门专业核心课程和实训课程(包括7门专业理实一体化课程和6门基于联想3C服务中心标准岗位的岗位实践课程),完成讲师授课PPT、教师手册、模拟考题、实训手册、岗位实训评测、岗位运营手册、岗位实践评分表等教辅材料。通过该课程系统的学习,能使学生具备较强技术能力、良好职业素质和行为规范的高素质、专业化技术型人才,毕业时即可具备1年IT服务行业的工作经验。

图3计算机应用专业课程体系结构

3.共建基地

校企双方共同投资在校内建设一个既具有联想3C服务中心基本功能,又能满足教学的集“教学+实操+实训”的工业化实训中心,使实训中心成为“教室+实训室+服务中心”的联想一体化实训基地。该实训中心不仅具备真实的联想3C服务中心的全部功能区,同时还可以满足50名学生实训的要求。

实训中心部署联想全球运营体系(即服务过程管理系统(HD系统),联想知识库系统(KB系统)和员工自学习平台(E-learning平台),使得联想集团的企业标准、流程、规范真正走进校园。联想知识库系统(KB系统)拥有超过10000条IT服务核心知识内容,联想E-learning平台拥有超过200门IT服务相关课程,而且这些知识内容和课程每年都在不断的更新,不仅为教师教学提供大量的教学案例,还确保教授的内容和行业要求同步,实现了“教学+实操+实习”一体化实训中心功能。

4.共培师资

以联想集团国际化标准和人才培养经验为基础,共同建设联想3C服务中心为技术支撑,与联想集团共同设计师资培训方案,分成“教育创新培训”、“LCSE课程培训与拆解”、“LCSE授课实训”、“生产实践”、“讲师答辩

与认证”五个阶段。通过听课、拆课、培训和讨论等方式,更新教师教学理念,创新教师授课方式,全方位提升了教师综合素质。同时安排教师顶岗实践、企业老师进校园、培养学校讲师具有著名企业的职业素养,使学校教师成为既了解行业和企业、又具备IT专业能力的联想LCSE认证企业讲师。

5.共育学生

学校与联想集团共同管理联想专班,共同培育学生。通过企业讲师授课、服务技能和流程的实训、服务中心顶岗实践等三个阶段的培养,使学生在专业技能、职业素养和实践能力等方面达到LCSE认证标准,完成从“学校人”到“职业人”的转变。同时,引入IT行业权威的认证体系,建立职业教育对IT服务行业人才培养的统一标准,推行毕业证+职业资格证“双证书”制度,实现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行业对接。

四、总结

通过我校与联想共建“联想专班”,实践和探索基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三层融合、三双结合、五个共同”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希望能为我国中等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深化职业教育真实、真正的校企合作,提供有益的借鉴。

参考文献:

[1] 周慧.中职烹饪专业“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的理论与实践研究DD以杭州市中策职业学校为例[D].浙江工业大学,2013.

[2] 耿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体制机制研究[D].天津大学,2011.

实践合同范文9

合同管理是国际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贯穿于整个项目管理过程中。非洲法语区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签约前期的购买招标文件、编制标书投标、合同谈判及签订合同;签约后材料和设备及配件的进出口、工程用地的租赁、施工许可证的办理;施工过程中的进度、质量和安全控制、工程验收、工程结算、分包管理和变更索赔。

一、变更索赔管理

国际项目工程的变更索赔管理是项目管理的一项关键内容,它是承包商是否顺利完成工程,同时获得客观利润的重要影响因素。变更索赔实质上是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在分担合同风险方面重新分配责任的过程,在项目实施阶段,当发生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和施工风险等意外困难时,项目成本大幅增加,需要重新划分合同责任,由业主和承包商分别承担各自应承担的风险费用。变更索赔管理的成功与否,一方面依赖于对每个合同要求的变更索赔程序的规范,更重要的是要有优良的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作为后盾。

摩洛哥高速建设项目的监理和业主是一体的,监理很难公正客观的对待索赔问题,一方面是摩洛哥高速公路局把所有项目的工期都安排得很紧,并设置了严厉的工期罚款,取得对索赔问题的主动权,业主由此形成了在对待承包商的索赔问题时,往往是以给工期不给补偿的折衷传统方案。另一方面,现场的监理机构除了必须执行业主的各种要求外,由于顾忌到索赔事件可能涉及到自身的责任问题,都趋向于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伊阿项目针对性的采取了索赔和变更并举,以索赔促变更,以变更争利益的思路,经过努力争取到6个月的工期补偿,和合同外约达1.2亿元人民币的变更,金额达到了主合同规定的10%的变更索赔上限,值得借鉴的变更有以下几个:

1.二类土确认量的变更

二类土是指使用370CV DIN推土机(CAT D9推土机或类似设备)爪齿设备无法完成,需借助炸药来完成的土方,鉴定的条件相当苛刻。根据合同条件,如果土方被鉴定为石方,就可以在土方(一类土)单价的基础上进行加价,加价部份是对爆破等增加成本的补偿。项目部的二类土加价为20迪拉姆/M3,爆破成本钻孔和爆破总包为13.2迪拉姆/ M3,爆破分包(不含钻孔)为5-9迪拉姆/ M3,如果土方被鉴定为二类土必定会产生较大效益。项目部根据开挖过程中出现的土石情况和开挖效率出发,通过大量工作向工程师申请二类土,使项目二类土实际认定总量从投标时的400万方,增加到现在的670万方以上,取得了约3000万人民币的效益。

2.s~m状态下填筑变更

项目部所建标段地处极度干燥区域,土壤天然含水量仅为3~4%,而合同条件却要求填筑料质在s~m状态(0.7~1.1倍最优含水量,含水量约在7%-12%之间)下进行,照此工序成本大,工期长。面对这一问题,项目部一方面按合同条件积极进行填筑试验板工作,做好全程试验过程记录,收集素材、采集数据,通过试验,用准确、详尽的数据资料向业主证明合同条件下根本无法正常填筑;另一方面寻找填筑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咨询,同时收集附近标段的合同条件和填筑工作情况以作权衡。在取得大量实证的基础上,业主允许我方在自然含水状态下直接进行填筑。

3.D15开挖区边坡防护变更

D15开挖区多为厚层粘土岩与薄层砂岩互层,风化深度较大,已发生多次塌方事件,多处边坡平台已经不存在。按照原施工合同约定的在边坡需要支护时将采用的喷锚支护方案,工期太紧,施工困难,且合同单价很低。在这种情况下,项目部一边积极配合监理处理塌方体,一边另辟蹊径,寻求对我方有利的合同变更,通过多方收集资料和分析研究,并在充分了解摩洛哥边坡支护市场和单价情况的基础上,向监理提出了用SNS边坡防护系统代替喷锚方式支护的建议,并比较了两种施工方式的效率、质量和防护效果。经过多次和总监沟通后,促动监理部在对市场上从事专业支护的西方公司的施工方案和报价进行咨询了解后,最终认为项目部提出的方案满足防护要求,符合最新防护潮流,同时施工快速易行,接受了我方的合同变更提议,并同意在单价上参照摩洛哥市场上从事专业支护的西方公司的同类施工方案的报价进行。业主同意采用SNS主动防护方案对D15挖方区边坡进行防护,并签署2号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约定的防护面积5万平方米,合价约1500万美元,并全部为外币支付。

摩洛哥索赔变更的实践让我们认识到,在国外进行索赔变更,必须以合同条件为基础,始终坚持进行索赔工作,否则就会失去维护自身利益的筹码,同时,能索赔成功则与合同的执行环境有很大关系。如果合同执行环境导致难以索赔成功,则必须以平时累积的索赔文函为支撑,积极争取监理或业主采取补偿的形式来维护我方的利益。

二、工程结算管理

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伊阿项目的对监理结算周期为90天,且在法系规范下结算条件相当严格,而摩洛哥当地的设备材料采购商和分包资源非常有限,项目部签订合同的结算周期为15天―60天,这在一定程度上给项目部造成了极大的资金压力,严重的会影响了项目部的施工计划,所以,及时的对监理结算是项目部工作的重中之重。

1.工程结算程序

伊阿项目对监理结算的一般程序是:各相关部门(工区)上报当月结算材料经营部审核并编制当月结算申报表监理审核申报工程量和验收资料根据价项说明和价格调差指数确定当月结算工程款业主(ADM)签字支付工程结算款,在此期间须经常和监理进行沟通,及时解决结算中有争议的地方和补充不完善的结算资料。防止结算项目及工程量的少报和漏报,则需要熟悉工程总进度计划,把总进度计划分解到月进度计划中,把月施工进度计划落实到施工项目上面,对月施工计划的下达的施工项目任务进行追踪,对每月实际完成的项目进度进行统计,将施工项目相关的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和统计。施工过程中,及时与监理书面确认施工项目及施工工程量,对涉及合同价项以外的新项目和新价格,项目部在接到书面指令后的7天内须进行书面报价,并提供详细的报价量单,并和额外工程施工申请一起报送监理。

2.工程结算与变更索赔相结合

工程结算管理不应该是简单的结合价项说明核对工程量,让业主及时的履行支付义务,更应该充分的了解投标人的做标思路,参与到技术管理和财务管理中去,为项目的变更索赔工作提供方案。工程结算应分析做标人员当时所作单价的思路、合同的限定条件,特别是技术规范中计量与支付的单价内容,总结出对项目效益有利和不利的施工项目,在以后的施工加以控制和索赔,例如伊阿项目二类土确认量和D15开挖区边坡防护的变更;物价调差基准月份的调整,在物价指数的基准月份上业主采用了以9月份为“零月份”进行调价,而9月份比10月份物价指数高,对项目不利,根据合同约定开标月份为基准月份,即基准月份为2006年10月份,项目部提出了物价调整报告,业主同意对已结算的调差部分进行调整;延期付款索赔,根据CCAP(专用行政条款)第35.2款、CCAG(通用条款)第57条及第42条的合同规定,我方已根据每期结算时间统计情况,发现业主有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现象,2008年7月和8月项目部两次向业主提交了延期付款的利息支付报告,以后的结算中工程款业主都是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进行支付。

三、工程分包管理

在非洲法语区,设备的采购往往都要从欧洲或者其他国家来进口的,采购成本高,运输时间长,手续繁琐,对部分工程要进行分包。分包可以减少自有设备投入,用有限的资金购置少量精良的设备,以确保关键路线上的施工主动权,同时还可以减少我们在劳务人员、安全生产方面的管理成本和管理风险,但同时也降低了项目的经济收益。

1.分包管理程序

分包可以让国内队伍来分包,也可以让当地公司来分包,从伊阿项目的实践来看,国内队伍分包存在项目单价较高、签证问题难及对当地环境、法律和规范规则的适应性等问题。由于自身机械设备不足、工期紧、项目人员配备不足等原因,伊阿项目根据施工规划和自有资源配置情况,对部分施工项目进行了当地分包,分包的项目有外控、实验室、沥青路面、土方挖装、土石方爆破、边坡修整、构造物桥梁工程、排水工程、路面材料运输分包、GNT生产、补充设计和测量等18项,施工高峰期的分包商高达35家,总分包工程量约占施工总量的58%。伊阿项目对分包商的一般管理程序是:分包商资质审核相关部门对合同文件进行评审合同谈判和签订分包商施工管理与结算发解约函和施工证明资料,分包商资质审核主要是审查类似项目经验、财务状况、设备资源状况,是能否确保设计分包的质量和进度;相关部门评审主要涉及到合同文件中的技术规范要求、施工计划、现场监督管理和支付条款等方面是否合理;和分包商就合同条款和分包单价进行磋商,商定设备进场时间和人员配置等事项,并签署合同,摩洛哥分包资源相对贫乏,对分包商的可选择性低,由此分包成本比较高,分包单价控制在中标价之内;搞好分包商的现场服务和沟通工作,对分包工程在进度、质量、安全和环保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管理,对履约能力差的分包单位解除了合同,使得分包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量核对和工程款支付;对分包工程结束、合同期限到期及因其他原因,要解除合同的分包商发解约函或签订解约文件,并对有需要的分包商开具施工证明材料。

2.当地分包存在的问题

实践合同范文10

关键词:校企协同;财务管理;实践教学;教学改革;高等教育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22019502

财务管理对于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高校财务管理教学就能够提供大量的专业性人才,对于我国财务管理行业的发展有着重要促进作用。校企协同是当前高校教学中的新型模式,能够让高校教育更加符合实际工作要求。基于校企协同创新模式的财务管理实践教学能够提升学生的工作能力,在工作岗位上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本文就是在此背景下,分析了当前校企协同合作教学模式的发展,并且指出了当前实施校企协同创新模式的财务管理实践教学整合的具体措施,从而为我国财务管理教学提供指导。

1校企协同创新的教学实践

1.1校企协同创新的概念

校企协同创新模式是由同一产业链上不同功能部门之间相互结合形成协同创新的一种合作模式。在这种合作中,高校和企业等各部门以专业优势为依托,以分工协作为手段,对创新资源进行有效整合,进而保证创新链条的完整性。

该模式通常是:科研院所或高校利用自身的人才优势、知识优势、技术优势等进行技术研发;生产企业利用其生产优势、配套设备和资金优势将科研成果投入生产并将其价值转移到产品之中;销售企业利用庞大的网络系统和灵活的营销手段迅速将产品化为收益。

1.2校企协同创新的意义

在当代中国,知识和技术日益成为决定国家竞争力的战略资源。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以及政府之间促进生产、传播和应用方面的相互作用,正在成为决定国家创新能力的重要因素。作为知识和技术的重要源泉,高校正在协同创新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第一,高等院校的一个重大使命就是为国家重大需要提供服务。通过我国打造全球顶尖大学以及高等级大学的实践了解到,要想变成真正有影响力的全球顶尖大学,一定不能违反高等教育发展的规律,同时还必须走极具中国特色的办学道路以及思想。集中最关键的一个内容,即坚持为国家重大需求提供服务,从而体现出中华民族以及社会主义机制的优越以及先进性,对优质资源进行集中优化。

第二,协同创新的核心力量就是高等院校。加强国家创新能力的重点,早已不是某个行业、某个个体的单独发展,而是急切需求对相关制度进行改革以及完善,从而产生总体发展、一起共进的局面。技术发展、培养人才的重要阵地就是高等院校,在国家发展中有非常特殊的作用以及核心地位。

缺少高校和客户、政府以及企业的紧密合作,就无法在社会产生协同创新的制度,也无法建立适应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连接于产业发展的结构完善、科学合理以及充满活力的创新系统。

2基于校企协同创新模式的财务管理实践教学整合

2.1实施校企结合的办学模式

在对财务管理人才进行培养的过程中,一个非常核心的步骤就是构造其实践能力,在实践期间加强处理相关问题的能力。实施校企结合的办学模式,能妥善处理该问题。为了体现校企结合对培养高水平财务管理人的作用,可实施下面几个方法:互相兼职,加强在财务管理方面的师资力量。按照优势互补、扬长避短以及互惠互利的准则,对企业内的财务管理人员以及总监进行聘用,让他们去学校教学以及上课;企业也能聘用学校中的老师当做顾问,定期到企业进行研究和调查,从而变成企业发展的推动力。

根据不断学习以及实践的准则,安排学生到企业进行多种方式的实习活动,加强学生处理财务管理实践中问题的水平。对各个年级的财务管理学生,应安排不一样的实习任务,让其有效结合于学生的在校学习,以此体现学习和实践的融合。

经常举办企业以及专业的见面会,从而在第一时间了解企业对人才的需要以及财务管理发展的实际情况,新设实践教学环节,加强学校和企业之间的协作,聆听企业对学校教育工作的意见,会后在第一时间加以概括,从而在教学工作中进行完善。

2.2建立以及完善人才培养协同创新的平台系统

建立企业和高等院校之间培养人才的支撑平台就是人才培养协同创新最核心的工作。由于人才培养协同创新的载体就是支撑平台,同时它也是人才培养获得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所以,我们首先要对校外人才培养平台进行拓展,高校要借助于和企业长时间合作的基础,进一步拓展之前的实习实践基地的作用,从纯粹的将学生送往企业实习,向为企业全面培养创新人才进行改变。其次,要对校内高水平实践平台进行整合,高校一方面要体现出企业优势,找准以及追踪行业企业最新技术发展来建立实践平台,另外要借助于学校的科研平台,产生向学生开放的制度,有利于学生的发展。

协同创新的深化就是对教育科技产业资源进行联合,同时展开人才培养协同创新,能提供大量的人才支撑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同时能填补学校教育功能的漏洞,而且能妥善解决结构性失业的问题。我们必须拓展视野,打破传统校企联合方式的局限,建立学校和学校、企业等新方式,从而提供管理以及法律保障为人才培养的协同创新,建立相关的平台系统,从而推动人才培养协同创新的快速平稳发展。

2.3学校和企业一起构建实训基地

经过对校企合作有关政策的分析,对已进行校企共建实训基地的院校进行调查和研究,到有关企业进行协商,确定校企合作的结合点,首先要让更多的企业对职业教育进行投入,其次要体现学校社会服务作用。以此研究由校企协同处理资金、场所、人员以及设施等问题。校企一起构建能进行真实生产运营业务的实训基地,同时展开真正的运营,摸索校企一起管理生产的方式。校园和企业在一起建立生产实训基地中所具有的作用就是厂中校以及校中厂。遵循“互惠互利、校厂一体、一起育人、厂中校、校中厂”的指导理念,经过校企双方的大量研究以及商议,尽可能在校内构建具有真实企业生产运营情景的生产运营性基地。除此之外,摸索在企业构建和职业教育教学需要相符的职业学习平台。依托企业工作平台以及校内实训基地,让学校和企业能够全面协作,在教学资源、科技、师资团队等方面资源共享,从而产生互惠互赢的合作方式。合作办学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学校和企业都能获得好处。所以必须对校企双方的利益分享制度进行探究,完善和优化合作激励以及利益共享的有关机制,从而让校企合作更加深入。

企业开展财务管理教学对遵循“企业想要哪种人才,我们就培养哪种人才”的思想有很大帮助,从而达成“和岗位能力需要相适应”的目标。将企业实践资料引进到课程资源中,从而让实训基地的有关课程和财务管理实践业务相适应。因此能加强学生培养的能力。将企业文化引进到实训基地中,能让企业文化更好地融入到实训基地中。这将变成实训基地培养学生职业素质的核心力量。

2.4校企一起构建财务管理共营教学实践方式

校企共建联营方式实施学生辅助、校企共管的方式,重视借助企业的考核以及奖惩机制展开管理工作。经过在课程教学环境根据财务管理工作流程来安排,将企业的工作情境进行引进,从而打造企业工作文化气氛,实施企业员工管理模式,学生参与生产性实践教学活动的身份就是准员工,接受企业职工的培训,从而确保实训管理方式企业化的实现。增强校企合作的常态化,在技术研发、运转管理等方面探索出一条互惠互赢的道路,从而产生一个更好的合作创新平台。对企业专业员工进行聘请,让他们担任兼职老师,在建设期间指引同时慢慢产生教学整改以及职业教育的思想,让其可以在校企共建联营方式中实施学生辅助、校企共同管理的方式,重视使用企业的考评机制展开日常管理工作。

对企业专业员工进行聘请,让他们担任兼职老师,在建设期间指引同时慢慢产生教学整改以及职业教育的思想,让其可以在教学中体现作用。另外设立课程建设项目小组,学校老师以及企业技术员工一起研发将工作过程当成导向的课程系统。财务管理专业实训基地校企共建联营方式制立完善、有效的校企协作方式,在教学、规划建设、生产等方面对校企双方的权责进行确定,在这个前提下围绕人才培养,对精品课程建设进行增强,从而填补高职院校在实训教学以及实践资源上的漏洞。

3总结

校企协同创新是构建现代财务管理实践教学的重要方式,能够从体制创新的角度提供全新的教学方法,保证学校和企业在教育中共同发挥作用,从而保证教学的有效性。财务管理作为一门应用专业,应进一步深化校企协同创新力度,提升教学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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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合同范文11

关键词:高职 建筑构造 课程与岗位匹配度

建筑构造课是高职建筑技术专业的基础课,也是专业的入门课程,教学内容涉及到了建筑构造组成、建筑结构材料及建造技术等,是承上启下、实践性很强的课程,且对于理解建筑――材料――建造――形态空间的建造以及掌握建筑围和界面、实体的表达与理解具有重要的作用。

基于对岗位群具体的职业分析和技能梳理,以核心技能培养为中心且考虑重点岗位技能的需要,按岗位任务反推课程模块,形成培养岗位能力的课程内容,使基础专业课程紧紧围绕专业培养目标和岗位技能要求,且教学中强调与职业岗位群紧密相接,打破课程的封闭性与完整性,强调专业知识技能的开放与交叉,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

一、高职建筑构造课的定位特点

建筑设计技术专业职业岗位群定为:具有较强的施工图设计能力及较强的计算机辅助设计绘图能力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以此为核心,向上可培养具有居住建筑及中小型公共建筑方案设计的能力,以满足中小型设计单位对建筑设计人才的要求;向下可拓展培养具有进行建筑施工实施能力,以满足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技术管理人才的需求为目标的要求。围绕专业特点,课程教学把握建筑构造在整个建筑设计及建造实践中的运用,学习构造设计与施工设计图中的表达,并用于实际建筑工程理解、综合应用。在行业从事施工现场技术与管理、造价预算、试验等岗位则需深化施工图设计与识读及施工现场项目工作流程的把握,以满足现场构造施工技术的要求。

二、课程对于不同岗位群的侧重实践

1.建筑构造与设计的整合

在构造课程设计中,学生结合自己的建筑初步方案进行具体的构造设计,首先建筑构造设计本身是建筑方案设计的深入和完善,设计规律吻合;其次,在结合自身设计方案的过程中,理解构造课程的目的,体会建筑构造知识的重要性;再者,学生在深化设计具体构图的过程中,发现设计与构造的关联,领悟建筑造型与构造结合的统一和不可分割性。这种从初步设计方案到构造图的衔接,有助于学生了解实际工程的具体展开流程。

2.建筑构造课的通识实践:现场教学实践面对建筑行业各方面就业的人群

(1)工地参观。课程中后期,教学中引入工程实践环节,安排参观不同结构类型的施工工地包括砌体、框架等。学生从课堂的理论和视图中走入实际工程,通过生动直观的现场实际构件,结合具体问题分析,获得了丰富的感性认识,且实际工程紧跟市场需求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拓宽了学生的认知。

(2)实训基地的参观。工地的参观由于受到时间、地点和安全限制,不能满足随时感知实践的要求,而实训基地常见的节点如楼梯、墙面构造装修、楼板配筋、基础构造等按比例缩小,这些真实模型可供学生感受实景现场。此外还提供部分原材料和设备使学生能亲自将一些构造想法用实物表达出来,提高学习能动性和动手能力。

三、提高课程与职业市场匹配度的衔接

在劳动力市场报告中,专家建言“提高教育与市场需求匹配度,在职业教育的规模、结构、质量、就业、岗位等能否满足社会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已成为衡量办学水平的重要尺度。而强调教育对于社会需求的适应性,并不会贬损教育自身的内在价值,相反,教育能获得更好发展,更有条件实现教育的其他目标”。

人岗匹配先是知岗,之后才能去选择适应岗位。制图员和建筑五大员考证(预算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 课程内容包括了:建筑制图识图、房屋构造、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建筑施工技术、建筑力学、材料、结构、质量事故分析、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技术等相关课的内容。这些相关课程与岗位关联,建筑构造课程涉及到的范围,应做指向性的连接,培养同学较强的实践意识。如设计技术专业的同学,在培养较强的施工图设计能力及较强的计算机辅助设计绘图能力的方面外,对接设计方案及拓展实践,满足建筑企业对技术人才的需求。只有将学生的出口考虑与教学进行有效的搭接,方能满足学生自由竞岗与竞争实力。

四、结语

高等职业教育强调就业导向,实施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融通,课程教学实施与职业培训、技能认证三者融合。针对市场的需求将各专业细化到岗位,岗位与课程模块有效地连接对位,提高课程匹配度,使学生在学习时,有意识寻求自身就业兴趣方向,通过岗位实习强化针对性的技能培训,这样学生就能在毕业的时候尽快上手,缩短与实际运用的差距。而教学重点在于搭建每门课程在专业学习中的有效对位平台,提高课程与岗位群的匹配度。

参考文献

实践合同范文12

【关键词】初中体育;异质同组;合作

1 问题的提出

前苏联著名心理学家维果茨基(Vygotsky)的 “最近发展区”认为,每个学生都存在着两种水平:一种是现有水平,另一种是潜在水平,现有发展水平与最高潜在水平之间的发展区域称为“最近发展区”。“合作学习”就是合理地利用了“最近发展区”。维果茨基认为:“儿童在合作中能做的事比独立工作时多”,合作小组是“合作学习”理论重点提倡的组织形式。在十多年的教学中,本人深感合作学习的有效性,但未做系统探索。本文力图通过在杭州市下城区某中学八年级体育教学中进行“异质同组合作学习”的实验,研究和探索体育课堂中实施 “异质同组合作学习”的效果,为提高课堂效率提供一条有效途径,为推动体育课堂实施“异质同组合作学习”作出初步探索。

概念的界定:

1.1“合作学习”的基本内涵

国外对“合作学习”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但在不同的国家,“合作学习”的研究角度、实践方式、学习模式、甚至表述称谓都相差甚远。“合作学习”的主要代表斯莱文教授认为:“合作学习”是指使学生在小组中从事学习活动,并依托他们整个小组的成绩获取奖励或认可的课堂的教学技术。美国明尼明达大学“合作学习”中心的约翰逊兄弟俩认为:“合作学习”就是在教学上运用小组,使学生共同活动以最大程度地促进他们自己以及他人的学习。我国教育学者王坦认为:“合作学习”是一种旨在促进学生在异质小组中互助合作,达成共同的学习目标,并以小组的总体成绩为奖励依据的教学策略体系。”等等。尽管存在种种不同,但我们不难看出“合作学习”是以生生互动合作为教学活动主要取向,学生之间的互动合作为共同特征。 简而言之,“合作学习”是指学生在小组或团队中为完成共同的任务,有明确分工的互学习。当然,还存在以师生互动、教师间互动及完全互动为特征的“合作学习”。

1.2“异质同组、异组同质”的概念

“异质同组合作学习”是相对于个体学习而言的,在组成学习小组时主张“组内异质,组间同质”。

所谓“组内异质”即小组内各成员间形成性别、性格、个性、体能成绩和学习能力、兴趣爱好、心理认知等方面的差异,根据“好差兼容”的原则将学生组织成优中差(2A:2B:2C)或(1A:3B:2C)组合。将各个层次的学生组成“异质同组合作学习小组”, 以便组员在学习时发挥各自的特长和优势。直接目的是希望同学之间能互相启发,彼此分享知识、经验、智慧,实现优势互补,解决仅靠个体努力无法解决的学习疑难。从促进学生个体社会化的角度看,还希望通过“异质同组合作学习”,使学生之间能彼此互助、包容,学会欣赏别人的长处,包括必要的妥协与退让,并能与不同的人相处。当然,在分组时还需要做到“异组同质”,使组与组之间实力相当,没有明显的差别,以确保全班各小组展开公平的竞争。

“异组同质”是指 “组内异质、组间同质”是希望将学生个体间的竞争转化为学习小组间的竞争。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适当创设竞争的情境,可以激发学生的兴趣,吸引学生积极参与,符合学生活泼好动、争强好胜的心理。但在竞争中经常处于劣势的学生个体,容易产生挫败感,丧失自信,严重者还有可能滋生出破坏行为。教师如若将个体竞争转化为小组间的竞争,既能以合作的方式最终解决学习任务,又能让学生分享胜利的喜悦,分担失败的沮丧,感受到来自同伴间的相互支持,避免竞争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毕竟,不论何种方式的学习,最终是为了解决问题、促进学生的成长,而不是为了竞争。

总之,这样的分组是为了更好地合作。

2 研究的对象和方法

2.1研究对象

杭州市下城区某学校八年级学生共120人。其中实验组60人,对照组60人,平均年龄13.8岁。

2.2研究方法

2.2.1问卷调查法。设计调查问卷,实验实施前对八(1、2、3、4)班共发放《中学生心理健康综合测量量表》(华东师范大学心理学系周步成等修订的心理健康诊断测验此量表的折半信度在0.84―0.88之间,重测信度在0.67―0.86之间。结构效度:各分量与全量表分相关在0.51一0.79之间,各分量表间相关均低于0.4。该量表一致性系数α=0.865。)及自编问卷120份,回收120份,有效率百分之百,实验结束时再对同一人群发放问卷,共发放问卷120份,回收120份,有效率百分之百。再通过学生对体育课兴趣培养、学习成绩提高等方面的调查,对比教学实验前后对体育课感兴趣情况及学生心理变化进行。

2.2.2文献资料法。查阅文献资料,加以综合分析。

2.2.3教学实验法。对杭州市下城区某校八(1、3)班进行教学实验,而对同质的八(2、4)班则采取普通的教学(这四个班是平行班,七年级时均由本人采用传统教学法,至实验开始时学情相当,确保了实验的有效性),一年后观察实验结果,并进行比对分析。

2.2.4数据处理。所有数据采用SPSS for Windows13.0软件包统计处理。设定P

3 “异质同组合作学习”教学策略的具体实施

本课题的提出,旨在体育教学中,教师从备课、授课、辅导、考查到评价,很少能顾及优秀、合格、不合格各类学生差异。往往采用“一刀切”、 “一锅煮”的方法进行教学,使得优生吃不,不合格的学生受不了,特别随着年级的升高,学生差异将越来越大。采用“异质同组合作学习”使他们互相帮助,取长补短,不同层次的学生都能学有所获,帮助学生心理健康成长,特别是让学生学会合作,提高自信,从而提高体育教学整体质量。

3.1调查分析

对学生进行细致的调查、分析、比较。根据教学的需要,按性别、体育基础、技术训练水平、体能情况心理素质等因素,将全班学生大致分成较好掌握技术要领的优生(A层)、掌握情况一般的中等生(B层)、掌握情况较差的基础生(C层)三个层次。

3.2分类建组

3.2.1组建预备组。教师讲明分组意图及原则后,先由学生自由组合,教师依据“异组同质、男女搭配”的原则,稍作调整,这是为了保持组际之间的均衡性,有利于组际间的交流和竞争,有利于对各组学习活动的评价。建组之后,登记注册。在分组过程中,教师要特别注意做好学生思想工作,防止优生骄傲自满,自以为是。尤其是C层的更要讲明目的,使他们消除顾虑,打消自卑感,力争早日追赶上A层和B层的水平。各组之间要保持基本同质。小组合作的成员在一段时间内是相对稳定的,有利于学生间的互相了解、优势互补。如果频繁地打乱小组,将使刚产生的凝聚力消失,才培养起来的团体意识消解,评价也不易操作。

3.2.2明确组内成员分工。由于学生异质同组,组内人人都是学习的主体,要注重培养组内成员的责任感和合作精神。因而在小组“异质同组合作学习”时,分工一定要明确。让技术能力、学习能力最强的一名A层学生做常务组长,负责组织组内成员的合作学习。组内推选运动技术相对完善的两名学生做组长,配合常务组长的辅导帮助工作。

3.2.3适时进行组间调整,实行动态管理。在小组“异质同组合作学习”一段时间后,各小组的发展如不是很平衡,甚至出现较大差异时,教师应认真观察,对确实不能合作的小组,在两三周后可进行适当的调整。在对小组作出调整时要及时了解合作不下去的原因,让学生明白此次调整的意图(更好地发挥各自的优势,进一步增强合作能力)。自己有哪些要注意的问题,切忌把某些人随意调来调去,使小组成员混乱,导致合作无法进行下去。同时,两名组长并不是长期固定的,在这种分组中,由于不同层次的学生在一起,每个人擅长的项目不同,组内成员要根据学习内容的变换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组长要灵活机动地更换,使那些最擅长本课教学内容的学生有组织、管理、帮助别人的机会,更给他展现自己的舞台,获得组员及全班同学的认同,从而提高他的自信心,为合作意识的培养打下基础。

3.3操作程序

表1 课堂各部分时间安排表 课堂内师生时间分配表 n=45分钟

课的部分 导 入 自 练 交 流 合 作 尾 声

教师导学 3 ―― 3 ―― ――

学生学练 4 6 8 8 ――

生展师评 1 ―― 4 3 3

效能监评 2

3.3.1趣味导入,明确目标。上课时,运用游戏、意会、情景、演示等方法导入新课,揭示本课的基本目标、中层目标和发展目标,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热情,帮助学生获得取胜的信心。

3.3.2自学探究,分类指导。这一环节,先让各层次学生选择相应的目标进行自练,自练时要自觉、自练、自查等,同时鼓励B、C层学生超前一层次学习。此时教师要集中时间和精力,指导各层次学生的突破口进行自练,所谓突破口即各层次学生中经过教师的指导,能比较容易地从本层次向高层次转化的学生。

3.3.3小组交流,生际合作。自练大约6分钟后,组内同学对不能解决和不懂的地方进行讨论,每个学生要根据自身的目标,通过互查、互议、互帮、互评等,交流自学所得,提出自己不会的地方,互相学习,互相矫正,共同提高。同时推选本科的两名组长。要求A层同学此时担负起组织的责任,这样,两名组长分别帮助和带动接受能力较差的同学,既给自己一个整理过程,又给别人学习的机会。特别是中差生既减轻了负担,又学有所得。同时伙伴间的距离缩小,他们互相讲解,压力小、主动性强、民主气氛浓,同学之间容易接受。教师利用学生交流的机会,到各组巡视,掌握学情,发现不同认识,争论的焦点,尤其要注意发现有创见性意见,同时还要注意需要支持和鼓励的差生。

3.3.4小组汇报,质疑问题。讨论结束后,教师根据检查层次学生的学习合作情况,具体做法是:各组以学习小组为单位,先让低层次的同学发言,各小组同一层次的同学先补充解答,再让高一层次的同学补充。之后,由常务组长总结本课本组学习情况,最后总结性汇报。教师对教学的重难点辅助讲解,点拨。

3.3.5生展师评,比学赶超。经点拨后,引导学生进行深入强化练习,此环节是课堂上情绪最高涨的时期,个个同学都不甘示弱,知识能力已在激烈的争论中获得,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使他们体验到成功的喜悦,形成向上追求的力量,同时更让他们感到同学友谊的可贵。汇报、评价是极有效的教学过程,要求针对各类学生的学习水平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在体育教学过程中,教师要注意对有困难、有自卑感的学生,采取肯定评价,寻找共同的闪光点,肯定他们的点滴进步:对中等学生采用激励、评价、指出不足,指明努力的方向。鼓励积极上进:对优等生严格要求,努力拼搏,戒骄戒躁。最后,评出最佳学习小组和学习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

3.3.6效能监评,及时进行。每堂课结束,教师将对以下效能监评表进行合理打分,具体的评价标准这里不作赘述。

表2 学生学习效能监评表

内容组别 自主 合作 展评 监测 规范 合计

1

2

3

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