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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28 17:31:30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范文1

为了加强本市民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市民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关用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民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防办)主管本市民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民防办)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区、县范围内民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

市和区、县的计划、规划、土地、建设、财政、价格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民防工程的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建设要求)

民防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市和区、县的民防工程建设规划,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第六条(用地要求)

民防工程和与其配套的进出道路、出入口、孔口、口部管理房等设施的地面用地,市和区、县规划、土地等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第七条(规划要求)

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地下的电站、水库、车库等地下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兼顾防空需要,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应当参与规划审查。

规划建设公共绿地、交通枢纽以及其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时,应当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优先规划建设民防工程或者兼顾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

第八条(连通要求)

规划建设民防工程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民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连接的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

规划确定的民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连接的通道修建时,不得对被连接的地下工程造成损坏;被连接的地下工程的所有权人不得拒绝将民防工程与该地下工程连通。

已建民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之间的连通,由市或者区、县民防办会同同级规划、计划、土地、建设等有关部门制订计划,分步实施,逐步修建连接通道。

第九条(结建民防工程)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修建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民防工程)。

第十条(不宜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限,在建设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提出申请:

(一)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室空间净高达不到规定的标准的;

(二)按照规定应当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底层的局部,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的;

(三)在建设用地范围内有流砂、暗河,或者基岩埋置深度较浅,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建设用地周围的房屋或者地下管线密集,结建民防工程无法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民防工程建设费)

经认定不宜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

下列新建民用建筑,按照规定可以减免民防工程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住房等,予以减半收取;

(二)新建的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予以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危旧住房翻新改造,予以免收;

(四)因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损坏后按原建筑面积重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市政府批准减免的其他民用建筑。

第十二条(民防工程质量要求)

民防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并满足民防工程平时使用对环境、安全、设施运行等方面的要求。

民防工程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

市民防办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与民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第十三条(民防工程质量监督)

民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接受对民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备案)

单独修建的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民防办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结建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限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民防工程。

第十五条(档案移交)

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在按照有关规定向城建档案机构报送竣工档案的同时,应当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报送竣工档案。

第十六条(民防工程改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改建民防工程的,不得降低民防工程原有的防护能力,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民防工程的主体结构,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民防工程拆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民防工程,确因市政建设、旧城改造等需要拆除民防工程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拆除:

(一)拆除等级民防工程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非等级民防工程的,应当向市民防办提出申请,由市民防办按照规定审批或者报国家民防管理部门审批。

(二)拆除第(一)项规定以外民防工程的,应当向区、县民防办提出申请,由区、县民防办按照规定审批,并报市民防办备案。

民防工程包括等级民防工程和非等级民防工程;等级民防工程,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要求修建,并达到国家规定防护标准的民防工程。

第十八条(拆除补建或者补偿)

拆除公用民防工程或者国家投资修建的其他民防工程的,拆除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负责补建:

(一)拆除等级民防工程,应当按照原工程的建筑面积和等级要求补建;

(二)拆除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非等级民防工程,应当按照不低于最低等级民防工程的要求补建,补建的面积不得少于原面积的三分之二;

(三)拆除砖结构或者其他的非等级民防工程,应当按照不低于最低等级民防工程的要求补建,补建的面积不得少于原面积的三分之一。

拆除公用民防工程或者国家投资修建的其他民防工程,经市或者区、县民防办认定,无法按照前款规定补建的,拆除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缴纳民防工程拆除补偿费。

拆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民防工程的,拆除单位应当与该民防工程的所有权人协商补偿。

公用民防工程,是指国家以财政预算内资金和收取的民防工程建设费、民防工程拆除补偿费进行投资,并由民防管理部门负责修建的民防工程。

第十九条(民防工程建设费和拆除补偿费)

民防工程建设费、民防工程拆除补偿费的标准,由市民防办提出,并由市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准。

民防工程建设费、民防工程拆除补偿费属财政性资金,应当全额上缴财政;其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计划核拨,用于民防工程的建设,并可用于地铁、隧道、地下停车场等地下公共基础设施中兼顾防空需要设施的建设。

第三章民防工程的使用和维护

第二十条(所有权)

民防工程的投资者可以按照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民防工程的所有权。

民防工程的所有权登记,按照本市房地产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使用原则)

民防工程的所有权人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使用民防工程,但不得影响民防工程的防护效能,并且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消防、治安、卫生、房地等方面的规定;民防工程用作经营场所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工商、物价、税收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使用收费)

平时利用公用民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缴纳民防工程使用费。

民防工程使用费的标准,由市民防办提出,并由市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准。

民防工程使用费属财政性资金,应当全额上缴财政;其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计划核拨,专项用于公用民防工程的维护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使用备案)

平时利用公用民防工程以外的其他民防工程的,民防工程的所有权人应当自民防工程投入使用后10日内,将其名称、法定代表人以及使用情况,向区、县民防办备案。

前款规定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备案事项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区、县民防办办理变更备案。

第二十四条(维护管理)

公用民防工程由市或者区、县民防办负责维护管理,维护管理的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其他民防工程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负责维护管理,并接受市或者区、县民防办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维护管理要求)

民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规程和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保持民防工程良好的使用状态和防护能力,并达到以下标准:

(一)工程结构完好,无渗漏现象;

(二)防护密闭设备、设施的性能良好;

(三)防火、防冻、防倒灌措施安全可靠,风、水、电系统运行正常;

(四)工程内部环境整洁,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防护设备完好。

第二十六条(保护措施)

在防空指挥等民防工程的主要出入口附近规划修建地面建筑时,应当按照该建筑的倒塌半径,留出与民防工程主要出入口的安全距离;但在民防工程主要出入口附近规划修建重大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时,可以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市民防办协调处理。

第二十七条(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侵占民防工程;

(二)向民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拆除民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民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四)故意损坏民防设施;

(五)在民防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或者区、县民防办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民防工程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出租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民防工程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报送竣工档案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民防工程主体结构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市民防办可以委托**市民防监督管理处实施。

第二十九条(其他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故意损坏民防设施或者在民防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滞纳金)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用民防工程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民防工程使用费的,由市或者区、县民防办责令其限期缴纳,并可以按日加收滞纳款额1‰的滞纳金。

第三十一条(其他行政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所有权人未办理民防工程使用备案的,对民防工程的维护管理不符合有关要求的,由市或者区、县民防办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民防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复议和诉讼)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范文2

一、2011年的主要工作

(一)抓好人防宣传教育工作

2011年,我县人防办结合人防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着力抓好人防宣传教育工作,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人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一是《xx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于2011年2月1日正式施行后,我县一方面利用广播电视和政府公众网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另一方面,利用宣传车在县城和中心镇进行巡回宣传。二是根据上级要求,我县人防办与县教育局联合在县城和面上中小学开设国防教育课程,组织中小学生学习市人防办编印的《战时人民防空应急基本常识》。三是在今年9月23日,与市人防办联合在县城繁华地段开展人防巡回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宣传画、广播、派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多方面展示我国人民防空的发展历程和建设成果,向人民群众宣传人防应急有关知识和法律法规,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今年以来,我县共出动巡回宣传车20多辆(次),悬挂横幅标语80多条,编写人防宣传专栏2期,发放人防宣传资料XX多份,县城初中人防教育普及率达98%。通过开展一系列扎实有效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大提高了全县人民的国防观念和人防意识,为人防工作正常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抓好《遂溪县防空袭方案》修订工作

今年,根据国家、、广东省人防办《XX年人防工作要点》,广东省人防办《关于修订<信息化条件下城市防空袭方案>的通知》精神和《2011年度xx市县(市)人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县又组织有关单位将XX年经多个成员单位参与编写的《遂溪县防空袭方案》进行修订审核。今年9月,组织了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经过专家的认真评议和严格审核,目前《遂溪县信息化条件下城市防空袭方案》已报请xx市人民政府、xx军分区审批。同时,我县人防专业队伍也同步整组编成。

(三)抓好防空警报建设

为了切实做好人民防空应急准备工作,提高我县城市防空作战的整体指挥水平,根据市人防办《人防工作要点》要求,在市人防办的指导和支持下,我县已制定警报建设规划。在XX年已安装9台防空警报器的基础上,今年又安装了4台防空警报器。目前,我县在县城已安装了13台防空警报器,并在每年12月19日与xx市同步试鸣,试鸣效果良好。

(四)抓好人防工程建设和行政执法工作

为更好地贯彻《人民防空法》,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我县有关职能部门积极履行职责,加强配合协调,特别是县人防办、县发改局、县规划建设局和县房产管理局对人防工程严格把关,经常开展人防工程联合执法检查,严肃查处漏报、免报、少报人防工程等违法违规现象。为做好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收取工作,县人防办在县规划建设局设立了“人防”报建业务收费窗口,主动公开人防工程报建程序、报建条件、办理期限、办理结果等,同时派出1名工作人员在窗口办公,负责办理人防报建审批工作,并为前来办理业务的群众派发人防宣传资料和解答群众疑问,热情为群众提供服务。今年来,我办共受理人防工程报建项目180宗,其中建设人防地下室项目2宗,建筑面积14000多平方米,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200万元。

(五)抓好人防队伍的学习提高

为提高我县人防办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今年来,我办一方面陆续派出工作人员参加省、市各项政治、业务和军事培训;另一方面建立与自身实际相适应的学习制度,促使工作人员形成“终身学习、自学学习”的良好习惯;第三方面,坚持“走出去,请进来”,到外面参观学习兄弟县、市同行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我办先后组织工作人员到徐闻、廉江、吴川等地学习取经。通过加强学习和培训,我县人防办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同时,我办今年共投入近4万元,配置了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数码相机、摄像机等一批必要的办公设备,大大改善了人防工作办公条件。

(六)抓好人防经费的管理

为提高人防经费的使用效益,我县把人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设立独立帐户,配备财务管理人员,并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制度。同时,我办主动加强与县财政局的联系,做到每月对账一次,季度小结一次,年终汇总一次,确保收取的人防易地建设费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今年6月,我办的财务管理工作通过了由县财政局和xx信达会计师事务所组成资产核查组的资产核查,没有出现侵占、挪用、平调等现象。

二、主要存在问题

今年来,我县贯彻实施《人民防空法》和开展人防日常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省人防办提出“构建广东人防新体系,争当全国人防排头兵”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

一是人防建设还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人防掩蔽工事欠缺;

二是县城区目前警报器安装数量尚少,音响覆盖面有限;

三是《遂溪县信息化条件下城市防空袭方案》的备案和《遂溪县接收xx市区疏散人口方案》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四是县人防办现有机构和岗位设置还达不到省、市的要求,开展工作有一定难度;

五是县人防办还没有相对固定的交通工具,严重制约了人防工程经常性执法检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2011年的工作设想

根据省人防目标管理和市人防工作要点,2011年,我县人防办着重抓好几方面工作:

(一)认真贯彻落实2011年全市人民防空工作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理清工作思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继续加大对《人民防空法》的宣传力度,将《人民防空法》列入“五五”普法教学内容,进一步提高全县人民的国防观念和人防意识。

(三)加快指挥通信建设。一是继续落实资金,增加4台警报器安装,使县城覆盖率达到90%以上;二是跟踪落实《遂溪县信息化条件下城市防空袭方案》的报请审批和印发工作,修订《遂溪县接收xx市区防空袭人口疏散方案》。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范文3

(一)抓好人防宣传教育工作

**年,我县人防办结合人防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着力抓好人防宣传教育工作,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人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一是《XX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于**年2月1日正式施行后,我县一方面利用广播电视和政府公众网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另一方面,利用宣传车在县城和中心镇进行巡回宣传。二是根据上级要求,我县人防办与县教育局联合在县城和面上中小学开设国防教育课程,组织中小学生学习市人防办编印的《战时人民防空应急基本常识》。三是在今年9月23日,与市人防办联合在县城繁华地段开展人防巡回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宣传画、广播、派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多方面展示我国人民防空的发展历程和建设成果,向人民群众宣传人防应急有关知识和法律法规,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今年以来,我县共出动巡回宣传车20多辆(次),悬挂横幅标语80多条,编写人防宣传专栏2期,发放人防宣传资料2000多份,县城初中人防教育普及率达98%。通过开展一系列扎实有效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大提高了全县人民的国防观念和人防意识,为人防工作正常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抓好《**县防空袭方案》修订工作

今年,根据国家、**军区、**省人防办《**年人防工作要点》,**省人防办《关于修订<信息化条件下城市防空袭方案>的通知》精神和《**年度XX市县(市)人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县又组织有关单位将**年经多个成员单位参与编写的《**县防空袭方案》进行修订审核。今年9月,组织了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经过专家的认真评议和严格审核,目前《**县信息化条件下城市防空袭方案》已报请XX市人民政府、XX军分区审批。同时,我县人防专业队伍也同步整组编成。

(三)抓好防空警报建设

为了切实做好人民防空应急准备工作,提高我县城市防空作战的整体指挥水平,根据市人防办《人防工作要点》要求,在市人防办的指导和支持下,我县已制定警报建设规划。在**年已安装9台防空警报器的基础上,今年又安装了4台防空警报器。目前,我县在县城已安装了13台防空警报器,并在每年12月19日与XX市同步试鸣,试鸣效果良好。

(四)抓好人防工程建设和行政执法工作

为更好地贯彻《人民防空法》,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我县有关职能部门积极履行职责,加强配合协调,特别是县人防办、县发改局、县规划建设局和县房产管理局对人防工程严格把关,经常开展人防工程联合执法检查,严肃查处漏报、免报、少报人防工程等违法违规现象。为做好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收取工作,县人防办在县规划建设局设立了“人防”报建业务收费窗口,主动公开人防工程报建程序、报建条件、办理期限、办理结果等,同时派出1名工作人员在窗口办公,负责办理人防报建审批工作,并为前来办理业务的群众派发人防宣传资料和解答群众疑问,热情为群众提供服务。今年来,我办共受理人防工程报建项目180宗,其中建设人防地下室项目2宗,建筑面积14000多平方米,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200万元。

(五)抓好人防队伍的学习提高

为提高我县人防办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今年来,我办一方面陆续派出工作人员参加省、市各项政治、业务和军事培训;另一方面建立与自身实际相适应的学习制度,促使工作人员形成“终身学习、自学学习”的良好习惯;第三方面,坚持“走出去,请进来”,到外面参观学习兄弟县、市同行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我办先后组织工作人员到徐闻、廉江、吴川等地学习取经。通过加强学习和培训,我县人防办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同时,我办今年共投入近4万元,配置了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数码相机、摄像机等一批必要的办公设备,大大改善了人防工作办公条件。

(六)抓好人防经费的管理

为提高人防经费的使用效益,我县把人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设立独立帐户,配备财务管理人员,并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制度。同时,我办主动加强与县财政局的联系,做到每月对账一次,季度小结一次,年终汇总一次,确保收取的人防易地建设费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今年6月,我办的财务管理工作通过了由县财政局和XX信达会计师事务所组成资产核查组的资产核查,没有出现侵占、挪用、平调等现象。

二、主要存在问题

今年来,我县贯彻实施《人民防空法》和开展人防日常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省人防办提出“构建**人防新体系,争当全国人防排头兵”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

一是人防建设还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人防掩蔽工事欠缺;

二是县城区目前警报器安装数量尚少,音响覆盖面有限;

三是《**县信息化条件下城市防空袭方案》的备案和《**县接收XX市区疏散人口方案》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四是县人防办现有机构和岗位设置还达不到省、市的要求,开展工作有一定难度;

五是县人防办还没有相对固定的交通工具,严重制约了人防工程经常性执法检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年的工作设想

根据省人防目标管理和市人防工作要点,**年,我县人防办着重抓好几方面工作:

(一)认真贯彻落实**年全市人民防空工作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理清工作思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继续加大对《人民防空法》的宣传力度,将《人民防空法》列入“五五”普法教学内容,进一步提高全县人民的国防观念和人防意识。

(三)加快指挥通信建设。一是继续落实资金,增加4台警报器安装,使县城覆盖率达到90%以上;二是跟踪落实《**县信息化条件下城市防空袭方案》的报请审批和印发工作,修订《**县接收XX市区防空袭人口疏散方案》。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范文4

第二条本市各类人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均属本细则维护管理范围。

第三条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按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各类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由投资、使用、产权所有或物业管理等单位或个人负责。

第四条人防工程应与该项目的地上主体建筑作为整体,由项目管理服务单位统一实施维护管理。

各单位或个人对所管辖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应当确定总责任人和各分项分部位责任人,并应当根据所管辖人防工程实际,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维护管理档案。对维护时间和内容进行记录,实行制度化管理。负责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一旦发现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等异常情况,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事故,并及时上报工程所在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五条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必须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试行)》的要求进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程的结构和防护设施性能完好;

(二)通风、给排水、供电、采暖、通信、消防系统工作正常;

(三)工程无渗漏,使用空间整洁;

(四)空气洁净,饮用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五)工程的构配件无锈蚀、损坏;

(六)工程平战转换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预制构件,应当有专门地点存放并保持状态良好;

(七)工程的进出道路畅通,孔口的伪装和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八)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第六条有人防工程的单位,隶属关系变动时,交接单位应办理人防工程移交手续,有关人防工程档案应造册移交,有关区、县、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主持交接工作,并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人防工程的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保障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被检查者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八条人防工程是在战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重要战备设施。每个单位、每个公民都有保护的责任。

第九条不得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以内取土、埋设各种管道、架设各种线路、修建地面工程设施,或在人防工程附近爆破、打桩和在工程顶部堆料。因城市统一规划和基本建设无法避开,确需埋设和修建时,建设单位应约请人防部门并会同设计、施工单位组织论证,制定技术保障措施,确保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安全并不降低其防护效能。

第十条不得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附近排泄雨水、废水、废气,倾倒垃圾和便溺。

第十一条不得在人防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腐蚀性物品。

第十二条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如对人防工程进行改造,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申请改造人防工程的,应当向市或区、县人防办报送改造申请书、改造设计方案和相关设计图纸。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对人防工程进行改造不得破坏工程结构、内部设施或损伤保护性能。

第十三条工程内部装修,不用易燃材料;禁止采用明火照明;电气设备安装应按照防潮、防爆的要求,保障运行安全可靠,并符合电力部门的规定。

第十四条凡平时使用的工程,内部应配置消防器材及防火设施。

第十五条凡需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使用前向工程所在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填写《*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事前备案表》,领取《*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书》。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因城市建设规划等特殊情况,确需拆除的,必须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二)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疏散干道工程及原有局属工程,由工程所在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申请拆除人防工程,应当提供项目立项、规划文件,拟拆除人防工程平面图、剖面图,补建人防工程设计方案或者补偿方案。

补建人防工程,应当持下列文件到市或区、县人防办办理手续,人防办依照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提出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书:

(一)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建设规划文件;

(二)地面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

(三)建设用地内现有人防工程情况资料。

修建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书进行设计,并持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报市或区、县人防办审核。市或区、县人防办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核完毕。

确因实际情况无法补建人防工程,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补偿的,拆除单位应当按照本市规定标准交纳补建费。

第十八条经批准拆除人防工程的,申请拆除的单位必须按市或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位置,予以补建。

拆除人防工程,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抗力等级予以补建,补建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被拆除工程的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在审查、安排建设项目时,要保护人防工程设施。确需拆改人防工程时,建设单位应分别按本细则第十二条或第十七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因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或影响群众生活及环境卫生,确需拆除报废的人防工程,在拆除报废前,要向工程所在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准实施。

第二十一条对人防工程认真维护管理,并做出显著成绩及对保护人防工程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细则,平时使用人防工程不办理事前备案手续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人防工程;建设;定额体系;管理制度;标准

1引言

人防工程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功能,也是最基础和关键的内容,有助于更好地改善民生、完善城市的功能,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1]。我们要在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的战略下全面思考,要居安思危、未雨绸缪,不断提高城市的综合防护能力。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严格执行人防工程建设的定额体系,用完善的管理制度作为保障和依托,使人防工程成为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有力后盾。

2人防工程建设的定额体系发展历程概述

我国为了加强人防工程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定额管理在人防工程建设中的应用效能,从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评估、项目决策、投资、质量控制、考核评价等方面,对人防工程建设实施全国统一的定额标准,这是一种适用于各类人防工程建设的定额标准,其中也包括对附建式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定额规定和标准,是一项专项的经济法规性内容[2],在对我国人防工程建设的定额编制过程中,主要表现为以下编制进程。

2.1初始阶段(1988—1992年)

在这一阶段中,是我国人防工程建设定额编制的开端,随着国家安全的需要和工程建设的需要,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正式下文,确立了全国统一的、标准的人防工程建设定额,并成立了人防工程建设定额全国编制组,即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的初期阶段。随后,在全国人防工程建设定额编制组的群思广益下,开始了对人防工程建设的定额编制,并于1987年年底最终完成,形成了《人防工程预算定额》,具体内容包括:第一册中的掘开式工程定额标准、第二册中的坑地道工程定额标准、《人防工程工期定额》《人防工程建设费用项目划分及调整暂行规定》等。基于上述初期阶段的定额编制探索,又编制出了《人防工程预算定额》第三册安装工程、《人防工程概算定额》等。历经艰辛和相关人员的努力,最终整体形成了我国第一部人防工程建设定额,除了《人防工程估算指标》尚未编制,这个定额标准夯实了我国人防工程建设的基础,并为人防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开创了编制条件和依据。

2.2第二阶段(1992—2008年)

我国的人防工程建设在施工技术应用不断提升的条件下,需要对人防工程建设定额加以规范化,以适应人防工程建设的公平有序竞争环境。鉴于现实发展的需要,我国人民防空办公室对第一部人防工程建设定额进行修订和完善,开始编制第二部人防工程建设定额,以更好地为人防工程建设提供造价依据和参考,促进人防工程建设竞争市场的有序与和谐。在这个阶段中,我国为了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出于国有资金的现实需求,编制了《人防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并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上报审批后颁发。为了更好地在全国推行《人防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又根据各个地域实际建设的需求,编制了《人防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以推动各地的人防工程建设。

2.3第三阶段(2009—2013年)

由于我国实际人防工程建设的需要,遵循国家和社会的“平战结合”的方针和政策,我国依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预留有防护功能的平战转换项目,并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人防工程建设的现实需求,这项具有防护功能的平战转换项目更具规模,成为人防应急准备的重要举措和任务。对于这些防护功能的平战转换项目,需要拟定和编制相关的平战转换预案,在其平战转换预案中,还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建设经费的预算,以更好地实现防护功能的平战转换项目的建设。通过对实际情况的勘察和设计,我国人民防空办公室编制了《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费用编制办法》,并于2009年实施。在这个防护功能的平战转换项目的人防工程建设中,出于审核投资估算的编制需要,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又编制了《人防工程估算编制规程》和《人防工程估算指标》,于2012年实施。基于人防工程建设的现实需求,我国于2010年开始对相关的定额进行了重新的全面修编,这些定额内容包括《人防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掘开式工程》(HYD99-01-1999)、《人防工程预算定额第二册坑地道工程》(HYD99-02-2002)、《人防工程预算定额第三册安装工程》(HYD99-03-2003),经过修编之后,形成了新的《人防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掘开式工程》(HYD99-01-2013)、《人防工程预算定额第二册坑地道工程》(HYD99-02-2013)、《人防工程预算定额第三册安装工程》(HYD99-03-2013),于2013年实施。同时,为了更好地规范执行人防工程建设清单计价,国家人防办公室又编制了《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RFJ03—2009)和《人防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在2013年之后,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从维护管理的角度,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预算定额》进行了充分的调研,并拟定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预算定额》大纲,并于2014年编制完成并实施。由上述3个不同的发展阶段来看,我国人防工程建设定额体系是处于一个动态的、变化的完善进程,它是根据国家人防工程建设的需要,对人防工程建设全过程不同阶段的造价计价的补充和完善。

3人防工程建设定额体系的主要特征分析

我国的人防工程建设定额体系主要使用统一的人防工程建设定额以及配套的费用定额,依据其计算规则实现人防工程建设的定额实施,以更好地实现对国家人防工程建设经费的节约,更好地规范了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其主要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对我国人防工程施工现场的实际勘探和测量,获取真实可靠的数据资料,通过这些真实可靠的实测资料,可以成为我国人防工程建设定额的消耗量标准参考和依据。2)在人防工程建设定额的消耗量规定中,可以真实地反映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损耗,而非估量损耗值。3)人防工程建设定额的消耗量符合科学的标准,反映了合理的水平。4)在《人防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掘开式工程》中的支护子目和降水子目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对其他行业来说具有引用价值和功能,并在建设定额的空白处填补了重要的一笔。5)在《人防工程预算定额第二册坑地道工程》的内容之中,还可以对军队和粮食等系统行业所引用。6)人防工程预算定额体系充分反映出防护的实际要求,具体体现在:(1)掘开式工程中,由于要使用大量的混凝土和钢筋,人工费占直接费的比例较小。(2)在坑地道工程中,由于掘进的断面较多,因而其人工费占直接费的比例较高。(3)在安装工程中,由于其施工环境相对封闭,因而要增加更多的人工消耗量。

4人防工程建设定额的管理制度研究

4.1建构和完善人防工程配套的定额管理制度

我国的人防工程定额管理推行三级管理体制,分别负责指定区域的定额站或工程部门。在这三级管理体制下,它们分别履行以下职责:(1)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管理站。负责对全国统一的人防工程定额和费用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负责拟定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方面的制度及具体办法;负责对人防工程定额相关问题的解释及仲裁;负责对人防工程定额管理的理论研究,并对典型的人防工程造价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2)省级定额管理站。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负责对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费用定额、补充定额加以系数的调整,并拟定区域内的定额管理和概预算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监督区域内人防工程概预算、招投标管理过程是否公平合理;对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定额及费用给予解释和仲裁。(3)重点城市人防定额管理站。具体测算人防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系数;审查预算及决算及招标是否公正合理;交流执行人防工程定额的具体实践经验,并及时反馈执行人防定额标准的基层意见和建议[3]。另外,《人民防空建设造价审计资质(格)考评暂行办法》([1996]99号)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内部审计办法》([1998]186号)也是人防工程建设实施统一清单计价模式的制度保证,对于推行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有极大的作用。

4.2建构和完善人防工程配套的造价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相配套的造价管理制度是定额管理制度的有效延伸和拓展,是定额管理制度实施的重要依据和参考,为了更好地实现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展,我国在2009年重新修订了《人防戒建设造价管理办法》和《人防工程建设内部审计办法》,并于2010年重新颁布了4个人防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以更好地实现对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的完善。

5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是重要的战略性建设项目,它与国家安全密切相连,与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具有极为重大的战略意义。我们要以人防工程建设定额体系和管理制度为研究重点,探讨不同发展时期和阶段的人防工程建设定额标准计价体系,并不断完善和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的管理制度,在提升人防工程建设定额标准化和规范化的同时,更好地促进我国人防工程建设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丁宝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问题研究[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5(11):252.

【2】杨兵.可持续发展角度下的人防工程建设浅析[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2(36):254.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范文6

为做好*市城区防洪抗灾工作,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城市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防洪法》、《江苏省防洪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的通知》(苏政发[*]8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市城区防洪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城区防洪工作责任制

城区防洪工作在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设立防汛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任指挥。其主要职责:贯彻执行防洪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上级防汛调度指令;负责本辖区内堤坝、水域、河道的防汛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本辖区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制订本辖区的防洪规划、防汛预案和工程运用方案;负责落实防洪抢险经费、物资和队伍;组织社会力量参加防汛清障、防洪抢险和开展灾后恢复工作。

区(开发区)应当成立水利专门机构,配备一定人员,作为区政府(管委会)的工作部门和防汛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防汛日常工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本辖区防汛工作的实际情况设立防汛机构,明确专(兼)职防汛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防汛的日常工作。

市各有关部门要成立防汛领导小组,根据行业特点,按照职责要求,负责本系统的防汛工作。有防汛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实行防汛工作法人责任制,对本单位的防汛工作全面负责。

各防汛机构要按照“统一指挥、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担负起指挥、协调本辖区和本部门防汛工作的重任,加强对本辖区、本部门防汛工作的督促、检查、协调和调度,并服从上级防指的统一调度,确保安全度汛。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城区防洪的情况调度、督促检查、信息沟通等日常工作。

二、认真搞好城区防洪规划的编制

城区防洪规划是指导城区防汛设施建设的重要依据,要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市城区防洪规划要服从沂沭泗和淮河流域防洪总体规划,要与城区排水规划相衔接,符合我市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综合规划。力争到“*”末,市区主要防洪工程标准达到50年一遇以上,2010年城市中心区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以上。

有关单位和部门编制港口、码头、航道、隧道、道路、绿化、民防工程、排水、小区开发、水资源利用等专业规划和重大项目的布局方案时,要与城区防洪规划相协调。

城区防洪规划的编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计划、财政、建设、市政、规划等有关部门配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规划编制完成后,经省有关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实施。经批准的城区防洪规划的修改,须报市政府核准。

涉及城区防洪安全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按照基建程序履行手续前,应事先征求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的意见。对于区域性排水主干沟管、小区排水干管及桥涵闸坝等排水设施的新建、改建方案,由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报批手续,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参与设计审查及工程竣工验收。规划确定为防洪排涝工程设施的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三、加强城区防洪工程建设和管理

防洪工程设施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抵御洪涝灾害、保障城市防洪安全的基础。城区防洪工程建设要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治理、分期实施,依托流域、区域防洪工程,构筑城市防洪体系,实行治理、开发、保护、管理并重。水利、市政公用及其他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制定河道整治、防洪设施(包括工程和非工程设施)、排水沟管的年度计划。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在批准防汛工程设施建设计划时,应明确建设单位、资金来源、管理责任和运行经费来源,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新建防洪工程设施,要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实行建设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质量。工程竣工验收,应有防汛办公室人员参加。经确认符合防洪安全和运行条件后,方可投入使用,竣工验收资料应报市、区防汛办公室备案。已投入使用的防洪设施,养护责任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安全鉴定。对不符合防洪安全要求的,要限期改建、重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需要废除的,要按照防汛工程设施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已投入使用的防洪工程设施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违章建筑物、构筑物等各类从事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已有的要逐步进行彻底清除,以充分发挥现有工程设施的防洪能力。

为确保管护责任落实到位,对城区防洪排涝工程设施的管理维护进行合理分工。市水利局负责京*、*、*、*、*以及与流域性防洪工程调度运用密切相关的*、*、*、*、*等区域性骨干河道及其沿线配套涵闸站、堤防等工程设施的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建成区主干排水沟管、立交桥排涝站、*和*沿线截污闸、污水处理厂节制闸等排涝挡污工程的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凡自建排涝设施,由产权人或者被委托单位负责。区管排水设施,由区政府明确管理单位。

四、加大对城区防洪工程建设的投入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范文7

关键词防洪工作;现状;问题;建议;安徽阜阳;颍泉区

1颍泉区水利工程现状

阜阳市颍泉区位于淮北平原,地处颍河、泉河交汇处,辖6个镇(办事处),128个村(居)民委员会,国土面积643.3 km2,耕地36 871 hm2,总人口67.87万人,其中农业人口57.15万人。颍河、泉河、黑茨河和茨淮新河穿境而过,在颍泉区境内总长度107 km,同时颍泉区境内有控制蓄水的柳河、蔡孜沟、棋子沟、向阳河4条河沟,长52 km;还有大沟25条,长184 km。在河沟上建有大、中型水闸5座,小型水闸37座,国营电力排灌站12座,拥有流动机械3 470台,机电井1 545眼。

近年来,颍泉区积极开展治淮工程建设,先后实施了汾泉河初步治理工程、淮北大堤除险加固工程、沙颍河近期治理工程。工程实施后,外河防洪标准由不足10年一遇提高到20年一遇,除涝标准由不足3年一遇的60%提高到3~5年一遇,建筑物工程除涝达5年一遇,提升了区域抗御洪涝灾害的能力,为全区的防洪保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防洪工作采取的主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于1998年1月1日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防御洪水、减轻洪涝灾害的活动已经纳入法制体系。颍泉区水务局作为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始终把贯彻实施《防洪法》和积极开展汛前检查准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在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该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2.1广泛宣传,不断增强全民的防洪意识

每年以 “世界水日”、 “中国水周”、 “防灾减灾日”、 “中国法制宣传日”为契机,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一是通过电视广播;二是采取散发宣传资料,悬挂横幅,出动宣传车,街头咨询[1];三是抓好社会各层面的宣传;四是抓住全区防汛抗旱工作会议、水务工作会议的有利时机;五是结合办案,以案说法。2010年3月,结合全省水利系统“万名干部进镇村”活动,开展《防洪法》等水法规宣传。本次宣传活动特点:一是时间长,整个活动连续1周;二是参加人员多,计先后参加100多人次;三是形式多样,出动了宣传车10台次,水上快艇2艘次,设立咨询台1处;四是范围广,对辖区的6个镇(办事处)、城区及工业园区各主要部位巡回宣传;五是内容全,涉及防汛抗旱、工程建设管理,非法采砂、农村安全饮水等,还录制磁带2盘,印发宣传资料3万余份[2],全面做好宣传工作;六是效果好,增强了全社会对水利的关注程度,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法规意识。

2.2预抢结合,防洪抗灾工作有条不紊

颖泉区水务局始终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工作方针[3],紧扣全区防汛工作的总目标,认真做好防汛抢险“五到位”。

2.2.1组织领导到位。每年根据人事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区、镇(办事处)2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印发《区领导成员联系镇办的职责分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做到了责任明确到岗,分工细化到人。

2.2.2防汛抗灾预案到位。及时修订完善《颍泉区防汛抗旱预案》《颍泉区防御台风灾害应急工作预案》《颍泉区排涝预案》《颍泉区抗旱预案》《颍泉区抗旱水源调度运行方案》,完善外河上的机电排灌站调度运用方案和涵闸启闭调度方案;强化防汛值班责任制,确保上传下达及时高效。

2.2.3汛前检查到位。每年3月,颍泉区水务局班子分组带队分赴各镇(办事处),以堤防工程、外河机电排灌站、涵闸为重点,对组织落实、防洪设施、防汛器材等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并逐一登记建卡备案。

2.2.4防汛物资储备到位。对各类防汛器材进行认真清点、登记,切实做到帐物相符;对原库存的易霉易烂器材进行清理翻晒,并及时补充木桩、毛竹、编织袋、铅丝等防汛物资;对现有的排涝机械设备进行保养和试运行。要求各镇(办事处)按照防汛物资储备计划的要求落实防汛物料,做到定点存放,保证抗洪抢险的需要。

2.2.5防汛抢险队伍到位。各镇(办事处)及有关单位提前组建好防汛抢险队,沿外河的村(居)委会成立抢险队,以便应急抢险,统一调度。结合全区外河占线长,低洼地多的实际,全区成立67个抢险队,共3 367人,其中区级1个,55人;镇(办事处)级6个,312人;村级60个,3 000人。

2.3强化执法,河道管理规范有序

2.3.1严厉打击非法采砂。依照《防洪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颖泉区克服装备不全、经费不足等困难,采取与市河道局、海事局等有关部门联合执法等有效措施,制止非法采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及时打击违法乱采、乱挖、乱堆等行为。

2.3.2加大河道清障力度。每年汛前组织开展水利工程执法大检查,对河道进行全面清障,以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相关文件,要求拆除大中沟堵坝;对于骑沟建房等违法建筑,颍泉区防汛抗旱办公室通过发放责令违法行为通知书和限期整改的方式进行制止。近年来,共下达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76余起,取缔非法采砂船只30余艘,捣毁非法采砂设备300多个,下达禁止在大中沟违章建房文件18份,有效地规范河道水事秩序。

3存在的问题

3.1城区防洪标准低,有城无防

汾泉河初步治理工程中,阜阳城区泉河左岸堤防防洪标准低于右岸,即泉河左岸堤顶高度比右岸低0.5 m,堤顶宽度左岸比右岸窄2.0 m,且泉河右岸进行了护坡、护岸处理。随着泉北新区的建设和发展,颖泉区城区发展集中在泉河左岸,加上阜阳市城市防洪工程尚未实施,该区属于有城无防,防洪压力越来越大。

3.2管理体制、执法体制及职能不健全

3.2.1河道管理体制不顺。目前,颖泉区外河隶属于阜阳市水务局二级机构颍泉河道管理局、茨淮新河管理所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防洪任务实行地方各级人民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此造成了不利于指挥调度的局面,特别在制止河道非法采砂上,出现执法主体不明确,多头管理,无法形成统一的管理格局,增加了河道管理的难度,河道采砂等违章情况经常发生。

3.2.2乡镇水利站撤销,不利于防洪调度。原有乡镇水利站担负着乡镇的防洪排涝的险情排除和现场指挥调度作用。机构改革后,水利站被撤并,归并于农业综合服务站,因此,削弱了水利技术力量,农村防洪排涝缺乏及时的技术指导,2008年以后,全区6个镇(办事处)的农业综合服务站无1名水利专业技术人员,致使农村防洪排涝等业务工作难以开展。

3.2.3水行政执法体系不健全,不利执法。由于历史原因,颖泉区水行政执法体系不健全,水政水资源管理所是该区水行政执法单位,性质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无收入来源,人员工资从阜阳市水务局争取的水资源费和河费中支出,目前入不敷出,连基本的工作都保证不了,给水行政执法带来诸多不便。

3.3队伍老化,无防洪指挥调度系统

3.3.1 防汛抢险队伍老化。颖泉区是安徽省劳务输出人数最多的县区之一,农村青壮年绝大部分外出,虽然镇(办事处)、村组建了防汛抢险队,并且逐年调整,目前防汛抢险队伍仍是老龄化,一旦防汛抢险需要,能胜任工作的人员很少,防汛抗洪的压力也越来越大。

3.3.2水利信息化建设滞后,无防汛指挥调度系统。目前,除阜城3区外,阜阳市其他县市均安装了防汛异地会商系统,由于颖泉区未安装,部分人员不能及时收看中央、省、市防汛视频会议,还增加了主要领导到阜阳市政府、阜阳市水务局参加视频会议的劳动强度,不利于及时传达、安排部署防汛抗旱等工作以及加快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调度。

4建议

4.1继续加大《防洪法》的宣传力度

抓住防汛抗灾这个关键时期的关键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区域宣传、工程宣传,建议将《防洪法》列入普法教育的内容,同时抓住当前防洪的关键时机,举办培训班,开展《防洪法》知识竞赛等;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通过建桩、立界、警示牌、标语等形式,向社会宣传,制止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全民的水患意识和依法自觉维护防洪排涝设施安全的意识。

4.2提高城区防洪标准,做到有城有防

2010年是颖泉区的的“建设年”,是城市建设的攻坚之年、会战之年,按照阜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城区建设以泉河左岸为主,特别是全市市场建设“一号工程”的阜阳·临沂商城项目建设后,可容纳商户5 000余户,可直接吸纳就业人员近2万人,间接带动就业人员达20万人左右,为此城区人口越来越密集,建议上级部门结合该区城区的发展,加快对阜阳市城市防洪规划的审批,加快城区防洪建设,做到有城有防,确保城区防洪安全,迫在眉睫。

4.3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

以创建一支“依法履政、文明执法”的水行政执法主体队伍为目标,健全机构,完善措施,不断强化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对所有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系统培训,提高水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确保严格执法。

4.3.1 加强队伍建设,做到“三落实”。一是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水政水资源管理所是颖泉区水行政执法单位,建议将其纳入区级公务员队伍或者财政供给的事业编制,所属的水行政执法大队在现有编制的基础上增加3~5名,同时各镇(办事处)落实1名水政执法人员,集中执法人员编制在20人以上。二是进一步加强防汛队伍建设。按照省、市要求,区防汛抗旱办公室纳入公务员或者参公队伍;三是防汛抢险队建设。严格按照群防与专防相结合的原则,落实的一、二、三线防汛抢险队伍,但适时组织实战演练。要求一线劳力固定到人,挂牌上岗,二、三线劳力随时听从调遣,切实做到人员、装备、经费“三落实”。

4.3.2恢复镇(办事处)水利站。农村水利工作量大,面广,工作任务繁重,且技术性强,建议恢复镇(办事处)水利站,实行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划归区水务局下属的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建设独立办公场所,编制5~10人;负责当地的雨情、汛情、灾情、旱情的信息上报和水利工程的管护、维修工作,工资纳入财政预算。努力构建一支坚强有力、吃苦耐劳、甘于奉献的基层水利服务队伍。

4.3.3加大执法力度,实行执法责任制。一是加强水法规、政策教育和业务培训,抓好岗位责任制和防汛责任制的落实,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业务技能水平,充分发挥其在水利防洪工程运行管理和防洪抗洪的主力军作用;二是落实水利设施分层分级管理的责任制,严厉打击偷盗水利工程设施和破坏水利工程的违法行为;三是落实维修管护责任制,保持机械、设备的良好状态。根除在河道、防洪堤上种菜、种庄稼的行为,对占用河道、严重阻碍行洪的人为破坏堤防行为给予坚决查处。

4.4加快水利信息化建设,建立防汛指挥调度系统

一是建立网络信息办公平台,安装防汛异地会商系统。减轻主要领导到阜阳市政府、阜阳市水务局参加视频会议的劳动强度,还能在视频会议上传达、安排部署防汛抗旱等各项工作。二是逐步建立涵、闸、站远程监视系统,水雨情、工情采集系统,防汛应急数据库,外网信息以及网络办公自动化系统。不但减轻管理人员的劳动强度,实现防汛决策信息资源共享,而且采集数据方便、快捷、准确可靠,并能为今后显著提升防汛应急调度指挥能力、旱情分析等提供科学依据。

4.5采取有力措施,提高防洪的总体水平

加大对防汛抗旱办公场所的建设,创造良好的办公条件;在争取上级财政资金的前提下,同时想方设法多方筹集资金,加固圩堤工程,加大中小河流治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及时修复水毁工程,彻底解决内河防洪及排涝问题,增加防御洪水能力,提高防洪的总体水平。

4.5.1加大防汛办公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解决区防汛抗旱办公场所,特别是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办公场所、区防汛抗旱器材库等建设,争取防汛办公场所达标,防汛调度指挥中心早日建成。

4.5.2加快中小河流建设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一是加快境内的老泉河、柳河、棋子沟、菜子沟、向阳河等5条河沟的治理,解决内河防洪排涝问题。目前老泉河综合治理已列入泉北新区治理规划,计划汛后实施;柳河鉴于建设资金未落实,省水利厅意见暂缓审批,棋子沟治理规划已上报省厅;二是按照区级农田水利规划的批复,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4]。颖泉区已连续3年列入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专项县,近期争取农田水利重点县,提高农村水利的防洪灌溉能力。

4.5.3加大防洪工程资金投入。完善投资体制,多元化筹集资金,加大对水利的投入,增加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一是争取省、市级对防洪工程的资金投入,加大区财政资金投入;二是积极探索吸收社会资金办水利的有效途径,完善投资体制[5];三是落实分级管理,共同投入。市管工程由市财政负责资金筹集,镇(办事处)管工程由镇(办事处)负责投入,村级工程由镇(办事处)发动群众,实行“一事一议”;确保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水毁工程修复对、已建工程的维护,提高颖泉区防御洪水的能力。

5参考文献

[1] 李国斌,惠晓明.子长县城区防洪工作的现状与思考[J].陕西水利,2010(1):115-116.

[2] 陈波,蔡平.加强城市防洪工作的思考[J].中国科技信息,2005(5):81.

[3] 郑贵彬.齐齐哈尔市的防洪工作[J].防汛与抗旱,2000(3):59-61.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范文8

Abstract:TheYellowRiverbasinoftherivernortheconstructionoffloodpreventionprojectsalongtheYellowRiverisgrowingfasteconomicdevelopmentoftheproduct.Watermanagementoftheriverisanimportantpartofthecompetentauthorities.TheinsideoftheYellowRiverfloodcontrolprojectmanagement-thestatusquoanalysisofthemanagementprocessandthecausesoftheproblemsthatexist,andSolutionstomakeafewsuggestions.

关键词: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对策和建议

Keywords:Floodcontrolprojects;Constructionprojectmanagement;Problems;Measuresandsuggestions.

随着国民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黄河流域建设步伐的加快,缩小黄河两岸的差距,加强两岸的沟通和交流,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不断增多已成为客观要求。因此,为确保黄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加强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已成为当前黄河水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然而,在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比如行政干预、水行政执法能力弱化、运营中失管等问题,是当前河道主管部门面临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1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现状

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涉及桥梁、缆线、管道及各类建筑物等,大量的桥墩、承台等构造物布设在河道内,长期占用河道和堤防,形成雍水、阻水、改溜等情况,致使河道御洪、泄洪能力不同程度地消减,防洪安全存在各种隐患。而且资料申报、审查、管理比较混乱,施工过程监管困难,验收后运行管理缺位等等。其中一些重点项目施工、运营过程中,在地方行政干预下,河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有时也只是走走过场而已。随着河道内建设项目的逐渐增多,靠过去的管理模式已远远不能适应当前依法治河的管理需要。特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行实施以后,要求河道主管部门在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修改、审批(转报)、验收、运营等各个环节都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针对这一状况,为提高对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依法管理水平,河道主管部门纷纷采取措施,强化资料审查、转报的管理,明确河道管理部门各自的职责,加强河道巡查监管力度,使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大大提高,但仍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现象。

1.1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开展状况

针对近几年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增多的特点,河道主管机关对已建、新建项目,做出具体部署,狠抓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力度。

1.1.1对于新建项目,主要从建设项目申报入手,按照《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程序对其报送的技术性资料进行审查,同时探讨建设项目长期占用河道及影响防洪工程抗洪强度等诸多事项的补偿救助方案,明确建设方应履行的防洪义务并以协议的形式加以落实,以便事后操作。如滨州公铁两用黄河大桥工程,该项目建设前期黄河部门就与建设单位签订了黄河大堤绕行线路维修养护协议、河势及河道工程观测协议、工程占用黄河淤背区补偿、河道工程抛护加固协议、施工场地清理协议以及临时占用堤防工程做施工道路协议等6项协议,同时,就长期占用河道补偿、应履行的防洪义务等项目达成共识,并交纳的一定的保证金。

对一些没有经过河道主管机关同意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坚决依法处理,责令其补办申报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再建设,或者依法清除,维护正常的河道管理秩序。

1.1.2对已开工建设项目,主要是建立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抽调技术骨干,监督检查施工中是否有违章、违规行为。已建项目多是指《水法》、《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等颁布实施以前或颁布初期所建设的非防洪工程项目。当时,由于没有相关的法规条文,监察机构不健全,相关工作未能开展,主要依靠各级政策约束建设单位,注重的多是眼前利益,对于项目运营后的管理基本处于失控状态。这类项目由于建设时没有相关协议,再加上没有相应的管理经费及行政干预过大等,实现对其规范管理难度极大。

1.2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取得的经验

自从1997年开始对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实施管理以来,虽然离正规化还有一定的差距,存在这样那样的一些问题,但是随着政策法规的逐步完善和管理人员经验的逐步丰富、素质的逐步提高,积累了一些有效的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经验。

1.2.1对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基本能够做到依法定程序处理。近年来,随着黄河部门各级别培训班的举办、各兄弟单位之间管理经验的交流以及相关专业大学生的加入等,对河道内非防洪建设项目的受理、审查、审批或转报、转批、监督管理的整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基本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

1.2.2积累了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查经验。能够有目的的针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进行审查,发现存在的问题。通过多年不断的总结,对非防洪工程建设造成的防洪工程效益的降低基本能够量化,并提出具体合理的补救措施和解决方案。

1.2.3逐步落实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占用黄河工程补偿费及建设单位应履行的相应义务。根据《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等规定,对各类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提出了黄河工程占用补偿、日常维护补偿等补偿要求,并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从实际意义上弥补了防洪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不足,为防洪工程功能的可持续发挥获得了资金支持。

2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腾飞,近几年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黄河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管理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地方行政干预等问题,制约了建设项目管理的规范化。

2.1法律法规不完善,条文不具体,可操作性较差

目前黄河水行政法规不够完善,仅仅规定了应该办理的事项,而对于办理中的一些细节没有明确规定。如非防洪工程占用防洪工程补偿费只说明了建设单位需要补偿,但是具体如何补偿、补偿多少无法确定,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具体可量化、可操作的标准,双方只能以协议的方式确定;资料申报上,对申报材料的要求不是很明确等;维修养护保证金、垃圾清理抵押金等,没有相应的条款、交纳比例和幅度;设计、防洪审查,施工监管没有相应的具体要求,只能靠经验办理。一句话,操作性不强,不够明确,给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带来诸多不便,造成时而越位、时而不到位。

2.2对建设单位应履行的义务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

由于目前黄河水行政执法主体没有单独的行政执行权,行政执行必须和地方执法部门共同实施。对于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违规现象没有有效的遏制手段,一旦施工许可证获批后,河务部门无法对建设中或建成后的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

2.3行政干预和权大于法的现象仍阴霾不散

有些大型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往往是国家投资、地方政府集资或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比如滨博公路大桥、滨州公铁两用大桥等。河道主管机关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违章、违规问题进行制止时,建设单位就会找到地方领导,反映建设项目工期紧、任务重、困难多,需要政府出面协调,地方政府出于对建设项目的重视,就会搞一些建设项目协调会,其实质就是直接干预水行政执法,或下达行政指令,责成相关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的工作。有时还要求河道主管单位替建设单位完成本应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使一些问题本末倒置。行政干预导致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项目管理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

2.4项目建成后管理难以奏效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运营后,所涉及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清理、建设项目对防洪工程的影响以及河势变化、水体污染等一系列问题,都是在建设项目运营后才产生的。而河务部门一般是在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就与建设单位签订了相关协议,由于缺乏相应的制约措施,运营单位能否认可,并遵守建设单位签订的相关协议,往往无法预料。

2.5工程废弃后拆除责任无法落实

建设项目废弃后,由于拆除费用难以解决,建设单位不愿拆除,而河道管理单位又没有制约措施,废弃工程带来各种防洪隐患。如穿堤输油管线废弃后遗留在大堤、河槽内,对防洪造成严重影响,给沿黄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不安定因素。

2.6群众的法律意识不强,宣传力度不够

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群众对水法规理解不够,增加了解释的难度。比如群众在堤坡上放牧,他们认为不但对防洪工程没有影响,反而帮助黄河部门节省打草经费,却不知道堤坡放牧损坏堤防工程的完整,影响防洪安全和工程面貌。

2.7上下级标准不统一

在对一些项目影响防洪的标准上,黄委、省局标准不统一,口径不一致,造成了基层单位管理的被动。

2.8管理经费严重不足

随着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不断增多,管理任务日益增加,包袱越来越重,当前防洪工程都没有足够的管理经费,更谈不上拿出资金对河道内非防洪工程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3针对存在问题应采取的对策

3.1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管理氛围

充分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和“12•4”法制宣传日加大水法规宣传力度,面向全社会普及水法规知识,同时,抓好日常宣传活动,提高沿黄群众的水法规意识,争取他们对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理解和支持。

3.2成立专门的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

根据《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定和精神,成立以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受理、审查和监管为目的的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按照管理、审批程序和权限使项目能够得到及时审查、转报和批复,使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走向规范化道路。

3.3细化法规条款,完善办理程序,增强可操作性

对有关建设项目许可的法规要制定实施细则,项目的立项、审查、修改、审批(转报)、验收、运营等各个环节要细化,各种补偿标准、抵押标准要明确,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规范化。

3.4上下一盘棋,标准统一、口径一致

从黄委到基层,在河道建设项目管理的大原则上标准要统一,口径要一致,互相配合,互相支持,依法按水行政法规管理项目,树立河道主管机关的权威,确保黄河部门的合法权益。

3.5加强内部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积极举办不同层次的培训班、专题交流会等,加强上下级的沟通和兄弟单位之间的经验交流,不断增强管理人员,特别是基层管理人员管理水平的提高。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范文9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快人民防空“三个转变”,按照“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的要求,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明确人防行政机关的执法职责、权限和程序,落实执法岗位,强化执法责任,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效能,加快推进我省人防工作法制化进程,保障我省人防建设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要达到的基本目标是:进一步明确人防行政执法的职权和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基本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人防行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和制裁。人防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人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明显增强,人防依法行政能力显著提高。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

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在办党组领导下进行。为保证工作落实,建立省人防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领导小组由办主任任组长,副主任任副组长,各职能处室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规处,由分管副主任任办公室主任,法规处负责人任副主任,各职能处室指定一名联络人参与办公室工作。

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的实施,研究处理行政执法中的重要问题,监督指导全省人防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

三、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

本单位实施的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于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包括秘书处(法规处)、人事宣传教育处、工程处、指挥通信处、计划财务处、监察室。

(二)实施要求

严格依照经清理审核后并对社会公布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和执法职权以及执法职责具体分解的相关文件开展执法活动。执法活动遵循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诚实守信,依法承担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依法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四、本部门依法行使的法定职能

(一)行政许可(共十四项)

1、人防工程拆除许可

2、人防工程改造许可

3、人防工程报废许可

4、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审批

5、人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6、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7、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

8、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许可

9、公用人防工程平时利用许可

10、地下工程建设兼顾人防要求设计审批

11、人防警报设施拆除、迁移许可

12、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监理甲、乙级资质审查

13、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审查

14、人防工程建设单位监理丙级资质认定

二)行政监管(共十一项)

1、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检查

2、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监督检查

3、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监督检查

4、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监管

5、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6、城市和经济目标人防建设监督检查

7、人防警报设施维护管理监管

8、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计

9、城市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备案

10、人防警报设施及维护管理责任移交备案

11、跨省销售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登记备案

(三)行政处罚(共十六项)

1、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

2、侵占人防工程

3、不按标准修建人防工程

4、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

5、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行为

6、交付使用未经验收的人防工程

7、人防工程验收不合格

8、擅自拆除人防工程

9、擅自改造人防工程

10、擅自报废人防工程

11、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

12、拒绝、阻扰安装人防通信、警报设施

13、擅自拆除人防通信、警报设备设施

14、擅自施工造成人防警报设施损坏

15、擅自迁移人防警报设施

16、未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四)行政强制(共两项)

1、加收罚款

2、证据登记保存

(五)行政确认(共一项)

1、平时利用单位人防工程登记

(六)行政征收(共四项)

1、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2、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

3、人防工程补偿费

4、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拆除、易地重新安装以及毁损赔偿费

(七)其他行政行为(共十三项)

1、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

2、行政复议

3、提出重要经济目标

4、制定城市防空袭及实施计划

5、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6、确定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

7、提出群众防空组织组建计划

8、制定群众防空组织专业训练计划

9、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

10、组织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

11、组织人防警报安装验收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范文10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加速度、设计反应谱、地震动时程等)的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址及周围场地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场地震害预测等工作。

第三条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和项目设计单位必须执行抗震设防要求。

第五条一般工业与民用新建或扩建工程按照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无需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地震设防要求高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设防标准的建设工程或位于地震动参数值0.05g以上(含0.05g及其分界线8公里)地区的重要工程(具体项目见附录),其建设场地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六条下列地区编制国土利用规划时,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区划工作:

(一)位于地震动参数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区域;

(二)地震研究程度较差的地区;

(三)占地范围较大,跨越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中城市和大型厂矿企业以及新建开发区。

第七条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按以下规定审定: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跨省(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报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二)前一项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报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在审定过程中应当组织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委员会进行论证。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明确抗震设防要求及其依据。按本办法规定需要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设计必须包括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和据此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未包括此项内容的,有关主管部门对该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第九条对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根据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国家或者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后,方可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条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项目业主或者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有关主管部门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范文11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知》精神,全面推进我旗人民防空事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有关工作知如下。

一、切实把人民防空工作摆上战略地位。人民防空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国家、人民安全和繁荣经济中具有不可替代作用。实践证明,人民防空战时是保存战争潜力的重要手段,平时是遏制战争的威慑力量。加强人民防空建设是打赢未来局部高科技战争的有效保证,也是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人民防空工作实行“平战结合”的方针,不仅立足服务未来防空袭斗争,还能在平时防灾、减灾、便民,为城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活服务。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可以有效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增强地面建筑抗震减灾能力,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发展。各地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要站在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人防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配合人防部门共同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二、严格执行人防政策规定。建设人民防空工程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手段。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国家规定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具体规定为,新建十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大于3米以上(含3米)的九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应建“满堂红”(即与地面建筑首层相等的面积)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施工条件限制不能就地修建的,由建设单位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人防部门批准,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造价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统一安排异地建设工程。其他民用建筑按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地面所建总建筑面积的2%,由建设单位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建设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应建未建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缴纳异地建设费。

三、严把人防审批程序管理。继续执行人防审批前置制度。凡符合建设人防工程条件的民用建筑,必须建设标准的防空地下室,其设计图纸由人防办统一审核把关。不具备建设防空地下室条件的民用建筑,在开工前必须一次性缴纳异地建设费。对没有人防部门出具的工程设计审核手续或缴费证明的项目,发改部门不得立项,国土部门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住建部门不予发放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开工建设许可手续。

四、依法加大防空地下室建设和人防费的清查力度。结合落实全市人防工作执法检查,对我旗防空地下室建设和人防费征缴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凡在年年底前竣工和在建的民用建筑项目,未办理人防审批手续的,要在今年年底前到旗人防部门补办审批手续,原建设项目享受优惠政策可继续享受;对逾期不予办理的,取消其享受的优惠政策,收费标准将按现行政策执行。对已办理人防审批手续,但拖欠人防异地建设费的,必须在2012年3月1日前到旗人防办一次性补齐,逾期的将按照新的年度缴费政策执行。已与人防部门签订建设防空地下室协议,但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的,一律按政策法规先予缴纳人防异地建设费,待工程完毕后,人防费予以退还。

五、实行工程交付使用人防审验制度。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市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政办号)中“国土、住建、环保、消防、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统一把关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之规定,在文件下发之日起,今后所有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必须经过人防部门审验,住建部门要在《城市工程竣工验收审查表》中增加“人防部门审查意见”栏目。人防主管部门将依法对防空地下室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验收合格或缴清人防异地建设费的,为其发放《防空地下室结建备案证》。对未取得《人民防空建设许可证》和《防空地下室结建备案证》的建设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对整个项目进行备案,房管部门不得办理地面建筑产权登记手续。否则,将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进一步加强人防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人防部门,大力开展“六位一体”宣传教育,过上人防教育课、举办国防形势报告会、组织宣传咨询活动等多种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加强人防工作的宣传,使各级领导干部及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掌握人防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全面理解“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方针的重大意义,增强全社会的人防意识,努力营造全民参与、支持、配合人防工作的社会氛围,促进全旗人防工作更好更快地发展。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范文12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镇)和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的民用建筑,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

(二)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楼以外的,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按照一次性规划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

(按二、三款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市按照5%修建;格尔木市和德令哈市按照3%修建;其他城镇按照2%修建。)

(四)除一款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第四条新建、扩建或者改建民用建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易地建设,缴纳易地建设费:

1、基础埋深小于3米的9层(含)以下的。

2、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

3、按规定标准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的。

4、建设项目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小于3米地段的,因地质条件不宜修建的。

5、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线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6、扩建、改建的,因无建设用地补建的。

第五条新建、扩建或者改建民用建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减、免缴纳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害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第六条市、格尔木市和德令哈市应按甲类防空地下室修建,其他城镇均按乙类防空地下室修建。

第七条城市(镇)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的民用建筑,对于首层为架空层,或顶层为复式建筑的,按规划部门审核的层数与面积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第八条成片综合开发的民用建筑项目需要分区(或分期)建设的,应在本区(或当期)建设项目内同步配套修建相应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

第九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成片综合开发的民用建筑项目,最近5年内前期防空地下室建成并通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其多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可用于该建设单位在同一项目的后期单项工程中。

第十条新建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级别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一)重要经济目标和重点目标单位新建的民用建筑,其防空地下室防护级别应为核5级或常5级。

(二)战时承担防空专业队任务的单位新建民用建筑时,防空专业队工程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有规定要求核5级或常5级的防空地下室项目,其防护级别应为核5级或常5级。

(三)除第(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新建、扩建或者改建民用建筑,其防空地下室防护级别应为核6级或常6级。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易地建设,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该项目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由具备防空地下室设计勘察资质的单位出具。

第十二条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中的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单个防空地下室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或成片综合开发民用建筑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累计达到5000平方米的,应当按规定设置人民防空区域电站,平时需要预留管线口,电站设备可战时安装。

第十三条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应结合医院和其它医疗设施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防空地下室的工程分布和战时功能应按照各城市(镇)人防工程规划合理配套。

第十五条防空地下室平时应安装以下防护设备设施:

(一)建筑防护: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通风口防护设施、战时封堵预埋件、后加柱连接件等。

(二)通风:风管穿密闭隔墙预埋管等。

(三)给排水:水管穿密闭隔墙预埋管、防爆波地漏、给水引入管、排水出户管等。

(四)配电:电缆(线)穿维护结构的密闭隔墙预埋管等。

第十六条相临防空地下室之间、防空地下室与相临的其它地下工程之间应尽量连通,连通道面积计入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重要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就近与地下交通干(支)道连通。

第十七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需要拆除原有人民防空工程的,需经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且在新建项目中应当补建相应面积的人民防空工程。因地质条件复杂、拆除面积小难以补建的,由建设单位按照本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按有关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选择补建的,被拆除人民防空工程抗力等级高于核6级或常6级的,按原等级补建;低于核6级或常6级的,按核6级或常6级补建。

补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其权属应当归被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原权属单位所有。原权属单位不能确定的,则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代管。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提交复印件作为报建资料的,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建设单位证明印章。

第十九条签发的《“结建”设计要求意见单》时,明确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防护单元、出入口位置、防护级别、防化级别、战时功能、平时功能等。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申请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减免易地建设费。如申报资料齐全,情况清楚,可当场受理和审查报建事项,并出具审批意见。

第二十一条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设计方案等发生变更时,应在规划部门作出变更批复3个月之内到当时审批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可委托人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结建”报建等相关手续,委托人应当是本单位在职人员。委托人办理人民防空业务时应当携带建设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结建”报建审批应按以下资料申报:

(一)建设项目报建人需持建设单位授权委托证明书;

(二)改革和发展等部门的立项批文或备案审批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图、选址意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规划建设部门审定的总平面方案蓝图一份及方案批文(原件);

(五)分期建设的小区,其防空地下室统筹建设的,应报小区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

(六)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详见RFJ06--送审文件内容);

(七)属于易地建设的应有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函(说明该建设项目地址、规模、性质、总建筑面积等)。

第二十四条“结建”报建审批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1、建设单位备齐申报资料递交人防主管部门,经登记后,领取回执。

2、人防业务部门派人查勘该地段有无早期人防工事等事项,涉及拆除早期人防工事的,按规定办理拆除、补建或补偿手续。

3、根据规定签发《“结建”设计要求意见单》。

4、建设单位按“意见单”委托设计,将设计好的防空地下室全套设计文件一式二份成册报送人防业务部门。

5、需要修改的,一次性告知修改事项并出具《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修改意见单》。

6、人防业务部门派人二次查勘现场有无提前开工建设等事项。

7、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出具《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核表》。

8、建设单位持“审核表”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领取《建设项目审批书》。

9、防空地下室施工必须按国家有关现行规范、标准执行,全过程接受人防质监部门的质量监督,并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竣工验收须有人防主管部门参加。

(二)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1、建设单位备齐申报资料递交人防业务部门,经登记后,领取回执。

2、人防业务部门派人查勘该地段有无早期人防工事等事项,涉及拆除早期人防工事的,按规定办理拆除、补建或补偿手续。

3、根据规定签发《“结建”设计要求意见单》。

4、建设单位按“意见单”委托设计,将设计审查合格的全套施工图报送人防业务部门。

5、核查是否符合易地建设条件或减、免易地建设费条件。

6、同意易地建设的,填报《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报表》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表》。建设单位按表中要求缴纳易地建设费,凭发票领取《建设项目审批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