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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人防工程;建设;定额体系;管理制度;标准
1引言
人防工程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功能,也是最基础和关键的内容,有助于更好地改善民生、完善城市的功能,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1]。我们要在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的战略下全面思考,要居安思危、未雨绸缪,不断提高城市的综合防护能力。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严格执行人防工程建设的定额体系,用完善的管理制度作为保障和依托,使人防工程成为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有力后盾。
2人防工程建设的定额体系发展历程概述
我国为了加强人防工程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定额管理在人防工程建设中的应用效能,从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评估、项目决策、投资、质量控制、考核评价等方面,对人防工程建设实施全国统一的定额标准,这是一种适用于各类人防工程建设的定额标准,其中也包括对附建式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定额规定和标准,是一项专项的经济法规性内容[2],在对我国人防工程建设的定额编制过程中,主要表现为以下编制进程。
2.1初始阶段(1988—1992年)
在这一阶段中,是我国人防工程建设定额编制的开端,随着国家安全的需要和工程建设的需要,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正式下文,确立了全国统一的、标准的人防工程建设定额,并成立了人防工程建设定额全国编制组,即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的初期阶段。随后,在全国人防工程建设定额编制组的群思广益下,开始了对人防工程建设的定额编制,并于1987年年底最终完成,形成了《人防工程预算定额》,具体内容包括:第一册中的掘开式工程定额标准、第二册中的坑地道工程定额标准、《人防工程工期定额》《人防工程建设费用项目划分及调整暂行规定》等。基于上述初期阶段的定额编制探索,又编制出了《人防工程预算定额》第三册安装工程、《人防工程概算定额》等。历经艰辛和相关人员的努力,最终整体形成了我国第一部人防工程建设定额,除了《人防工程估算指标》尚未编制,这个定额标准夯实了我国人防工程建设的基础,并为人防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开创了编制条件和依据。
2.2第二阶段(1992—2008年)
我国的人防工程建设在施工技术应用不断提升的条件下,需要对人防工程建设定额加以规范化,以适应人防工程建设的公平有序竞争环境。鉴于现实发展的需要,我国人民防空办公室对第一部人防工程建设定额进行修订和完善,开始编制第二部人防工程建设定额,以更好地为人防工程建设提供造价依据和参考,促进人防工程建设竞争市场的有序与和谐。在这个阶段中,我国为了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出于国有资金的现实需求,编制了《人防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并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上报审批后颁发。为了更好地在全国推行《人防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又根据各个地域实际建设的需求,编制了《人防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以推动各地的人防工程建设。
2.3第三阶段(2009—2013年)
由于我国实际人防工程建设的需要,遵循国家和社会的“平战结合”的方针和政策,我国依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预留有防护功能的平战转换项目,并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人防工程建设的现实需求,这项具有防护功能的平战转换项目更具规模,成为人防应急准备的重要举措和任务。对于这些防护功能的平战转换项目,需要拟定和编制相关的平战转换预案,在其平战转换预案中,还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建设经费的预算,以更好地实现防护功能的平战转换项目的建设。通过对实际情况的勘察和设计,我国人民防空办公室编制了《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费用编制办法》,并于2009年实施。在这个防护功能的平战转换项目的人防工程建设中,出于审核投资估算的编制需要,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又编制了《人防工程估算编制规程》和《人防工程估算指标》,于2012年实施。基于人防工程建设的现实需求,我国于2010年开始对相关的定额进行了重新的全面修编,这些定额内容包括《人防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掘开式工程》(HYD99-01-1999)、《人防工程预算定额第二册坑地道工程》(HYD99-02-2002)、《人防工程预算定额第三册安装工程》(HYD99-03-2003),经过修编之后,形成了新的《人防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掘开式工程》(HYD99-01-2013)、《人防工程预算定额第二册坑地道工程》(HYD99-02-2013)、《人防工程预算定额第三册安装工程》(HYD99-03-2013),于2013年实施。同时,为了更好地规范执行人防工程建设清单计价,国家人防办公室又编制了《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RFJ03—2009)和《人防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在2013年之后,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从维护管理的角度,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预算定额》进行了充分的调研,并拟定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预算定额》大纲,并于2014年编制完成并实施。由上述3个不同的发展阶段来看,我国人防工程建设定额体系是处于一个动态的、变化的完善进程,它是根据国家人防工程建设的需要,对人防工程建设全过程不同阶段的造价计价的补充和完善。
3人防工程建设定额体系的主要特征分析
我国的人防工程建设定额体系主要使用统一的人防工程建设定额以及配套的费用定额,依据其计算规则实现人防工程建设的定额实施,以更好地实现对国家人防工程建设经费的节约,更好地规范了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其主要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对我国人防工程施工现场的实际勘探和测量,获取真实可靠的数据资料,通过这些真实可靠的实测资料,可以成为我国人防工程建设定额的消耗量标准参考和依据。2)在人防工程建设定额的消耗量规定中,可以真实地反映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损耗,而非估量损耗值。3)人防工程建设定额的消耗量符合科学的标准,反映了合理的水平。4)在《人防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掘开式工程》中的支护子目和降水子目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对其他行业来说具有引用价值和功能,并在建设定额的空白处填补了重要的一笔。5)在《人防工程预算定额第二册坑地道工程》的内容之中,还可以对军队和粮食等系统行业所引用。6)人防工程预算定额体系充分反映出防护的实际要求,具体体现在:(1)掘开式工程中,由于要使用大量的混凝土和钢筋,人工费占直接费的比例较小。(2)在坑地道工程中,由于掘进的断面较多,因而其人工费占直接费的比例较高。(3)在安装工程中,由于其施工环境相对封闭,因而要增加更多的人工消耗量。
4人防工程建设定额的管理制度研究
4.1建构和完善人防工程配套的定额管理制度
我国的人防工程定额管理推行三级管理体制,分别负责指定区域的定额站或工程部门。在这三级管理体制下,它们分别履行以下职责:(1)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管理站。负责对全国统一的人防工程定额和费用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负责拟定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方面的制度及具体办法;负责对人防工程定额相关问题的解释及仲裁;负责对人防工程定额管理的理论研究,并对典型的人防工程造价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2)省级定额管理站。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负责对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费用定额、补充定额加以系数的调整,并拟定区域内的定额管理和概预算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监督区域内人防工程概预算、招投标管理过程是否公平合理;对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定额及费用给予解释和仲裁。(3)重点城市人防定额管理站。具体测算人防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系数;审查预算及决算及招标是否公正合理;交流执行人防工程定额的具体实践经验,并及时反馈执行人防定额标准的基层意见和建议[3]。另外,《人民防空建设造价审计资质(格)考评暂行办法》([1996]99号)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内部审计办法》([1998]186号)也是人防工程建设实施统一清单计价模式的制度保证,对于推行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有极大的作用。
4.2建构和完善人防工程配套的造价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相配套的造价管理制度是定额管理制度的有效延伸和拓展,是定额管理制度实施的重要依据和参考,为了更好地实现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展,我国在2009年重新修订了《人防戒建设造价管理办法》和《人防工程建设内部审计办法》,并于2010年重新颁布了4个人防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以更好地实现对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的完善。
5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是重要的战略性建设项目,它与国家安全密切相连,与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具有极为重大的战略意义。我们要以人防工程建设定额体系和管理制度为研究重点,探讨不同发展时期和阶段的人防工程建设定额标准计价体系,并不断完善和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的管理制度,在提升人防工程建设定额标准化和规范化的同时,更好地促进我国人防工程建设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丁宝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问题研究[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5(11):252.
【2】杨兵.可持续发展角度下的人防工程建设浅析[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2(36):254.
一般规律表明,当人均GDP超过3000美元后,城市即进入大规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阶段。当前,中国人均GDP已经接近6000美元,完全应该大规模开发“隐形城市”
“隐形城市”是在人们视野之外的“地下城市”,主要是指人防(有称为“民防”)建设修建的地下防空设施、地下管道空间等。“隐形城市”不仅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具有独特作用。
城镇地下空间可供开发的资源量通常为城镇地面总面积乘以开发深度的40%。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单纯以扩大占地规模和构建高层建筑、高架道路来拓展空间,已不能满足城镇发展对土地的需求,向地下要土地、要空间,集约节约用地,实现城市空间立体化拓展,是新型城镇建设的必然选择。
因受传统观念影响,社会上不少人对地下人防设施作用的认识仅停留在战备方面,对于人防参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应急管理和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简称“两型社会建设”)等方面的功能作用知之甚少。相关部门在规划新型城镇化建设、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时,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城市地下空间。如何用好“隐形空间”,成为一个亟待重视与研究的重大课题。
“隐形城市”是否开发得当,从某种程度上说决定了一个城市的未来
“隐形城市”开发得当有利于提质城市建设,缓解“城市病”。随着城镇规模的日益扩张,现代大中城市普遍存在交通拥堵、环境污染、资源短缺等“城市病”现象。结合人防工程建设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对于完善城市功能、缓解交通拥堵、改善生态环境、方便生产生活具有重要的作用。比如,近年来,通过建设人防工程,湖南省已建有近千个地下停车场,面积超过500万平方米,停车位超过10万个;建设了一批地下行人、行车过街通道,有效促进了人车分流,缓解了交通难、行路难、停车难等问题。特别是在城市广场、街道、公园等人流密集区建设的单建式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均承担了道路改造、绿地建设、市政设施修建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任务,提升了城市品质。
“隐形城市”开发得当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能力,推进民生改善。开发利用人防工程作为公益便民场所,已成为缓解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不足的有效途径。比如,重庆、南京、济南、郑州、石家庄、东莞等地每年定期启动人防工程兼作避暑纳凉场所,免费向市民开放;北京市用于公益类的人防工程1374处、849万平方米,成为服务基层群众的惠民工程。目前,湖南省70%的人防工程作为公益便民设施,主要用于居民停车、社区活动、宣传教育、物质储备等。
“隐形城市”开发得当有利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集约节约用地。如前所述,城镇地下空间可供开发的资源量通常为城镇地面总面积乘以开发深度的40%。目前,人防工程仍是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主体形式。如北京市62.5平方公里的旧城区仅浅层地下空间资源容量达0.55亿平方米,比现有地面建筑面积多0.13亿平方米。湖南省2011年报建人防工程面积200多万平方米,相当于节省了3000亩的建设用地。湖南省人防部门自建和引资建设的长沙市枫林三路、郴州市五岭广场、娄底市长青路等14个平战结合项目,面积达62.6万平方米。在不增加建设用地的情况下增加了城市容量,实现了土地的高效利用。
“隐形城市”开发得当有利于增强城镇综合防灾能力,服务应急管理。地下“隐形城市”开发得当,能够在满足战时需要的同时,增强抗震抗毁和应急救援能力,减轻各种灾害事故的破坏程度,是建设安全型城市的需要。1976年唐山地震过后,有关部门专门组织考察组到唐山考察,震后凡是没有倒塌的高层建筑,大都建有防空地下室。经过长期建设所形成的人防资源,是应急管理的宝贵资源。如,省、市、县三级人防地面、地下、机动指挥平台,可作为应急管理指挥平台或备份平台;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物资储备库可作为人员应急避难、应急物质储备场所;人防警报设施可用于发放应急预警信号,等等。
当人均GDP超过3000美元后,进入大规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阶段
一般规律表明,当人均GDP超过3000美元后,城市即进入大规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阶段。当前,中国人均GDP已经接近6000美元,完全应该大规模开发“隐形城市”。
美国、英国、法国、新加坡等国家,强调民防工程建设与家庭住宅、地下交通、地下空间开发、生命线工程建设相结合,建设了大量平战两用的地下工程。平时的一些民用设施,如地铁、过江隧道、地下停车场等,又可用于战时民防掩蔽疏散。同时,注重建设各类通用防护设施,把战时防护工程建成平时经济发展和社会服务的适用工程,使民防工程由消耗型转变为增值型。
我国不少地方积极转变人防发展方式,强调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与应急管理相衔接,着力提高人防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也取得了显著成效。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作为主要的地下停车场所,是典型的平战结合设施;北京、上海、深圳、长沙等城市,通过在地铁建设中兼顾人防要求,增加了大量防护空间,提高了城市综合防护能力,实现一项建设、多种功能,一笔投资、多重效益。如,北京、深圳、南京、杭州等100多个城市编制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和管理办法;上海市建立了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民防办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建设了一批大型城市地下综合体,全市地下空间开发面积达5700万平方米,其中虹桥地区地面与地下建筑面积比例接近1:1;山东省确立了“地下山东”发展战略,年报建人防工程面积达600万平方米,实现了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按国家规定的城镇常住人口防护工程面积每人1平方米标准计算,湖南省还需要建设人员掩蔽工程2000万平方米以上,仅“十二五”期间,湖南省规划人防工程建设投资达350亿元,人防工程过千万平方米。
加强“隐形城市”建设的建议
加强规划引导。将“隐形城市”建设的主体——人防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作为专项规划同步编制实施。已批准的相关规划中人防建设内容不完善的,应补充编制。做好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编制,明确相结合的主要项目及实施措施。建议由规划部门牵头,人防部门具体承担,抓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克服城市建设中重地上建设、轻地下建设的问题。加强人防工程规划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衔接工作,促进人防工程建设科学有序发展。
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地下空间建设管理规章制度,明晰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及地下工程所有权、使用权,建立人防工程维护基金,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制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相关技术规范和普通地下工程兼顾人防要求的具体规定。完善并落实人防工程及地下空间开发项目优惠政策,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享受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配套建设费和土地使用税,并享受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及用水用电方面的优惠政策。加大公共财政对人防建设的投入,从城市建设维护税(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人防工程建设和维护,将人防重要项目纳入城镇公共基础设施重点项目统筹实施。统筹人防建设与综合防灾减灾体系建设,促进资源共享。
搭建投融资平台。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组建人防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投融资公司,拓宽人防融资渠道。大力推进人防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积极培育专业化地下空间开发商,吸引社会资金参与人防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加强人防国有资产管理和开发利用,增强发展能力。
抓好示范建设。根据人防建设特点,以城市群为重点,以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防空防灾相结合为主要内容,明确一批示范城镇、示范项目和示范单位,开展试点建设,摸索总结经验后逐步推广。按照国家部署,积极开展人防建设融合发展试点工作,大力推行“人防工程+地下商业街+地下停车场”的开发模式,促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上规模、上层次;积极开展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生命线工程防护试点和综合防灾示范社区建设、家庭防空防灾避难室建设试点。
Abstract: The civil air defense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roject is to assess the stage in the decision-making phase, design phase, bidding phase, construction phase and completion of settlement project accounts, so it is necessary to strengthen the control and management of engineering cost, and control the engineering cost in reasonable range, so as to improve the civil air defense construction economic benefit and social benefit.
关键词: 人民防空工程;计价依据;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
Key words: civil air defence works;valuation basis;construction cost;control and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19-0081-03
0 引言
人民防空工程造价是一个动态的管理过程,它是贯穿于工程项目所有阶段一个总的评估工程。而且人民防空作为一个特殊行业,它必须有自身的造价控制与管理办法以及计价依据。
人民防空工程有一套较为完善的造价管理办法及计价体系,主要管理办法及计价依据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办法》、《人民防空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管理办法》、《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管理办法》、《人民防空工程投资估算编制规程》、《人民防空工程估算指标》、《人民防空工程概算编制办法、概算定额》、《人民防空工程工期定额》、《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人民防空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掘开式工程、第二册坑地道工程、第三册安装工程等以及各省配套的人民防空工程费用计算规则(定额),且人民防空工程预算工资标准采用动态管理的方法。
人民防空工程的造价控制与管理贯穿于整个工程,以下是我们针对工程建设各个阶段造价控制与管理的要点与方法进行的探讨。
1 立项决策阶段是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的起始点
1.1 首先做好项目决策前的准备工作。在项目决策阶段,建设单位对工程造价管理的重点是大量搜集有关资料,工程实施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及社会与经济效益分析,编制工程投资估算等,切实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据人防建设需求及社会与经济效益,合理确定工程的规模及建筑标准,编写具有较强说服力和可行性的立项申请,力争项目早日立项。
1.2 投资估算的编制。在这一过程中投资估算的编制是人民防空工程造价控制的开始,依据人民防空工程投资估算编制规程,其编制要有充分依据,尽量做到全面、细致,并从现实出发,充分考虑到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及不利因素对工程造价的影响,考虑市场情况及建设期间价格波动因素,使投资基本符合实际并留有余地,让投资估算真正起到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作用。投资估算编制完毕,需报省级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审核,以确保工程投资估算的合理性与准确性。
2 设计阶段是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的重点
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是整个工程造价管理过程的决定性环节。建设单位在整个设计过程中应紧密与设计单位沟通和配合,使设计单位充分认识到设计对象所要达到的基本目的与效果是什么。在设计过程中,建设单位需随时提供相关资料,使设计人员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及要求。这样既可避免设计图纸的反复修改,提高设计效率,缩短设计周期,又能保证设计方案切实可行且经济有效。建设项目经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逐步深化的阶段过程,同时也是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逐步深化与细化的过程。设计阶段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往往得不到人们足够的重视,工程设计人员一般偏重于设计质量与功能,不注重设计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在设计阶段建设单位的参与程度也直接影响到工程设计的效果和工程造价的高低,必须摒弃重施工、轻设计的传统观念,建设单位绝不能做“甩手掌柜”,将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完全交给设计单位,而不闻不问,相反的却应该积极参与设计的全过程,使设计方案既科学又经济,从而保证设计阶段的工程概算不超过决策阶段的投资估算。另外进行工程设计招投标、设计监理以及限额设计也是在设计阶段控制工程造价的有效手段。
3 招投标阶段是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的切入点
3.1 首先应做好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编制招标文件时,除明确技术质量要求外,还必须同时考虑工程的计价要素。造价管理人员应收集针对招标工程有价值的数据、资料,对影响工程造价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评价,对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涉及费用的条款需反复斟酌,明确权利与责任,尽量不留“活口”,以利于施工与结算阶段的造价控制。招标工作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
对于低等级人民防空工程可采用合理低价法确定中标人,对于较高等级人民防空工程可采用综合评估法确定中标人。由于人民防空工程有对战时要求等特殊性,不论是施工工艺,还是材料与设备的要求都非同一般,在招标时可设一定范围内的材料、设备暂估价以及专业工程暂估价,以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要求。该部分暂估价在施工期间应在建设单位的控制与监督下进行二次招标,从而确保对暂估价部分的造价控制。
3.2 招投标结束确定中标人之后,应该按照合同的内容明确协议款对合同中涉及费用的内容进行处理等。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对招标文件和设计文件中不明确和不具体的内容,需要有明确解决的方式。同时,在进行施工过程中要正确预测可引起索赔的一些因素,这样才能有效避免过多索赔事件的发生。此外,采取工程保险、工程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使风险得到适当转移、有效分散和合理规避,以提高工程造价的控制效果。
4 施工阶段是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的难点
4.1 首先应把好工程材料、设备价格关,对于在招标时采用暂估价的材料与设备应为“甲控乙供”或“甲供”。“甲控乙供”的材料与设备应在建设单位的控制与监督下进行二次招标,而“甲供” 的材料与设备应由建设单位或委托招标机构进行二次招标,建设单位同时应对所招标的材料与设备技术要求、品牌及质量进行把关。另外,工程招标时设有专业工程暂估价的项目也应在建设单位的控制与监督下进行二次招标,从而达到降低工程造价和提高工程质量要求的目的。
4.2 把好工程变更签证关,对于造价控制也是至关重要的。由于人民防空工程结构及施工工艺复杂、各种防护、防化设备安装要求高及一些不可测因素多,经常会出现工程变更的情况,因此改变施工方法和增加工程量是不可避免的。工程变更必然会影响工程造价,作为建设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要做到事前把关,积极与设计单位沟通,主动监控,严格审核工程变更,计算各项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从使用功能、经济、科学等角度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工程变更。另外,对于国有投资的人民防空工程,主管领导应本着科学及实事求是的态度,在施工过程中尽量少干预工程的施工细节,也是减少工程变更的一个方面。总之,控制工程变更,减少不必要的工程费用支出,这样才能使工程成本得到有效控制。
4.3 做好施工记录,资料整理,为工程结算提供可靠依据。由于人民防空工程的长期性、复杂性、多因素影响的特点,在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图纸以外的工程内容,监理及建设单位必须做好施工资料收集与记录,为工程结算提供完善的材料支持,避免乙方提出不合理的索赔。
4.4 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根据施工合同及招标文件以施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依据,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做到既不超付也不欠付,使拨款与工程进度有机协调,同时严格检查进度款的运用情况,保证工程施工如期按约正常进行。
4.5 加强合同管理、减少施工单位索赔合同管理对工程造价控制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作为建设单位工程管理人员必须充分熟悉并理解合同条款。一方面要利用合同条款随时解决工程造价方面的纠纷,另一方面要全面履约,以避免索赔的发生。对于变更签证一定要按照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以及招标范围以外工程量的结算条款执行。另外,对施工单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的义务,建设单位可以向施工单位提出反索赔,从而减少损失,降低工程造价。
5 竣工结算阶段是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的着陆点
5.1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基本要求。工程竣工结算要求审核人员具备人民防空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以及丰富的相关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首先检查工程结算资料是否齐全,重点查看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竣工图纸以及相关施工资料。其后要严格审核工程量,根据施工承包合同要求,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真实性等进行重点审核。另外,设备、材料暂估价,特别是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化)设备价格,也是重要的审核内容。检查每笔暂估价确定的过程是否手续完备,暂估价的确定要做到明确、合理。
5.2 做到客观、公正、合理、准确的计量审核。在审核工程分部分项综合单价时,应严格按照投标报价时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以外的除外。若变更签证的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有类似的参照类似的项目,对于投标报价没有的项目,可按投标报价的组价依据进行重新组价确认,且应符合实际情况。另外,对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及工作内容的描述应准确把握,并结合变更签证,对招标时的工程量清单中已包含的工作内容结算时不能重复计算。最后,还应对各项规费及计价程序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必须对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经济政策、法规及各项规费所包含的内容很清楚,做到准确判断。
严格审核工程结算,为了剔除其中一些不切实际的收费,就需要真正实现工程结算的实际造价,这也是控制工程造价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政府财政审计的人民防空工程项目,虽然该审计是针对建设单位,但为避免对结算审核结果的纠纷,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结算结果以政府财政审计为准等内容,与此同时,还需加强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不让报审的结算与最终审核的结算相差过大。结算审核完毕,应编制好符合实际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并将所有结算资料归档,对国有投资的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应报省级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备案,以积累技术与经济资料,为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制定类似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等提供资料和经验的支持。
6 工程决算阶段是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的新起点
竣工决算是由建设单位编制的反映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全部实际费用和投资效果的文件,是确定建设单位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同时也是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对比的依据,它能反映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投资效果。竣工决算需对控制工程造价所采取的措施以及所达到的效果进行认真地比较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在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建成使用后,需对项目的运行进行全面的评价,即对投资项目的实际费用和效益进行评估,将项目决策初期的预期效果与项目实施后的实际效果进行全面的对比考核,对项目投资产生的财务、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的效益与影响进行全面的科学评价。通过项目的后评估,对今后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及项目的投资控制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7 结束语
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不仅是针对经济方面的问题,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一门集经济、技术与管理为一体的综合学科。因此,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必须把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管理贯穿于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并作为一项核心工作来抓。对于国有投资的人民防空建设项目,应采用全过程“跟踪审计”,在工程实施的各个阶段,利用掌握的第一手资料,认真分析建设周期中的重要信息,加以充分利用,并渗透到项目管理的每个环节,起到对工程造价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控制作用。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必须把握市场经济的脉搏,以此提高资金在建设过程中的利用效率,真正做到工程造价的降低,从而全面提高人们防空工程建设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徐蓉.工程造价管理[M].同济大学出版社,2005,08.
《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就是说,业主只有拥有储藏室的合法产权,才能依法享有对储藏室的完全支配权和收益权。因此,要想弄清楚储藏室的相关物业问题,首先必须界定储藏室的所有权。根据相关法规,目前小区储藏室在权属界定上,大致可分为三类:
(一)产权归开发商即建设单位所有。该类储藏室的主要特点:一是应有政府规划部门批准的小区配套建设规划,功能和用途明确;二是能够证明开发商(或建设单位)未将其建设成本平均分摊到购房业主的商品住宅销售成本之中,其建设标准符合设计要求;三是建成后开发商已对其进行了产权登记。根据《物权法》及相关解释,该类储藏室属于小区专有部分,产权人对其享有完全的支配权和收益权。
(二)产权归小区全体购房业主共有。该类储藏室的主要特点:一是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二是已将所有建设成本分摊到了商品住宅的销售成本之中;三是开发商无法获得房产部门的产权登记;四是利用小区公共建筑面积里的空地、配套用房、地下室、隔空层、自行车停车位等经区隔改造而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该类储藏室的产权、支配权、收益权应该归小区业主共有。
(三)产权属人防工程归国家所有。《人民防空法》规定,人防工程属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应当坚持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根据现行政策法规,居民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均必须按一定比例筹资建设地下人防工程。目前,在一部分新旧小区中,客观上存在着在不影响人防通道、功能使用和主体工程架构的前提下,开发商或前期物管企业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利用人防边缘场地区隔建设地下储藏室的现状(暂不讨论其建设的合法性)。
二、目前小区储藏室物业权属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开发商将业主共有物业“赠送”给少数个人从中牟利。目前,许多“购房送储藏室”、“购房送面积”促销的开发商,其宣传中所谓的“赠送”面积,建设成本往往已经分摊到了该项目所有住宅商品房的销售价格之中,但并没有计入产权面积。所以,从法律上讲,开发商所“赠送”的建筑面积,应是该项目购房业主的共有物业,但却被开发商“送”给了少数业主享用,而自己则从抬高的房价中谋取暴利。
(二)开发商或前期物管企业擅自处置业主共有物业从中牟利。目前,许多开发商或前期物管企业,往往利用一般业主不了解建设规划的特点,未经大多数业主同意,就擅自将本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物业场地、地下隔空层等改造成住宅的配套储藏室,并擅自进行销售或出租,将其收益纳为己有。
(三)开发商利用二次销售部分人防工程使用权之机非法牟利。由于开发商作为住宅商品房的生产者,其房屋销售完毕后,也就没有再继续经营管理的必要(仍必须承担质量责任)和能力,因此在商品房开发成本核算中,一般开发商均会将其先期投资建设的民居地下人防工程资金,纳入住宅开发的成本,也就是说,在一般的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中,已包括了人防地下工程建设资金(参见《南京市商品房作价办法》),商品房卖出后,投资人其实已不再是开发商而是全体购房业主。但目前不少先期拥有住宅地下人防工程车位和储藏室的开发商,却往往会利用二次将住宅地下人防工程部分使用权销售给具体业主的机会,将其二次销售的全部收益据为己有,严重违反了《防空法》谁投资谁使用谁收益的原则。
三、关于小区储藏室物业服务收费和收益分配的认定
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前期一般执行的是政府指导价,按服务标准等级收取;业主大会成立后一般是在参照政府指导价基础上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与所聘物管企业以合同形式商定;小区的代收代办服务费执行市场价,一般由物管企业向委托方收取,不得向业主收取;小区的特约服务费执行市场价,由物管企业与业主单独签订协议收取。小区储藏室从物业服务性质看,应该属于公共服务类。由于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储藏室的物业服务费以何种形式、何种标准收取以及收益权归属没有进行细化和明确,这就引出了储藏室物业服务收费上的许多争议和矛盾。但根据现有相关政策法规,笔者以为有几个原则还是可以坚持和把握的。
(一)对产权储藏室应该执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规定:“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既然不计入公摊面积,那么物管企业对此类区域提供的公共服务理所当然应该收取服务费。
(二)产权储藏室的物业服务收费不应该高于住宅收费标准。产权储藏室作为普通住宅可有可无的附属设施,无论从其所处区域、用途、功能,还是从其建设成本、规格、标准上讲,与普通住宅都存在着很大的品质上的差距,在服务标准和服务要求上也不可能高于住宅。因此,其物业管理公共服务的收费标准自然无任何理由高于住宅公共服务的收费标准。
(三)未获得产权证的非人防储藏室业主不应交纳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根据《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以法定产权面积(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未办证的以售房合同中房屋建筑面积或房产测绘部门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不得收取公共服务费。”因此,凡是使用业主未获得产权证的储藏室是有理由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即使该储藏室有产权证,也应该由产权证的持有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四)业主共有物业储藏室不应再收取物业服务费。根据现有法规规定,业主交纳的物业管理费已经包括了业主共有物业的所有区域,而业主共有物业储藏室一般均是利用业主共有区域建设的,因此在业主已经交纳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中,应该已经包含了此区域的服务费用,不应该再重复收费。至于业主共有物业储藏室向具体使用人收取的购买使用权收入和其后按使用阶段(月、季或年)收取的租金收入,则应按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纳入业主共有物业的共有收益进行分配。
(五)人防工程储藏室物业管理服务费收益应归全体购房业主。人防工程储藏室(含停车位)计入的产权面积依照法律规定归国家所有,并且按规定不得纳入购房业主的公摊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参见《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因此物业企业向拥有人防工程储藏室真正实际使用权的少数业主收取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是完全合情、合理、合法的。但由于一般住宅地下人防工程的真正投资人和收益人是全体购房业主,因此该类储藏室(包括停车位)的物业管理服务收益,不应该归物业管理企业所有而应归小区全体购房业主。
四、关于小区储藏室物业管理收益监管的几点建议
(一)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对小区销售楼盘的物业成本进行成本价备案监管。根据相关规定,目前普通住宅商品房销售执行的是市场价,即房屋销售的定价权由开发商自主决定。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目前仅是对普通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明码实价实行了备案监管。由于住宅商品销售,直接涉及到开发商是否有对购房业主后期的共有物业利益进行侵害,如果不了解开发商住宅定价过程中的价格构成,根本就无法判断开发商是否对业主共有物业进行了怎样的成本分摊,更无法判断是否存在牟取暴利可能。为此,笔者建议,作为政府部门,对像商品房之类价格昂贵又是涉及到百姓安居乐业必然追求的重大民生利益的商品,必须责成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开发商的商品房销售价格成本构成实行备案监管,因为唯有如此,才能真正维护和保护广大购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现有的房屋销售明码标价备案监管过程中,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进一步要求开发商公开更多的商品价格交易信息,特别是像储藏室、停车位等交易中产权易于混淆又最容易侵害到购房业主共有物业利益的附属商品信息。笔者认为,开发商在销售楼盘和交易储藏室、停车位的过程中应主动向业主公示房屋建设项目的相关资质、规划审批、预售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备案证明等相关定性资料,及时公开储藏室、停车位的位置、用途、销售价、承租价和必须事先声明或告知的相关购买(租赁)协议的主要内容等信息,以彻底解决购房业主在与开发商进行的附属商品交易中信息不对称的局面,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摘要:中国作为世界上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近几年来,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建筑设计水平和建筑施工技术等也相应有了长足的进步。同时土地资源稀缺和人口增长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了解决这种矛盾,也为了达到利益的最大化,很多房地产商开始兴建高层及超高层民用建筑物。
所谓的报建,指的是所建工程项目从规划、建筑指标、内部构造等要征询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得到他们的认可和允许。即要取得:国土、消防、卫生、环保、人防、规划等职能部门的同意批复。建筑工程报建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的职能部门进行报建,不但要提交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设计方案进行审核,还要交验建筑工程相关的基本信息资料,包括工程项目立项的批文和建设用地的批文(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附件)等其他相关文件的行为。现将前期房地产办证工作的常见问题分析。
关键词:房地产前期报建审批办证 常见问题分析
一、目的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前期工作行为及事务处理标准,使工作得以圆满进行。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各阶段所有前期工作的进行。
三、工作要求
1、前期工作人员应熟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的程序,熟悉政府土地、规划、建设、配套、工程管理体系的办事程序。
2、了解开发项目的占地面积、容积率和绿化率等规划指标,项目红线内外水、电等市政配套设施情况及收费,是否七通一平,楼盘的地理位置,交通状况以及规划状况,项目周边地块供求状况、自然条件、社会环境、周边经济发展状况、有无政策限制等及将采取哪些节能、环保和智能化设施、物业管理方式等。
3、以项目为基础了解施工进度,从实际出发制定合理的工作计划,实现与工程建设的统一、协调、同步。
4、所有有关开发项目的政府批件、权证资料,一经获得将原件交办公室并由本部门保管好复印件,做好交接记录工作。
5、前期工作进行中,涉及到费用支出的,严格依照《公司备用金使用及费用报销管理办法》,由主管经理、财务部经理、总经理审核签字同意后领取,并将相关票据及时按要求签字报销。
6、工程结束后,对期间前期工作做总结报告,交主管经理审阅,存档。
7、协调周边相关部门,搜集政府有关规划、市政、拆迁、伐移树等相关政策,做好处理扰民及民扰事件的应急预案。提前完成项目前期的计划工作,上报主管经理进行相关决策。
8、应定期上报工作计划、进度及相关政策法规和研究报告。
四、工作职责
1、办理从项目立项开始到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全部手续工作。
2、办理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全部手续工作。3、办理市政、占路、掘路、绿化、环保等相关手续。
4、协助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工作,办理《房屋产权证》。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工作内容
1、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1)搜集市场相关信息,为公司决策层提供可靠数据,制定严密工作计划,计划包括征地(买地)、拆迁、补偿等方案。(2)配合测量队测绘获得现状地形图,填报《建设用地申请书》。(3)办理《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
2、项目前期阶段:(1)缴纳土地出让金、契税,获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办理《土地使用权证》。(4)委托设计单位出设计方案,填报《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表》。(5)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6)协助组织设计单位招标,办理招标备案。(7)各专业(水、电、燃气、热力、市政等)设计要点、方案证书,交纳相关费用。(8)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交纳相关费用。(9)办理《建设工程人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交纳相关费用。(10)办理《防雷证明书》。(11)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工程招标阶段:(1)在取得《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后,协助办理《监理、施工单位工程招标监督管理》。(2)办理安全、质量监督手续,缴纳农民工保障金,社会保障金,安全措施费等。(3)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4)办理《商品房售房许可证》。
4、工程施工准备阶段:(1)试桩前,进行临时水、电的开户,协调关系,争取充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2)向辖区绿化、环保、环卫、市政、交通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交纳管理费,负责协调与相关部门的关系。
5、工程施工阶段:协助配合市政(水、电、燃气、热力、市政等)单位组织验收,签订使用正式使用协议、合同。
6、工程竣工备案验收阶段:(1)委托防雷、室内空气质量监测单位进行相关监测。(2)协助人防监督站进行人防竣工验收工作,获得《人防合格证明书》(3)协助消防单位进行消防验收,获得《消防验收意见书》(4)协助环保单位进行验收,获得《环境影响报告》。(5)办理《规划验线合格证》(6)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六、报件需知
1、建筑工程报建提交的基本信息不仅是工程建设中最基本、最关键的因素,同时还是实施监管建设工程项目的基本信息。建筑工程报建提交的基本信息有:
(1)建筑工程报建的基本信息
建筑工程报建提交的基本信息有:建设项目名称;建设项目地址;建设单位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自然人身份证号码);建设单位;受委托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建筑设计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建筑设计单位报建特许人姓名及编号;建筑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资质证号;
(2)建筑工程报建工作的程序
在建筑工程报建工作中,按建设工程规模的大小不同,具体的工作程序和步骤是不一样的。一般建设工程申报环节及流程:建筑工程报建的工作程序如下:根据规划局要求填写好立案申请表,待取得规划局同意建筑设计方案的批复后,将建筑工程的施工设计图等相关资料同时报送消防、人防等专业职能部门申请审查;待取得相关专业职能部门的意见后,备好申请《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提交的立案资料,报送到规划局申请取得建筑工程《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领取《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还必须到建委办理缴交城市配套设施建设费手续。
2、提高建筑工程报建工作效率的措施
在现代建筑工程报建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报建制度的不完善,报建涉及到的部门比较多,比较繁杂,以及报建工作的程序都是比较繁杂的,这需要我们采取措施提高建筑工程的报建工作。
(1)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制度
规范建筑工程的市场秩序需要建立和完善建筑工程报建制度。报建管理制度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过程种逐渐形成的,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制度对建筑市场的有序进行起着规范的作用。
(2)管理部门要加大报建宣传、依法监管
在建立和完善建筑工程报建制度的同时,管理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宣传贯彻建设部、省、市有关招标管理的政策、法规文件,并邀请当地有关部门、建设施工单位有关的负责人开展报建工作的管理和宣传讲座。在加大宣传力度的同时,还需要依法行政,在依照报建制度进行工作的基础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为工程服务,为社会负责,这样才能提高报建工作的效率。 (3)报建单位的资料齐全是提高报建效率的重要措施
在准备报建资料时,必须要先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清楚报建所需的资料目录,再按资料目录准备好报建资料。值得注意的是:现在很多职能部门都要求报建单位提供原件与提交的复印件核对,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南京市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和文件材料。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管理列入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保障城建档案工作与城市建设事业的协调发展。城建档案馆(室)的馆库建设、设备购置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日常经费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县(区)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城建档案馆(室)是集中管理城建档案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收集、接收和保管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和资料;
(二)对城建档案的形成、报送和利用进行业务指导;
(三)对城建档案和资料进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城建档案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四)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档案利用和技术咨询服务。
第六条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应当设置档案室或者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收集和管理本单位的城建档案。
第七条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上岗资格。
第二章城建档案的形成与归档
第八条城建档案馆(室)重点收集、接收建国前后下列范围的城建档案和资料:
(一)城市勘测:全市和局部地区的地质构造、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的综合成果;等级控制成果、各种比例尺地形图和综合管网测量成果;各种编绘图集等。
(二)城市规划:区域规划、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详细规划成果,以及城市规划基础资料(包括城市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统计资料、历史沿革、地名、经济、资源、人口、气象、地震等方面的资料)。
(三)建设工程: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大中型工矿企业的总平面布置图、综合管网图、地质勘察报告、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工程档案。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宾馆、写字楼、医院、体育馆、商场、学校、住宅等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道路(包括广场、地下通道)、桥梁(包括立交桥)、排水(包括河道整治、排水管道、泵站、涵闸)、污水治理(包括污水处理厂、污水管道、截流管道、提升泵站及附属设施)、防洪设施等工程的建设工程档案。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给水(包括水厂、供水管网、水库、增压站)、电力(包括电厂、供电线路、变电所)、电讯(包括中心枢纽及分支枢纽、线路、无线电微波收发台站)、城市公共交通(包括城市道路、市内公交车站点、地铁站线)、燃气(包括制气厂、燃气管网、调压站、储气柜、液化气储灌场)、环卫、城市照明等工程的建设工程档案。
4、交通运输工程:铁路(包括各场站平面布置图、主要建筑物、地下管网)、二级以上公路(包括长途客运、货运站点和桥梁遂道)、航空(包括站场总平面图、主要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港口(包括港区总平面图、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主要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工程的建设工程档案。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工程:风景区和公园的总体规划图、总平面布置图、主要景点建(构)筑物、公共绿地、纪念性建(构)筑物、城市雕塑等工程的建设工程档案。
6、人防工程:五级以上人防设施工程的建设工程档案。
7、军事工程:军事管理区和军事以外的地下管线走向和隐蔽工程位置图。
(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第九条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室)移送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完整、准确、系统,其内容包括工程前期文件、施工技术文件、监理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到市、县(区)城建档案馆(室)进行登记,签订《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
第十一条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将已形成的建设工程档案报送市、县(区)城建档案馆(室)进行专项验收,属于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验收应当由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专项验收合格的,由市、县(区)城建档案馆(室)出具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未经档案专项验收或者档案专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区)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准确、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工程档案经检查符合归档要求的,由市、县(区)城建档案馆(室)出具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
第十三条城市勘测、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以及其他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在本单位保管1至5年后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以及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和专业图,应当由工程建设单位或者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按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准确完整地收集、保管,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市、县(区)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在城市的道路、管线及其附近地段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到城建档案馆(室)和有关部门查清该地段的地下管线分布情况。
第十五条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的城建档案必须完整准确、图形清晰、字迹工整,案卷整理质量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和江苏省城建档案案卷质量标准。
第十六条重点建设项目在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一套纸质档案的同时应当报送一份电子文件。电子文件归档的要求按照电子文件档案管理规范执行。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档案的汇总和报送,施工单位负责竣工图和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的编制,工程监理部门负责监理文件的编制并督促检查施工文件材料和竣工图的质量。建设工程档案不得少于两套,城建档案馆(室)、建设单位各保存一套。
第十八条工程竣工图应按有关规定随工程进度同步编制,每张竣工图编制完成后,均应加盖统一标准的“竣工图”标志章,并由编制单位、编制人、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监理总工程师等签字。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的房屋建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时,应当核验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并列入房产产权产籍档案。
第二十条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整理、报送工作的业务指导,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督促检查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确保建设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
第二十一条建筑物、构筑物产权变更时,其工程档案的归属与流向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停、缓建的,其已形成的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单位撤销的,其工程档案移交上级主管机关或城建档案馆(室)负责保管。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工程项目,特别是重点工程和地下管线工程,无竣工图或竣工图不完整、不准确的,其产权单位应当组织补测补绘,并在补测补绘工作结束,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
第三章城建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三条城建档案馆(室)对接收的档案和资料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统计、鉴定、保护、编研和利用工作。
第二十四条城建档案馆(室)及形成城建档案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严防档案散失和泄密。
第二十五条城建档案馆库建筑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有抗震、防盗、防火、防水、防潮、防强光、防高温、防尘、防有害气体和防有害生物等防护设施。
其他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应当配置专用库房和必要的档案防护设施,确保城建档案有良好的保管条件。
第二十六条城建档案馆(室)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用品和装具;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配备各种设备,逐步实现档案管理规范化和现代化。
第二十七条城建档案馆(室)应当依法适时开放所保管的档案,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提供服务,并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的需要,开展技术咨询服务。
第二十八条城建档案的利用实行有偿服务,具体办法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二)在城建档案理论研究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突出的;
(三)将重要、珍贵的城建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四)在非常条件下,为抢救、保护城建档案表现突出的;
(五)同违反城建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单位和个人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城建档案及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在城建档案工作中,、造成损失的,按规定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规划好今后五年期间公交场站新建和改造项目。项目布局要科学、合理、经济、适用,逐步提高公交场站基础设施的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2、争取政府投入,逐步解决“四无”站点,改善、提高员工生产、生活条件。实施目标管理,明确项目责任人和完成时间,落实市财政场站建设项目计划。
3、紧紧抓住公交场站建设纳入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机遇,积极主动的组织好各项前期工作,力争按期完成计划项目。
4、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行业规定,结合公交实际,修订基本建设和维修改造招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进一步规范和监管项目的建设管理,确保各类工程项目健康、平稳、有序的按计划推进,为公交企业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后勤保障。
二、提高资源、资产利用率,改进改善服务和环境
1、制定“场站后勤保障设施配置标准”,提高公交场站设施标准,配备员工生产、生活、娱乐、健身等后勤设施,创造和谐、向上、团结、舒适的条件。通过几年的努力,改善所有公交场站的生产生活条件,提升公交场站的后勤服务水平,让员工在良好的环境中心情舒畅地工作;让员工在创造经济、社会两个效益的同时实现员工的自我价值和主人翁的成就感。
2、深入持久地搞好环境创新。将绿化环境创新和场站环境整治纳入日常工作安排和常规考评中,使之日常化、规范化,达到长效管理的效果。改善卫生条件,预防传染疾病,杜绝食物中毒。改善工作、生活环境,确保员工身体健康。认真组织落实防暑降温,防寒保暖、防洪排渍,确保正常营运生产和员工身心健康。
3、抓好站运分离,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构建标准化体系,深化站务管理。完善后勤保障体系,改进改善服务,探索有偿服务方法,提供物有所值的服务、提供员工需要的服务、提供服务对象满意的服务,真正做到为营运生产服好务,为营运生产排忧解难。逐步理清场站管理者和使用者之间关系(如水、电、房等),提升资源管理水平和利用率,降低消耗,拓宽服务项目,扩大服务范围,出台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
三、强化内保治安管理,为企业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1、预防为主,警钟长鸣,人防、技防相结合,加强内保队伍建设教育,建立健全安全责任考核体系,以现场安全管理为抓手,坚持抓源头治理,强化人员、工作、职责三落实,提高内保安全防范系数,提高安全防控能力。预防火灾,降低盗窃案。完善各级各类预案,反应快捷、处置迅速,将突发事件的影响和损失降至最小。
2、以创建“平安线路”为抓手,降低发案率,保障员工和乘客的安全,保一方平安。
四、创新思维,促进公交场站的建设管理
1、创新工作思维,改变目前单一行政管理方式,逐步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管理方式、方法,有效利用现有资源,开发存量资产的潜能,提高房屋、场站的利用效率,为降耗增效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构成及特点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文件材料的构成,主要文件材料有:建设项目的立项批文;建设项目选址(走经)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部门用地批复;规划部门的规划设计审查意见、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走经批复);业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消防、环保);测绘部门的定点、定线成果表、走经图;工程竣工验线成果表、走经图;管线工程竣工图、节点样图。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具有以下特点:
1、权威性。大、中型管线工程是在办理规划审批过程中形成的,它汇集了计划、土地、规划、环保、消防等职能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是工程建设的凭证,具有权威性。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走经图,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如有改变,必须报规划行政部门批准,并编制竣工图。
2、广泛性。管线档案及供电、邮电、通信、给水、排水、煤气、热力等十余个行业与部门的档案,如有损伤殃及面广,影响大,与城市人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生活质量和品味。
3、特殊性。城市管线在城市星罗棋布,纵横交错,“看不见、摸不着”,隐蔽性很强,管线都埋设于地下,起码的覆土厚度为0.5米,而某些污水管埋深达10米,我们很难发现他们。除了修建地下人防、地铁、广场、停车场、通道及商贸服务设施外,大部分工业输送管道、给排水、污水、中水管道、通信、电力、供热、供气等基础设施安置在地下,形成了密如蛛网的地下管线,成为城市的血管和神经。
因此,要搞好现代化城市的建设和管理,为将来扩建、维修打好基础,必须有完整、准确、系统的地下管线资料。
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利用的目的和利用形式
(一)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利用目的
城市管线档案的利用是城市档案工作的重点,管线档案的价值,只能通过利用才能充分体现,利用者越多,社会效益才会越高,从管线档案利用情况来看,管线档案利用将占馆藏利用的五分之一,目前利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目的有:
1、领导部门决策。主管行政部门,规划部门及建设系统管理人员办理工程扩建、改造、转换功能,设立新项目查阅利用管线档案做到心中有数。
2、行政管理设计部门查考。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不仅是工程建设的真实记录,也是城建档案管理人员汇编“城市地下工程管线综合图”等资料的依据。从而能够更好地为城市规划建设提供依据,减少开挖次数,美化城市环境,方便行政管理与设计部门。
3、为建设管理、施工管理提供依据。过去,很多施工单位或管理产权单位,不重视管理档案的收集与保管,甚至遗失档案资料,在开挖时经常挖断邻舍管线,造成停水、断电,此时只能由城建档案提供管线依据。
(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利用形式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利用主要采用以下几种形式:
1、档案实体利用。利用者带上有关身份证明,办理查阅手续,直接查阅原始档案。
2、管线档案综合编制利用。利用者说明查阅目的、区域、城建档案管理人员按其要求,选择该区域经档案人员加工完善的管线档案满足查阅者要求。
3、管线档案的复制。根据利用者查阅目的,为其提供档案复制件,如管线竣工纵、横断面图,节点坐标,高程,走经,埋深等方面管线资料。根据多年来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实践证明,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城建档案的核心档案,与城市的发展,建设紧密相连,收集开发完整、准确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对今后提供利用十分重要。
三、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
(一)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接收中存在的问题
1、集中统一管理难,造成无档可查。由于管线单位不履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管理程序,不办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不规划验收,不做竣工测量、竣工备案等,移交档案又缺乏强有力的行政、经济制约措施,导致管线新建、改建信息不明,管理无从下手,档案验收无关可把,城建档案存在一定困难。“无档可查”而盲目施工造成地下管线屡遭破坏、地下管线铺设复杂混乱、管道重复铺设、资源无法共享而造成资金浪费等的问题时有发生。
2、种类繁多,各自为政,造成有档不查。常见的有给水、污水、雨水、电力、通信、热力、燃气七种,随着城市的发展,又拓展出了中水、网络、煤制气等新的管线。但这些管线的权属单位各不相同,管线的建设,维护管理均由相关单位负责。档案管理各属其主。加之各级部门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缺乏协调,行业、部门之间经常相互“撞车”,管线档案信息收集和集中统一管理难的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
3、更新快,技术日趋复杂,造成档案不准。城市管线的建设没有中断过,无论什么时候,都在进行着规模不同的各种管线的建设。特别是近几年,城市发展迅速,向外扩张,城市基础设施得以重视,往往新区道路各种管线都预先敷设。老城区则不断进行扩容、翻新、积水点排水管网改造等一系列维护工作,所以,城市管线像是有生命的,不断衰老,也不断生长,时时刻刻,没有停歇。同时,现在的管道,无论从管材,还是施工工艺都发生了质的变化,各种塑料管、非开挖技术、高压力管道系统、超高压输电电缆等都得到广泛的应用。城市扩张,管线系统也扩张,这样系统中的等级角色就多了,有主干,次干、支管之分,管线系统变得越来越复杂,系统中各个单位所起的作用也更加专业,例如某城市环路8km长高压燃气管,不向沿途两侧单位送气,只起到平衡的作用。
(二)接收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措施
1、主管部门应将地下管线工程的管理纳入正常的工程管理审批程序中。建议主管部门委托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进行工程竣工备案,或者在工程竣工备案表中设置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签署的接收工程竣工档案审核意见栏。实现三个同步:一是工程立项与工程建档同步;二是工程实施与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同步;三是工程项目验收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从而确保工程档案及时接收进馆,并达到完整、齐全、安全、准确的要求。对不进行竣工测量验收、不移交档案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其后续工程不与审批,直至其纠正为止。通过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多项措施的规定确保档案的收集。
2、《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将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起到一定的规范和推动作用。为保证《办法》的顺利实施,各省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好与《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相配套的地方性管理办法。在配套办法中应明确下列几个问题:一是配套办法要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有实践指导性;二是《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第十七条涉及罚款问题,条款中只明确了罚款的责任人和罚款数额,但没有详细说明如何收、如何用罚款,在配套办法中应予以补充;三是建议加大城建档案执法方面的执行力度,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否则罚款只能徒有形式,不能真正达到目的;四是建议在配套措施中能加入关于老管线的管理办法;五是建议在配套办法中统一各类地下管线的技术规范。
3、各级政府和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在财力、人力上予以保证。建议由政府部门牵头,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具有实用性、先进性、操作简单、数据生成更新快速方便、兼容性好等特点的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实现运用先进科学技术对其实行动态管理。
4、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需要一批专业的技术人才。为此应加快人才培养,加强技术应用学习,积极实施岗位培训和持证上岗,要有一批技术熟练和过硬的技术人员进行管理维护。
5、建议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机构。为更好地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来实现对其有效的管理,普查工作应在政府的领导和监督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各专业管线管理单位以及测绘、施工等企业,完成对城市地下综合管线的补测、补绘等补救工作,从而尽快改善城市地下管线的无序状态。
一、湖北省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的基本情况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发展,城市地下管线种类越来越多,距离越来越长。据湖北省2010年城乡建设统计资料显示,全省城市(包括县城)供水管道长度53,141.28公里,供气管道长度31,814.97公里,供热管道长度152公里,排水管道长度19,497公里。这些管线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关系到城市经济社会的稳定运行。近些年来,各级各部门从实践中逐步认识到,加强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工作,功在当前,利在长远,是城市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
(一)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日益受到重视
城市地下管线是城市基础设施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城市乃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多年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城市地下管线的档案管理一直非常重视,2005年,国家建设部以136号令下发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后,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纳入了全省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创建考核内容,先后组织各市城建档案馆馆长赴厦门、长沙两市调研、考察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工作,完成了《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化管理与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召开了“全省城市地下管线普查与信息化建设”现场交流研讨会。按照部、厅的要求,各地住建、规划部门认真做好宣传工作,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领导,召开多种形式的专题会议,研究和部署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二)逐步建立和健全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机制
建立管理机制是抓好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的保证。各地结合实际建立了多种形式的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全省有天门、谷城、潜江、荆门等市县专门成立了以分管市、县长为组长,政府相关部门、建设、规划、管线产权单位为成员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领导小组”。武汉市由城建委牵头,成立了“武汉市管网建设管理站”,行使对全市管网规划、建设、管理进行统筹协调的职责。荆州市政府成立了市地下管线普查领导小组,明确市住建委为牵头主管部门,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地下管线普查工作中的日常组织管理、协调、技术指导及监督检查工作。襄阳市政府赋予市城建委城市管网建设的统一管理和管网建设管理综合协调职能,并在城建委增设了市城市管网建设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地下管线管理的相关工作。部分城市建立了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制度,十堰、荆州、鄂州、孝感、咸宁、潜江、长阳、蔡甸等市、县、区人民政府先后出台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规章,对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体制、管理方式、分布利用、违规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责任主体、管理范围和工作对象,为地下管线管理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三)积极开展城市地下管线的收集和普查
近些年来,很多地方在加快管线建设的同时,加大了地下管线档案管理的力度,对新建地下管线工程一律收集建档,对过去未建档的地下管线选择重点开展普查,做到“不欠新帐,逐步还清旧账”。宜昌市今年建立了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制度,组织专门地下档案专项验收会,今年已对14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了验收。武汉市花6年时间,完成了主城区内环线上380平方公里左右的管线调查。2002至2010年,市政府投资由武汉市勘测设计研究院对建成区63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17类,共19500公里长的管线进行了综合普查、探测工作。襄阳市先后开展了部分市政管线普查,以樊城、襄城为主要区域的综合地下管线普查,初步统计市区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长约3900公里。鄂州市对近几年来开展的城市地下管线的欠账项目建设,包括铺设地下污水管网截流管道13公里,新建截流井33座,安装格栅21处,封堵洋澜湖排污口119个,逐一建档。同时加强对过去的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城市供水管网普查长度为1200余公里;排水(含雨污水)管网普查长度为231.2公里,燃气管网2011年普查长度为85.57公里,电力管线普查长度为10.1公里。咸宁市直辖六个县市(区),地下管线总长度为3075.21公里,各产权单位历年普查费用共计2133.41万元。
(四)加强地下管线信息动态管理系统建设
为促进湖北省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水平的提高,推动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现代化,各地在普查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武汉市城建档案馆在开展地下管线普查试验区的建设的同时,开发了“武汉市地下管线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并完成了5平方公里普查试验区地下管线数据的建库工作。武汉市自来水公司、武汉市燃气集团公司等部分专业管线单位也有自己的专业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荆州市投资320万元,对主城区给水、排水、燃气、电力、通讯、工业管道、人防工程等8个类别的管线进行了探测,总长1684公里,输出管线数据图片139幅,建立起以地理信息系统技术为核心、实现与计算机辅助技术和办公自动化相集成的综合性管线信息系统。天门市进一步对地下管线信息资料库进行了整理和完善。建立了严谨的档案采集制度、档案登记制度、跟踪管理制度,为城市地下管线档案咨询和服务提供可靠的信息储备。
二、目前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地下管线管理是一项牵涉多个部门单位的系统工程,加之历史欠账很多,投入较大,开展的难度相对较大。湖北省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信息资料不全,管线事故不断
大部分地方没有建立统一的管理办法,地下管线资料信息大都保存在权属单位,既不规范,也不健全。很多地方由于地下管线资料不全、管线走向及位置不明,在城市建设施工中,事故不断。据不完全统计,近五年,咸宁市供水管线事故180起,电信管线事故128起,电力管线事故25起,导致损失金额911万元。鄂州市发生各类管线事故共270起,损失金额合计600万元。襄阳市2005年至2010年市区共发生各类地下管线事故199起,主要集中在通信及天然气领域,直接经济损失约770万元。武汉市施工挖破管道,造成断水、断电、断路、断气的事故屡居报端。这些事故不仅给城市建设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城市居民的生产生活,也对城市的公共安全带来巨大隐患。
(二)体制机制不顺,管理责任不清
一是法律法规不完善,管理缺乏依据。目前,我省省级政府层面还没有地下管线管理的相关文件,各地建立了地下管线管理法规或规章的城市不到30%,有的地方仅有住建部门的文件通知或管理办法,难以对各部门形成有效的约束,文件中规定管理内容难以落到实处。二是产权分散,多头管理。很多城市没有明确综合协调管理部门,城市地下管线的权属分散在多个单位,各单位多从本位出发,各自为政,使建设和管理缺乏系统性、统一性。三是总体上缺乏统一规划。由于管线设施的权属主体不同,管理存在权属不清、职责不明的状况。城市地下管网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维护、改建缺乏统一的协调,各行其是,埋下了很多隐患。四是地下管线档案移交机制尚未形成。部分城市对地下管线档案移交没有约束性规定,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基本不办理报建手续,导致管线资料残缺不全,很多地段的管线无资料可查。
(三)信息化程度偏低,服务利用效率不高
由于经济基础和对地下管线认识上的差异,各地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和信息化建设很不均衡,全省仅有武汉、荆州、襄阳等城市开展过局部或中心地段的地下管线普查,其它市县开展过地下管线普查的很少,大都没有建立全局性的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目前大部分城市地下管线信息采取以纸介质存储,以人工管理为主要模式,管线手段落后,远远不能满足城市建设和管理快速发展的需要。虽然部分城市建立了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信息系统,但由于信息资源产权部门化,缺乏统一的规划管理,地下管线信息离散存储,格式多样,准确性不高,地下管线信息动态更新程度低,信息的深层次挖掘更是欠缺,利用效率与实际需要存在较大差距。
(四)管线建设滞后,地下空间资源浪费
许多城市由于未实施统一管理,地下管线不明,导致一方面管线建设滞后,老城区管线因人口和建筑物密度高等因素错综复杂,管线配套建设存在大量欠账;新城区由于城市规模扩展快,地下管线配套跟不上。一方面浪费地下空间资源。很多管线权属单位重复建设“独立管沟”,许多管沟没有得到充分利用,既消耗了大量的资金,又占用了有限的地下空间资源。上述问题表明,城市地下管线面临严重的挑战,这些问题不解决,城市经济建设的可持续性发展和在安全保障将受到很大的制约。
三、加强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工作的建议
针对以上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结合全省实际,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统一思想认识
城市地下管线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关系到城市的建设、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又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进一步要加大宣传力度,统一思想认识,使全省各级各部门充分认识到加强地下管线管理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一是结合本地实际,宣传地下管线管理的重要作用。要认真总结本地地下管线情况不明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用活生生的事实说明地下管线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深刻认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的统一管理,既是现实建设的需要,又是长远发展的要求,决不能视为可有可无、可轻可重的事。二是加强地下管线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地下管线管理的法规文件,提高全社会对地下管线管理的法律意识。三是要克服各种不良思想。切实克服“只要现在不出大问题,得过且过”的麻痹思想和“地下管线管理遗留问题多、难度大”的畏难情绪。使大家认识到,如果现在不下力度管,今后发生的问题更多,难度更大。
(二)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做到有法可依
建立健全相关的法规制度,是开展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前提和基础。要根据《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城乡规划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湖北省的实际,建立和健全“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的规章和办法。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把地下管线管理纳入工程建设中的项目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实行严格的管线工程档案移交、报送制度,对不按规定报送的依照法规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同时,要配套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在地下管线信息的采集、处理、服务及应用等环节做到有章可循。
(三)设立综合协调管理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城市地下管线分属不同部门,必须由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成立综合协调管理机构,对各类城市地下管线的开发利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一是制定管线建设规划:本着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尽可能地减少破路的原则,综合分析,区别轻重缓急,统一编制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二是加强协调统一建设:各类管道建设应坚持统一建设,做到同类管线合并,性质相近的管线同沟埋设,彻底改变过去地下管线建设混乱无序的状况。三是统一管理管线档案:各类城市地下管线档案一律向当地城建档案馆移交,统一管理。城建档案馆应强化职责,对地下管线综合资料及时进行补充、完善,确保资料的完整与准确。
(四)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定期开展地下管线普查
长期以来,城市建设和管理普遍存在“重地上、轻地下”,“重建设,轻管理”的倾向,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严重投入不足。各地城市政府应加大对地下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方面的投入力度,当前尤其要定期开展对地下管线现状的普查,全面掌握地下空间管线的分布情况,建立数据库,实施管线信息资料动态管理。地下管线普查经费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由各管线权属单位承担相应经费,同时获取对权属管线普查成果的使用权。
关键词: 地铁; 竣工验收; 验收体系; 组织; 管理
中图分类号: U292.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1)02-0160-02
1引言
竣工验收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会同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的全面检验。而地铁项目的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技术标准高,涉及的单位、部门多、专业广,技术接口复杂,施工影响因素多。竣工验收作为其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贯穿于地铁建设的各个阶段,时间跨度长,基本上每一项验收工作都会涉及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同时它是衔接各个工序、专业之间转换,参建单位之间工程实体交接的一项必要条件,是对工程质量、资料的完整、安全及使用功能等方面做出的确认,也是新线工程交工通车的必要条件,因此竣工验收是一项系统性、组织性及标准化要求严格的工作。
2西安地铁工程概况
西安地铁近期规划共有六条线,总长将达251.8公里。首先建设的二号线一期工程北客站至会展中心站段正线全长20.5km,共设17座车站。工程于2007年10月全面开工建设,计划于2011年9月28日试运营通车。作为西安市第一条开通的地铁线路,地铁二号线一期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进展较为顺利,进度及质量控制较好,目前建设的各方面工作已接近尾声。作为工程建设过程中最终一个全方面涉及到工程质量、质保资料、安全及使用功能以及观感质量的检查、验收、移交接收的重要环节,竣工验收工作也已全面展开。
3关于验收层次的划分
验收工作可分为以下三个层次:工程质量验收、政府专项验收和国家竣工验收等。工程质量验收侧重于工程实体质量验收,指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政府专项验收侧重于政府各职能单位对工程使用功能的验收确认;国家竣工验收一般在试运营1-3年后开展实施,其侧重于建设程序及资金使用合法性的验收,主要工作内容为各政府专项验收的结论性评价。
试运营通车前的验收工作应具备的条件是:一是所有的工程质量验收工作全部完成,二是须具备部分政府专项验收的阶段性评价,共有工程质量、人防、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环保等6项,并完成工程开通试运营评估。
4验收工作体系的建立
4.1验收组织机构的建立及工作分工
关于验收工作的分工,西安地铁公司在二号线建设伊始即在 “关于成立二号线内部初验委员会的通知”及“验收办法及细则(暂行)”等两份文件中有所规定。但鉴于公司内部人员变动及岗位分工调整情况,同时考虑到以后各条地铁线路验收工作的系统性以及专项验收阶段与政府各职能单位验收组织工作的对口衔接等因素,为了加强地铁建设验收工作的系统性,进一步细化工作职责以利于落实,公司调整成立了工程验收委员会,就人员组成、职责及各处室验收工作的具体分工做了较为细致说明。
4.1.1验收委员会根据地铁工程所涉及的专业划分为土建、设备两个专业验收委员会。工程质量验收中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由专业工程验收委员会主任主持进行。
4.1.2鉴于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实体质量及资料归档等问题须施工、监理单位整改落实,因此由工程一线的建设主管处室负责竣工验收的组织工作有利于该工作的督促和落实。子单位工程验收完成后汇总为单位工程。
4.1.3通车试运营阶段政府专项验收及国家竣工验收工作应在验收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根据各专项验收所涉及的内容,由相关处室结合职能分工具体负责。可考虑运营部门提前参与相关组织工作。
一是这两层验收工作应由公司级层面负责总的指导、协调,因此需要在验委会总的指导下组织进行;二是运营部门作为工程实体的使用方,一方面在试运营前应考虑尽早对工程的各使用功能等情况介入了解、跟踪实施过程,有利于试运营通车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在试运营后对各种资料的收集、功能的测试等组织更为方便直接。
4.2验收管理办法的制定
验收管理办法是验收工作重要的制度性、纲领性文件,是确保地铁工程项目验收各项工作有序进行的重要保障。验收办法的制订应紧密结合工程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坚持“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结合已成立的验收组织机构情况,明确各层次验收工作的组织、程序和职责。
4.2.1 验收合格条件的制定要分明。要在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前提下,结合西安地铁的实际情况和要求制定各项验收工作合格条件,各项条款均应满足强制性条文规定。
4.2.2 验收组织程序、流程要细化。验收工作的组织程序要根据各项验收工作的步骤制定,应重视验收计划的制定以及预验收工作的重要性。环环相扣、操作性强。
4.2.3 职责要明确。要充分考虑发挥监理单位的组织、监督职能以及一线建设主管处室的监管职能,做到关口前移、加强过程控制。各验收工作流程中务必要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4.3验收标准的制定
由于目前国家建设工程的规范、标准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企业标准等,各规范、标准对一些工序、工艺的质量要求也存在着严、疏之分,也存在参建单位在工程的具体建设过程中引用的标准不一的情况,因此尽快制定、统一完善一套验收标准,对于加强西安地铁工程施工质量过程控制,避免各参建单位错用、误用标准给工程质量造成损失以及规范工程验收标准等方面是非常有必要的。考虑到该标准的具体实施、实践与监理单位的工作职责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西安地铁在二号线建设的招投标阶段,即结合监理单位的合同范围,将标准的具体起草工作纳入监理合同条款,并确定分土建和设备专业,分别由公司主管土建、设备监理工作的处室负责组织编制土建项目(含装修、轨道工程)和设备项目(含风、水、电)验收标准。编制完成后由公司技术管理处室按专业分别组织进行专家评审,完善后由主管技术的公司领导审批,印发各施工、监理单位按标准执行。
5验收工作的实践
由于地铁工程建设的复杂性,验收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碰到一些诸如职责不清、程序不详、标准不一、表格不全等问题。因此,一方面要积极参加验收工作的各项实践,另一方面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借鉴其他在建地铁城市的好的、成熟的验收组织经验,在实践中不断的积累、总结经验,持续推进验收组织工作。
5.1 针对地铁二号线初期的验收组织工作中存在的一些职责不清、程序不详等问题,验收委员会通过归纳、总结并借鉴、吸取其他城市成熟的经验,着重从验收主要环节责任主体职责的明确及预验收、正式验收程序等方面完善了验收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使其在职责上更加明确,要求上更加具体,实施起来更加顺畅。
5.2 对于验收标准的统一及表格健全的问题,验收委员会通过组织各相关职能处室编制了土建和设备专业的验收标准并通过邀请全国业内知名专家进行了评审,通过专家评审后统一下发各参建单位依据执行。该项工作的完成,一方面可作为质量验收工作统一的重要依据,还可作为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的实施标准,使西安地铁二号线工程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具备了重要依据和标准。
5.3 由于地铁工程的验收工作涉及的单位多、专业多,需要验收的实体工程点多、面广,就要求其组织工作应结合工程建设的进展制定较为严密的计划。如果计划性不强,一方面会造成验收工作组织混乱、效率低下,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会造成验收工作不满足施工工序转接、不满足工程建设进展要求的情况。通过西安地铁二号线初期验收工作的实践,验收委员会即着手制定了验收计划、明确验收工作节点,并制定了效能监察的标准,统筹安排验收工作的实施,使验收工作与工程建设进展结合紧密,有序、高效的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6结束语
验收组织工作是一项涉及单位多、专业广、时间跨度长的多层次的综合性工作,它所构建出来的验收体系是需要通过实践不断的完善、总结、提升的,因此对于建设单位就需要一个高效、务实、专业的验收领导机构,同时也离不开单位领导的大力支持和相关处室的全力配合。目前地铁二号线验收工作总体上进展较为顺利,着眼于“总结二号线验收工作经验,加快、提升后序线路的验收工作”的总体指导思路,参与建设的有关单位需要及时总结二号线的验收工作经验,不断的完善验收体系,在实践中加强各方的协调配合,尤其是要充分发挥建设单位的牵头组织能力,完善、提升验收工作的成效,保证西安地铁建设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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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缪长江,丁士昭,江见鲸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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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促进城市轨道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建设,是指本市区域内由市人民政府主导建设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辅助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相连的地下和地上工程,以及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车辆段、停车场、车站的地下、周边及上盖的资源综合开发。
第三条本市区域内轨道交通建设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轨道交通建设纳入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轨道交通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期建设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机构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工作。
市城乡规划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审计、国资、金融办、安监、交通运输、公安、消防、人防、环保、林业绿化、水务管理、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建设相关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轨道交通建设相关的房屋和土地征收与补偿等工作。
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具体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沿线综合开发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用地管理
第六条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控制规划(含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利用规划)轨道交通建设规划以及相关的专项规划。
第七条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专项规划、城市防洪规划等专项规划进行编制,编制工作由市城乡规划部门牵头组织,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具体实施,并依照相关规定报批。
经批准的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报批。
第八条市城乡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提出的轨道交通项目规划和建设方案,依法对轨道交通线位、站位、车站、车辆段、停车场、主变电站、控制中心、出入口、风亭等设施的规划方案、建筑方案以及相关管线迁改方案进行规划审批。
第九条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控制规划,对规划控制及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实施严格的规划控制管理,以确保轨道交通设施安全。
在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控制规划红线范围内应当严格控制非轨道交通的项目建设,对涉及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的非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书面征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的意见。
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设施用地,不得随意改变用地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条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由市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
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地表、地上或在地下分别设立,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使用情况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和权属登记。
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面以下的空间,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但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第十一条 在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结合轨道交通建(构)筑物一并实施开发的地上及地下空间,其使用权与地表土地使用权,可作价出资用于轨道交通建设。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依照《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暂行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土地使用年限内,可依法出租、抵押、转让和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第十二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在轨道交通建设用地范围及对应的地下、地面、地表空间内,享有土地与物业、广告、商业资源及通信接入层等的综合开发经营权。
第三章投资
第十三条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所需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导,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筹集。
市人民政府设立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可作为项目资本金使用。专项资金的计提、归集、划拨及使用管理按照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负责轨道交通项目具体的投融资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国资、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市财政部门对轨道交通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及财务活动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市审计机关依法对轨道交通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结)算进行审计监督,新建的轨道交通配套工程属市政工程性质的,按市级立项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物业需要与轨道交通出入口对接的,应当遵循有偿使用原则,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按规定收取接口费。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负责根据接口的工程实施条件、运营管理要求提出接口费收费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所收取的费用存入设立的轨道交通接口费专户,专款用于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或运营补贴。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轨道交通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设备供应、验收等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八条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应实行法人责任制,对建设项目全过程负责,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及轨道交通各参建单位依法承担轨道交通工程安全和质量责任。
第十九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依法组织招投标。
招标控制价由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委托专业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审定。审计机关依法对项目决(结)算实施审计。
第二十条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永久或者临时迁改市政管线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做好配合,实行迁改调度会议制度,统筹实施管线迁改工作。各管线产权单位根据批准的管线综合设计方案及规划要求,办理施工图报批以及规划、土地、建设等前期手续,并组织各自管线迁改。迁改费用按规定审定后,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承担。
非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提高标准或者增容的,增加部分或者超出标准部分的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临时迁移的监控设备、交通设施、环卫设施、公共照明设施、体育健身设施、广告牌、宣传栏等,由各自产权或管理单位负责迁移、保管等工作。具备回迁条件后,产权或管理单位负责将原设施恢复,相关迁改和恢复费用报审计机关审定后,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承担并纳入轨道交通项目建设成本。
第二十二条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占用绿地、迁移或者砍伐树木的,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产权单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按照轨道交通建设时序要求完成。相关费用报审计机关审定后,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承担并纳入轨道交通项目建设成本。
第二十三条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按照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轨道交通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其他建设工程与轨道交通工程相连接的,连接部分的设计应当符合轨道交通设计规范和安全要求。
其他建设工程与轨道交通工程相连接的,连接部分的设计应当符合轨道交通设计规范和安全要求。
第二十四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作为轨道物业的产权单位,应在轨道交通建设时负责广告、商业及通信接入层等附属资源的规划、设计、建设,并与轨道交通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其设计应当符合轨道交通设计规范和安全要求。
第二十五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档案,依据相关档案管理法规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档案。
第五章应急管理
第二十六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是轨道交通建设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及时处置安全与突发事件。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筹和协调,市政府相关部门、属地政府、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有关施工单位应当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十七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负责编制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由市政府应急办组织市公安、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单位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应急救援场所、灾害预警系统及相应的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二十九条轨道交通建设发生突发事件时,施工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及时向事件发生地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应急办、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工作指挥部、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报告。事件发生地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进行抢险救援和应急保障,尽快恢复建设。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电力、通讯、供水、公交、燃气等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抢险救援和应急保障,协助尽快恢复。
应急抢险结束后,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必要时经专家论证后实施。
第六章 保护区及设施保护
第三十条设立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和重点保护区范围。
控制保护区范围包括: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二)地面车站、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30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100米内。
重点保护区范围包括:
(一)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
(二)高架道路(桥、站)工程结构垂直投影边线外侧3米内;
(三)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外边线外侧3米内;
(四)出入口、风亭、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冷却塔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
(五)轨道交通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批复的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轨道交通建设时序,划定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的具体保护范围,经市城乡规划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三十一条根据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可以提出局部调整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的意见,经市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活动,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前,书面征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意见;不需要行政许可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工作业前,书面告知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其施工作业活动包括:
(一)建造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二)从事建设勘察、钻探、打井、打桩、挖掘、地下顶进、灌浆、爆破、架设、降水、地基加固、地面堆卸载、锚杆、锚索等可能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施工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疏浚河道、泄洪排水、采石挖沙;
(四)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
(五)敷设市政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穿凿通过轨道交通路基的地下坑道;
(六)需跨越或横穿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
(七)需移动、拆除和搬迁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
(八)其他可能危害轨道交通设施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在重点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市政、园林、环卫和人防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第三十四条对涉及轨道交通保护区的工程,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与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方案组织施工作业,施工过程应当接受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的安全监控。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应当制止并要求建设单位停止作业和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建设单位拒不采纳的,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七章 综合开发
第三十五条对与轨道交通设施结构上不可分割、工程上应当统一实施的开发项目,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统一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经营管理。
第三十六条对轨道交通沿线的综合开发项目,由市城乡规划部门牵头,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组织编制轨道交通沿线特定区域的土地(包括地上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综合开发项目在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权手续后,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分期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市、区(市、县)土地储备机构储备的经营性用途的土地,涉及轨道交通项目安全或对土地使用者有限制和特别要求的,明确相关规划条件后,依法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第三十八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通过土地综合开发所产生的应属于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的收益,专项用于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及其他与轨道交通综合开发有关的项目。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未按本办法规定取得批准,擅自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范围内施工作业未执行有效保护方案的,或者拒绝接受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安全监控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对妨碍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实施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新版全文笫一条 为加强我省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投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向省或者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查制度。
国家和省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审查。
地级以上市和县(市)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本地区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审查。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广东省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主要包括: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规划设计要点的批准文件;
3、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4、环保、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的批准文件,涉及航空管制、地铁、风景名胜、航道通航等方面的,须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技术文件。主要包括:
1、拟建设场地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2、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按国家相关规定提供);
3、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节能设计专篇的说明书、图纸、设计概算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其中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执行;其他行业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相近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初步设计审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初步设计的主要指标是否符合投资立项、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要求,设计单位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二)各有关专业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执行情况,重点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执行情况;
(三)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有关初步设计阶段的深度要求;
(四)有关专业重大技术方案是否进行了技术经济分析比较,是否安全、可靠;
(五)初步设计文件是否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六)工程概算编制是否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现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深度是否满足要求;
(七)初步设计内容是否合理。主要包括:
1、各有关专业设计是否符合经济美观、安全实用、保护环境的要求;
2、工艺方案是否成熟、可靠,选用设备是否先进、合理,设计方案是否优化;
3、是否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土地、能源、水资源和材料;
4、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是否适用、可靠。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召开初步设计审查会议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设计单位应当对专家提出的修改意作出是否采纳的书面意见,并报组织审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初步设计审查专家库,加强对其所建专家库及评审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审专家的具体评审活动。
第十一条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复。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严格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同意的批复意见,并责令改正:
(一)设计依据不正确或不充分的;
(二)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有重要缺项的;
(三)不符合现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以及采用落后、淘汰技术、设备或材料等不符合现行技术产业政策和管理规定的;
(四)设计存在严重不合理问题的;
(五)违反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应当对相关审查内容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
笫十四条 初步设计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或经其书面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并由建设单位将调整、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报请原审查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其中,涉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规模等主要内容的调整还须经原项目立项及有关部门同意后,再办理有关调整初步设计审查的批复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时效性负责。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及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对应进行初步设计审查而未报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施工图审查等手续。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或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及相关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初步设计审查通过网络在地图上找到当地政务中心或建设局,最好能查到电话。
打电话到政务中心的建设局窗口,请窗口老师将需要办理初步设计审查的相关文件发给你。如果窗口老师不方便的话,你就自行到现场领取相关文件。
文件里应有相关部门的联系人与联系方式,填写好会议通知,并将此通知送至相关单位处。
向建设局窗口提交全套设计图纸和初步设计说明书七套,规划批准方案总平图复印件一份和地勘报告纸质原件一份。
会议过后,各个部门会出具相关的初设意见。一般有环保(环保局)、广电(广电局)、防雷(气象局)的初设意见。
【难点】需准备的相关资料如下:
1、申请书(盖建设单位鲜章二份):
2、发改委备案通知或立项批复(复印件二份);
3、国土手续(复印件二份)
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出让方式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除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材料、规划建筑红线图、规划批准方案总平面图(查验原件,收复印件二份);
4、勘察、设计合同及资质正本复印件各二套;
5、初步设计文件电子文档十二张,内容包括全套初设图纸、设计说明、效果图、初设说明书等;
6、地勘报告电子光盘二张;
7. 住宅项目应报户型统计表(原件二份);
8、按相关规定应做地址安全性评价报告的项目,提交由省地震局出具的批复文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二份);
9、属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需提交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抗震设防审查意见(查验原件,收复印件二份);
10、应当进行抗震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专项工程,需提交抗震专项论证意见;
11、设计概算书(政府投资项目)(复印件二份)
(别以为按照下列清单上的准备就好了,还有些细节将会在填写初设申请表的时候说明)
下面先详细讲解如何填写初设申请表:
前面基本信息填写都很简单,照实填就好。需要注意的是,地址最好填国土证上的地址,保持一致。
工程概算就是总投资额,有的时候也叫项目规模。这个数字可以在立项批复或者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中找到。其余的面积、抗震标准、高度等技术类数据须由设计最终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