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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

时间:2023-06-07 09:22:08

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范文1

关键词:次贷危机 金融创新 金融监管

一、金融创新是金融发展的强大动力

金融创新一词在学术界依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国内许多经济学家把金融创新定义为:金融创新是指会引起金融领域结构性变化的新工具,新服务方式,新市场以及新体制。金融创新极大提高了金融效率,成为全球金融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

1.金融创新的积极作用

金融创新有力地推动了金融发展,为广阔的金融世界增添了一道亮丽的风景。

(1)增强了投资者和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

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汇率、利率、有价证券价格的频繁波动,给广大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带来巨大的投资风险,但金融期货、金融期权和金融互换等新的金融创新工具的出现,能使投资者和金融机构运用正确的操作方法有效地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

(2)提升了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

金融机构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抢得先机,积极地引进或创造出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务,金融创新可以提高金融机构的整体运作效率,金融竞争或以推动新的金融创新。

2.金融创新的消极作用

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在推动金融业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加大了金融风险。

(1)金融创新加大了金融体系的风险

金融创新推动了金融市场一体化和资本流动国际化,任何一个国家在金融运行中出现问题都将迅速波及其他国家甚至整个国际社会金融业,从而影响到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此次金融危机,源于美国、漫延欧洲、最后波及全球。

(2)金融创新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金融创新工具多以表外业务进行,并不反映在财务报表中,且由于衍生品交易的即时性和复杂性,这就使得金融监管当局很难对金融机构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和监控[1],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

二、金融监管是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

金融监管是金融主管部门依法利用其行政权利,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实施管制和约束,以控制金融业整体风险,限制金融业过度竞争,促进金融业依法健康稳定运行。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业与其他经济部门相比,存在着多方面的特殊性,使得金融监管尤为必要[2]。

1.保持货币制度和经济秩序的稳定离不开金融监管

金融业经营活动的失败会导致全社会资金供应者和资金运用者的失败,破坏整个社会的信用链条,甚至会动摇货币制度,造成社会经济的混乱。只有加强金融监管,才能保持货币制度和经济秩序的稳定。

2.贯彻执行货币政策离不开金融监管

真实、及时、准确的信息数据是研究制定货币政策的前提条件,而金融监管是保证金融信息的有力手段。如果没有金融监管或监管不力,就不能保证这一前提条件的实现。健全的金融微观运行机制是有效实施货币政策的基础。不建立健全包括金融机构内部稽核在内的金融监管制度,就不能建立健全金融微观运行机制。

3.金融监管可以防止金融风险的传播

国际经验表明,金融危机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是金融监管不力,金融风险具有很强的传染性,如果没其健全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作保证,即使是制定了正确的货币政策,也不可能将其有效地实施,甚至还有可能阻碍经济的发展和危及社会的安定。因而必须加强金融监管,充分发挥防范风险化解危机的作用。

4.金融监管本身对金融创新有刺激作用

金融机构为了求得自身的自由发展,总是千方百计绕开金融监管,在这个过程中就创造了许多新的金融工具。这些新的金融工具极大地促进了金融领域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3]。

三、金融发展需创新与监管并举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矛盾的统一体。必须妥善处理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把握好监管力度,通过制定适宜的监管政策,积极推动金融业的健康、持续发展[4]。

1.提高对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认识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对立统一体,在适度的金融监管下进行金融创新,会促进金融体系在改革中发展。推陈出新的金融创新活动,会为金融监管带来新的课题,带来新的制度和规范,从而推动金融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没有监管的创新和没有创新的监管都不利于金融和经济的发展。

2.提升金融创新层次

目前国际金融衍生品工具已发展到1200种,要引导金融业从单纯的产品创新向产权制度创新、经营体制创新、组织体系创新、市场结构创新等方向发展。

3.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模式

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加快,银行、证券、保险监管部门应积极探索彼此合作的协调机制和监管模式,进一步完善三者之间有效的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交流,规范和健全金融机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使监管体系、模式、手段不断完善。同时将由侧重于外部监管模式向既重视内部监管,也重视外部监管模式转变。

4.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当前,以逃避金融监管为目的的金融创新活动规模不断扩大,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迫在眉睫,加强与相关国家金融监管信息的沟通和交流,实现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5]。

我们需要金融创新来为经济服务,但更需要加强金融监管,保证金融安全。

参考文献:

[1]林俊国:金融学[M].第一版.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06:403-408.

[2][5]戚  莹: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EB/OL].论文天下论文网,(2007-11-22).

金融监管范文2

(—)

金融监管是指货币管理当局对金融业的限制、管理和监督。其主要是指管理当局对各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市场经营流程和市场退出按照和货币政策实施严格管理,通过行政手段严格控制各金融机构设置和其资金营运的方式、方向、结构,甚至严格规定金融业人员的法律资格。

纵观金融监管的发展,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即早期(20世纪30年代以前)、30年代危机至70年代、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至今。

早期的金融监管是不系统的,其和实践经历了—个漫长缓慢的发展过程。1720年英国颁布的《泡沫法》标志着世界金融监管的正式开始,它的许多重要原则一直到今天。不过,当时的政府金融监管并非完全意义上的金融监管,其主要是政府针对证券市场的不稳定性而采取的干预措施。金融监管制度的形成和演进与银行业及金融市场的发展密切相联系,中央银行制度的普遍确立是现代金融监管的起点。

从银行业产生到20世纪初,经济自由主义盛行并占据统治地位.放任自流的经济政策得到西方主流的普遍推崇,人们坚信“看不见的手”的力量与市场机制的完美性。19世纪中后期,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建立中央银行制度。这一时期,主要是以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理论为代表,以哈耶克为首的“自由银行制度”学派的理论与“看不见的手”的范式也相吻合,他们不承认市场是有缺陷的,信奉金融业的自由经营原则。这一时期被称为“自由银行”。

受古典和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思想影响,20世纪30年代之前,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基本上不干预,更不对利率等金融服务和市场价格进行直接控制。此时的金融监管比较尊重市场选择的结果,很少使用行政命令,而是强调自律;关于市场准入、业务范围等方面的限制很少,比较宽松也相对灵活。其监管的目标主要是提供一个稳定和弹性的货币供给,通过行使最后贷款人的职能以及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来防止银行挤提造成的不良影响。这种状况与当时自由资本主义正处于鼎盛时期有关。但现实经济金融的发展却越来越表明市场的不完全性是客观的,自由经营银行业务造成的投机之风盛行,多次金融危机给西方国家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30年代爆发的全球性经济大危机是金融监管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大危机给西方国家经济以巨大冲击,也给金融业敲响了警钟,使人们不再相信市场调节的完美性。为了适应当时经济发展需要,各国政府正式大规模对经济运行进行直接干预,金融监管的手段和也相应发生重大的变化。作为一种反危机措施,各国都建立了以严密的管制和专业化为特征的金融体系。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为稳定金融体制的秩序,促进经济的高速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

30年代的经济大危机及其引发的金融体系崩溃,是促成较为完整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建立和发展的最主要最直接的因素。许多现代意义上的银行监管措施是在这场大危机之后发展起来,如利率管制、外汇管制、分业管制、机构管制以及对资本充足度、贷款集中度、资产质量、资金流向和银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监管等等。存款保险制度在这场危机中正式诞生。鉴于经济大危机的经济教训,这一时期的金融监管主要以安全性为首要目标,以求防止金融体系的崩溃对宏观经济的严重冲击。政府通过立法对银行经营行为进行直接干预与限制是其重要的特点。

在理论方面,经济大危机提供了一系列证明市场不完全的充分证据,表明“看不见的手”无所不至的能力是一种神话,1936年凯恩斯发表的《通论》使“看不见的手”理论第一次遭到系统的挑战。这一时期的金融监管理论就是建立在对市场不完全的确认基础上,主要以讨论规模经济与经济、不确定性与非理性预期、银行体系的外部性影响、银行服务的公共品性质等为主。这些理论为30年代开始的严格、广泛的政府金融监管提供了正式的理论支持。此后,凯恩斯的宏观经济理论一直在西方国家经济政策中占支配地位。在此理论影响下,传统上中央银行的货币管制已经转化为货币政策并服务于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对金融机构具体经营行为的干预则成为这一时期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

70年代以后,随着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银行国际业务的汇率由固定汇率迅速改变为浮动汇率,从而加大了商业银行在开展国际业务过程中的汇率风险,银行经营面临的不确定性增加了。同时。随着实际增长速度的放慢,国际资本出现了相对过剩,为了寻求资金出路,银行经营日益国际化,全球性的银行业竞争更加激烈。银行为了避免风险、增加利润以求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被迫通过创新来逃避的监管。这一切使得以往的金融管制变得束手无措。

对此,在美国与国际清算银行的倡导下,西方十国集团采取了国际联合监管行动,于1975年在瑞士巴塞尔达成了联合监管和监管标准的协议,简称《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对国际银行监管产生了十分重要的。既对国际银行监管提供了法规依据,也为各国制定和完善银行业的监管法律制度提供了指导原则。此后,巴塞尔委员会又形成了一系列有关国际金融监管的重要文件。委员会强调银行监管是对银行经营风险的控制,而不是的银行经营行为本身的控制。这被称为积极的监管,其基点在于承认银行始终处于风险之中,监管者的任务是保证银行谨慎经营并防止个别风险演变成系统风险。在保证银行风险处于可控制状态的前提下,鼓励公平的竞争。竞争是提高效率、增加消费者剩余的根本机制保证。

在上,凯恩斯主义理论解释不了“滞胀”现象,使得自由主义的理论和思想开始重新活跃起来。与本世纪初正好相反,经济学家们谈论得更多的是“政府失灵”。理论上自由主义思潮也渗透到银行监管中,反对监管的金融自由化理论开始受到重视。金融自由化理论从两个方面对30年代以后的金融监管理论提出了挑战:一是认为政府严格、广泛的金融监管,使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的效率下降,压制了金融业的;从而最终导致了金融监管的效果与促进经济发展的目标不相吻合;二是金融监管作为一种政府行为,其实际效果也受到政府解决金融领域市场不完全性的能力的限制。

30年代到70年代的金融监管是建立在防范经济危机的基础之上,其理论的核心是金融体系的安全优先,而金融自由化理论则尊崇效率优先的原则。金融自由化理论并不是对政府金融监管的进行全面否认和摈弃,而是要求政府金融监管作出适合于效率要求的调整。在这种情况下,金融监管理论开始转向如何协调安全稳定和效率的方面。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逐步加快,金融在不断创新、风险也在不断变化。金融创新活动反映了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管当局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一场永恒的博弈,创新不断动态地逃避和突破监管,给相对静态的监管带来新的挑战,迫使金融监管当局不断做出符合经济发展需求的调整。

(二)

金融自由化是相对金融管制(又称金融抑制)而言的。金融自由化又称金融管制自由化,主要是指金融当局通过金融改革,放松或解除金融市场的各种行政管制措施,从而为金融市场交易提供一个更为宽松自由的管理环境。金融自由化来源于货币主义、供给学派等各新自由主义学派,特别是以罗纳德.1.麦金农和爱德华.S.肖为代表的金融抑制理论和金融深化理论为代表。该理论认为:要想实行经济的迅速增长,将必须实行一系列的金融自由化政策。因为一个受市场经济调控的金融体系的效率要远远高于受人为干预的金融体系。他们主张放松金融机构过度严格的管制,特别是解除金融机构利率水平、业务范围和经营的地域选择等方面限制,让金融体系充分发挥其有效的配置资金作用,恢复金融业的竞争,以提高金融业的效率。

60年代后期,随着美国持续不断的通货膨胀,金融市场名义利率不断攀升,限制利率与自由利率之间产生的利差最终引发了新的货币信用危机(即“脱媒”现象):当市场利率高于官方限定利率的最高限时,存款者纷纷提款购买收益率高于市场利率的有价证券,从而使银行的存款大量流失,信用收缩,利润减少,致使个别银行亏损倒闭,各种金融创新运用而生(如:大额存单、回购协议、商业借据等)。金融创新的出现,削弱了美国金融当局的调控能力和货币政策的执行效果,使美国金融管制体制面临着改革的巨大压力。以金融自由化为标志的金融改革,由此从美国最先展开。

与此同时,经过二战后初期高速的“黄金时期”,各主要西方国家相继陷入“滞胀”之中。一方面,持续不断的通货膨胀,迫使市场名义利率不断上升,远远超出管制利率的水平,使持有无息资产的机会成本增大,从而鼓励金融机构将各种经营要素进行优化配置,以避免高利率带来的损失;另一方面,增长的停滞使西方国家的对资本的需求相对减少,资本过剩使得银行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升级,必然会导致对管制的反抗和破坏。由于生产和资本过剩,西方国家为追求高额利润,千方百计地寻找国外市场和投资,由此带动了资本的国际化。国际资本的频繁流动和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与各国对金融市场的种种限制形成尖锐的成立。希望更自由地开展业务的跨国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成为推动政府放松管制的重要力量。此外,进步也对金融自由化的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管制必然引起逃避管制,各种多种创新应运而生。

面对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以30年代大危机为背景建立的金融管制体系越来越不适应经济一体化发展需要。经济不稳定、滞胀、金融创新的兴起等因素构成了对西方国家金融管制体系的猛烈冲击。从70年代开始,其他西方国家追随美国相继迈上了金融自由化的改革之路。这个时期自由主义经济学逐渐抬头并趋于高涨,取代了干预主义经济学占据主流经济学的地位。

以自由化为特征的西方金融改革主要表现为:金融市场日益开放,趋于国际化;利率渐趋自由化;金融机构业务综合化;金融工具多样化;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直接控制作用下降,一些政府金融机构面临收缩、取消或私有化的处境。此后,发达国家加快了金融改革步伐,虽然其发展水平和速度不平衡,但金融自由化均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

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家的金融自由化改革起步较晚。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制度大都是在二次大战后伴随着经济的独立逐步建立起来的,一般生产力基础较为落后。由于经济货币化程度低下,金融体系欠发达,资金极为有限,为把有限的资源导向优先发展的部门,政府对货币金融体系—直进行严格管制,普遍建立起以抑制为特征的金融制度。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抑制的负面效应也日益明显。在金融抑制政策下,各金融机构为逃避政策管制的金融创新层出不穷,政府被迫以更为严格的管制配合,从而造成了“管制创新一再管制一再创新”的循环怪圈,资金成本持续上升。

金融抑制政策的失败,推动了广大发展中国家进行自由化改革。从70年代开始,发展中国家逐步放松了国内金融管制走上了金融自由化之路。虽然不同的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及政治、经济、文化制度不同,金融自由化改革的侧重点也千差万别,但各国金融改革都一致性地朝着自由化的方向推进,其主要基本相同:(1)放松或取消利率控制,让利率反映资金的真实成本;(2)取消了对银行贷款的控制;(3)大幅度降低法定准备金比率,以增加银行对外贷款的能力;(4)对一些国有银行进行私有

化,允许建立新的金融机构;(5)培育、发展和完善资本市场。

虽然发展中国家的金融自由化改革取得了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偏差。对外部环境的认识极大地了发展中国家对银行监管的建设,发达国家经济中的“放松管制”被认为是潮流,大势所趋。另外,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均以利率自由化作为金融制度改革的重点和突破口,在金融机构发展、金融工具创新、市场培养等方面的改革却远远不够。一些发展中国家因推动资本形成的投资需求极其旺盛而过于强调了货币金融改革的储蓄供给效应,却忽视了对投资需求的管理与调控,致使许多宝贵的资源使用不当,对资本形成和经济增长产生消极影响。许多发展中国家金融改革的步伐与实际经济发展水平不相协调,超越了本国经济发展水平和金融监管能力的许可,在金融改革自由化的道路上走得太急太远,没有看到保持金融监管的必要性,结果步入“自由化”陷井,不但没有带来持续的经济繁荣,反而造成连续不断的动荡和危机。

国际的自由化,加强了国际金融市场竞争,提高了资本的配置效率和金融市场效率,国际金融市场日趋一体化。金融自由化—方面加强了竞争,提高了金融体系的效率,促进了世界的全球化,另一方面,也在金融市场之间形成了高度的依存关系,增大了国际金融市场的风险,加之金融衍生工具的广泛运用,使得国际金融的不稳定性日渐突出,金融体系的脆弱性进一步加深。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金融自由化加剧了资产价格尤其是利率和汇率的过度波动。在当前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各国政府不同程度地放松对金融的管制放开汇率,取消利率限制。取消证券交易中的固定佣金制度,让资产价格发挥其市场调节作用。资产价格的自由化一方面加快了金融市场自由化步伐,增强了资本在国际间的流动性,另一方面也加剧了金融机构间的竞争,为争夺资金,竞相提高筹资利率,引起筹资成本上升,造成资本价格的过度波动,从而给各国的经济带来严重的危害。

第二,金融创新促进了全球金融自由化,也加剧了全球金融市场的脆弱性。随着全球金融自由化发展,金融市场的阻隔消除,银行和银行之间、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业务交叉,竞争日益激烈。特别是国际银行贷款呈下降趋势,直接融资方式广泛使用导致“脱媒”现象的产生,银行业纷纷寻求新的增加利润方式,不断推出新型金融衍生工具。不仅金融衍生产品本身的特点就蕴藏着巨大的潜在危险,而且银行业务的表外化又增大了监管的难度;加之为规避金融风险而推出的金融衍生工具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运行的结果越来越成为国际投机投资所青眯的最危险的金融工具,使得金融创新工具的飞速发展,特别是金融衍生工具的过度使用,增大了整个金融体系的脆弱性。

第三,国际金融的自由化使资本市场呈现出“无边界的扩张”。特别是90年代以来,发展家普遍加快了金融自由化进程,竞相放宽金融管制,形成了一大批新兴金融市场,这为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创造了条件,大量私人资本的流入,造成供求失衡,经济过热,特别是大量投机性短期资本的流入,来得快逃得也快,往往对流入国经济造成很大冲击,增大了其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这种不稳定性加大了金融风险生成,极易引发金融动荡和危机。

第四,各国货币金融监管的相对滞后性也加大了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在金融自由化进程中.国家资金的结构和流向、投资品种及技巧发生了重大变化,技术和通讯的进步,为金融投资创造了更广阔的活动空间和崭新的运行形式。但同时,金融市场的波动更加频密,杠杆投资和衍生产品的风险也大为增加,竞争压力和追求高回报使投资者和金融机构的冒险意识上升。然而、现行的国际金融体系和金融监管明显滞后于市场环境的快速变化,各国货币当局尚未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其金融监管只能以个别国家为立足点,在操作中面对国际化金融机构及国际金融市场却鞭长莫及。

金融风险不仅是本国经济危机的重要导火索,而且会引发世界性经济震荡和危机。9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自由化进程及伴随而来的金融风险的加大,国际金融市场动荡不定、危机频发:1992年欧洲货币危机、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机、1995年英国巴林银行倒闭;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等等。金融自由化也因一系列金融危机而受到众多非议。在金融自由化成为主流的今天,如何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创造稳定的外部条件,已成为世界各国金融监管部门面临的重要课题。

(三)

有效的金融监管是金融安全的重要保证。90年代金融危机的频繁、持续和不断加剧与国际金融体系存在一些缺陷不无关系,暴露出现行国际金融体系的不健全。在危机爆发之时,现行的国际金融监管体制中并不存在最后的防线,明显地缺乏全球性金融安全保障机制;在危机爆发之前,没有科学的预警系统以及金融体系的有效风险约束和监管机制。现行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体系、方式和手段等也远不足从容应对风险日益提高的金融体系的安全。现行国际金融体系正面监着越来越严峻的挑战,金融监管的变革已是国际金融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人类将进入21世纪,展望未来的国际监管的方向应该具有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加强金融业间的国际化合作监管。20多年来,巴塞尔委员会关于国际银行监管的一系列“协议”在金融监管的国际化和国际合作方面作了大量的尝试和努力,效果越来越得到优化。但是,金融监管国际化和国际合作所要求的统一监管标准和,在世界各国金融体系和金融机构发展程度差异甚大的情况下,将越来越多地遇到各国金融监管的制度环境和开始条件不同与金融监管趋同之间的矛盾。国际金融监管必须“求同存并”,努力寻求各国间的协调与合作。

金融监管范文3

由于金融自由化,金融创新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的进程,国际资金的结构和流向、投资品种及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科学技术和通讯的进步,为金融投资创造了更加广泛的活动空间和崭新的运行形式。同时,金融市场的波动更加频繁,杠杆投资和衍生产品的风险也大为增加,竞争压力和追求高回报使投资者和金融机构的冒险意识上升。这一切使金融系统的脆弱性和风险性日益增大。

(一)金融并购和混业经营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业并购事件层出不穷,金融业的并购浪潮对传统的监管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战。首先,银行业的兼并加强了银行业集中程度,一方面可以提高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也容易因为风险管理不当而积重难返。这些超级巨型金融机构一旦出现问题,对整个金融机构乃至国民经济将造成灾难性的打击。这就是所谓的“太大不倒”(toobigtofail)。其次,金融业的兼并浪潮使金融业的竞争进入垄断竞争时代,如何防止金融风险在恶性竞争中积累,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成为监管当局的新课题。再者,金融业的兼并逐渐冲淡了银行业和证券、保险的界限,无疑加大了监管难度。

(二)金融创新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

为了逃避金融管制,规避和分散金融风险,金融机构通过各种金融创新工具和业务把风险转移给愿意承担的一方。但是从全球或全国的角度看,金融创新仅仅是转移或分散了某种风险,并不意味着减少风险;相反,金融机构在利益机制驱动下可能会在更广的范围内和更大的数量上承担风险,一旦潜在的风险转变为现实损失,其破坏性远远超出传统意义上的金融风险。具体而言,以金融衍生工具为主要代表的金融创新作为资产价格、利率、汇率及金融市场反复易变性的产物,它反过来又进一步加剧资产价格和金融市场的易变性,由此产生的风险也越来越多,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1995年巴林银行的倒闭非常明显地显示传统监管结构和方法已不再合适。

(三)发展中国家的金融自由化削弱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在金融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发展中国家纷纷加快了金融改革步伐,推进本币自由兑换、开放金融市场、放松外资银行进入管制和国际资本流动管制,并在国外广泛设立分支机构。这些措施一方面使得这些国家的金融业获得了新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由于国际资本在各国金融市场自由流动,各金融市场之间的相互依赖性不断增加,各种金融风险同样可以通过国际传递,对全球金融市场形成巨大的冲击。与金融自由化进程程度相比,原有监管原则对于新兴市场的监管效果是很有限的,20世纪80年代以来,拉丁美洲、东南亚、东欧和非洲许多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发生的金融危机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四)网络信息革命对传统监管方式提出了挑战

随着电脑、网络、电子商务等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银行在各国得到迅速发展。网上银行经营成本低,并且依赖网络技术突破了传统的地理边界,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多领域、跨国界进行低成本扩张。如何对这些金融活动进行适当有效的监管,将是摆在国际金融界的一个重大课题。另外,目前在因特网上提供支付服务的大多数是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这就要求金融监管当局必须协调和处理好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竞争。

二、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监管发展的新趋势

(一)金融监管目标向安全与效率并重的方向转变

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表明,由于市场信息的不完全和金融体系的本身特点,市场的运作有时也会失灵,在这一时期,金融监管理论主要以维护金融体系安全、弥补金融市场的不完全为主要内容。20世纪70年代,困扰发达国家长达10年之久的“滞胀”宣告了凯恩斯主义宏观经济政策的破产,在金融监管理论方面,金融自由化理论逐渐发展起来并在学术理论界和实际金融部门不断扩大其影响。20世纪90年代的金融危机浪潮推动了金融监管理论逐步转向如何协调安全稳定与效率的关系问题,除了继续以市场的不完全性为出发点研究金融监管问题之外,也开始越来越注重金融业自身的独特性对金融监管的要求和影响。金融监管理论这种演变的结果,是安全和效率之间的新的融合与均衡。

(二)金融监管模式由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过渡

随着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趋势的加强,金融创新和金融自由化水平的提高,各主要发达国家纷纷放弃分业经营体制转向混业经营,与此相对应的是调整了监管体制,实行统一监管。首开统一监管先河的国家是英国。1997年英国政府率先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将金融监管从英格兰银行分离出来,成立专门的金融服务局(FinancialServicesAuthority),实行统一的金融监管。美国通过1999年11月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实现了由完全分业监管向综合监管与分业监管相结合模式的转变。经过短短几年时间,统一金融监管体制的变革浪潮就席卷全球。现在,从西方73个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来看,至少有39个国家采取不同形式的统一监管,统一监管的国家比例为53.4%.

(三)金融监管方式从单一合规性监管转向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

合规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执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情况所实施的监管。合规性监管注重事后的补偿与处罚,不能起到风险预测和防范的作用,使监管者长期扮演“救火队”的角色,监管效率低下。风险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程度、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实施的监管,以求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风险及其影响。风险监管较之于合规性监管的最大优点在于它侧重于对风险的事前防范,能够及时地和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管措施。国际银行监管组织相继推出了一系列以风险监管为基础的审慎规则,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实施全面风险管理。

(四)强调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机统一

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自律水平,成为国际监管的一个重要趋势。国际监管领域正呈现出向以市场为基础的监管转移的趋势,即一方面尽可能减少对官方监管的依赖,另一方面越来越注重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创造充分发挥自身管理和市场约束机制作用的环境。《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明确指出,应更加重视银行内部管理和市场约束机制对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的补充作用,以促进更高层次的金融稳定与安全。监管当局通过审查银行内部的风险和资本管理程序,确保其建立完善的内部评估和管理系统,以此来保证资本的充足性;即使在计算最低资本充足率时,也应更加依靠银行自己对风险的评估,鼓励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以便更准确地度量风险并安排相应的资本金防御风险。

(五)金融监管全球化的趋势在不断加强

随着金融业的全球化,国际金融市场上不稳定性增大,金融风险在不同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的趋势不断加强,单靠一国或一家银行控制金融风险已变得力不从心;另一方面,由于各国监管政策的不一致,客观上为跨国银行利用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逃避各国监管、从事高风险甚至非法的经营活动创造了条件,而且,跨国银行由于在别的国家领土上进行,本国监管部门鞭长莫及,监管的有效性受到削弱。在全球性统一监管的进程中,巴塞尔委员会发挥了重要作用,该委员会颁布的一系列监管原则成为银行业国际监管的重要标准。尽管这些协议原则在世界范围内不具有硬性约束力,但由于其适应了国际金融监管的现实需求,因而得到了国际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和各国监管当局的普遍运用。

三、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一)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金融监管法规为依据,并严格依法监管。第一,根据我国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经验加快一些重要金融法律法规的制定,如《金融机构破产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等。第二,调整修改现有的法律法规,如《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证券法》等,以适应当前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需要。第三,制定有关法律的实施细则,严格金融执法,建立有效的市场惩戒机制。

(二)逐步建立一个完整、有效的监管体系

完整、有效的监管体系应该包括监管当局的监管、行业组织自律、金融机构内控和社会监督,我国应该从这四个方面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1金融监管体制逐步向功能型监管转变

作为监管体系主体的监管机构,应该是组织结构设置合理,职责分明。面对金融自由化的浪潮和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大趋势,现存的机构性监管(entityregulation)已不适应,应逐步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金融监管体制,实现功能性金融监管(functionalregulation)。所谓功能性金融监管是指依据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而设计的监管,在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内,由专业分工的管理专家和相应的管理程序对金融机构的不同业务实行监管。

在目前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下,应按照功能性监管原则明确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和范围,强化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和沟通,逐步向功能性监管转变。其具体内容为:(1)按照功能性监管原则,明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监管职责。(2)加强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之间的定期会晤机制,并将其制度化。(3)建立各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4)对业务交叉领域和混业经营集团建立主监管制度,由主监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管,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2健全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

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是指金融机构稽核部门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情况的经常性监控,它是非现场监测信息处理与现场检查稽核方法的统一。我国金融机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内部控制:一是合理设置内控机构,建立独立的稽核监督体制,形成有效的组织结构控制。二是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系统,识别、评估和控制金融风险,对风险进行早期预警。三是建立可靠和高效的信息及传递控制机制。四是不断完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一个动态过程,各金融机构都要适时根据其业务发展和环境变化不断修改完善内控制度,以动态适应其业务发展与金融创新对风险控制的需要。

3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作用

行业自律机制可以创造一种维护同业有序竞争、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同业成员利益的秩序和氛围。通过建立金融业行业自律组织,督促金融机构认真执行金融法律法规,协调金融同业之间的竞争关系,防止恶性竞争,确保金融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在国家宏观金融监管确立的条件下,提高金融机构自律管理水平,加强金融业同业公会或协会自律性组织建设,是构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4改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社会监督

信息披露制度通过要求金融机构定期对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对风险管理等相关政策的公示,使得金融监管当局处于更加有利的地位,对金融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另一方面信息披露强制公示整体经营状况,弱化内部人控制,构成了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从而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改善信息披露制度,一是要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对信息披露的内容、程序、质量标准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二是完善金融机构的信息库和指标体系;三是加强信用评级机构和金融咨询机构的建设,充分利用外部审计力量,提高金融运行的透明度。

(三)实施以风险为本的持续性监管

金融监管机构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监管重点,要实现监管目标,必须实施持续性监管。从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对其经营活动实施全方位和规范化的持续性监管。持续监管是根据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业务特性和风险程度等因素,确定不同的监管周期以及一个监管周期中各个阶段的监管安排,按照监管计划逐步实施监管。在事前监管方面,包括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保证金融机构的数量、结构、规模和分布符合国家经济、金融发展规划和市场需要。在经营监管方面,应包括现场和非现场稽核,建立并完善一个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稽核相结合的风险识别和评估系统,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确定问题机构重点监管对象的依据,以防范风险为基础,形成一个高效完备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和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在事后危机处理方面,要完善对危机金融机构的处理手段。建立稳妥透明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包括存款补偿机制、收购兼并机制和资产保全处置机制。

金融监管范文4

关键词:金融监管;WTO;法制化

(一)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及法律成因

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金融资产管理条例》、《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金融监管责任制》等,依法监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实现了三大转变,即监管思想由单纯重视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与风险性监管并重转变;监管范围由市场准人转向包括市场准人、运营监管及市场退出在内的全程监管;监管方式由单纯运用现场检查转向现场与非现场综合运用。但是,目前的金融监管水平还不能完全满足我国金融业稳健运行和持续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金融监管基础设施较差,影响了金融监管作为一个系统整体运作的效果。二是缺乏一个科学、高效运作的风险预警系统,难以全面、准确预测某一地区或一家金融机构早期出现的风险性苗头,往往不能准确、及时采取早期纠正措施。三是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包括对有问题金融机构的定性缺乏量化判断标准、求助金融机构的条件不明确,缺乏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主动救助有问题金融机构的激励机制和规范、统一的市场退出程序。四是金融监管重实体轻程序,往往忽略当事人的听证等权利。此外,金融监管机关在收集证据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金融监管部门缺乏监管的法定权限;监管程序不规范和市场退出机制不完善等等。

1.金融监管主体的法定权责不明确

一是现行立法对法定监管主体——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权规定过于原则,在监管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如《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结算等情况随时稽查,检查监督。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违反规定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行为进行监管检查。”尽管《商业银行法》对其职权有所补充,但是在监管权力的运作上仍是缺乏详尽的规定。不利于其对不同种类的金融机构实施不同的监管手段和措施。二是监管主体行使监管职权的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如在稽核检查监管权行使的保障上仅规定“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表的”、“拒绝中国人民银行稽核、检查监督的”可对商业银行进行处罚。这种规定很显然把提供有关材料和信息不及时、不完整或不正确的情形疏忽,同时此处也未要求给银行内部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罚。三是法律法规未对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及违反法定程序或滥用权力的监督未能做出明确要求,降低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2.现行监管法律涵盖范围太窄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金融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银行持股公司很可能成为未来我国金融组织的通行模式。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看,除了对市场准人过程中审查股东(或出资人)资格外,法律并没有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对被监管对象的股东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中国人民银行也没有义务对商业银行及其附属机构实施并表监管。因此,现行的监管法律已不能适应综合监管的需要。

3.金融监管法制在构建、运用监管手段和方法上有缺漏

我国金融监管法制对市场准人监管,稽核检查监管、调查统计等监管手段较为重视,均将其纳入监管法制体系中,但对存款保险等监管手段未予以足够重视,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尚为空白的状态。同时,我国的大部分基本法律对监管立法仅有原则性规定,但对以何种形式和程序来实现现场、非现场的监管,或者通过外部审计师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等方法的具体运用等方面均未上升到法制的层面。

4.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和同业自律机制的法律规章欠缺

在内部控制机构方面,《商业银行法》设计了三个条文,但规定过于原则,尤其是未对内部专门性的稽核检查途径——审计予以规定,无疑大大削弱了该途径的有效性。另外,法律对于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完善、有效的再监管问题未予重视,势必使该机制处于虚设的状态。在同业自律方面,银行同业组织及其自律机制在诸多国家和地区频受关注,香港的银行业公会便是成功的例子。而我国尽管组建了全国性的银行业协会,但是其地位和作用尚未在法律层面上予以充分关注。

5.金融监管的风险监管措施缺乏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警告、罚款、赔偿损失、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接管等强制措施,在实际执行中,罚款是用得最多的监管措施。从合规性监管角度分析,上述监管措施是必要的,也是适当的。但从风险监管角度分析,现行的监管措施往往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因为风险监管措施强调的是发现风险后如何控制风险、减少风险、增加抵御风险的能力,追究造成风险者的责任等。为此,国外监管当局的风险监管措施一般包括:谅解备忘录、限制高风险业务、限制机构扩张、限制分红派息、强令撤换股东和高层管理人士等。而我国现行的监管法律制度恰恰缺少这一方面的规定,由此也使监管当局陷入了监管措施不少,但真正管用的不多的两难境地。

此外,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制在监管的程序性规定、适应金融国际化和相关的法律和政策配套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也是导致金融监管效益低下的原因。

(二)加强金融监管的法律对策

1.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夯实监管法制基础

一是要系统清理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律规定。要按照低层次的法律规定应服从于高层次的法律规定,不同的文件就同一监管事项做出规定的,只保留其中之一的原则,对所有含有金融监管内容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并使之合法化。二是要补充、制定新的金融监管法律规范。第一,要完善监管主体对金融业进行稽核检查的保障制度。对于非现场检查,尤其是需强制性报告的问题、程序和时间,法规须做出规定;月报表和附加资料、年度决算、营业报告和审计报告等材料的内容、信息准确性要求及提出的时间、程序均需详尽规定。对于现场检查,可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赋予监管主体有不预先通知的绝对检查权,即一旦进入被检查银行,检查当局便可控制银行的一切资料和财产,以避免各种干预力量妨碍检查的进行。第二,要完善银行内部控制制度。我国应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监管的核心原则》的建议,内部控制应从组织结构、会计规则、对资产和投资等方面来构建。第三,要规范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是风险监管的必要补充。当前,一方面应根据我国国情,要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明确规定有关金融活动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信息披露的原则和标准。另一方面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不披露的信息,如内幕信息等,从而保证政府和金融机构对金融市场实行统一管理和有效监管。第四,要进一步健全市场退出监管制度。相关立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保证金融业安全进行市场退出。(2)通过金融企业的合并,增强其抵御风险的能力。(3)建立破产机构,逐步减少接管、托管行为的运用,消除产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潜在因素。(4)建立中央银行最后援助制度,即中央银行对仍有偿债能力但是无法从贴现窗口和货币市场的正常渠道取得资金的“问题银行”提供财政紧急援助,以解决其暂时的困难,避免因破产倒闭而带来的社会动荡。

2.重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创造共同监管的法律环境

一是央行监管。中国人民银行要在实施金融监管过程中免受政府行为的牵制和制约,必须以一种超然的态度、客观公正的立场行使监管权。因此,可考虑改中国人民银行由国务院领导为直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并向其负责。在这方面,有些国家的成功经验可供借鉴。如《瑞典国家银行法》第一条规定:“瑞典国家银行是直属国会的官方组织”。第32条规定:“银行董事长接受来自国会,不接受其他人有关国家银行经营管理的指示。”我国目前按经济区划调整了人行分支机构的设置,也是有益的探索。二是社会监管。即由合法成立的并经中央银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依法对金融机构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进行审计,以便有关方面对其财务状况、经营绩效和风险程度等做出正确判断,并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审计监督。在当前,尤其要重视国家审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并协调审计监督与央行监管的关系,分工协作并相互配合。三是行业互律监管。建议金融业尽快成立金融同业公会等类似组织,协调金融机构和中央银行之间的关系,并通过制定同业合约等实施行业内部和自行监管。四是金融机构自律监管。即金融机构要通过建立一整套内部控制制度,借以控制经营风险,提高经营效益,其着眼点在于保证金融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防范经营风险。实践证明,金融机构自律监管是抗御金融风险的基础和关键防线。特别是在当前金融工具不断创新,金融业务趋于国际化及资金调拨瞬息万变的情况下,来自外部的金融监管有时显得滞后。因此,全面强化并落实金融机构自律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

3.建立健全金融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实现对监管工作的再监管

要注意发挥内部监督、被监管对象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个方面的监督作用,建立起三位一体的对监管工作再监管的组织体系。第一,要注意发挥人民银行内部监察、内审和法律事务部门的职能作用。监察部门要侧重对监管干部监管行为的公正性和廉洁性进行监管,定期向被监管对象了解监管干部的工作表现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帮助教育和整改;内审部门要侧重对监管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管,通过常规审计或专项审计,发现监管是否有失职、渎职行为,监督金融监管部门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事务部门要侧重对行政处罚案件的个案监督,保证每一个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第二,要注意发挥被监管对象的监督作用。除了由监察部门定期向被监管对象了解情况外,还要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公开政策法规、公开监督程序,主动接受被监管对象的监督。第三,要聘请一批社会监督员。发动他们对监管工作进行监督。为了使再监管产生实效,可将以上三个方面的情况纳入到对监管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对监管干部的年度行员考核中,实行奖惩挂钩。

4.加强金融监管的合作与协调,提高依法监管水平

一是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金融全球化是金融业务发展的最高形式。金融业务的全球化,导致金融业务不局限于某一国家或地区的范围,因此,以国家为单位的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不可能对其境内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行全方位的监管。尤其是亚洲金融危机后,各监管当局才真正认识到,只有联合起来,划清监管职责,共同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施监管,才能保持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发展,也才能保自己的一方平安。因此,目前全球金融统一监管进程大大加快,以IMF和国际清算银行为主体的国际金融监管机构,针对影响全球化体系稳定的三大要素——银行部门、国际金融市场和市场支付及清算基础设施,分别建立了监管国际标准或准则。我国已经“入世”,理应适应金融监管的国际化趋势,第一,要与其他国家金融当局签订双边谅解备忘录,诸如在信息提供、相互磋商、技术合作等方面展开合作。同时,要发挥各类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在协调国际金融监管方面的作用。第二,要全面推行金融监管国际化标准,措施包括:健全信用评级机构及信用评定管理体系、规范会计、审计、律师等中介机构服务,运用现代化技术的金融监测预警系统和央行内外资统一监管体系等。同时,我国的金融监管法规立法和执法应更加公开化、透明化。二是金融监管部门要与证券、保险监管部门搞好沟通和协调。我国现行法律特别确定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模式,随着加入WTO和国际混业经营的趋势,势必将受到影响。因此,金融监管机关和证券、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信息沟通,互相配合。当前尤其要注意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以避免出现新的系统性风险。

金融监管范文5

一、金融监管理念的历史演变

(一)20世纪30年代之前的金融监管理念

这一阶段的货币管理是以经济学理论为基础的管理,对金融本质与特性的认识还不充分,也没有以法律理论为基础建构货币管理的目标。论文百事通因此这一阶段的货币管理并没有实现整个银行系统的稳定,18、19世纪的数次银行危机足以证明,货币信用的不稳定问题仍然没有消失,许多金融机构常常由于不谨慎的信用扩张而引发金融体系的不稳定,进而引起货币紧缩并制约经济发展。

(二)20世纪30年代到70年代的金融监管理念

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深刻地改变了理论界对经济运行的观点和看法。这一时期的监管理念在凯恩斯宏观经济理论的影响下,努力维持一个安全稳定的金融体系,以防止金融体系的崩溃对宏观经济的严重冲击,对金融机构具体经营行为的干预则成为这一时期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

(三)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的金融监管理念

20世纪70年代以后,人们发现20世纪30年代以后实行的金融管制过分地强调了金融体系的稳定,而忽视了金融体系的效率问题。因此自由主义理论和思想在凯恩斯主义经济政策破产的情况下开始复兴。这一时期金融自由化理论开始发展起来。金融自由化理论以“金融压抑”和“金融深化”理论为代表,主张放松对金融机构过度严格的管制,以恢复金融业的竞争,提高金融业的效率。因此,这一阶段在金融自由化思想的影响下,金融监管的理念是放松管制、提高金融效率。这一时期的金融监管理论与以往的较大不同是:金融监管理论除了继续以市场不完全为出发点研究监管问题之外,逐渐开始重视金融业自身的独特性对金融监管的要求和影响。

但这一阶段的金融监管理论与理念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金融危机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生的一系列金融危机足以说明这一阶段的金融监管理论存在着不完全性,缺乏预见性。

(四)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金融监管理念

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70年代对金融业的放松管制,追求效率而频繁爆发的金融危机使人们对金融监管进行了重新认识。特别是90年代以来的经济全球化、经济自由化的浪潮使得全球金融市场的风险更为复杂及隐秘,同时更具有传染性,整个世界的金融市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大量金融产品的出现,各类综合性机构涌现,业务的交叉以及计算机和电信技术的飞速进步,这些给世界金融市场与制度结构带来了深刻而迅猛的变化。因此现代金融已不是传统的金融。要想适应这一巨变,金融监管也必须实现从传统金融监管向现代金融监管的历史性转变。西方发达国家为了适应这一变化,纷纷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革,如放松政府干预、提高管制的质量、增加法律的可执行性、增加管制机构的透明度与责任、向地方政府下放更多权力、采用公私合作体制、政府职能社会化、引人政府干预的成本效益分析、在政府管理中引入绩效管理制度、建立独立管制机构、建立不同管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合作机制等等。虽然各国在金融监管及体制方面都进行了改革,但是金融监管理论与理念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以致于金融监管不能与金融业本身的发展同步,最终导致了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

综上所述,过去一百年来的金融监管理论只注意到了金融体系对整个经济的特殊性影响,却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金融活动本质性和金融体系运作的特殊性。此外,过去的金融监管理论一直是以经济学原理为基础,而忽略了法学理论,因此难以实现金融监管目标。为此,我们有必要重新塑造和构建现代金融监管的理念。

二、现代金融监管理念的重塑与构建

(一)依据金融的本质属性和金融体系运行的特殊性来重塑金融监管理念

金融的本质属性和金融体系运行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金融体系的内在脆弱性。美国经济学家明斯基曾指出,由于实际经济运行中投资的高潮与低谷的交替出现,信贷资金的规模、结构和融资类型的变化,债权债务关系的不稳定性几乎就是不可避免的了。

第二,金融危机爆发具有周期性。金德尔伯格沿着明斯基的思路发展出投机一疯狂一恐慌一崩溃模型,并以此说明金融危机所具有的周期性。他认为,在这一方面,金融危机同经济危机是相同的,但二者不具有同步性,金融危机往往先于经济危机,并加速了经济危机的爆发。

第三,不对称信息是银行遭到挤提的根本原因。1992年,吉本斯在其《博弈论入门》一书中将在完全但不完美信息条件下的动态博弈论引入对银行行为的分析中,他指出:银行并不是博弈的局中人,它的所有行为全是随着客户的行动而确定,因而,挤提现象的发生与否完全是由银行客户之间的博弈决定的,而不是银行的不恰当行为。因此可以推出,银行体系的不稳定性来自于银行制度内部,与银行经营效率并无直接的关系。并指出了这种内在的不稳定是无法通过银行自身来解决的,外部的管理与风险分担就显得更为重要。

第四,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决定其脆弱性。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比率的质量问题主要是由资产方面的变化所引起的,其原因就在于金融机构的负债往往是金融机构自身可以决定的,而资产部分的价格则是市场决定的。

第五,金融资产的性质决定了金融市场的特殊性。金融机构的资产主要是金融资产,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金融工具。金融资产是区别金融企业与实体经济企业的根本标志,离开金融资产的“金融机构”是不可想象的,将与实体经济企业没有本质区别。金融资产不是可以消费的商品,是为了牟利而发生的产品,其自身可以说没有效用,所以其意义不在于其自身的消灭,进行价值的转移,而在于通过将其作为交易对象而进行频繁交易进而获利,这就是我们称其为工具的原因所在。

总之,金融的本质属性和金融体系运行的特殊性是客观存在的,它决定着金融体系的风险不可避免地发生,仅仅依靠市场约束和内部控制无法解决其风险的产生,因此要依靠外部监管在某种程度上减少其自身的脆弱性,也就是说要坚持市场自律与政府干预的平衡。由此,金融监管的理念必须是从内在脆弱性的根源入手,才能达到有效监管的效果。

(二)依据金融资源思想的基础来重塑金融监管理念

金融资源观念的确立是对金融理念的彻底更新,更重要的是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把金融作为资源来对待。而实现从理念到行为的转变,建立金融资源法律体系是必然的选择,作为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制度——金融监管制度也应该以金融资源为理念,这样才能保证金融资源开发、配置趋于合理和科学化,也能够真正达到金融监管的风险防范效果。

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资源已经开始逐步超越自然领域而进入社会领域,许多社会性因素开始逐步被揭示和阐释出了“资源”属性,甚至开始成长为人类存续的主要资源,如智力资源、信息资源、金融资源等。金融是资源,是重要的社会经济资源,是战略性资源,它具有客观性并内在于经济,是社会经济运行体系的内在构成要素,而不是社会经济活动的外在因素。它的本质特性是有用性、储藏性、开发性、有限性,这与一般资源的特性相一致。另外,它还具备自身的特性,如中介性、社会性、层次性。既然金融是资源,而且又符合一般资源的特性,因此它的使用和开发就应该与一般资源一样都要受到国家的总体协调和管理。任何一种资源的开发利用对社会经济的运行既具有巨大推动功能又具有极大阻抗的基本特性。因此开发本身是一把双刃剑,适度开发,就可获得推动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巨大功能和效果,否则会引起社会和经济环境及经济结构的扭曲,其恶性结果的积累必然引发金融危机或经济危机。因此需要在国家的统一监管下来进行对金融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新晨

20世纪30年代以来的历次经济金融危机表明:一旦一国金融资源部分或全部遭到破坏,某一层次或某些层次的资源的内部和外部正常秩序被打乱、正常运行被阻断、均衡被破坏或功能弱化或破坏,则不同形式的金融风险就会逐渐累积并以突然爆发的方式公开释放出来,从而在很短时间内传遍全国、全球,引发经济金融危机,乃至社会与政治危机并危及国家安全。

(三)依据法律的目标来重塑金融监管理念

金融监管范文6

金融监管的改革方向绝非横刀怒向银行家,砍杀银行,砍杀高薪,而应更多关注信用扩张的速度与金融创新的杠杆。超级泡沫的源头并不是金融业的贪婪,而是政府管理的货币。

达沃斯会议开幕首日,一场词锋激烈的“猫鼠”大战粉墨登场,政府官员要强化监管,银行家们群起反攻。如果说政府作为监管者是“猫”,银行作为被监管者是“鼠”,“猫鼠”双方各执一词,难分高下。

奥巴马和萨科奇提出的监管改革思路是错的。奥巴马主张把大银行拆小,萨科奇主张对金融高管的高薪开征重税,这就能解决金融监管的缺位吗?大银行富可敌国,而且“大到死不了”,这是政府的心病。金融业的高管赔钱无罪,赚钱重奖,这是社会的心病。这两个“心病”却都不是金融监管的问题,因为小银行的金融风险同样会引发社会动荡,对高薪开征重税并不能抑制过度风险。

在金融海啸爆发之前,索罗斯先生曾约请格林斯潘吃饭,讨论金融产品的创新问题,表达了他对金融创新中杠杆率过高的担忧,但当时并没有引起格老的注意。金融海啸爆发后,两位大师又吃了一次饭,据索罗斯先生说,格老认错了,承认他在担任美联储主席期间,对金融杠杆的过度使用疏于监管。

这段轶事写在《索罗斯带你走出金融危机》一书中。索罗斯先生提出了一个“超级泡沫假说”。在他看来,金融海啸发源于25年期间累积形成的“超级泡沫”,泡沫生成的原因有三:(一)信用扩张。(二)全球化。(三)金融创新。信用扩张和金融创新的共性是金融杠杆率的过度使用。痛定思痛,在海啸过后,金融监管改革的方向应该是加强对高杠杆金融产品的监管。

金融业的功能究竟是什么?作为现代服务业,金融业提供的服务有三个层次。首先是中介服务业,核心是货币的流动性,“汇通”天下是为了“货通”天下。这时,金融业主要是为实体经济的商品流通提供服务。其次是风险经营业,核心是银行的存贷差业务,吸收存款是为了提供贷款。这时,金融业主要是为实体经济的产能扩张提供杠杆。第三是风险财富的制造业,核心是资产的流动性。资产在流动中会产生流动性溢价,从而创造了现代经济中的“在险财富”。这时,金融业主要是为虚拟经济的交易提供流动性。因此,金融杠杆率的高低与机械的传动速度一样,必须与机器设备的控制能力相适应,否则就会导致金融风险的失控,使金融业创造的流动性溢价迅速“蒸发”,进而导致杠杆率的突然上升。

金融业在实践中开发了一套风险管理的理论,其中最重要的部分有二。其一是当年摩根集团主导研究出来的 Value at Risk,组合词是VAR,中文翻译为“在险价值”。其二是现资学之父马科维茨创立的投资组合的选择(Portfolio Selection),在对投资风险和回报的量化体系中,解决了金融风险管理的难题。这两个理论大大提升了现代金融业的风险管理水平,推动了高杠杆率的金融产品的创新。现在看来,也正是由于人们对已达到的风险控制能力过度自信,所以引发了过度的信用扩张和金融创新,推高了新财富中的风险存量或资产泡沫。其实,资产泡沫就是现代社会的财富形态之一,是以预期和交易为基础的流动性溢价。以流动性溢价为核心的财富是一种“在险财富”,这种财富高度依赖于货币的流动性,随波逐流,水涨“财高”,水去“财失”。因此“水性金融”具有本源的不确定性,“超级泡沫”的源头是政府管理的货币。

危机过后,痛定思痛,金融监管的改革方向绝非横刀怒向银行家,砍杀银行,砍杀高薪,而应更多关注信用扩张的速度与金融创新的杠杆。超级泡沫的源头并不是金融业的贪婪,而是政府管理的货币。

责编电邮:caimi@vip.省略

金融监管范文7

广义上的金融脆弱性,指一种趋于高风险的金融状态,泛指一切融资领域中的风险积聚,即通常所说的金融机构负债过多,安全性降低,承受不起市场波动的冲击。金融脆弱性产生的原因主要来自于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在我国的发展以及我国金融制度改革。我国金融体系脆弱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商业银行巨额不良资产是我国金融脆弱性的主要表现。银行体系大量存在的不良资产不仅威胁着金融体系的安全,而且还将危及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大量的不良贷款意味着存款的损失和银行流动性的降低,这会大大危及存款者的信心,一旦发生挤兑,后果将不堪设想。虽然近几年,由于政府的干预及银行的努力,四大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每年降低2~3个百分点,不良贷款率神奇地从2000年的34%下降到2005年的8.6%。然而,不良资产仍然有反弹的趋势。

2、非银行金融机构超范围违规、违法经营,内部管理混乱,累积了大量坏账。在1992~1994年的经济膨胀时期,城市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以及各类农村基金会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都进行了大量的违规违法经营,内部管理混乱,累积了大量的坏账。在1996年经济实现“软着陆”之后,金融风险已经成为现实,一些金融机构相继出现了支付危机。1996年以来全国发生多起信用社被挤兑甚至倒闭的事件。受其牵连,个别由信用社合并而成的城市商业银行也出现程度不同的支付困难和挤兑存款。1998年被关闭的海南发展银行就是例证。

3、在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普遍业绩不良,资本市场的繁荣缺乏实体经济的支持基础。我国证券市场上的上市公司绝大多数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国有企业内在的缺陷转移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虽经改制,但其内在的积习尚未根除,政府的隐性担保和企业的软预算约束仍然存在,这就使作为证券市场运行重要基石的上市公司先天不足,弱化了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主要表现是: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差,信息披露不完善,存在一些违规经营现象,等等。更有甚者,少数上市公司通过操纵信息,在市场上“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已经到了极其猖獗的地步。

正是由于我国金融机构存在严重的金融脆弱性,金融监管的模式要强化对金融脆弱性的解决能力。特别是在金融自由化前提下实行审慎金融监管,在侧重子系统内容的同时,更注重监管系统间的协调,并且要注重金融创新。金融监管在我国具有必然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经济的市场化更是为发展注入了一针强心剂。在金融体系结构和运行方面,我国选择了银行主导型,这为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也导致了多年全局性的资源浪费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积聚。银行大量不良贷款的积累就是金融风险的集中体现,金融监管的必要性越来越强。理论上讲,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包括银行危机的外部性理论,法律的不完全性,金融约束理论,金融崩溃理论,等等。但笔者认为其必要性最主要体现在我国金融机构的脆弱性。

金融监管范文8

关键词:金融监管;全球化;中国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1-0046-02

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步伐的加快和金融形势出现的新变化,以及愈演愈烈的金融危机频繁爆发,中国金融监管改革问题也成为中国金融市场健康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呈现的新趋势、新特点要求中国在顺应国际金融潮流变动的同时,应尽快着眼于本国金融业现状,以确保金融安全为目标,稳健运营为宗旨,大力健全和完善金融监督体制,为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坚实的基础与保障。

一、国际金融监管新发展

美国的金融危机,暴露出全球金融监管在风险防范、协调合作等方面存在着问题,金融危机呼唤着国际金融监管改革。面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弥漫,美英率先进行了金融监管改革,从而引领和昭示了全球国际金融监管发展的新理念和新趋势。

第一,金融危机的不确定性、隐蔽性、易变性和复杂性、危害性增加,波及范围扩大,蔓延至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及全球范围。影响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银行、保险、证券、金融机构等许多相关行业,使许多国家、地区的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遭受重大损失,导致银行、金融机构破产,进而影响该国的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其破坏性和危害性极大。国际金融危机的复杂化客观上要求丰富国际金融监管方式,实行灵活多样,务实高效的金融监管。所以必须改革监管模式。实现广泛的国际协调,进行合作监管。第二,国际大型复杂银行合并和跨行业业务的发展及大型复杂银行合并浪潮的未来持续,势必在日益动荡不定的国际金融市场上开展复杂的金融业务活动,提供复杂的金融服务和产品,其技术和操作难度增加。监管方式运用应具有针对性、适用性、安全性与效率性,以适应混业经营的安全需要。要求金融体制的组织结构体系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发展。第三,随着金融国际化的发展及不断深化,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和依赖也不断加强,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跨越了国界的局限。由于各国监管政策的不一致,为跨国银行利用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逃避各国监督,从事高风险甚至非法经营活动创造了条件,同时金融风险在不同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单靠一国或一家银行控制金融风险已变得力不从心,需要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惯例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中,提倡各国银行联合监管,保持合作与交流。各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趋于统一和规范,因此金融监管法制应逐渐走向国际化。第四,由于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业的创新和变革,金融创新产品的层出不穷,如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网上银行交易等创新业务,它们在增加收益的同时也增大了风险,且更易扩散,对金融市场的冲击也更加直接猛烈。最后,国际金融监管的另一个重要趋势是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自我监控水平。监管强调外部控制与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机统一,监管当局通过审查银行内部的风险和资本管理程序,保证资本充足性和自己对风险的评估,建立完善的内部评估和管理系统。

总之,在金融国际化的发展下,国际金融监管的方向将是国际协调与合作,并不断向集中统一、全面灵活、公开透明、务实高效的方向发展。

二、中国金融监管面临的问题

第一,中国已加入WTO,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不断涌入,中国将在更大范围内、更大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金融业将进一步融入国际金融体系中,这对中国的金融监管也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正视中国金融监管的国际差距和存在的问题。从金融业长期稳定发展出发,深入研究如何建立既符合中国国情,又适应现代化要求的金融监管体系,是目前中国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金融问题。与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相比,中国目前金融监管存在着许多现实问题:如1998年中国进行了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形成了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分业监管体制,这种体制适应了当时中国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结构。但随着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分业经营的模式逐渐显现出不相适应的方面。突出表现在银行资产项目过于集中,券商融资渠道不畅,保险资金投资效益低下,于是管理层逐渐放松了管制。如允许券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允许保险基金以购买投资基金形式进入股市以及允许券商股票质押贷款等,呈现出混业经营趋势,近年来事实上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如:光大集团、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加入WTO后外资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出现都需要对纯粹的分业监管进行完善。中国目前需要加强人民银行、证监会及保监会三大金融监管合作就是适应这种要求的变革,这项改革是未来金融监管发展的长期趋势。

第二,中国金融监管偏重于对金融机构经营进行合规性检查,这种检点主要集中在规范经营和规范操作上,对金融机构潜在的资产风险重视不够。而资产质量的风险是金融业深层次的风险,它的产生和发展将危及金融机构安全。同时金融监管内容存在漏洞,对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滞后,一些新的金融业务未及时纳入监管视线,一些准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未纳入监管范围。

第三,监管缺乏创新理念,监管手段落后,管理人才缺乏。中国金融监管缺乏主动性,依法监督的观念不强; 同时监管手段落后,仍以直接监管为重,大量运用行政手段,而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运用较少;监管方式不科学,现代化的监管方式运用得少,监管方法跟不上业务发展的需要;还有监管人员中掌握现代金融业务的人少,从事金融监管研究的人少,复合性人才缺乏,尤其是既熟悉国际惯例又懂计算机、法律及国内金融业务的综合型监管人才十分缺乏。

第四,中国信用环境被破坏,道德风险严重。监管新体制运行以后,没有其他机构可以对三个专职监管机构开展工作的合规性和效率进行监督和制约,监管缺乏合作和统一性,失去应有的制约机制。监管责任不十分明确,对监管者缺乏必要的责任约束,构成监管机构自身的腐败和监管行为的非规范性运作。在经济一体化背景下,中国的监管模式,无法消化大量的不良资产,业务面窄,监管内容狭小,出现了许多监管真空、盲点和重复监管问题,降低了监管运作效率,并导致信用环境差、道德风险产生。

中国金融监管存在上述诸多问题,有历史的沉淀、体制的原因、金融机构自身自律性不强、脆弱性增加、经营管理能力低下、社会经济因素等多种原因造成。为此,根据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和中国的金融监管现状,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值得研究和重视。

三、中国金融监管的策略选择

1.改革金融监管框架。经济全球化要求中国金融业必须遵循国际规则,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也必须实行跨越式改革,目标定位也应在世界金融业发展和监管的最新趋势上:成立金融监管委员会,保留现有三大监管体,适应混业经营要求,专门负责管理、协调三大监管体制主体的监管工作。建立分合自如,目标一致,运行高效的金融行政监管委员会,对从事混业经营的内外金融机构实行联合监管。这种新的金融监管组织体制模式既能满足实行混业经营后金融业对监管体制的要求,也能适应现阶段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期对监管的要求,因此是一种较为理想的选择。

2.将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相结合,以合规性检查为前提,风险性监督为主,二者并重;建立银行信用评级制度,进行合规性和风险性评级,以强化银行对其经营和风险程度的识别和管理,增强自我约束力,同时便于中央银行准确掌握银行经营状况,并根据不同等级银行采取不同监管措施;加强银行创新业务的监管,如网络银行业务应正式列入金融机构管理范围,建立专门的网络银行准入制度,制定网络安全标准,建立安全认证体系等。应注意加强监管不能扼杀和阻碍金融创新,运用现代科技对金融运行实施动态、实时、持续的风险监管,以便及时化解风险,提高监管效率。

3.提高监管对象的自律性,要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就要倡导、帮助、督促银行机构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客观地评价其在防止舞弊,消除风险,严守监管法规方面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加强对内控部门的独立性、人员素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及时督促修订有缺陷的内控制度并考核其执行情况,负责检查评价的部门应当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合理设置内控机构,建立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稽核评价制度。使金融监管体制逐步向功能型监管转变。

4.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金融监管应以法规为依据,并严格依法监管。抓紧修改、整理、完善各项金融法规,取消分业经营的限制,允许各金融机构扩大业务范围,建立统一的会计规则,统一会计科目,报表格式和信息披露制度;借鉴国外经验和国际通行的监督规则,根据金融电子化和信息化业务迅捷发展的要求,及时制定和调整金融法律法规,事先进行规范性监管程序设计,建立独立的金融司法体系,重塑信用秩序。

5.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加入WTO后,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程度不断加深,为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必须与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开展有效的双边和多边合作,建立定期的磋商和交流制度,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跨境监管,这既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的分支机构,也包括中国在外国设立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该积极参与国际性和区域性金融监管组织,如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活动,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监管规则的制定,以便更好地维护中国金融业的整体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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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融混业趋势下的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J].重庆科技,2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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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美国印象[J].决策与信息:财经观察,2007,(3).

[8]混业经营趋势下的金融协调监管[J].新疆财经,2007,(5).

金融监管范文9

关键词:监管信息;监管效率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7)09-0048-03

一、监管信息交流和监管协调是有效监管的重要保障

从各国的情况看,主要国家或地区金融经营模式与监管制度是各不相同的,各国监管机构的分工也是不同的。如美国、德国等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英国、日本和新加坡等实行的是混业经营统一监管的模式,法国、意大利等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韩国等实行的是分业经营统一监管的模式,卢森堡、比利时等实行的是混业经营,银证统一、保险单独监管的模式,加拿大等实行的是分业经营,银证统一、保险单独监管的模式。

一般而言,统一监管具有及时性、连续性、协调性和一致性,避免监管的重复和盲区,避免监管套利的优势。分业监管一般有多个监管主体,其优势在于专业性强,有监管竞争优势,但易存在监管的重复和真空,监管机构间协调难和责任推诿的缺陷。牵头监管、双峰监管和伞型监管成为分业监管模式的改进型制度。几个主要监管机构建立信息交换和磋商协调机制,明确牵头监管负责不同监管机构主体之间的协调工作,明确对某一目标的监管责任,形成牵头监管模式。双峰监管是设置两类监管机构,一类对所有金融机构实行审慎监管,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另一类负责对不同金融业务监管,起到双重保险作用,如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而证券和投资委员会则负责对市场一体化标准、信息披露和保护消费者方面进行管理。伞型监管(加功能监管)是面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集团化综合经营,由一家监管机构进行集团层面的监管,而对控股公司经营业务的种类由功能监管机构进行主监管。如美国在1999年金融现代化促进法案出台后,金融控股公司可以从事更广泛的金融业务,美联储作为金融控股公司的首要监管者,实现在集团层面的伞状监管,州政府和其他联邦机构对控股公司所控制机构进行功能监管,美联储与这些监管机构实行监管合作。

可见,虽然各国监管体制不断变革,但统一监管和分业监管依然并存。分业监管有多个监管主体,是将按功能监管原则或按机构监管原则设置监管机构这一问题外部化,而统一监管体制一般由一个权威机构统一负责,在其内部再进行具体分工,是将按功能监管原则或按机构监管原则设置监管机构这一问题内部化。因此无论是分业监管还是统一监管,提高监管效率、推动金融健康发展是监管机构的共同目标。而在有多个监管主体实行分业监管模式下,监管机构之间如何做好监管信息的交流、监管磋商协调就变得尤为重要,成为有效监管的重要保障。

二、美国监管机构之间信息共享机制

美国金融监管模式是按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行混业经营分业监管,金融监管实行二元多头式,即由联邦和州共同负责。联邦一级的监管机构有货币监理署(OCC)、联邦储备体系(FED)、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和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等,50个州则分别设立自己的金融监管机构。

每一家金融机构都有自己的“主监管机构”,负责实施监管,并将对有关监管信息提供给其他监管部门。因此虽然监管机构众多,但各监管机构之间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大大提高了监管效率。

美国银行监管体系非常复杂,美国银行机构需定期向联邦储备体系、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及州政府的银行监管部门等监管机构报送有关财务状况、业务经营状况等方面的非现场监管资料,此外还需要报送其他非现场监测信息,如报送分支机构的存款报告,银行控股公司要向FED报送母公司报表、集团并表报表以及集团控股的非银行附属机构报表,上市银行要向美国证监会报送有关信息等等。因此一家银行往往需要向不同的监管机构报送大量的监管信息。

为加强各监管当局之间的沟通协调,统一监管标准,减少交叉重复,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美国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FIEC)承担了专门负责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工作,包括负责监管信息的标准化以及信息共享方面的安排。

FFIEC设有中央数据仓库(CDR),先是由主管基础报表的机构(call agenty)完成数据诠释工作,包括报表格式、填报说明、检验关系等,并提供给授权的软件供应商,由软件供应商根据数据诠释开发出相应的软件并销售给各银行。银行应用这些软件,通过在线XBRL格式电子报送有关的财务状况、业务经营状况等方面的非现场监管资料,中央数据仓库直接对数据确认处理后便成为有效的基础报表(Call Reports),并生成“统一银行业绩报告(UBPR)”,提供给各监管机构,同时在公共网站上向公众披露。基础报表是最主要的监管报表,其内容和报送频率由FFIEC决定,报表的格式和填报要求公布在FDIC的公共网站上。根据机构规模和业务复杂性的不同,基础报表的报送要求亦有所不同,如有境外分支机构的大银行需要填报25张报表、1100个项目,而规模小或业务简单的银行填报的项目相对较少。

由于信息数据的诠释、标准、格式和报送规范统一,利用计算机系统自动化、流程化加工统一,外部监管要求和银行内部管理要求统一,确保了银行与监管机构信息交换的准确和快捷,各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都能在第一时间获得信息的共享,也减少了各银行和监管机构的重复劳动。

监管机构根据各自的监管分工,充分利用获得的各类信息,依靠各自非现场统计监测系统对各类数据信息进行加工分析,如FDIC主要针对商业银行,FED主要针对银行控股公司,OCC主要针对机构和高管信息以及现场检查,识别风险点和需要关注的领域,进行早期预警,如每季各家银行的“统一银行业绩报告(UBPR)”,包括100多个固定指标和一些个性化指标,对银行经营状况进行分类比较和趋势分析;计算资本充足率,确定以风险为本的最低资本要求;识别出可能降级的银行和高速增长的银行,并分别予以重点关注;指导现场检查,确定现场检查的频度、时间和重点;根据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对银行进行骆驼评级和风险评价,并确定下一步应当采取的监管措施;FDIC还通过非现场分析进行存款保险定价等。

同时各监管机构实行信息交流共享,对社会公众信息披露度也非常高,除少数银行信托业务和监管机构的现场检查信息外,汇总的数据信息和单家银行机构数据信息几乎全部在网上披露,如FDIC网站上提供了20000多页的信息,银行和公众都可以从网上看到基础报表的格式和填报口径的诠释,也可查到并下载每家参加存款保险的银行的情况,每家银行有600

多项指标和近10年的数据,以及根据基础报表生成的各类分析、统计表和图表。

三、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金融业各监管主体之间因职责界定不清晰、监管标准不统一,沟通协调不畅通,指标诠释不一致,数据信息不共享,在市场准入、业务规范、现场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存在真空、重复或监管意见不一致。各家金融机构需要研究、理解、满足不同监管机构甚至是同一监管机构内部不同部门的监管意图和要求,开发不同的信息系统,将各自的信息通过不同的途径向多个监管机构报送,占用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为此,借鉴国外良好做法,为加强监管的全面性、效率性和科学性等方面,在信息采集、加工和利用上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统一标准,分工合作,提高监管的全面性

在目前分业监管的前提下,构建好我国金融监管框架体系和流程,法律法规要对监管的机构及其交叉的业务、交叉的领域赋予明确的职责和事权,实现从机构到功能到市场、从纵向到横向的全方位监管覆盖,不重叠不疏漏。借鉴国外牵头监管、双峰监管和伞型龄管模式,在涉及交叉经营和交叉监管时,明确一个主监管机构,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密切配合,实行牵头监管;在涉及系统性安全和机构业务监管上,可实行双峰监管;在涉及综合经营上,可搭建伞型监管架构。明确监管目标和监管职责,在现场检查上互相沟通配合,在非现场监测上统一监管标准,在各监管机构之间形成有效的监管分工和合作机制、沟通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防止监管机构各自为政政出多门的局面。

(二)统一采集,信息共享,提高监管的效率性

我同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对非现场监测流程进行梳理和优化,形成矩阵,参照美国FFIEC模式,科学设计金融监测指标体系和预警体系,统一收集和加工标准化的信息,通过优化计算机和网络建设,提升数据处理能力,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在监管机构内部以及各监管机构之间,形成充分的信息交流共享机制,以提高监管效率。同时在监管机构与被监管机构之间建立信息互通系统,形成金融机构运行和金融监管机构的互动机制,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大多实现了数据的集中,只要考虑统一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主要数据标准、格式和接口,可以大大提高信息收集的时效性和准确性,降低监管成本,提高非现场监测效率,减少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之间多头重复劳动。金融机构、监管机构也应架设面对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的桥梁,建立信息的披露程序,提高透明度,形成社会公众编外监管队伍,借助计算机信息系统达到“三约束”和“三公”效率,即内控约束、监管约束和市场约束,建:、I公开、公平、公正的有序金融环境。

(三)利用信息,深度挖掘,提高监管的科学性

金融监管范文10

摘要:中国社会正在经历以互联网技术为支撑的新一轮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以其较低的交易成本、广泛的资源匹配与灵活的信息应对

>>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思辨*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思辨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金融监管创新 我国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的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 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研究 试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 互联网金融时代金融监管的创新发展 浅析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和谐发展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和谐发展 找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风险点达到发展与监管平衡 美国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博弈 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博弈实证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动态博弈分析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进化博弈 互联网金融监管探究 论互联网金融监管 互联网金融监管研究 互联网金融监管破题 浅谈互联网金融监管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8]郭信峰,郝亚琳,孙铁翔,等.周小川:不会取缔余额宝[EB/OL].(20140304)[20140629]..

[9]Dan Awrey. Regulating Financial Innovation: A More Principlesbased Proposal?[J]. Brooklyn Journal of Corporate, Financial & Commerical Law,2011(5):270279.

[10]Adam J. Levitin. The Politics of Financial Regulation and the Regulation of Financial Politics:A Review Essay[J]. Harvard Law Review,2014(127):19891999.

[11]张宗新.金融创新、监管协同与系统性风险控制[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0(6):4450.

[12]格里高利・曼昆.经济学原理[M].梁小民,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4.

金融监管范文11

    关键词:金融自由化;金融监管;冲击;对策

    所谓金融自由化,是指20世纪80年代初西方国家普遍放松金融管制后出现的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充分经营、公平竞争的趋势。具体表现为价格自由化、业务自由化、市场自由化以及资本流动自由化。而金融监管则指国家依据有关法律,授权有关部门规定和颁布有关金融业的组织机构和业务活动的特殊规定或条例。这些法令和规定的目的,在于将金融活动纳入正轨,建立一个安全、健全的金融体系,公正、有效地为金融客户提供服务(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1987)。

    在很多人看来,金融自由化与金融监管是一对矛盾,要实现金融自由化就应该放松监管,强化金融监管就会抑制金融自由化。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国际金融发展的历史证明,金融监管是金融自由化的基础和保障,严格监管下的金融自由化才是真正的金融自由化,反之将给经济与金融带来灾难性的影响。因此,监管当局必须十分重视金融监管。

    金融自由化理论对广大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经济实践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由于推进金融自由化而忽视金融监管,导致金融风险大量累积进而爆发危机的案例不胜枚举。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世界金融自由化正逐步推进,同时我国已加入WTO,国内经济正逐渐与国际经济接轨,如何处理好金融自由化与监管成了目前我国经济与金融改革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试图在分析金融自由化对金融监管冲击和我国监管现状的基础上,探讨如何健全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以保证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一、金融自由化对金融监管的冲击

    金融自由化将对金融监管产生较大的影响,使被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体制产生较大的变化,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 从被监管主体来看,金融自由化会增加监管对象,又会改变被监管对象的经营行为。具体说来,实现金融自由化,外国金融机构将从利润最大化、业务国际化的经营策略出发,更多地参与我国的金融活动,致使我国金融机构数目大量增加,金融机构的结构也发生相应变化。与此同时,大量金融机构的进入也会促使国内金融机构采取模仿行为,推出新的金融工具,开展新的金融业务,其经营行为也发生变化。

    2. 从监管内容来看,金融自由化将使原有金融市场的外延有所扩大,金融创新不断推进。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诸如发行执照、审批业务、现场稽核、合规检查等,将不再行之有效。对于监管当局来说,要么实现从审批制向备案制转变,允许金融机构按照业务发展以及风险控制要求进行金融创新;要么抑制金融机构的创新动力,促使金融活动向境外转移,产生替代效应和溢出效应。

    3. 从监管方式来看,金融自由化条件下,计划性监管方法效率低下。这是因为:一方面,审批监管方法,不利于金融机构开拓业务,因为金融机构每开办一项新的业务都需要实现经金融监管当局批准;另一方面,过度依赖现场稽核和检查,容易导致外部监管代替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弊端,不利于金融机构建立法人治理机构。

    4. 从监管体制来看,随着不同种类金融机构业务的日益交叉,以及金融(银行)控股公司的出现,金融业综合经营、混业经营的趋势有所加快。在这样的金融环境下,如果仍采取分业监管体制,一项新业务的推出往往需要经过多个部门的协调才能形成,从而发生较高的政策协调成本。同时,交叉性业务的出现,既可能出现重复监管,又可能导致监管缺位。

    5. 金融自由化使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变得不可缺少。由于金融自由化条件下的金融中介活动具有国际化、专业化的特征,尤其是一些国际性金融机构(如集团公司)实行全球化战略,这样,仅靠单个国家实行金融监管不能有效控制其经营风险。因此,在金融自由化条件下,迫切需要加强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之间的合作,制定统一的风险监测和控制体系,提高各有关国家金融监管的效率,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总之,金融自由化条件下的金融监管有综合性、审慎性、有效性、独立性、前瞻性、历史性特点(钱小安),这就要求金融监管当局加强金融监管协调,防止出现监管重叠、监管遗漏或空缺现象。

    二、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自1995年有关金融“五法一决定”颁布以来,我国的金融法律建设日臻完善,金融监管体制逐步理顺,金融监管工作不断加强,对促进金融改革和发展、维护金融业的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面对不断发展的自由化趋势,我国的金融监管仍很薄弱,表现为:

    1. 偏重市场准入,没有形成持续性监管。首先,长期以来,我国金融业监管过分注重市场准入监管,而对风险监管还处于探索阶段,对金融创新工具的监管尤为不足。例如当前银行业普遍开展的“银证通”、“一柜通”等金融创新,怎样进行全方位、全流程监管,如何与国内其他监管当局协调配合,都缺乏深入研究。其次,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监管几乎空白,未建立起市场原则框架下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如中农信、海发行、广国投等金融机构退出时最终还是以中央银行再贷款为代价才得以实施,这就削弱了市场惩戒的约束机制;而且金融机构易形成道德风险,使其审慎投资冲动弱化,更想追逐高风险的投机活动,最终形成较大的经营风险。

    2. 偏重合规性监管,未将风险监管作为监管重心。过去,我国金融监管一直将其重点放在合规性方面,但随着金融机构的创新和变革,合规性监管的缺点不断暴露出来,如市场敏感度较低、监管措施落后于市场发展等。而风险性监管在识别、度量风险的基础上,按照审慎监管原则,提出防范和化解金融机构风险的监管措施。它更注重机构本身的风险控制程序和管理水平,能够及时反映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预测潜在风险。此外,信息技术在我国监管工作中的运用远远不够,从而出现成本与效率低的现象。

    3. 监管缺乏内部控制。虽然我国已颁布了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的指引,要求在监管中更加注重对金融机构管理水平的评估。但在很多国有金融机构产权监护人功能缺失的情况下,难以真正建立起金融机构内部约束机制,未能充分发挥其自身的风险管理作用,监管当局的风险监管要求无法转化成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要求。另一方面,在过于突出外部监管的重要地位,某些监管措施干扰了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如,对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实行审批制,实际上是越俎代庖。

    综上所述,在金融自由化条件下,目前我国金融监管还是存在相当多的问题的。

    三、加强金融监管、促进自由化的对策分析

    面对金融自由化对金融监管的冲击,如何加强金融监管、同时促进自由化便显得尤为迫切。

    1. 监管重心由市场准入向持续性监管转移。监管当局应尽快将监管重心由市场准入向金融产品或金融工具经营过程中的风险管理以及建立退出机制转移,特别是加强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的监管力度,督促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潜在的金融风险。此外,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大量进入,国外资本进入我国渠道将变得更为通畅,这对监管工作形成挑战,要求监管当局加强长期规划,强化监管工作的持续性和预见性,实现持续性监管。

    2. 监管以合规性监管为主,风险监管为辅。考虑到我国国情,金融监管现阶段应以合规性监管为主,风险监管为辅。风险监管的优点主要在于它能准确评估和预警金融机构的风险,这就迫切要求我国的风险及预警系统,通过将软件的人工智能和专家的判断相结合,增强定量因素在风险检测和评估中的应用价值,由此产生金融机构准确的风险评估,进而确定哪些机构应当首先接受检查,哪些地区及其中的机构应重点检查。

    3. 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合理界定监管职责。强化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关键在于强化治理结构。首先,必须设计独特的治理结构,赋予董事会更大权力,董事会成员必须都是专业精通和良好动机的人士,并从制度上保证董事会在人事上能约束管理人员。其次,在不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管理的前提下,政府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的方法给予金融机构政策引导,如审计报告要求、不定期检查等。最后,加强对监管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建立对监管者的再监管机制。只有在市场失灵时,政府直接干预方可走向前台(斯蒂格利茨,1994)。有效的监管体制不仅要求监管对象依法行事,而且监管当局的监管行为也应受到有关法规的约束,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总之,在金融自由化的过程中加强监管是非常重要的,否则将会给经济发展带来严重影响甚至毁灭性的打击。因此,必须建立一种能够适应环境变化的监管体系,在保证金融体系安全的同时促进金融自由化。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指南.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2.刘逖.跨国银行与金融自由化.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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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邢毓静,巴曙松.经济全球化与中国金融运行.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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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王晓芳.中国金融发展问题研究.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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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刘崇明.金融热点问题研究.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金融监管范文12

【关键词】金融危机; 金融监管; 金融自由化。

从20 世纪80 年代开始,金融动荡发生越来越频繁,1987 年华尔街股市崩溃、1992 年的欧洲货币体系危机、1997 - 1998 年的亚洲金融危机,2008 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美国开始进行金融监管改革,2011 年爆发的欧洲债务危机,直接影响到全球股市、期货市场、原油价格等各个方面。为了防患于未然,我们需要学习和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内容和理念,逐步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一、金融危机下国际社会金融监管改革。

金融衍生品和虚拟资本的无限扩张以及信息分享机制不畅给金融监管带来的障碍,2008 年美国的次贷危机促使美欧各国探寻和建立新的金融监管框架和规则。

( 一) 《巴塞尔协议Ⅲ》。

受到了2008 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直接催生,巴塞尔委员会2010年通过了《巴塞尔协议Ⅲ》,新的巴塞尔协议影响了银行的经营模式和发展战略,成为全球银行业监管的标杆,引发国际金融监管准则的调整和重组。为了创造出更稳定的国际金融体系,协议主要做了以下修改: 第一,提高银行最低资本要求,增强资本质量; 第二,提出新的计量指标,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三,设立“资本防护缓冲资金”,提高整个银行业在危机中的恢复能力; 第四,引入杠杆率指标,把控银行风险敞口。

( 二) 美国金融监管框架改革。

美国的金融监管模式是“两级多头式监管”,中央和地方两级都拥有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力,多个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机构对金融行业进行分业监管。在次贷危机的影响下,2010 年 7 月,美国通过了《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 重建金融监管》的改革方案,其对金融监管制度的调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1) 组建联邦级的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 ( FSOC) ,负责识别和防止影响金融体系稳定的系统性风险,促进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 2) 组建全国保险监管局( ONI) ,主要履行保险行业的监督、咨询、建议和信息交流等职责。( 3) 成立全国银行监理署( NBS) ,负责对所有联邦特许存贷款机构、外国银行实施审慎监管。( 4) 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署( CFPA) ,将原先分散在不同监管部门的消费者保护职责予以归并,统一执行保护消费者权益职责,对金融产品提供机构进行检查,对损害消费者和投资者的金融机构和市场行为实施处罚。

二、我国金融业面临的问题。

( 一) 金融行业经营模式的变化。

中国加入 WTO 之后,金融行业逐步对外开放,随着竞争的加剧,中国金融行业分业经营的模式业也开始带有一定的混业特征。

首先,监管当局对金融分业经营的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一个金融企业的法人机构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其中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1999 年 8 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布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符合条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获准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同年 10 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又一致同意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2000 年 2 月,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又联合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获准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2001 年 6 月,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明确商业银行在经过人民银行批准以后,可开办证券业务、金融衍生业务、投资基金托管、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以及保险业务。其次,金融控股集团内部的子公司混业经营,即一个金融集团或者非金融集团通过控股或设立子公司的方式,在集团内部提供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混业经营在提高金融企业自身竞争力的同时,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 二) 金融创新的发展。

各家商业银行纷纷开展金融衍生业务、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以及投资银行业务,这些业务本身来源于证券业和保险业,“银证通”、“银券通”等银行业务品种的使用使得大众通过银行网络就可以直接进行证券投资。保险企业的创新金融产品、混业经营的势头尤其明显,新的涉及多个金融业务领域的保险产品不断涌现,如投资联结保险就横跨保险业和证券业两大金融业务领域。

三、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

( 一) 中国当前的金融监管体制。

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除了四大国有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外,基本不存在其他金融机构,1986 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初步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当局的职责,此时的金融监管模式是一种单一监管模式。随着经济的发展,信托、证券、保险在内的各种金融机构相继建立,并逐渐形成了混业经营状况,分业监管的模式逐渐确立。1992年,中国证监会成立,将证券监督管理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监管,证券机构的审批仍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1993 年底国务院公布的《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是分业监管模式形成的政策基础,该决定要求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信托业实行分业管理。1998 年中国保监会的成立,将保险业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2003 新设立的中国银监会取代中国人民银行成为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负责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统一监管。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转变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不断完善有关金融机构的运行规则,更好地发挥作为中央银行在宏观经济调控和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中的作用”。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多重监管机构之间难于协调,可能引起“监管套利行为”,即被监管对象有空可钻,逃避监管。并且分业监管体系基于金融机构的分类进行个别监管,实质上是对金融市场的分割,这种分割增加金融体系的成本,阻碍了资金的自由流动。

为了对金融市场进行统一、高效的监管,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于 2004 年签署了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建立了“监管联席会议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自的职责分工。银监会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并履行相应职责,保监会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备忘录建立了信息搜集与交流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其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向其监管对象收集信息和数据; 其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密切合作,就重大监管事项和跨行业、跨境监管中复杂问题进行磋商,并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制度,需定期交流的信息由三方协商确定; 其三,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互相通报对其监管对象高级管理人员和金融机构的处罚信息; 其四,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建立对外开放政策的交流、协调机制,并互相通报在有关银行、证券、保险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中的活动信息和观点。

( 二) 中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1、确定适度监管原则。

我国目前金融监管存在监管不足和管制过度并存的现象,金融法治带着明显的行政主导性,适度监管原则要求金融监管机构不能干涉金融机构的经营决策权和金融自主权,要通过制度和规则使金融机构得以稳健经营,只有当金融机构出现信用危机等严重问题时,才对其采取某些强制措施。为达到这一目标,金融监管法治要完成由政府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的转化。

2、完善金融监管模式。

从巴塞尔委员会 2010 年通过了《巴塞尔协议Ⅲ》以及美国2010 年通过的《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 重建金融监管》的改革方案可以看出,当前的国际金融监管更注重控制风险,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各国对金融行业监管体制的变化也越来越呈现出某种程度的综合监管。

中国“一行三会”式的监管框架经过多年实践,相互间竞争越来越突出,协调却日益欠缺。虽然有三大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但该机制只是在现行金融业分业监管体制下加强金融监管协调的权宜之计,缺乏国家层面的法律支持,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强制力和权威性不够。因此,在改革目标上应逐步将分业监管模式转变为综合型监管模式。在机构设置上可借鉴以美国,考虑组建隶属于国务院的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识别和防止影响金融体系稳定的系统性风险,促进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以目前的监管模式,各监管机构之间信息很难共享,国务院设立的金融监管部门要负责对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保证各监管机构的信息沟通、共享。

金融监管内容应从合规性的机构性监管向合规性与风险性监管并重的功能性监管转变,加强事前预警防范。银行业作为整个金融行业的主体,应参照《巴塞尔协议Ⅲ》新修订的监管准则作出相应的调整。对证券业及保险业,由于这类行业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特点,要重点加强对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

3、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是金融全球化的必然反映,随着资本的国际流动不断加快,金融风险在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单凭以国别为基础的金融监管不足以控制风险。目前国际社会调整国际金融监管的有关规范主要有三类: 一是巴塞尔体制下对国际银行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中国在 2009 年成为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 二是 WTO 的《金融服务贸易协定》,该协定1999 年3 月开始生效,这意味着在金融服务领域要逐步实施自由化,WTO 在未来的金融监管协作与合作中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三是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该组织由世界银行和美洲国家发起,开始的宗旨是帮助发展拉美市场,1983 年,该组织正式成为全球性组织。

该组织的宗旨是: 通过交流信息,促进全球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各成员组织协同制定共同的准则,建立国际证券业的有效监管机制,以保证证券市场的公正有效; 并共同遏止跨国不法交易,促进交易安全。中国证监会在国际证监会组织 1995 年的巴黎年会上加入该组织,成为其正式会员。

参与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对于我国来说有两个好处,一是吸收国际金融监管的先进理念不断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使我国的金融监管逐步迈入国际化的轨道; 二是进行国际金融监管的合作,参与国际金融秩序的制定,在金融自由化浪潮下维护本国的利益,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防范金融风险。基于此,随着区域经济体的发展,我国还应积极加强与东亚邻国、东盟等区域组织及其成员的金融监管合作,促进双方监管当局的信息共享,防范区域内金融危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廖岷。 从美国次贷危机反思现代金融监管[J]。 国际经济评论,2008( 4)。

[2]尹继志。 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改革: 框架、内容与启示[J]。 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10( 6)。